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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小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首先根据中小企业独有的特点,总结了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特点和需求,并分析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得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会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已逐渐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会计造假却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我国中小企业可信度。探讨目前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特点和需求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特点
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众多,有其独特的特点,据此,中小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1、企业主的态度直接决定了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受重视程度。2、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主要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以交叉审核为主要手法。我国中小企业人员数量少,运用交叉审核方法可以用少数人员相互交叉核对个人工作,从而达到防止错误和舞弊的目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需求性
众所周知,一个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使资产更为保值和增值。因此。针对中小企业的缺陷,其所有者会更加关注内部会计控制,对内部会计控制有着迫切的需求,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一套科学和系统的管理体系,加上员工的素质相对较低,所以更需要有一套能够保证系统安全、维护企业生产和管理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水平的机制。而内部会计控制能够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2相对而言,中小企业对建立一个高效运作的内部会计控制有着比其他企业更大的潜在动因。我国的多数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达到分离的阶段,经营者即是所有者,经营者可以站在所有者的角度,以实现所有者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完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因此具有最大的渴望与动因。
二、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由于会计控制薄弱而导致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内部会计控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足
1、管理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中小企业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其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集中,各项指令执行能够快速落实,因此,管理者往往忽视内部会计制度的建立。2、一些企业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着误解。他们认为会计控制就是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性控制,从而导致企业会计控制残缺不全:相当一部分管理者把会计控制看做是一堆文件、手册和制度,遇到具体问题时,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大事小事领导说了算;有些管理者无视会计法律法规的存在,有章不循、执法不严,使会计控制失去了刚性和严肃性;有些管理者甚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集体的利益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篡改账目。
(二)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不完善
1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大部分中小企业仍习惯于甚至满足于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没有建立自我防范与约束机制,偏重事后控制而忽略了事前预防控制。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待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设法堵塞或予以惩罚,导致内部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会计控制失去效力。2、在资产控制上,有的中小企业只注重钱财物等有形资产的管理控制,而忽视了对人员素质、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控制,使会计控制不能全方位地发挥控制作用。3、在检查、考核和奖惩力度上,没有设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得力机构,从而削弱了员工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自觉性和警觉性。
(三)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职责不合理
中小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对于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比较重视,而对于横向间的协调与合作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对于内部会计机构,一方面,有的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和出纳工作由一人兼任,或者将企业的全部会计工作委托给会计事务所代理;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却层次不清。岗位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缺乏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内部管理职责分配不当,这些都使得会计管理工作无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外部监督,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往往使这些庞大的监督体系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对于内部监督。中小企业更多考虑到成本费用等因素,极少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即使有些企业设立了内审机构,但得不到重视与支持,而且独立性较差,因此也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再加上内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监管不力。种种监管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分析
下面将针对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普遍问题,从企业生命周期即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三个阶段的目标出发,结合COSO报告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一)中小企业创业期的内部会计控制对策分析
1内部会计控制方面
企业所有者在建立有效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必须增强企业所有者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这对于建立一个高效运作的内部会计控制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创业期,提高企业所有者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这样才会促使他们切实地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达到会计控制和企业发展的目的。
2风险评估方面
中小企业在创业期的管理机制比较灵活,并且管理层次较少,决策层能够较快地获取第一手资料,因此企业所有者应该主要从业务、资产两个角度对风险进行结果判定、统计、分析,评估方法侧重于定性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通过对企业的控制内容进行分类,并对选定的控制内容展开进一步的细分,运用评估专家(如内部审计师)的理解和判断来确定控制风险的性质,并有针对性地处理相应风险。
3控制活动方面
中小企业在创业期的控制活动方面,首先要实行账、钱、物分管原则。由于中小企业创业期人员少,比较容易产生岗位职责不清等问题,因此,要做到账、钱和物必须分管,各尽其职,来减少资产损失。其次要实行财产安全控制。财产安全控制主要包括限制接近、资产保护和定期清查。创业期中小企业一方面应严格控制对财产物资的接触。限制无关人员接近资产,防止资产直接接触损失的发生;另一方面应
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同时应进行记录保护,对企业各种文件资料妥善保管,避免记录受损。
4监控活动方面
中小企业在创业期,由于资本有限、规模较小、组织结构简单等特点,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因此。企业要加强企业所有者的直接监控力度,重点加强对会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应该从定岗定员、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着手。
(二)中小企业成长期的内部会计控制对策分析
1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时,企业管理者应该深入到企业的各个角落,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并逐步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实时关注环境的变化情况,当企业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国家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使之适应变化的环境,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2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时,应该科学地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监督、层层制约的治理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层级的工作职责。企业首先要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突出其核心作用。其次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以期对内部员工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企业要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控制作用。监事会在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要对企业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严格实施和完善会计系统控制
在实行会计系统控制过程中,企业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进行岗位和人员控制。企业应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进行会计记录控制;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要重视建立和完善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企业采用电算化时,一要运用计算机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二要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用现代化手段对会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三是在应用软件开发中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将制约、监督等风险控制防范功能融入其中。使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制约的操作程序才能进入系统。处理会计业务。
4建立相对独立的监控层次
中小企业成长期要建立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一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禁止一个人全过程独立处理。二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三是建立以内部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三)中小企业成熟期的内部会计控制对策分析
1重新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处于成熟期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首先,组织结构的设计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效果,因此,需要重新设计企业的组织结构,即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规模、管理理念、经营战略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在职责分明的同时,搞好整合,使整个企业的组织体系在相互制衡的前提下协调、高效地运行。其次,在重新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即要做到家族成员不能担任关键管理岗位;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决策层人员、决策执行人员和监督及审计层人员彻底分离等。总之,要为内部会计控制的完善提供更为良好的制度环境。
2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机构
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应该将风险管理视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之中贯穿、应用。具体来说,企业应当设置财务部或审计部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配备相应的风险管理人员来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企业每项业务、每个部门、每个部分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逐步建立起企业风险数据库。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借助外部咨询机构对企业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清理。同时,企业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将风险意识植入企业文化之中。
3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控
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一方面要在日常工作中监督、评审企业内部控制的总体效果和主要风险;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要逐步由财务收支审计、设备购置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向,还应包括稽查、评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和企业内部各组织结构执行制定组织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最高管理层提出建议和报告。同时,也可借助外部监控主体对企业进行监控。随着我国独立审计事业的逐步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逐步规范,利用独立审计的结论服务于企业管理已成为可能。
总之,中小企业应该注重和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健全,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进而实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保证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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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引起的将会导致经济资源外流的政府现有责任。政府性债务关系到政府信誉,影响到地方投资发展的软环境,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带来的财政风险,达到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是实行政府性债务科学管理的更本目的。
政府应牢固树立综合财政理念,在切实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管理的同时,统筹安排其他政府可利用资源以扩大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达到综合平衡的目的。彻底打破地方部门既得利益的障碍,把以部门所有制为基础的个别决策转变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决策,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改善政府资源配置的效率。对竞争性项目,财政今后不应再对其进行担保;而对于确需财政担保的项目,为了减轻担保风险,地方政府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分级担保、反担保和实物担保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担保制度。今后随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和规范化,地方政府应不断缩小债务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范围,而应尽量通过其他方式如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参股、控股等方式实现融资目的。提高地方政府资信水平,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偿债基金具有偿付、减债、调节增殖和担保等优势,为了合理调整债务规模、加强地方财政的后备资金,地方政府应建立和规范对偿债基金的提取、存储、管理和运用等相关制度。地方政府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应包括,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债务项目效益提成等。在充分保证偿债基金建立、运转长期性、稳定性的前提条件下,偿债基金务必专项用于各种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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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债务(又称主权债务),是指一国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向外国政府或银形借款所形成的,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债务。国际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都可以发行债券或借债,其中,中央政府的债务俗称为国债,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的债务俗称为公债。但在我国,只有中央政府既能通过借债又能通过发行债券筹得资金,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只可以发行债券筹资。
狭义国家债务指中央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广义国家债务指除了狭义国家债务外,还包括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各种债务,如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坏账、财政担保的公共和非公共部门的国内外借款,政府部门担保的国企、央企的银行贷款等。
自2009年以来,欧洲部分国家相继爆发主权债务危机。2009年10月,希腊当年财政赤字占GDP总值超过12%,高于欧盟约定上限3%。随后,穆迪、标普、惠誉等评级机构相继调低希腊主权信用评级,主权债务危机正式爆发,并在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西班牙等国迅速蔓延。虽然此后欧洲央行、国际货币基金组合(IMF)等机构一直致力为以上国家提供解决方案,但欧债危机还是给这些国家,甚至整个欧元区的经济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13年,以上评级机构又将国家债务危机的矛头指向中国。4月9日,惠誉宣布将中国的信用评级从(AA-)下调至(A+);4月16日,穆迪将中国的国债评级展望从 “正面”下调至“稳定”。两家评级机构接连下调中国主权评级,均是因为中国国家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在不断地提高。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中国的主权债务占GDP比例为22%,不过,这一数字并未包含地方政府债务、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原铁道部债务、汇金债等广义政府债务,也不包括隐性的养老金缺口。
那么,中国的政府债务到底有多大规模呢?我们可以分类统计测算:
国债: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2年底,国债余额为78104万亿元。
外债余额:根据华泰证券测算,2012年底,以中央政府名义借入的债务余额为48653亿元。
加总以上两项,我们可以得出,狭义国家债务余额为126757亿元,占GDP总额(519322亿元)的2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结果大致相同。
1、地方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支出大于收入所形成的赤字总和。由于地方政府收支不对外公开,我们只能根据债务来源,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以下六类,并分别核算债务余额:
(1)地方融资平台: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国务院文件定义)。据银监会公布显示,截止2012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93035亿元。
(2)“银信政”合作:即银行、信托、政府三方合作融资。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这些资金投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或债权,政府向银行和信托出具回购的承诺函。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底政信合作余额为5016亿元。
(3)城投债:城投类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路网项目、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项目等建设,而偿债资金多来自于财政补贴。据华泰证券债券组估算,2012年底,城投债余额17698亿元。
(4)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据保监会官员透露,截止2012年底,保险机构累计发售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备案金额3025亿元。
(5)中央代发地方债: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中央代发地方债余额为3500亿元。
(6)上级财政借款、其他借款:包括二级财政借款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华泰证券测算,2012年底,上级财政借款、其他借款余额22693亿元。
加总以上债务余额,我们测算出,2012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大约为144967亿元。
