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当所得税税率较高时应降低负债筹资相关的共66个结果:
所得税会计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准则之一。了解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尤其是两种债务法会计处理的鲜明区分和传承联系,有助于会计人员加深了解新会计处理方法的特色优点,改变思维定式,更好地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转化。
1.一般类型时间性差异,如各类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抵扣,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来看,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特殊类型时间性差异,如筹集期间开办费,会计处理计入筹集期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从生产经营当月起在不少于3年内分期摊销,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来看,可视开办费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发生额(未来可抵扣),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所有时间性差异均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或可视同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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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战略性影响的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以及通过企业筹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财务运用
【论文正文】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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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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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又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所得税核算则是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所得税核算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那部分金额,即,在某时点确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的账面价值是与其计税基础相等的,如果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税法规定不同的话,就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例如,某项固定资产在2011年12月2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致,都是320万元。企业按照该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估计使用年限确定是8年,但税法规定该类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是10年,假设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法都确定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虽然折旧方法相同,应计提折旧总额也相等,但由于折旧年限不同,所以每月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就不会相等,会计确认每年的折旧费为40万元,税法确认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为32万,这就导致该资产的剩余价值有了差异。2012年12月31日,会计确认的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假设该资产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为280万元,而计税基础则为288万元。如果两者确定折旧的年限相等,但确定的折旧方法不同,也会导致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另外,应收账款因为坏账准备、存货因为存货跌价准备均存在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相等的情况。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所得税缴纳产生影响,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但在有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也会涉及到损益,并影响到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相等。例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估计的售后服务将要发生的支出部分,在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时,应在销售当期确认销售费用增加,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的增加。而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发生了售后服务时才能确认费用发生,并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已因上述原因在利润表中确认了15万元的销售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定了15万元的预计负债,但由于该项费用在当年并未发生,则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是15万元,但计税基础却是零。
二、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则产生的差异就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表明当期按税法确认的可税前抵扣的折旧费比会计当期确认的折旧费多,税前可抵扣的折旧费越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就越少,当期交的少,未来就要多交,但这种差异只是暂时的,因为应计提折旧总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一定的。因为这种差异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所以把这种差异命名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将如何条件的差异在产生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则产生的差异就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前面提到的虽然售后服务还没有发生,但是企业已在账上确认了15万元的销售费用,并同时增加了15万元的预计负债,所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15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0,将来发生售后服务时,税法就可以确认为费用发生了,可以税前抵扣了,那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就减少了。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如果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表明当期按税法确认的可税前抵扣的折旧费比会计当期确认的折旧费少,税前可抵扣的折旧费越少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就越多,因为当期的多交,所以未来才可以少交,所以这种差异可以使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减少,故把这种差异命名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差异产生当期将符合确认条件的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特殊项目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确认的条件而不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以账面价值为0,但按照税法规定却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二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然产生的原因不是因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但是确实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有关确认条件时,也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把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未来期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就应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一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确认的商誉,但若属商誉的初始确认,则该情况下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上商誉的价值;二是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企业在对联营、合营企业等的投资中,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实现了盈利,投资企业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该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将有确实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可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并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就可以按照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最高限额,将其确认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理解该规定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是资产的确认问题。该规定表明了能否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有明确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可以利用该差异;三是金额有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在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二是企业在对联营、合营企业等的投资中,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了亏损,投资企业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三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应调整在企业合并中应确认的商誉;四是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次是资产的计算问题。递延所得税资产不是直接等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是等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除了在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不产生影响,且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不管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账务处理
(一)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加求和。当期所得税的计算比较简单,是将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与之对应的就是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金额。所以,该计算公式的难点主要集中在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上。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简而言之,递延所得税就是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减变化数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变化数。
在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过程中应注意,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非全部对应所得税费用,还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对应所有者权益的;二是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就应当对应商誉或当期损益。
(二)账务处理
编制会计分录时,要注意:一是要弄清各账户的借贷方向,借方是“所得税费用”,贷方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资产账户和负债账户的方向,如果资产账户的期末金额大于期初金额,表明资产增加了,应确定在借方,反之则在贷方,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末金额大于期初金额,表明负债增加了,应确定在贷方,反之则在借方;三是确定金额。金额的确定有两种办法,可以直接根据公式计算得出,也可以采用倒挤的办法。如首先确定企业当年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然后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减变化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最后倒挤出“所得税费用”账户的金额。
[例1]某单位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是300万元。该单位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21万元和30万元,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15万元和42万元。
则该单位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42-30)-(15-21)=18(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300 +18 =318(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时要注意,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金额小于期初金额,资产减少,应登记在贷方。
借:所得税费用 31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00
五、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中常见错弊
审查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法的规定,检查和核对所得税费用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账、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账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明细账,并核对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抽查完税凭证等相关会计凭证,以验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如果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与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相等,一般表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有误,是否存在少计或多计所得税费用问题,大多问题出在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上,所以要核实当期是否有应该结转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如果有,还应相应调整净利润及利润分配。
[例2]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与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相等,都是300万元。审计人员觉得异常。经检查上年已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和进一步查阅发现该单位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25万元和40万元,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30万元和60万元。
则该单位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60-40)-(30-25)=15(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330+15=345(万元)
由于该单位已经处理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只是尚未处理递延所得税费用,所以该单位的调整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由上可见,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为会计、审计、税务人员等开辟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只要把握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精髓,正确理解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就一定能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形成原因和内在规律,熟练地掌握和正确处理所得税会计的相关业务。
参考文献:
[1]肖小飞:《审计实务(第3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摘 要: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首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结合教学经验,对我国企业新所得税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核算教学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
2006年我国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会计准则变动很大,核算方法发生观念性的变化,我国首次由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收入费用观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资产负债观,使所得税会计的教学成为会计教学中最难的内容之一。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介绍
1.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无论是对永久性差异还是对时间性差异,均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2.递延法。递延法是指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它确认时间性差异,比应付税款法有了进步,但当税法或税率变动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原有税率计算,另外,递延法有其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3.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是指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递延税款余额反映的是按现行税率计算的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未转销影响纳税金额。利润表债务法是以利润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而非暂时性差异,所以,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此外,利润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的未来现金流。
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流程:(1)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负债的账面价值。这实际上就是会计上各科目的期末净值,核算比较简单。(2)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这实际上就是按税法法规计算的各科目可以抵扣的金额。(3)比较资产的账面价值、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4)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应缴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教学解析
1.教学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和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教学设计如下:
以收入的确认和费用抵扣会计和税法总额上是否相同。总额相同,各期有差异的为暂时性差异,总额不同,各期有差异的为永久性差异。
例1.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按实际收益做账,税法为0。总额上不相同产生永久性差异;
例2.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可能由于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引起各年折旧额不相同,但折旧总额相等,产生暂时性差异。
同时给学生归纳出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2.教学难点之二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从而进一步确定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和金额
教学方法设计如下:
先介绍利润表债务法,再引申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固定资产折旧费为例进行讲解,一方面让学生从费用产生的差异理解转换到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另一方面让学生对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例3.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某固定资产原值180万,公司2010年至2015年资料如下,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法一:利润表债务法
按会计和税法折旧费不同产生的差异进行核算,理解较简单。计算过程如下表:
利润表债务法
方法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由于会计与税法折旧不同导致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差异,需要注意的是注前者为当期差异,可直接计算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后者是累计差异,需要减去期初差异,倒挤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发生额。仍以上例,计算过程如下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账务处理:2010年-2012年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
2013-2015年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5
通过上例进一步引导学生理解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概念,并得出若会计账面资产价值>资产计税价值,或会计账面负债价值<负债计税价值,会计利润总额必然大于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资产逐步费用化,长期内会计利润总额和纳税所得额所计提的所得税总额是一致的,产生暂时性差异,导致本期少交税,以后要多纳税的义务,即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则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学生理解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含义后,再进行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讲解就很轻松了。
3.教学难点之三在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教学设计如下:
一是先找出所有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二是将由资本公积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和商誉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单独核算;三是计算纳税所得。纳税所得=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不含计入资本公积和商誉的)。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举例
甲公司2008年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1)甲公司2008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2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5年,无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08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2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50万元。(3)2008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4)2008年4月,购入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500万元,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2008年5月,购入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000万元,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公允价值的变动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1)确定并比较上述交易或事项在20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计算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2)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3)编制2008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解析:
(1)①2008年12月31日设备的账面价值=200-200÷5=160(万元),计税基础=200-200×40%=12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160-120=40(万元)。
②预计负债账面价值=200-50=150(万元),计税基础=150-150=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0=150(万元)。
③国债利息收入50为永久性差异
④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计税基础=5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400=100(万元)。
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1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100-1000=100(万元)。
(2)①应纳税所得额=6000-40+150-50+100=6160(万元)注意:由资本公积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影响纳税所得,也不计入所得税费用。
②应交所得税=6160×25%=1540(万元)
③递延所得税资产=(150+100)×25%=6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40+100)×25%=35(万元),其中,资本公积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62.5+(35-25)=-52.5(万元)。
④所得税费用=1540-52.5=1487.5(万元)
(3)借:所得税费用 148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
参考文献:
[1]袁良荣.优化《基础会计》课程课堂教学模式[J]会计之友,2011.
