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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 根据人类社会法制进化规律,在进入宪政法治阶段,行政法作为宪政的支柱法,行政法对宪法实施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膨胀的行政权冲击宪法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客观现象,宪政背景下行政法的出现就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法在实现自身使命的过程中实施着宪法,行政法使抽象、文本的宪法成了现实、具体的宪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实施;行政法;行政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是宪法关注的焦点所在。而行政法则是有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法,核心内容是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救济。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宪法与行政法在本质上关系密切。
(一)法制进化规律
法制是人类社会的实践结果,是人类社会自我治理的经验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产物,法制进化过程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 ,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1 ]这是对整个人类社会法制进化实践深刻分析后作出的经验总结。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起关键作用的某一类法律规范的表现上。社会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法律表现和法律结构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决定的。
在刑法社会阶段,法律规范的出现首先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满足统治秩序的需要,法制的目的主要是以强制迫使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将法律作为专门威慑的工具和惩罚工具,将法律视作国家暴力的机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强权秩序。到了民法社会阶段,法制虽然也有刑事法律规范,但与刑法社会阶段相比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法律规范在满足了统治秩序之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要求法制来维护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民法阶段的法制,确认和保证社会主体的机会均等,承认社会资源的差别拥有,为模糊的权利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基点,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权利。到了宪政阶段,社会发展要求法制对权利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宪政阶段的法制不仅要扩充权利的内涵和范围,还要突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来建立更多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二)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
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精神上共奉“法律面前权利与权力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平等不仅是公民权利间的平等和行政权力对待公民权利上的平等,而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普通法系之所以不对普通法进行公法和私法严格区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就是为了强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只有这样, 才以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宪法的平等理念已被广泛接受,但传统对行政法的误解———行政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还在延续。实际上,“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 2 ]。行政法本来就是平等的法,它是通过法律机制———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的设计来达到政府和公民间的平等。
以“控权”为导向的制度规范。宪法与行政法的共同任务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对社会控制的需要是政府产生的内在动力,而行政权力总有不断突破权力行使界限的冲动。对于行政权力危险性的深刻认识是宪法与行政法产生的直接因素,宪法在价值层面上断然否定了权力的绝对性与无限制性,“行政法是法律管束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的学问”[ 3 ]。行政法继续奉行宪法的控权理念,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各项权能间的相互分立、制衡和内耗,弱化其对权利的侵害能力。控制行政权力不仅是宪法制度设计的当然内容,也是行政法制度的核心部分。
实现公民权利普遍救济的法律实践。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的权利总是弱小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在宪政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核心的价值在于其保障公民权利。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构建,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权利有效救济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是权利的广泛性、基础性救济,宪法诉讼是权利的最后的、最高的救济。行政诉讼使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的宪法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宪法诉讼使得公民的“虚置”的宪法权利甚至是被立法所侵害的权利也可以寻求救济。
(一)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带有鲜明的法律传统背景
英美法系:英国行政法的开山始祖威廉·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4 ]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 5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由于在英美法系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普通法的传统下,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在两者的关系上实际更强调其统一性,更强调行政法对宪法的归属。
大陆法系: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教授曾经有一个著名论断:“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弗里茨·维纳曾说过,“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行政法向宪法靠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家同时参与着这个过程。[ 6 ]德国学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认为,德国现实是,“不仅基本权利和宪法的主导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法院的最高准则;而且行政法院的机构和组织本身,也一再从宪法中获得有力的推动。反过来看,宪法的现实效力,也在多种意义上有赖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院”[ 7 ]。
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所应追求的实体性的宪法价值本身,而且是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所应遵守的价值。”[ 8 ]笔者可以这么认为,在大陆法系,宪法和行政法虽然都归为公法,但行政法还是具有技术法、具体法的色彩;虽然行政法受制于宪法的框架,但突出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虽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部门法,但更多的是强调二者的共同功能。
(二)行政法取代宪法的认识误区
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中,尤以奥托·迈耶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观点最为引人注目,但也由于这句话导致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当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提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论断后,这句话就成为探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前提,倍受争议,也常被误解。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若理解成行政法能够取代宪法,两者关系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实际上这个论断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因此要理解这句话,就必须从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来理解。[ 9 ]奥托·迈耶的这句话“不应被解释为行政法可与宪法分离且不受宪法之羁束”[ 10 ]。
实际上,正是德意志帝国时期理想主义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行政法,导致了奥托·迈耶教授发出了那样的感叹。当时的宪法是以立法权来表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宪法的实施是依靠立法权来实施的,由于当时的宪法仍然是夜警国家时代的宪法,“宪法秩序空洞,而无具体地保障人权”[ 11 ] ,而奥托·迈耶所处时代已经由一个夜警国家转变为行政国家,出现的社会问题已经是传统宪法所无能为力的,这些社会问题大量地由行政来解决,行政权力大量膨胀,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在德国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技术法,行政法的技术性、实践性使得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由于其无实证法律效力和司法适用的机制变得“崇高”而无为,奥托·迈耶便认为行政法比宪法对社会生活能发挥着更大作用。实际上,“在对诸多具体社会事态的规制上,行政法的作用显得比宪法更为现实一些、实际一些”[ 12 ]。总之,极强实践性的行政法比崇高理想的宪法更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才使奥托·迈耶如此感慨。
宪法决不可能被行政法所取代。“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取代宪法,二者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我国有学者存在这样的认识:“也许宪法的充分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法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 13 ]对这一观点的认识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什么是行政法? 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依据的规则都构成行政法? 事实上行政规则(包括行政立法确立的规则)不等同于行政法,诚如德国著名公法学者卡尔·施密特所言:“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指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14 ]即使行政规则能作为行政法规范在宪政国家还要接受一个法律评价和宪法评价的问题。
第二,行政法冲击了宪法吗? 行政作为权力的表现,具有扩张和滥用的本性,而行政法的使命表明行政法具有与宪法一致的价值诉求,行政法实际上是把宪法控制行政权力的理论和制度具体化。
第三,宪法实施难道只能依靠行政法来间接实施吗? 宪法就不能直接实施吗? 宪法实施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一般来说,行政法作为部门法是对宪法的间接实施,但宪法并不是离开了行政法就不能实施。宪法直接实施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宪法诉讼,宪法的直接实施也不是行政法能解决的,甚至行政法自身实施中的问题往往最终将演化为宪法问题依靠宪法诉讼才能获得解决。国外的实践证明,作为宪法实施的宪法诉讼确保了宪法的独立性、增强了宪法的自主性、发挥了宪法的实用性。第四,若认为宪法仅处理抽象原则,而行政法则是这些原则的具体显现,这只是片面的见解。虽然宪法规范要比行政法更“抽象”些,因为根本法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像普通法律那么具体,抽象的宪法条款通过特有机制———宪法诉讼同样获得了具体的实践意义。“由于宪法是‘法’,它必然会不断运用到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去,并与行政法一样,和社会一起成长、发展。”[ 15 ]另外,历史事实也没有出现行政法取代宪法的结果,反而“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没有‘静止不前’,更没有‘消逝’,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充满了盎然生机”[ 16 ]。
为什么我国的学者会有宪法被行政法取代危险的认识呢? 这主要还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宪法实施的现实情况,是对我国宪法实施状况的担忧。“如果宪法的规定被普通法律具体化了,那么宪法的规定是无意义的,因为在太阳光下根本不需要点蜡烛;如果宪法的规范尚无具体规定,宪法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无法被执行。”[ 17 ]实际上,宪政下的宪法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宪法,或者说是长牙的宪法。
(一)行政冲击宪法
从“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出发,很多人根据对行政与法律实践的一般印象,认为行政法构成了对宪法的冲击。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因为构成对宪法冲击不是行政法而是行政或者确切地说是行政规则。行政冲击宪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传统的行政在西方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开始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自由放任”经济下的政府不干涉态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加剧,西方国家进入垄断经济发展时期,进入到了行政国阶段,出现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态势,突破了传统宪政模式[ 18 ] ,使行政权超出传统宪法的规制。“‘行政国家’的出现意味着行政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裁量的复杂化和行政职能的多样化,它一方面使社会成员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增加公众对公共行政的依存度;另一方面,行政的优越性又可能引发公共权力滥用、官僚主义甚嚣尘上、行政效率低下等负面效应,从而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造成威胁。”[ 19 ]行政对宪法冲击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对传统宪法立法权的侵蚀和倾轧。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严格的依法行政变成“行政造法”,控制行政的规则更多成为行政的结果,依据行政立的“法”行政,导致法律(民意的体现)之下的行政实际上成为了行政(行政的意志)之下的行政,这种行政状况直接侵蚀了宪法权力制衡原则,冲击了传统宪法存在的价值。
(二)行政法的兴起
“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问题,普通法已经无法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解决途径了。……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控制,我们必须产生一个新的法律种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法。”[ 20 ]控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是行政法秉承的宪法理念。但行政法面临的挑战是,“既要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权力,使它能够充分做好事,能够及时处理各种急迫的社会问题,同时,又要给它以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使它不能做坏事,不能侵犯公民权利。既要保证行政效率,又要保证社会公正。最好的政治形式便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既保证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来处理当代复杂的社会问题,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不致滥用权力。”[ 21 ]“行政国”反映的一定程度的行政集权,给国家权力分立带来了冲击,也给行政法的控权提出了新课题。行政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2 ]。
在行政扩张的大背景下,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就是从消极限制政府权力转变到在承认行政权扩张的前提下,强化部分政府权力以适应转变后的政府职能的需要,“行政法的发展随行政职能的扩张而加速”[ 23 ]。行政法作为宪政制度、民主法治和权力分立的的产物,“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4 ]。行政法正是基于此而产生并迅速发展。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就是通过寻求新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控制行政权,以促使行政权合法、有效地运作。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以及伴随而来的对其进行不同方式的规制的历史。[ 25 ]
(三)行政法控制行政
事实上,行政权力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基于事实的需要,行政机关需要权力就必须授予权力,需要多少权力,就必须赋予其多少权力,这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 26 ]行政不是行政法,行政规则并不等于行政法,并且行政及其规则都是行政法控制的对象。行政法作为法,就必须保持法律本性,决不会保持着行政的本性。行政法的本性是通过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法理想实现对行政的控制。行政既然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就有责任通过有效的机制去控制行政的过度膨胀保护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对于行政立法的客观必然性,宪法的应付办法其实就是在政治合法性各种渊源的框架内使之完成。”
[ 27 ]以事实状态存在的行政权力是适应社会秩序需求而存在的,而行政法的存在就是基于行政权力的现实危险性进行的控制。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其产生与发展都与控制行政权力紧密相连。“依法行政演变的历史既是行政权作用不断扩大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不断加强的历史。”[ 28 ]行政法面对行政权力的扩张趋向,表现出了一种宽容,但宽容决不意味着放任。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手段,也是行政法永恒的追求。行政法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定的权限内和法定的程序内,既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又促进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行政法不仅不得与宪法冲突,而且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积极实现宪法。”[ 29 ]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联的角度,也许对奥托·迈耶教授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可以重新理解。
第一,“宪法消逝”是消逝于行政法之中。宪法规范构成了行政法基本法源,从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近现代宪法和宪政所确立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原则产生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作为“静态”的宪法,其“高级规范仿佛已作为组成部分而被投入低级规范中”[ 30 ] ,宪法等待行政法将其规定或精神具体化,宪法“消逝”于行政法之中。
第二,“行政法长存”是长存于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的法律支柱———行政法,它的发展促进了宪法观念的传播和普及,促进了宪法确定的社会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宪法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只有在实施宪法中获得永久长存的生命力。
(一)行政法对宪法的落实
从宪法特点看,“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原则及宪法规定,如何在行政诸法规中落实,或相反地,公法或行政法,如何凡事紧扣宪法基本原理,让它前引主导,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否则即落入纸上民主或法律订在白纸上之讥”[ 31 ]。宪法需要实施,宪政理想需要溶入现实生活,行政法是传播宪政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的重要途径。行政法的任务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宪法只是设定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的目的则在明定所有相关施行细节。”[ 32 ]宪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基于公法目标上的一致性,行政法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延续。宪法是界定国家机关的权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在有限政府的宪政理念确立之后,行政法便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落实这一理念的使命,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行政法的规定让宪法可以在各案中得到贯彻,且变得有生命”[ 33 ]。
“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34 ]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行政法将宪法所宣示的控权价值转换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控权制度。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要把权利的宪法宣言变成现实,需要行政法的落实,特别是在宪法缺乏直接实施的有效机制情况下,行政法的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宪法权利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35 ] 。行政法落实宪法权利的途径是把宪法上基本权利转化为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从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且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也会随着宪法权利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是实施宪法的另一种方式。宪法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宪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宪法权威的保障。然而,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其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稳定性的宪法规范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相对稳定的宪法有时显得僵化和保守。尤其是在社会处于急速转型的时期,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为了保证宪法的高度权威和稳定性,虽然可以通过修正宪法和解释宪法来解决,但频繁的修宪和释宪一是难以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二是可能导致宪法权威的丧失,因而必须寻求修宪和释宪以外的应变机制消解上述冲突。“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
[ 36 ]由于行政法规范具有灵活、主动的特点,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动的需要,缓解宪法所面临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窘境。“行政法并不是简单地演义宪法。这个最活跃、涉及经济、社会、环境、最富有变动性、应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几乎随时有可能补充、发展、修正宪法,乃至改变宪法的某些原则。”[ 37 ]行政法在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推动作用。”[ 38 ]
行政法对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法的权利丰富了宪法权利,并推动宪法权利的不断完善。“一个完全静止的法律体系是无法施行的,因为它迟早会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 39 ]宪法权利的规范也是高度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实际上,“一部巨细靡遗的宪法是无法长存的”[ 40 ]。在社会实践中,与宪法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变动相比,权利的变动更为迅速和敏捷。宪法权利规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中对权利不断增加要求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由于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都属于公权利,联系密切,因此在遵循宪法权利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法的发展实际上可以补充、丰富宪法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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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论文:谈谈受贿罪。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谈谈受贿罪 》全文如下:
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二)受贿罪的类型
受贿罪和其他事物一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目前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以下几种划分方式:
1.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对受贿罪的划分
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受贿可分为收受贿赂、索取贿赂、间接受贿和商业受贿。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接受他人所送财物的行为。该类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具有被动性;索取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财物的行为。这类受贿具有主动性;商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这类受贿也属主动型受贿;间接受贿也叫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从概念可以看出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包括主动、被动两种,所以说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具有复合性。
2.以主体为标准对受贿罪的划分
以主体为标准,受贿罪可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单位受贿。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该条所规定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所以本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的规定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此类犯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种属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现行刑法典该条规定的就是单位受贿罪。根据此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3.以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为标准对受贿罪的划分以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为标准,分为事前受贿、事中受贿、事后受贿。事前受贿,是指行为人取得受贿罪构成的他人财物的时间在其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职务行为之前,也就是受贿人将要担任职务之前,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在其任职后再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在任职期间先收受(被动)或者索取(主动)他人财物,然后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都属于事前受贿。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主动索取或被动收受他人的财物的属事中受贿,当然这里的同时不要求时间上的绝对同时,应当理解为时间相仿或受贿行为和为他人谋利行为的时间相差不大。
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是在其实施职务行为之后的都属于事后受贿,此种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行为人在职具有职权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休或退休后再收受他人财物(这种受贿必须以存在事先约定为条件,若无事先约定,则不构成受贿罪);B、行为人在任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开此职务后取得他人财物;C、行为人在任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转任其他职务时再取得他人的财物;D、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他人为感谢行为人的职务行为,以酬谢的形式给予行为人财物,行为人收受。
4.以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标准对受贿罪的划分
以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标准,分为不违背职务受贿和违背职务受贿行为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其职务上的正当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就是不违背职务的受贿。
行为人实施职务上不准实施的行为或者不实施职务上所要求的行为,收受他人贿赂就是违背职务受贿,也就是行为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其利用职务进行的不符合其职务要求的不正当行为,为行为人谋取的利益也具有不正当性。
联邦德国刑法中有不违背职务受贿罪与违背职务受贿罪,日本刑法有普通受贿罪与枉法受贿罪。目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中的受贿罪均是按此标准设置的。
(一)我国受贿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并且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可见,我国刑法是将受贿罪规类于贪污贿赂一类犯罪,并且是比照贪污罪进行处罚的,本人认为这种法律规定方式值得商榷,将进一步详细论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在贿赂犯罪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这一修改反映出立法的与时俱进和我国对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立法还远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从我国当前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的规定还存在较大问题。因此,笔者在此谈几点对受贿犯罪修改的看法。
(二)我国受贿罪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受贿罪之定罪标准问题
(1)数额标准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刑法》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数额标准。就目前看来,这一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a.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000元,但是今非昔比,以如今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中国国情来看,5000元的数额显得过低,并且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在全国统一适用这一标准又与各省市自身发展不符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掌握不一致,有的地方将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提高到2万元或者3万元,经济发达地区立案标准更高。这一现象已成为“不合法”的“合理”事实。
b.定罪数额标准极端客观化。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额处以相应的量刑,但是犯罪数额标准过于死板。在实践中,贪污受贿10万元的和贪污受贿100万元甚至1000万元的,在量刑时都是十年以上,判决时往往在刑期上差别不明显,导致审判的效果不佳,刑罚的威慑力不能有效体现,忽略了具体犯罪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危害性。
(2)情节标准问题。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除了数额标准,犯罪情节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虽然不到5000元,但接近5000元的;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私利,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等。然而,这一受贿定罪的情节标准,在理论上,虽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标准很难把握,几乎没有用来定案,因此,司法人员仍是以“数额”为检验犯罪的唯一标准。
2.受贿罪量刑问题
(1)重刑效果不佳。受贿罪作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对其量刑作出了徒刑到死刑的规定,可以说是已相对较重。然而,哪怕是残酷的死刑规定也并没有效防止受贿犯罪的发生,相反,我国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犯罪率不断增加。实践证明,严重的刑罚并不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武器。因此,预防腐败犯罪单纯靠刑罚的威慑是难以解决的。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明知刑法的规定,但因心存侥幸,置刑罚于不顾而知法犯法。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分子因畏惧刑罚打击,往往至死抵抗侦查,极力隐瞒犯罪所得,以求最大化轻刑。这样就给贪污受贿犯罪的侦查带来一定阻力,也不利于赃款的追缴及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实践中,犯罪分子的自首坦白对于案件侦破是相当重要的,而较重的刑罚往往使犯罪分子因畏重刑而矢口否认。
(2)罚金刑规定的缺失。我国刑法中,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财产刑,其中,罚金刑轻于没收财产。论文格式对于受贿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根据情节和和犯罪数额的不同采用“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和“并处没收财产”,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罚金刑的适用。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日益变化,唯利主义促使人们只顾钱途,有些受贿罪犯罪分子甚至抱着“殊死一搏,自己犯罪,全家享福”和“为了钱,不惜犯罪”的错误态度,对于这类人,自由刑的威慑力不明显。
(3)受贿罪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相同。但是,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犯罪数额中有效体现出来。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数额并不必然相关。此外,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表现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对于两种罪质差异较大的犯罪行为,共同适用同一套法定刑配置标准,其不同的性质在犯罪数额及情节条件上能否实现同一性,其量化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都是有待明确的司法实践问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的处罚不宜比照贪污罪来处理。
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问题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然而这一规定不尽合理: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危害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即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因此,此要件的规定显得多余。
(2)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模糊,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此外,众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惩罚故意把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离,从而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
(一)完善人事制度改革
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重点,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和平年代,干部产生有二种方式:一是官选官的方式,即大官选中官,中官选小官,由上至下,层层任命;二是民选官的方式,即直接选官,或间接选官,自下而上,民意授权。前者是专制的方式,后者是民主的方式。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采取两者方式并用,但是民选官的方式变了味,与官选官的专制实质是一样,区别只是给你一种,印有上级指定的候选人选票,是借民主形式搞专制。
官选官方式与民选官方式比较,无论是在价值理念,实践效果,还是在发展趋势上,都是落后的,不合理的,没有优越性的选官方式。它的弊端在于:
1.不可避免造成官场腐败,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跑官、买官等,如涉及一个单位“一把手”因腐败被查处,步其后是大量官员被查处,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就是明证。
2.造成精英下降官员能力下降,久而久之充弃昏官贪官;3.造成官民对立。当官的无视民众,因为乌纱帽不是民众给的,民众则仇恨官……因为不是由大家选举产生。
“从制度层面看,一般受贿犯罪充其量只能影响我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与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买卖官职案件的出现,则意味着吏治出腐败,这种犯罪是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最严重、最直接的破坏,如不及时遏制并将其彻底消灭,必然会危及到我们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买卖官职类犯罪更易导致民众伦理道德的滑坡与价值观念的扭典,这也在马德案中也表现突出。要改变买卖官职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坚持差额选举,适当采用竞选制,让候选人通过媒体或面对面与选民交流,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行使选举权。瑞典法学家波格旦(M·Bogden)指出,”将法律规则的政治目的(即促进一定方向的社会变革)与法律规则的功能(即该规划所调整的特定的生活环节)混为一谈会造成严重错误。只要后者是相同的或接近相同的,法律规则就是可比的。“看他的观点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法律规则的”政治目的“中是不可比的,因为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是根本不同的,但这些规则的”功能“即对社会发生影响的活动方面是可比的,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竞选选举方式,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拿来为我用。
(二)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对稀缺资源配置体制的法律漏洞进行权力寻租,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的配置法律制度,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主要的就是要改革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让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来规范,防止权力寻租。
1.缩减国家控制、管理资源的范围。国家管理资源范围越大,形成制度租金的基数越大,市场主体的寻租力越强,有效地收缩资源控制的范围可以释放制度压力、减少寻租的空间。因而,在转型过程,国家除对维系国计民生的资源实行强制配置外,应放松对一般资源管理范围,使之尽快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从而除低制度租金的吸引力。
2.改革资源配置的具体运作程序。我国现行国家配置体制的特色是国家垄断资源的控制,分配、运行、管理等全部环节资源配置神秘化,这就为任意配置、交易配置提供了制度基础。西方国家尽管也存在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但由于社会第三集团的参与从而避免了交易行为的发生。这种经验值得借鉴。我国要在坚持国家资源配置体制的前提下,实行国家控制资源,社会公开分配资源、国家管理资源运行的二元资源配置体制由国家确定资源的数量,分配条件,交给社会独立机构公开分配,通过招标等透明机制确定资源使用者,然后再由国家对资源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分离资源的控制,分配与运行管理权主体,形成透明、公正的配置体系,以避免配置中的任意性,有效防止受贿发生。
如在交通系统应尽快实施项目、资金、市场相互分离、彼此制衡的交通投资体制改革,将属于交通规划的职权,交给规划部门;属于交通建设的任务,交给市场;属于公路质量监督职权,划归统一的质量监管机构。就省级而言,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批准和管理一律由交通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以计划部门为主;资金管理包括规费征收、贷款的监控由交通厅和财政厅共同负责,以财政部门为主;项目法人的作用和监管由交通厅、省国资委共同负责,以国资委为主;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进入有形建设市场,由省建设厅主管;交通厅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到对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的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和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以及公路建设和运输管理的协调发展上来。
3.从当前我国商业贿赂发生的领域情况来看,我国要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抓紧修订建筑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制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对相关执业人员的约束机制;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修订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制订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解决监督不到位。如从昆明市规划局胡星等三任局长落马的案情看到,我国《规划法》缺陷首先表现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明确的”警戒线“界定的惩罚措施的规定。在履行《规划法》的职责要求中,尽管有不能擅自更改规划的规定,但并未对”若更改规划应经过哪些程序“作出具体而严肃的界定,更未对”一旦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惩处“作出明确规定。
在程序上我们可以借鉴欧洲一些具有悠久规划历史的国家,任何规划出台前都会有法定的公示日期,而民众一旦对规划有质疑,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提出,并且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推翻和否定政府的规划方案。在制订和修改这些法律制度时要举行听证。听证制来源于西方,尤其是美国。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关于”听证“的释义中说明:”听证在立法的行政机构中广泛使用,可以是裁定性或仅调查性的,裁定听证可以在普通法院申诉。国会委员会在制定立法前常实行听证;这些听证从而成为立法的重要渊源“.与美国听证制不同,中国听证制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等领域中,听证立法,防止管理部门立法的缺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运行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全和完善。
(三)完善预防受贿犯罪的相关制度
1.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曝出的大案要案,一些官员腐败行径可谓令人发指,其巨额财产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因此,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公务人员反腐倡廉的防范体系,要重视,通过公开申报制度实现官员财产透明化,使其非法所得无藏身之处,从根本上抑制公务人员的腐败动机。作为阳光法案,注重事前预警,强制官员家庭财产的申报登记,改变过去那种偏重事后惩诫的做法,可以有效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关口前移,正如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反贪污腐化实际实施手册》中所指出的:”如果认为有了一项要求报告政府官员非法行为的法律,犯罪都就会自动坦白,那是不切合实际的。尽管如此,如果有了法律和规章,那是所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它可以起到早期预报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认真的观察。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则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结合前面分析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1)财产申报制度应法制化
我国现有收入申报和财产申报分别是由中办、国办和中组部、中纪委以党内法规形式发布的,还没有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规格,这就决定了制度地位和效力等级偏低,从而导致制度实施的强制性不足。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度的《财产申报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全面系统的,更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让财产申报制度真正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
(2)完善申报程序
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都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如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决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报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违反利益冲突的规定,参与其经济利益有关系的事项的行为,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项并处。
2.完善举报制度
在我国,特别是现行宪法颁布实行二十多年以来,公民之所以觉得国家宪法与其关系不大,而是由于宪法仅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实现这些公民权利的程序,以及保障这些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程序权利。我们国家传统立法和执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一位美国人说过:”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破坏着法律的普遍性。“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只是一味地强调实体正义而忽略或轻视程序的价值,很有可能会侵蚀法律的大众化程度。近年来,各地因举报引起的报复案件频频出现,谁来保护中国的”深喉“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事实上,对举报人权利,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行使,结合分析我国举报制度不全的情况,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举报制度:
(1)创新举报方式,从源头上保护举报人。诸如密码举报等受到实践认可的制度创新形式,以技术上加大举报安全系数。所谓密码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时,可以自己设密码,通过密码与举报受理人联系,密码举报受理人对密码严格控制,以绝密等级妥善保管。
(2)尽快修改现行《刑法》第254条规定,避免报复陷害罪主体过窄,过于原则,操作性差,不利于保护举报人;修改《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一款规定,扩大证人保护内容和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3)借鉴国外保护证人的经验,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建立起系统的”保护证人计划“.负责证人项目的机构有四个:联邦马歇尔办公室负责证人的安全、健康;司法部执行局负责证人进入项目的确认;联邦监狱局负责证人的监管;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进入项目的具体案件作最后审批和确认。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采用整容、改变住址甚至移民等多种手段,来确保证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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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
(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
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作为现代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加强与其它国家合作,疏通中国企业对国外各类作品版权确认的途径,既保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版权,也维护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形象,体现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现代政府形象。
此外,与司法保护“不告不理”被动式相比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一种主动出击式的保护,且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著作权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这无疑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县级以上各级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就可受理著作权纠纷。可见,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
综上,政府管制对于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有其合理基础和必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管制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作为政府依照行政权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法的性质,它是行政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应对和发展。
为打击日益猖撅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各部委还颁发了数量相当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出台相应的地方规章进行管制。如深圳市政府将在今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和《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两项地方行政立法。应该说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网络版权管制立法体系,但不难看出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一)网络立法开始出现“乱”象
目前,涉及进行网络版权管制立法的行政机关大体有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这其中的许多立法直接管制对象并不是互联网著作权,而只是基于本部门对网络其它方面管理的需要涉及到了对互联网著作权的管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版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普遍具有条款内容笼统、操作性差的通病。
如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14日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涉及网络著作权只有一条即第18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导致此类立法太过原则,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意义甚微。这是其一,其二各部门在多头立法时,正因为没有通盘考虑,共商合议,出现了交叉与矛盾。例如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广电总局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要求需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上网传播;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这里的作品是个泛指概念,当然也包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短片,而且“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
(二)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第21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巧条则首次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立法听证程序。
但是在实际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这一制度执行状况并不尽人意,总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具有以下不足:
1.任意性。无论是《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一些地方性规定,大部分公众参与程序都不是强制性程序,是否采取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民主性、公开性不足。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偏多,公众参与途径较少。如公众缺少对立法事项的动议权,一般立法事项的提出只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查,行政机关往往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审查流于形式;
3.模糊性。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如立法法和两个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描述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的程序;
4.效果不明显。政府对公众意见缺乏及时的、负责任的反馈和回应,一些公众参与方己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这些不足无一例外体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行政立法中。论文格式立法者大多限于跟自行选定的公众、网络服务商和协会协商,即使真正有公众参与了,其意见对于立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或单纯只是形式上的过场,我们不得而知。
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当前造成网络版权管制无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网络盗版侵权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各执法部门间又缺乏有效可行的协作机制,或推诿扯皮,或争相监管,影响执法活动的整体效能。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整合各方资源成立独立、统一的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通过立法授予其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限,一旦发现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即可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不受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牵制,独立行使执法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心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独立行使执法职权要规范网络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市场秩序,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适应网络作品交易及传播需要的预防性管制机制:
1.确权,就是要对网络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既然人类可以以数字形式来提供信息,当然可以针对每一个作品,通过设立数字识别符号,确认数字作品的权利归属,并在数字作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这是基础性工作;
2.示权,就是把作品权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一个网络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使用者或潜在的购买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网络作品及权属状况;
3.维权,积极运用科技的和法律的手段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因为数字作品易复制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执法难度就可克服,可以在流通中借用技术手段对有数字识别符号的作品进行跟踪监控,起到防范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方便快速地识别作品权利归属、及时调查取证的作用。所以围绕着”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便于执法取证“三个重点目标,应该在监管执法中心首先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支持等业务于一体。
(二)群众参与,受理网络侵权盗版举报投诉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2006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50个中心城市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权利人和公众发现网络著作权或其他方面知识产权被侵犯既可以向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该中心投诉,即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2服务热线,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举报和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以后,将进行记录,统一转给版权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版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在其政府网站设立了”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并在该网页公布了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
因为各地版权管理部门也负责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害方也可以到直接到各地的版权局去投诉。面对多重的选择,有时反倒让权利人和公众变得无所适从;既然是网上侵权,在网上及时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为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相应制裁措施抢得时机;网上侵权具有高技术性,那网络执法需要更高技术才能获得实效,与其分立不同的执法部门,不如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给予过硬的技术支持。
所以,笔者认为把接受举报或投诉和相应执法权也应归”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该中心在自己的网页上公布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当然也可直接在线投诉举报。而作为监管执法中心一定保证网页的安全工作、热线电话的顺畅运行,千万不要在出现类似的求助经历:”当登陆国家版权局网站主页,一眼就看见蓝底白字、不断在屏幕上移动的‘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的字样。点击后,出现在线举报的网页,顿时很是兴奋,可当按举报要求逐一填写完举报内容,按’提交举报内容‘键并再次确认后,却是’无法显示网页‘的结果;再按网站提供的’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10-85212973‘拨打,话机中听到的却是’您拨打的号码目前暂未使用,请查实‘的提示,只能失望地挂机“.