2、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债务:2004年以来,为支持四大行上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大量的金融债券,收购四大行的不良资产,大致总额为8200亿元。
3、中投公司债:根据中投公司的财务报表,2011年底,中投公司债为3688亿元,根据其增长趋势,我们大致测算2012年债务余额为5000亿元。
4、汇金债:根据wind数据,2012年底,汇金债规模大约为7310亿元。
5、政策性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发行的金融债,2012年底余额为75875亿元。(来源wind数据)
6、原铁道部债务:据铁道部公示,2012年底,铁道部债务余额26600亿元。
狭义国家债务加上以上项目债务余额(267952亿元),我们可以简单推算广义国家债务余额大致为394709亿元,占GDP总额的76%。
也有学者把隐形养老金缺口也算在政府债务之列,估计2012年底政府债务已超50万亿元,占GDP比例高达95%。
一般认为,国家政府债务的承受能力与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国家,债务承受能力较高,反之,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承受能力也就较差。根据彭博数据,2012年,发达经济体中,美国政府债务占其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107%,德国、法国、英国的政府债务占GDP分别为83%,90%,88.7%。新兴经济体中,印度政府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为67.6%,韩国、越南分别为33%、51%。2009年爆发债务危机时,希腊、意大利、葡萄牙、爱尔兰的主权债务占GDP比重为127%、116%、93%、98%。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发生债务危机的临界点为政府债务占GDP比例为90%-120%,发展中国家的临界点则较低,为60%-80%。由此看来,中国的政府债务确实令人担忧。
根据第二部分的测算,我们了解了中国政府债务的分布:国债占比19.8%,以政府名义借入的外债余额占比12.3%,地方政府债36.7%,政策性金融债19.2%,其余债务占比12%。因此,若要削减政府债务,要以地方政府债务为切入点。地方政府债不仅占比高,而且增长快。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家抛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地方政府债务经历了一次井喷。虽然近年来,由于中央政府要求控制地方融资平台的扩张,地方政府债务增速大幅降低,但根据华泰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2011-2012年,地方政府债务增速分别为23%、16%,仍为两位数的增长。因此,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对于控制中国政府债务余额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当前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考核的核心指标是GDP增速,驱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投资占比最大,这一考核体系促使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投资增长,而忽视民生及社会公平等问题。
投资分为两块,一个是地产,一个是基础设施建设。虽然中央政府屡出地产调控政策,希望遏制房价上涨的趋势,但由于土地财政的限制,若房价大幅下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将很可能爆发债务危机。首先,很多地方政府债务以土地作为质押,若房价下跌,抵押品价值减少,将被迫追加抵押物。其次,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出售土地带来的收入占比较大,若地价下跌,收入减少,还债资金不能保证,全面的债务危机将可能爆发。因此,由于土地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维护房价稳定,甚至希望房价上涨的意图就不难理解。这也是解释了为什么只要房价稍有松动,地方政府的各种救市政策应声而出了。
至于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民生证券宏观研究显示,2011年,地方基础设施建投资完成额约为6.1万亿元,而其中财政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到2.3万亿元,这也意味着,60%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依赖于政府债务扩张。经验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债务扩张与地方基建投资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长1%,则带动地方基建投资平均增长0.832%。因此,通过债务扩张,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成为地方政府的最常使用的办法。但由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有着天生的弊端,如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及投资效率低下等,加大基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愈发疲软。
综上,转变依赖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解决政府土地财政问题,让民间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率,是解决中国国家债务困局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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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缺乏有效的财务激励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诸多财务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非营利组织中,财务激励有助于促使管理者承担起积极受托责任,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减轻或避免道德风险及其代理成本。非营利组织财务激励应当给予管理者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诱发他们的工作动机,促使其更好地完成任务。由于不存在剩余要求权,所以非营利组织财务激励的根本实现途径在于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机制。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管理层财务激励
近年来,大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关注越来越多。实际上,有效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激励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管理层薪酬应当与其绩效挂钩;第二,财务激励的力度要相当,要能够使管理层感受到付出与回报是相符的;第三,财务激励的措施要因人而异;第四,考虑组织机构的特点,如组织文化、行业背景、目标等因素;第五,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设置合理的薪酬差距,进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第六,设置的绩效目标要合理不要望而不得,从而挫败管理者的积极性。在非营利组织中,财务激励是推动管理者努力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动力所在,是促使管理者承担起积极受托责任的手段,有助于保证管理者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各种财务活动要素有机整合起来,以发挥最大效能。
(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非营利组织是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一切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已经发展到44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168个。这些组织包括了教育、文化、卫生、艺术、环境保护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主要是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提供公益服务为使命、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实体性机构。非营利组织有着独特的财务特征:第一,它们所从事的活动不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没有可比的盈利指标,组织结构相对集权;第二,权利义务不是十分明确。组织内部缺乏明确的考核质保,权责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第三,组织所有者承担组织资产的来源、管理资产,却不能拥有组织所有权。
(一)薪酬激励。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对于管理层薪酬激励采用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方式。然而,在对于不以获取盈利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来说,管理者的物质激励与组织盈余却应当是脱节的,否则就可能使管理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过度追求组织盈余的提升,从而导致背离非营利性的原则。另外,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大都来自于外部的资源提供者,如何将资源的利用效果达到最优这就取决于管理者的才能。因此,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薪酬激励必须脱离薪酬与绩效挂钩的传统模式,而以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为依据来确定管理层的薪酬激励计划,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财务管理目标。同时,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资源提供者更为关注资金的使用状况,为了减少外部公众对于激励资金的使用的不满,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物质报酬应当具有“有限激励”的性质,不能无限制地增加。
(二)精神激励。传统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依赖志愿者利用他们的知识从事组织的日常业务运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然而这些志愿者以志愿精神作为他们贡献时间和精力的重要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激励是非营利组织激励的关键问题。然而,现代的非营利组织规模过大,所涉及的日常业务和财务活动非常多,单纯的依靠志愿者已经难以满足组织正常运用的需求,职业经理人成为非营利组织管理活动的执行者。意识层面的精神激励,可以让管理者在获取应有报酬的同时,获得更多心理上的愉悦,从而增强他们工作的动力。
为弥补物质激励的缺陷,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增加精神层面的隐性激励:1、财务权限激励。这是最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即对管理者赋予与其职位相适应的财务自主权,让各部门的管理者积极投入组织活动;2、声誉激励。良好的声誉可以为他们赢得相应的心理满足感,提高管理者的行为声誉,从而激发他们工作的热情;3、组织宗旨和目标激励。通过参与等方式,让管理者充分意识到自己所做工作的公益性,激发他们的责任意识,从而使管理者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自觉的努力工作。
(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法规中的非竞争性原则,人为地造成了一种垄断局面,这使得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者普遍缺少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其日常的工作中机会主义行为极易出现。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的遏制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者能够自主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组织宗旨。竞争性的市场可以制约管理者的偷懒等败德行为,迫使他们设法改善财务运行状况,降低业务运营成本。
(二)实现财务权利和财务责任相匹配。在任何组织形式中,权力和责任都是相生相随的,二者需要相互匹配,否则管理者就无法正常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相对于财务责任一定的情况下,如果财务权利过小,那么管理者可能无法实现预先规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而采取一些违规行为;反之,则存在权力“设租”的行为。所以,实现财务权利和财务责任相匹配,对于非营利组织实施有效的财务激励至关重要。
(三)完善组织内部利益分配制度。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运作缺少规范,“家长制”作风较为严重,造成责、权、利的配置极不合理。组织应当在保证管理者规范对待其权责的前提下,必须完善其内部利益分配制度,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要设置合理的薪酬差距,从而调动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进绩效评价制度。非营利组织基于其特殊的制度特征,使得管理者的绩效评价不能以利润数字作为绩效衡量标准,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成为非营利组织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大都来自于外部的资源提供者,如何将资源的利用效果达到最优成为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的目标。因此,以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为依据来确定管理层的薪酬激励计划,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财务管理目标。
(五)完善管理者任免制度。在我国,大部分非营利组织没有人事任免权,再加上我国“能上不能下”的人事行政制度,使得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蔚然成风,完善管理者的任免制度,能够使其为了现有的职位及职业声誉努力工作,并注重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和目标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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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取得巨大的历史性进步,逐步成长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同时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差距。但总体来看,我国公共管理学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多问题,本文试图归纳分析存在的问题的表象及成因,做一番梳理。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学西化本土化
“肇始于伍德诺·威尔逊的古典行政学理论、密鲁布诺克会议之后的新公共行政理念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公共管理主义,共同构成了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的轨迹,从而引发全球范围的公共管理研究与改革。”就其背景而言,这种发展既是以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催生的结晶,也是政治学与管理科学成果全球共享的结果。
公共管理思潮的全球化蔓延并深深影响中国的学术研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是公共管理实践和思想相对落后的国家,许多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公共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中国的行政改革实践和行政理论的发展,促使大批行政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公共管理进行研究。但是我们现有的公共管理理论大都在西方历史经验基础上形成,立足于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运用政治行政二分法和“三权分立”的思想进行的公共改革,其范畴、方法、分析框架在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它的解释力与其存在的困难之间的紧张关系。另外,我国国内没有统一的研究公共管理角度,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常常从自己的学科角度切入公共管理研究,由于哲学理念、思维方式和知识构成的不同,从而导致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差异,致使公共管理学在中国尚处于“理论引进与纷争”阶段。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公共管理理论的大量涌入,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重视,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建设。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取得巨大的历史性进步,逐步成长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同时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差距。但总体来看,我国公共管理学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多问题:
多数学者和研究成果以介绍国外研究现状与评论国外研究成果为主,或者是试图按照西方理论框架和基本观点来解释中国。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自觉不自觉地固化西方经验,陷入“西化”误区。在很多情况下是直接用西方话语系统来解释中国公共管理实践,理论研究过程充满了直接移植和加工痕迹。在一份“行政管理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综述”在谈到研究薄弱环节时认为,特别是在对国外政府管理经验的研究方面,一般往往停留在介绍和引进层面,缺乏深入的分析,对于如何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真正有效实现西方经验与中国政府管理实践的结合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不可否认,引进和吸收是理论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数量积累阶段和创新准备时期。然而,不可忽视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西方公共管理理论暗含着一些包括意识形态和基本价值观的当然前提条件,比如他们认为当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以及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这种结果形成其典型的畸形研究范式就是从西方现成的理论出发,依据西方最新流行理论,对照中国公共管理现实,指出实践中不符合理论之处,把原因归结为根本体制(暗指难以改变的基本制度)。于是,提出对策和得出结论就必然习惯性地陷入“体制无奈”,造成公共理论研究实践中无为。盲目的寻找理论根据并生搬硬套的做法是非常有害的,它不仅容易导致学术上的坐享其成消极思想的养成,而且无法结合我们的现实国情,对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管理模式的建立都是一种误导。
公共管理学研究热衷于理论概念的“时尚”与研究成果表达方式的“语言陌生化”,偏离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有学者概括,社会科学领域存在发言最多但水平不一定更高的现象:观点炒作多理论创新少,应景之作多,知识积累少;学风浮躁者多,治学严谨者少。在西方所谓“普世”理论与中国基本“制度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中,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出现了两种倾向:
我国过于追求理论时尚,对国外最新流行的公共管理理论采取“夹生饭”引进方式并加入个人喜好,专注于制造一些似是而非概念,以“西化洋化”的姿态出现。首先,表现为对外来知识和历史知识消化能力不强。知识没有国界,我国公共管理学科引进大量西方发达国家公共管理理论,弥补了国内这方面知识的空白与不足,非常必要。但其中让人感到消化能力不强,如照抄照搬,很多理论仅停留在移植层面,和我国现实的结合还是两张皮。
国内学界受到西方公共管理研究各种范式争论的强烈影响,具有不同学术背景的专家学者常常从自己原来的学科角度切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呈现出完全相同的理论观点但却各自表述的状态,看似百家争鸣,实则原地踏步,理论对话与争论陷入缺乏反思的“自说自话”境地。西方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史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争论,正是在争论的过程中,西方的公共管理学在逐渐的意识到自己在知识发展上存在的问题,并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地完善和改进研究,逐渐确立起自己的“身份”和学科地位,实现公共管理知识的有效增长。相比之下,我国的公共管理研究缺少必要的“声音”与“反思’。
“公共管理学的本土化(或中国化)是指把产生于国外的公共管理学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理论及理论体系的创造性转化,使其从概念工具到知识范式、从精神底蕴到具体方法,均符合我国公共管理实践的客观要求,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认知方式、心理特征、交往行为、价值取向、情感诉求等,以便能够最充分地体现和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共管理学本土化研究,最核心本质的问题在于构建中国自己的公共管理理论。
因此,公共管理的机制主要不是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对于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水平都较高的国家来说,这可能是一种具有历史性突破的公共管理创新模式,而中国的现实显然与此相去甚远。还有如废除科层制、实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改革等主张也是如此。长期习惯于奉行西方“经典”理论,忽视了中国公共管理学最应有的对中国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例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未曾有过的具体制度,毫无经验可循,立足本土化研究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中国理论界对于公共管理理论的研究成果已非常丰富。但是,关注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公共管理研究却仍处于起步阶段。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管理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公共管理的特色。因此,需要有特殊的公共管理理论来为之服务,需要将公共管理的理论民族化”。再如,“领导者”难题。在任何公共管理改革运动中,领导者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他们的政治决断力和能力决定着改革的命运,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公共部门的领导者是任命的,并且没有严格执行任期制,变动较快。这一方面导致了诸多改革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终止,另一方面也使得新到任的领导人为了获得任命部门的注意,突出自己的不同,频繁地以“创新”的名义做出各种决定举措。因此,公共管理改革也受困于“政绩工程”之累。即使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改革强人”也会遇到“人走政息”的难题,也必须面对“过激”的改革措施,遭遇到公共管理部门内部既得利益的阻挠。
总之,借鉴西方国家理论的研究成果过多,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本土化研究的文献越少,对我国“真实世界的公共问题”的深入研究就越缺乏。
[1] 魏传立.以新公共管理理论解决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的措施[J].中国电子商务.2012.(6).