[2]解媚霞.基础会计项目教学内容设计探讨[J].财会月刊, 2011.
摘要: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税务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规定相互分离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形成与发展。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也是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这一方法的推出有其必然性和优势,但在信息披露、提供税务核查资料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在系统梳理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基础上,分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不足,寻求完善的途径和具体方式。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综述
按照处理暂时性差异方法的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分。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时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不需要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各类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不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需要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采用跨期摊配的方法逐渐确认和依次转回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税率变动是否需要对已入账的递延所得税项目进行调整,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
二、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无法实现真正的配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组成。这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需要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推算方可。不难看出,递延所得税直接体现出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单独反映,而是从税前会计利润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过程中体现出来。不存在永久性差异时,这种方法尚可以实现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一旦出现永久性差异,所得税费用就只能通过推算得知。但是,所得税会计应当将重点放在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而不是递延所得税的核算上,所得税费用在税前会计利润确定后就应当是客观固定的,纯粹是会计口径计量的结果,应当站在会计立场直接计算而得。
(二)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暗示的信息不能为现有财务报告直观揭示。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源自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规定相互分离,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国家宏观政策与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的差异所致。从经营管理角度进行分析,很多差异都从一定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方式、水平、能力、效率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所需要获知的信息。例如,罚没支出反映企业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而反映了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超额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侧面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和减值准备的计提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反映企业对资产管理的方式和态度是否稳健。
(三)会计资料的不完善导致税务核查工作费时费力。由于企业期末的纳税调整过程没有入账,税务人员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寻找事项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既不便于税收征管,也人为加大了税务稽查的工作量。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方法
如前所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仍然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建议:
(一)单独核算永久性差异。为了便于核算永久性差异,可增设“所得税费用调整”一级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设置明细科目,如“罚没支出”、“国债利息”等。“所得税费用调整”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属于损益类项目。借方反映因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导致本期费用的增加,贷方反映因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导致本期费用的减少。期末编制利润表时,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净额(即永久性差异调整净额)在利润表第三部分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后单独反映,其中永久性差异调增额作为“所得税费用”项目的调增额,以正数填列;永久性差异调减额作为“所得税费用”项目的调减额,以负数填列。所得税核算时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
第二步,计算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额×所得税税率),明确递延所得税的性质以判断递延所得税的借贷方向。
第三步,期末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对永久性差异事项进行所得税调整,并根据性质、二级科目判断借贷方向。
所得税费用调整额=永久性差异额×所得税税率
(二)设计并使用暂时性差异汇总表。多项同类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同种暂时性差异性质相同,不妨通过设计并使用表格合并计算。通过比较“会计”、“税法”两栏数据,得到“暂时性差异变化数”一栏数据,“备注”栏则记录必要的适用政策和政策选择。暂时性差异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只汇总统计企业中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同种资产,期末时企业编制相关会计分录,须将其附于相关记账凭证之后。
本文在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梳理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一种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本文只是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相信随着学术、实务界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不断研究,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必将日臻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高允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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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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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税法规论文: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全文如下:
按照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是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数,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现在,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在价格大幅上涨之后,仍然实行定额税率,资源税已经很难发挥促进合理开发和配置自然资源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资源税的定额税率应该尽快改革。
分析首先从煤炭的资源税说起。煤炭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并且可开采的储量有限,对煤炭资源应该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衡量煤炭资源开采利用效率的指标是回采率,即开采出来的产量和可采储量之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还有一些个体煤矿回采率甚至低于10%,这就意味着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一座储量为100万吨的煤矿,开采了不到10~15万吨就被废弃,地下还有85~90万吨煤炭资源没有开采利用。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严重,资源的回采率如此之低,与现行的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并且税负较轻有很大的关系。
资源税是按开采量或销售量定额计征的,其征收的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标都不直接联系或直接挂钩。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因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的过程中,采取“吃菜心”的采掘方式,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这种浪费与破坏不仅仅出现在煤炭行业,类似现象在石油、矿山等行业也相当突出。我国部分油田对深层储量的开采利用较少,有些开采条件较差的页岩层油井的采收率未超过20%,这同样意味着埋藏于深层地下的每吨原油,能被采油者开采出的不超过200公斤,而其余的800多公斤原油就这样白白浪费了。
石油和煤炭都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特别是石油对于我国来说尤其希缺,如果不能遏制这种惊人的浪费现象,我国这些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就会加快。根据已知的数据可以测算,如果我国的煤炭消费量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假设煤炭开采成品率为60%,那么我国的煤炭储备在20年后就会枯竭。
1、直接提高资源税额的比例
现在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已经显得过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应该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额(税率)比例。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本身就带有重经营环节的税收,轻资源利(占)用税收的缺陷,直接提高资源税可以改变这一现状,发挥对有限资源的保护作用。在过去,我们对资源的开发往往过多地考虑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而现在情况不同了,不少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保护和有效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已经成为现在的头等大事。
(1)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在现有7个税目下,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子目,可具体扩大到所有的资源项目;二是增加新的税目,主要是增加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征税项目,以筹集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费用。如煤田采挖完后矿井的回填,露天非金属原矿矿碴的清理及矿山植被的恢复等设置征税项目。这对于保护矿区的生态和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今年中南、东南几个省区发生的洪灾伤亡惨剧,不少是发生在露天矿山开采区,矿山开采产生的矿碴严重阻碍了泄洪的通道就是灾害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已经十分紧迫。
(2)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提高对资源税定额税率的比例,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比如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提高到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相对于每吨几百元的价格,其税收显然是过轻,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类似的还有如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等其他非金属原矿,如锰矿石、铬矿石等黑色金属矿以及锑矿石、镍矿石等有色金属原矿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资源税的定额税要提高这是肯定的,如果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资源税的税基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扩大,使税基的弹性提高,其调节作用就不会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弱。
2、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量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煤炭生产企业以媒田的资源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采油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定额缴纳资源税,矿山企业以矿山储量或矿山的开采范围的大小定额缴纳资源税。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开采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税款损失。这就促使开采企业尽量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笔者认为,这一资源税的新政策应不仅仅局限于煤炭行业,而是应包括资源税税目中的所有应税矿产品。
