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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全文如下: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标准,是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依据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它不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操作方便,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的损害,是因自己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如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王某录像机的处罚决定,王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损害事实上,虽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违法,但违法决定与损害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是由王某个人造成的。因此,不存在王某主张国家行政赔偿的可能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
1.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
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28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该条第7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哪些属于直接损失,哪些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致使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
3.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大部分是列举式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赔偿案件中,通常认为只有法律列举的国家才承担责任,没有列举的则不承担责任。如: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只能按照《民法通则》要求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促使人们规避法律而按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救济方式,实践中难以操作,对受害人来说只起到安慰作用,没有实际意义。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拓宽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立法却没有相应内容,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权时,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请求赔偿。
例如:被媒体关注的“处女嫖娼案”,县公安局无任何理由对一个无辜少女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这对受害人来说,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而最终判决物质损害赔偿金74.66元(《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赔偿误工费、医疗费9135元,对受害人500万元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赔偿金怎能弥补精神上的伤害?但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本案中500万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把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摆在了我国司法界的面前。
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扩大行政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
1.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增加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行政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
2.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直接损失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损失,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联系,直接损失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国家应予赔偿。在某些侵权损害中,直接损失很轻微,但间接损失相对较重。比如对一些经济组织来说,违法的查封、扣押足以使一个企业一蹶不振,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间接损失尤为重要。德国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财产损失、消极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间接损失是给予有条件的赔偿,由于很多财产的间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是根本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不可避免的间接损失。
3.将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将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春运期间火车票价上浮导致人们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给予赔偿,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首先,该抽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再次,立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最后,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就此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二)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给权利人的人格、精神、尊严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否认,致使现行法律有失对法律主体的人文关怀,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国家对于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如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对非财产的损害赔偿给予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被正式确立起来,在行政赔偿制度中,也应确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使法律规定具有一致性,从而维护法律内容的统一与完整。同时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合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行政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当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相一致,即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民事赔偿领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民事赔偿领域的这种做法,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的是,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增设一些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其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同时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法官应根据案情来自由裁量,在一个最高额之下,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最后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避免受害人以精神损害为由,以营利为目的漫天要价。
5.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设置并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体物,包括公共桥梁、道路、公园、水道、隧道等设施。政府的社会职能逐渐扩大,公共设施与日俱增,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而遭受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公有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可在功能上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和“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的法治精神,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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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称制度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解放初期我国职称制度基本上是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对在旧中国获得的技术职务予以认可,由各单位领导和组织部门考核任命。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与经济多元化发展,我国职称评价工作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职称制度改革与发展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发展的历程,分析职称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现状,对我国职称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做了初步探索研究。
关键词:职称 改革 评价机制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人才是最宝贵的首要战略资源,人才竞争将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人才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是选拔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我国,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队伍的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评审和考试,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优化人员配置和使用的基础。
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在各项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的时期,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成为目前人事行政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职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这项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成败。
从我国职称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自解放初期至50年代末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度。该时期,国家规定统一的技术职务级别,单位根据需要和机构编制确定技术职务,并任命人员,提升职务就可增加工资。主要的技术职务有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等,职务也分等级,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到了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工资基本处于冻结状态,这种需要增加工资的职务任命制度基本上停顿了下来。
(二)自1977年至1983年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只要评上相应的职称,不需聘任职务,不用履行职责。技术职称实际上成了工作成就、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志。评定职称的专业范围涉及22个系列。1983年9月,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并研究改革方案。
(三)自1986年开始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主要做法是: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职务有任期,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其中包括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工作分析(职业分析)、人力资源计划、人员选聘、绩效评估、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从1995年起,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到探索实行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探索阶段。①注册建筑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执业律师等多个专业岗位开展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
可以肯定的是,改革开放后多年职称改革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对于发展和稳定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尊敬知识、尊敬人才,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激励各行业人才成长和脱颖而出,对于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职称工作之所以有顽强的生命力,是它不仅有强大的社会基础,而且有特殊的内涵和独特的作用,对个人而言,具有体现自身价值、起着解决政治、经济地位的作用;对单位而言,有着吸引、稳定和激励人才的作用;对社会而言,起着人才配置、优化结构,提升民族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少弊端:例如各地区评审标准不一,导致评审不公平;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到头,资料齐全,一般就能上去,既评不出水平,又阻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职称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于是出现拉关系和暗箱操作现象,直接滋长腐败和不正之风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职称评定作为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评定方式,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衍生出的种种弊端必须加以纠正和改进,但目前仍是适应我国现行的工作机制。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急需知识和人才之际,改革现有职称评聘体制,通过职称评审的进一步社会化和实行岗位聘任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这样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高层次需求,更适应人才成长发展的需要,更适应让真正有才学、有能力的青年人脱颖而出。就目前来说,我国职称改革有: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强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逐步推行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契约管理、严格考核”的运行机制,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即实行岗位与职称的“双聘合一”。
