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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分析是企业管理极其重要的一环。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必须明确分析目的,了解财务分析程序,坚持财务分析的原则,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分析,要充分认识财务分析的本质及其局限性,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
关键词:企业管理财务分析方法
财务分析又称财务报表分析,是指以企业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为主要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以反映企业在过去营运过程中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优化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财务信息。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财务分析是对企业已完成的财务活动的总结,同时又是财务预测的基础。通过对过去财务资料的分析,将大量的报表数据转换成对企业特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决策风险,因此财务分析在财务管理的循环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分析的主要依据是财务报表。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分析时的依据主要是财务报表中提供的财务数据,但它们并不是惟一依据。例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均可以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
第二、分析方法多样化。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三、分析对象既包括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也包括企业未来的前景。那么,如何进行财务分析,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财务分析目的
做任何事情都要明确目标,同样财务分析的目的可以简单地概括为:
(一)、评价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必须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诸如销售收入的大小,净利润的多少以及现金流量等。在获知上述各项财务信息后,可与同行业进行比较,以评价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
(二)、衡量企业现在的财务状况。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必须了解企业目前的财务和状况,诸如企业所拥有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债务的多少、存货的数量、以及负债与主权资本的比例关系等。在悉知上述各项信息后,可提供企业管理当局了解目前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便评价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在能力。
(三)、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拟定多项可供选择的未来发展方案,然后针对目前的经营情况,权衡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最佳选择。为企业决策当局实施投资决策提供服务,同时,也从价值方面对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二、了解财务分析程序
财务分析内容广泛,不同报表使用人根据其不同目的,选择不同数据,应用不同方法进行分析。所以财务分析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分析程序,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各自的分析目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对象来设计。但通常一般程序如下:
(一)、明确分析目的
(二)、收集相关的分析资料
(三)、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整理,按分析目的进行分类
(四)、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五)、分析财务指标,找出原因,为评价和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三、掌握财务分析方法
财务分析运用的方法,取决于财务报表的内容以及通过分析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财务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定量分析方法和定性分析方法。
(一)、定量分析方法
所谓定量分析方法,就是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有关财务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解释。从量上评价出企业的财务状况,比如:获利能力的定量评价,就要根据有关资料分析:计算出一系列反映获利能力财务指标。所以,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1、比率分析法
是通过计算各种比率指标来确定经济活动变动程度的方法,它是财务分析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比率指标的类型主要有:
一是构成比率,又叫结构比率:是指某一总体中的“某个构成部分量”占“总体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某个组成部分数额
构成比率=—————————×100%
总体数额
比如资产结构比率。
二是动态比率:是指某一财务指标不同时期的数额相互对比,反映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本期数额
动态比率=————————×100%
基期数额
比如产品销售收入动态比率等。
三是相关指标比率:是指将两个性质不同但又相关的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求得各项评价的财务比率。
用比率分析法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时,究竟应采用何种比率取决于各有关方面不同的分析目的。例如、银行在考虑是否对企业发放短期贷款时,主要关心的是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所以,特别关注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而长期债权人则主要着眼企业获利能力和经营效率,以求掌握长期债权保障程度。所以,特别关注企业获利能力指标。如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
2、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又称因素替换法、连环替代法:是依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的影响程度,它可以帮助人们抓住主要矛盾,或更有说服力地评价经营状况。
因素分析方法具体又分为:
(1)、差额分析法,通过分析变动数额的差额来进行分析。
(2)、指标分解法,通过有关财务指标的分解来进行财务分析。
(3)、连环替代法,依次用分析值代替标准值,测定各因素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4)、定基替代法,分别用分析值替代基期值,测定各因素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实际的分析运用时,应注意因素分解的关联性、因素替代的顺序性、顺序替代的连环性和计算结果的假定性。同时上述各项方法要结合使用,力求分析透彻。
2、趋势分析法
是根据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比较有关项目的数额,以求出其全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的方向和幅度,并通过进一步分析,预测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化的趋势。具体运用时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重要财务指标的分析,对不同时期财务指标的比较,可以计算定基动态比率和环比动态比率。
二是会计报表的比较,具体又分为资产负债比较、利润表比较和现金流量表比较等。
三是会计报表项目构成的比较,这种方法是以会计报表中的某个总体指标作为100%,再计算出各组成项目的百分比,从而比较各种项目百分比的增减变化,以此来判断有关财务活动的发展趋势。
(二)、定性分析方法
所谓定性分析,就是根据分析者所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凭借分析者的智慧和经验,对定量分析的结果作出企业财务状况优劣的分析结论,在此,分析者的判断能力至关重要。比如,企业资本利润率比同行业其它企业高,并且历年呈上升的趋势。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企业资本获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结论。
当然随着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广泛运用,也可以用建立数学模型来进行财务分析,在此不再详述。
四、坚持财务分析原则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一般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切忌主观臆断。
(二)、要全面地看问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面剖析企业的财务状况,不要孤立、片面的看问题。
(三)、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反对静止的观点。要注意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关系。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运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
(五)、要进行财务综合分析,就是要将企业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诸方面纳入一个有机整体中,全面地对企业解剖和分析。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财务综合分析方法有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和沃尔比重评分法等。
五、把握财务分析的本质
财务分析是一种手段和过程,是把研究对象,即财务报表的综合数据分解成不同指标,并从中找出有关的关系,以达到认识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同时,财务分析也只是一个认识过程,只能从中发现问题而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最终解决问题还得由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来改进。而且,财务分析依据的主要资料对象——财务报表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因为财务报表是会计依据一定的假设而编制的产物,而财务报表由于受到诸多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财务数字极易产生偏差,造成分析者的错觉,有可能导致分析结论的错误,对企业未来财务政策与财务活动的实施与开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能完全认为财务报表揭示了企业的全部实际情况,如企业潜在的偿债能力,就可以用企业的商标等无形资产来体现,所以剔除财务报表中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全面了解企业的管理水平,准确地掌握财务指标完成的真实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是财务分析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因而可以这样说,财务分析方法在当前还有其局限性,仍不十分完善,尤其是我国还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可以概括地认为:要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必须明确分析目的,了解财务分析的一般程序,坚持财务分析的原则,运用正确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充分认识财务分析的本质及其局限性,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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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施工图审查,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否符合抗震、消防等设计要求,施工图经过审查批准之后,不能够随便更改,若需更改,需要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然后由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更改施工图纸。
其次是质量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质量监督的职责,但由于工程项目数量多,这些部门不可能在较长的周期内监督所有的日常检查工作,因此将委托质量监督机构代为实施监督任务。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并按照政府部门的委托要求,制定质量监督管理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验收等进行检查。
再次是质量检验,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现场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进行质量检查,并对水泥、钢筋、砂石、混凝土、砂浆、简易土木、沥青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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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上的认定,各种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国成文宪法及人权法律中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范内容。只不过由于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相当晚出,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文本中的隐私权规定呈现了直接与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相连的特性。隐私权进入人权和成文宪法规范是对隐私权基本人权地位的直接肯认,也由此构建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可能,对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也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各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具体规定的统计分析,尝试概括出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类型模式,并分析其特征。
