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总结各种国际投资环境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和共性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力已远超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至此,在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多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对正在进行的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预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国际投资的环境监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正处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时期,在国家投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影响环境的相关问题,从环境监督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并提出国际投资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环境污染;环境监管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已经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为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投资理论创始人约翰?邓宁将一国的投资发展状态分为三个阶段: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国际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或者对外投资大于吸收外资的较高层次的不平衡阶段;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相匹配的高级平衡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并且获得巨大成功。邓小平提出“引进来”的战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方式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进一步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人才、管理方式等。通过“引进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来我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型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增多,增加我国的投资总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利用大量的其他国家的资金和资源,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拓宽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使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动的内容更为多样。
在外资资额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来”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每年都形成了新资产。近年来,到我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流量一直保持较大增长,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434家,同比下降9.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55.06亿美元,同比增长5.48%......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和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都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
在投资区域、产业方面,上述国家/地区的来华新设企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投资出现放缓迹象。来我国投资的主要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向外商开放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开放城市,又逐渐向外商开放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随着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我国各地区,我国得到的不仅仅是外国资金,还通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我国境内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先进方面改善本国的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弥补本国相关技术的空白,通过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资本,以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外国投资使我国改善原有的产业结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各种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由于投资来源地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甚至有的产品禁止生产,或者由于当地生产成本高,投资者将这些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把大量的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大陆,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将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业乃至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和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来华投资生产的外国企业逐渐增多,我国的制造业是最具备竞争力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速度较其他国家快,有部分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转移到其他国家,例如印度、越南、泰国等区域,以达到降低成本的需要,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放在我国,我国仍然是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工业园内,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如理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车、塑料等产品的大型美国独资企业,也是工业园区内生产污染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这个项目是国外淘汰的污染项目。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业到我国生产,我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带到中国,提高了中国的生产结构水平,中国的制造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另一方面,诸多高科技产业不断在我国加工制造,外国企业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投资的手段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产业大部分都是某些产业链条中的一部分,将加工制造消耗环境资源、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物质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这些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环境污染,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外国企业还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税收的优惠等方式,降低其生产过程的成本,将生产中所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转移到我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些国家对我国的投资行为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对于投资管理的相关立法还不成熟,缺乏完善和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济监管的重视程度大于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重点关注国际投资的经济因素,因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十分明显。
(一)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
环境问题经常带有时间性,例如,如果今天砍伐古代的森林,未来的世代的人就不能使用,而今天做出砍伐或者保护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较量。 一方面,国内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以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量,并且没有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内一些企业漠视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定的相关标准比发达国家低,并且种类少。外国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我国生产,这样外国企业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污染的产品,以及残留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的衍生物在我国生产。如,外国企业到我国生产水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低。水泥行业是我国行业中产生重点污染的行业之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不断增加,然而国内的环保法律制度不完善。以经济利益为条件,某些外国严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如,出售旧设备,由于通过某些旧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外国的环境标准,但是却不与我国环境标准相违背,加重了我国环境的负担。
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既要加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转移,又要完善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应于国际社会接轨,以达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我国“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
2、我国环境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监管是环境监管主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县级以下的环境监管机构的规定,缺乏对农村的环境进行监管,不利于完善全国环境监督机构设置,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留有漏点。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的GDP的数值,重视生产发展与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降低条件来吸引外资,使“引进来”的企业将环境污染转移。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剩余价值,通过非法开采、无环保手续等手段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复杂,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加之我国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权力分散,影响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我国环境监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防治的道路。这种治理模式是通过大量的环境治理投入,建立污染控制措施,对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进行处理,而这种治理模式浪费大量资源,经济代价也很高。因此,从根本意义上保护环境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全国环境监管
胡锦涛在2012年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表明了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和谐世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等方面的明确态度。
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实体与程序制度,进而建立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企业自身监管等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程序等方面;完善全国覆盖的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县级以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修改不符合法律以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还曝光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等环境污染行为,使这些企业自主保护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通过投资加快经济进程的脚步过程中,伴随的是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并存。
2、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
我国对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管不断完善,但是对于农村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如需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环境监管方式,必须依照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模式。
基层政府对农村的基本事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对农村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基层政府在保护农村的环境问题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作为农村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污染已经威胁到农民生存、发展的空间。农民应加强自身的环境权意识,积极投入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市群体与农村群体之间的环境权益的不公平对待,正式基于农民的环境权益长期被忽视,并且不能正确解读环境权益分配的结果。上面所述的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是从“内部”监管农村的环境问题,而农民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这是从“外部”监管农村的环境,这是从内、外两个不同角度维护农村的环境权。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的力度、经济实力、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各国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尤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十分明显。“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适合我国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这种提前预防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需要明确环境监督力度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全球化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印证了环境污染无国界的说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互联网不只在技术和工具层面上深刻改变着当今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更促进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整体性转变。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传统意义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其领域、方式及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更是一种全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和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和创新的一种新趋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所以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就需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方法,使大学生能够在网络环境下更好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文章就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高校思想教育工作者要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当前的形势,不断的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应对现阶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网络时代有网络时代的特点,在认真研究网络时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如何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机制、新手段、新方式必将成为系统性的工程,思政教育工作者要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方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力和感召力,用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效果。
