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开征碳税国外经验借鉴相关的共37个结果:
在人们的音乐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一个词,叫作“中国音乐元素”。我们经常可以在作品分析中看到“这部作品吸收了中国音乐元素”,可以在音乐赏析中听到“这首歌曲采用了中国音乐元素”,甚至在K歌时都能遇到“加入中国音乐元素”的歌。很多人认为,在作品中加入中国音乐元素,就是复兴了我们的民族音乐,就标志着坚持了民族性,这种观点混淆了音乐教育中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把西方音乐结构加上一点中国音乐元素当成中国音乐的主体,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中国音乐元素”。“元素”一词,在哲学中,是一种构成世界上所有物质的最基本实体,或是能量。在音乐中,音乐元素是构成作品本身的各个基本要素。人们通常认为,一部作品有了某种元素,就具备了某种风格。这种认识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元素即风格。其实,决定一部音乐作品风格的关键性要素是音乐的旋律和结构。决定一部作品是“中”是“洋”,不能只看它有没有某种元素,而要从作品的整体来看,看它的主体到底是什么。
举例来说,陈其刚创作的钢琴作品《京剧瞬间》,其中的右手部分是作品的第一主题,来源于京剧的行弦。左手部分为第二主题,虽没有明显的出处,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的开头与京剧《二黄过门》的开头部分非常接近。但是,从听觉上来说,我们并不能很直观地感受到京剧的韵味,反而感受到了西方二十世纪音乐的风格特征。从结构上来讲,这部作品被分析为变奏曲式;从技法上来说,这部作品多处采用了典型的梅西安式手法。虽然标题与京剧有关,主题动机能找到戏曲音乐的影子,即中国元素,但这些都不能改变这是一首以西方音乐作曲技术为主体的作品这一事实。
中国近现代创作的音乐作品,很大一部分都是这种西方音乐结构,加上一点中国音乐元素。采用西方音乐的作曲技法,组成西方音乐的曲式结构,构成西方音乐和声体系,所谓的“中国音乐元素”可能只是某一节奏型或旋律动机而已。真正的民族音乐,应该立足于本民族的音乐文化,主体是中国传统音乐,在此基础上,可以加入西方的、现代的、流行的元素。创新是在以我为主、肯定民族音乐的同时吸收外来的音乐元素,这样的作品才可以称为民族音乐。比如说京剧新编剧目《赤壁》选段中吸取了西方合唱的元素,利用小生、老生、花脸的不同音域,形成了一个三声部和声效果。
所以说,“中国音乐元素”这个概念,其本质就是站在西方音乐的角度来看中国音乐,这依旧是“欧洲音乐中心论”的观点。就像一幅油画,它画了一个中国人,我们能说它是一幅中国画吗?我们就能说它是一幅创新了的中国画吗?不能。“中国音乐元素”构建的是一种中国音乐依附于西方音乐的概念,是把西方音乐,尤其是西方作曲技法当作了主体,而中国音乐是被吸收的、边缘的、少数的。作品中的“中国音乐元素”并不等于作品的中国音乐风格。
在中国的音乐教育中,以元素定风格情况也是非常明显的。自“学堂乐歌”产生以来,中国的民族音乐就受到西方音乐,尤其是欧洲音乐的极大冲击。我们的专业音乐教育体系,也是根据欧洲的音乐教育体系建立的。这种情况造成了我们的民族音乐在长达百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音乐教育的从属地位。管建华教授在《世纪之交——中国音乐教育与世界音乐教育》一书中提到:“根据音乐教育研究提出四种课程模式。第一,主流中心模式,课程的设计及教学都是从西方主流音乐观念出发的。第二,民族附加模式,以西方主流音乐为主,附加了经选择的民族群体的某些音乐材料和观念。第三,多民族模式,从多国家、民族的观点来审视和教学。第四,民族国家模式,以自身传统观念为主的课程模式。在这四种课程模式中,中国的音乐教育主要是以第一、第二种模式进行的。”也就是说,我们的音乐教育目前还没有自己的体系。而西方主流音乐才是教育的主体,民族音乐只是附加的,只是在西方主流音乐教育中加入的“中国音乐元素”而已。
就拿专业音乐教育来说,在进入专业院校的入门考试中,不管考什么专业,有两项是必考的,一个是乐理,另一个是视唱练耳,而这两项都不是以中国音乐本体为基础的。我们唱的视唱,是要求几升几降的五线谱,练耳练的是以la为标准音的固定音高。如果是学习西洋乐器的,那还说得过去,可是就连民乐专业的考生也要按照同样的考试标准来衡量,这就可能造成真正懂得中国音乐、民间音乐的人考不进专业院校进行学习。管建华教授就经常戏称:“阿炳是考不上民乐系的。”入校后依然如此,按照交响乐团的配置,组建民乐团;按十二平均律来定弦;用钢琴来伴奏;用笛子吹半音阶,用二胡拉《流浪者之歌》等等。把这些认为是民乐的创新、民乐的进步,认为只有这样,民乐才能与国际接轨。这与我们前面说的在作品中加入“中国音乐元素”没什么区别。律制、编配,甚至是演奏法都已经是西方的了,也就只剩下乐器这个“中国音乐元素”了。说到这里,可能很多学习民乐的同学就会不服气了,说“我们也拉了《二泉映月》,也知道瞎子阿炳”。而这正是不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表现,错把几首经典当作传统,这是一个“源与流”的问题,是一个本末倒置的问题。不仅民乐如此,声乐也是如此,美声唱法大行其道,被认为是科学的、高端的、专业的,很多唱民歌的是因为自身声音条件不允许才去唱民歌;而民歌的唱法,也不断地向美声方向发展;使用统一的、科学的方法来演唱,就连语言都被统一为普通话;没有个人特色,没有地域风格,放耳听去都是一种声音。而中国的音乐是与语言同源的,如果丢掉了方言,就等于彻底丢掉了风格。
音乐的教育,是整个国家音乐事业的根基。自上世纪末以来,有越来越多的音乐工作者意识到中国音乐教育要有“中国芯”的问题,并且在1995年12月召开的第六届国民音乐教育会议上提出了“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这一口号。在这十几年间,不少音乐教育工作者为之努力,从2000年中国音乐学院谢嘉幸教授提出“让每一个学生都会唱自己家乡的歌”,到2011年新版国家音乐教育课程标准中“音乐与相关文化”板块的确立及其重要性的提升,不难看出,中国音乐教育在逐步确立“中国芯”。
不仅教授们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部分专业院校也开始了自己的民族音乐教育探索。如广州星海音乐学院非常重视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发掘与教学。岭南音乐是广东的特色音乐,星海就从岭南音乐文化的教育与传承入手,打造中国特色音乐教育,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科研考察方面都有所体现。2009年根据民族声乐唱法单独建立民族声乐系,并专门为其开设戏曲曲艺表演课程,让学生综合学习,感受中国戏曲曲艺音乐、语言、动作等魅力,并且在全院范围内,开设广东名曲音乐欣赏,中国说唱戏曲、音乐风格模唱,中国民歌音乐风格模唱等全院公共选修课,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了解并学习中国不同地域音乐风格的差异,体味文化内部多样性。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除了招收民族音乐学方向的研究生,还招收广东音乐研究、客家音乐研究、潮州音乐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为岭南音乐的传承及发展培养、积累人才。音乐教育专业研究生除了要学习世界著名的教学法,还要了解广东地区音乐文化传习、教学方式。学院还尊重地域差异,支持学生探索自己家乡音乐文化的传承方式及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在教学实践环节,多设计有关家乡音乐文化的课例、教案,多应用家乡文化素材,比如河南、山西、湖南等,兼顾南北,在根植于岭南音乐文化的同时,包容不同地区的音乐文化。在科研考察方面,对区域性民族、民间、民俗音乐文化组织采风,并进行学术研讨交流。2014年在蔡乔中教授主持的“海南音乐文化活态传习”项目中,聘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学院客座教授,并且将采风成果、非遗传承人捐赠成果收录在岭南音乐文化展览馆,让原汁原味的民族民间音乐走进校园,与学生零距离接触。
当然,我们提倡“中国芯”,并不是排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音乐教育理念与方法。我们所说的“中国芯”,指中国音乐教育的理论、中国音乐教育的风格必须立足于中国的音乐传承和中国的音乐文化。毛泽东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中说过:“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但是一切外国的东西,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送进唾液胃液肠液,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中国文化应有自己的形式,这就是民族形式……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新文化。”这段话很精辟地阐明了学习借鉴与发扬传承的关系,指明了我们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方向——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方向。
虽然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中国音乐教育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在未来前进的道路上也还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阻碍,但我们不管从全国总体的方针政策来看,还是从地方专业院校的教学方式来看,对中国自身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都日益被重视起来。文化自觉意识以及自身音乐文化的价值也逐步得到了肯定。我们应当相信,以西方音乐为主流的音乐教育模式,终会被中国音乐风格加世界音乐元素的教育模式所取代。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进行跨境经贸时,以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并且允许境外非居民持有人民币账户去方便国际结算的进行。
我国自2009年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跨境贸易结算量迅猛发展。试点初期全年结算量仅36亿元,2011年范围扩大至全国后全年结算量为2.08万亿元,较2009年增长57678%。截至2014年上半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累计达到3.27万亿元,同比增长59%。同时,其占贸易总额的比例也从2009年的0.03%上升到2014年上半年的26.25%。
美元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大货币,在全球支付体系中占40%左右,在各国国际储备中所占份额也超过半数之多。两次世界大战、“布雷顿森林”体系和马歇尔计划均在助推美元成为世界主要货币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美元的有利条件已经不可能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重现,然而美元的路程也为我们揭示了成为跨境贸易结算主要货币的基础条件。
1.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国际结算货币的基础。美元经验告诉我们,一国的经济实力从根本上决定着一国货币的国际地位。从美元崛起的历程来看,国际货币的核心竞争力就是货币发行国的综合国力,强大的国家才会有强大的货币。因此,无论是19世纪的英镑还是20世纪的美元,都说明跨境贸易主导货币都是由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提供的。
2.发达的金融体系是维持美元国际货币的保障。美国在一战前就已超越英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但美元真正替代英镑成为世界核心货币却是随着美国金融深化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在经济实力基本具备的条件下,完善的金融市场能为需求者提供低成本、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从而促进该货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使用比例。
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GDP年均增速高达9%,与当今中国十分相似,经济的高速增长也使日元国际化迎来了空前的繁荣。但迄今为止,日元作为国际结算货币与美元和欧元相比,所占的市场份额仍然极其微小,日元远没有获得与日本经济相应的地位。日元国际化作为一个失败的案列,其国际化历程中的教训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1.日本政府缺乏系统的战略规划。在亚洲金融危机前,日本政府未主动构建一个系统的、连贯的国际化战略。面对日元全球化的市场需求,日本政府从最初的消极抵制,转变为迫于美国对日元升值压力而采取的零散且不成体系的应对措施。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政府才开始提出“日元亚洲化战略”,但此时日本的经济条件和国际环境却早已发生了变化。
2.金融市场改革滞后于市场需求。为保护国内金融市场,日本政府实施的是内外分段的国际化金融改革:封闭国内金融市场、开放欧洲日元市场和东京离岸市场,此种方式与日元国际市场需求形成了巨大的冲突,严重阻碍了日元国际化进程。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才开始认识到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性,但此时的改革已错过日元国际化的最佳时机。
3.日本进出口贸易结构不合理。在进口结构方面,日本作为资源匮乏型国家,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占比约50%。按照国际惯例,初级品和国际大宗商品都以美元进行计价结算,日本的进口结构决定了日元在进口贸易结算上的弱势。在出口结构方面,日本作为出口主导国,出口对象多集中在欧美国家,而美国进口的产品80%均以美元进行结算。
4.日元汇率波动剧烈频繁。日元汇率的频繁大幅波动导致日元无法广泛用于国际结算领域,在1971年至21世纪初的40多年中,日本年均汇率波幅大于10%的年份超过30年,波幅大于20%的年份超过13年。日元曾出现过一年升值40%以及三年内贬值100%的记录。日元汇率的大起大落致使贸易伙伴甚至是日本本国企业都避免选择日元进行结算。
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到欧元诞生期间,马克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二大币种,地位仅次于美元。在马克国际化过程中,也出现了持续的贸易顺差和随之而来的货币升值压力,与人民币国际化所面临的环境有类似之处。但马克顺利完成了升值过程,带来了与日元升值完全不同的结果,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1.稳定的货币价值。马克的币值稳定包括对内价值的稳定和对外价值的稳定。对内价值的稳定表现为自其投入流通以来一直保持着较低通胀率。在马克使用的50多年间,通胀率多保持在3%以下的低水平,为美国同期的二分之一。马克对外价值的稳定表现为战后汇率稳中有升。在马克实行浮动利率的26年间,除1981-1985年、1997-1998年这7年马克对美元出现短暂贬值外,其他年份都是升值过程。马克汇率的稳中有升,使其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形象。
2.独立稳健的货币政策。1974年,在马克汇率升值的过程中,德国政府面临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两者取一的选择。为维护国内物价的稳定,德国政府坚决地奉行了独立的货币政策,使得德国经济顺利发展,没有因为汇率的升值问题而受到伤害。1987年,美国为维护美元稳定,要求德国降低利率,德国表示中央银行拥有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政府无权干涉,没有因为美国的压力而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经济实力是提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的坚实基础。美元、日元和马克成为主要结算货币时,本国经济占全球百分比分别为51.3%、9.18%和5.27%。2013年中国经济占全球比重为12%,已具备结算货币国际化的基本条件。但从人均GDP的角度来看,上述国家人均GDP为全球平均GDP的4倍左右,我国人均GDP却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0.66倍。因此,我国应继续提升经济总规模和人均规模水平。
结合日元汇率大幅波动和马克币值稳定的国际经验可以看出,货币国际化过程中汇率升值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过快升值、波动过猛,从而对经济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本文认为汇率升值问题并非不可化解,关键在于如何调整和把控:
1.采取缓慢渐进的方式来调整汇率。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民币升值一定要与经济发展的进程以及资本项目的开放进程相适应,缓慢渐进的调整方式能有效避免人民币在短时期内急剧升值或贬值。2009-2014年间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渐进发展,最大波幅仅为-2.6%,平均波幅-1.09%。
2.维护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自主性。德国经验表明,一国在面临货币升值压力时,在坚决维护物价稳定的前提下,合理的汇率浮动和资本项目开放并不会破坏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货币政策的独立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坚决维护国内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不能依附于国际大国的意愿;另一方面货币政策应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中央银行应根据经济形势自主制定政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1.逐步开放人民币资本和金融项目。人民币资本账户不可自由兑换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发展的一大阻碍。从中长期来看,逐步实现资本项下的可兑换,才是跨境人民币结算稳步发展的要务:一要逐步放宽限制条件,以出台优惠政策等方式提升境外机构对内投资积极性,从而引导人民币回流境内。二要在加强政府监管水平、适合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放宽条件,扩大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规模。三要通过拓宽境外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地域、增加债券发行量和债券品种,逐步满足境外人民币资金投资需求。
2.加快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设。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作为人民币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在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要通过鼓励人民币债券证券和其他人民币金融产品在境外市场的挂牌和流通,增加境外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二要通过建立境外人民币汇率和利率的形成机制,逐步拓展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三要因地制宜地发挥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等几个离岸人民币中心的不同作用。
3.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我国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改革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应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在利率形成机制方面,应努力发挥人民币市场基准利率对市场的定价能力,通过境外人民币的交易流通,形成和世界市场接轨的人民币利率,逐步融入世界金融市场。在汇率形成机制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形成机制,努力协调好市场与政府间关系,以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同时采取多种风险监控方法进行检测,防止汇率大幅波动。
产业结构是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发展的一大动因。我国进口贸易中初级产品比重较大,约占30%左右,这就意味着在总体的进口贸易中约30%将使用美元进行结算,高新技术产品占比为27%、机电产品占比43%。在出口贸易中竞争力较强的机电产品占60%,高新技术产品占31%,说明我国出口仍然主要集中在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产品方面,出口产品替代性仍较强。因此应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外延型转向高效率的集约内涵型,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二是加快推动服务业发展,实现我国由生产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三是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制度创新和结构性调整,争取实现由世界工厂到创新策源地的转变。
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是推进人民币结算规模发展的支持和保障。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大额支付系统来完成人民币跨境清算,该系统不仅承担着国内人民币和跨境人民币清算的双重任务,而且仅按照国内时间运行8小时,且与SWIFT报文格式不兼容,影响清算效率。因此,本文建议建立与大额系统独立且相连的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该系统在业务处理时间和业务类型中均独立于HVPS系统,在清算时间和报文格式方面与国际标准兼容。同时为满足汇划需求,该系统与大额系统又可以相互连通。通过两个系统并行运行、相互竞争来不断提高人民币清算的自动化水平以及人民币清算总体运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目前国外先进国家已经开始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我国现行税制中碳税“有其实而无其名”。我国碳税的立法思路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契机下,将碳税的立法设计融入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中去。同时,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协助碳税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关键词:碳税; 现行税制; 立法设计; 配套举措
碳税( carbon tax) ,又称二氧化碳税,是指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税种。碳税的原理出自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旨在通过税收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校正“外部不经济”带来的效率损失,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燃煤、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从而达到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1]。
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 1) 碳税的实质是一种污染税,目的是使得污染性燃料的使用成本变高,促使公共事业机构、商业组织及个人减少燃料消耗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 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征收最末端的收入相对应,间接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的,而且碳税通常采用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 3) 碳税是一种典型的特定目的调节税。以税收政策为杠杆,能够发挥激励作用,提高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促使社会经济走向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4) 碳税是一种对物税。对物税是指针对一定的物和劳务征收的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设计的税目,目的在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它不像所得税那样将纳税主体限定为“个人或者法人”,而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数量为课税标准,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体情况。因而其具有鲜明的对物税的特征。
碳税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 年,由芬兰开征。
此后,挪威、瑞典于1991 年开征碳税,丹麦、荷兰于1992 年开征。2000 年前后,开征碳税形成风潮,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等国相继开征。受此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对征收碳税的热烈讨论,但始终没有落到实处。2007 年10 月加拿大魁北克省和2008 年7 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征碳税,为碳税的国际实践注入了新鲜血液。[2]。
截至目前,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虽然情况各异,但纵观这些国家的碳税政策和实践,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共性。
从主要发达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来看,基本都是从改革环境税制开始,逐步推行碳税。例如,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是最早将收入税向能源税和污染税转移的国家。1991年它在整体税制改革过程中出台了碳税,同时降低了工业碳税和能源税的税率。而丹麦作为欧盟第一个真正实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初开始征收能源税,当时只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进行征收。到1992 年,丹麦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1993 年,对企业所用天然气也开征碳税。1996 年对碳税征收进行了修改,最终在形成了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能源税三个税种组合而成的生态税收体制。
碳税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开征碳税短期内会抬高能源产品价格,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为缓解这一副作用,欧盟的国家普遍实施了预告制度。在开征碳税之前给企业一定的时间调整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开征碳税的初始,设定一个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逐步提高。以荷兰为例,1990 年开始碳税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同时,根据行业或含碳量不同,采用差别税率。例如: 挪威对矿物油、汽油、煤、焦炭、石油的生产和天然气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为产品税,以升、公斤及一种体积单位计算,而不是以吨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对纸浆和造纸及鱼粉生产行业有减税,用于水泥和轻质多孔黏土集料生产的煤炭和焦炭等则可以免税,但燃料油用于造纸和鱼粉生产的没有减免。2005 年,挪威对汽油征收的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41 欧元,轻质油为24 欧元,重油为21 欧元。
为鼓励企业采用低耗能的能源和技术,欧盟国家在推行碳税的过程中推行了税收的优惠与减免措施。例如,瑞典制定了众多细致的免税优先项目,在这些项目中企业只要达到相关的能耗效率要求就能得到免税。还有部分国家实行碳税返还制度,例如,丹麦利用碳税的税收补贴企业支出,来减轻征税带来的通货膨胀。基本上大多数国家对自愿参加减排协议的企业都给予免征或减征的优惠,利用补贴或补偿的方式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征收碳税。
从国外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优化税制结构,循序渐进,完善配套措施是发挥碳税作用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征管道路。[3]。
