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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比如说劳动法律的起草,最早颁布的是《劳动法》,直至1997年才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劳动法律的框架基本建成,劳动法律基本完备。1996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顾实际,当时就制定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都难以想象。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当劳动合同制度的丰富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凸显的时候,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协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建立于1996年,当年由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并没有直接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保险体系后,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有幸见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深深地感悟到三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这些成就就体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摘要】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之所以能够替代人治成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在于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具有不同于人治的特性,如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对此,以中国为例,谈谈建设法治国家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
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第二,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当然,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第三,人权保障。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18),其中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10](P30)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第四,司法公正。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 in action)的过程。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
第五,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公权力的内容、行使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三、我国建设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47]共和国经过60多年的风雨兼程,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但一个崛起的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政治文明的大国,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大国,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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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下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需求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犯罪率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资料显示,“全国各省市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上升,其中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65.3%,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54.5%,2005年比2004年又增加了97.1%。”尤其2010年的“药家鑫案”,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这充分说明了提升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迫切性。
(二)国家当下对公民法治意识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大学生不仅是社会公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调查
为更好地了解当下高校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情况,笔者以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十所高校的学生为调查对象,每所学校调查对象为300名。
1.对是否知道国家宪法日日期被选项所占比率(%)
可见,高校学生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关心程度不足,即使文科学生也只有50%的人知道。
2.对了解法律知识渠道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问题为多选,从结果中可看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渠道的首要途径,其次是社会宣传、自身的学习和经历。
3.对法律知识是否足够被选项所占比率(%)
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还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剩下的则基本认为他们的知识已经够用,应当说进行更多的法治教育还是符合多数学生的需要的。
4.对购物时是否会主动索要发票被选项所占比率(%)
这道题体现的是高校学生预防维权的意识。从结果可看到,大学生的预防侵权意识还比较薄弱。
5.对法律是否信仰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法律但表示并不信仰,没有深刻了解到对法律保持绝对信仰的重要意义。
6.对法治在生活中的作用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高校学生认可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少部分学生认为它是一般重要,而认为不重要的更是少之又少,显示了大学生群体对法律重要性有很好的认识,对他们以后的依法治国教育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基础。
7.对大学里加强学生法治教育的方式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从结果看来,学生们对大学里的各种法治教育形式都是比较欢迎的,相对来说选择“在思政课中增加相关内容”的人数较少,笔者认为,除老师个人魅力以外,或与思政课的一些客观不足也有关系,笔者也将在下文进行相关讨论。
8.对目前学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活动存在的不足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结果显示了高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所存在的不足。次数少、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无针对性依次是当下高校学生普遍认为的宣传教育中的三大弊端。
9.对你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做法被选项所占比率(%)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大学生在遇到侵权时,都明白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分析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数据结果的统计,笔者对当下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但对法治建设的关心度不足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问题6),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却对我国法治建设关注度不够(问题1)。所以可以说,高校学生在思想意识上关注法治,但这种意识在现实实践中却没得到体现。 2.明白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
大多数高校学生知道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9),但在预防犯罪和证据保留这方面缺少必要的教育(问题4),这一点我们从只有28.0%的大学生会主动索要发票可以盾出,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问题3更是表达了高校学生自身对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诉求。
3.相信法律的重要性,但自身对法律的信仰不足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保证法治社会建成的重要前提。调查显示,大多数高校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的地位(问题6),可见大学生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高校学生对法律的信仰还是有待加强(问题5)。
4.有进一步学习的意愿,但缺乏良好的学习渠道
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自己有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问题3),而且他们认为学校宣传是帮助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最好途径(问题2),但是调查的另一方面显示学生普遍认为学校的法治教育活动还存在许多不足(问题8),如次数少、形式单一、内容宽泛等等。
三、当下高校依法治国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刚才高校依法治国教育的现状及其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高校学生依法治国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思政课教科书相关内容上的不足
除法学专业外,学生在大学所能学到的法律知识大体来源于思政课,但在该课程的教科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一书中,法律内容所占比例偏小,在整本教材中所占的比例只占不到三分之一,且相关内容绝大部分都采用宏观论述,缺少对实用类法律知识的讲述,现实指导作用不足。
2.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
对于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该课程只能由其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担任,这样一来,授课结果必然会打折扣。即使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也几乎不会让该专业的老师去讲课,所以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在课堂上学到法律知识是很困难的。
(二)课余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课余法治教育活动数量的不足
高校的课余宣传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主要存在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高校对学生课余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没有足够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学生们对当下课余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满、期待它的进一步改进。
2.课余法治教育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过泛
诚如刚才所说,高校的法制教育除了课堂教育之外,课余宣传教育也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存在着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过泛、受众面窄等问题。因此,应该增加和丰富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形式,使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内容更具针对性。
调查结果显示,影响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关键在于学校教育,而当下高校的法治教育还存在大量不足,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学习需要,因此在还无法有效改善课堂法治教育的前提下,增强高校的课余法治教育宣传,是满足当下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和学生需要的重要方式。
四、高校依法治国教育提升策略
在这里,笔者尝试提出建立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三级体系。
(一)树立依法治国教育培养理念
1.学校层面树立法治宣传教育理念
高校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涯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其对大学生的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形成有着最直接、最基础的作用,对大学生今后法治观念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影响。高校层面应认识到大学生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确立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方针,坚持落实对学生长期的法治教育,把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视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方针。
2.培养学生个人树立法治价值观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受教本体是大学生本人。能否培养出具有法治意识的当代大学生,其根本还是在于大学生本人是否认识到依法治国的意义,是否有正确的法治价值观。
学校帮助学生明确国家当下的法治建设成果,明确学习依法治国理念对其今后发展的意义,可在开学时组织班会进行相关教育,在思政课上强化教育,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上进行相关就业法律的学习,在平时通过课余宣传进行补充强化学习。
(二)进行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1.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制度化
把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提升为对学生的基本培养方针,规定每学期要完成的法治教育工作内容;设立大学生法治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将其列入《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把学生的法治意识考核作为入党、评先进、评奖学金的标准之一;每学期开展大学生法治认识调查,找出其认识的薄弱处,有的放矢地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2.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体系化
要长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就必须要形成一个管理队伍,要形成网络,队伍要有职责,分工要有边界,但同时要保证相互配合。在此,笔者提议“学校统领,思政部带头,教务处监督,社团协助”的管理实施机制,通过以思政课为代表的专业课堂进行专业教育,以学生会、普法学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补充。
(三)落实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措施
1.增进第一课堂法治教育形式
(1)加强思政课的形式创新。可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感受教学法等教学方式实现师生间的互动。可模拟课堂法庭,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相关程序;可布置小论文形式的作业,在资料查阅和写作中明白相关知识,通过不同的方式帮助学习。以弥补当下思政教科书法律内容相对偏少及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的现实情况。
(2)加强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在开展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可设立心理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这些举措,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营造出一个和谐和平的校园环境。 2.加强第二课堂的建设
(1)设立专门的校园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如成立普法学会,专门进行校园普法可在学生会等组织的主导下每月开展普法活动,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常态化。
(2)丰富普法形式。在坚持以往的宣传教育基础上进行创新,如专门策划举行有关法治理念教育的各项活动,比如法治理念讲座、法院参观活动、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表演等;也可以通过参与面向社会的义务维权实践活动来深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还可通过编辑出版法治教育校本教材,通过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等各个组织层面进行传播、宣传和推广。
(3)利用学校自身的各种资源。如可利用校友资源,请从事相关法律行业的校友回校做宣传讲座;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讲座教育;可联系校外机构进校宣传;可倡导学生进行相关社会志愿服务,在实践中学习。
3.利用现代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新媒体能够“构造并呈现给公众一个拟态环境,而这个拟态环境极大地塑造了公众看待世界的方式。”相比起其他宣传方式,媒体具有宣传面广、影响范围大、宣传持续时间长的优点。如何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笔者在此具体提出以下几种措施:
(1)利用校园电视广播。对于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立相关的电视广播宣传节目,每天特定时间开播,每次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中某一方面的宣传,这有效地弥补了原先法治宣传教育时间短、次数少、范围小的缺点,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2)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当下开通微博、微信的大学生数量惊人。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不仅具有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优点,还能很方便地与学生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对了解学生的依法治国理念认识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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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边城》是沈从文小说的代表作,借船家少女翠翠的爱情悲剧,凸显出了人性的善良美好与心灵的澄澈纯净,有着极高的审美价值。人教版第五册节选的三至六节,集中写出了主人公翠翠的生活在遇见傩送、天保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健康、明亮、虔诚的姑娘开始捕捉内心深处那流动的情窦,表现出了不加修饰的生命本色。翠翠在她人生道路迈出的第一步,就混入了一丝淡淡的愁绪,预示着结局的悲剧。这是沈从文生命意识的体现。
关键词:翠翠 细节 爱情心理 生命意识
《边城》是沈从文小说的代表作,是我国文学史上一部优秀的抒发乡土情怀的中篇小说。它以20世纪30年代川湘交界的边城小镇茶峒为背景,描绘了湘西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借船家少女翠翠的爱情悲剧,凸显出了人性的善良美好与心灵的澄澈纯净。沈从文以其特有的诗意笔触,捕捉并描摹出了一个山野少女灵动微妙的情思流露,展示了她从少年走向成熟的人生画卷,轻灵而细微。翠翠的爱情成为《边城》中最迷人的乐章,有着极高的审美价值。
《边城》所表现出来的主题,不仅仅是对乡村那自然环境中充满生命野性的讴歌,而且是人在孤独与无奈中的本体诉求。小说主人公翠翠的生活在遇见傩送、天保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健康、明亮、虔诚的姑娘开始捕捉内心深处那流动的情窦。
人教版第五册节选的三至六节,正是写出翠翠和二老傩送邂逅,少女暗暗的痴迷、幻想与心神不定。二老对于翠翠就是诱惑,懵懵懂懂引发她的情感,点燃她的希望,却又使她飘飘荡荡无处归依。翠翠的这种情感,既无凭据,也没回音。可在寂寞的天地中,爱已经不顾一切地弥漫开,心神也在寂寞之上飞旋。少女一向紧闭的身心,此时也如花蕾,在烟雨中将开未开。
此时在翠翠心中生长的爱情的最初模样是飘忽不定的。少女的羞涩,不可知的未来又让翠翠不敢敞开心扉。于是,这个灵秀、乖觉、明慧,清纯的少女表现出了不加修饰的生命本色。在她人生道路迈出的第一步,就混入了一丝淡淡的愁绪,预示着结局的悲剧。这是沈从文生命意识的体现。
《边城》三至六节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解读翠翠最初的爱情心理:
“自然既长养她且教育她”,翠翠美丽聪慧、天真活泼。任由自然天性,翠翠成长为纯洁无瑕、快乐无忧的大自然的“精灵”。在爱情来临时,她自然本真得如山野间的小花。
小说的三至六节都描写了同一场景或风俗——端午赛龙舟。从时间上看,分别是当前的端午——两年前的端午——上年一个端午——眼前的端午。上一年的端午毫无印象,现在的端午是为了怀想两年前的端午,唯独两年前的端午甜而美。根源恰在于那个特定的时间,戏剧性地遇见了热情、善良、帅气的二老傩送。
二老热情地邀请翠翠到自己家(“点了灯的楼上”)去等爷爷,翠翠以为他让自己去“有女人唱歌的楼上”,于是就轻轻地骂二老“你个悖时砍脑壳的”!二老非但没有生气,反而让自己家的伙计拿着火把送翠翠回家。翠翠知道自己误会二老后,“带了点惊讶”。
在这个端午里,傩送有意盛情邀约,翠翠无心误会二老,两人在有意与无心的错位中相识,没有任何功名利禄之心,如诗如画。翠翠最初的爱情具有如此婉约经典的东方爱情之美。
“翠翠对祖父那一点儿埋怨,等到把船拉过了溪,一到了家中,看明白了醉倒的另一个老人后,就完事了。但是另一件事,属于自己不关祖父的,却使翠翠沉默了一个夜晚。”
端午里的故事何以让翠翠当时沉默不语?翠翠自小父母双亡,和爷爷相依为命。年少的心事诉与谁听?边城原始古朴的民风,加上少女的孤寂和羞涩,让翠翠面对突如其来的爱情时,只能选择沉默。但是爱情的种子却在她的心里深深埋下。
三.爱是爱屋及乌的执着
作为老船夫的孙女,翠翠应该见过很多人。可是,翠翠为何独独对一个拿着火把的伙计记忆犹新呢?这一细节值得我们细细玩味。
第一次:翠翠想起自己先前骂人那句话,心里又吃惊又害羞,再也不说什么,默默地随了那火把走去。(第四节)
第二处:有人扛凳子从身边过去,翠翠认得那人正是去年打了火把送她回家的人,就告给祖父:“爷爷,那个人去年送我回家,他拿了火把走路时,真像个山上的喽罗!”(第五节)
第三处:人过了小溪上小山时,翠翠同祖父在船上望着,翠翠说:“爷爷,看喽罗上山了啊!”(第五节)
看来,这原因得从源头找。“喽罗”是二老家的伙计,并且正是“喽罗”的出现才使翠翠对捉鸭子的青年的看法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从之前对二老的误解转变为对二老的愧疚和感激。从这个意义上说,“喽罗”何尝不是翠翠爱情的红娘呢?
看来记得“喽罗”,其实是对二老朦胧好感的确定指向。真可谓“爱屋及乌”呀!
祖父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所在,因为今天太高兴一点,便不加检点笑着说:“翠翠,假若大老要你做媳妇,请人来做媒,你答应不答应?”翠翠就说:“爷爷,你疯了!再说我就生你的气!”
祖父话虽不再说了,心中却很显然地还转着这些可笑的不好的念头。翠翠着了恼,把火炬向路两旁乱晃着,向前怏怏地走去了。 (第五节)
上年的端午,爷爷和翠翠开“假若大老要你做媳妇”这样的玩笑,但是翠翠很生气。羞涩的翠翠多次在爷爷面前表现出对大老回避的言行,是因为她的爱情世界已经被二老占据。翠翠的爱是故作矜持的娇嗲。
“翠翠,端午又来了。……早上大老同一群人上川东去,过渡时还问你……”翠翠还正想起两年前的端午一切事情哪。但祖父一问,翠翠却微带点儿恼着的神气,把头摇摇,故意说:“我记不得,我记不得,我全记不得!”(第六节)
时隔两年,翠翠对二老相思成灾,连回忆都成了如此美妙的事情。美妙的连爷爷打断她的回忆就很恼。在对比反衬中,翠翠对二老的喜爱更是心无旁骛的专注。
听到爷爷提“假若大老要你做媳妇,请人来做媒”,“翠翠着了恼,把火炬向路两旁乱晃着,向前怏怏地走去了”;听到二老家的伙计说“二老说你在河边大鱼会吃你”,“翠翠一句话不说,只是抿嘴笑着”。一“恼”一“笑”的对比,体现的是翠翠对二老傩送的执着。
爱情一旦明了,就需要表达。爷爷无法理解翠翠的情感世界,翠翠也不可能主动和爷爷沟通。少女的爱情怎样宣泄呢?以下细节写得极其精彩:翠翠一面听着一面向前走去,忽然停住了发问:
“爷爷,你的船是不是正在下青浪滩呢?”(第五节)
爷爷的小渡船怎么明明就在眼前,怎么可能转眼到六百里外的沅水中部的青浪滩呢?这不是痴人说梦吗?聪慧的翠翠怎么可能如此幼稚呢?回看前文,才知原因。因为二老在青浪滩。二老就像伊甸园的那个苹果,时刻牵引着翠翠。翠翠的心思随他而舞动。翠翠痴人般的呓语,“身在茶峒心在青浪滩”的痴情,让人怎能不动容!
为了早早地看到迎婚送亲的喜轿,翠翠还爬到屋后塔下去眺望……静静地把船拉动起来。(第六节)
请祖父坐在船头吹《娘送女》曲子给她听……躺在岸上的翠翠同黄狗也睡着了。(第六节)
翠翠为什么对迎婚送亲这么热衷呢?因为翠翠要让自己的爱情找到一种依附。迎婚送亲的喜轿恰恰是翠翠爱情的内在映射和外在观照。
迎亲的队伍荡起了层层涟漪,吹皱了翠翠心田的一泓春水。懵懂的爱情,翠翠心向往之,但她只能在孤独中苦苦追求。这种没有回应的爱情让翠翠如此甜蜜,又如此痛苦。
总之,翠翠在《边城》中从未言明过她的爱情,甚至连她的心思也是那样微妙而朦胧。而且由于父母早亡,爷爷年老,翠翠身边没有可以倾诉的人,对爱情美好而隐约的期待只能悄悄地藏在心底。少女的心思,原始古朴,纯真执着。这恰恰是翠翠最初爱情的模样。
正如沈从文先生表达的创作理念:“我要表现的本是一种‘人生的形式’,一种‘优美健康自然而又不悖乎人性的人生形式’。”翠翠的爱情在湘西宁静的世界里也显得恬静而优美,是沈从文对人性的自然表达。它虽然没有梁祝的惊天动地,也没有柳梦梅和杜丽娘的生死缠绵,但它却倾倒了无数痴男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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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每个心理都在追求爱情所带来的幸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爱情心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红楼梦》中,宝黛爱情是这部巨著的主要部分,对宝黛爱情的研究,是红学研究的一大问题。本文用爱情心理学观点对宝黛爱情进行分析,分析了爱情的产生、发展和成熟以及性欲萌动、婚姻提起,阐述爱情、婚姻的整个过程。
主题词:爱情;心理;探幽
一、美的相吸,一见钟情
瓦西列夫认为爱的初始在于对“形象的感知” “当我们直观我们的情欲对象时,我们感觉到她的存在这件事本身给我们带来喜悦和幸福”。费尔巴哈也认为:“爱情能够让人直观它。”这里对形象的感知也好、感觉也好、知觉也好,其实都是说爱的对象的知觉性。能否产生爱,从对方的直觉感知就可以判断出。曹雪芹是怎样写宝黛一见钟情的:“两弯似蹙非蹙詈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餍之愁,娇袭一身之病,累光点点、娇喘微微。”这种外表美的形象出现在生活于女孩子堆中的贾宝玉面前时,潜意识中美的形象,突然崩出,于是顿悟了,这就是心目中所想象的异性在个别人身上得到印证。难怪宝玉会说:“这个妹妹我见过”并且立即产生了爱的火花。从直觉判断出黛玉是“闲静时如姣花似水,行动处弱扶风”的一种病态美,真可谓“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免不了一见上就喜欢。
性爱的直觉性是对异性想象在无意识中的反映,一见钟情者,当对方的外貌气质等想象中的异性美相符合时,不免会赞叹:“啊!太美了”以至大吃一惊。黛玉见宝玉就是如此。起先黛玉听母亲说过宝玉“玩劣异常”,有了一点印象。来贾府后,贾母又介绍说宝玉是一个“孽根祸胎”“混世魔王”。当黛玉一见到:“面若中秋之月,色如春晓之花,鬓若刀裁,眉如墨画,面如桃瓣,目若秋波。”黛玉见这一闪闪发光的美的人物,惊叹“倒象在那里见过一般,何等眼熟到如此!”宝玉的出现唤醒了黛玉潜意识中异性的形象。接着宝玉问黛玉有没有玉,当听了没有时便发作起“痴狂病”来,摘玉就摔,骂道:“什么罕物,连人之高低不择,还说不准通灵不通灵呢?如今来了一位神仙似的妹妹也没有,可知这(玉)不是好东西。”黛玉没想到一见面就在宝玉心中占有在如此神圣的地位,受到贾府“天之骄子”如此倾心的爱恋。
宝黛的第一次相会,美的形象,无不使他们各自成为心中的恋人。一见钟情,开始点燃爱的火焰。
二、宝钗插入,爱情迷惘
恩格斯:“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是产生性爱的重要原因。” 貌美,是引起男女爱情的的首要条件。瓦西列夫也认为男女之间的爱情始于性的相吸。
宝钗的出现,黛玉便有了“悒郁不念之意”因此,宝黛这种“日则同行同坐,夜则同行同止”的童年生活和初恋的感情蒙上一层阴影。再加上小性儿的黛玉,“愚拙偏僻,视姊妹弟兄皆出一意”的宝玉,两者碰在一起,至此他们的爱情走向猜疑、试探、口角的死胡同里,进入迷惘状态。
第八回,“比通灵”露出宝钗“一对”之意 ,黛玉怪道:“早知他来,我就不来了。”这里明显的含有嫉妒意,宝钗在,黛玉就不能出现。。
“在爱情上最初的一蹩往往只是一颗火星,长期的观察才能点燃情感的火焰,形成燎原之势。”第十七至第十八回,黛玉是怎样恼火宝玉丢了送给的礼物的:“我给的那个荷包也给他们了,你明儿在想我的东西,可不能够了。”说毕,赌气回房,将前日宝玉所烦他作的那个香袋――才做了一半――赌气拿过来就摔。
小小荷包,实在是情人所赠礼物,送与他人是对情人的背叛,是对情人感情的亵渎。黛玉知道怎不恼火?爱情中特别是处于初恋疑惑时期,往往从一件事上推断出对方情爱感情。宝玉“把衣领解了,从里面红袄襟上将黛玉所给的那荷包解了下来,递与黛玉瞧道:“你瞧瞧,这是什么,我那一回把东西给人了?”
