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摘要: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金融工程建设是价格风险管理的现代手段。随着农产品期货投融资功能的日益增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成为今后几年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此,应该科学规划与设计农产品期货。
关键词:价格风险管理;农产品期货;农村金融工程
Abstract:Risk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 and financi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the modern tool to manage the price risks. With the increased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functions of the futu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market should become the strategic focu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financial engineering. Therefore, the futu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deserve a scientific plan and design.
Key words:price risk management;futur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rural financial engineering
一、引言
我国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都较大,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又决定了其抵御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农业风险管理在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农产品价格是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风险
农产品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超过了农民的预期,而对农民造成收入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经历了物价总体水平较长时期低迷以后,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2007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6.5%, 11月份为6.9%,创下11年来新高。据专家分析,食品价格仍是推动CPI指数上扬的关键因素,而食品价格上涨的根源又在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价格的攀升(参见图1和图2 )。
农产品价格上升对于农业和农民来说是好事,但因其未来走势存在不确定性而导致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一方面,农产品现货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存
天生不足,使农业生产为“蛛网困境”所困扰[1](卢建锋,2003)。在单一的现货市场条件下,农业生产者只能根据当前的现货市场价格安排生产。农作物生长周期一般较长,如果本期价格较高,则下一期的产出可能增加,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价格必然下降,价格下降又会引起新一轮的产出减少和价格上涨,如此反复构成了经济学上“蛛网模型”所描述的情形。结果会导致农民预期收入降低,特别是受现货价格信号的误导,造成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失当。另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价格波动幅度大,使得小农生产方式被强化,农作物种植的规模效益难以实现。美国期货专家海尔奈莫斯教授[2](1955)认为,农作物种植是最具风险的业务。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被严重分割,农民户均可耕地面积只有5~8亩。农户为分散市场风险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使本来就条块分割的土地进一步划整为零,土地的规模经营受到压制,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再加上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较大或更大幅度的上涨(实际上,农产品价格上涨往往是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导致农产品供给减少再加上需求拉动所致),缩小了其可能的获利空间,甚至可能出现更大幅度的亏损。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是规避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现代手段
可以把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农村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开发、农产品期货甚至包括订单农业在内的风险管理手段统称为农村金融工程,它是金融工程学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金融工程的创始人之一芬那蒂认为,金融工程是金融学家借助于工程学的方法对金融变量进行数学描述,对各种金融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市场风险进行计算和控制,从而对金融系统进行优化处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约定按照一定的价格、约定的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买卖一定数量农产品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严格地说它本身不是金融行为,但它作为一种价格风险规避手段,建立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上,将有力地推进农业资源的空间配置和优化,促进农业资本证券化和农村金融深化。因此,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现代手段,同时成为了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目前,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作用机理研究不够;二是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金融功能的研究不足,没有把它放在农村金融工程建设战略重心来规划和设计。因此,笔者主要侧重于这些方面的分析。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
可以预见,随着农产品期货的投融资功能日益增强,并凭借其品种设计与风险规避技术在农村金融中的领先地位,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成为今后几年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
(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定位
期货市场是期货交易而形成的各种供求关系的总和。对应于现货市场的两大固有缺陷,农产品期货市场有着两大基本功能,即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
1.期货市场能利用其价格发现功能,帮助农业生产走出“蛛网困境”。
对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理解和界定在理论界有多种表述。萨谬尔森认为,“期货价格在理论上等于对期货合约到期日的现货价格的条件期望”[3],用公式表示为:Ft=E(St+1/It),式中,Ft表示到期日为t+1的期货合约在t时期的价格,E表示期望,St+1表示到期日的现货价格,It表示t时期的信息。该公式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即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期货价格反映了t时期所有的信息,期货价格应该是对到期日的现货价格的条件期望,期货价格出现随机波动的特征。当Ft≠E(St+1/It),表明t时期的信息没有充分反映到期货价格上,市场参与者可以利用额外信息来预测St+1,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来获得额外的利润,直到重新恢复相等。
与之相近的还有另外一种表述形式,即期货价格是对期货合约到期日的现货价格的无偏估计。用公式表示为:ST=a+bFt,T+Ut,式中ST表示交割日的现货价格,Ft,T 表示交割日为T的期货合约在t时期的期货价格,Ut 表示误差项,当随机干扰项Ut 为白噪声序列,各序列相互独立且都服从正态分布Ut ~N(0,δ2),且a=0,b=1,则满足无偏估计。这个定义表示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期货价格应该融入了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过去和未来的价格信息。Hoffman[4](1932)则认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指期货价格能够提前反映出现货价格未来的变动趋势。此外,还有人认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特指期货市场所具有的通过公开竞价而形成的,能够表明现货市场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的功能与机制。通过公开竞价而形成具有预见未来现货市场及其变动趋势的价格,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核心内容[5](刘迎秋,1996)。
总之,在期货市场上,人们买卖的是未来的货物,所以那些能够引起未来价格变化的因素特别为市场参与者所关注。参与期货交易的人数越多,市场所能了解到的影响未来价格变化的信息就越多,由此形成的期货价格也就越接近未来货物的真实价格,这就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因此,与现货价格相比,期货价格更具有生产指导意义。
2.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能为买卖双方避免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农业生产向规模化、计划化方向发展
据卢建锋(2003)的调查显示,在国内16,948个实行农产品订单采购的公司中,有高达38%的公司因风险问题而取消了订购合同。引入期货交易机制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约束条件。为避免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交易,这样,价格风险从现货市场转移到期货市场,由那些愿意而且有能力承担风险的期货投机者来承担。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只有借助这种机制,我国农业生产才有可能走出盲目性和分散化的困境,向计划化、规模化的方向稳步发展。此外,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引导物流、调节供求、降低仓储费用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融资功能日益显现
托马斯.A.海尔奈莫斯(1959)在其文集中详细描述了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资者是如何通过拥有套期保值存货,对基差变化进行投机而盈利的。除此以外,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产品期货交易是农业企业融资的重要前提,尤其是目前农户获得银行信贷存在抵押品制肘的情况下,其意义非同小可;农产品期货也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通过资产证券化增强其流动性;成熟的农业概念企业还可借此上市融资;农产品期货市场因其以小搏大的投机性可成为投资的理想选择场所之一;金融机构可以农产品期货市场为基础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②;如此等等。应该说农产品期货的融资功能随着期货市场深度和厚度的不断增强正在逐步深化。
近年来,市场人士在分析期货商品的时候,除了充分发掘其商品属性外,已越来越关注其金融属性。除金属和能源等品种外,投资者对农产品期货品种金融属性的关注度大大提高。如从2002年开始,国外很多大型的基金,包括索罗斯,开始大规模投资商品期货,以回避美国通胀美元贬值带来的风险,就是利用了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互相连动的关系。
目前,全球的商品基金也已经开始撤出黄金、原油市场,部分基金增加了农产品的基金持仓,像罗杰斯的农产品基金持仓由4%增加到10%,而其原油的持仓曾一度大幅度下降。目前全球范围内对通货膨胀的忧虑不断加剧,当大豆等农产品出现紧缺时,基金大举购买的欲望就持续膨胀,选择大豆等期货品种作为保值投资对象,就成为回避货币贬值的重要手段,进而使农产品期货的商品属性趋于淡化,更多地表现为金融属性和博弈属性。在国际基金眼中,农产品期货的投资价值仅次于金属品种。据了解,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稳固投资期货市场共有15个指数基金,其中规模最大的是高盛公司的商品指数(其次为道琼斯IIG商品指数),其11.6%的资金是投资于粮食期货市场的③。
(三)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选择
农村金融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农产品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市场风险规避方面的特有优势,农产品期货市场投融资功能的不断强化,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产品的科学定价与品种设计正是走在我国目前金融工程最前沿的,可成为领跑金融工程的标杆。而其技术手段包括定价技术、产品设计技术及其它风险规避技术正是我国目前整个农村金融所欠缺的,故从农村金融的长远规划出发,以农产品期货的发展为契机,以农村金融产品开发为核心,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为目标正是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应有的战略。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在包括农业保险、农业信贷、农产品期货等在内的农村金融工程建设中,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日益成为其战略重点。
三、我国农产品期货的规划与设计
(一)建立与完善农产品期货的价格调节机制
现实中,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效率会有差异。要有效利用期货市场真实、客观且具有超前性的价格发现功能,以指导粮食生产、销售和进行市场调控,增强经营、调控的主动性,健全期货市场的定价机制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影响价格发现的主要因素有: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者在现货交易中的定价原则与对期货市场的认同度;商品本身属性的差异(如可否存储,是否具有季节性等);参与期货交易的主体结构(如是否有相应交易品种的现货生产商和加工商,以及参与者的多少);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等。许多学者利用协整检验和套利检验等方法对我国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的大豆、小麦等期货品种进行了实证研究,计量结果显示,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已基本发挥,但存在着相关经济主体对此功能的认识和利用问题,以及由于大户操纵等原因导致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关系的扭曲和价格的过度波动问题(高铁生、朱玉辰[6],2005;王赛德[7],2004)。
为确保农产品期货定价的前瞻性,必须关注资金规模及其流向。高铁生等(2005)曾借鉴证券市场资金流入比例测算的方法,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资金流入种类和规模作过预测,预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居民储蓄存款、国际游资等都将有较多资金流入我国期货市场,规模将达到460.89亿元,并根据当时农产品期货占我国期货市场的比例推算,认为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资金增加将推动其交易额和交易量大幅上升。目前,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都非常充裕且流动性强,这是农产品期货发展的有利条件。因此,对资金市场的流动性做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科学测算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资金规模和投资偏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密切,特别是近年来国外的指数基金给国内市场价格带来了较大影响,使市场波幅大幅提高。在国际基金眼中,农产品期货的投资价值仅次于金属品种。因为农产品交易量大,同时,除供求基本面外,美元走势、全球物价走向都是影响其价格走势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容易炒作”。为此,国内期货市场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平抑农产品价格波动。自2007年年初以来,国内商品期货价格高攀,价格波动也愈加明显,国内农产品期货市场需对基金投资带来的价格波动保持警惕。
(二)合理确定上市品种,科学规划农产品期货的发展规模
上市品种的多少决定了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所影响的领域和范围,以及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规模,从而也影响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应尽快推出那些条件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继续探索适合小品种期货运作的交易模式,认真研究畜、禽产品的期货交易模式,适时推出生猪、黄牛等品种的上市交易。Hieronymus,Scott,Wills(1952)曾经研究过活牛饲养业务的套期保值问题,托马斯.A.海尔奈莫斯于1964年则进一步研究了活牛期货市场的必然性,而生猪期货交易在美国则更是有了近80年的交易历史。我国曾出现了猪肉价格的较大波动,而我国的饮食有偏重猪肉的习惯,所以有必要对这一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对生猪的市场供求关系及其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并以这一品种的产业链条整体为对象,对其风险规避与价格发现的技术手段做出合理的规划和设计,而生猪期货的推出可能是较为有效的措施。据2008年01月08日《国际金融报》报道,我国目前郑州期货交易所的生猪期货合约设计基本完成,将采取养殖场、屠宰厂、批发市场多点交割方式。这也意味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选择、交割方式等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
在上市品种选择上,既要考虑品种的商品属性,也要考虑其金融属性;要加强市场调查,既要关注国内市场,也要关注国际市场;既要关注以往经验更要对未来市场发展合理预测。在确定上市品种时可运用如下指标进行综合性的量化分析:现货价格波动率,进出口量/现货消费量比率、现货规模、比较优势指标等。
(三)完善交易规则,健全农产品期货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农业基础本来就非常薄弱,经不起过度投机的风险,因此,必须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
第一,西方国家发展期货市场,大多是先立法,后建交易所[8](王曙光等,2007),而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期货法,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健全期货市场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第二,农产品期货上市目前采取的是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这不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过渡到核准制,以确保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三,完善交易规则,以提高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培植参与主体,规范参与者行为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专业性要求高度组织化的中介组织和多层次的流通网络的配合。我国农业生产以小农经济为主,更加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植真正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参与主体。据对京郊农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调查显示,合作化程度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加强农民的话语权,降低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提高规模效应。这种组织起来的农户如果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将极大提高其运行效率和价格发现效率,对农业风险规避效果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9]。同时,农产品期货市场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增强农民自组织的意愿。
有“意识”的市场主体的参与还可以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减少投机行为,有助于避免我国证券市场曾一定程度存在的、部分上市国有企业的过度“包装”问题,控制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投机风险。这实际上也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规范化的重要基础。应该说,农村金融工程的建设有赖于专业化组织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参与,以及其它农户金融意识的提高。
四、结论
目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农村金融工程建设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现代手段。随着农产品期货投融资功能的日益增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应成为今后几年我国农村金融工程建设的战略重点。为此,应建立与完善农产品期货的价格调节机制,科学规划农产品期货的发展规模和上市品种,完善交易规则并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风险防范机制,培植参与主体、规范参与者行为。
注释:
① 图1与图2均来自农业部网站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定基指数,以2000年为100计算。
② 2007年4月2日,交通银行正式推出“得利宝•浓青——五谷丰登收益优化”系列理财产品,这是该行推出的首只挂钩农产品概念的理财产品。该系列产品的投资宗旨为分享基础农产品的牛市成果。系列包含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期限,产品每年观察一次,充分分散客户的风险,到期保证100%的本金,更加安全稳妥。“得利宝•浓青”系列连接标的为德银小麦收益优化指数、德银玉米收益优化指数、德银食糖收益优化指数。
③ 数据引自2007年9月22日上海金融报
参考文献:
[1] 卢建锋,论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J].经济问题,2003(4):35-36.
[2] 托马斯•A•海尔奈莫斯.汤姆期货文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147-172.
[3] 童宛生等.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38.
[4] Hoffman,G.Wright,Future Trading Upon Organized Commodity Markets in the United States,Philade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32.
[5] 刘迎秋,现代期货大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51.
[6] 高铁生,朱玉辰.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与产业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32-67.
[7] 王赛德.中国小麦期货市场效率的协整检验[J].财贸研究,2004(6).
[8] 王曙光,乔郁.农村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466.
