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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探讨全文如下: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与发展历程,指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并提出其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易;作用;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开始于1988年,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开始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纵观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历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经营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1988-1994年)1988年9月,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大型成套机电设备、船舶、飞机和汽车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开办了中长期业务。这一阶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刚刚起步,经营的险种很少,当时整个保险业从业人员不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人更加有限。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是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机构,在这方面没什么经验,并且二者分工也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是比较缓慢的。因此整个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模很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只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第二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1994-2001年)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短期出口的信用保险,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中长期出口的信用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全称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但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大部分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对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加上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在出口信用保险上,对该业务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均不够,致使这一阶段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第三阶段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5月,国务院决定单独组建专门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接。此后几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6月,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天津、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宁波、厦门、广东、深圳、云南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为12个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8个营业管理部,这标志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200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与银行合作,通过开展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为企业解决了31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融通。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承保金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6.7%,保费为2.8亿美元,同比增长44.5%。在2001年到2009年的九年里,中国信保累计承保金额达到了2915.2亿美元,已决赔款达到17.33亿美元,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出口创汇以及技术输出作出了重要贡献。到2011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积的支持出口额逾7154.8亿美元,向企业支付赔款为29.6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是11.2%。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1)降低收汇风险: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稳健运行。
(2)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资源的短缺使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4)便于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2010-2011年,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两年实现信用保险及担保金额2322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1804亿美元,是2008-2009年的2.2倍,提前并超额完成了1680亿美元的国家政策性任务。
中安顾问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未来我国出口保险及担保金额趋势将看好,规模将大幅增长。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入将大幅增长,2011-201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承保规模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18.6%,比2009年提高12.1个百分点。二是支持重点行业、新兴市场出口取得新进展。三是支持企业抢订单、保市场成效显现。针对企业“有单不敢接”的问题,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承保账期30天以上的业务增长144.9%。四是针对企业“有单无力接”的问题,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便利企业贸易融资,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1600亿元。
据中安顾问发布《2012-2016年中国担保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1年初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银担合作通知》),通知要求深化银担合作,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银担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安团队专家认为:我国将来融资担保行业将会更加规范,对于借款人保障力度加大,更有利于行业持续良好发展。融资者若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担保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据报道, 商务部科技司副司长单庆江在第95 届广交会上表示, 中央财政将拿出113 亿专项资金资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消息的确令人振奋,这表明我国政府越来越注重以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国际通用作法来推动我国商品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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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权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商品期权指标的物为实物的期权,如农产品中的小麦大豆、金属中的铜等 商品期权是一种很好的商品风险规避和管理的金融工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品期权推出的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国商品期权推出的策略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 :商品期权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面对我国期权市场的空白,指出我国推出商品期权的意义所在;分析开设期权市场尚存在的一些障碍以及解决的策略措施,明确我国商品期权市场的现实作用以期待尽快推出,更加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资本市场 期货市场 商品期权
在近年来波澜壮阔的期货行情中,风险事件触目惊心。从中航油的巨亏到国外铜期货市场上跨市套利巨亏几十亿元,这些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者出于自己规避风险的需要,却无视尚不具备大规模外盘交易的基础条件,使民族资本承担了巨大的无谓风险,由此造成“中国头寸”长期在外暴亏不断。试想,如果市场更完善些,有了期权这种对期货规避风险的功能,很多投资者就不必只依赖于国外市场,进行“条件不平等”的跨市套利。这样的话,投资者可以选择期权避险而不一定是跨市场套利。这些惨痛的教训一再地要求我们的期货市场应尽快完善,商品期权就是这种形势下投资者急需的避险工具。
2000年以来,全球期权交易发展更为迅猛。美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2001~2005年,全球期权的交易量连续超过了期货交易量,而期权持仓总量从1999年开始就超过了相应的期货持仓总量,期权已经成为国际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生力军。
期权交易作为期货交易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衍生产品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它具有独特的经济功能和较高的投资价值。一是期权更有利于现货经营企业的套期保值,他们通过购买期权,可以避免期货交易中追加保证金的风险;二是期权有利于发展订单农业及解决“三农”问题。美国政府就通过向农场主提供期权权利金的财政补贴及支付交易中的手续费等形式,以引导、鼓励农民进入期权市场;三是期货投资者可以利用期权规避市场风险。期权可以为期货进行“再保险”,二者的不同组合,可以构造多种不同风险偏好的交易策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选择。因此,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推出期权的重大意义表现在:
1.1 期货市场体系得以延伸和健全
现货——期货——期权的关系链内涵着现货市场的成熟,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是期权上市的基础。也就是说,期货是规避现货供求风险的市场,同样的,期权是平衡期货头寸风险的市场,期权的上市交易意味着期货市场体系从布局上得以延伸和健全,而一个有效的期权市场可以降低相关市场的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并增加对底层资产进行投资的吸引力。
1.2 期货市场保值功能进一步强化
随着需求的上升和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期货市场保值,而需要一种成本更低、操作简单、风险可控的工具与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相匹配,期权正是满足以上要求的适宜产品。
1.3 助推金融工程,套利市场广阔
作为金融工程的基本环境,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应有五大基本的产品要素,即现货、利率、汇率、指数和期货,要想实现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发展,期货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之间的协调均衡性发展则成为其中的关键。
推出期权交易主要是看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活跃程度和成熟程度。目前中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它们各自的市场规模,已经跻身全球前列,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明显成熟,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渴求与日俱增,已经具备推出期货期权的市场条件。
特别是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期货经营机构定下金融机构的基调,为期货市场大发展打开了空间。“国九条”指出,“期货市场应加大对期货及其衍生品的研究推广力度,期货交易所要做好有关金融衍生品的课题研究,加深对金融衍生品的理解,并为金融衍生品的尽快推出做好准备工作”,同时2006年人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强调大力发展期货市场,这些无疑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去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曾公开向社会征求小麦期权的意见并模拟期权交易,期货业界普遍认为这是有关部门对期权交易探索的肯定。
首先,期货法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与期货相关的法律,《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因此如何进行期权交易显得无法可依;而在期货市场起着重要作用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只对商品期货交易进行了规定,而对期权交易没有任何规定,这就要求在法律上要加强完善,包括品种设计、结算制度、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监管措施等等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顺利推出期权。
其次,限制了期货公司涉足衍生品市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中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另一类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暂行办法》把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限定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经过当地银监会审批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后方能从事交易。而专业做衍生品交易的期货公司却没有相应的资格,这些具体规定限制了期货公司涉足衍生品市场。
期货公司以后要涉足金融衍生品市场,就只能挂靠在这些公司名下了。为此期货业界人士对此不无着急和焦虑,《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把期货行业拦在衍生品市场的大门之外,对于衍生品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再次,我国缺乏一定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量、活跃市场、启动市场和保证市场价格变动的有序连贯。通过连续的双向报价,做市商为市场提供了即时性、流动性,保证市场不会出现在某种价位上缺乏交易对手的情况,从而保证了市场价格稳定有序地变动。
在国际期权交易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期权买入者,而少数卖出者一般是一些巨大的做市商,他们的市场把握非常到位,报出的权力金价格最终导致绝大多数买方都不会行权,但中国恰恰缺少这样的做市商。目前的中国期货市场上,还没有哪家公司有实力来做这样的做市商。而交易所入场报价,更是难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弊端。
最后,由于期货及期权市场的风险性,我国投资者的认知程度较低以及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和个人对于商品期货都不甚了解,更不用说商品期权了,总体来说认知程度较低,是否能摆托这个局面关系到期货市场的参予度和交易水平。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已培育了一大批市场人士,但面对国际期货期权市场的繁荣,我国还是十分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在期权交易中,由于权力金报价涉及相当严密的信息分析、计算,一旦专业人员报价失误,往往会造成期权卖出方的巨大亏损。
4.1 完善期货法规体系
为使商品期权有法可依,应根据期权交易的特点,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从长期看,按照国际惯例,制定我国的《期货法》,商品期权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期货公司直接涉入期权市场。
4.2 大力发展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是确保期权上市成功运行的关键。做市商制度能够保持市场的流动性,缩小价格振幅,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大力培养机构及企业参予,了解并掌握做市商的程序和规则,加强自身的企业经营能力,具备强大的实力以便在期权市场上成为合格的做市商。
4.3 设计科学合理的合约交易规则,减小市场的风险性
期权本身在风险理论上较之期货交易相比,风险程度也能放到很大,科学而合理设计交易规则是能否成功推出期权的很重要的因素。
在影响期权价格的五个因素(期货价格、执行价格、期货价格波动率、到期时间、无风险利率)中,最为关心的是期货价格波动率,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做期权就是做预期波动率,可靠的资料是投资者判断预期波动率的基础。大部分投资者只能依靠通用的数学模型来计算期权价格,以决定各种复杂的交易策略。这个模型中只有波动率是个很难确知的变量,它来源于期货行情。可以设想,市场中的大户要操纵期货波动率的难度远小于操纵行情的难度。无法否认,波动率是能够被人为严重影响的。即使根据现时的期权价格推算出隐含波动率,但是也无意义,因为期权价格的基础——期货波动率失真后,期权价格本身的可靠性已大打折扣。这样,就失去了正确策略的基础,使普通投资者承担了严重不对称的风险。所以,在合理设计期权规则及相关管理制度时,还要从这个角度考虑,减轻大部分投资者有可能承担的额外风险。比如公布期权持仓、期货和期权大头寸同时监督等措施,加强监管,防备操纵波动率来达到操纵期权行情的目的。
