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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本文通过对YB公司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实践的分析认为,只有基于企业战略的思维,以营造企业的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才能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战略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即表现为:过分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每当我们谈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因为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因而使得企业的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为企业带来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无息贷款。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并不适合,如
(一)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是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常征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三)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显性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为此,笔者构建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维架构(如图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民营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把握国内可观的市场增长机会,在地区竞争激烈的水泥厂商中形成区域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布局,迅速抢占资源,占领陕西省南部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市场进行规模扩张和渗透,制定了通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为产能扩张提供融资支持的战略主张。公司拟在汉中地区建立新的生产基地,2007年拟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细磨等大型磨粉设备,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旧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至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该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计算如表1:
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27.68×33%=240.13(万元)。
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0)×2-5=24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40-240)×2÷5=144(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1000-40-240-144-49)×2=88(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84.74×33%=258.96(万元)。
方案三: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1000-40)×5÷15=32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256(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192(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128(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6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3369×33%=24211(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比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应明显。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58.96-240.13=18.83(万元);采取方案三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42.11-2401.3=1.98(万元)。
但是,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旧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成长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资者判断的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为了配台公司战略规划实现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应采用抵税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结论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本文通过YB公司将固定资产筹划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范畴的实例,强调了企业战略对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清光,林艳琴浅论国际税务筹划[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2]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3]徐文丽论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纳税筹划[J]上海大学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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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背景出发,阐述了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探讨了新税法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纳税筹划点和纳税途径,努力做到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的协调统一,提高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8%或2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二是对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即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
(4)替代:即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包括三项:第一,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收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 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第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第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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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筹划的含义入手,根据房地产开发的现状,来叙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用正反实际案例,来论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合法地进行内部纳税筹划,以及实践事前事中事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最后强调树立合法纳税筹划的意识,纳税筹划具有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财务管理中对税收负担策划行为,即纳税人在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主要环节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从而为所有者获得最小合理纳税的一种理财行为。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税和地税的纳税大户之一。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收入规模相当大,要上缴的各种税金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运用虽然处于尝试阶段,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行为,有必要对企业的税收成本作出计划和按排。
纳税筹划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综合原则、经济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整体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原则。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应注意法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顾问、注册税务师、注册师、税务律师、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来开展,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应始终围绕如何实现成本最小化进行,下面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的角度来探讨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首先,精通房地产开发业务要求以正确的作指导,更要求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熟悉税法、会计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了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投资、营销、会计处理、纳税等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具有统筹谋划的能力。另一方面,税法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因为税法是人制定出来的,不仅受到"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还要受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社会现实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拆借资金,在融资时支付利息,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又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50%的,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2004年初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决定向集团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1.16%(税务局规定税前列支的税率),期限3年。3年后企业将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11.16%×3=334.8万元,税收负担减轻:334.8×33%=110.48万元。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费附加、契税等,掌握每个税种税法的,了解地方是否有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地方上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税率的差别,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比内资企业低5%等,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组建时能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在组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见税收筹划需要有超前的预见性。
