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小儿高热惊厥保留灌肠相关的共19个结果:
128例患儿,其中男63例,女65例;3月~1岁29例,1岁~2例43例,2岁~3岁56例。惊厥持续时间<5分钟18例,5~10分钟66例,10~15分钟20例,15~20分钟13例,20~25分钟5例,25~30分钟4例。>30分钟2例。
2.1 灌肠前准备:治疗盘内盛20ml注射器一支,一次性输液管(去年针头和过滤器后)剪成20~25cm备用,安定注射液10mg/2ml一支,0.9%生理盐水100ml/瓶一瓶,一次性手套一副,橡胶垫和治疗巾,石蜡油,卫生纸一卷,另备便盘。
2.2 操作方法 嘱家长抱住患儿,将患儿取侧卧位,将患儿裤子退至膝部,使臀部移近床沿,垫橡胶垫和治疗巾于臀部,抬高臀部约10cm,显露肛门。操作护士戴上一次性手套,将已剪好的20~25cm长的一次性输液管前端涂上石蜡油润滑后,插入肛门内约5cm,固定输液器,遵医嘱安定注射液0.5mg/kg,用20ml注射器抽取安定注射液10mg/2ml一支,接着抽取0.9%生理盐水3ml,共5ml,摇匀后排出多余的安定至所需的安定剂量后,再抽取0.9%生理盐水至20ml,去掉针头后将注射器连接已插入肛门的输液器的另一端,向肛门内全部推入,反折输液器拔出,用卫生纸在肛门处轻轻按揉,嘱家属捏紧臀部,以利药物保留,患儿头后仰(防止过度后仰),防舌后坠。
①保留灌肠时注意患儿姿势,抬高患儿臀部10cm,侧卧位,头后仰(防止过度后仰),防止舌后坠。
②应熟练掌握灌肠技术,操作动作轻柔,注入肛门端的输液器前端剪光滑,并涂石蜡油润滑,以防损伤。插入肛门深度5cm左右,拔管时注意反折输液管,防止液体返流入肛门外,并注意捏紧臀部,以利药物保留。
③插入肛门的输液器管径小,刺激性小,插管无痛苦,有利于排尽空气,避免空气进入肠道,但输液器不可过长,也不可过短,20~25cm即可,否则灌入肠腔内的安定剂量不够,影响疗效。
显效 患儿惊厥停止,四肢无抽搐,无口唇发绀,无口吐白沫,无两眼上翻。
无效 患儿仍处于惊厥状态,,四肢僵直,口唇发绀,口吐白沫,两眼上翻。
结果 显效126例,无效6例,总有效率达98.4 %,无效2例,抽搐时间均大于30分钟,加用其它镇静剂才止惊。
4.1 心理护理 灌肠前给患儿家长做好介绍和解释工作,消除患儿家长的恐慌情绪,取得家长的密切配合。灌肠后应指导家长注意保留药物,采取正确的体位,一是使药物保留时间更长,二是灌肠后患儿入睡,防止舌后坠。
4.2 常规性护理 迅速将小儿头侧向一边,稍低于躯体,解开衣领扭扣,以利呕吐物流出,防止呕吐物吸入。
4.3 保持呼吸道通畅 惊厥时将缠有纱布的压舌板放在患儿上下牙齿之间,防止舌头后坠和咬伤。若发生舌后坠,立即用舌钳把舌头拉出来,并在上下牙齿之间放上压舌板。
4.4 灌肠过程中密切观察患儿生命体征,一边操作一边密切注意患儿的生命体征、神志、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变化,并详细做好护理记录。
小儿惊厥是小儿神经系统常见的严重症状,需及时正确处理。惊厥急症处理的目的是防止惊厥性脑损伤,减少后遗症,解除长时间惊厥引起的颅内高压、代谢性和生理性紊乱[1]。在小儿惊厥发生时,如何快速正确有效的控制惊厥,是抢救患儿成功的关键。由于患儿发病年龄大多小于3岁,不会用语言表述病情。在病情危急情况下,由于患儿年龄小,家长恐慌情绪影响、目前社会医患矛盾日益加剧及护士心理素质低等因素,使护士快速建立静脉通道往往不易成功,反复多次不成功的静脉穿刺,一方面容易耽误抢救时机,使惊厥时间延长,加重脑损害;另一方面容易增加患儿家长的埋怨情绪,导致医患纠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欲通过快速建立静脉通道给药控制惊厥往往不是很现实,我们运用安定注射液0.5mg/kg/次保留灌肠止惊,操作方法简单,对各型惊厥持续状态都有效,作用快,1-3分钟内生效,比较安全,最宜用于急症。避免了患儿脑损害后遗症的发生,患儿家长满意度高,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临床观察,安定注射液保留灌肠对惊厥持续时间越短,疗效越好,越早运用疗效越佳,值得临床推广运用。
[1] 诸福棠,江载芳主编.实用儿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2513-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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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死刑制度的保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是刑罚中的生命刑,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上述预防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因而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死刑 正当性 预防性 正义
