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情人节和七夕节的不同点相关的共4个结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西方文化的流入,我们的很多传统节日都变得暗淡下来,特别是七夕节,随着西方情人节的引入,七夕节的光芒明显被情人节所遮盖,到底七夕节和情人节有什么区别呢,一下是小编总结的意见,欢迎阅读。
西方的“情人节”坦率、热情、赤裸裸,有情人的节日,真真切切“I love you”;反观中国的“七夕节”,虽然也是表达情人相聚意味,七月初七,表示两情相悦,但很内涵,不露骨,又使用了古人惯用的隐喻表达方式,因而难以被年青人理解,也难以被现在躁动的一代所亲睐。爱就是爱,情就是情。
“情人节”突出了“情人”二字,表现的是火热的情欲,自然的流露。在现代,“情人”二字不仅仅是指恋人、伴侣、夫妻,内容充实而广泛,直接而露骨,非常顺应被封建文化和““””压抑了很长时间的自然情感和欲望的流露和表达。反观中国的“七夕节”,反映的是别离后相聚和初开情窦人的相思、想念、相惜、相怜,内容无非是对诗作画、赠帕送丝、望天感叹、祭拜求神等,女孩儿乞求女红巧手,感应王母娘娘给自己发配个好“牛郎”。形式上完全封闭在院墙里面,笑也半遮面,闹也半掩嘴,如此这般纯属精神层面的活动,哪里能够火热的起来。
“情人节”注重赠送情物,每到“情人节”,玫瑰花、巧克力、蛋糕、衣物、贵重首饰等,成为情人们相互赠与的“情物”。注意,这里的“情物”是指有价之物,表明情是有价的。这无疑推动了市场经济了发展。于是乎,每到“情人节”来临,铺天盖地的广告,满街飘动的打折标语,把“情人节”炒的火红火热。反观中国的“七夕节”,则相对暗淡的多,传统的情人也赠送礼物,但那是一种表达情意的信物,不过是一丝一帕、一扇一画,讲究的自己亲手缝制、绣描、撰写、制作,如何能引进到商品经济中来,不能进入商品经济,又如何能让商人大把掏钱为节日卖单宣传和恭贺呢?
喜欢过“情人节”的,除去一些喜欢跟潮流的青年人和确实相爱的年轻夫妻外,绝大多数不年轻不年老的人们,或多或少有着速食情欲的意念。“情人节”恰恰给了他们(她们)这么一个机会,创造了一个这样冠冕堂皇的借口、生成了一个这样好让异性感动、惊喜、欢快的场景,这也就成就了这个外来节日在中国的生根、开花、结果。反观中国的“七夕节”,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守望、思念、借题表白情爱是主题,节日主调以真挚的、纯情的、唯精神上的爱情为主要宣泄点,因而难以直接燃起欲望的火花。并且,长久以来,传统的男人和女人,性爱和情欲是深藏不露、难于言表、曲折迂回的,因而“七夕节”始终没有为男女情欲创造一个适合的借口和良好的契机。这也是中国“情人节”的弱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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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七夕节起源于汉代,东晋葛洪的《西京杂记》中有“汉彩女常以七月七日穿七孔针于开襟楼,人俱习之。”这便是我国古代文献中最早的关于乞巧的记载;唐朝王建有诗云:“阑珊星斗缀珠光,七夕宫娥乞巧忙”;《开元天宝遗事》载:唐太宗与妃子每逢七夕在清宫夜宴,宫女们各自乞巧,这一习俗在民间经久不衰,代代延续。
宋元之际,七夕乞巧相当隆重,京城中设有专卖乞巧物品的市场,世人称之为乞巧市。人们从七月初一就开始置办乞巧物品,那时乞巧市场车水马龙,热闹非凡,简直成了人的海洋,七夕节是古人最为喜庆的节日。
七夕节还与牛郎织女的爱情故事有关。相传牛郎父母早逝,常受哥嫂虐待,与一头老牛相依为伴。老牛感其善待,面授计谋,教他如何娶织女为妻。有一天,众仙女们到银河沐浴,藏在暗中的牛郎突然拿走了织女的五彩衣。惊惶失措的众仙女穿衣飞,唯独剩下织女。在牛郎的恳求下,织女答应做他的妻子。婚后,牛郎织和女过着男耕女织,相亲相爱的幸福生活,一年后织女生了龙凤胎。老牛临死之前叮嘱牛郎要把它的皮留下来,遇难时披上以求帮助。老牛死后,夫妻俩忍痛剥下牛皮,把老牛埋在山坡上。
玉皇大帝和王母娘娘得知织女和牛郎成亲之事,勃然大怒,立即命令天神下界抓回织女。牛郎回家不见织女,急忙披上牛皮,担着一双儿女追去。眼看就要追上织女,王母娘娘拔下头上的金簪向银河一挥,昔日清浅的银河霎时间变得浊浪滔天,将牛郎织女隔在银河两边。从此,牛郎织女眼泪汪汪,隔河相望。后来王母娘娘准许每逢七月初七牛郎织女相会,于是人间喜鹊飞上天空为牛郎织女搭桥,谓之鹊桥会。据说在七夕夜深人静之时,人们还能在葡萄架或其他的瓜果架下听到牛郎织女在天相会时的脉脉情话。
民间姑娘信以为真,于是每到农历七月初七,在牛郎织女“鹊桥会”时,姑娘们就会来到花前月下,抬头仰望星空,寻找银河两边的牛郎星和织女星,希望能看到他们一年一度的相会,乞求上天让自己也能像织女那样心灵手巧,祈祷自己也能有个称心如意的美满婚姻,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七夕节。
所谓七夕节的习俗,就是妇女们在农历七月初七的夜晚进行的各种乞巧活动。
乞巧活动的方式大多是姑娘们穿针引线,做些乞巧的小物品,再摆上些瓜果,赛乞巧,各个地区的乞巧方式不尽相同,但各有各的趣味。
在山东济南、惠民、高青等地的乞巧活动很简单,只是陈列瓜果乞巧,此时如有蜘蛛结网于瓜果之上,就意味着太乞巧了。而鄄城、曹县、平原等地吃乞巧饭,乞巧的风俗却十分有趣:七个要好的姑娘拿来面、菜,一块儿包饺子,把一枚铜钱、一根针和一个红枣分别包到三个饺子里,乞巧活动以后,她们聚在一起吃饺子,据说吃到钱的有福,吃到针的手巧,吃到枣的早婚。
有些地方的乞巧节活动,带有竞赛的性质,类似古代的斗巧风俗。近代的穿针引线,蒸饽饽,烙果子,有些地方还有做巧芽汤的习俗,即在七月初一,将谷物浸泡水中发芽,七夕这天,剪芽做汤,儿童吃巧芽,聪明伶俐;后来用面塑、剪纸、彩绣等形式做成的装饰品,就是斗巧风俗的演变。而牧童在七夕之日采摘野花挂在牛角上,叫做“贺牛生日”(传说七夕是牛的生日)。
诸城、滕县、邹县一带,则把七夕下的雨叫做“相思雨”或“相思泪”,是牛郎织女相会时哭泣所致。胶东,鲁西南等地相传这天喜鹊极少,它们都到天上搭鹊桥去了。
如今浙江各地,仍有类似的乞巧习俗。如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在这一天,用面粉制成各种小型物状,用油煎炸后称为“巧果”,晚上在庭院内陈列巧果、莲蓬、白藕、红菱等。女孩对月穿针,以祈求织女赐以巧技,或者捉一只蜘蛛,放在盒中,第二天开盒后如已结网,则称为得“巧”。
在绍兴农村,七夕夜会有许多少女,独自一人偷偷躲在茂盛的南瓜棚下,在夜深人静之时,倘若能听到牛郎织女相会时的悄悄话,这位少女日后便能得到如意郎君。
为了祈盼牛郎织女能在天庭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在浙江金华一带,七月七日这一天,家家户户都要杀一只公鸡,意为这夜牛郎织女相会,若无公鸡报晓,他们便能永不分离。
在广西西部,传说七月七日晨,仙女要下凡洗澡,若喝其洗澡水,可避邪、治病、延寿。此水名曰“双七水”,人们在这天鸡鸣时,争先恐后地去河边取水,取回后用新瓮盛起来,待日后使用。
广州的乞巧节独具特色,七夕节到来之前,姑娘们用彩纸、通草、线绳等,编制成各种奇巧的小玩艺,将谷种和绿豆放入小盒里,再用水浸泡,使之发芽,芽长到二寸多长时,用来拜神,称之为“拜仙禾”和“拜神菜”。从初六晚至初七晚,姑娘们穿上新衣服,戴上新首饰,焚香点烛,对空跪拜,称为“迎仙”。
拜仙之后,姑娘们手执彩线,对着灯影将线穿过针鼻,如一口气能穿七枚针鼻者叫“得巧”,被称为巧手,穿不到七个针鼻的叫“输巧”。七夕之后,姑娘们将自己制作的这些小工艺品及玩具,互相赠送,以示友情。
在福建,七夕节时,姑娘们还要让织女欣赏、品尝瓜果,以求她保佑来年瓜果丰收。供品包括茶、酒、新鲜水果、五子(桂圆、红枣、榛子、花生、瓜子)、鲜花和妇女化妆用的花粉以及一个上香炉。在斋戒沐浴后,大家轮流在供桌前焚香祭拜,默祷心愿。女人们有乞盼儿子、乞盼长寿、乞盼美丽和乞盼爱情的。而后,大家一边吃水果聊天,一边玩乞巧游戏。乞巧游戏有两种:一种是“卜巧”,即用占卜自己是巧是笨;另一种是赛巧,即谁穿针引线快,谁就得巧,慢者称“输巧”,“输巧”者要将自己的小礼物送给得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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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将节日的构成要素概括为如下五点:( 1) 节日名称的特殊性; ( 2) 在历法中位置的特殊性; ( 3) 活动内容的特殊性; ( 4) 活动空间的特殊性; ( 5) 参与主体体验和情感的特殊性。①节日名称、节日时间、节日活动以及活动空间共同构成一整套节日规范,社会成员通过对这一套规范的实践形成自己的节日生活,产生特殊的体验和情感。这五种构成要素是节日与常日区别开来的标志,也可以用来作为区别不同节日以及同一节日不同历史形态的分析性工具。从这五个方面入手,能够发现,七夕节,这个历史悠久的传统节日在当代正发生重要的变化。
首先从节日名称上说,传统社会七夕节有许多专名,其中有根据节日所在历法中的位置命名的,如七月七、七夕; 有根据节日活动主体命名的,如女儿节、小人节; 有根据节日的活动内容命名的,如乞巧节、穿针节、巧夕。但这些名称如今已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中国情人节、七夕情人节或中国爱情节。这不仅表现在商家的广告中,也表现在许多人的日常生活中。用这种专名称呼农历七月七日已是普遍现象。
其次从活动内容方面说,传统七夕节习俗活动主要有乞巧( 包括拜祷乞巧、穿针乞巧、观影占巧、用蜘蛛乞巧,看巧云、吃巧等) 、乞美( 包括用凤仙花染红指甲、采树叶洗头发、接露水洗浴等) 、乞子、准备享用专门的饮食以及祭祀占卜等信仰活动,而当下,尽管乞巧等习俗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发送手机短信、享受烛光晚宴,饮用香槟红酒,开始爱情之旅,赠送玫瑰、巧克力和珠宝首饰等成为七夕节的主要活动内容。
