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用来计价相关的共21个结果:
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具有简明、统一和和法定性特点。其工程造价控制必须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仔细斟酌招标过程文件,规避不平衡报价,注重评标阶段报价合理性审查。
关键词:军队工程;计价清单;招投标;造价控制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广与应用,军队工程计价模式由“定额计价”逐步向“工程量清单计价”转变,这一计价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也相应改变了工程招投标规则、评定标规则、合同的操作模式和具体要求等。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成为军队建设单位亟需解决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是指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标底根据预算定额、市场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确定,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相对于传统的定额加统一基价取费计价模式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以下一些显著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应上缴的各种税费等,有别于以往定额计价那样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材料价差、独立费,最后再取费得到总造价的方面。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确定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可避免各投标人因预算人员水平、素质的差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相差甚远的弊病。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适用于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中标的投标单价一经合同确认,竣工结算不能改变,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以及工程变更价的确定和费用索赔的处理。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新的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
工程量清单是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编制依据。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建设意图、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施工条件和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
二是项目划分。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也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三是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尤其是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应准确表述,便于投标人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照。配套表格应设计合理、实用直观、具有操作性。既要使投标操作起来不繁琐,又要利于评标操作方便快捷。
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有关程序,将形成若干重要文件和重要资料,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施工合同等等,其中有不少条款直接关系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应认真分析、仔细斟酌,做到准确、详细、周全,条款之间、文件之间应避免出现相互矛盾。为此,应抓住以下关键点:
一要明确单价包含范围。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经常会对投标报价所包含的范围和内容提出疑义,强调报价中未含建设单位所要求的所有施工内容,要求增加单价或变更原有报价。因此,应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在工程量清单中,特征描述不全者,图纸和引用规范正确,其报价视为包含”的条款,防止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的随意曲解,明确投标报价应该包含的内容,分清责任。
二要规范变更价格形成机制。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区别规定工程变更按照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工程变更价格,有效杜绝投标单位试图利用随意增加变更来达到抬高工程单价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工程变更,其工程量增减变动在15%(含)以内,且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不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2%(含)执行清单中的原综合单价;清单中没有的或超出上述约定的按规定程序计算并经审计后,按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综合单价;其计算公式为:综合单价=经审计后的综合单价×(中标总价÷标底总价)×100%”的条款即可。
三要防范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计算工程量清单时,难免会出现计算错误,投标单位往往想通过对少算工程量的清单项目报高价,来达到在实际结算时多获得收益。因此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误差在2%(含)以内的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超出2%(不含)以上者,要求中标单位中标后三日内提出,经招标人审查后方可调整,其综合单价不变,招标人调整后作为合同签订依据,一次包死。非设计变更在实际施工时与工程量清单不符,不予调整。”通过这样的条款,可以有效防止投标人报高价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
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和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揣摩建设单位心理,对清单上在以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同时对清单上能够早日结算收款的项目报高价,后期项目报低价。二是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对于清单上内容不明确,存在取消或变更可能性的项目报低价。为此,应注意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设立标底。虽然招投标法允许不设标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但还是建议提倡设立标底,为评标时合理确定企业最低成本价提供一定依据,同时也可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盲目压价或串标现象的发生。若没有编制标底,可用各投标单位的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该项目的标底。
二要制定指导价。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指导价为投标单位对各项目报价的最高限价;也可以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但规定在总报价低于标底时,各项目报价均不得高于指导价,从而将不平衡报价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里关键在于指导价的确定是否合理,能否做到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杜绝暴利,同时又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防止建设单位过分压价。在评标分析时,评标小组可以借助指导价分析报价差异的原因,甚至用以估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三要做足前期工作。招标单位必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明确价格差距较大的各项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质量等级,认真计算工程量,确保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算细、算准,防止多算或少算工程量。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日后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招标漏洞。对于暂定价格部分,待具体实施时,预先做好预算并进行审查,做到心中有数。
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能只看总造价而不看每项单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为此应注重以下要点:
一要抓住主要项目。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工程数量的弊病,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
二要比较工作内容。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工作内容,不看施工方案,不看工作要求的缺点。如刷乳胶漆子目,刷两遍与刷三遍的单价是不同的;用高档牌子与用一般牌子的单价也应该是不同的。
三要增加报价澄清程序。由于不同的施工工艺、不同的建筑材料会引起造价不同,为保证评标合理、公正,以最终实现合理低价中标,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并参照国际惯例增加清单报价澄清程序,给投标人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要注意方案与报价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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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现阶段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应对策。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问题 对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施行,它的实施改变了过去建筑产品价格,依靠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局面,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通过实践已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就探讨一下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而事实发现,由于各种原因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和定额套错;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这些错误为以后结算的争议留下了隐患。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造成纠纷扯皮。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单价合同,主要以中标的投标单价为依据。但工程实际往往与清单描述有差异,很多施工合同未能详细约定,仅仅是模糊的几点原则,因此成为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如果一个企业的定额水平高,它的报价就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竞争中就占有较大的优势;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定额水平低,它的报价就缺乏竞争力,在竞争中取胜的机会就少。因此清单报价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企业定额水平的竞争。长期以来,施工企业都是以国家或地区的预算定额为基础进行计价,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定额,报价不能真正反映单位的个别成本,从而使得清单报价缺乏竞争性。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是从当前各地的情况来看,造价管理部门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够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一些本位利益群体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导致价格失真。另外,仅仅采用刊物进行价格信息的发布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和对造价预警的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
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改革目标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寻求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适应清单计价的要求。
建设单位要重视标前准备工作,适当放宽编制清单时间,以便让编制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核对,提高准确性。此外,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知识更新,有针对性的举行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研讨班,让他们通过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对于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承担范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和材料价格风险等的调整方法。要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健全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通过合同备案,使施工合同具有合法性、严密性、准确性,对于合同中出现的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及时予以更正,避免合同纠纷。建立一套解决合同履约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机制,以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国家或地区的定额是以社会平均成本来计价的,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的个别成本,体现企业的差异性。当前由于施工企业编制定额的经验和技术力量还相对比较薄弱,相关的造价数据积累较少,一时难以形成自主报价的内在条件。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编制经验和做法,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帮助企业培训定额编制人员;逐步引导企业搭建企业基础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含量及基价水平;不断完善定额缺项内容,把搜集到的新材料、新工艺项目列入企业定额子目中,逐步建立起能真正反映自身综合实力的企业定额体系。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大部分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将随着市场行情定价,建设各方主体需要这方面的最新信息引导其计价活动,但他们由于受人力、经费、渠道的限制,较难全面获得最新信息。因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职能。第一,可以考虑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程造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机制,并通过一定的管理、监督、反馈、激励措施,力争使采集到的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市场实际。第二,充分发挥造价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三,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类与编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与编码体系,最终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为清单计价创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应该看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生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重大转变,但这种模式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各种配套制度有待改进。因此,需要各级部门和广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共同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环境,以此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不断的向前发展。
[1] GB 50500-2008,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S].
