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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哲学中,康德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自由理解为自律,把自由和道德法则融为一体,这既是伦理学上又是自由观上的重大变革。由此,康德憧憬着一个理想的国度:每个人应该将他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作工具,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这样由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关系就产生由一切有理性者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就可以叫做目的国。在目的国中,人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说,没有人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因而,康德的宪政思想就在于建立这样的体制:要求每个人行动时都遵循一种客观的法则并希望它成为普遍的法则以实现人自身、以及人类联合体自身存在的价值,而人类的意义世界,也在这个过程中得以体现。
没看人能否认人关于意义憧憬的价值所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康德将自由理解为自律时,始终是在理想的层面上来谈自由的。从这一层面来看,只有存在普遍的道德自律,才能确保普遍的自由,因而人人均能普遍自律的王国,也许只是一个人类应当努力追求而永远达不到的理想状态。之所以要设定这一理念,只是为人类确定一个终极目标,以便在现实状态中更好地促进人的经验自由,我们可以合理地指望一个比任何目前的政治安排都更接近于道德的法律秩序。因此,在当今现实政治中人类自觉走上共和之路,建立并信赖地遵守一种真正能维护和捍卫公民那些来自其自由的一切权利的宪政秩序,便成为不可阻挡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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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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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世界上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他所崇拜的对象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是它自身生存及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倘若信仰对象问题不能芎玫拿魅返慕饩觯?叛霰愠闪艘恢植豢赡堋6杂谛叛鲆桓鑫桓裆瘢≒ersonal God)的基督教徒来说,也并不例外。但是,基督教中关于上帝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甚至可以说,直到今天,它仍是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基督教脱胎于原始的犹太教,而犹太教的信仰是十分明确的,即耶和华。但对于_来说,由于在耶和华之外上游耶稣基督,而且还有圣灵。那么,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尤其是耶稣和耶和华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成了教会中的头等大事。倘若耶稣一但被视为救主和基督,并进而被视为上帝,就会出现如下的问题:耶和华是上帝,耶稣也是上帝,而再加上一个圣灵,那岂不将有三个上帝吗?而我们的教会信仰的教义中又明确的指出,上帝只有一个,难道这不是一种很自相矛盾的说法吗?然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想出了许许多多的办法,进而形成了形形色色的上帝观。
比方说:阿里乌派的学者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取消耶稣的神性,即认为耶稣只是一个人,而不是神,当然这样一来,便只有一个上帝:神 耶和华。也就不存在什么多神论之争了。但是这种思想是《新约》和新教所部允许的。还有撒佰里乌派认为,上帝只有一个,但他分别现身位三个不同的位格形象,即圣父,圣子和圣灵。而究其根本而言,只有一个上帝。另有神学家阿塔纳修和加帕多奇亚三教父指出,耶稣基督是上帝,是圣父所生出来的圣子,因此他在神性上,与圣父是完全相等的等等。早期的教父神学家们为此争论不休,最后终于在罗马教皇的干预下,于325年尼西亚大工会议上和381年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上确认,耶稣基督是上帝,于耶和华“同质”(存在,是),圣灵也是如此,三者从神性上而言是完全平等的,此后再神学的发展史中,才逐渐出现了“三位一体” (mia ousia ,treis hypostaseis)的概念,即“一个存在,三各位格”。而三位一体也被作为一向教义给规定下来。何谓“三位一体”?即承认上帝只有一位:耶和华。但他却有三个不同的位格,其一是圣父,无限公义而又慈爱。其二为圣子,即道成肉身,为人受难的耶稣。基督兼具神人两性,已经复活圣天,还将在临和审判。其三为圣灵,即运行于世界,作用于人心,使人知罪,悔改,成圣。而其中后一办的信仰灵犹太人和穆斯林怀疑他到底是不是真正的一神论信仰宗教。但是,_却自信他们是的,正如水,冰和水蒸气一样,只不过是水在处于气态,液态和固态三种不同的形态而已,究其本质还是一样的,都是H2O,其化学成分是一样的。那么,如何理解这三个位格是一个上帝,而不是三个上帝呢?如何理解这其中的“三”和“一”的关系呢?这一问题变成了历来神学家们所热中的问题。
综观“三位一体”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在基督教的“上帝三一观”的组成架构中,主要分为了“内在的三一”和“经世上的三一”两大神学传统。而前者:“内在的三一”神学传统中在哲学上主要是采用了柏拉图主义传统,侧重于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个位格本体关系的分析;而后者“经世的三一”的上帝观则采用了斯多亚主义传统,侧重于分析三个位格与人的救赎关系。在早期的基督教传统中,内在三一的代表主要是希腊——罗马的神学家,而经世三一的代表主要是拉丁美洲的神学家。然而就在前者的内部,现今的一些神学家和教会史学家们认为,在“三位一体”的解释上逐渐又发展出了两种模型:一种是以阿塔拿修和加帕多奇亚三角父位代表的 东方教父,他们主要是强调“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个位格是彼此不同的,在强调他们在行为上,存在上是密不可分的。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三而一。另一种便是奥古斯丁的心理三一论,即先强调上帝的一,在述及三个位格的不同,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由一而三。但是前者容易导致“三神论”,而后者又容易导致“独一神论”或者,换句话说,无论是哪一种提法,都没有能够很好的解释清楚“三位一体”问题。下面就以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
先以神学发展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奥古斯丁为例。在《圣经 创始记》一篇中曾经有言指出,认识按照上帝的形象给造出来的,而我们对上帝的理解又没有直接的通道,《圣经》中游没有直接的描述,我们何不反而研究人的这个形象来研究上帝呢?圣奥古斯丁就是如此。他在对人的研究中领悟到,人的灵魂其实就是一个“三位一体”。故在《忏悔录》第十五卷中,他写道:“我希望人们在自身的三个方面考虑一下……我所说的三个方面是:存在,知识和一致。我存在,我认识,我愿意。我是一个认识着,愿意着的存在,我认识到我存在和我愿意,我愿意存在和认识。三者之间有一个不可分的生命。一个生命,一个心灵,一个本质。三者要引起分离是不可能的。但这三者仍是有分别的。愿能看出这点的人,能看到这一点。不管如何,这一事实就在它自身之中。愿它仔细地审查自己,然后告诉我。”在它的设想中,灵魂的这三个方面,存在,
知识和意志,类似于上帝的三个位格—— 圣父,圣子和圣灵。这个想法很快就在他的《论三位一体》书中变得成熟了。但是,在《论三位一体》一书中,它并没有象经院哲学那样,把“启示”(神学)和“理性”(科学)当作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推论程序做法,即启示归启示,科学归科学。而在他哪里,只有一个真理领域,不论称它是真正的科学,还是真正的神学,都只有一个领域。而达到真理的唯一途径就是先从信仰出发,“你若不信,便不能理解”(以赛亚书7:9)。而理性只是对信仰的进一步解释。因此,信仰和理性只是同一个追求真理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法途径而已,并不是两个平行的领域。在《基督教教导》中,他甚至不认为世俗科学有什么自律性,其唯一的作用便是对学习《圣经》而服务。故在《论三位一体》中,它也没有一般用信仰,一半用纯理性的观念,而是从头至尾都没有离开以信仰为出发点,来寻求上帝,理解他所信仰的。他也总是在接受信仰的前提下,而非在理性的前提下达到对于“三位一体”的理解,只是在对信仰做一个理性的解释,以说明它并不与理性相背。当然也不是在做一个纯理性的论证。从严格意义上的哲学观点的来说,它的“整个计划”是颇令人失望的。而且,他对上述心灵三位一体的解释,有时看起来象是绝望的试图让“三位一体”有点合理性,不象是对一个哲学领域的问题进行的精心的探索。
另一位可以与之相比的便是经院派哲学家圣托马斯 阿奎那。他对这一为题也曾作了深刻的剖析。与上不同的是,他把“三位一体”看陈了一个过程来对待,而这一过程又是创造物倍产生的一个蓝图方式。他认为,是圣父孕育了圣子,圣子通过圣母马利亚的身体道成了肉身,而圣领事圣父和圣子的延伸和继续,通过对人类的分析和体验,他在《神学大全》一书中指出,圣子是圣父和圣灵相结合的产物,圣言作为一种理智活动,出现在上帝的观念中,而这个过程中,便是圣子产生的过程,与我们选择我们理解的事物及对其产生的爱一样,上帝对他理解的事物及爱是突然产生的。上帝的意志以圣灵的形式得以延伸。而三位一体又体现了创造物的被造过程。但是,这种想法是一种带有较强的猜测性,是基于一种对《圣经》的解读之中,这就使得他很难被作为一种正确的理念被广泛的流传出来。
另外,还有一种神学家的观点,也是我们不得不提的。就是一种把神性的“三位一体”当作一种爱的关系来理解,即把神的三个位格方到了一种爱的关系之中。首先他们认为,“三位一体”这一问题,正如基督教的其他问题一样,总是建立在一种经验的基础之上。我们知道,“三位一体”学说一直到4世纪才得以确定下来,而这一问题所抓取的早期经验都是早期教会的,即作为完全成长的犹太人——耶稣的门徒会毫无疑问的肯定和相信雅威,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一样,他们渐渐地把耶稣视为雅威的延伸和继续。而当他的生命和使命日渐生动的时候,他们便开始在神圣的范围内给与它的人格一个特殊的领域。这也就是说,在他们的宗教形象中,他们现在能直接或通过圣自来理解神,虽然在事实上两者是那么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而其结果是一样的。
在接下来,便是五旬节所带来的第三次降临,当使图们聚在一起的时候,“忽然从天上有响声下来,好像一阵大风吹过,充满了他们所作的房子。又有舌头入火焰显现出来,分开落在他们的头上,他们就圣灵充满。”(使徒行传2:1-4)。世俗的人类会说,门徒最先实体化这些经验,把它转化成一种事物,即圣灵。然后再将那实体人格化,因此也就产生了“三位一体”中的第三者。但是早期信徒们会反对这种提法解释。耶稣可能没有说过:“父就另外赐给你们以为保惠师,叫他永远与你们同在,就是真理的圣灵。”而这项的确认是由最后完成的约翰福音书中记载的,因此也是由争议的。可是这些如果归之于上帝之口说出,也只是反映出们徒们对五旬节的经验的一种解释。他们被说服在那所见证到的,乃是这戏剧性而来加入了神圣集会的圣灵第三者。
正是这种经验的基础上,他们得出了对于上帝三位一体的认识,在基督教的历史使命中火灾教会的教义中,主张一点:上帝就是“爱”,这也就意味着并非只是上帝的属性之一,而且还是上帝的本质之一。但是“爱”本身是一种关系,当他没有了对象没有了他者来爱的时候,爱就不存在或不完全了,这就是对爱的一种经验性的理解。而上帝作为爱也一样,如果神没有了关系,也就不会真正的成为神。我们知道,圣子和圣灵的确在原本上,并不是时间性的从圣父那里来,而在神创世以前,圣父,圣子和圣灵就是在一起的了。作为一种“爱”的关系的神,也正是通过三个位格的彼此相爱而达到要求,故他们认为:“神是三个身人的团体,是呢么完全的相知相爱,不仅互相间却其一就无法生存,而且在某种奥秘之下互为彼此。”而此时的某种奥秘,就是“三位一体”。即三个身人的团体。况且在尼西亚信经中也写道:“我们信仰一身全能的父……
和一个主耶稣季度,神唯一的儿子……
和圣灵,主,生命的施于者……
它与父与子一起
受到崇拜和荣耀。“
还有一群拉美的天主教神学家也曾做出过论述,如拉纳和莫尔特曼曾写道:“三位一体既是上帝的本质,上帝的本质既是撒位一体.”他们还把“内在的三一”和“经世的三一”给完全等同了起来。“拯救行动的三位一体既是内在的三位一体,内在的三位一体,即使拯救行动的三位一体。”而且,他们还把上帝的“三位一体性”和“一体性”完全等同起来,即“上帝与我啊们的关系是三从的。这种与我们的三重关系不仅仅是内在的三位一体的一个形象或相似物,它就是三位一体本身。即使作为无条件的恩惠传达给我们也是如此。”“这样上帝的一体性和三位一体性同属一个论题,我们不能先对上帝本质的一体性加以描述,然后又对三个神圣位格和实在加以区分。因为如果这样做,我们实际上就是在应付四个上帝(本质)”“三个位格完全可以摒弃,我们就可以心安理得的从一神论的角度来进行思考了。”也就是说,三格位个:圣父,圣子和圣灵,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替:上帝。显然,这种说法是很站不住脚的。
通过上述的种种的对三位一体具有代表性的理解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圣奥古斯丁也好,还是圣托马斯 阿奎那也罢,抑或是其他的许多提及的和未提及的思想理论也好,似乎都形成了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
而且也都有充足的理由来论述其存在的可能性,雅没有人能找到反面的合理的理由来进行反驳,但是他们的那一种思想也都没有把三位一体思想用力性的方法给恰当的解释清楚。他们不是出于一种信仰的前提,便是建立在一种所谓的“经验”基础之上,抑或是一种纯主观的想象。然而,对于这样一个超出了人类经验的且具有高度神秘主义的,并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只要你能寻找出一种想法,并具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它,支持他,都是可能的。正所谓“画人难,画鬼易。”正是这样一个道理,这也使得现今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方法有很多种。然而,能如实的反映这一问题本质的只能是其中一种,或者是到现今为止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释方法出现,也就是说,“三位一体”至今还未搞清楚。
其实,对“三位一体”的认识,本质上是对神性的认识。而神性,它本身就是一个超验性的概念,对它的人士也就是一个对超验体的认识。而我们人类的认识能力,本身是建立在一种经验基础之上,一旦离开了我们的经验,认识便将不复存在了。而用我们这种纯经验性得知识,去理解一个超经验性的神灵概念,真本身也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而且,现今许多的有关“三位一体”的理解,从本质上都是一种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超经验性的解释。殊不知,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也是对神的一个最大的误解。而当这个错误被传开之始,也就意味着对神的一种侮辱的开始,这本身难道不是一种罪吗?
