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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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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依法治税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四者关系中,税收立法是基础和前提,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国税法的创制、认可和变更的过程,也就是税收立法的过程。
(一)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税收立法基本技术三部分内容。
税收立法基本原理是关于税收立法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税法事项的理论概括,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种类与部门、机构与职能界定等等。税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与过程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技术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旨在推进税收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运筹技术和结构营造技术等等。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税收立法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
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限法定、税收立法程序法定、税收立法范围法定。权限法定是指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要依法行使;程序法定是指税收立法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范围法定是指税收立法要保持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
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反映在税收立法层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普遍参与原则,即立法过程要广泛吸收各层面纳税人参加,要体现公开透明。二是权利(力)义务对等原则。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立法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权利(力)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不应存在权利(力)义务的差距。
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税收立法制度包括税收立法体制的制度、税收立法主体的制度、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制度,税收立法程序的制度、税收立法监督的制度以及税收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等等。本文重点分析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等几个制度。
(一)税收立法体制
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它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范围、限制、各种税收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二是税收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运行的原则、过程、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税收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与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现代世界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税收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一级一个政权机关行使,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各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归属的不同,有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和君主与议会共同行使两种。
三是制衡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建立在税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的税收立法体制。这种体制下,立法职能原则上属议会,但行政首脑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加影响,甚至直接参与。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是—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并存的特殊税收立法体制。所谓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法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三部法律是经中央立法机关颁布的。
所谓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立法除仅有三部具备狭义法律效力外,其余的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而这些均属授权立法),而更多的则是不具广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单一的一级税收立法还是复合税收立法(中国的这种复合立法体制不是典型的复合立法体制,所谓“复合”是指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复合”立法),中国的税收立法权仅限中央,而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税收立法体制,应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建立单一的两级税收立法体制,这也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税收立法主体
税收立法主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进行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应包括与广义税收立法体制相对应的授权参与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纳税人代表。在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级国家机关。因此,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授权条件下具有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具有税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权限
1.税收立法权的内涵。税收立法权是一个综合权力体系。从横向看,有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权;从纵向看,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从性质看,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非立法机关(即授权机关)的立法权;从体制看,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国家,只有国家立法权,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国家,则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等等。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核心,科学地界定与配置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防治专制擅权;二是有助于实现立法制度化和科学化:三是有助于明确不同层次,不同机关立法的任务与目标;四是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
2.税收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范围的基本法律。税收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名义行使的,用以调整最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级别和地位的一种立法权。根据这一规定.税收法律(狭义)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其他国家机关无此权力。《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至于如何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即在税收立法中哪些“基本制度”只能采取“法律”形式而不能采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立法法》并未明确界定,这给税收立法留下了不确定的空间,也是诸多税收“行政法规”迟迟不能上升到”法律”级次,“税收基本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源之一。因此,具体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并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是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税收基本制度“是税收法律中具有普遍指导作用、规范一般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二是税收立法权限制度;三是税收管理体制制度;四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力)与义务制度;五是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六是税收的处罚制度;七是税收救济制度:八是税务组织机构和职能制度;九是税务中介机构制度;十是涉外税收制度。等等。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但对”条件成熟”和”及时制定”没有具体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这给税收立法的及时“升级”留下了缺口,以致一些改革方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检验”仍不能”及时制定法律”。
其实,《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我国只有三部税收法律。而行政法规只能围绕执行这三部税收法律来制定,如果根据这一逻辑推理,凡与这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行政法规均无法律依据,从而均属无效法规。改变这种税收立法实践与《立法法》严重相悖尴尬局面的惟一途径就是将已基本成熟(不可能完全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尽快”及时制定法律”。
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但同时又规定,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事项”。如果上述分析行政法规时的逻辑推理成立,那么同样,凡与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税务部门规章均无法律依据,从而也均属无效的部门规章,而实际情况是部门规章在广义的税收“法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可见一斑。
3.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两个层面。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置。目前,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主体身份本末倒置,集中表现在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背离,其直接后是税收立法层次低、质量差、权威性不高。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国务院与省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省级税务局之间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的税收立法权之间的配置。显然,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较为复杂,涉及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三个法律层面的关系与内容。目前,税收纵向立法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存在较大反差,即法律规定上。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在国务院,而税法实践中,地方则拥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
一方面地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以调整和配置资源;
另一方面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实际上地方拥有游离于国家税法体系之外的许多税收立法权.从而破坏了税法的完整与统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的决定为解决税收纵向立法权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但真正要解决纵向立法权问题尚有待逐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到“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还有多远的路要走,是国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地方享有适当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却设置了法律上的某些障碍,但《立法法》的法律阶位是高于《税收征管法》的。
因此,我们认为,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做好以下立法准备:
一是确立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确定地方立法的性质与范围;
三是确定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事项(采取反列举法):四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五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的监督机构与机制,等等。
(四)税收立法程序
根据法律级次,我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度。
法律的立法程序制度。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就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程序做出了法律规定。该法规定制定法律必须经过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道程序。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和行政法规解释等五道程序。
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等五道程序。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法》(2002年3月1曰起实行)以外,我国尚无专门的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应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制度实行。但是,对于日常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却无制定程序的相关制度,这必将引起税法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现象的时有发生。因此,尽快出台和填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空白,并将其中重要内容提升为部门规章是避免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宏观层面税收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税收立法的全面规划与设计,即对税收法律体系的规划与设计,主要包括对税收法律立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与设计。我们认为:
从长期规划看,应设计一套适应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具体讲,应设计一套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各部门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等相互协调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大致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立法程序。从中期规划看,应在抓紧完成《税收基本法》最后一道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完成《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的立法准备程序工作等等。从短期(近1~2年)规划看,应抓紧完成《税收实体法》的完善与升级程序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审议等等。
与此同时,从宏观层面还应规划与设计税收立法的级次。我们认为,《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应列入全国人大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应列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一些重要的“批复”或“通知”应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部门规章”级次,应尽量减少“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首先,要现实地确定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即权力与利益的重新调整与配置面临的阻力而影响税收立法的进程与效率,比如《税收基本法》中关于权力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权益问题;出口退税、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改革都会引起中央、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的变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既从全局出发,又兼顾利益格局不受太大影响,选择震动较小的立法内容,成熟的和基本成熟的先立,即先易后难,不能等各方都”协调好”或完全成熟了再出台,以加快税收立法的效率。
其次,要合理运筹税收立法程序与税收立法技术。根据适度、够用原则,除《税收基本法》以外,尽量不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高层次的立法程序,一般选择全国人大会的立法程序,从而缩短税收立法的时间。另外,根据简便、效率原则选择快捷、准确、操作性强的立法技术,以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
最后,建立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机关。专门是指建立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职能的专门立法机构,配备高水平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多级包括横向与纵向两层含义:横向多级是指除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建立专门的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并明确其职能;纵向多级是指除中央—级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和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地方省一级人大和省政府也建立授权的税收立法机构,形成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和授权税收立法的机构体系,以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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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成本控制就是要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绿色建筑施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与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前言: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并依然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为了使城市的空间满足这种人口增长的需求,建筑施工企业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愈发严格,每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利润,就要在成本的管理上下一番功夫。同时,城市中大量的高层建筑的建设,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污染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绿色建筑施工”的提议应运而生。
(一) 绿色建筑施工的内涵
由于我国想要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建筑行业提出了“绿色建筑施工”的理念[1]。绿色建筑施工,其本质内涵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以及最大化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浪费。
(二) 绿色建筑施工的特点
绿色建筑施工有着系统化、信息化、社会化和一体化的特点。它要求从建筑施工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一直到建筑竣工之后的环境保护,都要体现出一个完整的系统,有规律地完成施工。
(三) 绿色建筑施工的原则
绿色建筑施工有三条原则,分别是:环境生态减负荷化原则,要求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减物质化原则,要求在施工中利用科技等因素实现资源再利用,减少浪费物质总量;施工环境影响控制原则,在整个的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要对污染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 几乎没有成本分析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建筑企业对于成本管理的意识不够强烈,也几乎没有成本上的分析。成本分析就是指在施工完成后,根据成本的核算,把现实中的成本和预算中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出存在差异的原因,加强对成本的改善来提高经济效益[2]。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建筑企业认真地进行成本分析,往往是一项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又去投入到下一个工程的建设中,而没有对这个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分析。这样的后果就会造成第一手资料的缺失,无法为今后的施工成本控制提出合理建议。
(二) 缺乏完备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应该形成一套科学化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项目经理的权力最大,他是在成本的管理方面对企业的总经理负责,下属每一个管理人员都有自己相应的责任和权利,每个人各司其职,共同为企业的成本管理贡献力量。但在真正的成本管理中,这个成本管理体系并不能很好地把责、权、利三者进行有效的结合,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这种成本管理体系,只是在施工过程中单纯将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全部交给管理主管负责,这致使打击了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应该真正建立一个责权利统一的体系,为成本的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绿色建筑施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
(三) 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
每一项工作要想做好,根本因素还是在于人所发挥出的作用,而对于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如果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效果会事半功倍。可就目前的成本管理经验表明,很多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为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工程项目有责任制度,但是对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将具体的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这在无形中滋生了员工的消极情绪。另外,一些建筑企业中,成本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文化水平和专业的理论知识却有限,而有着高学历、高文化素质的人员却又存在经验不足的现象,很少有复合型人才,这些因素都是成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强化成本分析
加强成本的管理工作,首先要强化对于成本的分析,每项施工项目完工后,要把过去没有归纳到成本账目上的费用列出来,比如劳务费、租赁费、加工费等,明确这些费用花费的总金额,以此来确定整个工程项目的总成本[3]。成本管理人员还应该运用科学化的方法来对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合理分析,找出哪些环节是成本的控制,哪些环节是成本的超支,根据这些差异性来找到下一次施工中控制成本的方法。加强成本分析,其根本的目的就是全面掌握建筑施工的成本规律,为今后的施工中出现的成本问题提供借鉴的依据。
(二) 加强目标成本的管理,建立责任成本机制
一个良好完善的制度,能够为具体的工作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建议。在施工企业中建立一个责任成本机制,按照每一次施工项目的不同,把成本管理工作细分成每一个阶段应该做什么,把这些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并建立起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赏制度,做到权责利分明[4]。通过对这个组织的有效控制,来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每个工作人员的管理,真正做到让成本控制管理的观念深入人心,体现在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在这样一种完善的制度引导下,一定会实现成本有效控制,严格杜绝浪费的现象。
(三) 加强对成本管理团队整体素质的提高
提高成本管理团队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让管理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实际经验表明,如果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团队素质低下,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的领导要着重提高整个管理团队的素质,尤其是项目经理的素质和能力。施工过程中,可以积极组织企业的内部学习,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以此来提高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促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完善[5]。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以市场导向为准则,健全相应的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成本管理工作的质量,最终建立一个善于管理的优质管理团队。
结论:绿色建筑施工的理念主要体现在避免施工中的浪费,而建筑企业首先要控制的就是成本上的浪费,在这个要求下,加强对于成本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在实际的成本管理工作中,建筑企业存在着许多不足,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不足之处,通过深入分析并找到解决的措施,才能提高成本管理的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建筑企业要大力推行科学化和系统化的管理方法,树立起成本控制的意识,将成本中的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建筑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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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造;责任形态;诉讼主体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监护人责任,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扬弃《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分两款用四句话对监护人责任制度作了专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注:《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二者相较,《侵权责任法》中该条规定的修改变化有以下几处:(1)在第1款第1句中将“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改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在第1款第2句中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减责事由,改为“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同时将“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表述,改为“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在第2款第2句中将“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改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4)在第2款第2句中删除了“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这些改进,值得肯定。惟该条第1款第2句中仍沿用《民法通则》中的“监护责任”的用词,有所不妥。学界普遍认为,此处的“监护责任”应修正为“监护职责”或“监护义务”。)除本条规定外,该法第9条、38~40条的规定也与监护人责任问题密切相关。然而,既有的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有关监护人责任的问题已彻底妥善解决,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就其中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些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诸种观点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历经数次演变,从罗马法优士丁尼时期的过错责任到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再到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的无过错责任,各个历史时期和各国立法例之间存在着差异。[1]我国《民法通则》颁行后,对其第133条采用的归责原则,尽管主流意见认为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仍有认识上的分歧;《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以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为解释文本,对监护人责任究竟适用何种或哪几种归责原则又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形成多种不同认识:
其一,单一归责原则说。该说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只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中体现,第2款中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单独创设一种归责原则的高度。不过,单一归责原则说中又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说[2]236、[3]、[4]140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说[5]475、[6]447之不同认识。
其二,混合归责原则说。该说认为第32条中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其中有的学者认为该条第1款中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第2款中适用的则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有的学者认为第1款前句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第1款后句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7]46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还有学者建议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结合责任说,即监护人对无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在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时,其监护人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8]
此外,由立法机关编写的侵权责任法立法释义书中则对此持暧昧态度,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监护人责任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9]161
对同一个法律条文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之所以会作出不同的解读,除对法条文意理解不同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持有不同的见解。尽管根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与第7条中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10]、[2]46且其已为众多学者所肯认,但对此问题也存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为特殊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性原则的四元归责原则体系;[11]200-201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5]131
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过错推定责任与公平责任均不能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申言之,《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仅改变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即实行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其归责事由仍为行为人的过错,故不应脱离过错责任原则而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其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所包涵;而第24条规定的所谓“公平责任”,仅为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非决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归责原则。[9]119、[2]184据此,从归责原则层面上,本文将过错推定责任与公平责任从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论域中剔除。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仅能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抉择。
(二)监护人责任为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1.从法条文意看,监护人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究竟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是一个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立法选择问题,而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则成为一个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探究立法文义和规范价值的解释选择问题。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中所采行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归责事由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所存在监护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文义而言,第32条第1款前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未曾出现监护人“有过错”或“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字样,这就意味着监护人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以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此显属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
其次,有学者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前后两句的体系关系,认为尽管该款规定前句未明文规定监护人“有过错”字样,但由该款后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推断出:确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必须以其未尽到监护职责为必要条件,而未尽到监护职责即为有过失。并进而认为监护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5]475笔者认为根据法条文意,此一推论和结论难以成立。若“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必须以其未尽到监护职责为必要条件”的说法能够成立,则在“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即不存在过失时,其结果应是“不承担侵权责任”或应当“免除其侵权责任”,而不是“减轻其侵权责任”;另就《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及其他关涉过错推定责任的条文表述方式可知,过错推定责任均表述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除外”。而就《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行文方式来看,显然不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第三,就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规范目的而言,要求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而督促其善尽职责,预防被监护人致害事件的发生。[4]143、[7]36、[12]280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在于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以教育、监督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监护关系。这与现代社会强化被侵权人利益保护的趋势相一致,亦符合《侵权责任法》“以被侵权人为中心”的立法理念。[9]19另应说明的是,监护人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为平衡各方利益,《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不仅在第1款后句为监护人设置了责任减轻事由,还在第2款确立了先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赔偿其不足部分的规则。因此,这种责任对监护人而言,并非过于苛责。
第四,从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沿革来看,《民法通则》第133条构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制度时,适用的归责原则即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主要理由是:其一,若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其二,考虑与其他既有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即《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仅规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由其父母承担责任,并未规定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即可免除责任。[13]、[14]《侵权责任法》的历次审议稿及正式文本,在监护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问题上,始终秉持《民法通则》确立的无过错责任的立场,未曾动摇。
2.监护人承担的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设有责任减轻事由
