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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贷款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向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举借债务,用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际上一些国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直接债务人向银行借款,例如法国,就有专门的“法国地方信用银行”作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债权人向其提供贷款。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目前囿于《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在没有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其必须保证收支平衡,不能列有赤字,也就不能作为直接债务人。但是举债融资的刚性需求又客观存在,因此地方政府通常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进行借款,并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绝大部分——银行贷款。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近几年来中央逐步探索的一种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方式。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在金融市场上作为直接融资者发行债券进行筹资。值得注意的是,《预算法》并未放松对于地方政府的约束(在2012年6月26日的人大会上,重申了《预算法》修正案还将继续沿用该禁令),这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尚在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这部分债务的占比很小。
银行贷款与债券融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孰优孰劣,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但是各方面均认可在金融市场发展到更为成熟的阶段时,债券融资将逐步作为主流的举债方式。在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氛围甚浓的欧洲,最近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开始转向借助债券融资的趋势,这也足以说明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是否应当继续沿用贷款进行融资,抑或是应当转向全部发行债券,应当结合这两种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来进一步探究。
一是从债务存续时间来比较。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流动性要求很高,除了房屋抵押贷款这类特别优质的资产,银行基于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需求一般不会提供期限过长的贷款。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审计署的报告,2011年、2012年两年将会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还高峰期——银行贷款大多为3年,超过5年的都很少。但是地方政府债券则不然,虽然近几年,中央代发以及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行的债券,期限只有3年到5年,但是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期限也应当更为多样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有1年、3年、5年、10年、15年、30年等,期限设置丰富,更能匹配举债双方的资金偏好。
二是从举债流程来比较。一般来说,贷款的门槛较低,对于债务人的要求也比较低,通常中小企业以及信用程度低、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的企业才偏向于通过贷款进行融资,而不应该是每年都披露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地方政府。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比较简易,但是对于资金供给方的银行来说,其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对于贷款的后续资金使用必须监管到位,并且严格遵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限制。而发行债券则恰恰相反,对于资金需求方的要求较高,需要有详细且透明的资金项目用途,并及时披露账务信息以及对重大事件进行解释,一般大中型企业、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比较偏向于使用债券进行融资。
三是从举债成本来比较。贷款的利率一般比发行债券要高,因为贷款为间接融资,银行需要在充当金融中介的同时从中获取自身的利润。虽然今年以来,我国已经调低了基准利率,但是就目前来看,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仍为6.15%,5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2009、2010年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1年四省市试点自行发行的3年期债券利率普遍在2%左右,5年期的债券利率普遍在3%左右,融资成本优势一目了然。
四是从流动性来比较。贷款相当于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国外可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提升其资产流动性,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一块的业务几乎是空白,因此银行所持的贷款流动性几乎没有,在其到期之前不能进行流通变现,只能等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时才可以收回。而地方政府债券则可以在交易所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其价格与收益率受市场波动影响,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者卖出,流动性良好。
五是从监管层面来比较。上级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来控制发行债券的规模,并以此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监管。借助债务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举债多少,主管部门可以“了然于胸”。此外,第三方评级机构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债务率等定量分析以及债务结构、政府治理能力等定性分析来定期发布地方债券的评级报告。上级监管与第三方监督,债券融资的监管非常严格。而贷款的形成则随意性较大,由融资平台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举借,财政部不可能完全了解其形成背景、资金投向、担保物情况以及偿还机制安排等,不利于深入监管地方政府举债,更不利于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六是从资金来源方面进行比较。贷款资金一般从银行获得,地方政府如果对于银行资金依赖过重的话,为了获得更多债务融资,可能会动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干预银行的正常借贷行为,银行经营风险增加;而银行迫于政府压力,又可能由于押宝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中央兜底的态度,因此放弃审慎信贷的原则,盲目乱贷。与贷款相比,地方债券的资金来源更为多样化,除了银行,还有来自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公司、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分散化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综上,可以看到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方法在众多方面存在着非常优越的特点。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债券对于金融市场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方面的要求更高,财政透明度的要求更为苛刻。
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然后向银行贷款融资进行建设的路子已经被证明蕴含着极大风险。各地的融资平台债务无序扩张,并且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突破了10.7万亿(在其中占比达到了5万亿之多)。因此,在地方政府具有融资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对于其债务融资行为不能一禁了之(而且也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因此,应当在目前的环境下,探讨地方政府逐步转向债券融资的可行性。
从中国债券网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基金等。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提供了该市场约67.73%的资金量。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最大的投资者仍然是商业银行,但是这跟贷款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从银行的角度看,持有地方政府债券比持有融资平台贷款更为有利,也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首先,债券流动性更强,容易在金融市场上变现,可以缓解银行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第二,地方政府债券的直接债务人由融资平台公司或机构转变为省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性有所提升;第三,债务人数量缩减,有助于银行进行更加深入的风险甄别,提高资产安全性;第四,银行摆脱了当地政府的政治压力,投资行为更加灵活和理性,有利于提高收益性。
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参与者,这与其投资偏好有关。因为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是通过保费收入来进行再投资获取收益,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差,但是时间跨度可以很长。近年来中国保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大量保费收入,这部分资金急需寻找到恰当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在将来适当配置地方政府债券进入其投资组合。
社保基金与个人投资者在将来也会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投资者。社保基金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债券通常是其投资的首选产品。但我国政府债券总体规模较小,无法满足其投资需求,大量社保资金被迫投向股票等高风险资产,违背了其稳健经营原则。因此,地方政府债券的扩容将有效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优化我国社保资产的结构。而地方政府债券最吸引个人投资者的是其利息收入免税的特征,这对于高收入阶层的吸引力尤为明显。
一是证券市场监管不断完善。2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主体(证监会)明晰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逐步壮大。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表明我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债券置换的外部环境优良。
二是各级政府进行了财政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了管理政府债务的能力。通过分税制及其后续的一系列深化改革,使得地方政府逐渐向一级独立的财政主体靠拢,财政自主性增强。而政府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主体地位,使其权利与义务更加对等,收入与支出更为透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债务风险内控机制。
首先是可以分散银行业资金过于集中的风险。与贷款“一对一”的形式相比,地方政府债券是“一对多”,即投资者分布更为广泛,不仅限于银行,不会因为债务违约导致银行业风险集中爆发。其次是可以大幅降低政府债务融资的成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利率低的特点。以2009年财政部代发的五年期地方政府债券为例,其中标利率的平均值为3%左右,而相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8%,相差2.8%每年可以节约财政支出1400亿左右。第三是更好匹配举债项目建设周期。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主要是流动性贷款和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贷款以3年、5年为主。而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则可以更为多样化,有1年、1-5年、5-10年、10年-20年以及20年以上,不会由于债务集中到期而引发财政风险。
因此,从目前来看,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条件已经初备,应当在已有的近三年中央代发、地方试点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使地方政府性债务显性化、长期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让地方政府能够自主运用债券工具进行举债来满足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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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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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政府是国家为了保证国家人民与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安全为目标,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管理组织。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四个方面而言,包括政治职能,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经济职能,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生活;文化职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管理文化事业。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
人类的发展,从穴居起就是群居状态时就有与政府管理相似的管理模式。我国从古代的君主专制到现代的人民民主,毫无疑问社会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政府如何有效的发挥出自身职能,是政府与人民共同关注的重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水平也有所提升,政府的管理模式也应当有所改善,这样才能更充分有效的发挥出政府的职能。
1.对政府管理模式的理论认识较浅。
对公共管理模式认识较浅薄以及对国家管理理论认识的深刻,主要体现在在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依旧是以以往传统的统治型的政府的管理思想为中心。这就导致了一些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而进行一些钻营经济利益的非法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体系漏洞下苟延残喘的贪官污吏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是谋取利益的工具。狭隘的角度去认识公共管理理论存有错误理解,会对政府管理产生失误。
2政府公共管理体系存在不足。
当前情况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重要转型时期,但是显然易见的是经济建设和公共管理制度仍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改革不完善,不能对症下药,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太多,部分官员的道德与政治素质不够高,觉悟低,政府监察机构的制度的存在缺失,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存在问题,社会公共服务意识不高,政府管理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存在部分管理人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对管理制度不管不顾。因此,深化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使用公共管理模式的方式不当。
公共管理模式使用方法的不恰当,体现在政府在对各项事务履行自身职能的时候,使用最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而非依法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是调节的经济手段。这导致了我国公共管理的空间严重不足,而正常的政府公共管理模式难以高效的,有序的的运行。
1.从理论高度提升对公共管理模式的认识。
正是由于对管理模式认识的浅薄和对管理理论认识的不深刻,才会致使部分素质和觉悟低下的政府官员利用自己职位的权利而做着贪污,受贿等诸多违法事情,这不仅是给我国政府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更是对我国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违法的行径已经践踏了政府的公共管理理论,严重破话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民对政府公共管理失去信任。因此对公共管理理论做一个高层次得理论认识和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重点是先要要建立起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的实质就是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把人民最迫切的需要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最终目标,树立一套完整的公共管理服务理论体系;第二是要提升公共管理服务的质量,让人民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政府公共服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要搞好经济建设,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国民经济发展的好,人民的物质生活才有了保障,人民才能过上真正的富足小康生活,安居乐业,共创和谐社会。进而得出,增强对公共管理模式和管理理论认识是政府做好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
2.强化对公共管理模式的改革。
由于对公共管理体制的轻视,造成了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甚至在某种相关程度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经济上的破坏。因此,不得不对公共管理模式加强重视,并且要对公共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并且建立和维护公共管理体系的正常化,这建立和维护的目的不是为了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顾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国家政府管理职能应该尽量较低对经济的过多行政干预,增强对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的教育,完善政府的监察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进行高效的管理,提升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增强社会的公共服务意识。对于部分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
1.扩大行政监察机构的职权。
应该以合理的方式增多行政监察机构的权力。这样对增加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扩展监察机的职权第一步是要相应的扩展监察机构的权限处分。对于那些具有违法乱纪的政府公务员,监察机构有责任对其进行处理,必须依法进行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第二步是要提供给监察机构有关经济的处罚权力。针对某些由于没有提前预估或是主要领导由于主观臆断决策而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失误行为,监察机构有权力要求有关承担责任的人赔偿公务的经济损失。
2.建立纵向领导形式的监察机制。