[2] 魏传立.以新公共管理理论解析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J].中国对外贸易.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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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金危机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凸显,公共养老金逐渐入不敷出,养老金改革成为全世界的普遍趋势。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了10%,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7%,标志着我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的养老负担将更加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将逐年增大。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也就越来越重要,而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模式决定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步伐。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企业年金的初始阶段,制度和政策的选择至关重要,否则会因为“路径依赖”而造成未来非常大的转制成本,因此,我们需要对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以寻求适合我国经济环境的模式。
自1991年我国建立企业年金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不断扩大。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仅192亿元,到2006年达到了910亿元,增长了374%;2007年基金积累大约1519亿元,比上年度增长了600多亿元;到2012年年底,我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已增加到5.47万家,年金积累基金总额约达4821亿元,较上年度增加了1251亿元,这表明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速度已越来越快。根据世界银行的科学预测,预计至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扩大到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将成为全球第三大的企业年金市场,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未来的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表1略)
从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来看,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而言远远偏低。由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底,我国约有2.2万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约为702万人;到2008年,我国约有3.3万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增长至1038万人;截止2012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达5.47万个,参加职工1847万人。然而,2004年、2008年和2012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总数只占同期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4.79%、5.20%和6.53%。可以看出,虽然企业年金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是和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其覆盖面仍然很低。在全球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167个国家中,有三成以上的国家企业年金覆盖率约为30%左右,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更是高达50%以上,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年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其覆盖范围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与其第二支柱的地位及不相称。今后,我们应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使其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税收可以发生在不同的环节,并以不同的税率进行。选择合适的征税模式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年金的征税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三个环节: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给付环节。而通过对缴费环节、投资收益环节和给付环节的不同征税(T)或免税(E)选择,又会形成8种不同的征税模式,分别是EET、TEE、TTE、ETT、EEE、TTT、TET、ETE八种模式。
在这8种模式中,EEE模式和TTT模式是两种比较极端的税收优惠模式,很少有国家会采用。EEE模式在三个环节都实行免税,因此对国家财政的损失程度最大,职工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最高,但对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TTT模式在各个环节都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不合理性,虽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对企业年金却是一种惩戒,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TET模式在缴费环节和给付环节都进行征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也是极不合理的。ETE模式仅对投资收益征税,会使财政收入损失较大,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因此这四种模式很少有国家会采用。 TEE、EET、TTE、ETT这四种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中,TTE和ETT模式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都征税,可以称之为综合税。而TEE和EET模式仅仅对本金征税,可以称之为本金税。显然,本金税的优惠程度要高于综合税。TEE模式在缴费环节就征税,能提高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对企业和个人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容易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而EET模式虽然会使政府丧失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但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的边际利率下降会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并最终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的财政压力。
由于具体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外部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和征税制度的不同,各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还是选择了EET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将国家财政对员工个人所得的显性征税在前期隐性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实行EET模式,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实行ETT模式,新西兰实行TTE模式,还有些国家如匈牙利、韩国、波兰实行的是EEE模式,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还是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尽管有些发达国家实行的并不是纯粹的EET模式,其对雇主缴费和雇员缴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但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模式的成功经验,探索和选择合理有效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和优惠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
我国自1991年建立企业年金以来,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政策就一直不明朗,这逐渐成为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原因。到2009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年金在职工总工资内4%的优惠额度提高为5%,但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却没有做出规定。直到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才有了可执行性文件。该通知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作为职工个人所得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分开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从其工资中代为缴扣,对个人缴费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归属部分做了退税规定。
该《通知》的出台,首次规定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工资、薪金分开,单独征税,使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区别开来。首次明确了对个人缴费课征个人所得税,使得我国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同时其又对退税、补缴税等环节做出了规定。总之,该文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了适当的鼓励和扶持,是对过去政策的一次重大突破。
然而,该《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模式仍然是TEE模式,多年来广大专家学者长期呼吁,被国外成功实践的EET模式并没有被采纳。仔细研究该文件,探究我国没有实行EET模式的原因,可以发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下,EET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TEE税收模式似乎更适合我国的现状,这是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决定的。反观那些实行EET模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或实行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这要求税务机关不仅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要有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同时我国对退休金的个人信息记录并不完备,监控制度欠缺,现在还无法保存十年以上的个人信息。因此,对我国而言,我国现在并没有在给付养老金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方面条件,实行EET模式现在是不合理的。
此外,该文件只是对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投资收益和给付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的TEE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并不明确的TEE模式。
因此,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实现从TEE模式向EET模式的转变。要想实现这种转变,最终在我国建立起EET模式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循序渐进,一步步地向其迈进。首先,我国应逐渐改变个税征管模式,实现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变,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年金EET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逐步完善个人征税系统数据库,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年金财务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为建立EET模式奠定技术基础。最后,逐步展开试点,从试点开始向全国扩展。我国企业年金起步晚,发展缓慢,同时各地区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我们应借鉴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验,先在一些发达省份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总之,目前在我国实行 EET模式是很困难的,但我国可以将其作为实行税收优惠模式改革的目标,循序渐进以最终达到与发达国家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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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贷款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向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举借债务,用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际上一些国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直接债务人向银行借款,例如法国,就有专门的“法国地方信用银行”作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债权人向其提供贷款。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目前囿于《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在没有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其必须保证收支平衡,不能列有赤字,也就不能作为直接债务人。但是举债融资的刚性需求又客观存在,因此地方政府通常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进行借款,并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绝大部分——银行贷款。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近几年来中央逐步探索的一种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方式。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在金融市场上作为直接融资者发行债券进行筹资。值得注意的是,《预算法》并未放松对于地方政府的约束(在2012年6月26日的人大会上,重申了《预算法》修正案还将继续沿用该禁令),这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尚在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这部分债务的占比很小。
银行贷款与债券融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孰优孰劣,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但是各方面均认可在金融市场发展到更为成熟的阶段时,债券融资将逐步作为主流的举债方式。在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氛围甚浓的欧洲,最近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开始转向借助债券融资的趋势,这也足以说明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是否应当继续沿用贷款进行融资,抑或是应当转向全部发行债券,应当结合这两种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来进一步探究。
一是从债务存续时间来比较。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流动性要求很高,除了房屋抵押贷款这类特别优质的资产,银行基于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需求一般不会提供期限过长的贷款。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审计署的报告,2011年、2012年两年将会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还高峰期——银行贷款大多为3年,超过5年的都很少。但是地方政府债券则不然,虽然近几年,中央代发以及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行的债券,期限只有3年到5年,但是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期限也应当更为多样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有1年、3年、5年、10年、15年、30年等,期限设置丰富,更能匹配举债双方的资金偏好。
二是从举债流程来比较。一般来说,贷款的门槛较低,对于债务人的要求也比较低,通常中小企业以及信用程度低、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的企业才偏向于通过贷款进行融资,而不应该是每年都披露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地方政府。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比较简易,但是对于资金供给方的银行来说,其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对于贷款的后续资金使用必须监管到位,并且严格遵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限制。而发行债券则恰恰相反,对于资金需求方的要求较高,需要有详细且透明的资金项目用途,并及时披露账务信息以及对重大事件进行解释,一般大中型企业、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比较偏向于使用债券进行融资。
三是从举债成本来比较。贷款的利率一般比发行债券要高,因为贷款为间接融资,银行需要在充当金融中介的同时从中获取自身的利润。虽然今年以来,我国已经调低了基准利率,但是就目前来看,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仍为6.15%,5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2009、2010年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1年四省市试点自行发行的3年期债券利率普遍在2%左右,5年期的债券利率普遍在3%左右,融资成本优势一目了然。
四是从流动性来比较。贷款相当于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国外可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提升其资产流动性,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一块的业务几乎是空白,因此银行所持的贷款流动性几乎没有,在其到期之前不能进行流通变现,只能等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时才可以收回。而地方政府债券则可以在交易所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其价格与收益率受市场波动影响,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者卖出,流动性良好。
五是从监管层面来比较。上级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来控制发行债券的规模,并以此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监管。借助债务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举债多少,主管部门可以“了然于胸”。此外,第三方评级机构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债务率等定量分析以及债务结构、政府治理能力等定性分析来定期发布地方债券的评级报告。上级监管与第三方监督,债券融资的监管非常严格。而贷款的形成则随意性较大,由融资平台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举借,财政部不可能完全了解其形成背景、资金投向、担保物情况以及偿还机制安排等,不利于深入监管地方政府举债,更不利于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六是从资金来源方面进行比较。贷款资金一般从银行获得,地方政府如果对于银行资金依赖过重的话,为了获得更多债务融资,可能会动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干预银行的正常借贷行为,银行经营风险增加;而银行迫于政府压力,又可能由于押宝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中央兜底的态度,因此放弃审慎信贷的原则,盲目乱贷。与贷款相比,地方债券的资金来源更为多样化,除了银行,还有来自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公司、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分散化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综上,可以看到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方法在众多方面存在着非常优越的特点。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债券对于金融市场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方面的要求更高,财政透明度的要求更为苛刻。
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然后向银行贷款融资进行建设的路子已经被证明蕴含着极大风险。各地的融资平台债务无序扩张,并且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突破了10.7万亿(在其中占比达到了5万亿之多)。因此,在地方政府具有融资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对于其债务融资行为不能一禁了之(而且也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因此,应当在目前的环境下,探讨地方政府逐步转向债券融资的可行性。
从中国债券网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基金等。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提供了该市场约67.73%的资金量。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最大的投资者仍然是商业银行,但是这跟贷款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从银行的角度看,持有地方政府债券比持有融资平台贷款更为有利,也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首先,债券流动性更强,容易在金融市场上变现,可以缓解银行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第二,地方政府债券的直接债务人由融资平台公司或机构转变为省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性有所提升;第三,债务人数量缩减,有助于银行进行更加深入的风险甄别,提高资产安全性;第四,银行摆脱了当地政府的政治压力,投资行为更加灵活和理性,有利于提高收益性。
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参与者,这与其投资偏好有关。因为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是通过保费收入来进行再投资获取收益,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差,但是时间跨度可以很长。近年来中国保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大量保费收入,这部分资金急需寻找到恰当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在将来适当配置地方政府债券进入其投资组合。
社保基金与个人投资者在将来也会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投资者。社保基金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债券通常是其投资的首选产品。但我国政府债券总体规模较小,无法满足其投资需求,大量社保资金被迫投向股票等高风险资产,违背了其稳健经营原则。因此,地方政府债券的扩容将有效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优化我国社保资产的结构。而地方政府债券最吸引个人投资者的是其利息收入免税的特征,这对于高收入阶层的吸引力尤为明显。
一是证券市场监管不断完善。2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主体(证监会)明晰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逐步壮大。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表明我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债券置换的外部环境优良。
二是各级政府进行了财政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了管理政府债务的能力。通过分税制及其后续的一系列深化改革,使得地方政府逐渐向一级独立的财政主体靠拢,财政自主性增强。而政府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主体地位,使其权利与义务更加对等,收入与支出更为透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债务风险内控机制。
首先是可以分散银行业资金过于集中的风险。与贷款“一对一”的形式相比,地方政府债券是“一对多”,即投资者分布更为广泛,不仅限于银行,不会因为债务违约导致银行业风险集中爆发。其次是可以大幅降低政府债务融资的成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利率低的特点。以2009年财政部代发的五年期地方政府债券为例,其中标利率的平均值为3%左右,而相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8%,相差2.8%每年可以节约财政支出1400亿左右。第三是更好匹配举债项目建设周期。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主要是流动性贷款和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贷款以3年、5年为主。而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则可以更为多样化,有1年、1-5年、5-10年、10年-20年以及20年以上,不会由于债务集中到期而引发财政风险。