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现行税制和排污收费制度相配合的手段。关于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内容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各税种中。[4]。
第一, 1984 年,我国正式对以“资源税”命名的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当时仅规定了对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够产生温室气体的燃料开征,征收范围过窄。1994 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资源税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即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并适度提高了单位税额。但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到部分化石燃料,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整个化石燃料,所以其在对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的调控上是不全面的。
第二,我国从2001 年开始,将车辆购置费修改为车辆购置税。2007 年开始,开征了新的车船税,并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了改革。到2010 年,我国对1. 6 升以下排量的汽车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率优惠政策,加大了对车船的税收调节力度。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前的车船税是一刀切,无论排量多少都收费一致,无形中也鼓励了消费者购买大排量的车,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现在新政策根据排量来定税,鼓励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销售商和生产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得不应对目前市场的消费结构的变革,调整车辆生产和销售方案,研发更多的节能减排车辆,从根本上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也间接达到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
第三,消费税是1994 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收入。像摩托车、汽车等高碳消费的产品,我国对其征收了高额的消费税。此外,在2006 年的消费税改革当中,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我国还增加了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税目,包括: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5]但是,由于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因此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课税范围过窄,未将生产中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难以降解、回收利用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饮料容器等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这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朝着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
第四,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2007 年开始,我国实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包含了很多有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在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制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企业提高装备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但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仍然集中在高科技产品的研发领域,专门针对低碳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是比较薄弱。
通过对我国现有税制体系的梳理不难发现,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原料征收的资源税、消费税等可以看作是严格意义上的“碳税”; 而征收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则属于广义上的“碳税”。这些税种都含有碳税特征,却没有形成一个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各税制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这些规定虽然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由于其体系不健全造成征管中无法形成集约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税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的效用发挥。由此,对现有的零散的“碳税”规定进行整合成为必要。
综合上文的分析和梳理,笔者认为我国碳税的立法思路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碳税的设立融入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体改革中去。与之呼应,将硫税、废水税等也纳入环境税的征收系统,进而整合和优化整个环境税收体系。对于碳税这一税目的具体立法设计内容如下:
毫无疑问,征税主体是国家,但征税行为还必须依赖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一般来说碳税的征管无非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由税务部门单独征收; 第二种,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征收; 第三种是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笔者认为,如果将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来征收,由于其特殊性,更适宜由税务部门单独来征收,将碳税的计量、监测等技术性工作交给环保、能源等部门做“服务外包”。因为环保部门在专业技术上拥有更丰富的经验,相关的人才和知识储备也充裕,并且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系统,这些条件非税务机关所具备。
从纳税主体看,应该遵循“谁污染,谁缴税”
的原则。在碳税中,纳税义务人应该是因在生产、消费、经营过程中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定义为: 因消耗含碳能源( 如煤、石油、天然气) 而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说主要是对企业征收,但是这个税负是转嫁的,企业成本增加了,生产的产品价格自然增加,老百姓购买的时候,税负还是会有部分由消费者负担的。例如对天然气、汽油,公众去购买私家车汽油的话,里面是含有碳税部分的,但是目前个人暂时不适宜作为纳税义务人。
碳税的开征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所以我国征税范围和对象自然是: 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过程中,使用含碳能源而排放的二氧化碳。但是并非所有向自然环境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都应纳入课税范围。例如,类似于人类或动物基于基本的生理活动而产生的二氧化碳就不适宜列为课税对象。我国以后将开征的碳税可以选择燃煤和石油下游的航空燃油、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作为征税对象,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但在我国现阶段,笔者认为应只对由商业能源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部分征收。
碳税的税率应该以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作为计税依据。但就具体税率来说,需要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实施差别税率。税率的设计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考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又要最大程度的减少成本。假如以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会造成监测技术上不易操作,征收成本也会较高。所以笔者建议还是以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估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更为合理。这种方式不需要涉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问题,易于操作,征收成本也较低。因此我国应该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
具体的碳税税率,是由环保部门测算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确定的,同时应该考虑必须最大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碳税开征初期税率设定不宜过高,实行低税率,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使得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能源消费行为,引导企业采取低碳工艺、提高能源利用率。此外,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提高调整到适合的税率,这样既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又给予其充分的时间来应对新的税率,达到长期的减排效果。
开征碳税,同时完善我国环境税法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积极抓住我国深化环境税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在考虑我国国情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协助碳税制度的开展和实施。
政府调控手段主要有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两种。在财政政策方面,为保护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碳经济专项资金,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建立健全合理的财政保障机制。通过优化财政政策的支持手段,将低碳技术创新纳入重点支持项目。中央可以增加可再生能源资金规模,设立主要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并且强化资金的监管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由财政部设立环境保护国家基金,用以稳定资金来源,明确支出方向。同时,将一部分发展较快的地区作为试点,把碳减排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当中。在税收方面,政府应制订国产设备投资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以配合碳税的征收。还可以推出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生产者发展低碳产业和项目建设。此外,利用其他行政措施进行有效的配合,例如价格政策、信贷政策、技术产业政策等,都可以促进财税保障政策的有效发挥。在货币政策方面,在市场存贷款基本利率的基础上,对低碳项目贷款实行动态利率优惠,优惠程度可根据该项目对碳排放量的实际控制效果进行调整。
在现阶段,碳税的征收要集中行政手段,依托各行政主体的力量严格贯彻执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和碳税相关的部门至少涉及税务、环保、国土、发改、财政、等众多部门,往往出现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这会让碳税征收制度的发挥大打折扣。碳税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以政府职能转型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厘清碳税制定、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系列权责。整合现有机构和权力分布,明确一个主导机构,形成事权、财权、人权的统一与牵制,加强对违反碳税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形成合力。集中法律手段,出台规制各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低碳产业政策的制定、颁布、执行、监督、处罚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形成违反碳税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在具体手段上,探索碳税管理前置制度。所谓碳税管理前置,是与现在根据实际碳排放量的多少来决定征税的事后管理模式相对而言,将碳税的管理提前至项目的立项审批环节。对于大型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工程,在可行性论证时同时提交碳排放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能否通过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项目规模和碳排放量的控制程度缴纳相应的碳税保证金。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不同阶段的碳排放监测结果,实行保证金返还或抵扣。若该阶段碳排放控制达到预期水平,则将保证金返还。反之,则作为惩戒而扣除,进入政府设立的低碳专项基金。
低碳技术的难题在于一是技术水平低下,二是市场价格过高无法广泛应用。政府一方面要鼓励研发新能源新技术,吸引人才; 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的形式把价格降下来。
低碳经济的核心就是低碳技术,它包括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我国需要通过自主创新的方式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碳捕获与碳封存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利用技术、生物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等,有效发挥节能技术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提高能源附加值和使用效率,促进清洁生产和清洁循环利用,同时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6]鼓励推广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核能技术在内的低碳能源技术,广泛应用于清洁燃料交通工具、节能建筑、生态农业等领域。低碳技术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市场价格较高,缺少市场竞争力,无法得到广泛应用。这需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一方面鼓励技术革新,拢聚人才; 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低碳产品的价格。同时,通过组织协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加快成果转化,引导形成产业链,通过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解除低碳技术面临的市场难题。[7]
征收包括碳税在内的环境税,要想达到环保效果的显著性,还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我国的现状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而碳税的开征必然会带来一部分高碳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还可能引起人们对某些特殊商品的需求减少,直接影响一些工人的收入,甚至导致相当一部分工人失业。[8]在这种社会保障不足、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再就业困难的情况下,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政府赢得通过高额的失业保险等福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社会良性发展,建设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
[1] 曹明德。 生态法原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0: 45.
[2] 李传轩。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6) : 20.
[3] 郑雪梅。 从欧盟国家的实践看我国碳税的引入路径[J]。 中国财政, 2010( 5) : 72 - 73.
[4] 马海涛,白彦锋。 我国征收碳税的政策效应与税制设计[J]。 地方财政研究, 2010( 9) : 21.
[5] 李慧玲。 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221.
[6] 孙刚,赵骥民,房岩,隋华军,安永辉,杨校园。 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分析[J]。 生态经济,2008( 8) : 76.
[7] 杨晓妹。 应对气候变化: 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分析[J]。 青海社会科学, 2010( 6) : 38.
[8] 李传轩。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 法学杂志, 2010( 6) : 20 - 22 .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 要:自2013年起,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明显提速,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2013年7月19日,央行宣布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开始运行;2013年12月8日,央行发布了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和交易细则。我国将近20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如何进行最后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本文期望通过借鉴国外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顺利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外经验;存款利率市场化
对于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近两年开始增加,众多学者集思广益,得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与建议。盛方富(2013)认为要通过市场的创新动力,探索、发展替代存款的金融产品,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条件。王于鹤、韦欣(2014)认为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应“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总体;先易控制,后难控制;先冲击小,后冲击大。”
研究发现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以及改革的主要路径一致,就是维护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稳定的基础上,加强银行经营管理,提出更有效、更安全的方法。因此,比较多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经验,得到更有效的改革路径与方法,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借鉴。
(一)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70年代初,由于滞涨,美国银行存款需求下降,理财产品需求上升。银行开始不断金融创新以规避利率限制,也呼吁政府放开利率管制。
1970年6月美联储发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市场化,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始分阶段取消1933年实施的“Q条例”。至1986年4月,所有存款利率基本被取消,美国彻底废除“Q条例”,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前,美国的实际利率长期明显低于GDP增速,但利率市场化之后,实际利率与GDP增速基本趋近。银行存贷利差在利率市场化期间波动剧烈,但利率市场化之后,较之前明显上升,并保持稳定。
(二)日本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1973年的石油危机,结束了日本长达30年的增长,开始进入平稳增长阶段。而存款利率管制,使大量资本流出银行,流向高利率金融产品市场。银行存款量大幅下降,要求政府废除利率限制的呼声不断高涨。
日本首个利率市场化的存款品种是1979年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由发行机构和购买者自主协商。1984年,日本大藏省明文规定废除定期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后日本利率市场化逐步实现了从长期到短期,交易金额由大额交易品种扩充到小额的过程。
利率市场化后使得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竞争激烈,最后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现象。银行经营开始入不敷出,中小银行破产、被兼并等时常发生。
(三)德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各国开始取消外汇管制,国际间资本流动加快。而德国的资本账户自由化,使德国国内利率受到国际利率的影响,还激励德国商人到海外投资。资本的大量流出,降低了德国银行的存款收入。德国各银行为争取存款采取一切手段避开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需求加深。
1962年,德国修改《信用制度法》,开始利率市场化进程。1965年3月解除对2.5年以上定期存款利率管制;1967年2月,由于经济不景气,金融形势缓和,德国政府认为即使放开利率管制,金融机构也不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因此趁势废除利率管制,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德国完成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盈利略有减少,倒闭、兼并现象略有增加,但总体来看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化相吻合,储蓄存款利率也比较稳定,金融创新更加活跃。此外,由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仍为银行主导,使得德国在利率市场化后M2增速和经济增速走势依然高度相关;相反,美国和日本由于“金融脱媒”和直接融资的高度发展,导致其利率市场化后M2与经济的相关性逐渐消失。
(四)美、日、德三国改革经验对比。综上所述,美、日、德三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基本上顺利完成,但由于改革背景以及各国之间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差异,最后的利率市场化效果也有所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美、日、德三国利率市场化对比
国家 美国 日本 德国
改革背景 经济衰退+高通胀 经济放缓+高通胀 经济、通胀稳定
汇率水平 波动剧烈 波动剧烈 平稳
实际利率 大幅上升 大幅上升 平稳
改革期存款增速 下降 下降 稳定
利率曲线斜率 变陡为主 变平 平稳
存款利率刚性 否 否 是
融资结构 直接融资迅速发展 直接融资一度发展 贷款主导地位稳固
M2有效性 逐步消失 逐步消失 仍有效
存贷款利差 保持稳定 急剧下降 基本平稳
银行业危机 出现 出现 未出现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通过三个国家的而利率市场化效果对比,可以发现德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冲击最小,这与其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即全能银行制度有关。
上文对美、日、德三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接下来就要通过借鉴三国的成功经验,选择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路径,以及避免利率市场化后相同的风险再次发生。
首先,由日本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发现,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会急剧下降,但美国和德国未出现此现象。那么我国是否会重蹈日本覆辙。分析宏观金融市场环境,会发现现在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且资金处于供小于求的局面,那么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一定会下降。而利息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利率市场化后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会很大。这就很可能会导致美国和日本出现的银行业危机。
对于存贷利差问题,可以学习德国的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当然也可以增加银行业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让本来不合理的存贷利差变得合理,这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最好的推动力与催化剂。
其次,利率的市场化,使资本逐利的本性显现无疑:从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向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在扭曲资金有效配置的前提下使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而拉大区域差异、破坏社会稳定。
这就需要政府政策的正确引导,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就要做好正确的引导。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期间颁布的《1980年银行法》及《高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机构法》,都值得我们借鉴。而且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值得借鉴。银行业混业经营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但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分业监管的局限性就会凸显,成立统一监管组织成为必然之选。
[1] 陈娜.印度央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讨论[J].金融发展评论,2012,06:6-21.
[2] 曹诚,王彦东,朱琳.美国利率市场化路径选择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金融,2012,12:38-40.
[3] 陈晨.利率市场化对金融体系影响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金融教育研究,2013,05:41-44.
[4] 陈立刚,潘立敏.存款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4,03:59-62.
