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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间的异速增长系数开始超过均衡的监界值,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这表明,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越来越严重,土地城镇化增长的速度超过城镇人口增长对其产生的需求,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的模式。实证研究结果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符合。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测定与影响因素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我国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测定与影响因素研究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面临重大结构性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的引擎需要由依靠外需转为依靠内需。城镇化作为国家扩大内需的重要战略手段,其发展的可持续性关乎中国未来经济能否长期健康发展。城镇化,一方面是指城市面积的对外扩张和城镇化量的增加,即土地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城镇化也指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城镇定居人口数量和规模的增加,即人口城镇化。土地镇化和人口城镇化作为城镇化的两个重要方面,能否协调发展,决定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可持续性。当前,国内外对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例如:孙海鸣(2005)指出,我国不合理的行政规划造成了中小城市过多,大城市偏少,而中小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有限,使得我国人口城镇化发展滞后[1];周飞舟(2006)认为,当前我国的财税体系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土地财政”来支持地方政府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从而造成了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问题[2];郑有国(2011)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秉持的地方政府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地方政府为了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不得不以廉价的土地作为吸引投资的筹码,从而造成了以工业园区发展为代表的土地城镇化的过热势头[3];姚士谋(2012)、李子联(2013)分别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土地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失衡的原因[4-5]。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判断,缺少实证研究的支持,学理分析不足。鉴于此,本文首先通过构建异速生长模型对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进行实证分析;其次,从外在和内在的制度机制角度,探寻造成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失衡的原因;最后,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结论和对策建议。
二、我国人口与土地镇化协调性模型设定
我们引用异速生长模型(allometric growth mode),分析当前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之间的协调性关系[6]。异速生长是指系统的某个局部与整体的几何测度关系:一个局部的相对增长率与系统或其另外一个局部的相对增长率有恒定的比值。
Naroll和Bertalanffgy(1973)最早将异速生长模型用于研究城乡人口变化的对数线性关系[6]。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引入异速增长模型,用于研究城镇化体系及体系中两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异速生长模型的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y为子系统的某种测定或整体的局部;x为整体的另一个局部或整体与子系统的某种测定;参数b为标度因子,或称为异速生长系数,是y与x各自增长率的比值。运用数学变换可以将上述异速生长模型转换为幂函数形式:y(t)=ax(t)b,当y(t)表示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时间序列,x(t)表示城镇人口数量的时间序列,转变后的异速生长模型就是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动态关系评价模型。根据遍历性公理,也可将时间序列的动态评价模型转变成空间评价模型:y(k)=ax(k)b,此时y(k)和x(k)分别表示在同一时期内k个不同城镇的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的序列。
异速生长模型的关键问题是判定异速生长系数b的值。关于b值的确定,理论界早有研究,在计算方法上学术界已达成共识,认为异速生长系数值取决于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二者维数的商。Nordbeck(1995)在早期的研究中认为,城镇面积是二维变量,城镇人口数量是三维变量,得出异速生长系数b的临界值为2/3。当b=2/3时,城镇面积的增长速度与人口增长速度相等,此时的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最为协调;当b>2/3时,为正异速增长情形,此时,城镇面积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不协调,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当b<2/3时,为负异速增长情形,此时,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扩张速度,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同样处于不协调状态,表现为土地城镇化滞后型。
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后来的学者将分形概念引入模型,认为异速生长系数b的值等于城镇面积与城镇人口二者分形维数的商(White and Engelen(1993)[7],Batty(1998))[8]。根据分形概念确定的b的临界值为085。同样,当b=085时,城镇面积的增长与城镇人口需求的增长相一致,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反之,则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b>085)或土地城镇化滞后型(b<085)。根据多个不同国家的研究结论表明:异速生长系数b的临界值为085要优于2/3。从数值上看082大于2/3小于1,以其为标准既不会过窄,也不会过宽。因此,本文选择085作为异速生长系数b的临界值,以其作为判断我国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协调性关系的标准。具体判断标准见表1:
(一)总体人口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的实证分析
运用2001-2012年间,我国576个县级以上城镇的建成区面积和城区人口数据,构建我国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异速生长模型,对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协调性进行实证研究。
2001-2012年,我国576个县级以上城镇总体的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的异速生长系数b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明显看出,2005年之前,我国各年的异速增长系数均小于本文设定的临界值085,为负异速性增长。从理论上讲,这表明2005年之前,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扩张的速度小于城镇人口增长对城镇面积的需求,城市用地偏少。从异数生长系数的具体数值上看,2005年之前,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虽然处于负异速增长的不协调状态,但在此期间的b值与临界值085比较接近,说明这一时期内我国整体上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规模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间的异速增长系数开始超过均衡的监界值,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这表明,从2005年以后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越来越严重,土地城镇化增长的速度超过城镇人口增长对其产生的需求,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型的模式。实证研究结果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符合。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过于粗放,新城区和开发区建设缺少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盲目建设现象严重,导致大量新城区建成后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人口入住率极低,各地均出现了所谓的空城或鬼城现象。从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国城镇总体的异速生长系数呈震荡上升的趋势,在未来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合理解决好我国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不协调问题,否则城镇化的发展将走向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分析
按照城市的人口数量对我国县级以上城市进行分类,市区非农业人口在200万以上的为超大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在100-200万之间的为特大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在50-100万之间的为大城市;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我们将各年不同规模城市作为整体,分别对各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和建成区面积,按照异速生长模型设定的幂函数形式进行拟合,得到不同规模城市历年的异速生长系数值,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异速生长系数差异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在2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在2007年之间异速生长系数一直高于临界值085,呈正异速生长。说明在此之前我国超大城市土地城镇化的扩张幅度大于人口增加的需求;同时,从2004年开始,超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由递增转为递减,说明随着人口不断向超大城市的流动,城市的面积扩张与人口增长逐渐趋于协调。但是,自2007年之后,随着人口进一步流入超大城市,这些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与临界值的差距开始拉大,城市面积的扩张越来越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求。
2特大城市的异速增长系数在此期间一直处于递增的状态。在2002年之前,我国特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临界值以下,但是,在2003年后,异速生长系数始终处于临界值的上方。更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是,2003年之后,特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的平均值达到了1064,突破了1,说明我国特大城市建成区面积超需求扩张问题十分严重,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严重失衡。
3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2006年之前均超过了1,表明2006年之前,我国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扩张迅速,超过了大城市城区人口的增长速度,并且土地与人口之间关系的失衡十分严重。2007年开始,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逐渐向临界值回归,城市面积扩张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失衡关系得到缓解。
4人口在20万到50万之间的中等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样本期间内一直处于递增态势,并且除2002年之外,全部都处于异速生长系速临界值的上方。说明中等城市的土地城镇化扩张的速度一直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从具体数值上看,中等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在2005年之后一直维持在1以上,突破了城市用地超需求扩张的合理范围,土地城镇化过快,表现为严重的人口滞后型城镇化。
5小城市异速生长系数呈震荡上升的趋势。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大多数是县级城市,与地级以上的大中型城市相比,县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发展缓慢,异速生长系数长期处于临界值以下,并且在2005年之前一直低于08,突破了异速生长系数的下限。说明在此之前,我国县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扩张严重,不能满足不断增加的城镇人口的需求,表现为严重的土地城镇化滞后型。
从2002年开始,县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开始增长,到2006年左右,基本接近临界值水平,土地城镇化不能满足人口城镇化的状况得到了缓解,二者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但是,从2008年开始,县级城市的异速生长系数超过了临界值,并一直处于其上方,县级城市开始出现了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现象。
总体来说,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均存在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现象。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超大城市由于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区位优势吸引着大量人口的流入。近年来,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现象发生了一定的逆转。人口的过度拥入,导致超大城市出现了土地滞后型的城镇化。二是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过快的土地城镇化。近年来,1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开始了城市建设的快速扩张期,新城区、开发区大量上马,在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特大城市的建成区面积与城镇人口数量之间关系的失衡越来越严重。作为地区型中心城市,特大城市虽然对区域内的比较有吸引力,但对区域外人口的吸引力远不如超大城市。
因此,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后,能否得到足够人口的填充,将是特大城市城镇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小城镇土地城镇化过快的问题。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近年来,地方中小城市也开始了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在我国当前的政府主导型资源配置体系下,中小城市对人口的吸引力是极为有限的,在中小城市的发展中如果不能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人口增长的关系,结果必然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城镇化的泡沫,影响城镇化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三)不同区域人口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分析
按照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通常将我国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部分。从经济发展角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明显,东部地区的人均GDP已经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中西部部分省份的经济发展仍十分落后。在城镇化发展方面,东、中、西部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差距。2012年,东部地区平均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1%,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47%和43%。
为此,本文将分析我国不同区域间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关系。以《2001-2012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不同区域的县及县级以上城市作为样本,共计663个样本。其中,东部地区265个样本,中部地区234个样本,西部地区164个样本。通过构建异速生长模型,分别对各年不同区域城市的人口和建成区面积,按照异速生长模型设定的幂函数形式进行拟合,得到的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城市历年的异速增长系数最高,始终处于均衡的临界值085以上,说明东部地区城市面积扩张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需要,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中部地区在2003年之前城市的异速增长系数在08以下,建成区面积不能满足城镇人口增长的需求,2003年之后情况有所改观,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处于基本协调的状态,但从2005年之后,中部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张速度开始加快,土地城镇化高于人口城镇化的失衡问题开始突显;西部地区的城市建设也落后于中东部地区。从实证研究的结果看,自2009年以来,西部地区土地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口城镇化开始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发展。