[2] 王国平.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中的问题及应对对策[J].建筑经济,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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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单计价规范既是一种计价的技术规范,又是一种管理规范。该规范对于承发包双方来讲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从发包商的角度来讲,要承担因工程量的误差带来的风险,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要承担由于计价的疏漏或者错误而带来的风险。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清单计价模式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清单计价模式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影响
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由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投资、债券等方式而兴建的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财政投资的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额度高、建设规模大、影响面广等特点。
按照现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对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3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建设财政投资项目,有利于工程管理和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该文结合13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分析其对财政投资项目的造价以及财政评审工作的影响。
13版清单规范于2013年7月实施,是工程计价规范继08清单计价规范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新计价规范与以往的旧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1 13计价规范既是融技术与管理为一体的统合性规范
原有的规范更多的侧重于计价技术,是一种技术规范,其核心是规范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行为。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是融计价技术和工程管理为一体的规范。新规范包涵了工程从招标投标阶段至竣工结算阶段的全过程计价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工程的各个计价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效机制,是一本更综合、全面、实用性更强的规范。
1.2 13计价规范的专业划分更精细、责任划分更明确
在专业划分方面,与08清单相比,13规范将原有的六大专业进行了细化,新增了“构筑物”、“爆破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三个专业,同时合并了08规范中的建筑与装饰专业,调整为现行的九个专业。
在责任划分方面,与08清单相比,13规范对于承、发包商双方之间的责任做了更为明确的划分。同时将原有规范中比较模糊的内容做了明确的界定、阐释。例如对暂估材料等的处理方式做了详细的阐述。另外13计价规范对于计价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补充。
2.1 明确了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
13清单计价规范不仅明确的规范了项目的计价行为,而且从招标控制价、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款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和争议处理等方面,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开始一直到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行为,有利于监督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有利于项目的管理,有利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2 增强了评审工作的操作性
13清单规范在项目特征的描述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清单项目特征不全面而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报价平台,更加合理的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及最终的竣工结算价,从而实现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单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有力的依据,增强了财政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
2.3 对项目的评审提出更高要求
13清单计价规范既是一种计价的技术规范,又是一种管理规范。该规范对于承发包双方来讲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从发包商的角度来讲,要承担因工程量的误差带来的风险,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要承担由于计价的疏漏或者错误而带来的风险。作为中间环节的评审工作,应公平、公正,评审工作既要保证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失,也要维护投标单位的权益。
13清单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标底给招投标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规范了招投标工作,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13清单计价的实施,也规范了评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操控的现象。因此,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应根据图纸仔细地核实清单工程量,明确项目的特征,掌握相关市场的价格,并适当地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科学合理地确定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规范价款调整,同时要依法、依规处理产生的争议,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建设项目代建制的逐步推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评审的关口不断前移,尽量尽早的介入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评审中,重点加强事前评审,以审为重点,尽早掌握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应当重视事后评审,以评为重点,主动参与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中,针对建设项目评审阶段的重点,具体量化评审指标,不断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造价控制。
清单计价模式下,应将造价控制贯穿于财政投资项目的整个过程,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造价控制。
3.1 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从设计阶段和招投标阶段着手。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确定和生成的主要阶段,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的造价。研究表明,设计阶段对造价的影响占工程造价的75%以上,因此应加强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同时要实施限额设计,提高设计人员对造价控制的主动性,将造价控制的目标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中。招投标阶段是项目审核中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使用资金,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应当规范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阶段的控制力度。
3.2 事中监督
审核人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定期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审核和验收,同时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投资跟踪,将工程的实际支出和目标值相比较,认真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纠偏,防止资金浪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3.3 事后审核
在工程项目的竣工阶段,审核部门应从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工程投资三个方面对工程进行逐一审查。在审查中应重点审核工程的结算,根据图纸及相关资料,认真核算工程量,同时要认真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合乎规定、工程的相关取费标准是否正确、材料的价差和用量是否正确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是否合理等。
在13清单的实施过程中,要使财政评审部门尽早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做好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审核、控制工作,使造价控制由被动变为主动,更好的发挥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效益。
综上,13清单计价模式有利于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相关评审工作,应将13计价规范更好的贯彻在实践中,使财政投资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投资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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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1代议政体是这一时代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体制,它作为君主专制政体的对立物,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作用二但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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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一“直接民权”思想
[论文关键词] 孙中山 间接民权 直接民权
[论文摘要】伟太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建民国、实行议套政治失败后,提出了国民应享有选举、罢免、创韵、复决四权的直接民权的具体方案,以实现主权在民的伟太目标一直接民权是对问接民权的必要补充.苻告时代发展潮流,具有曼加完备的民主性,这在孙中山的民主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论文正文】
“主权在民’是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提出的一个重耍思想,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因而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根本的内容和伟大目标。对于如何实现“主权在民”,孙中山孜孜以求,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探索,提出了“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的具体方案。这是孙中山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认真研究.‘直接民权”的设想,对于封建文化传统积淀深厚的中国,应该是一件有积极意义的事情。
一、“直接民权”的提出
19世纪未2D世纪初,孙中山是中国站在时代前列的最伟大的入物二他怀着改造中国,振兴中华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向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热情地汲取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精华,结合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具体国情,强调要改变中国积弱积贫的落后面貌,必须效法美国,推翻满清政府,废止封建专制,创立共和制度。他指出,中国贫穷落后,被动挨打,人民遭难,都是由清王朝的腐败政治造成的。君主专制是造成罪恶的本原和产生灾难的根本原因。因为在君主专制之下,“国家为一人之产业”,“而民生庶务,与一姓之存亡无关者,政府t而不间二”u;一般的人民群众则无权参与国家政怡,更谈不上监普政府的措施,他们是被排斥于国家政治之外的被统治者,只能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哪还谈得上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富强.他因而得出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 2(!世纪之中国以争民权为之枢纽的结论一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孙中山确定以美国的政治模式为榜样,以“创立合众政府‘’为兴中会的奋斗目标。同盟会成立后,这种思想更加明确;他指出.由平民革命建立的国民政府,“凡为国民者皆平等的有参与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_‘”’、这实际上就是欧美资本义各国所实行的代议政治。孙中山把这称之为’间接民权,、-
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开始实践孙中山‘·间接民权”的理沦〕但由于中国封建势力的强大、封建传统文化积淀的深厚以及中国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妥协性等各方面的原因,孙中山的实践失败了。窃取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袁世凯继续搞封建专制统治_他惧怕宋教仁真正搞资产阶级议会.便暗杀宋教仁;他用金钱收买和武力威吓手段.迫使国会选他为大总统、之后又随心所欲地解散国会,最后废共和搞帝制‘继袁之后。又有张勋复辟,曹银贿选,至使议员成猪仔、投票为形式,国会变成了“橡皮图章‘’。冷酷的现实使孙中山从’J实业兴国、’的美梦中迅速醒悟过来。他痛心地感到,辛亥革命虽然“去一满洲之专制‘,,却“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w [2)“中国在亚洲首创共和,本总统欲将中国造成新世界,不意事与愿违,以致十年以来,徒去一满清帝国之名,国民受宫僚专制之实,亡清余孽窃据政权、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与本总统所欲造之民国大相背谬J.,}3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孙中山决心走‘彻底革命”的道路,寻求中}F}问题的根本解决这是孙中山思想的重大转折。是从旧民主主义开始向新三民主义的转变_
