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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
税务争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主体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持有异议,从而在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一种对抗状态。税务争议的解决即是化解这种对抗状态,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恢复正常的税收秩序。传统的税务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这些途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前置条件、时间过长等因素,纳税人已经不能单靠它们及时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对纳税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纠纷解决机关工作效率的考虑,我们有必要在税务争议传统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尝试引入一种新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也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概念源于美国。美国1998年《ADR法》中将其定义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1]
ADR的出现,为现代纠纷解决的法律理论注人一股新鲜血液。但是,正如学界认为,美国是普通法国家,不重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没有行政诉讼的称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都归人民事诉讼。税务争议虽然发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受到具有强制效力的税法的约束,但由于该类争议解决已被归人民事领域,[2]所以适用ADR解决税务争议具有天然上的优势。而中国的法律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国家,有着比较明确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各自应用自己的纠纷解决规则,如民事领域的调解、和解等制度不能适用于行政领域这种思想[3]已成思维定势。在此背景下,ADR能否适用于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笔者对税务争议传统解决途径进行分析后发现,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着自身短时间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引进一种更加高效、公平的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ADR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这不仅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4]而在ADR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肯定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关注并研究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尝试将之引入税务争议解决领域。
(一)ADR的基本原理
1. ADR的概念及特征
ADR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5]从此可以看出,ADR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是对各种纠纷解决过程或者解决途径的概括。一般认为,可以从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替代性、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解决纠纷的功能等三方面对ADR进行界定,[6]ADR是指纠纷各方自主选择的非通过司法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并不排斥第三方的协助,而这正契合了美国1998年《ADR法》对于ADR的定义精神。ADR的法律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非司法性。ADR本身并不排斥争议解决过程中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的介入,且往往这些机关的介入会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非司法性主要是指纠纷的解决最终不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正式的复议决定结案,结案形式一般是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后一方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在有关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后由权威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此意义上,也可以把ADR理解为一切正式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以外的所有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其范围是很广泛的。
(2)可选择性。ADR本身并不排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出现,是让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多元化,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趋势。除在个别情况下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需要强制性地将ADR前置以外,大部分情况下争议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是否采用ADR来解决争议,充分尊重争议各方的意思自治,这样也有利于最终争议解决方案的执行。
(3)平等性。ADR的介入需要以纠纷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基础,如果各方不平等,且力量对比差异很大,强势一方对于纠纷的解决根本不需要另一方的配合,那么各方之间就没有谈判或调解的余地,ADR自然没有生存的空间。这也是ADR最初的兴盛出现在民事领域的主要原因。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而且不涉及公权力的处分,按照私法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完全可以适用ADR解决纠纷。而本文所探讨的税务争议ADR则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是公权力,受到诸多原则的限制,除依法律规定外,税务机关不能像私法主体一样自由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而且依传统认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双方力量对比差异很大,这也是传统研究不赞成税务争议适用ADR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简单地根据公权力不能随意处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力量对比差异很大就笼统地认为税务争议不能适用ADR是盲目的,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税务争议领域问题的复杂性、细微性,没有注意到适当引入ADR去解决税务争议也是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的,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公权力被随意处分的问题。笔者会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税务争议解决领域所遇到问题、体现的优越性加以具体论述。
2. ADR的类型
ADR包含了司法途径之外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分类方法及本身的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中立第三方可将ADR分为以下几类:[7]
(1)法院附设ADR。即司法性ADR.此种ADR的显著特征就是法院主持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调解或和解。此种ADR区别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是一种独立的ADR程序。[8]即如果在此程序中纠纷得不到解决,仍可进入诉讼程序,两个程序由不同的法官主持。从主持者的角度来看,这也区别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调解。
(2)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即行政性ADR.这种ADR的主持者不是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行政机关设立的附属机构,如我国附设于工商局的消费者保护协会,附设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都具有这种机构的性质。
(3)行政机关主持的ADR。即使在民事领域,我国行政机关以调解者身份出现也并不鲜见。而在行政争议领域,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调解者也是法律规定应有之义,如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调解的规定即是一例明证。
(4)民间团体主持的ADR。即民间性ADR.这种ADR是由民间自主发起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由民间发起的机构或者性质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我国的人民调解、美国的邻里调解中心等。
(5)中介机构主持的ADR。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所主持的ADR会越来越多地出现,成为官方性或半官方性ADR的有益补充。