再次,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比如,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装饰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会出现某一方面节税了,其他相关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税筹划方案才有用。
俗话说:"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会使增加税收负担。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销售委托1家专业的房产销售公司经销,销售公司在销售时以1000元1张发行了若干张VIP贵宾卡,并承诺执卡人购房可在房款中抵1万元购房款,结果30万元1套的房子,实际只收29.1万元,与客户签约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房款总价为30万元,首付款为总房款的30%,销售人员给客户的首付款金额为8万元。用VIP贵宾卡抵房款首付款1万元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扣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销售公司管理不规范和缺乏税收筹划意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交了营业税:(300 000-291 000)×0.05=450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00 000-291 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税:(300 000-291 000)×0.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税:(300 000-291 000)×0.01=90元、多交四税合计3 512.7元。
纳税筹划的日常运用应注意会计业务记录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中从集团公司租用了两辆轿车,并列支了这两辆轿车的年检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为了获得合法凭证减少涉税风险,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租车协议,取得了税务发票,公司合理规避了税,所有者对税收筹划更加重视了。
年末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的年报进行审计,此时对上一年度的涉税筹划的效果进行1次评价,通过与审计结果进行对比,无疑是一次检查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最好机会,同时可以弥补原先税收内部筹划方案的不足。
俗话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查到的企业,要重视税务筹划的事后评价,经验,吸取教训,重视事前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随着的进步,法治会越来越健全,执法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加强,迫切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练好内功,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一方面为企业提高效益,另一方面会促进税务机关相应地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法规中的漏洞,能促使税务工作和税收筹划都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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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的历史与国家的历史一样久远,在我国也是如此,但是纳税筹划这个概念在我国直到九十年代以后才出现,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独立性,二是国家税收秩序的规范化和正常化。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会越来越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税收上维护合法权益,进行纳税筹划,尽量减少纳税支出。同时,在现代社会,税收作为国家主要的聚财手段,体现着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建立在一种规范的税收制度下,也就是得依法征税。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税法来确定低税区,利用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节税,否则税收筹划也无从下手。税务机关有一名老话“该收的十足收齐,不该收的分文不取”,该收不该收的标准是以税法为依据,如果改动两个字,就适用于纳税人,“该交的十足交齐,不该交的分文不交”。纳税筹划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纳税观念的转变和提高。
纳税筹划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错计、漏计、也不多计,避免无谓的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通过对多种方案的比较选择,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佳纳税方案,获得节税利益。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合法为前提,如果采取违法手段来减少纳税支出,可能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利益,或受到严厉的制裁。所以纳税筹划不是如何挖空心思偷税、漏税、逃税,而是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与政府制定税法的初衷是极为吻合的。
纳税筹划区别偷税、漏税有两个显著特点:1、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先选择,它不是在纳税义务发展后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偷税漏税,而是在纳税义务没发生之前,就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减轻和消除了纳税义务,制止了纳税义务的发生;2、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税收是调节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有意识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和消费行为,使之符合政策导向。
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条件,如果从静态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短期财政收入,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政府的税收导向正确,纳税筹划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纳税筹划的结果与税法法理的内在要求相一致,它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政府的职能及功能,这种节税筹划行为,完全基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结构、规模,能动的、有意识的进行优化调整,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作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它能体现国家政府对某些行为或领域的鼓励政策,可以起到涵养税源,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这种通过纳税人自身的行为选择来达到优化资源的配置效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的税收导向正确,纳税筹划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就充分体现了“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宗旨,体现了国家和谐、创新、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倾向“三农”、安置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而企业根据这些政策安排节税筹划,就是对国家税收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
国家的税收政策大体可分为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照顾性税收政策、维权性税收政策等四种,针对上述四种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要主动响应激励性政策,利用照顾性政策,回避限制性政策,遵守维权性税收政策。也就是选择最适当的税收政策,避开高税区,寻找低税区。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调整变化中,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变化动态。研究税法,熟悉税法,活用税法是纳税筹划必备的基本功。纳税筹划的大忌是适用法规错误,纵观一些纳税筹划的失败方案,经常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使用法规失效或适用范围出错,或者对税收法规理解不到位,误用法规等造成。例如,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新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如果不及时掌握这些政策,仍按原有方案进行纳税筹划,必然导致失败。
在实际筹划工作中,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见得就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企业总体利益的增加,有时一味追求税款的减少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下降。同时,税收筹划也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在一些无法筹划的方面就应该合理纳税。在探讨竞争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时,必须强调的是,竞争战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可能在确定企业战略时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绝不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因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够盈利,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益,而不是少缴税款。当公司决定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不是纳税筹划,而主要考虑的是进入这个市场后的发展潜力。所以,纳税筹划要为竞争战略服务。纳税筹划不仅要着眼于法律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不能为避税而避税。只有从全局的角度、战略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例如,新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法统一,外资企业没有了那些优惠待遇,和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原来外资企业享受的低所得税率30%、特区15%、先进技术企业10%,还享受减二免三的待遇。现在都没有了。但是在讨论这个问题,征求外资代表意见时,他们表示: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优惠的政策,他们当然不会拒绝,但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资企业的首要因素,外资更看重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稳定的政治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廉价的劳动力,以及资源禀赋和产业集聚度等。
中国有句古语“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讲得是三者之间的优势比较和辩证关系,这是一种传统的系统思维方式,在纳税筹划中也要应用,要细致的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纳税的条件和因素,也要讲求“天时、地利、人和”,这也包括税企交往之道。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如通过咨询请教,可以为及时恰当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保证,也可以将纳税筹划方案和税务人员进行讨论,以得到指导和认可,保证其有效性,同时还可以向税务机关陈述企业的特殊情况,以获得税收减免或者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种做法既不违反税收规定,也可以避免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透或双方对税法的理解有误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谐融洽的税企关系使纳税筹划更加成功。
