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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个人账户制度 诚信纳税[论文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方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论文正文】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7年初进行了自行申报纳税。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国共有163万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一情况虽然基本达到了税务机关预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施的起步阶段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积极的对策,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及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以进一步促使纳税人规范申报、依法纳税。
1、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技术处理上的困难。
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收入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比较典型的是: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具体数额及扣除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若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为个人申报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各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应计入收入的项目及其标准。因此,往往难以做到准确申报。
(2)一些项目收入的归属尚难确定。
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计入某一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这类收入是否允许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
(3)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所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财务知识、金融知识的局限,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所得项目的具体数额尚难以准确确定。例如,纳税人进行股票投资,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人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确定这部分年所得的数额存在一定困难,甚至部分纳税人不能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税方面的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计人申报数额无从掌握,这些因素都使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纳税申报,在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些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措施。如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有关申报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变更申报地点、选择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人及时申报、便利申报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某些规定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纳税人可以变更申报地点,又不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且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纳税申报成本过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纳税人不能依法申报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推动依法纳税,并为实施综合课征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加以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及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办法。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有困难的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2、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的纳税申报基础。首先:加强对纳税人和代理人员的培训,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积极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完善税务代理制度,推广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宣传,如在完税凭证、发票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新闻媒体宣传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这些人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现实或潜在的纳税人)必须向纳税人宣传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发放办税指南,进行个别提醒;每年选择一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反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建立和落实税法进校园活动等。通过广泛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税务机关广泛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避免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某些措施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有关纳税申报提醒的规定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程序产生歧义而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3、进一步强化对自行申报管理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缴申报质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可能不够完整,但这些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针对性很强,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取得支付个人收入信息越准确,纳税人少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就越容易暴露。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其次,加大对不申报、少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提高处罚威胁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十分有效的措施。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防止处罚滥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从者受到处罚的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使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较低,加大处罚力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现和惩处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时。对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的诚信纳税人,在相关涉税事务的处理中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关心、支持,普遍纳税意识得以增强。
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自身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将趋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需要在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管理的同时,构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1、大力推广
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2、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
3、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其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人纳税状况反映一个人是否能够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否具有诚信的品质;而且纳税状况可以成为很多情况下个人经济实力、能力及经历的一种证明。我国应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目前情况看,可以考虑将个人纳税状况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进而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一,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收入状况的证明。个人购买住房或汽车等大宗商品到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期付款消费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需要证明其是否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达到一定收入水平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唯一证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职或受雇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由于存在某些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而相关部门又难以核实的情况,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的相关业务需要了解或证实个人收入状况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依据,并建议银行、公司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都采取这一做法。
第二,个人收入补偿应以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申报纳税的收入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因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需要对个人进行收入补偿时,目前一般是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来计算补偿数额,这一办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以个人实际收入为依据进行收入补偿。具体操作是,以个人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上载明的申报纳税的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以此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由于是“补偿”,在执行中可以从高确定补偿数额,即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补偿。
第三,个人求职时,应以过去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证明其工作经历或收入水平。某些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需要求职者有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一个最好的证明就是提供原任职或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凭证或个人完税证明、个人纳税申报单。个人求职、受雇或提供劳务,要求一定标准的工资或报酬时,同样以完税证明来说明其过去的工资或报酬水平。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采取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第四,其他需要证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情形,应提供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交个人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或进行个人房产公证时,除提交房屋产权凭证外,还需要交验房产的契税完税证明;进行合同公证,要求合同上必须贴有印花税票或交验印花税完税凭证。
第五,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的纳税状况在融资上给予相应的扶持。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种普遍现象,政府如何在其融资方面提供帮助是各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实际上,政府可以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的纳税状况给予相应的扶持。凡是没有偷逃税记录,能够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符合一定的融资条件,可以按照其在过去若干年的纳税规模,由政府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一贷款或小额优惠贷款,扶持其发展。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可以获得的优惠贷款或担保贷款额度与其纳税规模直接相关。同样,对于个体经营者或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自主创新等活动,政府都可以结合其纳税状况及规模给予相应的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扶持。
当然,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建立起纳税失信处罚机制,使不依法履行公民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或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样,可以从激励和处罚两个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机制的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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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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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税是具有较强调控能力的税种之一,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能实现调节收入分配、扩大消费需求,及保护生态环境等诸多目的。下面就对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消费税 特征 征税范围 存在问题 合理范围。
论文正文: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不仅关系着消费税调节的深度、广度和实施成效,更反映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存在有待探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除了同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
第一,消费税具有政策调节灵活性和征税范围选择性的特点。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把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把消费税作为重要的调节宏观经济的税种,只对部分商品或消费进行征收。征收多是依据各国自身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随时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第二,消费税的税率设置与征收方式都极其灵活。税率可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征收方式可以选择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的不同方法。因而不同税目的税负水平弹性很大,调节目的十分明显,这种调节目的也更容易被纳税人所感知。
第三,消费税具有税源集中、征税简便的特点。税源集中使得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而征收方便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的征收。因此,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四,消费税还具有征税环节单一,税负可以转嫁特点。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还不尽合理,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少数生产资料与某些生活必需品纳入了征税范围。一些产品,例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生产资料,对其课税,会影响生产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消费品(如黄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课税,有可能限制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
二是没有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弥补增值税累退性的弊病,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超前消费没有抑制作用,这不仅会减少财政收入,还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要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公平,就要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消费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来解决,但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覆盖面相对较窄,对于一些高档产品还尚未开征消费税,且消费行为也尚未涉及。与国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种类偏少,且多是发展潜力有限的企业。因此,消费税必须要开辟新的征税品目,拓宽征收范围、扩大税基,才能有效发挥出作为流转税在收入规模调控中的作用。
正确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前要做的是对税目进行微调:一是从长远分析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方向,从量上看,应当是逐步拓宽,以不断满足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的双重需求。通过今年的调整,我国消费税法确定的征税项目虽经扩充,但仍然过窄。国际上将消费税按课征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l)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征税项目约为10~15 种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征税项目约在15—30 种之间。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