度过《圣经》的人都知道,我们人类自从被造之日起,一直到现在,也就是说从我们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到我们人类现今,这六千多年来,没有一个是真正的见过上帝的面的,即使是亚当和夏娃这一对和神最亲近人的也不例外。《圣经 创世纪》中叶没有明确的写出,上帝和人类的亲密接触,每次上帝和人类的联系都是神以圣灵或语言的形式,而且也一直都是神说,我们听。似乎声音变成了神与我们之间的唯一交流媒介。直到后来,又有了圣子和圣灵,人类才在一定程度上对神有了了解。而且,这种种的了解也都是来自圣灵和圣子所告知的经验,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我认为,作为世界创造者的上帝。首先一点,他是不可能被人所认识的。正如前面所说的,作为一个超验的事物是不可能被经验性的东西所理解,即受造物是永远不可能认识到创造者的特性。再者,上帝也曾说过:“你不能看见我的面。因为人见我的面,不能存活。”(出埃及纪33:20)这是为什么呢?就因为上帝的不可认知性,倘若上帝可以像圣灵和圣子一样被认识,自由的和我们人类见面,那他也就不会大费周章的打发天使,圣子。圣灵作为中介来和我们交流了。其次,即使上帝可以被认知,但也是不可能被用语言文字的手段来表达出来的。我们都知道,文字是一种很好的内心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但这种表现形式不可能很好的如实的反映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况且,文字本身他又隶属于经验,是经验的产物,而对于神这种超经验的事物,文字是不可能很好的表现出来的。然而,我认为在文字产生以前的人类,也许和神保持一种远比我们现今还要亲近的关系。但是,自以为是的人类,凭借着那一点点的小聪明,尖尖的拉远了神和人之间的距离,也淡化了人员本所保留的那些对神的真实的认识。最后,即使神是可以用语言文字来做到很好的表达,但这也不可能被我们很好的理解。文字是一种很好的内在思想的外在表达方式。这没错,但每个人对同一语言文字的理解又是各不相同的,这也就会使得许多的东西在文字中无形的流失了,历史也正是如此。在文字被创造以后,许多的先知和神学家都企图把他们对上帝的理解和自己的经验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并流传给后来人,而且,我们也确实得到了很多的文字资料(一种先进解读上帝的唯一途径),但是,我们的理解不可能是对他们的思想的一种再现,而过多的是一种误解和歪理。而就在这其中,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就被流失掉了。在经过几代人的流传,到我们手中,恐怕所剩无几了。
综上所述,“三位一体”问题,我们的祖先也许比我们还要清楚些,但是经过文字的记载和流传,在层层的理解过程中不断的缩水,使得原本还清楚的认识,变得越来越模糊了。而且,再加上自然科学——一种与神学完全相背离的学科——的蓬勃发展,也渐渐的拉远了神和人间的距离。到现今,对于神圣的“三位一体”,我们现今只能是凭借《圣经》中所说的来信仰,带着虔诚的心,承认上帝的奥秘不是人的理解所能测度的,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感恩中荣耀上帝,敬拜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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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内化为品格,品格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个体的能力。品格是个体在知识作用下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品质,能力是品格的精神外显,是知识解码后的具体运用。知识、品格、能力,构成个体的总体素质。关于品格理论我们暂不在这里探讨。本文研究的是能力的基本特征及其逻辑关系,由此探讨高等教育对个体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及其对自身导引社会前进的基本方式。
从科学史上看,最初的经验是对简单实践的把握。这些实践使人类开始认识某些事物的规律,从而实现了知识的最初积累。人们认识到空气的浮力,创造运用氢气球载人,再后来出现飞机,飞机是对氢气球的改造,改造飞机过程又使机械运动向前推进一步。换言之,它是氢气球和人类对机械运动等多种经验的综合。而现代飞机制造,又不断地把新技术(新经验)加进来,它的功用也由简单的交通工具而扩展到军事、农用、客用等多种用途。飞机制造本身就是多种科学知识和多种经验(使用知识方法)的集合体。由此可以看出,今天的经验是历史经验的总和。继承历史文化,是一种获取间接知识和经验的过程。但是,当文化传承走进社会实践,个体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进行创造活动时,经验又由间接过程回到直接使用过程。这个过程不是对历史上知识和经验的重复,而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哲学演绎。从二次否定方面分析,即使人们对历史知识和经验的运用,也改变了当初的历史条件,带着新时代的诸多特征和个体的创造性,这是因为人们的思维有了历史性发展。当新思维在知识创新中形成并走进新经验后,创造后形成的又一轮新思维便成了更新经验的存在方式。由此周而复始,构成人类社会发展文化和生产力的基本程序。至此,我们可以对能力、经验的本质作如下判定:经验、能力是传承知识走向实践后的思维发展过程。发展的思维构成新经验,也构成新的知识,使实践者的品格获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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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不仅表现在知识面广的层次,更为深刻的是表现在对问题的处理能力,既对问题的意识、思考、分析和批判等,一句话,就是能力。因此,素质教育就不仅仅是掌握几门知识、技艺,更为深刻的是有没有处理问题的能力。由此,可以说逻辑学与素质教育应该是最为密切的。但是,事实上,我们比数学方法更早的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是语言,从学舌起就进行这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相对于数学,这种思维能力更为抽象,只是我们日用而不知。我们知道,数学学得好的逻辑学也容易学得好,相反,则不易。在教学中也明显体会到这点,可能正是这点认识,让我们的专业培养方案对逻辑学的偏重不一样,而与专业对逻辑学的要求有偏差。
逻辑学比数学更抽象,这点可能超出日常常识,通过分析就可以明白。逻辑学也用符号来表示,逻辑符号有一定意义,因此,逻辑学抽象的难度是既要理解符号的意义,又要在此基础上理解符号之间的运算,并且这种运算规则所包含的意义也要理解。数学与逻辑学的对比关系,我们还可以从我们的日程生活来理解,我们日常生活使用的都是文字符号,而不是数学符号,因此,逻辑学与我们日常生活更为相关。正因为如此,我们进入大学开始接触逻辑学就不感到陌生。也正是如此,我们的逻辑学教学也以以语言为主的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而这一点已不足满足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的要求了。
传统逻辑是现在高校逻辑教学的主要内容,也是作为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这一情况也体现在目前的逻辑学教学实践中。但现代形式逻辑发展以来,其所具有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培养能力远远超于传统形式逻辑。就其基础性而言,现代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扬弃,其基础性远比传统逻辑更为广泛。作为现代科学的基础意义更为深刻,而传统逻辑远不能作为现代科学的基础。就其应用性而言,现代逻辑不仅可以作为日程生活中的思维工具,具有传统逻辑的作用,更是作为解决传统逻辑所不能解决问题的思维工具。就其对人的思维能力培养而言,现代科学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思维能力的需求早已经超出传统逻辑所能提供的要求了。而现代逻辑是与现代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基础。因此,现代逻辑更好地适应现代科学发展对素质的扩展要求。
正是如此,逻辑学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不仅停留在对传统逻辑的要求上,而是两者相向发展的需要。现代逻辑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可以做为适应现代科学发展需要的素质要求,成为素质教育中的核心课程。因此,有学者建议把传统逻辑教育改为逻辑思维训练,而现代逻辑作为延伸的内容教育,根据各专业的要求开设不同的内容,不能只停留在传统逻辑上,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逻辑学的基础性学科的意义和作用,体现逻辑学的对素质培养的地位。
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在逻辑学课程教学中一直以来存在诸多问题。这些诸多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认识观念上的,一是教学体系上的。其实这两个方面是前后相继、互为表渗的。认识观念上表现为对逻辑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观念上不与重视,从开课专业、开课课时就可以反映这一问题。教学体系上的问题,承继上一个问题,对逻辑学的发展给与的关注不够,跟不上国内外的逻辑学研究。相应在教学内容、体系上就表现为仍然以传统的形式逻辑为教学的主要内容,而现代逻辑则很少作为教学的内容或者根本就不列入教学内容。因此,现在仍然有不包含现代逻辑内容的逻辑学教材。
逻辑学课程教学的现状让人堪忧,尤其是在地方性大学,其师资和观念更是受到限制。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教育的大背景;一是对逻辑学作用的认识;一是对逻辑学的发展的认识。
逻辑学的作用和目的,可以引用王路先生的观点高度概括:一是通过学习逻辑,掌握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从而使我们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和方法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一是通过学习逻辑,培养一种逻辑的眼界和意识,从而使这种逻辑眼界和意识成为我们知识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起作用;第三则是通过学习逻辑知识形成一种逻辑观念。三个目的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逻辑观念,任何的学习都是为了树立某种观念、具备相应的素质,从而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指导。我们现在的逻辑学教育现状还停留在第一个目的上,第二和第三个目的根本都还没有意识到。可以看出,相对第一个目的,第二、第三个目的更具深层意味,也最能体现逻辑学的意义,当然也最难达到。达到后两者,可以说逻辑学就融入你的知识结构中、成为你的素质的一部分,成为你处理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发现问题的一种能力。大学的教育除了培养一定的专门技能外,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人的思考的能力,而这也是国民素质的一种强的体现。
为此,不少从事多年逻辑学教学的人士不遗余力地提倡逻辑学教学改革,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有代表性的如袁正校先生。袁正校先生不仅编写了比较经典的教材,更是发表自己的观点,如在《关于现代逻辑学教学中的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坚定不移地走逻辑教学现代化之路;树立正确的逻辑教学观,促进逻辑教学的改革;构造简明易学的逻辑教学系统,普及现代逻辑的基本知识。
结合自己的逻辑学教学经验和体会,当前迫切的任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逻辑学教学体系,这一完善的逻辑学教学体系包括适应各不同专业的逻辑学教学内容、经典的逻辑学教材,相对完备的逻辑学师资,以及逻辑学教学的方法和手段等。目前,这一体系的核心或当前的紧迫任务是确立经典的逻辑学教材,并且得到推广、普及。现有的逻辑学教学困境和混乱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教材不统一。逻辑学应该如高等数学一样,有自己的经典统一的教材,这是逻辑学课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但是由于传统和观念的影响,这一问题至今仍然存在,并且制约了逻辑学教学的发展。目前国内的逻辑学教材基本落后,仍然是传统的那一套,好像逻辑学只要知道概念的含义、几个基本的逻辑规律以及一些基本的推理就可以了,就可以提高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了。
逻辑学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基础学科之一,作为重要的基础学科,理应受到重视,而目前逻辑学的教学的现状,使其意义和作用远没有发挥。就改变当前状况的迫切措施,从观念上要认识到逻辑学与素质教育的深层关系,并且给与逻辑学基础学科的重视,从实际操作上则改变现有的传统逻辑教学体系、编制经典的逻辑学教材、培养逻辑学师资力量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改变现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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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教师在听到“逻辑学”一词时,想到的往往是数学、理科。这种想法恰恰反映了我国多年以来忽视逻辑学教育的不足,本文将尝试阐述把历史教学与逻辑学教育相结合以提高历史教学效率这一新的方法。
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学习逻辑有助于人们认识和把握思维规律、提高思维效率、培养正确思维习惯。历史教学离不开概念判断、推理,同样,历史教学也离不开系统的逻辑学知识。
在我国,逻辑教育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小学教育中,除20世纪80年代曾有几年在高中语文课本中有一些逻辑知识的介绍外,到目前为止,中小学教学内容没有专门的逻辑学知识的传授,也很少有面对学生的逻辑训练活动。在国外,逻辑教育一直被作为一种面向全体受教育者的素质教育。欧美一些国家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在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中,都十分重视逻辑素质教育,认为逻辑教育和逻辑训练,对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素质、思维素质、文化素质、思想素质等,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1.如何向学生介绍逻辑学知识。在教学中,如果把逻辑学作为知识系统向学生介绍,会加重学生的记忆和学习负担,加重他们的逆反心理,学生未必欢迎,而且这样做容易喧宾夺主,教师应潜移默化地将一些重要的逻辑学知识渗透在教学中传授给学生。
2.注意概念的运用。逻辑学上,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事实的概括与总结,包含着特定的历史含义。在教学中,教师应向学生准确介绍学习的历史事件的概念。如果概念不明,必定会导致判断错误。在学习洋务运动时,常有学生将张謇及大生纱厂误认为是洋务运动内容。如果学生掌握了洋务运动的概念,知道大生纱厂是张謇私人创办的企业,便不会犯这种错误了。还有一些类似的比较重要的概念,都需要教师向学生明确讲授,如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垄断、封建社会等。
3.注意对历史时间的记忆。历史时间是历史的基本线索,也是学生解决问题的线索,虽然当前考试中几乎没有直接提问历史时间的试题,但很多试题的解答还是依靠历史时间,因为时间是理清历史事件内在逻辑关系的基本线索,知道了历史时间,才能知道历史事件的先后顺序,知道了事件的先后顺序就能进一步判断事件之间的关系。假设有两个历史事件,时间接近,那么时间在前的事件往往是后一个事件的原因或背景,而时间在后的事件,往往是受前一个事件的影响而产生的。如甲午战争(1894~1895)和戊戌变法(1898),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民族危机大大加深,为挽救民族危亡,维新派开始了维新变法。甲午战争在前,是因,戊戌变法在后,可看作是果。另外,如果两个历史事件基本处于同一历史时期,两者常常互相影响。如西方先后进行了两次工业革命,同一时期中国先后经历了鸦片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这种情况在中国史和世界史发生交叉时表现得较为明显,很多学生在思考时思路不够开阔,如果教师能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注意历史事件的时间,并强化由时间关系凸显出来的历史事件的内在联系,相信学生在解决问题时思路会更加广阔。
4.有意识地运用逻辑学的基本理论。三段论是逻辑学中著名的论证形式,这种论证形式在历史教学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如通过学习,学生知道了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会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讲授戊戌变法后,可以向学生提问戊戌变法有何影响,并根据学生的回答向学生说明因为戊戌变法属于资产阶级改革的范畴,所以戊戌变法也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分析战争的影响、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因等问题,而且通过经常性的练习,可逐渐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逻辑思维,养成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
5.加强教学语言的逻辑性。教学语言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教师通过语言向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如果教师的教学语言不遵守逻辑的规律,必将影响课堂教学效果。教学语言的逻辑性要求教学语言要条理清楚、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合理、语句层次结构明晰、语句通顺连贯循序渐近。要加强教学语言的逻辑性,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时采用的语言应具有条理性、科学性。(2)教师的语言应个性化。(3)不同类型的语言各具特点,组织类语言简单扼要,问题类语言清晰明了启发引导,阐述类语言要准确全面,画龙点睛。
教师应主动学习逻辑学,掌握逻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自如地运用逻辑学知识进行教学。
有意识地把历史教学与逻辑学知识相结合是一个新的教学方法。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在新的道路上探索前行,虽偶有茫然,但另辟蹊径,乐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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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逻辑学?在学界对其定位还存在着争议,但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给人们在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上都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在学习和生活当中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加强逻辑学教育,并且不断的进行优化,是当前需要被重视起来的工作。
思维的强弱决定着一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好的思维并不是靠机遇或是无根据的猜测获取的,它需要一定的缜密性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在思维的过程中能够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强化了逻辑能力,才能够使人们在进行思考的过程中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才能使问题的前后连接更加清晰,为合理的思维提供方法论的支撑。因此,可以说强化逻辑学教育,是为良好思维的产生提供有效的工具支撑。
通过强化逻辑教育,能够提升学生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将正确的学习方法教会他们,使他们在学习的时候不会再死记硬背,拘泥于海绵式的学习方法中。通过强化学生的逻辑能力,他们可以批判性的分析学习的知识,将其有效内化,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能够让学生有效的结合思考与所学习东西,促使学生自行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且能用最佳的方式给予解决,这样就综合有效地提升了学生们的学习能力。