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为了与时俱进,我们必须要建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系统,这人是当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我国具有与其他国家不相同的国情,所以,我们在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系统时必须要从我国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据偶遇我国特色,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指定的方针政策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每所高校都应当建立属于自己高校内部的公用网络,为自己校内的全体师生服务,这样大学生就可以在校内的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可以阅读自己喜欢的书目,也可以时时的关注学校的动态,使自己与学校的关系更加密切。与此同时,全国还可以建立高校公共网,这就把全国所有的高校联系在了一起,可以使全国所有高校进行一定的交流和沟通,有助于全国所有的高校共同成长。这样建立的网站既有统一性,又体现着多样性。建立这样的网站,不仅仅可以使大学生获得更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源,同时还可以与其他高校的大学生进行沟通。
现在网络技术发展越来越先进,许多学校在进行教学活动时都引入了多媒体技术,这就为本来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增添了一针兴奋剂,使课堂教学氛围变得更加活跃。现在多媒体技术不仅仅停留在以前只有图片和声音的阶段,视频等技术也已经被应用到教学之中,这就使得高校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可以及时的引入一些国外的资料,从而丰富了学生学习的材料,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变得更加的生动形象,?更容易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诚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学方法的同时,还要运用一些先进的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教学效果。
在高校建立的师生公共网络系统,要把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引入到其中来。针对这一内容,我们可以建立一定的讨论区,使大学生在网络中取得一定的发言权,及时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而且可以针对大学生较为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在系统中宣传党的教育理念和方针政策,为解决大学生的思想问题做好准备。与此同时,在该系统中建立一个新闻服务系统,使大学生能够及时的获得新闻,及时的了解国家的动向和方针,从而使大学生进行讨论,在大学生进行讨论时及时的进行一定的指导,这样就方便的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除此之外,高校还可以建立于学生家长联系的电子信箱,使家长和学校建立一定的联系,从而方便学校得到大学生的家庭教育情况。
利用多媒体技术可以再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来说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这样的课程由于理论知识较多,所以听起来会变得枯燥乏味,而利用多媒体技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现象,多媒体技术可以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调动学生的各种感觉器官,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的进行学习。除此之外,高校要与时俱进,关注当下国家以及世界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现象,以引起学生的讨论,抓住学生的好奇心,从而把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运用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这样就增强了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效果。
利用现代网络发展的一些特点,高校适当的进行网络教育的建设,通过校园网络系统,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从而促进校园积极、健康的发展。走进信息时代,大学生生活的环境不仅仅有社会这个大环境,家庭、学校这个小环境,还有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只有把握好这三个环境之间的力度,才能使大学生更好地生活和学习。好的校园文化能够影响甚至塑造一个好的大学生,环境对人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好的环境氛围对大学生产生正面的影响,不好的环境氛围对大学生产生负面的影响。只有搞好校园文化建设,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使大学生能够更好地抵制网络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大学生健康的发展。言而总之,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注意网络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使大学生进行发展。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当今经济活动多样复杂性的特征明显,而国际投资在其中的地位显现出逐渐提高的趋势,与之相伴,国际投资领域发生的争端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只有保证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妥当,才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家与地区间的经济交流和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既得到了适用,同时也受到了挑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国际法上,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主要适用领域之一,国际投资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它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选择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似乎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个分歧就是关于是否采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争议。随着各国经济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双边投资贸易与多变投资贸易在全世界的迅速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似乎已经被人们所忽略,由于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的不信任,转而选择其他争议解决办法。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
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的理解,国内外不同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认识。目前,充分理解该原则需要我们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外国投资者是指有着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有着特殊身份的外国投资者,例如外交代表,外国公使等不适用该原则。
(2)国际法上,对“用尽”一词作何解释。在我国学者看来,“用尽”一词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对于需要解决的争端必须使用完东道国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二是解决争端是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东道国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
(3)对于“当地救济”的理解,当地救济就是指东道国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争端所做出的法律救济。该救济包括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如果争端的解决是通过国际或国家间的区域性法院或者争端的解决包括了自由裁量的措施,那么该法律的适用就不算是当地救济。
(4)对用尽当地救济的充分、合理理解。当外国投资者来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就意味着投资者肯定当地救济的效力, 承认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以及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律来解决争议。并且当外国投资者来东道国进行投资,在发生争议之前他们被认为是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救济方法的。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必定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对此理论依据,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此主要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即属地管辖权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1)属地管辖原则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一个外国人只要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他就处在了该国的管辖范围内,他的行为就应当受到该国的管辖,并且也要服从该国的管辖。但是该规定也有例外,特殊身份的外国人不受该属地管辖的约束,例如外国代表,外国公使等。那么属地管辖权作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可以这样理解,当一个外国人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该国就自然有权管辖他在该国的所有行为,或者说该国内法对该外国人的所有行为就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外国人一旦在该国产生争议,首先应道适用该国的救济方法,只有当该国穷尽一切而不能解决该纠纷时,才可以诉诸于其他解决办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东道国的外国人,而且也用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尊重。这样才可以充分体现各国属地管辖权的主权独立,不受干扰的原则。也只有国家充分保障并实施其熟读管辖权,并且该权利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充分尊重与支持时,国家的信任度才会被外国人所认可,当发生争议时,外国人才会寻求并相信东道国的救济方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才会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
(2)国家主权原则
属地管辖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是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同时,属地管辖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不能缺少的内容之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性质要求国际上各个国家间互相尊重彼此的属地管辖权,当外国人在另一国遭受侵害时,应当首先适用该国的国内法救济。这样国家主权这一原则才充分体现主权的至上性和平等性,当然这要以国际上各个国家质检的相互尊重与相互信任为前提,进而充分保障当地救济原则的实施,进一步确保国家主权受到应有的尊重。
(一) 在外交保护权中的适用
外交保护是指当一外国人在非本人国籍国,就个人利益发生争议时,并且依照该居住过国内法无法得到救济时,该外国人的本国要求该外国人所在的居住国给予一定救济的权利。在当今这个国际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有义务对在其本国的外国人给与一定外交保护,同时这也是一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这种判断是依据国家的属人管辖权而得出的。但是,当发生争议需要该外国人的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时,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就个人利益发生争议的该外国人必须要有本国国籍,而且具有该本国国籍的时间有一定的要求,要求从收到侵害到问题最后的解决,整个过程都要有具有本国国籍,这就叫做国籍继续原则。
第二就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外交保护中的具体体现。当该外国人在居住国侵害发生争端时,必须在用尽东道国的所有可以救济的方法之后,才可以寻求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外交保护,此时该外国人的本国是代表该外国人个人而向侵害国请求予以一定补偿的。在国际法上,各个国家的国民都受到来自其本国的属人管辖权的支配,使得有外交保护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外交保护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它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由该受侵害的外国人申请,也就是说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前提。
(二) 在多边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适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双边投资协定,多变投资协定越来越成为国际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新事物的冲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呈现在其中,近年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对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原则是“放弃须明示,要求可默示”,然而现在对此的适用原则是“要求需明示,放弃可默认”。也就是说早期的国际社会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默认首选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只有当东道国明确放弃适用时,才可以选择其他的争议解决办法。
在解决国际争议时,发到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存在很大的分歧。发展中国家主张在解决争议时应首先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只有在东道国不能给予一定救济的时候才可以寻求其他的国际救济方法。发达国家的主张正好于此相反,他们排斥当发生争议时适用东道国国内法来解决,而是主张适用国际上的解决办法。然而双边投资条约的制定与发展正体现发达国家的这种立场,他们倡导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适用国际解决方法。因此,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条约做出这样的规定,明确放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或者对于是否适用东道国的救济由外国投资者自由决定。中国,尤其是近年来制定的双边投资协定,把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与选择国际仲裁并列起来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其实是对用尽当即救济原则的间接回避,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不利于适用东道国法律救济,而且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也有着不利的方面。发达国家之所以会选择订立这种双边投资协定,是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法不信任的一种思维模式。