从前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不论从总体上还是分区域亦或是从不同城市规模角度看,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失衡问题都十分严重,而失衡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城市建设面积的扩张速度过快,超过了城镇人口增长引起的土地需求增加,即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
(一)外在制度的影响
二元土地制度是对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规定,即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不同的土地权属决定了不同的土地市场。现有的法律规定,农业用地要想转为非农用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必须先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国家所有制,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换的唯一权利人,垄断了非农用地的供给,占有了土地转换过程中的绝大部分价差收益。二元土地制度的存在,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城市空间扩张上的动力,成为土地城镇化过快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1994年,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使得地方政府的预算内收入难以支撑大量的行政和建设支出,使得地方政府只有依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来维持政府运转。当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仍是以GDP作为标准,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增长,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现有的财税体系,使得地方政府只能依靠土地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土地的城镇化运动,不仅解决了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带来的一系列投资也带动了经济的增长,对地方政府而言可谓一举两得。
二元土地制度和以分税制为主要形式的现有财税体系,是影响土地城镇化过快的制度因素,但并不能够解释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现象。当前的研究成果,对于人口城镇化滞后原因的制度解释主要是从户籍制度方面进行。建国初期我国实行了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发展模式,重工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解决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大城市的发展和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并在1958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的实行,使得居民的户口与其所能接受的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为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没有基本的居住、子女就学、医疗等基础的社会保障支持,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向城镇的转移,使得人口城镇化速度进展缓慢。
(二)内在机制的影响
探寻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内在机制还需从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模式切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一直表现为投资驱动型,三十多年间资本累积的速度不断加快。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资本形成率由382%迅速上升到506%,资本积累的速度约是同期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投资增长带来的资本积累增加的前提是要保持较高的资本边际收益水平,这也是维持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必要条件。
在最终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较高的资本边际收益水平,政府只能通过对生产的上游资源的控制,人为压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格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达到提高资本边际收益的目的。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工业投资对原材料产地的依赖程度逐步降低,使得工业投资的区域替代性增强,各地方政府争夺投资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大幅降低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有些地方甚至不惜以零地价或负地价的形式向投资商提供土地。政府对工业用地的低价供应,是对资本积累的补贴,造成了全国各地区不断出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新城区,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土地城镇化速度越来越高。
为了弥补工业用地出让方面的财政收入损失,地方政府采取了不断抬高住宅用地的价格策略,形成了中国独有的低工业用地价格、高住宅用地价格的土地价格双轨制。近年来,各大城市不断出现的“地王”现象,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证明。住宅用地价格的不断攀升,导致了房价的不断上涨,结果是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成本增加,严重阻碍了人口城镇化的速度。
运用异速生长模型对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进行实证测定的结果表明:自2005年后,我国总体的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性出现失衡,表现为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对不同规模城市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近十年来,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现象开始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从不同区域看,东部地区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问题最严重,其次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造成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失衡的原因,除了现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财税制度等外在的制度因素外,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驱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基于前文的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现有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税体制在制度层面上造成了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发展的失衡,需要中央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对现有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其中,土地制度上,要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权,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保障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公共福利的均等化;财税体制的改革,要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避免地方政府的土地城镇化冲动。
2限制超大城市,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前文的研究表明,超大城市已出现人口城镇化快于土地城镇化的问题,超大城市由于拥有较多的政治、经济特权吸引着人口不断地流入,“大城市病”已开始显现。因此,应对大城市的发展加以限制,给予中小城市更多的权利,鼓励中小城市发展,使人口流动向中小城市转移。在缓解超大城市人口压力的同时,也解决了中小城市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问题。
3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镇化发展的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城镇化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由于缺少资金,不得不以土地出让金作为筹资的源泉,带来的后果则是土地城镇化的过度发展;同时,由于缺少资金,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减少在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造成了人口城镇化的滞后。因此,为了缓解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缺口,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和民营企业参于到城镇化建设中来。国外城镇化发展历程证明,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不仅可以缓解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而且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动,减少对资本市场冲击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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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贷款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向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举借债务,用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际上一些国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直接债务人向银行借款,例如法国,就有专门的“法国地方信用银行”作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债权人向其提供贷款。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目前囿于《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在没有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其必须保证收支平衡,不能列有赤字,也就不能作为直接债务人。但是举债融资的刚性需求又客观存在,因此地方政府通常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进行借款,并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绝大部分——银行贷款。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近几年来中央逐步探索的一种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方式。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在金融市场上作为直接融资者发行债券进行筹资。值得注意的是,《预算法》并未放松对于地方政府的约束(在2012年6月26日的人大会上,重申了《预算法》修正案还将继续沿用该禁令),这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尚在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这部分债务的占比很小。
银行贷款与债券融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孰优孰劣,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但是各方面均认可在金融市场发展到更为成熟的阶段时,债券融资将逐步作为主流的举债方式。在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氛围甚浓的欧洲,最近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开始转向借助债券融资的趋势,这也足以说明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是否应当继续沿用贷款进行融资,抑或是应当转向全部发行债券,应当结合这两种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来进一步探究。
一是从债务存续时间来比较。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流动性要求很高,除了房屋抵押贷款这类特别优质的资产,银行基于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需求一般不会提供期限过长的贷款。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审计署的报告,2011年、2012年两年将会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还高峰期——银行贷款大多为3年,超过5年的都很少。但是地方政府债券则不然,虽然近几年,中央代发以及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行的债券,期限只有3年到5年,但是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期限也应当更为多样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有1年、3年、5年、10年、15年、30年等,期限设置丰富,更能匹配举债双方的资金偏好。
二是从举债流程来比较。一般来说,贷款的门槛较低,对于债务人的要求也比较低,通常中小企业以及信用程度低、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的企业才偏向于通过贷款进行融资,而不应该是每年都披露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地方政府。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比较简易,但是对于资金供给方的银行来说,其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对于贷款的后续资金使用必须监管到位,并且严格遵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限制。而发行债券则恰恰相反,对于资金需求方的要求较高,需要有详细且透明的资金项目用途,并及时披露账务信息以及对重大事件进行解释,一般大中型企业、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比较偏向于使用债券进行融资。
三是从举债成本来比较。贷款的利率一般比发行债券要高,因为贷款为间接融资,银行需要在充当金融中介的同时从中获取自身的利润。虽然今年以来,我国已经调低了基准利率,但是就目前来看,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仍为6.15%,5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2009、2010年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1年四省市试点自行发行的3年期债券利率普遍在2%左右,5年期的债券利率普遍在3%左右,融资成本优势一目了然。
四是从流动性来比较。贷款相当于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国外可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提升其资产流动性,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一块的业务几乎是空白,因此银行所持的贷款流动性几乎没有,在其到期之前不能进行流通变现,只能等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时才可以收回。而地方政府债券则可以在交易所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其价格与收益率受市场波动影响,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者卖出,流动性良好。
五是从监管层面来比较。上级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来控制发行债券的规模,并以此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监管。借助债务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举债多少,主管部门可以“了然于胸”。此外,第三方评级机构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债务率等定量分析以及债务结构、政府治理能力等定性分析来定期发布地方债券的评级报告。上级监管与第三方监督,债券融资的监管非常严格。而贷款的形成则随意性较大,由融资平台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举借,财政部不可能完全了解其形成背景、资金投向、担保物情况以及偿还机制安排等,不利于深入监管地方政府举债,更不利于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六是从资金来源方面进行比较。贷款资金一般从银行获得,地方政府如果对于银行资金依赖过重的话,为了获得更多债务融资,可能会动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干预银行的正常借贷行为,银行经营风险增加;而银行迫于政府压力,又可能由于押宝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中央兜底的态度,因此放弃审慎信贷的原则,盲目乱贷。与贷款相比,地方债券的资金来源更为多样化,除了银行,还有来自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公司、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分散化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综上,可以看到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方法在众多方面存在着非常优越的特点。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债券对于金融市场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方面的要求更高,财政透明度的要求更为苛刻。
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然后向银行贷款融资进行建设的路子已经被证明蕴含着极大风险。各地的融资平台债务无序扩张,并且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突破了10.7万亿(在其中占比达到了5万亿之多)。因此,在地方政府具有融资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对于其债务融资行为不能一禁了之(而且也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因此,应当在目前的环境下,探讨地方政府逐步转向债券融资的可行性。