为了回应学者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过于严苛的批评,《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就监护人无过错责任的严苛性进行了适度缓和,即在第32条第1款后句中规定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此规定究竟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5]475抑或责任减轻事由,[7]54学界存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不赞同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认识。理由在于:其一,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72、73、78条等条文为其他无过错责任所配置的责任减轻事由在规范价值和行文方式相当,依体系解释的方法,只能作同一理解;其二,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该条系针对原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而例外采用,其适用条件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第32条第1款后句的规定,仅表明监护人一方因善尽监护职责而不存在过错,但未明确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无过错,其适用场景和条件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显有不同。故此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尽管客观上缓和了监护人责任的严苛性,但不属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领域。
笔者赞同第32条第1款后句为责任减轻事由的认识。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无过错责任并不等同于绝对责任;[9]49无过错责任在演化过程中也可以被划分为诸多类型,如有同志将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划分为绝对无过错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前者等同于绝对责任,而后者则使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具有了免责事由存在的空间,行为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2]53我们认为这种认识值得赞同,通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是否存在免责和减责事由,可以将其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具体划分为绝对责任(注:绝对责任是指没有免责、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中最严格的一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是否规定有绝对责任的情况,存在不同看法,焦点在于对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是否属于绝对责任,尚有不同的认识)、有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注: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0条、71条的规定)、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既有免责事由又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注:《侵权责任法》第72条、73条的规定)四种类型。(注:当然,此处所指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仅指《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中的规定,至于其是否适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规定,则另当别论。)有学者将监护人在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减责的规定视为一种“无过错责任的衡平化”、[7]46、[15]“存在减责的抗辩事由的严格责任”[16]或者为“相对的无过错责任”,[17]这些认识均有相当的道理。更为直白地说,笔者认为监护人责任属于有责任减轻事由的无过错责任,即:监护人不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有无过错),均须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亦不能免责,惟可减轻其侵权责任;至于是否减轻及如何减轻,法院得依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二、《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两款规定的体系构造
(一)学界的几种不同理解及其评析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2条和《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一些差别,但其内容安排和体系构造大体是一致的。关于《民法通则》第133条两款规定的关系,当时的主流观点是平行关系说;[18]而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对其第32条两款规定的关系,除既有的平行关系说外,还出现了一般与例外关系说、主从关系说和一般与补充关系说等不同认识,意见分歧日趋激烈,而不同的认识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该问题颇值探讨。
持平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据第32条的规定精神,当被监护人无财产时适用第1款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则适用第2款的规定。两款的规定是一种平行关系,相互独立,互不影响。[19]466、[4]147详言之,无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本人不承担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本人须承担责任(公平责任),而其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说明显不妥:首先,以被监护人有无财产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立法精神,其与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秉持的“欠缺行为能力人合法利益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相背离;其次,令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被监护人而言过于严苛,也很不公平;再者,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有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照管的监护职责,而在有足够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之时,若采用此种学说,可能会导致其监护人逃脱了其因未尽到监护义务而本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与例外关系说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之时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监护人自身的过错显著轻微,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生活将造成重大的不利,而且选择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对后者的生活和成长不会产生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该款,但责任承担主体仍是监护人。[16]主从关系说则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两款规定之间是主从关系,前者规定的是外部关系,后者规定的是内部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说明,只有适用了前者才有后者的适用余地;对受害人而言,所有的监护人责任案件均只适用第1款的规定,被监护人致害的全部责任只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款只处理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1]此两说具有相似之处,其均认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无论是适用第1款还是第2款的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都只是监护人,这种认识符合立法精神,值得赞同。一般与例外关系说的不足在于:其主张适用第2款规定的前提是监护人过错轻微且无足够的赔偿能力,而被监护人有财产,但是依第2款中“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让一个没有无赔偿能力的监护人再去承担责任,似乎意义不大;另外,监护人本身即负有扶养、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如此为何还一定要为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保留必要的财产?就其生活、教育和成长,又以保留多少为宜?这些都是难以说明的问题,而且这种限制适用第2款前句的理解,似也不符合立法规定的精神。但主从关系说的缺点,主要在于其“主从”之词语界定有欠妥适。
一般与补充关系说的学者指出:第32条两款规定在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而特设的减责事由,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即如果因监护人获得减责机会而得不到周全保护时,受害人可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就监护人减轻的部分承担独立的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仍不足以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承担赔偿责任。[20]该说在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上,与平行关系说的看法类似,但两者不同的是,一般与补充关系说主张被监护人的独立责任仅限于监护人因尽到监护职责而被减轻的那部分责任。该说的主要问题是:其主张监护人要对监护人“减轻责任”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实质上导致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归于无效;若被监护人无足够财产用于补充赔偿的话,则监护人还要对被减责的部分再承担补充责任,这实际上消除了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减轻责任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违背了立法精神。(注:举例而言:若被监护人甲自有财产1万元,其行为致人损害导致了10万元的损失,其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免除30%的责任。依一般与补充关系说,此种情况下甲的监护人依第32条第1款规定应先承担7万元的赔偿责任,甲自己承担1万的赔偿责任,则另外2万元的赔偿责任还应由甲的监护人再次承担,甲的监护人将实际承担9万元的赔偿责任;倘若甲无任何财产,则其不承担责任,但其监护人须对全部10万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其事实上不能“减轻责任”。)
(二)本文采“外部、内部关系区分说”
笔者认为,在评价以上几种学说时,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或称侵权行为能力、侵权责任能力)问题是难以回避的。但鉴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未采纳责任能力的学说,[9]163、[21]所以从解释论角度看,很难说无行为能力人乃至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侵权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注:当然,立法上回避被监护人尤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人的责任能力的做法是否妥当,将来尚有在立法论上重新检讨的必要。)因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被监护人则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对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而言,也只存在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从解释论的角度讨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两款规定的关系,应遵从立法本意,而上述诸说中凡肯定被监护人有法律责任的认识,均与立法精神不相吻合,不足为取。笔者认为,相比较而言,主从关系说的理解更符合立法精神,但其将第32条两款规定的关系用“主从关系”来表述,有所不妥,该条两款实际上是分别规定监护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外部关系和监护人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之间就赔偿费用如何分担的内部关系,两款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主”与“从”的关系,以“外部、内部关系区分说”的提法来描述该条两款关系的体系构造,更为允当。
依本文所采的“外部、内部关系区分说”,就前面所说的事例而言,若被监护人甲致人损害导致10万元的损失,甲的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免除30%责任(即其应当赔偿7万元);如果甲有财产1万元,则应先就其1万元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其监护人实际上只需赔偿6万元。也即是说,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支付的赔偿金总额,限于监护人不能减轻的责任份额(7万元之内);而受害人受偿不足的部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毕竟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无所谓过错和责任问题,而监护人也尽到了监护职责,也不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否则,对其过于苛刻,亦违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后句的立法意旨。至于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如何实际支付赔偿金,本文第四部分再予讨论。
三、数个监护人之间及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形态
诸多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确立了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等多种责任形态;还有学者基于《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以及第49条的规定,提出“单向连带责任”的概念,并认为其为一项新的侵权责任形态。[5]742在关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数人侵权案件中,因案件具体类型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形态也宜区分对待。
(一)数个被监护人致害情况下诸监护人的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用五个条文全面规范了数人侵权行为,从“主观共同”的视角,将数人侵权区分为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并结合多因一果关系的特殊形态,依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型的数人侵权(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基于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基于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前四种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后一种数人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为按照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所应承担的按份责任。在因数个被监护人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下,其责任主体无疑具有复数性,但其各监护人所应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如何,尚需结合数人侵权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如前文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未采纳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被认为不具备识别侵害行为性质及其损害后果的意思能力和认识能力,亦即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故在数个被监护人一起实施致害行为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之间无法形成侵权法意义上的“主观共同”(即共同过错)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自然,被监护人更不具备实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的“教唆、帮助行为”的能力。而其监护人承担的均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他们之间也无法论及“共同过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在数个被监护人致害案件中,各致害人之监护人的责任形态,只能基于具体案情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12条的规定予以断定。举例而言:若作为未成年人的甲、乙、丙在楼上看见丁在楼下经过,共同向下投掷石头,致丁受伤,且不能确定谁的石头砸中了丁,则其各自的监护人应依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责任规则承担连带责任;若甲、乙、丙在玩火时,各自点燃易燃物而引起火灾,且每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火灾的发生,则各监护人应依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若甲、乙、丙分别搬走数块支撑凉亭的基石,致凉亭倒塌,且每个人的行为均不足以致凉亭倒塌,则其监护人应依据第12条的规定承担按份责任,其责任份额依据各被监护人行为的致害原因力划分,无法确定原因力大小的,则由各监护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致害方监护人与受害方或其监护人的责任分担
在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一方与有过失,则致害人的监护人责任也同样具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而减轻责任的事由。具体而言,若受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也属于被监护人而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均可以减轻致害方监护人的责任。具体处理中,应在首先考量受害方与有过失的减责事由而减轻致害方监护人的责任比例之后,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精神处理。
(三)致害方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其与后者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监护关系说”和“教育关系说”等学说。若采取监护关系说,教育机构作为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监护人,应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7]201若采教育关系说,教育机构则只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承担欠缺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5]510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教育机构列入监护人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继续采用教育关系说,该法第39条规定教育机构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到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第38条规定教育机构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依据该两条的规定,教育机构若尽到了或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即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致害方的监护人应就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依第3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依反面解释的方法,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或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自然“应当承担责任”,但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责任,法律未予明确。此时应如何处理第38条、第39条规定的教育机构责任和第32条规定的致害方监护人责任的关系,不无争议。其中,连带责任说认为:由于致害方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教育机构要承担过错责任,故两者应按《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12]360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则认为:监护人和教育机构两者任何一方承担了责任都使受害方获得了救济,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其两者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19]451
笔者不赞同连带责任说的主张。一方面,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此处法律既连带责任的明文规定,亦无暗指性的规定;另一方面,这种理解也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之避免教育机构承担过重责任的规范意旨。而基于大致相同的理由,不真正连带责任说也难以成立;同时,不真正连带责任说也无法说明谁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笔者主张,被监护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或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应有先后顺序之分,监护人承担的是后顺序的按份责任。申言之,在依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教育机构的责任份额之后,就其他部分,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仍可以减轻责任。这是由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监督和教育职责,但是当其将被监护人送至教育机构生活、接受教育之时,其直接教育和监督、管理被监护人的机会减少,其责任不应被过分加重;而教育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所承担的责任通常只是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教育机构人员指使或唆使被监护人之间互相侵害等情况除外);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或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考虑到监护人直接履行职责的受限性且教育机构又有过错,自应首先在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教育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之后,再确定致害方监护人的责任份额。惟有如此,才能恰当地确定教育机构和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及责任比例。
与此相关,《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一责任人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而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下的限额补充责任,该条规定中并未涉及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问题。但如果致人损害的“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同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如,精神病人或邻校的中学生到本校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则会涉及到致害人的监护人责任问题。此种情况下,致害方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顺序与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不同,应进行相反的界定,即首先应由致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第3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其无力赔偿或责任减轻的部分,再由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监护人与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分担
《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了教唆人、帮助人和监护人的责任分担问题:“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教唆人、帮助人和监护人在责任承担中的关系和责任形态问题,理论界存在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单向连带责任说和按份责任说等不同认识。
连带责任说认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要与教唆人、帮助人就被监护人致他人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严加管教仍未避免损害发生的,监护人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12]267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认为教唆人、帮助人是终局责任人,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有权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也即是说,监护人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与教唆人、帮助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11]538单向连带责任说认为教唆人、帮助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受害人可以主张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只能向监护人主张其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若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其可向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就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部分主张追偿。[5]717、743按份责任说认为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时,应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认定各方责任的标准为比较过错原则、比较原因力原则和衡平考量原则。[2]80
笔者赞同单向连带责任说的主张,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连带责任说过于严苛,也不符合法条表述;[9]62连带责任具有“只能法定而不能推定”的属性,[2]78而本条款中并没有类似于连带责任的表述,而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表述则明示了此种情况下监护人只须承担与其过错或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不真正连带责任说的主张也不足取,因其可能因追偿权的行使而使得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最终逃避了监护人责任,因而不当加重了教唆人、帮助人(尤其是帮助人)的责任。再次,按份责任说也不尽合理。理由主要在于:教唆、帮助欠缺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远强于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主观恶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人、帮助人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教唆人、被帮助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适用该条第2款如若得出按份责任的结论,反倒使得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按份责任,显然使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了比连带责任更轻的责任,即消除了教唆人、帮助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的可能性,增加了受害人之受偿不能的风险,不利于受害人的充分受偿;同时,这也违反了“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单项连带责任说恰好弥补了按份责任说的弊端,其让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向监护人追偿不能的风险,又没有像连带责任说那样增加监护人追偿不能的风险负担,同时又对受害人损失之完全赔偿的实现给予了更多的机会。因此,这种理解和解决方案,合理允当,值得接受。
另一相关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乃至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有关责任应如何承担?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学界也少有关注。实务界有同志认为:“教唆人、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若加害人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被教唆的情形在法律上不会出现;在其被帮助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是为其利用,加害人应单独承担侵权责任。”[2]83笔者认为这种见解颇有道理,值得赞同。但其同时认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教唆与被教唆、帮助与被帮助均不好认定”,“此种情形可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由各方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83这一认识,笔者则不敢苟同,而是认为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前文中“数个被监护人致害情况下诸监护人的责任形态”问题的处理规则对待。理由在于,既然《侵权责任法》未采纳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依当然解释的方法,被监护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况且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则其更无法完成具有更高主观恶性的“教唆”、“帮助”行为,自亦不能形成数个被监护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让各方监护人按《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讲,《侵权责任法》第9条两款规定中的“教唆人”、“帮助人”均限指完全行为能力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者之间不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教唆、帮助”。(注: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致害行为的现象确实常有发生,譬如,15岁的乞丐王“教唆”、“帮助”另一16岁或19岁的乞丐实施侵害行为等。此种情况下,其责任形态如何值得探讨。在欠缺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裁判结果不一的现象。因此,关于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时仍有探讨的必要。笔者认为,从立法论视角来看,至少应该肯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认识能力,应使其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四、监护人责任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理论和实践中的不同观点与做法
被监护人遭受他人侵害之时,此一受害的被监护人应作为原告;但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对此主张和做法,学界和实务界并无争议。但在涉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中,被告应如何确定,素有争议。在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中,存在单独被告说、法定代理人附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双重身份说、共同被告说、依财产区分说等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单独被告说又分为被监护人单独被告说和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被监护人单独被告说又称法定代理人说,其认为被监护人是致害主体,理应作为侵权诉讼的被告,但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22]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认为,被监护人由于没有责任能力,不应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而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被告。[23]监护人单独被告说与前文所述的“一般与例外关系说”和“主从关系说”具有对应关系,其均认为被监护人致害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只能为监护人,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只涉及费用支付问题,并非责任承担问题,被监护人自不可作为诉讼当事人。[1]
法定代理人附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双重身份说认为:监护人在诉讼中承担双重身份,一种身份作为被告(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另一种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4]
共同被告说认为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而由监护人赔偿其不足部分,实际上确定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只起诉一方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致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参加诉讼;[2]238、[12]289监护人在这种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一种身份是被告,另一种身份是另一被告(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财产区分说则认为,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无财产时,列监护人为单独被告;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列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25]此说与本文所介绍的“平行关系说”形成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部分对应关系,即无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第32条第1款,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案件则适用第2款规定,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的确立存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案件采“被监护人单独被告说”,只将被监护人列为被告,但却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注:例如,“麻衣冬姆·买门诉周乐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疆自治区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师婧涵与师贝贝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等);亦有案件采“共同被告说”,将被监护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却仅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注:例如,“马某诉马某1等健康权纠纷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罗某诉何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钟某某诉侯某等身体权纠纷案”,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等);还有些案件采“监护人单独被告说”,将监护人列为单独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注:例如,“王成等与李彦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何某诉何新良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这些案件的判决均明确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裁判依据,并且多数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却在谁为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上出现不同做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与龃龉。
(二)本文的主张
针对理论上的上述争议和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本文认为应站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的立场上,分别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角度探讨该问题的解决之道。基于解释论,采行“监护人单独被告”说。
就前面的阐述可知,我国法律上是否采纳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制度,不仅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构成问题影响重大,对被监护人致害案件中的被告主体地位的确定,亦具有决定意义。从立法论角度来讲,笔者曾主张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26]
但令人遗憾的是,笔者的主张未被《侵权责任法》所接纳。如若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采行责任能力制度,并确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有财产的欠缺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则其即具备了独立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可以作为被告;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案件中,应列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未采纳侵权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制度,并于第32条采行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负责的立法模式,这就使得监护人成为被监护人致害案件中的唯一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法[2011]41号)中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纠纷”之案由名称,体现的也是这种认识。依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中,法律视监护人为侵权责任主体,而被监护人不是责任主体。因此,但凡让被监护人作为责任主体和诉讼中的被告的主张和做法,均违背立法原意,不足为取,唯有“监护人单独被告说”符合立法旨趣;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监护人承担的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应为诉讼中的单独被告。
在“监护人单独被告说”的解释论框架下,在监护人的责任确定后,至于赔偿金的实际支付问题,应区分监护人自愿支付与判决的强制执行两种情形来讨论。若监护人自愿足额支付赔偿金,则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如何确立赔偿费用的支付比例,可由监护人自主把握。若监护人迟延或不支付赔偿金的,则需要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被监护人有无财产,由其监护人举证;监护人若不能指出被监护人的财产或不愿从中“支付赔偿费用”,则由其承担其所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费用;如果监护人隐瞒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况而其自身又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则可由受害人举证或有执行法院查明被监护人的财产情况后,从中执行。而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处执行赔偿费用,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或实际承担了“责任”,仅是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而已,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并无影响。
注释:
[1] 陈帮锋.论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除[J].中外法学,2011,(1).