其二,如上所述,对资源税可以设计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税,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并且在计征定额税率的资源税的同时,再按产量或销量征收比例税率的资源税。这里的比例税率应按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设计为幅度比例税率。一方面起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加大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效率指标不同,其征税的税率比例不同,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目前矿产资源开采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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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是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柏降低油田水利工程成本的管理途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大庆油田水利工程建设在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为中心的工程管理模式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从而带来了水利建筑市场的日趋激烈的竞争。,施工企业普遍低价投标以增加中标的机会。在此情况下.企业要想生存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在于改革和强化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其重点和核心是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此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成本管理 控制 措施
前言:工程项目施工成本足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的总和,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措施费等直接成本.和工程施工所必须发生的但无法汁入工程对象的间接成本。因此,为使项目施工成本管理_ 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应该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及间接成本等方面人手。
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基础,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依据。成本预测的内容丰要是使用科学的力' 法,结合中标价,根据项目的施工条件、机械设备、人员素质等对项目的成本目标进行预测。首先,测算所需用工,确定工程项目人工费费用。其次,测算所需材料及费用,对主材、辅材、其它材料的到场价等逐项分析,确定材料费用。第三,测算机械使用费。根据工地实际施工条件,确定将要投入的施工机械及测算出将要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第四.根据工程工期、施工条件等测算出工程措施费。第五.测算间接费用。间接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丁资、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财务费用等。通过对这些主要费用的预测,初步确定工、料、机等费用的控制标准,确定工期,完成管理费的目标控制。所以说.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以企业定额进行成本控制,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投标市场竞争对施工企业的客观要求。在工程投标时,根据科学而切实可行的企业定额,可用确定投标的保本点。同时,还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审核正在施工的项目的各项消耗是否合理。是否节约,借以控制不必要的消耗,提高项目的利润。在落实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企业定额也是确定承包基数的依据。总之,先进、可行、适用的企业定额是项目成本控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施工企业还必须根据外部市场信息的变化,及时对企业定额进行修订以保证定额的先进适用性。
3.1 项目部的责任成本承包制
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以项目经理部为丰体.以合同价作为限制成本,根据施工图纸,结合企业定额,测算出工程直接费及列入工程项目开支的间接费,以此作为责任成本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项目部承包实行风险抵押承包,超支自补,节约归项目部的原则。
3.2 项目内部的承包责任制
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将工程进行切块,或按工序进行分解。以责任成本作为限制成本,根据企业定额,测算出切块后的分项T 程单价或者工序单价,以此与各施工队或部门签订承包协议。
这样通过各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就可以将施工成本控制在一个“封闭”的范围内。迫使各核算主体自觉的采取适当的手段降低单位施工成本。
降低项目施T 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控制措施。
4.1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组织措施是从施工成本管理的组织方面采取的措施。施工成本控制是全员的活动,如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施工成本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施工成本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施工成本管理不仅是专业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各级项目管理人员都负有成本控制责任。
组织措施的另一方面是编制施工成本控制工作计划.确定合理详细的工作流程。要做好施工采购规范,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动态管理,有效控制实际成本。
加强施工定额管理和施T 任务单管理,控制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加强施工调度.避免因施工计划不周和盲目调度造成窝工损失、机械利用率降低、物力积压等而使施工成本增加。成本控制工作只有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的规章制度,稳定的作用秩序,完整准确的信息传递.才能取得成效。
4.2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在工程施工中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投标时的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以寻求较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包括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能耗,确定最合适的施工机械、没备使用方案,提高机械化操作等。
4 3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4.3.1 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用的65%~75%.是降低成本最大的潜力所在。程施工过程中,要对材料的用量、材料价格加以控制。要掌握材料的规格型号,严格计算材料的使用计划。严格制定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实行量方、点数、过磅,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亏方短缺,保证其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限额领料。施工完毕后,要做到“活干料净”。
4.3.2,人工费控制
人工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10%左右,作为旌工企业.要制订}十{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要从用工数量上加以控制.有针对性的减少或缩短某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账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加强T 资的计划管理、提高出勤率和T 时利用率,尤其要减少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一工,保证人工费不突破。
4 3.3 机械费控制
工程施工机械化程度高低与工程成本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说机械化程度越高,机械使用费所占工程成本的比例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机械的使用实行统一调配,内部租赁有偿使用的办法。在内部引进市场机制,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实际操作过程中.机械小修理费南租赁项目承担.大修理费用包含在租赁费用中收回。这样既解决了项目工期不相同而承担大修理费用的偶然性,又保证了设备的完好率。这就要求项目部必须做到计划管理,精心安排,减少占用。
4.4 间接成本控制
间接成本是指为组织管理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间接成本管理主要是对管理费用和间接费的控制,主要是做好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等主要项目的控制。这些费用的开支要做到年度有计划,月份有考核,能分解到个人的要层层分解,不能分解的要有专人管理,并有具体的审批管理办法.使各项开支处于受控状态。
4.5 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日结束止。特别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确保把合同落到实处。
结束语:总之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的管理是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控制的最终结果是确保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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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及其风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变企业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使税负最低。资金是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并且因为其生产开发的楼房产品的特殊性,所需资金量很大,在筹建期间会面临筹资问题。多种多样的企业筹资方式和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了筹划空间很大。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股票、债款、预售房款、关联企业拆借、企业留存收益、企业内部筹资等,可分为负债型筹资和债券型筹资。
(一)负债性筹资
负债性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来筹集资金,具有资金成本低,不改变股东结构,成本可以冲抵税负的优点,其主要方式有银行借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关联企业拆解资金、预售房款等。
企业进行银行借款筹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企业还本付息后,企业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税负下降。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其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溢价和折价发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企业通过预售房款筹资,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资金,不直接计入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分季计算出的毛利润征收所得额,企业可以通过对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降低预计毛利率来降低税负。
(二)权益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是企业最基本的筹资方式,资金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负债行筹资相比不需要支出利息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可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内部筹集资金方式进行筹资,股东用资本公积转投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新增股本数,不作个人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行股票筹集,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股东会分摊企业的利润导致所得税计税依据减少,从而减轻税负。企业通过留存收益进行筹资,资金积累缓慢,且留存收益为税后利润形成,具有双重征税问题,会导致企业税负很重,不建议采用。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企业对筹资方式所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政策相违背,造成其纳税行为与国家政策不符,或者达不到预期的筹划效果。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策划筹划方案的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国家政策理解得不够透彻,没有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造成政策风险。另一个是国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而税收筹划是一个事前筹划,这就可能会与变化的政策相冲突,从而造成政策风险。房地产是一个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一个行业,关于企业的税收政策也正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但是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制作周期很长,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筹划方案有着很大的迟滞性,就可能会造成我们的筹划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达不到预期效果。例如商业银行信贷紧缩,中小型的房地产商获得银行的资金难度加大,对于其筹划方案中资金来源中银行借款占大比例的企业来说,其筹划方案肯定没有预计的效果。