(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尝试职称评审的社会化。社会评价是由社会对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或工程技术的水平、能力进行评价,授予相应称号,为市场化的人才使用机制提供依据。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职称认定制度,特别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般是通过学会、协会采用社会同行专家评价的办法解决。因此,无论是从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还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我国都亟待建立职称或职业资格认定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国家在这方面也在进行不断的努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就是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社会化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资格考试,即用考试的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更能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 减少评审工作中的地域差异和人为因素;通过考试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努力进取,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全国统考,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为克服“论资排辈”、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①
在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我国很多地方和部门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案,不再搞“一刀切”,也不强行推广某一种方案,不断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 真正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竞争激励的用人制度;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通过职称评审社会化方面的尝试,提高人才评价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人才评价质量。
(一)政策导向
虽然近几年国家没有正式出台关于职称改革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但在不同的场合和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人才评价及职称制度改革的问题,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职称改革的偏重于:
第一,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加强社会化评审的制度化建设。继续坚持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人才评价与使用的职称改革方向。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继续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把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签订聘约,优胜劣汰”的要求,科学设岗,严格考核,全面推行聘约管理,切实解决职务聘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问题。
第三,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今后几年,国家将重点在市场经济急需的领域逐步建立执业资格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执业准入体系,并进一步推进从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二)职称评聘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
评聘分开有利于实现职称工作社会化, 更大程度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只有在严格、科学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 才能做到真正的评聘分开。所以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严格按岗聘任,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使职称工作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相互促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推进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的建立
1、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人才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劳动价值是由其具有的知识与技能的宽度和深度决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这种价值就是靠专业技术职称来反映。二是人才使用的公正性。职务聘任标准制定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能否职得其人、人适其职,影响到单位的利益和发展。
2、建立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对于不同系列,可以实行不同的评聘办法。
(1)以考代评。国家已经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系列,如计算机软件、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出版,并规定,在这些系列和专业,各级政府职改部门不再进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除外,高级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另外,执业资格考试中规定了,可作为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按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不必再参加经济师的评审。
(2)只聘不评。对于没有实行国家统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系列和专业的初级职称,可实行只聘不评。
(3)考评结合。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系列和专业中的高级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考评结合,即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4)资格评审。其它中级和高级系列可根据具体情况,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评审。
3、继续推进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是以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我国于1994年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已经确立了33项执业资格,约有60多万人取得各类资格。可以说,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实行人才评价社会化的一个方向。这一制度的实施,规范和统一了对相应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标准,不但加强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了相关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且为在人才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目前越来越多的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求在相关专业领域建立新的执业资格制度。因此,不断拓展执业资格范围和领域,加快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步伐,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未来一个时期职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2]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86.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3.
[5] 陈杰:《对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几点思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2003年.
①刘宝英:《在全国职称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2002,P5.
②孙晓艳、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年11期,P121―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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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救济制度与民主法治相伴而生,被视为民主与法治保障的最后屏障。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在我国近些年来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已初成体系的大背景下,文章重点对复议救济、诉讼救济及国家赔偿救济3种救济手段探讨其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尽可能地提供一种理论坐标。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and democratic government by law accompanying live,regards as the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safeguard final barrier.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undergoes several dozens year development to consummate day by day,reformed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entire society's politics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our country has made th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Under the globalized tide's influence,the policy guidance which constructs in our country recent year harmonious society has initially become under system’s big background with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relief system’s development, the article key to reconsiders the relief, the lawsuit relief and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provide reliefs three relief methods to discuss its trend of development, provides one kind of theory coordinate as far as possible by the time to our country present administration relief system’s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lief;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s;lawsuit;national compensation
1 行政救济制度的概述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告诉我们,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分立、相并列,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行政权力具有国家支配力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执行性与公益性、具有扩张性与有限性以及腐蚀性与侵权性等特征。因此,行政权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行政权的特征又使得它很容易被权力主体滥用,进而不利于社会公益利益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行政救济制度孕育而生,并在各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6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展、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日益增多等方面。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比较落后,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趋势是乐观的,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2 三大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
2.1 行政复议救济的现状及发展
行政复议法相对于行政复议条例而言,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较大的调整,扩大了行政复议的权利的保护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必须扩大的趋势,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和更为便利的行政法律救济的渠道。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很狭窄,使很多相对人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相应的救济,这在当今行政权力已经扩张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现实是不符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行政复议范围所列举的11个事项,全部是行政机关所为,那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可否复议呢?
(2)《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中的“规定”到底是什么?界定很不清楚,很容易成为执法人员手中的“令箭”和复议机关不予审查的借口。因为现实生活中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不乏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法律称其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以在复议中就会产生疑问,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附带性审查吗?
