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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发展的作用及新趋势探讨全文如下: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与发展历程,指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并提出其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易;作用;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开始于1988年,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开始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纵观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历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经营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1988-1994年)1988年9月,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大型成套机电设备、船舶、飞机和汽车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开办了中长期业务。这一阶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刚刚起步,经营的险种很少,当时整个保险业从业人员不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人更加有限。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是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机构,在这方面没什么经验,并且二者分工也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是比较缓慢的。因此整个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模很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只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第二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1994-2001年)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短期出口的信用保险,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中长期出口的信用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全称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但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大部分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对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加上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在出口信用保险上,对该业务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均不够,致使这一阶段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第三阶段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5月,国务院决定单独组建专门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接。此后几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6月,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天津、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宁波、厦门、广东、深圳、云南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为12个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8个营业管理部,这标志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200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与银行合作,通过开展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为企业解决了31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融通。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承保金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6.7%,保费为2.8亿美元,同比增长44.5%。在2001年到2009年的九年里,中国信保累计承保金额达到了2915.2亿美元,已决赔款达到17.33亿美元,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出口创汇以及技术输出作出了重要贡献。到2011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积的支持出口额逾7154.8亿美元,向企业支付赔款为29.6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是11.2%。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1)降低收汇风险: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稳健运行。
(2)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资源的短缺使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4)便于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2010-2011年,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两年实现信用保险及担保金额2322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1804亿美元,是2008-2009年的2.2倍,提前并超额完成了1680亿美元的国家政策性任务。
中安顾问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未来我国出口保险及担保金额趋势将看好,规模将大幅增长。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入将大幅增长,2011-201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承保规模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18.6%,比2009年提高12.1个百分点。二是支持重点行业、新兴市场出口取得新进展。三是支持企业抢订单、保市场成效显现。针对企业“有单不敢接”的问题,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承保账期30天以上的业务增长144.9%。四是针对企业“有单无力接”的问题,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便利企业贸易融资,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1600亿元。
据中安顾问发布《2012-2016年中国担保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1年初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银担合作通知》),通知要求深化银担合作,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银担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安团队专家认为:我国将来融资担保行业将会更加规范,对于借款人保障力度加大,更有利于行业持续良好发展。融资者若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担保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据报道, 商务部科技司副司长单庆江在第95 届广交会上表示, 中央财政将拿出113 亿专项资金资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消息的确令人振奋,这表明我国政府越来越注重以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国际通用作法来推动我国商品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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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就是通过教育迫使目标观众或听众赏识你的产品,服务或公司给他们提供的优势、利益、收效或保护的能力。营销是21世纪的终极杠杆!在21世纪,伟大的成功只会降临那些令人敬畏的市场商人,而杰亚伯拉罕就是真正理解这一点的为数不多的几位财智之士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用小商品进出口公司国际营销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中国的日用小商品进出口行业异军突起,但发展的同时也遇到源于自身的一些劣势以及来自外部的多方面的威胁。面对这样的情况,今后中国日用小商品在出口营销中应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再造价值链、建立战略联盟以及采用数据挖掘技术,以确保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
关键词:国际营销日用小商品专业外贸公司对策研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显现出来,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近年来中国的日用小商品的进出口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发展迅速,这其中专业的外贸公司担当到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加强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顺利开展出口营销,实现日用小商品出口业绩的稳定增长,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
1.1 世界经济平稳发展,国际贸易增势较强
21世纪的前4年间世界经济的发展,应该说是由低向高,比较平稳。虽然曾经有过一些小风浪,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还是比较好的。同时,世界贸易将维持扩张,增长势头仍属较强。2003年世界贸易出现恢复性增长,2004年则强劲回升。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的最新预测,尽管国际原油价格飚升,2004年世界贸易量增长率达到8.5%,远超过2003年4.5%的增幅。在世界经济增长步伐加快的带动下,国际市场需求转旺,对原料和燃料等初级产品的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国际市场多数商品价格明显上扬。
1.2 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外贸形势喜忧参半
中国经济发展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世界贸易的层面来看,中国是近年世界贸易增长中最突出的“亮点”,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提升得最快。但在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未来中国外贸的发展步伐可能会减缓。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汇率变动以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使得我国对外贸易的贸易条件变化趋势表现的很不确定;同时,在世界经济复苏和需求扩张的拉动下,国际市场总体上呈现商品价格普遍上升或维持高位波动的态势,对我国的外贸发展带来了挑战;国内市场能源价格的上涨,使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出口竞争力;形形色色新贸易壁垒的门槛正在日益提高,这成为今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
1.3 日用小商品的国际市场分析
日用小商品市场属于较为稳定的消费品市场。这些商品多属生活必需品,受世界经济景气影响较小,经过努力,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完全可能的。但是,目前中国的日用小商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挑战;一方面,随着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国家不断崛起,他们也积极利用本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出口产品与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同构性,使我国中小企业在劳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顿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日显萎缩。特别是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市场上,受韩国、东盟、印度等国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的不断挤占,以及巴西等美洲国家产品的激烈竞争,致使许多产品在美国与日本等地市场的占有份额已开始下滑。
中国专业外贸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贸经营权放开。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外贸法》放宽了贸易限制,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外贸经营权实现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根本转变。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具备,供货商完全可以绕过专业外贸公司这个“二传手”,直接与国外客户从事外贸业务。
(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降低了一般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在现行出口结构下,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左右,退税率的降低极大地影响了专业外贸公司出口退税这一利润来源。
(3)允许跨国公司建立独资采购中心。2004年2月12日商务部正式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投资性公司从事采购业务及进入物流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跨国公司可能就会选择自建投资性公司,自主从事出口业务。这样,专业外贸公司就不得不面对主要客户源流失的不利局面。
(4)电子商务的发展拉近了客户与供货商的距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B2B)在国际贸易中已经日渐重要。通过互联网,国外客户和国内供货商可以方便地查找到对方信息。如此专业外贸公司的信息优势也就难以维持了。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专业外贸公司的利润空间,乃至生存空间都在不断压缩。根据自身优势和形势变化转变经营模式已成为专业外贸公司的当务之急。
SWOT,是优势(Strength)、弱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s)的英文缩写。优势和弱势,机会和威胁都不是绝对的,孤立的,SWOT分析就在于提出一种分析相互交织的复杂因素的系统方法,其目的在于分析行业自身的具体优势和弱势以及识别环境变化进行处理。
3.1 具有的优势
成本优势:日用小商品,属劳动密集型产品,该类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品质较稳定,产品的综合成本得以降低;客户关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的专业外贸公司拥有了大量的国际贸易渠道,并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是一种无法估量的财富。良好的客户关系不仅带来了稳定的订单,而且现有的客户愿意引荐更多的其他客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2 存在的劣势
不能控制货源,受供应商影响较大:目前,专业的外贸公司还没有实体性的生产工厂,出口产品均来自对其他企业的采购,受供应商的影响加大。一些供应商的交货意识、包装意识相对落后,会导致客户信任度的下降;部分产品采购价格不够到位,致使利润降低: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影响,外贸公司在部分商品的采购上,价格还不够到位,导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下降,使公司的利润降低。
