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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发展的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内容。有着良好的基础设施,才能吸引企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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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由于小城镇建设是复杂、系统、长远的社会性工程,所以,应当对其中一些内在的并互为联系的问题有明确的认识。这些问题主要有: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小城镇建设的普及性与重点性,承担小城镇建设的主体性组织和商业性组织,小城镇中的主导性产业与多样性产业问题,实现人口向小城镇聚集与适宜的政策,等等。对以上问题如能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并正确处理,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就会有大的发展,城镇化步伐就会大大加快。
【关 键 词】小城镇建设/人口/产业/政策
【论文正文】
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目前,作为有战略意义的小城镇建设,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全国各地的小城镇建设日渐升温,其成果也日益明显。但是,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长远的社会性大工程,仅仅凭热情和勇气是不够的。我认为,要高质量地建设我国的小城镇,使这项千秋大业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农村城市化的大目标,那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各级相关领导,就必须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具有正确的认识。
目标决定方向,只有目标清楚,才能产生良好的思路和正确有效的措施。这是搞好小城镇建设的首要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明确,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就缺少最基本的保证。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有阶段性与根本性之分,二者绝对不能混淆,这必须有清醒和明确的认识。所谓目标的阶段性,是指在不同的基础条件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小城镇各有不同的建设与发展目标。比如,有的是完成旧镇改造任务,有的是搞好“几通一平”,有的是建设安居工程,还有的是抓好基础建设、解决绿化环卫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小城镇建设阶段性的目标。这种阶段性的目标体现的是个性、特性与差异性,是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比较容易明确和做到的事情。
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这是现在的薄弱环节。所谓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就是不管哪个小城镇,不管在什么时期,也不管处于什么建设阶段,都要把吸引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作为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这种根本性目标体现的是共性和普遍性。因为世界上公认的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否实现了城市化,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或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如果居住在城镇(即大中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0%,就算基本实现了城镇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小城镇“要适应经济发展较快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更多地吸纳农村人口”。所以说,小城镇建设的目的不是做“花瓶”、搞摆设,根本目的是集中人口居住,最大限度地吸引农民到这里安家落户,其他一切都是为此服务的。
从我国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看,现在有一些领导特别是不少小城镇的领导对此并不明确,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三个通病:重引进工商企业,轻吸纳居民;重工业区开发,轻生活区建设;重经济效益,轻镇区居民生活质量。因此,必须向相关领导特别是小城镇的领导进行宣传教育,使之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根本目标。各级领导所制定的一切政策,所采取的一切工作措施,都要围绕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这一目标服务。同时,各级领导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与考核,都应当以人口集中这一根本目标为中心。小城镇建设的根本目标明确了,这项工作就会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健康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普及性是重点性的基础,重点性是普及性的结果。我国和国外的现有大中城市,都是在小城镇的基础上选择发展起来的。同样,现在的一些小城镇将来也会发展成为大中城市,但是,更多的小城镇永远不能成为大中城市,有一些还必然会走向消亡。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要有选择地、重点地布局建设小城镇。
目前的小城镇设置确实颇多,具有很高的普及性。全国共有18000多个,山东省有1000多个,平均每个只有3万人左右。青岛市郊区不足1万平方公里,却有111处小城镇,平均人口只有3.5万人,而且现在都各自为政,每个小城镇都进行工业区、住宅区、商贸区、行政区规划,都进行交通、电力、文化教育、供水排污、医疗保健等基础设施建设。既然将来大部分小城镇不能发展成为人口居住集中的大中城市,那么,现在大家都按城市规划铺开摊子搞建设,既没有必要,又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务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当前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工作就是要“控制普及性,突出重点性”。
从现实情况看,要在面上通过“撤镇建乡”,减少小城镇建制来控制普及性,阻力是比较大的,不容易做到,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可行的办法是,有选择地建设小城镇,就是在普及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性。基本的选择思路为:首先是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比较大的区域,可以按10万左右人口的规模来布局,人口密度小的区域可以再少一点。其次要选择那些区位优势好、经济实力强,对人口集中吸引力大,现有人口多的小城镇作为中心或重点城镇,集中精力进行建设。再次是要尽早把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城镇合并到就近的强镇或重镇。如果暂时不合并,也不要铺开基础设施建设,不再上大的企业项目,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这样,把重点城镇突出起来了,再加上强有力的工作,小城镇就能健康发展,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就一定会大大加快。
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发展的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内容。有着良好的基础设施,才能吸引企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但是,基础设施投资是要花大钱的。根据青岛市小城镇建设的实践,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供5万到10万人口生活的城镇基础设施,需要3亿元以上人民币。这么多的资金从哪里来?于是,有的小城镇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城市建设办法,投资口号是“人民城市人民建”,投资来源是“国家拨一点、企业拿一点、群众出一点”,结果很快没了后劲;也有的小城镇为筹资,违章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征收各种杂费,甚至违法集资,结果不仅不解决大问题,还带来若干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小城镇政府自恃经济实力强,对各种基础设施大包大揽,甚至直接投资建设楼堂馆所和商品批发市场等,但是当他们难以为继之时,却没有资格向银行借贷,结果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甚至使小城镇建设被迫搁浅。
以上这些做法之所以行不通,甚至走入死胡同,根本原因是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落后,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建设。要进入小城镇基础建设的柳暗花明之路,必须科学解决投资的主体性和商业性问题。正确的投资主体应主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投资方式应主要是商业性的,而不是行政性的、无偿性的。小城镇的各类基础设施,包括各种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学校、幼儿园,甚至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等,都应该由企业来筹资建设。建成后,可出租、出卖,也可以自己经营或利用其他形式收回投资。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可以参与投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真正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形成开放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小城镇政府的资金则集中用于确实无法实施商业化投资和经营的纯公共设施项目,如街道整修、公共场所照明、环境治理等等。这样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就会进入良性循环之路。
在明确了小城镇基础建设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同时,还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具体可以参考城市建设开发的模式,大部分可以基础设施为抵押物向企业借贷,发挥国家商业化投资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拉动作用。这样,企业性的投资主体将更有活力,商业性的投资方式将更有基础。
良好的主导产业不仅有利于吸纳聚集农村人口,形成小城镇发展的雄厚财力基础,而且它是决定小城镇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方向、使小城镇更有生命力和延续性的重要条件。著名的江西景德镇和贵州茅台镇,就是因为有“瓷”和“酒”为主导产业,其镇才得以长久延续并名闻天下。但是,从全国的小城镇看,大部分没有形成自己的主导产业,往往是你有我有他也有,同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这些产业很不牢靠,随时都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这样的小城镇,一般不会有很好的发展前途。
现在要重视的是,一方面,在选择重点发展的小城镇的时候,要考虑有主导产业基础,而且其产业有生命力、有良好的延续发展前途,这样的小城镇才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一个城市,达到我们建设小城镇的预期目的。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尽早树立建造主导产业的强烈意识,充分挖掘和发挥当地的自然、经济、区位、地理、人文、技艺、资源等等优势,扬长避短,尽快选择和确立自己的主导产业。同时,还要帮助已经初步形成主导产业的小城镇,不断发展壮大,真正形成有广泛影响、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主导产业。
为了使小城镇与小城镇之间的主导产业不撞车,要注重产业的多样性,在更广的产业范围内进行选择。从我国的整体情况看,小城镇可选择确立的主导产业有以下一些类型:
一是基础农业型。主要是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系列服务,形成农产品的贸工农和产加销城镇;在平原地区和城市远郊农业为主的小城镇可着力向这方面发展。
二是工业主导型。城市近郊有工业基础,特别是已经形成拳头产品或形成工业集团规模的小城镇,应当以此为重点,培育主导产业。
三是商业贸易型。有自己特色商品资源的小城镇,可以通过建设或改善市场设施,拓宽交易范围,增大市场容量,发展成为区域性小商城。
四是旅游开发型。有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或靠山靠海的小城镇,可加强吃、住、行、游、购、娱乐设施及软环境建设,形成休闲、度假、观光、购物的旅游型小城镇。
五是交通枢纽型。处于交通要道的小城镇,可凭借运输方便、信息快捷、流动人口多的优势,建设产品集散基地或运输量大的工商企业,并搞好三产配套,形成新型城镇。
六是海洋开发型。沿海的小城镇可围绕海字大做文章,诸如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海产品加工等等,形成以海洋渔业为中心内容的主导产业。
七是资源采掘型。有矿藏资源的小城镇,应当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以采掘为龙头,带动运输、加工工业共同发展,形成矿务小城镇。以上主导产业类型,仅仅举例而已,实际上大部分小城镇都可以依据各自的优势,形成不同特色的主导产业,关键是善于发掘、组织和利用。
目前,建制城镇的人口普遍偏少。青岛市郊区是我国比较发达的一个区域,小城镇建设起步也比较早,但现在居住在镇区的人口平均也不过6000多人,而且绝大多数是当地原有农民,外地迁入定居的很少,而且有的小城镇人口还呈减少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建制镇的平均人口不足3000人,许多所谓的镇根本名不副实。
小城镇的人口凝聚性差,主要是政策性原因。政策不对头,就不能吸引农民向小城镇转移集中。具体表现为:一是户籍障碍。没有户口好多事情很麻烦,而要迁移户口既有政策限制,又有各地不同的附加条件约束,诸如交纳增容费、落户费等。二是承包地与资产障碍。多数农村现行的办法是,凡户口迁移后,承包地就要收回,每个农民均有一份儿的集体财产更不能变现付给你。三是宅基地障碍。农民进入小城镇,等于放弃原来不花钱的宅基地,再花钱购买新宅基地,很多农民认为不划算。除此以外,更可怕的是领导意识障碍。一些小城镇的领导不懂人口集中能带来商机与活力,错误地认为是增加小城镇负担,从而对人口向小城镇集中采取限制行为。
增强人口凝聚性,关键在于政策要对头。为了使农村人口有效地向小城镇集中,实现农村城市化,应该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大胆改革户籍制度。对大中城市以下,特别是小城镇,全面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以身份证为合法证件的自由迁移和登记有效政策。农民在任何一个小城镇,只要有固定住所,有比较稳定的职业,有生活来源,就要允许落户,并且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享受原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第二,改革农村集体财产拥有方式,允许农民将其拥有的已经量化的集体财产变现流动,或者保留其迁移户口后的分红权利。这实际上是维护农民自身劳动成果,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种改革措施。