为了增强监察管理工作的成效,有效保障行政命令的畅通,西方发达国家的垂直独立领导模式的监察制度对于我国目前政府行政的监察工作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首先,垂直独立领导模式有利于提升行政监督的办事效率以及行政地位,促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能够对等,其次,垂直独立领导模式的监察能够促使监督权力组织性的形成,有利于监察权力的高度统一,监督权力的行使,有利于政府行政公务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也保证了监察执法人员自己能安公守法,公正执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来,我国监察体系的在理论和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监察体系内外结合的状态已经在进展中,行政监察体系的理论也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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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的界定来讲,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二者的所属单位以直接介入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所形成的债务,它主要涉及到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两个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风险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基于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风险管理 全文如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最近这几年,我国地方政府性质的债务规模正在不断地增长,而因此所导致的债务风险和债务隐患也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改革和适度宽容的货币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投放的增长速度与日俱增。在高速信贷投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融资最为活跃,它也是最为引人注目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融资主体,本研究将对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相关情况做出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提供可行的参考依据。
从财政的界定来讲,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二者的所属单位以直接介入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所形成的债务,它主要涉及到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两个方面。首先是直接债务,它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债务和转向债务,所谓一般债务就是没有一般财政收入来源的债务,而转向债务则指的是具有相关的制度性收入或者是经营性收入来源为举借的债务。举例来说,湖南交通部门统借统还建设的高速公路,还有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此外以高等院校以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所质押的收费权来举借的债务也在其范围之内。
到2008年年底和2009年年初的时候,湖南省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为2670亿,同比上一年增长了386个亿,增长了16.91%,到了2014年年初,湖南地方政府已经面临着一个偿还债务的高峰期,需要马上偿还的债务达到了1182.44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总体分析来看,在湖南省的债务当中,其省本级债务融资金额为865.23亿人民币,占总债务的32.41%。与往年相比,增长了144.84亿,增长幅度为2011%。其市级债务余额有933.73亿元,占到总债额的34.97%,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了186.85亿元,增长了25.02个百分点。此外,县乡级别的债务融资金额达到了870.83个亿,占总融资金额的32.62%,同上一年相比,增加了54.45亿人民币,增长了6.67个百分点。乡镇债务融资金额为262.39亿人民币,所占比例为9.83%。
通过以上数据情况可以分析出,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存在三个特征。①其负债面比较广而且债务的增速比较迅速;②其举债的形式比较多,债务的用途相当混乱;③其债务的源头较为集中,潜在的金融风险相当突出。
(一)强化银企合作,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
湖南省地方政府的融资负债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方面,所以对举债行为需要进行规范,而且应该将其集中在怎样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进行利用方面,以此来强化银行和融资平台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也方便融资平台企业对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协助。一般来说,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首先是对举债行为当中的信息披露和政府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做到透明化,另外是对举债行为当中的土地抵押和收费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1]。
对于前者来说,目前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呈现出不透明或者半透明性质,其主要的原因是融资平台的数目多,形成了多头举债的情况,而且监管部门和融资平台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同,这也导致其总体的负债情况不容易做到精确的统计。也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融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还有待于完善[2]。对于后者来说,以湖南的土地储备中心为例,将收储的土地当作抵押物,在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加入是平整的规划好的土地,一般地方政府都会采用立即挂牌出售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将其抵押给银行。所以,银行在这一过程当中承担了较多的风险,为了将这种风险降低到最小,银行应该加强自身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此来对政府性质的融资平台的建设做出规划,对政府性质的债务风险做出最为直接的防范。
(二)实施项目管理,对举债责任进行落实
这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首先是实施项目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性融资行为进行项目管理,假如政府性的融资平台有相对独立的负债行为,那么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就能够将项目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落实到主体上,可以更好地将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起来,进而有效德尔防范信贷风险。对于有收益型的项目,可以对商业银行贷款行长的责任制进行参考,将谁贷款谁负责的制度和原则落实到实处。其次也要实行举债责任,要确保用人的独立性[3]。
对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的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落实,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融资贷款的时候需要通过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和贷款行为来进行,并要做到和其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匹配,不可擅自妄为。此外,根据以往的政府性的负债研究结果来看,地方政府官员一般为了顾及其任期内的政绩而不顾及当地的财政实力等情况而大举进行负债建设,最终造成了政府性的负债规模加大,所以,政府债务融资平台的负责人应该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直接委派,保证其行政关系依然隶属于原单位,其工资也从原来单位进行领取,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集中还款情况的发生。
(三)项目保压共存,对风险意识进行普及
强化对政府官员的教育工作,普及相关的风险意识。很多的地方政府都将经济刺激计划当作是千载难逢的融资机遇,虽然说在这一轮的经济刺激计划当中,湖南省地方政府所表现的还不算太激进,但是和以往的融资规模相比较,这一次的增长规模也仍然和相关部门的预期规模存在很大的出入。从湖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实力来分析,这一轮的经济刺激计划当中包含着较大的风险,而因此所造成的隐患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时候需要做到有保有压,这样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项目的必要延续。
自从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屡次提示相关政府性质的融资平台要注意负债风险。所以在2010年的时候,湖南省政府在信贷规模的预测和相关项目的建设现状等方面,为了防止负债融资的风险,对相关的减少项目的融资开始实行有保有压的方法。为此,首先需要对在建和续建的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这些项目是以前局已经参与或者被安排授信额度的项目。然后严格要求申请建设的项目,对于一些重复修建和高耗能的项目,还有一些对当地的经济拉动效应不是很明显的项目等都做出了暂缓建设和停止建设的批示。
在本研究当中,笔者主要针对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文中笔者也根据自身的调查和理解,谈到了一些主观看法。笔者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的相关风险问题需要引起格外的重视,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最终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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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为实现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负担,我国决定在4月份首次公开发行地方政府证券。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必要性 经济增长 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主题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已将近200年的历史,其中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无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过短暂的地方政府债券,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兑能力差、债务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随着经济形式、体制因素的不断变化和地方自制、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入,学界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讨论越来越多,要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呼声越发强烈。由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受到巨大影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为了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国家出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为扩大内需,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等。大规模的国债投资短时间内对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长期这种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此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调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地区经济增长,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机关运行、外交、科研,宏观调控支出及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地方发展,财政压力相当大。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证券。分税制的实施中,存在着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有税种无税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问题 。多数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没有能力通过政府投资和扩大财政支出实现地方财政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因此,应该适当赋予地方发行职权的权利。
目前,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拨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地方财政收入是无法满足的,要依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够规范,金融产品结构欠合理 ,形成了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和企业债比重较小的债券市场结构,这导致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过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应该遵循偿债能力原则、效益原则、对地方公债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以援助贫困为目标的原则。并应
(1)完善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发债所造成的债券市场紊乱,应该继续深化分税制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债券比起国债,信用度相对缺乏,安全性不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非常必要。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及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地方债券的管理,保证其稳定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门则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确定地方债券发行总规模;证监会主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流通和偿还进行监管。
(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以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根据发行地区的税收能力和项目收益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科学、严谨、动态的信用评估。同时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收入状况及项目收益性。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地方政府,达到资金有效使用。
【1】郭忠孝 周欣 刘钟钦.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12
【2】刘钟钦 周欣.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济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6
【3】董奋义 苗锋.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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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审计署最新审计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83.52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9730.13亿元[1]。
根据表中统计数据分析可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0.85%;而政府或有债务占39.15%,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占14.9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占
24.25%。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债务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大部分,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1、体制因素。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快的进程中,由于管理体制还比较滞后,于是不得已必须增加地方政府的权力,导致地方政府权力和原来的财政收入不相匹配,原来的财政收入不足以适应的权力发展的需要,因而导致了政府事权与财权不适应的现状。
(1) 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界限不明确,交叉、缺位以及越位的现象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普遍存在,致使二者不能更好地各司其职。有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办的事情却推诿给地方政府负责,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情却被中央政府包揽,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不严格。
(2) 政府间财权划分不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是分级财政的核心内容,也是财政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财权划分应该做好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财政权限,而不仅仅是是分割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确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投资上倾向于进行短期投资,更有甚者出于投机性动机牺牲掉有限的资源。地方政府出现了财权日益与事权相脱节的现象,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的事务和责任,而且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命令,这就为上级政府事权下移提供了可能,最终使地方政府负担过重,远远无法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2]。财政权利的大小决定了事权的执行情况,而财权有又在一定程度上以事权为依据,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
2、公共品的提供不合理导致事权划分上下不公。公共品指一种商品,其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是否愿意消费。由于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市场机制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市场失灵,价格机制不能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地配置,因而公共品必须通过财政机制向社会提供,满足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的公共管理需要。然而,我国公共品提供的划分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例如,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这类区域性外溢效应较强的公共品以及对农村的扶持等往往由供应能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政府承担。
3、事权与转移支付的匹配。中央为了确保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税收的划分上就会偏重于对中央税收的提高,然而地方税收的不足致使地方的财力不能与其事权相适应,这就必然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财力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但是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是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导致补助力度不够;二是转移支付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返还,即这部分转移支付与该地方政府的收入成相关,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转移支付的作用;三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款占的比例比较大,而专项款是已经明确规定了用途的款项,地方政府只能专款专用而不能有很好的自主支配。转移支付并不是根据事权大小来分配,转移支付制度和事权尚不能很好的匹配。