3.3 可以利用的机遇
(1)贸易机会扩大。我国目前的进出口规模已经跻身世界十大贸易国家。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我国所有外贸企业面临的贸易机会不断增加,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日用小商品的国际市场发展形势良好,整个出口领域空间巨大。
(2)电子商务和网络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空间。目前,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自由的手段和工具,使国际贸易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令人瞩目的积极变化。
3.4 面临的危机
(1)专业外贸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如前所述,目前中国政府的一些政策导致专业外贸公司当前经营业务环境发生变化,利润空间与生存空间都在不断压缩。
(2)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扬。2005年1到9月,国际原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4.9%。原油价格的上涨,直接增加了公司出口产品各种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本。
(3)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压力。人民币升值意味着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竞争力下降,因此,对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的出口型行业来说,其业绩的增长将面临一定的汇率损失,短期的冲击将不可避免。
4.1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促使营销数字化
目前,中国出口商面临的最主要的障碍是信息、沟通和营销能力屏障。而网络营销几乎就是为中国出口商克服信息、沟通、和营销屏障特别准备的。受互联网和搜索引擎迅速发展的影响,日用小商品外贸公司应该加大国际互联网这一得天独厚地国际市场开发媒体上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获取全球进口商的注意力。通过建立企业网站,建立数字化的宣传窗口;利用搜索引擎的广告统计功能测试不同区域市场的商品关注度;利用商贸网站上各种产品的点击次数发现最新热门产品;利用搜索引擎的各种搜索功能监测竞争对手的营销活动等等。在宣传、广告、情报、沟通等方面,数字化都能带来巨大的利益。
4.2 积极再造价值链,拓展外贸空间
目前大多数外贸公司主要销售生产厂家品牌的产品或客户定牌的产品,在客户的心目中只是个“二传手”,替他人做“嫁衣”,因此随时都有被替代的危险。中国日用小商品外贸公司必须延展价值链,向前更贴近市场,如加强市场调研,建立海外营销网络,更快更有效地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参与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为产品打造品牌,在客户中树立品牌形象,将优质产品和高效服务注入到品牌中去,让品牌进入客户心中,从而实现公司的自主营销。
4.3 战略联盟策略
国际市场商机无限同时也危机四伏,任何企业在勇于进取的同时都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垄断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相比,中国目前的日用小商品外贸公司的实力还过于单薄,单凭自身既有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往往力不从心。这时通过与邻近的相关企业结成各种跨国经营联盟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联盟中的各成员专注于整个产业竞争链中自身最有比较优势的环节,这样不仅可以持续优化配置各成员既有资源,而且有更多机会使联盟核心竞争优势最大化。综合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出口策略联盟的主要做法包括:建立上下游联合售后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发货仓库;海外零售分销策略联盟等方式。
4.4 在出口营销中采用数据挖掘技术
在市场营销中采用数据挖掘是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迫切要求,是现代营销在高科技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营销效率、降低营销成本。一种产品或服务在制定营销计划之前,营销者必须研究消费者市场和消费者行为。通过收集顾客消费数据,采取数据挖掘技术,可以简明地得到这些信息。根据这些信息,营销者就能够制定出有效的营销计划,为有效地赢得顾客、创造利润提供了保证。同时,数据挖掘还能对顾客需求进行有效的预期。通过对大量地顾客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可知顾客的消费倾向和消费群体分布,从而分析顾客带来的利润分布状况和细分市场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低成本的营销计划,最终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1 梁英俊.外贸公司出口营销管理变革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5(2)
2 顾斌.外贸企业:难以回避的抉择[J].国际市场,2005(1)
3 孙晓琴.试论我国私营外贸企业的现状与发展[J].国际经贸探索,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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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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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 二) 设置专门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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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既定方向和要达到的预定结果,也是审计理论联系审计实践的桥梁。《宪法》和《审计法》规定了政府审计的职责范围。绩效审计出发点主要是资金的流出,所以绩效审计一般不关注财政收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全文如下:
政府文件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本地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文化产业发展搭建起了比较完整的政策框架;各级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重点引导扶持发展势头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化类企业以及具有高增长点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下面从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就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和范围谈一些看法。
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绩效审计是财政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审计。从具体审计对象的评价来看,审计包括扶持资金配置的经济性、资金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和资金投入的效益性,是一种最终评价,而资金投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是绩效审计的前提,审计活动脱离了资金投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绩效审计就缺乏可靠的依据。要实现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投入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健全可靠的资金投入内部控制系统,是做好绩效审计的基本保障。健全可靠的资金投入内部控制系统是财政财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保证,对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不仅要求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的内部控制系统,同时也要求被扶持单位也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控制系统。对专项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实行集体评审制度,防止个人主观臆断,缺少制约机制,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使用,以保证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资金投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二,被扶持文化企业财政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是绩效审计的基本条件。审计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查,从中发现企业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涉及的企业面广量大,必须要求被扶持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是真实正确的,运用准确的信息,才能判断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公允性和有效性,才能对相关的经济活动做出有效性评价。
第三,对申请扶持资金企业申报资料的准确性是绩效审计的重要基础。对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提供的材料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会得到不同的评审结果。对此,如果评审过程缺乏必须的评审程序,对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缺乏正确的判断或做出一些主观判断,其结果将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
上述三方面工作的完善性,都会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影响,并会影响资金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对扶持资金这一公共资源分配是否正常、回报(社会性)是否丰厚、效果是否显著等等。实质上也就是文化产业所扩展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扶持资金配置的经济性目标
在市场经济体体制下,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是以政府为主导,它通过制定扶持资金政策,利用具有优先配置资源权利的优势等各种手段来引导扶持资金的方向,左右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扶持资金配置要实现的经济目标,必须是坚持依法、公平、有效的原则和公共资源的配置结构的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
影响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的主要问题是因领导干部疏忽或缺乏经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足、水平不高等造成的,这一矛盾的存在必然会引发资源配置的失误,产生巨大浪费。在审计方面,对扶持资金的经济性评价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主要体现在国家审计机关对扶持资金配置过程的审计。主要检查扶持资金在配置中所采用的程序方法和手段是否透明化,不同扶持对象是否形成最有效的配置,扶持资金的运用能否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扶持资金配置的效率性目标
扶持资金的配置效率体现了各级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水平和处理各项经济工作的能力。扶持资金的效率性评价实质上就是一种管理活动的审计或称管理审计。在绩效审计中,对具有支配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有关政府部门或主要负责人履行情况的评价,一是要对其扶持资金在配置过程的决策效果进行评价,二是要对其工作效率进行评价,以检查其勤政情况。在当前经济发展状态下,一些高科技技术的广泛动用,市场发展的不断变化,要求管理者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制度创新,使扶持资金及时、准确、合理地得到优化配置,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所有这些靠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有高超的经济管理水平,熟练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扶持资金效率性目标审计实质上也就是对组织该项工作的领导集体经济管理水平和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审计。
3、扶持资金配置的效益性目标
财政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配置投入是对这一地区需要做大做强的文化产业所进行的一项战略性投资(扶持),进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力。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被扶持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生产设计能力,能否达到预计的经济效益,同时产生辐射效应,带动产业链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决策管理水平和科技运用水平。
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投入的效益性评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相对文化产业而言总体处于粗放发展、数量扩张阶段,集约化程度低,错位竞争能力不强,对外宣传仍有提升空间,高端创意人才匮乏。也就是具有核心文化产业链尚未成型,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有效解决,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整体偏低。无论是体制上还是技术上,要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性审计难以得到保证,但是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性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有待进一步实践探索。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内容,一是政府为扶持文化产业所组织的经济行为过程和结果;二是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审计内容。根据上述二个基本因素的特征和基本涵义,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绩效审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财政预算草案审计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是财政预算编制过程的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分为两个环节:一是财政部门组织预算草案的编制;二是人大在审议通过财政预算草案前,由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组织预算草案编制过程的审计。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预算草案在编制过程中最能体现财政活动绩效的是预算草案编制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预算草案编制的效率性、科学性和效益性。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预算能否体现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在不同文化产业之间体现公正、公平,这也是体现预算草案编制的合理性。财政部门将预算草案编制完毕,经政府讨论通过后直接由人大会议审议,事前未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可尝试就单项财政预算编制草案进行事前审计,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等。随着我国审计工作与人大审计预算草案制度的逐步完善,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将成为财政绩效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配置过程的审计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配置过程的审计是对该专项资金投向的审计。它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文化产业行业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规划、引导、服务和管理作用。目前归入文化产业的行业有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出版发行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会展广告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影视制作业等十大行业。从某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到,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已涵盖上述全部行业,未体现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方向,只是在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设定企业规模。如:研发型企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企业300万元以上、生产服务型1亿以上、经营服务型20xx万元以上。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等等。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从绩效角度审查被扶持企业是否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被扶持企业对象和扶持资金量方面,审计部门必须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判断。
