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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具有资产负债率偏低、负债结构不合理、股权融资偏好等现状.分析了我国土市公司资本结构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
我国的上市公司是改革开放以后新出现的企业形式,绝大多数gt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独特的资本结构特征。
(一)资产负债率水平偏低
负债经营的基本原理就是在保证公司财务稳健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资本结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指标,它反映了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来筹资经营的,这个比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方式上,虽然外部融资的比例很高。但在外部融资中偏好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发展缓慢,从而使资产负债率偏低。另外,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增加了国有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和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而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和再融资配股等多种融资方式获得大量资本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也从过低的资产负债率中反映出上市公司并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一步举债的潜力很大。
(二)负债结构不合理
负债结构由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构成.一般而言.短期负债占总负债一半的水平较为合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偏高,反映出公司使用过度的短期负债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上市公司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如利率上调、通货膨胀,短期负债比例过高,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增加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给公司经营带来潜在威胁。
(三)以股权融资为主
企业经过改制上市后,将拥有留存收益、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从现在的融资环境来看.上市公司长期资金来源有留存收益、长期负债以及股权融资三种渠道,其中留存收益属内部融资,而后两者属外部融资。按照优序融资理论,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高。因此,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一债务融资一股权融资。从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资本结构看,内部融资的比例小,外部融资占绝对优势地位,其中股权融资更是占到了50%.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其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很多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成的,在未成为上市公司时.融资主要通过银行的贷款解决。然而,一旦上市,他们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不再将债务融资作为融资方式的首选,而选择以股权融资为主,且具有很强的“配股热”倾向。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就出现了特殊性——股权融资一内部融资一债务融资,有悖于“优序融资理论”。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成因分析
(一)股权融资成本较低
融资成本是公司选择融资方式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股权融资的成本主要是股利和发行费用,债务融资的成本主要是在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利息和相关发行费用。资本结构理论认为。由于负债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有一定的减税效应,使其实际成本下降;而股权资本由于承担的经营风险比债务资本要大,股东要求的回报率就高,因此,债务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债务融资的比例应比股权融资的比例大,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却以股权融资为主。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中派发现金股利的公司较少,股票配股对公司来说不需要现金流出.几乎不需要成本,且还有许多上市公司常年不分红.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分红,很少有公司用自己的全部盈利实施分红。就形成了在我国股利支出极低.股权融资成本比债务融资成本低的特殊情况。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资产负债率也相对较低。
(二)股权融资约束力弱
债务融资面临着到期需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时.容易引发财务风险或破产风险。相对而言。股权融资是一种“软约束”.它是永不到期的无需还本付息的可以自由支配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在经营困难时.甚至连股利也无需发放。所承担的风险非常小。股权融资的约束主要来自于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投资者对管理层只是间接约束。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总股本中.国有股占很大比例,国有控股股东是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委托人中小股东的权利却得不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几乎成了事实上的零成本资金。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几乎没有约束力,这些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更热衷于股权融资。
(三)债务融资困难
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长期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很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大大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一是债券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债券的发行仍是传统的审批程序,比股票上市的审批更为复杂,条件更为严格;债券的管理实行额度控制的计划管理,发行规模小,这些使上市公司缺乏发行债券的动力和积极性,也使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二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总体上不佳.盈利能力相对较差。这种状况导致留存收益较少,从而使公司陷入自有资本不足,内部融资困难的窘境。上市公司为了投资,扩大规模,就必须想办法利用外部融资的方式,但我国商业银行功能尚未完善,长期贷款的风险又较大.使其并不偏好于长期贷款;上市公司从银行的贷款用途被严格限制.具有局限性,同时也不愿承担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想要利用债务融资困难重重,出现了融资方式向股权融资偏移的状况。
(四)经理人谋求自身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很小.几乎为零。这导致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无法捆在一起.他们的报酬与经营业绩并不显著相关。到底是以债务融资还是以股权融资,里面包含着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冲突,选择债务融资,过度负债,必然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陷入破产的概率增大,直接威胁到经理人的利益;选择股权融资,股权资本过度扩张,势必造成股东权益的“稀释”,股票价格下降,有损于股东的利益。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占主导地位。使股东地位基本处于缺失的状态,经理人实质上控制着公司的运营。经理人既不愿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陷于被银行等债权人上门逼债的尴尬境地.更不愿因公司不能到期偿还债务陷于财务危机,从而使自己在公司中所获得的职位、薪金等既得利益受到威胁,不需还本付息,无强制性的股权融资就成了经理人的最佳选择.可以说.经理人在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愿用债务融资。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调节器和控制器。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上市公司融资手段的单一,影响了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以及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加大了上市公司融资的成本和难度。在成熟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规模,这提醒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要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协调发展,应对现有制度做以下改善:一是发行制度层面上.尝试市场化改革。建议债券发行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注册制过度,依据宏观经济指标及其变动来决定债券发行规模、节奏和种类。放宽对债券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在债券的发行审核方面,要继续满足一些国家大型优质企业的发债需求,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消除对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歧视。二是政府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来决定债券利率。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反映出资金的稀缺程度.意味着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只有将利率市场化后,债券在市场上由其不同的信用等级和流动性来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这样,市场上才有不同利率水平的债券品种,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三是丰富债券发行品种。各公司因权益关系、资产规模、融资目的、投资项目等因素的不同.对发行何种债券有着不同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品种单一,投资者选择余地小,投资风险的规避比较困难,进行债券品种的创新.能为债券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是对债券投资价值、偿债能力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的评估。公司的信用是公司发行债券的基石。信用评级及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健全.将会严重阻碍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培育信用评价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平、科学、权威上网评估意见,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投资决策。
(二)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善股权结构
加快国有股的自由流通,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股权所有者多元化,引入新的投资者如银行、投资基金、本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特别是要吸引、鼓励企业投资者,他们最终代表个人投资者利益,加之其实行专家管理,所以,它能激励也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督。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支柱.非国民经济基础和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竞争性强的行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逐步退出。以减少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在上市公司中。也应该加入公司经理人的股权.并适时适当地扩大他们的持股比例,使其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的绩效联系在一起,能更多地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壮大来考虑,只要公司经理人能够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那么对于其较高的股权收益就应当敢于承诺。
(三)完善对经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作为国有资本代表的政府官员并不具有对企业资产剩余的索取权。而只是得到固定的工资以及福利,缺乏监督动机和积极性;分散的小股东的监督作用又非常有限,造成了经理人行为自主性过大,缺乏监督控制。因此,在外部环境上,完善经理人市场,使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一旦经理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他就会声誉下降,自身的人力资本降低,不利于以后的职业发展。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设计最优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选聘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对经理人进行上岗激励。其次,对经理人给予薪酬制度的激励。一是股东与经理可以签订报酬绩效工资制,根据经理人给公司所带来的效益来决定其收入,可以减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二是让经理人拥有公司的股权,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挂钩,经理人为能给自身带来更多的福利。就会在投资方面更为谨慎,选择投资收益高、把握大的项目进行投资。再次,要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给予监事会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如董事会的重大决议要经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对经理人的聘用、考核进行参与,监事会人员中应增加一些懂经营.善管理,有专业技能的人参加,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能力。
(四)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严格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格,选择真正优秀的公司上市是保证合理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股票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资本市场状况决定是否上市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和配股,让企业独自承担风险。在上市公司分红方式和分红比例上要严格地审核.以确保其真正地实行分红,且适当地提高股权融资的成本。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呈现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特别是再融资时首选配股和增发新股,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配的审批,规范其融资行为。如对申请发行新股或配股的上市公司,若是处在结构性过剩的行业中,证监会应暂缓其发行;对多次变动项目投向,涉及金额巨大而又投资失误的,应对上市公司的经理的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从严审批,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取消其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要全过程跟踪监督,看其配股资金是否与原计划相符。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如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在配股、增发新股方面要设置更多的限制:违规的上市公司要给予处罚。这样才可以加强对配股资金使用的约束.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的“配股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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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1个沿海省市在产业结构发展阶段上具有一定的差别。上海市和广东省的第三产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江苏省、山东省等的第二产业基础良好,实力雄厚,并呈现出向第三产业发展的趋势;河北省则以第一产业为主导产业,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缓慢。辽宁省目前的发展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第一产业具有一定的优势而第三产业尚未成熟。可见,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将成为辽宁省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11个沿海省市产业结构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科学合理地分析产业结构是区域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基础和起点。文章运用偏离-份额分析法,通过对我国沿海11个沿海省市的产业数据处理,比较分析了辽宁省的产业结构状况,指出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剖析其内部各行业的优势和劣势,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辽宁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沿海省市;辽宁省;产业结构;偏离-份额分析
论文正文:
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中各产业部门之间的相互组合关系。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区域健康发展的前提,从区域经济理论出发,产业发展在区域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通过对微观经济的组合演变对区域经济发展变化起着直观重要的作用。产业结构的协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区域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要求。
