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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现状
1.部分地区出现营改增改革滞后,涉税管理不统一
目前,我国的勘测设计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很多偏远地区仍然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不单阻碍了相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发挥,还因为税收管理不统一,带来一定的涉税难题与风险。由于部分单位不需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纰漏,导致购买企业在支付采购费用后无法取得必要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税收成本直接增加,企业税负增大,也存在涉税风险。
2.企业涉税准备工作不充分
营改增税收改革实施以来,勘测设计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名义税率由5%上升为6%,实际税率为5.66%,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税务负担,由于允许进项抵扣,因此企业在进项抵扣的工作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需要相应调整,对企业的应变能力要求高。企业往往存在这方面的意识,但以前未涉足过,着手开展工作相对困难,重点准备工作未能抓好,一般都是走一步看一步,逐步完善,在此过程中,也会错过较好的节税时点。例如在税务管理发票的环节,税收机关对进项抵扣的环节更加严格与繁琐,企业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没有适时调整与改变,会造成发票遗失,错过抵扣时间等等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由于计算与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复杂,企业缺少及时的培训,容易出错;再有就是供应商及客户的选择上,其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都会直接影响勘测设计企业税收成本增加。
3.对企业经营业绩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指标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企业的营业收入中,营业税与其相反,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企业的营业收入中。自营改增实施后,税金不得计入营业收入的变化直接导致企业的营业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个别还出现下降幅度超过了成本的下降幅度,这样企业的利润水平也会随之下降。
4.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营改增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税务管理活动,需要由专业的高素质财务人员完成。目前我国勘测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加之改革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政策难题解释的也不尽完善,也造成企业税务人员对政策法规的把握不够,因此开展税收筹划时仅能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少全局性的考虑,税收筹划也仅仅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水平上。
二、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建议和对策
1.勘测设计企业增值税筹划的重点
勘测设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多的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除了优先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与服务商之外,勘测设计企业还应从成本费用中重点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成本项目。在勘测设计企业中,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在企业总成本费用中占比一般较高,该项费用不存在可抵扣的情况,包括办公室的装修费用、业务接待费用等都是不可抵扣的,所以企业不必在这类的费用中考虑进项税抵扣。因此应重点做好例如项目分包款、设备、材料采购、印刷费等此类可以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准备工作。至于如何做好,首先应加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宣传与培训工作,帮助业务人员认识与了解取得进项发票的重要性和有关流程手续,同时为了加深业务人员的印象,可以由财务部门统一制作增值税开票信息小卡片,罗列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支出范围等等;定期举行业务知识培训,将涉税过程中碰见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向有关人员介绍与交流。
2.国家应完善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加快推进改革的力度
首先应规范与完善税收的优惠政策,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时颁发的关于衔接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带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建议加快完善制度细则,确保操作更加规范有序。其次,针对个别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较大的情况,应进行税率结构的调整,简并税率档次,让各行各业均能享受到国家税制改革带来的优惠,这样勘测设计企业购买服务或者产品时,能顺利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还应拓宽抵扣范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仍处于不完全的消费型层次,为彻底消除重复缴税的问题,国家应综合考虑宏观调控、财政承受等因素,认真研究不动产的税收抵扣问题,以及剩余营业税征税项目改革的时间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进程,扫清地方土政策的阻碍,为企业的经济转型创造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3.注意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营改增政策实施,关于勘测设计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也能为勘测设计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空间。增值税有关条例规定,作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作为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允许抵扣;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不予抵扣。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较高,需要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也较复杂,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较大,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务成本的增加。因此,勘测设计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税收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选择。
4.掌握延迟纳税的技巧
营改增实施以后,勘测设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以及交易流程合理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避免因早交税款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节省资金成本的目的。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适当的调整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在企业完成营改增以后,再进行设备更新采购,企业也可以根据供应商实行营改增的进度情况,合理安排购买服务或产品的时间,通过此种方法的运作,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的目的。
5.混业经营不同项目注意分别核算
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能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具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行为时,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企业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项目的销售额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了避免从高使用税率,勘测设计企业在缴纳税款时,应将企业的收入进行合理拆分,变动其在收入中的所占比例,分别进行核算,这样便可以避免从高缴税,合理实现税收筹划。
三、结论
营改增的实施对勘测设计企业的发展带来很深的影响,一方面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当前新形势下,企业定要深刻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加强税收管理,以便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促进各方做好税务管理工作,避免涉税风险,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具体原因
(一)原因之一:增值税税率相对以往税率较高。
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试点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是企业税负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形动产租赁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5%和3%。而“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业要根据17%的增值税税率缴税,而交通运输业要根据11%的增值税税率缴税,分别提升了12%和8%。
(二)原因之二:经营期间的投入比率相对较低。
企业成本可分为内部人力人本及服务成本与外购产品两类,而可以成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的仅仅是服务成本与外购产品(即中间投入),企业的内部人力成本则因为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而不可以抵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人力投入为根本成本的而经营期间的外购产品和服务成本相对较少的密集型服务行业,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很难足额的扣减销项税,从而容易在造成税负的提高。
(三)原因之三:存在更新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很多试点企业刚刚完成固定资产的更新,使得短期内很难有需求去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以也就没有可以用于抵扣的大额进项税,间接的提高了企业税负。原因之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有限。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还不是全部行业,就使得不能充分和完全的外购服务的进项抵。由于现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只在于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交通运输业,当试点企业购买的服务尚未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时,就无法取得有效凭据进行税款抵扣。
二、辩证地分析“营改增”并提出建议
(一)部分“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持续性
从影响时间的长短来看,造成部分试点企业税负提高的成因具有短期性。短期性成因是“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有限这一因素,它的影响具有暂时性,这是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实现增值税对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全面覆盖。所以,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张,难以取得有效凭证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将慢慢得到解决。当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全部转型,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步完整时,这种影响因素也就不会存在了。
(二)正确看待“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所出现的有些企业税负提高的现象,尽管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可是它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在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465户企业中,税负下降的企业占比近35%,为157户,我们的抽样调查问卷结果也表明,最少有64.4%的企业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基本不变或减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成效的评价不应该仅仅靠企业税负增减这一标准来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当前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在有助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之外,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在营业税制管理下,生产性服务业的一体化和分工细化发展受阻,减少了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行业的总需求,使得对生产性服务业也就是第三产业产生了畸形的抑制和扭曲,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第三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空间。因此,从深层面来看,能够提高居民福利切推动了产业转型,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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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以及涉及到很多行业中去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为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任务,克服营业税、增值税并行的缺憾,2013年8月,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红红火火地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了。在有形动产租赁、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生产型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基础上,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接着,生活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被逐步纳入增值税体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重复计征的最大缺陷,发扬了增值税抵扣的优点,不是简单的转改,而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我国政府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重大决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营业税改增值税固然有优势,但也存在转改的困境,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探寻解决策略。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税赋重,重复征税,出口不退税,企业税收负担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多个行业企业的税负降低。比如:理论上假设能取得抵扣进项税所需的所有凭证,建筑业税负将大大减轻,因为不必用全部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购买机器设备、材料的税额可以抵扣。金融业企业不像过去既要承担营业税又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按照营改增的实施办法只对贷款、金融经纪和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创造的增值额征税,对过户费、开户费等代收费用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税负不再征税。出口企业享受零税率政策,减轻了税负,因为增值税改变了营业税无法退税的弊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和采掘也都是受益的行业。另外,七类行业增值税征收率的降低、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导致的税基缩小、增值税先进计税方法及11%和6%两档低税率,也使一些企业的税负减轻。
(二)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
新一轮世界经济增长主要是由结构调整推动的,而税收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制造业实施增值税,制造业按照应税劳务抵扣的范围扩大,原先不能抵扣的费用可以抵扣,抵扣数额同时增加,企业负担由此减轻,产品成本也随之下降,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大大提高。毫无疑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成为制造业大国。服务业的情况则恰恰相反。1994年税制改革不够彻底,服务业仍然实施营业税,营业税的种种弊端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调整达不到预期目标。鉴于已有的改革经验与教训,必须加快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步伐,否则会影响“十二五”期间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
一般而言,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比如粗放型、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等。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数量、增长速度为中心,依靠资金、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增量投入来提高产出水平;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不以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为代价,主要依靠提高生产率的综合要素来提高产出水平,用最低成本创造最大利润。正因为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存在工艺落后、质量差、资源耗费高、效益低、资金周转慢、环境污染重等问题,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高能耗低产出的增长方式,以科技发展带动经济效益,采取集约化方式,这是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是适应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的,是缓解资金、能源、原材料供给矛盾的良方,也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如果在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考虑到资源、环境、人力、科技等综合因素,以质量取胜,那就会避免粗放型经济增长带来的问题。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在经济发展中依靠科技力量,在生产中增加科学技术含量,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发展科技,需要税收、财政、技术、人力等多个方面的支撑。然而,在税收层面,以往的营业税政策不但制约了设计、研究型企业的发展,而且对其他企业吸收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构成障碍,对于非设计研发型企业吸收别人的新技术、新成果,就要提高税收,只对自行研发的技术、产品实行较低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外购新技术、新研究成果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营业税不能抵扣,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但避免了重复征税,还规定高科技企业享受6%的较低税档,享受产业扶持优惠,以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激励企业朝着高科技、创新型发展,有利于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另外,营改增有利于扩展增值税链条,完善税制,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各行各业在全球化经济中的竞争力。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困境
(一)冲击地方财政体系遭遇改革阻力
缴纳的增值税一部分归中央所有,另一部分归地方所有,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3∶1的比例分成。在税制改革之前,营业税归地方所有,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中央与地方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地方的税收权利大大减少,即便将地方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那一部分全部返还给地方,也会影响到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的收支管理权和平衡权。地方财政收支体系面临冲击,结果势必影响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阻力。
(二)核算方式转变导致税改步伐放缓
从总体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对企业财务的核算方式方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在材料购买和发出、承包和分包、工程验收等环节都要进行增值税核算工作,只在计提和缴纳营业税时做账,可见营业税改增值税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已经习惯采用原有核算方法的财务人员一般会排斥改变。营改增之后,财务及税务人员需要尽快学习新的税收规则和不同的税率,需要对费用、成本等分离价税,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需要增加税务稽查的风险防范等,如果不及时充电,就会在微观层面拖延税改的进度。
(三)金融业税制难以设计影响营改增推进
金融业的税制设计比较难。一是难以精准计量金融业增值税课税基础,比如银行贷款业务的利息包含增加值、资金成本、违约风险补偿、通货膨胀补偿等,使准确衡量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的获取十分困难。二是难以确定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很多行业,难以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三是难以确定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由于金融保险业主要靠劳务和资产取得收入,原材料投入相对比较少,在只允许企业抵扣设备和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如果适用现在的增值税税率,税负将大大提升;如果要采取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来避免这种负面影响,具体税率也难以测算。
(四)建筑业理论税负值与实际测试结果差距较大
建筑施工企业从农民手中购买的砖瓦、沙石等材料通常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供应商提供建筑物资时对开发票与不开发票执行不同的价格,转包与分包行为也难以取得发票。因此鉴于建筑业业务活动的复杂性、成本构成的特殊性等原因,营改增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对全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如采用11%的试点税率,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对于量多面广、吸纳就业、产值利润率低、现金流紧张的中小建筑企业而言,可能忧虑多于期待。此外,营改增对个别行业短期内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如:交通运输业由于固定资产建设周期长、使用寿命长等原因,营改增的作用很有限;电信业的成本、费用下降比若小于收入下降比,利润将有所下降;等等。
三、突破困境的对策
(一)建议中央与地方按5∶5分成
我国自从实行双税制以后,中央加强了财权的控制力度,税收不断创新高,而地方的税收却并不乐观,有的地方甚至负债累累。营改增将原来属于地方的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先交中央,再由中央划拨回地方,表面上看,地方的税收似乎是一样的,但何时拨回的控制权不在地方。营改增不但没有改变长期以来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反而使地方财政失去了相对独立的调控权。某个产业急需投资而资金尚待中央划拨的情况时常存在,必然会影响地方性公共支出的时效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因此,应该科学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方案,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增值税中地方的分享比重,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确保营改增取得成功。上海理工大学的华钦、饶海琴老师指出,如果将营业税全部纳入增值税,那么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要调整为51.2%和48.8%,才能保证原有营业税收入全部留在地方财政,业界普遍认为这个比例比较合理。总之,如果想适当改变地方“土地财政”的现状,还可以考虑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按5∶5的比例分成。
(二)提高财税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营改增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营改增不仅大大增加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使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如果财税人员没有掌握新的核算方法,把增值税放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结果就会只顾了借方而顾不了贷方。如果将增值税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中分离出来,建立“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这两个一级科目,平常只做进项、销项税额汇集,月底或下月初分别合计总数,再计算应交税金,即把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余额就是应交税金。这样,避免每天每笔结算应交税金,工作量将大大减少。所以,实行营改增后,财税人员必须及时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明确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方法、不同税种税率等,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高综合素质,才能迅速调整财务核算方式,加强税务管理,控制相关环节,进行税务筹划,规范增值税业务,管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收取,快速适应新的税务征管要求。
(三)对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行业实行过渡期政策
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行业由于部分进项税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而无法抵扣销项税额,造成实际税负上升,将影响改革成效。为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全行业实现税制转型,对这类行业的企业可采用如下过渡期政策:一是不抵扣进项税,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在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的背景下,遵循平衡行业税负,促进市场公平,财政收入不因税率调整产生巨大波动的原则,实行差别税率,实际税负高的适用低税率,实际税负低的实行高税率;三是对实际税负超过理论设计值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优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近两年来,针对企业部分成本难以抵扣的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完善抵扣链条。抵扣链条的延伸,使得更多的纳税人直接面对税务征管机构。增值税征管模式比营业税更加规范,也更加复杂,在实施初期,会给税企双方带来压力和负担,应在有限度地增加纳税成本和征管成本的前提下,完善有关税票的设计、领用、开具、传递、保管、认证、抵扣等配套制度和政策安排,创造条件、创新方法让分享增值税抵扣成为可能。以上各个环节的调整、完善、配套和创新,直接关系到征管效率的改善和提高,甚至影响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整体工作。我国在迅速崛起。2013年我国就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我国的GDP从2009年是美国的三分之一,比日本少15%,到2014年已经是美国的一半,是日本的2倍。为了持续发展,与国际接轨,也为了更加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我国政府果断实施“营改增”。可以说,营改增是增值税改革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影响深远。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不仅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而且优化的税制有利于引导生产方式,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当前,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营改增为契机,充分认识政府转移支付法制化的紧迫性,提高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把营改增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推进。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是我国第一大税,在税收总量中约占40%的比例。增值税的普遍计税方法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按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不同,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有的进项税款。收入型增值税则介于前两者之间,即允许企业分次、逐步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
一、增值税转型已成历史必然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运行中暴露和产生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和漏洞,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完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二是不利于简化征管手段,提高了税收成本;三是使企业出口退税难以充分实现,出口货物价格中含有某些税收成份,不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增值税实现转型已成历史的必然。
早在200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宣布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试点工作将在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率先推行。但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的日期,却一再推后,从原定2004年1月1日,再到当年的7月1日,直至今日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尚未开始。究其主要原因是存在两个顾虑:一是担心转型会导致财政减收、改革成本过大,财政负担沉重;二是担心转型会造成投资过热,对本“已过热的经济”火上浇油。
二、增值税转型顾虑分析
以上两种顾虑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此种担心显得有点多余,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因转型而产生的减收和投资过热问题。
(一)正确看待减收问题
据财政部测算,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大约占2/3,房屋建筑物约占1/3。机器设备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技术进步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增值税转型如果暂时只考虑机器设备的抵扣,全国统一实行增值税转型,当年就将减少财政收入500亿元~800亿元。如果全面转型,将减少1000亿元左右。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减收问题呢?