(二)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对其筹资活动的筹划方案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筹划效果。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样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它的每个项目建设时间长会导致资金周转率低,所以通常其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它的经营需求,筹资活动是它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没办法开始;二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企业的税收筹划又是一个事前的方案,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如果筹划方案没有考虑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会发生的一些无法预测的事情,企业很有可能没有充分的资金去应对,那么企业可能会发生经营危机。例如企业制定了将房屋预收款作为其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的筹划方案,但是它开发的项目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预售形势没有像预估的那么好,无法筹集到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那个项目可能就会停工。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一味地去追求低的税收负担而制定出的筹划方案会造成企业利润的流出,企业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加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来创造利润,另一种是通过合理避税减少税收负担来增加利润。但是最低的税收负担方案未必会使营业成本降低,达到利润的最大化。比如负债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负债筹资可以实现筹划目的,降低税收负担,但是负债比重过大,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本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资金成本增大,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率来分析会发生的结果:企业的负债越多,资产负债率越大,这就表示企业的债务负担越重,期末还本付息数额也越来多,意味着成本也越来越高。而且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低,债权人就会质疑企业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其提供借款或购买其债券,甚至这一比例如果超过100%,被视为破产的警戒线。
(一)制定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可以产生于企业任何一个生产经营阶段,并且筹划方案中包含了税法、财政、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所以税收筹划已经转变成为一项专业的服务项目,需要准确并有深度的理解税法知识,把握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熟知财政、会计等具有一定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士来制定其筹划方案。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了关于税收筹划的专业咨询服务,如果企业内部没有这种专业化的人才,可以向事务所咨询。
(二)制定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而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我国关于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正处于摸索阶段,许多的法律法规还尚未成熟,这就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但一定要正确掌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
(三)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不一定是成本最低的筹划方案,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合理考虑税负和成本这两者的综合情况;每个房地产公司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不同,而且由于所在地域不同,其所受到的政策约束也不尽相同,企业在制定筹划方案要把这些都考虑进去,还要尽可能的联系企业的综合的财务目标、实际经营方向、规模大小等,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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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各不相同,所选择的融资方式也有相应的差异。企业只有采取了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筹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才能够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中小企业筹资风险的规避与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推进,给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使中小企业进入迅速增长期,从数量上,及所涉及的领域和行业都得到了迅速增长,在解决就业问题、增加国内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为推动我国国民经的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银行筹资的现状
作为一种重要的筹资方式,是很多中小企业常选的主要筹资渠道。但是,银行筹资都需要企业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同时,银行筹资还有许多的附加条件,其要求比较苛刻,部分企业难以满足这些条件,所以这就限制了此方式的推广范围,使得只有部分企业才能获得银行筹资。
(二)商业信用筹资的现状
应付账款筹资的现状。因为这种筹资方式风险较高,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诚信,由于有的中小企业不诚信的问题,导致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连还债,致使部分企业受到牵连,时相互合作的企业发生纠纷,所以这种筹资方式逐渐减少,特别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应用越来越少。
(三)其他筹资方式的现状
直接投资是不少中小企业采取的方式,他们通过向新朋好友、企业职工等渠道获得资金,但是,由于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采用这种方式容易引发贷款纠纷,对国家进行金融调控和秩序维护不利。民间借贷也是中小企业常有的一种筹资方式,但是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企业筹资风险加大,也加大了企业偿还资金的压力。
(一)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原因
中小企业信誉问题。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实力小,资产数额也小,在社会上的声望缺乏是造成中小企业信誉不足的原因主要;同时中小企业逃避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某些中小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顾银行的利益而不按时甚至不偿还银行贷款,使银行承担重大损失,导致了银行对企业的不信任,使中小企业的自身形象极大的降低了,削弱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和信心。
(二)筹资风险的内在原因
负债规模。随着企业负债规模的增大,企业要支付的利息费用就会增多,由于利息增多,导致企业利润随之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偿付能力,致使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变大。所以随着负债规模的增加,其面临的筹资风险也要对应增大。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把握好筹资度的话,则会导致负债规模过大,造成筹资风险增大。
(三)筹资风险的外在原因
金融市场利率、汇率变动。当国家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实行紧缩的金融政策时,市场上货币的供给量就会减少,贷款的利息率随之提高,企业支付的利息就会增加,筹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为筹资所要付出的经营成本负担就提高,导致企业盈利利润下降,甚至有的企业无力支付高涨的利息而破产。另外,金融市场的利率、外币的汇率的变动,都是使企业产生筹资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提高筹资风险规避技术
1、选择最佳资本结构
确定适合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是控制筹资风险、最大发挥资本价值、降低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的有效管理方式。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充分掌握企业资金成本来源、筹资资金的规模,充分结合资金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筹资风险、财务风险、限制条件等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确定的最佳筹资方案。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有多种方法,比如公司价值风险法、比较资金成本法等等。
2、确定适当的筹资方式
一是不同的时期,国家对于不同融资方式的支持不一样,企业要充分掌握国家对不同筹资方式的政策,以确定合适的筹资方式。二是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所选择的筹资方式也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企业,特别是资金、规模实力都较为雄厚的企业,比较适宜于选择负债筹资的方式,因为负债筹资方式在不大影响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快速补充资金。
3、合理安排筹资期限组合方式
长期筹资和短期筹资各有其自身的优缺点,短期筹资的成本比较低,弹性强,但是风险大;长期投资成本较高,弹性小,但是风险却较小。所以企业要在权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安排这两种筹资期限的比例。一是采取中庸的筹资方式,即企业根据资产的变现时间,合理的安排长短期限筹资,从而使资产的变现日期可以和还款日期一致,这样不会产生额外的筹资风险。二是保守筹资法。即企业以长期期限的筹资方式为主,以长期期限资金来支付固定资产、长久性流动资产甚至短期性流动性资产。这种期限结构安排方式,极大的降低了不确定的筹资风险。三是风险筹资法,即企业多采用短期性筹资方式来筹集资金,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短期筹资方式成本低,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也少,获利也大,但是风险高,用这种方式筹集的资金越多,企业要面临的筹资风险就会越大。
(二)建立筹资风险制度
1、建立筹资风险管理制度
筹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规律性和可控性,通过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规避筹资风险。中小企业一定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筹资风险管理制度,成立分析管理小组,对筹资风险进行预测、规范和控制,合理分散降低筹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盈利,防止因为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导致企业发生财务风险,尽最大可能把利用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2、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我国中小企业都是自负盈亏、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经营生产中的各种风险企业都要独自承担。作为财务管理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能够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并将筹资风险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过程中,统筹协调各个环节,迅速识别、预测、应付风险,能够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企业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当企业面临筹资风险时,能够迅速反应,进行协商,积极采取措施,克服风险,使企业免受损失。
3、科学的筹资决策
提高科学化管理决策机制是降低筹资风险的核心。首先,企业要通过制定企业筹资的科学化规范程序及方法,对筹资决策做好可行性分析,以客观公正的计算方法以及各种决策模型进行规范化决策,以制度控制决策失误的发生,从源头降低筹资风险。其次,在决策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和阶段发展目标、企业目前的发展阶段、企业现有资金的结构、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态,以及要严格根据企业所投资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进行筹资,避免导致筹资量不足或者筹资过度,引起企业的恶性循环,导致企业面临筹资风险。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充分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制定合适的应对筹资风险的措施,从而获得更多利润,提高自身发展。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中小企业改善筹资难得现状、规避筹资风险提供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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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筹资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收问题,它深刻影响着企业理财目标的实现。筹资活动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做出财务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本文以现代企业筹资活动为背景和研究范围,研究企业如何通过筹资税收筹划进行财务决策,为企业理财目标服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负债筹资中的税收筹划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优化纳税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过程,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合理安排负债筹资,适当增加负债额度,建立合理的资金构成,可以获取节税效益,大大提高权益资金的收益水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负债筹资 节税效应 资金利用
