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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力已远超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至此,在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多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对正在进行的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预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国际投资的环境监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正处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时期,在国家投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影响环境的相关问题,从环境监督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并提出国际投资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环境污染;环境监管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已经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为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投资理论创始人约翰?邓宁将一国的投资发展状态分为三个阶段: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国际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或者对外投资大于吸收外资的较高层次的不平衡阶段;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相匹配的高级平衡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并且获得巨大成功。邓小平提出“引进来”的战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方式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进一步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人才、管理方式等。通过“引进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来我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型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增多,增加我国的投资总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利用大量的其他国家的资金和资源,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拓宽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使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动的内容更为多样。
在外资资额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来”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每年都形成了新资产。近年来,到我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流量一直保持较大增长,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434家,同比下降9.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55.06亿美元,同比增长5.48%......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和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都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
在投资区域、产业方面,上述国家/地区的来华新设企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投资出现放缓迹象。来我国投资的主要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向外商开放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开放城市,又逐渐向外商开放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随着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我国各地区,我国得到的不仅仅是外国资金,还通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我国境内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先进方面改善本国的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弥补本国相关技术的空白,通过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资本,以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外国投资使我国改善原有的产业结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各种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由于投资来源地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甚至有的产品禁止生产,或者由于当地生产成本高,投资者将这些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把大量的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大陆,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将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业乃至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和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来华投资生产的外国企业逐渐增多,我国的制造业是最具备竞争力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速度较其他国家快,有部分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转移到其他国家,例如印度、越南、泰国等区域,以达到降低成本的需要,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放在我国,我国仍然是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工业园内,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如理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车、塑料等产品的大型美国独资企业,也是工业园区内生产污染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这个项目是国外淘汰的污染项目。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业到我国生产,我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带到中国,提高了中国的生产结构水平,中国的制造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另一方面,诸多高科技产业不断在我国加工制造,外国企业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投资的手段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产业大部分都是某些产业链条中的一部分,将加工制造消耗环境资源、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物质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这些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环境污染,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外国企业还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税收的优惠等方式,降低其生产过程的成本,将生产中所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转移到我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些国家对我国的投资行为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对于投资管理的相关立法还不成熟,缺乏完善和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济监管的重视程度大于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重点关注国际投资的经济因素,因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十分明显。
(一)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
环境问题经常带有时间性,例如,如果今天砍伐古代的森林,未来的世代的人就不能使用,而今天做出砍伐或者保护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较量。 一方面,国内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以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量,并且没有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内一些企业漠视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定的相关标准比发达国家低,并且种类少。外国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我国生产,这样外国企业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污染的产品,以及残留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的衍生物在我国生产。如,外国企业到我国生产水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低。水泥行业是我国行业中产生重点污染的行业之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不断增加,然而国内的环保法律制度不完善。以经济利益为条件,某些外国严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如,出售旧设备,由于通过某些旧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外国的环境标准,但是却不与我国环境标准相违背,加重了我国环境的负担。
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既要加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转移,又要完善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应于国际社会接轨,以达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我国“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
2、我国环境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监管是环境监管主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县级以下的环境监管机构的规定,缺乏对农村的环境进行监管,不利于完善全国环境监督机构设置,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留有漏点。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的GDP的数值,重视生产发展与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降低条件来吸引外资,使“引进来”的企业将环境污染转移。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剩余价值,通过非法开采、无环保手续等手段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复杂,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加之我国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权力分散,影响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我国环境监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防治的道路。这种治理模式是通过大量的环境治理投入,建立污染控制措施,对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进行处理,而这种治理模式浪费大量资源,经济代价也很高。因此,从根本意义上保护环境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全国环境监管
胡锦涛在2012年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表明了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和谐世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等方面的明确态度。
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实体与程序制度,进而建立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企业自身监管等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程序等方面;完善全国覆盖的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县级以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修改不符合法律以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还曝光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等环境污染行为,使这些企业自主保护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通过投资加快经济进程的脚步过程中,伴随的是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并存。
2、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
我国对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管不断完善,但是对于农村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如需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环境监管方式,必须依照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模式。
