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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终极追求是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这个追求,在现代公共行政的百年历史中,一代又一代公共行政的理论家和实践者进行了努力地探索。然而,历史证明,无论是传统公共行政还是新公共管理,无论是依靠政府或是依靠市场,都还不足以实现这一追求。公共行政的追求最终还需要每一位公民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公民资格,投身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实现政策制定中公民的有序参与,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本文从公共政策的含义出发,进而探讨分析了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意义、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以期能够为实现政策制定中公民的充分、有序、全面参与提供一些参考。
公民参与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准。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助于实现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为公共政策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探讨分析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公共政策的概念。如果不能知晓公共政策的确切含义,那么对于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进行,对于其它有关公共政策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也难以推进。关于什么是公共政策,目前尚没有一致的看法。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众多的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公共行政始祖――伍德罗?威尔逊把公共政策视作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规范。政策科学始祖――拉斯韦尔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①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我国学者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②我国学者陈庆云则认为,公共政策是“为整个社会所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③我国学者陈潭认为,“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意志、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理性和公意选择,是规范、引导公众和社群的行动指南和准则,是由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并由社会实施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④本文认为,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国家或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法令、措施、办法、条例、实施细则等的总称。
随着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现代民主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公民的政治参意识普遍增强,政治参与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表现出日常化、广泛化和普遍化等特点。但是时至今日,对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界定,仍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在众多学者的观点中,笔者比较认同徐望来、李文敏的主张,即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就是指当政府做出与公民具有厉害关系的决定和政策时,公民个人或团体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直接进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了解相关的政策信息,并对决策发表意见和看法,以此来影响政策结果的行动过程。⑤此外,本文中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主体仅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普通公民,而非具有相应权利的国家公职人员,这也是大多数研究学者所赞同的观点。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有公民调查、听证会、专家咨询、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和网络参与等形式。公民听过上述渠道和方式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时代意义。
1、更好的体现现代民主。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脚步迈进了现代文明,民主、平等、自由等政治观念逐渐普及,现代政治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也逐步得到确立,人们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在今天,人们通过听证会、专家咨询、公民旁听、网络和民主恳谈会等各种形式和制度,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真实、可靠、充足的信息,以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运用了自己的相关政治权力,实现了自己的政治诉求,充分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应有之意,也充分实现了现代民主。
2、获取更多的公共政策信息。公共政策信息是指反映公共政策活动过程及其变化情况的一系列资料、材料和文件等信息。公共政策信息是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及时、准确、全面、充足的信息,想要制定出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公共政策,只能是痴人说梦、异想天开。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有助于拓宽政策信息传递的渠道,使大量的信息由普通公民传递至政府,从而使政府获得的政策信息更加全面和客观。此外,随着政策信息传递渠道的拓宽,公民会对相关政策信息作出反馈,更有助于实现公民和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从而使政府部门在获取信息的质和量上都明显提高。
3、提高公共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公共政策方案即制定者依据多方面的信息,结合现阶段实际,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之后,而最终选定的政策方案。选定的最终政策方案,一定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这样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而更有效的实现政策目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首先,公民可以提供制定政策方案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政策偏差,进而提高政策方案的准确性。其次,在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中,不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政治素养的公民,他们把自己的建议、意见提供给政策制定者,政策制定者在此基础上制定众多的公共政策方案,在实现了公共政策方案多样化的同时,也提高了政策方案的科学性。最后,公民参与到政策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对政策制定者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端正其态度,增强其责任感,进而减少政策制定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4、更准确地确认公共政策问题。在现实社会的今天,存在这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是由于资金、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制约,我们不可能把每项问题和每个矛盾都加以解决。另外,也不是每个问题都是所谓的公共政策问题。政策问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使得确认政策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把自己的学识、能力和智慧贡献出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进而帮助政策制定者明确公众问题的实质,分清各种社会问题的轻重缓急,从而使更准确地确认公共政策问题不再“难于上青天”。 5、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阻力和偏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所说,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所以公共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尤以社会公众的阻力为最甚。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有效的消除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误解和偏见,使其发自内心的、强烈的认同公共政策,在政府部门执行公共政策时,自觉主动的加以配合,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此外,通过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得到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和公民的意见、建议、看法等,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以此为重要参考,不断调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共政策,进而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偏差,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6、使公共政策更加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生命所在。在当今社会中,只有被大多数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的公共政策,才具有合法性。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提高公民对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使其更加认同公共政策,从而使公共政策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使其更加具有合法性。
1、公民参与意识不强。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识普遍薄弱,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封建时期的小农经济讲求自给自足,很少与外界发生联系,这种封闭的性格烙印在短期内难以抹去。再加上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不可能、也不愿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从而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情绪――政治冷漠。第二,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无疑会消耗公民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但是参与收益可能不会立刻实现,即参与收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2、公民本身素质不高,参与能力弱。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现在已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进入新时期,我国又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实现中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支持。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由于历史、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如今我国公民的总体文化素质还普遍偏低,从而制约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能力的提高。所以,要增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3、参与渠道不畅通。虽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也规定了参与的各种渠道,如选举、信访和参加各种政治团体等。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上述制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的选举大多实行间接选举,经过层层的间接选举之后,选民的声音可能会被过滤掉,造成信息失真的现象,从而可能出现被选举者不能充分代表选民,不能反映其政治诉求,不能代表其利益等弊端。此外,我国的信访制度也亟待完善。有些政府部门的信访接待室从未“开门营业”,而是时刻处于“休假”状态。所以,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制度,从而建立起公民和政府的有机联系,已经时不我待。
4、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现如今网络技术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打破了政府对信息和话语权的垄断。政府对于相关热点事件的不回应,甚至是刻意掩盖、回避和公然作假,出现了诸如“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的“神回复”,经过网络等大众媒介的传播,势必会损坏政府的形象,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如果公民对政府失去了信任,就不愿为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不会为制定公共政策建言献策,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必然会大大降低。
5、信息公开不足。虽然我国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并运用多种形式予以落实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但是,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政务公开形式化、只重公开不重反馈以及政务公开不规范等问题,另外政务公开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如果漠视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势必会使公民不能准确理解公共政策,对公共政策也难以缺乏认同,从而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所以,建立和完善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而调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
6、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时期,我们倡导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角色由“管理”向“服务”的转换,大多数行政官员从自身做起,身先士卒,努力践行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一些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比较严重,居庙堂之高而不忧其民,难以倾听来自民众的呼声,忽视公民的合理利益诉求。“官本位”思想疏远了公众的同时,也降低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所以,彻底剔除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实现其角色的转换,是大势所趋。
1、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在传统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比较低,大多数民众认为制定和执行政策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没有丝毫的交集,正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我国现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既是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调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2、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有些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比较强,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也很高,但还是不能有效的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究其原因,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使公民掌握与公共政策相关的知识,真正了解公共政策的本质,熟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而通过参加相关的政治实践活动,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只有公民的参与能力提高了,公民才能积极地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建言献策,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进而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参与制度。公民如果想把自己的利益诉求传递给政策制定者,进而使其转为公共政策,就必须要有畅通的参与渠道。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形式和渠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市长热线、领导接待日的设立,使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此外,实现公民有序、高效的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就必须有相关的制度做保证。在完善现有参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保障公民参与生活的权力,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自身利益得以充分实现,进而调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
4、重新树立政府威信。在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的今天,政府部门应增强自身的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角色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快速的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并把热点事件的最近进展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于公众,从而取信于民,消除政府信任危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还要求政府在制定共政策时及时疏导公民的不满情绪,在执行政策时自觉的接受公众监督。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虽然我国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使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知悉了政府信息,了解了政府工作,对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关于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公开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此外,现在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有时政府拒绝向公民公开信息,导致公民对政府作出的政策产生误解,怨声载道,进而导致公民对政策的认同感不强,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所以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调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增强公民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
6、行政管理人员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剔除“官本位”思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政府部门更应该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工作方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应自觉剔除“官本位”思想,正确定位自己的“公仆”角色,努力学习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水平。同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倾听群众的呼声,进而调动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
虽然我国的专家学者对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总体来看,其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与实现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为此,社会各界应该高度重视对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为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并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真正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的充分、有序和全面参与。
①拉斯韦尔.权力与社会[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8.
②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9.
③陈庆云.公共政策的理论界定[J].学术论坛,2000(2).
④陈潭.公共政策学[M].海南出版社,2002:17.