随着国际投资的日益繁荣,国家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在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到底是否具有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持己见,但是究竟应该如何适用成为现如今争论的焦点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把原始的“放弃须明示,要求可默示”改为 “要求需明示,放弃可默认”这种规定明显使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况且根据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来判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中国所不能放弃的,我们应该站在自己的立场继续的保持并支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商业环境是传统商业形式化的主要载体,市场形象体现着商品的应用属性和价值属性,是制造购买的重要手段。一个好的商业环境应该是对商品与需求的恰当诠释,是对购买的正确引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品牌危机产生的商业环境因素剖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日新月异的商业环境使得企业的所有策略都要随之而变。对于企业的危机管理更是如此。企业应随时根据其所处商业环境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公共关系危机管理策略,与外环境进行积极、及时、有效的沟通,预防并有效处理危机。
关键词:危机 策略 环境系统 “七力” 危机模式
商业环境日新月异,包括顾客、竞争者、供求、政府、法律、文化……国际品牌企业在中国大陆市场对其产品、价格、渠道、营业推广等营销策略上尽其所能地变换手法,力求吸引公众眼球,但在危机管理中却依然固守多年陈旧的做法,致使发生一系列公共关系危机,并大多以惨败收场。但细究其危机发生的前因后果却令人觉得这是必然中的事。
综观国际品牌出现的一系列危机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共同点:这些著名的跨国企业都缺乏对现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消费者群体、媒体等所构成的环境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并且缺乏与环境的有效沟通,致使在由于环境因素引发的危机发生时,手足无措,或反应迟钝或反应僵硬,使企业在经济效益和形象等方面都遭受了重挫。这些反映出当今企业在危机管理中的重要缺失——危机系统建构不完善,在危机管理中注重危机的技术性处理而忽视危机的环境因素尤其是外环境。
危机系统论是系统论在危机管理中的运用,其基本思想是:整个企业的经营系统(内、外环境)是多层次、多面向、不断进行复杂互动的。企业外环境的危机是企业重要的威胁,企业究竟有没有能力处理,完全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的健全,以及综合企业内部情报与资源的决策体系是否能做出正确决定。
外在环境变化多端,是企业危机最主要的来源,所以常被称为企业不可控制的变数。这里的环境主要是指企业的外部环境。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麦可•波特(Michael Porter)在其《竞争战略》一书中提到五力模式(Five Forces Models),是许多产业为应对不同外在竞争强度,广泛用来发展其战略的方法。其五力结构为:新竞争者的进入;替代品的威胁;购买者的谈判能力;同业竞争;供应者的谈判能力。笔者认为企业所面临外部环境的危机威胁不仅来自产业环境而是来自各方面。企业外部危机环境系统的构成要素为:政治变化、经济发展、产业竞争、文化转换、公众变化、媒介导向,它们共同构成企业外环境危机结构的七力模式。
政府作为国家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着对国家事务的最高管理权,是危机环境系统中的重要因素。具体包括:政府类型和政府稳定性。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政府政策变化。分析政府机构的政策变化对公司十分重要。对外国投资的态度。行政管理程序。与母公司所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东道国与母公司国家政府的关系将直接或间接影响跨国公司。政治模式。每一种政治模式给商业带来的风险是不同的,应及时进行分析。
国家的宏观经济和由产品市场组成的微观环境构成重要的经济因素。一国的经济概况就是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包括经济所有制、人口、收入、资源、消费结构、经济增长及其他。微观环境是指涉及某种特定的产品和市场的环境。经济因素是一切因素的基础,经济发生变化会引发一系列因素包括社会、消费心理、人际关系、文化等的变化。在近十年中,中国的经济尤其是城市经济(这些危机事件都是发生在城市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社会、政府、个人经济状况、需求、心理意识等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产业因素除麦可•波特教授提出的包括同业竞争的威胁、潜在竞争者的挑战、替代品的压力、购买者的谈判能力、供应者的谈判能力等以外,笔者认为还应加上一个重要的因素:行业景象。同行业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各企业间会有连带的互相影响,行业是同行企业共同生存的小环境,行业的景象也是企业发展的风向标,需要密切关注和监视,以确保企业在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中发展。古井贡酒厂在山西溯州发生了“1.26”假酒中毒案后立即意识到近邻的不法行为将会殃及池鱼,因此主动出击,在全国大媒体上刊登了《致全国消费者公开信》,对假酒制造厂商进行严厉批评,同时决定无偿向死难家属捐助抚恤金20万元。成功制止了古井贡酒的消费者受到假酒案的困扰;树立了企业良好的形象,又吸引了一大批的潜在顾客,可谓一石三鸟,防御型危机公关取得很好的效应。
文化是指人类从生活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信仰、价值观、道德、理想和其他有意义的象征的综合体。包括物质生活、教育水平、社会交往、语言、艺术、宗教信仰、荣誉感、伦理道德等。文化影响着公众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他们对事件所采取的行动,从而影响公司的决策。对于企业需要对文化进行文化评价、文化分析、从而使自己达到文化适应和文化转变。所谓的文化转变就是在文化背景下某段时期能被接受公众的产品和服务,在经过一段时期后不再被接受的变化。三月发生危机事件的国际品牌企业没有做好文化转变,是造成危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变,中国的文化也随着发生了变化,中国人民特别是城市居民很多已告别了生存经济步入小康经济,生活的品质有了很大的提升,他们在消费商品时对商品提出了品质、安全性等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国际品牌没有或者无视这些变化,依然高傲地俯视中国公众,因此发生了不协调,发生了危机冲突。
媒介作为“无冕之王”的作用日益增强。与此同时,中国传媒业的基础设施也在不断改善。危机事件的进展状况通过媒介特别是网络媒体快速在全国传播,是造成危机事件影响巨大的原因。另外媒介不仅是危机事件的传播者,还是危机事件的引发者。高露洁事件就是由北京某晚报的记者翻译并转载英国报纸《牙膏癌症警告》而引发的,这里媒体成了“牙膏致癌”的议题设置者。
公众因素是企业外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对于公众的研究不仅要有静态的了解更要有动态的把握。中国的公众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公众的商品知识、法律知识、维权知识都在提高,一旦利益受到侵犯,他们将会用知识去辨别、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公众的消费要求随着体验的积累而在提升。公众对国际品牌已从盲目的崇拜回复到应有的理智判断了,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他们一样“毫不留情”。公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商品的安全性要求大大提高了,而大部分国际品牌的危机都是安全问题危机。公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消费者对商品所给他们带来的精神感受更为关注了,所以商品纠纷发生后他们对“讨说法”的需求超过了对赔偿的需求。公众的群体意识、社会责任感、民族意识也在加强,他们向国际著名企业挑战不仅为自己还为了广大的消费者。在国际品牌的危机中容易引起公众的民族情结也是这次危机愈演愈烈的因素。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仅要求企业生产合格产品而且要求企业的一切行为符合环保要求。
每一次危机既包含导致失败的根源,也孕育着成功的种子。发现、培育以便收获这个潜在的成功机会,就是危机管理的精髓,而习惯于错误地估计形势,并令事态进一步恶化,则是不良危机管理的典型特征(诺曼•R•奥古斯丁)。企业外环境危机的应对策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建立企业外环境危机结构“七力”模式,构筑企业危机系统,随时对企业外环境的政府信息、经济信息、产业信息、法律信息、文化信息、公众信息、媒介信息等进行即时监控,一旦有变化应随时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信息的处理。变化有两种情形:阶段性的变化信息和即时性的变化信息。如中国经济发展层次和公众的变化,是在近十年、五年等较长时期的变化,称之为阶段性的变化信息。即时性的变化信息,如肯德基、苏丹红的事件信息,是突如其来的信息,属于即时性的变化信息。对于企业,应及时重构企业外环境的危机系统,设置危机环境预警方案及应对方案,告知最高决策部门,有必要的话要进行危机的预演,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从容、高效应对。
沟通是解决一切不协调、冲突的有效方法。“在现代社会里,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期望越来越高。若一个企业在发生危机时,不能与公众进行沟通,不能很好地告诉公众他的态度、他正在尽力做什么,就无疑会给组织的信誉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有可能导致组织的消亡”(迈克尔•里杰斯特)。在沟通方式上应充分发挥整合营销沟通的方式方法,与环境进行有效沟通。
与环境进行沟通的基本要则是:沟通的态度要真诚,一切以公众利益为重,要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有效沟通的首要前提。在危机发生后,如果企业还是死守企业利益,往往不能达到沟通的成功,因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危机。沟通时间上要及时,时间是解决危机的关键因素,因为在同一时间上媒体在大量地复制信息,公众在焦急地等待企业信息,同时也在传递着各种真实与不真实的消息,小道消息也在不断地涌出。沟通方式上要新颖,新颖的方式能达到更好的沟通效果。
“善战者,求之于势”(《孙子兵法》)。环境既是企业危机发生的原因也是企业可以借助克服危机的力量。政府、媒介、公众、法律等都是企业在危机事件中可以借助的外部力量。
1.[美]迈克尔•波特著.竞争优势.夏忠华译.中国财政出版社,1988
2.刘刚.危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当前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对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与世界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学相关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作为贸易出口国,往往必须具备领先于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只有技术创新,拥有了新产品与新工艺,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具备出口的潜质,因此,对于出口国而言,国际贸易的进行是其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
作为贸易进口国,由于国际贸易所存在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势必会对进口国技术带来积极的影响。如果贸易双方人才、设备等技术水平差距过大,更会激发进口国去适应外来的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在知识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中,世界网络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形式,从静态角度出发,我国的技术创新的发展势必会提高自身的出口潜力,因而增强其国际贸易水平;同时,从动态角度出发,国际贸易的开始势必会给我国现存技术带来一定的冲击,从而给其技术创新带来动力。因此,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互相促进的关系,但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其技术创新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用外来技术大力开展自身的技术创新,为其经济飞跃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主要是由传统贸易理论向现代贸易理论演进的过程,其中有两条主线尤为明显:一是从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二是从李嘉图的相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从传统贸易理论开始,就对技术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经济学认为商品的生产不仅依赖于具备各种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需要关注如何组合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这是最早的把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提法之一,这种技术可以在固定的生产要素条件与一定的规模下实现产出最大化以及产品多样化,而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以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这种技术所带来的绩效,即劳动生产率。多数古典经济学家意识到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早在19世纪早期,Torrens(1844)就意识到在知识与国际交流加剧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发展应该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Mill(1848)对基于技术发展的国际贸易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Bloomfield(1978)系统分析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并认为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对技术差距理论中涉及的要素都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将有关国际贸易中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古典经济学家对于技术的定义显然与现代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对于技术的理解相对来说比较狭隘,认为技术就是提高劳动者能力和设备水平,从而实现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众多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贸易发展中存在技术的影响,但在理论发展中对于技术创新的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以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分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分工的改善可以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斯密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劳动的分工,会对国家的贸易模式及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影响。而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斯密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把国家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归因于贸易所带来的外在技术创新。
因此,这两个学派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斯密一派认为技术创新是源于劳工分工的内生变量,而李嘉图一派则认为技术创新是贸易所带来的外生变量。虽然,古典贸易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对于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分歧,没有明显的界定,所以在古典贸易理论中对技术本身缺乏系统的定义,导致技术在贸易理论中被纯粹的认定为外生变量,即便如此,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技术的认知在日后其理论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后的很长时期中,国际贸易理论发展中技术方面的演进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虽然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对发展中国家以及世界贸易模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理论再将技术创新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当中。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中,由古典贸易理论中所提出的技术的重要性被忽视,新古典贸易理论是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以生产禀赋差异对国际贸易进行研究,而忽略了贸易中各国间存在的技术差异,其中以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H-O模型)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
H-O模型主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的要素禀赋及不同产品的生产函数角度阐述其对贸易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它与之前古典贸易理论的区别在于:古典贸易理论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而新古典贸易理论将贸易与经济增长分成两个独立的概念,忽略了技术在贸易模式中的重要性。实际上,H-O模型把经济增长排除在其模型之外,关注的只是贸易的静态层面,单考察了生产要素差异所带了的比较优势,而忽略技术之间的扩散对贸易及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由于H-O模型对于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忽视,从而使技术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过程中很长时间处于迷失阶段。