基层政府对农村的基本事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对农村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基层政府在保护农村的环境问题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作为农村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污染已经威胁到农民生存、发展的空间。农民应加强自身的环境权意识,积极投入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市群体与农村群体之间的环境权益的不公平对待,正式基于农民的环境权益长期被忽视,并且不能正确解读环境权益分配的结果。上面所述的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是从“内部”监管农村的环境问题,而农民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这是从“外部”监管农村的环境,这是从内、外两个不同角度维护农村的环境权。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的力度、经济实力、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各国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尤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十分明显。“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适合我国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这种提前预防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需要明确环境监督力度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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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本、外币结算、银行卡、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担保、贷款承诺、衍生金融工具、代理业务、咨询顾问业务等。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得相当成熟。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而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一般占其资产总额的15%以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小额收费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小额收费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许多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收费环境的混乱、银行定价不成熟、消费者观念的不接受、宏观监管上的分工不明确和竞争的无序。问题尤为突出地体现在小额收费业务上,由于小额收费业务自身存在的特点,如业务涉及客户范围广、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强、银行定价权限不同、市场秩序尚未规范,造成小额收费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迭出,受到各方的关注,急需规范。
(一)小额收费业务占据银行中间业务量的大部分
小额款项存取、转账、查询业务,代理收付业务大量占用系统资源,业务办理效率低,影响了银行整体的效率,常常造成窗口排长队现象。许多业务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自助设备办理,但是由于人们对这些工具的了解程度不够,观念上的偏差,使用者更是少得很。
(二)小额收费业务是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
小额收费业务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中间业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许多业务就存在着,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业务已经过时,不再适用市场的需要,而且成本逐渐增加,收入无法弥补支出,对于这样的业务,应该逐步停止开办,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对于一些至今仍为广泛办理的业务,应该充分考虑成本收入的关系,在继续办理的基础上,实现成本收益的对等。总之,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充分考虑需求,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成本收益,完善银行业务的定价,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结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小额收费业务受到国家指导价调控
我国商业银行不仅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且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许多业务的开展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保障低收入群体享受银行基本服务的权利,要求对有明确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严格遵守。对于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低保帐户等给予免收年费等优惠措施。
(一)银行提高费率的合理要求与百姓投诉矛盾突出
当前的费用标准偏低是一个事实,不仅在当前经济环境中过低,即使是与国际同行相比,也是很低的。在国际上,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手续费标准也是处在最低的行列中。为了能够涵盖成本和风险,提高收费标准成为商业银行的合理诉求。但是,普通公众却对此反映强烈,投诉不断。不仅对费率提高多少,也对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高费率,造成一段时间社会全体的热烈讨论。
(二)银行业无序竞争造成服务市场混乱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在与五种竞争力量的抗争中,蕴涵着三类成功型战略思想,这三种思路是:1、总成本领先战略;2、差异化战略;3、专一化战略。这三种战略是每一个公司必须明确的,因为徘徊其间的公司处于极其糟糕的战略地位。这样的公司缺少市场占有率,缺少资本投资,从而削弱了“打低成本牌”的资本。但是纵观我国银行业,战略思想不明确是最大的问题,在竞争上也是主要依靠低成本的途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收费市场混乱。
(三)国家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服务收费价格的执行有了一定的依据,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许多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还有许多立法的漏洞存在,商业银行在具体的执行上也存在许多困惑,需要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指导。
(一)传统存贷为主的观念的制约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银行业的发展是打基础的阶段,金融环境与西方商业银行早期大致一样,所以思想观念上还是以存贷为主,服务创造价值的观念不强,对中间业务没有深入的认识,需要观念的转变。
(二)产生收费矛盾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信息不对称
首先,由于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垄断性质的企业,公众对自身的利益的关切高于其他企业,商业银行没有提前公示收费的原因,收费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调整费率的高低,造成社会公众对自身利益的一种担心;其次,公众的金融知识缺乏,对中间业务手续费的认识不够,不能准确判断费率高低,只能看到一种绝对的调高,不能宏观全局,了解世界的发展趋势与现实;再次,公众缺乏服务意识,认为这些服务是存款理所应当免费享受的,不用收费,加之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还不高,受到消费者广泛的质疑。
(三)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法律的制定和管理,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需要协调的地方,到底收费监管的决定权在哪个机构手上,具体实施又要谁去执行,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实决定权与执行管理权又不是截然分开的,所以需要进一步地协调,确保分工合作的科学统一。
(一)改变思想观念并加强费用成本会计核算
首先,领导层要建立服务创造价值的观念,把中间业务放到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同等重要的地位,树立中间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建立中间业务发展的完整的业务体系,整合各种资源,系统发展中间业务;其次,要加强人员队伍的培训,学习国外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了解它们转型的原因、发展背景、成功的措施与管理经验,方法等,同时认识我们自己所处阶段的特点,发展趋势,以及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重要性等,从思想观念上转变中间业务是副业的思想,在业务上努力践行服务意识,用良好的服务带动中间业务的发展,收益的增加;再次,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建立中间业务独立的成本核算流程和指标考核体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将收费收入与发生的成本加以明确,对一段时期的成本、费用归集,考察费用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使中间业务在制度的规范下稳定发展。
(二)尽量考虑公众和银行利益之间的均衡
对于这种矛盾,首先,银行要适当保护公众的正当权利,对一些优惠政策给予坚持。例如,保证每个家庭都有一个免费账户,对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行账户方面的优惠措施,对慈善等特殊的资金运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的措施,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专有账户免收手续费。其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法》的要求,对各种业务调整和价格的变化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充分尊重广大公众的权利,使他们可以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再次,在各种业务的定价上,通过社会问卷等形式,了解群众对价格的接受能力,并征求他们一定的意见。
(三)明确银行的总体竞争战略,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首先,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服务范围不同的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目标客户,服务范围与种类,建立总体竞争战略。实现有的放矢。其次,对于目标客户的特点,推出合适的业务与服务,并合理分类定价,采取不同竞争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收入,提高利润。从人才、市场营销、基础设施、技术等不同层面发挥自身优势,从而对客户形成吸引力,改变以往只从价格入手的非理性竞争。再次,充分发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规范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在业务方面的争议,促进公平、合理、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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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l2年的信贷规模、企业债券与股票融资的数据,运用移动平均法进行长期趋势分析,发现我国银行信贷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其次是股票融资,最后才是债券融资。得出我国的资本结构和融资变化主要受市场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而变化。
[论文关键词]资本结构;融资偏好;长期趋势分析;移动平均法
一、相关概念
(一)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
企业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一般长期资金来源包括长期债务资本(如公司债)和权益资本(如普通股)。在许多理论分析中,一般假设企业只以普通股与公司债券两种融资方式筹措经营所需资金。
融资偏好是指导行为主体对于不同融资方式进行选择的排列顺序。
资本结构理论主要有四种,包括美国财务管理学家大卫·杜兰特(DavidDurand)早期的资本结构理论、莫迪格莱尼(F.Modigliani)和米勒(M.Miller)著名的MM理论、以MM理论为基础的权衡理论、迈尔斯(My-ers)和马吉洛夫(Majluf)(1984)的如今称为优序融资理论的资本结构理论。如今影响最大的是优序融资理论,它认为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部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这样的先后顺序。
(二)长期趋势分析和移动平均法
所谓长期趋势是指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在某一段较长时期内持续发展变化的趋势。
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它除了受长期趋势因素影响之外,还受季节因素、循环因素和不规则因素等变化的影响。长期趋势分析就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将趋势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变化影响,加以消除,使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独自显示出长期趋势,为探索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和统计预测提供重要的条件。测定长期趋势的方法,主要有移动平均法和最小平方法。本文拟以中国的公司l2年数据为例,运用移动平均法,来分析中国的资本结构是否符合国外的优序融资理论或国内学者提出的股权偏好理论。
二、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分析
(一)数据的选择和处理
1.样本的选取。本统计以中国全部企业为统计对象。涵盖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我国对于长期资本的取得主要是依靠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而这都属于外部融资的范畴。由于对银行提供的借款划分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工作难度较大,故此加大样本范围。
2.内容的选择。在选择内容上,以每年的银行信贷增量、债券融资额和股票融资额为对象分析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改变以往只以普通股与公司债券两种融资方式筹措经营所需资金分析资本结构的假设。
3.时间范围。在时间窗口上,为了能对中国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纵向对比,本文所选数据的时间窗口为1996—2007年。期间共持续12年。
4.理论假设:不规则变动是由偶然的随机因素所引起的。若从—个较长时期看,则各种偶然因素的随机因素所形成的偏差会相互抵消。故本文采用移动平均法一三项移动平均进行数据修匀来测定融资偏好的长期趋势。
5.数据来源。1999-2007年的信贷数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数据整理,1994-1998年的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网站整理。债券和股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OO1)>,2001-2004的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发展报告》(李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07的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债券信息市场年度分析报告>整理而成。
6.银行信贷数据说明。1994--2007年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39974.77、50544.1、61516.6、749141、86524.193734.3、99371.07、112314.70、131293.93、158996.23177363.49、194690.39、225285.28、261690.88。依次得出1995---2007年各项人民币信贷增量数据为10569.33、10972.5、13397.5、11610、11610、11610、7210.2、5636.77、12943.63、18979.23、27702.3、18367.26、17326.930594.89、30594.89。
(二)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问题l2年数据分析
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给企业的人民币信贷规模,企业的债券融资额及股票融资额如表2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融资的顺序,首先是贷款融资,其次是股票融资,最后是债券融资。从合计数和平均数来看,我国银行信贷占据绝对优势,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7%、11%和2%。银行贷款融资大概是后两者的6.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银行信贷要相对稳定,债券和股票增长的幅度比较大,股票增长最高达到2倍以上,下降最多也达到四成。这很大程度上和当时的政策或市场环境相关。比如,2004年11月,我国允许证券公司可以在由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发行短期短期融资券,使2005年债券融资量有所增长;我国2005年10月通过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之前,对债券融资主体的限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法出来后,适当放宽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不再将公司债券的发行限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中,尽管仍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可分配利润、累计债券总额等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些新法的出台,无疑对债券的发行增加有着积极的影响,在2007年仅新推出的品种公司债券就发行112亿元;对于股市,由于2006年工行和中行上市,导致企业融资明显增多,2006年5月份起,恢复A股发行后,企业在股票市场融资步伐明显加快,A股和H股筹资占同比明显多增较多。