第三,正确处理入镇农民与承包地的关系。如果农民有要求,就要保留其迁称户口后对土地的承包权利。这样,入镇农民就不会有后顾之忧,一旦在镇上的非农产业失败,可以照常有饭吃,入镇的积极性就会高涨,但是可以鼓励他们有偿转让承包地,把分散的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第四,改革农民的宅基地使用办法。农民进入小城镇首先要解决住的问题,而宅基地是一种比较大的支出负担,这也阻碍了农民积极入镇。解决办法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部分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允许入镇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按一定折算标准置换城镇住宅用地,以减轻入镇农民这方面的压力,促使他们积极向城镇迁移。
第五,规范收费行为。入镇农民除了依法纳税外,不得向他们收取增容费、落户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使农民轻装入镇,尽快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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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把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提出来后,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要 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家庭道德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的家庭道德建设,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但目前我国在家庭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赡养权得不到保障、儿女的成长权受到忽视等问题。文章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家庭;道德建设;问题;措施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形成了包括平等、善良、尊老爱幼等一系列的传统美德,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敬养双亲、兄弟和睦、夫妻恩爱、邻里互助、教子严明、养教并重、勤俭持家等。家庭道德建设也主要体现在爱情、亲情、友情等方面,它对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持家庭和谐及整个社会的和谐,是离不开的家庭伦理道德保证的。因此,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不仅对创建和睦幸福家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不平等的夫妻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致使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在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所建立的一系列极不平等的男尊女卑的道德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妻子要对丈夫顺从和尽各种义务,极少谈到妻子的权利。一些下岗女性或着收入低的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经济上主要依靠丈夫,也会导致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家庭与社会地位有所上升,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男性或女性,仍旧尊崇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这种固执的传统家庭理念,与现如今家庭夫妻双方地位的变化,是与之相矛盾的。而这势必会导致双方冲突,甚至带来婚姻危机。
(二)赡养老年人得不到保障
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身为子女应尽的道德责任。但是,由于传统的孝道观念渐渐被遗弃,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也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慢慢淡忘。把老年人当作累赘,甚至抛弃、虐待老人的现象屡见不止。而一些老年人也深感自己地位的失落,感觉到亲情的冷漠,也使老人倍感凄凉,晚年孤寂。这样就致使一些老年人贫病交迫,居无定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子女对老人缺乏应有的照顾,更多的是缺乏精神赡养。他们想说的话没处说,遇到高兴的事或者不愉快的事,也没有人分享或分担。这样就容易出现抑郁症,由于情绪的持续低落,最终可能会导致一些悲剧发生。
(三)忽视了子女的成长教育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与未来,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在很多家庭中,子女辍学现象很常见,尤其是在偏远农村。绝大多数的家庭只是因为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就迫使子女打工或着是干其它一些杂活。他们健康成长、享受教育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抚养教育子女,让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长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但是还是有许多家庭,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了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无视子女的兴趣爱好,只是重视他们的主观愿望,这样无形之中就给孩子造成了心里压力和负担,甚至有些孩子因此而遭遇虐待,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度严重的后果。
(一)对于传统的夫妻道德我们要保持“扬弃”的精神,既要发扬中国传统夫妻道德中相互尊重的精神,又必须抛弃男尊女卑、无视女性地位的观念
主观情感和客观义务共同制约婚姻生活。此时,不仅需要彼此爱慕情感的言语表达,更需要自愿履行、承担相应义务的行动表达。要维系家庭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夫妻双方要保持成熟的心态,否则就会出现夫妻无法配合默契的情况,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冲突。因此,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责任与信任,是作为夫妻双方必须要做到的。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承担好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二)我们应该尊敬父母、赡养老人,要关爱老人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人岂能无情无义?”赡养不单是指物质方面的,还要在他们年迈体弱多病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包含着精神层面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缺一不可。不仅要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还要让他们生活有乐趣。要常和老人对话、沟通、安慰、情感交流。其实老人到了晚年,最怕的不是吃不饱、穿不暖,而是没有人听他们说话,他们也渴望被理解和关注,所以,做子女的要与自己的父母经常沟通交流,让他们感觉到亲情的温暖。总之,为了老人可以安享晚年,做什么都是晚辈应尽的责任。
(三)家长是子女人生的第一位老师,要先明确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身为家长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将孩子当作实现工具
家长和子女在家庭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关系,是一种朋友关系更胜于辈分的关系。应该尊重孩子的人格、权利以及心理的需要。在对子女的教育中,父母的道德、威信的体现,对整个家庭的和谐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子女能更好的健康成长,父母一定要以身作则。另外,家长还必须正确认识孩子不同于他人的个性特点,他们在不同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伴随年龄增长,各方面也会发生改化。只有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才能得到实效,子女才能得到健康成长。
浅谈我国家庭道德建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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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城市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形体环境中最易识别的部分,是城市形象城市肌理的体现,是城市文明和文化特色的表现,是认识一座城市的重要“窗口”,它能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活力、体现城市特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塑造公共意识、促进产城融合,因而成为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人与地、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的现代化"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等。据此,政府应把政策干预的重点放在四个方面,即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 城镇化质量 公共意识 人文关怀 社会隔离
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解决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四大城市问题,因而受到了城市、社会、政治等多学科的广泛关注。
西方学术界近年来在此领域的研究呈现出三个趋势:一个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以及对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判定再次升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干预更倾向于为资本扩张服务,使得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趋势愈发显现,表现为私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大学者出于对此现象的不安与忧虑而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Madanipour,Calhoun, Ellin,Sennett 等[1,2]。另一个是对公共空间的关注从早期的“视觉审美”发展到对人与环境的认知意向、行为心理,以及实体物质空间同抽象的社会、政治空间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布里格斯、伯曼、南希·弗兰瑟等[3-5]。还有一个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开发管理问题表现出了新的热情。除了基于实践需要而开展的大量研究外,还特别关注非公共投资的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的开发、规划及管理问题,从而不仅大大拓展了公共空间概念的外延,而且还为人们展现了公共空间的多样化生产机制与利用方式[6]。
国内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随着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传入国内,加之解决城市发展与规划中具体问题的需要,公共空间到底“是什么”就受到了普遍关注与讨论。总体来看,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可达性)、开放性、多功能性等特性。当然,受不同学科背景的影响,大家对上述特性内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7,8]。第二方面,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关注的重点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社会排斥性)、趋同化与功能单一化等问题。一般认为,规划过程中的“重物轻人”,以及受西方中心意识主导的现代化思想的支配是这些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转变发展理念,建立完善的大众参与机制则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建设的根本路径[9,10]。第三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与其产生环境的经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主要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探讨城市公共空间对社会分异的作用机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表达等。周春山等人的研究显示,公共空间(物品)数量与质量分布上的非均衡性会产生选择性滤出作用,从而使不同收入的群体形成居住分区。这种分区又会进一步扩大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增强其疏离感,进而加剧社会群体分化的程度[11]。柳立子则把民国以来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表达分为三个阶段,并指出目前的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特征不鲜明[12]。也有学者关注于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经济价值,认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与发展除了要尊重城市的历史风貌和体现地域特色,更重要的是要创新城市文化,助推创意产业发展[13]。
城市公共空间有“城市之肺”的美誉,其合理发展不仅能优化城市自然环境,也有助于实现“人的现代化”,因而是衡量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现有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总体上局限于“物质和美学形态分析”,而缺乏对其背后城市发展背景的解读,尤其是缺乏从城镇化质量的角度审视我国城市公共空间问题。众所周知,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交通拥堵、防灾能力薄弱、重复建设与建设性破坏等“城市病”却越来越严重,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上述传统问题尚未解决,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等新“城市病”问题又呈现加剧态势,从而阻碍了我国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此,文章以城市公共空间与城镇化质量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从城镇化质量的视域全面检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试图为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为研究需要,文章把城市公共空间界定为:具有实体形态,供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室外空间形式,主要包括广场、公园、绿地、街道等。城镇化质量则通常用城市发展、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状况、社会和谐及城乡关系等指标来衡量[14]。作为城市构图重要节点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升城镇化质量。
