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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档案管理中,使原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数据化、系统化、网络化水平,档案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息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那么在档案管理方面也应该运用信息化管理,本文就通过对档案管理体制的探讨,了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现状,又通过对现代化档案管理的分析,提出了较传统档案管理的创新方法并提出改革意见,从而为我国现代化档案管理进程铺路,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信息时代;档案管理;管理体制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标志,信息技术为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更为世界人民创造了财富。虽然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文件和档案,再运用传统的方法去管理海量的档案是极其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所以我国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新一轮的革新,下面就对档案管理进行深入的探讨。
档案是对历史的记载,是企业运行的证据,更是企业内部做出决定是的依据,所以无论是企业运行还是公司决策,档案资源都对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实际运行中,要想让企业在内部对档案进行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按照管理档案的相关政策来执行。这里所说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就是管理层内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则需要无条件来执行这些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从根本上看,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利进行分配并保证工作中是各项职能可以正常运作。
档案管理体制是企业内部展开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管理体系,形成这种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企业的各种档案进行管理,使工作中需要档案时可及时有效的运用所需资料,最大限度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应用。
根据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体制来看,虽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在档案管理模式方面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我国企业在档案管理运行过程中,其管理体系基本都相同,大多数都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加上集中统一、企业自主和条块结合为基本原则,使我国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达到运行的状态。其中,统一管理的意识是说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档案进行统一的管理,使企业的档案有序,工作有效。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管理模式,其运用的管理措施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产生良好的效果,而且还会为企业工作效率的提升助力,但是与现实进行对比就会发现,由于企业在现代化建设方面经验不足,再加上技术有限等实际情况,档案管理工作并不尽如人意。
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产品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不可缺少的产物,所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也就随之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会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文件,而这些文件往往对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只有对这些文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才能使档案管理人员轻松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时不得不说的就是传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需求,而且传统档案管理方法也满足不了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需求,所以我国企业将在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更多挑战。档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对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识上要有所提升的同时,在信息技术和专业素质上也要有所提升,从而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优势。
(一)解决传统档案管理的不足
之所以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点,是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意识不到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缺失。首先,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档案内容和数据都在不断改变,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所接触到的数据也就不断增多,所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就应该呗营运到档案管理工作中,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正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其次,随着信息化的逐渐推广,很多数据和文件都出现过被盗、更改和销毁等现象,为了更好地保存这些材料和数据,就必须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强化。
(二)顺应时代发展
档案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收藏和保护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档案内容和任务的作用,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他起到保护文化财富的作用,同时更是能够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还有为其他行业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料,这是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信息资源的最主要的方式。要想让各项工作都能顺利进行,档案就必不可少,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才有可能科学有效地对社会的发展风险力量。
(三)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
在近些年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现代化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为档案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提供了支持。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理念形成了各种不同结构、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档案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在工作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并且对于各种新技术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档案是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档案进行现代化管理就是要通过对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达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目的。所以在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还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改革,使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只有将信息技术灵活的运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体制改革,才能切实做到档案管理现代化,才能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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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实施评价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选拔、培养、流动、使用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
实行了多年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近年来显现的弊端越来越多。这些弊端的存在和长期得不到根除,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陈旧过时的评审手段,变相鼓励造假。目前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依然按照实行了多年的条条框框进行评审,要求参评者有论文、有著作。实际上,就是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对于申请评定职称的人,他们应该是了解的,要考核他们的真实能力、水平,并不是很困难。可是,假论文拿来了,假著作拿来了,居然还都能派上用场。原本知道某些人不该评上中、高级职称,为什么不坚持评审原则呢?道理很简单,评职称和用人是两回事。你说张三的论文是花钱买的,不该评上副高职称,那张三就会举报李四的著作是假的,李四就该评上正高职称吗?这样一来,也许连评审委员会一帮人的“老底”也会被揭发出来,大家脸上都不好看。还是全都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造假之风日盛。
2.职称变成了“待遇”,与使用人才严重脱钩。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他们屈从于“官本位”的高压,对于能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一般全可以享受副高职称。以此类推,高级行政领导,一律全享受高级职称。没当上官的工作人员,熬够了年头给个中级职称就算混得不错了。职称评审的领导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要求他们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他们占着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公正。职称一旦和职务紧紧挂钩,就失去了职称存在的意义。这样做,职称的贬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即使是称职的领导,甚至各方面评价都不错的高级领导,绝对和获得高级职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让行政领导头顶高级职称的“帽子”,是职称评审的悲剧。
3.职称的“近亲繁殖”让职称评审走进了死胡同,最终无路可走。绝大多数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优中选优,更不是宁缺毋滥。他们居然怕浪费了“名额”,以“破格”的名义,降低职称评审标准,把根本不够标准的人,突击拉进中、高级职称队伍。趁此机会,一些评审“要员”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不少庸人、弱智、低能者纷纷获得了中、高级职称。除了在同学聚会的饭桌上有了吹嘘自己的“资本”,社会上增加了许多遭人“白眼”的冒牌货色。职称几年评审一次,评上的人素质却越来越差,可就是这样,仍是照评不误,职称评审能不走下坡路么?