(3)某些属于事业编制的单位如房管部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获得授权而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力,这与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的权力限定给行政机关是相矛盾的。
(4)对“规定”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前提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那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只有违法了才可以实现对规定的审查,很有鼓励违法之嫌疑。
(5)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复议机关经常以某某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予审查,那么,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只是学理上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予以界定。但是笔者认为,界定与否并无多少意义,因为任何内部行为都应当成为复议的对象。学界曾经热度讨论公务员的救济问题,其实直接将其纳入复议范围便是捷径。
以上是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是行政复议法将来的发展方向,要想向前发展必须先打补丁补漏洞,才不会导致恶性循环,避免建立“空中楼阁”。
2.2 行政诉讼救济的现状与发展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不得不说是行政界的一大里程碑事件,它是我们国家第一次用最高立法形式提出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使得行政机关有了“危机感”,促使行政机关开始规范其行为。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诉讼法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将相关利害关系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不足以满足一些相对人的要求,使得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只要有点联系就是厉害关系人呢?学界也曾经讨论过“利害关系”发生于何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赞成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利害关系人,实际中法院审理案件也是采取这种观点的。但笔者在一场亲身经历的行政诉讼中感受到这样的学理解释并不能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根源就是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才有了使用中采纳学理解释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最广的,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救济,因此,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的权利都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建立。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
2.3 国家赔偿诉讼救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但是这部法却被称作国家不赔法,除了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太低等是他方面的原因外,其程序设计也是其重要的方面。所以赔偿法的修改被提上了日程。时至今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笔者将其与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进步了很多,如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但同时仍然有漏洞没有弥补。
2.3.1 没有规定立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国家赔偿范围日益扩大:由传统的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发展到立法赔偿;由传统的人身、财产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由直接损失扩大到间接损失。
立法赔偿由1936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立。1981年德国也确认了立法赔偿的原则。英国在参加欧盟以后,也开始承担立法赔偿的责任。许多国家都意识到随着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张,国家机关合法行为也会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该对其进行补救和补偿,所以讲,国家补偿和赔偿统一于国家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中。
国家赔偿法范围的扩大还表现在对间接损失的赔偿。笔者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与民事赔偿的范围一致,并不得低于民事赔偿的标准。
2.3.2 取消确认违法程序
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人们逐渐发现,这个确认违法程序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不公正。由于我们实施的是违法规则原则,所以,对于是否存在需要赔偿的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要自己确认,否则就不能进入决定赔偿阶段。这相当于要赔偿义务机关自己说自己做错了。如此,赔偿义务机关既是裁判者,又是当事人,违反了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相反,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违法的。”这就是该程序的最大弊端。
2.3.3 将赔偿委员会设于法院内部不合适
我国赔偿委员会设立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这样做存在很多的弊端。比如,基层法院为了避免因错案而导致错案追究制的惩罚,经常就案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即中级人民法院。当该基层法院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时候,中院的赔偿委员会来审理的时候是难保其公正的。谁也不会承认自己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由此透露出的问题还包括设在中级法院其实审级是低的。
笔者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忘记人大的超脱地位,我们可以将赔偿委员会设置各级人大会的法律委员会中。由各级人大会对他的本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弥补法律自身存在的漏洞来促进它向前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成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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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具有资产负债率偏低、负债结构不合理、股权融资偏好等现状.分析了我国土市公司资本结构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
我国的上市公司是改革开放以后新出现的企业形式,绝大多数gt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独特的资本结构特征。
(一)资产负债率水平偏低
负债经营的基本原理就是在保证公司财务稳健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资本结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指标,它反映了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来筹资经营的,这个比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方式上,虽然外部融资的比例很高。但在外部融资中偏好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发展缓慢,从而使资产负债率偏低。另外,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化融资体制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增加了国有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和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而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和再融资配股等多种融资方式获得大量资本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也从过低的资产负债率中反映出上市公司并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一步举债的潜力很大。
(二)负债结构不合理
负债结构由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构成.一般而言.短期负债占总负债一半的水平较为合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偏高,反映出公司使用过度的短期负债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上市公司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如利率上调、通货膨胀,短期负债比例过高,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增加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给公司经营带来潜在威胁。
(三)以股权融资为主
企业经过改制上市后,将拥有留存收益、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从现在的融资环境来看.上市公司长期资金来源有留存收益、长期负债以及股权融资三种渠道,其中留存收益属内部融资,而后两者属外部融资。按照优序融资理论,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债务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高。因此,融资顺序应为:内部融资一债务融资一股权融资。从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资本结构看,内部融资的比例小,外部融资占绝对优势地位,其中股权融资更是占到了50%.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其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很多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成的,在未成为上市公司时.融资主要通过银行的贷款解决。然而,一旦上市,他们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不再将债务融资作为融资方式的首选,而选择以股权融资为主,且具有很强的“配股热”倾向。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就出现了特殊性——股权融资一内部融资一债务融资,有悖于“优序融资理论”。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成因分析
(一)股权融资成本较低
融资成本是公司选择融资方式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股权融资的成本主要是股利和发行费用,债务融资的成本主要是在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利息和相关发行费用。资本结构理论认为。由于负债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有一定的减税效应,使其实际成本下降;而股权资本由于承担的经营风险比债务资本要大,股东要求的回报率就高,因此,债务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债务融资的比例应比股权融资的比例大,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却以股权融资为主。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中派发现金股利的公司较少,股票配股对公司来说不需要现金流出.几乎不需要成本,且还有许多上市公司常年不分红.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分红,很少有公司用自己的全部盈利实施分红。就形成了在我国股利支出极低.股权融资成本比债务融资成本低的特殊情况。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资产负债率也相对较低。