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同逻辑思维能力有很大联系,行为是人特有的本能,实践能力不会诉诸于直觉或者本能,但是预先的理性却对其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实践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其实践的成败,逻辑学能够将一定的思维工具为其在思想决策中时被及时提供出来。确立了实践的目标,发觉、评价、分析实践条件,制定、筛选、改正实践方案,预见和评估实践结果,都需要思维逻辑给予帮助与支撑,甚至实践当中未知情况的发觉、重新考量实践目标、或者说再次调整实践的方案,也离不开逻辑的支撑,因此,在强化逻辑教学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现代学科的基础即逻辑学科,对于培养学生在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自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批判思维能力上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学人员应该重视起来这门学科的地位和作用,一定要把它当做教学当中一门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因此要做好这几个方面:首先,将以继承为中心的教育思想上进行转变,将融入创新精神的教育观念树立起来;其次,将在学科作为教育中心的思想上予以转变,将整体性知识观念树立起来;再次,将把智力发展为中心的教育思想上予以转变,协调发展智力教学与非智力教学的教学方式。逻辑教学的作用和性质能够决定着转变教育的思想,就是把逻辑课程当做一门基础性、工具性的学科向素质教育中纳入,将其作用在教育教学中有效地发挥出来。
由于传统教学模式给逻辑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带来较大阻碍,因此,应将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应用到逻辑教学当中,在对逻辑知识进行讲解时,教师与学生在思路交流上予以强化,依据各个章节教学规定,将具有启发性问题提出来,主动引领学生们扩宽思路。对于学生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地引导学生们去思考,在活跃轻松的氛围当中,将学生们学习的自觉性调动起来,在教学的活动当中能够使学生们主动的参与进来。在讲课时教师不需面面俱到,应将重点和难点凸显,再对课堂中附有逻辑性较强的知识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讲解,浅出深入,使学生们能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进而有效地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抽象性是逻辑学科的一大特征,并且在学习与应用的过程中相对较为枯燥,为了能够将学生们学习逻辑学的兴趣调动起来,需要我们对教学当中以理论出发再到理论的单一、呆板的教学方法上进行转变,将抽象的逻辑理论应用到现实事例当中来,这样不仅能够获得理想中的教学效果,还能够将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提升上来,达到逻辑教学优化的目的。
针对逻辑学教育当中的一些概念多、比较抽象的理论知识,可以应用感性、直观的方法对学生的记忆上进行强化,例如模态判断、性质判断中的逻辑变阵等,通过图示首先能够帮助学生很好的理解逻辑知识,同时对学生的记忆上也会带来巨大帮助。当然,也有很多逻辑教学方法,如法庭旁听、专题讲解等等。因此,为了能够优化逻辑学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的时候要不断的进行改革与探索,在培养了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后再将其真正的逻辑思维能力提升上来。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需要思维的指引才能向着前方不断的探索,在这当中,就需要我们有缜密的逻辑能力作为后盾。只有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强化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够在认识、行动与创新等各方面有着突破性的思考。因此,我们在逻辑教学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够满足于现状,应在现有教学方式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学习和完善,只有将逻辑学掌握好才能更好地为其它学科的学习打下坚实而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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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2000到2500年前,东西方文化思想同时出现了一次大繁荣,并深刻的影响了各自随后的发展历程。今天,就逻辑学历史而言,古希腊被视为其发源地和圣地,而古中国是否曾有过逻辑学尚在争论中。本文将以古希腊逻辑思想的背景、起源、发展为主线,在总结其逻辑学成就的基础上,与中国古代的逻辑研究进行对比,力求找出东西方思想、文明的差异,并获得启发。
逻辑学作为一门关注语形和语义的思维科学,其直接的来源是论辩。语言表达思维,思维规律包含逻辑。故此对语言的丰富运用首先产生了逻辑研究的需要,这一点,古希腊与古中国是一致的。古希腊时期,出于民主城邦制的需要,雄辩之风在各个城邦盛行,对民主的关注,世界观的见解,天文地理的研究,都可能成为论辩的焦点,相应的,人们自然注重论辩中的一些规律,即一些思维方式正确与否的判定法则(今天我们称其为有效性)。公元前390年,苏格拉底在雅典开设了第一所修辞学校,并明确提出了人的语言和思维相关联的观点。这个伟大的观点虽不甚具体,却正确揭示了逻辑学的产生离不开对语言的应用这一真理。其后传弟子柏拉图丰富了他的思想,而到亚里士多德时,逻辑学正式诞生。而同一时期的中国,同样处于各个思想激烈交锋的时期,不同流派在百家争鸣中为取得一席之地,需要一番唇枪舌剑,而辩论的繁荣同样为中国逻辑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由孔子最先提出儒家的“正名”思想,诸子百家围绕名与实的关系展开了一系列论战,道家的“无名”,墨家的“取实予名”,名家的“反正名”等,诸多论题将研究思路一步步带到抽象化的程度,从而形成了中国早期的逻辑学——名辩学。
另外,逻辑学产生和发展中,往往以哲学为天然的载体。因为同样是思维科学,哲学命题的研究需要逻辑工具来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方法。古希腊有众多的哲学流派,泰勒斯、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巴门尼德等,从各自的角度对世界的本源和存在方式等进行解释。其中的命题的内涵,相互关联,甚至于描述方式本身,都需要准确无误,而自然的,这就要求关注语形和语义,也就自然促使逻辑学与这些哲学研究结合起来。而在古中国,儒家、道家、墨家等,提出各自的哲学观点时,无不需要大篇的论述,尤其是道家,其相对出世的思想,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对逻辑的需求更直接,如《道德经》中,大量运用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同时又有排中律和二律背反的内容。总之,东西方的逻辑学,和其哲学相伴发展的。
由此,我们应该看到,古中国和古希腊产生逻辑学的基础大体是一致的。但是,与我们的名辩学松散的存在不同,西方逻辑学的发展走上了一条系统化专业化的道路,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下面我们将总结这些成就并稍作分析。
严格的逻辑学,公认的产生于亚里士多德。不过此前的一些逻辑学萌芽也在此稍作介绍。亚氏之前,古希腊曾有过著名的“智者运动”,即一些有诡辩倾向的专职辩者进行论战,教授,或帮人打官司。不难看出,古希腊的智者同古中国的名家很相似,他们都在一些离经叛道的观点上提出了自己的学说主张。然而无论是智者的“芝诺悖论”还是名家的“邓析两可”,都不能算作是直接的逻辑学成果,但它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和认识这个世界,从而为更深刻的探索思维规律创造了前提(正如大多数悖论一样),而这,正是其逻辑学意义所在。之后的苏格拉底,提出了人的语言和思维相关的伟大观点,这实际上揭示了逻辑学研究关注语形语义的必然性,而其后传弟子亚里士多德,最终总结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正式创立了逻辑学。
古希腊的逻辑学成就,集中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和斯多葛学派的命题逻辑学说。《工具论》中包含《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辩谬篇》六篇内容。在这些著作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他的逻辑学体系:首先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事物分成十类范畴,包括实体、数量、活动等;进而关于命题,根据主词和谓词进行划分,并给出了不同命题间的逻辑关系(不包括今天的差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逻辑方阵;同时对谓词分类,提出包含定义,固有属性,属,偶性的四谓词理论;创立三段论,分析其中的三种格,并将其作为推理有效性的重要判别式;最后对具体的命题研究给出科学证明方法,即有效前提和三段论结合。
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将语言内容抽象成形式(即形式化),并做逻辑学上基本的规定,二是建立以三段论为主要内容的有效性的判别体系,并作出应用性研究。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被称为逻辑学之父,很大程度上因为其得以令一个抽象性的研究系统的形成,而古中国的诸子百家中,这方面的成就,只有墨家的《墨经》——包含诸多定义和方法论的著作可以相比。
古希腊另一个重要的逻辑学成就是斯多葛学派在命题方面的贡献。斯多葛学派从“意谓”概念入手,将逻辑研究对象上升到抽象层面,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命题的性质和结构:首先依据是否能进行分解,将命题分为原子命题和分子命题,原子命题又包含“确定的”“不定的”“中间的”三类,分子命题分为条件命题,合取命题,析取命题,否定命题等。虽然与今天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依照命题间关系和联结词进行划分的思路和现代逻辑学是一致的;斯多葛学派又分别谈论了命题、命题形式、表象、论证做主词的情况,指出命题形式做主词时才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对于蕴含命题、析取命题和合取命题的研究,斯多葛学派与今天的描述几乎一致,这也是该学派最显著的成就之一;而在论证的分类与方法方面,斯多葛学派也有相应的涉足。
可以说,斯多葛学派在某些领域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今天依然未被超越。而如此系统且完备的建立一种学科体系,是同时期中国的古人所没有做到的。实际上,斯多葛学派和亚里士多德的成就并不仅是个人的成果,很大程度上是古希腊逻辑学体系的一种结晶。相较之下,百家争鸣中的儒家、道家、名家等,做的更多的是芝诺、苏格拉底等前逻辑时代的工作,只有墨家真正走上了逻辑研究的道路。而在这差异背后,是思想文化、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等方面的不同,针对这点下面我将就此进行说明。
古希腊的逻辑学和古中国的名辩学各自的特点,归结起来如下:古希腊的逻辑学在形式化方面做的更好,无论是亚氏的三段论和逻辑方阵,还是斯多葛学派建立在“意谓”上的命题逻辑,都体现了这点,相较而言,古中国只有《墨经》试图在这方面做出努力,但定义过于冗杂,仍然没有实现脱离语言内容的抽象化;还在系统化方面,古希腊的成就亦更为明显,《工具论》就给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包含范畴、定义、三段论、应用准则的逻辑体系,从而能实现对一个命题的完整判定方法,斯多葛学派则是继承苏格拉底、麦加拉学派等的基础上,形成包含形式化、命题分类、有效性的完整理论,而同时期中国的百家争鸣,则是各自为营,围绕名实关系,儒家的“正名”、道家的“无名”、墨家的“取实予名”等,借助具体的论题进行论战,却较少涉及关于“名”和“实”本体体系的建立,导致看起来有些像自说自话,未成一统,虽然墨家亦曾做出过系统化工作,但仍然处于辩论层面,而不是深入知识体系本身。这些特点,是由包括区位、历史、地理、生产方式、语言、思维传统等多种因素造就,下面我们将依次做出分析。
从区位来看,古希腊处于古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交际处,直接受这两大地域文明的影响。自由便利的文明交流使得古希腊能够积累相当的文化成果,便于系统化的建立知识体系。而古中国的位置则颇为偏僻,大多数思想由本土产生,百家争鸣时各派的观点、思路、方法大都处于萌芽阶段,尚未来得及系统化便草草以独尊儒术来结束。所以,我们的名辩学看起来松散,并且形式化的程度较低。
同时,历史、地理和生产方式上的因素影响了古希腊和古中国对理论研究上的热情。希腊人是移民,具有更多的探索动力,同时地处海滨,眼界开阔,海洋文明本身为其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这一切,让古希腊人有更深入的求知欲,其研究成果往往亦足以形成较完备的体系。而古代中原文明则是本土产生,且居于内陆,这形成了一种较为保守的性格,由于农耕文明的缘故,更加注重眼前的利益,而缺少深入探索的热情。所以我们的名辩学,更多的是呈现不同的名实观点,而较少有名实体系的建立。只有墨家在这方面有开创性的工作,但不足以让整个名辩学的研究发生质变。相对于古希腊,我们的文化缺少了完备而思辨的理论,使得其价值难以被承认。
语言方面,古希腊人的语言习惯较为直接,容易按照主词、谓词等进行划分,从而进行逻辑学上的研究,而且所使用的字母文字,因字母本身的符号功能,更容易实现抽象化。反观古汉语,大量使用缩略、一语多义等表达方式,本身较难展开,同时汉字是一种表意文字,很难单纯脱离具体意义而纯粹作为符号。由此观之,语言上的差异使得古代中国在形式化方面较难实现。
思维传统也是古希腊的逻辑学与古中国名辩学差异的重要原因。古希腊有严格系统化的传统,比如希腊神话,即便故事各不相同,但总是建立在同一个确定的世界观之上,即由奥林匹斯山上的十二主神为首的世界中。而古中国的思维相对发散性更强,神话中的神灵大多出处不一,各说典故。研究方法上,古希腊人更喜欢借助数学和论辩来获得精确的结果,古中国则讲求“悟”,而显然前者更自然的符合逻辑学发展的要求。
总之,比较不同的逻辑学文明,可以让我们更深入的认识不同的思维,从而了解这门科学本身,而更好的发展逻辑学,恰恰应该对其有更深入的理解。这也是这篇论文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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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与教学关系的研究是欧美国家哲学研究的新兴热门问题之一。逻辑学是合理思维的工具,它能使人在思维过程中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使人更准确,更严密地表达思想,反驳谬误。随着教育及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素质教育要求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高分”不再是教学的唯一目标。学生良好的思维能力、思维习惯以及思维方法的培养成为教学的重点目标之一,这无疑对一线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中阶段是学生的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转化的重要阶段,是逻辑思维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教师必须有系统的逻辑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本文从实际高考试题的逻辑学分析着手,从习题教学的视角分析逻辑学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习题教学能够帮助学生牢固地掌握物理概念,深刻地理解物理规律。但是,很多时候,学生看似理解了所学的物理内容,习题中也能够准确地给出答案。但是,对物理知识的理解未必真的到了实质。而从逻辑学视角分析问题的时候,会有新的体会思考。如下例所示:
例1 (2014年高考北京卷13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物体温度降低,其分子热运动的平均动能增大
B.物体温度升高,其分子热运动的平均动能增大
C.物体温度降低,其内能一定增大
D.物体温度不变,其内能一定不变
第一步:
根据热力学第一定律:温度是分子平均动能的标志。
温度升高,分子热运动的平均动能增大。
温度升高 温度降低
————————————————————
分子热运动的平均 分子热运动的平均
动能增大 动能减小
(充要条件假言推理)A项错误;B项正确。
第二步:
物体的内能包括所有分子的动能和势能之和。
物体内能增大,要么分子动能总和增大(温度升高),要么分子间势能增大温度降低。
————————————————————
结论:若分子间势能的增量大于分子动能总和的减少量,分子内能增加;
若分子间势能的增量小于分子动能总和的减少量,分子内能减少;
若分子间势能的增量等于分子动能总和的减少量,分子内能不变。
(相容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两个选言肢均未被排除,结论为选言判断) C、D选项错误。
分析 乍一看本题,A、B选项像是假言判断,实则为假言推理。假言判断与假言推理看似无大的差异,但是,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却大相径庭。假言判断中,前件与后件是因果关系,前件的真导致后件真。假言推理则是推理导出的含义。温度变化与分子平均动能的变化构不成因果关系,温度升高只是分子平均动能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高考题本题选项并未采用“当且仅当……则……”或“若……则”的形式来表述,极其严密。因此,从逻辑学角度重新审视物理知识的时候,会使认识更为透彻、深刻、严谨。
物理习题教学担任着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的重要任务。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在学生对物理概念和规律掌握到一定程度以后,可以通过对一些推理性较强的习题的练习,来充分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此时,习题要有深度,要求推理过程复杂,脉络多样,如此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能力,使其思维更加缜密、灵活。如下例所示:
例2 (2014高考天津卷4题) 如图1所示,平行金属板A、B水平正对放置,分别带等量异号电荷。一带电微粒水平射入板间,在重力和电场力共同作用下运动,轨迹如图1中的虚线所示,那么( )
图1 带电粒子运行轨迹图(图略)
A.若微粒带正电荷,则A板一定带正电荷
B.微粒从M点运动到N点电势能一定增加
C.微粒从M点运动到N点动能一定增加
D.微粒从M点运动到N点机械能一定增加
第一步:
类平抛运动的物体动能增加,因为类平抛运动在水平方向匀速,在竖直方向做初速度为零的匀加速运动。
微粒在极板间做类平抛运动。
—————————————————
结论:微粒从M点运动到N点动能一定增加(带证式直言三段论推理,肯定前件式)。
C正确。
第二步: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微粒的重力势能、电势能、动能三者之和不变。动能是增加的,要么重力势能减少,要么电势能减少。
重力势能减少。
———————————————————
结论:如果重力势能的减少量小于动能的增加量,电势能减少。
如果重力势能的减少量大于动能的增加量,电势能增加。
(相容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两个选言肢均未被排除,结论为选言判断) D选项错误。
第三步:
电势能增加,电场力做负功。(充要条件假言判断)
电势能无法判断,因此,电场力做功无从判断。A、B选项错误。
以上实例的推理过程较为复杂,脉络并不十分简单。这就要求学生能够找到合理的着手点,结合扎实的物理知识,以正确的思维方式进行推理。类似的习题编制有很多,但教师们在出题时未必考虑了相应的逻辑学知识,如果能够以逻辑学为理论基础来指导实践,定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通过习题教学和练习,教师可以随时得到学生学习情况的反馈信息,借以调整教学内容、方法和进程。在习题训练过程中,学生在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难以把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物理知识与逻辑思维相联系。对于物理习题教学中的易错题,教师需从逻辑学角度系统科学地分析学生的逻辑思维障碍,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同时培养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和辩证逻辑思维能力。
例3 (2014高考海南卷9题) 如图2(a),直线MN表示某电场中一条电场线,a、b是线上的两点。将一带负电荷的粒子从a点处由静止释放,粒子从a运动到b过程中的v-t图线如图2(b)所示。设a、b两点的电势分别为φa、φb,场强大小分别为Ea、Eb,粒子在a、b两点的电势能分别为Wa、Wb,不计重力,则有( )
(a)某电场中一条电场线 (b)粒子运动v-t图
图2(图略)
A.φa>φb
B.Ea>Eb
C.Ea
D.Wa>Wb
第一步:
由牛顿第二定律F=ma知,物体合外力与加速度成正比,若加速度减小,则合外力减小。
从a到b的过程中,加速度减小。
————————————————————
结论:从a到b的过程中,粒子所受合外力减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第二步:
由电场强度定义E=F/q知,若电场力减小,则场强减小。
从a到b的过程中电场力减小,因为粒子只受到电场力的作用。(带证式前件)
————————————————————
结论:从a到b的过程中,电场强度减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第三步:
由能量守恒定律可知:粒子电势能与动能之和不变。
粒子动能增大则电势能减小。
粒子动能增大,因为粒子速度在增大(带证式前件)。
————————————————————
结论:粒子电势能减小(充要条件假言判断,肯定前件式)。
第四步:
沿着电场线方向,电势逐渐降低。
受力方向由a指向b。
正电荷受力方向沿着电场线方向。