总之,纳税筹划值得研究、探讨、运用,我们应该在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和实质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的税收政策,同时掌握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技巧,只有使二者融会贯通,才能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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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小微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无法承担起专业人才的薪酬费用,所以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和推广工作,大多由原有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从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我国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研究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占据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各个行业、供应链的销售终端、商圈和各类专业市场都存在大量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普遍生产规模较小,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种类比较单一,在特定区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带有鲜明的地域特征。
2.1小微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不强
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的资源和业务能力有限,其精力主要集中在其主营业务方面,而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电子商务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将企业网站放在网上展示而已。在面对当前互联网经济的来临,没有一点准备,甚至觉得与自身无关,这些思想都阻碍了企业与电子商务实现对接,利用电子商务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2 小微企业缺乏电子商务的长远规划
通过对我国部分小微企业的调查可知,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应用了电子商务。有的企业建设了企业网站,但是不重视网站推广,后期维护跟不上,网站利用率极低,最后网站就变为了一个空壳。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是一个长远规划,从建设网站到网站推广,再到实现网络交易、网上采购,最终通过网络完善自己的供应链系统,在规划的基础上分步实施,才能带来持久的发展动力和回报率。
2.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小微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引导。如果政府仅仅把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来理解和扶持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把电子商务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发展,外贸经济发展、物流园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战略结合起来,出台政策引导,创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2.4 缺乏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小微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无法承担起专业人才的薪酬费用,所以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和推广工作,大多由原有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从事。专业人员的不足直接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缺乏创新,电子商务的优越性表现不出来,许多小微企业涉足电子商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3.1由实体经营向网络经营发展
很多传统小微企业开设的网上商城,其运营都基于线下实体商城,早期来说,传统企业开设的网上商城更像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一家分店,是线下业务在网络里的延伸。目前正在向网络经营模式发展,减少固定资产的投入,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仓储等资源,以最低的固定资产投入和运营成本降低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3.2由标准化产品向个性化产品发展
满足消费者个性化信息需求和商品需求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小微企业也将转变经营重点,走精品零售和专业零售道路,通过特殊产品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取得竞争优势,占据专业市场份额。小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主流产品,而是提供一些新颖和差异化的小众化产品,提供一些基于用户体验的消费内容,例如视觉体验、互动体验、产品体验、服务体验、功能体验等,以满足年轻人个性化需求以及商务人士的定制化需求。电子商务能够更好地支撑“多品种、小批量”的范围经济,基于云平台的亚马逊和淘宝网是信息时代的零售基础设施。通过电子商务,消费者将把个人的偏好参与到商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去。大量分散的个性化需求,推动企业甚至整条供应链在生产方式上具备更强的柔性化能力。
3.3由以厂商为中心的模式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发展
电子商务的本质,不仅是把商务行为从线下搬到线上,而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未来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消费者驱动的企业,商务的重心正在从厂商向消费者转移,而互联网则加速了这种重心的转移。简单来说,工业时代以厂商为中心的模式,正在逐步被信息时代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所取代,通过搜索和社交网络营销平台,开展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精准互动的个性化营销。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不仅适用于商品买卖,还可应用于一些信息服务。
3.4由独立分散的网站向电子商务整合联盟发展
电子商务将由最初小微企业的全面开花走向新的整合。一是同类网站之间的兼并。目前大量的小微企业网店货品相同、定位相近、业务内容趋同,激烈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少数企业最终胜出。二是不同类别网站之间互补性的兼并。国内那些处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利用资源、品牌、客户规模诸方面的优势,在未来扩张过程中采取收购兼并若干同业小微企业的策略,达到规模扩张、资源整合、提高集中度的目的。三是战略联盟。每个小微企业网店在资源方面总是有限的,客户的需求又是全方位的,所以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网站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相互协作也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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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小微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无法承担起专业人才的薪酬费用,所以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和推广工作,大多由原有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从事。专业人员的不足直接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缺乏创新,电子商务的优越性表现不出来,许多小微企业涉足电子商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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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研究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占据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各个行业、供应链的销售终端、商圈和各类专业市场都存在大量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普遍生产规模较小,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种类比较单一,在特定区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带有鲜明的地域特征。
2.1小微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不强
在我国,由于小微企业的资源和业务能力有限,其精力主要集中在其主营业务方面,而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电子商务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将企业网站放在网上展示而已。在面对当前互联网经济的来临,没有一点准备,甚至觉得与自身无关,这些思想都阻碍了企业与电子商务实现对接,利用电子商务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2 小微企业缺乏电子商务的长远规划
通过对我国部分小微企业的调查可知,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应用了电子商务。有的企业建设了企业网站,但是不重视网站推广,后期维护跟不上,网站利用率极低,最后网站就变为了一个空壳。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是一个长远规划,从建设网站到网站推广,再到实现网络交易、网上采购,最终通过网络完善自己的供应链系统,在规划的基础上分步实施,才能带来持久的发展动力和回报率。
2.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小微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引导。如果政府仅仅把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来理解和扶持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把电子商务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发展,外贸经济发展、物流园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战略结合起来,出台政策引导,创新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2.4 缺乏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而小微企业往往因为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无法承担起专业人才的薪酬费用,所以很多企业的网络营销和推广工作,大多由原有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从事。专业人员的不足直接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缺乏创新,电子商务的优越性表现不出来,许多小微企业涉足电子商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3.1由实体经营向网络经营发展
很多传统小微企业开设的网上商城,其运营都基于线下实体商城,早期来说,传统企业开设的网上商城更像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一家分店,是线下业务在网络里的延伸。目前正在向网络经营模式发展,减少固定资产的投入,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仓储等资源,以最低的固定资产投入和运营成本降低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3.2由标准化产品向个性化产品发展
满足消费者个性化信息需求和商品需求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小微企业也将转变经营重点,走精品零售和专业零售道路,通过特殊产品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取得竞争优势,占据专业市场份额。小微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主流产品,而是提供一些新颖和差异化的小众化产品,提供一些基于用户体验的消费内容,例如视觉体验、互动体验、产品体验、服务体验、功能体验等,以满足年轻人个性化需求以及商务人士的定制化需求。