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征税项目在30 种以上。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也纳入征税范围。我国介于有限型和中间型之间,根据我国消费税征收现状,其征税范围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调整的趋势应当是增加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而减少一些作为一般生活消费品的项目。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应对目前消费税税目进行增减调整,同时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4.1 增减消费税税目。
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首先,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如护肤护发品中的花露水、发乳等。建议取消对这些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对于消费税税目设计中为平衡财政收入而征收消费税的,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建议取消征收。
4.2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消费税法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例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等。另外还可以选择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游艺等,以及特殊服务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
4.3 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氢等开征消费税,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垃圾污染开征环保税。将一些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物品的税率。这不仅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公平合理,而且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积极采取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提高产品的价格,抑制这些产生污染的产品的消费。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节约和保护意识。
结语: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功能仍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征税范围还不尽合理,因此,应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存在的问题,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进行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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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式解析全文如下:
据统计,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从无到有,通车里程达9.6万公里。虽然从公路总里程看我国的公路已达到了相当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3亿的人口,目前的公路仍然不能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路总里程仍然不足。公路网密度也较小,尤其是覆盖县乡的公路比较少。此外,我国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仍然比较低,技术等级构成仍不理想,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应该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短缺。这就需要相关决策部门能广开思路,深入探寻更加经济有效的融资方式解决这一困境。而在可用资金暂时短缺的现状下,通过现有可控资产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无疑是比较可行的。
中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7年4月6日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方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不仅公路经营企业,而且公路事业单位均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广义的项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务融资。
“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来源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项目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应具有以下性质:债权人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外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由此看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或贷款,由于债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项目风险,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因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一般而言,微观效益不理想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融资的运作模式较多,主要有BOT、ABS等模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方式并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即采用内资BOT方式,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利用内资BOT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国家急需建设而国家财力又暂时无力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去。通过公路建设,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并使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BOT模式逐渐衍生出其他运行模式,比较常见的为“建设―移交”即BT模式。BT模式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发展时间短,重点是“B(建设)”阶段,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项目业主(一般是政府部门)按合同约定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回购价款。漳州市近几年比较成功的BT融资建设项目有,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和2012的厦漳同城大道先导段项目,于2013年开工的在建项目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也属于这一模式。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2、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见图1)。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属于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其债权人不能对己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因此SPV具有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保护投资人权利的作用。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独特之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三个基本原理为“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水平作为融资基础。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投资者根据由资产担保所决定的证券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购买,而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
二是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所谓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相对于银行、企业单一的负债行为或单一的贷款等线性融资安排而言的。资产证券化之所以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因为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三是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几乎所有的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了另一个实体,或者发起人已经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将其“真实销售”给了SPV,就允许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与损失。为实现发起人表外融资的目的,SPV也必须支付全部资产的受让对价,其资金来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资金,而是SPV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九个步骤:
一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而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二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销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
SPV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
三是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都要求这种转移是“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己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己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四是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来实现。
五是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六是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七是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八是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
九是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由上可见,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来展开的。SPV进行证券化运作的目标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下,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最恰当地匹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因此,在设计和运作一个具体的证券化过程时,应以既存的制度框架为基础。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风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灾害、工程和设备遭受意外损害等。
BOT项目通常采取风险分担原则,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到政府和投资人身上,即对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如建设、设备供应、技术应用、运营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商业风险中的收入风险(即或取或付义务)、非商业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其他无法确定应由哪方承担的风险由双方分担,如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又可按风险承担原则,将风险合理分担至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保险机构等各方面,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
证券化汇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划分风险档次,将不同信用级别和资产证券匹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一是发行失败风险。指ABS方式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品种,要使投资者接受并愿意投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之前安排欠妥,工作不够,则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
二是利率风险。指对于ABS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利率的不利变化都将给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固定利率下,如果市场利率呈下降趋势,在没有设计相应的赎回(Call Provision)条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将相对走高;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市场利率的上升会使票面利率同步上升,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
尽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能被消除,但可以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一般来说,减少一般风险的方法是提供给投资者一揽子方案,如陈述书、保证书、应有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无保留意见书、信用增级等。对于特定风险,则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提供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形成多方监管、协调机制;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等手段防止或者减少各类风险。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只要能将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就会享有承受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公路基础设施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尽管目前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没有完全发挥它的巨大效益,但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探寻完善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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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前提是复杂的税制,税制越复杂,就越能达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复杂的税制。这就需要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国家和政府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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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却甚是微弱。本文旨在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甚微的原因。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调节
【论文正文】
小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我国,财政收入主要由税、费、利、债四个板块构成,而税收由于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占据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统汁资料表明,我国税收收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过95%。可见,税收对于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是多么的重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几年一度高达7%以上,尽管比重不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收入总数庞大,从而个人所得税的绝对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所谓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列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一举两得。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800元的起征点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没有多明显的效果。反而出现了种种弊端,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劫贫济富,由于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于是,国家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到了1500元,而且通过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与籽高收人者作为征管重点等途径,试图更好地发挥个税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热水依然面临这样一个现象,即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有关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国际警戒线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呢?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中国历经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500元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已经是很容易就能够达到的数字。同时,这个数字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人们的生活开支。在无法保障自身正常的开支的前提下,还要向国家缴纳个税,对人们的生理心理都是很大的打击。
