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摘要:绩效预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预算改革的方向,推行绩效预算在我国正处于理论准备和调研可行性阶段。正确理解绩效预算的含义才能在绩效预算改革中少走弯路。本报告根据绩效预算的起因以及西方国家对绩效预算所作的相关定义,对绩效预算的确切含义做了探讨,并着重分析了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与绩效预算的关系。本报告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对政府绩效作出了解释,并认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绩效预算的基础部分,其基本要点包括确定政府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本报告认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作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雏型,其内容的设计及其合理化对推行绩效预算具有奠基作用。
关键词:绩效 预算 制度 改革
绩效预算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提出以来,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绩效预算。从国际经验角度看,绩效预算的产生有特定背景条件,伴随着绩效预算的完善过程中,这种预算模式也形成了稳定的基本内容。
一、如何理解绩效预算的确切含义
对绩效预算确切含义的理解直接决定着如何编制绩效预算、如何认识推行绩效预算的可行性、如何分阶段完善绩效预算与行政管理体制运行之间的关系。
西方国家虽然推行绩效预算已有较长时间,但对究竟什么是绩效预算仍然争论不休。人们普遍认可的是绩效预算是一种结果导向的预算,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
世界银行专家沙利文认为:绩效预算是一种以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的一种预算体制,具体来说就是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预算系统。瑞典的决策部门认为:绩效管理并不是单纯的一些措施或方法,而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绩效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成效和效率,成效是指应该做的事,效率是指要合理、高效地做事。澳大利亚把绩效预算分成五个部分:一是政府要办的事;二是配置预算资源;三是以结果为中心制定绩效目标;四是评价目标实现状况的标准;五是评价绩效的指标体系。由此可看出澳大利亚是把绩效预算归结为政府行政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的评价模式。
推行绩效预算在我国还处于理论准备和调研可行性阶段。此间,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搞清楚什么叫绩效预算。一些人认为可直接引用西方国家的定义,一些人则认为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出适合改革方向要求的定义。现在突出的问题就是作为绩效预算发源地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在绩效预算定义上达成共识,做为仍处于构建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预算体制的中国当然更是在定义上争议不休。但有必要指出:中国在讨论什么是绩效预算概念时,似乎没有区别开一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差别,进一步说就是有时把绩效预算、支出评价、预算绩效三个概念混为一谈。必须看到,这三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具体而言,绩效预算是一个大系统,支出评价和预算绩效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如果把三者混为一谈,无疑就是扭曲了绩效预算的本质特征。
应该承认,把握绩效预算的确切含义确非易事。从已有的国内外争论来看,人们认识上的不统一,原因之一在于对绩效预算的理解角度的差别。当人们从预算编制方法角度去给绩效预算下定义时,似乎非常难以说清绩效预算与基数法和零基法之间的确切差别,因而提不出令人信服的定义;而当人们从预算执行结果角度去定义绩效预算时,又往往难以搞清楚投入与产出之间的联系。
那么,究竟什么是绩效预算?怎样定义才相对合理呢?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握好定义的角度。确定角度,应从理想模式与可能模式之间的关系去进行。进一步说,我们在给绩效预算下定义时,既要从预期目标出发,又要充分考虑已有的实践给予人们的启示,既要把握公共财政条件下预算制度的基本特征,又要认清绩效预算的特殊要求。由此,可以说,绩效预算首先是一种新式预算理念,它要求人们在编制预算时要以机构绩效为依据,进一步说,就是要把拨款和要做的事的结果联系起来。应该承认,这种理念并没有量的显示,就如同说“爱有多深”无法用数字表示一样,然而必须看到,这种理念相对于以往单纯分配资金的预算确实是一种突破,本质上是把行政目标与预算资源配置勾通起来了。其次,可以说,绩效预算又是绩效的核算,进一步说,就是从资金使用的角度去分别规划政府各个机构在单一预算年度内可能取得的绩效。再其次,绩效预算是一种示意图,它体现的是以民为本的执政观念,进一步说,就是预算资源的使用必须产生某种社会效益,而这种效益应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并非简单地由政府认为应该取得的效益。概言之:绩效预算是一种预算模式,容含着预算理念和预算过程的重要变化,而预算编制方法的变化只是绩效预算实现方式所采用的手段。
二、如何构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政府绩效本质上是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具体表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发展观、政绩观、理财观三者之间有着内在因果关系,其中发展观是基础,当政府选择了发展模式之后,遵从这一模式的要求推进既定的发展战略也就成为政绩的具体表现,政府的财政必须服务于发展观和政绩观落实的需要,理财观自然要依发展模式的特征而相机决定。因此,政府绩效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就是发展观与政绩观的量化表现,财政收支结构则是这种量化表现的政府资金使用体现。
构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首先必须对政府绩效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是一个涉及到政府绩效评价标准和确立评价指标的价值判断问题。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就必须有合理的前提条件选择。从理论上看,确定合理的前提条件要从发展观和执政观两个角度进行。因为:发展观是政府提倡什么的理念、执政观是政府怎样促进社会发展的理念。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执政观,政府绩效应该更多的讲求的是政府行政结果的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是依从于社会效益的扩展。因此,政府绩效应是政府各部门在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前提下从全社会利益扩展出发为人民办事的效率和结果。具体而言,政府绩效又可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这是指政府行为是否遵循了既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组织原则。之所以把合规性列为政府绩效的一类,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已有的制度安排来行政是为公众提供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公共产品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共管理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公众对政府的很多意见,本身不是在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与公共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而恰恰是在各级政府部门内大量存在的不按现行制度安排办事而引发的诸多矛盾。显然,照章办事就是成绩,就是通过维护法治规范促进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公共产品分为有外在物质表现形式和无外在物质表现形式两类,前者如道路,后者如治安。这两类公共产品都可以量化表现。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体现的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量和努力程度,因而可说是政府绩效的突出表现。三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外部正效应。每一种公共产品都有其特定的外部正效应。这种外部正效应是指公共产品自身带来的社会效益。社会治安为公众提供了安全的生活环境、社会救助促进了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保护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等等。有必要指出:这种外部正效应的评估是一大难点。因为究竟哪些后果与公共产品供给有着直接的数量关系目前尚无很好的方法来测定。
决定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府目标。政府目标给出的是政府总体工作方向和部门工作方向。政府目标是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中的重要内容。政府目标决定着政府要提供哪些方面的公共产品,这是政府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二是政府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是政府目标的具体化,说明的是政府要提供多少公共产品、多长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一般表现为政务事项结构。三是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界限清晰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是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基本决定因素。因为:只有部门责权分明,才能知道哪些事情该谁办,才能知道评价范围,才能知道评价的切入点。
构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首先必须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功能是评价政府绩效好坏程度,因此,评价标准选择自然成为评价起点。选择评价标准应遵循可测度和可操作两项原则。由于政府绩效分为若干类,有必要分类确定政府绩效评价标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一般性政务活动绩效的评价,应以是否照章及时、准确办事为标准,比如对民政部门的低保补助工作的评价就是以能否及时、足额、按标准发放为标准来评价。对行政活动结果与工作人员努力程度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的评价应以有弹性的量值为标准来进行。比如公安部门的破案率,年破案率有高有低,其高度可反映公安队伍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水平高低。对综合社会效益较强的政务活动的评价应以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的对比为标准。比如对公共项目的评价就可以项目完成后效果与定项预期效果进行对比来衡量项目绩效。
构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涉及到的核心技术问题是政府绩效评价指标。政府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合规性和效益性两个层次。之所以把合规性放在第一个层次,原因是政府行为的合规是法治社会中取得效益的前提条件。
合规性评价层次上的指标可分为三类:一是合法性指标;二是合乎工作流程类指标;三是合乎政策类指标。
效益性评价层次上的指标可分为三类:一是合乎政府目标的指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部门目标;二是综合社会效益类指标;三是工作绩效类指标。
从上述方法论出发,对政府各部门绩效进行评价时,又可把政府部门分为三大类进行:一是综合部门,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等;二是社会单项事务管理部门,比如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计生委等;三是经济管理部门,比如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针对这三大类政府部门分类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要结合各部门职能拆分政府目标指标,也就是要确定反映政府目标的具体指标,这是首先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难点问题。
确定反映政府绩效的综合社会效益指标应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政府活动的阶段性社会矛盾调解功效;二是政府活动的长远效应;三是政府部门行政活动的互补性效应。比如对政府教育部门的绩效评价,确定综合社会效益指标体系时,就要通过设置一些指标,来反映政府教育方面的行政行为对富人和穷人子弟公共产品享用上的平等程度和所带来的即期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矛盾的调解作用。
确定工作绩效类指标时应主要考虑四类因素:一是部门职能特征;二是部门职能范围;三是部门一般行政活动和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决定因素;四是部门工作流程的设定。
三、绩效预算对政府预算制度改革中的启示
就现实国情而言,由于我们目前没有做到把政府的全部资源特别是公共资产方面的资源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也缺乏准确地把握完成绩效目标需耗费的成本的完备的预算信息和预算分析能力,财经纪律弱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且实行新绩效预算需要一个支持和强调预算的公共责任与追求结果绩效的氛围与机制,需要发展出一套成熟而且运行成本比较低、达成一致的绩效测量体系。因此简单和盲目移植西方国家预算管理经验,难免出现"淮橘成枳"的结果。当前应在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的支出管理改革的基础上,为实施成功的绩效预算积极创造条件
(一)加快构建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中国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无疑需要建立在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的基础之上。只有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在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才能谈得上真正监督政府支出的绩效提升。因此,应当以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议程。以着眼于规范政府运行机制的“费改税”为契机,逐步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覆盖政府所有收支、不存在任何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项目的公共预算体系。
(二)以法律规范推进绩效管理改革,逐步提升预算管理的透明度。绩效管理涉及职责与权能的重新分配,利益结构也会重新整合,在使一些部门受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另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为了降低改革的阻力,顺利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借助于立法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就公共预算管理的立法修订与完善而言,需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公共预算绩效评价与绩效管理、财政支出透明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规范。
(三)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与预算改革,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政府绩效。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些长期项目和或有债务的信息,有助于增加预算信息的完整性、可信度和透明度,加强预算成本计量与政府业绩考核。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瑞典、美国等国家已经在政府预算会计中使用权责发生制,或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活动的成本和绩效,应在政府会计及预算中引进权责发生制,更为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部门的真实绩效。
(四)创新预算编制方法与编制过程,逐步引入绩效评价内容,建立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的预算约束机制。建立这种新的预算分配和考评机制,首先,要建立起体现部门战略规划的滚动预算制度,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连续性,为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实施绩效考评创造条件。其次,建立体现部门年度绩效计划的部门年度预算制度,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并将年度预算置于滚动预算的约束之下,真正形成滚动预算计划的分年度实施预算。最后,运用绩效指标对年度预算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调整下一年度预算,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的约束。(姚丽媛)
参考文献:
1 郝玉贵,程广洪,肖扬;政府绩效审计与项目评估:实践特征及融合[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年02期
2 魏耀聪;论发展中国家公共支出绩效审计[J];审计月刊;2009年05期
3 赵保卿;谭先华;王巧荣;政府绩效审计供需均衡分析——基于公共产品供需均衡视角[J];审计研究;2008年01期
4 刘玉娟;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模式的选择[J];审计研究;2009年05期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绩效预算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提出以来,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绩效预算。从国际经验角度看,绩效预算的产生有特定背景条件,伴随着绩效预算的完善过程中,这种预算模式也形成了稳定的基本内容。
就现实国情而言,由于我们目前没有做到把政府的全部资源特别是公共资产方面的资源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也缺乏准确地把握完成绩效目标需耗费的成本的完备的预算信息和预算分析能力,财经纪律弱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且实行新绩效预算需要一个支持和强调预算的公共责任与追求结果绩效的氛围与机制,需要发展出一套成熟而且运行成本比较低、达成一致的绩效测量体系。因此简单和盲目移植西方国家预算管理经验,难免出现"淮橘成枳"的结果。当前应在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的支出管理改革的基础上,为实施成功的绩效预算积极创造条件