为体现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和融资偏好的长期趋势,下面应用三项移动平均对我国数据进行计算(为的是既能体现数据的真实性,又能得出比较客观的长期趋势),见表3
根据表2,在三项移动平均法下,由总额来看,贷款融资与债券融资是先降后升的趋势,而股票是先升后降再升的趋势。由于三者融资额的数据相差太大,做成图表表达不够理想,故以在三项移动平均法下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各自的年增长率,做成表3,再以表3为基础,做成图1,以此来判断融资的发展趋势。
由表1可以看出,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的增长速度大致相同,只是在前期,贷款融资上升和下降的幅度都比债券融资的要大,但在后期,贷款融资上升的幅度大大低于债券融资。这说明,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有所增强。股票的增长速度几乎与前两者是相反的,在后期有几年,三者的增长线是一致的,都是上升的,股票融资的增长还超过前两者的增长,但最后一期,股票融资没有继续增长,而是下降。三者增长的变化,基本上和表2的分析结论一致。
(三)基于12年数据对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问题分析总结
1.我国企业外部融资以贷款融资为主,占据绝对优势。由表2得出,1996-2007年这12年的数据显示,银行信贷所占的比重是87%,是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合计的6.7倍。
2.我国债券融资的规模一直很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利率确定及投资方向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一是明显向国有企业倾斜;二是对企业债的管理思路是,仅把企业债当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而非从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金融品种的角度来管理。
3.股权融资的比例随市场行情而波动。从不同年份对比来看,股市行情好的年份,比如2000年、2005年和2006年,股权融资的比例偏高,而在股市行情不好的年份,如2001年和2002年,股权融资的比例就偏低。这个结果也验证了市场机会假说,即企业总是偏向于选择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进行股权融资,因为这样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
4.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表现并不明显。由于缺少其他的股权再融资渠道,配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随着配股门槛的提高,2000年后我国上市公司纷纷选择增发股票这一新的融资渠道.针对增发过多、过滥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又提高了新股增发的条件,2002年和2003年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减少,已增发的上市公司数量减少且融资额也大为降低,上市公司“增发热”逐步降温。股权融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的结果。
5.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环境变化而依次变化。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明显,随着企业、财政和金融制度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建立,融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融资渠道不再以过去单一的政府财政或银行融资为主导,而是充满竞争的多种资金来源组成的集合体系,既可以通过银行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还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政策成了企业融资偏好形成和演进的深层次原因。
三、结论
流行的资本优序理论认为,企业的融资优序选择顺序是:首先内部融资,其次银行借款,接着是发行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最后才是发行股票。而本文通过对我国12年的信贷规模、企业债券与股票融资的数据,运用移动平均法进行-K期趋势分析,发现我国银行信贷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其次是股票融资,最后才是债券融资。这有别于西方的资本理论,但又有别于国内流行的股权偏好理论。尽管本文是以大样本的方式出现,但也涵盖了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基本规律。本文认为,我国的资本结构和融资变化主要受市场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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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因子分析回归分析
论文摘要:为研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采用我国10家上市商业银行2004年至2008年的年报数据为样本,选取了影响盈利能力的5个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法对其进行综合得分评价,并与影响资本结构的主要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成正相关关系的结论,最后提出优化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建议。
0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全球化,我国的银行业只有不断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才能避免淘汰,在竞争中赢取胜利。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盈利、长期发展等问题。上市商业银行作为通过经营风险来盈利的商业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资本结构理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法定准备金、监管资本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使银行资本结构研究远比一般企业要复杂。有效的资本结构会促使经营者努力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治理结构,进而提高整体的盈利能力。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经营绩效之间的联系,很多西方学者做了深入的研究。Kareken和Wallace(1978)认为,银行业是一个垄断的存款服务提供商,在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不断增加负债,因为此时它们可以凭借提供给存款者的服务来获取利润,存款越多(即负债越多),银行的价值就会越高。
国内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盈利能力关系的研究则较少。赵瑞、杨有振(2009)以10家商业银行2001至2007年的财务数据为研究资料发现:商业银行的融资结构与盈利能力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股权性质与盈利能力负相关;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资本利润率正相关,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资本利润率负相关;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显著正相关。
由于盈利能力是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盈利情况,资本结构与绩效的关系一直是财务经济学研究的热点。很多研究热衷于将盈利能力指标作为资本结构的解释变量之一进行研究;对于银行资本结构与绩效的研究通常使用单一的财务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并且集中于对商业银行的治理、寻求补充资本等方面。随着我国上市银行的增多,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何更好地控制上市银行的资金风险是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角度对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重要。
1样本与变量选取
1.1样本选择本文将以我国10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南京银行,选取2004~2008年的年报数据为原始资料。由于有些年份部分数据不全,因此本文共有45组数据。
1.2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指标的确定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有很多,结合银行业的特点,本文选取营业净利率、营业毛利率、成本收入比、股本净回报率、总资产报酬率这五个指标作为评价盈利能力的指标。关于资本结构指标的选取,本文采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对融资结构进行描述,选择附属资本与核心资本的比例这一指标;对股权结构主要选用股权集中度进行度量,此处选用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这一指标;另外选取资产负债率考察总资产中债务资本所占的比重;选取资本充足率反映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本文借鉴一般企业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关系的研究模型,将盈利能力的考察作为一个整体,得出盈利能力的综合指标值,试图构建以盈利能力的综合值为被解释变量、资本结构的各指标为解释变量的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与资本结构相互关系的函数模型,并利用相关数据对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和检验。
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2.1上市商业银行综合盈利能力分析采用因子分析法将反映盈利能力的5个指标中的公共因子提取出来,用这些公共因子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再进行综合评价。
2.1.1是否适合因子分析的检验:判断是否适合运用因子分析的主要方法有巴特利特球形检验和KMO检验。利用这两种方法,对营业净利率、营业毛利率、成本收入比、股本净回报率、总资产报酬率进行了因子分析适合性的判断。由检验结果可知,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的卡方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是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这就拒绝了相关系数矩阵是一个单位矩阵的假设,证明了研究变量之间具有相关性;KMO值为0.705,略大于0.7,因子分析的效果会比较好。
2.1.2因子变量的提取:设定提取因子的标准是特征值大于l。因此,选取了特征值大于l的作为因子变量,结果显示有2个变量的特征值大于l,而且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了78.274%,解释了大部分的方差总值,符合构建因子变量的要求。由总方差解释表的结果来看,本文应该构建2个因子。
2.1.3盈利能力的综合得分:根据因子得分系数以及原始变量的标准化值,可计算出第一公因子和第二公因子的得分数,分数分别为Y1、Y2。其中,因子得分矩阵
Y1=0.329A1+0.260A2-0.074A3+0.239A4+0.327A5;
Y2=0.061A1-0.140A2+0.925A3+0.327A4+0.019A5
由提取公因子所产生的新生变量为Y1、Y2,由Y1、Y2的值可以计算出Y的值,进而可以得出各上市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综合因子得分:Y=(58.008Y1+20.266Y2)/78.274。
2.2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的回归过程在上述分析中已得到盈利能力的综合值。为进一步分析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之间的依赖关系,使用回归分析方法。以代表盈利能力的“综合因子得分”Y为因变量,以附属资本/核心资本X1、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X2、资产负债率X3、资本充足率X4为自变量建立变量之间的数学模型:Y=a+b*X1+c*X2+d*X3+e*X4+ε,其中,a为常数项,b、c、d、e为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项。
采用逐步回归法,将F检验P值大于等于0.1的剔除出回归方程,小于等于0.05的选入回归方程,最终选入的变量剩下1个,为资本充足率。没有进入回归模型的各个变量的检验结果,其P值均大于0.05,无需再进行分析。由相关关系分析可得,相关系数为0.492,说明盈利能力与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由结果可以看出:方程的常数项为-0.925、系数估计值为0.084,均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此外F=13.748〉F(1,43)说明整个模型通过检验。方程为:Y=0.084X4-0.925+ε。
3结论与建议
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关系实证结果表明: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即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越高,其获利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经营的本质是盈利,要获得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3.1降低风险资产数量增加低风险权重资产业务,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进而才能削减风险资产总量。大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重视拓展投资业务、发展中间业务都可以是调整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分布结构的途径。此外,商业银行不能单纯地扩张资产规模,而应适当控制资产规模,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改变粗放式经营方式。
3.2加大债券市场融资目前我国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很多。陈丹妮、韩彦(2008)利用中国上市股份银行IPO前后的面板数据,来分析银行盈利的影响因素,特别关注的是上市是否增强了银行的盈利能力,但没有发现上市可以显著改善银行盈利能力的证据。这说明我国银行业的权益筹资没有很好地发挥预期中的作用。
另外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比较滞后等原因也影响着银行的债务融资。但2009年上市银行较多瞄准债券市场,兴业银行拟于2009至2010年发行180亿元次级债及不超过500亿元金融债券,招商银行将于2011年年底前视情况发债融资不超过300亿元。今后,国家可以据此制定相应政策,逐步改善我国的债券市场,让银行乃至更多企业有一个广泛的融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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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旅游越来越受人青睐。我国乡村旅游虽然起步较晚,发展却非常迅速,近年来更是处于快速增长的高峰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乡村旅游是近年来在国内外都有着蓬勃发展的一种旅游形式。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何使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值得探讨。文章以贵州省乡村旅游为例,论述了贵州省乡村旅游存在的几个问题,也为贵州省的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及建议