分析 本题之前三步逻辑推理对于学生来说并不难,但是第四步中,一些学生由于错误地使用了同一律的思维规律,潜意识地把粒子当做正电荷,因此得出了错误结论。找出了学生的逻辑思维障碍以后,教师就要注意强调,在静电场部分知识的学习的时候,要时刻注意粒子电性的正负,不能随便就把粒子当做带正电荷处理。
本文从三个角度阐述了逻辑学在物理习题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望能够引起广大同行的注意。没有逻辑学作为基础固然也可以做一名物理教师,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亦可得到提高。但是,如果有逻辑学作为指导实践的基础,相信一定能够更好地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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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学生素质,考试取得好成绩,应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并在日常学习中严格要求。所谓物理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物理思想、方法的科学化;解题过程的标准化;物理语言和书写的准确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高中物理学习中规范化要求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对高中物理学习中规范化要求的几点看法
笔者对高中物理试卷中不同题型的得分情况进行了总结:判断题正确率70%;选择题正确率60%(单项选择正确率80%,多项选择正确率仅为40%);填空题正确率50%;综合应用题最差,仅为30%。总体上说,物理知识应用特别是数理结合题得分较差;实验题得分最差,特别是误差分析、数据处理等失分严重。失分的根源主要是答题不规范,笔者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1)分析问题时缺乏抽象思维:如飞机飞行时两翼电势差的问题,抽象不出导体在磁场中做切割磁力线运动的物理模型;
(2)物理定律应用不规范,如知道物体恒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而忽略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的前提是物体不受力(或受到合力为零);
(3)有时写不出具体的函数表达式;
(4)数理划分不清,如描述关系式时,经常符号(代表物理量或物理量单位)与数值混列;
(5)借助数学解答时,不能完整准确,例不注意物理量单位标示或单位换算错误,甚至有时把计算过程全部写在试卷上;
(6)不能用多种方法解题,例不懂转换研究对象,变相进行验算;
(7)逻辑推理不严密、不完整,如不清楚基本的解题步骤,应用题不知道如何回答等等。
物理试卷答题不规范,是物理学习不规范的集中体现。
首先,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解题的规范性要求存在一些欠缺。由于高中物理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只是按照教学任务的要求,只强调规范性要求的重要性,而在日常教学中对其并未作出量化的规定:板书是对教师教案的直观再现,教师在板书方面未做出规范性要求的表率;在习题和考试中,也没专门设一些考分点,来考查规范学生;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改正错误,并没强调其过程和检查其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其次,学生应从思想上重视解题的规范性并主动进行训练,它是掌握知识必备的基本功之一。解题时,经过规范性数据整理和计算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实验操作时,不要先假定实验结果,对实验数据胡乱拼凑,而应以自己测得的数据(含已知)为基础,经过规范步骤得出实验结果。
最后,物理方法千变万化,关键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同时必须以规范性要求和训练为基础,夯实基本功,为考试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提高学生素质,考试取得好成绩,应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并在日常学习中严格要求。所谓物理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物理思想、方法的科学化;解题过程的标准化;物理语言和书写的准确化。
1.实验时求微求真观察探究,理论时科学设想建立模型
一个实验结果的得出,它和实验的规范操作等息息相关。实验前,精心准备。实验中,按步骤操作,对实验现象应客观记录,准确描述;实验后,根据实验数据科学计算,得出实验结果,进行实验总结,认真填写实验报告。分析现象时,应用所学的知识,善于抽象思维,化繁为简,建立理想的物理模型。如,物体在静力体系中保持平衡,它可以抽象为刚体;物体圆周运动时,可以抽象为质点,只考虑能量体系中守恒。
2.定律描述力求准确全面,字母符号应书写规范
定律(或定理)的提出,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在假设条件下提出的,有的是在一定的情景下产生的。如,牛顿第一运动定律,它就是在假设条件下提出的。我们可以应用它的等价条件,外力的合力为零,从而使此定律得到广泛的应用。物理基础语言――物理符号,高中物理中有许多物理量、物理单位、物理器材、物理术语等都有一个相应的符号与之对应。对于力学符号应正确书写,避免混淆。如p和ρ,分别表示压强和密度;M和m,分别表示力矩和质量;F和F′,分别表示作用力和反作用力;Fx和Fy分别表示受力分解中的两个分力。
3.解题应按逻辑顺序,必要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按照传统的观点,逻辑的解题顺序为:已知,求,解,答。根据已有的公理、定理(定律),有关定义和题目蕴含的已知条件,先读懂题中给出什么,我们知道什么,需要求解什么;借助已知和未知知识,列出函数关系式,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点,最好是方程;应用数学知识求解方程;最后进行回答。定律都是有条件的,在应用时应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在此情景下,适合于此定律的应用。定律常用带有一系列符号的方程来表示,一定要正确书写,注意符号所代表的意义,并标明单位。
4.解题时应表述正确,注意演算步骤应单列
中学物理的教学过程,应引导学生从语言学习的角度学习物理,熟练学习简单的物理语言,以形成基本的理科思维。根据定律适用条件,正确列出定律的函数表达式。如满足平衡条件,列出方程。正确应用数学知识,求解方程,但不必将演算步骤全部写在物理解答题上,仅写出核心的步骤即可,但要保证数学计算结果的正确。
1.了解物理的研究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基本的科学素养
教师授课时,作为讲课内容的拓展资料,应讲到科学家发现物理规律的背景材料,尤其是他们发现规律的过程,这对学习他们科学研究的方法、态度乃至品质都是有益的。他们研究问题时有一种重要的物理研究方法,常常抓住主要,忽略次要,抽象出物理模型。我们在学习中应注意抽象思维的培养。比如,审题时,应抓住题干,找关键词,提炼出核心内容。例:火箭上升,经4s离地面40 m处燃料用完,不计阻力。题景中,“4 s离地40 m”“不计阻力”为关键词。火箭运动过程抽象为匀加速→匀减速→自由落体三个阶段。
2.教师授课应科学规划,全面合理
板书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直观再现,教师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例,讲解典型例题时应
(1)完整写出例题的内容,引导学生先读题;
(2)确定解题思路:了解已知,看要求什么,然后解决问题;
(3)解题:①假设物理量;②从物理情景中抽象物理过程,正确书写表达式(注单位的标示,忌符号与数值混用),确定解题方法;③答案计算正确(借助数学工具:在黑板的另一边完成,只把关键步骤和正确答案写在这一边);④回答。一方面检验已知,提问,解答是否对应;另一方面,检验解答是否齐全。
另外,教师讲课时应选取恰当的教学方法,一般以案例导入法居多。回顾旧知识→情景模拟,引入新问题→提问学生,说出问题→授之原理,引导解决问题→检查完成情况→讲解疑惑→总结,练习巩固。例,老师在讲解胡可定律时,一般先做演示实验引入,同时启发学生猜测弹簧的弹力和伸长量之间有什么关系。学生可猜想,可能是正比,也可能是其他关系。学生的猜想是否正确,通过实验来说明。学生根据提供的器材,设计实验步骤和表格,可以分成若干组,然后进行实验探究。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F-x图象。借助图象线性关系,说明F-x成正比,斜率为劲度系数,从而对胡可定律有基本的认识。紧跟着老师讲课的步骤,学生专注听讲,且规范做好记录。根据课堂上所讲知识,学生课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加强对题中所含知识点的分析、归纳、消化、吸收,避免题海战术,对知识点的掌握变“条件反射式”为“知识点的折射式”。
3.学生学习应端正态度,专注听讲,规范记录,集中练习
(1)有选择地做好记录
教师讲课时,为讲得清楚,在板书上再现了他思路的全过程,不仅有物理知识的应用,逻辑的一般推理,还有数学的计算。学生在做记录时,应有的放矢,抓住重点,不可全盘记录,层次不清。对老师所讲的信息筛选浓缩,留给课后的不只是记忆,更多的是留有思考的空间。
(2)针对性地进行练习
判断题主要考查对概念内涵的掌握程度,一要记忆准确,二要理解全面。选择题和填空题主要考查概念的全面性和主要方面。解答题和综合应用题是考查对概念的综合应用和灵活掌握。学习物理时,学生应避免死记硬背,打“题海战”,而针对自己知识理解程度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正确对待考试
考试是对自己阶段性的总结。考试出错时,应正确对待,进行规范性的操作。首先考虑是否进行了分析思考,才去套用公式的;其次,题设的情景,是否和定律的前提一致;再次,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的结果是否正确。只有对考试认真总结,成绩才能不断提高,进而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物理学习方法多种多样,规范化要求是基础。
(1)成立物理兴趣小组,探究知识发现、提炼、应用的过程,养成客观严谨的学习习惯,培养一些科学素养。启发并稳固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是每个物理教师在教学中所必须重视的。
(2)教师讲课要合理规划,逻辑推理要严密。教案要详细,板书要规范,强师生互动,重个性差异。
(3)学生书写应规范,描述应准确,巧用数理结合,注重分析推理,强化计算正确,要求解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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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语文基础知识,与其“犹抱琵琶半掩面”,不如揭开“庐山真面目”。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现用小学语文教材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关键词:小学 语文 教材 看法 建议
论文正文:
对现用小学语文教材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我在农村教育战线上工作了30多年,一直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和教研工作。作为一名老语文教师,我经历了几次大的课程改革,深刻地感受到了小学语文教材从内容到教学方法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这次进行的新课程改革,和以前的课程改革相比,力度更大,从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教学方法,都有了更大的突破,特别强调改变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学生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强调改变学科本位过于突出、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强调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的现状。
我们现用的这套小学语文教材,对学习时间较少的农村学生来讲,学习内容依然偏多。每册教材的课文都在30篇以上,还有语文园地、口语交际、习作、词语盘点,加上必要的复习、检测,教学时间一般都很紧。一线教师普遍反映:一年级上下册、二年级上册内容特别多,时间特别紧。对学前教育薄弱的农村儿童来讲,启蒙学习的门槛仍然过高,难度仍然偏大。山区很多学校没有开办学前班,儿童大多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学前教育,家长也不注意开发智力,有些孩子连笔都不会握,更不会运笔。现在一进学校,就要学声母、韵母、声调、拼读、整体认读,还要认识数量众多的汉字,对大多数农村儿童来说,学习压力太大,学习效果当然不好。一些儿童并没有真正学会本来应该掌握的知识,是被教师“拖”着往前走的,以至一些学生到了中高年级,拼写词语都很困难,很多字还不知道读音。
对信息相对闭塞、知识面较窄、社会实践活动少的农村小学生来说,部分口语交际和习作的内容设计脱离了他们的生活实际,不便操作,即使进行了训练,效果也不好。
建议:加大地方教材的开发力度,编写一套内容适量、难度适中、乡村气息浓厚的农村小学语文教材,真正做到关注差异,尽可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要,并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自我调节,更新发展。
我们现用小学语文教材主要通过语文园地(五年级后为“回顾 拓展”)来体现基础知识的内容,其中安排了口语交际、习作、我的发现、日积月累等。最能表现语文基础知识的大概是“我的发现”,只是量比较少。上一套教材通过“基础训练”来巩固基础知识,从语音、字、词、句、段、篇等各个方面,对语文基础知识进行整理和复习,有很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方便了师生的教学活动。
一位教了20年语文的骨干教师反映:由于这套教材语文基础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所下降,一些学生到了中高年级,对小学语文最基本的东西,都还不够了解,比如:汉字的基本笔画,汉字的基本结构,汉字的基本笔顺规则,助词“的、地、得”的用法等,更不用谈深一些的东西,如:基本的修辞手法,病句的修改,句子的改写,词的感情色彩,关联词的使用,标点的用法等。而这些,大多又是考试内容的组成部分。
我觉得:对语文基础知识,与其“犹抱琵琶半掩面”,不如揭开“庐山真面目”,比如:“打比方”,可以直接告诉学生,这就是比喻,“把事物当作人来写”,这就是拟人。何必转弯抹角绕这么多圈子呢?让学生“知其然”,更要让学生“知其所以然”。让学生学深入,学扎实,有什么不好呢?
建议:尽管“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但也不能让语文基础知识的呈现显得支离破碎,应当在教材中安排一定的空间,对语文基础知识进行复习和整理,使学生真正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全面提高语文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这套教材在语文园地“我的发现”中,渗透了一些读写知识,但没有把这些读写知识作为该组教材的重点训练内容,同时,整套教材在读写知识的训练上还缺乏连贯性和系统性。
上一套小学语文教材很好地处理了读写知识的训练问题。它安排了很多实实在在的训练内容,比如:“弄懂自然段的意思”,“把一段话写清楚”,“练习给课文分段”,“留心周围的事物”,“归纳段落大意”,“围绕一个意思写好片段”,“一边读,一边想”,“一要真实,二要具体”,“抓住课文的主要内容”,“注意段与段的联系”,“怎样读懂一篇课文”,“注意积累材料”,“从内容中体会思想”,“抓住事物的特点写”,“联系概括中心思想”、“写文章要有中心”,“理清课文的条理”,“练习编写作文提纲”,“注意事物的联系”,“按一定的顺序写”,“分清课文的主次”,“详写和略写”,“阅读要有一定的速度”,“认真修改自己的作文”,“了解人物的内心活动”,“事物的静态和动态”,“体会课文的思想感情”,“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分辨事物和联想”,“展开合理的想象”,“分清事物的前因后果”,“前后照应,首位连贯”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循序渐进的读写训练体系。就从目前来看,其中的许多训练项目都没有过时,甚至还有加强的必要。
建议:在以专题编排课文的同时,要精心安排一些必要的读写训练项目,使教材的人文性和工具性结合得更为紧密,促进学生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掌握学习和运用语文的规律。
作为基层教育工作者,我们的视野、学识能力、理论水平等,都很有限,看问题的高度也远远不够,只是经常和学生打交道,和一线的教师打交道,搜集、了解到很多关于教材的信息,产生了一些肤浅的感受,不吐不快。当然,如果能有助于小学语文教材的开发和管理,自然是对本人最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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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是光导纤维的简写,是一种由玻璃或塑料制成的纤维,可作为光传导工具。传输原理是‘光的全反射’。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光在光导纤维的传导损耗比电在电线传导的损耗低得多,光纤被用作长距离的信息传递。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我国光纤产业现状及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关于我国光纤产业现状及几点看法全文如下:
1、光纤产业发展的回顾
(1)起步
我国光纤产业起步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当时的邮电部、机械、电子部系统和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诸多单位,都投入力量,从事光纤和光纤预制棒的研制工作。并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利用自已研制的光纤(当时为多模光纤)进入到了试验阶段。
但由于受到技术、经济实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当时的工作基本上还是限于实验室研制的范畴。
(2)二次创业期的失败
80年代中期,国内掀起了第二次光纤创业高潮,先后有十多个单位从英国SGC,HEATHWAY和法国ASM等设备供应商引进光纤预制棒设备30多套和光纤拉丝设备30多条线。但由于对光纤产业的认识不足,当时只引进了生产设备,而忽视了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而且投资过于分散,十多个单位各行其事,每个单位引进的规模都很小,又都缺乏消化研发的后续资金投入,加上当时国内市场需求甚微等各方面的因素,使这一波“引进创业”工作基本上是以失败告终。
(3)“长飞”的成功
到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通信事业的发展,我们国家采用了与国外光纤生产企业合作的方式,先后成立了“西古”和“长飞”两个光纤光缆合资企业。特别是“长飞”公司的组建,第一个在引进全套先进生产设备的同时,成功的从荷兰菲利浦引进了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
长飞发展的实践证明,选定好的合作伙伴,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长飞”的组建和发展,才真正建立了规模化的、现代化的国内光纤光缆企业。
(4)光纤产业群体的形成
“西古”和“长飞”的初期规模,现在看来都是很有限的,“西古”的设计产能只有2万芯公里,“长飞”初期设计光纤产能5万芯公里,光缆4500公里。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特别是光通信事业的大发展,市场对光纤的需求急剧增加,市场的牵引作用极大地激发了我国光纤制造业的发展,到本世纪初,我国才真正形成了由“长飞”、“杭州富通”、“南京华新藤仓”、“上海朗讯”、“武汉烽火科技”、“亨通光电阿尔法”、“江苏法尔胜”、“成者中住”、“中天科技”、“浙江华伦”、“深圳特发”、“南京特恩弛”等十多家企业生产光纤的产业群体。
2、光通信的发展带动和激发了国内光纤产业的发展
90年代初期,邮电部确定的不再采用同轴电缆,而全部采用光缆建设通信网和国家对通信采取超前发展的政策,是我国近十多年光纤光缆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的决定因素。“六五”期间(81-85年),我国光纤铺设才300多公里,“七五”期间(86-90年),世界只有7000多公里,当时光缆的芯数又很小,折合光纤只几万芯公里。可见当时光纤光缆市场小的可怜。进入90年代,特别是93年之后,由于邮电部确定大力发展光通信和通信建设超前发展的思路,资金的投入逐年大幅增长,使光纤光缆用量也得到大幅度增长。为使大家直观了解这一增长的趋势,笔者把“八五”和“九五”期间我国对光纤需求的数字列于下表,供参考。
由上表可见,十年时间,我国对光纤的需求增长了近百倍。由于国内通信建设对光纤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国内光纤市场严重供不应求,80-90%的光纤要依靠进口,在这种形势下,市场的力量促使在“长飞”不断扩容的同时,“上海朗讯”、“南京华新藤仓”、“杭州富通”等光纤企业先后建成投产,这样也就使我国光纤的产能和产量逐年上升。表二列出了我国近十年光纤的产量数字变化,供参考。
3、我国光纤企业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状况
(1)光纤拉丝设备一流
我国光纤企业使用的拉丝机经历了一、二、三代的变更。第一代拉丝机塔高6米,空气冷却,线速度每分钟80-120米,目前第一代拉丝机用于生产已被淘汰,大部分却只安排做试验性的工作,但有的还在使用。第二代塔高12M,氩气冷却,拉丝速度300-400M/min,这一代还有少数在使用,主要用于多模和特种光纤的生产。