孙中山认为,通过革命彻底清除官僚、军阀政治的统治之后.使国会能完全自由地行使职权_同时,附之以直接民权中国就会出现一种新的气象他说:“二十世纪之国民,当含有创制之精神,下当自谓能效法于十/’} -r}世纪成法而引为自足、”“吾人今既易专制而成代议政体.然何可故步自封.始终落于人后;故今后国民.当奋振二.t神于世界.发现一光芒万丈之奇采,啤更进而底于直接民权之域。,}}al对于直接民权,孙中山解释道:国民不但有选举权.而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的权力。有了这四权,才真正谈得上主权在民。191?年,他将四大直接民权写进《民权初步》一书.强调必须具备这四大民权,才算得上纯粹的民国。1921年,他在一次演说中把人民享有直接民权当作民权主义成立的前提:192年国民党一大期间,他专门就直接民权间题作了系统的论述,并列为大会通过的弋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重要内容:总之,孙中山认为,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议四大直接民权,人民才算真正行使了主权,而没有四大直接民权,就根本谈不上主权在民。
二、直接民权是对间接民权的必要争卜充
如前所述,辛亥革命前,孙中山是推崇西方议会政治的。他认为议会政治是欧美人民长期斗争而取得的:在这种制度下,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大事由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它体现了人民参政的原则.相对干君主专制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这种代议政治所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民权。这种间接民权有很大的缺陷.就是人民在选举了议员和官吏之后便不能再行使任何权勺,对侵犯人民利益的议员、官吏以及违背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则无可奈何.没有办法去制约,人民不能直接管理政府:这种代议政治仍然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还不是纯粹的l.众民政治”,而且很容易被官僚政客和军阀专权,造成对人民权力的浸犯和对人民利益的危害:
孙中山批判了西方国家代议政治的片面性,他指出.欧美等国在代议制度下.人民所享有的只是一种有限制的选举权。这种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选举只限于选举议员和一部分地方官吏;选举总统和上院的议员,还是间接选举.即由人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去选,这是选举范围上的限制习二是对选举人的限制。西方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只是少数富有者,即握有大里资产的有产阶级;这种选举制度名义上是普选,实际上为少数人听操纵,是以资产为标准的阶级选举:在这种选举制度’卜.富人总是用资本的势力操纵全国政权,来压制穷人。所以欧美各国二百多年来,全国的权力都操纵在资本家的手里;只有少数人享有幸福.大多数人还挣扎在苦难的深渊之中。荃于这种事实,孙中山得出结论:当今欧美各国人民,所得到的民权还是很少.还未能达到充分民权的目标;这种代议政治,还不是真正的民权。
孙中山激烈地抨击了辛亥革命后中国的代议制度他指出,如果说欧美的代议政体比较中国的专制政体还有些好处的话,那么,这种代议政体的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二而所学的坏处却十倍百倍.弄到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污秽腐败,是世界各国自古以来所没有的这真是代议政体的一种怪现象。所以,中国学外国的民权政治,不但没有学奸.反而越学越坏o_孙中山对中国代议政体的抨击,既揭露了军阀、官僚.政客利用国会做1具进行月官发财、贪赃枉法的卑鄙勾当和反人民的反动面目、又批判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局限隆_
在对西方国家代议政治的剖析中,以及在对中国议会沦落到如此地步教训的总结中.孙中山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他不再认为西方资产阶级议会政体是完美无缺的政体.而是认为这种政体流弊多端,不足}1我们听效法,应当以直接民权即人民直接参与来补救。他指出,要在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以革除代议政治的流弊,即一方面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同时,以人民集合或全民投票的方式,直接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权。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代议制的局限性,使民主政体为之一新-
三、直接民权代表粉历史发展的潮流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1代议政体是这一时代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体制,它作为君主专制政体的对立物,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作用二但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代议政治愈来愈显露出其虚伪的本质。这种民主政治只有资产阶级才能充分享有。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则要受到种种限制一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扩大民主的要求不断增长.他们对资产阶级代议制度日益不满,纷纷要求废除对广大劳动人民民主权利的种种限制,实行更加充分的民权_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当权者开始趋向于在不损害本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扩大一些人民的民主权力,即对人民的要求采取某种程度上的让步政策.以缓和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尖锐的矛盾。在这方面,瑞士和美国率先推行直接民权制度:
19世纪中叶,瑞士国内阶级矛盾尖锐激化,广大入民群众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对资产阶级腐朽统治的斗争,在民众斗争的压力下,瑞士某些州开始实行由人民直接选举和罢免官员以及直接创立和修改法律的直接民权制度J后来J这一制度推行至全国并被写人宪法;新民权制度的推行,使曾经是全能的瑞士议会的权力大大削弱.原来的代议政治逐步变为纯碎的民主政治_20世纪初期,美国的一些州也开始采用直接民权制度,规定人民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到1918年扩大到a0个州J直接民砚制度,演美国普通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所扩大。
和代议制的间接民权相比.直接民权的确立将民主体现得更充分一些。尽管这一民主制度还未达到普遍的程度,但它却呈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也正是从这里.孙中山看到了一种新的世界发展潮流,即由间接民权向弃接民权转变的趋势。孙中山在他的政治生涯中,在应当如何向世界各国学习的问题上‘始终以适乎世界之潮流、台乎人群之需要为宗旨,以“取法乎上“为原则。他总是紧紧追踪时代的潮流.站在时代前列引导中国前进日辛亥革命时‘他主张故法美国,建立代议制共和国。当他发现直接民权优于间接民权后、便很快转变了观念,认为最好的民权制度已经不是代议政体、而是直接民权了:他分析道,现代民权最发达的国家首推瑞士。
瑞士人民对行政有选举权、罢免权.选举权可以推举贤才‘罢免权可以改正误选。又在立法方面有创制和复决权,创制权可以补救法律的不完备.复决权可以桥正法律的失误。孙中山称赞瑞士人民有此四权,才是真正的发达民权:他将直接民权视为世界潮流,认为这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他要求中国要吸取西方最新的思想和借鉴最先进的制度,不能做世界潮汰的尾巴,跟在别入的后面爬行.那样将永远落于入后_他呼吁要把最好的民权制度介绍给中国人民,以便使中国后来者居上。他满怀停t,地预言,只要中国学习世界最先进的思想,实行直接民权制度,走在时代前列,“如是数年‘必有一庄严灿烂之中华民国发现于东大陆,驾诸世界共和国之上矣
四、只有实行“直接民权”才能实现主权在民
孙中山依赖代议政治来实现主权在民的目的失败后、提出直接民权的设想,认为只有实行直接民权.才能实现主权在民。他指出:“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 (5)官治,政府的法律制度成了官徐政客的装饰品,有利于自己的就实行、不利于自己的就践踏之。如遇到贤能的人为官,人民还可以得到些好处。如果遇到贪官污吏,人民只有遭受祸害: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代议制是靠不住的,因为在代议制下中国仍出现了比清朝反动统治还要黑暗的军阀统治,所以孙中山强调要在中国推行直接民权制度。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直接民权制度下,人民除享有选举权之外,还享有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只有选举权一项权力,还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他形象地比喻说,只实行选举权,如同最原始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向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即人民除了选举权之外、再有罢免权之后,“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来,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去推举和罢免官员。
孙中山认为民权必项有法制作保证,国家的法律直接美系到人民的利益,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人民应当有权创制法律一这种权力、叫做创制权、对于立法,孙中山还主张人民要有复决权.他认为国家颁布的法律‘如果有违背人民意志的地方‘人民群众不满意,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以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后的新法律,废止以前的旧法律,这就是复决权孙中山设想,议员、议会官员、政府如果违反人民的意志,侵害人民的利益,普通的人民群众有1a 0}6的人赞成署名,就可以召开国民大会:有says以上的人赞成,就可以成为法律孙中山认为,国民获得了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权‘就可以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目标了_
无可否认、孙中山提出的直接民权设想,仍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一种形式,在当时和在他逝世之后的几十年间‘也没有在中国推行J相反。在北洋军阀统治覆灭之后,又出现了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但是我们下能因此而否定他的杰出贡献。孙中山是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是始终站在时代前列正面引导历史潮流的伟大人物。他把资产阶级民权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_应当承认,直接民权相对于间接民权,包含着更为完备的民主性,具有更民主、更广泛‘更有效的特点_实行直接民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民行使选举权,而且人民可以比较容易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手段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可以通过立法权和复决权,对资产阶级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也可以借此获得劳动人民自身利益的某些保障人民享有罢免权,就可以罢免那些不为他们所欢迎的官员,制约政府官员不能为所欲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孙中山为追求主权在民的目标、实现人民对国家的统治.去努力探素切实可行而又行之有效的政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难能可贵又达到了当时应有的高度、至于他的“直接民权’方案没有得以推行,并出现了后来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不能归咎于“直接民权”设想本身J这说明在旧巾国,资产阶级的民主不是太多太虚伪,而是从来就没有过,是封建专制主义势力太强和封建传统文化积淀太深而导致的、因此,认真研究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继承他为民主奋斗不息的革命传统,在今天仍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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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持续攀升。由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论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及其法理基础,综合分析各学说后指出“原始取得说”最具合理性。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直接请求权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不足之处,建议明确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
【关键词】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分离原则;合同相对性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受害第三人指的是受到被保险机动车的侵害后,有权利对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受害第三人究竟能否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旨在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里,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性质问题,是进行其他问题探讨的基础。但对此问题尚无定论,学理上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1.法定权利说
法定权利说具体是指,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设立由法律直接规定,它的内容和行使条件也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是由法律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赋予合法性。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不得附加抗辩事由。保险人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通过这种形式对第三人进行更有利的保护。
无奈法定权利说仅是对直接请求权发生原因的解释,对于性质问题并没有做出充分的解释,也没能说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主张,由于发生了保险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才取得了直接请求权,该项权利的内容与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权利内容相同,性质独立而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这一学说与法定权利说相比,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它更为强调法律所赋予的直接性以及强制效力。同时,依照该学说,直接请求权属于第三人的原始取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它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够以他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责任事故的受害第三人。