1. 提升生活品质
对一个城市的评价不能仅仅关注其发展速度,更应关注城市生活品质和市民幸福指数。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反映城市的精神面貌与文化内涵,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Kayden 认为:“具有良好公共空间的高密度城市空间要比没有公共空间的低密度城市空间更适合人们居住”[15]。
第一,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消遣、游玩与社交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融于自然、陶冶情操、理解文化与感受文明的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塑造和提升人的文化精神品格。不同形态(点状、线状) 与质地(硬质、软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满足城市居民对公共生活的需求。例如,广场既能供团体集会游行,也能供个人展示自我,既能满足人们对“动”的需求,也能满足人们对“静”的偏好;作为陆地与水体联结纽带的滨水区域(空间)可供人们观赏、垂钓、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同时水的灵动性和美好的意境可以让人们舒缓身心、涤荡灵魂。此外,公共空间是“城市之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阳光遮挡、空气流通不畅等城市问题。
第二,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交往交流的平台。尽管当今社会电子通讯手段多种多样,信息交流简便快捷,但仍然无法替代面对面的沟通。正如著名的城市学家Peter Hall 所言:“电子通讯没有取代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联系,它往往是面对面交往联系的准备,二者是互补的关系”[8]。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面对面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拉近了心理距离,增进了感情。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在保障弱势群体身心健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迁就人的行为方式,关注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的需求,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老人闲暇时间较多,但活动范围较小,妇女则偏好通过集体舞蹈的方式放松心情、锻炼身体,因而对社区或居住地附件便于交往的公共空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儿童在城市公共空间与同龄人相互玩耍可以让他们正确认知自己、他人乃至所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有助于健全心智的尽早形成。
2. 塑造公共意识
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必然包括人的现代化即人的素质与文明程度的提高。换言之,城镇化质量越高,人的素质也应当越高。人的素质可以用很多指标来评价,公共空间意识(即公共意识) 即是其一。公共空间意识是人们在公共环境活动中应该具有的公共意识,包括“公共秩序”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其主旨为:尊重他人即尊重白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从而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
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培养公共意识的基本路径。这是因为,公共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所以不可能建立在自然情感与个人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而只能从公共生活体验中获得。也就是说,公共意识的形成需要具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与机会,而城市公共空间是进行公共生活体验不可替代的载体。公共空间的核心是“公共性”,它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参与公共生活会使人们逐渐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即若要顺利开展公共活动就需要尊重与配合他人,只有如此,也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有了这种认知,就会逐步认同基于维护公共空间秩序而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制度乃至法律,进而形成公共理性并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管理规定。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把自己当作公共空间的主人,从而在公共生活中主动维护共同利益。这样,通过这种“认知-认同-践行”的递进式传递,人们的公共意识就会在公共生活中的潜移默化中形成了。
3. 促进产城融合
城镇化的关健是产业支撑,产城融合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指标。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地理要素的空间扩散规律表明,人或者其他经济社会要素的扩散过程“并不一定(多数情况下完全不是) 按地理临近性,而是按区域(或城市) 的重要等级跳跃式扩散的”[16]。等级扩散是要素针对区域环境(社会经济条件) 差别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不难理解,公共空间品质较高的城市往往拥有较好的口碑,具有更大的竞争力,成为城市体系中等级较高的一环,有利于承接各类产业。
第二,人力资本是产业孕育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更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只要一个地区或城市拥有相当数量与质量的人才要素,产业的落地与生根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一个区域是否能对人才形成集聚效应,其影响因素众多,但随着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看重区域的生活品质。如前所述,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会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从而对区内人才的外流形成粘滞力,并对区外人才产生吸引力,进而为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的服务性特征决定了其与城市产业(尤其是服务业) 在空间布局上的高度相关性,二者是良性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作为最能反映城市文化特色和文化品味的重要部分,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这样的文化是在特定环境里由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一个城市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很容易产生品牌效应。其为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土壤。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引致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并促进其内部结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产业还是一个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能直接或间接带动30 几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此外,城市文化或文化产业还能够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形成众多的产业新业态。
尽管学术界对城镇化质量的内涵有不同认识,但人与地和谐、人与人和谐以及居民生活品质与思想素质提升必定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标准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1. 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
是否拥有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短缺现象严重,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生活的需要。一是绝对数量不足。近年来,我国各地“广场舞”引发的一系列冲突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正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不足的体现。二是空间结构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公共空间数量多、品质高,而城中村与城市郊区公共空间少、品质低。三是类型结构性不足。公共空间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公共空间要关注不同群体的行为特点、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在公共空间设计时往往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一些居民活动的公共空间严重不足。例如,即使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较多的深圳也存在结构性不足的问题。深圳拥有各类公园近900 个,是全国公园最多的城市之一[13]。
同时,该市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较其他城市要小。若仅就此而言,深圳公共空间的供求矛盾似乎很小,然而,作为我国最大的移民城市,近年来,不少年轻人的父母也来到深圳与子女共同生活,公园成了他们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许多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短缺引发的矛盾日益显现。规划理念落后是导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供求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而规划理念落后又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从规划、建设到运行全过程基本上由资本利益集团与官僚精英掌控,民众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各个项目的决策方案中就很难体现公众的需求与偏好,更谈不上对公共空间运行的监督。如此一来,城市公共空间就沦为少数人展示资本、权力及其个人成果的牺牲品[17]。
2. 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
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理环境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气候特点,应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自然景观与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设材料,在保持整体面貌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改造,实现公共空间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美。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以严重破坏城市肌理为代价的。例如,把已有的山头推平,把湖泊、池塘、洼地、湿地填满,热衷于大广场、大绿地,而忽视了与公共生活关系更密切的中小公共空间的建设;一味追求公共空间的平整,而忽视了那种随势而建且更能展现自然之美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公共空间的建设。这不仅让城市丧失了个性,导致不同地域、不同规模城市公共空间的高度趋同化,也成为城市内涝等“城市病”的罪魁祸首。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长官意志主导的审美异化,即认为规模宏大、视野开阔、地表平整的公共空间才是美的;二是追求公共空间的政治作用,不少城市公共空间的兴建是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来访者展示政府造福于百姓的决心与取得的成绩,因而会一味追求“视觉冲击力”与“深刻印象”,忽视了人地和谐的构建;三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所有行政区发展地方经济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容易把公共空间建设作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手段。显然,“削高填低”的造地行为可以带来更多“可用”的土地,受短期利益驱使的决策者或管理者在面对长期社会效益时往往会选择性失明。
3. 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
有效延续历史文脉,充分表达区域文化是高质量城镇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城市象征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历史与现实相遇的地方,应具有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化形象与文化特征。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进步与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内涵也会与时俱进,体现所处时代的特点、文化观念和审美心理。但是,无论城市公共空间如何变迁,都应当存在历史文脉的印记。换言之,城市发展中的建设成果、风俗民情,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等,都应该作为人们的集体记忆符号,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留下痕迹。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普遍重物质结构、轻人文精神,重功能性、轻文化价值,使得城市公共空间丧失了区域与民族文化个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四:第一,对短期政绩效应的追求。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尤其是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大拆大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加之政府对GDP 与“形象”的偏好,“短平快”的跟风式建设模式异常盛行,割裂了城市的历史文脉。