我国现有拉制光纤的设备,绝大部分都是第三代产品。拉丝速度一般都在1000M/min以上,采用了冷却效率更高的氦气冷却,为适应高速拉丝冷却的要求,塔高多在20M以上,自动化控制程度高,适合于拉大预制棒,生产效率高,质量也达到了更好保证。
我国现有生产单模光纤的拉丝机都是最新装备、最先进的第三代设备,其中大部份是从世界知名线缆使用设备制造商芬兰耐斯隆公司和日本神户制钢引进,少部份从英国、法国和美国相关公司引进。目前我国有这类光纤拉丝生产线110余条。
(2)光纤预制棒
生产光纤预制棒现在已经发展为两步法,第一步生产预制棒的芯棒,其沉积方法有:MCVD法(改进化学汽相沉积法,PCVD法(等离子体化学汽相沉积法)、VAD法(汽相轴向沉积法)和OVD法(外汽相沉积法)等四种方法。
第二步是在芯棒上附加外色层(俗称外色技术)、制成预制棒。
光纤预制棒的光学特性,主要取决于芯棒制作技术。光纤预制棒的成本主要取决于外色技术。国内光纤企业生产预制棒涵盖了PCVD、MCVD、VAD和OVD等各种技术,但是,应该讲目前我国光纤产业在预制棒研制和生产环节上还是个瓶颈。虽然“长飞公司”、“烽火科技”、“法尔胜光子”和“杭州富通”等公司在光纤预制棒的研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当然长飞公司也进行了扩容,提高了批量生产的能力,但直到2003、2004年,海关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光纤企业拉丝用的光纤预制棒,有百分之六、七十还是靠进口。目前业内相关企业正在为改变这一现状而努力,相信近几年会有更大的突破。
(3)光纤产品质量完全能取代进口产口
近几年,我国光纤产业在困境中奋力拼搏、在竞争中求发展,由于各企业的共同努力,在营造市场公平环境的同时,在技术层面和产品质量层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许多企业生产出高质量和低水峰光纤,各种测试表明,我国本地光纤的各项参数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业内专家认为,国产光纤之所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是由于:
①、我国光纤行业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引进的都是近期国际先进的生产测试设备,光纤的生产、检测设备等硬件是世界最先进的水平。
②、在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绝大多数合资企业都引进了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并在生产实践中加以掌握和改进。
③、我国已实行电信器材设备入网证制度多年,国内各光纤企业又都通过了IS09000质量体系的认证。实事求是地讲,国内光纤生产企业总体上讲已具备现代化的产业生产管理水平,笔者相信许多视察过光纤企业的领导和专家学者都会认同这一点。
国产光纤用于国家光通信网建设至少也有2000多万芯公里了。实践表明,工程反应良好。国产品牌光纤完全能满足用户的需求,性能指标完全可以与国外名牌光纤相媲美。而且与国外名牌光纤相比,还有价格优势和服务方面的优势。从产品品种上看,我国光纤企业已经能够生产目前市场需要的所有商用光纤产品。
1、光纤价格的总体走势
(1)世界光纤(常规单模)价格总体走势
随着光通信的发展,对光纤的需求逐年大幅增加。生产工艺、技术的改进成熟,产业化规模的扩大,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光纤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如表三所示:
(2)我国进口光纤价格的走势
1995年前后,欧、美市场光纤价格在60美元/公里左右。由于当时中国市场90%的光纤依赖进口,为国外厂商所垄断,使进口光纤价格高出国际市场20%左右,达70多美元/公里。1998年以后,我国本地光纤产能逐渐增大,自给能力增强(接近30-40%),进口光纤价格开始逐渐与国际市场持平。2002年以后,由于国际市场疲软,世界光纤市场严重供过与求,各国光纤巨头为了争夺中国市场,纷纷降价,出现了进口光纤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趋势。进口光纤价格由高于国际市场价到逐渐持平,再到低于国际市场价的变化和上述的光纤价格总体走势示见下图:
(3)国内光纤市场价格总体状况
上面已经谈到,90年代中期以前,国内绝大多数单模光纤依赖进口,光纤价格完全由供应方所垄断。90年代后期,光纤本地化生产能力逐渐增强,由于市场上先入为主和品牌效应等诸多因素,国内市场光纤价格由高到低的排位情况基本上是康宁最高,朗讯、日本住友、藤仓等次之,长飞和南京华新藤全的光纤价格和日本光纤价相仿或略低一些。韩国光纤进入中国市场后,一直是以最低的价格销售,充当中国光纤市场降价的引导者。
以1999年为例,当时康宁光纤的售价在每公里350元左右,比国产长飞光纤每公里要高出50-60元,而韩国光纤售价比长飞要低20元左右。到2002年后半年,光纤的绝对价格都大大降低了。但相对价位顺序基本未变。如下表四:
由于总体市场是供过于求,2002年我国光纤市场出现了恶性价格竞争,光纤价格与价值出现倒挂现象,全行业亏损。康宁光纤售价差距由原来的50元/公里缩小到20元/公里,在上面压;韩国光纤仍比国产光纤价低10-15元/公里,中国光纤受到两面的打压。
2、光纤反倾销
2002年,北美网络泡沫破灭之后,全球光通信市场遭遇前所未有的寒流,光纤需求一落千丈。中国市场虽然也受到影响,但仍表现出较强的市场需求。欧、美、日、韩等国光纤产能在2000年前后大幅增加,面对需求大幅下滑,供需矛盾突出,出路在哪里?光纤厂商看中了中国,把中国市场当作其消化过剩产能的主要场所,想以占领中国市场来弥补其它市场的损失,因此不惜低价倾销。正是在进口光纤这种低价冲击之下,国内光纤生产企业也不得不降低自己的光纤售价,以维护企业的运转。市场价一降再降,使国内光纤生产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都低于平均销售成本,出现严重的亏损,令国内众多光纤企业叫苦不迭。这给我国光纤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迫不得已,中国通信企协通信电缆光纤专委会在国内大多数企业的要求和支持下,组织长飞、烽火、富通、法尔胜等国内光纤企业,举起光纤反倾销的大旗以维护国内光纤行业的合法权益。
从企业问题的提出,诉讼的各种准备到立案、初裁、终裁,历时两年半,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对我国通信制造业的第一案——光纤反倾销做出了肯定性的终裁。我们得以胜诉。
反倾销的胜诉,给国内光纤产业以更大的市场空间,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一利好形势下,应更进一步加强行业市场行为的理性和规范加强行业内和产业上、下链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强行业内的合作,联合和整合的力度,以求得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光纤产业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拉丝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并有一定的余量,光纤产品质量和产品种类完全能满足通信建设的需求,取代进口产品。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我们掌握光纤预制棒生产核心技术的企业还太少,美国和日本的一些公司在光纤预制棒技术上还在对我们进行封锁。和国际上的光纤巨头相比,我们很多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还都很不够,要想把国内光纤产业做大做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合行业之力,攻克预制棒研制、生产瓶颈
光纤预制棒的许多核心技术,目前仍为美、日、欧等几个光纤产业巨头所垄断,它们事实上还在对我国实行技术封锁。我们的许多企业和美、日一些公司谈判光纤预制棒的合作问题,至今前后已有20年之久,多没能成功。而光纤预制棒是生产光纤的母料,新品光纤的研制、开发,有赖于光纤预制棒的研制、开发。预制棒是光纤产业的核心,它的技术含量最高,研制起来难度最大,需要投入的资金最多,在产业链中的利润比率也最高。我国光纤产业要想做大做强,要想不再受制于人,必须尽快地掌握各种先进的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
而要做到这一点,单靠一个企业的力量(含技术力量和财力等等)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在预制棒问题上,要想尽快改变目前的局面,必须加强国内光纤企业的联合协作,集行业之合力以攻关。同时应尽力争取得到主管政府部门在政策层面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2、理性面对市场价格竞争
市场经济,产品的价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那个产品利润率过高、暴利,资金就会向那里流入,市场供需关系就会起变化。2001年前,光纤利润率过高,可以达到30%左右,使国内、外众多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扩容、建厂(当时据报道,康宁、朗讯等都计划投入六、七亿美元扩容),致使2002年后无论世界范围还是国内,产能都大增,产能大幅度增加的同时,需求又赶上美、欧网络泡沫的破裂而急剧下滑,使供需关系严重失衡。这就导致了近几年光纤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光纤价格大幅下滑。市场供过于求,产品没有利润甚至亏损了,投资就少了、停了。2002年之后,光纤业就是这种状况。经过企业的调整、整合,生产有所控制,市场逐渐复苏,经过一定的周期,供需达到新的基本平衡,这是目前光纤行业所企所盼的。关键还是市场需求状况,目前,大家都把目标瞄向中国,其原因之一是大家都看好中国的光纤市场前景。
正常的市场调节、市场竞争(含价格竞争),有利于企业通过竞赛、比拼,改进、研发新的工艺技术,想方设法进行产品创新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规划企业的适度规模,以达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作用,提高设备的运转使用率,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等等,使其产品更具竞争力。这种竞争是健康的,有利于数量的竞争。但目前的问题是,我们
现代化的企业,比较成熟的企业应当理性对待价格竞争,不应搞恶性价格战,不应指望以低价倾销的方式就可以把对手压垮。相反,恶性价格战必然会使各相关企业在商战中都打的头破血流。近两年由于进口光纤倾销引起的恶性价格战使我国光纤业裁员、减薪、全行业亏损的严重后果大家有目共睹。
反过来讲,那个企业也不会使自己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下运转,光纤、光缆行业也不会例外,如果价格与价值长期倒挂,必然会影响其产品质量,从而给产业链的下一环节——通信网的建设带来隐患。到那时,其后果决不是眼前利益省一点点采购费用所能弥补的。
3、加强行业联合和行业管理
我国现有光纤生产企业十几家,相对于通信电缆厂和光缆厂的数量来讲,这个数字要小的多了。但是,过小的光纤生产规模,又都生产同质化的产品,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是很难有利润可言的。2002年至今,各光纤企业都在艰苦支撑的局面也正说明了这一点。面对国际光纤巨头的竞争,中国光纤产业将来的发展会是什么格局呢?笔者认为,相对最具有实力、有活力、决策好的国内光纤企业是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这里的实力、活力应涵盖企业的研发创新实力、市场开发能力、经济实力、企业的科学策划和决策能力等。能否以这样的企业为龙头,以它们的影响力、凝聚力带动并加速企业间的合作、联合,逐步形成若干个不同联合式的大型的光纤产业集团。这条路子,如果处理的好,即可以解决企业的生存,又有利于行业内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可以增加我国光纤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笔者认为这是业内各企业领导今后决策时可能要认真考虑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本次光纤反倾销的胜诉,是我国大多数光纤企业合作、联合的产物,应企业的要求成立的光纤产业分会给企业的联合、沟通搭建了一个平台。在协会的组织、协调和众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为捍卫企业、行业自己的权益,据理力争,并得到国家的支持,取得了胜诉,这是我们光纤行业组织起来后共同取得的一个成果,它也向我们展示了行业自身组织的力量。
目前我国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行业协会认真开展工作。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在通信或光纤制造业与运营业之间,在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将更加重要。笔者感觉,我国的光纤光缆产业还面临如何真正把行业协会办成是企业自己的组织,是行业内部沟通、交流的平台,是行业内企业共同制定自身的游戏规则,加强自律、自我约束的平台,协会在为众多企业服务的同时,也应该成为按游戏规则认真加强行业管理,以维护行业内大多数企业和整个行业利益。
笔者真诚希望中国通信企协通信电缆光缆专委会能办成这样一个协会,为我国通信线缆制造业做好服务工作,为我国光纤光缆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通信建设做一些有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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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烹饪越来越具有审美性质,直至发展成为实用与审美并重的各种花色造型菜点及丰盛华丽的筵席。中国烹饪艺术虽然受到烹饪原料、烹饪技术、食品实用功能等因素的制约,具有相对的局限性,但它与其他艺术种类相比较,却有自己的艺术特点,即融绘画、雕塑、装饰、园林等艺术形式于一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职烹饪专业《烹饪美术》课程开发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中职烹饪专业《烹饪美术》课程开发的几点看法全文如下:
中国烹饪技艺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常说的烹饪菜点的色、香、味、形、质、养,与美术有关的就占了三项。在目前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多以师带弟的形式传授烹饪技术,培养的学生仅仅满足一般的厨师要求。学生缺乏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认知,缺少对美术基础知识的深入学习,所学知识难以满足人们对饮食文化的审美需求,更谈不上对烹饪工艺的发扬和创新。因此,授好烹饪美术课显得尤为重要,下面试谈谈对课程开发的看法。
《烹饪美术》课程教学应占专业课总课时的25%左右,主要分为基础美术课和工艺美术课两部分。基础美术课主要是通过美术基础性练习,让学生掌握美术绘画的常识和技巧,培养事物的整体塑造力,主要有素描、色彩课等。工艺美术课学习是烹饪美术教学的核心环节,通过课堂学习实践,学生掌握烹饪工艺美术造型和烹饪作品美学知识,并将图片选择、色彩搭配应用于烹饪工艺实践中,包括烹饪美术技法、烹饪色彩搭配技艺、烹饪冷拼造型技法、菜点造型设计等。
素描课理论:素描的常识和写生步骤,在美术实体造型中的作用及常用的绘画原理。主要通过对石膏、陶罐、水果的素描写生练习,学生掌握简单的白、灰、黑的线条表现力和空间实体塑造力。
色彩课理论:色彩的形成相环、三原色、间色意义作用,色彩的调和对比,空间实体搭配的知识。主要是对色相环冷暖练习、色彩的调和、色彩的情感、作色技巧练习等。
烹饪色彩搭配技艺课:色彩在烹饪中的作用,烹饪原料色彩搭配及对饮食者的心理、生理的作用和变化等。原料在烹饪中的运用及通过烹、炸、煎、煮等工艺前后颜色的变化,烹饪技艺中的色彩调配与应用的规律和方法等。课堂练习:各种冷暖色的烹饪原料搭配练习,如大红椒、番茄、红枣等暖色原料与青蒜、西芹、黄瓜等冷色原料的比调练习。原料烹制的色彩变化对比练习,如大虾、生蟹烹前是灰色,烹后变成金红色。烹饪冷暖色调料应用,如番茄酱、辣椒红油等,冷色调料的应用,如葱、蒜、青椒的应用及无色汤料的练习。
烹饪冷拼造型技法课理论:冷拼造型图案规律,动植物、风景动态变化表现手法。冷拼图案的特性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单一拼盘、花色拼盘是原料搭配的表现形式,如瓜果、菜叶、鱼虾、禽蛋等原料在冷、热菜肴设计中的重复排列及围边、围花的应用。课堂练习时,先从临摹再到设计的纸上练习,继而进行原料的拼摆练习,多以蔬菜、水果拼盘等实物练习。而其中的字体设计主要讲述美术字在烹饪中的作用,练习时主要应用在中餐热菜、冷拼、糕点中,如福、禄、寿喜庆吉祥等字样。
菜点造型设计课讲述了烹饪造型的美学原理、艺术表现的具体手法,在烹饪工艺中的应用,冷菜拼盘的形式,花卉、动物、风景的造型,瓜果等原料雕镂技巧和造型的综合应用等。课堂练习主要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和示范,学生加以瓜果、蔬菜雕刻的实物训练,特别是一些传统喜庆菜肴和拼盘,如花开富贵、福寿延年、荷塘秋色等作品。
《烹饪美术》是一门艺术美学、烹饪原料学、烹饪工艺技能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其教学过程就是专业知识理实一体相结合的过程,有别于其他美术教学,强调实用性、示范性、技能性,这也是职业教育的特点,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特别注重对学生进行传统美食文化艺术的熏陶。通过理论到实践,实践到理论的生动灵活教学,激发学生对美术课的学习热情。烹饪专业学生大多没有美术基础、缺乏学习美术课的兴趣,因此,对学生应因材施教、由浅入深、耐心细致地教学,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实践能力。
中职烹饪专业是一个技能实用型专业,目前大部分高职中专院校都设有此专业。大部分学校没有专职烹饪美术教师,有的只是美术专业教师兼课,美术课安排较少或不够合理,或根本没有这门课程。某些美术教师对烹饪工艺、烹饪原料的性能不够了解,没有很好地突出烹饪美术教学的特点,不能将实用美术与烹饪工艺相结合地讲授,使美术课没有发挥烹饪专业中应有的作用。烹饪美术教师除具备应有的美术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烹饪专业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实践技能。同时学校要为他们学习烹饪工艺知识提供条件,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以更好地吸引一批教师从事烹饪美术教学工作。
中国是美食之乡,饮食文化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衣、食、住、行有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优势,合理制订烹饪美术教学计划、不断探索新的教学形式,才能培养既具有美术知识,又有较高烹饪技能的新型厨师,这才是烹饪专业培养人才的方向,只有这样中国烹饪工艺才能更好地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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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对学生的全面发展给以新的阐述和定位,突出的特点是课程目标由单向方式走向多元、综合与均衡。具体来说,每一门课程目标都体现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等三个维度的有机整合。这就要求让音乐课程教学提高有效性!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论文范文:对高中音乐教学的有效性的几点看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音乐课程标准》指出:“感受与鉴赏是重要的音乐学习领域,是整个音乐学习活动的基础,是培养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有效途径。”音乐来源于生活,最终又回到生活,在音乐鉴赏教学中,如何准确把握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在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真正学会感受和鉴赏音乐,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促进学生潜能的开发与良好个性的发展,对于音乐教师来讲,就意味着要不断探索并总结有益的教学方法,注重教学质量和效益,实施有效教学。
有效的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课堂教学的学习效率、学习效益、学习体验。要真正实现音乐的有效教学,也就需要每位音乐教师长期的努力和付出以及全体音乐教师的共同研究和探讨,因为只有音乐教师的有效思考、有效设计、有效组织,才能真正实现音乐课堂的有效教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指从教学目标的操作性、教材内容的审美性、教材环节的层次性、教学手段的便利性、教学方法的趣味性、教学技巧的艺术性、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教学评价的合理性等方面入手展开教学活动,使学生通过音乐学习,在音乐认知、音乐技能、音乐审美和情感上获得协调发展和提高,有效达成音乐课程的目标要求。当然,评价课堂教学有效与否,不单是以教师是否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得是否认真来决定,而是指学生有没有所学以及是否有成效。如果学生不想学或学的没有效果,即使教师教得再苦也是无效的或低效的教学;如果学生学得很苦,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进步和发展,同样也是无效的或低效的教学。所以说,决定课堂教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学生的学习成效,它将是我们探索有效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课堂教学才称得上是有效的呢?