乡村旅游是近年来在国内外都有着蓬勃发展的一种旅游形式。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则是以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作为旅游目的地,以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生产形态、民俗风情、生活形式、自然风光、乡村居所和乡村文化为旅游吸引物,利用城乡差异和民族差异来规划设计和组合旅游产品,以满足旅游者观光、休闲、度假、娱乐、求知和购物等各种旅游需求的旅游形式。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旅游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现代旅游需求的多样化发展,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以其悠久的民族文化及淳朴洁净的乡村自然风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
乡村旅游是指发生在乡村地区,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生产形态、民俗风情、生活形式、乡村风光、乡村居所和乡村文化等为旅游吸引物,以都市居民为主体目标市场,利用城乡差异来规划设计和组合产品,集观光、游览、娱乐、休闲、体验、度假和购物为一体的旅游形式。
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旅游环境的同时,改善旅游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开发过程中维持旅游供给地区生态环境的协调性、文化的完整性和旅游业经济目标的可获得性;保持和增强环境、社会和经济未来的发展机会。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生产形态、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乡村文化等)为对象的乡村旅游,其可持续发展至少应有如下内涵:
第一,旅游资源供需双方需求的持续性满足。乡村旅游发展必须与当地经济社会结合,充分利用乡村旅游开发带来的各种机遇,不断满足乡村旅游开发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为乡村旅游的继续发展提供动力和物质文化基础。同时,乡村旅游要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以乡村旅游的独特魅力吸引旅游者,满足旅游者亲近自然、娱乐身心的需求。
第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乡村旅游具有强烈的经济性,但若把经济效益当成惟一追求,在趋利性的驱使下,乡村旅游所依赖的自然环境和乡村生活风貌将会遭到破坏。因此,乡村旅游发展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秉承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与方法,保证乡村旅游发展不超过乡村环境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旅游开发与保护乡村旅游资源、环境和乡村文化特色的关系,与乡村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相协调,借以保障乡村旅游资源利用的持续性。
第三,乡村旅游资源要共享、公享。一方面,同代人之间要共享、公享乡村旅游资源,避免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却要承担旅游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要共享、公享乡村旅游资源,避免以旅游区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满足当代人旅游需要,剥夺后代人的社会发展能力和生活需求。其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代际共享。
近年来贵州少数民族乡村旅游持续发展,取得不少成绩。少数民族旅游特色村和旅游示范镇的建设,农家乐的发展,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等,都推进了乡村旅游的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已成为市民和游客的重要休闲方式,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但是,贵州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因素。
(一)发展理念落后
许多乡村旅游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对乡村旅游的内涵、特点等理解不够全面,对本地乡村旅游资源的优势认识不清,对城市游客的个性化需求把握不准,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乡村旅游发展观。项目上马一窝蜂,项目功能、特色雷同。
开发项目城市化倾向明显,在展示乡村差异、挖掘乡村内涵、突出乡村特色上有很大欠缺。旅游活动的内容较为单一。乡村旅游特色化不明显,乡村旅游活动单一,缺乏高层次的,多元化的文化内涵。农家乐在景观、经营与活动方面,大多未能拉开档次,同质性远大于差异性。
(二)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
生态环境是贵州地区发展旅游的最大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了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保住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后续动力。部分旅游经营者诸如饭店宾馆乃至游船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产生并排出大量废水,致使周边水质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游客在参与乘船、划船等旅游项目时,随意往水里乱扔废弃物等,同样对水体造成了污染加之部分地区相继推出各种农家乐旅游项目,虽然部分增加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收入,但也为当地水资源的污染埋下了隐患。贵州地区旅游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各族群众收入较低,生活质量相对较差,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加快发展,以改变当地经济的落后面貌。受此因素影响,部分政府官员对旅游资源存在重开发、轻保护或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等短视现象,决策过程缺乏应有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的论证、评估与规划,出现了盲目开发、无序开发或重复建设等不良行为,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浪费,直至出现资源退化现象。
旅游开发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先污染、再治理”的思想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也有体现,这种思想与可持续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容易滋生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环境保护的不良思想,并疏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旅游资源开发方式不合理,影响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致使一些旅游地的生态环境状况恶化,旅游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近年来,旅游开发和管理经营方在景区内大兴土木,修建各类旅游设施,如宾馆、饭店、农家乐将会造成噪声、固体垃圾等污染。另外,短时间过多游客聚集,并形成人声鼎沸的现象频繁出现是造成这些污染的另一重要原因。各种因素产生的环境污染已成为生态旅游发展的严重障碍,制约着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宣传工作不到位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关键之一就是必须解决人才问题,建设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乡村旅游管理人才队伍。贵州乡村旅游发展中专业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为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主要都来自当地农民,其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又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大多数都未从事过旅游开发经营活动,对旅游的认识不够,对与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了解,在旅游规划、管理、经营等方面没有丰富的经验,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致使管理水平低和服务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也直接影响了贵州乡村旅游形象的树立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教育宣传工作主要针对以下两个对象群体:第一是要加强对生态旅游从业人员环境意识的教育,努力对其传授生态科学知识,用可持续发展思想武装其头脑,这一方面目前做得不够;第二表现为并未找到对广大成年旅游者进行环境意识宣传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主要依靠其自身素质进行自我约束,这是造成广大生态旅游从业人员和生态旅游者环境意识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
科学的发展理念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先导。要不断提高开发乡村旅游的认识,在贵州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对农村产业布局和乡村旅游发展目标进行科学论证,在对生态环境、文化资源、客源市场等方面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乡村旅游的发展做出科学规划,确保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乡村旅游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形成特色,打造自己的品牌。发展乡村旅游,根据自身的地理优势与区位优势,在产品开发中着重保持乡村原有的特色。乡土风情是发展乡村旅游、形成品牌竞争力的要素。因此,发展乡村旅游必须注重农业特色资源和农村风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掘乡村旅游资源的闪光点,把农业文化景观、农耕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传统的习俗等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户不断丰富乡村旅游内涵,开发形式多样、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乡村旅游项目,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出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乡村旅游品牌。
(二)加强环保意识教育
加强环保意识的教育,首先体现在树立生态旅游资源的忧患意识。现在乡村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与管理不足,在这一点上要教育好作为旅游主要推动者的市民,使他们意识到发展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其次,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对游人给予正确的宣传教育,号召市民科学旅游、绿色旅游。再次,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强的专业技能培训,举办必要的学习班,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大众生态环境意识。
(三)注重环境建设
”制度,把空气质量、水环境、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治理等指标作为考核官员政绩、评价当地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管理者、监督者乃至责任人,同步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三是构建保护与开发协调机制。应结合贵州地区保护开发实际,构建“以保护为前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协调机制。通过实行保护性开发,既要使贵州地区的自然或人文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又要使相应的旅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既要注重民族地区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协调,又要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更要提高景点的科技含量,使旅游由单一型变为符合型项目,由自然之旅上升到文化之旅,由外延式发展转向内涵式扩张,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产业与环境、旅游与文化的和谐统一。
(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重视对农民的引导。农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旅游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作为农民素质普遍偏低的贵州,要使乡村旅游永葆青春,就必须加强对农民的培训,重视对农民的引导。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根据各地的特色以及农民自身的条件,开展灵活多样、不同形式的专业培训,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产品加工、接待服务、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其次要引导农民合理利用与开发乡村旅游资源。贵州的乡村旅游资源有很多是文物古迹、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
因此这就要求引导农民在开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最后要引导农民正确地开展乡村旅游,要从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托当地的旅游资源,立足旅游市场,不要盲目进行开发。另外,定期请相关专家对农民或从业人员实施从宣传、接待到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全方位的培训,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农民或部分从业人员代表到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地方参观学习。逐步提高乡村旅游地农民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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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90年代起,高校行政化问题就成为了大众经常讨论的话题,随着2010年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校去行政化问题才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成为了时下公众对教育问题关注的焦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和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在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行政化管理手段发挥了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行政化的高校管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其违背高校教育先行发展的弊端,影响了高校学术自由、自治管理的权利发挥,进一步加剧了高等教育行政化越权管理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就其消极影响因素给予充分重视,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探寻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描述问题所带来的现实弊端,与国外高校的相同时期的不同大学使命进行对比,进而对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借鉴国内外名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适合我国高校的去行政化路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有利于解决当前高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保证其实现健康发展。有助于高校建立科学发展的管理模式。使我国高校朝着学术化、民主化的方向有序发展。