宝玉对黛玉是真心的,否则不会把荷包放去里面,贴在心上保存着。当宝玉说(故意气黛玉)要奉还荷包,且掷向黛玉怀中时,黛玉越发生气起来。声咽气堵,又汪汪的滚下泪来,拿起荷包来又剪。黛玉是又气、又急、又怨,气得是宝玉奉还荷包不领情,急得的是自己错怪了宝玉,因而说不出话来。怨的是宝玉既知我的心意,又故意奉还荷包气我。初恋期,恋人的每一个眼神、每一句急促的话,都可能催发爱情的想象引起猜疑。
宝玉妹妹长、妹妹短赔不是以后,笑道:“你到哪里我跟到哪里。”这是第一次对恋人的爱的表白。这场无明火的迸发,使得情感之火越烧越旺,爱情由疑惑走向猜疑、试探和口角。
三、性意萌动,钟情怀春
在性和生理逐渐成熟的时期,爱情是有纯精神的性质,表现为情感友谊形式。如果说宝黛的初恋,是在从小青梅竹马和少年童稚基础上过来的,既有童年,少年的戏耍,也有逐渐成熟时的友谊,那么随着身体的发育,性功能的成熟,一个具有性欲的人出现了。
人类的生物性,社会性构成的爱情的基础。性驱力和性能力是爱情意识萌发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即爱情的物质基础是男子和女子的性欲。
看《红楼梦》宝黛是怎样涉及性心理的。早在初恋时,宝玉就闻到宝汊身上有一股奇香,便要讨吃。其实这奇香正是情窦初开的少女的体香。十九回,宝玉闻从黛玉袖口中发出的幽香,闻之醉魂酥骨。这”幽香”乃女儿天然之香。意大利一位心理学家马汝认为:“男女到了成熟的年纪,在广义的性生活开始时,异性的体臭充满着性的刺激。”宝玉好吃口红,实际上在寻找一种性欲刺激。
而作为性意识的真正萌动,还是在看《西厢记》等传奇角本之后。“古今小说,邢飞燕,武则天传奇角本,真真这是好书。”这些书专写男女恋爱,至情至性。“你要看了,连饭也不想吃呢?”宝玉看了急忙向黛玉推荐。黛玉接过书来瞧,从头看去。“越看越爱看”可见一对男女在怀春之时,春意萌动之际,稍微一触,性欲大发。黛玉“自觉词澡警余香满口,虽看完了书,却只管出神,心内还默默记诵,”对于一个在严酷封建束缚下的少女,被压抑的春心放开以后,便像游曳在从未涉及的爱河里。果然有趣。偷吃禁果以后,获得一钟至高无上的快感。宝玉急迫地把它记下来:“我就是多愁多病身,你就是那‘倾国倾城貌’。”黛玉听了,立即因情发而抖起羞涩的反映:“不觉带腮连耳通红,登时直竖起两道似蹩非蹩的眉,瞪了两只似睁非睁的眼,微腮带怒,薄面含嗔。”娇羞的少女被撩拨起性欲时,羞愧难当。“呸,原来是个苗而不秀,是个银样蜡枪头。”这里黛玉怂恿宝玉追求。这一对自由恋爱的少女,在暂时丢开一切尘世烦恼时,感到着实快乐,天地间只有黛玉和宝玉,沁芳桥下汩汩流水,大观园里落红成阵。这一片美景,荡漾着一片春心。
宝玉和黛玉唤发春情是通过古今小说和传奇故事。自由恋爱和大胆追求,爱情进一步走向成熟。
四、爱情力量,改变生活
莫里哀:“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教会我们重新做人。”《红楼梦》中,王熙凤说黛玉在宝玉面前如同一盏“美人灯”。这盏用忠贞爱情和善良的心,用眼泪和心酸点燃的小灯,照亮了宝玉生活的道路。
《情爱论》:“当一个人确定在爱着的时候,他完全不可能想到要在肉体上同他的所爱的对象结合。”贾宝玉这个公子哥儿们,不免受封建正统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有不规的脾气。如宝玉有吃胭脂的习惯。第23回吃金钗儿嘴上的胭脂,24回吃鸳鸯嘴上的胭脂。对待女孩子有时也表现出的脾气如端阳宝玉回园,开门动作迟了就踢丫环――袭人。所以这些都不是在黛玉身上发生。宝玉在黛玉面前是相当规矩的,从不曾冒犯过黛玉什么。“着个神仙似的妹妹”心中挚爱的情人,宝玉对她从不会产生任何邪念。三十三回,宝玉挨打,黛玉来看他,哽噎着说:“你可都改了吧!”这是既是黛玉对宝玉的体贴,又是对他的希翼。宝玉回答说:“你放心”也是宝玉对待女子持同情态度这一思想的坚定,后来,宝玉吃胭脂的习惯也好,打人骂人的习惯也好都被改了,这正如莱蒙托夫所说:“用全部精神力量使自己的心上人变得更美,帮助他克服缺点。”也就是说,宝玉不仅对女孩子有进一步的尊重和同情,而且对爱情关系采取了更严肃的态度。
正是这一盏美人灯,使宝玉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感到一种美。精神境界有所升华,有了一股向上的力。他们的爱情不仅有共同的理想、兴趣、共同的好恶,而且爱情是专一的、纯洁的,这就是爱情的力量。
六、爱情议论,婚姻提起
宝黛爱情,从他们一见钟情始,就被贾府人们所注目。第二十回,宝钗、宝玉、黛玉、史湘云四人玩笑,林黛玉咬舌学史湘云对黛玉笑道:“……我只保佑着明儿得一个咬舌的林姐夫……”,这“林姐夫”指的是宝玉。二十五回,凤姐笑道:“吃茶吃水,你既吃了我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黛玉脸红了,凤姐又道:“你别做梦了,你给我们家做了媳妇,少什么?”指着宝玉道:“你瞧瞧,人扬儿门第配不上,根茎配不上、家私配不上?那一关还玷辱了谁呢?”这种把吃茶意指女子受聘出嫁当作玩笑来开,实在不是。不仅王熙凤等上层人物这样议论,就是下层人也肯定了宝黛爱情和婚姻。六十六回,尤二姐、尤三姐、兴儿的议论:“若论模样儿、行事为人,倒是一对好的,只是他(宝玉)已有了,只未露形,将来准是林姑娘定了的,因林姑娘多病,二则都还小,故尚未及此。再过三二年,老太太便一开言,那是再无不准的了。”如果说下人的议论不能决定婚姻的话,至少可看出宝黛两者的爱情关系以及婚姻的发展。不仅这样,宝黛他们自己也希望爱情缔结成婚姻。四十五回,宝玉去看黛玉,带着大箬笠、披着蓑衣。黛玉看见后不觉笑了:“哪里来的渔翁?”后来宝玉说:“我送你一顶。”黛玉说:“我不要它,戴上那个,成个画儿上画的和戏上扮的渔婆了。””渔翁”和“渔婆”之说,显然暗示着婚姻关系。
脂评戊本夹批二十五回,王熙凤曾对黛玉来玩笑说:“你既吃了我家的茶,怎么不给我们家做媳妇儿?”说:“二玉事在贾府上下诸人,即看书、批书人皆仪定一般好夫妻,书中常常每每道及,岂其不然,叹叹!”庚辰本批说:“二玉之配偶,在贾府上下诸人,即观者,作者皆为无疑。故常常有此等点题语,我也要笑。”
从脂评中也看出,按爱情发展线索宝黛这一对有情人将终成眷属。
参考文献:
[1]朱一强.《爱情心理学》。
[2]歌德.《诗与真》。
[3]瓦西列夫.《情爱论》。
[4]曹雪芹.《红楼梦》。
大学生处于人生发展的青春期,生理基本成熟,心理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爱情充满着向往,并以各种方式进行爱的体验;但是在大学的特定文化背景下,大学生的恋爱属性又区别于社会青年,大学生在爱情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因此,通过合理的教育引导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有利于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发展。
大学生爱情观爱情心理长期以来,大学的教育更多地注重专业知识的传输、思想道德的提升,对于大学生个人的心理发展关注程度较低,大学生的心理困惑无法排解,郁积为心理问题,必然会影响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发展,严重地还会危及他人的安全,影响学校的和谐与稳定。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大学生受爱情与性的问题困扰较大,因此爱情心理教育势在必行。
一、高校爱情现状及问题
1.恋爱普遍化
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年龄在17~23之间,据有关调查显示曾经恋爱和正在恋爱的比例达69.19%,青春期的大学生对爱情充满向往,并积极的追求,在生理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很多学生纷纷坠入爱河,大学中谈恋爱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并且向低龄化发展。
2.恋爱过程公开化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千百年来人们给予爱情美好的赞誉,传统的恋爱方式比较温婉、含蓄。社会发展到今天,更加开化和包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也更加开放,大学生必然受到社会思潮的影响,加之青春期的强烈需求,在恋爱方面的行为和方式更加公开,对恋爱关系不隐晦,情感表达方式大胆、直接。
3.“性”知识缺乏
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是一个敏感的字眼。长期以来,“性”的禁锢和封闭以及性教育的落后,使大学生们对“性”产生了极大的神秘感,受大众传媒的影响,获得的一些不科学和零碎的性知识,对性一知半解,这种性无知和性困惑产生一些心理矛盾冲突和不正当的性行为,严重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大学生生理早熟和心理滞后现象,导致对爱的掌控能力较低,恋爱成功率低,甚至发生恋爱悲剧。
4.恋爱动机多样化
爱情是人类的美好情感,是人生中的重要的情感体验,青年大学生向往美好的爱情体验,但是由于自身和外界的影响,往往有不同的恋爱动机。应该说绝大多数大学生恋爱的动机是出于爱情,动机是积极的。也有一部分是出于生理上的需要,性冲动成为恋爱主要诱因;物质上的需要也是动机之一,恋爱关系中,相互依赖,同时也进行着各种交换,良好的家庭背景和发展前途往往成为恋爱的关注点,个人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得到满足;还有一些人,仅仅是出于弥补心理的空虚与孤独,甚至是出于“单身没面子”的心理,去谈恋爱。动机不良往往会导致恋爱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恋爱关系不稳定,道德责任意识缺乏,甚至矛盾冲突发生恶性事件。
二、形成大学生爱情心理问题的原因
1.家庭因素
家庭对个人的人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父母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为人处事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待爱情和性的方面,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谈“性”色变,父母对孩子关于性的问题一般采取回避甚至欺骗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性知识缺乏;也有一些父母向孩子传达的信息是性肮脏、丑恶的观念,导致孩子长大后对性的鄙视和回避;单亲家庭的性教育缺失和歪曲也会导致孩子认知的偏差。因此,新时代的父母要掌握合理的性教育方式,像孩子传达正确科学的信息。
2.学校因素
首先,进入高校后,大学生拥有了更加宽松和自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习上的压力减轻了,课余时间也更多了,空虚无聊的时光需要有人共享;加上远离父母只身在外情感需要有所依托;高校中对恋爱没有明文的禁止;大学生集体活动多,业余活动丰富与异性接触机会多;以上这些因素成为大学生谈恋爱的推动因素和条件。
其次,高校对大学生的爱情心理教育重视不够,在恋爱观教育中往往只是灌输道德准则,忽略了人性关怀,造成大学生在恋爱中遇到问题迷茫无助。不少高校缺乏心理健康教育氛围,缺乏系统的教育内容,很少开设针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课程。
3.社会因素
首先,在国家政策方面,2001年教育部对参加高考的考生取消了年龄限制和婚否限制,2005年教育部废除了“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基于这些政策背景,大学生结婚已经成为合理合法的行为,谈恋爱更是无可厚非。
其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多种文化和价值观影响着大学生的爱情观的形成,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不良社会思潮。同时,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一些错误、虚假、庸俗的信息未经过滤就传播出来,对辨别能力不高的大学生有着不良的影响。
三、爱情心理教育的内容与对策
1.在高校中普及爱情心理学知识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在某种意义上讲爱情是人生的必修课,爱是需要学习和培养的。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期的青年大学生更加需要了解爱,学习爱。因此,在高校中唤起学习爱的意识普及爱情心理学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大学生迫切的需要。比如让大学生深层次的理解爱的内涵、学习如何爱、了解恋爱的心理、爱与性的关系、爱情与婚姻等内容,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乃至今后婚姻家庭的幸福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2.加强性教育
性作为人的一种本能,是一种自然生理现象,贯穿于人的一生。是人类的一种正常的生理需要,还是爱的升华和表达。性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但人的这种本能要受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制约。在现实中,许多大学生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的误解,导致悲剧屡屡发生。树立正确的性意识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在当前的高校教育中不能忽略和回避性教育,应该把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知识传输给学生。学校应该开设相关的课程,科学严肃的把相关知识教授给学生。
3.倡导积极健康的恋爱方式和行为
青年大学生谈恋爱本身是合情合理的,之所以引发很多问题是因为对恋爱的方式和行为不正确的选择和处理。在高校教育中不应该回避和一味否定,而是应该倡导积极、健康的恋爱方式和行为,使爱情真正成为一道美丽的校园风景。
4.社会、学校和家庭的正确引导
首先,在社会层面应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保障作用,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用健康高雅的精神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帮助大学生辨别道德界限,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其次,学校应该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完善健全人格,加强爱情观和性知识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根据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举办一些学生喜欢的知识讲座和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情感咨询热线等为学生服务。再次,要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家庭氛围和家长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父母应该与时俱进的转变观念,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注重孩子的情感教育,关注孩子的情感变化,进行积极地引导和教育。
总之,社会、学校的教育要形成合力,共同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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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价值观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J].广州师院学报,2000,(12).
【摘 要】 数不胜数的诗人、作家或热情讴歌赞美,或理性分析批判,总结出了一个又一个爱情的真谛,但对爱情这一奇妙的现象背后的心理学原因解释得似乎并不深刻。本文总结归纳了社会心理学中最值得关注的四个爱情理论,对这些理论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必要的阐释,并对这些爱情理论所表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关键词】 社会心理学; 爱情理论; 评述; 意义
1 情感两因素理论
情感两因素理论(Two factor theory of emotion)由美国心理学家Stanley Schachter & Jerome E. Singer(1962)提出,因此又叫做沙克特-辛格理论(The Schachter- Singer theory)。这一理论提出后被广泛地接受。该理论认为情感主要由心理上的唤起(physiological arousal)和认知因素(cognitive factor)所决定[1]。这个理论提出了一个情感经历模型(见图1),此模型取决于对心理刺激做出的反应的认知。这个理论下,个体通过感觉器官感知特定的情感对象,由此衍生出了一种自发唤起。伴随着这种共同刺激的模式是一个特殊的认知,这种认知允许个体根据已有的经验和自己感知效果的具体特点来解释交互式的感情状态。此理论同时也提及了反馈机制的显著性,过去的经历为个人理解和定义他的感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推测后,他们还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辅助性命题。
如果个体对于自我唤起没有合理的解释,他就会基于已有的认知来定义他的感情。
如果个体对于自我唤起有某种合理的解释,他就不会基于已有的认知来定义他的感情。
在相同认知的情况下,个体只会基于心理的满足感,对情感经历做出反应。Elaine Hatfield & Ellen Berscheid( 1974)年所进行的一项引发争议的对浪漫爱情的分析认为,激情洋溢的吸引力来自于(1)身体的欲望(2)对方是引起你欲望的人。这一观点被看作是情感两因素理论的应用。同年进行的一项关于恐惧是否会增加性吸引力的研究也有力地支持了这一理论(Donald Dutton & Arthur Aron,1974)。他们在温哥华的一个公园的两座桥上做了一个有名的实验,结果证实了恐惧增加了吸引力[2]。
然而,两因素理论容易产生一个曲解,那就是错误归因(misattributions),在解释我们感情发生的原因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即唤起也可以来自错误的源头。当唤起的源头不止一个时,如果忽略了其他令人兴奋的影响时,就会带来错误归因,从而产生错综复杂的问题。
错误归因最典型的例子是激感转移(excitation transfer),当一个刺激引起的欲望与另一个刺激所引起的欲望结合在一起时,若其中任何一个刺激被忽略时,唤起就会被认为是第二个刺激所引起。我们并不知道究竟是那个刺激引起欲望,或是二者兼有。
当进一步研究后发现了一个好的消息,错误归因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错误归因和激感转移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一个限制是由时间流逝引起的,激感转移能够被最初的唤起和接下来的情感反应之间长时间的延迟消除。因而随着最初唤起的消失,不会产生错误归因。另一个限制是由归因的明晰性带来的,如果激感转移取决于错误的归因,那么了解最初的唤起的真实原因可能会终止这一过程。一些研究人员甚至质疑,来自某些源头的唤起会激发一些不相干的情绪反应,在这一过程中的错误归因的必要性受到质疑。他们认为,其中只牵涉到一个简单的反应形式(response facilitation)过程。换言之,只要有唤起存在,不管它来自何处或我们怎样加以解释,我们对这种情形的主导反应就会被激起。
2 Zick Rubin的爱情理论
心理学家Zick Rubin(1973)提出浪漫爱情包含了需求的依恋(attachment)、关爱(caring)和亲密(intimacy)这三个成分的爱情理论。需求的依恋是指得到伴侣关爱、亲近和身体上的接触的需求。关爱包括与自己同等地重视伴侣的需求和幸福。亲密包括与伴侣共同分享想法、欲望和感受。 Zick Rubin根据这一定义编制了一个量表进行问卷调查,以评估对他人的态度;结果他发现,这些量表为他的爱情理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持[3]。之后,Hatfield & Precher又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更为详实的爱情量表以反映人们在描述朋友和爱人关系时的不同。这些量表可以反映出思想与爱情的关系,并且思想与爱情之间的作用是双向的。如果我们花很多时间取向对方,我们就会感觉更爱对方;如果没有很多地去想对方,我们的爱可能也不会更多。相反也是一样,人们越爱对方,就会越想对方,见表1。
另外,在浪漫关系中,人们经常将伴侣理想化,对伴侣建立一种善意的、大度的认知,强调他们的美德而弱化他们的缺点。人们经常以一种积极的幻想(positive illusions)尽可能好地描述自己的伴侣。这种幻想混合了对伴侣的现实认识和完美伴侣的理想看法。他们并不忽略伴侣现实中的缺陷,只是认为这种缺点没有像别人所感知的那样强烈。在浪漫的恋爱中人们对爱人的理想化和赞美程度倾向于顶峰,人们忽略或重新解释那些关于爱人不好的信息。
3 爱情的三元理论
三元理论(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婚姻专家Robert Stemberg(1986)提出。该理论认为爱是一个多维的体验。把爱情划分为三个成分:亲密(intimaty)、激情(passion)、承诺(commitment)。亲密包括了热情、理解、交流、支持及分享等特点,该成分是感情上的;激情则是以身体上的欲望为特征,常表现为对性的渴望,从伴侣处得到满足的任何强烈的情感需要都属于这一类别,该成分是动机性的;承诺包括将自己投身于一份感情的决定及维持感情的努力,该成分是认知性的[4]。Robert Stemberg认为组成爱情的这三块基石能够组合成不同类型的爱情。
Robert Stemberg认为爱情关系中的“温度”来自于亲密,“热度”来自于激情,而承诺所反映的则完全不是出于感情或性情的决定。在Robert Stemberg的理论中,每个成分的程度会由浅到深,如果将这三种成分描述成两个人分享的爱情三角形的三条边的话,三角形可能呈现各种大小和形状,爱情也将变得复杂多变。如果单纯考虑三种不同成分的强和弱两种形态的简单组合,爱情将产生以下类型,见表2。
这三个成分中,激情被认为是最容易产生变化的,也是最不好控制的,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发现自己对别人的欲望急剧上升,然后迅速消失,很难有意识地掌控这些变化。那么浪漫爱情中高程度的激情的持久性也值得研究。三元理论如此清晰地界定三者,只是为了说明亲密、激情、承诺这三个成分中的同等重要性。而现实中三者往往比三元理论所表现的要更为高度关联,很难把它们划清界限。然而,这一理论为研究不同类型的爱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框架。无论是否完全正确,它确定了许多婚姻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爱,让我们有更为宽广的视角加以研究。
4 依恋理论
早在20世纪60年代Bowlby就对依恋进行过细致的研究。依恋理论最早用来解释婴儿与养育者之间的情感联系。Cindy Hazan & Phillip Shaver(1987)将这一想法用于考察成人依恋关系的研究,提出成人依恋是指个体与当前同伴形成的持久的情感联系(曹亮、马伟娜,2007)。他们在研究依恋关系时仍然使用发展心理学家在孩子们身上得出的三种依恋分类。即安全型(secure)、焦虑矛盾型(anxious-ambivalent)和回避型(avoidant)。安全型的人对情感的亲密和相互依赖感到很自在;焦虑矛盾型的人是粘性的、占有性很强,寻求更多的亲密和安慰,而这常常超出人们所愿意提供的范围;回避型的人则不喜欢依赖和亲近[5]。
在爱情中,研究发现安全型的依恋类型与爱情的三元理论中的三个成分有着正面的联系。安全型的人能够体验到高度的亲密、激情和承诺,安全型的依恋也与较高程度的性爱和自发之爱,以及较低程度的游戏爱情相联系[6]。总之,安全依恋与更为丰富的浪漫和友伴爱情的经验相关联。相形之下,另外两种类型的人体验更低的亲密、激情和承诺。
随着依恋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认识到这个常规的依恋类型的划分相对于实际过于简单化了。依恋研究专家Kim Bartholemew(1991)提出了一个更为复杂和科学的依恋类型理论,即四个类别的依恋理论,见表3。
Kim Bartholemew将这四个经过修改的风格描述成不同依恋风格。从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总体评价的相对积极、相对消极出发,发现这会导致他们在亲密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现在研究人员普遍接受了他的两个观点,一个是关于依恋风格和自尊之间的联系的观点。另外一个是根据“自我”和“他人”的人际交往效果来思考这两个维度是有意义的。即从“对亲近的自在性”和“对遭抛弃的忧虑”来思考人际交往的效果[7],见表4。
依恋理论将四个风格看作是分离的、纯粹的四种类型进行讨论,然而现实中并不表现得那么泾渭分明。这就遇到了与讨论三元理论时相同的问题,在亲密、激情和承诺都表现得非常高或者非常低时,不同类型的爱情很容易被区分开来。但是当三者表现得忽高忽低并且交叉出现时,分类就变得模糊不清了,甚至失去了它的意义。很多时候依恋的四种类型相互间是显著关联的,同一个人可能在安全型和不安全型里都能找到自己的影子,只是更倾向于某一类罢了。
然而,由于这四种分类非常精当,因而仍被广泛使用。20世纪90年代以前,研究人员只提到三种依恋风格,而现在他们常常提到四种,但将其作为“忧虑”和“自在”得分的一个方便的区分,而不是当做其中毫无关联的截然不同的区分。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安全型”的人和不是安全型的人(对遭到抛弃有着较高的担忧或对亲近有着较低的自在性的人,或者两者兼有的人)。
5 理论的意义及启示
5.1 以一种全新的视角研究爱情四种理论都是社会心理学研究视角的拓展,社会心理学从单纯地关注认知、思维、决策等理性过程的维度向人类感情、关系等感性课题研究的拓展。这些理论对爱情进行科学的实证研究,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科学的论证和总结。虽然研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是由感情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即人们倾向于根据自己的体验来判断其研究价值和意义。但是这些令人赞叹的大胆探索显然为人们科学认识感性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5.2 对于人们重新认识爱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爱情古已有之,不管是古希腊时期崇尚的“柏拉图式的爱情”,中世纪未婚骑士与已婚贵妇之间的“优雅之爱(courtly love)”,中国封建时期“包办之爱”,还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之爱”,都可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的爱情是截然不同的。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爱情能否持久,通过怎样改善爱情中的关系来维持更为持久而甜蜜的关系,爱情与婚姻有着怎样的关联,影响爱情变化最为基本的因素有哪些以及怎样影响,爱情世界中有着怎样的亲密关系的博弈等等。这些复杂而现实的问题正是这些理论所涉及和关心的,并且以打破传统的方式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这正是这四种理论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 [美]莎伦.布雷姆等,著.郭辉,肖斌,刘煜译.亲密关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
2 贾茹,吴任钢.论罗伯特•斯腾伯格的爱情三元理论[J].中国性科学,2008,3.