从中国债券网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基金等。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提供了该市场约67.73%的资金量。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最大的投资者仍然是商业银行,但是这跟贷款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从银行的角度看,持有地方政府债券比持有融资平台贷款更为有利,也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首先,债券流动性更强,容易在金融市场上变现,可以缓解银行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第二,地方政府债券的直接债务人由融资平台公司或机构转变为省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性有所提升;第三,债务人数量缩减,有助于银行进行更加深入的风险甄别,提高资产安全性;第四,银行摆脱了当地政府的政治压力,投资行为更加灵活和理性,有利于提高收益性。
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参与者,这与其投资偏好有关。因为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是通过保费收入来进行再投资获取收益,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差,但是时间跨度可以很长。近年来中国保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大量保费收入,这部分资金急需寻找到恰当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在将来适当配置地方政府债券进入其投资组合。
社保基金与个人投资者在将来也会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投资者。社保基金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债券通常是其投资的首选产品。但我国政府债券总体规模较小,无法满足其投资需求,大量社保资金被迫投向股票等高风险资产,违背了其稳健经营原则。因此,地方政府债券的扩容将有效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优化我国社保资产的结构。而地方政府债券最吸引个人投资者的是其利息收入免税的特征,这对于高收入阶层的吸引力尤为明显。
一是证券市场监管不断完善。2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主体(证监会)明晰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逐步壮大。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表明我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债券置换的外部环境优良。
二是各级政府进行了财政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了管理政府债务的能力。通过分税制及其后续的一系列深化改革,使得地方政府逐渐向一级独立的财政主体靠拢,财政自主性增强。而政府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主体地位,使其权利与义务更加对等,收入与支出更为透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债务风险内控机制。
首先是可以分散银行业资金过于集中的风险。与贷款“一对一”的形式相比,地方政府债券是“一对多”,即投资者分布更为广泛,不仅限于银行,不会因为债务违约导致银行业风险集中爆发。其次是可以大幅降低政府债务融资的成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利率低的特点。以2009年财政部代发的五年期地方政府债券为例,其中标利率的平均值为3%左右,而相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8%,相差2.8%每年可以节约财政支出1400亿左右。第三是更好匹配举债项目建设周期。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主要是流动性贷款和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贷款以3年、5年为主。而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则可以更为多样化,有1年、1-5年、5-10年、10年-20年以及20年以上,不会由于债务集中到期而引发财政风险。
因此,从目前来看,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条件已经初备,应当在已有的近三年中央代发、地方试点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使地方政府性债务显性化、长期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让地方政府能够自主运用债券工具进行举债来满足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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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生命在于流动,风险投资的活力就是资金的循环流动,一旦高收益难以变现,资金就无法继续流动,风险投资就失去了其能够赖以生存发展的动力,也就无法继续发展。 风险投资退出在风险投资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与风险投资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其获得投资收益,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前提。文章重点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出发,在分析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清算三种退出方式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各种因素,最终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关键词:风险投资 创业企业 IPO 股权转让 清算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又可以称为创业投资,是指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非金融服务,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从而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风险投资的发展带来了活跃的资金,为中小创新型企业注入生命力,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实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两轮驱动”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风险投资的运作经历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退出是此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决定风险投资是否成功,能否获得高额风险收益决定性的一步。据估计,风险投资的20%-30%是完全失败的,60%是受挫的,只有5%~10%是可能成功的(张树中,2001)。而成功的风险投资能够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快速发展,孙少青(2002)对不同国家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经验进行了国际比较,认为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畅通的退出渠道是推动风险投资业不断发展的基础。
本文从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入手,先后探讨了三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优劣,并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着手分析影响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因素,最终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作出评价和建议。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四种: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并购、回购和清算。本文为方便研究,依据其性质将并购和回购统一称为股权转让方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通过创业企业股份公开上市,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换为公共股权,交易后实现资本增值。股份公开上市一致被认为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通过良好的证券市场,风险资本家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但风险投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成功上市并获取巨额利润,大约有1/3的创业企业是亏损甚至无法收回投资的,而另外1/3只能收回初始投资额。(黄大柯,2015)
图1给出了2006年~2013年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上市概况,从中可以直观地看出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实现首次公开上市(IPO)的数量和融资额大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和2010年分别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转折点,但在2008年和2011年却大幅回落。IPO个数和融资额在2007年的大涨幅是受当时大牛市的影响,IPO个数较2006年增加了250%,融资额增加了1264.23%。而2010年的大涨幅是受IPO重启和创业板的带动,IPO个数增幅为380.30%,融资额增幅为595.34%。2008年和2011年IPO个数和融资额骤跌分别是受到金融危机股市震荡下调和IPO市场低迷的影响,可见股市的活跃度以及金融危机均会影响风险投资选择IPO方式退出。
(二)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形式,分别是股份出售和回购。股份出售最常见的形态是企业并购(M&A)。风险投资并购方式退出可以实现双方获益,一方面风险投资可以取得现金或可流通证券,从创业企业中迅速撤出,只需要付出搜寻买方和谈判的成本;另一方面战略并购者能快速有效控制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消除潜在的竞争对手。同时由于并购者希望独享被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通常愿意高价全部并购,风险投资能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实现退出。但对创业企业而言,并购后就失去了独立性,受限于并购方的战略计划,难以维持自身的发展目标,这是创业企业家不愿意接受的退出方式。
除了企业并购,股权还可以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多为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即第二期收购。第二期收购是风险投资机构被迫采用的一种退出方式,是投资失败的一种表现。风险投资周期长,投资到产出需要较长时间,同时还会面临未知的风险及障碍,因此当风险投资机构错误预测投资周期时,会面对投资基金到期要退出的压力。这迫使风险投资机构将自己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由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接手二期投资。此时风险投资公司议价能力弱,并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退出价格,是较劣势的一种退出方式。
回购则是指创业企业家本人或管理层出资购买风险投资机构手中的股份,可细分为原股东(创业者)回购和管理者收购。回购退出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创业者或管理者获得创业企业的全部股份,有利于发挥其自主性,避免风险投资机构干涉创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它是风险投资机构为防止创业企业在后期发展受限,资金被无效占用,无法收回投资回报而签订的一种保障性措施,保障其仍能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
图2列示了我国2006~2013年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方式的细分结构,从图中可以看出原股东回购是主要的股权转让形式,占比30%-60%,尤其是2009年从41.38%上升到62.28%,增幅为51.51%,这与2008年的金融危机有关。金融危机导致创业企业发展受限,同时风险投资者很难从其他渠道收回投资,故采取回购方式。这进而表明回购是风险投资企业的备用退出方式。管理层收购占比在2009年骤降到3.51%后于2011年再度回升到17.31%,但2013年又有所回落。企业并购占比在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均处于8%的低位,其余则处于20%左右的占比,并不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即第二期收购的占比较高,2010年最高占比达到33.04%,仅次于原股东回购方式,可见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效率不高,以较为不利的方式退出。我国暂时还没有形成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障碍颇多,故股权转让尤其是原股东回购是我国占绝对性主导地位的退出方式。
(三)清算
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创业企业经营不善,受到市场和大环境的不利影响或无法顺利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时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此种方式将带来部分损失,但可视其为沉没成本,为避免更大的损失,风险投资应从不成功的创业企业中撤离。通过破产清算,风险投资还能收回部分初始投资,再将其投入到下一个有潜力的项目中去,实现资本增值,弥补亏损。
图3反映了我国2006~2013年风险资本退出方式分布,从中可以看出清算方式退出的比例极低,仅占6%以下,不是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
(一)内部因素
1.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需求结构、运作效益都是不同的,因此作风险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创业企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相应地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若企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则外界会看好创业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因此市场会追捧从而促使其股价上涨,此时最有效的退出方式便是IPO。若企业处于成熟期,发展稳定,股权转让将是有效地退出的方式,尤其是股份回购。由于内部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股份回购不仅能降低谈判成本,还能使双方达成满意的价格,不仅使创业企业收回控制权,还能使风险投资机构收回资金流的同时获得高额利润回报。
2.风险基金存续期。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基金的组织形态,同时管理几只风险投资基金,因此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需要合理选择投资项目,错配基金到期时间。当一只基金的存续期届满清算时,资金将会注入到新的基金中继续进行投资循环。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受到基金时间长短的影响,若基金将终止,即使风险投资运行良好,将来会带来持续收益,还是需要考虑退出。此时为了比较快速高效地实现退出,风险投资机构会选择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3.风险投资机构的独立性。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主要由政府支持和推进,风险投资机构大致可划分为政府、民营、外资及混合型四种形式,其中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出资,直接介入资本市场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成为主要的投资人,此时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分开,没有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难以实施高效的投资计划;另一方面缺乏独立性,投资决策受到政策的制约,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往往缺乏效率,影响风险资本退出的效益。
4.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良好的声誉对风险投资机构而言是一项重要的资本,拥有良好声誉的风险投资机构容易吸引高质量的创业企业,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在风险投资退出时,良好的声誉可以使其投资的创业企业得到市场认可,不仅退出渠道畅通而且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退出,获得更高的投资溢价。IPO是风险投资最优的退出方式,高声誉的风险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关系网络,熟悉IPO的退出流程,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审查,实现上市目的。而且高声誉会带来投资者的追随,从而可以减轻IPO折价,以较高的股价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二)外部因素
1.经济景气程度。经济景气程度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活跃性从而影响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时,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投资者信心增强,此时风险投资选择IPO退出成功率高,而且能获得较高投资收益;当经济不景气时,资本市场低迷,投资者会持观望态度,此时风险投资以IPO方式退出风险较大,因此大部分风险投资会选择股权转让形式退出。部分创业企业受到经济不景气影响会使得其产品滞销,发展受阻前景暗淡,此时风险投资只能选择以清算方式退出,宣告投资失败。
2.资本市场制度限制。IPO退出方式对企业的资质限制较多,尤其是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严苛,一般的风险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只能寻求条件相对宽松的创业板的支持。而股权转让方式所依赖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诸多限制条件,只需有明确规范的产权界定规则,企业间的并购就可以在投资银行等中介组织的协助下完成。当企业的资质达不到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时,只能以股权转让这一次优方式退出。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使更多的风险投资能够以IPO的方式退出。