电子商务能够更好地支撑“多品种、小批量”的范围经济,基于云平台的亚马逊和淘宝网是信息时代的零售基础设施。通过电子商务,消费者将把个人的偏好参与到商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去。大量分散的个性化需求,推动企业甚至整条供应链在生产方式上具备更强的柔性化能力。
3.3由以厂商为中心的模式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发展
电子商务的本质,不仅是把商务行为从线下搬到线上,而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未来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消费者驱动的企业,商务的重心正在从厂商向消费者转移,而互联网则加速了这种重心的转移。简单来说,工业时代以厂商为中心的模式,正在逐步被信息时代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模式所取代,通过搜索和社交网络营销平台,开展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精准互动的个性化营销。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不仅适用于商品买卖,还可应用于一些信息服务。
3.4由独立分散的网站向电子商务整合联盟发展
电子商务将由最初小微企业的全面开花走向新的整合。
一是同类网站之间的兼并。目前大量的小微企业网店货品相同、定位相近、业务内容趋同,激烈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少数企业最终胜出。
二是不同类别网站之间互补性的兼并。国内那些处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利用资源、品牌、客户规模诸方面的优势,在未来扩张过程中采取收购兼并若干同业小微企业的策略,达到规模扩张、资源整合、提高集中度的目的。
三是战略联盟。每个小微企业网店在资源方面总是有限的,客户的需求又是全方位的,所以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网站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相互协作也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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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财政政策论文: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符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优势互补的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牡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建筑分包工程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纳税要点与技巧。
[关键词]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论文正文】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 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主要方式为: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已不再是法定的分包单位税金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在实际工作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模式。在纳税实践中有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建设单位单位代征税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汁算代征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结算金额与规定税率),再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分别取得,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完税证。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税务机关可以简化征管手续,实行源头控制从而避免税收漏洞,并可保证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代征税款并无需额外的劳动量,还可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总、分包公司均以经建设单位核定的结算单金额明确应收工程款、业主公司代征税金、确认收入以及开具发票等方面的内容,金额一致关系清晰,各部分工程结束后会计科目自然结平,同时,收入确认有着结算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具体金额。总之,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是税务机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都乐于接受的多赢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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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企业一旦发展壮大后,单靠权力和制度来管理企业有时就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有一个在此以外的力量来帮助管理企业,引导或约束员工的行为,这个力量应没有权力的强迫,没有威严的威慑,没有物质的引诱,应能和员工做心灵上沟通、交流和引导,与员工的思想吻合,使员工时时处处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出轨,这个神奇的力量就是企业文化。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株洲市小微企业文化建设路径相关论文。内容进行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株洲市小微企业文化建设路径全文如下: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并为企业成员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文化被认为是仅次于“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之外的企业管理的“第五资源”,许多大中型企业非常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纷纷成立组织机构、设置首席企业文化执行官加强企业文化,用企业文化引领企业员工文化自觉,把实现企业核心价值观同追求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相结合,成为员工追求幸福梦想的精神动力。可是在株洲市小微企业中企业文化却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成为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软肋。
2013年初,株洲市工商局统计共有各类小微企业22332家、个体户126 020户。株洲市统计局信息显示,2012年株洲市中小微企业实现增加值670亿元,增长20.4%,株洲市中小微企业实缴税金111.9亿元,增长22.9%。中小微企业增速快于全市GDP增速8.4个百分点,比重由2010年34.9%提高到38.1%。从产业看,第三产业增长最快,增长40.7%;第二产业增长21.9%。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63.98万人,增长2.3%。专利申请量达1442项,比上年增加424项,增长41.7%,。中小微企业专利授权量与申请量之比为67.5%,比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株洲市中小微企业在增加财政税收、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2014年7月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常务会议上说:“我们引燃了创业‘火种’,要使它越烧越旺。不仅要让企业‘生出来’,还要让他们‘活下去’、‘活得好’!”株洲市政府相继推出了“5115”、“个转企”一系列政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解决发展困境。株洲市小微企业由于人数规模小、家族化色彩浓厚、管理随意性强、社会责任意识淡化等原因,普遍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缺乏企业文化建设意识,没有形成广为企业员工认可的共同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从而形成家族文化、工具文化和专制文化等消极的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凝聚力不强,企业文化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严重脱节等,严重影响了株洲市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一)部分小微企业缺乏企业文化建设意识。
长期以来,株洲市小微企业大多位于各行业产业链末端,职工人数少、生产规模小、自有资金少、利润水平低、经营管理不规范、持续经营能力弱,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弱,生存难度大。因此大多数小微企业首先考虑的是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问题,忙于应付市场压力,过分注重企业市场营销和成本控制、重视企业短期效益,企业文化建设严重滞后,“先求生存,再求发展”,造成大多小微企业缺乏企业文化建设意识,忽视企业文化建设。
(二)企业文化缺乏共同价值观。
“小微企业的老板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快速奔跑的火车头”。可是在一些小微企业里,企业老板唯我独尊、思想狭隘、个人意识严重,拍脑袋决策,缺乏卓越的战略眼光。老板的个人风格,处事风格和管理风格直接影响了整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部分小微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中缺乏员工积极参与,变成了“老板文化、企业家文化”。这种不符合企业共同价值观的“老板文化”由于既缺乏群众基础,缺少职工心声,不符合员工利益。同时,由于企业职工对企业文化发展缺乏话语权,员工对企业的发展缺乏主人翁精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偏低。
(三)企业内部凝聚力不强。
小微企业大都属于家庭小作坊或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小,员工工资待遇低,内部福利差、企业保障制度不健全,存在不讲诚信、污染环境、不注重社会责任等问题。企业及其员工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缺乏诚信意识,只顾眼前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企业文化传递社会正能量不够,无法形成全员共有的企业精神、价值准则、经营哲学和行为规范,无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这种缺乏凝魂聚魄的企业文化,导致企业内部凝聚力不强,员工离职现象非常严重。
(四)企业文化建设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企业文化建设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从企业创立以来,经过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共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成长过程中经营观念、价值追求的自我凝练和内化。虽然大多小微企业希望能够通过文化建设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但是许多小微企业文化是个“舶来品”,是利用咨询机构等第三方组织来帮助建立的,或者是借鉴、模仿、借用其他企业的文化内容,不是根据自己企业现状建立的,没有自我特色,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成为无根之物的企业文化。这样的企业文化看起来是一套一套的,却只是流于形式,停留在“纸面上、口号上”,对员工没有半点约束力和影响力,无人执行也无法执行。
(五)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脱节。
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人员少,大多数管理者对员工管理习惯于使用老经验、老方法,实行强制性管理、粗放式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部分小微企业不注重文化建设与产品或服务质量相联系,缺乏品牌意识;忽视员工发展,没有考虑员工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实现,缺乏人本意识;职工文化生活单调,没有采取灵活多样的载体表现企业文化、传递企业文化,让职工接受和积极参与企业文化;重视物质激励,忽视精神激励等文化软性约束力。文化与管理两张皮,企业文化没有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也没有运用文化管理,导致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严重脱节。
(一)重视企业文化,树立企业文化意识。