(2)企业申请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对这一程序的审计依据是政府出台的有关办法或者规定,如某市出台的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文化产业类企业在申报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其程序由以下步骤组成:
1.填报《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连续两年的审计报告;
5.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证书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八项内容是构成审计内容的关键部分,主要包括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关材料是否与申报主体匹配等等。由于在申报阶段,每个文化类企业都有申报的权利,因此审计的主要工作是加强申报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
(3)申领文化产业扶持资金认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以某市认定申报程序为例,其步骤是:
1.填报《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文化产业办公室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企业,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察;3.根据考察情况,进行评审,下达批准文件和证书。同时规定经认定为该市重点文化发展项目的,可以持该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优先享受市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从这一程序来分析,是否对某一文化企业进行扶持,关键是专家的评审,取决于专家的主观判断。基于这一情况,审计首先是对专家的评审、认定结果进行检查。从某市已获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情况结果发现,专家人员结构不合理,评审组多数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缺少行业内专家和投资方面的专家。造成被扶持的企业在主体、投资项目的成本核算、扶持方向等方面问题都没有全部得到纠正,没有发挥扶持资金应有的效果。因此在文化产业扶持资审计中,一要根据有关档案资料,检查参加考察的行业专家数量符合规定,一般应包括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该领域(行业)专家、投资方面专家、财务会计方面专家。其次对专家评审的标准、依据进行检查,判断有关专家评定程序是否合规,评定依据是否充分,书面记载是否全面等。再次是审计部门还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必要时应调取申报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3、文化产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
文化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绩效审计,主要是对被扶持企业在运用该项资金过程中的效率和效果,以及效益性进行审计。主要是对被扶持企业的某一项目运行效率是否提高,项目的预计目标是否保质保量的实现。如文化艺术服务类企业,主要审计其是否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是变相从事餐饮、宾馆业务,或就是房地产开发;对以文化创意产业园命名的企业,要实地查看是否为文化产业提供服务平台,还是鱼龙混杂,实为房屋出租;动漫类和影视制作类企业,应以经济效益为依据,是否通过扶持资金的注入,形成动漫类企业的产业提升,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取得实效。要通过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过程审计,及时调整被扶持企业的对象,使扶持资金的使用符合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将文化优势转变为创意潜能、进而转化为经济成果,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将围绕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要求和政策规定,通过对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草案、配置过程和使用过程的绩效跟踪审计,规范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为全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和经济效益,真正发挥国家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社会发展中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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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贸易出口 出口补贴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明,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 0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判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 WTO 规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如何,是否能够增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实施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增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
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也可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①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②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③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可以不退税或少退税。[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税率。①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国己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收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
②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汇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相互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过程的监控。
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具体地说,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力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
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可以说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较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强制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制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此选择授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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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来,中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对外贸易规模也与日俱增,尤其是近些年来,中国对外贸易顺差加大,截止到2011年12月,中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3万亿美元,巨大的外汇储备说明中国对外出口繁荣的同时,也把中国推向了国际政治舞台的风口浪尖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人民币升值对云南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云南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贸易依纯度越来越高,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频率和幅度正逐渐日益扩大,面临不断升值的压力。云南作为中国与东南亚经济贸易往来最为频繁的省份,研究汇率的变动对其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极其重要。本文利用2005~2013年数据从总体上观察了汇率变动对云南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同时也从微观角度分析了云南的贸易结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云南进出口经济发展的实际政策与建议,让云南的经济在“险”中稳步发展。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 云南省进出口 影响分析
云南地处我国西南边陲,与老挝、缅甸、越南接壤,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和资源优势。同时,也是我国面向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窗口,是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桥梁。云南的经济相对落后,其经济发展有别于发达省份,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升值呈必然趋势,人民币的适当升值对云南的长远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的正面效应,短期内也能缓冲通货膨胀带来的负影响。2013年全省累计完成进出口贸易总值为258.3亿美元,其中进口98.7亿美元,出口159.6亿美元,增长59.31%,出口增长率迅速上升,特别是自2013以来,尽管全球经济下滑,国际市场需求未有改进,但出口额却较上年增加58亿美元,因此有必要研究人民币升值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利弊,然而探索人民币升值是否会给云南进出口贸易产生显著性影响?以及人民币升值将对云南典型相关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发展产生何种影响?这些对于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如何促进云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云南进出口贸易现状
1.云南进口贸易的现状。2005~2013云南进口规模呈大幅增长的趋势,由05年的20.97亿美元增至2013的98.70亿美元。其中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玉石、水海产品、农产品、金属原材料、机电产品等。08年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09年进口量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10亿美元左右,截至10年中旬,世界经济才开始复苏,进口有了回升的趋势。在各类进口商品中,2013年金属原材料进口36.52亿美元,增长6.7%;进口农产品19.98亿美元,增长24.58%。
2.云南出口贸易的现状。云南东接黔桂,北通巴蜀,是我国广大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主要向东南亚国家出口:医药用品、机电产品、磷化工产品、纺织品及服装、日用百货商品等;其中,储备量最为丰富的磷正是东南亚其他国家紧缺的重要工业原料[1]。与进口同样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云南省的出口贸易的数量有所下降,云南一直以来的出口额皆高于进口,其中鲜花、水果、烟草等多个特色品种出口均翻倍增长;豌豆、大豆等豆类出口平均增幅约50个百分点;06年,坚果、咖啡和茶叶出口量超千万美元;13年,农产品出口175700万美元,增长34.90%;磷化工产品出口149400万美元,增长28.42%;服装和纺织类出口7.18亿美元,增加了2.50%。
(二)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变动状况分析
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货币,也是目前为止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投资中使用比列最大的国际货币,以及人民币曾长时间盯住的货币,1994年以前,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2]。自1994-1-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我国便施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05年7月2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此开启了人民币升值通道,这反过来又成为近几年来除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需减少、贸易保护主义以外,又一个抑制我国货物出口的重要因素。从汇改以来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由1:8.278升至2013年12月的1:6.114。理论上,人民币升值后,可促进一国或一省进口贸易,加强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实力,弱化外债压力,给境内债券、股票、房地产市场带来积极影响。从长远角度看,人民币升值有助于缓解我国对外贸易不平衡、扩大国内需求、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3]。
(一)人民币升值对云南进出口贸易方式的影响
目前,在云南省的出口贸易方式中,一般出口贸易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次是边境贸易,而加工贸易所占的比重较小。从某种程度上探讨,如果在一国或一省的进出口数额中,一般贸易的比重过大,那么它所受到的汇率的波动带来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加工贸易所受的影响,并且,加工贸易既可以促使产业升级,还可以进一步增加出口国就业率,对外贸出口的拉动也比较明显[4]。
(二)人民币升值对云南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
从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看,云南出产商品以机力、烟草、生物、橡胶等为主,但其科技含量、附加值、加工度都较低,譬如建在缅甸的邦郎水电站主要设备来自省外,来自重庆的变压器,从哈尔滨购买的主机等[5]。经过持续的优化调整,外贸结构更为均衡和可持续,我们出产的商品正由资源型向双型转变(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因此,优化出口商品和贸易结构,在国际市场上开拓云南产品市场,变规模型生产向高效益优质型发展,在汇率持续波动背景下,保持经济的增长。
