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励,我国逐渐形成了完整的金融体系。该体系包括: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信托这6个重要版块。除了期货,其它各板块均制定了自己的行业基本法,把有法可依落实到了实处。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成为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最为主要的因素。因此,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势在必行。
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金融交易收集整理所成交或者达成买卖协议,但不立即进行交割,而是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已达成的约定价格卖出或者买入某种金融期货合约的行为。期货市场是则指进行期货买卖合约的市场,它是投资者进行投机的场所,也是套期保值者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的场所。具体而言,期货市场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交易规则新颖独特。第二,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因此,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相关法律体系是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期货市场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首先,健全的期货市场能够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其次,健全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健全期货市场还具有风险投资的功能。
(一)近代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我国期货市场起源于晚清,并在民国时期取得一定发展。随着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相关法制化建设也渐渐开展起来。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股份制企业逐渐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民族企业取得了一定程度发展。1905年上海众业公所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第一间交易所的诞生。1914年《证券交易税法》的颁布是我国近代期货市场法制化的第一步。1929年颁布了《交易所法》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促进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并形成了黄金期货市场的中国价格。
(二)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化建设的状况 。近年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成功实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已经形成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但是由于该体系稳定性较差、立法层级较低并以政策管理为主,不能适应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颁布《期货法》来为我国期货市场顺利、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缺乏期货基本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仍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中心,缺乏规范的、专门的基本法。基本法的缺失无疑是制约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化进程的最大问题。期货基本法是期货市场的根本大法,是确立期货市场基本制度、交易原则、主体组织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期货法律制度发展水平的最佳体现。国外期货市场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大豆制定了专门的期货基本法。如:日本的《商品交易所法》、美国的《期货交易法》等。虽然近年来我国也开始有建立期货法的计划,但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至今未能提交审议,严重阻碍了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化建设。
(二)法律制度有待完善。虽然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在信息公开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期货保证金制度等方面有比较清晰的要求与规定,但是以下问题仍然大量存在:第一,分级结算制度管理漏洞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第二,期货交易所仍然采取行政管理体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市场化;第三,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相对比较窄,仅仅具有交易通道的功能,不利于期货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第四,相关审批程序繁冗,不利于新品种及时上市;第五,证监会权力配置不够完善,存在司法缺陷。第六,期货公司与其客户的法律关系不够明晰。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内容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内容尚未有明确定论,不能适应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三)法律缺乏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有利于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和权威性的。我国期货市场现行法规体系具有显著的政策性。比如:期货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曾经出现过多次变动。虽然变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管理,但是这种朝令夕改的政策性特征往往给人政法混淆的影响,不利于法律威严的体现,影响了法律的顺利贯彻和实施。
(一)建立以《期货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近年来,违法、失信的现象在期货市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积极态度和信心,制约了期货市场相关服务实体有效实现其经济功能。因而,建立健全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和法规体系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化的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建立健全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和法规体系的核心在于加快《期货法》相关立法进程。
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认真剖析《期货法》立法体系,结合我国期货市场的特点、现行金融法律的模式和国际形势,采取统一基本法模式进行立法。第二, 在制定《期货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风险管控等基本原则。第三,合理安排《期货法》的立法构架,促进其顺利出台并能被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状和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期货法》应当包括总则、期货公司、期货发行、期货交易所、监管管理、期货交易等十二个章节。
(二)不断完善和优化法律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法律内容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化的另一重要内容。这就要求相关立法机构在吸收中国近代期货市场法制化相关制度和内容精华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西方国家成功案列,并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努力找出期货市场法制化建设与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点,探索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且实效显著的期货市场法制化道路。
具体而言,还需要高度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期货公司、期货相关服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资格,有效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减少风险。第二,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功能,减少过度投资,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第三,期货交易的范围必须进行明确的定义,预防变相期货的出现。第四,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大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促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 要: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法基本原则关系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 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在执政55年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即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说它是核心理念,不仅是因为它体现了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高度统一,而且是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 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③有利于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④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⑥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1]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3.
[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杨紫煊.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经济法网,2005.12.
[6]张卫华.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职能作用[J].政法论丛,2005.(5).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
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由竞争原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其中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而建立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创新尤为重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当今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行政民主化的突出特征,已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被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随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加入WTO的成功,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大目标之一,是WTO所规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WTO各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等,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据WTO的各项具体协议,透明度原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其中,行政公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行政公开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既是重要的贸易措施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关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又是重要的贸易措施制定机构,为了完成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关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种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可行地贯彻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执行的权力。行政主体在当代各国贸易措施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行政公开对WTO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行政公开还是WTO其它基本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WTO的其他重要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这是因为WTO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还是公平竞争原则,都是需要各国政府通过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落实的,没有各国法律规则的透明,没有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WTO的诸多原则在各国的贯彻执行情况,就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WTO的诸多原则,最终也难以确保其真正全面贯彻实施。透明度要求对政府体制挑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开。它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于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投资与贸易市场环境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几乎在所有涉及贸易环境的政策领域,成员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视性的及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制约。保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的关键在于国内法律、规章和各种实际做法的透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国际合作发展要求和规定、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维护公众知情权而拥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对于不透明、暗箱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量变过程当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对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现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尤在我国,我国政府在实践透明度原则问题上任重道远,其中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已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宪法或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部门首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已成为整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首先发布招考公告,将有关录用情况公告于众。另外,在行政公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处罚法》,例如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1997年12月公布,1998年5月l日开始实施些方式、履行途径等公开义务。《价格法》在行政公开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1.政府机构没有有效制约机制。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2.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人们不知道有这些未公开的规则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这些规则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到或及时得到。
3.法律不统一。因缺乏透明度导致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争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现出部门立法主义和地方立法主义的偏向性思潮。
4.没有普遍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让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而不是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将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是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从长远看,入世将对政府权利行使规则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的角色也因此发生转变。所以,我们应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一个全新的思考。这个路向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基调,迈向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
