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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投资政策对于一国的农村经济增长至关重要,而我国农村公共投资在规模和投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分析农村公共投资的作用和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相应对策。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投资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受国家建设新农村政策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提高。广大农民如今虽已实现了“有钱可花,有钱能花”,但新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有钱敢花,科学花钱”的质的飞跃。本文根据各乡镇农村居民理财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投资理财水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 投资理财 农民
目前我国农村发展现状而言,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理财观念有所转变,更多的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投资理财中,但受个人素质、文化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农村居民投资理财还存在很多问题。只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才更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
(一)投资理财意识薄弱
我国理财产品绝大部分投资者仍是城镇居民。农民尚不具备资产增值与保值的意识,家庭收入除了正常合理的消费以外,所拥有的金融产品较少,绝大多数乡镇农户会选择银行存款和房产,而对国债、入股等理财途径不是很了解。对于农业保险、养殖保险,多数农户仍不愿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保险,更没有公费医疗,他们注重拿出一部分积蓄专门谋划自己的健康和养老保障,从而养老保险在部分农村也相当普遍。投资企业入股只是极少富裕农户的投资渠道,在投资环境好、生活水平高的村庄由村委会带领参与集资办厂等投资乡镇企业的理财途径。近年来,农村合作医疗也深受农户青睐。但是购买国债、民间借贷、入股等理财途径却被冷落。绝大多数农户对理财带来的收益并不乐观,认为那是“有钱人”的游戏,理财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还相对薄弱。还有一小部分具有投机心理,将注意力全部放在短期收益率上。或者受失败个例影响,排斥所有金融理财产品。而这些观念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自身的收入条件和文化素质条件确立适合自己的理财目标,合理设置理财计划。
(二)市场不健全,投资渠道单一
由于我国城乡差距显著,农村居民的资产投资行为未能市场化。虽然乡镇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别,但农村地区封闭、落后、市场发育程度低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民金融资产的选择仍十分有限。一方面是农村居民收人水平有限,另一方面,一些农村也不存在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邮市、币市等金融资产流通此类场所, 市场上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种类仍然是很少,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的总量在不断上升,集资、入股等方面投资只是针对少数城市居民来说的。从而使农村居民的金融资产投资行为受到较大的制约,并不富裕的农村居民积累起的少量积蓄只能以银行存款和手持现金的方式来持有。他们只看到了储蓄存款的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征,却忽视了受通货膨胀率和利息率因素对收益的影响,储蓄不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资产“缩水”。除了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范围窄外,农村地区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也制约着农民理财的开展。
(三)投资理财知识匮乏
农民在资产迅速增长的同时,理财能力却停留在较低水平。在就某一理财产品的投资过程中,大多数人追求短期利益,但往往是这种频繁交易或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使其丧失了更多利益。或是局限了自己的投资方式,将资金全部投入到一种理财产品中就等于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避免风险。而风险与收益往往是正相关的,这就需要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一味地追求无风险的储蓄存款而忽视通货膨胀或一味地追求股票、期货、外汇等产品的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都是投资理财能力不足的表现。
(一)加强农民的投资理财教育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低消费,高储蓄的现象,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引导农民树立投资理念,将资金周转起来,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报刊、课堂等宣传方式能让居民更直观地接受投资理财教育,以便引导农民选择多种投资方式;专家讲座、技能培训的方式,能够为农民提供更专业的咨询和管理服务;借用媒体传播的广泛性更能向人民传达理财概念,普及理财知识;而将投资理财课程深入到义务教育中有利于让更多的青少年具备投资理财意识。此外,政府还应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为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发展乡镇金融市场,拓宽农民投资渠道
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依赖于良好的金融理财环境。农村金融理财市场潜力很大,但能够深入到城乡的金融机构很少,比如证券公司几乎没有到小城镇或农村去销售金融产品的。在农村地区没有更好的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缺少银行网点和金融理财方面的主导机构,农村市场上的理财机构仍以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为主,没有基金、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不仅给农民了解和购买理财产品带来很大的不便,也限制了银行理财服务的推广。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基金、股票、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产品在农村的推广,改善农村的理财环境。同时加强对农村小额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信用评级的监管。
(三)开发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
目前市场上针对农民的理财产品还比较少,在理财品种上,大多都以保险、基金为主,此外,在大中城市可以买到的理财产品在农村根本就买不到。因此,中国金融机构根据农民的具体需求开发适合农民理财心理、操作简单方便、且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这就需要金融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基金理财对城市居民来说历史悠久,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却依然陌生,因此基金业应该通过创新获得农民的认可,不仅可以为农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工具还成为分流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基金的金融工具及载体。农民在了解和掌握了相关领域和学科的知识后,在进行家庭理财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家庭状况有选择的进行投资,以便在风险承受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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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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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一直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直将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广泛的民主权利作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没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就没有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对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相关制约因素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农村经济;民主监督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程度既关系到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尺就是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应该实行直接民主。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莱斯,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民主的维持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农民参政意识较为淡薄,至今为止农村人口普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其参与管理本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战略虽然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广泛推广,但是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民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经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民主权利、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经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一国民主化的程度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相一致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层民主程度还不太完善,但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可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国泰民安”,对于国家来说,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实现国家繁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加上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导致民众上访、集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为群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职责关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立法来说,基层国家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只能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单位,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横加干涉。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的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参与政治活动,由此产生了贿选、弃选等问题。