废除死刑是当今刑法界的国际化趋势,类似呼声在国内已十年有余,然而判断一种刑罚是否合理,通常应依据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途径。“报应主义者实施惩罚是因为罪犯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功利主义者实施惩罚是因为他们希望通过威吓、剥夺犯罪能力,以及改造犯罪来预防犯罪,以及将犯罪人的最终命运公诸于众,以便有类似犯罪想法的人看到犯罪行为将会导致的后果。”遵循上述两大途径,丹麦法理学家阿尔夫?罗斯将其分别对应为实施刑罚的正当性和实施刑罚的预防性,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是研究刑罚的统一整体,二者不可偏废。据此,本文从刑罚的正当性和预防性入手,阐述死刑制度的合理性,认为在少杀慎杀的前提下保留死刑有利于维护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正当性是刑罚中高度抽象的概念,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坦普尔曾就此论述道“必须确认其(犯罪人)罪行,根据罪行来处置他……刑罚报应立论的首要之项,正是惩罚必然要降临在有罪的当事人身上。” 显然,坦普尔倾向于报应主义,将刑罚的正当性同必然的报应心理联系起来,即刑罚是犯罪人应得的必然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刑罚必然是正当的。英国著名法理学家H?L?A?哈特又从功利主义角度诠释了刑罚的正当性,将其定义为“这(刑罚)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由此,在法律的强制性框架下,个人自由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式得到最大化……”可见,哈特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进而向全社会宣告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以便使全体公民明了对与错的界限,在正确的是非框架内正当地行使个人自由,即刑罚的正当性树立了整个社会关于是非的集体意识。
刑罚正当性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解释为考量刑罚中死刑制度的废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报应主义解释,刑罚和犯罪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刑犯罪导致死刑判决,因而死刑判决在死刑犯罪实施后“降临到犯罪人的头上”是再正当不过的了。根据功利主义解释,刑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为社会大众确定是与非的集体意识。死刑制度是剥夺死刑罪犯生命的生命刑,通过对死刑罪犯判决并执行死刑来昭告社会,使公众对犯罪行为产生否定性评价,知晓罪与非罪的界限,确立是与非的集体意识,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的效应。可见,无论从功利主义角度还是从报应主义角度而言,人类社会保留死刑制度都有其不言而喻的正当性。
刑罚的预防性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是刑罚的特殊预防。”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震慑社会上的具有犯罪企图的不稳定分子,以儆效尤。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这是刑罚的一般预防。”死刑制度依法剥夺死刑罪犯的生命,同时具备强烈的刑罚特殊预防和刑罚一般预防作用。
(一)死刑的特殊预防
保留死刑制度,依法终止死刑罪犯的生命,令其再犯的可能性被永远剥夺,强烈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死刑的这一特殊预防已被诸多理论和现实所证明。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犯罪学之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其实证研究著作《犯罪人论》中写道:“实际的累犯数字差不多和出狱者的数字相同;更准确地说,几乎没有一个出狱者不是倾向于再犯罪的”。如果一般案件的犯罪人出狱后再犯的后果社会尚可承受的话,那么,犯下恶性案件的死刑犯罪人一旦再犯,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唯有剥夺其生命,才能彻底预防该恶性犯罪人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再次破坏。
一些人因担心死刑判决中产生冤假错案进而铸成不可逆转的大错而主张废除死刑。对此,哈格认为:“法院只有通过放弃他们极为重要的责任,即实现正义、确保公民的生命以及维护社会认为不可违反的规则,才能逃避生或死的问题”。死刑裁决固然不可逆转,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并不能因此而逃避死刑裁决的职责。况且,冤假错案的产生不在于执行死刑的不可逆转性,而在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疏漏渎职,这自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正当理由。相反,生命唯其不可逆转,才应更加慎重、有效地保留和运用死刑制度,发挥其刑罚特殊预防的强大作用。
(二)死刑的一般预防
就一般预防而言,死刑的预防性总是和震慑力相联系的。虽然“以科学方法对死刑是否具有遏制力的问题作出量化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人类的情感和经验是论证死刑具有一般预防性的有力途径。丧失生命,就意味着人的一切活动走向终止和灭亡,死刑裁决依法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使其产生莫大的痛苦与追悔,继而对社会其他成员产生强大的震慑力量。减少死刑的使用、消除死刑的残酷性是人道主义在刑罚范畴内的表现,但若彻底废除死刑,则全盘放弃了死刑裁决的刑罚一般预防,使社会对犯罪行为不设底线,必将极大地危害全社会树立和弘扬正确的是非感。相反,保留死刑则是告知全社会存在着一种完全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一旦触犯,社会必将剥夺该犯罪人的生命权使其永不能再犯,以儆效尤。因此,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的集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全社会的法治秩序。