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政府严格守信是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切实保障,若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即令政务全部公开,所有决策、行政信息悉数公之于众,亦难免流于空谈。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利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的权利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利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
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执政思路,为自身准确定位,这就使得传统执政理念须突破管理、权力的误区,转向服务和责任。因为,透明政府不仅意味着政务公开,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接受阳监督,为自身行为切实负责。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分孙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态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以为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面所说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侧重于结果的公开。这两方面的结合,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这些做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这些做法,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还远远达不到WTO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具体来说,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部属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应当在专门的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具有外部约束力,但却没有公开,成了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说明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们应抓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1.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流动的状态。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其中,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里“政府机构”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侵犯公众的知情权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不仅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且包括官员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因为官员的个品德直接影响到他们执行法律、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品格,是官员适任性的一个构成要素。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涵盖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秩序以及构成这一秩序之社会基础的公认道德的行为。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若要真正发挥好新闻舆论部门的监督作用,要保持新闻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距离,否则,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2.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执政党在建设透明政府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共产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体现在重大方针政策、思想路线建设上。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把共产党的符合公众需要、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以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思路、意志上升为法律;
(2)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进行监督。当然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督,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监督,是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是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督。
(3)加强人大职能建设,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宪法》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是实现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各级人大作为同级政府的权力部门,一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方面要加强方法探讨研究,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建制,尤其是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发现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予以严惩,并及时纠正。
透明政府建设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息息相关。如果政府职能未能够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和国际规则要求得到转变,即使有着完善的关于建设透明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型政府,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我们对原有审批项目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尽管已取消了119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方政府也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必须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群众利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带头严格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电子政务建设要不断推进。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健全政府信用体系。这些将对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建设透明政府实现行政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国债市场容量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真正的市场利率的形成。虽然我国国债的总体发行规模占GDP的比例小于西方发达国家45%—60%的水平,但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中央财政负债水平的提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
国债期货是以标准化的国债交易合约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品,是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约定在未来特定的交易日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交收一定国债品种的交易方式。1976年1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上市90天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标志着国债期货交易的开始。作为利率期货的主要品种,国债期货交易自推出以来发展迅速,交易规模在利率期货各品种中名列前茅。目前,交易最活跃的国债期货是CBOT的中长期国债交易以及CME的短期国债期货交易。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国债期货交易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
现货市场规模越小,期货市场越容易被操纵
1.“3.27”国债期货事件分析。
谈到国债期货,不得不涉及“3.27”国债期货风波。为了活跃国债二级市场,带动一级市场,我国曾由政府和市场组织者引入国债期货,并于199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试行。所谓“3.27”国债期货风波,是指在1995年2月13日财政部公布的1995年新债发行量被认为利多,且1992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3.27国债本身贴息消息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空方在行情飙升后蓄意违规抛出大量卖单,打压价格,致使多头全线暴仓的事件。“3.27”国债风波以及后来的“3.19”风波发生后,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当时并不具备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做出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决定。
从1992年到1995年,中国的第一个也是惟一一个利率期货品种在经历短短的30个月后便告夭折。但是,当年的实验并非完全失败,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得到很多启发。当年国债期货市场上风波不断,并不仅仅是由于个别交易者蓄意违规,而是由于当时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根本缺陷造成的。前车之鉴,发人深思。
(1)对国债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需求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必要前提。
任何一种期货品种的推出,都必须基于套期保值的需要,一般而言,在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要占20%—30%。 利率未市场化导致的套期保值需求缺损是当年国债期货交易暂停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国债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关系,当市场利率变动时,国债持有者承担着利率风险,国债期货正是基于规避这种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在这一连串关系中,利率的市场化是前提。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利率水平和结构均由官方制定,利率较为稳定,国债收益率变动不大,保值需求不足。当时,国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大多出于投机心理,非理性行为较多,从而导致国债期货市场风波不断。
(2)成熟完善的国债现货市场是国债期货市场的依托。
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任何期货市场的性质最终都要回归于现货市场。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过小且流通国债比例过低,是导致当年国债期货交易暂停的又一原因。到1995年3月初,我国名义可流通国债量约1200亿元面值。同时,由于近一半国债为居民个人持有,实际可流通国债资金不超过650亿元。没有合理的市场规模, 就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现货市场规模越小,期货市场越容易被操纵。
(3)风险监控与防范必须作为期货市场永恒的主题。
“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发生虽然有国债保值贴补的政策因素影响,但期货交易法规不健全,交易所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是违规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199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仓促推出国债期货时,不仅缺乏相应的监管法规和交易规则,更缺乏对市场风险的必要认识。“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前,交易所不仅没有涨跌停板限制,而且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甚至放松了对保证金比例和持仓限额的管理,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2.国债期货的现实功能。尽管当年的国债期货试点以暂停告终,但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国债期货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债期货的开发。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与其他商品期货一样,国债期货具有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基本功能。具体而言,国债期货的主要作用在于规避利率的不确定性给债券持有者造成的风险,以及促进合理的市场利率的形成。
(1)稳定收益功能。在我国,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利率波动将变得频繁。为稳定未来收益,利率风险管理显得极为重要。由于缺乏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目前最常用的利率风险管理技术是久期缺口模型,即以每笔资产或负债占总资产或总负债的比例为权重计算每笔资产或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并通过调整两者之间的缺口状况来调节利率风险水平。设每笔资产久期为D[,A],负债久期为D[,L],资产负债率为μ,则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为:D[,GAAP]=D[,A]-μ×D[,L]。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持D[,GAP]为零或略大于零, 就可以规避利率波动对所持头寸收益率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由于利率的频繁波动导致久期很难计算,而且久期零缺口也很难保持,所以久期缺口模型已无法满足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此时,利率期货的推出就显得极为必要,而我国目前利率期货最理想的承载体是国债期货,因为国债利率是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利率。
(2)促进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合理定价功能。国债期货的推出, 将为我国利率体系引入远期价格揭示机制,同时,改变“做多才能盈利”的单向盈利模式。这将有利于促进市场形成利率和债券合理定价,有助于构筑更为平滑合理的市场收益率曲线。此外,根据CBOT的经验,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往往是虚拟债券,空方在交割时有利用债券转换因子选择“最便宜的债券”交割的权利,该种交易制度有助于改变我国债券现货市场分割的状况,加快我国债券市场整合与统一的进程。
(3)风险投资、增加收益的功能。国债期货的推出将增加金融市场投资工具,对于套利者和投机者而言,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有助于极大地提高他们的收益,同时,也可以将国债期货作为资产组合中的一种,利用马克威茨资产组合理论进行组合投资,创造收益。
自1995年国债期货被叫暂停至今,已经历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间,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考虑推出国债期货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国债期货推出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利率风险敞口的存在。
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前提。具体而言,利率市场化的特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利率形成体系上,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第二,利率结构上,短、中、长期利率水平合理;第三,利率监管体制上,在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拥有充分的利率自主权;第四,有一个市场基准利率,在我国这个基准利率目前应该是国债利率。
纵观国际上许多国家利率期货的产生过程,绝大部分是在利率管制放开之前就已经推出了国债期货。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为解决“石油危机”影响下的通货膨胀问题,美联储频繁调动利率,造成债券市场收益率不稳定。应市场需求,CME在1976年就推出国债期货,但是当时美国并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比较漫长,直到1986年3月废除联邦储备法案中规定的Q条例以后,才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国债期货也可以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推出。