(三)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权利以及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列宁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国农村,受过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乡;留下来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国村民自治需要农民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从留下来的人员中所选出的村干部也难以胜任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责要求。
(四)强大宗族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一直是农村过去和现在实际存在的强大力量,在选举中往往可以干预选举,借助人情关系网直接干预村集体事务的决策,往往形成牺牲大多数村民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局面,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信息的掌握,既没有量的保证,也没有质的保证;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如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突出,村务财务公开难等都是当前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级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正确的领导和指导,还政于民;其次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权、罢免权,对村委会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再次要科学划分职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二)大力发展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经济。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正常开展村务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体资产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为经济薄弱村提供给项目、找市场的造血式支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分配功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民主的直接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的高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影响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宣传教育,破除传统思想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影响,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驱动力。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政能力和民主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农民的民主主体作用。
(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铲除封建残余存在的根基。广大农民的主动参与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现代民主程序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力。要想切实消除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就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的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财务管理是村务管理的核心,因此基层组织可普遍设立村民财务小组,建立一套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财务收支,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而且,评议结果要和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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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贸易出口 出口补贴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明,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 0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判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 WTO 规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如何,是否能够增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实施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增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
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也可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①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②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③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可以不退税或少退税。[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税率。①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国己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收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
②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汇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相互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过程的监控。
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具体地说,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力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
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可以说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较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强制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制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此选择授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1]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姚曾荫.国际贸易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杨全发.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4]唐海燕.国际贸易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
[5]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6]陈蕾.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税收征纳,2007,(2).
[7]吴丽冬.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的问题与调整策略[J].科技咨询导报,2006,(8).
[8]马用民.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6,(31).
[9]易凯.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6,(3).
[10]林谷.出口退税负担新机制问题研究[J].南方经济,2005,(4).
[11]夏杰长,汪敏,陈昌盛.出口退税新政:潜在问题与解决对策[J].税务研究,2004,(10).
[12]林淑云.浅析福建省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4,(3).
[13]张丽英.现行出口退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经济论坛,2004,(12).
[14]屠庆忠,金星.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财会通讯,2003,(6).
[15]徐晓慧,刘曙光.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16]魏文强.我国出口退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陕西审计,2003,(4).
[17]刘秀萍.现行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J].对外经贸财会,2001,(12).
[18]陈新忠.当前外贸出口退税存在问题成因解析[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1,(5).
[19]崔学斌,关鉴航.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20]赵广林.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1,(6).
[21]宋长军.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对外经贸实务,2001,(10).
