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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资本主义生产对资本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企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这导致食利资本家阶层迅速发展,这些食利资本家主要靠“剪息票”为生,他们与生产相脱节,不劳而获,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据统计,“在美国,食利资本家中的百万富翁的人数,1948年为113万人,1980年为5 714万人,32年间增加了4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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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资本主义阶级状况及劳资关系新变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资关系是贯穿资本主义社会过程始终的社会关系,劳资矛盾运动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二战以来,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先后经历了从协调到离斥的变化过程,无论怎样变化,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都无法消除劳资之间的对立局面,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劳资之间的对抗,工人阶级仍然是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肩负着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伟大历史使命。
(一)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内部构成
1.中等资本家阶层
中等资本家阶层是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主体力量,中等资本家阶层一般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合一的职能资本家阶级,它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在现代化大生产中通过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企业;二是因大公司调整而放弃或尚未顾及的领域;三是从事传统小生产的领域。”中等资本家阶层在阶级利益上同雇佣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资本和经济实力的薄弱性,它也有受到大型垄断资产阶级剥削的一面,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中等资本家阶层仍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2.大型垄断资本家阶级
随着生产和资本的高度集中,大型垄断资本家阶级数量不断攀升,大型垄断资本家阶级虽然人数不多,但却掌握和控制着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命脉,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外交领域处于统治地位,大型垄断集团通过创办资本主义大企业,将势力触伸到工业、农业、商业以及保险、军事等多行业,它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培植自己的政治代言人达到控制整个国家的目的,因此,大型垄断资本家阶级是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力和势力最大的一个群体。
3.食利者阶层和企业管理者阶层
二战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资本主义生产对资本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企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这导致食利资本家阶层迅速发展,这些食利资本家主要靠“剪息票”为生,他们与生产相脱节,不劳而获,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据统计,“在美国,食利资本家中的百万富翁的人数,1948年为113万人,1980年为5 714万人,32年间增加了40多倍。”在企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断分离的同时,还造就了一个不断庞大的企业管理者阶层,他们在企业中担任着代理人、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级职务,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掌握着整个企业的生产、运营以及人事调动等,实际控制着企业的发展,他们的利益与企业所有者利益一致,但由于他们并不拥有生产资料,只是参加生产资料的管理,因此他们并不是一个阶级,而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个阶层,行使着“职能资本家”的职能。
(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内部构成
作为劳资关系天平上重要一极的工人阶级(无产阶级),是同资产阶级根本对立的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现代雇佣工人阶级既包括传统的体力劳动者阶级,也包括知识型的脑力劳动者阶级,有西方学者将马克思的工人阶级仅仅理解为体力劳动者阶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
1.传统的体力工作者
传统的体力工作者,也就是蓝领工人,是伴随资本主义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雇佣工人,二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自动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体力工作者比重日益下降,并且不再局限于仅仅依靠消耗体力维持生活的劳动者,而是扩展到了在自动化生产线上从事单调生产作业的新型体力劳动者,从产业分布来看,体力工作者也不再局限于农业、钢铁、煤炭、电力等传统第一、第二产业,而是扩展到了第三产业中的家政、清洁、餐饮等行业。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从1900年到1997年近百年间,从事运输、邮电、贸易、金融、教育等各类服务业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在总就业量中的比重,由37.9%上升到81.12%。而第一、二产业的就业人数合计所占比例则从1900年的62%下降到1990年的31%。
2.新型的知识型工人
随着资本主义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新型工人阶级,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脑力劳动工作者,并日益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中坚力量,据统计,在美国,从事脑力劳动的工人从1950年的36.7%上升到了1996年的58%,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扩大。新型工人阶级大都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了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不再是单纯地从事体力劳动,而是以监工、调度、工程师、技术员、普通管理员的身份参与生产劳动,是新型的知识型脑力劳动工作者。在脑力劳动者中,也有一部分人直接从事生产劳动,被称为脑体双重劳动者,诸如维修员、测试员、画图员等。
(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间阶级”的内部构成
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中,还存在着一个特殊的“中间阶级”,它既不属于资产阶级,也不属于无产阶级,而是游离于二者之间,这个阶级包括农村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部分自由职业者,他们少量地占有生产资料但又自食其力,虽然使用现代化生产设备,但很少雇佣工人生产劳动,“中间阶级”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二战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旧中间阶层,一部分是二战后逐步形成的新中间阶层,由于“中间阶级”成分比较复杂,地位比较特殊,所以它并不是一个统一独立的阶级。 1.旧中间阶层
旧中间阶层是在二战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社会阶层,它主要包括小农场主、小商人、小企业主以及城市手工业者,他们占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或者很少雇佣工人,独立生产,自主经营,自食其力。在旧中间阶层中,还有部分的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医生、会计师、作家以及记者等等,他们主要从事精神文化方面的生产和劳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脑力劳动者。
2.新中间阶层
新中间阶层是相对于旧中间阶层来说的,它是在旧中间阶层逐步衰落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新生阶层,是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劳动分工逐渐细化,在这个过程中,逐步诞生了一批中级行政管理人员,他们并不占有生产资料,在企业生产管理中并不拥有决策权,不与经营管理者分享剩余价值,但是他们又对生产资料有一定的控制权,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资本和总体工人的双重职能。