辽宁省作为中国的重工业基地,建国初期为全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世纪90年代以来,辽宁省的经济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总体竞争力上却逐渐落后与部分发展较快的沿海省份,尤其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进展不大。如今,辽宁省面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的双重机遇,研究省内产业结构的基础和未来发展趋势,明确与其他迅速发展的沿海省的产业结构方面的差距,将有助于辽宁省抓住机遇,促进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使全省的经济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本文采用偏离-份额分析法对11个沿海省份的产业结构进行量化分析。偏离-份额分析法(简称SSM),是由美国学者于20世纪60年代相继提出的,1980年代初Dunn集各家之所长,总结成现在普遍采用的形式。SSM分析法把区域经济的变化看作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其所在区或全国为参考系,将区域自身经济总量在某一时期的变动分解为三个分量,即份额分量、结构偏离分量和竞争力偏离分量,并据此解释区域经济发展和衰退的原因,评价区域经济结构优劣和自身竞争力的强弱,找出区域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部门,进而确定区域未来经济发展的合理方向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该模型假设区域i在经历了时间[0,t]之后,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都已发生变化。假定区域i在基年和末年的经济总量分别为bi,0和bi,t,并用bij,0和bij,t分别表示区域i第j个产业部门的基年和末年的产值;用B0和Bt分别表示所在大区或全国的初期和末期的经济总量,并用Bj,0和Bj,t代表所在大区或全国在初期和末期时第j个产业的产值。
区域i第j个产业部门在[0,t]时间段的变化率为:
所在大区或全国j产业部门在[0,t]时间段的变化率为:
以所在大区或全国各产业部门的份额按下式将区域各产业部门的产值标准化得到:
在[0,t]时间段内区域i第j个产业部门的增长量Gij可以分解为Nij、Pij、Dij三个分量,用公式表示为:
Gij=Nij+Pij+Dij
Nij=b′ij.Rj
Pij=(bij,0-b′ij).Rj
Dij=bij,0·(rij-Rj)
PDij=Pij+Dij
其中Nij为份额分量,表示标准化的j产业部门按所在大区或全国的平均增长率增长所带来的变化量,反映所在大区或全国该行业的发展对区域该行业发展的拉动作用。
Pij为结构偏离分量,表示区域i第j个产业部门比重与所在大区或全国相应部门比重的差异引起的偏差,反映了部门结构对增长的影响和贡献。Pij为正且越大,说明j部门结构素质越好,对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越大;反之,说明部门结构素质较差。
Dij为竞争力偏离分量,表示区域i第j个产业部门增长速度与所在大区或全国的相应部门增长速度的差别引起的偏差,反应区域第j个产业部门相对竞争能力。Dij为正且越大,说明j部门的竞争力越强,对经济增长产生的积极作用越大;反之,说明j产业部门优势不明显,在竞争中处于弱势。
区域i的总经济增量Gi可以写为以下形式:
Gi=Ni+Pi+Di
本文选取我国11个沿海省市进行产业结构分析,以探索辽宁省在沿海省份中的竞争力,这里以2005年为基期,2009年为末期,以全国为参考系,查阅相关统计年鉴,运用上述模型公式计算得到11个沿海省市产业结构偏离份额分析结果表(见表1),并经过进一步的整理得到产业结构聚类分析表(见表2)以及产业结构偏离份额分析明细结果表(见表3)。
(一)区域间产业结构偏离份额的比较
1、从经济增长总量来看,考察期内各沿海省市的的国内生产总值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广东省、江苏省和山东省的经济增长总量最多,分别为17116.02亿元、16151.64亿元和15379.76亿元,表明这些省份经济整体规模较大;相比之下,海南省的经济增长总量最小,仅为759.64亿元。辽宁省的经济增长总量为7203.48亿元,位于11个沿海省市中的第6位,处于中间位置。
2、份额分量表示标准化的产业部门按全国的平均增长率增长所带来的变化量,反应全国发展对研究区域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在我国11个沿海省市中,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东省的份额分量大于经济增长总量,说明这些省市的经济增长主要靠全国的经济增长的拉动,是全国经济发展效应作用的结果。辽宁省的份额分量为6783.12亿元,占经济增长总量的94.16%,在所11个沿海省市中位于第9位,说明全国的经济增长对辽宁省的拉动作用一般。
3、结构偏离分量忽略了区域经济增长速度与全国的差异,而单独考虑区域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从分析结果来看,广东省和上海市的正向偏离值最大,表明这两个区域的整体产业结构良好;相比之下,河北省和广西的产业结构较差,影响了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辽宁省的结构偏离分量为17.24亿元,表明辽宁省与全国的产业结构趋同,产业结构比较合理。
4、竞争力偏离分量反映的是区域产业竞争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体现区域未来的发展趋势。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以及广东省的竞争力偏离分量为负值,分别为-1260.01亿元、-2254.19亿元、-2052.45亿元、-265.31亿元和-2265.45亿元。其中广东省、山东省和浙江省的经济增长总量均位于前5位,说明我国沿海经济规模较大区域的竞争力普遍偏弱,其增长主要依赖于全国经济发展的拉动以及区域目前良好的产业基础。辽宁省的竞争力偏离分量为402.95亿元,位于11个沿海省市中的第3位,说明辽宁省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总体经济发展势头强劲。
5、依据结构偏离分量、竞争力偏离分量以及总偏离分量值得正负性可以将11个沿海省市进行聚类分析(见表3)。聚类分析结果显示出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的类型。分析结果显示出我国沿海省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地理集聚,即相邻省市往往更容易具有相近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类型。如天津市和辽宁省同属于产业基础好,竞争力强的优势地区,福建省、广西和海南省都具有产业基础差,但竞争力强的特征。由此可见,区域经济的发展对于地理环境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二)区域内部产业结构偏离份额分析
1、从第一产业来看,辽宁省该产业的份额分量、结构偏离分量以及竞争力偏离分量分别为495.06亿元、-26.08亿元和63.51亿元,说明辽宁省第一产业的发展主要源于全国效应的拉动。从结构偏离分量方面来看,河北省和广西占有优势,第一产业发展基础良好,而在竞争力偏离分量上,山东省作为农业大省,占有绝对优势。以全国为背景来看,辽宁省第一产业基础较差,竞争力优势也不明显,但是以11个沿海省市为背景来看,辽宁省第一产业的结构偏离分量及竞争力偏离分量分居第四位和三位,说明在沿海各省份中辽宁省的第一产业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辽宁省资源丰富、土地肥沃,尤其是近年来加大农业技术投入,实施精品农业发展战略,大力完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副食品生产基地,这些措施都促进了辽宁省第一产业的平稳较快发展。
2、从第二产业来看,辽宁省该产业的份额分量处于中等水平,与第一位的广东省差距较大;结构偏离分量为24.48亿元,位于第七位;竞争力偏离分量为568.78,位于第二位,与第一位的广西差距甚小。说明辽宁省第二产业虽然发展基础一般,但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由于历史原因,重工业一直是辽宁经济的主体,其重化工业并没有经历以轻工业为中心的漫长转变,而是借助非经济因素跳过以轻工业为主的阶段,工业结构体现出“轻工业过轻,重工业过重”的局面。然而,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以及大连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的产业的转移使辽宁省的产业链逐步完善,尤其是原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的竞争力争日益增强。在结构偏离分量上,江苏省和山东省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是浙江省和广东省。在竞争力偏离分量上,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的负向偏离值较大,说明这些省市的第二产业处于衰落阶段。
3、从第三产业来看,辽宁省该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全国该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构偏离分量和竞争力偏离分量分居第八位和第七位,可见辽宁省的第三产业发展尚未成熟。辽宁省一直以来以第二产业为发展的中心,忽略了产业的优化和升级,而产业结构高度化程度将决定区域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竞争力的强弱,可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将成为辽宁省未来发展的重点。上海市和广东省的结构偏离分量位于前两位,分别为944.82亿元和736.95亿元;相比之下,山东省的结构偏离分量为-1267.45亿元,劣势比较明显。在竞争力偏离分量上,江苏省、天津市和山东省的正向偏离值较大,产业升级趋势明显。
4、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1个沿海省市在产业结构发展阶段上具有一定的差别。上海市和广东省的第三产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江苏省、山东省等的第二产业基础良好,实力雄厚,并呈现出向第三产业发展的趋势;河北省则以第一产业为主导产业,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缓慢。辽宁省目前的发展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第一产业具有一定的优势而第三产业尚未成熟。可见,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将成为辽宁省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
2005年以来,我国多数沿海省市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全国性的经济增长仍然是带动区域发展的主要力量。从产业结构角度来看,第二、三产业的比重逐渐增加,而第一产业的比重逐渐下降,产业结构升级趋势比较明显,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动趋势对于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中多数沿海省市处于工业化的后期,竞争优势明显,工业经济的增长内含着产业技术的升级。把第二产业做强做大,以及向第三产业的过渡将成为多数沿海省市未来发展的趋势。
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调整,辽宁省的产业结构在整体上得到优化,尤其是大量外资的引入促进了第二产业内部的技术升级,使传统优势产业重新焕发活力。但是,由于第二产业固有的优势以及政策上的倾斜,使得辽宁省经济形成了对第二产业的过分依赖,陷入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工业的“优势陷阱”,从而使得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上落后与一些先发省市。在未来的发展中,辽宁省应该巩固第二产业优势地位,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方面以高新技术武装传统产业,利用既有优势提高产出附加值,从而提高整个区域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抓住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机遇,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技术转移,以沿海地区为突破口,实现现代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从而带动区域整体的产业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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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还在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行宪法修正案的隐性主题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现行宪法修正案的隐性主题全文如下: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进程中产生的,它通过对传统的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修改,最终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无疑是这四次宪法修改的显性主题。但是,如果我们揭开经济制度的面纱,则会发现隐藏其中的主题乃是公民经济自由权在现行宪法中的扩充与完善。
(一)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现实中的人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因此,一个独立的人自然就会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从事某些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交换等经济活动,以维持自己的生存。由是观之,个人自主地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与交换等经济活动的自由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先于国家的“自然权利”。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不择手段谋求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社会共同体需要制定规则来明确个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惩罚措施保证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这些权利义务规则,以建立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维持社会合作的稳定性,从而促进劳动分工和增加物质财富。[2]这些有关人们经济生活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集合,便是经济制度。
而不同的经济制度,实质上反映的也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如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作为以等级所有制为基础和以小生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体系,反映的便是个人享有很大经济自由权的事实――在这种经济体制中,个人可以自由自主地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等经济活动,国家除了独占部分自然资源、垄断部分物资供给和征收赋税外,对经济活动并不存在多少干预;个人的经济义务,则主要是尊重国家专属经济权、他人财产所有权、市场交易规则和缴纳赋税等。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作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和以扩大再生产为特征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一方面保护个人的财产自由、营业自由、契约自由以及贸易自由、竞争自由等经济自由权;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过剩的危机,出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个人承担的经济义务也随之增多(如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必须遵守金融利率、最低工资标准等)。
根据马恩列斯的设想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社会制度,它的经济制度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都有根本的不同。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资本主义人剥削人、物统治人的制度罪恶和实现每一个人的平等与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
尽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并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因不同的个人天赋而产生的“天然特权”,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公民个人都附属并听命于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丧失了自行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权。正因如此,自社会主义制度在前苏联建立以来,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法均未以权利条款的明文方式或经济制度的隐性方式规定公民的经济自由权。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规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总章程。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走集体化道路”这一社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1954年宪法将《共同纲领》保障公民有限经济自由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转变为逐步对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1956年底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公民经济自由权的废止。1975年宪法是一部体现极“左”思想路线和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宪法,它确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尽管这部宪法也允许个体劳动、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等“小生产”在某种程度上的存在,但同时给予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并且还规定了“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的前途,因此这只是宪法基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为方便和满足人民基本生活而不得已采取的短时期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基本权利。1978年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和对待“小生产”的态度与1975年宪法完全一致,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仍然处于停滞状态自不待言。