其三从活动空间方面说,传统七夕节的活动主要是在庭院中进行,庭院本是私人空间,由于七夕节习俗活动往往由来自不同家庭的多人共同参与,私人空间便公共化了。又由于多有祭祀织女等信仰活动,本来的世俗活动空间便神圣化了。如今,七夕节的活动空间较少公共化,不仅如此,像酒店、咖啡馆等公共空间也因为活动主体主要是恋人而变得私人化了。由于信仰活动的缺失,活动空间也缺少了神圣的意味。
其四,从活动主体及其体验和情感而言,过去,尽管七夕节也有男性参与活动,但主要是一个以女性为主体的民俗节日,是女子们表达美好愿望的关键时刻,反映了女子们对心灵手巧的热盼、对生儿育女的祈愿和对美丽容貌的渴望。① 如今,七夕节的活动主体主要是具有婚姻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七夕节主要成为他们表达爱情的重要场合,反映了人们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和追求。对此,当下流行的众多七夕节短信可以为证。比如“送祝福”网站的“七夕节短信”中,有“最新彩信”、“热门彩信”、“最新短信”、“搞笑短信”、“爱情短信”、“朋友短信”、“经典短信”栏目的设置,几乎全与爱情有关。② 节日所带来的体验和情感也多与男女爱情有关。比如“朗姆_ 可乐”在2013 年7 月25 日16 点左右发布的微博中这样说: “刚刚同事在讨论快七夕了,我突然觉得很失落,这些节日那些感情已经不再是我所能参与的话题,原本以为自己大大咧咧什么都可以不在乎,原来我也是个可以让伤心跟随这么久的人……越是刻意想去忘记一个人,那些发生过的事情越是清晰的回放……”③
在五个构成要素中,唯一没有改变的是节日的标志性时间。正是这个没有改变,提示我们上述的种种改变只是七夕节内部的变化。
七夕节的当下变化是人们可以看到、感知的文化事实,考虑到乞巧主题的退隐、爱情主题的突显,这个文化事实可以概括为从乞巧节到中国情人节的变化,这个变化显著且具有质变意义,因而是一种“蜕变”。
从乞巧节到中国情人节的蜕变是进入21 世纪以来发生的事情,这个蜕变的过程,大致可以概括为: 文化交流频繁的情况下圣瓦伦丁节以“情人节”的名称与玫瑰花、巧克力、烛光晚宴等文化符号进入中国社会( 主要是城市社会) 并为一些人所喜欢和践行。一种外来文化大行其道令国内一些具有较强民族主义情结、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安全意识的人倍受刺激,开始在本土文化中寻找可以与之相抗衡的“中国情人节”,一些传统节日如元宵节、清明节、三月三、七夕节的情爱要素被发现和被发掘。尽管在谁应该成为“中国情人节”方面存在着一些讨论,七夕节还是更受认可,成为“中国情人节”,圣瓦伦丁节也相应成为“西方情人节”。与此同时,已从西方情人节中获益的商家从中国情人节中看到巨大商机,他们采借西方情人节的过节方式和文化符号,在农历七月七日来临前,推出针对“有情人”的商品和服务。各种媒体也推波助澜,不断引发公众围绕七夕节进行辩论和思考,并组织以爱情为主题的大型活动,越来越多的人在观念上认可了七夕节作为中国情人节的正当性,并在行动上参与到和爱情有关的活动中。七夕节不仅拥有了情人节之名,而且拥有了情人节之实。
在七夕节从乞巧节向中国情人节的蜕变过程中,由河北省文联、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石家庄市文联等单位于2002 年联合发起的“七月七爱情节”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率先以七夕节为爱情节,组织开展了多项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从而使“数十万人参与其中,沐浴了爱情的幸福与快乐”。① 另一方面,它举办了七夕节文化研讨会,引发了学者对七夕节作为爱情节合理性和正当性的系统思考,思考的部分成果呈现于由袁学骏等人编成的《七夕文化论文集》中②时任河北省文联主席的冯思德在河北省会首届七月七爱情节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回顾了倡办首届七月七爱情节的过程并阐述了将七月七定位为爱情节的合理性与重要意义:
没想到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竟可以打破国界,在异国异族( 这里指在日本,笔者注) 中扎根,但我转而又有些黯然,七夕节( 乞巧节) 在我国早已被人们淡忘了,事实上它已经让位给了西方传过来的“情人节”。
去年12 月,在中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在报告中再三强调了弘扬和振奋民族精神的问题。在讨论中,我重提了日本七夕节的话题。石家庄市文联主席袁学骏同志便找到我,说他想与省文联联手张罗一个节,与西方情人节相抗衡。想来想去,最好还是把我国的七月七乞巧节捡起来,重新定义一下,然后大张旗鼓搞一个中国的爱情节。我非常赞成学骏同志的意见,一拍即合,我们还征求了省会党、政、文各界一些人士的意见,大家普遍对这一想法予以肯定和支持。
过去,仅仅把七月七说成是乞巧节,定位是不准确、不全面的。我认为应当把七月七定位于爱情节。关于牛郎、织女的爱情故事,在我国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有着深厚的传统渊源和群众基础。
把七月七定位于爱情节,不单单是为了与西方情人节抗衡,更重要的是,可以倡导忠贞爱情、稳定家庭,符合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大家知道,家庭是社会组成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优秀文化的传入,一些腐朽没落文化也乘机侵入。搞“七月七爱情节”将是绝对适时的,十分有意义的。③
上述讲话表明中国没有情人节,为了与“西方情人节相抗衡”,他们就要“张罗一个节”,而“张罗”的策略和路径是对七夕节进行重新命名,并从中发现爱情。
1. 重新命名。正如前面已经说明的,农历七月七日作为节日,本来有自己的多个专名,但在抗衡西方情人节的诉求中,被进行了重新命名。2002 年河北省文联的命名是“七月七爱情节”,2006 年时, “根据中央有关领导的提议”这个名字被更改为“情侣节”。目前社会上比较流行的则是“中国情人节”、“七夕情人节”,不过已有专家明确指出这一命名并不合适,因为: “七夕节表达的是已婚男女之间恪守双方对爱的承诺,不离不弃、白头偕老的情感,不是表达婚前情人或恋人的情感,这是在不同人生阶段的两种感情,因此将七夕节作为‘中国情人节’并不妥当, ‘七夕节’应称作‘中国爱情节’。”④ 尽管围绕着七夕节的重新命名至今仍有争议,情侣节、情人节、爱情节的所指也有一些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名称中都含有一个“情”字。新名字让七夕节更多与“男女之情”联系了起来。
中国人历来重视“名实”之辨,根据“取实予名”和“循名责实”的逻辑,对七夕节的重新命名既需要人们在七夕节传统中发现爱情,又需要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表达爱情的文化符号、从事与爱情相关的节日活动,从而表明七夕节果然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爱情节( 情人节、情侣节) 。
2. 发现爱情。从七夕节中发现爱情是一个多人参与的持续过程,早在1999 年,汪玢玲就发表长文论证七夕本就是“中国的情人节”。① 冯思德更多从牛郎织女传说中发现了七夕节蕴含着爱情元素。因为广为流传的牛郎织女传说讲述了两人被迫隔开但依然不离不弃、最终得以一年一度鹊桥相会的浪漫爱情故事。2002 年未能参加七夕文化研讨会但积极支持“七月七爱情节”的乌丙安、冯骥才同样肯定这则附着于七夕节的传说与爱情相关。乌丙安说: “流传百世的牛郎织女鹊桥会的故事,始终颂扬着中华民族历代民众为爱情坚贞、婚姻自由而奋斗牺牲的壮丽精神。”冯骥才说:“若向爱情求真谛,且问牛郎织女星”,“牛郎织女身上寄托了中国人的爱情理想。”② 这次会议上,“还有大量的文章,是阐发弘扬七夕文化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呼吁要让古老的文化传统与时俱进,这与冯、乌二人论述形成了本次会议的最强音”③。之后,不少学者继续从传说、诗词、习俗、典籍中寻找发掘,以发现七夕节与爱情的固有关联性,许多民众也参与其中。
在这个过程中,白居易的《长恨歌》、秦观的《鹊桥仙》得到反复吟咏, “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在天愿为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限绵绵无绝期”成为七夕节富含爱情因子的表征; 在这个过程中,含有二人被迫分开却不离不弃的牛郎织女传说版本得到反复讲述,他们成为忠贞爱情的代表; 牛郎织女传说的其他异文则被忽略,在这些异文中,或者织女与牛郎的生活并不怎么和谐,或者织女总是想方设法主动离开牛郎并终于成功。从七夕中发现爱情的过程,是将七夕节中原本零散的、潜在的爱情因子发掘出来、加以筛选、整合、阐释并集中呈现的过程。
3. 活动内容的采借与发明。“人类的姓名是建立在实践和认知基础上的分类系统,既是社会、文化和历史的产物,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社会、文化和历史的生产和再生产。”④ 七夕节的重新命名让七夕节在社会上有了新的定位、内涵和指称。按照循名责实的逻辑,重新命名必然引导和激发人们在节日期间从事与爱情有关的活动。由于中国节日体系中原本没有一个情人节,中国情人节的设置原本深受外来文化的影响,所以在如何过中国情人节方面,人们很自然地从西方情人节那里寻找合适的资源,采借西方情人节的文化符号,运用西方情人节的活动模式,将玫瑰、蛋糕、巧克力、烛光晚餐纳入自己的节日实践。与此同时,又发明出诸多具有中国元素的文化符号与节日活动,如彩虹鹊桥、相亲大会、情歌对唱、抛绣球、放飞许愿灯等等。