(三)死刑预防的彻底性
较之其他刑罚种类,死刑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最为彻底。对生命的渴望是人的本能,一旦死刑判决生效,死刑罪犯的生命被依法剥夺,随之而来的将是对未来的无限绝望和对先前所犯罪行的无尽后悔,所谓“人死不能再生”,由此,死刑制度带给犯罪人和全社会的心理震慑力量也最为强大。生命无价,赋予了死刑制度最强大的刑罚预防性,生命的不可逆转更是确定了死刑制度最为彻底的震慑力,这是其他刑罚手段所远不能及的。
三、死刑的正义性
人类社会朴素的正义观是保留死刑制度的又一重要理由。自有人类以来,死刑就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这恰恰证明了死刑――这一人类最为严厉的刑罚形式是符合广大民众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的。公平的事物必然是正义的事物,所以司法女神才会手持天平秉持正义――正义必须通过公平才能得以实现。死刑的正义性也同样体现在死刑的公平性上:从生命价值而言,死刑制度作为一种衡量手段,体现了对同等生命价值的尊重;从刑罚体系而言,死刑制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生命价值的平等
古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同理,“以命偿命”、“杀人者死”则表达了人类心底对平等生命价值的正义追求。死刑废除论者常将此批评为同态复仇的遗风,殊不知,死刑制度背后超越复仇的公平正义性却更为深刻。杀人偿命的死刑判决衡量了生命的同等价值,体现了人类对平等生命价值的追求,这是死刑制度本身所具备的正义性。
死刑制度的正义性让生命更加宝贵,相反,废除死刑,生命将变得廉价。不难想象,如果司法天平的一端是受害人永远消失了的生命,而另一端却是杀人者十几乃至几十年的自由生活,这样的司法天平如何能保持平衡?司法天平一旦失衡,无疑是告诉公众:人的生命价值并不平等,受害人的生命没有被救济,反而是杀人者的生命得到了刑法的保护,或是刑法保护杀人者更甚于保护受害人。显然,这样的刑罚有失公平,因而也违背正义。
刑罚违背正义势必产生可怕的社会效应,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化为乌有。由于废除死刑会破坏人类平等的生命价值,加之事实上绝对的无期徒刑并不存在,而法律又拿不出与死刑有同等效力的刑罚形式来惩戒加害人,这极有可能造成更加失衡的司法天平――只要杀人者活得够长够久,理论上便可以获得多次杀人而不必付出同等生命代价的权利,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刑满释放或越狱成功的累犯,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极为无力。同时,如果无数受害人的生命价值得不到对等的体现,反而是杀人者自由自在地生活多年,死刑的一般预防也无从谈起。可以想象,若废除死刑,极有可能产生混乱的社会秩序,人类朴素的正义将被践踏。
(二)“罪刑”天平的平衡
“罪刑”天平即为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要与刑罚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对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将此描述为“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强调“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可见,“罪刑相适应”原则突出犯罪与刑罚的相互对等,从刑法学角度强调人类对公平的朴素信仰。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自然也体现了人类的正义观。
死刑制度维护刑罚体系的完整梯度,罪行上升,刑罚也相应升格。死刑是刑罚体系中的极刑,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若废除死刑,罪大恶极者得不到相应惩罚,刑罚体系的梯度不再完整,出现“罪”“刑”不相匹配的尴尬,“罪刑相适应”原则便会沦为一纸空文,其后果必然是刑法的权威遭到破坏,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遭到削弱。
死刑制度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其预防性又以其正义性为基础,唯有体现了平等生命价值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死刑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满足人类的正义追求,因而死刑制度应当保留。需要说明的是,死刑是永久杜绝犯罪人再犯的生命刑,因其强大的杀伤力,须慎重运用,“少杀慎杀”,唯有通过严惩社会不能容忍的恶性犯罪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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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护理是护理人员在计划护理活动过程中,审慎地、明确地、明智地将科研结论与临床经验、患者愿望相结合,获取证据,作为临床护理决策依据的过程。