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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遭遇重重障碍,步履维艰。在我国,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具优越性,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障环境公益。文章运用经济学分析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面临的困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 经济学。
引言。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文,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明确了两类诉讼主体可以就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2011年,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针对云南曲靖铬渣倾倒事件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其后该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4月,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签署调解书,案件由此再次启动庭审程序及鉴定评估。在诉讼鉴定过程中,环保组织面临寻找适格机构进行鉴定以及负担高额的鉴定费用等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主体需根据实施的情况应适度扩张,以达到法律的实效。诉讼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实现公益诉讼设立之目的。
环境是最具代表性的公共产品,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利益攸关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主体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对于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明确界定范围,且现行法中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明确授权。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对行政机关、公民等主体的诉讼资格存在争议。不赞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各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重点分析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弊端。通过与其他主体比较凸显行政机关的诉讼经济性,以论证赋予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根据环境公益诉讼适用的诉讼法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三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刑事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大幅增长,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不仅制约着经济发展,而且给公众生活各方面都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共有产权。环境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从内部关系来看,个体可以独立自由使用,不排斥其他人从环境中获取利益。一定程度上,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通过消耗公共利益而降低成本,通过“搭便车”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环境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确定和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并不在生产者的成本范围内。基于此社会生产者可以将部分成本外化,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外部来看,环境利益属于共同体,个体无权主张环境资源的专属财产权。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界定利益的得失。柯斯认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于产权制度的设立。而环境是公共产权,其中的损失承担无法具体到个体。总之,环境污染是“公地悲剧”的表现。
现实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往往存在局限,对环境保护不力。当这两种手段不足以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时候,就需要相关主体诉诸法律解决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事后弥补共有产权权利主体模糊的不足。环境是共有物,任何人不可能单独占有使用。从经济理性角度出发个体自愿为公共物品损害买单的可能性极小。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的利益,虽然会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但是各自提起诉讼的交易成本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和最大化社会福利,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理论上,环境是公共产权,属于共同体的每一个个体。因此,社会每个个体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环境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以坚实的经济为后盾和专业人员为支撑。不同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不同,所产生的诉讼收益亦不相同。
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行政机关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着更多的有利条件。
1、 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行政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行为目标,主要在公共领域内进行行政活动。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最终都会归于社会共同体,而非个体。环境的负外部性使某一个体的成本转嫁到其他人或者社会之上。个体可免费获得收益,即通过付出等于零边际成本即而获得大于零的边际收益。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公共部门。行政机关代表了公共利益,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2]所以,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最理想的捍卫者,行政机关应有提起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的资格。
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执法缺陷的弥补,也有助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从行政执行上来看看,行政机关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并非意味着行政手段是万能的。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的授权毕竟有限,不利于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不利于有效制止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行政机关可采用的手段一般有罚款、警告、限期整顿、补交排污费等。