(一)加快构建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中国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无疑需要建立在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的基础之上。只有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在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才能谈得上真正监督政府支出的绩效提升。因此,应当以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议程。以着眼于规范政府运行机制的“费改税”为契机,逐步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覆盖政府所有收支、不存在任何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项目的公共预算体系。
(二)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与预算改革,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政府绩效。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些长期项目和或有债务的信息,有助于增加预算信息的完整性、可信度和透明度,加强预算成本计量与政府业绩考核。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瑞典、美国等国家已经在政府预算会计中使用权责发生制,或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活动的成本和绩效,应在政府会计及预算中引进权责发生制,更为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部门的真实绩效。
(三)创新预算编制方法与编制过程,逐步引入绩效评价内容,建立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的预算约束机制。建立这种新的预算分配和考评机制,首先,要建立起体现部门战略规划的滚动预算制度,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连续性,为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实施绩效考评创造条件。其次,建立体现部门年度绩效计划的部门年度预算制度,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并将年度预算置于滚动预算的约束之下,真正形成滚动预算计划的分年度实施预算。最后,运用绩效指标对年度预算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调整下一年度预算,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的约束。
(四)以法律规范推进绩效管理改革,逐步提升预算管理的透明度。绩效管理涉及职责与权能的重新分配,利益结构也会重新整合,在使一些部门受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另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为了降低改革的阻力,顺利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借助于立法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就公共预算管理的立法修订与完善而言,需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公共预算绩效评价与绩效管理、财政支出透明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立法规范。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档案管理中,使原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数据化、系统化、网络化水平,档案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息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那么在档案管理方面也应该运用信息化管理,本文就通过对档案管理体制的探讨,了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现状,又通过对现代化档案管理的分析,提出了较传统档案管理的创新方法并提出改革意见,从而为我国现代化档案管理进程铺路,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信息时代;档案管理;管理体制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标志,信息技术为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更为世界人民创造了财富。虽然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文件和档案,再运用传统的方法去管理海量的档案是极其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所以我国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新一轮的革新,下面就对档案管理进行深入的探讨。
档案是对历史的记载,是企业运行的证据,更是企业内部做出决定是的依据,所以无论是企业运行还是公司决策,档案资源都对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实际运行中,要想让企业在内部对档案进行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按照管理档案的相关政策来执行。这里所说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就是管理层内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则需要无条件来执行这些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从根本上看,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利进行分配并保证工作中是各项职能可以正常运作。
档案管理体制是企业内部展开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管理体系,形成这种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企业的各种档案进行管理,使工作中需要档案时可及时有效的运用所需资料,最大限度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应用。
根据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体制来看,虽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在档案管理模式方面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我国企业在档案管理运行过程中,其管理体系基本都相同,大多数都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加上集中统一、企业自主和条块结合为基本原则,使我国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达到运行的状态。其中,统一管理的意识是说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档案进行统一的管理,使企业的档案有序,工作有效。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管理模式,其运用的管理措施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产生良好的效果,而且还会为企业工作效率的提升助力,但是与现实进行对比就会发现,由于企业在现代化建设方面经验不足,再加上技术有限等实际情况,档案管理工作并不尽如人意。
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产品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不可缺少的产物,所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也就随之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会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文件,而这些文件往往对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只有对这些文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才能使档案管理人员轻松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时不得不说的就是传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需求,而且传统档案管理方法也满足不了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需求,所以我国企业将在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更多挑战。档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对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识上要有所提升的同时,在信息技术和专业素质上也要有所提升,从而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优势。
(一)解决传统档案管理的不足
之所以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点,是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意识不到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缺失。首先,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档案内容和数据都在不断改变,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所接触到的数据也就不断增多,所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就应该呗营运到档案管理工作中,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正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其次,随着信息化的逐渐推广,很多数据和文件都出现过被盗、更改和销毁等现象,为了更好地保存这些材料和数据,就必须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强化。
(二)顺应时代发展
档案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收藏和保护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档案内容和任务的作用,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他起到保护文化财富的作用,同时更是能够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还有为其他行业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料,这是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信息资源的最主要的方式。要想让各项工作都能顺利进行,档案就必不可少,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才有可能科学有效地对社会的发展风险力量。
(三)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
在近些年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现代化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为档案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提供了支持。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理念形成了各种不同结构、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档案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在工作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并且对于各种新技术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档案是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档案进行现代化管理就是要通过对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达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目的。所以在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还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改革,使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只有将信息技术灵活的运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体制改革,才能切实做到档案管理现代化,才能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信息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思考相关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基本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常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受伤,这属于工伤范围之内,这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积极的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适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工伤保险就是最为具体的体现。但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对工伤保险的类型及其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本文就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基本原则这一课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 类型 基本原则
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工伤问题比较严重,而有效的处理工伤问题就成为我国政府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之一。而工伤保险的推出及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伤问题,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良好进行,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对此,本文将从工伤保险的概述展开,就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所为工伤保险是指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是强制实施的,可以促使局面享受基本权利,可以给工伤职工提供物质上的救助,促使工伤职工的生活不受到影响,可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为降低工伤情况发生创造条件。
工伤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其一,对象范围为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因为职业危害无处不在,工作中的劳动者随时随地都可能受伤。为了有效的保障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健康,工伤保险的提出,要求对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都有效。
其二,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因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生存能力、自我财产可能因为生产劳动而遭受损失。单纯的精神弥补是无法补偿劳动者损失,这就要求工伤保险进行物质上的补偿。所以,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
其三,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职工受伤这一事实已经发生了,就需要对职工工伤予以补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就要有效落实。所以工伤保险还具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同时促进生产活动安全性的提高,为促进社会良好发展,国家不断进步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我国对工伤保险的分类主要是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依据,职业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
2.1职业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雇主责任保险。所谓雇主责任保险是又受伤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直接赔偿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受伤工人的索赔。雇主责任保险的有效的实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这要求雇主责任保险的落实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的支付工伤工人的费用。当然,在实际落实雇主责任保险的过程常常出现一些纠纷,比如索赔款项过多、工伤责任问题。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法院的介入,根据工伤工人受伤情况来判定工人是否属于工伤,如若判定为工伤,那么雇主或雇主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索赔款。总体来说,雇主责任保险经历自保、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征收保证金的形式后,其落实科学性、合理性更强。
2.2社会保险
通常工伤社会保险是有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的工伤保险事宜。这使得工伤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雇主必须为工人投保。也就是雇主在雇佣工人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为工人投保,确保工伤人员受伤,可以得到相应的抚恤金。可以说,这种保险制度的落实,可以起到统一筹措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促使社会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因为工伤保险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促进筹措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所以,科学、合理的落实工伤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想工伤保险有效落实,则要求工伤保险一定要遵循基本原则,即无责任补偿原则、雇主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