4.中高级职称沦为“低能者”的代名词,是这个时代的悲哀。谁也不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才辈出应该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人们发现,那些有高级职称的人,全是一些“吃吗吗香,干啥啥不行”的主儿,而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既是实干家,又是饱学之士。那这样的职称评审结果,就不是很可笑的事情了,那将是极其可憎了。社会不公真的到了那样的程度,那将是危险的。
1.打破由本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再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旧制度。将职称评审的权限移交给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统筹进行评审、安排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将职称名额向社会公布,评审面向社会的职称申请者,并让获得职称的人,很快获得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岗位。
2.制定各类职称的严格评审标准,让评审条件与社会需求同步。取消明显可以造假、不容易识别其真伪的著作、论文等条件,更多地注重申请职称者近年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更应注重面对面的考核。新的职称评审,就是推动人才的进步,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应该在各方面超过本行业同类职称中的佼佼者。评审的重点是把好关口,做到宁缺毋滥。
3.打破职称的终身制。时下的情况是,一朝获取职称,就会终身受益。啥事全都不会干,一算收入真不低。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职称应该是在岗在职时的称谓,工程师、教授、主任医师等等,离开了工作岗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或者在其岗位却没有发挥职称的作用的,应该限时免去原有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不在其位,就应立即废止,工资待遇,可享受向下浮动一个级别等次。只有极少数有过特殊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终身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其宗旨就是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要让职称升值很不容易,但职称真正获得了大众的尊重,乃民族之大幸也,离国家真正强大起来,也就不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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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
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理由是:
(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
(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三)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进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科学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程度决定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水平,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与否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3)能从掌握的信息中识别和运用相关信息;
(4)能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
(5)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因此,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仅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工艺流程、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精通本专业的方法体系和理论。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形式要求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据以执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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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全文如下: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但这需法律的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有为另一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侵权行为之债应看作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对此不负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中丙的损失应由甲单独赔偿。
(二)案例2
1.案例
甲、乙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两人筹备结婚,3月,甲拿出多年积蓄购得商品房一套,4月,两人登记结婚,5月,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不久,甲、乙发生无法调和的纠纷,共同起诉离婚,但二人对是否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生争议。
2.关于案例的思考
本案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该案,有人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有,本案中,甲办理房产登记标志着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种物权,这种物权不在第18条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财产(物权)取得可能并不同步,存在一个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能跨越婚姻存续与终止两个阶段。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离婚后甲才实际取得酬金。这种情况下,由于签订出版合同后,甲的知识产权已经物化为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不再是一种潜在权利,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完全能实现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所以甲的妻子有权主张共有。但允许共有的财产权利必须是依婚姻存续期间才发生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独立产生的权利,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权利)的延续或变形其本质仍是个人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共有财产排外范围,不能由双方共有。例如,甲在结婚前其父死亡、继承开始,甲在结婚后才实际分得遗产的,配偶无权对遗产主张共有权。
(2)从更深层次上讲,如果我们认为婚姻期间发生变形的个人财产可以划入共同财产范围的话,就实际上近乎取消了个人财产制,因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绝大多数处分从形式上看都是以一种财产权利交换另一种财产权利,从结果上看都是旧的财产权利灭亡、新的财产权利产生,而这种新生的财产权利都将成为共有财产。例如,甲有个人财产10万元,甲用该笔钱婚前购买、婚后占有的或婚后购买的大大小小物品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即使甲将这10万元存入银行,也会因甲对银行产生了债权而使这10万元转化为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不合理的。同时,这样做会迫使婚后想保持自己个人财产的甲将财产别无选择的深锁在保险柜中,一动不动、一用不用,既不能借贷也不能购物,这与民法保护交易、鼓励流通、促进财产增值的宗旨显然是不符合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本案中的甲婚后所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甲婚前个人财产的变形,乙对此无权主张分割。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只对婚姻关系处在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即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特殊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有必要对此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相应规定,即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将在第四章第二节对增设这一制度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够明确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范围不够明确,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1.工资、奖金。
工资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因奖励而获得的财物。工资要作广义理解,即工资性收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目前我国职工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政策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或者实物,一些企业还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同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除具有纪念意义或人身性的荣誉奖品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婚后其他因奖励所得的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既包括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包括经营企业或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的收益。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以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显然归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生产、经营,而收益获得于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生产、经营,或该收益与另一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支持密不可分,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分享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人身权只能属于创造者本人,而其中的财产权又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论文格式既得权是已经获得的财产收益,如果是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终结后实现期待权取得的收益,也应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将不确定的知识产权期待收益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完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否违反《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否违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是否将继承人或被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夫妻另一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夫妻财产关系也之发生变化,很有必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婚姻法》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考虑到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对引起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有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法院裁决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决定是否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在遇到可以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有关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代为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同时,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应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债务的债权人在善意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2.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说,法定情形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列举主义,即逐一列举可以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采用列举主义可以使适用情形具体明确,但实践中难免有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情形,会造成遗漏。另一种是例示主义,就是在概括的基础上进行列举,这样可以克服列举主义的缺陷。
我国在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时,也应该采用例示主义,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定期限或已提起离婚诉讼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容易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实行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各自的个人财产权益。