(三)人民币升值对云南典型产业进出口的影响
1.对农产品进出口的影响。人民币的升值,从原理上看会产生限制云南农产品的出口,扩大农产品进口的效应。但农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汇率升值对其进出口的影响受很多因素制约,有价格、人口数量和消费者偏好等。云南省的农产品以传统产品的出口为主,本身价格较低,即使人民币升值导致产品价格上升,因农产品的供需求弹性较低的特点,也不会对其出口产生较大的冲击。损失也可能主要来源汇率变化导致的结汇损失。又香烟、蔬菜栽种类在老挝、缅甸等国家并不受欢迎,这就给我省烟叶、蔬菜等种植类提供了广大市场,如向东南亚国家出口具有较强优势的农产品:烟草类、乳制品、坚果、水果、谷类、茶叶、花卉等。因农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我省应大力发展农产品进口贸易和加工贸易。
2.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影响。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机电类一直有较高市场份额,自2000年以来,它持续多年成为出口第一大类,进口第三大类产品。近年,机电产品的进出口一直以较高速度增加,2007~2008年,一直是云南第四大类出口商品,2008年开始上升至第二大出口类,2010至2011年,成为云南第一大出口类,占云南出口总值比重由2006年的16.20%上升为2012年的25.45%。2012年,出口额为21.42亿美元,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进口额8亿美元,占全省进口总量的13%,主要向东盟国家出口和从发达国家进口[6]。
3.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影响。云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新材料类出口占主导,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按《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13》统计,2012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为79578万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为16235万美元,下降了19.36%,进口额为43343万美元,同比增长44.15%;同时,根据2013年1~10月份的中国商务部数据统计分析,进口方面,云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进口47786万美元,增加46.02%,占全国总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中0.09%,实现贸易逆差3237万美元。高纯度的有色金属出口集锦,银、铅、铝占全省出口额一半左右[7]。机电、电子信息类是云南高新中主要进口部分,进口总值共计10897万美元,同比增长25%,约为进口总额的1/2[8]。
(一)建立计量模型
一般理论认为,当人民币相对升值,用外币表示的一国的出口产品的价格也相应上升,这就会导致减少国外对该产品的需求,从而致使本国出口减少,同时,进口会相对增加,出口国出现贸易逆差,贸易收支恶化。这里为了研究人民币升值对云南进出口贸易的影响,采用EViews 5.1计量方法建立线性回归模型:
Y=a+bX,来探索人民币升值与进出口之间的相关性。
Y―云南的出口贸易额(进口贸易额)
X―人民币对美元的季度平均汇价
a―参数1(常数项)
b―参数2
(二)样本数据选取及说明
为了探索人民币升值与云南进出口贸易之间的计量经济关系,作者选取了2005~2013年云南进出口额季度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和人民币的对主要外币(美元)的月平均汇价作为样本数据。其数据主要来自〈云南省统计年鉴2013〉、〈云南省统计年鉴2010〉、云南商务厅网站,昆明海关数据、云南统计局、中国货币网、中华商务部网站,单位为亿元人民币。通过云南省进出口贸易总额能够很好的概述云南在对外贸易中的总体规模,用来反映云南省对外贸易的总体情况。在模型的设定中,作者选取云南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被解释变量,以人民币对美元的季度平均汇价作为解释变量。
(三)模型回归结果
1.人民币汇率变动与出口总额的关系。在出口成本一定的情况下, 我国出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价格主要取决于
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因此将X1记为人民币对美元的季度平均汇价,云南省进口总量用Y1表示;利用EViews 5.1方法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回归后得到的线性方程为:
出口函数式Y1=9.4197-0.621X1
(2.535) (0.2018)
通过检验得到:R^2=0.76 DW=1.96
ARCH=0.76564 LM=4.1531
2.人民币汇率变动与进口总额间的关系。同理,以Y2代表云南省进口总额、X2记为人民币对美元的季度平均汇价,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运用EViews 5.1方法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得到如下一元线性方程
进口函数式Y2=4.710+0.209X2
(2.792217)(0.1478)
通过检验得到:R^2=0.66DW=1.98
ARCH=0.673577 LM=1.2848
(四)回归结果分析
1.回归结果分析。
(1)云南省的进口、出口额与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线性关系成立,人民币升值与出口之间呈负相关,与进口呈正相关关系,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人民币汇率每上升1%,云南出口会减少0.671%,进口会增加0.209%;由所建模型看,出口商品的弹性较大,人民币升值对云南出口的抑制较大。其中出口、进口判定系数分别为0.76和0.66,说明人民币升值对出口、进口的影响的解释程度不强,影响并不显著。
(2)当人民币升值时,总体上会促进云南进口贸易,相反也会抑制出口贸易,但这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从表1、图1和图2可看出,近几年的人民币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升值状态,但从2005~2013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进口总额、出口总额的数量每年都是呈增加趋势,除了2009年进口、出口贸易额同比下降了24%和9.48%。这表明,汇率的变动并不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惟一原因。可能来自于经济前景、经济周期、政府政策、商品结构等制约进出口贸易的因素在模型中没有纳入。
2.云南进出口贸易影响不显著因素分析。从以上计量分析中可以看出,人民币升值确实对云南省的出口贸易有抑制作用较大,但二者之间的解释程度不强,部分原因如下:
(1)汇改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并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因而所形成的汇率与完全由市场决定的汇率会存在偏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民币汇率对对外贸易的影响。
(2)云南省进口商品价格需求弹性小,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此类产品的需求的影响不大,所以弱化了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对云南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利用汇率变动来优化贸易与产业结构 云南企业出口的产品往往存在出口价格低的情况;人民币升值后,云南的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摆脱这样的局面,将难以承受升值所带来的负面压力。现阶段作为云南主要出口目的国,东南亚各国的货币相对人民币都已大幅升值,倘若我们不及时拓展海外贸易市场,开发多元化出口市场,这种单一的市场分布状况将会给云南企业带来很大的汇率风险。总之,我们应该抓住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机遇,在发挥比较优势的同时,尤其是中东、中亚、欧美等地区,全力推进云南省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均衡化,这些都是化解汇率升值对云南省进出口贸易影响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增加产品附加值,提升加工贸易的创新能力
我们可以看见这些产品是存在于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且一般都是生活的必需品,这些产品可以小到我们的衣食住行、大到一些高科技产品的生产。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规模小,目前云南进出口商品仍以资源型、原材料型初级产品为主,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较小,如机电产品虽然成为云南省第一大类出口产品,但在世界机电产品的名牌中所占份额极小,我们应该趁西部大开发之机,以本省优势主导产业为依托,加快对接,通过做大加工贸易,加快和优化出口模式升级,尽量化解汇率上浮带来的负影响。同时也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把国外先进技术与自我创新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的有效性。
(三)提高生产技术,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
我省出口的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部分产品属于科技含量低,生产成本高,因为进口的多为原材料初级产品,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作为中间材料投入生产,厂商获得较低利润,有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供求为主的环境下,那些起步较早的企业会面临倒闭的风险,所以我们应通过降低出口成本,稀释汇率上浮造成的利润损失,必须得从原材料的选购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做起,精打细算,将成本费用降到最低。更要重视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从产品的创新出发,创造出具有核心特色的云南代表专有品牌,才能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今天一展独秀,加快云南经济的健康发展。
{1}数据主要来源于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年鉴[J].2013,(27),126-127.计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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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目前出口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但是由于专利侵权问题,我国出口企业屡遭调查起诉,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付出高昂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高昂的争端解决成本不仅难以负担,而且往往因此不得不被动退出市场。专利产品由于其技术方案的基本属性,更易遭受来自市场、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风险。因而本文认为通过借鉴学习欧盟建立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更有利于化解专利风险,减轻企业涉讼负担,从而节约社会成本,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支撑。基于企业自身基本状况不同,我国保险发展不成熟两点基本状况,以及我国出口企业是主要面临反专利侵权调查的主体,因而建议现阶段对出口企业采取政策性保险。
关键词:专利诉讼保险制度 CJA 方案 出口贸易。
相比著作权、商标权,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实质上是技术方案所蕴含的技术构思,因而区别于著作权和商标权关注对客观表现形式的保护。另外信息社会进一步强化了技术方案本身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可能与无数的替代性技术并存。专利法立法就在于划定这些不同的替代技术与原技术之间可能存在差别的最大程度,即多大范围内差别的替代技术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技术。
在同一技术发展阶段,即使技术方案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但是技术方案表现形式的权利要求本身并不改变。由此决定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一般不会随着时间变化。相形之下,专利权保护客体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与其他无形财产权相比有着更强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专利权面临着在诉讼中难以认定的风险。
自我国加入WTO 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频频遭遇外国专利侵权调查,从而引发大量贸易争端,严重制约了出口企业占领市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瓶颈”。当然要克服这一问题,除了从根本上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与执法以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如何保护其诉讼利益,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恐怕才是目前应当切实予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和解后支付高额专利许可费,应诉后需要负担的高昂诉讼费用以及裁定侵权成立后的高额赔偿金,企业自身为应对涉讼问题就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如果企业考虑更为积极的事前防护措施,凭借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事前分化专利权风险,转为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欧盟成员国,例如德国,平均一年发生 1000 起专利侵权诉讼,换句话说,也就是每 300 个专利就有一个涉讼。故欧盟各国境内如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英国、法国,不断出现保险业者提供专利诉讼相关保险 或者由官方机构比如丹麦贸易及工业部研究并支持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运行 , 以期通过专利诉讼保险制度转移侵权风险,为企业提供诉讼相关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的理赔。
但是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在实务运行上并未有突出成效,例如在欧盟法国曾推出的“Brevetassur”标准化保险方案。经由保险公司在两次诉讼失败后无法继续运作,最终 1995 年退出市场。现在只有英国存在专利保险险种,由英国专利保险局(Patent Insurance Bureau)推出,分为专利申请保险(Patent Appli-cation Insurance,PAI)和专利执行保险(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PEI)。
由于专利诉讼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提供有效财力支持,协助其起诉或应诉,降低侵权风险,提高权利保证完整度,进而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进行专利申请,促进欧盟境内科技创新与研发,故欧盟境内形成共识认为反战一套针对欧盟中小企业的专利诉讼架构有其必要。应此需求,欧盟执委会(EuropeanCommis-sion)委托欧洲境内专门提供企业咨询公司——CJA 公司(CJAConsuitants Ltd)进行专门调查。 根据所完成的两份报告,针对欧盟境内专利诉讼状况、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实诉讼困境、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架构设想、可行性分析以及特色,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等,最后完整提出较可行的专利诉讼方案(European PatentLitigation Schemes)。
由于未能有效建立一套理想可行的欧盟专利诉讼保险方案,CJA 第一份 2003 年报告先针对欧盟各国运行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失败原因进行探讨。初步认为有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保险费普遍偏高,平均一年 2 万到 5 万欧元,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负担:
第二,理赔数额普遍偏低,在欧盟较大会员国内大约以20 万欧元为上限,致使即使欧盟成员国内较大企业有能力负担保险费用也没有购买该保险的意愿;
第三,普遍不了解此项专利诉讼保险;
第四,许多中小企业对于专利的重要性较无认知,所以对于通过诉讼保险来保护专利权的观念也相对薄弱;
