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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人口较多,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各地城乡差异又不同,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村养老问题将日益突出,不仅需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要注重各地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和实施相结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路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加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标准差距越来越大,诸多问题的出现影响了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效力差。
一方面,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大多数都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部门规章,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级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去操作,既有随意性,又有不稳定性。这种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就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再者,如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另一方面,在内容上,由于《基本方案》的制定时间在2o世纪9O年代,当时的农村经济状况和现在的现实情况相比,有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基本方案》严重滞后,甚至存在诸多明显缺陷,譬如,物权法颁布后的农民承包地与养老保险问题,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条款,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现行城乡统筹情况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2)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多数地区来说是一种鼓励性或引导性的储蓄,没有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或者说在经济发达地区只享受到改革开放给广大农民带来的部分实惠。《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种三方筹集机制,从理论上来讲是比较可行的,实际上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村级经济相对比较薄弱的地区根本无法实现。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多数乡村没有积累,集体经济根本不可能进行补助,因此“集体补助为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通常都是地方财力一般的地区,当然也无法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因此,国家政策扶持也起不到实质的效果。由于没有国家和集体的补贴,农民对未来希望的无法判断,对比较现实的农民来说就没有任何吸引力,加上许多地区农民相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子女教育、吃饭穿衣、医疗生活等有时都难以保证,更不可能缴纳养老保险金。因此,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性或引导性储蓄。相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收缴费制度,个人缴纳占工资3~8,企业配套1O一15,国家还有财政拨款等,保险金差距自然越来越大。所以,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社会保障应该具备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征,没有考虑目前十分关注的城乡统筹问题,无形中扩大了城乡的差距。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门槛高,操作上有缺陷。
据调查,农村人口中素质较高、有一定能力和经济头脑的人都已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城市,享受城市的部分公共资源,余下的多数是经济相对较差、年龄相对较大、水平相对一般的人群,这部分人更需要关心、更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更需要社会保障。然而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这一规定将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障排斥在外。交纳养老保险设定的门槛“保富不保穷”,阻断了贫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路径。《劳动合同法》从理论上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但是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84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9万。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农民工中,只有不到lO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即使这10%,也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数字,一些农民工最终选择了退保。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运行低效,农民信心下降。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利率和债券利息的不断变化,加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失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
2健全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
(1)通过立法形式约束和强制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化细则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运行。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标准、收支程序、执行政策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的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普惠制。
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是全覆盖,因此,完善覆盖对象,真正体现公平性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日本建立的凡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者,可免于缴纳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是原有水平的1/3,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农村乡镇建立更多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让更多农民得到养老保障。在目前全民实行城乡统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实行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保险体系,与城镇居民同工同险,享受政府、集体的阳光。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3)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采取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做法是有困难的,但是部分地区借鉴法国非工薪人员保险制度明确个人缴费仅为28,农业工人交14.75,日本国库就支持三分之一的做法还是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或在部分发达省份先行实施。因此,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中央财政预算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社会保障预算,同时明确各地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补贴资金的数额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农民收入的增加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情况以及其他的意外损失情况等确定,尽可能提高集体补助和中央财政扶持的比重,给农民参保增加信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对于部分地区也可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日本的离农政策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如通过土地流转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结合自身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繁荣农村经济的大局角度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显得十分重要。
(4)多渠道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在三方缴费到位和补助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一种方法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同时,国家应出台基金运营收入不纳税的政策,更好地保障基金的有效增值;另外一种方法是可以规定,凡是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甚至全国有关机构管理。通过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的水平,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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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动态帐户
1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2.3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代理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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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结构是指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存在、相对规模、相互关系与配合的状态。 一国的金融总体主要由金融各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市场、各种信用方式下的融资活动、各种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其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目前,我国金融仅有中央监管系统,地方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建立农村金融事务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拥有的比较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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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的社会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一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人类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它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研究全文如下:
全球化已经是一个逃不掉躲不开的趋势了,全世界讨论的,已经不再是全球化的可能性和为什么的问题,全球化是什么,我们该怎么办已经逼迫我们去面对,面对新的世界,同时面对我们自己,到底处在这个所谓“地球村”中的我们,有个什么样的昨天。
李慎之先生生前一篇文章里分析得很透彻,全球化,实质就是美国化。在我看来,美国化,不是西化,西方文明与美国文明不是同一的概念,西方文明是一种根源于基督教文明,伴随工业化一同发展的现代文明,而美国文明应该是西方文明在美国这个独特土壤上新发展的产物,这个提法在主流思想界还没有出现,但我看来,将成为全球化主流思想形态的,应该是美国式西方文明,这不是我对强势西方文明的吹捧,而是对现实的承认,所谓的多元化,将只能在他的允许范围之内存在。
美国化的西方文明不像传统基督教文明一样强调界限和差别,不鼓吹优越感和殉道精神这些新教伦理的标志性内容,它吸收了传统自由主义对自由和民主的主张,同时沾染了移民国家多元和宽容的精神氛围,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这种文明自身也将发生改变,将会有不同的东西融入,当然,前提是融入的文化不能对他的固有体系造成威胁,并能为之顺利地吸收和消化。
在全球化的实现过程中,这种文化将强迫各民族在它的体系内部和他的话语系统内反思自己的历史,这将对各民族文化产生强烈的冲击,所以,未雨绸缪,为这种转变做好准备,防止民族历史文化在全球化过程中被消解和解构,是一个前瞻性的必要工作。
按照“文明冲突论”的分析,这个世界在文明内核的角度上,可以分成基督教文明区、伊斯兰文明区和儒家文明区三部分,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三个文明区都将接受文明的冲击,其中的基督教文明区,虽然与将实现全球化的文化同源,但异质的成分还是很多的,更何况基督教文化区内部也有多种的文化差别,这也是为什么法国知识界反全球化势力强大的原因之一,保存法国的传统文化,是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的主张,但同样反全球化的左派和右派对传统文化的态度是不同的,左派对传统文化也同样进行抨击和解构,而右派,则倾向于保护,右派对固有文化的保护和坚持主张更易走向极端,新法西斯势力在欧洲的产生就是一个走向极端的结果,与老法西斯不同,新法西斯针锋相对的不是共产主义,而是全球化和外国移民。在中国的情况似乎是相反的:左派分子和为民族主义者对传统文化和历史又毫无保留地捍卫的倾向,而自由主义则致力于反思和批判。
中国新左派中人对“封建”一词已经不予承认,因为中国史学界长期以来坚持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四阶段论实际是苏联史学的产物,而非马克思的史学观点。在中国历史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封建”社会应该截止在周,其后两千多年中国就并不是所谓“封建社会”,由此,封建社会都没了,封建文化残余还“毛之焉附”,反封建也就更失去了理论基础,这其中对语义的偷梁换柱是明显的,左派和为民族主义分子致力于这样一项工作:努力通过解释的手段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扭曲,使中国传统文化包含和吸收西方文明,已造成这样一种结论----西方的东西,中国早就有,“我们那时,比你阔多了”。
在这项工作的努力之下,我们的传统文化有了更多的“内涵”:老子主张的,其实就是不干涉主义的经济理念,要求缩小政府职能,给于经济活动更多的自主性和空间,比亚当斯密可早得多了;孟子说过一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就是民本主义的政治主张了,民主的价值更是大得很;法家,就是要求法制了,“依法治国”的观念怎么能说是来自西方呢?学者何新还认为,中国的古代王朝其实存在着“事实上的贵族民主”,因为皇帝做重大决策,是要经过大臣讨论的,而甚至皇位继承这样的事情,都要征求臣子的意见,这样,谁还能说封建社会没有民主呢?