(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向侵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侵害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3)夫妻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婚姻家庭义务的,如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此时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就有必要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4)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无理拒绝或干涉的。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为了行使个人财产权益,而主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5)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防止对方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
(6)夫妻一方有挥霍浪费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维持的。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7)夫妻一方破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承担,另一方无代偿的义务,通过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有效保护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8)有其他重大理由,不实行分别财产制会影响夫妻另一方利益的。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列举和概括的形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财产的关系、形式和种类等日新月异,由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没有列举的只能靠概括性规定来弥补,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上两个条文的第5款均有一个概括性条款“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所有的财产”来解决列举性规定不能穷尽的情形。既然两个条文都是概括性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那么当该条文列举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出现时,对于该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这必然会产生矛盾。
从各国处理夫妻财产的归属不明确这一问题的做法看,判例法国家主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进行修正,这是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在成文法国家,可以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界定夫妻财产的外延范围,以此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在我国,要明晰夫妻财产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明确两者的外延范围。
对于婚姻法第17、18条明确规定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还数不胜数,要确定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其他应当归……的财产”这样的概括性条文的规定,加上人们理解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概括性条文。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法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上文对夫妻个人财产特点的分析,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作概括性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不依赖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人身性质的财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有制,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除外。因此,我们可以个人特有财产为排除条件,对共同财产作出概括性定义,即“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这样做,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增强了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2.取消个人特有财产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该制度是以共同共有为前提,个人特有为补充。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的范围作规定时,只能选择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中,保留其中一个概括性条款规定,这样有利于避免两者同时扩张解释,导致两者的范围界限模糊。由于婚后财产制度上以夫妻共有为原则,一般以共同财产居多,而且财产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律不能穷尽列举,可以依靠概括性条款对其进行补充;而个人特有财产的类型和种类较共同财产而言更少,因而主张取消夫妻个人财产的概括性条款的规定,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做到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列举,这样更有利于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根据上文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除了婚姻法第18条第(一)至(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条款: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但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该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除外;
(2)夫妻一方的荣誉性奖励,财产性奖励除外;
(3)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偿金、保险赔偿金、福利费等费用;
(4)夫妻一方用于从事职业所需要的专用财产,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5)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各自的所得。
3.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无论法律的规定如何具体、明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的关系和种类日新月异,即使再高明的立法技术,也不可能穷尽夫妻财产的所有情况。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歧义,难免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争议。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通用的办法,基本都是通过设定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即除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和有证据证明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对于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已是比较成熟。而我国在国民政府以前,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也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才予以明确的。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刚萌芽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适用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作了概括性定义,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界限,同时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夫妻财产归属的争议,提出设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最后,对在我国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想进行了分析论证,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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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口咨询局定义迁移为:所谓迁移,就是人们以半永久性或永久性居住为目的,并进行距离较长的地理迁移。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主要存在两种人口统计数据来源途径。其中一种为统计人口普查与抽样调查。可靠详实的人口统计数据,是对人口形势与科学决策进行正确判断的前提与基础;另一种则是日常统计工作报表,像计划生育部门的节育与生育统计、公安部门人口户籍变动统计等。由于统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极大的提高了我国人口统计数据质量与统计水平,然而,也存在我国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与不可靠现象,本文主要对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1模糊的人口迁移概念
所谓人口迁移,其实就是人口在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大规模移动现象,基于人口迁移有着较为复杂的界定,时期与职能部门的不同,对迁移人口界定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期称谓也较为杂乱。
多样的称谓。现阶段,我国很多关于人口迁移的文献与研究文案中都有关于迁移的文学术语,常见的人口迁移包括:暂时性迁移、非户籍迁移、流动人口、永久性迁移、户籍迁移以及暂住人口等,这些称谓都可以从一定角度对人口迁移进行定义,而且各定义间具有相互融合现象,像户籍迁移与永久性迁移其实就有着某种交集,而两者又具有一定差异性,根据人口学定义,移居迁入地一年以上为永久性迁移。
不统一的人口迁移时间限定。根据全国性人口普查,我国在1987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并未对迁移实施时间限定,而全国人口普查在1990年限定迁移时间为迁移原住地超过1年,之后的中国人口普查中,更改一年的迁移时间至半年。此外,在某一地区的公安部门明文规定,离开原居住地超过3日就被定位迁移性人口,出发于自身工作需求,计生部门紧紧统计到达现住地或离开原住地超过30日的外迁人口。
分散的人口迁移空间限定。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普查中,对我国迁移人口来源地进行全面调查,1990年全国性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来源地进行细化调查,使其细化到县、区、市,近年来,我国人口普查进一步细化,开始对乡镇街道一级进行普查,跨县迁移是对县市区一级进行统计,而在调查现住地方面仍然比较混乱。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与1990年人口普查,调查现住地是细化至县市区一级,近年来,我国人口普查调查中,也对乡镇街道一节进行了细化调查。全国户籍管理中,相关公安机关只要有户口变动,那么就会有登记。
因此,对于户籍人口迁移来源地和现住地,都可以进行基层户籍登记地的细化。针对暂住人口的等级,可细化其来源至市级、县级,不存在现住地统计信息。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中,并没有涉及到区、县内的迁移,对于跨县迁移需要达到乡镇街道一级的细化,对于现住地的调查也可达到乡镇街道一级的细化。
1.2人口迁移不统一数据采集内容
通常全国人口普查与人口抽样调查均为专门组织的调查活动,由于该调查本身极具特殊特性,且对人口资料的搜集相对也比较全面,所?项目比较多。自我国展开1%人口抽样调查之时,对人口迁移资料进行搜集的过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表现在选取调查项目中,同时还在调查内容方面体现出来。虽然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从其工作职责出发,他们所调查的人口迁移信息要比1%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普查信息小很多,然而,相对来说,在涉及我国人口迁移统计内容及项目方面,公安部门要比计生部门少,这种不统一的人口迁移统计数据采集内容,最终会导致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差。
2.1对人口迁移概念予以明确
因为不断完善的国外覆盖全国社保体系,也未受限于户籍制度,因此,国外在定义人口迁移时较为纯粹,比如,美国人口咨询局定义迁移为:所谓迁移,就是人们以半永久性或永久性居住为目的,并进行距离较长的地理迁移。要求对人口迁移予以界定时,要尽可能的与国际相接轨,另一方面,要尽量从人口学角度对迁移目的属性、空间属性与时间属性进行考虑,而且还要考虑到迁移后的户籍制度。根据现阶段我国人口有着多样的迁移称谓,必须进一步规范于统计实践中,因为各人口迁移称谓使用频率,可以定义为:在不同地区间的人口移动或者流转,都被叫做人口迁移。
根据我国户籍制度,对我国几次较大规模人口迁移普查与调查进行借鉴,有效结合目前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人口迁移调查,主要参照系为流入地或者迁入地居住时间,对有迁移行为的人口进行具体分类,见表1。
2.2对采集人口迁移数据进行进一步规范
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人口普查最终目的表明这类调查中有着极为丰富的人口迁移调查内容,而且所设置的调查项目也比较合理科学,可以满足研究与管理人口迁移工作之需。然而,很多必要人口迁移资料仍然不足,像人口迁移过程中迂回迁移与回迁的信息资料、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基本信息等。所以,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在采集人口迁移数据时,除了对自身工作之需予以考虑外,还要尽量接轨于统计部门所收集的资料,实现数据共享。
2.3形成数据采集“一张网”,实现数据共享机制
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作为可以实施采集人口迁移数据的重要部门,对现代信息技术予以充分利用的前提下,一方面相关部门采集数据一盘棋,另一方面还要实现部门“一张网”模式。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空间与时间内搜集人口迁移的数据资料,将其制作为全国人口迁移强度与规模的面板数据,又能够保证人口数据采集质量。这样方便了对我国人口迁移因果关系的探讨和对内在机制的理解。根据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对相关数据库予以补充与完善。此外,通过数据库资料也能对抽样调查与人口普查中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和修正。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依照管理之需与工作职责,做好明确分工。