七夕情人节因对抗西方情人节而生,本身却打上西方情人节的深深印痕,并以一种崭新的样态出现,不仅改变了活动主体,而且改变了活动内容、活动空间和活动情感,甚至改变了节日名称。如果我们将文化重构理解为一个社会群体对既有文化现象的再加工再创造,那么七夕节从乞巧节到情人节的蜕变就是典型的文化重构。它是人们在外来文化的刺激下重新发现、发掘传统,并将其与外来文化结合在一起的结果。它融合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传统资源与现代资源,并具有具有主动谋求的鲜明特征。#p#副标题#e#
七夕节的当代重构具有重要意义。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中国传统节日植根于农业社会,源远流长,是传统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近代以来,在全球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传统节日地位明显下降,七夕节也面临生存的危机。如果说节日的活态存在乃在于特定时代特定区域处于不同社会地位、承担不同社会角色的社会成员在特定情境下对节日习俗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实践,或者简言之,在于社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人把这段时间当做“节日”来度过,那么在20 世纪末期,除了在个别地方,七夕这个曾经广为流行的传统节日因没有多少过节主体已名存实亡。但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从花店售卖鲜花的庞大数据中、从节日尚未到来关于七夕活动的预告宣传就纷至沓来的现象中,看到这个节日的蓬勃生机。七夕节复兴态势明显,其生存状态已然今非昔比。尽管七夕节复兴背后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也并非只有七夕这一个传统节日经历着复兴的过程,但毫无疑问,文化重构对七夕节的命运逆转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正是这一重构,使爱情成为七夕节的主题,它契合了当代人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需求,并因此迅速吸引了众多商家和都市男女的注意力,迅速发展壮大了过节的群体。不仅如此,这一重构还使七夕节重新回到公众的视野,不仅勾起许多中老年人对七夕节的早年记忆从而使其首先在记忆中复活,而且使个别地方如甘肃西和、温州石塘、广州珠河等地仍然活跃的传统七夕节俗得到更多关注,这也促进了七夕节的当代复兴。
传统节日是一套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包括一系列何人在何时应做何事或不应做何事以及应如何做的规则,处于时间长河中的传统节日犹如一个生命体,有其自身生长发展演变的历史。它可以生,也可以死。由生而死通常被视为一个传统节日正常的生命历程。七夕节的蜕变表明,传统节日的命运其实更为复杂: 不仅可以生,可以由生而死,而且可以死而复生。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在传承中断后以一种崭新的样态重新回归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为其所遵循、操演和践行。七夕节的蜕变同时表明,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对于本土传统文化的传承而言,外来文化不仅是冲突的来源、竞争的对手,它还有可能成为激活本土传统的钥匙,并成为传统复兴过程中可以取用的重要资源。文化重构具有起死回生、化腐朽为神奇的巨大力量。
“中国人有爱情,但中国神话中没有爱神。中国有情人,但中国节日中没有情人节。”① 七夕节的文化重构填补了这一空白,突显了爱情的意义和价值,为当代人坦率地表达爱情、寻求浪漫提供了时机。而围绕爱情主题采借和发明的多种节日活动,也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成员的生活内容。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能够感知2013 年七夕节( 阳历8 月13 日) 生活内容的丰富性。比如《七夕“浪漫经济”提前来袭玫瑰花预定异常火爆》一文中提到: “尽管距离七夕还有段时间,但各路商家却已提前备战七夕商机……除了传统的花店、蛋糕店、电影院,各大商场、超市的七夕节气氛也日渐浓厚,一股‘浪漫经济’悄然来袭。”② 除巧克力、蛋糕、毛绒玩具等常规礼物外,萤火虫、玫瑰香皂花、竹简情书等许多创意类礼物也非常受年轻情侣们的欢迎。③ 又比如,北京通州区于8月9 日至8 月13 日期间举办首届北京七夕节,共包括“七夕歌会”、“相爱运河”婚礼文化展、“大美运河”七夕传统文化展等17 项活动; ④ 而七夕节当晚七点零七分,首都体育馆也上演了一场盛大的“七夕中国2013 情歌演唱会”,主办方向社会公开征选的77 对情侣参与互动,现场万余名观众与众多明星共同见证爱的表达。⑤
七夕节的文化重构归功于多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其中专家主要发挥了启动引领作用,并从学术角度承担了正当性的论证工作。商家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传统节日往往是消费时间,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家总是会介入传统节日当中,繁荣的市场往往成为节日期间的动人景致。通常认为,商家主要是为人们按约定俗成的方式过节提供各种物品。但在七夕节的蜕变过程中,商家不仅提供了节日主体在节日中需要的物品和服务,而且提供了节日活动的空间,尤其重要的是,它们还在引导节日主体如何过节,如何消费。通过引导如何消费,它们生产了人们对特定物品和服务的认可、偏好和需求,也便生产了节日的活动内容和和文化符号,因而也就形塑了节日本身。当前七夕节在事实上成为情人节,鲜花、巧克力、红酒、香槟、烛光晚宴、浪漫之旅等成为七夕节的文化符号,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鲜花店、巧克力经营商、红酒经营商、餐饮店和旅行社等商家比其他行业的商家更加积极地以节日所需的名义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民众是七夕节蜕变的决定性力量,他们基于生活需要和文化自觉参与了七夕节的文化重构,不仅包括参与对正当性的讨论,更重要的是用自己的选择确证了七夕节的爱情主题,并基于追求个性、博取爱人欢心的目的而不断推陈出新并不断要求推陈出新,由此促进了七夕节节日活动的采借和发明。大众媒体则关注舆论、传递信息、发表意见、引发思考,并为各种力量的作用发挥提供了交流碰撞的平台。总之,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目标追求的学者、民众、商家、媒体等多种社会力量通过共处在同一个中华文化空间里而互相影响,彼此激发,一起营造了七夕乞巧节向情人节蜕变所必需的文化氛围和文化空间,推动了这一蜕变所必需的正当性论证和主体性选择,为七夕节的文化重构发挥了各自独到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七夕节的文化重构过程并非一团和气,在应该如何给七夕节重新命名、应不应该承认七夕节是中国情人节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意见。这些争议影响深远,颇具意义。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关于七夕命名的争议,前文已有叙述。命名争议明显地延续了“必也正名”的思维逻辑,其背后,则是公众尤其是知识分子对一度式微的传统节日能够复兴并长期传承下去的殷切希望,是对这个节日以何种状态复兴的设计与理想,是企盼复兴的节日能够经世致用、传递文化价值、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良苦用心。在是否应该承认七夕节是中国情人节方面,争议更多。比如2006 年有一位学者提出“把七夕当作情人节来过不合乎传统”的观点,① 就引起了许多民众的强烈反对,演化成一个文化事件,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又比如2009 年8 月14 日腾讯QQ 论坛上开设了一个帖子,让七夕节PK 情人节。辩论设置了正反双方,正方的代表观点是: “我觉得无所谓,与时俱进嘛! 牛郎织女也是爱情的象征,只要有需求有市场,人们又喜欢这种氛围,就不要这么较真,毕竟传统也是人造出来的!”反方的代表观点是: “我觉得应该抵制这种崇洋的情节,原本七夕的内涵就不是情人节,因为商业利益而改变传统文化,那老祖宗留下的东西都要慢慢变味了!”② 无论是正方观点还是反方观点,都有不少跟帖。比如正方11 辩的辩词如下:
自祖国建国以来,不断的与外界建交,更加入WTO 后,与世界交流更加密切,随着社会发展,非主流和西方的思想也不断涌入进来,既然七夕节也能带动市场消费,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而对于情人,特别是对于我国的情人而言,不是又增加了一次创造温馨,甜蜜的机会么。我们不能拒绝西方的文化,我们需要做的是发扬自己的文化。不闭幕造车,要勇于交流。把我们的文化发扬光大。让七夕节能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传统爱情节日。③
反方3 辩则说:
我们应该好好保护现有传统文化,并把“牛郎织女的爱情文化”进一步弘扬广大。这是祖先遗留下来的。我们就应该好好的接续历史、需要一代一代传下去,是世世代代都要做的事。增强我们民族凝聚力、增强祖国在世界竞争中的“软力量”,不要让WAI GUO 人看笑话。④