只通过出现过的只言片语就想证明中国传统文化是世界文明的巅峰这明显是缺乏说服力的。中国当前对于历史的大众心理态度比较简单,认真在思考历史文化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人对历史文化没有兴趣,不愿了解也不准备思考;思想界中一部分倾向于对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而其他相当一部分人,包括相当比例的大学生和知识分子,则附和于新左派和伪民族主义的史观,成为文化民族主义者。在形式上,文化民族主义与欧洲新保守主义有共同之处,但在本质问题上则相去甚远,新保守主义是相对于新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而言的,它保的,其实是原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观的守,中国的文化民族主义也在这种新保守的潮流下诞生,可它要保守到哪里呢?是春秋时期的儒家原教旨主义,还是宋以后的道统和理学?抑或是新中国初期的共产主义?这是不明确的,所以,文化民族主义只能带给大众对传统模糊认识的延续,和对“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空洞口号的传承和捍卫。
依照文化民族主义的逻辑发展下去,将产生以下三个结论:
文化民族主义看来,东方文化等于亚洲文化,亚洲文化等于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就等于中国文化,在对西方文化的强势主流地位发动过挑战的过程中,文化民族主义犯了文化沙文主义和“中国文化中心论”的错误,在这种社会思潮看来,未来的世界将只存在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两极,而伊斯兰文化,印度文化是没有份的,而且它顽固坚持,中国文明始终走在世界历史的前面,近代的落后完全是西方的侵略造成的,这种侵略不知是军事上和经济上,更根本是在文化上,所以西方文明本来就应该对中国的落后负全责,现在中国文明复兴了,西方文明当然要力争再次摧毁他,所以东西方文明之间必然只有对立,文化民族主义凸现出这样一种大众心态:处处时时都存在着居心叵测的敌人,必须时刻充满火药味的去防范和打击。
文化民族主义坚持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是主张对抗的,当今世界实际上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当道,它必然导致世界的混乱和无序,而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文明,是主张和谐、协作的,“天人合一”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种观点确实体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问题,但对中国文化的看法仍是基于前述的曲解和二元对立观念的。
这是根据前面的逻辑得到的最终结果,也是危害性最大的观点,因为中国文化优越,所以伴随着世界危机的加深,世界最终必将在中国文明与西方文化的二元对抗中选择中国文明,因此对中国文化就不需要进行什么反思和改进,如果一定要做什么工作的话,就是大力弘扬。
貌似对中国历史文化忠诚的文化民族主义不能够对中国历史文化最初正确的看法,他不承认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和历史性,不承认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是被宋儒污染过的,是经历了明清两代几百年自闭和与世隔绝的,他自身就是对他所维护的歪曲,所以,正确在全球化潮流下认识历史,改造文化,必须摒弃文化民族主义。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史研究,主要是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思考,在儒家的话语范围之中进行对历史的描述和分析,这种工作我们已经做得够多了,近年来这种方法和观念又以新史观的面目重反于世,理应被抛弃,因为儒家观念的唯心史学已经走到头了,他不能再拿出有用的的东西,而且他坚持维护一些应该被揭露和批判的封建观念,这应该是不能被允许的。
当前的中国主流史观,是使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中国历史,这是一种现代的史学观念,阶级分析和经济基础研究是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的,这是应该坚持的东西,但有些是必须要改进的,马克思当年曾试图将马克思主义发展为科学,但没有能成功,因为它不能否定自己学说中确实存在有道德诉求的成分,体现在史学上,有造成失真和偏跛的可能,此外,历史唯物主义要求的是,实事求是地获知历史真实再用诸种方法去分析,而今天的中国史学界,往往是先入为主的确立了某些观念,在去获取史实,期间还不免掺杂现实利益考虑的成分,这明显是具有危害性的。
正确地在全球化潮流中反思我们的历史文化,才能在即将到来的文化交融和冲突中保存和真正的弘扬我们的传统,是全球化后的主流文化形态中中国文化能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李慎之所谓的“东方全球化”才又到来的希望。否则,任由现在历史思潮混乱下去,必将造成全球化环境下一个统一化民族精神的丧失,和民众文化意识与社会存在的严重脱节。
我们要做的,是首先正确的分析西方文化的真实面貌和中国文化的不足,因为这两种东西是中国人常常有意无意不愿认识的,在获取了正确的认识基础上,摒弃盲目自大和二元对立的观念,承认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一样,存在有普适价值的成分,民主、自由这些普适的东西我们必须要吸收,否则就不能真正地融入世界,更不能反过来去用“仁”的精神影响世界,我鼓励将人文及社会学科广泛和探索性的运用到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探讨中去,实现对历史的真正认知,实现一个人性化、真实的历史观念,而非充满了权威和样板。
历史和文化的思考应该在人群中得到普及,大众化的历史思维和探讨才应该是中国历史研究的希望所在,全球化实现的过程中,中国人民整体的正确的民族文化意识得到提高,才有希望对外来的强势美国化西方文明进行本土吸收,实现即与世界一致,又能保存自己的传统。
公然宣扬全球化将是美式西方文明的全球化是要挨骂的,轻则说你对西方文化盲目追求,重则你就是“文化汉奸”,但这种趋势必须有人不断讲出来让人们认识,同时考虑一下为什么会是这样,除了美式西方文明基础于美国的经济政治地位之外,他确实有普适的价值存在,如果他的核心精神真的能播撒到全世界并吸收融合其他的文化精神实现了文明的全球化,那么它就是属于全人类的,同时,实现了与多种文化的交融之后,他也就不再是原来的美式西方文明了,它自身也必然被改变,如果中国文明能够很好的被反思和认识,全球化之后的世界主流文化就会有更多的中国文明成分,这不也同样是中国文明对世界的贡献吗?