[2] 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J].北方法学,2011,(1).
[4]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6] 周友军.侵权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8]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8.
[9]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0]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R]. 2008-12-22:3.
[1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2] 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3] 孙亚明.民法通则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238.
[14] 张佩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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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3).
[17] 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397.
[18]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535.
[19]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0] 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解释 [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21] 王利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J].法学家,2011,(2).
[22] 贾莉.不应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N].人民法院报,2005-12-18.
[23] 孙明放.未成年人侵权谁是被告[N].人民法院报,2005-08-14.
[24] 兰仁迅.监护人诉讼地位法理分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25] 赵建峰.论未年人侵权民事诉讼中的适格被告[EB/OL]. http://lnlh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2012-4-5.
[26] 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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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筹划出最大收益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将筹划重心放在企业整体综合税负上,不能只关注与某个方面的税务的多少,这种特性我们称之为企业税务筹划的综合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本文通过运用综合了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观察法、实测法、调查研究法对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研究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性质与内涵。之后我们又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宏观效应及方法进行分析,充分表述了统筹税务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统筹;理论问题探讨
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则要尽量在竞争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税务进行统筹是十分有益的一个方法。因而对企业税务进行统筹的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则十分重要。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可分为下列几个特征。
1.1超前性
所谓超前性即为在企业纳税实现之前进行的使税务尽量合理的筹划。为了企业能够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企业近期的工作效益等在缴费前对税务进行合理规划。也由于这种企业先进行效益收入等,在进行税收缴费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来调整企业的工作安排,从而达到最理想的企业税务方案,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2合法性
要做到企业税务筹划的正规和合理,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而在企业税务筹划中的合法性体在要依据税法法文进行筹划。纳税的企业必须要依法纳税,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作为企业,我们必须要尽量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需要我们筹划出缴纳最低税负的措施。而这种措施必须是建立在税法的基础上的,是能被法律和社会所能接受的,是具有合法性的。
1.3综合性
要筹划出最大收益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将筹划重心放在企业整体综合税负上,不能只关注与某个方面的税务的多少,这种特性我们称之为企业税务筹划的综合性。我们所要达到的最理想的筹划方案无非是总体收入达到最大、而税收尽量小,要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案,就要求我们在做企业税务筹划时将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考虑,不能只考虑税务的多少。
1.4目的性
我们要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就要使税收尽量减少。而在企业中,我们要实现税收减少,有两种方案:(1)筹划出高收益低税负的方案。这种方案的低税负就要求我们要承担着高资本的回收率和低税收的成本。(2)尽量延后纳税时间。我们要在税法允许的合理的缴纳税款的时间内,尽可能的延后缴纳时间。因为当我们延后缴纳税款时间时,就类似于我们在合法的税收时间内获得了跟应缴纳税款相同份额的无息贷款,企业可以暂时用这些钱进行投资。除此之外,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还可以减少企业在当今的通货膨胀风潮中减少实际税款。
2.1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必须要依据税法缴纳税务。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足,除了要依法执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外,也要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不光要符合税法的要求纳税,还要在纳税中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企业税务筹划就应季而生,而且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的存在,也是必然存在的。
2.2企业税务筹划为合法纳税行为
企业税务筹划是以税法为前提的,因此,是一种合法的纳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通过依据税法使其经济效益达到最理想状态的工具,它与偷税漏税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除此之外,国家为了鼓励依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对相关方面进行了优惠政策,极大的激励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进行。
2.3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采用节税手段来
为了要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我们必须合理的减少税款,因此需要采用节税的办法。但是节税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行为,而节税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手段。所谓节税,则是要求减少应税事件的发生、将轻税代替重税,从而合法减少税收。
3.1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就企业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对于国家而言,企业税务筹划有效促进纳税人可分的国民收入分配率的提高,相反,政府的就变少了。因此,企业税务筹划产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积极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3.2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家税收调节
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发展,使得企业积极遵循税法进行纳税,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依法执行。也正是由于企业的积极节税,使得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充分调节国家纳税人的动作,进而促进国家税收的调节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3.3企业税务筹划促进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通过企业税务筹划可以反映出税法等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并且也能够看出我国税收政策是否有不合理、不完善、有缺陷的部分或方面。与此同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反馈信息,对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4.1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可从两种线路进行分析,分别如下:一是由不同的企业经营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的目的性和实际应用性非常强,而这种方法又分为会计核算的税务筹划、投资的税务筹划、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经营决策的税务筹划、企业联营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的税务筹划等。二是通过不同的企业纳税种类进行的,它是一种有着十分清晰套路的方法,但是如果税务制度变化较快时,非常难以变通,就显得十分难以操作。而这种方法具体又分为营业税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消费税税务筹划、增值税税务筹划等。在应用时我们要将这两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产生最完美的统筹方案。
4.2企业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一般途径
实现企业节税利益一般方案有两种,分别为:滞延纳税期、低税负的纳税方案。而企业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为企业纳税期的滞延、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以及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所谓企业纳税期的延后是指在纳税期内尽可能的推后纳税时间,从而达到相当得到国家短期贷款的优点。而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是指将资金投入到税收轻的方面和地区。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则是指企业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措施。
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必须要考虑对企业税收进行合理统筹规划。而了解如何进行企业税收统筹,税收统筹有何性质是十分重要的。综上所述,分析了税收统筹的特性,方法等,对企业税务筹划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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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收账款管理水平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尺。本文从应收账款的功能、应收账款管理目标及措施等方面加以论述,供企业管理者借鉴。
关键词:应收账款 管理 探讨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企业应收账款数额普遍明显增多,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的功能及副作用
应收账款的功能是指它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应收账款的发生意味着企业有一部分资金被客户占用,同时企业持有应收账款也是有成本的。既然如此,企业为什么愿意持有应收账款呢?主要是因为应收账款有以下功能。
1. 扩大销售,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市场疲软、银根紧缩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得不采取赊销方式进行销售,这对企业销售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也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2. 减少库存,降低存货风险和管理开支。企业持有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支出;相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
3. 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副作用。一是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由于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发出商品,开出销售发票,货款却不能同步回收,而销售已告成立,这种没有货款回笼的入账销售收入,势必产生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损益产生、销售税金上缴及年内所得税预缴,如果涉及跨年度销售收入导致的应收账款,则可产生企业流动资产垫付股东年度分红。二是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企业应收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三是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二、应收账款管理目标
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并在这种信用政策所增加的销售盈利和采用这种政策预计要担负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当所增加的销售盈利超过运用此政策所增加的成本时,才能实施和推行使用这种信用政策。同时,应收账款管理还包括企业未来销售前景和市场情况的预测和判断,及对应收账款安全性的调查。如企业销售前景良好,应收账款安全性高,则可进一步放宽其收款信用政策,扩大赊销量,获取更大利润,相反,则应相应严格其信用政策,或对不同客户的信用程度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企业获取最大收入的情况下,又使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客户的信誉情况制定企业合理的信用政策,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为达到应收账款管理目的而必须合理制定的方针策略。
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及措施
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三个方面。合理的信用政策应把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三者的综合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和收账成本的影响。每个企业都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针对在企业应收账款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办法,解决公司在应收账款回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公司的资金循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
1. 强化企业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认真分析本企业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如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帐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帐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2. 强化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1)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必起诉: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2)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努力可东山再起,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3. 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账户中子公司欠款额占总额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超过合理范围,应采取措施及时改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如下:(1)加强管理与监控职能部门,按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在财务部设立财务监察小组,由财务总监领导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营销往来的核算和监控,对每一笔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和核算,保证应收账款账账相符,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2)改进内部核算办法。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不同的客户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以示区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3)对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坏帐,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公司,都要追究有关责任。将应收账款回收指标作为业绩考评依据。(4)定期或不定期对营销网点进行巡视监察和内部审计。严防出现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5)建立健全公司机构内部监控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每个环节都应当监督,不应放任自流。(6)定期召开应收账款分析会议,针对每一笔应收账款形成的实际原因,逐笔进行分析,并及时为有关决策部门提出解决建议。
应收账款管理的好坏,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混乱,就是生产搞得再好,产品质量再过硬,也是徒劳。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产品研发、技术管理、生产工艺等都是过程,只有将产品销售到市场,并将销售款回笼才是目的。为此,每个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必须有专门领导全面负责,财务部门全程跟踪,相关部门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并适时采取措施,以免应收账款形成呆、坏账,只有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才能确保企业经营成果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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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风险”,通俗讲即由于审计错误,导致不能公正、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而使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遭受处罚。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CPA行业审计风险及防控若干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定位及特点导致了“审计风险”客观地潜藏,文章分折了产生“审计风险”的主客观原因,也探讨了防控对策,希望广大注册会计师自觉地加强对“审计风险”的防控,使会计师事务所尽快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审计风险;防范;控制。
关于CPA行业审计风险及防控若干问题的探讨
“加强审计风险控制”始终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这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能、地位及特点决定的。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自觉地加强审计风险控制很有必要,因为其中蕴藏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智慧。
注册会计师行业属于“社会独立审计”范畴,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审计”比较,独立审计的地位、职能及特点显而易见。两者之间主要有五点区别或不同。
一是“官办与民办”。
政府审计工作是在履行监督稽查的行政职能,通常称为“政府审计”;而独立审计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才通过组成会计师事务所来实现其“公证”职能,相对“独立”于政府行政,也因此称之为“民办”。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
政府审计的对象多为政府所属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关系国民生计的有关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独立审计的对象绝大多数就是企业、公司、民间社团等。
三是“委托人不同”。
政府审计的委托人是各有关的行政机关,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证券监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执行审计监督工作时不收费。独立审计的委托人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由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的企事业单位、公司等;委托时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委托书”,明确委托审计事项及服务收费等。
四是“审计目的不同”。
政府审计的目的是防止国家公务人员营私舞弊,监督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独立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竞争,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审计手段及方法不同”。
政府审计带有强制性质,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给予配合。独立审计则是“你委托,我服务,并收费”,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程序、方法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进行审计。独立审计不受政府方面带来的“干扰”,也不接受企业、公司的“指意”,需要指出的是,独立审计质量如何,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比较政府审计与独立审计的职能、地位及特点,旨在使我们的注册会计师摆正自己的位置,知道自己干什么、应当怎么干,以达到自觉地加强对审计风险的控制,维护自己以至行业的声誉。
所谓“审计风险”,通俗讲即由于审计错误,导致不能公正、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而使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遭受处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次错审,一次造假就可以葬送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哪怕是安达信这样有上百年老牌的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知道“审计风险”是从哪里来?并且懂得有效地控制、防范。多年实践告诉我们,“审计风险”来自五个方面,其中三个方面带有“客观存在”性质,两个方面带有“人为因素”。客观风险是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偏差而导致的。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涉及十多个具体会计准则。谓之有风险,主要是指公允价值的取得是否真正的客观、公允,如果有偏差或不实就隐藏了“审计风险”。
实践告诉我们,公允价值计量往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成本、利润影响很大,甚至有极少数企业利用不公允的“公允价值计量”编造利润、隐瞒成本,也有的偷逃国家税收,骗取国有资产等,来自这一块的审计风险需要特别地关注。新准则特别强调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如销售收入的确认,其中就包含了许多的“审计风险”。
一是要看这笔销售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第二要看交易是否公允、公平,对显失公允的交易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第三还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加以确认。准则、制度中还有许多科学的规定也很敏感,如“会计估计”、“或有事项”、“会计评估”、“会计计量”等,审计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审计风险”。
二是审计手段本身客观地存在“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没有政府审计那么多的“强制”手段,它只能通过抽样调查、测试、函证等手段获得相关证据,并结合专业判断得到支撑。例如“小金库”问题,政府审计可以责令单位交出账本,必要时还可以要求相关银行协助提供资料、信息。注册会计师则不具备“责令”这种行政职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手段相对“柔和”,对某些重要、敏感的财务信息都只能抽样、测试、函证及专业判断。实践告诉我们,这其中隐藏了相当多的“风险”。
如大庆联谊欺诈上市案(中国证监会[2000]16号文件披露),该公司为了欺诈上市,通过省体改委拿到正式文件批复,通过省工商局拿到相关营业执照,通过证券部门拿到虚假的股票托管证明,同时还造假拿到“纳税证明”,可以说是一揽子的造假工程。一般地,注册会计师都据此为审计依据,他们很难得到这些政府权力机关去开展“核查”业务。以上例子说明,独立审计在手段定位上多有力不从心,或者说力度不够,也正因为如此,“审计手段”本身就客观地隐藏了诸多“审计风险”。
三是审计方法上客观存在风险。
独立审计的法定业务是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三性”(合法性、公允性、一致性)总体地发表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按行话说是“八九不离十”,它不可能对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账单逐笔审核,只能采取抽样、测试、函证、调查等方法。这些办法隐藏的审计风险也是显然的。如存货盘点,客户说他的水库里有十万条鱼,注册会计师是认可还是去核实?如果要核实(实际工作中没有这种可能),你总不能放干水库的水然后清点鱼的数量吧?