[22]Michael keen,Jack Mintz.The optimal threshold for a Value_added Tax.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4(88)
[23]Ebrill,I,Keen,M.J,Bodin,J.The Modern Value Added Tax,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01
[24]Shan.J and F.Sun.Export-Led Growth Hypothesis for Australia: an Empirical Reinvestigation.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1998,5.(论文 Www.LunWenDa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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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改善制度实施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实施新立法的进程。新立法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国家朝着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消除农民的养老的后顾之忧.保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和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确保我国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改革筹资方式,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为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集体与农户共同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就显得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但是考虑到农民大多为低收入群体,建立在多元筹资机制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需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3.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分层分类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尽管有地方性补助和个人账户支持,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人口,中央财政补贴无疑是保障的主要来源。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予以更大政策倾斜。
5.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保制度。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参保对象的经济能力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固然是主要考虑因素,但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不同人群对它的需求状况也不可忽略。有关学者提出,我国农保的参保对象大致可分三类:一般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农保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其特点来建立。对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应主要由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一定比例组成,若仍不足,则由当地政府“兜底”。对有工资收入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群体,因其工种的多样性,应进一步划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应被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返乡务农者可在原籍所在地参保,在城务工期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并入原籍农保制度;从事流动性强工种的农民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6.规范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确保其保值增值。新农保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公开参保人缴费和待遇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此外,还可引入独立于基金运营机构之外、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性的社会监管机构,以制约农保管理部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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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养老问题日益明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我国农村老人养老问题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 目前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问题。我国养老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因此解决好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任重而道远。本文将着重结合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及农村养老服务来分析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并提出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低保 农村养老服务
根据2011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 ,我国大陆总人口为134735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7%;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9.1%。2014年末,大陆人口总人数为136782万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0.1%。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老年人口数目正在不断增长,老龄化趋势也处于上升阶段。从城乡结构看,在2014年末的人口普查中,城乡人口比例分别为54.77%和45.23%。农村人口比例依然很大,具体到农村地区而言,60岁以上老年人口高达0.89亿人,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12.98%。其中,65 岁的老人0.65亿人,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10.08% 。从以上数据能够看出,无论从规模和比重上来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养老问题的重点与难点不在城镇,而在农村 。
养老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即国家抵御老年风险和保障公民老有所养的制度体系。养老保障的首要问题是要让老年人获得维持基本生存的经济保障,其是解决养老保障的首要问题。在关于养老保障的研究中,有时候养老保障特指老年经济保障。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直接以金钱支付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虽然农村五保制度和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不是专门针对农村老年人,但这两项制度确能为生活贫困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对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也能起到一定作用)等制度。但其保障水平却有不尽如意的地方。但其实除了直接以金钱支付的养老保障制度外,还存在以服务为客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如社区养老,集体组织对老人的服务等。有学者提出评价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根可以用三个指标来反映: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2.农村社会保障服务覆盖率;3.敬老院覆盖率 。
一、我国农村目前的养老保障的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包含了养老保险、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多个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城乡之间的二元经济结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很不平衡。在老年收入保障方面,农村人基本沿袭了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模式,正式的制度化、社会化养老机制几乎没有。在农村,除了针对农村孤寡老人的低水平的“五保”供养制度外,基本没有其他制度化的安排。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颁布,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旧农保”)正式启动,但终因费率太低且资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制度于1998年发展到历史顶峰后逐步陷入停滞和衰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权利意识。政府的责任意识不断加强,对农村人口就业方式、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等变化给家庭养老金的模式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的认识不断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已经越来越受到质疑。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农保”的32号文。至此,新农保制度正式建立。
中国很早就开始对农村低保制度进行探索,并早于城市低保制度。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低保制度的建设一直没有取得成效。2003年,城市低保的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民政部开始部署建设农村地区的低保制度。决定调查了解目前我国的农村特困户底数,并在还没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同时开展建立农村特困救助制度,由此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并行。
