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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档案信息社会化的产物,建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目的是根据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配合,提高档案信息的传递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层次、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现如今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看出,档案信息的建设和信息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对信息的内容以及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原则来进行,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完善
一、 努力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现如今,社会群体接受信息的能力逐渐降低,主要是由于信息的分配方式和信息的传递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另外,信息设备的应用以及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逐渐形成将信息全体演变成信息的弱势群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生理性信息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比如残疾人,聋哑人以及老人和儿童等等。二是社会性信息弱势群体。比如一些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视力障碍的人员。由于信息的传递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活动,其受众范围也相对较广,档案信息的相关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加强重视,努力开展一些便民活动来实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平性与和谐性。现如今,从出现档案信息接收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上看,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无法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设备,同时严重缺少学习的机会。因此,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这一项目放置到具体的培训当中。从档案馆信息服务的工作性质上来看,其为最主要的信息存储部门,要在注重档案馆硬件设备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将档案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优化,努力营造和谐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
二、 丰富馆藏资源,方便社会利用
档案信息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其前提是要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档案资源和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增强馆藏的应用范围。从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来看,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服务对象也多是政府等相关的部门。这种档案管理和利用形式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做到服务与公众就要不断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并且加强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宣传。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或者是不和谐的现象就会造成公众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内容的价值,还丧失了档案管信息管理的作用。可见,逐渐丰富档案馆的馆藏,为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提供方便是档案馆所有工作人员努力的目标。
三、 依法治档,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现如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要实现依法治档,将法律作为促进档案信息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业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提升档案信息的服务性,已经成为档案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我国的档案信息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可以进行开放,但是如果归入到档案类别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为了完善这一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休闲式”信息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档案馆除了可以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还是人们精神文化的集成场所。因此,打造一种相对较为休闲的信息服务方式才能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想协调,减少公众对档案馆所产生的神秘感。这样,公众可以将到档案馆过去档案信息作为一种休闲的方式,真正将档案信息服务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另外,进行信息的加工和服务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的需求,使得档案信息更加受到公众的认可。将休闲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入到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现代技术的应用。现如今,最为直接和便利的方式就是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众多网民也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来获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档案馆的整体形象,还能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完善便民服务。
四、推进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进程,培育社会服务市场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
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具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概括起来,应该做到“四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首先要把用户的需求作为风向标,准确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其次要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强的技术事务服务,如价值评估鉴定、修裱、缩微制作、消毒杀虫等。第三要能将显性和隐性知识进行集成整合,有效地解决用户某方面急需的知识空缺,实现档案信息内容的增值。
(二)积极向新领域拓展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对档案的需求拓展到多个领域。中介机构要善于把握市场的变化,积极介入到新领域的档案服务中。如为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制定档案管理方法和体系,长期帮助其整理档案;代存、整理撤并企业的档案;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还有比如物业管理档案、信用档案、破产清算档案等多个领域都有待档案中介机构去挖掘开发。
(三)做好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档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比行政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唯有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做到公正、规范、守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用度,得到用户的认同,令用户满意。
五、总结
档案从其本质上来说,可以是社会的整体记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为艰巨。建立高效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层次性较强,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逐渐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和社会发展的互补,进一步拓展档案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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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并被认定是合法的,体现了古代诉讼野蛮的一面。
⑤、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通过建立具体的制度来防止错杀无辜,慎用死刑。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延续了数千年,直到清朝末年刑事诉讼改制后才结束。1906年,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此后,相继制定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但此后不久,上述改制以清政府的垮台而告终结。这次改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首次从德、日等国引进和移植了了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条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以上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的引进和初步确立,并在我国大陆沿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3、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许多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法律中确立下来。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次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于是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是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在此后,该部法律进行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授权的司法机关还相继发布了司法解释,使这部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96年平3月,全国人大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
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聘请律师协助;
②改革刑事强制制度,放宽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程序;
③废止收容审查,并将其原适用的对象纳入到拘留中来;
④改革审查起诉制度,废除免予起诉;
⑤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取消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扩大控、辩各方的参与权;
⑥设立简易程序,使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其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做了重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
民事诉讼法也是国家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同样经历了发生、发展完善的漫长历史过程。