3.信息不对称。由于创业企业没有和上市公司一样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故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外部投资者由于缺乏对创业企业产品和市场的认识会低估企业价值,从而产生IPO折价问题。股权转让退出方式中,由于交易双方对创业企业的了解深入,能够真实评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故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风险投资企业达成一个合理的转让价格。如战略收购者和创业企业同属一个行业或同一个产业链,管理层和创业者属于内部人,充分掌握创业企业的真实信息,所以都能以专业的眼光评判创业企业价值。因此,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购买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
4.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没有针对风险投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约束,且对股权转让退出和清算退出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如《公司法》相关条例禁止公司回购自身股票,堵住了风险投资回购退出方式的口子。《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有相关限制条例,增加了风险资本通过并购来实现退出的成本。另外目前《破产法》不适用于大部分企业,众多创业企业只能采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破产问题,阻碍了风险投资通过破产清算来实现退出。
本文对我国风险投资三种退出方式分别作了分析,从现状入手研究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影响因素,为增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和多样化,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多样化的退出渠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虽然创业板上市门槛较主板低,但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IPO退出渠道不通畅。针对这一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筹备战略新兴板,拟实行差异化上市条件和制度,为暂时达不到要求的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降低门槛,为风险投资退出拓宽渠道。同时,证券市场现行股票发行核准制也将改革,转变为注册制,减少监管机构的种种限制,为风险投资实现IPO退出减少障碍。我国应在现行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上市门槛,加强监督,根据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资本市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能通过IPO这一有效方式退出。同时应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降低股权转让的成本,提高效率,促进股权转让方式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缺少对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为使风险投资更好地运作,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风险投资业务有法可依。如完善《公司法》对创业企业股权回购的限制条款,以及《证券法》中对风险投资股份限售的条例。同时对创业企业的破产清算,应制定相应法律措施,保障各方的利益,尽可能为风险投资创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
(三)增强风险投资机构独立性
政府应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干预,以确保风险投资机构的独立性。政府投资基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分开,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市场化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同时政府作为引导者,不应将大量财政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基金中,而应最大限度地集合公众投资人,集合社会资金来发展风险投资业。
(四)风险投资机构自身建设
风险投资机构应提高声誉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加所投创业企业的市场估值,提升投资回报率。同时风险投资机构应提高合理安排基金存续期的能力,以减少投资失败的几率,尽量避免以第二期收购方式退出。在投资决策方面,风险投资机构要完善甄别和挑选创业企业时所用的评估体系,确保所投创业企业有较高市场潜力,从而在将来能有更多的退出渠道选择及较高议价能力。
[基金项目:杭州市软科学重点项目“杭州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编制研究”(20140834M-203)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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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资本结构实证分析影响因素混合回归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固定效应方法,对资本结构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利用深圳交易所256家上市公司近七年的数据资料,建立了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模型。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担保价值、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显著。
一、引言
自从MM定理发表以后,许多学者开始对资本结构进行广泛的研究,并揭示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和企业总价值,而且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理行为,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稳定,所以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财务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实证是研究资本结构的重要方法,对评价、验证各种理论观点以及启发新的思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实证研究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国内不少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利用不同时期的截面数据成功地建立了资本结构模型。但国内目前的资本结构实证研究所选数据多是截面数据,没有将时间序列数据结合起来考虑。采用的方法以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为主。
本文试图将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平行数据)相结合,寻求资本结构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种平行数据不仅能增加样本数量而且能进行比单独的截面或时间样本更有效的估计,因为平行数据考虑到不可观测的公司影响,使各公司的截距各不相尸,从而减少了误差。
二、研究方法
(一)实证假设
本文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将成长性、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和担保价值作为影响资本结构的关键因素,并提出实证假设。
1.公司规模大公司更容易采取多元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战略,使投资分散,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成本,稳定收人流,减少经营风险,所以相同的负债水平下,大公司的破产风险较小,可以承担更多的负债。从非对称信息角度看,股东、债权人与小公司之间的冲突更加剧烈,信息不对称程度大,所以小公司在贷款时将会面临更多的限制条件,长期融资成本较大,只能依赖于短期融资。
根据理论,我们假设:
H1:长期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H2:短期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负相关。
2、担保价值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债权人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债权安全,债权人会要求企业提供有形资产作担保,以降低由于信息劣势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另外,根据破产成本理论,担保价值越大,期望的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就越小。
所以,我们假设:
H3:长期资产负债率与担保价值正相关。
H4:短期资产负债率与担保价值负相关。
3、获利能力Myers和Mailuf(1984)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模型指出,内部融资成本较低而被优先选择,负债次之,最后是股权融资。也就是说,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内部资金可能越多,可以相应减少举债的数量。
所以,我们假设:
H5:资产负债率与获利能力负相关。
4、成长性Myers(1977)认为成长性高的公司股东在投资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能会有采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动机,比如:改变投资项目,分散资源等。另外,成长性大的企业大多属于新兴行业,经营风险较大,破产成本也较大。鉴于这种预期,债权人将会对这些公司借款施加更多的限制,这最终会制约公司的灵活性。同时,Myers等学者又指出如果公司的短期债务多于长期债务,代理成本问题将会减弱。由于成长性V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而长期融资渠道受阻时,短期融资将会增加以弥补资金的缺口。许多实证表明成长性与资产负债率的关系比较复杂,没有一个定性的结论。
我们先根据理论作出假设:
H6:长期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负相关。
H7:短期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正相关。
(二)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56家公司为研究总体,利用这些公司从1996年到2002年的进行实证研究。考虑到样本前后期的一致性,所选出的样本均是1996年已上市的公司,同时做出了以下调整:1剔除ST,PT类公司。2.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3.剔除掉一些不全的公司。
(三)指标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指标
总资产负债率Yi=总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长期资产负债率Y2=长期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短期资产负债率Y3=流动负债/总资产(期末数)
2、解释变量指标
公司规模X1=LN(主营业务收人)
担保价值X2=固定资产净值FA/总资产TA
盈利能力X3=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
X4=净利润/主营业务收人
有学者认为,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相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公司盈余管理空间。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分母为总资产,避免了一些公司账面净资产很小或为负数的情况,分子为主营业务利润,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非主营业务进行利润操纵的情况。但鉴于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关键指标,所以本文将这两项盈利指标同时纳人分析模型中。
成长性X5=(期末总资产一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
(四)确定研究方法
理论上有三种运用平行数据建立模型的方法,分别是: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固定效应模型(fixedeffectsmodel)和随机效应模型(randomeffectsmodel)。
普通最小二乘法假定没有公司和时间的影响,不同时间、不同个体的截距完全一样,于是比固定效应模型包含更多的参数限制条件,所以普通最小二乘模型的误差平方和会比较大。事实上,各公司有自身的具体情况,它们往往会从各自的特点出发,选择资产负债率。另外,不同时间的资产负债率会受当期的政策、经济的影响。如果添加限制条件引起的误差平方和的增加不显著,那么限制条件是适当的,可以采用普通最刁、-燕I。否则,就应当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误差平方和的F检验(F=9.34>1)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公司因素影响是显著的,继续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法将会造成误差过大,而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法是有效的。
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是两种相互联系的估计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将不可观测的因素影响包含在误差项中,而固定效应模型将其包含在截距项中。随机效应模型的问题是如果误差项与解释变量相关,将造成随机效应模型估计量不一致。而固定效应模型却能弥补随机效应模型的不足,无误差项与解释变量是否相关,其估计量总是一致的。但是固定效应也存在一些缺陷,它需要给每个公司进行单独的估计,所以不如随机效应有效。为了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我们采用了Hauseman检验。结果以5%的显著水平拒绝了随机效应模型的无关性假设。因此,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Yit代表第1个公司在第t期的资产负债率。Xit代表随公司和时间而变化的影响因素。
zi代表随公司而变化的影响因素。wt代表随时间而变化的影响因素。
是待估计的系数向量。残差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截面误差成分Oi、时间序列误差成分和混合误差成分
三、估计结果及分析
(二)估计结果分析
1、长期负债的公司规模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证明假设H1是正确的。结果表明我国大公司的非对称信息程度较低,破产风险小,银行显然更愿意对大公司进行长期贷款。另外,大公司的经营项目多,投资的项目更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一也比小公司大。短期负债的公司规模系数也为正,这与假设H2恰恰相反,表明大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短期负债。这可能是由于大公司的往来账款、应付工资、利润等项目较大,造成短期负债较多。从另一方面来看,自从1992年以来,商业银行的坏账增加,出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银行对长期贷款保持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使得获取长期借款的难度增大。此外,我国的债券市场还不够完善,大公司要想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形式筹资也难于实现。因此,当长期负债融资渠道受阻时,大公司只能通过短期借款以获得所需资金。总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正相关,回归系数为0.0518,也就是说,规模为一千万元的公司比规模为五百万元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要高3.6个百分点。可见公司规模的影响是很大的。
2、担保价值与总负债、长期负债、短期负债的相关系均为正,表明公司担保价值越大,不对称信息程度和破产概率越小,资产负债率越高。结果与假设H3相符而与H4不符,担保价值对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显著。
3、获利能力的回归系数全部为负且显著,与假设H5完全吻合。固定效应模型预测,如果其它条件不变,主营业务利润率每增长约6%,净利润占主营业务收人比例每增长94%将引起资产负债率增长1%。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获利能力的这种负相关关系还可能有我国资本市场特殊性方面的原因。因为获利能力强的公司能够满足配股的条件,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取成本更低的配股资金以满足资金需求。
4、长期资产负债与成长性显著负相关,与假设H6一致。总资产负债率与成长性正相关,即公司成长速度越快,负债率越高。这是因为成长机会大的公司市场的扩张欲望强烈,需要大量资金来扩大市场,而其内部积累严重不足,配股又需严格的资格审核,资金到位需较长时间,因而,不得不依靠增加融资速度较快的负债。成长性对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显著。
六、结论
经过本文的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公司规模、担保价值、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显著。
由于受数据资料的限制,本文对影响因素的考察仅限于四个关键因素,其他因素,如:非负债税盾、风险偏好管理决策等未纳人模型中。另外,资本结构采用的是账面价值,没有考虑市场价值,这些都将对模型的解释能力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上述研究限制,本文的分析和结论难免有武断之处,恳请专家学者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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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我国国内旅游收入不断增加,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第三产业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试通过对国内旅游经济与国内旅游人数、居民人均旅游支出和交通运输状况的相关分析了解各因素对国内旅游收入的影响程度,提出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旅游消费支出水平、提高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以及科学发展国内旅游等政策建议。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内旅游收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旅游业一直保持强劲势头,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但我国的旅游业存在发展不平衡,地区旅游效率和生产率发展存在差异等现象。所以为了研究旅游业发展规律,将对相关变量和指标进行OLS回归分析,系统研究对旅游收入增长因素,以便于规划未来旅游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旅游收入;影响因素;人均旅游消费