3.1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经过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转变而来的。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落实,可以使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伤,无论责任在于自己还是用人单位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有效落实,有效的保障了受伤工人受伤期间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可以说,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下,实施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利民的有效举措,因为其充分的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并增强了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2雇主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雇主或用人单位交付,这充分的体现了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为了使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支配工人进行生产劳动,为其创造经济利益,那么雇主或用人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的安全。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出现受伤,劳动者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雇主或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有所补偿。所以,工伤保险实施的原则之一是雇主缴费非常必要,非常可行。
3.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补偿、预防、康复作为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其应当充分体现在工伤工人身上。一旦事故发生,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并给予经济补偿,保障其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是工伤保险最为首要的内容。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在推行工伤保险的过程中要求补偿、预防、康复这三个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如此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障工伤工人的权益,促使工人在受伤期间不需要对生存和生活问题予以担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落实的根本目标。为了增强雇主或用人单位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推行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注意体现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是非常必要的。
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当然实现工伤保险有效落实,则要求满足工伤保险的原则,即无责任补偿原则、雇主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如此才能够促使工伤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总之,工伤保险的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
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理由是:
(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
(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三)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进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科学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程度决定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水平,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与否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3)能从掌握的信息中识别和运用相关信息;
(4)能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
(5)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因此,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仅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工艺流程、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精通本专业的方法体系和理论。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形式要求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据以执业的标准。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国债市场容量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真正的市场利率的形成。虽然我国国债的总体发行规模占GDP的比例小于西方发达国家45%—60%的水平,但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中央财政负债水平的提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
国债期货是以标准化的国债交易合约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品,是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约定在未来特定的交易日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交收一定国债品种的交易方式。1976年1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上市90天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标志着国债期货交易的开始。作为利率期货的主要品种,国债期货交易自推出以来发展迅速,交易规模在利率期货各品种中名列前茅。目前,交易最活跃的国债期货是CBOT的中长期国债交易以及CME的短期国债期货交易。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国债期货交易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
现货市场规模越小,期货市场越容易被操纵
1.“3.27”国债期货事件分析。
谈到国债期货,不得不涉及“3.27”国债期货风波。为了活跃国债二级市场,带动一级市场,我国曾由政府和市场组织者引入国债期货,并于199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试行。所谓“3.27”国债期货风波,是指在1995年2月13日财政部公布的1995年新债发行量被认为利多,且1992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3.27国债本身贴息消息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空方在行情飙升后蓄意违规抛出大量卖单,打压价格,致使多头全线暴仓的事件。“3.27”国债风波以及后来的“3.19”风波发生后,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当时并不具备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做出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决定。
从1992年到1995年,中国的第一个也是惟一一个利率期货品种在经历短短的30个月后便告夭折。但是,当年的实验并非完全失败,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得到很多启发。当年国债期货市场上风波不断,并不仅仅是由于个别交易者蓄意违规,而是由于当时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根本缺陷造成的。前车之鉴,发人深思。
(1)对国债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需求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必要前提。
任何一种期货品种的推出,都必须基于套期保值的需要,一般而言,在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要占20%—30%。 利率未市场化导致的套期保值需求缺损是当年国债期货交易暂停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国债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关系,当市场利率变动时,国债持有者承担着利率风险,国债期货正是基于规避这种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在这一连串关系中,利率的市场化是前提。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利率水平和结构均由官方制定,利率较为稳定,国债收益率变动不大,保值需求不足。当时,国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大多出于投机心理,非理性行为较多,从而导致国债期货市场风波不断。
(2)成熟完善的国债现货市场是国债期货市场的依托。
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任何期货市场的性质最终都要回归于现货市场。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过小且流通国债比例过低,是导致当年国债期货交易暂停的又一原因。到1995年3月初,我国名义可流通国债量约1200亿元面值。同时,由于近一半国债为居民个人持有,实际可流通国债资金不超过650亿元。没有合理的市场规模, 就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现货市场规模越小,期货市场越容易被操纵。
(3)风险监控与防范必须作为期货市场永恒的主题。
“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发生虽然有国债保值贴补的政策因素影响,但期货交易法规不健全,交易所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是违规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199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仓促推出国债期货时,不仅缺乏相应的监管法规和交易规则,更缺乏对市场风险的必要认识。“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前,交易所不仅没有涨跌停板限制,而且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甚至放松了对保证金比例和持仓限额的管理,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2.国债期货的现实功能。尽管当年的国债期货试点以暂停告终,但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国债期货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债期货的开发。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与其他商品期货一样,国债期货具有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基本功能。具体而言,国债期货的主要作用在于规避利率的不确定性给债券持有者造成的风险,以及促进合理的市场利率的形成。
(1)稳定收益功能。在我国,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利率波动将变得频繁。为稳定未来收益,利率风险管理显得极为重要。由于缺乏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目前最常用的利率风险管理技术是久期缺口模型,即以每笔资产或负债占总资产或总负债的比例为权重计算每笔资产或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并通过调整两者之间的缺口状况来调节利率风险水平。设每笔资产久期为D[,A],负债久期为D[,L],资产负债率为μ,则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为:D[,GAAP]=D[,A]-μ×D[,L]。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持D[,GAP]为零或略大于零, 就可以规避利率波动对所持头寸收益率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由于利率的频繁波动导致久期很难计算,而且久期零缺口也很难保持,所以久期缺口模型已无法满足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此时,利率期货的推出就显得极为必要,而我国目前利率期货最理想的承载体是国债期货,因为国债利率是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利率。
(2)促进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合理定价功能。国债期货的推出, 将为我国利率体系引入远期价格揭示机制,同时,改变“做多才能盈利”的单向盈利模式。这将有利于促进市场形成利率和债券合理定价,有助于构筑更为平滑合理的市场收益率曲线。此外,根据CBOT的经验,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往往是虚拟债券,空方在交割时有利用债券转换因子选择“最便宜的债券”交割的权利,该种交易制度有助于改变我国债券现货市场分割的状况,加快我国债券市场整合与统一的进程。
(3)风险投资、增加收益的功能。国债期货的推出将增加金融市场投资工具,对于套利者和投机者而言,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有助于极大地提高他们的收益,同时,也可以将国债期货作为资产组合中的一种,利用马克威茨资产组合理论进行组合投资,创造收益。
自1995年国债期货被叫暂停至今,已经历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间,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考虑推出国债期货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国债期货推出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利率风险敞口的存在。
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前提。具体而言,利率市场化的特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利率形成体系上,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第二,利率结构上,短、中、长期利率水平合理;第三,利率监管体制上,在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拥有充分的利率自主权;第四,有一个市场基准利率,在我国这个基准利率目前应该是国债利率。
纵观国际上许多国家利率期货的产生过程,绝大部分是在利率管制放开之前就已经推出了国债期货。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为解决“石油危机”影响下的通货膨胀问题,美联储频繁调动利率,造成债券市场收益率不稳定。应市场需求,CME在1976年就推出国债期货,但是当时美国并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比较漫长,直到1986年3月废除联邦储备法案中规定的Q条例以后,才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国债期货也可以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推出。
我国利率管理体制经过20年的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1996年以来,改革幅度较大,利率市场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6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依据的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贷款先扩大浮动幅度,后放开上限;存款先放开大额,后放开一般存款”的总体思路进行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全国统一拆借市场,形成一个统一的同业拆放率CHIBOR,并启动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实现拆借利率市场化。同年,财政部正式引入价格竞争的招标方式发行国债,实现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推动了国债流通市场利率的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8年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国债交易利率也在该年实现自由化。由于国债具有“金边债券”的特质,按照西方国家的经验,金融市场中的一个基准利率在我国基本出现。
1999年,中央银行放开协议存款利率,并允许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甚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使得上至一年下至七天的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利率最大限度地反映国内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2000年,放开外币贷款利率,下放外币贷款和300 万美元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自主定价权。2001年,长期国债采用拍卖方式发行,并发行15年长期国债,使国债发行收益率进一步市场化。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放非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自主决定权。2004年,央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时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62%下调至0.99%。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时至今日,虽然央行以行政方式确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模式有待改进,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我国的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已经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
利率市场化的直接结果是利率的波动将变得频繁,进而导致利率风险敞口扩大,利率相关证券持有者的未来收益不稳定。利用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最基本的做法是在期货市场上作一笔与现货市场数量相等、合约标的尽可能相同而交易方向相反的国债期货交易,到期时再对所持国债期货头寸进行对冲平仓,使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综合盈亏状况为零,套期保值的目的即达到。从套期保值的目的出发,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所持债券头寸的未来收益。因此,无论将来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套期保值者的效用应该保持不变(这里的效用可以用财富状况来衡量)。
在我国,规避利率风险存在现实的需求。如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存贷基准利率,债券市场应声而下,其原因在于我国至今尚未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做空机制,债券市场在缺乏充足的避险工具情况下利率风险凸现。近几年来,央行对具体利率水平的调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向市场传达了利率结构调整和利率市场化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国债期货的推出越来越显示出其必要性。