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共192个国家,笔者通过网络[4]查找各成员国的英文宪法文本,并参照《世界宪法全书》[5]的中文文本,结果除亚洲的文莱、欧洲的圣马力诺和非洲的布隆迪、刚果(金)、加蓬、几内亚、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多哥共10个国家外,共找到182个国家①的宪法文本。由于中文版本《世界宪法全书》的内容比较陈旧(资料截止到1997年1月),且里面编著的宪法文本很多只是介绍性的文字,并缺少非洲国家的宪法,所以,分析样本主要来自于英文版本。
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是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的存在地位?通过在18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搜寻“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隐私”(priva-cy)和“隐私的”(private)三个关键词,基本情况如下表:
以上数据统计说明如下:其一,笔者对关键词的确定是以与“隐私权”直接关联为基础做出的选择。在阅读各国英文宪法文本时,有些国家在文本中出现了“personal life”(如土库曼斯坦1992宪法),“secrecy of communication”(如伊朗1989年宪法)等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用词,没有被统计到本文的分析数据中。笔者认为,以上着眼于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关键词统计可以更直观看出世界各国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一般情况。
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应该不限于上述图表所列的国家,没有直接出现“隐私”用语的宪法文本中并不一定没有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二,选择直接与“隐私”相关的关键词查询得到的统计数据是最狭窄的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上图表中看到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占到了能够统计到的182个国家的2/3之多(虽然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基本权利内容中规定“隐私”内容也可以看成是对隐私权的承认),由此表明通过成文宪法保护隐私权已经是一种世界发展趋势。从表1中出现的宪法的通过时间看,列举的基本上是二战以后新制定或修订的宪法,这说明,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是在比较晚近的国家制宪或修宪中体现出来的,并具有普及性。
其三,通过统计,可以看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住宅(home,residence)、通信秘密(correspondence,communication)、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私人生活(private life)、家庭生活(family life)、个人数据(private papers,private documents)、荣誉(honor)、名誉(reputation)等,这些都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也就是说,宪法中的隐私权是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直接列举。
综上,笔者以关键词查询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只是描摹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大致情况,如果要准确把握宪法文本和人权法律中的隐私权规定,必须根据宪法文本中出现的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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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系统间干扰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天线空间隔离和加装隔离滤波器。此外,如果频谱资源相对比较宽裕的话,可以灵活配置载波获得保护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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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确立了隐私权人权规范保护的一般模式,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落实。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解释,《欧洲人权公约》对隐私权的规范保护更为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参照人权文件的保护模式,各成文宪法国家通过释宪、修宪、制宪等分别从隐私权客体内容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规范保护。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宪法文本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价值相连,具有开放性,满足了当代社会隐私权保护的实际需要,代表了隐私权规范保护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人权文件;成文宪法;隐私权
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上的认定,各种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国成文宪法及人权法律中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范内容。只不过由于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相当晚出,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文本中的隐私权规定呈现了直接与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相连的特性。隐私权进入人权和成文宪法规范是对隐私权基本人权地位的直接肯认,也由此构建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可能,对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也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各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具体规定的统计分析,尝试概括出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类型模式,并分析其特征。
(一)《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般保护模式《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该条被认为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直接依据,并被原样搬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第17条规定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UDHR是通过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列举确立了具有两种属性的隐私权保护模式。首先,列举了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秘密构成个人隐私存在的主要领域,并与名誉和荣誉相连,这是一种非常宽泛的隐私权客体内容列举。其次,肯定了隐私权消极不受侵犯的对世权属性。公约中出现的“任何人”、“免受干涉和攻击”都是一种泛指,既指人人享有隐私权,也指不受任何干涉,不仅免受国家任意或非法干涉,而且免受私权主体的干涉。再次,隐私权具有要求法律积极保护的属性。体现在“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的规定中。虽然UDHR和ICCPR中没有赋予国家以积极措施促进甚至推动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的保护义务[1],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约的一般性意见对于国家的义务规定做了说明。其在第16条指出:国家应当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任意或者非法的干涉和侵犯,对于隐私权的干预必须依法而行,国家的法律本身必须与公约的规定、目标和宗旨相一致,无论如何,在特定情形下对隐私权的干预必须具有合理性。
UDHR确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直接影响了一些区域性和专门权利保护的人权公约。例如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规定的“享有私生活的权利”,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的“儿童隐私权”,几乎复制了UDHR中的隐私权规定。虽然UDHR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影响深远,但是,仍有其他人权公约做出了更适于操作的努力。
(二)《欧洲人权公约》中具体细化的保护模式与UDHR和ICCPR相比,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ECHR)通过专门的人权法院针对成员国直接适用,更具有实效性。其在UDHR确立的隐私权一般保护模式的基础上从更有利于执行的角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一,对“私人生活”内涵的确定。其第8条“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维护其隐私、家庭生活、居所和通信的权利。”该款中对于隐私的客体内容列举与UDHR的规定相同,但是没有与个人荣誉和名誉相连。具体用词也有差异。UDHR中使用“privacy”,而在ECHR中为“private life”。由于UDHR中的“privacy”是和“family life”相联出现的规定,所以,通常被理解为是指“私人生活”,而ECHR中直接使用“privatelife”意思表述更为明确。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努力,ECHR中出现的“私人生活”有更确切的含义。
在1993年“Niemietz v Germany”一案中,人权法院虽然认为企图给出“私人生活”一个一劳永逸的概念不可能也没必要,但还是认为:“隐私权(a right toprivacy)远超出了个人控制自我信息(control overpersonal information)的严格含义,还包括人格自治和发展(personal autonomy and development)的含义。”[2]由此可见,ECHR保护的私人生活是个人自治和控制意义上的隐私权,是一种更为细化的个人生活表述。
第二,直接针对包括成员国在内的“公共机构”设定个人隐私保护义务。ECHR第8条第2款规定,“公共机构不应妨碍上述权利的行使……”,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公约主要规定了公共机构不侵犯个人隐私的义务,但是通过人权法院的案例还是发展出了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方式和方法保护隐私权的积极义务”。即“公共机构”扩展包括成员国家,由此,第2款的消极不侵犯与第一款“尊重权利”(right to respect)相结合,设定了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要求国家保证通过国内法恰当保护其公民的私人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也要求国家自身采取积极措施不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3]。
第三,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限制。ECHR在第8条第2款规定了公共机构不妨碍隐私权行使的义务后,规定:“除非这样做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在民主社会中维护国家或公共安全或国民经济的利益,或者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必要。”上述限制有三层含义:一是限于公共机构对隐私权的行使做出限制;二是限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三是限制的目的必须正当,即主要是为保障公共安全、国民经济利益、秩序、健康、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这一规定充实了UDHR中国家积极保护隐私权义务的内容。
由此可见,UDHR把隐私利益与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相连,确立了在免受干涉的消极保护基础上的国家积极保护义务,提供了隐私权人权法保护的一般模式。ECHR中也直接保护隐私利益,但做了进一步细化。不仅对隐私权的客体内涵和国家保护义务作了具体界定,而且规定了依法限制隐私权的明确界限,使隐私权的人权保护向更有利于适用的方向发展。UDHR对于世界各国人权保护具有指导作用,其所规定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具有示范性。在二战之后,这种保护模式被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直接借鉴,而ECHR模式自身具有的直接效力虽然仅约束其成员国,但是直指国家义务的保护方式还是对各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产生了影响。
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共192个国家,笔者通过网络[4]查找各成员国的英文宪法文本,并参照《世界宪法全书》[5]的中文文本,结果除亚洲的文莱、欧洲的圣马力诺和非洲的布隆迪、刚果(金)、加蓬、几内亚、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多哥共10个国家外,共找到182个国家①的宪法文本。由于中文版本《世界宪法全书》的内容比较陈旧(资料截止到1997年1月),且里面编著的宪法文本很多只是介绍性的文字,并缺少非洲国家的宪法,所以,分析样本主要来自于英文版本。
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是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的存在地位?通过在18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搜寻“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隐私”(priva-cy)和“隐私的”(private)三个关键词,基本情况如下表:
以上数据统计说明如下:其一,笔者对关键词的确定是以与“隐私权”直接关联为基础做出的选择。在阅读各国英文宪法文本时,有些国家在文本中出现了“personal life”(如土库曼斯坦1992宪法),“secrecy of communication”(如伊朗1989年宪法)等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用词,没有被统计到本文的分析数据中。笔者认为,以上着眼于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关键词统计可以更直观看出世界各国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一般情况。
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应该不限于上述图表所列的国家,没有直接出现“隐私”用语的宪法文本中并不一定没有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二,选择直接与“隐私”相关的关键词查询得到的统计数据是最狭窄的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上图表中看到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占到了能够统计到的182个国家的2/3之多(虽然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基本权利内容中规定“隐私”内容也可以看成是对隐私权的承认),由此表明通过成文宪法保护隐私权已经是一种世界发展趋势。从表1中出现的宪法的通过时间看,列举的基本上是二战以后新制定或修订的宪法,这说明,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是在比较晚近的国家制宪或修宪中体现出来的,并具有普及性。
其三,通过统计,可以看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住宅(home,residence)、通信秘密(correspondence,communication)、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私人生活(private life)、家庭生活(family life)、个人数据(private papers,private documents)、荣誉(honor)、名誉(reputation)等,这些都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也就是说,宪法中的隐私权是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直接列举。
综上,笔者以关键词查询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只是描摹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大致情况,如果要准确把握宪法文本和人权法律中的隐私权规定,必须根据宪法文本中出现的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展开讨论。
通过查找,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客体内容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四、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特征分析结合上述图表和相关的制宪情况,各国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有如下特征:(一)没有隐私权相关规定内容的国家并不意味着不保护隐私权表2中未规定隐私权相关内容的国家除了法国和印度尼西亚以外都是英联邦国家。笔者认为,未规定隐私权保护相关内容的具体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受英国影响。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是抵抗国王权力保护自由权利的法案,其权利保护理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英国虽然没有直接在宪法或人权法律中规定隐私权相关内容,但是“家是一个人的城堡”的理念表明,住宅、通信秘密这些私人领域是国家绝对不能干涉的,这在英国的人权保护观念里是不言自明的。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不规定权利并不意味着不保障权利。受这一观念影响,澳大利亚宪法就没有规定权利内容,加拿大和新西兰在权利法案中也没有规定住宅、通信秘密等内容。二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权利保护文件,主要针对封建王权争取财产权、政治权,隐私权保护的需求没有体现,这在法国的宪法规定中表现明显。法国现行宪法并无权利的专门规定,而是通过承认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组成其人权保护的内容。《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在当时,以财产权和政治权为核心的自由权是主要内容,隐私权相关保护内容并没有规定进去;而1946年宪法序言则主要是规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由此造成了在宪法规范层面无法找到隐私权相关内容的局面。但是法国人权宣言的自由权含义很深刻,其对个人自由的绝对主义保护同英国的自由权理念一样,可以认为包含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6]。
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法或人权法律中没有出现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保护隐私权,相反按照权利绝对的理念,这些国家实际上并不缺乏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ECHR在其国内直接生效,ECHR对隐私权做了具体规定并直接设定了国家保护的义务,所以,从人权公约的履约义务角度,这些国家必须保护隐私权。
另外受英国影响的几个亚洲国家,由于其宪法制定受制于外来文化,宪法的理念是否能与本国的传统文化契合还值得研究。这几个国家宪法中关于权利的规定虽然内容很具体,但是就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而言,尚没有具体体现。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做到保护隐私权以及如何保护,还需结合各国的宪法实践深入研究。
(二)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所占比例旗鼓相当从表2中所列内容项可以看出,B、C、D栏目规定的是住宅、通信秘密不可侵犯,这是宪法中的两个传统保护内容,借助于宪法解释如今已经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内容,本文把单独或合并规定有这两方面内容的保护称为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总比例为47.8%;由于在现代社会以住宅和通信秘密为客体内容保护隐私权已经不够,在UDHR和ECHR确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中,个人隐私、家庭生活与住宅、通信秘密并列规定构成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这种保护模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统计数字显示,从E到I项规定的内容包含了与隐私权直接相关的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数据等内容,本文把这种扩大了的隐私权客体保护称为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总比例占46.7%。由此可见,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比例大体相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和通信秘密在隐私权现代保护模式中依然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几乎所有国家宪法中都有规定的内容。另外,11.6%的国家把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的保护直接写入宪法,这是适应信息社会个人隐私保护要求的一种体现。
数据显示,在住宅和通信秘密的基础上,明确列举其他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国家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可以通过各国宪法通过的时间体现出来),就已经达到与传统模式旗鼓相当的数量。这说明,在具备修宪和重新制宪可能的情况下,隐私权进入了越来越多的成文宪法中。
(三)以列举客体内容为主的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宪法规范文件有刚性文件和处于变动中的文件两种。刚性文件往往是经过了宪政实践的积累,不用修改宪法就能自发调整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宪法。但是,刚性宪法同样需要发展变化,只不过其变化的方式不是通过修改宪法文本而是通过解释文本和不断充实文本内容而实现,例如美国宪法的变动主要通过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实现。处于变动中的宪法规范文件由于本身并不成熟和完善,在变动不居的社会面前,必须不断修正宪法规范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这种类型的宪法往往其保证实施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宪法自身的调适中,宪法保障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中。
就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而言,较早制定的具有刚性宪法特征的国家虽然仅通过住宅和通信自由保护隐私权,但是借助于人权保护价值条款,隐私权入宪的客体早就超越了以上内容涵盖了新的客体内容;而在新修宪或新制定宪法的国家则比较重视宪法本身是否与整个宪政发展趋势一致,尽量在文本中全面体现人权保护内容,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兴人权,通常比较完整地写入这些国家的宪法中。以苏联解体后成立的15个独立共和国为例,除了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属于传统模式,其他13国都是现代保护模式。其中,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6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比较完整的隐私权客体内容。虽然这些国家宪法保护是否具有实效另当别论,但是以宪法规范的方式宣称人权保护的完整内容,代表了宪法人权保护的一种发展趋势。就隐私权的宪法规范而言,明确列举规定隐私权客体内容的保护方式代表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发展趋势。
(四)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客体内容的开放性从各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看,只有很少的国家直接使用隐私权的概念,即使使用隐私权也是与家庭生活、住宅、通信秘密等其他客体内容并列。明确列举隐私权客体内容能否代表隐私权保护的全部?答案是否定的。宪法规范中的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列举只是从保护的实际需要角度的列举,这种列举带有一定的概括性,并不与学理上的逻辑严密的界定相同。这种规定更有利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施,并且具有扩展性,与隐私权本身是一种扩展性、开放性权利相契合。
但是列举的缺陷是永远无法穷尽。在个人数据隐私出现在一些国家宪法保护的内容中时,更多的国家可能要考虑如何在不修宪的前提下把这一新的隐私权客体容纳进本国宪法。如果走出文本,稍微关注一下隐私权保护的实践就会发现,这个问题是借助于宪法规范中的人权价值条款解决的。各成文宪法规范和人权文件中通常都规定有人格尊严、个人自治自由等表现人权价值的内容,结合一般人权的价值条款,开放性的隐私权客体内容就可以扩展发展。
(五)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权能属性变化通过对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传统保护模式下,对住宅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权保护模式,即国家不能侵犯、干扰和剥夺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对住宅的保护通常与人身、文件和其他财产一起规定在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条款内容之中。这种规定直接与国家刑事侦查权的行使相连,设定了特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最低限度,是隐私权消极不侵犯权能的直接体现。而在现代保护模式下,隐私权直接针对国家提出积极作为的义务,比如俄罗斯宪法在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时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积极权能不仅要求国家不侵犯,而且依靠国家积极作为实现隐私权的保护。
是否在宪法保护中明确隐私权的消极与积极权能,各国宪法规范限于各自的传统,其模式选择各不相同。UDHR选择了对世权模式,隐私权的积极权能不明显。ECHR选择了明确指向成员国家的模式,即基本权利效力不仅仅限于防御权还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请求权,这种效力的扩散不仅是传统自由权与现代福利权的区分标准,更是一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的体现,从而从宪法最高法秩序出发,对于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指导意义。受人权文件影响,通常在二战之后新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文本中,隐私权宪法保护积极权能的设定已经非常明显。
综上,无论是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文本,隐私权进入宪法规范都是一种概括列举的方式,这与隐私权本身的具体保护范围的扩展性有关,也与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式有关。无论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如何规定,隐私权客体内容的扩展性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变化已经是既成事实。刚性宪法通过灵活的宪法实践实现以上内容,而发展中的宪法则通过修宪完善隐私权的规范保护。当然,隐私权的宪法文本规定还只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如果宪法文本规定的内容没有实际效力,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也不过是空谈,“但在实践中真实而在形式上不被承认的权利,即使并非必然是不确定的,实际上却也常常是不确定的。此外,这种权利缺乏精确的合法性的可变性。因此,在现代世界,对权利的要求也就是对法律的要求,即对权利在形式上予以承认的要求”[7]。在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今天,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文本对隐私权的具体规定给我们研究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基础资料,也为我国隐私权能否入宪和如何入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
[1][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M].毕小青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88.