最后引述两段名人言论:
“如果不使我们的传统文化‘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只是抱残守缺,哪怕把古人非常有意义的话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我想很难使中国文化复兴,更不可能使中国文化对现时代作出贡献,搞不好会陷入‘国粹主义’或‘狭隘的民族主义’之中。
——汤一介《“文化热”与“国学热”》
“……现在也喜欢引用孙中山的话:‘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问题在于要看清什么是世界潮流:全球化是世界潮流,市场经济是世界潮流,民主政治是世界潮流,提高人权是世界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朱学勤《危城别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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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创造发明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探索、认识未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热点的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提要】文章对1997-2002年国家社令科学基金(体育学)立项项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近三年来立项数量和资助力度逐年上升,为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良好条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是历年来主要的立项项目,重点项目和自筹基金项目则相对偏少;地处北京的单位立项数为最多,占有较大的地理优势;大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经济学、少数民族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体育概论、体育市场是历年来的研究热点,奥林匹克研究、体育社会学、体育信息学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目前唯一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的基金研究项目,它面向全国高校、社科院、党校、党政机关的科研部门、军队院校等五大系统,被社科界视为衡量科研实力和科研组织能力的重要标志。就体育学而言,被单列为一级学科且列入申报范围的时间较晚。1997年首次设立“体育学”类,并资助了一批有关课题的研究项目,之后每年均有立项课题,这无疑对提高我国体育社会学科的研究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国家最高级的科研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指南和立项资助基金项目,从宏观上反映了本学科研究的热点,现状及发展方向,因此对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体育学类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了解本学科的研究发展动态,为科研选题提供导向,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参考,为发展和完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2.1立项数量年度统计分析
1997-200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的体育学类项目共126项(见表1)。
表11977~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体育类项目统计一览
立项类别19971998199920002001 2002合计
重点项目0000224
一般项目1512917232197
青年项目52125823
自筹基金项目0000112
合计201410193132126
从表中的各年份的立项情况看,除1998年、1999年数目下降外,近年来立项数量增长较快,2002年已达到32项,2001年与2002年则几乎相同。从项目类别分布来看,一般项目与青年项目为最多(分别为97项和23项),是历年来申报的主要项目,重点和自筹资金项目则偏少(分别为4项与2项),且从2001年才开始立项。据有关报道,2002年国家社科基金有突破性增长,比2001年的6000万元增长了4000万元;比1998年2600万元几乎增长了三倍;2003年国家将继续加入投入力度,这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2.2立项单位排序分析
从表2的数据上看可分为三个层次,国家体育总局立项数量最多,达17项,占立项总数的13.49%,为第一层次;居第二层次的为各老牌体育学院,包括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院、武汉体院,其立项数量与各大体院的实力排名基本一致,居第三次层次的是其它体院及师院体育系,其中清华大学代表了普通高校非体育专业。从单位所在地来看,由于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北京,因而地处北京的单位占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共占32项,占总数25.39%。由于争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竞争非常激烈,许多单位都非常重视,并纷纷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如对本校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给予相应的配经经费资助,这些良好的激励机制为今后的申报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表2项单位排序一览(立项数量为3项以上的单位)
序号单位立项数量比例(占总数)单位和住地
1国家体育总局1713.49%北京
2北京体育大学129.52%北京
3上海体育学院9 7.14%上海
4武汉体育学院8 6.35%武汉
5天津体育学院7 5.56%天津
6成都体育学院7 5.56%成都
7中国人民解放军5 3.97%广州
体育学院
8哈尔滨体育学院5 3.97%哈尔滨
9华南师范大学4 3.17%广州
10吉首大学 3 2.38%长沙
11清华大学 3 2.38%北京
2.3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统分布
表3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统分布一览
序号单位立项数量比例
1体育学院5946.83%
2普通高校体育专业3225.39%
3机关及科研单位2318.25%
4普通高校非体育专业75.56%
5军队院校53.97%
从表3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统分布来看,体育学院为最高,共59项,占46.83%,普通高校体育专业居第二,为32项,二者合而为一,代表了高等体育院校最多的立项项目,共91项,占总数的72.22%,这与高等院校在体育科学研究中,研究队伍的素质,研究的资源及水平都占较大优势是相吻合的;其次为各体育机关(主要是体育局)及各省市科研机构,共23项,占总数18.25%。2.4主持2次以上项目的学者、项目名称及一些重要项目内容的分析
表4主持2次以上项目人员情况一览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成功立项2次共有8人,这些研究人员大都是在学术上有较大的建树或在某学科处于领先研究地位并影响较大的学者或专家。一些社科基金项目的成果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关注,如秦椿林教授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于善旭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受到李岚清副的重要批示,奥林匹克研究受到了世人的极大关注,如《举办2008奥运会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研究》,《21世纪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研究》,《奥林匹克改革对当代国际体育与中国体育的影响》,《奥林匹克运动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效应研究》,《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北京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其开发战略的研究》等,一些战略研究类项目在科学规划体育事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2010年我国竞技体育发属战略研究》,《2010年中国社会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体育可持续性发展研究》。
2.5立项项目的研究主题内容及热点分析
2.5.1选题的主题内容频度分析
在所立项的项目中出现频度较高的主题词有:大众体育17项,体育产业17项,奥林匹克10项,体育社会学9项,体育经济8项,体育概论、少数民族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各7项,全民健身、体育市场各5项,体育信息学、体育史各4项,说明这些主题内容是目前体育学的研究热点。
2.5.2选题的主题内容动态分析:
从主题内容分布可以看出,大众体育、体育产业是历年来研究热点,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国内外同行研究的主流基本一致,大众体育是全民健身工程以来深入研究的一项领域,体育产业则是近年来新兴研究领域,并与国家经济增长点与体育可持续性发展有关,因而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另外,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概论、少数民族体育等都是历年来申报的重点内容之一,也说明此类研究一直来受到研究者的青睐;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主要表现为奥林匹克研究(10项),体育社会学(9项),体育信息学(7项),这主要原因首先与中国举办2008年奥林匹克及奥运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带来巨大影响有关,这种趋势在今后几年中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先进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体育科学研究领域,因而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体育及运动竞赛管理,得到了广泛地重视。
3.1国家社科基金的立项项目与资助力度将逐年进一步加大,这不仅有助于体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且为各单位申报课题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3.2从立项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分析表明,非体育专业普通高校立项数量偏少,也是个薄弱环节,可加强与体育院校的纵向合作力度和与高校其它专业的横向合作,这些合作也是国家在合作攻关重大课题方面所欠缺的和提倡的。特别是有关2008年奥运会一些重大课题,光靠体育研究人员已不能完全胜任,必须加强与其它专业研究人员的合作攻关。
3.3吸引高水平的其它专业研究主持人(历年为零)是今后一项重要任务。
3.4大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经济学、少数民族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体育概论、体育市场是历年来的研究热点;奥林匹克研究、体育社会学、体育信息学是近三年来新兴研究热点;而西部体育、农村体育、体育法制、社区体育等虽在国家社科项目中立项数量较少,但却是国家体育关注的重点和方向之一,应引起足够重现。
3.5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应注重紧扣其指导思想,充分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研究新进展,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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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重大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论证。就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路。对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与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3.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凭借的是国家经济总量与宏观经济状况,不能脱离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去空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使得社会在有序和稳定的态势下保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和增长。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一)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还是相对空泛化,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养老保险法理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为数不少,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由政府通过税费形式强制征收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的溢出效应,[1]企业和个人实在难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保险。[2]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且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年限长、交费数额高的特点。[3]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主要源于相关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相关的规定,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管措施,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个死人冒领走了1143万元养老金。 由于行政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的侵吞、欺骗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非规范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储存于相关部门,未与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增值,实践中出现很多阻碍。尤其是基金运营始终处于单独的监督之中,而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缺乏独立监管使基金处于风险状态。
(一)在立法上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
使之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应当设置带有惩罚性质的对提前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时会适当减少的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笔者认为,国家重新立法时应废止相关规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而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这样才能体现对这些特殊工种的保护。