3.行政争议ADR的认可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对于ADR的研究及应用多限于民事领域,而少有触及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税务争议的更少。虽然有学者在对ADR的研究中也谈到ADR已经适用于行政领域,但却缺少深入的论证。[9]须承认,ADR首先兴起并普及于民事领域,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引入ADR.令人欣喜的是,行政争议ADR已被法律实践及理论研究所重视。立法方面,如美国在1990年通过(有效期5年)并于1996年重新通过的《行政争议解决法》,该法的目的即是“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迅速的处理”。[10]1991年10月,美国总统发布了第12778号行政命令,要求司法部实施民事司法改革计划,而ADR就是其主要组成部分。该行政命令还指示“诉讼律师应该合理地试图在提起诉讼前快捷地解决纠纷。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是可行的,争议应该通过非正式的磋商、谈判及和解,而不是通过任何正式的或已经形成固定结构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程序或法院程序加以解决”。[11]研究方面,学者纷纷著文倡导在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12]中引入调解及和解机制。[13]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和解,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已被我国当前立法有限度地采纳。诚然,这种法律实践具有政治考量,但也契合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符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可以看出,ADR进入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已经具备实践及理论基础,行政争议ADR已成为一种趋势,这为在我国建立税务争议ADR提供了指导思想,税务争议ADR渐露端倪。
(二)税务争议ADR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争议ADR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通过双方独立谈判或者在第三方的调解协助之下达成妥协以解决税务争议的过程。其途径包括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当中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和解、调解、仲裁等。税务争议ADR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税务争议ADR需要以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前提
税务机关在税务争议ADR过程中做出妥协,包含了对公权力的处分。在引入税务争议ADR、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违背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否则将会导致税务争议ADR滥用、权力寻租等负面效应。
2.税务争议ADR需要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权利或权力
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尤为敏感的是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自由处分权力?从近期国内的立法看,法规已慢慢认可税务机关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内自由处分权力,可以与纳税人达成和解或调解,但是这种认可是与现代ADR发展趋势的契合还是政策的权宜之计,尚无定论。由于允许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和解,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存在较大的冲突,因而此种趋势一出现即遭到诸多质疑。
3.税务争议ADR不排斥且往往需要第三方的协助
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和判断做出一种解释,而两者皆以己方的利益为出发点,难有交集。在此种情况下,第三方的介入能够给争议各方带来一种相对中立的观点。当然,对第三方的中立性没有一个绝对的要求,完全取决于争议各方能否接受第三方给出的解决方案。能够充当第三方的主体很多,包括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民间团体、中介机构等。
4.税务争议ADR需要以纠纷各方的自愿选择为基础
没有自愿选择的基础,很难保证争议各方能够达成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即使勉强达成一个方案,也难以保证该方案能够有效执行。引入税务争议ADR本身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争议解决效率的考虑,如果因为没有自愿的基础而带来更多的麻烦,显然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
5.税务争议ADR的结果既可具有强制性也可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复议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而在复议机关进行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了强制性,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税务争议ADR的理论支撑
1.公私法融合的趋势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最早进行公私法划分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结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14]后经查士丁尼下令编写《法学总论》而把这种划分思想从理论上确定下来,而且确定了公法与私法的范围,即“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15]
在传统理论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公私法融合是指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逐步结合,[16]其主要表现为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在私法公法化趋势下,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到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和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已由新的法律关系所调整,私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原来的个人本位转变成了社会本位,调整方式也由原来的纯私法调整转变成为混合型调整。[17]在公法私法化趋势下,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衰弱,依靠原来的方式进行管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延伸,[18]公法充分借鉴私法领域的概念、规范、理论基础、法律关系以及私法纠纷解决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2.税法的私法化趋向
在近现代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大背景下,税收在本质上反映了公私两类法权的相互交易、相互促进的现代宪政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19]建立在宪政文明基础上的现代税法,也呈现出强烈的私法化趋势,尤其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更有特殊性。税法大到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小到税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无不流淌着私法的血液,体现着私法的精神。
(1)课税依据的私法化。国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是其征税的合理性前提。税收是购买公共产品的价格—这种税收交换论已为多数现代化国家认同。
(2)税法概念范畴的私法化。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税收立法中,已经大量借用了民法中的概念,如税法对纳税人的确定,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这极大地丰富了税法的理论资源和学科内涵。
(3)税法原则的私法化。诚实信用原则虽起源于私法,但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它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论在税法理论或税法实践中,都采纳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根据这一原则做出的判例已经不是少数。
(4)税收法律关系的私法化。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权力关系说”。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制定后,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 Albert Hensel)提出了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公法上的租税债务关系的崭新理论,指出行政权不应在这种关系中具有优越性,应最大限度地受法律制约,行政机关和私人具有对等性。
(5)税收法律制度的私法化。税法与私法理论和理念上的契合,为税收法律制度的移植奠定了基础。仅以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例,税收优先权制度来自于民法中的优先受偿权,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撤销权制度是从《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移植而来。此外,纳税担保制度、纳税人合并或分立时的继续履行和连带责任制度、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都是对民法中有关制度的借鉴。
3.税收程序法的私法化体现——税务争议ADR