[9] 曹冰玉.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分析[J].经济地理,2008(1).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 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应积极发挥农产品现代交易方式——农产品期货的优势功能。本文在论述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我国在发展农产品期货方面遇到的问题,并进一步研究出新时期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发展策略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前景展望。
【关键词】 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策略
农产品期货是农产品交易双方在现在就制定未来某一时候农产品的交易价格,并按照合约在未来进行交割的交易方式。农产品期货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农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以运营农产品期货著称的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对农产品期货的理解,若一个区域的农产品交易超过50%的份额发生在农产品期货领域,受现代化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带动,那么这个区域一般都会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目前拥有郑州和大连两个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从1990年作为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主打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等农产品期货品种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做出了突出贡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具体表现在这四个方面:
(一)帮助农民发现价格趋势、更好的避免蛛网困境
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机制,即通过判断商品期货合约的一个未来价格趋势和均衡价格得到现货市场农产品的预期价格。由于期货价格在自由、公开、公平环境下进行竞价,所以其比现货价格更真实,更权威,也更具有前瞻性。一般情况下,期货价格与未来时期的现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期货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农民可以提前预知农产品的价格趋势,从而使农民更好地避免陷入“蛛网困境”的被动局面。
(二)发挥风向标功能、引导我国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的政府行政命令对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显得力不从心,必须借助于有效的价格信号和市场手段来正确引导农户和农业企业。农产品期货市场是供求信息最集中的地方,汇聚各方投资和预测的专家,这使得农产品期货价格成为未来市场最具代表性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走向,通过农产品价格就可以制订未来的种植和生产方案。这样,农产品的期货价格就成为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例如,大商所的大豆期货交易品种是标准化的优质大豆。其价格与我国常见的混合大豆的价格有着很大的差距,这就促使农民积极主动的去种植优质大豆品种。近几年,我国辽宁、黑龙江等区域就是受大商所大豆期货交易品种的启发,大力推广种植优质大豆;同时,在与期货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和农业企业的指导中,这些地区的种植面积都直接受大商所大豆期货的影响,实现了种植面积的随行就市。
(三)改革旧有的粮食流通体制弊端、促进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按照旧有的粮食流通体制,前几年,我国每年都要动用大量的银行资金去收购储藏年高达千亿公斤左右的粮食。巨额的资金占用也给我国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粮食风险基金和超额补贴已占我国财政预算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与此同时,面对目前国际优质低价粮食对我国的冲击,如何改善旧有的粮食流通体制就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我国粮储部门在困境中思变,积极利用郑商所和大商所来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即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进行储备粮调换。具体为:在期货市场上卖出陈粮期货合约,然后再买入新粮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和套期保值。这样就避免了旧有粮食流通体制中经常会出现的财政资金运用紧张、粮食储存超期和陈化的现象,同时也使我国粮食流通企业站在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和国际化的视角来进行发展。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依托,郑州在2004年成立了我国首家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彻底在全国率先打开了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新篇章。
二、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在农产品期货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种种益处的同时,伴随着农产品期货向纵深发展以及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在农产品期货发展方面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产品期货交易所近几年发展较慢
受国家稳健开展期货业务指导思想的制约,同时受来自世界其他著名农产品期货交易所——诸如芝加哥和伦敦期货交易所的竞争影响,郑商所和大商所在新业务开展、争取国家政策扶植、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业务出现较慢发展的现象。
(二)我国农产品期货参与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后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尽管我国有一部分农民参与到农产品期货的交易体系中,但我国大部分农民对农产品期货还很陌生,农产品期货意识参与薄弱。其二,参与到农产品期货交易的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影响有限,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三)期货交易占我国农产品交易的比重不高
在我国整个农产品交易的份额中,期货交易占的份额并不高,期货交易方式亟待创新。按照2007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期货交易大概尚不到整个农产品交易的6%,这就给期货交易方式提出了创新的契机。
三、新时期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策略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1.要积极在各方面支持农产品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郑商所和大商所是我国非常宝贵的现代化农业发展资源。我国相关部门为支持推动这两者的发展,应该在税收、期货业务开展、农产品期货基地等方面给予郑商所和大商所最大程度的力所能及的帮助。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需与交易所联合起来,努力争取中央决策层的支持,加大研发水平和投入,改变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局限的瓶颈,尽快推出有影响力的新品种,形成交易品种推出的市场化机制。因为只有改变农产品期货品种单一的现象,才能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2.大力支持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参与全球竞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应该积极鼓励郑商所和大商所这两个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通过联合监管、共建信息平台、共同设计新产品等方式,整合我国的交易所资源,同时要协助郑商所和大商所大力构建同国外主要交易所的合作体系,建立战略联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全球竞争,以提升郑商所和大商所在国际期货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努力培育农产品期货参与者
1.增强农民对农产品期货的市场意识、加大对农民的期货教育工作力度
虽然农产品期货对农民非常有裨益,但如果农民认识不到这一点,再好的政策也是空话。在美国,有65%的农民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农产品期货交易中来,但我国却寥寥无几,这与我国农民缺乏市场意识与金融意识非常有关联。这就需要加大对农民的现代期货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的市场意识,期货交易所要发挥主导作用,有计划地给农民普及期货知识,要让农民有现场感,提高农民对期货的了解程度与兴趣。
2.大力培养农产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影响
机构投资者是构成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的核心和主导部分,但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仍比较薄弱。为大力培养农产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首先应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适当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放开一些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培育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以优化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其次应积极培育期货投资基金,像培育股票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那样来全面发展机构投资者;同时还需设立一系列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以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农产品期货具体运做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型研究
1.壮大发展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以其为依托大力开展农业公司与农户联姻的捆绑经营方式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为总农户数的21.8%,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分散,规模太小,同集中而大宗的期货交易相矛盾,一个标准的农产品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一般每次不得少于一手吨,一般的农户显然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如果让各家各户分散播种的农户参加期货交易根本不现实,这也是为什么要提倡培育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以其为依托,大力开展农业公司与农户联姻的捆绑经营方式的原因。
为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我国可以在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期货交易的期货合作社。期货合作社是指在政府支持和引导下,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成的自治性合作组织。它以集体的名义签订远期合约,同时利用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资金互助。其核心在于利用合作社组织农户的优势把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结合起来,规范合作社与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充分利用期货价格信号来组织生产,解决农产品价格风险和农民资金问题,实现农产品高效流通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2.扶持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开展定单加期货的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的运作机制是:一是先把粮食存到公司,待日后认为价格理想了再进行结算;二是现款现粮,按照订单及时结算;三是与公司签订了保值订单的农户,可以把粮食存到公司后,到三个月后再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三个月中的最高市场价格。这样可以使企业减少资金占用量并节省了三个月的银行利息,同时掌握粮源,避免农民在家中存粮造成的品质下降。在此期间粮价上涨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则由企业通过期货经营在期货市场上规避,如果利润较大还可二次返利。
这种运营模式打破了传统的订单签订模式中履约困难较大和容易引起纠纷的缺点,而通过期货操作,订单等于为种植农户买了“保险”,期市不但为订单和企业经营买了“保险”,同时又增加了增值赢利的空间和机会,可以说一举多得。
四、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前景展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发展历史,虽然我国在农产品期货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欠缺之处,但是展望未来,依靠郑商所和大商所这两家稀缺性农业发展资源,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植,日渐理性的我国农产品期货各级参与者一定会把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运作得更稳健、更成熟;而更稳健、更成熟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又势必会把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带动到一个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蔡胜勋.我国农民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再思考[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32.
[2] 甘爱平,王胜英,张丽.农产品期货市场与新农村建设的现代化[J].当代经济研究,2007,(5):68.
[3] 景再方,吴东立.浅析农户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途径[J].商场现代化,2007,(3):89.
[4] Y Murata,Rural- urban interdependence and industrialization[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6,(3):113.
浏览量:1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我国乃至世界都令人头疼,会计规范对会计信息的轨正作用不见增强,这其中不乏会计规范机制效率低下的原因。本文分析了会计规范机制的构成要素,对我国会计规范机制效率低下的形成、表现、会计规范机制的缺陷及原因等进行了剖析,并在最后探讨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会计规范机制;缺陷;防范
一、会计规范机制
会计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会计规范机制的有效运行。会计信息之所以能取信于市场,是因为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有各项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信息披露规则、会计立法以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旨在保证信息质量的具体机制。
什么是会计规范机制?会计方法的多样化和经济的有效运行从客观上要求会计表述是可靠的,这一要求产生了规范的需求,但会计规范特别是以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内容往往是众多利益关系人多次搏弈的结果或者是某一政治制度的结果,如果众多会计人能够自觉遵守,并能透彻理解和掌握,况且规范自身完善,那么,一般不会再出现会计信息失真。但由于人类的有限性使上述假设非真,因此必然出现第三方——监督者。在规范的制定者、执行者及监督者之间便形成了会计规范对会计理论的运用、会计规范对会计行为的指导制约及会计行为对会计理论的应用和实践等系统,这个系统由会计规范主体、内容、客体等几种要素所构成,各要素相互约束、相互调节、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会计运行系统。所以,会计规范机制是由存在于会计运行过程中的会计规范主体、会计规范内容、会计规范客体相互作用、相互调节的会计规范运行机理和制度的总和。
会计规范主体是指会计规范的制定者及引导实施、负责实施、监督会计规范实施者。如中国的财政部等。会计规范主体的性质、组织结构、功能及如何制定会计规范、制定程序及其权威性对会计规范机制调节约束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会计规范客体主要是会计人。会计人包括单位负责人、由会计人员构成的会计组织及组织的领导者以及会计人员。会计规范内容是引导会计行为、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实务工作的标准。从我国会计规范内容来看主要有三类:会计法律规范、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最核心的会计规范内容主要是由三个层次构成,最高层次是《会计法》,第二层次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层次是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各会计制度、条例及各补充规定等。
在众多会计规范内容中以会计准则最为受人关注、使用最为普遍,因此,在下文中用“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代表讨论其机制问题。
二、我国会计规范机制缺陷释析
(一)概念解析
1.盈余管理。盈余管理是指在会计规范许可范围内,在构造业务交易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做出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来看,盈余管理并不改变实际盈利数额,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企业一定期间利益总量是一定的,盈余管理可能损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会计信息失真。根据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应该以它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为标准。而不同时期和不同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会计域秩序因环境和主体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
会计的初衷是“反映真实”。经济真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会计没有反映这个真实,信息就是失真的。在这种理解下,会计信息失真成为被限定“死”的概念——只要不符合经济真实,就是失真的。那么,真实的会计信息就成为类似于数学上的极限——只理论上存在,而且对这种真实信息的判断只需与经济真实比较,不需会计规范,不在笔者的课题研究范围之内,且不去谈及。但这种定位对现代环境下的会计职责而言相对苛刻,会计假设如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等决定了会计必须依赖估计和职业判断,并受制于客观环境,要求会计完全反映经济真实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职业会计师眼中,会计师根据业务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按照会计规范的要求,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就不失真。这样,会计信息真实又是一种“模糊”概念,若要进行数学赋值,则会有多种结果。这种理解下的信息真实是一种职业判断,判断的标准恰恰就是会计规范。
可见,会计信息的失真与会计规范的执行密切相关,客体可能会“故意违背”或“客观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鉴于以上分析,本课题引用吴联生教授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即规范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由于规范制定者的有限理性使规范性失真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从实质上讲它与盈余管理相同,故下文对二者不再区分;违规性失真是“故意违背”所致;行为性失真是“客观原因”而产生,因为有限性是会计规范客体存在的构造性因素,而且人员更替又使这一客体不断变化,这就决定了会计规范不可能永远正确地得以执行。
因此,本文所谈及的会计规范机制效率低下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上。
(二)我国会计规范机制缺陷分析
1.充分博弈的缺乏和程序性的不足。会计信息规范性失真是由会计规范本身引起的,原因直接而明显。但20多年来,我国会计规范正走向科学和完善,并与权威性日益提高的国际会计准则具有趋同性。潘琰、陈凌云等的实证研究表明,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盈余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会计盈余更具决策有用性。王建新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本身形成的盈余管理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这足以证明我国目前会计规范的高度国际化,并从一定程度上判定我国会计规范质量较高。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会计规范机制完美。
由于相关利益集团充分博弈的缺乏和制定程序性的不足,使我国现行规范制定模式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使盈余管理约束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历史积淀,使公司股权过于集中的顽疾很难在短期内克服,大股东以股权优势操纵董事会,监督经理层,中小股东等方面只能凭借公开的会计信息行使其所谓的权力。因此,我国大股东具有与公司更大的利益一致性,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信息供需双方的博弈已经转变为经营者(信息供给方)、大股东操控的董事会(内部利益相关者)及外部利益相关者三方的博弈。这一格局的盈余管理不仅仅是以经营者为核心,经营者与大股东合谋,损害外部相关者的利益已成为可能。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下降,经营者的盈余管理更加隐秘,监督成本上升。但会计规范的合作性博弈,即会计规范主客体各方能完全按某种特定的策略行事的博弈,恰恰能够降低监督成本。因此,不难推断,造成盈余管理过度和盛行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会计规范机制效率低下,不能遵照会计规范的意图使信息提供者按要求提供客观信息。
在合作性博弈中形成各方自愿遵循的会计规范,其在形成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必定要遵守,如果制定会计规范所要求的某个环节或者某个条件被忽略,原本就被认定为不完全契约的会计规范更加不易被各方所接受。由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合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和风险规避、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因此合约总是不完全的。由于这种固有缺陷使会计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要求”更加迫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博弈各方对会计规范的认可度。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起草人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德勤咨询专家组提供的比较研究报告所起草的研究报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会计规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也不够稳定。因此,目前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基本上是一种由少数人真正参与、相对于基层和民间层次几乎没有博弈的高端活动。
2.奖罚不对称。理性的个体主动遵守会计规范是有条件
的,即:违规成本大于收入。从我国目前被查处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来看,无一例外是其违规成本远远低于违规收入。吴联生教授(2001)曾运用模型对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违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结论为:我国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口径过窄、力度不够,对会计人员的处罚则是有效的。监管存在成本约束,而处罚所引起的福利损失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相对很轻的。
(三)我国会计规范机制缺陷的进一步分析
1.博弈的动因不强。从技术属性分析,我国会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充分博弈的能力和参与博弈的意识。从经济后果属性分析,国有股大股东缺位,关联方利用内幕信息获得暴利,公司内部缺乏制约机制,违反会计规范司空见惯,使会计规范本身的经济后果属性打了折扣。从政治化秩序属性分析,我国规范体现政府的目的更多,“强权博弈”表现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规范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未经博弈的选择。这不仅约束了规范制定的充分博弈,而且也不利于会计规范的有效执行。
2.博弈的机制不健全。首先,博弈人员代表性不足。会计规范既有方法、程序和技术性的评价与选择问题,又有利益的协调问题,因此其制定人员应是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表。但我国规范制定人员代表性不足,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比较单一,缺少执业经验。从起草小组到核心小组的所有成员,基本都是技术型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是政府机构以及基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缺乏其他经济成分的代表参与,这些经济成分的利益没有在会计规范中得到重视,他们便会采取各种方式钻会计规范的纰漏,甚至不惜违规,使会计信息的合法性更加脆弱。
其次,博弈机制缺乏独立性。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财政部会计司,这是未经博弈的结果,而且其官方身份可能对各方利益顾及不周,节约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从过去的实践状况来看,准则制定征求意见难以得到重视,更难在规范中得以体现。虽然从2003年开始,会计规范制定机构出现了质的变化,成立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其专家们分别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企业界、学术界、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比较广泛,他们在实质上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参与的人数也已达到几百人,使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代表性和专业性,但由于是政府机构,容易受传统政治经济体制、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在研究和制定环节,事实上仍有大量政府官员直接参与,CASC专业委员会主席多数也由财政部的领导直接担任,这将影响会计规范制定的独立性。
2008年4月,在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的第33次年会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在题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符合全球投资者利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承诺”的演讲中指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功的5个关键因素是:准则必须为投资者的利益而拟定、制定过程必须透明、制定者必须是独立的、制定者必须是负责任的、至关重要的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参加到准则制定过程中以确保准则的成功。可见,会计规范制定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参与代表的广泛性是会计规范机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再者,会计规范约束力不够,规范表现的合作性博弈受到质疑。会计规范作为一种公共契约,及政府宏观制度的一部分,是具有约束力的,这种约束表现为合作性博弈。但我国规范制定的强权博弈及官方安排,使许多利益集团的利益没有得到反映,无法形成应有的约束力,违规性失真必然发生。
(四)会计规范机制缺陷原因分析
1.激励与约束的缺失和失衡。我国通常采取与集权式控制结构相对应的激励方法,比如精神奖励、行政手段激励及保障机制等,这些激励方法与约束是非对称的。而且对经营者的约束通常建立在一系列指标考核的基础上,当外部监督和约束乏力、内部制衡因经营者权力影响而失效时,经营者往往会采取“报表粉饰”的办法来规避风险。
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的不一致及信息的不对称使经营者有通过舞弊达到个人目的的动机。经营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他未必会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提供真实的情况。特别是当经营者权力不断被强化而约束和控制又比较缺乏时,企业会计价值取向将直接受制于经营者的利益,会计信息系统很容易成为经理人直接操纵和反映其意图的工具,使所有者利益的保障机制弱化。在经营者既能掌握和控制会计信息系统,又缺乏外部压力的局势下,会计规范的违背成为必然。
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货币史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样会在会计信息中产生。经营者为避免被兼并以致自身被经理人市场淘汰而利用信息优势粉饰报表,夸大经营业绩,那么所有企业的平均业绩上浮,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原本业绩良好且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经营者,其账面业绩很可能低于平均业绩而遭到解雇;而原本经营业绩差但提供经“加工”的会计信息的经营者,其账面业绩很可能高于平均业绩而得以继续留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劣质会计信息驱逐优质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平均质量下降。