环境污染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表现,解决之道是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波斯纳认为公益损害赔偿最为重要的是要使违法者承担违法成本。从违法成本上来看,行政处罚中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小,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相称。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获的利益。既然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会趋于选择违法,承担处罚。此时,诉讼中损害赔偿的救济弥补了行政手段力度不足的缺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使生产者赔偿因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终达到增加生产者违法成本的目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限期停产,进行整改。但是对于逾期没有整改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被授予相应的执行手段。在此情况之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开展需要通过法院,有赖于司法赋予行政的合法正当性。另一方面,司法活动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为司法救济提供行政支持。其一,行政机关占有的资源丰富,能够较早发现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其二,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可快捷掌握污染者的实时信息,提供诉讼所需材料,节省其他主体所耗费的成本。其三,行政机关对污染者实行严密监控污,避免损害扩大,以降低边际成本。其四,行政机关保障司法文书的有效执行,使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得以平衡。[3]3、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较低。
污染的产生及损害往往比较隐蔽,导致污染者与受害人间地位非对等,包括信息非对称、经济实力悬殊。在证据的搜集上,行政机关有着其他诉讼主体所没有的专业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利用本身的专业信息,而且可以与其他部门协调调取相关的资料。诉讼中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需要相关的专业机构做出评估或鉴定。受害者需要找到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我国现阶段,环境监测机构一般都是为环境行政部门服务的。虽然公民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委托监测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面临委托不被接受以及鉴定费用高昂等难题。个人提起环境诉讼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避免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从他人提供的集体收益中获取利益。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专业人员辅助和专业机构鉴定,诉讼成本高昂,个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组织提起诉讼,主要为环保组织亦无力承担高额鉴定费用和缺乏专业人员。
1、寻租现象阻碍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完全“公益人”,不会仅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不可否认工作人员作为“经济人”的存在,其追求机关利益或个人利益最大化。寻租是指利益集团利用政治过程获得超过他们机会成本的经济报酬。[4]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生产者的边际成本转移至社会,而这一部分收益可以作为寻租产生的费用。寻租有悖于效率和公平,不利于实现环境福利。
行政机关对生产者不采取干预政策,包括不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从而生产者避免承担违法成本。污染者将转嫁的部分成本作为寻租成本,去租金外其还能获得收益。寻租不仅能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行政决策、执行,也会妨碍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不力,依赖诉讼。
赋予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有可能使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将行政职责转移至司法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充分有效行使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行政手段后无法达到行政目的,此时行政机关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共利益而诉。[5]结尾。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波斯纳主张任何法律条款的正当性都必须以经济上的合理性为基础[。6]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其他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工具而产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司法现状和行政管理体制。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行政机关有着职能优势,在经济后盾、信息获取、专业人才、诉讼效率、执行等方面优越于公民、组织。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较低,能够提高解决环境污染的效率,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机关的体制容易产生污染者“寻租”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这将阻碍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被赋予公益诉讼资格,公益诉讼将面临的难题: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使环境公益诉讼远离寻租?如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或提起公益诉讼?寻租和不作为的症结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监督规范其自由裁量是落实行政机关诉讼职权的的下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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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电镀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论文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组织结构
(1)环境管理工作须由企业管理层负总责,并成立专门环保科室或将环保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其他科室,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理队伍由企业管理层、环保设施运维和环境监测等人员组成,需保证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成员,岗位流动率不大于每年20%。
(2)环境管理队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环保工作计划,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控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工作,组织培训职工环保知识,接受政府环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等。
1.2管理制度
1.2.1人员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设定企业短期和长期的环境管理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与拟采取的措施。规定环保管理队伍的总体职责以及运行维护治污设施、环境监测等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设置具体工作岗位并确定相应责任人。明确环境管理岗位任职资格和标准。
(2)岗位培训制。制定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并实施。结合清洁生产审核、电镀行业整治等管理要求,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环保情况、岗位职责、环保设施设备操作规定,掌握环保事故应急、环境风险防范等知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业务技能。建立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规定环保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
(3)岗位激励制。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标准,对违反环境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责;对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做到因岗选才,职权一致,责任清楚,奖罚分明。采用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岗位定级、提高待遇、树立典型等形式,提高环境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满足人员自身不断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环境管理队伍的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