“中间阶级”成分相当复杂,摇摆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它既有革命的一面,又有反动的一面,“是对立阶级之间冲突、积累过程中劳资对抗以及国家机器中政治力量增大的产物。”[3]它处于不断分化中,因此,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阶级。有西方学者将知识型的脑力劳动者归入到“中间阶级”的范围,并提出了“知识阶级”的概念,笔者认为,撇开“中间阶级”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不说,知识虽然能够创造价值,但它并不是生产资料,它只有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为劳动者所使用才能够创造价值,因此,“知识阶级”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知识型的脑力劳动者也不占有生产资料,他们只是新型的工人,依然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二战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经济结构、企业制度、阶级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资本主义劳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劳资根本对立的现象有所缓解,战后劳资关系出现了由对立走向缓和进而劳资合作的倾向。
(一)“三方体制”的协调劳资关系
“三方体制”的协调劳资关系,是指在国家和政府的干预下,对资本运行和劳资关系建立一套规范和制衡机制,将劳资冲突纳入到资本主义政治体制框架内,政府不再是一味地顺从资方的要求,而是竭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实力,缓和劳资冲突,使劳资双方达到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
在“三方体制”的框架下,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双方开始展开不同程度的合作,劳资双方达成各种和平协议,从法律层面确认工会的权利和地位,不断吸纳工人加入工会、依靠工会,提高工会工人的工资,并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这一系列措施都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相对稳定和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在这一时期,集体谈判和工会制度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依靠力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谈判过程基本上是由工人和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政府三方相互协商、相互妥协的过程,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是三方共同意志的体现。
“三方体制”的协调劳资关系机制的优势在于,采取协商和谈判的管理模式解决劳资冲突,为劳资利益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集体谈判和工会制度不仅有利于协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而且有利于规范劳资双方行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劳资矛盾的激化。但应当明确的是,“三方体制”的协调劳资关系机制,是工人阶级力量增强使得劳资双方势力均衡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国家面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威胁做出的一种妥协,它并不是资本家的慈善活动,而是工人阶级不断斗争的结局。
(二)政府干预的“资强劳弱”的劳资关系
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爆发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工人阶级的反抗运动也越来越激烈,自1968年法国开始的“五月风暴”,到美国的反战游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运动此起彼伏,在一系列内忧外患的冲击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严重的经济滞涨危机,这场危机迅速波及资本主义国家各行各业,由于“黄金时代”引起的工人实际工资不断上涨的情况严重剥夺着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再加上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繁荣发展导致的空前激烈的国际竞争,资本主义利润率持续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资产阶级开始采取种种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开支,最大限度地榨取工人剩余价值,二战以来劳资双方达成的各种和平协议逐渐被破坏,劳资之间的相对平衡被打破,“三方体制”的协调劳资关系机制逐步解体,“‘黄金时代’期间,核心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一些制度――美国的劳资协定、日本的就业体制、西欧的福利资本主义等等,现在到处都面临着挑战”。[4]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遏制和扭转不断下降的利润率,发起了一场被成为“新自由主义或新保守主义的复兴”[5]的阶级战争,这场战争是由资产阶级单方面发动的一场针对劳工的战争,劳资双方针锋相对,劳资平衡被打破,劳资关系运行中“离斥”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三)“劳方抬头”的劳资关系
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退让之后,发达国家工人阶级的力量开始复苏,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重新觉醒,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人阶级重新组织起来,开始同资产阶级做斗争,这段时期出现了“劳方抬头”的劳资关系,工人阶级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反抗,主要形式表现为大规模的罢工运动和群体性事件,“如法国1995年的运输、邮政及电信员工罢工、2005年岁末的骚乱和2006年年初的‘学潮’;美国1997年的邮政快递工人罢工、2005年岁末的纽约公交工人大罢工和2011年秋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英国2006年3月的百万市政工人大罢工和2011年11月的200多万公务员大罢工;欧盟(德国)2013年5月底‘占领法兰克福(欧盟央行所在地)等等”。
其他罢工事件还有诸如2010年6月美国低成本航空公司Spirit Airlines百名飞行员罢工、2010年2月希腊全国大罢工以及2011年11月英国公营部门大罢工等等,这些罢工运动和群体性事件都说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不再满足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联合起来同资产阶级做斗争,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劳资关系,资产阶级开始积极谋求同工会的磋商,形成一股“新合作主义”的趋势。
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和过程是曲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要想实现其历史使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积极寻求同全社会、全球进步力量的合作,加强同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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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土地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土地问题中的关键。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推进速度加快,逐步扩大了人类活动范围,人口数量激增,人与地的矛盾更加凸显。在农村土地保护中有着很多问题,比如土地被浪费和破坏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构建社会化与多元化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对于落实农村土地保护工作有着意义重大。
1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现状与问题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3结语