3.权利转移说
这一学说主张,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从被保险人转移到第三人,第三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直接请求权。同时转移给第三人的,还有相关的前提或条件。这一学说在商业责任保险领域能够同时考虑到第三人以及保险人的利益。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来说,更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和关照,如果允许保险人可以因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第三人,必将弱化法律的目的,使受害第三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4.责任免脱给付说
责任免脱的意思是指避免推卸责任。也就是说,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避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起法定连带保证人的角色,共同为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责任。受害第三人可以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中选择由谁来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这一学说存在的问题是,第三人行使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并不是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况且,强调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连带保证关系,就意味着保险人作为连带债务人,他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但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显然没有权利对被保险人追偿。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学说中,原始取得说是最为合理的。这种学说认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下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依照法律原始取得的请求权,性质独立,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不是继受取得,因此不得附加抗辩事由。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权利直接归属于受害第三人,最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其他三种学说,虽也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难以透彻地解释直接请求权的性质。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本身并不是合同主体,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讨论受害第三人能否享有直接请求权,涉及到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是发生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权利的要求,或在对方当事人出现违约等情形时提起诉讼。但不得对合同以外的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更不能为合同之外的人设定合同义务。具体来讲,合同相对性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责任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法合同规定的责任只在合同主体之间发生,违约责任须由违约人承担。
长久以来,传统的责任保险都认为在受害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分离原则。在这三者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基于他们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而存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叫做“责任保险关系”,有时也称作“补偿关系”,这是由于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弥补被保险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因为被保险人所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二者之间存在损害赔偿关系,这种关系又叫做“责任关系”。分离原则认为,责任关系与责任保险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要作出区分。这就是说,受害第三人只能要求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种赔偿关系不得越位进行。分离原则恪守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毋庸置疑,合同相对性原理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但是如果一味地坚持和固守着合同相对性原理,也会带来许多不公平和无效率。因此,我们在承认合同相对性的大前提之下,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对这一原理有所突破和限制,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究其目的,无非在于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力求使其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高效率和最大程度上的弥补。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领域,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上,渐渐放宽了对合同相对性的坚持,赋予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也有些国家在理论上把受害第三人摆在责任保险合同第三受益人的地位。
三、我国立法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梳理及评析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条例》28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上述两条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逻辑上的矛盾。况且仅从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并不能确定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第三人提出要求之后,保险人是否无条件支付,我们无从得知。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该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地获得最起码的救助,但从此规定中,同样并不能得出“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结论。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为了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而为保险人设定的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表述,受害人在保险限额内是否能请求支付,能否获赔,没有给出答案。
3.《保险法》的规定
该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受害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是此次保险法修改做出的新规定,笔者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法律明确赋予了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应当说,这在我国责任保险的立法上是一项非常大的进步,特别是《保险法》将该制度确立下来,意义颇为重大。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人对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问题上,新保险法并未对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加以区分,更未区分不同情形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道交法、交强险条例都是仅仅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可以向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直接支付保险金。但很显然,受害第三人并不因此规定而享有直接请求权,依然难以直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目的就在于给受害人及时有效的保护,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显然背离了这一初衷。
相比之下,《保险法》在第65条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这一规定忽视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对受害第三人保护程度的区别,未区分任意责任与强制责任,而是采取统一的要求。这样将会使现行的法律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和协调,在法律适用上极有可能出现问题,对急需救助的受害第三人,难以给予全面有力的保护。
此外,保险法第65条规定,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赔偿金是,受害人得以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这样的规定过于严苛,在某些请详细下,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譬如,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客观上不能请求保险金支付,但这种情形显然并不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主观上“怠于请求”,这就可能导致理赔难以快速进行。在这种条件限制下,责任保险人甚至可以推脱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理念。
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受害第三人就能够摆脱消极等待的地位,无需依赖于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可以主动行使直接请求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从而有效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亦符合公平正义。
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尽管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新法对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了行使上一定的限制条件,缺乏弹性。《保险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适用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在日后法律修订中,应当明确赋予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下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定纷止争,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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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体现宪法规制力的价值。宪法最为基本的特性在于:“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6}1这个论断既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性质,又反映了宪法规范的规制力。就宪法规范的性质而言,它以国家政权体制为基本的规制点,正是这个规制点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了。就宪法的规制力而论,作为对政权体制进行规制的宪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制力,因为对于政权体制的规制要比对主体行为的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当我们沉浸在宪法对体制进行较高规制力这一客观事实时,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体制的构建常常是一次性的,即便后来有所修复也不具有普遍意义。这点便使本来具有较强规制力的宪法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其规制力越来越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宪法的形式和实质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敢于承认: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但在很多国家,宪法是受到忽略和轻蔑的。确实,在20世纪中期,可以说,世界上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这样的政府体制之下:政府本身尤其是其执行部门比较重要,而且要比宪法本身更受敬畏。”{6}4表明宪法的规制力在客观上是下降的,而这种下降的原因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共同造成的。从客观方面讲,宪法规范的高高在上性使其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但是,现代法治国家都不愿意以高高搁置宪法而实现所谓的法治,这是一个逻辑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还是愿意强化宪法的规制力,而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使宪法的规制力不是有所消弱而是有所强化。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则能够从技术上提高宪法的规制力,既使宪法在行政体制的设计中达到宪政所需要的结构化状态,又使宪法能够为行政过程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样宪法的规制力就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不是结构性的而是功能性的,这便是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第一个价值。