1982年宪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此前长期的极“左”政策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短缺的经济危机,人们开始认真思考社会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问题。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重要思想的指导下,1982年宪法矫正了过去将单一的公有制和完全的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根本追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正式承认了根据先前政策已经得到发展的个体经济,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自古以来,个体经济就是以个人、家庭为主体而自由自主进行的维持自身生计的固有经济活动,1982年宪法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将个体经济作为其“补充”予以纳入,并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无疑意味着对公民这一“最为原始”的经济自由权的总体承认。
宪法还在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相对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对农民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不但没有予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社会主义的前途,而且还明确使用了“有权”的字眼,这表明过去作为“权宜之计”的“大集体”之下的“小自由”已经成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基本权利。由此可见,在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以个人、家庭的小生产为体现的公民的原始经济自由权已经重新得到确立。此外,宪法根据十二大报告的精神,将过去不愿承认的“市场调节”也作为“辅助作用”写入了宪法第15条,这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低限度的承认。
尽管1982年宪法打破了小生产会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传统观念,肯定了在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下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承认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从而初步承认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但由于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时思想解放历时不长,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国际国内环境也不具备,因此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并没有承认现代公民经济自由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即公民雇佣工人从事企业家活动的自由、竞争自由和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对这些方面的经济自由权,是由现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逐步扩充和完善的。
(二)
1982年宪法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初步承认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大发展。随着个体经济的大发展,不少个体户雇工人数超过了8人,有的甚至高达百人,这就突破了宪法所规定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界线,而跨入了“私营经济”的行列。由于雇佣工人的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具有“资本主义”的敏感属性,当时还无法从理论上予以回答,所以中央高层根据邓小平“看一看”的方针,实行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开始尝试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念来解决这一问题。决定指出:“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5]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从中国生产力落后的实际国情出发,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括和全面阐发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十三大报告指出:“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
“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6]286以此为依据,十三大报告正式肯定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合理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虽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6]298
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突破迅速凝聚了修宪的共识。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修正案第1条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获得宪法的正式承认,意味着中国公民享有了雇佣工人从事企业家活动以追求财富的自由。同时,为了满足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进行厂房建设的用地需求,修正案第2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无疑是公民雇佣工人从事企业家活动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正式承认大大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到1988年底,我国私营企业登记总数已有9万余户,雇工人数约164万人。[7]1989年春夏,中国发生了一场严重的。紧接着,东欧、苏联发生剧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中国的经济改革随之停下了脚步,计划经济被重新强调,私营经济的发展亦受到很大影响。[8]1992年初,年近九旬的邓小平为改变中国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局面而发表了轰动中外的南方谈话。
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以其一贯的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要求人们冲破姓“资”姓“社”的思想藩篱,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标准。邓小平同时强调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9]这一重要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大会全面贯彻了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十四大报告在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同时,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0]44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和资源配置的平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自主经营,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它是对国家直接控制、配置资源和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否定。否定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代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不但是在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革命性突破,而且也为宪法确立竞争自由与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提供了阿基米德支点。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十四大一系列新的决策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这次修宪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十四大报告确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将宪法原第15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宪法中的正式确立,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弃了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国家定价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的过度干预和国家对资源的大力垄断,因而意味着宪法肯定了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竞争自由与完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这对孪生的公民经济自由权。在经济制度方面,修正案还正式废除了早已名存实亡的“农村人民公社”,将已推行十余年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了宪法,使农民选择职业的经济自由权得到了宪法保障。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民经济自由权的相应扩大,极大地调动了中国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1995年6月底,仅私营企业数就达到了56.3万户,注册资本2460.2亿元,其资本总额占全国工业资本总额比重的13.71%。[11]至于整个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则已经超过1/3,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更高。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现实中已经突破了宪法所规定的“拾遗补缺”意义上的“补充”地位,思想理论界此时出现了一场新的姓“公”姓“私”的争论,一些左派人士认为,中国正在走向私有化,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
1997年2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逝世,一些人对邓小平之后的中国是否会继续走现有道路也存在疑虑。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召开,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大会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10]604报告还对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及其主体地位作出了新的解释。
根据十五大报告的精神,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宣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增加“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修改实际意味着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中国经济制度所容纳的公民经济自由真正成为了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修正案在宪法第6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道纳入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而且也使公民经济自由权获得了“内在的”基本权利的属性。
而宪法对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的肯认则使改革开放中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方式具有了合宪性,也使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非劳动收入得到了初步的宪法保障。考虑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同时为了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正案将宪法原第11条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角度来看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明了宪法毫不动摇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立场,这实际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承认了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不可剥夺性。
十五大以后,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飞速发展,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也进一步提高。尽管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股民等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自由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宪法的坚强保障,但是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未完全合宪化,他们的财产权利也未得到全面而有力的保障。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这里,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根据当时的立宪原意并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以外的非劳动所得的收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并不包括机器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
同时,宪法第13条也只规定了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而改革开放后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股票、期货、债券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并不在宪法所明确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之列。
此外,1982年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与征用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对其财产是否会随今后政策改变而被“社会主义改造”或“国有化”还存在很大疑虑,一些人因此对扩大再生产持消极态度,有的大肆挥霍,有的将资产转移到国外。
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的是雇工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和股民等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政治地位问题和如何对待他们的非劳动收入问题。在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劳动”是界定人们政治地位的标杆,也是确定人们收入正当性的标准。劳动者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除无劳动能力者外,不劳动者要么是阶级敌人(剥削阶级),要么是社会渣滓(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者)。劳动创造价值,只有劳动收入才是正当的,不劳而获可耻,甚至有罪(剥削者、投机倒把者)。而那些并非通过劳动而获取或占有大量财产者,则属于典型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由此可见,要解决上述问题,亟需理论创新。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这个讲话首次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还说,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他进一步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以上重要论述,既对私营企业主、股民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政治地位予以了正当化,又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了理论根基。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确认了上述重要观点,同时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10]746
基于中国共产党以上新的重要认识,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修正案将承认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政治地位及其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群体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使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在宪法上的政治地位得以正当化。同时,修正案还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在宪法第11条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以此为基础,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原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一修改条文的前两款既肯定了公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承认了公民(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予以了全面的保护。第三款关于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则否定了对公民(包括私营企业主)私有财产任意的和无偿的强制剥夺。财产制度是经济制度的落脚点,财产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公民经济自由权的彻底保障,至此,在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中,中国公民的经济自由权得到了完全的确立。
(四)
在适合单一公有制的生产力和人性完善尚未具备之前,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发展生产,消灭贫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我们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这一经济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牢固的确立,而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亦随之得到扩充与完善。正是因为宪法对公民的经济自由权的不断扩充与完善,使得亿万中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展现,中国经济发展也因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人民的生存状况和生活水平由此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故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公民经济自由权在现行宪法中的扩充与完善,以及在经济生活中的真正实现,正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最大进展。但是,自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第一个人权白皮书至今(2014年5月),在35个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综合性人权白皮书11个,专项人权白皮书24个)中,竟然没有一个提到中国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扩充与完善这一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人权发展成就!究其原因,显然是由于中国学界与官方对现行宪法修改的隐性主题缺乏认知,这无疑是对我们自己人权成就的极大忽视。