⑤徐望来,李文敏.试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问题[J].网络财富,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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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网络信息技术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互联网科技革命带来了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政治生活方式。数量惊人的网民开始形成一股重要的力量参与和影响着中国政治和公共政策。网络参与成为我国当前民意表达、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现代科技和网络发展的突飞猛进,网络已经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发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笔者从公民言论自由界定,特征入手,分析利弊,立足其现状和法律规制缺陷并结合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实际情况并作简要分析,从而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构建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制度体系,提高国民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现代政治文明提出一些设想。
(一)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具有交流便捷、促进信息透明化,促进自由、追求真理,深化民主,打击腐败等特征,逐渐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中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以及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 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特征
第一,广泛性。一是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主体十分广泛即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相互交流;二是网络言论主题内容广泛即人们进入网络可以无所不言。
第二,隐密性。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会极大的减少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1]。
第三,迅捷性。即新的网络交流工具的出现,使人们一改传统书信,电报等通讯方式,几乎可以足不出户或者通过手机就能够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交流。
第四,非理性。在虚拟网络中,网民通常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发表言论时常常基于当时对某一主题的感性认识,有时甚至是盲目的,这种缺乏理性判断而又激烈的情感宣泄其结果往往具有伤害性,因此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比较重要的有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主要缺陷
1,从立法角度看,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我国众多的网络管理制度多是行政性规范和地方部门的规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目前法律规定中普遍存在问题是未能构成严谨的科学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低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欠缺一定的民众参与性。
2,从法律实施及救济途径看,我国政府往往采取单一严厉的措施,网络言论自由缺乏一定的尊重和保障。当前,政府对于网络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就无法有效得到解决,往往采取关闭封锁的手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并积极参到国家政策决策过程中。
(一) 公民参与趋于多元化形式,尤其是网络民意异常活跃。现阶段,我国的普通民众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方式的多样化是政治生活日益多样化和透明化,整个人类社会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过程。[3]
(二) 公民参与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我国公共制政策制定法制化进程还不尽完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但是通过《价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制定过程,都能感受到公民的积极参与。
公共政策制定如果缺乏全民的参与,必然就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就很难去评估公共政策的实效。公民逐步通过一定形式参与了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公民就能够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水平仍然较低。
1.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体系来看,对于听证制度,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参证人员不透明等因素,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民众对此争议比较大。而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制度等似乎更是让民众可望而不可及。
2.从政府自身管理来看,未能或不愿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无法实现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
3.从民众参加公共政策管理形式来看,越来越多的民众更愿意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形式虽然具有广泛,高效的特点但也存在不少弊端,影响着参与进程。
(一)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1,网络言论的立法主体应该更加具有民主性和明确性,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容要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构成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
2,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必要采取多种更具针对性而非单一的管理措施,在尊重和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管理,并依法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
3,制定完善的法律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这里所说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即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从各个法律层面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4,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增强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此外,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进而促成网络言论自由制度体系的构建,行政、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强化政府与民众的有效互动
积极搭建政府信息交流公众平台,让民众的网络言论在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下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合理地表达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从而构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管理局面。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例外。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民意异常活跃并影响着公共政策制定。但由于我国自身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政府自身管理的漏洞,公民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水平较低,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定体系来规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从而有效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形成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管理局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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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微博问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有着独特的优势,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困难。文章提出了应对当前微博问政困境的对策: 让微博问政成为公民传统表达渠道的有效补充,加强各级政府的官方微博建设,微博问政环境下注意将负面信息降至最低。
关键词:微博问政; 政治参与; 困境; 路径。
随着 2009 年国内微博平台的兴起和发展,微博特有的覆盖型网络传播模式,快速改变了网络舆论载体格局: 以用户数量的爆炸式增长为基础,微博已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信息发布源、舆情助燃剂,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事件的走向和结局。微博问政已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它会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执政兴国的重大课题。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 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2009 年 8 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微博的出现为广大民众搭建了信息互联的平台,对政府部门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2009 年 11 月 21 日上午,昆明螺蛳湾批发市场因拆迁问题发生上千商户集体上街堵路事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不但及时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还在新浪网开设了“微博云南”,及时通报事件的最新进展,这一做法使其赢得“中国第一家政府微博”的称号。微博的异军突起也使其迅速成为备受追捧的舆论新阵地,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通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使其成为与群众沟通的一种新平台。
政治参与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术语,是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重要变量。政治参与,亦称参与政治,顾名思义就是一定的政治主体从事政治的活动,政治参与是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施加影响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在公共政策中得到最大的满足。
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步被政府和普通民众接受。近年来,凡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我国政府都努力支持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除传统的面对面、电话等沟通方式外,政府还开辟了网络这个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使之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形式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新平台。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当前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还不高,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习惯发号施令,民众习惯服从命令。传统的公民政治参与面临两方面的挑战: 一方面,既往单位体制下的公民参与以政府组织和动员的方式进行,实际上只是公民“出场”或者决策贯彻的过程,缺乏公民权利和意愿的体现; 另一方面,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们有较多利益诉求,尚未形成合适的表达渠道,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能力较低。这样的挑战容易使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降低,带来社会冲突不断,影响政府执政基础的稳定。西方国家20 世纪以来调整策略,普及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政治民主,使得广大民众能够说出自己的心声,极大地缓和了社会矛盾。21 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体制变革的转型期,社会问题频出,社会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时有发生。网络问政逐渐成为民众与政府交流的一种新形式,尤其是微博问政,受到不少国家的重视。早在 2008 年,奥巴马就很重视用微博( twit-ter) 与民众沟通。俄国总统梅德韦杰夫、德国默克尔、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等也都通过微博问政。2011 年 9 月 1 日,美国白宫官网新开设了一个子网页“我们人民”( we the people) 作为白宫实施网络问政的新举措,美国公民可以在该网页上就自己关心的议题向政府提交请愿书。我国微博用户已达 2 亿,年增长高达 208. 9%,这使得“微博问政”成为网络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仅在新浪微博开通并认证的官员实名微博有 1 300 多个,代表政府机构的微博有 2 000 余家。这个数字对全国庞大的官员和党政机构来说,虽然微不足道,但毕竟开了一个好头。微博问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是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微博问政体现了网络时代公民政治参与的新特点。
微博问政作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有以下优势:
微博问政能把网民的意见积极有效的收集起来,使网民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政府部门的落实、处理,当公民选择直接到网上反映问题、表达愿望时,如果政府能够予以及时解决,百姓的焦虑情绪会得到安抚,群体性事件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也会更加趋于稳定。比如日本地震后,一些地方掀起了“抢盐潮”,相关部门迅速通过微博澄清事实真相,很快平息了这一事件。可见微博问政刷新了官民沟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
从普通百姓到政府官员都认为现在是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网络时代,一个小小的案例很可能会演变成全民运动,网民通过微博传播信息,组织起实际的行动以声援、干预事件的进程。
在现代社会中,网友们用各种手段参与到声势浩大的网络问政行动中去,充分体现出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有了极大的张力,微博问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就像一座便捷的桥梁,拓宽了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给公民维权以助力。
在信息化时代,想要控制和封锁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处理重大危机事件时,越公开越透明就越主动,越容易掌握话语权,不少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微博在应对危机事件中的巨大作用。2011 年南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建设的意见》
明确规定: 对于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事发一小时内或获取信息的一小时内进行微博发布,实践证明微博问政对于构建阳光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作用,它督促政府政务不断公开化、透明化。
如今微博问责也已成为反腐监督的新形式,如2010 年 3 月 22 日,南京纪检部门宣布,微博上爆出抽“天价烟”的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因严重违纪被“双开”,微博反腐已成为我国防腐倡廉的重要一环,成为新时期我国廉政建设的创新途径。
《新周刊》总主笔闫肖锋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微博凸显了人际圈的影响力。没有互联网之前,一个人一生中能“承受”的熟人数量为 150人左右( 经心理学家统计得出) ,有了互联网尤其进入 Web2. 0 之后,人际交往的幅度和广度被大大拓宽,六度分割理论( 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即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 正在变成现实。微传播时代,每个个体的社交圈都在不断放大,最后成为一个巨型传播网络,这对个人交友、品牌营销及总统选举等,具有重大的实际应用意义。通过粉丝之间的相互转发和评论,各种观点不断完善,受众面也越来越广,相对于以往的报纸和电视新闻,社会公众只能被动接受的参政方式不同,微博问政开始凸显社会公众主动参政的热情,并以自己的思想主动传播讯息。网络的虚拟化和数字化最终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教育方式和主体的社交模式,并不断突破了旧有的时空和要素限制,甚至可以说,“计算机正改变着我们的政府和选举政治”。
虽然微博问政在推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有着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也受到了多方面的肯定,但微博问政在目前还有一定的局限,陷入一些困境。
就网络民主而言,受众群体对网络的占有和享有的程度是决定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显然,在目前的情况下,互联网的发展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造成了特定群体在参与民主机会上的不平等。虽然微博问政的准入门槛较低,但是,毕竟是在网络时代对网民进行了又一次的划分,这种由再一次划分带来的不平等势必会影响网民微博问政的积极性。