二是取消退职的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认为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尚不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立法角度修改相关条款。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内其他法之间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税法、预算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税务机关紧密相连,随着费改税步伐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税的征缴依然离不开税法的保障。保险法律体系中五个子项目之间也要注意协调,社会风险制度针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不同的风险分别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不同的险种。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基本保障。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加大对侵犯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将挪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款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加重刑罚处罚。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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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养老基金的供给能力与需求压力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地区或城市,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多,但经济落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地区或城市则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少,少数地区甚至入不敷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比较中、美国养老金制度和基金投资运营状况来分析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所能带来的影响,最终提出提高统筹层次,采用分类管理,多元投资,加快金融创新,加强监管等对策。
关键词:养老金;401K计划;资本市场;多元化;
我国“未富先老”特征显著,想要解决养老资金不足,又无需增加资金来源的负担,必须依靠基金自身的经营运作来实现保值、增值。
我国养老金入市,不应简单地认为就是“进入股票市场”,而应理解为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地投资运营更为准确。在养老金的三大投资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是“安全第一”;其次才是需要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率和充分的流动性。因此,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应将大部分的资金配置在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上。
(一)美国养老保险:19世纪末,美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养老退休制度。1978年形成401K计划,该计划在1980年实施后,受到企业和员工的青睐,据相关资料统计约60%的美国家庭参加了401K计划,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一1。401K计划的具有鲜明特点:投入资金延后纳税;雇员在最高限额内自愿参加,自定存入数额;雇主出资不得超过雇员工资的15%;提供包括储蓄、债券、基金和股票等多种投资方式;限制提前支取资金;由第三方专业的金融机构帮助管理。
(二)我国养老保险: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我国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1995年以后,城职保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由企业和个人承担,实行责任分担型模式。1982年开始尝试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2009年9月开始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新农保。从2011年起逐步开展城居保试点。2012年8月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与美相比在账户管理上,由于我国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形同虚设;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优惠力度远不如美国;在统筹层次上,美国通过社会保险税的方式收缴,有利于基金的统一管理,形成规模效应,而我国呈现“碎片”状,采取分散化管理。
(一)美国401K养老保险计划的投资方向和收益率水平:根据美国投资协会公布的数据可知2005年-2011年美国401K养老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内股票、混合型基金、国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这得益于美国股市相对成熟,波动性比较小。近15年来美国股市年投资收益率为8.9%,比同期债券6.2%的年投资收益率高大约2.7%。因此,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购买股票已经成为参保人投资的第一选择。
(二)我国养老金投资方向和收益率水平:目前,我国养老金投资运营标主要是银行存款与国债。但近10年来,银行活期利率平均约0.69%,明显低于平均3.58%的CPI;而凭证式国债(3年)利率平均也只有4.46%2。如2011年5月CPI为5.5%,以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25% 计算,每年向银行存入1万元,实际贬值213元。
从养老金的角度看,养老金入市能够较好地运用成熟的投资工具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投资才能,以获取比较优厚的报酬。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让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将带来如下影响:一是扩充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优化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二是为资本市场带来持续稳定的资金;三是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四是养老金的特殊性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
(一)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2009年底出台省级统筹方案执行效果不佳,“碎片化”现状不利于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能降低养老金遭受风险概率,降低监管成本;也可扩大规模,选稳健的长期组合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最终实现保值增值。
(二)采取分类管理:基于美国经验和我国改革实践,将费改税,采取统账分类管理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环节,采用分类管理:社会统筹部分购买特种国债,以保障收益的安全性;个人账户部分适当拓宽投资渠道,采用第三方托管,由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以保障较高收益并由人社部严格监管。在支付环节,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给付金额核算和条件认定,由财政部和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应基金分别汇入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
(三)投资多元化,加快金融创新:借鉴美国经验,实行多元化投资,引入风险系数对不同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级别划分,严格限制风险高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同时,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在如何设计开发符合养老金投资需求的标准化产品方面展开更多的探索,加快金融创新。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监管:2010年《社会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的空白。但对养老金投资的具体内容未做明确说明,碍于政策的有效执行。因此,一方面应抓紧完善具体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完备的养老金投资监控机制:对投资工具种类、投入比例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投资信托制度,并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建立准备金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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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做市商制度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重要的交易机制,它从引入到现在虽然只有十余年的时间,但做市商制度在规范债券市场,活跃债券市场,以及提高整个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上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研究做市商制度对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问题,对于今后如何更好地应用做市商制度是很有意义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做市商制度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影响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的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转型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与改革,而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改革与调整是不可避免的。做市商作为债券市场交易的重要金融中介,其制度的完善,将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中国的做市商制度面临着外部条件发展不足、自身能力不够等现状。针对这种现状,建议政府不断调整政策,为做市商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做市商也应不断完善自己,增强自身能力,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1996年末建立债券中央托管机构后,中国债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近两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全球债券存量规模为92.05万亿美元,中国债券存量规模3.43万亿美元,占比为3.73%。中国债券市场已经在国际市场开始占据一席之地。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已经较为多样和完备,但是中国债券市场以低风险企业发债为主,高收益债券目前只有少量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年发行规模不足200亿元。
2011年,美国高收益债券发行规模达3248亿美元,占比当年债券发行总规模的1/5。与美国相比,中国目前的债券市场还未为做市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2001年4月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的必要条件。同年8月,人民银行批准9家商业银行为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中国债券做市商制度。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只有20家本国做市商,还批准了渣打银行、花旗银行和摩根大通3家外资银行做市商。而美国目前早已形成了纳斯达克市场等闻名世界的成熟的交易市场,早在2001 年12月,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的股票平均有做市商16.8家,做市商之间竞争激烈。可以看出中国的债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所差距,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通过考察中国当今做市商的发展现状、做市商与市场流动性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个债券市场大环境与做市商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探讨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其对债券市场应发挥的作用。
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有活跃的资本市场作为内在支持。资本市场内部的活跃,金融中介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金融中介,各种资本得到了更为迅速直接的流通。而做市商作为金融中介的一份子,积极促进了金融产品的交易,加速了资本在市场上的流通。做市商制度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度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主要的集中型的经纪商,不断向公众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买卖要求的交易制度,又叫报价驱动机制。当今世界上,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以及欧洲的MTS市场都是做市商制度成功的典例。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转型期,资本市场的改革也变得尤为重要。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对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债券市场近几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12年3月底中国债券存量规模3.43万亿美元,可见发行债券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整个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基础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仍比较滞后,存在着众多问题:
2.1 债券市场的发展缺少适合的大环境,面临许多制度上的阻碍
从整个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来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直和政府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而表现在中国债券市场则是债券市场仍面临着政府管制过多、制度限制过多的问题,而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债券市场也得不到足够的发展,这也是中国的整个债券市场发展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的基础作用抬升到市场的决定作用,本身即提出了这方面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2 债券市场发展程度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级市场有所发展,二级市场没有完全成型,严重影响债券的流动性
目前,中国国债与金融债券的交易集中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刚刚起步,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作为一级发行市场采用场内交易方式。债券发行之后进入二级流通市场时,大多数债券在各子市场间是被限制自由流通的,因而二级市场发展很有限。二级市场发展不足,导致债券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反过来又影响了相应债券的发行。
2.3 债券市场发行主体、发行品种单一
中国债券市场虽然经过了很多年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和制度上的限制,中国的发行主体仍然比较单一,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两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品种以国债和金融性债券为主,企业债券所占债券总数的比例很少。债券品种过于集中,限制了债券的流通,增加了市场的系统风险性,不利于债券市场发展。