另外,每一个新品种的设计都会面临两个选择——或因循惯例或突破求新。国外期货和期权市场与国内有许多的不同:有的不设涨跌停板,有的采用综合评估风险的SPAN保证金制度,有的以净持仓计算头寸限制,有的甚至不进行实物交割而只采用现金结算。我国有自己的市场特色,国内市场中的交易习惯不可忽略,如:涨跌停板制度、百分比保证金制度、多空分别计算持仓等等。同样,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运行了十余年,国内市场的投资偏好和市场的风险构成等方面因素也将对我们的规则产生影响。因此,在设计期权交易规则时,既要立足国内又要放眼国际,在管理好风险的前提下,尽力服务好广大投资者。
4.4 加强期货公司的自身建设,更好为期权市场服务
作为期权市场的中介,它的服务及水平好坏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参予积极性。因此为推出期权市场交易,必须加强期货公司的自身建设:第一,期货经纪公司要有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准备;第二,期货经纪公司要学习使用风险参数,即便是将来交易品种增加,期货经纪公司仍可以方便地观测其持仓风险;第三,期货经纪公司要加强对交易的风险管理。
4.5 扩大投资者对期权的认知度
投资者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加深对期货期权的了解——多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载体了解海外一些成熟市场期货期权的运作方式;如果可能的话,应多参加期货交易所推出的期权模拟交易。
4.6 培养一批专业的期权人才
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规则设计、系统开发、宣传培训、风险制度等方面都需要从监管部门到交易所、再到期货公司都需要一大批工作人员的大量付出。特别是交易系统的设计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是最为重要的,这对监管部门、交易所、经纪公司、软件公司也是一个大的挑战。然而一个不了解期权、不熟悉期权交易的人又怎么能保证期权交易的安全运行呢?因此,拥有一批既了解期权又熟悉国内期货市场状况的专业人才,才能加快我们对期权交易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同时又能够对未来期权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起到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10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机制不断创新,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框架不断完善,但是,与期货市场配套的期权却没有推出。按照国际成熟的期货市场体系,只要有期货市场,就需要期权市场与之配套运作,期权交易有利于健全期货市场运作机制,分散期货市场风险,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尽快推出商品期权交易,是市场的迫切需求,也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必然选择。
1 谢尔登.纳坦恩伯.期权价格波动率与定价理论[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 伯恩斯坦.马龙龙译.期货市场运作[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 杨玉川.现代期货市场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4 宋逢明.金融工程原理[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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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口咨询局定义迁移为:所谓迁移,就是人们以半永久性或永久性居住为目的,并进行距离较长的地理迁移。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主要存在两种人口统计数据来源途径。其中一种为统计人口普查与抽样调查。可靠详实的人口统计数据,是对人口形势与科学决策进行正确判断的前提与基础;另一种则是日常统计工作报表,像计划生育部门的节育与生育统计、公安部门人口户籍变动统计等。由于统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极大的提高了我国人口统计数据质量与统计水平,然而,也存在我国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与不可靠现象,本文主要对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1模糊的人口迁移概念
所谓人口迁移,其实就是人口在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大规模移动现象,基于人口迁移有着较为复杂的界定,时期与职能部门的不同,对迁移人口界定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期称谓也较为杂乱。
多样的称谓。现阶段,我国很多关于人口迁移的文献与研究文案中都有关于迁移的文学术语,常见的人口迁移包括:暂时性迁移、非户籍迁移、流动人口、永久性迁移、户籍迁移以及暂住人口等,这些称谓都可以从一定角度对人口迁移进行定义,而且各定义间具有相互融合现象,像户籍迁移与永久性迁移其实就有着某种交集,而两者又具有一定差异性,根据人口学定义,移居迁入地一年以上为永久性迁移。
不统一的人口迁移时间限定。根据全国性人口普查,我国在1987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并未对迁移实施时间限定,而全国人口普查在1990年限定迁移时间为迁移原住地超过1年,之后的中国人口普查中,更改一年的迁移时间至半年。此外,在某一地区的公安部门明文规定,离开原居住地超过3日就被定位迁移性人口,出发于自身工作需求,计生部门紧紧统计到达现住地或离开原住地超过30日的外迁人口。
分散的人口迁移空间限定。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普查中,对我国迁移人口来源地进行全面调查,1990年全国性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来源地进行细化调查,使其细化到县、区、市,近年来,我国人口普查进一步细化,开始对乡镇街道一级进行普查,跨县迁移是对县市区一级进行统计,而在调查现住地方面仍然比较混乱。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与1990年人口普查,调查现住地是细化至县市区一级,近年来,我国人口普查调查中,也对乡镇街道一节进行了细化调查。全国户籍管理中,相关公安机关只要有户口变动,那么就会有登记。
因此,对于户籍人口迁移来源地和现住地,都可以进行基层户籍登记地的细化。针对暂住人口的等级,可细化其来源至市级、县级,不存在现住地统计信息。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中,并没有涉及到区、县内的迁移,对于跨县迁移需要达到乡镇街道一级的细化,对于现住地的调查也可达到乡镇街道一级的细化。
1.2人口迁移不统一数据采集内容
通常全国人口普查与人口抽样调查均为专门组织的调查活动,由于该调查本身极具特殊特性,且对人口资料的搜集相对也比较全面,所?项目比较多。自我国展开1%人口抽样调查之时,对人口迁移资料进行搜集的过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表现在选取调查项目中,同时还在调查内容方面体现出来。虽然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从其工作职责出发,他们所调查的人口迁移信息要比1%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普查信息小很多,然而,相对来说,在涉及我国人口迁移统计内容及项目方面,公安部门要比计生部门少,这种不统一的人口迁移统计数据采集内容,最终会导致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差。
2.1对人口迁移概念予以明确
因为不断完善的国外覆盖全国社保体系,也未受限于户籍制度,因此,国外在定义人口迁移时较为纯粹,比如,美国人口咨询局定义迁移为:所谓迁移,就是人们以半永久性或永久性居住为目的,并进行距离较长的地理迁移。要求对人口迁移予以界定时,要尽可能的与国际相接轨,另一方面,要尽量从人口学角度对迁移目的属性、空间属性与时间属性进行考虑,而且还要考虑到迁移后的户籍制度。根据现阶段我国人口有着多样的迁移称谓,必须进一步规范于统计实践中,因为各人口迁移称谓使用频率,可以定义为:在不同地区间的人口移动或者流转,都被叫做人口迁移。
根据我国户籍制度,对我国几次较大规模人口迁移普查与调查进行借鉴,有效结合目前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人口迁移调查,主要参照系为流入地或者迁入地居住时间,对有迁移行为的人口进行具体分类,见表1。
2.2对采集人口迁移数据进行进一步规范
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人口普查最终目的表明这类调查中有着极为丰富的人口迁移调查内容,而且所设置的调查项目也比较合理科学,可以满足研究与管理人口迁移工作之需。然而,很多必要人口迁移资料仍然不足,像人口迁移过程中迂回迁移与回迁的信息资料、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基本信息等。所以,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在采集人口迁移数据时,除了对自身工作之需予以考虑外,还要尽量接轨于统计部门所收集的资料,实现数据共享。
2.3形成数据采集“一张网”,实现数据共享机制
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作为可以实施采集人口迁移数据的重要部门,对现代信息技术予以充分利用的前提下,一方面相关部门采集数据一盘棋,另一方面还要实现部门“一张网”模式。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空间与时间内搜集人口迁移的数据资料,将其制作为全国人口迁移强度与规模的面板数据,又能够保证人口数据采集质量。这样方便了对我国人口迁移因果关系的探讨和对内在机制的理解。根据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对相关数据库予以补充与完善。此外,通过数据库资料也能对抽样调查与人口普查中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和修正。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依照管理之需与工作职责,做好明确分工。
总之,只有对人口迁移概念予以明确,同时进一步规范采集人口迁移数据,通过此类提高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的解决对策,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人口迁移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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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任何案件的审判都必须以证据审查为基础。作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民事证人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对民事证人制度不够重视,致使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伪证以及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证言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妨害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准确评判当前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构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证人制度体系很有必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民事证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诉讼中弱化了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证据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在证人制度方面,暴露的问题更为突出。关于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虽然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
1.不愿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不愿与“官司”有牵连,不愿参与诉讼,认为别人“打官司”与自己不存在利害关系,为别人作证是多管闲事,正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在法庭或当事人要求其出庭作证时,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出庭,有时即使勉强出庭,态度也不严肃、不认真,草草应付了事。
2.害怕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通过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发现,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是因为害怕遭到其证言不利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不敢作证。特别是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自身缺乏安全感的地方这种现象更为明显,证人出于保护自身和亲属的安全,不敢出庭作证。
3.证人不愿意因作证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有的证人缺乏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的正义感,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白白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有时还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所以不愿意作证。
4.证人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一种情况是证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亲属、朋友或同事等关系,作证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作证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那么,证人就会置法律义务于不顾而不愿作证。另一种情况是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实作证会对其有利。那么证人就会存在侥幸心理而作伪证。
1.立法内容中证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平衡。承担义务必须赋予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在要求证人承担作证义务的同时,应赋予其与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如果只强调义务,而没有必要的权利保障规范,或者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补偿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明确了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是该规定的进步之处。但是,规定只提出补偿证人的合理费用,但对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对证人获取经济补偿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由败诉方承担证人费用的裁判几乎没有。
第二,未规定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证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如果缺少该规定,绝对要求知道案件事实的所有人作证,可能会影响社会、家庭的伦理道德关系,从而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还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使证人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第三,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力。如果证人如实作证后,由于其作证行为而使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由谁应该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怎样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使证人缺乏安全感,面临作证义务时顾虑重重,不愿意作证或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四,对证人作证缺乏强制性规范。《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作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因而,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是否作证,完全成为了证人的自愿行为,法庭毫无约束力,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合作,不愿意作证,法庭也没有办法,当事人也由于知情人的拒绝作证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案件知情人是否作证就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案件知情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的情况就无法避免。
第五,对证人证言生效条件的规定不够严格。《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又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具体情形,从该规定看,除了规定了几种具体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又有一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上规定看似全面具体,实则存在漏洞,首先,如果证人因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出庭,那么应由谁举证,具备怎样的证据条件就可以不予出庭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给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寻找借口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就可以找各种理由进行规避。因此,从某种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在实务中仍形同虚设。
另外,从立法角度而言,对证人的主体资格设置也不够严谨科学。
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目前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证人制度的准确贯彻落实,反映在具体案件中,就是对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相比较其他种类的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够积极、不够重视,具体表现为:
首先,部分法官由于诉讼传统的影响,在审理实务中重视书面证据而忽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为只要是书面证言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和证人在法庭当庭陈述的证言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所以,对证人出庭不够重视,要求也不够严格。
其次,由于有些法院司法人员有限,法院的案件累积比较多,而法院对法官年终进行结案率的考核,法官为了较快的办结案件,提高结案率,有时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省去向证人送达的时间,在法庭审理中也可以省去证人的陈述时间、省去向证人的询问质证时间,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证词可能出现的反复、矛盾而引起的审判期限的延长,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的出庭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麻烦等问题,从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这种片面追求效率的做法,由于不重视证人出庭的作用,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再次,在少部分法官的潜意识中,将证人作为审理案件工具来看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求证人如实尽其作证义务,对其权利的保护缺乏足够重视,不尊重证人,有时甚至随意呵斥证人,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证人远离法庭,而且会引起连锁效应。现在,司法改革趋向于法庭审理的公开化,司法文书的透明化,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之一,但这种趋势没有充分注意到证人的特殊性,部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证言的内容缺乏必要的保密,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司法投入严重不足。受国家经济条件和财政体制的制约,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欠发达地区,司法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落实,有的地方甚至连证人出庭的交通费和误工费都无法落实,证人因出庭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就更无从谈起,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少部分法官存在腐败现象。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审判公正,而审判公正的核心是法官要有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职业素养,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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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商品房价格快速攀升。1998-2009年,GDP年均增长约10.2%,而商品房价格从1987年平均411.4元/平方米升至2008年3,800元/平方米,平均每年升11.2%,超过了GDP的增幅。一线大城市的房价已是高不可攀,2011年2月,“宜居城市研究室”发布《2010年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榜》,统计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情况,样本城市总量为110个,入列前10位的城市分别为杭州市、北京市、上海市,温州市18,854元/平方米、三亚市18,319元/平方米、深圳市16,978元/平方米、宁波市13,438元/平方米、广州市12,560元/平方米、南京市12,016元/平方米、舟山市10,500元/平方米。目前,房价的高涨正向二三线城市乃至全国范围铺开。
房地产市场从全国范围看是垄断竞争市场,房企数目很多,前10名的销售额仅占全国的8%左右,这和家电行业(海尔、格力、美的)三足鼎立的情况很不一样。但是从区域看,由于商品房的特性,一是住房不可移动,具有区域性;二是受土地供给和开发周期(一般2-3年)限制,短期内住房的供给是刚性的;三是投资门槛高,开发商占有信息主导优势,市场竞争不完全;这三者直接决定了区域房地产市场是寡头垄断性质的。一般一个区域只有若干家较有实力的房企占据了主导优势,因而更容易合谋采取“捂盘”等方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价格,使得价格下降较为困难。从这个角度说,房地产市场是卖方市场。在寡头垄断的卖方市场下,价格拥有一种“棘轮效应”:上涨容易,下跌难。在这样的价格机制下,笔者认为房价的上涨主要是由于需求的来动作用。无论是需求曲线的向右移动还是需求在曲线上向右变动,都会使价格上涨。从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起至2010年较长一段时期看,三个方面的原因持续作用,使得商品需求非常旺盛,房价一涨再涨。
房地产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是不同的,对于房地产而言,除了可以满足人们居住等消费需要之外,还可以成为投资品,可以收取租金或出售后赚取买卖的差价。这样,房地产的“需求”就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内容:一是消费需求,一是投资需求。进一步从购房者的角度看,所谓的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投机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通过长期持有房产获得投资收益,其主要途径是出租,而后者即所谓投机主要是通过短期内房屋买卖差价获得收益,这是两者的一个根本区别 。但是,在租金增长远远跟不上房价持续高涨速度的情况下(2001~2008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和租赁价格指数的涨幅反应了的恰恰是这种情况),一个投资者可能在收取租金一段时间后,选择将房子卖出去赚取差价;甚至选择买了房不出租,而是再卖出赚取低买高卖的差价。由此可见,投资与投机,也就一线之隔、一念之间,其界限并不是那么的明显;甚至投机需求比投资需求更占据主导。
在正常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曲线S0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需求曲线D0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表示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升,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供给与需求数量在Q0达到均衡,此时均衡价格为P0。但若房地产市场存在投机需求,需求曲线就会变成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D1,表明价格越高,投机者在非理性预期和“羊群效应”的作用下,会认为未来的房价会更高,投资的获利空间更大,所以对房地产的需求量也随着价格的上涨而上升。需求曲线D1与供给曲线S0的交点B是在存在房地产投机情况下的市场均衡点,它对应的价格P1高于房地产真实需求所支持的市场均衡价格P0。由于惯性和价格会继续上涨的预期,投机者继续买进房地产,在下图中体现为需求曲线D1外移到D2,房地产价格则迅速上升到P2,并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风险偏好更大的投机者,继续获取差价利润,而差价利润又吸引其他投机者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此循环,直至形成投机泡沫破灭。
投资(投机)需求对房价的推动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消费需求主导,投机需求滋生。随着收入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房地产商品的消费需求迅速增加,房价出现上涨的苗头,这形成了推动房价上涨的原始动力。有先见之明的人开始进行投机,形成投机需求的主体,但是,这一部分人毕竟是少数人,这时投机需求并不旺盛,它不是推动房价上涨的主力力量。第二阶段,消费和投机需求都很旺盛,总需求被放大,房价大幅上升。在这一阶段,由于担心房价继续上涨,有住房消费需求的人纷纷加入购房者的队伍,消费需求得到充分的释放。房价的上涨和实际利率偏低刺激了人们的投机欲望,更多的投机者不断加入到炒房的行列,投机需求不断增加。这时的投机需求已经成为推动房价上涨的重要力量。第三阶段,投机盛行,推动房价的非理性上涨。房价的持续上涨,不断刺激投机者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投机利润,出现了惜售、囤积房源,抬高房价等非理性行为。这一阶段,房价暴涨,现实的消费需求由于房价的暴涨已经不得不转化为潜在的消费需求,房价大大的超出了中低收入者支付能力。2008年,我国商品房空置率达到9.50%,增幅为14.85%,增速创下1994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高。其中,北京市商品房空置率为16.64%,居全国首位,高出全国水平75%,形势严峻。而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在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的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按每套房3口计算,可供近2亿人居住。高房价与高空置率并存,说明了中国房地产市场投机氛围较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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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诉讼中弱化了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证据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在证人制度方面,暴露的问题更为突出。关于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虽然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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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入世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新、日反倾销条例的比较对之进行分析,并指出了我田反倾销立法仍需完善和改进之处。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条例;WTO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的媒体上,“反倾销”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今天,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们对国际反倾销游戏规则十分陌生,而国内反倾销立法又不完善,因此外国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频频高悬在我国企业头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在中国成为WTO一员之后,要想在纷繁复杂、处处陷阱的世界大市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加入WTO的初衷,就必须深人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熟悉和掌握这一游戏规则,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倾销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
一、从新旧反倾销条例之比较
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加强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30条为我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条款。1997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条例),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年底,为了适应加人WTO的新形势,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2002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无不表明我国在加入WTO后对反倾销立法正在一步步加强和完善。
与97条例相比,新条例具有明显的完善性。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新条例对倾销的认定更为具体和完备(1)新条例对倾销概念重新下了定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在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中也强调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这样就避免了97条例因缺乏此规定而使得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诸如“正常贸易情况”的运用时于法无据的窘境。
(2)97条例中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即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无前述可比价格的,则按第三国可比价格;相关产品的结构价格。其中对第三种方法没有说明应按哪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从而使确定正常价格难以进行;新条例则明确了“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正常价值,因而具有可操作性。
(3)新条例中增加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及其比较原则。97条例中只是含糊地提到“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这样就在赋予反倾销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亦潜藏着随意性及暗箱操作的嫌疑和可能性。而新条例则将其具体化,规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等,这样既增强了条例在倾销认定方面的可操作性,又使条例更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精神。
(二)新条例对反倾销各个程序和阶段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更明确、精简
按照97条例,在我国反倾销程序中,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立案与否;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进行调查,并分别作出初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征收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决定,并由海关执行。处理一个反倾销案件有这么多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参与,而且一个程序至少有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难免会造成人员浪费,工作效率低下及拖延时间等问题,实在有悖于反倾销立法初衷。另外,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定改进。比如,新条例明确了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或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这样就使两机构能各司其职。提高办案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因而更符合WTO规则。
(三)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反倾销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时间和期限
(1)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案件立案时间,即反倾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对这项内容,WTO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但各国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各自的立案时间。如欧共体现行反倾销规则中规定,“经商议后,如果明显地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开始调查程序,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诉的45天内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裁决起诉理由充分,就应当发动一项调查…。立案时间的确立不仅防止了反倾销机构对案件的任意拖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新条例还明确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最多不超过9个月;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采取等。
(四)新条例着重在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调童程序更具透明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1)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上,97条例只是规定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显然,这一条款将其他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以及自然人排除在外,而且还会引起一定的不利后果:由于缺乏究竟应有多大比例支持提起调查,才具有该行业、该产品的代表性的规定,因而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发起的随意性;另外,如果在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不愿意申请或者被人收买利用而放弃申请的情况下,就只能任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后再采取补救措施,而不能事先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以至于得不偿失。新条例则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既将申请人资格的范围扩大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又明确了代表国内产业申请人资格代表性的比例,指出表示支持申请的生产者产量只有达到总量的25%,才能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规定,也是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一致的。