总之,只有对人口迁移概念予以明确,同时进一步规范采集人口迁移数据,通过此类提高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解决对策,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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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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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教育领域逐渐形成了两大研究中心:一是教育政策研究;二是教师教育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教师的质量就是教育的质量,教育的差距归根结底是教师的差距,而教师质量的提高过程,归根结底是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在我国教师教育处于历史转型的过程中,教师教育管理也正面临着来自教师教育内外的双重挑战,新的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成立以来,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六次改革,每次改革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仍然产生了许多问题,为此根据问题提出了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解决措施:一是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二是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课程管理权力几经变革,经历了高度中央集权、扩大地方权限、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权力下移与地方负责等几个阶段。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六次变革,由于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形成,所以主要有高度集中、自我封闭、垂直领导等特点。虽然说在时代背景下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就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这样对教育管理体制的缺点改革就势在必行。
1999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程改革目标。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2001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试行)》,明确提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进而,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三级课程的制度和模式就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现在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现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属于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一种以中央集权为基本,中央和地方管理适当结合的制度。隶属关系表现为: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同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体现了一种从属制。这样就把前面的基础教育管理的体制优点结合了起来,抵消了不足之处。这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为:一是关注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二是对政府在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作用进行了调整,提出了“省级统筹,以县为主”。三是经费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树立责任意识。
1. 学校管理缺乏自主管理权
我国在开初由于国家集权,实施的主要是垂直领导。对于学校来说,学校的事物几乎就全部都由政府决策,学校只是执行政府命令,是政府的附属物。后来虽然说经历了中央“放权”,对学校而言是建立一个政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去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但是政府和学校关系没有改变,仍然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从本质上看,仅仅是单纯的管理权限的变化,不过是换了一个管理机构而已。因此,学校拥有极其少的自主管理权,让学校的本质去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不是从学生本身的身心健康出发,使学校成为了一个冷冰冰的为国家输送所需人才的机器制造厂。
2. 学校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比较单一
当前,我国的学校办学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国家和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参与度很小。由于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单一的国家和政府办学很难调动办学的积极性,学校的教学质量也就面临严峻的考验。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多元化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可以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让学校教育扩大影响和减少国家的财政危机。
3. 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
科学合理分配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职责是搞好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在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的关系上,从我国建立起,教育的行政组织机构大多数都是直接干预学校的教学过程、学校管理过程的情况十分严重。导致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工作和任务繁冗复杂,该负有的职责落不到位导,这是没有理清职责而导致的问题。
1. 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
为了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就必须对基础教育管理观念进行改变。观念上的改变首先是要根据现实社会的需求,因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既源于社会需求也受社会制约,教育带有各个时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性质。其次,要创设基础教育的新目标,让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对于政府就需要对学校放相应的权力,由以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和宏观管理,除此之外,应该发挥政府的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激励学校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基础教育面向社会,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2. 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
要进一步拓展学校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和融资的改变,这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地方学校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学校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学校也应积极主动到社会上拉拢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资金来源,形成多元化局面。
3. 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从三级课程的例子来说,他们都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各自都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相应责任。国家课程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课程,它体现国家意志,是专门为未来公民接受基础教育之后所要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国家有相应的职责。虽然设计国家课程的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但是国家要落到实处,地方政府特别是学校也有相应的职责,同样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也一样。所以不同部门有各自的承担责任,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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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的重点关注内容。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教育观念、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高等院校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系统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构建一个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教育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和应对时代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改革适应我国的新时期发展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创新 改革
1、政校不分,党政不分
从高校内部来说,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职责不明晰,缺乏民主办学和科学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政治领导过泛,行政管理过强,学术管理过弱”。我国高等院校如何完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又发挥领导的行政指挥功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高校外部来说,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由政府包办,各高校根据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不同数额的财政拨款,政府成为高等院校的主办者,导致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界线模糊。
2、组织庞大,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机构庞杂,运行缓慢,非教学人员大量超过教学人员,给学校带来过重的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的扩大,新兴学科和专业的大量出现,使得学校一级的管理幅度成倍增加,造成了大学科层化特征愈加明显。学校办学主体本末倒置,机关行政人员成了学校权力的核心,过多参与过程管理。同时,有的学校的教代会和校务会,只不过是一个群众组织和咨询机构,并无实质上的权力。
3、行政工作观念的严重曲解
对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严重曲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考虑:一是许多行政工作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不清,如教育是产业还是公益事业。要明确高等教育向何处去,首先就要端正教育思想。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各类高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和副厅级学校。
4、行为规范上,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教育立法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许多的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法规也难以贯彻实施。如学位点审批权和基金项目评审权的相对集中和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这一领域公贿行为盛行。由于学位点和基金项目事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成为势在必争的对象,而且现在的学位点和基金项目评审未能完全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某些申报单位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趁虚而入,公款送礼行贿,以攻克有关评审专家和主管官员,公贿行为愈演愈烈。
1、更新行政观念,全新定位我国高等教育
对高效行政人员的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重新审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应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服务,把教育的对象变为服务的对象,真正落实教育服务社会经济、服务人的发展目标,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抛弃教育本土化的观念,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主动融入国际教育市场,把教育看作一种产业,但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产业的公益性。
2、调整政校关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