在养老服务方面,2008年全国老龄委及其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随着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龄化趋势不断上升,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全面推进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是解除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思路。到2010年,我国养老服务初见成效。在我国许多城市中,也可看到越来越多的社区成立养老服务站为老人提供精神及物质的服务。但农村基本没有开展以上类是的养老服务。
二、我国农村养老面临的困境
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在结构上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出资(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东部地区补助50%),待遇最低标准为每月55元(子女必须应保尽保);个人账户部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相对于以前实施的农村社会保险,没有社会统筹这一项,政府的补贴不到位,集体的补助也没兑现,缴费主要来自农民个人,而新农保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完全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并且明确了政府给予个人账户的最低补助标准,提高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从2009年我国开始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在新农保运行至今也逐渐显现出了它的不足。第一,新农保养老金替代率偏低。目前新农保制度采取的是三方合作供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但是由于目前缴费水平和筹资机制的问题,使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明显不足。在目前养老保障的水平之下,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单靠社会养老金收益很难得到满足。第二,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地方政府财力可持续性问题堪忧。根据32号文的规定,地方政府须给予个人账户每年最低30元的补贴,这里地方财政就具有硬性预算约束。但目前城镇化水平越低的地方税收越少,而需要补贴的人口却越多。农民较多较穷的县越需要政府保障其老年时的生活水平,但这项支出会占到县级财力的较大比重,负担重,因而地方政府对新农保个人账户补助的可持续性将会受到严重考验。第三,新农保的制度构架复制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帐结合模式。事实上,农民的收入的不稳定(受天气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不符合保险制度对缴费的连续性、稳定性的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地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主,合理地确定农村最低生活的保障标准,之后对农村家庭成员的平均人进行统计,如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成品给予差额补助制度 。我国是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并实施了低保制度。从低保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越来越多符合农村低保的人加入到享受低保的行列中。但是低保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第一,低保标准界定还没有统一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为限,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保费用标准没有科学合理计算以及参杂太多的认为因素。第二,农村居民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在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时,需要对其进行客观的调查,但是农村居民收入核算难度很大,农民收入主要是农作物和畜牧,随着季节变动,其价格波动很大,对其收入的货币化带来困难。现在许多农村家庭有许多年轻人常年在外打工,其家庭收入情况浮动性很大,这些都是收入不稳定性的原因。第三,现在许多地方出现了经济条件很好的家庭领低保的怪象,这也反映出了对低保制度没有严格的监管。
为使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维持,促进农村保障制度健康有序发展,2006年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农村五保的供养对象 。第九条规定了五保供养的内容 。该制度的实施为农村生活困难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确实起到了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像最低保障制度类似的问题:第一,五保供养工作由该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经济实力弱,反而需要供养的对象越多,这就造成了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而村集体的各项服务设施设备陈旧,经济实力也很弱,也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很难从实质上起到协助作用。第二,由于村民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没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以至村集体没有按时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法律规定的供养内容。而村民也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社区养老模式的缺失。无论是从经济支持还是人力资源来说,目前我国农村社区能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都十分匮乏。在农村地区,依托社区存在的养老保障体系仍未建立。具体表现在: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后,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这是农村社区养老模式缺失的根本原因。首先是无法为农村养老提供的必要的设施设备。其次,政府为农村居民养老提供的经济支持明显不足。(目前经济支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另一种是直接发放养老金或年节慰问金/慰问品)。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普遍落后,大部分地区无法为农民发放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更无法安排村级养老金发放。第二,目前我国农村还未形成依托社区而进行养老服务理念。虽有2008年全国老龄委及其他九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但到目前为止,这些养老服务的开展还只限于城市,农村还基本上没有形成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概念。
三、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建议与展望
为了能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建立一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立足于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现状,且考虑农村老年人的各项需求,有目的、有计划的解决各项难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确保公共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力度
财政资金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纵观许多国家的实践做法,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必要的财力支持是这个政策系统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重要保证。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联系我国农民养老的实际问题,特别需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各级财政的专项预算,每年确定一定的比例,并保证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考虑到农民养老的地区差异,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应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给予更多的支持,特别是经济实力很弱、养老负担较大的部分地区,需要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必要时填补资金缺口,以促进各地区均衡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建立救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救助是农民养老政策系统里一个重要的保障项目,它为农村中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低层次需求。根据本研究对救助政策的功能分析可以发现:农村五保、低保等平均救助标准很低,仅能维持贫困老人的基本生存。面临现今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低标准的救助根本起不到实际的作用。因而,必须进一步提高五保、低保的救助标准,减轻无收入和低收入老人的生活负担,使其能维护其基本养老权。同时可以建立救助标准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扩大新农保的参保范围,保证老人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
社会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养老的核心内容。要完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个关键环节上多做努力。按照本文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分析,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的参保率仍然较低。且该政策依然存许多问题。但社会养老是今后农民养老的总体发展趋势,也确实发挥了养老保障的作用。基于此,政府应加大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村适龄对象的参保积极性,努力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除此之外,对于年满60周岁的参保老人,其享有的基础养老金应按时足额发放,以便为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一份经济支持。