根据我国干部任用的现行体制,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委任或罢免行政长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官员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上说,当地政府官员是该地区的人民的代表,人民赋予其享有公共事务管理的实施的权利。实际上,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居民。因此,事实上形成了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地方政府官员与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使地方政府官员就成了上级政府和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重代理人,这种双重代理人的身份安排一开始便使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路径模糊,不便于界定代理者的责任。这样,地方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身份,使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效用最大化倾向在所难免。[3]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完成由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指派的各种任务,包括经济增长、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社保医疗等,上级政府根据上述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下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虽然上级政府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等职权,但由于信息成本或监督成本都较高,上级政府难以控制地方官员的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既脱离当地居民,也远离中央或上级政府的局面,结果便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代理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地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比上级政府多,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预算请求,往往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判别其真伪和提出异议。
2、内生放大机制。下级官员为了显示政绩而有扩大预算规模的内在激励,上级官员也不例外。因为地方政府的扩大支出行为,客观上也能为其上级的政绩增光添彩,只要其预算规模不足以大到引发社会动乱和经济动荡的上限,上级政府或官员是不会采取严厉的控制措施的,反过来往往还会采取默许式的鼓励,基于上级政府或官员的这种心理,下属更加肆意扩大预算规模,于是再进一步加大支出和举债规模。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级政府与官员都会产生进一步的投机与短期的支出扩张行为,预算支出规模的扩张通过上下级不断传递,于是产生强烈的放大作用,最终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现实中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证明。
强烈的投资动机是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官员的激励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中蕴藏的政治晋升,地方官员都处在一种政治晋升的博弈中,基于这种激励,他们会以理性经济人的姿态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具体来说,地方政府之所以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投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由于我国政府官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经济参与者,即像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关注经济利益;同时另一方面也是政治参与者,关注政治晋升和政治利益[4]。
我国现有的这种政绩考核体制最终会导致了三种结果:第一,激烈的晋升竞争机制诱使地方官员过多地关注任期内的“政绩工程”;第二,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地方官员以“资源密集型”工程发出有关自己政绩的信号,以求得职务上的晋升;第三,上述行为又由于同级政府官员之间的职场竞赛而被强化和延续。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强化了地方官员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机[5]。
对于政府来说,上级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预算资金未能执行约定,使地方政府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的当期收益的范围。这当然也与分税制改革有关,上级政府将大税种收入囊中,同时由于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相差甚远,致使地方政府不得已超越预算约束,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会屈服于政治压力,导致“金融机构财政化”,积极地为地方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机构各种优惠条件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将贷款当作是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必然选择,而金融机构由于不承担经营亏损和储户存款损失的责任,容易被权力制约,而且由于在资金使用方面缺乏监督甚至攀比浪费,最终形成巨额债务。
中国政府预算软约束主要体现为:政府预算先执行后审批;预留政府预算资金,或随意调剂使用,或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导致部分预算资金不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并使政府预算达不到有效约束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大量财政性资金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任意突破政府预算约束,增加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酿成巨额财政赤字,这导致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陷入困境,各级政府积累起了巨额赤字与债务,从而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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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靠其特有的行政权利和职能来管理和运作。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调拨、落实施工企业到建成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直接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是行政力量在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它追求投资规模,忽视投资效益;注重进度,轻视质量;着重投资总量,忽略投资结构。因此,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深入研究适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这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过去均是由拨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来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这些基建班子一般属临时筹组,存在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从而造成社会资源反复浪费。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因不存在成熟的工程咨询业,无法求得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自搭班子来做项目管理往往也是无奈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呈现出分散化、临时性和自营性的基本特征。
目前国家和地方基本没有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各个城市做法不一,在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虽然国家制定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但主要对象都是涵盖了更大的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不统一。因此,各地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如何来管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为例,有的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直接管理为主,有的城市是设一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还有一些城市成立公司实施管理。成立公司的,公司的职责范围又有不同,有的公司是投融资、建设为一体的,有的公司则是专司建设工程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的归口单位,从量上占较大份额的部门来看,大部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些在计划部门,同时也还分散在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城建部门、水利、交通部门等多个部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最为主要的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虚置。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一般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财政、计委、建委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虽然许多政府部门都参与了项目的管理,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承担投资主体的全部责任,从属于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获得真正的法人地位,也无须对国有投资的效果和风险负责,政府投资责任虚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一身,会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的局面,一些有关建设市场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缺乏约束力。
许多城市已经意识到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改革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改革的趋势是专业化的集中管理。很多城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业主、现行政府投资管理机构对于原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弊病感受很深,一致呼吁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改革的步伐。而且有些城市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改革措施虽不相同,但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运作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逐步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委员会临时组建自设的工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的作法,改为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咨询、监理公司代行项目的管理。这样做既可使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使用社会化工程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也可促进国内工程咨询公司的业务发展,使国内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两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并相互促进。
政府的专业管理机构本身就主要是由建筑师、项目师、合同律师等专业人士构成;另一方面,政府除了自身对项目进行管理外,一般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项目咨询公司来管理,政府实施监督。同时,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应有专业人士把关,项目中质量、技术、安全、成本等责任应非常明晰,这些专业人士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或由专业协会、学会组织进行注册。由于专业人士的风险责任制度、无限经济责任和责任保险制度的约束,形成整个项目咨询行业人员必须向政府负责、向业主负责的运行机制,调动起专业人士和机构的责任心,使他们成为项目高质量、低成本完成的保证基石。这既可以减轻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负担,也有利于投资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非常庞杂,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计委以及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机构,这么多的党政机构都去监督政府投资管理,容易带来职责难分清、工作难协调的问题,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因此首先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监督体系,加强协调工作,然后还应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并强化人大及公众的监督,使政府投资项目真正成为“阳光下的行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改革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各自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变化,政府投资工程市场化改革必须重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互动的协作机制。第一,政府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的促进者、合作者、管理者和监督者,必须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中发挥主导的作用;第二,发挥包括项目投资、工程管理、咨询、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他们按照自身特点参与政府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行,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通过经营赢利或服务收费以谋求发展;第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权益,明确公众有权利在公平的基础上享受政府投资工程带来的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的内容、质量以及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有权利选择提供服务的主体和服务项目,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支付服务费用,对提供服务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利向政府提出控告,获得赔偿。
一是建设项目的问责制度。项目法人必须就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全面负责。同时,建管中心内部,也要通过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形式,将建设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二是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优选好的单位,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廉洁。三是投资控制审计监督制度。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要逐步做到没有设计概算的,不立项;没有施工图预算的,不进行招标投标。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必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四是监督制度。政府工程投资额巨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拥有工程发包等权力,必须建立监督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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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政府因其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及强势地位,使其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处于自然的优势地位,这便导致政府与公众在环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状态。如果政府对其掌握的信息采取垄断和封闭的态度,公众则会在信息的获取上处于被动的局面,从而阻却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同时,公众信息获取的不充分使公众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无法实现与政府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最终将导致公众参与的机能失效。政府信息的封闭与垄断使公众失去了获取环境信息的正常渠道,使政府与公众两者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两者公平机会状态的减损。基于政府对其掌握信息的垄断,政府行为也极易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进而因缺乏公众的认知和监督而出现异化。信息的相互公开,尤其是政府信息的公开,才能形成双方的互相信任,保障最基本的机会均等。
从宪政角度讲,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众,政府运用这些权力获取的环境信息是一种公共财产,公众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政府基于公众的授权而开展的各项环境保护活动,公众也应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对于节省人们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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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权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导致需要通过大量举债来筹集资金。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就要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地方政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投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基于投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及对策全文如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政府以及相关机构通过借债、融资等手段筹集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发展项目,尤其是作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借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地方经济的发展过程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累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日益浮出水面,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比较严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时期。由于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借债的方式来行使政府职能,逐渐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中央债务而言的,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直接借入、欠账、担保等形成的,最终需要由地方政府来偿还的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两种,或者可以分为直接债务和担保负债。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向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发展专项借款等;隐性债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呆账、社保基金缺口等,这些债务在清算时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直接债务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外借贷的债务,包括一般公共服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负债。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以及城投公司债务都被划分为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担保负债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单位所提供担保的债务。
1、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增长较快,总量庞大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扩大,在各级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借债来为投资和建设融资。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刺激计划,地方政府在投资中面临大量的资金缺口,地方投融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向外借债的主要平台。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地方各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一万家的规模,其中主要为区县级平台公司。