2008年9月份美国由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有经济学家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监管不严导致奖罚不对称,约束机制匮乏。道德风险在华尔街肆意盛行,导致投资银行破产、美国金融危机使经济衰退、全球金融危机使经济放缓。由此及彼,会计规范机制效率低下的原因不辨自明。
2.处罚力度不够。会计违规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会计规范客体对违规收益与违规成本的对比。根据期望理论,违规期望收益取决于违规成功的可能性和违规目标收益,违规成本取决于违规失败的可能性(即处罚力度)和一旦失败受到的惩罚。根据概率论的一般原理,违规者的违规收益等于目标收益与违规成功概率的乘积,违规成本则等于违规失败的概率与处罚金额的乘积。因此,监查、处罚力度和违规目标收益是影响会计违规的决定因素,同时也是会计监督的控制因素。增加监查和处罚力度,降低违规的目标收益,能有效控制会计违规。
我国通常以会计指标衡量企业业绩,以会计收益对上市、融资、退市等进行管制,如果能够拓宽衡量业绩的指标体系则可以达到分解目标收益从而降低会计违规收益的目的。我国以财政部和证监会为会计监督中心实施政府监督,研究表明,其监查和惩罚力度都表现出相对不足的状况。
3.会计信息有效需求主体的缺失。首先,政府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政府既是会计信息的最大需求者,又是国企所有者会计信息的提供者,这样的多重角色使政府难以成为真正的会计信息需求主体。特别是当政府作为国企所有者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因为没有人格化的组织代其行使职能,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机制,尽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管,也不能真正成为会计信息需求主体。
其次,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低效不利于形成会计信息的需求主体。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作为发起人的大股东,拥有公司的实质控制权。大股东理应是公司财务信息的最大需求方,但由于他们常常在实质上又是公司的内部控制人,也就是说他们同时又是公司会计信息的提供者。虽然股权的分散可以削弱其控股地位,同时,敌意收购者、代理权争夺等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压力,使其兼顾中小信息需求者的利益,但无论如何他们都是会计信息的幕后操纵者,这时,他们已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信息需求者。而且,中小股东的投机偏好使其对内幕信息的关注更甚于对信息真实性的关注,且往往指望能“搭便车”,当所有中小股东都有如此想法时,结果只能是会计信息需求的严重不足。
再者,债权人也不是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债权人的主要代表当属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对企业信用评估主要依据会计信息,因此银行理应是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但实践中,银行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相对不足,且中国特殊的人文环境,使银行在放贷决策时不可能确实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同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低下更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最后,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代表的社会审计尚未形成一种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我国会计信息的审计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创造的,并非市场的内在机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企业验资、国有企业年检等服务的主要需求部门是政府管制机构,而非真正的市场。因此,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并迎合这种需要就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市场份额的关键。
三、完善我国会计规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会计规范的主要制定机构,不仅要充分吸收广泛代表真正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而且希望各方的利益都能被重视并反映到会计准则中来,逐渐建立起博弈机制,使会计准则制定过程透明,并尽可能脱离财政部等政府官员的干预。
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能以各企业名称及其工商注册号为识别标志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由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将企业的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等信息等纳入该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信用政策、商业银行贷款等诸多方面给予限制。这样将对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从目前我国逐渐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及其优惠政策中所起的作用中可见一斑。
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中,加大监查和处罚力度是大多数专家所认同的,是能够加大违规成本、压缩违规利益空间,从而使法规有效执行的有效手段,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如果能够对已经查出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什么程度是“严重”失真,需要由监督执行机构确定出量化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更主要的是要进入并永久保留在上述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对企业及其会计人今后的行为进行规正,形成威慑力,也将是不错的选择。
培养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主体。我国会计报告目标的定位兼顾“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而且强调要满足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层的需要。表面上看,是要满足多方关系人的需要,但关系人的增多,反而促成会计信息供方的顾此失彼、会计信息需方的彼此依赖“搭便车”的局面。虽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但如果形成政府、资本市场、债权人、投资者多方真正依赖会计信息指导其今后的战略、决策、行为等,那么将自然形成对会计信息供方的监督。这种有效需求主体的形成需要“需求信息——信息可靠——需求加强——信息必须可靠”的良性循环和供需双方的相互约束。
【参考文献】
[1] 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理论框架与证据[J].会计研究,2003(1):25-30.
[2] 吴联生.会计域秩序与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J].经济研究,2002(4):68-75.
[3] 王建新.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及其效果评价[M].经济出版社,2005:88.
[4]吴联生.当代会计前沿问题研究——创新与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8.
[5] 夏文贤.会计国际趋同及国外相关组织近期动态[J].会计研究,2008(7):90-92.
[6] 潘立新.我国会计规范实施机制的缺陷分析[J].财经论丛,2002(6):63-66.
[7] 仇俊林,范晓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83.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农产品流通始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内容,将会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农产品流通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农产品流通的流量与流向的变化,而农产品流通能否高效实现产品价值则直接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化,从而影响农村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繁荣程度,因此,农产品流通是农村商品流通的核心;另一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如何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农村消费需要,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职称论文。
由于受到传统“重生产、轻流通”思想的影响,我国商品流通渠道、方式、体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局面,农产品商品流通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在流通渠道方面,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渠道成员之间的资源占有不平衡,导致渠道间成员的依赖关系呈现出多种形态,从而影响流通渠道的效率,致使农产品流通的低效率、高成本;农产品流通渠道受农村基础设施的影响,如交通、通信、技术等落后,物流供应链建设和市场信息难以准确对接;农村流通渠道中介主体过多与发育滞后,产销流通链过长,每个流通环节的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严重超长,导致农产品流通的牛鞭效应,影响农产品的流通效能。同时,由于农产品生产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和分散性等特点,而消费者对农产品具有全年普通性、多样性、变化性,因此各种农产品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进行运输以满足各地消费者的需要。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化程度低,限制了农产品的流通半径,提高了流通费用,造成农产品在产地市场供过于求、贱价销售,而在销地市场却供不应求。在新农村建设形式下,研究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创新问题,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使市场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同时可以提升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有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城市大中型连锁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的加盟,使农产品流通正逐渐培育起现代化方式,但是重庆市农村各个流通环节的主体组织化程度偏低、批发市场发育水平低的局面,抑制了农产品现代化流通的步伐。传统的农产品流通虽然已经实现了比较细致的分工,但是流通环节过多、规模偏小与农产品的自然属性不相称。因此,构建并完善农产品流通模式至关重要,对此重庆市进行了具体探索。
模式一:启动了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渠道模式。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新模式主要是采用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超对接”方式,大中型流通参与农产品收购,或者直接建立基地并贴牌,同时通过消费需求信息指导农产品生产结构的调整,逐步实现产销一体化的流通模式。2008年全市“万村千乡”承办龙头企业通过基地直采、直建基地、贴牌销售、引导农民以物易物等方式,共收购价值5000多万元的农副产品;从2008年开始,组织开展各类“农商对接”推介洽谈会、网上农产品购销对接会,通过产销直接见面,达成各类意向成交金额11.6亿元,实际成交3.8亿元,深受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欢迎。
模式二: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流通方式包括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是否完善。重庆市正在逐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立了农产品各种检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如农产品价格交易库存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为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化等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保障;物流配送以及冷链中心的逐步完善,使得农产品的鲜活程度逐步提高,并与周边省市进行交通方面的接轨,如相互减免相关产品运输的路桥费等。
模式三:加强流通主体培育,促进了农村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多样化。农产品可以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农村经纪人和贩运大户等进行销售和流通,重庆市农产品流通中着重于各类方式和各种主体的培养,使农产品流通多样化,这样可以促进农产品销售。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重庆市各类批发市场48家,交易额340亿元,较上年增长24.8%。全市各类农贸市场达到1500个左右,城市鲜活农产品消费的主渠道依然是农贸市场。同时,农村经纪人对重庆市农产品流通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些经纪人主要来源于农村居民,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和长途贩运,全市各种农产品经纪人和贩运大户共达到31698户,某些地区的某些农产品销售中经纪人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本文通过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研究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进口价格、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传递效应。估计结果显示,人民币汇率变动对进口价格、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传递是不完全、传递率较低、且汇率传递率的大小沿着商品流通链不断下降,进口价格对汇率变动的反应最快。生产者价格以及消费者价格的反应依次减缓。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汇率传递向量自回归模型
方差分解(Vafiance decomoosition)是通过分析内生变量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度量)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内生变量冲击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给出对VAR模型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项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
从进口价格、生产者价格、消费者价格的方差分解图可以看出:1.引起进口价格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其自身的新息冲击,4个月后占全部变化的52.45%,1年后占42.80%,2年后稳定在40.5%左右:其次国外生产价格指数对进口价格的贡献度为19.30%:汇率冲击对进口价格的贡献度为12.00%:消费价格指数、国内生产价格指数、产出缺口、货币冲击对进口价格指数变动的贡献较弱,分别大约为8.06%、7.20%、6.50%、6.30%。2.引起生产者价格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国外生产成本的冲击,国外生产成本冲击1年后能解释37.80%左右的生产者价格变动:其次是其自身的新息冲击,贡献度为27.90%,消费者价格对生产者价格变化的贡献度为17.50%,汇率冲击对生产者价格变化的贡献度为9.60%,货币冲击对生产者价格变化的贡献率为4.10%,进口价格、产出缺口对生产者价格变化的贡献度较低。3.引起消费者价格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其自身的新息冲击,贡献度大约为50.00%:其次是产出缺口贡献度大约为23.00%,国外生产成本的价格贡献度大约为13.00%,汇率冲击、进口价格、国内生产者价格和货币冲击对消费者价格变化的贡献度较弱,分别约为4.60%、3.50%、3.30%和3.00%。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文章以某公司为例,对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市场弱有效 激励成本 行权成本
股权激励制度是当今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机制。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逐步成为一个热点。
股权激励机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其主要模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股票等。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该种权利,但是不能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所激励的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得收益。员工持股计划,是指有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并委托其所在公司工会的持股会(或信托等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先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所激励的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先确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来购买公司股票。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性,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缺少规范的激励途径,很多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二是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的失真。
我国自引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来,激励效果一直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配套环境不完备,主要包括:很多企业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有着认识上的偏差,还有就是技术上的难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股票市场弱式有效、对经营业绩没有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等。
1.我国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问题。股权激励措施在西方国家能够得到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其股价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呈正相关。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使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使自己也获得丰厚的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包含了所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了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一些预测。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发展阶段,我国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庄家操控市场的状况依然存在。这一切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不能如实地反映公司高管人员的实际努力程度和其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环境下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其激励效果。
2.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没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合理评价,而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一方面,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要求经营者的收入必须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在现实中,二者的变动不仅取决于经营者自己的努力,同时也受到诸如总体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股价的变化也无法为经营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提供可靠的反馈;另一方面,目前股权激励对经营者的绩效测评侧重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绝对业绩,而非比较业绩,这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激励作用的差别就很大。对规模小、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效果比较显著,但对于规模大、处于成熟期的传统行业企业来说,其股价较稳定,经理人的努力对提升公司股价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3.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相应的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在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的经理人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在企业中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而这一事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都难以改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这种长期激励机制就很容易和和不可预见的行政任命制产生冲突。在西方国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拥有一个比较发达成熟的职业经理市场,企业和经营者有可以相互选择的余地,这就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经理市场价格。而在我国,很多企业在选择经理时不是采用市场机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机制,而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经理人员可能经营才能并不是太高,而有才能的经理却得不到重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意义就不是很大了。
4.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股权激励就不能实现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全面统一起来的功能,这就使得代理人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还是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从而有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约束机制,其对经理人的部分奖励是在离职后延期才会实现的。在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延期利益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理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考虑自己延期后实现的股权激励部分会不会在自己离职后缩水的问题。在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监管滞后的情况下,经理人会在长期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越轨,如在职消费、灰色收入等方面。从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上来看,当经理人预期无法实现其长期利益时,存在着通过财务舞弊去获取激励的现象。
激励这个概念用于企业管理,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自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员工能够努力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某实业股份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最根本的目的是正确地诱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某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制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的、外部的机制来实施共同的、有效的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以2006年为例,某公司为了压低其行权价格,选择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自己的激励方案。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由于该公司在股改实施当天就公布了自己的激励计划,所以实际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改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该公司在进行股改前的最后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因此该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应低于17.85元,但事实上却是13.33元,远低于17.85元,这是因为在股改实施前,该公司实施了10转增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和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该公司进行了除权处理,最终确定行权价为13.33元。
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比较明确,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并且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不得低于20%的要求。该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然而2007年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达到规定业绩的才可以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由于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幅度比较大,因此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也将相当的明显。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能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者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使得后期激励力量不足,使激励方案的作用大打折扣。该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原为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八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13.33元(2006年度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3.23元)的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该公司股份的这种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2006、2007年分别摊销1.8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精神,激励期权产生的费用应该尽早进行摊销。该公司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在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下会造成账面亏损,换句话说就是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却是利润亏损。
判断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效,一是方案是否能够发挥激励的作用,加快公司成长步伐;二是股权激励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应当大于实施股权激励所付出的成本。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6年的该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1.5%、18.6%、40.6%、19.8%、、22.7%、17.5%,都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7%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六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从成本上分析,该公司2007年的利润,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因此其付出的成本大于它的收益。其实,股权激励机制只是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手段,此次公司预亏所引发的热论正反映出在我国这个较为新兴的资本市场中,各方对股权激励机制的认识尚不完善。因此,公司的投资者认为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本起不到激励的作用或者作用效果不明显。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如今已经十分普遍,这也成了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由于现阶段我国国内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内在体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成为了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障碍,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分析如下:
公司要培育一个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为股权激励提供实施基础,就要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制度创新。2005年5月开始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和发展的契机。许多上市公司借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东风,纷纷出台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只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市场发展、结构优化、制度建设和效率提升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加强公司在授予股份、信息披露、期权股票托管出售等方面的监管。
该公司在实践中可以在股价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指标,比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作为评价公司经营的重要参考;从长期来看,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参与进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测评体系,来客观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公司要对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定,要考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否是因为某几个人或者是某些人短期行为所致的,不能一味地以净利润率是否超过17%为标准,因为财务指标具有容易被人为操纵的特点,经理层能够利用职务之便更改财务考核指标,促使经理层行权变为可能,因此,公司还应考虑其他必要的定性指标,例如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执业水平等,不断去完善自己内部的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有效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下将淘汰那些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市场可以对公司的实际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但是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缺乏效率,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而当经理人有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也应该加以控制,通过控制约束机制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等。有效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实施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从而保证公司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公司应在自己公司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国家也应制定关于股权激励监管方面的法规政策等,以防止股权激励成为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手段,总之该公司在选择其经理人的时候,可以通过这种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后,找到真正能胜任自己企业的管理人员,这样股权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在公司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的一些外部监督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较差,不能切实地履行其外部监督职能。国家应加大对企业财务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公司向下属国企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出资者负责,在对经理人员的业绩进行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股票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因此,该公司必须彻底改变国有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过场化、董事会形式化、监事会摆设化”的治理结构,特别是现阶段,应当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严格区分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成员和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和薪酬审定作用,防止高管人员操纵财务数据获得不应有的股权利益。只有在公司内部建构起有效的与激励约束并行的、与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制度,并配合相应的外部制度,股权激励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股权激励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除了与企业自身的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特点有关系外,和国家在这方面所实施的相关政策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如果想让股权激励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就必须以国家政策为前提去设计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积极主动去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美国,对于激励性的股票期权有税收优惠,而非法定股票期权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加拿大规定,如果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国内税务局批准,那么行权收益就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很多的优惠政策,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员工,对其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采用按规定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的优惠计算方法;对员工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使企业员工获利,从而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就使得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顺利的实施,最终发挥了其真正的作用。
在我国,被激励对象,即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受益人的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往都是以受益人过去的工作业绩为确定持股比例的主要依据,没有真正的意识到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从而也就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上。因此,公司在确定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把激励受益人未来放在核心的地方,而不是以被激励对象以往的工作业绩为依据。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股权激励的开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要实现预期的激励效果,需要政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并建立公正、有效的评价体系,需要建立综合考核相对指标,避免单纯依赖绝对指标、单一指标的不足,同时要理顺公司内外部的关系,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双管齐下,才能提高激励效率,从而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真正作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农产品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能直接影响我国CPI的走势,农产品期货价格能够提前大约半年时间预期出CPI的基本走势,但是农产品现价几乎与CPI走势同步,无法形成价格预期。因此我们应把农产品期货价格作为CPI的先行指标,提前做好相应的调控政策,避免CPI的剧烈波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以农产品期货价格发现建立CPI预警机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笔者认为不仅农产品现货价格影响CPI,而且期货价格也影响CPI。为此本文通过实证模型检验了农产品期货价格与CPI的关系,结果表明,农产品期货价格可以提前5个月预期CPI的基本走势。同时认为作为先行性指标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不是脱离于现货市场的一个单纯金融市场,而是对农产品现货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金融衍生市场。最后提出应该利用农产品价格发现这一预警机制,通过稳定农产品现货市场价格以缩小CPI波动。
[关键词]农产品期货 价格发现 预警机制
以农产品期货价格发现建立CPI预警机制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主要反映消费者支付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变化情况,是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分析和预测CPI的走势对宏观经济决策意义重大,但CPI数据的公布具有滞后性,因此如何有效增强CPI预期功能倍受国内学者关注。其中,王劲松(2008)认为股票价格虽无法列入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股票价格必将融入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之中。石森昌(2010)通过将股票价格变化纳入影响CPI因素分析后认为,股票价格对CPI的变化存在正相关。胡春田(2010)研究得出我国股票价格对CPI没有预期作用,中央银行对股市的态度只能是关注而非盯住,股票价格变动不应纳入央行反应函数。刘德伟(2011)指出随着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的不懈努力以及期货市场品种体系逐步完善,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日益明显,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能力逐步增强。
上述学术争论表明,如果建立一个合理的价格预警机制,可以有效消除CPI的滞后性,使其对未来经济走势发挥一个明显的导向功能。针对这一问题,国内有学者通过CPI构造一个混合预期因子(包括工业增加值、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的变化等),或从股票价格指数出发来研究对CPI的预期,但是还很少有学者对期货价格变动对CPI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然而CPI价格篮子中食品类所占的比重最大,占到CPI总量的31.29%,其他各类商品也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价格上具有很大的联动反应。因此能够有效地了解某一类商品的价格发现功能对CPI的预期也会有很大的帮助。基于此,本文拟从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入手,通过确定影响CPI指标的先行因素来探寻影响其波动规律,找出CPI前瞻性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CPI预警机制,并根据分析结论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金融指标有很多种,但作为CPI的预期因子应必须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居民消费的价格水平;所选因子应具有一定宏观代表性;与CPI有一定程度相关;所选因子能够直观地反应当前经济状况。众所周知,农产品价格变化能够影响未来CPI的走势,而且CPI对其波动反应灵敏。本人认为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农产品价格变化预期保持相对稳定,还具有时序性和可得性等特点,对CPI有价格发现功能。所以,本文主要从影响CPI所占比重最大的食品类入手,把农产品价格作为CPI的预期因子, 来检验二者的关系。设计指标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QD)、农产品现货价格指数(XD)。 为了消除经济变量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引起的不利影响,并且考虑在分析中取各变量的自然对数后不会改变变量之间关系,本文首先对数据取自然对数化进行平滑处理,分别记为lnCPI、lnQD和lnXD。然后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
表1表明,三组检验结果D-W值都在无自相关区域,且在10%的置信度水平下都是平稳序列。利用AIC-SC原则和循环检验方法确定滞后期数。从检验结果来看,三者都存在滞后性,滞后期数选取为5期。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检验CPI与XD和QD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可以确定CPI的变动究竟是由期货价格或是现货价格变动所导致,还是CPI引导期货价格或现货价格的变化。在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前,我们已经知道他们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可以直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lnQD和lnXD不是lnCPI原因的概率都显著低于lnCPI不是lnQD和lnXD原因的概率,因此我们可以将lnQD和lnXD看作引起lnCPI的原因,也就是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受动方,其变化受到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传导影响。表中还表明,lnQD不是lnCPI原因的假设,在滞后1—6期的概率均小于10%,假设被否定,说明lnQD对lnCPI具有直接的影响,其中滞后5—6期的假设概率接近于0,可见lnQD对lnCPI的传导期大体上在5—6期,也就是说lnQD能够在提前大约半年的时间预期出lnCPI的走势,并可以依此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控制宏观经济走势,起到稳定CPI剧烈波动的作用。
而表2中lnXD不是lnCPI原因的假设在滞后1—6期的概率显著地小于10%,并且从滞后第一期开始就都小于1%,接近于0,假设被否定,说明lnXD对lnCPI具有直接的影响,lnXD也可以作为lnCPI的传导因子,但是lnXD和lnCPI的走势基本同步,不存在明显的先导效应,所以lnXD不能作为lnCPI的预测因子。因此我们可以把农产品期货价格变化的先行5期和6期看做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直接影响因素。
为了进一步探究CPI与QD的数量关系,下面我们选定lnQD的滞后5期和6期作为解释变量,lnCPI为被解释变量构造如下模型,模型计量结果见表3。
从表3模型参数估计结果来看,各系数都能通过t检验,证明系数估计值显著,模型通过F检验,表明整个模型是显著的,R2在50%左右,模型拟合度还行。因为考虑的是CPI先行5期的预测,在此没有对CPI与QD进行协整分析,找出长期的均衡关系。模型选用的是QD滞后5期和6期数据,下面我们可以利用模型估计之外的最新5期中QD的数据来验证2011年1月至4月CPI值,了解CPI模型预测值与真实值的吻合度,检验结果见表4。
从表4的数据来看,吻合度达到99.56%,因此我们可以用模型对未来CPI进行预测。目前还有2010年11月、12月和2011年1月至5月的期货价格指数可以来预测2011年5月至10月的CPI走势。预测结果见表5。
从模型预测结果来看未来6个月CPI的增幅还将维持在5%的高水平,最低也在104.69,最高将达到105.29,按照惯例超过5%的通货膨胀水平属于严重通货膨胀,因此政府部门对控制物价迅猛上升和稳定物价的相关政策还不能松懈,防通胀至少要实施到今年年底。
1.结论
(1)农产品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能直接影响我国CPI的走势,农产品期货价格能够提前大约半年时间预期出CPI的基本走势,但是农产品现价几乎与CPI走势同步,无法形成价格预期。因此我们应把农产品期货价格作为CPI的先行指标,提前做好相应的调控政策,避免CPI的剧烈波动。
(2)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不是脱离现货市场存在的一个单纯金融市场,它与现货市场联系十分紧密,这也进一步表明它能有效抵抗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动所造成的风险。符合CPI预期因子稳定性和现实性的原理。
(3)由农产品期货价格预期的未来5个月我国CPI的增幅还将持续在5%附近,最高将达到105.29,将继续创历史新高。因此相关部门对物价稳定的政策监控还不能松懈,需要加强力度来维持物价的稳定。自去年十月份以来,半年内央行已经连续五次加息,说明政府在抗击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的力度和决心,但还不能松懈。
2.相关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我国期货市场还刚发展不久,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鉴于其在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上的功能发挥得越来越好,需要进一步引导和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科学、合理的期货价格指数体系。同时还需加强证监会与农业部的合作,共同对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完善信息纰漏机制,做到及时、公开公正的信息公布。
(2)利用农产品价格与CPI的双向关系,实现双向调节功能。农产品期货价格可以作为CPI的预警机制,反过来,我们也可以利用宏观经济走势来开发和分析新的期货品种上市交易,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增加农产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的比重,从市场上、交易量上和价格上去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
(3)继续稳定农产品价格,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导向功能,减低农业市场风险,确保农民收益。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农村发展、农业高效和农民增收的相互关系,让农民切切实实享受到农产品期货市场给他们带来的便利,让集约生产,订单交易成为有效抵抗菜农和粮农因为价格的剧烈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有效避免“谷贱伤农”和“农民卖菜难,居民买菜贵”的现象。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初探全文如下:
摘要:对恐怖主义暴力袭击进行有效预防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全人类面前的课题。恐怖主义袭击一旦发生,便会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因此,对恐怖主义暴力袭击进行有效的预防,将其扼杀在摇篮内就显得意义非凡。对此,法律便有了用武之地,可以在对恐怖主义袭击的预防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恐怖主义;法律机制;预防性。
2013年10月28日,北京天安门前发生一起车祸,其结果是造成5人死亡以及40多人受伤。初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件孤立的严重交通事故,但是因为事发地点的敏感性,从而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警方尽快调查事故原因。出人意料的是,调查结果显示,这起交通事故竟然是一起有预谋的恐怖袭击。消息显示,参与恐怖袭击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获,且与极端宗教势力有关。这一方面表明,恐怖袭击的不可弥补性,也就是说,恐怖袭击一旦发生,将很难挽回,逝去的生命终不可复生。
另一方面表明,我国目前对恐怖袭击的预防机制还有漏洞。党中央所在地北京尚且如此,更何况其他地区呢?对于恐怖袭击预防机制的建立,是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的。因此,在法律上对恐怖袭击的发生进行阻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论文正文:
(一)概念界定。
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概念不清,往往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此就必须对“恐怖主义”的概念有所了解。从目前的情况看,国际公约中对“恐怖主义”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各反恐公约只是将具体的“恐怖行为”进行了定义,比如劫持人质罪、恐怖主义爆炸罪、核恐怖行为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恐怖主义还是存在很多共性的,比如非政府性、暴力性以及行为对象的非战斗人员性等。基于此,可以对恐怖主义定义为,有意制造恐慌的暴力行为,意在达成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目的而故意攻击非战斗人员(平民)或将他们的安危置之不理,这类行动由非政府机构策动。
通过辞海中的论述可知,所谓预防就是指事先防备。所谓机制则有四层含义,首先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其次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再次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最后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作为预防性法律机制中的“机制”很显然应取最后一种解释。那么由此便可推出,所谓法律机制就是指,在法律系统内的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通过对法律机制概念的明确, 预防性法律机制的概念不难得出,它是指在法律系统内各个部分之间发生相互作用而达事先防备之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前文通过对相关子概念的分析论述,使得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概念跃然于纸上。所谓“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就是指在法律系统内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作用而达到对恐怖主义事先有效防备之效果的过程和方式。
(二)概念特点。
通过对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概念的界定,不难看出其有如下几个特点:
1。其范围是在法律系统内。也就是说,其他领域对恐怖主义的预防机制不在其研究范围内。比如说医疗卫生领域内对恐怖主义的预防、金融领域内对恐怖主义的预防以及信息领域内对恐怖主义的预防等都不属于此概念下所要研究之范围。
2。其机理是通过各部门法之间相互之作用。也就是说,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在法律体系内要通过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密切配合来共同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不能仅仅依靠刑法或行政法等一个法律部门来完成对恐怖主义的预防,而是要通过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行业性法律等所有对恐怖主义之预防可以起到相应作用的法律门类的密切协作配合,来共同钩织出一张完整的对恐怖主义进行预防的法律网。
3。其目的是对恐怖主义的预防。也就是说,从恐怖袭击的发生过程来看,其界限是在恐怖袭击发生之前,而非恐怖袭击发生当中或者恐怖袭击发生后。这也是其价值的核心之处,恐怖袭击一旦发生就不可逆转,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破坏是长久的。只有充分建立起对恐怖主义的预防机制方可使恐怖主义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虽然我国没有对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进行明确而权威的定义,并且在权威的法律规定中也尚无此种提法,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在客观上是大量存在的,并且现实当中也在实际发挥着相应的作用。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现状。
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的存在还是非常普遍的,在此笔者主要将其分为三类,即行政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刑事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和行业类预防性法律法规。
首先是行政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1999 年《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1年《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属于《国家安全法》第4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1]。
其次是行业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恐怖内容的信息。
最后是刑事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2011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2013年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刑事类预防性法律法规在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恐怖主义进行最严厉打击的法律规定,可以剥夺实施恐怖袭击的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中很多条文专门针对恐怖主义,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不足。
1。缺少专门性的反恐怖主义上位法。
进入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的反恐法律。如意大利1993年制定的《反纳粹法令》;美国1996年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和2001年制定的《反恐怖法案》;英国2001年新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印度2001年制定的《防止恐怖主义法令》等[2]。正是由于缺少一部专门性反恐怖主义法律的统领,使得我国对恐怖主义预防的法律法规处于非常凌乱之状态,缺乏条理性。与此同时,还造成很多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定义,从而影响了反恐怖主义预防性立法的细化和实际中的可操作性。此问题直到2011年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才初步有所缓解,比如说其第2条就对一些核心术语进行了界定,包括“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但是这也只是一个在真正意义上的《反恐怖主义法》没有达成广泛共识而无法出台情况下的妥协产物,内容过于原则,也不够全面。
2。行政类和行业类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不足。
首先,现行的此类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没有反映出对于恐怖主义预防之特殊要求,更有甚者,很多规定并没有明确针对恐怖主义的条款,而只是通过普通规定来实现对恐怖主义之预防。比如我国交通部制定的《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大部制改革前的海事局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对“保安事件”一词的解释显得过于宽泛,而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并不能反映出“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切含义。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恐怖主义预防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因为众所周知,恐怖袭击是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有着其特殊性,比如手段的隐蔽性、发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基于此,只有通过一些区别于常规的手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预防恐怖袭击的发生。而现行的相关行政类和行业类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只是常规规定,针对的还是常规性安全威胁,大多没有规定针对恐怖主义的特殊规定,这极大地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3。刑事类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机制的不足。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刑法》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当中,对恐怖主义的规定也日趋完善。比如说2011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恐怖主义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对特别累犯作了修改,原来仅将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为唯一累犯来规定,现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但是其依然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关于恐怖主义的罪名数量非常少,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据笔者查询仅有三个是明确针对恐怖主义的,即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其中典型的针对恐怖主义进行打击的只有前两者。其次,关于恐怖主义的规定过于粗疏,内容不够完备。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进行专门性规定,比如说刑诉法中并没有赋予相关部门在面对恐怖主义威胁时以更大的权力来阻却恐怖袭击的发生。
(一)尽快出台专门的《反恐法》。