【关键词】:去行政化 大学使命 政府 学术权力
高校去行政化是相对于高校行政化而言的,高校行政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即外部行政化;另一个是学校内部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即内部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是指政府根据其意志利用所掌握的权利干涉高校的管理和运行。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弘扬学术自由的精神和理念,使得高等教育按照教育的发展规律运行,从而是大学成为育人的学术殿堂。但是长期以来高校始终扮演教育的配角,办学自主权遭到限制,不真正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内部行政化,简而言之是指利用学校的行政权利干涉学术自由。传统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往往起到限制学术的发展方向及其目的,导致学术自由得不到认可,学术专家的学术权得不到保障。学术往往依附于高校行政的指引,缺乏伸缩性和灵活性。
高校的内部行政化是通过外部行政化表现出来的,正如上面所说,高校的管理体制是由政府主导的,高校的各方面发展由政府管理,而政府的管理又依靠学校内部的“代理人”即高校的行政部门来实现。也就是说,高校外部行政化导致了内部化的形成。
通过上述的高校行政化内涵的阐述,可知高校去行政化的内涵即摆脱政府和高校内部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利的制约,理清政府和大学的行政权利和大学的学术权利的关系,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各有合理和正当归宿,从而使大学真正回归教育。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去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使必要的,中南林业大学的教授廖小平指出任何现代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不存在去行政管理的问题。中国大学的行政管理不应考虑是否去掉,而是考虑的是应如何规范和完善的问题。当前大学的行政管理不规范和不完善是大学行政化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的工具价值异化为目的价值,即为师生和教学、科研的价值变成自利的价值。
高校的去行政化主要面临两种不和谐的关系: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学校的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
第一 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级别。一直以来,我国公立高校的校领导就有行政级别,比如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为厅级,专科院校的的书记、校长为副厅级,985高校的校党委书记、校长则为副部级干部,出现了副部级高校。正是行政级别的出现,强化了政府对高校的行政管理。高校的校领导是由上级部门选拔,中央任命的,高校领导的考核权、任命权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校领导很难不惟命是从于上级,按照政府的教育方针办学,缺乏灵活性和伸缩性,很难突出学校的办学文化和特色,导致千篇一律的高校办学格局。同时由于集权式的办学的出现,很难能够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志。
行政级别的出现还增强了校领导的官本位意识和贪大求全、急功近利和不公平竞争的观念。一些高校领导将其职位作为官升一级的台阶和个人仕途的驿站,常常在政府和院校之间频繁更换岗位以实现更好地仕途发展。行政级别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教育资源获得的途径,而且也会影响到学校的名声和地位。行政级别高的领导更易于和政府领导接触,垄断了教育资源的分配,造成了资源在不同院校的不合理的分配。
第二 高校出现泛行政化的管理,学术权利从属于行政权利。现代化的大学是一个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机构,行政管理本应该服务于学术的发展,实现学术本位的管理。然而,事实不是这样的,高校的学术研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教师的职称的评定等都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教育委员会的学术机构很难在学术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学校的所有事务均由行政部门决定,师生的学术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参与决策和管理,加之随着民主管理的风气淡化,招生、财务腐败现象等问题亦越来越严重。
高校的去行政化的改革是高校改革的必然发展发展趋势。高校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是将高校从政府的行政下属性组织中解放出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使高校回归教育本位。现代大学制度就是指在政府的宏观领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科学管理。从外部讲,政府和学校要回归一种和谐的关系,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变政府全包的局面。从内部来讲,要调整好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改变学术权利受制与行政权力的现状,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治理结构。可见,现代大学制度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和理念,可以采取的途径由如下:
第一民主选举校长和促进校长职业化。民主选举校长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仍可以改革传统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的方式选出校长的方式,由教育家办学。应该建立遴选委员会,建立校长遴选制度。建立由知名学者、教育家、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制定选任校长的标准,向社会公开招录校长,然后报教育部任命。这一过程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政府不能闭门进行。只有全民选出的校长才更具有民主性和亲和力,才能减少任命校长的随意性,使校长更重视学术的发展。
促进校长职业专业化,有利于造就一批真正懂教育的学者。校长在任期内应该退出教学和学术研究,这样才能够保障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二实行学术本位的管理。学校作为教学与学术研究的机构,应实行明显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模式,调整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实行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术本位的管理。
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应该发挥学术机构的决策与管理的作用。在高校实施高校职员的制度,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学校的特殊利益应该更多的倾向师生,建立教学评议会等机构,使学术发展真正体现民主性。
第三建立现代大学最高决策主体即理事会进行战略决策。学校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抓紧制定大学章程,并交权力机关批准。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规定理事会的成员、地位和职责。二是理事会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通过章程对学校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权利和责任的范围进行具体明确,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对于限制政府的过于干预和保障学校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制定和实施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大学举办者和大学管理者的责任范围,确立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和权利,理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限范围,减少和遏制行政权利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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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革。网络技术造就了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它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延伸。现实社会中的时空界限被打破,现实社会所具有的特性在这里被扩大,网络社会的开放、自由、互动等特性使人自身的文化特质,如主体性、多元性等进一步突显出来,对于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文化发散功效是一把双刃剑,文化与网络技术的联结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影响,它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道德建设迫在眉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道德认知角度的我国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对人类的道德观、价值观及人生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形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具有互动、自由和开放的特点,突破了现实社会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人们的文化特质向着多元化和主体化的方向发展。网络技术和社会文化结合形成的网络文化,能够促进人的身心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网络伦理问题,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伦理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类型和特点,由于网络伦理自身的特性,导致其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认知存在很大的差异,出现双重标准,引发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导致网络道德失范。网络环境及网络主体对网络道德认知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基于道德认知角度,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网络道德认知在解决网络伦理问题、规范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以期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净化网络环境,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
(一)道德认知是网络伦理形成的基础
网络技术、人与网络社会、人与人间的关系是构成网络伦理道德的三大要素,人们主动加入到网络交往活动中,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这些交往活动将不同地区的人们联系起来,从而形成网络社会。现实伦理和网络伦理的主体都是人,网络只是一种载体,伦理道德的主体并不是网络。在网络环境中,人们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交流,网络道德的本质就是人在网络活动中的具备的道德规范,网络主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发展都建立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有做好道德认知培养工作,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伦理道德观。
(二)网络伦理影响着道德认知的形成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管理模式比较松散,缺乏监管机制,自由性强,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因此必须要重视人们道德认知能力的培养,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能力。在网络社会中如果缺失道德自律能力和道德责任感,必然会导致网络社会混乱。网络伦理的自律性要求人们必须加强对自身道德能力的培养,根据道德自律原则来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这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中,各地文化和多种道德观相并存,多源性的网络道德必然会引发道德冲突,改变甚至同化了传统理论观念,网络社会陷入失范、混乱无序的状态。此外还会影响人们的网络道德观,对道德主体认知产生种种影响而造成的矛盾冲突,导致人们的道德感受和行为产生偏差,因此必须要正确的引导人们道德认知,不要因为网络道德多样性而导致人们道德认识混乱,避免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
(一)道德意识的冲突与裂变
1.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
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相对自由的发表言论,充分释放内心的想法,强调自我,展现个性,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在更大程度上接近于真实的自己。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自由无政府和无中心特点明显,网络行为主体将自己作为网络道德行为的判断者,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忽视法律和社会传统规范,使得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
2.缺失道德责任感
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认知在网络社会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网络社会环境中,人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一系列的虚拟交往。隐匿性、虚拟性和互动性是网络空间最大的特点,从而使得传统伦理对人们交往活动的约束力减弱。人们在网络社会释放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隐藏的本性,降低对自身道德的要求,沉迷与网络中虚拟的身份,道德认知能力下降,从而导致网络主体丧失道德责任感。
3.主体情绪浮躁及文化霸权主义蔓延
网络社会对多种信息的监控力度较弱,缺乏对信息发布者的限制,不断产生大量的网络信息,让人们眼花缭乱,网络行为主体长期受网络资讯的影响,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焦虑、疲乏,最终使人们迷失自我,导致主体情绪浮躁。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在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占据大多数的信息资源,西方国家的信息输出量较大,便于向其他国家传递本国的意识形态及价值观,从而导致文化扩张,形成文化霸权主义。
(二)道德行为的脱轨和失范
1.网络犯罪现象猖獗
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社会科学技术不断改革更新的飞速变化中网络技术也不断经历着飞跃式的变化,然而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功能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进而导致网络漏洞的出现,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不良的犯罪平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屡治不止。不法分子根据网络特点和缺陷借助一定的网络工具和先进技术对他人的网络系统进行破坏和侵犯,诸如病毒传播,盗取和篡改信息等,造成个人或者政府等部门重要信息的泄露和破坏,带来不良影响和巨大的损失。还有一部分网络犯罪组织借助网络平台利用论坛,贴吧,邮件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传播电脑病毒、发送垃圾邮件破坏系统或散播谣言等举动,由此来达到这些组织既定的商业或政治目的,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不便,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顺利的发展和繁荣,是值得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