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根据审计署2013年发布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已经达到了108859.17亿元,而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达到了26655.77亿元,另外还有四万多亿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统计数据还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在近三年的年均增长达到了19.97%,债务增长的速度非常快。地方政府性债务庞大的总量和较快的增长速度,不仅对地方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加大了中央的财政风险。尽管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出现债务违约等信用危机时中央政府需要承担还债义务,但是出于社会稳定以及政府行政考虑,一旦爆发债务危机,中央财政将是最后的兜底者。
2、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存在缺陷,具有很大风险隐患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发债的权力,因此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成为地方政府向外借贷和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其在推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城镇化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融资规模的上涨,投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中逐渐暴露出很多缺陷,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责任主体不清晰,在具体的管理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逐渐形成了“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
很多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不力,甚至不了解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情况,政府直接负债以及担保负债交织在一起,债务管理非常混乱。同时,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担保人都是地方政府,在借债时由地方财政或者人大出具担保函,这种担保方式最终兜底人属于地方财政,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偿还本息,地方财政将承担还债义务。近两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概率越来越大,一旦爆发大规模债务违约,将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借债与融资缺乏规范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在借债和融资方面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在举债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的规划,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收支计划没有被纳入到同级预算中,大多数债务项目处于预算的管理范围之外,尚没有科学的制度以及机构来对地方债务进行统筹管理和约束。根据相关的审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亿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等违规发行债券423.54亿元;另外,尽管国家下达了相关管理规范文件,仍然有533家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的平台公司仍然存在违规融资行为;部门地方甚至将资金违规投入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项目。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地方政府财政能力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权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导致需要通过大量举债来筹集资金。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就要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地方政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逐步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能够相匹配。要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在适当时期开征房产税和财产税,将更多的税收收入向地方政府倾斜,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税收来源。
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可逐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债务的依赖。其次,要逐渐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将逐步提上日程,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主体、条件、步骤以及相关监督体系都要予以明确。通过发行公债,进一步充实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为债务问题的逐步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推动地方投融资行为市场化
目前,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比较狭窄,大多数筹资来源于政府信用担保的银行贷款,造成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结构不合理,来源单一,缺乏抗风险能力。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推动地方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逐步将投融资平台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投融资行为中的作用,从而降低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首先,地方投融资平台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可以引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权融资、公司债、产权交易等多渠道资金,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产权交易平台等来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从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要不断降低信贷融资在投融资平台中的融资比重,优化平台的资金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资金风险。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逐步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如发行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市政债。最后,要逐步完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信用评级体系,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鼓励资产结构合理、信用等级程度较高的公司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等来进行融资。
3、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抓紧对平台债务进行清理、核实以及处理。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尚未偿还的债务以及在建项目的后续债务问题分别进行处理。首先,要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性质予以区分,将其划分为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以及非经营性业务,并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将平台公司的融资来源和投资责任对应起来,从而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将服务重心向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项目转移。
对于一些具备经营性业务的平台公司,要进一步推进其市场化改革,促使公司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变。其次,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不断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其管理信息系统。
4、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体制中
地方政府是投融资平台债务的最终兜底人,因此,应该进一步将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予以落实,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体制,将目前政府性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清的局面予以扭转,防范因债务问题带来的财政风险。要逐步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各类地方职能部门参与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确定科学合理的债务融资方案,并制定债务偿还的计划,加强对已有债务的监督,逐步解决债务问题;要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中来,从而以预算的方式统一管理和约束地方性政府债务,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预算编制、监控债务动态以及统一举债还债规范等,从而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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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伴随“打新债”的浪潮不断升温,企业债日前成为债市最“炙手可热”的投资品种。在当前收益率水平处在历史低位、债市整体尚未脱离盘整状况下,企业债借助其高利率优势,重现公司债鼎盛时期“开盘售罄、一票难求”的火爆发行场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中的城投债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中的城投债研究全文如下:
(一)中国城镇化需要大量资金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从中国的城镇化率数据来看,1978年以前,城镇化率还比较低,维持在17%左右。1978年后,中国的城镇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1995年开始,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从1995年的29.04%到2011年的51.27%,平均每年的城镇化率增长为1.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镇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地方政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以支持城镇化的发展。
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分税制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收入
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额的确定。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降低,而支出却持续升高。在1994年以前,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高,高于支出的比重,地方财政和支出是相平衡的。而1994年之后,比重明显地下降至50%左右,财政支出却在持续的上升。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一直存在,若没有其他的融资手段,财政赤字会不断的扩大。
(三)法律规定限制了政府的融资渠道
1994年3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直接限制了地方政府的举债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和三十条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报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些法律上的规定都使得地方政府的融资途径少之又少。
上述三个原因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目前的两难状态:一方面,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以支持,而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的收入逐渐降低,相关法律的规定也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于是,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划拨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成立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这些公司被称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表现形式为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地方政府利用城投公司发行的相关债权即为城投债。
中国的城投债首先诞生于上海。随后,各地政府纷纷效仿上海,城投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发行的城投债规模不断增加。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5年之前的起步阶段。2005年以前,中国城投债的发债主体集中于直辖市和大型省会城市,发行量非常有限。
二是2005年-2008年的稳步发展阶段。2005年后,地方企业债的启动使城投债的发展不如一个新的阶段,城投债成为企业债的重要品种。2008年城投类企业债共发行720亿元,占企业债发行总额的30.4%。
三是2009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在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大背景下,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带动企业债市场升温,城投债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快速发展。
城投债虽然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融资难问题,但是这个新兴的金融产品在发展过程中还是渐渐的暴露出来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就会是造成以后信用风险的原因。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在发行过程中有地方政府作为隐形担保,虽然地方政府的信用等级要高于企业,但是随着城投债的不断扩张,还是有一些债务风险的。
(一)发行规模增长迅速,加大债务风险
我国城投债规模发展迅猛,从2002年的30亿元到2008年的502亿元,此阶段发展较为平稳。在2009年城投债有了井喷式的发展,迅速达到了2605亿元,在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相关通知后,城投债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控制,2010年的发行总量稍显回落。但是到2012年又有了跨越式的增长,达到了8695亿元。在2009年之前,城投债占企业债的比例约为30%,在2009年之后,城投债所占比例迅速提高,达到70%。由于城投债的资金用途都为基础设施与公共建设,城投公司本身也无增值能力,这使得城投债的偿还压力都在地方政府身上,这样快速的发展无疑给相应的地方政府带来了偿债压力。
(二)发行主体信用级别逐渐降低
债券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发行债券融得的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和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及其风险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城投债发行时信用评级在2008年之后逐渐降低。2007年之前,发行的城投债的信用评级都为100%。2008 年 1 月发改委下发了通知,对于企业债的发行申请,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采用“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的核准制,取消了每年对企业债的额度限制,发行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这使得AAA级信用评级所占比重逐渐下降,AA+和AA级逐渐增多,在2013年AA级债券占了主要部分,城投债的信用风险逐渐增大。
(三)市场认可度不高,融资成本大
在市场中风险是与收益成正比的,风险越高收益则越高,按这个原理来说,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有地方政府做隐性担保,其信用等级应高于一般的企业债,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也会低于企业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对2002年到2013年我国城投债和企业债中非城投债的票面利率的研究可以看出城投债的票面利率普遍高于非城投债的票面利率。这一方面说明城投债的市场认可度并不高,发行主体需要靠提高票面利率来进行融资,另一方面这也提高了融资成本,为地方政府造成还债压力。
我国的城投债发展了十年,在这十年中,城投债的规模迅速发展,融资额迅速增多,这给地方政府也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如此快速的发展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比如发展速度过快;融资成本高;信用评级逐渐降低等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地方政府还会利用城投债来融资,因此需要一些措施以使得城投债更加规范化,风险更低。
最近几年城投债的发行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城投公司的盈利能力又不强,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还债压力陡增。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县区级别的地方政府本身收入就不多,若大量发行债券就会使得风险加大。所以对于城投债的发行规模要予以控制,同时要规范发行主体。
对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也要有改善措施,债券都有其增信方式,城投债也一样。目前城投债的增信方式都是地方政府的抵押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使得城投公司并没有亏损意识,应该加强城投公司的运营方式,使其自身也有盈利性,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还债负担,降低债务风险。在债券交易的过程中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要让债权人明确知道资金流向,城投债所筹集的资金都用于公共事业,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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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审计署最新审计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83.52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9730.13亿元[1]。
根据表中统计数据分析可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0.85%;而政府或有债务占39.15%,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占14.9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占