这些围绕着七夕节应不应该向情人节靠拢的跟帖,表述着普通中国人关于如何对待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认知和理解。这是公众参与七夕节文化重构的过程,也是参与文化讨论进行文化反省和文化批判的过程,同时是公众文化自觉性、文化自信力、文化鉴赏力、文化反思力、生活自主性的培养过程。从不同观点的碰撞交锋中,我们看到这个时代的多元价值取向,纳异包容与坚守民族本位的共同在场。我们也看到,碰撞交锋激发、推动不同观点的持有者对多元文化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着更加深入的思考。而这些思考,无论对于七夕节的未来发展,还是对于所有传统节日的传承,乃至对于中国文化的当代建设,无疑都大有助益。可以说,七夕节的文化重构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全社会进行文化反思的作用,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已远远超出七夕节之外。
民众有权利过自己想要的节日生活,并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在当前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爱情观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民族意识高涨、传统复兴已成大势的情况下,中国人要过情人节而且要过自己的情人节的诉求理应得到充分表达,也理应受到充分尊重,七夕节向中国情人节的蜕变是这种诉求的现实化,是民众凭借一定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和纳异包容的文化开放态度进行文化选择的自然结果,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值得珍视。不过,在笔者看来,这并非七夕节文化重构的终点,而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并且也应该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因为尽管七夕节由乞巧节向中国情人节蜕变的文化重构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缺陷,即一定程度形成了对传统七夕活动的遮蔽。
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七夕节在其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中,早已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习俗活动,而且具有多样的地方性表现。比如甘肃西和仍然活跃的“乞巧节”是典型的女儿节,参加者主要是未婚的少女,节日历时七天八夜,包括迎巧、祭巧、唱巧、跳麻姐姐、拜巧、迎水、巧饭会餐、照瓣卜巧和送巧等一系列仪式,且有相应的仪式歌舞相伴。① 浙江温岭石塘箬山村的七夕节则是“小人节”,它的主要参加者是小于16 岁的孩童及其家人,主要活动是祭祀七女神,祈愿小孩健康发展。② 七夕节的众多习俗活动及其地方性表现以及“七夕”这个具有诗意、浪漫气质的名字,具有重要的生活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认同价值,应该有比当下更好的生存空间。换句话说,未来的七夕节应该是既吸纳外来文化的优长又有更多中国元素( 不只是节日时间,还有节日活动及其具有的文化内涵) 的有机融合,能够同时作为情人节、乞巧节乃至小人节等在更大空间里共生共荣。
目前来看,突破情人节遮敝、实现共生共荣的重要路径是七夕节历史记忆的日常生活化和目前仍然活跃的地方七夕节俗活动一定程度的普遍化。前者是指有意识采取一些措施使曾经活态存在、目前仅仅保存于文献和头脑中关于传统七夕节的历史记忆重回日常生活,得到实践。后者是指有意识采取一些措施使当下为个别地方民众所传承享用的七夕习俗在更大的空间内被更多的人所共享和传承。这两种路径无疑都存在一定的障碍。前者需要克服的主要是时间变换所带来的挑战: 毕竟历史记忆中的七夕节是传统社会的七夕节,更多体现了农耕社会的理想和追求,而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是工业文明、现代社会。后者需要克服的主要是空间位移所带来的挑战: 地方七夕节俗活动毕竟是特定空间内生长发育出来并适合其水土的节日文化,普遍化则意味着将其置于非本土的环境之中。而这也决定了无论选择哪一种路径,都不可能是传统七夕节俗和特定地方七夕节俗的全面照搬,而只能是以其为资源从中汲取若干元素、结合其他元素重新加以组织并应用实践的文化重构过程。
未来的七夕节重构仍然需要包括学者在内的多种力量共同参与。需要说明的是,学者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要求民众选择专家学者偏爱的节日生活和过节方式,但专家学者可以通过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从而为人们如何过节提供更多的选择项。这是学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学者的社会贡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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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我国古代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全文如下:
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财富,是指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思想之一。由于历史背景等诸多原因,两者既有其广泛的一致性,也有其众多的不同点。加强对两者的比较研究,既有利于我们从总体上和更深层次上把握邓小平理论的实质,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一)立法理论出发点的一致——都主张立足中国实际,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毛泽东提出立法工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要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出发。早在1953年他就明确指出:“应该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6页。)1954年,他在组织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他反对立法中的绝对化、机械化,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我国各地、各民族间存在的差异。他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力求达到切实可行。
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指出立法必须从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律缺乏的实际出发,必须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1978年,邓小平在谈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立足中国实际的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这是毛泽东立法思想的另一个方面。1954年,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济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注:《邓小平选集》第5卷,第127页。)同毛泽东的主张一样,1979年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务虚会上指出:“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168页。)1992年他再次强调,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正体现了从本国实际出发与适当借鉴别国立法经验的相结合。