1.2.2污染物监测制度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规律,根据生产情况和污染物特性,在关键环节、主要排放口和敏感地带,设计监测项目与频次,落实质量控制和响应反馈途径。可由企业自行监测一般性监测指标,频次不少于每周一次。自建治污设施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测人员,并委托中介机构定期进行比对监测。按规范加强在线监测,运行维护好设施,及时分析数据。
1.2.3环保台账制度建立企业环保管理台账,规范环境监管档案。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三废”排放监测、处置和减排,各种安全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以及环境监管部门检查情况台账。如实记录设施运维、药剂消耗、监测数据,危险废物种类、贮存和处置数量、流向等信息,同时载明记录及核实人员,全程监管“三废”。
1.2.4应急预案制度编制切实可行、简洁明了、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到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做好记录,分析发现的问题,补充和完善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置和周边企业员工应急响应的能力。
1.2.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的内部机制,加强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和实施污染控制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氰化物等有害物质的使用,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废弃物的回收和再资源化,不断探索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环保及安全的清洁生产途径。
2.1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例行检查制度和方案,对项目合法性、环保制度执行、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线监控及自行监测、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环保台账规范化管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日常检查。
2.2监督监测制度
形成企业自测、在线检测、监督监测“三位一体”的监测网络。定期收集各类监测数据,开展季度性监督监测。开展电镀集中区周边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土壤质量状况季度或年度监测。
2.3行业整治制度
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链角度加强电镀企业管理制度改革,设立电镀集中区准入门槛[4],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集中生产,集中治理,推行废水处理市场化运作,实行危化品集中配送。行业整治应坚持服务和监管相结合,起点要高,措施切实可行,内容涵盖装备和治污设施提升改造、环境管理人员业务技能提升、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再完善等方面。
2.4人员培训制度
每年组织电镀企业环境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集中培训与考核,考察其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环境应急制度的掌握程度,检验其对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及运行维护的熟练程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中。
2.5联合监管和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环保、经信、卫生、安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形成部门合力。利用互联网公开电镀企业日常监管与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数据,充分发挥媒体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2.6环境审计制度
借助行政手段,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企业环保资金使用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等效果,敦促企业加强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2.7环境保险制度
根据电镀企业现有条件指导其购买相应的环境保险品种,以降低经营压力,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后果,并保护受害者权益。
2.8年度评估和奖惩制度
开展年度评估,分析环保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日常监管和考核结果,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享受绿色信贷和财政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对优秀企业,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在绿色信贷、资金补助、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先;将通不过清洁生产审核或行业整治的企业列入淘汰范围。
随研究和应用不断进步,电镀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短板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1)对环境管理制度不够重视。许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到位,沦为摆设和形象工程。
(2)环境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环保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低,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设备运行管理方式粗放,污染防治效果差。
(3)污染治理技术不过关。环境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技术了解不够,引进治污设备时重廉价、轻质量,委托的污染治理单位技术能力差甚至完全不具备环保设计承包资质。
(4)环境监管部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不系统,在环境监管上疲于应付,未形成严谨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针对上述问题,环境保护从业者还须不断加强电镀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形成规范、系统、科学及能根据形势发展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环境管理体系。企业应把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企业管理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组织体系,组建高级别、专业化、责任心强的环境管理人员队伍,落实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金投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监管部门应不断创新和优化环境管理制度和方法,既要当好监督员,更要当好参谋员,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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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益诉讼缘起于古罗马法,在二十世纪取得重大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各国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构建法国最先创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监督行政失职行为。
(一)侵犯国有财产案件。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有: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经济转型后,由于利益驱动,这些垄断行业常借助于其自身实力,人为地分割市场,任意操纵商品价格,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恣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对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恶化的问题置之不理。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这一诉讼方式多适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属实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使该行为的后果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起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汤卫东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就是这种方式。