[5] 番丝东.新时期推进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策略探析[J].时代金融,2014,17:48-49+57.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在提倡多学科协同工作、不断改善和提高内部组织和管理水平的同时,油公司之间应在新技术应用方面加强联盟。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关于国外石油公司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外石油公司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借鉴
一、前言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石油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不仅为中国的石油企业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中国石油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风险都可能导致国家经济受到重大影响,因此石油企业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意识、加强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工作势在必行。而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石油公司科学的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经验,能使企业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二、项目管理重在投资决策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著名石油工程公司在项目管理上日益显现出集成化、系统化、知识化和合作化趋势,重点在项目投资决策管理。
全面的项目管理系统集成。所谓项目管理集成化就是利用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模型、工具对项目相关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并达到项目设定的具体目标和投资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在完成了其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业务流程集成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集成的要求,进行业务流程重组,建立以工程数据库和管理数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据库为基础,围绕进度、费用、资源、质量等项目管理要素的集成化项目管理系统平台,使项目资源价值提升能力进一步提高,使核心竞争力得以加强,充分显示出工程公司作为资源整合型企业的优势。
在集成化的项目管理系统中,设计的过程实际上被视为采购和施工业务的计划过程,采购实际上是在全球资源市场上通过投资进行资源优化选取和配置的过程,而施工则是资源投入的利用过程。由于设计的特殊地位,它是连接专利技术和采购及施工的桥梁,所以,国际大型石油公司一般均是以设计为主体,处处体现为后续采购和施工而设计的一体化项目集成管理的思路。通过项目的集成化管理,在资源整合、优化方面的优势得以显示。
在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系统方法是最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主要体现在使用系统分析方法,对项目进行单元分解。项目分解后,采用成熟的网络方法或横道图方法进行计划安排,加以进度控制与质量检核,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由于项目管理的系统性,使得各种技术工作、管理工作和职能工作之间越来越趋向于互相交叉。故在组建项目管理群体时,总承包公司就特别注重项目管理班子在知识上互相渗透,能力上互相补充;同时也强调“通才”的知识型管理者的培训。管理者不仅要精通一般的项目管理知识,重要的是要具备项目投资决策方面的能力。
在提倡多学科协同工作、不断改善和提高内部组织和管理水平的同时,油公司之间应在新技术应用方面加强联盟。这些实际上都是投资决策管理的需要。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重视和发展多学科之间的协同工作,重视研究与生产相结合,重视学科之间、部门之间、公司之间的多种联合与合作。从油公司与外部的关系来看,油公司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的领带性表现得越来越强。
三、项目投资决策管理重在评价
1、重视阶段评价及事前决策
国外石油公司普遍重视事前决策,大到一个重大勘探确立,小到一口井是否需要完井,都要事前决策。决策的依据是后续投入的效益,而不是前期投入的多少。无论前期投入多少,只要后续投入的效益合乎要求就会继续投入,达不到预期效益就不再投入。对后续投入的决策是建立在对前期工作阶段效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的。这样做,非常符合油气勘探与开发的风险性特点,也充分反映了国外石油公司务实的作风。
2、投资决策的主要评价指标
(1)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的综合性指标。使用财务指标评价公司的投资活动,主要是透过公司经营和业绩表现来反映新增投资对于公司效益提高、经营状况改善等方面产生的效果,考察投资的有效性。国际大石油公司投资评价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平均占用资本回报率、股东回报率、平均加权资金成本、资产负债率等。
(2)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是以实物量及其变化率的形式从不同方面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与业绩,直接考察投资有效性的指标。评价投资决策效果的主要经营指标包括:油气产量增长率、储量增长率、储量替代率、储采化、储量替代成本、原油综合成本、炼油能力、原油加工量、开工率、油品销售量、油品市场份额、化工产品产量与销售量、产品结构比例等。
四、国内外石油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比较
首先,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组织有关部门对包括全球政治、经济、市场、技术以及社会等在内的投资环境及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结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以及公司的技术优势、财务能力等情况,制定出公司的未来5年的总体投资规划和投资目标,以及规划编制的基本评价参数。第二,各地区(专业)公司根据公司的总体目标和参数制定各自的年度业务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方案报批。第三,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对各地区(专业)公司上报的所有项目进行汇总,并按投资效益分类排队,优化筛选,找出符合公司发展目标的最优项目组合形成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四,公司执行委员会和董事会对规划计划部门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后,形成公司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到各地区(专业)公司执行。
在投资计划的制定和管理程序上,我国石油公司与国外石油公司基本类似,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下属公司编制投资计划的基点存在差异国外石油公司的各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是围绕总公司制定的投资方向、规模、结构、目标、参数,提出各自业务范围内满足上述要求的具体投资机会与计划,供公司总部筛选。他们的投资计划不是反映各自自身发展的需要,而是公司整体发展的要求,不存在各下属公司投资需求之间的矛盾、各地区公司的投资需求之间的矛盾、各地区公司的投资需求与公司总体投资限度之间的矛盾,因此消除了协调各地区公司之间投资需求的难度。
在投资计划的灵活性方面存在差异:国际大石油公司在制定投资规划的过程中,还根据对外部经营环境的分析预测,制定出多套年度投资方案以供备用。相对来讲,我国石油公司的投资计划比较单一、固定,对环境变化的适应速度较慢。
在规划的滚动制定方面存在差异国际大石油公司每隔2-3年要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及规划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对规划目标、参数、项目进行一次调整;规划周期为3-5年,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以此为滚动调整的依据,投资规划中包括了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我国的石油公司一般规划期是5年,与国家发展规划周期吻合;由于规划滚动调整不够及时,往往会出现规划执行过程中与原来的估计偏差过大的情况。目前国内大石油公司已开始尝试编制滚动规划。
对投资效果评价的深入程度不同国际大石油公司在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规划计划部门和审计部门会定期赴各地区公司检查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审计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于年底会同各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当年的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深入分析,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提供依据。
五、结束语
从总体上看,我国石油公司投资决策的程序与方法与国际大石油公司的通行做法是基本接轨的。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石油公司在投资决策的前期研究、优化筛选、滚动调整和投资后评估等方面跟国外石油公司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石油公司投资决策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比较完整、比较科学的工作体系,其中不少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经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如法制建设、纳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分类管理、信息化和优质纳税服务等在税源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税源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国际经验对于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哪些启示作用呢?通过对中国税源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国际经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借鉴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
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
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
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
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
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
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4.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如果是真心诚意要建设中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就必须纠正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向“资本”拥有者全面倾斜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同时必须摆脱专制体制向权力倾斜,以权谋私,专制弄权的黑暗。中国可以强化和进一步规范人大和政协的参政,立法,审议政府计划和预算的议会职能,使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成为定期改选的常任职务。通过立法保障和明确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职责和区别,使当选代表能够尽职,尽责。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资本主义民主选举的贬值和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资本主义民主选举的贬值和借鉴
民主选举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即使制定了最理想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法规,如果执政当局没有经过全体选民公开,公平,自由投票选举的认可和授权,它就不具有治理国家和代表选民的合法性。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为了我们这个地球村的共识。然而,如何组织选民的投票选举?却是一个极为错综复杂,极易被国内外各种势力操控,被各种突发事件误导,被经济利益交换,甚至被恶言诽谤,流言蜚语的负面宣战策略,自导自演的苦肉计和悲情作秀干扰的过程。
政治宣言的冠冕堂皇,无法掩饰政客们台下政治交易和经济利益搏弈时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和穷凶极恶。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本身就是立足于金钱万能,权贵政治和精英治国的利益基础之上的。当理想化的民主政治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普世价值时,在一连串老牌和新转型的所谓民主国家和地区的总统和负责人选举活动中,却赤裸裸地上演了金钱政治,意识形态议题炒作,负面选举攻坚战,利用和制造突发事件影响中间选民,外国势力干预和幕后操盘,买通和煽动民众以选举不公为名,不顾法纪包围政府搞抢班夺权等等手段,使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体制泄了底,带来了资本主义民主选举的贬值。
从中国台湾民进党政客所打的以意识形态挂帅,撕裂族群,鼓动民粹,戴红帽子,打黑棍子的负面选战策略,到疑云重重的319枪击案,两颗子弹助选,使民主选举蒙尘。美国破记录的重金出击总统选举,轻政治和经济业绩和施政理念,重个人好恶和意识形态,____原教势力的抬头,利用意识形态分裂选民,不择手段的负面选战,使美国的民主政治楷模光环尽失。
再到乌克兰总统选举,反对派发动支持者包围政府,强行私自宣誓就职总统大位的所谓“橘色革命”政变闹剧和难辨真假的反对派领导人尤先科“中毒”事件炒作。有美国和欧盟的撑腰和“中毒”事件赢得的同情分,尤先科在总统重选中获胜是可以预计的。尤先科如果再次失败,事情就没有个完。现在,原乌克兰亚努科维奇拒绝承认失败。如果俄国强硬一些,亚努科维奇也来一个依法泡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场乌克兰的大选还有得闹的。
根据《联合早报》2004年12月11日转载《千龙新闻网》报道,美国小布什政府向乌克兰反对派提供6500万美元的政治“献金”(自称是在全球构筑民主体制项目,宣称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资金通过卡内基财团等组织提供给乌克兰政党,并承认其中部分钱被用来培训那些反对亲俄政府候选人的组织或个人),使外国势力委派特工潜入,金钱收买和幕后操控一个国家的“民主选举”的所谓“民主输出”丑陋伎俩,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加上先前发生的格鲁吉亚的所谓“天鹅绒革命”,使人们不得不认清,美国政府的“民主输出”只是一种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冷战思维的继续。人们必须重新评估资本主义的民主选举对民主政治的真正意义所在。
本人曾经在许多篇文章中强调过,代表了工业社会文明的民主政治体制,相对于代表了农业社会文明的专制体制的优越性。简而言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条:
(1)采用依法治国,分权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取代了专制体制由家天下,统治集团高度集权,专制弄权,奴役百姓的人治社会和封建体制。政府,议会和司法都在媒体的监督下各司其职,提高了操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和了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
(2)采用尊重人权和让选民行使公民权力的民主选举方式,取代了在专制体制下统治执政权力的世袭制和统治集团内部的黑箱作业,私下传授和交易的独裁专制。各级政府首脑和议员都必须经过选民一人一票的公开选举产生,获得合法授权。
(3)采用公开竞选各级政府首脑和国会议员,开启了公开,合法,可以各述政见的政党政治和议会斗争场所,规范统治权力按照选举结果和平移交的方式,终止了农业社会阶级之间的暴力抗争,不得不发动玉石俱焚的大革命来达到推翻封建皇朝,实现轮回更替的血腥方式。
(4)采用言论自由,司法独立,让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不同利益社团代表和不同政见者取得表达政见和发泄不满情绪的合法管道,达到凝聚社会正义和公信力的文明方式,取代了在专制体制下言论管制,压制不同政见,有权就有一切,无法无天的野蛮统治。
然而,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体制同时存在着以下四点显而易见的重大缺陷和问题:
(1)从最早期原始资本的掠夺性积累,工业革命初期的圈地运动和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和压榨,到推行炮舰政策,用武力疯狂掠夺世界资源和抢占世界市场,到处建立起殖民地,奴役和掠夺殖民地国家和人民,再到利用资本输出,建立跨国公司,世界性的垄断企业和财团,保持对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控制和政治影响,因此,资本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虽然经过最近这一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调节和不断改良,资本拥有者及其代表人物逐渐收敛起了他们的狰狞面目,换成了彬彬有礼的绅士风度和伪善面目,然而并没有改变了他们的凶残本质和磨灭了他们的贪婪本性。
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说到底只是一种立足于金钱万能,权贵政治和精英治国,有利于巩固其既得利益分配格局基础之上的“有限民主”。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包括所有政府的规划和决策,议会的立法和决议,以及法律,甚至媒体,全部都不得不跪倒在资本面前,利益向资本的所有者倾斜。
(2)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离,分权制衡造成了权力的多中心。
随着权力的此消彼长,相互牵制,推诿,使得行政效率低下。正如杜鲁门曾经很讽刺地说过,政府有效率之日,就是政府独裁之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希特勒政府和日本天皇名下的日本政府,为了争夺和重新瓜分世界资源和市场的“国家利益”,走向了法西斯独裁和军国主义就是前车之鉴。已经连任了的美国小布什政府,有共和党已经取得国会多数席位的后援,如果继续以“战时总统”为幌子,努力扩大总统权限,利用宗教情绪,鼓吹“国家利益”和“爱国主义”,煽动民粹,实行单边主义,变本加利地扩充军备,不断地发动侵略战争,美国走向独裁和军国主义之日也将为期不远了。
(3)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选举只是一种比金钱,比家世,比人脉,比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团关系和比背后交易手段的嘉年华会,只是一种圈内人的游戏。选民一人一票的选择权只是当各参选政党,财团和利益集团确定了他们的代言人,圈定人选后的无奈选择。因此,金钱政治虽然要比黑箱政治好看,亮丽得多,但是两者均非民主政治的本意。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体制只是走向真正民主政治的一种过渡形式而已。
(4)资本主义的选举过程很容易受选举操盘手所操控,被舆论造势和突发事件所误导,被流氓政客的贿选和煽动民粹所左右,被外国势力公开和秘密的干预,金钱收买而变质,失去了由选民自主决定,自由选择其代表人物的民主选举本意。如当年的德国,希特勒就是通过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制度,靠煽动民粹和制造国会纵火案,误导选民而上台的。近一年来所见识到的中国台湾“”式的“民主选举”,美国式重金,重意识形态和负面的总统大选和最近发生的乌克兰总统选举“橘色革命”政变闹剧,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从以上所提到的这些选举案例,至少有以下六点是可以考虑被作为在中国开展民主选举所借鉴的:
(1)商定议会席次代表的公平分配。
如果是真心诚意要建设中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就必须纠正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向“资本”拥有者全面倾斜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同时必须摆脱专制体制向权力倾斜,以权谋私,专制弄权的黑暗。中国可以强化和进一步规范人大和政协的参政,立法,审议政府计划和预算的议会职能,使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成为定期改选的常任职务。通过立法保障和明确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职责和区别,使当选代表能够尽职,尽责。
政协如果作为一个比人大更偏重于政治协商,技术操作和法律层面把关的机构,政协委员需要附带比人民代表更高的文化素养和学术水平要求。作为坚持三个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应该支持社会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各种群众社团的形成和开展活动。在工会,农会,商会,各种社团和政党能够依法注册成立,独立地开展正常活动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名额,需要按照不同时期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的利益,话语权和制衡表决权的相对平衡,通过协商实行地区,行业和民族的公平配额制。
(2)规范候选人的提名和被确认过程。
议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要达到不低于法定当选人必须选票数额的一定百分比,由选民签名(附上身份证号码)推荐提名。推荐提名的花名册由计算机存档,交中立的选举委员会审核。国家主席候选人由代表相当数量选民的各政党单独,或社团联合提名推荐产生。候选人的被确认过程,由中立的选举委员会审查其履历,推荐政党和社团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和推荐人提名的花名册有否弄虚作假?通过公安部门审查候选人有否犯罪记录?经征求选举法律顾问小组的意见,审核反对者所揭发和举报候选人的问题性质和是否违法?随后作出裁决,确认其候选人资格,或撤销其候选人资格。
(3)规范竞选纲领和施政方案的公共政策和民生议题范围。
通过立法禁止人身攻击的负面竞选和煽动民粹,分裂族群的造势活动。凡蓄意采用,或客观上严重影响选情(由前后民调急剧变化判断)的各种突发事件和制造意外事端者,经法律顾问小组鉴定,选举委员会裁决,选举将被中止推迟,或该候选人将被中止参选,或剥夺候选人资格。
(4)选举经费控制。
要摆脱资本主义民主选举过程中,受到财团和利益集团直接和间接掌控的金钱政治,利益交换和杜绝贿选。所有涉及选举的经费,包括政府财政的选举费用拨款,个人和商团的捐款,必须统一由中立的选举委员会管理,经营,协调和公平使用。由选举委员会设制临时的选举电视频道,编辑选举专刊,号外特刊和其他宣传印刷材料,确定选举专用集会,宣传,造势,拜票的场地和路线。违规和违法者将被剥夺候选人资格,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5)统一和规范选举过程。
参照以往惯例,由选举委员会与候选人协商安排竞选过程,包括制作介绍候选人的电视录像,公平分配各种竞选电视广告时间,等量分配平面媒体宣传材料费用和现场直播政策辩论节目,通过抽签,轮流,提供公平,机会对等的选举集会,造势,拜票和宣传活动。严格禁止外国势力以任何形式公开和秘密地干预选举,若经查证,有确凿证据显示某候选人与国外势力勾结,私自接受包括竞选策略指导,金钱和内外呼应的政治和舆论支持在内的各种援助。经法律顾问小组鉴定,选举委员会裁决,该候选人将被剥夺参选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6)统一规范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大前提下,在选举过程中要求媒体工作者自律,守法,自觉遵守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媒体报道选举新闻要遵照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规范,遵守对所有候选人公平和对等的原则。为了避免和纠正资本主义民主选举中,候选人普遍被负面攻击得灰头土脸的现象,可以考虑由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负面新闻适当控制的做法,即规定负面新闻经媒体的调查和证实后,只允许在提名过程中,候选人资格被选举委员会正式确认之前报道。
候选人资格一旦被确定,媒体过后如果再获得对候选人的检举和揭发材料,就不得公开报道,并有义务提供给选举委员会继续作调查,审核和裁决候选人资格所需。媒体将在选举委员会法律顾问小组和监察部门依法监督下,不做负面选举的推手,不做分裂族群,煽动民粹的传声筒。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碳税法律问题笔谈。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一文探讨了碳税制度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而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颜士鹏《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中国的法律应对》一文对欧盟航空碳税性质进行解读,质疑其合法性,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陈红敏《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看中国的碳税发展前景》一文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碳减排压力、为参与绿色经济时代世界规则的重新制定积累制度经验、中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的需求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的需求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然性,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碳税发展经验的梳理,对中国未来碳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邹敏、张璐《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一文提出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加强对碳税开征时间、税率标准与征税对象的确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碳税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气候变化;欧盟航空碳税;碳税制度;应对策略。
碳税法律问题笔谈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碳税制度,但实际上现有各种资源税费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碳税制度应有的功能,是一种隐形的碳税制度。但是,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1]。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税,设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其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和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独特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关键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节能分“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个范畴。狭义节能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一次能源(石油、煤、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能、蒸汽、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的直接节约。广义节能指除了狭义节能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各种间接的能源节约。
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节能化调节、能源结构调整带来的节能等。广义节能根据节能途径不同可分为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三种。
基于节能这一目标,碳税制度设计要统筹兼顾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筹考虑和规划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布局和能源供给,增强能源对经济的支撑力。
第二,统筹考虑国内外能源市场,确保能源安全。
第三,统筹考虑能源的内部结构,立足现有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型能源。
第四,统筹考虑勘探、开采、供应、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社会发展成本。
第五,统筹考虑节能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关系。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
第六,统筹考虑直接节能与间接节能相结合原则。未来我国节能潜力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结构变化与加强管理所带来的节能,即间接节能,另一部分则是单耗下降所形成的节能潜力,即直接(技术)节能。
第七,统筹考虑集中节能与分散节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节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节能设施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将剩余的利用能力向他人开放使用;二是区域性集中节能方式,即建设区域性的专业性能源利用设施,把一些分散在各单位的能源利用设施按一定要求和条件集中在一起进行利用,如集中供热方式。
第八,统筹考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结合原则。每一原则分别对应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环节,目的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环节,目的是延长产品的服务强度;资源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出环节,目的是把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这就要求国家要根据三原则的要求,针对能源利用的不同环节分别设计相应的制度,使制度涵盖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废弃物的排放过程及其回收利用过程[2]。
第九,改变偏重工业节能,忽视建筑、交通节能的现状,统筹考虑工业、交通、建筑节能。
第十,统筹能源、经济、环境综合决策关系,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内部与外部效益,近期与长远效益,从而实现能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总体效益最佳一般表现为在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能源利用经济、社会效益最高。
能源是指提供能量的自然资源,是机械能、热能、化学能、原子能、生物能、光能等的总称。能源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来说,存在于自然界、可直接获得而无须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能源称为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其中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潮汐能等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减少,称之为可再生能源。而矿物能源如煤炭、石油、核燃料等称为非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经加工、转换或改质而得到的另一类型能源产物称为二次能源,如电能、氢能、汽油、煤油、柴油、沼气等。根据消费后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又可将能源区分为污染型能源和清洁能源。如煤、石油等属于污染型能源。水力能、风能、氢能、太阳能等属于清洁能源。另外,当前人们已经大规模生产并广泛开发利用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及水力能、植物燃料等称为常规能源。以新技术为基础、正在研究之中以便系统开发推广应用的一次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地热能、海水温差能等称为新型能源。
基于上述能源的分类和特点,碳税制度设计应遵循对不同能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能源、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原则是指根据能源类别和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种能源或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即在实施全面管理时,应分清主次,抓住重要管理环节和关键之处,实行主次不同、轻重缓急有所区别的管理。
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能源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如对能源利用环节而言,应注意事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的工艺、技术和流程。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能行业或节能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能源管理是指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能源实行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管理是指对能源紧缺或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行严格控制。重点方法管理是指对节能管理中的某些方法予以特别强调和要求,使其真正产生有效的结果。
碳税的完善虽然可以在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与其他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法律手段相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节约能源、减排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体系。碳税的制度设计和其他制度相匹配,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州实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企业排放份额如果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就不缴税或者缴纳少量的税。如美国正在试点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结合起来,使二氧化碳交易的价格接近碳税的征收标准。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且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