也是循证医学和循证保健必不可少的环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循证护理对小儿全麻术后呼吸系统并发症的影响分析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循证护理对小儿全麻术后呼吸系统并发症的影响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目的:分析研究循征护理对小儿全麻术后呼吸系统并发症的影响。方法:分析不同护理方法实施后呼吸系统并发症发生情况以及护理满意率。结果:观察组患儿的并发症发生情况以及护理满意情况与对照组相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小儿全麻术后实施循征护理,护理效果显著。
为保证小儿全麻手术顺利进行,本次研究中,重点分析全麻手术患儿接受循征护理,总结如下。
1.1临床资料
抽样我院从2012年9月到2014年2月收治的110例接受全麻手术治疗的患儿,男72例,女38例,平均年龄为(6.9±2.1)岁,平均体重为(19.5±2.7)kg。手术种类:胸腹部手术28例,头面部手术25例,耳鼻喉手术19例,会阴部、腹股沟、四肢手术38例。均分为两组,对照组55例,观察组55例,分析比较两组患儿的一般临床资料,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选取的患儿均无术前麻醉禁忌症。
1.2护理方法
110例患儿均分为两组,对照组患儿接受常规护理,观察组采用循征护理,具体为:
1.2.1建立循征小组
分析可能出现呼吸系统并发症,查找合适的检索词,并筛查护理实证,根据循征护理模式提出循征问题,并寻找循征支持。
1.2.2明确具体的循征问题
在小儿实施全麻手术治疗后,呼吸系统并发症主要包括:喉痉挛、气道梗阻、呼吸抑制。
1.2.3循征支持
根据循征护理模式的基本理论依据,搜索国内外相关小儿全麻呼吸系统并发症,从数据库中搜索出关键词,联系科室护理经验,根据已经获得的理论知识基础评价参考文献的可靠性,并得出结论。
1.2.4循征应用
①喉痉挛
因小儿的神经比较敏感,因此在插管以及拔管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对咽喉产生较大的刺激,严重者会出现喉痉挛。一旦发现患儿出现喉痉挛,医护人员应立刻暂停任何可能会对患儿产生刺激的操作。患儿头部后仰,向前轻托起患儿的下颌,张口辅助正压通气治疗。若无明显的治疗效果,应给予患儿小剂量的肌松剂治疗,保持声带放松。
②呼吸抑制
因儿童呼吸中枢发育尚未发育完善,代偿能力较弱,且容易受到气管插管、喉镜暴露以及麻醉药物等影响,出现呼吸抑制。因此在实施麻醉治疗中应减少使用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的镇静药物。给予患者复合用药时,应采用少量分次给药方法,并注意控制用药间隔以及注药滴速。
③气道梗阻
气道梗阻是小儿全麻术后最为严重的并发症,因小儿支气管管径比较狭窄,轻度黏膜肿胀会导致气道出现梗阻,而小儿具有颈短、头大等特点,会厌长,舌头相对较大,这些均可能导致气道梗阻发生。因此,术后将患儿头向一侧偏,取侧卧位,防止舌后坠。有必要清除呼吸道内的分泌物。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的并发症发生情况以及护理满意情况。护理满意调查主要内容为心理支持、关爱患儿、健康教育、技术水平以及服务态度。
1.4统计学分析
本研究数据资料采用SPSS14.5统计软件处理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0.05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并发症发生情况
对照组55例,并发症11例(20.0%),观察组55例,并发症4例(7.3%),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明显少于对照组,P<0.05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2护理满意情况
对照组心理支持满意34例,关爱患儿满意32例,健康教育满意29例,技术水平满意33例,服务态度满意28例,观察组心理支持满意52例,关爱患儿满意53例,健康教育满意51例,技术水平满意53例,服务态度满意54例,观察组家属护理满意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有统计学意义。
小儿具有自身特殊性,给予其采用全麻手术具有较大的风险,若术中未实施有效的护理措施,可能会危及患儿生命健康。循征护理为当前临床护理领域新兴的思维以及观念,是以循为依据,处理问题,要求护理人员应从多角度考虑问题[1]。该护理模式对护理实践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将护理实践与护理理论相结合。在小儿全麻苏醒期,极易并发呼吸系统疾病,主要有喉痉挛、呼吸抑制、气道梗阻等,这些并发症会影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还会危及患儿生命健康[2]。采用循征护理模式,观察组并发症发生情况明显减少,且护理满意率明显提高,与对照组相比有显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在小儿全麻术后采用循征护理,可有效减少并发症发生,提高临床护理服务水平,应用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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