第二,城市规划约束功能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划从制订、建设、运营到监督都是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操办,缺少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城市公共空间更多体现的是长官或设计者的意志和个人好恶,往往很难体现区域文化特点。第三,缺乏文化自觉。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决策者或设计者对本区域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了解不够,或者认识不到特色风物、历史遗迹、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人们价值观对公共空间形成的影响,更不研究所在城市的环境条件、空间肌理与历史文脉,打造出来的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四,缺乏文化自信。在全球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的强力侵入,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从政府到民众普遍对自身文化身份认同感到焦虑,甚至对传统和本土文化产生怀疑,同时认为西方文化是社会优越性的象征,最终形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殖民”,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追随与移植,由此带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西化”和“趋同”[9]。
4. 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
人是城市活动的主体,公共空间的营建要遵从人的活动规律、行为特点、普遍感受和实际需要。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必须适应人的尺度、速度和舒适度,满足人对空间数量与形态的需求和偏好。然而,我国城市的大多数公共空间离这一要求还相距甚远。一是从尺度与形态上看,各个城市竞相建设规模宏大的政府行政广场、绿地、公园等,又多采用中心放射形态、对称轴线等几何图案形式,主要用于举行纪念和庆典活动,对人们的实际使用考虑较少,缺乏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的小尺度公共空间,更缺乏与公众活动相关的设施。例_F_鴦瘂如,城市广场缺少座椅,也缺少大型乔木和其他遮荫设施。二是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足。易达性是良好公共空间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由于缺乏规划设计的整体性考虑,很多城市公共空间(如滨水公园等) 与社区之间被机动车道所切割,降低了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使其难以发挥服务居民生活的价值,甚至沦落为城市的“布景”。三是对公共绿地的设计更多关注的是其绿化与视觉效果,而很少考虑人的空间参与性,有的城市公共绿地甚至禁止入内,丧失了城市公共空间服务人的本质。四是公共空间功能单一,城市公共空间要能为不同人群的不同活动提供需要的场所这就要求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具有混合功能。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公共空间往往表现为某一种功能特别突出(如庆典功能),而其他功能不够明显甚至受到了压制(如文化功能、商业功能、人流的聚散功能等),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多样化的需求。
归纳来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思想错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追求的不是服务于人,而是政府的“形象”与“面子”。因此,对于那些与民众实际使用相关度更高的因素如可达性、功能的混合程度以及空间活动的多样性往往缺乏细致的考虑,使得城市公共空间“橱窗化”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经济目标至上对人性的压迫。长期以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我国区域政府一直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目标,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往往会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因而很容易忽视公共空间规划中最为根本的人及其需求。同样的道理,公共空间的形态、尺度与价值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与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关切与需求。
5. 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
“公共性”是公共空间的首要特征,它应该具有广泛的社会包容度,能够容许社会各阶层共同使用。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运行中体现出较大的“社会排斥性”(Social Exclusion),即直接或间接剥夺了部分人的使用。这种排斥阻断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常交流,进而导致社会分异加剧。第一,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引致居住空间分异。如前所述,与城市郊区或城中村相比较,多数城市的中心城区或新城拥有数量更多、品质更高的公共空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该区域的土地与房屋使用价格,因而成为高收入阶层的集聚居住地,而城市郊区与城中村则成为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区,从而导致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空间分异。由于受城市公共空间服务范围或便利性的制约,低收入人群很难获得高品质公共空间带来的价值。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分布的非均衡性会间接导致优良公共空间对低端人群的排斥。第二,可达性不足形成的社会排斥。由于部分城市公共空间被机动车道所阻隔,可达性不足,很容易演变成为其毗邻居民的私人空间,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公共空间只不过是城市美丽构图上的一个符号而已。
也就是说,这种可达性不足的城市公共空间事实上会形成对多数人的排斥。第三,空间“私有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出现了巨大的“封闭型社区”,其内部拥有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高品质活动场所,而周边区域却鲜有公共空间。但这些社区内的空间是不对外开放的,形成了对区外人群的排斥。事实上,“这种封闭型社区”已经成为“公共性”最危险的敌人”[18]。第四,空间“商品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当代城市过度的“商品化”使得公共空间往往以投资者的“安全回报”和消费者的“舒适购物”为主要目标,加之受社会等级观念和“美化”现实思想的驱使,往往倾向于通过所谓的行为限制等“硬性手段”,以及安置栅栏、安放相关提示牌(如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 等“软性手段”把不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人群”隔离出去[19]。这些人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民工、小摊贩、街头艺人、乞讨者等。
1. 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
第一,牢固树立先进的公共空间规划理念,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设计。要根据城市功能、社区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发展的未来需要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第二,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布局,避免苦乐不均。可以在公共空间数量与品质不足的城区通过重构的方式“植入”相应类型的公共空间。第三,引导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一个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由大型、中型与小型公共空间组成的完整体系,且呈现“金字塔”型特征,即最上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最下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小型公共空间。因而,要特别注重引导中小型公共空间的建设,防止“倒金字塔”型结构的出现。第四,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公共空间。一般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生产与提供。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财力所限,政府难以包办也没有能力建设和维护全部城市公共空间,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只会关注用于政治活动与政绩展示的大型公共空间(如集会游行广场等)的建设,而对那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共空间就会鞭长莫及。这样就使得城市公共空间类型趋向单一化,不利于不同尺度、不同地域、服务不同人群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形成。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路径是:调整发展思路,以“市场主导”的新模式代替“政府主导”的旧模式,加快建立与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公共产品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与规范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公共空间的生产、维护与管理,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公私分工协作的良性关系。在建设中,大型公共空间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小型公共空间则主要交给私人资本建设与维护,同时政府要通过公众参与等手段对公共空间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2. 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
一是决策和规划人员要充分认识与了解自己的地域文化,并建立文化自信,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迷失自我,一味追随与迷信西方文化及其表达方式。中小城市也不能盲目以大城市为样板,要充分体现自己的区域特色,防止文化个性的丧失。二是要保护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形成的各种自然要素,如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与气候等,在城市规划与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顺势而为,最大限度地维系空间肌理的原生性与完整性。三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在继承中发展。要切实保护好能体现不同发展时期历史风貌的文化符号,尤其是传承历史文化的标志物,如建筑、道路、桥梁,甚至砖石等,以增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积极吸纳因生产与生活方式改变而出现的时代元素,以实现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多元与共生”。四是对传统城市公共空间予以有效保护与利用。针对传统公共空间的功能单一性与落后问题,要对原有空间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注入新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公共空间闲置。五是加强传统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公共空间是文化活动的载体,文化活动也会让公共空间更具活力。因此,应加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为文化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支持,推动公共空间与历史文化的共同发展。
3. 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
从理念上把城市空间设计的重点从美学价值转移到适用价值上来。在宏观层面,要减少功能单一、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而增加那些有助于提高城市人性化与宜居性的中小公共空间的配置。在微观层面,要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设施,如室外座椅、饮水设施、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满足与尊重空间使用者,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植被与水系对公共空间产生的自然分区作用,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活动需求。同时,利用植被对声波的消减功能,降低公共空间活动对周围社区的噪音干扰。鉴于叶面大、分枝低、树冠低且密的植被拥有更强消除噪声的能力,建议在公共空间的周边种植不同类型的植被,合理搭配草木、灌木与乔木,并适当增加植被的层数与密度。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与开放性。取消所有公共空间的门票收费制度,恢复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本来面目,同时做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增强公共空间与居民的联系,使其真正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加强功能混合程度。除了在规划设计时避免出现单一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外,还要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周边城区的功能多样性,从而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不同的需求主体。据此,要提高周围城市商业、居住、文化、旅游等功能的混合程度,防止_封闭性和单一功能社区的出现,警惕过度“商业化”和“精英化”(Gentrification)。
4. 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前述列举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外在反应。多年来,尽管我国学术界一直强调公共参与的价值,但实践领域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表现为:要么没有任何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要么把公众参与仅仅停留在问卷调查、图纸展示等初级阶段。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与告知,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言权。相反,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把确保公众利益优先权理念体现在公共空间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例如,美国早在“二战”前就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获取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公共政策和项目的制定与执行。上个世纪60 年代的德国,则在城市规划中通过“规划基层组织”、“多级对话程序”或“合作型民主”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政府决策[10]。
