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农村乡风文明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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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服务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品质的内在价值诉求。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则是推进农村全面进步、实现城乡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农村社会结构非常复杂,差异性极大,对这个课题的有效解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分析农村公共服务面临的公平问题,并尝试寻找解决公平问题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农村 公共服务 公平问题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以政府为主要供给主体,为满足农民需要、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面向农村提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服务。针对农村的社会结构、发展理念、生活方式、现代化程度低等特殊因素的存在,使得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及其运作有很大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存在地域不均等、城乡不均等、群体不均等等问题,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改进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理论上讲,公共服务的公平问题包含分配问题、排他问题和消费选择问题。这三类问题是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的存在,在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公共投入分配的不公。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到公共交通、公共水利和生活设施的建设,都需要政府的投入。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无论是供给项目还是供给量方面都是非常有限的,由于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乡村之间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主次和先后顺序都是很难解决好的问题,导致了村村之间发展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均衡。
其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不公平。在一些公共服务项目诸如教育、医疗等实施收费中存在着不公平问题。对于一些政府提供的有偿公共服务项目,如果没有一个完备公平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情况任何人都不会理解的。政府对于城市的公共服务投入多,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优越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环境。而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是由农民自己负担,政府的投入很少,很多诸如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都是由农民自行集资建成的。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公共服务项目乱收费问题越发严重,这是公共服务项目收费不公平的突出表现。
其三,二次分配惠顾偏失。作为政府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按照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公共服务的提供理应要照顾和补偿最少受惠者的需要和利益。然而,在现行的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安排上,最少受惠者所得到的二次分配不尽人意。这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优先性上,例如许多普通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从而被排除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之外,政府公共服务往往优先惠顾到那些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另一方面体现在实施同等收费的公共服务项目中,没有设置必要的补偿机制,忽略了农村人口购买力差异的同等收费制度,使得最少受惠人获得的利益更少。
其四,消费选择待遇不公。公共服务消费者在消费选择方面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当前的中国,政府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内容有限,在服务内容的选择上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这些缺乏消费选择力的消费者处于被动,即使某些公共服务项目即使他们不需要,也无力退出,只能和那些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共同付费,导致其生活继续贫困。这种在消费选择的不公正待遇,是农村公共服务存在的突出困境。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是政府,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公共服务的不公平问题,很大原因在于政府方面。由于政府制度缺失、管理不善以及公共组织自身结构的缺陷,致使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偏离其“公共性”的一面。从政府治理方略和制度安排来看,造成上述公平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由于我国在建国初期一直比较注重发展工业,而且往往是以效率为优先的发展理念,而我国是农业大国,致使农村公共服务在供给量方面出现严重的不足。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对于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一般为10%左右,而我国只有3%左右。由此可见分配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因此供给分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服务的提供,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服务的提供。但实践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村居民。
政府自身的治理结构,决定了从公共投入的分配到各项公共服务的具体安排,再到各类有偿服务的监管和惠顾对象的确定,因此决定了公平与否。长期以来,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几乎垄断了公共服务的提供,由于缺少竞争,使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差、效率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对于这些问题,还需从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的机制入手,花大力气加以解决。
公共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度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目前面向农村的公共服务收费的收费体系包括政府服务机构,公共事业单位收费和市场供给主体,在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权限、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却缺乏权威的制度规范,致使不少购买力严重不足的农村人口享受不到起码的公共服务。
农村公共服务的公平问题有多种表现,也有其复杂多样的具体原因。与此相关,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也应当是多方面的。各级政府必须围绕着解决政府和社会、市场、企业的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在政府体制改革中选择服务型政府的取向已成为一种共识,各级政府都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各级领导干部的精力也更多地放在推进社会发展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
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有序供给,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求,这是解决公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改变行政专断化的服务决策模式,建立民主化的服务决策机制是这一制度变革的实质。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二是公共服务的类型,建立分类供给的制度,其中包括确定服务类型的供给主体,是政府或者市场还是二者皆有。四是根据社会需要和公共服务,建立政府支持市场供给的相关制度,确定支持范围、支持力度和支持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通常的观念认为,在城市中修路、建校、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理所应当由政府“买单”,而农村的这些事情很大程度要由农民自己解决。公共财政的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政府要向城市和市民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服务,也要向农村和农民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让农民享受到与市民一样的待遇。因此,应当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因此,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公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加大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逐步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量
提升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水平。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运转,确保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绩效考评和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城区政务服务体系,完善城区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行公共服务廉洁性评估制度创新,力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科学化,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提高了源头预腐能力。
市场供给是按照其固有的按“谁付费,谁享用”的原则提供服务供给的。这种本质不公平的原则实际上是向有购买力的富人倾斜,特别是在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为了改善这种不公平,弥补市场自由供给的缺陷,顾及弱势者或缺乏购买力的穷人,政府应该加大公共财政对弱势者或缺乏购买力的补贴救助。以上的政府补贴救助表现在当今农村在上,就是政府要首先建立和完善低保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教育服务等方面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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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发展的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内容。有着良好的基础设施,才能吸引企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内容提要】由于小城镇建设是复杂、系统、长远的社会性工程,所以,应当对其中一些内在的并互为联系的问题有明确的认识。这些问题主要有: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小城镇建设的普及性与重点性,承担小城镇建设的主体性组织和商业性组织,小城镇中的主导性产业与多样性产业问题,实现人口向小城镇聚集与适宜的政策,等等。对以上问题如能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并正确处理,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就会有大的发展,城镇化步伐就会大大加快。
【关 键 词】小城镇建设/人口/产业/政策
【论文正文】
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目前,作为有战略意义的小城镇建设,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全国各地的小城镇建设日渐升温,其成果也日益明显。但是,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长远的社会性大工程,仅仅凭热情和勇气是不够的。我认为,要高质量地建设我国的小城镇,使这项千秋大业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农村城市化的大目标,那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各级相关领导,就必须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具有正确的认识。
目标决定方向,只有目标清楚,才能产生良好的思路和正确有效的措施。这是搞好小城镇建设的首要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明确,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就缺少最基本的保证。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有阶段性与根本性之分,二者绝对不能混淆,这必须有清醒和明确的认识。所谓目标的阶段性,是指在不同的基础条件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小城镇各有不同的建设与发展目标。比如,有的是完成旧镇改造任务,有的是搞好“几通一平”,有的是建设安居工程,还有的是抓好基础建设、解决绿化环卫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小城镇建设阶段性的目标。这种阶段性的目标体现的是个性、特性与差异性,是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比较容易明确和做到的事情。