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律”,但在具体实施中民事、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办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且在诉讼制度上已采用了对席审判、坐地对质。在诉讼证据方面,盟誓、物证、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等已被广泛采用。并有审查、核实、判断等验明证据的方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同时对听讼,总结出五听: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这些,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在那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在中国漫长古代社会,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对现代民事制度产生影响。如司法机构设置和审理期限,审判中的回避制度,诉讼请求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理诉讼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等。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是《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它在制定时参照了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根据当时国情制定。这部诉讼法共有4篇800条,其体系结构规范,与现行诉讼法已十分接近。该法因清政府灭亡而未能颁行,但对后来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积极影响。民国政府于1935年2月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该法共9编636条。这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容与前述《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并存,形成了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存,并持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先后以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通则条例。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从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8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此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稿)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于1982年3月8日获得通过,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本身的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于1991年4月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行的法律中,条文、内容较多的一部基本大法,并当即公布实施,并沿用至今。
行政诉讼法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由法院来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如在法国,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指法院应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诉讼活动。表述尽管不同,但在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一方合法权益的诉讼,是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活动这一点上,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对行政诉讼的界定是: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细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商品关系。契约自由、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正是在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资产阶段的“天赋人权”学说。并由此产生了所谓人权、人民主权、民主和法治原则。为了保障人权和民主,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当时,这的确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的行为一旦侵犯了个体的权益,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正是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由此决定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亚洲国家第一个吸收借鉴的当属日本。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开始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制上首先次效仿德国,制定宪法,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后又模仿美国,废除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我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应该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在第2条、第10条、第4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条款。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分别于是1914年和1933年制定施行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虽然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但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有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仍然存在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仍然要提倡民主政治,公民的各项权利需要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直到1982年以后才开始建立。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才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正式出台。该法律的草案是经我国第七届人大会会议多次审议,于1989年4月4日获得通过的。该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完善起来。
现代社会的法律诉讼形式主要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调整冲突的法律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制止、揭露和惩罚犯罪,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刑事诉讼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了国家,就有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私人利益冲突的调整手段,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与前两者不同的是,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的产物。行政诉讼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基本条件。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其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但因三大诉讼法各自的目的、任务不同,从而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1、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如同现代几何学里三个点可以固定一个平面的定理一样,三大诉讼法合力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平台。不同的国家,尽管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以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一观点上,可以说是有共同地认同。勿庸置疑,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满足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需要。而且,近年来,程序的价值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学专家们投入了更大的精力来研究诉讼程序问题的独立价值问题。
2、三大诉讼法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思想的精髓。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国家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执政党执掌政权方式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是执政党政治成熟的表现。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二者互相依存,互为保障。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标。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或者说是系统,而三大诉讼法正是在宪法的统领之下的三大柱石。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保障民主政治的正常进行,其意义是深远的。
3、三大诉讼法是国家长治久安保持繁荣的制度保障。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战乱不断,烽烟连绵,无数平民惨遭战争铁蹄的践踏蹂躏,不计其数的社会财富在战乱中毁于一旦。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用_运动代替法制来治理国家,以至出现了让我们永远难忘的“十年动乱”,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一个国家,要屹立于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在强大的综合国力之上。强大的国防,积极的外交,科学、高效、公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司法的终极目标是效率与公正,效率与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诉讼程序的规范引导。
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①、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
③、《依法治国论》,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一版。
④、《法治理想国》,周天玮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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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柱,社会保险体系与我国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对国内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国内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探索入手,重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民生保障;体系;建议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对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将企业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并使其得以真正覆盖。然而在对我国保险体系进行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内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当前急需面对的问题。
2.我国针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行的探索