税收缴纳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多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使纳税人利益实现最大化,因而普遍受到企业的重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我国的税收筹划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宏观税负的不断调整和税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经营者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也应当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一般是指企业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合理优化以及选择企业的纳税方式和方案,以便使企业在不违背法律的框架内享受一定的税收优势,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以至于一部分人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另外还有些人则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避税是不可能的,结果导致许多企业忽视税收筹划工作。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收方案的多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最大程度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尽可能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从而增加可支配资金数量,从财务方面有利于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例如,某公司多年来一直以废煤渣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使用“三废”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免缴所得税5年,但该企业多年来却一直在申报缴税。该企业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缴这种“冤枉税”。
负债筹资中产生的利息是债务资金的主要成本,这部分成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因而具有很强的抵税作用,或者说,负债筹资可以带来节税效益,一定程度提高权益资金的收益水平。
例如,某公司总资产为1200万元,假设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定为10%,年息税前利润为12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假设有五种筹资方案(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1)方案二和方案三利用了负债筹资。由于负债融资中财务杠杆的作用,导致这两个方案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每股普通股收益额水平都超过未使用负债的方案一,这组数据充分体现了负债的杠杆效应。
(2)随着负债总量的增加和负债比例的逐渐提高,利息成本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3)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收益额并非总是与负债比例的关系呈正向相关,而是存在一个临界点,超过临界点之后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
(4)负债具有挡避应税所得额的功效,其特点是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带来的节税作用越大。例如,没有使用负债的方案一与使用负债率50%的方案二,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而实际税负相差为11.88万元。原因是方案二的负债利息成本36万元(6000000×6%)一定程度上挡避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额11.88万元(360000×33%)。同样道理,由于方案三负债成本产生的应税所得额挡避税额数量更大,因而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方案四中,由于使用的负债总额超过了临界点,节税利益最终超过风险成本的增加,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下降,已经脱离了税收筹划的初衷。
虽然方案五的节税效应最大,但由于出现企业所有者权益收益率水平的下降也就是说节税的机会成本超过了节税的收益,最终导致企业收益的减少。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限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二是税收筹划必须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税收筹划都是在特定背景下制定的,一旦有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财务人员必须尽快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否则,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无论多么好的筹划方案,它在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会因筹划和实施该方案本身付出额外的成本。同时,还存在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不得不放弃其他方案而失去相应的机会收益。只有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获得利益的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此外,税收筹划还必须要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只有给企业整体带来最多利益的筹划方案才是可取的最优的方案。
(三)积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
负债筹资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很强,承办人员必须要具备较好的税法、财务会计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从我国企业目前人力资源情况来看,如果仅凭自身的力量进行税收筹划肯定是力不从心事倍功半。有条件的企业应主动寻找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税收筹划,保证使筹划工作得以科学有序进行,使企业得到及时、全面、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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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尽管税收筹划(Taxation planning)在西文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中国的兴起却是近十几年的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更加重视和渴望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公司和咨询业的大量涌入,为我国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编辑工作的现代化趋势也成为了必然。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编辑主体的现代化、编辑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该文首先详细分析了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随后是对编辑工作现代化实现途径的分析,主要分析了编辑理念的现代化、编辑手段的现代化与编辑管理的现代化。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编辑工作的现代化趋势也成为了必然。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编辑主体的现代化、编辑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当中,作为一名编辑,首先必须具备现代意义,要有创新精神,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要跳出传统的编辑工作框架,使得编辑理念、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等多个方面全面实现现代化。
1.1 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编辑工作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在商朝时期便已经有了利用文字来记录的典著。随着社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前进的环境下,编辑工作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步伐,走上现代化道路,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例如,如何增加刊物的信息容量、如何加快出版频率、如何增强出版物的美感以吸引更多读者,等等,都需依靠编辑工作的现代化来达成。因此,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1.2 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
编辑工作,其自身便是一个系统,它是一个需要通过人类创造性的思维劳动而进行精神产品生产的系统结构。所谓编辑工作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多种基本要素的不断优化的现象以及优化过程的总和。可将这一系统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内系统与外系统。内系统主要是由编辑人员、稿件以及编辑手段组成,内系统是其系统的核心以及物质基础;外系统主要是由方针政策、管理制度以及领导体制组合而成,它是其系统的外部条件以及组织保证。内系统与外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真正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就需使得编辑工作系统处于一个优化的状态之下,使各个要素协调有效地发挥出最大功效,让编辑工作能够适应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3 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的来讲,要全面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实现方式上来讲,不但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同时也需要物质的积累以及资金的保障,因而它是一个无止境的、有序的、不断提高的动态发展过程。我国的编辑事业与我国的学术文化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也正是因为有了编辑活动,才能够使得学术文化得以保存。现代化的编辑理念讲究的是创新、要做到与时俱进,它鼓励编辑工作者具有开阔的思路与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当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竞争日趋激烈,要想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就需要融入竞争当中,走现代化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由此可见,编辑工作现代化也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2.1 编辑理念的现代化分析
从编辑主体的角度来看,编辑理念主要指的是编辑理论、编辑程序、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经营等一系列同编辑工作息息相关的多项因素所形成的综合理念。要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但要强调质量、关注读者、注重效益,更应该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在选题方面要具有超前意识、价值意识、竞争意识以及经营意识等。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编辑,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其思想观念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总而言之,作为一名优秀的编辑,必须更新编辑理念,摒弃那些不适应现代化需求以及出版物发展的理念,以树立新型的编辑理念,真正实现编辑理念的现代化。
2.2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它是编辑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与前提。现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编辑工作当中的广泛应用,编辑手段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帮助编辑人员逐渐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其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转向创造性劳动提供了条件。首先,编辑能够有效地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能够在巨大的信息资源库当中查询检索有效信息并且掌握学术动态以及学科发展趋势。这种自动化的检索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编辑的工作效率,这为编辑搜集信息提供了便利,使其组稿、编稿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余地,对提高书稿的学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利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与手写相比,修改更加直观方便,这对激发编辑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着积极作用。
2.3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它是编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做好编辑管理工作,促进其现代化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进行分析。
2.3.1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办公的电脑化与自动化。当前,现代化的编辑工作与传统的编辑工作相比,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工作方式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传统的笔录书稿形式相比,现在更多的是以电子书稿的形式呈现,作者将电子文稿发送给编辑,然后编辑能够在计算机上对书稿进行处理,可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编辑还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与作者进行交流沟通,方便快捷。
2.3.2 编辑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分析
科学的管理都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许多出版社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核算;其次在用人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方面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才能够充分调动编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其创造性与责任感,进而为出版物的质量与出版效率提供保障。
2.3.3 民主管理的科学化分析