1.减收只是暂时现象
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税收收入减收当期肯定会对增值税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产生影响,但这只是暂时的。首先,增值税转型的税收收入补偿是远期实现的。如果将增值税转型看作是国家对经济的投资,正如企业利润不能完全补偿当期投资一样,要求增值税单个税种当期全部补偿税收减收是勉为其难的。增值税转型将刺激投资增长和资本形成,提高国民经济的潜在生产能力。随着投资和经济发展,整个增值税的税基还会扩大,最终,增值税项下的财政收入还会恢复到现在水平,并进一步增长,超过现有水平。其次,增值税转型之后,纳税人的税负减少,利润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会随之增加,而且随着征管力量的加强,国家税收也存在着增收因素。因此增值税转型造成的增值税收入增幅下降部分,从整个税制改革和征管效率提高上可以解决一部分。
2.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使国家财政对减收有了足够的承受能力
从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幅度的平衡关系来看,对于增值税改革的减收,财政收入是有一定承受空间的。从理论上讲,财政收入与GDP的增长保持相对平衡,是比较健康的。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国GDP为182321亿元,比上年增长9.9%。2005年财政收入为30866亿元,比上年增长20.0%,大大超过了GDP增长速度。实际上,假如GDP增长9%,财政收入增长10%或11%就够了。这样看来,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增值税转型奠定了良好的财力基础,对于减收国家财政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3.不能较多强调增值税的收入效应,不能单纯因减收而否定税制改革
我国在1995年时增值税就约占整个税收总额的50%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近20%。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政策过分突出了国家聚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较多强调了增值税的收入效应,使财政更加依赖于增值税一个税种。但事实上筹集财政资金不应成为实施增值税的第一目的和本意。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规模的暂时调整变动。财政问题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但财政问题首先应从完善增值税机制和整个国家税收的制度上通盘考虑,绝不能将改革的内容逐项分割开来,以财政收入是否增大作为逐项选择改革项目的出发点。
(二)正确看待投资过热问题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虽在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增长,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
1.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本身亦未能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问题
从理论上讲,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效应。但生产型增值税不是控制投资过热的唯一方法,因为税收对投资结构、产业结构的调节一般只能通过影响投资方向和规模来间接发挥功能,且调节对象主要是新增投资,对已形成的投资却不足以发挥作用。目前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失控现象依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引发投资膨胀的根源在于投资主体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明晰,缺乏健全的投资约束机制,加之政府行为存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偏好。生产型增值税课税行为如果不能结合膨胀深层根源的改造,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另一方面,固定资产结构性投资失控现象也依然存在。我国某些行业如能源、交通、原材料、高新技术等产业并不存在投资膨胀问题,而是投资不足,投资失衡。而加工业投资出现过热现象。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固定资产投入均不加区别地不予扣税,因此无助于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反而愈加强化。而消费型增值税虽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投资,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型增值税只是对部分企业的投资有刺激作用
从原理上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确实有助于投资的增加。但是投资客观上有规模要求,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只对那些处于盈亏临界点企业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刺激效应,而不会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都有刺激效应。例如重化工工业的实际投资至少上亿元,仅仅减少一点税,对企业投资决策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3.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已见成效,为增值税改革增强信心
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从2004年4月开始,发改委已经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清理项目,实施宏观调控。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8604亿元,同比增长25.7%,增速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这表明宏观调控已见成效,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现象受到了抑制。这无疑为增值税改革的继续推进吃下一颗“定心丸”。
4.增值税改革不应成为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
税制是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当中一个相对稳定的变量,有长期性和延续性。税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为了配合经济周期。过热了要抑制投资,疲软了又刺激投资,这不是税制应该扮演的角色。当初为了抑制投资过热将增值税设计成生产型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如果将税制作为调控的手段,朝令夕改,会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投资回报预期混乱,令企业无所适从。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如何让税制符合经济发展的长期需要,而不是短期需求。国家遏制经济过热的目的还是要实现经济快速持续增长,从这个角度出发,实行增值税改革不但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威胁,相反能够为未来经济稳定增长提供动力。因此经济波动不应左右税制改革的方向。
三、加快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已成历史必然。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下,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一步到位显然不大现实,也不大可能,应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转型。
(一)先实行较窄范围的定向消费型税基,然后再过渡到全面的消费型税基
也就是说,先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它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二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国范围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做出过类似的过渡性规定。
(二)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可分步转型
由于机器设备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关系紧密,且在固定资产中占较大比例,故第一阶段可先允许机器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抵扣,以解决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一段时间以后再在厂房、建筑物等项目中实行。
(三)对新老设备分别处理,实现有序交替
在转型过程中将会遇到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原有设备如何扣税。假如明天实行转型,那么企业在今天以前所购入的设备是否允许扣税?对此,比较稳妥的解决思路是采取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即转型之后购入的设备当期全部允许扣税,转型之前购入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四)税改时间不宜过长
税改可以分步、分阶段实施,但是必须尽快缩短时间表,有条件最好全国同步进行。过长的改革过程,从改革效应看,可能出现暂时性的无效率;从税制角度看,破坏了税法统一,导致税制更加不公平;从具体操作看,造成更多矛盾,增加了征管难度。时间拖得越长,造成不公平会越多。
总之,对于增值税转型我们应坚定信心,消除顾虑,加快转型步伐,稳中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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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税种,其的会计核算对于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债权人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一)调整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
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采购成本为使存货成本符合实际成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存货成本中,即存货成本为购进资产的买价、相关费用等与相应的进项税额之和。同时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在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当期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当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达到法定扣税范围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进项税额”。
2.增设过渡科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为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配比的情况,应增设过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的为基础,企业购进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及销售货物时未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将税费计入增设的过渡科目,待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时再将相应的税费转入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从而让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符合配比原则。
(二)完善增值税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1.构建“价税统一”的会计核算完善体系针对增值税会计信息存在的可比性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价税统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建议在“财税适度分流”的模式下,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效性。
2.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使得企业的增值税负不能准确测算,从而造成增值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如果实行“财税适度分流”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能各自满足其目标,通过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改革,通过,让增值税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更为明晰,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的理解。
(三)应收账款中已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现行核算规定,发生坏账时,应收账款中包含的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允许退还。但因为销货方只是代缴由销货产生的销项税额,并不应该承担这部分税负,如由销货方负担,无疑对销货企业不公,造成更为严重的债务负担。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处理方法,允许销货方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对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予以退还,从而减少企业损失,避免税负不公现象。
二、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仍不够完善,现行的”财税合一”模式下,在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着眼于“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完善“价税合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费用化”,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指的是产品和服务全部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再征收以服务为基础的营业税,进而降低了增值税的税率。这一改革从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试点开始运行。从三年多的发展来看,营改增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其具体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第一,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对企业来讲,所得税的核算是其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对企业会计核算所得税的影响较大。“营改增”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抵扣的流转税将会进一步的减少。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根据现行的税法中相关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其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一部分的税负就会转嫁到增值税上。而依据当前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并且增加的金额较多,这样就需要对企业会计核算调整提出更高的要求,且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必须要科学应对才能够确保企业的最终利益。“营改增”背景下,将会影响到购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而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例如,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在购置固定资产的时候,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是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是改革之后,3%的税负将不用在缴纳,这样就改变了固定值产的购置成本,进而会对会计的核算工作带了一定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找到科学的应对措施,充分利用积极的影响。“营改增”背景下,还会减少企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额度。在改革之前,企业发展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和其他相应的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用在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但是在改革之后,这些费用中包含进项税额的部分就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也会影响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第二,改革中增值税发票会对会计核算产生一定影响。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必须要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原始凭证,才能推动会计核算工作有序开展,而增值税发票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始凭证。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增值税的发票发生一定变化,会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对试点区来说,从修改之日起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企业,对其从事的增值税应税经济活动,需要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应税活动中,涉及到运输服务行业的,还必须要使用该行业的专属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发票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样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在辨认以及入账价值等方面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有时会以为会计人员的疏漏出现一定的错误,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会出现企业增值税账面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对会计人员来讲,在改革之后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也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性问题,企业需要通过一段时间来调整会计核算工作,而相关人员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过度和适应才能够满足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核算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对资产负债表影响以及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第一,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进行分析。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中从含有营业税价变为不含有增值税价,这样就会因为营业税的取消而使得与其相关的附加科目金额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和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有着直接关系的项目,其相应费用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这样累计折旧以及累计摊销的额度也会减少,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从以上两个角度来看,因为企业的利润增加,也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流动盈余资金,资金增加会使得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良性循环。第二,从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角度进行分析。从固定资产角度来谈,对企业来讲,固定资产是其最为重要的资产,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也会引起企业产负债表和相关层面上的变化。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入账价值都是含有营业税的买价入账,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都将会以不含有营业税的价格买入,而材料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这样,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期初余额就会存在着不同,再按照相同的办法折旧和摊销,二者的期末余额也会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之处。从应交税费的角度来谈,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再出现应交税费和应交营业税的项目,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第三,从“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进行分析。根据企业的活动性质,现金流量表能够分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将会减少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购买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现金,在经营活动中因构建所需的进项税额有所增加。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税负有所降低,这样就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加之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时候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这样就能够使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增加投资,进一步增加了现金的流动,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对现金流量表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和长远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或者是减少现金流,会和税负的增减呈反比。从消费者取得的收入角度来看,在现金流当中,这一环节体现出来的只是纳税人作为应税业务需要缴纳的国家税款,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利润表的增改,仅仅是外在形式的体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通过逐步发展,优化改善企业的现金流量。
三、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利弊关系,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从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开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改革背景下,会计核算工作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改革实时调整会计核算策略。本文就以此为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今后的会计核算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更好的利用这一改革推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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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财税政策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与调整,营改增税收筹划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改增税收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自2011年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以来,我国经历了近四年的税制改革,已形成了涵盖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大局。“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随后将对房地产企业实施税制改革,对该行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都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在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状况后,提出相关纳税筹划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简介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税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行的双主体税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又构成了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两大流转税。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此后几年,从我国部分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为试点,逐渐扩大到涵盖我国整个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2016年,我国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也将被纳入“营改增”的浪潮中,改革力度之大、影响之深也是前所未有。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构成了税制改革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前,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时按照售价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主要是由增值额即售房收入与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决定的,其中扣除项目包括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确定增值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是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关键。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负之一。除小微型房地产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轻重取决于开发利润的大小,因此和土地增值税在税负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的影响
1.对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影响。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房地产行业将迈入缴纳增值税时期。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倾向性意见已形成,针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11%,并可按照增值税相关条例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在缴纳营业税时期工程材料成本中负担增值税后又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一半左右是由地价款构成的,且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拆迁补偿费、市政大配套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税负过重。
2.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已缴纳的增值税上。由于缴纳营业税时期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为5%,且为价内税,对价格影响相对较小,并且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预计变为11%,且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可作为抵扣项目,则会很大程度的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增大土地增值税税负。另外,“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的税种值得探讨。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使企业实际税负变重,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后所得影响较大。
四、“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1.积极反映,争取税收政策支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成本中相当大的比例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成本中已负担且本不应该影响损益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大了企业税负,因此,对于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具体事项的相关税务建议、诉求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向政策制定部门及时反映,争取税收政策支持。例如,房地产企业中占比例很大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大配套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行政性收费,一般只能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专用收据或其他收据,从而无法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为此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对此类成本规定一个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即政府可以允许房地产企业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等作为抵扣凭证,类似企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如果这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企业税收负担将会大幅上升;还应考虑房地产业的上下游税率,最好规定一致或相近,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实现税制改革的初衷即结构性减税的目标。此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的特性,增值税进项税的认证期是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2.政策筹划,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将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及增值税的征纳方式,在实施初期会对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较沉重的税收负担。为了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据统计,相当一部分省市财税部门均提供了改革扶持资金政策,对税制改革中有实际困难的企业予以政府资金扶持。因此,处于“营改增”大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政策筹划,以享受相关的政策资金支持,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3.找准企业税收风险点,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不同,其建造周期长且开发至一定节点才能进行预售,考虑到房地产的行业特点、市场行情及政策因素,“营改增”后会使该行业税务风险加大。主要风险一是:如不能按期预售,前期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过期,致使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商品房脱销,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使得企业税负增加;三是:如果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严重出现商品房滞销,无法及时取得销项税,可能会出现进项税与销项税倒挂;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是政策制定部门需考虑的问题也是企业税务筹划和规避税务风险的重点。
4.合理筹划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增值税抵扣有严格的抵扣链条,所以“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理及筹划。因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后,相应的销项税也就确定,销项税的筹划空间有限,所以只能把筹划的重点放在进项税上。房地产企业如何增大进项税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全额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点,比如企业的供应商、施工方等上游企业的开票时间、增值税税率、结算方式的选择及进项税认证时间的筹划等都是进项税筹划的重要切入点。项目从开工至售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根据各行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科学、合法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五、结语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合理利用政策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业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找准切入点合理制定税务筹划策略。
参考文献:
[1]张怡然.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问题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J].2015.01.