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前期设计。城市公共空间不能只根据决策者或设计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而应当广泛吸纳公众的建议与意见,并使其体现在最终的设计方案中。这样,既可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也可以使政府的有限权力与公众责任实现有机结合。
第二,鼓励公众参与运营监督与管理。建成后的城市公共空间运行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的过程监督。由于在前期设计中已经纳入了公众意见,公众必然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公共空间管理,同时,公众熟悉公共空间设计时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与目标,也有利于公众对公共空间的运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在这个环节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有效监督,广泛搜集与获取公众的意见反馈,进而评估公共空间的运营状况并及时“纠偏”。
第三,支持非政府机构(NGO)发挥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作用。发育良好的非政府机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可以在政府决策与公众意愿之间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承担公共空间运行与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登记在案的非政府机构约30 万个,总支出不到GDP 的1.0%,较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4 个百分点,较发达国家低了6 个百分点[20]。根据发展水平,非政府机构可分为救助型、协助发展型、可持续体制发展型三个(类型) 阶段,我国的非政府机构总体上尚处于救助型阶段,并且鲜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非政府机构(大部分属于慈善和环保领域),起不到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的传导作用。据此,国家对非政府机构的干预政策方向应该是:积极培育、提升水平并且引导规范运行,以逐步健全城市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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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三政治上册期末复习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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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新时期重大的历史任务,党和政府把新农村建设放在了各项工作之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重中之重。但是,如何建设新农村,仍然是一个值得探索和讨论的话题。当前,我国在探索新农村建设的实现途径时,一方面要强调自主探索,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域外经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韩国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高了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失衡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总结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吸取建设中的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新村运动;新农村建设;经验教训;启示
新型农村建设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要而对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改变了乡村长期以来贫穷落后的而貌,缩小了城乡差距,显著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韩国在很多方而与中国现阶段具有相似之处,如地少人多、资源短缺、人均耕地较少。因此研究韩国新村运动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韩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改善了农村贫穷落后的而貌、增加了广大农渔民的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而且也促进了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缩小了城乡发展差距、增强了农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启示的地方。
(一)注重精神层面的引导和鼓励
韩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深刻的国家,国民具有强烈的服从意识和宿命论思想。政府据此通过一系列农渔民易于接受的形式来鼓舞引导,从而激发出国民长期受抑制而潜在的良好社会伦理道德。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新村培训院来培养新村运动领袖,定期请成功者介绍经验,参与制定政策的政府官员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广泛听取人民的意愿。这点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农民与韩国农民具有相近的性格特点。因此我国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多从精神层而引导农民,变“要我干”为“我要干”激发他们改善自身生活环境的动力。多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少一些空洞的政治宣传口号。
(二)因地制宜,进行科学长远的规划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长久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必须站在战略发展全局的角度。韩国新村建设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建设目标,而且各地自然条件和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政府将全国乡村分为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分类实施不同的项目。根据不同阶段所要解决问题侧重点不同,结合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出不同的发展规划,促进了韩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而貌的改善。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各地发展极不均衡,为此新农村建设不能按照统一模式在全国开展,应该因地制宜,做好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
(三)动员一切力量支援农村建设
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并清醒的认识到农村问题单靠农民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去支持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农民的能动性,通过经济效益激发企业建设农村的积极性。
(四)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韩国新村建设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指导网络。整个运动过程中,韩国政府在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推进的组织领导、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技术的开发等方而都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新村建设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始终维护和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有农民充分的参与讨论,一切政策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放手发动农民用白己的双手去建设自己的家园,用行动去改善白己的生存环境。采取分步实施、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等方式,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居住环境入手,从小事干起,从实事做起,逐步向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市化的纵深推进。对于后发现代化的我国而言,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完善的领导体系正是我国的优势所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我们的优势,加强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同时要处处体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只有依靠自己才能去改变白身的生存状况。
韩国新村运动,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文明的巨大进步和发展,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成功尝试和具体实践,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典范,亦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但由于过分强调政府的统筹作用和依靠行政手段,新村运动中存在着许多教训值得我们警惕。
一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农村缺乏足够的劳动力。虽然韩国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通过新村运动得到巨大的提高,但是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并不愿意留在农村,而是大量流入城市,导致韩国农业人口由70年代初的46%下降到现在的7%。虽然这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政府因未能处理好城市化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以至于韩国农业严重衰退,农产品供应不足,超过60%的农产品不得不依靠进口。
二是未能处理好新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韩国新村运动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因在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致使在农业自身发展中产生了很大的污染。不仅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价格下跌,而且使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的威胁。
三是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对于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因为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致使在建设中存在很多弊端。
一些地方官员迫于政绩压力,不顾农民意愿,大搞形象工程并强迫农民捐赠土地及劳务。这点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应该提防和警惕的,防止一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韩国“新村运动”是在韩国城乡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符合韩国的国情与建设需要的。但是我们要正确看待韩国新村运动,必须注意到中韩两国农村建设的差异,既要学习其先进经验,更要吸取其教训、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各地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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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全文如下:
【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论文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4]仅就税收收入而论,农业各税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约40%下降为1998年的约7%;详见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2页。
[5]农业税及附加占农村实产量的比重,1951年为14.5%,1998年为2.3%,出处同上,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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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建设是通过IT技术的部署来提高企业的生产运营效率,降低运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增加企业获利和持续经营的能力。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不外乎两个方向,第一是电子商务网站,是企业开向互联网的一扇窗户;其次就是管理信息系统,它是企业内部信息的组织管理者。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分析全文如下: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信息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成为信息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资,目标是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基础设施并适应现代化发展。例如,政府成立了高规格的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明确制定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国家发展战略[1];国家大力投资于电力、通信线路,扩大电讯容量,加强对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设备、数字程控、远程通讯的投入等。同时,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应用信息化技术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作业效率、增加效益。各种企业根据行业特色、具体运作状况,均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据国家经贸委对2000年 IT 投入最大的100家重点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建立了信息化建设的专门机构,80%以上的企业设立了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2].