(四)发展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加强老年福利设施建设
从目前农村老人养老的状况来看,许多老人的子女外出务工很少留在农村,因此许多老年人也愿意选择机构养老。但是现有的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主要集中供养的是农村五保老人,其供养能力有限,未来无法满足其他对象的机构养老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展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一方面,让更多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充分发挥农村敬老院的机构养老功能;另一方面,近十几年来随着出生人口的减少,农村部分校舍长期闲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闲置资源改建成养老机构等老年社会福利设施。不仅使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而且也节省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为机构养老的开展提供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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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补偿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出更大作用,保障农民利益,政府要制定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转诊办法,方便农民就医,提高服务质量。农民要掌握有关政策,明确并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关键词:新农村;合作医疗;对策。
一、引言新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具有该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不论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农业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为准。自2003年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至2012年河南省先后6次调整和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封顶线由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困难,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解决。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使千万农民的看病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河南省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很大,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但却远远不够,农民实际享受的补偿比例仍达不到预期。一般而言,农民看病花了上千元,真正拿到手中的补偿却太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虽然有合理的报销单,但由于赔付机构的原因,出现赔偿金支付不及时、少赔甚至不予赔偿等现象。河南省农村人口众多,信息闭塞,许多农民法律意识缺失,因此很多农民实际赔偿金少于应有水平时,尤其是由于青年和中年人外出务工而留下的老人儿童,利益更是很难得到保障。ll(二)操作违规现象普遍。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河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些偏远的乡、县级医疗单位等推行过程 出现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定点医院或医生在对病人诊治时,普遍存在开大药方,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一现象在乡镇级医院较为普遍。
2.部分人员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3.个别政府l丁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甚至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榨取钱财,或是收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贿赂,在监管中不闻不问,无视农民利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都很繁琐,这就为农民索赔造成很多不便,特别在一些交通不便或边远的农村地区,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往车费和其他花销给农民带来很大负担。在一些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部分,甚至需要到距乡政府几里地的地方进行赔付。如果是外地就医的,则更为麻烦,而在治疗过程中转院的,不但转院需经层层环节,进行赔付时更需要专门的证明和手续,非常不便。
基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分别从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以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1.制定使用与河南省实际情形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的高度上确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位,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地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根据各地实际,不断补充和完善政策制度。[21必要时可采取一些措施,保护特殊人群,如制定专门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和老人权益。 '
2.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着力解决医疗制度补偿线过高、封顶线较低的问题,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力争在不影响制度发展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农民权益。同时,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
3.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内部批评甚至公开批评,严厉处置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服务。同时,针对监管难度大,农民人口多的现状,可以建立特定的举报渠道,专门接受农民的举报和处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必要时,可以实行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站出来说话。真正把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严厉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维护群众利益。
4.加大宣传力度,使用多种宣传手段。针对信息闭塞、目前的宣传效果不理想状况,可以在农闲时流动下乡宣传,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如通过豫剧下乡或地方戏表演,趁机宣传;或是以政府名义牵头,在乡下举办一些文‘ 化娱乐节目,以知识竞赛的方式鼓励农民学习。另外,河南省虽然信息不畅,但手机的普及率较高,政府可以通过发送公益信息,进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这些措施可以使农民真正意识到合作医疗的好处,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人们对医疗制度有一个透彻地认识,还能有效防止在赔偿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使这项制度更好地造福人民。
1.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传输畅通。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建 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本省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接;[31统一参合就诊卡,实现全省“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就诊和补偿。
2.完善转诊办法。方便农民就医。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后,南于省内信息相连,整个参合人员患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和结算手续,对转往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尽量实行电子转诊,参合人员凭信息系统的转诊信息到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41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赔付,简化程序。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医院的服务。特别是乡镇级的医疗机构要注重医务人员的素质,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维护农民利益。
在参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广大农民应提高认识水平,多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别是留守儿童和老人,更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在享受利益之外,应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和医疗机构行使权利,多提合理实用的建议,使合作医疗制度更好更长久地为农民服务。
【1】昊焕,聂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发展问题研究IJ1.中国农村医学杂志,2010(1):70—72.
【21 石美玲。论和谐新农村视角下的河南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IJ1.科技信 g-,2008(3):10一l2.
【3】 罗 佳。商丘市朱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调查报告fJl_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22.
【4】王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1.新学术论丛,2010(3):9—21.