3 曹亮,马伟娜.依恋研究简述[J].社会心理科学,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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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原意在英语中指代物的第三人称单数。另有其他单词的缩写,例如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时翻译 instant translation;创新技术innovative technology等。也指信息技术行业的英文简称。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语言文化论文:and的理解与表达。仅供大家参考!
and的理解与表达全文如下:
and是英语中使用频率极高的连词,用来连接词、短语和句子。 笔者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英语新教材 ,试就and的用法进行归纳, 以利于读者理解与掌握。
一、表示并列或对称的关系and可以用来连接语法作用相同的词、短语或句子,可译为“和”、“并”、 “又”、“兼”等。如:
Lucy and I go to school five days a week. 我和露西每周上五天学。(连接两个并列主语) You must look after yourself and keep healthy.你必须照顾自己并保持身体健康。(连接两个并列谓语)
They teach us Chinese and we teach them English.他们教我们汉语,我们教他们英语。(连接两个简 单句)
如果连接两个以上的词语,通常把and放在最后一个词语前面;为了强调,可在两者之间分别加上and;把词语连接起来时, 通常把较短的词语放在前面。如:
I like eggs,meat,rice,bread and milk.我喜欢鸡蛋、肉、米饭、面包和牛奶。
All that afternoon I jumped and sang and did all kinds ofthings.那天整个下午我又唱又跳,做各种各样的事情。
The apples are big and delicious.苹果又大又好吃。
有些用and连接的词语,次序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改变。如:
men,women and children男人、妇女和儿童;fish and chips 炸鱼加炸土豆片等。
二、表示目的 在口语中,and常用在go,come,try等动词后连接另一个动词,表示目的。此时and相当于 to,不必译出。如:
Go and see!去看看!
Come and meet the famly.来见见这家人。
三、表示条件和结果 在祈使句后,常用and连接一个简单句,表示条件与结果的关系, 它们在语法上是并列关系,但在意义上却是主从关系,也可译为“如果……就……”。如:
Work hard and you will live happily.=If you work hard,you will live happily.如果你努力工作,你就会活得愉快。
Come early and you will see him.=If you come early, youwill see him.如果你早来的话,你就会见到他。
四、表示承接关系 and用在句首,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可译为“因此”、“那么”、“于是”等,也可不译。如:
And what's this?那么这是什么呢?
And the air today is nice and clean.今天的空气真清新。
五、表示动词的先后关系and常用来连接两个动词或动词词组,后一个动词所表示的 动作发生得迟一点 。此时and相当于then, 可译为“然后”。如:
Then he got out of the lift and climbed up to thefifteenth floor on foot.于是他从电梯里走 出来,然后步行爬上第15层楼。
Go along the street,and take the third turning on theright.沿这条街走,然后在第三个路口向右拐。
六、表示动作上的伴随关系 and连接两个动词, 动作同时发生,前一个动词表示姿势 或状态,后一个动 词表示伴随动作, and 相当于while,可译为“边……边……”。如: They talked and laughed happily.他们愉快地边谈边笑。
The baby watched and listened.这个婴儿边看边听。
七、表示因果关系 and连接两个动词或两个分句,带有因果关系,此时and相当于so, 可译为“便”、“ 于是”、“因而”、 “结果”等。如:
She couldn't find her mother and began to cry.她找不到妈妈,于是哭了起来。
It's a fine day today,and everyone is busy. 今天是个好天气,因而人人都很忙。
八、表示意义上的增补 and连接两个分句,第二个分句是第一个分句的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可译为“又 ”、“同时”等。如:
If you want to be thinner and healthier,you have to eatless food—and you also have to ta ke more exercise. 如果你想既苗条又健康,你就得少吃食物——同时,你还得多进行运动。
Don't be late—Oh,and put on your old clothes.别迟到——噢,还要穿上你的旧衣服。
九、表示递进与转折and表示转折时,相当于but,但语气较弱,可译为“而且”、“可 是”、“不过” 或不译。如:
I mean you eat too much,and you don't take enough exercise.我的意思是你吃的太多,而且运动得不 够。
They call me Lily sometimes,and I don't always tell themthat they've made a mistake.他们有时叫我莉莉,但我并不总是告诉他们说他们弄错了。
十、表示强调,加强语气 用and 连接两个相同的动词表示动作的反复;用and连接两个相同的副词,表示动作的延续;用and连接同一个形容词或副词的比较级表示程度的逐 步加深。如:
The baby laughed and laughed.这个婴儿笑呀,笑个不停。
They talked on and on very happily.他们很高兴地谈了又谈。
She looked at me and cried harder and harder.她看着我,哭得越来越厉害。
十一、and有时连接两个反义词 and连接的两个反义词在句中作状语或后置定语,这两个词的次序不得颠 倒。如:
He uses a lift to go up and down.他乘电梯上楼下楼。
When C
hrist was born nearly two thousand years ago. manypeople,rich and poor,gave him pres ents.差不多两千年前,耶稣出生时,许多人,无论贫富,都给他礼物。
十二、and连接两个数词或连接百位和十位之间的数词,前者可译为“加”,后者则不译。如:
What's one and two?一加二是多少?
There are three hundred and sixty-five days in a year.一年有365天。
Both John and Ann have got penfriends.约翰和安都有笔友。
The museum is between the post office and the hospital. 博物馆位于邮局和医院之间。
I love autumn because it's nice and cool.我喜爱秋天,因为它很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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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法治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立法禁止“理解腐败”言论的法理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立法禁止“理解腐败”言论的法理解析全文如下:
摘要: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的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理解腐败”的言论加以禁止,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巩固民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腐败;社会评价;民主法治建设
个案和本质、理论和实践是我们认识世界、适应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两种方法,也是法律规范社会的重要工具。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应当建立起一种本质上符合公共理性的社会判断体系,这不仅有利于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和发展,而且是一个生气勃勃的社会必不可少的观念标志。而这往往与一些基本的理论命题有关,笔者试就几个问题提一些想法,以求教于识者。
近期,《环球时报》一篇文章中谈道,“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引发网民热议。①《环球时报》这样一种严肃的国家报刊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公然发表为腐败张目的文章,着实让人惊讶。记得在改革开放之初,面对开始涌动的腐败浪潮,就有一种观点,说“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笔者1996年初在《北京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过“腐败不可避免论的实质是腐败合理”的论文,并对“腐败合理论”进行了批驳。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这种为腐败张目的言论沉渣泛起,再一次说明中国反腐败的严峻性。
腐败是公权的滥用。2004年9月19日闭幕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其中对腐败给出明确的定义:“腐败指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果说腐败是封建政治的伴生物,② 那么反腐败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民主政治不仅要反腐败,而且只有通过反腐败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作为民主政治法律化的法治自然与反腐败有着本质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民主一开始就是基于反腐败的政治考虑。这一点,美国宪法创建者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认为:“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1]在当代世界,腐败已经成为“过街老鼠”。因为腐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权对人民的承诺,而且鲸吞了人民的财产,破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以中国为例,越来越严重的腐败不仅使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入私家腰包,而且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司法不公,国家公信力低迷,社会诚信体系遭到破坏,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流媒体不为反腐败建言献策,反而为腐败行为张目,只能证明:某些腐败的势力已经不满足于行为上的腐败,而且要把这种行为上的腐败转化为观念上的正当性。
显然,要让人民理解腐败不但不合理而且荒诞。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而且必须服务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必然逻辑。一切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都是对人民的背叛。因此,人民有权将一切腐败行为绳之以法,并追究其政治和法律责任。诚然,当代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彻底消灭了腐败,但这并不等于说腐败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因为,腐败与腐败有本质的不同。在当代世界,发达国家为了防范腐败建立起极为严格的制度,即使有腐败也是偶然的。如每年在国际清廉组织名列榜首的北欧诸国,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极为罕见。芬兰人认为,健全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府官员的诚实可靠,不能让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有超级权力。但是,中国的腐败不同。其概括起来有两大特点:
一是腐败的人数和腐败所侵吞的资产惊人,如关于中国贪官外逃,2003年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一组官方数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①这实际上只是被检察机关掌握的一部分,精确的数字显然不止这些。
二是出现了前赴后继、群体性和关键行业腐败的现象。如司法领域,这个应当最具公信力的机构的腐败同样令人震惊。仅近年媒体披露的就有长沙中级法院腐败案、广东省中级法院腐败案及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甚至反腐败部门也出现大量的腐败,某地反贪局长4个老婆6个孩子家产上亿元。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5年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司法人员9270人。“反贪局长腐败”早已不是孤案。
这些现象表明,中国的腐败绝不是偶然的,也绝不是官员个人的品质问题。比如,高官财产公示,作为民主法治最基本的制度和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现实,在中国一再受到阻遏。一个理由是条件不成熟。须知这是反腐败最重要的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基础。说高官财产公示制度条件不成熟,也就是说反腐败的条件不成熟。可见,这种腐败不可避免的事实,完全是人为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人们理解腐败,就是让人民同意并谅解官员腐败。这表明,中国有些腐败群体,不仅在公共利益上肆无忌惮地腐败,而且在社会舆论上要求营造腐败合理的价值正当性。这不但荒诞而且近乎无耻。如果说20年前,散布“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还会有人相信,那么今天再散布这种观点,无疑是贪腐群体向人民的宣战。这一事实表明,中国的反腐败不能再停留在“加大反腐力量”的口号上,必须无条件地向“条件不成熟”说不,立即在全国实施官员财产公示,通过制度有效地实现“官员想腐败也没门的”法治目标。
腐败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破坏社会民主秩序的行为,为什么有些人不但不憎恶,还试图为其唱赞歌?这涉及社会评价的多元性问题。如果说解决对腐败认识的本质问题是一种“应当”,那么现代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这种“应当”成为现实。以腐败的道德判断为例,“不同时代和地域中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不同几乎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2]。如何使不同的判断和认识最终达到“本质”,显然不仅仅是认识的问题。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数学定理触犯了人们的利益(更确切地说,触犯了阶级斗争中的阶级利益),这些定理也会遭到强烈的反对”[3]。可见,社会评价的问题,除了“应当”,还有一个正当性或现实性的问题。
事实上,现实社会评价的复杂性,远比“阶级斗争利益”要广泛。西方学者兰科在其《合理性类型和语义》一文中以不同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标准,列举了“合理性”这一术语有21种含义之多[4]。这是由认识的学科方法、角度、视点等诸多不同的差异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认识在自己的视角都有其合理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合理性———无论是理论合理性,还是实践合理性———本身带有一种历史的概念;的确,由于有着探究传统的多样性,由于它们都带着历史性,因而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正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一样。”[5]由此,就需要对不同思想、观点进行选择。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它是由认识、判断的多重价值及其冲突引起的。
2010年,新闻图片《挟尸要价》在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奖的评选中以全票获得了2009年度最佳新闻照片奖。但这张照片在获奖的同时也引来学术界的非议。有些学者认为,这张照片的发表,违背了“不宜暴露尸体”的原则,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尊严及其家属的心灵造成二次创伤,故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6]。一张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的照片却获得大奖,这本身就说明不同评价的社会意义。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人们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多元化价值和冲突,并不得不陷入如罗尔斯一样的思考:“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7]5由于民主社会更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又由于多元化价值中的弱势价值容易受到侵害,判断的本质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被转换成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表达权问题。在一个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下,强势群体往往占据表达和评价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康德所谓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8]及“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9]被转换成法律平等是否可能的问题。
也就是说,伦理学的问题变成了法学的平等权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在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中,第一条就是平等权的道理。在这里,道德上的善变成了法律上平等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因为没有法律上平等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人是目的”就永远无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评价的质的问题,就不单纯是一种认识问题,甚至主要不是一种认识问题,而成为一种价值选择。对某种社会现象作出一种评价,就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过程。为了保障价值选择的公平性,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必须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评价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认识论讲的较多的是主观说和客观说。但是,论文格式主观说和客观说在相当大程度上离不开话语权。比如,我们对儒家的评价,从至圣先师到砸狗头、再到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今天的祭孔盛典极尽奢华的情形,都源于话语权。但是,话语权本身并不能构成标准。只有当话语权尊重主观和客观的规律并体现公共理性的时候,它才构成社会评价的标准,这就是公共理性的作用。于是,社会评价的标准与公共理性、公信力有关,它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公共理性和公信力代表了社会评价标准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共理性强调的是社会评价标准的逻辑自洽性,它应当是最讲理的,体现着一种深刻的、你不得不服的理性;公信力强调的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并能够被实践所检验和证实。“观点水平的评价的基本性质之一,评价达到自觉化、理性化的水平的标志,评价所反映的客观价值关系合乎主体的必然性和规律的表现”[10]。另一方面,公信力则反映了社会评价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从长远看,唯有体现公共理性的东西才具有公信力。反过来,不具有公共理性的东西,话语权再大,也难以获得公信力。哈特曾举过第三者算不算秃顶的例子[11]。
类似例子衡量的标准只能是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通常理解,即公共理性。如中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一种公共理性。为什么要取大多数人的公共理解而不取少数人的特殊理解?因为公共理性是与社会进步一致的。① 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规定着协商民主中公民推理的本质特征,即公民关于宪政根本要旨和正义基本问题推理的本质特征。”[12]作为社会进步的补充,公共理性当然必须以推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因而能够作为社会进步原则的补充。②
第二,谁来评价,或谁的评价才属于合理的道德的评价?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社会的评价主体长期由政府主导,这其实并不合理。从法理上说,社会评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这是由公民、社会和政府的法治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是公民的集合体。社会评价涉及公民在社会中的幸福程度。而公民的幸福感受只能由组成社会的人———公民来表达。
因此,社会评价实质上是公民对自身生活方式的一种认定。这种认定是感性的和真实的,它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弄虚作假也不需要弄虚作假。公民也许会以偏概全,但社会的真实感受会自动纠正这种片面性,从而保证这种评价的客观和真实。比如,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大多数人都会认定比以前好多了。如果突然出来一种观点,说中国人的生活一天不如一天,那无异于奇谈怪论。但反过来,说中国人现在的生活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最好的,也不会被人接受。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现状。其次,社会评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这与社会评价的目的有关。社会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幸福。而社会幸福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只能由体现公共利益的社会来担任。
因为这种评价必须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忠诚,而只有社会才是最忠实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样,只有当社会的评价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来进行的时候,社会评价才具有最大的公信力。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主体,还决定了社会评价的唯一手段就是讲理。社会不是权力机构,也不具有公共权力。社会评价要使社会接受,不能利用强力或强制手段,这就决定了社会评价的主体是通过讲理的方式实施社会评价的。这个评价除了理性和道义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于是,一个讲理的道义的社会就形成了。
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这就要求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为了社会而存在。从根本上说,政府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公权具有独立性、逐利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的特点,社会评价的主体不应由政府担当。一方面,政府有自己的利益,为了权力,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可能违背社会利益。这在非民主的国家非常普遍。而即使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国家权力也仍然可能因为追逐自己的利益而侵害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社会担当监督和约束政府的职责。将社会评价的主体归结于政府,无异于将监督者即社会的评价权交给了被监督者,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道义上都是不成立的。
第三,如何评价。
这涉及社会评价程序,即社会应当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手段来实施评价。社会评价由社会来评,就要求有一个既体现社会利益又体现公平正义的程序。这方面,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观很有借鉴意义。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包含五个要素:一般性要素、普遍适用性要素、公开性要素、排列各种相互冲突的要求的次序的要素、终极性要素[13]4。为了用好这五种原则,他又提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13]54-82。与此相一致,哈贝马斯在批评罗尔斯正义观的同时,提出了他的形式正义的公平的对话程序。
他认为,公平的对话包括三项规则:
(1)“每一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该被允许参与对话。”
(2)包括三项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包含的五个要素:A.每一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主张提出疑问。B.每一个人都被允许在对话中提出任何主张。C.每一个人都被允许表达其态度、欲望和需要。
(3)不允许以任何内在的或外在的强迫方式阻止言说者履行其由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权利[14]。在此基础上,政治哲学的目的不再是形而上学的,而是实用型的。它不再追求真理和普遍正义原则,而是追求重叠共识,因为“社会统一的本性是通过一种稳定的诸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所给定的”[7]141。重叠共识对于社会评价的意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现代社会要想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但在基本政治问题上的一致又是社会稳定所必须的,重叠共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巧妙而合理的思路。”[15]不仅如此,重叠共识的社会意义已经超越了认识论。
恩格斯曾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中产生出来的,由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16]不难发现,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和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一定意义上,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正是历史合力的认识化,是一种认识化的历史合力而已。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不过是正义领域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
由此引出了我们的社会应当如何对待不同的社会评价。概括起来,社会评价的结果无非两种:一种是正面的,一种是负面的。如韩寒从台湾诚实的计程车司机和厚道的眼镜店老板的故事中得出结论:“在华人的世界里,也许它不是最好的,但确实没有比它更好了。”[17]。这在某种意义上对我们社会的评价就具有负面性。那么,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应当如何对待不同的评价结果呢?法治的原则是尊重程序。
在公共理性的标准之下,任何一种由社会经过正义程序产生的社会评价都应当有它存在的理由,哪怕这种社会评价与主流意识、观念相抵触,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尊重程序也就是尊重程序中的每一种评价,只要它能够通过程序存在。因为任何一种评价,都是一种合力,而这种合力正是历史结果的动力。不难发现,作为一种历史合力的评价,需要一系列的法治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评价越接近本质,则民主法治就越发展;而民主法治越发展,社会评价就越接近本质。社会评价的本质深刻地体现和反映着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程度。
我们已进入一个多元评价和重叠共识的社会,但多元社会和重叠共识并不意味着没有底线。从社会来看,这底线就是民主和清廉。民主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只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做到清廉,只有清廉的政府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否认清廉,鼓吹腐败合理,就是对民主的挑战。《环球时报》上所谓“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的说法,最大的要害就是宣扬“腐败合理论”。因为腐败合理,所以腐败者不但不感到可耻,而且有“谁不腐败谁傻帽”的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正是这种腐败心理的反映。就像云南麻栗坡原县委书记赵仁永所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①这是把腐败当成礼尚往来,腐败者已经没有罪恶感和耻辱感。因为有“腐败合理论”,作为人性耻辱的腐败行为,似乎变得正大光明起来了。一方面,腐败行为的罪恶感被漂白,腐败成为权力的标志;另一方面,腐败破天荒地成了某些人的公开追求。
2011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表示,目前,学术造假、公务员腐败、奢靡之风流行均体现道德建设的短板。他举例称,有的小孩长大后的理想是“想当贪官”,因为贪官挣钱多。②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即要追求一种精神不败,使腐败行为合理化、道义化。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如果说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战争,那么“腐败合理论”的出现可以看做腐败的反攻和挑战,也是反腐败阵营的严重退却。鉴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禁止某些具有挑战人类良知的言论,包括“腐败合理论”。任何宣布腐败合理的理论和观点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用立法的权威来震慑腐败,由此确立民主法治的权威。
事实上,用法治禁止某种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言论,在当代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