这个监管不力,主要是针对富人的,前文已经提到,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这样一来,即使收入很高的人也只需缴纳几乎等同于1500元收入的人的个税。带来的结果就是“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目前起征点为1500元/月,扣除标准15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这种税率,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尽管收入减少的绝对量很大,但相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其缴纳的个税都能超过他人税前收入,其带来的结果与第二点的结果一样,即“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公平的前提是复杂的税制,税制越复杂,就越能达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复杂的税制。这就需要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国家和政府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由此观之,个税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对个税税制进行有效的改革呢?作者认为可以从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的几个原因上入手:
1提高起征点。由于我个人对个税没有深入的研究,昕以也无法提出比较合理起征点。但是1500元/月的起征点是明显的不合理。按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来评判,1500元/月的收入儿乎是囊括了所有的工薪阶层,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应按照当地收入水平,以工薪阶层的平均收入作为起征点。
2加强监管。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富人的收入进行监管,尽可能地避免富人将其收入肢解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改革税率。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收人相对较低的人的个税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个税税率,在不违背“多劳多得”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这样一来可以缩小收人差距,二来也不会打击到高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
4制定合理的税制。在追求公平与征税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控制征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公平。
5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尽可能地避免偷税漏税这种破坏公平的行为,加重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偷税漏税数额越大,相应的受到的惩罚就越重。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该努力地学习税收知识,吸收国外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积极地改革税制,让个税制度充分地发挥其调节作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1]王国清朱明熙刘蓉国家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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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贷款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向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举借债务,用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际上一些国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直接债务人向银行借款,例如法国,就有专门的“法国地方信用银行”作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债权人向其提供贷款。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目前囿于《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在没有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其必须保证收支平衡,不能列有赤字,也就不能作为直接债务人。但是举债融资的刚性需求又客观存在,因此地方政府通常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进行借款,并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绝大部分——银行贷款。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近几年来中央逐步探索的一种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方式。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在金融市场上作为直接融资者发行债券进行筹资。值得注意的是,《预算法》并未放松对于地方政府的约束(在2012年6月26日的人大会上,重申了《预算法》修正案还将继续沿用该禁令),这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尚在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这部分债务的占比很小。
银行贷款与债券融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孰优孰劣,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但是各方面均认可在金融市场发展到更为成熟的阶段时,债券融资将逐步作为主流的举债方式。在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氛围甚浓的欧洲,最近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开始转向借助债券融资的趋势,这也足以说明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是否应当继续沿用贷款进行融资,抑或是应当转向全部发行债券,应当结合这两种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来进一步探究。
一是从债务存续时间来比较。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流动性要求很高,除了房屋抵押贷款这类特别优质的资产,银行基于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需求一般不会提供期限过长的贷款。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审计署的报告,2011年、2012年两年将会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还高峰期——银行贷款大多为3年,超过5年的都很少。但是地方政府债券则不然,虽然近几年,中央代发以及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行的债券,期限只有3年到5年,但是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期限也应当更为多样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有1年、3年、5年、10年、15年、30年等,期限设置丰富,更能匹配举债双方的资金偏好。
二是从举债流程来比较。一般来说,贷款的门槛较低,对于债务人的要求也比较低,通常中小企业以及信用程度低、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的企业才偏向于通过贷款进行融资,而不应该是每年都披露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地方政府。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比较简易,但是对于资金供给方的银行来说,其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对于贷款的后续资金使用必须监管到位,并且严格遵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限制。而发行债券则恰恰相反,对于资金需求方的要求较高,需要有详细且透明的资金项目用途,并及时披露账务信息以及对重大事件进行解释,一般大中型企业、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比较偏向于使用债券进行融资。
三是从举债成本来比较。贷款的利率一般比发行债券要高,因为贷款为间接融资,银行需要在充当金融中介的同时从中获取自身的利润。虽然今年以来,我国已经调低了基准利率,但是就目前来看,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仍为6.15%,5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2009、2010年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1年四省市试点自行发行的3年期债券利率普遍在2%左右,5年期的债券利率普遍在3%左右,融资成本优势一目了然。
四是从流动性来比较。贷款相当于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在国外可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提升其资产流动性,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一块的业务几乎是空白,因此银行所持的贷款流动性几乎没有,在其到期之前不能进行流通变现,只能等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时才可以收回。而地方政府债券则可以在交易所以及银行间交易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其价格与收益率受市场波动影响,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者卖出,流动性良好。
五是从监管层面来比较。上级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来控制发行债券的规模,并以此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监管。借助债务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举债多少,主管部门可以“了然于胸”。此外,第三方评级机构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债务率等定量分析以及债务结构、政府治理能力等定性分析来定期发布地方债券的评级报告。上级监管与第三方监督,债券融资的监管非常严格。而贷款的形成则随意性较大,由融资平台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举借,财政部不可能完全了解其形成背景、资金投向、担保物情况以及偿还机制安排等,不利于深入监管地方政府举债,更不利于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六是从资金来源方面进行比较。贷款资金一般从银行获得,地方政府如果对于银行资金依赖过重的话,为了获得更多债务融资,可能会动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干预银行的正常借贷行为,银行经营风险增加;而银行迫于政府压力,又可能由于押宝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中央兜底的态度,因此放弃审慎信贷的原则,盲目乱贷。与贷款相比,地方债券的资金来源更为多样化,除了银行,还有来自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公司、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分散化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综上,可以看到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方法在众多方面存在着非常优越的特点。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债券对于金融市场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方面的要求更高,财政透明度的要求更为苛刻。
目前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然后向银行贷款融资进行建设的路子已经被证明蕴含着极大风险。各地的融资平台债务无序扩张,并且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突破了10.7万亿(在其中占比达到了5万亿之多)。因此,在地方政府具有融资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对于其债务融资行为不能一禁了之(而且也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果的)。因此,应当在目前的环境下,探讨地方政府逐步转向债券融资的可行性。
从中国债券网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基金等。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提供了该市场约67.73%的资金量。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最大的投资者仍然是商业银行,但是这跟贷款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从银行的角度看,持有地方政府债券比持有融资平台贷款更为有利,也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首先,债券流动性更强,容易在金融市场上变现,可以缓解银行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第二,地方政府债券的直接债务人由融资平台公司或机构转变为省级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性有所提升;第三,债务人数量缩减,有助于银行进行更加深入的风险甄别,提高资产安全性;第四,银行摆脱了当地政府的政治压力,投资行为更加灵活和理性,有利于提高收益性。
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参与者,这与其投资偏好有关。因为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是通过保费收入来进行再投资获取收益,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差,但是时间跨度可以很长。近年来中国保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大量保费收入,这部分资金急需寻找到恰当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在将来适当配置地方政府债券进入其投资组合。
社保基金与个人投资者在将来也会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投资者。社保基金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债券通常是其投资的首选产品。但我国政府债券总体规模较小,无法满足其投资需求,大量社保资金被迫投向股票等高风险资产,违背了其稳健经营原则。因此,地方政府债券的扩容将有效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优化我国社保资产的结构。而地方政府债券最吸引个人投资者的是其利息收入免税的特征,这对于高收入阶层的吸引力尤为明显。
一是证券市场监管不断完善。2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发展过程中,证券监管主体(证监会)明晰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逐步壮大。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表明我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债券置换的外部环境优良。
二是各级政府进行了财政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了管理政府债务的能力。通过分税制及其后续的一系列深化改革,使得地方政府逐渐向一级独立的财政主体靠拢,财政自主性增强。而政府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主体地位,使其权利与义务更加对等,收入与支出更为透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债务风险内控机制。
首先是可以分散银行业资金过于集中的风险。与贷款“一对一”的形式相比,地方政府债券是“一对多”,即投资者分布更为广泛,不仅限于银行,不会因为债务违约导致银行业风险集中爆发。其次是可以大幅降低政府债务融资的成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利率低的特点。以2009年财政部代发的五年期地方政府债券为例,其中标利率的平均值为3%左右,而相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8%,相差2.8%每年可以节约财政支出1400亿左右。第三是更好匹配举债项目建设周期。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主要是流动性贷款和项目贷款。流动性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贷款以3年、5年为主。而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则可以更为多样化,有1年、1-5年、5-10年、10年-20年以及20年以上,不会由于债务集中到期而引发财政风险。
因此,从目前来看,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条件已经初备,应当在已有的近三年中央代发、地方试点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使地方政府性债务显性化、长期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让地方政府能够自主运用债券工具进行举债来满足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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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一个总体的衡量,更是困难重重。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的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人家庭负担等情况,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说,显然不够合理,应尽快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收入的调节职能,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并加强这一职能,笔者认为,实行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职能 家庭式 扣除标准
【论文正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的分析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以便于征管的角度看,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这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譬如2001 年我国征收的660 亿元个人所得税中,43%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再次,“个税”起征点设计未能体现其基本功能。基于财税一般原理,税收起征点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种税收的功能指向,就“个税”而言,起征点按低标准设计,可使该税种成为“大众税”,按高标准设计,则成为“富人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个税”功能指向理当定位于“富人税”。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调节的问题主要是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未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也未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户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例如,根据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三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宽裕,但仍要缴个税。而按照家庭来扣除个税就比较公平,即家庭(申报)式个人所得税制度。
笔者认为,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主要有:(1)家庭是指以夫妻双方为主体的家庭结构,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2)免征额和扣除标准要考虑分类课征的特点,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其免征额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的每人2000元,家庭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其扣除标准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及转让税费等。