(二)支持公益诉讼方式。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持慎重态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支持者的身份参与诉讼,不失为切实有效的可行之举。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以昆明市环保局为原告,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污染案件采取了这样的做法。检察机关与本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仅作为支持机关参与进来。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论文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
(一)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其它诉讼一样,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它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阶段有二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立案标准。
对于立案标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采用不尽相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诉案件,适合进行公益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检察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初查之后,决定立案的,应制做《立案决定书》启动诉讼程序。
(三)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可根据自己开展公益诉讼的方式,采用单独调取证据或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的方法进行,查清问题,调查证据就会层次清楚,脉络清晰,从而有的放矢,把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四)审查起诉。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极为重要的阶段,审查结束后应制作审查结论,对应提起诉讼的,可依职权向法院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国家对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出庭支持诉讼。在法院接受起诉,启动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在庭审中要充分运用已掌握的证据,适时举证;对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进行认真质证;并积极参加法庭辩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确保胜诉。判决生效后,还要密切关注执行情况。
(六)判决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那么在公益诉讼中就存在一个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被代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于那些未特别授权给代表人的集团成员也有约束力;不仅对未参加诉讼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可能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公益诉讼进行审判而作出的判决就能有效的反映当前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利益,能确认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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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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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认可的重要标志。广大高校及其职称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推进职称评聘工作改革的意义和作用,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加强和创新职称评聘工作,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聘任自主化、评价科学化、用人聘约化、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石津灌区管理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几年,由于渠灌面积逐年萎缩,人员过剩、人浮于事、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灌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矛盾。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截止到2006年底,我局现有职工362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2名,占职工总人数的5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7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9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6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93名。
在我省实行“严格条件,放开申报”的政策后,灌区每年都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职工,在获得资格后,因没有完善的岗位设置与职称挂钩,多年来形成了既评即聘的习惯模式,全部聘用兑现薪酬。近几年,工资福利政策一调再调,工资福利经费呈猛增趋势,水费收入绝大部分被人头吃掉,用于工程投入很少,若不是近几年国家对续建配套工程项目的投入,灌区的工程状况将得不到改善,用水户浇地难、负担重的问题就很难解决,灌区灌溉面积萎缩速度将更快。长久如此,灌区自身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在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今天,积极深化职称改革,已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这也是灌区广大专业技术干部职工的普遍认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聘合一,形成了重评轻聘、论资排辈倾向。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主要是参照两个硬件条件,即学历与资历,因而轻视了实际能力和工作水平。在薪酬方面,只要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就可以享受这一职务的相应待遇,而不管他们是否承担与专业相符的岗位,以及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如何。这样做,使得部分人把职称作为终极奋斗目标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旦职称到手,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专业技术队伍缺乏生机活力和进取精神;
第二,在职称评定中,出现了过多、过滥的现象,降低了技术标准。在硬件条件符合以后,发表几篇符合政策的论文,就可以参加评审,有的评委还凭主观印象打分,不能充分体现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有的同志虽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职称,但是个人独立工作能力欠缺,所完成的工作质量不高,徒有虚名,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了照顾个人情绪,为了让某人的工资待遇上去,就从职称上打主意;
第三,由于受指标的限制,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我单位在1998~2005年的7年时间,共计接收中专以上(含中专)学生90名,年均增学生13名。单位每年大约有十几名职工达到了晋升相应职务的学历、工作年限条件,而且每年都有调入职工需要晋升相应职务,但每年靠自然减员形成补缺晋升的高中级人数仅1~2名,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凡此种种,都是亟待加以解决的。
