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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人员,即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浅谈少数民族企业政工管理现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少数民族企业政工管理现状全文如下:
摘要: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势。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被实践写入史册。本文拟就当前如何重视少数民族政工千部的作用、培养选出大批少数民族政工干部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思想 少数民族 企业政工
企业政工管理主要内容是以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为前提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整个企业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让企业内部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共同进步。
第一,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政工干部对于宣传马克思主义、灌输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大批少数民族政工干部的成长壮大,如果没有大批少数民族政工干部的辛勤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就不可能顺利开展。尤其在当前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把和平演变的突破口放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颠覆、渗透活动,千方百计地破坏民族团结、分裂我国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培养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政工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增进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凝聚力,自觉地抵制和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种种阴谋。
第二,保证了企业的高效运行。企业政工管理旨在培养员工统一的思想政治观念,企业员工形成统一的思想理念,有助于增强企业整体员工的凝聚力及向心力,提升企业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帮助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其次,企业员工上下形成统一的思想理念, 有利于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使企业员工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又同心协力去工作, 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运营的脚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三,有利于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企业政工管理就如员工之间的交流纽带一般,将思想注入每个员工心中,使其有共同的话题,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使员工可以吸取他人的优点,从而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战斗力。从而使整个企业呈现出一种积极向上的状态,提升企业的形象及社会认可度。少数民族政工人员和本民族群众朝夕相处,语言通、他们往往易于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因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的政工干部有一种心理上的亲近感和信任感,对他们说出的话易于接受,乐于认同。如果是有威望的少数民族政工干部,那他说出的话,讲出的道理,号召力和影响力就更大。因而在开展工作中,由于情况摸得准,方法措施得当,效果自然要好一些。有些理论,有些问题,其他人讲出来,作用效果不一定明显,而少数民族政工干部出面工作,效果往往要好得多。
第四,兼顾员工发展,实现双赢局面。企业政工管理实则就是对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管理,它的主要内容及目标不仅需要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更要对企业所有员工统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员工之间有统一的核心理念,从而使整个企业呈现一种新景象,员工上下齐心协力,为实现自身价值及企业发展而努力拼搏。企业政工管理的提出,在确保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了员工思想的形成及自身发展, 两者兼得, 实现了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
2.1政工队伍专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对于企业而言,其经营和生产的规模都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历程,在企业的壮大过程中,就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工人员做企业内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重经营、轻管理,对于企业内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这就直接导致管理人员对于企业政工队伍的重视程度也不足,政工人员的工资和待遇偏低,因此,政工人员也缺乏工作激情,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大多是敷衍了事,很多政工人员选择离开政工队伍从事其它的工作。此外,企业在改革和调整的过程中,大多都会对政工队伍进行精简,并未考虑到人员的储备问题,导致企业内部政工队伍难以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
实际上,政工干部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直接关乎着企业内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质量,企业内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对于政工干部的专业素质水平的要求也很高,但是纵观我国的企业,其内部政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着以下的问题,对政治工作条例不熟悉、对我党相关政策的掌握度不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很难站在全局的角度上来考虑问题,遇到问题时难以灵活的处理,书面写作的水平不高,也缺乏进取心,难以适应企业内部的思想政治宣传工作,这就导致企业内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
2.2政工队伍缺乏继续教育的思想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革,人们的思想也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为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企业内部政工队伍的建设工作也必须要与社会保持同步。因此,必须要加强企业内部政工队伍的教育工作,提高政工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但是纵观现阶段下,由于少数民族企业的内部管理较为落后,管理人员对于政工工作不重视,对于政工队伍也很少开展继续教育,这就导致现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也无法发挥出其应用的价值。
2.3政工队伍结构不合理
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会受到经济、政治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也会导致企业内部的政工队伍出现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就现阶段来看,少数民族企业政工人员大多是企业的老者,虽然这些老同志对于企业的发展都做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大多数老同志都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这就给企业内部政工队伍的完善带来诸多困难,导致企业政工队伍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为企业内部注入新鲜的血液。
2.4政工管理制度不完善
企业管理者对于政工管理的重视程度偏低,自然就会减少对于政工管理的投入力度,由此也必然会引发企业政工管理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此外,由于我国企业的政工管理制度和程序依存于我国的政治党政,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其核心思想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价值观念和民族特色,这也就必然会致使我国企业在政工管理方面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现成经验和教训,只能在自己的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在整个摸索过程中,企业政工管理制度和程序必然会经理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而我国企业的意识的缺乏也导致我国企业的政工管理制度和程序处于不完善的阶段,这种不完善表现在政工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明确,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固定的专职的政工人员,而只是由部分职工担任兼职,还表现在企业的政工管理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没有可靠的保障,更表现在企业并没有政工管理职责、程序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明文制度规定。
3.1企业管理者要能够从自身做起,做好自身的完善
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的引导者和决策者,不仅仅从思想上对企业员工的价值取向,甚至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整体方向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而且从日常生活工作行为上也会对企业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说,企业管理者对于政工管理的重视问题就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政工管理能否从现状中脱离出来的问题,所以,企业管理者一定要能够从自身做起,做好自身在政工管理方面的完善工作。首先,企业管理者要从自身做起,做好自身的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不断在日常的工作中引进新的思想和新的政工管理理念,积极通过新闻传媒等方式,关注党和国家的政治活动,认真学习相应的先进指导思想,能共从思想认识上与国家和党的价值理念融为一体,能够讲企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能够顺应适当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增加对企业政工管理的重视。
3.2积极完善企业政工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完善制度和程序,是企业着手政工管理工作的必然措施,因为只有制度完善了,企业政工管理才能够得到规范,才能够有章可循,也只有程序完善了,企业政工管理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获得成效。具体来说,要完善企业政工管理制度,就要完善企业政工权责制度,明确企业政工岗位,明确企业政工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企业政工岗位人员对应的权利;更要完善企业政工薪酬福利制度,明确企业政工人员的工资结构,明确企业政工人员的福利待遇,明确企业政工人员的薪酬待遇;还有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制度对应岗位行为标准,明确岗位职责KPI,确定考核的方法;最后要完善企业奖惩制度,明确对应的奖励方法,规定明确的奖罚力度等等。
3.3提高政工干部的素质
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工干部队伍,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政工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在条件许可时,应该尽量为政工人员多提供一些学习机会,让其可以专心致志的学习,实现整体技能水平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全方位提高。为了提高学习的水平,政工人员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消极学习观念,在内心深处建立一种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自学,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员工的思想动态,努力的学习关于经济、政治、管理、科技、法律等相关的知识,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根据实际企业情况的变化进行不同工作方法的灵活应用。
企业政工队伍的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企业管理人员在重视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重视企业政工队伍的建设。少数民族企业更应该加强内部政工队伍的建设,提高政工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养,以便全面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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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的实践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践大众化和创新大众化三个方面。本文主要以德宏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的实践为例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新思路。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德宏州的实践 新思路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转变为被人民大众理解掌握,它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践大众化和创新大众化,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转变为被人民大众理解掌握,它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实践大众化和创新大众化,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1]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要注重联系边疆的实际,要适应少数民族的思维特点,真正从当地实际出发,使马克思主义理论最终转化为群众的认识,提高他们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的自觉性。
1.1 培养民族干部成为理论宣传带头人
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历史文化、生产生活、语言风格,在少数民族中说道理、讲政策、做工作,群众往往愿意听、愿意学、愿意跟。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就是要充分发挥民族干部的独特作用,组织挑选部分理论水平高,了解掌握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民族文化、语言、风俗的民族干部,到群众中去宣传党的理论, 使他们成为“本乡本土型”的理论宣传带头人。
对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德宏州采用了“大教育、大培训、大锻炼”的方式。一是实施民族干部培训工程。依托省委党校和国内高等院校,举办不同层次的民族干部专题培训班,不断提升民族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二是实施民族干部培训百千万工程。把少数民族干部列为重点调训的干部。三是实施党员素质提升工程。四是实施农村带头人培养工程。着力抓好民族文化传承、产业发展等各类带头人的培养。
1.2 利用少数民族民族语言、地方方言俗语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性
要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大众表达方式进行宣传。寓事于理,以理服人,才能做到情理交融。马克思主义理论要被大众掌握,一是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变得通俗易懂,适应大众的认知结构、理论水平和语言习惯。民族宣讲队就是要运用民族语言和方言“翻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如德宏州马克思主义理论宣讲队队员就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翻译为傣语的“入里金万”或方言的“好吃好在”,把“理想”翻译为“默着”,“幸福”翻译为“好在”。这些生动而贴近生活的用语,群众很容易理解、掌握。二是要考虑少数民族语言的特点和思维习惯。少数民族群众有自己的思维习惯、语言特点,他们不一定听得懂学术语言。如:傣语语音的声母、韵母、声调,语法结构中的构词、语序排列与汉语有较大差别,傣语有可置后的副词,定语与中心词组合的倒置语序,状语与中心词的倒置语序的特点。宣讲队员要掌握更多的民族语言、地方方言,运用民族语言、方言宣传,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变成群众的行动指南。
1.3 发挥民族节庆活动、广播、报刊等宣传优势,形成多样式、多层次宣传格局
德宏州通过举办“泼水节”“目瑙纵歌节”等少数民族的节庆活动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让少数民族在活动中领会党的方针政策,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与帮助。另一方面,促进了村寨间、民族间的团结;举办各种晚会,精选优秀节目参演。陇川县的“景颇大妈赞共产党”,盈江县的群口快板“赞美新盈江”,芒市的小品“毒品害死人”等节目,表演时都是用方言和当地发生的真实故事。由于形式新颖,内容贴近群众生活,表达方式幽默风趣,效果出奇的好;利用榜样示范效应,抓典型人物、事件进行宣传。截至2013年,德宏州共举办了三届“德宏州道德模范人物评选”活动。
德宏州的电视台、电台都开办了民语节目。用少数民族的母语讲解党的理论、政策,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语言风格和思维习惯,又能让他们更好地领会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在收看德宏电视台民语台的《新闻联播》时,听到用民族语配音的、的讲话,感到很温暖、很亲切;《德宏团结报》以汉文、傣文、景颇文、载瓦文、傈僳文等五种文字出版发行。它在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德宏州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展示德宏发展变化的主阵地。
此外,一些基层组织利用赶街天,用当地发生的故事,用群众易看懂的图片进行宣传,也提高了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2.1 培养高素质的宣传思想工作者
理论宣传内容要考虑群众的实际理解能力,考虑群众的需要,语言表达既不能学术化、精英化,也不能简单化、低俗化。理论宣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开会作报告等形式。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必须与受众的兴趣、利益需要以及信息接收习惯相契合,这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宣讲队。首先,对宣讲队员定期定时培训。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其次,吸收理论水平高,讲课有吸引力的专家学者加入宣讲队。再次,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培养对象,建立人才培养库,不断扩大宣讲队伍。
2.2 创新工作方法,真正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运用互联网管理的优势,建立网络举报与监督,网络评议制度,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处理群众投诉;要有阵地意识,面对困难与问题,不能绕,不能怕,不能缩,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牢牢掌握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动权。
少数干部以命令强制的工作作风对待群众,导致群众对政治宣传产生抵触情绪,致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群众中失去吸引力。所以,要克服简单粗暴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弄虚作假,个不搞人主义,消除官僚主义,增进党群关系;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实践证明,任何一种脱离群众需要的、孤立封闭的理论都将被大众所抛弃。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要被群众接受,关键是党员干部要真正关心群众的需要,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困难问题。只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可信度。 2.3 理论宣传要克服思维定势、工作惰性,制定相关制度