2.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任何期货市场的发展都要以现货市场为依托。国债期货的推出必须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关于我国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从国债发行规模和期限结构、国债可流通比例与交易规模、国债持有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债发行规模上看,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呈稳步增长趋势,特别是1997年以后,国债发行规模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见表1、表2)。随着GDP增长,国债余额占GDP比重会以2倍以上速度增长。
表1中国国债发行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实际发行数 期限(年) 余额(亿元) 国债余额/GDP
1997 2412 2—10 5548 7.5%
1998 3808.7 3—10 7766 9.9%
1999 4015 3—10 10524 12.8%
2000 4657 1—10 13674 15.36%
2001 4884 3—20 15618 16.3%
2002 5934.3 3—30 19336 18.9%
2003 6280.1 0.3—20 — —
2004 6924 — — —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金融市场统计月报》1997—2003年。
表21997—2004年中国GDP增长率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GDP增长率 8.8% 7.8% 7.1% 8.0% 7.5% 8.3% 9.3% 9.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2004年。
国债市场容量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真正的市场利率的形成。虽然我国国债的总体发行规模占GDP的比例小于西方发达国家45%—60%的水平,但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中央财政负债水平的提高。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国债规模(参见图3),美国在推出国债期货时期国债余额达3000多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16.67%,而日本在1985年推出国债期货时,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达50.567%。可见, 我国目前国债规模已达到当年美国推出国债期货时的水平,基本能够满足国债期货推出的需要。
此外,通过对表1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债的期限结构上,过去的2—5年中期国债占80%以上的局面已有所改变,长期国债发行比例增加,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也开始发行。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有利于国债期货标准化合约的设计。同时,在当前利率水平较低而利率上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短期国债的需求量往往会很大,中央财政适时发行短期国债,在一级市场顺利发行的同时,还有利于活跃国债二级市场。
其次,从国债流通规模上看,我国国债可流通比例不断提高。1997年国债可流通比例为40.7%,到2000年可流通国债比例提高到54%,2001年又达到63.1%。与1995年相比,我国可流通国债的数量增加了近10倍。可流通国债是国债期货合约的真正标的,国债可流通比例的增加不仅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创造了条件。
国债现货市场已经能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
再次,从国债交易规模上看,可流通国债比例的增加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活跃了国债现货市场以及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见表3)。
表3中国国债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现货交易 5029.2 3582.8 6059.9 5300.9 4157.5 4815.6 8708.7 5756.1
回购交易 13008.6 12876.1 16262.8 12890.5 14733.7 15487.6 24419.7 52999.9
合计 18037.8 16458.9 22322.7 18191.4 18891.2 20303.2 33128.4 58756.0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信息网》。
此外,2004年5月20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即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这一国债交易方式的设计,客观上提供了做空的可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在回购期间内卖出债券,在回购期满时买回,这样即使在市场下跌时,卖空的一方也可以获利。作为一种介于国债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交易方式,买断式回购国债的运作经验可以为国债期货交易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
最后,从国债持有结构上看,自1997年国家规定银行系统必须推出交易所网上流通系统后,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成了国债现货市场上的流通主体。虽然我国国债持有者结构中,期满兑付型个人投资者比例仍占60%以上,但是就对国债期货的推出起实质性作用的可流通国债而言,其70%以上掌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手中。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对国债收益率的套期保值需求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相较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国债市场,我国目前的国债现货市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在可流通国债比例、国债期限结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我国的国债现货市场已基本具备了退出国债期货的条件,已经能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
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重新推出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3.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的完善。鉴于当年国债期货交易的教训,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之前,必须重视监管体系的建设。
我国期货法规的建设在近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关法规的推出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顺利运行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如1996年国务院转批《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工作的请示》,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1999年以来,国务院又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重新推出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期货监管体系方面,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使我国期货业形成了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此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大大增强。
1.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分析。国债期货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在规避利率风险和促进国债价格发现的同时,又由于其自身的“高杠杆性”和双向交易等独特交易方式而存在极大的风险。按风险形成原因分,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特定时期政府政策的变化,会引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影响市场利率的正常变动,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期,导致国债期货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引发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往往无法回避,属于不可控制风险。
(2)市场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不足或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风险。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大小与合约的设计有关。在投资者有开仓或平仓需要时,如果市场能够满足其需要,则该国债期货市场上的合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如果市场无法使投资者的需要得到满足,则可能会发生违约风险。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包括用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金量的大小以及资金能否及时到位两个方面。一定的国债期货交易规模要求有相应的资金量的支持,否则期货交易就无法顺利完成。此外,在保证金制度下,还要求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及时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3)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 交易所是国债期货推出后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制度设计是否合理、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充足,关系到国债期货交易能否顺利进行。“3.27”国债期货事件的教训已经表明,不完善的交易所交易制度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温床”。
(4)投资者个人原因或投资机构原因造成的风险。 国债期货市场应该是一个理性投资的市场,任何非理性的行为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投资者的恶意违规操作行为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国债期货市场风险。
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
2.国债期货风险防范。作为一种基于规避利率风险需求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并不是工具本身的错误。在承认风险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分析和总结CBOT以及香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监控和防范的经验,可以得出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一些基本措施。
(1)国债期货合理定价是起点。根据无套利定价理论, 期货价格等于现货价格加上持仓费。考虑到国债附息,合理的国债期货价格应该等于国债现货价格加上融资成本减去国债票面利息收入。根据远期合同定价公式,国债期货价格可用数学公式表示
F(0,t)=S×(1+I-R)
其中,S:国债现货价格
I:在国债期货合约有效期内的融资成本率
R:0到t时刻内的国债票面应计利息率
在有效率的市场上,由于套利者的存在,国债期货价格应满足上述公式。因此,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国债期货市场上,应该有一个权威的国债期货价格的存在。由于定价是国债期货交易的开端,所以,国债期货的合理定价是防范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的起点。
(2)实时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是核心。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要对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在风险发生之时要能做出及时的反应。“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没能对空方的高风险违规行为做出及时反应。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是建立实时风险预警体系。实时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的建设。根据多个指标的指示和对十多个项目的检测,可以对国债期货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做出很好的反应,从而达到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
(3)交易所交易制度的建设是关键。交易所是国债期货推出后集中交易的场所,也是防范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的主要部门,因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首先发生在交易所内。交易所在防范风险方面,第一道措施应是国债期货交易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国债期货参与者的素质。其次,实行较高的保证金水平以及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国债期货推出初期,投资者对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可能较大,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可以减小国债期货的“杠杆效应”,同时,可以通过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控制一天之内价格波动的风险。
再次,实行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投资者对国债期货市场的操纵,最后,实行涨跌停板制。虽然CBOT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不设涨跌停板,但是,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缓减或抑制一些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能有效抑制风险的发生。
(4)培养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队伍和专业投资能力可以减少非理性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影响,从而减小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在风险发生时,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能够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5)国债期货交易法规的完善是保障。 法律法规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规范国债期货市场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为国债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债期货在我国的发展虽然经受了1995年被叫暂停的挫折,但这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当年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再次推出国债期货提供经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率市场化的一步步推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回暖,再次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在我国再次推出国债期货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就我国未来的国债期货市场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首先,在国债期货市场的市场架构上,以交易所为依托,实行国债期货有组织的高度集中交易;以期货经纪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为桥梁,对它们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证投资者交易意愿的顺利达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力,用其专业投资能力保证国债期货市场上投资者行为的理性。
其次,在政策建议上,提倡建立全国性国债二级市场,改变目前国债现货市场分割的状况,使国债期货价格有一个统一的现货价格基础;在我国目前国债品种还不是特别丰富的情况下,建议在国债期货市场上采用“混合交割”制度,引入“转换因子”,缓解现券品种不足与期货合约交割的矛盾,完善期货交易法规,为国债期货交易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后,在风险管理方面,高度重视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交易所三级监管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交易所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利用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限仓制度等防范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同时,鼓励经纪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利用先进的审计制度防范自身内部风险。
国债期货最为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入、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风险敞口扩大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大。在吸取当今国债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国债期货,必能充分发挥其规避利率风险和发现国债价格的功能。因此,国债期货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首先分析了“3.27”国债期货事件,揭示国债期货市场的一些基本规律,并论述了在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国债期货推出的基本条件,文章从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国债现货市场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状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参考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的市场条件的基础上,用不确定条件下的风险决策模型和参数估计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发现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再次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