如在德国,对于鼓吹或赞颂纳粹的言行以犯罪论处。不仅如此,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和历史,欧洲许多国家采用“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禁止粉饰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范围那么大。有些国家还将所禁止的诋毁言论的范围扩大到粉饰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的历史,以及煽动种族歧视和排外。如果罪名成立,那么违法者最少被判入狱半年。
在法理上,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与保障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在当代世界,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一种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界限。即使针对公权,言论自由也不能“故意”造假,更不能挑战人类的良知。在当代发达国家,针对私权和社会的言论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主张腐败合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诋毁民主。在人类历史上,有公开诋毁民主的人,却没有公开为腐败唱赞歌的人。即使在封建社会中,腐败行为也是不被原谅的。如果说封建社会的权力属于皇帝一人一家一朝的私权尚且不能容忍腐败,那么在今天的民主社会,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更不允许腐败。允许腐败就是对人民主权的亵渎。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通过立法严格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近代以来,民主法治之所以成为世界潮流,就是因为民主具有巨大的反腐败功能。封建社会也反腐败,但封建社会的腐败是封建政治的必然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反腐败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任何一种腐败都是对民主的侵犯和损害。从实践上看,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腐败才可能降到最低点。因为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卫护者和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判”[18]。
为此,必须将禁止“腐败合理”的言论与禁止诋毁民主的言论结合起来,鼓吹“腐败合理”的实质就是诋毁民主。凡鼓吹腐败合理、诋毁民主的言行一律以犯罪论处。所谓“理解腐败”,就是对人民民主公开、断然的拒绝。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这些观点之所以能够在今日中国存在,是因为弘扬民主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民主的相关规定,党的文件也强调“只有人民当家做主,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调动全社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9]。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抵制腐败,使腐败分子成为人民的公敌,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
今天的中国,民主法治已经成为立国之本,“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1义民主对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为腐败张目。任何为腐败解脱的观点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挑战。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公开发表腐败合理和诋毁民主的言论。所以,通过立法禁止“理解腐败”的言论,用法治手段来推进民主,这是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正如温家宝所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①只有借助于严格的法治保障,“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才会成为中国社会共同的价值底线,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侵犯的共同的社会良知。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走向繁荣必不可少的观念条件。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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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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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部分兼得模式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现代工商社会,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已经成为解决工伤事故最为有效的两个途径。那么,这两种赔偿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受害人该如何行使权利,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
关键词:保险赔付 侵权赔偿 兼得
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法律之间相互抵触,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往往理解不一,处理各异。这不仅损害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更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一个侵害。
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维系社会公平稳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由民法调整,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付的作用是补偿和对企业的免责,而普通侵权赔偿则为补偿和惩戒。通过法条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或者较为苛刻,或者偏低,权利人所能获得的救济较为有限。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和数额大大低于了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况且每当处理此两种关系试用的时候,法院总是采取回避态度,这就影响了赔付赔偿的效率。对此我们必须要加以研究。国内外对此问题形成了四种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民事侵权制度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赔偿机制,从此角度看,兼得模式是最为理想的选择。而兼得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它违反了“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公认的基本准则。为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准则并能最大化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前提下,本文认为,部分兼得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部分兼得模式”的核心内容应当为:以所损害的财产状态为标准,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划分为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两部分,对于两种赔偿制度中相同并且重复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项目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认定;对两种赔偿制度中的可得利益损害,允许权利人兼得;对于两种赔偿制度特有的赔偿项目,权利人亦可同时取得。该模式的建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竞合?二是对可得利益允许受害人兼得是否违背“受害人不得从损害中获益”的原则?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并不是完全的竞合。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其宗旨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权。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即是一种国家福利,只是这种福利不是针对全体国民,而是仅针对遭受工伤的这一类特殊的人群。其与侵权损害赔偿在哲学基础、归责原则等方面存有本质区别。目前,关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根据一般的公平观念,本文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范畴,一种是国家的福利,一种是受害人私力救济的手段,受害人同时享有该两种请求权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第二,此模式不违反“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侵权法的基本准则。普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也要赔偿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害。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额减少或丧失,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其具体的损失额。目前,我国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大多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即不考虑受害人自身的因素,统一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进行赔偿,而没有根据受害人自身的不同情况,采取主观的计算方法,此做法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可能与当事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有差距。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式,可得利益的计算只能是一种建立在推定合理的基础上的一种估算,与未来实际发生的真实损失必定存有差距。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部分,允许权利人兼得并不会产生所谓“溢出利益”。因而,该处理模式,并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构建部分兼得模式理论上的障碍已经扫除,从保护受害人角度考虑,构建部分兼得模式在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四种模式,单从赔偿数额上看,部分兼得模式的赔偿额仅仅低于兼得模式,但兼得模式自身存在无法逾越理论上的鸿沟,而部分兼得模式排除了理论上的障碍,并协调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的公正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因此,部分兼得模式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部分兼得模式中,应当采取“就高原则”的具体赔偿项目有:停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费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应当兼得的赔偿项目为:工伤保险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金、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同时享有的项目为:伤残津贴、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
综上,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格权中最主要的权利保护,当一个自然人失去了生命健康权,究竟应得到多少赔偿,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不尽相同,因此,也无所谓“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工伤情况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部分兼得模式整体上能够充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不可逾越的鸿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部分兼得模式在程序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上述分析,这些问题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是可以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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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侵犯商誉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只有“侵犯商誉理论”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终极标准。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代理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总之,“商誉理论”可以完满地解释驰名商标淡化之“弱化和丑化”行为,“弱化”是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以侵占其良好商誉;而“丑化”是试图通过扭曲商标的正面形象,以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样“弱化和丑化”在损害商誉上得到了统一。至于
“驰名商标商品化”的问题,“商誉理论”也可以完满地解释,未经许可销售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无疑是看中了该“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所以此种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之商誉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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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医疗护理事业日趋进步,不仅给护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国内报道,护士抑郁发生率为25% ̄38%,而护士的心理健康影响着护理质量的提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临床护士抑郁心理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的探讨如何缓解临床护士抑郁心理世卫组织显示,全球抑郁症年患病率约为11%。预计到2020年可能将成为仅次于冠心病的人类第二大疾患。[1]随着社会健康需求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闹事件层出不穷,使得临床一线护士工作压力剧增,从而引发职业紧张及其相关心理问题如倦怠、抑郁、工作不满意等现象,严重影响护士工作和生活质量,威胁医疗安全和护理质量 。
2015年刚刚发生的“德国之翼客机坠机事件”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副驾驶安德烈亚斯?卢比茨具有故意摧毁飞机的意图,重要原因就是:卢比茨是抑郁症患者[5]。目前,我国抑郁症发病率高达5%-6%,抑郁焦虑患者已达9000万人。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李凌江教授指出,“抑郁症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以及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困扰,严重者会出现自杀行为[6]。而患抑郁症最高的三个职业“社会工作者、餐饮服务人员、医护工作者”中,医护人员赫赫有名,如何减轻护士抑郁心理已刻不容缓。
临床一线的护士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心理障碍 ,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工作效率降低。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此现象与护士的工作压力、社会支持以及护士的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有密切联系。职业不被重视、人数严重缺编、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安全没有保障以及常年的夜班工作,成为了抑郁心理主要元凶[3]。
1.1 工作原因
护士工作需要实行日夜班倒班制,易引起生物钟混乱,如编制不足,不能按正常情况进行轮休息,造成休息不好,护理工作是脑力、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工作,既有烦琐的脑力劳动,又有较大分量的体力劳动,特别是夜班一人面对很多病人,工作繁忙而纷杂,很多病人病情变化较大,时刻都要严密细致地观察,担心出差错,久而久之,越干越胆小;随着医疗业务不断开展,势必要求护士不断学习新的护理知识,才能适应医疗业务发展的需求,给护士造成了工作、学习的双重压力。
1.2社会原因
社会上一些人对护理工作和护士职业的不理解,对护士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不尊重护士的劳动,没有正确看待护理工作和护士的劳动付出,认为护士是医生的腿,只是遵医嘱打针发药,甚至有人认为护士的职业低级,是侍候人的活,否定了护理工作的技术含量,挫伤了护士的工作热情和劳动成就感。
1.3家庭原因
护士基本都是女性,要担负家庭和工作的多角色,经常使神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久而久之,造成神经衰弱;有些家庭成员对护士工作不了解,配合、支持不够,认为就是打针发药,累不到哪里去,没有给护士更多关爱;上班时间日夜倒,造成家庭生活不规律,增加了护士的身心问题。
1.4病人原因
大部分病人对疾病知识缺乏,对医疗技术服务期望过高,认为只要进了医院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护士应对病人百依百顺,执行治疗、护理操作慢一点、一针不见血、打针打痛了、呼唤帮助不及时、说话语气不注意等都会导致病人的不满意,动不动就对护士发火,甚至投诉、威胁,使护士感觉工作起来处于被动,严重打击了护士的工作积极性。
1.5 自身原因
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加上长期生活不规律,又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调节,身体素质越来越差,经常感觉体力不支,容易造成精神压抑,身心疲倦,显得力不从心。
从以上分析来看,心理压力是产生抑郁的根本原因。那么,我们在认真工作的同时,如何缓解抑郁心理,调整好自己的状态呢?不妨试试以下方法。
2.1合理安排作息,注重劳逸结合,确保每天都有放松的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
2.2服用平衡压力的营养饮食,多吃酸类,少吃食盐。
2.3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4简化自己生活及欲望,因为生活越复杂,压力就越大。不要事事争强好胜,培养良好的心态,正确评价自己,对自己有个合理的预期和评价,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多赞美及鼓励自己,不要遇到挫折就苛责自己;不断告诉自己,要能容纳别人不同的观念或行为;不要总是抱怨麻烦事情落在自己头上,而是要想老天让我与日俱增经验和智慧,生活因此更丰富。
2.5想哭就哭,医学心理学家认为,哭能缓解压力。
2.6多与人交流沟通,找一位乐观的朋友或同事倾诉,发泄一下情绪。及时倾诉自己的无助和不快,与家人分享工作的快乐与困扰,让家人理解及支持你的工作。
2.7夜班时,事先、事后做好准备和保护,上完夜班保证充足的睡眠,把熬夜对身体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2.8面对压力要有心理准备,培养自己有宽广豁达的胸怀。多看专业书籍,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压力及工作带来的困扰,比如学习一下著名的“森田疗法”[4]。。
2.9丰富个人业余生活,发展个人爱好,如绘画、书法、下棋、种花、听音乐等能增添生活乐趣,经常到书店走走,读一些励志的书籍、漫画及幽默文选,调整生活节奏,把自己从单调紧张的氛围中解脱出来。多看喜剧片,开怀大笑一番。
2.10参加有氧运动,值得注意的是,应该选择那些你认为比较有趣的活动,而那些你觉得很很枯燥的锻炼往往起不到减压的效果。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公园里,每天早晨都会看到不少人拥抱大树。这是他们用来减轻心理压力的一种方法。据称:拥抱大树可以释放体内的快乐激素,令人精神爽朗。而与之对立的肾上腺素,即压抑激素则消失。[4]
临床护士产生的抑郁心理不是由自己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想哭的时候想要变得愉快,也是勉强。反之,极度愉快时,想努力变得悲伤,也不可能。对不能被自己的力量所左右的情绪,并不逃避,顺其自然地接受,以行动去做应该做的事[3]。另一方面,即使想哭,但如果参加朋友的婚礼,则无论如何也要表现出笑脸,如果能够顺其自然地接纳所有的症状、痛苦以及不安、烦恼等情绪,默默承受和忍受这些带来的痛苦,就可从被束缚的机制中解脱出来,达到“消除或者避免神经质性格的消极面的影响,而充分发挥缓解抑郁心理的积极作用。
临床护士抑郁心理解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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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如何提高我班学生的物理解题能力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如何提高我班学生的物理解题能力
提高我班学生的物理解题能力,可以提升我校的物理教学质量,从而提高高考的“一本率”,为我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起着推动作用。本人写的这篇文章是对我班物理教与学两方面都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总结出阻碍我班学生物理解题能力提高的因素,并结合我的思考提出适应我班同学提高物理解题能力的一些对策。
一、我班学生的物理解题能力现状调查与分析
1、现状调查:本文以我班的全体同学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本问卷74份,回收有效问卷72份,有效率达90%。
2、调查结果与分析:作为物理课代表,了解我班物理的真实情况是我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经过与同学们的交谈,综合他们历次的物理测试成绩,调查得出我班学生的物理解题能力现状不容乐观,解难题的技能普遍较低,阻碍同学们解题能力提高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任教师和课代表对同学们解题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我班每个学期都要调换物理老师,刚刚适应这位老师,但到了下一学期又要去重新适应一位新物理老师。我校是民办学校,老师的流动性较大,这是没办法的事。这样流动使得老师注重的只是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对学生进行解题技巧和能力的培养,这说明我们解答物理难题的技能培训还有提升空间,尚需补救。
(二)学生对物理基础知识的掌握表面上似乎还可以,其实一点也不牢固。调查得知我班有一半的同学能运用书上的知识进行列式运算,但不能灵活运用。只有20%的同学能对书本理解很好并能融会贯通。还有25%的同学能理解书上的知识,但对公式的意义和适用条件不是十分明朗,导致解题经常出现错误。还有几个“活宝”(我们经常这么戏称)连公式都记忆不清楚,单位也经常写错。
(三)学生缺乏审题技巧。我班有近四分之一的同学勉强能读懂题目的意思但找不出题目的隐含条件。又有四分之一的同学分析不出物理的解题过程。
(四)学生缺乏系统的解题方法。调查得知有三分之一的同学在老师解答物理习题时能听懂老师的分析,但当自己做题时虽然能读懂题目的意思,却不知用什么方法去解题,这表明解题能力的缺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班解题能力的提高。
我班的物理解题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
1、教师角度的策略。物理老师对于学生解题能力的形成有着很大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我们这种农村中学显得更为重要。所以,要提高我班同学的物理解题能力,科任教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师要改变传统的习题教学方式。习题教学是提高学生物理解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习题教学的过程中,应让学生作为主体,教师只起主导作用。我建议我班要从传统的教师讲解变为师生互动或讨论探究,即变教师讲、学生听为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形式。通过改变让学生参与课堂,成为课堂的主体。在课堂中教师要合理引导学生,让学生获得最大的学习效果。
(二)我班的物理课堂比较死板,课堂缺乏活力和趣味。在课堂上不时有学生打瞌睡。所以,教师应该把物理习题课上“活”,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大胆放手,可以让我这个课代表主持组织课堂,让物理课堂对学生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三)教师要规范我班的解题程序。我班同学在解答同一个物理习题时,解题的程序可谓是“五花八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班的物理成绩。所以规范我班学生的解题程序非常有必要。一般解题程序为:学生仔细读审题目并分析找出题目中的各种已知条件和隐含条件,结合已学过的物理知识选择恰当的解题方法。学生在明确物理情景、解题方向之后,还需要相应的寻找一些解题依据,建立解题方程,然后做出简明、扼要、完整、符合规范要求的运算。
2、学生角度的策略
(一)作为高考前夕的我们,应当牢固掌握物理基础知识。物理基础知识是解题的必要前提。同学们应主动学习物理知识,记录和整理好重要的知识点,并注意知识点的适用条件,牢固掌握基础知识,为解答物理习题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
(二)作为高考前夕的我们,应加强审题能力的训练。在物理题目中往往有一些关键性的字词和隐含的条件,在解题时就需要学生善于分析题目并整理所获得的信息。学生要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所谓“关键词”是指题目中提出的一些限制性的语言,或是对本题所涉及的物理过程、变化方向的描述和对物理过程的界定。
(三)作为高考前夕的我们,应养成做题后归纳总结的好习惯。物理习题量是很多的,做是做不完的,但合理的整理和归类,可以把同一类型的习题用一种方法来解,这不仅节约我们宝贵的时间,而且还能提高解题效率,在归纳总结的过程中得出不同的解题方法,通过归纳和总结还能挖掘我们解题的潜能,收获解题的个性化方法,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作用。
总之,物理解题能力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反复训练,不断的坚持和努力。在物理教学中师生要结合我班的实际情况,勇于观察,从生活实际出发,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手段和学习方式,突破阻碍我班物理解题能力提高的思维障碍,最终真正实现物理知识来源于生活,运用于生活的学习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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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阅读是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衡量英语学习好坏的重要标准,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环境的高职英语教学中存在四个方面的误区,即:过度关注网络信息技术和多媒体应用的程度,忽视对教学的整体设计;过度依赖多媒体课件的使用,忽视语言教学自身的特点;缺乏对现代学习理论的充分了解和实践经验,片面理解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含义;盲目迷信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于高职英语教学的作用,存在错误的教育媒体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信息技术的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词汇量和语法知识、教学方法、知识面等三个方面,对影响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的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如果将信息技术应用到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中,能够促进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从而提高阅读理解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信息技术 高职英语 阅读理解 教学方式
英语的语言能力包括了听、说、读、写、译等方面。阅读理解教学内容,不是培养某一个能力,而是锻炼学生读、写、译等综合素质。通过英语阅读理解的学习,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加词汇量,掌握和运用阅读的技巧等。在各种英语考试中,阅读理解都占有很高的比例。在传统的高职英语课堂教学中,阅读理解都是采用举例的方式,对于枯燥的理论知识,学生很难产生足够的学习兴趣,导致阅读理解的教学效果较差。随着近些年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多数院校都配备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设备,通过信息技术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英语阅读理解等教学的效果。
(一)词汇量和语法知识
词汇量的多少是阅读理解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语言综合能力的基础。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由于高职院校生源比较复杂,学生的个人素质差异较大,很多学生的英语词汇量很小。在实际的阅读理解中,有的学生甚至无法看懂表面文字的含义,显然也无法更深层次地理解文章。词汇量相对较多的学生,对于一词多义、句型结构等语法知识的掌握情况较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阅读理解的效果。例如对于“All the birds can’t fly”的理解,直接翻译为所有的鸟不能飞,这样的翻译方式显然误解了其原本的意思,由于“All…not…”是一个固定的短语,表示“并非所有的……”,如果学生了解这个短语,就能够准确地翻译为“并非所有的鸟都能飞”。
(二)知识面较窄
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其使用都是建立在文化的基础上,因此在英语的学习中,必须了解英语国家的文化背景,但是现有的教学模式,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老师很少会介绍文化背景,只是单纯地讲解词汇和语法等理论知识,然后带领学生们做试题,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这样的教学方式,学生可能会具备较强的解题能力,在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是英语阅读理解的能力,并没有真正提升,之所以能够找到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试题的经验,显然不符合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的初衷。通过实际调查发现,近些年各种英语等级考试,阅读理解文章的实践性越来越强,经常会涉及到人文、历史、地理等知识,如果学生能够具备良好的英语文化素养,阅读理解的准确率必然会得到极大的提升。