音乐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学校音乐课程价值的具体性体现,是学生在学校和教师指导下,其音乐学习活动具体的行为变化表现和阶段性、特殊性的学习结果。有效教学的研究成果也肯定了教学目标设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教学目标的合理设定是有效教学的要素之一。因此,确立科学的音乐教学目标,不但能够指明确音乐教学方向,提出音乐教学任务,确定音乐教学方式,调节与改进音乐教学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同时还能够明示音乐教学计划,界定音乐教学范围,规范音乐教学进度,提出音乐教学要点,检测与评价音乐教学的实施过程与效果。因此科学合理的确定音乐教学目标对于提高音乐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教学策略是一堂课中所有教学方法的有机整合。它是音乐课堂教学设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特定的教学环境中为了完成课堂教学目标以及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而采取的有效教学措施。每一种方法都具有适用的有效范围,都能够合理地体现和展现课堂教育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的具体特征以及教学环境氛围,对于同一章节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选择不同的教学策略,但是一定要实现课堂成效,不能违背科学性原则。
课堂中学生良好的学习状态是指学生自觉学习的程度。而学生的学习状态具体表现为:学习是否积极主动,精力是否充沛,注意力是否集中,情绪状态是否乐观,思维是否活跃。一般说来,主动投入学习的效果优于被动投入;深层参与学习的效果优于表层参与。要使学生投入良好的学习状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学习,教师就必须要做到:
1、让学生明确学习的目标;
2、引发学生的情感体验,激发其合理适度的学习动机;
3、提出富有挑战的问题及任务,引发学生积极思考与参与行为;
4、给予学生适当的鼓励。
有效的课堂教学应当激发并保护学生主动学习的动机,课堂教学结束后又能保持学生继续学习和探究的愿望。
在有效的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并存,良好的课堂管理不仅能够恰当安排学生的课堂学习活动,促进学生参与课堂,同时也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排除不必要的课堂干扰,保证课堂教学的时效性。因此,教师要协调、控制好课堂中的各种教学因素,使之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以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细节决定成败,注重细节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课堂教学,在育人目标的大前提和课程标准下,四十五分钟课堂的每一个环节的目标、内容、活动等的精心设计与准备,只有精细化才能真正达到实施有效的课堂教学。如:一节课的导入,可以是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图片或设疑的文字资料,也可以是一段视频或音频资料,教师借用多媒体先进技术进行创设并引领学生进入特定的意境与氛围,这样既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了解、探索的学习欲望,使整节课的内容顺利展开。
综上所述,追求有效,是一种理想的境界,它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我们音乐教师也只有本着与学生合作,师生共同发展的理念思想,多方位地让学生自主体验和学习探究,才能上出一堂堂有益的音乐鉴赏课,以提高音乐课堂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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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李光灿先生,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对法律逻辑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司法裁判是一个“据法讲理、以理服人”的过程,说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常识,似不为过。但在我国目前,似乎并不如此,以致对“司法裁判必经充分论证”这一点,常常不仅需要学理层面的论证,还需官方层面的三令五申。近十余年来,学界持续传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呼声。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亦在1999年、2004年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两度将裁判文书改革确立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为贯彻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拟采取多项措施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进行改革。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的大量司法裁判却仍然习于多年的粗陋风格,在论证说理方面尚未见明显改观。
与此相形对照的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同时出现了某种转向:一方面,理论界有知名学者不仅提示“特别强调撰写论证详细的判决书”不过是前些年“司法系统人力资源一直还不算紧张,有些法院一度还有些余力”的表现,并同时转而大力强调裁判结论“对错”才是个案系争当事人真正在乎的;另一方面,当前些年司法实务部门忙于践行“能动司法”这一司法“新政”的当口,法学理论研究者也同样对诠释司法“新政”更有兴趣而无意留心于法官司法论证这一看似琐屑的“技术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既然法官对承审个案作出裁判乃是其工作的核心部分,那么法官的裁判是否达到、能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据法讲理、以理服人”这一底线要求就始终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重拾法官个案司法论证这一“冷”问题,并结合我国法学院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这一与法律论证问题最密切相关的课程,做些不合时宜的思考。
或许我们可以设想,在法治理念初生且民智未开的年代,人们有可能单凭裁判结论而不问结论得出过程来衡量案件裁判之“好坏”。但是在现代法治观念已然很大程度上深入人心、成为民众的日常话题的今天,并且民众知识文化层次已然大幅度提高且眼界已然较为开阔后,仅凭裁判结果对错衡量裁判水准高低的“以结果论英雄”式的想法,显然就再也行不通了。
到今天,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个案裁判水准的高低,不仅在于个案裁判结论本身的正确与否,还在于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论所做的司法论证的充分与否、正确与否。一方面,个案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与个案裁判水准之间是正相关关系。裁判结论错误,无论是缘于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都是错案,都意味着裁判的低水准。另一方面,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论所做的司法论证的充分性、正确性与个案裁判水准之间同样是正相关关系。充分、正确的个案司法论证反映出个案裁判的高水准,而粗陋甚至错误的论证则意味着个案裁判的低质量。此外,充分、正确的司法论证,不仅对于提升个案裁判水准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对于个案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具有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目前提升个案裁判水准关键在于强化和落实法官对承审个案的司法论证义务,提高个案司法论证的充分性、正确性。
无论是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主政者对司法工作理念的要求来看,抑或是从现代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预期来讲,擅断而不充分讲理的司法都是不可接受的。然而问题是,对于司法这一类由活生生的人所操持的活动,靠对司法运作作“自动售货机式”的想象来否认司法擅断的可能性是不现实的,寄望于法官个人自觉克制其擅断冲动也是不可靠的。要减少或杜绝司法擅断,显然只能依靠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法官对承审个案的论证义务正是有益于防范司法擅断的制度约束,相关论证规则和论证技能则是有益于防范司法擅断的技术支撑。
确立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义务,正是旨在将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及其结论的充分、融贯论证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以规范法官的个案裁判行为,进而促成裁判结论的证成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从正面来讲,此项义务将促使法官对承审个案进行尽可能充分的论证,作出尽可能严密的说理,以保裁判过程记录结论不流于恣意;从反面来讲,此项义务客观上将使得裁判过程及其结论的恣意更为困难,也将使得司法的擅断等具有更高的可见性,从而更便于国家监督机关以及一般社会公众对审判权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检视。
(三)明确个案论证义务有益于革除司法裁判粗陋之积弊
长久以来,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极为粗陋,尤其是欠缺对个案裁判意见(包括裁判根据与裁判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实践中,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盛行的是以“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我国X法律X条之规定判决/裁定如下……”这一格式化的表述。这一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看似要件齐备,实则省略了对个案所涉多元规则、多重价值以及复杂利益纠葛的循法依理的细致解析和充分论证。
粗陋的司法论证,产生了多重不良后果:一是,隐藏了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真实考量过程,以致法官的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事实上难以监控和评判。因为在程序法中,经由论证而做出理性的裁决意见与上诉审查,两者是配套的制度设置。此正如克拉玛德雷所说:“普遍的规则是,在不需要理性意见的地方,也就不会提供上诉审查;因为,上诉预示着批评和指责其反对的行为,而当行为未提供理由和说明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欠缺对个案当事人所承受之有利或不利法律后果的理据的全面解析,以致因强烈的武断色彩削弱个案裁判的可接受性。三是,在极端情形下,方便了法院外部势力对裁判的不当甚至违法介入和干预,也为部分法官上下其手、枉法裁判预留了空间。
很显然,仅仅通过加大裁判文书篇幅之类办法肯定是不足以革除上述弊端的。因为此前裁判文书粗陋之所以成其为问题,根源在于与粗陋相伴生的说理论证不够,以及因为疏于说理论证所带来的上述种种负面后果。因此,若不通过强化法官对个案裁判意见(包括裁判根据与裁判结论)进行充分论证的义务,进而提高个案司法论证说理的质量,裁判文书无论如何改革,都只会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而无法触及深层的真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民众对司法权运作及其结果所怀抱的期望也同样越来越高。此时,仍寄望民众无条件认同司法权运作过程以及通过该过程所输出的司法产品,显然是不现实的。
民众认同司法权运作及其结果的条件固然有很多,比如裁判结论符合其内心的是非标准、符合其利益诉求等等,但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条件是司法裁判过程是“讲道理的”。相比于纯粹不讲道理的简单粗暴的命令,讲道理的决定就让人更好接受;相比于不够充分、透彻的讲道理的方式,越是认真讲道理、把道理讲得越清楚越充分就让人更好接受。这一点,其实仅从法治社会中民众最朴素的是非观念与正义情感就可以找到充分的理据,而不需要什么“高大上”的理论来证成。对此,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克拉玛德雷说到:“(经论证而做出的理性意见,是)判决的证成根据,同时,它也尽可能具有说服力。”“在判决中,理性意见被用来说明判决的正义,并劝服败诉方,使他相信对他不利的判决是逻辑过程的必然结论,而非压制和武断的即兴作品。”
回到我国司法运作的现实语境来看,要让司法裁判过程做到“讲道理”并且认认真真把道理“讲好”,恐怕除了将法官必须对承审个案予以充分论证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确立起来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无它途。一方面,正如前文提及,截至目前,中央决策层已然不止一次以“决定”形式要求司法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然不止一次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列入法院系统的“改革纲要”,可遗憾的是效果却并不好。因此,若继续停留于“决定”、“改革纲要”层面的呼吁——尽管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但收效如何就不好说了。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裁判者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在裁判的说理论证问题上没有什么实质性改观,其原因虽然也与裁判工作传统、裁判人员能力、裁判工作量大等因素有关,但更主要的恐怕还在于裁判论证说理既没有成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裁判者违反义务也不会招致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见,对承审个案的裁判过程与结论要不要论证、如何论证以及论证到什么程度,就只能完全听凭裁判者个人的倾向、精力、时间宽裕度等不可控的随机因素了。甚至还可以说,从裁判者个人角度讲,对个案疏于论证恰恰是更理性的选择,因为:一来,既然充分论证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那不论证就不算错;二来,一旦“擅作主张”作了论证,很有可能在论证的过程中犯下错误,给人口实,出力不讨好。
总的来说,法官对承审个案司法论证,必须既论证裁判的过程又论证裁判的结论;从涉及的问题来看,则必须既论证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又论证个案相关的事实问题。
1.裁判过程与裁判结论
对裁判过程的论证,是指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根据及其解释、定案事实及其认定过程以及如何从法律根据和定案事实得出某一裁判结论的全部过程,法官都必须展开充分全面的分析、论证。对裁判过程的论证,需要运用多种方法:一是法律解释方法。二是证据判定方法以及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三是从法律和事实到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和实质论证方法。
对裁判结论的论证,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不仅必须做出明确的中间性裁判结论(比如原告是否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失权、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否支撑其诉讼请求等)和最终裁判结论(原告胜诉或者败诉、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等),而且还必须就每一个裁判结论的法律和事实根据给出说明和论证。最终裁判结论的论证,核心目标是通过论证保障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
2.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个案司法论证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对法律问题的论证,主要体现在法官从有效的法律渊源中寻求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根据的过程中。在我国这样的制定法国家的审判中,对于简单案件,法官通常只需明确说明应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即可视为完成对本案法律根据的论证任务。
但是,在复杂案件中,如果出现法律冲突、法律竞合、法律模糊、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条文与伦理规范等其他正当规范之间形成严重冲突等特殊情形,法官对本案法律根据的论证就不能仅限于简单的罗列制定法条文。此时,法官必须就法律规范的选取依据(当法律冲突或法律竞合时)、法律规范的恰当理解及其理由(当法律模糊时)、空白如何填补及其理由(当法律空白时)以及激烈冲突的多元规范之间如何考量(当法律规范与其他正当规范形成严重冲突时)等问题明确地予以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将上述思考过程完整地展示出来。
对事实问题的论证,主要体现于法官对拟作为定案根据的本案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对事实问题的论证,核心问题是法官对依法进入法庭的全部证据材料如何进行审查、采信进而有效地完成从生活事件到定案事实的重构。
从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来看,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论证中可能遇到两种情形,须依据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
一种情形是,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确定为真或者确定为假。此时,法官只需依据法律规范对该事实所赋予的法律效果,给出相应的裁判意见即可。比如,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财产的侵权事实成立、被告不具备免责事由,此时法官只需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侵犯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侵权之债成立、被告须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可。
另一种情形是,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确定为真亦不能证明其确定为假,也就是说此时待证事实呈现为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法官无法用任一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来确定该待证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而是必须借助专门的法律装置才能做出相应的判定结论。这一专门的法律装置,即是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比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所做的分配。据此,法官即可无须纠缠于该待证事实到底是真还是假这一死结,径直依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定由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即可。需注意的是,在刑事法律领域,证明责任规范通常以“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刑事实体法)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刑事程序法)两原则来表述。
完整的司法论证,要求法官同时运用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两种论证方式。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这两种论证方式所针对的问题不同,运用的论证工具以及欲实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1.内部论证
内部论证,指的是对裁判结论是如何从法律根据、定案事实得出来的这一过程所做的形式上的论证。对司法裁判而言,内部论证揭示了司法论证的整体结构性特征。
内部论证,主要与从法律、事实到结论的推论形式有关,而与法律根据的确定、事实的重构、结论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等实质问题无关。因此,内部论证主要运用逻辑工具,并以实现上述推论过程满足基本的逻辑规则、无逻辑矛盾为论证目标。我国司法裁判中,以制定法规范为大前提、以定案事实为小前提推出本案裁判结论的“司法三段论”思维和裁判文书结构,即是内部论证的典型表现。
在个案司法裁判中,内部论证的主要作用在于从形式上保证裁判论证过程的正确性,增强裁判过程的逻辑说服力。其局限在于,内部论证对于裁判论证中必然会涉及诸多实质性问题无法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前述法律规范解释以及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个案事实的认定/重构问题以及裁判结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等。这些实质性问题的解决,须采用下述外部论证方式来实现。
2.外部论证
与内部论证相对,司法裁判中的外部论证主要是指对个案裁判中所涉及的各种实质问题进行分析、说理并做出实质合理的决定的过程。外部论证,反映的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实质考量和决定过程。
外部论证,须根据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的差异,采用相应的分析和论证方法。比如,针对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范,法官通常运用的方法主要是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论理性解释;针对定案事实问题,法官运用的主要是经由内心确信对证据材料做出采信决定的方法;针对结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法官通常须结合法律规范与包括道德观念在内的社会主流价值准则、特定的社会环境、主流政治倡导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
任何个案司法裁判,都无法回避外部论证问题。因为,任何个案裁判都不可能仅仅是如何把法律条文套用到定案事实上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结论的纯形式问题。相反,由于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能动性所致,以及出于提高个案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增强当事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度这一审判目的,都必须充分重视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问题。
在倡导和践行能动司法的我国审判工作中,尤其需要明确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义务,并着力累积外部论证经验,提升外部论证质量。因为,所谓司法“能动”,其要义之一即在于“在司法活动中超越单一的法律维度,综合、统筹、全面地分析和考量对象所关涉的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恰当解决各种规则及价值的冲突”,从而实质性地提高个案裁判的整体质量、增强裁判的认同度和可接受性。显然,唯有通过充分的外部论证,才能在个案裁判中全面、恰切地回应能动司法的前述要求,因为无论是大局要求、多元价值还是复杂利益诉求,都难以经由内部论证过程予以证立。如果淡化法官的外部论证义务,忽视对外部论证的规制,则或者是能动司法因为上述要求无法进入个案裁判的考量中而落空,或者是个案裁判因为欠缺承载能动司法各项要求的妥当机制而沦为“乱动”。
1.总体标准:充分性
总体上,司法论证应该达到“充分性”标准。充分性标准要求,个案司法论证应该达到论证全面、说理透彻、结论可接受性强。论证的充分性,既要求个案司法论证过程符合逻辑规则、裁判结论具备合法律性,又要求个案司法论证对必须论证的事项涵盖全面、对论证方式运用完整,形成说服力强的完整论证。
具体到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这两种不同的论证方式,适用的测度标准有所不同。其中,对前者宜适用融贯性标准,对后者宜适用可接受性标准。
2.内部论证:融贯性
前文述及,内部论证主要只与个案裁判中的形式问题有关且以“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为具体表现。因此,应当采用逻辑标准来要求内部论证。具体来说,个案中的内部论证最核心的标准是论证必须满足三段论逻辑规则,以无逻辑错误为底线。换言之,逻辑上的融贯性既是内部论证应达到的目标,也是衡量内部论证的标准。
3.外部论证:可接受性
由于外部论证是对各种实质问题的综合、全面考量过程,因此,也不能依照单一标准来衡量个案中的外部论证的质量。由于强化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个案裁判的水准,增强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因此宜将可接受性作为外部论证的衡量标准。
提高个案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与决策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以人民满意为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而所谓的“人民满意”司法工作,也就是人民认同司法工作、人民接受司法工作。显然,在民智已开的当下,要做到这一点,靠司法“作秀”是不可能的,只能靠切实地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尤其是司法裁判说理论证的质量。在个案裁判中,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越强,则人民对个案裁判工作的满意度越高;反之,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越弱,则人民对个案裁判工作的满意度越低。
在我国,导致个案司法论证普遍缺失——遑论论证的质量高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自身的司法素养欠缺。就司法论证而言,法官司法素养欠缺指的是我国法官群体总体上既欠缺“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的职业意识,又欠缺完成充分论证的职业技能。具体表现有二:
一是论证意识淡薄甚至阙如,充分论证尚没有成为绝大多数法官的职业习惯,以致大多数法官并没有认识到除了裁判结果“对错”之外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还包括对裁判的过程和结论的充分论证。
二是,论证技能欠缺,我国的绝大多数法官几乎未曾接受过司法论证技能的有效训练,以致许多法官并不清楚论证什么、以什么来论证以及如何论证。因此,强化和落实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治本之策应是大力提升我国法官的职业素养,强化其司法论证意识,培养其司法论证技能。
一方面,应将“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作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法律院系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法官任职前培训、法官在职培训等环节传达给法官,逐步促成论证成为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共通意识和职业习惯。其中,特别需要强化的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司法论证意识)的培养。理由在于:
第一,由于未来的大多数法官将来自法科毕业学生,所以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状况(包括论证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未来法官群体的职业状况(包括论证意识强弱)。
第二,鉴于包括司法论证意识在内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巩固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自我内化过程,无法通过短期培训和单靠外部强制来实现,因此错失在校期间的养成过程往往意味着错过了一个极佳的系统养成时机,指望法官入职以后再来培养其职业伦理往往为时过晚。
第三,重视并着力加强我国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养成教育工作,在当前具有现实紧迫性。因为,当前我国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已然聊胜于无。另一方面,应及时调整法律院系课程设置,增补法律论证技能培养课程。
目前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与法律论证技能培养有关的几乎只有本科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和部分院校硕士、博士段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课程。其中,由于仅在极少的院校法学院中设置硕士、博士阶段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专业或者课程,所以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就是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完成法律论证训练的——如果说“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还算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论证技能训练的话。
因此,在我国的法科教育、培训中,对法官司法论证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几乎是全靠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来完成的。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便是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前不仅课程显得极为边缘,而且教学内容也极为陈旧以致根本不能敷司法论证之用。
换言之,即便在校期间曾经接受过法律逻辑学课程的训练,既不足以促成学生培养论证意识,也根本不足以培养法科学生在毕业后的法官岗位上完成高质量的司法论证所必需的技能。有鉴于此,调整现行法律逻辑学课程设置,以法律论证知识和技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论证知识和技能替换陈旧的普通逻辑作为教学内容,应是当下法科教学改革当务之一。
1.立法明确法官个案论证义务
前文述及,“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本当属于法官自觉的职业意识,也该成为法官裁判时的职业惯习。对于已然养成这一职业意识、形成这一职业惯习的法官来说,有无法律关于论证义务的明文要求意义不大。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法官既没有这样的职业意识也没有这样的职业惯习。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律的明文强制则极易成为法官疏于论证的借口。此如前述,不赘。
截至目前,除了前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几个权威性文件对“裁判说理”问题有所提及外,我国现行法上尚没有关于法官论证义务的明确规定;
加之,较长时期以来所形成的判决文书粗陋风格,更是成为法官有意无意地忽略个案论证的有效屏障。所以,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事实上没有有效的外在约束促使法官切实展开个案论证。有鉴于此,我国宜借鉴域外经验,在适当的时机下将法官个案论证义务明确写入相关法律文件中,确立约束法官个案论证义务的明确法律根据。
2.强化对法官个案论证的监督和评估
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做的司法论证,其是否达到前述论证标准的要求,必须通过对论证的监督和评估来测度。为此,法官的个案论证必须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也是落实法官对个案的论证义务、追究违反义务行为之法律责任的一项条件。
为使得对法官个案司法论证的监督和评估落到实处,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一是,必须规范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制作,要求法官须将个案裁判中的全部论证过程真实、详尽地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唯此,对法官个案论证的监督和评估才能有的放矢。如果对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的制作没有较为细致的强制要求,那么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中对哪些事项做出论证、如何做出论证以及论证到何种程度等都只能听凭承审法官依个人意愿来决定。若此,期望对法官是否做出了个案论证以及论证的充分与否等问题进行充分监督和恰当评估,就很困难。
然而,遗憾的是,虽然最高法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对“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等做出了规定,但对裁判文书中如何记录与呈现法官个案论证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到目前为止,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特别是规范裁判文书对个案论证过程真实、详尽的记录,仍然是个未竟的课题。
二是,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个案判决文书应尽可能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接近,方便监督者依法调阅。非此,对法官论证的监督和评估将不可能实现。可喜的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已明确将“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作为“三五”改革的内容之一。
自2013年始,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此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提出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如果确定的改革任务完满完成,裁判文书的可知性应该可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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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是一种群体文化认同的感觉,是一种个体被群体的文化影响的感觉。虽然与政治认同有相似之处,但是不是同义重复。文化认同,尤其是对外来文化价值的认同,足以瓦解一国的政治制度,一民族的凝聚力;反之,本国人民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既是该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精神力量,又是使民族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文化认同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动态的复杂交织过程,既包含着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化”中国文化,也存在着以中国文化“化”马克思主义方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应关注“文化认同”,更应关注“文化差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文化认同”不仅在于“形似”,更在于“神似”,即在于两者某种程度上都注重实践性;此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要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Abstract:The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of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is a dynamic and complex process, which includes the conversion of Marxism into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conversion of Chinese culture into Marxism on the basis of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should pay closer attention to cultural differences than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The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of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lies more in the “spirit” than in “form”, both of which focus on the practicality to some extent. Moreover, concrete circumstances on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shall be analyzed concretely.