(二)股权融资约束力弱
债务融资面临着到期需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时.容易引发财务风险或破产风险。相对而言。股权融资是一种“软约束”.它是永不到期的无需还本付息的可以自由支配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在经营困难时.甚至连股利也无需发放。所承担的风险非常小。股权融资的约束主要来自于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投资者对管理层只是间接约束。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总股本中.国有股占很大比例,国有控股股东是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委托人中小股东的权利却得不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几乎成了事实上的零成本资金。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几乎没有约束力,这些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更热衷于股权融资。
(三)债务融资困难
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长期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很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大大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一是债券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债券的发行仍是传统的审批程序,比股票上市的审批更为复杂,条件更为严格;债券的管理实行额度控制的计划管理,发行规模小,这些使上市公司缺乏发行债券的动力和积极性,也使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二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总体上不佳.盈利能力相对较差。这种状况导致留存收益较少,从而使公司陷入自有资本不足,内部融资困难的窘境。上市公司为了投资,扩大规模,就必须想办法利用外部融资的方式,但我国商业银行功能尚未完善,长期贷款的风险又较大.使其并不偏好于长期贷款;上市公司从银行的贷款用途被严格限制.具有局限性,同时也不愿承担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想要利用债务融资困难重重,出现了融资方式向股权融资偏移的状况。
(四)经理人谋求自身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很小.几乎为零。这导致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无法捆在一起.他们的报酬与经营业绩并不显著相关。到底是以债务融资还是以股权融资,里面包含着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冲突,选择债务融资,过度负债,必然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陷入破产的概率增大,直接威胁到经理人的利益;选择股权融资,股权资本过度扩张,势必造成股东权益的“稀释”,股票价格下降,有损于股东的利益。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占主导地位。使股东地位基本处于缺失的状态,经理人实质上控制着公司的运营。经理人既不愿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陷于被银行等债权人上门逼债的尴尬境地.更不愿因公司不能到期偿还债务陷于财务危机,从而使自己在公司中所获得的职位、薪金等既得利益受到威胁,不需还本付息,无强制性的股权融资就成了经理人的最佳选择.可以说.经理人在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愿用债务融资。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
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调节器和控制器。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上市公司融资手段的单一,影响了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以及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加大了上市公司融资的成本和难度。在成熟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规模,这提醒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要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协调发展,应对现有制度做以下改善:一是发行制度层面上.尝试市场化改革。建议债券发行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注册制过度,依据宏观经济指标及其变动来决定债券发行规模、节奏和种类。放宽对债券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在债券的发行审核方面,要继续满足一些国家大型优质企业的发债需求,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消除对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歧视。二是政府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来决定债券利率。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反映出资金的稀缺程度.意味着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只有将利率市场化后,债券在市场上由其不同的信用等级和流动性来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这样,市场上才有不同利率水平的债券品种,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三是丰富债券发行品种。各公司因权益关系、资产规模、融资目的、投资项目等因素的不同.对发行何种债券有着不同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品种单一,投资者选择余地小,投资风险的规避比较困难,进行债券品种的创新.能为债券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是对债券投资价值、偿债能力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的评估。公司的信用是公司发行债券的基石。信用评级及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健全.将会严重阻碍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培育信用评价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平、科学、权威上网评估意见,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投资决策。
(二)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善股权结构
加快国有股的自由流通,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股权所有者多元化,引入新的投资者如银行、投资基金、本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特别是要吸引、鼓励企业投资者,他们最终代表个人投资者利益,加之其实行专家管理,所以,它能激励也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督。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支柱.非国民经济基础和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竞争性强的行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逐步退出。以减少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在上市公司中。也应该加入公司经理人的股权.并适时适当地扩大他们的持股比例,使其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的绩效联系在一起,能更多地为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壮大来考虑,只要公司经理人能够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那么对于其较高的股权收益就应当敢于承诺。
(三)完善对经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作为国有资本代表的政府官员并不具有对企业资产剩余的索取权。而只是得到固定的工资以及福利,缺乏监督动机和积极性;分散的小股东的监督作用又非常有限,造成了经理人行为自主性过大,缺乏监督控制。因此,在外部环境上,完善经理人市场,使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一旦经理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他就会声誉下降,自身的人力资本降低,不利于以后的职业发展。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设计最优的选聘、激励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选聘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对经理人进行上岗激励。其次,对经理人给予薪酬制度的激励。一是股东与经理可以签订报酬绩效工资制,根据经理人给公司所带来的效益来决定其收入,可以减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二是让经理人拥有公司的股权,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挂钩,经理人为能给自身带来更多的福利。就会在投资方面更为谨慎,选择投资收益高、把握大的项目进行投资。再次,要强化监事会的各种监督职能。给予监事会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如董事会的重大决议要经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对经理人的聘用、考核进行参与,监事会人员中应增加一些懂经营.善管理,有专业技能的人参加,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能力。
(四)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严格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格,选择真正优秀的公司上市是保证合理融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股票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资本市场状况决定是否上市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和配股,让企业独自承担风险。在上市公司分红方式和分红比例上要严格地审核.以确保其真正地实行分红,且适当地提高股权融资的成本。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呈现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特别是再融资时首选配股和增发新股,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配的审批,规范其融资行为。如对申请发行新股或配股的上市公司,若是处在结构性过剩的行业中,证监会应暂缓其发行;对多次变动项目投向,涉及金额巨大而又投资失误的,应对上市公司的经理的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从严审批,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取消其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要全过程跟踪监督,看其配股资金是否与原计划相符。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如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在配股、增发新股方面要设置更多的限制:违规的上市公司要给予处罚。这样才可以加强对配股资金使用的约束.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的“配股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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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比说明模型的有效性,本文分别采用混合最小二乘法、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三种回归方法加以比较,其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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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全文如下:
在1982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第一次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有关部门介入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改变了以前土地无人管的状态。1986年国务院成立超脱部门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改变以前部门共管的情况,成立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这比较上一次的改革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来对土地地形管理与保护,并且增设土地资源部,对土地,矿场和海洋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保护。
从这三次改革中可以看出来,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管理制度从改革中诞生,同时也是在改革中变得更加完善。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且,有效的管理了土地资源,为更好的利用土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土地管理的职能就越是完善,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土地管理职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几次进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战略目标,足以显示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决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的同时,相关的土地立法也在完善,真正贯彻了有法可依的治国方略。
2.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三维统一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三维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所谓的三维统一就是指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强、政府和基层协调统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行政辖区全部土地统一管理,包括地政土地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另外在土地调查、评价等基础业务上,不管是地权的管理、土地的征用还是土地供给等业务,全部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在垂直方向上,各级政府下面都设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又对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就进一步深化了土地管理制度。
2.2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过三次改革,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现在是法治社会,虽然在土地管理中很重视立法,大众的但是法制观念还是很淡薄,知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执法力度明显不够。
(2)土地管理是行政职能,但是有许多技术业务只有通过中介部门才能完成,由此政事企业职能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3)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已经全面展开,但是,目前为止,土地管理还没有形成高效运转的管理模式。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今后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的要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原则,坚持我国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1)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有数据表明,我国人民生活需要的食物,其中有83%以上是来自自耕地的生产,我国以工业大国自居,但是归根到底农业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保护耕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保护耕地要放在重要战略部位,并踏实落到实处。
(2)完善地权管理体系。加强地权管理是加强土地管理的关键,因为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地权的管理。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政府才能够顺利地进行税收工作。同样,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才能够更好的对土地加以利用。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不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用途管理,都需要地权管理来保证实施。只有管理好地权,就能管理好土地利用的其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地权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3)建立不动产统一管理体系。这里所得说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土地定着物,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桥梁铁路等等,要加强对这些不动产的管理。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房地统一管理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规范,做出硬性规定,使统一问题可以真正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部门综合发展的现状,合理的对土地进行规划,完善土地的生态环境,并且提高土地利用率。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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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健词:资本结构优化
论文摘要: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股权分置、发展债券市场、构建风险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分析资本结构现状,对资本结构的优化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问肠
按资本结构“啄食顺序理论”,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内部筹资是首选,其次是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先是债券融资,然后才是新的股权融资。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选择明显呈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倾向,主要表现为: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水平偏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较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偏低,股票市场融资比重高于债务市场融资比重;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股权结构呈现一股独大的现象。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
(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从目前的资本市场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具有明显的非市场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债券市场不发达,即公司债券市场较股票市场相对缓慢,筹资方式单一,缺乏货币市场的强有力支持。金融工具较少。缺乏能够反映股份经济本质要求的且与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
(二)从代理成本角度进行分析
1.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由于目前大股东的股份一般不能上市流通,所以通过股份流通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较小,于是大股东便利用提高每股净资产、直接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关联交易、派发红利、担保贷款等进行利益攫取。此外,我国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尚不健全,控股股东不受约束、让成本极低又能尽快提高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股权融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融资方式。
2.上市公司经理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货币收入较低,与企业效益好坏没有关系;经理人员的收入主要是控制权收益,这种报酬制度不能将经理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为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力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三)融资的资金成本分析
1.上市公司偏低的资产收益率限制了内源融资。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于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没有跟上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低,且平均收益率呈现普遍下滑的现象。较低甚至亏损的业绩水平使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无内源资金可用,严重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融资比例。2.股权融资成本偏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没有必须为投资者分红派息的约束,相对于债券融资必须到期还本付息的硬约束来说,对于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高管而言.股权融资的成本实质上是“零成本”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上市公司强化管理的动机.而增强了其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谋利的愿望。
(四)从信息不对称成本的角度分析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规范,投资者和企业“内部人”二者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内部人”有时甚至故意造成对信息的垄断,使他们在上市公司的股价被高估时,进行增资扩股溢价发行,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取得信息收益。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对策
资本结构应该体现出企业理财的最终目标,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业绩之间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变现有公司治理机制和资本市场环境