在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了以交易所为依托、以经纪公司为桥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大力加强法制法律建设的风险防范模式。
最后,展望发展前景,我们认为国债期货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等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广泛一致认同并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这既是对无罪推定 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宪法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并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我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原则。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约中明文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该原则是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指控的人享受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这是我国履行公约的义务。该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对西方刑事诉讼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的借鉴和移植,但是其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
西方刑事诉讼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压力来强迫其自证其罪。这里不得强迫,既包括不能采取残忍和不人道的方式,也包括不能采取相对缓和的方式。前者如采取酷刑、疲劳战术等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受到伤害的方式来强迫其供认罪行,后者如在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律师时对其施加压力,强迫其回答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陈述案情,作无罪或者有罪供述,在作出选择时,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均不得施加任何压力迫使其回答问题或者作有罪陈述,也不能因为他沉默不语,没有陈述案情而对他作出不利的判断。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西方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和具体制度保障。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内容是在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口供,但是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证据中法定的证据类型,侦查人员仍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只是法律对讯问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必须是合法讯问。
西方和我国都不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反对的是“强迫”自证其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强迫的情况下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证言或者证据。但是西方的原则不仅是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制约,而且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讯时沉默的权利,而我国的原则仅仅是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办案时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其他权利。由于对于审讯合法与否也是事后审查才能作出判断,所以无论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审讯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讯现场都是不能拒绝回答问题的。
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引起理论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将沉默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对西方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混淆。
从上述第一部分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西方,沉默权是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保障和具体措施,二者并不等同。同时,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内容与西方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内容并不相同,我国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不包括沉默的内容。
再者,从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未意图将沉默权引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选择是否要陈述案情的权利,他不仅必须要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并未将沉默权写进刑事诉讼法。
对于沉默权是否应当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以遏制刑讯逼供,从而更大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笔者认为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当前的我国的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公检法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都相对不足,各种高科技的取证手段严重滞后,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引入沉默权条件并不成熟。引入沉默权主要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但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引入沉默权在我国是否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有待考证,但是除了引入沉默权仍可从其他方面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如可以采取具体的保障措施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根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制度与法学基础理论,如实回答义务是个伪命题。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如实”回答无法判定也无判定。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口供是否是真实的,需要在审判的过程中通过质证、认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后由居中裁判的法官来判断其能否作为证据采用,也只有法官有权认定。在此之前,是否如实,侦查机关无权认定,也不能够认定。其次,对于没有如实回答,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存在相应的制裁作为违法的结果。而对于违反如实供述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除了对其供述不予认定之外,并不存在制裁。在刑诉法中对于如实供述的,可以从宽处理,意味着对于未作如实供述的也并不承担不利后果。最后,义务与权力是相对应的概念,有义务必然有权力的存在,也就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力人有权力强制其履行义务。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违反如实回答义务时,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强迫其履行义务的权力,反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所以,如实回答义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其存在是形同虚设。
在刑事诉讼法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吸收进来,却将如实回答的义务保留下来,形成了一种矛盾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贯彻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在侦查中,侦查人员难免会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和如实回答义务进行权衡。
侦查人员会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不语或者是当他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与自己认为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不自觉的强迫犯罪嫌疑人说话或者强迫他陈述与自己认为一致的案件事实,这在无形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推定,也违反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为了更好地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也避免侦查人员在侦查中由于错误的价值衡量,重义务轻权力,最后发生刑讯逼供,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删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相关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政府是国家为了保证国家人民与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安全为目标,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管理组织。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四个方面而言,包括政治职能,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经济职能,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生活;文化职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管理文化事业。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
人类的发展,从穴居起就是群居状态时就有与政府管理相似的管理模式。我国从古代的君主专制到现代的人民民主,毫无疑问社会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政府如何有效的发挥出自身职能,是政府与人民共同关注的重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水平也有所提升,政府的管理模式也应当有所改善,这样才能更充分有效的发挥出政府的职能。
1.对政府管理模式的理论认识较浅。
对公共管理模式认识较浅薄以及对国家管理理论认识的深刻,主要体现在在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依旧是以以往传统的统治型的政府的管理思想为中心。这就导致了一些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而进行一些钻营经济利益的非法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体系漏洞下苟延残喘的贪官污吏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是谋取利益的工具。狭隘的角度去认识公共管理理论存有错误理解,会对政府管理产生失误。
2政府公共管理体系存在不足。
当前情况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重要转型时期,但是显然易见的是经济建设和公共管理制度仍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改革不完善,不能对症下药,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太多,部分官员的道德与政治素质不够高,觉悟低,政府监察机构的制度的存在缺失,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存在问题,社会公共服务意识不高,政府管理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存在部分管理人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对管理制度不管不顾。因此,深化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使用公共管理模式的方式不当。
公共管理模式使用方法的不恰当,体现在政府在对各项事务履行自身职能的时候,使用最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而非依法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是调节的经济手段。这导致了我国公共管理的空间严重不足,而正常的政府公共管理模式难以高效的,有序的的运行。
1.从理论高度提升对公共管理模式的认识。
正是由于对管理模式认识的浅薄和对管理理论认识的不深刻,才会致使部分素质和觉悟低下的政府官员利用自己职位的权利而做着贪污,受贿等诸多违法事情,这不仅是给我国政府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更是对我国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违法的行径已经践踏了政府的公共管理理论,严重破话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民对政府公共管理失去信任。因此对公共管理理论做一个高层次得理论认识和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重点是先要要建立起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的实质就是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把人民最迫切的需要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最终目标,树立一套完整的公共管理服务理论体系;第二是要提升公共管理服务的质量,让人民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政府公共服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要搞好经济建设,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国民经济发展的好,人民的物质生活才有了保障,人民才能过上真正的富足小康生活,安居乐业,共创和谐社会。进而得出,增强对公共管理模式和管理理论认识是政府做好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
2.强化对公共管理模式的改革。
由于对公共管理体制的轻视,造成了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甚至在某种相关程度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经济上的破坏。因此,不得不对公共管理模式加强重视,并且要对公共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并且建立和维护公共管理体系的正常化,这建立和维护的目的不是为了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顾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国家政府管理职能应该尽量较低对经济的过多行政干预,增强对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的教育,完善政府的监察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进行高效的管理,提升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增强社会的公共服务意识。对于部分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
1.扩大行政监察机构的职权。
应该以合理的方式增多行政监察机构的权力。这样对增加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扩展监察机的职权第一步是要相应的扩展监察机构的权限处分。对于那些具有违法乱纪的政府公务员,监察机构有责任对其进行处理,必须依法进行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第二步是要提供给监察机构有关经济的处罚权力。针对某些由于没有提前预估或是主要领导由于主观臆断决策而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失误行为,监察机构有权力要求有关承担责任的人赔偿公务的经济损失。
2.建立纵向领导形式的监察机制。
为了增强监察管理工作的成效,有效保障行政命令的畅通,西方发达国家的垂直独立领导模式的监察制度对于我国目前政府行政的监察工作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首先,垂直独立领导模式有利于提升行政监督的办事效率以及行政地位,促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能够对等,其次,垂直独立领导模式的监察能够促使监督权力组织性的形成,有利于监察权力的高度统一,监督权力的行使,有利于政府行政公务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也保证了监察执法人员自己能安公守法,公正执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来,我国监察体系的在理论和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监察体系内外结合的状态已经在进展中,行政监察体系的理论也在不断完善。
【浅议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研究】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英国的税制也经历了一个从自然经济税制属性的单一税制向基本适应近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体系的复杂转变过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及特征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早期形成阶段(1215年—1688年)、中期发展阶段(1688年—1852年)、近期成熟阶段(1852年至今)。以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为起点,英国政府预算制度开始了其漫长的形成过程,议会对君主的预算控制权逐步进行了剥夺与控制,但从19世纪末开始,预算控制权又逐步从议会手中转向政府。英国预算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与其议会制度、政治制度发展相关的若干特征,诸如原创性、渐进性和灵活性等。?