总之,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在深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还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对于不同时期的各个时段,甚至是不同的地区所遇到的问题都不一样,由此可见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更多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正视现阶段所处的困境,主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完善,并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之处很多,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一定会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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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管理是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管理中还存在着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处理难度大,立法模糊、适用法律不统一,以及基层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立法,明确土地确权原则,加强依法行政,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土地管理中农村土地权属确定新方法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该文针对土地管理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问题难点,提出将3S技术用于土地确权工作中,该文详细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技术思路,论文首先探讨了集体土地确权的工作流程,进而从RS技术引用、GPS界址点测量和GIS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探讨了3S技术的应用思路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 GIS GPS RS
根据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 号) 要求,必须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 2012 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来,3S 技术发展迅速,已经被广泛应用,3S技术是空间技术、传感器技术、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相结合,多学科高度集成的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的现代信息技术。湖北某市响应国土资源部号召,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经过科学研究、全面考虑,决定采用 3S 先进技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确权相关标准,更经济、更高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板块:
(1)工作底图制作:工作底图、宗地图的制作利用RS 技术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2)外业调查与测绘:外业界址点测量采用 GPS -RTK 技术进行数据采集;(3)数据整理与建库:调查数据则采用 GIS 技术进行入库、管理等;(4)检查验收。
RS技术利用某些仪器设备,在不与被研究对象直接接触的情况下,收集数据,通过处理分析,最后提取和应用有关对象信息,是一种高效的信息采集手段,具有极高的空间时间分辨率。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项目采用 2011 年 11 月拍摄的高分辨率影像图,通过正射纠正,其原理是将影像化为很多微小的区域,根据相关的参数建立数据模型,然后利用数字元高程模型对原始影像进行纠正,使其转换为正射影像。
由于土地确权外业指界工作量大,不可能每块宗进行实地指界,利用高分辨率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制作成为土地确权工作底图,套合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可在室内进行界线确认工作,无需所有宗地进行实地指界,界线位置判读困难的地方,再到实地进行指界。这样大大提高了外业指界的工作效率,减少野外工作时间,而且遥感正射影像图精度较高,甚至一条田埂都能清晰可辨,精度完全可以达到规范要求。宗地图制作以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相对于原来以地籍图为基础的宗地图更加直观,易于辨认,宗地位置、四至范围更加一目了然。
利用一台 GPS 接收机 + 手簿作为流动站,采用该市CORS 系统,以 GPS( VRS) 模式在其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 GPS 差分坐标测量,即 GPS 流动站向运行 GPS - Net-work 的控制中心发送它的概略位置,具体的方式是通过GSM 网发送标准的 NMEA 位置信息,控制中心接收此信息并进行误差计算后重新向流动站发送改正过的RTCM信息,达到实时定位。采用 GPS-RTK 测量时,先进行仪器连接,设置 IP 地址、端口、接入口( RTCM31) 、转换参数等,然后进拨号链接,接入CORS 站。测量前,对原有控制点进行检测,各项限差满足规范要求后再进行界址点测量。
外业调查数据录入采用南方 CASS 土地确权版,将每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界指线、界指点等输入软件,生成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用于登记发证,再将 CAD 格式文件转换成 ARCGIS 格式文件进行数据建库。利用地籍管理系统,可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土地申请、审批,输出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最后打印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时,数据库还具有浏览、编辑、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相对于以前纸质文件进行登记发证,节省了许多麻烦的手续,提高发证效率,也为以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工具。
5.1 RS 技术问题
(1)数据采集过程中的误差:遥感数据的采集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误差:如大气条件的不均匀性、变化性与仪器的不稳定性等。其中有些误差是可以消除或削弱的,如光谱校正与几何校正等,但残存误差是存在的。(2)数据处理的误差:几何校正时,采用的地面控制点存在误差会影响到几何校正。影像增强或特征提取、数模转换过程中会产生新的误差。(3)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的误差:不论是从矢量到栅格还是从栅格到矢量的转换,在投影变换的过程、数据的网络传输过程中都会产生新的误差。
5.2 GPS 测量误差
GPS 测量是通过地面接收卫星传送的信息来确定地面点坐标。测量结果的误差主要来源于 GPS 卫星、卫星信号的传播过程、GPS 接收机等地面接收设备和其他人为因素等。按误差性质分为偶然误差和系统误差。偶然误差主要包括;人为对中误差、天线高量取误差等;系统误差主要包括卫星的星历误差、卫星钟误差、接收机钟误差、电离层、对流层延迟以及多路径效应的误差等。其中,系统误差无论从大小还是对定位结果的危害性来讲都比偶然误差大得多,因此系统误差是 GPS 测量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空间数据误差的来源。
5.3 GIS 数据质量
GIS 数据质量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位置精度:如数学基础、平面精度等,描述几何数据质量;(2)属性精度:如要素分类的正确性、属性编码的正确性等,用反映属性数据的质量;(3)逻辑一致性:如结点匹配精度、拓扑关系的正确性等。GIS 数据库所需的各种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地图、文本资料、遥感图像、实测数据、已有系统数据等。针对各种误差,GIS 数据处理时要进行各种数据检查,建立拓扑关系进行处理,保证 GIS 数据质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大事,工作量非常大,采用高清遥感影像对地籍调查、外业确界工作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GPS 测量的应用提高测量精度、缩短作业时间; GIS 数据管理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很好的平台,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系统化。3S 技术时代的到来,是传统作业方式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21 世纪是数字化的年代,3S 技术将是未来土地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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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管理规范的制度化成果,它是指组织对内部或外部资源进行分配调整,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目的的明确和界定。对实现管理目标所采取的组织,控制,协调,反馈等活动所依据的规范形式的总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建议全文如下: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土地问题中的关键。