2.1由企业保险转变成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企业保险形式转变成为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此,我国也建立了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征缴工作。这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体应当对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企业产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通过将资金管理权力移交到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对其进行操作的目的,这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2.2扩大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代表了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程度,也是人民受到社保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国内的社保体系仅仅是针对退休人群而建的,对于部分无业人员来说却没有保障。目前,却将享受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扩大到了全部人群。此外,在新的社保体系中,个人还可以根据其年龄、职业的不同而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缴费标准,这也正是国内当前社会保险体系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2.3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
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只是单纯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却只能够依靠自身的家庭进行养老。从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新型的农村社保体系,完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再有户口之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都同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3.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3.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农合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2014年全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比2013年增加5087亿元,增长18.2%;比2009年增长20701亿元,年平均增长21.8%。五项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达到72831亿元,比2013年增加9662亿元,增长15.3%;比2009年增长44414亿元,年平均增长2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长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
4.1加强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不断投入资金来保障确保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优化,降低在经济事务上的成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社会民生问题,使政府在财政投入中占据较大比例。此外,还要对征缴资金的最高限额予以取消,通过更多的再分配将社会保险普及全体社会人员。
4.2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公平性的实施
在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对保障个体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个体权利的保障实施可分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的权利予以保障,根据不同的收入和需求,设计多元化的缴费层次,将具体的选择权交给投保者个人;二是对缴费方式的选择权予以保障,让农民和农民工拥有自主选择缴费金额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分开缴费或者捆绑式缴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管。
4.3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当前全球性别差距最大国家,为此,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
当前社会,急需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加从容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必须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建立个人账户式的储蓄计划非常重要,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对社保资金进行缴存,使得社保能够有效惠及到全体人员,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5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从而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促进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创建和平安定环境,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是必要的,有益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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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 在回顾我国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并对其格局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面对加入WTO后所必然引起的国际化大趋势、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就其对我国现有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造成的影响、冲击和挑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 法律体系 核算模式 国际化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
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
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 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
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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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策略与途径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从当前来看,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 信用体系; 纳税人。
【论文正文】
( 一) 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 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 二) 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 三) 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 一) 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1. 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 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 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
3.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 二)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1. 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 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 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 三)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 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 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
( 四) 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 五)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 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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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是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愈发展,会计愈重要。金融会计的重要性,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核算监督及其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必须绝对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但是,金融会计也面临着复杂的外围环境和人为因素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所谓风险,可以根据人们的不同理解而多种多样,如风险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对特定情况下未来结果的客观疑虑,风险是损失出现的机会或概率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结合金融会计及风险的含义及内容,联系实际,提出化解金融会计风险的建议和对策。
金融会计是我国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准确、完整、连续、综合地核算和监督,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进行衡量、加工和传送的特殊的专业会计。它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在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和有效的决策。所谓金融会计风险,就是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失真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以及因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出现意外情况时,使金融机构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会计制度的风险
当前,尚有部分会计核算标准、规定不适应实际工作情况。例如,国内巨额贷款呆账积重难返,金融行业风险高度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在目前国有银行贷款呆账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呆账准备金,对已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来讲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2.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呆账,却因手续繁琐,条件严格,难以分期摊销。同时,银行在利润指标的压力下普遍对冲销呆账存在顾虑,从而导致呆账日积月累,风险得不到及时化解。日、韩等国银行倒闭的事实充分说明,不良贷款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后患无穷。
(二)会计人员风险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因此,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或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发生人为偏差、违规操作,使金融机构资金财产遭受损失也大有可能。如:会计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由于对票据防伪、防假识别能力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银行资金被诈骗、冒领;有的会计人员对支票折角核对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开户单位的经办人员都较固定、相互熟识,忽视或省略折角核对印鉴这一程序,致使潜在的会计风险成为现实;还有的会计人员没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贪图安乐享受,利用会计内控中薄弱环节盗窃、挪用单位或客户的资金,致使金融机构的资金资产遭受损失。
(三)会计监督的风险