[2]Jemima Stratford.“Striking the Balance:Privacy vFreedom of Expression under the European Coven-tion on Human Rights[A].Madeleine Colvin.De-veloping key privacy rights[C].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Hart Publishing,2002(17).
[3]Jemima Stratford.“Striking the Balance:Privacy vFreedom of Expression under the European Coven-tion on Human Rights[A].Madeleine Colvin.De-veloping key privacy rights[C].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Hart Publishing,2002(21).
[4]http://confinder.richmond.edu/;http://www.servat.unibe.ch/icl/;http://www.helplinelaw.com/law/;2011-05-30.
[5]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6]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2.
[7][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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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生育权的宪法学分析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生育权的宪法学分析全文如下: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初始,学术领域对于这一政策的探讨就从未中止过。不久前,山西某地政府被报发生强制孕妇引产的恶性事件,而伴随着一系列类似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再次关注了计划生育政策。我国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同时,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除此之外,宪法对于生育权为并未给出更多阐述。生育本身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生育权的在宪法上的内涵是什么,公民的生育权是否应当得到宪法的确权保障?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宪法学领域内的视角对计划生育政策背后涉及的生育权问题运用宪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以期公民生育权能够明确纳入我国宪法的保护范围,为生育权的保护提供宪法学依据。
生育权在古代是夫妻双方所负的一项家族义务,而其作为一项权利在性质上实现突破是在20世纪中期伴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多种综合因素的推动下完成的:在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下,妇女开始要求控制自己身体,争取堕胎合法化;而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生育具有了较高的可控制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完善使得公民摆脱了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公民对生育就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生育权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并接受。
具体而言,生育权大致包含了三个方面:生育的自由选择权、生育的平等权利、和生殖健康权。(1)生育权主要体现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利益,生育自治是生育权最核心的内容,公民有权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同时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2)生育的平等权利是指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3)生殖健康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①
目前针对生育权的权利性质学界主要形成了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是生育权人权说,这是基于人权学说建立的观点。该学说认为生育权乃一种人权,作为人类自然权利的一种,生育权与生命权、财产权、以及追求自由的权利一样,先于国家存在,是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不可剥夺、固有的权利。1968年5月《德黑兰宣言》、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均将生育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②第二种观点是生育权法定权利说。这是我国在实践中所基本采取的观点。该学说主要认为生育权是由我国宪法所承认的一种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创造积极的条件确保国民生育权益的实现,同时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不得对其侵害。③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宪法中对于生育权的规定,除了第25条和49条规定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内容,如果单单从这一句话理解,宪法只规定了生育行为必须背负的义务方面,但对生育行为的性质本身却悄然回避了。倒是在1992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全国人大第一次对生育权的性质给出了明确回答:“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权法定权利说从实证法角度对生育权进行的定义,认为国家有义务为公民避孕及节育手术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反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的满足避孕及节育需求的条件。
宪法位阶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生育权具体规定为:生育权只包含了公民生殖健康的权利,当涉及公民自由生育的权利内容时,两部法律却只含糊规定了公民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而对选择生育的自由却是有意限制与保留的。在这一理论体系下,公民自由生育的权利已被大大限缩。总之,公民的生育权未得到宪法的明确确认,《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成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依据。在如此密切关涉公民个人权利的地方,宪法的缺位无疑为立法工作留下了遗憾,这让我们又不禁要追问:“缩水”的生育权究竟是否具有合宪性――这里的“合宪”在宪法文本不足的情况下,就必须从宪法内设价值层面去仔细斟酌考量。
正如前述,持生育权法定权利说观点的学者,从实证法角度论证了育龄夫妻对国家承担计划生育义务的合法性来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对宪法第25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条文不难看出,这背后隐含着宪法对公民个人生育权和社会发展权的价值衡量。
(一)宪法的价值选择――在公民生育权利与社会发展权之间
生育行为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生育是自然人个体繁衍后代的自然生理活动,另一方面生育行为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属性。前者来自于本能的天性驱使,而后者则来自于后天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权的社会属性因此成为政府干预公民生育的重要理由和依据。那么,公共利益在何等急迫情况下才可以作为限制个人生育权的理由?
美国著名的罗伊案判决使得美国46个州的堕胎法令得以废除,当时美国的人口问题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社会压力:美国已有3/4的已婚妇女采取避孕措施,堕胎与生育比在1:3到1:5之间,当时社会的出生率下降到1800年的一半。④但在罗伊案的判决中,法院对“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采取了最狭义的解释,从而在最大范围之内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权力的干预。宪法应承担的唯一作用和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给予私权最大范围的保障是宪法存在的根本。当然,我国宪法出于社会整体发展利益的考虑,已先期作出了固定价值判断――社会发展权优先于生育权,社会的集体发展权已经被预设为“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其价值要高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
(二)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力
正如上文所述,基于宪法的价值选择,社会发展的权力优先于公民生育权考虑。在我国普遍的一胎制下,二胎三胎也可能取得个别“行政许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各地方执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法律交由了省级一级,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情况对计划生育进行了繁多行政立法,调整范围甚广。另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7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政府及其下的地方政府体系,连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甚至包括公民自身都被纳入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者体系之中。此外,政府在政府在控制生育的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者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十余种行政手段和措施。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各地规定了种类多样而严格的惩罚措施,其中财产罚、人身罚的内容有的甚至超越了行政处罚法的范围,例如引产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文章开头所述的发生在山西的悲剧又岂是偶然,试问引产所涉及的人权、胎儿生命权保护等重大问题又岂是地方法规、条例可以自行规定的?