在制定专门的《反恐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时,一定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国际性的条约、公约也很难对此达成共识。因此,在界定时一定要基于自身的利益,切不可完全拘泥于理论之中,我国《反恐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在立法时切不可只从先前的经验出发,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在肯定经验应有作用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恐怖主义自身发展的规律,做到适度的超前立法,这样便有利于保持法律在日后的稳定性[3]。毕竟《反恐法》要求动用的是国家最强力部门的最有力公权力,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广大公民的个体权力,比如隐私权、自由权等。
再次,立法时不应只着重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应做到最大程度的细化,这样才有实际可操作性。在《反恐法》中,预防、处置、制裁以及补救等内容都不可缺少。因为只有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才能在恐怖主义威胁发生的各个阶段都有法可依。当然了,还是应该有所侧重的,笔者认为,在《反恐法》中应该着重于有关预防的细化。前文已经论述了恐怖袭击一旦发生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使社会动荡不安,其影响是长远的。只有做好预防,才能使恐怖主义的威胁程度降到最低。
(二)针对恐怖主义的特殊性,切实增强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体系。
《反恐法》的立法虽然意义重大,但是并不可能将恐怖主义的预防全部包含其中。因此,对现行的行政类、刑事类以及行业类的预防性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细化就显得不可或缺。在现行的反恐怖主义预防性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恐怖主义一般都有极强的行动力,并随时都有可能发动恐怖袭击,因此,在侦查上,应做区别于一般性侦查的规定。在此,新《刑事诉讼法》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其在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针对恐怖活动等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种,这样就可以更加有效地主动抑制恐怖主义的发生。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也应通过修改的方式,来更好地预防恐怖主义。比如说针对反恐中的警察权就可以适当规定预防性拘留、信息监控等措施[4]。
其次,通过立法增强情报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古语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不仅是一条战争中的至理名言,也是对预防恐怖主义的精辟概括。如果能够及时掌握恐怖主义的动向,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实现处置,就可以使很多悲剧不再发生。具体来说,就是军队情报部门、国家安全局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各自职责并做到情报的及时互换和沟通交流,只有这样方可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以及隔阂,从而更好地对恐怖主义起到预防作用。
再次,在相关行业以及特殊敏感地区,应增加相关部门的权力。比如在机场这种敏感区域,就应该增加机场保卫的权力。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迪。德国修改后的《航空交通法》第1款第3项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场非公共区域,只要涉及敏感安全领域,有特殊理由的人员才准许进入。”而第4条第1款则规定:“为保证飞行安全,航空当局必须对以下人员进行可靠性审查:为了工作准许经常出入非一般工作区域的人员;因工作关系,机场、航空公司及空中交通管理公司为了完成其工作任务使用的其他企业的人员,同其自己的工作人员一样也要进行审查。”[5]这就扩大了相关部门的审查权。
最后,要对军事力量参与反恐进行明确的规定。军事力量是一国之中最为强力的暴力机关,可以有效地对付大规模的恐怖袭击。同时军事体系上令下行的特点可以更加快速而高效地处置恐怖事件[6]。
比如俄罗斯便赋予其武装力量以“先发制人”的权力,同时美国也在其预防性防御中讲到:总统一旦决定灾难性恐怖主义已迫在眉睫,就由协调员来指挥联邦政府指定的执法、军事和救援活动[7]152。这都表明,授予军事力量对可能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以预先打击的权力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在何种情况、何种程度、通过何种程序方可对恐怖主义进行预先军事打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有关法律在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民事纠纷时,往往规定了先由纠纷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解决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在目前农村纠纷的司法解决难以施行的情况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可以参照一般行政解决机制的做法,采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三种方式。
关键词:农村纠纷 行政解决 法治构建。
论文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成分日趋复杂,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呈上升趋势。而有效预防、成功调处好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政解决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在目前农村纠纷的司法解决难以施行的情况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因此,本文就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构建作些探讨。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采取裁决、调解、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的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纠纷的范围、方式、组织与程序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范围上具有特定性。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范围采取的是法定列举的模式。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权时,该行政机关才有法定的处理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就不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农村行政争议与一般的行政争议一样,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上,也具有范围的特定性。如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单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则必须是附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法》还明确列举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时,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方式上具有多样性。
我国有关法律在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概括性,一般只是概括性地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17条)、“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法》第16条)等。当然,也有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如《水法》第56条、第57条分别规定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和“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法律只概括性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或“依法处理”的情形,事实上行政机关就具有了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可以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裁决”、“责令”、“确定”等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调解”等处理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处理农村的民事争议在手段上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
3.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主体上具有法定性。
在我国具有特定民事争议处理权的机关一般为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比如,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17条)等。可见,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定性,且法律将纠纷的处理权主要赋予了人民政府。在农村行政纠纷的解决上,不管是村民自治权纠纷,还是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纠纷,其在纠纷解决主体上也明显具有法定性。
4.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程序上一般具有前置性。
我国有关法律在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民事纠纷时,往往规定了先由纠纷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森林法》第17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行政复议法》第30条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出,在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纠纷上,也是采取行政解决强制前置制度。
5.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效力上一般具有非终局性。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纠纷的终局性机关应当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最终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法律纠纷都应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对于纠纷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最终的裁决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属于法律争议,不管其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刑事争议,都应当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法院裁判之权利。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上,基本体现了司法最终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范围的民事争议权限的同时,基本都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争议的解决往往也遵循司法最终的原则,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虽然明确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但仍然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特别在农村国家正式的法律秩序还未形成,这就导致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缺乏科学体系。
目前,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强制性的手段和非强制性的手段,如何配置这两类手段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法律往往概括性地授予行政机关“处理”、“裁决”、“责令”、“确定”、“调解”等权限和手段,规范性和约束性比较缺乏,可以说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体系尚未建立。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为方式和手段选择上应当选择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且能达到目的的行为和方式。在纠纷解决上,行政机关的手段选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则,并形成一定的行政解决纠纷的体系。如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序中平稳前行[1]。因此,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
(二)承担农村纠纷行政解决任务的机构与人员缺乏一定的中立性。
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主体往往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至于该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由哪个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则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此外,我国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具体承担解决纠纷的机构与人员上也不具有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只是不隶属于行政争议的一方行政机关而已(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除外),行政复议机构与人员完全属于行政系统,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的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明显不符合人们对解决纠纷主体公正性的期待。
(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类型狭窄,解决纠纷的手段单一,不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由于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解决范围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予以解决,这完全符合法治行政的要求。但是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纠纷的类型存在范围狭窄的问题。就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解决特定民事争议而言,我国有关法律就显得比较保守,大量涉及专业技术性、政策性较强,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并没有纳入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中。
同时,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不愿作被告的心理,他们宁愿将需由自己处理的纠纷推出去,也不愿自己揽下来,承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风险[2]。因此,即使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行政机关也会千方百计地使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这样就事实上出现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手段的单一性和趋同性。
其实,行政机关处于社会管理的最前沿,能否及时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是衡量任何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推进法律与秩序[3]。政府是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责任主体;法院只是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与矛盾上的退缩,完全不符合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
(四)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程序规范不足。
除了我国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程序作为保障外,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也极为匮乏。目前,我国大量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权限作出规定,但往往并没有对具体的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原因之二是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尚未重视程序对规范行政权的作用,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规范。没有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权限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程序性问题的严密规范,势必会损害公众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公正性的信赖。因此,程序性规范匮乏是制约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发挥作用的一大障碍。
基于目前情况,就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构建而言,可以参照一般行政解决机制的做法,采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等三种方式。而如何对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法律规范是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立法成本角度考虑,目前不可能针对农村纠纷单独制定法律,只能依托现有的法律体系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的法律规范仍然通过普通行政行为法的规范予以解决。
在理论上,对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问题历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单独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模式是通过分别制定行政调解法、行政裁决法、行政规划法等途径实现行政法治化;统一立法模式认为,对于行政行为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典的形式予以法治化。目前,这两种模式在各国法制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立法模式是各国行政法学界的目标,至今也没有哪个国家已经实现,最多只是实现了行政程序制度的统一法典化。就调解、仲裁、裁决这三种行政行为方式而言,应该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这三种行为方式予以规范和明确,可以考虑单列若干章节予以解决。
至于这三种行为方式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则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这是因为:
一是调解、仲裁、裁决在程序问题上具有共性,可以在一部法典中予以规范。这三种行为方式在程序问题上存在着大量的共性,如都必须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在行政决定的具体程序上也具有若干共性,可以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如程序的启动、调查、证据、听取意见规则、效力、期间、送达等问题。可以说,所有行政行为方式在程序上都具有共同的一些规则,这也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客观基础。我国已经将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列入立法计划,因此,有关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方式的程序问题完全可以列入《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解决。
二是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中的调解、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应当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社会纠纷的类型很多,既有民事争议,也有行政争议,对于哪些纠纷可以进入行政机关的解决途径、由哪个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有什么样的处理权限等具体的实体问题,则应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
(一)行政解决机制之一: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居中调停或协助以达到自主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行为方式。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无权强加某一结果给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说,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权威地位,对争议进行的劝导。行政机关在使用调解的纠纷处理方式时,可以尝试采用鼓励双方交换信息、提供新的信息、帮助当事人理解彼此的观点、促进富有成效的情绪表达、处理当事人在理解和利益上的分歧、鼓励灵活性、激励各当事方提出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创造符合所有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等手段,促进当事人纠纷的有效、自主解决[4]。从适用类型而言,行政调解原则上没有适用限制,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纠纷类型。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纠纷不管法律是否将该纠纷的解决赋予行政机关管辖,只要该纠纷与行政机关的事务管辖权有关,该行政机关就可以使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社会纠纷,但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则:
一是调解的主体与人员必须合法。行政调解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是具有代表行政机关主体资格的人员。如果不是行政公务人员进行的调解,就不是行政调解,而是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之所以在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原因就在于行政调解人具有解决相应纠纷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与经验基础。因此,行政调解的首要条件就是主体资格合法。
二是行政调解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调解虽然是一种灵活性的纠纷处理机制,但也必须与成文法的明确规定相一致。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不得与明确的、强制性的成文法相冲突。灵活性也是在法的总体要求下进行的,绝不是无原则的妥协和“和稀泥”。行政调解是一种更多地吸纳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决定权,而行政机关居中起引导、斡旋、沟通、桥梁的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处理结果不得与法律明确规定相抵触。
三是行政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调解最为关键之处是纠纷的调处者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此,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得采取强制性、命令性的措施,逼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所谓的“调解”具有强制性,则就属于行政命令。调解的最大特征就是纠纷的当事人拥有对结果的控制权,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强制。
(二)行政解决机制之二: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从性质上讲,行政仲裁既是行政行为,又是仲裁行为。它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仲裁行为,因而具有仲裁的某些特征。行政仲裁的这一双重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是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只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仲裁行为,而非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仲裁或者不完全是由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仲裁,都不能叫行政仲裁。这是它作为行政行为的体现。
二是行政仲裁必须以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为前提。如果不是因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自愿请求,而是基于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而实施的裁决行为,就不是行政仲裁。这是它作为仲裁行为的体现,同时也是它与行政机关实施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三是行政仲裁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仲裁的仲裁行为。
因为行政仲裁行为可以因争议当事人一方的自愿请求,也可以因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请求而产生。而民事仲裁等一般的仲裁行为则只能基于争议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自愿请求才能产生。这是行政仲裁与一般仲裁行为的区别。
四是行政仲裁要求行政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利害关系,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机关与发生争议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它就不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该争议进行仲裁。这是它作为仲裁的又一要求,同时也是它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然而,根据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除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外,其他行政仲裁都被废止。显然,我国行政领域引入仲裁机制的力度还不够,对于环境领域、土地领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还可以大胆引入仲裁机制。就农村地区而言,这些纠纷往往具有影响面大、涉及主体多等特点,也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因此,构建相应的纠纷行政仲裁机构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我们建议在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立农村纠纷的仲裁机构———农村纠纷仲裁委员会,专责处理特定的农村纠纷。从具体的法律途径而言,可以考虑在修改《农业法》时,增加一章专门就农村纠纷的仲裁机制作出规定,内容包括农村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以及管辖、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等。
(三)行政解决机制之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含义在行政法上素来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狭义的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对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断;而广义的行政裁决则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进行的裁判,包括狭义的行政裁决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现代行政权客观上已经渗透到特定的民事争议领域,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大量的法律也明确授权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争议。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更是拥有纠纷的裁决权,这种纠纷裁决权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予,而是基于行政系统的一体性、自主性和尊重行政机关的优先判断权的必然要求。因此,行政裁决就是行政机关使用裁决程序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作出的裁判。基于这一考虑,国家应该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合理的重构和发展,以适应行政裁判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是将狭义的行政裁决范围纳入行政复议渠道中,从而实现行政争议与特定民事争议的管辖机构重合。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争议的理由和标准就是该民事争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因此,允许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二是改革现有的行政复议体制,考虑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具体而言,就是取消各行政部门均设立行政复议主管机构的做法,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隶属于人民政府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包括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和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机关、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分别审理所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事宜。同时考虑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需要,在一些特殊行业中可以以行业领导权和业务管理权为核心建立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仍可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专利权和商标权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6]三是完善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加以相应调整和完善,使其真正成为有效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审查机制。应当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性、对抗性和公正性,通过公开、公正、具有准司法化的复议程序保障,实现复议在解决纠纷上的公正性。在具体制度的安排上,逐步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双方当事人对质制度、复议委托代理制度、复议案件材料公开制度、复议庭审制度以及健全告知诉讼权利制度等。增设复议监督机制,即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再次作出处理的监督程序。当然,提起这一程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由有复议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提起;二是必须是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决定确有错误[7]。