第五,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授权有其局限性,专利权本身即蕴含提起诉讼执行权利的需求这一特点普遍缺乏认知,所以主动事前购买专利诉讼保险的可能性也低。
第六,过去运行专利诉讼保险相关经验不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多有冲突,致使风险的评估、保险费的计算皆有困难,保险费无合理收费基础也造成保险人不愿意购买保险,亦或风险评估错误导致保险公司亏本经营。
CJA 根据专利诉讼律师、保险业者、中小型企业份问卷,提出七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Kay 方案:只能由专利申请人来申请承保强制险,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侵权保险;
第二,Pur-suit 方案:该险种主要承保专利财产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同时分为在任意险形式以及强制险的形式,二者区别在于,任意险形式下保险人有调查权,而强制险形式下,保险人不享有调查权;
第三,PIB方案:源自英国专利保险局的创新险种,具体可以分为任意型和强制型两种,强制性类型指专利申请保险,任意保险专利执行保险。该保险只能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双方并未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保险合同范围,则理赔范围仅限于诉讼费用否则可以扩展至专利侵权保险;
第四,Millers 方案:该险种由保险公司组建成为专利保险承保机构,利用投保保费成立基金,用于赔付保险事故,基金的盈余部分则经由降低保费的方式变相返还被保险人;
第五,Defence方案:主要承保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即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该种方案的不足在于由于侵权责任举证调查费用较高,因而保费也相应比较高。
第六,AON 方案:若采用此方案,则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专利时强制投保,在申请投保之后可以退出或者继续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类别,基本险可以比附加险得到较高金额的赔付。
第七,IPSentinel 方案:该方案特点在于:被保险人专利侵权涉讼时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从而保险人根据预估来决定是否起诉,无论评估结果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人都会承担诉讼费用,但保险人可以基于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部分受益。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我国《专利法》第41 条、第46条、第 58 条等民事救济手段;刑事诉讼保护主要分为两种,见于本法第 63 条和第 71 条。
透过我国对于专利权风险的救济方式可知,我国采取的救济方式基本借助于诉讼途径。因此这些救济途径的权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诉讼制度和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以及受加害人的资力状况。因此,过于依赖与个人赔付信用以及商业信用无法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也不利于侵权人社会财富的再创造。竭泽而渔式的救济方式不可取。而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通过保险的方式化解风险无疑是非常适当的选择。
我国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必须和我国的经济水平、法律环境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具体来讲,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专利保险制度上更是一片空白,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受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的制约,对不确定性很大的专利权纠纷所带来的风险还缺乏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在资源调配和政策导向上都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现阶段建立我国专利权保险制度建设应当定位为由商业保险机构为主体,同时政府扶持并设立政策性保险的保险体制。
具体来讲,承保机构自然应当由现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注资而成,但是承保的相当一部分关键性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并监督运作,剩余部分由参加专利权保险体系的具有相当资质的商业保机构认缴形成共同的专利权保险基金。但是,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也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内企业,运作过程中应区别企业具体情况,合理区别对待。笔者看来,如果受益人是一般非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存在或者很少牵涉域外专利权属纠纷,因此这部分企业的专利权保险不宜与出口型企业采取等同政策性优惠,则成本过高,市场化模式反而更符合企业长远利益;而对于出口导向性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这部分企业更易牵涉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对这部分企业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以保护其利益。 在基本政策导向上区分此两类企业,但是具体投保承保过程中,政府应当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企业的资质审查,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另外,考虑中国企业长远发展,现阶段可以采取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笔者设想,我国专利权保险的承保机构应由政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投资成立,对于出口企业采取政策险强制投保,非出口企业则采取商业险自愿投保。具体险种可以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等,并根据交易与诉讼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承保范围为诉讼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同时,笔者认为,现阶段保险承保的范围应当限于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工业物品外观设计。
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之核心,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 WTO 成员国多为《巴黎公约》以及TRIPS 缔约国,因而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规则各国规定趋于一致,在法律适用上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国法律冲突。第二,由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过于的本质属性的差异,比较而言发明专利创造性程度最高,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也较之更为苛刻。因此发明专利有更高的权利稳定性,不易为无效宣告程序所撤销。因此现阶段对发明专利进行承保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降低因专利自身权利的不稳定状态而给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的风险。
此外,任何制度创新都必须有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因而构建相对完善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增强《保险法》和《专利法》的衔接性,同时完善再保险机制给专利权保险制度的营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在我国现行立法上适宜保险操作的具体规定依然比较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专利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
第一,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
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第四,法定的赔偿标准。然而这些标准虽然有一定的指向性,但是依然存爱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若以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具体是多少倍才更为合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如何掌握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标准以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限额内自由裁量等等。这些都有待于今后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确保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效承担。更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更重要的意义是明确的赔偿标准才能保障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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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基本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基本方法全文如下:
我国在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过程中,其基本方法主要集中在申报、稽核、审核、退库各个环节上,并且做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重的原则。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为零,备注栏填写“WT”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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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呈现衰退状态,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影响,需要急迫改善、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扩大内需,挺过难关。
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2009年,各国采取了一系列力度空前的经济刺激措施,世界经济从急跌到企稳回升,开始由衰退走向复苏。2010年世界经济整体将实现恢复性的缓慢增长,估计全球经济增速在3%—3.5%之间。这次经济危机是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危机后全球经济的快速复苏实现难度较大,发达经济体将进入低速增长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外贸出口受到严重影响,表现在出口增长速度减缓,各种贸易壁垒增多等方面。因此,在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出口贸易增长方式,推动对外贸易又好又快的发展。
我国采用出口导向型战略,出口数量多,贸易顺差大,从1990年起我国进出口贸易基本连年顺差。由于受欧美经济复苏的节奏较慢以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影响,2010年3月份我国进出口贸易首次出现逆差,其中出口1121.1亿美元,进口1193.5亿美元,贸易逆差为72.4亿美元。
从出口来看,据商务部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已经从初级产品为主转变为工业制成品为主。至2006年,工业制成品占出口比重已经上升到了93.6%,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我国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工业制成品出口增长来拉动。货物贸易占据主流,机械加工制造及服装等轻工业出口,处于顺差优势,在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需求整体疲软,我国加工贸易面临加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从进口来看,中国依赖进口的产品有两大类:一类是石油、铁矿石、铜精粉这三种最重的工业原料对外依存度相当之高;一类是大豆、食用油这两大类农业产品对外依存度非常高,尽管中国这五大资源性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五前,却仍需大量进口。且随着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的不断加快,对重要资源能源,基础原材料以及大宗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的进口需求仍将延续快速增长势头。目前我国正在调整优化进口贸易结构,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我国商品出口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国外市场过度依赖。如对美国的家具出口占到我国家具出口总额的60%。引起了美国相关部门的警惕,因而对中国的出口便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限制。企业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国内市场的开拓,注重内需的发展,以减少国民经济增长对外贸的依赖,弱化世界经济起伏动荡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中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生产的低成本,缺少技术创新,深受以美国为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影响和危害。改变传统的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提高质量、档次,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新技术的研制,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增加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制订国际品牌发展战略,培育自有出口品牌,提高商品附加值,推进名牌展会建设,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性是当务之急,关系到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
美国次贷危机加速了美元贬值,使得人民币升值速度有所加快,令中国出口企业处于前所未有的困境。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应着力增强其汇率风险意识,增加结算币种,并学会运用更多的汇率避险工具来规避和管理风险,增强消化汇率升值而带来成本风险的能力。
服务业生产效率是一国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发达的服务业为货物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了保证。要顺应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新趋势,推进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来华旅游、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国际服务贸易。提高服务,以质取胜,树立产品和服务双重质量的思想,即从重视有形产品质量过渡到既重视有形产品质量,又重视附加在有形产品上的服务、维修、送货等无形产品的质量上,即服务的质量上。