案例一: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 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 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这样一来,7 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 元,要纳税610 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说他心里总不是滋味。“我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一样多,你说合理吗?”如果按照“家庭申报”,他申报个税时就要扣除6 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和失业人的生活费,至少有几千元,他缴纳的个税将少很多。
案例二: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 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 元,如果扣除1600 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 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由此可见,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存在很大的弊端,案例一体现了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和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税负却是相同的,即纳税能力不同而税负相同,而案例二则体现了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却是不同的,这些都与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抵触,违背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发达国家个税多以家庭课税,比如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 岁、子女在27 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但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世界通用做法,在我国却遭到地方部门的反对,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收个税,统计起来将更复杂。实施“按家庭扣税”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这也是各界争论较多的焦点。
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一个总体的衡量,更是困难重重。即使在现在这种简单的税收制度条件下,仍然不能保证达到条件的人都能纳税,仍然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地方税务部门以统计复杂为由拒绝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明显的懒政行为,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你们的职责就是要对个人收入进行统计,不管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所谓的隐形收入,都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完整的统计,该纳税的纳税。这样,既体现了纳税的公平性,又有利于藏富于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一,采用“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个人为辅”的办法;在课征制度上,改“月征”为“年征”,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其他所得,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税务部门统计收入,按月计税等方面的工作量。
第二,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而且试点工作非常重要,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 个老人,甚至6 个、8 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通过试点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进而逐步向全国推广。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应该由个人申报转向以家庭申报为主,这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制今后改革和发展的主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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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生命在于流动,风险投资的活力就是资金的循环流动,一旦高收益难以变现,资金就无法继续流动,风险投资就失去了其能够赖以生存发展的动力,也就无法继续发展。 风险投资退出在风险投资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与风险投资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其获得投资收益,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前提。文章重点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出发,在分析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清算三种退出方式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各种因素,最终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关键词:风险投资 创业企业 IPO 股权转让 清算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又可以称为创业投资,是指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非金融服务,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从而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风险投资的发展带来了活跃的资金,为中小创新型企业注入生命力,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实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两轮驱动”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风险投资的运作经历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退出是此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决定风险投资是否成功,能否获得高额风险收益决定性的一步。据估计,风险投资的20%-30%是完全失败的,60%是受挫的,只有5%~10%是可能成功的(张树中,2001)。而成功的风险投资能够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快速发展,孙少青(2002)对不同国家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经验进行了国际比较,认为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畅通的退出渠道是推动风险投资业不断发展的基础。
本文从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入手,先后探讨了三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优劣,并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着手分析影响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因素,最终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作出评价和建议。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四种: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并购、回购和清算。本文为方便研究,依据其性质将并购和回购统一称为股权转让方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通过创业企业股份公开上市,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拥有的私人股权转换为公共股权,交易后实现资本增值。股份公开上市一致被认为是风险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通过良好的证券市场,风险资本家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但风险投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成功上市并获取巨额利润,大约有1/3的创业企业是亏损甚至无法收回投资的,而另外1/3只能收回初始投资额。(黄大柯,2015)
图1给出了2006年~2013年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上市概况,从中可以直观地看出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实现首次公开上市(IPO)的数量和融资额大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和2010年分别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转折点,但在2008年和2011年却大幅回落。IPO个数和融资额在2007年的大涨幅是受当时大牛市的影响,IPO个数较2006年增加了250%,融资额增加了1264.23%。而2010年的大涨幅是受IPO重启和创业板的带动,IPO个数增幅为380.30%,融资额增幅为595.34%。2008年和2011年IPO个数和融资额骤跌分别是受到金融危机股市震荡下调和IPO市场低迷的影响,可见股市的活跃度以及金融危机均会影响风险投资选择IPO方式退出。
(二)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形式,分别是股份出售和回购。股份出售最常见的形态是企业并购(M&A)。风险投资并购方式退出可以实现双方获益,一方面风险投资可以取得现金或可流通证券,从创业企业中迅速撤出,只需要付出搜寻买方和谈判的成本;另一方面战略并购者能快速有效控制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消除潜在的竞争对手。同时由于并购者希望独享被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通常愿意高价全部并购,风险投资能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实现退出。但对创业企业而言,并购后就失去了独立性,受限于并购方的战略计划,难以维持自身的发展目标,这是创业企业家不愿意接受的退出方式。
除了企业并购,股权还可以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多为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即第二期收购。第二期收购是风险投资机构被迫采用的一种退出方式,是投资失败的一种表现。风险投资周期长,投资到产出需要较长时间,同时还会面临未知的风险及障碍,因此当风险投资机构错误预测投资周期时,会面对投资基金到期要退出的压力。这迫使风险投资机构将自己持有的创业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由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接手二期投资。此时风险投资公司议价能力弱,并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退出价格,是较劣势的一种退出方式。
回购则是指创业企业家本人或管理层出资购买风险投资机构手中的股份,可细分为原股东(创业者)回购和管理者收购。回购退出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创业者或管理者获得创业企业的全部股份,有利于发挥其自主性,避免风险投资机构干涉创业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它是风险投资机构为防止创业企业在后期发展受限,资金被无效占用,无法收回投资回报而签订的一种保障性措施,保障其仍能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
图2列示了我国2006~2013年风险资本股权转让退出方式的细分结构,从图中可以看出原股东回购是主要的股权转让形式,占比30%-60%,尤其是2009年从41.38%上升到62.28%,增幅为51.51%,这与2008年的金融危机有关。金融危机导致创业企业发展受限,同时风险投资者很难从其他渠道收回投资,故采取回购方式。这进而表明回购是风险投资企业的备用退出方式。管理层收购占比在2009年骤降到3.51%后于2011年再度回升到17.31%,但2013年又有所回落。企业并购占比在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均处于8%的低位,其余则处于20%左右的占比,并不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即第二期收购的占比较高,2010年最高占比达到33.04%,仅次于原股东回购方式,可见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效率不高,以较为不利的方式退出。我国暂时还没有形成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障碍颇多,故股权转让尤其是原股东回购是我国占绝对性主导地位的退出方式。
(三)清算
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创业企业经营不善,受到市场和大环境的不利影响或无法顺利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时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此种方式将带来部分损失,但可视其为沉没成本,为避免更大的损失,风险投资应从不成功的创业企业中撤离。通过破产清算,风险投资还能收回部分初始投资,再将其投入到下一个有潜力的项目中去,实现资本增值,弥补亏损。
图3反映了我国2006~2013年风险资本退出方式分布,从中可以看出清算方式退出的比例极低,仅占6%以下,不是我国风险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
(一)内部因素
1.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需求结构、运作效益都是不同的,因此作风险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创业企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相应地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若企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则外界会看好创业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因此市场会追捧从而促使其股价上涨,此时最有效的退出方式便是IPO。若企业处于成熟期,发展稳定,股权转让将是有效地退出的方式,尤其是股份回购。由于内部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股份回购不仅能降低谈判成本,还能使双方达成满意的价格,不仅使创业企业收回控制权,还能使风险投资机构收回资金流的同时获得高额利润回报。
2.风险基金存续期。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基金的组织形态,同时管理几只风险投资基金,因此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需要合理选择投资项目,错配基金到期时间。当一只基金的存续期届满清算时,资金将会注入到新的基金中继续进行投资循环。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受到基金时间长短的影响,若基金将终止,即使风险投资运行良好,将来会带来持续收益,还是需要考虑退出。此时为了比较快速高效地实现退出,风险投资机构会选择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3.风险投资机构的独立性。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主要由政府支持和推进,风险投资机构大致可划分为政府、民营、外资及混合型四种形式,其中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出资,直接介入资本市场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成为主要的投资人,此时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分开,没有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难以实施高效的投资计划;另一方面缺乏独立性,投资决策受到政策的制约,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往往缺乏效率,影响风险资本退出的效益。
4.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良好的声誉对风险投资机构而言是一项重要的资本,拥有良好声誉的风险投资机构容易吸引高质量的创业企业,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在风险投资退出时,良好的声誉可以使其投资的创业企业得到市场认可,不仅退出渠道畅通而且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退出,获得更高的投资溢价。IPO是风险投资最优的退出方式,高声誉的风险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关系网络,熟悉IPO的退出流程,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审查,实现上市目的。而且高声誉会带来投资者的追随,从而可以减轻IPO折价,以较高的股价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二)外部因素
1.经济景气程度。经济景气程度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活跃性从而影响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时,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投资者信心增强,此时风险投资选择IPO退出成功率高,而且能获得较高投资收益;当经济不景气时,资本市场低迷,投资者会持观望态度,此时风险投资以IPO方式退出风险较大,因此大部分风险投资会选择股权转让形式退出。部分创业企业受到经济不景气影响会使得其产品滞销,发展受阻前景暗淡,此时风险投资只能选择以清算方式退出,宣告投资失败。
2.资本市场制度限制。IPO退出方式对企业的资质限制较多,尤其是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严苛,一般的风险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只能寻求条件相对宽松的创业板的支持。而股权转让方式所依赖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诸多限制条件,只需有明确规范的产权界定规则,企业间的并购就可以在投资银行等中介组织的协助下完成。当企业的资质达不到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时,只能以股权转让这一次优方式退出。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使更多的风险投资能够以IPO的方式退出。
3.信息不对称。由于创业企业没有和上市公司一样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故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外部投资者由于缺乏对创业企业产品和市场的认识会低估企业价值,从而产生IPO折价问题。股权转让退出方式中,由于交易双方对创业企业的了解深入,能够真实评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故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风险投资企业达成一个合理的转让价格。如战略收购者和创业企业同属一个行业或同一个产业链,管理层和创业者属于内部人,充分掌握创业企业的真实信息,所以都能以专业的眼光评判创业企业价值。因此,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购买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
4.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没有针对风险投资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约束,且对股权转让退出和清算退出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如《公司法》相关条例禁止公司回购自身股票,堵住了风险投资回购退出方式的口子。《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有相关限制条例,增加了风险资本通过并购来实现退出的成本。另外目前《破产法》不适用于大部分企业,众多创业企业只能采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破产问题,阻碍了风险投资通过破产清算来实现退出。