我国利率管理体制经过20年的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1996年以来,改革幅度较大,利率市场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6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依据的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贷款先扩大浮动幅度,后放开上限;存款先放开大额,后放开一般存款”的总体思路进行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全国统一拆借市场,形成一个统一的同业拆放率CHIBOR,并启动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实现拆借利率市场化。同年,财政部正式引入价格竞争的招标方式发行国债,实现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推动了国债流通市场利率的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8年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国债交易利率也在该年实现自由化。由于国债具有“金边债券”的特质,按照西方国家的经验,金融市场中的一个基准利率在我国基本出现。
1999年,中央银行放开协议存款利率,并允许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甚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使得上至一年下至七天的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利率最大限度地反映国内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2000年,放开外币贷款利率,下放外币贷款和300 万美元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自主定价权。2001年,长期国债采用拍卖方式发行,并发行15年长期国债,使国债发行收益率进一步市场化。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放非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自主决定权。2004年,央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时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62%下调至0.99%。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时至今日,虽然央行以行政方式确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模式有待改进,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我国的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已经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
利率市场化的直接结果是利率的波动将变得频繁,进而导致利率风险敞口扩大,利率相关证券持有者的未来收益不稳定。利用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最基本的做法是在期货市场上作一笔与现货市场数量相等、合约标的尽可能相同而交易方向相反的国债期货交易,到期时再对所持国债期货头寸进行对冲平仓,使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综合盈亏状况为零,套期保值的目的即达到。从套期保值的目的出发,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所持债券头寸的未来收益。因此,无论将来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套期保值者的效用应该保持不变(这里的效用可以用财富状况来衡量)。
在我国,规避利率风险存在现实的需求。如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存贷基准利率,债券市场应声而下,其原因在于我国至今尚未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做空机制,债券市场在缺乏充足的避险工具情况下利率风险凸现。近几年来,央行对具体利率水平的调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向市场传达了利率结构调整和利率市场化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国债期货的推出越来越显示出其必要性。
2.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任何期货市场的发展都要以现货市场为依托。国债期货的推出必须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关于我国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从国债发行规模和期限结构、国债可流通比例与交易规模、国债持有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债发行规模上看,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呈稳步增长趋势,特别是1997年以后,国债发行规模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见表1、表2)。随着GDP增长,国债余额占GDP比重会以2倍以上速度增长。
表1中国国债发行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实际发行数 期限(年) 余额(亿元) 国债余额/GDP
1997 2412 2—10 5548 7.5%
1998 3808.7 3—10 7766 9.9%
1999 4015 3—10 10524 12.8%
2000 4657 1—10 13674 15.36%
2001 4884 3—20 15618 16.3%
2002 5934.3 3—30 19336 18.9%
2003 6280.1 0.3—20 — —
2004 6924 — — —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金融市场统计月报》1997—2003年。
表21997—2004年中国GDP增长率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GDP增长率 8.8% 7.8% 7.1% 8.0% 7.5% 8.3% 9.3% 9.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2004年。
国债市场容量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真正的市场利率的形成。虽然我国国债的总体发行规模占GDP的比例小于西方发达国家45%—60%的水平,但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中央财政负债水平的提高。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国债规模(参见图3),美国在推出国债期货时期国债余额达3000多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16.67%,而日本在1985年推出国债期货时,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达50.567%。可见, 我国目前国债规模已达到当年美国推出国债期货时的水平,基本能够满足国债期货推出的需要。
此外,通过对表1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债的期限结构上,过去的2—5年中期国债占80%以上的局面已有所改变,长期国债发行比例增加,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也开始发行。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有利于国债期货标准化合约的设计。同时,在当前利率水平较低而利率上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短期国债的需求量往往会很大,中央财政适时发行短期国债,在一级市场顺利发行的同时,还有利于活跃国债二级市场。
其次,从国债流通规模上看,我国国债可流通比例不断提高。1997年国债可流通比例为40.7%,到2000年可流通国债比例提高到54%,2001年又达到63.1%。与1995年相比,我国可流通国债的数量增加了近10倍。可流通国债是国债期货合约的真正标的,国债可流通比例的增加不仅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创造了条件。
国债现货市场已经能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
再次,从国债交易规模上看,可流通国债比例的增加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活跃了国债现货市场以及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见表3)。
表3中国国债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现货交易 5029.2 3582.8 6059.9 5300.9 4157.5 4815.6 8708.7 5756.1
回购交易 13008.6 12876.1 16262.8 12890.5 14733.7 15487.6 24419.7 52999.9
合计 18037.8 16458.9 22322.7 18191.4 18891.2 20303.2 33128.4 58756.0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信息网》。
此外,2004年5月20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即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这一国债交易方式的设计,客观上提供了做空的可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在回购期间内卖出债券,在回购期满时买回,这样即使在市场下跌时,卖空的一方也可以获利。作为一种介于国债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交易方式,买断式回购国债的运作经验可以为国债期货交易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
最后,从国债持有结构上看,自1997年国家规定银行系统必须推出交易所网上流通系统后,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成了国债现货市场上的流通主体。虽然我国国债持有者结构中,期满兑付型个人投资者比例仍占60%以上,但是就对国债期货的推出起实质性作用的可流通国债而言,其70%以上掌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手中。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对国债收益率的套期保值需求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相较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国债市场,我国目前的国债现货市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在可流通国债比例、国债期限结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我国的国债现货市场已基本具备了退出国债期货的条件,已经能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
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重新推出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3.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的完善。鉴于当年国债期货交易的教训,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之前,必须重视监管体系的建设。
我国期货法规的建设在近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关法规的推出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顺利运行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如1996年国务院转批《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工作的请示》,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1999年以来,国务院又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重新推出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期货监管体系方面,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使我国期货业形成了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此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大大增强。
1.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分析。国债期货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在规避利率风险和促进国债价格发现的同时,又由于其自身的“高杠杆性”和双向交易等独特交易方式而存在极大的风险。按风险形成原因分,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特定时期政府政策的变化,会引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影响市场利率的正常变动,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期,导致国债期货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引发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往往无法回避,属于不可控制风险。
(2)市场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不足或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风险。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大小与合约的设计有关。在投资者有开仓或平仓需要时,如果市场能够满足其需要,则该国债期货市场上的合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如果市场无法使投资者的需要得到满足,则可能会发生违约风险。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包括用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金量的大小以及资金能否及时到位两个方面。一定的国债期货交易规模要求有相应的资金量的支持,否则期货交易就无法顺利完成。此外,在保证金制度下,还要求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及时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3)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 交易所是国债期货推出后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制度设计是否合理、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充足,关系到国债期货交易能否顺利进行。“3.27”国债期货事件的教训已经表明,不完善的交易所交易制度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温床”。
(4)投资者个人原因或投资机构原因造成的风险。 国债期货市场应该是一个理性投资的市场,任何非理性的行为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投资者的恶意违规操作行为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国债期货市场风险。
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
2.国债期货风险防范。作为一种基于规避利率风险需求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并不是工具本身的错误。在承认风险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分析和总结CBOT以及香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监控和防范的经验,可以得出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一些基本措施。
(1)国债期货合理定价是起点。根据无套利定价理论, 期货价格等于现货价格加上持仓费。考虑到国债附息,合理的国债期货价格应该等于国债现货价格加上融资成本减去国债票面利息收入。根据远期合同定价公式,国债期货价格可用数学公式表示
F(0,t)=S×(1+I-R)
其中,S:国债现货价格
I:在国债期货合约有效期内的融资成本率
R:0到t时刻内的国债票面应计利息率
在有效率的市场上,由于套利者的存在,国债期货价格应满足上述公式。因此,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国债期货市场上,应该有一个权威的国债期货价格的存在。由于定价是国债期货交易的开端,所以,国债期货的合理定价是防范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的起点。
(2)实时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是核心。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要对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在风险发生之时要能做出及时的反应。“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没能对空方的高风险违规行为做出及时反应。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是建立实时风险预警体系。实时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的建设。根据多个指标的指示和对十多个项目的检测,可以对国债期货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做出很好的反应,从而达到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
(3)交易所交易制度的建设是关键。交易所是国债期货推出后集中交易的场所,也是防范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的主要部门,因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首先发生在交易所内。交易所在防范风险方面,第一道措施应是国债期货交易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国债期货参与者的素质。其次,实行较高的保证金水平以及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国债期货推出初期,投资者对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可能较大,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可以减小国债期货的“杠杆效应”,同时,可以通过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控制一天之内价格波动的风险。
再次,实行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投资者对国债期货市场的操纵,最后,实行涨跌停板制。虽然CBOT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不设涨跌停板,但是,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缓减或抑制一些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能有效抑制风险的发生。