①我国旅游业的现状。中国幅员辽阔,风光秀美,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对国内外的游客都具有无与伦比的吸引力,这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旅游业具有拉动内需、改善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带动相关产业增长的作用,又因为它低污染、低能耗和高经济性,又被称作“无烟经济”和“朝阳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业便飞速发展,国家也制订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政府也都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大力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4.4%,远高于同期GDP9.76%的增长率。2011年实现国内旅游总收入12579.8亿人民币,相当于GDP的3.14%,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7.27%。据估计,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以及政府旅游的增长速度将达到10.9%,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②文献综述。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高速发展,国内许多学者也就影响国内旅游收入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王占祥(2008)认为人均GDP、国内旅游人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国内旅游收入都成正相关;许建国(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要增加国内旅游收入,需要从增加旅游特色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善交通条件等方面入手;唐文萍(2012)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旅游人数、居民可收支配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假日经济制度是影响国内旅游收入的主要因素;聂晓庆(2014)认为国内旅收入的变化不仅取决于旅游人数、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农村居民旅游花费、铁路运营里程、利率水平的变化,而且取决于上期国内旅游收入对均衡水平的偏离。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国内旅游收入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方法较多,而且研究角度也不同,总体来说,国内旅游人数、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旅游花费和铁路运营里程等因素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本文也将从其中的角度出发,同时加上国内不同时期的旅行社数量这个因素,对国内旅游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
1.1 数据的收集
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因素众多,因为旅游业具有很多特点,其中综合性即旅游业是集行、游、住、吃、购、娱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大产业,旅游活动的综合性决定了对旅游业的影响分析较为复杂。旅游收入来自旅游人数和人均旅游花费(以城镇居民为代表),同时还可能受到基础设施如旅行社数量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涉及的变量有:
Y:国内旅游收入(亿元);
X2:国内旅游人数(人次);
X3: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元);
X4:国内旅行社数量(个)。
1.2 变量的选择
通过观察数据,根据收集到的1994到2011年的统计数据建立模型,其模型表达式为:
Yt=β1+β2X2t+β3X3t+β4X4t+μt
其中:Y为t年的全国国内旅游收入(亿元);X2为国内旅游人数(万人/次);X为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元);X4为国内旅行社数量(个)。各解释变量前的回归系数预期都大于零。β1表示在不变的情况下,旅游收入的固有增长率,可近似地认为旅游收入Yt是各因素的加权和,βt表示个因素的权数,βtXt表示个因素在旅游收入增长中的贡献。μt为随机扰动项。
■=-4320.224+0.0994X2+2.8069X3-0.2764X4
由于X4不符合经济检验,所以将其去掉,再进行回归得到如下方程:
ln■=-12.5390+1.0728lnX2+1.2781lnX3+0.0153lnX4 该模型R2=0.985603,R2=0.982518,可决系数很高,F检验值为319.4809,明显显著。当α=0.05时,t0.05/2(n-k)=2.160,只有X4的t统计量小于2.16,t检验不显著。说明多重共线性虽没有完全消除,却也被修正一部分。对系数的估计值的解释如下: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国内旅游人数每增加1%,国内旅游收入平均增加1.73%;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每增加1%,国内旅游收入平均增加1.28%;国内旅行社数量每增加1%,国内旅游收入平均增加0.015%。所有的解释变量的符号都与先验预期相一致,则国内旅游人数、城镇居民人均旅游花费、国内旅行社数量都与国内旅游收入成正相关。经过检验该方程不存在异方差性。
从上述的模型估计的结果分析可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国内旅游人数、城镇居民旅游花费和国内旅行社数量都和国内旅游收入成正相关。这和现实相一致,符合经济意义,即各解释变量的增加会使得国内的旅游收入增长。所以想要增加国内旅游收入,改善旅游结构,就必须先是国内旅游人数和人均旅游花费出现增长,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2.1 鼓励居民出行,增加旅游人次。针对居民生活水平挺高,追求更好地生活质量的心理,积极选出旅游理念,并且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旅游产品,吸引游客来游玩。政府应该积极扶植当地的旅游产业,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理论上的指导,积极引导旅游业的发展。旅游部门应该增加旅游活动中的创新点,提出特色旅游和实惠旅游。比如在景色良好,民风淳朴的乡村开展“农家乐”特色旅游,游客来到此处不仅能够欣赏到美好的景色,还可以感受到此地的民风文化,吃到地方特色美食,一举多得。另外,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时期可以采取收取不同票价的方法来吸引游客。
2.2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以铁路为代表的交通运输业的建设力度,能够增加游客们出行的便利,使游客们玩得舒适,更增加旅游的吸引力。比如,畅行无阻的铁路和公路路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游客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减轻旅客在途中的疲劳。加快对这些地区的基础交通建设,有利于促进这些地区的旅游业发展。还应该建立舒适的住宿环境和服务,可以使游客们舒缓疲劳,并为他们的旅程锦上添花,同时还可以增加这些景区的吸引度。
2.3 建立合理的休假制度,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人均旅游花费。消费支出受收入的影响很大,因此,想提高居民的旅游花费,最根本的是要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于节假日旅游人数过多,使得很多人避免出行,所以应该完善合理的休假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使人们在繁重的工作生活之余享受生活,而且还可以使旅游收入增加。另外,改善旅游景区的购物市场环境也很必要。现在,各旅游景点“强买强卖”的现象十分严重,给游客们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也因此减少了景点的人流量。因此,景区的商家应该改善服务态度,为游客们提供具有本地区特色并且富有纪念意义的商品,商品的定价也要合理,让游客们觉得性价比较高,值得购买,从而使他们心甘情愿地去消费。消费支出受收入的影响很大,因此,想提高居民的旅游花费,最根本的是要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在经济越发达的情况下,旅游的收入才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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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做市商制度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重要的交易机制,它从引入到现在虽然只有十余年的时间,但做市商制度在规范债券市场,活跃债券市场,以及提高整个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上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研究做市商制度对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问题,对于今后如何更好地应用做市商制度是很有意义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做市商制度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影响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的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转型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与改革,而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改革与调整是不可避免的。做市商作为债券市场交易的重要金融中介,其制度的完善,将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中国的做市商制度面临着外部条件发展不足、自身能力不够等现状。针对这种现状,建议政府不断调整政策,为做市商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做市商也应不断完善自己,增强自身能力,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1996年末建立债券中央托管机构后,中国债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近两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全球债券存量规模为92.05万亿美元,中国债券存量规模3.43万亿美元,占比为3.73%。中国债券市场已经在国际市场开始占据一席之地。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已经较为多样和完备,但是中国债券市场以低风险企业发债为主,高收益债券目前只有少量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年发行规模不足200亿元。
2011年,美国高收益债券发行规模达3248亿美元,占比当年债券发行总规模的1/5。与美国相比,中国目前的债券市场还未为做市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2001年4月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的必要条件。同年8月,人民银行批准9家商业银行为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中国债券做市商制度。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只有20家本国做市商,还批准了渣打银行、花旗银行和摩根大通3家外资银行做市商。而美国目前早已形成了纳斯达克市场等闻名世界的成熟的交易市场,早在2001 年12月,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的股票平均有做市商16.8家,做市商之间竞争激烈。可以看出中国的债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所差距,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通过考察中国当今做市商的发展现状、做市商与市场流动性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个债券市场大环境与做市商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探讨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其对债券市场应发挥的作用。
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有活跃的资本市场作为内在支持。资本市场内部的活跃,金融中介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金融中介,各种资本得到了更为迅速直接的流通。而做市商作为金融中介的一份子,积极促进了金融产品的交易,加速了资本在市场上的流通。做市商制度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度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主要的集中型的经纪商,不断向公众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买卖要求的交易制度,又叫报价驱动机制。当今世界上,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以及欧洲的MTS市场都是做市商制度成功的典例。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了新的转型期,资本市场的改革也变得尤为重要。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对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债券市场近几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12年3月底中国债券存量规模3.43万亿美元,可见发行债券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整个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基础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仍比较滞后,存在着众多问题:
2.1 债券市场的发展缺少适合的大环境,面临许多制度上的阻碍
从整个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来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直和政府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而表现在中国债券市场则是债券市场仍面临着政府管制过多、制度限制过多的问题,而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债券市场也得不到足够的发展,这也是中国的整个债券市场发展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的基础作用抬升到市场的决定作用,本身即提出了这方面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2 债券市场发展程度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级市场有所发展,二级市场没有完全成型,严重影响债券的流动性
目前,中国国债与金融债券的交易集中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刚刚起步,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作为一级发行市场采用场内交易方式。债券发行之后进入二级流通市场时,大多数债券在各子市场间是被限制自由流通的,因而二级市场发展很有限。二级市场发展不足,导致债券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反过来又影响了相应债券的发行。
2.3 债券市场发行主体、发行品种单一
中国债券市场虽然经过了很多年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和制度上的限制,中国的发行主体仍然比较单一,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两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品种以国债和金融性债券为主,企业债券所占债券总数的比例很少。债券品种过于集中,限制了债券的流通,增加了市场的系统风险性,不利于债券市场发展。
2.4 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
由于目前债券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应的配套服务不足,因而债券市场信息获取渠道较少,信息提供平台发展规模小,投资者得不到实时有效的信息,从而影响整个债券市场的交易。
2.5 做市商制度不完善,交易市场不活跃
做市商作为证券经营法人,通过证券的连续买入卖出,来维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因此做市商是活跃二级市场的主要力量。中国目前做市商数量仅为20家,还有3家外资银行做市商,做市商力量十分不足,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不利于整个市场的活跃。
中国债券市场的现状不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要改变中国整个债券市场的现状,债券的交易程序必须不断完善,需要很好的中介将投资者与债券产品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程序,做市商则在这个交易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做市商制度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以下作用: 3.1 增强债券流动性
在报价驱动制度下,投资者可按做市商的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出现,尤其是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方面的能力,能够促成交易的迅速形成,从而提高了债券的流通速度,增强了债券流动性。
3.2 保持债券价格稳定性
做市商制度本身有利于减少个股买卖之间的价差,具有缓和由于买卖指令不均衡而造成的价格波动的作用。
3.3 推动价值发现
做市商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搜集债券的有关信息,并将其信息积极反映到债券价格上,推动债券的价值发现。
3.4 抑制证券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持仓做市,使得证券操纵者有所顾忌,担心做市商会抛压,从而抑制对证券的操纵。
做市商对于促进整个市场交易、活跃市场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我国的做市商制度自2001年确立以来,也有了飞速的发展。从开始的8家做市商发展到现在的23家做市商。