因此,从目前来看,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条件已经初备,应当在已有的近三年中央代发、地方试点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使地方政府性债务显性化、长期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让地方政府能够自主运用债券工具进行举债来满足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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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是具有一定的风险,那么我们要怎么防范这些风险问题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防范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 今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增加,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了相当的金融风险,本文就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及特征、生成原因展开分析,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机理进行探索性地研究。
[关键词] 账务风险 地方政府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呈快速膨胀趋势,债务风险凸显。有些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影响到本级财政的运转。这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化解并防范地方财政债务风险,以确保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现状
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特征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局部已经显现,未来潜在的风险很大,如不积极防范和化解,将会严重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势必会影响我们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以下特征:
(1)地方政府债务会产生“挤出效应”
地方债务资金并非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有相当大一部分被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领域、发放拖欠工资以及借新债还旧债,地方政府负债“挤出”民间投资,直接损害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地方政府债务会大大限制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教育、科技等地方公共产品的投入,延缓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2)地方巨额债务势必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冲击
地方政府的大量债务,最终会通过特有的财政货币传导机制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在我国,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地方代理人,代表中央政府去造福一方,所以地方政府没有破产之犹,这实际上意味者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最终责任人。
(3)地方政府债务危及政治文明建设
政府债务最终“埋单者”只能是广大老百姓,只能是每位纳税人。地方政府巨额债务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此同时,巨额地方政府债务使得财政各种支付产生危机,造成的干部职工工资拖欠,国有企业破产财政兜底、下岗人员生活费和再就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支出缺口,会严重影响政权运转、群众生活,从而会使老百姓对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可以说地方政府巨额债务考验着政府的诚信。
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的现状分析
(1)债务总量不清,规模巨大
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来源复杂,巨额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多年积累、特别是在 20 多年的经济体制转轨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既有地方政府举借和担保而产生的直接债务,又有经济社会风险可能向政府转嫁而形成的或有债务。二是由于或有债务自身的特点,在技术上,我们不易准确把握其数量。同时,当前政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出发,认为或有债务不需要本届政府偿还,因此也就无动力查清地方政府债务。但我们不能因此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大,从上一部分析来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已相当大。
(2)或有债务所占比重大,潜在的债务风险巨大
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中,有大量的债务属于或有债务。诚然,或有债务不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不需要地方政府现期偿还,但在一定条件下,或有债务会转化为直接或是显性债务。或有债务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大局利益或公众压力的考虑,承担或有债务的最终偿还责任,这将会使政府或有债务转化为直接显性债务,这将会增加地方政府偿债压力。
(3)偿债能力低,违约率高
一些处于困境中的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低下,违约情况严重。负债运行的县乡基层政府一般经济基础薄弱,还债缺乏经济支撑。一方面,各种达标升级、形象工程导致债务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因为债务不能按期偿还,本息不断堆积,市场融资能力下降,还债能力日益恶化。地方债务资金使用与管理混乱,弱化了财政偿债能力。
(4)缺乏完善的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机制
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种类多,或有债务比重大,而政府债务统计主要是直接债务,未包括全部或有债务。这就使我们无法准确掌握地方政府债务的真实规模,这样,债务负担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衡量债务指标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运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建立,大大削弱了决策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二、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探索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体制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离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还较远,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过分强调在现行财政体制内有效化解地方巨额债务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通过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来化解当前巨额的地方政府债务。具体来讲,就是科学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以、深化预算体制改革。
(1)科学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
首先,属于地方性质的公共品应由地方供应。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全国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外交、全国性的基础设施)才由中央政府提供。其次,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但同时鼓励各地尽量克服本地内部不公平现象。再次,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严禁地方政府干扰中央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实施。
(2)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
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地方政府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拥有能取得稳固收入的主体税种,构建结构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缔;对有继续保留必要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要严格规制,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3)完善预算体制
首先,完善预算法,提高预算法的法律地位,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杜绝政府践踏预算法的行为。其次,完善预算体系,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产出为导向的绩效预算能够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也就缓解了地方发债冲动。
由以上论述可知,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巨额债务风险,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是长久之计和治本之策。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我们可以:将我们大量的隐性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显性化;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财权;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分税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所有这些都是抑制地方政府冲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内在要求。
2.建立健全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债务综合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三个层次:
(1)风险管理决策机构
(2)风险管理执行机构
(3)第三方监督机构
3.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预警系统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形成,不仅涉及政府举借和担保的国内外债务,涉及经济、社会风险,而且涉及经济发展和财政的偿债能力,涉及财政的管理水平。结合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早预警,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4.充分利用外汇储蓄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建议以外汇储备来缓解近期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在我国地方政府各级债务构成中,很大的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自身的行为造成的。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地方政府理应承担还债的责任。
5.控制新增债务,建立偿债基金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进行总量控制。建立偿债基金是确保政府信誉和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确定每年筹集还债准备金的数额,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债务本息所需的风险准备。
参考文献:
[1]刘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2005年第三版
[2]刘尚希:《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隐匿的财政风险》2002年第一版
[摘要]20世纪80年代前后,巴西发生了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负债式增长战略”以及债务约束和风险预警机制缺乏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增加,表现为规模大、结构复杂、债务原因多样化和债务扩展机制动力较强等特点。债务问题正逐渐累积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如果没有形成债务约束机制、化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地方债务规模超过“债务阈值”,就有可能引发债务危机,甚至是金融危机。为此,需要通过《财政法案》立法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通过建立债务责任制来约束举债人的行为;通过债务披露制度将地方债务问题透明化;通过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来防范风险的发生;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和发行市政债券来形成可持续的地方政府债务平衡模式。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债务危机;金融危机;债务阈值
一、引言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债务的偿还和政府信誉,而且关系到宏观经济能否安全运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类似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巴西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剖析巴西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发生的原因、演化过程和后果,借鉴其债务治理方法,可以起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另外,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严重,正逐渐积累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会不会演化为债务危机,甚至是金融危机?这是本文所要探寻的问题。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与危机:巴西的教训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巴西经历了三次大的地方债务危机,其中第三次债务危机还诱发了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最终导致了一场金融危机。回顾巴西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和由此导致的金融危机,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对分析和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巴西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GDP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0%左右,创造了“巴西经济奇迹”。不过在伴随经济增长的同时,社会分化、收入不均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的主要矛盾,随后的盖泽尔政府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化进程,经济上通过制定“第二个国家发展计划(1975—1979)”来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由于巴西国内的储蓄率较低,为了实现经济增长计划,巴西政府仍然沿用了之前的“进口替代战略”,同时提出“负债增长战略”,即依靠向国内和国际上的金融机构举债来筹集资金,维持国内的高投资。虽然“负债增长战略”维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其负效应也逐渐凸显出来:(1)累积了巨额的债务。其中1973—1978年的债务增长率为38.7%,1978年的外债净额为316亿美元…。为了维持在国际债务市场上的声誉,巴西政府在无力偿还旧债和债务利息时开始举借新债来偿还旧债。这样的结果是债务规模越来越大,远远超出了本国现在和未来财政能力所能偿还的限度。(2)国内利率被迫升高。由于巴西实行了盯住美元的爬行式外汇政策以及举债利率与欧洲和美国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挂钩,受到石油危机等外部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上升,这进一步加剧了巴西政府还债的压力。在国内,由于受到资金短缺的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利率被迫升高。(3)国内通货膨胀率不断攀升。在取消对企业的出口补贴后,为了进一步刺激出口赚取外汇来偿还外债,政府对货币克鲁塞罗实行主动贬值,形成了货币性通货膨胀。同时,受自然灾害影响,粮食减产,进一步加剧了通货膨胀。与通货膨胀挂钩的指数工资增长也带动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养老支付负担,这又迫使企业和政府进一步举债来维持运行。在这些债务中,一部分就是由地方政府举借的。
(二)债务危机演化为金融危机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受到国际石油危机影响,伦敦和纽约等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开始攀升。受此影响,巴西政府举债的借贷成本升高,这导致巴西政府需要为此支付更高的贷款利息。由于无力支付高额的债务利息,巴西各州政府纷纷宣布停止对国外债权人债务的清偿,这引起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主要外国债权人纷纷要求巴西政府立即偿还债务。巴西联邦政府作为州政府债务的最终担保人,不得不与外国债权人谈判达成还款协议,接管了州政府约190亿美元的外部债务,偿还期限为20年。
1993年,由于巴西经济增速下滑,政府税收缩减,社保和工资支出刚性等原因,使得州政府无力偿还联邦金融机构的债务,纷纷宣布停止支付,又发生了债务违约行为,导致了又一次严重的地方债务危机。为了解决危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了谈判,谈判的最终结果是联邦政府为部分州政府债务进行偿还,债务总额约为280亿美元,偿还期限为20年。
1994年前后,由于巴西国内通货膨胀水平上升,以及债券实际利息率的大幅度上升,各州州政府的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最终导致州政府拒绝履行对联邦政府的债务偿还义务。这一消息引起了金融市场的恐慌,投资人,尤其是外国投资人纷纷从股票市场撤资,股市大跌,资本外逃,外汇短缺导致外汇市场压力增大。尽管央行扩大了外汇管理幅度,放弃了钉住主要国际货币的汇率机制,实行自由汇率,但是巴西货币仍然贬值10%。与此同时,国内通胀压力增大,内需缩减,经济增速下滑,增长偏离潜在增长轨迹。因此,一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最终演化为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三)启示
总的来说,巴西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方面,“负债式增长战略”是导致其负债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而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限制和规定,以及缺少债务的透明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也是债务危机形成和扩散的重要原因。外因方面则是国际市场利率等波动是诱发其债务危机发生的导火索。不过,内因才是巴西债务危机产生和蔓延的关键因素。 在巴西地方债务危机发生后,联邦政府通过制定《财政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限制了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等。同时,通过定期公布债务报告来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度;对违反《财政责任法》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等一些措施,使得巴西的地方债务问题越来越得到规范,其对地方债务问题的治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与危机风险的可能性审视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状况
1.债务规模大
近10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呈现了大幅度的增长。洪源和李礼的研究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方政府直接和或有债务是3.29万亿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估计2004年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万亿元以上;时红秀测算出2005年全国县乡两级政府的债务余额不少于4000亿元;范伯乃、张建筑的研究指出2006年全国地方政府直接和或有债务6.64万亿元;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估计2007年全国地方债务余额是4万亿元以上;安邦咨询估计2009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7.43万亿元;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中披露2010年全国省市县三级的地方债务余额为10.72万亿元;徐婷婷的报道中引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地方债务余额约为13.87万亿元;翁仕友的报道中则指出2013年我国四级政府的债务余额约为14万亿元。由此可见,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正呈现大幅度的增长态势,且债务余额存量已经非常庞大。
2.债务结构复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复杂,主要表现为:(1)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并存。直接债务是地方政府需要直接支付的债务,主要是各类的财政贷款和借款。或有债务则是未来需要政府偿付的和其提供担保的债务需要其最后承担偿付义务的债务,主要是指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或是下属单位等形成的各类债务。如果出现债务违约,这种债务最终也需要地方政府来偿付。为了规避财政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获取资金,地方债务隐性化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债务种类繁多。有地方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的直接贷款,有以土地抵押向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有地方国有公司和投融资平台代为发行的企业债,有地方政府为下属单位和企业担保的各类借款和贷款,有社会基金缺口,拖欠职工工资和工程项目款等。(3)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比例不一致,其中市、县级政府的债务规模呈现不断扩张的态势。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等的约束,为了增加公共投资,提供基本的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一些县级政府不得不举债。
3.债务原因多样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造成的体制性因素,也有政策性因素。(1)财政体制。1994年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改革后,实现了“财权向上,事权向下”的财政格局。由于没有清晰的事权划分,地方政府需要完成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各项支出,受制于税收的约束。为了完成这些刚性的支持,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借贷、地方投融资平台等筹集资金,地方政府渐渐地走上了一条负债式发展的道路。(2)投融资体制。由于受“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偏好发展大项目,也偏好通过成立投融资平台涉足竞争性领域。大项目需要数额较大的资金来支持,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投资目的,往往通过土地抵押融资等模式取得项目资金,而项目未来的收益却不能按期偿还债务。(3)行政管理体制。由于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不健全,地方政府热衷于“短、平、快”的项目,重视资金投入,而轻视经济和社会效益;重视建设规模和标准,而轻视实际财务负担能力。(4)政策性因素。在缺少中央相关支持资金的背景下,为了配合国家的政策性要求,如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粮食补贴等政策,地方政府不得不拿出相当大的财力来完成相关的规定任务。对于经济不发达、税收较少的地方,由于政策性因素导致的债务负担也是非常多见的。
4.债务扩展机制动力强劲
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以及政策负担性等刚性支出,在“政绩考核”的竞赛中,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支出需求,往往通过土地抵押和地方性融资平台筹集所需资金。如果政策性刚性支出的规模越大,在税收等财政收入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越有可能通过举债来完成筹资任务。如果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压力越大,那么为了显示比竞争者具有更强的能力,其越有可能通过举债来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以及形象工程的投资。如果可供抵押的土地价格越高,地方政府就越容易通过土地资本化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如果控制的投融资平台越多,那么地方政府越有可能通过这些平台来筹集更多的资金,最终这些扩张机制会形成越来越多的地方债务。
(二)形成债务危机与危机风险的可能性分析
如前面提到的巴西州政府在拒绝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发生了债务危机。联邦政府为了国家的信誉,最终和州政府达成协议,帮助其偿还债务。在我国,地方债务问题会不会形成债务危机呢?