第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具有弥补行政法不足的价值。行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法,一方面,行政法处在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点上,它既体现公权的行使又与私权发生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仅仅与私权有关,宪法和刑法仅仅与公权有关,行政法则处在公权与私权的结合点上。这一点使行政法在实质上要比其他部门法承载更多的功能,而且具有更加复杂的调控特性,如对社会关系调控过程中的多变性等。另一方面,行政法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其是由诸多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群,甚至连一个牵头性的法律典则也难以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清楚地说出在行政法体系中,哪一个典则是核心典则或牵头性的典则。这种特殊的部门法构造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典则都可以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从各国编纂的行政法典则看,基本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构成和体系。笔者认为,行政法的法群构成的复杂性实质上是由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这样,行政法不仅仅是一个典则上的复杂性问题,而是一个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中如何应对的问题,在行政权行使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游离于行政法之外的行政事态,但行政主体必须对这样的事态作出应对。在其无法从行政法典则中找到根据的情况下,宪法便能够弥补行政法之不足。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生活的基本轮廓,行政法能够对它进行具体化。从逻辑关系上讲,行政法规范存在不完善、不周延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对于宪法勾画出来的基本轮廓究竟作出怎样的具体化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东西。反过来说,宪法所勾画的基本轮廓并不必然存在疏漏,这是由轮廓的相对抽象性和原则性决定的。进一步讲,当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出现不能应对的情形时,宪法便能够弥补这一空缺,例如,在行政法典则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调控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制度便可弥补这个空缺。
第三,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将宪法权利类型化的价值。宪法中所包括的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占了整个宪法条款的17%。还应注意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括权利类型、权利的总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化等都是不断发展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越是新近的宪法,其规定越是符合《人权宣言》。从1949年前后成立的国家的宪法比较所得的比数并没有显示任何重大的区别,只有在社会权利问题上老宪法的比例显得更高些。从这些资料可以推断出,比较老些的国家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宪法,要比1949年以前颁布的宪法包括更多的《人权宣言》中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也比新的国家的宪法有着较高的平均比数。”{7}260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利与义务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事实[6]。一些新的权利不断出现,而旧的权利则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一些新的义务也经常出现,而旧的义务也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消失。从宪法有关权利的总体格局看,宪法权利与义务的类型化越来越复杂。深而论之,在宪法中,有些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宪法性的,即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典型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则不一定是绝对的宪法性的,其只不过写进宪法典而已,本身并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例如,公民免受酷刑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刑事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受正常法律程序支配的权利。再如,公民平等任职的权利就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总之,宪法中所规定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必须通过类型化才能在实际的法治过程中得到表现。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可以使宪法权利类型化,即将一些属于下位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通过行政法予以实施和实现。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所讲的行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而且仅仅是宪法所规定的。
第四,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构造一国法治体系的价值。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治国家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以前所实行的法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换言之,在这一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宪法制度,而所缺少的是法律制度的动态化,或者体系化的法律运作系统。即是说,在我们选择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后,法律体系必须被建构起来,而且必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整个法律制度既要形成一个结构,又要处在动态化的运作过程之中。一旦法律体系运作起来,规范之间的任何划分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因为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度功能,只要以典则的位次对法律进行排列,这种制度化的构造就有了它的形式。而若一国的法律理念中突出法律的治理功能,静态化的法律典则就常常是模糊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划分也只能是理论上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便使宪法由死的典则变成了活的典则,使后来仅仅进行制度设计的典则直接形成了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注意到,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宪法典得出最终结论[7]。总之,一国的法治体系不仅仅是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在位次上的排列,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次规范之间在运作过程中的逻辑联系,这样的逻辑联系远远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其与法律规范背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有关,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形式关系达到规范与规范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宪法作为行政法直接渊源的此一层面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引申出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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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在分析民权的基础上,主张人民行使直接民权。孙中山之所以提倡直接民权,主要是出于对西方代议政治弊端的认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与历史学相关的论文:
试析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之探析
论文关键词:孙中山民主直接民权
内容提要:孙中山先生在分析西方代议政体弊端的塞拙上,提出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等四项直接民权。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对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困瑰。
论文正文:
一、直接民权思想的提出
民权是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因此,在阐述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时,必须对“民权”概念加以说明。在孙中山的话语系统中,民权有多种含义,是与民主、人权等概念相混用的:
1)民权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大凡有团体有组织的众人就叫做民。什么是权呢?权就是力量,就是威势。……把民同权合拢起来说,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2)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
3)民权便是政权。“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
4)民权与君权相对,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管理政治,为众人办事。“夫民权者,谓政治上之权力完全在民,非操诸少数武人或官僚之手。
5)民权具体体现为四种权力。“何为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
6)孙中山在对卢梭的思想进行评述时,将民权等同于人权。“卢梭《民约论》中所说民权是由天赋的言论,本是和历史上进化的道理相冲突,所以反对民权的人便拿他那种没有根据的言论来做口实。其实,卢梭所指的是“天赋人权”。民权与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权是群体概念,人权则侧重于单个的人。
由上可知,在以上对民权的各种解释中,孙中山把民权作为“人民管理政治”的解释时,其民权之含义是与民主的词根含义—电人民进行统治相一致,而且在其思想体系中,也是将民权等同于民主,如“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特别是在分析西方民权问题时,孙中山将民权与西方的民主概念相等同,这主要表现在阐释“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时,他将直接民权等同于直接民主,间接民权等同于间接民主。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孙中山在其思想体系中主要是将民权作为民主的代名词,泛指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尤其是指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这是因为,近代中国的各派思想家一直提倡民权,并用民权来指人民的各种政治权利,所以孙中山也沿用了民权这一说法,用以指代民主。
孙中山在分析民权的基础上,主张人民行使直接民权。孙中山之所以提倡直接民权,主要是出于对西方代议政治弊端的认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的代议政治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存在着种种缺陷,突出表现为议员及由议员组成的群体角色的两难。议员一方面有着自己的局部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代表全体的利益,这使得他们很难把握两者之间的“度”。再加上对议员监督措施不够严密,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就会存在民选的议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并由此所引发出人民怎样控制议员,使他们更好地代表人民,而不致利用被委托的权力来谋取私利等等问题。孙中山看到了西方代议政治出现的问题,多次强调不能照搬欧美的代议政治,并在《民权主义》演讲中详细阐释了代议制:“照现在世界上民权顶发达的国家讲,人民在政治上是占什么地位呢?得到了多少民权呢?就最近一百多年来所得的结果,不过是一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被选成议员之后,在议会中可以管国事。凡是国家的大事,都要由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在议会没有通过,便不能行。
这种政体叫做‘代议政体’,所谓‘议会政治’。但是成立了这种代议政体以后,民权是否算得充分发达呢?在代议政体没有成立之先,欧美人民争民权,以为得到了代议政体便算是无上的民权。好象中国革命党希望中国革命以后,能够学到日本或者学到欧美,便以为大功告成一样。如果真是学到了象日本、欧美一样,可不可以算是止境,还要听下文分解。欧美人民从前以为争到了代议政体,便算是心满意足。我们中国革命以后,是不是达到了代议政体呢?所得民权的利益究竟是怎么样呢?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是不堪问罢了。大家对于这种政体如果不去闻问,不想挽救,把国事都托付到一般猪仔议员,让他们去乱作乱为,国家前途是很危险的。所外国人所希望的代议政体,以为就是人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信的。; (6)由此可知,孙中山对西方的代议政体总体上是持批评态度的,认为不是治理国家的良方,而且“欧美代议政体的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所学的坏处却是百十倍,弄到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污秽腐败,是世界各国自古以来所没有的。
孙中山用诸多例子说明民权这部机器所出现的问题就在于:人民只有推动机器的力量,而无法将机器拉回来。所以他指出:“现在世界上所谓先进的民权国家,普遍的只实行这一个民权(指选举权—笔者注)。专行这一个民权,在政治之中是不是够用呢?专行这一个民权,好比是最初次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到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即是说,代议政体只给了人民“发动”的权力,即“选举权”,却没有给人民“拉回来”的权力。因为缺少“拉回来”的权力,就导致“政府过于专横,人民没有办法来管理。不管人民是怎么样的攻击,怎么样颂扬,政府总是不理,总是不能发生效力。”
为了改变状况,孙中山提出实行四项直接民权,并将之分为“治人权”和“治法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属于“治人权”,“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而创制权和复决权属于“治法权”,有了这两个权,“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可以“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或者“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就可以“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孙中山形象地把这四个直接民权,比之为四个放水制,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这四个民权,又叫做政权,就是管理政府的权。; (8)因此,人民有了四个直接民权,就仿佛有了一个“便利的放水制’一个“安全的接电钮”,普通人只要“举手之劳”就可以控制政府,也就无需担心政府的权力过大而无法控制。