从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来看,国家和企业对信息化的投资建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发展阶段。第1阶段,国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战略,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外部网络,构建信息化发展的基础。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信息化也得到了发展,但仅处于简单的使用计算机阶段。第3阶段,部分企业逐步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广阔发展前景,开始把信息化建设列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主动加大这一领域的投资力度。
一方面政府积极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致力于政府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政府,构建电子政府。第 3 阶段,信息化的全面发展导致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面临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逐步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自主投资及经营力度,信息化服务作为新型产业也应运产生了,同时,也吸引了民间风险资金的进入。
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生产经营特点,如工序复杂、动态性强、资料档案繁多、信息管理难度大等,建筑业应用信息化管理整合企业资源的整体水平较低,存在着明显的局限与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有关法律相对滞后。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取决于相关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订[3],只有制订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使企业信息化的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优化,为企业信息化营造公平的交易平台,才能促使其步入良性的循环发展中。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缓慢,国内关于此类法律要么空白,要么简单,难以确保建筑业信息化运作的安全性、合法性。
(2)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信息化管理的促进作用认识不足;在技术、资金、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化程度不高,没能为企业信息化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和对接方式;未发挥对企业信息化的推动作用。
(3)社会相关信息化服务机构不健全,整体服务水平不高。不论政府网站还是商业网站,大都以信息发布为主,缺少工具类网络软件,缺少信息互动;以企业管理诊断和重组为特长的咨询机构太少,软件市场的无序竞争问题也亟待解决。
(4)建筑企业未能充分利用 Internet 带来的便利,实现网上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管理、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等,电子商务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5)以应用单机版软件为主,单机操作,仅仅利用了计算机计算速度快的特点,没有形成网络,没有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和即时传递,效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美国的 PC 机的深度使用率为 38%,而中国只有 6%[4].
(6)具备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熟悉本单位业务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是企业实施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有力推动者。但长期以来,对计算机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培训相互脱钩,分开进行,缺乏对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培训,人才过于单一化。
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发展滞后于其他行业,因此,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信息化的投资发展策略,主要应该是根据自身财力、技术、发展战略、市场核心竞争力等,研究介入信息化建设的时机、投资的力度、建设信息化的模式等。
我国信息化建设经过 20 年的发展历程,政府作为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倡导者、促进者及使用受益者,利用政策指导了行业的信息化发展,促进信息共享,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基础,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大力发展电子政府等。
(1)尊重企业的主体作用。
通过各条渠道调动和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使之产生信息化的内在动力和自觉性。发展电子政府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带动政府部门的政务管理和运行,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去。一切以企业为中心,通过市场运作,循序渐进地推进信息化的进程,以此带动全社会信息化建设。
(2)政府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资源开发的同时必须立法保障。
一方面,在信息化建设初期政府致力于建立高速信息公路,为企业的信息化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如银行、税收等金融管理体制、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等的联网信息化建设。政府主要通过政策法律保障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激励企业投资信息化,从而促进信息化的提高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政府的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转变,推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和市场监督的要求转变,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
(3)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入,扩大第三方(如信息化建设服务商)的投资力量。
由于信息产业的广阔市场前景,对民间资金具有不可抵挡的诱惑力。我国信息化建设应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将一些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交给第三方来做,引入民间资金,发展信息产业。因此,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风险投资管理规定,开放民间资金市场,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增加对信息产业的总体投入。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通过维持低廉资费扩大需求等手段,对信息产业单位给与一定的支持,政策性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增加信息公司的收益。
实现信息化是建筑企业生存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而加大这一方面产品的应用工作。信息化建设一定要从企业的本身条件出发,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推进。企业也要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在带来高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即信息化建设在提高企业生产率、扩大收益的同时,若投资不善也可能使其陷入投资困境。为此,建筑企业必须准确理解和应用信息化管理,对信息化管理进行评价,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对建筑企业而言,一个准备充分的、有效的信息化建设战略应包括:
(1)企业内部进行资源整合、准确定位。
尽管在企业制度、管理模式、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共性的企业,可以相互借鉴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教训,但是,任何企业信息化模式(即使是非常成功的)都是不能完全照抄照搬的。因为,每个企业所面对的问题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在投资建设信息化之前,企业决策层首先应当从经营战略、体制、技术、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行业环境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自我诊断和准确定位甚至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需求、方针、范围、阶段和深度,确定信息化建设的策略,才能很好地服务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2)明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
由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动态、长期的过程,因此,企业首先应制定总体目标,同时,根据企业本身的经营方式、产品特点、管理流程来规划信息化发展的阶段目标。一般来说,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总目标有:加强企业各层人员之间、企业与各合作单位之间的沟通;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优化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等。只有逐次实现阶段目标才能不断推进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如建立企业内部网络,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等;加快信息流通,实现内部资源共享;连接企业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充分利用企业网和互联网,建立网上营销系统,积极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公司经营信息化,实现经营信息系统辅助决策智能化,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利用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先进管理理念,调整企业管理与组织模式,使之与信息化系统相配套的,逐步实现企业各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等。
(3)确定启动信息化建设的时机及投资力度。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启动涉及到企业管理理念的变革,流程的新建、重组与再造及企业资源的整合;关系到人员的工作方式、思想观念等。因此,启动时机和投资力度的选择便变得至关重要,企业应全面、客观地分析国家对信息化建设和企业自身对信息化建设的关系,蓄积动力、克服阻力,积极地、有计划地准备信息化实施所需的条件,并由此确定启动信息化建设的最佳时机和最佳投资额。
(4)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评价。
信息化建设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过程,所以必须定期对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业务进行评价,明确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不足与过剩,及时调整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策略,才能实现优化企业的价值链,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的价值的目标。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信息化应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技术应用方面,如单机操作文档处理、数据计算,未能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整体化管理控制。建筑业在继续加大对信息化的投资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建设和应用的策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第三方信息公司的力量,深入开发信息资源,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等,实现建筑企业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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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一直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直将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广泛的民主权利作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没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就没有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对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相关制约因素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农村经济;民主监督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程度既关系到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尺就是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应该实行直接民主。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莱斯,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民主的维持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农民参政意识较为淡薄,至今为止农村人口普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其参与管理本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战略虽然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广泛推广,但是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民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经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民主权利、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经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一国民主化的程度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相一致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层民主程度还不太完善,但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可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国泰民安”,对于国家来说,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实现国家繁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加上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导致民众上访、集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为群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职责关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立法来说,基层国家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只能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单位,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横加干涉。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的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参与政治活动,由此产生了贿选、弃选等问题。
(三)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权利以及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列宁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国农村,受过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乡;留下来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国村民自治需要农民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从留下来的人员中所选出的村干部也难以胜任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责要求。
(四)强大宗族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一直是农村过去和现在实际存在的强大力量,在选举中往往可以干预选举,借助人情关系网直接干预村集体事务的决策,往往形成牺牲大多数村民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局面,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信息的掌握,既没有量的保证,也没有质的保证;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如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突出,村务财务公开难等都是当前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级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正确的领导和指导,还政于民;其次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权、罢免权,对村委会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再次要科学划分职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二)大力发展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经济。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正常开展村务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体资产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为经济薄弱村提供给项目、找市场的造血式支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分配功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民主的直接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的高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影响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宣传教育,破除传统思想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影响,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驱动力。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政能力和民主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农民的民主主体作用。