在互联网著作权监管执法中心设立”反盗版举报、查处奖励“基金,鼓励、奖励举报和查办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运用激励性管制手段逐步形成权利人自救、公众监督、行政保护的网状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此探索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的新型的政府管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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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全文如下:
[摘要]在物权法颁布后,对于公共利益的标准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房屋拆迁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等一系列问题的一个缩影。本文从“钉子户”这一个案展开,围绕我国现有房屋拆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究竟应如何衡平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法;物权法。
论文正文:
2007年4月2日,曾一度被全国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终于在开发商与拆迁户的协商解决之下获得妥善解决,开发商与拆迁户最终达成了协议,房屋于当晚被拆除。从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究竟如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个人房屋征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是如何从包括《宪法》、《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中获得对于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在个人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比处于天然弱势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宪法》,还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就是公共利益内涵本身的不确定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外延还在不断地扩大中,而这与法律要求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实现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完善。
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留下的空白只能依靠司法去填补,这要求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发挥自由裁量权裁定是否为公共利益。但在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中,法官真的具有能够在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情况下,完全依据法理知识做出公正裁判的能力吗? 况且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体制的不完善,部门立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公共利益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交予行政机关行使,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其公正性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我们遇到了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难题。针对这种现象,很多学者建议还是应当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内外很多著名学者都曾提出过自己的观点。
早期德国公法学者洛厚德(C. E. 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以地域作为判断的基础,试图揭示公共利益之主体即“公共”的内涵。但他的理论过分强调了空间或地域的界限,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地域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其理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与洛厚德处于同一时代的德国学者纽曼( F -J. Neumann)在《在公私法中关于税捐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的区别》一文中提出“不确定多数人理论”,指出公共的概念是指利益效果所及的范围,即以受益人多寡的方式决定。只要有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强调在数量上的特征。纽曼的学说相对于洛厚德的理论来说更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其理论基础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原则相一致,所以至今仍被各国广泛应用。
针对2004年修宪中,《宪法》条文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国许多学者关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韩大元在《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一文中提出,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个体性、目标性、合理性、制约性、补偿性六大特征; 袁曙宏在《“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一文中提出,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特征。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说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特征,为司法机关判断“公共利益”提供了宝贵的依据。
那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究竟应采取何种标准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呢? 民法学者以民法学者梁慧星牵头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在其建议稿中曾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这样的概括:“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 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很显然,建议稿中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的方式,但由于社会情况在不断发展变化,“公共利益”的外延随之不断扩大中,用穷尽式列举法显然无法包含公共利益的全部方面,用兜底式条款又失去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法官引用断案,于是在最终颁布的《物权法》中,我们只看到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概括式规定。还有的学者建议,采用一个多数人的决策机制,以位于某个区域内的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投票决定,多数人的意见即为公共利益。[ 7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在实行方面会由于区域内权利人过多、程序过于繁琐等原因无法实现。
我国目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个人不动产的相关法律依据分散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立法法》第8 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但其第9条亦明确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但是,《宪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法律也是指狭义的法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不在公民个人手中。但是,公民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条件,通常是购买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从而获得基于房屋之上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对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在我国为70年) ,在规定的年限内,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用益物权是不受侵犯的对世权。但《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征用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一条件就是公共利益。
《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些都为国家征用个人的不动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国家通过什么标准去判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按照拆迁事由可分为协议拆迁和“公益”拆迁两类。所谓协议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对特定地区的土地进行商业目的的开发而通过与该地区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及房屋所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对该地区房屋进行拆迁改造的行为。
“公益”拆迁,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特定地区的房屋进行征用的拆迁改造。“公益”拆迁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但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对某地区土地使用权的征用只是由该地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定的,其征用行为是否为公共利益也是由主管部门内部判断的,判断标准不得而知,因此,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置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征地的情况大量存在。
所以,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问题上,为了避免政府的征地拆迁部门作为利益相关者偏颇地界定公共利益的情况出现,能否在政府法制部门中下设一个独立的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值得考虑。除此之外,有些学者提出,开发商在与“钉子户”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前提下,将拆迁户的房屋挖成了一座孤岛,拆迁户被强行断水断电,侵犯了拆迁户的相邻权。这也是值得学者们去探讨的地方。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难堪的现状。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长久以来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一个缩影。
政府从国家产生时起,就是公权力的代表,负责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处理纷繁复杂的事务,承担着保证内政外交的稳定、经济良好运转的重要使命和巨大责任,享有覆盖面广泛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政府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而宪法和法律又是由民意的代表机关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并通过的,因此,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政府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尚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以及政府责任的缺失,国家中逐渐出现了政党利益、团体利益、部门利益,当这些利益交错出现在我们的政府部门中时,政府就由一个民意的代表部门蜕变成为由一个个利益主体操纵的“机器”。这个庞大的机器靠纳税人的钱维持其自身的运转,却由于利益的驱使,经常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是一些政府官员将本应用作公益事业的国家资金打到了自己的帐号上;普遍存在的部门立法现象,为一些政府部门肆意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更是将公民的个人利益视为牛毛,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政府机关内部,这些人民的公仆们,还每天为了工资、升迁、福利等问题勾心斗角,打得不可开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能够建立对公民的信任? 政府如何有能力胜任自己的工作? 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曾一度“失声”,没有部门对此事发表意见,也没有官员接受采访,社会舆论更是呈现“一边倒”的架势,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的投票显示,有85%以上的人支持被拆迁户。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政府部门留给公民的是一种一贯善于以公权力侵犯私权的糟糕形象,更因为政府这次遇到了一个能够依法维权的“强势公民”。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激烈的碰撞,而公民作为私权利的所有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抵抗时,我们不能不感叹法治的进步。
笔者在这里用天平打一个比方,以形象地刻画政府与公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天平的左侧是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公共利益应在其之上,为了“公共利益”是政府工作的原则和宗旨;天平的右侧是公民,是私权的代表,个人利益应在其之上,但略低于公共利益,公民在保护其个人利益的同时,应当同时懂得在一些情况下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天平的中间是一块“法律盾”。对天平左侧的政府来说,这是一块限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盾;对天平右侧的公民来说,这是一块阻止公权力入侵、保护公民个人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的盾。在一个政府秉公自律、公民懂法守法、法治完善健全的国家,天平应处于平衡的状态。但现在我国的情况是,政府部门将“公共利益”踩在脚下,公民将“个人利益”高举头上,法律起不到制约政府和保护公民的作用。若一个国家的政府不能取信于民,若一个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那将是一国政府的悲哀,一国人民的悲哀,更是一国法治的悲哀。
(二)何者优先:两个极端的出现。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既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当优先呢? 现在社会中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一个极端就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比如,在国外,公民的私人住宅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神圣私有领地,司法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入公民住宅搜查,必须事先向法院申请许可证(warrant) 。而在我国,曾出现过公安机关为了侦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甚至由道德而非法律领域调整的行为,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民宅进行检查的案例,这无疑侵犯了公民对自己住宅享有的所有权及从中衍生的相邻权、隐私权等。再比如,为了筹备奥运会,北京市政府对城区进行改造、修建地铁线路等设施的过程中,因为时间紧迫,政府授权一些施工单位连夜赶工,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即便政府此举确实有“办好奥运”的公共利益目的存在,那么,在侵犯公民居住权的情况下,政府难道不应该给予公民以合理的补偿吗?
再以目前我国城市大规模改造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为例,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缺陷,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却由政府授权给了开发商去行使,政府退至后台,当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发生矛盾时,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政府涉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从被拆迁户手中牟取土地扭转的巨大差价;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意征地拆迁;在开发商与被拆迁户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部门强行将房屋拆除。这些政府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私利的行为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另一个极端就是由于法律对个人利益的过度保护,导致私权绝对化的现象。在日本,如果政府需要征用国民所有的土地,即使为公共利益,决定权最终也在公民个人。笔者认为,这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私权绝对化的体现。日本的法律制度过于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导致政府在运作过程中的成本大大增加,其增加的成本将最终间接分摊到日本所有国民的头上。
(三)衡平点的寻求:四方面的完善。
纵然,现实的无奈使我们对于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平点持怀疑的态度,本文还是以上文提到的“利益天平”为基础,从理论上为双方的衡平提供了可能性的存在。
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制定良法,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从程序和实体上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良法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和民主的标准。科学性:
(1)在制定的时候,应遵循科学的工序,即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对现实情况要了如指掌,要做大量的调查,以确保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立法以后对其实施情况也要进行考察,以便对法律进行解释或修改。目前我国的立法普遍缺乏超前性和主动性。大多数法条都是立法者仅仅对社会中现存问题的反映,而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而且很多法律法规不是立法者主动立法,而是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才立法,导致立法滞后;全国人大将一些本应由自己行使的对法条的解释权交给了法院、检察院去行使,导致很多问题善待解决。
( 2)法律的内容也要科学,这涉及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在此,笔者对立法的内容方面提两点建议:第一,立法者应当明确法条的涵义,尽量不要产生歧义,否则不是错打无辜,就是放纵罪犯,当然,在法条的表述上也不能过于刚性,应当留有灵活的余地;第二,法条应当有很强的执行性, 不能成为宣誓性的口号。
(3)立法者要讲科学,这涉及到立法者的素质问题,而立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是否公正合理。首先,应当防止情绪立法,立法者应当秉承着理性、公正、无私的原则,不能受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其次,立法者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合理。一部良法的民主性则体现在它应当能够充分反映和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立法的根本目的与原则之所在。立法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立法的程序上,同时也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在中国,立法者应当避免人治型立法,实行法治型立法。立法机关应该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而不是少数人的专政工具。因此以党代法的情况应当避免,部门立法应予以严格限制,党或者一些部门的意志和利益并不一定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样容易导致在法律面前官民不等、公私不等的现象,法律自然也就失去了民主性。
其次,独立公正的司法是确保良法真正得到实行的基础。良法即使制定出来,如果没有严格执法、守法的话,就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已,没有任何意义,而司法则是在执法不力、守法不严情况下最后的救济途径。更何况目前我国很多法律条文缺乏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成为了原则性的规定,宣誓性的条款,使司法工作者的执法缺乏相应依据。以《物权法》第42条为例,条文中只对国家可以征用个人房屋的情况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即依照“公共利益”,但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未作进一步阐释,其他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对个案中的“公共利益”做出判定。但笔者在前文中说过,我国法官目前的素质足以支持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依照法理知识做出公正的决断吗? 因此,如何制定一部在司法实践中能被真正贯彻执行的法律,无疑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要考虑的问题。审判米兰达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说过:“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而程序的公正,则需要立法和司法者的共同努力。
再次,政府应当在公民心中树立秉公自律的人民公仆形象,这就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国家的运转需要靠政府来维持,如果把整个国家看作是一个高速运转的车轮,那么政府就是保证车轮运转高效而稳定的车轴。政府无疑在国家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负责处理整个国家的事务是人民基于对其的信任而做出的授权,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政府没有任何资格利用这种权力去为自己创造利益,更没有任何资格利用公权力去损害公民的权益。
然而,人的本性决定了政府同时是一个集多种利益于一身的利益多元体,现实中公权力被滥用的情况从来就未停止过。笔者认为,公权力的滥用有两种形态,其一是公权力主体以原有的角色直接侵入私有领域,二是公权力主体内部以错位的角色侵入私有领域。比如在房屋拆迁中,政府部门取代了本应由法院来行使的强制拆迁的权力,使这一程序染上了部门利益的色彩。《物权法》的颁布为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政府若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需要在政府官员的内心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更需要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和修养。
最后,公民作为整个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者,应当树立整体观和大局观,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因为受宪法、法律的保护而具有正当性和排他性,是不受任何来自公权力的侵犯的。但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同时为这种保护提供了除斥性的条款,就是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下,国家可以介入公民对其私有财产权的绝对支配之中。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宪法、法律的这种规定看作授权政府在极特殊情况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合理的侵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从来就不是完全的对立关系,公共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外,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统一的关系,一种公共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的统一。
公共利益的实现使其在不特定主体身上转化成为他们享有的权利,进而促成了不特定多数人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这种实现有时需要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需要限制或消灭少数公民对于部分个人权利的享有,即使这种享有的正当性是无可非议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实现。无论从我国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国家利益的传统来看,还是从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应有的法律涵养来衡量,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都应该在个人利益方面做出适当的让步。
城市房屋拆迁事件本身发掘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以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条例》的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和我国征地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构想。最重要的是,城市房屋拆迁事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国家产生时起,就一直存在,并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下去。
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平,本文提出了四点建议,但这种基于理论层面的探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每个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何况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其冲突之激烈可想而知。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类似于重庆的“钉子户”事件,还会出现很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的冲突,他们的命运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笔者相信,这种在中国几千年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所缺失的信仰,将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法学人的努力,最终得以实现。
1. 袁祥、吴春岐:《物权视界下的拆迁热点》,《光明日报》2007 年4月16日。
2. 杨支柱:《为什么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
3.《旅美物权法专家谈中国“钉子户”现象》,《参考消息》2007 年3月29日。
4. 张宏伟:《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冲突需要法律智慧》,《光明日报》2007年4月23日。
5.《美国征地须有三个条件》,《参考消息》2007年3月29日。
6. 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7. 廖加龙:《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人大研究》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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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全文如下:
摘 要: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本文就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实现和运用进行阐述。
关键词: 自然法 自然正义英美法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 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 (Nature),可从“人性” (Nature of man)、“社会性质”(Nature of 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 of 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 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 (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 (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 Law 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 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 of Law) (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 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 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 (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 v. Kinematograph Renters 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 (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代理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起诉。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 institutional 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 V. 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 of Ceylon v. Fernando(1990 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 v.Minister of Health(1935 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 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宪章》。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 of 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 Comment 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 of 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 der 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 der 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 (Rule of 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 (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
(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 (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1]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 John Rawls(罗尔斯) :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8] Dennis Lloyd,The ldea of 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①] 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 Judex in Sua 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
[②] 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 John Rawls(罗尔斯):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④] [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一期。
[⑤]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 Dennis Lloyd, The ldea of Law ,《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页。
[⑦]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 Paul 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宪政时代》第13卷。
[⑨] Z.W.Nedjati & J.E.rice:English and Continental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 David Foulk,Administrative Law,London 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 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 [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1946年,第24-25页。
[1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 [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16]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15页。
[17] [日]和田英夫:《英美法概说》,有斐阁1990年版,第9页下。
[18] [[1 ]罗尔斯。 正义论[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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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电算化是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算账、报账这一过程。它是会计电算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算会计相关论文: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内容。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内容全文如下:
一、会计核算电算化
会计核算电算化是会计电算化的第一个层次,主要内容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行成本计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电算化主要是指这几个方面运用会计核算软件,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电算化。
(一)设置会计科目电算化
设置会计科目电算化是通过会计核算软件的初始化功能实现的。初始化功能是供软件开始正式投入使用时运用的功能,除了输入一级会计科目和明细会计科目名称及编码外,还要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往来款项、工资、固定资产、存货、成本费用、营业收入核算必需的期初数字;计算有关指标需要的各种公式;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定义自动转帐凭证;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二)填制会计凭证电算化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对这两类凭证的处理方法,在各个会计核算软件中有所不同。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登记的,有的会计核算软件是要求财会人员手工填制好记帐凭证,再由操作人员输入电子计算机;有的会计核算软件是要求财会人员根据原始凭证,直接在计算机屏幕上填制记帐凭证;有的会计软件是要求财会人员直接将原始凭证输入电子计算机,由计算机根据输入的原始凭证数据自动编制记帐凭证。前两种方法比较接近,区别只在一个是输入已经手工写好的记帐凭证,一个是边输入边做记帐凭证,但都是把所有的记帐凭证输入电子计算机。而最后一种方法与前两种有很大的差别,是由计算机来做记帐凭证。
(三)登记会计帐簿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后,登记会计帐簿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是由计算机根据会计凭证自动登记机内帐簿,其次是把机内会计帐簿打印输出。《规范》考虑到了电算化的要求,对电算化条件下登记会计帐簿提出了规范,改变了过去设计会计制度时主要考虑手工方式操作的做法。
(四)成本费用计算电算化
根据帐簿记录,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采购费用、生产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会计软件中,成本计算是由计算机根据机内上述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自动进行的。许多通用会计软件提供了多种成本计算的方法,供用户选用。
(五)编制会计报表电算化
编制会计报表工作,在通用会计软件中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的,一般都有一个可由用户自定义报表的报表生成功能模块,它可以定义报表的格式和数据来源等内容,这样无论报表如何变化也都可以适应。《规范》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多数会计报表软件都具备按照这一规定自动进行核对的功能。
会计管理电算化是在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基础上,利用会计核算提供的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借助计算机会计管理软件提供的功能和信息,帮助财会人员合理地筹措和运用资金、节约生产成本和经费开支、提高经济效益。会计管理电算化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
(一)进行会计预测
根据计算机内存储的会计核算历史数据,并按照现有条件和要求,在会计管理软件的指挥下,补充输入计算机一部分数据,并选定预测方法后,由计算机进行预测和输出预测结果。
(二)编制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是会计预测的系统化和具体化,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编制计划的方法需要事先在会计管理软件中加以定义。
(三)进行会计控制
主要通过预算控制软件和责任会计软件来实现,这两个软件是会计管理软件的两个部分,都需要会计核算软件提供详细的数据。
(四)开展会计分析
采用会计管理软件分析和评价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差异和努力的方向。
三、会计决策电算化
会计决策电算化是会计电算化的最高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会计辅助决策支持软件来完成决策工作。该软件根据会计预测的结果,对产品销售和定价、生产、成本、资金和企业经营方向等内容进行决策,并输出决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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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理论课作为高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课程,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军事理论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翻转课堂作为一种伴随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教学理念和模式受到了教育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模式的发生、发展和应用,多在中小学展开,可否在高校应用,是否能适用于普通高校军事理论类通识基础课程,本文在分析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和军事理论相关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从实践层面分析了应用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军事理论 翻转课堂 教学模式
一、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厘定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始于美国,其英文原文为“Flipped Classroom”或“Inverted Classroom”。2000年,美国University of Miami的Maureen Lage、Glenn Platt 和Michael Treglia在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使用了类似的教学方法,[1]但当时并没有专门的“翻转课堂”名词用以界定这一教学模式。类似的教学模式在我国也有迹可循,1998年山东省茌平县杜郎口镇初中结合新课改实践的“三三六”自主学习教学模式,[2]其让“教师成为引导者,学生成为探究者”的教学理念和“预习、展示、反馈”的特色课型与今天翻转课堂所推崇的教师成为“学习指导者”,学生成为“主动研究者”、“课堂学习+课堂探究”的教学形式[3]实质是非常接近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受到广泛关注,始于2007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两位高中化学老师Jonathan Bergmann 和 Aaron Sams在其课堂中的使用以及随后在美国中小学的推广。[4]与此同时,孟加拉裔美国人萨尔曼・汗(Salman khan)创建可汗学院(Khan Academy)非营利性教学网站,发布了大量免费在线课程,2011年3月其在TED大会的公开演讲使得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为人们熟知,并得到全球教育界关注。