会计工作另一项重要的职能是实施会计监督。而目前的金融业会计监督职能相对薄弱。比如:商业银行转轨后,效益成本观念得到很大增强,但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只要求存款规模、讲究信贷管理,却忽视和放松了会计监督。体现在财务管理方面,基本上是行政花钱、会计记账,即事后核算,会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消弥于无形。对于某些盲目决策,攀比消费,超计划、超范围开支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无法起到有力的会计监督作用。
(一)会计制度执行不严格
有的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了各项制度,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有章不循、不按操作规程办事的现象;有的应由会计主管审批的重大事项,主管人员并未对其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只是在形式上盖章了事;有的虽然建立了事后监督制度,但流于形式,事后监督员只是对传票的要素进行简单地审查,并未真正起到对每笔会计账务处理全过程的事后监督作用,从而导致案件已经发生而很长时间发现不了,给国家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二)会计监督职能比较弱化
当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会计工作还停留在会计核算阶段,热衷于账务处理,对于资金运作过程的监督较为淡化。表现在对现金管理、大额支付凭证的审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缺乏有效地监督。
(三)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增长较快,在短时期内吸收了大量的会计工作人员,导致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思想参差不齐。人员的素质不高很容易发生会计事故和违法乱纪行为。从已发生的金融风险看,人员因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许多风险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人员本身有关联。
三、完善我国金融会计风险体系的措施
(一)进一步改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谨慎会计标准,改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仅是我国金融业适应国际标准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金融会计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需要。从目前情况看,改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真实核算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从2000年起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式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进行五级分类的试点。要以推行五级分类为契机,加强检查与监督,使金融机构能真实地反映其信贷质量,对其他资产的核算,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同时,按照各类资产的实际风险,提高提取呆、坏账准备的比率,适当放宽呆、坏账核销条件,以体现金融企业的高风险性。
2、.合理确定收入期限,缩短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同时,考虑过去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长、形成大量表内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对历史应收利息实行逐年税前冲减政策。
3、.改进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在目前实际分类折旧的基础上,特别对电子机具等技术更新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4.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做出规定,即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9年将营业税率从9%降至8%,但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行业的营业税率3%相比,同第三产业营业税负担相比,金融业仍是最高的。因此,需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充分考虑金融创新、金融新业务加速发展的趋势,制定规范金融新业务的相关会计标准及规定,使金融会计制度建设具有超前性,防范金融新业务的会计风险。
(二)着力构建全面有效的金融会计风险监督保障系统
金融会计风险的监督保障系统应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个部分。
1.事前监督,主要应包括对金融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的制定与考核。即:反映流动性风险的指标体系,如备付金比率等;反映资本不足风险的指标体系,如资本充足率等;反映资产风险的指标体系,如逾期贷款率等;反映金融市场风险的指标体系,如利率风险率等;反映损益状况的指标体系,如资产盈利率等;反映贷款对象财务状况的指标体系,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产销率、资产收益率等。
2.事中监督,主要应包括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动态监控。会计部门要与其它职能部门一道建立起对金融风险实施动态监控的机制,随时将来自各方面反映金融风险的各项指标与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警戒值相对比,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反馈信号,敦促并监督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修正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始终遵循稳健与安全的原则,尽量避免与减少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害。
3.事后监督,主要应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检查分析,对银行稳健经营的结果进行全面复审检查,考核各单位有关控制金融风险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措施,以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强金融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1.提高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金融会计人员应具有敏锐的政治头脑、新锐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提高文化素质。近几年来,金融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基本实现了大专水平或本科学历。现在,学海无涯的学风已成为每个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也是知识复合和提高素质的重要基础。
3.提高业务素质。一是应具有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二是应具有会计管理水平,三是应具有会计组织能力。
在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金融会计风险,但只要我们高度重视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加强对金融会计风险表现的研究分析,找准形成风险的症结,并从体制、制度、操作手段、监督、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化解金融会计风险工作水平,就会使金融会计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进一步夯实金融会计这个基础,推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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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功能是使各种生产者和工商业者能够通过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从而安心于现货市场的经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立和完善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对策建议全文如下:
【摘要】石油是重要的能源与基础性产品,与国民经济有着及其密切的关系。我国是世界石油生产和消费大国,却无力制衡国际油价。要改善这种状况,我们必须通过建立属于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体系,来融入国际石油定价体系。文章分析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石油期货;可行性;问题;对策;建议
近年来, 石油价格极不稳定,波动频繁。石油价格的不稳定和高企给广大石油消费国的石油安全和能源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降低石油价格波动和高价带来的风险,人们采取了各种手段来规避这种风险,建立石油期货市场、发行石油期货就是其中的一种。尽管我国每年都要消费世界石油总量的2%, 但在世界石油价格定价中并没有取得相当的权利,为了形成自己的石油价格定价机制、取得世界石油价格参与权,我国必须发展并完善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1]。
我国曾在1993年尝试过石油期货贸易,当时上海石油交易所不仅成功上市了第一个原油期货合约,同时还相继开发了90#汽油、0#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几大品种[2]。在开市一年半的时间里, 总成交量达到5000多万吨,总成交额达到1 000亿元人民币,在当时列世界第三位,仅次于NYMEX和IPE。而且当时国内石油期货市场最为活跃的90# 汽油与NYMEX的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合约相关系数达到0.691。
然而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原油、成品油价格的“双轨制”,改为国家统一定价。由于扼杀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国内石油期货交易被迫停止。
作为国内目前惟一的能源类型期货品种, 燃料油期货于2004年8月25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重启。作为燃料油全球领先的消费国及亚洲最大的买家,我国出燃料油期货品种不仅能提升其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并有望最终取代新加坡而成为亚洲燃料油定价中心。2004年8月25日,燃料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我国发展石油期货的“排头兵”。燃料油期货上市以来,真实反映了国内现货市场的供需情况,从以前的“被动接受”、“亦步亦趋” 到现在的“紧密联动”、“积极影响”国际燃料油价格,国内燃料油市场逐渐摆脱了“影子市场”的被动局面,避免了盲目跟风带来的风险。在国际石油期货领域,中国价格、中国标准地位提升,彰显了“中国因素”在国际市场的分量。上海燃料油期货的成功运行,为我国企业规避价格风险搭建了平台,为我国下一步推出更多的石油期货品种,完善国家石油战略安全体系积累了有益经验。
我国虽然是全球第二大原油消费国,却没有自己的原油期货。但从长远看我国应该建立原油期货,应该建立起自己的原油价格体系。按照加入WT0承诺,我国已经放开了成品油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为石油期货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且扩大分配给非国营企业的成品油进口配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能够为大宗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这些都表明发展石油期货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积极发展石油期货市场,对改变被动接受国际油价的现状,增加我国在国际石油市场定价中的权重,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从1995年中国证监会叫停了石油及成品油期货,各个石油期货交易所关闭后,到现在已经过了十多年的时间了,随着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的完善以及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目前已经具备了一些建立和完善石油期货市场的有利条件,现阶段发展石油期货市场是必然选择[3,4]。
首先,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为石油期货交易提供了条件。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试点。在试点期间,由于缺乏管理,操纵市场和过度投机情况时有发生。从1994年开始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大规模整顿,进行了两次大的结构性调整,期货交易所由四五十家减少到了3家, 期货经纪公司及各种代理机构由2 000多家减少到200多家, 上市品种由数十种减少到十几种,并确立了国家证监会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与此同时加强了立法管理。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大大改善,为石油期货市场的运作打下牢固的基础。
第二,我国20世纪末石油期货市场失败的经验教训。