党的提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这必将掀起又一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热潮。已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领域主要为党史、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而从思想文化角度研究将有助于我们从深层次把握这一进程,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内在蕴含着一种文化认同的过程,关注其中的文化认同将有有助于更好的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与基本内容。
文化认同,即 “cultural identification”,有不同的涵义。“认同”概念最初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后被运用于研究文化心理。文化认同是指对文化的一种认知和归属心理,它发生在两种文化的相互接触和同化的过程中[1]160,它体现一种肯定的价值判断,一种认可态度与方式,即文化群体或成员承认内生新文化或外来异文化的价值效用符合传统文化价值标准[2]20。
根据以上解释,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问题,既是中国人接受融合马克思主义、发展创造中国文化的过程,也是两种不同境遇所形成的文化在的实践中接触、同化和升华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马克思主义在特殊国情下的发展,也是中国文化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更新进步。一般文化认同理论认为,文化认同有顺向认同和逆向认同这两种趋势;顺向认同指认同主体以原有文化为框架,用原有文化说明外来文化,逆向主体是指以外来文化为框架,用外来文化说明原有文化,这就涉及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的“中体西用”和“西体中用”之争的问题,落实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上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说明中国文化,还是以中国文化来说明马克思主义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代表最先进的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理论,应该用马克思主义说明和改造中国现有文化,创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也有学者认为要“植根于民族文化的沃土,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价值观念出发去理解、消化马列主义”[3],如有学者认为借鉴“儒学”的“人伦日用”的途径,让马克思主义不仅入党、入国还要入家,进而实现两者的结合[4]。
笔者认为顺向认同和逆向认同都是对文化认同的静态分析,实质是从抽象角度、纯理性分析,而现实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以马克思主义说明中国文化或者以中国文化说明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任何阶段都同时并存,相互作用,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致力于以马克思主义改造中国文化,使中国文化能“马克思主义化”;
另一方面,我们是在以中国文化理解?吸纳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思想领域是很难严格区分,因为当我们可以理解并运用马克思主义时,我们所理解和运用的马克思主义已是中国文化特有方式解读下的马克思主义,此时的马克思主义已经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的“融合”物了,民族文化深层次的思想方式、价值倾向、行为模式早已潜移默化影响着人们的言论、思维与行动,浸润、渗透甚至决定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解和运用,因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会在中国社会实践中不断契合、认同,共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事实上,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这种现象,以西方文化解读中国文化和以中国文化解读西方文化,以西方文化批判中国文化和认同中国文化并传播西方文化同时并存,这些矛盾在那些早期学贯中西,竭力宣传西学的知识分子身上也有所体现(如严复就是一边主张“西化”,希望中国传统文化西方化,一边又在“化西”,以中方文化融化西方文化),马克思主义实质也是西方文化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同样如此,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明白毛泽东延安时期所强调的文艺民族化问题。这样的理解也是诠释学所提倡的一种理念,即理解者是不能脱离自己所处历史语境理解,理解就是应用。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基于“认同”上相互作用,且两者“文化差异”部分还会直接影响到文化认同。没有对“文化差异”的充分关注,就不能很好的实现“文化认同”。长期以来,我们重视研究“文化认同”,较多的关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的“认同”方面,而没有重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间的“差异”。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有着重大区别:马克思主义源于欧洲发达国家,它建立在批判欧洲资本主义基础之上,是对当时人类文明最新成果的继承和创新,是指导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解放的一门科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由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客观必然进程,指出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未来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而中国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注重经验积累,富含浓郁道德伦理特色,是维护中国农业宗法专制社会数千年的精神血液。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的“差异”总是在经意不经意间干扰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例如中国文化中的“经验主义倾向”“小农意识”等就曾以各种机会主义形式影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一些学者已经看到这一点,如学者叶险明就认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克服以小农经济的文化心态‘诠释’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过程。这不仅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且也贯穿于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中”[5]。而学者孙奎松也同样认为中国的农民意识一直影响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
总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复杂的过程,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产生、发展的。唯有清醒的看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差异”才能避免革命和建设中的“左”倾或“右”倾。关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差异”与关注两者的“文化认同”,意义同等重要。
目前,学界已关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有学者视文化认同为彼此的某些相似之处,如关于美好的社会理想设计(如共产主义与大同社会),一些民本思想等等。笔者以为这些相似点只具形似,而非真正契合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致性”,如果说“五四”时期借助“大同”理念马克思主义得以传播,倒不如说这反倒体现出早期传播的局限性[6]97。
又如民本思想,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国民本思想源远流长,从孔子提倡重民、富民、教民;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到贾谊的“民无不为本也”(《新书?大政上》)、朱熹的“大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宋史?朱熹传》)等等,这些民本思想的背后实质是要求或希望君主能“替民做主”,“为民做主”,而绝非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国度里的人人自由、平等,当家作主。再如,重视集体利益的价值诉求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中“大一统”、“家族群体”等理念相似,然而,马克思主义强调集体主义是建立在充分尊重个人合理利益之上的,完全不同于中国文化中建立在压抑个性、否定个体价值基础上的整体价值追求。当然,不能说这些形似不重要,对于一种外来思潮而言,形似至少让其能够立足,为进一步的被认可创造环境。
纵观中西文化的交流史,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每一种外来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被接受,都曾从形似开始,到被通俗化解读,再到最后慢慢与当时当地的主流文化融合,生成新的文化。如佛教最初来到中国,首先依附于汉代方术(又称“道术”),到魏晋又依附于魏晋玄学,其主要讲述的“因果报应”“灵魂不死”,这些思想为中国所固有的较形似,而后通过对中国的儒学、道学等的吸收,最后形成中国特色的禅宗。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形似,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进而实现中国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我们更应看到,两者的“貌似神异”也使国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上出现偏差,甚至误解,如一些早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们就分不清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如基尔特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人对科学马克思主义传播与吸收。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能和中国文化认同,关键在于两者某种程度上都以实践作为价值标准,或者说马克思主义是一门以实践作为检验、发展真理的科学,而中国文化恰恰也则具有实用理性倾向的特质,尽管这种特质具有实用主义的倾向。
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坚持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实践性。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就明确的表明,“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重视实践,并以其来划分新哲学与旧唯物主义理论的差别,这在《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均有体现,学界也基本认为马克思主义通过实践解决了自柏拉图以来的物质意识二元思维模式的缺陷,因而就曾有学者用“实践唯物主义”来指代马克思主义哲学,葛兰西甚至在《狱中札记》中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实践哲学”,认为它是对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批判性超越。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他的新哲学与旧哲学差异,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具体实践的分析,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更体现在它所构想的共产主义实现方式与途径。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自诞生开始就依靠实践、立足实践,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不断推进广大人民争取解放的实践道路上完善发展。在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有了各国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这种立足理性分析、重事实实践的理论品格与中国文化的实践理性颇为神似,一定程度上使马克思主义得以中国化,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国文化历史久远。孔子被视为中国文化的代表,孔子阐述的与“仁”相关的学说构成儒家主流思想,影响至今海内外华人。虽然,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并非一贯坚持儒学,国家交往、朝代更替、异族间的战争也曾带来文化上的动荡变化,但都没有因此而导致中国文化的灭绝,这与以孔孟儒学为主流的中国文化具有实践理性密切相关。所谓实践理性,“首先指的是一种理性精神或理性态度”[7]28,以一种合理的、冷静的、现实的态度来解说和对待事物,用理智来引导、满足和节制情欲,它具有“极端重视现实实用的特点”,这种实践理性的倾向在孔子就有所体现,并随孔子的影响广为流传而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特征。
孔子生活在早期宗法制度崩溃、氏族体系彻底瓦解的时代,面对“乐崩礼坏”的现实,孔子“以‘人情味’(社会性)的亲子之爱为辐射核心,扩展为对外的人道主义和对内的理想人格,它确乎构成了一个具有实践性格而不待外求的心理模式”[7]30。孔子的思想始终体现着一种立足现实,理性看待事物的特点,如孔子在以“仁”释“礼”时,他关注到现实变化,将“礼”的血缘实质转化为“孝悌”进而落实到日常人伦,使“礼”由外在约束转化为人内心的需求,进而成为人的自觉追求,正是这种切合实际的诠释促进孔子思想的传播;再如对于脱离现实的所谓鬼神之说,孔子以“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来表达清醒的理性精神,诸如此类思想均体现一种实践理性的精神,即“不在理论上去探求讨论、争辩难以解决的哲学难题,并认为不必要去进行这种纯思辨的抽象。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妥善地处理它”[7]28-29,这种带有实用主义倾向的实践理性一直指导着国人对事物(包括思潮)的价值取舍。
尽管儒学思想在后来曾经被不同的人、不同角度加以诠释和发挥过,但这种根据时代需要改造思想正是贯彻其实践理性的体现。近代马克思主义被国人从各种思潮中选中,是实践理性指导下的结果,因为它能解决中国近代最大的课题――救亡图存,也是马克思主义实践性的必然――“共产主义不是教义,而是运动”[8]210。因而,注重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的深刻之处,正因为注重现实实践而不拘于书本的“条条框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有了创造性的成果――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问题,既需要一般意义上的关注“认同”、“差异”“神似”等问题,也需要具体研究特定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与特定时期的中国“文化”,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中国文化,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思想文化而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的“认同”始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传播,共有四条路径:欧洲语境的“行动马克思主义”、日本语境的“学理马克思主义”、美国语境的“空想和____马克思主义”和苏俄语境“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不同路径的马克思主义强调与宣传的内容各有差异。在民族救亡胜于启蒙的时代背景下,最终无产阶级历史语境下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在各种思潮中脱颖而出,得到受实践理性影响的国人认可。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来自苏维埃,实质主要是俄国语境下产生的列宁主义,它提出进行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尤其重要的是,列宁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宗主国家的革命与殖民地国家的革命相互支持,“不在实际上支持农民运动”,落后国家实行共产主义策略和政策,“那就是空想”[9]276等观点,这些观点比较系统、完整,它为落后国家取得社会主义革命指明了道路,为近代以来数次救国失败的中国人提供了希望,同时它有十月革命这一现实成功版本,对中国而言更具现实意义。因而毛泽东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这里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就是指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启时的“马克思主义”基本上就是来自苏联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
同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初,中国文化也不是传统的中国文化,它正处在“转型期”即一国文化的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一种主流文化的认可和阐释,对已有文化进行纵深解读和挖掘,同时对异己力量排斥、压制,以达到对主流文化的巩固和定型 ;第二阶段则是表现为对原有文化的"离异",即对主流文化的怀疑和否定,进而批判和扬弃既成规范,形成对主流文化的冲击与颠覆,这就是"离异"期,也就是文化转型期。参考胡伟希《中国本土文化视野下的西方哲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一些有识之士前赴后继从西方“取经”带来的各种思潮,已冲击改变了传统的中国文化,并形成三波思潮,“带着三种不同特色,彼此先后连续着、扬弃着迈上更高的台阶,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发展扫清道路”[10]476,也为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的“认同”创造条件。具体说来,从鸦片战争始,地主阶级有识之士如林则徐、龚自珍等人开启了“看西方”、“学西方”和“改中国”的路径,耶稣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国内矛盾的尖锐,带来了冲击传统文化的第一波――太平天国的革命思想。它穿着宗教外衣,掀起摧毁封建社会的暴力狂澜。太平天国所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以土地改革为核心,提出的一套相当完备的社会设想,斗争的矛头直指封建主义。
接着资产阶级发起的维新思潮是冲击传统文化的第二波,以严复、梁启超等为代表。严复的“严译八大名著”囊括哲学、逻辑、政治学、社会学等多领域,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将西方近代学术文化介绍到中国,梁启超则在《新民丛报》上对大量西方思潮进行通俗化介绍,他们揭示了中学与西学差异、“封建专制、纲常名教与资产阶级平等、民主的对立”[6]97 ,阐明天赋人权、“物竞天择”、维新变法等思想,极大地推进了西方学说在青年一代知识分子身上的传播。
第三波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以邹容、章太炎、孙中山等为代表。他们的思想都以进化论为基,高呼“革命”公理,以期通过彻底革命实现西方文化中的自由平等。经过这三波思潮的冲击,当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之时,中国的文化早已不是封建文化极大盛时不断巩固的第一阶段,而是不断在“离异”中变的虚弱的第二阶段,各种新思想在中国已得到不同层次的传播,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进化论思想。“新文化运动时期传入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从激进主义的革命进化论传统中汲取了养分”,“生存竞争”、“最适者生存”“正与马克思主义以阶级斗争贯穿人类历史之演变暗合”[11]。
一些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思想中刻有深浅不同的进化论痕迹,如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一文中认为“世界进化,未有已焉,其不能善变而与之俱进者,将见其不适环境之争存,而退归天然淘汰已耳,保守云乎者”[12]13; 李大钊也曾提出“天演之迹,进化之理,穷变通久之道,国于天地,莫或可逃,莫或能抗者”[13]162。正是前期外来思想的冲击与渗透改变了中国文化,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造了条件,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必须看清这一点。
总之,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需要全面关注,具体而完整地分析。面对可能影响中国文化的世界各地文化,为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我们需要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研究,以更好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时代化,唯有如此,马克思主义在这片古老的大地上才能继续枝繁叶茂,生机勃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才能欣欣向荣,文化强国才能最终实现。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文化认同的几点看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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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8个。
(二)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近40个。
(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过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30个。
(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由此可见,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使人们对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从预防刑的角度来说,侵犯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会严重损害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危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经济基础薄弱、民众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对人们来说如果将重大财产经济类犯罪处以死刑,可能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为了彻底剥夺严重经济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为一种具有独特预防功能的严厉威吓手段。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已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众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虽然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一个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则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观念。就死刑而言,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话题。我国死刑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顾和考虑或者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重视,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历来就是决不废除死刑,要运用死刑这一最强大刑法方法的威慑力来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当前情况下,要求废除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至今流行的观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总体说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 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4.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严重猖獗的犯罪活动,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废除死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废除死刑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几千年来,我国统治者对死刑的运用一直非常重视,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更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时至今日,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复仇、报应观念在我国仍经久不衰,即使对立法者也不例外,对民众来说,死刑已被大家从心理上接纳、承认。因此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国这样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只有保证刑罚之强大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方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鉴于此,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是依据国情、形势、环境的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 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个体生命的价值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而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
在具体的完善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减少死刑的数量。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不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三)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我国情况看,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人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 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规定人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人《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来就很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五)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五、结语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直至废除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废除死刑也逐渐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对“杀人偿命=非人道主义”理论的质疑,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人道主义 人权 民意
元朝的马致远在《任风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也许就是从那时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论便开始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播种扎根、代代相传。现如今,在生产力和文明都显著进步的中国社会,这个说法依然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尽管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杀人偿命”是否真的“天经地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老天是否赋予我们杀人以偿命的权利的不确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武断地否定“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并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尊重生命权为由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持续了两百多年,而且仍在进行。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死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的国家也在尽力将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潮流,并且开始向“杀人偿命,自古已然”的中国蔓延。
在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中,笔者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刑事正义观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留或变体,已经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学者认为,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他们所持观点的这样几个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面对死刑时,开始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开一扇大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令笔者敢到尤为不解的是,“杀人偿命”怎么就成了一种野蛮时代的原始复仇冲动了?保全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称其为敬畏生命、维护人权了吗?“人道主义”和“杀人偿命”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吗?究竟何为人性、何为人道、又何为人权呢?