直到20世纪中期,众多学者又逐渐开始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经济增长的贸易条件即技术因素重新被纳入贸易理论模型的研究中。随着新禀赋理论的发展,进一步将R&D(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知识视为国家非常重要的禀赋之一,同时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将技术同样视为国家重要的禀赋之一。国际市场存在的竞争越发激烈,新产品不断增加,外生的技术差异虽然在经济增长中产生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内生技术创新对于经济进一步增长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使众多学者从外生技术对贸易的影响转为更深一步的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其模式的变化。
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主要在具有相似要素禀赋的发达国家中,由于各个国家在产品各个环节所存在的差异,从技术创新以及传播的角度研究贸易的产生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模式的变动,为技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发展奠定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新贸易理论兴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转变为以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为前提开始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Krugman(1979)开始将技术引进到贸易模型中,进一步研究了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里所指的技术创新还局限在外生的,无法对其产生的原因作以解释。
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内生增长理论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融合,为之后国际贸易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之后贸易理论研究超越之前静态层次的研究,使得技术成为贸易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重要纽带。随着21世纪的到来,企业异质贸易理论成为当今贸易理论的代表,即新―新贸易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elitz(2003)提出来的,主要是在企业异质性、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基本假定下,以微观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际贸易对具有不同生产率企业之间资源配置效应的影响。
由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优胜劣汰的选择使得拥有高生产率的企业步入出口市场,而低生产率的企业只能淡出出口市场,与此同时,同一行业内的资源也将低生产率的企业流向高生产率的企业,使高生产率企业利润及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整体行业生产率及整体经济实现增长。新―新贸易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贸易理论研究步入一个崭新的领域,为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解释,企业为了追求高的生产率及利润必定会加大技术创新的步伐。由于该理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模型框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但该理论为今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开拓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对发达国家相比,作为经济与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发达国家新产品进入市场,必定会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地位造成很大的冲击,本土企业若想继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就务必开展技术创新,赶超外来的先进技术水平,以此与外来竞争者相抗衡,因此,国际贸易间接地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其次,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中先进的出口国在将新产品传输到我国的同时,也将其产品所具有的工艺与技术水平传递过来,由于技术溢出的发生,给我国同行企业带来了模仿的契机,在模仿先进技术的同时,使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第三,如果先进出口国本身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领先技术水平,我们在引进这些产品以后本身就具有了先进技术设备,这可以称为有形的技术创新。
与此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产品的同时会要求具有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企业员工经过培训之后吸收了外来先进技术,这就相当于给本土企业带来一定隐形技术创新;第四,由于我国与世界接轨,国际贸易过程中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意识,同时会影响我国积极改善创新的内外部环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企业而言,为了更合理的使用先进技术往往需要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创新及转变,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创新意识以及管理机制的创新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第五,在起始的贸易谈判阶段,先进的出口国为了使进口国更加全面与详细的了解产品特性,促成贸易实现的目的,出口国会在合理的限制内演示产品性能,若交易失败,出口国的技术已经产生一定的技术扩散,而这种扩散也会一定程度的给进口国带来技术创新;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贸易双方技术传播与创新的最直接方式,进口国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中不仅会获得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同时还会从人力资本、生产水平等其他方面认识到自身与出口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引发进口国的再次适应性创新。总而言之,上述的各种方式都会增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我国在开展国际贸易的同时,掀动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可以逐渐减少对此先进技术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加之我国自身的二次创新,很有可能领先于国际市场上同产品的技术水平,成为产品垄断供给者。
因此,我国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不仅能够吸收外来先进技术,激发自身的技术创新,从静态层面上看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自身的技术存储量;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从动态层面提高了我国技术创新意识,提高了自身的技术创新水平,加强了创新制度环境的形成,为今后我国步入发达国家之列甚至赶超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与技术水平呈高幅度的增长,而出口能力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贸易的出口国一般具有领先于其他国家的技术,因此,国际贸易对于作为贸易出口国的中国有关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从静态层面来说,我国只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才更有可能拥有新技术与工艺,这才具备出口产品所必需的条件,因此,我国为了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就会充分的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才能保持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其次,从动态层面来说,出口贸易必将会带来一定的技术扩散,我国的技术优势会在对外贸易的进行中逐渐丧失,因此,我们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放任其流失而无作为,在技术丧失的同时会逐渐丧失其出口国的技术优势以及出口地位,
另一种是持续的开展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出口地位加大创新的力度,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制胜,当然,我国遵循了后者选择;第三,在贸易双方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出口国可以根据进口国反馈回来的市场信息,寻找产品技术的不足改进技术,开展新的技术创新;第四,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国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利得为之后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障,同时,技术领先国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在资金强有力的保证下,技术领先国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更加激发了其对于技术创新的动力;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作为技术传播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技术的转移和扩散虽然可以给进口国带来先进的技术,看似是出口国技术的流失,实际上是出口国传播的次核心技术,这种技术在本国经济中已经明显落后,因此,适时的转移次核心技术从而获得可观的回报对于出口国进行核心技术的创新提供经济后盾。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更要保持自身的先发优势,持续开展技术创新,适时的将逐渐淘汰的新技术转换成国际贸易中的利得,对于我国积累资金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纵观国际贸易理论中技术的演变,由最初肯定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到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经历了相当长的迷失阶段,直到今天,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我国进一步开展国际贸易的源动力。不管是古典贸易理论还是新-新贸易理论,都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具有一定的肯定,在这里,我们只着重探讨了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而事实上,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之间存在有互动效应,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技术创新提高了我国新产品的研发水平,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因此产品技术含量更高,品种更加的多样化,是我国作为出口国占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二,技术创新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善我国国际分工的地位,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促进我国工农业的大力发展,导致分工专业化,更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三,技术创新提过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与产品核心竞争力,而一国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与自身优势上,通过技术创新可以扩大我国产品价格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国生产技术与产品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模式的创新,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是技术创新带来的结果,他们迅速的改变着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与效益,网络技术创新更加剧了全球一体化的到来。因此,技术创新反作用与国际贸易,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进行就是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中飞速发展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以国际贸易为基础的技术创新,还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都是促进世界整体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为了世界整体竞技水平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各国扩大国际贸易范围,技术本身就是最为稀缺的经济资源,而国际贸易的开展使世界可以分享技术提高整体社会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积极开展本国的技术创新,为节约稀缺的技术资源,分享资源作出努力。国际贸易的开展基于共赢的理念,达到了世界共享资源,提升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最后,对我国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要兼顾短期与长期的经济利益,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国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国情,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大程度上的飞跃。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近几年来,国际贸易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持续走低,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很多专业的设置、课程的内容安排等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在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和市场需要之间的脱钩已成为阻碍大学生就业的瓶颈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浅谈以下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模拟教学就是通过对各种真实金融交易、国际贸易环境的模拟,让学生身临其境,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增加对金融市场、金融交易、外贸环境的感性认识和领悟能力。目前,许多财经类网站为学生提供免费的模拟交易账户,学生在这些专业网站注册后,就能够运用真实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行情,以模拟账户体验各种金融交易。如在讲授外汇交易这部分内容时,我们就可以利用像美国嘉盛集团提供的模拟外汇交易平台。条件许可的学校还可以成立金融教学综合模拟实验室,引进或开发金融教学系统。如外汇交易仿真模拟教学系统就是一套可以模拟全球金融市场的实验系统,采用宽带网接收实时的全球同步的24小时外汇行情,进行外汇实盘模拟交易和外汇虚盘模拟交易,最终计算盈亏情况,模拟交易的基本程序;
又如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讲授时,学校可以通过购买南京世格的贸易实习的平台,让学生在软件中虚拟进出口商身份进行合同的磋商、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因此,情景模拟教学一是针对教学目的,对相关知识点进行介绍,设计实训方案。二是呈现情境,学生角色扮演动态模拟,教师给予操作指导。三是学生完成操作报告。四是教师总结归纳,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以仿真、务实为特色的模拟交易所带来的“实战”体验,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和操盘能力,亲身体会国际贸易与外汇投资的风险,使其在走向工作岗位时,能够很快适应环境,有效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
如《国际金融》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比较抽象,平时生活中较难接触到,因此学生很难理解。而将国际金融的原理与当前国际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具体实例结合起来,加大案例教学的比例,使学生通过典型案例的阅读、分析与讨论,既能够使学生直观、真实地理解有关国际金融理论,又能够培养学生用理论观察政策,用政策验证理论的思维习惯;同时还能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如在讲述汇率的决定与变动一节时,可以就著名的“广场协议”,谈谈日元被迫升值后对日本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从而引发学生对当今人民币该不该升值,如何升值及升值后会对我国经济造成怎样的影响的思考与讨论;