与传统教学相比,翻转课堂中“教师课堂讲授,学生课后实践完成”的教学形式被颠覆,新的知识获取模式变为了“知识传授通过信息技术辅助完成”,“知识内化经老师帮助与同学的协助”完成,[5]这一颠覆和对传统教学流程的变换形成了新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国内外实践方面,美国高地村小学和加州河畔联合校区在翻转课堂教学实践中在教室布局和教材设计上进行了部分创新,我国重庆聚奎中学、深圳南山实验中学引进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南京九龙中学、广州市第五中学等开展了相关试验。[6]
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与军事理论课的特征分析
简观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发展,无论国内国外,从理论到实践,其更多地在中小学常规科目(特别是数理化类自然科学)教学中应用。及至高校教学,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研究较少。军事理论作为一门人文类通识教育课程,是否能够使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如何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才能有效提升教学质量,而不只是给传统课程“加装”了一层时髦的技术外壳,需要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核心特征和军事理论课的内在特点进行认真分析。
(一)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核心特征
虽然教育理论界已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基本概念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翻转课堂是将学习中知识传授和知识内化的过程进行了颠倒。[7]但在实施层面上,如何实现这一转换,转换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关键是什么,却没有特别统一的认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学校面对的学生、面临的现实,问题各不相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在客观上肯定也会不尽相同。[8]因此,刚开始接触这一教学模式的实践者,极易将其理解为翻转课堂就是视频录制,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确实翻转了传统的课堂,但这里的“课堂”不能作狭义的“课堂授课时间”理解,对其核心特质有明确把握,才能取得相应的教学效果。
(1)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理念,而非操作标准。翻转课堂从外在表现上看,确实改变了先教后练的教学模式,有可以观测到的“翻转过程”。翻转课堂是对师生身份的翻转(教师由课堂管理者变为学习促进者,学生由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研究者)、[9]对教学观念的翻转(教师必须认识到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价值,增强对其的利用能力)、对评价方式的翻转(由单一的纸质测试到多角度多元化评价,由一次定终身的终结性评价到贯穿整个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在各类数据的支持下对教师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更加客观和具体)。[10]
(2)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创新,但并非对传统课堂的彻底否定。台湾学者邹景平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称之为教育的“破坏式创新”,[11]强调了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改革浪潮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冲击。关注“破坏”与“创新”的研究还有很多,聚焦热点问题中“新”的一面无可厚非,但这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即“新”与“旧”是对立的,有“新”的产生,就意味着对“旧”的摒弃。若对此点有异议,仅从教育环境和信息技术支持角度来考量,目前翻转课堂也无法彻底替代传统课堂教学。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实践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过程中,重视对传统的继承,保留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而非一改了之,既没取得新的成效,又丢了积累已久的成绩。
(3)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策略,但并不能解决教学环节中所有的问题。一种新的技术或模式出现,特别是受到广泛关注与推崇时,容易让人产生过高期望,而无法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这从我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中小学)自创成功的教学模式,从而引发广泛的参观学习,其后诸多跟风上马的例子可以得到侧面验证。目前,翻转课堂是教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这种聚焦包含了对其应用后可解决诸多问题的期待。但冷静客观的评价,翻转课堂也只是在信息技术浪潮推动下产生的一种教学技术和策略,它对教学硬件有要求、无法适应匹配所有的教学内容、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学习的内驱力问题。在实践前,必须有相应的研究与评估,理性分析其可操作性。
(二)军事理论课的内在特点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中,明确指出了开展高校国防教育是贯彻我国国防法、兵役法和教育法的内在要求,要切实保障军事理论教学时间、内容和要求的落实。《教学大纲》第四条指出:“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理论教学中,要掌握好深度和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质量。”在具体设计教学流程前,应把握好军事理论课的几个特点。 (1)军事理论是人文类通识基础课。目前,我国高校普通本科生的培养,一般由“通识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再辅以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组成。军事理论按课程定位,应属于其中的“通识基础课”,再做进一步细分,可归为“人文类通识基础课”,以区别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类通识课程。通识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单纯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与技能,如果说专业和职业教育培养的是“工具人”,通识教育更关注拥有完整人格、实现全面发展的“全人”,在教学实践中也应更强调其“普适性”,淡化、弱化其“工具性”。[12]基于以上定位,在具体的教学设计中,军事理论课应立足开拓学生视野、增强整体分析与宏观判断能力,避免拘泥于武器装备展示、数据参数罗列等知识细节。
(2)军事理论课授课相对集中、内容杂、学时少、学生数量多且有特殊性。从教学安排上看,高校一般选择第一学年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其后随着年级的升高,逐步开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开展实践教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李会春以首批9所“985工程”建设高校为样本所做的相关研究表明,通识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一般在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间,个别高校(如上海交通大学)甚至达到了一半。[13] 参照《教学大纲》,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分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五部分,共36学时。综上所述,军事理论课要在一个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多数高校安排在军训后的第一学年第1学期),用相对较少的学时(较之“两课”、大学英语,且多数学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36学时要求),为数量较多且有特殊性的学生(全体大一新生,需要经历大学学习生活的适应过程),讲授较为庞杂的内容(大纲包含历史、人文、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点)。
(3)军事理论课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有较强的“时效性”。《教学大纲》界定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中,中国国防部分,国防法规、国防建设、武装力量构成均会随政策调整和社会发展产生变化;军事思想部分,随时间推移和各项研究的开展会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国际战略环境部分,随国际局势和时代主题的变化,我国要应对的问题会有非常大的不同;军事高技术和信息化战争部分,由于与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科学结合紧密,调整更新的速度会非常快。由此,军事理论虽属通识教育基础课,但与“中国传统文化”、“自然科学概论”等内容较为固定的通识课相比,有比较明显的“时效性”。
三、军事理论课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关键点及要注意的问题
翻转课堂作为一种新颖的教学模式,其形成、发展都有特殊的教育环境和技术背景。军事理论作为一门普通高校通识课也有其内在课程特点和外在教学限定条件。应特别注意避免为翻转而翻转,为实现所谓“教改”而应用新技术,不见特殊、只求共通与标准化。
(一)军事理论课无明确需要学生掌握的技能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兴起和运用,始于中学数学、化学等具体科目的教学。这些科目的学习,一般流程是“观察具体现象―了解基本原理―应用原理解决问题”。由于需要学生理解和掌握的原理或技能非常明确,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可非常清晰的指向某一环节,通过视频或相关程序反复演示某一原理、展示某种现象,直接辅助学生理解原理和掌握技能。反观普通高校的军事理论课,国家《教学大纲》中对其教学目标,并无掌握某项技能的要求(仅指军事理论教学,不含军训、军事技能训练部分),只是要求通过教学,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前文已论述过的军事理论课人文类通识基础课的定位,也能侧面说明这一问题。因此,军事理论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设计,直接照搬中小学应用经验肯定是不合适的,必须进行调整。
(二)并不明晰的学科界限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将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初衷,是通过一定的课前预习,剔除较为简单、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点,腾出更多的课堂时间,供老师解决学生难于理解、重复犯错的疑难问题。在线、多平台、多层面的学习交流,也可增进学生间的共同研究与互助,形成学习小组或研究团队,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较之中学某一科目,军事理论教学涉及的内容要庞杂的多。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后,教师的工作由讲授变为引导,由管理课堂变为学习促进。明晰的学科界限和知识结构在工作转换后给教师带来的压力有可控性,军事理论通识课的定位、庞杂的知识结构和并不明确的学科归属,在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特别是学生开展研究型学习后,会对教师的课堂掌控能力、知识量、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翻转方式必须根据不同教学内容和教学需求进行调整
翻转课堂因其新颖的视频教学模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实现课堂的翻转确实需要制作视频,但后续协作式学习环境的构建、课堂教学活动的设计已被诸多学校证明也是成功应用翻转课堂的关键因素。如果僵化的认为,课堂翻转就是将教师的授课转成录像以便学生重复播放,建设翻转课堂流程就是对照教学大纲知识点逐个拍摄视频,就背离了这一教学模式的使用初衷。仅以教学视频制作而论,有的知识点适合做浓缩概要式的讲解,有的知识点需要深入挖掘精讲,制作视频时是选取成型素材进行拼接、还是教师真人演示,均要因时因事而异,无法统一标准,限定时长与具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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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金磊.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关键因素探析[J].中国远程教育,2013(10):59,61,62.
[8] 杨刚,杨文正,陈立.十大“翻转课堂”精彩案例[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2(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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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事理论课是高职院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围绕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优化及慕课背景下军事理论课程建设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军事理论课;教学模式;优化
我院是一所有着40年办学历史,享有“生态湘军摇篮、湘南医卫黄埔”美誉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现有教职工900余人,各类全日制学生15000余人。根据我国《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有关精神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要求,我院将军事理论课列入了学生的必修课。军事理论课作为我院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我院学生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教学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作为军事理论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充分认识到,要搞好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必须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教学模式进行优化。
一、精简和优化教学内容
高职学生与本科学生比较而言,具有基础知识相对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方法欠缺,自制力和自控力较差、注意力容易分散等特点。由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等方方面面,并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如果教学过程中不分主次地面面俱到,不但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讲授完教材内容,而且学生也很难理解消化。因此,要想搞好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必须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精简和优化教学内容。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时,首先,要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并且要防止出现重理论轻事例,或只讲事例而无系统理论支撑的就事论事现象,使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成为集军事知识、国防观念、科技意识和思维开发于一体的科学体系。[1]其次,由于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与各专业学生所学内容不直接挂钩,想要激发不同专业学生的听课兴趣,可以结合学生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列举一些本专业知识在军事上的应用案例。第三,军事理论课教师要善于知识更新,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和军事理论的发展变化,不断追踪军事发展新动向,及时调整补充教学内容,力求把学生最关心的军事热点、最新动态引入到课堂,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
一直以来,各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大多采用的是上合班大课的方式,使用的PPT课件也只是教师依照统编教材的章、节顺序将教材内容由黑板搬到屏幕上“填鸭式”讲授而已,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在教学形式上要有所改变,要克服“填鸭式”教学方式,多采用“启发式、疏导式、讨论式、直观式”等授课方式,并尽量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2] 在教学过程中除了教师主讲外,还可以采用学生自学、讨论、辩论、撰写小论文等方式进行学习。另外,军事理论课教学还不应局限于课堂内,教师应该在课堂上指导学生把学习延伸到课外。以上方法可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而不断地提高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质量,这是常规教学方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三、探索慕课教学在军事理论课中的运用
所谓MOOCs(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是指大规模的网络开放课程,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课程教学模式。它依托网络平台,在线提供课程教学的全过程。“慕课”是将视频课程切割成10分钟甚至更小的“微课程”,它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影响,方便学习者利用碎片时间进行高效学习。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人的高效专注时间长度在15分钟左右,慕课课程内容通常按照这个时长编排视频,因此,“慕课”在知识传递上比传统的面授课堂更加符合学习的规律,因而学习者的学习效率也会更高。而且,在运用“慕课”学习过程中,学生如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反复观看视频学习,直到理解为止,这在面授课堂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慕课的发展,为学生提供了新的学习模式。“慕课”教学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清晰地展现实物图像,并且能通过闪烁、缩放、移动、翻折、旋转等手段把静态的知识转化为动态的知识,在培养学生形象思维的同时,也发展了学生的抽象思维。因此,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也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将慕课运用于军事理论课教学中。
首先,通过慕课视频教学可以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众所周知,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涉及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多个领域,在讲解某一个知识点时,传统的授课方式中因为条件的制约,学生不可能身临其境,教师只能在课堂上借助于教材上的文字及图片资料进行理论讲解,学生们会觉得枯燥无味,而且难以理解,时间一长就会对军事理论这门课程失去兴趣。慕课的出现很大程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慕课”可以将文字、声音、图片、动画、视频、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信息进行编辑组合,为学生展示学习所需的特定场景,使学生们能够对所学习的内容进行直观的三维的理解,也使得课堂信息交流模式从教师讲学生听的单维模式拓展到了多维模式,从而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知识的欲望。其次,利用慕课视频教学可以提高学习效果。
军事理论课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很多学生无法在有限的课时内对所学知识进行理解消化,尤其是女生,在军事知识的理解能力上相对男生逊色一些。而我院由于护理系学生多,全院女生占了学生总人数的80%。假如教师在讲授某一个较抽象的知识点时,由于学生之间理解能力的差别,一部分同学已经听懂掌握了,但还有另外一部分同学还不太理解,老师如果再反复的讲解,会造成已听懂那部分同学的厌烦。这时就可利用慕课视频可重复播放的特点,让没听懂的那部分学生课后进行自主学习。从而使得所有学生都能提高学习效果,实现教学目标。第三,慕课视频教学能帮助学生加强对世界政治军事格局的理解。比如某国为了遏制我国发展,提出了“第一岛链”的概念。在讲解相关知识点时,只靠教师的课堂讲授,想让同学们理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时老师可以通过慕课的教学视频教学,播放一些带有三维动画或者实体影像资料的教学视频,加深学生对本知识点的理解。第四,慕课能更好的使学生对军事理论课进行预习。慕课有着大量的学习资源,学生们可以通过慕课对老师所安排的课程内容进行预习,达到“先学后教”的目的,通过预习后,学生在上课的时候就容易理解老师所讲授的内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军事理论课教学是教师教、学生学的“双边”活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克服单一式、说教式、灌输式等“单边”传统教学模式,进一步研究探索适应高职学生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的开放式、探索式、漫谈式、诱导式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的新型教学方法,以不断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注意力,充分调动广大高职学生的积极性,真正让高职学生的学习思路紧跟教师的教学思路,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达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军事理论课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 徐敏.关于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J].职教论坛,2009.6
[2] 赵树森.浅议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的改革[J].世纪桥 2012.19
摘 要 当前,国家在大学生应征入伍方面已经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大学生的入伍积极性并未明显提高;军事理论教育应该发挥其在应征入伍宣传中的系统专业、直接相关、受众面广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在军事理论教育中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的方式方法有创新课堂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重视网络建设与网络交流、设计多种实践活动等。
关键词 军事理论教育 大学生应征入伍 宣传
随着我国国防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提高部队士兵素质,在大学生中进行征兵已经是一种趋势。发挥军事理论教育的专业优势,加强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能大幅度提高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
1 大学生应征入伍现状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大学生由“缓征”变为“应征”,同年国防部征兵办出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对大学生征兵入伍给予大力的经济支持。同时,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的配套措施,在退伍的安置金、社保金、升学、落户、就业等方面给予大量的优惠。
应该说,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是空前的,但在实际中并没有产生非常好的吸引效果,大学生应征人伍的人数并没有大幅度提升,除掉一些高职高专类院校和少部分理工科的二本高校外,大部分大学的征兵报名情况不容乐观,甚至有些高校每年都无法完成基本的征兵任务,大学生没有参军入伍的热情。
无论是从军队现代化改革来说,还是从提高中国国防实力来说,加强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大幅度提升大学生参军的积极性,都是非常的必要,而且也非常的迫切。这需要各高校特别是高校的武装部加大工作力度,调动学校的一切资源来加强此项工作。利用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专业优势,大力宣传大学生征兵入伍,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2 军事理论教育在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中的优势
高校每年到了征兵季节,均会采用很多的宣传手段,如出宣传板报、悬挂宣传标语、出专题网页等等,这些手段直接针对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具有时间短、受众不广等局限性,而在军事理论教育中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很多不可替代的优势。
2.1 系统专业
军事理论课课程包括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和信息化战争五大部分。中国国防有中国的国防法规、国防建设、中国武装力量、国防动员等内容;军事思想有中国古代和近现代军事思想、建国以来历代领导人的军事思想等内容;战略环境有国际战略格局、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等内容;军事高技术有侦察与监视技术、隐身与伪装技术、信息战技术、精确制导技术、军事航天技术、指挥信息系统、新概念武器等内容;信息化战争有信息化战争的发展趋势、国防建设等内容。这些内容非常系统地讲述了我国国防面临的形势、信息战条件下我国部队的建设等,能让学生较专业地掌握军队知识,深度了解部队,激发学生的参军兴趣。与征兵季节的普通宣传展板只讲征兵政策、征兵要求相比,军事理论教育更系统而专业。
2.2 直接相关
军事理论课程里面有国防法规、国防建设、国防动员等一些内容,直接就是对我国国防征兵政策的宣传。如国防法规体系主要讲授《国防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这几部法律是对大学生征兵入伍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同时也界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所有的公民也包括大学生,有服兵役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相关规定的权利。通过这些内容的讲解,大学生可以在课堂上深入了解我们国家的征兵入伍政策,了解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如入伍前的“优先征集”政策、服役期间的有关就学政策、入伍后培养使用问题、服役期间优抚安置和有关工资补助问题。这些政策在平常的征兵季节的宣传中也会涉及,但并不会像课堂上一样有充裕的时间来向学生讲解。
2.3 受众面广
军事理论教育主要包括军训与军事理论课,一般的高校军事理论课开课均为大一新生入学后的第五周至第十六周,总计24个课时,加上军训计12课时,总计完成36个课时。从时间上来说基本上在大一的第一个学期,全体新生都接受了本课程的学习。而传统的征兵宣传形式和手段,仅限于摆摊设点,时间很短。从涵盖面来说,全体大学生均接受了军事理论教育,内容将会影响他们整个大学期间甚至他们的一生,他们均会对本课程介绍的国防知识、尖端武器等等记忆犹新。摆摊式的征兵吸引的大学生都是流动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从宣传要求上来说,军事理论课程要求必修,有2个学分的规定,对学生有学习的压力。而征兵宣传时是大家走过路过的时候瞧上一眼,有兴趣多看会儿,没兴趣就走了。总之,两者的受众面自是无法相提并论。 3 在军事理论教育中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的方式方法
在军事理论教育中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优势众多,但要让其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产生实际的效果,需要我们在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
3.1 创新课堂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军事理论课如果把课堂气氛调动起来,是非常受学生欢迎的,而要达到气氛活跃的效果,我们认为应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上进行创新。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尽可以在军事理论课堂上使用,PPT、视频、电影、名师的讲课等等,丰富多样。放一部军旅题材的电影,特别是演员是青春偶像派时,能极大调动90后的大学生对部队的兴趣。图像视频资料形象直观,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种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抽象的问题形象化了;在教学方法上要丰富多样,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学生全程参与课程的教学,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主体作用得到发挥,教学效果必然会不同。我们要克服老师满堂灌式、说教式的传统教学方法,采用适应学生知识结构和兴趣特点的如开放式、探究式、漫谈式、诱导式等适合师生互动,双向交流较多的教学方法。先进的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科学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参军入伍这样的话题就能深入学生心中,最终学生会心甘情愿加入部队,保卫祖国。
3.2 重视网络建设与网络交流
现在的大学生均是95后,完全是在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对于网络的使用非常熟练,日常生活中也是手机不离身,因此网络的建设与网络交流在大学的教学中已经是一项必备手段了。利用网络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校武装部和军事理论教研室应牵头抓总,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武装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军事理论相关网站建设、维护以及社交媒体的管理,同时也可通过招募学生志愿者充实力量。将相关建设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配备电脑、办公室等必要的设施,以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应该多元化。武装部应建立部门的专门网站,设立国防教育、国防时事、最新研究、应征入伍等栏目,将国家的相关政策第一时间予以发布。同时应建立武装部的官方微信、微博、贴吧、QQ群等,充分发挥社交媒体的快捷、便利的有点,发布政策,设置话题让学生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三是网络传播的内容应积极向上,交流方式有亲和力。网络发布和交流讨论的内容应以振奋人心的话题多一点,如在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方面,应该将国家的优惠政策逐年改善的情况仔细分析,让学生吃下定心丸。在社交媒体与学生交流时,军事理论课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意富有亲和力,让学生从情感上接受。同时,交流话题应注意严谨专业,不犯常识性错误。
3.3 设计多种实践活动
设计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到做一名军人的光荣与快乐,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活动可从如下方面下功夫:一是组织好学生军训。学生军训是大学生的第一课,同时也是大学生了解部队的重要一环,高校应选择素质较高的部队官兵担任军训教官,增加军事训练的专业度,同时丰富军训内容,适时将实弹演习等项目开展起来,增强学生对做一名持枪军人的向往。二是加强与部队的交流。可以邀请部队专家来学校开展讲座,现身说法,宣传相关政策更有说服力。同时,有条件的学校也可组织部分学生深入军营,让学生亲身感受部队生活,增强军营的吸引力。也可以组织大学生开展“军营一日”活动,从中感受军人的纪律观念和意志品质,树立军人梦。三是组织红色旅游。学校可以创造一些条件,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参观革命圣地、瞻仰革命烈士陵园,了解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和光荣战斗历程。通过这种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让学生更加坚定保卫祖国的决心,增强投身部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四是组织多种国防竞赛活动。通过组织国防知识竞赛、国防论文竞赛、国防时事形势报告、军体项目比赛等活动,做到趣味性、知识性和宣传性三者合一,让大学生在活动的轻松氛围里全面深入了解国防,了解部队,增加对军队的向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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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素贞.大学生入伍的发展趋势及其德育价值探析[J].实践研究,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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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理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课题负责人、起止时间、报告提纲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3-ASP的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内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教研室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址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学生查阅资料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6篇(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4年4月26日”或“2004-04-26”。
在Internet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成为人们快速获取、发布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它在人们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网站建设在Internet应用上的地位显而易见,它已成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倍受人们的重视。
这次我们所设计的课题正是互联网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密关系的体现,现今的社会,人们已经离不开了网络,网络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一种形式,他能够把事情的复杂化转为简单化。老干部局网网站的建设不仅能够使该事业单位的工作方式有所改变,也大大地提高了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也增加了该单位的知明度,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局的老干部们提供了一个网络生活空间,促进了他们对网络知识的进一步地了解。
通过该网站展示了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电子刊物、新闻、学习园地、问题集锦、养生保健、生活小常识、旅游简介等系列内容的介绍。同时您也可以利用电子信箱经济而又快捷地与外界进行各种信息沟通。
ASP简介
1 什么是A S P Microsoft Active Server Pages (ASP)实际上是将标准的H T M L文件拓展了一些附加特征, A S P像标准的H T M L文件一样包含H T M L语句并且在一个浏览器上解释并显示。但它为H T M L编写人员提供了在服务器端运行脚本的环境,使H T M L编写人员可以利用V B S c r i p t和J S c r i p t或其他
第三方脚本语言来创建A S P,实现过去需要编写复杂的C G I程序才能实现的有动态内容的网页,如计数器等。一个A S P文件的后缀为. a s p,其中包含实现动态功能的V B S c r i p t或J S c r i p t语句,如果去掉那些V B S c r i p t或J S c r i p t语句,它和标准的H T M L文件没有任何区别。A S P提供了一些内建对象(参见后面关于内建对象的章节)。利用这些内建对象,你可以使你的脚本更加强大;这些
对象会允许您从浏览器中接收和发送信息。例如,利用r e q u e s t对象,你可以接收用户的H T M L表单中的信息并加以处理。A S P包含标准的A c t i v e X组件(参见后面关于组件的章节),这些组件可以实现一些复杂的功能,如使用数据库等。不过,你并不会被此局限,你可以轻松创建属于你自己的附加A c t i v e X组件。这意味着你可以不加限制地拓展你的A c t i v e X组件(参见后面关于自制组件的章节)。A S P可以和诸如SQL Server这样的数据库行挂接,在本书后面的章节中,我
们将详细地学习这方面的内容。重要的是,这是A S P一个非常强大的功能所在,在线商务以及在线论坛等各种非常高级的、动态更新的站点都需要数据库的支持,而且需要随数据库内容的更新而自动更新,这样,你就可以利用A S P自己建立很多类似的高级站点。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 A S P就是由服务器端脚本、对象以及组件拓展过的标准网页并为其提供了运行的环境。而它的网页并不是在建立初期存在的,而是当某个浏览器向它提出请求时,它才根据需要产生所需要的标准网页,这克服了过去H T M L编写的网页的静态缺点,从而使网页上可以有许多动态的信息存在。如:当前的计算机时间、计数器的计数值等。
A S P是一套服务器端的脚本运行环境,当用户从浏览器向We b服务器请求.asp 文件时, ASP 脚本开始运行,然后Web 服务器调用A S P,A S P全面读取请求的文件,执行所有的脚本命令,并将标准的Web 页传送给浏览器,而并不包含你所写的脚本命令。
2使用ASP与SQL Server 网站架设
而A S P的每一个命令都首先被用来生成H T M L文件,因此A S P允许生成动态内容。
下载对于Web 服务器来说, A S P与H T M L有着本质的区别, H T M L不经任何处理送回给浏览器另一方面,对于浏览器来说, A S P和H T M L几乎是没有区别的,仅仅是后缀为. a s p和. h t m的区别,当我们在客户端提出对A S P的申请后,我们的浏览器接受的是H T M L格式的文件。因此它根据以上特性,我们用A S P可以方便地实现诸如表格信息收集、计数器、留言簿、公告板、A S P还可以轻松地实现对页面内容的动态控制,为不同的浏览者定制不同的页面内容,实现
适用于任何浏览器。
聊天室甚至电子商务等过去必须由C G I才能实现的功能。
个性化的网站。
3 使用范围
用A S P实现各功能时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只要网站存在并正常运行,以下是的应用示例列表:
. 在你的网站主页顶部添加一个滚动显示的广告栏。
. 从H T M L的表单中接受信息并且存到数据库中。
. 根据不同访问者显示不同内容,创建个性化主页。
. 在你的主页中添加点击计数器。
. 根据用户浏览器的版本、类型和能力显示不同档次的内容。
. 连接多个主页使之容易网际导航。
. 跟踪用户网站上的活动信息并且存入日志文件。
. 使用基于Windows NT的I n t r a n e t建立你的M I S应用。
用A S P编写出的系统,完全可以达到原来使用C l i e n t / S e r v e r的网络数据库系统的水平。使用A S P最大的好处是,在你对程序进行升级时,你只需要修改服务器上的A S P文件,而不需要修改客户端程序。
以上只是简单介绍,看完下面章节,你会对利用A S P做的事情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你会真正学会如何使用A S P建立各种应用。
2.本课题的基本内容
为了树立中国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网络上的崭新形象,有利于使各级政府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角色转换,降低办公费用,提高办公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务员的信息化水平,市委老干部局网站的建立将为办公网络化,自动化、电子化,全面信息的共享所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本课题介绍了市老干部局网站建设的做法和具体步骤,给出了老干部局网站建设的方案选择、设备配置。还介绍了老干部局网站建设的运用目的和发展方向以充分实现以上目的。还全面介绍了在Internet上建设和管理网站的技术。内容涉及网站的基础建设,对原始数据进行调查,重点放在新闻更新、办事指南等的事务处理以及站点管理,使用ASP,HTML开发前台程序,完成网站的链接,从相关系统中导入数据,编写相应的存储过程,以便联系老干部局的需要开发出功能强大的网站。
老干部局网站为干部的工作、管理、生活、信息交流个通讯等提供综合的网络环境。网站的使用,使干部的办公、学术研究和管理条件跨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也给老干部局的宣传,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用计算机资源,实现信息交流和软硬件资源的共享,实现老干部局办公、管理、服务于社会的现代化新形式。
关于建设老干部局网站的一些内容,包括网站的结构,特点以及网站建设的理论知识要点。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对ASP中的每个知识点都精心运用到了实际需要中,通过对理论的研究来联系实际操作,并全面地掌握ASP开发WEB动态网站的思路、技巧和体系。另外,ASP还提供可更简单、更方面的数据库访问方法,使开发基于数据库驱动的WEB应用程序更容易,ASP支持VBScript和Jscript,并能以插件形式支持其他脚本语言,如HTML。
3.本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主要是网站素材的选择与框架的搭建,一个好的网站要有许多的主页相互之间链接起来,以及其中添加一些动态、图片、声效等链接。综合地完成网站的建设才能体现主题,才能把浏览者的目光吸引到每一个主页上,内容的及时更新也是网站建设的一个主要实际问题,只有不断得到更新的主页内容才能使浏览者再次访问该网站,没有新鲜的内容素材,没有时代性的哲学理念,远远不能称得为好网站。
新颖的框架结构也能使浏览者的目光更长久地被吸引,再拥有好的素材基础上,框架的搭建也是网站建设所必须考虑到的问题, 只有把这两者相结合进行周密地布置,相信建设出来的网站必然是点击率最高的网站。
该网站的建设也牵涉到了动态网页的制作,因此,这必然成了制作过程中的难点,就我个人而言,对动态网页的制作方面还缺少很多的理论与实际操作知识,曾经只是做一些简单的个人主页,仅此而已,而现今,却得必须运用ASP程序进行动态网站的编辑,运用ASP把脚本、HTML、组件和强大的WEB数据库访问功能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能在服务器上运行的应用程序,并把按用户的要求专门制作的HTML页面送给客户端浏览器。此技术的运用使我的工作量大大地提高了几倍,当然这正是我以前没好好学的不好表现,但通过这次设计使我认识提高了,在学好静态网页制作的基础上则不能忽视对动态网页制作的重要性。此后,我将借鉴这次的领悟,认真学习并全面地掌握ASP中的每个知识点,以便今后熟练地运用到实际问题中,充分展现自我价值。为自己以后的生活道路铺上一层更牢固的奠基石!