1993年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成功推出了石油期货交易,其中推出的标准期货合约有大庆原油,90#汽油,0#柴油,250#燃料油等四种,到1994年其日平均交易量已经超过世界第三大能源期货交易市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因其较好地发挥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经济功能,而受到广大石油生产、经营、消费企业和投资大众的普遍欢迎。虽然其后由于诸多原因,导致了石油期货的全面叫停,但通过对其建立直至失败过程的总结,我们也得出石油市场机制的形成和石油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交替发展的过程以及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是石油供求企业的共同需要,要借鉴国外经验来指导其发展等许多经验教训,这些都对今后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可以让我们今后少走弯路。
第三,市场需求日益扩大,市场条件日趋完备。
投资者的需求是石油期货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石油期货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其相关的现货市场的价格多变性,使投资者产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石油需求不断增加, 除了国内石油资源的供应外,对外的油气依赖也不断加大,受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也越来越巨大, 因此,市场的规模和影响面正逐步扩大。从石油的需求方面看,在石油期货需求方面尤其是成品油期货需求方面,国内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主体已经形成。另一方面, 我国将逐步开放石油市场,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外资或私有企业加入到石油的开采、批发以及零售业中来,虽然短期内这些新势力不一定会形成规模,但长远看,它们会给市场带来竞争的活力。
第四,有关政策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在“中国资本市场与企业发展论坛”上指出,我国将稳步推出股指、石油期货的交易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上海期货交易所积极地做了准备工作,并得到了积极的支持, 国家将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尽快推出这些期货品种。在强化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将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规则, 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期货交易; 积极培育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 鼓励期货市场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国有企业积极稳妥地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石油期货市场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这样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期货新品种的推出,还将有利于活跃期货市场,加大期货市场容量,为规范发展中国期货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
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虽然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石油期货市场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和可行性,但是,目前制约着我国石油期货开展的困难和障碍仍存在以下几点:
(一) 市场垄断格局制约着石油期货市场的发展
目前,三大石油公司在中国石油产业运行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石油勘探开发、石油炼制以及石油化工的绝大多数业务基本为三大公司所掌控。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内的绝大多数石油开采企业和加工企业均隶属于三大集团公司,充当着“成本中心”和“生产车间”的角色。现行体制下,国家石油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调控石油市场的政策执行者,具有相应的准政府职能,保值增值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原始动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的内在冲动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体制的抑制。与此同时,由于垄断格局的存在也使得石油市场的参与主体数量受到限制, 垄断企业市场竞争意识不强,这种现象也会使其他经济主体在面对高油价时产生的建立石油期货市场的强烈愿望成为空中楼阁。
(二)石油定价机制缺乏市场化
我国的石油定价机制存在的弊端是目前推出石油期货的最大障碍。我国现行的石油定价机制始于1998年。当年6月出台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对原油的定价机制做出了规定,该定价机制使得国内油价的变动滞后国外一两个月,另外还带来了很多弊端:首先,定价机制很不透明,价格的不透明很容易带来大规模投机或导致投资者不敢进场; 其次,价格基本受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左右,市场定价力度不够,信息和实力的双重不对称问题相当严重; 第三,根据国外市场价格调整是把国外的供需市场情况传导到国内,而非真实的反映国内的市场状况,国际石油价格所反映的供需情况在很多时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盲目跟随国外价格的波动对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作用发挥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自1998年以来,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经历了3次改革。2003年国际油价一路飘升后,现有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实现基础已经被摧毁,并呈现出难以适应的疲态。定价机制易于导致油价倒挂, 特别使石油加工业亏损严重,产量上不去,石油零售企业出现油源短缺现象。现行的定价机制容易激发囤积油品的欲望,助长石油流通体制中的投机现象等。
(三)我国金融体制尚不健全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石油期货不是商品交换,而是一种金融信誉。这种交易形式要依靠健全的金融体制来支持。期货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每日结算制,它要求作为期货交易信用担保的保证金要根据交易情况随时追加到位。一般情况下,交易所收市后在晚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 要求第二天开市前必须到位,否则强制平仓;由于金融系统流动资金非常慢,无形中给期货交易带来巨大风险。另外,一些金融机构在运营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健全给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带来了许多影响。
(四) 现有期货法规体系和政府监管滞后于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
从中国期货交易的最初探索至今,中国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大的结构性调整,并改革了期货监管体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与此同时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建设,于1999年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是,中国期货市场缺乏成熟规范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诞生于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时期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其后相继发布的各项通知、办法、意见等,都体现了其管理执行上的临时性和弱约束性,这制约了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五) 早期石油期货的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
由于早期期货市场的不规范,使其在运营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早期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非法操作,使得广大潜在参与者不敢涉水太深。同时, 在宣传期货的过程中过于片面,过分强调了期货风险的一面,甚至有夸大之嫌,对期货市场发挥的积极功能宣传过少,致使石化企业的主管部门仍对期货市场抱有成见,企业领导迫于体制等的众多约束,也不愿意贸然的进入市场。这些都是早期石油期货的失败所引发的。
在综合考虑我国石油期货交易的现实情况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石油期货市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打破石油市场的垄断。
石油期货市场是建立在开放、竞争的石油市场的基础之上的。石油市场中石油石化寡头垄断的格局十分明显。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别的石油企业很难真正进入到石油市场中来,推出石油期货交易便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只有打破垄断,使其他石油企业进入石油市场, 形成三大石油集团、石油消费企业、各级经销商、石油贸易企业以及期货交易所之间相互竞争的局面。打破石油市场垄断局面、加大竞争力度,不仅有利于降低三大石油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促进石油市场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增加市场现货流通量,促进石油现货市场的形成,为石油期货市场的形成提供现货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二)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
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成熟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保障和支持。我国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 这就要求我国加快体制改革,促进资本流通和金融开放。
(三)逐步丰富交易品种,建立成熟石油市场, 实现石油定价市场化。
国际石油市场中有原油、成品油、燃料油三个品种。中国进口原油的数量最大,原油价格是许多其他油品的定价基础。推出原油期货,发挥的保值作用最大,但只有原油价格真正实现市场化以后,才能建立国内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燃料油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品种,同时以中国在亚洲燃料油市场所占的份额,推出自己的燃料油期货,可以摆脱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因此,燃料油就成为石油期货可供选择的突破口。逐渐成熟的石油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定价机制和改变寡头垄断格局,让国内的石油生产企业、消费企业、经销商和贸易商共同加入对石油价格的决定,实现石油市场定价化、参与石油的国际定价。
(四)加大期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风险意识。
加大期货知识的宣传,使更多的企业学会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如果企业经营者能够正确了解期货交易、掌握期货交易的规律,就能利用期货为企业经营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这样,在石油期货交易推出以后,企业就能正确使用石油期货,为本企业规避价格风险。同时,加大宣传也有利于人们增强风险意识,正确理解石油期货的性质和功能。就会在运用石油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同时,有意识的规避期货风险。
(五) 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
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很多违反市场规则、有失公平的事。这就需要政府尽快制定《石油期货法》和相关交易规则以保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建立并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同时尽快完善政府的监管体系以对石油的生产、流通、定价以及石油安全的保障进行监管和协调。