可见,政府权力已经触及到了公民生育行为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从政府权力运作方式的多样性上看,还是从其权力控制范围的广泛性上看,公民生育的数量、时间、间隔均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政府权力的延伸空间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被大大下放和扩张。在公民生育权与社会发展的价值衡量之间,宪法既然选择了后者,那就必须同时承担起对前一价值尽最大限度的保护义务,这样的政府权力如果仍不受到宪法的严格约束和控制,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又该从何谈起。
计划生育的作为基本国策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政府被授权扮演了一个非全知但全能的角色,有权从整体协调着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整体发展规划,也被授权综合运用系统的行政立法、执法、及处罚手段管理全民生育的权力,那么公民的生育权的保护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律位阶上含糊的规定,而必须上升至宪法层面,由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利,依据比例原则,确立严格的生育权保护标准和政府行为的底线,以承担起宪法所应承担的最本初的功能:限制政府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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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全文如下:
摘要:林来梵提出的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补正当前宪法学研究的种种偏向和走神,力求免入俗套而后积弊难改。借助规范宪法学的思路,本着实证的规范宪法科学研究态度,主张清晰而深刻的看清我国现行宪法的种种缺点和实施难题,既有实证规范精神亦有超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实际而积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方法;意义。
论文正文:
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明确提出规范宪法学研究范式。规范宪法学的提出给“大大咧咧”“莽莽撞撞”(林来梵语)的当代中国宪法学注入一股清新的空气,也泛起了个别犀利的批评与不屑。
当认识并且采信这个理论或者方法时,我们又应该进一步了解规范宪法学目前的研究进展状况,以便把握自己的学术途径和路数。
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是从研究对象和研究理想这两个层次提出的,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具体而言,这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表现如下:
所谓第一个层次,即“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显然,林来梵不满于当代中国宪法学的浮躁于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附庸的论说。
在他看来,法学包括宪法学首先是关于制度的科学。脱离对具体制度的考察,不能算是法学。恢复法学本来面目,就要“返回规范”。
对此,如对人权的研究,如果停留在观念思想的考察,那么和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就难有区别和意义。法学研究者必须“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把法学做成真正的精致的社会科学而不至于空洞化。为此必须反对一种错误倾向,漂浮在所谓的价值理念研究上,过多地言论“法治”“民主”“宪政”“分权”等,形成所谓的“大词法学”和“高级理论”,过少地关注本来是安身立命之本的法律规范。林来梵指出:“基于此,宪法学的门槛被一降再降,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取代了宪法学的劳作,这不得不说是我们‘宪法学之悲哀’,这种情形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以至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的地位受到私法学者的质疑,所以才有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私法优位论”,以及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民法宪法同位论”。虽然法学和政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也曾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但是究竟着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
张义清教授认为,做宪法学要有自己的一把“大刀”,就是掌握方法论,其基本思路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也就是林来梵反复强调的“方法论的觉醒”。
在第二个层次上,规范宪法学要始终坚持价值性和理想性,摆脱纯粹法学的套路,避免以C.施密特(CarlSchmitt)为代表的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国法学)遭到了纳粹的利用而沦为“政治的婢女”的教训。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端洪等所复出的“政治宪法学”可以说是一种倒退。规范宪法学认为,“……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但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validity),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它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而且由于其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理论上得到了自我的救济,这种体系实际上可拥有相对自足的结构。”林来梵并不是简单地强调极端的规范主义研究,搞法条主义或者法律拜物教。强调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的、核心的研究对象,并不是要排斥其他。而是围绕实定宪法秩序及在此基础上适度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对此,林来梵明确指出:“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相应地,《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首先,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三个层次。其次,落实规范宪法学的价值核心———宪法的权利规范,具体研究1982年宪法的各种公民权利(《宪法》第33条至第56条)。再次,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宪法保障机制,论述宪法规范有待于升华为“规范宪法”才能获得实效性,并进而值得予以彻底保障。最后,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包括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司法独立的实现模式等。
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
形成“事实—规范-价值”的研究套路。他认为,中国宪法学“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应为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因如此,直至世纪之交的今日,在面对宪法现实时,‘苦闷派’必然继续苦闷下去,而‘苦斗派’也注定需要苦斗”,原因就是没有明白这个研究套路,抓住核心研究对象即规范本身。对此,提出宪法解释学的韩大元教授也颇有同感,指出“我国宪政历史的主要教训恰恰就是‘重现实需求轻视规范’的意识。一方面,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有意或无意形成了轻视宪法的潜在意识。当宪法文本与现实状况出现冲突的时候,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冲突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这种‘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轻视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就其学术性格而言,笔者认为,实际上还是一种中国传统式的中庸之道,走中间的规范来串起事实和价值两头。
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了规范宪法学的巨大而及时的理论意义。对此,笔者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
第一,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林来梵的规范宪法树立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他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之境界”恰恰针对之的一个提醒和不满。把法学做成像法学的样子,而不要使“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它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政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林认为是由于主要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总的来说,我国迄今的宪法学方法有很多,但最显著的方法就是这种解说性的方法。
解说性的研究简直不能是叫研究,沦为被鄙视的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这种套路注定不可能有太多的创意,在理论上难以有整体的创意和建构。二是个性化研究的不足。从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看出,其著作和以往的教材式的书是不相同的。个性化实际是表面,内在的反映的是思想和研究角度和方法论的迥异。林来梵不仅是在方法论本身有批评和纠正,而且是它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就这点来说,即使不同意林来梵学说的人也有借鉴之用。
第二,对于宪法学派而言,林来梵意在创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学说,他提供一种以规范为核心的,兼顾事实与价值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救弼当下宪法学的贫瘠和问题。至于这个学说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被发扬光大,自成一系,要看林来梵的后续研究及其拥护者的跟随研究状况。尽管如此,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和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一样,毕竟是一种学派的努力。虽然对于它们的种种批评和质疑很多。例如,关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关系如何厘清和错综的主张影响到二者的确立问题。规范宪法研究的现实基础也受到怀疑,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使宪法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不是在虚空的理论体系中独自哀唱?传统的宪法研究也许是现实的一种无奈的消极的反映。这样,宪法学的研究就此出现了争议和派别的分化。这种问题和争议本身就是宪法学的发展。
第三,对于宪法学科而言,规范宪法学显然在学科意义上格调高于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规范的分析有法律实证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之别。以规范为中心,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韩大元基于宪法的解释来理解宪法现象,在理论视野上有高下之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处于解释主义和简单的意识形态的说明和拥护,完全丧失本身理论的价值,所以也不必追求方法论的创新。规范宪法学的展开和唱扬则是一种“背叛”性尝试和“标新立异”。
但是也应该看到,规范宪法学还主要是方法论上提出新见解,就学科意义,其最大的贡献在目前看来还只是批评和指出新路,至于在这个新路上能否有真正的成果和里程碑式的进步。我们拭目以待。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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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说的是护理工作的重要性。然而,目前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状况如何?倘若说三项护理中技术护理基本到位的话,生活护理相比就有差距了。心理护理更是不可相提并论,尚处在起步阶段。护理工作不完全是护士的事情,尤其是心理护理,很多方面体现在整个医务人员与病人的交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眼科患者的心理护理进行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通过不同渠道增加对疾病的认识,疾病谱从纯医模式向生物心理、生理、社会医学模式转移,而心理护理在护理康复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已成为现代护理工作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工作。尤其是眼科患者的心理护理,因为眼病,患者视力所受影响大。患者一般都害怕失明,有焦虑、自卑的心理,通过多年的临床观察,要想使眼科患者尽快恢复健康,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首先患者来到住院病房,热情接待患者,及时测量患者的生命体征、体重,对患者有一个好的影响,打消对住院环境的陌生感,特别要介绍住院环境,使患者熟悉所处位置,预防跌倒和坠床。因为服务质量的好坏涉及到患者对整个治疗过程中的信心以及对医院的第一印象。