用ASP实现搜索引擎的功能是一件很方便的事,可是,如何实现类似3721的智能搜索呢?比如,当在搜索条件框内输入“中国人民”时,自动从中提取“中国”、“人民”等关键字并在数据库内进行搜索。看完本文后,你就可以发现,这个功能实现起来竟然是如此的简单。OK,Follow Me!
第一步,我们要建立一个名为db_sample.mdb的数据库(本文以Access2000数据库为例),并在其中建立表T_Sample。表T_Sample包括如下字段:
ID 自动编号
U_Name 文本
U_Info 备注
第二步,我们开始设计搜索页面Search.asp。该页面包括一个表单(Frm_Search),表单内包括一个文本框和一个提交按钮。并将表单的method属性设为“get” ,action属性设为“Search.asp",即提交给网页自身。代码如下:
请输入关键字:
下面,就进入了实现智能搜索的关键部分。
首先,建立数据库连接。在Search.asp的开始处加入如下代码:<%
1.绪论
2.课题任务书
1)设计依据
2)课题总体体会要求
3)设计要求
3.系统规划
1)系统分析
2)系统具体分析
3)功能图
4.主体
1)程序代码
2)结论
5.参考文献
6.个人体会
7.附录
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指导教师意见:
(对本课题的深度、广度及工作量的意见)
指导教师: (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教研室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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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色教学内容之安排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以能源电力类专业为主体的高职院校,由于围绕电力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紧跟电力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确立“植根行业、对接企业、锁定职业、服务就业”的专业建设思路,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依托行业的优势和实训基地的支持,培养的学生具备过硬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职业素质,因此该学院培养的电力类专业毕业生绝大部分顺利到电力行业就业,实现了专业行业对接。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以及电力行业需要,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加大课程建设力度,大力推行以职业能力为主线、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作为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整体课程体系中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亦应体现职业能力主线、工作过程导向。本文拟以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学为例,结合电力行业,探讨作为高职思政课特色教学体系核心的特色教学内容的安排设置,以提升思政课的教学效果,更好地为专业、职业、学生可持续发展服务。
(一)概而精原则
高职思政课的内容安排,应体现概而精的原则,即应使高职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当代中国最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法制规范。该原则涉及当前国家对思政工作的总体把握,涉及对高职教育特点的把握、对高职思政课总体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整体把握、对高职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把握,等等。该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不配套、课程目标与学制短、人才培养要求与生源状况之间的矛盾。
(二)职业化原则
高职思政课的内容安排,要体现职业化原则,即在思政课教育教学中渗透职业教育,充分体现职业性和实用性的特点,这应是高职思政课教学最大的特色所在。思政课教学应把课程理论、政策与学生政治素养、专业发展、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如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重点讲解职业大环境,包括对专业行业产业政策、就业、创业形势、职业发展趋势、职业发展软实力等问题进行诠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讲解职业道德,等等。教师应熟悉专业对大学生职业素养的要求,从而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的职业素养进行培育,如诚信、敬业、创新、艰苦奋斗等,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质,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三)与行业、岗位对接原则
高职思政课的内容安排,还应体现与行业、岗位对接原则,即坚持就业导向,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将思政课教学与专业对接的行业、岗位结合,尽可能多地接触产业、行业、企业、职业,逐步做到专业与行业企业的“无缝对接”、学生与岗位的“无缝对接”。就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而言,应紧密结合电力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和特性要求。电力行业、岗位人才应具备较强的适应性、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广的知识面以及一定的创造才能。同时电力人才应具备包括基本技术知识、电力知识以及有关社会科学知识在内的知识结构,应具备包括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在内的素质结构。所以,思政课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电力行业、岗位对电力人才素质的要求展开。
(一)职业环境相关内容
职业活动是人生实践的基本活动,就业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环境中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这就是职业环境。基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用性、实践性特点,职业环境方面应注重强化以下内容的教育:
1.市场经济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选择的目标模式,能使社会主义的优势和市场经济的优势都得到发挥,既能遵循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则、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能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思政课教学中应加重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教学分量,尤其是与学生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知识,包括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参与分配的制度,等等。
就电力类专业而言,应在这部分适当增加电力行业有关内容,使学生把握电力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该行业产业政策、其自身的发展及趋势等,能用市场经济规律等知识诠释电力行业进行的厂网分离、电网主副分离等重大改革。以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改革为例。资源产品价格充分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资源价格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近年来,电价市场化改革步伐大大加快,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制度初步建立。因此,在思政课中增加以上内容,能使学生对自己所处的职业环境有所认识。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色教学内容之安排论文
2.法治理论。
通过法律和法治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思政课教学中应加重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教学分量,尤其是与学生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电力法、经济法、劳动法、税法、合同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国家制定电力法,目的是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对学生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办法教育;对学生进行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教育等,使学生树立依法办事、遵章守纪法制意识,突出高职生守法习惯养成的准职业人特性。
(二)职业理想信念相关内容
职业理想是人们在职业上依据社会客观要求和个人主观条件,借想象而确立的奋斗目标。职业理想是人们对职业活动和职业成就的超前反映,与人的价值观、职业期待、职业目标密切相关,与世界观、人生观密切相关。职业理想具有差异性、发展性和时代性。职业信念,则是指个体认为可以确信并愿意作为自身行动指南的认识或看法。职业认识常变,而职业信念一旦形成则很难改变。在思政课教学中,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融入职业理想信念中,既发挥其理论指导作用,又使学生觉得现实,并非高不可攀;使学生正确认识将要从事的职业以及职业与专业的关系,引导学生树立成才的理想信念。高职生只有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信念,才能合理安排好自己的高职生活,并能勇于克服在生活中碰到的种种挫折。结合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来分析,该学院电力类主体专业学生应以人民电业为职业理想信念,同时保有敬业、勤业、立业的职业精神。
(三)职业道德相关内容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度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规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因此,职业道德教育是高职院校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体现高职教育特色、提高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在思政课教学中应加强并突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基本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职业道德教育。但是,目前包括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在内的大多数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局限于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而对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很少涉及。
所以,高职思政课教学应在巩固一般的基本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的行业特征,构建行业职业道德的全方位培养体系,进而为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依据。具体教学中,基本职业道德教育应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让学生理解基本职业道德的内涵以及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应以敬业意识、诚信意识为培养重点。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则应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对应的行业进行。具体到电力类专业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就是将其对应的电力行业的《电力职业道德规范》融入教学内容,并力争邀请电力行业的专家或能手进行讲解教育。
(四)职业品质相关内容
高职生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包括基本能力素质和专业能力素质,而基本能力素质是职业技能的基础。基本能力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竞争合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在培养基本能力素质的基础上,应提升高职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使其最终成为高素质人才。基本能力素质主要通过各门基础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来培养,思政课应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实际,注重基本能力素质的培养和锻炼。
以开拓创新能力为例,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产物,是创新的产物。我们可以把马、恩、列、斯的方法运用到中国来,在中国创造出一些新东西。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教学中,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主线,对学生进行创新教育,塑造与时俱进的创新品质。结合电力行业,推进电力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职业教育,有效发挥电力行业在建立健全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机制、行业人才规格标准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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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规划是以某一水利建设项目为研究对象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规划通常是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初步设计时进行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析水利规划工作的原则及规划内容和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水利工程是为了控制、利用和保护地表及地下的水资源与环境而修建的各项工程建设的总称。因此水利工程涵盖的内容较宽泛,除了防洪、防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航运、渔业、水资源保护等工程,还包括蓄、引、提、调及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总之水利工程不仅利在民生还有利推进了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自古至今水利建设都是国家建设的根本,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水利建设越来越趋于完善,无论是大型、中型或小型的水利项目落成的总量还是水利工程的质量都相较从前有所提高,这要归功于水利建设单位严谨的内控管理体系。若要保证水利项目的施工质量,首先要做好水利项目的规划工作,明确规划的重点以及确定项目主要功能,抓住规划的核心部分,做好这些工作是保障水利施工质量的前提。
1.1 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水利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可豁缺的重要资源之一,许多与水相关的行业生产依赖于水利工程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才能更有效的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在生态环境的需求下原有的水利工作已无法满足现在的生产、生活需求,因此水利部门对当下的水利规划工作要进行及时调整,完善其生态保护、利用开发的功能。
1.2 满足水资源“自身”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和河流还是湖泊,都是有承载限度的。因此水利规划工作一定注重和研究河流的承载能力,以长远的眼光进行水利规划。
1.3 满足协调防洪、水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关系的需要
在大型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工作中,一定要注意防洪、水利用与生态保护三者的密切联系。只有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及生态系统的健康,才能有益于防洪和水力资源的长期利用。
1.4 将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规律作为规划原则
水利规划工作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要求。
1.5 将符合自然规律作为水利规划的重要原则
对生态水进行治理和开发是消弭水资源潜在的危害,使其利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规划时要区分于地域及河流的不同结合实际资料,选择不同的方案进行治理。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规律,采用顺乎规律的治理措施,才是最科学合理的开发水资源,造福人类。
从水利设施所具备的深运价值着手,国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兴建水利设施,从而确保整体水资源调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推动水资源的利用率,实现水利工程的价值[2]。水利规划作为水利项目建设前最为关键的工作之一,为项目流程有序进行起到了指导作用。而水利规划工作的有效实施,则需要考虑和落实一些核心内容。
2.1 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水利规划方案的最基本内容,是进行规划的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具体的治理目标或者开发项目,治理目标所处的地理环境及气候等综合条件,以及达到最终冶理目地所需要的要求。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最恰当的调查方法,所有调查获取的资料都要确保其准确无误且要有所依据,确保在对所获取的调查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时不会出现错误的判断,这样才有利于对后期的规划工作的制定。
2.2 统筹兼顾
水利规划作为水利项目的建设依据,一定要注重统筹兼顾、统一部署的原则。水利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涉及国土的规划和利用,关系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权益。最大限度的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处置好水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一个完整的水利规划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2.3 综合分析
依据环境发展的需求,对生态资源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因此,水利建设工程也必须顺应生态环境的需求向生态水利的方向发展。从我国政府对生态水利建设逐年递增的投资趋势不难看出水利建设所具备的利用价值是非常可观的,其价值体现为:
(1)环境价值:生态水是大自然馈赠给人类的宝贵资源,具有较高的可利用价值。其主要源于地下水、地表水,且多数由雨水、河流等蓄积而成,这些都与生态系统密切相关。水利工程可合理、有效的对其进行调控,进行引流、储藏等水利项目开发,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完整性,规避了生态水资源盲目开发的危害。
(2)经济价值:水利工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主要表现于灌区的农业灌溉及蓄水发电等,其利用生态水资源的蓄积进行调配转换而实现水利工程自身的经济价值。
(3)发展价值:从国民经济发展来看,原有的水利建筑已无法满足与水相关行业的社会发展需求,为避免在对水资源调配时不必要的损耗,必须加快水利建设,并对原有的水利设施进行改造和加固,保证水利建设的发展。所以在进行水利规划时一定要依据其价值进行综合考虑,在确保可实现水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利工程来实现生态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在规划时可先创建工程模型,对各环节进行分析,得出最科学的施工方案。
2.4 掌握规律
水利工程项目说到底就是按照人类的意愿改造自然。按照人的设计与规划对自然环境进行调整和改造,就需要掌握自然和环境的规律,如地质规律、自然灾害规律等。掌握了这些规律,才能够在规划阶段采取综合的措施来防治危害的发生。
3.1 按照需求进行规划工作
水利工程设计需求无外乎五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经济用水安全、生态用水安全[3]。现代化的水利工作就是要根据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目前,许多地方的水利规划工作并没有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事实来制定,难以实现按需进行的要求。这恰恰就是水利规划工作在策略上应该做出的调整和进步。只有实现水利规划工作的与时俱进,才能够实现水利工程的发展和与时俱进。
3.2 学习先进经验,完善水利规划工作
从水利规划工作的发展状况来看,东部沿海城市是值得西部地区借鉴和学习的,东部沿海地区的水利规划工作已经进入了现代化时期,水利工作的重心已经向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水污染的预防、水资源的节约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转移。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应该充分学习先进的工作方式,进行水利规划的工作,帮助本地区解决水资源利用的问题,又解决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问题。
3.3 水利规划工作以地方经济状况为策略导向
水利规划工作不是千篇一律的,它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因为区域地质水纹特性的不同、气候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方向不同,致使所涉及到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就会有所不同。故此在进行水利规划时一定要以规划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来制定,要满足地方水利规划的需求并明确地方水利建设的发展重点。
【探析水利规划工作的原则及规划内容和策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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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局限性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额逾4000亿美元,至今中国已经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基础不仅缘于双方的政治基础,而且受到各自内部政治环境影响,因而东盟内部政治环境对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东盟成员国在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领土、资源、民族等方面也存在着较为广泛的冲突和分歧,成员国之间关系呈现出脆弱性。因而如何协调东盟成员国之间利益,平衡成员国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成为东盟内部亟待解决的问题。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但在实践中,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并未派上用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与其组织建构密切相关。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是东盟成员国国家利益的协调机制。“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与开展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合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
〔1〕国家利益不仅是国际关系结成的出发点,而且是国际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国际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为组织成员的利益服务。国家间关系要受到规则、制度的约束,这些规则和制度就是国际法。实质上,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即国际法律关系,而国际法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正是基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本源上的联系,因而笔者试图通过介绍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从国际政治学的角度对其局限性进行解读。
东盟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大力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合作,提高区域的防御力”.〔2〕提高地区防御力,强调地区和平是东盟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点所在,东盟为实现安全共同体提出了其地区安全设计:一是东盟与外部国家之间的关系;二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东盟成员国关系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
着名学者斯蒂芬克·拉斯诺指出,机制是“在某一特定问题领域里组织和协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3〕其中原则是关于事实、原因、公正的信念;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动的特别的指示和禁止;决策程序是作出和应用集体选择的普遍实践。从这一涵义而言,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包含了三个方面内容:争端解决的原则、争端解决的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
1.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是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地解决所有争端。”〔4〕本文所探讨的是适用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不涉及东盟文件解释与使用的争端及解决程序。
存在几个需要强调的问题:一是涉及东盟特定文书中的争议应通过该文书规定的机制和程序解决,即排除适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附件。二是不涉及任何东盟文件的解释与使用的争端应按照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其规定的程序和平解决。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对这一类争端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三是除另有规定外,涉及东盟经济协议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应按照 《东盟增强争议解决机制议定书》解决。四是除 《东盟宪章》 另有规定外,“成员国有权采取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 (1) 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争端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合法文件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和平解决争端”.