在讲解货币危机与金融危机时,可引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案例,分析这三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有什么不同,针对根源探讨如何防范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在讲汇率制度选择时,可分析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背景、成效及后续改革的方向;在讲离岸金融市场时,可引人人民币NDF交易的案例。这些案例有的可以由教师课堂讲解,有的可以让学生成立案例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完成,并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和讨论。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好地开拓学生的思路,学生通过多方锻炼,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和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都会有较大的提高。
又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对于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货运保险、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等基本知识,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或问题讨论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记忆;对于报价核算、合同草拟、单证制作等操作技能,可以布置适当的任务或作业要求学生课后练习和完成,确保学生熟练掌握有关技能;对于贸易合同的履行、贸易风险的防范等综合性技能和技巧,可以选取一些现实的案例进行专题研讨,帮助学生将各业务环节的关键点及操作规范联系起来,促进专业知识学习的系统化;对于交易磋商、争议解决等实战技巧及规则,可以设计相关的情节和场景,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仿真演练,并由教师进行现场评议和总结。对外贸易的管理和习惯做法进行介绍,将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师生共同开拓视野,更好地认识各国对外贸易具体实践的差异性。
近几年来,本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持续走低,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很多专业的设置、课程的内容安排等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在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和市场需要之间的脱钩已成为阻碍大学生就业的瓶颈问题。《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等课程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一般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操作程序,如外贸交易实践操作、外汇风险管理、贸易融资业务的运用等。参加社会实践是加强学生对相关实务性强的课程内容的理解、训练学生实际应用和具体操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多元化,如与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有经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通过这些实践教学基地,可以带领学生到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参观、经济调研等。如在讲授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之后,教师可带领学生到期货经纪公司实地参观和模拟,同学们可以亲临其境,非常直观地了解到期货交易的运作过程和分析方法,书本上的一些抽象概念和理论都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知识和技能。
在参观和模拟金融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公司投资顾问和业务经理们的指点,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学生豁然开朗。在讲授外汇风险管理措施时,可深人外贸企业了解这些措施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及局限性。在积极“走出去”的同时也可“请进来”,聘请银行、证券公司、外贸公司等机构有丰富经验的主管领导和校友,对相关的业务环节进行专题讲授,并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可以弥补任课教师理论功底见长、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四、顺应教育发展的国际化要求,灵活开展双语教学
《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外贸跟单实务》、《外贸函电》、《报关实务》、《国际商务单证》等课程是与开放经济密切相关的学科,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这些课程需要利用双语教学方法。而利用双语教学方法可以帮助学生阅读相关的英文文献,也可以为学生今后从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工作奠定一定的英语基础,培养学生熟练应用英语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能力。但这些课程的双语教学必须灵活,双语教学中中英文授课的比重要根据学生英语水平的高低而定,要根据课程内容的难度而定。否则会造成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过分注重英语语言本身,而忽略了对基本原理和理论的深人理解,对双语课程内容的掌握过于浅显,不利于后续专业课的跟进。
网络教学适应了金融和贸易信息化的市场要求,它的突出优点在于教学容量大、方式灵、信息快捷、模拟生动。一方面,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引入使现代直观教学法可以通过图文并茂、声形并兼的方式来介绍国际贸易和金融知识,增加了授课的生动性、直观性,加大了授课的信息量。另一方面,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的网站,使学生可以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国际经贸信息和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发展动态。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可以为我们提供有关人民币汇率、我国的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外债等历史数据和最新数据,还可以提供我国外汇管理方面的最新政策动态。中国银行网站则能够反映有关外汇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实务知识。此外,将教案、习题、案例资料制作成网页,供学生登陆学习,并利用网站论坛、博客等,对学生进行在线答疑,真正实现教学互动。
合作性学习是以教学目标为导向,以小组为基本组织形式,以教学各动态因素的互动合作为动力资源,以团体成绩为奖励依据的一种教学活动。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相关核心课程可以试试推行合作教学,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培养他们自主学习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在推行合作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根据“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将学生组成各种学习或讨论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和角色,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特长和主动性,保证每个小组在大致相同的水平上开展合作与竞争;
其次,精心设计各种合作学习任务,如问题讨论、计算练习、个案剖析、情景模拟等,这些任务仅凭个人力量难以完成,而通过小组成员的合作则可以顺利完成,从而督促每位成员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紧密合作;再次,出于协助教学的目的,授课教师可以让各小组将课堂讨论或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总结,分组推选一名学生进行阐述,授课教师现场点评,并结合相关的理论要点进一步分析和讲解;
最后,教师应注意监控和评估学生合作学习的过程,如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参与讨论、能否与组内其他文化背景的成员有效沟通和合作、对团队任务完成的贡献等,充分利用评价的导向作用,激发学生与他人合作学习的积极性。
上述教学方法在应用型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尚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但就笔者的教学工作体会以及学生的平时表现和反馈意见看,教学还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积极效果。如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学习主动性增强;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学生对现实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得到锻炼,描述和解释现实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和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包括基本外贸业务能力、组织活动能力、调研分析能力也有所提升。当然,在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这些课程的教学方法将会出现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在总结和完善上述教学改革方法之外,还要不断推陈出新,探索出新的更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证券投资是当前金融投资的重要方式,科学评估计量证券投资中的风险是制定证券投资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传统的均值-方差计量方法难以准确全面的反映投资风险的变动模式。本文通过对证券投资风险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介绍,分析了投资计量方法的发展过程,为科学计量风险提供新的思路。
风险是金融投资领域永恒关注的话题,其是对投资现状进行的主观价值判断。人们最早借助于效用理论定义风险概念,之后以期望效用值理论进行证券投资风险研究。针对计量方法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利用效用函数探讨风险的计量问题,一是利用具体计量方法研究风险计量指标。
自马柯维茨提出资产选择理论以来,金融投资风险的评估主要利用统计学上的均值-方差对风险和效益进行分析和政策制定,但是这种计量方法并未给投资市场带来丰厚的收益,反而使投资业绩一度陷入低迷。马柯维茨因其对证券投资市场的开创性贡献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作为投资界异类的巴菲特和索罗斯利用这种形势在美国基金市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这种计量方法与实际投资市场的差距是马柯维茨风险计量方法的缺陷在投资领域的反映。本文从投资风险与统计学风险的差别入手,并逐步建立起符合投资实际的期望--半方差风险计量模型。
投资风险的偏差。投资风险就是在不存在流动风险的投资市场中,价格波动带给投资者的损失。超期收益是投资风险的回报,收益率曲线向下波动时投资收益率低于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就可能带给投资者损失,这是投资风险的坏的偏差。收益率曲线向上波动时,收益率可能高于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就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这就是投资风险的好的偏差。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未来投资期的收益率波动有好有坏,只有坏的收益率才是投资风险。一般的统计学中,风险的计量是通过方差来进行估量的。方差将样本值相对于均值的波动都计算为风险,不管是向上的偏差还是向下的偏差,都视为投资风险。这种计算方式导致收益率高于期望的偏差也被计算为投资风险,这显然与投资者的期望相背离。马柯维茨利用大量实证证明了资产收益率正态分布的虚妄。将方差作为风险计量的主要方式,虽然能够指导人们估量投资风险和投资政策,但也将高于收益均值的价格波动视为投资风险,使人们往往一方面规避了真正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无法准确抓住超期收益,以致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投资风险的期望。投资风险相对与投资期望来说就是现实收益低于期望收益的可能,投资期望越大,投资风险就越大。当人们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期望很高时,投资者会放弃投资期望值较低的盈利机会,并以高的盈利保证筹资,投资资本的机会成本和真实成本会变得很大。相对来说,较低的投资期望投资风险也会较小。因此,投资风险总是基于投资期望来说的。在一般统计学风险计量中,投资风险是在投资期结束之后才开始计量的,然而投资期望是投资开始之前就已经确定的,在结束之后开始计算就会导致投资风险与投资期的收益理财均值相同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利用这样的均值计算出来的方差就无法真正反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在实际投资实践中,每一个投资者都能根据成本建立自己的投资期望,并以无风险收益率作为期望收益率,以此来计算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的时间性。投资风险计量中选用的时间单位影响着风险计算的差别,以较短时间为单位的风险计量是短期投资的风险,较长时间单位的风险计量是长线投资的风险。短期投资风险需要以日或周作为时间单位,长线投资则需要以月或季作为时间单位。投资风险的时间性与不同时间单位的投资收益相互影响。样本值的大小影响了风险值的大小,所以不能笼统的计算股票的投资风险,而应当根据时间单位来计算风险大小。
投资风险的资本性质。投资风险选用的样本是日或周收益率,在投资周期以内,每个单位的收益率是以资本为基础的,并逐渐累积,对最终的投资收益率产生影响。一般的统计学内的风险割裂了样本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预估到对最终收益率的累积影响。在方差计算中,在平方的作用下,很小偏差对风险值的影响一般会被忽略,只有较大偏差对风险值的影响才被计算在内,实际上,偏差对风险值的影响会随着偏差值的增加而呈几何级数逐渐增加的。这种计算方式夸大了大偏差的风险忽视了小偏差的累积作用,会使投资者忽略掉小亏损对最终收益率的侵蚀作用。
证券投资风险的计量方法以期望效用值理论为基础,沿着效用函数本身和具体计量方法进行探究,逐步形成了风险计量模型。但是无论是方差、β值、Hurst指数都需要借助历史数据进行计算,具有一定的缺陷,为了能够克服这些缺陷,本文从不同的风险计量理论出发,分析各种决策行为的不足,力求为改进这些理论和方法提供理论依据。
以效用函数理论为基础。V.N-M的期望效用值理论基于贝努利效用值理论而形成。效用函数能够反映效用值随后果值变化的关系。期望效用函数是V.N-M为了解决风险决策问题,按照概率论的方法计算各种后果效用值的数学期望,并以此来证明可用期望效用值最大化可作为决策的准则。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风险计量模型有以下几种。
风险金计量模型主要是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为了避免风险而采取放弃最大财富量的模式, 主要有Markwitz和Pratt-Arrow两种模型。前者无特殊限制条件,适用的范围较广,但是计算量大且无法利用效用函数的特性分析风险金的影响。后者能够分析风险金的影响但是需要严格的假设条件,只能在连续可微的效用函数中才能使用。因此这两种模型都很难制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为了克服上述两种模型的缺陷,Dyer将风险测度与投资者的偏好联系在一起,建立了两个基本的机制模型。Bell基于风险收益概念,提出了特殊效用函数模型的风险-收益结构。Jia&Dyer以上述研究为基础,提出了标准测度模型及风险-回报均衡模型,能够将风险计量直接与投资者的偏好联系在一起,符合期望效用理论,在实际运用中需要首先确定投资者的效用函数类型才能选择相应的风险测度,因此也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随机优势模型克服了上述模型的特殊要求,能够运用于任何场合,其建立在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能够满足任何概率分布,这种方法需要完善的数据信息进行对比,计算量较大。
以投资收益率的方差、标准差为基础。均值-方差模型选用了一般统计学的误差计量方式,没有认真考虑投资风险的特性,也未能根据投资实践做出优异的成绩。随后马科维茨在其专著中提出了改革投资风险计量方法的方案。人们根据Downside Risk计量方法得出了计量风险的通用公式,能够适应基本投资风险的确定。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很少关注半方差风险计量方法的研究,直到2000年,半方差计量方法才被提起,并给出了简化的基于收益均值计算的示例,消除人们对半方差的恐惧。但是由于半方差方法能够清晰的反映投资收益、损失与期望值之间的关系,基金经理往往担心因计算错误导致投资失败而遭受起诉。因此,半方差计算方法自出现以来都很难得到人们的青睐。20世纪90年代,基于Downside Risk思想的指导,人们提出了Value at risk(在险价值)概念,并逐渐完善了计算方法。根据半方差计量方法,人们逐步建立起了期望-半方差风险计量模型。
传统的证券投资领域将投资风险定义为收益率对均值的偏差,本文为了纠正这种迁就传统统计学的定义方式,提出了投资可能损失的概念,根据投资风险的特性,研究了风险计量方法的发展过程,并在半方差计量方法的基础上主张根据投资者的期望建立起期望-半方差风险计量模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生产方式、贸易方式及竞争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扩大国际市场地理范围、增强市场密集性,降低产品运输、信息传递成本和市场风险,增加贸易机会,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综合分析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指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借以引起社会和政府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发展的关注。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一)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