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权这个话题。法律赋予人权利,或者用宗教的观点来说,天赋人权。因此即使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人们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那么,倘若这样做就真的保障人权了吗?笔者认为,这里出现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权之间的矛盾。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经变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时候,所谓的“保障人权”,究竟是要保障谁的人权呢?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法律再剥夺罪犯的人权,这并不是野蛮原始的“以牙还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义职能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处死一个杀人犯并无法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为终身监禁就可以抵偿受害者的生命了吗?把他关在牢里一辈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权吗?就算他的人权以此得到了维护,那受害者的人权又何去何从呢?古今中外的各种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对于剥夺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恶意剥夺生命的这种极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价进行补偿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法律一意孤行,执意要要保障少数罪犯的人权,而这一举动却不可避免地对会多数人的人权造成威胁,那么人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的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呢?笔者认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当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有人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不禁想问,在这位学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别人当人看待并残忍践踏他人人权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人与人之间的敬畏与尊重应该是相互的,当这种平衡被打破,这个破坏者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把他当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们将其当作真正的人看,作为一个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轻易践踏的。这意味着在面对死刑时,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放弃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处以极刑。对如此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极其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甚至是对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的一种伤害。
有人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将“杀人偿命”与“人道主义”直接对等设问,对此,笔者是否可以肤浅地理解为废除死刑就是人道主义,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通过前文的论述,想必读者已经明白,“杀人偿命”与“非人道主义”之间根本就不能划等号,尽管他们彼此有一定的关联,但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对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以民为主。即使现在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在奔走呼喊废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这个决定由谁做呢?既然提到以民为主,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呼声必然不可忽视,尤其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当然,我们都很清楚,民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不能干预甚至决定一些立法或者具体案件。这与普通大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受媒体影响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战胜理智有关。但是,当民意调查时发现远远超过半数的普通大众都坚决主张保留死刑时,难道这成千上万的人都集体失去理智了吗?大家没有法律知识难道还没有生活常识吗?如果说一种刑罚的废除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这个社会远远还没达到可以废除这种刑罚的地步。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刑罚。真真切切的生活经历让大家感受到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正义的伸张力,起码就目前而言是这样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因此这种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废除死刑的决定不是几个专家在其极其狭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总有专家学者将我国与西方国家与世界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使人颇有我国人民尚未开化之感。似乎在他们看来,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死刑看做一个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视,而我国不少人民却带着一种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领域的、要求发泄被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极力呼唤死刑,实际与正义无关。对此,笔者认为,中外对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具体国情,其实并无优劣或者先进落后之分。谈及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谓的“国际惯例”,难道都得一一拿来做为法治化中国的模板吗?国际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不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尚不清楚。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存废,都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跟风似地响应所谓的“人权”号召。
不管在中国死刑是存是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还是会被人们挂在嘴边,长久地流传下去。这个看似简单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学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中国人对一种大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权的真正维护;这并不是一种原始的复仇冲动,而是人们对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义进行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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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由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死刑不但不人道,还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因此,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死刑的存废问题。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误判无法挽回,其刑法较为野蛮。而保留死刑的观点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与社会契约论相符。
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保留与废除
死刑内容体现于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种最严酷。死刑的设立对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主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思维、新思想、新事物纷纷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死刑产生的利弊的慎重考虑。死刑的设立,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实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说明死刑的存废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件等等,一直引发社会的反思,错案、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考虑该如何限制死刑,还有没有必要设立死刑。死刑存废矛盾愈发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对已经成为刑法界争论焦点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有着与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独特特征,同时,它也具有着一般刑罚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权利、利益的载体,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称为极刑。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一切权利都以生命为基础。一个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命权,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死刑不仅仅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还剥夺了其生命。判处死刑就是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其它权利也都不复存在。
判处死刑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远远大于其他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罚方法的不同决定着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犯罪人都会对生命的终结充满强烈的恐惧,而且,执行期越是临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要比其他刑罚大得多。作为心理依据,其在心理学上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罚都是可以通过释放或者财产的返还来进行补偿与补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使死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人们对死刑刑罚的存在性产生了怀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间,就有减少死刑的律法颁布。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死刑废除运动从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开始,之后,在尼泊尔、阿根廷、瑞典、哥伦比亚、挪威、巴拿马、巴西等国家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行动。在二战结束后,苏联、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废除了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半数国家的刑罚中已经没有死刑的存在。而且,虽然有些国家还是保留着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更慎重的态度来对待死刑的执行,在执行死刑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犯人被处以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死刑作为刑罚的国家越来越少,就算一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将来废除死刑的趋势。与此同时,支持死刑恢复的压力尚存。
1997年,我国在死刑条文的司法适用性上、一级死刑立法技术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现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个。
二、死刑存废的理由
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分庭抗衡、互相对峙的局面,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同时,保留死刑的观点也相应存在。先探讨一下废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滥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与宪法相违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属于歧视之刑;死刑难纠误判;死刑不是报应的手段;死刑没有特别预防功能;对于个别预防而言,死刑为不必要之刑;死刑属于野蛮刑罚;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与主张废除死刑相对应,保留死刑的观点也有其根源:虽然死刑不具备经济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废除;死刑的废除与国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与基督教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的保留不违宪;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忍;杀人与死刑是相适应之刑罚;将杀人犯处死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死刑非野蛮之刑罚;死刑之利大于滥用与错杀之弊;为了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罚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杀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焦点集中体现于以下方面,两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一)死刑的难纠误判
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误判难纠的问题,而误判难纠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死刑的判处与终身监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而终身监禁时,受刑人在误判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自由。因此,主张死刑废除者,将误判难纠作为死刑废除的重要依据。对此,主张死刑保留者却提出了其后果仅仅是对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价。死刑存废论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颇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理论基础以及言论不具有全面性。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死刑存废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废双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还存在合理性因素,这样就造成存废矛盾的延续。在实际中,有国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决定了死刑的存与废。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取决于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时期对政治的不同判断。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蛮之刑罚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观点认为,酷刑不能够让真心改过,死刑的野蛮助长、促成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野蛮,因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留之风,死刑标志着野蛮的存在,是原始复仇习惯。另有观点认为死刑是出于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毁灭了仁慈、宽忍的美德,并促使人产生残忍、杀戮、仇恨等情绪和思想,其表现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会将善良人性的真相掩盖,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过满足了复仇欲,使人性残忍与野蛮因素得以滋长。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满了残酷性,受刑人在被判处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无比残酷的惩罚。针对废除者的主张,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认为禁止杀人与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罚虽然具有较为消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消极作用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认为,死刑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死刑既挫败了一些谋杀犯的潜在动机,又对某些谋杀犯产生了刺激。相当一部分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认为,不处死杀人者,才是迁就、姑息、放任野蛮行为。而且,保留论者认为,与死刑不人道的观点相比,终身监禁更为残忍。与其让罪犯受终身监禁的活罪,远不如死刑人道。该观点在于,终身监禁要承受一辈子或几十年的痛苦,缓慢的、长期的痛苦更加残忍。而死刑的痛苦则是短暂的、暂时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慑力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最严厉的刑罚。人对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刑罚的畏惧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产生的畏惧感越强烈,说明刑罚越厉害,毫无疑问,死刑是刑罚中威慑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慑罪犯活动的因素,第一,许多人认为谋杀恐怖程度过甚,因为谋杀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人们才会觉得谋杀可怕,而不杀人、不犯罪。第二,谋杀后,怕被处死刑而产生了恐惧,因此不杀人、不犯罪。无论是哪种因素,都可以证明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议之我见
(一)我国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见
纵观历史,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废除条件因国家的国情不同而决定。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死刑还会继续保留。原因有:第一,社会心理基础不足,与近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虽然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但是因经济起步晚,相对较为落后,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发育。从我国历史来看,一贯有着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而且,该传统观念也迎合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死刑的废除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势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频率居高不下,这些高危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就现实而言,我国死刑的废除不具备现实性。第三,物质条件不丰富,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价值就低,因此,社会受到犯罪的影响较大。
(二)我国死刑制度建议之我见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死刑执行量,就必须要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复杂,涉及问题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时,可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对策的研究。
1.尽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变不人道、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
2.减少死刑适用,增加长期刑。为了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应使有期长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拥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具有现实性,可将期限设立为三十至五十年,还可以采取对犯罪人加重处罚力度的方式来进行刑罚。
3.完善死缓制度。死缓的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创造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并显著区别于死刑。可通过扩大刑罚的种类来进行刑罚。具体包括: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十种。
4.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筛选和裁减,可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做法,将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防火、武装叛乱、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等。
5.减小犯罪率。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要想社会和谐,就必须控制犯罪率,从而才能确保群众的安居乐业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应从缩短贫富差距的方面着手,尽量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历史等问题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废的争论的趋势也必然会继续下去。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通过1997和1998年签署的公约,已经表明了我国会以尊重人权为前提,朝着尽早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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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尤其是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信息技术的教育,特别是中学信息技术的普及教育。目前我国中学信息技术教育才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信息技术教育还未能得到普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计算机教学的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搞好各个年级阶段学生的计算机教学已势在必行。笔者作为一名专科学校的计算机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地尝试和探索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效益,对此,本文简要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计算机教学 兴趣 电脑操作
学习知识和不断探求真理而带有情绪色彩的意向活动,是推动学习的强化因素。事实证明,有兴趣的学习能使学生全神贯注,积极思考,甚至可以达到废寝忘食的境地。
我们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孩子,没有接触过计算机,对于他们来说“电脑”是新奇的“玩意”。那么,如何引导他们打开计算机的大门呢?那就要靠学习兴趣的激发。学生的特点之一是喜欢自己动手。如:学生刚上电脑课的时候,总是表现出十分兴奋和好奇,加上老师对计算机神奇功能的介绍,给学生更加深了一种神秘感,这样使学生对电脑又多了一分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许多途径,选择CAI(计算机辅助教学),为提高学习兴趣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学生创造了更多的使学生自己动手的机会。如:快快乐乐学电脑的键盘游戏,这个游戏是利用学生喜欢玩游戏机的特点而编写的,程序主要是显示一个模拟键盘,带领学生按指法击出每一个键。其中,还分两个阶段:第一是“盲打”阶段,通过这个阶段使学生初步认识键盘,熟悉字母排位;第二是“精打”阶段,这一阶段的灵活性比较强,锻炼学生对大小写切换的反映。
这个CAI教学游戏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有一个计分系统,可以在课堂上进行操作练习比赛,提高学生对学习键盘操作的兴趣,从而巩固键盘基础。例如:在开展键盘击打比赛游戏的时候,按其规则,每打对一个字母,就可以得到1分,打错一个倒扣0.5分,结合学生的“好胜”的心理特征,在教学中引进竞争机会,设计“比一比,看看谁打的分最高”的比赛,将学生打出来的成绩进行排列,并进行统计,设一个排行榜,每次练习在班上设对比成绩,从而促使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好学,始终保持饱满的学习情绪,并且从中享受到学习的兴趣,促进了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
键盘操作在电脑教学入门中占一定的地位,如果教师抓不好学生的键盘操作水平,那么教学的第一步就是失败的。对于一些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的学生来说,如果处理不好他们的兴趣所在,他们也会产生厌烦的心理,那么就会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理所成为我们当前进行教学着力探索的课题。
计算机具有提供新知内涵功能,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有其特殊优势。用计算机在玩中游戏、娱乐、学习等,既可以满足学生对计算机的好奇心,又可以迎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找准切入点,采取形象化、游戏化等学生较易接受的教学手段,实施趣味计算机教学。
1.形象比喻,帮助学生建立直观想象。学生学计算机的确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从小接触计算机,熟悉计算机是计算机教育的一个目标,但对于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的学生而言,理解能力差,如何才能让他们理解一些必要的抽象基础理论知识呢?
这就需要把计算机上难懂的理论与现实中易理解的事物联系起来,使之变得形象化,易于接受。如教学“存储器”时,先讲解其分类,把“内存储器”比喻成计算用的“草稿纸”,“草稿纸”越多,“内存储器”的空间就越大,单位就用“MB”表示;“硬盘”就是一个“大仓库”,里面装有很多很多的软件,用“GB”表示其空间大小;“软盘”就像一个随身可携带的“小仓库”,把好多好多的东西都可装在口袋里。对“文件”一词及相关概念可以用汉语里的“文章”及相关的概念作比:文件的标符文件名由主文件名和扩展名组成。主文件名――文章的正标题,扩展名――文章的副标题,文件的扩展名有时可以不用――文章的副标题有时也可不用,文件的内容――文章的正文,只是要注意,主文件名的命名不一定非要和文件内容一致,而文章的主标题则必须与正文的内容有密切联系。
对于学生的计算机教学,找一些较贴切且又能让他们感兴趣、能轻易理解的事物来做比喻,实践证明效果是很好的。当然,上面的有些比喻不一定确切,但重要的是让学生有了一个直观的想象,让学生在一种通俗易懂的氛围中接受电脑知识。
2.寓教于乐,引导学生愉快地学习电脑知识及操作技能。 现在,一些家长一说起玩电脑游戏,就皱起眉毛,特别反感,总认为玩电脑游戏会荒废学业,尤其禁止孩子玩电脑游戏。其实许多电脑专家一开始学习电脑都是从玩电脑游戏开始的,就是从这里起步学到了丰富的电脑知识。这种学习方式对于从未接触过电脑的学生显得更加合适,引导学生学习电脑知识。教师不宜采取长时间的说教方式进行计算机教学,而要采取生动活泼,寓教于玩,寓教于乐的方式,激发学生接收新知识。电脑游戏能给予人知识,使人在学习与玩乐之中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只要把握一定的尺度,学生可以从电脑游戏中去探索,去精通电脑,说不定还会干出一番事业来呢。
美国电脑界的亿万富翁比尔・盖茨就是为了玩三连棋,从编写程序开始,相继编写出DOS、WINDOWS等优秀软件。对于学生来说,正确地引导他们,在玩中学习电脑知识,足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例如,在教学简单的DOS命令时,发给每个学生一张游戏磁盘,没有学过DOS系统知识的学生就不知道如何进入游戏状态,学生迫切想知道如何进入游戏状态,这时可向学生介绍DOS的DIR、CD等命令,如何用DIR命令列出磁盘上的文件目录,如何用CD命令进入某个游戏的子目录,再介绍关于文件的知识和种类,使学生知道哪些文件类型是可以运行的。接着让学生学以致用、去实践、去运行某个可执行文件,进行游戏状态。
学生学会如何进入游戏状态后,就会希望找一些好的文件来玩,这时可引导学生学习复制文件的命令,向学生推荐一些好的游戏磁盘,学生会迫不及待的希望复制到自己的磁盘上,这时可以向学生介绍磁盘格式化命令FORMAT,接着文件复制命令COPY,整盘复制命令DISKCOPY、建立目录命令MD等,旧的游戏很快就玩厌了,接着教学生用删除命令DEL删除旧的游戏,再复制新的游戏文件。这种带着问题去游戏、去学习DOS知识,寓教于玩的学习方式,学生非常欢迎,他们能够自觉积极主动而愉快地去学习,不会觉得学习是一种负担,反而觉得十分好玩。像这样把学习知识巧妙地事例在电脑游戏的玩乐中,使学生产生了很大的学习兴趣。假如单纯去讲DOS的知识,连成年人都会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学生还不感兴趣,还会产生畏惧感和厌倦感。
总之,着力激发和提高学生学习信息技术课的兴趣,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习动力,探索新的教学途径,进一步培养操作计算机技能,并正确把握学生年龄特征、认知接受特点,科学灵活地采取形象化、游戏化、儿童化的教学手段,就一定能使他们早日掌握计算机这一现代化新技术。通过正确地引导,积极探讨,帮助学生建立起以计算机科学为代表的面向现代化的意识,努力学习新知识,不断学习新理念,为在未来信息社会中大显身手打好扎实的基础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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