这里存在一个债务余额的阈值效应:如果地方债务余额累积到一定的度,就可能引发债务危机。这个阈值T应该是依据某一地方政府未来n年财政收入的现值之和与合理的负债率之间的一个函数关系,T=Po(1+r)n(1+d)。其中:Po为期初的财政收入,r为财政收入的年增长率,d为合理的负债率。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超过了阈值T,那么就存在潜在违约的可能性。
而最终违约与否,还依赖于几个条件:第一,经济的增长速度。如果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的平均速度,那么税收会增加,阈值会变大,债务上限可以提高。如果经济增速持续下滑,且低于平均速度,那么税收会锐减,阈值会变小,债务上限会降低。第二,再融资能力。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再融资能力,通过地方债务平台将土地资本化、政府资产资本化、债务资本化,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并且可以举借新债还旧债,扩大债务规模,同时可以延长债务偿还时期。第三,债务中的谈判能力。如果地方政府的债务是向国际金融机构举借的,一般会按时偿还债务。如果地方政府是向国内银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举债,一般可能会通过谈判等将部分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如果地方政府向私人部门举债,则一般会出现拖欠等问题,尤其是大型工程款等问题。如果地方政府的债务上限达到了阈值,且经济增速下滑,税收锐减,再融资能力受限,债务中的谈判能力弱化,那么一个地方政府就可能发生债务违约。 地方政府会不会发生债务违约,还与中央和地方的博弈有关。对地方政府债务违约可能性的博弈论分析中发现,地方政府考虑到中央政府对债务的隐形担保人身份,一般会选择违约,债务由中央政府代为偿还。中央政府为了国家声誉,降低债务违约的社会成本,一般会在地方政府发生债务违约时承担起最后担保人的角色。在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也具有隐形担保人的问题存在。不过,有所不同的是,地方政府官员的任选都是由上级部门或中央政府决定的,在这种人事直接控制的体制下,考虑到政治前途问题,在债务余额超过阈值后,也不会轻易出现债务违约,而是通过债务延期,债务资本化、债务谈判等方式延迟债务违约。不过,这样会积累很多的隐形债务,增加更多的债务风险。一旦爆发全面性的债务危机,危机的规模将是非常大的。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还与地方融资平台有关。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资本化来为城市的发展融资,也聚集了很多的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先将土地作为资本注入地方债务平台,然后依此为资产,依据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来向银行抵押进行贷款。地段越好、公共基础设施越完善地区的土地,其市场估价就越高。土地的市场评估价越高,所能贷到的款项就越大。在一次次的土地价格评估与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土地价格被不断地估高,贷款数量不断增加,以土地为融资平台的隐形债务余额也越来越大。受到政策调控影响,以及经济下滑影响,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价格有可能回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会转移给贷款银行。在我国,以土地融资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数据是非常巨大的,为此已经给银行累计了巨大的风险。如一些省份的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对象90%是银行,其中70%是通过土地抵押融资,而主要通过财政收入、地产开发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来偿还。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增加,房地产繁荣且开发收入增加,土地出让金也会不断攀升。但越是在经济繁荣时期,越会累积巨大的债务风险。如果经济增长受到外部冲击或内部矛盾爆发,出现下滑或衰退,巨额的债务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债务偿还链条可能会出现中断,进而出现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如果仅仅是少数和局部地区出现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那么危机还是可以控制的;如果大部分地方政府出现了债务偿还问题,就会演化为全国性债务危机。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模式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如果发生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有可能是全国性的债务危机。又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大部分来自银行,如果地方政府发生债务危机,就会将债务危机传递给金融业,发生金融危机。大规模的地方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势必然对经济增长造成损害,使得经济增长下滑,甚至会出现经济衰退。前文提到的巴西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演化为经济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负债式增长战略”以及债务约束和风险预警机制缺乏,是导致20世纪80年代前后巴西发生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巴西的例子值得我们反思。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较多,表现为规模大、结构复杂、债务原因多样化和债务扩展机制动力较强等特点。债务问题正逐渐累计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如果没有形成债务约束机制、化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地方债务规模超过“债务阈值”,就有可能引发债务危机,甚至是金融危机。那么如何治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债务危机和由此引发的金融危机呢?
(一)进一步完善《预算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预算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且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没有反映到法律中。例如,《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债券,在现实中由中央政府代替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已经屡屡发生,或者由地方性融资平台等代替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也成为了新趋势。所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进一步完善《预算法》。
(二)建立债务责任人制度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为了发展经济,通过大规模举债来完成投资任务,所造成的巨额债务问题是其任期内,甚至是以后几任接替者都无法用正常的财政收入偿还的。这种“举债式增长”模式为地方政府累计了财政风险。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行为,应该颁布和实施《债务责任法》,明确规定举债人的责任和义务,实现“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规制地方政府官员的举债行为。
(三)建立债务披露制度
由于我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限制地方政府独自发行债券,为了应对日益扩大的政府开支,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来筹集资金,这使得地方债务隐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债务隐形化容易积累债务风险,最终会威胁经济安全。因此,建立债务披露制度,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偿债措施等信息及时公开,以便接受监督,及时化解债务风险。
(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什么样的债务规模才是合适的?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仅需要建立债务信息披露制度,而且需要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一定的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债务信息,同时提醒过度负债的地方政府进行债务风险的化解。
(五)建立可持续的地方政府债务平衡模式
地方政府积累了巨额的债务,除了债务约束和监督机制缺乏的原因外,地方政府收入和筹资机制不顺畅也是重要的原因。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事权增加了,而财权减少了,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缺钱”的现实。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市政债券发行权利,使其丧失了公开筹集资金的渠道,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来筹集资金。这样会形成债务的隐形化问题,逐渐积累债务风险。因此,需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实现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匹配。同时,应该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将其债务阳光化。
[摘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中,地方政府举债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以后,地方政府债务呈现了规模大、举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同时,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逐渐加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来防范我国地方债务风险显得刻不容缓。
[关键词]地方债务;风险;对策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成为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中,地方政府举债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尤其是我国经济在长达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地方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都以不同形式存在着大量的债务。这些巨额债务风险逐渐增大,不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迫在眉睫。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以政府名义举借或者担保举借的债务,并由此承担的资金偿付义务。目前,我国政府权力层次分为五级。相应地,财政层次也分为五级。除中央财政以外,省、市、地、县以及乡级财政都是地方财政。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主要包括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级政府四级政府债务。
从表面上看,我国似乎不存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因为我国对地方政府借债方面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我国《担保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需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向外借款外,社会经济活动中,地方政府不能向国内任何提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建设过程中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不同形式举借了大量的债务。
从性质上看,地方政府债务可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三部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魏加宁博士指出,目前,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另据中金公司研究报告预计,2009年末地方政府负债约为7.2万亿元,其中,2009年净新增约3万亿元。预计2010年和2011年后续贷款约为2-3万亿元,2011年底将达到约10万亿元。10万亿元的地方政府负债约占中国2009年GDP的三分之一,相当于中国外汇储备的70%。
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举债基本有以下三个途径:一是中央政府代发的2000亿地方公债。这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将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这部分债务在地方政府债务的总规模里占比较小,加之中央政府设计了严密的偿还和风险控制制度,因而引发大规模坏账的可能性很小。二是中央要求地方政府跟进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根据中央检查组督查4万亿的最新情况来看,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薄弱,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不高。对于不到位的资金,只能通过向银行举债的方式实现。三是地方政府充分利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及宽松的投资政策的机遇,建立各种融资平台,以“城投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带动项目投资,负债规模急剧增长。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09年前11个月各地城投债发行了106只,全年融资规模将超过2000亿元。根据以上三大路径估算,2009年全国地方政府形成的债务约为7.2万亿元,已远远超过了风险控制预警线。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
1.债务规模庞大。根据上述分析得知,许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增长率居高不下,远远超过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
2.地方政府举债多头进行,形式多样。一是借债主体多元化。这些巨额债务有的是政府直接运作,有的是通过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运作,还有的是通过政府所属的投融资公司运作。二是债务种类具有多样性。各级地方政府不仅负有经中央政府特批发行的地方公债,还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高成本融资、拖欠民工工资等各种方式举债。
3.债务具有隐蔽性。一些地方政府在举债过程中,大都采取变相举债方式,使债务类型由显性负债转变为隐性负债。最为明显的是,地方政府通过为自己所管辖的单位或部门,以及政府所属投资公司的借债提供担保而形成负债,使得地方债务隐性化趋势明显,银行成为政府的最大债权人。这些债务分布范围广,隐蔽性强,不利于我们掌握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真实情况。
4.政府偿债能力低,债务风险大。长期以来,大量地方政府依靠举债度日已成为公开秘密,政府偿债能力较低,出现了债务逾期无力偿还、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另外,由于地方债务没有统一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口径,无法掌握我国目前地方债务全面、真实的数据,导致地方财政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无法建立,债务风险无法得到监控。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所付出的代价,既有地方政府发挥其经济职能、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时产生的,也有经济体制转轨尚未到位而形成的。
(一)体制原因
1.转轨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区经济中承担的责任不断加强,如引进资本、促进产业升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等等,而地方财政资金满足程度较低,因此产生了有限的地方财政能力与不断增长的地方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来满足支出需求。
2.未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职能范围界定不清。一些可以由市场运作的领域财政还在越俎代庖,如大量的国有企业补贴及不规范的税收优惠,都导致财政负担加重。
3.投融资体制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认为政府应基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但地方政府在投融资活动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部分竞争性领域仍包含着相当大的政府干预成分。另外,目前融资渠道混乱,管理分散,融资的决策主体及偿还主体不明确,投资失误的责任由谁承担也不明确。
(二)管理原因
1.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冲动与投资约束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其不断举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的政绩观的指导下,以各种方式融资举债,造成大量的债务。但对于这些政府债务,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债务管理的偿债责任不明,预算缺乏硬约束,也导致了地方政府不顾后果的举债投资,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2.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薄弱。目前,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仍十分薄弱,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政府债务统计、计量体系,无法掌握债务的整体情况。因此,在实际情况中,难以对政府债务进行实时监控,也无法使决策部门了解真实、全面的债务规模及数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债务进行管理的难度。
四、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
当前,我国政府债务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债务风险急剧上升,拖累了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借债行为是合法的,但这种借债行为又受到各种限制。但我国的《预算法》、《担保法》明令禁止地方政府负债,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更加复杂化。因此,必须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将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尽早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强化地方政府的举债约束和债务管理,使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第二,建立完善的地方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担保的明细情况;政府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提供的各种财政支持的情况;政府所属投融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债务情况;重要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债务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状况和资金缺口情况;下级政府的债务形式、拖欠财政资金等。这些信息应尽可能的量化和分类处理,以便相关部门能全面掌握情况。
第三,设立偿债基金,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要集中力量全面清理和汇总现有债务,明确界定债务偿付责任,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按照“谁举债,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各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并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建立财政风险信用预警和控制体系。政府应现实地评估当前债务状况,在各专家机构的配合下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线,将各地区的债务率及其他风险指标予以量化,从而测定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以控制政府的举债行为。同时督促各地区、各级政府建立债务预警系统,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多项监控指标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对债务风险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在对债务的监控中,应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风险责任,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量化到地区、部门乃至个人,建立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考核责任制,加强对债务的管理。
第五,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换,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要加快推进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将地方政府的职能从大包大揽转换到有限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上来,将经济发展与建设的职能更多地让渡给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使其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等能够对地方经济建设产生持续作用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上来。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控制政府举债经营,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遏制政府债务急剧增长的势头。一是严禁地方财政借钱开支。对预算不平衡的地方,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努力实现平衡。二是不准行政事业单位擅自举债,尤其要严禁地方政府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开展,不能超越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同时,改革政府投资公用事业的方式,推行公用事业市场化、民营化。改变过去财政包揽一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做法,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所有权或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向民间转移,引入市场机制,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以减轻财政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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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章首先阐述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各种定义、测算方法以及转轨时期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然后分析了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最后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隐性债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与改革初期人们对“统账结合”模式所寄予的厚望——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相比,制度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增添了人们对改革前景的担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账户“空账”,而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是我国未解决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转轨成本。最近几年,国内学者关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研究非常多,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隐性债务规模的测算,主要有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等;另一方面是如何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主要有贾康等(2000)、郭树清(2000)、吴敬琏和林毅夫(2003)、李绍光(2004)、詹明月(2001)、叶响裙(2000)、夏鹰和潘广云(2002)、李明镇(2001)、韦玮等(2006)。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还有不少学者对隐性债务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片面,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往往有失偏颇。针对此种现状,本文将深入系统地阐述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相关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问题,最后,就建立我国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源自于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的关系,当期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同期在职职工的缴费。这些在职职工在缴费的同时,也为自己积累着未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随着在职职工缴费记录的增加,他们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在逐渐增加。这部分养老金权益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对他们的负债。由于不存在任何可见的借贷行为,而仅由国家的规定和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故称之为隐性债务。
理论上,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有四种:第一,通过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以缩小债务规模;第二,利用下一代职工的缴费来解决;第三,若当前在职职工在缴费过程中出现基金结余,这部分结余也可以用来偿还隐性债务;第四,国家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解决。如果仅仅通过前三种途径就可以完全“消化”隐性债务,那么,从财务可持续性角度,我们就不需要担心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现收现付制可以一直运行下去。但事实上,人口老龄化会对现收现付制形成很大冲击,而降低退休人员待遇及提高在职人员缴费通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当在职人员的缴费不能满足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时候,国家为了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稳定,就必须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来解决,这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转变成了显性的国家债务。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是可以控制和调整的,当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可以通过制度调整进行消化时,其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有本质区别。只有当现收现付制维持不下去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才会显性化,成为国家显性公共债务的一部分,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中所包含的隐性债务不仅直接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能否顺利运行,也会间接地对国家财政收支和经济运行状况产生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考察政府债务的时候,也会把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考虑在内。