(4)培养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队伍和专业投资能力可以减少非理性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影响,从而减小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在风险发生时,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能够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5)国债期货交易法规的完善是保障。 法律法规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规范国债期货市场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为国债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债期货在我国的发展虽然经受了1995年被叫暂停的挫折,但这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当年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再次推出国债期货提供经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率市场化的一步步推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回暖,再次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在我国再次推出国债期货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就我国未来的国债期货市场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首先,在国债期货市场的市场架构上,以交易所为依托,实行国债期货有组织的高度集中交易;以期货经纪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为桥梁,对它们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证投资者交易意愿的顺利达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力,用其专业投资能力保证国债期货市场上投资者行为的理性。
其次,在政策建议上,提倡建立全国性国债二级市场,改变目前国债现货市场分割的状况,使国债期货价格有一个统一的现货价格基础;在我国目前国债品种还不是特别丰富的情况下,建议在国债期货市场上采用“混合交割”制度,引入“转换因子”,缓解现券品种不足与期货合约交割的矛盾,完善期货交易法规,为国债期货交易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后,在风险管理方面,高度重视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交易所三级监管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交易所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利用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限仓制度等防范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同时,鼓励经纪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利用先进的审计制度防范自身内部风险。
国债期货最为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入、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风险敞口扩大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大。在吸取当今国债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国债期货,必能充分发挥其规避利率风险和发现国债价格的功能。因此,国债期货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首先分析了“3.27”国债期货事件,揭示国债期货市场的一些基本规律,并论述了在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国债期货推出的基本条件,文章从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国债现货市场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状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参考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的市场条件的基础上,用不确定条件下的风险决策模型和参数估计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发现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再次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
在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了以交易所为依托、以经纪公司为桥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大力加强法制法律建设的风险防范模式。
最后,展望发展前景,我们认为国债期货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等设想。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论文 正文】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在美国,1899 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 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 年7 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 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 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第二款规定:“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 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 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 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 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 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 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 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 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 年;被判处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 年;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 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全文如下:
【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论文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4]仅就税收收入而论,农业各税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约40%下降为1998年的约7%;详见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2页。
[5]农业税及附加占农村实产量的比重,1951年为14.5%,1998年为2.3%,出处同上,第74-75页。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毛泽东新闻思想是毛泽东关于新闻与新闻工作的理论概括,是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中国革命的新闻实践的产物,是中国近代史上先进报刊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活动中,始终把新闻工作作为指导革命运动的重要手段。毛泽东新闻思想主要是他个人新闻实践的理论概括,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经验以及广大新闻工作者的集体智慧。毛泽东是中国无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奠基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新闻理论的基本内涵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毛泽东新闻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內容丰富,意蕴深远,涵盖了新闻本体理论、新闻工作实践理论和新闻工作者的修养理论。三部分彼此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毛泽东新闻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
关键词:毛泽东新闻理论新闻工作实践新闻工作者
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开创者,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新闻学的重要代表和奠基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对新闻的本质、功能,对新闻工作的路线、原则、方针,对新闻工作者应具有的修养等都做过大量的论述。这些论述构成了范围涉及新闻、新闻工作和新闻工作者等方面,内容丰富且意蕴深远的毛泽东新闻理论,认真探讨和梳理这些理论,有助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新闻工作。以下就从新闻本体、新闻工作实践和新闻工作者应具有的修养三个方面,来叙述毛泽东的新闻理论。
明确指出新闻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新闻的重要本质属性。毛泽东根据人的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的原理,认为新闻属于意识形态范围,是一种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通过特定物质手段的反映。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基于这种分析,毛泽东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新闻工作,要始终围绕经济工作这个中心,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要为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
新闻报刊是一切工作的武器。突出新闻宣传的政治导向是古今中外政党报刊的共同特点。强调报刊的政治性是毛泽东一以贯之的办报思想,也体现了毛泽东对新闻功能的独特认识。早在1925年毛泽东就在《〈政治周报〉发刊词》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办报是为了使中华民族得到解放,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为了使人民得到经济的幸福。这种办报为革命的思想包含了对新闻报刊所具有的独特功能的认识。在随后的革命实践中,毛泽东的这种认识变得清晰和具体了。1931年,毛泽东在《普遍地举办〈时事简报)》一文中提出《时事简报》是“发动群众的一个有力的武器”①,这是毛泽东第一次对新闻报刊的功能明确阐释,即新闻报刊是一切工作的武器。
关于新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在革命时期,新闻宣传是第一个重大工作,是壮大革命力量削弱反革命力量的需要。1929年2月,毛泽东在《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指出:“红军的宣传工作是红军第一个重大工作。若忽视了这个工作,就是放弃了红军的主要任务,实际上就等于帮助统治阶级削弱红军的势力。”②
其次,在建设时期,新闻媒体要宣传生产工作和经济财政管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错误的教训,要为经济建设服务。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充分估计到中国政治形势的变化,明确了夺取全国政权后党领导下的各种媒体工作重心转移的方向。他说:“通讯社报纸广播电台的工作,都是围绕着生产建设这一个中心工作并为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③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根据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作出了《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决定的第一条便是:“适应全国逐步转入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情况,全国报纸应当用首要的篇幅来报道人民生产劳动的状况,宣传生产工作和经济财政管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错误的教训,讨论解决这些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困难的办法。报纸的新闻、通讯、评论、信箱、专门性的或一般性的副刊,都应当尽可能地服从于这个任务。”④
新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新闻必须具有真实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力之所在。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无产阶级宣传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毛泽东的一贯观点。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毛泽东就曾指出:“我们反攻敌人的方法,并不是多辩论,只是忠实地报道我们革命的事实。”⑤他深信如实报道,就是对谣言的有力反击。1945年,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再次强调“不要吹、要实报实销”。后来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讲真话,归根到底,于人民事业有利;讲假话,一害人民,二害自己,总是吃亏。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新闻工作还要做到因时而异、因人而异。新闻工作要讲求实效,时效性同样是新闻的生命,讲究时宜,是新闻工作的重要要求。在解放战争时期,内战全面爆发以后,毛泽东就指示新闻工作者,“描写美蒋怎么厉害、怎么凶,这在七月以前是必要的,七月以后则不但不必要,而且有副作用了”⑥。此外,新闻宣传工作还要做到因人而异。毛泽东认为,新闻宣传要吸引人,夺人眼球。在新闻材料的撰写上,要做到软与硬的统一,即在原则问题上“要尖锐、泼辣、鲜明”,毫不吞吞吐吐,但是又“不能太硬,太硬了人家不爱听”;要做到远与近的统一,即宣传群众,就要从群众的生活实际出发,由近及远,只有这样才能引发士兵和群众看报的兴趣;要做到特殊和一般的统一,即要注意报道英雄行为和英雄事迹,通过这些报道对普通群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要做到正与反的统一,即报纸宣传既要歌颂成绩,赞美英雄,也要揭露缺点,批评错误,控诉罪状,压倒邪气。
新闻工作要走群众路线。首先,要依靠广大群众建设新闻事业。毛泽东指出,新闻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动员全党来办,依靠群众来办。毛泽东根据群众路线的精神,提出:“我们的报纸要靠大家来办,靠全体人民群众来办,靠全党来办,而不能只靠少数人关起门来办。”⑦坚持新闻工作的群众路线,首要的就是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关心和参加报纸工作,切实加强党对报纸的领导,在党内走群众路线,依靠全党办报。同时,办报要面向群众,“我们的代表大会应该号召全党提起警觉,注意每一个工作环节上的每一个同志,不要让他脱离群众。教育每一个同志热爱人民群众,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呼声;每到一地,就和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不是高踞于群众之上,而是深入于群众之中”。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去发展我们的各项事业。
其次,新闻报道在内容上、形式上以及新闻工作的方式上要贴近群众。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上,新闻报道应该满足群众了解国家政策的需求。1948年4月,毛泽东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说:“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者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报纸的作用和力量,就在于它能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最迅速最广泛地同群众见面。”⑨不仅如此,新闻报道还要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全面反映人民群众的生活,当好人民群众的耳鼻喉舌。
在新闻报道的形式上,要注意报道的形式要活泼多样,个性鲜明,在语言上要通俗大众。毛泽东始终身体力行,倡导生动活泼新鲜有力的文风。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讲话时提出:“我们的要求则是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缺乏艺术性的艺术品,无论政治上怎样进步,也是没有力量的。因此,我们既反对政治观点错误的艺术品,也反对只有正确的政治观点而没有艺术力量的所谓‘标语口号式’的倾向。”⑩他还要求报刊要办得尖锐、泼辣、鲜明。他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说:“我们必须坚持真理,而真理必须旗帜鲜明。我们共产党人从来认为隐瞒自己观点是可耻的。我们党所办的报纸,我们党所进行的一切宣传工作,都应当是生动的、鲜明的、尖锐的,好不吞吞吐吐。这是我们革命无产阶级应有的战斗风格。”
在新闻工作的方式上,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把满足群众要求和引导群众统一起来。毛泽东强调,办好报纸,不仅是办报人的事,也是看的人的事。看的人提出意见,表示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这是很重要的。只有发挥“读者来信是报刊晴雨表”的作用,报刊才能成为沟通群众和党的“桥梁”,从实际上满足群众的需求。但是,这样做并不是一味迎合群众,而是在满足群众需求的同时更要注意引导群众,要辩证处理好“服务群众”和“引导群众”的关系。1944年3月,毛泽东在谈到报纸是指导工作、教育群众的武器时,就形象地提到,看报比吃饭更重要。这种“没有报纸就办不好事”的提法,已经把报纸看成是指导工作、教育群众的重要工具。