24.25%。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债务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大部分,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1、体制因素。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快的进程中,由于管理体制还比较滞后,于是不得已必须增加地方政府的权力,导致地方政府权力和原来的财政收入不相匹配,原来的财政收入不足以适应的权力发展的需要,因而导致了政府事权与财权不适应的现状。(1) 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界限不明确,交叉、缺位以及越位的现象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普遍存在,致使二者不能更好地各司其职。有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办的事情却推诿给地方政府负责,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情却被中央政府包揽,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不严格。(2) 政府间财权划分不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是分级财政的核心内容,也是财政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财权划分应该做好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财政权限,而不仅仅是是分割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确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投资上倾向于进行短期投资,更有甚者出于投机性动机牺牲掉有限的资源。地方政府出现了财权日益与事权相脱节的现象,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的事务和责任,而且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命令,这就为上级政府事权下移提供了可能,最终使地方政府负担过重,远远无法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2]。财政权利的大小决定了事权的执行情况,而财权有又在一定程度上以事权为依据,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
2、公共品的提供不合理导致事权划分上下不公。公共品指一种商品,其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是否愿意消费。由于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市场机制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市场失灵,价格机制不能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地配置,因而公共品必须通过财政机制向社会提供,满足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的公共管理需要。然而,我国公共品提供的划分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例如,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这类区域性外溢效应较强的公共品以及对农村的扶持等往往由供应能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政府承担。
3、事权与转移支付的匹配。中央为了确保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税收的划分上就会偏重于对中央税收的提高,然而地方税收的不足致使地方的财力不能与其事权相适应,这就必然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财力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但是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是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导致补助力度不够;二是转移支付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返还,即这部分转移支付与该地方政府的收入成相关,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转移支付的作用;三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款占的比例比较大,而专项款是已经明确规定了用途的款项,地方政府只能专款专用而不能有很好的自主支配。转移支付并不是根据事权大小来分配,转移支付制度和事权尚不能很好的匹配。
根据我国干部任用的现行体制,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委任或罢免行政长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官员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上说,当地政府官员是该地区的人民的代表,人民赋予其享有公共事务管理的实施的权利。实际上,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居民。因此,事实上形成了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地方政府官员与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使地方政府官员就成了上级政府和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重代理人,这种双重代理人的身份安排一开始便使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路径模糊,不便于界定代理者的责任。这样,地方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身份,使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效用最大化倾向在所难免。[3]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完成由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指派的各种任务,包括经济增长、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社保医疗等,上级政府根据上述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下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虽然上级政府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等职权,但由于信息成本或监督成本都较高,上级政府难以控制地方官员的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既脱离当地居民,也远离中央或上级政府的局面,结果便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代理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地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比上级政府多,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预算请求,往往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判别其真伪和提出异议。
2、内生放大机制。下级官员为了显示政绩而有扩大预算规模的内在激励,上级官员也不例外。因为地方政府的扩大支出行为,客观上也能为其上级的政绩增光添彩,只要其预算规模不足以大到引发社会动乱和经济动荡的上限,上级政府或官员是不会采取严厉的控制措施的,反过来往往还会采取默许式的鼓励,基于上级政府或官员的这种心理,下属更加肆意扩大预算规模,于是再进一步加大支出和举债规模。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级政府与官员都会产生进一步的投机与短期的支出扩张行为,预算支出规模的扩张通过上下级不断传递,于是产生强烈的放大作用,最终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现实中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证明。
强烈的投资动机是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官员的激励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中蕴藏的政治晋升,地方官员都处在一种政治晋升的博弈中,基于这种激励,他们会以理性经济人的姿态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具体来说,地方政府之所以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投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由于我国政府官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经济参与者,即像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关注经济利益;同时另一方面也是政治参与者,关注政治晋升和政治利益[4]。
我国现有的这种政绩考核体制最终会导致了三种结果:第一,激烈的晋升竞争机制诱使地方官员过多地关注任期内的“政绩工程”;第二,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地方官员以“资源密集型”工程发出有关自己政绩的信号,以求得职务上的晋升;第三,上述行为又由于同级政府官员之间的职场竞赛而被强化和延续。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强化了地方官员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机[5]。
对于政府来说,上级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预算资金未能执行约定,使地方政府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的当期收益的范围。这当然也与分税制改革有关,上级政府将大税种收入囊中,同时由于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相差甚远,致使地方政府不得已超越预算约束,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会屈服于政治压力,导致“金融机构财政化”,积极地为地方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机构各种优惠条件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将贷款当作是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必然选择,而金融机构由于不承担经营亏损和储户存款损失的责任,容易被权力制约,而且由于在资金使用方面缺乏监督甚至攀比浪费,最终形成巨额债务。
中国政府预算软约束主要体现为:政府预算先执行后审批;预留政府预算资金,或随意调剂使用,或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导致部分预算资金不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并使政府预算达不到有效约束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大量财政性资金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任意突破政府预算约束,增加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酿成巨额财政赤字,这导致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陷入困境,各级政府积累起了巨额赤字与债务,从而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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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而迅速增长,近年来其发展规模开始引起各方关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列为首要工作任务之一,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3年12月30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简称《结果》),这项自2013年8月便开始的摸底工作意味着政府债务向透明化管理又迈进了一步。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整体可控,个别风险,增长过快。《结果》表明,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简单加总值为178908.66亿元,与未公布前各机构估计的16-20万亿元大抵相符。就其相对值而言,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合计额为190658.59亿元(中央94376.72亿元;地方96281.87亿元),占GDP比重约为36.74%,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60%控制标准。因此,中国地方政府总体规模仍然在可控范围内。
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有两个突出特征。其一,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过快。截至2013年6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较2010年增长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这一增速显然不可持续。其二,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债务规模过大。截至2012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超过100%。从增长和局部角度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需严控。
地方政府债务的过快膨胀,究其原因,分税制改革造成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分配的不对称,逐渐出现了“财权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的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一直持谨慎态度,仅在宏观经济因遭受外部冲击而陷入低迷增长的特殊时期才会放松对地方政府的融资管制。
我国现行《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规避政策约束,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主要融资途径:一方面是借助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另一方面也经由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融资平台公司仍旧是地方性政府债务的最大举债主体,其债务余额为40755.54亿元,占当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37.4%。融资平台包含各种名目的公司,贷款项目名目也众多。此外,为避开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渠道受到的限制,地方政府又转向城投债、信托、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其他融资工具。《结果》指出,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2457.95亿元;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亿元;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违规发行债券423.54亿元。
地方债务资金投向:政府定位偏差,投资目标模糊。中国的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定位的偏差却难以立即纠正。政府代替市场主体进行大量投资可以被形象地成为“公司化”,然而其职能公司化必然导致其目标的多重和错位。这首先体现在政府对微观经济直接的干预和参与,必然引起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不公平竞争上:对于一些可以引入社会资金的公益事业建设,地方政府却因为不愿放开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而很少引入,甚至阻碍社会资金去参与这些公用事业的建设。
其次,行政目标和市场目标并不一致,甚至在很多地方存在冲突。市场以收益为标准,但是行政却以政绩为标准。长期以来,地方领导干部考核机制以GDP增速为主要指标。投资是GDP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必然倚重财政投资。当政府财力不够支撑经济的发展时,地方政府就会通过举债来获取资金。
就《结果》来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中,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整理、科教文卫及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占84.81%;剩余12155.57亿元被纳入“其他项目”,占地方债务资金总额12.01%。审计署并未通报“其他项目”的具体内容,但却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将债务资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甚至修建楼堂馆所。还有一部分债务资金,投向了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项目,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此前,对36个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特意指出一些地方政府“挪用”债务资金,共有378.16亿元债务资金被用于非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或用来归还到期债务。
债务偿还:隐性负债下的软约束。首先,地方政府债务相应偿还机制并不健全。以融资平台为例,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负债主体,主要承担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投资。与国有企业相似,地方融资平台既承担经济责任又承担政策责任,当发生亏损或者债务偿还不起时,地方融资平台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软预算约束产生了道德风险,也鼓舞了地方政府融资。
其次,对于不能偿还债务或举债明显超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中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比如,地方政府债务既和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无关,又与其工资收入不相关。此外,官员的流动使偿债成为下一任政府官员的责任。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偿债基本没有约束力,负债则成为集百利而无一弊的事情,于是,借新债还旧债也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偿债能力不足的办法。上述因素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重举债而轻偿债,能借则必借”。
由于财政收入实际上为负债提供了隐性担保,地方政府债务首先带来了财政风险。其一,在地方政府进行被动式大规模投资的情况下,许多经济效应甚微的项目上马,银行普遍认为政府信用度高,进而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地方政府负债规模的扩张趋势明显。与此同时,财政收入并没有以相应的趋势增长,财政风险加大。其二,改革背景下政策开始转向,例如,中央政府对产能过剩领域、房地产领域都加大了调控力度。一方面,这对融资平台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另一方面,土地财政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将很可能受到较大政策限制。
其次,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引起金融风险。《结果》显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义务的负债中有5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若将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进来,地方政府债务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将更甚。同时,《结果》指出,2013年和2014年到期债务分别为22.9%、21.9%,两年需偿还到期债务超过40%,这种集中兑付的情况使违约风险大大增加。集中兑付所反映的另一个侧面即政府借款的期限错配风险较高。政府借款往往用于大型项目,需要很长期限才能形成资产,产生收益,这与其较短的借款匹配程度较低,同样意味着债务违约可能性的增加。另外,地方债务透明度低,相关法规不健全,贷款机构往往难以了解掌握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一些重要信息,无法监控政府借款资金流向,极易产生大量债务还款来源不清晰、风险难以量化的弊病。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是长期积习而成,存在诸多问题,也蕴含一定风险;另一方面,当前中国仍处于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资金紧缺仍将是常态,地方政府债务仍然具有必要性。合理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应该视其轻重缓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短期、中期和长期政策。
就短期而言,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和管理,对局部地区和重点项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地方政府借债的审批制度并非一时可以改变,因此短期内必须完善审批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的控制,规范对各级政府性借债以及债务支出的审批和监管。从浅层次来说,就是要量入为出,在保证财政长期可持续的情况下进行借债,从而对地方经济形成适度支撑。从深层次来说,控制借债规模与债务资金投向直接相关,削减不必要的投资是控制债务规模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关注每一笔债务资金的用途和去向,使资金用在刀刃上。对于收益足以偿还债务的项目和基本无收益的项目需要严格划分,这样才能减少财政的隐性担保,从而减少浪费大量资金的形象工程。此外,根据债务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及项目进度,分批次、分阶段进行融资也不失为加强债务管理的良好方法。
就中长期来说,使以行政手段为约束的审批制转变为市场约束是解决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去公司化,明确其政府职能和目标,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政府和市场职能不谋而合。具体而言,就是要逐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加强偿债约束。目前,有关政策已经出台:去年12月10日,中组部发布《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弱化了GDP的作用,并首次将政府负债纳入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强调要“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及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这是一个较好的政策导向,但是相关的制度设计仍待出台。