我国著名文化学者、中央文史馆馆员舒乙先生说“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企业文化由于具有持久性、稳定性、渗透性和生动性等特性,对企业员工起着无声浸润、潜移默化的作用,因而企业文化管理已成为当今企业家的管理方式。株洲市的小微企业管理者要树立企业文化意识,不要以为企业文化建设是大企业才有的事情,是企业发展成熟后才有的事情。小微企业既要重视物质激励、制度约束等强制性措施,更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引导、规范、激励、导向作用。
(二)认真提炼、培育企业核心价值观。
企业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是企业员工对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意义的认识和评价。如海尔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真诚到永远”。因此,小微企业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色,根据企业追求和发展战略目标,认真提炼、培育出自己的企业价值观,特别是要培育能把企业、员工、社会的利益联系起来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激发员工动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三)全员参与,提高企业内部凝聚力。
株洲市小微企业要想成功转型升级,发展成为“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企业管理就不能只是企业家的事情,就不能用“家长式管理”取代团体智慧。小微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全员参与,全员认可。企业文化在建设过程中要求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提炼企业价值观;员工培训时突出体现企业文化精神,共同感受企业文化;职工活动中融入企业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利用优秀职工、先进集体、创名牌产品等活动载体展示企业文化。只有全员参与,才能培养团队精神,才能提高小微企业内部凝聚力。
(四)突出特色,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有人说企业文化就如同一家企业的性格,不同企业由于其成长环境、经营领域以及发展方向的不同便会形成不同的企业文化。比如最初的海尔企业文化内容中就有“不准随地大小便”,当时这是海尔这家街道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因此,小微企业文化要突出企业自己的特色,不管是借鉴西方企业文化、传统文化,还是借鉴同类优秀企业文化,都要考虑企业自我特点,不能好高骛远,一定要根据企业现实情况,竞争需要,视环境变化进行自我创新,建设符合自我特色的企业文化。
(五)文化自觉,与企业管理产生协同效应。
为了让“我在修建这个世界上最美丽的房子”成为每个员工的价值追求和人生梦想,小微企业要在日常生产、经营、建设的过程中贯穿企业文化相关理念。无论是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品牌经营、客户服务、还是员工管理等过程中,都要渗透企业文化精神,使企业文化“入眼、入耳、入脑、入心”,让企业文化深深根植于每一个员工的生命价值理念中,不断提升员工自我价值,发挥企业文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发挥文化的软性约束功能,让文化自觉和企业管理产生协同效应。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是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员工素养、行为规范以及企业传统等意识形态的浓缩,是企业的灵魂,能为企业凝魂聚魄。企业文化对内能形成凝聚力、向心力和约束力,对外是一面旗帜,一种宣言,展示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担当的积极形象。因此,株洲市的小微企业要想应对生存发展困境,改变社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只有克服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培育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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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是一个多义词。如话费预缴,保费预缴,预缴的主要含义是税费预缴,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微企业填报月度预缴申报表新政解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填报月度预缴申报表新政解读全文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策,从201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从而改变了以往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规定。由于原纳税申报表已不适应新政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2)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的金额为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金额与5%的乘积。
(4)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末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时,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5)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3.1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但以往须先由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进行核准审批,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税款,待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按减税优惠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3.2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的相关资料即可。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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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货币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存款、贷款、结算的总称。狭义的信贷一般指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信贷不是指信用贷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合同结构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其对中小银行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该文主要从信贷合同结构出发,探究在不同的合同结构类型下,小微企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和收益以及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首先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到国内目前主要实行的是连带责任型合同结构,然后通过文献分析法对国外研究人员在实验当中使用的新型合同结构——权益责任型结构合同进行了分析,发现权益责任型结构合同相比其他类型合同而言,可以更好的促进贷款方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积极性,使得贷款方能在保证不违约的基础上,承担合理的风险以获取更多的收益,这意味着作为主要贷款的中小银行同时可以承担更低的违约风险。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老问题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出现愈加严峻。一方面,中国的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以及拥有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和82%的新产品开发。然而规模以上的小企业至少80%拿不到银行贷款,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95%以上的拿不到银行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无疑对于企业、社会和国家部门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部门,由于利率市场化即将到来、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金融脱媒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部门的贷款业务将从以前的大中型企业逐步下沉到中小微企业,怎么样能使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本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小额信贷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成功的帮助微小企业融得资金,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人摆脱了贫穷。然而在辉煌的背后却存在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根据相关研究机构调查,那些受小额信贷支持的大多数企业只能勉强维持发展,而很少有企业能做大做强。不同的合同结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和收益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目前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合同结构主要是连带责任制,那么问题的产生会不会与这个原因有关系吗?同时,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是中小商业银行,银行和企业之间签订什么结构形式的信贷合同不仅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也将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影响。
连带责任型贷款合同相较于传统的个人责任型合同而言有着一定的优势,贷款人难以准确把握项目的风险状况,在此情形下,小额信贷机构实行连带责任贷款技术,潜在的借款人自愿组成小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潜在的借款人有激励去鉴别他人的信贷项目,从而解决了借款项目区分的问题。潜在的借款人能有效地识别项目信贷风险(聂强,2010),在信贷风险和监管成本方面要好于个人责任型。
连带责任制信贷合同理念最早是在1976年由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学教授尤努斯提出的,他创立了格莱明银行模式(GB),该模式采取的形式是:在小组中采取”2+2+1”顺序进行贷款,即在同一小组里的五个人不能同时获得贷款,而是先贷给小组中的两个人,若这两个人还贷正常,三至四周后再贷给另两个人,最后再贷给小组长。小组中若有一个成员无法还款,则整个小组从此就失去了借款的资格,因此小组成员要互相帮助。这一模式为解决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以及贫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有效的乡村社会背景下,成员之间彼此了解,采用连带责任结构合同,可以促使借款人相互选择、相互监督,导致还款率的普遍上升。但是,这种小额信贷合同的结构也许阻碍了高风险但是高收益回报的投资。在指定条件下,当同伴的投资项目失败的时候,连带责任制将迫使成员承担成本,但如果同伴的投资项目成功的时候成员却又得不到来自同伴的补偿转移,这使得联保小组成员的投资非常小心,甚至不敢承担合理的风险,最终不可避免的使得投资的收益降低,进一步导致小组还款违约率的上升。
为了更好的了解中小城市的中小企业贷款情况,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的发展道路,笔者实地深入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北方最大的皮革产业基地集宁皮草城,对其中2000家商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有效样本500家商户中,贷款经营的商户达到60%,其中大部分涉及到联保贷款。其中联保贷款商户普遍反应的问题是:虽然通过联保贷款在银行可以更容易获得贷款,但是在经营的过程当中,资金的使用方向往往在周转方面,而在扩大经营方面很少,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其他联保商户的压力。而导致这一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联保商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差、财务信息公开性和真实性差、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导致了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债权人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严重信贷风险, 完善贷款合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石星宇,2004)。