三、搞好职称评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自主设定职称结构比例。实行评聘分离,确保高、中、低三种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决定高、中、低(尤其是高级)职称指标及其系列设置,不明确高职30%~35%的宏观控制数;
二是从严评聘,克服“论资排辈”、“福利化”倾向。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遵循考评程序,改进单一的评审方法,采取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加大考试分量,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放宽条件、不扩大范围;
三是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答辩制度。建议增设各系列水平能力测试,没有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实行评审答辩制度,成立专业答辩组,从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方面对晋升人员进行全面综合答辩考核;
四是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岗位设置是实行评聘分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应的岗位设置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因此,岗位设置要力求适度合理,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突出实用性,而不是因人设岗。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符的原则,结合单位工作的需要,运用岗位分类的原理,实事求是地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确定岗位的职能、编制、数量;
五是建立完善相应技术人员考核机制。考核的目的是要掌握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平时、年度及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出等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晋升、职务的续聘、低聘或解聘提供重要依据,以期打破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的弊端。因此,考核一定要坚持“科学、合理、易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办法,确保考核内容的真实性,如实地考核出一个人的真实业绩,防止出现走过场、加水分、弄虚作假等现象。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在人才层次上实现突破,通过优化人才资源,在人才结构上实现突破,通过充分发挥人才在灌区建设与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在人才效能上实现突破。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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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技术被开发出来,并且通过实践进行完善,最后得到广泛的应用。21世纪,网络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迅猛发展,在各个领域当中这两种技术的应用都比较广泛。高校图书馆作为图书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用到了这两种技术,所以高校图书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计算机网络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数字化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采编工作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通过对高校图书馆网络环境下采编工作与传统采编工作的比较 ,提出了网络环境下采编工作的新模式 ,及其工作人员的重新定位。
【关键词】: 网络环境 采编工作 高校图书馆
图书采编工作是图书馆新血液的来源,也是图书馆工作的关键,其对整个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和读者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图书馆的各项工作环境有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做好图书采编工作也成为了图书馆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 采编对象的多元化
传统图书采编对象主要是以纸质型为载体的印刷型文献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文献载体不断涌现,传统的纸质文献已逐步被电子文献所替代,多种载体文献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已成趋势。数字化网络环境下,图书采编对象衍生为印刷型文献、缩微型文献、视听型文献、电子型文献、网络型文献等。它们具有传统印刷型文献无法比拟的优势:信息存储量大,存储占用空间小,检索传播速度快,方便保存管理,能直接在网络共享等。因此,基于以上特点,电子型文献和网络型文献在今后高校图书馆馆藏中所占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2.采购途径的多样化
图书馆的传统印刷型文献主要通过书店现场采购、订单邮购等方式进行。而数字化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文献采购方式可以更加多样化。
3. 采购方式的自动化及网络化
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网上书店大量涌现,互联网上电子文献不断增加,出现了网上采购的新模式。网上采购就是通过网络与各地网上书店开展图书订购业务,这种模式无论是书目信息浏览、图书预订,还是书款的结算等每个环节都实现了数字化、电子化。采购方式的自动化、网络化,不仅简化了订购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加强了采购的针对性。
4.采编工作的一体化
采访与编目以往是分离的,采访人员只是负责购置文献,并不负责书目数据的导入,图书到馆后,则由分编人员再去分类、著录,这样导致新书到馆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编目上架,严重影响了文献的利用率。数字化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采访和编目工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采访和编目共用一个书目数据库,采用共同的著录标准,编目数据采用图书馆的统一标准,用MARC格式进行编目,编目工作与采访的源头建立了联系,这使得采访、编目工作一体化,大大减轻了编目人员的工作量,缩短了图书上架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笔者所在图书馆采编部原来有6名采编人员组成,现在已缩减到3名,其他采编人员调配到流通口,支援读者服务工作。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为采编业务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采访观念、采访模式、编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 采访观念更新
采访工作是高校图书馆业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控制入馆文献质量的重要保障。数字化网络环境下,文献的采访对象、采访渠道、采访方式等都呈现新特点、新要求,推动着采访工作向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方向发展。因此,采访人员要重新定位,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开拓创新意识,变“以馆藏为中心”“以馆员为中心”的被动型服务观念为“以读者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的主动型服务观念,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加强与读者的交流互动。
(1)可通过网络、书目、书摘、书评等书源传递渠道来筛选有用的文献信息资源作为图书馆采访的依据,
(2)掌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了解读者对文献信息资源的需求,开拓图书采访外延,优化馆藏结构。
2. 采访模式更新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图书馆的文献采访模式产生了新的变化,单一化的采访模式将被多元化的采访模式所替代。图书馆采购人员只有针对文献需求的实际情况,把招标采购、网上采购、纲目采购、电子资源集团采购、聘请专业教师参与零购等多种采购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致力于对各种文献采访模式的深层研究,文献采访质量才会达到相应的要求。采访文献资源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仅凭采访人员很难采购到令读者满意的图书文献。笔者所在图书馆采用以读者为主体、采访人员为辅助的采访模式,突破了传统的采访模式,大大满足了读者的文献需求,使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服务理念更新。