[1]应松年。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27.
[2]张树义。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4.
[3]张越。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0.
[4][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M]北京:桑德等著。蔡彦敏译纠纷的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5.
[5]彭书清。关于建立统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1997(2):38[6]杨惠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思路与对策[J]法学,1996(1):21.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价格凋控机制是指影响价格形成、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控微观经济行为的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因素的联系、功能与组织形式。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主要是指价格形成、价格调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计划为其特征的价格调控机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随着高度集中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从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视角出发,全面系统地归纳总结了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方面的具体做法,并对这些做法的共性进行了抽象概括;同时,在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指出了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认为我国要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政府应从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每一个环节着手,不仅要重视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还需要重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关键词:农产品; 价格; 价格波动。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产品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农产品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先后出现了 1982—1990、1990—1999、1999—2002、2002—2006、2006—2009 年等 5个完整的波动周期[1]
近年来,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蒜你狠”到“姜你军”,从“豆你玩”到“糖高宗”,从“药你苦”到“棉里针”,从“苹什么”到“玉米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研究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1.1 美国。
美国是全球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其城镇化率超过 82%,农业人口数量远低于发展中国家,但美国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都处于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列,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程度高,农产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1.1.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高效的家庭农场为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夯实了基础,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保障。 以销售额 25 万美元为界,将美国家庭农场划分为小型农场和大型农场, 在全美约 205 万个家庭农场(平均规模 193.4 hm2)中,小型农场约 180 多万个、占 90%以上,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公司农场”也接近 10 万个。 与传统的分散农户相比,农场土地实行集约化经营,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各种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大力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有保障,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 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不可能大幅度波动。同时,不同区域之间的农场还非常注重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区域农业资源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玉米带、小麦带、棉花带等产地农产品品牌效应明显,肉牛、奶牛、猪肉、禽肉、羊及羊毛生产基地也较为集中。 以肉牛产业为例,肉牛一般多在西部的密苏里等州放养,到了一定的阶段,农场主将肉牛运往德克萨斯、 加利福尼亚和中北部玉米带的科罗拉多等州催肥,最终将肉牛屠宰销往世界各地市场。
1.1.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便捷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公路及铁路运输网络,在农产品产地较为集中的情况下,农产品能够快速及时地运往国内外销售市场。由于是家庭农场式作业,农产品收获后,可迅速地将农产品运往批发市场,由批发市场的装卸、包装企业进行包装,然后再组织发货。 据统计,美国近 80%的农产品是从产地经过配送中心直接配送到零售商, 仅 20%左右的农产品通过车站配发市场进行销售。此外,在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美国专业的装卸公司、运输公司、加工和分类配送中心等极为发达,甚至银行和邮局也参与其中。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农产品的运输涉及的机构众多、服务齐全,这些机构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的快速运输,对于降低农产品的价格也有重要作用,农产品滞销的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以目前美国交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机构的服务能力为例,按照常规的运输方式, 东海岸农场主收获的农产品可以在 2 d 内运到西海岸,部分生鲜农产品基本上可以做到当天收获、当天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 总体上看,美国农产品运输渠道相对较短,运输环节较少,运输效率远远高于一般国家,这对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 高度发达的农产品销售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支撑。美国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有产销地批发市场、 车站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大型超市)等。 一般产销地销售市场主要位于生产地和销售地的中心,农产品收获后可以快捷地销往销售中心,由销售中心进行分级定价、质量检测、包装处理等,再将农产品销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车站批发市场一般位于城里,地理位置便利,来自其他产地的农产品多在车站批发市场集中,由车站批发市场销往外地,转运、销售非常便易;零售市场(大型超市)往往更接近消费者,特别是近些年来,大量零售市场(大型超市) 更多地涉足批发领域, 超市农产品进价成本更低,出售价格也较以往低,更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1.2 欧盟。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体,欧盟在农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竞争力越来越强。 欧盟农业的发展不仅在确保欧盟内部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方面夯实了基础,还为欧盟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无论是 1992 年以前的欧共体, 还是 1992 年以来的欧盟,重视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已成为广泛共识, 这为欧盟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保障。
1.2.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欧盟高度重视农业环保,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夯实基础,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在农产品生产方面,欧盟政府为确保高品质农产品的供应,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灭草剂的使用,鼓励农民减少牛和羊的存栏量,支持农民自觉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为避免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浪费行为,欧盟政府鼓励农民放弃农业利用价值不明显的土地, 抛弃粗放型耕作方式,鼓励农民休耕。 表面上来看,欧盟政府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但是,随着大量高科技的投入,农业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产品总量不降反增,保障了高品质的农产品供应,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从长远来看,重视农业环保,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整个欧盟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欧盟农产品的长期稳定均衡供给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特别是休耕方式的实施,一方面可有效减少农产品的总量,科学调节农产品的供求,为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夯实基础;另一方面,休耕的方式可以为土地资源的长期使用创造条件, 为未来欧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此外,欧盟政府还非常重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注重对山区、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援助,为农产品在不同区际间的均衡供给创造条件。
1.2.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欧盟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运输的软件环境建设,为农产品的流通创造条件,有利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从欧盟现有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来看,农产品的运输总体上较为便捷,特别是 1992 年以来,欧盟政府着力改善现有农产品流通体系,新建农产品运输所需要的基础设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盟政府在重视硬件环境建设的同时, 还高度重视农产品运输的软环境建设。 例如,欧盟政府高度重视储藏补贴政策在稳定农产品价格方面的作用,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旺季,欧盟政府会向农产品生产者或经销商发放补贴, 让他们将农产品储藏一段时间,然后再投入到市场中,尽量避免农产品集中进入市场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此外,欧盟政府还注重对涉农运输企业的引导, 鼓励企业尽量到政府修建的物流中心转运农产品, 切实发挥现有物流体系在农产品转运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欧盟内部,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农产品包装、质检、转运提供一切便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条件。
1.2.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 来 看 欧盟对内实行价格支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欧盟农产品的销售主要通过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 欧盟农产品对内实行价格支持的政策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 3 个方面, 目标价格主要针对农产品的生产者,门槛价格主要针对进口的农产品,而干预价格则针对欧盟内部农产品的销售。 按照规定,当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 市场管理组织将会以干预价格无限制地收购农产品, 最大限度地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切身利益。 很显然,干预价格代表了欧盟内部市场有关农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就是农产品生产者的最低收入。从长期来看,干预政策能够有效调动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提供保障。
1.3 日本。
日本虽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日本本身的资源比较匮乏,山地和丘陵占日本国土面积的 80%,土地贫瘠,火山灰、泥炭土以及泛碱土居多,可耕土地面积有限。虽然资源有限, 但日本农业的发展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其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农产品价格总体上来看也基本稳定。
1.3.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日本高度重视农协等涉农组织的作用,为有限土地资源的精耕细作提供保障,为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基础。 针对近年来日本国内老龄化日益严重、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农户开始成立公司、组合、农协等组织,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与过去的分散农户相比,各种农业组织力量更为雄厚,各种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得到精耕细作,农业生产率也有了显著提高。 例如,日本农协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对个体农户提供全方位的生产指导,从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到农户种子、农药、化肥的选择等均提供咨询指导,保障了农产品的品质, 农产品单产和总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目前,日本各种农业团体接近 10 000 多个, 涉及种植业、 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为日本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撑,也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了基础。
1.3.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高度重视以农协为代表的涉农组织的作用, 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日本物流业的发展极为迅速,农产品流通的专业化程度、自动化水平都很高,而且对物流信息的处理手段也很先进。 日本的农产品从农民(农协或产地经纪人)手中,往往会经过批发商、经纪批发商、采购商,然后经超市进入消费者手中,农产品流通渠道复杂、环节多、手续繁琐,但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农产品品质能够得到保障。
这是由于有农协等专业涉农组织直接介入农产品的各个流通环节,农产品的检测、包装、存储都能够得到保障,农产品滞销或损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为了保证农产品能够准确及时地到达消费者手中, 日本政府对涉农产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运输工具、过程细节、包装方式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上看,尽管日本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所需要经过的环节多, 但由于有政府的介入,各类涉农组织基本上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产品供应有保障,农产品价格也能够保持基本稳定。
1.3.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 农协在农产品销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确保农产品价格处于平稳的高位运行状态。 在日本,农协的力量强大,可以利用加工、包装、运输、保险、信息网络等现代化优势,依赖自己庞大的组织系统,将农产品从农户手中收购,并进行统一销售。 随着近年来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 农产品终端销售也越来越向超市集中。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农产品统一销售的优势也非常明显。 农协统一销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数量,也有利于避免小农户难以面对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问题, 对于调节市场上农产品的均衡供给也有显著的作用,有利于抑制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当然, 农协统一销售也有其显著的弊端, 如造成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链条中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按照日本《零售法》 的规定, 批发商收取 4%管理费, 中间批发商10.9%,零售商 43%,农协等 43.6%,生产者仅占 28.5%[2]。
总体上看,日本农产品的销售专业化程度较高,市场上农产品能够均衡稳定供给,但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手续复杂,相应最终农产品的价格也是处于平稳高位运行态势。
2.1 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均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都是不容动摇的。 农业的发展不仅满足城乡居民的饮食需要,还可以为其他产业的发展夯实基础, 农业基础性地位的稳固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国家的安稳程度[3-4]。
正是认识到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性,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均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对涉及城乡居民饮食需求的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问题尤为关注。 美国和日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重视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率,竭力确保农产品有效均衡稳定供给,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基础。 虽然与美国和日本的侧重点不同,欧盟更为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以休耕为代表的政策, 不仅有利于直接调节市场上农产品的均衡供给、稳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有利于农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为过度耕种只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枯竭。
2.2 在行动上, 卓有成效地实施了一系列适应本国国情的农业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将这种共识全面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却存在很大的差距,美国、欧盟和日本在此方面做得极为成功。 虽然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发展农业生产、调控农产品价格方面都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政策,但这些政策都是适合这些国家和地区实际情况的。 美国是名符其实的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不可能采取个体农户耕作的方式来发展农业生产,只可能走集约化农业发展道路;在农产品运输和销售方面,美国交通体系和物流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高度发达,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水平高。 欧盟国家绝大多数属于发达国家行列,但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同,要确保欧盟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 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考虑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而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要尽量减少农产品的进口,确保农产品的供应,保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农业生产的发展必须精耕细作,有组织地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农业资源的浪费。
2.3 在保障上,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驾护航。
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涉及到农产品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等多个不同的团体和个人, 要确保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保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仅需要涉农产销主体的努力,还需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 用[5]。 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但是,考虑到农产品的特殊性, 要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切实将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置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中[6]。
3.1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业的发展, 重视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
中央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确保出台的相关系列兴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强化对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为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创造条件,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兴农惠农政策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区域的资源比较优势,科学合理地引导农业生产, 杜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一哄而上盲目生产的现象发生,并积极大力探索新型家庭农场的发展,创新农地流转方式,支持、鼓励和引导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为农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支持[7-8];涉农生产主体(包括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应本着节约资源、务实生产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在充分保障农产品产量的同时稳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确保物美价廉农产品的有效供应,夯实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 针对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现实,地方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使用, 重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的旱涝保收创造条件。
3.2 从行动上重视农业价格波动问题, 出台有利于农产品流通的政策。
针对“农产品进城”困难的现实,要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需要畅通农产品流通的渠道,积极探索产地政府在城镇开设农产品专卖店的经验做法, 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转运农产品中的典型经验做法,探索“寿光模式”在产地市场实践的经验,千方百计为“农产品进城”畅通渠道;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的效率低下问题,政府不仅要科学规划产地物流体系,强化产地及城镇农产品市场建设,还需要大力扶持涉农主体从事农产品的转销工作, 缩减农产品流通的环节,为农产品便利快捷地流通创造条件[9-10];针对农产品流通中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政府应该强化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降低城镇超市农产品上架的费用,有效分配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 让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农产品流通的过程中来; 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政府应该强化监管力度,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强化农产品的产地标记意识,重视产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3.3 完善有关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相关配套政策。
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 要重视农村金融发展的作用, 切实让农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解决涉农主体的融资诉求问题;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不仅要全面调动涉农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愿望,还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品种,切实保障购买农业保险的利益群体的利益; 要高度重视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 对涉及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主体,应从农业补贴、税收优惠、税收激励等方面作出努力,切实保障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大力完善我国应对国外农业反倾销的举措,尽量避免我国农产品市场受到国外农产品的冲击, 确保农产品市场的稳定[11-12];高度重视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为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提供法律保障, 为整个农产品市场的繁荣稳定创造条件,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保护。
[1] 李国祥。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分析及其调控思路[J].农村金融研究,2011(8):8-14.