当然,连带责任制贷款合同除了导致联保商户之间过度谨慎,若整体行业形势不佳,还有可能使得联保商户集体违约。Besley and Coate(1995)最早给出了横向监督机制引发社会制裁的理论观点,他们认为,通过引发社会制裁(social sanction),横向监督机制有利于提升还款率。他们的分析表明,连带责任贷款技术对于偿还率既具有正面效应,又具有负面效应。正面效应体现在,项目成功的小组成员可以偿还项目失败的小组成员的贷款;负面效应产生于整个小组合谋而集体违约。
针对上述问题,该文接下来将通过国外有关人员实验探索新型的贷款合同结构,期望能够对目前主流的小额信贷合同结构的改善提供思路。Greg Fischer(2013)模型中涉及到的合同形式:个体责任型(individual liability)、连带责任型(joint liability)和权益类合同型(equity)。其中合同方式处在两种类型的信息条件下,一种是完全信息:所有的行动和结果都是可以观察到的;另一种是不完全信息:个人只能知道他的同伴是否能够赚到足够的钱去偿还他的债务。接下来,将对作者涉及到的实验进行一个介绍。
实验假定:经济环境中,有两个人做定期投资,他们的初始资金由自有财富和外来融资构成。每个投资阶段,她们分别将资金分配在无风险回报较小和有风险回报较高这两种项目上。同时二人都是风险厌恶型,不可以储蓄和不能进入正式保险市场。
实验的基本结构:实验的受试者全部为女性,来自印度东南部的一个叫Chennai的城市。在实验的初始阶段,每个人都要做一个投资选择来测试自己风险偏好。每个受试者在给定八种彩票中选择,每种彩票所产生的高收益或低收益的概率相同都为50%。每一次测试的时间段包括两到五轮实验。t=1:给每个受试者贷款价值40卢比的筹码,在每一轮结束的时候,要偿还这笔贷款。t=2:每个受试者用这些筹码从八张彩票选项中作出投资决定。每份彩票的价值(成本)值40卢比,即每个受试者只能选择一种彩票。t=3:实现收益。t=4:当她们获得收入后,她们可以在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转移量的范围内给她们的搭档提供收入转移。t=5:当收入转移结束后,将收回每个受试者们40卢比的贷款。此处假定不存在故意违约,如果贷款者可以偿还贷款,那么她一定要偿还。如果实验继续的话,每个受试者将和同样的搭档从t=1这个环节开始,那些偿还了贷款的受试者将得到新的贷款筹码继续投资,而那些在上一轮中不能偿还贷款的将待定不能继续获得贷款投资了,并计分为0,直到实验结束(在每一段实验结束时,受试者们都要完成一个调查,关于她们的职业、贷款和偿还经历)。
作者通过256个受试者和450个实验期得到3443个观察值。其中:个体责任贷款,不能给她的搭档提供收入转移。主要作用是给衡量其他合同形式和非正式保险形式的影响提供一个基准;连带责任型(JL),这种合同方式是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的主要特征。当且仅当受试者和她的同伴都能偿还40卢比的贷款时,她们才能继续试验;权益类型(E):在这种方式中投资收入将被均分给受试者和她的同伴。
得出结论:在信息的不完全情况下,合作更不容易维持。连带责任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取决于信息环境。根据企业融资的非对称信息理论,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使用者在企业经营方面比资金的提供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样,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事先谈判、合同签订或事后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使资金的提供者承担过多的风险,即逆向选择。而权益类合同相对于其他的合同形式可以增加预期回报,同时产生的违约率也是最低的,逐渐超越了连带责任贷款技术,可谓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权益责任型合同的小额信贷要比目前主流的个体责任型和联带责任型小额信贷更能降低企业的违约率和提高企业的收益率。利用新型合同的优势,一方面,能有效的缓解小微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使企业的获取贷款的能力更强,而且促进了企业的风险投资,使得收益率提高,同时进一步抑制了企业的违约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中小银行而言,贷款的风险可以进一步下降,不良贷款的形成率大大下降,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鉴于此,首先银行应该积极应用的贷款合同,在信息不对称难以消除的情况下,在贷款合同中设计一个双赢选择的合同即权益责任型合同。其次可以考虑使债务契约和股票契约两者结合,使得债务资本化。最后在银行监管上应树立柔性理念,可实行区域性主办银行模式。主办银行模式指银行同时作为企业的融资人和重要股东, 与企业形成长期紧密的交易关系, 并具有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作用。主办银行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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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信贷是指: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因为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具有 “短、小、频、急”的特点,其小额、短期、分散的特征更类似于零售贷款。他们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更高。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4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90%。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较上年同期多178万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及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以银行业开展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为研究主题。首先对小微企业特点及其融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接着对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信贷业务必要性及意义进行了简单阐述,其次对小微信贷业务风险做了简要说明,然后针对性提出了不同阶段风险应对措施,最后从政策及行业层面对小微企业信用系统建设进行了摸索。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统计局设定的企业规模指标,我国小型微型企业一般是指营业额在5 000万元以下、人数200人以下的经营实体,含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2013年发布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中指出我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 527.84万户,小微企业1 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所占比重达到94.15%。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对税收和出口的贡献率达到5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目前中国70%的城镇居民和80%以上的农民工都在小微企业就业,且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都集中在小微企业。由此可见,小微企业是经济领域最活跃、最具创新力的力量,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1.1 小微企业特点
①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全国80.72%的私营企业为小微企业,据此测算全国私营小微企业有885.23万户,构成了我国小微企业的主体。
②劳动密集度高,两极分化明显,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③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具有明显的地域集群特色。首先,小型微型企业区域分布不均衡;其次,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的地区分布不均匀;再次,区域间分布不平衡呈缩小趋势。
④敏感脆弱,易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进取精神。
⑤小微企业退出成本相对较低,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从头再来。小微企业这种顽强生命力和进取创业精神成为国家进步、经济飞跃的力量源泉。
1.2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小微企业鲜明特点在造就其适应性强、市场反应快捷、富有创新精神等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使其本身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些缺陷,在资金筹措时很难与大中型企业相竞争,难以得到与之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支持。①产品结构单一,销售渠道有限,整体抗风险能力弱,随着经济不稳定因素加大,其经营更加困难,风险承受能力更弱;②信息透明程度低,致使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③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期,固定资产少,难以提供足够的担保;④组织机构不完善,经营风险大而资金需求“短、频、少、急”。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小微企业,加之小微信贷业务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多,影响了对其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1 优化自身发展结构的必然诉求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经历了10年的黄金发展期之后,近两年受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和同业竞争加剧等多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渐遇到了发展的瓶颈。从商业银行自身提高的角度思考,开展小微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提升盈利水平的有效途径。小微企业数量多,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但受其融资渠道的限制,更多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商业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实现较高的贷款回报率,同时可以实现客户多元化,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和向零售型银行的转型从而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2 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旺盛而商业银行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却只相当于同期国企贷款额的2%左右,所以融资受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也直接导致全国每年损失就业机会大约800万个左右。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中央政府对于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具体政策措施。
3.1 市场风险
小微企业受规模所限,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下导致的潜在资产损失,例如,欧债危机期间一些小微企业资金流出现断裂,在国外市场萎缩的影响下,给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带来了严重的市场风险。
3.2 行业风险
近年来,小微企业数目不断增多,伴随着行业周期性所带来的风险,大多数劳动密集型行业里的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其生存空间被进一步挤压。
3.3 政策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影响,政府的政策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导致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一些小微企业因无力革新技术而面临经营困难,导致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政策风险。
3.4 抵押担保风险
小微企业信用等级偏低,担保措施主要靠抵押,但其抵押资产价值变化以及变现能力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此外,有些企业采取关联企业、客户之间相互担保,或者相同行业链企业提供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骨牌效应”发生,则形成一损俱损的局面。
3.5 经营管理风险
在小微企业里,企业主的个人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条件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能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关闭,无力偿还贷款。