2.4 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
由于目前债券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应的配套服务不足,因而债券市场信息获取渠道较少,信息提供平台发展规模小,投资者得不到实时有效的信息,从而影响整个债券市场的交易。
2.5 做市商制度不完善,交易市场不活跃
做市商作为证券经营法人,通过证券的连续买入卖出,来维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因此做市商是活跃二级市场的主要力量。中国目前做市商数量仅为20家,还有3家外资银行做市商,做市商力量十分不足,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不利于整个市场的活跃。
中国债券市场的现状不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要改变中国整个债券市场的现状,债券的交易程序必须不断完善,需要很好的中介将投资者与债券产品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程序,做市商则在这个交易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做市商制度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以下作用: 3.1 增强债券流动性
在报价驱动制度下,投资者可按做市商的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出现,尤其是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方面的能力,能够促成交易的迅速形成,从而提高了债券的流通速度,增强了债券流动性。
3.2 保持债券价格稳定性
做市商制度本身有利于减少个股买卖之间的价差,具有缓和由于买卖指令不均衡而造成的价格波动的作用。
3.3 推动价值发现
做市商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搜集债券的有关信息,并将其信息积极反映到债券价格上,推动债券的价值发现。
3.4 抑制证券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持仓做市,使得证券操纵者有所顾忌,担心做市商会抛压,从而抑制对证券的操纵。
做市商对于促进整个市场交易、活跃市场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我国的做市商制度自2001年确立以来,也有了飞速的发展。从开始的8家做市商发展到现在的23家做市商。
从2009年和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做市商做市情况公告可以看出,。与2009年相比,2010年最优报价次数增长了19.53%,成交笔数增长了57.79%,做市债券总指数增长了42.07%,而做市不合规情况下降了98.58%。做市商的做市规模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很好的促进了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的提高,推动了整个市场的完善。
表2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质量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www.pbc.gov.cn
从整个做市商市场进行双边报价的券种类型看:2009年央票买卖报价量合计达36.74万亿元,占总报价量的74.27%;政策性金融债报价量8.37万亿元,占总报价量的16.92%;国债报价量1.99万亿元,占比2.46%;中期票据报价量1.01万亿元,占总报价量的2.04%;普通金融债、次级债和企业债等其他券种报价仍不活跃,合计仅为0.15万亿元。
表3 2009年各类型债券报价量表(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www.nafmii.org.cn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做市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发展时间有限的原因,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其主要表现为:
①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外部条件。做市商进行双向报价,通过对证券的买入卖出来获取利益。但是,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的发展还很有问题,面临许多政策限制,没有完全发挥到市场对其的调节作用,也就无法为做市商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就债券市场的具体现状来看,目前发行的债券品种单一,其中国债所占的比例较大,企业债等比例较低。而且由于各种制度和政策的缺陷,部分债券产品回报率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做市商作为中间环节,由于可供交易证券产品不足,投资者交易积极性不高,极大地影响了做市商功能的发挥,以至于中国目前的做市商发展很有限。
②做市商自身交易积极性不足。就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做市商有接近20家,而证券公司只有3家,商业银行投资债券主要是作为一种长期投资,交易动机并不强烈,所以并不是最适合成为做市商。而且由于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做市商的获利机制及优惠政策没有很好的保障,缺少良好的市场引导,导致做市商缺乏做市动力,而只是力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保证基本的利益,回避风险,顺势交易,没有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
③做市商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行为及其表现,一方面缺乏具体的考核方法,没有可操作的考核指标,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国家既没有提供更好的政策法规鼓励和维护做市商的发展,对其的规定也没有做到令行禁止,没有为做市商提供良好的做市环境。
与中国现行的做市商制度相比,发达国家在繁荣的金融市场背景下,有着非常完善先进的做市商制度。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与纳斯达克市场是世界上著名的交易所。美国对做市商制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及做市义务,保证了做市商质量及其做市积极性。同时也不断降低做市商准入门槛,为做市商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发挥做市商活跃市场的功能。纳斯达克市场还将远程通讯技术、电子交易技术和网上交易技术与报价、交易结合起来,报价逐渐向电子报价、网上报价演化,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就不断推动了整个交易市场的发展。
随着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发展,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能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中国也必须不断的完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化。做市商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对活跃整个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做市商制度,构建一个完整的交易程序,从而加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4.1 增加债券发行品种,提供良好做市空间
放宽对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增加债券发行品种,完善相应的法规与机制,为做市商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政府应降低债券发行的门槛,给企业更多发行债券的机会,丰富债券品种,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债券市场,增大市场交易量,为做市商提供良好的做市空间。政府还应加强相应制度法规的健全,规范做市商制度,保证良好的做市环境。
4.2 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做市商发展
目前,中国的做市商制度发展不健全,且做市商自身的做市积极性不高。政府应该调整做市商准入机制,制定相应的措施,降低做市商准入门槛,给做市商更多的机会,并给予如税收优惠、手续费减免等鼓励措施,调动做市商的做市积极性,发挥其活跃市场的功能。
4.3 做市商发展专业化,做市具有针对性
在国外,每个做市商并非负责对所有的证券进行做市交易,而是负责一种或者几种特定的证券。虽然,现在国内的做市商也并非全面做市,但专业性仍然不够。做市商制度应该加强专业性,对整个做市商系统进行专业划分,让每个做市商都有专有的证券交易方向,这更有利于债券市场品种的丰富和市场的多层次化。做市商还可以进行针对性做市,通过对投资人证券投资意向的调查了解,对证券投资人进行归类分类,最后进行针对性的报价交易,可以大大的促进投资人与证券产品的衔接,提高交易效率,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4.4 将做市商制度与当今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制度相结合,提高整个做市商系统的运行效率
欧洲的MTS市场、美国的纽约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世界著名的交易市场积极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先进的组织管理制度,让交易更加迅速快捷且准确,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推动市场的繁荣。中国虽然做市商制度发展时间较短,但也应积极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技术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国的金融交易市场向国际靠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4.5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利用好市场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
良好和自由的市场才能给做市商提供更好的发挥空间,政府应该在债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减少政府控制,更多的交予市场去管理,发挥市场的调配功能,根据市场的需要去完善做市商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做市商制度的本身发展,也可以更好的发展整个资本大市场,形成一个互利协调的关系,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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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开始作为政策实施的产物出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家庭开始自觉的生育一个孩子,核心家庭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家庭形式。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唯一性,相比多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在整个家庭生命周期历程中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失独家庭的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分析农村失独家庭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环境的基础上,对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失独家庭进行了研究,提出应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帮助失独家庭修复家庭环境、重建社会关系并整合社会资源,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重新融入社会。
【关键词】: 农村失独家庭 社会工作介入 策略研究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现在,失独家庭以每年7. 6万的速度增长,全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这其中农村失独家庭占很大的比例。在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失独家庭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在此情况下,探索农村失独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获得物质帮助的需求对于农村失独家庭而言,经济需求是第一位的。许多农村家庭依然沿袭着养儿防老的传统,一旦家里的顶梁柱塌了,经济来源是个大问题。失独父母大多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劳动能力低下,家中失去主劳力,生活就面临困境。虽然农村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一直推进,但是和城市相比普及率还很低。因此,农村失独家庭往往会陷入经济困境。尤其对那些年事较高、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家庭,更需要切实的物质帮扶才能使他们维持正常的生活。
1. 2获得精神慰藉的需求相对于物质帮助来说,农村失独家庭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失去唯一的孩子,他们一般都会经历失独震惊期、心理哀伤期、认同现实期和心理修复期,然后才能缓慢地实现心理康复。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有群体认同、挫折倾诉、精神修复等多个层面的需求。独生子女的意外离世对父母的精神打击是致命的,失独人群心中往往有着很深的痛苦、孤单和怯懦,精神上有很多的压抑、自闭与折磨。在农村‘无后”是件很丢脸的事情,他们不愿与人交流,别人的合家团聚、天伦之乐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刺激。他们会长期沉浸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中无法自拔。对于他们来说,心理创伤大于物质上的缺失,孩子是他们的精神支柱,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之后,他们通常会面临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负担,往往会因缺乏精神慰藉而丧失生活信心。因此,全社会都要积极地去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精神需求,给他们营造一个有爱的社会环境,帮助他们走出精神的困境。
1. 3获取医疗服务的需求医疗方面的需求是农村失独家庭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根据我国计生协会的调查统计,失独者均患有不同程度的失眠、头痛等身体机能老化的反应,有超过60%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人到中年却遭遇独子夭折,又因政策、身体等原因无法生育二胎,生病成为他们多数人最恐惧的事情。没有了子女的经济支援,一旦大病来临,仅靠社会救济恐怕难以应付医保报销外的剩余部分。因此,为他们提供涵盖医疗保险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服务,构建和完善农村失独家庭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4获得政策支持的需求农村失独家庭更需要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失独家庭是新的纳入公众视野的受困群体,和城市失独家庭相比,我国社会现阶段对农村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相对缺失,国家在政策支持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国家、社会原有的社会政策往往不能涵盖和满足他们的现实需求。
2.1社会工作能帮助农村失独家庭修复家庭环境农村失独家庭中,子女的突然离世打破了家庭的生活状态和感情依托,核心家庭稳定的“三角关系”被彻底打破,父子(女)、母子(女)关系丧失,只剩下夫妻关系。面临同样的生活重创,失独父母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和认识,就会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失去孩子的痛苦常常让他们无法走出生活的阴影,许多父母经常为失去子女自责和相互埋怨,婚姻出现危机,最终导致离婚。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