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推进速度加快,逐步扩大了人类活动范围,人口数量激增,人与地的矛盾更加凸显。在农村土地保护中有着很多问题,比如土地被浪费和破坏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构建社会化与多元化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对于落实农村土地保护工作有着意义重大。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总之,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在深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还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对于不同时期的各个时段,甚至是不同的地区所遇到的问题都不一样,由此可见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更多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正视现阶段所处的困境,主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完善,并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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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遥感技术指的是综合利用无人驾驶飞行器、GPS定位、遥感传感器、通讯等先进技术,从而实现空间遥感信息的专用化、智能化获得,并完成遥感数据处理与建模分析的一项应用技术。无人机的遥感技术作为继传统航空、航天遥感之后的第3代遥感技术,以其机动、快速、经济等优势,成为国内外学者争相研究的热点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无人机遥感技术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无人机遥感技术的运用全文如下: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实施对一些技术应用起到的推动作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就在此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发挥。无人机遥感技术通过其自身的技术手段获取正射影像图(DOM)。从而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作业流程。本文通过讲述无人机遥感技术的优点以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其问题存在的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从而分析其应用领域及发展前景。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 无人机遥感技术
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在卫星遥感以及大飞机遥感之后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它和以往的遥感方式存在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比较激动灵敏并且能够实现快速响应的一种航测技术,本文从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出色的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为出发点,从而探讨无人机遥感技术在本项目上的具体工作流程,分析无人机遥感技术所存在的有缺点,根据未来发展趋势对无人机遥感技术的服务领域进行探索研究,从而推动无人机遥感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1无人机遥感技术的工作原理
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以及其自身携带的程序控制系统组成。无人机遥感控制系统是具有高分辨率以及具有高精度遥感影像的获取和处理的一种全新的技术样式。它通过无人机机为其载体,上面安装有数码摄像机,和数码录像机等设备,并通过遥感卫星处理技术在进行数据的同步传输,来实现对地理位置信息的掌握。无人机通过自身的遥感系统来获得较高分辨率的数据信息,其中通过3S技术在遥感系统中的应用,从而达到对土地或者其他地理环境的快速处理。而对于遥感传感器来说,其控制系统要要能够根据事先设置好的拍摄点、摄影比例尺以及飞行速度和高度等参数进行自动计算以及对遥感传感器工作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使获得的技术数据等达到准确详细的目的。
无人机遥感技术对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采用的是真彩色摄像,影像的分辨率达到了03米。获取影响资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作业流程(如图1)。
3.1 无人机遥控技术的优点
无人机遥控技术作为现在比较流行的技术在世界上受到了广泛应用。无人机航测作为一项空间数据采集的一种重要方法,其具有较长的续航时间以及成本低廉,能够将影像适时的进行传输,并且可以对那些高危地区进行有效探测,还有就是它和其它遥感技术相比就有激动灵活的优势。而正是无人机航测的自身优势可以对那些卫星遥感以及有人机遥感形成一个很好的补充。
3.2 无人机遥感技术所存在的问题
(1)起降技术和抗风性较差。
从无人机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同,其在自身的设计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对于那些需要滑降的飞机来说,在有些地方难以找到适合降落的区域,而在一些不满足起降的地方实施飞机的起降工作,对于飞机的自身来说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还有可能造成飞机的严重事故的发生。如果在航测的过程中使用那些体型较小的无人机的话,则由于飞机自身重量较轻以及航程不足等原因,则不能达到航测的应用要求,使用较小型的无人机还会因为飞行高度低,而在低空作业时受到风速以及风向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较好的完成航测任务。因此,对于那些比较大型的无人机来说,如何将其起降技术进行改进,对于那些小型无人机来说如何能够有效的提高它们的抗风性将会是现在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也是无人机能否较好使用的关键。
(2)传感器的有效控制以及在具体姿态上的控制技术,遥感设备所传输的大量数据的储存技术以及遥感设备在后台的一些处理技术等都是在现阶段乃至以后实际应用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应用的范围上也比较广泛,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城镇的具体规划、新农村建设、矿山测量以及国家的国土资源调查等。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检验,通过实践证明无人机遥感技术的可行性即应用广泛性。
实践证明,利用无人机航测技术拍摄技术拍摄的图片,无论是在清晰度上还是在分辨率是哪个都能够较好的满足以上的工作任务。在今年五月份我国运用多旋翼无人机来获取视频资料,而这项技术还处在探索和实践环节,并通过与央视的合作,通过多旋翼无人机技术来对新业务进行扩展,而这也是利用多个多旋翼无人机在较高海拔和气候状况复杂多变的环境下进行业务的测试,这样不仅使我国无人机技术水平得到较好的提升,而且也为无人机技术的服务领域和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在以后的应用中,可以将无人机技术运用到电力线路的检测上,从而达到简便、安全和效率的提升。
无人机技术还可以运用到森林的防火侦查以及在危险区域的地质勘查等环节,从而降低人为操作所造成的危险的发生。无人机应用还可以在空中的指挥救援、环境的遥感监测、地理国情的勘测以及数字城市的建设等。因此,无人机技术在现在的实际应用以及今后的应用前景上都是非常广阔的,而无人机技术现在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如何在今后将无人机技术进行创新及完善,并探索出一条适合无人机发展需要的作业流程也是现在人们所要迫切考虑的问题。
无人机遥感技术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在空中摄测领域的一项重要补充。无人机遥感技术通过获得高分辨率的影像数据为其主要任务,并且通过无人机自动平台并以高分辨率的数码相机为其传感器,通过其自身携带的各项设备来最终完成遥感数据传输任务。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完善,无人机遥感技术一定会得到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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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全文如下:
1.1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
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
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
第三,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政府在农村的征地行为,改变由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造成的土地收入不平等的局面,允许不同所有制的土地进入到土地市场,在法律的框架内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农民对土地产品的权利,通过多主体的土地供应来逐步消除城市和农村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差距。