碳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因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2]。
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不仅限于碳税一个税种。因此,要协调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结构性减税总体框架一并设计。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对环境的保护。
碳税的设立和征收应和资源税、能源税及其他环境税相协调统一,避免过度征税和重复征税。
此外,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该放松管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竞争,打破市场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第五,科学合理确定碳税制度具体内容。
在征收对象方面,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既对生产环节的上游课税,也对消费环节的下游课税,各国选择不一。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玻尔得市向所有的消费者———房屋所有者和商业组织征收本市的地方碳税。玻尔得市的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此项费用。瑞典也是在消费端征收此税。瑞典国家碳税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加拿大魁北克省纳税对象是中间商———能源和石油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日本碳税征收对象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工厂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消费大户,采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等,又包括家庭和办公场所。
鉴于在生产环节征税往往会转嫁到消费环节,建议我国以消费环节征税为主,对处于国际寡头地位的行业和特殊行业在生产环节征税,从而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如:澳大利亚本土的采矿企业处于国际寡头地位,可以较为轻易地将碳税转嫁给国外的下游消费者。鉴于我国是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国家,应采取超总量收费制度,对生产或消费者在排放份额内的排放行为不征税。
在税率方面,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
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碳税税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承受力。如:日本在决定环境税的税率时,在对本国国民经济、居民生活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进行了具体精细的测算后,最终确定为2400日元/吨碳。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在税收利用方面,碳税收入除了用于防止全球变暖,还可以用于森林保育,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开发新能源汽车,提高建筑节能,建设低碳都市和低碳地区等。
在减免措施方面,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在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方面,我国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对等原则,在灵活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同时,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以保持国际竞争力。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课税对象
通常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的房地产。有时,不同的房地产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用途分为住宅用、商业用(非住宅用),如英国、芬兰、荷兰,有的还进一步分为工业用(生产用)及农用等,如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地理位置分为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如阿根廷、西班牙。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只对建筑物征税,但大多数国家既对土地也对建筑物征税,而且通常合在一起征收,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英国、德国等。也有少数地区和国家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开征收,分设税种,如香港的差饷税不包括土地,对土地单独征收地租税,台湾地区设立地价税和房屋税。由于各国的房地产税内涵有所不同,因此名称有所不同。
(二)税率
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如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则完全由地方自行制定,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芬兰等。有的国家由地方制定但接受国家最高税率限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等。马来西亚限制为不超过年度房地产价值的35%或改良价值的5%,菲律宾限制为省、市或地方分别不超过评估价值的1%、2%,西班牙则根据相关条件分别对城市和农村限定最高税率。有的国家则将税率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阿根廷、丹麦。
阿根廷规定税率为地籍价值的0.06%~2%之间,丹麦为土地价值的1.6%~3.4%之间,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地区倾向于未改良土地价值的1%~1.97%之间。还有的国家由中央制订基准税率,地方决定变动乘数,如德国、奥地利。德国为地方决定300%~600%的乘数,奥地利为地方决定不超过500%的乘数。从税率形式看,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新加坡为10%,香港地区为应纳税价值的5%。也有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的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有的国家针对不同类型房产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税率,如韩国对住宅性房屋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高尔夫球场、高级娱乐场所等按比例税率征收;英国对经营性房地产采用比例税率,对住宅性房地产采用分等级征收定额税的办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房屋用途、房屋地理位置、住房价值、房屋种类的不同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三)评估依据及办法
各国对如何计量房地产的课税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又可以区分为按资本价值和按年值价值两种。资本价值中单纯只按土地计量(包括对特定土地进行开发的计量,如道路铺设等),而不包括地面附着房产价值的,又称为土地价值,是资本价值的一种特例。资本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价值的取得通常有比较销售法、折旧成本法、收入法。年值价值以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作为房地产的计税依据。租金指房地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非指实际租金收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计量房地产都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尤其是按资本价值体系征收,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从历史角度看,年值体系受英国税制影响,迄今为止,许多前英国殖民地仍在依照年值体系征收房地产税,如英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不过,由于租金难以精确评估,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也逐步采取了资本价值与年值价值相结合的方式。
除从价计征外,有少数国家对房地产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按土地或建筑物面积)。从量计征简便易行,税额确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面积计征,就会有失公平。
从各国房地产税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负责评估比中央或区域初构负责诩古的要多。除香港地区、韩国、新加坡、塞浦路斯、英国外,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评估。公平而有效的房地产税不仅要求有最初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而目要定期对房地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各国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频率有很大差异。重估间隔期主要是法律E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延误,如德国虽规定每6年重估一次,但实际上自1994年以来就没有重估过。
从评估的办法来看,按资本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大都以市场价值为基准,有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接近,如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等国家。有的为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阿根廷,房士也产的评估价值通常在市场价值的40%~60%之间。美国则由地方对不同的房地产按不同的市场价值比例确定评估价值,每年依据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而倒推确定。奥地利则远远低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按租金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预期获得的市场租金收益确定评估价值,如新加坡、香港地区。在英国,住宅性房地产按市场销售价评估,对非住宅性房屋则分8类进行评估,由地方评估员评定租金价值,地方政府还要确定—定的乘数,等等。
(四)免征范围
在免征范围的规定上各国有所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判断,如政府所有的房地产都免于征收。其他被免征的有大学、教会、公墓.公立医院、慈善机构、公共道路、公园、图书馆、使馆等所拥有的房地产。有些国家,农业用地与主要住所也可免征。
闲置房地产在世界各国有完全不同的政策措施,存在优惠和惩罚两种政策倾向。采取优惠政策的,一般是以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的国家,因为在该种计税依据下,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房地产的使用人,并且根据房地产的实际用途进行评估。而对于土地资源不丰富。要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国家.则对闲置房地产征收惩罚性税收,如在菲律宾闲置土地需要向省或地方额外缴纳不超过评估价值5%的闲置土地税。
从比较的情况看,各国房地产税改革的趋势表现为:
1.将课税对象分为住宅用、商用、工业用和农用等。
2.税率倾向于采用比例税率,并与课税对象分类相一致,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3.评估依据更多地采用资本价值体系。
4.免征范围基本上集中于政府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和农用地,对低收入的个人住宅性房产免征或提供折扣。
根据国外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房地产税。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在今后的改革中,是继续分开课征,还是合并征收?学术界意见不一。从理论上讲,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所以对土地实行不同于房产的税率,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效率,实现土地的潜在价值。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把土地改良与建筑纳入到统一的房地产税中,与仅仅对土地征税或对土地与房产实行差别征税相比,能够降低房地产税的名义税率,便于各方接受和征管。笔者主张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后,将房地产按住宅性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及其他进行分类,对非住宅性房产的课税要重于住宅性房产。由于我国处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时期,严格区分农村和城镇有很大困难。因此笔者不主张将房地产按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进行分类。关于农民住房,可以通过免征额来解决。
第二,在税率的制定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又极其不均衡。因此,税率的制定.有两种可供参考:一是地方各自制定税率,由中央作最高最低限制;另一个是中央制定标准税率,地方可以决定一定比例的乘数,并由中央限定范围。在税率形式上,各地制定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差别比例税率较为合适。
第三,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采用房屋原值,另一是采用租金价值。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有研究表明.各国房地产计税依据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出于社会和政治的考虑。因此,在决定我国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时,既要考虑时代性,又应重视我国的地域性。从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初衷和实际可操作性看,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比较合适。在这种计税依据下,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统一征税但分别评估。
第四、对国家和政府的房地产,公益事业的房地产施行免征。
对居民自住用房地产,应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是税率优惠,还是免征额优惠?笔者认为,给予免征额额优惠比较合适。因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惠顾低收入者和农民。那么房地产税就应对这些低收入房地产所得者,通过给予免征额,达到基本免税的目的,对于农林用地,现行政策的免税应继续执行,关于闲置房地产,按我国目前的政策目标,则应征收惩罚性房地产税,对除住宅以外所拥有的多套房屋,也应如此。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基本上是税种繁杂,政出多头,征管不力,收费项目多,缺乏规范性,物业税酝酿之初就被寄予了整合房地产业税费,公平税负的厚望。开征物业税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开征物业税的知性研究及理性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对开征物业税的知性研究及理性思考
近两年,全国大部分地区房价涨势明显,部分地区过快过猛,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平与和谐。如何通过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的调控,有效抑制房地产过热、房价过高的状况,已成为民众普遍关心的焦点。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在“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也明确指出,要在条件具备时,研究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建立统一的物业税,以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皆反映了我国与世界接轨、政府转变职能应时之举,也是大势所趋。
首先,物业税开征提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偷逃税重灾区。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显示,房地产业是惟一一个连续3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寻求公开保护越来越多,部分地区约有90%的房地产企业存在涉税问题。据悉,去年,连云港市地税稽查局以房地产行业为重点进行了专项检查,结果发现被检查的665户企业中有偷逃税行为的达542户,占八成以上。其实,不单是连云港,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地产业涉税案件的数量、案件发生率、查补税款都有明显增加。
其次,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飙升,理论界、经济学者、国家高层和有关部门都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选择。
第四,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提法,以及对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和热情。
第五,土地失控压力也催生了物业税的萌芽。现行的土地税收政策在出让土地时,各种税收一次性缴纳。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批地的收入是除国有资产外最大的一块“金矿”。在短期看来,地批得越快,地方经济就发展得越快。但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实际上是饮鸩止渴,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失控、金融风险急剧攀升。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投资,不断地扩大土地储备规模,已经造成了许许多多农民失去土地。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农民仅仅得到5%到10%的土地收益,村一级可以得到25%到30%,而各级政府则可以得到60%到70%的收益,近20年来全国农民最少丧失了3万亿元的土地增值收益。 为此,现阶段只有通过征收物业税来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越早开征越好”。物业税最重要的是这种税赋的结构性调整能均衡政府土地收入,实现政府的经常性收益,因为城市的土地价值会随城市发展而不断增长。
第六,改革房地产税制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必然趋势。WTO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但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内外不统一,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导致内外资企业房地产税负不均,不利于本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基本上是税种繁杂,政出多头,征管不力,收费项目多,缺乏规范性,物业税酝酿之初就被寄予了整合房地产业税费,公平税负的厚望。开征物业税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整合房地产产业中税费征收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税费问题多多。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 税费负担重, 而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 负担轻, 且税收优惠范围大, 导致炒卖严重。同时,我国的土地与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 只限于城市、县城与建制镇以及工矿,广大农村的一些应征对象和规模庞大的城市居民住房则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而且免税范围也很大, 在城镇里也把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自用及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排除在外,实际只局限于城市的工矿、金融、商业等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租用的房产。另外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 不仅存在同一税种内外分设, 而且有些税种还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国人排除课税之外,这种在税收立法上实施内外有别的做法, 有违于WTO 基本规则, 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
二是实现居者有其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开征物业税使得房产开发的税金大幅减少,房地产初始价格会降到人民购买力的水平,有利于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同时物业税的应缴税额一般都是由物业的应课税净额乘以比例税率得出, 这样的话就会对居住毫宅者课以高税, 对贫穷家庭居住劣房者少征税甚至免税通过, 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是抑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的需要。近年来表现出的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大量批地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物业税的开征, 使开发商建房时缴纳的一部分税, 改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以后按年缴纳, 在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会大幅度减少。但从长远看, 物业保有者每年缴付的物业税会随着物业价值的升值而提高,使得政府可以参与物业的持续升值的再分配, 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
物业税的开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前提,并借此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则。所谓“民生”,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是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主流价值判断的核心标准。应当说,拥有一个遮风避雨的栖息之所,是百姓最低的、最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当“福利分房”已成为历史,几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备了商品性质,故每个城镇家庭的户主便都成了“业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去“三代同堂”的住户,现在很多人拥有了“两居室”、“三居室”的单元房。笔者认为:无论是过去的“居者有其屋”,还是如今部分人的“居者优其屋”,都属于“民生”的范围。所谓“民生”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属于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领域里,政府在采取任何政策时都应秉承这样的价值目标:只能促其水准提升、负担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如今,贫富差距拉大,拥有物业数量可为标志之一。即使对拥有两处以上物业的业主,也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并决定是否施加税负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例如,同为拥有两处物业的市民,“另一处”的意义就可能很不一样。有的纯为家居方便,有的则为出租获利,或充当着可待价而沽的升值股票;再例如,看似同属于“民生”的“第一处”物业,有的是普通住房甚至是廉价房,有的则是价值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高级别墅。曾有人对连云港苍梧小区变成富人“后花园”而深表不满,这样的物业理应施以高税率。倒不是为了“杀富”,而是它本来就占用了过多的稀缺资源尤其是本属于公共的资源。不同税率甚至悬殊的税率,所表达的恰恰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三是反对“为税而税”。所谓“为税而税”,说的是:一种新税种的设置或某税赋的调整,国家的惟一动机或价值目标仅限于增加税源,为此甚至不顾及任何社会负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各条战线大都为“没钱”所累、所苦,难免衍生出增加税负、税源的强大驱动力。在物业税设置动机、理念中,包含着某些“为税而税”的因素。
开征物业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四个:一是从财政收入角度来说,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在于获取财政收入。二是从资源配置角度来说,物业税的开征将加大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从而激励其所有者关注房地产的有效利用。三是从财富分配角度来说,对房地产开征物业税可以起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四是从受益者角度来说,房地产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政府的产权保护保证了其安全,政府进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提升了其价值,政府理应从这种公共服务中得到一定的回报。
物业税即房地产保有税 , 属于财产税,物业税相当于房地产税,是以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在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是指拥有任何地区的土地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税的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即房地产业主。不论自然人与法人,不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部门,只要拥有房地产,都是物业税的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
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的征税范围只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包括广大的农村,即使是非农业用房和建设用地,只要位于农村地区,也不用缴纳上述税收。这无疑失去了一大块稳定的税源,也滋长了逃避纳税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应是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将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所以,物业税的改革不仅是有关房地产税费的合并,还涉及到征税范围的调整。
(三)课税依据
我国开征物业税,其计税依据应该正确反映财产的时间价值。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相对短缺,房地产的自然增值和投资增值会越来越大。我国物业税的征税办法应分为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1)房地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应按市价来确定;(2)从价计征的,对新房屋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税,对旧房屋按照其评估价值征税。采取不同的征税方法和计税依据,能够反映房地产的价格变化,避免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税收收入增长的稳定性。
(四)税率设计
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的税负水平尚未确定,但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物业税的征收标准与现行房地产税费的总体规模应基本相当,并略有降低。现行税费繁杂、重复征税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抬高了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了整个市场价格的上涨,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因此,物业税的税率设计应与当前的房地产税收收入相衔接,可适当有所降低。可设定按 0.5%-1%征收。
(五)计征方法
从价计征是按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征税,其公式为:应纳物业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从租计征是按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征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租金收益-修理保养费)×税率
(六)纳税方式和期限
物业税的纳税方式,在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太健全的情况下,为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偷逃税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业主个人的商品房,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税款;对单位拥有的房地产,由单位自行申报纳税;对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则必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关于物业税的纳税期限,可以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法,以保持税制的稳定性和征管的便利。
(七)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国外税收优惠经验,我国的物业税也应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物业,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物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物业,使领馆的物业免税;对居民自用的物业实行免征额制度;对用于农村经营的物业实行减税或暂时免税。
从我国目前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居民购买的房产属于基本生活住房,这与一些较为富裕的居民投资性目的的房产购置是不同的。我国要开征的物业税应当严格区分这两类房产的差别,在立法时,应当设立居民基本生活性住房的免税条款,以确保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
针对这个问题:一是建议对一家人拥有的第一套房屋免税,第二套房屋视房值大小和居有用途征税。具体征收上可采取对业主第一套房屋先征后退方案,由纳税人申报第一套住房免税并提供所有房屋的纳税凭证。二是对属于基本生活性消费的住宅面积确定一个免征额。
(八)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置物业税,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物业税如何计征。物业税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趋势,因此它的实行也应该与市场化的进程相一致,在实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市场化发展程度。同时,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应当取之于民、还之于民,将征收上来的物业税应用到市政建设和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的用途中去。物业税的计征,应该在充分调查市场之后,制定合理的税率,决不能高估老百姓的消费能力,例如可以对第一套住房免征等等;更不能借机向公众变相敛财,加重老百姓的负担,而应当在政策效果上形成鼓励购买房地产的政策导向。
(2)税率的设置应该有所区别。税收应着眼于税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必须看到不同阶层纳税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区别。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物业税的财富调节功能,根据不同的经济能力,我们应该设置不同的税率,甚至可以对一些低收入者实行税收的减免。具体讲,在城市,根据人们平均拥有的住房面积,我们可以规定一个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可以实行较低的税率,甚至可以免税;高于这个标准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可以采用较高的税率;对于经济适用房则应该完全免税。在农村,对于一般农民的房产应该完全免税。另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房屋出租所得租金都应该纳税。
(3)征收效率与执法成本的考虑。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有效地征收才是最重要的,征收的不到位,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艰难征收历程,以及现在花样繁多的逃税方式中可见一斑。面对全社会每家每户的征收,我们目前的征收力量和办法是难以应付的。由于物业税是70年之长期的“细水长流”,不可能与银行按揭的“月供交款”相提并论,一旦出现拒交、逃税或者无力交纳,征收机关的执法成本将是巨大的。不可能为了一年欠税几千元,可以将居者赶出其屋;或者是采用物业公司对付拒交水电费业主的“土”办法,停其水电。因此,执法成本将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4)发展并规范好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市场。开征物业税后,在物业的整个保有阶段都要课税。物业税宜从价计征为主,辅之以从租计征,征税以市场价值为依据。考虑到房产价值变化并不剧烈,建议可以3~5年重新评估一次。同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不断变化,也给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开征物业税,这本来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资源特许利用、交易、所得、资产持有,这是政府获取税赋收入的四个基本环节。有资产就要征税,在所有国家都一样。在市场经济下,土地、住房是一种资产,持有这种资产就要赋税。这个税是增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调整社会公平尺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以及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税种。
物业税除了有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之外,还可以起到以下积极作用呢?