(三)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现在的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中,学生很少能够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一些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口语能力,甚至会鼓励学生出声阅读,使学生养成不好的阅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阅读的速度和对文章的理解。还有些学生阅读文章遇到生僻的词汇时,第一时间就查字典,逐字进行翻译,然后连接成语句,严重地影响了阅读理解的效率。目前的英语阅读理解教学,主要培养学生的语法规则和词汇量,老师认为学生掌握足够的词汇量和良好的语法知识,就能够真正地读懂文章,因此在课堂教学完成后,都会布置一些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练习内容。长期地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学生只能理解简单的文章,如果文章具有较高的难度和深度,学生依然无法很好地理解。
(一)教学方式多样化
通过多媒体等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极大地丰富教学方式,打破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方式。如在英语词汇和语法的教学中,可以让学生们从视觉上去感受,加深学生的印象,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能够利用课余的时间,主动地去学习英语阅读理解等内容。根据实际教学的需要,老师可以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将文字的阅读理解制作成短片的形式,或者直接找些电视、电影对话的片段,作为学生阅读理解的内容。这种将听力、理解等内容综合的方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实际的教学中,为了锻炼学生阅读理解的能力,可以先让学生们进行笔试的部分,阅读老师制作与文章对应的视频,然后再播放视频,让学生对比两者之间的差距,找出自己理解错误的地方,并分析错误的原因。这种阅读理解的教学方式,必然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阅读理解的能力。
(二)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得到了普及应用。互联网上海量的资源,为日常教学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老师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找到相应的内容,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可以在课堂上随时搜索互联网上的内容。传统高职英语教学中,主要按照教材上的内容进行教学,而教材的更新速度很慢,很多知识比较陈旧。而近些年很多英语考试阅读理解的文章,会涉及到一些时事政治的内容。如果能够充分地利用信息技术,对教材上的教学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增加大量新鲜的知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很多行业的与时俱进。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作为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英语能力的重要环节,但是受到传统高职英语阅读理解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阅读理解能力较差,如果能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扩宽知识面,就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阅读理解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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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卡奇说:“总体范畴决不是把它的各个环节归结为无差别的统一性、同一性。只有在这些环节彼此间处于一种动态的辩证的关系,并且能被认为是一个同样动态的和辩证的整体的动态的辩证的环节这层意义上,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中所具有的表面的独立和自主才是一种假象。”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总体范畴在历史理解中的作用—卢卡奇的历史观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总体范畴在历史理解中的作用—卢卡奇的历史观
卢卡奇的成名著作叫《历史与阶级意识》,1923年,这部著作刚刚问世就遭到了共产国际的批判。50年代以来,这部著作被“重新发现”,并被视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圣经”。其实,共产国际和西方马克思主义都片面地理解了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是一部有着很多重大错误的书,但它又是一部记录一位严肃马克思主义者探索成果的书。
《历史与阶级意识》包含着走向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可能性,而卢卡奇却并未有意识地去创建这一思潮。因此,我们在研究卢卡奇的时候,不应首先把它归入到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类别中,然后再寻找证明材料。而是应当根据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在今天的现实去阅读卢卡奇,这样我们就会发现,卢卡奇的许多思考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一致的。
卢卡奇的历史观是《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思考无产阶级革命问题时的副产品,具有深邃的哲学内涵。他根据总体的观点来理解历史有着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因而对于社会主义实践也有着参考的价值。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它需要建立在对历史发展的总体认识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设计以及行动原则和方式、方法的选择,也都需要具有总体的观念。因此,我们希望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正史”上来看待卢卡奇的历史观,而不是不加分析地把他打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另册”中。
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是用总体的观点来研究和理解历史的。在对总体的规定中,历史又是最基本的方面。历史范畴与总体范畴是互为规定的,历史是具有总体性的历史,总体也是历史性的总体。
卢卡奇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及其发生、发展的总过程,是理解历史的真正基础和全部根据。当然,资产阶级人本主义也都是从人出发来理解历史的,但为什么他们陷入人与历史事件的直接性而失去对历史本质的把握呢?卢卡奇认为,关键在于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对人自身的理解与马克思不同,资产阶级思想必须把一切有意义、有目标的东西从历史过程中排除出去,停留在历史时期的及其社会的和人的载体的纯粹‘个别性’上来理解历史。虽然资产阶级历史学也试图对历史作以具体的研究,但他们在个体的经验和既定的意识中去发现历史的具体,所以一旦他们自以为找到了最具体的东西时,其实是与具体的历史总体最远。也就是说,他们是把某些完全抽象的东西当作具体了。
历史的总体是不可能建立在人的个别性或个别的人的基础上的,根据人的个别性或个别的人是无法把握历史总体的。因为根据人的个别性来理解历史,历史就会“表现为不变的、永恒的自然规律的对象。历史被按照形式主义僵化了,这种形式主义不可能按照社会历史结构的真正本质把它们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被推离了历史理解的真正起源,并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被隔绝起来了。”这样一来,历史就成了一种盲目力量的结果, 至多也只能是伟人意志的体现。
卢卡奇认为,把握历史总体的第一步就应当是把握人的总体或总体的人,正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总体才构成了历史运动的发展的根源,使历史表现为一个总的、流动着的统一过程。在他看来,马克思由于把历史的本质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因而看到了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当然,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并不是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只有在具体的环境中,即造成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规律性和客观性的历史环境中才能起到历史作用,离开具体历史环境来谈论人的意志和思想就会把它抽象化。而历史环境又是受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制约的。在这里,人的“意志和思想”、“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规律性和客观性”、“具体的历史环境”三个因素构成了相互制约的总体。
研究历史,如果只从这个总体中取其中一个因素作为理解历史总体的出发点,就会陷入资产阶级科学的二难困境。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思想家只看到人的意志和思想,通过个人精神来理解历史,因而把历史变成了随机性和非理性的结果,造成历史理解中的英雄主义。与人本主义相对立的另一类思想家则突出了历史环境对人和人的意志、思想的制约性,对历史作出了形式主义的理解。这两种思想倾向一旦提出对历史总体的理解问题都必然要置自己于环境和人的二难困境中。第二国际的庸俗马克思主义试图通过历史的规律性和客观性来理解历史,但由于它不懂得这种规律性和客观性只是具体的历史总体的一个因素,所以最终把历史看作是某种不变的、永恒的规律的消极产物。
卢卡奇认为,与这些思想倾向不同,马克思肯定了人的意志和思想的历史作用,历史中的人都是根据其意志和思想采取历史行动的和有意识地去完成自己的历史行动。但在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规律性和客观性面前,作为历史的和社会的人的意志和思想并不是每个人的真实意志和思想,而是与每个人的意志和思想不同的。尽管每个人的意志和思想都是以特定的历史环境为根据的,但在社会历史的总体中却表现为“虚假的”意识。当然,马克思并不因个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虚假性”而否定之,相反,马克思“把这种‘虚假性’意识当作它所隶属的那个历史总体的一个因素,当作它在其中起作用的那个历史过程的一个阶段,加以具体的研究”。[2]而“具体的研究就意味着是研究与作为整体的社会关系。
因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当时所具有的关于他们的存在的意识的全部本质的规定才表现出来。”卢卡奇说:意识一方面表现为某种来自社会的和历史的状况的主观上被证明的东西,表现为可以理解的和必须理解的东西,因此表现为‘正确的’意识,同时它又表现为某种客观上无视社会发展的东西,表现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没有相应地表现这一发展的东西,因此表现为‘虚假的’意识。另一方面,这同一个意识在相同的关系中表现为主观上不能达到自己确立的目标,而同时又促进和实现对它来讲是不了解的,不想要的社会发展的客观目标。”
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意识的这种矛盾面前是束手无策的,只有马克思超越了这种矛盾,把意识与社会整体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因而马克思既认识了人们在特定的生活状况和历史环境中可能具有的思想和感情等,又找到了理解历史总体发生、发展的根据。
人与人的关系、人的意志和思想等作为历史总体的现实要素必然体现为人的活动。“历史一方面主要是人自身活动的产物(当然迄今为止还是不自觉的),另一方面是一连串的过程,人的活动形式,人对自我的关系就在这一串过程中发生着彻底的变化。”
马克思认为,人既是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历史的剧中人,人创造自己的历史,人的全部现实都是历史的,反过来说全部历史都是人的活动,我们考察历史,那怕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历史事件,都离不开人的活动。对于人的活动来说,总体性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人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以一个阶级和集团的形式而进行的大规模社会变革的活动,还是以一个个体的身份进行的日常活动都具有不可怀疑的总体性。
人作为剧作者和剧中人的统一,其一切活动都是具体历史环境中的活动,人的活动赖以发展的物质资料和作为人的自觉活动的思想因素都是来自于社会历史的总体和作为这个总体的一部分而出现的,人的活动本身就在创造着历史的总体。同时,人的活动在对人自身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改变中又使人的总体性质愈益加强。
总之,人的活动创造了历史,又不断地改变着历史。正是人的活动使历史总体排除了任何僵化、固定化的可能,成为不断发展着的、时时都有新的内容的运动过程。
卢卡奇认为,历史总体既不是一个已经实现了的总体,也不是一个在社会运动中日益趋近的目标。历史总体不固定在某一社会整体的形式上,人类社会以往的发展打破了对总体的形式化理解,而人类社会的未来任何形态也不可能是总体最终完成了的形式。历史总体永远都是历史本质的总体化,是历史地生成着的。它一方面是人的活动的目标和结果,另一方面又是人的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历史总体是贯穿于一切社会之中的人的本质联系的总和,每一社会都会以特定的方式或媒体来表现这种联系、利用这种联系或压抑这种联系。私有制社会就明显地使这种联系物化和异化了。但另一方面人的本质联系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具体和越来越展现出一切社会假象都无法掩盖的总体性质,一些原先看来不具有总体性质的领域也具有了总体的性质。以意识为例:无产阶级意识就与资产阶级意识不同,它超越了资产阶级意识拘泥于个别事件的个别性和虚假性,成了对无产阶级历史地位的意识和对无产阶级目前局部利益意识的矛盾统一体,因而是具有总体性质的意识。既使在无产阶级意识中包含着某些虚假性的因素,包含着某些客观必然的错误,那么也会在对正确东西的追求中体现出总体的性质。
在人类历史的总过程中,每一历史阶段都具有自己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实际上只不过是更加丰富了历史总体的具体性,而不是把历史总体分解为各个片断。同样,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社会整体的各个因素之间无尽的平衡与非平衡的辩证关系,也促成了历史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这种阶段性和连续性又使总体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就一定社会而言,这个社会的整体往往表现为某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但它不是总体。因为组织形式是僵化的暂时的东西,是不断地被打破和改变的。当然,每一次打破和改变旧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历史运动都是一次伟大的社会革命。
我们应当看到,以往的历史变革都是不彻底的,它们并未真正实现“对现实的冲破”和“对现实的改变”。卢卡奇说:“现实只能作为总体来把握和冲破,而且只有本身是一总体的主体,才能做到这种冲破。”“只有阶级才能在行动中冲破社会现实,并在这种现实的总体中把它加以改变。”[5]当然,这个阶级必须是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存在。因此, 只有无产阶级能够肩负起真正的社会革命。无产阶级是总体的主体,是个人意志、思想及其规律性和客观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总体,只有它能够把握对象的总体性质,并使历史总体成为一个自觉的过程。
卢卡奇说:“作为总体的历史(一般历史)既不只是个别历史事件的机械总和,也不是一个对立于个别历史事件的先验的观察原则”。历史总体性问题是一个方法论问题,把握任何历史事件在历史过程中的真正作用,都离不开历史的总体性问题,“这个问题在对极短的一段历史的描述,或对历史片断的描述时,都是必然要出现的。”
之所以研究个别历史事件时离不开总体问题,是因为历史总体蕴含于历史事件之中,而又不断地冲破个别的历史事件。因此,历史总体是对历史事件的扬弃,一切蕴含着总体的个别事件都是历史总体借以实现自己的中介。每一历史事件都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找到自己作为历史总体的特定环节的位置,但这些环节却不会叠加组成历史的总体,也就是说,个别历史事件不能够被理解成历史总体的机械的部件。历史总体恰恰是个别历史事件从自身中发展出全部丰富内容的,同时,又相对于每一个别历史事件都具有隐蔽性的那种可能性因素。
当然,这些可能性因素仅仅针对于个别历史事件而言属于可能性的,一旦这些可能性的因素在历史中展开,并被统一到历史发展的总过程之后,就是最具现实性的历史总体。辩证的扬弃不是要否定个别历史事件的可能性因素,相反,是要否定个别历史事件现实的和直接的存在。尽管作为个别历史事件的现实性和直接性会不断地以新的形式出现,但扬弃决不会停留在更高阶段的现实性和直接性上。扬弃是对一切个别历史事件的现实性、直接性的否定,只有在这种扬弃中才能获得历史总体的现实性。
所以,卢卡奇认为,已经成为事实的历史事件是隶属于总体的,并在总体中才能变为“现实的”。他说,只有“当任何一种现象都具有过程的性质这一点被认识了,人们才能懂得即使是人们习惯称之为‘事实’的东西也是由过程组成的。然后人们才懂得,‘事实’也只是整个过程的一部分,是分离出来的、人为地孤立的和僵化了的环节。这样人们也就同时懂得了,为什么当整个过程的过程式本质还是极其纯净,还没有被物化所僵化所污染的时候,和事实相比,这样的整个过程就代表着真正的更高级的现实性。”
卢卡奇认为,马克思在本质上把历史总体看成一个流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每一个新的阶段,即每一次对个别历史事件的扬弃都生成着新的特征和增加新的内容。作为历史总体本质的人与人的联系是不停地产生和再产生的。所以,历史总体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都是常新的。这就是真正积极的扬弃的结果。
每一项新的东西一旦被纳入历史的总体之中,成为历史总体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时,就开始在自身中产生出被扬弃的趋势。因此,新的东西是历史总体的过去与未来之间的连接点或中介因素,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历史总体的承载物。或者说,无数个这种中介因素按历史顺序的结合,就包含了统一的历史总体过程。在这里,一切问题都是历史问题,一切关系、联系都表现为历史过程本身的因素,它不会被固定下来或永恒起来。相反,一切关系和联系及其结构都是历史地变革着的自我扬弃。历史是真正的主题,历史的统一过程是总体,而总体正是历史中的全部关系和联系的自我扬弃。
尽管历史的总体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但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历史总体一直是一个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历史过程。卢卡奇说:“在封建社会中,人还不可能看到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因为他的社会关系还主要是自然关系。”与封建社会不同, “资产阶级社会实现了这种使社会社会化的过程。资本主义既摧毁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壁垒,也摧毁了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律屏障”。 资本主义“是第一个按其倾向而言能够在经济上完全渗透整个社会的生产制度”,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把人们日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整个社会被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主线串连在一起,从而为认识历史总体提供了可能。
但是,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却不能实现对历史总体的认识。在它那里,历史现实的思想形式的概念只是一些片面的、抽象的和虚假的形式,“只是随着无产阶级的出现才完成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为看到社会的整体提供了有用的出发点。”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阶级本性决定它认识历史总体就是阶级的自我意识,即无产阶级的觉醒。“因为对无产阶级说来彻底认识它的阶级地位是生死攸关的问题;因为只有认识整个社会,才能认识它的阶级地位;因为这种认识是它的行动的必要前提,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才同时产生了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和把现实理解为社会进化的总过程的学说。”
无产阶级的自我认识是和对总体的认识一致的。因此,对历史总体的认识并形成总体范畴也是历史的产物。也就是说,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发展把历史的总体性呈现于人们的面前了;另一方面,历史的发展创造出了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又提出了建立本阶级的认识和实践的方法,这种方法正是辩证的总体范畴。卢卡奇说:“历史唯物主义来自无产阶级的‘直接的、自然的’生活原则,对现实的总体认识来自无产阶级立场。”不过,卢卡奇接着指出:“这决不是说这种认识或方法论观点是无产阶级作为阶级所天然固有的”。
总体范畴的产生,也需要从无产阶级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来理解。当无产阶级还是一个自在的阶级时,尽管它有着冲破资产阶级罗网的愿望,但却无法成为现实,即使在这个阶段中会产生出某些思想体系,也只能是在方法论上依然属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空想主义。只有当无产阶级在阶级斗争中成长为一个自觉的阶级,即成为“认识社会总体现实的自觉主体”时,才能够提出科学的历史总体范畴。
历史总体范畴的提出,打破了概念僵硬的自我封闭性。历史的总体范畴在概念的历史生成中来理解概念,认为造成概念独立性的一切因素都在历史生成中被消除了,任何概念的结构都由于建立在具体内容上而不断获得新的性质,从而迫使概念的结构不得不时常通过变化来适应内容,达致与内容的统一。如上所述,历史因素的流动性是历史总体的前提,在这里,概念的变化特性使总体范畴在自身中获得了逻辑的可理解性。因为概念一旦失去固定不变的独立性,唯一的方向就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从而构成总体意义上的互动。概念的独立性和具体性是完全不同的,当概念失去独立性时,恰恰获得具体性。正是由于概念变化的特性使过去一切带有空想性质的对具体性的企求成为可能,即在概念的联系、统一和转化中,在历史地生成着的总体中消除概念的抽象形式,把其本身应有的具体性归还给概念。
总体范畴的科学性一开始就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对抗性时表现了出来。从总体上来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发现了这个社会的矛盾本质,了解了这个社会的生产制度是建立在各种相互对立的因素的基础上的。根据总体范畴所提供的方法,把资本主义放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真正趋势,从而找到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途径。
卢卡奇说:“总体范畴决不是把它的各个环节归结为无差别的统一性、同一性。只有在这些环节彼此间处于一种动态的辩证的关系,并且能被认为是一个同样动态的和辩证的整体的动态的辩证的环节这层意义上,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中所具有的表面的独立和自主才是一种假象。”矛盾、差别是社会系统自身发展的动力,而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出属于这个社会的总体的而又与这个社会相对立的因素。这种因素支持着资本主义社会,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时又为最终埋葬资本主义社会作好准备。
总体范畴的提出改变了资本主义社会在科学上的分工和专门化的影响,开始了从总的联系中认识历史的理论活动。因为,马克思主义研究现代社会的各个学科,都是从阶级的观点出发来考察每一个问题,而只有作为阶级的主体才能够提出总体的观点。
无产阶级自身就是总体,或者说是总体范畴的主观方面。
无产阶级作为“认识社会总体现实的自觉主体”与一切个人主义的立场格格不入。个人主义往往立足于个人的观点来看待周围的世界和社会环境,因此,个人是站在这个世界的对立面的,而这个世界则是肆意凌虐个人的“无情的命运”。也就是说,这个世界在本质上是一种相异于人的、难以捉摸的和不受人的行为能力影响的人的环境,对于它,人们在理论上往往称作“规律”,即看作是不可理解的合理性存在;而在现实中则是以宿命论的方式接受了它。这样一来,就把人变成了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完全消极的存在物。
马克思主义从阶级的立场出发看待周围世界和社会环境,它把无产阶级自身与这个世界视为一体,视作总体中相互规定的总体因素。作为阶级的人是总体性的主体,它把周围世界和社会环境都看作是属人的而加以改造,而人自身的改造又有赖于周围世界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阶级的观点是历史总体观的基础,正是由于无产阶级有了自觉的阶级意识,总体范畴在科学-方法上的优越性才表现了出来。
在历史总体的关系中研究问题,不仅可以发现避免虚假意识的借鉴,而且能够在历史总体中正确地把握人们的生活状况和由这种生活状况所决定的人们的思想、感情等 , 从而确定人们所希望的东西和所追求的目标,以及为此应当采取的正确行动,并进一步了解这些行动对历史总体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自觉意识。这种自觉意识的出现使无产阶级的行动从自在阶段走向自为的阶段,成为自觉地推动历史总体发展的革命实践活动。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活动为最终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即实现思想规定的起源和现实生成着的历史过程的统一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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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英语考试是一项测试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国家级外语考试,它的重点是考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职称英语考试中的阅读理解题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职称英语考试是一项测试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国家级外语考试,它的重点是考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本文通过分析职称英语考试中的阅读理解题型,总结了其解题方法及技巧。
关键词:职称英语教学 阅读理解 解题方法
职称英语考试全称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它是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级外语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大纲》明确指出,考试重点是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因此,阅读理解就理所当然成为考试的重点,并且它是英语职称考试中占分比重最大的一个题型,它占到总分的45%。
阅读理解题测试的重点是考查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这也是一种英语水平的综合应用能力。它不仅是一个阅读的能力,而且包括理解能力、阅读速度、阅读技巧,词汇量,以及逻辑判断能力。因此,要训练阅读理解能力,从多方面下手,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对于阅读理解能力,《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大纲》指出:“应试者应能综合运用英语语言知识和阅读技能来理解专业的或一般内容的英语书面材料。阅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掌握所读材料的主旨和大意;2.了解阐述主旨的事实和细节;3.利用上下文猜测某些词汇和短语的意义;4.既理解个别句子的意义,又理解上下文之间的意义关系;5.根据所读材料进行判断和推论;6.领会作者的观点、意图和态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也是英语阅读理解题考查的全部内容。
下面以2013年职称英语综合类A级考试的前两篇阅读理解文章为例,解析测试的重点。
第一篇文章题目是“Making a Loss Is the Height of Fashion”,其中的第一个问题What is the main idea of the first paragraph?这是一道考查文章主旨和大意的题,只有通读完整篇文章以后,才能得到答案,即The haute couture designers claim losses in their sales.第二个问题是According to the second paragraph,Jean-Louis Scherrer,这是说明主旨事实和细节的问题,通过阅读第二段就能得出答案,即was in a worse financial position than other couturiers.第三个问题The writer says that the outfit Jean-Louis Scherrer described,根据所读材料进行判断should have cost the customer than it did.第四个问题是The writer says in Paragraph 4 that there is disagreement over,这是细节性问题,结论是the changes that need to be made in haute couture.最后一个问题是What is the writer’s tone toward haute couture business?这是领会作者态度的问题,也是在通读全文后得出答案,即Somewhat ironical。
第二篇文章“On the Trial of the Honey Badger”,第一个问题Why did the wild life experts visit the Kalahari Desert?这是一个细节的问题,根据第一段中的Their main aim was to study the badgers’movements and behavior,就可以知道其答案为To observe how honey badgers behave.也可以说要掌握behavior这个词的意思。第二个问题What does Kitso Khama say about honey badgers?文章第二段就是Kitso Khama说的话,从这段话中查找答案,注意curious animals这个词,并利用上下文,我们可以得出答案:They show interest in things they are not familiar with.第三个问题What did the team find out about honey badgers?从文中第三段,可以找出答案They may get some of the water they needed from fruit.第四个问题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a typical feature of male badgers?这是一个细节问题,从这句话...since they can cover large distances in a short space of time得出结论.They hunt over a very large area.第五个问题What happened when honey badgers got used to humans around them?从最后一段中得出结论:They lost interest in people.