【5】王靖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滚动筹资理论与实践[MI.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2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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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章首先阐述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各种定义、测算方法以及转轨时期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然后分析了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最后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隐性债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与改革初期人们对“统账结合”模式所寄予的厚望——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相比,制度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增添了人们对改革前景的担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账户“空账”,而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是我国未解决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转轨成本。最近几年,国内学者关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研究非常多,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隐性债务规模的测算,主要有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等;另一方面是如何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主要有贾康等(2000)、郭树清(2000)、吴敬琏和林毅夫(2003)、李绍光(2004)、詹明月(2001)、叶响裙(2000)、夏鹰和潘广云(2002)、李明镇(2001)、韦玮等(2006)。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还有不少学者对隐性债务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片面,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往往有失偏颇。针对此种现状,本文将深入系统地阐述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相关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问题,最后,就建立我国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源自于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的关系,当期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同期在职职工的缴费。这些在职职工在缴费的同时,也为自己积累着未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随着在职职工缴费记录的增加,他们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在逐渐增加。这部分养老金权益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对他们的负债。由于不存在任何可见的借贷行为,而仅由国家的规定和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故称之为隐性债务。
理论上,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有四种:第一,通过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以缩小债务规模;第二,利用下一代职工的缴费来解决;第三,若当前在职职工在缴费过程中出现基金结余,这部分结余也可以用来偿还隐性债务;第四,国家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解决。如果仅仅通过前三种途径就可以完全“消化”隐性债务,那么,从财务可持续性角度,我们就不需要担心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现收现付制可以一直运行下去。但事实上,人口老龄化会对现收现付制形成很大冲击,而降低退休人员待遇及提高在职人员缴费通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当在职人员的缴费不能满足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时候,国家为了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稳定,就必须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来解决,这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转变成了显性的国家债务。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是可以控制和调整的,当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可以通过制度调整进行消化时,其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有本质区别。只有当现收现付制维持不下去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才会显性化,成为国家显性公共债务的一部分,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中所包含的隐性债务不仅直接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能否顺利运行,也会间接地对国家财政收支和经济运行状况产生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考察政府债务的时候,也会把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考虑在内。
虽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不难理解,但是学术界对隐性债务的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看法,这给各国学者研究隐性债务带来了困惑。根据世界银行养老保险专家Robert Holzmann(1998)的归纳,目前存在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分别是:
1.计划终止时债务(Accrued-to-date liabilities)。它等于如果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在某一时刻终止,所有必须支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未来养老金精算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未来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如果有基金余额,还需减去基金余额。
2.当前参保人口债务(Current workers andpensioners' liabilities)。不考虑新加入者,假设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继续运行,直到最后一个参保人口死亡,其等于计划终止时债务加上当前参保在职职工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当前参保人口债务也被称为封闭人群债务(Closed-group liabilities)。
3.开放系统债务(Open-system liabilities)。考虑新加入者未来的缴费和养老金收益情况,其等于当年参保人口的债务加上新加入者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
那么,在研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时候,尤其在测算隐性债务规模的时候,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定义呢?Hagemann和Nicoletti(1989)研究了老龄化对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养老保险债务的影响。该文作者测算了四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结果发现美国、日本、德国、瑞典的养老保险债务分别是各自国家1985年GDP的158%、217%、355%和183%。Kane和Palacios(1996)通过测算多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发现养老保险债务在经历快速人口转变的国家和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运行时间较长的国家中显得相对较重。Holzmann、Palacios 和Zviniene(2004)比较分析了35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也得到类似于Kane和Palacios(1996)的结论。不难看出,国外学者主要集中于研究养老保险封闭人群债务;而在我国,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主要测算的是计划终止时债务。
实际上,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和测算口径各有用处,究竟测算哪种隐性债务规模取决于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的目的。如果政府有意完全终止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向完全基金积累制转轨,比如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那么测算计划终止时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告诉政府在计划终止那一时刻所需要清偿的债务规模是多少,有利于提前制定解决办法。如果研究人口老龄化、扩大覆盖面等外在因素对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那么测算开放系统债务是最合适的。如果政府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新老划断,那么,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可以明确,不考虑新加入者,当前参保人员按照现行制度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直到所有参保人员死亡,政府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从测算方法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涉及个人整个生命周期的行为,从年轻时缴费,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同时又与人口结构、生命表、工资增长率等因素有关,所以测算隐性债务规模最好利用精算方法,并考虑参保者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当然,由于测算隐性债务规模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必然涉及对一些人口经济变量的预测,比如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个人工资记录、社会平均工资、折现率等等,所以,测算结果不可能百分百准确,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种变化趋势。考虑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多少,测算开放系统债务规模的准确程度最低,计划终止时债务规模最高,当前参保人口债务规模居中。一般来讲,研究者会综合考虑多种情形来说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及变化趋势。
前文已经提到过,如果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能够在制度内进行“消化”,则不必要担心隐性债务问题。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开始了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轨。从养老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都无法回避隐性债务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前参加现收现付制的职工的缴费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并形成未来领取一定养老金的权益,即隐性债务。如果不进行改革,这一债务理应由未来代的缴费来偿还。但是,一旦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未来新加入者的缴费进入了个人账户,即不再用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现收现付制下的隐性债务在转轨过程中就变得显性化。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稳定,通常会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来偿还这笔债务。