关键词:政府预算制度;演进过程;英国历史
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及特征
从世界范围看,作为现代财政管理核心的政府预算制度起源于英国。纵观英国政府预算制度从13世纪初的萌芽到发展成熟,其数百年的发展演变正是英国议会以法律形式逐步剥夺君主财政权的过程。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变与其议会制度的形成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 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早期形成阶段
(一)早期形成阶段的起点: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
12世纪初,英王约翰(King John,1199—1216)即位前后,英格兰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于极度的困难之中。在这样的财政背景下,约翰王仍然不断扩军备战,进行无休止的财政榨取,这使得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从而导致1215年的贵族反叛。最终,英王约翰被迫于1215年6月19日与反叛贵族签署《大宪章》。从内容来看,《大宪章》不过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和习惯法文献。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大宪章》则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一是确立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原则,这一原则成为英国宪法政治的基础;二是向国王宣告国民有被协商权,并明确规定国王必须召开有若干贵族组成的议会,为议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三是首次将“非赞同毋纳税”和“无代表权不纳税”等预算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而标志着英国政府预算制度早期形成阶段的开始。
(二)英法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时期预算制度的进展
1337—1453年间的英法百年战争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社会变化和民族意识成长的催化剂,为议会权力的增强创造了客观条件。虽然战争有助于国王威望的提高,从而使王权产生****倾向,但另一方面,百年战争带来的额外开支使英国君主不得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更加依赖于议会的支持。君主们急剧膨胀的军费需求,迫使他们频繁地要求议会给予其财政授权。百年战争期间,议会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逐渐分为上、下两院。下院的形成使纳税人与君主的税收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意味着议会是由纳税人选出的代表,而不是由国王指定的人选所组成的机构。
英法百年战争刚刚结束,两大贵族集团——约克家族和兰开斯特家族便展开了历时30年(1455年—1485年)的“玫瑰战争”。在“玫瑰战争”时期,议会的地位曾一度受到冲击。由于局势动荡,政权不稳,国王惟恐触犯国民,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同时,没收敌对贵族的地产也使国库得到充实,国王征税的动力减弱,议会召开的次数明显减少。但这一时期,下院的地位得到很大提升。这是因为,许多在战争中反对国王的大贵族被剥夺爵位,因而失去上院议员的资格,上院议员人数大大减少。而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特别注意向世人表明,他得到了全民的拥护。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预算制度
在都铎王朝时期,除了亨利七世善于开源节流,维持了王室财政的独立性外,其他君主都入不敷出。亨利八世给后继者留下约100 000镑的外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预算支出激增,特别是因与西班牙战争耗费巨大,到她统治的最后一年,政府发行的公债总额达到400 000镑。为解决财政困境,国王总会或多或少地依赖于议会的支持,才能获得所需的财政资金,并需要做出妥协以回报议会的拨款举动。因此,在这一时期逐步形成“王在议会”的宪政原则,并出现了“议会至上”的萌芽,议会尤其是下院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议会下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预算权的控制。 (四)17世纪时议会初步具有预算控制权
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士一世(King James I,1603—1625)和查理一世(King Charles I,1625—1649)实行了一系列的敛财行为,并在税收问题上都与议会发生过激烈的冲突。1642年,以克伦威尔为首的议会军最终打败王党军,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议会宣布成立“共和国”。随后,克伦威尔又废除共和国,建立起护国政府,由克伦威尔担任护国主,实施军事独裁统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7世纪40年代以议会战胜国王为特征的英国革命,却没有增强议会的预算控制权。在共和国和护国政府时期,议会被迫给予克伦威尔一项长期性的年度收入授权。当议会休会时,护国会及其咨政会有权征收任何数额的钱款,以应付紧急事件的需要。克伦威尔还开征了种类繁多、不得人心的税收,有的经过而大部分则未经过议会的批准。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1685—1688)继位不久,便有步骤地开始实施****主义统治,最终导致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1689年2月,议会召开全体会议,宣布荷兰执政威廉和其妻玛丽共同登上王位,成为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King William III and Queen Mary II,1688—1702)。同时,议会发布《权利法案》,作为新国王登基的条件。该法案明确规定,议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权力高于王权。议会的最高权力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四百多年的议会与国王的斗争,议会终于完成了对政府预算权力的初步控制。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伴随着内阁制度、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英国政府预算制度也随之发展完善。
(一)现代税制结构基本形成,议会的税收控制权逐步加强
随着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英国的税制也经历了一个从自然经济税制属性的单一税制向基本适应近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体系的复杂转变过程。在短短的一个世纪当中,从简单直接税——土地税到间接税——货物税和关税,再到现代直接税——所得税,英国的现代税制结构基本定型。
随着现代税收体系的逐渐形成与完善,议会在税收控制方面也获得显着进展。在1816年、1833年、1841年、1848年、1850年等年份,政府的税收提议或是被击败,或是被修正。1787年,议会通过《统一基金法》,建立起“统一基金”。所谓的“统一基金”,是政府在英格兰银行的公共账户名称。自1787年开始,政府所有的收入均应纳入统一基金,所有的支出均应由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的建立极大地增强了下院的预算控制权。
(二)议会逐步加强了对王室收入的控制力度
“光荣革命”后,议会认识到:以往给予国王大笔拨款授权的做法,为国王滥用权力和侵吞预算资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议会建立起“王室年俸制度”。1689年,议会给予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一笔60万英镑的固定年收入的终身授权。作为回报,君主取消了自己大部分的世袭收入,将其列入“王室年俸”,由专门指定的政府收入来支付用于君主和王室需求的财政款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否定了仅以计划性来概括“政府预算”的传统观点,指出“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而经济性也非政府预算的实质,唯有“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和活的灵魂,是区别于任何其他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它由市场经济所决定,市场和资本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直接控制了政府的经济命脉,使得政府活动必须符合其根本利益。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必须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律性、计划性、归一性、公开性和政治程序性。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论文正文】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 (Government) 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时尚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正是由于“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形式,所以人们在定义“政府预算”概念时,往往还要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对此,我国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经济性,而西方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欧,它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巩固下来。计划是政府预算直观的和鲜明的表现形式,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计划,是这一财政范畴的重要特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政府预算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时的政府预算不仅没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仅其计划形式被继承,而且其计划作用还被发扬光大。它不仅继续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计划手段,而且还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财务手段,从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经济的“经济性”。
但经济性难以正确把握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任何财政活动都体现为是一种分配关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经济活动,只不过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对于经济的作用极为突出和醒目罢了!这样,以经济性来界定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仍然是不完整和不严密的。
在西方财政学中,政府预算通常定义为政府编制的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在英国每年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或在美国由总统提交给国会,它包含着一揽子公共支出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税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预算具有以下性质和内容:
(1)计划性。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依据政府的施政方针编制,财政收支必须由预算安排并遵照执行,不得超越和违背计划行事;
(2)法律性。政府预算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违反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3)归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项,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以确保社会公众和议会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约束与监督。而那些特殊款项也必须由议会的法律授权才行,否则也将是违法的;
(4)政治程序性。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限属于立法机构,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政治程序来完成。即政府预算从草案提出、通过、执行、调整到决算的全过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监督和约束下进行,要改变该程序只有先改变已有的法律条文;
(5)公开性。政府预算应成为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能被全社会所了解,除少数机密外,其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私下活动。
上述性质可用“法治性”来归纳,其中即使是计划性,实质上也具有法治性内容。因为预算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以往任何财政范畴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预算区别于以往任何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政府预算的性质和内容,中西双方存在着是经济性还是法治性的认识差异。这是由各自的经济体制所根本决定的。
计划经济下,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自主权被否定,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以财政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财务,财政直接集中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纯收入,从而对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直接的计划配置,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预算这一计划形式,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具有“经济性”内容。
市场经济下,资本和市场不允许政府利用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去直接干预和决定它们正常的市场活动。此时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政府财政活动不可能深入到企业财务内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开展具体的资本运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和财政不能以计划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去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预算不是国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划手段,从而不具有“经济性”。
相反,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褫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的关键手段之一,它剥夺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财政权,通过资产阶级议会所确定的预算计划约束和规定着封建君主的财政活动。此时在政府预算制度约束下的财政与以往财政的本质区别,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内容。计划本身不是市场的行为,仅有计划性,政府预算并不符合资本和市场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场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这一新财政范畴的本质性内容,即它具有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约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权力的实质。正是依靠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西方国家完成了从自然经济的家计财政向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转化。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政府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为此,社会必须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去直接保证作为私人资本总代表的政府不损害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侵犯私人资本的根本利益。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预算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以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根本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这样,只要有资本和市场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着具有法治形式和内容的政府预算。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
我国在继承西方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样采用了政府提出预算草案,人代会审议批准通过,政府预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级人大会及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执行政府预算等形式。但又对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进行了根本改造,极大地强化了其计划性内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内容,使得企业和个人不可能通过政府预算去决定和约束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法治性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当时的企业是政府附属物,个人又是企业附属物,企业和个人并不具备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独立经济能力,社会缺乏以法治方式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是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治性内容的。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我国政府预算必将产生的变化是:弱化其经济性而强化其法治性。这将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财政活动也将受到资本和市场的根本制约与监督。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意志,并不都会自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实践却一再证明,国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违背经济进程的客观要求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或长或短时间内是能够得到强制贯彻执行的。否则,诸如“大跃进”之类的荒.唐事就不会出现于神州大地了。当然,诚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那样,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和行为终究要得到纠正,但这是以经济进程遭到破坏,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极大的“学费”,换句话说,是为了少数人的一意孤行而社会大众受到极大的惩罚为代价的。为此,不是依靠代价惨重的所谓经济规律的事后纠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从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决定、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机制,才能真正防止这类惨剧在我国重演。
而要有效制约与监督政府活动,则制约与监督财政活动是关键。“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8]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样,西方法治性政府预算的形成,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还在于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使得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能够以政府预算为手段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确保着西方政府必须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依靠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一意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资本和市场愈益壮大而逐步成为整个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就需要改造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将实质性内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预算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市场决定、约束与监督政府活动的关键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于自然经济母体中,在自我发展壮大过程中凭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经济,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我国市场经济人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母体中,由于计划经济对市场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场无力自我发展壮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计划经济,更谈不上剥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了。相反,却是在政府有意识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计划经济的阻力去建立市场经济的。然而,政治权力是经济力量的直接对立物,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活动,从直接的意义上看却是市场的直接否定因素。
因此,直接由政府来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远比自发形成要困难、复杂和艰巨的过程。此时政府能否正确遵循市场要求去运用政治权力,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但要政府谨慎和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仅靠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是远不够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被滥用的权力。改革导致了财政财力的分散,却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之间维护与扩张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了我国财政行为的严重紊乱,而企业和社会则无力抵制各级政府的不正当财政行为。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唯一可行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而对政府的财力运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避免政府对财力的滥用。这样,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见,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没有法治性,也就没有政府预算,就如自然经济时期那样;仅有法治形式,政府预算尽管也已存在,但仅是一个空壳,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如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有兼备法治的形式和内容,政府预算才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所谓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至今为止,政府预算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