要建立良好的政校关系应该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者的职责明确、互动程序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调整政校关系必须对“什么是学校事务,由学校负责”、“什么是政府事务,政府必须干预以及政府干预学校事务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教育系统中,政府和学校各有自己的角色和优势。政府能够集中社会的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确定区域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综合利用区域各种教育资源,统筹区域教育的发展;而学校更擅长于激励和发展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三是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主权,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才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
3、科学设计组织机构,实现精简协同
一是加强党政协调。党政在工作对象上有有重合性的,都需要对具体学校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涉及具体教育事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事务交叉,这就需要加强党政的直协调性。二是精简副职,合理分工。副职过多是当前教育行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现象,必然形成管理幅度过小,领导任务不足,导致对下级的越俎代庖,使下级机构的“一把手”变成了虚职。三是合并机构,增加综合性部门。四是理顺督导和行政的关系。调整督导和行政的关系,既要明确和强化督导室对下一级政府的督政职能,又要在督学方面做到加强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业务科室的联合行动。
4、加强行政法治,认真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透明程度,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方面可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问题反映到中央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它来改善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向长期处于第一线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与学校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进行交流和探讨,以便对当前工作准则及学校章程等在遵循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的前提下做出新的调整,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运行流畅。
作者简介:付元辰,男,1989年生于陕西西安,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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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债,就是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信用行为。国债在现代经济中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近年来大量发行国债,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起了重大作用。那么我国国债发行额到底是多少才是适度的,深入探讨我国经济的这个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方便起见,选取如下一些主要影响因素:GNP、城乡居民储蓄额、财政赤字、国债还本付息额、基本建设支出。为了了解这些因素与国债发行规模的影响关系,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方法,测定各因素对国债发行规模的影响(见表1)。
因子分析:从宏经济的角度出发,选取六项指标分别为y-国债发行额、X1-GNP、X2-城乡储蓄额、X3-财政赤字、X4-国债还本付息额、X5-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X6-5本建设支出,原始数据如上表。
在第一因子中,X1、X2、X4三项指标有较大的载荷,这些都从国债信用的角度描述国债情况,所以称为国债信用因子;‘在第二因子中,X3、X5有较大的载荷,这主要是从国家财政住处的角度描述国债,所以称为国债支出因子。根据因子得分系数和原始变量的标准化值可以计算每个观察量的各因子的得分数,并可以据此对观察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旋转后的因子表达式可以写成:
Factorl=0.886Xl+0.829X2+0.588X3+0.907X4+0.362X5
Factor2=0.328X1+0.472X2+0.647X3+0.411X4+0.921X5
我们运用SPSS软件对上面数据进行逐步回归分析(文后图形是逐步回归分析的结果),得到了影响国债规模的显著因素是X4和X5,得到的回归模型是:Y=1.015X4+1.034X5-12.575
由回归分析可以知道该模型用于预测还是比较好的。
衡量国债规模是否适度有三个指标:1)债务依存度。它是指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的国际警戒线为15-20%,而中国的为25-30%。2)国债偿债率。它是指一年的国债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可用公式表述为:国债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支出额÷当年财政收入总额)×100%。偿债率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为22%。3)国债负担率。它衡量的是一定时期的国债累积额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为:国债负担率=(当年国债余额÷当年GDP)×100%。这是衡量国债规模最为重要的一个指标。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发达国家的国债累积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GDP~45%,这是公认的国债最高警戒线。
我国目前国债规模的综合评价:负担能力指标看,我国的国债规模并不太高,仍有进一步增发的空间,而从偿债能力指标看来,我国的国债规模已经过高,如果不控制国债规模的话,将会带来很大风险。所以,必须及时压缩,以防范财政风险。不同指标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主要有:
1.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大量以政府财政信用潜在担保,最终必须由政府偿还隐性债务。因此,计算国债负担率时如果考虑隐性债务,我国的“综合负债率”将会大大提高,实际应债能力需要向下调整。
2.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都明显偏低。这是导致我国国债依存度和国债偿债率偏高、债务承受能力相对弱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国债规模的总体水平仍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但是其增长速度过快,需要加以控制。为了防范债务风险。缓解债务依存度和国债偿债率过高的压力,应该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时严格清理各种预算外收入,优化国债结构、缓解近期偿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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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的影响,七十年代末期,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一度瘫痪,濒临崩溃,在这百废待兴之际,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了中国新时期的一个转折点,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把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于是全国上下各级体委重新建立起来,中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等体育行政机关开始重新运作。1978年下旬,召开了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拨乱反正,清除了“_”在体育事业的流毒和影响。1979年2月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体育业务工作上来,并确定了“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前提下,侧重抓提高”的方针政策,初步形成了奥运战略。1980年的全国体工会议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战略,更加确定了以竞技体育为工作的中心。但总体来说,由于国家“侧重抓提高”方针的引导,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明显滞后于竞技体育,从而形成了竞技体育一头热的局面。
经过三年的调整,中国的体育事业已基本步入正轨,在举国体制的前提下开始对体育体制各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试点,1981年,开始进行以提高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和行业体协的地位及作用为内容的改革试点,1983年,开始对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进行多方面改革,1984年开始对体育科研体制进行改革。这一切为1986年的体育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实践上都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同时,在80年代中期,国家体委逐步形成了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战略和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战略协调发展的思路
这次改革虽然解决了当时的一些难题,但总的来说,改革的性质、方向尚不明确,它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原有体育体制的修补、完善,而未触及到根本,因而,旧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经费不足、责权不分、管办合一等弊病依然存在。
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在中国大地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利益权力再次分配、社会力量有所加强,国家的经济水平得到了提高。这时,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条件已成熟,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可能
再包办一切事务,下放权力给社会,由社会办体育成为了大家的共识,建立一种新型的、顺应市场经济基础的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一阶段中,国家对体育的各个领域分别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在1993年,成立了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7年又组建了6个,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20个管理中心管理着41个单项协会和56个运动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同时,国家体委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精简,1994年,国家体委机关由原来的15个厅、司、局缩减为13个,工作人员由470个缩减为381人。1998年,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国家体委再次进行了机构改革,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国国家体育总局,改组后的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改变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减少到9个,人员编制由381人减少为180人,但主要职责不变,这一系列的机构改革提高了我国体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其次,政府机关职能由过去的办体育转变为间接的管体育,由过去的事无大小一手包办转换为以制订政策法规、实行监督协调为主要职责的宏观调控。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体育的法治建设,1995年颁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标志着中国体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作为体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竞赛与训练体制在90年代也发生了一些重大的转变。首先,对全运会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①改变举办时间,从第7届全运会开始,全运会改在奥运会后一年举行,而不是原来的奥运会前一年举行。②调整项目设置,缩短战线,突出重点,从1997年第8届全运会开始,全运会的项目设置为28个大项,并力求与奥运会项目设置一致,比1993年第7届全运会的43项减少了15项。③改革了积分方法,如:凡在奥运会、全运会前的一次世界锦标赛取得前三名的奖牌,同时计入全运会;在全运会上创、超全国记录的实行加牌加分。另外,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问题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提高全民身体素质被摆上了议程。在80年代我国就形成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2.1 管理权限方面,国家不再包办一切事务,将办体育的权力交给社会去行使,充分发挥基层单位与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国家行政机关只进行宏观的决策、协调、监督,将宏观与微观的管理结合得更紧密、更完善。
2.2 体育已被定位为第三产业,不再是福利型的事业,因管理体育的方法不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经济、法律、行政三种手段的结合将是国家管理体育的主要方式。
2.3 过去的条块矩形的体育管理组织结构将向垂直分化整合的组织结构转化,分化即国家精简放权,整合即国家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这样减少了同级的地方政府对体育事务的干预,又有利于我国管理体制向国家与社会共同办体育的综合型体制方向发展。
2.4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而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在经济发展的地区,社会办体育将占主导地位,相对而言,较贫穷、落后的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将继续行使主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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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选取的指标力图能够反映区域物流发展的整体水平,通过对各种物流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按照指标设置的原则,经过反复筛选,最终从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工业规模、第三产业规模、物流主导产业规模五个方面确立了现代区域物流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这些方面分解为9项二级指标。