本文对我国风险投资三种退出方式分别作了分析,从现状入手研究风险投资退出决策的影响因素,为增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和多样化,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多样化的退出渠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虽然创业板上市门槛较主板低,但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IPO退出渠道不通畅。针对这一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筹备战略新兴板,拟实行差异化上市条件和制度,为暂时达不到要求的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降低门槛,为风险投资退出拓宽渠道。同时,证券市场现行股票发行核准制也将改革,转变为注册制,减少监管机构的种种限制,为风险投资实现IPO退出减少障碍。我国应在现行改革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上市门槛,加强监督,根据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资本市场,使得更多的风险投资能通过IPO这一有效方式退出。同时应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降低股权转让的成本,提高效率,促进股权转让方式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缺少对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为使风险投资更好地运作,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风险投资业务有法可依。如完善《公司法》对创业企业股权回购的限制条款,以及《证券法》中对风险投资股份限售的条例。同时对创业企业的破产清算,应制定相应法律措施,保障各方的利益,尽可能为风险投资创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
(三)增强风险投资机构独立性
政府应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干预,以确保风险投资机构的独立性。政府投资基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分开,由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市场化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同时政府作为引导者,不应将大量财政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基金中,而应最大限度地集合公众投资人,集合社会资金来发展风险投资业。
(四)风险投资机构自身建设
风险投资机构应提高声誉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加所投创业企业的市场估值,提升投资回报率。同时风险投资机构应提高合理安排基金存续期的能力,以减少投资失败的几率,尽量避免以第二期收购方式退出。在投资决策方面,风险投资机构要完善甄别和挑选创业企业时所用的评估体系,确保所投创业企业有较高市场潜力,从而在将来能有更多的退出渠道选择及较高议价能力。
[基金项目:杭州市软科学重点项目“杭州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编制研究”(20140834M-203)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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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并购是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高风险投资活动。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企业并购的成功需要融资来支持,而选择融资方式对顺利完成企业并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越来越多,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并购融资方式创新势在必行。
【关键词】并购;融资方式;创新
并购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战略举措。从本质上说,并购是企业一种高风险投资活动,该项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现在企业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在国际上企业并购甚至高达几百亿美元。成功的并购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支持的并购最终会失败,然企业仅靠自有的积累资金很难完成并购,必须凭借外部融资来完成并购。因此,企业并购需要对外融资,对外融资就需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帮助企业完成并购。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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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并购是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高风险投资活动。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企业并购的成功需要融资来支持,而选择融资方式对顺利完成企业并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越来越多,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并购融资方式创新势在必行。
【关键词】 并购;融资方式;创新
并购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战略举措。从本质上说,并购是企业一种高风险投资活动,该项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现在企业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在国际上企业并购甚至高达几百亿美元。成功的并购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支持的并购最终会失败,然企业仅靠自有的积累资金很难完成并购,必须凭借外部融资来完成并购。因此,企业并购需要对外融资,对外融资就需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帮助企业完成并购。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一)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二)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2.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资成本高低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二)融资风险大小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三)融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时间长短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一)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二)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三)换股并购融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认股权证融资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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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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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对象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项目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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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方式的议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者的教育方式与受教育者实际需要的不协调
教育者的教育方式与受教育者实际需要的不协调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整个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二者的关系主要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所处的地位、各自的作用及其相互联结的互动状态,是思想政治教育矛盾的一个体现”。从主客体关系而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传统的教育理念认为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主体,受教育者是被教育和被接受的客体。但是,随着文化多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的社会化,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主体客体关系逐渐被式微即二者的主体客体关系逐渐被模糊,因此,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受教育者的认同也不容被忽视。但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往往只重视受教育者的整体要求,导致个体教育的迷失,最终导致教育者的教育与受教育者实际需要的不协调。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社会发展要求不协调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社会发展要求不协调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作用是让受教育者理解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但是由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惯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社会发展要求严重不协调: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能适时真实地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但由于受到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影响,最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内容不能及时地出现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这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严重阻碍了受教育者接受新知识和认识社会变化的能力,促使受教育者与社会实践相分离,也减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不能真实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主要是教育技术的单一性即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技术手段太单一和灌输式教育方式已经不适用社会发展要求。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主要是灌输式的教育方式,灌输式教育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思想教育方式”,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灌输式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上的需要,其弊端逐渐显现。
二、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重要性
1、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高考制度的改革和教育的普及化方向发展,大部分青年都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而青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再生力量,对未来中国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否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能否加强执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青年教育好,而高校是党和政府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场所,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深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思维方式的转变,这些转变意味着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转变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有利于促进受教育者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提供智力支持,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最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高校不仅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主要场所,也是传授知识的主要场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一方面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授业解惑的过程。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发展,还有利于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得到极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参与全球化的能力逐渐提升,科学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运用能力逐渐加强,但是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忽视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些变化,仍然以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进行教育,这一方式严重阻碍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科学运用社会发展成果和结合社会变化,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下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教育方式,如慕课、翻转课堂、微课。本文对这些教育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并阐述了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应用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慕课;翻转课堂;微课;市场营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需要,满足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要,许多高校开设了市场营销专业,然而市场营销作为一门实践性强、综合素质要求高的学科,单纯的理论教学不能相应的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需要,也在教育和企业之间划了一条代沟,如何填补企业需求与教育之间的沟壑,是市场营销专业教育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催生了微课、翻转课堂、慕课等依托互联网进行的新教学方式,为市场营销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新教育方式
MOOC英文单词为MassiveOpenOnlineCourse,即大规模的开放型在线课程,是大数据时代下新兴的课程模式。M代表的是规模,传统课堂教学空间局限了学生数量,而慕课只要想学就可以使用;Open代表的是开放,即没有权限,只需注册用户,就能进行慕课学习;O代表在线,只要在拥有网络的空间和时间下,随时随地学习;C代表课程,界定了慕课的本体涵义是课程。翻转课堂或“反转课堂”英文是“FlippedClassroom”。这种教学模式打破了老师三尺讲台上讲授,学生课桌前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课题。通过查阅文献、小组合作、科学研究、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共同研究和解决课程学科中遇到的问题和自己想了解的知识,从而实现知识和能力的内化。“微课”顾名思义就是微型、微小的课程,“微”主要体现的是内容上只是某个教学环节或某个教学知识点,以及时间的短小,“微课”持续时间一般都为十分钟,但微课本质上仍然是课程,是一种情景化、故事化、模型化的随时随地学习的网络视频课程。
二、当下市场营销教学
多年来,由于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根深蒂固和应试教育的存在,改革的步伐举步维艰,教师还是习惯于按部就班的传授以教材为蓝本的知识,教师还是习惯于三尺讲台上,滔滔不绝的讲解,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目的是应付各个阶段的考试,然而市场营销是一门实战性和挑战性以及综合性高的学科,需要学生不仅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石,更需要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和强大的心理素质和高超的应对能力。
三、新教育方式应用的路径研究
(一)以《商品学》商标模块教学为例的微课路径
市场营销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基础性学科,其授课内容丰富而繁多,包括经济学、统计学、商品学、消费心理学、管理学、会计学等领域。市场瞬息万变,营销“压力山大”。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生搬硬套教科书中的内容,要尽可能扩宽学生视野和知识广度。市场营销专业的特殊性,传统的黑板、粉笔加PPT演示的教学模式根本无法让学生感受到现场营销商战案例中的实际体验。[1]市场营销专业课程商务礼仪、公共关系、企业形象设计、商品学、商务谈判等课程仅仅靠老师的说讲和PPT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由于课堂时间有限,微课成为最佳选择。《商品学》商标模块的讲授既需要讲解基本设计原则,更需要给学生展示大量的商标,让学生真正透彻的懂得商标的设计原理,大量的商标靠课堂学时是不够的,就需要我们借助微课,将商标内容视频化,体现在微课里。学生利用碎片化的时间随时随地的学习。
(二)以企业市场调研为项目的翻转课堂路径
翻转课堂模式下,课堂是师生互动和对话的场所,也是提出问题和解答疑惑的场所。市场营销教育中,基于项目的学习是有效开展翻转课堂的重要手段和前提,项目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课程内容和兴趣选择研究问题,通过搜集并阅读文献资料、实地考察调研等手段,增进对该问题理解的深度,得出结论,并以研究报告(或其它产品)的形式提交出来。[2]企业实习、市场调研、营销实习、会计实习是市场营销教育中主要由需要学生实践的项目,这些实习内容就可以转化成翻转课堂形式,例如消费者对某一牙膏品牌的满意度的调查为项目,学生根据此题目自己查阅资料,收集文献,并设计问卷,进行实地调查,撰写项目报告。通过这一项目,学会并实践了企业市场营销调研模块知识。
(三)以《广告学》的广告设计模块为个案的慕课路径
借助MOOC,教师课堂上不再因繁重的知识系统讲授而困扰,繁多的市场营销理论可以通过制作视频和观摩其他高校视频来体现,而课堂则主要用于学生分享心得体会,研究和解决问题。比如在讲授《广告学》广告设计模块中,普遍存在着“偏重理论,缺少设计,和轻视欣赏”。这种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满足课程要求,使学生虽然学了众多广告理论却不会应用,不会设计,更难以具备企业所需要的广告策划能力。引入MOOC教学模式,要求学生量化和优化收集生活中的广告,在广泛欣赏的基础上学习知识,先看百家,完成线上作业,才能设计一家,在分析百家中学会甄别优劣,专业老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最后安排学生进行广告设计,提高学生的策划技巧和设计能力。这样的MOOC教学模式,把原本讲授基础理论的学时用来了教师指导和学生设计,学生不仅能学会基本知识,更能提高设计能力,满足企业需求。
参考文献:
[1]李然.“慕课(MOOC)”教学模式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思考[J].技术与市场,2015(10):152.