复旦大学“舆情与传播研究实验室”2011 年 4月 22 日发布的中国第一份《中国政务微博研究报告》统计显示,截至 2011 年 3 月 20 日,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民微博三大平台上进行实名认证的全国政务机构微博有 1 708 个,政府官员微博720 个,覆盖中国大陆所有省级行政区域。一些地方政府微博存在着发布信息和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例如,2010 年 11 月 12 日南京市体育局就开了新浪官方微博,目前已经拥有 24. 5 万“粉丝”,但却只在开通时发了一条微博: “南京市体育局的官方微博正式开通”,此后就再也没有动静了,这种官方微博就形同虚设,政府微博也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给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微博堪称网络世界的新宠,这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成就了一大批“V 字帮”,从大雪封航到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很多人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对突发事件进行了报道。中国社科院在 2009 年 12 月出版的《社会蓝皮书》中,更是将微博定义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这说明,微博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交流的便利性; 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负面信息得以发布与传播,这些负面信息一经发布就会被强大的网络舆论所包围,导致危机扩散和升级。在微博问政的背景下,参与者对微博上的信息难辨真假,虚假信息的迅速传播更让他们心灰意冷,进而影响他们的参政热情。
四、解决微博问政在公民政治参与中的困境的对策。
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意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部分公民还是采取直接向基层机关反映情况、向上级部门上访等传统的诉求方式,现实中,这些传统方式有时得不到理想的效果,会诱发群体性事件等后果,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思人民之所思,将构建服务型政府落到实处。微博问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创新路径,必将成为公民传统表达渠道的有效补充。
为了真正将微博政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务必加强工作透明度,积极发布和更新信息,尤其是多发布民生政策等网民关注的政务信息,耐心倾听网民意见并进行及时的反馈。如河北省公安厅的微博明确表示: “请大家关注我们,转发我们的文章。我们将始终以草根的心态、以网友的身份与您进行在线交流互动。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流传已久的黑色幽默,道出了网络匿名的特点,应该说匿名微博为直率批评、舆论监督等提供了许多便利,促进了网络民主的发展。然而,也正是因为这种匿名制,导致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和网络水军的出现,为此,韩国早在几年前就推行了网络实名制,以此打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最近北京、广州、深圳陆续出台规定,要求组织和个人在注册微博时,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这种”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净化微博言论,打击不负责任的网络谣言,这也是为何微博”实名制“出台后,拥有超过 2. 5 亿用户的新浪股票当日反弹上涨。
同时,在面对负面信息时,政府应正面、及时地予以回应,澄清事实,即使真的出现问题,也要勇于承认,提出整改方案,保证网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畅通和良好沟通。
微博问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呵护。微博问政在现阶段充其量只是现实问政的一个补充,由于其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有限性,我们对微博问政应该理性看待,合理引导。微博问政能否推动公民参与快速发展,实现民主的突破,规范化、制度化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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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行业是一种中介机构, 客户信赖是其生存之本, 只有实质独立而没有形式独立仍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 所以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迫于公众媒体与市场需求的压力, 对业务结构作出了调整, 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物所已先后分拆了管理咨询业务。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我国CPA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CPA)行业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CPA们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银广夏和安然等事件的爆发, 使CPA 的未来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 CPA CPA 事务所行业发展
论文正文:
对我国CPA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注册会计师, 英文全称是CertifiedPublic A ccountant, 简称为CPA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CPA 行业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 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阶层。人们十分称道他们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 里根总统曾说过:“CPA 行业在建立和维持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 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 财务市场将土崩瓦解”。但是, CPA 行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近年来, 国内外证券市场相继爆发的红光、琼民源、银广厦、安然等轰动一时的造假案几乎都与CPA 串通合谋有关, 媒体与公众猛烈抨击CPA , 认为他们是同流合污的诈骗者。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社会行业, 涉及面较广, 本文仅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CPA行业发展提出几点认识。
目前, CPA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
合伙制的CPA 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 合伙人以各自的私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 提高风险规避能力, 但最大缺点是任一合伙人的失败都会使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兴起于是20 世纪90年代初, 它是指CPA 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 对个人行为及其监督下的其它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此体制下, 合伙人只有与违规事件相关时才承担无限责任, 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形式融合了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 摒弃了其不足。目前,“四大”均为有限责任合伙制, 许多大中型事务所也开始向此转型。
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出资人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 合伙制的CPA 事务所主要分布在深圳, 其于大约百分之九十的事务所均采用有限责任制。目前我国CPA 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 万, 即大多数事务所的违规赔偿金仅有30 万, 巨大经济利益往往趋使CPA 追逐利益, 很不利于对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约束。
由此笔者认为, 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应当成为CPA 行业诚信立业的必然选择,在我国CPA 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完善的现状下, 合伙制严厉的连带责任会使很多合伙人望而却步, 所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失为一种选择, 同时也有利于同国际大趋势接轨。
安然公司的破产与安达信的倒台, 使人们的目光重新聚焦在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同时进行鉴证与管理咨询服务的问题上。CPA 事务所的管理咨询服务近年急速扩张,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大大超过了其审计服务的收入。后来安然事件的爆发使大众普遍认为罪魁祸首在于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融合的业务模式。
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拆分之争, 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审计学家莫茨与夏拉夫在1961 年提出的观点:“管理咨询业务的扩展必然会给审计的独立性带来负面影响”。[1]但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并无明显证据支持这一判断, 有不少研究成果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仅不会影响审计质量, 反而有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加深CPA 对客户的深入了解, 有利于降低风险扩大收入, 还有利于专业能力的扩展。
事实上, 莫茨与夏拉夫曾提出过忠告:“无论是谁, 主张禁止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都是错误的。同时, 如果公共会计师都毫无节制得自由开展这项活动, 也是危险的。”[1]李若山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直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让市场发挥作用也许是可以采取的策略”。
CPA 行业是一种中介机构, 客户信赖是其生存之本, 只有实质独立而没有形式独立仍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 所以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迫于公众媒体与市场需求的压力, 对业务结构作出了调整, 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物所已先后分拆了管理咨询业务。
针对中国具体情况, 笔者认为审计与管理咨询还是不分开好, 因为中国CPA 事务所咨询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一般不大,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尚不明显, 两者结合在一起, 在查帐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中国CPA 行业目前业务单一, 规模小而分散, 鉴证收入占总收入95% 以上, 面对各大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 有必要鼓励其大力拓展新兴咨询服务领域, 扩大事务所规模。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制模式一般有三类: 独立型; 行业自律型; 政府干预型。美国是行业自律型的代表, 这种模式下CPA 主要由民间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政府不加干预。1934 年《证券交易法》颁布后,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代表政府对CPA 进行管理, 实施最终监督权与否决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 ICPA) 负责规则的制定和行业自律, 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1977年美国成立了公共监管委员会(PO B), 代表公众利益监管CPA 。事实上, PO B 形同虚设, 安然事件爆发后被SEC 解散。2002 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一一奥克斯莱法案》,正式标志着其CPA 行业自律历史的结束,美国的监管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监管下的独立监管模式。
克鲁格曼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3]大量的研究也表明, 市场经济需要适度管制, 市场总有失灵的时候,完全依赖市场力量和民间自律进行监管是不可行的。当然, 完全的官方监管, 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与权威, 但必然会降低制定机构的独立性, 两者均非完美无缺。
我国的CPA 制度是多头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中注协具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 是集部分行政管理行为与行业自律于一身的、受多头领导与监管的机构。这一模式由我国CPA 行业发展历史决定, 与原来的国情相适应, 但从长远看会严重影响CPA 行业的发展。[3]我国CPA 改革方向应是在逐步摆脱政府机构的色彩后, 成为市场条件下的自律民间团体, 政府应将行业的所有行政权利直接收回, 保证行业他律的威慑力。协会的作用则主要是保证专业质量, 培训专业人士, 研讨行业问题。
民事法律责任是CPA 行业维持诚信的一大关键因素。民事法律在美国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四大”都曾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2002 年安达信的消失再次让人们领略了民法的威力, 显示了美国民事法律监管的强度与力度。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 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处罚力度。下面用公式来表示它们的关系: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 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 处罚力度。
影响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的主要因素是诉讼人群的范围, 而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则与诉讼程序有关,如举证责任的安排、集团诉讼的方式等, 公式中三者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威力。
我国现状是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 目前还没有一宗因虚假财务信息而获得赔偿的民事案例, CPA 只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而没有民事赔偿。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
因为诉讼人群的范围直接决定了不正当行为公之于众的可能性, 如果起诉者的范围很窄, 则CPA 很容易逃脱责任, 反之,如果扩大此范围, 则会极大提高监督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限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 限定了较窄的诉讼双方范围, 提高了起诉条件, 对CPA 并无多大压力。
2、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要求CPA 除补偿原告损失外, 还应支付3-5 倍惩罚性罚款, 诉讼人一旦胜诉事务所将会面临重大的赔偿责任, 如安永为山登公司集团诉讼案赔偿3.35 亿美元, 安达信为阳光电器公司案支付1.1 亿美元赔偿。而我国CPA 罚款通常较少, 如红光事件仅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l-2 倍。所以我认为不妨加大经济赔偿力度, 另外还可以尝试加入名誉与职业处罚机制, 如职业禁人, 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以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 我国的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但若不考虑其它两因素的影响,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慑力仍得不到有效发挥, 这也许正是我国审计不正当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 所以今后除继续加强处罚力度外, 还应考虑扩大诉讼范围, 疏通赔偿渠道, 降低诉讼人诉讼成本, 提高CPA 失信成本与曝光概率, 建立可操作性强, 真正有效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体系。CPA 行业的发展涉及多种因素, 除本文所述外还有诸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内部治理等, 这里不再论述。我们期待经历浴火重生后的CPA 行业振奋精神, 为恢复资本市场信誉, 振兴繁荣经济市场发展作出应有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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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2009 年国内微博平台的兴起和发展,微博特有的覆盖型网络传播模式,快速改变了网络舆论载体格局: 以用户数量的爆炸式增长为基础,微博已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信息发布源、舆情助燃剂,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事件的走向和结局。微博问政已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它会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执政兴国的重大课题。
政治参与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术语,是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重要变量。政治参与,亦称参与政治,顾名思义就是一定的政治主体从事政治的活动,政治参与是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施加影响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在公共政策中得到最大的满足。
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步被政府和普通民众接受。近年来,凡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我国政府都努力支持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除传统的面对面、电话等沟通方式外,政府还开辟了网络这个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使之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形式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新平台。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当前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还不高,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习惯发号施令,民众习惯服从命令。传统的公民政治参与面临两方面的挑战: 一方面,既往单位体制下的公民参与以政府组织和动员的方式进行,实际上只是公民“出场”或者决策贯彻的过程,缺乏公民权利和意愿的体现; 另一方面,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们有较多利益诉求,尚未形成合适的表达渠道,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能力较低。这样的挑战容易使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降低,带来社会冲突不断,影响政府执政基础的稳定。西方国家20 世纪以来调整策略,普及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政治民主,使得广大民众能够说出自己的心声,极大地缓和了社会矛盾。21 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体制变革的转型期,社会问题频出,社会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时有发生。网络问政逐渐成为民众与政府交流的一种新形式,尤其是微博问政,受到不少国家的重视。早在 2008 年,奥巴马就很重视用微博( twit-ter) 与民众沟通。俄国总统梅德韦杰夫、德国默克尔、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等也都通过微博问政。2011 年 9 月 1 日,美国白宫官网新开设了一个子网页“我们人民”( we the people) 作为白宫实施网络问政的新举措,美国公民可以在该网页上就自己关心的议题向政府提交请愿书。我国微博用户已达 2 亿,年增长高达 208. 9%,这使得“微博问政”成为网络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仅在新浪微博开通并认证的官员实名微博有 1 300 多个,代表政府机构的微博有 2 000 余家。这个数字对全国庞大的官员和党政机构来说,虽然微不足道,但毕竟开了一个好头。微博问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是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微博问政体现了网络时代公民政治参与的新特点。