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这是现在的薄弱环节。所谓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就是不管哪个小城镇,不管在什么时期,也不管处于什么建设阶段,都要把吸引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作为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这种根本性目标体现的是共性和普遍性。因为世界上公认的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否实现了城市化,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或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如果居住在城镇(即大中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0%,就算基本实现了城镇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小城镇“要适应经济发展较快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更多地吸纳农村人口”。所以说,小城镇建设的目的不是做“花瓶”、搞摆设,根本目的是集中人口居住,最大限度地吸引农民到这里安家落户,其他一切都是为此服务的。
从我国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看,现在有一些领导特别是不少小城镇的领导对此并不明确,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三个通病:重引进工商企业,轻吸纳居民;重工业区开发,轻生活区建设;重经济效益,轻镇区居民生活质量。因此,必须向相关领导特别是小城镇的领导进行宣传教育,使之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根本目标。各级领导所制定的一切政策,所采取的一切工作措施,都要围绕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这一目标服务。同时,各级领导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与考核,都应当以人口集中这一根本目标为中心。小城镇建设的根本目标明确了,这项工作就会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健康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普及性是重点性的基础,重点性是普及性的结果。我国和国外的现有大中城市,都是在小城镇的基础上选择发展起来的。同样,现在的一些小城镇将来也会发展成为大中城市,但是,更多的小城镇永远不能成为大中城市,有一些还必然会走向消亡。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要有选择地、重点地布局建设小城镇。
目前的小城镇设置确实颇多,具有很高的普及性。全国共有18000多个,山东省有1000多个,平均每个只有3万人左右。青岛市郊区不足1万平方公里,却有111处小城镇,平均人口只有3.5万人,而且现在都各自为政,每个小城镇都进行工业区、住宅区、商贸区、行政区规划,都进行交通、电力、文化教育、供水排污、医疗保健等基础设施建设。既然将来大部分小城镇不能发展成为人口居住集中的大中城市,那么,现在大家都按城市规划铺开摊子搞建设,既没有必要,又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务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当前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工作就是要“控制普及性,突出重点性”。
从现实情况看,要在面上通过“撤镇建乡”,减少小城镇建制来控制普及性,阻力是比较大的,不容易做到,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可行的办法是,有选择地建设小城镇,就是在普及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性。基本的选择思路为:首先是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比较大的区域,可以按10万左右人口的规模来布局,人口密度小的区域可以再少一点。其次要选择那些区位优势好、经济实力强,对人口集中吸引力大,现有人口多的小城镇作为中心或重点城镇,集中精力进行建设。再次是要尽早把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城镇合并到就近的强镇或重镇。如果暂时不合并,也不要铺开基础设施建设,不再上大的企业项目,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这样,把重点城镇突出起来了,再加上强有力的工作,小城镇就能健康发展,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就一定会大大加快。
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发展的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内容。有着良好的基础设施,才能吸引企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但是,基础设施投资是要花大钱的。根据青岛市小城镇建设的实践,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供5万到10万人口生活的城镇基础设施,需要3亿元以上人民币。这么多的资金从哪里来?于是,有的小城镇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城市建设办法,投资口号是“人民城市人民建”,投资来源是“国家拨一点、企业拿一点、群众出一点”,结果很快没了后劲;也有的小城镇为筹资,违章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征收各种杂费,甚至违法集资,结果不仅不解决大问题,还带来若干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小城镇政府自恃经济实力强,对各种基础设施大包大揽,甚至直接投资建设楼堂馆所和商品批发市场等,但是当他们难以为继之时,却没有资格向银行借贷,结果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甚至使小城镇建设被迫搁浅。
以上这些做法之所以行不通,甚至走入死胡同,根本原因是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落后,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建设。要进入小城镇基础建设的柳暗花明之路,必须科学解决投资的主体性和商业性问题。正确的投资主体应主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投资方式应主要是商业性的,而不是行政性的、无偿性的。小城镇的各类基础设施,包括各种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学校、幼儿园,甚至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等,都应该由企业来筹资建设。建成后,可出租、出卖,也可以自己经营或利用其他形式收回投资。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可以参与投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真正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形成开放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小城镇政府的资金则集中用于确实无法实施商业化投资和经营的纯公共设施项目,如街道整修、公共场所照明、环境治理等等。这样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就会进入良性循环之路。
在明确了小城镇基础建设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同时,还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具体可以参考城市建设开发的模式,大部分可以基础设施为抵押物向企业借贷,发挥国家商业化投资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拉动作用。这样,企业性的投资主体将更有活力,商业性的投资方式将更有基础。
良好的主导产业不仅有利于吸纳聚集农村人口,形成小城镇发展的雄厚财力基础,而且它是决定小城镇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方向、使小城镇更有生命力和延续性的重要条件。著名的江西景德镇和贵州茅台镇,就是因为有“瓷”和“酒”为主导产业,其镇才得以长久延续并名闻天下。但是,从全国的小城镇看,大部分没有形成自己的主导产业,往往是你有我有他也有,同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这些产业很不牢靠,随时都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这样的小城镇,一般不会有很好的发展前途。
现在要重视的是,一方面,在选择重点发展的小城镇的时候,要考虑有主导产业基础,而且其产业有生命力、有良好的延续发展前途,这样的小城镇才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一个城市,达到我们建设小城镇的预期目的。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尽早树立建造主导产业的强烈意识,充分挖掘和发挥当地的自然、经济、区位、地理、人文、技艺、资源等等优势,扬长避短,尽快选择和确立自己的主导产业。同时,还要帮助已经初步形成主导产业的小城镇,不断发展壮大,真正形成有广泛影响、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主导产业。
为了使小城镇与小城镇之间的主导产业不撞车,要注重产业的多样性,在更广的产业范围内进行选择。从我国的整体情况看,小城镇可选择确立的主导产业有以下一些类型:
一是基础农业型。主要是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系列服务,形成农产品的贸工农和产加销城镇;在平原地区和城市远郊农业为主的小城镇可着力向这方面发展。
二是工业主导型。城市近郊有工业基础,特别是已经形成拳头产品或形成工业集团规模的小城镇,应当以此为重点,培育主导产业。
三是商业贸易型。有自己特色商品资源的小城镇,可以通过建设或改善市场设施,拓宽交易范围,增大市场容量,发展成为区域性小商城。
四是旅游开发型。有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或靠山靠海的小城镇,可加强吃、住、行、游、购、娱乐设施及软环境建设,形成休闲、度假、观光、购物的旅游型小城镇。
五是交通枢纽型。处于交通要道的小城镇,可凭借运输方便、信息快捷、流动人口多的优势,建设产品集散基地或运输量大的工商企业,并搞好三产配套,形成新型城镇。
六是海洋开发型。沿海的小城镇可围绕海字大做文章,诸如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海产品加工等等,形成以海洋渔业为中心内容的主导产业。
七是资源采掘型。有矿藏资源的小城镇,应当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以采掘为龙头,带动运输、加工工业共同发展,形成矿务小城镇。以上主导产业类型,仅仅举例而已,实际上大部分小城镇都可以依据各自的优势,形成不同特色的主导产业,关键是善于发掘、组织和利用。
目前,建制城镇的人口普遍偏少。青岛市郊区是我国比较发达的一个区域,小城镇建设起步也比较早,但现在居住在镇区的人口平均也不过6000多人,而且绝大多数是当地原有农民,外地迁入定居的很少,而且有的小城镇人口还呈减少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建制镇的平均人口不足3000人,许多所谓的镇根本名不副实。
小城镇的人口凝聚性差,主要是政策性原因。政策不对头,就不能吸引农民向小城镇转移集中。具体表现为:一是户籍障碍。没有户口好多事情很麻烦,而要迁移户口既有政策限制,又有各地不同的附加条件约束,诸如交纳增容费、落户费等。二是承包地与资产障碍。多数农村现行的办法是,凡户口迁移后,承包地就要收回,每个农民均有一份儿的集体财产更不能变现付给你。三是宅基地障碍。农民进入小城镇,等于放弃原来不花钱的宅基地,再花钱购买新宅基地,很多农民认为不划算。除此以外,更可怕的是领导意识障碍。一些小城镇的领导不懂人口集中能带来商机与活力,错误地认为是增加小城镇负担,从而对人口向小城镇集中采取限制行为。
增强人口凝聚性,关键在于政策要对头。为了使农村人口有效地向小城镇集中,实现农村城市化,应该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大胆改革户籍制度。对大中城市以下,特别是小城镇,全面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以身份证为合法证件的自由迁移和登记有效政策。农民在任何一个小城镇,只要有固定住所,有比较稳定的职业,有生活来源,就要允许落户,并且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享受原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第二,改革农村集体财产拥有方式,允许农民将其拥有的已经量化的集体财产变现流动,或者保留其迁移户口后的分红权利。这实际上是维护农民自身劳动成果,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种改革措施。
第三,正确处理入镇农民与承包地的关系。如果农民有要求,就要保留其迁称户口后对土地的承包权利。这样,入镇农民就不会有后顾之忧,一旦在镇上的非农产业失败,可以照常有饭吃,入镇的积极性就会高涨,但是可以鼓励他们有偿转让承包地,把分散的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第四,改革农民的宅基地使用办法。农民进入小城镇首先要解决住的问题,而宅基地是一种比较大的支出负担,这也阻碍了农民积极入镇。解决办法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部分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允许入镇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按一定折算标准置换城镇住宅用地,以减轻入镇农民这方面的压力,促使他们积极向城镇迁移。
第五,规范收费行为。入镇农民除了依法纳税外,不得向他们收取增容费、落户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使农民轻装入镇,尽快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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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全文如下:
【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论文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4]仅就税收收入而论,农业各税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约40%下降为1998年的约7%;详见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2页。
[5]农业税及附加占农村实产量的比重,1951年为14.5%,1998年为2.3%,出处同上,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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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结构是指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存在、相对规模、相互关系与配合的状态。 一国的金融总体主要由金融各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市场、各种信用方式下的融资活动、各种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其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目前,我国金融仅有中央监管系统,地方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建立农村金融事务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拥有的比较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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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创新农村环保新机制,农村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新旧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并制约着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产生污染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但经济增长的同时却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农村环境正在接受严峻的考验。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迫在眉睫。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讲话中都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作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的关心和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广大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还直接制约了农村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最终将影响国家经济与社会的整体良性运行。