[2]刘锋.基于项目学习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市场营销学》课程为例[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4(12):61
[摘要]初中学生处理问题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愿家长、老师干预,有些事情甚至不愿让同学知道,表现出一种“小大人”的特点。他们在人格尊严上有了一定的需求,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能给予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
[关键词]初中学生 教育方式 方式分析
初中的学习是学生学习生涯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着他们能否顺利的走进高中。家长们往往都有这样的疑惑:我的孩子在小学时成绩一直都挺好的,没下过八、九十分,怎么一到初中就这么差了,连考及格都这么困难?其实,初中的学习也不是那么难,只要掌握好了孩子的年龄及心理特征,再加上正确的学习方法,就能有出色的成绩。
初中正是人的一生的“过渡时期”,有的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时期”,“青春叛逆期”。这一阶段的学生不再像小学时那么听从家长和老师的话,也不同高中学生那样有独立的思维,他们正处于独立思维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初中学生生理上一系列的变化,他们的内心世界逐渐复杂,开始不太轻易表露思想,不再喜欢和家长或老师沟通,不愿家长、老师知道自己的内心想法,更多地是和同龄人或比自己大一点的孩子交流。初中学生处理问题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愿家长、老师干预,有些事情甚至不愿让同学知道,表现出一种“小大人”的特点。对于家长或老师的指责,他们往往反应激烈,有的是“不让我做,我偏要做”,有的则是“你说你的,我做我的”。这时的他们硬的不吃,软的不听,很让家长和老师头痛。与此同时,他们在人格尊严上有了一定的需求,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能给予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这对教育他们来说,是件好事,可以此为楔点让他们接受教育,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我是在初中任教,所教学科又是学生比较头痛的数学,所以经常需要找学生聊天与谈心,下面,我就教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问题一: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一般反映在上课不集中注意力,喜欢做小动作,作业不能独立或按时完成,这在各个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从初一到初三课程内容逐渐增加,学习负担逐渐加重,有的学生能巧妙地安排时间应付自如,显得较轻松自如。有的学生忙于应付,感到越来越吃力,就会放弃,干脆不学。还有部分学生需要老师随时随地的督促,老师抓得紧,成绩就上去了,老师放松,成绩就直线下降。虽然初中学生的思维已经有独立性,但他们同时还保留有孩童的部分特征,使得他们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虽然思想上想做,但意志力不够,不能坚持。比如:当看到考试不及格时,伤心难过,下定决心好好学,三天过后,一切就又恢复原状。
问题二:过度“自尊”。
在数学课上,有这样的情况:大部分同学都在做老师出的习题,有几个学生抄了题目后就无所事事。于是问了其中一个同学,为什么不做题,他说不会。单独给他又示范了做题的方法和步骤,可这位同学做题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他的同桌是一个学习成绩不错的学生,我问他:你怎么不问一下你的同桌,他会给你讲的。这位学生低头不语,我猜测性的又问了一句:你不好意思问?他点点头。其实这样的学生很多,特别是学习较差的学生。他们中有很多人也想学,就是因为基础太差,听不懂,又害怕别的同学笑话他们“什么也不会、这么简单的问题还要问”,所以就把问题积压下来。更有甚者,见到别的同学问题,就会在旁边冷嘲热讽。他们害怕问题,因为这样可以暴露出他们不懂、不会的一面,他们一时的“自尊”,成为他们学习中最大的障碍,阻碍了他们攀登的步伐。
问题三:缺少关爱。
现在是大班级教学,一个班人数较多,老师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不能随时随刻注意到每一位同学。学生希望能有人来关心和理解他们,他们对别人的评价十分敏感。如果他们感受到了漠视或者是压抑,就会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不听讲、做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等等。现在很多家长由于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只是训斥孩子,不能坐下来和孩子平等的、朋友般的谈心和聊天。而初中的学生对父母还是有着依赖性的,他们希望从父母处得到精神上的理解、支持和保护。尤其当他们在各种新的生活和学习任务面前感到惶惑的时候,特别希望得到父母或老师的关照。相比小学和高中阶段,初中学生内心体验到的孤独感在这个时期比较多。
针对初中生的这些特点,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身教重于言传
这一点我感触颇深:课堂上,为了节省时间,在书写解答题时,最后一步没有写完,只写了“答……”。然后对学生说:老师为了节省时间写了省略号,你们在作业本上可不能这样写,必须写完整。结果交上来的作业,很多学生照着学,最后一步写的是“答……”。哭笑不得的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要想让孩子做到,老师和家长必须先做到。不仅在教授知识时如此,就是在课下的一言一行,学生都有模仿的可能。家长的言行对孩子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影响就更大了。俗话说:“孩子是家长的一面镜子”,“班主任的风格就是一个班的风格”,这话就是对身教重于言传的最好诠注。
2.重过程大于重结果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同样,在学习中也是如此。数学是一门较难的学科,部分学生学起来比较困难,虽然已经很努力了,但还是不能取得好的成绩。这时,就不能再指责学生了,应该尽可能多的帮助、鼓励他。在别的学科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家长和老师不能只看重学习的结果,更要看重学习的过程,这样才能让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
3.降低要求,逐步实施
不要给孩子制定他们一时无法做到的计划或要求,可以将要求分解,先从简单的、基础的做起,一步步实施。曾经看过一个世界马拉松比赛冠军的采访,在介绍经验时他说:他没有把马拉松看成是一项长跑,而把它分成了很多段,每一个目标都是很容易到达的,这样就不会感觉到累了,跑起来当然也就轻松了。学习如同长跑,要让孩子感觉到目标就在前面,只要再跑几步,就可以到达。这对孩子学习信心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比如,先让学生将作业的字迹写工整,再要求每次弄懂、做对几道题,下来是错题的订正。
曾有一位心理学家说:“人生最大的欢乐与最大的满足,最强烈的进取心与内心最深处的宁静感,莫不来自充满爱的家庭和集体。”关于初中学生的问题还有很多,只要抱有一颗爱心,站在他们的位置上去思考问题,就一定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大均.初中生心理素质训练教学指导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黄煜峰,雷雳.初中生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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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创意产业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漫市场营销战略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
现今动漫产业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而是与邻接产业相融合,具有多样化、复合化特征的全新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漫画,动画,网络动漫与周边产品,这几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虽然目前国内的动漫企业已经从最初的几百家发展到了5600多家,动漫产量也已超过13万分钟。而许多企业却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创作和制作方面,在宣传推广周边产品经营与开发方面还缺少许多的经验与认知。一部动漫作品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收视率上的成功,更在于将动漫中的卡通形象作为一个品牌进行开发和经营周边产品。因此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注重开发与宣传动漫周边产品,才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业价值。日本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日本,有40%的动漫产值是衍生产品创造的。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然后销售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中国动漫周边产业可以借鉴日本的优秀经验,借助其成熟的产业链条,使中国的原创动画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成功的进行播出和授权销售周边产品。
关键词:营销策略 动漫 周边产品
一、动漫周边产品市场状况