(二)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
(三)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代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减弱,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四)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的经营成本。以国际互联网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的应用打破了时空界限,电子商务的整合效应也简化了业务的流程,加上网络第三方服务的日趋完善,企业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低成本的业务沟通和商业数据交换,而且通过网络服务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推广到全世界任何角落。
(一)消费观念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购买者通过网络上的商店挑选所需商品,通常是货到后才能见到其真面目,并且售后服务难以保障,这些情况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缺乏信任感;同时,电子支付方式中网络安全难以保证,使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二)法律法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略显滞后,急需发展和完善。
(三)物流配合问题。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统一。信息流、资金流在电子工具和网络技术支持下,可通过轻轻点击瞬间完成,而物流资料空间位移,即具体的运输、储存、装卸、保管等各种活动是不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来完成的。
(一)安全性问题解决对策
1、在电子技术层面,应采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电子技术方法,保证电子交易业务的安全性。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应用数字证书解决网上交易对象身份认定问题;应用非对称密钥密码技术解决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应用数字摘要、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方法解决交易信息传达后的完整、正确、未被修改的验证问题;应用数字时间解决电子交易文件发出的时间认证问题。除上述基本技术手段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安全认证协议,如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等,这些协议在推动和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2、国际贸易业务人员层面。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应要求网上国际贸易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的特性有深刻的认识,对网上国际贸易风险有高度警觉,对电子商务操作的技术规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统一商务法规有全面了解,对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娴熟运用,同时对自身网上交易行为要自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电子商务环境下外贸业务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和网上国际贸易得到健康发展。
3、建立人性化的国际CRM系统。CRM的核心思想在于:了解客户所想,满足客户所想,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外贸企业建立CRM,不但能有效避免传统贸易手段中对业务员的过度依赖,而且能更加快速、方便、高效地实现前端客户交互,满足客户服务,通过市场营销、综合客服、销售支持、客户管理、合作伙伴管理和产品管理等功能,为国内外客户与企业交互和资料收集提供多种接入渠道,为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自动化管理和协同合作,支持企业的经营战略,为企业战略、战术的决策分析提供有效支持。
(二)法律法规问题解决对策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等建设,为外贸电子商务竞争力提升提供支持。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执行有效的电子商务行动纲领;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健全关税、支付、版权、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适应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实行减税、免费等激励措施;加强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成立专门指导机构,对不同类型外贸企业提供服务。
2、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当前欧美各国,尤其是美国各大公司都试图将各自产品的标准纳入因特网的国际标准中,以使自己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领导地位。
相关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没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或“实质性商业活动”;二是“由第三国国民控制”。然而,对于这两个要素,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其下了定义,因此,国际仲裁庭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无疑会遇到困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不断增多,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某些以往不被关注的条款开始引起东道国及投资者的重视。而仲裁庭通过其仲裁活动,则对于这些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运用,但这些解释和适用是否符合缔约国的本意,往往引起较大争议。比如,许多国际投资条约中都具有的“利益拒绝”条款(denialofbenefitsclause)就是一例。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条约不被第三国投资者控制的所谓“邮箱公司”所利用。以往该条款极少引起当事人的重视,然而近年来已经有好几例投资案例涉及到这一条款的解释,在某些案例中还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从国际投资法历史的角度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排除第三方获得条约的利益而不承担条约义务,尤其是直接针对所谓的“敌国公司”。而且,最初“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拒绝外交保护,其后才被逐渐引入专门的投资保护条约。在国际投资法的历史上,最早引入“利益拒绝”条款的似乎是美国1945年之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CN条约)。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46年美国与我国(中华民国政府)签订的FCN条约。
其第26条第5款规定:“缔约此方保留权利,得拒绝以本约所给予之权利及优例,给予依照缔约彼方法律规章所设立或组织而以多数股份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任何第三国或数国之国民、法人或团体所有,或所管理之任何法人或团体。”①与此类似,美国与泰国1966年签订的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也规定,对于直接或间接由第三国控制或拥有的公司,缔约国有权拒绝给予条约中的利益,但是这种拒绝不得包括承认其法律地位以及尊重其向法院或行政法庭寻求救济的权利。
对于这种FCN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当时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该条款可以作为防止“免费搭车者”的安全阀,对于缔约国来说具有“潜在的”保护性,但是该条款并不影响该公司的国籍,也不影响该公司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之后,“利益拒绝”条款被引入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在较早的一些BIT中,“利益拒绝”条款被放在“定义”条款中。比如1993年美国-吉尔吉斯BIT第1条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第二段实际上就是“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但是,现代绝大多数包含该条款的BIT都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条款。比如美国1994年BIT范本和2004年BIT范本都是如此。
1994年之后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中也纳入了利益拒绝条款,而且其规定比1994年BIT范本更加详细和明确,这种规定后来也被2004年BIT范本所采纳。在2004年BIT范本中,在三种情况下缔约一方可以拒绝给予利益:
(1)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被第三国投资者所拥有或控制,而第三国与缔约一方没有外交关系;
或者(2)缔约一方正对该第三国进行经济制裁,而给予条约下的利益将会违反这些制裁措施;
或者(3)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被第三国或缔约一方投资者所控制,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当然,“利益拒绝”条款不仅仅只存在于美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或投资条约中,现在许多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或自由贸易条约中的投资章节都存在着类似条款。
比如,加拿大2004年BIT范本的相关规定几乎与美国2004年BIT范本的规定完全一致,而墨西哥、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签订的BIT或自由贸易协定也都有类似“利益拒绝”条款。我国的BIT中以前从未出现过该条款,但是2008年与墨西哥签订的BIT却出现了该条款。该BIT第三十一条“拒绝授予利益”规定:“缔约双方可以共同磋商决定拒绝将本协定之利益授予缔约另一方之企业及其投资,如果该企业系由非缔约方之自然人或企业拥有或控制。”
另外,中国与东盟之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第十五条“利益的拒绝”也规定:
经事先通知及磋商,一方可拒绝将本协议的利益给予:
(一)另一方投资者,如果该投资是由非缔约方的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进行的,且该法人在另一方境内未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二)另一方投资者,如果该投资是由拒绝给予利益一方的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进行的。除了双边条约之外,“利益拒绝”条款也被引入了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多边条约。
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11章第1113条就规定了该条款,而其具体内容与美国2004年BIT的规定基本一致。另外,NAFTA第1113条还特别规定,拒绝给予利益必须事先通知该投资者的母国。
从前述的例子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除了针对那些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之外,还用于针对与缔约国不具有正常经济关系或外交关系的投资者控制的公司,如ECT、美国以及加拿大的BIT、FTA等;第二种是只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如中墨BIT以及中国-东盟投资协议。鉴于目前在投资仲裁中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该条款对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适用问题。本文接下来的主要内容也只针对这一问题。
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没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或“实质性商业活动”;二是“由第三国国民控制”。然而,对于这两个要素,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际投资协定对其下了定义,因此,国际仲裁庭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无疑会遇到困难。
(一)实质性商业活动。
所谓“实质性”或者“真实的”商业活动,笔者认为,应当是指那些依据法律要求最低的、仅仅维持该公司存在的商业行为之外的商业行为。比如,纳税、股东召开股东会等,均不能视为“实质性”商业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一般都是一个公司存在的法律最低要求。当然这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来判断“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在BPetal。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肯定了BP在美国有实质性商业活动,但是未作任何分析。
当然,由于BP在美国有37000名雇员,在50个州都有办公室,因此仲裁庭给出这样的结论是很简单的。而在涉及到ECT第17条的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原告自己承认,在其注册成立地塞浦路斯,没有重要的商业活动,而仲裁庭也相应地裁决原告在塞浦路斯“明显”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同样涉及ECT第17条的Petrobart诉吉尔吉斯案中,仲裁庭同样简单地认定原告有“实质性”经济活动,而没有深入分析。从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至少目前来看,所谓“实质性”或者“真实的”商业活动,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很多案件中仲裁员都只是简单而笼统地认定,对于其后案件的借鉴作用不大。因此,这一问题恐怕现在还只能依据个案来进行判断。
(二)“由第三国国民控制”
“利益拒绝”条款的另一条件是,这一在其成立地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公司(实体)是由与该公司(实体)不同国籍的人控制或拥有的。但是,这一要素在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用词有所不同,有的使用“公民”(citizens)、“国民”(na-tionals),也有的使用“投资者”(investors)。而且,许多投资协定都没有明确指出协定中投资者的控制者或拥有者必须是自然人。这样就很可能会导致这一问题:一家公司很可能是多层控制的,而多层的控制者来自不同的国家,那么,是否对每一层控制者都可以使用“利益拒绝”条款,还是说只能针对最终的控制者适用?
另外,在有些条约中使用的是“第三国”(athirdcountry)国民,而有些条约使用的是“非缔约方”(Non-Party)国民。这种区别,现在还没有明确资料表明其是否有什么不同之处或者完全相同。当然,有一些条约的表述更加明确,比如美国2004年BIT范本使用的用词是“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被第三国獉獉獉或缔约一方獉獉獉獉獉投资者所控制”,这一表述显然涵盖的范围更大。当然,从总体来讲,“利益拒绝”条款的这一要素的解释,也要根据每个条约的具体用词,结合上下文,并根据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进行个案解释。
(三)“利益拒绝”条款适用条件的精确化问题。
从前述分析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显然是比较简单、模糊的;从BPetal。诉阿根廷案等涉及到该条款的案例来看,仲裁庭从该条款本身不能获得更加详细的适用引导,因而只能进行比较简单的分析。因此,有学者提出,“利益拒绝”条款必须规定更加具体的适用标准。与双边投资条约相比,在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中,对于如何防止滥用税收条约进行避税则有着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更加严格的控制“挑选条约”(treaty shopping)的问题。总的来说,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中对人的适用范围的更加严格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除了少数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以外,③大多数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法人“投资者”一般只以其注册成立地作为判断标准。与之相比,国际税法则采用“居民”这一概念来确定条约的适用对象,而国籍并不是条约适用的一个重要连结点。而作为法人的“居民”往往要求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或者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3](P461)这种判断标准本身就比注册成立地更加强调该法人与缔约国之间的实质性经济联系。