2.2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改革
在我国,出于国家性质和国情方面的考虑,仿照国外将农村土地彻底私有化的做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户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并使农村土地市场更有活力,可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尝试改革。具体来说,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年限,除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用地的征用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永久归农户所有,允许农村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出租、入股、抵押和出售等,不仅能够形成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长期行为,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2.3合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
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和延长土地使用权限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受到影响,为稳定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的方式来代替从前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收费。在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交易税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当科学统筹,秉着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采用高收入者多征,占地过多、房产面积过大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的方式,既稳定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有助于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2.4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消除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收益差距,并协调好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之间的关系,就要在制度的层面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工矿用地都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范围之内,对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明确不同区域土地的用途,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设定红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农田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用地。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之处很多,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一定会走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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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民观念在婚姻家庭、金钱、教育、生活和法治等诸多方面都已发生很大变化,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一直相对滞后.,跟不上农民观念文化的要求,导致农民处于一种文化的"饥渴"状态,只有及时认识农民观念发生的变化,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才能使我国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文化"温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农民观念的变化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民的思想不断发展变化,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一面。本文基于农民的思想变化的视野,分析探讨农村改革文化事业的发展道路和措施。
关键词:农民;公共文化;思想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精神文化领域还处在严重缺钙的状态中。很多农村的公共文化设备不够健全,农民没有健康的精神文化娱乐场所,这也是社会不够安定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关于金钱、教育、道德等方面的想法在不断发生变化。农民的这些想法和观点有积极的,也有消极,对于积极方面的想法,我们要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加以拓展,对于消极的观点,更要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加以积极引导。本文就是从这些不断变化的观点和方法的视角分析现代农村中的公共文化开展情况。
1.现代的农民有关嫁女儿、娶媳妇的想法喜忧参半。
关于婚姻方面,农民的想法和观点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一面。积极的方面主要是现在的婚姻观追求的是自由恋爱,没有买卖婚姻。以前,在农村主要还是考媒婆说媒去完成找老婆的终生大事,很多对夫妻结婚之前还没有见过几面,彼此的了解还不够深入,性格认识还够充分,结婚之后经常出现吵架,夫妻关系不够稳定,离婚率相对比较高,现代社会,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农村人口不断向着城市转移,年轻的壮年人口不断进城打工,还有通过高考进入城市就读的农村大学生进入城市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适龄青年相互接触的机会不断增多。自由恋爱成为现代农村婚姻观的主流,女方不再只看男方的家庭条件,更多注重的是男方的能力水平,以后承担责任的意识,更多的关心的是男方的精神抱负,追求的生活方式。家人也随着年轻人想法的转变,也在不断适应这种变化,对女儿的终身大事还是尊重女儿的意见,充分考虑年轻人的想法。婚姻观方有积极的变化,但还是存在消极的一面,主要变现为陈旧的传统观念还没有彻底根除。
2.现代农民的对于孕育下一代的想法不断转变。
农民在旧时代是社会的最底层,很多时候他们的婚姻是以传宗接代为主要目的,婚姻的幸福感不强,对彼此的依赖感不强,对婚姻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孕育下一代还是以生男儿为主流。只有有了儿子,生活才有希望,以后的养老主要还是靠儿子。同时儿子也是延续宗谱的主要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人们的老了以后有了社会保障,医疗有了全面的维护,以后不再需要儿子赚钱防老,生育理念不断转变,生男生女都一样,以后的养老不在是儿女的经济压力。人们自由选择生男儿还是生女儿。这是生育观积极的方面。
3.现代农民关于钱财方面的想法不断恶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整个社会追求金钱的思想进一步弥漫,拜金主义在一些人的价值观里占据绝对的优势。农民这个群体也存在着这种问题,很多时候失去了以前的淳朴憨实,开始不断追求金钱,不在顾及手段。从前的农民主要还是以自己自主的小农经济维系生活,这种方式虽然不能出现很多大富大贵的家庭,但是维持一个家庭的正常运作也是很有能力的。他们过着与世无争的生活。对于金钱的看法不是很重,更多关注的是亲情友情的处理。社会充满了人情味,没有人与人之间简单粗劣的关系。现代很多领导和成功人士都标榜自己是农民的儿子,主要还是想说明自己重情重义,对金钱看的很单。然而,他们也没有仔细思考过他们标榜的农民形象也在不断衰退。农民也是这个社会一员,随着八十年代开展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农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他们已经转变为一种基于生产为基础的商人。商人的“唯利是图”在他们身上也能找到影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不断进城打工,城市里那些不良的金钱观污染着他们的心灵。这些就造成现在很多农民关于金钱观念的不良思想。
1.积极更新思想,跟上农民的想法。村级的公共文化建设是我们党在农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思想在不断变化,作为政府精神文明建设的桥头堡和主阵地。公共文化建设要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民思想变化而不断调整建设方向和途径,这是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和灵魂。
2.村级的公共文化建设要进一步符合农民的需求。农民也需要精神追求,他们对文化事业的渴望也是十分强烈的。这时候政府的公共文化建设如果还是假大空的花架子,只会将农民引向一些不良的文化娱乐之中,失去了引领农村文化的意义。公共文化需要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宣扬社会的正能量,反对那些低级趣味的不良文化。鼓励农民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正面思想,这是基层公共文化事业主要的工作和任务。