再次,新闻工作要坚持党性,要政治家办报。新闻的党性原则是毛泽东新闻思想的重要原则。他要求党的新闻媒体要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在《延安〈解放日报〉发刊词》中毛泽东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就是本报的使命。”?輥?輰?訛这种使命的一致性决定了媒体工作对党的工作的服从性。为了使新闻工作能够更好地坚持党性原则,毛泽东还提出政治家办报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指出新闻舆论宣传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他说,写文章尤其是社论,一定要从政治上总揽全局,紧密结合政治形势,这叫做政治家办报。1959年6月,毛泽东在对时任人民日报主编的吴冷西谈话时,强调了“搞新闻工作,要政治家办报”的思想的重要性。他说,办好报纸的根本问题是报社人员的思想革命化问题。为此,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刻苦改造世界观,要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要有“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他特别告诫新闻工作者要常常到工厂和农村去,呼吸那里的新鲜空气,和工人农民打成一片,反映他们的生龙活虎般的生活。他还指出,只有了解实际和群众的需要,同他们心心相印,呼吸与共,才能写出好东西。
毛泽东历来重视新闻宣传队伍的建设,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论述加强新闻工作者修养的必要性时,毛泽东指出,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一支思想过硬、素质优良的新闻者工作队伍。党报和电台的每条消息、每个标题,都是从新闻工作者的笔下写出来的。没有新闻工作者对党的事业的绝对忠诚、对人民的利益的极度尊重、对工作的非常认真,则不可能有完全的党性。要做到这一点,社会主义的新闻工作者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新闻工作者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要到群众中去,到火热的斗争中去,经受锻炼,取得实际的工作经验;要谦虚,不骄不躁,先当学生,后当先生;要有广博的知识,要学点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学点历史和法学,学点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学点文学和逻辑;要有丰富的新闻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懂得宣传艺术,能熟练地使用新闻武器,宣传党的政策,打击敌人,教育群众;新闻工作者应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要有政治家的眼光,高瞻远瞩,多谋善断。
以上三部分内容相辅相成,彼此关联。首先,对新闻本体的认识和把握决定了对新闻工作实践和新闻工作者自身素质的考虑和要求;其次,在新闻工作的实践理论和新闻工作者的修养理论之间,新闻工作实践的原则、路线、方针的贯彻,离不开新闻工作者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工作素质,而提高新闻工作者自身的修养则为落实新闻工作实践应遵循的原则、路线、方针提供了必要的人员条件。这三方面内容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毛泽东新闻理论的基本框架。
今天,我们学习、继承和发扬毛泽东的新闻思想、新闻理论,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9页,353页。
②⑨《毛泽东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149页。
③⑦《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428页,1319页。
④《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75页。
⑤⑥《毛泽东新闻工作选》,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页,142页。
⑧⑩《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5页,869页。
《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第154页。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电视新闻,就是运用现代电子技术,通过电视屏幕,形象地向观众传递新闻信息的一种手段,既传播声音又传播图像。具体地讲,它是通过电视摄像、记者采访、镜头设计、拍摄、剪辑、写解说词、配音这几个程序来完成。它可以系统地、形象地报道事物发展的过程。电视新闻是电视各种新闻性内容和新闻报道形式的总称,是一般电视台节目的骨干和主体。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电视新闻发展的现实困境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视新闻事业逐渐走向了发展的鼎峰时期,国内外事件的链接、国内热点的报道、各省市民生的展现,让电视新闻行业成为众人眼里的“香饽饽”。在外界传媒和国家机构的不断鼓吹和加大改革的力度下,电视新闻事业慢慢被褪下了身上披着的那层神秘的面纱,显露出一些内部潜藏的不足和弊端,遭到业内人士的质疑和评论。在信息化爆炸的时代,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电视新闻逐渐从日常生活中的首要地位退居到二三线选择,不再是人们追逐的目标,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与危机。
众所周知,我国电视新闻发展评论的选材,基本上是当地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和现象。电视新闻选题除了要紧贴当地特色外,还要紧贴热点、焦点且评论性要尖锐直接。新闻事件遵循的原则就是抓住每日发生的重大、新鲜事件,通过与新闻节目的有机配合,及时以有效途径进行传播和影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利发展。结合当前我国电视新闻发展遇到的问题和瓶颈,作出以下几点分析与总结。
实事求是地说,作为社会公器,我国电视新闻在进行各种形态宣传的正面性和积极性,弘扬正能量和科学发展观方面,起着强而有力的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各类矛盾凸显期,各类电视节目的涌现显示出来的正面效应日渐受到重视。
电视新闻报道的主体参与群体是普通公民,他们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中发言最有力的组成部分,对公众发展事业非常热心,民生大计及社会热点都会成为日常生活中茶余饭后的话题。这些现象通过他们的发现和举报发出主流声音的媒体评论,让新闻报道具备及时性、真实性、新鲜性和强效性。
除了坚持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政策外,电视新闻行业自身也在寻求着自身的普及之路和发展之路。除了国内一些偏僻贫困地区还没连接电视网络信号之外,基本电视资讯节目覆盖80%的地区,形成广阔的媒介网,打造无数条与国家领导直接请示、与主流干部直接交流和与人民群众直接对话的渠道进行信息化和生活化的传递和分享。
在坚持走电视新闻发展中应时刻将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结合起来,更加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记者的报道责任,事件的传播责任。很多人在追求言论自由的同时大肆鼓吹“评论自由”,往往只顾“表面自由”而忽略“内在约束”,大有“口无遮拦”之风,忽略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真正内涵。新闻报道也从过去的批判性转为如今的参与性,我们在强调“言论自由”和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将“自由”与“责任”结合起来,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必须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捍卫新闻的真实性和深刻性,更好地实现新闻自由和保障公众基本媒介权利,形成法律意识强大宣传效果良好的有效防御系统。
电视新闻发展行业从改革开放以来,坚持走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路线,无论经历多少风风雨雨,始终以昂扬的姿态良好的心态在社会浪潮中积极进取。
而当今国际时势发展需要、国民的日常资讯需要及未来栋梁吸收需要等,不断促进电视新闻行业审时导势,追求创新,以更科学的手段、更贴心的服务和更完美的追求去开拓新市场打开新局面。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加快自身的学习借鉴能力,努力接洽各家有发展潜力的新媒体,打造全新一体化的媒体新闻新平台,做到新闻无国界、无歧视和无障碍,在社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下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我国新闻发展正处在深度文化改革当中,从当今改革的力度来看,还没有起到彻底的根治效果。国家政策依然对文化改革处于绝对掌控当中,作为暂时过渡性的政策,新闻自由要受到更多动荡性的影响和不自觉的定位。正因如此,更加要保持政治领导和经济效益的一致。
新闻传媒市场最初为了缓解国家与市场的政治压力与经济压力,以求达到政治领导和经济效益的一致,虽然力求新闻自由报道,但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牵引而有所将就。只有通过不同的改革方式,新闻自由的灵活性才能得到提升。不仅吸引民众主动参与到新闻报道中来,甚至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相关制造者,改变了原来的只有固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电视播报形式,更加简单公开化,更加亲民火热化,民众与媒体关系从过去的“脱离对立”变成现在的“紧密相连”,颠覆了传统印象中对新闻自由的狭隘定义标志着群众的思想对电视新闻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行为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也正因如此,新闻自由才能与言论自由更好地站在同一条战线上,防止电视新闻事业发展出现畸变的可能。
在我国电视新闻发展历程中,民生新闻和公众新闻扩大了新闻报道的深度和广度,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民生新闻和公众新闻的兴起,不仅为媒体带来了高居不下的收视率与曝光率,更打破了长期固守不变的以录制节目为主的旧式电视新闻传播模式。在以群众为中心的传播思想下,出现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民生形态。
小人物的喜怒哀乐以新颖有趣的表达方式出现在平时生活中,既减少了枯燥无味,又增添了情趣优雅,更能以直接自然的方式打开群众禁锢的心灵和麻木的眼睛。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多渠道的重视和保障,新闻传播得到更多的资源与分享,如果一旦发生信息传递的断裂和误导,就会导致传媒重点发生转移,民生传统发生断流,新闻自由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违背,产生更多不稳定因素和言语冷暴力。
电视节目内容必须尽可能扩大报道范围,深入挖掘事件背后的深刻涵义和历史价值,既要联系实际与时代接轨,也要考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需要。比如说在近期发生的众多热点事件中,选择与电视栏目风格定位相近的事件进行报道,要从地方生活中汲取素材和资源,突出地方特色,从而引导传播中的舆论话题,引起群众关注。所以,电视新闻作为大众传媒中的重要一环,要善于发挥引导作用和鼓励机制,不但要强调大环境的经济发展和物质积累,更要重视小人物的“真善美”和“精气神”的弘扬。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所谓电视新闻,就是运用现代电子技术,通过电视屏幕,形象地向观众传递新闻信息的一种手段,既传播声音又传播图像。具体地讲,它是通过电视摄像、记者采访、镜头设计、拍摄、剪辑、写解说词、配音这几个程序来完成。它可以系统地、形象地报道事物发展的过程。电视新闻是电视各种新闻性内容和新闻报道形式的总称,是一般电视台节目的骨干和主体。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电视新闻发展的现实困境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视新闻事业逐渐走向了发展的鼎峰时期,国内外事件的链接、国内热点的报道、各省市民生的展现,让电视新闻行业成为众人眼里的“香饽饽”。在外界传媒和国家机构的不断鼓吹和加大改革的力度下,电视新闻事业慢慢被褪下了身上披着的那层神秘的面纱,显露出一些内部潜藏的不足和弊端,遭到业内人士的质疑和评论。在信息化爆炸的时代,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电视新闻逐渐从日常生活中的首要地位退居到二三线选择,不再是人们追逐的目标,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与危机。
众所周知,我国电视新闻发展评论的选材,基本上是当地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和现象。电视新闻选题除了要紧贴当地特色外,还要紧贴热点、焦点且评论性要尖锐直接。新闻事件遵循的原则就是抓住每日发生的重大、新鲜事件,通过与新闻节目的有机配合,及时以有效途径进行传播和影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利发展。结合当前我国电视新闻发展遇到的问题和瓶颈,作出以下几点分析与总结。
实事求是地说,作为社会公器,我国电视新闻在进行各种形态宣传的正面性和积极性,弘扬正能量和科学发展观方面,起着强而有力的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各类矛盾凸显期,各类电视节目的涌现显示出来的正面效应日渐受到重视。
电视新闻报道的主体参与群体是普通公民,他们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中发言最有力的组成部分,对公众发展事业非常热心,民生大计及社会热点都会成为日常生活中茶余饭后的话题。这些现象通过他们的发现和举报发出主流声音的媒体评论,让新闻报道具备及时性、真实性、新鲜性和强效性。
除了坚持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政策外,电视新闻行业自身也在寻求着自身的普及之路和发展之路。除了国内一些偏僻贫困地区还没连接电视网络信号之外,基本电视资讯节目覆盖80%的地区,形成广阔的媒介网,打造无数条与国家领导直接请示、与主流干部直接交流和与人民群众直接对话的渠道进行信息化和生活化的传递和分享。
在坚持走电视新闻发展中应时刻将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结合起来,更加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记者的报道责任,事件的传播责任。很多人在追求言论自由的同时大肆鼓吹“评论自由”,往往只顾“表面自由”而忽略“内在约束”,大有“口无遮拦”之风,忽略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真正内涵。新闻报道也从过去的批判性转为如今的参与性,我们在强调“言论自由”和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将“自由”与“责任”结合起来,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必须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捍卫新闻的真实性和深刻性,更好地实现新闻自由和保障公众基本媒介权利,形成法律意识强大宣传效果良好的有效防御系统。
电视新闻发展行业从改革开放以来,坚持走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路线,无论经历多少风风雨雨,始终以昂扬的姿态良好的心态在社会浪潮中积极进取。
而当今国际时势发展需要、国民的日常资讯需要及未来栋梁吸收需要等,不断促进电视新闻行业审时导势,追求创新,以更科学的手段、更贴心的服务和更完美的追求去开拓新市场打开新局面。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加快自身的学习借鉴能力,努力接洽各家有发展潜力的新媒体,打造全新一体化的媒体新闻新平台,做到新闻无国界、无歧视和无障碍,在社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下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我国新闻发展正处在深度文化改革当中,从当今改革的力度来看,还没有起到彻底的根治效果。国家政策依然对文化改革处于绝对掌控当中,作为暂时过渡性的政策,新闻自由要受到更多动荡性的影响和不自觉的定位。正因如此,更加要保持政治领导和经济效益的一致。
新闻传媒市场最初为了缓解国家与市场的政治压力与经济压力,以求达到政治领导和经济效益的一致,虽然力求新闻自由报道,但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牵引而有所将就。只有通过不同的改革方式,新闻自由的灵活性才能得到提升。不仅吸引民众主动参与到新闻报道中来,甚至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相关制造者,改变了原来的只有固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电视播报形式,更加简单公开化,更加亲民火热化,民众与媒体关系从过去的“脱离对立”变成现在的“紧密相连”,颠覆了传统印象中对新闻自由的狭隘定义标志着群众的思想对电视新闻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行为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也正因如此,新闻自由才能与言论自由更好地站在同一条战线上,防止电视新闻事业发展出现畸变的可能。
在我国电视新闻发展历程中,民生新闻和公众新闻扩大了新闻报道的深度和广度,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民生新闻和公众新闻的兴起,不仅为媒体带来了高居不下的收视率与曝光率,更打破了长期固守不变的以录制节目为主的旧式电视新闻传播模式。在以群众为中心的传播思想下,出现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民生形态。
小人物的喜怒哀乐以新颖有趣的表达方式出现在平时生活中,既减少了枯燥无味,又增添了情趣优雅,更能以直接自然的方式打开群众禁锢的心灵和麻木的眼睛。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多渠道的重视和保障,新闻传播得到更多的资源与分享,如果一旦发生信息传递的断裂和误导,就会导致传媒重点发生转移,民生传统发生断流,新闻自由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违背,产生更多不稳定因素和言语冷暴力。
电视节目内容必须尽可能扩大报道范围,深入挖掘事件背后的深刻涵义和历史价值,既要联系实际与时代接轨,也要考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需要。比如说在近期发生的众多热点事件中,选择与电视栏目风格定位相近的事件进行报道,要从地方生活中汲取素材和资源,突出地方特色,从而引导传播中的舆论话题,引起群众关注。所以,电视新闻作为大众传媒中的重要一环,要善于发挥引导作用和鼓励机制,不但要强调大环境的经济发展和物质积累,更要重视小人物的“真善美”和“精气神”的弘扬。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新闻法制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体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制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键词:法制新闻 编辑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当中,法制新闻的作用及其强大,其不但能够影响一个人,还能够影响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社会。人们通过法制新闻可以了解到很多事件的真相,而作为法制新闻的编辑人员,则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制新闻的采访及传播当中,除却本着普通新闻报道的原则之外,法制新闻还需综合法制新闻的特征,坚持自身的原则。
不论时代发展到何种地步,不论电视新闻行业发展到何种状态,法制新闻人都需本着新闻传播不动摇的原则执行,只有稳抓这一方面,才可为法制新闻行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后盾。从根本而言,法制新闻编辑需确保法制新闻的时效性、真实性、重要性,法制新闻编辑需确保在最快的时间获取最真实有效的信息,分辨出内容的真假并进行传播,以此符合法制新闻的所需。