1.2作为护士,要同不同的患者打交道,与患者接触最密切、最直接。当患者刚入院时,因为患者视力差,陌生的环境会给患者造成恐惧紧张的心理,因此对医务人员言行十分敏感,而此时医生护士的言行有可能直接影响患者的心态和情绪,因而这时护士应耐心倾听病人的建议和意见,主动热情和病人交谈,运用准确规范的语言,进行卫生宣教,指导患者饮食休息,尽量满足病人的需求。
1.3眼科的患者一般来住院时有很多是急诊,患者及家属希望能得到最快高效的治疗,所以我们及时通知医生来看病人,一边做好患者的入院处理,使患者及时得到治疗,让患者满意。这样既可以增加患者的信任,患者也会积极地配合治疗,有利于患者疾病的好转和康复。
2.1护士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是实施健康教育的基础
健康教育是一门涉及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美学、行为学等各种学科的边缘学科。护士作为一名健康教育者必须努力学习,不断更新掌握以上相关学科的理论与知识,为实施健康教育奠定基础。护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健康教育的基本点。因此提高护士自身的业务素质势在必行。无论对普通人群还是病人,健康教育的内容必须是实际而具体的,同时还要有的放矢的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根据病人的生活方式、心理状况等仔细分析发病原因,结合病人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及致病危险因素的认识来,所以为使其知识水平能够适应健康教育的需要,必须提高护士自身的业务素质,加强护士的业务学习。
2.2要具备过硬的业务技术才能做好患者的心理指导
南丁格尔说过:“要使千差万别的人,都能达到治疗和康复所需要的最佳身心状态,本身就是一项精细的艺术。”熟练掌握各项基本技术操作,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热情的语言交流也是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的必备条件之一。执行治疗和护理各项操作时,态度要严肃、认真、细心、谨慎,语言要少而精,给患者充分的信任感。不断提高护士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强病情观察,以满足病人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最大限度促进疾病的好转和康复。
2.3要具备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健康教育的前提
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力量的护理人员,使患者能够主动参与到健康教育活动的全过程中,就要取得患者的信任,与教育对象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护士在护理过程中注意自身素质的培养,同时应用娴熟精湛的技术及满腔热情无私地为病人服务。在对病人的服务中,注意与病人沟通,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的护患关系,以利于提高病人对治疗的依从性,改善病人情绪等心理的健康教育,从而提高教育的可信度,使健康教育达到预期的目的。
2.4利用各种治疗护理的机会耐心细致地做好眼病患者的心理护理
心理护理既是疾病转归的影响因素,它又是病情变化的必然反应,始终贯穿于疾病治疗的全过程。眼科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护士给患者滴眼药,滴眼液给药时间及用药方法的掌握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康复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讲解饮食注意事项、疾病发生发展的一些小常识等等,与病人沟通,用美好的神情、语言、行为来调动病人潜在的积极因素,使其精神处于最佳状态,以形成良性循环,利于病人的早日康复。
2.5加强自己的修养,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首先以稳重娴熟的操作、大方得体的举止赢得患者的信任。要以诚恳的语言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消除病人的顾虑,以精湛的技术和善良、温和的态度,使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其次要充分调动病人的主观能动性,对病人在疾病各个阶段表现的不同心理状态,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计划并付诸实现。
3积极做好患者康复后的出院指导
患者经过治疗护理,病情逐渐好转,身体逐渐康复,但我们必须告知患者出院以后的各种注意事项,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发现异常及时来院复诊。保证充足的睡眠,精神一定要保持愉快。注意做一些康复治疗,减少患者的痛苦。因此,患者自入院到出院由于各种社会及心理因素使他们产生不同的心理需要,要使患者积极配合做好各种检查和治疗,以促进疾病的早日康复恢复,这就要求医护人员要善于观察、了解并尽量满足他们的心理需要,才能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完全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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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要做出正确的决策离不开企业财务分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财务分析是财会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就目前而言,高校开设的财务分析课程在教学中存在课程内容体系不完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考核过于片面以及教材选用陈旧等问题,导致学习本课程的学生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财务分析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教材选用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提升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更好地培养学生在进行财务分析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关键词:财务分析 存在问题 改革措施
一、引言
财务分析课程是针对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核心课,是一门集理论、实践与技能于一身的综合性学科。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理财活动中开始重视并学习财务分析这一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就目前高校开设财务分析课的现状而言,无论是课程内容设置,还是教学与考核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难以满足人们想要“理好财”的这一目标。因此,作为在高校多年从事财务分析教学的一线教师,本文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就财务分析教学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界同仁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内容体系不完善
目前高校财务分析课程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不同院校的内容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很多情况下其课程内容体系较为片面,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体系有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以张先治和陈友邦教授的财务分析为代表的内容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分别是财务分析概论、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财务综合分析与评价。具体来看,财务分析概论的内容又包括财务分析理论(财务分析是什么)、财务分析信息基础(分析什么)与财务分析程序与方法(怎样分析);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四大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逐一单个分析;财务效率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分析;最后是财务综合分析与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杜邦分析和帕利普分析)与业绩评价、趋势与预测分析以及价值评估;另一类是以张新民和钱爱民教授的财务报表分析为代表的内容体系,该内容体系由财务报表分析概论(理论框架结构)、分析基础、项目质量分析(资产、资本、利润、现金流项目的质量)、合并报表分析以及综合分析方法等组成。以上两大类课程内容体系在不同的高校都有采用,虽然这两大类课程内容体系各有特点且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却有着共同的不足:第一,过分强调对报表的分析,忽视报表附注以及对数据质量的分析;第二,过分关注财务信息,忽视非财务信息。上述缺陷的存在导致目前高校财务分析课程内容体系的不完善,使财务分析成为一种重形式、轻实质的“数字游戏”课程。
(二)教学方法单一,案例教学形同虚设
财务分析作为一门集理论、实践和技能于一身的综合性课程,其课堂教学必须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来引起学生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就目前而言,国内许多高校在讲述该门课程时仍是采用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只能是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导致学生参与财务分析的积极性不高,学习的财务分析知识很难运用于实践。并且很多高校在讲述财务分析的具体计算方法时,往往忽略对于相关财务软件(Excel、STATA等)以及财务函数应用的讲解,导致学生针对大数据进行财务分析时感到无从下手。即便是有些高校在讲授财务分析课程时引入案例教学,但是选取的案例大多过于陈旧,不具有代表性,学生虽然成立了研讨小组,但是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时,小组成员中往往出现“搭便车”的现象,最终还是未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导致案例教学形同虚设。
(三)课程考核不合理
大部分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考核方式就是“期末闭卷考试+平时成绩”,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最多为30%,普遍都在20%左右,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往往在70%以上。一方面,就期末闭卷考试而言,其试卷的题型主要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简答和计算分析题,只是对一些财务分析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进行考核,很难从实质上考察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平时成绩考核主要考察学生的出勤率、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就课堂表现而言,一般学生能够直接回答问题的机会并不多,所以通过课堂表现来获得较高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而言缺乏吸引力;财务分析的作业往往是让学生组成研讨小组对某个案例进行财务分析,而最终小组的成绩只占到总成绩的10%左右,导致学生花费较大的精力撰写的分析报告与获得的实际分数不匹配,导致整个研讨小组进行案例分析时的积极性不高,分析出来的研究报告质量较差,存在应付平时作业的问题,未能达到真正考核学生运用财务分析理论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目标。(四)教材内容滞后,更新不及时目前,一些高校自主编制的财务分析教材及配套资料内容严重滞后,对财务分析的前沿理论的发展缺乏了解,难以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大大降低了教学效果;同时,财务分析教材所选用的案例略显陈旧,与授课当前的市场环境相脱节,造成学生虽学却难以致用。举例来讲,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本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电商企业,而国内的教材并没有及时跟进对电商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分析进行讲解,所举的案例仍然是实体企业,由于这两类企业无论是经营业务还是财务状况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学生在实践中对电商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很困惑,采用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与真实情况“南辕北辙”。
三、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的改革措施
(一)完善课程内容体系
本文将基于哈佛大学提出的财务分析理论框架来完善该课程的内容体系,具体而言,财务分析的理论框架要素包括战略分析、会计分析(四大报表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前景分析,就目前而言,实务界已将战略分析纳入到财务分析的内容体系之中。而在设置财务分析课程的内容体系时,只将会计分析、财务效率分析和前景分析纳入到财务分析的内容体系中,同时考虑到战略分析本身包含的内容较为复杂和丰富,所以将战略分析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在财务分析课程之前开设。在具体的讲授过程中,将会计分析作为授课的重点,分配较多的课时,在重点讲授四大报表中各个构成项目的解读与质量分析的同时,也要向学生着重讲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重要信息,使学生在解读和分析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的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财务效率分析的部分,主要包括针对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指标的计算与分析,考虑到该部分内容相对简单,并且在财务管理课程中已经学习过相关指标的计算,因此对于该部分内容所分配的课时应该适当减少,授课的重点放在对于各个指标以及指标之间关系的深层次分析,同时分配一定的课时向学生们讲授一些非财务信息对于企业财务分析的重要性,从而丰富和完善财务效率的分析。前景分析的内容借鉴张先治教授的财务分析综合分析部分,具体包括综合评价、预测和企业价值评估等。