其次,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发债权。2011年,我国在上海、广州、深圳、浙江进行了地方债试点,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不能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发债限额,发债资金须列入预算管理,而本息由财政部代为偿还。因此,当前中国发行的市政债本质上与国债无异;既不能体现出不同地区发债主体的差异性,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完善财政体系。此后的改革必须支持地方政府成为真正发债主体,这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化,也利于让市场来对市政债券进行优胜劣汰的筛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约束。当然,这是一个长期过程,首先需要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核算制度,从而进一步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其次还需要市政债债券市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配合。
最后,要逐渐改革现行财税体系。分税制造成的资金缺口是地方政府举债的重要动因,也是造成中央财政收入对地方政府债务兜底的主要原因。因此,一定程度上要匹配财权和事权,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相当于将地方政府的举债和偿债行为匹配起来,有利于改变隐性负债的情况,使地方政府成为真正的偿债主体。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培育一定地方政府征税税种,另一方面也要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转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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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实际上存在各种形式的债务,且债务规模日益扩大,积累了巨大的债务风险,成为威胁我国财政和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融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传统的“城投债”融资模式下,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财政重要的收入来源,导致了地方债务高企和“土地财政”问题。在“新常态”经济下,房地产低迷带来土地出让金收入下滑和财政收入减少,土地财政彻底终结。为解决地方债务问题,我国中央政府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开始对地方债务的规范化管理,采取了多项规范措施,力图解决存量债务,控制新增债务,规范举债机构,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等。
201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确定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在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是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举借的债务。过去许多年,地方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造城”运动,产生了债务高企的问题。在经济新常态下,土地财政难以为继,中国经济去杠杆和结构调整仍将持续,创新机制驱动的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增长尚难以冲抵传统经济增长点的萎缩,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政收入下滑,偿债困难的问题。我国投资驱动增长的格局决定了现阶段政府仍然需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定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对偿还存量债务和控制新增债务增加了难度。近年来,中央政府开始将地方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1.1形成原因
1994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划分上存在着矛盾。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大规模兴建了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新型城区,配套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些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额巨大,回收期限长,大大超出了彼时当地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为使项目提前“上马”,通过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融资,以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银行贷款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弥补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逐渐累积了高额的债务。
1.2债务负担
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极大地增加了财政风险。审计署2013年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20.7万亿元。其中,中央政府的债务金额约9.8万亿元;省级约1.78万亿元,市级约4.84万亿元,县级约3.96万亿元,乡镇约0.31万亿元,合计地方政府的债务金额约10.89万亿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主要的借债主体,其借债金额约为4.08万亿元,约占37.4%。近几年将是我国地方政府的偿债高峰,其中2015年需偿还债务约1.86万亿元,约占总偿债金额的17.06%;2016年需偿还债务约1.26万亿元,占11.58%;2017年需偿还债务为0.85万亿元,占7.79%;2018年及以后,需偿还债务约2.04万亿元,占18.76%。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中确认,截至2014年底,地方债约15.4万亿元,2015年新增债务6000亿元,即限制总额为16万亿元。
2.1“修明渠,堵暗道”,严控融资渠道
中央政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开始规范地方举债机制。首先,严格限制借债主体的资格,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举债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需由上级政府代为举借债务。其次,划清政府债与企业债的界限。地方融资平台回归企业信用,银行对其资产质量、现金流状况进行评估。再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划清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责任。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发债并偿债,政府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责任。
2.2“还旧债,限新债”,化解存量债务
中央政府颁布新预算法,在甄别政府债和企业债的基础上,将政府债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申请发行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偿债高峰对经济增长的压力和债务风险。采取注入优良资产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项目自身的偿债能力。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严控债务增长速度。
2.3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议案》预计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6%,明确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其次,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经费、处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自偿债务。再次,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报告公开制度,重大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报告。另外,建立问责考核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现阶段,地方政府需要多渠道地采取适当的融资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有必要考察各种融资方式化解地方债务的能力。
3.1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财政部在甄别存量债的基础上,将短期、高息债务置换成中长期、低成本的债券,有利于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债务的融资成本,化解集中偿债的风险。2015年,3月12日,财政部首次确认1万亿的地方债置换额度。6月12日,财政部再次确认1万亿的地方债置换额度。《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确认总额为3.2万亿的地方债置换额度。
3.2市场化政府举债机制
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适度发行债券的权限,同时,在全口径预算管理和严格发债程序的基础上,实施债务上限的限额管理,即地方政府每年新增债务需在考虑审计结果和当年财政赤字的基础上设定债务“天花板”。地方政府可以在每年的动态限额范围内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务。2009年,中央政府以“代发代还”方式帮助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经过不断发展,到2014年其代发规模达到约4000亿元。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启动“自发自还”的地方债务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截至2015年8月底,地方政府共发行了约1.874万亿元的地方债,其中大部分为5-10年期的债券,对于缓解2015年的偿债压力具有重要作用。 3.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来生产、提供或经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2014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积极推动PPP机制,发布了两部委的《通用合同指南》,建立了各自的PPP示范项目库,逐步实现特许经营立法,完善财政补贴和预算制度,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等配套建设,为我国PPP项目投资发展创造了各种必备条件。我国尚处于PPP模式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PPP机制推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短期内试图通过PPP模式来化解存量债务尚有难度。但是,通过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采购优先采用PPP机制,有利于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有利于控制债务增量。
3.4境外发债
境外发债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得较低的资金成本,并且少受上级政府的约束。例如,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在海外成立20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但是境外发债程序复杂,融资平台公司难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获得海外投资者的认可具有难度。境外发债机制处于艰难探索之中,未来发展空间有限。
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仍然需要依赖于我国各项改革综合发挥作用,如财税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机制等。2015年为解决当前偿债问题,需要使用各种新的融资模式,例如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高息债务,采用PPP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探索境外发债等。虽然各种融资方式发挥作用均有局限,不能完全解决存量债务问题和满足新增投资需求,但是随着我国政府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债务管理,化解存量债务,严控新增债务,有利于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建议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公司型变为公共服务型。建议转变投资建设思维模式,地方基础设施投资需要考虑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考虑资金层面的制约。建议继续完善“自发自还”的举债机制,完善PPP机制的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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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其披露内容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关键词:政府 财务报告 问题改进
论文正文:
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从内容上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透明,能够充分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使政府财务报告既能够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宏观决策服务,又能够为政府管理服务,同时还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地丰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其披露内容上来看不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差甚远,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三大报体系组成。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附表等报表组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报表说明书等报表组成。这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在1998 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开始实施的,与当时的形势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组织,这样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
反映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一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借入款”项目反映的是按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与上级往来”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本级财政对上级财政形成的债务;“暂存款”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财政对预算单位形成的债务。这样看来,目前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债务范围过窄,没有披露政府的隐性债务。
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政府财务报告是为政府的预算管理服务的,因而一些与政府的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债务信息被忽视或遗漏,如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承担的各种借款、国债的未来还本信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等,因为它们都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支出,对于这些情况,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也缺乏准确的了解。
(二)没有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会计都不进行成本核算,对内不计算成本,对外也不报告成本,因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的运营成本,特别是有关的服务成本,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目前就众说纷纭,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财务报告中得到权威的评判信息。除了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外,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营绩效和受托责任,如政府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这一重要的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披露,这和当前我国强调的公共绩效管理理念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共绩效管理的开展与政府受托责任的强化。
(三)不能如实地提供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
从2001 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在全国已基本完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导致国库现金大大增加,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既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国库对外也没有公布“国库现金日报表”及“国库现金月报表”,这就没有如实地披露政府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采取了何种运营方式,取得了怎样的运营绩效,制定了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机制等,社会公众知之甚少。
(四)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有关报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的内容很多,这里笔者重点谈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问题。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设计资产负债表,其结构为左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项目,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项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上,既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又增加了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这样的项目设置显然不科学。
从国外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我国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项目设置均不涉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在项目设置上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与我国企业会计接轨,同时还与收入支出表中的项目造成毫无意义的重复。
(五)没有包含审计报告,降低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不很透明,预算如何编制、如何执行,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产生了什么效益,社会公众对这些不十分了解,尽管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部长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国家预决算草案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报告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不仅社会公众看不懂,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明白。另外,某些政府部门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资金,国家审计署近几年每年都审计出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违规资金,如2005 年审计署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会报告2004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中央部门违规资金高达90 亿元。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包含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同其他各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的债务