税法私法化不仅涉及税法理念的转变、理论层面的整体思考,而且涉及制度层面的设计。在税法私法化趋势下,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同私法法律关系有着很大的相同性,现代税法越来越强调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性以及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税务争议发生后,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均有着较为强烈的对公平及效率的追求。当法治发展到实质法治原则阶段后,尤为尊崇争议各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更加注重保障争议各方选择的权利,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由争议各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法律只需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有效的保障。
税务争议ADR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税法私法化为基础的,如果税法没有出现私法化的趋势,税务争议各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税务争议也就不存在私法争议的特征,也就没有进行和解、调解的基础;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税务争议ADR也是税法私法化的体现,它使税法私法化在税收程序法领域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效果。而长期以来,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正是由于在程序领域无法与“权力说”划清界限才产生了“二元论”。
(一)法治原则对于税务争议ADR的要求
现代法治理论遵循两个路径发展:一个路径是继续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个则是试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理论。形式主义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20世纪50年代以后,学者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其中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20]
实质法治看到了法治的本质,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理念。具体到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由于法治社会价值呈现多元化、社会主体纠纷解决模式需求多元化、税法呈现私法化趋势,更需要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建立以诉讼和复议为核心、ADR为辅助的争议解决模式符合实体正义要求,契合了现代法治的精神。法治之核心精神在于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滥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允许使用ADR解决税务争议会不会导致税务机关权力滥用,最终伤害到纳税人权利?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权力寻租普遍,税务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务争议ADR中该如何运作?是否会违背引入这一机制的初衷?笔者认为,引入税务争议ADR并不背离法治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对法治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税务争议ADR以法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本文所期望的是以法治原则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符合时代形势的税务争议解决模式,而不是通过ADR压抑人们的权利诉求,最终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引入ADR的可能性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确定和征收的依法进行,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税收的确定和征收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违法进行税收的确定和征收,却不能保障纳税人对此争议要求保护的权利,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只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由此可见,税务争讼制度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出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争讼制度的确定是税收法定原则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21]当前中国税法实践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但是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严苛要求,使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权限主要体现在除纳税争议外的其他税务争议中,而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似乎也就同时失去了适用税务争议ADR的空间,如《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笼统地从形式上限制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争议上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这一规定也是基于一种十分理想化的假设,即纳税人应纳税收的各个方面都是确定的,证据是充分的。而在税务实践中,满足这种假设的情况是很少的,如果税务机关恣意核定、强制征收、不能进行有效举证,必然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税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的。事实上往往存在一种可能性,即纳税人确实存在应缴税款但没有缴纳,税务机关也已经知晓这一事实,但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给出一个确定的数额,同时,税法往往是比较原则的,经济情况又具有很大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在无具体法律规定可依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采用法律授予的“核定”的权力,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收。但由于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往往容易引起更加复杂的问题,核定不谨慎,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浪费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而此时,就给税务争议ADR留下了适用的空间。
1.税收协议——税务争议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协议是指税法上各种与纳税问题有关的协议。总体上来说,由于受税收要素法定和税务合法性的约束,税务机关只能依法征税,纳税人也只能依法纳税,改变法定义务的税收协议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有学者认为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对税务机关凭借行政权力所建立的命令服从关系心怀反感。但德国学者Tipke Lang认为,课税权力服从关系并非只是稽征机关的恣意,而是在法律之下的服从关系。如果允许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订立契约,或允许法院进行调解,则将无法达到课税的公平。合法性和公平性禁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订立违背法律的协定,或进行非法的同谋与合作,所以反对任何形态的税收协议。[22]不过,在不改变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税收协议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肯认,只不过不同的税收协议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而已。[23]
学界将税收协议分为四种形式:税收担保协议、纳税人之间就承担税负而达成的协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签订的协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针对关联企业的预约定价。对于第一种和第四种形式,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由于税务机关的行为受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因此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和授权之外,税务机关不能指令纳税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违背法律规定与纳税人达成法律之外的预约定价安排。对于第二种形式,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法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变更,纳税人也不能随意变动。而第三种形式则接近于纳税上所发生的税务争议ADR.[24]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签订的协议,主要因为在税收稽征实务中,有时查清一个事实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它既需要税务机关的大量付出,也需要纳税人的通力配合,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才有可能就收入金额、必要费用等达成协议,以免除双方今后的争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就课税事实的妥协,而不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就某种税法上的效果进行合意。税收法定主义的范围只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等法律评价,确定课税事实是否发生不在其内。[25]故税收协议是纳税上税务争议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2.程序保障——引入税务争议ADR的税法依据