第一,可以纠正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当前,很多城市的住房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高端供应饱和,低端供应不足。物业税的设计应能够引导开发商增加低端市场的供应,从而减轻开发商的筹资压力和相关的利息负担,减少纳税环节,缩短开发时间,从而大大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相应降低了房价。据专家测算,从理论上说,在购买新房这一环节上,消费者至少可降低10%到20%的购房成本。对于贷款买房的消费者来说,也可以减少贷款的利息支出。
第二,可以抑制土地囤积和商品房投机炒作。由于对土地和房产的保有行为征收物业税,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成本和风险增加,房产炒家以低买贵卖为盈利模式的投机炒作的成本和风险增加。在目前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中,一种是在房地产开发环节存在“炒地”现象,还有一种是被戏称为“中国人的第五大发明”的“炒楼” 现象。连云港市也有此炒作现象。其行为导致城市房价攀升,增加了实际需求者的购房成本。无论是“炒地”还是“炒楼”,都掩盖了市场真实的需求,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从而引发市场大起大落。开征物业税后,由于土地取得成本接近于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炒地”行为。而初始房价下降后,老百姓购房成本也随之下降,抑制了高价物业的转手。此外,由于物业保有阶段的成本增加,也加大了“炒楼”者的囤积住房的成本,有利于打击“炒楼”者的“积极性”。
第三,可以平均财富,平均税赋,增进社会公平。物业税的开征,特别是如果采用某种累进税率,则具有“劫富济贫”的社会作用,对于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增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都是有益的。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物业税通过制定不同税率,对居住豪宅或拥有多套住房者课以重税,对一般居住者确定一定条件的免征额从而减少征税,对特别贫穷家庭居住劣房者实行免税政策,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可以引导理性消费,增进资源有效配置。物业税的开征,也有助于居民在住房消费中避免脱离实际需要的高标准,提醒居民量力而行,注重实用。节约的住房投资则有助于居民生活水平的均衡提高或增加生产性投资。更多闲置或半闲置的房产资源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第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税收制度。房地产业税种繁杂、税基不合理、重复税收、一些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一直是公认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此外,土地出让金在房产税中也起到基数扩大的作用。物业税将土地出让金改为在物业保有阶段合并在物业税中分期征收,就、可以将开发商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从税基中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规范土地或房屋的转移与交易。此外,部分税种的合并与取消也有利于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规范。
任何事物多是一分为二的,我们在设想开征物业税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
1、可能导致房地产商的过度开发。征收物业税使得土地的取得成本降低、而相关税费的合并或取消,占开发成本将近20%的税费转嫁给了消费者,开发商的筹资额和筹资成本大大下降,项目的总开发成本下降,房地产开发的进入门槛也随之降低。同时,房价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人们的购房需求,在需求旺盛和进入门槛降低的前提下,开发商不可能会闲看花起花落,极有可能一头扎进土地市场,在合法免税的前提下,进行更加疯狂的圈地运动。而过度的圈地可能导致开发商的过度开发,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最终造成空置率的提高。
2、房价下调空间可能被过分夸大。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住房需求十分旺盛,发展商让利空间不会太大,而变相通过增加小区附加值 (如绿化、环境、智能化等)以及利用各种形式的促销来稳定房价。与增加的投入相比,开发商的整体成本仍远远小于开征物业税以前的开销,从而成为物业税最直接的受益者。消费者可能并不会因为开发商成本的降低而买到低价的商品房。
3、加大银行的金融风险。物业税的征收可能把开发环节的金融风险转移到了物业保有阶段。目前,许多工薪阶层都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用未来的钱,圆今天的梦,每个月的工资要除了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还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由于物业税是随着房屋价值的提高而增加的,就意味着消费者要承担越来越重的税赋负担。导致大批本来家庭经济实力不强、只是因为购房门槛降低了而购置房屋尤其是使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者,会有可能像一些租得起办公场所但付不起昂贵物业管理费的公司一样随时出现供不起楼、纳不起税的现象,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4、打压“二手房”。近年来,一些政府重新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加大拆迁力度,对拆迁户实行货币化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二手房的交易。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引导广大拆迁户更加关注新建商品房。因为开征物业税后推出的一手房价格可能比开征前的二手商品房楼价还要低,虽然以后每年都要交物业税,但吸引力还是会比二手房大。二手市场必然受到打压,不利于整个二手市场的发展。
5、可能造成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一直以来,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建设费成为政府进行城市建设的强大资金保障。如果改为由物业保有期分期按1/50或1/70收取物业税,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大幅度减少。如果碰到房地产业不景气,政府所收取的物业税也难免随着物业评估价值的下降而减少。这都会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受到影响。如何保证政府正常的开支和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是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考虑的问题。
(一)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为日后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奠定基础。现行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主要涉及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内外房地产税制的并轨,规范房地产税的减免税政策,修订计税依据,调整税率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二)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首先应逐步推行财产实名登记制;其次税务机关应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房地产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再次尽快实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二合一,以防止房地产的私下交易,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将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定为评估价值,势必要加强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在房地产评估制度中,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建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配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人员。对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着力培养房地产估价师队伍,为物业税的开征作好准备。
(四)加强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行的,必须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其他部门有义务相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要大力发展计算机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尽快开发计算机软件,争取早日实现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作和监督。
(一)简并税种,实行费改税,为物业税的征收打基础。
改革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取消相应的有关收费,实现简并税种,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税制,将是今后地方税务工作的重点。这也是做好物业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同时,要完善地方独立税制。由于目前土地批租的弊端,使得地方政府为了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往往突击加大基础建设力度,越权减免税收,吸引外商或者民间投资。这种行为,短期来看可以造成当地经济虚假繁荣,但从长期来看则是巨大浪费,经济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另一侧面政府采取征收物业税的办法后,可以给地方政府一种激励,使之改变以往那种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方式。因为为了保证长期、稳定的物业税收,地方政府必然将基础建设投资进行长期规划,并注意保持对本地居民物业的保护,以便保证投资者或者业主在当地的长期居留。
(二)制定科学的土地供应机制。
施行物业税后,为了保证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防止开发商盲目开发、滥用土地的行为,必须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科学的、严格的土地供应机制。具体建议政府加强统一规划,保证城市整体功能的协调。对开发商供应土地时要加大审核力度,除了审核每个开发商资质以外,还要对不同开发商的开发计划进行审核,从中选择最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案。同时在项目建设阶段要加强监督,如果发现恶意违规行为则给予重罚。此外,为了防止开发商对政府的寻租行为,还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甚至对监督部门的再监督。
(三)要处理好政策衔接问题。
如何处理好开征物业税前后的缴税标准,是稳定人心、实现物业税平稳过渡的关键问题。对于购房时已经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业主,建议在一定年限内免征物业税。免征年限应该科学确定,原则是使业主一次性缴纳的出让金和其他有关税费及其利息总和与新建但需缴纳物业税的同类物业一定年限的纳税额匹配。这样也可以减轻对二手房市场的打压。同时,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征收物业税时应不考虑土地出让金的因素;对于需要缴纳物业税的低收入者和农民确定一定的免征额,并采取较低税率;对于居住豪宅的人群实行正常税率。此外,还要加强廉租屋的建设,并实行零税率,保证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
(四)物业税最好能够涵盖所有的不动产。
目前,人们在谈论物业税的时候,往往是将其局限在房地产的范围内,但是,我们进行物业税设计时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一方面,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是对“不动产”开征物业税,而“不动产”不仅仅只包括房地产,除此之外,还有汽车、船只等;另一方面,将其他不动产和房屋“捆绑”在一起也便于税收的计征,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之所以要“捆绑”是因为,业主的房产是比较容易清查的,而且位置比较固定,所以,将其他不动产与房产一起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通过改变其他不动产的位置而逃税的现象发生。而且,对所有的不动产征收统一的物业税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同时在税收的征纳上,可以更方便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从而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
(五)完善估价体系,建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制度。
物业税的特点之一就是改变了原来按物业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征收的办法,按一定年限评估价值进行征收。为了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以及对广大业主负责的原则,我国内地应首先对现有的评估市场进行整顿,建立起规范的评估体系,定期对征收对象的平均价值进行评估。其次,还要建立业主申辩制度,即当业主认为由于评估结果不合理而导致物业税过高时,可自行收集相关资料,向评估组织要求再次评估,如果的确有失公平,评估组织有义务修改评估结果。
(六)完善相关法律,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税收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物业税更是政府的主力税收,为了保障物业税收取及时,减少逃税、恶意抗税的事件,国家必须用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建议我国尽快制定《物业法》,并将有关物业税的征收细则和惩罚措施写入法律,保证政府的各项措施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物业税的认识和缴纳的自觉性。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根据CPA参加AICPA培训计划的人员在取得培训手册后,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恰当的业务领域,从中挑选满足自身要求的培训课程,然后可以同AICPA联系他们会派负责该课程的专家与顾客就培训的内容进行磋商。AICPA的培训课程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规模的大小等)和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及其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及其借鉴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后续教育培训计划(AICPA onsite training programs),是由 AICPA组织 500多名专家开发和编写的。这些专家来自许多不同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和财务专业,因而培训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管理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老年人的福利问题、医疗卫生的有关问题等等。
AICPA拟通过此培训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落实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经济的发展去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这样不仅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而且可以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这正是该培训计划最具特色的地方。下面具体加以介绍。
(一)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
该目标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出发而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通常认为应包括:基本能力;技术能力,共享知识和核心培训。
1.基本能力包括核。必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内容包括:(1)个人实力(有效力);(2)控制(驾驭)变化的能力;(3)可塑性;(4)主动性(积极性);(5)适应性;(6)干劲;(7)正直;(8)分析与解决问题;(9)团队精神;(l0)交往能力。非核心能力包括:(11)继续学习能力;(12)领导能力;(13)客户服务;(14)经营管理;(15)企业拓展;(16)技术专长;(17)创新与知识共享。
2.技术能力指业务技术应用,
包括:(l)使审计手段运行更便利;(2)工作文件更规范;(3)提升专业知识层次。
3.共享知识指获取知识的能力,
包括:(1)沟通一内部信息交流;(2)世界范围的资源信息;(3)业务接触一合同信息;(4)专业图书资料一内外部文献、研究成果;(5)人力与技术资料一知道谁有知识;(6)客户与目标信息;(7)研讨论坛。
4.核心培训指指令性技术培训和选择性技术培训。指令性技术培训包括:
( 1)大学和专业学校进修;(2)工作最初 4年,每年最少 5天;(3)第 5年起,以后每年至少 2天。
选择性技术培训包括:(1)一般讲座5天(最初);
(2)以后一般讲座1天;
(3)电子版必修课(用磁盘自学);
(4)特殊领域一税收、财务咨询服务;
(5)特殊业务。
根据以上素质要求,AICPA后续教育培训计划设定了两个主要目标:
1.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增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尤其是基本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成果,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2.参加培训的单位或组织能借此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士气,增加对组织的信心,使所有员工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
(二)后续教育的培训对象
AICPA将培训计划定位为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这些培训对象包括:
(1)注册会计师;
(2)在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人员、财务主管、主计长以及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3)非盈利组织的有关会计人员;
(4)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主以及合伙人;
(5)律师和咨询顾问(包括税务方面的顾问,医疗卫生、福利方面的顾问等)。
(三)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特点
1.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
2.培训方式方便、快捷。
3.培训结果具有成本效益性。
这三个特点集中体现了培训计划的设计思想,即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围绕市场开发、设计培训内容,实施培训计划。其中,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是其最突出的特征。
(-)设计思路
该培训计划提供了230门培训课程。这230个课程其实就是AICPA的230个成熟产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把提供培训计划的AICPA视为卖方把有需求的各类组织视为买方的话作为卖方的AICPA在充分研究了当今环境变化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会计人员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取胜而产生的对各种知识的需求,掌握了市场动态后,设计开发了包括230门培训课程在内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两个要点;首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准绳。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培训内容符合以CPA为主的广大用户的需要使经过培训的人员符合市场的需求。其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CPA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工作内容也日新月异一方面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要在现有的业务中增添新的内容,采用新的方法。AICPA将这一思想体现在培训计划中以达到引导会计市场发展的目的。
(二)课程体系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手册和教材两部分。培训手册提供了关于230门课程的纲要使读者对课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培训手册采用统一的格式,每一门培训课程都包括5项内容
(1)课程的概括说明包括课程梗概、重点以及该课程的意义和作用;
(2)课程的目标;
(3)以知识点的形式给出培训课程的内容;
(4)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
(5)课程所需课时。根据CPA参加AICPA培训计划的人员在取得培训手册后,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恰当的业务领域,从中挑选满足自身要求的培训课程,然后可以同AICPA联系他们会派负责该课程的专家与顾客就培训的内容进行磋商。AICPA的培训课程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规模的大小等)和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三)培训计划的内容
培训手册中,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将培训课程分为会计和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和管理业务等四个部分。在每类业务里根据业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又作了进一步分类。以“会计和审计业务”为例包括:
(1)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2)国际性业务;
(3)管理咨询和业绩管理;
(4)技术相关问题等四个部分。
其中(1)主要是关于会计处理和报表审计方面的内容,由65门培训课程组成包括“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和报告实务”、“AICPA小型企业审计指南”、“非盈利组织的分析性程序”、“员工福利计划审计”、“现金流量表编制、披露和使用”、“公立学校审计”、“主计长外部报告准则指南”、“健康福利行业的欺诈行为”、司法会计欺诈性报告、隐藏的资产、计算机盗窃”、“非传统业务”、“房地产会计和审计”、“SFAS13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和套汇会计”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新准则”等;
(2)涉及国际会计和与欧元有关的会计及报告规定;由2门培训课程组成,分别为“欧元:会计和报告的规定”、“国际会计和报告”;
(3)主要是管理会计的知识,包括“非盈利组织的成本分配方法”和“最新财务和管理会计”等4门课程;
(4)讨论计算机对传统审计业务的影响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由“审计电子证据和软性信息”、“如何在无纸化社会中从事审计工作”和“计算机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应用”3门课程构成。
我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开展得比较广泛但还需要进一步形成规范、标准化的模式。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委托单位向培训组织提出要求,即培训的总体目标,培训组织针对这一目标设计相应的课程安排教师授课。这种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第一,培训组织和委托培训单位缺乏深入的沟通,委托单位不十分清楚师资的能力不知道培训课程是否能满足要求;培训组织也难以准确地向教师传达委托单位的意图。第二,“一班一议”的“生产”方式使培训计划针对每一个委托单位设计,形不成统一体系,也不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第三,难以控制培训工作的质量。同一门课程,不同人讲授可能内容及深入程度不一致。
对此,AICPA的做法给我们以很大启示。会计职业教育都是在具体的人才培训目标一“能力框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开发的许多课程的开发都来自实践要求;并得到实践检验,被证明有其必要性。这同我们当前根据委托培训单位和人员的要求来设计课程体系的做法不谋而合。我们应当从财会人员的“能力框架”角度出发去自觉地研究人才培训的目标问题;而不能被动地应付环境变化。
为此首先我们必须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的需求即市场要求会计人员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进而制定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能力素质结构要求。其次,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能力素质结构要求来指导教师从事教材的开发和课程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发教材让学员学以致用。最后,根据课程开发的结果设计培训手册即培训计划的一个“菜单”,各类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课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义工是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主要义务服务一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孤寡老人,残疾人,社会救助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全文如下:
〔摘 要〕发展现代义工组织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用法律的视角剖析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特点和模式,提出在制度和组织运作方面应借鉴和学习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先进经验,以期进一步完善大陆义工组织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义工组织; 内部治理结构; 志愿服务立法。
义工在台湾地区又称为“志工”,义工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服务活动,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义工组织在台湾的发展由来已久,它已经成为独立于政府、企业而从事志愿服务、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独立法人自治组织。
义工组织作为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是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标志。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是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这一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就是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理解为: 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
王泽鉴对台湾的法人制度做过完整的逻辑划分,依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以社员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和以捐助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台湾相关主管机关的立案许可,再向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资格在台湾“二元结构”的法人制度框架下,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为: 在社团类的非营利组织内,义工组织应该属于非营利类社团法人中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类; 而在财团法人中,义工组织属于一般性质的财团法人。由此可见,台湾义工组织的实质都是法人,都具有资金独立、有独立对外代表权、对外自享利益、自担风险的特征。由于可以从组织属性的角度将台湾义工组织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大类,而这一明显的“二元结构”的性质正是台湾义工组织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义工组织的一大特色。
要深入研究台湾义工组织,就必须从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特别考察其设立准则,内部治理结构、政府的幕后监管等制度。
( 一) 完善的义工组织设立法律准则。
台湾义工组织的设立有一系列的条件,社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社员,财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财产,无社员。由于财团类义工组织一般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而基金会一般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依捐助或依遗嘱而设立,捐助人或立遗嘱人一般在捐助章程或遗嘱中规定了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和规章条例,故相比较社团类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更大的自主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较少。根据台湾关于财团法人设立的规定,台湾地区设立财团类义工组织,必须完成三个步骤,即捐助行为或遗嘱、主管机关的许可和登记。
相比较财团类义工组织,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相关立法规定则更为全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四十八条是关于社团设立登记事项之规定; 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是关于社会团体设立的规定。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除了以上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可以参考台湾青辅会所制订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法( 草案) 》。从该草案规定的内容来看,其类似于台湾非营利组织的“母法”,从组织的设立登记、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二) “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经济学文献中开始正式出现,主要用于描述公司内部的一种组织框架。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代理问题,它源于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潜在的利益不一致。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董事、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分配,规定了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并提供了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以及达到这些目标和监督绩效的手段。而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仅是指“股东即所有者( 本人) 确保经理( 代理人) 的行为能够为本人带来与其投资风险相称的投资回报的一系列措施或机制,即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1]把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三者的利益用一种机制来平衡,即公司治理机制。
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相同,研究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内部关系的重点也是其内部治理结构,通过研究可知,相对于财团类基金会形式的义工组织,社团类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更为完善,更接近于公司式的内部治理,一般来说社团法类义工组织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官。会员大会作为义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任免理事、监事的职权,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义工募集、组织义工重大活动、筹集善款等事项,台湾义工组织的理事会一般由 15 人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和执行官的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善款的筹集、运用、理事、执行官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台湾义工组织的监事会一般由 5 人组成,因此台湾义工组织理、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有 20 人左右,但规模较小的组织人数可能相对减少。执行官类似于公司的经理,负责组织日常的管理工作,总体协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资金、义工的调度,当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往往起到组织”代言人“的作用。相对于社团类的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没有会员大会,其一般按照捐助遗嘱或捐助章程的要求,选任相应的理事、监事,但两类义工组织的运行规则都是大体相同的。除了受到监事会的监督,义工组织的运作还要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如政府部门、组织的捐赠人、义工服务活动的受众群体和一般的社会公众。
( 三) 政府培育与服务的监管理念。
从理论上讲,政府和义工组织要想更好地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职责,就必须实现合理的分工,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重要的互补关系和良性的伙伴关系。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在与义工组织的互动中实现了从控制型管理向培育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在这其中,台湾地区当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 1) 较好的处理了政府与义工组织之间的关系。台湾当局与义工组织之间维持着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即政府希望借助义工组织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义工组织则借助政府来发展壮大自己,两者各取所需,关系比较融洽。
( 2) 理顺义工组织管理体制,实行颇有特色的”双轨制“。即义工组织首先由业务主管机关核定设立许可,再由法院负责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地位。台湾”双轨制“特色在于: 首先,一般不会存在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这种状况,因为这些审批部门还是相对固定的政府机构,它们有明确的规章,有义务接受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 其次,台湾义工组织最终由法院统一负责法人登记,可直接纳入法律体系,分别承担不同的法人责任,这较有利于民间组织的规范化。
( 3) 日常管理和监督比较到位。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主管机关对法人的业务有检查权,对义工组织的检查项目具体详细。
( 一) 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引入。
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制度优势。首先,不论社团类还是财团类义工组织,都有组织的存在目标,即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筹集善款,义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内部机构,不断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台湾的义工组织采纳”三会“的形式,即在其章程和组织设置中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架构强化了组织运作功能。会员大会一般由固定参与该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志工组成,理事会是经由广大志工们选举出来的具有一定威信,或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由与该组织无相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社会人士组成,负责组织财务、任职人员行为的监督,除了监事会外,义工组织还受捐助人、政府、受服务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执行官负责组织日常的活动、对外代表等任务,执行官可以是理事会中有较高威望的慈善人士,也可以由理事会出资聘请相关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担任。财团类义工组织由于是以财产形式设立起来的,因此不存在会员大会,但按照遗嘱或捐募要求也同样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官等职务,其内部治理和日常运作与社团法人类的基金会并无太大差异。
大陆民间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以民政部 1998 年制定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主要依据的。《示范文本》性质上虽然是示范性文件,但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起参考、指导作用。对于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示范文本》分别规定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而对于监督机构,没有做出规定。未来大陆的义工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组织自身的治理结构,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义工组织成功经验,广泛采用”三会“运作模式,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降低组织运行的成本,未来立法机关在制定《志愿服务法》或《志愿者组织法》时也要在法条中直接规定义工组织的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一内部治理结构,使得义工组织的机构架设有法可依、科学合理。
( 二) 政府与义工组织关系的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好了同政府的关系,是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取得成功的重要外部因素。政府减少干预,只是通过资金支持、税收等间接手段对其进行调节,政府达到了借助义工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义工组织借助政府的支持不断发展壮大。
大陆义工组织受政府行政管制的束缚较为严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些行政性的任务,导致民众和广大志工志愿服务的热情下降甚至对官方义工组织的活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 1) 义工组织服务和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政府参与社区服务使义工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被动服从于政府组织或者摊派的各种活动中。
( 2) 缺乏统一的义工组织统筹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地方财政对义工活动专项资金的投入。
( 3) 义工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激励机制和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制度不健全和经费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有些社区变相回绝义工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 而另一些时候,社区急需义工组织帮助却难以与他们取得联系。因此,建立良好的政府与义工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 4) 政府对义工工作的内容与形式认识上存在误区。政府热衷于对政治色彩重的大型活动的支持,义工工作的兴奋点集中于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活动上,而对以人为服务对象的活动则被忽视。[2]为了改变这种矛盾的境况,就必须对大量的义工组织去行政化,鼓励和支持民间义工自治组织的发展,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其予以必要的支持,形成政府扶植民间义工组织,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帮助政府解决社会治理和公益服务的双赢局面。
( 三) 完善对义工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全球第二个颁布《志愿服务法》( 2001年 1 月 20 日颁布) 的地区。除了《志愿服务法》这一母法之外,台湾地区还规定了如《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除此之外,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社会福利类的《内政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教育服务类的《教育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等。另外,有关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台湾地区《民法典》、《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基本形成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使民间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法可依,组织的运作法制化。
相比于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立法,大陆关于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则较为概略,立法并不完善。可供参考的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志愿服务条例。大陆的《志愿服务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建议立法者在起草时充分考虑大陆义工组织发展的实际,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鼓励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并在设立、组织活动的开展和税收方面放宽条件且给予优惠。
[1]程昔武。 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建新,杨林琳,资明贵。 试论义工组织在政府治理社区中的作用[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4) .