(一)激活企业债券市场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比例严重失调,企业很难从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政府有关法律的限制与企业债券的流通性不强等原因都妨碍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因此,现阶段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首先,政府应淡化或逐步取消计划规模管理,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资信等级评判质量,强化社会监督。最后,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使我国的债券交易市场步入良性循环。增强我国企业债券的流动性是激活我国债券市场的有效手段。
(二)解决股权分置
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使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股东“缺位”,社会公众股分布零散,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股权结构治理绩效较低。因此,通过实行国有股退出,增强流通股比例,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引进新的投资主体,形成“多股制衡”的机制。能有效地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完善。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促进股权的多元化,解决目前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改善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其次,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趋向多元化、多样化,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国有股比重的逐步下降,社会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将会引入更多的新的社会法人投资者,最终打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格局。最后,将增大经理人员增加持股比例的机会,使其货币性收入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长期激励不足的现状。使现代公司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逐渐恢复,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和破产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和破产制度是促使上市公司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公司业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杠杆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条件。并购市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一种外部控制机制,上市公司的并购作为公司外部控制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解决上市公司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加强对公司其他方面的法律监督
1.加强对配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建立股权融资档案,将目前配股审批的单点控制改为全过程监管。2.适当限制不派发现金股利而单纯送配股的行为。3.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审批制为核准制,由上市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的状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进行股权融资的数量04.建立多项指标考核上市公司取得配股和增发新股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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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资本结构实证分析影响因素混合回归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固定效应方法,对资本结构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利用深圳交易所256家上市公司近七年的数据资料,建立了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模型。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担保价值、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显著。
一、引言
自从MM定理发表以后,许多学者开始对资本结构进行广泛的研究,并揭示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和企业总价值,而且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理行为,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稳定,所以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财务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实证是研究资本结构的重要方法,对评价、验证各种理论观点以及启发新的思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实证研究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国内不少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利用不同时期的截面数据成功地建立了资本结构模型。但国内目前的资本结构实证研究所选数据多是截面数据,没有将时间序列数据结合起来考虑。采用的方法以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为主。
本文试图将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平行数据)相结合,寻求资本结构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种平行数据不仅能增加样本数量而且能进行比单独的截面或时间样本更有效的估计,因为平行数据考虑到不可观测的公司影响,使各公司的截距各不相尸,从而减少了误差。
二、研究方法
(一)实证假设
本文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将成长性、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和担保价值作为影响资本结构的关键因素,并提出实证假设。
1.公司规模大公司更容易采取多元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战略,使投资分散,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成本,稳定收人流,减少经营风险,所以相同的负债水平下,大公司的破产风险较小,可以承担更多的负债。从非对称信息角度看,股东、债权人与小公司之间的冲突更加剧烈,信息不对称程度大,所以小公司在贷款时将会面临更多的限制条件,长期融资成本较大,只能依赖于短期融资。
根据理论,我们假设:
H1:长期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H2:短期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负相关。
2、担保价值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债权人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债权安全,债权人会要求企业提供有形资产作担保,以降低由于信息劣势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另外,根据破产成本理论,担保价值越大,期望的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就越小。
所以,我们假设:
H3:长期资产负债率与担保价值正相关。
H4:短期资产负债率与担保价值负相关。
3、获利能力Myers和Mailuf(1984)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模型指出,内部融资成本较低而被优先选择,负债次之,最后是股权融资。也就是说,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内部资金可能越多,可以相应减少举债的数量。
所以,我们假设:
H5:资产负债率与获利能力负相关。
4、成长性Myers(1977)认为成长性高的公司股东在投资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能会有采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动机,比如:改变投资项目,分散资源等。另外,成长性大的企业大多属于新兴行业,经营风险较大,破产成本也较大。鉴于这种预期,债权人将会对这些公司借款施加更多的限制,这最终会制约公司的灵活性。同时,Myers等学者又指出如果公司的短期债务多于长期债务,代理成本问题将会减弱。由于成长性V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而长期融资渠道受阻时,短期融资将会增加以弥补资金的缺口。许多实证表明成长性与资产负债率的关系比较复杂,没有一个定性的结论。
我们先根据理论作出假设:
H6:长期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负相关。
H7:短期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正相关。
(二)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56家公司为研究总体,利用这些公司从1996年到2002年的进行实证研究。考虑到样本前后期的一致性,所选出的样本均是1996年已上市的公司,同时做出了以下调整:1剔除ST,PT类公司。2.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3.剔除掉一些不全的公司。
(三)指标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指标
总资产负债率Yi=总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长期资产负债率Y2=长期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短期资产负债率Y3=流动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2、解释变量指标
公司规模X1=LN(主营业务收人)
担保价值X2=固定资产净值FA/总资产TA
盈利能力X3=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
X4=净利润/主营业务收人
有学者认为,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相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公司盈余管理空间。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分母为总资产,避免了一些公司账面净资产很小或为负数的情况,分子为主营业务利润,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非主营业务进行利润操纵的情况。但鉴于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关键指标,所以本文将这两项盈利指标同时纳人分析模型中。
成长性X5=(期末总资产一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
(四)确定研究方法
理论上有三种运用平行数据建立模型的方法,分别是: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固定效应模型(fixedeffectsmodel)和随机效应模型(randomeffectsmodel)。
普通最小二乘法假定没有公司和时间的影响,不同时间、不同个体的截距完全一样,于是比固定效应模型包含更多的参数限制条件,所以普通最小二乘模型的误差平方和会比较大。事实上,各公司有自身的具体情况,它们往往会从各自的特点出发,选择资产负债率。另外,不同时间的资产负债率会受当期的政策、经济的影响。如果添加限制条件引起的误差平方和的增加不显著,那么限制条件是适当的,可以采用普通最刁、-燕I。否则,就应当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误差平方和的F检验(F=9.34>1)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公司因素影响是显著的,继续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法将会造成误差过大,而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法是有效的。