[2] 杨菁。国外的农产品贸易与市场流通[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105.
[3] 鲁钊阳,邱新国,廖杉杉。农产品价格稳定的民生效应分析与对策[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1):23-27.
[4] 廖杉杉。农业职业教育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影响[J].管理现代化,2012(5):57-59.
[5] 廖杉杉,鲁钊阳。基于民生导向的农产品流通体系重构研究[J].农业考古,2013(1):89-92.
[6] 廖杉杉,鲁钊阳。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成因及规避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3(3):27-30.
[7] 顾国达,方晨靓。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国内传导路径及其非对称性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1(3):12-20.
[8] 鲁钊阳,廖杉杉。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增收脱贫效应研究[J].求实,2013(3):86-88.
[9] 卢凌霄,周应恒。农产品流通效率衡量的研究 :一个文献综述[J].
财贸研究,2008(6):40-44.
[10] 黄季焜,王晓兵,智华勇,等。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对农业生产的影响[J].农业技术经济,2011(1):4-12.
[11] 王孝松,谢申祥。国际农产品价格如何影响了中国农产品价格[J].
经济研究,2012(3):141-153.
[12] 张利庠,陈秀兰。新世纪中国农产品价格变动特征及原因分析[J].
教学与研究,2012(10):18-25.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商品销售是生产效率提高的最终完成环节,即通过这个环节把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上,满足其生活需要。在另一方面,社会选择市场和商品交换方式,在企业转让产品给消费者的同时,通过让企业获得货币,是因为社会需要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以便更多地获得提高生产效率的好处。通过商品销售,让商品变为货币,社会可以为企业补充和追加投入生产要素,而企业因此也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的现状及创新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加强农产品市场营销,对于推动农产品市场需求,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了农产品市场营销的现状,结合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基本要素,对搞好农产品市场营销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农产品市场的主要创新要点。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营销;创新
农产品市场营销就是指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欲望而实现农产品潜在交换的活动过程。农产品营销是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个人与群体在农产品从农户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中,实现个人和社会需求目标的各种产品创造和产品交易的一系列活动。农产品市场营销的主体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个人和群体。农产品营销活动贯穿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交易的全过程。农产品市场营销概念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社会属性,其最终目标是满足社会和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和欲望。
1. 1 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迅速
我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迅速,类别繁多,包括粮油市场、蔬菜市场、水产品市场、肉食禽蛋市场、干鲜果品市场等。农产品市场数目基本稳定,交易额稳步上升,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在经历了几十年高速增长和规模扩张后,现正逐步实现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流通规模上台阶,市场硬件设施明显改善,商品档次日益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日趋看好。
1. 2 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农产品市场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大、中、小城市和农产品集中产区,基本形成了以城乡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导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构筑了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目前大、中、小城市消费的生鲜农产品80 %~90 %是通过批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大力发展,对于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镇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发挥着积极作用。
1. 3 以配送、超市、大卖场等为主的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势头迅猛
超市作为一种新型现代营销业态在近几年也逐步涉足农产品销售领域,成为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里的新成员,并与传统的集贸市场在零售终端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传统农贸市场的市场地位正在受挑战。另一方面,南京、广州、武汉、上海等地政府在大力推行“农改超”工程,旨在打造高效安全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使之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1. 4 农产品营销中介发展活跃
现阶段,各种农产品购销主体: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不断发展壮大。依托这些活跃在城乡各地的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使得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实现了对接,改变了过去产销脱节的尴尬局面,有效地缓解了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他们的出现带动了上游生产基地的发育壮大,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帮助农民致富,为地区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 1 农产品市场经营观念的创新
随着农产品相对过剩时代的到来,客观迫切要求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抛弃农产品运销观念,确立以市场需求为中心的现代农产品市场营销观念。农产品市场营销是一个比农产品运销更为广泛的概念,农产品市场营销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仅要研究人们的现实需求,更要研究人们对农产品的潜在需求,并创造需求。农产品运销观念强调的是以自己的生产为前提,如何把生产出的农产品运输出去并完成销售,考虑的是如何把产品变成现金。农产品市场营销观念考虑的是如何通过生产、传送农产品以及与最终消费农产品有关的所有事物,来满足顾客的需求。顾客的需求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出发点、中心点和归宿点。
2. 2 农产品营销战略与策略的创新
农产品市场营销围绕目标市场需求的变化,综合地运用各种营销战略与策略,通过比竞争对手更加有效地满足目标市场的需求来实现企业增长和利润的实现。这就要求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充分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的“10PS 组合(市场调查、市场细分、市场优先、市场定位、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政治权利和公共关系) ”。
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源于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深入调查和细致研究,通过市场研究,发掘潜在需求,捕捉市场机会。根据一些细分变量来分割市场,进行比较、评价,选择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为之服务的目标市场,针对它的需求特点开发适宜的产品,制定合适的价格、渠道、促销策略,实现产品的既定目标。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比较利益低下,资金紧张,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一般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促销,往往还要依靠“政治权利”和“公共关系”这两个策略。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力量,获得宣传支持,引导百姓消费,扩大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应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改善与社会各界的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获得社会的关心和支持,通过公共关系达到宣传促销的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台等大众媒体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为农产品营销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 3 农产品品牌决策与管理的创新
品牌管理是通过创立一个好的品牌,培育品牌、扩张品牌和保护品牌,奠定品牌优势,塑造驰名品牌,积累品牌资产。品牌管理过程实质是一个就品牌资产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有步骤的规划和创新的过程,其根本目的就是塑造高资产的品牌。
创知名品牌是解决农产品销售难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开展,很多企业开始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开始有意识地应用品牌策略。事实上,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依靠品牌优势,逐步建立农业产业规模优势,最终使农业产业得到进步和完善的过程。没有农产品品牌的创立和扩张,没有农产品品牌的优势,就不可能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也就不能彻底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以及农业增产与农民不增收之间的矛盾。
[1 ] 王凯. 品牌营销模型研究[J ] . 市场周刊,2004 (10) :22224.
[2 ] 吴兴安. 关于农产品市场营销的思考及对策[J ] . 大众科技,2005 (12) :2162217.
[3 ] 李晓玲. 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牌战略[J ] . 农业技术经济,1999 (3) :8211.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司法独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司法独立是克服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司法体制,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本文拟就如何构建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作一探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正义之本,是形成三权制衡的关键,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瑕疵,导致司法的公信力、认可度与权威性都逐渐弱化,阻碍了依法治国的步伐。为了实现依法办案、杜绝司法权地方化,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保障机制,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司法独立 依法治国 司法地方化 法官独立 司法垂直自治
司法独立起源于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认为,立法、行政、司法都是组成国家机器的根本要素,为了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与社会的长治久安,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必须相互分立,并且三者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国家权力体系。从国家的角度来说,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即权力只能以权力加以约束。因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不受制约,权力必然腐败,这是一条历史的铁的规律。”①司法权作为审查判断之权,是三权分立的核心,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权审查判断之责公平公正的基础与前提。因为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终端评价兼具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同时限制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与财产安全;同时,也只有司法独立,司法权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展开违宪审查,以便保证宪法的权威性、至上性以及立法的公正性。简言之,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司法权是维护法的价值、排除法运行障碍的“终极武器”,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公正公平的前提与基础,是行政权与立法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
司法独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是司法正义之本,是法律的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的根本保证。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最高准则,司法独立有三个层面的涵义:第一,从国家权力体系的角度来说,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干涉。第二,从司法系统的角度来说,司法系统内部互相独立。也就是说,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监督关系,上一级法院不能干预下一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同等级别的法院之间也不能相互干预。第三,从具体行使司法权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官只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独立审判,即法官之上不应再有法官。在法院内部,并不存在上下级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法官是独立存在的,适用法律不受法院领导制约。同时,法官之间也是完全独立、平等的,不能相互干预。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法院的核心,是司法的灵魂与最终落脚点,是法律的代言人,其唯一的职责就是服从法律,按照法律的意志行事。简言之,“司法独立的本质是依法办案。”②
司法权作为一种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特殊权力,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独立性。要想保证这种独立性,司法权就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独立于政党、社会团体;独立于社会潮流时尚、新闻舆论;独立于其他法院、其他法官;独立于自身兴趣爱好、自我偏见与感情倾向。简言之,司法独立就是“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③。即任何政府、政党、团体、新闻舆论以及个人都不能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不能对法院及其法官施加压力、不能对审理中与判决后的案件随意报道、评论或抨击,干扰司法。同时,法官作为司法的灵魂,需要保持自身的理性,做到人格高尚、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洞察事故,保障法律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公正性与合理性。
首先,司法独立缺乏宪法支撑,司法独立是相对独立。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只在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独立仅仅指的是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并不是司法意义上的独立。同时,《宪法》中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任职与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三个条款确定了司法权的独立性仅仅限于审判权,且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可见,我国的司法权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并不能实现制约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目的。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权并不能实现绝对的独立,而是在人大及其会之下的相对独立。简言之,我国的司法权从诞生之时,就具有不完整性,这种起源上的瑕疵,在无形之中已经决定了司法独立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及相对性。
其次,地方法院的人事及财政受制于地方,司法日趋地方化。我国法院的级别、区域设置依附于行政区域的相应设置,甚至各级别、各地方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政权均由当地党委与政府把持,导致司法成为当地政府的附庸。我国长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导致我国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员由同级法院的院长提请同级人大会任命。这意味着地方党委及政府不仅拥有地方法院主要领导的指导权、推荐权,还有相应的罢免建议权。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当地政府发放,且受制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可以说,地方党委与政府拥有当地法院的人事任免、职务升迁、经费拨付这三项关乎法院命运的权力,这导致法院有着深刻的附庸性、地方性与服从性,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司法地方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的一大“特色”。简言之,“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④司法的附庸性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一纸空文,流于形式。地方政府将司法权作为树立威权的工具,为地方或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司法地方化程度越深,形成的地方势力就越顽固,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人民群众就会遭受更多的迫害。地方势力借助于司法权,以法律的手段行不公正之事,不仅弱化了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与统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最后,法官任免、管理、考核过于行政化,法官难以实现职业化、法律化与理性化。“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桥梁和中介,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⑤法官借助于法的神圣性而具有了法赋予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独立性是其基本要求。可是,在我国,“自从法院设立以来,科层官僚制便与法官管理制发生了亲密的接触。法官作为由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行政官僚团体,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只是在司法部任职的官员,与其他在农业部或外交部任职的官员并无不同。”⑥简言之,由于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编制的公务员化以及低下的薪金待遇与地位,导致我国的法官难以实现职业化、法律化与理性化。