从本质而言,法制新闻传播是为了符合百姓对法制信息的需求,其作为法制新闻的重要观众,是法制新闻服务的主体。可是,传统法制新闻编辑大多没有实现以群众利益为主,没有与实际相结合,无法满足百姓内心的需求,贴近感较弱。如此则会形成法制新闻节目收视率下降、社会影响力较弱的现象,对法制新闻的社会传播效率大打折扣。据有关材料显示,我国大部分受众对法制新闻所播出的内容较为不满,在内容上大多没有与百姓的生活紧密相连,无法符合百姓的诉求。并且,还有些观众认为法制新闻传播的内容具有虚假成分,播报时用词不够严谨,使得法制新闻的公信力降低[1]。
面对这一问题,法制新闻编辑人员需强化本身的业务素养及能力,持续分析观察广大百姓的所需,对于新闻编辑而言,用词得当尤为关键。并且,法制新闻编辑人员还需有效掌握在采访当事人及事件中进行编辑,免除虚假新闻的传播,持续提升与群众的密切度,从整体上提升法制新闻的编辑能力。
随着法制新闻的播出,需在法制框架中执行,通过法律的正义感,令法制新闻不但可以展现媒体的公信力,还能够展现出发展及权威性,从而体现最根本的民主和权利所需,这需要法制新闻编辑依照法制的原则执行。
3.1 遵守法律法规
比如法制新闻不可侵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案件若干文解释等。新闻单位对经营者、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的产品品质提出批评、探讨,内容大多属实,不需要认定成侵害其名誉。主要内容失实,对名誉有影响,则需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个解释的重点在于新闻的真实性。法制新闻编辑需通过案件报道的进程,密切关注审判结果,进行方针的协调。必要时则需提前组建新闻更正或报道最新动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2]。
3.2 运用法律用语
是否选择关键词的法律词汇,是考察编辑法学的基本状况。例如:报道内常见的考验编辑法的基本素养则尤为关键。“罪犯”一词则不为妥当,应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以法律层面进行探讨。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差别在于,罪犯是已经被判定有罪的人员,而犯罪嫌疑人则需要通过审讯之后进行判断,两者从本质上存在先后差别,从性质而言则差别更为明显。在没有真正了解状况并继续发稿时,则需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指出,在公共机关观察、检察院起诉时期,“嫌疑犯罪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直到转送至法院进行审理后,才可被称作“被告人”。“犯罪”指的是在法院中成立,“罪犯”指的是被法院生效的判断分析自身有罪,并对刑罚的刑事被告人进行处理。
3.3 谨记不要出现“媒介审判”
对于很多案件还没有受审时,有些媒体的结论性报道早已发出,可是报道由于对国民问题的权利进行适当分割,或对行使案件的相关人士进行犯罪定位,且对法院正在审核并给出判断的具体时间与结论表示不满,有些是对法院公审判断极为不满,因此,对于司法机关审判则会形成庞大的影响力。在司法机关的规则当中,传媒通过新闻法官的方式进行宣判,将新闻监督变为媒介审判。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审判权归于人民法院所有。媒介审判的方式,则体现出审判权的逾越。
通过法制新闻的编辑,可以看出感性宣泄超出理性分析。新闻追寻客观真实性,可是在新闻事件当中,不论是编辑选题还是记者探访,乃至配发评论及版面设定方面,都包括媒体立场。这样的立场可以通过公共方式传达与表现出具体的情况。实践理性原则所需的规则论证依旧存在,并且说明媒体的立场,这一立场将公共媒介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规则论证超出形象建立。其次,说理明辨早于叙事诉求。这两方面在某些层面相同,都较为注重法制新闻内的理性因素,均注重法制新闻编辑中的理性因素。
需要重视的是,注重理性原则并非否定性原则,将感性认识融入其中。其次,我国传统司法传承至今,长期在情理及法理中转换。注重理性原则并非否定感性原则,感性因素在新闻报道内无法欠缺,主要在于实现感性与理性的结合。我国传统司法始终与情理及法制冲突,注重某一方。持续为当前法制社会更新,在持续为当前法制国家改变的过程,法制新闻需转变引导民众理性探寻思考方向的转变。比如对于邓玉娇案而言,属于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应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可是很多媒体在报道时,并非通过法律性进行报道,而是通过形象建立与虚实诉求进行探讨。对于邓玉娇案件而言,直接体现了邓玉娇的无助与无辜。这类描述性语言领先于专家而不入百姓眼中,再次造成民怨爆发[3]。
法制新闻报道具备其专业性与特殊性的特征,牵涉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所以,编辑人员必须严格学习相关法律,提升自身法律素质,建立自身强大的法律后盾,才可良好预防和免除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产生问题。特别对于通讯及纪实类案件而言,需把握好尺寸。比如对于一些案件而言,有些归于警方、法院及检察院,这些内容均需保密,不可在媒体中进行公开。如果必须写出,则需挑选少量的必要材料进行书写。总之,什么可以写、什么不可以写,写到哪种程度,都需要做到思路清晰。
值得强调的是,法制新闻稿件需要采用严谨的法律术语,不然会令读者对新闻报道的事件及内容造成分歧,对宣传效果产生影响。比如:对于反序词而言,不论是犯人与人犯、罪犯与犯罪、证人与认证等用于,对于法制新闻而言都尤为普遍。可是在运用时必须了解具体状况,使用得当。并且,因为有些作为同音字,编辑人员也许认真辨别、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被判决之前,有些媒体则将其写为犯罪分子,而新闻报道则用死有余辜来为犯罪嫌疑人尽量减刑。并且,有些案例的报道,编辑人员不可阐述自己的论点,讲话需把控分寸,通过事实而非在细节中继续,如此便可令文章更为简洁,且以免在细节中产生问题。
综上所述,好的法制新闻不仅能够起到弘扬正气、击溃邪恶势力、震慑罪犯的效果,令人们能够受到法制教育,起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不好的法制新闻而言,通常会为社会形成恶劣的影响,有些还会对城市的形象乃至稳定造成影响。所以,法制新闻工作人员需有效把握好具体原则的方寸,本着正确的舆论导向,细致谨慎,追寻技巧,为加快依法治国的目标奉献自己的力量。
相关文章:
1.2015继续教育传统教育与法制中国考试答案(2)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等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广泛一致认同并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这既是对无罪推定 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宪法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并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我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原则。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约中明文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该原则是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指控的人享受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这是我国履行公约的义务。该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对西方刑事诉讼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的借鉴和移植,但是其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
西方刑事诉讼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压力来强迫其自证其罪。这里不得强迫,既包括不能采取残忍和不人道的方式,也包括不能采取相对缓和的方式。前者如采取酷刑、疲劳战术等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受到伤害的方式来强迫其供认罪行,后者如在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律师时对其施加压力,强迫其回答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陈述案情,作无罪或者有罪供述,在作出选择时,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均不得施加任何压力迫使其回答问题或者作有罪陈述,也不能因为他沉默不语,没有陈述案情而对他作出不利的判断。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西方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和具体制度保障。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内容是在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口供,但是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证据中法定的证据类型,侦查人员仍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只是法律对讯问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必须是合法讯问。
西方和我国都不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反对的是“强迫”自证其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强迫的情况下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证言或者证据。但是西方的原则不仅是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制约,而且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讯时沉默的权利,而我国的原则仅仅是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办案时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其他权利。由于对于审讯合法与否也是事后审查才能作出判断,所以无论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审讯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讯现场都是不能拒绝回答问题的。
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引起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将沉默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对西方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混淆。
从上述第一部分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西方,沉默权是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保障和具体措施,二者并不等同。同时,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内容与西方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内容并不相同,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不包括沉默的内容。
再者,从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未意图将沉默权引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选择是否要陈述案情的权利,他不仅必须要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并未将沉默权写进刑事诉讼法。
对于沉默权是否应当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以遏制刑讯逼供,从而更大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笔者认为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当前的我国的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公检法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都相对不足,各种高科技的取证手段严重滞后,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引入沉默权条件并不成熟。引入沉默权主要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但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引入沉默权在我国是否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有待考证,但是除了引入沉默权仍可从其他方面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如可以采取具体的保障措施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根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制度与法学基础理论,如实回答义务是个伪命题。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如实”回答无法判定也无判定。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口供是否是真实的,需要在审判的过程中通过质证、认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后由居中裁判的法官来判断其能否作为证据采用,也只有法官有权认定。在此之前,是否如实,侦查机关无权认定,也不能够认定。其次,对于没有如实回答,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存在相应的制裁作为违法的结果。而对于违反如实供述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除了对其供述不予认定之外,并不存在制裁。在刑诉法中对于如实供述的,可以从宽处理,意味着对于未作如实供述的也并不承担不利后果。最后,义务与权力是相对应的概念,有义务必然有权力的存在,也就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力人有权力强制其履行义务。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违反如实回答义务时,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强迫其履行义务的权力,反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所以,如实回答义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其存在是形同虚设。
在刑事诉讼法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吸收进来,却将如实回答的义务保留下来,形成了一种矛盾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贯彻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在侦查中,侦查人员难免会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和如实回答义务进行权衡。
侦查人员会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不语或者是当他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与自己认为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不自觉的强迫犯罪嫌疑人说话或者强迫他陈述与自己认为一致的案件事实,这在无形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推定,也违反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为了更好地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也避免侦查人员在侦查中由于错误的价值衡量,重义务轻权力,最后发生刑讯逼供,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删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相关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电视新闻专业性很强,它的种类主要有:会议式电视新闻、人物式电视新闻、电视口播新闻(包括只有文字的口播新闻、配有照片的口播新闻、配有资料的口播新闻)、电视新闻纪录片、电视实况转播、电视直播、电视广播大会、电视评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如何提高县级台电视新闻编辑基本素质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县级电视台作为当地老百姓的主流媒体,也是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大众媒体,在所有的节目中,新闻节目的观众是最多的,因为有不少的新闻节目反映了老百姓的心声,新闻节目的制作需要新闻编辑具备良好的基本素质。新闻编辑素质的高低对新闻节目质量的优劣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关键词: 电视台;新闻编辑;素质
在信息化时代,新闻编辑竞争激烈,任何媒体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拥有一支德才兼备的新闻队伍。县级电视台编辑由于区域、人力、设备等因素制约,新闻编辑工作有一定特殊性。要做好一个县级电视台新闻编辑,笔者认为应该提高以下基本素质。
新闻节目是各级电视台的重头戏,也是新闻工作者的重心,为宣传党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一个大众平台,而新闻编辑是新闻节目的主角,要有效提高新闻节目的水平,首先要求新闻编辑有着比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及时准确的解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于地方台的新闻编辑来说,从选稿改稿到节目的组合编排是他们的首要任务,在工作的过程中,除了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准确把握当下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只有正确认识了党委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精神和意图,才能在选题、改稿方面有了标准,每天的新闻节目选什么内容作为头条,这些头条能给观众提供多重要的信息量,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有着怎样的影响。
特别是一些当地政府的会议报道,会议精神的传播更需要新闻编辑的政治理论水平。县级电视台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基层群众的桥梁,既要传达上级的政令,又要为地方的社会发展服务。这就要求县级台新闻编辑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住百姓关心的事,充分发挥电视媒体的引导功能,用党的政策为百姓解疑释惑,把群众的心统一到大局上来,充分利用电视这种媒体,架起党和群众心灵沟通的桥梁。