2. 数据来源与分析步骤。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9》以及各城市统计年鉴,由于在17个区域物流节点城市中,数据符合要求的有11个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包头、呼和浩特、太原、合肥、福州、长沙、昆明、海口、银川,本文就以这些城市为研究对象。在数据准备阶段完成之后,利用SPSS17.0for windows统计软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检验构建的区域物流评估指标系统,然后选择因子分析法从9个具体指标中提取出n个公共因子,根据得到的因子得分,建立模型计算综合得分,从而对各节点城市的物流综合水平进行排序,为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因子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聚类分析, 并利用聚类分析结果对全国区域物流节点城市的发展水平进行总体评价,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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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著名的钢铁工业城市,包头市一枝独秀,在物流产业上具有明显优势。区域物流发展在物流节点城市中处在领先水平,包头市的物流产业因子得分最高,其货运总量为38 841万吨,遥遥领先于其他节点城市,这也决定了包头市被单独列为一类。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文章在宏观层次上构建一套以客观指标构成的区域物流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从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工业规模、第三产业规模、物流主导产业规模五个方面来衡量我国11个节点城市的物流发展状况,并运用因子分析、聚类分析对各个城市的物流发展差异进行了比较,最后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物流;节点城市;因子分析;聚类分析
论文正文:
本文综合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突出不同区域的物流产业发展水平,提出更为简便可行的指标体系,同时运用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对这些区域节点城市的物流发展水平进行比较研究,最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1.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本文选取的指标力图能够反映区域物流发展的整体水平,通过对各种物流评价指标体系的比较,按照指标设置的原则,经过反复筛选,最终从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工业规模、第三产业规模、物流主导产业规模五个方面确立了现代区域物流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这些方面分解为9项二级指标(表1)。
2. 数据来源与分析步骤。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9》以及各城市统计年鉴,由于在17个区域物流节点城市中,数据符合要求的有11个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包头、呼和浩特、太原、合肥、福州、长沙、昆明、海口、银川,本文就以这些城市为研究对象。在数据准备阶段完成之后,利用SPSS17.0for windows统计软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检验构建的区域物流评估指标系统,然后选择因子分析法从9个具体指标中提取出n个公共因子,根据得到的因子得分,建立模型计算综合得分,从而对各节点城市的物流综合水平进行排序,为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因子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聚类分析, 并利用聚类分析结果对全国区域物流节点城市的发展水平进行总体评价,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 因子分析适用性检验。在指标综合评价中利用因子分析的目的是从众多的原有指标变量中提取出少量的具有代表性的因子,提取出的因子必须能够代表不同的评价维度。其应用的前提是要求原指标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否则就不能运用因子分析法,我们将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之后,采用KMO和Bartlett检验方法来检测因子分析法的适用性。其检测结果如表2所示。
Bartlett球度检验表明:Bartlett值=131.602。P接近于0,若显著性水平为0.01,则拒绝相关矩阵为单位矩阵的原假设,相关矩阵与单位矩阵存在显著差异,可以进行因子分析。取样足够的Kaiser-Meyer-Olkin检验是用于比较观测相关系数值与偏相关数值的一个指标,其值越逼近1,表明对这些变量进行因子分析的效果越好,从表2中可见,KMO值大于0.5,因而可以对指标变量进行因子分析。
2. 因子提取。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指标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按照相关系数矩阵特征值大于1的标准,从原9个统计指标中提取二个主因子来表达其信息含量。表3是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提取和因子旋转结果。第二列至第四列描述了因子分析的初始解对原有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第二列合计是各成分的特征值。第一成分特征值合计=4.883,第二成分特征值为合计=1.797,这里只有前两个因子的特征值大于1。第三列是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即该因子刻画的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第四列是因子变量的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表3中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90.536%,大于80%,可以认为,这2个公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
3. 因子旋转。因子分析的目的不仅是要找出主因子,更重要的是知道每个主因子的具体经济意义。为便于对主因子进行解释,一般须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本研究采用方差极大值法进行正交旋转之后,得到9个指标的两个因子负荷,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第一主成分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年末总人口、工业总产值有绝对值较大的相关系数,第二个因子相关系数绝对数较大的正好是九个原始变量中的另外四个,即货运总量、公路货运量、铁路货物运量、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增加值。根据这些变量的原始含义可以对两个因子进行命名。第一个因子主要概括了一般的社会人口规模、经济实力、工业和第三产业的规模,可以命名为社会经济因子。第二个因子主要概括了物流主导产业的情况,可以称为物流产业因子。
根据表4的最终因子载荷矩阵,由此可以写出如下因子分析的模型:
X1=0.979F1+0.024F2;X2=0.974F1+0.183F2;……;X9=0.324F1+0.879F2
Xi(i=1,2,…,9)代表了9个评价指标,公共因子F1表示社会经济因子,F2表示物流产业因子。由于因子载荷矩阵是正交旋转,这两个因子之间不存在相关,避免了因子综合评价的多重共线性,故可以代表不同的评价维度。
4. 因子得分。因子分析把原来的9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同时,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因子得分,并选取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因子得分权重,计算各城市的综合因子得分,其计算形式为:
F=0.511 09F1+0.394 26F2
每个城市的综合因子得分反映了各节点城市区域物流综合实力的强弱,将11个城市的综合因子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如表5所示。
聚类分析是研究“物以类聚”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最常用最基本的一种聚类分析方法是层次聚类分析,此外还有动态聚类法、模糊聚类法、有序聚类法等,本研究采用层次聚类法。
层次聚类法的基本思想是,一开始将要归类的n个变量看成一类,然后按事先规定好的方法计算各类之间的归类指数(相似系数或距离),根据指数大小衡量两类之间的密切程度,将关系最密切的两类并成一类,其余不变,即得n-1类;重新计算各类之间的归类指数,再将关系最密切的两类并成一类,其余不变,即得n-2类;如此进行下去,直到最后n个变量都归成一类。
我们按照层次聚类法的步骤,首先经过运算将原始数据标准化,使具有不同量纲、不同数量级的数据能放在一起比较;然后用11个节点城市的标准化数据求出欧氏距离;最后应用Wald离差平方和法,按照使总的类内离差平方和增加最小的原则,使得类的分法逐渐减小。具体聚类过程见表6。
SPSS完成以上运算步骤后,可将11个城市分成2类~4类,如果按照四类来划分,其中包头距离其他城市较远,单独聚合为一类;属于物流发展高水平的地区;长沙、哈尔滨、长春、福州聚合为一类,属于物流发展中等偏上地区;合肥、呼和浩特、太原、昆明距离较近,聚合为一类,属于物流发展中等偏下地区;海口、银川聚合为一类,相对于全国其他九个节点城市来说,是属于物流发展低水平地区(见表7)。
第一类为包头。作为中国著名的钢铁工业城市,包头市一枝独秀,在物流产业上具有明显优势。区域物流发展在物流节点城市中处在领先水平,包头市的物流产业因子得分最高,其货运总量为38 841万吨,遥遥领先于其他节点城市,这也决定了包头市被单独列为一类。但其社会经济因子表现不佳,城市人口规模小,第三产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然而物流产业的绝对优势使得包头市的整体物流发展实力最强,最终得分排名第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包头市对第三产业的需求会逐渐加强。因此,包头市需强化经济发展的基础,重点提升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发挥其钢铁物流的规模经济优势,提高投资收益率,增强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类包括长沙、哈尔滨、长春、福州,这四座城市的综合排名靠前,其中哈尔滨的国内生产总值最高,在社会经济因子得分方面名列前茅,显示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工业规模,但其物流产业因子表现平平,最终综合排名位居亚军。其余城市的因子得分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因子得分排名高于物流产业因子的得分排名, 反映了其物流业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这类城市,在努力增强经济实力的同时,要重点确定其物流发展的差异化战略,根据自身城市定位和区位交通优势,优先发展合适的交通运输方式,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注重与区域城市的分工合作,形成良好的区域物流网络系统,快速推进其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类包括合肥、呼和浩特、太原、昆明,这四座城市综合因子得分排名中等偏下,其中合肥和太原因子得分较不均衡,由于太原的传统产业和地理区位优势,作为贯通南北的中西部交通枢纽,太原物流产业具有明显的优势,2008年太原货运总量达到20 962万吨,其物流产业因子的排名仅次于包头,但其社会经济因子位次靠后,其第三产业规模也与包头市相当,我们认为太原今后的发展重点是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合肥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平均增长率约为17%,领跑于中部的省会城市,其社会经济因子位列第五,属中上等水平,但物流发展因子得分仅高于海口、银川,属于较低水平,并且合肥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物流业的基数很小,增长速度相对较慢,合肥如果不快速扩大物流产业规模,将可能会失去周边的物流市场。呼和浩特与昆明在各因子得分方面表现平平,特别是呼和浩特没有突出的经济表现,其经济总量和货运总量也处于下游。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建议这些城市要重点培养一批优势支柱产业,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夯实其经济基础并发展优势物流产业。
第四类包括海口、银川,由于经济、地理、人口、文化及交通等原因,这两座城市综合排名比较靠后,二个因子的得分都很低,与以上三类城市有明显的差异,在区域物流节点城市的比较中明显处于劣势,由于物流产业是为其他产业提供支持的生产性服务产业,经济基础对发展物流产业至关重要,海口、银川两市首先要从产业经济抓起,运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其区域经济的竞争力;其次应找准物流的发展定位,如海口市应着重发展港口物流和国际物流,然后将区域物流与支柱性产业形成有机的业务链,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最能体现自身特色的物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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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具体地说:管理的体制是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加强我国石化管理体制的新途径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试论加强我国石化管理体制的新途径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石化企业发展的规模也相应的不断扩大,石化企业在未来不断提高自我发展创新能力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改善石化公司自身的管理体制不足的问题,因为石化公司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管理体制的细致性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导致了石化公司管理的一系列问题,例如,石化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选人、用人、培养人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之间的关系,造成了一定的问题,需要深刻思考对策,另外还有石化公司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销售的能力变得越来越差,石化公司的销售能力面临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压力,在科学、有效、权威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满足国内的发展与管理能力,难以实现新的发展突破。在国内不断加强发展的新兴市场中需要不断加强石化企业的新型体制建设,改善国内石化企业的体制能力创新,合理解决好体制问题,从而实现好石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动力。
2.1重视基础性、战略性科研工作