微博问政作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创新路径,有以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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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越来越频繁。公民的参与为提高公共政策科学性和民主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公民在参与过程中与政府决策权发生的矛盾冲突也愈演愈烈,通过制度设计缓和二者矛盾成为急迫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政府决策权与公民参与权二者矛盾的深入分析,提出解决这种冲突的可行性方案。
案情回放:2006年,南京市政府通过微博传出决定在城西干道将高架桥改为隧道,并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一时间,消息在整个南京城传开。据悉,南京城西干道建设之初计划使用寿命为50年,目前才使用17年,而如今又要斥资23亿将其改为隧道,由此引发了各方的猜测和质疑。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召开了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并开通政府信箱、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征求公民意见。大部分市民认为,这项工程不但浪费纳税人的钱,而且施工期间也会造成新的交通瘫痪,至于新建的隧道是否能解决交通问题也有待考证。终于,在2012年年初,南京市政府在争议、反对和疑问声中仍然决定启动“桥改隧”工程。虽然事情已经尘埃落定,但此事件中政府决策权和公民参与权博弈背后的哲学值得我们去深入思考。本文将从政府决策权与公民参与权的角度研究此事件中政府、公民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制度的协调。
在南京“桥改隧”事件中,公众的反对声不断,但南京市政府最后仍就一意孤行决定启动项目。据了解,许多南京市民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对该项目的质疑,但至始至终南京市政府都未对公众的质疑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冒然上马该项目,未免有失妥当!我们不禁要问:南京市政府对公众的诉求是否有过考量?公众的参与在政府决策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公众的利益在决策中占有多大的比重?这些问题的背后是政府决策权与公民参与权的矛盾冲突。其实,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他们都面临着两难的局面,具体表现为:
如今,世界各国民间智库在国家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也逐步意思到民间智慧的潜力和力量。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也都在不断的鼓励公民和民间智库参与国家管理、决策,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同时,这也顺应了世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从这点上说,南京市政府发微博求建议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政府也担心公民过度的参与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1.公民过度的参与和非理性的表达方式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政治暴动,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道格拉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提到:“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必要条件集中体现为一组成为的或不成文的竞赛规则”。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公民有序参与制度,如果大量的民间力量过度参与且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极易爆发群体性事件,甚至会被政治势力煽动利用成为服务于政治的工具,这对我党和社会的稳定是极其危险的。这类例子在国外比比皆是,政府不得不考虑。
2.公民过度的参与影响行政决策效率。首先,政府要向公民阐述决策的方案、可行性,以及应付公民可能提出的问题等等,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如此就有可能错失决策执行的最好机会。其次,“人多嘴杂”、“众口难调”进一步降低行政效率。知情面越广,个人诉求就越多,政府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寻求政府和公民利益的平衡点,但是任何一项行政决策都不可能顾及到每个群体,因此势必会使得某一部分群体利益受损,政府又会引起部分人的不满。正如某位建委官员说的:“我们努力做个‘好人’,但总会成为‘坏人’”。所以,部分政府选择效率优先,“关起门来自己搞”,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最后,领导干部也有自己的算盘。目前,我国官员绩效考核标准“数字化”,迫使政府官员必须在其任期内作“搞些工程”,因此对政府官员来说,效率是永恒的第一。所以,公民过度参与行政决策不但拖延时间,影响行政效率,更影响官员的绩效考核成绩,这也是绝大多数政府官员不愿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原因。
3.公民过度参与影响行政决策质量。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认为:“对公民参与最严厉的指责集中在公民参与造成了公共政策的扭曲……公民常常不具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政策质量的知识和常识;公民参与可能会导致公共项目运作成本的增加;公民过度参与会阻滞改革创新;很多代表特定群体的公民在受邀参与公共决策后追逐特殊的利益,从而导致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缺失”。正如南京市建委某位官员说的:“民众或许不知道,城市隧道现如今成为城市规划发展的一个方向,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城市隧道被国外专家认为是城市规划最为科学的做法。这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一般不太适合广泛的讨论,因为不是每个人都具备专业知识”。法国大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如果人民能够充分地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是个别意志;这时人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也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种个别的意见。”
“政策的制定本质上是社会各阶层、各利益团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和表达自己愿望和要求,促使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予以满足的过程”。所以,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迫切的希望将自己的意志输入政治系统。但是,行政决策不可能涉及到各个群体利益的方方面面,公民参与前的期望和参与后的结果之间造成的心理落差往往会使得公民感到自己的参与流于形式。比如,我国的听证制度即是一例。听证制度,是政府为公民提供政治参与、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的一项制度。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乃至现今,听证会有时成为决策者强加意志于民的不听不证的听证会,有时成为未经听证先有结果的不听而证的听证会,有时成为听证笔录与决策结果完全不一致的听而不证的听证会。长此以往,“价格听证会”变成了“涨价发布会”、“处罚听证会”变成了“处罚公告会”,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被极大的扼杀。长期如此,公民必将形成“民众参与是形式,决策政府早已定”的惯性思维,对于构建民主政治框架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政府对公民过度参与的担忧往往产生政府行政不公开、公开听证程序化、公民参与形式化等现象,这些现象导致公民政治不参与。长此以往,公民参与权与政府决策权的矛盾交替上升,恶性循环。
中国传统行政文化强调政府的万能性,忽视了公民的参与权。因此,我国的政治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带有严重的封闭性,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诸多诟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行政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我国的政府决策透明度、公民政治参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形势而言,我国政府正向:从人治走向法治、从集权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但是,仍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革的地方。笔者通过以上关于政府决策权与公民参与权的冲突分析,认为我国缓解这对矛盾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最伟大的智慧往往来源于大众”。在美国,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智库,他们以其专业、职业或理想的趋同性组成了一个个庞大的智力群体,为美国的行政决策乃至国家战略提供了宝贵智力支持,就连总统也会不定期的走访、问计于智库之间。公民和民间智库的参与不仅为政府的行政决策提供了智力支持,也弥补了代议制的缺陷,拉近了政府与公民的距离,保证了公民诉求在输入国家政治系统过程中的完整性、原始性。但是,也应该看到公民和民间智库也会因为其专业知识、个人利益、风俗习惯的限制影响他们的参与。作为政府,应首先明确政府是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导者,同时对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应给予详细讲解或者对参与者适当的培训,提高他们政治参与的深度,并逐步开放参与的范围和等级。
对于许多专业性较强的公共政策,由于公民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于政府作出决策的缘由不了解,容易引发公民对政府决策的质疑和猜想。在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决策普遍缺乏说理部分,只做不说的做法不但不足以说服公民,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剧公民与政府的矛盾。因此,在今后政府的决策中,各级政府不但要民主决策,更要通过各种渠道、途径告知公民政府作出如此决策的理由、依据和目标,取得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的公民的理解,缓和二者的矛盾。
目前,重大公共决策的调研、评估、决策中,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已成惯例。但是,随着这些年专家学者逐步被利益集团“绑架”,独立专家的独立性备受广大公民的怀疑。如今,独立专家库逐步在各国兴起,为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独立专家由公民、政府共同在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中推选产生,并公布其身份背景,组成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库使用规则;一旦有重大决策需要使用专家库成员,由公民代表、政府共同抽签产生,对可能影响独立的专家应当回避;专家库成员在重大决策评估、调研后得出的结论必须向民众公布、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应当详细解释;专家库成员在调研、评估中接受公民的监督,发现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成员,必须回避或弃用;专家库成员调研、评估项目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避免对地方政府产生依赖性,影响其独立性;对于专家库成员故意或多次过失出具错误意见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后果的,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应当罢免其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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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煤矿开采规模越来越大,相应地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本文就绿色开采技术的内涵以及我国煤矿开采对环境破坏的现状做出分析,并提出必要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绿色开采内涵途径
0引言
我国是一个富煤、贫油、少气的国家,煤炭在一次能源中占70%左右。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随着煤矿开采规模越来越大,相应地也带来了许多生态问题,如造成大量农田以及建筑物被破坏,矸石堆积成山,河川径流量减少,以及地下水供水水源严重干枯,土地沙漠化,由于开采而使矿物内的有害物质流入地下水中等。如何使煤矿的开采得到可持续的发展,这就需要采取合理的开采技术及有效的防治措施,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率先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废弃”集约化经营的行业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设绿色煤炭工业体系。本文就绿色开采技术的内涵以及我国煤矿开采对环境破坏的现状做出分析,并提出必要的对策和建议。
1煤炭绿色开采的概念和内涵
煤矿绿色开采,基本出发点是从开采的角度防止或尽可能减轻开采煤炭对环境和其他资源的不良影响,目标是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绿色开采的内涵是减少采煤对环境的破坏,形成一种使资源与环境相互协调的开采技术。主要表现在:改革开采技术减轻对水土的破坏和地表的扰动;减少废弃物排放;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实现循环经济。其中,岩层控制理论是基础,改革开采技术是根本。
2煤矿开采对环境的破坏
2.1煤矿开采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污染我国是世界上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较低的国家,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从含煤地区分布看,富煤地区往往也是贫水地区。全国91个国有重点煤矿中有75%的煤矿缺水,其中44%的煤矿严重缺水。煤矿开采过程中破坏了地下含水层的原始径流,大量排出地下水,造成区域含水层水位下降,形成大规模地下水降落漏斗,直接影响到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采产生的地表变形往往影响到地表水体,从而使部分沟泉水量减少甚至干涸,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例如神华公司的补连塔煤矿,矿井排水引起了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造成补连河干涸;大柳塔煤矿采空区塌陷和矿井排水造成了大面积沙柳等草木枯死,土壤沙化。另一方面开采造成地表及地下水污染。矿井水中普遍含有煤粉、岩粉悬浮物及可溶性的无机盐类,开采煤炭过程中,由于排水处理费用高,所以,大部分污染水未经处理就排掉,对地面水、地下水以及周边的水系造成了污染,破坏了地下水资源,矿区生产造成的水污染已成为影响人民生活和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2煤矿开采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矿山开采包括露天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露天开采以剥离挖损土地为主,明显地影响土地耕作和植被生长,改变地貌并引发景观生态的变化;煤炭地下开采需要开掘大量的岩石巷道,煤炭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巷道和采空区,引起顶板和围岩的垮落和下沉,势必波及地表,引起地表塌陷,村庄被毁坏。采煤塌陷还会引起丘陵、山地等发生山体滑落或泥石流,并危及地面水体、建筑物及铁路与公路的安全。另外矿山开采伴随产生大量矸石,这些矸石山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并形成粉尘、烟尘、污水等污染源,而且矸石中的硫化物及其他有害物质遇雨水后将产生酸性水,严重污染矿区土地资源。
2.3煤炭开采污染大气环境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矿井排出的煤层瓦斯和煤矿矸石山的自燃。煤矸石升井以后,煤矸石发热自燃产生大量SO2、CO2、CO等有毒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也损害了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矿井瓦斯中的主要成分甲烷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气体,CH4产生的温室效应是CO2的21倍。
3实现绿色开采的途径
3.1保水开采所谓保水开采就是采用合理的采煤工艺方法和地面注浆等措施,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使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不受破坏,实现矿井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煤层开采后,随着上覆岩层中关键层的断裂,在该区域内地下水将形成下降漏斗。例如山西大同矿区,顶板较多为厚坚硬岩层,煤层开采后,顶板裂缝从井下采空区贯穿地表,顶板上部含水层的水通过岩层裂缝漏失,造成区域地下水干枯。地下水位能否恢复,取决于工作面推进后上覆岩层中有无软弱岩层经重新压实,导致裂隙闭合而形成隔水带。我国西北干旱缺水矿区应重视保水开采技术的研究,将保水开采作为矿区绿色开采的重点。西安科技大学相关学者正在开展隔水层稳定性研究,即通过合理控制岩层运动,实现隔水层“O”形集中裂缝带的“裂隙弥散”,防止或减弱导水裂隙带的形成。现阶段保水开采技术发展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相信在弄清上覆岩层运移规律之后,该项技术一定会较大的进步。
3.2减沉开采减沉开采技术主要包括条带开采与充填开采。条带开采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采出率低、浪费大量煤炭资源;而传统的全部充填开采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充填成本相对煤炭价格偏高、充填材料来源受限、充填量大、充填工艺不能适应煤矿高效开采要求。为了降低充填成本,基于“关键层理论”,相关学者提出了部分充填(条带充填)控制开采沉陷的思路,并推广应用。近年来,我国在兖州、抚顺、大屯等矿区应用采空区上方离层裂隙注浆充填法也起到了减缓下沉速度和下沉量的作用,但开发廉价、性能优良的充填材料和提高对岩层移动控制规律的认识势在必行。
3.3煤与瓦斯共采瓦斯是一种新能源,既可以用来发电,也可用作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居民生活燃料。因此若在开采高瓦斯煤层的同时,利用岩层运动的特点将煤层气开采出来将是我国煤层气开发的一条重要途径。减少巷道内的瓦斯含量,有效预防事故发生,让高瓦斯煤层变成低瓦斯煤层,实现安全生产。