在政治修养方面,新闻编辑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我国,新闻传播的基本政策意识是宣传国家的政策。电视是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途径。作为传播信息、引导舆论的重要平台,因此,编辑在处理稿件时,必须有非常强的政策观念,凡事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稿件,就大力编发;凡是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稿件坚决不发。当然,在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方向的同时,才能清楚的知道自己工作的方向,不被其他因素所干扰,才能在众多信息中选取最有用、最有价值的信息进行传播。
电视作为一种以“视觉”为主的艺术形式,但需要声音和画面合一,因此,每一个电视节目都是电视媒体人运用综合能力制作而成的,这就要求新闻编辑要具备多方面的业务能力,对于县级电视台来说,最缺乏的就是那些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所以县台的编辑大多要担任多种职务,除了本职工作,还要承担一些与编辑无关的工作。在不少的县台,新闻编辑往往是多面手,从写新闻稿到新闻的策划、组织和安排任务都不开他们的参与。这样一来,电视新闻编辑仅有文字功底和判断新闻价值的能力还远远不够,还要会使用拍摄素材的机器设备,并掌握一定技巧。
因为电视编辑工作必须与图像打交道,如果对电视新闻采访拍摄步骤一知半解,就很难捕捉到精彩的图像内容,也很难编辑好记者和通讯员发来的稿件。特别是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新媒体与电视媒体的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电视新闻迅速成为网络新闻和手机新闻,这就决定了新闻编辑的工作是多样化的,除了掌握基本的编排技能,还要熟练运用多媒体网络技术。县级电视台新闻一般采取先录制、后播出的形式。编辑参与录制合成工作,会使用各种编辑设备,对新闻画面素材进行合理的编排组合,将画面、解说、音响效果与同期声有机合成,以及字幕、图表的运用等,并负责完成已制作新闻的审听、送播,确保每一条新闻达到播出要求。
在多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电视节目要得到持久发展,要在观众心目中保持长久的魅力就只有不断创新,新闻节目也一样。最近几年,新闻节目的形式多样,一改以往严肃的面孔,变得越来越平民化,民生新闻、草根新闻和各种新闻故事广受观众的喜爱。目前县级电视新闻节目存在一些问题,那些有深度和影响力的报道少,政府机关的会议报道太多,反映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报道少,做表面文章的报道多,贴近老百姓生活反映他们心声的报道少,有些县台的新闻除了会议报道、领导活动的消息外,其他类的新闻很少。而处理好这类报道,重任就落在新闻编辑的身上。新闻编辑要从适应观众心理需求入手,创新报道内容和方式。观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电视新闻要不断创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真实是电视新闻的生命线,而新闻编辑是新闻节目的把关人,所以新闻编辑在具备爱岗敬业的职业信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具备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新闻媒体是社会的利器,历来为各个阶级、党派所重视。当今时代,新闻媒体的种类空前增多,传播范围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对社会的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同样作为“把关人”的新闻编辑,与新闻信息有着直接的联系。这就要求编辑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经典表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群众路线的重要性,指出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新闻媒体最主要的服务主体。
广大电视观众既有对衣食住行等进本物质生活的需要,还包括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我们所讲的群众路线就是关注群众的文化需求,就是要切近生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切近与时代紧密相连的社会变化。只有做到这一点,新闻编辑才能通过新闻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更全面地服务于紧急社会发展的大局。
归根到底,电视新闻要体现群众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广播媒体服务大众的功能。随着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极大丰富和社会发展的快速变革,观众迫切想了解其周围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他们的影响。相对于时政新闻来说,一些关注衣食住行的民生新闻更容易引起他们的关注,这就要求新闻编辑在写作时,注重围绕“民生、民情、民意”,以城乡百姓“身边事、麻烦事、稀奇事”为主要报道题材,通过现场调查、跟踪报道、嵌入式体验等灵活多样的方法采编制作。
同时,还要对这些新闻对老百姓生活可能会发生的影响和变化做出解释。要注重对国家政策的宣传与解读,采取“小视角、大主题”的切入方式,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融入百姓生活的民生化新闻呈现方式,就像初春的细雨滋润万物,在潜移默化中让人民群众了解了国家政策。比如说,一条新闻实施的报道,写作的着力点应该是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而不是纯粹的新规罗列。再比如说,群众关心的医疗、教育问题,这些新规定实施时,用当地医院发生的实例来说明,要比引用其他地市的做法更要合适的多。也就是说,要真正报老百姓的文化需求放在心坎上。
总之,对于电视工作者来说,新闻传播活动是他们工作的重心,而在这个活动中新闻编辑工作可以称之为总设计或总指挥。所以作为新闻编辑只有提高了自己的基本素质,才能写出深入人心的新闻报道,才能制作编辑出有深度、有层次、有思路的优质新闻节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基本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常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受伤,这属于工伤范围之内,这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积极的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适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工伤保险就是最为具体的体现。但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对工伤保险的类型及其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本文就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基本原则这一课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 类型 基本原则
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工伤问题比较严重,而有效的处理工伤问题就成为我国政府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之一。而工伤保险的推出及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伤问题,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良好进行,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对此,本文将从工伤保险的概述展开,就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所为工伤保险是指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是强制实施的,可以促使局面享受基本权利,可以给工伤职工提供物质上的救助,促使工伤职工的生活不受到影响,可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为降低工伤情况发生创造条件。
工伤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其一,对象范围为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因为职业危害无处不在,工作中的劳动者随时随地都可能受伤。为了有效的保障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健康,工伤保险的提出,要求对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都有效。
其二,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因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生存能力、自我财产可能因为生产劳动而遭受损失。单纯的精神弥补是无法补偿劳动者损失,这就要求工伤保险进行物质上的补偿。所以,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
其三,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职工受伤这一事实已经发生了,就需要对职工工伤予以补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就要有效落实。所以工伤保险还具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同时促进生产活动安全性的提高,为促进社会良好发展,国家不断进步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我国对工伤保险的分类主要是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依据,职业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
2.1职业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雇主责任保险。所谓雇主责任保险是又受伤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直接赔偿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受伤工人的索赔。雇主责任保险的有效的实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这要求雇主责任保险的落实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的支付工伤工人的费用。当然,在实际落实雇主责任保险的过程常常出现一些纠纷,比如索赔款项过多、工伤责任问题。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法院的介入,根据工伤工人受伤情况来判定工人是否属于工伤,如若判定为工伤,那么雇主或雇主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索赔款。总体来说,雇主责任保险经历自保、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征收保证金的形式后,其落实科学性、合理性更强。
2.2社会保险
通常工伤社会保险是有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的工伤保险事宜。这使得工伤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雇主必须为工人投保。也就是雇主在雇佣工人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为工人投保,确保工伤人员受伤,可以得到相应的抚恤金。可以说,这种保险制度的落实,可以起到统一筹措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促使社会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因为工伤保险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促进筹措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所以,科学、合理的落实工伤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想工伤保险有效落实,则要求工伤保险一定要遵循基本原则,即无责任补偿原则、雇主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
3.1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经过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转变而来的。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落实,可以使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伤,无论责任在于自己还是用人单位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有效落实,有效的保障了受伤工人受伤期间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可以说,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下,实施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利民的有效举措,因为其充分的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并增强了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2雇主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雇主或用人单位交付,这充分的体现了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为了使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支配工人进行生产劳动,为其创造经济利益,那么雇主或用人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的安全。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出现受伤,劳动者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雇主或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有所补偿。所以,工伤保险实施的原则之一是雇主缴费非常必要,非常可行。
3.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补偿、预防、康复作为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其应当充分体现在工伤工人身上。一旦事故发生,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并给予经济补偿,保障其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是工伤保险最为首要的内容。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在推行工伤保险的过程中要求补偿、预防、康复这三个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如此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障工伤工人的权益,促使工人在受伤期间不需要对生存和生活问题予以担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落实的根本目标。为了增强雇主或用人单位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推行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注意体现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是非常必要的。
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当然实现工伤保险有效落实,则要求满足工伤保险的原则,即无责任补偿原则、雇主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如此才能够促使工伤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总之,工伤保险的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此二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关键所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论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也在发展中不断被印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苏联社会主义有相似之处,通过对比苏联模式的失败,我们能够得以借鉴其优势与不足,从而运用到我国的发展之中。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学术界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研究,分析理解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和依据,而后从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角度,对比苏联模式与中国模式来论述科学社会主义。
科学社会主义最早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是建立在对唯心主义、空想主义、资本主义及工人运动的思考及批判之上所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基本原则。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应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与广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区分的前提之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说明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之后所获得的成绩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中国所走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然而多持有较为不同的意见。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及广义之分,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部分,后者则可等同于是马克思主义。基于当前学术界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研究,多是建立在狭义的基础之上的。例如,蒲国良曾谈过广义概念进行研究的弊端,即当广义角度下,科学社会主义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而在研究中却并没有完全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全貌,以至于自相矛盾而无法应题。当然也有学者以广义角度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如吴雄丞、常宗耀等,他们认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就应该将马克思主义甚至毛泽东思想同样视为科学。那么如何确定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对此学术界的学者们也持有不同意见,其中,秦宜认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五项特点:特有的质的的规定性、能够反映共性、超越历史的普遍性、是最核心层次的原理、是历史的同时也是与时俱进的。而李健、孙代尧则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不同的层次,应先划分层次再做具体研究。