虽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不难理解,但是学术界对隐性债务的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看法,这给各国学者研究隐性债务带来了困惑。根据世界银行养老保险专家Robert Holzmann(1998)的归纳,目前存在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分别是:
1.计划终止时债务(Accrued-to-date liabilities)。它等于如果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在某一时刻终止,所有必须支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未来养老金精算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未来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如果有基金余额,还需减去基金余额。
2.当前参保人口债务(Current workers andpensioners' liabilities)。不考虑新加入者,假设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继续运行,直到最后一个参保人口死亡,其等于计划终止时债务加上当前参保在职职工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当前参保人口债务也被称为封闭人群债务(Closed-group liabilities)。
3.开放系统债务(Open-system liabilities)。考虑新加入者未来的缴费和养老金收益情况,其等于当年参保人口的债务加上新加入者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
那么,在研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时候,尤其在测算隐性债务规模的时候,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定义呢?Hagemann和Nicoletti(1989)研究了老龄化对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养老保险债务的影响。该文作者测算了四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结果发现美国、日本、德国、瑞典的养老保险债务分别是各自国家1985年GDP的158%、217%、355%和183%。Kane和Palacios(1996)通过测算多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发现养老保险债务在经历快速人口转变的国家和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运行时间较长的国家中显得相对较重。Holzmann、Palacios 和Zviniene(2004)比较分析了35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也得到类似于Kane和Palacios(1996)的结论。不难看出,国外学者主要集中于研究养老保险封闭人群债务;而在我国,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主要测算的是计划终止时债务。
实际上,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和测算口径各有用处,究竟测算哪种隐性债务规模取决于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的目的。如果政府有意完全终止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向完全基金积累制转轨,比如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那么测算计划终止时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告诉政府在计划终止那一时刻所需要清偿的债务规模是多少,有利于提前制定解决办法。如果研究人口老龄化、扩大覆盖面等外在因素对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那么测算开放系统债务是最合适的。如果政府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新老划断,那么,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可以明确,不考虑新加入者,当前参保人员按照现行制度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直到所有参保人员死亡,政府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从测算方法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涉及个人整个生命周期的行为,从年轻时缴费,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同时又与人口结构、生命表、工资增长率等因素有关,所以测算隐性债务规模最好利用精算方法,并考虑参保者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当然,由于测算隐性债务规模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必然涉及对一些人口经济变量的预测,比如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个人工资记录、社会平均工资、折现率等等,所以,测算结果不可能百分百准确,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种变化趋势。考虑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多少,测算开放系统债务规模的准确程度最低,计划终止时债务规模最高,当前参保人口债务规模居中。一般来讲,研究者会综合考虑多种情形来说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及变化趋势。
前文已经提到过,如果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能够在制度内进行“消化”,则不必要担心隐性债务问题。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开始了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轨。从养老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都无法回避隐性债务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前参加现收现付制的职工的缴费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并形成未来领取一定养老金的权益,即隐性债务。如果不进行改革,这一债务理应由未来代的缴费来偿还。但是,一旦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未来新加入者的缴费进入了个人账户,即不再用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现收现付制下的隐性债务在转轨过程中就变得显性化。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稳定,通常会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来偿还这笔债务。
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债务显性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就是制度的转轨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隐性债务就是转轨成本,这要取决于每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模式。若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的基金积累制转轨,则隐性债务就等同于转轨成本;若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即改革后依然保留了部分的现收现付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轨成本就不完全等同于隐性债务,而仅仅是显性化的那部分隐性债务。通常为了保证制度转轨成功,许多国家都会在改革前测算转轨成本的规模,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因为发现转轨成本太大,国家经济难以承受,便另寻其它解决途径,比如实行名义账户制;也有些国家事先没有意识到转轨成本的问题,比如中国,结果造成制度在转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社会统筹依然保持现收现付制。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并不等于隐性债务,其仅仅是转轨时刻显性化的隐性债务。
当前参保人员和新加入者在向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的同时,也积累着未来的养老金权益,这又形成新的隐性债务。所以,对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进行研究,不应局限于转轨成本,而要着眼于其对整个社会统筹基金运行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测算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仅仅局限于计划终止时债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收现付制依然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占很大比重。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和开放系统债务规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有参考价值。前者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不依靠改革后的新加入者偿还债务,政府需要从制度外筹集多少资金来填补缺口。后者则可以让我们了解社会统筹基金长期的运行情况。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未充分认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所造成,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也注重短期效应,并未从长远认真考虑,不利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具体体现在:
首先,代际不公平阻碍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实践看,国家承认参保人员在改革前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但是,无论是国务院1997年26号文,还是国务院2005年38号文都规定这部分养老金权益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也就是说,政府是想利用新加入者的缴费来偿还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转轨成本。实践证明,依靠企业长期负担高费率来消化转轨成本已难以为继,既不利于搞活企业,又不利于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年来,各地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借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8000亿元。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国务院2005年38号文规定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提高到20%,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并且强调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要分开管理,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这一系列举措都可视为国家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这种做法的效果却不容太乐观,直接原因就是:让新参保者来承担转轨成本严重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个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很大阻力。即使他们被强迫参加,他们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缴费,比如少报缴费基数等等,到一定程度后,提高缴费率并不一定会导致缴费额的增加。
其次,从短期来看,新参保者的缴费可以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压力。但从个人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新参保者能否真正为偿还债务作贡献,还要取决于缴费和养老金收益的现值之差,若大于零,新参保者会为减少开放系统债务作贡献;否则,新参保者会使整个开放系统债务规模越变越大,出现“滚雪球”效应。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视其为解决转轨成本的“救命稻草”,但是却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完善制度设计,扩大覆盖面可能会带来整个开放系统债务的膨胀,短期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状况好转可能隐藏着未来更大的支付危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障,是体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题中之义,但在扩面的同时,必须重视完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才能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2005年38号文提出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我国政府必须立足长远,重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因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不仅与转轨成本有关,也与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有关。
要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之一是从制度外筹集资金,尤其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加强政府投入更显必要。政府应该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承担制度转轨成本。政府至少应该主动承担一部分转轨成本,这不仅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的前提,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走上良性轨道的开端。政府承担转轨成本后,扩面“新人”
的缴费率无疑可以大大降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会大大增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由于养老保险所涉及的时间周期长,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以应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但在承担转轨成本的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仅仅将扩面工作当成解决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的一种手段。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首先,享受养老保障是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扩面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替代政府偿债。虽然在短期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会大大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在职人员在缴费的同时也积累了未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能否为解决隐性债务作贡献还取决于其缴费与养老金的相对大小。因此,如果片面地把扩面工作当成“救命稻草”,而不重视养老金制度设计,虽然在短时期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会大为改观,但从长期来看,只不过是延迟了养老金危机爆发的时间。等到我国养老保险扩面潜力耗尽以后,养老金危机才会真正显现。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明白——新参保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代替政府偿债。否则,将会导致缴费率畸高,阻碍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事实上,从近些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来看,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来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轨成本,顺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解决好转轨成本问题只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真正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重视加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精算基础,要建立新参保人群的财务自平衡机制——即新参保人群的缴费和其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在精算意义上保持大致相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不会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而膨胀,避免“滚雪球”现象的出现。所以,从长期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满足于解决转轨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根据未来养老保险参保人群的变化情况以及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运用精算技术设计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该在了解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财政“越位”支出和不合理支出,增加养老保险补助支出,以顺利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并同时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设计,才可能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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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给角度分析 ,乡镇集体、村民个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都愿意开发和建设小产权房。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小产权房是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和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产物。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驱动是小产权房生成和增加的内在动力,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 实现了提升,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权衡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强制拆除和不利管制的极端作法都是不可取的,而选择最优的解决策略,即将小产权房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协调处理的好法律、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经济均衡 ;小产权房;问题分析;解决策略。
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我国在特定时期 ,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特定产物。我国小产权房是在 1998年住房货币化改革后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的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没有经过国家的规划和审批 ,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没有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 。小产权房 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自行开发建设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相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 ,其产权证不具备国家认可的产权法律效力。因此 ,所谓小产权 ,实质上没有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产权。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学者有诸多研究和论述 ,本文拟从经济均衡角度探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及解决对策。
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它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 ,也违背了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条例。但是 ,有着巨大法律风险和政策风 险的小产权 房却蓬勃发展 ,1995~2010年间全 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 7.6亿平方米,大约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 8%。“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到 2.83亿平方米 ,比“十五”时期增长 17.8%,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 7.5%。从发展趋势看 ,小产权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虽然不符合法律法规 ,但小产权房迅猛发展,是因为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能提升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存在内在驱动力 ,这就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下面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需求角度分析 ,需求 自动创造供给。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目前中国城市化率是 46.6%,整体上正是处于加速推进的阶段,未来 2O年 ,中国城市化率会以略高于 1%的速度提升。城市化的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 ,高额的房价超出了很多购房者的经济能力 ,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发达国家的房价收入 比一般在 1.8—5.5倍之间,发展中国家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在 3-6倍之间。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0年 《经济蓝皮书》,85%以上城镇家庭无能力购买当前房价高企的住房。因为 ,城市居民的房价收人比已达到 8.31倍,农村居民的房价收入 比更是高达 29.44倍。而小产权房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 的各项税费。其开发成本较低 ,售价仅为同区域商品房的 1/2甚至 1/5左右。城市低收入阶层 、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刚毕业大学生因房价高涨无法释放的住房刚性需求,自然转向小产权房。
从供给角度分析 ,乡镇集体、村民个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都愿意开发和建设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发起人乡镇集体由于在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中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 ,小产权房即使销售价格相对低廉,仍可获超额利益 ,这个数额是征地拆迁补偿费相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部分收益可以发展集体经济,增加乡镇医疗和教育支出,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开发小产权房 ,村 民个体可以分享土地 的增值收益。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要被国家大量征收,土地从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十一五”期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合计 228.98万公顷,其中 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 48.45万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的农用地 33.77万公顷,耕地 21.19万公顷;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29.15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 2.7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0%、57.8%,其中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 25.73万公顷 ,出让合同价款 2.6O万亿元 ,分别占出让总面积的 88.3%和总价款的 96.0%。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不同权、不 同价 ,农村土地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而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村民个体则会获得比政府补偿更多的增值收益。
房地产开发商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相比商品房的开发,投入资金少。虽然小产权房售价低 ,但是成本低 ,扣除成本后仍可获得丰厚的利润收益,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愿意和乡镇集体合作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经济社会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下 ,小产权房迅速发展 ,时至今 El,小产权房 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实现了提升,乡镇集体和村民个体通过小产权房建设获得的土地收益 ,远远高于征地制度下低廉的土地补偿费,大大的增加了集体的财产收入和个体的支配收入;房地产开发商 ,则增加了一种投资渠道和市场选择;从政府角度分析:虽然表面看来 ,与征地制度相比政府从大的受益者成为了收益为零的“局外人”,俨然小产权房 的最大“受害者”。但仔细分析发现 ,这样的代价是以政府不再管理、执行征地收人的专款专用为条件的,这些活动在小产权房现象下 ,以市场方式得到了解决 ,因此可以说政府的利益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害。
小产权房的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 眭。正因如此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权衡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选择最优的解决策略 ,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将解决策略分为优、中、次 ,将小产权房强制拆除 ,则是次级解决策略。
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数量众多,强制拆除的成本和损害太大。据统计 ,目前我国住宅总量在 18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高达 66亿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 ,占比超过 1/3。而在深圳 ,这种情况更为突出。2007年深圳市住宅调查显示 ,深圳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 自建房超过 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 1.2亿平方米 ,占全市住房总量的 49%。北京的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市场总量的20%左右 ,上海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的 22%左右 ,西安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的 25%一3O%,郑州、广州等城市的小产权房屋数量也都在 20%以上。而目前,我国小产权房待建、在建、完工和已经人住等各种形式都事实上存在。
小产权房建设涉及国家、农村集体、农村个人以及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多方利益 ,将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只看到小产权房的非法性 ,而忽视了小产权房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强制拆除小产权房直接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商、乡镇集体、个体村民的经济利益 ,造成大量在建、已建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被浪费 ,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拆除后的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农村土地未必能很快复耕 ,且复耕质量也未必能保证与建房前一样好。