转变只重视出口,忽略进口重要性的惟顺差论。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主要来源于巨额的贸易顺差,为缓解这一压力,必须加大进口力度。首先考虑进口外国先进设备及相关技术和我国稀缺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同时,我国很多高科技产品严重依赖进口,应重视科技进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自主研发满足自身需求。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起稳定、透明、可预测的财税、借贷、外汇、保险等政策体系,明确政府对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融资支持,税收减免优惠、投资风险保障等鼓励政策,帮助各类出口企业有效规避政治风险、经营风险,调整出口退税,对高能耗低附加值商品要减少出口补贴,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促使我国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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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口退税所需财政资金上看,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但实际情况是,2004年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增收917亿元,而2004年出口退免税2 195.95亿元,其中退税1450.92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海关代征环节税收增长缓慢,仅增收31 5亿元,而出口退免税达到2 453.71亿元,其中退税1 550.79亿元。这部收入增量远远满足不了出口退税的支出需要。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
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经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加强了征税和退税的衔接,进一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额的体制,大大缓解了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与中央财政独自承载难以为继的矛盾;出口退税已从过去单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变为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有效地强化了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当然,随着原有矛盾的逐步解决,新的问题又渐渐衍生出来。目前出口退税机制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局限在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管理方面.而是与外贸体制、税收制度、财政收入分享体制、退税财政分担办法以及退税机关的职权等密切相关。本文拟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做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各级财政不堪出口退税重负的原因
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之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随着我国出口的逐年增长,中央财政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欠退税数额越积越多,为此,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经过不到1年的运行实践,尽管新的分担办法实行后中央仍然承担90%左右的出口退税,但无论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急切呼吁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能力更弱。
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政府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文件,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至此中央财政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税的95%左右.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然而造成各级政府难以负担出口退税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分担比例的确定,而是出口退税总体额度太大。
目前,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40%以上,而每年出口退税就占增值税收入的20%以上。如此高的比重,使得出口退税必-然受到税收收入形势的严重影响,各级财政也必然为此背上沉重的负担。进一步分析,财政不堪重负表面上是由于出口退税额度较大并呈大幅增长态势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税制设计的问题,即增值税税率过高造成增值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太大。由于我国出口退税是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执行的,“退多少”又取决于“征多少”,所以随着税收收入的逐年迅猛增长,出口退税额度将会越来越大,发生新的欠退税问题在所难免。同时,如此高的出口退税也极易诱发出口骗税行为,给税收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二)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的原因
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后,外贸出口较多的发达地区普遍反映,由于采购地与出口地不同,造成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对此普遍看法是由于出口退税基数确定的不尽合理造成的。从实际看,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确实是其外贸部门从内地不发达地区采购货物出口量较大,发达地区很容易突破中央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继而地方财政要额外承担部分出口退税。
但笔者认为,关键原因不在于出口退税基数确定的合理与否,而在于外贸体制改革没能适时跟进。即实施外贸代理制这项改革严重滞后造成的。如果对外贸企业全面实行代理制,就不会出现发达地区替不发达地区承担部分出口退税的问题。由于实施外贸代理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即使目前在政策上能够解决发达地区替不发达地区多承担部分出口退税问题,那么相应的矛盾也会转嫁到不发达地区。因此其现实的直接原因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格局和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不合理造成的。
(三)出口退税进度困扰着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
2004年以来,为了保证新的出口退税机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出口退税进度考核力度,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的及时退税.应退尽退。尽管2004年全年出口退税进度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各地退税部门却为此做出了超乎寻常的努力,这说明出口退税进度并没有机制上的根本保障。从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的职能上看,由于出口退税工作涉及税务、海关、外汇、财政等多个部门,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仅仅负责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虽然其审批出口退税事实上是在行使财政支出职能,但由于没有具体出口退税财政资金的支配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就无法保证审批后及时退税、应退尽退。
从出口退税所需财政资金上看,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但实际情况是,2004年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增收917亿元,而2004年出口退免税2 195.95亿元,其中退税1450.92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海关代征环节税收增长缓慢,仅增收31 5亿元,而出口退免税达到2 453.71亿元,其中退税1 550.79亿元。这部收入增量远远满足不了出口退税的支出需要。对地方财政而言,虽然也要求对出口退税资金做出预算安排,但由于受局部利益的限制和其他刚性支出的挤压.往往不可能做到全额或及时退付。因此,笔者认为.出口退税财政资金没有机制上的保障可能会衍生新的欠退税。
(一)适当下调增值税法定税率,为减少出口退税额奠定制度基础
目前出口退税额度太大是形成财政利益冲突的主要矛盾。退税率决定着退税额,而征税率又是退税率的基本前提。增值税法定税率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当时财政收入规模,在总体税负不升不降的原则下经测算确定的。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如果征税率过高、征收额过大势必扭曲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抑制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翻了几番,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现实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已经为调低增值税法定税率创造了充分必要的条件。因此建议,适当下调税率5个百分点,将现行增值税的三档税率中的17%和13%两档税率合为一档税率,以利于增值税的链条管理;在增值税收入减少的同时,逐步凸显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作用,并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也为下调出口退税率创造前提;取消部分货物增值税零税率等优惠政策,保证增值税征收有更为宽泛的税基。以保持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
(二)重新确定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增强.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能力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财政分享25%的增值税收入,加上超收部分30%的增值税收入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事实上只有40%左右的增值税收入能够成为地方可支配的财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总体而言是比较弱的。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必要重新调整增值税收入及其超收部分的分享比例,适当调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这既能调动地方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又能增加地方可支配的财力。笔者认为,通过调整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使地方新增2000亿元~3OOO亿元左右的财力较为合适。
(三)改革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建立“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对称机制
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后。中央财政负担基数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92.5%的出口退税,事实上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大锅饭”性质。因此,应该建立“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对称机制。基本办法是:改中央承担基数内出口退税为地方承担基数内出口退税,改超基数部分分别负担为中央全额承担;对外贸企业收购外省(市)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出口退税,在外贸体制改革未完全到位前,暂由中央先行垫付,年终按照中央、采购地和出口地共同负担原则结算。这种办法的最大好处是:地方在出口经济管理和出口退税方面的主体权责更加明确,在出口退税临界基数时不会产生逆向行为,甚至会有更大的积极性。但这种机制能够有效运作的前提是:要适当调低增值税法定税率,从而调低其退税率,减少退税额度: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分享比例。增强地方出口退税资金的支付能力。同时,由于近两年各地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必须依据财力格局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对原来的
出口退税基数进行重新核定,保证出口退税基数与各级财政的财力相适应。
(四)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确保出口退税全额及时退付
2005年国家预算安排了3 298亿元的出口退税计划。对如此大的支出额度,没有硬性的预算安排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是难以执行的。特别是各级地方财政,直接涉及能否全额及时退付出口退税,有必要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其额度应该不低于全年出口退税基数,中央承担的超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及时调剂。
另外,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财政职能,但目前税务机关行使这项财政职能的职权是不完整的,没有资金退库的实际支配权,根本无力保证出口退税进度。为了从机制上克服出口退税资金被挤占而容易形成新的欠退税问题,建议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的实际支配权划归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使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审批,退库流程有效衔接和顺畅运转,保证出口退税一经审批同意后就能全额及时地退付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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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风险较大,主要是进口商倒闭、进口商拒付、进口商以货物的规格、质量、包装、数量等不一致而要求降价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银行丹东分行对丹东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托收风险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丹东市是鸭绿江区域经济带的重要城市,其外贸发展源远流长,金融支持与其发展相辅相成。本文对中国银行丹东分行对丹东地区的中小外贸企业进行托收结算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希望对其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托收 丹东 业务风险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是指债权人未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销售款或劳务报酬,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中国银行丹东分行的托收业务按照托收形式的不同分为进口代收、光票托收和出口跟单托收。根据URC522中对于托收定义的界定,托收业务本身是一种商业信用,中国银行丹东分行的托收业务和丹东地区的中小外贸企业紧密相联,是在对外贸易尾款、保证金或预付款中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所面临的风险有: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政府行为而对国际贸易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这种风险是国际结算风险中的不可抗力,其来源非常多。大到各国政局变换、国际间的战争、国内暴动、民变,小到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外汇法律法规等都是其来源。此外,诸如非典、禽流感等突发事件也会对银行托收业务造成影响。中国银行丹东分行对中小企业的托收业务多涉及中朝、中韩、中日等之间的贸易,各国的政治背景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由于各国政治或经济等原因导致进口政策变化,进口商无法领到进口许可证,或申请不到进口所需外汇,以致货物抵达进口地时,无法进口,或进口商手中没有可支付的外汇。
(2)经济风险。中国银行丹东分行的托收业务以东北亚区域内的国家为主,也包括欧美一些国家。这些和我们联系较紧密的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外贸企业进行托收业务的顺利与否。而且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一体化、全球化、信息化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世界各国尤其是东北亚区域各国的相互影响也将进一步加深。