3.4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煤矿企业减少矸石排放的主要措施是将巷道布置在煤层内,也可以根据煤矸石的特点,进行综合利用。煤矸石分二类:一类是随着矿井建设、开拓掘进而产生的矸石,俗称“岩矸”,可以将井下岩巷掘进矸石不提升出井,将矸石充填到采空区,或进行巷旁与废弃巷道充填及矸石充填置换井下煤柱等。另一类是煤炭洗煤加工而产生的附产品,如洗选黑矸、筛上物、煤泥等,此类矸石可用于发电、供热,燃烧物还可用于制造砖、水泥、混凝土、砌砖、陶粒等。
3.5煤炭地下气化技术煤炭地下气化是一种整体绿色开采技术,我国于1958~1960年曾在16个矿区进行试验。煤炭地下气化的特点是把埋藏在地下的煤炭直接变为煤气,通过管道把煤气供给工厂、电厂等各类用户,使现有的地下作业改为采气作业,是开采煤炭的一种新工艺。目前我国的地下气化技术仍处于工业试验阶段,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研究和探索。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的总战略目标下,实现“绿色矿业”是社会、经济、环境共同的需要,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全局,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要实现绿色开采,需要相关学者综合研究和解决政策、技术等诸多难题,花大力气开展相关技术和政策的研究和创新,另外国家还应在政策与税收等方面对绿色开采加以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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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共政策学伴随改革开放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的孕育开创阶段;二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快速发展阶段。兴起的原因:①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选择;②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的需要;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④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的结果。在这些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关键词:中国公共政策学,历程,原因,成就,问题,对策,论文代写
回顾过去30年来我国公共政策学的兴起与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引进到开创、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发展过程。深入研究这一过程,大体上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孕育开创阶段。政策研究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把政策及其运行规律作为一门科学来专门研究却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后的事。那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敞开了国门,在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方法的同时,一些新兴的学科也开始相继传入我国,公共政策学就是其中之一。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的快速发展阶段。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日益明确,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经过充分酝酿,1992年10月,作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分会的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成立,来自中央11个部门和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70余人参加了在山东曲阜召开的成立大会,大会决定以“联络、组织、交流、倡导”为活动方式,积极推动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工作。
中国公共政策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并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而不断发展、成熟,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究其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选择。“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这是毛泽东的一句名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公共政策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高度概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当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蒸蒸日上,反之就将遭受挫折、甚至失败。
第二,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的需要。众所周知,公共政策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既在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它要指导执政党或国家的各项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的实践活动,它以实践定向,以发现和解决社会的政策问题为宗旨,为实践服务”。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公共政策学创始人拉斯韦尔指出,该学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共政策学“是关于民主主义的学问……归根结底,它须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前提。”中国公共政策学的兴起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
第四,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的结果。通常认为,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如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的出现,“为政策科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方法论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国外一系列新兴学科、新的研究方法,如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统计学、决策科学、领导科学、战略研究、未来研究等被陆续介绍到我国,从而使得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迅速崛起,运筹学、统计学、决策科学等新兴学科不断涌现。
在理论工作者、政策决策者以及政策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共政策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门生机勃勃的新兴学科。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中,我国公共政策学研究至少取得了如下几项成就:
第一,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理论成果不断涌现。根据研究的重点,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大致沿着这一思想轨迹不断深化。首先是介绍、引进西方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其次是随着公共政策学传入我国,开始从政策学的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政策理论,认真而深刻地总结我们党和政府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第二,学科建设初具规模,研究队伍不断扩大。一门学科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教学工作的开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就有少数党校在干部培训中开设了部分公共政策学的课程。90年代以后,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教育培训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学的相关课程已在高等院校、党校系统和行政学院系统的教学中逐步扎根,成为大学生、研究生和干部教育培训的一门新兴课程。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研究公共政策的三支队伍。第一是学术型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人员,他们主要从事公共政策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第二是行政型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人员,他们主要从事现实政策问题的研究。
第三,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学术气氛十分活跃。公共政策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严肃的学术团体的建立是学科交流的重要依托。目前,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学学术团体有两个,即1992年成立的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1994年成立的中国政策科学学会。在这之后,还成立了一些全国性的部门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如1998年成立的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另外,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也成立了综合性的政策科学研究会或部门性的政策研究会,如黑龙江省政策科学学会、广东省政策科学研究会等。
相对于国外公共政策学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而言,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学科,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有着许多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第一,在重视程度上,公共政策学有待引起学界和政界的进一步重视。我国迄今仍对公共政策学、政策科学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得非常不够,公共政策学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它作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主要支撑学科这一点并未被人们尤其是各级官员所认识。
第二,在学术研究上,公共政策学的学术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引进、消化和吸收西方公共政策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内已有近百部关于公共政策学、政策科学的论著、教材出版,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但仔细分析这些成果,却明显的存在以下不足或弊端:一是在理论体系上有待进一步创新,二是在研究内容上有待进一步丰富,三是在研究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改进,四是在研究水平上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在学科建设上,公共政策学的学科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组织构建上,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学术型、行政型、产业型三大类型的政策研究组织体系,但是,这些研究组织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我国公共政策学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回顾过去是为了总结经验,更好地服务未来。在21世纪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学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勇于面对现实,扎根中国沃土,认真消化、借鉴、吸收西方公共政策学的优秀成果,不断克服自身的不足和弱点,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从而进一步把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第一,扩大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公共政策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共政策学在国外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是一门成熟的学科,无论在学界、政界,还是企业界都有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起步较晚,它的重要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还远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建立和发展中国的公共政策学,首先必须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一要进一步扩大对公共政策学在国外主要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宣传;二要进一步扩大对公共政策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与日俱增的社会需求的宣传。
第二,加强理论研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中国公共政策学发展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就是要努力构建中国自己的公共政策学理论体系,否则,中国的公共政策学将会因其理论既不能解释我们面临的政策现实,又不能指导具体的政策实践而永远难以成为一门独立的知识领域。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传统政策思想的研究。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为人类留下了大量优秀的政策文化遗产,离开了这些文化遗产,我国公共政策学的中国特色就将无从谈起。二要进一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的政策思想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策问题的精辟论述及其理论,为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公共政策学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改进研究方法,努力提高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水平。科学研究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否则就很难探索出真理。一门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与其研究方法息息相关,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研究方法是否合理或完善直接影响到该学科的成熟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政策学研究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公共政策学之所以理论基础不够坚实,与国外公共政策学相比差距较大,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研究方法有问题、不成熟。因此,改进研究方法就成为中国公共政策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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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CPA)行业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CPA们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银广夏和安然等事件的爆发,使CPA的未来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CPACPA事务所行业发展
注册会计师,英文全称是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CPA行业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阶层。人们十分称道他们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里根总统曾说过:“CPA行业在建立和维持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财务市场将土崩瓦解”。但是,CPA行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相继爆发的红光、琼民源、银广厦、安然等轰动一时的造假案几乎都与CPA串通合谋有关,媒体与公众猛烈抨击CPA,认为他们是同流合污的诈骗者。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社会行业,涉及面较广,本文仅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CPA行业发展提出几点认识。
一、CPA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CPA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
合伙制的CPA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合伙人以各自的私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提高风险规避能力,但最大缺点是任一合伙人的失败都会使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兴起于是20世纪90年代初,它是指CPA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个人行为及其监督下的其它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此体制下,合伙人只有与违规事件相关时才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形式融合了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摒弃了其不足。目前,“四大”均为有限责任合伙制,许多大中型事务所也开始向此转型。
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出资人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合伙制的CPA事务所主要分布在深圳,其于大约百分之九十的事务所均采用有限责任制。目前我国CPA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万,即大多数事务所的违规赔偿金仅有30万,巨大经济利益往往趋使CPA追逐利益,很不利于对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约束。
由此笔者认为,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应当成为CPA行业诚信立业的必然选择,在我国CPA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完善的现状下,合伙制严厉的连带责任会使很多合伙人望而却步,所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失为一种选择,同时也有利于同国际大趋势接轨。
二、CPA事务所的业务结构
安然公司的破产与安达信的倒台,使人们的目光重新聚焦在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同时进行鉴证与管理咨询服务的问题上。CPA事务所的管理咨询服务近年急速扩张,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大大超过了其审计服务的收入。后来安然事件的爆发使大众普遍认为罪魁祸首在于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融合的业务模式。