(2)97条例规定,在“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但何为“忽略不计”,则未作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不好把握。若对其严格要求,则有滥用反倾销之嫌;若对其宽松规定,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新条例将其具体量化,规定进口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比率分别为2%和3%。
(3)97条例对调查过程中的基本程序规定含糊、不完全,新条例中则列举了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及必要时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等方式。
(4)被认为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最大缺陷——缺乏司法审查制度在新条例中得到了确认,这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我们说,反倾销机构对进口产品发起发倾销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有关利害人如对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服,就应当允许向有关司法机关起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独立的判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均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且这也是WTO反倾销协议所要求的。尽管新条例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至少已经迈出了建设性的一步,履行了我国加入WTO对外的承诺
二、中国反倾销立法任重而道远
对于中国来说,在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里,在反倾销领域内从零开始到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面对加入WTO后一浪高过一浪的国际反倾销形势,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摆在中国面前的反倾销道路将会更加漫长和艰难,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还有不少尚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一)立法体系上的完善
就目前来说,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以新条例为核心,加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颁行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与反倾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为实施反倾销措施而制定的各项规则,共同形成了我国反倾销法的渊源,构成了我国反倾销法的体系。从以上立法情况来看,我国明显缺少反倾销的基本法,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这一“母法”。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就反倾销问题单独立法,二是在《对外贸易法》中增加反倾销的基本内容,至少应体现“母法”提纲挈领的作用。另外,对反倾销条例和实施细则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上述三个层次的反倾销立法若能逐一实现,我国将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均能构成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
(二)对由港、澳、台三地进口的外国产品倾销的规定的完善
由于台湾尚未回归,香港和澳门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及单独关税区而存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不适用于上述三地。笔者认为,除了台湾的问题不好解决外,对香港和澳门的问题应当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法中作出原则上的规定。目前香港、澳门均未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法,而外国产品通过香港、澳门间接倾销到中国内地的情况是存在的。尤其是香港作为世界贸易中心之一,外国跨国公司通过其驻港分公司把自己的商品倾销香港,同时又通过转口贸易转销到内地。对于这种情况,中国该如何应对?不难想象,如果我们不对这一问题进行及时控制的话,这个“臭氧层空洞”将会越来越大,外国倾销者会把香港作为向中国大陆肆意倾销的捷径。尽管在香港和澳门问题上具有某种政治敏感性,但是这是关系到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回避。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采用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反间接倾销的制度。这一制度符合公平原则,也为WTO反倾销协议所确认和推崇。但是,反间接倾销制度在国际上属于“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其适用要求香港、澳门本身具有反倾销立法2J。鉴于此,一方面香港、澳门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大局出发,同时也是出于其自身的繁荣稳定,尽快制定自己的反倾销制度;另一方面,在香港、澳门建立起反倾销法之前,可在我国反倾销法中作出相应规定。
(三)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反倾销法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维持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以便特别是对有关第ll条意义内的最终裁决和审查决定所采取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审查。此类机构或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审查决定的当局”。.此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均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97条例出台后,由于缺乏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曾遭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业内学者的批评。新条例则在第53条中增加了有关规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还需作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加人WTO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了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
这一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反倾销立法司法审查方面的空白,但它毕竟只是一个初步、较抽象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斟酌。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二审上诉,则未做明确规定,只是在第ll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按此规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外经贸部等大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都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即这些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由这两个法院受理。但从现状看,这两级法院都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和专业水平。纵观各国反倾销诉讼模式,对反倾销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普通法院管辖,如欧盟、加拿大等分别由欧洲法院、联邦法院管辖;一是专门法院管辖,如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墨西哥的税收法院。笔者认为,依我国的情况,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其初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复审。
(四)反规避条款的完善
所谓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进口国出口,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的措施。目的是制止逃避反倾销制裁的行为。
规避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反倾销领域,我国刚刚立案裁判了几起案件,却马上遭至被反倾销裁定的国家通过规避行为继续冲击国内产业,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随之化为泡影,付出的努力都成了无用功。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没有通过反规避条款,但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反规避措施成为场WTO成员方的共同游戏规则是必然的,因此我国在这方面不能无动于衷,不能任其成为别人打击自己的“软肋”,而应尽快制定出既符合WTO基本原则又切合中国国情的反规避条款。笔者认为,我国的反规避条款应在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有中国特色的原则指导下,有选择地借鉴美国、欧盟的反规避立法经验,特别是美国的。尽管欧美反倾销立法中的一些条款遭到众多非议,但无论从美国和欧盟运用反规避措施的历史和积极程度,还是他们的经济实力来看,其反规避措施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相当完备,在未来的谈判中WTO不可能不考虑到二者现有的立法规定和主张。其次,在制定时应参照作为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最后文本的邓克尔草案,特别要注重研究美国和邓克尔草案的分歧,要对几个主要的分歧条款进行深人分析,在立法做到上合理取舍。
以上是笔者认为需完善之处。另外,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倾销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条例中规定得不够具体的地方加以解释和扩充,并且结合条例在具体实践中适用的情况不断加以修正和改进。比如对听证程序新条例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笔者认为应参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听证程序来进行,外经贸部应就这一问题制定实施办法,以增强其操作性。
三、结语
在中国加人WTO后,在我们越来越多地与外国政府及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反倾销将会是我们在强大的外国对手面前保护自己的运用得最广泛的手段之一。我们必须明白,反倾销法律作为涉外法律,要想获得国际认同,对外国倾销者产生约束力,首先我们自己要作出表率。因此,对于中国,一个更加艰巨的任务是要树立起一种法律文化和法律理念。在这样一种法律文化和理念下,政府能够切实地保证法律得到贯彻和实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的精神保持一致。只有这样,中国的反倾销法律才是开放的,令人信服的,更具参与性的,才会在国际上树立起自己的权威性。然而,“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创造远没有仿效别国的反倾销规则和实践那样简单”,再完善的反倾销法也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一个好的法律必须有适合的土壤才能成其为好的法律,建立健康良好的法律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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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大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和农产品,成本低廉,附加值低,往往大量出口某一市场,很容易引起反倾销指控。从出口商品的营销策略看,正确处理外销价和外销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出口经营的重要决策问题。价格是对外贸易中一个很敏感的因素,它和出口数量构成一对矛盾。®我们因该努力寻找一个价格既较好,数量又较多,出口势头又不是过分猛的最佳结合点;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单纯价格竞争的经营理念,改变出口产品的结构,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发展;我们要在非价格因素上多下功夫,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使出口产品更具竞争性。如果我们只停留在价格竞争的低级出口策略上,一味的追求数量,那末不但没有经济效益可言,而且还会受人以柄,遭到反倾销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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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消费规模在扩大,消费能力在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建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经历和正在经历着三次升级转型时期,目前我国正面临居民消费升级转型重要或关键时期,即从第二次消费升级向第三次消费升级的优化和升级转型。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需求视角论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属于区域性的寡头垄断市场,由于商品房产品的区域性、供给调节的滞后性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房价具有“棘轮效应”,上升容易,下降难。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房价高速上涨原因在于需求的强力拉动,城市化、居民收入提高形成旺盛的住房消费需求是房价持续上涨的主要原因,而投机需求的涌动,则助长了价格的进一步高涨。
关键词:棘轮效应;房价上涨;城市化;投机需求
论文正文:
从需求视角论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
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商品房价格快速攀升。1998-2009年,GDP年均增长约10.2%,而商品房价格从1987年平均411.4元/平方米升至2008年3,800元/平方米,平均每年升11.2%,超过了GDP的增幅。一线大城市的房价已是高不可攀,2011年2月,“宜居城市研究室”发布《2010年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榜》,统计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情况,样本城市总量为110个,入列前10位的城市分别为杭州市、北京市、上海市,温州市18,854元/平方米、三亚市18,319元/平方米、深圳市16,978元/平方米、宁波市13,438元/平方米、广州市12,560元/平方米、南京市12,016元/平方米、舟山市10,500元/平方米。目前,房价的高涨正向二三线城市乃至全国范围铺开。
房地产市场从全国范围看是垄断竞争市场,房企数目很多,前10名的销售额仅占全国的8%左右,这和家电行业(海尔、格力、美的)三足鼎立的情况很不一样。但是从区域看,由于商品房的特性,一是住房不可移动,具有区域性;二是受土地供给和开发周期(一般2-3年)限制,短期内住房的供给是刚性的;三是投资门槛高,开发商占有信息主导优势,市场竞争不完全;这三者直接决定了区域房地产市场是寡头垄断性质的。一般一个区域只有若干家较有实力的房企占据了主导优势,因而更容易合谋采取“捂盘”等方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价格,使得价格下降较为困难。从这个角度说,房地产市场是卖方市场。在寡头垄断的卖方市场下,价格拥有一种“棘轮效应”:上涨容易,下跌难。在这样的价格机制下,笔者认为房价的上涨主要是由于需求的来动作用。无论是需求曲线的向右移动还是需求在曲线上向右变动,都会使价格上涨。从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起至2010年较长一段时期看,三个方面的原因持续作用,使得商品需求非常旺盛,房价一涨再涨。
表1显示了建国以来的城市化率变化情况。分年段看,“九五”计划时期之前(也就是1996年之前),中国的城市化处于低速增长的状态,“七五”和“八五”时期年均城市化率只分别提高0.54%和0.53%。
从1996年我国城市化率迈过30%的关卡后,进入了诺瑟姆曲线所揭示的加速阶段,至2010年的15年间,平均每年城市化率提高超过1个百分点,大大高于改革开放前15年平均0.5个百分点的水平。
随着工业革命时代的来临,城市成为人口、财富及文化的集中地,人们不断从乡村流向城市;加上城市人口财富创造能力高,在城市范围不扩张的情况下,自然会推高楼价。对于房市而言,城市化导致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生根发展,属于对房市的额外“增量需求”。北京为例,2010年头5个月外地人口占北京购房总数的50%,说明城市化导致的人口迁徙对大城市房地产需求十分强劲。此外,就原本就在城市居住的居民而言,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导致了大规模城市改造和居民拆迁,未来一段时间内,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危房拆迁,城市房屋拆迁量仍将保持较大规模,这一部分人也将继续形成巨大的被动需求。总之,城市化的总体影响是将商品房需求曲线往右推,使得在原来供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场价格进一步走高。由于从2000-2020年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业化中期,城市化在该时期也将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从而给房价上涨提供了长期的推动力。
与住房改革同步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据初步测算,2010年中国的GDP比上年增长10.3%,总额达到了397,983亿元人民币,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与此同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也迅速提高,从中国统计年鉴2010的数据看,1998-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5,425元增加到17,175元,增长了近2倍,增长势头非常迅猛。居民的收入增幅不断加大,客观上具备了较强的消费能力,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规模达到了156,998亿元,比上年增长18.3%。