一位专家授课举例说,他在一个牧场里看到一头只有一只角的羊,怎么到另一个牧场里也看到那头只有一只角的羊,显然是客户运过来骗取存栏充数的。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往往对应收、应付银行存款等重要财务资料特别关注,然而这些重要信息大都来自函证。实践证明,很多时候函证是不可靠的。例如银行存款,款项今天在账上,明天会不会被转走?又如“应收款”,此款是不是一次真实的交易活动发生的?如果是客户销售货款,那么它是不是涉及关联方交易,或者是不是一次为了编造利润而搞的一次合谋?由上述看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方法本身也隐藏着审计风险。
四是执业环境带来的审计风险。
从某个角度看,执业环境风险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最大的审计风险之一。所谓执业环境,通常与社会发育程度有关。当今社会,当泥沙和浊流择机泛滥时,少数企业主动在财务上造假,少数的行政机关中某些掌权人行贿受贿、参与造假,这就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危险的审计风险。据(中国证监会[2002]10号文件)关于对银广厦案处罚所披露的情况看,执业环境严重危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披露显示,银广厦财务造假事实分别有:伪造银行票据,伪造海关出口报单,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采购合同,伪造发票等等。有学者撰文指出,企业主动造假,官员腐败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大隐患!
五是来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带来的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绝大多数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是好的,但也存在极少数人没有职业道德。有研究资料显示,在一个组织中,存在一条“活力曲线”,其主要内容是说有20%的人是好的,70%的人是中间的,只有10%的人是最差的,要鼓励20%,教育挽救10%,让70%的人做得更好。这个研究符合中国人的看法: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问题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这个“10%”是个了不得的大事,一个人,一笔业务的差错可以毁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最典型的莫过于安达信倒旗的案例了。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网上曾刊载了一位专家的评说,“一年两年是客户,两年三年是朋友,三年四年是同谋”。这也说明,会计师事务所若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这种来自内部的风险更可怕。职业道德缺失酿成的审计风险案例不少,在此不再赘述。
由前所述,“审计风险”来自五个方面,随时都威胁着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对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甚至关系生存与发展。总结多年的经验和教训,加强风险控制要做的工作很多。为了实现风险防范扎实有效,会计师事务所从战略上要树立“带好团队,建好班子,创建品牌!”的指导思想。带好团队,建好班子,当好领头羊,创建品牌,永不松懈。
分析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情况,笔者认为眼下要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或者说是加强审计风险防范、控制的对策。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把国办56号文件精神真正学到手。
国办56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创新及科学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提出了国家将采取的各项扶持措施,鼓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尽快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办56号文件高瞻远瞩地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转型”服务改革中要努力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提高经济信息质量;二是要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三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发挥好这三个方面的作用都离不开“审计风险”防范及控制。辩证地看,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审计风险”,才能为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作用奠定可靠的基础。
贯彻、学习国办56号文件,首先应当是事务所领导班子带头,并且在事务所全员培训班上带头宣讲,安排员工讨论。在这个基础上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别强调的是要把防范、控制“审计风险”工作纳入规划,建立健全易操作执行的防控机制。让团队的全体成员明确共同的奋斗目标,心明眼亮,这对“审计风险防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风险的防控靠团队全体人员,勿须置疑。
(二)坚持不懈地学习、研究《企业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的会计师”,熟悉、掌握《企业会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立足之本。否则,“审计风险控制”成为一句空话。“准则”是国家会计法规的组成部分,是会计专业标准,是资本市场上的“游戏规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对“准则”的学习、研究应当制度化、经常化。实践告诉我们,“准则”也是在不断修改、完善,许多内容如公允价值计量等仍在深入探索中。学习“准则”不是一劳永逸,而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在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案例分析、研究”的办法组织员工学习“准则”效果很好。所以领导也好,部门经理也好,注册会计师也好,都可以用审计案例上台讲解、交流,这对防范“审计风险”更有现实意义。
(三)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内部控制,务实地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及办法。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王军副部长评价说,“指引”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是一个完备的体系。虽然“指引”是为企业设计制定,但对会计师事务所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加强审计风险控制”问题上,大可引用“指引”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理念,充实、完善我们对“审计风险”控制的制度、办法,使之更有效。王军副部长还指出,今后企业的内部控制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要检测、评价企业内控的有效性。既然我们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家的,那么自身的内控理当更科学、更到位。
(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相结合,以党建保发展,促风险防控。
国办56号文件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支部建在连上”,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能够攻坚克难。2010年1月29日上午,同志视察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勉励该所把党小组建在项目上,指出把党建与业务工作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做法很好。因为“加强审计风险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安身立命之根本,是重头戏,所以事务所党组织的工作应当务实跟进。
支部应当建立审计风险防控指导小组,党小组派往项目中去,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把党建与业务结合起来,为完成项目审计任务,防控“审计风险”提供“政治保障”作用。按照国办56号文件规划的蓝图,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要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机遇与挑战并存,“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特别是防范、控制“审计风险”不得不务实、抓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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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大家熟知的一个工商业群体,中小企业的企业数量、年产值、创造的利税、提供的就业人数等与全国企业相同指标相比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50%,属国民经济实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世界各国都很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建设,我国政府同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产品品种丰富、涉及领域广泛、经营机制不拘一格、环境适应能力强等众多优点,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不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导致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在企业经营中无法得到充分体现,针对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索和应对成为优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它表明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进行财务行为最终形成的结果。它是财务活动的导向,它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紧密相关,企业经营管理目标通过财务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有多种,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这些目标都是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对象而形成的。中小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也是目前现代西方理论、财务、金融学界公认的企业目标。因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不仅可以实现与股东的利益一致,而且可以兼顾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种集团的利益。
(二)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特点的区别大企业的财务部门设置比较大,财务人员多,分工细化,例如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资金划拨,税务会计,报表会计等等,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相对规范;而中小企业财务部门人员设置简单,财务人员身兼报税、记账、工资核算等多种工作,财务工作更多的注重记账会计核算,而对财务报表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职责和分工不够明确。
二、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一味追求销量和市场份额,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使企业管理局限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同时,很多中小企业受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往往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缺位的现象;另外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经济体制影响,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也遇到了阻碍,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能得以充分发挥。
(一)资金短缺,筹融资能力差
中小企业注册资本较少,资本实力有限,土地、房屋等银行认可的不动产数量较少,同时很多中小企业都处于成长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资金需要量是企业生产周期中需求量最大的,资金短缺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据统计,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渠道获得的资金,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90%以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不足10%.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渠道并不畅通,据2010.8.10《金融时报》消息报道,2010年,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实行紧缩之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凸显。据统计显示,2010年3月,全国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增人民币贷款79.9亿元,4月份骤降为9.73亿元。
可见,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中小企业的筹融资能力差,其主要原因是:
1.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资产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负债率较高,偿还能力低,而目前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负债率需在60%以下。例如,2010年国家统计网数据显示,天津市中小工业企业负债总额达1827.24亿元,资产负债率达58.1%.在中小型企业中有1223个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甚至相当部分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境地。在市场激烈竞争面前,中小型企业由于债务负担沉重,资产增值较慢,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3.由于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担保主体又无法确切落实,难以与银行进行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即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4.旧贷未清。企业到期贷款不还或无法偿还导致银行拒绝贷款也是当前贷款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5.信用不良。信用不良是当前企业难以取得贷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中小企业不能在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偿还甚至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导致中小企业群体信用的不良和短缺,而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自然难以争取到银行贷款。
6.抵押担保不足。抵押担保是目前最主要的贷款方式,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只有极少数3A以上的黄金客户能在授信度内享受30%左右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表现为抵押难和担保难:
(1)企业原来大多是依赖银行的信贷资金起步发展的,原有的有效资产已向银行抵押完毕,新建企业不动产规模大多较小,也难以提供足值抵押,加上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较低,抵押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抵押物只得放弃。
(2)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替别人作保,效益一般或太差的企业,银行又不认同担保资格。因此,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胫”.
(二)资产疏于管理,财务控制薄弱
1.对现金管理不到位,导致现金闲置或不足
许多中小企业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他们对现金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的,一旦市场发生变化,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就很难使现金快速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造成浪费。例如,企业认为自己经济效益好,明天可能收到的钱就认为已经是今天的钱了,于是,花钱大手大脚,过量购置设备,不考虑经营风险,结果一旦遇到经济效益突然下跌就会出现资金短缺,陷入财务困境。
2.应收账款周转缓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会越来越普遍,在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中小企业为抵御大企业的压力,会采取更多的商业信用促销。但由于应收账款管理水平不高,无严格的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更无相应的责任部门来组织落实,造成大量应收账款沉淀,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并隐含着较大的坏帐风险。有的中小企业,为了急于推销自家的产品,盲目赊销,受骗上当,货款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
例如:中小企业的客户中有很多信誉好的客户,企业经理认为应收账款百分百的可以收回,因此对追款问题不急,很少上门催收,有时甚至拖沓一年以上,显然这样做的弊处是既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坏账风险又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和利息损失。
从客户角度讲,客户感觉企业不急于追讨债款,可能是企业资金雄厚,于是养成了欠款的习惯,于是就愈欠愈多,造成恶性循环,遇到企业急需资金时,客户也不可能一下子结清欠款,导致企业资金断链甚至停产。可见,应收账款的周转缓慢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3.存货控制薄弱
许多中小企业对存货缺乏有效管理,无存货计划、无存货定期监督和检查制度,对日常存货的控制不到位,致使存货周转失灵,造成资金呆滞。
4.成本费用管理水平低
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科学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成本费用控制上仍处于事后算账的阶段,定额标准、信息反馈、责任制度等都不健全,事前和事中控制能力较低。因此,许多中小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中存在核算不实、控制不严、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没有确立。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论文格式在企业计划管理、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是发挥核心作用的专业管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反映了财务和财务管理的本质,是适合和促进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但中心不是自封的,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它能否对其它各项管理起到牵头和带动“龙头”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要求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只有财务管理才能起能“龙头”作用。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在于它的管理目标和企业目标的一致性,都是为了实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在于它可以牵制和带动专业管理发挥各自专业的作用,产生企业的整体效应;在于它可以牵制和带动其它的专业管理为企业作为科学决策,在于它可以带动其它专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三)相关制度的缺失或执行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奖励与处罚制度、财务人员定期培训与考核制度。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虽然很强,但由于种种原因,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往往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即使企业有了规章制度,但由于财务人员不愿得罪同事而不予履行,管理者主观意志在管理上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一些问题浮于表面而不去深追究,对一些问题睁一眼闭一眼,而且,很多中小企业家族式管理现象严重,致使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形同虚设。
其根本原因是:领导重视不够。由于来自国家政府的大力宣传,上级主管部门推动的压力以及来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动力,企业领导对财务管理的意识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许多企业领导并不知道怎样实施财务管理,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对现代财务系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效益也不了解。另外,一些领导思想较为保守,产生畏惧情绪,从而影响相关制度的缺失或执行力度不够。
(一)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可以推广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包括中小银行。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原因除了其资金实力的限制外,更主要的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拥有信息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有两种假说:一种是“长期互动”假说,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的了解程度逐渐加深,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是“共同监督”假说,这种假说适合于合作型中小金融机构,它认为中小金融机构即使不能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为了大家的共同的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而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更为有效。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如日本有几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这些金融机构以较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或者建立使其他金融机构放心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制度,或者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手段。
国外的经验和理论都表明,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在金融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融资服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国家应鼓励地方性商业银行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地方性商业银行是伴随着中小企业发展而发展的,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另外,地方性商业银行由于受经营规模小和结算条件的限制,也难以为大型企业融资。因此,地方性商业银行应主动将服务重点放在中小企业上,他们有很强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倾向,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因此,可以引导地区性银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信贷支持。地区性的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有着更和谐的联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有天然优势。地方政府应该对地区性商业银行加以引导,使之成为中小企业的主导服务机构。
2.国家应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公库、泰国的中小企业金融局、韩国的中小企业银行等。要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组建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提供的财政资金或出卖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变动资金;其经营不以盈利为目标,而应以专门配合、贯彻与实施政府提供中小企业政策意图为己任。对符合政策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产品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并提供信用保证等服务。
中小金融机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渠道,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非公有制金融机构的发展,可削弱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而对现有的非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加紧规范,加强监督,促进其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取缔、关闭或兼并。目前应结合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快对现有非公有制金融机构的改造,使其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允许民间企业进入金融部门,创建民间银行。这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可以与中小企业建立紧密的长期的联系和信任关系,除提供贷款外,它们还可以在市场信息、企业管理等多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银行与中小企业关系密切了,信任关系建立了,贷款也就容易了。
(二)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控制体系
1.全方位转变企业财务管理观念
财务管理观念是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价值观,是思考财务管理问题的出发点。面对新的理财环境,企业若不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应树立以下观念:
(1)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重视人的发展和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趋势。企业的每项财务活动都是由人发起、操作和管理的,其成效如何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智慧和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人们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树立资本多元化理财观念。入世后,资本市场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大批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都将进驻中国,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中小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树立风险理财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风险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防范风险有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制定详实的财务计划,通过计划将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有预见地、系统地辨认可能出现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3.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财务控制
(1)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
a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合,如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b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如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c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配比合理。
(2)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