所以,孙中山声称:“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 (9)于是,在由孙中山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规定:“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因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
这说明,孙中山已看到西方代议制的弊端,也意识到了人民只拥有选举权所潜藏白勿雹险、即如哈耶克所描述的:“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刀因此,孙中山反对奉代议制为圭泉,反对步欧美代议政治之后尘,而是主张把中国改造为“全民政治”的民国,由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二、直接民权思想之困境
毫无疑问,从理论上讲,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应当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民众直接参与的直接民权显然比代议制更安全,更能体现民主发展的要求。但是,孙中山的直接民权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孙中山一方面主张直接民权,让人民直接参与管理政府,另一方面又把人民看作庸愚无知的“阿斗”,本身就自相矛盾。人民是不知不觉者,认识水平极为低劣,怎么会具备行使直接民权的政治素质?愚笨的“阿斗”如何行使直接民权呢?其次,撇开人民能否行使直接民权不谈,就算是人民能行使这四大民权,在实行的过程中,直接民权自身也主要存在两个弊端:其一是直接民权的行使是有范围限制的。由于直接民权要求人民直接参政议政,因而,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直接民权,只能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实行,也就是说,直接参与只有在小范围内才有实质意义,因为随着范围的扩大,参与的效率会呈递减趋势,直至毫无意义;
其二是人民政治素质的低下,在行使直接民权时容易盲从,容易被少数人所利用,而成为政治野心家的工具。《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就已经指出:“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帕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孙中山没有意识到直接民权本身隐含着多数暴政倾向。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中,认为直接民权在任何决策上均是实行多数决定原则,排斥意见经过中间过滤的程序,决策和意见一旦成为多数获得通过,即无改正的机会,这样就使直接民权在程序上缺乏自我纠错机制。
更主要的是,直接民权强调多数人的意志,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社会成员的多元价值需求。它只是倾听来自多数人的意见,排斥少数人,使它无法宽容异己,对于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过于简单而缺乏理性的过滤和筛选,没有调和与妥协的余地。因而,在西方思想家眼中,直接民权,在每个问题上都没有谈判和协商的可能,都是多数赢得一切,少数则一无所获。孙中山对这些问题并未加以考虑,不能不说其直接民权思想与西方民主思想有着严重的隔膜。
孙中山向往直接民权,但也看到由于中国地广人众等原因,直接民权窒阻难行,他指出:“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而在中央则要另外寻求替代方案,即由每县各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中央政权。孙中山为弥补代议政治的流弊而宣扬直接民权理念,最后却迫于现实而创设国民大会,权充实施直接民权的方法。但是,我们知道“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直接民主。”“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叫因此,凡由代表组成的机关,不论其名称为国会、立法院或国民大会,皆属代议机关,因而实施的政治皆属代议政治。
由此可见,拟借助代议机关的国民大会实行直接民权,弥补代议政治的流弊,这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权,实际上还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这样,直接民权在中央又变成了间接民权。因此,孙中山指责批评的代议政治的弊端,同样有可能出现在国民大会中,国民大会的代表同样有可能成为“猪仔代表”。不仅如此,孙中山赋予国民大会极大的权力,而任何一个组织或机构拥有过大的权力,都将造成权力的无限膨大或是流失甚至虚置。如果国民大会仅是在形式上拥有对中央政府的监督权,那么国民大会的权力就会悬空;而一旦国民大会的权力得以落实,的确握有大权,那么国民大会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无所不包、不受约束的最高权力机关,将最终成为吞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利维坦”。正如托克维尔指出的:“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因为它可以假借大多数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义力量,坚定地、迅速地和顽固地去实现独夫的意志。
孙中山对西方代议政治弊端的揭露与批判无疑是深刻的,但他并没有看到代议民主具有保持政治的连续性和妥协性的优势,也没有看到在西方民主制中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事实上,西方的代议制与中华民国的政治有许多不同,前者固然有民选的议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存在,但并没有像后者那样都变成了“猪仔”。与其说,当时中国政治的混乱是代议制所致,莫如说,是中国从未真正形成代议民主制度的缘故。帕因此,孙中山一再强调的“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的观点,是对民主精神的误读。
当然,说直接民权有弊端,并不是说代议制完美无缺。同理,说代议制存在缺陷也不意味着必须要用直接民权“替换”代议制。尤其是在尚未实行代议制的中华民国之初,先实行直接民权,无异于在孩子还未学会直立行走之前,就要求他学会跑步。假使不顾后果,勉强行之,只会制造新的混乱,徒为独裁之登台铺路而已。诚然,代议制并非是最好的政治体制,但它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比较适宜的国家政体形式,我们所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它。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所必须和首先考虑与解决的现实性关键问题是,如何确保民选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真正意志,真正忠实并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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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科研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尤其是科研工作中形成(自创)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本文将对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无形资产;计价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科研单位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科研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尤其是科研工作中形成(自创)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本文将对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针对我国当前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计价的上述缺陷,我认为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采用成果决定法,倘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计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p#分页标题#e#
这种处理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1、符合配比原则。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后进入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没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成本直接进行科研成本中,不再转出,只是在科研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
2、遵循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原则。由于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具有经济价值,通过评估入账后,必然会在未来使用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因此只有将其相应的费用计入资产项目,才符合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原则。
3、避免虚增资产,没有开发价值的无形资产,预期也不可能给科研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如果虚增资产价值在财务账上,必然造成资产不实,给科研单位的保值增值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将来涉及到资产核销时,手续也很复杂。
4、能公开反映科研单位的财务状况,避免对财务报表的使用人,如国家相关机构及单位负责人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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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主席亚瑟•普洛斯指出:“工来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
很多人都知道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至理名言:“可以没有政府,但不能没有工业设计”,却很少人知晓英国现任首相布莱尔为推动英国的设计,策划发动“新世纪英国杰出产品”活动,亲自为“新世纪英国产品”展开幕剪彩,并坐在英国著名的帕•古得工业设计公司设计的多功能音乐椅上,仰着头,兴奋地高举双臂作出一个胜利的大标志“V”,给英国设计带来巨大的鼓舞,同时也震撼了全球的设计界。
一.政府与设计
英国是世界工业设计的发祥地。英国与欧洲大多数国家不同,英国的工业设计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持下发展起来的。这个做法一直坚持至今。
•“千年穹” (DOME)
“千年穹”距离伦敦市中部地区不远,这个建造在泰晤士河畔的巨大的圆形建筑是世界同类型建筑史上最大的一座。英国首相布莱尔更是自豪地声称它是新世纪最大的建筑物。
千年穹是一个汇展中心,在这个中心内每一个构筑物,都经过了系统的设计。无论是内部的结构,公共物品、休息系统、购物系统等,还是具体到公共座椅,垃圾的处理,标识系统,都经过系统的精心设计,展现出一个创新的面貌,并介绍英国的新世纪生活方式。它的建成是英国政府新世纪创新行动决心的表率。
•“新世纪英国产品展”
“新世纪英国产品”(又名“千禧年产品”)活动源于“设计委员会”的构想,该活动旨在识别并且推广具有超前意识的产品及服务,以迎接新世纪的到来。曾在1997年9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便向英国公司提出了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要求它们证明英国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显示英国在革新、创造和设计方面的雄厚实力。而“新世纪英国产品”就突出地展现了英国的创新设计与新时代的文化面貌。
•国家设计委员会
1944年成立,属国家工贸部的政府机构,其主要的功能是与政府紧密合作。目的在与商业、教育部门加强联系中,推进它功能的不断发展。虽只50员工的小机构,然而在寻求与其它机构合作中不断扩大其工作范围,他们经常扮演策划者的角色,具体工作由合作公司完成。尤其与有创意的公司合作,以给创新设计大的影响。他们极力提倡英国是多民族的国家,设计应反映多元化,技术上大家已走到了一起,但各民族可以自己的文化内涵来表达各自的个性。对于设计教育,更是鼓励学生学习创新的思维、想法,有创新意识的人才是社会欢迎的。
二.企业与设计
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产品在功能上,技术性能上也日益接近,所不同的只有设计。唯有设计才能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特色。英国的设计业为企业所作出的设计取得的成果:
• 企业对设计的作用认识
多数英国企业认为通过设计,加强了产品的创造性和革新性,提高了服务质量,改善了产品质量,增加了利润和销售额。
使用新设计的主要障碍是担心:在投资比例中设计的回报恐怕不大;设计与他们行业关系不大;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进行设计等。其中:
认为高成本,低回报的企业占74%
认为设计与他们的企业、工作不相关的占60%
认为没有时间从事设计的企业占65%
对设计的变化持保守或不情愿态度的占44%
•企业的设计队伍
五个企业中将近有2个企业(约占39%),现拥有一支精锐的设计队伍,另外9%的企业有自己的设计人员,17%的企业在外雇佣具有广告公司基础的设计顾问公司。企业越大,越有可能拥有自己的设计部门。有200名或更多的员工的企业,53%的企业具有设计能力,而员工少于200人的企业,则只有29%的企业具有设计能力。
•企业设计与生产线
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产品的生产线不断革新的速度也快。
根据CBI报道,66%的生产商说,他们花不到两年的时间推出一个新产品,而在1996年这样的生产商占60%。同时,产品的寿命正在缩短,1998年26%的生产商说,产品的预期寿命不超过三年。1996年持此意见的生产商只占14%。1998年的调查,86%的生产商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发展一条新的生产线。1996年这样的生产商只占68%。
•设计提高效益的案例
英国P•古得工业设计公司的暖器具设计,通过创新设计,改变传统欧洲的暖气水管形式,使产品在家庭内既很好地起到散发热气功能又不占地方,不影响美观,令该产品在欧洲迅速地打开销路,暖器具市场占有率直线上升,第一年占市场的5%,第二年就上升至10%,创造了极大的经济效益。
三.设计与创新
前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主席亚瑟•普洛斯指出:“工来设计是满足人类物质需求和心理欲望的富于想象力的开发活动。”没有想象力,没有强烈的创造才能和开拓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就没有超越常规的设计能力。
•创新设计与出口
设计和创新在推动出口业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设计委员会调查发现71%的出口企业认为设计和创新在他们的企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英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出口商一般比非出口商花更多的时间在创新上,也比非出口商更具竞争力。从开始从事出口到出口销售和从事出口人员的大幅增长,企业家看到了生产力的飞跃发展。
•企业认为创新设计的作用
由阿瑟•利托调查全球700家企业得知,企业看重的是:1、尽快开发新产品、新服务;2、尽可能减少生产时间;3、降低生产或服务成本;4、加快新产品的销售步伐等等。
•如何获得创新灵感
经营英国最大企业的人大多数在路上或澡盆中获得灵感,而不是在办公室。当调查500个企业的管理者和财政主管时,39%的人说旅行途中获得灵感,23%的人说工作数小时之后获得灵感,18%的人说躺在床上获得灵感,14%的工业巨头说灵感来自运动或锻炼期间,12%的人认为浴室是获得灵感最好的地方,仅仅11%的人说办公室是获得灵感的地方。
•创新对于企业最有利的是什么?