城市居民消费规模在扩大,消费能力在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建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经历和正在经历着三次升级转型时期,目前我国正面临居民消费升级转型重要或关键时期,即从第二次消费升级向第三次消费升级的优化和升级转型。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3,000~6,000美元是消费转型的又一阶段。我国居民消费总体上已由原有的简单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并行,消费结构向更高层次转化。鉴于我国国情,这个阶段的升级转型持续时间较长,这个阶段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居民消费环境的逐步改善,居民消费结构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从物质消费为主转变为非物质消费为主,生存资料消费比重进一步降低,享受和发展资料消费比重上升;消费结构的变化越来越体现以人为本和生活质量的显著改善。这个阶段居民各种高档耐用消费品如汽车、住房、家用电脑、现代通信商品等有效需求逐步上升,对服务消费(如餐饮、旅游等)的需求和质量要求意识大为提高。
此外,从1999年下半年起,住房二级市场开始放开,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进一步增加了个人购房的支付能力。人们收入的提高和支付能力的增强导致了消费结构的升级,而旺盛的住房需求表现得尤为活跃与突出。收入的增加会促使原本无房、租房的家庭考虑购买住房;对于有房的家庭来说,收入的增加会促使其购买更好的房子,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而对于那些拥有高档住宅的高收入家庭而言,收入的增加会增加他们在固定资产上的投资,随着房价的步步高涨,买房又成了投资的好渠道。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大幅提高,居民的消费结构也跟着变化,对商品房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样,在原来供给不变的情况下,需求量在需求曲线上向右边变动,推高了商品房的市场均衡价格;可见,收入提高后以住房消费为主的消费结构升级是推动房价上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房地产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是不同的,对于房地产而言,除了可以满足人们居住等消费需要之外,还可以成为投资品,可以收取租金或出售后赚取买卖的差价。这样,房地产的“需求”就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内容:一是消费需求,一是投资需求。进一步从购房者的角度看,所谓的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投机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通过长期持有房产获得投资收益,其主要途径是出租,而后者即所谓投机主要是通过短期内房屋买卖差价获得收益,这是两者的一个根本区别 。但是,在租金增长远远跟不上房价持续高涨速度的情况下(2001~2008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和租赁价格指数的涨幅反应了的恰恰是这种情况),一个投资者可能在收取租金一段时间后,选择将房子卖出去赚取差价;甚至选择买了房不出租,而是再卖出赚取低买高卖的差价。由此可见,投资与投机,也就一线之隔、一念之间,其界限并不是那么的明显;甚至投机需求比投资需求更占据主导。
在正常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曲线S0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需求曲线D0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表示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升,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供给与需求数量在Q0达到均衡,此时均衡价格为P0。但若房地产市场存在投机需求,需求曲线就会变成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D1,表明价格越高,投机者在非理性预期和“羊群效应”的作用下,会认为未来的房价会更高,投资的获利空间更大,所以对房地产的需求量也随着价格的上涨而上升。需求曲线D1与供给曲线S0的交点B是在存在房地产投机情况下的市场均衡点,它对应的价格P1高于房地产真实需求所支持的市场均衡价格P0。由于惯性和价格会继续上涨的预期,投机者继续买进房地产,在下图中体现为需求曲线D1外移到D2,房地产价格则迅速上升到P2,并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风险偏好更大的投机者,继续获取差价利润,而差价利润又吸引其他投机者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此循环,直至形成投机泡沫破灭。
投资(投机)需求对房价的推动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消费需求主导,投机需求滋生。随着收入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房地产商品的消费需求迅速增加,房价出现上涨的苗头,这形成了推动房价上涨的原始动力。有先见之明的人开始进行投机,形成投机需求的主体,但是,这一部分人毕竟是少数人,这时投机需求并不旺盛,它不是推动房价上涨的主力力量。
第二阶段,消费和投机需求都很旺盛,总需求被放大,房价大幅上升。在这一阶段,由于担心房价继续上涨,有住房消费需求的人纷纷加入购房者的队伍,消费需求得到充分的释放。房价的上涨和实际利率偏低刺激了人们的投机欲望,更多的投机者不断加入到炒房的行列,投机需求不断增加。这时的投机需求已经成为推动房价上涨的重要力量。
第三阶段,投机盛行,推动房价的非理性上涨。房价的持续上涨,不断刺激投机者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投机利润,出现了惜售、囤积房源,抬高房价等非理性行为。这一阶段,房价暴涨,现实的消费需求由于房价的暴涨已经不得不转化为潜在的消费需求,房价大大的超出了中低收入者支付能力。2008年,我国商品房空置率达到9.50%,增幅为14.85%,增速创下1994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高。其中,北京市商品房空置率为16.64%,居全国首位,高出全国水平75%,形势严峻。而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在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的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按每套房3口计算,可供近2亿人居住。高房价与高空置率并存,说明了中国房地产市场投机氛围较浓。
中国的房价趋势虽然不能排除短期的波动,但是从长期来看,城市化的加速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形成的旺盛住房消费需求是其持续高涨的根本原因。而投机需求的涌动又助长了这种涨势。那么,如何采取一些措施控制房价的波动幅度,防止其增长过快?价格决定于供求,控制价格关键在于增加供给或抑制需求。首先必须增加普通商品房(非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住房供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商品房的供给,一类是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房价的过快上涨,是指普通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因此,真正能够影响房价的住房供给,主要是普通商品房的供给。以压低房价为目的的住房供给,应该主要是非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而主要不是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其次,增加用于建造普通商品房的土地的供给。
由中国的人口增长趋势来看,当前正值人口逐渐接近顶峰的时期,劳动人口正在数量最多的时期,因此这一阶段也是中国住房需求增长最快的时期,住房供求缺口最大,这一时期住房用地的供给,也应该最大。而从2010年上半年情况来看,部分大中城市真正能够影响住房价格的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给,并没有明显增长,有的城市甚至还有所下降。据报告,到2010年8月份为止,一些大城市土地的供给,尚未完成全年土地供给计划的50%。
再次,调控房价的关键是抑制住房需求,主要是投资和投机性需求。抑制需求的措施很多,例如紧缩住房信贷,开征房产税等。在抑制住房需求方面,必须区分基本住房需求和其他住房需求。基本住房需求是指满足最基本生活需要的需求其他住房需求可以包括奢侈性住房需求、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必须根据不同需求,实行有差别的住房信贷和房产税政策。此外,发展租房市场也是当前控制房价过快上涨不可忽视的选择。发展租房市场不仅可以推迟居民初次购房的时间,还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改善供求关系,从而有助于减轻房价上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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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学?统计学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统计学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统计学论文呢?
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其中用到了大量的数学及其它学科的专业知识,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
例如目前我国的价格指数由于建立时间不一致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采用拉氏指数;有的采用帕氏指数;有的采用定基指数;有的采用环比指数;从定基指数看,又有1年、3年、5年和10年不等;从环比指数看,有的以上期为基期,有的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期。由于企业投入产出结构、居民消费结构、进出口结构等引起的权重变化,使得各类价格指数统计结果差别较大,影响了价格指数的分析运用。又如GDP按照生产法缩减后的增长速度与按支出法缩减后的增长速度就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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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三次产业结构的现状看,90年代以来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比重升幅过大,第三产业的实际比重不合理下降,使结构偏差变得突出起来,并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大影响。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入世对我国外商投资结构的影响及相关效应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WTO 外商投资 效应
入世对我国外商投资结构的影响及相关效应分析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外贸易结构和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两方面。外商投资结构,将出现一些合理的变动趋势,并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产生某些有利的效应。
三次产业引资结构的变化及效应:外商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将大幅增加,对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投资比重将逐步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对第一产业的投资比重很低,对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也相对偏低。在外商协议投资中,1979一1990年,第二产业的比重为60.3%,第一产业的比重只有2.9%,第三产业的比重为36.8%;1991一1998年,外商对第二产业的投资比重上升为65.4%,其中工业的比重高达62.4%,而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为1.7%,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也降低为32.9%。在外商实际投资中,1997-1998年第二产业的比重高达70.4%,其中工业的投资比重高达66.6%,而第一产业的比重只有1.4%,第三产业的比重也只有28.2%。在1998年底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注册资本,第二产业的比重为64.1%,其中工业的比重为61.3%,而第一产业的比重只为1.5%,第三产业的比重为34.4%。显然,外商投资结构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倾斜的特征很突出。
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性倾斜,与我国产业的对外开放度有关。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第三产业开放领域的扩大,外商对第三产业的直接投资将增长较快,投资比重将逐步上升,而对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投资比重将相应下降,从而引起三次产业投资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十五”期间将明显地表现出来。
从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变动趋势看,对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自80年代以来迅速上升,第三产业的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的存量和流量中的比重由70年代的不足30%提高到90年代以来的50%~60%。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第一产业的投资比重大体稳定在20%,第二产业的投资比重由70年代的55%以上下降为90年代以来的不够50%,而第三产业的比重则由低于25%上升到高于30%。也就是说,与全球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变动趋势一样,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第三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率大幅度高于第二产业,第一产业的外资增长率也高于第二产业,其中工业或制造业的外资比重和相对增长率都明显降低。可见,我国第三产业外商投资比重上升而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外商投资比重下降的发展态势,也是符合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变动趋势的。
从我国三次产业结构的现状看,90年代以来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比重升幅过大,第三产业的实际比重不合理下降,使结构偏差变得突出起来,并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大影响。产业结构偏差的加深,与外商投资过多地向工业部门倾斜有一定关系。“十五”时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是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提高其比重,相应地降低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的比重。从这个角度看,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变动态势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是一致的,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的推进。
工业引资结构的变化及效应:采掘业和电气水部门引资上升,制造业引资比重相应下降;原料工业引资上升,加工业引资比重下降;技术密集的加工业引资上升,一般加工业引资比重下降
至今为止,外商对我国工业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对采掘业和电气水部门(电力、煤气和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投资比重很低。1996-1998年,在外商对工业的协议投资中,制造业的平均比重为88.9%,采掘业和电气水部门的平均比重分别为1.9%和9.1%;在外商对工业的实际投资中,1997-1998年,制造业的比重也为88.9%,采掘业和电气水部门的比重分别为2.5%和8.7%;在1998年末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外方注册资本,制造业的比重为93.3%,采掘业和电气水部门的比重只有0.9%和5.9%。随着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在“十五”期间,外商将较大幅度增加对采掘业的电气水部门的直接投资,对这两个领域的投资比重将逐步上升,相应地,对制造业的投资比重将有所下降。
在制造业中,外商投资企业至今主要分布在加工工业,对原料工业的投资至今相对较少。从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数据看,从1993年到1998年,外资工业占轻加工业的增加值比重和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分别由13.3%和13.0%,上升到29.0%和33.1%,占重加工业的比重分别由9.9%和9.7%上升到27.0%和29.2%;而占原料工业的同样比重只由0.3%和3.1%上升为10.2%和9.6%。可见,外资工业对我国加工工业的投资和影响远远大于原料工业。加入WTO之后,外商对原料工业的投资比重会较快上升,影响将明显增大,从而引起对加工工业与原料工业的投资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变化。
外商企业在制造业的投资中,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深加工行业占有较高比重,但同时在一些一般性加工工业的比重也较高。一般来说,外资工业中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多数为国外跨国公司或大型企业的投资,而一般加工工业则大部分为港澳台的中小企业所投资。加入WTO之后,大型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将较快增长,其投资比重将持续上升,同时外商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也将获得较好的条件,因而会导致外商对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迅速增长及其比重的较大幅度提高,相应地,外商对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比重会逐步下降。
外商对采掘业、电气水部门、原料工业、以及技术密集型加工工业投资比重的上升,将对这些技术水平、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较低的产业以及其中的民族工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同时有利于促进包括多数民族工业在内的整个行业较快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较快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外商对技术密集型加工工业投资比重的上升和对一般性加工工业投资比重的下降,符合我国工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要求,将对我国工业结构升级的进程起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三产业引资结构的变化及效应: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的引资比重下降,其他许多亟待发展的服务业引资上升