解答阅读理解题,考生除了需要具备阅读理解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解题技巧。
1.做题顺序。有人认为做阅读理解题应先通读文章,后看答题选项,再答题;而有人认为先看问题,再带着问题读文章,再做题;还有人认为是看一下文章,看一下答题选项,文章和答题选项交叉看。这几种方法,没有绝对的哪个好哪个坏的问题。主要看是什么样的问题。如果是主旨题或是作者的观点、意图和态度方面的题,就应该先读全文,再提炼中心思想,就像上面的第一篇文章的第一个和第五个问题一样;细节题,应该仔细看题和选项,再反过来读文章,在文章找寻答案;而对于判断和推论这类的题,则应是文章和选项交换着看,从中得到结论。
2.合理分配时间,先易后难。在阅读理解过程中,有的文章比较难,而有的文章相对容易。这时就要先做较容易的文章。例如,在上面所说的2013年职称英语考试综合类A级试题中,第一篇文章相比后面的两篇阅读理解文章就要难得多。如果把大量的时间花在这道题上,就有可能没有时间做完全部试题,最佳的方法是先读后两篇再读第一篇。当然,有的文章看起来比较难,但后面的问题不难,在文章中能直接找到答案,所以应区别对待。对于较难的文章,在做完容易的题后也要仔细阅读,不能轻易放弃。
3.猜词义。在阅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不认识的生词,虽然职称英语考试中允许带字典查单词,但如果查得太多就要影响阅读速度和效果,所以这时就需要猜生词的词义。可以根据上下文猜词义,如根据举例、解释或定义来猜,或是根据反义词同义词的关系来猜,或是根据生活经验基本常识来猜词义,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熟悉文章体裁。阅读理解能力不是通过做题才能提高的,而是通过大量的阅读英文文章提高的,并且要阅读不同体裁的文章,才能熟悉各种体裁的区别。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考生,阅读的体裁也不相同,如卫生类的考生应多读有关卫生方面的英语文章,从而提高对这方面文章的阅读能力。
5.做题后检查。阅读理解题考查理解能力,有时做题不细心,可能做错某些题。把全部题做完后,如果有时间,就要检查阅读理解题,尤其是细节性或判断推理方面的问题,有时一不细心就可能出错。只有仔细检查才能避免失误。这也是因为阅读理解是职称英语考试的重中之重,每个小题3分,一篇文章15分,它关系到考试得分问题。
职称英语考试的重点是阅读理解能力,但训练阅读理解不能专门只做题,而应从阅读英文文章下手。只有多阅读,在阅读过程中提高英文的阅读理解能力,才能相应地扩大英语词汇量,提高阅读速度,培养阅读兴趣,从而提高英语整体水平。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用书(综合类)[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2.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大纲[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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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播在党的领导下开始由自发变为自觉。中国共产党主办了《向导》、《新青年》季刊、《前锋》、《中国青年》等理论刊物,建立了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书店.陆续出版发行了马克思主义丛书,还把上海大学改造成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培养干部的基地。中国共产党在该校设立社会科学系,许多共产党人担任主讲教师.由此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史上的第二次高潮。在这次高潮中,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了解更为全面,不再限于仅仅介绍唯物史观,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了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瞿秋白对辩证唯物主义的传播和理解,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基于对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瞿秋白特别突出辩证唯物主义坚持的唯物主义立场,着重绍述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他指出,世界在本质上是物质的,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归根到底都是物质的具体表现。“全宇宙只是统一的物质之种种组织或混和的方式。”整个宇宙就是物质无限多样性的统一。“各种物质并且经常地在变动、转动、变化之中。物质并不消灭,也不发生,只是时常改变自身的组织形式罢了。这就是物质不灭的原理。”
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出发,瞿秋白对生命和意识或精神作了唯物主义的说明。他指出,生命是物质在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态,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凡有生命的必有蛋白质体;凡蛋白质体不再溃败的过程中必发现生命。当然还必须其他的化学成分,才有持久的活的机体;然而单为生命之发现,却并不需其他成分:其他成分的需要,只在于变成蛋白质而持续此生命。最低等的生物实在仅仅是蛋白质球,然而他们却已有生命之表现。”至于意识或精神,则是物质长期的、高度的发展的产物.也是“一种特别组织的物质”的属性。“精神不能外乎物质而存在;物质却能外乎精神而存在,物质先于精神;精神是特种组织的物质之特别性质。——物质当然是宇宙间一切现象之根本。”“自由人的脑经(一种特别组织的物质)能思想。没有这种物质,便没有思想,没有意识。”“无论什么样的思想,决不是一个人的创造或想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外物所给的经验得来的,就是纯粹抽象的算术亦是现实世界的反映。”
在瞿秋白之前,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比较注意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与现实政治斗争联系比较紧密的内容,希望从中得到指导中国革命实践的思想武器,而对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之类抽象的理论问题,则关注不够。瞿秋白纠正了他们的这一不足关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应该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抽象、最远离现实生活的内容之一.但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的一块基石,是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分析一切问题的根本前提。从瞿秋白对这一原理的绍述可以看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水平已有相当大的提升。瞿秋白还力图把这一原理转换为思想方法,他说:“以物质基础的考察.实际情况的调查,来与我们的理论相较,是非正误立刻便可以明白。因为精神现象发生与物质现象.而物质是可以实际按察的。”在这里,他已提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中国共产党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奠立了基础。
总之.瞿秋白的物质观吸收了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总体上突破了旧唯物主义物质观的局限,基本上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概念的原意。但是,他毕竟是第一位绍述辩证唯物主义的中国哲学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领会尚不够深刻。他比较重视辩证唯物主义的唯物主义性质,而没有突出其辩证法性质,没有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外,他对物质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不准确志处,例如,他说:“物质不过是‘电’的种种表现而已。电子的各种结构,形成各种元素之原子;各种元素原子互相结合而成各种不同的组合,构成各种物质之分子。人身大地星球及宇宙,无不是这些原子分子所组成——分子原子之于宇宙,正犹砖瓦之于房屋。”显而易见,他的这种理解,容易混淆辩证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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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赔偿;社会保险;重复填补
内容提要: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既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所带来的典型难题之一,也是中国《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险法》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目前中国立法并未完全解决该难题。学说多围绕比较法上的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或选择模式展开讨论,见解不一;审判实践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侵权赔偿项目与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在项目类别、表述及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各有不同。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构成重复填补,应依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判断。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如何协调民事基本法律与社会保障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促成《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进而保持社会主义法律系的体系性和谐,已成为当前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其中,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是连结两者的关键所在。各国对此争论不休,呈现出各种解决模式。美国多利用“间接来源规则”(Collateral Source Rule)解决并行给付问题;[1]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利用损益相抵、代位求偿、不当得利等规则加以处理;更为激进的方案则试图在人身损害领域用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替代侵权赔偿制度。[2]
《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此也有过一些探讨,但因争议较大,[3]最终未能作出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了部分规定,但离完全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有不少距离。
一、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中的给付项目。此外,《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也对侵权赔偿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侵害时得以请求的给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治疗、康复费用;(2)被侵权人的工资收入等;(3)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残时的相关费用;(4)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死时的相关费用。在这些赔付项目中,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存在一定的交叉,侵权人能否主张损益相抵、被侵权人能否被重复填补以及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享有追偿权等,构成了并行给付中的重要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亦有所涉及。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作了规定,但未涉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 20号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但理解上存在争议;[4]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也试图明确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规定只涉及工伤保险,且多有争议,仍难以完全厘清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
对是否规定工伤保险等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颇具争议。其中,有部门认为工伤保险等问题主要属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宜在侵权法中规定,而应当由当时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来规定。[5]因此,《侵权责任法》最终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8条第2款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时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支出的请求权人。随后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吸收了有关意见,在第30条和第42条就医疗费用作了规定。[6]但是,对于医疗费用以外的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因分歧较大,《社会保险法》未作规定。[7]该问题仍然是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领域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
二、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的学说及实践
(一)学说状况
关于同一损害,有多种赔偿或补偿制度时,由于各种赔偿或补偿系因不同时期,应对不同的需要而创设,其相互间的关系,疑义甚多。[8]在中国,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学说论争的焦点,围绕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及兼得模式等,[9]众说纷纭。
有学者主张补充模式,认为应当坚持工伤保险优先原则,保险理赔之后的不足部分,被侵权人可以依一般侵权责任要求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赔偿。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符合工伤保险制度替代雇主侵权责任的目的,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可靠和完全补偿,且有利于发挥赔偿法律机制的制裁和预防功能。[10]也有学者主张应区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前者采“法定优先”,原则上应当首先寻求工伤基准法的救济,但在用人单位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侵权人也可以请求民事侵权救济。对于后者,也首先由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者进行损害填补,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则应准许工伤者寻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工伤基准的不足。[11]支持补充模式的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既可避免双重利益,又可避免“选择”制给受害人带来的尴尬,使劳动者的损失能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亦相吻合。[12]
有学者主张替代模式,以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责任,认为替代关系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替代关系简便易行且较为公平;替代关系也有利于减少诉讼,避免劳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3]但也有学者认为,因两种责任的设立目的、功能并不相同,而且利弊互现,任何一种模式都不能同时实现两者的制度功能,因此不能采取替代模式。[14]
有学者主张替代模式并辅之以特别情形下的选择模式,认为在适用工伤保险的场合,排除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但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且符合工伤保险构成要件时,赋予受害人一方选择诉权,一旦作出选择,不得再从程序或实体上寻求另一种救济。其主要理由为法律救济上的衡平原则、效率原则、积极权利观和对弱者的保护。该学者也主张,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工伤保险的给付水平应当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相当,如此一来,任何“补充”和“选择”都将失去意义,程序便捷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必将居于优势地位。[15]也有学者对选择模式提出批评,认为因侵权赔偿与工伤补偿之间存在差异,受害职工很难合理行使选择权,面临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16]也会存在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操作上的困难。[17]
有学者主张兼得模式,认为无第三人侵权时,被侵权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还须按照侵权赔偿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三人侵权时,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则本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其理由主要有: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二者之间不具有相互取代性;因人身价值难以用金钱评估,侵权法恢复原状的目的难以实现,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兼得不构成不当得利;兼得模式符合侵权法功能多元化的要求且符合现行法的规定。[18]
此外,也有学者主张依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模式,认为具体的救济模式应依工伤职工实际受偿情况、请求对象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情况等加以确定。[19]也有学者从生命权特别保护出发,主张根据第三人侵权是否造成死亡后果分别适用兼得和补充模式。[20]
综上,虽然各家学说未能形成一致结论,但至少存在以下几点趋势:(1)学说多围绕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展开,未关注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并行给付问题;(2)所有学说都围绕替代、兼得、补充或选择等不同模式展开论述;(3)早期学说多笼统认为应当采取某种模式,但最近学说呈现出了类型化倾向,区分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甚至有学说进一步区分了工伤是否造成死亡等情形。以下就此作一简单述评。
替代及选择模式的优点在于效率。但是,一个具有高效制度和高效法律体系的社会不一定是公正的,为了实现更高的规范目标也可能必须接受效率的损失。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公认的规范,即使与效率目标不一致,也要执行。[21]同样地,在并行给付处理模式的选择上,效率与否并不是决定模式选择的先决条件,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各自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才是决定模式选择的关键所在。更何况,两者给付项目类别并不完全等同,替代或选择模式难以发挥不同给付项目本身的价值。
兼得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符合侵权法救济被侵权人的目标功能,也符合社会保险法内含的“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政策目标。[22]但是,姑且不论工伤保险是否内含了“责任险”的因素,[23]这一模式并不符合衡平原则。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在遭受人身侵害时,在法律上应受到同样的救济。若因为其在职职工身份而获得了双份救济,有违衡平理念。而且,若坚持兼得模式,令被侵权人获得双份补偿,社会保险基金也当然不得再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向侵权人追偿其支出的费用,否则会给侵权人带来双重负担——既要向社会保险基金偿付费用,又要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有违一般法理。但若社会保险基金不享有追偿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源保障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要么使得保险费率不当增加,要么使得政府财政支出急剧增加,进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相反,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后,仍然难以从该制度中获取一定的利益,难免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吸引力。[24]
补充模式力图实现不同的制度目的,兼顾被侵权人、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利益。支持者不在少数。但也有学者批评该模式纠纷处理机制复杂,是一种低效率的模式;当事人负担沉重,且雇主在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还要承担事先无法预期的赔偿责任,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5]或者认为补充模式司法成本较高,且因不符合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26]但如前所述,效率并不是决定模式选择的关键,可以通过改革其他配套制度加以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就通过课以补偿义务人调查受害人获益情况的义务来提高制度运行效率。[27]雇主承担不可预测风险的批评,也不具有合理性。雇主对风险具有一定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因为若雇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亦不会发生工伤,不至于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该模式缺乏理论基础的批评也不尽合理。因为即使与损益相抵规则的要件有所出入,并不妨碍通过扩张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难题。[28]
若只能从上述各种模式中选择,我们较为倾向补充模式。但是,目前中国学者理解的补充模式多为赔付总额上的补充关系。[29]该模式仅仅关注到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各自的整体功能,忽略了各赔付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目的。与此不同,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赔付项目的“同质性”,关注的是个别赔付项目本身。因此,“总额补差”式的补充模式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二)司法实践状况
关于并行给付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集中体现在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之
间的关系上。[30]最高人民法院曾试图明确规定兼得模式,[31]但最终通过的司法解释删去了该规定。目前法院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就该条的理解,多有争议。有法官主张混合说,认为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但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32]有学者认为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侵权时,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赔偿;第三人侵权时,语义上解释为兼得模式和选择模式均可,依公平原则应采选择模式的理解。[33]有学者认为该条第1款不应被理解为“劳动者只能寻求工伤保险救济”,而只是“代表了法院行使释明权”;该条第2款则应被理解为兼得模式。[34]也有学者理解为补充模式,认为若工伤保险补偿未能完全达到救济劳动者的目的,权利人可继续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35]
学界的争议也导致了具体适用分歧。此处选取若干典型案件作一分析。具体案件有:(1)张文勇与广州丰科贸易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84号)(以下简称“张文勇案”);(2)广州市禺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澎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76号) (以下简称“郭澎涛案”);(3)北京中交安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兴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0)渝二中民终字第810号) (以下简称“徐兴民案”);(4)楚芮等诉宝丰县洁石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0)宝民初字第294号) (以下简称“楚芮案”);(5)佛山市南海平洲夏西宏发编织厂与张平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2号) (以下简称“张平容案”);(6)广州市三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仕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96号) (以下简称“李仕清案”);(7)何树民等与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346号) (以下简称“何树民案”);(8)梁辛贻与卢柱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00号) (以下简称“梁辛贻案”);(9)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以下简称“杨文伟案”)。[36]
针对用人单位侵权,多数学说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试图以工伤保险待遇替代侵权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呈现出了另一幅景象。如“张文勇案”和“郭澎涛案”,即使是同一法院时隔不久的判决,在判决结论上却明显不同:前者认为劳动者虽然不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但对于侵权赔偿中未涵盖、却包含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给付项目,用人单位仍应予赔付;而后者采纳的是替代模式,以工伤保险待遇替代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明确肯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但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其中,采纳了兼得模式的案件有“楚芮案”、“李仕清案”、“梁辛贻案”和“杨文伟案”等四件;其他案件并没有遵循该答复确定的兼得模式。在“徐兴民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已要求第三人先行给付医疗费,但被侵权人仍得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在“张平容案”中,法院认为两者可以兼得,但以功能上的等同性等为由,认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构成重复填补,工伤保险待遇中不予给付。在“何树民案”中,法院认为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兼得模式,并援引地方条例认为应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与“张平容案”不同,该案中,法院只是进行了赔付数额总额的简单对比,并未对比个别给付项目。
上述案例状况表明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严重分歧。但与学说不同的是,有不少案件并不是简单判断应否兼得、补充、选择抑或替代,而是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是否可以兼得。这也正是前述学说所缺乏的视角。例如,在“张文勇案”中,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均基于因伤致残这一事实获得,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不能要求重复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其属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补助,应予以赔付。同样地,在“张平容案”中,法院也区分了赔付项目,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误工费保护的是同一权益,不应重复赔偿。即使是在最终采纳了兼得模式的“梁辛贻案”中,一审法院显然也注意到了个别赔付项目的同质性,认为仲裁裁决中的住院伙食费与民事赔偿项目重叠,可不予赔偿。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采纳兼得模式的“杨文伟案”中,一审法院也认为交通费不应双重赔付,且二审法院并未否定该判断。
三、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方案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带来的典型难题之一,各国通常围绕“间接来源规则”、损益相抵、代位求偿及不当得利等具体法理展开讨论,尚未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该问题的解决方案,受制于各国特定的社会保险政策、财政能力、侵权法的构造甚或一国的法传统。特定国家的解决模式只能是一种参照,更何况各国内部对此也处于长期争论之中,要完全导入特定国家的某种模式并不现实。因此,结合中国国情,以比较法经验为参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解决这一难题。
(一)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首先,应采取类型化的思路,避免笼统判断;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的审判实践倾向,值得肯定。
依赔付项目不同分别判断符合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的功能定位。侵权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惩罚和吓阻。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安全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与侵权赔偿的功能取向并不一致。[37]但要实现社会保险的这些功能,须通过分摊风险的办法来填补社会成员的损失。因此,补偿是实现社会保险功能的前提,理应被作为社会保险的功能之一对待,无视两者在补偿功能上的交叉关系而抽象主张两者可以兼得的模式并不可取。
由于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都具有补偿功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侵权法补偿功能。但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各自的功能并不限于补偿。侵权法根本目的在于以损害赔偿划定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界限,而社会保险法则受到了连带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福利国家理论的影响。基于这样的法律政策目标,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给付呈现出了不同的功能倾向,或偏重于补偿功能实现,或偏重于惩罚功能实现,或偏重于福利等功能实现。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在功能上并非完全等同,无法用社会保险完全替代侵权赔偿。在决定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构成重复填补时,单纯的选择模式或替代模式无法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而需要根据各赔付项目背后的功能定位作出判断。
依赔付项目不同分别判断也有比较法依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中国台湾地区有判例鲜明支持了依给付目的判断原则,认为“两者之意义,性质与范围均有所不同。以目的上言之,职灾补偿以保障受害劳工之最低生活保障为其目的,而民法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旨在填补受害劳工所遭受之精神物质之实际损害,但两者给付目的有部分重叠,均具有填补受灾劳工损害之目的。就此重叠部分,如其中一债务人已为给付,他债务人就此部分之责任即归于消灭”。[38]日本也明显区分了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结局,给付该利益的宗旨或目的与损害赔偿的宗旨或目的是否具有“同质性”与“相互补充性”是重要判断标准之一。[39]一般认为,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被侵权人虽然同时获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但对于国民健康保险给付、护理保险给付、国家公务员互助给付、厚生年金、国民年金及通常的工伤保险给付等社会保险给付,若保险机构支付了社会保险待遇,保险机构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被侵权人受有来自第三人的赔偿时,在相应范围内,保险机构免除其给付义务。但工伤保险特别给付金、日本《生活保护法》上的生活保护及通常的社会福利,因不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并不因受有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而免除。[40]日本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也支持了该观点,认为“受害人依劳灾保险法或公共年金制度受有各种保险给付或各种年金给付时,根据此等社会保险给付各自的制度目的,若该给付是为了填补特定损害而支付的,作为填补对象的特定损害与该给付就具有同质性和相互补充性,应当进行损益相抵式的调整”。[41]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做法。例如,英国1989年《社会保障法》中规定了侵权赔偿中应当扣除全额社会保障金,但1997年的法案改变了这一做法,社会保障金只从具有相同功能的部分扣除。[42]德国的社会法典虽然规定社会保险人及生活保护的给付人,限于存在给付义务时,依法律规定取得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请求权。但于此情形,要求社会保险给付与损害类别的时间与对象为一致。欧洲学说上通常也认为,第三人向受害人的支付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取决于该支付背后的目的。[43]