第二,在国际税法中还常常使用“导管公司”(conduitcompany)和“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术语。如果一家公司被认为仅具有利益输送功能而构成“导管公司”,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排除税收条约对其适用。而“受益所有人”术语的使用,也限制了税收条约的适用主体范围: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滥用行为,“受益所有人”术语可以使税务机关比较专断地拒绝将税收条约的利益给予不属于该条约适用范围内的或者企图利用“挑选条约”避税的当事人。同时,在许多税收条约中(以OECD双重税收条约范本为例),在注释中还规定了许多具体、明确的方法来阻止税收协定的滥用,如透视法、排除法、征税法、渠道法等等。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有学者提出,双边投资条约也许应向双重征税条约学习,采用“居民”、“导管公司”以及“受益所有人”等术语或理论,以更精确地界定受保护的“投资者”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双重征税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的经济原理可能未必相同,因此,将双重征税条约中某些具体的适用条件照抄过来并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即便从这两类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来看,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双重征税条约的宗旨,以OECD范本为例,在2003年以前虽然从未正面直接肯定其宗旨之一在于反避税,但也指出税收协定不应帮助逃税或避税;而从2003年开始,OECD范本在注释中明确提出“防止逃避税也是协定的宗旨”。
而与此相反,双边投资条约则以促进与保护外国投资,发展缔约国经济为宗旨和目的,而避免条约滥用和“免费搭车”则从来都不是双边投资条约的宗旨之一。当然,借鉴双重征税条约中某些利益限制的措施,无疑对投资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适用条件的精确化是有帮助的。
(一)管辖权问题还是实体问题。
WasteManagementIIv。Mexico案是NAF-TA第1113条相关的案例。论文网仲裁庭在分析原告的“投资者”地位时,提到了第1113条的“利益拒绝”条款。仲裁庭认为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如果外国人控制了一个NAFTA的“投资者”而在该国又没有实质经济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事先通知和协商,NAFTA提供的保护可以被撤回。按照仲裁庭的观点,该条款是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一项前提条件。在BPetal。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也是将“利益拒绝”条款作为仲裁庭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的先决问题来看待的,在驳回了被告的初步反对意见后裁定仲裁庭有管辖权。在GenerationUkraine诉乌克兰案中,也涉及到了这一条款的适用。
该案所涉的美国-乌克兰BIT与美国第一条第二款与美国1994BIT范本的“利益拒绝”条款基本相同。仲裁庭也是将这一问题作为先决问题来加以处理的。在TokiosTokeles诉乌克兰案中,乌克兰提出原告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在其成立地立陶宛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控制者是乌克兰国民,因此与立陶宛没有“真实联系”,进而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然而,仲裁庭却认为,立乌BIT没有“利益拒绝”条款,这是缔约双方“故意的选择”;而且,仲裁庭进一步指出:“仲裁庭不能对BITs的范围施加条文中没有的限制……被限定了管辖权范围的仲裁庭,不能超越界限行使管辖权。但是仲裁庭同样应当行使,而且有义务行使其被赋予的管辖权”。
显然,“利益拒绝”条款的目的是排除那些与缔约国没有真实经济联系的投资者从投资条约获得缔约另一国的保护。从前述几个案件仲裁庭的观点来看,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案件的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管辖权相关。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与条约本身的用语有关。前述几个涉及到BIT的案例,由于BIT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通常的规定———比如美国1994年BIT范本———都是:“缔约各方保留拒绝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公司本条约下的獉獉獉獉獉利益的权利,……”自然,这些利益,包括争端解决程序的利益。而NAFTA第1113条则规定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本章”(即第11章)的利益,而这显然也包括了第11章B节———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程序———的利益。与此相反,在其他的某些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似乎与管辖权问题无关,其典型就是ECT第17条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有权拒绝将本部分獉獉獉(指ECT第三部分”促进与保护投资“)利益授予:……”
而在ECT的结构下,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在ECT的第五部分“争议解决”。因此,在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当被告提出依据ECT第17条(1),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仲裁庭就指出,“ECT第17条(1)不能用来拒绝本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者的所有利益,而只是局限在拒绝ECT第三部分獉獉獉獉中的利益”,而第26条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在第五部分,根据条文本身的涵义以及条约目的和宗旨加以解释,东道国不能运用第17条(1)来对抗仲裁庭的管辖权。
应该说,Plama案仲裁庭的解释是符合逻辑的。但是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这需要结合适用第26条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的条件来分析。根据第26条,适用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条件之一是,缔约国一方被宣称违反了ECT第三部分的义务。那么是否意味着,如果缔约方根据第17条(1)拒绝给予ECT第三部分的利益,那么缔约方就根本不违反ECT第三部分的义务,进而该争议就不满足第26条的条件,因此仲裁庭也就无管辖权呢?论文格式由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具有判例法的作用,因此,未来的仲裁庭很可能也会对Plama案的裁决提出质疑。
总之,“利益拒绝”条款是否具有排除仲裁庭管辖权的作用,应当有具体的条约的用语。目前大多数投资条约的该条款具有排除仲裁庭管辖权。但是少数,如ECT,由于其条文的规定,很可能东道国能够拒绝的利益仅限于实体利益。但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仲裁庭都有权就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自行作出裁定。
(二)“利益拒绝”条款的具体实施方式。
东道国如何具体实施该条款下拒绝给予利益的权利,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保加利亚认为该权利是自动实施的,不需要东道国另行作出任何积极的行为。但是,Plama案的仲裁庭则反对这一观点。仲裁庭认为,“拒绝利益”权利的存在和实施该权利是两码事。如果东道国要实现“利益拒绝”条款的效果,必须采取实施该权利的行动。仲裁庭指出:“在ECT第17条(1)的规定下,缔约方有权拒绝给予一定范围内投资者以第三部分中的利益;但它需要去实施这一权利;它也可以永远不实施。”
应该说,从以《能源宪章条约》第17条(1)为代表的“利益拒绝”条款的用语来看,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缔约国如果要拒绝给予利益,必须采取积极行动。实际上,从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在FCN条约中引入该条款的目的来看,Plama仲裁庭的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当时,相关学者就已经作出了论述:“需要注意的是,这项保留并非为公司规定一项享受条约权利的自动的前提条件;相反,它是一个潜在的保护性条款,当缔约方希望启用它时可以使用。”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哪些具体的行动才构成缔约国具体的实施该“利益拒绝”权利的行为?在Plama案中,仲裁庭认为:“这种实施必须具有公开性或者采取其他通知的形式,以便使其能够合理地被投资者及其顾问所获知。为此,在一个缔约国官方公报中的声明即可,或者缔约国的投资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法定条文,甚至或者与特定某一个或某一类投资者之间的互换信函也可……ECT第17条(1)自己最多只能算是半个通知,如果东道国没有进一步实施其进一步合理的通知,其条款没有告诉投资者多少东西;为了具体实现其目的,必须采取更多措施。”根据Plama案仲裁庭的这一裁决,有学者提出,只要东道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了一个概括性的利益拒绝条款就可被视为实施了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权利。但另有学者认为,利益的拒绝只能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对特定投资者实施;国内立法中的概括性利益拒绝条款,并不能构成对特定投资者的拒绝利益的具体实施行为。
笔者认为,东道国政府对于某一个或某一类特定的投资者通过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交换信函等方式进行的具体的拒绝,肯定可以构成“利益拒绝”权利的实施。然而,对于国内法中的“利益拒绝”条文,则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国内法中的“利益拒绝”条文是概括性的,笔者认为不能构成东道国权利的实施。首先,从“利益拒绝”的条件来看,“实质性商业活动”和“第三国国民控制”(尤其是前者)的判断都是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
第二,在采用并入制的国家,国际条约中的条款在国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内制定一个概括性的“利益拒绝”条款并无必要,即使制定了其效力与条约中的条款也没有太大区别。与此相反,如果在国内法中能够制定非常明确具体拒绝给予利益的标准,该条文不论是属于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也可以成为拒绝利益权利的实施方式。当然,要对“实质性商业活动”确定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肯定是非常困难的。总之,笔者认为,判断东道国是否具体实施了“利益拒绝”的权利,其关键不在于其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而在于其行为是否明确、无任何弹性地表示除了其拒绝利益的意愿。
另外,“利益拒绝”权利的实施,某些投资条约中也有更为具体的表述。比如中国-东盟投资协定就规定,拒绝给予该协定下的利益的前提条件是“经事先通知及磋商”。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该协定下的“利益拒绝”条款不能经由在国内立法中加入相关条文来实施,而必须针对特定投资者进行具体通知并磋商后才能实施。与此类似的还有NAF-TA1113条第2款。根据该款,东道国基于投资者在其成立的缔约国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而拒绝给予利益,必须事先通知投资者母国并与该国磋商(投资者母国也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尤其需要将该款与1113条第1款对比:第1款规定的是针对那些实际上由与东道国没有外交关系或处于经济制裁中的国家的投资者所控制公司,东道国拒绝给予利益的情况,而在这一款中,就没有事先通知和磋商的前提条件。对比这两款,结合条约上下文进行分析,可以明显看出,NAFTA第1113条第2款是缔约国有意为之,根据该款,基于投资者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利益拒绝,必须针对特定投资者,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国内法中的条款不能构成“利益拒绝”权利的实施。
(三)“利益拒绝”条款适用的溯及力问题。
如果东道国行使了“利益拒绝”的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拒绝”的效果是否只对明确表示拒绝之后的投资利益有效?还是具有溯及力,即可以针对该投资者符合被“利益拒绝”的条件以来的一切利益?这一问题,在所有的条约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也成为颇有争议的问题。在ECT的Plama案中,仲裁庭首先承认了ECT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进而基于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解释“利益拒绝”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仲裁庭认为,ECT的宗旨和目的提到了“促进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如果东道国的“利益拒绝”权利实施的效果具有溯及力,那么投资者就不能对其“长期”投资进行规划,这违反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进而也违反了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
但是,仲裁庭的这一分析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有学者认为,Plama案的仲裁庭并没有全面的理解ECT的宗旨和目的,ECT第二条(条约的目的)强调了与《欧洲能源宪章》的目的和宗旨的一致,因此ECT的宗旨和目的应该充分考虑《欧洲能源宪章》以及相关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的目的和宗旨;而且,如果赋予东道国“利益拒绝”权利实施效果以溯及力,也会鼓励投资者在所有权、控制权、国籍或公民身份等问题上保持诚实,进而有利于“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
还有学者认为,在东道国作为能源投资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合同的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假定东道国知道投资者的实际控制者到底是谁,这时要求东道国及时表态是否行使“利益拒绝条款”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能源投资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投资进行一一审查,甚至政府有可能根本不知道一些小规模的投资的存在。
这样政府可能只有在争议发生之时才有机会知道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并行使第17条(1)的拒绝利益的权利,然而按照Plama案仲裁庭的观点,那时为时已晚。另外,即使东道国存在能源投资审查,并且会审查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众所周知,公司的股东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股份有限公司尤其如此,那么东道国哪里有精力去随时审查投资者的股东变化情况呢?况且ECT也没有对投资者施加任何要求其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因此这种观点认为,Plama仲裁庭的结论实际上给缔约国强加了额外的义务,使得“利益拒绝条款”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打破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不符合缔约国的真实意图。
还有学者指出,“利益拒绝”条款本身存在,足以排除投资者有所谓“合理期待”,因此Plama案仲裁庭的解释并不能让人信服。笔者认为,对于“利益拒绝”条款的实施的效果是否具有溯及力这一问题,由于各条约中均无明确说明,相关案例也比较匮乏,因此尚不能得出确定的普遍性结论。未来可能也只能在个案的基础上,通过对特定条约上下文的分析并结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加以解释。至于Plama案中,仲裁庭的论述也仅是其一家之言,并不具有先例的作用。相反,笔者认为,许多批评Plama案裁决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值得未来仲裁员或立法者参考。尤其是,由于许多国家并不实行投资审查制,对于一项境内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不可能了如指掌,如果按照Plama案的解释,东道国在发生纠纷时再行使其利益拒绝权可能已经为时已晚,这可能使东道国不得不强化其投资审查,这一结果与西方国家倡导的投资自由化也是相抵触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投资条约中对“利益拒绝”的溯及力未作明确规定,仲裁庭将这种“利益拒绝”解释为具有溯及力可能更加符合“善意”解释的原则,———虽然我们仍然要考虑每一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利益拒绝”条款对于防止某些国家的投资者“免费搭车”具有一定意义。如前所述,中国只有极少数投资条约纳入了“利益拒绝”条款,如中墨BIT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从“利益拒绝”条款的必要性来看,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一般都是看重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并非是为了获得中国与第三国之间签订的投资条约中的利益,而且从中国对待外资的态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在经营管理阶段基本上已经实行国民待遇,而在投资准入阶段即使在投资条约中也并未放开,因此外国投资者直接到我国投资和通过与中国有投资协定的国家到我国投资在实体待遇上基本没有差别;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投资条约将缔约国的义务上升到国际义务的层面,而且还提供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这一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因此,也不排除某些与中国并无投资条约国家的投资者可能利用在第三国的“邮箱公司”向我国投资,以获得我国与第三国之间投资条约中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保护。因此,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仍有一定意义。