目前外商对我国第三产业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其次是批发和零售贸易、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而对其他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的投资比重很低,投资的结构性倾斜十分突出。在外商对第三产业的协议投资中,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比重80年代为60%左右,90年代以来上升到约70%;从外商对第三产业的实际投资看,1998年房地产业占47.4%,社会服务业占21.9%。在1998年底登记注册的第三产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注册资本中房地产业占了53.6%,社会服务业占了18.9%。
外商对第三产业投资结构的高度倾斜,与我国第三产业内部对外开放度的差别有很大关系,除了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以及商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之外,其他的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目前的对外开放度仍较低。随着加入WTO之后我国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外商将较大幅度增加对目前投资比重很低的多数第三产业部门的直接投资;一些重要的服务业部门的外商投资比重在“十五”期间将明显上升,相应
地,外商对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会逐步下降。也就是说,在加入WTO之后的5年左右时间内,外商对我国第三产业直接投资的结构过度倾斜的状况会明显改变。
外商对第三产业投资结构的变化,将产生以下效应:
第一,改变外商对第三产业投资结构的过度倾斜,可以减少由此带来的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周期性波动。
外商直接投资过度集中于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导致了外商对第三产业投资比重的较大波动。在我国经济扩张时期,外商对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的直接投资高度扩张,往往导致整个第三产业的外商投资比重大幅度上升;而在我国经济紧缩时期,外商对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的直接投资迅速收缩,则导致第三产业的外商投资比重大幅度降低。例如,在外商协议投资中,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的比重由1991年(治理整顿时期)的12.6%上升为1993年(经济高速扩张时期)的39.3%,就使外商对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由16.7%提高到49.5%,而到1996年(经济紧缩之后),房地产业和一般服务业的比重降低为17.5%,则使外商对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下降到26.8%。而在第三产业外商投资结构的过度倾斜逐步改变之后,外商对第三产业投资的周期性波动会明显减小,由此带来的对整个外商直接投资以及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也会相应下降。
第二,外商增加对很多目前发展滞后的第三产业部门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这些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
第三,外商对一些薄弱的第三产业部门增加投资经营将给这些部门带来较大的冲击,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这些部门经营效率的较快提高。但挑战本身也是一种机遇,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有非国有经济的较多进入,将逐步打破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加强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从而将带动这些产业相对生产率的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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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果汁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的现状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目前,我国的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如:纺织、机电、服装、大蒜、果汁、钢铁、彩电、海鲜、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国出口支柱产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浓缩苹果清汁生产企业反倾销实际上是由美国设置的一项技术壁垒,限制我国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属于不平等的贸易。这对于不少出口企业来说,是一次生与死的考验,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美国对中国频繁挥舞反倾销大棒,内陆省份今后会越来越多地碰到类似问题。但由于缺乏WTO知识和意识,内陆企业遇到反倾销调查时,普遍不敢应诉,有些甚至高挂“免战牌”,导致不予应诉或应诉不当,对方市场的大门便会无情的关闭,过去在开发这个市场中所有投入便付诸东流。欧盟国家已经仿效美国制订相关反倾销政策。所以,目前我国果汁企业,只有在反倾销工作中分析现状、认真思考、制订对策,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公证的待遇,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我国果汁企业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的变化,对健康的重视,果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健康饮品。再加上近几年,在混合果汁、蔬菜汁以及啤酒中勾兑苹果汁日益成为国际市场的消费时尚。因此,世界各国对浓缩苹果汁的消费量逐年呈上升趋势,我国浓缩苹果汁年产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1600吨增至目前的80多万吨。应该说,我国的浓缩苹果汁加工业赶上了一个发展的好机会。预计在未来5年内果汁饮料的市场需求空间将每年增加8-10万吨左右。美国市场是国内浓缩果汁最大的出口市场,约占全国出口量的40%-50%,由于个别企业不熟悉国际规则,在争夺市场时竟相压价,造成国内产品销售价格一直徘徊不前,利润空间小,对美国苹果种植业主和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使中间商从中获取暴利。
在美国苹果种植业主和浓缩苹果汁加工业的联合压力下,美国农业协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的浓缩苹果汁提出反倾销诉讼。该案件在美国商务部立案后,初拟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关税,同时展开了调查。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在反倾销中屡屡败阵,损失惨重。为此,中国食品土畜产品进出口商会呼吁和指导有关企业积极应诉。国内50多家浓缩苹果汁出口企业中,只有10余家企业联合,共同聘请了国际上具有丰富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律师应诉,其余40多家同行放弃了应诉,也等于放弃了全球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
二〇〇四年初,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我国10余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平均关税率为14.88%,其中有六家企业继续享受“零”关税,此次战役的胜利可以看做是中国浓缩苹果汁加工企业的一次合力作战,成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经典案例之一。未参加应诉企业的关税率为51.74%。这对于未参加应诉的企业来说,产品在美国市场全线萎缩,发展严重受挫,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力。
我公司是一家浓缩苹果汁加工股份制企业,参加了2001-2002年反倾销应诉工作,于2003年9月11、12日两天接受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核查结果是当年全国参加应诉的几个企业当中最成功的一家,同时也是我省果汁企业唯一一家参加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企业。
目前,全球浓缩苹果汁加工主战场已经从欧美等发达国家整体转移到我国,基本处于垄断地位。从2004年开始至今,由于行业内竞争加剧以及国际市场需求上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浓缩苹果汁的价格持续一路攀升,然而在这样有利的条件下,各加工企业却纷纷抱怨利润空间不大。这主要由于几年前中国浓缩苹果汁大量出口,各企业互相压价使得国际果汁价格“缩水”近一半,进而造成美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案,给企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消耗和损失。
自199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措施“两反两保”案件235起,涉案金额达61.30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183起,涉案金额达50.70亿美元,涉案数和涉案金额分别占全部“两反两保”案件的77.90%和82.70%。在反倾销中,欧盟、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一直未完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从我国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采取第三替代国价格作为比较依据,并对我国涉案产品适用总体倾销幅度和单一反倾销税率。这样,中美经贸关系的主要矛盾将从年度审议正常贸易关系转变为美国是否认定中国遵守世贸规则。双边贸易摩擦将从政府对政府,扩大到企业对政府、企业对企业。美国政府已经决定成立专门机构,监督中国严格履行双边协议,启动监督、仲裁、制裁机制。有关专家指出,由于这一机制具有多元性和多重性的特点,今后中美贸易摩擦和诉讼案件可能呈上升势头。美国对我国企业实行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情况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有的被调查企业统计数据不连贯;统计资料不齐全;分类帐和总帐多页、少页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应诉人员业务不熟练无法回答技术细节,管理人员对企业组织机构不能准确、细致的回答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公司在2001年在长达十二个月的应诉反倾销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反倾销核查小组对我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的亲身经历,自己就我国果汁企业在应诉反倾销中谈几点对策:
1、各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财务报表、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和内部审计制度。如果在应诉当中出现统计数据前后不一,帐表不符,产、供、销数量不适,与上报数据有丝毫误差,核查人员将不会采用,以徇私舞弊处理。实际上等于我方企业败诉,不仅前功尽弃而且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我国企业的整体国际信誉。所以,在向美国商务部上报数据资料工作当中慎之又慎,计算准确,复核认真,平时工作当中注意细节的连贯性,一个标点符号也会影响整个核查工作的成败。
2、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我们更应该认真对待,仔细研读美国商务部最新发给我们律师的调查提纲,充分掌握调查步骤和内容,认真部署接受核查时的方方面面,包括准备好支持答辩书陈述理由的一切资料、文件,诸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认购文件、利润分配方案文件、管理层任命书、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联的帐表,无涂改痕迹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辅料的出、入库原始数量记录,车间生产记录等。组织好正式核查时开场白的讲稿(不宜过长,一般在5分钟左右,如果过长,核查人员认为是有意的拖延时间,而造成不好的印象),核查期间核查人员的吃住安排要妥当,尽量和我们的工作人员少接触,因为在这期间核查人员可能会咨询一些尖刻的问题,这都关系到整个核查工作的成败。
企业副产品的销售是核查成本的减项,必须做好发票、合同等的证明材料,比如:果渣的销售,尽量按照配比的原则做好原始记录,它可以冲减产品的生产成本,否则数据无效会弄巧成拙增大产品成本。
3、企业要积极参加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要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就必须自上到下严格执行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做到每一道工序都有检测记录、当班者的亲笔签字、意见、建议;人事部门有每位员工的整套档案资料;车间和班组的例会、总结、分析等,确保产品质量过关。原始记录的涂改现象,对我国来说是比较正常的,但是核查人员认为有作假嫌疑。所以,原始记录一定要保证清洁、完整、系统、连续。
4、作为果汁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信息条件,及时获取、处理并掌握世界各国同行业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的各类信息。只有这样当反倾销原告采集到我们数据后,用第三替代国价格进行核定成本时,我们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调整并提供准确、有利的证据,以维护我们自身的经济利益。
5、政府应为企业在咨询、统计、会计、审计及法律方面与国际接轨提供支持,大力加强与生产贸易有关的各类中介机构,如:资信评级、预测分析等机构,以改变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竞争和诉讼中孤立无援的艰难处境。为此,首先要迅速培养一大批既懂经济、通法律,又精贸易、会管理的国际型高级专业人才;其次,在处理涉外经济纠纷中,要提高我方熟悉生产、技术、财务和法律的专业人员的参与权和发言权的地位。另外,可考虑邀请或聘用有声誉的国外律师、专家协助应诉。
6、遵守政府部门的严格管理。果汁企业的原料大部分是直接从果农手中收购,我们代开发票,帐务处理凭国税部门印制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凭此发票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国税部门对此项工作抓的非常紧,我们执行的彻底、认真,因为反倾销工作正好迎合了国税部门的政策,如果我们的进项税增加的话就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直接成本,正中反倾销工作的下怀。所以谁要在原料采购和成本核算上为了蝇头小利,那就肯定会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栽跟头。因此,企业要想适应世贸规则,就得实实在在依法照章纳税,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严格管理。
7、打反倾销官司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要对自己的家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平时在工作当中注意多收集积累资料,熟悉生产、管理、销售各个环节情况。同时,不仅要熟悉世贸规则,而且要了解产品出口有关法律法规。要迎接世贸规则挑战,就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基本程序和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否则,盲目应对便会自食其果。对此,我们面对反倾销诉讼,既不能怕花费大,又不能怕耗时长,更不能心存侥幸让别人去应诉,自己坐收渔翁之利。那样的话,只会落的被动局面。所以,当反倾销来临时,积极应诉是企业唯一的出路。应诉即使未能如愿全赢,但总比不应诉全输好。
美国商务部对我国果汁行业的反倾销“日落法案”已于2005年5月31日实施。但是,据最新消息表明,美国商务部又把“日落法案”实施时间推迟,具体时间待定,极有可能制订第二轮反倾销诉讼方案。所以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企业通力合作,共同面对严峻的现实,克服种种困难,使企业早日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公证的待遇,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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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美国市场营销专家麦卡锡(E.J.Macarthy)教授在人们营销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4P营销策略组合理论,即产品(Product)、定价(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4Ps”是营销策略组合通俗经典的简称,奠定了营销策略组合在市场营销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它为企业实现营销目标提供了最优手段,即最佳综合性营销活动,也称整体市场营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旅游商品营销现状及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旅游商品营销现状及对策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旅行社、交通、饭店、旅游商品被称为旅游业的四大产业。 近年来,旅行社、交通、饭店等三方面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旅游商品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成为我国旅游产业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如何做好旅游商品开发和营销,已成为旅游业增加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的当务之急。 在阐述我国旅游商品作用的基础上,介绍了旅游商品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了我国旅游商品的营销现状,提出了促进旅游商品营销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商品 营销现状 消费者需求.