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是两种相互联系的估计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将不可观测的因素影响包含在误差项中,而固定效应模型将其包含在截距项中。随机效应模型的问题是如果误差项与解释变量相关,将造成随机效应模型估计量不一致。而固定效应模型却能弥补随机效应模型的不足,无误差项与解释变量是否相关,其估计量总是一致的。但是固定效应也存在一些缺陷,它需要给每个公司进行单独的估计,所以不如随机效应有效。为了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我们采用了Hauseman检验。结果以5%的显著水平拒绝了随机效应模型的无关性假设。因此,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Yit代表第1个公司在第t期的资产负债率。Xit代表随公司和时间而变化的影响因素。
zi代表随公司而变化的影响因素。wt代表随时间而变化的影响因素。
是待估计的系数向量。残差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截面误差成分Oi、时间序列误差成分和混合误差成分
三、估计结果及分析
(二)估计结果分析
1、长期负债的公司规模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证明假设H1是正确的。结果表明我国大公司的非对称信息程度较低,破产风险小,银行显然更愿意对大公司进行长期贷款。另外,大公司的经营项目多,投资的项目更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一也比小公司大。短期负债的公司规模系数也为正,这与假设H2恰恰相反,表明大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短期负债。这可能是由于大公司的往来账款、应付工资、利润等项目较大,造成短期负债较多。从另一方面来看,自从1992年以来,商业银行的坏账增加,出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银行对长期贷款保持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使得获取长期借款的难度增大。此外,我国的债券市场还不够完善,大公司要想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形式筹资也难于实现。因此,当长期负债融资渠道受阻时,大公司只能通过短期借款以获得所需资金。总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正相关,回归系数为0.0518,也就是说,规模为一千万元的公司比规模为五百万元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要高3.6个百分点。可见公司规模的影响是很大的。
2、担保价值与总负债、长期负债、短期负债的相关系均为正,表明公司担保价值越大,不对称信息程度和破产概率越小,资产负债率越高。结果与假设H3相符而与H4不符,担保价值对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显著。
3、获利能力的回归系数全部为负且显著,与假设H5完全吻合。固定效应模型预测,如果其它条件不变,主营业务利润率每增长约6%,净利润占主营业务收人比例每增长94%将引起资产负债率增长1%。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获利能力的这种负相关关系还可能有我国资本市场特殊性方面的原因。因为获利能力强的公司能够满足配股的条件,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取成本更低的配股资金以满足资金需求。
4、长期资产负债与成长性显著负相关,与假设H6一致。总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正相关,即公司成长速度越快,负债率越高。这是因为成长机会大的公司市场的扩张欲望强烈,需要大量资金来扩大市场,而其内部积累严重不足,配股又需严格的资格审核,资金到位需较长时间,因而,不得不依靠增加融资速度较快的负债。成长性对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显著。
六、结论
经过本文的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公司规模、担保价值、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显著。
由于受数据资料的限制,本文对影响因素的考察仅限于四个关键因素,其他因素,如:非负债税盾、风险偏好管理决策等未纳人模型中。另外,资本结构采用的是账面价值,没有考虑市场价值,这些都将对模型的解释能力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上述研究限制,本文的分析和结论难免有武断之处,恳请专家学者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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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技术方面尚有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应切实完善资本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构建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割完善措施
在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享受着传统公司中股东会的全部权力,甚至还控制着董事会与监事会,出现严重的权力倾斜,因此必须对一人公司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出调整与修正,建立起一套对单一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并借此加强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可考虑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限,但单一股东不得将该权限委托给他人行使,任何股东会决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人公司记录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单一股东、职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组成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单一股东或外部人员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聘任单一股东或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经理。由于外聘经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员,参与了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业务执行,我国法律可确立外聘经理与单一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让经理承担一定的监督义务与赔偿责任,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充分发挥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可以充分运用其本身具有的专业知识,来确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负债指标。银行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来评价公司负债情况,揭示公司负债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负债过高,说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财务风险加大。反之,负债过低,表明公司没有发挥适度负债对公司经营的调节作用。在大量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使一人公司决策层有针对性地做出借贷决策,适时注入资金,以增量促转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状况,合理搭配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务结构,防止还债高峰的过早到来,切实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经过论证和科学分析,认为该一人公司没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银行就应及早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防止债权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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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初,一些国有外贸企业在海外经营进出口贸易,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生产性投资比重有所提高。进入90年代后,跨国经营主体进一步多样化。目前,除了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境外投资额增长很快。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为733.3亿美元,建立境外中资企业超过1万家,投资分布在全球168个国家和地区。仅2006年对外直接投资就达16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6%。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已达3万多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1800多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600多家。从2001年开始的5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66%,对外承包工程年均增长25%,对外劳务合作年均增长11%。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境外中资企业(非金融类)的总资产已超过2000亿美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亿美元,年实现利润177亿美元。另据德意志银行2006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预计,在未来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率可能超过20%,并将在2011年达到600亿美元,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对外投资国,中国的跨国公司群体已经出现。
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一种富有高度组织性的巨型企业客观上需要有高度严密科学的管理。发达国家跨国经营具有雄厚的物力、财力、人力等优势,在资金、技术运用上积累了上百年的经验,具有熟练的、规范的、科学的管理技术。而我国境外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利,难以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做出灵活的反映,制约了企业跨国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多为国内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在单一目标市场各自为战,分散经营,缺乏组建战略联盟的意识;管理人员的选派被视为照顾或福利,综合素质差,缺乏企业家才能。因此,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数目虽然可观,却少有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对于现代跨国企业来说,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市场份额、资本市场市值等规模的大小是挤身于世界级企业的显著标志,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500强的主要依据是对公司营业收入的规模进行排名。进入美国《商业周刊》的1000家企业,则要根据各企业在股市的市值大小进行排名:企业规模意味着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地位和影响力,若达不到相当的规模,就无从谈及世界级的企业。大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但大而不强,意味着效率低下,同样缺乏竞争力,做强是发展的关键。做大可以通过政府手段加以解决,做强则需要企业内在的实力。因此,大企业应瞄准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找差距,定战略,在企业国际化战略上下工夫,提高竞争实力。我国联想、海尔企业国际化战略上的成功,说明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具备冲击世界级企业的潜能。