科学社会主义最早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是建立在对唯心主义、空想主义、资本主义及工人运动的思考及批判之上所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基本原则。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应建立在以下前提和依据之上。首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实际上是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区分,在理解中应了解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及马列主义各自的概念与核心。其次,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相似之处,也十分容易混淆,在理解中应注意。同时,应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并不相同,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原则高于基本原理,因为其更为宏观且抽象化。有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原理高于基本原则,因为原理更具操作性。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原理与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此外,科学社会主义已应用于多个国家的政策方针之中,在对其进行理解的时候也应该将此带入,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视角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在经济视角下,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主张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相互统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应该是对应的,能够相互适应并相辅相成。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时,极易导致生产的发展受到阻碍。科学社会主义必须以现实为基础,才能显出其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因素,来确定与生产水平一致的生产关系,从而使生产力得到提升。对于苏联来说,斯大林时期经济发展为苏联模式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生产部门均由整个社会参与管理,即为重视公众的利益,社会追求共有而废除私有。由此可知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比较重视,所实行的管理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然而苏联模式终究是失败的,究其原因在于斯大林违背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平衡,完全公有制需建立在较为发达的生产关系水平上,而苏联当时的生产力是难以达到的。对于当前中国而言,以中国模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角,1978年邓小平领导时期的中国与1924年的苏联十分近似,生产力水平极为有限,邓小平随后提出了中国四个现代化的目标。然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仍旧不高。当时中国正视此前的国情实际,确立了正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随后中国根据国情实际制定了适宜的发展计划,至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已越发平稳适宜。
(二)政治视角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在政治方面应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这点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就已提出,并在后来进行了多次强调,应增强人的独立自助精神,应遵从民主的意见,领导委员都应由民主选举,且应遵从更多人的意见,保持党的公正公平。苏联模式的失败,主要原因在于其所采取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最初,斯大林为了集权而剥夺了许多党员的权利,而在领导党员的选择上也多选择其亲信,中央领导人无视党章党政,以个人意见主导党的意见,党代表大会虚有其表,且原本一年一度的党代表大会多次延迟,不能按期召开。而后,苏联开始了中央集权、以党代替政治额体制,越发高度集权,而忽视广大群众的意见,因此导致了失败。对比苏联,中国也有相似之处,中国也曾有一段时间采取了与苏联类似的模式,索性邓小平及时阻止了错误,恢复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给予了民众更多权利,也更加维护了党的权威。同时,他完善了党代表大会制度,逐渐确立了差额选举方式,主张公开公平选举而非亲信制。民主集中制的确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得以明确。
(三)文化视角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文化方面主张无产阶级政党为民服务的原则。所谓无产阶级,是指不谋取自己的私利,以集体利益为己任,无民族等差别或歧视,追求更多人的利益。苏联模式的失败反面说明了集体利益的重要性。早在列宁和斯大林时期开始逐渐出现所谓“特权”,主要表现在少数领导有特权,而有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特权有被废除,但不久又因种种原因得以恢复,而变本加厉。长期的特权制使党政中央职能混乱,官僚主义明显,官僚肆意挥霍国家财产,使苏联经济受到严重的冲击,人民群众与党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恶化。对比苏联模式,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坚持为人民服务,更为看重人民利益,在“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以及“中国梦”中都有所体现。多年来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始终记得服务人民的使命,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正如所描述的中国梦:“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仅仅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及广义之分,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部分,后者则可等同于是马克思主义。当前学术界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研究多是建立在狭义的基础之上。在经济视角下,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主张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相互统一、在政治方面应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文化方面主张无产阶级政党为民服务的原则。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报纸媒体正全面迎接数字化革命。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的出现使得图片编辑的具体任务内容和编辑原则发生着改变。视觉关注中心、版面位置等传统图编要遵循的图编规则正在打破,取而代之的则是如何考虑图片线性的逻辑分布,以及对于故事板叙事时间的重视和视觉语言的精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新闻图片的编辑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传播符号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图片作为一个相对形态固定、形象具体的传播符号,新闻图片有着其他的传播方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好地运用新闻图片,凭借新闻图片与其他形式的报道方式相结合,促使新闻信息传播得到更好的效果,需要新闻编辑进行更为严格的编辑过程。
【关键词】: 新闻图片 媒体 编辑原则
图片作为一种传达最原始的状态信息和最直观的形象的非语言符号,不需要复杂的解答,各种各样的受众阅读新闻图片都可以领会所传达的信息,看图片比阅读更快速,轻松,因此在受众中很受欢迎。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图片在传媒业的作用已不仅仅配合文字报道,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新闻报道专题出现。我们在大量使用新闻图片的同时,除了要精心选择高质量的图片外,还要加强对新闻图片编辑的把控,严格遵照新闻图片编辑原则来处理新闻图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经得住
(一)照片
不管在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照片均是常见的表现发送。在传统媒体如报纸图片分为两大类新闻图片与非新闻的图片。新闻照片是现场的新闻图片,新闻是一种视觉新闻。这是在新闻事件以事件现场和当事人为对象,再现新闻现场的照片,它可做为独立的新闻报道,也可以合作文字报道一起刊发。非新闻图片是没有新闻照片的新闻效应以及时效性,如一些自然风光摄影,这些照片一般不作为独立的体裁报道出现在报纸上,但可以配合一些文字报告合作出版。
(二)漫画
漫画是一种艺术形式,其特点是通过高度夸张的,滑稽的表情来揭示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和现象,引起读者的兴趣,引导读者联想和思考。漫画在现代媒体的使用也很广泛。根据新闻事实特点进行加工的新闻漫画,时效性强,往往印在报刊的新闻部分。更有反映社会生活的社会性漫画。
(三)图示
这里包括统计图表,示意图,新闻地图等三种形式。统计图表是汇总统计,方便读者集中阅读,一目了然。示意图不仅将统计的数据集中绘制为图文形式,并采用较为形象化的手法阐释所说明数据的具体意义,如用曲线图、柱状图表明数据的具体走势,使数字类比或对比更生动。新闻地图是根据标准的地图,将地图上的新闻发生地点的位置标明的更为简洁明了。
(一)一图值万言
首先,新闻图片是“易读”的信息。相对于文字信息,新闻图片在接收和理解上的要求很低,就算是目不识丁的读者也可以从新闻图片中或多或少地了解到新闻图片所传达的信息。因此,新闻图片也可以说得上是一种“国际性”的语言,不同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同一张图片获得相同或者相似的信息。另外,新闻图片是一种简介而有力的新闻表现手段,新闻照片给读者的印象往往要比文字来得要深,“一图值万言”就是说明新闻图片的表现力。用同样的篇幅,新闻图片要表达的新闻内容无疑要比文字要丰富得多。特别是当遇到一些好的新闻照片是,能给人产生长久的影响。
(二)再现证实
新闻图片一般都是对客观新闻事实的再现,就是把新闻事件的某个瞬间定格,让读者可以从中了解新闻信息。它可以避免文字报道中的主观表达,因而它具有对新闻事实的“实证”作用。虽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修改照片,新闻照片也不再是绝对的客观真实,这样一来会导致新闻失实,甚至会误导读者,让新闻照片的“实证”作用大打折扣。这就需要图片的使用者要有更高的业务水平,从而确保新闻照片的客观真实。
(三)视觉冲击
新闻图片的形象性和直观性能够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与震撼力。它省去了许多文字表述的繁琐外,直接向读者展示新闻现场,给读者一种现场感,甚至心灵上的震撼力。如在“青岛市民当街砸西瓜”的新闻报道中,极具震撼力的图片强力地冲击着广大读者的心灵,唤起了广大受众和相关部门的注意,这些都是文字描述难以企及的瞬间冲击力。另外,照片上拍出来的人物、事件、场景,又给读者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让读者能长久地观看、体味,从而对之印象深刻、回味悠长 。
浅析新闻图片的编辑原则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一个优秀的节目主持人直接影响着节目的整体效果。广播电视媒体是党和人民的 喉舌 ,节目主持人则是节目的代表。电视新闻节目主持人素质的高低,不仅决定了主持水平的高低,还影响了节目的质量、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新闻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培养,提高电视新闻节目主持人的个人素质,不仅能提高主持人的心理素质,还能提高临场应变能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新闻节目主持人的基本素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近年来,我国广播电视得到了蓬勃发展,主持人受到广大受众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新闻节目主持人不仅代表个人也代表着一个节目、一个台甚至一个地方的形象。本文从六个方面浅谈了新闻节目主持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新闻节目;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应变能力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从来就没有脱离过新闻信息的影响,而在新闻节目中最直接与受众进行传播交流的就是播音员主持人,人们在接受新闻信息之余也会对播音员主持人充满了好奇:他们的工作是什么性质的?他们如何做到准确、及时报道新闻的?他们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能力和素质?……这些问题也正是选拔和培养新闻节目主持人的关键所在。
作为一名新闻节目主持人除了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要具备积极向上的思想政治素质、广阔的文化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还要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和严谨的新闻素质。
新闻节目主持人是新闻工作者,因此政治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新闻节目主持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情操,时刻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新闻工作者从事的是用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重要工作。新闻节目主持人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密切关注社会动向,细心体察民情,反映群众的呼声要求。新闻节目主持人必须客观公正的向受众做真实正确的报道,拥有敢于坚持真理的大无畏精神和廉洁奉公的情操。
广博而深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新闻节目主持人必备的基本素质。任何一个主持人都很难做到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但是我们不求成为“专家”,而应该在精通几门知识的前提下也涉猎各个领域,所以新闻节目主持人也常常被称为是“杂家”。
新闻节目涉及了社会各个方面,新闻节目主持人每天面对不同的人物、事件和问题,如果没有广博的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所以,作为新闻节目主持人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自己的知识体系,对节目内容做到胸有成竹,在节目中才能引人入胜。知识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聚小溪,无以至江海”。新闻节目主持人要做一个生活的“有心人”,做到点滴的积累,争取从“杂家”向“专家”靠拢。
作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节目主持人,同时又是语言艺术工作这的双重身份,所以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有声语言表达技能。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新闻节目主持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播音员、主持人要做到语言流畅化、规范化、口语化及生动化,因为新闻节目主持人无论是在串联、提问还是在报道、评论的环节,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对主持人最基本的要求。
作为新闻节目主持人,新闻素质无疑是基本的素质之一。有了扎实的新闻素质才能在工作当中更好地进行传播工作。
成为一名出色的记者,才能成就一名出色的新闻节目主持人。只有主持人广泛的参与到新闻采编过程中,才可以保证节目有更好的发挥。首先,新闻节目主持人需要有很好的新闻嗅觉,能识别、发现有价值的新闻。新闻往往都是突发事件,主持人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新闻嗅觉,才能?蛟谟邢薜氖奔?日业阶钣屑壑档男挛诺悖?找到最好的报道角度。其次,新闻节目主持人还要具备很好的感悟力和思辨能力。新闻节目主持人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成为受众的引导者;要敢于揭示社会矛盾,剖析人生;通过对一些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报道和分析,能给人们的思想以启迪,留下有益的思考。在某些新闻节目中,主持人不仅仅只是播报?热荩?还要对新闻进行评论,针砭?r弊。只有具备良好的判断辨析能力,才能以独到的?地、精辟的分析吸引受众。
一个好的新闻节目主持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时刻保持自信,不怯场、不浮躁、不马虎。要头脑清醒、反应敏锐,时刻洞察现场发生的任何事情。新闻节目主持人作为公众人物,面对繁重的采编播任务和千万受众的关注,心里压力是很大的。然而部分新闻节目主持人在主持节目时想的不是如何做好节目,而是如何突出自己、表现自己,将节目变成了卖弄自己的市场。还有的主持人在节目中没有调整好心态,太过紧张或者太过放松,这都会让受众感到不舒服。因此,主持人应重视坚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时刻调整自己,才能将节目更好的呈现给大家。
应变能力是指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它是一个人的知识,智慧,性格和心理素质的综合体现。新闻节目主持人在主持中常常会碰到某些意想不到的情况,那就需要主持人在话筒前一定要沉着冷静,要根据现场的情况随机应变,灵活处理。在直播过程中,不时会有突发情况,例如设备的问题、插播新闻、稿件变更等等,这就需要主持人在第一时间懂得变通,拥有驾驭突发事件的能力。有的时候,良好的应变能力也能使节目更加出彩。
新闻节目主持人的必备素质不仅仅体现着主持人自身的专业素质的,也代表了社会的发展趋势,更是一个国家广播电视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受众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新闻节目主持人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各方面素质,才能更好地引导受众去感受新闻的魅力和多彩的世界,只有这样的节目主持人,才能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
浅谈新闻节目主持人的基本素质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