为了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成就,笔者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很有必要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在经济自由权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发表一个专项的人权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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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全文如下: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一系列抽象的原则?规范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在实施前还是处于应然状态,不过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还没有对现实中的社会生活场景起作用,因而无法对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约束调整。要使宪法这种规范文本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要想宪法从抽象的精神理念或行为范式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进而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实际的调整,就必须让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其运作方式是将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具体行为。
(一)宪法自身的缺憾
首先是我国的宪法研究起步迟,发展时间短,法制基础比较薄弱,走上正常法制轨道时间短,十年“”及左倾思想的因素,我国宪法理论研究一度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国家生活纳入法制轨道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全面展开。在这样短期之内很多方面不可能兼顾,这样宪法的许多原则规定也就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具体化为法律,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研究过程中就由于发展的制约和历史的因素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如宪法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样进入诉讼。
(二)宪法意识淡薄化
我国的宪法意识谈薄化。中国宪法意识不是产生于中国本土,而是西风东渐的舶来品,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根本就没有权利、平等、民主、自由的立锥之地,更谈不上中国社会能够自发地形成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近代宪法和宪法意识,中国宪法意识的外来性决定了它的非自觉性。过去的封建统治早已把对权力的崇拜和服从深深植根于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因此,我们国家的宪法意识必须从外界灌输,这就在根源上使得我们国家的宪法意识淡薄化。
(三)宪法监督机制的缺陷
宪法监督机制是在宪法实施中的一种保证宪法实施的装置或制度。宪法监督是宪法发挥其功能的重要保证,这一制度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具体包括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宪法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模式是立法机关监督,我国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其行使宪法监督权,已经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和缺陷。
针对我国目前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首先,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司宪机构。现行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会再加上各专门委员会三个层次有机结合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但事实上,不管人们从理论上如何论证其优越性,全国人大及其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运作方式、职责范围决定了由它们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这种监督充其量只是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权力机关的监督,不能真正实现司宪职能。
至今为止,我国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客观事实,便是最好的说明。因此设立违宪审查的专门工作机构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会下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的特殊职能,协助全国人大及其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开展违宪审查的日常工作。
其次,增强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提高监督宪法实施的自觉性执法人员宪法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好坏,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监督的质量。我国宪法监督的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执法人员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与宪法监督之间是成正比的。有些审查监督,对违法的问题没能及时发现,提出修改意见,与审查人员的法律素质好坏,法律知识水平高低直接有关。在我国目前的普法活动中,要致力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执法工作人员来说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把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切实抓好。
最后,弥补违宪行为处理措施上的欠缺,依现行宪法监督机制对于违宪行为的处理手段只是变更或撤销违宪的法令、法规,而对于违宪法令、法规的制订者却没有任何处理措施,这就好象只是被动地去解决麻烦,而不是去防止麻烦。这很难发挥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在实践中也很难防止类似的或更多的违宪法令、法规的出现,这不能不说是宪法监督制度在设计上的又一重大缺失。建立完善一整套的违宪处理措施,并且将其制度化、法律化,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不光要在源头上完善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加要让违宪的行为和人付出代价,以此来促进宪法的正确实施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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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2000年2月25日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首次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具体内容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三个代表”载入我国宪法的意义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略论“三个代表”载入我国宪法的意义全文如下:
2000年春,江泽民首次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他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具体内容是: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
(一)宪政的概念
要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社会主义宪政,我们必须首先对宪政进行阐释。宪政发源于西方,是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成长的结果。
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实现,只有在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的基础上,民主和法治才能得以体现,民主政治的实现才有可能。宪政是以宪法作为起点的,是宪法内容的实现。没有宪法,便不存在宪政。当然,作为宪政前提的宪法,还应当是一部正当合理的宪法,其必然以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为基础,以公平、正义、自由等理念为基本价值取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目标。“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法自身存在严重的正当性逻辑缺陷的往往也无法导致宪政的出现。只有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正地与宪政价值产生具有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因果关系”。
(二)从历史角度来看:党建是宪政建设的关键
“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历史,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又融聚着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党领导制宪及行宪经验对于今后中国宪政发展而言是极其宝贵的财富。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开始的。自1949年9月颁布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来,中国的宪政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几十年的历史,再回顾中国共产党50多年执政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么一个事实:每当党的建设处于健康发展之时,我国的宪政建设就能顺利推进;一旦党的建设偏离健康的轨道,宪政的实施就要遭受挫折。
在建国初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身体力行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有关规定,对刚刚在全国执政的共产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等各项建设亦非常重视,因而《共同纲领》得以较好地遵守和有效施行,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得到健康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大大推进了我国宪政建设,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稳步前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段时期毛泽东同志对宪法和法律可以说是高度重视,是他把宪法称之为“总章程”“根本大法”,他亲任第一部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是他亲口讲过“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总之,这一时期党的建设和国家宪政均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然而,自1957年6月开始反右派运动后,极左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逐步在党内占居统治地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逐步被破坏,个人集权不断发展,论文格式党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开始停顿下来,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日趋削弱,及至““””爆发,党的基层组织完全瘫痪,党内生活极不正常,党的各项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党员和公民权利毫无保障,整个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动乱之中,第一部宪法已被束之高阁而名存实亡。此时我国的党建和宪政都处于不正常的态势,脱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党、国家和人民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灾难和不幸。以1975年宪法为例,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张春桥于1975年1月13日在四届人大所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说的:“我们制定了一条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他说:“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斗争都证明,这条基本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国家的生命线。只要我们坚持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宪法既然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那么,这部宪法的素质如何,也就可想而知的了。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上可见,在中国,宪政的实施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关系极为密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党建是宪政建设的关键,是宪政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任何脱离党建来谈宪政、谈论宪法监督与宪法保障的做法,都是脱离中国实际,缺乏现实意义和建设意义的。
(三)“三个代表”成为我国宪政指导思想是现实急切的需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十六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报告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理论创新提供了思想指导。宪政理论的“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原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解决了世界各国执政党包括资产阶级政党治国理政都必须面对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全新的高度,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民族文化的继续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意义在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扩大执政党的执政根基,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政党执政基础的广泛性。“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现代民主政治本质上就是政党政治,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责任组织政权,而且有责任领导国家政权,责任政治说到底就是政党要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发展了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而且也是我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具体要求,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治国的实践,也就是国家依据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精神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标志,努力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宪法的形式转化为国家的宪政原则,体现了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眼于当代中国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提出了崭新的科学论断,对我国宪政理论的发展是多方面的,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而且,许多入在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和身份经常变动。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党的十六大正式认定其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也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Buhui.Com]。
总而言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民主推进宪政建设的价值取向,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奠定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经济基础,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明确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价值追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昭示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价值依归。“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确定的价值取向确保了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和发展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2004年3月14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使中国宪政建设遇到了历史性的机遇,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紧密结合,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我国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才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1995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中首次提出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口号。其后,这一口号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中,报告对“依法治国”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形式到内容的正式确立。2004年3月14日,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又一次飞跃。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母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根本的行为准则。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不依宪治国,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可以说,在中国,无数的经验教训证明:不依法治国不行,依法治国不首先依宪治国也不行。