从“利益拒绝”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中墨BIT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都要求“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以双方磋商为前提条件,这极大地减少了拒绝利益的随意性,也体现出“利益拒绝”条款仅是投资者保护的例外,这种做法应当坚持。但是中墨BIT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仍有一定的模糊性,尤其是在适用的条件“实质性商业活动”和“利益拒绝”条款适用的溯及力上,都没有任何说明。这给国际仲裁庭解释该条款留下了太大的空间,也不利于缔约双方的磋商。因此,如果未来中国的投资条约纳入“利益拒绝”条款,宜在上述两个问题上进一步细化。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大国。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忽视了环境的保障,只片面的追求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本文针对国际经济和贸易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 经济 环境 影响 对策
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不断地发展,生产和消费活动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超出了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环境污染已经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快速增长的国际贸易和经济,为生态环境带来了非常严峻的考验。如:过渡出口造成的掠夺性资源开采、污染性技术和危险废物转移等等。
由于越来越频繁的国际贸易往来,在全球的范围内,造成了生物灾害和生物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和突出。如由于国际贸易带来的入侵物种,我国达到了 400多种。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目前公布了100多种外来物种最具有威胁性。我国就有50余种。这些外来物种每年都会给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造成很大的经 济损失,如:紫茎泽兰、烟粉虱等等外来物种,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74亿多元。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的木材需求量,由进口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危 害已经非常严重。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在我国的经济市场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一些外商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向环境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一些有害废物。而 目前由于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粗放,导致环境受到了很大的污染,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同时农业资源和环境的污染也在日渐加重,一些乱采滥挖和盲目开发矿产资 源的现象也不断的加深了生态环境的污染,从而进一步的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
通过运输的形式,国际贸易和经济对环境资源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即流通性污染。矿物燃料是运输工具的动力能源。近些年来,在消耗能源的过程中, 产生了运输工具的污染,在矿物燃料不断地开采中,造成了水和空气的污染。而在运输的过程中,运输工具对环境资源造成了噪声污染,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的污染, 以及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等等,在一定的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并且公路、铁路的建设还影响到了深层土壤结构,影响到了土地资源。
经济的增长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人们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消费性的污染也给环境带来了污染。而国际贸易有时消费者的消费呈现出多元化的选 择,因为消费而导致的包装污染和残余污染以及废弃污染等等,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环境。同时,在处理这些污染的时候,又会产生新的污染,从而造成了恶性循 环。
目前,在我国的流通外贸和环保生产部门缺乏对国外环保法律的研究,同时也缺乏对国外法规的研究。导致我国的政策在和国际贸易接轨上,出现了违 反环境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洋垃圾进口贸易和中国倾销现象等等。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就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发展,提高环境意识,从而实现真正的经济 发展。另外,政府部门要适当的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建立完善的信贷政策,重点审查重要的条件和环境因素中,并要加强借款的手 段,支持有关环境保护的项目,拒绝污染。同时,财政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高科技高价值的产品,支持低消耗、低污染的工业产品,鼓励外贸企业注重环境保 护。并且外汇储蓄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帮助企业提高环境改造的能力。
目前,环境和贸易之间的关系,在世界贸易中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绿色贸易已经成了国际贸易之间的热门话题。因此,为了完善人力资本的投 资,就要发展绿色经济贸易,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地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保障企业积极地研发和革新知识产权,实现出口商品的最佳的结构,促进技术进 步,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价值,保护环境和贸易增长的协调发展。并且在贸易账户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双向贸易,达成环境保 护和目标的共同发展,从而使我国对外贸易可以长期的健康发展。另外,要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环境合作的创新体系之间的关系,协调短期经济利益和长远环境之 间的关系,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的发展。注重环境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协调,减少贸易摩擦引起的不同环境标准,加强环境标准的协调。另外,要重视环保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地参与国际环境和贸易活动,积极地参与有关环境和贸易之间的讨论和谈判,完善环境和贸易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促进社会总体目标的多边环境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出口贸易对环境的消耗影响很大,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要摒弃过去那种追求外贸顺差的做法,适度控制工业制品进出口的规模,保持进出口规 模的平衡,从而缓解国内生产规模对资源消耗的压力,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立法,建立环境保护的自律机制,完善环境成本核算,将环境成本内部 化。同时,也要强化个人、企业、社会环境保护之间的自律机制,明晰环境资源的产权,从而实现生产、消费和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另外,要鼓励高新产业的发 展,优化出口结构,真正的减少生产性污染,建立从材料购进到生产出口的完整生产体系,从而有效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经济和社会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因此,我们要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自己的具体国情,协调经济贸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孙畅.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与对策[J].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07)
[2]李麟.浅析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 2011(04)
[3]再娜甫,依米提.浅析低碳经济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10(21)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简析当前电影的国际法律及文化环境
二十世纪数字、电脑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以美国为核心的文化出口大国在国际文化市场赚取大量利润、不断推进全球文化扩张的同时也在输送着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在影视产业领域,好莱坞无疑是国际电影市场中的巨鳄,时代华纳、新闻集团、迪斯尼集团、威卡姆集团几个超大型媒体公司垄断着全球电影的制作和发行。
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各国政府运用各种途径保护、支持本国影视业的发展。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历来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投资影视产业,用各种途径补贴和资助文化企业。英国政府从50年年代开始征收“伊迪税”,“伊迪税”作为电影售票的加收税,全部用于资助电影制作人。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竞选总统的纲领中,提出了一个发展韩国电影的白皮书,指出21世纪“文化就是国力,文化成为创造巨大附加价值的产业”。 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背景之下,中国加入了WTO。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加入WTO,中国电影产业面对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以往的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是对本国电影工业进行保护的最“低级”手段。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对电影的进口保持配额”,就必须分析中国电影所面临的各方面局势和背景,熟悉市场规则,利用一切条件来发展扶持本国民族电影工业。
当今国际影视市场的法律环境主要依托为两大国际组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而这两大公约出发点各异,又相互制约。“自由贸易”原则是要贸易完全的自由化,拆除贸易与投资的壁垒,影视贸易也不例外。“自由贸易”原则复合美国政府一直所倡导的自由贸易规则。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从文化的角度出发,主张经济利益不能损害文化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坚持文化贸易例外的准则。“文化多样性”公约认为,真正的文化交流应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各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文化例外”。
世贸组织(WTO)的有关协定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几部分构成。世贸组织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大部分, 涉及广播影视业的主要是后两个部分。由于目前我国与WTO有关缔约国达成的协议内容尚未完全公布,我们主要依据世贸组织协议的有关原则、规定,以及尽可能收集的国内外资料,对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广播影视业带来的影响做一分析。
与影视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美国单方面透露的中美双边协议文本摘要,对影视业将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以下几点:
三年内增加到50部,其中20部将采用分帐制;同时,据此分析,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电影商可能从制作、发行、放映三个环节进入我国电影业,对中国电影业形成更大的压力:
――中国同意在准入后每年进口大片将由现在的每年十部,先增加到20部,并在三年内逐步增至50部,其中20部属分帐影片。
――加入WTO后,外商可以入股参与影院的建设、经营、并可以拥有不超过49%的股份
――中国自加入WTO当日起,允许外国电信供应商拥有电信服务公司49%的股权,两年后这一比例可增至50%。
――美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投资互联网公司,包括目前禁止的内容供应业务。在“协议条款”一项中规定:“中国同意一加入WTO就落实知识产权协议,消除和停止实施贸易和对外交流平衡规定, 消除和停止实施地方满意规定,停止执行强加这些规定的和约;并且只颁布或执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识的转移相关的、同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投资协议一致的法律或其他条文。”
随着中国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参与国际文化合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中国影视产业法规。早在1994年7月5日,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制定了《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鼓励中外合作制作电影。但当时的“中方”主要限于有影片出品权的制片厂。随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制片厂,电影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单位都可以参与联合摄制影片。
在国产片创作上,长期以来国家规定主创人员必须是我境内人员,而2001年12月13日颁布的《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中提出,只要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2004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电影技术公司。政策一出台,时代华纳与中影集团、浙江横店集团就合资成立了中影华纳横店影视公司,这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影视公司。随后,中国电影集团和索尼影视国际电视公司共同组建了华索影视数字制作有限公司。还有若干类似的合作项目也正在筹划当中。
然而,目前政府对电影题材、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的监管仍然较严,这明显不适应我国电影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周围许多国家的做法,放宽电影审查制,而采用有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使电影创作者获得一种相对自由、宽松的创作环境,创作出更加多元、丰富的影视作品;另外从保护青少年观众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更好地净化和规范电影市场。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交流和输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语言、审美趣味、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文化需求等的制约或影响。两个国家的文化需求结构越相似,那么,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量也就越大。这个问题也可以用由Hoskins和Mirus所提出的“文化折扣”(cultural discount)的概念进行解释,即“某种文化产品,它根植于一种文化,因而在那种文化环境里具有吸引力,但在其他环境中可能吸引力减弱了,因为观众发现很难认同其所描述的价值观念、信仰、制度和行为方式。
跨文化传播研究发现,文化和语言被公认是最能抵消外来电视节目影响的两项因素”。柯林斯(Collins)在分析不同形式的文化折扣时指出:“视听产品可能比书面作品的文化折扣要低,而在视听产品当中,几乎不含语言成分的作品的文化折扣比语言占重要成分的作品要少。”因此,影视节目在一些外国观众中很可能遭受文化折扣,而不受欢迎。这也是目前国际电影产业从业者所热衷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电影在20世纪初诞生,就是中外文化交流的大环境下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中国电影一开始便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电影”与中国文化的结合,使之成为中国文化的载体。
二是中国电影如何与世界电影相互交流,融入主流电影市场中去。我们看到,中国电影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与本土文化已较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8
0年代开始走向国际的中国电影更多地承载了本土艺术家对于民族历史和人伦精神的一种深刻反思。但是西方观众认为的“电影中国”与真实中国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在好莱坞电影文化的扩张之下,中国电影不仅在国外,而且在国内市场,均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突破西方电影文化的包围,便成为中国电影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全球化”是目前理论界无法逃避的客观事实,它的进程从几百年前开始,一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地发展、推进中。费孝通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载于2000年11月7日《光明日报》)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全球化即全球各地人们的密切关联”。这种紧密的关联使得世界文化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是对普遍性的呼唤,另一方面是对民族文化特性的强调。我们也正式看到了民族文化对于民族电影的重要性,因此才更加要以一种平和、开放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