1.1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
现在很多城市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还很原始,基本上是拉到郊外的大型垃圾场堆放。即使做一些处理,方法也及其简单。于是,很多城市的周围便出现了许多巨大的垃圾场。这些生活垃圾中有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玻璃物品和废旧电池等,成分复杂。可利用率低。大部分农村对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致使环境污染加剧。
1.2种植、养殖业造成的污染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由农用化肥、农药、农膜和农田秸杆等构成,起源分散,成因复杂。种植业污染源造成生态环境的冲击是多方面的,最明显和直观的影响是对地表水、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的污染。它具有潜在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在治理和控制上有一定的难度,也不容易被人们重视。此外,养殖业也是农业生产的另一污染源,据国家农业部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仅猪、牛、鸡三类畜禽粪便的年排放量就多达30亿t左右。有30%直接排入了地表水体的污染。据调查,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污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污水,养殖一只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污水。另外,还有养殖獭兔、狐等对当地的空气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3工业化转移带来的污染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造纸、冶炼、化工等能耗大、污染重的企业纷纷在各个乡村建立起来,这些企业往往规模小。设备陈旧简陋,工艺技术落后,基本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农民的环保意识差,加上地方领导为搞活农村经济又给污染企业做保护,从而导致农村环境污染越加严重。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近几年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已达13.3万hm2以上,533.3万hm2以上的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由于环境的严重污染,导致我国每年粮食减产100亿kg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5亿元。
1.4旅游业对农村造成的污染
依托当地自然生态、名胜古迹、风情民俗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业已成为当今农村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乡村旅游带来大量流动游客,使人口更为集中,但“农家乐”的新型旅游形式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令人担忧,餐饮消费使清洗宰杀家畜的废水、废弃物大量增多,肆意破坏植被、任意盖房搭棚、胡乱堆放垃圾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暴露出乡村旅游环境管理处于散乱、不规范的状态。
1.5工业开发造成的污染
在一些农村,炸山开矿、挖河取沙、围湖造田、乱砍树木造成了对生态系统功能严重的破坏。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经济指标,以不惜牺牲农村土地为代价,肆意开采矿产。致使大量土地退化、耕地质量下降,这不仅使农村土地养分大量流失,而且使流失的地表土进入江河湖泊。造成严重淤塞,致使蓄洪能力下降,从而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一些牧区过度开发工业,导致草原剧减,出现严重的沙进入退局面。
2.1农民思想认识不到位,环保意识差
在我国,环境保护教育已开展多年,但这项教育工作的重点一直在城市,对农村的环保教育还显得比较薄弱,教育普及覆盖面还很狭窄,致使农民的环保意识淡薄,环保价值观缺失。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个体环保意识觉醒与群体意识薄弱之间的矛盾,个人投人与国家投入之间的矛盾,以及主张依法保护环境与法律知识缺乏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成为制约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2.2新型农业格局使农村养殖业与种植业分离
传统的养殖业与种植业不分离,规模相对也较小,畜禽粪便就大部分形成了农家肥,对环境污染较轻。随着农村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这种产业的污染总量便大幅增加,而且呈相对集中趋势。形成了一些较大的“污染源”。水产养殖,则因在养殖过程中大量地投放鲜活饵料、肥料和药物等,造成河道水体污染。在种植业中,农民只觉得使用化肥和农药简单、方便。就不再过多使用畜禽粪便作农田肥料,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严重分离。
2.3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较少.资金管理不到位
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农村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及其短缺,更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农村环保投入不足、环保投融资机制不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尤为突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当务之急是积极探索创新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
2.4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已开始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但是还没有健全农村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有关专职人员和设备经费等都十分短缺,对农村环境还没有形成常规监测。比如,大多数农产品既无一套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缺乏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也缺乏必要的检测监督手段。
3.1要确实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环境意识
要解决我国农村环保问题,确实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环境意识是首要任务。需要通过不懈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农民树立起强烈的环境意识,让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农村环保工作中去,提高他们参与保护家园的意识。农村环保宣传教育要及时适应新形势,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加强对农民进行环境知识的普及教育,唤起他们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让农民自己行动起来,农村的环
境问题才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
3.2建立有效的农村环保管理机制
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城乡统筹范畴。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使城市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向广大农村延伸,并确定服务内容和配套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环保一体化。
3.3确实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要健全乡镇及每个村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并定期在农村公布环境信息,使每个村民拥有环境知情权。要对现有乡镇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下令停产治理;对新建乡镇企业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新污染的产生。要确实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村违法排污行为;改革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制度。将农村环保考评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3.4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农村环保资金来源
在中央财政加大支持的同时,地方各级财政也要加大农村环保资金保障力度,把农村环保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同时,要完善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在农村地区产生污染的有关企业还要落实污染治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污染治理的投入。引导和督促地方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切实加大环境保护的投人,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共同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3.5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要在农村因地制宜开发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加强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的服务指导。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生态化处理和粪便、垃圾、秸秆等的资源化利用,并着重推广太阳能、沼气等适合农村使用的清洁能源。加快无公害优质蔬菜基地建设,着力改变靠大量施用化肥,喷撤农药来提高农产品产量的粗放生产方式,通过实施沃土工程。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低毒高效农药,扩大农家肥、有机肥施用面积,使区域面源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低毒高效农药,扩大农家肥、有机肥施用面积。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实现养殖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3.6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业污染监测体系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农村环保监督和管理。确保农业农村环境不受污染。在此基础上对灌溉污水水质、土壤、农产品及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同时,制订农村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把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纳入全民环保行动中。要想方设法引导广大农民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协助他们运用先进生产技术,通过“绿色”生产经营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今天,我们应把农村环境问题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及早规划、及早防范、及早治理。要把农村环保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创新农村环保体制机制,探索农村环保工作规律,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环境,使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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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新时期重大的历史任务,党和政府把新农村建设放在了各项工作之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的重中之重。但是,如何建设新农村,仍然是一个值得探索和讨论的话题。当前,我国在探索新农村建设的实现途径时,一方面要强调自主探索,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域外经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韩国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高了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失衡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总结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吸取建设中的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新村运动;新农村建设;经验教训;启示
新型农村建设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要而对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开始实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改变了乡村长期以来贫穷落后的而貌,缩小了城乡差距,显著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韩国在很多方而与中国现阶段具有相似之处,如地少人多、资源短缺、人均耕地较少。因此研究韩国新村运动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韩国的新村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改善了农村贫穷落后的而貌、增加了广大农渔民的收入、繁荣了农村经济,而且也促进了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缩小了城乡发展差距、增强了农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启示的地方。