毋庸置疑,民主的发展与法制的完善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要做到民主管理,首先,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要做到平等待人、不谋私利;其次,应该让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再次,还需树立团队合作精神,提倡团队合作,发挥出团队的作用。总而言之,作为一名管理者,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甚至具备超前意识,要做到广纳贤才、群策群力,以更好地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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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要在更新医院经济管理观念,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科学管理财务工作,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工作的分析和评价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管控结合降低医疗成本发挥医院财务管理的职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任何一家医院的经济管理上的核心工作,也成为了医院在强化财务管理思路上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文章以新的财务管理思路,从满足医院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来加强财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并做好财务工作的分析工作和成效评价,形成切实可行的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体系,最终实现科学管控,有效降低医疗成本的思路。
关键词:医院 财务管理 财务分析 资金使用效率
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任何一家医院的经济管理上的核心工作,也成为了医院在强化财务管理思路上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院内综合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要素。简而言之,财务工作就是以货币作为度量衡,对医院内所有不同的物质内容往来,以货币的形式综合表达出来,且对医院范围内的资金筹集,资金的运用和统筹分配运动进行有目标性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指挥和考核。平衡和调整院内人员的利益分配,以实现激励促进工作激情,更好推进院内工作的目的。追求更为广阔的社会效益,服务更大的患者群体,保障更多人的合法利益,促进院内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保证医疗活动有序安全地开展进行。以上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大致只能范围,而措施方针的具体落实办法如下。
任何一位患者,来到一家医院,第一感受就是这家医院的环境是否舒适,是否能带给自己愉悦轻松的就诊心情。因此在保证医疗质量为第一要务的前提下,我们管理者还必须提高医院财务经济管理工作的水平,更好地服务医院,提升医院环境设施的改善,医疗服务的水平,医疗设备的更新升级,医疗人员的技能水平,等等,这一切院内要素的改善都离不开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已经将医院的职能,医院的第一要务,医院的服务方便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其中关于医院目标的阐述有下述几个方面:医院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福利职能,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服务广大人民健康为第一要务,不以营利为根本目的;医院的所有医疗活动以病人为中心开展,是治病救人,防病于未然的特殊场所,不能夹带其它性质的不相干内容;医院应追求以较为低廉的医疗成本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追求让广大患者以较为合理的成本付出,获得越来越好的医疗服务,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由此可见,医院的核心任务依旧是治病救人,服务大众。但是这个任务与财务管理师息息相关的,因为当前医院的财务活动和医疗活动都已经融入市场经济的资本洪流中去,市场的走向也影响着医院财务工作的动向,如何在自身医院政策范围内,适应外部经济市场,推动内部结构提升,促进医院发展,应对市场竞价,是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医疗事业是高技术、更新快、投资高的领域,任何医疗技术的改进和研究推广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资金的有效募集,合理使用,资金的保值和有效流通都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医院财务管理新的要求。
成本的有效控制,等同于直接的有效收益。市场经济的到来,促使各个领域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包括医疗领域。因此医院自身越来越看重对医疗成本的控制管理,杜绝不必要的成本消耗。医院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自身医院的特殊性,制订符合医院实际的成本核算方法,完善医疗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医疗全成本考核指标体系,对医疗成本的控制要不断深化、细节化、制度化、常态化,融入科学的成本控制理论,更新管理思路,进行系统化的医院医疗成本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和基本思路如下:
1.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管理。人是医院医疗活动的主体实施者和实施对象。而院内的人力资源的技术含量存在差异性;不同岗位,不同物力影响下,所能带来的实际效益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对于人力资源的成本控制不仅仅是看其技术含量的直接数据,还应该考虑到技术含量在院内平台上发挥的实际功效和产生的实际效益,应重视知识、技术、管理等资源的配置,为有技术,有能力的人力资源提供发挥的平台,激励院内医生组织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2.物料成本管理。一般来讲,医院的物料成本会占到医院总资产的三成左右,而在医院的运营过程中,医院的物料消耗,物料采购是医院运营成本的重要开支之一,因此在物料采购和使用上,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在市场中对比采购能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同时规范物料的使用制度,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和配置过剩。其次,在物料的储存运输商,也要利用现代物流配送技术的发展,追求最大限度上的科学储备运输,降低储备额,做到实用、适用、够用。
3.其它费用管理。这一部分内容比较杂,设计面广,也很琐碎,但是实际的成本额并不低,较难控制。例如院内的水电、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食宿等,这些项目难以跟踪,而从具体的开支明细上也很难看出如何去有效控制,这一部分成本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归类区分,纳入各个科室,实行分流管理。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医疗体系已经与传统的医疗发生了质变,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医院必须对自身有一个清醒的认知,切实以病人为中心,提升医疗服务的品质,同时要了解院内的成本的发生过程,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体系,以合理的院内成本提供给病患更好的服务品质。
因此在成本管理中,我们也必须顺应趋势,刷新自我观念,就当代会计理念而言,已经分支为两类: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具有强制性、法规性。管理会计则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这两大分支也是不断在市场环境下发展蜕变的,这不仅要求我们的财务管理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较强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自己的财务管理知识,丰富成本控制的方法,而且还要不断学习新的专业财务知识,去顺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财务分析是对当前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的一个评价评估,也可以为未来的财务工作提供一定的数据参考和方向依据。而如今,医院在市场中的运营过程,无时无刻不需要自己财务信息的参与,医院的任何一项决定都会参照自己的财务状况,因此,定期、适时地对院内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估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客观地展现当前财务工作的成效,揭示当前财务工作中应该发力的地方,指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管理者寻找到问题的突破口。
医院财务分析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涵盖了医疗业务开展情况分析,医疗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的变动情况分析,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分析、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分析和医院季度、全年收支结余情况分析。管理者只有对上述指标的变化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数据分析,才能够为这些相关的医务活动,医疗举措,院内事务进行有效的指导调整,才能实现资金的高效流通和分配使用。这些分析内容的出发点都是一致的,都是更为有效地对院内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实现更为高效的资源组合,最终实现对院内医疗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院内财务成本的进一步科学管理,成本管理不是一味地压缩支出,而是将支出与收益实现更高的效益转化。医院的性质、运营目的本文已经阐明,非盈利,所以提升医院的服务品质,更好地服务大众才是医院的终极追求。
我国人口总量大,对医疗的需求逐年递增,在未来医疗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一项数据之一,也是体现我们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指向性的重要参考数据。我们国家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化阶段,对于医疗健康方面的资源需求会在未来呈指数增长。未来医疗行业需要努力的方向很多,责任重大,社会对医院提出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所以院内的财务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事务,影响着医院的未来发展,成为了提升医院医疗服务品质的重要前提。
[1] 医院节支增收、住院成本核算助推医院增加收益论坛[C].
[2] 中华医学会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研讨会文件汇编[G].2009
[3] 孟祥辉.新形势下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有效策略分析[J].中国外资,2012(19)
[4] 史红云.浅谈医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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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速开始放缓,税收上房地产税收贡献率下降,"营改增"的同时增值税也不断转型调整,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增长以及结构调整有着深刻的影响,稳定税负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同时新常态下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来源也越来越广泛,所要缴纳的税项也随之变多,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使其更加的科学有效,变的越来越重要.本文运用相关理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一些弊端进行分析,然后从技术层面利用计税依据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实现,并提出了不断提高我国纳税筹划水平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的提高,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怎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当前,我国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经常有很多地方不被理解,很多时候甚至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归咎到偷税、漏税的范畴中.近几年,纳税筹划才渐渐的获得人们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设计自己的规划税收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居民也面临着如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收入问题.故从新常态的背景出发,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者身上的负担,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提出
我国根据个人收入的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的工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从3%到45%分为不同的等级,起征点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经营,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5级,从5%到35%不等;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薪酬所得,税率也为20%;特许权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税率都是20%.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有三个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纳税筹划不应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避税.
(2)纳税筹划的筹划性:
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考虑财务管理活动中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应制定相应的纳税计划和安排规划,即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
(3)纳税筹划的目的性: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着收入增长难的问题,同时税收负担也成为“新常态”下提高消费水平,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所以,有必要在新常态背景下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这对于经济结构优化以及驱动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纳税筹划作为一个顺应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寻找企业纳税筹划的规律和方法,要灵活、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积极推进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发展.