3.采编工作更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图书馆自动化系统的不断发展,图书馆逐步实现了图书编目与文化服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进而又逐步实现了联合编目、联机编目以及编目业务外包。图书馆实行编目业务外包从20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至今已发展了20余年,各项技术和业务日趋成熟、完善。编目业务外包由于具有降低成本、节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等优势,绝大部分高校图书馆考虑到采编工作的繁琐以及成本等问题而实行编目业务外包。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图书馆经费和编目人员不足,新书不能及时分编入库,编目业务外包无疑是其最佳选择。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图书馆的各项工作带来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图书馆采编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采编人员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条件,积极优化新环境下采编工作方法,做好文献的采编工作。
1. 提高采编人员的业务素质
数字化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工作方式已很难适应新时期采编工作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图书馆采编人员的业务素质迫在眉睫。
(1)采编人员要有广博的知识,博览群书,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当今社会学科复杂,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不断涌现,这对图书馆采编人员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编人员须对所在学校学科发展动态、科研内容、研究重点有所了解和掌握,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科研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采购相关文献资源。采编人员还要不断地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的素养和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 (2)采编人员要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英语水平和丰富的网络知识水平。
(3)采编人员要加强思想素质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全身心地投入到采编工作中去,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2.构建新的采购模式
数字化网络环境下,随着网络信息资源数量的迅速增长,传统的采购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传统采购方式必须与网络采购方式并存。网络信息文献发行手段不断涌现,为图书馆在采购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采购渠道,其中网上采购是近年来图书馆文献采购的一种新模式。
3. 利用网络让更多的群体参与采购
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下,面对数量庞大且复杂多样的文献,不仅要完成图书采购任务,而且要提升采购质量和专业水平。图书馆可以建立一个以学科馆员为主,专家、教师、学生等为辅的采购团队,汇集各种采购文献的优点,更好地完成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工作。
(1)学科馆员可以根据学校和各学科发展方向、专业设置、经费情况,统筹安排,有计划地为学校建立起科学、系统、符合本校学科发展需要的馆藏。
(2)学科馆员是沟通图书馆与学校各院系专家、教师的桥梁。学科馆员可以根据书商、出版社提供的征订目录选择自己负责院系征订目录,通过E-mail、QQ、微信等网络平台发送给各院系的专家、教师,让专家、教师选择本院系、学科所需的文献资源,使图书采购与教学需求结合得更加紧密,保证了馆藏文献的建设更贴近教学,更具有实用性、参考性。
(3)学科馆员可利用网络平台定期在网站发布最新的征订目录,让更多的读者参与到采购工作中去,使采购具有针对性,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出所需图书,学科馆员定期查看读者订购目录,根据目录查重。
4.优化采编工作流程
数字化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数量迅速增长,新型载体资源不断涌现,图书馆采编部门的各项工作也随之发生了改变。采编部门要与时俱进,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流程,使采编部门的工作流程达到最优化。在采访工作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图书二级采访新模式。所谓“图书二级采访”,是指构建网络图书采访平台,采访人员将各种图书信息及时搜集整理发布在该平台上,以院系为单位,采访人员根据专业、学科建设的情况划分文献经费额度和采访计划,由二级院系自行组织各院系师生进行网上筛选,形成最初订单,反馈给图书馆。采访人员根据各院系反馈的目录进行查重、审核、确定复本,形成最终订单发给书商。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中,图书采编工作环境相应地有变化,为了适应高校教育的改革发展,图书采编人员要不断地创新自己的工作观念,积极探索有效的图书采编模式,分析解决在采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图书馆的图书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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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媒体己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它的应用范围也愈加广泛。对于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而言,新媒体不仅深刻影响了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等思想观念,更成为了他们获得多方信息的主要途径。与机遇伴随的是,新媒体的出现和发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挑战。研究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媒体环境下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多元化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得以传播。大学生的价值取向、思想意识、人际交往等方面已被赋予了新媒体时代的特点。新媒体技术的出现,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使大学生的学习更加高效与便捷;与此同时,一些错误的价值观、有害信息等对大学生的认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通过转变教育理念,健全校园新媒体信息的监督机制和构建微平台开展教学活动等措施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1、新媒体对大学生思想行为影响的具体表现
第一,大学生交往方式的虚拟化。在互联网上,大学生交流采取更多的匿名方式,以减少来自社会因素或其他人的干扰,它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能有效地交流思想和表达情感,所以互联网已经成为大学生表达想法和见解的理想选择。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虚拟空间活动的比例逐渐增加,并且成为他们缓解学习压力和生活压力的一种方式。
第二,大学生学习方式的自主化。传统的学习方式主要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课堂学习,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学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课堂学习,而是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的教育资源进行互动式学习,比如通过微信平台来进行互动交流。新媒体以其丰富的信息和搜索的便捷性大大拓展了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新的学习方法可以培养学生主动探索未知领域的习惯、增强学生独自学习的能力。
第三,大学生生活方式的网络化。以网络购物为例,现在大学生购物、买书、订票、订餐等日常活动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淘宝网拥有注册会员3.7亿,交易额为6100.8亿元人民币,其中大学生占有很大比例。除此之外,QQ、人人网、微博等媒体的广泛应用,方便了人们交往,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大学生交际领域更为广阔。