〔5〕这一规定即成员国解决内部争端除了适用 《东盟宪章》 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并不排除 《东盟宪章》 以外其他文件的适用。事实上,上述规定,既符合经济争端解决的本质,即排他性和具体操作性,同时又照顾到政治争端解决的特性、自愿性和灵活性。
2.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
本文所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东盟宪章》 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6〕本文所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既包括以正式书面文件所作出的规定,还包括东盟在解决内部争端实践中所形成的原则。
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不仅是现代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东盟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内部争端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要依据相关安排,通过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四条和第五条也明确指出“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东盟宪章》 作为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也明确了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一般原则:“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地解决所有争端;东盟国家应在盟约规定的合作领域内保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7〕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内容:解决争端的基本规则是和平解决,即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争端;解决争端的具体方式既包括谈判与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和解等政治的解决方法,也包括仲裁和司法的法律的解决方法。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成员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同时意味着争端当事方应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东盟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归于以下原因:一是和平解决争端既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二是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损益成本最低,而且对国家和地区稳定和发展影响最小;三是和平解决争端促使成员国可以在较为缓和的氛围中进行谈判或协商,结果容易被双方接受,可以避免争端激化,保持事态的稳定性;同时谈判协商的结果往往是争端当事方博弈的结果,争端当事方在利益上互有得失和牵制,这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可能的基础。
3.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为了通过东南亚地区内部程序来解决争端,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为此作出了机构设计:将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争端的高级委员会。
高级委员会的组成。高级委员会由东盟缔约国各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经高级委员会认定,非东南亚国家也可各出一名部长级代表直接参与争端讨论;高级委员会人员的任命及更改通过各缔约方协商。 《东南亚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则三第一款中涉及的高级委员会代表和规则三第二款中涉及的缔约国代表,经高级委员会认定可以直接参与争端讨论的,成为高级委员会代表。
高级委员会主席的产生。高级委员会主席应是缔约国代表,并且担任东盟常任委员会主席;或是东南亚地区非成员国的高级委员会代表,依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也可能任命其为主席。
高级委员会的职责。高级委员会的职责是关注和处理有可能破坏地区和平与和睦的争端或局势。高级委员会处理内部争端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向有争议的当事方建议适当的解决措施,如斡旋、调停、调查或调解;二是高级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参与斡旋,或者在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调停、调查和调解委员会。高级委员会决议得以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争端当事方都同意签署条款适用于解决其争端。
4.争端解决的程序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国际组织讨论,审议争端问题,作出决定的工作程序。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三项内容,不仅构成了东盟高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而且形成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内容。
(1) 会议制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规定了高级委员会为解决争端举行会议的基本问题,如会议人员的组成及产生、与会程序、会议主席的产生、会议议程安排及会议记录。
会议人员组成及产生。高级委员会会议的法定组成人员就是高级委员会所有代表。委员可由会议正式的委托书授权代表,成为候补委员和顾问。非东南亚国家和非争端直接参与国可以通过书面请求高级委员会主席作为会议观察员,除非高级委员会另有决定,只有经高级委员会一致通过,观察员才具有会议发言权。
与会程序。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定,会议的召开由高级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在收到规则九〔8〕中所指确认书后,应在六周内召开高级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前三周通知所有规则四〔9〕中涉及的与会代表和人员,通知应附有协议书的副本和讨论的确认书。
会议安排及记录。高级委员会会议应在主席所属国家举行或通过高级委员会决定在其他地方举行。除非高级委员会另有决定,每次会议举行期间会议缔约国都应设有秘书处,每次会议的组织费用应由举办会议的缔约国承担,每次会议应筹备和议定会议程序记录。
(2) 决策程序。
尽管 《东盟宪章》 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对内部争端解决的程序未做详尽的规定,仅规定成员国有权采取 《联合国宪章》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争端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合法文件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和平解决争端,但 《东南亚合作友好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对争端解决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东盟争端解决程序的启用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第一,高级委员会首先应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对争端事实进行认定,并且争端解决的程序只能由争端当事方启动。
第二,争端当事方如若寻求启用争端解决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与高级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缔约方进行书面协商。书面协商应包括一个详尽报告,内容包括:交与高级委员会争端的性质;争端的当事方及各自的主张;高级委员会根据条约对争端作出认定的基础;缔约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应在14天内优先作出协议书,进行书面通告。
第三,当主席收到协议书后,应当对争端当事方及书面协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
第四,争端当事方除了递交确认书外,还应提供确认书内容的说明。除非已经收到争端当事方的确认书,否则高级委员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事项。
第五,如果主席为直接参与争端的缔约国代表,主席应在会议开始时经会议一致通过,主席应移案辞职。
第六,“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 《东盟宪章》 中规定程序无法解决的争端,应将该争端提交东盟峰会作出裁决。”〔10〕(3) 表决制度。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决制度是全体一致通过,这是一种协商一致的方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规则十九明确规定,所有决议应通过高级委员会一致通过。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也规定,争端当事方及其他东盟成员国都应通过频繁的对话磋商和谈判,寻求一致的意见达成决议。协商一致是一种非正式决策的方式,“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经过协商,不用投票决定,而达到意思一致 (consensus) 或无正式反对意见 (no-objection) 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法”.〔11〕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决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通过投票决定,只要求成员国对须协商的问题表示同意;二是在非基本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国不提出正式反对意见的,允许其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并予以记录。东盟这种表决制度的特点表明争端当事方拥有对其他参与方都赞成的方案的否决权,若在短期内争端参与方不能达成一致,不同意少数有不同意见但又不反对时,仍然被认为是一种一致,该方案可以被视为解决方案实施。
首先,协商一致是东盟为处理内部争端即协调成员国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尝试。东盟成员国力量对比差距大,因而权力分配不平衡,东盟作为国际组织具有整体性,既要尊重各方意愿又要平衡彼此利益,因而需要通过协调一致达成共识。基于这样一种目的,也可以说正是东盟内部的这种权力分配决定了东盟选择协商一致作为表决制度的重要原则。
其次,协商一致的特点增加了争端当事方在分歧或争端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当争端当事方各自主张差异较大时,不反对某种解决方案比支持某种解决方案更容易达成。“协商一致的做法较为灵活,回旋余地大,不要求少数服从多数”,〔12〕不是依靠权力迫使争端一方放弃主张,而是基于利益相互妥协,但相互妥协显然是消极躲避问题,不是争端或分歧的解决。
(4) 监督程序。 《东盟宪章》 第二十七条规定,东盟秘书长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有监督权。但东盟秘书长不能单独行使,应在东盟秘书处和其他东盟机构的帮助下行使监督权,监督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的遵守情况,并向东盟峰会报告。任何受不遵守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影响的成员国可将该争端提交东盟峰会作出裁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高级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缔约国都应设置秘书处,缔约国必要时可寻求东盟秘书长的协助。
监督机构。东盟秘书处是“服务于东盟各成员国的行政机构,监督由这一区域组织启动的计划和纲领,协调保证东盟项目和活动的有效执行”,〔13〕而东盟秘书长是东盟秘书处的首席行政官,尽管东盟秘书处是东盟的行政总部,但并不是最高执行机构,管辖范围虽大,但实际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力较少,而东盟峰会却是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成员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组成。显然条约中东盟秘书长并未发挥很大作用,而东盟峰会对争端裁决的遵守有最高决定权。而高级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却对争端裁决遵守情况无权力管辖,实际上是削弱了其作用。
1.原则的局限性
首先,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受到东盟其他原则的制约。以柬泰冲突为例,柬泰争议边界地区频发武装冲突,作为区域组织的东盟积极开展调解和促进工作,试图发挥其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的职能,以此做为契机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树立典范,但泰国和柬埔寨并未因东盟调解而缓和,反而因边境争端不断升级最终引发流血冲突。这一结果是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功能的失败,究其原因在于,东盟成员国认为东盟对争端的介入,是对东盟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核心原则的冲击,可以说东盟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原则限制了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新加坡前外交部长贾亚古马 (S.Jayakuma)r 认为“东盟成立以来其成员国之间没有发生大规模军事冲突的一个原因就是坚持了互不干涉原则”,〔14〕但也恰恰证明了,东南亚地区的和平并不是东盟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次,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缺乏强制性,受制于利益关系。从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实践来看,东盟成员国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态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成员国自身的利益。当内部争端解决原则有利于成员国自身利益,与成员国国家利益一致时,成员国自然会诉诸于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反之,则会另寻途径。二是东盟其他成员国的压力。个别成员国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态度也会关系到其他成员国在地区的利益。当个别成员国违背已经达成的争端解决原则时,可能会受到其他成员国的外部压力。由于制裁机制的缺失,可以说东盟成员国的认可态度并非来自于惧怕制裁。
2.机构限制化
首先,高级委员会功能发挥受争端当事方限制。正式的组织机构能够形成一种规范性的程序准则,尽管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赋予了高级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处理争端的常设机构,但在实践中,东盟这一机构设计几乎未被派上用场,缺失具体的职责义务规范。同时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六条规定,除非经有关争端各方同意,否则解决争端的方法和程序都不适用。可以看出,高级委员会不能自行履行职责,其作用发挥以争端当事方自愿和同意为前提。
其次,高级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非法律化。高级委员会由各缔约国部长级人员组成,“但并未限制为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律人士,因而若寻求诉诸于高级委员会,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仍受到局限”;〔15〕高级委员会成员不限定为法律人士,因而成员也可能是政界人员,政界人员的决定和主张都会受到各国利益及国内政策的影响,作为国际组织机构的东盟高级委员会也不可回避地受到权力因素的影响。
东盟成员国经常将争端诉诸于国际法院而非高级委员会,尽管将争端诉诸于国家法院没有违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因为条约第十七条规定并未排除可以将争端诉诸于法院的做法,但在解决内部争端的实践中,这一做法证明高级委员会的权力被架空,功能发挥受到局限。东盟成员国诉诸于国际法院的优势在于,国际法院是司法机构,其裁决对争端当事方都具有约束力。另外,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争端当事方可以更好地控制整个程序,而非因为国际法院的仲裁快捷、廉价和简单化。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的代表者汉斯·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基本指导方针,所有的国际协议都取决于缔约国遵守的意愿,因为国际协议都是有条件性的,因而东盟成员国诉诸于国际法院的行为可以说,不仅在于国际法院在处理东盟内部争端上具有优势,关键在于国际法院的这种优势有利于争端当事方的国家利益。东盟国家之间关系相对处于协调状态,原因不是“运用了解决具体争端的某种与众不同的方式,而是通过各自与外部力量联合相互制衡的结果”.〔16〕
3.争端解决程序的非正式性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的方式维护地区和平和稳定,从相关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呈现出东盟方式 (ASEAN Way) 的特点。东盟方式是东盟在处理地区内国家间冲突的过程中形成的外交行为方式,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呈现的东盟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非正式性。
首先,东盟在内部争端解决程序中惯用外交途径。外交途径是指通过谈判、协商、缔结条约等政治方式进行国际活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强调争端当事方若寻求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与其他缔约方沟通。外交途径解决争端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灵活性;也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谈判中涉及政治博弈的行为,并且内部争端解决程序没有一个超国家规则来约束成员国,因而约束性较小。其次,从争端程序的运转来看,东盟倡导的是一种无核心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要通过各缔约方的沟通,在方式上强调外交和沟通,而淡化规则的强制约束性,实质上是为了追求和保障成员国之间的地位平等,防止霸权即核心力量在地区出现。
其次,程序上没有强制争端当事方必须将争端诉求于高级委员会。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七条指出,不排除争端当事方诉求于 《联合国宪章》 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解决方式,并且鼓励与争端有关的缔约方在采取 《联合国宪章》 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之前,应首先主动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制裁机制的缺失,是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效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国际关系新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如果存在违背规则能获得巨大的相对利益,付出的代价又比违反规则损失的利益小的情况时,追求相对利益的争端当事方就会采取违背规则的行为。一旦争端一方违背规则,被欺骗一方就会对东盟解决争端的方法和模式失去信心,对追求自身的利益变得迫切,也会使争端当事方竞相追逐相对利益,而使绝对利益变得不太重要。即使争端当事方重新信任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通过反复的博弈才能恢复到之前的合作模式。
4.制裁机制
监督程序的规定在于保证裁决有效执行,同时对违背裁决的行为进行制裁。根据争端当事方是否有条约义务达成某种特定的解决方法,可以将争端解决的方法分为自愿解决和强制性解决两种方法。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和 《东盟宪章》 相关规定来看,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方法显然是一种自愿解决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自愿的程序下,争端当事方是不受裁决结果约束的。 《东盟宪章》 规定,任何受不遵守东盟争端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影响的成员国应该将争端提交东盟峰会做出裁决。
争端一方可以向东盟秘书长寻求协助,并向东盟指控不遵守裁决的一方。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包括制裁机制,没有对争端当事方违背裁决制定惩罚规则,制裁机制不仅是条约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裁决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措施,制裁机制不仅能预防争端当事方相互欺骗,而且对于试图在机制中得到合作收益的争端当事方来说,可以降低解决争端的成本,这样相比起没有制裁约束可以更进一步增加合作收益;如果没有制裁机制,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仅来自于利益协调后各方的认可,就很难得到实际的保障,也不利于争端的实际解决。
从国际政治角度而言,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成员国国家利益之间,以及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之间的博弈。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规范,既是对成员国行为的约束,又是对博弈各方最后收益的保障,是成员国之间权力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尽管有局限性,但其具有两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其预见性。随着东盟成员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加深,发生冲突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东盟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避免让冲突升级。
因为成员国若不想让冲突影响国家间关系,就必须按照普遍接受的原则解决问题,就可以控制问题态势,使问题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有助于增进交往,并且有序地促进因交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冲突”.〔17〕二是合法性。“国际法在重大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国家没有什么约束力,但是它往往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东盟成员国希望通过〔18〕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自己的国家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其他成员国的行为缺乏合法性,法律协议并非没有作用,国家行为往往以此为其合法性依据。
东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发挥作用和影响力的首要前提是内部关系的协调,而内部关系协调的最大障碍是内部争端。东盟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包含了争端解决的原则、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内容,是解决东盟内部争端的重要规则。可以看出,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尽管受制于深厚的历史、宗教、民族等多重因素,但更依赖于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现有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扬长避短,是笔者今后在研究中将继续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角度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建构和局限性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提出建设性建议。
[1] 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之路径 [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 (2):5.
[2] 《东盟宪章》 第1条第1款,2014-09-12,09:30
[3] Stephen Krasner.international regimes [M]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erss,1983:l.
[4] 《东盟宪章》 第22条第1款,2014-09-15,10:10
[5] 《东盟宪章》 第28条,2014-09-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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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我国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要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深刻了解它的内涵,并按照它的要求去做。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治原则内涵及其适应性演进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该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演进与转变。在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难题,需要更宽广的视角来探索新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 演进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原则在拉丁文中有起源、基础、开始等含义,在英语中也有相近之意,原则相比于规则具有基础性、稳定性的特点,作为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它不仅贯穿于作为规则直接载体的具体规范中,而且指导着法的制定,规范着法的运行。它既高高在上,统领规则,又低入尘土,甘做基石。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是政治道德的体现,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依据或出发点”①。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原则未设定特定的实施状态,不与具体的权利义务挂钩,它能够广泛地覆盖法律领域,在基础之上进行根本性地调节和规制,其抽象性也意味着需要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基本原则又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的宣示和确立需要通过成文法,是有具体条文可寻的,而基本原则通常是以观念、法理性思想存在于立法者和国民的意识中,其外在表达则要借助于法律人的概括归纳和法律作品的承载阐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②,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基础性规范”,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则和更细的原则皆产生于此,是它的具体表现。此外,它还具有一个特性,即调整和指导整个行政领域,不仅包括执法活动,还包括立法活动。以基本原则的姿态立足于行政法之中,行政法治原则随着时间的演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开放的、高涵盖体系,其内容不断充实和增加,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不断调整。
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可以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产生、运行和监督三个角度来概括:
首先,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产生角度来看,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行政主体管理行政事务、行使权力的来源必须是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是行政必须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相应的,作为行政行为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章,必须牢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得僭越。
其次,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运行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行政权的行使不可逾越法律,法律对公权力的运行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第二,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合理,既要符合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主体应当保持诚信,不能随意变更自己的行为,背离先前的承诺,无论这一行为或承诺是负担性的,还是授益性的。要坚持比例原则,实施的行政行为需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第三,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程序正当;第四,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坚持权责一致,法律授予的职权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履行义务、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监督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法律监督,即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认为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获得救济;第二,内部监督,即行政主体内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纠正下级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予以监督和指导;第三,社会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等。
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学科共同讨论与关注与公共领域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正如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及的,政府所选择的公共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个社会的兴衰③。
政府干预的理论起点在于,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并不是万能的,当供求、商品与服务等要素出现异常或偏离时,市场的自我调节会十分无力,此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其所起的作用十分显著,尤其是在限制垄断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同时在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福利事业方面,更需要政府加以调节,以确保高效有力。
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权威有力的行政权力在提高效率、有力调控的同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政府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出现腐败、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适度和稳定,必须将权力的运行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为其指定范围的就是法律。“即由法律为政府行为确定规则、圈定尺度,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而为,行政法治乃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行政法治能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法律秩序,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体制化的可持续性创造活动。”④
要使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有效融为一体,必须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的内涵与特色。市场经济是从多个角度丰富和发展契约精神的制度,如能将契约理念引入到行政法之中,则会使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得到更大的拓展,也为行政法治原则更好地适应转型社会的复杂性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新的思路。
契约精神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第一,独立与平等,即缔结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强制、逼迫或者服从的关系;第二,意思自治,即理性的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缔结契约,并有权利选择与谁、何时、何地签订与结束契约,就特定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第三,互利互惠,即契约是一种协作的产物,目的是解决双方各自需要,如果缺乏互利精神,契约就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契约所体现的平等、自由的精神,既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所必需,又可以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发展与演变提供动力,对契约精神的解读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寻找制度管理的新路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行政法治原则正在也应当向着以下几个方向演进,以更好地应对社会转型期的理论困境与实务难题: 第一,将平等之观念融入到行政合同之中。行政合同在目前转型期大量出现,但在理论上我国始终对其存在争议,为应对实际中不断发生的行政合同争议,应当更多的纳入契约精神,而非意味机械刻板地坚持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契约的平等意味着双方都有维护自身权益之权利,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接受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对于相对人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中违约的行为,不提供诉讼上的救济。从长远来看,行政诉讼对行政合同也将全面放开,不仅受案范围需要扩大,也急需解决只有行政主体能够成为被告的问题。在控制公权力的过程中,摒弃机械和死板,平等也意味着对行政主体的保护。
第二,将自由之理念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也离不开对相对人的考虑和尊重。双向的互动才能促成公众参与,过去流于形式的听证活动、大众用沉默而非质询表达失望等现象,需要通过行政法治原则的演进和转变进行调整,需要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三,将诚信之理念与信赖保护相结合。政府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首先需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已有之权益,法治国家的法律被视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的契约,更强大的一方更需要加强和重视对契约的遵守。信任虽然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却存在着有形的力量。转型社会时期,大量的政府部门无视相对人的权益、违法撤销相对人已有之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根除,才能保证法治的正常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因此,发展行政法治原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第一,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追求和信仰。一个政府对于公共政策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左右社会的兴衰。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整理和分析公众对某一公共政策的意见。因此,经济学与法学等社会科学都关注诸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度等问题。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上层建筑启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给我国带来社会转型的尝试,更带来了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行政法治原则作为一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准则,由此被大众所关注。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信仰,人们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在社会运行的各领域,如政府管理、文化发展等,都迫切需要一种稳定可靠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这就是法治。党的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要让法治充分地被人民信仰起来,化法治为国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
法治的灵魂在于法的执行力,良法是善法的前提,而善法则在于有法必依。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我们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任重而道远。这既离不开激励、教导、惩戒和监督,也离不开人民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和信仰。只有人民心目中信仰法治,社会规则中浸透法治,法治才能成为有本之木、有源之水,法治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一个社会形成法治精神,社会中的人民形成对法治的追求和信仰,并不需要作为成文法的法律条文多么的严格缜密,也不在于社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透彻深刻的理解领悟,而在于人民的观念和平时的行为有没有法治的意识、精神和观念指导。
第二,依法治国、保障人权,重在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人民生活的幸福需要有物质和文化的充裕和富有,但更取决于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法律之于人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使人权从应然权利明确到法定权利,并赋予其国家意志的属性从而进行周全的保护。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与法治是不可分离、唇齿相依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保障的法治是虚伪的法治,而没有法治作为基础的公平正义也是虚幻的假象。所以,要想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唯有依靠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因为这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而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更是其中的突出方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及法治观念的不断形成,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是不断出现。
如果要做到切实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及基本政治权利不受到公权力或特权的非法侵害,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文化传统中缺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思想,缺少法治传统的历史积淀。传统的全能集权式的政府治理理念,直到现在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行政法治理念转变即将面临挑战和机遇,行政法治原则在政府行政时的完全应用任重而道远。运用行政法治原则保障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需要一个完备且操作性强的理论作为指导。当前在我国,学界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研究尚未完善和系统化,为了实现对行政权更规范的控制,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应该是系统的和立体的,应该同时在实体和程序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控制。
第三,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行政法治原则需要做到的一大突破是:将“法治”的界限予以扩大,实现从形式上的法治到实质上的法治之突破。法治的应有之义是政府的一切行为皆有法可依,但在当前,社会的渐进变革给法治带来许多难题,对于法律落后或超前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适用难题,不宜太过形式主义与机械化。法律作为一种被应用的制度,既要避免被束之高阁,又要避免被僵硬性地理解与适用。让法律使行政陷入瘫痪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被视为基本原则的行政法治不应当走向极端。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的问题。
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消极适用法律,而是根据社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适时、高效、合法的应对。自由裁量是现代社会所必须,防止自由裁量的滥用是法治的要求,如何促进自由裁量的充分行使又防止其滥用,就是依法治国语境下行政法治原则发展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此消彼长的历史。⑤此外,根据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现代社会中的风险结构实际上已然成为了一个‘风险网络体’,人类面对的风险呈现出日益增加而且愈加复杂等特点”。⑥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规避因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广泛以及对自由权滥用的可能而引发的风险,都成为了依法治国语境下发展行政法治原则需要考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行政合理性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如何处理其中的“均衡”问题,需要智慧和胆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谋划了崭新的篇章,只有把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机结合,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法治原则指引我们在通往法治的路上不断探索,法治的理想鼓励我们不断审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品性、社会的阶段来讨论法治,更要从实际出发,探索我国法治自身的生长逻辑和建设方略。
(作者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①向本阳:“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规则诉求”,《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5页。
③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④胡肖华,徐靖:“创新与突破―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治原则嬗变”,《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⑤袁曙宏:《行政处罚法的创设、实施和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