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拆分之争,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审计学家莫茨与夏拉夫在1961年提出的观点:“管理咨询业务的扩展必然会给审计的独立性带来负面影响”。[1]但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并无明显证据支持这一判断,有不少研究成果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仅不会影响审计质量,反而有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加深CPA对客户的深入了解,有利于降低风险扩大收入,还有利于专业能力的扩展。
事实上,莫茨与夏拉夫曾提出过忠告:“无论是谁,主张禁止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开展管理咨询服务,都是错误的。同时,如果公共会计师都毫无节制得自由开展这项活动,也是危险的。”[1]李若山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直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让市场发挥作用也许是可以采取的策略”。
CPA行业是一种中介机构,客户信赖是其生存之本,只有实质独立而没有形式独立仍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所以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迫于公众媒体与市场需求的压力,对业务结构作出了调整,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物所已先后分拆了管理咨询业务。
针对中国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审计与管理咨询还是不分开好,因为中国CPA事务所咨询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一般不大,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尚不明显,两者结合在一起,在查帐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中国CPA行业目前业务单一,规模小而分散,鉴证收入占总收入95%以上,面对各大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有必要鼓励其大力拓展新兴咨询服务领域,扩大事务所规模。
三、监管模式———民间自律与外部监管的选择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制模式一般有三类:独立型;行业自律型;政府干预型。美国是行业自律型的代表,这种模式下CPA主要由民间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政府不加干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代表政府对CPA进行管理,实施最终监督权与否决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负责规则的制定和行业自律,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1977年美国成立了公共监管委员会(POB),代表公众利益监管CPA。事实上,POB形同虚设,安然事件爆发后被SEC解散。2002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一一奥克斯莱法案》,正式标志着其CPA行业自律历史的结束,美国的监管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监管下的独立监管模式。
克鲁格曼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3]大量的研究也表明,市场经济需要适度管制,市场总有失灵的时候,完全依赖市场力量和民间自律进行监管是不可行的。当然,完全的官方监管,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与权威,但必然会降低制定机构的独立性,两者均非完美无缺。
我国的CPA制度是多头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中注协具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是集部分行政管理行为与行业自律于一身的、受多头领导与监管的机构。这一模式由我国CPA行业发展历史决定,与原来的国情相适应,但从长远看会严重影响CPA行业的发展。[3]我国CPA改革方向应是在逐步摆脱政府机构的色彩后,成为市场条件下的自律民间团体,政府应将行业的所有行政权利直接收回,保证行业他律的威慑力。协会的作用则主要是保证专业质量,培训专业人士,研讨行业问题。
四、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民事法律责任是CPA行业维持诚信的一大关键因素。民事法律在美国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四大”都曾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2002年安达信的消失再次让人们领略了民法的威力,显示了美国民事法律监管的强度与力度。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注册会计师不正当
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处罚力度。下面用公式来表示它们的关系:
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力=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处罚力度。
影响注册会计师不正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的主要因素是诉讼人群的范围,而发现之后被处罚的概率则与诉讼程序有关,如举证责任的安排、集团诉讼的方式等,公式中三者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威力。
我国现状是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目前还没有一宗因虚假财务信息而获得赔偿的民事案例,CPA只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没有民事赔偿。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
因为诉讼人群的范围直接决定了不正当行为公之于众的可能性,如果起诉者的范围很窄,则CPA很容易逃脱责任,反之,如果扩大此范围,则会极大提高监督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限定了较窄的诉讼双方范围,提高了起诉条件,对CPA并无多大压力。
2、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要求CPA除补偿原告损失外,还应支付3-5倍惩罚性罚款,诉讼人一旦胜诉事务所将会面临重大的赔偿责任,如安永为山登公司集团诉讼案赔偿3.35亿美元,安达信为阳光电器公司案支付1.1亿美元赔偿。而我国CPA罚款通常较少,如红光事件仅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l-2倍。所以我认为不妨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另外还可以尝试加入名誉与职业处罚机制,如职业禁人,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以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强,但若不考虑其它两因素的影响,民事法律惩戒机制的威慑力仍得不到有效发挥,这也许正是我国审计不正当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所以今后除继续加强处罚力度外,还应考虑扩大诉讼范围,疏通赔偿渠道,降低诉讼人诉讼成本,提高CPA失信成本与曝光概率,建立可操作性强,真正有效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体系。CPA行业的发展涉及多种因素,除本文所述外还有诸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内部治理等,这里不再论述。我们期待经历浴火重生后的CPA行业振奋精神,为恢复资本市场信誉,振兴繁荣经济市场发展作出应有努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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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钟高、尤雪英、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
[3]葛家澍主编、李若山,《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剖析丛书⋯⋯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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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共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指私人所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全文如下:
我国的新宪法修改案,首次在宪法中提及私有财产权的定义,而且说明要进行保障,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得到宪法保护的一次根本的跳跃,给继续健全中国私有制财产权宪法保护系统提供了有利的基础。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的现实的运行状况,在宪法中阐明私有财产权,一段时间内还是会遭受很大的阻碍,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可以落实保护的问题,需要理论界深切的讨论和探究。这里,作者先从保障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学内涵开始,论述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宪法的修改案要求“公民法定的私有财产不该被侵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区域及程度都有显著地提高,提高了私有财产保障的法律地位,避免了对私有财产的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第一,以前的宪法只是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存款、房子和其他合乎法律的财产所有权”,而本次整修宪法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既保护生活物品,也保护生产物品;第二,以前的宪法中要求“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本次整修宪法时要求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第三,指出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时,应该从某种程度上“提供补偿”,“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民宪法实质上是把恭敬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提升到政治文明的层面上,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障一定可以步入一个新的时期。
特别是有的学者说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与宪法也出现了一种相反的作用,也就是财产权成为了一种肯定和市场经济相随的重要的法律状态,和契约自由一起,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两个法律支柱。建立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体制,能够促使市民社会的生成以及发展,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最后又回过头来给宪法自己的安定性提供条件,并推动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的要求,不仅对私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有利,而且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有利,例如,城市拆迁的家庭、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都一样接受宪法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出现从客观上制约了政府的专制及态度,是抵抗政府权力增加及专制的有效防线。财产权为公民开拓了一个自己的自治区域,限定了政府权利的范围。宪政的本质是制约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现在的政府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政府存在的原因是保障公民的所有权利,给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充实的法律保护,这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虽然我国现在的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已经有了很多的规定,但是还是不健全。最新的宪法修改案提高了对私有财产保障在法律中的位置,为完备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宪法根据。宪法修正案符合私有财产保障的客观要求,深切的影响着中国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人们观念的改变为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准备了思想条件。在新的社会结构之下,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上,公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人财产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个历史问题处理态度越来越慎重,在加上建设市场经济与民主宪政的过程中,出现了对一切合法获得的财产采取不区别公私全部保护的根本共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顺利完成,适应了本时期发展的要求以及历史的潮流。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诉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看法,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生产关系也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国的改革开放已实行了20多年,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很大变化。这不仅给已存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且给先权利的出现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从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资本主要由国家及集体可以使用,所有局的局势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居民持有的资本已经超过了国家持有的资本,有可能比国有及集体共同有的资本更多,私有财产已经成为我国财富结构的主要组成成分。同时,假如把民营企业家手中的大部分的私有财产加入社会在生产中,可以促使我国经济再发展。
(三)加入国家人权公约及世贸组织给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提供了很好地时机。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依次签定了5金融、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和5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并且在2001年2月28日在我国全国人大会上得到了批准。2001年12月11日,我国真正作为了世贸组织的一个成员国。这些重要的事情对于我国人权概念的深入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作为人权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私有财产权,受此人权高扬浪潮的影响,也得到了重视和肯定。
(一)对“公有对产”和“私有财产”的界定问题。以前理论界觉得,“公有”的只有国家所有权,而像劳动人民集体所有权及公民私人所有权等都是“私有”的。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目前,理论界觉得,除了公民私人所有权是“私有”,国家和集体所有权都是“公有”。法学理论界还没有对私有及公有给出明确的范围。司法实践说明,不能明确“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容易产生不同的纷争,对社会的治安及平等保护不利。所以,正确区分“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关系、准确地界定“公有财产”的所属问题,这是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关键。
(二)权利性质的不确定性。在现在每个国家的宪法中,通常都把和财产保护相关的规定都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系统里。在我国,公民的财产权相关的保护在社会经济制度的规范系统,在第四次宪法的修正案中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放在了宪法的总论里面。所以,有的学者提议把财产权看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系统来保障,要求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那章中,只有把个人的财产权融入公民的基本权利系统之中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作者非常同意这一看法,因为现在的宪法将公民的财产权看作是国家的经济制度里的一个组成成分,而不是看作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不得或缺的组成成分,很难为公民提供强烈的安全感。
首先,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看作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来保障,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要求置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进行要求,去掉它的性质。宪法没有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看成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将和公民财产保护相关的规定放在了总纲的基本经济制度中进行规定,这说明,我国现在的宪法是把公民私有财产权看作“经济制度”中的一条内容进行规定的,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仅仅是一种根本的经济策略,私有财产权不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里面,不是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而是以“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保障私有财产权。这就为在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下随便的侵犯个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根据。
其次,在宪法明文中表现出财产权利平等保障及普及保障的观点,去掉本质上的不平等,使国家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处在相同保护的位置。“如果想神圣就都神圣,如果想不神圣就都不神圣,仅仅选中一种所有制下的财产说明其神圣,到现在已表现的很不合理,也根本没必要了”。保护不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不区分公和私,只能按照财产的类型不同进行区别保护。
然后,增加征用补偿的条文,确定补偿的原则,要求“没有经过公平补偿,国家不能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补偿应该最少可以补偿征征用给公民带来的真正损失及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失”。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中没有对此给出确定的规定。我们觉得,宪法即以提出补偿,那么就应该对补偿有相应的确定的规定。