从2009年和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做市商做市情况公告可以看出,。与2009年相比,2010年最优报价次数增长了19.53%,成交笔数增长了57.79%,做市债券总指数增长了42.07%,而做市不合规情况下降了98.58%。做市商的做市规模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很好的促进了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的提高,推动了整个市场的完善。
表2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质量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www.pbc.gov.cn
从整个做市商市场进行双边报价的券种类型看:2009年央票买卖报价量合计达36.74万亿元,占总报价量的74.27%;政策性金融债报价量8.37万亿元,占总报价量的16.92%;国债报价量1.99万亿元,占比2.46%;中期票据报价量1.01万亿元,占总报价量的2.04%;普通金融债、次级债和企业债等其他券种报价仍不活跃,合计仅为0.15万亿元。
表3 2009年各类型债券报价量表(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www.nafmii.org.cn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做市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发展时间有限的原因,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其主要表现为:
①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外部条件。做市商进行双向报价,通过对证券的买入卖出来获取利益。但是,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的发展还很有问题,面临许多政策限制,没有完全发挥到市场对其的调节作用,也就无法为做市商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就债券市场的具体现状来看,目前发行的债券品种单一,其中国债所占的比例较大,企业债等比例较低。而且由于各种制度和政策的缺陷,部分债券产品回报率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做市商作为中间环节,由于可供交易证券产品不足,投资者交易积极性不高,极大地影响了做市商功能的发挥,以至于中国目前的做市商发展很有限。
②做市商自身交易积极性不足。就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做市商有接近20家,而证券公司只有3家,商业银行投资债券主要是作为一种长期投资,交易动机并不强烈,所以并不是最适合成为做市商。而且由于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做市商的获利机制及优惠政策没有很好的保障,缺少良好的市场引导,导致做市商缺乏做市动力,而只是力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保证基本的利益,回避风险,顺势交易,没有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
③做市商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行为及其表现,一方面缺乏具体的考核方法,没有可操作的考核指标,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国家既没有提供更好的政策法规鼓励和维护做市商的发展,对其的规定也没有做到令行禁止,没有为做市商提供良好的做市环境。
与中国现行的做市商制度相比,发达国家在繁荣的金融市场背景下,有着非常完善先进的做市商制度。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与纳斯达克市场是世界上著名的交易所。美国对做市商制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及做市义务,保证了做市商质量及其做市积极性。同时也不断降低做市商准入门槛,为做市商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发挥做市商活跃市场的功能。纳斯达克市场还将远程通讯技术、电子交易技术和网上交易技术与报价、交易结合起来,报价逐渐向电子报价、网上报价演化,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就不断推动了整个交易市场的发展。
随着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发展,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能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中国也必须不断的完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化。做市商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对活跃整个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做市商制度,构建一个完整的交易程序,从而加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4.1 增加债券发行品种,提供良好做市空间
放宽对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增加债券发行品种,完善相应的法规与机制,为做市商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政府应降低债券发行的门槛,给企业更多发行债券的机会,丰富债券品种,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债券市场,增大市场交易量,为做市商提供良好的做市空间。政府还应加强相应制度法规的健全,规范做市商制度,保证良好的做市环境。
4.2 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做市商发展
目前,中国的做市商制度发展不健全,且做市商自身的做市积极性不高。政府应该调整做市商准入机制,制定相应的措施,降低做市商准入门槛,给做市商更多的机会,并给予如税收优惠、手续费减免等鼓励措施,调动做市商的做市积极性,发挥其活跃市场的功能。
4.3 做市商发展专业化,做市具有针对性
在国外,每个做市商并非负责对所有的证券进行做市交易,而是负责一种或者几种特定的证券。虽然,现在国内的做市商也并非全面做市,但专业性仍然不够。做市商制度应该加强专业性,对整个做市商系统进行专业划分,让每个做市商都有专有的证券交易方向,这更有利于债券市场品种的丰富和市场的多层次化。做市商还可以进行针对性做市,通过对投资人证券投资意向的调查了解,对证券投资人进行归类分类,最后进行针对性的报价交易,可以大大的促进投资人与证券产品的衔接,提高交易效率,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4.4 将做市商制度与当今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制度相结合,提高整个做市商系统的运行效率
欧洲的MTS市场、美国的纽约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世界著名的交易市场积极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先进的组织管理制度,让交易更加迅速快捷且准确,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推动市场的繁荣。中国虽然做市商制度发展时间较短,但也应积极采用当今世界先进的技术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国的金融交易市场向国际靠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4.5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利用好市场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
良好和自由的市场才能给做市商提供更好的发挥空间,政府应该在债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减少政府控制,更多的交予市场去管理,发挥市场的调配功能,根据市场的需要去完善做市商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做市商制度的本身发展,也可以更好的发展整个资本大市场,形成一个互利协调的关系,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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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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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82年推出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已成为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股指期货虽然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但基于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仍存在潜在风险。文章在分析股指期货的一般性风险之外,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国股指期货的独有风险,并重点从宏微观层面分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构建完善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要注重宏、中、微观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的结论。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风险管理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随着我国股指期货2009年4月16日开始上市交易,我国自此摆脱了股票市场“单边市”的情形。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对股指期货运用或管理不当,就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与管理股指期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股指期货是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股指期货的风险可以从股指期货本身以及投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股指期货本身来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的变化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造成了不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交易,如在本身不具备亏损时的支付能力下,大量买入或卖空头寸,一旦亏损,造成无法交割的情况;三是资金流风险,资金流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期货的交易采取的是“盯市”的方法,即期货的价值每日结算一次。如果出现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补足的情况下,交易系统会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会对投资者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股指期货,相比成熟的金融市场,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风险。首先,交易主体结构失调所带来的风险,从投资者来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点,导致存在“羊群效应”的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以证券公司和基金为主,使得存在通过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的可能。其次,政府干预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多次对股票市场进行“打压”和“救市”,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给股指期货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
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的,文章从宏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几方面因素。
大量研究表明,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是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分析宏观因素对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本的全球流动与生产的转移在给我过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的风险。一旦某一个市场发生危机,风险会向周边地区以致向全球蔓延,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而金融自由化则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从而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2、市场机制不健全。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产生的一些风险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在初期的股指期货市场,相应风险会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股指期货的避险及套利功能难以发挥,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3、投资主体机构化。我国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存在明显的机构化趋势,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广泛的信息资源、先进的交易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及优秀的交易人才等优势,可以有效地抵御一些风险,但是,一旦风险出现,其危害程度也是极其严重的,也即说明金融主体的机构化使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严重风险的几率提高。
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上存在三类交易主体: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投机者的适度投机,股票投资者得以转嫁投资风险,而由于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价差机会,投机者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获得高收益。一旦上述均衡状态遭到破坏,就会影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引发金融海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教育程度较低,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表现出极强的投机性、短期性和从众性,这无疑给股指期货风险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文章认为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主要包括杠杆效应和非理性投资、价格波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几个方面。
1、杠杆效应与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保证金机制的“杠杆效应”在放大股指期货的收益时,也使不少个人投资者忽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而进行非理性的投机。“杠杆效应”更激发一些投资者产生了“以小博大”的冲动。
2、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影响股指期货的直接因素,股票市场中诸如政治、经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频繁波动会产生较大风险。价格频繁波动所致的涨跌方向的不确定性是股指期货风险的直接来源。
由于股指期货风险既有来自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的因素,也受微观投资主体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宏观、中观、微观三大层面来构建股指期货风险监管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规避风险。
我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监管,但由于法律体系的缺失、政府色彩浓重,我国目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存在明显问题,因此构建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应该做到:一是健全法律法规,清除有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三是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纽带作用。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处于整个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理清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的关系基础上,明晰交易所的性质,构建完备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股指期货的微观层面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员工的股指期货知识水平和交易技能,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财务与结算制度等。其次,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风险意识,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要有高度的准备性和足够的心理承受。
1、沈小炜.关于股指期货风险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济,2005(11).
2、朱琪.股指期货的风险及风险控制[J].商业经济,2010(8).
3、周盟农.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4、石慧,周伟.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与成因分析[J].财经科学,2003(S1).
5、黄凤文,吴育华.我国开发股指期货风险规避策略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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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融资难是长期以来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如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现通过分析甘肃省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提出了政府、银行、中小企业三方共同努力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社会普遍反映的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笔者在甘肃省金昌市进行了调研,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