[2]周育森.论“营改增”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财会通讯[J].2015.0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在企业自身体制不断改革以及营改增背景下,勘测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获得最大的效益,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已经成为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勘测企业的特点,就营改增背景下,怎样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勘测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成本效益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务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就预示着营改增税收模式在我国企业中的正式实施。勘测设计企业随着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不断的改革,涉及的税收事务日益增多,怎样在营改增税收背景下,搞好自身的税收筹划,使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是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一、勘测设计企业税收特点
勘测设计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工程周期比较长,而且建设地理位置一般都比较偏远。这些独特性在税收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勘测设计企业下面一般都会设有像测量、勘探、监理、岩土、咨询以及科研等这种二级核算单位,在处理涉税事宜上一般都是由勘测设计单位来统一办理,其自身不会单独进行处理;第二,二级承包单位不存在自己进行税金的缴纳的情况,而是交由单位总部进行统一缴纳。其中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统一税号的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税金的缴纳;第三,勘测设计企业的收入和奖金一般都是按照季度或者半年来进行结算,税收波动比较大,往往会出现上半年费用支出比收入多的现象;第四,勘测设计企业对于下面外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上存在问题。
二、勘测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必要性
国家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使税制更加完善,取消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整体发展能力的提升。勘测设计企业以此为背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了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一)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缴税具有一定的无偿性,即在企业资金纯流出中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纯支出。如果纳税人因不想缴纳税款而选择运用非法手段实施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不但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更要承担因触犯法律所要受到的惩罚。但是,如果企业进行税收统筹,就可以节约税收的支出、减少缴纳的税款,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税收统筹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来进行的,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的实现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在两家企业经营条件以及成本结构相差无几的时候,通过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可以实现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降低涉税风险
企业进行税款的缴纳即是义务同时又享有权利,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来降低税务维护自身经济也是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全面,使得自身在缴纳税款时未享受到优惠政策,这些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得以实现。另外,因为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使得企业在不知道的情况也许就产生偷漏税的情况,而且还要在利润与纳税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些都是税收筹划所要考虑规避到的。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勘测设计企业进行税收统筹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核算管理。企业为了更好对税务进行管理,就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方案、投资方案以及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统筹管理,而企业本身的财务核算、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则是税收统筹顺利实施的保障。税收的政策和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一定的规范性、适用性以及严密性,企业通税收统筹可以更及时、更充分的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三、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实现
(一)企业增值税筹划
充分研究增值税条例相关规定,从勘测设计合同签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诸多环节着手,进行全面策划,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降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营改增政策下,企业所得税所扣除的流转税和成本费都有相应的减少。与营改增之前不同的是,现在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同时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以及运费不可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新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勘测设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统筹。例如西部地区的勘测设计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争取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分红以及加薪的奖金,可以当作一个月的工资、奖金来计算纳税。而勘测设计企业工资、奖金的发放多是多月或者年度发放,这就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就会增加很多,要注意的是年度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对于个税的征缴,可以选择每月预发一定的奖金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一次性资金大数额的动荡,减小了税款缴纳的波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企业经营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营改增的实施,在为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极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要想更快速、更稳定的发展,就要做好税收统筹,减少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有效的规避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关注国家发布的各种税务优惠政策,并且要研究透彻,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统筹,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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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彬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后危机及应对策略研究——基于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分析[J].中国商贸,2012
摘 要 仓储物流企业是利用自建或者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和配送货物的企业。营改增是营业锐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系统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影响着我国经济、财政的现状对我国来说至关重要。文章从仓储物流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堆场、仓储、保税、项目物流五方面探讨营改增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务筹划。
关键词 仓储物流 企业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引言:继上海营改增试点成功之后,国家不断将试点范围扩大,截止到2012年年底国家已经把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安徽、湖北、广东等江南江北10个省区,并且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还有继续扩大之势。如果营改增税收在全国普及了,那么企业的会计处理的实务和税收也会随之受到影响,仓储物流企业也不例外。
一、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
仓储物流中的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企业的流行模式,但是政府实行的营业税是多环节、全额征税,交易的次数越多征收的税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明显。因为物流企业的外购染料和固定资产等已经交纳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导致物流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加重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为了避开政府的这种双重征税,倾向于生产服务内部化的经营模式,这严重阻碍了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物流产业的转型。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可以让避免物流纳税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纳税,不但减轻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推动物流服务的价格降低,推动物流产业专业化分工和物流外包的发展,使我国物流产业在转型期快速转型。此外,针对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情况,营改增的施行有利于降低我国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继而减轻物流行业的生存压力,有利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须向国家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从物流企业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须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内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来记录该物流企业由于按国家相关规定扣除销售额减少的销项税额。对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与营改增相关的科目,须按该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一一进行明细核算。物流企业在接受应收税服务时,允许收税人按规定扣除因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而减少的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如果物流企业在年底一次性处理账务,在年底处理账务时,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扣减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
(二)小规模物流企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小纳税人也须向收税人提供应纳税服务,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营改增相关规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销售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可以直接重减应收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物流企业在接受国家提供的应收税服务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的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科目,按物流企业的实际应付的金额与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最后,按物流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英航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合理的进行纳税的筹划
仓储物流企业若处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每月仓储物流企业应纳增值税是销售额与可抵扣购进金额之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简单来说就是对增值部分的纳税。仓储物流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不用交纳物流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与3%的乘积的征收率。因为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区别比较明显,物流企业一般用这个来选择纳税人身份,用增值率判别法等选择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没有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物流企业用这个来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简洁明了。如果仓储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抵扣制纳税。所谓抵扣制纳税就是仓储物流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外购劳务、外购染料和外购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7%等等。当增值率 17.65%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较轻,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却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增值率越大,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小,在增值率超过17.65%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就逐渐凸现出来了,它的税负会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很多。但是,当增值率等于17.65%或者52.94%或者82.3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没什么区别了。
(二)仓储物流在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物资采购对象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物流项目主要是运输工具的购置、修理费和燃油费所含的进项税额),所以它的物资采购对象要考虑进项税额和物资价格双重因素。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抵扣的权利,在选择质量相同价格不同的物资采购对象时往往倾向于价格低廉的物资。
2.仓储物流企业的服务分包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物流纳税人在从第三方采购服务时,可以抵扣物流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的规定是允许采购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的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如果发展专业化分工或者服务外包可以将劳务外包给接受营改增试点区企业提供的服务,这样就可以抵扣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物流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盈利的目的。 3.对仓储物流企业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物流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须合理控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这点往往是要求仓储物流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当期企业的销项税额,合理筹划安排物流企业服务的购进时间,达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互相配比,以避免企业提前纳税。针对这种情况具体的统筹计划思路是:
(1)企业月底确认的业务与客户协商推迟到次月月初确认
(2)企业月底产生的物资采购或者工具维修业务,尽可能安排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企业该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对仓储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纳税筹划
如果仓储物俩企业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可以对其分别核算,可以阻止低税率业务按照高税率业务计税。分别核算的方法,可以为仓储物流企业减轻纳税重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物流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仓储物流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分别核算的规定,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同税率业务时根据不同的税率业务对其分别设置专栏账簿,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仓储物流企业国际运输服务业务的纳税筹划
对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是不准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项规定,我国提供国际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筹划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时候,可以考虑增值税税额的免抵税。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的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不但可以免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还可抵扣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基于此,物流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业务可以直接和国外物流企业、货主合作,用国际出口退税缓解进项税额抵扣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结束语
文章先简单阐述了营改增政策对仓储物流企业的影响,然后从仓储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的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两大方面分条论述了仓储物流企业在营改增改革后的税收筹划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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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是一种群体文化认同的感觉,是一种个体被群体的文化影响的感觉。虽然与政治认同有相似之处,但是不是同义重复。文化认同,尤其是对外来文化价值的认同,足以瓦解一国的政治制度,一民族的凝聚力;反之,本国人民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既是该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精神力量,又是使民族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文化认同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动态的复杂交织过程,既包含着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化”中国文化,也存在着以中国文化“化”马克思主义方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应关注“文化认同”,更应关注“文化差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文化认同”不仅在于“形似”,更在于“神似”,即在于两者某种程度上都注重实践性;此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要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Abstract:The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of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is a dynamic and complex process, which includes the conversion of Marxism into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conversion of Chinese culture into Marxism on the basis of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should pay closer attention to cultural differences than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The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of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lies more in the “spirit” than in “form”, both of which focus on the practicality to some extent. Moreover, concrete circumstances on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shall be analyzed concretely.