⑥朱茂磊:“行政法治原则的再审视―基于风险规制的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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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中的四个全面内容是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四个全面毛概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党的以来,党中央敏锐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历史变化,科学分析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系统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四个全面”也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总的引领,成为统一全党共识、凝聚民族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思想武器。“四个全面”特在“全面”、贵在“全面”,学习和理解“四个全面”,关键也在“全面”再没有什么使命,比引领一个民族走向复兴更光荣;再没有什么事业,比团结十几亿人民共圆梦想更崇高。
这是一个崭新的起点。2012年11月,党中央接过历史的接力棒,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人民接续奋斗的基础上,继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谋划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续写这无上的光荣。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中思接千载,追寻中国梦。深圳莲花山,邓小平铜像前再展宏图,激荡改革潮。纪念“八二宪法”颁行,重申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塑造法治魂。力行八项规定,以上率下言出必果,坚守生命线……履新第一个月,起笔落墨之际,前进航标已然确立。两年多来,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历史,从来都是在直面问题中展开其波澜壮阔的画卷。经济总量领先下的人均落后,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挑战,资源环境约束下的转变压力,创新能力与发展需求脱节,国内外安全风险叠加交织,治理现代化目标任重道远……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全局视野和战略眼光,坚定中国自信、立足中国实际、总结中国经验、针对中国难题,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四个全面”,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中国发展总纲,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
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锻造我们事业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每一个“全面”,都是一整套结合实际、继往开来、勇于创新、独具特色的系统思想,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光辉。“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正是中国“发展起来以后”,更加注重发展和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必然选择。两年多来,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举措力度空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破局开篇,公平正义成为全面小康的重要着眼点;推进治党治国治军,反腐倡廉纯洁队伍,正风肃纪凝聚人心;运筹内政外交国防,中国梦与亚太梦、世界梦同频共振……短短两年多时间,科学统筹、协调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让局面为之而变、气象为之而新、民心为之而振。事实充分证明,“四个全面”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战略抓手。
“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2015年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对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的阐述,也是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哲学基础的揭示。“四个全面”,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和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时代潮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四者不是简单并列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顶层设计。建成小康社会、焕发改革精神、增强法治观念、落实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主线,勾绘出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图景。
很多时候,只有站在历史的峰峦之上,才能更清晰地洞察时代风云,更准确地把握前进方向。90多年来,从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基础;到确定改革开放这一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阔道路,几代共产党人接力探索的过程,如此艰辛,也如此壮阔。“四个全面”的关键就在于坚持中国道路、增创中国优势。这一战略布局,统一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它兼顾中国特色和世界潮流,体现中国与世界的深刻互动,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中国和中国人民阔步走向未来的关键抉择。
站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更伟大的征程正在我们面前展开。谋小康之业、扬改革之帆、行法治之道、筑执政之基,这是一场艰苦的奋斗,也是一次豪迈的进军。行走在复兴之路上,中国的昨天,雄关漫道真如铁;中国的今天,人间正道是沧桑;中国的明天,直挂云帆济沧海
一、建成小康社会当前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全面”
党的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以后,高度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与任务,足迹遍布20多个省市区,发表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他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绝不能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要让13亿中国人民共享全面小康的成果”;我们要建成的全面小康,是“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全面小康,等等。从深入学习党的精神和习重要讲话精神,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在“全面”上下功夫。
通过30多年的努力, 我国的小康社会建设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例如,据国家统计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测算,浙江省的全面小康实现度2013年已经达到96.8%。但是,我国的小康社会建设,仍然需要实现一系列重大的转变:即要从较低水平、较低标准向更高水平更高标准的小康转变;从受益人群还不够全面,享受的方面还不够全面,向惠及更加全面的人群,享有物质、精神、政治、生态等更加全面的成果转变;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等的发展还不够均衡,向区域、城乡全面均衡发展转变;等等。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均衡协调发展”已经是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是我国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与要求,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全面”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主题与关键
深化改革是我们的强国之路,是实现党的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应对当前我国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挑战,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生机活力的内在要求。那么,为什么当前我们深化改革需要“全面”呢?这是因为:
一是改革的艰难性所决定的。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需要实行更加全面的改革。当前,我国发展中面临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例如,如何从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路子中走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如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起高效廉洁的服务体系;如何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瓶颈,实现绿色化发展;如何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如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解决好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等。所以,改革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全面”地加以深化。
二是改革的全局性所决定的。当前的改革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时候,顶层设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全面”地设计与推进改革已经是不二的选择。我们的谋划要全面,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全局性和整体性;我们的推进要全面,要立足全局,善于抓住“牛鼻子”,以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使
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形成改革的总体效应;我们的举措要全面,坚持落细落小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36项改革举措,充分体现了这种落细落小落实的精神。 三是改革的系统性所决定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单兵突破式的改革已难以奏效,改革涉及的任何方面,都与其它方面紧密关联,各项改革之间的关联性、耦合性、整体性已经大大增强,我们只有努力做到眼前和长远相统筹、上层与基层相融合、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协调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才能深化改革,取得最大的效果。
四是改革的长期性所决定的。改革,毕其功于一役是不可能的。全面深化改革所具有的空前的广度、力度和深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所以,我们在改革上必须要有坚定的意志力和持久力。
三、依法治国需要“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需要“全面”地推进,这是因为:
一是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关联度极高。法有极大的渗透性和融合性,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息息相关。例如,法治与改革就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改革要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疾、突破固化的利益格局,就需要以法治来开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能够扫清改革障碍,使改革顺利进行。同时,改革也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法治将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二是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整体谋划,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全面加以建设。要科学立法,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严格执法,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全民守法,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是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需要全面进行。截至当前,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0多部、行政法规73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还有数以万计的政府规章,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要着眼于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努力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运行实施机制
四、“全面”地从严治党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
指出,“打铁还须自身硬”,只有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从严治党,之所以要“全面”是因为:
一是存在问题的全面性。当前在党的建设上还存在着各种问题。在思想建设上存在着一些同志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不够,理想信念动摇等问题;在组织建设上,部分党的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凝聚力不强;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现象;在廉政建设上,腐败多发易发,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的现象。在制度建设上,还相当程度地存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存在问题的全面性决定了解决问题举措的全面性。
二是建设领域的全面性。推进从严治党,必须强调系统性和整体性,要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每一项都是从严治党的内容所在,没有“法外之地”。
三是治党主体的全面性,“全面”意味着从严治党是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和各个部门组织共同的责任与使命。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有机整体,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系统工程。
1 四个全面背景下党校党性教育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的主要内容。从其内容全面从严治党就可以看出党校党性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我党党员进行深刻的党性教育有利于保证我党队伍中的成员都具有过硬的党性,有利于党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彻底改革,有利于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从而为铸就中国梦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因此,在四个全面背景下加强党校党性教育对于我党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党员们的实践工作都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党性教育能够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从而能够指导其实践工作的业绩,与此同时能够对身边的群众起到积极的正向影响,进而将党的先进性思想理念渗透到群众当中去。
2 四个全面背景下党校党性教育的具体方法
2.1 引入情感与价值认同为基础的“认同式”理念
在四个全面背景下进行党校的党性教育,要将情感与价值认同引入到党性教育中,情感与价值认同是党性教育的基础,也是提高党校党性教育的关键。党性教育的实质是将党性的精髓渗透到党员内心深入,同时能够将这些党性的精髓思想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予以正确地指导,从而能够将党员的意志和品格中都能够散发出党的先进性和光辉性。我党建党以来,党性教育一直是持续性地课题,党性教育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也会调整其教育内容。我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生产力随历史的车轮而滚滚向前发展,我党在具体的党性教育中也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来调整教育内容。当下是四个全面背景下的党性教育,这个时代的党员的生活经历和成长历程与老党员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要从情感与价值切入,争取到党员对党性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让学员对党性教学内容产生共鸣,进而有利于党校党性教育工作的开展。
关于引入情感与价值认同为基础的“认同式”理念,建议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情感认同的理论机制,通常情况下,情感认同是将一种情感态度嫁接到未形成该种情感态度的人的思维意识上,并且能够让这个人欣然接受这些情感态度,进而能够在这些情感态度的驱使下指导其行为和活动。价值认同与情感认同相类似,价值认同是建立在情感认同之上,但是比情感认同更加理性。价值认同是对情感和现实的实质抽象出来,并且对其进行推理和判断,经过一系列的逻辑分析之后对其价值理念的赞同。在对价值理念深度认同后,会直接影响其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而形成预期的社会认知和行为理念。在四个全面背景下进行党校党性教育要重视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的重要性,良好的情感态度认同和价值认同基础是进行有效党性教育的基础,没有认同感的党性教育,学员只是对教育内容进行机械性的记忆,尽管通过考核并取得好成绩也无法对其工作实践进行指导。
第二,要因材施教,在党校党性教育的对象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年纪较大的老党员,他们见证了整个共产党的成长过程,所以对于党性教育中的情感价值认同方式没有进行积极配合参与。究其原因是因为情感价值教育过于枯燥,并且他们经历过那段岁月,对这些教学材料耳熟能详而缺乏新鲜感。另一类是年纪较小的中青年党员,党性教育中的情感态度教育内容与其所生活的时代有较大的差异,很难引起他们的共鸣,对于这些党员来说,党性教育中的情感价值教育流于形式,很难真正触及他们的内心。因此,在进行党性教育的情感价值认同环节,教学材料准备要兼顾党员的年龄结构,丰富教学材料,从而有利于党员进行深入的学习。
第三,党性教育中要将部分党员的功利性心理弱化掉或者消除掉,部分党员人为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比党性教育工作更加重要。这种思想是典型的功利性思想,非常不利于其工作的有效开展。党性教育中,能够让党员的思想在政治上达到一个高度,从而能够在其实践工作中一切都能够顾全大局,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因此,在进行党性教育的情感价值认同环节,要重申情感价值认同的重要性,从而引起大家对党性教育的重视,进而能够让党员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系统地学习,最终用中国化的马列主义来指导其工作。
2.2 党性教育要寓于严格的学员管理上
关于党性教育要寓于严格的学员管理上,建议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党员党性教育培训的行为规范和考核制度。党性教育的目的对党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觉悟都进行优化,从而能够使其思想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有利于其党性的稳定和其实践工作的开展。但是党性教育培训的课时是有限的,所以要将其党性培训的内容分解深入到党性培训行为规范和考核制度上,从而能够让学员不仅在课堂上学习了党性,而且在整个培训的过程中都在细节上遵守党性的约束,进而能够让党员用党性教育中的理论知识来指导其具体行为的习惯。因此,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党性教育内容进行深入地解读,并且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从而能够通过党性培训让党员们实现知行合一,进而能够优化整个党的行为风尚。
第二,处理好不同年龄阶段党员的党性培训中的不同表现。通常情况下,参与培训的党员也是在职工作状态,集中的党性培训确实能够对其理论知识进行短时提升,同时占据的时间也对其正常工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学员会出现翘课和懒于学习等情况。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是搞好制度管理,用制度管好人,使学员不敢不按制度办事。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纪律要求,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来制定和完善各项学员管理制度,使学员在校的一切行为都按制度进行。包括上课纪律、自学纪律、生活纪律(作息制度、住宿制度、就餐制度)、廉政纪律、组织生活制度、班风学风讲评和四率通报制度、主体班量化(百分制)考核管理制度、党性分析点评制度、学员学习情况反馈制度等。通过学员党支部组织学员学习,定期检查学习笔记,公布四率,进行班风讲评,组织各党小组召开民主生活会,督促和监督每位党员自觉遵守学员守则。通过班主任详实记录学员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并把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党性锻炼纳入百分制考核,记入学员的学籍档案。通过学员学习情况反馈,把学员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寄到学员单位。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促使学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搞好活动管理,用活动吸引人,使学员没有精力去做破坏制度的事。要引导班支两委做好活动策划,组织学员围绕教学内容开展党性锻炼活动,通过活动使党性教育系统化立体化。如参观革命纪念地、重温入党誓词、重走红军路、警示教育等。积极为学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组织学员围绕党性教育主题开展心得交流、学术论坛、演讲辩论等,寓教于活动之中,使学员通过活动党性得以升华。
第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使学员自觉自愿不去做破坏制度的事。班主任在为学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多与学员进行思想交流,及时了解学员的学习、思想、生活状态,针对不同思想状态和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爱护学员,积极反映学员的要求,热忱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同时要用心培育学员的党校情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团结、友善、关爱、尊重的和谐环境,促进学员党校情结的不断升华。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四个全面背景下,党校党性教育必须要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正确的党性教育能够对党员时刻起到教化作用,从而都能够在步入小康社会之初的富裕的物质生活中党员依然能够保持住当的先进性,进而有利于党员继续带领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最终实现全民富裕。深刻的党性教育能够对党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在改革的浪潮中一切决定和行动都能够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与此同时,还能够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因此,党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四个全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结合四个全面的内容来制定与当下生活和未来工作息息相关的党员党性教育,从而切实保证党性教育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党的召开,推动中国进入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四个全面”作为中国治国理政的“新作为”,主要的目标即是要将中国的小康社会建设全面展开,并呈现出新的风貌。这就要求国家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对这种新的常态要能够尽快适应,以更好地实现中国“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国伟大的复兴梦。“四个全面”是总书记在江苏省调研的时候所强调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要继续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要将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在这“三个方面”的基础上,还要“全面从严治党”[1]。“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都被提出来,既统揽了全局,又将战略重点突出,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联,使得“四个全面”成为有机整体,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战略。
一、“四个全面”具有丰富的内涵
2012年11月,党的提出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中国的未来发展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提出了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在原有的“三个全面”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至此,党的基本精神得以明确的同时,“四个全面”对精神以延伸,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对中国梦的构建以进一步深化。
1.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的首次提出是在党的上,围绕着这一奋斗目标,要推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扩大人民民主、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注重节约资源,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2]。在此基础上,总书记提出了实现美丽中国梦,就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着力于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将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中国的小康社会是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展开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对宏观调控政治逐步地调整和完善,其在经济发展质量以足够重视的同时,还要对社会保障以足够的重视,并关注国计民生[4]。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实现美丽的中国梦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要实现小康社会这个目标,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于小康建设,对中国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的经济建设极为重视,多次强调农村地区、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等都是重点建设对象。2014年2月份,总书记接受俄罗斯电视台采访的时候说,他对中国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主要在于中国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而且在发展过程中,还要采取新的举措,以使发展上升到新的水平。
2.全面深化改革
党的召开,为中国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指导方针。总书记对全国各地调研,指出中国走改革开放的道路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改革要持续,开放要继续。可以明确,中国的改革开放还要继续深化,并全面展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问题都详细阐述,包括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总体发展布局和战略意义等等,同时强调新时期改革就要着眼于新时期中国的发展实际,因此,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强调要改革重点区域。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将中国的改革浪潮推向又一个高潮,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全面深化改革可以惠及全面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人民[5]。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中华民族走过了五千年的社会发展历程。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受到儒家道德思想的影响,人治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法治与人治交织使用,且法治的存在并不持久。中国要建设成为现代化国家,就要注重法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就要对法治体系以完善。1997年法治治国方略在党的十五大中提出,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法治治国方略从中国国情出发进一步系统化,目前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在他具体实施中,党中央为了提高治理能力,司法体制就要做到科学立法,针对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就要加大力度、采取措施不断解决。针对依法治国,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能够落实到位,就要从法律的层面开展各项工作,包括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被正式提出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将法治体系构建起来,有助于加快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以将中国建设成为法制国家。
4.全面从严治党
关于党的建设问题,早在2009年所召开的十七届四种全会中就已经提出,主要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制度建设以及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求党的建设中,要实现科学化发展的目标。在党的中,总书记特别提出了党的建设的重要性,自由从严治党,才能够深化党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直接关乎到党的命运乃至国家的命运。由此而提出从严治党的思想,并围绕着作风建设这个核心展开,严惩党内所存在的“四风”问题。针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中所存在的腐败问题,要做到有腐必反。从严治党是更好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只有从严治党,才能够提升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提高广大群众的凝聚力,以使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力量更为强大。
二、“四个方面”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1.“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
“四个方面”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角度出发,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未来发展以明确。原有的局部发展战略提升到全面发展层次,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富强、民主、文明的建设目标加入了和谐社会的内容,中国的建设目标更为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四个全面”之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未来发展起到了导向作用。党的报告中建立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即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使得局部发展战略向全方位发展。在“四个全面”中,围绕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目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具体化,对所存在的矛盾问题逐一指出,并对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途径。为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构建了“五位一体”的布局,并做出了科学的论断,以能够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实施改革。
2.“四个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以整体布局
“四个全面”是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系统化工程。作为全新的探索模式,“四个全面”所描绘是实现美丽中国梦的基本方略。为促进中国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将“四个全面”展开,则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整体布局。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四个全面”作为符合中国国情、促进中国发展的思想体系,促进了物质、精神、政治、生态、社会几个方面的协调性,实现了共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四个全面”是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根本所在,有助于引导中国在发展进程中,有效地解决根本性问题,以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完善自我,实现长远发展。“四个方面”是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略,要实现中国的长远发展,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中国健康发展的信息,对中国的发展模式不断优化,对中国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以使人民群众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认知,建立认同感,以推进中国改革的顺利进行、治党治军治国方略全面展开。
3.推进“四个全面”的展开以实现美丽中国梦
党的报告中,总书记提出了美丽的中国梦这个奋斗目标,其中“两个一百年”是核心目标,即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和中国建国一百年。通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施“五位一体”建设,实现美丽的中国梦。实现美丽的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这一点放入到中国宏观发展格局中,对中国梦的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时代发展的主题,也是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在“四个全面”中,中国的治国理政要以“中国梦”的实现作为重要途径,以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并从严治党,将中国的治国理政推向新的层次。随着中国梦指导思想的逐步落实,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被赋予了新的内容,通过以中国具体发展实际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被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有利于中国发展 新的理论指导思想得以形成,为美丽中国梦的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从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的角度对“四个全面”进行协调,中华民族坚强不屈的精神得以弘扬,随着中国凝聚力的增强,中国发展优势就会逐渐凸显出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4.运用“四个方面”思想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各项建设都要围绕着经济这个中心展开。中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主要在于中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只有牢牢地记住这一点,才能够谋划中国的长远发展,如果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点,就难以对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以正确认识,更不会对中国的未来发展以规划。特别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环境下,中国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呈现出新的特点。这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因此,对中国社会认识,要从社会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所把握,并总结规律,以在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时期,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展开。
“四个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并形成新的社会发展规律。“四个全面”作为治国理政的新方略,提出了发展、改革的新要求,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于此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就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发展实际充分结合起来,从中国国情出发,创新理论、诉诸实践,以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四个全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发展,要求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支撑,通过全面从严治党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新的发展境界。“四个全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行中所总结出来的新规律,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丰富和完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领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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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于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比较关注,高等院校是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问题当然更要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学的重要内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所高校是否具有一流的水平,衡量指标应当涉及三个方面: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水平。其中教学工作是教师的第一学术责任。学术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能够保障学术活动的有序、有效的进行。学术道德不仅在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还应当成为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高校教师以及全社会都必须明确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关键词: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高校教师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智能动力。目前不少高校教师队伍还存在不少问题,其正在削弱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支撑作用,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高校学术不端及学术论文不规范现象也比较普遍,学术道德和学风问题日益凸显,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应成为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
(一)促进学术研究的有序健康发展
教育学生加强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认识,避免学术不端行为,以保证我国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术的发展和繁荣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除开外部对于科学研究、学术繁荣的高度重视所创造的一系列的环境和条件,对于教师而言,只有自觉遵守学术规则和规范,认真履行学术道德,才能够在自己的学术领域里开辟出新天地,促进高校教师科学品质和精神的形成,有助于教师道德人格的发展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道德武器,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为学术繁荣、科技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保证高校教育事业生存与发展
高校的学术活动是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校教师而言,教学与科研是其本职工作的两个最基本方面。国家的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需要高校教育事业的培养,高校教育事业也由于高校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而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研究基地。高校教师能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否在学生面前树立高标准高品质的道德人格,从而教育学生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风气,组建优秀的人才队伍,储存优质的科研后备军。这一切都直接决定着高校教育事业能否取得科学研究的胜利果实;决定着一所高校的竞争力、社会名望和地位的高低;决定着高校教育事业能否获得未来长足的发展。
(三)对学生人才成长起关键作用
高校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不仅能够用知识武装大学生的头脑,更能够利用自身人格修养和学术道德素养感染大学生,促进大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品德的形成。21世纪的人才特征应该是具有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理性批判精神,这种高素质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应该是高度统一的。高校教师对其进行学术道德教育,不仅仅有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积极关注学术前沿动态,使自己具备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的资质,更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一)潜心钻研,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作为社会普通民众的一员,应当把个人的人生价值目标定位在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上,只有投身于祖国的繁荣昌盛、社会的进步发展,才能算是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才能发现人生的意义所在。学者是高校教师的另一重身份,应当勤于钻研,潜心学术,实现报效祖国的最终目的。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是每一个科学家以及学者都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识,也是高校教师应该向大学生传递的价值观念。只有在为了祖国的科技发展、人民利益的实现而积极做出贡献,科研学者才能够将他们的业绩印刻在时代的丰碑上。