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债务显性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就是制度的转轨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隐性债务就是转轨成本,这要取决于每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模式。若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的基金积累制转轨,则隐性债务就等同于转轨成本;若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即改革后依然保留了部分的现收现付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轨成本就不完全等同于隐性债务,而仅仅是显性化的那部分隐性债务。通常为了保证制度转轨成功,许多国家都会在改革前测算转轨成本的规模,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因为发现转轨成本太大,国家经济难以承受,便另寻其它解决途径,比如实行名义账户制;也有些国家事先没有意识到转轨成本的问题,比如中国,结果造成制度在转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社会统筹依然保持现收现付制。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并不等于隐性债务,其仅仅是转轨时刻显性化的隐性债务。
当前参保人员和新加入者在向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的同时,也积累着未来的养老金权益,这又形成新的隐性债务。所以,对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进行研究,不应局限于转轨成本,而要着眼于其对整个社会统筹基金运行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测算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仅仅局限于计划终止时债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收现付制依然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占很大比重。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和开放系统债务规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有参考价值。前者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不依靠改革后的新加入者偿还债务,政府需要从制度外筹集多少资金来填补缺口。后者则可以让我们了解社会统筹基金长期的运行情况。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未充分认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所造成,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也注重短期效应,并未从长远认真考虑,不利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具体体现在:
首先,代际不公平阻碍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实践看,国家承认参保人员在改革前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但是,无论是国务院1997年26号文,还是国务院2005年38号文都规定这部分养老金权益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也就是说,政府是想利用新加入者的缴费来偿还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转轨成本。实践证明,依靠企业长期负担高费率来消化转轨成本已难以为继,既不利于搞活企业,又不利于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年来,各地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借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8000亿元。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国务院2005年38号文规定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提高到20%,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并且强调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要分开管理,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这一系列举措都可视为国家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这种做法的效果却不容太乐观,直接原因就是:让新参保者来承担转轨成本严重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个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很大阻力。即使他们被强迫参加,他们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缴费,比如少报缴费基数等等,到一定程度后,提高缴费率并不一定会导致缴费额的增加。
其次,从短期来看,新参保者的缴费可以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压力。但从个人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新参保者能否真正为偿还债务作贡献,还要取决于缴费和养老金收益的现值之差,若大于零,新参保者会为减少开放系统债务作贡献;否则,新参保者会使整个开放系统债务规模越变越大,出现“滚雪球”效应。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视其为解决转轨成本的“救命稻草”,但是却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完善制度设计,扩大覆盖面可能会带来整个开放系统债务的膨胀,短期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状况好转可能隐藏着未来更大的支付危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障,是体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题中之义,但在扩面的同时,必须重视完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才能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2005年38号文提出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我国政府必须立足长远,重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因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不仅与转轨成本有关,也与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有关。
要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之一是从制度外筹集资金,尤其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加强政府投入更显必要。政府应该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承担制度转轨成本。政府至少应该主动承担一部分转轨成本,这不仅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的前提,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走上良性轨道的开端。政府承担转轨成本后,扩面“新人”
的缴费率无疑可以大大降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会大大增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由于养老保险所涉及的时间周期长,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以应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但在承担转轨成本的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仅仅将扩面工作当成解决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的一种手段。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首先,享受养老保障是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扩面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替代政府偿债。虽然在短期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会大大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在职人员在缴费的同时也积累了未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能否为解决隐性债务作贡献还取决于其缴费与养老金的相对大小。因此,如果片面地把扩面工作当成“救命稻草”,而不重视养老金制度设计,虽然在短时期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会大为改观,但从长期来看,只不过是延迟了养老金危机爆发的时间。等到我国养老保险扩面潜力耗尽以后,养老金危机才会真正显现。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明白——新参保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代替政府偿债。否则,将会导致缴费率畸高,阻碍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事实上,从近些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来看,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来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轨成本,顺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解决好转轨成本问题只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真正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重视加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精算基础,要建立新参保人群的财务自平衡机制——即新参保人群的缴费和其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在精算意义上保持大致相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不会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而膨胀,避免“滚雪球”现象的出现。所以,从长期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满足于解决转轨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根据未来养老保险参保人群的变化情况以及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运用精算技术设计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该在了解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财政“越位”支出和不合理支出,增加养老保险补助支出,以顺利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并同时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设计,才可能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高建伟。2004.中国隐性养老金债务精算模型及其应用研究[J].经济数学(2)。
郭树清。2000.养老基金的筹集与隐性债务的补偿[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5)。
贾康,王瑞,杨良初。2000.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是减少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重要途径[J]. 财政研究(6)。
李明镇。2001.历史欠债怎么来还?——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隐性债务问题及对策研究[J].人口研究(5)。
李绍光。2004.划拨国有资产和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J].经济学动态(10)。
王晓军。2002.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债务水平的估计与预测[J].预测(1)韦玮,刘永涛,潘瑞。2006.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偿还及其政策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2)。
吴敬琏,林毅夫。2003. 关于划拨国有资产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欠账的建议[J].比较(6)。
夏鹰,潘广云。 200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隐性债务问题及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5)。
叶响裙。2000.转型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詹明月。 2001.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隐性养老负债的清偿[J].北京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
周渭兵。 2000.对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的测算[J].统计与决策(11)。
Hagemann, R.P. and G. Nicoletti. 1989. Population Ageing: EconomicEffects and Some Policy Implication for Financing PublicPensions[J]. OECD Economic Studies, 12.