4.1 贷前调查
贷前能否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将直接影响风险管理,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高效利用交叉销售流程提高客户资源利用程度、加快小微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拓展的同时,加强信息调查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调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有事业心和强烈的还款意愿;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否具备稳定的还款来源;审核第二还款是否充足。 4.2 贷款审查
因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具有“短、频、少、急”的特点,这要求商业银行有高效的审批效率。而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表格数据分析,利于有效把握贷款规模、放贷期限及担保责任。通过调取企业水、电、气等能源缴费凭证,直接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通过查看企业在银行的账户记录,分析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资金回笼能否有效覆盖支出等。表格数据分析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特定的分析对象,如外贸企业要重点查看报关记录,而对生产型企业重点调查其缴费凭证。
4.3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按不同检查内容及检查时限分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及突击检查,同时亦可按不同职责由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经办行分别组织实施。
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相比,信息结构差异导致的风险的动态隐蔽性尤为突出,小微信贷业务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必然需要特殊的风险管理模式来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大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同时能够真实充分地披露信息,银行在低成本获取信息的同时随之展开风险管理并辅以对抵押资产质量的常规审核即可基本对可预见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而多数小微企业甚至个体经营户管理水平难免参差不齐,信息披露全面性难以保证,甚至许多小微企业日常经营行为隐蔽且不稳定导致基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都存疑,银行在以极高成本获取信息后无法按照常规流程进行风险识别及管理,严重影响了银行拓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总体呈现一种缺失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启动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益探索及重要措施,但经过近十年的建设,体系覆盖率较低依旧是制约银行据此对小微企业进行全面信用评估的瓶颈。
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小微企业的信息难以保证真实客观,从而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经营水平、运行情况及信用状况;另一方面是因为小微企业的潜在信息资源包含内容更广、覆盖面更宽,不仅涉及工商、医疗、社保、电信、地产等相关行政部门,甚至延伸到社交网站、电商平台等,这些碎片化、隐蔽化及分散化的动态信息对于小微信贷业务风险识别的重要性不亚于信用体系建设,而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及市场经济体制下,掌握这些重要动态信息的部门和机构缺乏必要的数据共享机制。
有机整合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汇总以上这些细微、隐蔽且分散的重要动态信息形成数据系统,不仅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自我展示平台让更多银企加强对其了解,更可使银行在审核小微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利率、时限甚至是否需要实物抵押等方面更游刃有余,有助于打破银企之间信息瓶颈,切实推动小微信贷业务、有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助于信贷风险计量方法由以定性分析为主的专家系统方法向以定量分析为主的信用评分模型方法转变,具体应用可以按照不同需求开发两个层次的风险计量评分模型。基础层次为常规性、标准化模型,预先设定模型结构、指标、参数等,相同输入必定产生相同结果,主要满足低成本、标准化服务要求;先进层次为可交互、智能化模型,可有用户自由定制模型结构、指标、参数等,相同输入未必导向相同结果,主要服务于数据开发及个性化需求。
传统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策略受制于信息瓶颈,难免手段单一、消极被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衍生出的风险计量模型等应用手段,必将推动风险处置策略得到最大程度优化。
①可以提供相对完整全面的低成本信息,为银行采用更积极的风险规避策略提供了基础,也为主动出击、发掘优质客户创造了便利。
②当数据量足够大、覆盖范围足够光、数据抽取足够随机,模型分析结果就足够接近真实,使应用大数定律规避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成为可能,风险管理成本的降低必然使资金价格更趋合理。
③由之带来的信贷业务风险量化,有助于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计量、定价、交易,从而促进风险管理市场化及有效分散,为小微企业获取信贷支持提供充分的空间及可持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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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其他业务相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单个项目金额小、经营成本高,能否有效降低成本,是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和审核标准还是以大中型企业相关指标为参照,这种无差异化的信贷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很难达到银行放贷标准,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较差,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特点,难以充分反映小微企业真实风险情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与防范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中国的信贷行业中,由于重视不足和商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各个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存在评估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诸多方面,例如风险预警机制落后、缺少符合个性化的产品、审查程序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控制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机制不完善等等。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各家商行需要重视起来,不但要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并且要合理设计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产品,需要在有针对性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对其发展进行规范指导,也能清楚资金流向进而减少风险,这在整个银行信贷业都是有进步的。
美国学者罗斯?A?贝普迪斯等人,利用科学的多元统计分析实验法,深入分析数据,得出了关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大小的影响因素,这项研究给出了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其中很多因素包括信贷行业的因素、地区地域因素;最重要的就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作为客户因素,它包括了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行业经验、职业道德和产品质量和口碑、销售业绩和销售渠道是否畅通;另外,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贷因素,包括贷款金额、金额用途、银行利率、担保方的承担方式和还款计划等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其他企业有一定不同点,它们往往存在经营能力不足,产品销售渠道不稳定等缺陷,并且,它们的融资方式存在本身固有的风险,缺少了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稳定水平。那么如何加强预警呢,笔者认为,当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1、小微企业相比较有较严重的信贷危机,贷款风险高
笔者认为,信贷危机调查非常重要:调查一下一家企业是否存在借贷之后,是否存在还款不按时、不积极和多次延时还款情况,并且违约金也是一种指标,因为延时还款会导致违约金的产生。借贷企业不还款和不按时还款行为,导致商业银行对于资金管理的紊乱,也是导致资金出现安全风险的巨大威胁。
1.2、小微企业信贷危机存在扩散性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人都是个人,发放形式也是针对个体,看起来独立的借贷个体没有联系,独立的个体借贷人也不存在欠款风险捆绑,一个贷款人的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人的违约。笔者认为,这里是存在一种隐性风险的,因为商业银行产品推出具有同时性,一种借贷产品的推出是同一个时间段,这种机制导致借贷人无形地被联系到一起,商业银行的风险也就达到最大化。所以,借贷人的责任捆绑形式,目的是互相联保,但是一个人的信贷出现危机,不还款或者还款延时,出现违约金等情况,导致其他借贷人出现信任危机和连带责任,这就导致一种不满和责任的推卸。既然本身会受到他人牵连,一个人的违约行为会导致集体违约,处于这样情况下,考虑到为他人违约买单,大多数企业不会顾及他人,也会跟随违约,这种扩散性风险,会慢慢扩大。
1.3、找出根本原因,逐渐杜绝小微企业给银行带来的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时存在这样缺点:时间上来看,企业建立时间比较短;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来看,缺乏成熟的组织形式,缺乏科学管理模式;在员工上下级的管理上来看,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而最让人担忧的是企业缺乏根本的信用。虽然市场经济中,这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非常活跃和重要,它们承担很多的交易额,但是交易过程中不乏商业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合同协议、承诺授权等等。
2.1、建立科学标准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模式
首先要了解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运作情况:它们依托于所在商圈、行业和产业链,这就是控制风险的整体性,也是根本性控制风险的环境和发展长远的依托,现有的机制就是根据这一层面得出结论。在其行业中,要求企业单独体之间相互依托,但是进入这个环境需要经过行业的评估,包括:发展方向是否明确、竞争力是否有力等等。当企业满足这个行业评估之后,就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风险控制的要求。这种相互依托型商圈,有助于商业银行去实施交叉验证,更加准确把握客户信息,正确评估风险。企业的交叉评估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利用第三方信息的检验,可以勘测客户的产品存储情况,销量等。另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检验。客户的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对比把握,有对比性。最后,从企业资金信息的检测上面,可以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内部关系,数据的掌握是科学分析的前提,不但具有可操作性,还可以整合信息,控制风险。
2.2、分析影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风险的关键因素