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这些债务有些已按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得到确认,并已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而更多的隐性债务在会计上没有得到确认,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予以披露,如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也应改进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对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下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政府债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予以披露;对于不符合具体的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无法量化的政府隐性债务,应在政府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
(二)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
从2000 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但目前的绩效考评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如在预算管理中引入了绩效预算的思想,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但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明显示滞后于财政绩效管理改革,不能真实地提供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这方面的信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转变为顺应公共绩效管理潮流的,以披露国家预算执行信息为重点,并能全面地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的综合性财务报告。
(三)增加现金流量表
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数量及余额大大增加了,为了加强对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地披露国库现金流入、流出信息及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的运营信息。
第二,随着我国政府履行的受托责任越来越广泛,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是他们进行分析评价和作出各种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特别是今后我国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度变为权责发生制后,这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
(四)资产负债的项目列示
资产负债表应是反映政府某一时点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而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都列示了收入和支出项目,这就说明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动态财务状况的报表,因此,有必要删去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改为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设计新的资产负债表,仅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建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在资产类项目下增加列示政府投资资产、对内贷款、对外贷款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在负债类项目下不增加列示国内债务、国外债务、借入转贷资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在净资产类项目下增加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贷款基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资产。
(五)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审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必须接受客观、公正的审计,只有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才具有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政府行政当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社会公众、立法机构等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由于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的立场与提供政府财务报告的立场不一致,政府行政当局提供的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受到使用者的怀虑,这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或其他社会审计机构以其公正、中立的身份通过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提供客观、公正的鉴证报告,使政府财务报告取信于使用者,以解除其受托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审计报告,借以保证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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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监督机构的总体构成、隶属关系、社会地位、机构没置、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相对的职权范围;狭义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本文主要在狭义审计体制的概念范畴内重点讨论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及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全文如下:
从2004年的两会起,审计长向人大所做的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成为历年两会的一大看点,政府审计由此成为社会公众的聚焦点。2014年年初,审计署公布了关于我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再一次将政府审计推向世人的聚光灯下。
现代政府审计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政府审计与国家这一概念的产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的范围远大于人类传统聚集形式,如村庄,因而需要设立多个机构分管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政府机构对国家日常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形成,进而考察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成为必然,政府审计也就应运而生。另一方面,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民主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纳税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提供者,有权知道政府各机构如何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否得到高效合理利用,国有企业是否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个人的力量相对于具有公权力的政府机构而言太过渺小,使其无法单凭一己之力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此时,需要一个独立机制对受托责任进行考察。综上,政府审计制度的出现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政府审计制度。
审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审计体制这一载体,学界对审计体制这一概念分歧较少,大体上可以将审计体制定义为关于政府审计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职权范围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根据现有研究结果,现行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体制一般被划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
立法型是最早的政府审计体制形式。这一形式起源于英国。1866年,英国议会颁布《国库和审计部门法》,宣告现代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这也是立法型审计体制形成的标志。目前,这一形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英美当中典型。该形式的特点主要有:首先,国家审计机关受到议会的直接领导。第二,政府审计机关具有检查权,报告权和建议权,但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不具备处罚权。第三,组织与人员配备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司法型审计体制主要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当中实行。在这些国家中,国家审计机关被命名为“审计法院”。从名称可以发现,立法型审计体制独有的特征:被赋予了审计与司法审判双重权力。审计机关可以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此外,审计法官享有终身制,极大保证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型审计体制目前仅有德日两国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不是立法、司法、行政传统“三权”的领导对象,只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兼具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因而,这种模式形式上的独立性最强。但在实践中,离不开传统“三权”的互动。
行政型审计模式,顾名思义,即国家审计部门属于行政机构,行使行政权力。我国的政府审计体制即是该种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审计部门具有行政性质,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探讨我国政府审计体制,首先要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历程做一个梳理。我国政府审计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之后历代封建王朝和民国时期均有设立具有政府审计职能的部门。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期间,我国一直未设立专门的政府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多是由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开展,这种形式虽然谈不上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但是与我国当时的国情相适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上涨,原有的政府审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而,我国政府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着手设立政府审计部门。结合当时国情,我国将行政性模式作为政府审计体制类型。
我国现行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分为四级:在中央设审计署,向国务院负责,受到国务院领导;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审计厅;在省辖市、自治州以及县等设立审计局。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审计机关依法开展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专题审计等工作;具有调查权、检查权、处理权、报告权、建议权等职责权限。审计署审计长由提名,全国人大及会决定;副审计长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审计机关正副领导人依法定程序任免,但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经费来源由法律规定,这是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政府审计体制于1983年成立,到今天已历经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从1982年建立政府审计至今,我国已颁布审计法律规范两百多部。以《审计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审计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另外,根据政府审计根据审计署2014年第一号公告,截至2013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资金3578.52亿元,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389.64亿元。此外,在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审计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线索即是在审计工作中露出端倪。
但是,我国政府审计在取得卓越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相当大的变化,原有政府审计体制也显现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现行政府审计体制独立性有限。总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其与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最根本的区别,毫不夸张的说,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但是,受限于当前审计体制,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较弱。首先,机构组织形式缺乏独立性。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是行政型,因而审计机构作为行政机关而存在。出于政绩等因素考虑,行政力量有对审计机关施加压力的冲动,使得审计机关在实践中难以发现审计线索,发现审计线索难以深入调查,调查结果难以全面对外公布,违规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后续监督。其次,审计机关人事安排易受外界干扰。在实践中,人事任免权实际掌握在政府行政人员中,并没有特定法律规定要求审计人员人事安排须经特殊程序。此外,审计机关经费来源缺乏保障。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由其保证。这使得财政部门通过控制经费来源左右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成为可能。 其次,审计内容还是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绩效审计仅限个别领域,尚未做到大范围开展。以2012年审计署审计公告为例,通过分析公告我们可以发现,审计工作重心仍在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对资金运用的效益性并未有太多着墨。
第三,政府审计公告内容透明度有待提高。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布做出强制性要求,对外公布是审计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此外,历年报告中,对一些违规单位不点名也为外界所诟病。
综上所述,由于审计体制的问题,审计机关极易受到外界干扰。前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审计署在审计时常会受到多方压力,干扰审计工作正常进行。审计署尚且如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本应成为独立第三方监督者的审计机关也被戏称为“政府的内部审计”。因而,政府审计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上述问题和改革难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在挖掘现有体制发展潜力的基础之上,推进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立法型审计模式。现行行政型审计模式并非一无是处,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在开展受到政府行政部门支持的审计工作时,效率较高。而且,当前模式并非已经走到发展的死胡同,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此外,立法型审计模式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并不成熟。因此,激进式地推进审计模式转型可能会适得其反,循序渐进会取得不错的效果。首先,应立法保障经费来源不受影响,可由人大指派专门机构对审计机关预算进行审核。第二,审计机关领导人任免权直接交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长的任免可参照美国政府审计的经验,国家主席提名,之后交由人大决定。
第二,审计重心逐步转向绩效审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增长,社会公众注意力不在仅限于对政府财政收支合法性的关注上,更加关注政府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而,政府审计也应当加快推进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评价原则的绩效审计。一方面,加强绩效审计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支持;同时将理论研究成果实际运用到实际审计工作中。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美国在绩效审计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面。目前,绩效审计已占到美国政府问责局审计工作总量的85%。我国可以充分借鉴美国在绩效审计方面先进经验,如,制订完善的“绩效审计准则”,有助于绩效审计步入规范化轨道。
第三,完善披露制度。对审计工作报告披露时间,内容等应做出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应当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点名”式披露,对问题内容和性质要做做出明确说明。另一方面,还应当对问题整改情况要求强制性披露。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第四,加快审计人才培养。审计工作的执行者是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素质高低决定着政府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成败。特别是绩效审计为重心的审计内容改革对审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对经济学、法学等相关学科也应当掌握有关内容。这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审计人员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同时,职业道德水平也是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和质量控制建设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
现代政府审计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建立符合国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审计,将极大推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使我国发展迈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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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章首先阐述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各种定义、测算方法以及转轨时期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然后分析了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最后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隐性债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与改革初期人们对“统账结合”模式所寄予的厚望——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相比,制度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增添了人们对改革前景的担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账户“空账”,而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是我国未解决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转轨成本。最近几年,国内学者关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研究非常多,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隐性债务规模的测算,主要有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等;另一方面是如何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主要有贾康等(2000)、郭树清(2000)、吴敬琏和林毅夫(2003)、李绍光(2004)、詹明月(2001)、叶响裙(2000)、夏鹰和潘广云(2002)、李明镇(2001)、韦玮等(2006)。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还有不少学者对隐性债务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片面,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往往有失偏颇。针对此种现状,本文将深入系统地阐述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相关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问题,最后,就建立我国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源自于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的关系,当期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同期在职职工的缴费。这些在职职工在缴费的同时,也为自己积累着未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随着在职职工缴费记录的增加,他们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在逐渐增加。这部分养老金权益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对他们的负债。由于不存在任何可见的借贷行为,而仅由国家的规定和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故称之为隐性债务。