从发展现状看,涉及现金、应收应付、存货等的营运资金管理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的“主旋律”.加快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和周转,资金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增值,企业的利润主要是靠流动资金的周转来实现的。因此,a要保持合理的“三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特别是现金比率,它反映企业当前或近期需支付现金的能力,应努力保持企业各项现金收入之和略大于各项现金支出之和,即接近所谓理想的“现金余额为零”,说明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b注意合理的存货比率—存货与流动资产总额之比。企业应对采购物资实行定额控制,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使物资结构趋于合理,尽量减少储备资金和成品(商品)资金的占用,应充分利用市场这个“仓库”的观念,在满足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存货是越少越好。
c要严格控“三期”—存货周期、应收账款周期及应付账款周期。存货周期是通过当期的销售额和库存资金占用之比来体现的,只有通过缩短存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停留时问和减少库存、加速产品销售,才能缩短周期,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应收账款周期即账款回收天数,应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制订相应的应收账款政策,千方百计缩短账款回收期。应付账款周期是指充分利用供货方允许企业支付货款的期限,这样企业可利用这部分资金来周转,但也应注意不能拖延应付账款周期而影响企业信誉。第四,努力降低“三费”—主要指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这三项费用可以说是直接耗用掉了的一部分流动资金,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三费”是企业当务之急。
根据笔者经验,认为创新一种好的经营战略有助于加速营运资金周转。龙之源煤炭公司当时只做简单的煤炭销售,销售对象是当地的印染企业,煤炭主要用于生产蒸汽。但是,由于竞争激烈,经常出现存货积压或者应收账款拖欠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问题,我们决定实施承包经营战略:承包供汽,定期结算。这样就由煤炭销售转变为蒸汽销售,“承包”形成了垄断,加速了存货周转;“定期”解决了应收账款的拖欠问题,加速了资金的回收期和安全指数。此举使我们受益匪浅。
(3)加强财产控制。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塞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和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的严格管理。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面对市场供给和中小企业的需求的缺口,正是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来使供求平衡,达到经济的均衡。中国改革的特点就是供给主导型,当现实中发生了与市场精神相悖以致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适时出面颁布具有突破性的法律,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同样,中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金融改革,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取得成功。要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依靠切实有效的政府支持和一定比例的政府投入。政府出台指导性意见,通过法律和政策扶植中小企业融资。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支持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我国的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又主要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这就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处在不同竞争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的发展。因此,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政府应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目前我国己经制定了一些关于中小企业的法规。如《小型企业租赁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但在中小企业立法保护上,这些立法仅仅侧重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而对中小企业作为弱者地位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保护法》,从而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明确 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保护政策和扶持政策,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法律法规内容上,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信用担保服务、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及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重要规定。此外,可考虑制定具有根本指导性质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从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与宗旨、组织形态、产权关系、权利与义务、创立与退出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做出总体性规定。
2.政府主导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也是我国人民代代相传的美德,在进行经济建设的今天仍然有其深远的意义。政府倡导和培育民间诚信系统,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意识的培育,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事后诚信监管,如果发现有中小企业失信,国家要采取法律手段严惩,达到净化社会诚信环境的目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3.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很少有业务往来,银行无法为其设立信用档案。因此,政府应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积极协助银行的放贷工作。人民银行要监督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切合中小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可靠依据。要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制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
4.国家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和政策性
银行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国家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央银行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突破现有思想意识形态和法律法规的限制,支持金融市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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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学术论文写作最困难的是选题,老师就应从这里入手进行指导,选题的好坏很大程度决定论文的好坏,如何指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贮备、兴趣爱好等确定论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一旦确定了论题,学生就知道去查资料;在分析比较中发现问题,其创造潜能因此被激发,这才是我们要学生学习写学术论文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学术论文写作指导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学术写作能力是学生综合素质是关键部分,在训练过程中,选题与立意方面要防止过于宽泛或偏、窄,在材料选取方面应当注意全面和与观点的整体配合,在行文方面应注意遵循各部分的写作规范和比例恰当,在语言运用方面要注意去古化和西化,有严密的逻辑并且兼顾文采。
【关键词】论文写作 选题 材料选取 行文规范 语言运用
在当下的大学教育中,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一个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环节,无论在课程设置、课时安排还是具体训练方面都严重不足,这一方面是传统文化“述而不作”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当下大学教育功利化、实用化的一个集中体现。但是,通过对西方大学教育学术训练的分析可知,学术写作的训练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极大的作用,已超出了“学术”范围,而影响到学生的工作能力提高和工作效果,因此,教师应当围绕如何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这一问题进行认真探索。
“选题是论文写作过程的首要环节和核心要素之一,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论文写作的主要方向和目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和途径。”选题是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出发点和论证方向,立意决定了学术论文写作的层次高低和最终的学术成就,所以历来受到重视,但在阅览一些大学生的论文时,发现在选题和立意方面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防止选题过于宽泛
在大学生的论文习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是选题过于宽泛,立意空洞。学术论文写作,特别是笔者所在的中文系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特别倚重于阅读体验,学生们通过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接受老师的指导,大多都是根据自己的兴趣来进行写作。在此过程中,很多学生并没有对自己的兴趣所在进行学术的“再加工”,想当然地就把兴趣所在的部分或环节当成一篇学术论文研究的课题,显得大而无当。如有的学生以《论沈从文的语言艺术》为论文题目,试想在5000字左右的论文里,无论如何也无法对沈从文的语言艺术做出深入的研究,即使勉强成文,也不过是拾人牙慧罢了。应当指导学生在论文选题的“大”与“小”之间进行权衡,本科生写论文主要是一种学术训练,所以,还是选一些具体问题做比较合适。如“《红楼梦》人物形象分析:赵姨娘论”就不够具体,“试探赵姨娘的妾妇人格”就具体了;“论《西游记》艺术之不足”不够具体,“小议《西游记》叙事上的瑕疵”就具体了;“意象批评论”不具体,“意象批评论――从钟嵘的《诗品》谈起”就具体了”。因此,与宽泛相对的标准就是具体,应当从较小的口径入手,方能使学生得到较好的学术训练。
2.防止选题过于偏、窄
与选题宽泛相反的是立意和选题上的偏狭和窄小。由于许多学生在进入大学前阅读量相对来说比较集中和单一,一旦进入大学,展现在面前的是一个知识的海洋,许多学生在兴趣取向上偏向于那些生冷角度。如有学生在写论文时选择同性恋、人兽关系、凶杀题材作为研究方向,研究语言角度的,选择地方方言的某一个音或字作为研究对象。其实作为正常的学术研究,这些都是可以的,但对于刚进入学术之门,在学术心志方面还不够成熟、判断力不够敏锐、进行独立批判的理性精神没有完全确立的学生来说,那些明显带有负面意义、具有黑暗力量的题材显得非常偏,不适合投入大量心力进行深入研究,以免产生人生观和世界观方面的误导,而那些选题非常窄小的,在进入研究生阶段专门研究前,实在难以形成新颖的观点、写出有创意的论文。因此,在这一方面也要引导学生予以避免。
如果说立意与选题是一篇学术文章的前期规划,那么文献资料的选用就是文章的主体构筑材料的甄选与排列,在整个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文献资料的选择与使用是至关紧要的环节。笔者在批改学生的论文时,发现许多学生之所以论文水平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献阅读不到位、使用不恰当。
1.文献的阅读应当全面
搜集和阅读相应文献固然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但它却是学术写作的基础。当下各种学术期刊类网站很多,而且高校的图书馆都能下载,因此,资料的搜集似乎不是一个大问题,重点
在于如何阅读。在确定选题之后,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按照期刊、作者、语种等序列对从各种途径所得到的资料进行排列,列出需要全文阅读、重点阅读、观点通览、浏览的文献。一般来说,学生所选课题都会有上百篇的参考文献和数十本参考著作,应当作全面了解,同时也应作重点阅读。另外,如果可能,还应对此课题在各语种学术界里的研究状况作一些了解,至少应对英语学界里的研究情况与主要观点作一个全面了解。
2.所选文献应当整体上对应于作者观点
作为初学学术论文写作的研究者,大学生很容易在进行一定阅读之后便匆匆开始写作,他们也会通过一些学习途径了解到基本的学术规范,其区别于一般性写作的一个特征就是一定要有参考文献与注释,因此,许多学生为引用而引用,在引文使用方面断章取义,完全不顾文章的整体观点,实为一学术写作中的乱象。教师在指导学生写作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文献材料。(1)支持作者观点的材料,应是整体上支持、观点架构上一致,而不是摘章摘句到处找一两句话来佐证;(2)反对作者观点的材料也要注意其整体上的情况,可以是观点上的针锋相对,也可以是平行的其他观点,也可以是综合性观点;(3)与作者观点平行的其他看法可以使用,但相对要少使用,因为学术论文的写作目的是要厘清某些看法,所以,尽可能在相互辩论中使观点变得明晰。 3.尽量选用代表性明显的材料
除了综述性文章,材料的选用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一般说来,只有一两篇文章提到的观点不能作为代表性、流派性的观点对待,因此在选用时一般首先选用影响力大、学术建树高的作者所写文章或专著作为论文的参考文献,其次是选用一些本学科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期刊所载文章,同时注意作者的影响力等。在此过程中,学术的影响力与代表性是选用材料的主要标准,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如果需要罗列一系列观点,依据作者的兴趣也可以把那些代表性不明显的观点列上,但不能作为论证的主要论据使用。
对于有深厚研究功底或丰富研究经验的作者来说,行文本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只要依据所研究课题本身的内在逻辑并把问题讲清楚即可。但对于大学生来说,写作前一定要根据选题先列出文章的具体提纲,甚至规定每部分的字数,才能保证文章得到正确的构架并避免相应问题的产生。
1.遵循文章各部分的写作规范
学术论文的每个部分都有其写作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方能成为一篇合格的论文。笔者在指导学生写作时,一般都会花两到三周时间详细讲解每个部分写作要领与技术规范,并让学生做一些简单的课堂练习,学生相互讨论后进行点评。但学生的掌握程度有深有浅,需要在正式的写作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如摘要的写作,要求既能概括全文的主要观点,也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等,要求非常高,我要求学生“别人看了你的摘要,即使不看你的论文全文,也能够对你的主要观点、学术水平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在此总要求下,再提出一些字数、撰写顺序、构成要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又如引言的写作,“顾名思义,引言起引导作用,引言阐述写作意图、动机、目的,指出解决了什么问题,以引起读者的兴趣,激发接下去阅读正文的愿望。同时,起到使读者由形象思维诱发到抽象思维的作用,进一步为阅读正文奠定思维基础”,因此,引言的写作既要对研究前沿进行概述,又要说明研究的基本设想,而字数也要求比较短。
2.文章的构架及论述节奏应当比例适当
学术论文的摘要、引言、结语都有基本的字数要求,后者一般都在300~500字左右,但正文的规定却不是那么严格,一般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在5500~6000字,当然也有要求8000甚至10000字的,但后者相对较少。在如何处理正文的构架及节奏分配上,许多大学生的论文写作显得比较凌乱。就笔者的教学而言,虽然一次又一次地要求学生要注意节奏的匀称,但许多学生由于被所阅读的文献和研究的对象所左右,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写得多,不感兴趣的部分写得少,自己擅长的内容写得多,了解不多的内容写得少。所以,教师要在论文开始构思时就指导学生对论文的各个部分进行至少三个层次的细分,每个部分都要按照一定的行文顺序进行内容的编排,方能使论文成文后显得匀称得体、符合规范。
一般认为学术论文不同于文学作品,对语言要求不高,把问题讲清楚即可,但这只能是初步要求,对大学生的学术写作进行指导,不能只停留在“讲清楚”这个层面上,应当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让学生可循序渐进地形成自己的学术语言风格。
1.避免为研究对象的语言风格所左右
许多学生以古代的作家或作品为研究对象,很自然地文章便变得古朴,但其语言倾向与其古文修养严重不对称,形式上似乎古朴自然,但意义表达含糊,语法规则混乱;而一些以西方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的学生,则在语言运用上模仿西式的表达法,不但句子很长,而且其间的逻辑关系也处理不好,造成文义表达上的错乱,由于很多学生都以译本为写作依据,所以很大程度上受译者语言水平的影响,以至于阅读起来非常困难。这两种倾向都要尽力避免,方能使论文既写得通顺易懂又能逻辑井然。
2.要注意行文的逻辑性
笔者所在的中文专业,学生受各种文学作品影响,在论文写作时往往有许多文学性语言,逻辑性较差,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根据行文的逻辑顺序组织文句,在上一句与下一句、上一段与下一段、上一部分与下一部分之间应有相应的逻辑关系。
3.注意语言的通俗与文采相结合
在能够以逻辑清晰、论理清楚的语言进行论述的同时,要强调去古化、去西化,从而以比较通俗的语言对论题进行阐述,但由于作者个人的自身修养不同,亦可把学术论文写得跌宕起伏、富有文采。这些目标可以列出来让学生作为参考,亦可作为以后努力的方向。
总之,作为大学教育的核心训练之一,学生的学术写作能力亟待提高,在教学计划、课程配置等为前提的安排下,教师的具体指导是学生学术写作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教师应指导学生在写作中熟悉规范、适应规范、运用规范,从而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将其训练的研究能力运用到工作和生活中去,从而实现最大限度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
[1]刘洁民.论学术论文写作的选题原则[J].理论月刊,2008(5):129
[2]普丽华.选题:学术论文写作第一关[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09(12):33
[3]曹进克.科技期刊学术论文写作与规范化[J].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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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而伴随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渐推进,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面临诸多突出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项目资金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文章就当前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财政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提出可靠的发展建议,期望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项目资金
11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每一笔资金都是用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地发挥每一笔资金的效果和效益。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每一笔资金安排合理的预算,尽可能做到收支平衡,详细记录每笔资金的用处以便于了解资金的去向,同时还要根据单位运营的需要合理分配资金的使用。只有加强行政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才能够详细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运用是否合理,并以此作为项目资金投入的依据,使项目资金实现最优配置。
12考核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对每一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统计。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对项目资金管理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直观地了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可以依此评估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工作,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项目资金管理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项目运行情况有了清晰的认识,能够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部署,实现项目的良好运转。
13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不仅能够对资金合理配置,而且对行政事业单位还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这些资金都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得当,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必须对项目资金管理的每一环节实施有效监督,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21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交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管理,但不同的部门对于资金的管理政策不同,如果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就会使资金的管理发生冲突,影响项目资金的统一调度,造成项目资金的投入项目的延误,降低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可能会出现项目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就会在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时存在漏洞,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立项项目资金时会发生资金被截留、挪用等情况,进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22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机制不健全
资金支出管理机制不完善也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单位事业项目资金在申报立项时就缺乏合理的预算编制,以至于后期影响到项目资金使用的整个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在宏观经济环境下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项目资金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价值而进行投资的资金,如果在项目资金使用前不能合理地编制预算,会加大资金短缺的风险,影响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支出的管理不善也是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执行动态适当调节项目资金的支出预算,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23项目资金支出的绩效考核不到位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比较看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对于投入使用以后工作人员的考评工作不够重视,使得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在项目资金投入运营以后工作积极性较低,从而导致项目的后期工作效率低下,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绩效考核不能仅仅对项目资金申报立项初期进行考评,而要贯穿于项目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不仅要事前考评,而且也要重视事中考评和事后考评,才能使工作人员重视后期项目完成效果的验收,严格审计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事后考评机制,不仅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也会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国家财产的安全。
3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能够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管理连续、高效的工作效率。因此,必须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方面要解决“政出多门”的现象,管理资金的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和协调,制定出统一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对于每一项资金的管理必须有专门的团队负责。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政策时,也要充分考虑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到解决问题既要遵守统一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资金能够统一调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是推动项目有序、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对行政单位项目资金从项目开始运转到项目运转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才能够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2健全支出管理机制,实现项目资金的有效管控
健全支出管理机制是实现项目资金有效管控的重要保障。健全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机制要贯穿于项目资金管理的全过程,从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每一阶段都要采取措施完善支出管理机制,每一环节都要严格把关,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方便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项目库的建设,按照项目预算进行项目排序,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项目进行评审。此外,建立项目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加以规划,对每一项资金都要组成专门的负责团队,明确责任,提高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力。建立项目经费行政责任制,对每一笔项目资金管理经费都要明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资金各项支出有效的管控。
33加强绩效考核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效率
绩效考核是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法宝,也能够增强工作人员对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程度。当前积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是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绩效考核给予高度的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对每个项目进行严格的审计,掌握每个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以及与预算的出入程度,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并积极地采取措施给予补救。实时关注项目的进程,最大限度地让项目按预期竣工,通过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数据分析,对项目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对项目资金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嘉奖,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惩。合理的考核机制能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率的使用。
3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素质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体制日渐不能满足项目资金管理的需求。为保证资金预算机制、支出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的合理高效运转,必须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体制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因此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内部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轮岗制度和考核制度,培养优秀的高素质人才,保证资金管理工作的高水平运转。
[1]俞军明:刍议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控制[J].中国农业会计,2012(8).