二、我国跨国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世界级跨国公司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海外企业中盈利的占55%,收支平衡的占28%,亏损企业占17%。这说明中国的跨国公司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在:
首先,海外投资规模不大,战略优势不明显。据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透露,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仅占全球FDI的0.5%,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仅占国际工程发包额的2.1%,在外劳务人数仅占国际劳务市场的1.5%,“走出去”的规模仍然偏小。投资项目仍以中小型为主,单个项目的平均投资额虽然已经由2002年的281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448万美元,但与发达国家海外平均投资额约600万美元、大型跨国公司平均投资约6000万美元的规模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因此我国的跨国投资整体水平偏低,规模不大资本不足,尚未形成明显的战略优势,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扩张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是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海外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中国海外投资,在行业结构上,贸易型投资企业比重偏高,制造业投资企业比重才刚刚过半,在地区结构上,投资遍及五大洲168个国家和地区,虽然投资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外投资的46.8%集中在港澳地区,其次是北美,占13.7%。从整个海外投资布局来看,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明显偏少,影响了中国对外投资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市场布局上的战略意图、战略层次有待进一步凸显;投资方式虽然已经由“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等方式扩展,但经营方式仍比较单一,作为跨国经营中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并购,实施的频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数据,200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达到6870亿美元,其中跨国并购投资达4410亿美元,所占比重高达63.6%。但目前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中新建方式约占78%,而以收购、兼并方式建立的企业仅占22%左右。
第三,海外投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世界跨国公司的渗透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高科技产品和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一些高技术产业,比如航天航空、微电子、生物工程等,在现代跨国公司中逐步成为支柱产业。而我国企业在科技方面比较落后,许多企业没有技术优势,更没有形成核心技术。因此,尽管我国的跨国经营投资范围广、涉及行业多,“十五”期间也陆续建设了一批境外研发中心、工业产业集聚区,对外承包工程也向EPC总承包、BOT等更高层次发展,大项目逐渐增多,技术含量逐渐提高,但以贸易性企业及资源开发和加工企业为主的初级格局尚未有根本改观。中国最大海外投资企业的主要投资都集中于资源开发和制造加工业,如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投资1.12亿美元与澳大利亚合资建立恰那铁矿,首钢总公司斥资1.2亿美元收购秘鲁铁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中信加拿大公司与加拿大鲍乐公司、巴瑟斯特公司联手收购了塞尔加纸浆厂等,这些都表明资源开发业仍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层次和转换速度都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业分布为:资源开发(林业、矿业、渔业)、加工制造、交通运输、建筑承包、医疗保健、旅游服务等领域。由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资源开发业和初级加工制造业,大约处于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换的过渡时期,因而尚未形成直接投资的产业体系。
第四,海外投资宏观管理体制滞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严重滞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缺乏统一且透明的政策。由于宏观管理的无章、无序,造成资本投入失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海外企业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内部风险管理的失控;海外投资立法工作显得滞后和单薄,尤其是海外保险与保证制度,在许多方面甚至还是空白;海外投资在体制上仍然带有浓厚的部门和地方所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色彩。国内跨国集团的上级主管部门(部门或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仍保持高度控制。当前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最大体制性障碍仍然是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政府对企业投融资、进出口贸易等一系列市场活动采取审批制,过细的产权和人事管理,在部门与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对企业的联合、重组、收购、兼并,进行行政干预等,凡此种种,严重影响跨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首先是缺乏全球化的理念和国际化的思维,以及缺少跨国经营和管理人才。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化人才是我国跨国企业最稀缺的资源。
三、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对策思考
1.制定明确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战略管理是企业战略策划、制定、实施和控制的过程。我国跨国企业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通盘谋划,合理确定企业战略目标,科学制定战略方案,并加强企业战略的控制。由于不同国家的公司参与全球市场的程度不同,跨国经营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产品出口,即公司跨越国家边界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多国经营,即公司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市场中开展经营活动,每个市场一般被看作是独立的,总部会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并对各地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全球经营,即公司从整体上选择和利用全球市场机会,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资源,以实现获得全球竞争优势的目的。采用全球市场战略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出现在如美欧日等广泛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而我国的跨国公司由于国际化经营的历史较短,全球化战略的程度较低,大多处于由多国经营阶段或向全球经营转型的过程当中,因此实施海外经营时应选择目标更为明确的多国市场战略。随着企业竞争能力的不断提升和海外经营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入,逐步过渡到全球市场战略。
2.培育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国际竞争力是指一国企业在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成功地进行国际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能力。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存在较大差距。要在充满风险的国际舞台上竞争,求得生存并不断壮大发展,就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企业的研发能力,这是取得海外经营成功的关键。一个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知名品牌,没有独特的研发技术就谈不上核心竞争力,也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都在5~10%之间,强者高达20~30%,巴斯夫一家的研发人员就超过1万人。目前,世界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又频频进入我国,这对我国的自主研发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加强企业的研发体系建设对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显得尤为紧迫。
3.采用渐进式海外发展模式。我国跨国企业一方面人力资源匮乏,缺乏对海外市场的深入了解,另一方面资金实力不足、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因此应采用渐进式海外发展模式,即从国内市场——海外市场代理一产品直接出口——海外代表处——相邻海外分公司——相邻海外子公司——海外建厂——扩大海外市场区域——全球市场。渐进模式是一种从地理和经营方式上逐步演变、循序进入的扩张方式,以提高跨国经营成功率。渐进发展模式有利于不同资源、文化、综合能力的融合、培养与吸收,逐步增强跨国企业实力,从周边国家扩张到欧美发达国家,并最终走向全球。
4.加强跨国经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我国跨国企业的当务之急是必须按照国际市场需求,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尽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的质量管理,加强企业的营销管理,重视信息管理。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企业蒙受的种种损失,主要是源于不熟悉国际惯例,不能按国际通行的规则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行事,按国际规范、惯例加强海外分支机构及跨国经营活动的管理。
5.培养和引进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国际化人才就是熟悉国际惯例、精通外语和懂得国际市场运作的人才。许多跨国公司的实践证明,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以及综合素质是影响企业海外经营的非常关键的因素。我国的跨国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从而成为跨国经营的“短板”,因此培养和引进业务技能强、熟练掌握国际商务语言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中国跨国企业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春兰集团跨国经营的成功就是基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创新:建春兰学院,吸引国内优秀人才;选派到国外进修:整合全球人才资源;人才资源本地化等。目前春兰在海外有1000多名外籍人才,这批海外科技精英掌握全球范围内最前沿的技术,成为春兰向世界先进技术挑战的强大后盾,缓解了海外人才不足的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春兰基本解决了国际化人才缺乏的问题,保证了国际化战略的顺利实施。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经验,树立国际化视野,移植并孕育跨国公司成长基因,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中,我国的跨国公司一定会发展成为具备国际竞争能力、掌握国际化经营管理和技术的现代化的跨国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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