(二)教学方法多样化,案例教学贯穿始终
在设置高校财务分析课程的教学方法时,应采用“教师讲授+案例分析+学生小组讨论”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主要是指向学生讲解财务分析的基本理论以及分析方法的运用,同时包括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函数的应用及操作;案例分析主要是选取一些经典案例和新近发生的“热点”案例,教师通过深入的分析和讲解,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为了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可以将学生们分成小组,要求每一小组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一家上市公司,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并且根据课程进度,分配一定的课时,让每个小组在课下对自己感兴趣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得出研究结论以PPT的形式,在课堂上进行展示。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展示环节中每个小组的发言人数不局限于1人,可以多人汇报,同时当某一小组展示研究成果时,其他小组的同学可以对其分析进行点评,主讲教师主要是对整个展示过程严格把控时间,并最终对每个小组的分析进行总结性点评并给予排名。这样做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们的参与积极性,并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学期末时要求每组同学针对其分析的上市公司提交最终的财务分析报告,并要求详细注明小组成员的项目分工,从而对于小组个别成员“搭便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杜绝。
(三)课程考核多元化
鉴于财务分析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课,其课程考核方式就不能过于片面,应该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具体做法是采用“5+4+1”模式,即期末闭卷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50%,学习小组分析报告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10%。这种考核模式能够较为全面地考核学生将学到的财务分析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具体而言,期末闭卷考试的题型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之外,应该加入案例分析题,即给出一个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让学生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并且将案例分析题的分值比例设定为占卷面成绩的50%,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灵活分析能力。学习小组分析报告的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报告格式的规范程度、分析内容的合理性、论述观点的充分性、小组分工及参与程度等,并且每个方面均赋予一定的权重,保证评分的客观公正性。之所以将小组分析报告的成绩比例提高到40%,其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学生参与财务分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达到财务分析课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对于学校自编的教材体系不能成不变,在吸收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变化,及时更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分析学科体系。教材所选取的案例应该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或者是具有热点效应的案例,通俗地讲,教材中选取的案例要“接地气”,所以这也要求学校自编的教材要及时更新,从而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四、结束语本文结合自身在高校从事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的一些工作经验,对目前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在内容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以及教材选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教育界同仁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更好地达到财务分析课程人才培养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先治,陈友邦.财务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2.张新民,钱爱民.财务报表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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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丽艳.财务分析课程教学改革实践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2):153-154.
5.许秀梅,王秀华.基于分析能力培养的财务分析课程教学环节设计[J].财会通讯,2013,(6):42-43.
6.周良.财务分析理论的发展对课程教学模式优化的启示[J].商业会计,2011,(34):77-78.
一个企业的成功之路必然伴随着财务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重视到重视的过程。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财务与经营的协调与平衡,企业发展不理想,一个原因是销售不畅,产品卖不出去,没有收入,另一个原因就是管理不善,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没有很好地控制开支,开源节流。重业务、轻财务的企业随处可见,但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加大业务拓展,同时也需要财务时刻保驾护航。如何利用财务分析,发挥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就显得尤其重要。财务分析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财务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
从整体上看数据是否合理,可根据日常经验来判断。财务分析大多是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离不开数据的支持,所以首先应保证数据来源正确无误,有些公司财务人员由于专业技能等方面原因,可能会使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现象,建立在这样的数据上的财务分析只能起到误导效果。财务人员在提供财务数据时要弄清可通过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判断数据的正确与否。比如,在企业的固定资产金额确定的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也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可通过估计一个综合折旧率来验证折旧计提额的合理性,如果相差不大,表明基本没问题,如果相差过大,就要找原因,是否存在多提或漏提折旧的情况。将当期数据与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并结合经验和实时变化,判断其合理性。任何一项项目的当期数据如与历史数据差异过大,这说明必然会有一定原因,这就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项目,发现可疑点,通过盘查、验证等方法来获知差异所在。比如,对一些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通过将当期数据与历史数据或同行业的增值税的税负率对比来推算缴税的合理性。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税负率过高意味着进项税票收到时间迟后,或取得进项票后没有及时认证不能抵扣,导致产生高税负,这时要加强进项票的催收及认证工作;如税负率过低则意味着可能存在采购过多,销售不畅的情况,这要促使企业加强销售。另外,还可运用有些指标来说明问题。比如,可用息税前利润/利息这个指标看公司有没有能力付息。一般情况下公司创造的利润要大于利息的支付,否则就没必要通过借款来经营。借款利息过高,对于企业当然不是好事。因为借款利息可有效利用税前扣除,起到财务杠杆的作用,资金成本过低或没有成本,这说明企业没有很好地利用财务杠杆。
2通过分类汇总,优化各类数据的分类
分类汇总是数据分析中最简单的分析,其实基本上就是统计。经采集的数据按照一定的方法分类列表,或加总求和,或求平均数,或照出最大最小值等。这主要是帮助对数据的性质和构成进行分析。比如,可将构成各种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类汇总,得出各自的毛利润,企业以后的销售战略要有的放矢。分析者可自己创造一些指标、比率,作为分析比较的标准。比如,可计算生产电费与每件产品之间的比例,横向纵向比较一下,探索其中的规律。比如,可计算每人平均每月办公品的消耗费用,看看有没有办公品的浪费现象。再如,部门的差旅费、招待费可跟该部门的销售额挂钩,甚至可跟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挂钩。销售费用主要是为了销售发生的费用,一般是要和企业的销售额挂钩。着重看销售费用的增加能促进销售额的增长。
3实际和预算对比分析
3.1通过实际和预算对比,发现预算不合理
通过实际和预算对比,找出差异原因。一种情况是是预算时一些假设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者说,是有些该设想的东西没有想到,或是原先认为不会发生的状况发生了。这就需要在比较分析时阐述清楚。
3.2通过实际数据和预算对比,发现实际情况和预算有出入
在做预算时,会考虑到这项费用开支涉及的具体内容,但也会出现中间变化的情况。比如,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不会有变化。如遇企业因意外情况导致需要迁址,在预算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些意外因素,改变了房租和管理费;或虽然知道会迁址,但没有对新地方的房租水平进行准确预算。如果没有搬迁办公室,水电费一般来说都是在同等范围内,前后相差很多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是公司人员忽然增多,或所在地区突然水电费调价,这种情况也是实际情况和预算发生不一致导致的。
3.3日常控制不到位,导致实际开支超预算
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开支超预算是由于日常管理控制不到位,导致实际开支超预算,这时就要加强管控措施。比如,客户招待费跟差旅费差不多,基本上都是活动越多,费用越高。对于办公费用来说,一般来说变化不会很大,如果超支,可从分析办公费用着手,找出一些节约费用的办法,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另外,成本的差异分析基本上也是同样道理,把相关金额由“预算”改成“标准”即可。
4充分利用财务报表提供的数据进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主要是把各项数据加以分析,通过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转化成企业能使用的各项经济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帮助。企业管理者通过这些真实、完整、系统的信息对现有的经营决策进行评价,以便于更好地为企业决策服务。通过分析利润表,对比各期收入形成,成本费用的构成分析发现生产、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发现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对策,改善经济效益;企业的财务状况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分析,主要反映企业资产的多少及结构,还有资产的来源情况;现金流不足易引起资金链断裂,严重时可使企业破产,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现金净流量,防止现金流不足影响企业发展。在利用财务报表分析应注意其固有的局限性,比如,资产负债表中提供的数据仅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数,仅看这一期数据,不足以反映真实情况,这就需要进行对比分析。例如,一家企业在12月份从银行取得3个月的短期借款,这笔业务同时提高了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也提高了该公司在资产负债日的流动比率,3个月归还这笔短期借款后,公司的流动比率又可能会恢复到原状。在利用财务报表分析时还就注意数据取得的及时性,过去再好的信息也未必对未来起指导作用。财务分析为企业经营策略的制订提供可行性分析。企业经营策略在最终确定前一般都会制订几个策略备选方案,通过对备选方案的财务状况、投资回收期、现金流等进行分析,确保经营策略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财务可行性,最终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财务报表分析能协助企业管理者对经营策略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在企业经营策略实施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必须及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掌握,对经营策略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一旦发现经营策略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对其进行适当调整,才能保障这些经营策略在未来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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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p#副标题#e#