3.基层的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不断关注农民积极思想的引领。现在很多时候,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很多不良思想的侵蚀,他们又缺乏必要的防御思想准备,很容易被负面的思想所侵蚀。这种负能量需要基层的公共文化宣传堡垒进行化解和消除。有针对性的开展反对低级趣味的文化宣传,说明其中的不良后果,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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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阐述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必要性,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对策及建议,以期为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市场;农村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说明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1]。
1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加快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1.1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村经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平台,优化资本组合,整合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连片,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不仅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型农具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而且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改变了以往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的高效率性、高收益性,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1.2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农民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从传统农业中转移出来,改变原先“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地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及外出务工。二是农民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以其他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参与土地流转,获得高收入。三是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打工,在参加分红的同时,又有打工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1.3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使土地经营权集中,有利于筹措资金,加大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投资,实现土地综合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生产、机械化作业;有利于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2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观念滞后影响土地流转
由于农民“恋土”情结及“守田为安”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农户即使种不好土地,也不愿转出其承包土地,土地经济效益较差。一些农户外出务工顾不上种地,就种植些低产、低效益、懒作物,有的甚至把土地撂荒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2市场机制不健全妨碍了土地流转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流转期短,流转面积小,使经营主体不敢在土地、机械、设施上做大的投入,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市场及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各级政府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难以通过有效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3程序不规范制约了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如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没有规范和严格的土地流转程序。
2.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束缚着土地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2]。
3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对策及建议
3.1加强宣传,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流转工作领导组织,积极承担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已形成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2健全机制,促进农土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操作程序。对发生土地流转者,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必须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备案,必须由乡(镇)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对涉及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流转合同,必须到相应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对涉及全村农户利益的土地流转,必须经村民代表以上会议通过才能开展。二要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要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三要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四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户开展流转前、流转后的各种服务。五要制定推进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出台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鼓励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鼓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资金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投资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等,全力推进土地流转[3]。
3.3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土流转的进程
一要在农村通过建立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小农民对农用地的依赖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用地流转创造条件[4]。二要在城市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对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土地、房屋、宅基地,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办法,帮助其完成进城落户的资产积累。只有这样,农民进城后才不会有后顾之忧,才不会总想在农村“留后路”,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否则,农村的存量土地无法盘活,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形成。三要适当考虑流出农户土地增值效益和长远利益,鼓励以村组织牵头的股份合作流转。四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加强经营权流出者转岗就业培训,提高他们择业竞争力。
4参考文献
[1] 杜勇.从SWTO上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市场[J].法制与社会,2009(32):275-276.