2.网络言行随意放纵
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不同的是,其不存在真实的主体,人们的言行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和监督的影响,主体间的约束力降低,人们不必担心是否符合传统伦理道德的标准,使人们长期压制的欲望、本能和冲动得到释放,追求快乐最大。人们的外在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的不受限制,网络行为主体就会出现为所欲为、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
(一)传承和发展传统伦理内涵,将网络伦理和实现传统伦理结合起来
网络社会依靠网络伦理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其在传统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和传统伦理而形成了网络伦理体系,同传统伦理体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传统理论体系,其在构建网络伦理体系的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必须恪守传统伦理道德,在继承中扬弃,在扬弃中发展。要基于网络伦理的基本特征,对传统伦理道德的传承中要注意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吸收原有的运行机制,整合传统伦理资源,不断探究和创新,发现新的网络伦理元素,使网络伦理体系的建设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侧重人的全面发展,调整网络技术和人的关系
传统伦理道德指的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观念,是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能够维持社会秩序,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体现出定型化、体系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同传统伦理不同,网络主体的道德认知水平直接影响着网络伦理规范的发挥,具有非定型化和非制度化的特点。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以人为本,将网络主体作为重点,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信息与网络安全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有效的解决网络伦理问题。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水平的网络主体能够约束自己的言行,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网络社会,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
(三)坚守人文道德,体现人文情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作为网络的主体,人们要严格遵守和发扬人类社会所普遍推崇的人文操守及其基本规范,传承人文凝聚精神,提升人文道德涵养和道德认知水平,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人文涵养,有效的避免人性在数字化和符号化的虚拟网络社会中被扭曲和异化的情况。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客观的评判各种道德现象,形成正确的道德态度和意识,提高道德自律能力,坚守自己的准则,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鄙视不洁、不善、不义、不道德的行径,不接触不道德、不合理的事物,不随波逐流,发扬人的尊严价值,不断提高自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彰显人文关怀。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定制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性对策
国外一些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对网络伦理进行了研究,有着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成熟理论体系。美国学者罗伯特?维纳早在1948年就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问题,经过不断发展,成立很多网络伦理道德研究组织,并专门颁布了四部法律,采取限制成人网站、公布黑名单、明确分级等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此外,德国也创建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方便了警察进行网络调查,有效预防网络犯罪。而我国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晚,在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不能盲目的套用,还要加强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努力,各国联手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问题产生原因主要是网络文化和道德结构的多元化,改变了人的道德认知取向,这就要求人们提高道德自律能力,认识到网络道德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意识,创建并维护良好的道德氛围。还要完善和健全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将网络伦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了解民意,做好网络调控工作,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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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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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结构是指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存在、相对规模、相互关系与配合的状态。 一国的金融总体主要由金融各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市场、各种信用方式下的融资活动、各种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其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目前,我国金融仅有中央监管系统,地方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建立农村金融事务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拥有的比较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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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形式及种类的金融产品涌入市场,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进入了各大银行,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但随着2011年欧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全球的股市及金融行业受到波及,我国的经济也不能幸免。因此,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一项重要业务,也要适时的作出政策调整,对现存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创新;人才培育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发展方面较为疲弱,究其原因是我国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的重视不够、在产品的客观评价方面缺乏一定的真实性、理财服务缺乏专业的人才理财服务等几个主要方面的不足。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成为了商业银行工作的中心。为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在政策体制、市场主体、商业银行自身、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众多的方面同时进行整改,制定出满足投资者的较为有效的投资方案,完善市场中存在的不足。
(一)理财团队在理财科研方面力量薄弱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一种将投资放在首位的投资业务。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及其信贷市场为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而在这个范围内的投资都和金融的运行周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投资者的理财能力、对市场是否具有投资的价值等条件主要依托商业银行对市场所掌握的信息。然而,市场的动态分析,不仅需要大量的市场调查而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才能获得准确对投资者有利的市场信息。在理财业务的组织架构上,对于能够深入到市场内部之中,进行市场信息调查研究的专业型团队以及专业型人才的短缺是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国家的理财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且竞争力较弱,质量低下,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关数据表明,国内的商业银行针对理财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团队的建设工作缓慢,至今为止尚无完整的队伍。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已经组建了类似的团队,但对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的不完善,使其存在的价值毫无意义。
(二)客观的评价尺度的缺失
现如今,我国的商业银行研发出的商业理财产品各式各异,良莠不齐产品和其相对应的专业术语的产品说明书,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难度,而且投资者对其理财产品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所以导致投资者常常不知如何选择,选择哪种更适合自己。换句话说,时下存在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
(1)企业给投资者提供产品内容不明确的相关单据。对产品的相关性能以及投资者关心的产品收益的标准和方式闪烁其词。
(2)我国尚未正式组建起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商业理财产品标准来衡量产品的优劣性。如果缺失这样的一个标准很容易使消费者在选择投资的时候,凭借自己对于商业投资的标准及“预期收益率”来决定自己所投资的产品。
(三)理财服务缺少专业性较强的综合型人才
理财服务最大的特征其实是以服务为主体的中介服务,虽然是一种中介服务但却是当今最富有技术含量的中介服务。因为理财服务看重的是对于整个市场的商业服务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商业财会这一方面的领域。只有准确地掌握市场变动的信息、把握市场的动态,才能做出科学的商业投资决策,以不变应万变,所以必须掌握包括金融、贸易、资本以及市场各个领域的广泛知识。
(一)在宏观方面的对应办理对策
第一,因为国家政策体系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为了彻底解决由于资产本质的缺陷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场主体、加强市场运行监控为核心变革的运行机制。例如,对市场有效竞争机制的改善、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和加强,对商业银行防控风险体系的优化等。
第二,因为社会市场主体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国家不仅要实行对民众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要对财政资金的数量和形式进行有效的统计和改变,从而起到影响国有企业资产处理方式和效果方面的作用。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内政府主体的主管决策的影响,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一些不良资产顺势而生。就这些问题而言,政府必须对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在杜绝不良资产产生的同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才能做到防止以不同形式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的继续产生。
第三,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首先,要坚决贯彻信贷制度中的相应制度,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的相关监控体系的强度。在对国内商业银行所处客观环境的一些变化做出详细的分析后得出,只有不断地适应环境的变化,通过调整信贷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数量和投资强度,才能使得投资者遇到的风险程度达到最小(可以通过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风险控制,确定风险程度)。其次,借鉴风险分散原理和国际化地标准,建立适合国内商业银行投资服务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并制定相应地风险补救措施。最后,国有商业银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并强化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提高相关职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阻断由于人为的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信贷风险的途径。
(二)微观方面的处理措施
1.打造市场分析,调研团队,把握市场脉搏
长期以来,国内的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不太重视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整体组织架构方面,根本没有符合社会需求的分析研究团队,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时理财业务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将对理财业务的市场分析研究工作作为自身的首要任务,只有组织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熟悉市场调研的精炼型专业团队,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在理财业务方面做到得心应手,从容不迫。 2.增添和理财产品相关的第三方评测市场
全球任何行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然而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却尤为严重。理财产品合约的不透明性有目共睹,极易造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违约成本的一再降低。如果发生了这样类似的情况,有关部门须介入其中,对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的信息进行公开的披露并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制度,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按照相关的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公开披露,做到对投资者完全的信任。与此同时,鼓励和商业银行无关联的第三方商业银行理财评测机构的引入,加强市场专业化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和声誉破坏成本,促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增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在当今的国内市场中,普通储户依旧是理财产品客户的主体,和其他用户相比它的不足之处在这两方面较为落后和疲弱――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所以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当保持低风险和结构简洁的特征,不要过于复杂和结构化。一方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客户而言,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应该做到及时、有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营销过程中最高预期收益率的虚化。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和强调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如果对其漠不关心、从未提及,只能造成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的后果。商业银行必须遵守银监会所制定和理财业务有关的规定制度,注重投资风险的揭示、客户投资状况的评估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等要求,明确划分和区别不同商业银行的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在销售过程中选用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慎重的识别与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全方位的信息,确保客户利益不受错误销售的影响。