(二)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建设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进行宪政建设,因为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宪法的出现、宪政的问世是政治文明从低级步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从宪法、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内在关系来看,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无论你怎样理解政治文明,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总是包括政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的公开化和大众化、政治的理性化和责任性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才能实现。
(三)是强国、兴国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强国、兴国的必由之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建设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进行宪政建设,因为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宪法的出现、宪政的问世是政治文明从低级步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从宪法、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内在关系来看,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无论你怎样理解政治文明,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总是包括政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的公开化和大众化、政治的理性化和责任性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才能实现。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第三世界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除了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外,宪法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亦是十分关键的因素。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许多落后国家贫困的经济与落后的政治模式是一对孪生子。相反,有些人口密度、自然资源和能源储量等许多方面条件较落后的国家,由于建立了民主宪政,经济上也能创造奇迹。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现代经济的起飞,必须有一个表达大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政政治结构来承载,并通过它源源不断地进行制度供给或制度创新。
近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倡导的立宪实践和宪政运动,无非是企图通过宪政的制度供给来摒弃导致贫弱、经济落后的旧制。振兴中华一直是近代中国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理想,有不少有识之士设计了很多强国之策、强国之路,如“军事强国”、“文化救国”、“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科教兴国”等,我们还有必要高度重视“宪政强国或制度强国”的理念,并切切实实地付诸实践。惟此,中国的改革开放才能真正走上健康、稳定、长期的发展轨道。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才能并驾齐驱、良性循环。
(四)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在迈入新世纪的今天,国际形势已经和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国内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给我们党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现在党的建设同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还相当不少,党内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的不符合甚至违背党和人民利益的问题也相当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少。”同时,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仍然有很大差距,而权大于法的观念却根深蒂固,加之各项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滥用权力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是我国宪法权威无法树立的根本症结。如果不能约束住权力,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宪法至上的关系,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将成为一句空话。
中国宪法的每一个进步都与新时期理论创新不可分割。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对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对我国宪法发展发生全方位的重要影响。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在宪法领域,就是要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法原则。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党和政府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如何预防和制止在运用权力上发生“异化”,或腐败的发生?最终一句话就是人们最关心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会不会变成一个漂亮的政治口号,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看我国宪政建设是否真正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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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宪政司法救济十分微弱,效力极为有限,因而完善宪法救济制度十分紧迫。在仍然采用现行的由全国人大提供宪法救济的救济模式前提下,需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全文如下:
【文章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国家和公民都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形式来保障和实施人权,因此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详细分析了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的发展现状,总结了有关观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宪法救济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法;救济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这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给政府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1991 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有关中国人权的白皮书,介绍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现实状况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这表明我国政府肯定了和开始重视人权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于2004 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国家公民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
宪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
当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制度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但是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又有一定的区别:司法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主要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宪法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根本性依据,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司法机关越严格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越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为公民提供针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就是宪法救济。宪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人权意识的逐步强烈,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逐步重视,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观念障碍
公民宪法意识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在公民心理上的如实反映,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的运行情况。现行宪法实施20 多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遵守执行宪法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确实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之一就是公民的宪法救济意识不强。这就需要加强普及宪法的宣传和学习,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各级国家领导工作人员要重视和执行宪法,全国人民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论/文/网LunWenData/Com]
要理解宪法的权威和实施不是与己无关,而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安定、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一是要深入学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让宪法深入人心,并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二是全体公民都应接受宪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结合各项工作进行,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宪法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宪法舆论氛围,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立法缺失
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13 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宪的意图就是在于,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是如何将应然意义上的权利理念转变成现实中的具体权利,我国的法制建设目前还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同时,尽管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很多,比如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这也说明了我国制宪的不成熟性。
此外,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它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并使违宪的法律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从法理上看,建立这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该救济方式可以使公民宪法权利在受到法律的侵害时得到保障,从而使权利救济体系逐步完整。
第三、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理论不足
《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就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济。我国目前已建立比较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即司法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民事调解与仲裁制度等,但现有宪法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与缺陷。我国现行宪政制度尽管预计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违反宪法,因而主要从保障国家宪法秩序的层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和审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还没有从正面为公民权直接提供宪法救济的角度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第四,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的制度弊端
在我国的权利救济系统中,人大部门、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都享有权利救济的使命和权力,但是司法救济的一些缺陷,让民众反而放弃了司法救济。这些缺陷主要包括:救济程序繁琐,诉讼时间较长;诉讼费用较多,经济成本太高;司法腐败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判决的执行不力,导致司法权威无法得到维护等等。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行政强权的国家,因此,选择政府救济的人数高于人大和检察院。
当前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的制度是缺失的。宪法中的权利规范首先是一种价值宣示,表明国家在人权保障上的基本立场,但是,具体的权利还必须依靠一个权利救济机关来具体行使。公民普通权利的救济可以依靠普通法院来实施,但是,涉及到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侵害的时候,谁来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在制度上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救济机构,所以,宪法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不大。
在我国现阶段,宪政司法救济十分微弱,效力极为有限,因而完善宪法救济制度十分紧迫。在仍然采用现行的由全国人大提供宪法救济的救济模式前提下,需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进行宪法救济程序的专门立法。程序先于权利,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现行立法应当规定对人权保障进行救济的各个环节如何运作,如果不加规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宪法救济的障碍。
第二,设立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根据立法的规定,在我国,提供宪法救济的机构主要是全国人大会。但是由于人大的精力有限,应当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专门协助全国人大会进行宪法救济的、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第三,完善人权宪法救济的基本立法工作。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将人权纳入到保障体系,但条款笼统,原则性有余,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应细化人权的具体内容,并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和宪法依据。
第四,建立完善的立体化的人权保障宪法救济机制。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实践中证明难以实行,使得很多违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现有体制的宪法监督机构,是目前法学界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总之,我国与人权保障有关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救济体系将会建立起来。在今后国家各项立法过程中,会更加注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彻落实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将适时地对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以宪法为依据进行废、改、立,加以必要的充实、调整、完善和细化,从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法律轨道。[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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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全文如下: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但这需法律的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有为另一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所以,侵权行为之债应看作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对此不负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中丙的损失应由甲单独赔偿。