(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铲除封建残余存在的根基。广大农民的主动参与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现代民主程序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力。要想切实消除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就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的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财务管理是村务管理的核心,因此基层组织可普遍设立村民财务小组,建立一套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财务收支,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而且,评议结果要和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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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一项规则只要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制定、认可和公布,就是法律,即使有些法律不符合道德标准,也称之为法律。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别于自然法理论的学派,主要观点是“分离命题”,也就是主张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相互分离。事实上它们并不是说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一点关系,而是认为在逻辑上法律与道德是相分离的。法律之所以会存在并不是因为有道德的存在,相反,道德的存在也不是因为有法律的存在。因此,法律之所以有效力,并不是因为道德,而是因为事实存在。④
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分别对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不具备必然的联系。所以说,价值判断无法推导出事实判断,从而说明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到“法律是什么”是不能推导出来的。恶法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我们无法用对错来评价这个论点,但是我认为这个观点在当下中国的法制建设来看,还是有益的。况且我们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到,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一体化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当然,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一个社会只有法制化,才能使其规范化,才能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即秩序价值,这是当前中国最为缺乏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价值属性。那么何为法治中国呢?又要怎样来建设法治中国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我看来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地位,这是我们当下中国人所缺少的素质;其次,我们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因为人民有法可依是个前提条件,由于法律是会随着时代变迁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加以完善,符合当时当地的情形,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当然一个法律出来,由于具体问题的多样性与多变性,我们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只能保证绝大多数的公平。只有在秩序价值有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保证。那么,这个问题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命题,在具体的案件上,他们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事实判断,只看它是否有违法之行为,参照法律条文来判别案件,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能带有主观的感情色彩。只有在事实判断成立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价值判断,本文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是符合现代国情的,这样做的好处是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而大多数学者只对自己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有所投入,却有很少的人对一个争议性问题真正投入时间研究,多数人都是自己研究自己领域的,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与进步。本人认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大家对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自然法认为在考虑法律是什么的时候,还要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用于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是价值判断。而法律是否应当满足道德正义,不论好坏都是有效的,人们都应当接受法律的统治。⑤
本人认为这对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说形式法治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在当下的中国,首先应当确立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可先行实质判断,也就是价值判断,否则会出现“司法者”转变成“立法者”的角色的困境,这有违法治的根本目的,反而会转变为人治社会。因为主观的价值判断是可以随时代变迁的,在不同的时代我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会以正义的视角去钻法律空子。本人认为这一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意义,它可将法作为一种信仰深入人心。
在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最基础的是我们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在形式上具有正当性,即:人们所遵循的法律必须是合法机构制定以及依照合法程序颁布的,只有经过严格的起草程序,才可以避免内容上的缺陷,不完备的法律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最终会浪费司法成本。当然,如果法律经过了合法程序制定,但是未经合法机构颁布,那么它的权威性也难以建立。⑥在推动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会体现出它的优势,其与自然法学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现实变化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应当作出修改,让人们有法可依。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作为一个主流的法学流派,必然也有它存在的价值,其为更好地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它的相关理论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大价值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是目前中国法治中最缺乏的要素。法官在司法判决时应当遵从形式法治,切勿先行道德判断。在有些案件中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是在当下的中国,确立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信仰应当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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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全文如下:
据统计,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从无到有,通车里程达9.6万公里。虽然从公路总里程看我国的公路已达到了相当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3亿的人口,目前的公路仍然不能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路总里程仍然不足。公路网密度也较小,尤其是覆盖县乡的公路比较少。此外,我国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仍然比较低,技术等级构成仍不理想,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应该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短缺。这就需要相关决策部门能广开思路,深入探寻更加经济有效的融资方式解决这一困境。而在可用资金暂时短缺的现状下,通过现有可控资产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无疑是比较可行的。
中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7年4月6日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方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不仅公路经营企业,而且公路事业单位均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广义的项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务融资。
“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来源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项目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应具有以下性质:债权人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外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由此看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或贷款,由于债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项目风险,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因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一般而言,微观效益不理想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融资的运作模式较多,主要有BOT、ABS等模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方式并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即采用内资BOT方式,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利用内资BOT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国家急需建设而国家财力又暂时无力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去。通过公路建设,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并使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BOT模式逐渐衍生出其他运行模式,比较常见的为“建设―移交”即BT模式。BT模式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发展时间短,重点是“B(建设)”阶段,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项目业主(一般是政府部门)按合同约定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回购价款。漳州市近几年比较成功的BT融资建设项目有,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和2012的厦漳同城大道先导段项目,于2013年开工的在建项目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也属于这一模式。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2、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见图1)。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属于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其债权人不能对己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因此SPV具有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保护投资人权利的作用。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独特之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三个基本原理为“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水平作为融资基础。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投资者根据由资产担保所决定的证券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购买,而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
二是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所谓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相对于银行、企业单一的负债行为或单一的贷款等线性融资安排而言的。资产证券化之所以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因为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三是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几乎所有的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了另一个实体,或者发起人已经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将其“真实销售”给了SPV,就允许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与损失。为实现发起人表外融资的目的,SPV也必须支付全部资产的受让对价,其资金来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资金,而是SPV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九个步骤:
一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而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二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销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
SPV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
三是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都要求这种转移是“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己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己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四是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来实现。
五是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六是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七是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八是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
九是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由上可见,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来展开的。SPV进行证券化运作的目标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下,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最恰当地匹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因此,在设计和运作一个具体的证券化过程时,应以既存的制度框架为基础。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风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灾害、工程和设备遭受意外损害等。
BOT项目通常采取风险分担原则,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到政府和投资人身上,即对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如建设、设备供应、技术应用、运营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商业风险中的收入风险(即或取或付义务)、非商业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其他无法确定应由哪方承担的风险由双方分担,如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又可按风险承担原则,将风险合理分担至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保险机构等各方面,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
证券化汇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划分风险档次,将不同信用级别和资产证券匹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一是发行失败风险。指ABS方式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品种,要使投资者接受并愿意投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之前安排欠妥,工作不够,则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
二是利率风险。指对于ABS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利率的不利变化都将给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固定利率下,如果市场利率呈下降趋势,在没有设计相应的赎回(Call Provision)条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将相对走高;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市场利率的上升会使票面利率同步上升,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
尽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能被消除,但可以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一般来说,减少一般风险的方法是提供给投资者一揽子方案,如陈述书、保证书、应有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无保留意见书、信用增级等。对于特定风险,则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提供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形成多方监管、协调机制;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等手段防止或者减少各类风险。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只要能将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就会享有承受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公路基础设施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尽管目前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没有完全发挥它的巨大效益,但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探寻完善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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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施行的是排污收费政策,由于收费的非强制性且费额很低,不足以弥补污染物的负外部性,也起不到对排污的约束作用;同时,污染物收费依据为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收费的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与环境税建设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与环境税建设