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上述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1 强化政府预算的计划性
在弱化现有政府预算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计划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预算“预先的计划”的功能。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但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却从未真正发挥好这一作用。至今为止,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若干个月之后,才完成制订政府预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严格地说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就是此后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也大体上是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临到年终还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预算指标。
在这种无计划状态下要想真正做好财政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本身也难以说是真正有计划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是无权开展财政运作的,因而西方的财政活动本身具有很强迫计划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计划预先安排的。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开始着手本年度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各级政府预算。
2 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政府预算却是其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增加减少财政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种种混乱状态中,混水摸鱼者有之,稀里糊涂过日子者有之。这对处于严重困难之中的我国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应严肃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曾由于国会没能通过相应的预算而多次部分关门,尽管这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现象,但其中所表现出的法律尊严和守法精神,则是值得我国在改革政府预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时借鉴的。
3 强化政府预算的归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活动日益陷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之中,诸如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各种费用和基金的违规收取和滥用,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等问题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的同时,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却下降到离奇的水准。该收的收不上来,不该支出的压不下来,其结果是连年的巨额财政赤字,国债年发行额和累积余额都急速膨胀。表面上这是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与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行为的结果,但根本上则是企业和社会,是资本和市场无力约束与抵制政府不良财政行为的结果。为此,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项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了各级政府预算,以确保资本(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和个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非法收费征税行为。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克服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确保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有一个显著跃升等,创造一个基本条件和手段。
4 强化政府预算的公开性
我国的政府预算从来就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每个数据少则数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上千亿元,其中具体的内容,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难的。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愈益增多的财政财力,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度。而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那么几个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鱼,十余年来我国财政活动中触目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现象,是直接与这种缺乏公开性和模糊状态相关的。
尽管不断进行反腐倡廉,但实际状况并无根本改观。而从西方的政府预算来看,则是将几乎所有的预算收支逐笔逐项都以预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的。公之于众的政府预算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减少其营私舞弊现象的,因而西方财政活动中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程度远低于我国,就毫不奇怪了。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内容是应当为我借鉴的,这样才能借助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去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有一个较大的压缩,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财政现存的痼疾。
5 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
几十年来,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尽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运作程序,但具体运作仍然是很不规范的。每年我国的各级人大会大体上只是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就匆匆完成了从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其中极少有关于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质询、修改和否决的报导见诸报端。此后在预算执行中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完成之后的决算审批等过程中,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预算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大会都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
为此,应当承认政府收入的是社会大众的钱,并不是少数乃至个别人的钱,政府无权超越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履行的财政权限,无权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而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力,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及其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点,在资本主义西方尚且能够较好地做到,在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我国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的财政问题,唯一的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过预算计划严格审核控制各级财政的各项支出,另一方面则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公开性、归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确保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决定、约束和监督,以求得我国财政状况的全面改善和好转。舍此别无它途。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将是我国财政真正从极度困难状态中脱身之时。否则的话,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标不治本,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两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严格地说又存在某些词义和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故存而不论。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页。
[3]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34页。
[4]参见周伯棣先生编著的《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该书以“会计制度”或“预算会计制度”或“预算与收支系统”等为标题的有关章节中,提到了“预算制度”、预算“编制”、与预算相关的“决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页中,更是明确指出:“预算制度———唐初,预算为一年一造。……此项预算,是自上而下,逐级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预算。”
[5]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2页。
[6]Brown,CV&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 Oxfofd:Martin Robertson,1986,p169.
[7]因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其财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计财政。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页。
[1]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张馨:《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关系析辨》,载《财政研究》,1997(11)。
[8]张馨:《论公共财政》,载《经济学家》,1997(1)。
[9] Brown,CV&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 Oxfofd:Martin Robertson,1986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
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由竞争原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其中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而建立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创新尤为重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当今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行政民主化的突出特征,已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被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随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加入WTO的成功,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大目标之一,是WTO所规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WTO各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等,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据WTO的各项具体协议,透明度原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其中,行政公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行政公开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既是重要的贸易措施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关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又是重要的贸易措施制定机构,为了完成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关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种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可行地贯彻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执行的权力。行政主体在当代各国贸易措施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行政公开对WTO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行政公开还是WTO其它基本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WTO的其他重要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这是因为WTO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还是公平竞争原则,都是需要各国政府通过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落实的,没有各国法律规则的透明,没有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WTO的诸多原则在各国的贯彻执行情况,就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WTO的诸多原则,最终也难以确保其真正全面贯彻实施。透明度要求对政府体制挑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开。它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于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投资与贸易市场环境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几乎在所有涉及贸易环境的政策领域,成员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视性的及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制约。保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的关键在于国内法律、规章和各种实际做法的透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国际合作发展要求和规定、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维护公众知情权而拥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对于不透明、暗箱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量变过程当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对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现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尤在我国,我国政府在实践透明度原则问题上任重道远,其中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已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宪法或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部门首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已成为整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首先发布招考公告,将有关录用情况公告于众。另外,在行政公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处罚法》,例如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1997年12月公布,1998年5月l日开始实施些方式、履行途径等公开义务。《价格法》在行政公开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1.政府机构没有有效制约机制。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2.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人们不知道有这些未公开的规则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这些规则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到或及时得到。
3.法律不统一。因缺乏透明度导致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争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现出部门立法主义和地方立法主义的偏向性思潮。
4.没有普遍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让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而不是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将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是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从长远看,入世将对政府权利行使规则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的角色也因此发生转变。所以,我们应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一个全新的思考。这个路向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基调,迈向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
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政府严格守信是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切实保障,若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即令政务全部公开,所有决策、行政信息悉数公之于众,亦难免流于空谈。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利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的权利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利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
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执政思路,为自身准确定位,这就使得传统执政理念须突破管理、权力的误区,转向服务和责任。因为,透明政府不仅意味着政务公开,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接受阳监督,为自身行为切实负责。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分孙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态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以为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面所说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侧重于结果的公开。这两方面的结合,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这些做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这些做法,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还远远达不到WTO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具体来说,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部属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应当在专门的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具有外部约束力,但却没有公开,成了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说明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们应抓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1.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流动的状态。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其中,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里“政府机构”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侵犯公众的知情权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不仅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且包括官员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因为官员的个品德直接影响到他们执行法律、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品格,是官员适任性的一个构成要素。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涵盖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秩序以及构成这一秩序之社会基础的公认道德的行为。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若要真正发挥好新闻舆论部门的监督作用,要保持新闻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距离,否则,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2.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执政党在建设透明政府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共产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体现在重大方针政策、思想路线建设上。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把共产党的符合公众需要、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以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思路、意志上升为法律;
(2)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进行监督。当然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督,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监督,是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是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督。