最后,对公民的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一个进程,要求设立不同的而且有用的制度,健全公民财产权保障的法律系统。随着新的宪法的执行,首先我们要对现在的法律法规实施整理,去掉或者改正和宪法要求不符合的或者相反的条文,使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得到一致的法律基础。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其实实质是一种确认,给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没有相关的法律,那么财产权利保障也就没有了意义。在实现私有财产权价值中,形成立法的思想,攻克以人治的思想促使法治的情况,增强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使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为社会都赞同的基本价值观。
总而言之,确定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从目前来看,会给现在的法律系统带来一些挑战性,但是从未来的角度讲,它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良好发展推动作用,对提高法院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有利,促使最后建成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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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新农村建设强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农民对农村内部发展活动的参与关乎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问题,而农民参与本身则是管理民主的一种表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强调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的首创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发展为公民、发展靠公民、发展成果由公民共享。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公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公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和切入点,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当地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种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从此各地纷纷效仿,很快便取得了国家的正式承认。1982年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赋予了村委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合法地位。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宪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标志着“村民自治”作为我国一项政策制度正式确立。2004年《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通知》的公布为村民自治的信息公开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自此,村民自治政策在法律上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得以进一步提升。
对公民参与的价值追寻一直都没有离开过学者的研究视野。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谢尔.阿斯丁(Sherr Arnstein)曾经用“公民参与阶梯”(Ladders of Participation)描述了那个时代公民参与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的呈阶梯上升状态的公民参与形式或手段,展望了在公民自主性增强和政府与民间关系改变等变量的作用下,公民参与将逐步走向公民自主治理的趋势。 这与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
参与是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可以以此为准则,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 科恩也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然而,在对于社区发展中的民众参与问题上,存在着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对公民参与持反对的态度,他认为在后工业社会,不仅仅导致了“全国性的社会”、“社区社会”的出现,而且统治阶级是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是专业技术阶级,他们通过他们的决策技术参与或影响政治决策,其阶级基础主要是专门技术,“但是专业化同大众化是相互抵触的,后者要求人人享有更多的权力和参与机会。” 也就是说,专业化所要求的“专家统治”或“精英统治”与要求普通公民参与的民主形成了悖论。
亨廷顿认为“公民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的决策活动” 公民参与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民主形式,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也是社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2006年12月9日在海南召开的中欧“公众参与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俞可平对什么是公众参与作了界定:公众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
公民参与在村民自治以及农村社区发展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
1.从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方面来说,村民是村民自治中的直接参与主体,同时也是基层民主政策的目标群体。《农村公共政策与分析》一书中提到,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 科恩指出:“民主的广度是由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参与来确定的,而民主的深度是由参与者参与是否充分,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 村民自治从定义上就强调了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即实践过程中的主体就是村民。同时,村民自治旨在实现公众的意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说明了村民自治的目标群体和影响群体是生活在同一个农村社区的农民。
2.从政策系统的环境来说,村民自治为公民参与在制度环境上提供了有效法律保证,村民自治可以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制度运行模式。“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前文在介绍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的部分已经详细阐明了村民自治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保障。
3.从政策涉及的领域来说,村民自治是一项政治制度,而自治过程中,村民参与村务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程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直接体现了村民的利益需求和意愿。村内各项事务通过村民自治的制度保障,使得村民们能够从选举到决策、管理,直至监督,全程参与进去。
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人”为基本假设,是指非市场的集体选择。 正如布坎南所说的,个体在政治生活中走到一起,其目的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就如同人们在市场中走到一起一样;公共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结”过程。也就是说,人们在市场行为和政治行为中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尽管存在自私的动机,他们仍能够通过集体决策实现各自利益。
在这一理论模型下,我们不难理解广大村民在面临村民自治政策的选择时,更倾向于符合自身利益需求和意愿的选择,更愿意从选择中得到更多的好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利益需求,而且能够促进利益获得与增加的措施和政策行为才能促使公民的参与,从而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
同时,通过对村民自治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研究,不难发现以下可能存在的问题:
1.多数人的民主可能会产生“暴政”。农村地区相对富裕的村民通常有更大的影响力与活动能力,占据着农村权力结构的优势位置,因此村民自治过程中容易出现部分资源在社区内瞄不准贫困人口的问题。在农村地区里面的人的经济水平一般服从“正态分布”,也就是说,穷人和富人都只是少数,但是富人有充裕的社会资源,而穷人什么也没有,很可能在民主中被多数“暴政”了。
2.家族问题影响着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农村里大部分村庄是由几个大家族共同生活而组成的共同体,在村民广泛参与的情况下,每个人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还会考虑到家族的利益。当几个家族的利益相冲突时,就必然会要损害一方的利益。这个时候,如果一个家族中有人掌握着实权或者人数远远超过其他家族,这个家族获取更多资源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如果这个家族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导致了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另一些获取较少资源的家族则会选择上诉或者淡出。因此,在后来的自治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广度就会大打折扣了。
3.部分农村地区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缺乏有能力的青壮年。参与者的素质问题也是公民参与中十分重要的方面。在我国南方的部分农村地区中面临着这样一个普遍的问题:有能力的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了城市,农村留守人员大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因此,在实现村民自治的政策过程中,公民参与出现了人员组成上的失衡。
村民自治将民主权利直接交给广大农民群众,为农村社区发展、基础设施服务、资源管理活动、提高贫困人口的权益和改善治理环境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村民自治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本身就是公民参与的最高层次。村民自治政策的良好执行和良性循环必然会给农村社区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充分民主、家族问题以及参与者素质的问题等,是我们需慎重面对的。只有解决好了村民自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出村民自治政策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促进新农村建设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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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民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汉娜·阿伦特通过对行动、公共领域等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对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上的公民文化作出了极富原创力的思考和阐释。阿伦特希望借此来提醒世人重新肯定行动、重建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论文关键词:积极参与;公民文化;行动;公共领域
公民文化(CivicCulture),亦即公民政治文化,是由美国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于1956年最先提出的。从文化视角探讨人们的政治行为和社会政治生活,即政治系统内的个人和社会各利益诉求主体对于该系统的态度取向,可分为地域型文化、臣民型文化和参与型文化三种类型,所体现的是现代文化与优良传统文化的结合。但公民文化首先“是一种忠诚的参与文化。个人不仅取向于政治输入,他们也积极地取向于输入结构和输人过程”…。因此,“‘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比如说,有政治活动,但不至于去摧毁政府的权威;有政治的参与和输入,但却是温和的;有政治纷争,但却是有节制的。公民文化的内涵是守法、宽容、恕道和理性论事的多元文化。”
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1906—1975)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通过研究她的政治观。我们不难发现,支撑阿伦特的理想政治蓝图的,是一种现代民主政治文化,即公民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阿伦特认为,真正的、理想的人是参与政治生活的人。理想的政治生活是行动,理想的行动是积极参与,理想的参与场所是公共领域。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就是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基本价值之上的。
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是和她的“公共领域”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共领域的本质是政治公共领域,形成公共领域的必要条件是公民的积极主动参与。在公共领域,“只有那些被认为是相关的、值得一看或值得一听的东西才是能够忍受的”,与此无关的东西只能存在于私人领域。走出私人领域,投入公共领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直接与他人交往,才算是“得体的生活”(goodlife),才能称得上是一种真正的、有质量的生活。“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只有公共领域能够判断他的行动,记住他的业绩,也只有公共领域能够保证他的永生。阿伦特强调,政治的真正体现是公民们在公共领域内协商、共议群体公共事务,公共领域的价值不在于达成实用性的协定,而在于它能实现每个参与者公民的主体性,锻炼他的判断辨识能力,并在与他人的关系和共同行为中成为群体有效成员。
阿伦特用经典的公民共和模式来审视现代公民政治文化生活的基础,同时强调个人展现和人人参与,这使得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包含了双重倾向。第一重倾向是将公共领域设想为一个戏剧表演场所,第二重倾向则是将公共领域设想为一个公共话语场所。前者将个人的参与视为展现个人特殊素质和见解的英雄式行为,后者则把个人的参与当做一种人类共同存在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伦特把从事政治活动的公民比做演员,各自展现自己不同于别人的角色。但公民又不仅仅是表演者、行动者,同时也是旁观者和判断者。他在自由言行、独立判断的同时也在受到别人的判断。因此,公共领域最重要的特征是公开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在此空间中出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那些与我们同见同闻的人的存在,使我们确信世界以及我们自身的存在。只有在公开的公共领域中,人的经验才可以分享,人的行为才可能经受公众评价,人的角色才得以向他人展示。
公共领域之必需,是与人们观察世界的多角度、多侧面性这种复数性的特性密切相关的,因为属人的事务总是复杂的。“被他人所见所闻,其意义只来自这一事实:每个人都是在不同的位置上去看去听的。……只有当众人在事物不改变其同一性的情况下,从各个不同方面对它加以考察,以致聚集在它周围的人知道他们在纷呈的复数性中看到了同一性时,世俗现实才能真实可靠地显示出来。”与此相反,如果占大多数的人被迫只能持有一种观点而不能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时,公共世界就不复存在了。如此看来,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关乎人类生存形态的复数性的必备条件,公共领域中的价值必然是多元而冲突的,我们如何面对这些冲突呢?阿伦特认为应该采用协商说服的策略,而不能使用暴力。暴力是前政治现象,暴力没有资格进入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排除暴力的和平之地。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强调,极权主义的兴起在于公共领域的衰落,在于大众文化的兴起与公民文化的消失。无论是谁,如果他不完全属于并扞卫一个政治共同体(公共领域),他就不可能是安全的。“当人们失去自己的政府,只能退而依靠它们自己的****时,便再也没有任何权力来保护它们,也没有任何制度愿意使这些权力得到保障。”那些被纳粹剥夺了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人们,并不能以“自然权利”或“人生而平等”来保护自己。他们被排除在政治群体之外,毫无权利可言。只有在承认公民平等的公共领域中,才有可能提出公民权利问题。
阿伦特的公民文化理论本身是以对抗极权全能政治的需要为出发点的。她强调的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本体论。政治不是生存的结果,而是生存的条件。她的着眼点是‘政治文化’,或则说是作为文化的政治”。所以说,阿伦特的政治观始终洋溢着一种公民政治文化的气息,时刻提醒人们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秉承公共精神,关心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种“理性一积极参与”模式的公民文化观对于惯于把政治与统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庸俗的政治观来说,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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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有限资源,通过出售获利快且方便,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有利有弊,很多人注重土地财政的弊端,认为土地财政恶化收入分配,拉高住房价格,滋生腐败现象;且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靠土地获取的收益,这种收益不稳定,当土地出售完时,政府就失去了获取财政收入的资源。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对我国土地财政的认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对我国土地财政的认识
“土地财政”作为中国社会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目前学术界对其尚无严格的定义。综合各学者的看法,“土地财政”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运作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为土地出售收益、土地带来的相关税费和非税收入。
(一)土地财政现状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收入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目前来说,地方政府财政高度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财力需求提供了大大的支持。
(二)土地财政形成原因
土地财政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本文列举了几个比较重要的原因。首先,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稳定充足的收入,所以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这是土地财政日益增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香港的土地批租制的运用,使地方政府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及利用土地获取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最后,府对城市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中占强势地位,最终形成了政府对土地产权的垄断地位。因此,政府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可以对这些土地进行整合后处理,获取可观的收入。