党的提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这必将掀起又一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热潮。已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领域主要为党史、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而从思想文化角度研究将有助于我们从深层次把握这一进程,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内在蕴含着一种文化认同的过程,关注其中的文化认同将有有助于更好的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与基本内容。
文化认同,即 “cultural identification”,有不同的涵义。“认同”概念最初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后被运用于研究文化心理。文化认同是指对文化的一种认知和归属心理,它发生在两种文化的相互接触和同化的过程中[1]160,它体现一种肯定的价值判断,一种认可态度与方式,即文化群体或成员承认内生新文化或外来异文化的价值效用符合传统文化价值标准[2]20。
根据以上解释,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问题,既是中国人接受融合马克思主义、发展创造中国文化的过程,也是两种不同境遇所形成的文化在的实践中接触、同化和升华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马克思主义在特殊国情下的发展,也是中国文化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更新进步。一般文化认同理论认为,文化认同有顺向认同和逆向认同这两种趋势;顺向认同指认同主体以原有文化为框架,用原有文化说明外来文化,逆向主体是指以外来文化为框架,用外来文化说明原有文化,这就涉及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的“中体西用”和“西体中用”之争的问题,落实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上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来说明中国文化,还是以中国文化来说明马克思主义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代表最先进的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理论,应该用马克思主义说明和改造中国现有文化,创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也有学者认为要“植根于民族文化的沃土,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价值观念出发去理解、消化马列主义”[3],如有学者认为借鉴“儒学”的“人伦日用”的途径,让马克思主义不仅入党、入国还要入家,进而实现两者的结合[4]。
笔者认为顺向认同和逆向认同都是对文化认同的静态分析,实质是从抽象角度、纯理性分析,而现实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以马克思主义说明中国文化或者以中国文化说明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任何阶段都同时并存,相互作用,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致力于以马克思主义改造中国文化,使中国文化能“马克思主义化”;
另一方面,我们是在以中国文化理解?吸纳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思想领域是很难严格区分,因为当我们可以理解并运用马克思主义时,我们所理解和运用的马克思主义已是中国文化特有方式解读下的马克思主义,此时的马克思主义已经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的“融合”物了,民族文化深层次的思想方式、价值倾向、行为模式早已潜移默化影响着人们的言论、思维与行动,浸润、渗透甚至决定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解和运用,因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会在中国社会实践中不断契合、认同,共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事实上,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这种现象,以西方文化解读中国文化和以中国文化解读西方文化,以西方文化批判中国文化和认同中国文化并传播西方文化同时并存,这些矛盾在那些早期学贯中西,竭力宣传西学的知识分子身上也有所体现(如严复就是一边主张“西化”,希望中国传统文化西方化,一边又在“化西”,以中方文化融化西方文化),马克思主义实质也是西方文化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同样如此,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明白毛泽东延安时期所强调的文艺民族化问题。这样的理解也是诠释学所提倡的一种理念,即理解者是不能脱离自己所处历史语境理解,理解就是应用。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基于“认同”上相互作用,且两者“文化差异”部分还会直接影响到文化认同。没有对“文化差异”的充分关注,就不能很好的实现“文化认同”。长期以来,我们重视研究“文化认同”,较多的关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的“认同”方面,而没有重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间的“差异”。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有着重大区别:马克思主义源于欧洲发达国家,它建立在批判欧洲资本主义基础之上,是对当时人类文明最新成果的继承和创新,是指导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解放的一门科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由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客观必然进程,指出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未来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而中国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注重经验积累,富含浓郁道德伦理特色,是维护中国农业宗法专制社会数千年的精神血液。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的“差异”总是在经意不经意间干扰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例如中国文化中的“经验主义倾向”“小农意识”等就曾以各种机会主义形式影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一些学者已经看到这一点,如学者叶险明就认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克服以小农经济的文化心态‘诠释’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过程。这不仅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且也贯穿于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中”[5]。而学者孙奎松也同样认为中国的农民意识一直影响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
总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是复杂的过程,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产生、发展的。唯有清醒的看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差异”才能避免革命和建设中的“左”倾或“右”倾。关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差异”与关注两者的“文化认同”,意义同等重要。
目前,学界已关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有学者视文化认同为彼此的某些相似之处,如关于美好的社会理想设计(如共产主义与大同社会),一些民本思想等等。笔者以为这些相似点只具形似,而非真正契合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致性”,如果说“五四”时期借助“大同”理念马克思主义得以传播,倒不如说这反倒体现出早期传播的局限性[6]97。
又如民本思想,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国民本思想源远流长,从孔子提倡重民、富民、教民;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到贾谊的“民无不为本也”(《新书?大政上》)、朱熹的“大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宋史?朱熹传》)等等,这些民本思想的背后实质是要求或希望君主能“替民做主”,“为民做主”,而绝非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国度里的人人自由、平等,当家作主。再如,重视集体利益的价值诉求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中“大一统”、“家族群体”等理念相似,然而,马克思主义强调集体主义是建立在充分尊重个人合理利益之上的,完全不同于中国文化中建立在压抑个性、否定个体价值基础上的整体价值追求。当然,不能说这些形似不重要,对于一种外来思潮而言,形似至少让其能够立足,为进一步的被认可创造环境。
纵观中西文化的交流史,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每一种外来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被接受,都曾从形似开始,到被通俗化解读,再到最后慢慢与当时当地的主流文化融合,生成新的文化。如佛教最初来到中国,首先依附于汉代方术(又称“道术”),到魏晋又依附于魏晋玄学,其主要讲述的“因果报应”“灵魂不死”,这些思想为中国所固有的较形似,而后通过对中国的儒学、道学等的吸收,最后形成中国特色的禅宗。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形似,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进而实现中国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我们更应看到,两者的“貌似神异”也使国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上出现偏差,甚至误解,如一些早期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们就分不清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如基尔特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人对科学马克思主义传播与吸收。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能和中国文化认同,关键在于两者某种程度上都以实践作为价值标准,或者说马克思主义是一门以实践作为检验、发展真理的科学,而中国文化恰恰也则具有实用理性倾向的特质,尽管这种特质具有实用主义的倾向。
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坚持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实践性。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就明确的表明,“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重视实践,并以其来划分新哲学与旧唯物主义理论的差别,这在《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均有体现,学界也基本认为马克思主义通过实践解决了自柏拉图以来的物质意识二元思维模式的缺陷,因而就曾有学者用“实践唯物主义”来指代马克思主义哲学,葛兰西甚至在《狱中札记》中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实践哲学”,认为它是对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批判性超越。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他的新哲学与旧哲学差异,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具体实践的分析,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更体现在它所构想的共产主义实现方式与途径。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自诞生开始就依靠实践、立足实践,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不断推进广大人民争取解放的实践道路上完善发展。在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有了各国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这种立足理性分析、重事实实践的理论品格与中国文化的实践理性颇为神似,一定程度上使马克思主义得以中国化,并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国文化历史久远。孔子被视为中国文化的代表,孔子阐述的与“仁”相关的学说构成儒家主流思想,影响至今海内外华人。虽然,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并非一贯坚持儒学,国家交往、朝代更替、异族间的战争也曾带来文化上的动荡变化,但都没有因此而导致中国文化的灭绝,这与以孔孟儒学为主流的中国文化具有实践理性密切相关。所谓实践理性,“首先指的是一种理性精神或理性态度”[7]28,以一种合理的、冷静的、现实的态度来解说和对待事物,用理智来引导、满足和节制情欲,它具有“极端重视现实实用的特点”,这种实践理性的倾向在孔子就有所体现,并随孔子的影响广为流传而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特征。
孔子生活在早期宗法制度崩溃、氏族体系彻底瓦解的时代,面对“乐崩礼坏”的现实,孔子“以‘人情味’(社会性)的亲子之爱为辐射核心,扩展为对外的人道主义和对内的理想人格,它确乎构成了一个具有实践性格而不待外求的心理模式”[7]30。孔子的思想始终体现着一种立足现实,理性看待事物的特点,如孔子在以“仁”释“礼”时,他关注到现实变化,将“礼”的血缘实质转化为“孝悌”进而落实到日常人伦,使“礼”由外在约束转化为人内心的需求,进而成为人的自觉追求,正是这种切合实际的诠释促进孔子思想的传播;再如对于脱离现实的所谓鬼神之说,孔子以“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来表达清醒的理性精神,诸如此类思想均体现一种实践理性的精神,即“不在理论上去探求讨论、争辩难以解决的哲学难题,并认为不必要去进行这种纯思辨的抽象。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妥善地处理它”[7]28-29,这种带有实用主义倾向的实践理性一直指导着国人对事物(包括思潮)的价值取舍。
尽管儒学思想在后来曾经被不同的人、不同角度加以诠释和发挥过,但这种根据时代需要改造思想正是贯彻其实践理性的体现。近代马克思主义被国人从各种思潮中选中,是实践理性指导下的结果,因为它能解决中国近代最大的课题――救亡图存,也是马克思主义实践性的必然――“共产主义不是教义,而是运动”[8]210。因而,注重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的深刻之处,正因为注重现实实践而不拘于书本的“条条框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有了创造性的成果――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问题,既需要一般意义上的关注“认同”、“差异”“神似”等问题,也需要具体研究特定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与特定时期的中国“文化”,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中国文化,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思想文化而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文化的“认同”始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传播,共有四条路径:欧洲语境的“行动马克思主义”、日本语境的“学理马克思主义”、美国语境的“空想和____马克思主义”和苏俄语境“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不同路径的马克思主义强调与宣传的内容各有差异。在民族救亡胜于启蒙的时代背景下,最终无产阶级历史语境下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在各种思潮中脱颖而出,得到受实践理性影响的国人认可。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来自苏维埃,实质主要是俄国语境下产生的列宁主义,它提出进行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尤其重要的是,列宁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宗主国家的革命与殖民地国家的革命相互支持,“不在实际上支持农民运动”,落后国家实行共产主义策略和政策,“那就是空想”[9]276等观点,这些观点比较系统、完整,它为落后国家取得社会主义革命指明了道路,为近代以来数次救国失败的中国人提供了希望,同时它有十月革命这一现实成功版本,对中国而言更具现实意义。因而毛泽东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这里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就是指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启时的“马克思主义”基本上就是来自苏联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
同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初,中国文化也不是传统的中国文化,它正处在“转型期”即一国文化的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一种主流文化的认可和阐释,对已有文化进行纵深解读和挖掘,同时对异己力量排斥、压制,以达到对主流文化的巩固和定型 ;第二阶段则是表现为对原有文化的"离异",即对主流文化的怀疑和否定,进而批判和扬弃既成规范,形成对主流文化的冲击与颠覆,这就是"离异"期,也就是文化转型期。参考胡伟希《中国本土文化视野下的西方哲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一些有识之士前赴后继从西方“取经”带来的各种思潮,已冲击改变了传统的中国文化,并形成三波思潮,“带着三种不同特色,彼此先后连续着、扬弃着迈上更高的台阶,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发展扫清道路”[10]476,也为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的“认同”创造条件。具体说来,从鸦片战争始,地主阶级有识之士如林则徐、龚自珍等人开启了“看西方”、“学西方”和“改中国”的路径,耶稣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国内矛盾的尖锐,带来了冲击传统文化的第一波――太平天国的革命思想。它穿着宗教外衣,掀起摧毁封建社会的暴力狂澜。太平天国所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以土地改革为核心,提出的一套相当完备的社会设想,斗争的矛头直指封建主义。
接着资产阶级发起的维新思潮是冲击传统文化的第二波,以严复、梁启超等为代表。严复的“严译八大名著”囊括哲学、逻辑、政治学、社会学等多领域,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将西方近代学术文化介绍到中国,梁启超则在《新民丛报》上对大量西方思潮进行通俗化介绍,他们揭示了中学与西学差异、“封建专制、纲常名教与资产阶级平等、民主的对立”[6]97 ,阐明天赋人权、“物竞天择”、维新变法等思想,极大地推进了西方学说在青年一代知识分子身上的传播。
第三波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以邹容、章太炎、孙中山等为代表。他们的思想都以进化论为基,高呼“革命”公理,以期通过彻底革命实现西方文化中的自由平等。经过这三波思潮的冲击,当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之时,中国的文化早已不是封建文化极大盛时不断巩固的第一阶段,而是不断在“离异”中变的虚弱的第二阶段,各种新思想在中国已得到不同层次的传播,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进化论思想。“新文化运动时期传入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从激进主义的革命进化论传统中汲取了养分”,“生存竞争”、“最适者生存”“正与马克思主义以阶级斗争贯穿人类历史之演变暗合”[11]。
一些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思想中刻有深浅不同的进化论痕迹,如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一文中认为“世界进化,未有已焉,其不能善变而与之俱进者,将见其不适环境之争存,而退归天然淘汰已耳,保守云乎者”[12]13; 李大钊也曾提出“天演之迹,进化之理,穷变通久之道,国于天地,莫或可逃,莫或能抗者”[13]162。正是前期外来思想的冲击与渗透改变了中国文化,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造了条件,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认同”必须看清这一点。
总之,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需要全面关注,具体而完整地分析。面对可能影响中国文化的世界各地文化,为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我们需要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化认同”研究,以更好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时代化,唯有如此,马克思主义在这片古老的大地上才能继续枝繁叶茂,生机勃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才能欣欣向荣,文化强国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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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尤其是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信息技术的教育,特别是中学信息技术的普及教育。目前我国中学信息技术教育才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信息技术教育还未能得到普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计算机教学的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搞好各个年级阶段学生的计算机教学已势在必行。笔者作为一名专科学校的计算机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地尝试和探索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效益,对此,本文简要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计算机教学 兴趣 电脑操作
学习知识和不断探求真理而带有情绪色彩的意向活动,是推动学习的强化因素。事实证明,有兴趣的学习能使学生全神贯注,积极思考,甚至可以达到废寝忘食的境地。
我们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孩子,没有接触过计算机,对于他们来说“电脑”是新奇的“玩意”。那么,如何引导他们打开计算机的大门呢?那就要靠学习兴趣的激发。学生的特点之一是喜欢自己动手。如:学生刚上电脑课的时候,总是表现出十分兴奋和好奇,加上老师对计算机神奇功能的介绍,给学生更加深了一种神秘感,这样使学生对电脑又多了一分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许多途径,选择CAI(计算机辅助教学),为提高学习兴趣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学生创造了更多的使学生自己动手的机会。如:快快乐乐学电脑的键盘游戏,这个游戏是利用学生喜欢玩游戏机的特点而编写的,程序主要是显示一个模拟键盘,带领学生按指法击出每一个键。其中,还分两个阶段:第一是“盲打”阶段,通过这个阶段使学生初步认识键盘,熟悉字母排位;第二是“精打”阶段,这一阶段的灵活性比较强,锻炼学生对大小写切换的反映。
这个CAI教学游戏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有一个计分系统,可以在课堂上进行操作练习比赛,提高学生对学习键盘操作的兴趣,从而巩固键盘基础。例如:在开展键盘击打比赛游戏的时候,按其规则,每打对一个字母,就可以得到1分,打错一个倒扣0.5分,结合学生的“好胜”的心理特征,在教学中引进竞争机会,设计“比一比,看看谁打的分最高”的比赛,将学生打出来的成绩进行排列,并进行统计,设一个排行榜,每次练习在班上设对比成绩,从而促使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好学,始终保持饱满的学习情绪,并且从中享受到学习的兴趣,促进了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
键盘操作在电脑教学入门中占一定的地位,如果教师抓不好学生的键盘操作水平,那么教学的第一步就是失败的。对于一些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的学生来说,如果处理不好他们的兴趣所在,他们也会产生厌烦的心理,那么就会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理所成为我们当前进行教学着力探索的课题。
计算机具有提供新知内涵功能,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有其特殊优势。用计算机在玩中游戏、娱乐、学习等,既可以满足学生对计算机的好奇心,又可以迎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找准切入点,采取形象化、游戏化等学生较易接受的教学手段,实施趣味计算机教学。
1.形象比喻,帮助学生建立直观想象。学生学计算机的确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从小接触计算机,熟悉计算机是计算机教育的一个目标,但对于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的学生而言,理解能力差,如何才能让他们理解一些必要的抽象基础理论知识呢?