首先,很多国外公司对战略性科研工作都很重视,他们的战略研究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广泛,包括了公司各个部门,这对公司的创新性发展是具有重要推进作用的。其次,将科技作为实现战略目标的基本手段,包括重视围绕科技战略进行基础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尽管相对投入而言,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近期的赢利性较差,但作为储备性研究,对实现公司长远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从机构设置来看,埃克森美孚的战略研究中心,三菱化学的研发中心等,其定位为开展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其中,埃克森美孚的战略研究中心(CSR)与公司内部的专门研究公司以及有关高校合作,开展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并提供科学咨询。
2.2基础与专业兼顾的多层次管理体制
大部分国外石化企业都很重视基础与专业两手抓的多层次管理体制,这样可以更加全面有效的进行企业管理。例如,埃克森美孚的研发体系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是公司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从事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科学研究;第二层是专门研究公司,涉及上游、下游和化工3个业务领域,主要负责将科学转化为实际的技术;第三层是各业务公司中的研发机构,主要负责技术的商业化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
2.3集中管理与分层运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壳牌公司采用集中管理与分层运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壳牌公司下设有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将全球所有技术中心都集中统一在该有限公司下管理,负责研发规划和项目管理。所谓分层管理,是指壳牌将设在美国休斯顿和荷兰阿姆斯特丹、赖斯维克这3个技术中心的职责定位于新技术开发、技术改进及综合性项目,而其他分布在加拿大、印度、法国、英国和阿曼等地的技术中心作为第二层次的研发机构负责产品开发和提供技术支持。
3.1石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我国石化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传统石化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分配等简单的人事管理活动,。虽然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也对其管理方面的改善方法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虽然企业对人才的选择上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可很多石化企业并未真正的认识到人力资源的巨大开发潜力与作用,没有把它与企业的整体战略规划相结合,来进行有效地开发利用。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人才招聘与培养的过程中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这样就无法真正为企业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3.2石化企业销售管理存在的问题
石化企业销售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对营销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员工甚至只是把营销计划单纯的认为是一种理论上内容、并未在实际工作中去实施。这种在认识性上存在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石化企业管理水平的进步。第二,对销售管理的重点内容探索不到位。我国石化企业的管理手段过于单一,对其中的重点内容没有进行详细的深入探索,缺乏科学准备和统筹思考,其中ERP与CRM关系系统的管理与使用存在障碍,不能做到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3.3石化企业的拓展管理与内在管理结构不合理
石化企业在海外的拓展始终受到限制,而且投入的资金和力度不足,造成了海外拓展的障碍,对自身科学化发展和有效发展国外市场产生了不足性。石化企业的内在结构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从现阶段我国石化企业的现有人才知识结构来看,其中既能掌握专业技能,又懂法律并且对外语能熟练交流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尤为缺乏。首先是适合本企业发展需求的技术型人才众多,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型人才却比较缺乏。其次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深入,石化企业内部掌握外语知识并且能够熟练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流的专业人才较少。
4.1开展全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随着知识型社会的到来,人才的重要性被人们越来越关注,所以要开展全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改变传统单一的用人理念,结合现代社会与企业的发展需求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根据个人的专业、能力、素质水平等综合能力与发展方向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其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并且要积极建立完善的管理与激励体制,带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效益不断增加的目的。所以在这一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此基础上提高石化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4.2创新销售管理机制,实现现代化管理
从公司的实际状况和效益管理出发,实行全面计划管理为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计划工作的逻辑关系,建立规范、高效的计划销售管理体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管理技术和方法也不断与时俱进。要在结合传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学习创新,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特点,建立适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网络等多媒体信息化手段来实现现代化管理,提高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4.3加强海外拓展实践,搭建合理内部结构
要坚持“实地实战”培养。要选拔具有潜力的人才作为重点后备人选,充分发挥海外机构和合资企业作为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开展实地实战岗位锻炼,绝不能关起门来培养国际化人才,要通过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提高他们的实战水平和竞争本领。另外要科学搭建内部组织框架,降低部门的重复几率,改善石化企业发展的不足,实现科学、和谐的内部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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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直都在法制化下运行,但是相对于税收管理体制,国家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再加上税收管理人员受到一些业务以及行政因素的影响,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责任心缺乏,违纪违法的事件。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的管理缺乏了一定的控制与管理,从而阻碍了其在经济作用中的发挥。
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并且我国的机构改革也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但是这样的改革似乎给财政税收没有带来太多的好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和降低了财政税收系统中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管理经费以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呈现出管理滞后的状况。除了监管体系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着民主管理不完善的情况。目前,有一些地方在财政管理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中央的政策,没有实行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这样整个管理体系在民主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当然有的地方以及管理单位虽然也成立了民主监督的小组,让专门负责人进行财政税收的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其成员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还是没有很好的履行责任。
在现今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很多的改革措施有着明显的过渡性。就像是有的地方在财政管理体制中虽然说实行了税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也仅仅只是将财政税收的收入资金跟支出的资金简单的划分开来,并且再加上在申请一些专项的资金的时候还需要很多的审批的手续,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让财政税收管理的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并且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存在着整个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对来说整个财政税收管理的性质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但是在我国的一些管理单位中常常管理人员流动性很大,并且也仅仅只是兼职,并不具有完整的知识以及能力体系,这就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出现缺失,并不完善。
(1)做好财政税收的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起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与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能够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从而让国家的财政税收真正的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应有的力量。
(2)财政税收是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经济活动总体布局的有力物质保障,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践行,都离不开财政税收的调节。因此,加快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从整体上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全局实施,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改革发展需要,与各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规范合理、持续稳定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一要继续适当提高中央政府收入比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二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直接支出责任,适当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财政压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三要赋予地方必要的财政权力,逐步从财力性财政分权体制向制度性财政分权体制过渡。
(2)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水平适中、税负结构公平合理、主体税种设计科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一要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确定合理适中的宏观税负水平。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规范政府性收入、取消体制外收入、扩大预算管理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二要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力争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向间接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有效配置直接税与间接税。三要加快增值税转型,及时开征物业税,合理设计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建立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合理搭配、资金来源稳定可靠、资金分配方法科学的中央、省(市区)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适当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合理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二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公式化资金分配制度。
加快建立依法行事、精简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一要逐步实行税收征管机构的一体化。二要建立新型省、市对县财政的管理体制。三要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四要建立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制度、分类分流解决县乡政府历史债务问题。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债务融资权力,并创造必要的正常融资渠道,同时对地方债务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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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学?统计学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统计学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统计学论文呢?