[2] 刘灵辉,陈银蓉,刘晓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构建的困局与解除—基于理性人视角[J].乡镇经济,2009(7):4-8.
[3] 刘启营.新形势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路径分析[J].农业经济,2009(4):41-43.
[4] 刘迪尧.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与思考[J].统计与决策,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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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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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应当尽快理顺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关系,制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事宜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目前,应当将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物权化,而且应准所有权化,并允许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或农村住房,以形成城乡人口合理互动的局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的反思及重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对于土地只具备使用权,却没有支配权,因此,想要建设和谐的社会,就需要降低农村人民关于土地纠纷的情况,使农村土体使用的效率得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村人民基本利益。本文就农村集体用地在建设、所有权主体与所有权征收进行分析,探讨农村集体用地的物权现状,使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得到合理的应用。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反思与重构
由于我国历史原因,成立新中国后的一段时间里,集体与国家可以直接支配或是使用土地,也就否定了我国土地是商品的属性。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政府必须再次面对关于土地权属的关系。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虽然城市土地已经明朗化,但是农村集体用地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法律对农村集体用地没有合理与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农村集体用地存在很多纠纷事件,尤其物权方面更需要引起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重视。
1.1个人或是其他单位将集体土地用作建筑用地的基本情况
个人、相关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把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建筑用地的情况比较少见,即便存在,也是按照土地法精神,还要经过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再转让给相关单位使用。但是农民没有转让土地的权利,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一直没有落实。
1.2关于农村集体利用自己土地的基本情况
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村民或是乡镇企业建设住宅用地,亦或是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建设时,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如果农用地用作建设用地时,一定要政府批准才可以使用。只是集体的农村经济组织用地基本是农用地,其他用地较少,这也就表明农村集体利用自己土地来建设还要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施工,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集体在土地权属方面有名无实。
1.3国家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
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提出,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必须办理农村用地征地的审批手续与转让用地审批的手续。即政府把土地用作建设用地,通常可以用征收途径获取集体土地使用的权利。只是当前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比较容易与随意,当国家土地所有权跟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对立情况时,国家土地所有权就会显得强大,政府可以随意征收个人或是集体用地,同时将征收的土地转化成国家所有,归入国家的土地权属范畴,并用作商业发展。这就使土地最终的权属是属于国家,集体或是个人没有任何支配能力。
2.1提出问题
当前农民失地主要原因是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些政府部门打着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旗号,征收农民用来维持生活的农用地,并高价出售给一些开发商,只是农民得到的补偿金却是少之又少,这就引起农民集体强烈的抗争。而这种抗争参与的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与范围广,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不少农民寻找正义过程中,常常会因为有关法律空白与无力,以及许多当地司法机关与政府机构把农民寻找救济的方式堵塞,迫使农民不得不使用极端措施,如:堵塞交通要道、集体跨级上访与对政府进行围攻等,这也就使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正合法的问题成为法律界研究焦点与热点。
2.2在农村集体的土地征收与征用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很多农村土地的征收与征用规定。其中《宪法》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能根据法律规定征用部分土地。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程序与权限能够征收个人房屋、集体所有土地等。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按照土地价值等价补偿,使被征地的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3用法理阐释土地的征收征用
土地征收是行政的行为,也就是行政部门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把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坚实的后盾,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征收,或是无偿获得劳务、财务与金钱。根据新时期许多地区与国家对土地进行立法与理论,土地征收事实上就是由于公共亟需,根据相关法律征收个人土地的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对象就是他人土地的所有权。而他人土地的所有权由于被征收而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同时也就归属征收主体。
而土地的征用是有公共的需求,通过强制使用个人用地同时提供补偿,土地使用完毕之后,把土地所有权归还物主,对象是他人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被使用期间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并不丧失土地的所有权。换句话说,我国当前都是利用国家名义强制征收农村集体用地,征用方式使用得较少。也就是由于政府在土地征收方面的强制性,而无法顾及农民意愿,并使得农民丧失谋生的基本来源,这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所以,政府一定要谨慎使用征收土地的权利,相关法律也要严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行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农民利益不被剥夺,进而促进农民或是农村集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1]。
3.1土地所有权主体一般不能是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
无论是现行法律在农村土地权属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的组织规定,还是农村土地属于村内集体的经济组织规定,就民法主体理论看来,关于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无法扮演好民事权利的主体角色。而按照民法主体的理论来看,一般民事的主体包含合伙人、自然人与法人。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不属于自然人,也不能确定是属于法人还是合伙人。因为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通过个人身份行使或是享有集体的所有权,同时也不会在集体的财产中有任何固定的份额。也就是说集体所有不是在个人的所有权上共有,更不是在股份制上法人享有,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跟传统合伙存在差异,通常是经济组织组成的合伙。
3.2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跟国家所有土地权属不够明确
在《宪法》中有规定城市郊区与农村土地,法律规定归属国家的除外,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自留山与宅基地等都是集体所有土地。同时《宪法》还对法律规定归属国家所有土地之外的界定权属,如:滩涂、森林与山岭等资源是属于国家,也就是全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如果土地具备自然资源,其中《宪法》条例会对国家所有进行优先界定,这会致使跟《宪法》中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优先的推定出现矛盾。因此,就农村土地的权属规定看来,根本无法界定滩涂、山岭与荒地等自然资源有多少属于国家又有多少归属农村集体,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过程出现混乱[2]。
3.3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间关系混乱且有虚位现象
相关法律中提出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核心是农民集体,其中民法通则中将农民集体分为乡与村两个级别,而农业法则把农民集体分为乡与村、村内集体的经济组织三个部分。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对农民集体主体规定存在差异,使得实际操作出现混乱。当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土地的使用权受到国家控制,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处分权方面也就受到限制,且最终的处置权利是国家所有。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土地集体的所有权不可以擅自转让与出卖,只能给分配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给集体成员。实际实施过程中,因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存在虚位现象,关于土地集体的所有权基本权利常常会被土地的使用权替代。权力之间的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土地的所有权法律地位受到改变,导致土地的使用权受到分割与所有权遭到弱化。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根结底还是属于国家,国家才是土地最终的支配者。