(3)法律风险。现在世界经济发展迅速,伴随着国际贸易量的大幅增加,国际结算量也增加幅度巨大,因而产生贸易纠纷也多。近年来,我国因为绿色贸易壁垒的问题屡被判罚,而适用的法律占据了很大的原因。虽然大部分的托收业务是依据URC522中的规定,但在不同的业务中也涉及到金融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在中国银行丹东分行的托收业务中,有很多是本中小外贸企业和欧美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托收结算,而欧美国家有的国家适用英美法系,有的国家适用大陆法系,这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4)资信风险。资信风险主要是指中国银行丹东分行接受国内或国外的出口商委托向国外或国内的进口商收取货款时,进口商违约不支付款项的风险。资信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出口市场的无序竞争问题上。现在国际贸易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对进口商是非常有利的。出口商为了扩大销售市场,增加销售额,没有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就盲目信任,发货后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最终进口商却无理拒付,导致钱货两空,造成巨额损失。即使最终追回货物,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运输费也造成不小的损失。这种风险对于中小外贸企业来说是很致命的,因为中小外贸企业资金、人力有非常有限,有些企业甚至会因为一次的失败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进而使整个企业破产。
(5)市场风险。货物发运后,如果进口地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承兑或付款交单,就可能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合要求,或包装不良,要求降价。但货物已经运往国外,出口商面临着巨大的运输成本,被迫降价,但以后二者之间的托收业务将无法继续,也影响到银行的业务拓展。中国银行丹东分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托收业务涉及多国的商品市场,市场风险时有发生。
(6)进口商风险。由于国际贸易中对他国的企业了解不多,而且以中小外贸企业的能力来说,也很难对他国的交易方事先进行全面的调查,对对方的资信、经营状况不是很了解,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或者在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外国企业遇到了经营问题而破产倒闭,国内的外贸企业并不了解其中的状况,导致托收业务最终难以实现。
(7)回款风险。在实务操作中,托收业务往往和融资业务相联系,如果外贸出口商向银行贴现票据以提前获得资金融通,那么对于中国银行丹东分行作为贴现银行来说,是否能够按时回款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意义。
丹东市是中国最大的边境城市,随着近年来高铁、高速公路、新老城区的建设,对外贸易发展尤为迅速,丹东地区的中小外贸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有长足发展,中国银行丹东分行抓住机遇,在全面分析其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之上,积极拓展其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托收业务,为建设鸭绿江流域经济带提供金融支持,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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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十多年间,政策性银行为我国经济建设、宏观调控、农业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策性银行在建立和发展中也暴露出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在经营和改革中存在资本金比率低,业务范围窄,风险控制率高等困难,针对这些难题,有效的应对策略是: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其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一行一策”等。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困难;对策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建立的,并通过参股来保证股权,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是专门配合并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意图,在制定或特定的业务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达到政府宏观管理的意图。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在我国成立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的基础设施、重点产业以及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提供了政策性支持,符合我国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在经营和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风险,可以说,我国政策性银行总体发展看好,但问题亦很突出。
1.政策风险。政策性银行以执行政府相关的政策为主要目的,忽略了风险意识,导致风险意识较为薄弱。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增强,政策性银行的信贷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强,存在着极大的政策风险。
2.道德风险。由于放贷方与借贷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相比起普通商业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低得多,因此,对于信贷人员而言,由于贷款并不是出于主动发放给借贷方,因此,一旦贷款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信贷人员可以“贷款的政策性”为由推卸责任。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比较单一,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与特定的客户群体,“捆绑式”的特殊关系,对客户或企业来说,容易将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视为政府国库发放给的资金,主观上还本付息的意愿度不高。同时,政策银行信贷员发放贷后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强,致使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因此,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着极高的道德风险。
3.法律风险。相比发达国家政策性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由于存在时间还较短,有关立法还不成熟,停留在起步阶段,对政策性银行的运行规则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约束力度不够,具有法律风险。立法的落后导致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无法可依,监管与考核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督力度过于弱小,存在很大的空白,导致一些严重问题得不到暴露,隐藏很大的金融风险,限制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发展。
1.政策性银行是否需要资本金。理论上,政策性银行可以不需要资本金。国家能承担多大风险,政策性银行就能承担多少风险。现在由于改革,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要达到10%、12%的水平。资本金的作用更多在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资本金,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靠,增加政策性银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扩大资金来源。
2.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目前很多人从控制风险角度,认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应太宽。然而,如果不从国家整体发展角度考虑来设计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而只是从控制一个金融机构、一个银行的风险来考虑的话,则为一种本末倒置的办法,也是过于狭隘的思考。因此,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应一成不变,应该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发展目标和战略进行适时适当的阶段性调整,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动态灵活地设计调整机制。
3.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控制问题。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没有太大差别。增加资本金比率,可以控制一部分风险。再者,风险控制需要增加政策性银行的拨备能力。这需要政策性银行有一定盈利能力,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保本微利。再就是靠税收优惠。其他国家都是通过减税、免税增加拨备能力,而只有中国是不减税也不免税。举例而言,如果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不交税,那么进出口银行的拨备就变成150%左右,可能与商业银行相当。这样增加拨备水平,也就增加了自我循环能力,这是控制风险的比较重要的措施。另外,政策性银行的规模控制靠董事会,董事会应该是代替国务院进行协调的部门。目前我国的投融资体制尚不能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一个项目从上报讨论到审批,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而有些项目需要短时间决策,目前的这种体制很难达到要求的效率。加强董事会作用,代表国务院协调重大项目和问题,会提高协调效率,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和中国经济的发展。
1.我国政策性银行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发展规划转变经营理念,避免单一化,将政策引导向着多元化方向转变。为此,首先必须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管理理念,建立与健全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我日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除此之外,政策性银行还必须处理好与各地方政府的关系,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利息费用,来补贴资金来源。在这基础上还必须加大对贷款企业的监管力度,降低道德风险。
2.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激励机制。一是参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力求覆盖所有的银行业务种类和业务操作环节。二是建立合理有效的员工考核指标,完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意识。三是充分发挥内部考核的作用,拖过提高内部考核的覆盖面和独立性,来确保其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全面落实,真正发挥其关键性作用。。四是为了控制政策性银行的道德风险,对员工进行轮岗制度。
3.完善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法规,为实现政策性银行有效和完整的监督管理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必须加快为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步伐,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作用、业务范围以及资金运作的规则等,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的同时,也提高政策性银行自我决策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为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中国的发展实际相适应。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各个国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如美国的两房实际上属于政策性机构,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信贷发展。德国的复兴信贷银行,属于全能银行,业务范围涉及保险、贷款、担保等。美国的政策性银行业务比较单一,比如进出口银行,只是从事贸易贷款,后改为以保险担保为主。日本的国际协力基金和进出口银行合并从事海外投资,原来只是贸易,目前日益转向海外投资。这些政策性机构的发展演变都是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的。中国政策性银行发展应借鉴世界经验,应该考虑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需要,与具体国情相适应。但是,中国的发展环境和许多国家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绝不可以照搬其他国家进出口银行的发展经验。中国是所有大国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最复杂的一个,同时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欧美国家在经济崛起过程中,能源并没有成为影响其经济发展的因素。然而目前石油、大宗商品、航运等价格上涨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国际因素。此外,中国的发展和舆论环境都较差。我国的经济、资源环境很差,任何一种人均资源,如土地、水、铜、铁、石油、天然气等,在世界上都处于较低水平。西方发达国家设置多种障碍,包括环境问题,抑制中国经济发展。因此,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是化解这些矛盾和外部压力的重要工具,这也应该成为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出发点。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个不同的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实行“一行一策”。我国共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机构,虽然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是这三家银行在承担的业务、实际的作用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面对这种状况,在促进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的同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用相同的政策来引导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而要根据其发展特征和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行制宜,采取各自合适的发展政策。从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始,中央提倡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问题,实现我国工业反哺农业,通过工业的发展来带动和支持农业的发展,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实行和采取一系列的补贴政策,通过金融补贴政策,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柱。鉴于此,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削弱其政策性,政府应该通过采取更为具体和更具保障性的补贴性政策来发展农村金融,带动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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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重生产、轻流通,预警机制建设薄弱,农产品市场长效机制薄弱,今后应加强对中央批发市场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地区产地批发市场及骨干市场的重視。