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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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学科中成长性最快的一个分支,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组织形式,对管理实践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项目管理的内涵
下面从项目管理的四个特性来对项目管理内涵进行简要分析。
1.1目的性
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整个项目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通常来讲,管理的目标可有限制的也可是无限的。例如,把企业发展好作为管理的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没有终点的;而每个具体项目管理的目标,由于受项目范畴的限制,其表现形式也是明确的,当整个项目的目标实现后项目管理也就随之结束。
1.2行动性
所谓行动性就是要围绕着项目的目标而采取相应的行动。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行动就是要落实相关责任,确定整个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并由他负责组织、研究和分析整个项目的目标、任务安排、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3约束性
项目的约束包括广义上的约束和狭义上的约束两个方面,其中广义上的约束是指项目所存在的大环境中的环境要求、法律规定、民俗公约,以及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资源的约束;而第二类狭义上的约束是指随着项目的产生而产生的,针对这一特定项目的考核约束、责任约束、信息通报约束等项目约束。广义上的约束是每个项目都必须遵循的,而为了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项目的各部门尽量遵守第二类约束的相关规定。
1.4规律性
不同项目的项目管理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针对每一个项目的管理,其理论核心都是系统工程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有严格的责任落实制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具备全过程、全范畴管理的特色;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应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每一个项目管理都离不开周密的计划等,这些都是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必须遵循的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项目管理才能顺利完成,项目才能顺利实施。
2项目管理的最佳运行环境
2.1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充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项目管理的量化分析,可为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数据保障,是提高整个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在项目初期的策划阶段,项目管理者可通过总结以往项目中有关经费、周期、进度等方面的历史数据,对要实施的项目进行科学估算。事实证明,历史数据越丰富,在科学的统计方法的支持下,对当前项目的相关数据估算就会越客观、准确。在项目的实施初期,只有对项目的资源配备、工期等方面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管理者只有在量化的环境中,才能顺利完成风险控制、净值法、资源负荷图等各种有关项目控制的图解工作。当项目面临收尾时,对整个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也是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资料归档既是对本项目的归纳和总结,也是为以后项目积累经验、提高决策科学性的过程。总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才能科学、有效地进行。
2.2有效的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实施基础
计划是管理约束中的一个关键约束子集,只有对项目中的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的计划并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完成,才能确保整个项目在约束的范围内完成。具体来说,项目目标的数量、时间、完成形式,资源的分配、使用,经费、责任人、流程等因素都属于计划约束中重要的子集。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设置多个计划约束子集可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对项目目标实现的具体途径进行优化和决策;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行动和资源使用,集中一切力量、优化配置资源,实现项目目标。因此,无论多优秀的项目管理者都离不开具体的项目计划约束子集。
2.3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项目管理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导向和技巧,激励机制是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特性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激发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之时,要充分给予项目经理考核和奖惩项目工作人员完成项目目标的权利,让他们有权利对本项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相应的奖惩意见。如果在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有职能部门才能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那么项目经理就失去了一种充分激发和调动项目工作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手段,将不利于整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和进行。因此,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是项目管理中既灵活又科学的一种方式。
3结语
每个单位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其项目管理都具有独特的形式和具体的实施制度。然而,概括来说,每一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量化的工作环境、有效的计划管理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运行环境,整个项目管理才能更科学、有效地进行和完成。
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研究的内容
通过该系统地研究和实施,能及时、快捷地提供各类统计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定期总结,完成科技项目的投入和产出、科技项目领域和行业分布情况等信息的研究报告,直接为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出台提供决策支持。
二、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应用资源、硬件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设计科学、合理优化的集中业务中心数据库;建成全局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在其基础上,建成全局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建成一个全面灵活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建成一个通用的数据应用支撑平台及一个与其他已有系统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所需的标准外部接口支撑平台。
三、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功能研究
1、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文件、过程等方面的管理
1)文件管理主要指发布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的管理办法、通知和管理条例,申报企业、省级管理员、分类管理员、专家等能够对文件进行浏览、查询及下载。
2)通讯管理主要指系统中各角色之间可以进行站内信发送、手机短信发送及邮件往来,流程处理中重要操作步骤的提醒,建立各管理角色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3)立项管理立项管理主要指项目立项时期的管理,包括两个工作流程,分别是立项申报的工作流及名称修改的工作流。专家在认为项目的名称宽泛或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申报单位进行名称的修改。
4)中期管理主要是对跨年项目提交中期汇报的报告,并由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者进行审核,监督企业申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关变更,变更包括三部分内容:研究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变更、项目的延期申请以及其他情况所需要的变更。企业提出申请中期变更申请后,由各级管理者进行审核。
5)验收管理验收管理主要包括验收申请和验收证书、成果登记。
6)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主要包括对专家的用户名、密码、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管理及设置,并对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相应的管理。
7)用户管理主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注册企业、注册企业的审核、注册单位的管理、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包括各级管理员身份内容的添加、列表的展示、密码重置、启用、禁用和删除等功能。
8)项目统计项目统计主要指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项目以及管理者的数据进行相应的统计。有立项统计、中期汇报统计、验收统计等。在统计功能的研究过程中能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的所属管理机构,所属年份,等三个维度进行不同的统计,并根据所处的列表生成图表和导出Excel文件。
2、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研究
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的基本功能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位于整个系统的中间层,各类系统终端和公众用户不再与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端直接相联,而必须经过应用支撑平台服务端的认证与授权才能进入业务系统服务端。建立以数据交换为核心的体系,支持不同处理业务、不同软硬平台、不同结构数据的捕获、分类、整合、管理、传送等交互操作的协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具有不同业务信息共享和不同工作流程相配合的功能,能够将应用系统的基础结构改造、完善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而有效地整合已有的应用系统,并为接纳新的应用系统清除障碍。对于新的应用系统,直接在应用支撑平台上进行开发,同时,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操作规则,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数据库类型和结构,无需为实现数据互通而为新应用系统编写接口。应用支撑平台可以识别、抽取、输出多种文件格式的数据。通过预设业务规则,应用支撑平台可依据系统条件或相关数据库状态自动启动数据处理操作。应用支撑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数据交换、日志管理等功能。
四、结语
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是对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是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纸质文档的电子化的一个过程。系统的研究和实施将是对科技项目管理所涉及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大了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了专家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系统的研究和实施也将使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科学决策中有一定的量化的数据作支撑,为解决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管控、学科领域专家搜索、人员科研状况分析问题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是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信息化规范行政体制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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