2、新媒体对大学生思想行为产生影响的原因
第一,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90.5%的大学生使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信息渠道[1]。大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和他们使用新媒体的动机是相对应的。网络传播速度快,言论自由,这些都比较符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他们在网络世界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通过新媒体了解更多的新事物、新思想,开阔了眼界和思维,对激发想象力,创造力都有一定的好处。
第二,“非中心化”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互联网没有中心,没有中心服务器,没有单一控制机构,信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无需通过一个中央集线器来传输[2]。网络空间给大学生提供了平等表达自己意见的平台。与其他群体相比,大学生群体的网络舆论表达意愿更加强烈,他们正处于思想意识形成期,言论表达的积极性较高,网络空间给了大学生群体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有利于培养其独立的个性。
第三,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信息的传播不再受空间的限制,新媒体传播已不再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线性传播,而是多中心和非线性的传播模式。在新媒体环境下作为媒体使用者的大学生,不再是被动的接收者,相反是积极的参与者,是整个传播过程中最活跃的决定性因素。在新媒体的信息海洋中,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接触大量的资讯信息,他们对权威不再盲从,而服从于自己的认识和信念,这种主体意识的提高,增强了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自信心。
1、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机遇
第一,新媒体技术具有超文本性,它的特点是文本图像和视听的相互融合[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通过富有创意的画面和丰富的影音资料,创设历史情境,为学生再创历史画卷,使其变被动的“听”,为主动的“看”,这样才能引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第二,新媒体技术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它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快速、及时的特点。新媒体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文字、图片等交流方式,将内容传达给受教育者,不必按传统方式在一定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接受教育。例如E-mail,BBS,MSN,QQ,博客和手机等载体可以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进行远程教育,互相交流思想和分享观点。
第三,新媒体技术具有即时性,它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传统媒体对于信息的传播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在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有一个递呈环节,而新媒体则不同,它利用网络即时性的特点,可以随时随地发送信息。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快速获取大量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内容,传播优秀的理论与思想,从而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教育活动。
2、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
第一,新媒体时代下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创新教育方法。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主要靠理论的单向灌输,往往是重形式,轻实效,耗时长,却收不到实际的效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学会利用博客等媒介评述那些学生所关心的事件,与他们进行互动,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其消极、错误的思想;利用互联网与学生进行在线沟通,解难答疑;利用论坛、博客、微博和专业网站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都是多元化教育方法的探索。
第二,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的价值判断受到影响。近几年,各大高校通过科学的、积极的正面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在新媒体平台中存在大量的“灰色”、“黑色”信息,有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一些非理性的思潮,有一些煽动性的言论,在这些多元化的思潮冲击下,大学生很容易对理想信念的问题产生困惑,在价值观的取向上受到干扰。因此,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所传递给大学生的教育内容往往受到大众传媒的冲击而被侵蚀甚至抵消。
第三,随着新媒体的推广和普及,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优势被打破,主要表现在传播者的大众化。大学生群体是大众传媒的主要使用群体,因此这种传播者的大众化必然会带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效性的弱化。在大众传媒环境中,任何一个掌握一定传媒技术的人都可以向别人传播信息,通过E-mail、QQ、微信等方式传播信息,最终形成了大众传媒环境下的网状信息传播结构,即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等,而且这种无中心的网状信息传播方式的功能正在进一步增强。
三、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
1、转变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新媒体环境下主体和客体的平等性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处于网络时代的大学生,人际沟通呈现出较强的隐蔽性和私密性,特别是在QQ、博客和其他通信环境中,学生在虚拟世界里大胆地表达其内心情感,单向的灌输教育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他们的思维习惯,渐渐习惯于这种双向的平等交流,自然要求教育者从教育内容到教育形式都能采取更加自由和民主的方式开展[4]。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加强主动性,提高服务意识,以尊重、平等的态度与他们沟通,变灌输为启发,消除其心理隔阂。从而达到教育效果,实现教育目的。
2、健全校园新媒体信息的监督机制
“进入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具有‘时间无屏障’、‘空间无屏障’、‘咨询无屏障’等特点”[5]。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对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渠道和途径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由于高校对网站、手机报等新媒体不具备监督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条件,无法对来自校外的不良信息、错误信息进行监管,也无法有效控制信息传播的范围,因此,进一步完善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制度法规,完善新媒体信息传播的监控机制,从信息源头把好关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高校还可以通过建设网络虚拟组织、设立网络管理员等方式来加强信息传播的监管力度。
3、构建微平台开展教学活动
微博、微信是大学生十分喜爱的媒体工具,在信息传播和交流互动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对于一些重要事件的报道上逐渐显示出其传播力量,所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重视微平台的宣传功能和导向功能,让微博、微信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利用微博、微信积极宣传主流文化思想,传播具有正能量的信息,使微平台呈现出轻松、健康的氛围。但是对于平台上出现的一些不良思想倾向要及时地进行疏通与引导,时刻关注广大学生的思想动向避免不良事件发生,因此构建微平台是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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