理论要转换成群众掌握的语言有一定难度,群众接受新事物、新理论需要一个过程,理论宣传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宣传思想工作要有爱心、耐心和恒心,要克服惰性;思维定势是推进理论大众化的心理障碍。从众、安于现状、固守不良习惯,是群众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要突破心理障碍,扭转惯性思维,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制度,制定配套措施,是做好宣传工作的保障。好的制度可以使人成为好人,坏的制度使好人也会学坏。传播正能量,惩治社会不良习气,才能弘扬正气。
2.4 提高理论素质,增强判断能力,做好社会情绪、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思想政治素质是对宣传思想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最根本的素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舆论引导就能坚持正确方向;思想观念出错,舆论引导就会出偏差。应对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提高理论素养,坚定信念,才不会因思想上的偏差造成导向上、行动上的偏差,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
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才能透过复杂的现象看清本质,把握主流,提高判断能力,做到审时度势,因时而谋。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网络的传播,个体情绪经由快速便捷的信息渠道传播,极易蔓延、扩大,变成社会群体情绪。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重大突发事件,引起了群众的恐慌,这对政府的处置能力是一个考验。对社会热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需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第一时间发布权威声音,为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赢得时间;需要大局意识、坚持原则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持高度一致;需要弘扬主旋律,倡导主流思想。“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持之以恒,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定会被群众理解与掌握,并成为他们强大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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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是指精神、活动正常、心理素质好。大多与遗传(基因)相关。既能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也能经受各种事件的发生。心理健康突出在社交、生产、生活上能与其他人保持较好的沟通或配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家为了促进民族的团结统一,使少数民族得到繁荣和发展,为少数民族的学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而作为特殊群体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更关系到我国的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因此,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应该受到学校和教师的高度重视。
1.1 自卑感强
少数民族预科生普遍存在明显的自卑心理,这是因为以下原因:首先,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偏远的山区,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生活环境也比较艰苦,在进入大学之后,少数民族学生看到大城市的繁华,看到周围同学的富裕,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其次,在预科学习的过程中,由于少数民族学生受到的基础教育不太正规,越来越发现自己成绩落后,能力和素质也较低,感觉自己不如别人;最后,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家庭条件不是很富裕,生活空间狭窄,养成了他们适应能力强、吃苦耐劳的优点,但也存在个人缺点,比如相对不讲文明和不讲卫生等,自制力比较差,在受到教师批评或者同学指责时,容易自卑。
1.2 逆反心理严重
国家为了促进民族繁荣与发展,加强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联系,促进民族团结,对少数民族采取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降分录取,享受助学金等,这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由于少数民族学生一直处于被照顾中,使得有些学生不但没有感恩的心态,还认为是应该的,甚至认为是自己民族的优秀所致,夜郎自大,不能接受教师的批评,也不重视和学生处理好关系,人际交往能力差,顶撞老师,与同学打架的事件经常发生,这样的学生就辜负了党和国家寄予的厚望,应该加强对这类学生的教育。
1.3 急于求成的心理
少数民族预科生大多数都来源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那里的经济文化不够发达,教育也比较落后,师资力量也比较薄弱,很多少数民族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问题不够重视,这一系列原因导致少数民族学生的基础水平较差,文化课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在进入大学之后,发现同学都是高中学习的尖子,基础打得好,可谓是人才济济,面临这种差距,少数民族预科生在认识到差距之后,好胜心理促进他们认真学习,但是基础不稳固又使他们在学习上比较吃力,需要付出更多的勤劳和汗水,对成绩的急于求成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事倍功半的结果。
2.1 给予少数民族预科生更多的爱心
针对少数民族预科生存在的心理问题,教师应该以关爱学生为重要原则,多给予学生爱心,帮助学生克服心理上的障碍。由于少数民族学生很多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在于同学的交往中会存在自卑心理,如果教师再对他们不闻不问,很可能会使心理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教师应该采取爱心教育的方法,和少数民族学生做好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教师在了解到学生的具体情况之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对部分学生进行经济帮助,帮助学生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同学之间也要相互关爱,让少数民族学生感觉自己处于被关爱中,感受到集体环境的温暖。
2.2 在引导教育中帮助学生克服自卑心理
由于少数民族的学生存在一定的叛逆心理,教师如果强制管理只会适得其反,使学生的叛逆心里更加严重,因此应该重视积极的引导和正面的激励,帮助学生克服叛逆心理和自卑心理。教师应该教育学生认识到国家对他们的帮助,使他们存在感恩心理,珍惜得来不易的机会,帮助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坚持正面评价为主,多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肯定,少数民族的学生具有很多明显的优点,如勤劳、朴素、适应能力强等,教师可以多肯定他们的优点,树立学生学习和与人相处的自信心。
2.3 在课外活动中增强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从小接受的教育、生活环境、民族习惯等不同,与汉族学生之间存在代沟,有些少数民族的学生恃宠生娇,脾气暴躁,不重视与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学校可以多组织课外活动,让学生在课外活动中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课外活动包括校内的活动,例如文艺节目、书法比赛等,还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深入社会中锻炼,课外活动应该多以合作性活动为主,例如足球、篮球比赛,组织春游、野炊等活动,不但能够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还能够让学生在竞争中培养团队合作意识,处理好人际关系,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
2.4 严格的管理规定作为保障
国家虽然对少数民族学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少数民族学生也应该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首先,学校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在规定中人人平等;其次,要保证规定的严格执行,学生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这样才能改掉学生的不良行为,无规矩不以成方圆,规章制度的约束也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让学生心服口服,这样学生才会接受管理。
由于民族特征、国家政策和成长环境的影响,少数民族预科生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他们的心理健康状态对未来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甚至影响着民族团结与稳定。因此,学校应该关注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心理发展状况,及时发现他们存在的心理问题,并做好教育工作,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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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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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具有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应尽量科学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应集中规定少数民族各种权益,并综合运用好各种关键要素,以提供保障各少数民族权益的可靠途径。
论文关键词:自治法权益保障
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考察西方语境的“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自己的”意思,也指管理自己私人事务的法定资格。若在汉语语境中考察,“自治”一词最早出自《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当毛玠负责“人事权”而专挑清廉者举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场上的奢华之风,因此太祖对此十分满意,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可见在这里的“自治”也含有自己治理自己的本义。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孝文本纪》,“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但意思相近。一般而言,“自治”方式多种多样,“民族自治”只是众多表现形式的一种。
在通常的论述中将“民族自治”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单从时间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出现还只是近百年的时间,相反就“民族自治”的思想与实践在我国历史上却早就存在。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从而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或核心价值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与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利益(即权益,见下论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的多维理解属性。
一是政治理念属性,早期我党的一种政治理念或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多次提出“民族自决权”。
二是法律文本的属性,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的确定为法制化的进程,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诞生。
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形态的属性,在现实面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已经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
少数民族权益有时又称作相应的权利、利益与人权等。少数民族同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之一。权利一般又称为法律权利,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获得许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等。而利益产生并发展于需要,一般而言,权利与利益总是紧密相联,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利益都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如果二者联合在一起使用表示的权益,就指的是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少数民族权益实际上客观地包含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利益的一致性。
我国目前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包括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
第二部分是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目前我国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和各部委的规章作为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问题还略为不够,应该尽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等等。我国各民族绝大多数自治地方基本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而且制定落实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另外还根据各自治地方的特殊实际,分类制定了一大批针对婚姻法与草原法等法律适当变通与补充规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涉及面较宽。总所周知,我国实行并推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作为扮演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的重要角色,民族区域自治法肯定会理所当然地要针对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的诸多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法律实务中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依据和根据本民族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相当独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方面是我国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民族权利。就其实质,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而只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民主的权利。追本溯源,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一种群体权利,表现在不仅是法律赋予自治民族的权利,还同时表现为赋予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相应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有关自治权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划分方式。目前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着自治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培养干部权、变通执行权、语言文字权、公安权、经济权、外贸权、财政权、文化教育权与交流权等10个方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如根据民族权益存在的空间范围来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国际民族权益与国内民族权益、全国性民族权益与地区性民族权益等;如根据少数民族权益的享受主体,可以具体将少数民族权益划分为少数民族集体权益与少数民族个人权益、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与非自治民族权益、聚居民族权益和散居民族权益、农业少数民族权益与畜牧少数民族权益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权益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可划分为少数民族政治方面的权益,诸如:保障法律上的少数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人人平等,实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等;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权益,诸如:自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享有国家帮助自身发展的权利等;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各少数民族自己具有各自民族形式与特点的文化事业等;少数民族狭义的社会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与体育美育等众多的社会事业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同样需要通过系列的机制来实施和有效地运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法律保障的机制。经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己逐步形成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保障体系。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的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与社会保障等多项少数民族权益的赋予与保障。
二是司法保障的机制。司法保障在实际中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与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等方面,它具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宪法文本的第134条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从宪法派生并在各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少数民族公民具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司法权利。
三是政策保障的机制。我国的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是为了调整民族关系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而采取的多种措施与规定的系列总和。少数民族的政策机制是最直接与最具体地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运作机制。四是行政保障的机制。我国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举措与行政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拥有的权益。我国通过少数民族的识别工作,来进一步明确进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民族共同体的主体主人翁的地位,从而为各项民族政策的施行自然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我国通过采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配套管用的行政举措,从而促使各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实惠等。
第一,少数民族自身因素是关键之一。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自治民族群体的素质、意识、思想观念与民族生活方式等,这确实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内存动力与思想依据。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发展状况,一般包括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和科学,自治机关相关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等结构是否合理,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是否符合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自治机关是否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等等方面。通常意义上烦人少数民族权益,主要通过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和实施的,因此,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状况,特别是自治少数民族的素质、意识与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能够对少民族权益的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少数民族所处的自然因素是关键之二。