“土地财政”的发展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大量的资金收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关于“土地财政”,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和美国的发展,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土地财政”,使其真正成为政府发展经济和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而不仅仅是生财之道。
由于香港土地为政府所有、土地稀缺及低税率等情况,香港实行了土地批租制度。这种制度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政府出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只能在租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出售公共土地使用权以获取财政收入很好地解决了香港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这一困难,并且土地批租带给香港更好的发展。这一制度对于香港来说是成功的,所以被长期使用。香港土地批租特点是其批租方式和出让金的收取。
(一)土地批租方式
香港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协议三种方式。公开拍卖主要用作一般用途的土地。投标主要是针对于那些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协议主要是用于非盈利的公共事业,如学校,可以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获得优惠的批租。2003 年后,由于土地拍卖市况不佳,香港政府推出了“勾地’制度。在“勾地”制度下,香港地政总署定期列出公开的土地储备表,有意购买土地的人都可以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勾地”申请,并报出底价。如果勾地申请的地价达到市价的80%,政府就会将该地块勾出并按规定组织拍卖,由价高者得。“勾地”制度有效解决了市况不佳的情形。
(二)土地出让金收取
香港原来是采用土地出让金一次收款方式,后来认识到此种方式的不足,实行了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拍卖时,征收地价。土地出让期内,对土地按年收取年租金。这种方式对土地收益在政府间分配更合理,政府也不会失去土地增值的收益,承租者也能够减小其负担。
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包括3种:一是将土地作为资产进行出售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二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收入;三是与土地有关的非税收入。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300多年了,从最初的靠卖地获得收入到现在以财产税为主要收入,美国“土地财政”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4个阶段。
从内战前的1976―1861年,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是以国有土地出售收入为主。内战前,美国政府收入不足以满足其财力需求,为迅速增加财政收入,所以通过出售国有土地这种快捷的方式获得土地出售的收益。
从内战开始至1900年,财产税开始在各州普遍征收。1862年,林肯颁布新的《宅地法》,使美国土地公平的私有化成为可能。同一时期,美国的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地方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此阶段的发展,是公有土地变少,州及以下政府的财产税有所增加,由此财产税开始在各州、郡和地方政府普遍征收。
1900―1942年,土地财政收入开始向地方政府转移。20世纪初,各州开始设立并征收新税。逐渐地财产税占州总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而地方政府财产税占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由此,土地财政收入由州向地方政府转移。
从1942年至今,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主要以财产税为主。在这一阶段,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财产税、遗产税遗产和赠与税和与土地有关的非税收入。其中,财产税在土地财政收入中占主要地位,且其收入也是不断增加的。
(一)对我国土地财政的看法
土地作为有限资源,通过出售获利快且方便,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有利有弊,很多人注重土地财政的弊端,认为土地财政恶化收入分配,拉高住房价格,滋生腐败现象;且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地方政府过度依赖靠土地获取的收益,这种收益不稳定,当土地出售完时,政府就失去了获取财政收入的资源。这种想法在某些方面有正确之处,但是我们要明确土地财政的作用。政府通过土地获取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都要用于基础设施及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
政府通过国家土地资源的出让获得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于土地财政,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农民进城务工。其正面效应是不容否定。从这方面说,土地财政是有很大利处的。只不过在发展过程中暂时会伴随着一些不好的现象,并且加上土地财政的不成熟、制度规定和监督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弊端发生,这些是可以通过有效措施改善的。
(二)美国土地财政的启示
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历史向我们展示了土地财政由靠土地出售获得收入的方式最终发展为以财产税为主的土地财政形式。这样的发展与美国土地所有制发展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法律制度和土地本身性质等有关。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给我们以启示:以土地出售获得收入为开始具有阶段性和必然性,但这种方式只是暂时的,最终会形成更具规范和确定性的税收形式。当然,这是一种可能性非常大的发展过程,也不排除其他的发展形式,毕竟未来是不可预知的。
(三)香港土地批租制的启示
香港土地批租制的产生原因及背景与我国大陆不相同,但是香港土地批租制发展过程中的成功举措和遇到的问题可以给我们以启示。香港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租期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租期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一方面,避免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另一方面,避免租期过短,激发承租人的不满。香港的“勾地”制度可以避免土地的无序供应,减小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摩擦,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大陆学习。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是对土地出租一次性收款,尽管会暂时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带来诸多弊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是把未来政府应该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导致长期财政收入的不稳定;此外,政府很难享受到地价的增值收益。香港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收取采用混合年租制。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交纳一笔地价外,由批出日期起,每年还需缴付年租,使政府在未来土地增值中获得应得的收益。我国大陆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的弊端与香港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可以借鉴香港的混合年租制,对土地出让时收取地租和租金两部分费用,解决一次性收款的弊端。
目前,很多人对土地财政存在异议,认为其中隐藏着巨大风险和弊端。这个不可否认,但是一项新事物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土地财政在发展过程中,利与弊是共存的,而其中一些弊不是土地财政本身带来的,而是制度问题产生的,这些弊端不能完全归咎于土地财政。此外,土地财政在很多方面发展不够成熟。随着我们对土地财政的认识加深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土地财政会朝着好的方向改善,变得更稳定和制度化。目前,我们应该努力解决土地财政产生的问题,使土地财政真正成为政府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更好地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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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汉娜·阿伦特通过对行动、公共领域等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对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上的公民文化作出了极富原创力的思考和阐释。阿伦特希望借此来提醒世人重新肯定行动、重建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关键词:积极参与;公民文化;行动;公共领域
公民文化(CivicCulture),亦即公民政治文化,是由美国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于1956年最先提出的。从文化视角探讨人们的政治行为和社会政治生活,即政治系统内的个人和社会各利益诉求主体对于该系统的态度取向,可分为地域型文化、臣民型文化和参与型文化三种类型,所体现的是现代文化与优良传统文化的结合。但公民文化首先“是一种忠诚的参与文化。个人不仅取向于政治输入,他们也积极地取向于输入结构和输人过程”…。因此,“‘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比如说,有政治活动,但不至于去摧毁政府的权威;有政治的参与和输入,但却是温和的;有政治纷争,但却是有节制的。公民文化的内涵是守法、宽容、恕道和理性论事的多元文化。”
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1906—1975)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通过研究她的政治观。我们不难发现,支撑阿伦特的理想政治蓝图的,是一种现代民主政治文化,即公民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阿伦特认为,真正的、理想的人是参与政治生活的人。理想的政治生活是行动,理想的行动是积极参与,理想的参与场所是公共领域。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就是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基本价值之上的。
爱这个世界,追求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是阿伦特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精神旨趣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她针对以往哲学家对“沉思”生活的偏好,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行动”理论。在《人的条件》一书的开端,阿伦特写道:“对于‘ivtaactive’这个词,我建议把它解释为人的三种最基本的活动:劳动、工作和行动。这三种活动都是极为基本的,因为它们分别对应于拥有生命的世人的三种基本条件。”这三种活动分别对应于人与自然、人与文明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劳动(bor)是指人的一种维持生命的动物化活动,它的特点在于不留下永久客体,它的结果一经产生立即被消耗殆尽,基本上只是重复着生命现象的简单再生产。在劳动中,人并未摆脱其动物性的自然存在,因此从事劳动的人属于劳动的动物;工作(work)也可译为“生产”、“制作”、“制造”,主要指人的技艺性的制作活动(主要制作使用品而不是消费品,如木匠根据头脑中的模型制作桌子、椅子),制作出来的东西和劳动产品的不同在于,它们可以避免被尽快地消费掉,因而具有一种持久性。“工作营造了一个与自然界截然不同的‘人工’世界”,比劳动高一个层次。但是,工作者面对的世界,还是物的世界,而不是人的世界。人与他人的交往受到自己的工作能力的限制,因而是偶然的、有限的,至多只是一种交换关系。
行动(Action)作为人存在的最完整的条件。“是唯一不需要借助任何中介所进行的人的活动,是指人们而不是人类居世的群体条件。一切人的条件都与政治有关,而群体性则是所有政治生命的主要条件。”阿伦特认为,行动是指人类群体中的交往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多样性、相互沟通的政治活动。行动不像劳动、工作那样,需要以生产工具、制度为中介与对方建立联系,行动的人所面对的,是与他一样摆脱了物役的自由个体,通过相互的交流、接触和理解,从而使人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得到确证。“行动是人创造奇迹的一种本能”,是“新人的出现和新事物的开始”,是能够“将世界(人类事务领域)从其通常的、‘自然’的毁灭中拯救出来”的伟大力量。
“行动”的真实意义在于行动者的“自我彰显”(,Ihedisclosingofwho)。在说明行动的彰显性时,阿伦特特别强调“言说”(speech)的行为。行动者通过“言说”在展现自己的同时,也通过“言说”与他人发生关联,相互交流直至彼此认同,从而构成一个共同体,并成为这一交往共同体中的一员。“人们在言行中表明他们是谁、积极地展现其个性,从而使自己出现在人类世界中。”也可以说“行动”因“言说”而使人处于与他人的关系当中,从而与“劳动”条件下的动物以及动物化劳动者区别开来。在言说和行动中,人们就共同拥有的话题、共同关心的幸福等,敞开阐释自己和展现自己,从而使别人理解自己。这种言行方式,实际上是阿伦特理想的公民文化观的体现。
不过,阿伦特还提醒我们,行动由其性质所定存在着毫无价值的风险。行动虽然是由于别人的在场而激发的,但却不受其左右,“它强调那种不顾任何代价追求自我表现的冲动”,因而每个人的行动除具有原创性之外,还具有不可逆性与不可预见性。行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之所以没有成为巨大的危险,阿伦特认为这归功于行动本身的潜能,即宽恕和许诺。
宽恕是对付行动的不可逆转性(我们不能取消我们已做的一切)的唯一途径,是针对过去的行动;许诺是对付行动的非预见性(我们不能够预见自身行动的结果)的一服良药,是针对将来的行动。宽恕和许诺之所以有这种能力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两种行动并且互为一体。“这两种本能取决于人的多样性,取决于他人的在场和行动,因为没人会宽恕自己,也没人能感觉受自己诺言的约束”,也就是说宽恕和许诺只是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够施展,大家同时在场并且同时行动。
虽然宽恕的能力暗含了对恶行劣迹的一种非同寻常的反应,但阿伦特更多把它看做是寻常的做法,尽管例外的情况并不鲜见。我们无法预见、控制行动的结果,这意味着不快和可恶的结果随时可能出现。“如果没有他人的宽恕(来自我们所做事情的结果),我们的行动——可以这样说——就会被局限在一项我们难以从中自拔的行为中;我们将永远成为后果的牺牲品,就像没了咒语就不能破除魔法的新来巫师一样。”只有通过加以宽恕,通过从我们所做的事情的结果中解放出来,这一过程才能以唯一符合人性的方式结束。
信守诺言是非预见性海洋中的一座确定性的小岛。“许诺本能的作用在于控制人类事务的这一双重负面后果,这样,它便成了唯一能够替代一种以自我控制为基础并能统治他人的控制能力的力量;它与自由(这是在丧失独立自主的状况下得到的)的存在高度一致。”倘若不通过对某一个不确定的未来许下的诺言来约束我们并且使我们为之做好准备,我们便无法坚持我们的身份;我们会受到谴责,软弱地听任混乱和矛盾的折磨,彷徨游荡在孤独心灵的黑暗之中。只有抓住曾经作出的并且现在应该信守的诺言,辨认出我们的身份,才有可能将我们从心灵的黑暗中拯救出来。“这一黑暗只有当阳光通过他人(它们证实诺言应允者和履行者的一致性)的出现而照亮公共领域时才会消失。”
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是和她的“公共领域”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共领域的本质是政治公共领域,形成公共领域的必要条件是公民的积极主动参与。在公共领域,“只有那些被认为是相关的、值得一看或值得一听的东西才是能够忍受的”,与此无关的东西只能存在于私人领域。走出私人领域,投入公共领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直接与他人交往,才算是“得体的生活”(goodlife),才能称得上是一种真正的、有质量的生活。“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只有公共领域能够判断他的行动,记住他的业绩,也只有公共领域能够保证他的永生。阿伦特强调,政治的真正体现是公民们在公共领域内协商、共议群体公共事务,公共领域的价值不在于达成实用性的协定,而在于它能实现每个参与者公民的主体性,锻炼他的判断辨识能力,并在与他人的关系和共同行为中成为群体有效成员。
阿伦特用经典的公民共和模式来审视现代公民政治文化生活的基础,同时强调个人展现和人人参与,这使得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包含了双重倾向。第一重倾向是将公共领域设想为一个戏剧表演场所,第二重倾向则是将公共领域设想为一个公共话语场所。前者将个人的参与视为展现个人特殊素质和见解的英雄式行为,后者则把个人的参与当做一种人类共同存在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伦特把从事政治活动的公民比做演员,各自展现自己不同于别人的角色。但公民又不仅仅是表演者、行动者,同时也是旁观者和判断者。他在自由言行、独立判断的同时也在受到别人的判断。因此,公共领域最重要的特征是公开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在此空间中出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那些与我们同见同闻的人的存在,使我们确信世界以及我们自身的存在。只有在公开的公共领域中,人的经验才可以分享,人的行为才可能经受公众评价,人的角色才得以向他人展示。
公共领域之必需,是与人们观察世界的多角度、多侧面性这种复数性的特性密切相关的,因为属人的事务总是复杂的。“被他人所见所闻,其意义只来自这一事实:每个人都是在不同的位置上去看去听的。……只有当众人在事物不改变其同一性的情况下,从各个不同方面对它加以考察,以致聚集在它周围的人知道他们在纷呈的复数性中看到了同一性时,世俗现实才能真实可靠地显示出来。”与此相反,如果占大多数的人被迫只能持有一种观点而不能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时,公共世界就不复存在了。如此看来,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关乎人类生存形态的复数性的必备条件,公共领域中的价值必然是多元而冲突的,我们如何面对这些冲突呢?阿伦特认为应该采用协商说服的策略,而不能使用暴力。暴力是前政治现象,暴力没有资格进入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排除暴力的和平之地。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强调,极权主义的兴起在于公共领域的衰落,在于大众文化的兴起与公民文化的消失。无论是谁,如果他不完全属于并捍卫一个政治共同体(公共领域),他就不可能是安全的。“当人们失去自己的政府,只能退而依靠它们自己的人权时,便再也没有任何权力来保护它们,也没有任何制度愿意使这些权力得到保障。”那些被纳粹剥夺了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人们,并不能以“自然权利”或“人生而平等”来保护自己。他们被排除在政治群体之外,毫无权利可言。只有在承认公民平等的公共领域中,才有可能提出公民权利问题。
阿伦特的公民文化理论本身是以对抗极权全能政治的需要为出发点的。她强调的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本体论。政治不是生存的结果,而是生存的条件。她的着眼点是‘政治文化’,或则说是作为文化的政治”。所以说,阿伦特的政治观始终洋溢着一种公民政治文化的气息,时刻提醒人们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秉承公共精神,关心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种“理性一积极参与”模式的公民文化观对于惯于把政治与统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庸俗的政治观来说,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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