理论上,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有四种:第一,通过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以缩小债务规模;第二,利用下一代职工的缴费来解决;第三,若当前在职职工在缴费过程中出现基金结余,这部分结余也可以用来偿还隐性债务;第四,国家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解决。如果仅仅通过前三种途径就可以完全“消化”隐性债务,那么,从财务可持续性角度,我们就不需要担心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现收现付制可以一直运行下去。但事实上,人口老龄化会对现收现付制形成很大冲击,而降低退休人员待遇及提高在职人员缴费通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当在职人员的缴费不能满足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时候,国家为了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稳定,就必须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来解决,这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转变成了显性的国家债务。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是可以控制和调整的,当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可以通过制度调整进行消化时,其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有本质区别。只有当现收现付制维持不下去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才会显性化,成为国家显性公共债务的一部分,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中所包含的隐性债务不仅直接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能否顺利运行,也会间接地对国家财政收支和经济运行状况产生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考察政府债务的时候,也会把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考虑在内。
虽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不难理解,但是学术界对隐性债务的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看法,这给各国学者研究隐性债务带来了困惑。根据世界银行养老保险专家Robert Holzmann(1998)的归纳,目前存在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分别是:
1.计划终止时债务(Accrued-to-date liabilities)。它等于如果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在某一时刻终止,所有必须支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未来养老金精算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未来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如果有基金余额,还需减去基金余额。
2.当前参保人口债务(Current workers andpensioners' liabilities)。不考虑新加入者,假设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继续运行,直到最后一个参保人口死亡,其等于计划终止时债务加上当前参保在职职工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当前参保人口债务也被称为封闭人群债务(Closed-group liabilities)。
3.开放系统债务(Open-system liabilities)。考虑新加入者未来的缴费和养老金收益情况,其等于当年参保人口的债务加上新加入者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
那么,在研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时候,尤其在测算隐性债务规模的时候,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定义呢?Hagemann和Nicoletti(1989)研究了老龄化对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养老保险债务的影响。该文作者测算了四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结果发现美国、日本、德国、瑞典的养老保险债务分别是各自国家1985年GDP的158%、217%、355%和183%。Kane和Palacios(1996)通过测算多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发现养老保险债务在经历快速人口转变的国家和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运行时间较长的国家中显得相对较重。Holzmann、Palacios 和Zviniene(2004)比较分析了35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也得到类似于Kane和Palacios(1996)的结论。不难看出,国外学者主要集中于研究养老保险封闭人群债务;而在我国,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主要测算的是计划终止时债务。
实际上,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和测算口径各有用处,究竟测算哪种隐性债务规模取决于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的目的。如果政府有意完全终止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向完全基金积累制转轨,比如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那么测算计划终止时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告诉政府在计划终止那一时刻所需要清偿的债务规模是多少,有利于提前制定解决办法。如果研究人口老龄化、扩大覆盖面等外在因素对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那么测算开放系统债务是最合适的。如果政府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新老划断,那么,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可以明确,不考虑新加入者,当前参保人员按照现行制度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直到所有参保人员死亡,政府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从测算方法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涉及个人整个生命周期的行为,从年轻时缴费,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同时又与人口结构、生命表、工资增长率等因素有关,所以测算隐性债务规模最好利用精算方法,并考虑参保者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当然,由于测算隐性债务规模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必然涉及对一些人口经济变量的预测,比如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个人工资记录、社会平均工资、折现率等等,所以,测算结果不可能百分百准确,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种变化趋势。考虑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多少,测算开放系统债务规模的准确程度最低,计划终止时债务规模最高,当前参保人口债务规模居中。一般来讲,研究者会综合考虑多种情形来说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及变化趋势。
前文已经提到过,如果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能够在制度内进行“消化”,则不必要担心隐性债务问题。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开始了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轨。从养老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都无法回避隐性债务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前参加现收现付制的职工的缴费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并形成未来领取一定养老金的权益,即隐性债务。如果不进行改革,这一债务理应由未来代的缴费来偿还。但是,一旦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未来新加入者的缴费进入了个人账户,即不再用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现收现付制下的隐性债务在转轨过程中就变得显性化。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稳定,通常会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来偿还这笔债务。
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债务显性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就是制度的转轨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隐性债务就是转轨成本,这要取决于每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模式。若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的基金积累制转轨,则隐性债务就等同于转轨成本;若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即改革后依然保留了部分的现收现付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轨成本就不完全等同于隐性债务,而仅仅是显性化的那部分隐性债务。通常为了保证制度转轨成功,许多国家都会在改革前测算转轨成本的规模,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因为发现转轨成本太大,国家经济难以承受,便另寻其它解决途径,比如实行名义账户制;也有些国家事先没有意识到转轨成本的问题,比如中国,结果造成制度在转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社会统筹依然保持现收现付制。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并不等于隐性债务,其仅仅是转轨时刻显性化的隐性债务。
当前参保人员和新加入者在向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的同时,也积累着未来的养老金权益,这又形成新的隐性债务。所以,对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进行研究,不应局限于转轨成本,而要着眼于其对整个社会统筹基金运行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测算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仅仅局限于计划终止时债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收现付制依然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占很大比重。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和开放系统债务规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有参考价值。前者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不依靠改革后的新加入者偿还债务,政府需要从制度外筹集多少资金来填补缺口。后者则可以让我们了解社会统筹基金长期的运行情况。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未充分认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所造成,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也注重短期效应,并未从长远认真考虑,不利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具体体现在:
首先,代际不公平阻碍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实践看,国家承认参保人员在改革前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但是,无论是国务院1997年26号文,还是国务院2005年38号文都规定这部分养老金权益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也就是说,政府是想利用新加入者的缴费来偿还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转轨成本。实践证明,依靠企业长期负担高费率来消化转轨成本已难以为继,既不利于搞活企业,又不利于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年来,各地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借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8000亿元。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国务院2005年38号文规定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提高到20%,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并且强调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要分开管理,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这一系列举措都可视为国家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这种做法的效果却不容太乐观,直接原因就是:让新参保者来承担转轨成本严重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个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很大阻力。即使他们被强迫参加,他们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缴费,比如少报缴费基数等等,到一定程度后,提高缴费率并不一定会导致缴费额的增加。
其次,从短期来看,新参保者的缴费可以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压力。但从个人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新参保者能否真正为偿还债务作贡献,还要取决于缴费和养老金收益的现值之差,若大于零,新参保者会为减少开放系统债务作贡献;否则,新参保者会使整个开放系统债务规模越变越大,出现“滚雪球”效应。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视其为解决转轨成本的“救命稻草”,但是却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完善制度设计,扩大覆盖面可能会带来整个开放系统债务的膨胀,短期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状况好转可能隐藏着未来更大的支付危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障,是体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题中之义,但在扩面的同时,必须重视完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才能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2005年38号文提出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我国政府必须立足长远,重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因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不仅与转轨成本有关,也与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有关。
要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之一是从制度外筹集资金,尤其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加强政府投入更显必要。政府应该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承担制度转轨成本。政府至少应该主动承担一部分转轨成本,这不仅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的前提,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走上良性轨道的开端。政府承担转轨成本后,扩面“新人”
的缴费率无疑可以大大降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会大大增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由于养老保险所涉及的时间周期长,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以应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但在承担转轨成本的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仅仅将扩面工作当成解决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的一种手段。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首先,享受养老保障是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扩面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替代政府偿债。虽然在短期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会大大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在职人员在缴费的同时也积累了未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能否为解决隐性债务作贡献还取决于其缴费与养老金的相对大小。因此,如果片面地把扩面工作当成“救命稻草”,而不重视养老金制度设计,虽然在短时期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会大为改观,但从长期来看,只不过是延迟了养老金危机爆发的时间。等到我国养老保险扩面潜力耗尽以后,养老金危机才会真正显现。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明白——新参保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代替政府偿债。否则,将会导致缴费率畸高,阻碍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事实上,从近些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来看,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来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轨成本,顺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解决好转轨成本问题只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真正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重视加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精算基础,要建立新参保人群的财务自平衡机制——即新参保人群的缴费和其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在精算意义上保持大致相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不会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而膨胀,避免“滚雪球”现象的出现。所以,从长期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满足于解决转轨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根据未来养老保险参保人群的变化情况以及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运用精算技术设计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该在了解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财政“越位”支出和不合理支出,增加养老保险补助支出,以顺利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并同时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设计,才可能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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