这就需要把计算机上难懂的理论与现实中易理解的事物联系起来,使之变得形象化,易于接受。如教学“存储器”时,先讲解其分类,把“内存储器”比喻成计算用的“草稿纸”,“草稿纸”越多,“内存储器”的空间就越大,单位就用“MB”表示;“硬盘”就是一个“大仓库”,里面装有很多很多的软件,用“GB”表示其空间大小;“软盘”就像一个随身可携带的“小仓库”,把好多好多的东西都可装在口袋里。对“文件”一词及相关概念可以用汉语里的“文章”及相关的概念作比:文件的标符文件名由主文件名和扩展名组成。主文件名――文章的正标题,扩展名――文章的副标题,文件的扩展名有时可以不用――文章的副标题有时也可不用,文件的内容――文章的正文,只是要注意,主文件名的命名不一定非要和文件内容一致,而文章的主标题则必须与正文的内容有密切联系。
对于学生的计算机教学,找一些较贴切且又能让他们感兴趣、能轻易理解的事物来做比喻,实践证明效果是很好的。当然,上面的有些比喻不一定确切,但重要的是让学生有了一个直观的想象,让学生在一种通俗易懂的氛围中接受电脑知识。
2.寓教于乐,引导学生愉快地学习电脑知识及操作技能。 现在,一些家长一说起玩电脑游戏,就皱起眉毛,特别反感,总认为玩电脑游戏会荒废学业,尤其禁止孩子玩电脑游戏。其实许多电脑专家一开始学习电脑都是从玩电脑游戏开始的,就是从这里起步学到了丰富的电脑知识。这种学习方式对于从未接触过电脑的学生显得更加合适,引导学生学习电脑知识。教师不宜采取长时间的说教方式进行计算机教学,而要采取生动活泼,寓教于玩,寓教于乐的方式,激发学生接收新知识。电脑游戏能给予人知识,使人在学习与玩乐之中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只要把握一定的尺度,学生可以从电脑游戏中去探索,去精通电脑,说不定还会干出一番事业来呢。
美国电脑界的亿万富翁比尔・盖茨就是为了玩三连棋,从编写程序开始,相继编写出DOS、WINDOWS等优秀软件。对于学生来说,正确地引导他们,在玩中学习电脑知识,足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例如,在教学简单的DOS命令时,发给每个学生一张游戏磁盘,没有学过DOS系统知识的学生就不知道如何进入游戏状态,学生迫切想知道如何进入游戏状态,这时可向学生介绍DOS的DIR、CD等命令,如何用DIR命令列出磁盘上的文件目录,如何用CD命令进入某个游戏的子目录,再介绍关于文件的知识和种类,使学生知道哪些文件类型是可以运行的。接着让学生学以致用、去实践、去运行某个可执行文件,进行游戏状态。
学生学会如何进入游戏状态后,就会希望找一些好的文件来玩,这时可引导学生学习复制文件的命令,向学生推荐一些好的游戏磁盘,学生会迫不及待的希望复制到自己的磁盘上,这时可以向学生介绍磁盘格式化命令FORMAT,接着文件复制命令COPY,整盘复制命令DISKCOPY、建立目录命令MD等,旧的游戏很快就玩厌了,接着教学生用删除命令DEL删除旧的游戏,再复制新的游戏文件。这种带着问题去游戏、去学习DOS知识,寓教于玩的学习方式,学生非常欢迎,他们能够自觉积极主动而愉快地去学习,不会觉得学习是一种负担,反而觉得十分好玩。像这样把学习知识巧妙地事例在电脑游戏的玩乐中,使学生产生了很大的学习兴趣。假如单纯去讲DOS的知识,连成年人都会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学生还不感兴趣,还会产生畏惧感和厌倦感。
总之,着力激发和提高学生学习信息技术课的兴趣,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习动力,探索新的教学途径,进一步培养操作计算机技能,并正确把握学生年龄特征、认知接受特点,科学灵活地采取形象化、游戏化、儿童化的教学手段,就一定能使他们早日掌握计算机这一现代化新技术。通过正确地引导,积极探讨,帮助学生建立起以计算机科学为代表的面向现代化的意识,努力学习新知识,不断学习新理念,为在未来信息社会中大显身手打好扎实的基础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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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语文基础知识,与其“犹抱琵琶半掩面”,不如揭开“庐山真面目”。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现用小学语文教材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关键词:小学 语文 教材 看法 建议
论文正文:
对现用小学语文教材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我在农村教育战线上工作了30多年,一直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和教研工作。作为一名老语文教师,我经历了几次大的课程改革,深刻地感受到了小学语文教材从内容到教学方法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这次进行的新课程改革,和以前的课程改革相比,力度更大,从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教学方法,都有了更大的突破,特别强调改变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学生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强调改变学科本位过于突出、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强调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的现状。
我们现用的这套小学语文教材,对学习时间较少的农村学生来讲,学习内容依然偏多。每册教材的课文都在30篇以上,还有语文园地、口语交际、习作、词语盘点,加上必要的复习、检测,教学时间一般都很紧。一线教师普遍反映:一年级上下册、二年级上册内容特别多,时间特别紧。对学前教育薄弱的农村儿童来讲,启蒙学习的门槛仍然过高,难度仍然偏大。山区很多学校没有开办学前班,儿童大多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学前教育,家长也不注意开发智力,有些孩子连笔都不会握,更不会运笔。现在一进学校,就要学声母、韵母、声调、拼读、整体认读,还要认识数量众多的汉字,对大多数农村儿童来说,学习压力太大,学习效果当然不好。一些儿童并没有真正学会本来应该掌握的知识,是被教师“拖”着往前走的,以至一些学生到了中高年级,拼写词语都很困难,很多字还不知道读音。
对信息相对闭塞、知识面较窄、社会实践活动少的农村小学生来说,部分口语交际和习作的内容设计脱离了他们的生活实际,不便操作,即使进行了训练,效果也不好。
建议:加大地方教材的开发力度,编写一套内容适量、难度适中、乡村气息浓厚的农村小学语文教材,真正做到关注差异,尽可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要,并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自我调节,更新发展。
我们现用小学语文教材主要通过语文园地(五年级后为“回顾 拓展”)来体现基础知识的内容,其中安排了口语交际、习作、我的发现、日积月累等。最能表现语文基础知识的大概是“我的发现”,只是量比较少。上一套教材通过“基础训练”来巩固基础知识,从语音、字、词、句、段、篇等各个方面,对语文基础知识进行整理和复习,有很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方便了师生的教学活动。
一位教了20年语文的骨干教师反映:由于这套教材语文基础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所下降,一些学生到了中高年级,对小学语文最基本的东西,都还不够了解,比如:汉字的基本笔画,汉字的基本结构,汉字的基本笔顺规则,助词“的、地、得”的用法等,更不用谈深一些的东西,如:基本的修辞手法,病句的修改,句子的改写,词的感情色彩,关联词的使用,标点的用法等。而这些,大多又是考试内容的组成部分。
我觉得:对语文基础知识,与其“犹抱琵琶半掩面”,不如揭开“庐山真面目”,比如:“打比方”,可以直接告诉学生,这就是比喻,“把事物当作人来写”,这就是拟人。何必转弯抹角绕这么多圈子呢?让学生“知其然”,更要让学生“知其所以然”。让学生学深入,学扎实,有什么不好呢?
建议:尽管“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但也不能让语文基础知识的呈现显得支离破碎,应当在教材中安排一定的空间,对语文基础知识进行复习和整理,使学生真正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全面提高语文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这套教材在语文园地“我的发现”中,渗透了一些读写知识,但没有把这些读写知识作为该组教材的重点训练内容,同时,整套教材在读写知识的训练上还缺乏连贯性和系统性。
上一套小学语文教材很好地处理了读写知识的训练问题。它安排了很多实实在在的训练内容,比如:“弄懂自然段的意思”,“把一段话写清楚”,“练习给课文分段”,“留心周围的事物”,“归纳段落大意”,“围绕一个意思写好片段”,“一边读,一边想”,“一要真实,二要具体”,“抓住课文的主要内容”,“注意段与段的联系”,“怎样读懂一篇课文”,“注意积累材料”,“从内容中体会思想”,“抓住事物的特点写”,“联系概括中心思想”、“写文章要有中心”,“理清课文的条理”,“练习编写作文提纲”,“注意事物的联系”,“按一定的顺序写”,“分清课文的主次”,“详写和略写”,“阅读要有一定的速度”,“认真修改自己的作文”,“了解人物的内心活动”,“事物的静态和动态”,“体会课文的思想感情”,“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分辨事物和联想”,“展开合理的想象”,“分清事物的前因后果”,“前后照应,首位连贯”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循序渐进的读写训练体系。就从目前来看,其中的许多训练项目都没有过时,甚至还有加强的必要。
建议:在以专题编排课文的同时,要精心安排一些必要的读写训练项目,使教材的人文性和工具性结合得更为紧密,促进学生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掌握学习和运用语文的规律。
作为基层教育工作者,我们的视野、学识能力、理论水平等,都很有限,看问题的高度也远远不够,只是经常和学生打交道,和一线的教师打交道,搜集、了解到很多关于教材的信息,产生了一些肤浅的感受,不吐不快。当然,如果能有助于小学语文教材的开发和管理,自然是对本人最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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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学生素质,考试取得好成绩,应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并在日常学习中严格要求。所谓物理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物理思想、方法的科学化;解题过程的标准化;物理语言和书写的准确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高中物理学习中规范化要求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对高中物理学习中规范化要求的几点看法
笔者对高中物理试卷中不同题型的得分情况进行了总结:判断题正确率70%;选择题正确率60%(单项选择正确率80%,多项选择正确率仅为40%);填空题正确率50%;综合应用题最差,仅为30%。总体上说,物理知识应用特别是数理结合题得分较差;实验题得分最差,特别是误差分析、数据处理等失分严重。失分的根源主要是答题不规范,笔者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1)分析问题时缺乏抽象思维:如飞机飞行时两翼电势差的问题,抽象不出导体在磁场中做切割磁力线运动的物理模型;
(2)物理定律应用不规范,如知道物体恒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而忽略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的前提是物体不受力(或受到合力为零);
(3)有时写不出具体的函数表达式;
(4)数理划分不清,如描述关系式时,经常符号(代表物理量或物理量单位)与数值混列;
(5)借助数学解答时,不能完整准确,例不注意物理量单位标示或单位换算错误,甚至有时把计算过程全部写在试卷上;
(6)不能用多种方法解题,例不懂转换研究对象,变相进行验算;
(7)逻辑推理不严密、不完整,如不清楚基本的解题步骤,应用题不知道如何回答等等。
物理试卷答题不规范,是物理学习不规范的集中体现。
首先,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解题的规范性要求存在一些欠缺。由于高中物理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只是按照教学任务的要求,只强调规范性要求的重要性,而在日常教学中对其并未作出量化的规定:板书是对教师教案的直观再现,教师在板书方面未做出规范性要求的表率;在习题和考试中,也没专门设一些考分点,来考查规范学生;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改正错误,并没强调其过程和检查其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其次,学生应从思想上重视解题的规范性并主动进行训练,它是掌握知识必备的基本功之一。解题时,经过规范性数据整理和计算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实验操作时,不要先假定实验结果,对实验数据胡乱拼凑,而应以自己测得的数据(含已知)为基础,经过规范步骤得出实验结果。
最后,物理方法千变万化,关键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同时必须以规范性要求和训练为基础,夯实基本功,为考试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提高学生素质,考试取得好成绩,应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并在日常学习中严格要求。所谓物理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物理思想、方法的科学化;解题过程的标准化;物理语言和书写的准确化。
1.实验时求微求真观察探究,理论时科学设想建立模型
一个实验结果的得出,它和实验的规范操作等息息相关。实验前,精心准备。实验中,按步骤操作,对实验现象应客观记录,准确描述;实验后,根据实验数据科学计算,得出实验结果,进行实验总结,认真填写实验报告。分析现象时,应用所学的知识,善于抽象思维,化繁为简,建立理想的物理模型。如,物体在静力体系中保持平衡,它可以抽象为刚体;物体圆周运动时,可以抽象为质点,只考虑能量体系中守恒。
2.定律描述力求准确全面,字母符号应书写规范
定律(或定理)的提出,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在假设条件下提出的,有的是在一定的情景下产生的。如,牛顿第一运动定律,它就是在假设条件下提出的。我们可以应用它的等价条件,外力的合力为零,从而使此定律得到广泛的应用。物理基础语言――物理符号,高中物理中有许多物理量、物理单位、物理器材、物理术语等都有一个相应的符号与之对应。对于力学符号应正确书写,避免混淆。如p和ρ,分别表示压强和密度;M和m,分别表示力矩和质量;F和F′,分别表示作用力和反作用力;Fx和Fy分别表示受力分解中的两个分力。
3.解题应按逻辑顺序,必要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按照传统的观点,逻辑的解题顺序为:已知,求,解,答。根据已有的公理、定理(定律),有关定义和题目蕴含的已知条件,先读懂题中给出什么,我们知道什么,需要求解什么;借助已知和未知知识,列出函数关系式,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点,最好是方程;应用数学知识求解方程;最后进行回答。定律都是有条件的,在应用时应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在此情景下,适合于此定律的应用。定律常用带有一系列符号的方程来表示,一定要正确书写,注意符号所代表的意义,并标明单位。
4.解题时应表述正确,注意演算步骤应单列
中学物理的教学过程,应引导学生从语言学习的角度学习物理,熟练学习简单的物理语言,以形成基本的理科思维。根据定律适用条件,正确列出定律的函数表达式。如满足平衡条件,列出方程。正确应用数学知识,求解方程,但不必将演算步骤全部写在物理解答题上,仅写出核心的步骤即可,但要保证数学计算结果的正确。
1.了解物理的研究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基本的科学素养
教师授课时,作为讲课内容的拓展资料,应讲到科学家发现物理规律的背景材料,尤其是他们发现规律的过程,这对学习他们科学研究的方法、态度乃至品质都是有益的。他们研究问题时有一种重要的物理研究方法,常常抓住主要,忽略次要,抽象出物理模型。我们在学习中应注意抽象思维的培养。比如,审题时,应抓住题干,找关键词,提炼出核心内容。例:火箭上升,经4s离地面40 m处燃料用完,不计阻力。题景中,“4 s离地40 m”“不计阻力”为关键词。火箭运动过程抽象为匀加速→匀减速→自由落体三个阶段。
2.教师授课应科学规划,全面合理
板书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直观再现,教师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例,讲解典型例题时应
(1)完整写出例题的内容,引导学生先读题;
(2)确定解题思路:了解已知,看要求什么,然后解决问题;
(3)解题:①假设物理量;②从物理情景中抽象物理过程,正确书写表达式(注单位的标示,忌符号与数值混用),确定解题方法;③答案计算正确(借助数学工具:在黑板的另一边完成,只把关键步骤和正确答案写在这一边);④回答。一方面检验已知,提问,解答是否对应;另一方面,检验解答是否齐全。
另外,教师讲课时应选取恰当的教学方法,一般以案例导入法居多。回顾旧知识→情景模拟,引入新问题→提问学生,说出问题→授之原理,引导解决问题→检查完成情况→讲解疑惑→总结,练习巩固。例,老师在讲解胡可定律时,一般先做演示实验引入,同时启发学生猜测弹簧的弹力和伸长量之间有什么关系。学生可猜想,可能是正比,也可能是其他关系。学生的猜想是否正确,通过实验来说明。学生根据提供的器材,设计实验步骤和表格,可以分成若干组,然后进行实验探究。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F-x图象。借助图象线性关系,说明F-x成正比,斜率为劲度系数,从而对胡可定律有基本的认识。紧跟着老师讲课的步骤,学生专注听讲,且规范做好记录。根据课堂上所讲知识,学生课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加强对题中所含知识点的分析、归纳、消化、吸收,避免题海战术,对知识点的掌握变“条件反射式”为“知识点的折射式”。
3.学生学习应端正态度,专注听讲,规范记录,集中练习
(1)有选择地做好记录
教师讲课时,为讲得清楚,在板书上再现了他思路的全过程,不仅有物理知识的应用,逻辑的一般推理,还有数学的计算。学生在做记录时,应有的放矢,抓住重点,不可全盘记录,层次不清。对老师所讲的信息筛选浓缩,留给课后的不只是记忆,更多的是留有思考的空间。
(2)针对性地进行练习