[2]吴铁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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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体制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后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就倍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校的高度重视,统计数据和事实表明学生的心理健康关系着他们学习、生活,成长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一线教师更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小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解决策略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健康"的新概念,即"健康不仅仅是指没有躯体疾病或残缺,而是要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都处于完好的状态。"要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整体素质,不可忽视学生健康心理的培养。
1.厌学心理。厌学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对学习厌学反感,甚至感到痛苦,因而经常逃学或旷课。有厌学倾向的学生,对学习存在认识偏差,一方面他们认为学习成绩好坏对自己未来发展和理想实现并无多大关系,另一方面认为自己学习能力低下,把自己看成学习上的失败者,常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学习活动,不愿意做作业,不认真听讲,只是在教师和家长的压力下勉强学习,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到的是恐惧或厌恶。
2.考试焦虑心理。表现为害怕考试考不好,影响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担心影响自己的前途,也担心受到家长的责骂,因此出现考试焦虑的心理
3.学习压力。虽然学习压力并不是心理问题的唯一原因,对于某些类型的心理问题来说,可能也与学习压力无关,而是由其他方面的压力所诱发的,但很多时候都把原因归结于学习压力。对于教师而言,对于学习压力的性质、类型、影响要有明确、科学的认识,并掌握一些有效减压的方法和策略。
4.挫折压力。具有挫折感的有些个体会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能引起自尊心的降低,出现自卑、敏感、焦虑抑郁、闭锁等反应。或者以特殊的行为方式逃避,如酗酒、上网成瘾等,或者出现情感冷漠,产生自杀倾向。
面对中小学生诸多的心理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我主要从家庭、学校角度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家庭层面
1.要形成优良的家风。优良的家庭氛围是家风形成的基础,(www.fwsir.com)是培养孩子正直、诚实、友爱、善良、宽厚的保证,这样才能形成孩子健康的人格。
2.不能过分娇惯和溺爱孩子,要真正关心孩子,了解孩子的想法,真正了解孩子在想什么,真正需要什么,帮助孩子走出心理困境,使孩子健康成长。
3.要正确看待孩子的学习成绩,家长不要对子女的期望过高,一次成绩的失误不代表孩子成绩永远不好,因此在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时,应给予安慰和鼓励,而不是责骂。
4.要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父母因感情不和吵架或发生婚变,都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父母要正确对待婚姻,好好抚养自己的孩子。
(二)学校层面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学校一定要把心理健康课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排入课表,选配专兼职教师任教。
2.办好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3.建立中小学生心理档案,准确地掌握和了解中小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特点及现状,进而为学校的科学管理提供心理学依据,这样有助于学校对中小学生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4.广泛宣传。学校要充分利用板报、广播站、班队会、手抄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让中小学生学会疏导和调节自身情绪,培养良好个性品质,锻炼心理能力。
可见,引发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针对不同的个体,分析其心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做到"对症下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境,使之健康成长。
曼丽琴。浅谈中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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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赋予大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新的使命和挑战。从目前来看,高校辅导员是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一线力量,是和大学生最为接近的管理者。因此,对辅导员思政工作和日常工作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普及,网络已经逐渐成为当代大学生生活与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都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如何在网络环境导向下开展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每一个大学思想政治工作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从当前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并详细探析了在网络环境导向下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措施。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是大学生可以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对于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有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了解当前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在网络环境导向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措施,以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水平和成效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网络环境导向下的大学思政教育方面还存在的诸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缺乏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教育的观念
虽然当前我国的大学网络覆盖率以及达到100%,甚至很多高校的实现的全面的无线覆盖,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思政教育观念的影响,这种新型媒体只是改变了大学生基本的认知方式或者成为一般的社交工具,却没有影响到大学生的思政教育,大学师生对于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开展思政教育的想法特别缺乏,思政教育工作没有做到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网络环境的变化,这严重制约了大学思政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效果的呈现[2]。
1.2大学生思政教育缺乏网络平台
与当前网络覆盖率越来越高,应用越来越普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前的高校思政教育工作却没有一个有效统一的教育平台,而很多的高校辅导员也无法通过网络的途径对学生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大学生进行思政教育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课堂说教,灌输教育的阶段,这种单一教育方式对于高校的思政教育水平提高有着非常大的限制,也不利于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
1.3网络思政教育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在我国对于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时间比较早,但是对于这一块的研究多数着眼于对于网络信息管理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有如何组织大学生利用网路平台开展有益的网络文化活动,并就如何避免不良的信息对学生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而至于如何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大学生的思政教育的研究就非常的缺乏,这就导致在网络思政教育的制度方面非常的不健全,有些领域甚至出现的空白的情况,因此这也是造成我国网络环境导向下开展大学生思政教育不顺利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针对上述网络环境导向下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的一些建议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提升高校思政教育队伍的网络文化修养
大学思政教师以及辅导员是大学思政教育开展的实施者,其在开展思政教育工作时对于网络信息的应用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思政教育网络应用水平的高低。因此,网络环境导向下加强大学生思政教育必不可少的就是加强对他们的网络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大学思政教师以及辅导员的网络信息水平,促进其可以有效的将思政教育与信息网络技术有效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网络信息时代的全新的育人理念[3]。
2.2加强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建设
提高大学思政老师进而辅导员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必须要加强校园网络等硬件的建设,努力构建一个有效的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将网络思政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日程,以提高高校网络建设的总体水平。同时,注意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取得了巨大发展,其相对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有着比较大的优势,因此在开展网络思政教育平台的构建时一定要注意对于这些新媒体的利用,将这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提高网路思政教育平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深度。另外,在网络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大投入维护的预算,确保网络设施运行的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给大学生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2.3健全网络思政教育制度
通过加强对网络思政教育方面的研究,不断健全网络思政教育制度,以给网络思政教育提供一个可靠的制度保证,并且在此基础加强立法,再结合高校的相关规定使得高校的网络管理可以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大学的网络行为自律,网路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只有加强大学生的网络自律,运用新媒体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才能更好促进大学生网络思政教育的开展。
综上所述,大学生思政教育是大学教育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网络信息时代下,需要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以促进大学生思政教育水平的提高,主要措施有提升高校思政教育队伍的网络文化修养,加强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建设以及健全网络思政教育制度三个方面,这必须要引起广大高校思政教育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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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唱,就是用乐器伴奏,自弹自唱。一般以吉他、钢琴等为主。在中国也有以民间乐器三弦、琵琶等。弹唱是一宗历史悠久的汉族说唱艺术。2014年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幼师生即兴弹唱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截至目前,涉及我国幼师生专业性发展空间鉴定结果始终处于落后境地,产生此类结果绝对是源于不健全的教育评价机制,使得既定课程内容编排呈现单一趋势,幼儿综合发展评价工作也因此产生不平衡效应。而音乐作为幼儿发展阶段中最特别的调试要素,社会地位优势不可小觑,能够同时针对师生之间的心理呼应需求进行长效满足,更能将二者情操陶冶至最佳状态,这是此类人群开发即兴弹唱技巧过程中应该长期关注的现实性课题。
依据我国长期颁布的创新教育发展体制纲要内涵解析,设计特定阶段过渡条件的整编工作已经小有所成,为了将内部教师资格测量指标设定清晰,在与教育机构协调基础上,幼师职业格局改造行为开始全面拓展。大部分儿童需要接受学前教育,其核心思想在于适当激发个体学习主动性的前提下将即兴弹唱规范内容同步传输,整体活动秩序基本归属于非智力拓展工作范畴。有关部门决定督促教职人员依照特定阶段审美标准与弹唱处理工具,有效界定单位成员接受创新事物的能力。目前钢琴教学工作全然过渡成为幼儿教学流程中的主体项目,可以为即兴弹唱训练提供必要的资源媒介,使得个体实际操作能力监控实效进一步完善,将疏导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排除殆尽。
教师在深度延展课程内涵过程中需要具体围绕钢琴乐器进行特殊氛围的营造,将幼儿群体主观意识集中吸引,使得预期指标得到深入贯彻。这类教学属于师生共同开创的项目,特别是在特定动作演示阶段中,需要将技巧渲染要诀以及功效补充完整。这类处理手段能够全面激活学习主体的情感回应潜质,在交流环节中搭配弹唱创作令幼儿在全然不知的状况下产生心灵波动反应,确保日后能够主动投入到节奏训练氛围之中,长此以往便可顺利规避消极因素的滋长效应。但是,这部分即兴伴奏操控技术并不能在短期之内顺利吸收,仍旧需要配合各类要素内容实现有机搭配,包括钢琴控制技术、和声穿插以及演唱主体的高超性配合能力等,另外还应借助生活情趣锻炼进行创新技能强化,保证能够针对异质化场景调整作品韵味,尽量在协调键盘操作流畅效果的基础上,主动完善专业理论培训工作。
(一)生源结构较为混乱
因为我国教育专业学员数量长期集聚,生源形态结构此起彼伏,包括键盘操作技术与嗓音天赋等都不能与专业学生相提并论。因此,依照现实状况分析,有关一对一训练手段就不能顺利奏效,在学前强化训练过程中必须灌输整体教学理念,出于对整体幼儿学习过程中的差异条件考虑,专业化素质强化问题似乎无法得到合理应对。在这类高难度课程的压力影响范围下,教师基本难以将共性、个性冲突合理调试,钢琴弹唱教学内涵变化与规范相脱离,后期跟进动力自然不足。加上大部分教师尚未与幼儿园进行直接性交流,在特殊体制创新改革层面上心态不够强硬。需要注意的是,学前综合性教学基础能够有效强化幼儿专业素质形态,其作为精准的职业规范媒介,必须首先建立清晰化的专业响应机制,时刻督促演奏教学与相关专业类别的区分,带领学生主体提前感知现场即兴演奏的状况,并主动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美学感知经验加以修饰,逐渐迎合后期专业化教学要求。
(二)教材资料不够统一规范
大部分教师在强化幼儿群体基础弹奏能力过程中时常依靠直觉意识进行曲目挑选,经常令学生处于被动境地,主观兴致难以激发。因此,透过创新交流平台进行教学模式自由选取,适当结合幼儿群体认知心理特征进行一定艺术品味的沉淀,时刻警示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教材资料更新,尽量在迎合时代创新要求以及现代生活节奏的基础上,使得幼生内心获得震撼,并在特定思想萌发旅程中挖掘科学延展方向,将乐器综合操控和审美标准同步提升。目前各类学前专业声乐教学工作在结合上述实践改革经验之后,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形成适应此类专业形态的实用化教材整编体系。为了将特定学员素质形态以及教学资源短缺危机扼杀于摇篮之中,涉及声乐课程整体改革活动必须全面开启。
另外,即便是钢琴基础较好的学生个体,也会分不清楚钢琴弹奏和教学钢琴弹唱的目的不同,所以很多这类学生对学习弹唱的重视不够,尽管平时被迫弹一些儿歌,但和声知识差,对伴奏音型掌握得不是很丰富,对于不同体裁风格的歌曲,选择和弦音型的变化能力比较弱。比如,不论是进行曲还是抒情歌曲,都用1、5、3、5式分解和弦或柱式和弦等。对两段以上的歌曲,段落之间音型的变化不合理等。还有些学生的音型不成句,比较散乱,节奏不准确。
(一)完善声乐学前课程规范体系
由于现下学前声乐教材资料尚未得到统一规范,教师只能凭借上级要求进行曲目选择,儿童素质提升进度受阻。面对这一状况,有关改革人员必须全面吸纳先进性教学资源,全面开启即兴演奏训练活动,确保学习主体能够在相对开放的交流氛围之中感知乐趣所在,将过往学时限制隐患完全遏制,竭尽全力完成高品位艺术和技能实力强化指标。
(二)开放多媒体资源应用平台
在现场即兴弹唱教学情境之中融入多媒体设备,能够有效烘托现场激烈回应效果,教学人员应该定期播放专业性舞台表演节目,学生在此期间可同步对比自身控制水准,并全面激励自身进行长久性弹唱学习任务的跟进。同时,运用监控设备观察学生个体不足状况,时刻调整教学方案。另外,全面激活网络延展功效,使得现场试听效果发挥到极致状态,确保学生能够掌握各类音乐表现风格,增强现场表演的自信心,最终深入贯彻预期教学设计要求。
(三)强化学生即兴弹唱实践操控潜质
经常激励学生群体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表演,如声乐演奏以及歌曲合唱等项目,适当情况下可以穿插一些儿童歌舞节目,令学生懂得表现,将一切隐藏在内心的恐惧因素遏制,使其能够从此建立健康心理素质,将自身各类音乐处理技术经验展露,针对不足问题可以及时加以改进,真正将学前声乐教学效益发挥到极限。定期揣摩歌曲的曲式、节奏以及感情上的对比和变化,要认真地学习幼儿歌曲的创编,分析幼儿歌曲歌词的写作的特点等,认真学习中国民族音乐的调式以及和弦和声特点。
在为歌曲设计前奏、间奏与尾声方面,要考虑歌曲的风格,间奏要承上启下,前奏要引人入胜,尾声要使歌曲有圆满稳定的结束感。另一方面,作为教师其应该时常带来学生进行各类艺术文化中心的参观,争取与生活现实相互贴近,这对于后期即兴创作辅助功效来讲意义十分重大。具体说来,即兴弹唱能力的培养是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经验积累方可达标,教师必须针对计划方案进行全程掌控,时刻关注幼儿群体的心理感知需求,保证阶段教学任务的清晰划分,主动在集体课程之中拓宽内容调试范围,特别是关于即兴演唱实践项目的补充上,需要达到专业系统性规模。经过上述规范策略的全面补充,相信各类师生能够有力创造活泼氛围,令幼儿对于现场表演充满期待。
综上所述,运用现场即兴伴奏鼓励策略进行幼师生声乐基础认知形态的改造,就是需要结合各类现实生活状况进行辅助调试,使得初步知识素质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加上特殊刺激与强化处理过后,涉及多元化的教学方案自然也就浮出水面,令学生参与过程中能够得心应手,保证全身上下各类感官知觉相互辉映。以上是全面贯彻幼师生声乐交流的有效渠道,应该得到全面提倡和有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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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对我国农业现代化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期货市场特有的价格发现和回避风险功能,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转移,从而起到缓解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然而,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产品市场渠道发展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稳定快速增长,国民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也越来越高,对农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样化,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推动着经济的稳健运行。文章从农产品企业的角度发现、分析市场渠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可行的渠道发展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 市场渠道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稳定快速增长,国民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也越来越高,对农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样化,另一方面,我国因地域广阔,农产品品种丰富,产量大,并且多年一直保持平稳的增幅,我国农产品市场也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但这其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渠道建设成本和终端维护成本居高不下,在消费者承受高物价的同时,生产者的经营利润却很低。
农产品的特点。作为营销的对象,农产品本身与其他商品有着一些不同点。这些特点往往对本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①
第一,农产品具有季节性,即农产品生产与采收需要一定时间。一年中只在有限时间内才能有大批量供应,且在每一年都会重复进行。这意味着农产品现货的供应呈现出短期爆炸式增长,这要求生产主体在特定时间内完成采收工作并贮藏供应市场。
第二,农产品具有易腐性,即农产品因其生物性质,存在腐败变质的现象,但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最长保存时间。另外,如果部分农产品变质,不仅会导致其自身受损,还会导致其他部分加速变质。腐败变质现象不仅是由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还可能由在采收、贮藏、运输、销售过程中因震动、摩擦、冲击、温度及湿度不合适等各种意外状况导致。
第三,农产品具有规模性,即农产品产业链是极具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的,因此,当其规模增加或本产业和其他产业相联系时,将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证所提供产品的品质,降低市场销售过程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即,其种植或饲养规模变化的二阶导数低于其成本变化的二阶导数。另外,当数个相关联企业的距离较近时,其交易成本将呈现下降趋势。例如:当水果产业与果汁行业、罐头行业相结合时,又可发挥集聚效应。第四,农产品具有地域性,即不同的农产品有不同的成熟期,有不同的地域生长条件,则在特定的地域中不同农产品的成本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发挥每个地区的比较优势,提高其产业竞争力。而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环境,人文背景具有很大的差异,则发挥其比较优势时,其交易成本、技术投入、运输成本是不同的。②
农产品市场的构成。市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市场结构应由生产主体、市场渠道、消费主体构成。生产主体包括零散个体户(出售比例较小,且仅在在产出过多超出家庭需求时才会出售部分产品)、专业个体户(以出售为主,专业性较强,且多以规模化机械化种植为主)、农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合作机制,对外以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呈现)和农产品公司(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可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甚至进行深加工)。市场渠道分为零售市场(如零售摊点、农贸市场、便利店、超市等)、批发市场、大型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四个方面。消费主体则分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机构消费和个体消费者。