总体来看,有很多影响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因素有三个。首先,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从经营水平看来,无疑经营水平直接影响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还款情况,但是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能力需要科学的评估。此外,合理的贷款金额和利率是防止还款企业过度借贷,最后无力还款的重要环节,这个额度是企业可以承受的还款金额,不会出现力不从心也不会出现利率值不可接受。最后,还款方式非常重要。商业银行应该强调还款方式的具体细则,是分期还是一次性还款,方式和期限都要明确和强调。现今比较流行的是一年内的短期贷款,但是由于不合理的还款方式设计,一年内可以还清的企业寥寥无几。商业银行应该有专门的还款规定细则和专人部门,制定还款日期,例如不可超过原定日期的三个月等等。
2.3、关键环节的建设:贷款中后期
前期的贷款环节很多人重视,但是贷款中期和还款环节是核心环节,不可忽视。现代商圈和行业产业的评估模式,大大放慢了经济循环的周期,导致风险出现滞后性。商业银行要重视中后期的管理。建立经济研究及时反馈机制,贷款中和贷款后的行业预警,能够有效反映经济地区发展状况和行业风险值,让商业银行能够及时作出终止或是继续的决定。在出现危机的时刻,机制反馈及时,商业银行终止风险的扩大是非常重要的降低损失的措施。这种预警机制可以预测不良贷款的出现,及时提醒客户还款日期等等内容。
2.4、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专业化团队的建设
至今为止,商业银行想要有效管理行业和区域的业务分类,制定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包括制定金额额度、利率浮动和贷款还款方式和勘查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还款水平,建立一支有效的专业化团队是最有效的办法。建立这样的专业化团队,依托的是优秀的专业素质,从小组构建模式到成功案例的试点经验,有许多商业银行建立过事业部的小组,专门负责新产品的开发、规章程序的制定和执行、小微企业信用的测试等等,从这些小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全面建立标准化团队,这个团队是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政策制定和授信的审批,他们能够给出科学标准计划以及负责客户的推销。这个标准化团队也是后期业务和管理的负责人,这样的团队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效率,针对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更加合理和标准,每个团队成员都成为资深业务经理,他们和贷款人连接沟通,及时反映情况。
综上所述,在给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时要非常注意,商业银行要重点把握这些贷款企业影响信贷风险的因素,包括经营者资质,应用资金去向,信用信任额度,还应考虑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等。商业银行应该着手建立一支专业化队伍,标准化专业化的队伍要承担市场调查和企业分析的任务,能够做到准确分析、定位和得出结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给银行带来的违约危机、信贷危机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不管是从风险控制力度上作出努力,还是去根据市场作出调整,都要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去不断作出新的改善,希望未来的商业银行少受信贷危机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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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企业与社会专业机构协作,解决企业自身问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融资顾问等专业机构的出现,为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企业发展也从此走上了一条规范化的道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充足有效的资金供应,因此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能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文章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了小微金融业务面临的困境,然后针对最后对商业银行如何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问题 商业银行 博弈分析
(一)小微金融服务开展情况评价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小微企业发展中一个最突出的焦点,我国也存在着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由于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仍然占融资主导。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寻找资金来源的优先顺序方面,有66.7%的小微企业主将向银行贷款排在了第一位,显示银行在当前融资市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图1 小微企业在争取外部融资时寻找资金来源的第一优先选择
(二)小微企业的特点
相比大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自身先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
(1)经营规模小。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规模很小。小微企业销售收入普遍较低,从业人数普遍较少。经营规模小注定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2)生命周期短。据业内分析,小微企业生命周期一般只有2-3年,即使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如汽车行业的小微企业寿命也很短。
(3)经营波动性大。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小微企业的经营波动比大企业大的多。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小微企业被迫更多地使用抵押进行融资,融资的价值受抵押的价值影响较大。
(4)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相对不强。不少小微企业经营者的社会信用缺失,信用观念淡薄,甚至有些小微企业通过不规范的资产评估、资产剥离或切块改制等方式变相逃废债务,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等方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致商业银行对其缺乏信心,不愿发放贷款。
(一)存款资金不足
现阶段,商业银行存款一部分来源于居民个人储蓄,一部分来源于财政、事业单位等机构,即纯负债客户,但大部分均来源于信贷客户在银行日常支付结算所沉淀的存款及派生存款。在商业银行将业务战略重点转向小微企业金融领域时,由于小微企业受自身企业规模、资金总量、盈利能力、融资成木等因素影响,在获得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后,很难有富裕资金留存银行,因此,综合派生率较低。
(二)客户来发力度不够
现阶段,商业银行为积极抢占小微金融业务这一片蓝海,纷纷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更有甚者采取了“跑马圈地”的开发模式,以求在最知的时间内争取更多的客户。但此种模式也因客户开发力度的不足而带来一些问题:
(1)有效客户不足,表现为许多小微企业客户仅仅是存在于账面上非有效客户。
(2)客户粘度不足。所谓的客户粘度是指当客户接受某家银行贷款之后,下次如果仍有贷款需求,他们仍然会中请该家银行的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开展小微金融业务时,由于受人力、物理网点、IT信息等限制,使得客户在粘度上严重不足,表现为客户的“回头率”较低,客户流失比较严重。
(3)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方式过于粗放。为积极抢占小微业务市场,商业银行往往在前期的客户开发中,急于求成,片面的追求客户的开发,但是对于客户开发后的维护和综合营销工作不够重视。
(三)同业竞争不断加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发展基木处于起步阶段,产品种类较为单一,担保方式主要以抵押、质押等强担保方式为主,贷款周期以一年到二年为主。各家商业银行虽然各自均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但由于缺乏特色化、个性化的服务模式和手段,具体的内容和实质无本质性差异。最终,同业间为抢占市场份额,往往以优惠的贷款利率为切入点,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图2 各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贷款总规模的比重
(截止到2011年6月)
(四)贷款定价能力不足
目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定价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风险的评估能力有待加强。一方面,受传统思维方式影响,商业银行往往过于偏爱那些目前经营业绩更为良好的企业,而对那些当前业务不突出但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关注较少。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信用评价体系下,商业银行只能从比较规范的财务报表中来对企业的状沉进行评估,但是大部分小微企业并不具备提供规范账表的能力,这种情沉人为地将许多优质企业挡在了门外。
图3 2008―2011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示意图
(2)贷款定价模型有待改进。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都基于基准利率简单上浮儿个点或者乘以某个系数来操作,甚至是依靠小微业务部门的卞观判断来进行定价,并不能准确的反映小微企业的实际情沉。在目前的定价模型中,商业银行往往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很多时候为了提高贷款利率,人为夸大了小微企业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但是并没有考虑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客户关系以及客户的贡献度等方面的因素。
(一)改善资金配置方式,提高存款资金来源
存款资金来源是保证小微金融贷款能够顺利发放的基础,特别是目前我国监管部门规定了75%的存贷比红线,使得存款在银行中的地位变得愈发重要,只有获得足够的存款才能川二展贷款业务。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实施存款弹性供给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池,对小微金融贷款实施弹性供给,激励小微业务部门员工通过派生存款和市场化手段获得资金,降低对行内其它业务条线的资金依赖,最终将小微金融贷款来源由目前的补贴式增长模式转变为内生性增长模式。
(2)通过变动负债管理来拓宽市场化资金渠道。实施主动负债管理,既可以拓宽银行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同时可以使银行能够对贷款对象的整体情沉有更为清晰的了解,降低尽职调查的成木和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3)对客户进行细分,深挖客户潜力。深入开展针对客户的调研,在综合考量客户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细分,尤其是那些资金流量较大的客户,要剖析其资金流向,开发其资金链上游的企业,利用他们之间的资金结算、资金托管来提高存款派生率。
(二)实施客户综合开发模式,提高客户粘性
通过对客户的有效维护,深挖客户潜力,提高客户粘性,进而提高存量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度。具体为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构建客户商圈网络。为现有小微客户编制一张供应链网络,从目前的被动发掘客户到主动为客户寻找其商业合作伙伴,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管理咨询服务和客户相互交流的平台,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为其寻找上下游的合作伙伴。
(2)建立客户积分制度。综合考虑小微企业的开户时间、存贷款的规模,持有木行金融产品的数量,企业目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等建立客户积分指标体系,根据客户的积分来对其进行分层,并规定当客户的积分达到某个数值后,可以享受优惠的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以及金融咨询方面的各种服务。通过积分制度来激励客户更多的购买金融产品。
(3)建立客户的综合开发体系。所谓的客户综合开发是指不仅仅简单的追求客户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重点考虑客户关系的最优化。
(三)建立良好的产品开发和业务创新机制
为有效规避金融产品同质化情沉下的价格战,商业银行应该在注重产品和服务新颖性、效益性和技术性的基础上,开发出于小微企业特点相对应的金融产品和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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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管理规定
企业管理(Business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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