判断题主要考查对概念内涵的掌握程度,一要记忆准确,二要理解全面。选择题和填空题主要考查概念的全面性和主要方面。解答题和综合应用题是考查对概念的综合应用和灵活掌握。学习物理时,学生应避免死记硬背,打“题海战”,而针对自己知识理解程度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正确对待考试
考试是对自己阶段性的总结。考试出错时,应正确对待,进行规范性的操作。首先考虑是否进行了分析思考,才去套用公式的;其次,题设的情景,是否和定律的前提一致;再次,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的结果是否正确。只有对考试认真总结,成绩才能不断提高,进而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物理学习方法多种多样,规范化要求是基础。
(1)成立物理兴趣小组,探究知识发现、提炼、应用的过程,养成客观严谨的学习习惯,培养一些科学素养。启发并稳固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是每个物理教师在教学中所必须重视的。
(2)教师讲课要合理规划,逻辑推理要严密。教案要详细,板书要规范,强师生互动,重个性差异。
(3)学生书写应规范,描述应准确,巧用数理结合,注重分析推理,强化计算正确,要求解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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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对学生的全面发展给以新的阐述和定位,突出的特点是课程目标由单向方式走向多元、综合与均衡。具体来说,每一门课程目标都体现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等三个维度的有机整合。这就要求让音乐课程教学提高有效性!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论文范文:对高中音乐教学的有效性的几点看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音乐课程标准》指出:“感受与鉴赏是重要的音乐学习领域,是整个音乐学习活动的基础,是培养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有效途径。”音乐来源于生活,最终又回到生活,在音乐鉴赏教学中,如何准确把握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在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真正学会感受和鉴赏音乐,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促进学生潜能的开发与良好个性的发展,对于音乐教师来讲,就意味着要不断探索并总结有益的教学方法,注重教学质量和效益,实施有效教学。
有效的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课堂教学的学习效率、学习效益、学习体验。要真正实现音乐的有效教学,也就需要每位音乐教师长期的努力和付出以及全体音乐教师的共同研究和探讨,因为只有音乐教师的有效思考、有效设计、有效组织,才能真正实现音乐课堂的有效教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指从教学目标的操作性、教材内容的审美性、教材环节的层次性、教学手段的便利性、教学方法的趣味性、教学技巧的艺术性、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教学评价的合理性等方面入手展开教学活动,使学生通过音乐学习,在音乐认知、音乐技能、音乐审美和情感上获得协调发展和提高,有效达成音乐课程的目标要求。当然,评价课堂教学有效与否,不单是以教师是否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得是否认真来决定,而是指学生有没有所学以及是否有成效。如果学生不想学或学的没有效果,即使教师教得再苦也是无效的或低效的教学;如果学生学得很苦,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进步和发展,同样也是无效的或低效的教学。所以说,决定课堂教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学生的学习成效,它将是我们探索有效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课堂教学才称得上是有效的呢?
音乐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学校音乐课程价值的具体性体现,是学生在学校和教师指导下,其音乐学习活动具体的行为变化表现和阶段性、特殊性的学习结果。有效教学的研究成果也肯定了教学目标设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教学目标的合理设定是有效教学的要素之一。因此,确立科学的音乐教学目标,不但能够指明确音乐教学方向,提出音乐教学任务,确定音乐教学方式,调节与改进音乐教学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同时还能够明示音乐教学计划,界定音乐教学范围,规范音乐教学进度,提出音乐教学要点,检测与评价音乐教学的实施过程与效果。因此科学合理的确定音乐教学目标对于提高音乐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教学策略是一堂课中所有教学方法的有机整合。它是音乐课堂教学设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特定的教学环境中为了完成课堂教学目标以及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而采取的有效教学措施。每一种方法都具有适用的有效范围,都能够合理地体现和展现课堂教育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的具体特征以及教学环境氛围,对于同一章节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选择不同的教学策略,但是一定要实现课堂成效,不能违背科学性原则。
课堂中学生良好的学习状态是指学生自觉学习的程度。而学生的学习状态具体表现为:学习是否积极主动,精力是否充沛,注意力是否集中,情绪状态是否乐观,思维是否活跃。一般说来,主动投入学习的效果优于被动投入;深层参与学习的效果优于表层参与。要使学生投入良好的学习状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学习,教师就必须要做到:
1、让学生明确学习的目标;
2、引发学生的情感体验,激发其合理适度的学习动机;
3、提出富有挑战的问题及任务,引发学生积极思考与参与行为;
4、给予学生适当的鼓励。
有效的课堂教学应当激发并保护学生主动学习的动机,课堂教学结束后又能保持学生继续学习和探究的愿望。
在有效的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并存,良好的课堂管理不仅能够恰当安排学生的课堂学习活动,促进学生参与课堂,同时也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排除不必要的课堂干扰,保证课堂教学的时效性。因此,教师要协调、控制好课堂中的各种教学因素,使之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以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细节决定成败,注重细节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课堂教学,在育人目标的大前提和课程标准下,四十五分钟课堂的每一个环节的目标、内容、活动等的精心设计与准备,只有精细化才能真正达到实施有效的课堂教学。如:一节课的导入,可以是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图片或设疑的文字资料,也可以是一段视频或音频资料,教师借用多媒体先进技术进行创设并引领学生进入特定的意境与氛围,这样既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了解、探索的学习欲望,使整节课的内容顺利展开。
综上所述,追求有效,是一种理想的境界,它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我们音乐教师也只有本着与学生合作,师生共同发展的理念思想,多方位地让学生自主体验和学习探究,才能上出一堂堂有益的音乐鉴赏课,以提高音乐课堂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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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8个。
(二)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近40个。
(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过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30个。
(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由此可见,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使人们对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从预防刑的角度来说,侵犯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会严重损害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危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经济基础薄弱、民众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对人们来说如果将重大财产经济类犯罪处以死刑,可能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为了彻底剥夺严重经济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为一种具有独特预防功能的严厉威吓手段。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已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众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虽然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一个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则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观念。就死刑而言,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话题。我国死刑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顾和考虑或者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重视,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历来就是决不废除死刑,要运用死刑这一最强大刑法方法的威慑力来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当前情况下,要求废除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至今流行的观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总体说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 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4.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严重猖獗的犯罪活动,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废除死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废除死刑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几千年来,我国统治者对死刑的运用一直非常重视,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更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时至今日,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复仇、报应观念在我国仍经久不衰,即使对立法者也不例外,对民众来说,死刑已被大家从心理上接纳、承认。因此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国这样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只有保证刑罚之强大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方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鉴于此,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是依据国情、形势、环境的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 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个体生命的价值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而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
在具体的完善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减少死刑的数量。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不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三)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我国情况看,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人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 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规定人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人《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来就很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五)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五、结语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直至废除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废除死刑也逐渐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对“杀人偿命=非人道主义”理论的质疑,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人道主义 人权 民意
元朝的马致远在《任风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也许就是从那时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论便开始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播种扎根、代代相传。现如今,在生产力和文明都显著进步的中国社会,这个说法依然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尽管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杀人偿命”是否真的“天经地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老天是否赋予我们杀人以偿命的权利的不确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武断地否定“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并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尊重生命权为由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持续了两百多年,而且仍在进行。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死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的国家也在尽力将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潮流,并且开始向“杀人偿命,自古已然”的中国蔓延。
在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中,笔者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刑事正义观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留或变体,已经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学者认为,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他们所持观点的这样几个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面对死刑时,开始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开一扇大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令笔者敢到尤为不解的是,“杀人偿命”怎么就成了一种野蛮时代的原始复仇冲动了?保全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称其为敬畏生命、维护人权了吗?“人道主义”和“杀人偿命”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吗?究竟何为人性、何为人道、又何为人权呢?