动漫周边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词汇,它既是动画、漫画的一种延伸,也是动画、漫画文化的一种延伸。是指以动画、漫画为载体,对其周边的潜在资源进行挖掘后开发出来的产品族。包括以动漫游戏为特色的扭蛋、模型公仔、食品、饰品、服装等实物产品,同时也包括音乐、图象、书籍等文化产品。这些不同形式的产品,在动漫周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周边产品将动漫形象定格,然后栩栩如生的制作出来,这给玩家带来的是惊喜;给厂家带来则是利润。这个产业链在为动漫厂商带来动漫以外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把动漫同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推动着整个产业共同向前发展。
目前的内地动漫市场99%以上被日本占据,据统计,在我国青少年最喜爱的动漫作品中,日本动漫占60%,欧美动漫占29%,而我国原创动漫,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所占比例只有11%。在国内,动漫爱好者大多是14岁至30岁的青年,青少年喜欢动漫的原因有很多,而14岁以上的青少年却很少有人喜爱国产动画,据调查显示有16.54%的学生表示喜欢国产的,其理由无非两个:一是爱国,二是国产的有教育意义。而占65.3%的学生都表示喜欢外国的。不同性别的人群对动漫产品的消费类型也不一样,据调查,男生买游戏的人占到了59.6%,而女生在购买动漫日用消费品的则占到了56.5%. 动漫产品已经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游戏,服装,文具再到食品,动漫无处不在。现今动漫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根据有关部门对京、沪、穗三大城市有关动漫产品消费的调查表明,其14-30岁的青年每年的动漫周边消费额就可超过100亿元,整体来看整个动漫周边的消费市场是极为可观的。
二、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营销策略
日本是动漫产业大国,动漫产业已成为日本的第三大产业并在全球都享誉盛名,年营业额高达230万亿日元。日本动漫画可以说已经登上了中国动漫市场的首席。长期以来,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左右着中国不同年龄动漫迷们的视线。特别是动画片,不要说对亚洲的影响了,就连欧美也十分推崇。特别是近5年来,日本在动漫制作中所运用技术早已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在世界动漫产业中,无论是在动画还是周边甚至是经济效益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动漫产品在全世界的盈利和生产总值排名越来越靠前,在日美等国都成为支柱性产业。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动漫消费市场.约有4亿青少年,但是动漫产业才刚刚启动,自主创作动漫产品的能力很弱,因此借鉴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经验用来发展我国动漫周边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价提供播放权到网上资源共享
周边产品作为动漫产业链比较末端的一条,常常仰赖于其原动漫形象的受欢迎程度。成熟、发达的日本漫画和动画产业也必然为后续周边产品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潜力。当动画片走红后,不仅能收到来自各地的电影电视放映版权费、影像制品的出版费,动画片中的人物还可一一被商品化,制成各种玩具进行海外销售,而后者的收益最为可观。因此,大力发展动漫画产业就显得由为重要。
日本动漫十分重视向国外输出产品,我国早期的动漫市场竞争对手又非常少,因此日本动画才得以一举攻入我国内地市场。日本外务省先从动漫制作商手中购买到动画片的播放版权,再将这些购来的动画片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电视台播放。
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持日本国内电视台播出费所无法满足的制作费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打造日本的国际形象,弘扬民族精神。其低廉的价格曾一度使许多亚欧国家放弃自己制作动画,转而去购买日本动画,使其迅速占领了国际市场,目前,全球播放的动画约有60%是来自日本。中国已成为日本动漫产品的最大输出国。
1980年,日本经典动画《铁臂阿童木》以免费赠送的形式提供给中央电视台播出,从而开始了日本动画大规模进入国内的历史,这个由日本著名漫画大师手冢治虫创造了阿童木的形象,曾经一度使无数青少年立志投身智能机器化领域。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又向我国输出一批包括《聪明的一休》、《圣斗士星矢》、《机器猫》等作品,从而大大提升了日本动漫在中国的竞争力,仅80年代我国进口并播出的日本动画就高达几十部之多,占进口动画片总数的50%之多。进口动画片通过在电视台的大量播出,扩大并加深了日本动画形象在国内的市场知名度,使许多日本动漫形象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明星人物。从而带动了进口漫画、音像制品,图书玩具等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据统计日本每年从中国市场获取的收益要以亿元来计算。
到了今天,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有更多观看日本动画的渠道,例如网络、手机。随着动漫爱好者的不断增加,网络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渠道,目前中国网民数量高达2.53亿人,跃居全球首位,而网上有关动漫的网站和论坛更是随处可见。2006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达到1000万元,增长比重约为25%,07年达到2500万元,增长率高达150%,照此趋势2010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亿元。
图1 网络动漫的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
动漫爱好者可以在网络上自主为原创动漫加入字幕,上传提供免费共享,从《机器猫》、《忍者乱太郎》、《灌篮高手》、《足球小将》、《EVA》到今天的《火影忍者》《海贼王》这些经典动漫在网上随处可见,多到数不胜数。且上传时间与日本首播时间相差不到一天。动漫爱好者们再也不必拘泥于电视,极大的激发人们的观看兴趣,从而扩大了日本动漫的在国内的影响。从商业角度来看也加大了动漫迷对日本动漫及其周边产品所产生的需求欲望。由此开创一个全新的动漫时代 。
(二)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方向销售周边产品
具统计,截止到07年底,我国动漫周边产品的直接消费者就高达6亿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周边消费市场。可是现今中国动画的面向层却都是一些低龄儿童,在国内虽然给12岁以下儿童创作的动漫作品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却几乎为零,创作者普遍认为动漫是给小孩子看的,因此造成了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为零的局面. 动漫所必然带来的一些相关的周边,比如公仔,模型、文具等这些可以和动画或漫画联系起来的周边产品,消费面却窄的可怜,以为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不外忽是一些图书、音像制品、钥匙链、手机链、服装等,没有进行市场考核,就将其所有商品全部生产,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除了一些很小的孩子,几乎不会有更多的人来选购。
这就与日本观念截然不同。日本的创作者认为:好的动漫作品不仅要注重社会效益,更应该重视商业效益。所以在作品创作之前,通常会对动画片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准确定位后,要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性别等特点确定销售方向,不仅要把握好观众的喜好,还要考虑这部作品在推向市场后能带来的收益有多大。甚至在动画播出后,也会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定其周边产品所要开发的重点,而并非所有类别的周边产品都会在动画播放后推出。日本的动漫面向的是所有喜爱动漫的人,可以说每个年龄阶层的人都有合适自己的动画作品。而这其中又以青年人居多,因为这个群体不仅在思想上比较成熟,有明确的判断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群体比较有购买能力,因此成为了动漫周边产品的主要消费群。漫画家们认为动漫不应只属于小学生,动漫爱好者也不应只局限于小学生,动漫应该是跨越国界跨越语言跨越年龄而存在着的。
因此,漫画家们在创作上会考虑到观众群的划分,哪些是给小孩子看的,那些是给青少年看的,哪些是给成年人看的,针对不同年龄层的观众创作出不同题材的作品。从而制作出适合不同年龄层次消费需求的周边产品。
(三)周边实体店及网上拍卖的发展
现今最常见的动漫周边销售方式就是周边实体店以及网上拍卖。
现在很多动漫产品店都非常火爆,在大型的周边店不但能购买到与动漫相关的书籍、海报、碟片、人物模型、游戏配件等,还能订制到COSPLAY所需要的服装道具。日本公司根据中国的现状,大规模推广并普及动漫实体店,使开店的投资成本尽量减少,进货渠道尽量稳定,货源尽量充足,并且紧跟动漫流行趋势。让动漫周边产品店可以尽可能的正规化。使更多的周边产品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销售。
而网上营销则解决了许多动漫迷的烦恼,许多动漫迷都不懂日语,想去日本购买周边又很费时费力,并且花销很大。网上订购周边产品就相当省事了,这样不仅省去了时间又解决了语言不通的烦恼,并且对日本公司而言,又可以节省成本何乐而不为,由此成为时下非常流行的购买方式。
(四)高品质限量版周边产品问世
动漫周边的发展给日本带来的,是每年上万亿日元的收入,而给世界带来的,则是人们对日本文化更多的认知。动漫产业已成为了日本主要的产业支柱,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好转,精神享受、娱乐休闲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娱乐市场和文化市场由此呈现一派繁荣。人们消费的品味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升华为情感的渴求和心理上的认同。据统计04年有关部门宣布,未来几年中国动漫周边市场将具有1000亿的空间。但并不是所有动漫周边产品都是在日本生产的,通常做工简单、价格低廉的周边产品,即使是在日本国内销售也极有可能是在我国加工制造的;只有一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手办、电子产品,才多半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