作为世界石油市场中最主要的成员之一,我国发展石油期货市场既面临挑战,也面临机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石油现货市场体系将逐步完善,建立包括原油和汽油、煤油、柴油在内的石油期货市场体系,将为企业提供一个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工具,为政府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同时能使我国参与国际油价形成过程, 提高价格话语权,保障石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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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当前来看,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 信用体系; 纳税人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 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1. 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 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 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
3.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1. 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 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 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 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 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 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
[1]杨海燕。 关于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 财会月刊: 综合版,2009( 02)。
[2]张媛。 构建中国税收信用体系[J]。 经济合作与科技,20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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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统计为接近13.5亿人,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里,由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和调整和转变,失业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失业人群也将逐渐成为国家的一个负担,如何合理的解决失业问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因而对于失业人口的统计必须准确,保证这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风向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失业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国家问题,关乎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是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保障。只有做好就业的相关工作方可杜绝社会不和谐声音的出现。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手段,能够为政府及时而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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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实现快速增长,2002年全国进出口总额为6208亿美元,江苏为703.1亿美元。到2011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3.64万亿美元,江苏达5397.6亿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5.86倍和7.68倍。然而在进出口贸易额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出口产品频频遭遇国外技术壁垒,被国外要求召回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一方面,由于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缺失,我国在应对国外召回通报的及时性和对出口召回产品后续监管处理的时效性方面都表现滞后,未能快速消除我国缺陷产品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入世以来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对于其中的缺陷产品我国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进口产品召回处理制度,国外厂商往往钻了这一空子,在产品出现问题需要召回时往往是“全球召回,排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十个年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也跨上了新的台阶,面对纷繁复杂的进出口形势,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健全我国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召回 缺陷产品 检验监管
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管理规范,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并已进入市场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这些缺陷产品危及安全及财产损失,制造商(或进口商)将其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给与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它最大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和隐患排除于萌芽状态或者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是预测突发性、系统性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的风险控制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规定了召回制度,而我国还刚刚起步,仅限于进口汽车等少数产品。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发展,出口产品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然而普遍存在产品档次不高,利润微薄的问题,出口产品低价大量倾销极易引起进口国的双反调查,从而造成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特别是在以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为代表的非关税壁垒盛行的当下,利用产品召回制度排斥它国产品保护国内产业正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几年频繁出现的中国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食品和玩具产品召回事件带来的“中国制造”信任危机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因此尽快与世界接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起我国的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进出口产品召回信息的获取方面,今年来我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与我国主要贸易国家——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东盟、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检验监管合作机制,为我国输外产品召回建立了顺畅的沟通和信息获取渠道。特别是2006年欧盟建立的中国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CHINA系统),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欧盟市场存在质量安全缺陷的中国产品详细信息和召回要求,成为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合作的成功典范。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合作,以及与日本、加拿大等的合作已制度化日常化。
在我国现行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规范在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键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渐渐显现出力不从心,在面对种种具体的进出口产品召回案例中显得不适用。主要不足表现在:
1.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作为指导并规范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商检法》中并没有关于进出口产品召回的相关描述。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针对进口汽车的召回要求,其它缺陷产品则排除在外。
2.立法层次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效力。《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也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只是行政规章,不足以涵盖所有缺陷产品的问题。
3.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受限所致。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这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企业来说,3万元罚款实在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相对于由于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3万元罚款更显微不足道,难以弥补损失。处罚标准过轻,使得经营者甘愿受处罚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了促使经营者召回产品的动力。
4.没有独立权威的缺陷鉴定机构。当前我国对于缺陷产品困境,不仅在于法律的空白,还在于缺乏独立、公正、权威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比如汽车召回,虽然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但在现行行政体制下,鉴定机构与召回企业存在联系,消费者很难找到独立、公平的鉴定机构。
1.美国召回制度现状。美国是最早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也是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最完善的国家。美国采取“自愿认证,强制召回”的形式,尽管进入市场门槛较低,只要有独立机构的检验即可进入,但进入后即面临严格的监控,有监管部门的抽查,消费者的监督,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有通畅的沟通渠道,一旦证实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美国召回产品涉及一般消费品、食品与药品、化妆品、可能污染的环境产品、机动车、船舶等六类。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简称CPSC)是美国最为重要的一个产品召回监管机构,实施召回的主要依据法律有《消费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等。
2.法国召回制度现状。法国是欧盟国家中实施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代表性国家,法国政府鼓励生产商自行对缺陷产品召回,很少发布政令进行强制召回,只有当产品缺陷可能对消费者已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生产商(进口商)对安全隐患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商(进口商)实行召回。法国由公平贸易、消费欺诈监督总局具体负责在法国市场上流通的缺陷产品召回事务。
3.日本召回制度现状。目前日本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日本处理与缺陷产品相关的公共安全问题,主要有司法、经济和行政这三种手段,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这三种手段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了日本解决缺陷产品召回问题比较成熟的机制。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进口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文件,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经营者的责任义务。通过该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妥善、有效地处理了2008进口雷诺梅甘娜汽车变速器安全风险、2009年进口雷诺汽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010年丰田汽车全球召回、2011年进口克莱斯勒牧马人越野车起火等事件,有效保障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从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缺陷评估、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出口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立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对外进出口商品贸易行为的最高法律文件,而进出口产品召回是一种对外经济行为,属于其管辖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这部法律中完善对于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法律界定,以保证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而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以其为原则针对不同产品特性制定出行政法规或规章。