由阿恩斯特和扬格所作的调查中,半数以上的英国企业家说,服务质量和顾客服务领导着创新成果的实施方向。产品质量、市场、新产品、新服务的开发也是通过创新带来的有利方面。英国著名的工业设计公司FITCH公司高层认为:常要使人们对这个产品产生情感,感觉这类产品是为他而设计的,是一件有情感、能引起某种回忆的物品。使用这个产品时产生一种特殊的感觉,并起到相互沟通的作用:即自己被归属到一个非常特殊的、高档次的人群中。这一品牌的设计成了一种象征,有一种自己是特殊人群的归属感与荣耀感。
调查中,将近四分之三的英国企业领导者认为,创新带来竞争优势。半数人说创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三分之一的人说创新使生产者开发出新产品。另一家著名的工业设计公司西蒙•鲍威尔公司也认为:创新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模式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应该十分重视。我们通常讲技术一般都指硬件技术,即功能、性能,而应更注意软性技术设计体现,如产品内的技术性能是非常高超的,但当人们使用它时却是非常简单、非常容易。我们要做大量的行为分析,作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新产品设计定位,同时也推动设计师的认识发展。由于生活水平发展很快,生活模式也很不一样,因此常做调查,使设计师与生活保持距离,是创新的关键。
•英国在国际上创新形象
英国工业领导人说,英国是除美国之外最具创新性的国家。当要求RTSE500家企业中的管理者和财经负责人,说出他们认为最具革新性的三个国家时,95%的人说有美国,66%说有英国,40%的人说有日本,22%的人说有德国。
1999年由世界经济论坛编辑的国际竞争团体表格中,英国排在第八位。
1、新加坡
2、美国
3、香港
4、台湾
5、加拿大
6、瑞士
7、卢森堡
8、英国
9、荷兰
10、爱尔兰
英国文化对委员会100多个国家的调查,询问对国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这一现况时,大多数国家的60%-70%的受调查人认为英国卓有成效。
•创新设计案例
滚筒洗衣机已经设计使用几十年了,英国伦敦著名工业设计公司TKO公司的设计师硬是将这些“已成型”或“已定型”的普及性产品进行再设计再开发,探求使用者的新需求。创新设计的洗衣机平常可以将滚筒从洗衣中取出来,作为装衣篓使用,洗衣时即将篓装入机中洗衣用,这一改动装衣量增大了,功能增多了,洗衣洗得更干净了,足见创新设计的魅力。为洗衣机生产企业开辟了新天地。
四.设计业的状况
纵观设计领先的英国公司,在笔者考察英国期间,如TKO公司、西蒙•鲍威尔公司、帕•古得公司等,均体现出对设计管理的高度重视与管理操作的系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系列的管理条例,设计开发计划为企业的开拓起着关健的作用。急功近利、目光短浅的管理巳经导致对技术性因素的过高评价,对非技术性因素的过份漠视,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隐患。
•重视设计管理
设计业的管理宗旨是使设计师、工程师、管理员与使用者携手合作,针对不同的设计方案,深入研究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佳的结果,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设计业成功与否,往往和社会市场越来越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相关联。其中的关键取决于他的产品设计是否对路,是否有前瞻性,而这一切,有赖于业界高层对设计管理的深刻认识与英明决策。
•发挥团队精神
在英国的多数设计企业和公司中有一个共同的理念——设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创造性的活动。著名的伦敦TKO产品设计公司认为:最好工作是集体来共同完成。集体是设计的重要条件。TKO是一个小的设计公司,平常仅有5-8个设计骨干,主要靠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形式来完成工作,也常常有客户方面的成员来公司一起研究工作(TKO的洗衣机)。作为一个设计团体,在合作劳动中,设计师之间一定要学会欣赏别人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自己的设计才能进步,设计团体才能稳固。欧洲著名的西蒙•鲍威尔设计公司,曾自豪地称公司象家庭般和谐的经营。设计是一种乐趣,一种事业,我们与客户的关系就象老朋友一样。人与人有一种感情的反馈,一起解决困难,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完成项目,大家可以大担地接受全新的理念。
•设计收入与人员增减
英国设计业蓬勃发展,1999年设计收入增加20%。设计收入增加的同时,在英国从事设计的人员也相应增加。对100个优秀设计顾问公司调查发现,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增加到6,716人,增加20%,但设计师的人数只有2,727人,只增加4%,这说明纯设计工作越来越多地向设计顾问公司流动。
•企业寻求设计途径
大约有三成(约占28%)的企业说,关于设计的外部意见将会帮助他们。他们最需要的领域在网站或电子商务(占47%),采纳创新意见(占44%),新产品设计(占37%)。当问及企业去哪里寻求设计的帮助时,企业作出如下回答:
找设计顾问公司约占 65%
找大学的约占 27%
企业相互联络约占 17%
•设计公司的人员
通过对1500个设计顾问公司调查得出,将近三分之一的顾问公司雇佣的职员不到5个,74%的顾问公司雇佣的职员不到20人。
雇佣 0-5人的公司 占32.8%
6-10人的公司占19.7%
11-20人的公司 占21.5%
21-50人的公司 占15.8%
50人以上的公司占10.2%
五.设计与未来
•未来是网络时代
根据英国近三分之一的企业认为,半数以上的企业到2009年将受网络控制。调查中,31%的企业希望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开展活动,增加沟通与联系。39%的人分析说,到2009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活动50%以上通过网络来进行。
•传统企业面对挑战
许多传统企业正面临挑战,网络使顾客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发生变化。与之相联系的企业服务也应相应改变。网络对企业的设计以及企业的销售方式正在产生影响。设计公司现正发展出新型产品,以吸引消费者网上购物。具有吸引力的是,方便快捷的网上购物能使一个小型的地方商店变成大规模的全球性商场。
•未来网络应用实例
未来汽车,不只是需要人们在问题出现之前预见汽车可能隐藏的毛病。人们将会注意到路边的辅助设置及当地零件储备。通过网络与服务信息相联系,通过后视镜可看到紧急服务。生产商包括福特,大众摩托车等这些品牌,已经安装了网络服务系统。2000年福特和大众摩托双方都在努力开发网络的功能,两个公司各自每年花费在材料和配件上的经费超过800亿美元。在网上联系供应商,可以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福特系统一家就联系约30,000供应商。
•未来产品的影响
1999年,杜•琼斯在分析环境和经济因素时认为,不断增长的经济利益是由那些能长久生存的产品带来的。
最近,世界经济论坛的泰斯克•福期认为,维护经济持久发展的长期目标,就是要找一种对经济持久发展起指导作用的因素。持久性与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通过实践,人们不断认识到,影响消费行为是取得经济可持久发展目标的关键因素。
•未来的工作地点
一份RCA研究报告说,10个英国职员中目前有1个在家工作。估计有200万人全天或部分时间在家工作。包括总共120万专业网络工作人员——约占4.5%的工作人员——他们用PC机和电话工作。估计800,000人是隐藏的劳动力,他们主要从事牧师、议员和手工劳动等工作。
根据设计委员会调查表明,22%企业到2009年,他们的员工至少30%的人将全天或部分时间在家工作。
•设计趋势
随着市场的合并、分化及多元化,市场变得更加残酷。对能增值的设计压力会不断增加。当然这也可能通过新的方式增加价值,比如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以及手机等新的通信工具来进行。在产品设计的意象中将更加注重:
1、 品牌、质量、效益;
2、 优秀的使用功能,包含技术上的先进与使用方面简捷;
3、 创造能与人沟通的、在精神方面具影响力的产品。
设计创造市场,是我们这一飞速发展时代的必然,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面对市场琳琅满目,设计精良的产品,面对新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各国的工业设计师都以自身设计的力量向人们展示他们设计的风采,“没有任何东西象设计一样具有国际性。” 不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忽视今日的设计,必然失去明日的市场,这决不是哗众取宠,而是实实在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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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是我国经济转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两个重要手段。然而学术上对其研究要么局限于直接投资的研究,要么局限于间接投资的研究,而对从两者关系的角度研究的则未见也。本文分析了二者的互补性,发现两者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提出二者并举的政策建议。
[关健词] 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间接投资 互补性
对外投资是指资本突破国家界限在国外的投资,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拥有对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权,可以把对外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与对外间接投资(FPI)。前者指投资者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后者主要是指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以及中长期国际信贷。本文所指直接投资是指外商在华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而把股票投资和对外借款及其他外商投资作为外商间接投资。