2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上的问题
2.1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不仅纳税的群体在增多,纳税的额度也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到了不得不实行的地步.但是,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理论和研究都非常少,急需更多的理论探索和研究实践.
2.2负责人的认识局限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绩效评判制度,这就造成了负责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纳税筹划并不能给自己产生收益,同时也担心会威胁到自己的升迁等,从而影响了纳税筹划的拓展.对于私营的企业主来说,都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扩大经营上面,认为纳税筹划是偷税、漏税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3相关的法制规定不稳定,易变化
在我国,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筹划方案,今年适用,明年就可能因为违背相关的法律,这样的话就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来进行筹划.当然,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在不断的完善发展中的,但是我国对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最大的障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3计税依据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现
3.1计税依据最小化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最重要的就是尽量减少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和多缴税.
(1)费用列支例如可以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通过福利将其费用化.例如:组织员工旅游度假,为员工提供福利住房,报销其个人的发票等.这样虽然使员工的名义工资有所降低,但是并没有削减其工作的福利,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等.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费用开支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举例说明:某讲师应邀为外地财政局讲课,交通住宿共计2000元,得到的报酬为3000元,这样的话该教师应交的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但是,可以将自己支付的费用向财政局进行报销,这样一来,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就变为3000-2000-800=200元.
(2)收入均衡
收入均衡是指在某一个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应该缴纳高税收,但是可以采用均衡来实现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每个月的税额.举例说明:甲乙同为两个生产性的企业的员工,甲为行政管理人员,每月工资2500元,乙为车间的工人,一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7500元.两人的年薪大约都在30000元左右.但是缴税上却差别很大,甲因为每月的薪资都低于征收额度的下限,所以不用缴税.但是乙工作的四个月中,每个月都需要搅闹300元左右的税收,全年缴纳的税达到了1200元左右.如果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可以将乙的工资分摊到12月中发放,则乙就与甲一样,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一年可以节省1200元左右.
3.2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
(1)对支付次数进行分解
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都是按次征收,每月的收入征收一次.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剩下的为应纳税额.分为20000元以下、20000元到50000元、50000元以上三个等级,税率分别为20%、30%、40%,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所以,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数额越大,应纳的税额就越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拆分税额,分解为小额然后进行分次支付,可以尽量使每次的小额收入靠近税前的临界点,使之使用与次低的税率,从而达到缩减税额的目的.
(2)分项的劳动收入
对于工资和薪金来说,大部分都是一次性取得的.但是有些是属于同一事项的,一个月中可以取得多次收入.同一事项是指取得工资的某个具体的项目.即,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多个合同,为企业一次提供多种服务,从而将劳动收入进行分解,使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减出必要的费用,使得各项的收入落到较低的税率中,以此达到消减税率的目的.
4“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策略
4.1不断推进纳税筹划理念普及
纳税筹划在帮助纳税人合法避税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其学习各种财政税收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研究各种财税政策和法规,可以极大的促进纳税人学习财税政策的意愿,从而增强其纳税的意识,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筹划其本质就是建立一些可行的纳税方案,然后再对这些方案进行比较,在这之中挑出最为合适的一个,最终达到减少纳税金额,增加可支配资金的目的,使其有更多的使用资金.可以有效的减轻纳税人当期的税款,增加现金流.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的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应事务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对税法进行透彻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偷税和漏税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水平.
4.2要注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筹划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也抱着无论是怎样筹划都会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想法.但是,纳税筹划只是一个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没有真正的进行执行,也不是一个结果,所以其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4.2.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第一,将收入合理的分解,均匀的发放来降低税率.这些对那些每月的工资波动很大的纳税人非常的适用,可以大大的降低其缴纳的税额.第二,将受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我国为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不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有价证券收益如利息、股息等需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想避免投资收益被征税,那么可以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暂时保留在企业账上,成为对该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把投资者留存的投资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方式记入到投资者名下,这样,既能实现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够合理避税.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4.2.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居民收入的年终奖适用于此种方法,年终奖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数额都比较大,所以人们对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如果要合理的分配奖金数额,就要实行时间的界定,可以将全年的奖金数额在一个整年中进行均摊,就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收金额.在剔除工资收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合理预算员工每人的整年奖金总数;然后要确定出该奖金总中会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在减去该年末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到12个中作为每个员工的每个月的奖金数,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纳税的数额是最少的.
4.2.3政策上的合理规避
在政策上,我们可以调整个人的级次和税率.我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最高的已经达到了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2011年后,我国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依然是45%.我国应该依据自身的收入状况,重新制定适合我国自身的税率结构,采用“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另外,要实行监督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保障福利的发放.例如“:五险一金”,有些单位并没有进行发放,从而使得原本扣除的收入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的扣除,从而导致员工缴纳的税收增多.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14(5).
〔3〕刘志耕,帅晓建.税务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13(2).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逐渐扩大。高校教师作为国家“科教兴国”的主力军,其收入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将高等学校的教师列入了重点监管的高收入行业之一,因此,高校教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地运用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又被称为纳税筹划,盖地教授在其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的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者安排”。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指的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教师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不同名目的个人所得在发放时间、金额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划,尽可能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的管理活动。
按照最新的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个人取得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为3%和45%。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该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先将奖金补足月工资不足3500的差额,用余数按照上述方法执行。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至于雇员在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取得的其他奖金,如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纳税。
与别的行业相比,高校教师的收入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一方面,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教师的工资名目繁多,诸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工资以及其他的各种补贴津贴;另一方面,教师的收入部分取决于教师的工作量,由于每个学期的教学任务量的不同,教师的收入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每个月的收入波动较大。针对以上的特点,本文首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将教师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依照计税方法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即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因为税法在计算税额时针对应税收入是无需考虑工资名目,仅仅区分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核算应纳税额;其次,由于高校的教学安排一般都是提前设计安排好的,这样高校教师第二年的工作量在之前一年一般都是可以衡量的,因此高校教师的总收入水平一般在之前一年的年末均已确定。另外,已经有很多文献均已证明,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在总数固定的条件下,每月收入相等的税负比不均等的情况税负小。这样,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就可以简单概括为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将教师的收入在相等的每月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合理分配,使得教师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的构建
根据上文的介绍,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求线性优化最优解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为了计算简便,本文不考虑高校教师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税前扣除项目,即假设高校教师每年的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余额是相对固定的,并用变量R来表示,同时鉴于国家将高校教师列为高收入群体,假设高校教师的月收入不存在3500元以下的情况,因为即使存在低于3500元月收入的情况,由于其收入水平较低,本身纳税金额较小,这样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操作的意义,另外设定变量x为教师的月收入数额,y为教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函数f(x)计算月收入的应纳税额,g(y)代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以上结果即为在高校教师年总收入固定的情况下,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模型。这样,该筹划问题就彻底转换为运筹学上的线性规划问题,我们就可以使用Lingo软件进行计算求出最优解。
三、验证分析
对于上文建立的线性规划模型,本文使用Lingo软件进行分析,检验该模型的有效性。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年初预计的年收入总额为15万,我们将其应用到模型中,经计算可得到x=8000元,y=54000元,T=9435元,即若年收入为15万元,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是每个月发放工资8000元,同时在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该方法下全年共计纳税9435元。
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最优解上下,无论是轻微浮动±10元,或是浮动±1000元,最终得到的T值均是明显大于最优解情况下的值。说明该方法能够达到使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按照此方法合理安排教师的工资发放,能够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本文采用运筹学中线性规划的方法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纳税筹划,计算得到了教师每月的工资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使得教师负担的税收最轻。从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税收筹划在教师个人所得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高校教师收入不断提高,税负不断增加,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显著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2)每月收入与年末一次性奖金应合理组合发放。从前面可以看出,每个月的收入和年末一次性奖励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税额也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因此,高等学校在考虑给教师发放工资的时候,应将全年总的收入合并进行考虑,采用合理的组合进行发放,这样才能真正地为教师着想,提高教师的福利。(3)该研究模型可以有效推广。本文仅仅建立在高校教师的基础上分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事实上,该模型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它不仅适用于高校,对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也同样适用。