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权这个话题。法律赋予人权利,或者用宗教的观点来说,天赋人权。因此即使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人们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那么,倘若这样做就真的保障人权了吗?笔者认为,这里出现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权之间的矛盾。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经变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时候,所谓的“保障人权”,究竟是要保障谁的人权呢?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法律再剥夺罪犯的人权,这并不是野蛮原始的“以牙还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义职能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处死一个杀人犯并无法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为终身监禁就可以抵偿受害者的生命了吗?把他关在牢里一辈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权吗?就算他的人权以此得到了维护,那受害者的人权又何去何从呢?古今中外的各种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对于剥夺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恶意剥夺生命的这种极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价进行补偿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法律一意孤行,执意要要保障少数罪犯的人权,而这一举动却不可避免地对会多数人的人权造成威胁,那么人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的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呢?笔者认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当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有人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不禁想问,在这位学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别人当人看待并残忍践踏他人人权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人与人之间的敬畏与尊重应该是相互的,当这种平衡被打破,这个破坏者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把他当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们将其当作真正的人看,作为一个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轻易践踏的。这意味着在面对死刑时,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放弃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处以极刑。对如此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极其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甚至是对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的一种伤害。
有人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将“杀人偿命”与“人道主义”直接对等设问,对此,笔者是否可以肤浅地理解为废除死刑就是人道主义,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通过前文的论述,想必读者已经明白,“杀人偿命”与“非人道主义”之间根本就不能划等号,尽管他们彼此有一定的关联,但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对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以民为主。即使现在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在奔走呼喊废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这个决定由谁做呢?既然提到以民为主,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呼声必然不可忽视,尤其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当然,我们都很清楚,民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不能干预甚至决定一些立法或者具体案件。这与普通大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受媒体影响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战胜理智有关。但是,当民意调查时发现远远超过半数的普通大众都坚决主张保留死刑时,难道这成千上万的人都集体失去理智了吗?大家没有法律知识难道还没有生活常识吗?如果说一种刑罚的废除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这个社会远远还没达到可以废除这种刑罚的地步。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刑罚。真真切切的生活经历让大家感受到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正义的伸张力,起码就目前而言是这样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因此这种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废除死刑的决定不是几个专家在其极其狭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总有专家学者将我国与西方国家与世界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使人颇有我国人民尚未开化之感。似乎在他们看来,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死刑看做一个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视,而我国不少人民却带着一种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领域的、要求发泄被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极力呼唤死刑,实际与正义无关。对此,笔者认为,中外对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具体国情,其实并无优劣或者先进落后之分。谈及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谓的“国际惯例”,难道都得一一拿来做为法治化中国的模板吗?国际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不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尚不清楚。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存废,都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跟风似地响应所谓的“人权”号召。
不管在中国死刑是存是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还是会被人们挂在嘴边,长久地流传下去。这个看似简单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学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中国人对一种大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权的真正维护;这并不是一种原始的复仇冲动,而是人们对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义进行的诠释。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马松建.死刑司法控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张锐.死刑存废理由之辨析.法商论丛.2010.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由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死刑不但不人道,还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因此,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死刑的存废问题。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误判无法挽回,其刑法较为野蛮。而保留死刑的观点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与社会契约论相符。
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保留与废除
死刑内容体现于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种最严酷。死刑的设立对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主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思维、新思想、新事物纷纷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死刑产生的利弊的慎重考虑。死刑的设立,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实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说明死刑的存废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件等等,一直引发社会的反思,错案、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考虑该如何限制死刑,还有没有必要设立死刑。死刑存废矛盾愈发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对已经成为刑法界争论焦点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有着与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独特特征,同时,它也具有着一般刑罚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权利、利益的载体,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称为极刑。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一切权利都以生命为基础。一个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命权,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死刑不仅仅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还剥夺了其生命。判处死刑就是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其它权利也都不复存在。
判处死刑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远远大于其他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罚方法的不同决定着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犯罪人都会对生命的终结充满强烈的恐惧,而且,执行期越是临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要比其他刑罚大得多。作为心理依据,其在心理学上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罚都是可以通过释放或者财产的返还来进行补偿与补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使死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人们对死刑刑罚的存在性产生了怀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间,就有减少死刑的律法颁布。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死刑废除运动从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开始,之后,在尼泊尔、阿根廷、瑞典、哥伦比亚、挪威、巴拿马、巴西等国家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行动。在二战结束后,苏联、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废除了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半数国家的刑罚中已经没有死刑的存在。而且,虽然有些国家还是保留着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更慎重的态度来对待死刑的执行,在执行死刑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犯人被处以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死刑作为刑罚的国家越来越少,就算一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将来废除死刑的趋势。与此同时,支持死刑恢复的压力尚存。
1997年,我国在死刑条文的司法适用性上、一级死刑立法技术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现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个。
二、死刑存废的理由
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分庭抗衡、互相对峙的局面,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同时,保留死刑的观点也相应存在。先探讨一下废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滥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与宪法相违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属于歧视之刑;死刑难纠误判;死刑不是报应的手段;死刑没有特别预防功能;对于个别预防而言,死刑为不必要之刑;死刑属于野蛮刑罚;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与主张废除死刑相对应,保留死刑的观点也有其根源:虽然死刑不具备经济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废除;死刑的废除与国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与基督教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的保留不违宪;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忍;杀人与死刑是相适应之刑罚;将杀人犯处死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死刑非野蛮之刑罚;死刑之利大于滥用与错杀之弊;为了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罚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杀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焦点集中体现于以下方面,两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一)死刑的难纠误判
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误判难纠的问题,而误判难纠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死刑的判处与终身监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而终身监禁时,受刑人在误判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自由。因此,主张死刑废除者,将误判难纠作为死刑废除的重要依据。对此,主张死刑保留者却提出了其后果仅仅是对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价。死刑存废论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颇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理论基础以及言论不具有全面性。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死刑存废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废双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还存在合理性因素,这样就造成存废矛盾的延续。在实际中,有国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决定了死刑的存与废。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取决于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时期对政治的不同判断。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蛮之刑罚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观点认为,酷刑不能够让真心改过,死刑的野蛮助长、促成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野蛮,因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留之风,死刑标志着野蛮的存在,是原始复仇习惯。另有观点认为死刑是出于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毁灭了仁慈、宽忍的美德,并促使人产生残忍、杀戮、仇恨等情绪和思想,其表现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会将善良人性的真相掩盖,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过满足了复仇欲,使人性残忍与野蛮因素得以滋长。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满了残酷性,受刑人在被判处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无比残酷的惩罚。针对废除者的主张,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认为禁止杀人与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罚虽然具有较为消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消极作用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认为,死刑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死刑既挫败了一些谋杀犯的潜在动机,又对某些谋杀犯产生了刺激。相当一部分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认为,不处死杀人者,才是迁就、姑息、放任野蛮行为。而且,保留论者认为,与死刑不人道的观点相比,终身监禁更为残忍。与其让罪犯受终身监禁的活罪,远不如死刑人道。该观点在于,终身监禁要承受一辈子或几十年的痛苦,缓慢的、长期的痛苦更加残忍。而死刑的痛苦则是短暂的、暂时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慑力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最严厉的刑罚。人对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刑罚的畏惧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产生的畏惧感越强烈,说明刑罚越厉害,毫无疑问,死刑是刑罚中威慑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慑罪犯活动的因素,第一,许多人认为谋杀恐怖程度过甚,因为谋杀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人们才会觉得谋杀可怕,而不杀人、不犯罪。第二,谋杀后,怕被处死刑而产生了恐惧,因此不杀人、不犯罪。无论是哪种因素,都可以证明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议之我见
(一)我国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见
纵观历史,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废除条件因国家的国情不同而决定。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死刑还会继续保留。原因有:第一,社会心理基础不足,与近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虽然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但是因经济起步晚,相对较为落后,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发育。从我国历史来看,一贯有着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而且,该传统观念也迎合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死刑的废除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势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频率居高不下,这些高危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就现实而言,我国死刑的废除不具备现实性。第三,物质条件不丰富,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价值就低,因此,社会受到犯罪的影响较大。
(二)我国死刑制度建议之我见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死刑执行量,就必须要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复杂,涉及问题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时,可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对策的研究。
1.尽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变不人道、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
2.减少死刑适用,增加长期刑。为了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应使有期长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拥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具有现实性,可将期限设立为三十至五十年,还可以采取对犯罪人加重处罚力度的方式来进行刑罚。
3.完善死缓制度。死缓的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创造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并显著区别于死刑。可通过扩大刑罚的种类来进行刑罚。具体包括: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十种。
4.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筛选和裁减,可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做法,将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防火、武装叛乱、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等。
5.减小犯罪率。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要想社会和谐,就必须控制犯罪率,从而才能确保群众的安居乐业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应从缩短贫富差距的方面着手,尽量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历史等问题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废的争论的趋势也必然会继续下去。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通过1997和1998年签署的公约,已经表明了我国会以尊重人权为前提,朝着尽早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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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晓亮.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J].河北法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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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论文正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一)“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变化。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
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
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
(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二)发票使用的变化。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报表数据结构变化。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五)税务申报的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环节。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七)征收机关改变。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八)针对价格、收入、利润的影响。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九)现金流量的变化。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十)出口退税状况的变化。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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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进步,烹饪越来越具有审美性质,直至发展成为实用与审美并重的各种花色造型菜点及丰盛华丽的筵席。中国烹饪艺术虽然受到烹饪原料、烹饪技术、食品实用功能等因素的制约,具有相对的局限性,但它与其他艺术种类相比较,却有自己的艺术特点,即融绘画、雕塑、装饰、园林等艺术形式于一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职烹饪专业《烹饪美术》课程开发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中职烹饪专业《烹饪美术》课程开发的几点看法全文如下:
中国烹饪技艺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常说的烹饪菜点的色、香、味、形、质、养,与美术有关的就占了三项。在目前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多以师带弟的形式传授烹饪技术,培养的学生仅仅满足一般的厨师要求。学生缺乏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认知,缺少对美术基础知识的深入学习,所学知识难以满足人们对饮食文化的审美需求,更谈不上对烹饪工艺的发扬和创新。因此,授好烹饪美术课显得尤为重要,下面试谈谈对课程开发的看法。
《烹饪美术》课程教学应占专业课总课时的25%左右,主要分为基础美术课和工艺美术课两部分。基础美术课主要是通过美术基础性练习,让学生掌握美术绘画的常识和技巧,培养事物的整体塑造力,主要有素描、色彩课等。工艺美术课学习是烹饪美术教学的核心环节,通过课堂学习实践,学生掌握烹饪工艺美术造型和烹饪作品美学知识,并将图片选择、色彩搭配应用于烹饪工艺实践中,包括烹饪美术技法、烹饪色彩搭配技艺、烹饪冷拼造型技法、菜点造型设计等。
素描课理论:素描的常识和写生步骤,在美术实体造型中的作用及常用的绘画原理。主要通过对石膏、陶罐、水果的素描写生练习,学生掌握简单的白、灰、黑的线条表现力和空间实体塑造力。
色彩课理论:色彩的形成相环、三原色、间色意义作用,色彩的调和对比,空间实体搭配的知识。主要是对色相环冷暖练习、色彩的调和、色彩的情感、作色技巧练习等。
烹饪色彩搭配技艺课:色彩在烹饪中的作用,烹饪原料色彩搭配及对饮食者的心理、生理的作用和变化等。原料在烹饪中的运用及通过烹、炸、煎、煮等工艺前后颜色的变化,烹饪技艺中的色彩调配与应用的规律和方法等。课堂练习:各种冷暖色的烹饪原料搭配练习,如大红椒、番茄、红枣等暖色原料与青蒜、西芹、黄瓜等冷色原料的比调练习。原料烹制的色彩变化对比练习,如大虾、生蟹烹前是灰色,烹后变成金红色。烹饪冷暖色调料应用,如番茄酱、辣椒红油等,冷色调料的应用,如葱、蒜、青椒的应用及无色汤料的练习。
烹饪冷拼造型技法课理论:冷拼造型图案规律,动植物、风景动态变化表现手法。冷拼图案的特性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单一拼盘、花色拼盘是原料搭配的表现形式,如瓜果、菜叶、鱼虾、禽蛋等原料在冷、热菜肴设计中的重复排列及围边、围花的应用。课堂练习时,先从临摹再到设计的纸上练习,继而进行原料的拼摆练习,多以蔬菜、水果拼盘等实物练习。而其中的字体设计主要讲述美术字在烹饪中的作用,练习时主要应用在中餐热菜、冷拼、糕点中,如福、禄、寿喜庆吉祥等字样。
菜点造型设计课讲述了烹饪造型的美学原理、艺术表现的具体手法,在烹饪工艺中的应用,冷菜拼盘的形式,花卉、动物、风景的造型,瓜果等原料雕镂技巧和造型的综合应用等。课堂练习主要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和示范,学生加以瓜果、蔬菜雕刻的实物训练,特别是一些传统喜庆菜肴和拼盘,如花开富贵、福寿延年、荷塘秋色等作品。
《烹饪美术》是一门艺术美学、烹饪原料学、烹饪工艺技能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其教学过程就是专业知识理实一体相结合的过程,有别于其他美术教学,强调实用性、示范性、技能性,这也是职业教育的特点,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潜移默化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特别注重对学生进行传统美食文化艺术的熏陶。通过理论到实践,实践到理论的生动灵活教学,激发学生对美术课的学习热情。烹饪专业学生大多没有美术基础、缺乏学习美术课的兴趣,因此,对学生应因材施教、由浅入深、耐心细致地教学,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实践能力。
中职烹饪专业是一个技能实用型专业,目前大部分高职中专院校都设有此专业。大部分学校没有专职烹饪美术教师,有的只是美术专业教师兼课,美术课安排较少或不够合理,或根本没有这门课程。某些美术教师对烹饪工艺、烹饪原料的性能不够了解,没有很好地突出烹饪美术教学的特点,不能将实用美术与烹饪工艺相结合地讲授,使美术课没有发挥烹饪专业中应有的作用。烹饪美术教师除具备应有的美术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烹饪专业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实践技能。同时学校要为他们学习烹饪工艺知识提供条件,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以更好地吸引一批教师从事烹饪美术教学工作。
中国是美食之乡,饮食文化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衣、食、住、行有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优势,合理制订烹饪美术教学计划、不断探索新的教学形式,才能培养既具有美术知识,又有较高烹饪技能的新型厨师,这才是烹饪专业培养人才的方向,只有这样中国烹饪工艺才能更好地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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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 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征收营业税时,按服务或劳务价格支付,是一定现金流的支出,按增值税征收时,价税分离情况下,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就需要现金流的增加的支出,既然有进项抵扣,那也是进项现金流先流出,有可能增加现金流量提前流出,增大资金成本。
对于港口经济较为发达,对外贸易活跃,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改增”的加入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第三产业的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分析以上“营改增”后对纳税企业的变化,企业要根据改征增值税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假设改征增值税方案执行后,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企业因此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营改增”的宗旨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情况。实际税负是增加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内部结构、外部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企业从内部控制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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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研究"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不仅结合具体事例,从4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同时还从"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政策的好处、"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进一步要求等三个方面深入对"影响"的研究.