(二)维护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
学术研究的目标是追求知识,探索自然或社会的未知领域,增加文明长河的广度和深度。为了推动学术研究的进展,分享研究的成果,在学术研究中应当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与准则。所谓学术诚信,是指在学科的研究的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杜绝学术欺诈行为。选题与资料规范、引用与注释规范、成果呈现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则是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学术规范。不仅是高校教师应当具备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更应当提高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学术规范意识,并指导学习学术规范的具体内容,在学术研究中做到求真唯实、遵循高标准,严要求。
(三)坚持学术标准,反对学术腐败
学术研究应有的道德规范,不仅涉及到社会对学术研究的要求、学术研究本身的行为规范等方面,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对学者个人的要求。
在高校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学位论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许多学生的学位论文往往就是一个学术创新的起点。由此,高校教师在对待学生学位论文以及自己的学术研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高校教师中不乏学术界有名的专家和学者,他们的学术道德修养关系到国家学术水平的高低、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在论文答辩、各种评审评奖、课题立项等各种活动中,就更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作风,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坚持学术标准,抵制学术腐败,杜绝权钱交易,让学术的浩然正气长存,确保科学技术研究的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社会迅猛发展,学术研究领域里的功利和浮躁之风也逐渐愈演愈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要使高校教师卓有成效地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就必须立足当今社会现实,对学术失范进行伦理思考,剖析根源,对其学术研究活动有所规范、有所制约,从而维护学术的尊严。
(一)学术道德失范的表现形式
1.学术诚信缺失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科研道德已经具备较为完整的体系,大部分高校教师在各自的学术活动中能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我国科学研究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少数教师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现种种违背学术道德的不良行为。如全部或部分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杜撰删改实验数据、在对研究对象没有在进行实践调查的情况下对研究结果胡编乱造等。高校教师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培养不仅是道德教育问题,在平常的教学活动中也应当有目的有意识地训练学生,使大学生在学术研究的各个环节上始终恪守学术诚信原则。 2.学术不规范
现在我国学术不规范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显著关注,如有些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直接采用了他人观点或数据资料,在引用与注释规范方面,却有意避漏;或者把他人学术成果“改头换面”进行间接引用,却不叙述事实加以说明。为提高大学生学术规范意识,高校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学习具体的学术规范内容,对当前学术杂志论文写作的规范,以及对他人观点、方法、材料的引用进行详细介绍。这对大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能力和学风都能够起到实际的帮助。
3.学风浮躁
高校教师应当具备谦虚谨慎的道德人格,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部分高校教师目空一切,爱以“专家”、“学者”自居,目空一切,对于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全不能接受;好逸恶劳投机取巧,对待学术研究浅尝辄止,未能潜心钻研学术;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长时间及较大精力且短期内无法取得明显效益的学术研究未能保持踏实、沉稳的学术心态。近些年来,国家和高校为高校教师的科研学术工作提供优质的资源配置和条件支持,设立多种科研学术奖励。面对这些条件,部分人为追求名利虚荣争取科研学术项目,争取到却又粗制滥造,东拼西凑完成项目研究。这不仅挫伤高校教师科研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浪费国家和高校资源,更会败坏学术研究风气,影响大学生人才成长。
4.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影响恶劣,已经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触犯法律。常见的学术腐败现象有:一些俨然是学术界知名的专家或学者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和资源,谋取私人利益,在招生或评奖项目中搞权钱交易;依靠“递条子”、“走关系”进行所谓的“攻关”、“活动”工程。本该是象牙塔里应当具备最圣洁最严肃的学术研究,本该是本着为国家、社会及人民切实利益、为文明长河的特殊贡献者,却打上学术之殇的烙印。
(二)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剖析
1.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人们的思想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新的时代环境特别对高等教育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教育不断深化改革,在时代特征下不断迎接新机遇以及新挑战。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有些高校教师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无私奉献精神逐渐减弱,心态浮躁,急功近利,自身不能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学术利益。同时,社会存在的多元价值观念对道德观念有着比旧时期更为宽容的态度和宽松的道德要求,使得部分高校教师无法严格要求自己。
2.高校教师职称及评价指标的片面导向
基于公平竞争观念,高校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引进多种竞争机制,对于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工作等各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相比较教学工作与服务社会两方面难以量化标准的特征,在高校教师评职称、评奖及课题申报等各项活动中,侧重科研。同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教学工作及服务社会属于“偏软”指标,科研可指定一系列“硬性”指标。比如大部分学校在职称评定及年底考核中,要求教师必须在“核心期刊”或“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多少文章;必须申报多少省级重点或国家重点科研课题。这些使得高校教师在承担教学等工作的同时,必须顾及科研学术量,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
3.高校教师自身因素
除了外在的客观原因,高校教师对自身缺乏严格学术道德要求也是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受利益的诱导,再加上目前国家还缺乏相对健全的专门法律惩治学术失范,对情节不太严重的学术失范现象也大多只是通过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对于学术,部分教师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信念,缺乏道德自律,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加强。高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更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诚信为本,公平参与竞争。
在高校的大部分教师忠于职守,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敬业勤业无私奉献,“在最后一片净土”上从事着最光辉灿烂的事业。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高校重要的教育内容,其过程是长期的,任务是艰巨的。学术失范的发生一方面是职业道德问题,另一方面归于对学术规范缺乏应有的认识。高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铸造者”,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具有重大的责任。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高校教师应当尽责任地对大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的教育,结合专业课教学进行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术道德规范流于空谈。作为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念形成的引导者,教师的“为人师表”对大学生起着示范作用。高校教师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学术道德素养,才能把大学生培养成具有创新精神和科学精神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大学生道德文化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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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家的出现导致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行政国家的出现更导致了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给付行政与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的最大特点。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与为民众提供给付行政方面离不开宪法的指导,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而行政法也是宪法实现具体化的主要途径,这是二者的基本关系。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 指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十分明显,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基于法国宪政史的特点,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则在其鸿篇巨著《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的名言。毋庸置疑,这些论断都是法、德两国独特的宪政实践的产物。日本行政法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也有类似的表述。例如,和田莫夫就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盐野宏也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由此可见,诚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言:“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很明显,这与英美国家学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比较。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不过,近几年来,这种主流的观点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甚至反对。例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从形式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虽然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应该是宪法的简单扩展和延伸”,“行政法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意义的部门法”。行政法学者叶必丰教授则以“部门法的存在以特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全部法律规范的分解和综合”为由,提出“宪法同行政法、民法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部门法”的观点。尽管这一认识尚待进一步论证,但最终又有学者撰文将宪法的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并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
除了上述研究视角之外,我国学者还就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已故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行政法将无从产生。”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青年学者陈端洪先生也指出:“行政法与宪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因为都直接关心公共机构与权力,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被统称为政治法,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是宪法发展到‘行政国’与‘福利国’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见, 就“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而言,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杨海坤教授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指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除了从属关系、部分重合关系以外,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关系。这一挑战性的观点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笔者一直思索着这一观点是否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本文的探讨即是这一思索的延续。我们认为,对宪法与行政法内在关系的探讨与揭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我国行政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出了幼稚期正朝相对理性化阶段迈进。这是行政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世纪之交,党和国家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抉择,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无数新的机遇。作为现代宪政最重要法律支柱的行政法,其发展不可固步自封,必须自觉地在宪政理念的支配、引导下求得更深入的发展。毋庸置疑,行政法发展的转折时期已经到来。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重新审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我国宪法尤其是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们看来,对这一关系的揭示既要考虑到域外行政法的发展及其演变,更要立足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具体实践。基于此,本文通过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双重影响,试图说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即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和推动作用。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积极影响,努力推动中国宪政的生成与实施;同时,竭力减轻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消极影响,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清除障碍,从而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形成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还有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
宪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组织制度,指明了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行政权运行的指导原则,诸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防范公民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法的两个基本功能。从防范公民权力而言,对行政权的控制无疑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在当代,行政权最为强大,也最易侵犯公民权益,所以,各国宪法中均以规定政府基本运行规则为己任,授予行政职能范围的同时,也是对行政权限的限制,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求我们要对行政权进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积极行政,为民众提供福利,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因为这是经济社会生活所趋。大量委任立法的出现和行政程序日益扩张,使我们必须对行政权的积极功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民主与自由很有可能被给予厚望的行政权所毁灭,用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是我们防范的屏障,宪法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发展,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变化。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民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新式的服务行政与传统的干涉行政并存的行政法结构的改变,符合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随之导致人民法律感情的转变。现代人民对法律的感情,除了仍然要求公民行使权力须遵循一定的界限,使人民的自由形成其权利外,人民亦要求国家有法的规范存在,当人民遭受不幸时,国家能够施以援手。此种对人民不利的救助,在以往不论是属于神学、哲学、或是历史学的讨论范畴,现今都已成为法律问题。此等以法律形式来解决的个人问题,变成了行政法的内容,而且多以金钱给付的方式予以人民救助。民众对于这种法律的感情是如此的强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法手段予以解决。所以,行政立法大量增加,行政任务也因此扩张,形成社会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以解决国家生活所遭遇之困境。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修改的重要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这些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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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就,这其中也包括高职物流专业的教学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QQQ,供大家参考。
GIS对商品从供应商到消费者整个物流过程的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GIS具有强大的地理空间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在对各种信息加工处理的基础上能够对商品的运行状态、物流中心选址、车辆运输调度等方面进行管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物流的管理效率,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文章对GIS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具体分析。
一、GIS技术概述
(一)GIS技术的含义。GIS是一个空间信息的决策系统,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对应的空间数据进行获取、分析、处理和存储等,从而为用户提供研究和决策需要的信息。GIS被广泛的应用在资源调查、环境评估、交通运输等领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的共享为GIS技术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促进了其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
(二)GIS技术的特征。首先,GIS因其能够对多种地理空间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具有动态性和空间性的双重属性;其次,GIS技术一般以科学研究和进行合理决策为主要应用目标,能够在对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为科学研究和企业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资源支持;最后,GIS技术能够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对地理信息进行模拟仿真。
二、GIS技术对现代物流发展的意义
(一)降低物流成本。物流企业的运作平台得到了发展,但一些企业的物流运输成本仍然很高,主要原因是小范围内的搞物流配送加重了远距离、大运输量的运输成本。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企业之间的共同配送,通过共同配送中心的建立对企业共用的物流资源进行整合,从而提升物流车辆的实际承载效率。而共同配送的进行需要对货物的配送时间、路径等进行规划,GIS技术的应用能够将货物配送地、配送路径、配送要求等信息进行集中化的视觉展示,从而为企业的共同配送选址提供决策指导。
(二)实现物流增值业务。物流的增值业务能够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是现阶段物流管理中的重要业务内容之一。这种业务主要包括便利服务、加快反应速度的服务以及降低成本的服务等。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增值业务的开发成为物流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客户对物流管理的各个环节也提出了不同的个性化需要,增值服务能够满足这些不同的个性化需要。GIS技术的应用能够对运行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进行掌握,及时对配送中客户产生的配送服务需求进行满足,从而全面提升物流增值服务的水平。
(三)实现小批量、多频次的物流配送。用户对物流配送的个性化需求导致小批量、多频次的物流配送成为现阶段物流配送的主流。这种配送方式一方面能够满足零售企业的销售需求;另一方面给配送企业带来了较高额度的配送成本,不利于物流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得。因此,应用GIS技术能够为客户提供可视的配送车辆地理位置信息,从而提升多频次配送的效率,节约企业的物流配送成本。
三、GIS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
(一)利用GIS技术进行物流中心的选址。物流中心的选址是物流投资决策中的重要影响因素,选址的好坏对物流系统的构建以及能够获得最大化的物流效益产生直接影响。但物流中心的选址容易受车辆、交通、区域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导致不管在何地建立物流中心,物流系统的总体发展和经济获益情况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发生改变。GIS技术能够在对地理位置信息分析的基础上,为物流中心的选址提供优化的指导。在物流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内外很多专家提供了多种基于GIS技术的模型算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流中心的选址进行了研究。经过专业人士的不断努力和研究探索发现,现阶段的物流中心选址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运输规划法、遗传算法、动态规划法等。与此同时,有专家结合GIS网络分析的特点,将影响物流运输服务质量和成本的各种因素进行整合,提出了一种最优的分析模型———GDSS。这个模型的优势在于一旦确定了地理位置的相关因素,物流配送人员就能根据自身哪怕有限的物流中心选址理论知识来进行物流配送地址的选择。
(二)利用GIS技术进行车辆运输配送调度管理。物流配送环节是物流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阶段会消耗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但现阶段的物流配送中人工决策模式效率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企业的配送发展。GIS技术的应用能够通过提供大量的空间信息来对配送环节中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为企业车辆的调度和物流配送路线的选择提供优化的解决策略,提升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有专业人士研究出了集合全球定位系统、全球移动通信系统以及地理信息定位系统于一体的急救车辆导航管理信息系统。这种系统能够向进行物流配送的人员提供一个带有数据机构的具体实施曲线道路网,从而帮助物流配送人员找到一个最短的配送路径,提升物流配送效率。另外,还有专业人士在地理信息定位系统的开发商研究出了一种专注于物流运输策略的运输方法。这种运输方法能够让物流配送人员根据地理定位来了解该地区的生物能源,从而对潜在站点进行确定,绘制一种具有最佳生物能源的地点,并在对其进行网络分析的同时,节省物流运输的时间和成本,提高物流运输的效率。
(三)利用GIS技术优化物流系统的集成。物流管理的进行需要对来自各方面系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可见,信息贯穿在整个物流活动管理过程中,是现代物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物流管理中的信息来源较为广泛、涉及的信息内容较多,且具有动态性强的特点。因此,对物流管理中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旦处理分析不当就会影响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不利于物流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GIS技术的应用能够优化对各种信息的处理,并对物流系统的集成进行优化。有专业人员将空间信息技术集成到了物流收配系统的数据结构中,对数据采集设备和数据库的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提升了对物流系统的集成管理操作。还有专业人士在GIS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出了一个通过集成网络实现的优化算法,根据一些先进的开放性技术标准优化了车辆路径选择系统,从根本上避免了传统物流集成系统的手工流程,节省了流程中的加工成本,减少了物流运输中的交通拥挤问题。
四、总结
GIS技术以其自身的优势,在物流运输中心位置的选址、车辆运输配送调度以及物流系统集成优化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在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的同时,有效的节约了物流企业的运输成本,节省了物流运输管理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我国物流运输管理的稳定、健康发展。但现阶段的物流管理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其系统性能的研究较为浅薄,对跨平台系统的优化需要进一步深入等。因此,对于GIS技术在未来物流管理中的发展还要实现其标准化、集成化以及网络化的发展。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物流管理中GIS技术的应用方法和技巧进行规范的研究,同时要继续在物流管理GIS技术的应用中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基于GIS技术的现代物流管理稳定、健康发展。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的桥梁。加强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可以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优化课程结构、使理论与实践一致,促进学生就业,培养企业需要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近年来高职物流专业与企业开展了一些校企合作的实践,但效果未达预期。本文以武汉某高职物流专业为例,了解目前物流专业校企合作的情况。
1某高职物流专业合作企业情况
武汉某高职院校物流专业为2012年全国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本专业近几年来在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和校企合作方面投入了相当资金和精力,成立了校企合作管委会和物流专业共建委员会。稳定合作的校企合作企业有10家,包括九州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汉大道物流有限公司、中百生鲜物流配送中心等武汉市知名企业。学校与合作企业通过认知实习、去企业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实习、教师挂职锻炼、为企业设计流程方案、相互培训、订单培养、接收毕业生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
2校企合作情况分析
校企合作是三方主体:学校、企业、学生。我们针对三个主体各下发了调查问卷:校企合作情况调查表(企业版)、校企合作情况调查表(教师版)、校企合作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卷)。企业版主要下发几个合作企业,教师版下发武汉市若干高职院校物流专业教师和实训指导老师,在校学生卷调查了该校大二学生,原因是考虑到大三正在顶岗实习,下发问卷回收率太低。该校物流专业大二学生有普通班和订单培养班,订单培养班学生对校企合作真实情况更为了解。共下发调查问卷企业版11份、教师版10份、在校学生版170份,全部回收。考虑到调查问卷卷面内容的局限性,在校企合作情况分析时,我们还对该校部分物流专业共建委员会进行了访谈。
2.1企业眼中的校企合作
在10家合作企业中中有1家企业与学校互派员工相互兼职;70%的企业曾接受教师挂职锻炼;30%的企业每年会派1~2名专家来校做报告,做报告次数每年1~2次。没有企业在学校设立奖学金;有两家企业为学校捐赠了物流系统软件;校企合作成果有一家企业形成了策划方案,其他企业都是通过接受学生实习、就业等形式实现合作的。企业对我校实习生的表现整体基本满意,但仍有改善空间。企业人员普遍认为学生对专业领域的通识解读能力较差,吃苦能力有待提高,综合素养需继续培养。
2.2学生眼中的校企合作
2.2.1有关个人素质
在“企业最需要员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一题中,100%学生都勾选了“吃苦耐劳精神”,说明学生很清楚企业对员工基本素养的需求。“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选项超过90%,“专业技能”选项74.5%,“积极进取精神”选项占58%,“良好的仪表举止”选项勾选者最少。而关于“你还欠缺那些素质”一提,43%的同学选择了“专业技能”、50%的同学选择“自主学习意识”、39%的同学选择了“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
2.2.2有关校企合作对个人的影响
“去企业实习,能胜任的工作内容”一项上,91%的学生选择“辅助性工作”,79%的学生选择“其他一线类工作”。“校企合作能解决你的问题”一项,“提升专业技能”、“提升职业操守”、“增强自主学习和团队意识”三个选项都有超过50%的学生勾选,说明学生认为校企合作可以提升这三个方面的能力。学生认为,校企合作提供了一个提升自身素质、积累实习经验、拓宽人脉、巩固专业知识、了解社会需求的平台,这五个选项都超过了50%的勾选率。在“企业提供怎样的条件,你更愿意参加校企合作?”一题中,按照勾选率高低,依次是“专业素质培养”、“与社会接触平台”、“拓宽人际交往范围”、“较为满意的薪酬”,说明学生还是更注重专业素质和与社会接触交流。2.2.3学生眼中的合作企业关于校企合作中企业给学生带来的优势,超过70%的同学选择了“实习条件和指导有保障”和“学科专业对口”。关于校企合作的局限性,85%学生认为企业是在使用廉价劳动力,37%学生认为对学生不公平,39%学生认为还是可以学习到有用的东西,另有35%的学生认为校企合作的局限性是正常现象,企业不想增加成本与风险,但超过85%的学生表示不会由于校企合作的局限性就拒绝参加校企合作活动。
2.3教师眼中的校企合作
调查问卷下发给武汉市物流专业教师,并做相应的访问调研。根据问卷回收整理和访谈结果显示,各高职院校物流专业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校企合作,合作企业一般在5家以下,合作企业多为品牌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有中百集团、武昌量贩、顺丰速递等大企业,说明越是大中型企业越注重校企合作事务。合作关系中,学校为企业提供顶岗实习生以及少数提供企业员工培训。教师认为校企合作的主要特征是学校办企业、企业冠名班、联合培养培训、长期稳定接收毕业生(按勾选票数多少排列)。目前,影响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包括缺乏政策引导、企业利益得不到保证、缺乏合作机制、学校缺乏主动性、缺乏交流平台,大多数教师对这几项因素都勾选了,说明这几项因素都在制约着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学校的教学计划和企业的用工计划不一致,也是影响校企合作成功的因素。
3校企合作中的若干问题
3.1校企合作不深入
从调查结果来看,校企合作双方互派员工兼职几乎没有,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做法仅有一所学校长期坚持执行,企业派专家来学校做报告没有形成规范,学校每年会请不同企业的经理人员给学生做报告,而之后的合作很难深入。高职院校物流专业教师很少参与到企业流程设计、物流规划等项目,在企业任职的物流专业教师屈指可数。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一般都是遣送毕业生、顶岗实习,一起进行产学研工作的几乎没有,合作成效也很难体现。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效果不明显,教学内容与企业实际经营存在脱节现象。
3.2校企合作没有体制机制保障
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学校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单薄,很少有学校成立校企合作专门机构,如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或者专业共建委员会,个别学校有,但管委会或专业共建委员会运行流于形式,通常是成立时开一次大会,讨论一下,后续合作难以跟进。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其中成员都是兼职,各自在企业或学校都有相应的岗位,忙于应酬日常事务,对合作事务关注度不够。而校企合作也没有硬性规定要做到何种程度,才算合作成功,这种情况下,使校企双方合作浅尝辄止,难以深入。
3.3缺少校企合作沟通机制和平台
校企合作沟通包括合作前的沟通和合作过程中的沟通。合作前缺少校企互相认识彼此的专业平台,目前对于物流专业很少有这样的平台让校企双方能相互选择,了解确定是否合作。确实有一些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了若干专业的职教集团,职教集团内聚集了行业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但显然职教集团的作用还不太突出,对于物流专业来讲,多数学校没有参与到职教集团中。少数参与到了其中,也只是每年开一次会,或几年一次会,集团鲜少组织内部成员进行合作交流。合作过程中的沟通,是为了更有效处理校企合作业务,使后续的合作工作能顺利开展。毕竟在合作的过程中,校企双方都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合作目标,对于学生的要求、对于课程的要求、对于合作时间都有各自的要求,摩擦频现,这需要有一个稳定的、长期运营的沟通平台,在该平台双方共享信息、共同讨论、求同存异,共同发展。合作中,校企双方并没有形成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对教师的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教师认为处理校企合作的相关问题的主要的解决方式是向领导或同事求助,只有少部分的教师会主动联系企业解决。而对于企业的调查显示,69.69%的受访者称没有和教师就校企合作的某些问题进行过沟通的经历,12.45%的受访者和教师进行过沟通,17.86%的受访者认为想要沟通却时间上难以协调而最终没有沟通。
3.4校企合作缺少政策支持
国家这几年以来关于职业教育下发了很多文件,中高职一体化教育、高职教育改革发展、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都有涉及,也有校企合作方面的,如要求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体制与机制,组织高职院校开展政、企、校合作共建,探索“产学融合、合作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但没有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具体运营的细则,缺少了细则,宏观方面的政策指导落地太难。像欧美一些国家,细则已出台,提供实习机会或短期工作机会或与学校深入合作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4校企难以深入合作的原因分析
4.1企业经营目标与学校教学目标难以一致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团体,而学校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组织。若合作无利可图,企业极可能放弃合作,若仅仅使学生充当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在双方利弊的博弈中,很多校企合作团体因没有协调成功而解体。
4.2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小
在对学生和教师的调查问卷中,70%以上的教师和学生都认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没有积极性,且财政方面支持校企合作力度很小。在对高校物流专业教师的访谈中,多数被访者表示合作企业都是学校教师在找,合作模式也是教师和企业协商,学校对合作过程中的支持不太到位。学生去顶岗实习的企业,往往需要派车去学校接学生,或者给学生提供住宿场所。
4.3缺少专人负责校企合作事务
校企合作本身就是动态的、复杂的。在合作过程中也会出现种种问题,及时协调沟通是解决问题继续合作的关键,但目前高校中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部门和人员设置,合作事务更多的就交给了专业老师和专业负责人,相当于额外给老师们加了任务,又没有任何支持和激励机制,合作过程中需要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沟通的事务非常多非常磨人,时间一长,大家都对合作不太积极了,校企关系淡化在所难免。
4.4校企合作成果缺少量化考核评价标准
校企合作过程复杂繁琐,合作成效也没有量化标准来衡量。多数学校仅仅以校企合作协议来考核评价,没有深入了解校企合作协议的执行力度和实践情况,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校企合作方面的评价。对校企合作开展较好的典型案例没有鼓励宣传,也没有对不开展校企合作企业的院校进行引导和鞭策。没有量化考核标准,合作开展好坏一个样,这样就会打消学校企业开展合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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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性和实践性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内在要求,因而实践教学在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和人才培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行政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阐述了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 大学生校内网(www.dxs518.cn)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985 211大学名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 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 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 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 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 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 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如时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详述。就前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明确规定了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内 容 提 要
薪酬管理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十分重要,要解决用薪酬保证人力资源战略优势的问题,必须以系统的方法综合多个考虑因素,制定适宜的薪酬政策,来分析和设计企业薪酬管理体系。在任何企业中,薪酬都有着非常基础的作用。薪酬与激励是全面满足员工需求的重要基础,激励机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难以估价的正向效应。不断强化激励机制已越来越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所认同和采用。同时,薪酬作为劳动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它的增加会直接导致产品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的下降。因此,只有尽快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现代企业薪酬管理,才能充分挖掘员工的内在潜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能使企业发展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从研究上海星盾干洗机厂薪资管理过程中发现了,领导者缺乏薪资管理理念,缺乏科学长短薪资调整制度,绩效薪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人力资本的作用缺乏正确认识,不注重内在薪酬和福利的作用等等问题。
关键词:
民营企业:薪酬管理:上海星盾干洗机厂
对上海星盾干洗机厂薪酬管理的思考
一、前言
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民营企业吸引、激励、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薪酬与企业战略紧密相关,成为推动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强有力的工具。如何更有效地发挥薪酬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管理者所关注。正是基于此,我从调研的上海星盾干洗机厂的薪酬管理的现状出发,探讨了该厂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并就民营企业薪酬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在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提高生活水平依然是人们奋斗的主要目标的条件下,满足人们这一基本生理需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就是构建一个合理的薪酬机制。
二、案例调研
上海星盾干洗机厂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是一个民营中型企业,资产总额达200万元,具备年产千台生产能力。以下是2008年10月对该公司薪酬的调查材料结果。
1、薪酬总体水平调查。我们对上海星盾干洗机厂管理层(岗位员工包括中高层领导共117人)的薪酬水平满意度调查中发现如下比例关系,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6∶23∶49∶22.工资水平过低是大多数员工的一致看法(注:2007年上半年该市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1,520元)。
2、薪酬设计公平性调查。对于现行薪酬体制的公平性,调查结果显示,比较公平∶一般∶不公平∶很不公平=5∶36∶50∶9.这与实际调查的数据相吻合,一般员工每月960元左右的收入与高层领导十几万年薪差距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并且这一工资标准已经持续多年没有变动。
3、福利制度调查。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上海星盾干洗机厂的福利状况是:管理岗位职工,每月每人发1~2块香皂和每年的中秋、春节每人200元现金福利;工人岗位只是在管理岗位员工的基础上外加一年两套工作服,其他福利几乎为零。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3∶46∶25∶26.