旅游业是一个发展势头正劲的新兴产业和朝阳产业。目前,我国旅游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为5.4%,到 2020 年有望翻一番,达到 11%,年创汇将达到580 亿美元。 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截至 2020 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 届时, 中国旅游业对世界旅游业的贡献会越来越大。我国是旅游资源大国,但部分旅游景区守着世界级旅游资源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 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经济的繁荣。因此,研究我国旅游商品营销现状及营销策略, 对提高和改善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旅游商品承载了满足旅游者购物需求和传播旅游地形象的双重重任,是旅游 “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好的旅游商品能吸引世界各地游客重复前往某一景点消费, 从而提升地区经济效益,扩大旅游地知名度,提高国家或地区旅游产业创汇能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在国际上,旅游购物消费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而旅游商品恰恰是旅游购物的基础。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旅游商品的开发和营销, 缩小中国旅游购物消费和发达国家旅游购物消费的差距, 使旅游商品开发和营销得到长足发展。目前,中国旅游购物消费占旅游总支出的比重只有 23%, 旅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在60%左右。 2012 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旅游商品外汇收入仅占国际旅游外汇总收入的 22%,具体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及其占比如图 1 所示。
目前,学术界对旅游商品概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苗学玲提出的旅游商品概念被许多人所采,她认为:旅游商品包括旅游前和旅游中所购买的商品, 旅游前购买的商品主要包括旅游书籍、户外用品、日用品和土特产等;旅游中购买的商品主要包括日用品、旅游纪念品和免税商品等,上述旅游商品概念中,旅游纪念品是最核心的要素。 笔者认为,旅游者在旅游前、旅游中和旅游后所购买的物质形态商品都可以称为旅游商品。 此概念强调了购物主体是旅游者, 购物时间则延伸到了旅游结束后的后续购买, 商品形态是有形的物质而不包括无形服务。
旅游商品通常具备以下七大特性:一是纪念性。开发出的旅游纪念品应当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或民俗风情,能让旅游者在游览后睹物思景、睹物思人,引起旅游者的美好回忆。 二是定价合理性。 在旅游中,由于旅游者离开了自己习惯的生活环境, 对陌生的旅游地会产生怀疑、无助等心理,因而大多数旅游者不会在普通摊点购买价格太昂贵的纪念品, 旅游商品定价一定要合理。三是文化性。旅游商品尤其是旅游纪念品是地方文化的载体,能够传播旅游地文化、起到很好的景点宣传和推广作用。因此,旅游商品开发应将地方文化视为产品灵魂。四为艺术性。旅游商品应具有独特的创意和美感,旅游者对旅游商品的审美要求是美观、新颖和精致, 尤其是中高等收入阶层的旅游者会不惜重金买下具有独特审美情趣的旅游商品。五是实用性。主要指旅游商品的使用和消费功能, 旅游者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旅游者, 在旅游过程中购买旅游商品时主要看重商品的经济实惠、经久耐用特征。 六是便携性。 由于旅游者的游动性及邮购旅游商品带来的风险不确定性,大多数旅游者会购买体积、重量、包装等方面均便于携带的旅游商品。七是礼品性。主要指旅游者在结束一次旅游活动后, 总是期望把一份精美的旅游商品带回家馈赠给亲朋好友,以加深与亲朋好友的感情,融洽社会关系。 总之旅游商品应综合考虑上述七个特性来开发和营销,才能得到广大旅游者的青睐。
本文根据旅游商品具备的吃、穿、用、赏、交等用途,将旅游商品分为以下类型:旅游农副食品、旅游服饰、旅游日用品、旅游工艺品、旅游社交礼品。与传统旅游商品分类不同, 本文未将旅游纪念品独立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类别的旅游商品, 这是因为旅游景区出售的所有旅游商品在设计时基本都考虑了商品的纪念性,纪念性已经成为所有旅游商品的共性。
我国旅游商品营销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现状一:旅游商品开发设计没有特色、缺乏创意。
现有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数量少、 规模小、 资金不雄厚、科研技术力量薄弱,其在旅游产品开发和设计方面投入不足,造成生产出来的产品千篇一律,毫无特色,缺乏创意。 许多商品既无美观性, 也无艺术性和实用性,产品质量低劣。大部分旅游者在旅游景点不是不想购买旅游商品,而是在旅游景点买不到有特色、有创意的旅游商品。
现状二:旅游商品质量差、品种单一。目前,国内许多旅游景区经销摊点上销售的都是以次充好、 质量较差甚至是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 且品种单一、 价格昂贵,这使很多想购物的旅游者心怀戒备。部分旅游企业在短期利益驱动下,生产出来的旅游商品质量低劣、档次不高,造成旅游商品大量滞销,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陷入恶性循环。
现状三: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缺乏品牌意识,不注重销售渠道开发。国内旅游者旅游时间一般安排较紧,很多旅游者感觉观景时间过短,购物时间急促,加之旅游景区的旅游商品价格过高, 给旅游者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 而一些好的旅游商品店铺又不被旅游者所熟知,致使很多旅游者放弃了购物。旅游企业应注重旅游商品的品牌建设, 重视旅游商品营销渠道的开发和维护。 做好旅游商品名称、标记、符号、图案、注册和监督等工作,不断提升旅游商品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积极开展旅游商品品牌建设,拓展旅游商品销售渠道,促进旅游商品销售。
现状四: 旅游商品宣传力度不够, 营销机制不健全。很多旅游者都有这样一种旅游体验,即到了一个新的旅游景区却不知道该景区有什么特色旅游商品。 即使导游做了导购宣传, 但由于近年来导游公信度的丧失,旅游者还是因害怕存在购物陷阱而不敢购物。
对策一:实施特色化营销策略。一是注重旅游商品研发专业人才培养,重视开发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由于旅游商品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应注重旅游商品开发和设计人才培养, 加大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提高旅游商品开发与设计科研水平。二是以区域文化背景为依托,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生产和设计出更多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农副产品及工艺产品。 加大调研力度,结合旅游者实际需求开发旅游商品。三是在开发旅游商品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旅游者需求。国家统计局近统计数据显示, 近十年来到中国旅游的外国旅游者, 25 岁~44 岁年龄段的旅游者最多, 其次是45 岁~64 岁年龄段的旅游者, 这两个年龄段旅游者占到总入境游客量的 81.6%。 因此,应针对这些旅游者的消费特点来开发相应的旅游商品。
对策二:实施多元化营销策略。 针对不同国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消费阶层的旅游者生产不同价格、不同款式的多元化旅游商品。 2012 年,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入境客源中,韩国旅游者人数最多,然后依次为日本、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旅游者。 在针对不同国别、不同年龄段、不同消费层旅游者生产不同价格、不同款式多元化旅游商品过程中,应着力避免出现价格恶性竞争。 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标示旅游商品价格,旅游监管部门则负责做好各类旅游商品的佣金规范工作, 最大程度降低旅游商品隐性成本。
对策三:实施便利营销和品牌营销策略。在店铺选址上,尽可能将店铺设置在景区主干道上,同时不断提高旅游商品退换货服务和旅游商品邮寄等物流服务质量, 为旅游者提供更多的便利。 注重销售网点业态类型、卖场陈列和服务体系建设,在销售旅游商品时采用一次性定价策略,方便旅游者购物。 目前,大部分旅游景点在销售旅游商品时采取了讨价还价销售模式,一方面经营者希望获得最大利润, 另一方面旅游者希望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 该销售模式使交易过程愈加繁琐,往往导致双方终止交易。 此外,旅游企业应加强品牌营销,提炼旅游商品核心价值,借助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品牌旅游商品,做好品牌长远规划。
对策四:实施沟通营销和机制营销策略。旅游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 让旅游者更多更好地了解当地旅游商品。可通过举办一些大型会展活动等方式,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与互动, 综合运用公共关系、 大型活动、广告、包装、CIS 等各种营销手段进行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杂志、网络媒体等反复发布旅游商品信息,刺激现实和潜在旅游者的购买欲望。 免费提供当地旅游特产购物指南,通过赠送样品、优惠券、打折减价、抽奖等手段进行营销。 注重培养营销人员的销售技巧和素质,对优秀销售人员予以奖励。政府应从资金、政策、技术、销路等方面帮助旅游企业,同时注重旅游商品营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规范旅游景点销售行为。鼓励旅游景区成立大型旅游购物中心或百货商店等综合性商场,让旅游者能够放心购物、满意购物。 处理好旅游商品设计、生产、销售在知识产权、生产流程、销售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我国旅游商品营销真正实现与国际化运营模式的接轨。
总之, 目前我国旅游商品在开发和营销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应以消费者需求和喜好为出发点、以特色营销和产品多元化营销为重心, 着力培养旅游商品高端开发与设计人才, 积极引进大型企业参与旅游商品投资建设,加大产品宣传力度,重视品牌经营,加强政府引导,促进我国旅游商品营销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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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凋控机制是指影响价格形成、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控微观经济行为的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因素的联系、功能与组织形式。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主要是指价格形成、价格调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计划为其特征的价格调控机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随着高度集中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从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视角出发,全面系统地归纳总结了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方面的具体做法,并对这些做法的共性进行了抽象概括;同时,在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指出了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认为我国要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政府应从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每一个环节着手,不仅要重视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还需要重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关键词:农产品; 价格; 价格波动。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产品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农产品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先后出现了 1982—1990、1990—1999、1999—2002、2002—2006、2006—2009 年等 5个完整的波动周期[1]
近年来,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蒜你狠”到“姜你军”,从“豆你玩”到“糖高宗”,从“药你苦”到“棉里针”,从“苹什么”到“玉米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研究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1.1 美国。
美国是全球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其城镇化率超过 82%,农业人口数量远低于发展中国家,但美国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都处于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列,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程度高,农产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1.1.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高效的家庭农场为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夯实了基础,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保障。 以销售额 25 万美元为界,将美国家庭农场划分为小型农场和大型农场, 在全美约 205 万个家庭农场(平均规模 193.4 hm2)中,小型农场约 180 多万个、占 90%以上,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公司农场”也接近 10 万个。 与传统的分散农户相比,农场土地实行集约化经营,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各种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大力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有保障,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 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不可能大幅度波动。同时,不同区域之间的农场还非常注重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区域农业资源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玉米带、小麦带、棉花带等产地农产品品牌效应明显,肉牛、奶牛、猪肉、禽肉、羊及羊毛生产基地也较为集中。 以肉牛产业为例,肉牛一般多在西部的密苏里等州放养,到了一定的阶段,农场主将肉牛运往德克萨斯、 加利福尼亚和中北部玉米带的科罗拉多等州催肥,最终将肉牛屠宰销往世界各地市场。
1.1.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便捷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公路及铁路运输网络,在农产品产地较为集中的情况下,农产品能够快速及时地运往国内外销售市场。由于是家庭农场式作业,农产品收获后,可迅速地将农产品运往批发市场,由批发市场的装卸、包装企业进行包装,然后再组织发货。 据统计,美国近 80%的农产品是从产地经过配送中心直接配送到零售商, 仅 20%左右的农产品通过车站配发市场进行销售。此外,在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美国专业的装卸公司、运输公司、加工和分类配送中心等极为发达,甚至银行和邮局也参与其中。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农产品的运输涉及的机构众多、服务齐全,这些机构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的快速运输,对于降低农产品的价格也有重要作用,农产品滞销的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以目前美国交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机构的服务能力为例,按照常规的运输方式, 东海岸农场主收获的农产品可以在 2 d 内运到西海岸,部分生鲜农产品基本上可以做到当天收获、当天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 总体上看,美国农产品运输渠道相对较短,运输环节较少,运输效率远远高于一般国家,这对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 高度发达的农产品销售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支撑。美国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有产销地批发市场、 车站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大型超市)等。 一般产销地销售市场主要位于生产地和销售地的中心,农产品收获后可以快捷地销往销售中心,由销售中心进行分级定价、质量检测、包装处理等,再将农产品销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车站批发市场一般位于城里,地理位置便利,来自其他产地的农产品多在车站批发市场集中,由车站批发市场销往外地,转运、销售非常便易;零售市场(大型超市)往往更接近消费者,特别是近些年来,大量零售市场(大型超市) 更多地涉足批发领域, 超市农产品进价成本更低,出售价格也较以往低,更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1.2 欧盟。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体,欧盟在农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竞争力越来越强。 欧盟农业的发展不仅在确保欧盟内部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方面夯实了基础,还为欧盟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无论是 1992 年以前的欧共体, 还是 1992 年以来的欧盟,重视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已成为广泛共识, 这为欧盟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保障。