所谓“营改增”,其实就是部分属于营业税的科目由以前缴纳营业税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前,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具有划时代意义。实行营改增不仅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完善税制,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运营发展能力;此外,营改增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增值税已经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成为中国税收的主要税种之。营业税是指对在国境以内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取得的营业额征缴的一种税。这两种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商品流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对应第二产业,营业税对应第三产业。由于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因此对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从此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引.年,基本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006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面临着外需萎缩的困境。2009年,美国次贷危机结束,我国为实现经济转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性增值税的改革,持续了15年之久。这些为三大产业的均衡发展打下了基础。
2011年,通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拉开。至此,在货物劳务税收领域吹响了税制改革的号角。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得到推底国务院在同年12月4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厂“营改增”的范围内,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外,自2014年明1日起,电信业也纳左“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概括地说,“营改增”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好处:首先,第三产业可以将进项税额在税前抵扣,这将是助推第三产业升级发展的最有力措施。其次,减轻消费者的纳税负担,“营改增”后,商品和服务的整体税负下降。最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三大产业的平衡发展铺平道路。有数据显示,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预计每年将实现结构性减税1000元以上,带动GDP增长0.5%左右。
第一,“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在于减少了重复纳税,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降低税负压力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单纯的“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必然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变动,当然“营改增”的最终目的肯定是让税负整体减小规模纳税人成为“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税负下降非常明显。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很大。
尽管“营改增”实施以后,能够抵扣由于外购服务和产品所包含税款,起到减税的效果,但由于服务与外购产品的价值和比例不一,减税程度呈现出较大差异。税负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增税效应叠加起来所产生的净效应。
第二,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变得较为繁琐,需要把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并通过将发票数据上报税务部门,读入电脑以此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抄税就是这样的一个流程。一般抄税后才能进行报税,而且过程完结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相当于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下。抄税和报税是税务操作的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纳税人为了能够最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进一步核对。如果未进行认证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对数据不一致,都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发票使用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由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转变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并且“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原先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研发、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现在需要开具增值税制下的发票。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既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要符合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然而,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对方单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遇到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分析该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些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合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规避风险和损失,希望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推动力。
3.1充分利用优惠措施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各服务业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各项应对准备,为了能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新政策的优惠措施,如进项税抵扣等优势,使收入进一步扩大,给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为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持久性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应加强税务的筹划与管理。
3.2规范税务业务和制度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需变更会计核算科目,需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而且财务报账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工作量增大。企业熟练掌握应用“营改增”政策,合理筹划税务业务、建立健全税务制度,无疑将使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得到更大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各方面的发展。
3.3加强监督管理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销项税、进项税等各种抵扣问题,因此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在很多方面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增值税财务巨作机制。
3.4严格会计核算
在缴纳营业税时,只需对营业税统计和缴纳部分进行会计核算。而营改增之后,在业务开展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而在实际工作中还会涉及价外税,要将已纳税收入按规定换算为未计税收入。总之,在会计核算上将会趋于规范,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将会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做好会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
3.5规范合同审批
服务业企业在进行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大量的研发、咨询等服务合同,对该类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约定和规范。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严格纳税,并且能够充分感受合同的优惠政策。规范合同审批,促进企业各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各行各业实施,这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会有一定的变化,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会计核算方法也相应改变。但是同时带来一定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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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研讨论文:浅析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节约资金支出,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增值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而我国的增值税开征时间相对较短,增值税尚处在不断的完善阶段,对纳税人来说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本文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纳税主体的拆分与合并等几个方面论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人;纳税主体
【论文正文】
浅析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
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
(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
(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
(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
(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
(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
(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
(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
(2)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
(3)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
(4)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条例》和《细则》,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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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营改增的关注度一直很高,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然趋势下,研究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营改增”对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提高现代服务业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有效解决重复征税,我国正逐步推行“营改增”工作。本文基于“营改增”的推行现状,深入分析了公交企业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增值税对公交企业带来的影响,以便公交企业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的改革,进而促进其产业结构的转变和升级。
关键词:营改增;公交企业;财务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将我国征收营业税的一些行业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增值税所执行的抵扣模式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而减小企业的税收压力。“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有利于我国的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交通运输业作为生产型服务业的主导,是引导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目前推行的“营改增”涉及了多个与交通运输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所以有必要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有利于实现企业间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还能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形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所需要的增值税制度。
改收增值税是政府针对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目的是促进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减小中小型服务型企业的负担,使其逐步实现专业化分工。同时,营改增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能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国民经济向依靠于投资、消费、出口三架马车推动的转变,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008年开始,我国开始进行增值税转型,将可抵扣进项税范围扩大到机器设备,企业的投资和技术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三年后财政部联合税务局进行了深化改革,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也纳入征收范围,改革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经济活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对商品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制度,如果我国继续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货物和劳务消耗的其他经济资源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增值税抵扣模式的实行,使得企业能有效抵扣进项税服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税收成本。一般来说,公交企业的经营状态比较稳定,有较多能进项抵扣的经营项目,所以,改征增值税能大幅度促进公交企业解决其资金困难的问题,使之更好更快的提高服务质量。在“营改增”试点的不断发展下,随着抵扣模式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及试点企业业务领域逐渐扩大、配套措施更加完善,“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减税效果将愈发明显。同时,公交企业税收制度的现状也急迫需要对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的改革。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营业税导致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
运输过程可以说流通领域的生产环节,能促进货物价值的增值。在交通运输业采用营业税的征税模式,根据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外购材料和劳务中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部分不能进行抵扣,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为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增加了税收负担。
(二)营业税阻碍了税收征管
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交通运输业需要按照营业额全额的3%来征收营业税,但具备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能在票面金额上抵扣7%的增值税。这其中产生的4%税率差额导致了一个严重的税收漏洞,为增值税纳税人与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交易提供了可趁之机,可能导致制造虚假交通运输发票的情况,为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有利于规范公交企业的财务核算,深化行业的体制改革
现行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税务机构有权取消不合理审核进、销项税额以及不能按税法规定开展纳税申报工作的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资格,资格取消后纳税人必须按收入的全额征税。在这种规定的约束下,公交企业更可能认真开展建账、设账等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不断强化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
(四)有利于我国公共交通行业发展
随着燃油价格的不断变化,公交企业的运输成本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公共交通行业甚至因此面临经营危机。此外,如果仍对交通运输行业征收营业税,公交企业则不能抵扣油价中的已纳增值税款,使公共交通行业因此受到的冲击更大。改征增值税以后,公交企业就能抵扣成本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已纳增值税款,有利于减小企业税负压力。
(五)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更新设备和改进技术,进而节约能源、有效缓解环境污染问题
如果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企业不能抵扣新增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企业内部会缺乏改造技术和更新设备的观念。而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设备较为陈旧、技术相对落后,导致运输设备的耗油严重、产生了大量污染物。而推行增值税,能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有助于公交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能减少能源消耗,缓解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能切实提高公交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增值税的推行给整个集团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优势,这种受惠的程度影响深远,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实现其战略目标。比如,公交企业每年的运行成本大部分用在购买车辆、燃油费、车辆维修费用以及日常运行开销等方面,传统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的税负压力较大。推行增值税政策,虽然税率有一定的提高,但公交企业的巨额支出部分的税率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最终实际所缴的税费大大减少。公交企业在推行“营改增”后的第一个月,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基础上仍有一大笔留抵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用于日后的抵扣。 这就说明,在营改增改革后,公交企业很长时间之内都可以不用缴增值税。营改增的推行一方面促进了公交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的财务、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交企业的相关人员应该定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便于能科学处理企业的相关账务,并及时准确地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提供税收改革带来的财务变动信息。具体来说,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账务处理工作
首先,企业应基于营改增的相关文件,并结合自身实际改进账务管理流程,完善账务处理工作。同时,企业也应改进税务筹划工作,制定相关标准以准确计算和申报纳税,加强增值税计算工作,明确界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流程以及增值税汇算清缴时间和途径。企业应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本月之内在网上认证其抵扣凭证,只有在认证通过的情况下才能付款。
(二)强化内部控制
公交企业推行增值税后,企业应深化改进财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工作,加大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确保内部控制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中,尤其应加强票据的管理工作,全程监管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发现账务处理工作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为促进企业强化内部控制,促进财务账务处理工作,本文提供以下模式以供借鉴;公交企业向国税部门购买增值税发票的工作应由总部统一负责,由税务管理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工作,出纳人员负责收发和保管增值税发票,实行明确的分工,以加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实行增值税的初期,企业总部可以根据分公司业务量的大小,业务量大的,可以严格按照要求自行开具;业务量小的,企业总部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各分公司则负责提前做客户的信息审核工作,以便于企业准确掌握纳税人资格等情况,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服务,各营运部门应先向企业总部提出开具发票的申请,申请应附带客户全部相关信息资料,申请完成后由专门的员工负责集中领取并保管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三)制定新的战略目标
国家财政部门实行营改增的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以此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降低为运输成本较大的运输项目提供了发展空间。因此,公交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有利于企业转型的战略目标。
增值税的改革作为财税改革的重要环节,已经逐步扩大到覆盖所有生产和服务的环节,能促进企业有效解决生产和流通等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对生产型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推行增值税还能有效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包括公交企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应积极应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切实推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1]代文洁.解析“营改增”对公交业的影响[J].公用事业财会,2015(02).
[2]李雯.浅议“营改增”对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公用事业财会,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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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盈亏平衡与经营安全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关键词】
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 型增值税 盈亏平衡点 安全边际率
【论文摘要】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及企业经营安全状况的影响,指出增值税改革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盈利空间,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论文正文】
浅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盈亏平衡与经营安全的影响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转型后的优势在于,允许企业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了的中性原则,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对企业降低盈亏平衡点及提高盈利空间等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盈亏平衡点是指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额)刚好使企业达到不盈不亏的销售状态。该指标提供了防止企业亏损应完成的极限业务量信息,为评价企业未来经营的安全程度,实现盈利创造条件。
假设增值税转型前后只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不同,其余各项财务指标处理方法不变。设企业的正常销售收入为y,单位销售价格为p,变动成本为VC,单位变动成本为b,固定成本为F(不含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1,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2,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所以D1>D2,假设除折旧费用外的其他固定成本F保持不变。那么,生产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则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变化为y1-y2=,这说明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降低了,企业的盈利区域变大。
例:某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单位产品价格为60元,单位变动成本为20元,固定成本(不含折旧费用)为20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生产型为46.8万元;消费型为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期末无残值。根据该例数据计算增值税转型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额都出现了下降,在年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亏损数额减小,获利空间更大;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
安全边际是指正常销售量或者现有销售量(包括销售量和销售额两种形式)超过盈亏平衡点销售量的差额。安全边际率就是安全边际与现有销售量或正常销售量之比。那么,生产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1=y-,安全边际率MR1= ;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2=y-,安全边际率MR2=,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的变化为MS1-MS2=>0,安全边际率的变化为MR1-MR2==>0,安全边际和安全边际率均大于零,说明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更好。
评价企业经营安全程度的标准。仍以上例为基础,计算增值税转型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根据表3计算的安全边际率,与表2的安全评价标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率提高了,表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更高。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在各年也是不同的,而且增值税转型前后相比,安全边际率提高的空间越来越小。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降低,盈利空间变大;安全边际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变得更好;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和安全边际率的影响都很大,并且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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