综上所述,不管是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还是流转情况,农民都没有支配权力,虽然农民身为土地主体,但是却无法享用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在土地处分与支配方面一直都是徒有虚名,根本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享有土地。因此当下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使得农民可以在真正意义上拥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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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信访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少i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结语我国的人ii中农民。片抓着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自接关系着国家的女定和发展,上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自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下业发展中,应当强化上地答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一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上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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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全文如下:
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规模化为基础,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阶段各类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的产业关联。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在转变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依赖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1]。农村土地信托经营方式有效解决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和部分企业“有力无地开发”问题。
这种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按自愿、自主、互利原则,在坚持农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两个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由其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户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受益权,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拥有暂时经营权[2]。土地信托将碎片土地通过资本联结起来,提高了农业社会化分工和农地市场组织化经营。较传统土地经营,发展农村土地信托经营具有诸多优势。
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即:所有权的主体虚无性,承包权缺乏稳定预期性,经营权缺乏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信托方式可有效解决上述缺陷。农村土地信托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形成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尊重农村集体所有的权益,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长远和根本权益,形成一种规范、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有效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既保障农户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又让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于土地集体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及农户按照其持有信托单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落实成员权和股份权,不落实各成员具体承包的面积、区位,只享受成员应得的收益权。这样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员权”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所产生的问题。土地信托经营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和收益权,信托机构拥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更多的用益物权,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土地信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看护人”,既没有动摇农民的承包权,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解决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有效分离,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做到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使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表现为农地分散经营、家庭自我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够。农户的投资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技术进步慢,土地生产效率未得到完全释放,难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呈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推进中,农业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信托方式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实现了土地的归集,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其生产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效益,使得农户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托经营优势表现在:其一,产前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信托机构不仅在购买农资产品上议价能力强,省去大量中间环节,具有价格和质量保证,还能得到农资产品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其二,产中具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社会化协作优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将经营规模扩大后,内部分工更加细致,使得个体熟练程度增加,从而提高劳动效率。规模扩大后,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以土地经营为平台,在农业生产与科学管理上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
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其三,产后具有市场规模优势。畅通的市场信息和多重的销售渠道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在农产品销售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形成卖方市场,产生价格溢出。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弱势地位,增产不增收的局面。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打造知识型高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产、加、销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农业经营者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当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组织方式,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存在内在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模糊的产权制度将成为农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使其最终可能解体或蜕变为私人企业[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资本和技术缺乏,加上农户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和专业人才短缺,使农民间合作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而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契约”并不完备和稳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4]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往往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共享机制,对农户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他们之间的协作生产并不稳固,协作生产经营链条遇到风险很容易断裂。
土地信托方式下,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可消除以上不足。信托方式下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两大类。生产主体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信托机构。前者决定土地能生产什么,给出符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的农业生产边界范围。后者决策生产什么以及如何去生产。服务主体即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其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商,发挥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等功能。包括能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信息咨询、产品营销、产业链构建、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商。这些服务商能发挥专业化协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起到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信托机构可凭借其经济地位在购买服务时具有选择权和议价权,能与服务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引入质优价廉的多方面服务,将知识和资本与土地经营有机融合。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组织,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明确双方权责利,在低成本与高效率基础上,构建对受托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尽管在信托运行中,委托人不能参与任何经营和管理,但能“用脚投票”行使自己的权益,避免了龙头企业方式下不完备的“关系契约”侵犯农户利益问题。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能依托自身金融优势,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未来收益为资产基础的融资平台,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避免资本不足对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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