(一)注重精神层面的引导和鼓励
韩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影响深刻的国家,国民具有强烈的服从意识和宿命论思想。政府据此通过一系列农渔民易于接受的形式来鼓舞引导,从而激发出国民长期受抑制而潜在的良好社会伦理道德。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新村培训院来培养新村运动领袖,定期请成功者介绍经验,参与制定政策的政府官员与村民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广泛听取人民的意愿。这点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农民与韩国农民具有相近的性格特点。因此我国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多从精神层而引导农民,变“要我干”为“我要干”激发他们改善自身生活环境的动力。多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少一些空洞的政治宣传口号。
(二)因地制宜,进行科学长远的规划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长久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必须站在战略发展全局的角度。韩国新村建设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建设目标,而且各地自然条件和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政府将全国乡村分为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分类实施不同的项目。根据不同阶段所要解决问题侧重点不同,结合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出不同的发展规划,促进了韩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而貌的改善。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各地发展极不均衡,为此新农村建设不能按照统一模式在全国开展,应该因地制宜,做好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
(三)动员一切力量支援农村建设
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并清醒的认识到农村问题单靠农民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去支持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农民的能动性,通过经济效益激发企业建设农村的积极性。
(四)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韩国新村建设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指导网络。整个运动过程中,韩国政府在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推进的组织领导、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技术的开发等方而都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新村建设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始终维护和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有农民充分的参与讨论,一切政策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放手发动农民用白己的双手去建设自己的家园,用行动去改善白己的生存环境。采取分步实施、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等方式,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居住环境入手,从小事干起,从实事做起,逐步向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市化的纵深推进。对于后发现代化的我国而言,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完善的领导体系正是我国的优势所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我们的优势,加强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同时要处处体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只有依靠自己才能去改变白身的生存状况。
韩国新村运动,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文明的巨大进步和发展,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成功尝试和具体实践,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典范,亦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但由于过分强调政府的统筹作用和依靠行政手段,新村运动中存在着许多教训值得我们警惕。
一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农村缺乏足够的劳动力。虽然韩国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通过新村运动得到巨大的提高,但是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并不愿意留在农村,而是大量流入城市,导致韩国农业人口由70年代初的46%下降到现在的7%。虽然这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政府因未能处理好城市化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以至于韩国农业严重衰退,农产品供应不足,超过60%的农产品不得不依靠进口。
二是未能处理好新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韩国新村运动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因在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致使在农业自身发展中产生了很大的污染。不仅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价格下跌,而且使农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的威胁。
三是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对于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因为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致使在建设中存在很多弊端。
一些地方官员迫于政绩压力,不顾农民意愿,大搞形象工程并强迫农民捐赠土地及劳务。这点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应该提防和警惕的,防止一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韩国“新村运动”是在韩国城乡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符合韩国的国情与建设需要的。但是我们要正确看待韩国新村运动,必须注意到中韩两国农村建设的差异,既要学习其先进经验,更要吸取其教训、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各地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的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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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城市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形体环境中最易识别的部分,是城市形象城市肌理的体现,是城市文明和文化特色的表现,是认识一座城市的重要“窗口”,它能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活力、体现城市特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塑造公共意识、促进产城融合,因而成为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人与地、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的现代化"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等。据此,政府应把政策干预的重点放在四个方面,即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 城镇化质量 公共意识 人文关怀 社会隔离
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解决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四大城市问题,因而受到了城市、社会、政治等多学科的广泛关注。
西方学术界近年来在此领域的研究呈现出三个趋势:一个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以及对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判定再次升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干预更倾向于为资本扩张服务,使得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趋势愈发显现,表现为私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大学者出于对此现象的不安与忧虑而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Madanipour,Calhoun, Ellin,Sennett 等[1,2]。另一个是对公共空间的关注从早期的“视觉审美”发展到对人与环境的认知意向、行为心理,以及实体物质空间同抽象的社会、政治空间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布里格斯、伯曼、南希·弗兰瑟等[3-5]。还有一个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开发管理问题表现出了新的热情。除了基于实践需要而开展的大量研究外,还特别关注非公共投资的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的开发、规划及管理问题,从而不仅大大拓展了公共空间概念的外延,而且还为人们展现了公共空间的多样化生产机制与利用方式[6]。
国内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随着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传入国内,加之解决城市发展与规划中具体问题的需要,公共空间到底“是什么”就受到了普遍关注与讨论。总体来看,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可达性)、开放性、多功能性等特性。当然,受不同学科背景的影响,大家对上述特性内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7,8]。第二方面,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关注的重点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社会排斥性)、趋同化与功能单一化等问题。一般认为,规划过程中的“重物轻人”,以及受西方中心意识主导的现代化思想的支配是这些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转变发展理念,建立完善的大众参与机制则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建设的根本路径[9,10]。第三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与其产生环境的经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主要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探讨城市公共空间对社会分异的作用机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表达等。周春山等人的研究显示,公共空间(物品)数量与质量分布上的非均衡性会产生选择性滤出作用,从而使不同收入的群体形成居住分区。这种分区又会进一步扩大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增强其疏离感,进而加剧社会群体分化的程度[11]。柳立子则把民国以来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表达分为三个阶段,并指出目前的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特征不鲜明[12]。也有学者关注于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经济价值,认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与发展除了要尊重城市的历史风貌和体现地域特色,更重要的是要创新城市文化,助推创意产业发展[13]。
城市公共空间有“城市之肺”的美誉,其合理发展不仅能优化城市自然环境,也有助于实现“人的现代化”,因而是衡量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现有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总体上局限于“物质和美学形态分析”,而缺乏对其背后城市发展背景的解读,尤其是缺乏从城镇化质量的角度审视我国城市公共空间问题。众所周知,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交通拥堵、防灾能力薄弱、重复建设与建设性破坏等“城市病”却越来越严重,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上述传统问题尚未解决,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等新“城市病”问题又呈现加剧态势,从而阻碍了我国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此,文章以城市公共空间与城镇化质量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从城镇化质量的视域全面检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试图为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为研究需要,文章把城市公共空间界定为:具有实体形态,供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室外空间形式,主要包括广场、公园、绿地、街道等。城镇化质量则通常用城市发展、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状况、社会和谐及城乡关系等指标来衡量[14]。作为城市构图重要节点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升城镇化质量。
1. 提升生活品质
对一个城市的评价不能仅仅关注其发展速度,更应关注城市生活品质和市民幸福指数。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反映城市的精神面貌与文化内涵,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Kayden 认为:“具有良好公共空间的高密度城市空间要比没有公共空间的低密度城市空间更适合人们居住”[15]。