(二)法制目标在许多方面的一致——都认为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国初期,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形势迫切要求以法制确认国家的性质,制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新秩序。为适应这一要求,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贤达讨论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此后,陆续制定出了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工农、财贸、税收、文教、卫生、交通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保持发展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邓小平和毛泽东在建国初期追求社会稳定这一目标上是一致的。粉碎“_”以后,中国正处在一个拨乱反正的时期,邓小平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明确指出,中国的最高利益是稳定,这是中国压倒一切的问题;能否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仍是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国家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从1979年后颁布了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大量的重要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可见,邓小平为了达到社会稳定而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来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肯定、促进、发展积极的有利因素,促进社会变迁稳定正常地进行。
毛泽东邓小平主张法制的另一个目标就是促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毛泽东曾指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政权就会不稳,而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保障。为此,从1952年到1953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批判蔑视人民民主权利的旧法观点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造运动。1954年以后,通过的宪法和一系列法令给予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广泛的,包括民主施政、民主议政、民主参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等。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也十分重视民主政治的建设。他始终把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是关系国家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长期任务,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深刻认识到: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渠道,才可容纳下公民源于经济利益冲动和观念更新而不断主张的政治热情避免因政治参与的危机而引发的动乱;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制度,才可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得以真正实现。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毛泽东邓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一个国家有无法制,法制是否健全,一方面要看其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另一方面看它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是否举国上下一体遵行。我们决不搞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毛泽东历来坚持这一原则,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尤其不能容忍干部破坏法制的行为,1937年延安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枪杀女学员刘茜,被判处死刑;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例。毛泽东主张对那些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官僚主义分子“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注:毛泽东:《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1951年11月—1952年3月)。)为了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还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注:《毛泽东思想选集》第4卷,第1476页。)
邓小平历来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为了实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邓小平对特权持坚决的鲜明的反对立场,他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判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因此,邓小平号召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特权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1986年,他在谈及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时说:“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2页。)这种敢于碰硬充分显示了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原则的决心。
(三)执法守法观点的一致——都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严格执法,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对此,毛泽东作了深刻的阐述。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执法必须严肃、慎重,严禁执法中的草率从事偏向。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指示各地政法部门必须纠正草率从事偏向,对反革命分子要打得准,不要杀错。他指出:“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唯独草率从事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3页。)1951年5月,他又一次强调指出,要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二是执法必须严格、严明。1951年,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指出,判处死刑要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并告诫公安战线的同志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0页。)1957年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强调指出:“现在政法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对于本来应当捕处的人,也放弃职守,不予捕处,这是不对的。轻刑重罪不对,重罪轻刑也不对。”(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9页。)这些观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指导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将毛泽东的上述思想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首先,他强调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1975年,邓小平在钢铁工业座谈会上指出: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不起来。其次,他还提出严格执法的重点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并且重申严格执法的关键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毛泽东很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他在很早就说过,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政法干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又是打击各种犯罪、执法法律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邓小平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也相当重视。他多次指出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他说:“现在我们能担任政法工作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法官的,当律师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种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0页。)因此,要大力加强政治、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就,是与实践邓小平这种理论、观点分不开的。