相关推荐:
1.
2.
3.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作业成本会计(ABC)是一种决策支持工具,它能使您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产品和生产成本。在《作业成本会计——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方案》一书中,执业会计师道格拉斯·希克斯通过阐述作业成本会计应用程序以及如何运用作业成本会计改进企业经营决策,向您提供作业成本会计的应用指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作业成本会计及其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业成本会计及其借鉴全文如下:
摘要:作业成本(Activity - Based Costing)是企业管理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推行作业成本,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竞争需求,强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作业成本开发银行经营目标成本管理
作业成本(Activity - Based Costing)理论产生于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是包括新型的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管理思想、横跨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会计学最新发展成果。作业成本会计主要发源于美国,为哈佛大学的著名会计学家罗伯特·科普兰(Robert S· kap lan)和罗宾·库珀(Robin Cooper)所极力倡导。作业原是管理学概念,指生产工艺过程中可区分的独立环节。作业成本会计将管理学上的作业概念引入会计学,认为作业是基于一定目的,以人为主体、消耗一定资源的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作业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并导致成本发生。因此,在成本核算上,作业成本会计突破产品这个界限,使成本核算深入到作业层次,以作业为单位收集成本,并把“作业”或“作业成本池”的成本按作业动因分配到产品,从而保证产品对成本的完全吸收。
作业成本会计的主要特征:
1. 作业成本会计改变了人们对成本内涵的认识。传统成本观认为,成本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资金总合。作业成本会计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为满足顾客需要而设计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它表现为一个由此及彼、有内向外的“作业链”。每完成一项作业就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作业的产出又形成一定的价值,转移给下一项作业,按此逐步推移,直到最终把产品提供给企业外部的客户。最终产品,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系列作业的总产出,凝聚了在各个作业上形成而最终转移给客户的价值。
2. 作业成本会计改变了人们对成本的经济内容的认识。传统成本观念下,产品成本是指其制造成本,只包括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因而产品成本是不完全成本。作业观念下的产品成本则是完全成本。作业成本会计认为,就某个作业中心而言,该作业中心所有的费用支出只要是合理的、有效的,都是对最终产出有益的支出,因而都应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同于传统的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通过作业,将企业成本完全分摊到产品和客户上。
3. 作业成本会计不仅包括成本核算方法,还包括成本管理思想,是横跨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会计学前沿理论。通过分析作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并建议通过消除非增值作业,从而达到完善企业管理和提高经营绩效的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体制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建立,适应新型经济成分金融需求的新型金融机构迅猛兴起与发展,境内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由此日益加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逐步缩小,各行纷纷放弃原有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转而更加重视银行内部的成本管理,以期通过调整成本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来达到提高经营效益、完善运行机制的目的。如,工商银行在选择部分省市分行试点的基础上,现已在全行范围内逐步推行全面成本管理;开行也日益重视集约化经营,树立收入成本核算观念,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逐步形成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会计管理体系。在当前由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之际,全面推行管理会计,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要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在于通过实施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实现开行国际一流的经营管理目标,合理体现产品利润和成本的配比。
针对我行目前情况,作用成本法有以下优点:
第一,作业成本会计将有利于我行加强战略管理。战略管理需要银行确认并关注于利基市场———核心产品和核心客户以及优势作业环节———核心能力。作业成本会计通过将银行创造价值的过程分解为作业链和价值链,并具体指出银行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价值链上的哪些特定战略环节(战略环节指为银行创造价值的主要环节) ,从而向银行管理层提供各项作业的多维信息,以供管理层作出战略决策。对于那些既非优势作业也非战略环节的作业,作业成本会计建议通过外包的方式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这一点我行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战略环节,作业成本会计则建议想方设法使之成为优势作业,从而提高竞争力。基于作业成本会计的银行资源战略性再分配将有利于培养我行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作业成本会计是解决开行当前推行管理会计过程中所遇困难的有效途径。为建立健全纵横两个方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加大力度推行管理会计,以期实现对产品和部门的效益评价。其中所遇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将大量的共同费用合理地分摊到产品,从而较为准确地确定产品成本。作业成本会计通过将资源先分摊到作业,然后根据产品对作业的消耗情况,将成本分摊到产品的原理,为管理会计提供了一条较好的解决问题思路。
第三,作业成本会计也是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正确确定利率报价的保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将逐步扩大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利率的范围和权限。可以预见,利率将成为各家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正确确定利率报价是开行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
当然,受我行现有技术手段及管理水平限制,要求全行在短期内统一推行作业成本会计是不现实的。目前可以采取“分步试点、先易后难、先粗后细、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首先,选择部分业务流程较为规范、具有一定管理基础的分行进行作业成本会计的试点,在“解剖麻雀”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经验,是为“分步实施”。这样既可以减少试点成本,又可以树立良好形象,为在全行全面推广作业成本会计进行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为作业成本会计在我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其次,结合目前业务状况,“先难后易”对金融产品进行流程分析和作业识别。商业银行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为客户提供的、具有收入和成本特性的一系列服务,就是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百货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代理收费等等服务,都可以视为金融产品。每一项产品由于流程不同、投入不同,因而成本也不相同。但是金融产品都消耗作业和资源,从而都具有成本特性,这一点无论对于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是相同的。
作业成本观要求银行首先分析不同产品的业务流程、识别不同作业,然后衡量各个作业耗用的资源,从而确定产品成本。因此,开行在推行作业成本会计过程中,首先就应该对经营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并识别作业。如发放贷款作为一项产品,要经过项目开发、入库、项目评估、信贷审批、签定合同、办理划款记帐、结息、催收(司法诉讼、申请法律执行)等流程,相关流程在进行归并之后就可以识别为一项作业,作为成本归集的对象。当然业务流程的分类和作业的识别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逐步细化和细分,可以选择在推行作业成本会计的早期先归并较大的流程形成较粗的作业,待管理细化后,再对业务流程和作业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识别,是为“先粗后细”。
再次,选择合理的成本动因,将资源成本分配到作业。与作业的识别类似,成本动因的选择也可以遵循“先难后易”的原则。在银行经营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可以根据经验选择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关键因素作为成本动因,将资源成本经由作业追踪到产品上去。随着作业的进一步细分,成本动因的选择也可进一步多样化。
最后,在能够较为准确地运用作业成本会计计算出产品成本之后,无论对于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我行未来都应加强对作业和产品成本的分析。通过对业务流程成本、质量和时间的分析,找出哪些是增值作业、哪些是非增值作业,哪些产品具有竞争力、哪些产品不具有竞争力,从而当前经营各种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重组,为提高开发银行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
(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
(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
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通识教育是教育的一种,这种教育的目标是:在现代多元化的社会中,为受教育者提供通行于不同人群之间的知识和价值观。自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BowdoinCollege)的帕卡德(A.S.parkard)教授第一次将它与大学教育联系起来后,有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对它进行研究和讨论。虽然人们对于通识教育这个概念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是,对于通识教育的目标人们可以达成共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大同技术学院通识教育的借鉴与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台湾大同技术学院通识教育的借鉴与思考全文如下: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算起,台湾技职院校实行通识教育已有17年左右的时间,其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十分丰富,各学校在办学上各有特色。学习借鉴台湾技职院校在通识教育上的做法和经验,对于内地高职院校通识教育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今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选派第一批教学骨干赴台湾大同技术学院学习深造,在教师访学期间和访学归来后,笔者获取了部分大同技术学院通识教育资料。
大同技术学院前身为“私立大同商业职业学校”,创立于1963年,后更名为“私立大同商业专科学校”,2003年改制为“大同技术学院”。该校作为技职类学校,不仅注重学生的“做中学”、“学中做”的技能培养,而且非常注重学生的通识教育,注重专业与通识课相结合的融合,在通识教育的改革上富有特色。该校规定学生毕业须修满128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占30学分。为开展好通识教育,该校通识教育中心作为一级教学单位,现设中心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主持中心相关业务,该中心下设有“通识教育中心会议”、“通识教育中心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识教育中心课程规划委员会”、“艺文中心”等机构。该中心职责是研讨通识教育理念并加以推广,整体规划通识教育课程并进行审议,对通识课程进行评鉴,规划推动校际通识教育合作和其他与通识教育相关事宜。
由通识教育中心依据该校办学理念、通识教育目标、课程方针及数量做整体规划,经通识教育中心课程委员会、校课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通识教育中心主动邀请校内外学者专家或教师授课。
本校教师提出申请者,需先填写申请表经系同意,并检查课程相关之资料及著作证明,于每年11月送交通识教育中心汇整后,提送通识课程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再提请校课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课。
一是拟开设的课程是否符合该校通识教育课程核心能力与能力指标;二是拟开设之课程群类别与目标是否适当;三是申请开授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师,必须具备该领域之学术与专业条件。具体而言,就是已取得该课程领域讲师以上资格,对该课程领域有相当程度之学术著作出版或论文发表,修习过相关学术专业学程,并获得经国际或政府有关机构认证之专业证书,如果在该课程领域无前三项条件,但公认已有杰出表现并可资证明,也是可以的。
该校通识课程目标是培育具备人文与科学素养的技职体系学生,使之能逐步进入博雅与全人化发展。通识课程目标从认知、态度、技能三个角度而言,在培养学生认知上,通过通识课程学习,使学生有多元文化的视野,提供学生在本行之外,对其他领域的认知,以弥补只钻研专业课程的不足,训练学生整合知识,使其不至于在知识爆炸时代中迷失,明白人我和谐的意义;在人生态度上,使学生对生命产生感恩,尊重和利他的美善情操,培养人文素养,启发人文关怀,使学生具有完整的人生观;在技能培养上提升学生语文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与艺文赏析素养,强化学生的数理、逻辑推理和理性思考的能力,促进各种专才之间的沟通,培养共识。
大同技术学院的通识课程根据课程属性和特点,将学生需掌握的核心能力分为沟通表达能力、具备良好公民资质与品德、人际互动与团队合作能力、迎接全球化的恢弘视野、思考、创造与自学能力、关怀生命与自然的能力、健康体魄与情绪管理、人文艺术与美感品味。其能力指标是检视学生是否具有“公民基本素养”与“专业外博雅素养”这两项能力,具体而言,“公民基本素养”包含语文沟通能力、历史思维能力、民主法治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专业外博雅素养”包含人文艺术鉴赏素养,外国语文应运素养、社会科学领域素养、自然数理领域素养、跨领域素养。
该校通识课程开设基于社会变革、学校转型和学生本位需求,涉及面广泛,不只是国文、英文、数学等公共基础课,借用该校通识教育中心主任陈云雯女士的话说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这个门打开,当然是学生的要求,之前我们给学生只是一个便当,就是一个固定的菜色,我给你什么你就吃什么,那现在我们学校最大的特色就是我们给他一个像自助餐式的多元的选择,就是你想吃什么,你选择自己想吃的,但是我又怕你偏食,比如说大家都上艺术类,或都喜欢电影,都去偏向喜欢的那边,那我们就给你们模组,就是主菜要选几样,然后配菜要选几样,点心要选什么,水果要选什么,类似这样,所以我们就设定了几个模组,生命教育类、社会科学类、文化艺术类,各种课程的设计,希望学生在这个当中可以学到自己喜欢的东西,比较贴近你的需求,然后希望满足学生本位化的要求。”
大同技术学院给学生安排了多元化课程。该校正式开设的通识课程目前有语文课程、实践课程、核心通识与深化通识四大项目。语文课程占8学分,包括中文鉴赏、英文听讲训练、英文阅读;实践课程包括体育、服务学习、劳作教育;核心通识课程占6学分,分为三大领域:历史思维、法治、管理类。深化通识课程占16学分,分为五大领域:生命教育、艺术与美学、社会科学、应用语文、跨领域与自然科学类。除正式课程外,该校通识教育潜在课程也不少,所谓的潜在课程是指在“正式课程”之外的内容,或隐含在正式课程中,为正式课程所忽略的部分,如实践课中的服务学习课程、劳作教育课程、全校性大型艺术活动、驻校艺术家校园创作及作品、校园环境美化及公共艺术设置、双语化环境塑造、全校及学院周会演讲、心理健康等通识讲座、社团活动等。
根据该校规定,除语文课程及实践课程外,还有22学分可供学生多元选择,每位学生须自行选择课程,完成学分,使之可以培养出独立思考、明辨是非、多元包容与创新发展的能力。学生选修通识课程的自由度较大,以核心通识课程为例,在“历史思维”类学生可以选修中国现代史、台湾开发史、日本文化、韩国文化等很多课程;在“法治类”可以选修宪政与生活、新闻媒体与政治、校园法律与伦理、法律与生活等;在“管理”类可以选修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市场概论与实务、证券投资实务、管理心理学、理财与生活等。
以深化通识课程为例,在“生命教育”一类可以选修禅与人生、生命的幸福、从生活中看自己、建构完整的生命、婚姻与家庭、生命哲学等;在“艺术与美学”一类可以选修艺术欣赏、流行文化与美学、旅游摄影、饰品设计、镜头语言等;在“应用语文”一类可以选修实用中文、职场英文、戏剧欣赏与表达创作、应用文写作等;在“跨领域与自然科学类”一类可以选趣味数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医学常识与保健、博弈逻辑推理游戏等。
(一)高等职业教育中通识教育必要性。
(1)全球化趋势所带来的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碰撞,迫切需要高职院校的通识教育。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整个世界日趋一体化。在此一体化的过程中,首先即会碰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便是不同文化之间冲突碰撞的问题。在这种多元文化的社会里,我们必须要相互尊重各种不同的文化,必须要学会欣赏其他文化的长处,而不能以自己的文化固步自封,当然,同时不能去闭着眼睛一味盲目崇拜。当代教育的日趋专业化,不仅使人变成了单向度的,而且知识也变成单向度的。知识与人的基本情感、道德伦理开始划清“楚河汉界”,使整个社会日趋冷漠、无情甚至是残暴。面对这种问题,我们不能不承认,正是我们高职院校对于通识教育的不够重视,才引发了这一系列问题。
(2)我国高职院校长期实行的专业化教育模式迫切呼唤通识教育的出现。
专业化教育模式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背景中的选择。这个选择尽管在当时有合理性,对我国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缺陷也是明显的。过分强调专业划分,把学生的学习限制在一个狭窄知识领域,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社会生产的发展日新月异,旧工作岗位不断消失,新工作岗位不断出现。而高等职业教育中专业的变化,已经无法跟上社会职业的变化。过去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专业对口”已经不再是一个目标了。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化做得越好,学生就越难适应变换了的工作,情况可能越糟糕。应对工作岗位的变化,培养学生的一般能力,似乎比专业化更为有效。而当前的产业升级和建立创新型和谐社会要求高等教育培养深入了解人性、市场和社会的人才。
(二)对策与建议。
(1)创设通识教育中心。
目前内地高职院校的通识教育课程大体是在教务处领导下,一般由课程归口院部来开设,没有像大同技术学院那样专门设立通识教育中心,这也体现出通识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次于台湾高校,我们有必要提升其地位,建立通识教育中心,并将其作为一级教学单位,依据高职院校各自办学理念、通识教育目标、课程方针及数量做整体规划,严把课程准入关、教师资质关和教学质量关,在通识教育中心统一协调下,摆脱任课教师各自为政,资源浪费现象,深入细致建设好通识课程,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供最大助力。
(2)设置通识课程群。
高职院校今后通识教育课程开设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群。目前大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有两类课群,一是核心通识课群,包括“台湾与世界文化(历史思维领域)”、“公民与社会参与(法治领域)”、“经济与国际脉动(管理领域)”三种不同的课程类别;二是深化通识课群,包括“生命的自我探索(生命教育、哲学、性别领域)”、“艺术与美学(人文艺术领域)”、“人为的文化体系(社会科学领域)”、“语文表达与应用(应用语文领域)”、“跨领域与自然科学(跨领域与自然数理领域)”五种不同的课程类别。
内地高职院校结合学校实际,可仿此设课程群,教师在申请开课时清楚学校的通识课程群设置,结合自己的学历背景、研究专长和兴趣点,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关课程,避免了“想开什么就开什么”、“想不开就不开”的随意性,真正使学生受益,使教师经受锻炼、得到成长。
(3)重视生命教育。
大同技术学院非常重视生命教育,将生命教育作为全人教育的一部分,激发学生思考及探索人生,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他们体察生命的尊严和价值,从而热爱生命,并以这种生命关怀影响他人。近年随着内地经济快速腾飞,社会快速变迁,社会道德出现严重滑坡,一些学生遭遇价值选择的迷惘、难以抵挡外界诱惑,难以承载挫折和失败的冲击,做出极端的事情,令人扼腕叹息。内地高职院校非常有必要开展此方面的教育,虽然在这方面我们研究基础还不扎实,在内涵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目前大体在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所涉及,但借鉴台湾成熟的生命教育体系与内容是很好的现实选择。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三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5 年 6 月,笔者随团赴英国警察学院和丹麦国家警察学院进行了一次短期考察。通过两国同行的介绍、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实地观摩,对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此,笔者仅就考察所见、所闻,结合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英国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立现代警察制度的国度之一,现有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内政部。共建有两所警察学院,即英国警察学院和英格兰警察学院,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警察职业培训,不搞学历教育。