不仅如此,依赔付项目不同分别判断也符合现行法规定的法理,与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完全一致。《侵权责任法》通过列举赔偿项目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社会保险法》就医疗费问题单独作出规定却未规定其他给付项目,以及《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也都表明了就不同赔付项目采纳不同模式的可能性。实践中被侵权人、侵权人及法院也多是就具体的赔付项目逐一主张、举证、反驳和认定。因此,在处理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的关系时,逐一分析具体的赔付项目,尤显必要。
其次,社会保险给付原则上不限制侵权赔偿请求权,侵权赔偿原则上也不限制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
就用人单位侵权的情形,中国相关学说及审判实践认为此时应以工伤保险给付替代侵权赔偿。[44]比较法上也多认为此时可视为用人单位“购买”了“责任险”而免责;或认为该制度有助于保持劳资之间的“和平共处”,应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但该理解日益受到批评,甚至有国家开始尝试放弃这一制度。[45]第一,工伤保险给付项目与侵权赔偿项目并不相同,不能简单替代。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给付项目中尚未包含的项目,不可能也不应被替代。第二,两者的赔付标准并不相同,倘若工伤保险给付的数额少于被侵权人实际所受损害,此时若令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失、禁止被侵权人向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求偿,并不符合损害填补的分配正义。第三,若以被侵权人不得不承担部分损失来换取劳资双方的“和平共处”,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46]因此,为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12条不应被理解为“替代模式”,而应被理解为只是规定了救济程序上的工伤保险前置性。
同样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社会保险给付也不限制侵权赔偿请求权;侵权赔偿也不限制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在欧洲比较法上,被侵权人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后,通常无权向侵权人要求完全赔偿。但这一机制并没有排除或限制被侵权人享有的双重请求权,只是通过被侵权人、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求偿机制来避免被侵权人的双重得利或侵权人的不当免责。[47]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的不同设计,在填补被侵权人损害方面并不应该有太大差别。区分两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机构与侵权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和不同的救济程序上。因此,本文设计的具体解决方案,并不刻意区分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而只分析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但须说明的是,在工伤保险领域,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存在着不同的政策考量,用人单位侵权情形原则上应否定社会保险机构的求偿权。
(二)具体解决方案
遵循前述基本思路,可依类型化的思路,按照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的原则解决社会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的并行给付难题。
1·治疗、康复费用。在侵权赔偿方面,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社会保险给付方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若构成工伤,依《社会保险法》第30条,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构成并行给付关系。两者当中的医疗费,都旨在弥补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引起的伤病治疗费用,构成重复填补关系,被侵权人不得重复得利。《社会保险法》第4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8条[48]都肯定了这一点。不过,这两个条文都未明确规定此时是否构成法定债权让与。在解释论上应当认为被侵权人仍然得以请求工伤保险医疗目录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以实现被侵权人损害的完全填补,并避免侵权人不当免责。原因在于,中国工伤保险医疗目录与侵权赔偿中的合理医疗费用并不完全一致,且后者的数额往往高于前者,若依法定债权让与制度,要么使得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了与其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相称的追偿额,要么使得侵权人不当免责。而且,《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用语“追偿”本身也表明社会保险给付只是在给付的范围内消灭被侵权人相应数额的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用语“该费用”,更是明确限定了第三人的求偿范围。
关于伙食补贴费、交通食宿费和护理费,因其功能和目的完全相同,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被侵权人不应获得双重给付。侵权赔偿项目中的必要营养费,因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未涵盖,被侵权人可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侵权人给付。
问题是医疗费用的侵权赔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关系如何处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弥补工伤后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与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通常不会构成重复填补。原因在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或者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当然,就将来费用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侵权医疗费用赔偿也可能构成重复填补,须加以调整。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仅着眼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也是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职工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使得收入减少时所给予的一种医疗补助,类似于“社会救助”。因此,两者在功能上并不完全等同,被侵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以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若不构成工伤,依《社会保险法》第30条,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有先行支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该条语义表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侵权赔偿医疗费用,被侵权人只能享受一份。但因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为“合理费用”,其数额通常会高于受目录范围限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条也应当采取与《社会保险法》第42条一样的理解。
2·关于被侵权人的工资收入等。在侵权赔偿上,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误工费。社会保险给付则包括工伤期间或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的失业保险金。
在这点上,“张平容案”的判决理由值得肯定。即,“虽然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依不同法律而取得的不同性质的补偿,但两者均是为补偿伤者因受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而设定,实际保护的是同一权益。”同时,为避免侵权人的不当免责,若被侵权人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就该部分支出,用人单位可以向侵权人追偿。[49]这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精神。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与误工费侵权赔偿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填补关系,但失业保险金本质上属于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目的不在于补偿被侵权人因受侵权导致的工资收入损失。而且,失业保险基金虽有财政补贴,但职工缴纳了部分保险费的事实,也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为了自己利益之伤害保险契约”。因此,失业保险金不应在误工费赔偿中予以扣减。
3·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残时的相关赔付。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50]社会保险给付方面主要有病残津贴、工伤时的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构成工伤,依《社会保险法》第17条,不符合领取病残津贴的标准,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构成并行给付的关系。两者当中涉及的残疾用具费,是被侵权人因残疾造成身体机能的全部或部分丧失、为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而配备有关残疾辅助器具所支付的费用,目的和功能相同,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被侵权人不得双重得利。但因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在数额上可能会有差异,此时可以参考医疗费的处理模式,以补差的方式向侵权人或社会保险机构求偿。若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相关费用,为避免侵权人不当免责,应赋予其追偿权。
两者涉及的护理费都是为了弥补生活自理障碍而需要由他人护理时的费用支出而设,其目的、功能等同,构成重复填补上的“同质性”。但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护理费按月发放,侵权赔偿中的护理费须一次性支付。损益相抵原本是指是否应当将从第三人处受领的给付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的问题,尚未受领的给付,原则上不应被扣除。[51]因此,若未实际受领工伤保险护理费的,侵权人通常不得主张损益相抵;相反,若被侵权人尚未从侵权人处获得护理费赔偿,社会保险机构在其支出范围内享有追偿权。不过,因存在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支付的不同,两者之间的调整会显得非常复杂。
难点是残疾赔偿金与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病残津贴之间的关系。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主要有“收入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等学说。[52]通常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然采纳了“劳动能力丧失说”,但在具体计算时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通过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来确定残疾赔偿金。[53]其中,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收入减少是重要考虑因素。
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引起的劳动功能障碍而影响职工日后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其着眼点在于弥补因劳动功能障碍引起的收入减少,与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目的相同,具有损害填补上的“同质性”。因此,侵权人可以主张损益相抵;被侵权人不得双重得利;而社会保险机构在其支付的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时可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也体现了不得双重得利的精神。
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保留劳动关系而不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支付的劳动能力丧失补偿待遇;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事实上弥补了劳动收入的丧失,似乎与残疾赔偿金构成重复填补。但《社会保险法》第40条表明了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同质性,都旨在保障职工的生活来源,前者着眼于退休前生活保障;后者着眼于退休后生活保障。[54]因此,伤残津贴的主要着眼点不在于弥补收入损失,而是基本生活保障,与着眼于收入损失弥补的残疾赔偿金不具有功能和目的上的“同质性”。两者不构成重复填补。
因工伤致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是为了保障这类工伤职工在寻找到新的工作以前,能够负担基本的生活开支,同时也是对其可能产生的就业弱势的补偿。[55]该补助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伤职工的收入损失,但其着眼于基本生活的保障,并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更多地类似于失业保险金的功能,与旨在弥补收入损失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不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
若不构成工伤,病残津贴与侵权赔偿构成并行给付关系。病残津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创设了该制度,但未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参保人员“缴纳了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基金作出了贡献,在其失去生活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56]据此,病残津贴的本质在于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年龄前生活保障,强调保险费的缴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收入损失,但与残疾赔偿金并不具有“同质性”,不构成重复填补,也不构成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代位求偿的对象。
4·被侵权人因遭受人身侵害致死时的相关赔付。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遗属用以安排丧葬事宜的资金。侵权赔偿中的丧葬费,也是安葬死者的费用。两者在功能和目的上等同,构成重复填补的关系,遗属只能取得其中一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也表明了被侵权人一方不能重复得利。
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构成重复填补,涉及到抚恤金的性质。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答复》称:“不管受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当酌情给一点抚恤”,“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用包括扶养费用,但不限于扶养费用”。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发给抚恤费。”[57]从这些规定来看,虽然抚恤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遗属的生活来源,但更多体现了对遗属的抚慰功能,抚恤金是被作为遗属的福利保障制度来对待的,与侵权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所强调“必要的生活费”的金钱补偿功能并不相同。《社会保险法》延续了这一福利保障的思维。[58]据此,社会保险给付中的抚恤金,不管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遗属都可以在侵权死亡赔偿金之外请求抚恤金,两者不构成重复得利;支付了抚恤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也不得向侵权人代位求偿抚恤金的支出。原因在于,代位求偿的前提是求偿权人受有损失。而抚恤金的支出,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失业保险抚恤金,因为受害人的死亡导致社会保险机构无须再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此等抚恤金的支出难谓社会保险机构的损失。
难点在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鉴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单列,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自然不是人格赔偿性质的“精神抚慰金”,而是财产赔偿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59]但就其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传统上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之争;也有学者构建了近亲属“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60]《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并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继承丧失说”。虽然因《侵权责任法》未列举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致使难以断定《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何种学说,但法发[2010] 23号要求“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明确表明了不采纳扶养丧失说。而继承丧失说和“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的相通之处在于死者近亲属得以请求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据此,《侵权责任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但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补偿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学界未作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工亡补助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三类情形: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即家庭共有预期收入的减少;受供养权利的丧失以及工亡职工近亲属的精神损害。[61]但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已单列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不应被解释为包含了受供养权利的丧失;而且,考虑到中国及比较法上的社会保险待遇通常不包含精神损害补偿,工亡补助金也不应被解释为包含了精神损害补偿。因此,工亡补助金的实质是对近亲属得以预期的财产损失的补偿,与侵权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在功能和目的上是等同的,存在着重复填补的“同质性”,被侵权人不可重复得利。但因计算标准不同,两者在数额上可能不同,近亲属可依补差的方式分别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社会保险机构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制度予以解决。
5·《侵权责任法》特有损害赔偿项目的赔付。与《社会保险法》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此等赔付项目的功能与社会保险待遇不具有“同质性”,不构成重复填补关系。
四、结语
因遭受人身侵害引起的损害,存在着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等多元化的填补方式。侵权赔偿项目与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在项目类别、表述及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存在差异,会面临并行给付的问题。对此,学界多围绕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等展开讨论,审判实践也关注到了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笔者认为,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在于特定制度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政策功能,取决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在被侵权人损失完全填补原则之下,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制度的运用,既要避免侵权人不当免责,也要避免其承担不当责任,同时又要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的经济能力。在这一前提之下,依不同赔付项目分别判断的原则较之单纯的模式选择更符合现行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
目前赔付项目中构成重复填补的主要有: (1)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伙食补贴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相应项目; (2)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3)侵权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这些项目,被侵权人不得重复得利;但因各自的计算标准不同,被侵权人在获得其中之一的补偿后,可以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补偿其仍然难以弥补部分的损失。就侵权人、被侵权人及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可通过损益相抵、代位求偿等机制加以解决。
不构成重复填补的赔付项目主要有:营养费、失业保险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此等赔付项目,被侵权人可依侵权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分别向各自的给付义务人请求,不构成损益相抵或代位求偿的对象。
注释:
[1]Richard C. Maxwell,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in the American Law of Damages,"Minnesota Law Review, vol.46(1961-1962), pp.669-695.但该规则日益受到挑战,最近各州动向可参见Jamie L. Wershbale, Tort Reform in America:Abrogating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Across the States,"Defense Counsel Journal,vol.75, 2008, pp.346-357.
[2]加藤新太郎:《加藤雅信:不法行為法の将来構想——损害賠償から社会保障的救済へ》,加藤雅信等編:《日本民法施行100年記念:日本民法学説百年史》,東京:三省堂,1999年,第624頁;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王仰光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0页。
[3]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019—1025页。
[4]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杨胜男、贾媛媛、庄良平:《生命权特别保护视野下的工伤案件审理》,《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5]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第1025页。
[6]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340—341页。
[7]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29页。
[8]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27页。
[9]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8—211页。
[10]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11]周开畅:《社会法视角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__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2期;李坤刚:《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林嘉:《论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上), 2011年1月20日,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1941, 2011年1月30日。
[12]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216页。
[13]金福海、王林清:《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14]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第429页。
[15]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6]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研究》,第216页。
[17]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第429页。
[18]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19]王永亮、朱炜:《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救济模式选择》,《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
[20]杨胜男、贾媛媛、庄良平:《生命权特别保护视野下的工伤案件审理》,《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21]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江清云、杜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9页。
[22]学界多从“双重得利”角度批评兼得模式。但反对者认为,各种名目的损害虽然得以赔偿,但生命、身体、健康却无法完全回到原状。保险金的获得并不能完全保障将来的生活。将两者的重叠给付视为不当得利的观念,无疑是神化金钱给付作用的拜物教。(松本克美:《使用者の损害賠償義務と労災保険——损益相殺·賠償者の代位·不当利得制度による使用者減責論の批判》,《神奈川法学》1995年第30?第3号)
[2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与用人单位的所属行业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体现了责任险中蕴含的风险概率问题,具有一定的“责任险”色彩。若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本身具有工伤责任社会化之目的,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后仍然享有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无疑违背了这一目的。(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24]事实上,如何增加制度的吸引力,也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考量之一。(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15页)
[25]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26]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27]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New York: Springer Wien New York, 2003, p.290.
[28]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最大判平成5年3月24日民集47 3吖第3039页)就采用了“损益相抵式调整”的概念来解决这一问题。(潮見佳男:《債権各論Ⅱ不法行為法》,東京:新世社, 2005年,第111页)
[29]例如,“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995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不足的部分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57页)
[30]当然,也有案件涉及到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例如,王慧玲:《医保不应冲抵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0日,第2版),但此处只讨论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案件,一则为与前述学说状况相对照,二则因工伤保险待遇较之其他社会保险给付,其争议更为集中。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29条曾规定了兼得模式。(《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0日,第2版)
[32]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33]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34]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35]__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09年第2期。
[36]未特别注明的,均出自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因篇幅关系,此处省略具体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
[37]林嘉:《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38]王泽鉴:《侵权行为》,第27、29页。
[39]平井宜雄:《債権各論II不法行為》,東京:弘文堂, 1992年,第31頁。
[40]若林三奈:《併行給付と损害賠償》,《ジュリスト》2010年第1403号。
[41]最判平成22年9月13日判夕1337号第92頁。
[42]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第414—415页。
[43]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第545页。
[44]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金福海、王林清:《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及前述“郭澎涛案”等。
[45]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另参见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第210页。
[46]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
[47]Ulrich Magnus, ed.,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Law on Tort Law, p.305.