第一,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消遣、游玩与社交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融于自然、陶冶情操、理解文化与感受文明的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塑造和提升人的文化精神品格。不同形态(点状、线状) 与质地(硬质、软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满足城市居民对公共生活的需求。例如,广场既能供团体集会游行,也能供个人展示自我,既能满足人们对“动”的需求,也能满足人们对“静”的偏好;作为陆地与水体联结纽带的滨水区域(空间)可供人们观赏、垂钓、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同时水的灵动性和美好的意境可以让人们舒缓身心、涤荡灵魂。此外,公共空间是“城市之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阳光遮挡、空气流通不畅等城市问题。
第二,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交往交流的平台。尽管当今社会电子通讯手段多种多样,信息交流简便快捷,但仍然无法替代面对面的沟通。正如著名的城市学家Peter Hall 所言:“电子通讯没有取代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联系,它往往是面对面交往联系的准备,二者是互补的关系”[8]。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面对面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拉近了心理距离,增进了感情。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在保障弱势群体身心健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迁就人的行为方式,关注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的需求,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老人闲暇时间较多,但活动范围较小,妇女则偏好通过集体舞蹈的方式放松心情、锻炼身体,因而对社区或居住地附件便于交往的公共空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儿童在城市公共空间与同龄人相互玩耍可以让他们正确认知自己、他人乃至所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有助于健全心智的尽早形成。
2. 塑造公共意识
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必然包括人的现代化即人的素质与文明程度的提高。换言之,城镇化质量越高,人的素质也应当越高。人的素质可以用很多指标来评价,公共空间意识(即公共意识) 即是其一。公共空间意识是人们在公共环境活动中应该具有的公共意识,包括“公共秩序”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其主旨为:尊重他人即尊重白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从而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
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培养公共意识的基本路径。这是因为,公共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所以不可能建立在自然情感与个人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而只能从公共生活体验中获得。也就是说,公共意识的形成需要具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与机会,而城市公共空间是进行公共生活体验不可替代的载体。公共空间的核心是“公共性”,它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参与公共生活会使人们逐渐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即若要顺利开展公共活动就需要尊重与配合他人,只有如此,也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有了这种认知,就会逐步认同基于维护公共空间秩序而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制度乃至法律,进而形成公共理性并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管理规定。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把自己当作公共空间的主人,从而在公共生活中主动维护共同利益。这样,通过这种“认知-认同-践行”的递进式传递,人们的公共意识就会在公共生活中的潜移默化中形成了。
3. 促进产城融合
城镇化的关健是产业支撑,产城融合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指标。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地理要素的空间扩散规律表明,人或者其他经济社会要素的扩散过程“并不一定(多数情况下完全不是) 按地理临近性,而是按区域(或城市) 的重要等级跳跃式扩散的”[16]。等级扩散是要素针对区域环境(社会经济条件) 差别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不难理解,公共空间品质较高的城市往往拥有较好的口碑,具有更大的竞争力,成为城市体系中等级较高的一环,有利于承接各类产业。
第二,人力资本是产业孕育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更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只要一个地区或城市拥有相当数量与质量的人才要素,产业的落地与生根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一个区域是否能对人才形成集聚效应,其影响因素众多,但随着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看重区域的生活品质。如前所述,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会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从而对区内人才的外流形成粘滞力,并对区外人才产生吸引力,进而为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的服务性特征决定了其与城市产业(尤其是服务业) 在空间布局上的高度相关性,二者是良性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作为最能反映城市文化特色和文化品味的重要部分,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这样的文化是在特定环境里由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一个城市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很容易产生品牌效应。其为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土壤。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引致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并促进其内部结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产业还是一个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能直接或间接带动30 几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此外,城市文化或文化产业还能够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形成众多的产业新业态。
尽管学术界对城镇化质量的内涵有不同认识,但人与地和谐、人与人和谐以及居民生活品质与思想素质提升必定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标准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1. 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
是否拥有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短缺现象严重,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生活的需要。一是绝对数量不足。近年来,我国各地“广场舞”引发的一系列冲突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正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不足的体现。二是空间结构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公共空间数量多、品质高,而城中村与城市郊区公共空间少、品质低。三是类型结构性不足。公共空间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公共空间要关注不同群体的行为特点、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在公共空间设计时往往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一些居民活动的公共空间严重不足。例如,即使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较多的深圳也存在结构性不足的问题。深圳拥有各类公园近900 个,是全国公园最多的城市之一[13]。
同时,该市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较其他城市要小。若仅就此而言,深圳公共空间的供求矛盾似乎很小,然而,作为我国最大的移民城市,近年来,不少年轻人的父母也来到深圳与子女共同生活,公园成了他们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许多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短缺引发的矛盾日益显现。规划理念落后是导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供求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而规划理念落后又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从规划、建设到运行全过程基本上由资本利益集团与官僚精英掌控,民众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各个项目的决策方案中就很难体现公众的需求与偏好,更谈不上对公共空间运行的监督。如此一来,城市公共空间就沦为少数人展示资本、权力及其个人成果的牺牲品[17]。
2. 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
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理环境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气候特点,应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自然景观与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设材料,在保持整体面貌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改造,实现公共空间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美。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以严重破坏城市肌理为代价的。例如,把已有的山头推平,把湖泊、池塘、洼地、湿地填满,热衷于大广场、大绿地,而忽视了与公共生活关系更密切的中小公共空间的建设;一味追求公共空间的平整,而忽视了那种随势而建且更能展现自然之美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公共空间的建设。这不仅让城市丧失了个性,导致不同地域、不同规模城市公共空间的高度趋同化,也成为城市内涝等“城市病”的罪魁祸首。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长官意志主导的审美异化,即认为规模宏大、视野开阔、地表平整的公共空间才是美的;二是追求公共空间的政治作用,不少城市公共空间的兴建是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来访者展示政府造福于百姓的决心与取得的成绩,因而会一味追求“视觉冲击力”与“深刻印象”,忽视了人地和谐的构建;三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所有行政区发展地方经济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容易把公共空间建设作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手段。显然,“削高填低”的造地行为可以带来更多“可用”的土地,受短期利益驱使的决策者或管理者在面对长期社会效益时往往会选择性失明。
3. 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
有效延续历史文脉,充分表达区域文化是高质量城镇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城市象征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历史与现实相遇的地方,应具有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化形象与文化特征。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进步与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内涵也会与时俱进,体现所处时代的特点、文化观念和审美心理。但是,无论城市公共空间如何变迁,都应当存在历史文脉的印记。换言之,城市发展中的建设成果、风俗民情,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等,都应该作为人们的集体记忆符号,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留下痕迹。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普遍重物质结构、轻人文精神,重功能性、轻文化价值,使得城市公共空间丧失了区域与民族文化个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四:第一,对短期政绩效应的追求。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尤其是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大拆大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加之政府对GDP 与“形象”的偏好,“短平快”的跟风式建设模式异常盛行,割裂了城市的历史文脉。
第二,城市规划约束功能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划从制订、建设、运营到监督都是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操办,缺少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城市公共空间更多体现的是长官或设计者的意志和个人好恶,往往很难体现区域文化特点。第三,缺乏文化自觉。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决策者或设计者对本区域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了解不够,或者认识不到特色风物、历史遗迹、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人们价值观对公共空间形成的影响,更不研究所在城市的环境条件、空间肌理与历史文脉,打造出来的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四,缺乏文化自信。在全球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的强力侵入,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从政府到民众普遍对自身文化身份认同感到焦虑,甚至对传统和本土文化产生怀疑,同时认为西方文化是社会优越性的象征,最终形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殖民”,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追随与移植,由此带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西化”和“趋同”[9]。