金昌市地处河西走廊东段,祁连山北麓,北邻内蒙,南接青海,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直辖市,总面积96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五十万,城镇化率64.1%。金昌市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工矿城市,因盛产镍被誉为“祖国的镍都”。截止2014年底,全市共有中小企业833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主要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化工冶金、轻工机电、金属制造、采矿选矿、建筑建材、医药食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中介等行业,产品涉及九十多个大类三百多个品种,打造了一批特色鲜明的品牌产品,如:啤酒麦芽、“马记”牌瓜子、“金乐乐”牌奶啤酒、“天乐”牌糯玉米等二十多个产品获省局级以上优质名牌产品称号。
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金昌市包括金川集团公司等在内的838户企业吸纳社会就业14186万人,其中中小企业吸纳11032万人,占企业吸纳社会就业的 77.76 %,中小企业在吸引就业、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金昌市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还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2014年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36.4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87.3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7%。据金昌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调查,2014年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需求为195亿,贷款发放额占需求量的44.82%。中小企业贷款难也是显而易见的。
造成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
金昌市至今没有一家上市企业,除金川集团公司外至今没有一家企业发行债券,中小企业融资基本上单一指靠商业银行贷款这个“独木桥”。
1.产品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弱。金昌市的中小企业中,除金昌宇恒镍网公司等少数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能力弱。
2.企业管理制度混乱。很多中小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存在产权不清等管理混乱问题,这种混乱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经营风险。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考虑管理混乱带来的风险而拒绝放贷。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财务人员的变动比较频繁,从而造成这些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同时,有些企业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帐,甚至多套帐。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
4.企业担保能力不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使得银行在提供贷款的时候,通常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产担保抵押品。然而中小企业规模小,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致使银行无法放贷。部分企业土地属政府划拨土地,企业没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抵押品,无法满足银行信贷条件。
5.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部分中小企业或企业法人以前年度未及时归还贷款,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再加上企业财务报表缺乏真实度,银行不敢放贷。
尽管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在金分支机构先后都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也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中心,发挥管理灵活、业务简便的优势,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从总体上看,商业银行服务创新能力较弱,没有开发适合当地特色的金融产品,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少。缺乏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中小企业信贷人员谨小慎微,采取“为不错贷,宁可不贷”的作法。信贷投放集中度较高,有的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只提供给金川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几户企业。这既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金昌市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截至2014年底,金昌市共有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国有担保机构2家、民营担保机构6家。从注册资金规模看,注册资金1亿元的1家、5000万元的6家、2000万元的1家。2014年全年共累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了387笔共计6.33亿元的贷款担保业务,仅占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余额的7%。这对数量众多、信贷需求旺盛的中小企业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十二五”期间,由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牵头,金昌市在甘肃省率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加大了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虽然这项工作目前尚不完善,但已经提供了社会化的信用查询服务。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级制度,只认可本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而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造成对中小企业重复评级,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伴随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去杠杆”过程不断深化,银行自身经营成本上升并向实体经济传导,实体经济贷款利率水平总体处于上升趋势,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利润率较低,无法接受较高的利率水平。
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具有普遍性,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中小企业共同努力。
一是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诚实守信企业,积极营造守信利益,失信失利的社会氛围。二是要积极鼓励引导和培育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全国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昌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壮大金融产业,聚集新的金融资本,通过规范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四是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使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力量;五是定期不定期的组织银企对接会,进一步增强政、银、企信息沟通,促进项目与资金对接,实现银企互利共赢;六是建立健全金融奖励制度,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激励和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七是举办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班,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企业管理、财务融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融资能力;八是要鼓励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并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进行奖励,激发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动力和信心;九是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降低贷款抵押品评估登记等中介费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应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切实把中小企业当“上帝”,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开展信贷产品创新。要立足金昌地方特色产业,深入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调研分析,真正掌握企业的成长预期和金融服务需求,开展金融服务产品试点或推广,创立信贷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使其成为金昌的行业特色和知名品牌。二是改变对不动产抵押的依赖。针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的现实,将注意力转向占企业资产份额较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上,创新思维模式,设计业务流程,促进市场份额的扩大和销售规模的提升,从而形成银行和中小企业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三是建立第三方价值评估体系。交易只有处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下,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引入第三方,对中小企业仓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评估之后由第三方进行价值确认,以确保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和贷款金额确定的科学性。四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金运营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这就要求创新信贷产品必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首先,企业必须在金融机构中建立监管账户,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确保还款的安全性。其次,质押物必须由金融机构确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押物安全。最后,金融机构要通过评估仓单的实际价值,规定置换期限,严格动态调整质押率,防范价格波动风险。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小企业要想彻底摆脱融资困境,单靠外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还必须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素质。一是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大力开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应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粗放型、无序性向集约型和标准化的过渡转换。同时,中小企业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产业,加大科研投入,以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建立自身高速发展和有效信贷支持的良好循环。二是中小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三是拓展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融资观念,善于利用多种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除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外,积极拓展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四是中小企业间加大整合和兼并的力度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前,中小企业应该抱团取暖,通过优势互补、强弱互补、强强联合等方式,在解决融资困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物流等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复杂的,要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绝不能靠一朝一夕之功,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要政府、银行、中小企业长期共同努力,相向而行,这个问题就会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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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青岛市消费者关于绿色食品的消费调查,考察了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购买意向,并分析了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虽然消费者关注绿色食品,但是对绿色食品的认知程度较低,同时消费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数量、感知风险等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绿色食品;消费者行为;购买意向
1990年我国正式宣布发展绿色食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由于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不够,绿色食品的发展潜力巨大。对于绿色食品企业而言,真正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理念,研究和分析绿色食品消费者行为,准确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综合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制定有效的营销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1年7月针对青岛市的350个消费者所进行的问卷调查。共回收调查问卷311份,剔除部分无效问卷,剔除标准是删除超出选项范围的问卷,得到有效问卷238份。
因子分析模型:
首先确认变量是否适合作因子分析:
KMO=0.699,Sig=0.00<0.05
说明关于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对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作因子分析(抽取方法:主成分分析法)。前5个主成分对方差的贡献率已达到55.838%,可见最多抽取5个主成分作为因素,就足以概括数据的特征。
Factor1的下属变量为:花时间精力比较,了解厂家信息,花时间搜索信息,了解销售商的承诺,了解绿色食品的口碑。总含义为:信息比较因素。Factor2的下属变量为:免费样品,小包装品,退货/退款保证品。总含义为:产品保证因素。Factor3的下属变量为:推荐品牌,广告品牌,促销品牌。总含义为:品牌推广因素。Factor4的下属变量为:高信誉度超市购买,购买过去使用且满意产品,检测合格品。总含义为:信誉因素。Factor5的下属变量为:昂贵绿色食品,品牌食品,畅销品牌。总含义为:品牌信任因素。
对不同性别1、年龄2、文化程度3、职业4、婚姻5、收入6和家庭人口数7消费者的购买信心的假设检验,因为各样本相互独立,期望和方差未知,所以此处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1.假设:不同性别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1sig.>0.05,未达到显著水平差异,表明不同性别消费者购买信心无明显差异。
2.假设:不同年龄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4的Sig.=0.001<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在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通过多重比较分析表明21岁以下消费者比其他年龄段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21-30岁和31-40岁比50岁以上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
3.假设:不同文化程度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可知,因素4的Sig.=0.001<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在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通过多重比较分析表明大学本科/专科的消费者比大学本科/专科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
4.假设:不同婚姻状况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1的Sig.=0.038和因素4的Sig.=0.001均小于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婚姻状况的消费者在信息比较因素和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进一步通过多重分析比较表明未婚的消费者比已婚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
5.假设:不同职业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sig.>0.05,未达到显著水平差异,表明不同职业的消费者购买信心无明显差异。
6.假设:不同收入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sig.>0.05,未达到显著水平差异,表明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在购买信心上无明显差异。