(3)加强人大职能建设,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宪法》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是实现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各级人大作为同级政府的权力部门,一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方面要加强方法探讨研究,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建制,尤其是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发现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予以严惩,并及时纠正。
透明政府建设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息息相关。如果政府职能未能够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和国际规则要求得到转变,即使有着完善的关于建设透明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型政府,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我们对原有审批项目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尽管已取消了119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方政府也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必须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群众利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带头严格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电子政务建设要不断推进。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健全政府信用体系。这些将对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建设透明政府实现行政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教育领域逐渐形成了两大研究中心:一是教育政策研究;二是教师教育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教师的质量就是教育的质量,教育的差距归根结底是教师的差距,而教师质量的提高过程,归根结底是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在我国教师教育处于历史转型的过程中,教师教育管理也正面临着来自教师教育内外的双重挑战,新的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成立以来,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六次改革,每次改革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仍然产生了许多问题,为此根据问题提出了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解决措施:一是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二是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课程管理权力几经变革,经历了高度中央集权、扩大地方权限、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权力下移与地方负责等几个阶段。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六次变革,由于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形成,所以主要有高度集中、自我封闭、垂直领导等特点。虽然说在时代背景下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就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这样对教育管理体制的缺点改革就势在必行。
1999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程改革目标。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2001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试行)》,明确提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进而,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三级课程的制度和模式就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现在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现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属于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一种以中央集权为基本,中央和地方管理适当结合的制度。隶属关系表现为: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同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体现了一种从属制。这样就把前面的基础教育管理的体制优点结合了起来,抵消了不足之处。这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为:一是关注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二是对政府在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作用进行了调整,提出了“省级统筹,以县为主”。三是经费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树立责任意识。
1. 学校管理缺乏自主管理权
我国在开初由于国家集权,实施的主要是垂直领导。对于学校来说,学校的事物几乎就全部都由政府决策,学校只是执行政府命令,是政府的附属物。后来虽然说经历了中央“放权”,对学校而言是建立一个政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去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但是政府和学校关系没有改变,仍然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从本质上看,仅仅是单纯的管理权限的变化,不过是换了一个管理机构而已。因此,学校拥有极其少的自主管理权,让学校的本质去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不是从学生本身的身心健康出发,使学校成为了一个冷冰冰的为国家输送所需人才的机器制造厂。
2. 学校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比较单一
当前,我国的学校办学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国家和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参与度很小。由于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单一的国家和政府办学很难调动办学的积极性,学校的教学质量也就面临严峻的考验。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多元化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可以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让学校教育扩大影响和减少国家的财政危机。
3. 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
科学合理分配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职责是搞好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在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的关系上,从我国建立起,教育的行政组织机构大多数都是直接干预学校的教学过程、学校管理过程的情况十分严重。导致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工作和任务繁冗复杂,该负有的职责落不到位导,这是没有理清职责而导致的问题。
1. 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
为了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就必须对基础教育管理观念进行改变。观念上的改变首先是要根据现实社会的需求,因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既源于社会需求也受社会制约,教育带有各个时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性质。其次,要创设基础教育的新目标,让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对于政府就需要对学校放相应的权力,由以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和宏观管理,除此之外,应该发挥政府的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激励学校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基础教育面向社会,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2. 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
要进一步拓展学校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和融资的改变,这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地方学校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学校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学校也应积极主动到社会上拉拢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资金来源,形成多元化局面。
3. 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从三级课程的例子来说,他们都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各自都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相应责任。国家课程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课程,它体现国家意志,是专门为未来公民接受基础教育之后所要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国家有相应的职责。虽然设计国家课程的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但是国家要落到实处,地方政府特别是学校也有相应的职责,同样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也一样。所以不同部门有各自的承担责任,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
相关文章: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探究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的重点关注内容。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教育观念、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高等院校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系统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构建一个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教育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和应对时代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改革适应我国的新时期发展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创新 改革
1、政校不分,党政不分
从高校内部来说,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职责不明晰,缺乏民主办学和科学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政治领导过泛,行政管理过强,学术管理过弱”。我国高等院校如何完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又发挥领导的行政指挥功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高校外部来说,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由政府包办,各高校根据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不同数额的财政拨款,政府成为高等院校的主办者,导致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界线模糊。
2、组织庞大,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机构庞杂,运行缓慢,非教学人员大量超过教学人员,给学校带来过重的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的扩大,新兴学科和专业的大量出现,使得学校一级的管理幅度成倍增加,造成了大学科层化特征愈加明显。学校办学主体本末倒置,机关行政人员成了学校权力的核心,过多参与过程管理。同时,有的学校的教代会和校务会,只不过是一个群众组织和咨询机构,并无实质上的权力。
3、行政工作观念的严重曲解
对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严重曲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考虑:一是许多行政工作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不清,如教育是产业还是公益事业。要明确高等教育向何处去,首先就要端正教育思想。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各类高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和副厅级学校。
4、行为规范上,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教育立法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许多的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法规也难以贯彻实施。如学位点审批权和基金项目评审权的相对集中和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这一领域公贿行为盛行。由于学位点和基金项目事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成为势在必争的对象,而且现在的学位点和基金项目评审未能完全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某些申报单位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趁虚而入,公款送礼行贿,以攻克有关评审专家和主管官员,公贿行为愈演愈烈。
1、更新行政观念,全新定位我国高等教育
对高效行政人员的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重新审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应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服务,把教育的对象变为服务的对象,真正落实教育服务社会经济、服务人的发展目标,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抛弃教育本土化的观念,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主动融入国际教育市场,把教育看作一种产业,但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产业的公益性。
2、调整政校关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
要建立良好的政校关系应该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者的职责明确、互动程序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调整政校关系必须对“什么是学校事务,由学校负责”、“什么是政府事务,政府必须干预以及政府干预学校事务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教育系统中,政府和学校各有自己的角色和优势。政府能够集中社会的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确定区域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综合利用区域各种教育资源,统筹区域教育的发展;而学校更擅长于激励和发展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三是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主权,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才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
3、科学设计组织机构,实现精简协同
一是加强党政协调。党政在工作对象上有有重合性的,都需要对具体学校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涉及具体教育事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事务交叉,这就需要加强党政的直协调性。二是精简副职,合理分工。副职过多是当前教育行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现象,必然形成管理幅度过小,领导任务不足,导致对下级的越俎代庖,使下级机构的“一把手”变成了虚职。三是合并机构,增加综合性部门。四是理顺督导和行政的关系。调整督导和行政的关系,既要明确和强化督导室对下一级政府的督政职能,又要在督学方面做到加强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业务科室的联合行动。
4、加强行政法治,认真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透明程度,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方面可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问题反映到中央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它来改善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向长期处于第一线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与学校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进行交流和探讨,以便对当前工作准则及学校章程等在遵循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的前提下做出新的调整,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运行流畅。
作者简介:付元辰,男,1989年生于陕西西安,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相关文章: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为实现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负担,我国决定在4月份首次公开发行地方政府证券。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必要性 经济增长 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主题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已将近200年的历史,其中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无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过短暂的地方政府债券,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兑能力差、债务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随着经济形式、体制因素的不断变化和地方自制、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入,学界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讨论越来越多,要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呼声越发强烈。由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受到巨大影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为了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国家出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为扩大内需,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等。大规模的国债投资短时间内对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长期这种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此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调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地区经济增长,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机关运行、外交、科研,宏观调控支出及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地方发展,财政压力相当大。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证券。分税制的实施中,存在着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有税种无税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问题 。多数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没有能力通过政府投资和扩大财政支出实现地方财政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因此,应该适当赋予地方发行职权的权利。
目前,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拨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地方财政收入是无法满足的,要依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够规范,金融产品结构欠合理 ,形成了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和企业债比重较小的债券市场结构,这导致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过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应该遵循偿债能力原则、效益原则、对地方公债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以援助贫困为目标的原则。并应
(1)完善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发债所造成的债券市场紊乱,应该继续深化分税制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债券比起国债,信用度相对缺乏,安全性不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非常必要。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及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地方债券的管理,保证其稳定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门则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确定地方债券发行总规模;证监会主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流通和偿还进行监管。
(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以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根据发行地区的税收能力和项目收益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科学、严谨、动态的信用评估。同时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收入状况及项目收益性。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地方政府,达到资金有效使用。
【1】郭忠孝 周欣 刘钟钦.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12
【2】刘钟钦 周欣.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济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6
【3】董奋义 苗锋.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2003-3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