在我国,审判权运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一种行政隶属的态势。比如针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拥有讨论、决定权,且合议庭只有被动的执行权;同时,在行政隶属上,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受制于院长,院长又受制于当地的党委。在这条权力链接上,法官处于被动消极的位置。地方势力就这样通过合法的外衣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合议庭,不顾法律的意志与法官的独立,将法院演变成私欲扩张的工具。同时,案件审批签发制度的存在,更是强化了行政管理的色彩,从根本上削弱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使法官失去了独立审理案件的机会。司机机关这种完全行政化的运转模式,抑制了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强化了法院的地位性与权力性,更是变相的扩张了地方的行政权限。简言之,“我国的法院是能动的,而法官却是克制的。”⑦但是,从司法权独立的本质上来说,法官才是行使司法权的实质主体,应该处于积极能动地位;而法院只是司法权的机构载体,其职责应该仅仅限于为法官积极能动的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提供相应配套的设施与服务。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恰恰相反,法官审理案件时,不仅常常会受到来自地方势力的施压,还要受制于法院本身,这从根本上导致法官没有办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法的正义与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官编制长期套用行政管理模式,法官的资格、待遇、职级、奖励、晋升、离退等都延用了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且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实际上由地方长官把持。可以说,“作为‘政法干部’的法官是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形象和保驾护航的形象出现的,既然是工具,就很难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倾向’和‘法律专业化’的认同感都无从谈起。”⑧同时,在我国,司法权的崇高性与重要性并没有为司法权行使主体,即法官带去相应的地位、声望与保障。反之,在我国,法官不仅社会地位与薪金待遇低,而且职业保障性相对较低,法官们普遍缺乏职业安全感与职业归属感。在职业安全及职业保障都极度缺乏的情况下,一味的要求法官独立办案、依法审理,无异于痴人说梦。
另外,我国还存在很多其他因素影响司法的独立性以及法官独立办案,如新闻媒体的介入、社会舆论的导向、民众的法治意识、法学家的评论与分析等等。这些都会在无形之中对法官施加压力,影响法官公平合理的审理案件、准确科学的适用法律,使其不能做出只是合乎法的意志的判决。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司法独立原则,明确司法垂直自治制度。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宪政体制下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被多个国家写入宪法之中,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是人类政治文明与法律文明的有益成果,是依法治国与主权在民的最显著标志。我国自实行依法治国以来,一直在积极的改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文化,构建公民的尚法理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公信度与正义性。然而这些,都需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为前提。因此,为了保障法的有效实施与民主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主权在民,必须尽快的将司法独立原则写入宪法,使国家的根本大法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切实保障司法审查判断之权的独立性与法律性。同时,在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中进一步明确司法系统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垂直自治制度,并接受中央及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
所谓的司法垂直自治,是指法院系统在人、财、物上的完全独立。这里包含三层内涵,具体如下:其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院长;院长拥有其他法官的提名权,但任免权归属于全国人大会任命。其二,从地方各级法院的角度来说,院长、副院长及法官由上一级法院院长提名,最高人民法院任命。其三,司法系统的财政权由中央统一把持掌控。针对司法费用,中央单独划拨、专款专用,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脱离地方财政的控制,从经济基础上保障司法系统只是服从于法律的组织系统。只有做到这三点,使司法系统的人事权与财政权脱离地方的钳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的独立,避免中央及地方权力机关的以各种理由介入、浸染司法,从而确保法院独立审判及法官依法办案。
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不可动摇的原则,司法系统必须在党的政治领导与组织领导下认定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独立办案、公正司法。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缺失,反而是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必须做到政治立场更坚定、品格道德更高尚、作风处事更清正廉洁,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主权在民。
其次,法院管理体制克制化,赋予法官能动性。为了实现司法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能动性,必须从两个方面出发,具体如下:一方面,完善法院的管理体制,保证法院体制克制化。首先,法院必须明确自身的属性,法院只是司法的机构载体,除却审判监督之外,其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法官提供独立审判所需要的硬件与软件。其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审判委员会只有指导权,且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可以依据法律与良心自我抉择。同时,审判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施加压力。最后,在法院内部必须取消上下级的审批制度。因为这些审批会变相地干扰法官独立办案,也是法院领导干预司法的合理借口。另一方面,完善法官的管理制度,赋予法官能动性。也就是说,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职权,明确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奖惩明确,责权清晰,真正做到还权于法官,增强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从立法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在法官独立审理案件时,包括党委、政府、法院、团体、新闻、学者等在内的任何势力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预、介入、妄评案件,以免造成对法官的干扰,破坏法的正义性、权威性以及公信力。同时,法官自己也应时刻谨记,法律才是审判的唯一依据,提高自身对法的领悟力、理解力与信仰度。
最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安全性。法官是连接法律与社会的媒介,是动态的法。为了保障动态法的法律性、职业性与安全性,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明确法官的任职资格,确定法官的职业操守与职业素养并重,保障每一位法官都是政治坚定、品行高洁、熟知法律、执法公正的优秀法律职业者。第二,建立法官任命终身制并赋予最高法院的弹劾权。因为只有任命终身制,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的职业安全感,使其无需担心因秉公司法而受到非合理化的处遇。但是,为了避免法官个人因一己之私或外部施压或某些不正当的原因而罔顾法律,赋予最高法院弹劾权,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法律性与正义性。第三,取消法官等级制度。依据法官独立原则,必须保障每一位法官的平等性、独立性以及判决的同等效力性。因此,必须取消法官等级制度,推进法官制度的职业化、法律化、公平化。第四,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给与法官经济保障。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保证这道屏障的稳定性与坚固性。只有法官待遇从优,才能使法官对其职位具有特别的荣誉感、敬畏感与珍惜感,不致因追求利益甚至一点小利而玷污这一神圣的职业。
(作者为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新疆地区长治久安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BFX040)
①步云:“为‘司法独立’正名”,《环球法律评》,2013年第2期,第22页。
②陈卫东:“司法独立的本质是依法办案”,《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第21页。
③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法学》,1998年第12期,第34页。
④文兴:“论司法权国家化”,《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第54页。
⑤布鲁赫:《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00页。
⑥王申:“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官独立审判”,《法学》,2010年第6期,第33页。
⑦胜强:“法官的能动与法院的克制”,《法学》,2010期第1期,第121页。
⑧吕明:“从‘司法能动’到‘司法克制’”,《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97页。
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医院药品的出厂价格与批发价格差距过大所引起的药价虚高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病人的用药负担,自1996年国家恢复对药品价格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降低药价。虽然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药价的产生,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低价药价格改革的背景下,阐述了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现状和内涵,从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国家政策及其他因素等方面分析低价药价格异常波动警源,最终构建了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低价药价格预警机制系统,并提出了可行的价格应急方案,以期为我国现阶段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国际价格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的稳健推进离不开成熟的监测预警机制做支撑,有效的监测机制是形成科学合理药品价格的研究重点之一。2014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明确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定日均费用标准,让低价药生产企业能够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而目前我国低价药价格体系刚刚建立但尚不完善,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低价药价格在政策发布初期可能出现了一系列波动,如何及时发现低价药价格的不合理变动并进行有效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在明确监测预警体系内涵的基础上,对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通过国际参考价格机制实现低价药价格警情评估,初步提出价格应急预案。
1.1 制度现状
除《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适用于所有商品的规定外,还包括各省专门针对药品制定的监测报告制度。例如,2014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设立低价药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对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测。同年,《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处方药品市场价格监测的通知》重点监测放开的非处方药品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的品规。以上作为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制度依据,推进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省药品价格监测大同小异,多停滞于定点调查分析价格走势上,且各省对于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不一,难以实现药品价格监测的横向对比,因此还应建立系统的监测流程。
1.2 系统内涵
所谓对低价药价格进行预警,就是为了建立药品异常变动的识别机制及异常预警处置机制,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因此,我们可借助经济预警的相关理论,建立一套药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具体流程如图1。
按照预警流程,首先要分析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为剖析价格预警机制实现价格监测做好铺垫。
2.1 警源分析
警源是药品价格产生异常波动警情的根源,警源分析就是要对影响低价药价格的成本状况、供求关系、国家政策等因素进行阐述。
(1)生产成本。随着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使低价药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多数临床常用的优质传统药物的价格,停留在多年前的水平,企业无法应对增加的生产成本,最终因面临亏损而停产或减产,造成低价药品短缺。因此,取消最高零售价后,生产成本变化对低价药价格的影响将会明显显现出。
(2)供求关系。低价药价格改革前,部分低价药的生产原料有多重用途,既可用于低价药生产,也可以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由于低价药市价较低,而其他需要使用此类多用途原料的商品价格较高,原料就会流向利润率更高的商品,加剧低价药的短缺。此外,医疗机构对低价药品的使用偏好较低,在“以药养医”的医院运营模式下,高价药先于低价药销售,表现出医疗机构对低价药的需求不高。价格改革后,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增大可以促使低价药的生产原料回流;而医务人员低价药的使用量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政策也促进了低价药的使用,即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相应的也将影响低价药的价格变动。
(3)国家政策。对利润较低的低价药,国家进行定点生产将会缓解药品的短缺和价格;而不同采购方式也将对价格产生不同影响,双信封制度下的低价药价格可能会低于直接挂网议价方式下的价格,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省市采用挂网方式,因而也会使得药品价格有所上升。
(4)其他因素。此外,突发的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国际市场价格、投机因素等也将影响低价药价格。
2.2 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预警机制分析
为保证价格预警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要确定合理的价格预警指标,本文以国际价格为指标,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定量分析。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价格在境外药品价格监测中较常用,例如日本利用国际平均价格调整新药价格,当新药与国际价格差距在0.75~1.5倍时,进行提/降价调整;另一方面,改革后低价药的价格应更接近于市场化相对更成熟的国际药品价格水平。
2.2.1 预警线的计算
(1)参考国家的遴选。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首先需要选定合适的参考国家。为了保证数据信息计算出的参考价格的参考价值更高,在尽量满足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药品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等遴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官方价格数据查询及对药品政策的掌握,在此选择的参考国家(地区)分别为:韩国、台湾、巴西、香港、法国、英国、美国。
(2)各国药品价格查询与标准化处理。通过官方数据查询获取参考国家的价格信息后,需要进一步做标准化处理,依次进行规格间调整、单位价格折算、无税化处理(剔除各国药品增值税)、货币转化、按我国税收调整参比价格等,然后计算各药品的预警线。
(3)计算方法的筛选。常用的国际价格计算方法包括最小值、算术平均值、中位数、调和平均值和四分位数等方法,考虑到最小值、调和平均数易受到一组数据中最小数值的影响,算术平均值易受到极端数值影响代表性差等因素,本文选取各国家(地区)药品价格的中位数作为预警线。 2.2.2 价格预警定量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指标预警模型,根据调控指标变动范围的大小来发出不同程度的调控信号,这里的调控指标是指国际比价指数。因此,需要先计算出各药品的比价指数,而后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适宜的报警阈值。
(1)计算国际比价指数。为使价格预警指标有更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最小单体(片、粒、支)低价药在改革前的最高零售价与预警线(即国际中位价)进行比较。其中,最小单体的价格参照我国《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考虑到数据量大的原因,随机选择国家低价药清单中的20种药品(见表1),分别统计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在七个国家(地区)的价格。经标准化处理,取最小单体国际中位价(MID)与我国最高零售价(MAX)的比值,作为国际比价指数λ,即:λ=MIDMAX。
(2)预警阈值划分及警情级别界定。根据表1列出的国际比价指数可以看出,指数λ大于20的有3种药品,占总数15%;介于10和2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5和1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1和5之间的有11种药品,占总数55%;小于1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本文设定四个预警阈值,即监测界限,以高于(低于)境内最高零售价的1倍、5倍、10倍、20倍描述不同预警区间,并设置“绿灯、黄灯、单红灯、双红灯、三红灯”五种信号灯,分别表示低价药价格运行状态处于“正常状态、亚风险状态、风险状态、危机状态、重度危机状态”(见表2)。每当监测指标的变化超出某一监测界限时,信号系统就会亮出相应的信号灯。
对于λ指数越大的药品,说明国际价格与我国药品价格差距水平越大,尤其是与药品市场竞争充分的美国相比。我国低价药在设定的日均费用前提下,经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低价药价格最终要趋向于市场化的国际价格。因此λ指数越大,价格差距越大,说明未来价格波动的幅度可能越大,越需要重点监测。相反,λ指数越趋近于1,说明国内外价格越相近,需投入的监测力度越小。
价格应急预案制定的原则是在坚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强调价格水平调控和价格行为监管并重,在健全法制的同时实行微观价格干预与
宏观价格管控,力争将价格异常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微观应急预案包括进行市场可竞争性调查、约谈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1)市场可竞争性是市场能够被潜在竞争者自由进入的程度,自由进入指没有任何影响企业进入的壁垒。当某种药品的价格,长期处于某一非正常状态且警情严重时,可以考虑对于该类药品市场的可竞争性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低价药市场的进入壁垒以及是否形成了垄断现象。(2)约谈是针对部分独家品种,由于其垄断性及价格上的强势话语权,其价格短期上涨可能性极大,为防止独家品种的价格上浮,政府部门可采取企业约谈的形式,通过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医药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此外,对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的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对涨价药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告诫、劝阻,引导形成规范合理的市场价格。(3)特殊情况下还可采取部分或者全面冻结药品价格的紧急措施。
宏观应急预案包括政府补贴和区域调剂等措施。对确因原材料涨价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疏导价格或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补贴,使过度上涨的价格降低下来。此外,各省供销部门可对重要药品因分配不均导致的局部价格暴涨警情通过区域调剂或紧急调运合理疏导价格。
低价药的价格监测是保证低价药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有利于低价药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在放开最高零售价管制的同时,必须要结合经济预警理论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在明确低价药价格监测制度现状的基础之上,按照分析警源、确定警兆、启动应急预案的思路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为现阶段低价药价格监测工作提供参考。当然,本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随机选择的低价药品种类有限,得到的国际比价指数并不全面,相信随着样本量的增加,预警阈值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1]常峰,孙洁.我国进口专利药和原研药价格水平比较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06):5153.
[2]赵予新.粮食价格预警模型与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经济经纬,2007,(01):125128.
[3]徐明霞.完善上海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机制的思路和建议[J].科学发展,2012,(3):97105.
[4]侯艳良.中国工业市场可竞争性分析[J].商业时代,2012,(12):108109.
[5]刘玉龙.我国畜牧生产者的产品价格风险及对策[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相关文章: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