日本在动漫玩具开发方面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为了使周边销售的更好,日本推出了限量版高端周边产品,把一个动漫形象打造成生动活泼的造型,从材质到上色,从造型到神态,从整体到细部都是非常之完美。日本正版周边都比较精致,再加上打上限量版的招牌,尽管产品价格不菲,但仍有消费者疯狂购买。是许多动漫迷们趋之若鹜的产品。
(五) 形象授权
形象授权是一种全方位的动漫文化产品授权,不但给予被授权方以独家产品代理经营权,而且包括产品宣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出版权及其形象延伸的产品生产权等。动漫自身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虽然原创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但只有拥有高品质的动漫形象才能在周边产品的开发中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虽然日本的动画是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我们播放,在网上也可以看到盗版的动画作品,而且很多人都是从看盗版漫画才开始接触、了解、喜爱日本漫画的,可以说中国的动漫画市场很大程度上是被盗版动漫打开的。所以对于中国的盗版动漫画,日本并非全然痛恨,也不想一味追究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动漫中的卡通形象可以被别人随意使用,日方就是依靠周边产品版权垄断这一点赚钱的。像皮卡丘、机器猫这样耳熟能详的卡通角色的形象版权,每年就能从中国动漫市场获得近6亿元的收入,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据统计,日本每年以动画片形象制成的相关周边产品的授权收入有2万亿日元左右。
例如《四驱兄弟》是一部针对小学生的动画片,这个年纪的小孩大多活泼好动,并且热衷于自己动手。就动画片本身来说,算不上经典。但是就其周边产品的开发来说,绝对是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为配合《四驱小子》的动画在中国的播放,日本相关企业授权给奥迪公司进行动画中出现过的相关四驱车的生产。奥迪公司通过买断其片中车体造型版权,大量生产四驱车玩具,宣传动手拼装模型,引导并鼓励家长和孩子一起动手拼装车模。在全国开展数家专营店销售动画中形似的车体,专用电池、马达、润滑油等利润及其丰厚。并模仿动画剧情在专营店开展全国性四驱车比赛。结果参赛人数异常火爆,使得国家体育总局也不得不加入其中。由此奥迪公司一跃成为拥有70%的赛车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
而国内漫画领军企业的漫友文化则是利用从众多日本知名漫画家手中购买了的数百个动漫形象版权进行相关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探索动漫周边的运营之道。确立了以期刊带动图书、以图书带动周边产品开发的循环式产业运营模式,目前,通过品牌授权,漫有文化以开发并推出蕴含家居、服装、礼品、玩具、文具等五大类,共计上百个品种的产品。使漫友杂志逐渐成长为市场价值最高的漫画杂志。
(六) COSPLAY的推广
动漫爱好者进行的动漫角色扮演真人秀,又称Cosplay。它多数改编自日本的著名动漫画。来自日本的
cosplay原本是动漫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演出活动,融合了动漫、服装设计、舞台表演等众多元素。为大多数青少年所推崇。在日本cosplay的表演一般没有任何剧情,只是简单的服装展示,所重视的是服装道具台风动作等要素。
cosplay进入中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设有cosplay社团,随着国内喜爱cosplay的人越来越多,cosplay在国内也进行了不少的改善,拥有日本所有动漫产品授权的日本著名动漫服饰品牌costar也在中国发售了正版的日本动漫服饰。目前,许多社团开始转型为专业社团,并开始尝试走商业化路线,以成为形象代言的角色为发展方向。Cosplay不再是没有剧情的服装展示,而是大多拥有丰富的剧情,利用动漫人物本身众所周知的行为和性格特征进行全新的编排。
三、日本动漫周边营销给我们的启示
(一) 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
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是动漫周边销售发展壮大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已开拓出“漫画——电视——电玩——玩具”四层循环式销售互动系统,使四者同时收到广泛的商业效果。形成周边产品开发和营销都较为完善的动漫产业链。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动漫的人气积累后,又由动漫延生出OVA,真人版电影。然后再小说化,游戏化。紧接着销售其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从漫画到动漫,然后再到动漫歌曲,小说,真人版电影,手办,抱枕,衣服,文具等各种不同的周边产品。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条,拥有充足的融资渠道和稳定的市场。这一系列的产业链,正是我国动漫未来所应该借鉴的。
产业链开发是国际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产业链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经营模式尚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条,周边产品也尚未完全开发。再加上盗版的影响,使得很多动漫企业因此难以回收成本。本身的投入还没完全回收,因此不能给予动画制作组多少报酬。制作组的经济回收低,便会使制作人员的热情下降,甚至于放弃动画制作。因此使得动画产业发展缓慢。 今后应着力构建成熟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并重视动漫产业链的作用。
(二)培养优秀的原创人才
目前世界上的动漫产业已经开始与电影、电视、音像业互相渗透与融合,形成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在这条长链上,需要大量化多样化的动漫业人才。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作为保证,就不可能生产出优秀的原创动画以及原创动漫形象。
动漫产业的人才培养极为重要,日本政府在推动动漫人才培养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不但给予宽松的政策,而且在宣传政府政策时也尽量营造适合动漫业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国动漫人才的需求正处于严重紧缺状态。目前原创动漫人才的匮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据了解,目前,全国动漫从业者不到1万人,动漫人才严重缺乏。中国动漫缺少的不是制作人而是创作人才。动漫的创作离不开丰富的想象力,成功的漫画,自然是出自于思维广泛的漫画家之手。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传统教育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喜欢取材于民间故事、神话传说。动漫创作一直停留在简单的故事叙述上,导致故事内容陈旧,与现代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喜好相脱节,从某种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顺从、统一的传统心理。不但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动漫人才的培养。而且国内现有的职业漫画家都普遍比较年轻、大多缺乏创作经验和丰富的想象,知识的积累程度又不高,更重要的是没有认真创作动漫的态度。作品一般比较幼稚,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偏好。即使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会因为资金分配等的问题无法进行周边产品的开发与大规模营销。
(三)扩展周边产品的营销群体
据调查,现今成人动漫消费群正在成为动漫消费的中坚力量,中国每年仅玩具市场的成人消费需求就高达近500亿元。
目前中国的动画及周边面向的普遍是低龄儿童,低龄儿童这一消费群体的购买能力是很低的,他们一般都是由父母去购买,而由于现在社会的竞争激烈,很少有家长会去主动购买周边玩具,由此造成了周边产品的销售“赤字”。一但效益回收出现问题,就没有人愿意再制作更多的周边产品。因此我们应极力改变这种状况,努力试图打破把动漫消费群局限于儿童的这种传统观念。作出合适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需求的动画作品及周边。
(四)设计深入人心的动漫形象
动漫周边产品的投资回收周期短且商业回报率极其高。如果一部影片受欢迎的话,这些周边产品就能为制作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在创作一部动漫作品前,必须考虑动漫作品的形象能否做成出色的动漫周边。
以《奥特曼》为例,《奥特曼》播出后,销售商便在此基础上,又创作出一系列的奥特曼动画,自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销售效果显著,《奥特曼》、《迪加.奥特曼》、《帝拿.奥特曼》、《赛文.奥特曼》等,这些动画每部都推出了不同的奥特曼的造型周边,小孩子们几乎人手一个,有的孩子更是每个系列都又收藏。是经销商赢得了丰厚的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高质量的品牌其周边产品才能越发强壮。
四、结束语
从日本动漫周边的营销可以看出,动漫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面向全体民众,让其参与进来。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并且顺应市场规律,加快完善动漫产业链条的步伐,才是我国动漫周边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动漫周边则是动漫产业模式中的主要赢利部分,制造业又是我国的主要优势产业,我国拥有动漫周边的制作优势,加大动漫周边产品的生产与营销,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就业,又可以增强动漫相关原创人员的创作能力与信心,进一步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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