学术上关于FDI的论著主要集中在解释成因和讨论影响两个方面。早期的FDI理论主要从微观或宏观层面出发,重在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原因。微观层面如海默(1960)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垄断优势理论,雷蒙德·维农(1966)建立在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的产品周期理论,巴克莱和卡逊(1976)等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础之上的内部化理论,以及约翰·邓宁(1977)建立在产业组织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的折衷理论(OLI);宏观层面如日本小岛清(1978)的比较优势理论。近期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宏观(即国家层面)上,主要讨论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以及提出政策建议,多为实证研究。
FPI的理论主要是证券投资理论,大都从微观层面即从投资者层面论述如何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如上世纪50年代马柯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60年代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及70年代史提夫·罗斯的“资本资产套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等。近期也开始有宏观即国家层面的论述。如有学者(于永达,2000)在分析FPI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及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应力主FPI的健康发育、有序流动及相关法规的严密健全, 趋利避弊。”也有人(马全军1996)考查FPI对东道国的影响。
关于国际投资的文献尽管很多,但基本上都是要么从直接投资的角度,要么从间接投资的角度去论述,而对于FDI与FPI二者关系角度去论述的则鲜有也。本文拟就FDI与FPI的互补性作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FDI与FPI的互补性
1.从其作用来看,FDI和FPI各有所长,具有互补性。FDI对东道国的正面作用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引进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即技术溢出效应);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带动产业发展(主要是通过竞争及企业间的纵向或横向联系来带动;提高东道国的国际竞争力。其负面的影响是外商直接投资往往会背离东道国的产业及战略规划。以1997年~2002年外商在华实际直接投资数据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占到了7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接近70%,而且大都投资在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对国家扶持的第一产业,则不到2%,对大力发展的第三产业,则仅占22%多一点,且呈下降趋势,从投资地域来说,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2001年和2002年东部六省市(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外商直接投资份额为70.72%和71.36%。而西部十省市(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外商直接投资份额分别为3.09%和2.69%。可见外商投资也不考虑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另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还容易造成垄断及技术依赖性等缺点。
FPI包含对外借款和证券投资,前者作用主要在于可以利用国外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其优点是资金可以自由使用,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战略的实施。其缺点是造成一定的债务负担,且其使用成本一般也比国内资金高,对国际收支平衡也有较大的影响。后者的发展则不仅有利于利用外资,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制度,促进经济增长如Summers(2000)认为,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助于降低资本成本、增加投资和提高产出。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若开放不当,又会增加其金融脆弱性,容易造成一国金融危机。
2.FDI和FPI二者互相促进。FDI对FPI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FDI需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大量配套设施,客观上刺激东道国对FPI的需求;FDI有助于提高东道国的竞争力,促进东道国制度的不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使外商投资更加安全,有利于大量FPI的流入;跨国公司等FDI本身需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这从实质上来说增加了国间接投资的流量。而FPI对FDI的拉动作用则在于:大量FPI的流入,有助于受资国筹集大量资金,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吸引FDI的竞争力。
二、对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
1.政府要加深对国际投资的认识,转变观念。国际投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许多政府官员只看到其积极作用的一面,而忽视其消极作用的一面,认为吸引外资多多益善,盲目吸引,更有甚者把吸引外资的数量当作自己的政绩来看待。政府应该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首先必须认识到引进外资只是我们发展的经济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外资的引进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同样,对政府官员吸引外资的考核也应该以此为标准,重在引资质量,而不是单纯地看其引资数量。
2.吸引FDI与FPI并举,重点在吸引直接投资。FDI和FPI二者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二者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一方面,西部大开发战略提高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也需要巨额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目前的负债率并不高,有较大的引资空间。因此,可吸收FPI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3.转变引资措施,从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向改善投资环境转移。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以对外资实行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的,使外资税赋很低。而中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赋极不平等。这造成了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使本来就弱小的国内企业在竞争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也剌激了假外资的盛行,这实质上和引进外资的根本目标(发展中国经济的一种手段)是背道而驰的。一国吸引外资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投资环境,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政策法规、经济运行状况和社会及政治状况等软硬环境。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并不强,我国作为亚洲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东道国,主要是由于地缘、文化、和民族关系,即许多外商直接投资来源于华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实际利用港澳台华商直接投资份额占52.7%;合同金额占全国的52.7%。从地域来看,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主要在亚洲,而在亚洲的投资来源中,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的投资占较大比重。而港澳台的投资中,近一半投资在广东和福建两省,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两个省与港澳台有较近的地缘及文化习俗等密不可分(其中港商喜欢在广东投资,而台商则更愿意在福建投资),而并非仅仅因为优惠政策。
4.由对外资优惠转向对产业、地域优惠,并对某些行业的外资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由于对外资的税赋优惠,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同时也刺激了假外资的盛行。另一方面,这本身也不合理,也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应把对外资的优惠转移到对产业、对地区的优惠,给予内外资同等待遇,把引资的优惠政策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发展战略联系起来,真正达到利用外资增强国力,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同时,对有关国家安全的产业,也禁止外资的涉入,如航空、通讯、军事等。对民族工业冲击应适当限制,对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或者本国已经发展得很成熟的产业要限制。
参考文献:
[1]于永达:国际间接投资超前发展论析[J].世界经济,2000(6),pp57
[2]马全军:国际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J].世界贸易,1996(7),pp31
[3]杨丹辉: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回顾:特征、成因与影响[J].世界经济研究,2004(4),pp18
[4]王桂芝 李 丁:对利用外资的几点看法[J].中国流通经济, 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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