五、研究不足与展望
鉴于本人自身能力和客观原因的限制,本研究还有以下的不足之处:(1)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其他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税收同样影响着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2)当实际发放教师工资的时候,遇到教师工资变化的问题,该模型需要重新设置相关参数,重新计算最优解,无形之中增加了相关操作人员的工作量。
关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这一研究,看似浅显,实则意义重大,深入研究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教师的税负、提高教师的收入,更加可以促进我国税收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对未来个人所得税的制定和实行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未来的研究中,本人还需要改进本文的不足之处,进一步考虑研究范围的全面性和模型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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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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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又是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保持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 ,还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对象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项目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于1980年,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结构。随后经历了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的状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并未产生很大的作用。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整体税制结构中的地位较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发挥力量有限。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42%,随后逐年比重增加至2005年的7.28%,但是2006年开始比重开始下降,至2013年比重降至5.91%。另一方面,现行的分类制课税模式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征管水平不高基础上实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居民的收入来源也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分类制的个税征收模式并不能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水平,不能区别纳税人的负担状况,容易出现实际收入水平高的人比实际收入水平低的人的税收负担低的情况,加剧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
(一)分类所得税制下税目划分不合理
我国目前采取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各项所得,根据其来源不同或性质不同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种划分方式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分类税制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这种模式下收入渠道单一且应纳税所得额少的纳税人税负重,反而那些收入渠道多元化、应纳税所得额高但分属不同应税项目下的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由于不同来源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收入高的纳税人往往由于其收入来源广泛而导致他们可以通过多份收入进行多次费用扣除,从而实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这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而且这种变相的合理避税方式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式,费用扣除按照居民的个人收入分别确定,没有考虑居民的家庭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物价因素、缺乏弹性,影响了调节居民收入的合理性。目前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全国统一为3500元/月,这一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实际情况。由于各个家庭在教育、养老、住房、抚养子女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占到纳税人总支出的比例也是不同的。此外,居民的婚姻状况、赡养及抚养人口对不同家庭的消费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由此相应产生的医疗、教育等费用会实质上造成家庭税收负担不公平。对国内居民统一适用3500元/月,而外籍人员适用扣除4800元/月,这项政策制定之初是为了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形象,然而这种超国民待遇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经济形势,也不利于社会公平。
(三)税基较窄、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包含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征税内容。但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款比例占到个人所得税税收的50%以上。实际上目前我国个人除了获取工资收入以外,还存在非货币性的附加福利,收入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的态势,个人的账面工资不能完全反应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很多企事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各类补贴等,高收入群体还有“灰色收入”,这些收入难以用货币衡量,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对这些非货币性收入征管的缺失也使得税基较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既有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在比例税率中又设有减免征收和加成征收,这既造成纳税人对税法难于掌握和理解,也不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45%,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40%,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是35%,稿酬所得减征后实际税率14%。这一税率结构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收入完全是靠工资获得,那么其应纳税的最高税率是45%,个人所得税对其调节力度是最大的;如果纳税人是企业老板,则其应纳税最高税率是35%,如果纳税人是作家,则其最高税率是14%;同样多的收入,由于来源渠道不同,其所要交纳的税额就不同。这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四)个人申报制度的不合理,税收征管存在难题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起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主动申报纳税,但是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的,让其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存在困难,外加对于条款众多的税法难于让纳税人理解,这些都会阻碍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是在实际执法中遇到已离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追缴税款的难度很大。此外,税务部门需要的纳税信息难以共享,缺乏法定协作机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难以达成协作,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及日常消费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早在2003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已经确定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走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但是十多年已经过去,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上我国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环境来看,目前可以实行的路径可以有:
(一)费用扣除的调整
自2006年以来的费用扣除标准经历了从1600元、2000元到3500元的三次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不仅是每次个税改革呼声最高的关注点,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问题。但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意义到底效果如何?假如将此标准提高到5000元,税率和级距都不变,那么对于月工资6000元的人来说在扣除标准3500元时需要纳税145元,扣除标准5000元时需要纳税30元,减税115元;对于月薪20000元的人来说扣除标准3500元时需要纳税3120元,扣除标准5000元时需要纳税2745元,减税375元。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所起到的“逆向调节”作用,即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只是单纯的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使得工资越高的人获益越多,工资越少的人获益越少,同时还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越多,这种“逆向调节”的作用会发挥的更大,这与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对于费用扣除的确定,我们常常关注扣除标准,对于费用扣除的内容关注较少。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及相关因素,如配偶的收入水平、赡养老人、子女数量、基本的医疗教育支出以及购买首套房子的房贷利息支出等。对此设定必要的扣除限额或者比例,这样做的目的是对不同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的扣除规定,实现负担重的人多扣除,负担轻的人少扣除。
(二)扩大税基,规范税收优惠
我国的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在工资薪金的收入之外员工还会获得公司奖励的非货币性福利,例如员工获得公司的出国旅游、奢侈品奖励等。公司为了给员工增加福利,种类繁多,税务机关难以进行监管以及核算,但是继续将这类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会使得税收公平难以实现。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附加福利正在慢慢地从非货币性向货币性转变,例如原有的福利分房变为住房补贴、公务用车也逐渐采取货币化和社会化的方式进行。因此,税务征管应当考虑附加福利逐步纳入到应税范围,扩大税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对低收入群体及弱势群体的照顾,体现公平原则。但是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被一些中高收入人群利用,造成了税基的侵蚀,应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首先,目前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本就比我国居民的扣除标准高,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各种补贴、费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次是取消获得津贴和奖金的国内外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对超过标准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征税。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是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生平,但也成为一些高收入人员提供了避税的途径,为了加强国家在个税政策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对高收入群体以及对附加福利和税收优惠的有效监管,能增加财政收入,是扩大税源、加强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加强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也是影响其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个税改革没有出现实质进展与税收征管水平低也有很大关联。即便是将来要实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纳税人的信息传递和监管要求也会更高。但是目前由于征管水平有限,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和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这也就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项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管系统对纳税人信息实现共享,设立纳税人识别号,将纳税人的信息、财产登记实名制、建立信用档案,这样一来税务机关通过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联网,监控纳税人识别号下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贷款、子女入学、买房、投资等日常活动等以此对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进行分析、监督其纳税情况,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已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弊端不断显露。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税率设计模式、费用扣除方式、征收制度以及公民个人纳税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问题;个税发展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整,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从而缩小个人收入差异,实现社会公平。
2、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便于通过国民收入做相关统计,为来年财政政策的改进作参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1、分类税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
3、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这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不可小觑的问题。
(五)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分类综合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人很少,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考虑家庭负担的综合税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简化税率模式,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在现行税率模式的基础上应将税率级次减少,级距加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三)调整合理、公平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越来越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会越来越好,我国的国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小,最终实现平等、公平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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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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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对象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项目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信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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