[48]该条只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但有学者认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规则,既然在受害人死亡时可以适用,在受害人遭受一般的人身损害或残疾时,第三人更应当享有直接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694页)反对意见认为,该款是对死亡的被侵权人的特别保护,在其他人身损害情形均不适用该款。(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年,第145页)
[49]田韶华:《误工费赔偿中的疑难问题》,《法学》2010年第9期。
[50]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见解不一。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682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2—134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111页。
[51]岳卫:《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判例·学说·借鉴》,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年,第138页。
[5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679页。
[5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113页;但也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所得丧失说”。(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2页)
[54]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21页。
[55]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19页。
[56]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52页。
[57]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37页。
[5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146页。
[5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683页。但也有学者坚持精神抚慰金性质。(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
[60]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61]向春华、张俞红:《工亡补助金:纷争何时结》,《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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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第一国际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 无产阶级的精神领袖,当代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是指引全世界劳动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进行斗争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新的角度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着眼于特点,注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创性观点;着眼于根本,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着眼于发展,吸纳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成果;着眼于现实,搞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着眼于应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化为现实的思想路线。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五个“着眼于”。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所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内容,地位极其重要。为了正确而深入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采取多维视角,纠正机械论、简单化、绝对化等倾向,澄清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那些模糊观念。
过去,不少领导干部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后,概括自己的体会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主要内容,就是“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这些观点固然正确,不过,它们是一般唯物主义的共同观点,在马克思之前的旧唯物主义那里已经作过阐述,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前提或基础,但还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仅仅了解这些,还没有进入马克思主义哲学。
在这个问题上,哲学界近年来也一直存在着所谓“物质本体论”和“实践唯物主义”的争论。有的专家坚持认为,物质第一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反对把实践观点看作是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但如前所述,物质第一性的观点是唯物主义各种派别的共同观点,仅仅讲到这一点,并未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可是,我们讨论的对象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什么其他哲学。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经指出:“如果说最发达的语言和最不发达的语言共同具有一些规律和规定,那么,构成语言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①]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点,实际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质”。这个“特质”以一般唯物主义及辩证法思想的共同本质为基础,但又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特有的内容,突出了它在前人基础上的贡献,突出了它的创新成果。它是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应有的高度。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在哲学方面的最大贡献,是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创立了唯物史观[②]。列宁也说过:“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③]以这些论述为指导,可以说,在哲学发展史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具有独创性的观点,主要是实践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阶级观点、价值观点、(唯物的)辩证观点、历史观点。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着重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些独有的观点。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马克思在1845年所写的“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④]——《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首次提出了这个观点。实践观点内容丰富,它强调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强调了实践是认识包括理论的基础,强调了注重“改变世界”的思想。实践既是一个有一定规律、节奏和趋势的过程,又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多维的、流动的过程,人在其中具有主导作用。实践观点把这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客观过程作为基础,它既肯定了旧唯物主义的物质优先性和决定论思想,又吸收了唯心主义的主体能动性和选择论思想,同时批判了它们的消极被动性和主观虚幻性;它立足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既体现了追求理想的进取精神,又指明了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体现着辩证决定论的崭新视野,从而实现了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辩证综合和根本超越。
实践是人区别于物的特点。它既是社会生活一切矛盾包括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等矛盾产生的基础,又是解决这些矛盾、实现它们有机统一的中介和途径。因此,实践观点不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而且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它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他所有观点都是实践观点在不同侧面的展开以及补充。这一观点不仅提供了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从总体上把握世界包括社会历史的辩证决定论方法。
生产观点是对实践主要内容的把握,因而是实践观点的具体化和深化。人类首先和基本的实践是物质生产活动,它是全部人类历史的实际起点,是决定人类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史是生产发展史,整个人类社会生活都随着生产的改变而改变。生产观点的展开,就是社会基本矛盾学说。因为物质生产包括生产力(人对自然界的关系)和生产关系(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两个基本方面,而物质生产以外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上层建筑。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把前人主观随意谈论的社会,变成了一个有确定结构的具体概念,即由一定生产力、生产关系(相对于上层建筑,又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个基本层次所构成的有机体。
在社会结构这三个基本层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其中包括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能动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但是,说到底,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产生、受生产力制约、并且归根到底是为生产力发展服务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条普遍的根本规律。这一观点,把过去哲学家们一向视为卑贱活动、因而通常忽略的物质生产如实地看作社会生活的基础,揭示了社会历史的真正奥秘,具有根本突破的意义。这个基本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社会提供了一个根本方法,即生产力标准,也就是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其他一切社会现象(主要指社会制度和人们的社会活动)好坏优劣的主要标准、根本标准。马克思最早表达了生产力标准的思想,列宁第一个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概念,毛泽东、邓小平和我们党都强调过生产力标准。
群众观点是对实践主体和生产主体的研究。实践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行动,生产也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生产。因此,对人的研究是实践观点和生产观点的进一步深化。不过,人既作为个体而存在,同时又作为群体而存在,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社会发展史归根到底是人类个体的发展史,承认个人特别是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并且认为这种作用有时是很重要的。但是它强调,个人有进步与反动之分,即使是杰出人物,乃至先进阶级及其政党,也只是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只有进步力量的整体即人民群众,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即历史的创造者。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又一条普遍的根本规律。这一观点,把几千年来盛行的英雄史观颠倒过来,恢复了历史的本来面目,同样具有根本突破的意义。群众观点的方法论化,就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它表明,人民群众首先是目的,其次也是手段,因此要以人民利益作为评价一切事物好坏优劣的最高标准即人民利益标准。
群众观点与生产观点是一致的。生产观点强调,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但是,生产力并不是单纯的物,而是人的力量,不过不是哪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力量,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人民群众的基本部分就是劳动者(包括现在、过去和未来的劳动者)。就此而言,人民群众是生产力的主体、担当者和体现者,而生产力则是人民群众素质、发展水平、本质力量的最重要表现。所以,生产力和人民群众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产力的主体化、人格化,就是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的客体化、对象化,则集中表现为生产力。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它们是统一在一起的。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发展尽管存在差别,但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
阶级观点是群众观点的深化和具体化。马克思概括了自己的阶级观点的主要内容,他说:在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上,“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⑤]需要注意的是,实践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点,阶级观点要以它们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生产力的发展更为根本。作为生产力主体的人民群众,同它所包含的阶级、政党、领袖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真正决定历史发展方向和趋势的,是包括他们在内的人民群众。我们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强调的无产阶级阶级性同人民性是一致的。
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主要生活在英国,而当时的英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绝大多数人都变为无产者,少数人成为资产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英国所讲的无产阶级,同我们今天所说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基本是一回事。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直截了当地说:“人民大众即无产阶级”[⑥]。
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讲到当时的落后国家时,也强调无产阶级,这同他们的一个预见有关。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见,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阶级关系将日益简明化(虽然后来并非如此):绝大多数人都行将进入无产阶级队伍。这个意义的无产阶级,代表着包括农民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无产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主体,是人类的先进部分,无产阶级阶级性的实质是先进性。以上无论哪种情况,无产阶级阶级性都不是同人民性对立的,而是一致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宗旨,解放全人类是马克思终生为之奋斗的根本目标。
价值观点是对实践意义和目的的揭示。价值问题的核心也是其难点问题是评价标准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社会全局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提供了两条具有根本性的标准:其一是生产力标准,即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判断一切社会现象好坏优劣的根本标准。其二是人民利益标准,即以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最高标准。它们是有差别的统一。
辩证观点是对实践一般规律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观点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故称唯物辩证法。这是它同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根本区别。至于具体内容,它同黑格尔唯心辩证法基本相似:它以承认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为总原则,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根本,包括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一系列范畴。当然,前者对后者也有部分突破,主要表现在前者强调发展的永恒性,强调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
历史观点是对实践过程的概括。恩格斯阐发了“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于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作为过程而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是历史必然性与历史暂时性的统一。这是由事物内部矛盾与其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条件造成的。这些内外条件的波动无时不有,它们的交互作用是多因素的、非线性的、时间不可逆的过程,从而使事物呈现出变化发展的历史性。因此,只有坚持阶段论和条件论,同时弄清前进方向,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真正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观点反映了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规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规律,具有高度的科学性,是不可违背的普遍真理。同时,它们又在前者基础上,表达了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具有崇高的人民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而全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实践首先是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科学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真理和价值的统一,亦即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的每一个人)谋利益。其中,“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是前提和基础,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而“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的每一个人)谋利益”,则是核心和目的,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意识形态性的实质(仅仅把它理解为服务于某一阶级、某一集团是过于偏狭了)。是否尊重客观规律,始终是人们实践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我们迄今所发生的各种失误,大多与忽视客观规律有关。就核心和目的而言,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高举着“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的每一个人)谋利益”的旗帜,亦即实现每个人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这是人类一切价值追求的制高点,具有不可超越的性质。而且,它内在地包含着伦理的要求。不能把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摆到适当位置,没有一点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奉献精神、牺牲精神,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至多是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
搞清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基本精神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马克思的观点和学说。譬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些原则设想,包括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等,这些,显然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提出这些设想,其深层思想或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效率即发展生产力;在此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促进每个人的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这个深层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再如,马克思的《资本论》对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持基本否定态度的,他认为,由于商品经济存在着商品的二重性、劳动的二重性特别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等矛盾,因而必然导致资本对劳动的严酷剥削,导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根本对抗。
对于《资本论》否定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这个基本观点,我们无疑不能继续固守,也不可能用它来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然而,对于《资本论》中所揭示的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规律,特别是对于其中所蕴含的对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深切关怀,我们则必须予以坚持。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许多论断,都应当做类似的分析,既要把握其表层含义包括具体结论,更要注重其深层思想或根本指向。
另一方面,它又涉及到如何把握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标准问题。几十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在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即使在““””那样混乱的时期也不例外。可悲的是,在严重偏离正确方向和道路的时候,我们不少同志包括很多领导人还自以为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这本身就已经说明究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标准是什么,还是一个尚未引起重视更未得到解决的课题。而没有一个科学的、得到普遍承认的基本标准,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就会成为一个人们任意解释的、毫无实际意义甚至负作用极大的虚假命题。可见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少同志实际上是把是否坚持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的所有观点和学说当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标准。所谓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即“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的说法,就代表着不少人的看法[⑧]。但这是不正确的。
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能把是否固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词句、具体结论直至个别基本原理(例如阶级斗争原理),当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判断标准。他们关于所有制、分配方式、具体体制以及革命形式等许多论述,都是“历史的科学”[⑨],都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而这些条件是经常变化的,因此,直接反映它们的理论也必须随之改变;而且,这些论述都属于途径、手段、方法之列,尚属马克思主义的表层,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硬核”即根本。坚持还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标准,是遵循还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即是否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每一个人)谋利益。只要坚持了这个基本精神,就是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所谓“忠于马克思主义”,不是忠于马克思个人,实质应当是忠于科学、忠于人民。由此也可看出,一切反映客观规律、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要求的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或者是同马克思主义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必须保持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如果问马克思主义同其他科学理论有什么区别的话,可以说,在对待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在认识上,应当更自觉、更全面、更深刻;在行动上,应当更坚决、更完全、更彻底。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里仅列举其中的部分成果:
在唯物辩证法方面,现代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横断科学的成果,就大大地丰富和深化了对立统一学说。系统思想把比较抽象的矛盾,发展为比较具体的系统,进一步揭示了它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开放性,并且概括出正反馈、负反馈、可能性空间等相互作用机制,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视野,而且增强了理论的操作性。其中关于复杂性问题的研究,更给予人们许多重要启示。与此相联系,过去,我们长期宣传“一分为二”,其积极作用是普及了辩证法的一些常识,但也带来很大的负作用,它使不少同志以为,事物大多是非此即彼的两极对立,似乎事物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是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现代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只是反映了事物的极端状态,它们实际不过是一些特例,事物的常态更近似于从零到一的连续值分布,大量的事物都处在两极之间的某种状态。这种从二值逻辑到连续值逻辑的跃迁,更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也是对矛盾学说的发展。
在认识论方面,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这毫无问题。它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但是,它对于能动性的把握,还比较抽象和笼统,它比较注重研究个体认识,注重研究理性认识。近年来,在反映论的基础上,建构论的思想把能动性问题深化和具体化了,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得到了较大发展,对于非理性认识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这与西方哲学的影响有一定联系)。
价值论的研究是一个更重要的进展。马克思的哲学是包含价值论思想的,它主要体现在把追求人类解放与每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理想,也体现在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的思想。不过,这方面的论述不够系统,远未构成体系。这本来是一个不足。而在后来苏联和中国改革开放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更加强化了真理、规律、科学性等问题,价值论的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忽略,表现出很强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不少这类教科书把规律看得至高无上,似乎人生的使命,就是认识规律,服从规律,直至为规律而献身。这个意义的规律,俨然变为新的“绝对精神”或“上帝”。这就走向了真理的反面。实际上,人们之所以要探索规律、认识规律,归根到底是为了利用规律,来实现人本身的利益。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价值论的研究逐渐成为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在价值的本质、价值的类型、评价与价值的关系、评价标准等许多问题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在,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平等人类基本价值观念已经写进了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⑩]。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人们对世界的整体把握中,真理和价值是两个基本的维度,真理的问题是基础问题,而价值问题则是核心问题,它是对人生的意义、目的、追求的探索,具有为人们的行为定向的根本意义。如果说,在物质生活还很贫困的条件下,人们为了谋求生存,可能对它容易忽略的话,那么,在物质生活日益充裕的现时代,价值的问题就愈益突出起来,它实质上体现着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追求,体现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协调社会冲突的趋向。这方面的研究进展,明显地受到了西方哲学的影响。与马克思几乎同时的新康德主义的代表文德尔班及其弟子李凯尔特等创立了价值哲学,它在后来西方哲学的人本主义流派中得到了很大发展。我国价值论的研究,借鉴了西方哲学中的有益成果。
人学的兴起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主要由于对““””严重践踏人性的反思,同时也受到了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启示,人学研究在我国日益兴盛起来,在人的本质、人的属性、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能力、人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等许多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现在,尊重和保护人权已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人为本”业已成为指导我国发展的核心理念。
在规律观方面,过去我们对规律理解得比较死板和机械,似乎凡是规律都是百分之百的绝对必然性,历史规律仿佛就像“火车时刻表”一样机械和确定不移。现在,我们认识到,规律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严格必然性只是规律的一种形态,而且是省略了很多其他因素(即自然科学所谓“理想条件”下)的特例,规律的常态是统计规律即表现为一定概率的必然性,进一步说,是系统规律,即由一定层次和结构所决定的某种概率的分布。这样,就深化了马克思的辩证决定论思想。与此密切相连,唯物的主体选择论思想从过去的被否定转而被肯定,登上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大雅之堂,在主体选择的普遍性、主体选择的类型、主体选择的作用、主体选择的机制、主体选择与客观规律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上,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外,西方国家科学哲学、解释学乃至后现代思潮等学说中的很多有价值的思想,中国儒学中注重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的德治思想、“天人合一”思想、“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等,也被大量地吸收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来。
由上可见,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源于马克思的哲学,但又不限于马克思的哲学,总体上高于马克思的哲学。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实践在发展,时代在前进,科学在进步,世界和人生的丰富多采和不断变化发展,要求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与时俱进。可喜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同志认识到,只要是正确的东西,即使马克思、列宁没有讲过,我们也要照着去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讲了多少“老祖宗”没有讲过、但又是十分正确并且对中国发挥了巨大指导作用的新话啊!我们必须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新的实践。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站在现时代的高度,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使绝大多数人生活更美好。
西方学者大多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马克思个人的学说,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 [11],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研究这种狭义的马克思主义,一般称之为“马克思学”。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所有观点和学说,都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
我们不是研究“马克思学”(也不是研究“毛泽东学”、“邓小平学”等),马克思以及恩格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说过什么和怎样说的,其实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他们所说的内容中,哪些是我们至今仍然必须遵循而不可违背的东西,因为我们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来研究的。
笔者已经多次说明,马克思主义具有狭义、广义和第三种含义。狭义是指“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广义则包括从马克思直至今天的发展,所谓第三种含义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所说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亦即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它同作为个人思想体系的“马克思学说”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它同样以马克思的名字命名,但是,二者之间又有重要差别,不能等同[12]。同样,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不能简单等同于马克思个人的哲学,尽管二者之间在基本观点上是一致的,前者对后者存在着继承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不能简单等同于马克思哲学,有两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马克思哲学是既成的、已经定型的东西,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不断发展的学说,它包括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如上所述,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源于马克思的哲学,但又不限于马克思的哲学,总体上高于马克思的哲学。前者对后者存在着发展关系。
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哲学尽管在总体上是正确的,但也仍有个别的不尽科学之处,对此也不必讳言。由于马克思的哲学含有这样的不足(任何人的思想体系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马克思哲学又存在着矫正的关系。
例如,马克思的阶级观点就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共产党宣言》中说:自有文字记载以来,“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3]这个观点被李大钊特别是毛泽东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根本。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阶级斗争”是指对抗性阶级矛盾即根本利益相互对立的阶级之间的冲突。而实际上,绵延数千年的阶级社会的历史,是阶级矛盾起伏跌宕的历史,是对抗性阶级矛盾(即阶级斗争)与非对抗性阶级矛盾相互交替、相互转化的历史,并非始终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各个历史阶段都曾经出现过或长或短的繁荣稳定的时期。与此相联系,马克思的阶级观点突出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差别、对立、冲突的一面,而比较忽略阶级之间的同一、互助、合作的一面,虽然这在阶级矛盾激化的特殊时期具有很大合理性,但在整体上是有偏差的。
因为阶级是分工的产物,而分工与协作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它表明各个阶级之间也存在着协作和互补的关系,它们在一定历史阶段都是不可缺少的。马克思这个关于社会历史的总体观点,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所发生的严重失误,以至在民主革命中反复出现的某些过火斗争,与这个观点的偏差不无联系。尤其是在当代,由于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所有者队伍的扩大、人们在不同阶层之间流动性的增强、劳动者和所有者一身二任现象的增多以及各种税收政策的调节,阶级和阶层差别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明显和确定(例如,现在关于无产阶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通常处于非对抗状态,再把阶级斗争当作是分析社会关系的中心线索,已经不再适宜了。以微软集团董事会主席比尔·盖茨为例,作为世界首富,他可算是传统意义上最大的资本家,但同时,作为卓有成效的科技开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他又是杰出的劳动者。何况,他还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慈善家之一。对这样一个复杂的人,我们在总体上必须给予肯定,因为他代表了先进生产力、代表了先进文化,堪称社会发展的前锋。假如我们把他以及许多类似的企业家都当作阶级斗争对象统统打倒,那么,只会延缓和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
更一般地说,马克思受到黑格尔关于矛盾双方本质对立思想的影响,时常运用两极对立的方式来看待事物,因而过于强调斗争性(恩格斯说:“斗争是他的生命要素。”[14]),强调对事物(包括社会)的根本变革,期冀彻底消除矛盾,带有某种激进的理想化色彩。譬如,他关于消灭“旧式社会分工”、消灭个别劳动、消灭商品经济、实现人类大同等论断,就含有过于急切的空想因素。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提及这一点:“前人囿于历史条件而仍然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指出,这是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才能实现的事情;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也反复强调,这是“非常漫长的过程”[15]。在人类的实践中,斗争确有普遍性,但必须从一定的条件出发,做历史允许的事情,将理想与现实在后者基础上统一起来,使斗争保持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合理限度。对立、斗争同妥协、协调常常缺一不可。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剧烈的整体革命犹如“休克式疗法”,不可预见因素过多,其客观效果常常不如“渐进式”变革。而且,矛盾的解决,往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衍生出新的第三方、第四方直至第N方,使原有的矛盾逐渐为新的矛盾所取代。很多矛盾双方完全可能长期共存于同一统一体中,乃至达到某种和谐的状态。这类现象,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几乎比比皆是。
综合而论,从所立足的时代、面对的实践课题的角度看,马克思的哲学主要是破坏旧世界的“革命的哲学”,而我们今天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创造新社会的“建设的哲学”,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很多内容上显然是不同的。
所谓思想路线,是“指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所遵循的根本方法。人们的思想认识是受一定的世界观支配的,自觉不自觉地以一定哲学原理作为自己思考问题时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路线实质上也就是哲学路线。”[16]党的思想路线也就是我们党进行认识的基本原则,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化。作为对世界各种事物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世界观,它是对世界“是怎样”问题的回答;运用这些基本原理来指导我们的认识和实践,解决“怎么做”问题,它就转化为方法论,即关于正确认识、评价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党的思想路线不是互相外在的两个东西、两张皮,而是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在学理层面上,它是哲学,是世界观;在应用层面上,它是方法论,是思想路线,它是从“怎么做”的角度为我们提供的根本指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向实践的延伸。
党的思想路线为我们提供了正确认识的基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作用及其限度。人们的实践活动、实际生活纷繁复杂、形态各异,任何一种科学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都不可能给人们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现成答案。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药方子”,无小用。这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发挥作用的限度:不了解具体情况,缺乏有关的科学知识,单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综合概括了人类以往的认识成果,揭示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它能够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提供宏大背景、基本坐标或参照系,从而为人们确定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提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否正确,是一切认识中第一位的、根本的问题,地位至关重要,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有大用:它可以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提供总体的、根本的指导。
对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能理解得过窄。譬如,仅仅把实事求是理解为“求规律”的含义[17],认为群众观点、“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在实事求是之外等。邓小平多次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毛泽东同志用中国语言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大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二十年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一条最重要的原则:搞社会主义一定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概括的实事求是”。[18]这些论述,把实事求是看作是对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简明概括,比仅仅是“求规律”含义的实事求是宽泛得多了。它不再局限于认识论包括真理观,而是扩展到历史观包括价值论。它不仅包含要探索客观规律的意思,而且包含我们已求到了哪些规律特别是为什么求规律的问题,表达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独特创造”──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正因为如此,才可以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仅仅关涉事实认识的、认识论(知识论)意义的实事求是,不包括唯物史观特别是价值观这个核心内容,不配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所以,把握实事求是,一定要注重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注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否则就没有到位,并未领悟实事求是的真谛。
对党的思想路线需要站在现时代的高度来理解。《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的思想路线的文字表述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对于这个表述的理解,不能停留于一般唯物主义的水平上。譬如,“一切从实际出发”中的“实际”,不仅指物,而且包括人、人民群众的状况和要求;不仅包括本地的实际,也包括更大范围直至全球的实际;还包括把人民群众如实地看作是实践主体,具有能动作用;“实际”中包含诸多矛盾,而且处在一定历史阶段,如此等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党的思想路线的现有表述的基本思想是正确的,但是,它主要侧重于认识论特别是真理观的问题,而对唯物史观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特别是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反映不够。就此而言,也有其局限性。因此,党的思想路线的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将其修改为:“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每一个人)谋利益。”这就是我们应当采取的认识和实践的总原则。
还需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以上文字表述之前,有一个重要概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是党的思想路线的简洁表述,而且含义比以上文字表述更为丰富。其中,实事求是是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正面概括,是“立”——树立正确思想,也是解放思想的目的;解放思想则强调其反面指向,是“破”——破除错误思想,也是实事求是的条件。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作为“破”和“立”的关系,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而是统一的。与时俱进本来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又具有突出理论必须不断发展的重要新意,所以单列出来。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包含丰富的方法论思想,这主要是由实践观点而来的辩证决定论方法以及实践标准,由生产观点而来的社会基本矛盾学说特别是生产力标准,由群众观点而来的群众路线特别是人民利益标准,由阶级观点而来的阶级阶层分析方法,由辩证观点而来的系统(或矛盾)分析方法,由历史观点而来的历史主义方法,等等。它们的总和就是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认真研究和自觉运用这些方法。
如果我们真正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不局限于“说”,更注重于“做”,努力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品格,诚信笃行,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一定会在中国乃至世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②]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③]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
[作者简介] 董德刚(1950-),男,辽宁沈阳人,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两个专业)。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8页注51。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5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页,第216-217页。
[⑧] 参见刘志明:《与有关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看法商榷》,2005年2月24日《社会科学报》。该文还发表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网”。
[⑨]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9页。
[⑩] 参见《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5年9月4日《人民日报》。
[11]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12] 参见董德刚:《坚持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2004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7页。
[15] 参见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2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2日《人民日报》。
[16]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2页。
[17]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1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页,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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