4.增强售后服务办理,建立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标准和程序
如何构建全面、方便快捷的有利于处理客户多遇到相关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制成为了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方面熟悉其他行业机构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以此为基础全方位的建立适合商业银行发展需求的行业内部客户投诉机制。加强售后管理服务不仅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提升了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从另一方面提升了银行的声誉。另外,不仅在客户购买的过程前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全方面跟踪关心各个客户的理财收益,资产状况,并及时与客户沟通,提供有益的方案。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专业化理财人员等上文提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人员,增加理财产品第三方评测市场、增强信息披露等对商业银行发展有利的个人理财业务,从而降低个人在理财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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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本文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并得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转让给投资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超过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我国目前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风险大量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众多、愿意和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我国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减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采用表外模式的处理方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并相应减少由于高负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难以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4.2、产品运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许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理方式、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理达到风险隔离要求。信托型 SPV 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型 SPV 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成本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乏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我国法律上没有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转让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重要而常见的安排,这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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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这对于解决就业、扩大内需、加入WTO参与平等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政策、体制、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其拓展的范围仍局限于竞争性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投资效益增长,阻碍了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因此探讨我国民间投资领域的拓展,研究政府如何进一步大胆放手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所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民间投资快速的发展壮大,已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它的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对全社会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我国的民间投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根据国内现阶段民间投资存在的一些问题,研究分析出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及建议,从而促进我国民间投资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民间投资的现状
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发展阶段:(1)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以前,国民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然而在民营经济所占的份额比较少。(2)我国对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民间投资才算是迎来了真正的大发展时机。同时,民间投资的来源逐渐多样化,既有私人资本和其他经济成份的积累资金,也有信贷资本;总之,民间投资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投资力量,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对社会新的就业率以及对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的投资地位也日益加强。
(二)我国民间投资的特点分析
关于民间投资,目前经济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两者的范围界定,一般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从投资的资金来源划分;另一种是从投资主体划分。国内很多学者和一些市实际部门,通常按照投资主体来划分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当然民间投资与国民经济投资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个人是民间投资的主体,集体或个人掌握着民间投资的产权,因此形成了民营经济。(2)民间投资的投资对象大多数是非垄断型行业等领域。(3)利益的获得是民间投资的主要目标。(4)在地区分布上,我国的民间投资存在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如我国东部地区的民间投资远远大于中西部地区。(5)民间投资往往会随着国民经济大的波动趋势进行周期性波动。
1、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审批门槛高
我国政府对民间投资与国有经济、外贸经济相比较,其在很多环节上政府实行了更多的审批工作,例如:资格认定及注册方式、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许可、外贸渠道的开放等。这严重导致了民间投资过程中手续办理复杂、效率低下且费时费力,使得民间投资与外商或国有企业在竞争资格、条件等方面处于劣势,使得很多民间投资的企业对此丧失了积极性和信心。
2、企业税收不公平
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除了与国有企业所缴纳的33%税款一样以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然而,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算起,对于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则是从企业的开办年算起。不仅如此,政府对民间企业的不合理收税问题非常严重,我国大部分民间投资企业都要缴纳50多种不同的税款。这样的征税方式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
3、管理部门多,导致政出多门
目前,我国对民间投资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民营投资企业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工商、税收、公安、城建卫生等20多个部门。这就导致了管理部门多,政府出台的政策没有一个能够综合型管理的部门,尤其是在投资方面,没有一个投资主要管部门。所以,近几年很多民间投资企业由于没有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而在履行程序上受到很多阻扰。
4、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民间投资的环境受到了制约,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针对民间投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没有提到有关民间投资、金融财税产业进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造成了制度保障不力的现象。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变投资管理方式
实现投资主义多元化和渠道多样化是目前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目标,这可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目前民间投资需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和责任划分,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的供求状况,把建设项目划分基础项目、竞争性项目和公益项目等。企业是投资主体的基础,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增加基础性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投资,吧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体让给民间投资。
(二) 加大政府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力度
1、建立和完善为民间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
首先,应该尽快实现国有银行体系的市场化、企业与银行之间关系的商业化、政府与银行之间关系的规范化,这会大大消除国有制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加大对民间企业的贷款金额。同时,还可设立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
2、 针对融资担保建立相关机构。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应当建立一些非营利性的融资担保公司,专门为民间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和促进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如果一旦贷款失败,企业拍卖的固定资产优先支付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金,使得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三)鼓励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政府必然会加大投资力度,但是政府投资的增长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直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而是对民间投资产生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又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刺激民间投资:二是当政府投资总量超过一定程度时,民间投资会被政府投资“挤出”,也就是说这是民间投资总量减少。所以想要带动民间投资的发展,必须要增加民间投资总量。不仅如此,政府也应尽快推出竞争性投资行业,让出部分投资效益高和行业或项目,从而刺激民间投资。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债政策的投资功能,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配合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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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先实现农业产业化,而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存在着资本投入不足、财政支持有限、农业信贷短缺等问题,因此必须引进工商资本的投入。首先,农业产业化资金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总量不断加大,但是财政不能成为农业投资的全部,否则岂不是等于政府用财政去投资创办了大量的国有农业企业,这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更不符合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要求;其次,农业投资也不能只依靠农民的自身积累。从理论上来说,依靠农民自身积累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但是这将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我们将面临着各种挑战,留给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有一些农民先富起来了,纷纷投资办厂投资农业,但是这些企业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生产技术落后。此外,农民由于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生产理念落后,没有先进的技术与机械设备等,所以农业现代化不能依靠农民的自身积累;再次,农业产业化也不可能单纯依靠信贷资金。因为信贷资金不可能单独用于农业生产和流通,其必须依附于企业和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因此,解决农业产业化资金来源除了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以及农户自身积累和现有企业的发展,最大的潜力在于引进工商资本介入农业领域,从当前的农业投资情况来看,工商资本必然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这表明了从政策上讲国家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但是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工商企业涉农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从现有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按行业划分企业,也没提到工商企业的有关概念,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企业所有的资金、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一些列组织机构、有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等,所以并不可能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可以参与到农业投资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必要对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准入资格,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农业投资法》,相关的农业投资法律法规也只是散布于《农业技术推广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而且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农业投资的要求。从财政对农业投资来说,国家对财政支农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仅依靠财政和信贷内部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而这两种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农业投资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造成与农业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甚至是行政规章成为财政支农的主要行为规范,而这种法规与规章的效力相比法律要低,规定的内容也有许多地方不严谨。对于企业等其他农业投资主体的法律监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