(二)案例2
1.案例
甲、乙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两人筹备结婚,3月,甲拿出多年积蓄购得商品房一套,4月,两人登记结婚,5月,甲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不久,甲、乙发生无法调和的纠纷,共同起诉离婚,但二人对是否把房子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生争议。
2.关于案例的思考
本案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该案,有人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有,本案中,甲办理房产登记标志着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种物权,这种物权不在第18条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里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财产(物权)取得可能并不同步,存在一个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能跨越婚姻存续与终止两个阶段。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离婚后甲才实际取得酬金。这种情况下,由于签订出版合同后,甲的知识产权已经物化为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不再是一种潜在权利,而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完全能实现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所以甲的妻子有权主张共有。但允许共有的财产权利必须是依婚姻存续期间才发生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独立产生的权利,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权利)的延续或变形其本质仍是个人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8条共有财产排外范围,不能由双方共有。例如,甲在结婚前其父死亡、继承开始,甲在结婚后才实际分得遗产的,配偶无权对遗产主张共有权。
(2)从更深层次上讲,如果我们认为婚姻期间发生变形的个人财产可以划入共同财产范围的话,就实际上近乎取消了个人财产制,因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绝大多数处分从形式上看都是以一种财产权利交换另一种财产权利,从结果上看都是旧的财产权利灭亡、新的财产权利产生,而这种新生的财产权利都将成为共有财产。例如,甲有个人财产10万元,甲用该笔钱婚前购买、婚后占有的或婚后购买的大大小小物品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即使甲将这10万元存入银行,也会因甲对银行产生了债权而使这10万元转化为共同共有财产,这是不合理的。同时,这样做会迫使婚后想保持自己个人财产的甲将财产别无选择的深锁在保险柜中,一动不动、一用不用,既不能借贷也不能购物,这与民法保护交易、鼓励流通、促进财产增值的宗旨显然是不符合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本案中的甲婚后所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甲婚前个人财产的变形,乙对此无权主张分割。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只对婚姻关系处在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即实行共同财产制,而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特殊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有必要对此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相应规定,即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将在第四章第二节对增设这一制度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够明确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范围不够明确,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
1.工资、奖金。
工资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因奖励而获得的财物。工资要作广义理解,即工资性收入,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目前我国职工在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政策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或者实物,一些企业还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同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和实物,除具有纪念意义或人身性的荣誉奖品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婚后其他因奖励所得的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既包括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包括经营企业或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的收益。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以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显然归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生产、经营,而收益获得于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生产、经营,或该收益与另一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支持密不可分,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分享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人身权只能属于创造者本人,而其中的财产权又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论文格式既得权是已经获得的财产收益,如果是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终结后实现期待权取得的收益,也应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将不确定的知识产权期待收益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这一规定有必要予以完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否违反《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否违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是否将继承人或被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夫妻另一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建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夫妻财产关系也之发生变化,很有必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婚姻法》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考虑到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对引起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有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法院裁决适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决定是否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监护人,在遇到可以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有关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代为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同时,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应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债务的债权人在善意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适用非常财产制。
2.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说,法定情形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列举主义,即逐一列举可以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采用列举主义可以使适用情形具体明确,但实践中难免有立法者无法预见的情形,会造成遗漏。另一种是例示主义,就是在概括的基础上进行列举,这样可以克服列举主义的缺陷。
我国在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时,也应该采用例示主义,规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定期限或已提起离婚诉讼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容易进一步激化夫妻矛盾;实行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各自的个人财产权益。
(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有权向侵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侵害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3)夫妻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婚姻家庭义务的,如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此时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应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就有必要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4)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无理拒绝或干涉的。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为了行使个人财产权益,而主张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
(5)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防止对方进一步损害自己的利益。
(6)夫妻一方有挥霍浪费财产行为,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维持的。此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7)夫妻一方破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承担,另一方无代偿的义务,通过实行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有效保护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8)有其他重大理由,不实行分别财产制会影响夫妻另一方利益的。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
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列举和概括的形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财产的关系、形式和种类等日新月异,由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没有列举的只能靠概括性规定来弥补,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上两个条文的第5款均有一个概括性条款“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所有的财产”来解决列举性规定不能穷尽的情形。既然两个条文都是概括性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那么当该条文列举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出现时,对于该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这必然会产生矛盾。
从各国处理夫妻财产的归属不明确这一问题的做法看,判例法国家主要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进行修正,这是比较简单、有效的方法;在成文法国家,可以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界定夫妻财产的外延范围,以此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在我国,要明晰夫妻财产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明确两者的外延范围。
对于婚姻法第17、18条明确规定的财产范围以外的财产还数不胜数,要确定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根据“其他应当归……的财产”这样的概括性条文的规定,加上人们理解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概括性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概括性条文。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法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上文对夫妻个人财产特点的分析,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作概括性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不依赖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人身性质的财产”.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有制,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除外。因此,我们可以个人特有财产为排除条件,对共同财产作出概括性定义,即“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这样做,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增强了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2.取消个人特有财产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该制度是以共同共有为前提,个人特有为补充。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夫妻财产的范围作规定时,只能选择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中,保留其中一个概括性条款规定,这样有利于避免两者同时扩张解释,导致两者的范围界限模糊。由于婚后财产制度上以夫妻共有为原则,一般以共同财产居多,而且财产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律不能穷尽列举,可以依靠概括性条款对其进行补充;而个人特有财产的类型和种类较共同财产而言更少,因而主张取消夫妻个人财产的概括性条款的规定,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做到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列举,这样更有利于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根据上文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的分析,笔者认为除了婚姻法第18条第(一)至(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条款: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但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该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除外;
(2)夫妻一方的荣誉性奖励,财产性奖励除外;
(3)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偿金、保险赔偿金、福利费等费用;
(4)夫妻一方用于从事职业所需要的专用财产,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5)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各自的所得。