2.执法主体。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笔者认为,进出口产品召回工作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主管部门负总责,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下面设置一个召回中心进行日常组织和管理,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产品召回监督工作。
3.缺陷评估。产品缺陷是召回的基础,准备判断产品缺陷是召回制度执行公正性、有效性的保证。纵观各国对缺陷产品的判定原则,笔者总结出以下三条:(1)产品安全不符合标准、法规、指令要求的。(2)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3)经检测、实验和论证,特定条件下存在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缺陷产品。产品召回主管部门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缺陷产品调查、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技术检测,从而保证召回制度的公正权威性。
4.召回程序。进出口产品的召回方式可以是制造商(或进口商)主动召回,也可以是主管部门强制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发现,或通过销售商、客户的报告和投诉、或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并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产品召回。强制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明知产品缺陷需要召回而未主动召回,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对产品处理不当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按照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进出口召回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产品召回的信息。主管部门对经确认需要召回的产品根据风险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结论后,应立即着手制定召回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对已确认的进出口产品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
5.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首先在于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完善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于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成为人人需要遵守的规范准则。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一是惩戒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二是消除缺陷产品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不仅能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更能够有效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缺陷产品召回行为。
从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起到现在已有十个年头,十年来中国外贸经济局面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稳居世界前三。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多,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事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进出口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完善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快质量突发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只有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才能够有效应对各种质量突发事故、快速消除不良影响、避免出现重大损失,真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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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大,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失业的现象在所难免,现行的有关失业人口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统计系统里不包含农村的失业人口,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可以改善我国在失业人口统计的体系,从而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关键词:失业人口 统计体系 完善措施和建议
我国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统计为接近13.5亿人,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里,由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和调整和转变,失业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失业人群也将逐渐成为国家的一个负担,如何合理的解决失业问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因而对于失业人口的统计必须准确,保证这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风向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在进行失业统计之前,一定要明确失业与就业之间的界限。在经济学上失业的定义就是劳动力处于闲置的状态,劳动力运用生产资料进行有效的生产劳动。而失业人口就是在人才市场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岗位,在寻找或者等待劳动机会的群体。有效的分类就是:(1)因劳动合同的终结或者中结,当下正在寻求有报酬的岗位的人;(2)没有受雇工作过,正在找工作的人;(3)已经退休的人员,想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工作,在找寻有报酬的工作的人;(4)当下没有工作,但准备在一定的时期后开始新工作的人;(5)暂时的被解雇,但没有得到薪金的人。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失业人员的定义是,户口为非农业的成年人,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没有就业,并在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中心进行了求职登记的人。
虽然我国现在对于失业人口的统计方面具有非常大的改进,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主要体现在事业统计的体系中不包括三类人群: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口;老年人口;城市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首先,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了只对城镇的失业人员进行统计,而对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采取忽略的态度,但事实是不做统计的失业人员占到社会失业人口的一大半,这样使得我国的失业队伍表面上开起来很小,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劳动力占到国家人口总数的70%,由于现在农村耕地的减少,生产方面对技术的要求提高,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下降,使得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农民闲置,这导致农民工市场的泛滥,形成大量的潜在失业人口。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当下我国的劳动力拥有的平均耕地面积是4.2亩,而根据当下的生产力水品来计算,应该拥有的耕地面积应为8亩,这就代表我国农村需要将1.5亿的剩余劳动力进行转移。另外,根据我国调整产业结构的相关政策导向,农村今后每年会增加五百到六百万的过剩劳动力。 其次,在老年人口的方面,我国劳动法限制是男至60岁,女至55岁,这种规定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发展已经需要进行改变,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口不进入失业统计的范畴,这样将失业人口的规模进一步的缩小了,国际上在失业人口这方面只限定了年龄的下限,没有上限,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劳动能力可以维持的年龄已经超过的规定的年龄。再者,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下岗之后,并没有纳入失业人口的统计范畴,下岗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必经的过程,这部分人只是从原先的单位领取所谓的救济金,基本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的研究表明,在下岗的职工中,大约有75%需要再就业,因而他们也应该纳入失业统计的范畴。
失业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国家问题,关乎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是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保障。只有做好就业的相关工作方可杜绝社会不和谐声音的出现。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手段,能够为政府及时而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数据。
在户籍方面应该打破原有的套路和限制,建立两套的统计体系:城镇的失业率登记以及失业劳动力抽样调查。城镇的人口由劳动部门进行统计登记,所统计的范围应该是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所有人口。至于抽样调查可以由统计部门策划实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统计范畴应该拓展到农村。抽样调查由于具有信息量大、周期较短的特点,对于提升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有重要的意义。城镇方面的失业人口在登记过程中需要的经费较少,而实用性较强。
对失业者的年龄上限可不作限定。在国外对失业通常规定年龄下限,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显然我国这样的规定会缩小失业人口的规模。随着城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状况的整体改善,人均寿命延长,劳动能力丧失的年龄大大推迟。所以,取消失业年龄上限,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下岗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变型和经济结构调整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已经成为失业问题中的突出矛盾,失业登记不应该再排除他们。他们中有的已经实现了再就业,有的通过各种形式正在寻找工作。对于他们中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应该和其他失业者一样,纳入失业登记的范围。□
[1]杨宜勇.失业冲击波.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2]袁志刚.中国就业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李洪升.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探讨.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4).