每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处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空间,因此必然要受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比如处在不同交通状况与不同自然环境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其所面临的权益问题肯定有很大的差异,少数民族的愿望与诉求肯定都是存在很大程度的不一样。
第三,少数民族周围的社会因素是关键之三。
一般而言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小的环境,具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关系状况以及舆论信息环境等。假如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好,则意味着财政状况较优,也就相应地对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的支撑当然就很大。
第四,少数民族周遭的法制因素是关键之四。
各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配套的法律是否完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有关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必然直接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
第五,少数民族面临的国际因素是关键之五。
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受国际因素主要是指国际关系领域中利害关系影响很大,国际环境能够影响相应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关言行和活动。西方一些国家往往打着民族与民主的旗号,歪曲的我国人权事业尤其是各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相关事例,并进一步无端地攻击与指责我国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并在主观上抢占国际话语权进行攻击。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已经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少数民族的自主与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载体。在形势复杂的当下,要充分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科学地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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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电影是我国电影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的女性形象是电影女性形象百花园中的奇葩。少数民族电影中的女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真善美的化身、传统与现代的结晶。少数民族影片对观众无不具有莫大的吸引力,在此背景下的女主人公自然也就散发着迷人的气息,充满着神奇的魅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女性形象的表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能看到众多的女性形象,有柔弱的的女性形象,还有刚强的女性形象,这些电影中表现如此不同的女性形象,是真正少数民族的女性形象,还是社会赋予的女性必须的形象。我们需要在本文中进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女性形象的类型探讨和这些类型形成要表达少数民族真正内容的探讨。
关键词:女性形象;少数民族电影;身份认同
不是所有的“民族电影”都是“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只有以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主要题材和表现对象的影片才是“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确定了这个概念之后,在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的女性形象,可谓是数不胜数。
在男权社会下,在以男权话语中心下,女性的身份认同的模糊性是女性能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女性形象本身的真实性。由于长期在夫权制度之下,女性的形象受到了限制,无法摆脱男性的权力话语下,女性自身也慢慢模糊了自己的身份意识,是在男性权力下女性必须处于边缘位置,没有话语权的身份角色。
(一)女性性别与身份
在弗洛伊德的眼中,性别身份是人类身份的首要构成元素。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提出:“人与人之间最为自然的关系就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在父权制的国家里,女性就是被边缘化的身份角色,没有处于社会形态的主体部位,是在男权社会中被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女性形象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被压迫的女性,现在都得到了解放,女性思想也得到了解放。
(二)性别与民族
少数民族中的女性形象大多都是遵守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照顾好孩子和丈夫的美好女子的形象。不同的性别可能在不同的民族中都会有不一样的呈现。例在不同的民族中性别也决定了社会分工的不同从而导致社会地位的差异。未在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中,目前笔者认为由于社会发展的迅猛,一些少数民族的女性也有了自己的思想和意识,有很多少数民族的女性也冲破了男性群里束缚下的捆绑,逃脱到自由的境地。电影《花腰新娘》中的凤美看见舞龙队只有男的,她也觉得女的也可以参加舞龙队,就组建了一个女子舞龙队,这一些颠覆传统民族观念的事情,是凤美给闯了出来。再次展现了一个民族也可以不分性别,也可以冲破民族固有的一些风俗,给观众带来了一丝新鲜感的新少数民族女性形象。
因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数量较多,所以不同地区生产出来较多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其中女性形象的类型也数不胜数。
潘多拉式代表恶魔恶毒女子的形象,是以负面形象示人的女性形象角色。《钱,这东西……》是由天山电影制片厂拍摄的讽刺喜剧片中的有个女主人叫做泰来罕,是个好虚荣,爱财如命的暴发户,性情泼辣,没人敢惹。少数民族中的女性形象都是勤劳能吃苦且善良的,但是这位泰来罕所塑造的女性形象完全不同于以往,这里展现的是狡诈、泼辣、不诚信的女性形象,由此可以看到,此时影片中所呈现的女性形象已然是多元化的了。
在我国的刚成立的十七年间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有很多的女性形象属于革命女青年或者是女英雄式的。例如影片《景颇姑娘》中的景颇姑娘黛诺从小失去父母。成为早昆山官的家奴,日夜干活,受尽折磨。黛诺长大后,早昆山官要以九头牛的价钱把她卖给勒乱做媳妇,黛诺不从,乘机逃走,忽遇一辆解放军军车,她偷偷钻进车里来到了解放军这个大家庭,从此黛诺就走上了革命的道路,帮助自己的民族景颇族人民进行土地改造。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展现的女性革命形象。
善良的母亲形象或者是贤惠的妻子形象都是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常见的女性形象。为了显示出民族的友好和睦团结。在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电影《成吉思汗》中成吉思汗的母亲,就是一位善良的母亲、贤惠的妻子的形象。这部影片的主体不是女性形象,它是以成吉思汗的英雄史诗为主要线索来叙事的。女性形象只是影片中的陪衬的角色,而成吉思汗的母亲她那要把成吉思汗培养成民族英雄的气魄,是一个普通母亲望子成龙的一个信念。
少数民族少女是影像表现的一个特别的符号,由此还构筑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一道巡礼夺目的视觉奇观。电影《诺玛的十七岁》中的诺妈,每天从家里背着玉米去镇上烤卖,眼里是与满街晃动的人影相协调的单纯与温顺。《红河谷》中的丹珠,骑着雪白的牦牛,在美丽的草原上徜徉,一声“我喜欢谁就喜欢谁”的宣告,更是给予了男性无限的遐想。
通过整理的少数民族题材的影片以及对上述的阐释过后,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类型的女性形象的原因如下。
(一)不同时期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的女性形象会不
一样
在这些影片中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在十七年期间拍摄的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中的女性形象都是一些阶级、革命性的主题比较多,这一时期的女性形象更多的是工农兵形象的劳动者,或者是从受奴役被压迫的地位走向了新生而且在政治上也更加觉悟的女性形象,还有的她会积极投身于革命,投身于社会建设的人民大众的一员。
(二)不同民族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中的女性形象会不
一样
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女性形象也代表着整个民族的形象,所以不同的少数民族,会给我们带来不同的民族形象和他们的民族精神。每个女性角色的塑造终究都是在塑造民族形象,体现出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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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拥有众多兄弟民族的国度,各族人民自古便生活在这片中华大地之上。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平等开放的民族政策,我国各项民族事业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教育事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跨越式发展。但是其相对于汉族的艺术教育依然存在一定差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构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构成全文如下:
摘要: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种类繁多,少数民族艺术中书法艺术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独特的风格的文化呈现为中国书法文化增添了一抹亮色。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构成不同于中国传统书法艺术,在艺术风格、艺术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区别。本文从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体现出发,具体的分析了少数民族艺术中书法作品的发展历程,列举少数民族书法作品,对书法构成进行了具体的解读,深刻的剖析了书法艺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内容,为少数民族书法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一)少数民族艺术书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少数民族书法文化历史悠久,民族文化弘扬对于民族的团结和民族的繁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少数民族文字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从古老的文字逐渐的发展到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书法。从少数民族的书法类型来看,至今存在的少数民族文化种类并不多,其中能够被传承和大众所熟知的更是所剩无几,藏文、女真文、满文、维吾尔文、彝文、傣文、壮文、契丹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书法文字的传承和延续迫在眉睫。对于现代人来说,少数民族书法艺术更多体现的欣赏价值和文化价值,人们对于文字的内容、文字的形态通过现代的审美视角进行解读。未来少数民族书法艺术的发展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流失应该让现代人深思。
(二)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代表
古代少数民族艺术书法较为的活跃,少数民族作为本民族文化的象征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意义。从书法体现上来看,不同时期都涌现出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书法作品。以元代为分界点,元代之后的少数民族书法文化语境实现了融合,汉族文明的发展让少数民族文化实现了交流和沟通。作为重要的书法艺术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书法创造起到的非常关键的作用,比较有代表性的书法家有耶律楚材、赵世延、有孛术鲁?、贯云石、雅琥、萨都刺、盛熙明等。对于现代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呈现,除了要掌握本民族文字内容,还需要有一定的书法功底,少数民族书法艺术家并不多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彝族书法家卢拉伙、何静华女书、斯琴毕力格蒙古族书法、桑格达藏族书法、傣族书法家尚三果、纳西族书法家和国耀等。
(三)少数民族艺术书法作品解读
少数民族书法艺术风格鲜明,书写规范也各不相同,我们以“羊”字的书写为代表,具体的分析少数民族书法的不同构成。
图一彝族文字图二女书图三蒙古族文
图四藏族书法图五纳西族东巴文图六哈萨克文
如上图所示,在同一个文字的书写上,各个民族的书法风格迥异,彝族文字简约柔和,在文字的线条上给人饱满充实的视觉感受,其中不乏力量之美,属于刚柔并济的书写特点。女书的书写更线条鲜明、轮廓锋利,同汉字的书写有一定的形似,充分的体现了书法艺术的硬朗强劲。蒙古族书法文字在书书写力量上尽力十足,笔墨厚重,整体书写浑然天成,给人一种视觉的冲击效果。藏族书法文字民族特征明显,如行云流水清晰流畅,书法构图形态较为的圆润疏朗、隽秀朴素,让人能够身灵其境。纳西族东巴文与其说是书法艺术,不如说是一副画作,虽然在书写上较为的麻烦,但是给人所带来的直观感受和视觉美感最为的充分,了然于心,生动形象的书法特点让人印象深刻。哈萨克文笔法错落有致,落笔干错利落,转承启合之美,文字的构成图像感非常丰富,以线条构成图形,图像交错成文字,非常有审美价值和艺术美感的呈现。
(一)少数民族书法艺术创作载体
少数民族的艺术中书法创作载体源自于生活,文字的图像感非常的强,让人们可以通过文字能够直观的感受到文字的意思。少数民族书法艺术的创作反映了创造者的生活阅历,对于书法的表达能够传达书写着的心境状态。书法艺术的创作不能凭空想象,一定要建立在对于传统的文化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和创作,一定要保留少数民族文化最为精髓的内容。相对汉字书法,少数民族书法艺术传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受众群体局限性大,除了本民族对于书法内容真正的了解,大众对于少数民族书法还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少数民族书法创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现代人的审美,注重对于少数民族书法文化背后的内涵进行深刻的讲解,让大众能够熟知,主动去感受文字的内容。
(二)少数民族书法艺术的表现风格
少数民族书法艺术在表现风格上应该保持独特的民族文化色彩,一方面重视对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传承,另一方面应该重视对文字形态、书法作品的整体构图进行设计。书法艺术不是模板的套用,不是一层不变的临摹,每一个人对于少数民族书法的理解不同,书写的状态不同最终所体现的内容,呈现的作品都是不同的。所以少数民族书法艺术在风格的呈现上应该体现多样化的发展,以审美视角和艺术视角让少数民族出发体现更多的美感、用文字来讲述少数民族文化内容,能够实现和观赏者的心灵共鸣。
(三)少数民族艺术的书法意蕴
少数民族艺术的书法意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体现的更为的深刻,对于少数民族书法创作者来说,更多的是一份文化传承的责任。了解书法艺术的时代价值、民族价值,让这份属于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能够长久的延续下去。让少数民族的书法艺术作为民族文化的符号和象征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去感受。通过少数民族书法文化创作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从而实现民族的团结和融合,以时代发展的视角感悟现代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责任。
少数民族艺术中的书法构成为人们带来的是艺术的感受,加深了现代人对于书法艺术的了解,以少数民族书法艺术为载体,实现文化的传承和推广,以现代性的审美视角去感受和分析少数民族书法文化特有的魅力。尊重艺术、尊重传统,通过高度的文化热情和文化责任努力的搜集和展示少数民族书法文化的内容,通过创造性的发挥,让少数民族书法艺术能够更具表现力,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实现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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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各民族不断打破封闭,由相互闭塞到逐渐交流,由彼此隔离到密切联系,各民族人口空前流动,民族散居化越来越广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趋明显。城市作为不同民族和各种文化的主要交汇点,是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引发区。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对城市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加深了各民族文化的广泛交流和联系,促进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然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也使得城市民族工作复杂化,对城市民族关系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与焦点。文章通过对广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民族关系的调研,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影响,并对如何构建和谐城市民族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民族关系;民族工作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生活于边远闭塞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向较发达地区与城市流动,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渐突出,城市里民族成分和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迅猛增长。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我国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其开放的发展观念与发达的经济水平,对各地域、各民族人民都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广东成为一个典型的外来少数民族接收大省是必然的。据统计,到2012年底,广东56个民族成分齐全,少数民族人口约310万,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250万,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和各大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入,必然对城市社会产生影响,如民族关系主体多元化、需求和诉求多元化,民族间交流交往频繁化等,最终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新的内涵与挑战。本文以广东省为例,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具体影响,探讨应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有效机制。
取百度百科的定义,民族关系,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联系着的。[1]城市民族关系,即发生在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必将改变城市民族关系的内涵。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新增主体甚至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逐渐成为引发民族关系的重要主体。有研究者指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处在引发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最活跃、最敏感的位置上。”[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