农产品流通问题的存在有三个方面的背景,一个是制定农产品价格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关注。这两年,国家把工作重点放在扶持二、三产业上。于是,在农村出现了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矛盾又出来了,这些合作社的种养没有劳动力,城里的打工者都是在农忙时回去几天,而且很多企业因为用工荒,都对农忙时节不回家的打工者发双倍工资。由于种养产业的低收入,很多年轻人选择了留在城里打工,而不是回家务农。不过,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农民还是要回家的,农民的土地情节、庄稼情节是割舍不掉的。如果能够根据体系安排经营作物,那么种植作物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可观的。另外,现在还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有些人往城里来,有些人却选择回到乡下。在城里的打工者,工作五六年后,有了一定的积蓄,就开始谋划自己创业。如果我们能够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计划,培养起来一个农业产业发展所需的服务链、产业链,这样才能让这些创业者把钱大量地用在农产品生产上,而不是开饭店或者建房子。
第二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中央的关注。现代农业跟传统农业的区别很大,传统农业主要从生产环境做,现代农业已经跳出第一产业,一二三产业互动,产业链、产业体系理念流通环节非常重要,计划经济重生产、市场经济重流通。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不能否认市场方面的作用,但是一定时期、一定背景下,流通环节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可能更重要。事实上,流通领域的安全已经影响到了农产品的安全。2003年,当时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很多人认为是市场调节出现了问题,但是,2003年主销区的很多地方接近断粮,而另一方面主产区的粮食运不出去,所以流通环节才是最重要的。
第三,从农民增收来看,这几年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但是农民的收入却没有明显增加。很多人认为是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当然,流通体系的不完善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过,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产品主要价值链驱动不是生产环节,而是由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向流通环节转移。从整个农产品供应链来看,生产环节基本上是一盘散沙,加工环节规模化程度稍微高一点,而在流通环节中的垄断程度更高。流通环节在整个产业链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强。因此,一方面流通环节得到了很多好处,但是它在整个流通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最大的。所以, 不能一味地强调流通环节占据了主要利益,而忽視了其发挥的作用。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现在的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应该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来提高,可以让供销合作社来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与市场流通环节的谈判能力。因为供销合作社一直扎根农村,所以,由供销合作社来组织农民减少了组织的运行成本,能够更好地把城里的现代组织形式和农村组织形式很好地对接起来。
第一,重生产、轻流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农产品流通机制能力建设,还需要加强。农产品价格波动,很自然会想到生产环节。其实,过分用生产环节的办法解决问题,实际上加剧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小宗农产品总的市场数比较小,产地比较集中,容易形成垄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波动会比较大。但是,这些小宗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跟国计民生的关系并不是很密切,比如绿豆、玉米等。如果是稻谷,关系到人的粮食安全问题,国家可以进行调节。其他的就可以通过市场调节来完成。
第二,预警机制建设比较薄弱。现在,很多人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的规律认识的不够清楚,预警机制建设比较落后。比如猪肉价格上涨的时候,怎么支持生产,怎么防止短期内过多养殖所造成的下跌。
第三,农产品市场长效机制比较薄弱。现在的批发市场存在经济发展的通病,规模小、层次低、功能不齐全、同质化现象严重。我们在重視批发市场建设的同时,对批发市场网络化建设、服务体系建设都应引起重視。目前很多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何引导他们改变现状、发展壮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解决办法有些偏差,批发市场的建设偏重于面积大,而不注重设施建设,只是形象工程,并没有真正发挥批发市场的作用。
第四,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整合重視度不够。现代农业重視产业链体系概念,整个产业链不仅取决于流通效率、市场环节效率,还取决于农产品供应链企业。目前,农产品供应链企业非常少,对于中心批发市场、零售商,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大。现在国家对于批发市场的支持,都是通过项目来支持。如果想要让这些项目或者投放的资金真正起作用,应该让各省自己申报哪个批发市场应该获得项目,根据在农产品流通方面发挥的作用来定,并计划每年投入多少钱,这些钱怎么去用等等。中央有关部门可实行“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贴补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批发市场扶持强大,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第五,应发掘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现在,非盈利性组织、市场化组织还是比较多,我觉得支持农超对接是对的,但是不能过分对某个产业组织进行支持。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农产品从产地直接对接的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在我国,流通环节批发市场的作用短期内很难被替代。虽然直销比例有所提高,不过只有高端消费者跟直销挂钩,大部分消费者还得通过批发市场。
目前而言,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大宗农产品的交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要重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另外,像行业协会、合作社等非盈利性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上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忽視。所以,扶持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尤其对行业协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流通组织方面的支持还应该加强。
今年,中央政府对批发市场重視度加大,一些主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骨干市场要多扶持,对骨干市场要考核,不光考虑骨干市场自己的业绩,还要考虑其对周边带动作用。只有这样,整个供应链、供应网络基点才能建立起来,发挥作用。
第六,通过国家储备来调控蔬菜价格。国家储备有一定的优势,比如白菜价格较低时,商业储备一部分,国家储备一部分,两者并不矛盾。如果国家储备持续的进行下去,那么经销商就没有胆量去存,他要考虑有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存。因此,国家储备可以对来年蔬菜的价格起到一定的平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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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各国或地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弱势群体的发展必须得到政府的有效扶持,为此许多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已经建立了明确的、有效的、富有激励作用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基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政策变迁反思
1改革开放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政策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越来越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该法提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财税政策体系正在形成。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1支出政策安排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除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之外,中央财政目前每年还安排其他一些专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1.1.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扶持中小企业,中央财政预算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并安排了一定数额的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二是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三是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1.1.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
1.1.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方面。
1.2税收政策安排税收优惠最直接最有效地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短缺经济下的供应不足给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政策,只是在所得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等。
1.3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财政部与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旨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1.4政府采购政策安排《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部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1.5国家创新基金国家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设立国家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支持方式包括:①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②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少数有后续创新潜力、有较大市场需求和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中小企业公共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财政政策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弓}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1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突出
政府一直给予国有大型企业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中小企业向社会提供了效益,却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资金供给难,只能依靠自身内部利润积累解决,或者将大量资源用于融资市场,其融资成本相应升高。中国的外资企业享有许多“超国民待遇”,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特事特办”,减、免税,亏损弥补等优惠待遇。而国内中小企业既没有国家扶持,又没有优惠待遇。
2.2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
我国现有的情况是:经济基础薄弱、财源有限、财力不、,县级财政连年赤字、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较少;由于财政资金的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即使财政拨付了资金,但负责资金分配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却往往不能及时制定出具体的分配和管理方法;财政拨付渠道的不通畅导致了中小企业实际能享受到的很少,这一系列问题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政府采购政策并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3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税务部门现行征收税款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可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但是这种模式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这给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轻的负担,大大增加了其纳税成本。
2.4资金规模小且分散,缺乏统一的政策协调
我国主要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农业成果转化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这些资金总规模小却少,因而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之政府多头管理,难以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影响力度,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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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们习惯于把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归结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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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能繁母猪浮动费率和浮动保险金调整机制,以控制道德风险,但可操作空间有限,运行有困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 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 7 成”。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治理的规定,搞好饲养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云南能繁母猪保险实践中,特别是 2009 年底和2010 年初,云南能繁母猪市场价值低于 1,000 元,但从稳定农村社会和保护农民利益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国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还是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赔偿金额依然 1,000 元,这导致大量养殖户( 主要是规模养殖户) 对生病的能繁母猪采取不治病的道德风险,导致大量能繁母猪死亡。如果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只能“见死即赔”。另外,进口种猪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当地种猪,但保险金标准却和当地种猪一样。如云南省江川县的“斯洛克种猪”大约价值10,000 元,但由于浮动费率调整运行机制不能健全,保费也是 60 元/头,保险金也和当地能繁母猪一样,只有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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