英国警察学院是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警察服务的专业机构。本机构建立于 1912 年,成立后接管了前英国国家警政改进署(NPIA)曾负责的警务培训和发展职责。学院目前的性质是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为前汉普郡警察局长亚历克斯·马歇尔,学院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 :其中包括英国内政大臣直接任命的三名代表、三名警察局长和高级警官代表 ;英国警察局长协会、警察工会,英格兰和威尔士警督协会、警察协会提名的代表 ;学院独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作为英国警务领域主要从事专业研究与培训机构,警察学院的首要目标是加强英国警察的职业精神,培养合格人才,收集整理优秀警务实例并在全国警察机构予以推广 ;其主旨是保证所有警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警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包括:(1)确立警务活动的标准;(2)为各地方警务培训教官提供资格认证 ;(3)收集、研究和推广优秀警务案例 ;(4)收集、研究和推广警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价值观 ;(5)开展中、高级警察职业培训。
(二)丹麦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丹麦警察始建于 1911 年,现有约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司法部。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警察教育训练机构,于1914 年 10 月设立,由于当时培训规模较小,故而主要以租凭场地为主。1989 年,司法部取得了Brondbyoster 小学及邻近的土地,在对该校旧址进行全面翻修改造后,于 1996 年作为警察学院用地,此后经过不断扩大,2003 年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学院现有 150 名教职员工,可以同时容纳 1200 人受训。由院长负责警察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基础培训、在职进修、IT 培训、行政管理四个职能部门和国际处、首席顾问处两个独立的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警察职业标准、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和正式警官的提高培训,其中,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是其主要任务。丹麦每年招收 400 名见习警官,凡是年满 21 周岁且符合警察招录条件的丹麦公民,均可报考警察,申请人通过招募考试录取后,即被任命为见习警官。所有见习警官又必须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分四期(每季度一期,每期100 人)接受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提供的基础培训。学制为三年,毕业后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是一种典型的学历教育。
英、丹两国,虽然警察队伍数量悬殊,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地缘相近的原因,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尤其是对警察素质养成教育方面的思路与做法十分接近。
(一)警察职业素质的“五星”(*)结构
两国警察教育界同行一致认为,警察职业素质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即“五星”的中间部分。
包括对时政的正确认识、文化素养、警察职业伦理、职业心理、警务理论、体能和实战技能等。
这一部分的素质主要通过基础阶段的教育训练来完成。每位警察要获得执业资格,必须首先经过这一环节的系统教育与培训,能够满足基本的治安巡逻、社区管理、现场急救、追捕逃犯、文书制作等勤务要求,并为下一步向不同的专业方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不同警种与不同层级的警察应当具备的不同素质,即指“五星”的各个尖角部分,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素质与能力。
当每位警察具备了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后,即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和兴趣,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如专攻侦查破案、网络安全、技术鉴定等。每一尖角又呈一座宝塔形,分别代表着一个警种、一个层级、一种专业,塔底宽、塔尖窄,体现出各类人才的梯状结构。并以此为基础,两国均制定有符合本国特色的警察执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及各层级、各警种的素质能力标准,这种分类标准也成为两国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及警察素质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突显实战的教育理念
突显实战又是两国警察教育培训与队伍建设的共同特色。这种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每位警员必须时刻保持强壮的体魄,以确保“追得上、打得赢”.丹麦在警察招录的体能测试中,坚持女性与男性一个标准、中年与青年一个标准 ;并且规定,凡是 55 周岁以下的丹麦警察,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必须离开警队,这就迫使每位在职警察每天须自觉地进行必要的体能训练。这一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中,对手不会因警察是女性或年长者而特别宽容。二是校局合作的培训模式。丹麦的见习警察教育采用的是“三上两下”的校局合作模式。新生入学后,首先在校内完成 33 周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培训,主要开设警察学、丹麦语交流、体育、驾驶员培训、刑法、急救等课程,核心课程为警察学,然后下派至警区进行 22 周的实践性培训,主要通过巡逻熟悉警区结构以及了解治安勤务的基本流程,实习结束后再经过返校--实习、返校的过程。通过这种往返交叉的学校教学与岗位实践,使理论及时转化为实践,实践及时上升为理论,不断加深对警务知识与技能的理解与把握。每一阶段学习或实习时,分别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不合格者即时淘汰。三是实战化的课堂教学。
两国同行认为,警务活动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许多职务行为,如巡逻、盘查、取证、抓捕、枪支使用等都可以制定一种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职务活动标准。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只要按此程序执行,其结果即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学院不仅负责这种职务活动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而且,在校内教学训练中,也是以这种职务活动的标准作为范本,并以小班化授课形式,串插案例边讲、边练、边讨论,使课堂教学内容完全与实战同步 ;实战训练课则采用一对一的指导模式,确保每位学员、每个环节、每一动作规范到位。
(三)警察学院与警务实战的高度融合
从表面上看,两国的警察学院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研究机构,但实际上却与警务实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学院工作成为警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 :一是由于两国警察职业素质和警务活动标准由学院负责制定,这种规范标准一经获得通过,即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为了保证这种行业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学院必须牢牢掌握警务实战的动态,并始终处于引领实战的前沿。二是具有收集、整理并向全国推广警务优秀案例的职责。全国各地警务活动中形成的经典案例须定期汇集于警察学院,由学院专家进行精心筛选、整理,形成案例库并向全国推广,使得学院成为全国基层在职警察学习警务知识、提高警务技能的重要阵地。三是在教官队伍建设方面,警察学院的所有教官都是来自各地警察机关年富力强的实战高手,学院教官与实战岗位形成定期的良性互动,同时这种来自于实战的一流高手也成为高质量后备警务实战化人才培养的有力保证。
他山之石可以为我所用。英、丹两国的国情虽然与我国大不相同,但是,由于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和职业化教育方面起步较早,许多理念与做法已经过实践的检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笔者以为,就当下我国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而言,英、丹两国的做法至少给我们四点启示 :
(一)结合职业特征,制定民警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
警察教育是为警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服务的。因此,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应以警察职业素质为导向,警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警务活动标准为依据。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参照英、丹两国的做法,由公安部(或委托公安大学等院校)牵头,集全国警察院校和全国公安机关的集体智慧,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三个标准体系 : 一是所有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标准 ;二是各警种、各层级警察的特殊素质标准 ;三是按警种分类,制订诸如巡逻、盘查、搜索、抓捕、取证等重要警务活动标准。这种明确的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人才的培养,而且对规范警察职业行为,开展警察业务素质考核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实行分段、分类教育训练
警务活动是一项极为庞杂的活动,警务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阶段培养无疑是一个可行办法。因此,警察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可以采用“先打基础,再分专业”的做法,即 :第一阶段,围绕所有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开展教学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中间部分,使其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公安基层工作 ;第二阶段,再进行专业性和拓展性教育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尖角部分,为今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基础。在职民警培训则主要以分类培训为主。由于警察职业存在警种类别及序列高低之分,不同警种、不同层级民警的职责存在较大差别,其素质要求也明显不同。因此,对于在职民警的培训,除了各级培训基地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外,公安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必须承担起警种条线民警的培训任务,与培训基地一起,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课程、参与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做到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
(三)推进校局合作,加快院校教育的实战化进程
开展校局合作,强化实习环节,是警察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
从现实状况看,许多院校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基地的选择不适合、实习安排不合理、缺少高质量的指导教官等。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发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政治部的功能,制定实习基地及指导教官的选拔标准并给予适度的经费支持,明确校局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过程管理与实绩考核,对优秀的实习基地、实习指导教官及时给予奖励,不合格者及时淘汰。二是制定详细的实习大纲,明确不同阶段、不同岗位的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以确保实习质量。同时赋予实习基地对实习学生相应的管理与考核权,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负责管理,实习成绩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书,真正形成院校与实战部门的共育人才机制。此外,各警察高等院校还应发挥自身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成立专职的现代警务研究机构,引导教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针对当前公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导警务实战 ;及时收集经典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点评并向基层推广,以牢固确立自己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内外结合,构建实战化师资队伍
实战化师资队伍建设应坚持以院校为主,实战部门为辅的原则。首先,警察高等院校可以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即是将校内教师划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和公安业务课程两个类别,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前者主要以理论教学与研究为主,定期利用教学间隙开展警务实战调研活动,了解警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而后者则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在邻近公安机关选择固定的实习单位和联系点,采用有课上课,无课参与实战的模式,做到在校能教、上岗能干,真正成为“双师型”人才。在教师职称和职务晋升方面,亦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教育训练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教官人才库,给予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实行专向培养,为警察院校和各级培训基地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本地公安机关退居二线的局级、处级以及科所队领导骨干中选拔一部分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实战教官。由于这部分同志不仅实战经验丰富,而且工作压力、家庭生活压力也相对减轻,在即将退休前的二三年内,完全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教学活动之中,是一笔不可忽视的宝贵财富。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和谐社会的安排最终取决于政府体制上的安排。建设和谐社会,惠及全体人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形成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社会资本,诚信机制的逐渐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不懈努力。所以,和谐社会不是几句口号和几篇文章就能实现的,和谐社会也不会凭空而来,也坐等不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综述与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质,也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 诚信是政府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善治的基石,是政府获得民众信任的来源。美国司法部设立了公共诚信处应对各级政府存在的不诚信行为。随后美国颁布了《政府伦理法案》,成立政府道德署,旨在加强政府伦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诚信管理。 实践的需要,得到了学术界积极的回应。 对政府诚信和伦理的研究,逐渐成为美国公共行政学界的热点。 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成立了伦理分会,出版了《公共诚信》(Public Integrity)杂志,召开各种国内、国际研讨会,发表了大量相关研究论文,极大地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民意测验表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是世界各国不同程度面临的问题。 信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政府的欺骗和浪费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政府诚信高度依赖对外在规则的服从,导致了僵化和墨守成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 作为公共部门的范式转型,倡导放松管制,从规则导向变为结果导向,运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改革公共部门,使其变得更加灵活,更具回应性。然而,新模式有可能剔除过多传统模式下保证公共服务诚实和中立的制度设施,导致传统价值受到侵蚀,因此,政府诚信管理被看成是顺利完成转型的恰当反应。 时代的呼唤,让政府诚信研究获得全世界不断增长的关注,成为一个欣欣向荣的领域。
本文主要以2000年以来的美国文献为基础,同时参考了少量欧洲文献、澳大利亚文献和部分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从政府诚信的内涵、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政府诚信管理、政府诚信制度、政府诚信环境、评价政府诚信等方面对国外政府诚信研究做简单梳理,并思考对我国政府诚信研究的启示。
要理解政府诚信的内涵,首先需要看看西方文化对诚信的理解。诚信,英语里是integrity. 在西方文化中,诚信的内涵非常丰富,至少可以从三个视角加以理解:第一种视角是将诚信视为个体的个性特质。包括诚实性、可信赖性、责任意识等。①其二,诚信是一种道德行为,涉及对规则的认可和承诺,与道德维度关联。 诚信要求个体不要背叛个体在活动中的道德信念,遵循合乎道德判断的规则。②第三种视角是从对人员实施诚信管理的角度提出的。 认为诚信体现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有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任何个体的诚信行为后果都表现为组织的结果和问题。③雷蒙德·考克斯(Raymond W.Cox)分析了诚信(integrity)和伦理(ethics)的差异,他认为相比美国学者而言,欧洲的学者更喜欢用诚信。 诚信包含推理,包含行为,包含正当和能力,与如何做正确的事相关,是政府运作的中心价值。 美国学者更倾向用伦理(ethics),他们把伦理和伦理决定看作是好的管理的中心,是组织领导的基础。④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外许多研究文献中,政府诚信与政府伦理常常交替使用。
米埃尔·科尔索夫(Emile Kolthoff)、雷蒙德·考克斯(RaymondW.CoxⅢ)和特伦斯·约翰逊(Ter-rance Johnson)等人认为公共伦理是价值、规范、道德标准和原则的集合,这些构成了政府诚信的基础。政府诚信不只是反对欺骗、反对浪费,反对滥用权力,政府诚信是政府中的个人和机构根据组织成员和社会认同的道德价值、规范、标准和原则采取行为的一种品质。 诚信冒犯是对这些道德价值和标准的冒犯。⑤政府中的诚信冒犯主要表现为贿赂,裙带关系,庇护,欺诈和盗窃,利益冲突,使用不当权威,滥用和操纵信息,私人时间的不当行为。⑥阿兰·胡克斯特拉(Alain Hoekstra )和米埃尔·卡波坦(Muel Kaptein)等人认为政府诚信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加以理解。⑦微观层面的政府诚信,中心问题是个人的伦理行为和成为好公务员的能力。 具体来说,就是解决伦理的困境,避免诚信风险,抵制不当诱惑。 中观层面的政府诚信是政府内部组织的诚信。 中心问题是通过组织结构安排,正式程序设计、标准规范明确来支持组织成员诚信的主动性和组织内关键角色的诚信行为,这一般被理解为诚信管理。宏观层面的政府诚信是要发展地方政府、国家甚至国际层面的诚信制度体系。中心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诚信法规以及诚信机构的角色、任务和权力。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透明国际、世界经合组织、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也通过设计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制度安排来促进诚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文化中政府诚信内涵比较丰富,不仅要求政府机构和人员要说真话、办实事,而且涉及对道德价值、规则的认同和遵守。不仅弄虚作假是不诚信的行为,贿赂、利益冲突、操纵信息、裙带关系等都属于诚信冒犯。如何实现政府诚信,需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微观上,要培养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增强公务员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 中观上,要完善组织的结构程序设计,明确行为规范标准,加强组织日常诚信管理。 宏观上,要通过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健全法制来为政府诚信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
政府公务员的诚信品质如何体现? 保罗·斯帕克斯(Paul Sparks)和汤姆·法尔赛滋(Tom Far-sides)运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作为政府公职人员诚信品格的内涵。⑧他的研究分为两个环节。 研究一要求110个参与者写出自己认为最诚信的三个人,并且列出他们所具备的品质。 研究二在这些被写出的人中选出得票最多的八位政府公职人员以及所具备的14种品质, 每一种品质至少被三个参与者提到。 然后从这些品质里选出最能体现诚信的。 最后发现,排在第一位的是真诚(真正和诚实)。 排在第二位的是保持本质,第三位是能力。
帕特里克·多比尔(J.patrick Dobel)认为公务员诚信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公务员信念和行动之间一致。 第二,公务员具有反应能力去做出一个承诺,理解承诺的内涵并努力实践它。 第三,公务员通过调整他们的公共角色去适应他们的中心价值体系, 使其能够在他们的角色和承诺之间保持一致。⑨劳拉·贝克(Laura Beck)、安德烈·万·蒙特福特(Andrét Van Montfort)、特詹斯(Twijns)等人认为,公务人员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被认为是诚信的。
第一,意识到具体情况下存在的道德问题。第二,具备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做什么决定的能力。 第三,行动应和一定的标准和规则一致。 简单而言,就是具备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的能力。⑩围绕公务员的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所做的研究,构成了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研究的主要内容。 该内容是目的论和义务论的中心,同时也是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中心。 国外越来越多的学者以这些理论为框架,开展实证研究,验证相关假设。