1、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忽视农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四)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的能力;(五)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虽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对土地的流转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地方政府为了积极的招商引资,吸引工商企业资本的农业投资,往往忽视农民个体的话语权。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投资前提件是要有较大规模的土地集聚,如果让工商企业与每户农民一个个去谈判,必然会浪费很多时间,而每户农民的要求会是各种各样,这必将影响到工商企业投资的成本与效率。因此,为使工商企业资本快速投资到农业中,基层政府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主导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从而使自愿流转变成强制流转,为工商资本创造有利条件而忽视了农村家庭的复杂性。
2、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在工商资本参与到农业投资过程中,有一部分农民自愿参与流转,但由于农民的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并没有订立合同,只是口头形式的答应,有的订立土地流转合同也只是形式上的默认,而对其中的条款并不清楚,此外关于合同本身对相关权利的约定也比较模糊,关于法律需要备案的合同,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取证比较困难,致使双方因为证据不足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业投资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发展,在农业领域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外资等逐步形成了农业投资的新型主体。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农业发展模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我国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应以国家投资为主导、金融信贷为支撑、合作经济为关键、家庭农户投入为基础和利用其他资本(包括外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主体格局,国家、地方、集体、银行、农户各尽其力,注重农业投入,共同搞好农业投资。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我国的农业投资立法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农业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主体,在农业投资过程中主要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责以及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保障投资活动的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其次,政府作为农业投资的一般主体时,主要是利用财政对农业投资,要倾向于公益事业的农业投资,在编制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时要做好协调好各个部门的职责,要对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尽到监督职责;再次,农户、企业、信贷机构等农业投资主体,它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主要权利是享有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权、决策权与收益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的义务有:一是投资人应遵守国家的政策与法规,在法律规定下行使自身的权利;二是投资主体应依法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投资主体依法接受政府各部门、社会、媒体等监督。
2、明晰农业投资主体投资的范围。农业投资可以分为基础性投资、公益性投资、竞争性投资。公益性农业投资,主要包括农村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科学技术、教育培训等;政府财政投资应当倾向于基础性的农业投资和公益性的农业投资。而竞争性的农业投资主要是农户和企业,农户和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主体,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追求生产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农户和企业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具体涉及农林牧副渔业及其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等。目前对于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主要鼓励其进入“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主要包括休闲农业、立体农业、循环农业、规模化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农业投资主体,其投资的领域主要在于一些不适合政府与农户投资的领域,以起到中间协调作用,从而弥补在农业投资中空白的区域。
3、设立严格的农业投资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参与到农业投资中来,投资的方向、范围与职责都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其中法律责任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制定农业投资法时要考虑把具体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列举出来。综上所述,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不仅需要政策的指导,还需要用立法的形式对农业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投资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农业投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是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的前提,如何能做到农业投资的规范有序,全程监管是关键。而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农业投资的监管作出规定,因此结合当前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监管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的职能,首先地方政府要发挥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要对工商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监管,在现实的生产经营中也要加强监管,严禁企业的圈地行为以及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其次基层服务组织也要做好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监管工作,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充分保护好农民的利益。二是可以成立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区域性的准入监管机构,对于设立严格的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的准入条件下,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对前期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监管,以免在后期投资过程中失败,达不到了准入条件。三是对于大、中型的工商企业,其流转土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年需要进行年检,以防止资本在中途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利益。四是发挥媒体监管与社会监管的职能,鼓励媒体与大众对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的负面消息进行曝光,以形成范围广、层次多的监督制度,来约束工商企业农业投资的范围,防止企业非农化等行为。
1、完善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的流转,确权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我国正在大规模的推进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的权属争议、登记工作本身的不完善等方面制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只有农村集体内部的成员才享有土地承包的资格。但是,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规定,只要具有农村户口就像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此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很多农民已经脱离农村,在城市居住生活,但是承包关系依然存在。因此,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出台具体的办法对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重新进行界定,可以考虑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凭证为依据来界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流转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现有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采取不同的登记原则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容易发生矛盾。因此,需要构建科学的登记原则,明晰设立、流转、转让等流转方式的物权效力规定;(3)完善具体的登记工作。采取科学、合理的登记方案、严格的程序、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来促进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有序开展。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的流转首先得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的竞争形成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必须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从目前的部分省市实践来看比较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应包括:(1)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的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和指导工作;(2)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3)乡(镇)一级要设立土地流转的交易场所;(4)村集体组织要设立流转服务站,从而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定科学的交易程序,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3、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流转合同。(1)应当在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上,按照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土地的流转时,要充分尊重承包人的意愿。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当的是中间协调力量,不能越位,而主导农村土地的流转。对于具体的土地流转方式、面积、用途、期限以及租金等事项,需要在承包人的同意下才能进行,要切实、充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2)在签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合同时,要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合同中必须记载的事项要有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租金及支付方式、期限、流转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3)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过程中,对于流转的土地,其用途是明显的,在追逐利益的情况下,很难确保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为此,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土地流转后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于破坏土地、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情形的,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要制止,并按照土地流转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约,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有关们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其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在规范的合同指导下,使工商企业、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使得各方主体的权利都能找到法律的救济。目前,虽然国家并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趋势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引导与监管,让工商企业健康、有序的参与到农业投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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