2. 2社会工作能帮助农村失独家庭重建社会关系失独者通常会逃避社会,拒绝人际交往,自我边缘化。他们往往躲亲避友,脱离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失去唯一的孩子,很多父母往往选择自我封闭,逃避社会交往,逃避与孩子有关的一切环境,包括邻里、亲戚,甚至寄希望于搬家来逃避正常的社会交往。基于此,社会工作者能够帮助失独父母重建其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非制度化的社会支持系统,重建其社会关系。
2. 3社会工作能帮助农村失独家庭整合社会资源目前,农村失独家庭的需求是多元化的,而失独家庭由于自我能力的不断萎缩,无法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有限资源满足相关需求。失独后,不少失独家庭已无再生育的机会和创业的精力,近半数家庭依靠救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部分失独父母还要承担孙子(女)上学花费、房屋新建修补等费用,生活艰难。作为资源的整合者,社会工作者能够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帮助失独家庭。
3.1微观方面的介入
3.1.1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个案社会工作的目的在于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协助农村失独家庭成员,改善其环境、增进其生活适应能力,调适其社会关系,以建立良性的互动网络,从而达到自我调适以及促进人格发展。社会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介入失独家庭的过程中,通过开展“一对一”的服务,达到帮助失独家庭成员恢复社会功能的目标。总体来说,就是社会工作者通过收集失独家庭的相关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应的服务计划,为其提供社会服务,并对这种服务加以记录,做出评估。具体来讲,作为失独家庭成员的支持者,社会工作者要向他们提供更多的情绪支持、咨询和援助服务。
3.1. 2小组社会工作的介入。小组工作是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通过小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互动互助,使参加小组的个人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和发展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介入失独家庭的过程中,通过与村委会的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资源,将具有相同需求的失独家庭成员联系起来,形成失独家庭的正规的或者非正规的社会团体。
3. 2中观层面的介入社会工作的中观层面的介入就是在基层组织也就是农村村乡一级单位的社区开展工作,从而动员社区资源,培养社区服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对农村失独家庭的介入需要失独家庭的认同和积极参与,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干部的积极作用,才能建立与失独家庭的服务关系,达到有效沟通。
3. 3宏观方面的介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微观层面介入农村失独家庭的同时,还从政策倡导的宏观层面给予失独家庭相关的扶助。从宏观层面来看,从农村失独家庭的出现到妥善解决失独群体的困境,都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社会工作的介入首先就是调查农村失独家庭的经济、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需求,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决策层做出相应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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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拉近贫富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障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我国开展系统的扶贫工作以来,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比如扶贫资源匮乏,民众参与程度低、忽视贫困人口增能、地域差异大等。尤其是扶贫政策执行上,在政策宣传、工作执行理念、扶贫对象的选择、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对策,政府和学界一直以来也非常关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通过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以及所能采取的策略。
(一)扶贫资源不足
我国扶贫政策的推动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在扮演主角,社会力量只是做一些小范围的慈善类辅助,这就导致了有限的扶贫资源相对于基数庞大的贫困人群显得微不足道。另外一个表现是扶贫的人力资源上,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很难克服传统思想,使得扶贫局面僵化。再加上具体参与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薄弱,造成了在农村地区缺乏依法执行的环境,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严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广大农村,民众是缺少了解扶贫政策的环境的,扶贫的大多数受众只是被政策执行人员告知自己被选为扶贫的对象。很少会出现,困难群众能够把自身及家庭的处境和相关的扶贫政策进行对照,从而去主动的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其他组织的照顾。这种局面对于贫困人群来说是被动的,是不了解政策的内容酿成的,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直接体现。
(三)忽视贫困人群增能
历来的扶贫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是暂时性的度过人生重大变故造成的困境。采用的手段也仅仅是给予物质的帮助或者金钱的补贴。而把心理的疏导、再生产能力的培养、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触及到。这就严重影响了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群的再生产能力。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
第一点是民众对扶贫资源的贡献度比较低,扶贫资源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贡献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临时性、灾难性的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缺乏长效性的扶贫支持。另一个方面是指农村扶贫政策执行中能够鼓励民众利用其监督权利的制度不完善,不能调动民众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民众的一贯态度是:只要没有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对自己的伤害还在承受范围内,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本不会把问题反映上去。
(一)扶贫政策正朝着社会工作的理念方向发展
从发展的源头上看,反贫困是社会工作专业诞生的开始。以贫穷人群为核心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天然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在解决服务对象的贫穷问题时,与现行的扶贫政策理念不同的地方是,其着力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能力和社会的容纳程度。即是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倡导的“助人自助”原则和“人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为代表的人文扶贫政策的实施,让原有的以满足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村扶贫政策在理念得到了改变,在功能上得到了扩展。服务型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开发性扶贫模式的建立,让传统的扶贫制度在理念上逐渐与社会工作趋同。这就推动了我国政府允许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进程,给社会工作介入扶贫政策执行提供了平台。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成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新手段
可以说,现代扶贫制度和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对象上具有相通性,其区别只是在采取的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会显得更加专业性、人性化。随着扶贫政策执行方法多元化,以及扶贫对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扶贫事业中的新手段。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等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宣传、贫困人群增能、执行人员增质、以及建立多方参与扶贫制度上必定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能够克服传统扶贫制度由于补助标准统一性、救助对象整体性所带来的无法针对性的解决贫困个人及家庭特殊需要的弱点,能够使得到照顾的群体更加细化。在资源的募集上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赋予这一行动以专业性的意义,使资源的供给渠道更加广阔。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
第一个介入策略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所谓宣传就是是把扶贫政策清晰的传达到目标人群当中,让他们了解政策的内容、目的、意义。这个体系包括政策的公开透明、开拓贫困人群申请帮扶的通道、及时主动的处理民众意见并通告处理结果。
社会工作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存在,用列宁的观点就是社会工作能够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能够主动呼吁政府公开扶贫政策,透明扶贫过程。同时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民众贫困信息方面能够把处理结果及时有效的告知对方,以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会工作的介入还能给扶贫政策的宣传提供一条间接性的道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把扶贫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相结合,传达给受助人一种自决、自助等积极向上的观念,这就调动了受助对象的积极性,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也就直接开拓了贫困人群主动申请帮扶的通道,对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
(二)建立专业的政策执行人员培训体系
第二点介入策略就是建立专业的人员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政策执行主体掌握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理解社会工作反贫困的理念以及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活动中的伦理价值观。
拥有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政策的执行,能够提升执行主体的整体素质,能够改变传统的“恩赐式”扶贫的现状,就会促进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的长期性。所以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一个重大策略就是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武装政策执行人员。
(三)建立扶贫对象的增能体系
第三点介入策略是注重扶贫对象的增能。社会工作在反贫困的道路上一直受到“曾权理论”的指导,注重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建立增能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克服贫困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贫困人群的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构、可动用资源的整合都能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工作中的社区发展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物质建设和人的发展双重推动。给整体上促使农村地区走出贫困提供了可靠的思路。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
第四点介入策略是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公众参与扶贫政策监督,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民众或者受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扶贫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引入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方法对扶贫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以达到宣传服务到位、瞄准服务对象、合理运用执行方法的目的;第二个是公众参与扶贫资源的供给。历来都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资源供给模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形成全方位支持扶贫的局面。
总之,面对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产生的困境,社会工作能够凭借其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给予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政治环境也能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事业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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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电子商务企业在面临网络带来的巨大前景的同时,也将面对网络安全问题所提出的挑战.通过分析我国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从意识、机构、制度及技术等角度提出全面的解决对策,构建完整的电子商务安全管理机制,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安全环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完整的电子商务安全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因此需要制定技术标准来规范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建立和使用。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总结了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的几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的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不仅包括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更重要是管理方面的问题。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出现安全问题大多数情况都有管理的责任。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不仅包括对安全技术的管理,还包括对人员的管理、企业日常维护等方面,甚至还涉及审计、稽核方面管理。