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使民族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日益频繁,加速了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与学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把各族文化带入城市,极大丰富了城市的文化内涵,加深了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劳动力与消费者进入城市,亦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并扩大了城市消费市场。总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加速了城市的多民族化进程,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加快了城市发展,有益于推动与巩固团结友好的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也导致引发民族问题的触点增多、燃点变低,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新的挑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城乡、异地、跨民族三重流动的主体,迅速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导致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在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有可能造就民族间关系的不和谐以致紧张。城市多民族化趋势和少数民族流迁人口的增多,使城市民族关系在我国整个民族关系中具有越来越突出的位置。”[3]
据统计,至2012年底,广东省有少数民族人口约310万,比2000年增加190万,12年间增长了3倍,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31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80%是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80%分布在城市,80%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各大中城市。三个80%对广东省的城市民族关系造成极大的冲击,使广东省城市民族关系日益繁杂化,主要特点呈现如下: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促进了广东城市与民族地区的双向发展与改善
各族人民进入广东各大城市,使得广东城市文化多样性得以加强。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在城市里汇集,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服饰、饮食、娱乐等方面进行着有形无形的交流与碰撞,极大丰富了广东城市文化面貌,为广东城市文化的繁荣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据调查,广东省各大城市,随处可见各民族特色的食品、农牧产品、工艺品等,一些以少数民族特色风味为主的餐饮业在广东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广州,就有 “清真拉面店” 约1500家,过去回族同胞在城里找不到饭馆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穿着民族服装,摆卖制作精美的民族饰品,深受市民喜爱。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更有一些城市大力开发民族文化旅游项目,把灿烂的民族文化搬进城市,进行表演与展示。如深圳市的民族村、锦绣中华等旅游景点,便是典型的民族文化荟萃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东城市劳动、生活,与广东世居人民一起,共同建设幸福广东,促进了广东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而通过学习与交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从广东城市学到了先进技术与科学理念,改善了自身生活,开阔了眼界,反过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进步,形成城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的“双向不适应”,使其迅速成为广东城市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与焦点
“双向不适应”,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化生活与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汉族群众不适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地区文化与广东城市文化直接而又频繁的接触、摩擦、碰撞,难免造成矛盾与问题,终至于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偏远落后的民族地区,又存在文化与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差异,他们在适应城市问题上比一般流动人口面临更多的困难与挑战。而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原本由粤地文化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广东又未做好迎接大规模民族文化冲击的充分准备,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短期内骤然增加,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与生活习惯未必能得到广东城市居民的理解与尊重。在广东,因为汉族居民把猪肉带入清真食店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另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把家乡比较随意的生活习惯带入城市,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聚谈喧哗等。这些背离现代城市文明的生活、处事方式很容易引起城市居民的反感以至于发生摩擦纠纷。而城市居民的偏见与抵触,反过来又伤害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情感,由此造成城市民族关系的紧张。
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在粤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大多没有固定门面,以流动摊贩为主。为了增加销售,他们多选择繁华路段进行摆卖,乱设摊点,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另外,由于在粤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事的多是小本生意,没有长期目标,也就不愿办理经营执照,给城市管理增加了难度。更有甚者,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强买强卖,严重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形象,破坏了民族之间的团结。据统计,2012以来,广东发生的二百多起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中,因流动商贩引起的,超过总数的30%,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几率居高不下。
三是一些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过分强调民族身份并以此寻求特殊待遇。由于社会历史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城市存在着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差距,再加上自身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东一般从事较为辛苦低薪的工作,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落差越发明显,从而产生失衡心理。而与城市居民在语言、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又影响了他们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与交往,增加了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困难。刚来到广东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族认同”成为他们在他乡找到依靠最佳的途径,族群分界与认同意识由此得到极度强化。加上对法制法规与民族政策的一知半解,遇事则往往以民族认同为纽带,抱成一团,相互声援与支持,甚至以民族身份进行非理性抗争。“部分民族成员为个体利益或小群体利益,如在城市拆迁、商业竞争、私人恩怨这些问题上,利用自己的民族身份,通过民族意识动员引发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在城市化进程中利用民族身份谋取利益、利用民族冲突为个人寻求好处。”[4]在广东,遇事“情绪激动――聚众声援――上升为民族问题”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矛盾纠纷的固有程序。加上城市具有信息传播快,辐射性强等特点,当某一城市发生涉少数民族问题时,会很快传播到其它城市和地区,使问题更加敏感和复杂。2011年12月,佛山市发生一起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纠纷。起因是约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佛山市区违规摆卖烧烤,不满当地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产生对抗,他们拟采取的对抗方式是:联合珠海、东莞等地的同籍同族人员到佛山进行谈判,并故意违规摆卖,促使城管动手,进而以此作为导火索闹事,引发冲突后再组织游行与上访。此事经佛山市各有关部门的稳控措施得以调解平息,但由此可见,“民族身份”确实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寻求特殊待遇的“招牌”。
(三)城市民族关系渐趋和谐,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应对方式未尽完善
广东历来重视民族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更是成为广东民族工作的重点。粤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对城市民族关系进行有效调控。比如颁布相关条例和法规,以规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以树立民族团结的意识;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体系,以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等。在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加上城市强大的融合作用,广东日渐形成并不断巩固以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和谐为主流的城市民族关系。但是,民族关系本身并非一个永恒稳定的系统,尤其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大、增长快,时刻影响着城市民族关系的动向。广东的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上的未尽完善也逐渐显现:
其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易遭不公平待遇,其正当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我国正经历着一个高速的城市化进程,这同时也是城市民族多元化的过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少量到极大规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构成复杂、居住分散、随时流动,必然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城市管理人员,都会关注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认为他们破坏了城市的和谐有序。部分执法人员为保障城市的正常秩序,常常忽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导致管理过程中存在简单粗暴、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之间矛盾的高发几率可见一斑。“来自城市社会的偏见与歧视问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常遇到的问题。
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固有的偏见以及来自城市的制度性歧视与非制度性歧视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群体性摩擦甚至冲突,将会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与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相互认可程度,影响到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相对认可程度,影响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势必会产生民族关系问题。”[5]事实上,城市并不仅属于城市居民,它是开放与公平的,进入城市的人,就应该得到城市管理机制的保障。而且,矛盾的引发是双向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引发城市问题的同时,必然也处于被动引发的位置。城乡平等、各民族人民平等,是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前提。唯有妥善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遇到的问题,城市民族关系才会达到真正和谐。
其二,在处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时,为避免引发“民族问题”而不能坚持原则。前文提到,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往往以民族身份进行非理性抗争,把民事事件演化为民族问题,以此取得特殊待遇。与此相对,部分执法人员由于对国家民族政策缺乏了解,一旦遇到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便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往往采取无原则退让、“花钱买平安”的处理方式息事宁人。近年来,在全国多个城市多次上演的“切糕”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广东也常常发生以高额赔偿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事实上,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纵容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我约束能力,另一方面损坏了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形象,最终只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在处理任何事案件时,法律都应该是基本原则。准确定性,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都看作民族问题。有了法制法规的约束,各民族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背景下,分析有利于城市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因素,消除阻碍城市民族关系发展的不利因素,建立良好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探讨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真诚合作,共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涉及面广,涉及人员构成复杂分散,若依靠政府单方面努力,很难使团结和睦的民族意识渗入每一个角落,形成一种社会风尚;若缺乏政府所搭建的良好平台,单纯的民间行为也难以形成榜样,得到推广。因此,促进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的真诚合作,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民族氛围。一是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少数民族自我管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急切寻找认同感,归属感,少数民族团体比单纯的城市管理部门能更好地为之排忧解难。因此,引导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会,能充分发挥这些社团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民族互助,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并参与到社团中来,推动自我管理机制的健全。
广东省近年来建立的异地务工少数民族服务协会、少数民族商会、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等,对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管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散居住于城市各个区域,且如前文所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常被认为是引发城市民族问题的主体,因此,城市管理一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侧重采用防范机制。事实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是城市的一员,也应在城市得到应有的服务,并参与到城市的管理中。若能通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的社区进行管理,为其提供服务与保障,并或吸纳为社区管理者的一份子,通过培养社区意识来培养归属感,能在心理上与实际行为上增强其安稳性,以此增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2012年,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出台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积极推进各社区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搭建和谐民族关系桥梁。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愿望要求,他们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且少数民族干部多为各个民族的优秀代表,在其民族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与亲和力,可以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中起到很好的引导、教育作用。在广东,少数民族干部经常参与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处置,往往可以起到很好的调处作用。
(二)建立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的联络协调机制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一个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主体之后,城市民族工作的涉及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一个城市的民族工作的涉及范围不再限于本城市,还与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紧密相关。”[3](P57)很多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地的管理部门对各少数民族文化缺乏了解,对民族工作也缺乏经验,因而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务时常常陷入困境。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政府则对本地区民族文化与社会风俗比较熟悉,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与新疆等十余个少数民族输出大省区驻粤机构举行定期座谈,共同探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也与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之间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两地的有效合作与探索,妥善解决了不少疑难事件,提升了城市民族工作水平,有效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
总之,在城市民族工作内容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下,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必然要求。广东省在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剧增、城市民族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扎实做好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努力营造城市各族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共处的环境,虽仍有未尽完善之处,但和谐稳定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不断巩固和发展,树立了广东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收大省的良好形象。
[2] 郑信哲.浅谈我国城市民族关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3):10.
[3] 郑信哲,周竞红.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城市民族关系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4):54.
[4] 郝亚明.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族意识探析[J].广西民族研究,2008(3):18.