[4]刘娜.我国失业问题的统计问题和改进.统计与预测,2004,(3).
[5]潘文荣.对我国失业统计的探讨.统计教育,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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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现代企业必须实现经济管理体系的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中经济体系的创新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大力发展,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各个企业都把经济管理工作作为相互竞争的方式。企业各个部门通过相互配合,使企业收获更好的经济效益,从而能够正常运转,这就是经济管理体制的本质。下文对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中经济体系的创新分析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济体系;创新;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市场竞争力愈发激烈,加上整个市场环境日益复杂,我国的各个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时代对企业的要求,各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因落后而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要想摆脱这一现状,就必须要尽快建立新的经济管理体制,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还要符合企业自身,在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效率。
(1)对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检验一个企业的经理管理体系是否成功,需要对其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要是不佳,就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这当中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对经济管理体系的一系列内容进行全方面的评审,可以使得管理者了解在经济管理系统下取得了哪些成效,这样可以更好对市场和企业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对企业的发展能够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2)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为企业创造直接效益的是企业员工,要想完善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体系,就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对员工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和开发,对员工多进行技能方面的培训多进行语言上的交流,要提高企业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这样能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获得更多。企业还应对企业相关的经济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能力考核和不断深造,使得管理人员能够紧跟社会要求,这样能够为企业的经理管理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3)加强对企业生产的管理和改进
除了改造员工之外,企业还需要对企业的生产进行加强管理和改进,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经理管理体系。企业生产离不开对原材料的购买,这时就要求企业要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的把关,不仅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求原材料保质保量;还要求对原材料生产厂家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评估,如信用评价、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加强监督监管力度,要避免因不科学的生产程序出现不合格的产品,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1)对创新意识纸上谈兵,没有付诸行动
企业每天都会遇到无数问题,面对的客户也是不计其数,所以要求企业每天都必须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人们面前,这就意味着需要创新意识,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好,便离不开创新思想,没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必定不能长远发展。有很多企业对发展创新意识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付诸行动,这也就导致了企业文化的匮乏,缺乏自身的特色,管理模式相对较传统,谈不上有什么发展。
(2)缺乏风险管理意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
企业是承载着一定风险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时代的变迁、市场需求的瞬变等都使得企业面临着不同的风险,要是没有做好一定的防范准备,就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没有具备防范风险意识的企业是无法做好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补救方法的,这也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没有树立成本观念,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当前很多企业都呈现出一种粗放型的经济管理模式,这使得企业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所以企业应该树立成本观念,成本控制离不开企业全员的参与,企业应该做到投入较少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这样就使得成本管理在企业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
(4)缺乏核心竞争力,影响企业的绩效
对企业直接起到影响作用的就是企业的绩效成绩,确定着企业是否能走向成熟。要想在无数企业中占领优势,就必须具备核心的竞争能力。例如:创新、品牌、人才等。这些能力得到完善和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就会进一步的上升,留住企业人才,能增强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控制好成本和压缩能使得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创新作为企业生存能力的体现,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好了一定的基础。品牌代表企业的巨额资产,给企业提升了极高的影响力。留住企业人才,能增强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
(1)以人为本
企业的主要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来提升竞争能力,可以利用人才优势来提升和创造更好的企业优秀文化。对于人才的培养,要做到对人才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培养,为了方便员工进行更好的相互交流,应给员工配备比较舒适安逸的工作环境。要求更好的对员工的素质进行培养,这样能全面的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也能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
(2)增强创新意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企业要想立足于社会就必须更上时代的步伐,需要对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创新,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时,也能增强适应能力。企业要想增加新鲜活力,就需要建设新的经济框架,要想企业能够得到持续发展,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创新。
(3)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要想顺利发展,就需要对企业风险进行加强管理财务部门掌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必须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重视。还要对市场信息、政府信息、国际信息等内容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析,才能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有效的可靠证据。也要对企业的整体风险意识进行强调,给普通员工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使员工时刻保持一种危机感,这样才能使得员工提高为企业拼搏的意识。
(4)重视人力资源建设
企业的良好发展与人力资源的合理建设和发展分不开,所以要想企业的战略目标能够更好的制定和实现,就应该在人才资源建设方面更加重视和创新,要想保住好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能够更好的运行,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从企业的大局出发进行考虑,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
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要想得到快速的发展,就需要重视企业管理经济体系的创新,企业需要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运用科学的经济管理体系来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需要对经历管理体系进行不断的创新,才能使得企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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