国际上对计算机信息安全定义为“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采取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进行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受偶然因素和恶意因素的破坏、更改和泄露。”根据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所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方面的安全。
不论是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哪个环节的安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都是信息安全的保障。在采集信息时要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查管理,保障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由专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信息安全性进行测评,并对发现的漏洞及时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补救,防治信息被窃取。在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该对加工处理信息的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避免在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中应为系统原因造成在系统内处理的信息被破坏。信息的存储设备也要有专用的设备和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存储设备也要定期检查。在信息的传输过程中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所以要对传输介质的安全格外注重。
网络的日常维护关系到整个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所以至关重要。特别是承担整个企业电子商务活动关键环节的网络,如资金环节(银行网络、财务内网、税务网络等)、机密环节(企业内部电子邮件等)。
同时网络的日常维护又是一项繁重又琐碎的工作。一般而言,我们将电子商务网络的日常维护分为硬件系统维护、软件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三个部分。
2.1 硬件的日常维护
对于硬件而言,计算机的厂家、型号、配置等各不相同,网络设备同样也有很大不同,且安装情况不同,所以维护起来很费时间。服务器和用户机也需要人工操作和维护,所以工作量很大。
网络设备:通常对于网络设备而言,有相应的网管软件,如WorkWin软件等。无论网络管理系统的大小,基本都是由网络管理软件和支持软件的网络设备组成的。网络管理软件为网络系统提供有关系统配置、故障、性能和网络用户分布等方面的管理,所以说网管软件非常重要。
服务器与用户机: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的日常维护需要人工来完成。对于服务器和用户机而言,第一步要为每台服务器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服务器的型号、安装的软件及使用的数据。定期检查服务器的电源、硬盘及系统日志,并定期备份。
通信线路:在内部网络线路建设初期,最好采用结构化布线,这样虽然会增加建网投入,但可以大大降低网络出现故障的概率,节约了后期维护成本。
2.2 软件的日常维护
软件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Windows、DOS等)、程序设计语言(C语言等)、数据库管理系统(Foxpro,Access等)和系统辅助处理程序(调试程序、编辑程序等)。应用软件是专门解决各种具体应用问题的软件,如Word、Excel等。
对于操作系统的日常维护,要定期进行磁盘碎片整理和磁盘碎片扫描,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可以安全清理临时文件、无用文件、备份文件;维护和备份系统注册表;使用防系统死机工具维护系统稳定;查杀病毒等。对于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主要是版本控制。在服务器上安装应用软件,当需要更新时,通过服务器远程对每台用户机进行更新,以保证应用软件版本一致。
2.3 数据备份
在对网络的日常维护中,应尽量做到预防问题的发生,而数据备份是用来弥补发生问题的最好方式之一,所以对重要数据要进行备份。目前数据备份主要方式有:LAN 备份、LAN Free备份和SAN Server-Free备份三种。LAN 备份针对所有存储类型都可以使用,LAN Free备份和SAN Server-Free备份只能针对SAN架构的存储。
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人员既要具有传统市场营销的知识和手段,又还必须具备计算机知识,熟悉计算机网络。所以他们是一群具有高技术性的专业人员,所以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是维护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一环。
首先,在人员录用时,要严格遵守选拔制度,要选择有责任心,守纪律,品德好,同时具有市场营销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有时和专业知识相比,人员的品质更为重要。其次,要与录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定期组织对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和安全保密培训,对人员违规行为要坚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第三,坚决执行网上交易安全运作基本原则。包括双人负责原则:重要业务不能安全一个人单独管理,应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制约管理。任期有限原则:任何人员不允许长期担任和安全有关的职务。最小权限原则:明确规定只有网络管理人员才能进行物理访问和软件安装工作。
进行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企业的机密,比如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成本,市场定位及分布等信息。但不是所有的机密都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机密可以分为三个等级。
1)绝密级。这类机密数量最少,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告、产品的成本价格、公司的战略规划等。这部分网络及密码需要严格保密,通常只允许企业相关高层管理者掌握。
2)机密级。包括企业的人员组成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会议通知、人员变动情况、出差情况等。此部分网络及密码只限企业中层以上人员使用。
3)秘密级。包括企业简介、组织机构设置、产品介绍、地址电话、邮箱网站等。这部分网络及密码在网络上公开,可供大众查找。带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主要需要防止恶意入侵。
4 跟踪、审计、稽核制度
跟踪制度要求企业对网络交易情况进行日志式管理,用来记录网上交易过程中系统运行的数据。日至式管理要求记录包括交易操作时间、操作方式、操作设备号码、登陆次数、运行时间、交易内容等数据。同时,这些记录生成的文件必须是系统自动生成,且不可修改的。日志文件对以后系统的升级、故障恢复、运行监督等方面都有帮助。
审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对系统日志的审查。这种审查是定期进行的,以便及时发现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对各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操作进行记录、监控、保存数据、维护和管理系统日志。
稽核制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稽核业务系统软件对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调阅、查询、审查的制度。通过稽核制度,相关部门可以监督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情况,及时发现漏洞和问题,警示企业,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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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政府责任到位,养老保险专属服务机构升级,社会保障模式趋于多元化等。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功实施的经验表明,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媒体宣传,创新养老基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于不同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系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模式问题。
关键词:国外;国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验分析
1.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1.1.1瑞典瑞典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典型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式原则,同时,瑞典也对每一公民实施终身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每位公民从出生开始就纳入国家设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直至死亡。1913年,《全国养老金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瑞典全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按照法案所规定的内容,普通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缴费义务与享受养老基金的权利。对于那些经济收入无法支付养老金费用的公民,政府会给出一定的经济救济,但是享有政府救济的公民经济收入条件必须情况属实。瑞典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全面并且历史悠久的国家,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包括3个层面,即国家基础养老基金、国家附加养老基金和部分养老基金。然而,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严重的问题。1960—1980年,短短的20年,瑞典国内劳动生产率从5%下降至1.6%,1982年,政府财政赤字高达13%。除此之外,1974—1984年,接受社会救济的家庭由22万增加到30万,同时,面对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瑞典对于养老金制度开始实施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将过去现收现付制度模式改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模式。1998年,政府及法律部门将养老保险缴费模式转向新的制度模式,现行的养老金模式主要由公共养老金制度、工作单位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3方面组成。
1.1.2德国德国是一个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法》的设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老年保障制度设立,这项制度主要的实施对象为一些比较独立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1995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社会改革法》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会救济层面转至社会保险领域,农民可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而不再是一些硬性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在德国,国家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特点为农民设立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3方面。主要是满足农民当中一些患有重病、身体残疾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及妇女的生活需求[1]。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补助与个人缴费两部分。作为投保人个人所缴纳的费用标准是一致的,对于相关企业规模不再考虑的范围之内,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用由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保险费的金额为农场主保险费用的一半。
1.1.3法国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之上建立并实施的。1952年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961年疾病、生育、残疾被列入到了保险范围。2001年在保险体系中又加入了人身意外险,2003年又补充了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立所针对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受雇佣的农业工人。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经济来源是由国家补助、农产品附加税、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保险部门的转移支付组成的。农场主与农业工人都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保险费用,其中,农民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妇保、工伤和残疾等各项保险。此外,法国的政府相关部门将农民纳入一般混合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又针对农民设置了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
1.2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2.1养老基金的公平性较高以上3个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瑞典和德国,养老费用的缴纳由国家、雇主、雇员3者共同承担,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农民在养老保险资金费用上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法国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不同收入农民设置不同的名义账户,即每位公民,即使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的农民都可以享有最低的国家养老金补助。
1.2.2建立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外部分国家为了体现出农民的特殊性,将农民从公民的群体当中划分出来,单独对待。如瑞典政府认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为田间劳动,在日常的农产品收入中,农民所缴纳的税费相对比较低,不足以弥补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所以设定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以此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2]。