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其中用到了大量的数学及其它学科的专业知识,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
例如目前我国的价格指数由于建立时间不一致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采用拉氏指数;有的采用帕氏指数;有的采用定基指数;有的采用环比指数;从定基指数看,又有1年、3年、5年和10年不等;从环比指数看,有的以上期为基期,有的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期。由于企业投入产出结构、居民消费结构、进出口结构等引起的权重变化,使得各类价格指数统计结果差别较大,影响了价格指数的分析运用。又如GDP按照生产法缩减后的增长速度与按支出法缩减后的增长速度就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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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政府统计体制改革改革策略体制问题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报表制度批发零售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市场经济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政府统计体制改革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如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行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工业统计中应用抽样调查方法……等等。但是,统计体制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呼声也始终不绝于耳,且日渐强烈。我国现行政府统计体制引发的问题如下:
1、直接导致地方统计数据不准
近年来。国家统计部门为提高和改进数据质量,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尽管如此。数据质量较差仍是困扰当前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
2、限制了政府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为政府服务,为领导服务。这种做法本没有错,但却是不全面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体系决不只是政府和领导,占绝对多数的是广大公众和企业。政府统计这种传统的服务模式,从观念到服务方式上都限制了对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限制了统计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3、统计过剩
当今政府综合统计中,统计过剩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重复统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统计内部,工业统计、建筑统计、房地产统计、贸易外经统计、第三产业统计等,这些专业统计中对所属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情况等都要进行统计,而作为综合性质的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仍要对上述情况进行统计,另外各种大型普查,即使是现时展开,也都要分别对被调查单位进行摸底统计。二是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重复统计现象更为严重。第二多余统计。如工业统计中的不变价工业总产值统计。第三过时统计。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旧的统计指标仍在沿用。第四,虚设统计。如“人口年龄分段,平均预期寿命,人均受教育”的年指标等,数据收集困难,实际效用不大。由于“虚设”,统计人员就“虚推”,结果就出现统计工作的“虚忙”。
4、统计的巨大浪费
我国整个社会的统计经费和人力资源并不充裕,大量的经费和人力却因统计组织关系和不和谐而被浪费在重复调查上了,用了数倍的投入只获得了同一个结果。
5、县、乡两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
在我国现行政府统计体制中,县、乡级统计部门是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的。由于县、乡级统计部门直接面对调查对象,因此,不论是全面统计,还是大型普查、各种抽样调查都离不开县、乡级统计部门,都得以县级统计为基本动作点。但是由于统计体制的问题,目前县、乡级统计部门却难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从而影响了整个政府统计的运行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改革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应实行分级垂直管理体制。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仍是主流趋势,我们设想应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垂直管理体制。即:国家、省、市地级的统计机构垂直领导,由国家统计局实行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同时,根据抽样调查的需要,在不同的县市设立垂直管理的抽样调查队伍。这样,国家、省、市地的多数调查可以实行国家、省、市地三级一套样本,进行超级汇总,达到“快、精、准”的目的,并能够避免多个环节对统计数据造成的误差,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省、市地一级宏观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统计部门按工作流程和行业设置内部机构,并强化综合业务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
目前分专业实施企业“一套表”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一套表”,应该按“方案设计——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工作流程来设计政府统计内设机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法人进行统计而不是以专业进行统计的要求。按照正常的统计工作流程,即规划设计、采集加工、开发应用、协调保障设置政府统计部门的内部机国统计体制同题构,并将其管理职能和业务职能分开,形成“小机关、大调查机构、多中心”的格局。“小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要小,其职能是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主要是进行统计的规划设计、管理、统计信息的对外发布以及统计执法和后勤保障工作。“大调查机构”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机构要庞大,其职能主要是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数据的采集调查;“多中心”是指在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的内部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综合业务部门的职能。
第三,健全基层统计网络,保证“源头”统计质量是做好全社会统计工作的基础。
应建立健全各类基层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形成完整的统计网络,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四,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民间统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行为日益社会化,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必然要求统计组织类型多元化,统计体制改革也必然要向建立“社会化大统计体系”方向发展。民间统计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而产生,其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的必要而又有益的补充,是社会经济统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存在和加快发展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政府综合统计很难全面满足社会各阶层对微观信息的多样化的需求。而大力发展民间统计,由民间统计来更多地承担微观信息的调查和咨询服务职能,不但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而且可使政府综合统计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统计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方面,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第五,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要实现合理分工,建立起四位一体、共同发展的“全社会大统计体系”。
在集中管理前提下的“分散型统计”是我国统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决定了必须正确划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和民间统计四者之间的统计范围、职能和权限,实现四者之间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的先决条件是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统一规划,要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原则规范四者之间的关系,分清哪些应该由政府综合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部门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企业统计负责,哪些应该由民间统计负责,并要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
第六、消除统计调查各自为政、多头对下、主观随意的行为,依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工作。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最基本职能,政府部门在行使统计调查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到被调查者的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里开展统计调查时是严格依法进行,一般来讲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通常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场经济国家的统计调查一般都分为强制性统计调查与自愿性的统计调查,强制性统计调查填报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调查的内容是经济类,要求被调查者必须要填报的,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自愿性调查对象一般是公民个人,调查内容是社会类,被调查者可以填报也可以拒绝填报。
第七,依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被调查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要完善统计调查项目立法。全国性的重大普查项目经全国人大批准立法;地方普查项目由地方人大批准设立地方法规;国家范围内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院批准以法规形式发布;地方经常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发布。二要政府统计调查实施基层“一套表”。按照国外的通常做法,应当将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纳入工业、服务业调查表中,以减少统计部门自身多头向企业布置报表问题。三要实行国家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分开。在国家统计调查表中不允许加载地方所需统计指标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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