就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虽然立法任务很重,严格执法又与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怎样才能使全社会公民都自觉地去守法,关键又在于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守法。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反复告诫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带头守法。1954年,毛泽东在谈到宪法的实行时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9页。)
俗话说:官要清,民则正;贪官炽,盗贼兴。为此,邓小平把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以身作则,作为反腐倡廉举措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指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又说,高级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很大。现在不正之风很突出。要先从领导干部纠正起。他还说:“只要高级干部带头,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首先是对着我们这些高级干部的。但是,不只是对着高级干部,还有中下层干部。人民群众对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满意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6页。)除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外,邓小平还号召领导干部学会用法律办事。因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一)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对法制功能理论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过分地强调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服务于权力的巩固,把法律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忽视了在新的形势下法律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组织管理的职能;他总是从政治斗争的角度出发思考民主问题,导致他单纯强调国家对法制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没有把人民民主内涵中的公民权利义务,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阐明;他只重视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当他在宣告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留给人民的是义务主体的法律角色,结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留下缺口,最终导致无视宪法、法律、无法无天的无政府局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他所期望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终未如期到来。
邓小平在吸收和继承毛泽东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积极因素的同时,又纠正了毛泽东的一些失误。他在强调法律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特别重视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和功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宣布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被消灭,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也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在新形势下,邓小平强调了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功能。1978年邓小平就要求国家立法部门为适应当时经济建设形势的需要,集中精力制定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他迫切地要求法制要在执行中完备起来。法制基本功能理论的及时调整,是我国实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尤其是现阶段,对依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认识不同
对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完成,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毛泽东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并没有显示出对法制的强烈要求,使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他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改变生产关系,提高国有化程度;发动群众运动,用“人海战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造成1959年在全国撤销司法局后,“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令人费解的局面。结果经济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关系无法规范、调整,以至在“”中使得政治斗争严重地冲击了经济建设,导致国民经济步入崩溃的边缘。
与毛泽东有所不同,邓小平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将法制建设提到了自建国以来的从未有过的高度,将法制作为影响社会主义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邓小平在众多的讲话中都反复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他首先提出并论证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思想,从而首先确定了加强民主与法制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次提出并论证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的著名观点,他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外,他十分重视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作用,多次强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并且要求“两手都要硬”。在他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的经济立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踏步前进。从1979年以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达700多个,涉及到计划、财政、金融、审计、会计、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经济合作、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关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
第三,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程度不同