4. 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
人是城市活动的主体,公共空间的营建要遵从人的活动规律、行为特点、普遍感受和实际需要。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必须适应人的尺度、速度和舒适度,满足人对空间数量与形态的需求和偏好。然而,我国城市的大多数公共空间离这一要求还相距甚远。一是从尺度与形态上看,各个城市竞相建设规模宏大的政府行政广场、绿地、公园等,又多采用中心放射形态、对称轴线等几何图案形式,主要用于举行纪念和庆典活动,对人们的实际使用考虑较少,缺乏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的小尺度公共空间,更缺乏与公众活动相关的设施。例_F_鴦瘂如,城市广场缺少座椅,也缺少大型乔木和其他遮荫设施。二是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足。易达性是良好公共空间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由于缺乏规划设计的整体性考虑,很多城市公共空间(如滨水公园等) 与社区之间被机动车道所切割,降低了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使其难以发挥服务居民生活的价值,甚至沦落为城市的“布景”。三是对公共绿地的设计更多关注的是其绿化与视觉效果,而很少考虑人的空间参与性,有的城市公共绿地甚至禁止入内,丧失了城市公共空间服务人的本质。四是公共空间功能单一,城市公共空间要能为不同人群的不同活动提供需要的场所这就要求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具有混合功能。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公共空间往往表现为某一种功能特别突出(如庆典功能),而其他功能不够明显甚至受到了压制(如文化功能、商业功能、人流的聚散功能等),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多样化的需求。
归纳来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思想错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追求的不是服务于人,而是政府的“形象”与“面子”。因此,对于那些与民众实际使用相关度更高的因素如可达性、功能的混合程度以及空间活动的多样性往往缺乏细致的考虑,使得城市公共空间“橱窗化”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经济目标至上对人性的压迫。长期以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我国区域政府一直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目标,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往往会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因而很容易忽视公共空间规划中最为根本的人及其需求。同样的道理,公共空间的形态、尺度与价值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与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关切与需求。
5. 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
“公共性”是公共空间的首要特征,它应该具有广泛的社会包容度,能够容许社会各阶层共同使用。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运行中体现出较大的“社会排斥性”(Social Exclusion),即直接或间接剥夺了部分人的使用。这种排斥阻断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常交流,进而导致社会分异加剧。第一,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引致居住空间分异。如前所述,与城市郊区或城中村相比较,多数城市的中心城区或新城拥有数量更多、品质更高的公共空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该区域的土地与房屋使用价格,因而成为高收入阶层的集聚居住地,而城市郊区与城中村则成为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区,从而导致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空间分异。由于受城市公共空间服务范围或便利性的制约,低收入人群很难获得高品质公共空间带来的价值。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分布的非均衡性会间接导致优良公共空间对低端人群的排斥。第二,可达性不足形成的社会排斥。由于部分城市公共空间被机动车道所阻隔,可达性不足,很容易演变成为其毗邻居民的私人空间,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公共空间只不过是城市美丽构图上的一个符号而已。
也就是说,这种可达性不足的城市公共空间事实上会形成对多数人的排斥。第三,空间“私有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出现了巨大的“封闭型社区”,其内部拥有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高品质活动场所,而周边区域却鲜有公共空间。但这些社区内的空间是不对外开放的,形成了对区外人群的排斥。事实上,“这种封闭型社区”已经成为“公共性”最危险的敌人”[18]。第四,空间“商品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当代城市过度的“商品化”使得公共空间往往以投资者的“安全回报”和消费者的“舒适购物”为主要目标,加之受社会等级观念和“美化”现实思想的驱使,往往倾向于通过所谓的行为限制等“硬性手段”,以及安置栅栏、安放相关提示牌(如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 等“软性手段”把不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人群”隔离出去[19]。这些人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民工、小摊贩、街头艺人、乞讨者等。
1. 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
第一,牢固树立先进的公共空间规划理念,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设计。要根据城市功能、社区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发展的未来需要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第二,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布局,避免苦乐不均。可以在公共空间数量与品质不足的城区通过重构的方式“植入”相应类型的公共空间。第三,引导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一个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由大型、中型与小型公共空间组成的完整体系,且呈现“金字塔”型特征,即最上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最下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小型公共空间。因而,要特别注重引导中小型公共空间的建设,防止“倒金字塔”型结构的出现。第四,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公共空间。一般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生产与提供。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财力所限,政府难以包办也没有能力建设和维护全部城市公共空间,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只会关注用于政治活动与政绩展示的大型公共空间(如集会游行广场等)的建设,而对那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共空间就会鞭长莫及。这样就使得城市公共空间类型趋向单一化,不利于不同尺度、不同地域、服务不同人群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形成。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路径是:调整发展思路,以“市场主导”的新模式代替“政府主导”的旧模式,加快建立与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公共产品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与规范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公共空间的生产、维护与管理,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公私分工协作的良性关系。在建设中,大型公共空间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小型公共空间则主要交给私人资本建设与维护,同时政府要通过公众参与等手段对公共空间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2. 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
一是决策和规划人员要充分认识与了解自己的地域文化,并建立文化自信,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迷失自我,一味追随与迷信西方文化及其表达方式。中小城市也不能盲目以大城市为样板,要充分体现自己的区域特色,防止文化个性的丧失。二是要保护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形成的各种自然要素,如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与气候等,在城市规划与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顺势而为,最大限度地维系空间肌理的原生性与完整性。三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在继承中发展。要切实保护好能体现不同发展时期历史风貌的文化符号,尤其是传承历史文化的标志物,如建筑、道路、桥梁,甚至砖石等,以增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积极吸纳因生产与生活方式改变而出现的时代元素,以实现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多元与共生”。四是对传统城市公共空间予以有效保护与利用。针对传统公共空间的功能单一性与落后问题,要对原有空间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注入新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公共空间闲置。五是加强传统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公共空间是文化活动的载体,文化活动也会让公共空间更具活力。因此,应加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为文化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支持,推动公共空间与历史文化的共同发展。
3. 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
从理念上把城市空间设计的重点从美学价值转移到适用价值上来。在宏观层面,要减少功能单一、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而增加那些有助于提高城市人性化与宜居性的中小公共空间的配置。在微观层面,要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设施,如室外座椅、饮水设施、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满足与尊重空间使用者,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植被与水系对公共空间产生的自然分区作用,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活动需求。同时,利用植被对声波的消减功能,降低公共空间活动对周围社区的噪音干扰。鉴于叶面大、分枝低、树冠低且密的植被拥有更强消除噪声的能力,建议在公共空间的周边种植不同类型的植被,合理搭配草木、灌木与乔木,并适当增加植被的层数与密度。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与开放性。取消所有公共空间的门票收费制度,恢复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本来面目,同时做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增强公共空间与居民的联系,使其真正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加强功能混合程度。除了在规划设计时避免出现单一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外,还要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周边城区的功能多样性,从而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不同的需求主体。据此,要提高周围城市商业、居住、文化、旅游等功能的混合程度,防止_封闭性和单一功能社区的出现,警惕过度“商业化”和“精英化”(Gentrification)。
4. 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前述列举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外在反应。多年来,尽管我国学术界一直强调公共参与的价值,但实践领域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表现为:要么没有任何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要么把公众参与仅仅停留在问卷调查、图纸展示等初级阶段。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与告知,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言权。相反,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把确保公众利益优先权理念体现在公共空间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例如,美国早在“二战”前就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获取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公共政策和项目的制定与执行。上个世纪60 年代的德国,则在城市规划中通过“规划基层组织”、“多级对话程序”或“合作型民主”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政府决策[10]。
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前期设计。城市公共空间不能只根据决策者或设计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而应当广泛吸纳公众的建议与意见,并使其体现在最终的设计方案中。这样,既可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也可以使政府的有限权力与公众责任实现有机结合。