我国循环经济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政策的不完善,一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也暴露出来,其中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原因主要有:
一是价格障碍。由于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在我国矿业生产中,存在着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矿业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现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环节中却要付出较高的环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价格显著偏低,再生资源价格没有优势。因此,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形成。
二是成本障碍。目前我国的环境容量尚没有作为严格监管的有限资源,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的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废弃物排放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如果不能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循环型生产的效益就不能显现,成本也很难收回。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消除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需要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
在税收政策方面,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塑料袋等)以及煤炭等。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无法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从而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由于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征税范围狭窄,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例如,自然资源的范围很广,可分为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而我国目前资源税征收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大都没有征税。这使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收的因素而明显偏低,以非税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在施行的是排污收费政策,由于收费的非强制性且费额很低,不足以弥补污染物的负外部性,也起不到对排污的约束作用;同时,污染物收费依据为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收费的方法。
环境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目标、调节纳税人行为、筹集环保资金而征收的税收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以保护环境、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浪费资源的行为而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它是环境税收的主要内容;
二是在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如对纳税人治理污染、综合利用资源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加重税收负担。
1、环境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通过对自然资源征税达到减量化。环境税征收直接针对行为或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而不是针对行为或行为的受益标准。这样一来,一些高环境成本而低效益的行为或产品就没有了生存空间。由于环境税专门设有保护自然资源的税种,这样使厂商投入的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受到约束,促使厂商控制投入的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做到循环经济要求的减量化。
通过对废弃污染物征税达到再循环。向废弃污染物或污染产品课税,将促使厂商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废弃物进行多次循环使用,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通过对厂商给予税收优惠达到资源再利用。环境税对环保企业和节能行为进行优惠,不仅给厂商继续开展循环经济的激励,而且使厂商有更多的资金在企业内部继续挖掘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的渠道,在企业内部形成循环经济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环境税筹集资金,建立社会资源循环体系。环境税为政府筹集了资金,政府除了使用部分资金治理环境之外,可以用其扶持相关产业,例如对原材料回收这种“力气大,收益小”的行业进行财政支持;同时逐步在社会上建设生态园,将相关行业、相关企业构建在一个生态园当中,为资源的相互利用,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循环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实现由单一企业的循环经济链向全社会循环经济的升级过渡。
通过环境税促使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征收环境税,提高资源的价格,使污染者必然要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成本,以求重新获得竞争优势。另外,相互的竞争使整个产业朝着资源和能源生态化适用的方向发展,使先进的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迅速传播。
2、.课征环境税可以扫除制约循环经济的两大障碍。
在处理价格障碍时,环境税由于有专门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且税率较高,同时对于再生资源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税收优惠,将纠正自然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使用价差,促使厂商在使用资源时从自然资源更多地转向再生资源,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在处理成本障碍时,环境税由于以污染物或污染产品为课征对象,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收回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并且促使厂商减少污染物排放,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3.、新贸易保护主义、WTO规则要求我国尽快发展循环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在资源、环境方面,设置了不少自己容易达到、而发展中国家目前还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利用等各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这些非关税壁垒,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口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尤其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使我国产品符合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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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在政治方面是个永恒的话题,那写好一篇民主主义的论文必然显得个人出色的能力,那么如何写好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民主主义论文范文。
“民族主义”,即指以自我民族的利益为基础而进行的思想或运动。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
论文关键词:民族概念;国外民族理论;时代背景
论文摘要: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融入对民族发展方向的期望后,甄别吸收国外民族理论得以界定的动态过程。本文试图从分析对我国民族概念形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三个理论方向入手,理解诸多时代背景因素在我国民概念形成中的作用。
这一时期,我国的时代背景是:一方面新中国已经成立,马克思主义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国家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处于探索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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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之一是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而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是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有机组成部分,但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是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有效供给。
(一)统筹城乡公共体育产品供给, 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农民健身工程的需要,在统筹城乡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基础上,基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严重短缺的事实,应把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重点放在农村,加大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生产的投入力度,把解决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问题放在优先解决的位置,加快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二)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实施多主体供给方式。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在国家加大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投入的同时,应坚持以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为主,引入民间资本和第三部门参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提供,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
(三)改变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方式,建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民主表达机制。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方式,实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自主化。应该允许农民成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各类社会组织,使其真正能代表农民的利益,通过组织的途径表达利益要求,并以社会组织为依托同政策制定者、服务提供者以平等的身份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村政治制度向农民本位的回归。在发展农村体育中,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体育参与意愿和权力。逐步建立农村公共体育物品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形成农民体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将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状况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公共体育产品的监督,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此外,要加大对边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力度,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企业,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同时提供公共体育产品,采用共用、共管模式。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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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公路建设改革开放后投融资方面的问题,探讨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的对策和思路。
关键词: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思路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不断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我国公路总里程要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要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面对“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艰巨任务,我们不仅需要继续推动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更需要创新观念,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在公路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各级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保障公路的发展建设,致使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各地、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建设资金问题摆在了首位,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探索。八十年代,国家明确了各级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思路,九十年代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改革措施极大的调动了各级政府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并在实践中创新了许多有效的投融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①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业主,收费还贷;②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③利用外国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④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⑤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⑥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2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收费路多,收费站多。这一问题不但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制约了某些地方的经济发展,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无法充分保证公路建设资金。
2.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根本上讲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各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国民经济发展对公路发展要求的迫切性,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加快公路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
2.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输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公路上的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
2.3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改革初期,公路资源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较低,形成大量的收费公路;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收费公路,人们从心里上能够接受,但对普通路的收费已不能接受。目前,按国家的规定,各级政府已明确要逐渐取消二级路的收费站点,还路与民,这项工作已全面展开。
3完善投融资体制的思路
国务院对收费公路作出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方可设站点收费。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规律的。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各级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为此,笔者认为完善投融资体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3.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建设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
3.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以前主要靠养路费,现在养路费取消以后,各级财政应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
3.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元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3.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3.5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一旦到期,要停止收费。对与高速公路并行的一般公路,要充分运用道路级差效益原理,增加选择性。
3.6地方政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组建公路产业集团,形成投融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一体化的产业链;可细分打造收费站点的服务产业链,如饮食、维修、广告、通信、物流等;实现公路产业的多元化经营。进一步优化公路产业的资本结构,在国际市场中进行投融资运作,募集资金,筑建国际一流的公路产业航母。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我国公路建设也迎来了大干快上的好局面。公路建设要想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改革完善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体制,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取得可靠的保障性资金,稳步推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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