由于对法制的功能作用理解的局限,毛泽东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不深刻的。他认为,法律的作用集中表现为:它是保护统治阶级镇压敌对阶级的工具。他说:“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一切东西……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68页。)在谈到民主时,毛泽东主要的是把它同集中联系。他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们党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是我们党正确的群众路线,而且是有效的政府组织形式。他在《论联合政府》中,高度赞扬民主集中制,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生活。”(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57页。)毛泽东虽然在立法、执法问题上一贯坚持群众路线,比如1954年宪法的出台,先是起草委员会提出初稿后,组织了800多名各界人士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和修改,才将草案予以公布,接着发动全民进行两个多月的讨论,做了许多修改补充;在执法方面他经常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并且创立了调解制度和管制刑种等。但他始终没有从更深层次弄清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密切联系。
邓小平不仅继承和丰富了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民主法制的一般原理,如:坚持民主与法制的阶段性,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坚持民主与法制同步加强,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等。而且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述。首先,他提出和论证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著名思想,从而首次确定了加强民主与法制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次,他反复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他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0页。)
第四,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张,崇尚法律的权威性,强调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整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议政时谨小慎微,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更不敢轻言法律方面的议题,导致了我国从1959年直到““””时期,基本上没有什么立法活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同生产建设“大跃进”一样,1958年“司法工作大跃进”也以追求高速度、高指标为基本特征。如云南各级法院指出:“若干十昼夜扫除积案”、“拼命大战一月,争取实现安全地区”。黑龙江省一些地方提出:“苦战二十天,清案一千件”、“猛攻七尽夜、所有的案件不过月”。四川省某法院则浪漫地提出:“一天当二天,晚上当白天,起早睡晚当半天,不过星期六,消灭星期天,苦战两年实现安全县”。
为了追求高速度、高要求、高指标,全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严重地偏离了法制轨道:首先是把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理解为由党委直接包办代替法院的业务工作,从而在实践上破坏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宪法原则。例如,在青海,有些县把案件审批权限竞下放到了区、乡党委;而在广州,涉及对工人的批捕、起诉,则要先经工厂党政领导同意,量刑问题也要事先与工厂党政领导商得一致意见;其次是由于片面理解群众路线,部分法院无原则地附和、追随群众意见,不能客观公正地依法审判案件。例如,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用组织职工讨论、听从群众裁决的办法,来解决盗窃案判决上的分歧等等。第三是对已经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司法工作制度和必要的程序,作了削足适履的任意修改、废弃或约简,结果使建国初期朝着正规化方向迈进的司法制度建设发生了严重倒退。““””期间,毛泽东推崇“人治”、轻视法律与法制的倾向更加严重,当时的红卫兵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口号的鼓动下,以“四大”为内容进行“反修防修”、砸烂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无法无天,使我国人民遭到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
““””结束以后,邓小平认真总结了我国二十年来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地否定了“人治”的治国思想,主张“依法治国”。为了避免““””一类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强调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他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他提出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原则,要求把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联系起来,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这就为建立完善的制度,强调法律权威,实现“人治”到“法治”的重大转变,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其次,邓小平还坚决反对个人崇拜,他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他反复强调:“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1页。)“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77页。)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邓小平否定“人治”;主张“法治”思想的另一侧面的体现。
(二)对实现法制所采取的方式不同
首先是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过分相信群众运动的作用与邓小平重视制度建设,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区别
由于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政治形势的影响,在1957年9月到10月间召开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完全改变了他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提出的,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报》。)的结论,而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75页。)
特别是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他越来越忽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视阶级斗争,并且为全党制定了“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毛泽东选择了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这种方法来解决矛盾,希望用这种办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到了晚年,他把矛盾的斗争性的地位提到了不应有的高度。在指导国家开展各项建设时,毛泽东特别喜欢“四海翻腾云水怒,五洲震荡风雷激”的那种动荡、火红的场面,善于采用轰轰烈烈的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法,以至于最后采取“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方法。