农产品市场的运行。目前,使用的最多也是最成熟的市场渠道是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产品的交易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低。③大型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更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交易数量大的农产品,包括水稻、玉米等。农产品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由众多部分组成,包括生产、物流配送、渠道拓展、终端销售、原材料供应等。首先,生产方面,家庭和个体户依然是最主要的主体,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其次,渠道方面,农业合作社、中介公司所起到的作用比较小。批发市场和销售点众多,但规模小,实力弱,依然没有摆脱旧有模式效率低、功能少、机制不完善的缺点。再次,在终端销售方面,现代营销理念和方法开始深入人心,但缺乏有效的措施,和传统的销售模式没有实质性区别。
相对于我国现有农产品营销渠道运营方式,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国土面积小,本国农产品产出只能在粮食作物方面勉强满足需求,其他农产品则主要依靠进口。而其他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包括了场内流通和场外流通组成。其中,前者主要通过众多不同规模的批发市场来进行。而后者则更倾向于采用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将流通环节降到最低,从而保证交易效率。④这两种流通方式共同承担着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此外,法国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倾向于通过标准化和规模化来降低运营成本,并且积极发展现代大型批发市场和农村合作组织以提高周转效率、降低途中损耗、扩大行业影响力。
第一,生产形式单一。我国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一直以家庭或个人为主,在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有所改善,但依然是主流形式。在这种主流形式外,由公司规模化生产,供产销一体化,合作社生产等形式也存在发展不成熟、数量过少等缺陷。⑤而可供选择农产品渠道往往只有几种,依据买卖双方性质可简单分为单个生产者到单个消费者(C2C)、组织到单个消费者(O2C)、组织到组织(O2O)、单个生产者到组织(C2O)。其中前两种是最常见的形式。因此,可选择的渠道方式较少。又因为在现实经济中农产品的销售往往要经过多种渠道,不仅效率欠佳,且成本高昂。
另外,在流通过程中,物流成本和其中的损耗也是非常惊人的,这在导致农产品价格虚高的同时,也约束了营销渠道的扩张和集群效应的产生。⑥另外,专业个体户生产的农产品较为单一,因此往往通过农业合作社或者直接与大型企业签订交易协议,以降低周期性风险。近年来,这一类型的市场主体增长较为显著,主要得益于土地流通政策的改变、国内产业结构的转变。
第二,渠道环节众多,通畅性差。某一农产品要从土地转移到终端消费主体手中,往往要涉及多个相关利益群体。而这些利益相关者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而导致在每个环节花费过多时间。另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主体以个体种植户为主,缺乏完善高效的销售渠道。加之在物流、税费等方面的不合理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渠道的通畅性。对比国外,美国农产品78.5%从产地通过配送中心,直接到零售商,相对而言其流通环节较少。此外由于美国公路、铁路发达,交通便捷,因此农产品能在最短时间内被运往批发市场,在提高流通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破损率。⑦
第三,缺乏健全专业的营销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个体种植户是主体,且大多直接与批发商或消费者交易。然而农户分散经营,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产品定价权无法把握,只能服从市场安排。这种现象在导致最终利润分配不合理的同时,也导致我国农产品行业为实现产业升级提高运营效率而进行的原始资本积累不断延迟,并形成了恶性循环。而在日本和美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既有销售合作社和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又有农业劳动合作社,即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并为其在种植或养殖的各个阶段提供完善的咨询服务。从而提高其生产终端的应变能力和竞争力,并降低下游渠道商的风险准备成本。
第四,运营效率低。就农产品自身而言,当其规模越大,结构越多样,其成本越低,产出效益越高,产生的风险就越小。斯特恩(LouisaW.Stem)、安塞利(AdellEI.Ansary)和安妮・珂兰(Coughlan)从管理和社会角度研究该问题,即前者基于利润来评估渠道和市场需求的匹配程度,后者则评估各渠道商的财务质量、对总体渠道的贡献和自身渠道质量等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存在资金积累不足、规模效应低、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产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链的进一步深化。在销售时间上的安排仍缺乏科学性。而中间环节过长,环节多则是主要的原因。尽管减少中间商是一个解决方法,但中间商对于农产品的渠道建设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T.D.H.weld认为在讨论如何提高农产品营销渠道效率等问题的同时,也不能保证适度的中间环节,中间商有利于产业链的上下游分工,提高渠道运作水平。最后,在结构方面,农产品批发商的销售对象上,电子商务、专业供应商等新兴购买者已经出现,并逐年上升。但是,超市、部分零售店等零售终端依旧是从批发市场采购。⑧
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地域性的中小型种植户应建立专业的农业合作社,用于联系供求双方,组织销售,实现渠道共享、信息流通、风险共担,从而增强个体种植户的竞争力和凝聚力。尽管我国也有很多类组织,起到了降低渠道成本、有效降低市场风险、提高信息透明度的作用,但合作社存在内部管理和执行力方面缺乏有效监督,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另外,缺乏良好的后期投入和利益分配的不完善也是其值得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因此,农业合作社还应在制度规范化、流程标准化、产品优质化等方面做出探索,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而农业合作社作为产销纽带,其结构设计和管理制度是关键,直接影响和决定运行效率和市场拓展能力。就国外的管理经验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机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加拿大为例,其农产品营销协会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市场、政府和农户之间的纽带出现,可以作为代表和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协商,并组织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目的在于提高会员收益,即营销协会是以保护会员利益为核心,为会员提供多样的全面的渠道咨询;因此他们为会员将搜集很多市场信息,并对其会员进行信息共享和作业指导;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即为了保护会员利益,协会有自己的章程和运营机制,并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另外,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运营经费是从会员的产品销售收入抽出的。
与下游终端对接。专业销售机构可以与超市、便利店、批发市场合作。首先,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个可行目标,并以此设计方案,从而为实现多方合作模式打下良好的契约基础。其次,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多方合作模式的建立。另外,各方应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为目的,对进入销售终端的农产品制定相应质量标准,对农产品的进入过程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在实际运行中,建立完善的问题处理机制,定期更新农产品进入过程的标准流程,必要时可向专业的咨询机构咨询,对其运营模式不断优化。只有在这种多方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降低各主体间的道德风险。该模式与其他模式的不同在于农户与下游产业公司不再直接合作,而是通过中介统一对外建立合作关系,而这个中介就是农户自发形成的合作社。最后,不应忽视政府在农产品转移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标准,并为采购、配送、营销、价格等环节的稳定运行保驾护航。此外,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用于生产主体间的交流,规范行业行为。
对原有渠道优化。针对原有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对原有机制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渠道成本。若本地适合建立交易市场但还没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新的交易市场建立有效运作规范,互相监督,保障市场有效性。及时更新交易平台,保障渠道的畅通性。但也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营销行为,在行业协会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企业行为,提高行业信誉。
针对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等大型消费者,可以通过农业合作社建立起关系型渠道。双方进行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加强企业合作等方式锁定目标市场,降低渠道风险,从而提高行业竞争力。对于一些大型连锁企业而言,其原料采购一般都是集中统一进行的,因此针对这类企业应该由专门的客户小组负责,为其提供专业完善的解决方案,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另外,当需要稳定收益,降低不确定性时,尽量与加工型企业直接签订交易合同,此类交易多成交数额大,交易次数少,交易时间长,价格比较稳定。
建立新渠道。除了优化原有渠道外,针对部分农产品,还可以借助网络途径进行销售。这类商品应该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单位价值高(重量或者体积),其次,保质期长,不易变质,耐存储,例如:部分干海鲜,干果等。这里的网络渠道不仅仅是在某一平台上开设网店,还应该通过多种网络途径进行宣传、促销,以提高知名度,包括微博、微信、e-mail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化渠道。这里的网络化是指通过互联网及虚拟信息平台对流通渠道内各主体的信息进行同步和共享,提高农产品流通速度。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建立网店等。还应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和拍卖市场的建立,这两种市场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收益不确定性和充分排除信息壁垒。
与政府配合,发挥市场有效性。首先,与政府积极配合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导市场良性循环,提高市场有效性。因此,应积极鼓励企业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产品多样性,扩大市场容量,并且鼓励社会资金、大型企业和优秀人才进入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设中去。为实现这些目的,政府应在土地、税收、运输流通和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与积极扶持。还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建立科学系统的市场评价体系和针对突发状况的应急方案。另外,还应为渠道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在根本上为扩大市场需求,增强市场活力不断提供人才输出,例如,可委托相关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定期的讲座和培训学习。其次,应控制农产品行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的市场竞争弱势,政府应该在其进行自由竞争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扶持,合并小型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50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有20%以上在建成以后未能开业,其农产品交易量也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因此,各地区政府应相互配合建立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提高大型交易市场的活力,从而促进当地农产品营销渠道的高效有序运行。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商学院)
①胡华平:《农产品营销渠道演变与发展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②柳思维,黄毅,张国政:“农产品营销力影响因素模型与实证研究”,《商业研究》,2010年第2期,第134~137页。
③孟志兴,王广斌:“我国农产品物流渠道分析及对策建议”,《中国流通经济》,2012年第4期,第30~33页。
④何望:“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现状与优化策略”,《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23期,第41~42页。
⑤徐国强:“农产品营销体系的构建分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4年第10期,第62~63页。
⑥张国斌,肖玉秀:“中小农户农产品微营销策略探讨”,《现代农业科技》,2014年第24期,第342~343页。
⑦张莉:“安徽省农产品营销模式分析与研究”,《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第8~9页。
⑧降雪辉:“阿里巴巴视域下河南农产品网络营销新模式研究”,《物流技术》,2015年第34期,第108~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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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既是贫困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现实中,高校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经济扶贫与精神扶贫的割裂;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高校心理咨询体系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缺乏综合运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校贫困生群体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贫困生群体是高校大学生中比较特殊的群体,相对其他群体而言,往往呈现自强自立与被动依赖两级分化、自尊与自卑并存、自我封闭与渴望交流相互冲突、思想偏激与逆反心理相互交织等特点,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对贫困生群体的重视度不够、重物质轻精神、方法单一等问题,最后结合贫困生特点,提出了当前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还要加强三观教育,突出感恩教育,创新工作方法等对策。
近年来,贫困大学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谓的贫困生主要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带来的负担学费困难的群体。课题组在调研的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等八所高校发现,多数贫困生对于经济生活的压力能够积极正确的面对,做到自强自立。但是,也有部分贫困生面临经济生活压力,精神负担沉重,心理脆弱,多负性情绪体验,从而引发了心理障碍,严重影响了学业、身心健康发展和人格发展。因此,把握贫困生群体的心理特点,摸清贫困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从而找到解决贫困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策略,对促进当前贫困生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1 自强自立与被动依赖两级分化明显
在调研的河北省八所高校当中,多数贫困生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农村或山区,一部分是来自城镇中父母下岗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家庭,还有一小部分是身体有残疾或是来自单亲经济收入不高的家庭。但是由于贫困生个体之间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生活阅历以及个性特征等差异,导致在面临经济压力时,呈现两级分布趋势,一部分贫困生为改善经济状况,珍惜学习机会,积极争取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他们往往吃苦耐劳,毅力坚强,能够积极面对生活的困境。而另一部分贫困生则缺乏克服困境、改变命运的决心,缺乏进取心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意志消沉,依赖心理重,这种消极的人生态度影响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
1.2 强烈的自尊与过度的自卑同时并存
经济上的贫困带来自我认知上的过于自卑,部分贫困生对人生持悲观态度,遇事逃避或退缩,孤独、阴郁等负性情绪体验。还有一部分贫困生,表现出强烈的自尊和敏感,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和拼搏进取精神,但是也极容易产生嫉妒、敏感、焦虑等负性情绪,形成双重或多重性格。
1.3 自我封闭与渴望交流相互冲突
在人际交往中,部分贫困生几乎不参加社会活动或集体活动,孤僻不合群,不愿在公共场合展示自我,甚至压抑自身的兴趣爱好,内心孤独感强烈但渴望交流,但又存在人际交往恐惧和担忧心理,精神负担过重,常常产生焦虑、抑郁等。
1.4 思想偏激与逆反心理相互交织
部分贫困生不能正确的看待社会问题,尤其是当贫困生看到一些社会不公正现象或听到一些负面消息时,往往会把自身境遇同社会不公正现象相联系,牢骚满腹、思想偏激、行为叛逆,缺乏克服困难、改变贫困的坚强意志和勇气,对未来生活没有信心,自暴自弃,甚至有的贫困生通过酗酒、打架、逃课以此寻求精神寄托,思想极端,学习也一塌糊涂。
1.5 感恩意识薄弱
在调查走访中,发现大部分贫困生在设计自身利益的奖助学金评定、贫困生补助时,通常比较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且大部分学生也能认识到无论是奖学金还是助学金都是为学生自身提供的一定物质帮助,尤其在助学金问题上,大部分学生比较认同是出资方给予家庭困难学生的经济帮助,以此缓解贫困生的经济压力,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并且希望学生日后如有能力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但是仍有部分学生把奖学金和学习好划等号,认为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就是学习成绩优异,把奖学金的获得看做自己努力的结果,是理所应当,缺乏感恩意识。
2.1 对贫困生群体重视度不够
虽然在调研中,各高校都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贫困生的方针和政策等,但是大部分高校考量的目标是不让贫困生因贫困失学,由于该目标相对容易考量,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把贫困生工作的重心放在了物质帮助或资金扶持上,加上高校当中具体负责贫困生工作的多是辅导员,且辅导员工作往往存在内容繁杂、管理的学生数量偏多等现象,而其他教师(比如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虽然也承担着思想政治教育任务,但是多忙于具体教学和科研工作,从而导致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过于简单化,深入不够,没有质的提高,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甚至认为贫困生工作只要钱到位就行,就不会出现思想上的大问题,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2 重物质帮助,轻精神帮助
在关于贫困生工作的调研中,部分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对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正确认识,没有把当前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及时的梳理和总结,没有意识到当前贫困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理想、信念等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造成对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错误认知,更多的是给予贫困生物质上的帮助,而对贫困生思想、心理变化及精神需求等方面的帮扶工作相对较少,通常是某一贫困生个案问题出现时,再进行教育或疏导,没有及时把握贫困生这一群体的特点,而事实上,贫困生除了需要物质层面的帮助外,人际交往、学习、心理以及思想等精神层面帮扶也尤为重要,甚至精神层面问题的解决,对贫困生未来全面成长更具现实意义。
2.3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单一
由于目前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趋势,决定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的多样化和创新性。经过调研,发现部分高校的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单一缺乏创新,普遍采用行政管理式,忽略了贫困生个体之间以及贫困生与其他学生群体之间的差异,尤其是面临贫困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通常是课堂说教多,往往是针对贫困生存在的共性问题,其个体存在的特殊性通常被忽略。同时调研还发现,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的运用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中的薄弱环节,虽然一些高校也相应建立了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但是存在知识更新慢、内容安排不能满足学生需求、网站缺乏专人维护等问题,有的高校甚至尚未建立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QQ群、微博、微信等现代化平台,与贫困生交流和互动的途径单一,很难第一时间了解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
3.1 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以人为本可以广泛地调动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人的创造潜力,以人为本是做好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以人为本,需要把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放在突出位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把贫困生的经济资助作为手段,把育人融入贫困生成才全过程,在解决贫困生经济贫困的同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通过各种途径或形式,培养贫困生的自强意识和健全人格,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贫困生的身心和谐发展相结合,以人为本,还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做到平等对待贫困生,尊重贫困的精神追求等。
3.2 加强三观教育