3.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无论法律的规定如何具体、明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的关系和种类日新月异,即使再高明的立法技术,也不可能穷尽夫妻财产的所有情况。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歧义,难免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争议。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通用的办法,基本都是通过设定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度,即除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和有证据证明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对于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的财产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已是比较成熟。而我国在国民政府以前,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也是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才予以明确的。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刚萌芽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适用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作了概括性定义,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界限,同时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夫妻财产归属的争议,提出设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最后,对在我国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想进行了分析论证,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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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结构是指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存在、相对规模、相互关系与配合的状态。 一国的金融总体主要由金融各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市场、各种信用方式下的融资活动、各种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其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目前,我国金融仅有中央监管系统,地方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建立农村金融事务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拥有的比较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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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调整是指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的手段,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状况,使之合理化、完善化,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如一、二、三次产业的构成,农业、轻工业、重工业、服务业的构成等)、分配结构(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及其内部的结构等)、交换结构(如价格结构、进出口结构等)、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劳动力结构等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设施园艺和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设施园艺和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全文如下:
当前,中国针对加入WTO而制定了全面的农村改革方案,提出了综合的农业结构改革的基本方针。从中央到地方掀起了大抓农业,科教兴农的热潮,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像雨后春笋,全国遍地开花。“九五”期间,国家科技部将工厂化高效农业示范工程列为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工程,这是唯一的一项农业产业示范工程项目,与电动汽车、小康住宅,高清晰度电视等高科技工业产业化项目并驾齐驱,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说明了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性。所谓工厂化高效农业,主要内容就是指以蔬菜设施栽培为主的相关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设施园艺是我国农业领域一个重要的方面,蔬菜、花卉、果品是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农产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设施园艺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产品的附加值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显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谈到今后工作重点时,提到了“现代集约化种养技术”,这里面的“种”指的就是设施园艺,它与人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极为密切,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大抓“菜篮子”工程,就证明了这一点。
设施园艺涵盖了建筑、材料、机械、自动控制、品种、栽培、管理等多种学科和多种系统,因而科技含量高,所以设施园艺的发达程度,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建立的很多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主要内容也是在搞设施园艺工程,说明了设施园艺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五年,我国农业现代化高潮到来的大背景,使得我国的设施园艺事业得到迅速发展,表现在:
1.全国以蔬菜栽培为主体的设施园艺面积已近100万公顷(至1999年底),设施类型主要为塑料拱棚和日光温室,居世界第一位,比1981年增长了约150倍。在一些大中城市郊区,蔬菜设施栽培面积已超过当地菜田总面积的10以上,某些地区已接近30,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设施栽培分布的地域不断扩大,80年代设施园艺主要是在“三北”地区发展,而现在正向南方迅速扩展,发展势头已超过北方,尤其在东南沿海经济发地区发展更为迅速。
2.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以节能为中心的设施园艺生产体系。北方广大地区大力推广与发展节能型日光温室,冬季不加温在北纬40°左右的高寒地区生产出喜温果菜,更高纬地区可生产耐寒蔬菜,基本消灭了冬春蔬菜淡季;南方大力推广塑料拱棚及遮阳网,降温防雨,克服了夏季蔬菜育苗的难题,解决了长期没有解决的蔬菜夏淡季。加上全国蔬菜大流通、大市场,全国各地蔬菜供应均衡稳定,丰富多彩,四季长青。人均蔬菜占有量高达240-250㎏/人.年,居世界领先水平,其中设施蔬菜人均占有量目前也达了33㎏/人.年,比1981年增长164倍,为“菜篮子工程”做出了重大贡献。
3.设施园艺工程的总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具体表现在园艺设施逐步向大型化发展,小型简易类型比重下降约20。通过了大型现代化温室及配套设施的引进,促进了我国温室产业的发展,使我国新型优化节能日光温室和国产连栋塑料温室得到进一步推广。由于设施结构设计建筑更加科学合理,使得设施内的光温水气环境得以优化,有利作物生长发育,为高产优质奠定了基础。例如我国日光温室黄瓜的最高亩产已达2.5万㎏/年,接近或达到设施园艺发达的荷兰、日本等国的水平。设施栽培作物种类日渐丰富,除蔬菜外,花卉也占有相当比重,果树设施栽培也正在迅速发展。
4.随时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大中城市近郊区的耕地不断减少,如何发展城市周边地区的农业?近年来提出了“都市农业”的概念,都市农业的定位是在城市周边,与大都市的二产、三产密切结合,融合服务于大都市,保证都市多元化、高质量消费的需要,要做到可持续发展,且有利生态环境的优化,因此往往把设施园艺做为首选项目。北京的“朝阳农艺园”、“锦绣大地”,上海浦东发区的孙桥园艺试验场、东海农场等,将现代化的温室园艺与观光旅游结合起来,与向青少年进行农业科普教育结合起来,一举多得,拓展了设施园艺的功能,据统计仅在北京地区就有十多处,成为大城市周边的新景观。
5.近年来全国各地乃至到县乡等基层单位,都在积极探索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北京中以示范农场引进的现代化温室于1995年建成投产后,吸引了全国各的参观者。不少农业主管部门也纷纷效仿,引进国外温室设备、专用品种、甚至专家,希望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建立起现化农业的样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引进的现代化温室已达170多公顷,其中1995年以后引进的,占总面积的83.4。通过对国外高科技设施园艺技术的全面引进、消化、吸收,也全面提高了我国设施园艺的学科水平,上海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显着。
6.随着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相关政策向农业倾斜,使得不少企业家也开始关注农业项目,他们看到农业现代化的美好前景,把投资热点转向农业,多数也是从事设施园艺生产。投资力度之大,是以往罕见的,以北京“锦绣大地”为例,它是一个民营企业,投资额已近亿元,主要从事设施畜牧业,以企业化的管理机制,从事农业高科技产业开发,这是一种全新的农业产业,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上述种种都为设施园艺工程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相关产业提供了难得的商机。
上述几方面充分反映出设施园艺在我国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种植业部分)的必由之路。
设施园艺的产品主要为蔬菜、花卉和果品,当有市场需求时,其产品附加值明显高于传统农业。加之一些蔬菜、花卉生长周期短、气候适宜地区内可多茬栽培,所以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值也相应提高。设施园艺是在人工设施内进行的园艺作物生产,可以提供反季节的鲜活产品,其价值比露地生产要高,所以是一条脱贫致富“短、平、快”的有效途径。我国日光温室面积,由八十年代初的1.06万亩,不到20年就发展到300多万亩。之所以发展这么快,不推自广,就是因为其经济效益十分可观,产投比与其它产业相比明显要高。因此广大生产者弃粮种菜,发家致富就很自然了。一些省市领导,抓住机遇,因势利导,使当地农业和农村面貌迅速改观,成效显着。所以当前农村种植业经济结构调整,设施园艺成了首选项目,全国那么多的农业高科技示范区,几乎都在搞各种温室、大棚,种菜种花,内容雷同也就不足为怪了。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应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大力提高农产品质量;要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开拓高附加价值产品等等,再一次使不少地区,把目标瞄准了设施园艺产业。据江苏省射阳县蔬菜办公室提供的资料,1996年江苏连云港如意公司出口蔬菜1.63万吨,创汇2144万美元;山东莱阳县出口蔬菜12万吨,创汇1.5亿美元;出口蔬菜每吨价格是出口大米的3.85~4.65倍。而蔬菜平均每吨出口价格是国内市场价格的8倍。当然上述资料并不是设施栽培的蔬菜,但至少反映了粮食作物与蔬菜附加值差别悬殊,而设施园艺产品即使不出口,仅供应国内市场之需,其比较效益也比种粮、棉、油要显着得多。例如目前山东、河北、辽宁等省,以蔬菜作物为主体的设施园艺发展十分迅速,面积不断增加,对我国蔬菜周年均衡供应,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非常显着。
设施园艺属现代化农业范畴,科技含量高,涉及学科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现代化的设施园艺要实现高产、高效,一方面要有工程技术(硬件设施)支撑,同进还要有先进的种植与管理技术保证。国外发展设施园艺的技术路线是高投入高产出,从而获得高利润。高的设施建设和能源投入,保证了结构和生长环境的优化,保证园艺作物几乎可全天候生产。科学而精湛的栽培管理技术,保证作物单位面积的高产量和高品质(外观品质与内在品质均优),产品能畅销国际市场,经济效益自然非同一般。例如荷兰温室黄瓜每㎡年产72㎏,番茄54㎏,是我国的5倍还多。荷兰的温室园艺已成为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绝非偶然,其温室设备、优良品种、配套设施、(灌溉、农药、肥料……)已形成了强大产业,行销全世界。这些我国目前很难做到,因为我国的农村、农业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很大差距,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走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为此应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1.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是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中国农村面积辽阔,分布在不同地区,各方面的基础条件千差万别,应从实际出发,尤其是经济实力出发,分层次、分阶段,逐步发展。各地区建立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也不能千篇一律,全都是建一些高级温室(尤其是引进的温室),花了不少钱,但生产效果不好,甚至亏损,起不到示范作用。适当建成一些超前的设施园艺园区示范不是不可以,但必需有经济实力和科技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做保证。而当前更重要的是,把我国以节能为主的设施园艺生产体系,如何提高一步,如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如何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产量的品质。衡量设施园艺的水平高低,不能只注意设施的外观,做表面文章,而应脚踏实地,从当地群众生产的主要类型出发,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既要注意长远发展,更要注意当前如何提高,否则会影响群众的积极性。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设施园艺目前走的是“低投入高产出”的路。如何实现高投入高产出?必须循序渐进,否则是欲速则不达。目前相当一部分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运转失灵甚至倒闭就是证明。
2.质量与数量的关系
目前我国以蔬菜为主的设施园艺生产面积已达百万公顷,居世界第一,人均蔬菜的数量也达到250㎏/人、年,同样居世界第一。这两个第一告诉我们从数量上,发展设施蔬菜栽培已不是当务之急了。虽然在人均吃菜量上,由设施栽培提供的鲜菜比例还不到总量的20,还有发展的余地,但必需注意由重视数量向质量转变。蔬菜和水果是鲜活产品,直接供消费者食用,因此其营养品质,有无公害,鲜活程度等等都十分重要。
目前我国人民的饮食发展已由温饱型向营养型过渡,经济发达国家已进一步向保健型发展,都说明质量的重要性。而我国设施蔬菜栽培为了追求高效益,盲目施用过量化肥和有机肥,超量施用农药等问题既普遍又严重。尤其在新发展的地区,技术力量薄弱,缺乏指导、广种薄收的现象普遍存在。生产领导部门往往只重视设施的建设、面积的增加,而生产中的一系列问题,则往往放任自流。从今后发展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如果我们不注重提高农产品、特别是园艺产品的质量,肯定要出问题,更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今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一定要注意与国际市场接轨,树立设施园艺生产的“绿色意识”走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路。越是新发展的地区,领导部门在起步阶段就应积极引导,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宏观与微观的关系
设施园艺是地域性比较强的农业生产,发达国家也把节能放在重要位置,既要注意节约寒冷季节加温保温的能耗,也要注意高温季节降温降湿的能耗。我国在发展设施园艺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节能问题,这可以大幅度(50-60)降低运行成本。选择适宜发展地区,使其生产季节能大量减少能耗十分重要。越是先进的设施类型(如大型现代化温室),越耗能,就要把节能问题放在首位考虑。而我国目前对此问题重视得不够,在一些高纬地区,也都引进加温温室,所以发展设施园艺,选择设施类型必需因地制宜。别处适宜、别国适宜发展的,在特定的微观区域就未必适合。
我国幅员辽阔,无论气候特点、经济特点、市场消费与需求特点都千差万别,设施园艺的发展既要考虑自然条件是否适宜,同时也要具备经济基础和技术人才。越是现代化、大型化的设施园艺,要求综合实力强,投入运行后必需可持续发展,决不是一次性投入高一些就能成功,这应有清醒的认识。设施园艺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面;它是农业种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它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优势项目,但不是唯一。农林牧副渔各行各业都有优势可选,关键在于宏观上要需要,微观上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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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专业以工学结合为办学的主导方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融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证为一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培养“一懂两会”(懂冲塑模具设计、会进行冲塑模具制造、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3D打印制造技术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结构转型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水平越来越高,使得传统的工业时代的离散型制造技术已越来越跟不上人们的生产要求,现代制造业主要是以智能型和环保为主要的发展目标,而以新型新信息技术外主导的科学革命正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D 打印制造技术能够带动整个制造业的变革,甚至会对整个世界制造业的生产方式产生影响,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为制造业带来了新的发展趋势,并且还会对我国结构转型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为了促进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应注意开展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分析3D 打印制造技术所带来新的产业化机制,培养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劳动力和创新性领导人才,从而为我国的制造技术带来新的发展,促进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方式。
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3D 打印制造技术不仅能够推动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同时还能够影响制造业的生产方式,引领未来世界上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因此世界各国对其的发展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1.1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和发展
针对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仅仅是美国就在2009 年到2012 年这3 年的时间里,一共投入10 多亿美元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同时为了全面提高美国制造业在世界中的竞争力,共成立了15 个制造创新中心、600 个国家实验室,来推动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使得美国的3D 打印制造技术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同时欧洲对3D 打印制造技术这一新兴技术的研究也十分重视,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研究,有些国家甚至是跨国之间组成联盟。
1.2 3D 打印制造技术涉及领域不断扩大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随着3D 打印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经逐渐应用到生物制造、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等各个行业之中,并且随着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多学科之间的深度融合,使得其应用范围将会进一步的扩大。同时随着信息、材料和生物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3D 打印制造技术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业链,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市场销售, 3D 打印制造技术制造产品已经逐渐由一些高端领域向办公、个人消费等大众化领域渗透,据美国相关部门的统计,仅仅2010 年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全球产业规模就达到了20 亿美元左右,并呈现着逐渐增长的态势。随着对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不断深入,其应用范围将会不断增大,同时其产业规模的增长也会越来越快。