[5] 汤夺先.试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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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一个重大的历史转变时期,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必将对大学生的道德产生影响。大学生如何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中更好促进自身的道德社会化是个时代课题,但目前国内外较少系统地把大学生道德与大学生社会化的理论研究结合起来,在实践上各高校还没有充分将教育、引导、规范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问题纳入大学生培养体系,对大学生道德社会化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研究基础较为薄弱,实践经验不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文化心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道德社会化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学校、家庭、同辈群体等各方面的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具有特殊性,少数民族文化中包含了道德的诸多内容,特别是少数民族的风俗、宗教文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选择具有极强的引导作用,因此,了解少数民族大学生文化心理的特征,并从文化心理角度出发达到使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现有道德体系的认同的目的,最终实现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是处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社会化就是人通过学习和实践,将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内化,形成相应的德性的过程。其实质就是个体从“生物人”发展成为掌握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或参与道德生活实践的“道德人”的过程。文化是人类作用于自然和社会的所有成就的总和。[2]心理是人与生俱来的,能够自发在人脑中产生的对外界事物的一种认知反馈。社会化过程在中国文化心理中就是“做人”的过程。[1]
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是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观念。由于个体的道德成长是社会化的过程,就人作为一个自然体来说,文化是他们的一个参照系;要成为一个道德人,道德文化是他基本的参照系。
道德是蕴含在文化之中,通过文化心理的外化作用实现的。从人的心理、意识、思想的内在联系入手,可以发现人的心理、意识、思想具有相通性。其中,心理是基础,在心理基础之上发展为意识,在意识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维上升为思想。[3]
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意识,意识是心理的高级形式,是在心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意识的发展是受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可见,道德的发展受文化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
个体的道德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个体从出生到道德规范、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基本确立是个体道德社会化最重要的时期。道德的获得存在着无意识和强迫性两种习得方式这两种习得方式是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即习惯与反思性。[4]这两种认识方式都可以从文化心理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就是一种反思性的道德认识方式,而少数民族的文化中的风俗习惯造就的文化心理是一种习惯性的道德认识方式。
其一,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与道德观念的形成密切相关。由于历史、社会的原因经济条件落后,宗教在道德中的权威性突出。徐复观认为“原始宗教,常常由对天灾人祸的恐怖情绪而来的原始性地对神秘力量的皈依”[1]少数民族先民认为宗教能够解释生活中的困惑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少数民族往往把道德义务看做是神灵的力量,有时候甚至把个人内心深处的自我谴责看做是外部力量的惩戒。道德上的“他律”强于道德上的“自律”。[5]
我国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种类复杂、教徒众多。宗教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道德伦理规范和生活习惯的关系尤为密切相关。西北的十几个少数民族主要信仰伊斯兰教,藏族的藏传佛教、云南地区的上部座佛教,这些宗教文化中关于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传说和史诗口耳相传,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一种宗教心理传承下来。
各少数民族在宗教仪式和宗教祭奠中营造出的一种宗教氛围,他们对宗教教义的认同增强。维吾尔族作为虔诚的伊斯兰教教徒继承了伊斯兰教教义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各得其所”的主张,纳西族信仰的善神和恶神,认为效法善神给人带来好处的人的行为就是善行,效法恶神给人带来坏处的人的行为就是恶行。这样一种宗教文化内化为少数民族的心理意识最后导致少数民族对宗教教义的遵守。
其二,文化心理具有塑型的功能,文化心理的塑型功能主要说来就是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化心理对大学生道德的塑造、规范作用。文化中包含的许多内容主要是从心理的角度出发使受教育者接纳的。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形成是与他们身处的少数民族文化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作为一种文化形式与道德融合在一起。藏族的“献哈达”、傈僳族的“同心酒”、拉祜族的“敬客酒”、哈尼族和傣族的“牛亲家”等具有民族特色的风俗文化经过千百年的传承融入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道德正是通过这些行为的表现展现出来。
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道德还没有作为一种完整独立的意识形式从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中分化出来,它同生活习惯相融合,上辈人调节人际关系的一定行为便是下辈人的道德准则,世代相传。各种各样的善恶观、荣辱观、互助观、集体观、责任观以及对义务、幸福、良心、正义、勇敢、勤劳、节制等道德范畴的理解,都蕴含于风俗文化中,这种风俗中的道德具有纯洁性、古朴性的特色,它是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又未达到充分发展程度的历史状况在道德上的表现。
所以,少数民族的各类文化表现出来的文化心理经过千百年的延续和继承,内化为少数民族心理的一种文化意识,这种文化意识就是少数民族的道德观。
1、民族性突出
民族性是指本民族全体成员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那一部分的特有属性。[5]民族院校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民族地区,有着较强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等民族性特征。其思想和行为带有明显的民族烙印,有着较强的民族敏感性、民族自尊性和民族情结。这些民族性的文化属性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显性和隐性的影响。
作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由于某些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文化心理必然会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而又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道德属性,从而影响其道德生活,并进而展示出不同的道德规范。
虽然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心理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但文化心理的影响作用还使得各民族的道德生活具有了超民族性,因为各民族在共同的民族、国家体内必然由于紧密的联系而共同拥有着一致的道德价值判断,并且也是基于此种体现共同性含义的道德生活才有了互相比较的基础,各民族道德生活才有了趋同的可能。 2.民族宗教背景复杂
民族院校作为多民族的大家庭,几乎集中了所有类型的民族学生。学生的民族宗教背景、民族宗教成分较为复杂。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的宗教仪式。另外,他们在程度上、范围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有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十分突出,其文化有着浓厚的宗教文化色彩,民族宗教意识十分强烈,表现出较强的保守性和排他性。[6]不同的民族属性、不同的宗教信仰在同一时空共存共生,必将引起文化激荡,形成文化涟漪。
另外,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消解核心的价值观的道德教化作用。民族宗教背景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对道德社会化工作形成了挑战,要求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固定的模式,而应灵活多样。
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应从本民族的道德特性出发,认清中华文化是多元一体的,本民族道德只是一部分,不能封闭性的对待,要用文化接受心理,开放包容的对待中华民族的道德观。此外,要注意少数民族道德中不适用当代社会的地方,用“扬弃”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道德。
1.用开放的心理接纳高尚道德内容
针对少数民族道德的地域性特征,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少数民族大学生长期接触本民族的道德文化,在心理上对本民族道德认同大于其他民族,而大学是一个各民族交融的场所,必然会出现民族文化碰撞的情况,因此,要重视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教育中文化心理的引导,各民族既要保持本民族道德具有较强生命力的积极成分,又要大力破除道德因受地域制约所带来的封闭性,还要扩大与其它民族道德的交融面。
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我们要从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上入手,首先对他们的风俗尊重并习惯,然后再以此为突破口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展开道德教育,了解他们每个民族的文化心理,重视什么,强调的是何种道德,结合当前的教育实际,以建立更高层次的道德观为目标,加强引导。要从实际生活和遇到的问题入手,真正地对他们关心,坚持以真正解决问题为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最终实现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工作的效果和时效性。
2.重视文化心理的引导
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心理在少数民族道德观中具有权威性,少数民族大学生自小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宗教在长期发展中有积极的道德观念,也有盲目落后的道德观念,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宗教心理,一种是崇敬心理,一种是盲信心理。
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中,要重视盲信心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盲信心理与少数民族宗教中不合时宜的教义结合在一起不利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
因此,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道德在其所信奉的宗教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宗教道德虽然与非宗教道德不同,但宗教本身是一种道德现象;其二,有些道德虽然以宗教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宗教并非能包涵道德的全部内容,只是在某种意义上道德通过宗教来表现;其三,从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看,宗教道德中的确有值得借鉴和利用的东西。[7]
3.注意校园道德环境对文化心理的影响
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受到的各民族文化影响,形成的道德体系带有各民族的色彩。然而,当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道德体系的引导。因此,需要借助某个教育平台开展,将积极的道德观念通过道德环境内化于少数民族大学生意识中。
在诸多道德环境中,学校道德环境对大学生道德社会化起着主导性作用。优化学校道德环境,首先要培养正确的集体舆论,正确的舆论,能造成特殊的善恶分明的社会氛围,使不道德行为者受到强大的精神压力;使那些行为高尚者受到尊敬、感到光荣。这种社会氛围能使善与利、恶与害产生恒常联系,从而使大学生积累一定的道德经验和产生一定的道德心理沉淀,进而转化为驱动学生行为的道德需要,自觉而积极地将道德他律内化为道德自律。其次,还要精心组织一些诸如隆重的授奖大会、严肃的学术报告、诱人的科学文化园地等活动。总之,优化学校道德环境可以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提供良好的道德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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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民族问题具有广泛的普遍性、特殊的复杂性和相当的敏感性,这些特殊因素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正确的思想与错误的思想相互交织,进步的观念与落后的观念相互影响,这都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
1、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而引发的多元化思潮,使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调查显示,在回答“马克思主义应不应该成为指导思想”时,选择“不应该”的占4.6%,选择“说不清”的占15.08%,两项相加达19.68%;在回答“您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否过时”,选择“是”的占16.39%,选择“说不清”的占18.69%;在回答“您认为是否有越来越多的人存在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时,选择“是”的占50.49%。这一结果令人十分担忧,说明部分党员干部群众的马克思理论素质不高,对马克思主义信仰逐渐淡化,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产生动摇,他们的内心世界已不认同马克思主义,同时表明相当的党员干部群众对当前现实社会中散布的马列主义过时论表现出担忧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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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其文化的产生与形成具有原生态性和 自然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特征、功能和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摘要:从文化视角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研究,认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项目地域性与地域文化统一性、文化的原生态性与 自然 性以及文化的 现代 与传统兼备等特征。它的文化价值在于其自身的民族文化传承功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树立文化自觉与保护意识,不断改革、创新和发展是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众多,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体育文化与现代社会处在一个融合发展的时期。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成分,如何进行文化定位与发展,有效地融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并发挥积极的文化功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
1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特征
1.1 项目地域性与地域文化统一
地域文化是以 历史 地 理学 为中心展开的一门文化学科…。体育具有地域性,是体育不同项目与文化产生的基础。正 因为不同地域存在着内容和形式大相径庭的体育活动,因此,在不同的地域范围才有体育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可能。同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不同地域文化的影响下,彰显出不同的地域体育文化特征。
体育项目技术对地域具有较大的依赖。可以说,地域地理环境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产生发展的基础。如藏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赛马运动。赛马是藏族人民尤为喜爱的地方体育项目。在我国许多藏族聚居地,还保留着相当规模的赛马运动。如藏北赛马会、康定赛马会、甘肃华锐藏区的赛马会等。藏族的赛马项目与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有着紧密的关系。藏区草原居多,马作为藏族人民重要的 交通 工具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因此,以赛马作为当地藏族人民欢庆娱乐的方式,方便可行。当然,赛马并非藏族独有的传统体育项目。
一般来讲,凡是聚居在草原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多都有赛马的运动。如新疆柯尔克孜民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这种项目地域性特点较为明显,这一点从各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项 目特点上就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此外,少数民族体育项 目的地域性与当地的地域文化具有高度的统一。当前地域体育文化理论认为,“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和当地的地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不同地域文化环境下,形成的体育项 目带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色。”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既是构成不同民族体育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不同地域文化的真实写照。
1.2 文化的原生态性与自然性相融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地域性特征也表明了其文化的原生态性。我国大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其文化的产生与形成具有原生态性和 自然性。如位于桂西北的宜州市北牙瑶族乡水族聚居地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桐子镖”,相传来源于水族的祭祀文化和采收桐果的生产习俗,迄今约有三百多年的历史。相传明代嘉庆年间,部分水族同胞为了躲避官府、恶霸的压迫而迁徙到广西宜州市北牙瑶族乡居住,附近山上盛产油桐,每年深秋时节,家家户户都到山上采收桐子。劳作之余,人们满怀丰收的喜悦,在村头竖起一张篾笆,画上圆圈当作“靶子”,以桐果为“镖头”,比赛谁投得准,后经民间老艺人的整合加工,与水族丧葬仪式中的“过火海”结合起来,演绎成为水族传统体育项目“桐子镖”。这种类似的原生态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较多,如西藏的“古朵”、土家族的“安昭舞”、畲族 的“打枪担”等。这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 目大多具有上百年历史,尤其是在一些聚居地较为偏远的少数民族,其传统体育无论是从外在的技术到内在的文化,夹杂了较少的现代化因素,保持了较好的原生态和自然性,使文化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得到了展现。
1.3 文化的现代性与传统性兼备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尽管由于产生和形成的传统性和历史性,带有更多的传统化意义。然而,伴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技术层面和文化内涵等方面,都发生着悄然变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多带有现代与传统的融合发展。这种体育文化的融合与发展是少数民族文化现代化发展的总体趋势所致。
少数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融发展中,必然产生文化的整合,增加新的内容和形成新的文化结构。当然,与外来文化的整合过程中,文化的革命力是传统性的,外来文化在与本土文化的整合过程中,逐渐促使外来文化适应本土文化发展的要求。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自身体育文化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与学习,促进了自身体育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使优秀的民族文化“现代化”,形成标志着现代与传统相融合的民族特色的现代文化模式。在此方面尤以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明显。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在 1953年举办的全国民族形式体育表演和竞赛大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增强各族人民体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主办、由地方承办,每4年举行一届。
目前,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包括了抢花炮、珍珠球、木球、毽球、蹴球、秋千、武术、射弩、龙舟、打陀螺、“押加”、民族式摔跤、马上项目等多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 目。这些传统体育项目都是近年来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现代民族体育项目。这些项 目既有现代体育的内容 ,同时具有深厚的传统体育内涵。
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功能
2.1 民族文化传承的功能
传统体育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外在显现,一个民族文化或者说是民族精神的彰显往往通过传统体育来实现。在这些充满文化内涵的体育活动中,都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我国广大地区分布有较多的少数民族,而且很多少数民族 由于 经济 水平的限制 ,大众文化教育 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成为该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传承方式。通过各种类型的传统体育活动,将传统体育中所隐含的该民族制度习俗与心理价值趋向等进行有效的传承,从而达到民族文化传承的目的。
例如土族的传统体育活动与该民族的节庆习俗和宗教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正月的初一,土族人民常常相聚跳安昭舞。正月初三,则跳为祭祀驱魔的舞蹈。二月初二,则举办跳神会,会前一般举行赛马活动。而在正月十四和六月初八、初九,在西宁的佑宁寺要举行隆重的“晒佛“仪式。大会期间,要举行盛大的祭神舞蹈表演和赛马、射箭等活动。土族传统体育与宗教祭祀活动常常相伴而行,在传统庙会和宗教活动的同时,使参与传统体育活动的人们感受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教导土族人们了解和遵循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从而达到土族民族文化的传承功能。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积累保存下来的,反映各民族意识和多元文化活动的财富。很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多数来源于该民族的宗教文化起源和节庆丰收,因此,这些传统体育文化的本身就是记载和保留该民族文化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如火把节是我国西南地区彝、白、僳僳、佤、布朗、纳西、拉枯、普米等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在节日期间,将会举行盛大的多种传统体育活动。据说最早的火把节是人们点起火把在庄稼地转悠 ,烧死庄稼地里的虫害,使来年农业得到好的收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火把节便成了人们向火神祈求丰收的传统节日。