1.2.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欧盟高度重视农业环保,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夯实基础,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在农产品生产方面,欧盟政府为确保高品质农产品的供应,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灭草剂的使用,鼓励农民减少牛和羊的存栏量,支持农民自觉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为避免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浪费行为,欧盟政府鼓励农民放弃农业利用价值不明显的土地, 抛弃粗放型耕作方式,鼓励农民休耕。 表面上来看,欧盟政府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但是,随着大量高科技的投入,农业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产品总量不降反增,保障了高品质的农产品供应,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从长远来看,重视农业环保,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整个欧盟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欧盟农产品的长期稳定均衡供给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特别是休耕方式的实施,一方面可有效减少农产品的总量,科学调节农产品的供求,为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夯实基础;另一方面,休耕的方式可以为土地资源的长期使用创造条件, 为未来欧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此外,欧盟政府还非常重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注重对山区、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援助,为农产品在不同区际间的均衡供给创造条件。
1.2.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欧盟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运输的软件环境建设,为农产品的流通创造条件,有利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从欧盟现有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来看,农产品的运输总体上较为便捷,特别是 1992 年以来,欧盟政府着力改善现有农产品流通体系,新建农产品运输所需要的基础设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盟政府在重视硬件环境建设的同时, 还高度重视农产品运输的软环境建设。 例如,欧盟政府高度重视储藏补贴政策在稳定农产品价格方面的作用,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旺季,欧盟政府会向农产品生产者或经销商发放补贴, 让他们将农产品储藏一段时间,然后再投入到市场中,尽量避免农产品集中进入市场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此外,欧盟政府还注重对涉农运输企业的引导, 鼓励企业尽量到政府修建的物流中心转运农产品, 切实发挥现有物流体系在农产品转运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欧盟内部,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农产品包装、质检、转运提供一切便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条件。
1.2.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 来 看 欧盟对内实行价格支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欧盟农产品的销售主要通过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 欧盟农产品对内实行价格支持的政策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 3 个方面, 目标价格主要针对农产品的生产者,门槛价格主要针对进口的农产品,而干预价格则针对欧盟内部农产品的销售。 按照规定,当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 市场管理组织将会以干预价格无限制地收购农产品, 最大限度地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切身利益。 很显然,干预价格代表了欧盟内部市场有关农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就是农产品生产者的最低收入。从长期来看,干预政策能够有效调动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提供保障。
1.3 日本。
日本虽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日本本身的资源比较匮乏,山地和丘陵占日本国土面积的 80%,土地贫瘠,火山灰、泥炭土以及泛碱土居多,可耕土地面积有限。虽然资源有限, 但日本农业的发展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其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农产品价格总体上来看也基本稳定。
1.3.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日本高度重视农协等涉农组织的作用,为有限土地资源的精耕细作提供保障,为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基础。 针对近年来日本国内老龄化日益严重、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农户开始成立公司、组合、农协等组织,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与过去的分散农户相比,各种农业组织力量更为雄厚,各种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得到精耕细作,农业生产率也有了显著提高。 例如,日本农协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对个体农户提供全方位的生产指导,从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到农户种子、农药、化肥的选择等均提供咨询指导,保障了农产品的品质, 农产品单产和总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目前,日本各种农业团体接近 10 000 多个, 涉及种植业、 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为日本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撑,也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了基础。
1.3.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高度重视以农协为代表的涉农组织的作用, 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日本物流业的发展极为迅速,农产品流通的专业化程度、自动化水平都很高,而且对物流信息的处理手段也很先进。 日本的农产品从农民(农协或产地经纪人)手中,往往会经过批发商、经纪批发商、采购商,然后经超市进入消费者手中,农产品流通渠道复杂、环节多、手续繁琐,但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农产品品质能够得到保障。
这是由于有农协等专业涉农组织直接介入农产品的各个流通环节,农产品的检测、包装、存储都能够得到保障,农产品滞销或损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为了保证农产品能够准确及时地到达消费者手中, 日本政府对涉农产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运输工具、过程细节、包装方式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上看,尽管日本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所需要经过的环节多, 但由于有政府的介入,各类涉农组织基本上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产品供应有保障,农产品价格也能够保持基本稳定。
1.3.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 农协在农产品销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确保农产品价格处于平稳的高位运行状态。 在日本,农协的力量强大,可以利用加工、包装、运输、保险、信息网络等现代化优势,依赖自己庞大的组织系统,将农产品从农户手中收购,并进行统一销售。 随着近年来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 农产品终端销售也越来越向超市集中。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农产品统一销售的优势也非常明显。 农协统一销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数量,也有利于避免小农户难以面对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问题, 对于调节市场上农产品的均衡供给也有显著的作用,有利于抑制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当然, 农协统一销售也有其显著的弊端, 如造成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链条中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按照日本《零售法》 的规定, 批发商收取 4%管理费, 中间批发商10.9%,零售商 43%,农协等 43.6%,生产者仅占 28.5%[2]。
总体上看,日本农产品的销售专业化程度较高,市场上农产品能够均衡稳定供给,但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手续复杂,相应最终农产品的价格也是处于平稳高位运行态势。
2.1 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均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都是不容动摇的。 农业的发展不仅满足城乡居民的饮食需要,还可以为其他产业的发展夯实基础, 农业基础性地位的稳固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国家的安稳程度[3-4]。
正是认识到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性,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均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对涉及城乡居民饮食需求的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问题尤为关注。 美国和日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重视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率,竭力确保农产品有效均衡稳定供给,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基础。 虽然与美国和日本的侧重点不同,欧盟更为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以休耕为代表的政策, 不仅有利于直接调节市场上农产品的均衡供给、稳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有利于农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为过度耕种只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枯竭。
2.2 在行动上, 卓有成效地实施了一系列适应本国国情的农业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将这种共识全面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却存在很大的差距,美国、欧盟和日本在此方面做得极为成功。 虽然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发展农业生产、调控农产品价格方面都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政策,但这些政策都是适合这些国家和地区实际情况的。 美国是名符其实的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不可能采取个体农户耕作的方式来发展农业生产,只可能走集约化农业发展道路;在农产品运输和销售方面,美国交通体系和物流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高度发达,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水平高。 欧盟国家绝大多数属于发达国家行列,但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同,要确保欧盟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 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考虑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而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要尽量减少农产品的进口,确保农产品的供应,保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农业生产的发展必须精耕细作,有组织地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农业资源的浪费。
2.3 在保障上,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驾护航。
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涉及到农产品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等多个不同的团体和个人, 要确保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保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仅需要涉农产销主体的努力,还需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 用[5]。 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但是,考虑到农产品的特殊性, 要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切实将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置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中[6]。
3.1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业的发展, 重视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
中央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确保出台的相关系列兴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强化对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为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创造条件,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兴农惠农政策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区域的资源比较优势,科学合理地引导农业生产, 杜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一哄而上盲目生产的现象发生,并积极大力探索新型家庭农场的发展,创新农地流转方式,支持、鼓励和引导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为农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支持[7-8];涉农生产主体(包括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应本着节约资源、务实生产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在充分保障农产品产量的同时稳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确保物美价廉农产品的有效供应,夯实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 针对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现实,地方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使用, 重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的旱涝保收创造条件。
3.2 从行动上重视农业价格波动问题, 出台有利于农产品流通的政策。
针对“农产品进城”困难的现实,要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需要畅通农产品流通的渠道,积极探索产地政府在城镇开设农产品专卖店的经验做法, 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转运农产品中的典型经验做法,探索“寿光模式”在产地市场实践的经验,千方百计为“农产品进城”畅通渠道;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的效率低下问题,政府不仅要科学规划产地物流体系,强化产地及城镇农产品市场建设,还需要大力扶持涉农主体从事农产品的转销工作, 缩减农产品流通的环节,为农产品便利快捷地流通创造条件[9-10];针对农产品流通中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政府应该强化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降低城镇超市农产品上架的费用,有效分配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 让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农产品流通的过程中来; 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政府应该强化监管力度,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强化农产品的产地标记意识,重视产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3.3 完善有关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相关配套政策。
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 要重视农村金融发展的作用, 切实让农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解决涉农主体的融资诉求问题;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不仅要全面调动涉农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愿望,还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品种,切实保障购买农业保险的利益群体的利益; 要高度重视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 对涉及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主体,应从农业补贴、税收优惠、税收激励等方面作出努力,切实保障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大力完善我国应对国外农业反倾销的举措,尽量避免我国农产品市场受到国外农产品的冲击, 确保农产品市场的稳定[11-12];高度重视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为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提供法律保障, 为整个农产品市场的繁荣稳定创造条件,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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