我国对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起步较晚,与国际发达国家产局明显,但我国对3D 打印制造技术已越来越重视,在将近20 年的时间里,我国建成了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形成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初步研发基础。其中我国自主研发的各项相关技术已经在我国制造业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例如西北工业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联合,就利用激光烧结成型技术制造出了钛合金飞机大型结构件,并在我国飞机中进行了成功试用等。证明我国已研发了3D打印制造技术的相关工艺和装备,代表着我国重大装备高性能关键金属构件制造技术和增材制造技术在国际社会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竞争力。
尽管我国在3D 打印制造技术上已取得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所面临的挑战使得我国3D 打印制造技术还面临以下方面的问题:(1)是在材料成形机理、装备开发和关键技术等方面没有自主的技术创新,大量的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还有待研发。(2)由于我国对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发起步较晚,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因此对3D 打印制造技术的研究重视度不高,产业资金投入资金缺乏,严重限制了我国3D 打印技术研发工作的进行。(3)我国各个研究机构联系不够,没有形成开放式的创新体系,使得创新资源不能有效地集中,缺乏技术交流平台。(4)由于受我国传统制造技术的影响,使得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发展在我国缺乏强大的市场刺激,各领域对3D 打印制造技术的需求并不像国际社会中那么迫切。
尽管我国在3D 打印制造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方面与国外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为了推动我国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发展,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3D 打印技术的产业化,并对今后的发展探索了新的产业化模式。我国目前的制造业还保留着传统的制造技术,使得生产效率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多所学校和企业中的科研机构联合亚洲制造业协会成立了“中国3D 打印制造技术产业联盟”,以推进我国3D 打印技术的产业化,同时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除了积极发展3D 打印制造技术,我国还注意培养相关技术人才,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促进3D 打印制造技术的持续发展,为其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3.1 传统的制造技术逐渐被替代
3D 打印制造技术主要具有方便快捷、产品便宜、绿色环保等优点,随着3D 打印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传统制造业中廉价的劳动力毫无优势。同时对我国一些微小企业来说,还主要依靠传统的制造技术,大量依靠模仿生产缺乏独立自主的创新技术,随着制造业数字化进程加快,势必会被淘汰。
3.2 对优化我国制造业结果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传统制造业,主要是依靠低端的制造技术以及强大的生产力,从而完成利润微薄、工作量大的生产化模式,受传统工业发展的制约,我国面临着产业低级、产业结构转型进程慢等挑战。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我国必须进行结构产业转型,3D 打印制造技术的产业化可以为推动我国结构转型的调整步伐,对完成我国工业现代化,提升国家制造业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尽管3D 打印制造技术会给我国经济带来一些挑战,但是为了实现高端制造业、优化产业结构,就需要我国贯彻发展3D 打印制造技术。
在3D 打印制造技术中,我们逐步意识到自身与国外社会之间的差距, 3D 打印制造技术是新兴信息技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研发和开展3D 打印制造技术中,注意企业创新意识的培养,加强各研究机构的技术交流,并注意探索分析3D 打印制造技术成果产业化新机制,从而能够促进产业链和价值链的相融合和发展,提高3D 打印制造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促进3D 打印制造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主要描述了我国3D 打印制造技术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对3D 打印制造技术对我国结构转型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希望会对今后这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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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智能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心理发展学家霍华德 加德纳(Howard Gardner)在1983年提出。加德纳从研究脑部受创伤的病人发觉到他们在学习能力上的差异,从而提出本理论。 传统上,学校一直只强调学生在逻辑─数学和语文(主要是读和写)两方面的发展。但这并不是人类智能的全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多元智能结构理论对我国普通高校音乐教育的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普通高校音乐教学能力也不断增强,传统的音乐教学主要是突出老师的作用,对学生学习音乐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多元智能结构理论对我国普通高校音乐教学的启示进行研究,通过对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的介绍和分析,以求提高普通高校音乐教学水平。
关键词:高校音乐教学 多元智能结构理论 启示
对于复杂的音乐教学工作,我们需要学生和老师不不断的学习,老师还要充分调动学生对音乐的运用技巧,提高学生对音乐学习的积极性,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学生自己不断领悟音乐的美妙,不断提高对音乐学习的兴趣。现在对音乐实行的教学主要就是听唱、欣赏、乐器,对于这些教学是不能满足新课改提出的要求的,运用多元智能结构理论教学,也就能够很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对音乐学习的浓厚兴趣,同时给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精神资源,对高校音乐课程改革发挥重要的作用。
多元智能结构理论是美国著名大学教授华德?加德纳提出的一种人类智能结构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在我国广泛的传播,对我国高校改革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多元智能理论的主要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智力的发展不同的方向可以划分为七个不同的智力中心,包括语言智力、逻辑智力、视觉智力、身体动觉智力、音乐智力、人际交往智力和自我反省智力,所以我们在对智力开发的时候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上述的七种智力是相互联系的,对于智力的发展也有先后,对于这七种智力每一个正常人身上都具备,很多都是由于遗传和生存环境所影响,这些智力在每一个人身上表现程度是不相同的,在对信息的获取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其中一种智力完成,但是在分析信息的时候其他的智力都要共同参与。
(一)课程模式的多元化
传统的课堂教学比较单一,对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限制。多元智力理论的运用,通过课堂中设置一些不同的智力活动能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实行课堂模式的多元化。每一位学生都能够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特点和方式进行学习,通过多途径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更好的开发学生的智力。
(二)课程设计的个别化
在音乐教学中,运用多元智力理论根据每一位学生身上具备的不同的特点进行教学。由于每个人具备的智力类型不同,在传统教学中“差生”往往表现为语言智力和数理逻辑智力不好,但在其他的智能表现上也就比较出色,也就是说从不同角度出发看待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是优秀生,也就不存在智能高低的问题。所以在对课堂设置的时候,要突出个别性和差异性,让每个学生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
(三)课程实施的情境化
音乐教学主要就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欣赏能力,人们通过自己对音乐情感的理解充分的认识到音乐的美妙,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具有愉快的心情,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所以在我们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要设置音乐有关的情景,帮助学生充分发挥音乐智力,更好的学习音乐,同时有效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对音乐学习的兴趣。多元智能理论强调“智能的情境性”,注重发挥学习者的主动性,让学生参与到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中去,使学习者本人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更加有效地学习。
(一)激发孩子们的创造能力
多元智力理论运用到音乐教学中,以学习打击乐器对学生的智力发展进行分析。打击乐器相对来说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而且和声也比较单纯,同时参与伴奏的各个声韵都是基于固定的节奏,这样可以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灵活性以及团队合作能力,对孩子的全面发展来说十分有利。在我们进行音乐教学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能很好的理解音乐本身的含义,在对音乐进行演唱的时候也就不能带有音乐创作时的情感,很多时候都只是对音乐进行简单的演唱。多元智力理论主要就是充分的强调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智力的差别,对学生进行多元化的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自己去学习,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音乐教学,提高学生的音乐学习能力。
(二)课程设置应该符合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在课堂教学中学生听音乐的时候,老师应该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是老师就要充分的引导学生运用自己的创造性对一些音乐进行理解,尽量的创造一些有意义的旋律,同时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创造一些合适的律动来表达他们的情感,这种方法也就能够更好的让学生感受到音乐的美妙,对学生的成长也极为有利。运用舞蹈律动来教学也能让学生好动的天性得到释放,让他们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加强学生对音乐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这样的教学也就会让学生爱上音乐,也就提高了学生对音乐学生的浓厚兴趣,也符合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三)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其手段应该实行多元化
在传统的教学中对学生的评价都是通过考试完成,在测试中主要就是对语言智力和逻辑智力的检测。我们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应该实施多元化的评价手段,强调评价的发展性功能,主张与自己过去相比有什么样的变化或进步,也更注重个人体验与成长,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反思性”评价。
多元智力理论下的音乐教学不仅使学生成为音乐课的主体,而且大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当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采用多元智力理论,使学生们的智力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培养出更多全面发展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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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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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实施评价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选拔、培养、流动、使用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
实行了多年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近年来显现的弊端越来越多。这些弊端的存在和长期得不到根除,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陈旧过时的评审手段,变相鼓励造假。目前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依然按照实行了多年的条条框框进行评审,要求参评者有论文、有著作。实际上,就是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对于申请评定职称的人,他们应该是了解的,要考核他们的真实能力、水平,并不是很困难。可是,假论文拿来了,假著作拿来了,居然还都能派上用场。原本知道某些人不该评上中、高级职称,为什么不坚持评审原则呢?道理很简单,评职称和用人是两回事。你说张三的论文是花钱买的,不该评上副高职称,那张三就会举报李四的著作是假的,李四就该评上正高职称吗?这样一来,也许连评审委员会一帮人的“老底”也会被揭发出来,大家脸上都不好看。还是全都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造假之风日盛。
2.职称变成了“待遇”,与使用人才严重脱钩。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他们屈从于“官本位”的高压,对于能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一般全可以享受副高职称。以此类推,高级行政领导,一律全享受高级职称。没当上官的工作人员,熬够了年头给个中级职称就算混得不错了。职称评审的领导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要求他们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他们占着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公正。职称一旦和职务紧紧挂钩,就失去了职称存在的意义。这样做,职称的贬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即使是称职的领导,甚至各方面评价都不错的高级领导,绝对和获得高级职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让行政领导头顶高级职称的“帽子”,是职称评审的悲剧。
3.职称的“近亲繁殖”让职称评审走进了死胡同,最终无路可走。绝大多数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优中选优,更不是宁缺毋滥。他们居然怕浪费了“名额”,以“破格”的名义,降低职称评审标准,把根本不够标准的人,突击拉进中、高级职称队伍。趁此机会,一些评审“要员”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不少庸人、弱智、低能者纷纷获得了中、高级职称。除了在同学聚会的饭桌上有了吹嘘自己的“资本”,社会上增加了许多遭人“白眼”的冒牌货色。职称几年评审一次,评上的人素质却越来越差,可就是这样,仍是照评不误,职称评审能不走下坡路么?
4.中高级职称沦为“低能者”的代名词,是这个时代的悲哀。谁也不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才辈出应该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人们发现,那些有高级职称的人,全是一些“吃吗吗香,干啥啥不行”的主儿,而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既是实干家,又是饱学之士。那这样的职称评审结果,就不是很可笑的事情了,那将是极其可憎了。社会不公真的到了那样的程度,那将是危险的。
1.打破由本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再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旧制度。将职称评审的权限移交给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统筹进行评审、安排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将职称名额向社会公布,评审面向社会的职称申请者,并让获得职称的人,很快获得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岗位。
2.制定各类职称的严格评审标准,让评审条件与社会需求同步。取消明显可以造假、不容易识别其真伪的著作、论文等条件,更多地注重申请职称者近年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更应注重面对面的考核。新的职称评审,就是推动人才的进步,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应该在各方面超过本行业同类职称中的佼佼者。评审的重点是把好关口,做到宁缺毋滥。
3.打破职称的终身制。时下的情况是,一朝获取职称,就会终身受益。啥事全都不会干,一算收入真不低。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职称应该是在岗在职时的称谓,工程师、教授、主任医师等等,离开了工作岗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或者在其岗位却没有发挥职称的作用的,应该限时免去原有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不在其位,就应立即废止,工资待遇,可享受向下浮动一个级别等次。只有极少数有过特殊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终身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其宗旨就是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要让职称升值很不容易,但职称真正获得了大众的尊重,乃民族之大幸也,离国家真正强大起来,也就不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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