第二,鼓励公众参与运营监督与管理。建成后的城市公共空间运行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的过程监督。由于在前期设计中已经纳入了公众意见,公众必然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公共空间管理,同时,公众熟悉公共空间设计时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与目标,也有利于公众对公共空间的运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在这个环节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有效监督,广泛搜集与获取公众的意见反馈,进而评估公共空间的运营状况并及时“纠偏”。
第三,支持非政府机构(NGO)发挥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作用。发育良好的非政府机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可以在政府决策与公众意愿之间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承担公共空间运行与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登记在案的非政府机构约30 万个,总支出不到GDP 的1.0%,较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4 个百分点,较发达国家低了6 个百分点[20]。根据发展水平,非政府机构可分为救助型、协助发展型、可持续体制发展型三个(类型) 阶段,我国的非政府机构总体上尚处于救助型阶段,并且鲜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非政府机构(大部分属于慈善和环保领域),起不到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的传导作用。据此,国家对非政府机构的干预政策方向应该是:积极培育、提升水平并且引导规范运行,以逐步健全城市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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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三政治上册期末复习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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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投资政策对于一国的农村经济增长至关重要,而我国农村公共投资在规模和投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分析农村公共投资的作用和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相应对策。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投资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受国家建设新农村政策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提高。广大农民如今虽已实现了“有钱可花,有钱能花”,但新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有钱敢花,科学花钱”的质的飞跃。本文根据各乡镇农村居民理财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投资理财水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 投资理财 农民
目前我国农村发展现状而言,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理财观念有所转变,更多的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投资理财中,但受个人素质、文化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农村居民投资理财还存在很多问题。只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才更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
(一)投资理财意识薄弱
我国理财产品绝大部分投资者仍是城镇居民。农民尚不具备资产增值与保值的意识,家庭收入除了正常合理的消费以外,所拥有的金融产品较少,绝大多数乡镇农户会选择银行存款和房产,而对国债、入股等理财途径不是很了解。对于农业保险、养殖保险,多数农户仍不愿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保险,更没有公费医疗,他们注重拿出一部分积蓄专门谋划自己的健康和养老保障,从而养老保险在部分农村也相当普遍。投资企业入股只是极少富裕农户的投资渠道,在投资环境好、生活水平高的村庄由村委会带领参与集资办厂等投资乡镇企业的理财途径。近年来,农村合作医疗也深受农户青睐。但是购买国债、民间借贷、入股等理财途径却被冷落。绝大多数农户对理财带来的收益并不乐观,认为那是“有钱人”的游戏,理财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还相对薄弱。还有一小部分具有投机心理,将注意力全部放在短期收益率上。或者受失败个例影响,排斥所有金融理财产品。而这些观念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自身的收入条件和文化素质条件确立适合自己的理财目标,合理设置理财计划。
(二)市场不健全,投资渠道单一
由于我国城乡差距显著,农村居民的资产投资行为未能市场化。虽然乡镇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差别,但农村地区封闭、落后、市场发育程度低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民金融资产的选择仍十分有限。一方面是农村居民收人水平有限,另一方面,一些农村也不存在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邮市、币市等金融资产流通此类场所, 市场上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种类仍然是很少,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的总量在不断上升,集资、入股等方面投资只是针对少数城市居民来说的。从而使农村居民的金融资产投资行为受到较大的制约,并不富裕的农村居民积累起的少量积蓄只能以银行存款和手持现金的方式来持有。他们只看到了储蓄存款的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征,却忽视了受通货膨胀率和利息率因素对收益的影响,储蓄不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资产“缩水”。除了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范围窄外,农村地区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也制约着农民理财的开展。
(三)投资理财知识匮乏
农民在资产迅速增长的同时,理财能力却停留在较低水平。在就某一理财产品的投资过程中,大多数人追求短期利益,但往往是这种频繁交易或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使其丧失了更多利益。或是局限了自己的投资方式,将资金全部投入到一种理财产品中就等于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避免风险。而风险与收益往往是正相关的,这就需要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一味地追求无风险的储蓄存款而忽视通货膨胀或一味地追求股票、期货、外汇等产品的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都是投资理财能力不足的表现。
(一)加强农民的投资理财教育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低消费,高储蓄的现象,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引导农民树立投资理念,将资金周转起来,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报刊、课堂等宣传方式能让居民更直观地接受投资理财教育,以便引导农民选择多种投资方式;专家讲座、技能培训的方式,能够为农民提供更专业的咨询和管理服务;借用媒体传播的广泛性更能向人民传达理财概念,普及理财知识;而将投资理财课程深入到义务教育中有利于让更多的青少年具备投资理财意识。此外,政府还应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为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发展乡镇金融市场,拓宽农民投资渠道
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依赖于良好的金融理财环境。农村金融理财市场潜力很大,但能够深入到城乡的金融机构很少,比如证券公司几乎没有到小城镇或农村去销售金融产品的。在农村地区没有更好的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缺少银行网点和金融理财方面的主导机构,农村市场上的理财机构仍以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为主,没有基金、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不仅给农民了解和购买理财产品带来很大的不便,也限制了银行理财服务的推广。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基金、股票、债券、股指期货等金融产品在农村的推广,改善农村的理财环境。同时加强对农村小额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信用评级的监管。
(三)开发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
目前市场上针对农民的理财产品还比较少,在理财品种上,大多都以保险、基金为主,此外,在大中城市可以买到的理财产品在农村根本就买不到。因此,中国金融机构根据农民的具体需求开发适合农民理财心理、操作简单方便、且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这就需要金融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基金理财对城市居民来说历史悠久,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却依然陌生,因此基金业应该通过创新获得农民的认可,不仅可以为农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工具还成为分流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基金的金融工具及载体。农民在了解和掌握了相关领域和学科的知识后,在进行家庭理财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家庭状况有选择的进行投资,以便在风险承受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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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施工期限较长、资金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复杂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是企业的生存发展。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文件,对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进行合理筹集、正确使用、科学控制的一系列活动。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工程质量及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社会、行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基本建设项目在财务管理方面却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国家财政投资损失浪费,对于单位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策略,希望能为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无论是对城市建设、还是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都呈逐年递增趋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及地方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外资及其他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期限长、涉及层面广、资金规模大、会计核算复杂,它对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工程施工、成本控制、质量问题等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从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希望能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财务管理混乱
一些单位对于基本建设项目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可能出现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不合理现象,工程结算及日常财务报销不规范等等现象。在财务人员配置上,出现无证上岗、会计人员身兼数职现象。在工程结算上,存在无合同付款情况,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程序,擅自拨付工程物资现象;在支出程序上,在施工单位没有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部门也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就进行付款的现象。在日常费用报销方面,存在原始凭证不规范,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现象,凭白条、假发票入账,或者报销无具体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的费用,销售凭证后未附收据或进账单,付款凭证后无附件或只有支票存根等现象也经常发生;在三公经费支出方面,没有按照国家及单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存在没有提供完善报销资料就进行报销的现象。一些单位因为缺乏监督和制约,公物私存,私物公存,甚至借用他人账户转移收入、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一部分建设单位,对于材料、设备等物资并不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也没有对其进行检查核算,因此就不能有效控制计划采购或定额用量、质量以及价格,对于财产安全与完整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乱摊费用,超概算支出
主要表现在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待摊投资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通常会将一些不应该出现在基建中的费用非法强行的列在支出中,比如有些基建单位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滥发奖金和实物,没有按照标准和范围列支费用,同时,由于无论是按照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控制数,还是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控制数,现行的标准是2002年的标准,制定当时就偏低,物价上涨的因素一直没有考虑,十多年来CPI基本上都维持在3%左右,而概算定额一直没有变化,诸多原因,造成超概算现象比较普遍。
(三)竣工财务决算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全