4、奖金分配制度调查。上海星盾干洗机厂目前管理岗位员工奖金制度实行的是单一的“反向激励”,公司采取职工自评与领导他评的方式,在满分为10分的条件下享受全额工资,否则,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处罚金,也就是说,一般员工每月可以拿到工资收入全额就是最高的奖励。
三、上海星盾干洗机厂薪酬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领导者缺乏薪酬管理理念
民营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对现代薪酬管理理念、技术、方法的把握相对滞后,缺乏必要的薪酬管理理论与实践知识。部分民营企业老板认为,“只要我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其他企业员工的工资,就可以招收到所要的职工”,这种在薪酬政策的确定上缺乏长期、战略性的规划,并且带有很大随意性的薪酬标准,显然有悖于薪酬决策的科学性,违反薪酬管理的公平原则。
(二)缺乏科学的薪资调整体系
与上海星盾干洗机厂类似,我国的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科学的薪资调整体系,主要体现在:一是大多数民营企业薪酬体系不能及时跟随企业的经营战略进行动态调整,致使薪酬体系不能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从而不能有效支撑企业战略;二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物价大幅度上涨,很多民营企业连续几年都不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或调整幅度很小,加薪的幅度很多时候每年仅仅维持在5%左右,甚至出现连续多年员工待遇保持原地踏步,致使员工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员工的薪酬不能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从而导致员工消极怠工、离职等现象的发生,企业发展严重受阻。
(三)绩效薪酬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许多民营企业唯恐员工与老板争饭吃,根本就没有规范的绩效考核与评估体系,没有设置绩效工资,企业员工的薪酬收入与工作绩效没有挂钩。而一些建立绩效考核的民营企业,要么绩效考评结果不与工资、晋升、奖惩等挂钩,要么绩效考核系统不科学,强调管理忽视激励,重惩罚轻奖励,甚至没有奖励。正如上海星盾干洗机厂,在为员工的待遇设置了固定的标准总额以后,别无其他绩效奖励制度,有的只是变相的扣除职工的辛苦钱,这种反向激励的作用只是激励其员工的惰性。
(四)对人力资本的作用缺乏正确认识
很多民营企业管理者没有真正意识到人才对企业的重要性,存在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忽视一线员工。管理者往往认为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里,只要出钱就能招到工人。所以不注重一线员工福利待遇改善,导致民营企业基础员工队伍不稳,一线员工频繁进出,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二是高薪酬一定可以留住核心人才。民营企业核心员工的离职率居高不下,如何吸引并留住企业核心员工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一大难题。民营企业管理者往往认为,只要为核心员工提供高薪水就能够留住人才,事实远非如此。
(五)不注重内在薪酬和福利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优秀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员工薪酬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民营企业管理者一般理解的薪酬就是外在薪酬,常常会忽略内在的薪酬和福利的作用。民营企业尤其是经营特殊行业的企业,比如该厂,工人一直是处于工艺高、操作环境比较危险的场所工作,其薪酬和待遇要体现这方面的特殊,因此在内在薪酬和福利方面不仅有所体现而且要充分加强,以此来弥补员工因此造成的身体潜在伤害。单一的报酬形式是无法实现对员工的吸引和激励的。
四、民营企业薪酬管理对策
(一)领导者应高度重视企业薪酬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员工已成为民营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吸引和留住人才是民营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而薪酬管理是吸引和留住人才最有效、最直接的管理手段。薪酬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吸引和激励人才,但终极目标是为了帮助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民营企业领导者必须学习掌握企业薪酬的有关知识,充分认识薪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树立现代薪酬管理理念。要是员工的薪酬变得极具刚性,没有较好地体现出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薪酬管理中,实行动态薪酬的目的,就是让员工的薪酬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团队业绩或者个人业绩相关联,以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一种制度安排。在科学的薪酬管理中,一般会通过调整工资的等差、职位等级的级差、薪酬总额的计划比例、薪点值的调整、考核系数的调整来让薪酬“动”起来。造成薪酬静态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绩效管理水平较低,没有科学的依据来让薪酬“动”起来。动态薪酬静态化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没有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出工不出力”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外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动态薪酬的发放虽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但是绩效考核结果不是实际绩效的真实反映,使得动态薪酬的发放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激励作用。
(二)建立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的薪酬制度
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实行不同的薪酬策略。薪酬制度应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调整而变化,使薪酬的调整具备战略导向性。同时,企业薪酬的增长幅度直接关系到员工生活水平的高低。薪酬的增长幅度应超过物价上涨幅度,才能切实保证员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民营企业应建立周期性薪资调整机制,使薪资增幅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保证员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该厂首先明确薪调查对象,用科学方法收集并统计数据资料,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解决对外竞争力问题。其次,建立科学的职位评价系统,解决对内公平性问题。科学的职位评价需要考虑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强度、工作责任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通过综合评价这些因素确定工资级别,而不是简单地与职务挂钩。同时,民营企业不仅要为员工提供一份与其贡献相称的报酬,使其分享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而且要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要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要求的职业攀升道路。
(三) 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薪酬体系
约瑟夫。J.马尔托齐奥说:“根据员工的绩效来支付报酬是20世纪美国薪酬的一个里程碑。”只有当企业的薪酬与绩效挂钩时,薪酬的激励性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民营企业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薪酬,有效的绩效薪酬体系的确立,一方面能在企业中形成一种公平竞争的机制氛围,激励员工奋发图强;另一方面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而不至于流出企业。该厂已充分认识到,只有员工素质和工作绩效的提高真正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联系,才能改变组织的绩效,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企业通过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将公司各项业务管
理、部门职责和公司战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确保各业务单位和部门目标与公司整体战略保持高度一致。绩效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企业战略执行的有效手段。不少企业不惜成本,聘请顾问公司建立系统化的绩效管理体系,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维系这一体系的运转。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企业在建立绩效管理过程面临很多的问题与矛盾,这些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何平衡企业短期、中期、长期绩效的关系?如何平衡企业财务绩效与非财务绩效的关系?如何平衡组织绩效与个体绩效的关系?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从绩效管理四个维度对绩效管理体系进行分析与构建。绩效管理的四个维度是指从绩效管理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绩效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绩效管理的分类,他们分别是战略绩效、经营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绩效。战略绩效,侧重于公司长期绩效,通过确定公司战略图,有效的确定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及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平衡企业长期发展和年度经营绩效的矛盾;经营绩效,侧重于公司的年度绩效,以预算管理为基础,实现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年度经营计划目标;部门绩效主要体现在部门层面,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公司级的分解制定的部门和工作目标。员工绩效,主要是在员工个体层面,按照“动态的目标+静态的职责”原则,将战略绩效、经营绩效和部门绩效在各级员工层面的分解。通过战略绩效、经营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绩效的有效结合,将长期的战略转化为近期内的计划,团队的目标转化为个体的绩效,将组织的战略转化为个人的行动,确保战略的有效落地和执行。要实现企业战略绩效、经营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绩效的有效衔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有效分解并引导员工培养企业所需的核心专长与技能,必须建立以为核心的业绩管理体系和以素质模型为核心的任职资格体系。
(四)重视核心员工薪酬设计
根据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对人的激励因素可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只能让人不产生不满意,而激励因素则能直接让人产生满意。高薪酬属于保健因素而非激励因素。单一的价值分配无法满足核心员工的需求,在货币性报酬满足的情况下,核心人才更需要好的工作环境、充分的信任、弹性工作时间等激励因素。民营企业应关注核心员工的长期激励,对其实施股票期权和长期利润分享等具有战略导向性的薪酬制度,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该厂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往往具有较低的薪酬差距,以激发员工之间的协作与知识共享,进而对组织绩效产生促进作用。内部公平为导向的薪酬策略获得成功至少应解决好两个问题:组织战略与员工价值判断的共识企业的战略重点与员工的价值判断之间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统一,会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可能发生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与企业战略重点背离。比如,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中,大部分员工认为薪酬决策中应该充分考虑资历、员工对企业的累计贡献等因素。但是,由于企业面临市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战略目标需要对具有高学历、创新精神的员工增加激励。如果以大部分员工的判断准则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追求内部公平,虽然会获得较高的员工满意度,但就会与组织战略目标相违背。不同岗位群体员工之间价值判断准则的共识不同利益群体都会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主张采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指标作为确定薪酬的关键要素。生产人员强调应加大工作环境、工作负荷
等指标的权重,而研发人员则会认为技能水平才是决定薪酬最为重要的因素;年龄大的员工强调资历的重要性,年轻员工则认为绩效才是决定薪酬的依据。在这种组织情景下就需要以掌握企业关键资源的那部分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作为薪酬设计的主要依据,并对公司倡导的价值观进一步明确,使员工将之内化于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效率与和谐,确保薪酬管理为战略服务。薪酬制度对企业背景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薪酬制度。明确的战略定位是薪酬制度设计的前提,兼顾内部公平是薪酬制度设计考虑的重要因素,关注企业价值链增值点的转移是薪酬制度设计成功的关键。又是年终调薪时,作为老板在清晰了组织战略及明年经营目标后,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薪策略,并兼顾员工上年的绩效表现,实现对企业核心人力资源的有效投入,从而达到留住核心员工的目的。
(五)重视内在薪酬和福利的作用
对大多数员工而言,货币的激励更现实、更普遍,激励效果更明显、更直接,但不能因此忽视内在薪酬的作用。员工在得到货币满足的同时更关注个人职业化生涯的规划,更需要良好的工作环境、发展空间、福利待遇,等等。民营企业应采用将货币性薪酬与非货币性薪酬相结合,内在薪酬与外在薪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满足员工高层次的需求来达到对其最大激励的目的。该厂在企业内部,不同职务、不同级别、不同销售业绩的销售人员之间的薪酬水平应该有一定的差距,从而不断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因为当他们因业绩突出时,将获得更高的薪酬水平。除此之外,适当拉开不同销售业绩的销售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还可以吸引其他企业,有时甚至是竞争对手中的优秀销售人员到本企业来工作,不仅增强了自身的实力,而且消弱了对方的竞争力,从而使本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成长。具有激励性的薪酬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创造一种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得企业氛围。员工的责任感不只是员工的满意程度,员工责任指的是员工所感觉到的工作的发挥程度,所感觉到的被组织的有效程度,在工作中的满意程度。如果企业内部销售人员之间的销售业绩不同而薪酬差距却不大,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员工便失去了奋斗的目标,优秀的、能力出众的销售人员不甘于埋没自己的才华,常常会辞职而去。而那些没有辞职的员工多半工作的积极性也不高。
五、结论
我国民营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不规范与不科学之处,已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薪酬管理是企业吸引和激励员工最有效、最直接的管理手段。民营企业管理者应转变观念,尽快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阶段的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实现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的目标,并最终为企业的战略目标而服务。
参考文献:
[1]李中斌,曹大友,章守明。薪酬管理理论与实务。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7. P26
[2]王吉鹏。薪酬管理——战略性薪酬结构化设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3 P43
[3]张锦平。浅议中小民营企业薪酬管理的优化策略[J].技术与市场,2007.2. P96
致 谢
时光匆匆如流水,转眼便是大学毕业时节,春梦秋云,聚散真容易。离校日期已日趋临
近,毕业论文的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直都离不
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的亲切关怀与细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
完成,老师始终都给予了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我向老师表示真心的感谢,还有
同时也向那些两年以前带我班的班主任老师以及各门学科的老师,说声:老师,你们辛苦了。
谢谢这两年多你们对我们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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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是国家的要求教育活动,对于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国防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防教育的概念
国防教育是国家根据国防的目的和要求,对公民实施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科技、国防法制、军事技能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活动,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的建设与斗争。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哦。国防建设的整体性决定国防教育内容,现代国防不仅仅是指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以及战场和战略要地的建设,而且同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状况、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等因素息息相关。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全体公民进行的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地位。
二、国防教育的意义
国防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安全统一和稳定。而国防就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外来侵犯而采取的一切防卫措施的综合。国防意识,则与国防需要相适应而倡导和产生的以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为标志的群体行为观念。它不仅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而且也可以转化为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在政治上是向心力和凝聚力,在军事上的可转化为战斗力,在经济上可转化为生产力。国防意识的强弱,历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衰的主要标志。国防观念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防教育,极力宣扬“大国防”观念,动员全民投入和关切国防事业。因此,高校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学生的国防意识,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基础,又是推动民族发展兴盛的精神动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忧患意识日渐淡薄,国防意识、国防观念也淡化了。尤其是在青年大学生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对于我国的安全环境和安全形势,知之甚少。对于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认识不清。对于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主义的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肃认真地对待国防教育问题,切实把大学国防教育放在重要的地位。
国防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兴盛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今天,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是中华民族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共同追求。而国防建设,既是这一奋斗目标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国防教育,能使人们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信念,树立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使命感、光荣感以及为保卫国家民族利益而自觉斗争的精神,从而进一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近代中国曾屡遭外敌入侵,国贫民弱,社会则像一盘散沙,这除了经济落后、政治腐败的原因外,也与国民没有形成明确的国防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先进的社会制度是中华民族具有坚强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基础,同时,以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以及安全为共同利益的现代社会国防意识的形成也是巩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精神力量。高校国防教育能够使学生把民族的共同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能够和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抵御外来侵略颠覆的威胁,能够为民族的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或局部利益。这样,就能在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下把大家紧紧地团结起来,使中华民族具有坚不可摧的伟大力量。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年大学生尤其如此,他们是民族的脊梁。加强对大学生的国防教育、尤其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核心),能极大地激发青年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在青年大学生的鼓舞和带动下能凝聚全中华民族的意志和力量,任何困难都能战胜和克服。如1999年5月,美国用导弹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之后,首先是大学生发起了反美示威抗议游行,显示了中华民族的力量。
国防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素质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协调发展,引导他们勤于学习、富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人。高校国防教育,主要以理论教学和军事训练为主。在教学方面,由于现代战争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它不仅是综合国力的较量,也是科技实力的较量。军事科学是一门范围广博、内容丰富的综合性科学,它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众多学科,而军事科学教育围绕高科技战争进行,传授现代军事高技术知识,如微电子、光电子、人工智能、纳米技术等,这些都能增加大学生的科技知识,使他们了解现代科技前沿,了解国际形势,开阔视野,培养其忧患意识、爱国意识,并使其智力、心理得到协调发展。在军事训练方面,主要是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大学生强制性进行队列、射击实战、以及体能等方面的军事技能训练,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亲身体验,使他们感受到部队严明的组识纪律、雷厉风行的生活作风、不畏艰难的吃苦意识,从而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集体观念,锻炼健壮的体魄,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养成正确的生活习惯,并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这样,通过军事理论学习和军事训练,能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练就其健康的体魄,丰富其人格修养、情感意识和道德素质。
国防教育有利于培养国防后备人才,促进国防现代化。我国国防建设一直坚持走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道路,这也是我国新时期国防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易于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如果抓好这个群体的国防教育,我们便储备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而又掌握了一定军事技能的高素质的国防后备力量。为此,对大学生进行军事理论教学,必要的军事训练,以便必要时为部队输送高技术军事人才,成为战时扩建、组建部队的骨干,为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创造条件,为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有力保障。因而,大学国防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国防能力。未来高技术条件的局部战争仍要坚持人民战争。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批高新技术用于军事领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传统的人民战争的方式已经过时了。但是,人民战争的理念不能丢。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战争仍有它存在的意义,如信息战、网络战等一些没有硝烟的战争,人民群众中的技术群体会大有作为。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投入到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列中来。那么,我们的青年大学生,无论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他们个个都有专长,如果他们受过较好的大学国防教育,走上社会之后,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将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影响着周围的人,而一部分还将走上领导岗位,其影响和作用就更大了。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国防教育的骨干,而一旦战争发生,他们便成为人民战争的排头兵,能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战争,形成强大的合力,取得战争的胜利,为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打牢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高校开展国防教育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中国人才培养战略目标,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需要,而且是建立强大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国防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途径
加强领导,提高国防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高校对国防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够,部分领导和学生狭义地认为国防教育只是军队或军事院校的事,对一般高校来说无关紧要。由此造成了对国防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或误解。比如:一些高校的领导把军训当做大学生国防教育的全部内容,认为学生进行了军训,就是接受了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就已经完成了任务,达到了目的。为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国防教育的领导,转变观念,提高国防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国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国防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完善国防教育体制,明确国防教育的任务、目的、方式和方法。
大力宣传国防政策,增强大学生的国防意识。市场经济强化了大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却弱化了集体意识、国家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西方的民主政治和腐朽的思想文化使一部分大学生盲目崇拜,国家安全和民族观念淡化;一些大学生沉湎于网络,精神空虚,道德底下,信仰缺失,价值观念混乱,等等。由于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大学生对爱国、民族自尊、国家安全等产生了迷茫。为此,高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通过校内的宣传板报、黑板报、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电视节目、横幅、警示牌、格言等形式,加强各种国防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大学生充分了解我国国防政策、国防教育的现状、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其紧迫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使他们自觉投入到国防教育中去。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文艺演出、演讲比赛、军事读书活动、革命历史知识竞赛、国防教育征文大赛、播放优秀军事题材影片、举办国防教育理论讲座等,丰富大学生的国防和军事知识,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革命乐观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激发他们为我国国防建设而努力奋斗、刻苦拼搏。
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规范并完善国防教育内容 。目前高校的国防教育,主要是指与国防教育内容有关的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的学习和掌握。其中军事理论课主要包括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高技术战争等内容,它是通过课堂教学向学生传授的;军事技能主要是通过军事训练来掌握,其内容包括队列、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综合训练等。大学生学习军事理论课,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其目的是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防教育的内容要实现从传统教育向掌握高科技知识的转变。国防教育的内容是由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任务决定的。我们要在继续普及国防知识、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有重点地抓好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强化反侵略、反分裂意识;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更加自觉地履行国防义务;增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信息安全的警惕性,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改革、发展与稳定作贡献。
以育人为目标,积极开展大学生军事训练。对大学生进行军训技能训练,是目前大多数高校进行国防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开展军事训练可以提高大学生身体素质,强健体魄,培养优良的团队精神、集体主义意识,练就艰苦奋斗作风和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吃苦耐劳的战斗精神,使其身心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和提高。除此之外,还可以开展更多的与军事技能训练相关的军事实践活动,比如针对当今信息化战争的作战样式,进行一些模拟“战争”(如简易的电子对抗、指挥自动化、心理战等),使他们在“实战”条件下感受战争的残酷,培养他们热爱生命、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意识。也可以组织大学生参观军事院校、国防设施和部队军事演练,甚至可以选取训练优秀的、兴趣广泛的大学生直接参与到部队实战演练中去,使他们切身体验部队生活的与众不同,认识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崇高与伟大,激发他们的奋斗精神。另外开展一些军事技能比赛,如队列训练比赛、叠被子比赛、体能竞赛、军歌合唱比赛等,并对表现优秀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军训过程中,高校要坚持以育人为目标,把军训作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纳入学生大学期间教育培养规划之中,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素质教育、校风学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相结合,把校风校纪教育和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相结合,把文化知识学习和军事知识学习相结合,组织学生上好大学生活的第一课,形成了育人为本、按纲施训、军政并举、寓教与训的学生军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另外,通过组织国防知识竞赛、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开展国防教育征文活动、建立校园国防教育网站、举办国防教育讲座等,从不同侧面向大学生灌输国防知识,宣扬英雄人物,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充分利用国防文艺占领学生文化娱乐阵地,有选择地组织学生观看国防题材的电影、戏剧等,使大学生的思想情操在愉快的氛围中受到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民族自尊自强精神的陶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开展大学生国防教育,拓展国防教育空间,进一步扩大国防教育的信息量,使大学生从丰富的国防教育资源中,了解更多的国防信息、知识和技能。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迅速发展的负责人大国,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多边性前所未有。我们必须以宏阔的战略视野和前瞻性的世界眼光,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式的新特点新趋势,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筹划,为全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当代大学生,生活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环境下,过的是父辈们给我们创造的美好生活。但是,在这个外表看似平静的世界里,我们需要提高自己对国防教育的认知和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祖国需要我们时,发挥出自己的力量!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经历了数千年的沉浮。我们从1840年到1949年经历了百年沦落史,从1949年建国之后到2050年又将经历百年建设史。未来五十年,我们要实现强国梦。在现今和平的年代,我们作为国家的新生力量,我们有必要投身于国防建设吗?答案是肯定的。 所谓国防建设不单单是军人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我们没一个中国人的责任。作为普通公民,作为一名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我们更有必要搞好国防教育
国防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外来侵犯而采取的一切防卫措施的综合。而国防意识则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国防意识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基础,又是推动民族发展的精神动力。胡锦涛强调指出,要加强国防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形成全党全同关心同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而民众国防意识的培养与强化,不能光靠战时去进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加强。一般来说,战争时期人们为了打败对手,抵御外患,防卫观念是很强烈的,但和平时期人们就容易滋长麻痹思想、苟安心理,失去必要的防卫观念,没有了危机意识,那么最终只能落得挨打的悲惨下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经济意识不断增强,而国防意识却出现滞后现象,大学生们普遍认为国防是政府的事情,是军队的事情,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国防不仅仅是军队及政府的事,没有全民国防观念的提高,便不可能有真正强大的国防。其实国防离我们每一个人都很近,尤其是作为祖国未来建设者的大学生,他们是社会中的新生力量,对他们进行国防军事教育,是培养他们爱国主义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也是进行最基础、最稳固的国防意识教育,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使命感。高校国防教育通过系统规范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对于学生的爱同主义教育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防教育的内容是有关国家的安全防卫问题,它与国家的安危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能够在大学生中引起强烈的共鸣,通过国防军事教育可以使大学生对战争与和平有清醒的认识,对中国国防历史、我国周边安全形势有正确的了解,强化了国防意识,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居安思危、爱军习武、保家卫国等国防观念。
高校进行国防军事教育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和集体主义观念 国防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国防教育,能使人们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信念,中华民族有着爱国主义的传统美德,只有激发人们对祖国的热爱,才能使他们为祖国积极献身、流血牺牲。高校爱国主义教育是国防教育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军事技能训练,还是军事理论教学,爱国主义教育这条主线始终贯穿其中。大学生经过军事课的学习,极易被国防这种关乎国家兴衰、人民生死的大事所感染,从而激发出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 而集体主义思想是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大公无私的思想,是我们军队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在处理个人与他人关系时,关心他人为重。在高校国防教育就是按照军队的基本标准来要求学生,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强化大学生的集体观念。现代的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就万千宠爱于一身,使许多学生形成了“以我为中心”的心理,再加上社会风气的影响,使部分学生养成了自私自利的心理,缺乏应有的爱心。
总之,高校国防教育对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有着特殊的教育功能,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育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有助于激励大学生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使命感、光荣感以及为保卫国家民族利益而自觉斗争的精神,对于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要提高民族自豪感和自尊心。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自尊心,是民族精神之魂,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支柱,也是鼓舞人们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内在的精神动力,是国防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中国共产党有志气,中国人民有志气”。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也有一些人在外国势力面前悲观消极、自惭形秽、妄自菲薄,不加分析地盲目崇拜外国的一切,丧失了起码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针对这种现象,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有自信心,自卑是没有出路的 ”,“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就会被种种资本主义势力所侵蚀腐化。”那么,什么是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呢?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就是 “以热爱祖国、贡献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因此,“要通过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宣传,提高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在全社会进一步发扬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和尊严为最大耻辱的良好风尚”。
由此可见,高校开展军事理论和军事训练教学,不但帮助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能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对于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培养吃苦耐劳和艰苦奋斗的作风。通过深入持久的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能够在大学生心中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对于大力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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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从法律的地位上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宗旨、原则、保障以及内容等,并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针对不同对象确立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这些带给国防教育工作者一个思考,我们应采取何种角度对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并组织实施?如何做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有效果地进行国防教育活动?如何事半功倍地达到国防教育的目的?
一、国防教育目的的两种取向
关于教育目的,历史上向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个人本位论,一种是社会本位论。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真正称其为人并且一切能力得到最完善的发展,提倡尊重人的本性和发展规律。瑞士著名教育家培斯泰洛齐主张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能力的均衡,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到它们的完全平衡 [1]。可见,培斯泰洛齐相信,教育要依照人的本性和天然规律,顺乎人性的自然,使得自身的能力、智慧得到发展。而社会本位论主张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掌握社会的规范和知识,进而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著名教育思想家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绅士,他说过“绅士需要有事业家的知识,合乎他的地位的举止,同时要能按照自己的身份,使自己成为国内著名的和有益国家的一个人物”。洛克主张教育培养的人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要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 [2]。两种不同的教育目的取向是既对立又统一,并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有所侧重地将两者统一起来的。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公民的国防行为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防教育具有双重的属性,既属于教育现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原则;同时也属于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于国防建设。而学生群体比较特殊,处在积累知识、学习技能为进入社会工作打基础的阶段,对其实施的国防教育不能忽视教育对象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及现有的智能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教育对象自身的智能发展规律和秉承的天性,使得国防教育活动不仅适应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同时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提出学生应侧重自身的智能发展和规律,探讨出因材施教的原委以及对策,进一步得出国防教育要同学生的智能发展相适应。
二、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
(一)智能发展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智能是主体结构中一种与认知和学习相关的综合性的能力,它主要参与主体的认知和学习活动,是认知活动和学习活动所凭借的主要能力,是包括观察、记忆、分析综合、想象等各种认知加工和操作能力的综合[3]。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不同的心理学家对智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现代心理学家更倾向于把智能看作是与我们的认知思维等相关的综合能力,我们从这个定义可以直观地看到智能与接受、内化知识的联系。智能发展与我们认知思维等相关综合能力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阶段性。从人一生来看,智能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智能水平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用因素分析法来对智能进行研究,又会发现,智能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不同的智能因素在不同的年龄存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和速度。所以,教育的一条基本规律就是教育要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都应充分考虑到教育对象智能发展的情况。
(二)国防教育对象纵向划分
对国防教育对象分类,最关键的是对教育对象年龄节点的确定,既要照顾到国防教育的阶段性任务和目的,同时要兼顾到教育对象所处的智力发展水平和阶段,使得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笔者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同时结合了学校阶段性的教学,对国防教育对象进行如下的划分[4]。
第一个阶段:7~11岁(小学阶段)。国防教育从小学开始,这个阶段对应皮亚杰理论的具体运算阶段,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已经懂得了守恒性,即物体表面发生变化,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脱离了自我中心性,意识到自己的想法不代表别人的想法;开始具备了反向思维的可能,思维具有了可逆性。虽然该阶段的儿童的心理操作基本属于逻辑性质的,但是依然需要具体形象或者实物的支持,在这个阶段的孩子也特别喜欢动手,但是不能够进行抽象思维。另外这个阶段的儿童以游戏的形式认识世界,他们特别喜欢做游戏,在游戏中学会跟其他小朋友合作,同时在游戏中学习。
第二个阶段:11~18岁(中学阶段)。该阶段的儿童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具体有两个方面表现:第一,思维形式摆脱思维内容,形式运算阶段的儿童能够在没有实物和具体形象的情况下,关注假设的命题,可以对假命题做出逻辑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反映。第二,进行假设-演绎推理。假设-演绎推理是综合全面地考虑现实条件,依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再分析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法。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可以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推理思考了,并且是培养儿童发散思维和创造力的最佳时期。
第三个阶段:18~21岁(大学阶段)。随着中学的结束,智力达到基本成熟,思维形式过渡到辩证运算,能够更理智更多面地看待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注重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并不单纯地接受知识,而是更注重创造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也不再觉得晦涩难懂,而是萌生了强烈的求知和好奇心。对于一些实际的问题,开始寻求自己认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可以看到,人类的整个智力发展纵贯整个学生时期,大学生的智力达到成熟稳定。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应每一个阶段儿童智能发展的教学方案,同时还要起到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作用。
(三)国防教育与智能发展的关系
从教育规律来看,国防教育是一项教育活动,所以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受教育者的智力发展阶段和特征是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基本的依据,对公民的智能发展予以重视和考虑,是教育活动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本保障。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智能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方式等,不仅能够取得教学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智能的发展。
从国防教育对象的特点来看,全民性的国防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为某一个年龄阶段量身定制的教育,其教育对象年龄横跨人的整个一生,而公民的智能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在思维、语言以及身体发育等各方面是不同的。我们有必要以此作为教学实施的一个依据。
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教育者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其进行知识或者技能的传授,这种教育活动绝不是单向的,它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完成。受教育者对于知识的接受程度、思维的发展水平、语言特征等等都是教育者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与公民的智能发展息息相关。
从国防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来分析,它不但有助于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提高国防能力,同时,它对于培养公民的创新力,激发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方面有着其他教育活动所不具备的优势。国防教育在激发公民创造力方面的作用大小和适宜程度也要符合智能发展的规律。以智能发展阶段特征为依据的国防教育势必在培养公民的创造力、开拓其思维能力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智能发展规律下的国防教育教学
(一)小学阶段
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有限,通常是在玩耍中获得生活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不适合设置专业的课堂教学,也不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是通过观赏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参加清明扫墓活动以及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具体活动来达到爱国意识的培养。通过写作文的形式,抒发爱国思想,既能锻炼这个阶段学生的写作能力,又能够起到国防教育的目的。这些是小学国防教育经常使用的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针对小学生所处的阶段,校方可以设计更多的带有国防教育形式的游戏,使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成长,能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中学阶段
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抽象性思维要比小学阶段有所发展,但是还不成熟,还要依靠具体的事物形象进行理解。可以一周设定一两次国防教育课,传授的方式可以通过课堂多媒体讲述,声图并茂,便于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实物模型,来进行现场演示。国防教育的内容相较于小学阶段,更加具有内容性,可以就某一个主题进行讲解,同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主题的学习中。另外,中学阶段所开设的学习科目增多,在政治、历史、地理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加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文化科目相结合,这种渗透式和多渠道的国防教育形式,能够适应中学阶段的学习情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大学阶段
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已经趋于成熟,对抽象事物的理解能力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根据这个阶段的学生特点,《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国防教育课程是普通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学期,36学时,课程包括了军事概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战略环境和中国国防五大方面。其中,军事概论、军事思想、战略环境,涉及的概念、理论性知识比较多,内容抽象。而军事科技篇,涉及大量的精确制导、航天科技方面的内容,由于高校学生平时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更没有亲身实践的经验,所以在课余还会配合去部队参观、亲自实践打靶课程,来配合国防教育理论教学。相较于前两个阶段,大学阶段的国防教育更加专业、系统。
四、小结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也是心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不同的发展阶段,所表现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接受方式都不同,这直接影响到了教育的各个方面。国防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现象,也必然要符合教育的一般规律。所以在学校国防教育中,国防教育活动要兼顾儿童智能发展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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