Kane, C. and Palacios, R 1996. The Implicit Pension Debt[J]. Finance& Development.
Robert Holzmann. 1998. Financing the Transition to Multipillar[C].
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 9809, World Bank.
Robert Holzmann, Robert Palacios and Asta Zviniene. 2004. ImplicitPension Debt: Issues, Measurement and Scope in InternationalPerspective[C]. 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 0403,World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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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人口较多,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各地城乡差异又不同,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村养老问题将日益突出,不仅需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要注重各地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和实施相结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路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加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标准差距越来越大,诸多问题的出现影响了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效力差。
一方面,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大多数都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部门规章,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级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去操作,既有随意性,又有不稳定性。这种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就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再者,如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另一方面,在内容上,由于《基本方案》的制定时间在2o世纪9O年代,当时的农村经济状况和现在的现实情况相比,有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基本方案》严重滞后,甚至存在诸多明显缺陷,譬如,物权法颁布后的农民承包地与养老保险问题,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条款,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现行城乡统筹情况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2)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多数地区来说是一种鼓励性或引导性的储蓄,没有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或者说在经济发达地区只享受到改革开放给广大农民带来的部分实惠。《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种三方筹集机制,从理论上来讲是比较可行的,实际上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村级经济相对比较薄弱的地区根本无法实现。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多数乡村没有积累,集体经济根本不可能进行补助,因此“集体补助为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通常都是地方财力一般的地区,当然也无法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因此,国家政策扶持也起不到实质的效果。由于没有国家和集体的补贴,农民对未来希望的无法判断,对比较现实的农民来说就没有任何吸引力,加上许多地区农民相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子女教育、吃饭穿衣、医疗生活等有时都难以保证,更不可能缴纳养老保险金。因此,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性或引导性储蓄。相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收缴费制度,个人缴纳占工资3~8,企业配套1O一15,国家还有财政拨款等,保险金差距自然越来越大。所以,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社会保障应该具备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征,没有考虑目前十分关注的城乡统筹问题,无形中扩大了城乡的差距。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门槛高,操作上有缺陷。
据调查,农村人口中素质较高、有一定能力和经济头脑的人都已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城市,享受城市的部分公共资源,余下的多数是经济相对较差、年龄相对较大、水平相对一般的人群,这部分人更需要关心、更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更需要社会保障。然而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这一规定将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障排斥在外。交纳养老保险设定的门槛“保富不保穷”,阻断了贫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路径。《劳动合同法》从理论上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但是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84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9万。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农民工中,只有不到lO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即使这10%,也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数字,一些农民工最终选择了退保。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运行低效,农民信心下降。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利率和债券利息的不断变化,加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失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
2健全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
(1)通过立法形式约束和强制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化细则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运行。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标准、收支程序、执行政策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的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普惠制。
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是全覆盖,因此,完善覆盖对象,真正体现公平性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日本建立的凡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者,可免于缴纳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是原有水平的1/3,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农村乡镇建立更多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让更多农民得到养老保障。在目前全民实行城乡统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实行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保险体系,与城镇居民同工同险,享受政府、集体的阳光。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3)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采取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做法是有困难的,但是部分地区借鉴法国非工薪人员保险制度明确个人缴费仅为28,农业工人交14.75,日本国库就支持三分之一的做法还是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或在部分发达省份先行实施。因此,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中央财政预算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社会保障预算,同时明确各地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补贴资金的数额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农民收入的增加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情况以及其他的意外损失情况等确定,尽可能提高集体补助和中央财政扶持的比重,给农民参保增加信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对于部分地区也可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日本的离农政策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如通过土地流转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结合自身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繁荣农村经济的大局角度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显得十分重要。
(4)多渠道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在三方缴费到位和补助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一种方法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同时,国家应出台基金运营收入不纳税的政策,更好地保障基金的有效增值;另外一种方法是可以规定,凡是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甚至全国有关机构管理。通过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的水平,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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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动态帐户
1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2.3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代理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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