1.2.3保障模式由单一走向多元化上述3个国家都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设立多元化养老保险模式。回顾瑞典将近200年的养老制度,发现90%以上的农民选用的第一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则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还开设了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即根据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多元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维护了公民权益的公平性。在德国与法国,在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实施时期,政府部门淡化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之间的公平性,由于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具有不等性,使得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重,最后矛盾激化,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重新制定。因此,模式的多元化为国家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1.2.4注重法律保障上述3个国家所建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是农村农民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有效武器。在瑞典,一些公民被强制性地参与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法国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根据农民生产收入水平与生活需要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种目标明确的制度为农民合法权益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及问题分析
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补助的基础养老基金与个人养老补助基金相结合的两种模式。在国务院颁布的养老保险意见指南上明确规定国家及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要进行维护与监督
(1)基础养老基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制度与原则,每位公民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平均为55元/月。根据东西部地区生活水平与经济来源的收入程度,对于东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补贴政策为自助补贴的50%;而对于西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是全额补贴政策,这些补贴费用将由中央财政支付[3]。各个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而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实施全额发放政策。
(2)个人养老补助基金。各个地方的政府为每位参与养老保险的农民设置了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位农民自身账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资助、企业等相关公益组织资助、集体补助与个人支付等,这些资金以个人财产进入到每位受益人的账户。地方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资助根据每位农民具体的收入水平而定,一般政府每年给每位农民的资助大约为30元,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当地政府可以代替村民上交所有养老保险费用。而对于那些投保比较高的村民,政府可以给出适当的奖励政策,具体的政策内容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规定。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南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集体补助的来源一般是当地的企业组织、公益组织等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当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会议决定的,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资助的力度比较大,而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一般不会存在集体资助这项内容。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根据每位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设置了不同的自身投保档次。一般设置在100~500元,每位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收入水平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档次。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各个地区本着以“上一年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次进行缴费。
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国务院2009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南,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与实施方面无法律可依,进而使得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降低,同时,也因为法律对于社保养老的立法层次较低,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4]。
(2)资金筹备困难,支付水平低。由于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再加上近几年来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农民在个人账户的资金筹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家庭的大部分开支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主要的社会保险资金依靠政府与中央财政部门。
(3)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单一,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和普及,致使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模糊认知度不高。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
3国外经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全面法制化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实施的经验与教训说明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这表明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的不断加重,如果农民在合适的年龄不参与新农保制度,会使得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法制化、强制化,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农民养老保险得以保障实施。
3.2建立多元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多种不同模式养老保险支柱的设立为不同需求的农村人们解决了更高层面的生活需求问题。回顾国外的养老制度历史,我们发现有将近90%以上的农民的第一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不断开设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选择,即根据自己个人身体的需要自己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
3.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政府各个时期相关的农业政策与管理机制密切关联,并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47-52.
[2]叶明.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与构建路径[J].乡镇经济,2008(6):61-65.
[3]周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研究[J].学术交流,2009(9):129-133.
[4]刘影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5]吴英英.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8.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2003年之后,国家开始对农民工各项权益越来越重视。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被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2006年3月2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国发[2005]38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费率低、广覆盖、可转移。部分农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出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09年2月5日,中央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到了2010年,经过连续三年全国人大讨论并多次修改的《社会保险法》得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中,使制度更加具体化,法律化。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普及率低,覆盖范围有限
与过去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此快速,但是,由于地域以及经济发展的限制,农村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不下去。由于地域的差异性,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保障项目已经比较完善,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域的限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狭窄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国家的政策扶持和集体补助都主要来自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然而,欠发达地区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农民在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而富裕地区的农民有能力自己缴纳保险费,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由此可见,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老说,这种好的政策享受不了,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三)贯彻执行过程中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使广大农民得到好处,国家规定,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家里子女参保与否,都可以领取每月55元的补助。但是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参保率,有些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硬性规定,凡是家里有子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者,家中老人就领不到每月发放55元的财政补助,使农民由自愿变成被自愿,也歪曲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本意。后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在多方面的压力下,改变为家里子女不参加养老保险,家中老人仍可以领到国家给的55元钱。可见政策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养老保险意识不高
由于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农民对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持怀疑态度,觉得还是养儿防老才是正道。这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施行带来了困难。此外,还有人认为,我国多耕地实行的是家庭责任承包制,除了儿子养老之外,还有土地养老。这可是双保险。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面积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五)收入水平不高
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由于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许多农民由于收入不高,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养老并轨制”存在的问题
“养老并轨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衔接转移、权益累计,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取得的又一大进步。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较长时间内存在巨大差异。由于实际经济、认识力、财力等各方面综合,就决定了城乡居民将来实际的养老保险水平通过这次办法可以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档次增加两档,且最低档从每年缴费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档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费,将来获得更高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即将来获得养老费绝对数的巨大差异。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基金筹资是以“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但是国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所以,今后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国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点向农民和农村方面倾斜。在制度设计上,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使农民自愿的去缴纳养老保险。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虽然,各个地方出台了针对自己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但是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而导致强制交纳保险费、少发养老保险金等。这样,使农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才能在养老保险执行过程中证明国家的权威性。
(三)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能够使得养老保险金不断的增加,是每个农民愿意看到的。一方面,农民养老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减轻了负担。国家可以把投资在这方面的资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帮助的地方。
(1)充分利用税收激励手段,快速增加养老金。
(2)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将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交由专业金融机构负责。允许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和产品特点,提供其多样性投资管理服务。
(四)加强完善“养老并轨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真并轨,不但要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扎实衔接,更要实现广大职工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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