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和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最终依据。一些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进行决算的编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内容缺失,许多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没有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不能直观的反映工程面貌;二是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不全面,主要是审计、稽查、财务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没有在说明中反映,不能全面的的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三是在存在超概算、动用预备费等情况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和审批。
(四)竣工决算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部分单位往往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认为只要完工结算就可以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了,特别是对往来款项没有清理、项目档案没有归集、结余资金不予考虑,这样就为财务决算的编制带来困难,这样不经清理的财务决算报表势必不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资产移交的真实价值。
(一)加强制度、职业道德建设
基本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制度,从项目建设的前期、建设、款项支付、决算、审计验收,一直到资产移交,进行全过程制度控制,使财务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各个阶段有制度可依。并且,如果能够从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加强提升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那么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以及增加企业的效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加强会计人员“八大行为准则”的学习,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了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能够顺利的实施,那么就要不断健全有效的会计监督控制体系,内部监控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使财务审批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明确岗位责任制,杜绝由于个人问题对整个监控体系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对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途径达到更好地管理。另外,建立基本建设单位筹资、投资内部会计控制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执行相关的制度,从而大大减少投资和相关筹资造成的资金浪费现象,并且要对财务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提高财务水平,并充分发挥作用。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全面审查制度,强化审计监督
要加强国家审计部门的力量,通过审计监督具有的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监督特有的权限,严格科学地审计的程序,及其一定的法律法制权威和威慑力,对各专业监督部门的监督结果实行再监督,确保所有的项目在竣工后都能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使国家审计机关高层次的审计监督作用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对一些内部审计监督代替国家审计监督的行为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四)竣工结算期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1.处理好竣工项目中的财产物资以及债权债务。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对其后续工作进行完善,处理好各项财产物资、材料设备等债权债务。对于各项资产一定要认真核对,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作以处理,坚决杜绝只图一己私利而作出擅自挪用财产物资的行为。如果对财产物资处理后仍有结余,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
2.基建收入的合理监管。基本建设项目完全竣工后,要进过严格的验收才能批准进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包括以下几类,分别是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等。通过基建收入的结果才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盈利以及偿物偿还情况作出判定,所以,要对基建收入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对税款进行缴纳,税后的收入将由建设单位作出安排,具体的使用也一定要以国家的相关的财政法规为基础作出合理的安排。
总而言之,财务管理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有着很大的作用和价值,和工程建设最终是否能够顺利完工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工作应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对其不断强化,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分析和研究,使财务管理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从而提升建设工程的实际效益。
[1]张淑红,姜文华.管窥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J].山东纺织经济,2006(06).
[2] 肖力.初探工程建设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J].财经界,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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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一直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直将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广泛的民主权利作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没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就没有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对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相关制约因素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农村经济;民主监督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程度既关系到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尺就是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应该实行直接民主。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莱斯,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民主的维持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农民参政意识较为淡薄,至今为止农村人口普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其参与管理本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战略虽然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广泛推广,但是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民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经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民主权利、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经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一国民主化的程度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相一致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层民主程度还不太完善,但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可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国泰民安”,对于国家来说,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实现国家繁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加上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导致民众上访、集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为群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职责关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立法来说,基层国家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只能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单位,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横加干涉。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的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参与政治活动,由此产生了贿选、弃选等问题。
(三)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权利以及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列宁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国农村,受过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乡;留下来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国村民自治需要农民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从留下来的人员中所选出的村干部也难以胜任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责要求。
(四)强大宗族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一直是农村过去和现在实际存在的强大力量,在选举中往往可以干预选举,借助人情关系网直接干预村集体事务的决策,往往形成牺牲大多数村民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局面,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信息的掌握,既没有量的保证,也没有质的保证;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如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突出,村务财务公开难等都是当前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级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正确的领导和指导,还政于民;其次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权、罢免权,对村委会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再次要科学划分职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二)大力发展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经济。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正常开展村务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体资产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为经济薄弱村提供给项目、找市场的造血式支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分配功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民主的直接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的高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影响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宣传教育,破除传统思想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影响,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驱动力。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政能力和民主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农民的民主主体作用。
(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铲除封建残余存在的根基。广大农民的主动参与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力量源泉。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现代民主程序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力。要想切实消除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就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的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财务管理是村务管理的核心,因此基层组织可普遍设立村民财务小组,建立一套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财务收支,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而且,评议结果要和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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