威特默(Wittmer) 运用科尔伯格的理论和限定问题测试探索伦理决策。 他关注以下问题:道德敏感导致更伦理的决策吗?什么是让一个人道德更敏感的原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在伦理决策上有显着的差异吗? 在对来自两个大学公共行政、工商管理和工程学专业的156名学生进行测试之后,Wittmer发现更多的敏感能促进更伦理的决策, 更个人化的信息能增强个人的道德敏感。Wittmer发现公共行政的学生更重视忠诚、信任、尊重和对团队的义务等价值。 最后他认为,公务员要比普通的美国公民具有更多的道德敏感。斯图尔特(Stewart)等人的研究从1990年开始,最初的经验研究对象是美国学生和政府经理,到1999年,扩展到了波兰和俄罗斯。研究者希望找到是什么样的道德推理偏好让地方政府官员做出伦理决定。在调查了波兰两省485名政府官员后,他们发现波兰和美国政府官员的道德推理非常相似。让研究人员感到惊奇的是,性别差异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女性在道德推理上要优于男性,这一发现在俄罗斯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
公务员具备较强的道德感知和道德推理,才能做出更伦理的决定和行为。 建设政府诚信,客观要求每一位公务员能敏锐地意识到特定环境下存在的道德问题, 能在面对这样的环境和问题时进行正确的推理,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决定。上述研究考察了影响公务员道德感知和道德推理的因素,为公务员诚信意识培养和伦理决策能力提升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指导。
无论是明确政府公务人员行为的道德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还是提高他们的道德敏感性,增强他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能力,都离不开诚信管理。 库珀认为,要实现公务员诚信,需要基于价值和基于服从的伦理规则和实践的统一。万·比利基斯维基科(Van Blijswijk) 研究了荷兰的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后,认为诚信管理必须超越仅是建立伦理准则。 它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训练新录用的和在职的公务员如何处理两难困境。 2.任命诚信顾问调查一线公务员的诚信问题。 3.在诚信顾问里建立反思小组讨论现实生活的案例并思考应该采取怎样的行为。 4.为公务人员提供组织内部小组讨论的机会。韦斯特(West)和伯曼( Berman) 2004年对美国338个城市的城市经理开展了问卷调查。 问卷主要围绕三个问题。 1.伦理训练的目的是什么? 2.主要包含什么议题,训练方法是什么? 3.哪些问题与伦理训练相关? 为什么有些部门训练多有些部门训练少? 对伦理训练投入多的城市是不是组织效率高一些?经过研究,West和Berman 发现,就训练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中等程度最好。训练的方法应基于现实和实践,情景假设,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法效果较佳。 为什么有些城市训练多,原因在于资源充足和领导偏好。 总之,West和Berman 认为伦理训练能够显着提高组织文化,营造积极的上下级关系。
André van Montfort和 Laura Beck等认为诚信训练是促进公务员诚信重要的工具。 但效果究竟如何,却鲜有人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André van Montfort和他的同事在荷兰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了公务员参与训练和没有参与训练,参与训练前、参与训练后短期(训练结束后立刻填写问卷),长期(半年到九个月再次填写问卷)的变化,获得了一些重大发现。 发现一:参加训练的两组公务员只有一组公务员短期的伦理意识和行为能力明显提高。究其原因,研究者认为与训练的时间长短有关。 有效的小组训练时间为一天,另一组只训练了半天,半天时间要消化吸收基本的诚信知识、技巧比较困难。 发现二:对训练项目的长期效果而言,两组都是无效的。 为什么有效的小组过了半年之后,也无效了呢。 研究者认为,原因在于培训结束后,没有安排一些讨论来交流所授课程,没有巩固和强化。 此外,研究者还发现个人原因会影响培训的效果。 最后研究者提出了几点建议:1.应该对受教育程度低的公务员提供训练项目,从长期来看,他们比受教育程度高的公务员获益更多。 2.对于道德风气较差、诚信度较低的个人和部门应该提供训练项目,项目可以为他们带来持续的进步。
当然,组织的诚信管理不只局限于诚信训练,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 博特(Boht)和迈尔(Meier)在对公共部门进行研究后发现,欺骗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不充分的绩效测量,稀缺的资源,过重的工作负担和责任意识的缺乏。 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诚信管理,就会导致伦理的失败。唐纳德·门泽尔(Donald C. Menzel)认为诚信管理的措施除了伦理训练外,还包括领导的示范,伦理规范,宣誓,伦理检查,还有人力资源管理等。 他认为诚信管理最重要的是不能把某一个工具当成灵丹妙药,而是要灵活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所有的手段。阿兰·胡克斯特拉(Alain Hoekstra)和米埃尔·卡波坦(Muel Kaptein) 研究认为诚信管理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差异。正式诚信管理重视诚信机构的设置、诚信官员的任命、组织结构的设计、职能权限的明确、工作流程的构建。而非正式的诚信管理比较模糊,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促进诚信。主要形式有利用榜样的力量,强调评价、晋升和薪酬中的公平,奖励好的行为,鼓励职业荣誉和责任心。 他们在访谈了荷兰地方政府的诚信管理官员后发现, 组织规模的差异与诚信管理手段的运用有一定的关系,对于大中型组织来说,往往采用正式的诚信管理,对小型组织来说往往采用非正式的诚信管理。 但Alain Hoekstra 和 Muel Kaptein认为,建立正式的诚信管理机制有利于组织的诚信管理。
政府机构和个人诚信的行为只有获得不断的激励, 才能稳定持久。 政府诚信管理明确伦理标准,提供伦理指导,创造伦理行为发生的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举报者权益,及时发现和惩罚错误行为,为诚信行为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这方面的研究探讨政府诚信管理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手段,分析管理工具运用的效果,努力探寻更为有效、操作性更强的政府诚信管理机制。
政府诚信制度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促进政府诚信制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法律、规则、程序、机构以及实施机制,相比公共部门内部的诚信管理,它相对宏观。
美国1978年通过了《政府伦理法案》,成立了政府道德署。 随后,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伦理立法,成立伦理办公室或者调查委员会调查不道德的行为。 像洛杉矶和芝加哥这样的大城市,也设立了伦理委员会。 这些法律、规则和机构运转如何,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了研究。弗兰克·艾尼提埃尼克(Frank Anechiarico)和詹姆斯·雅各布斯(James B.Jacobs) 以纽约市为例,分析了在对绝对诚信的追求中,纽约市所进行的制度改革和实践。 这些改革包括在全美率先通过公民服务法律,建立调查部,建立包括所有城市合同外包商的数据库,建立总检察官系统,实施伦理和财政公开法律,实行各种各样的反腐败战略。 但他们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纽约市的做法影响了政府效率,却没有带来政府诚信明显的改善。 因此他们认为,应该超越传统的监管、控制、惩罚战略。 通过创造一定的环境,鼓励激发公务员自我良知和职业精神,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到政府诚信建设中。史密斯(Smith)研究了佛罗里达州、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伦理委员会的实践。 他访谈了60名伦理官员,考察了法律、规则在这几个州的实施。他发现最主要的问题是伦理法律规则的执行问题,并对如何改善执行状况提出了十点建议。
有学者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美国的总检察官制度,认为该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欺骗、浪费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增强了组织的责任,在美国政府诚信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万·诺伊(Van Noy) 研究了西雅图为实现选举中的诚信,如何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降低金钱对选举和政府行为的影响。 她认为公共财政是限制金钱影响唯一成功的工具。有学者考察了休斯敦的“零礼物”制度,认为这一制度限制了公务员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加强了伦理执行机构的效率。West和Berman通过对城市经理和65,000名公众的调查后发现, 城市审计委员会能发现不诚信的行为,解决财政管理中的伦理问题,促进政府的诚信和责任。
澳大利亚学者布伦顿·普罗塞尔(Brenton Prosser)关注立法机关的诚信问题。 他认为,在联合政府的议会中,由于没有一个党占居绝大多数,因此独立或者少数党的议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投票的变化会导致立法投票结果的变化,目前的澳大利亚就面临着这样的状况。这一状况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议员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和伦理的行为。他认为需要成立议会诚信委员会,对议员所遇到的伦理问题提供建议支持。委员会的角色应该以议会诚信为立足点,思考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政府诚信制度包括规范政府诚信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还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审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比较宏观,但对政府诚信而言,是政府诚信的根本保障。 这方面的研究考察了现有法律规则的不足,探讨了伦理委员会、总检察官办公室这些伦理机构运转的效能,分析了公共财政和审计对政府诚信建设的作用,思考了选举和立法中的诚信问题,为制度改革完善提供了思路。
政府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是否与一个城市和社区的诚信环境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一个机构或社区的诚信建设和信任建设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一是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公私伙伴关系、民营化、契约外包和企业化政府会不会带来伦理风险。艾米克(Eimicke)、科昂(Cohen)还有萨拉萨尔(Salazar) 在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哥伦比亚、圣地亚哥、印第安纳波利斯等地开展实证研究后表明:公共部门的企业化并没有产生更高的伦理风险。
托马斯(Thomas)则认为民营化会产生诚信问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损失,造成对政府领导和政治代表信心的下降。 通过对英国铁路民营化的案例分析,她认为英国铁路民营化损害了政府诚信。埃米尔·科尔索夫(Emile Kolthoff)通过问卷调查和回归分析,研究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对荷兰警察诚信的影响。 他从五个因素考察新公共管理运动:绩效评价、伦理管理、企业化管理、缩小规模和企业家精神。 警察不诚信的行为包括欺骗、偷窃、收受礼物、利益冲突,不当地使用暴力、不当的方法、滥用信息、歧视和性骚扰、业余时间的不当行为等。
研究结果是复杂的。 绩效评价、伦理管理、分权都可以减少诚信冒犯行为。而以契约外包为主要形式的缩小规模和企业家精神,被认为导致所有类型不诚信行为的增加。另外一方面的研究是围绕公务员伦理行为和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开展的。 费尔德海姆(Feld-heim)和王(Wang)运用美国城市公务员问卷调查数据,研究了公务员伦理行为和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 他们的研究问题是“公务员伦理的行为会影响公众信任吗”,最后得到了肯定的结论。 他们发现如果城市公民对他们的政府比较信任的话,城市经理就会认为公务人员有较高水准的诚信行为。他们的研究证实公务员表现出来的诚信、公开、忠诚和伦理竞争力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一直以来,政治家和行政官员能诚信地履行职责被认为是很困难的。 德·弗里斯(De Vries)在十七个国家开展对地方政府官员诚实状况的调查后发现, 公共官员的伦理行为更多是由社会和文化原因决定的。进一步说,公务员能说真话的时候他们就会讲真话,当他们不诚实的时候,可以解释是因为环境的原因不允许他们讲真话。 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造成了实际行为中显着的差异。
伦理的社区和文化能产生伦理的政府和治理吗? 抑或相反?Donald C. Menzel认为,很难发展一套有意义的测量方法测量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但是,一个普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在一个不诚信的文化中,很难存在诚信的政府。另一个普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无论挑战多大,公务员提升和拥有较强的伦理价值和实践能够提升他们所在社区的伦理意识。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榜样和典范,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根源。社会环境的诚信状况也会影响政府的诚信表现,有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有一个诚信的政府,一个诚信严重缺失,道德极度沦丧的社会,是不会产生好政府的。 新公共管理模式带来了政府外部环境的变化,市场化取向和企业化管理在改善政府绩效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诚信风险。 因此,研究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互动关系,考察影响政府诚信的环境因素,努力为诚信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理应成为政府诚信研究的重要命题。
六、评价政府诚信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一定的诚信危机,但究竟程度如何,需要评价和测量。 评价政府诚信,目前的研究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国家层面,二是地方政府层面,三是公务员层面。 这方面的研究与腐败状况以及反腐败的努力密切相关。开展国家层面政府诚信评价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 如世界经合组织 (OECD),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全球诚信(GLOBAL INTEGRITY)等。
世界经合组织2003年在其成员国中提出了一系列防止利益冲突、促进公共部门诚信的建议。为考察建议实施的效果,OECD开展了公共部门诚信评价。 其诚信评价框架包括步骤和标准两个方面。 步骤分为五步:一是明确目的,为什么评价? 二是选择对象,评价什么? 三是计划和组织评价,谁来评价? 四是达成方法的共识,如何评价? 五是确保效果。
如何将评价结果整合进政策周期,其评价标准也包含五个方面:1.存在性。 是否有诚信的政策工具(法律、行为标准、制度、程序)存在? 2.可行性。 诚信政策工具能够发挥预想的作用吗? 3.效果。诚信政策工具能否实现特定的初始目标?4.关联性。诚信政策工具能否显着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对他们每天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5.一致性。各种诚信政策的要素能否彼此互动加强,共同支持诚信政策的最终目的。OECD自2005年起运用这一框架对其成员国开展评价,为更好地促进政府诚信提供政策建议。 2013年,OECD评价了意大利和突尼斯的政府诚信。
透明国际提出了国家诚信系统(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这一概念。 这一系统像古希腊的神庙一样由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十三根柱子组成,分别是政府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公共部门、法律执行、选举管理机构、检察官、审计机构、反腐机构、政党、媒体、公民社会、商业。 这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系统,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它们与国家内部的腐败风险和反腐败的努力相关。当国家诚信系统运转良好的时候,腐败就能得到控制,如果一些或全部柱子晃动的话,腐败就会蔓延,最后毁掉一个社会。布兰·黑德(Brian W. Head)、布朗(A. J. Brown)和卡梅尔·康纳斯(Carmel Connors)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某种类型的诚信系统,如果没有诚信系统的要素,社会和政治秩序就会崩溃。 但好的诚信系统是需要有意识的努力和深思熟虑的设计。
透明国际提出这一系统的目的,是要运用这一系统评价一个国家阻止腐败,促进诚信的制度和实践。 透明国际分析一个国家诚信系统的优势和劣势,明确需要改革的领域,为更好地完善诚信制度提供建议。 到目前为止,透明国际已在29个国家进行了超过100次的评价研究。
全球诚信是建立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组织,它设计发展了全球国家诚信评价,用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公共诚信。它运用300多个诚信指标评价政府在促进诚信、反对腐败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为可能的制度改革画出路线图。 诚信评价主要考察三个方面:1.存在性,这和OECD政府诚信评价的存在性相似。主要是指促进公共责任、限制腐败的公共诚信机制包括法律、制度、机构是否存在。2.这些机制的效果如何?3.公民是否有进入这些机制的通道。
2011年,诚信评价的指标包括六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别是:1.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和媒体;2.选举;3.政府利益冲突的防范、检查和平衡;4.公共行政和专业主义;5.政府监管和控制;6.反腐败的法律框架、司法公正和执法专业主义。 全球诚信2012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33个国家进行了诚信评价。 除了开展国家诚信评价外,全球诚信还开展地方政府层面的诚信评价。地方政府层面的评价方法与国家评价相似,只是指标的选择有所不同。2011年全球诚信和公共诚信中心合作进行了美国州政府诚信调查。
调查发现,伦理法律的执行,竞选资金的管制,公共信息的获得是美国州政府比较普遍的诚信问题。此外,一些学者也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Emile Kolthoff 、Raymond W.CoxⅢ 和 Terrance Johnson测量了美国和荷兰两国公务员的诚信状况。研究人员对美国和荷兰城市经理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询问以下问题:组织内部诚信冒犯的经常性和可接受性,伦理的风气、伦理领导水平,来评价比较两个国家的诚信状况。
研究调查了105名荷兰城市经理和85名美国城市经理,并分别进行了评分。 研究得到一些有趣的发现:美国和荷兰在诚信冒犯的频率和可接受性方面大体相当。差异表现在诚信冒犯的频率美国高于荷兰,荷兰对诚信冒犯的接受要高于美国,这说明如果更多的不诚信行为是可以接受的,那它们就不容易被观察到。 研究者认为,对不诚信行为的接受程度与两个国家的文化有一定关系,并倡导以数据为基础,开展更多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
杨秋菊: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现状与启示七、几点启示国外政府诚信研究是在其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 但通过对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的梳理, 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其一,从研究对象看,国外学者对诚信这一概念的理解更为丰富。将诚信理解为具备诚信意识,做出诚信判断,采取诚信行为,是一个由感知诚信到实现、达到诚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诚信标准问题,也有伦理管理问题,既有诚信制度问题,也有社会文化问题,既有个人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也有组织甚至国家机制的建设,还有对腐败的控制和反腐败的努力,这大大拓展了研究空间。和国外相比,国内学者们大多只从字面上理解诚信,就诚信谈诚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视野。
其二,从研究方法看,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兼有,更重实证研究。 从我们收集到的研究文献看,80%采用实证研究。 理论研究运用逻辑思辨的方法,从传统康德的义务论、边沁的目的论、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黑格尔的感知论出发,探讨诚信的价值,诚信的准则,促使官员诚信的动力,理性和感情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等问题。相比而言,实证研究的方法多样,有对公务员和对公众的问卷调查,有对伦理官员的访谈,有对传记、小说、新闻和重点人物的个案研究,有对接受伦理培训公务员的比较和跟踪研究。 目前国内仍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个人认为参考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开展中国化的研究,一定能推动国内政府诚信研究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三,从研究内容看,国外研究既有宏观制度机制的研究,也有微观管理细节的探讨,而且更倾向于研究具体的“小”问题。 如,研究如何处理实践中的两难困境,研究伦理培训的形式何种更加有效,研究伦理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如何改进,研究组织的设计如何能支持更诚信的行为,研究诚信网络,探讨伦理官员如何和公民组织特别是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推进政府诚信的治理,研究伦理文化的培育,如何促进诚信机构之间的协调,研究政府采购中的诚信问题,如何防止利益冲突。针对性很强的研究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一点也值得国内学者借鉴。
其四,评价政府诚信有关的研究值得学习。目前,我国面临一定程度的诚信危机,政府公信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评价和测量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 如果借鉴已有政府诚信评价的方法,在中国开展一些测量和评价政府诚信的研究, 应该能更好地发现问题的症结, 寻找到制度改革完善的路径。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国情差异决定了我们的研究必须是中国化的研究。 作为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传统文化里有着丰富的德治资源,这是许多国外学者都非常认可的,我们不能妄自菲薄。
但如何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如何与国外学者互相学习,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政府诚信研究的继续发展,并为政府诚信建设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我们仍需努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