目前我国住房资源较为稀缺,违法建筑也是社会财富,只要不涉及质量、环保、安全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对于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且未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 ,显然不应强制拆除。
小产权房已经成为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拆除小产权房造成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供应紧张 ,甚至反而推高房价。
小产权房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 民集体和开发商四大权力主体的利益,小产权房的无序和蔓延在本质上是由相关权益主体对公共产权的过度争夺和攫取所造成。对小产权房不予管制,则会出现两大问题:一是不能保护农地利用整体效用;二是实现房产的有序开发和规范布局。
为保护农地公共利益即农地利用整体效用 的最大化,尤其是国家粮食安全 ,中央政府对农地非农化和土地开发必须从总体上严加管制,并通过土地开发利益的分割和平衡 ,弥补农地使用所产生的正外部性的损失。但是我国对小产权房的开发管制处于失灵状态。小产权房开发是一种游离于政府土地管制之外的“市场化”的城市蔓延,如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对中国的农地保护势必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房产必须实现有序开发和规范布局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 ,大量人 口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人们之所以愿意住在城市而不是农村 ,除了就业机会充足以外 ,重要的原 因在 于城市 比之农村有着完善的社会公共 服务,而这种公共服务是廉价 的、甚至是免费的。
我国人口数量大 ,而城市土地和资源是极其有限的,所以无论是小城镇还是郊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必须合理、规范和有序。
如果不能将小产权房纳入规范开发建设轨道 ,放任其继续蔓延 ,势必损害整个经济社会效益。因此 ,对小产权房不予管制 ,是中等解决策略 ,政府应该合理引导,正确规划 ,不能出现对小产权房的开发管制处于失灵状态的情况。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中高档商品房供应相对充足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相对不足并存;大中城市房价持续攀升与城市低收入阶层购房能力不足并存。小产权房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房的作用,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因此,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最优策略是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具体措施是:
第一 ,淡化、而不应过于纠结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而非国有的性质 ,承认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长期存在 ,从法律法规上予以认可。
第二,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进行小产权房入市试点 ,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可合法交易的、以 自住为主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从而扩大城镇住房供给来源,进一步丰富城市住房供给体系。
第三,有关部 门在研究制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时 ,要科学分析预测小产权房建设规模 ,并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保障性住房。从小产权房的户型面积 、建设标准、购房(租房)者准入条件和转让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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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贸易出口 出口补贴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明,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 0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判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 WTO 规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如何,是否能够增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实施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增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
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也可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①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②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③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可以不退税或少退税。[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税率。①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国己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收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
②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汇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相互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过程的监控。
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具体地说,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力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
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可以说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较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强制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制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此选择授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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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权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导致需要通过大量举债来筹集资金。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就要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地方政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投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基于投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及对策全文如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政府以及相关机构通过借债、融资等手段筹集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发展项目,尤其是作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借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地方经济的发展过程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累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日益浮出水面,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比较严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时期。由于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借债的方式来行使政府职能,逐渐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中央债务而言的,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直接借入、欠账、担保等形成的,最终需要由地方政府来偿还的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两种,或者可以分为直接债务和担保负债。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向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发展专项借款等;隐性债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呆账、社保基金缺口等,这些债务在清算时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直接债务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外借贷的债务,包括一般公共服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负债。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以及城投公司债务都被划分为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担保负债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单位所提供担保的债务。
1、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增长较快,总量庞大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扩大,在各级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借债来为投资和建设融资。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刺激计划,地方政府在投资中面临大量的资金缺口,地方投融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向外借债的主要平台。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地方各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一万家的规模,其中主要为区县级平台公司。
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根据审计署2013年发布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已经达到了108859.17亿元,而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达到了26655.77亿元,另外还有四万多亿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统计数据还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在近三年的年均增长达到了19.97%,债务增长的速度非常快。地方政府性债务庞大的总量和较快的增长速度,不仅对地方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加大了中央的财政风险。尽管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出现债务违约等信用危机时中央政府需要承担还债义务,但是出于社会稳定以及政府行政考虑,一旦爆发债务危机,中央财政将是最后的兜底者。
2、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存在缺陷,具有很大风险隐患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发债的权力,因此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成为地方政府向外借贷和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其在推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城镇化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融资规模的上涨,投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中逐渐暴露出很多缺陷,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责任主体不清晰,在具体的管理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逐渐形成了“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
很多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不力,甚至不了解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情况,政府直接负债以及担保负债交织在一起,债务管理非常混乱。同时,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担保人都是地方政府,在借债时由地方财政或者人大出具担保函,这种担保方式最终兜底人属于地方财政,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偿还本息,地方财政将承担还债义务。近两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概率越来越大,一旦爆发大规模债务违约,将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借债与融资缺乏规范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在借债和融资方面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在举债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的规划,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收支计划没有被纳入到同级预算中,大多数债务项目处于预算的管理范围之外,尚没有科学的制度以及机构来对地方债务进行统筹管理和约束。根据相关的审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亿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等违规发行债券423.54亿元;另外,尽管国家下达了相关管理规范文件,仍然有533家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的平台公司仍然存在违规融资行为;部门地方甚至将资金违规投入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项目。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地方政府财政能力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权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导致需要通过大量举债来筹集资金。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就要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地方政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逐步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能够相匹配。要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在适当时期开征房产税和财产税,将更多的税收收入向地方政府倾斜,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税收来源。
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可逐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债务的依赖。其次,要逐渐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将逐步提上日程,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主体、条件、步骤以及相关监督体系都要予以明确。通过发行公债,进一步充实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为债务问题的逐步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推动地方投融资行为市场化
目前,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比较狭窄,大多数筹资来源于政府信用担保的银行贷款,造成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结构不合理,来源单一,缺乏抗风险能力。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推动地方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逐步将投融资平台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投融资行为中的作用,从而降低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首先,地方投融资平台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可以引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权融资、公司债、产权交易等多渠道资金,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产权交易平台等来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从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要不断降低信贷融资在投融资平台中的融资比重,优化平台的资金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资金风险。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逐步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如发行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市政债。最后,要逐步完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信用评级体系,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鼓励资产结构合理、信用等级程度较高的公司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等来进行融资。
3、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抓紧对平台债务进行清理、核实以及处理。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尚未偿还的债务以及在建项目的后续债务问题分别进行处理。首先,要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性质予以区分,将其划分为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以及非经营性业务,并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将平台公司的融资来源和投资责任对应起来,从而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将服务重心向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项目转移。
对于一些具备经营性业务的平台公司,要进一步推进其市场化改革,促使公司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变。其次,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不断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其管理信息系统。
4、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体制中
地方政府是投融资平台债务的最终兜底人,因此,应该进一步将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予以落实,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体制,将目前政府性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清的局面予以扭转,防范因债务问题带来的财政风险。要逐步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各类地方职能部门参与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确定科学合理的债务融资方案,并制定债务偿还的计划,加强对已有债务的监督,逐步解决债务问题;要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中来,从而以预算的方式统一管理和约束地方性政府债务,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预算编制、监控债务动态以及统一举债还债规范等,从而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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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进行大量的海外融资,是存在着众多的风险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海外融资进行严格掌控,不仅仅关系到房地产企业融资与企业存亡,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于我国内地房企海外融资问题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于我国内地房企海外融资问题的分析全文如下: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金地集团、恒大地产、磐桂园等30多家房企相继推出海外融资计划,融资规模达900亿港元。2010、2011和2012年,上市房企在二级市场再融资金额分别为439.03亿元、743.39亿元和615.2亿元。到2013年底,我围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金额将达到惊人的1500亿港元。我们可以看出,海外融资已经成为我国内地房企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研究内地房企海外融资管理策略,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在海外融资方面的开展提供借鉴。
融资问题是房地产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海外融资,是伴随着大量的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对房地产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害。举例来讲,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数量呈现出以下趋势:我国房地产企业投向亚太区房地产的资金自710亿美元上升至1040亿美元,投向美洲的资金亦有增加,自970亿美元上升至1110亿美元;投向欧洲、中东及非洲的资金则微升至114O亿美元。由此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在海外的投资力度一直呈现出上升趋势。
因此,房地产企业领导需要将海外融资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于还问融资绝对不可以不重视,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必须要把海外融资问题上升到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提高对于海外融资的警惕性。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于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调控力度,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房地产企业。相关房地产企业需要进一步围绕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海外融资策略进行改进,进而保证我国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工作的顺利健康稳定发展。
做好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房地产企业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沟通与联系,尤其是要与证监会、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相应的沟通与联系。举例来讲,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必须要做好与人民银行的联系与沟通,毕竟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尤其是在经济策略指导、货币投放、稳定物价方面都有着积极地作用。
房地产企业与人民银行的联系与沟通,不仅仅可以了解我国最新的货币财政政策,而且还可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海外发债、融资、基金等信息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再如,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加强同外汇管理局的沟通,如果房地产企业大举进行海外融资,一旦出现问题,所有的债务都会直接转移到国家的头上,因此,外汇管理局需要加强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海外融资进行严格的审核与审批,对于违反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强对其的惩罚力度。
房地产企业进行大量的海外融资,是存在着众多的风险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海外融资进行严格掌控,不仅仅关系到房地产企业融资与企业存亡,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进行管理,对于海外融资的数量以及质量进行严格掌控,为此,主动压缩或者是停止海外融资,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举措。通过主动压缩或者是停止海外融资,不仅仅可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房地产房价过高的问题,从而更好的满足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应该努力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努力降低房价,实现我国房地产经营开发的良性循环。
尽管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海外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认识到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风险性。正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对于资金的过分追求,使得他们被资金冲昏了头脑,忘掉了金融风险。举例来讲,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国内负债近8000亿元,海外负债约合人民币3000亿元,两者梢加,高达11000亿元,这是一笔相当沉重的债务负担,是需要他们偿还的。房地产海外融资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海外融资,它具有要求多、利息高的特点,一旦房地产企业到期对于债务无法偿还,房地产企业则会直接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增强风险意识,这是做好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关键。
综上所述,国家逐步采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和过高房价进行调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国内融资渠道收紧情况下,纷纷到海外进行融资,并且数额巨大,对国家调控形成了威胁和挑战。深入研究内地房企海外融资问题,创新内地房企海外融资策略,是今后房地产企业在海外融资方面的重要方向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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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中,当被问到“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私有企业主或演艺人员。但2002年底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10个群体类别中,只有2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全文如下:
阶层认同决定人们的社会冲突意识和行为取向,共同的阶层认同容易形成共同的阶级意识和行为取向。在对社会冲突意识的所有解释变量中,认同阶层是最为显著的影响因素。人们自己的认同阶层更易于形成相对一致的对社会阶级阶层之间冲突严重程度的认识。调查表明,越是将自己认同为上层阶层的人,就越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较小;而越是将自己认同为最下层阶层的人,就越是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严重。尤其是那些主观上把自己归结为社会最低层的人员,更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例如,当我们调查社会公众“在同事或邻居因特殊事情邀请其参加集体上访时”个人所持的态度,结果显示,处于认同阶层的最低层的被调查者有37.4%持参加态度,明显有别于其他阶层。说明这部分人群更容易引发各种突发事件,其行为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这意味着,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客观阶层中那些贫困的人更容易参与和支持社会冲突。
人们往往认为,客观指标所标定的贫困阶层最容易抱有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产生激烈的社会对抗行动。但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客观阶层中的底层在解释现在和未来“阶级阶层冲突的严重程度”这个变量时,并不具有统计推断意义;而更具有统计推断意义的解释变量是“认同阶层”。人们对贫富之间冲突程度、干群之间冲突程度、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之间冲突程度、劳资之间冲突程度的感知等,都与人们的认同阶层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人们社会冲突意识的因素是不同的,在整个社会处于温饱线以下的时候,贫困人群是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贫困是非常普遍的社会感知,因而客观的贫困群体会对人们的社会冲突意识产生重要影响;但当基本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人们普遍处于小康生活状态时,认同阶层就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解释人们态度和行为的指标。人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认同于哪个社会阶层,就会从那个社会阶层的立场出发来思考整个社会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目前国家快速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认同阶层应当是更为重要的一个考察社会阶级阶层冲突意识的指标。
通过主观阶层认同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到,即便是将我国大城市市民的主观阶层认同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也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向下偏移”倾向。而且,这种向下的“偏移”并不是一种整体结构的偏移,只是自认为处于社会中层的人偏少;自认为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较多。例如,在美、法、德、意、澳、加、日等发达大国中,自认为处于社会“中层”的比例均在55%以上,连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也都在55%以上,较高的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均达到了70%以上,即便是较低的韩国亦达51%;而这一比例在我国的大城市却仅为46.9%。与此同时,国际比较中的另一个明显差异是,我国城市公众中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低于5%,较低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低于3%,较高的韩国为9%,意大利为8%,印度为7.5%;但在我国的大城市,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的人群比例达到了14.6%。
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明显“向下偏移”的倾向表明,我国即便在城市社会中也还远未形成一个中间阶层占主体的社会。这个结果的产生可能主要是因为我国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形成不同于一般国际发展经验的曲线,即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以后,收入差距没有向缩小的方向发展,而是在特殊因素和一些新因素的影响下,继续朝着差距扩大的方向发展。我国的特殊因素包括,非技术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财富积累速度的加快等;新因素则包括,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快速提升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收入的影响,以及信息成本快速降低导致的组织结构网络化变化和中等管理阶层重新分化。
社会中间层通常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即认为庞大的中间阶层可以在社会高层与社会底层之间起到“缓冲层”的作用,使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得到缓解。在社会结构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更趋稳定,更不容易受较极端思潮的冲击。因此,我国城市公众中间阶层的阶层认同相对缺乏,以及自认为处于社会低层的人数相对偏高现象,潜藏着一种发生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人们在利益格局变动中所处位置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冲突倾向,从利益的损失到实际的冲突行动之间还需要一些中间环节。根据统计分析推论,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由“不公正感”导致的收入差距原因的价值认识,使得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感受在心理上被“放大”。那些认为自己目前生活水平较低的人、认为自己未来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的人、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人、认为当前人们的财产占有不公的人,都普遍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社会冲突会趋于严重。
因此,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政策举措。另外,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对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提高其生活满意度,也是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4、社会分化的两极具有更强的社会冲突意识。
调查中发现,“迅速致富”和“迅速致贫”者都认为现在和未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趋于严重。过去人们较多地注意“迅速致贫”者的社会冲突心理,认为那些具有“相对剥夺感”者更易于形成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意识。但通过深入研究可发现:“迅速致富”(“在过去5年生活水平提高很多”)者也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的冲突会趋于严重”。
造成生活快速富裕的人群也有较强社会冲突意识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在快速的社会结构变动中,尽管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同意或非常同意少数人先富起来对社会有好处这一观点,但多数人都对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不满,希望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使收入差距更加适度合理;在这种普遍的社会舆论中,富裕阶层也对自身财富的安全产生担忧。其次是因为人们对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调查结果显示,最高层人员中有35.4%的人不同意多征有钱人的税帮助穷人,还有13.6%持无所谓的态度,两者相加约有一半的社会高层人员不支持多交税以帮助穷人。
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中,当被问到“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私有企业主或演艺人员。但2002年底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10个群体类别中,只有2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一是党政干部,二是私营企业主。其中,有59.2%的被调查者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排名第一;有55.4%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而且,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这个问题基本形成共识。按照客观社会阶层和主观认同阶层这两种不同分层标准得出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处于最高层和高层的人员约有一半左右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而处于最低层和低层的人员中,约有70%左右的人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
城市公众产生改革开放中干部获益最多这种看法,与不同职业群体实际收入状况的比较结果并不一致。公众之所以产生这种看法,主要由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而且市场风险越来越大,“下海”已不再是“发财”的代名词,相比之下,公务员成为收入比较稳定、收入可以不断提高、生活的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就业)比较完备的职业;二是某些官员中严重的腐败问题以及一些腐败大案要案犯罪金额的曝光,在民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影响了干部在公众中的形象。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城市面临着两个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一是失业下岗问题,占被调查者的70.4%;二是腐败问题,占被调查者的54.7%。这项调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多数城市公众都认为,当前我国劳资冲突的问题比较严重。其中有两个比较醒目的结果:一是对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冲突问题感受最强烈。调查者在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四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进行比较时,认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冲突最为严重的人数最多,这与我国私营企业用工和管理制度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等现实原因有关。二是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判断对其社会冲突意识的影响最为显著。分析表明,对“国企管理者与劳动者”冲突的判断,是影响人们对整体社会冲突感受的最重要因素。这可能是因为国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而且人们对国企劳动关系冲突的心理承受程度比其它类型企业要低。
研究结果显示,影响人们对劳资冲突看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一些符合常识判断的因素,如职业地位较低、收入水平较低、自我认同阶层较低的人群以及近年来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的人群,都更倾向于认为当前劳资冲突问题比较严重;也有一些值得注意和容易忽略的新因素,如教育水平较高者、年龄较轻者和居住在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人群,对劳资冲突问题更为敏感。
人们对劳资冲突强度的判断越高,工作满意度和生活满意度就越低,他们越可能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并对整体社会冲突程度作出较高的判断,在实际的行为倾向上,他们也越可能采取比较激烈的冲突行为来处理矛盾和纠纷。随着人们教育素质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劳资冲突问题将更加关注;而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损害劳工利益,从而导致劳资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有效地调整劳资关系,解决劳资冲突,将是保持未来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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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按人口平均的实际福利增长过程,它不仅是财富和经济机体的量的增加和扩张,而且还意味着其质的方面的变化,即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创新,社会生活质量和投入产出效益的提高。简而言之,经济发展就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持续高级化的创新过程或变化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开始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新时期经济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1)经济规模稳步提升,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贸易规模快速提升,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出口国。(3)黄金与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应对经济风险能力显著提升。(4)中国积极加入全球及区域经济组织。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推动,中国的综合国力也显著提升。
虽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人均GDP却排世界九百多位。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我国历经30余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也暴露了一些经济问题,衍生出一些社会问题。
(一)收入差距扩大化。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化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收入差距扩大。自从中国采取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制定先发展沿海地区,后发展内陆地区的战略。沿海地区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于内陆地区的沿海经济体。相反,中西部地区资本集聚缓慢,加之引进技术较为困难,经济发展速度较慢。(2)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工人工资应该按照工人的劳动量来决定,即按劳分配,这样也就不会出现行业间的工资较大落差。但目前的情况是,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整个生产要素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争取工资提升的实力,而土地和资本在行业外不均等的分布,导致了过分集聚资本的行业收入高,福利待遇好。
(二)生态环境问题被人们忽视。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分强调经济的发展,导致生态环境被忽视。改革开放以来,各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采取粗放型增长的经济政策,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显著提高,但我国经济规模与质量,还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落后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在经济发展中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使人们不重注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带来了数次生态灾害。但值得注意的是,科学发展观逐步转变人们对待经济增长的看法,从而使得经济增长的概念在未来有可能与经济发展的内涵相同,进而逐步治疗粗放式增长的后遗症。
(三)“三农”问题仍然严峻。“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是“三农问题”的一般说法,仔细分析起来,其实就是在说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的问题。1985年开始,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城市收入增长速度超过了农村,最终导致了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尽管农村收入水平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城市增加较快和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特别是实行市场化经济将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放开后,不少农民家庭就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的情形。归根结底,农民的苦是有限的收入造成的。
在众多问题之中,经济问题是基础,民生问题是根本。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提高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一)实施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优化产业结构,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马克思告诉我们:“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区域经济结构不协调拉大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实施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其中,优化产业结构,使产业合理布局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优化产业结构和和合理布局产业,不仅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能很好地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国家要实施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优化产业结构,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
(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家园。马克思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这告诉我们:人类和环境是共存的互动的同一体,人离不开环境。因此,我们在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也要搞好生态文明建设。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的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生态自然的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因此,我们在搞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环境,防止出现环境反人化现象,威胁人类的生存。要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的家园。
面对能源资源和环境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在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期,我们发展的途径一定要切实从外延式或者粗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主转向内涵式或者集约型经济的发展为主的路子,从数量型经济转入到质量型经济上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
(三)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是中国革命历史的主力军,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决定力量。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是人口大国,任何时候都要立足于解决国内吃饭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不可能有城镇的发展和繁荣,也难以支撑工业化和城镇化。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要切实解决好“三农” 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胡锦涛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关系,为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实现农民收入增长与粮食增产同步,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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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虽是20 世纪的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它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企业既要看到电子商务带来的发展机遇,更应意识到蕴含于其中的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Intemet在全球爆炸性增长并迅速普及。在这一前提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了。自1998年“电子商务年”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世界各国纷纷看好电子商务这块新大陆,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未来25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对经济的促进将远远超过200年前的工业革命。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各类电子商各网站风起云涌,律立一个电子商各网站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电子商务网站有效益。要想有效益就必须能够吸引客户,增加客户忠诚度。电子商务业务的竞争比传统的业务竞争更加激烈,原因有很多方而,其中一个因素是客户从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转换到竞争对手那边,只需点击几下鼠标即可。网站的内容和层次、用词、标题、奖励方案、服务等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吸引客户、同时也可能成为失去客户的因素。而同时电子商务网站每天都可能有上百万次的在线交易,生成大量的日志文件和登记表,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充分了解客户的喜好、购买模式,甚至是客户一时的冲动,设计出满足于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个性化网站,进而增加其竞争力,几乎变得势在必行。若想在竞争中生存进而获胜,就要比竞争对手更了解客户。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而,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以数据库为依托的信息技术;其商业运作的经济条件主要依靠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的信用方式。因此,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活动。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而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总的来说,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Business)对终端客户(Customer)的电子商务(即B2C)和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两种主要模式。
B2C模式:提起B2C,大家可能更为熟悉一些,它是从企业到终端客户(包括个人消费者和组织消费者)的业务模式。今天所谈的电子商务时代的B2C是通过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把本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经任何渠道,直接传递给消费者的新型商务模式。因为它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被人们首先认识和接受。
B2B模式:谈完了B2C再来说说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模式被称作B2B,电子商务B2B的内涵是企业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平台和外部网站将而向上游的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和下游代理商的销售业务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彼此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满意度。实际上而向企业间交易的B2B,无论在交易额和交易领域的覆盖上,其规模比起B2C来都更为可观,其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也更加深远。
(一)安全问题
目前,阻碍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问题。计算机安全技术本身的发展就存在一个时滞的问题。病毒感染、黑客的侵袭更使人们对计算机的安全性,特别是网络上电子商务进行的安全性产生怀疑。
因此,要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以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另一方而,需要通过标准的形式把这些技术手段确定下来,包括制定必要的网络接人标准,允许采用不同的信息技术的用户间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实现商业标准化环境,尽快改革中国传统商业的手工作业方式,适应数字化经济的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研究单位进行电子商务的标准制定,这些标准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积极向目标通用标准靠拢。
(二)技术问题
这里所说的技术方而的障碍主要包括网络的可靠性、数据传送的速度等。Internet上存在多种不可靠的因素:软件不可靠、线路不可靠和系统不可靠等。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这就应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金融电子化是电子商务实施的保证,金融电子化要实现跨行、跨地区联网贸易结算、资金划拨,真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实时的金融服务,中国的金融业亟须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
要想实现真正实时的网上交易,需要网络有非常快的响应速度和较高的宽带,这必须由硬件提供对高速网络的支持,而现在大部分的网络速度都达不到实际的要求。www变成了“World wide Wait"。虽然千兆位网络技术开始走向成熟,但要全而铺开还有待时日;ATM是理想的技术,但价格昂贵;千兆以太网在可升级和成本上有优势,但不能提供多媒体应用所需的服务质量。
另外,中国信息终端设备普及率不高,信息产品如高性能计算机的核心元件得依靠进口等因素都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应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以确保全球商务的可靠性、互操作性包括电子付款方而的标准、安全方而的标准、安全服务方而的标准、电子拷贝管理系统方而的标准、高速网络技术方而的标准等。
(三)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有:
a.从交易安全方而看,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从电子支付方而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关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c. 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如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
就以上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来看,必须构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新数字化经济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纳税、版权保护以及对交易的责任,这些罚不是某一个国家独白就能解决的,要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平台、互联与互动、公开密钥的交插验证等同题达成一致,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法必须规定电子商务各方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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