““””结束以后,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国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作重新认识和深刻反思。他明确地意识到:“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1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8页。)为了实现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当代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且提出了如何从制度上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一系列措施。其中提到:“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家的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谈到廉政建设时,邓小平也指出: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其次是毛泽东依靠个人魅力、高度集权与邓小平搞政治体制改革,尽可能下放权力的区别
毛泽东在创立和建设新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明确地阐述过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从哲学高度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法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注:《毛泽东著作选续》(下),第762页。)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尖锐地批评了某些人搞个人专断,连封建时代的刘邦都不如。因此,他号召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倾向。1957年,毛泽东还提出了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要达到“六有”局面的构想,即“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6页。)
遗憾的是,毛泽东的这些思想,由于他在晚年个人崇拜和没有形成严格完善的领导制度而受损害。1959年8月17日,在毛泽东主持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默许了刘少奇包含有提高某些个人威信、搞“个人崇拜”内容的发言。1963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建设》中认为:提出所谓“反对个人迷信”,实际上是把领袖同群众对立起来,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统一领导,涣散党的战斗力,瓦解党的队伍。这之后,毛泽东对党内日趋严重的个人迷信、个人崇拜现象持基本肯定态度。例如1965年1月,中央军委提出“毛泽东著作选读本和语录本,要象发武器一样发给每个战士”。毛泽东批示说:“完全同意,照此执行。”从此,进一步容忍了林彪大搞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以致发展到个人说了算,“个人崇拜”之风愈演愈烈。个个崇拜导致了个人专断,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使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难以建立和健全,集体领导原则受到削弱以至破坏,给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很大的损失。““””之所以能够发生并持续10年之久,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党长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个人崇拜现象滋长。加上其他因素,以致在广大党员和群众中,个人崇拜狂热,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使党失去了纠正自己领袖错误的手段。
痛定思痛,为了避免““””一类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指出,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他强调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始终把自己看成是集体的一分子,反对夸大个人的作用。他说:“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践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我是出了力的,但不只是我一个人。所以,不能把九年来的成绩都写到我个人的账上,可以写我是集体的一分子。过分夸大一个人的作用并不有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8页。)
为了总结““””的沉痛教训,规划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要向三个目标前进:第一“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围绕这三个目标,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其次是“权力要下放”;第三是“精简机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7页。)邓小平吸取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的教训,进一步提出要着力解决监督制度问题,用法律和纪律来规范和保障人民的监督权,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他认为:“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
第三是毛泽东晚年轻视法律文化的传播与邓小平把法律知识交给人民的区别
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文化条件。在建国初期的法律文化体制中,毛泽东注意到了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他以新民主主义思想文化为内容,召开了各种代表会、干部会、群众会、座谈会,通过电影、幻灯、戏曲、报纸、传单、小册子、控诉、展览罪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建立了政法院校、新法学研究所等法学教育机构和团体,培养我国的高等政法人才,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以及毛泽东对西方法律文化政治性的过分强调和过激认识,使他在批判反动法律学说和传统司法思想中,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遗产的极端,使法学成了禁区,导致刚刚起步的法律文化建设出现停滞。
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认为,“资产阶级和从旧社会来的知识分子的影响”,是社会主义的潜在威胁。1966年,他在“五七指示”中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全国仅有的几所政法院校不仅没有扩充,反而由1957年的4所院校和6所综合大学法律系调整为““””前夕的4院4系。““””中,除吉林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保留外,其余均被撤销,到1975年,全国在校法律本科生总共才269人。(注:甘绩体:《法学教育的成就及改革》,《政法论坛》1989年(2)。)法律文化几乎成为一片空白,严重阻滞了法制建设。
邓小平认真地吸取了““””时期对个人盲目崇拜的深刻教训,他深刻地认识到:发扬民主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他指出: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2页。)
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他提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8页。)他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根据他的主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把法制教育规定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措施,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同时,邓小平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百年大计来抓,恢复了一批政治院校。到90年代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从而为我国健全法制,实现法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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