三观教育是指人生观教育、世界观教育和价值观教育,三观教育应是高校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除了要帮助贫困生解决物质贫困外,还需要引导贫困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从而帮助他们正确看待贫困和贫富差距,引导他们克服“等靠要”依赖思想,进一步培养他们形成自尊、自爱、自信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加强三观教育,有助于增强贫困生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针对部分贫困生表现出的思想偏激、内心封闭、学习功利色彩浓等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帮助他们正确认知人生的内涵、意义及价值,树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正确处理人生的顺境与逆境,学会辩证的看待贫困,从而使得贫困生能够坦然面对困境,把贫困作为生命之重和人生成长的财富。
3.3 突出感恩教育
感恩是一种良好的道德品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针对贫困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感恩教育,并通过感恩教育逐步培养贫困生真诚善良、知恩图报、乐于助人等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得贫困生理解今天学习机会的获得是学校和社会共同帮助的结果,教育贫困生学会珍惜,活在当下。感恩教育的有效实施,可以激发贫困生的学习热情,有助于贫困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在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学生社团、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感恩教育专题活动,也可以通过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义务献血、义工等社会实践,让贫困生身体力行,在实践中体会感恩行为带来的精神上的升华,并以此作为回报社会的前进动力。
3.4 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贫困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的渠道之一,高校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教师,除了要加强对青年学生出现的新情况、新思想进行研究外,还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这一特点,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道德提升活动,除理论教学第一课堂外,还应大力拓展社会实践第二课堂与网络教育第三课堂。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例如参观爱国主义基地、典型人物采访、素质拓展等,可以使贫困生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形成对社会、他人及自身的正确认知,让正能量的传递真正感染贫困生,同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善于开发和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比如开通微信、微博互动平台,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网站等,并通过网络课堂的建立,及时掌握贫困生的学习、心理和思想动态,让贫困生通过网络平台达到自我学习、自我提升、自我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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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在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虚假性、低俗性和侵权性等道德失范现象,这给新闻传播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如何正确认识网络新闻媒体道德失范问题,改善网络新闻媒体环境。促进网络媒体健康快速发展,是每一个网络新闻工作者积极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代媒体网络新闻的道德失范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媒体网络作为互联网的一种衍生媒介,已经逐步取代了传统的新闻传播形式。虽然目前媒体网络能够更加方便、及时的报道相关新闻信息,然而现实中也出现了网络新闻道德缺失的现象,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媒体网络新闻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研究,对网络新闻的特点以及网络新闻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媒体网络新闻道德的对策。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于新闻的接受方式也出现了巨大变化,已经逐步从传统的媒体方式向着互联网新闻发展,这是媒体新闻行业的一次巨大变革。与传统的媒体新闻相比,互联网能够借助于不同的渠道进行传播,进一步提高新闻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而且信息资源的共享也变得更加快捷。然而,互联网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环境,这就极易形成媒体网络新闻的道德失范,从而对整个网络新闻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所谓网络新闻,主要是从新闻的传播媒介进行区分,即通过互联网进行新闻传播,观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短时间内获得新闻信息。与传统的新闻相比,目前的网络新闻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网络新闻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与传统的新闻相比,网络新闻能够实现全天候的实时新闻更新,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新闻传送给观众;
其二,网络新闻的传播途径非常广,内容的形式丰富。网络新闻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新闻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在内容的丰富度上有了较大的创新,而且网络新闻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以及图片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传播;
其三,观众可以随时参与到网络新闻的讨论中,由于互联网的时效性和开放性,观众可以将自己对新闻的看法通过评论的形式进行反馈,从而加强了观众与新闻媒体的互动。
结合近几年来我国媒体网络新闻中道德失范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其主要表现形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报道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因素,容易造成观众对事件认识的扭曲。具体而言,一些网络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采取了先入为主的态度,对新闻进行了片面的报道,然而一旦事件公之于众,就会使得观众对网络新闻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产生了在观众群体中的失信。目前网络新闻片面性报道的一些常见表现有恶意炒作、子虚乌有等。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然而一些网络新闻为了吸引观众眼球,不惜编造和杜撰虚假新闻,这对网络新闻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二是在网络新闻中时常出现恶意诽谤和谣言。
目前网络新闻缺少法律的有效约束,因此在网络新闻中出现了谣言四起的现象,而这些诽谤信息会对受害者的名誉产生极大的损害。三是网络新闻中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网络新闻具有十分明显的虚拟性和极高的自由度,然而一些网络新闻媒体为了满足其上也需要,时常忽视其自身的社会责任,为了迎合观众的需求,在网络新闻中添加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同时由于一些网络新闻的从业者素质较低,使得目前网络新闻中充斥着大量的黄色、暴力等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对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不仅威胁着网民自身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四是网络新闻极易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在网络新闻中,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鼓舞精神、除恶扬善,然而错误的舆论导向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且由于一些网络媒体是由境外公司投资,因此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深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为了刻意追求网站的点击率,往往倾向于报道一些揭露性的新闻,导致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出现偏失,甚至会对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媒体网络道德失范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甚至会损害国家的形象,因此结合目前媒体网络新闻的主要特点及其道德失范的主要现象,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深化和增强政府对于媒体网络新闻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该加强网络新闻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对于网络新闻传播的监管,真正实现对网络新闻的依法管理。我国相关部门从2000以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保证网络新闻传播的有序进行起到了保障作用。然而结合当前网络新闻媒体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发现,这些既有法律显然是不够的,因此需要结合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新闻传播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不仅如此,还要进一步改进目前网络新闻法律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不断推动网络新闻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国家对于互联网安全的监管不应该再仅仅局限于网络黑客、暴力色情信息,还应该进一步将范围扩大至异常舆论导向等方面,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
第二,增强网络新闻编辑的社会责任感。
在对虚假网络新闻的研究中,相关专家提出了虚假新闻实质上是职业道德的缺失。目前,我国无论是传统的新闻媒体还是网络新闻媒体,都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压力,因此网络新闻在新闻的时效性和丰富度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也有一些网站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传播一些刺激性的新闻吸引网民眼球,然而这些新闻的发布有着很强的随意性,这自然也为虚假新闻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然而虚假新闻的产生,其根源是网络新闻编辑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实际上,网络新闻编辑的道德水平和素质直接决定着网络新闻的质量。因此,要结合网络新闻边界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道德熏陶,并且定期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逐步提升整个网络新闻从业者的素质水平。与此同时,还要提高网络新闻编辑的从业者准入门槛,选择素质和道德水平较高的专业性人才队伍。
第三,网民应该珍惜其话语权。
在目前的网络新闻中,网民可以直接参与到对新闻事件的评论中,同时网民之间也可以相互看到评论信息,因此,网民的评论信息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自身看法,还会对其他网民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这一层面来讲,网民应该努力约束自身行为,提升自身的素质,并且珍惜自己的网络话语权。目前在网络新闻中网民之间的谩骂司空见惯,而这些言论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对其他网民产生误导。因此,网名要自觉的对自身言论予以规范,在发表评论时要保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同时,相关部门对于一些恶意炒作和发布虚假信息的网民应该给与一定的惩处,以更好的保证整个网络新闻环境的秩序。
现代媒体网络新闻道德失范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性的措施,逐步提升我国互联网新闻编辑从业者和网民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从而可以更好的保证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网络新闻道德水平的提升还会在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舆论导向,有利于保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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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飞速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城乡居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目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城镇化进程,加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但任何一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种类形式多,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等等原因,使得政策在现实贯彻过程中突显出不少的问题,政策制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进入到了经济的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由高速向中低速发展,社会不同领域都面临着改革,改革环境也是阻碍重重。而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更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亟待解除的课题。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党中央对农业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中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措施,提高支农惠农力度。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都在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有财政支农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现代化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促进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着农村社会全面建设,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得到实现,则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但是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不论是政策问题还是执行问题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清楚的认识到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明显的效果。但也得看到,相关政策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这三个方面。
(一)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政策合理性的欠缺。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虽然大体上制定的合理,但政策本身在制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譬如涉农税收政策中,国家对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等)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减少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但在流通环节,诸多商家会把价格抬高,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真正获利,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政策可操作性的欠缺。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会遇到了政策执行贯彻主体和受惠群体的阻碍,政策执行起来出现了困难和问题。
(二)政策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执行机关的执行,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也是一样。政策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部门功能都对政策贯彻执行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贯彻部门人员内部培训不足。熟练掌握政策是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有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贯彻评估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主体素质欠缺。主要表现为:工作能力欠缺、管理水平欠缺、责任意识不强;政策缺乏宣传。农民由于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往往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尽管各级机关也会对政策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受惠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制约政策的贯彻,农民的教育程度必定会制约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一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一些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存在。农民自身利益表达能力弱,使他们缺少了基本的话语权,不能参与到相关政策的修改当中,从另一方面制约了政策的贯彻,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制定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修复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三农”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一)提高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质量
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在制定出台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时,不仅要充分论证该政策是否可以促使农业生产部门得到充足的资金和效益,让农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受惠,还要具备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和促使政策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必须合理掌握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执行弹性,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政策的优惠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加强政策贯彻机构的执行力
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贯彻机制。第一,完善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就是要规范政策贯彻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第二,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实施监督是保证达成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第三,完善政策贯彻评估机制。第四,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第五,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政策的执行者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政策贯彻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的相关的责任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对保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制定预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鉴于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农民远离城市、受教育程度低、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的特点。一是加强法制思想宣传;二是加大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政策咨询、在服务厅开设宣传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易懂的宣传用语,以保证它能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对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服务厅宣传栏进行公告,并对重要政策点进行及时解读,让新政策及时被正确理解。定期到农村举办相关政策讲习班、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辅导班,并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政策;三是鉴于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政策多,出台的条例多的特点,要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各种法规、条例和补充规定中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整理、归纳、汇编成册,使政策清晰明了、易懂,让涉农经营者,特别是农民便于操作。
(四)加大政策贯彻资源的投入力度
政策贯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门交通不便,农民到达相应的政策办理机关很不方便,政策宣传的效果受到影响,政策执行的工作也受到制约。这些客观现实说明要想在农村顺利推行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必须要投入足够的政策资源。因此,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适当加大对一些贫困山区的政策资源投入,从而确保政策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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