7.假设:不同家庭人口数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2的Sig.=0.21因素4的Sig.=0.012均小于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家庭人口数的消费者在产品保证因素和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进一步进行多重分析:家庭人口数为4的消费者比家庭人口数为3或少于3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产品保证因素来减少购买风险。家庭人口数为4和5人以上的消费者比家庭人口数在3人以下颌3人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来减少购买风险。
因子分析法是从研究变量内部相关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归结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分析方法。对于所研究的问题就是试图用最少个数的不可测的所谓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与特殊因子之和来描述原来观测的每一分量。
优点:抽取的因子能够比较全面准确的概括数据特征。缺点:由于人力时间等限制,模型不够精准,还需进一步改善;由于笔者研究水平有限,理论不够充分,还需进一步分析。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水平较低,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识别绿色食品的标志,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判断绿色食品的标准。
第二,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感知风险较高,即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信任。
第三,影响绿色食品购买意向的因素主要有消费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数量、感知风险等。
下面为绿色食品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性建议:
从前面的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人们对绿色食品的认知很缺乏,并且大多数消费者担心产品的信息完整性与可靠性问题。鉴于此,企业应该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包括产品的质量以及绿色食品的相关知识等,同时企业还应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坚决不做虚假宣传。
质量是保证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在绿色产品发展初期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企业留住顾客的根本保障。
从消费者为减少购买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可能的措施来看,信誉度占到了很大的分量,消费者乐于到信誉度高的超市购买产品,而且信誉度好的超市顾客流量相对较大,同时增加了产品的售出几率。从消费者购买顾虑来看,调查中显示,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居于影响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欲望的各因素的首位,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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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全文如下:
据统计,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从无到有,通车里程达9.6万公里。虽然从公路总里程看我国的公路已达到了相当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3亿的人口,目前的公路仍然不能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路总里程仍然不足。公路网密度也较小,尤其是覆盖县乡的公路比较少。此外,我国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仍然比较低,技术等级构成仍不理想,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应该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短缺。这就需要相关决策部门能广开思路,深入探寻更加经济有效的融资方式解决这一困境。而在可用资金暂时短缺的现状下,通过现有可控资产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无疑是比较可行的。
中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7年4月6日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方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不仅公路经营企业,而且公路事业单位均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广义的项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务融资。
“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来源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项目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应具有以下性质:债权人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外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由此看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或贷款,由于债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项目风险,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因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一般而言,微观效益不理想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融资的运作模式较多,主要有BOT、ABS等模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方式并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即采用内资BOT方式,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利用内资BOT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国家急需建设而国家财力又暂时无力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去。通过公路建设,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并使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BOT模式逐渐衍生出其他运行模式,比较常见的为“建设―移交”即BT模式。BT模式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发展时间短,重点是“B(建设)”阶段,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项目业主(一般是政府部门)按合同约定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回购价款。漳州市近几年比较成功的BT融资建设项目有,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和2012的厦漳同城大道先导段项目,于2013年开工的在建项目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也属于这一模式。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2、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见图1)。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属于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其债权人不能对己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因此SPV具有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保护投资人权利的作用。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独特之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三个基本原理为“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水平作为融资基础。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投资者根据由资产担保所决定的证券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购买,而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
二是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所谓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相对于银行、企业单一的负债行为或单一的贷款等线性融资安排而言的。资产证券化之所以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因为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三是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几乎所有的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了另一个实体,或者发起人已经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将其“真实销售”给了SPV,就允许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与损失。为实现发起人表外融资的目的,SPV也必须支付全部资产的受让对价,其资金来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资金,而是SPV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九个步骤:
一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而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二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销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
SPV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
三是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都要求这种转移是“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己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己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四是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来实现。
五是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六是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七是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八是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
九是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由上可见,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来展开的。SPV进行证券化运作的目标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下,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最恰当地匹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因此,在设计和运作一个具体的证券化过程时,应以既存的制度框架为基础。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风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灾害、工程和设备遭受意外损害等。
BOT项目通常采取风险分担原则,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到政府和投资人身上,即对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如建设、设备供应、技术应用、运营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商业风险中的收入风险(即或取或付义务)、非商业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其他无法确定应由哪方承担的风险由双方分担,如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又可按风险承担原则,将风险合理分担至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保险机构等各方面,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
证券化汇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划分风险档次,将不同信用级别和资产证券匹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一是发行失败风险。指ABS方式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品种,要使投资者接受并愿意投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之前安排欠妥,工作不够,则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
二是利率风险。指对于ABS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利率的不利变化都将给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固定利率下,如果市场利率呈下降趋势,在没有设计相应的赎回(Call Provision)条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将相对走高;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市场利率的上升会使票面利率同步上升,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
尽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能被消除,但可以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一般来说,减少一般风险的方法是提供给投资者一揽子方案,如陈述书、保证书、应有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无保留意见书、信用增级等。对于特定风险,则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提供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形成多方监管、协调机制;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等手段防止或者减少各类风险。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只要能将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就会享有承受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公路基础设施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尽管目前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没有完全发挥它的巨大效益,但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探寻完善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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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经济中,国债发行的适度规模是受多个层次和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决定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经济增长率、经济周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社会投资规模以及金融的发展程度等等,这些宏观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国债适度规模的大小。从微观层面上分析,国债自身情况是一个主要的影响因素,如国债的管理水平和结构状况,包括:国债期限安排、品种搭配、偿还方式、应债来源以及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使用范围,这些因素都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债适度规模。下文分两个角度来讨论影响国债适度规模的因素——促使国债适度规模扩大的角度、制约国债适度规模的角度。并利用实证的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对影响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影响因素做出计量分析。
财政政策是影响国债规模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政府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必然要扩大政府的支出,这会导致政府发行国债规模的扩大。相反地,如果政府实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那么财政赤字的缺口就会缩小,那么国债规模也会相应的减小。比如2007年以来,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处于低谷,国内有效需求不足,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实行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扩大赤字、增发国债用来增加政府投资。特别是进入2009年,随着政府政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国债年度发行规模已达到历史性的1.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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