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晚上,彝族白马山寨里的男女老少排着火把的长龙,一路高呼着,弯弯曲曲地穿过山寨,走遍田野地角,他们要用火把驱除邪气,祈求吉祥和幸福。因此,通过这些传统体育项目的参与,来加强对传统节日的文化记忆,使我们了解不同民族的远古生活与文化起源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目前,我国已有研究机构专门从事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如近年来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的种种所谓的“化石努力”,即非常忠实的保留一个濒危民族文化的样本,尽量排除一些现代人给予的观念,或者是现代人给予的偏见。
2.2 构建和谐社会文化的功能
2007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李德洙在讲话中讲到:“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是全面落实 科学 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近年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少数民族文化反映了少数民族的人文理念和价值取向,促进了民族团结、提高了民族凝聚力。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是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以它丰富的内涵影响着和谐文化的建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文化的国家,地域辽阔,民族分布广泛,不同少数民族在不同的地域环境中创造了自己的民族文化。正是多个民族文化才构成了我国丰富多彩灿烂的华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民族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文化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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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伦理道德问题的探讨,尤其是对民族伦理道德的本质、阶级性、民族性等问题的深刻阐述,是人类道德认识论上的革命变革。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关于贵州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具有现代学科意义的民族伦理学,出现在我国80年代。对这一介于民族学和伦理学之间的横向性跨界新兴边缘学科。国内的学者从宏观、微观及学科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在具有丰富少数民族伦理道德资源的贵州省,相关研究还很薄弱。适应贵州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研究,应从学科层面、田野调查、批判创新和决策参考等方面来开展。
论文关键词:民族地区;伦理思想;研究现状;发展方向
论文正文 :
关于贵州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世界各国有众多民族,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因而有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此民族认为是者,彼民族或以为非。这是伦理道德的相对性。当然,在不同民族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之中,亦有诸多共同的相通的内容,这表现了伦理道德的共同性。各民族之间的伦理道德观念,可谓同中有异、异中有同。
伦理道德观念和准则,在各个民族处理内外民族关系,处理民族成员与民族整体以及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发挥着重要的调适作用。因此,民族伦理道德是民族意识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一个民族的素质,对一个民族的团结,对一个民族的发展,对一个民族的兴衰,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尤其是对民族成员的身心成长、家庭关系、事业发展,对民族整体的社会风尚、精神风貌、文明状况所起的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
民族伦理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中国早期的《山海经》、《诗经》、《离骚》、《史记》等著作中,都有关于国内外一些古代民族的伦理道德习俗的记载。在国外,希罗多德的《历史》、凯撒的《高卢战记》、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游记》等著作,也大量记载了世界各国诸多民族的伦理道德习俗。…
19世纪,在巴斯蒂安、泰勒、摩尔根等人的著作中,已大量涉及到民族伦理道德的各种问题。如泰勒提到:“整个民族有自己特殊的服饰,特殊的工具和武器,特殊的婚姻和财产法,特殊的道德和宗教学说。”而摩尔根关于民族伦理道德理想目标的论述,已比较明确地表达了民族伦理道德是不断进步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伦理道德问题的探讨,尤其是对民族伦理道德的本质、阶级性、民族性等问题的深刻阐述,是人类道德认识论上的革命变革。如关于民族伦理道德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在论及民族伦理道德的时代性和民族性时,恩格斯说到:“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如此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革命导师关于民族伦理道德的种种论述,虽然还不系统,还不具备学科意义,但他们建立在科学世界观基础上的这些论述和看法,今天仍是我们开展民族伦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
具有现代学科意义的民族伦理学(Ethno—ethics),出现在我国80年代。它既是民族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也是伦理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或者说是介于民族学和伦理学之间的一个横向性跨界新兴边缘学科。因此,民族伦理学是综合运用民族学和伦理学的基础理论,来研究各个民族的道德现象、道德本质及道德特征;研究各民族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研究各民族道德的功能及社会作用的科学。
中国历来是一个重伦理、尚道德的国家。但是,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尽管伦理思想极其丰富,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来系统研究的,却绝无仅有。而在有限的关于伦理学史和伦理思想史的论著中,几乎研究的都是汉民族的伦理道德观,很少涉及各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文化。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民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在各自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丰富的伦理思想和文化。这些丰富的伦理思想和文化却因缺乏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长期得不到人们的重视。
从80年代末开始,陆续有学者关注并进入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研究这一领域,就他们的研究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宏观角度,也就是从少数民族的整体角度来考虑问题。最具代表性的是赵崇南。他1985年在《道德与文明》杂志上先后发表了两篇文章——《应当重视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美德的评介和研究》、《少数民族的道德传统与道德建设》。前者强调在进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道德的评价、介绍和研究,以利于批判地继承、吸收和发扬少数民族道德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和合理成分,从而丰富和提升整个中华民族的道德。后者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道德建设既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之一,因此,必须从指导思想上重视少数民族的道德传统与道德建设。
二是从微观角度,主要是针对几个影响较大的少数民族的伦理思想进行的研究。
壮族:蓝克宽在《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一期上撰文《壮族文明礼貌良风》,介绍了壮族的礼仪、礼节和文明风尚;黄庆印在《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三期的文章《壮族人民传统道德观念初探》,较全面地探讨了壮族人民的传统道德观念。
藏族:丹珠昂奔在对藏族的伦理思想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发表了三篇颇有份量的文章,分别是《西藏党校》1985年第三期刊发的《原始苯教与藏民族早期的伦理观念——藏族古代伦理思想初探》、《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四期刊发的《吐蕃王朝兴盛时期的藏族伦理思想》、《藏学研究文集》收入的《佛教对藏民族伦理观念的历史性影响》。
回族:在对回族丰富的伦理思想、特别是对伊斯兰教宗教伦理思想的研究方面,王岱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秦惠彬发表于《学习与思考》1984年第三期的文章《论王岱舆的宗教伦理思想》,罗万寿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1986年第一期的文章《试析王岱舆的宗教伦理思想》即是对回族、伊斯兰教宗教伦理思想和王岱舆研究的评介。此外,孙碧华撰写的《外来文化对(福乐智慧)伦理观的影响》,王晓晨撰写的《哈萨克族民谚中的道德观念》,杨昌鑫撰写的《论土家族情歌婚姻伦理观》等文章,分别对不同的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三是从学科层面涉及到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杨丙安刊载于《中州学刊》1984年第二期的《关于道德民族性的几个问题》,汤宝华刊载于《道德与文明》1986年第四期的《道德民族性前探》,就侧重于从民族性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伦理道德。
以上情况说明:对中国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的研究已经起步,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远远谈不上系统和全面。
贵州拥有独特的少数民族资源,不仅在总量上占据优势,而且在结构上较为丰富。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贵州全省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2190.5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2.15%;少数民族人口为1333.96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7.85%。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75.66万人,增长了3.58%;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09.73万人,增长了18.66%。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3.14个百分点。
贵州世居少数民族众多,包括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回族、白族、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满族、蒙古族、仫佬族、羌族等17个少数民族,仅次于云南。而全国人口在100万以上的18个少数民族中,有9个以贵州为主要居住地。
贵州拥有丰富的少数民族资源,各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文化。但是,相比较于本已薄弱的全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研究工作,贵州在相关方面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很多领域处于空白。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依次以“少数民族”、“贵州”、“道德”为检索词(检索项:主题,匹配:模糊,检索时间:1979—2006年),进行三级检索,仅获得26篇相关文献。
其实,始于1983年的“六山六水”民族调查,对贵州境内的少数民族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迄今为止,此项调查已出版《贵州民族调查》20集,《民族志资料汇编》10集。其中不乏关于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原始资料和素材,只是缺乏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另外,一些研究机构和学会也组织了部分调研和编撰工作,如贵州省彝族研究会主编的《贵州彝学》,“中国民族村寨调查”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丽萍先用从乡九龙村九龙寨的调查及成果《侗族》,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编撰的《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丛书等。
应该说,对包括贵州在内的各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思想文化的发展,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参与其中。但如何分学科、分层次、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开发研究,却始终没有形成共识,从而导致了调查具有盲目性、研究缺乏层次性、应用缺乏指导性、对策缺乏针对性。就当前和今后贵州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研究而言,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已有的相关机构和学者关于贵州少数民族伦理思想的研究资料、素材和成果进行收集和整理,按照学科体系进行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规范的长远的研究框架,使以后的研究工作都能在此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进行。
第二、自80年代末以来,一些学者从微观具体上,从历史和现实上多角度多层面地研究了不少少数民族伦理道德,主要有藏族、维吾尔族、壮族、回族、蒙古族、满族和苗族。而对贵州境内的具有丰富伦理道德传统的布依族、侗族、彝族等民族研究甚少,有些甚至还是空白。要想准确把握贵州少数民族的伦理思想,必须深入这些民族聚居地区,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广泛开展调查,深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的资料,从而科学、全面地描述这些民族的伦理道德传统。
第三、从已有的一些研究资料来看,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既有积极成分,也有消极成分。贵州有很多民族自治区域,固有的伦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影响深远,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联系紧密。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敢于挑战传统,在尊重少数民族同胞的道德感情的同时,说服引导他们批判继承,顺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规范和要求,是最具理论难度和实际挑战的研究课题。
第四、在当前和今后研究少数民族伦理道德,主旨都应落实到服务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建设发展。因此,在贵州开展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研究工作,必须结合贵州省政府及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实施、法律法规和民族居住地的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围绕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并最终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开发、调适、运用少数民族优良伦理道德传统服务生产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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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具有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应尽量科学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应集中规定少数民族各种权益,并综合运用好各种关键要素,以提供保障各少数民族权益的可靠途径。
关键词:自治法权益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考察西方语境的“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自己的”意思,也指管理自己私人事务的法定资格。若在汉语语境中考察,“自治”一词最早出自《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当毛玠负责“人事权”而专挑清廉者举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场上的奢华之风,因此太祖对此十分满意,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可见在这里的“自治”也含有自己治理自己的本义。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孝文本纪》,“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但意思相近。一般而言,“自治”方式多种多样,“民族自治”只是众多表现形式的一种。在通常的论述中将“民族自治”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单从时间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出现还只是近百年的时间,相反就“民族自治”的思想与实践在我国历史上却早就存在。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从而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或核心价值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与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利益(即权益,见下论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的多维理解属性。一是政治理念属性,早期我党的一种政治理念或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多次提出“民族自决权”。二是法律文本的属性,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的确定为法制化的进程,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诞生。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形态的属性,在现实面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已经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
少数民族权益有时又称作相应的权利、利益与人权等。少数民族同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之一。权利一般又称为法律权利,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获得许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等。而利益产生并发展于需要,一般而言,权利与利益总是紧密相联,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利益都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如果二者联合在一起使用表示的权益,就指的是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少数民族权益实际上客观地包含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利益的一致性。
我国目前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包括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第二部分是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目前我国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和各部委的规章作为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问题还略为不够,应该尽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部分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等等。我国各民族绝大多数自治地方基本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而且制定落实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另外还根据各自治地方的特殊实际,分类制定了一大批针对婚姻法与草原法等法律适当变通与补充规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涉及面较宽。总所周知,我国实行并推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作为扮演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的重要角色,民族区域自治法肯定会理所当然地要针对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的诸多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法律实务中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依据和根据本民族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相当独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方面是我国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民族权利。就其实质,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而只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民主的权利。追本溯源,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一种群体权利,表现在不仅是法律赋予自治民族的权利,还同时表现为赋予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相应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关自治权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划分方式。目前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着自治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培养干部权、变通执行权、语言文字权、公安权、经济权、外贸权、财政权、文化教育权与交流权等10个方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如根据民族权益存在的空间范围来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国际民族权益与国内民族权益、全国性民族权益与地区性民族权益等;如根据少数民族权益的享受主体,可以具体将少数民族权益划分为少数民族集体权益与少数民族个人权益、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与非自治民族权益、聚居民族权益和散居民族权益、农业少数民族权益与畜牧少数民族权益等。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权益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可划分为少数民族政治方面的权益,诸如:保障法律上的少数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人人平等,实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等;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权益,诸如:自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享有国家帮助自身发展的权利等;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各少数民族自己具有各自民族形式与特点的文化事业等;少数民族狭义的社会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与体育美育等众多的社会事业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同样需要通过系列的机制来实施和有效地运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一是法律保障的机制。经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己逐步形成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保障体系。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的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与社会保障等多项少数民族权益的赋予与保障。二是司法保障的机制。司法保障在实际中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与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等方面,它具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宪法文本的第134条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从宪法派生并在各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少数民族公民具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司法权利。三是政策保障的机制。我国的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是为了调整民族关系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而采取的多种措施与规定的系列总和。少数民族的政策机制是最直接与最具体地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运作机制。四是行政保障的机制。我国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举措与行政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拥有的权益。我国通过少数民族的识别工作,来进一步明确进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民族共同体的主体主人翁的地位,从而为各项民族政策的施行自然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我国通过采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配套管用的行政举措,从而促使各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实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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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与预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与预防全文如下:
〔摘要〕大学生犯罪已成为各学科所共同关注社会焦点问题,然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犯罪有着与其他大学生犯罪所共有的特征以外,在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征、预防方法等诸方面存在着自己的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揭开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探索预防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途径。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犯罪心理。
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学生总数的1.26%。随着国家民族政策的不断完善,本世纪我国在校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明显曾多,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问题也与全国大学生犯罪问题一样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所任教的系自2002年7月至2010年7月的8年时间里共有9名少数民族大学生因犯罪被刑事拘留,约占全系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的0.8%。
1.犯罪比例较低,少数民族由于其独特的民族性格特征和大多数少数民族信教,心地善良、淳朴,心胸宽广,因此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人数和比率相对全国大学生而言是比较低的。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近两年的技术统计分析来看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人数占大学生犯罪人数的百分之4至百分之5左右。
2.犯罪类型与全国大学生犯罪基本相同,但有区别。其中暴力性犯罪,激情犯罪占多数。在通常意义上,暴力犯罪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暴力犯罪,是指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为特征的一切犯罪行为;而狭义上的暴力犯罪,一般是指以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直接侵犯或者危害到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通常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心理学采用的是狭义的暴力犯罪概念。”
因此,所谓少数民族大学生暴力犯罪,是指由少数民族大学生以暴力方式实施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各种犯罪,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与全国大学生犯罪类型当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不一样,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类型中暴力性犯罪占较大的比例。北方少数民族大多以放牧或打猎为主要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形成少数民族大学生体形魁梧、强壮,能射善战,这种身体优势在心理上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心理。基于这种心理优势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与他人发生矛盾争执时,多采用武力解决,引发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即使是同样财产性犯罪,与全国大学生财产性犯罪以盗窃罪为主不同,少数民族大学生财产性犯罪以抢劫罪为多数。其中蒙古族大学生暴力犯罪很少有性犯罪案件发生。
蒙古族民歌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对父亲形象的描写很少见,却有很多对母亲的赞颂。蒙古族的大部分文学作品以家乡、爱情、母亲和马为中心,偶尔有赞颂父母的也是先赞母亲后赞父亲的。这是因为除了有对母性文化的崇拜外,更主要是因为蒙古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有很重要的地位,妇女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有关。蒙古族人对妇女都很尊重,所以蒙古族大学生一般是不会实施性犯罪行为的〔7〕。
在蒙古族大学生的犯罪案件中,暴力杀人、伤人、抢劫案件居多,这与其他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类似。所谓激情在心理学意义上是指一种强烈的情感的表现形式,当人在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下,人的认识范围缩小从而导致内在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产生具有短暂性、突发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8〕。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激情造成的非理性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对激情犯罪具有一定的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有着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归属感,对其民族风俗习惯有很强的认同感,如果受到玷污或者其他民族的轻视,往往会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不满、愤怒,从而导致激情犯罪的发生。
例如,在2004年内蒙古大学举办的一个文艺晚会上,有一名蒙古族学生在台上表演蒙古族的传统乐器马头琴,台下一名汉族学生对坐在身旁的蒙古族学生说:“马头琴的样子真难看,你们蒙古族为什么那么喜欢弹奏马头琴?难道你们的祖先是马?”说完大笑不止。那位蒙古族大学生听后非常生气,当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那个汉族学生,导致那位汉族大学生伤重而亡。
事后那位蒙古族大学生说,他听到汉族大学生的话,感觉严重伤害了他们民族的自尊心,所以非常生气,脑中一片空白,当时只想到要好好教训那位汉族大学生,根本没有想其他后果,所以拿出刀子就刺。
3.民族问题犯罪占一定比例。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带有民族情绪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大多数是由于其他民族对少数民族传统、风俗、禁忌等不尊重或者有偏见等原因引起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不满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学后大部分与其他民族大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由于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导致了他们行为准则、价值观等各方面的差异,在日常生活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被其他民族不尊重风俗习惯、民族传统的情况,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4.在犯罪的影响方面,带有民族因素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也更深远。带有民族问题案件的发生往往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或者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和推波助澜,导致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内蒙古地区的大学里少数民族大学生比较多,由于民族之间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差异,民族矛盾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民族分裂主义者和外国敌对势力、利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心智尚不成熟稳定与社会经验缺乏等特点制造混乱和骚动。如果对这些犯罪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严重的民族问题,影响民族团结和校园安定。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民族特点。
少数民族大学生性格奔放豪爽、刚毅而强悍,社会阅历比较浅,充满激情。由其独特的生存环境和自然经济的自然生态形成了自立自强、富于创造、展现自我的传统文化特征。
北方少数民族大学生长期的放牧生活或打猎生活的单调,交往的简单使他们人际关系单纯,思维方式简单,说话直来直去,从不会委婉、绕圈。少数民族大学生多崇拜英雄,豪爽剽悍和淳朴的性格,任侠好斗的气质再加上对自己的身体、力量的优势心理,使少数民族大学生,遇事易冲动,好动武。这是少数民族大学暴力性犯罪和激情犯罪的心理因素。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认知特点。
少数民族也与其他民族大学生一样,认知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很高的阶段,但仍不够成熟和稳定。尤其在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尚不能合理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对接,导致他们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局限性和偏激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认知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变化,容易为眼前情况所迷惑。特别是在处理复杂、困难问题时,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认知常常难以调控好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一旦出现犯罪欲求倾向,就会变得难以抑制。
(三)享乐心理。
少数民族大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受到享乐主义、奢侈浪费、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时,如果没有得到学校老师和父母的及时的、正确的引导,就很容易形成心理认可的倾向。当少数民族大学生家庭经济可以满足他们较高消费时,这些思想将会在他们的消费行为上充分体现。更糟糕的是,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自偏远的山区或农村牧区,大部分家庭经济不富裕,无法满足高消费的要求,有些少数民族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高消费的欲望,不惜实施犯罪。
(四)敏感的少数民族心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为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做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未完全消除少数民族因长期受到封建剥削阶级压迫和民族迫害而给少数民族心理上造成的影响。很多少数民族大学生还是对多数民族心存戒备甚至是敌对心理。少数民族大学生有强烈的民族保护心理和民族自尊心理。这种心理是民族问题犯罪的诱因。
(一)加强心理疏导。
我们都知道,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心理是导致行为产生的动力性因素。要想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先抑制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状态。因此,在学校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的同时,要通过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让少数民族大学生增强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调控能力,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民族问题认识观。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缓解压力、调整心理,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认识自己的心理特征和性格缺陷,以确保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和校园的稳定。
(二)加强法制教。
目前的高等学校法制教育,其教育内容主要还是倾向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输上。教育途径仍然是通过开设《法律基础》的系统课程,作为一门课程去讲授,必定不利于法制教育所希望的实效性。改革法制教育课程教学,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改变教学观念,法制教育应侧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从学校教学等各个部门,对此应充分重视,为法制教育配备合格的师资,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让他在最大限度内完成教育目的。
其次,应该改革教育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完成法制教育功能。除课堂教学外,根据大学教学和大学生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教育的途径。如除了课堂教学以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法制教育活动,邀请公安、律师等部门专业人员来学校作专题报告、邀请人民法院进校园现场开庭、开展专题讨论会、参观监狱、少管所等,用具体案例教育学生。这样,不但克服了法律教学课程课时太少的弊端,又能很好的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有利于落实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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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和人口就业的关系是一个异常重要,却少有学者关注的研究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新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与就业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新疆经济的不断发展,要充分发挥新疆的资源优势,吸取先进技术及文化,完善少数民族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少数民族均衡的就业发展,更好地带动新疆经济飞跃发展培养大批的专业实用型人才。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就业;对策
新疆自古以来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主要民族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汉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俄罗斯族等13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经济发展特点和民族本身特有的文化,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就是新疆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因素,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新疆正在处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所以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新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新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现状
在近几年的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规划纲要,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及提高的大局,把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作为了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要抓紧落实好,并从中取得了相应的成效。少数民族职业院校学生比例也在不断的上升。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就要不断地提高少数民族家庭孩子的双语能力。要以就业为目的,加强职业技术方面的教育,对未就业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实现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在校学一手技能,走上社会后实现就业梦想。坚决落实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强力推动新疆职业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黄金期。
(二)新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政策
1、对口援疆政策。近几年来,对口援疆省市支援新疆职业教育发展成效显著,新疆先后有32所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其中南疆地区18所)实施了校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改善了受教育环境,稳步推进与援疆省市在少数民族就业岗位的支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财政补助工程。为扩大的中等职业教育解决了资金问题,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职业学校11万余名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对农村学生和城市涉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南疆四地州和其他的边境县及贫困县中职学生给予住宿费和教材费的补助,共有30余万职教生受益。
3、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新疆大力培养免费师范生解决少数民族就业,定向免费师范生将享受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的优惠政策,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据统计2010年以来新疆1769名定向免费师范生在新疆农村基层学校教师岗位任教。
(三)新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薄弱。职业学校引进高学历年轻的教师,绝大多数教师有理论知识基础,缺少实践操作。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上的不断调整,专业门类不断增加和现代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职业教育在迫切地需要基础理论扎实、实践技术过硬的“双师型”教师。
2、少数民族职校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得不到有效的提高。职业学校培养目标是既有文化素质又有较强职业能力的技术人员,而这个目标在多数职校难以得到落实。原因是学校缺乏与专业相匹配的技能培训基地;缺少相应的训练资金;没有与技能训练相关的指导教师队伍。许多少数民族职校学生的技能训练往往难以落实到行动上。
3、教学管理及模式不完善。很多民族职业学校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实践教学内容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依然存在大量课程采取传统教学模式,实训内容由教师决定,使职校生无法自主选择和创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受到了大幅度的限制。
就业是新疆稳定发展的政策之一。新疆少数民族就业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还关乎新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和少数民族自身素质能力的提高,关乎党的民族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国策的成效,更关乎新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
(一)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对就业的作用
1、能有效增加少数民族就业途径和形式。职业教育对象的多样性和教学内容的技术性、实践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是灵活的、多种多样的。职业教育往往打破了传统教育教室与讲台的“课堂”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和教学内容采取有实效性的教学,多角度、多方法地去培养学生的知识与技能。
2、能有效调动少数民族多方面就业的积极性。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是职业教育的终极目标。职业教育是特殊产业,是产业就强调效益。要考察其投入与产出,职业教育投入与产出的循环周期较短。职业教育的效益体现得较直接,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不论是高等职业教育,还是针对性强的中等职业培训,其受教育和培训的个人都能很快地把学到的技能运用到生产实际中去。因此能够提高少数民族对就业的积极性,实现少数民族生活水平和经济的提高。
3、能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创业和就业能力。职业教育通过与企业联手,不断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教学过程的社会性,一方面有利于职业教育及时把握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学生的创业教育,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有效增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有利于让培训者在直接参加岗位训练的同时还能了解产业和岗位需求,从而增强对未来产业发展和岗位的适应能力,提高自身创业和就业的能力。
新疆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及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从当前来看,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从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出发,通过政府协调及多方努力下,在保持高等教育稳步发展的前提下深化少数民族职教育的改革,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增强就业。因此提出自己几点建议:
(一)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是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关键之一。把老师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使教师力量最大化,团结与合作,教育学生,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只有提高了老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才能充分的体现出一个学校的综合素质,才能有利于我们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指导少数民族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教育学生“先就业,后择业”的理念。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毕业时只抱着所学专业不放,一定要找专业对口的工作。然而现实的需要不是专业对不对口所,是由没有能力完成工作任务。要教育学生把个人愿望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引导他们自觉地把个人择业与社会的需要联系起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寻找自身的发展。
(三)完善少数民族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学生跟踪管理制度,着力推进少数民族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毕业生刚步人工作岗位的一段时间内,学校应主动积极地与学生个人和用工单位密切联系,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学生安心工作;全面了解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水平,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用而科学的依据。
今天的学习是为了明天的就业。加快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促进少数民族就业,促进新疆的和谐发展。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人才,为新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增加一份强有力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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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西部民族地区,由于历史、自然地理等因素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中必然存在复杂性、艰巨性和特殊性。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近年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提出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选择。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调查;思考
近年来,西部民族地区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通过开展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一系列思想文化道德建设工程的实施,一批民族文化特色鲜明、核心价值观主题突出的文学艺术精品推出,使学习、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践活动呈现出内容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多样、亮点纷呈的喜人局面。有效地起到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思想上的认同和内化作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1、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及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程的实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灵魂的马克思主义具有普遍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第一、马克思主义作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指导思想,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有比较清楚的思想认识。调查显示,在回答“当前马克思主义应不应该成为指导思想”时,有80.33%的人选择“应该”;在回答“您认为马列主义是否过时”选题时,有64.92%的人选择“否”;在回答“您认为是否有越来越多的人存在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时,有64.92%的人选择“否”。
第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表现出较高的认同程度、高度的赞扬评价和对理论本质具有较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在回答“毛泽东思想有没有现实意义”时,有85.57%的人选择“有”;在回答“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是什么”时,有82.62%的人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回答“您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关系是”选题时,有80.66%的人选择“继承和发展”。
第三、对以胡锦涛为的新一届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表现出对这一重大理论的坚决拥护和坚定信仰。调查显示,在回答“您是否赞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时,选择“赞成”的占调研对象的84.26%;在回答“您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选择“非常必要,能够实现”,占调研对象的68.52%。
2、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形成人民群众的精神支柱和凝聚力、向心力,是建设美好家园、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这已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呼声。调查显示,在回答“您同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吗”选题时,选择“赞同”的,占调研对象的81.31%;在回答“您对我国能否成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题时,选择“充满信心和较有信心”的,占94.75%。
3、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凝心聚力,是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源泉。调查显示,在回答“您认为爱国主义是否应成为民族精神的主要内容”选题时,选择“应该”的,占调研对象的74.10%;在回答“您认为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的关系”时,有70.49%的人选择“和谐统一”。
4、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伦理维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打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是把西部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1]的巨大精神力量,已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调查显示,在回答“您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了解吗”时,选择“很了解”的,占调研对象的35.41%,选择“基本了解”的,占51.48%,两项相加达86.89%;在回答“对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我国社会生活的主流价值观念,您的看法是”选题时,选择“非常赞同”的,占调查对象的53.44%,选择“基本认同”的,占36.06%,两项相加达到89.50%。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民族问题具有广泛的普遍性、特殊的复杂性和相当的敏感性,这些特殊因素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正确的思想与错误的思想相互交织,进步的观念与落后的观念相互影响,这都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
1、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而引发的多元化思潮,使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调查显示,在回答“马克思主义应不应该成为指导思想”时,选择“不应该”的占4.6%,选择“说不清”的占15.08%,两项相加达19.68%;在回答“您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否过时”,选择“是”的占16.39%,选择“说不清”的占18.69%;在回答“您认为是否有越来越多的人存在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时,选择“是”的占50.49%。这一结果令人十分担忧,说明部分党员干部群众的马克思理论素质不高,对马克思主义信仰逐渐淡化,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产生动摇,他们的内心世界已不认同马克思主义,同时表明相当的党员干部群众对当前现实社会中散布的马列主义过时论表现出担忧的情怀。
2、民族地区社会环境复杂多变,部分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面临严峻考验。调查显示,在部分党员干部群众中,一是对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性质存怀疑态度。
在回答“对私有化是我国改革的方向的说法,您的看法是”选题时,有50.16%的人回答“是”和“说不清”,在回答“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是什么”时,有17.35%的人选择了“中国特色资本主义”、“不姓社,不姓资”和“说不清”。二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不够坚定或持怀疑态度。在回答“您对我国能否成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题时,有5.21%的人回答“没有信心”和“说不清”。三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清、学习理解不够。在回答“您了解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吗”时,有12.79%的人回答“不清楚”;在回答“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有它自身的核心价值观,您认为”选题时,有17.69%的人选择“否”和“说不清”。四是不能正确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在个别访谈中,部分人认为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由改革开放本身造成的,根本无法克服。
3、部分党员干部群众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需要加强培育。调查显示,部分党员干部群众,一是对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内涵缺乏了解;在回答“您认为爱国主义是否应成为民族精神的主要内容吗”时,有9.2%的人选择了“否”,有16.72%的人选择“说不清”;二是对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之间的内在联系认识模糊不清。在回答“您认为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的关系”时,认为二者没有关系的占19.01%,认为二者之间关系“说不清”的占10.49%;在回答“爱国主义是否等同于各种民族主义” 时,有58.03%的人选择“是”,有13.77%的人选择“说不清”。
4、部分党员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知存在偏差,存在认知和践行严重脱节的现象。调查显示,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缺乏学习和了解。在回答“您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了解吗”选题时,有13.11%的人选择了“仅听说过”和“不清楚”;二是少数个别人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我国社会生活的主流价值观念认识模糊,更有极少部分人存在是非不分、荣辱不明,甚至颠倒是非,混淆善恶,以耻为荣的情况。三是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知和践行方面严重脱节。不少人对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比较熟知,对社会上存在的真、善、美与假、恶、丑现象辨别比较明确,但是,存在认知与践行严重脱节的现象。
1、不断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民族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列宁指出:“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2]。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3]。宁夏人均GDP从1978年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7.6%下降到2004年的79.4%,下降了18.2个百分点[4]。到2009年宁夏人均GDP达到21777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02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048元[5] ,但仍然分别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6]的81.66%和农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6]的78.56%。深刻认识经济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问题的特殊重要性和根源地位,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生产力大解放、经济大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创造更加有利的建设条件。同时要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不断消除贫富差距,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改革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2、坚持正确导向,创新理念思路,改进教育方法。一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引领和整合多元社会意识,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坚决反对腐朽反动文化,形成马克思主义一元指导下多元社会思想求同存异、相互包容、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秉承“三贴近”原则,在宣传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生动性上狠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教育宣传与当地群众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并转化为通俗易懂的、为广大群众容易接受的语言,力争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渗透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人文精神和核心价值体系的理念,才能为广大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才能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奉行。三是突出重点群体,实施分层教育。当前,应着力重点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教师、青年学生等社会群体的学习和教育,特别对党员领导干部,应高标准、严要求,在真学、真懂、真用,为群众做表率上下功夫。抓住这些重点群体,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关键。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教育引导的内容和方式应区别对待。要充分尊重受教群体的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生活习惯等特点。四是充分运用和发挥宗教信仰资源服务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通过一些重要的宗教场所,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念,使其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阵地。
3、调动多种手段,营造舆论强势,注重实践内化。一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党政群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各级组织机构、宣传队伍、教育平台、经费等硬件建设上必须充分保障。二是充分发挥好文化艺术团体、各级各类媒体、网络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积极性和主力军作用。渗透着核心价值理念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能鼓舞人心,振奋民族精神;各类新闻媒体以其新颖的视角文化、听角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和要求,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教育。三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活动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和思想道德建设工程等系列实践活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们的生活,让人们在切身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四是把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民生问题紧密结合起来,特别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实践价值,从而才能在内心深处认同它,把它由衷地转化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价值追求,并自觉地践行。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
[2]列宁全集(第一版),第33卷,第347页.
[3]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4]胡联合等.民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机理分析[J]. 人文杂志,2008,(2)
[5]宁夏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0.9.
[6]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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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也是各民族混杂居住的重要地区。所以,要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部少数民族社会经济能否得到发展。西部大开发目标是否能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这一切都和西部少数民族人口问题有密切关系。
西部不少少数民族在传统上有早婚、早育的风俗习惯,由于少数民族实施计划生育的时间较晚、政策上较汉族宽松,所以,妇女生育率仍较高。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到1989 年,世居西部的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的只有俄罗斯族和裕固族。而有10 个民族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4 以上,他们是哈萨克、维吾尔、景颇、布朗、撒拉、怒、柯尔克孜、塔吉克、独龙、保安族。像柯尔克孜、塔吉克族,总和生育率还在6 以上,基本上处于自然生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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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第一,自身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自治民族群体的素质、意识、思想观念与民族生活方式等,这确实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内存动力与思想依据。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发展状况,一般包括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和科学,自治机关相关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等结构是否合理,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是否符合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自治机关是否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等等方面。通常意义上烦人少数民族权益,主要通过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和实施的,因此,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状况,特别是自治少数民族的素质、意识与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能够对少民族权益的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自然因素。每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处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空间,因此必然要受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比如处在不同交通状况与不同自然环境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其所面临的权益问题肯定有很大的差异,少数民族的愿望与诉求肯定都是存在很大程度的不一样。
第三,社会因素。一般而言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小的环境,具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关系状况以及舆论信息环境等。假如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好,则意味着财政状况较优,也就相应地对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的支撑当然就很大。
第四,法制因素。各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配套的法律是否完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有关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必然直接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
第五,国际因素。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受国际因素主要是指国际关系领域中利害关系影响很大,国际环境能够影响相应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关言行和活动。西方一些国家往往打着民族与民主的旗号,歪曲的我国人权事业尤其是各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相关事例,并进一步无端地攻击与指责我国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并在主观上抢占国际话语权进行攻击。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已经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少数民族的自主与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载体。在形势复杂的当下,要充分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科学地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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