税收法定原则能否得到良好的体现,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的完善,程序保障也必不可少,因此税收法定原则还要求有良好的程序设计。程序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完善的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征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意识。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程序法及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关于程序保障原则,即使在税法研究较为发达的日本也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26]但其基本含义告诉我们,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程序性保障,税务争议ADR不是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没有原则的“和稀泥”,而是在尊重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一种合法的妥协,以有效解决税务争议。税务争议ADR不是对税务争议解决程序的任意选择,而是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考,依法做出的一种法律抉择,争议各方可以选择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选择税务争议ADR.无论进入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各方尤其是纳税人的权利都是受法律保障的,而不是对权利或权力的恣意处分。
(三)依法行政原则对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税务争议的解决既属于税法的研究内容,也属于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并且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规范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税务争议适用ADR,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在现行法律规定上已经有限制地被允许,但仍有一定的障碍,如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已明确鼓励和解撤诉,但是法律还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
(四)各国对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1.美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如前所述,美国适用ADR解决税务争议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1925年以前,美国法院对ADR一直持排斥态度,ADR被接受始于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颁布,蓬勃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进入90年代得到广泛的支持。在推动利用ADR解决纠纷方面,美国行政当局一直不遗余力。1991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行政命令,规定律师在合适的案件中应该建议当事人使用ADR . 1992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联邦法院诉讼中替代性纠纷解决适用指南》。1995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促进更广泛合理地运用ADR方法》的行政命令,该命令的宗旨在于更广泛、合理地运用ADR,以使所有美国公民获得正义并使得涉及政府的纠纷获得更有效的解决。1996年10月,总统签署了《行政争议解决法》,允许行政部门利用ADR解决其合同纠纷,承诺政府机构遵守仲裁协议的约束。1998年10月30日,总统又签署了《ADR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该允许所有的民事案件使用ADR.正是因为诸多的ADR程序以及美国法院较为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使得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到达审判程序,甚至从量上而言,ADR“反客为主”,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27]
2.英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英国的ADR历史悠久,其最大特色在于设置了大量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裁判所,而裁判所所解决的纠纷就包含了税收纠纷。裁判所通常是根据议会法律设立的,它们是作为某些行政运作的组成部分而设立的,所以往往也被称为行政裁判所,但就行为和组织而言,大多数裁判所实际上是司法性而不是行政性的,具有类似法院的职能。裁判所被认为是司法性的根本理由在于,裁判所是独立的,对于任何特定案件的裁决,裁判所都不服从行政干预,任何接受外来影响所做出的裁决都是无效的。裁判所制度的另一特征是,它的程序是对抗式的,同法院一样,是在两种主张的对抗中居间裁判,而不是自己主动调取证据处理案件。同时,裁判所具有专业知识,如其中的所得税专员即由税法专家出任。专业化裁判所能够更为熟练和迅速地处理各种专门案件。但根据普通法,裁判所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在大多数案件中,议会都赋予事务争议当事人对任何法律问题从裁判所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3.法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在法国,通过ADR解决税务争议与通过行政司法机构或普通司法机构实施的法律诉讼在解决税收争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根据法国现行法律,税务争议根据其争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可划分为四类:一是由税基确定引发的;二是关于税款缴纳的;三是由税务行政机关越权行为引起的;四是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对征纳双方由于税基引发的争端,除了通过最为常见的由上级税收行政机构实施复议来解决之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两种ADR机制:[28]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予以减免法国税法规定,在直接税方面,纳税人可以因自身经济困难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应支付罚款的请求,税务机关对是否给予纳税人减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国议会专门通过立法设立了争议解决委员会,职责是针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请求问题向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意见。纳税义务可以得到减免的另一种途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协议”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而不适用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本身;这种减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数额的义务(但不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作为对价,纳税人则于协议生效时放弃其对已承担的纳税义务提出诉讼的权利。通过达成协议这种类似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税务争议,在法国税法上被认为具有终局的效力。同时,法国税法对达成协议的程序做出较为灵活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在税款交纳之前或之后主动向对方提出达成税收协议的请求,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税务咨询机构的仲裁咨询机构的功能在于预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或者对该争议事项提供仲裁。“直接税与营业税地方委员会”和“地方税收协商委员会”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组织。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税务机关派出的具有相当于主要税收调查官地位的人员以及纳税人代表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有关税务争议的事实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后者由地方税务机构的主任官员,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的税务总局派出的三名官员、三名纳税人代表、一名公证人以及普通法院的一名法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对有关交易价格的确定或估算方面发生争议时提供咨询意见。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征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从法律角度来看,即是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变。在政治国家,法律是实现公权力的工具,权力把法律当作自己的奴婢,权利是权力对公民的一种施舍;市民社会,其经济表述是商品社会,其政治表述是民主社会,其法律表述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法律控制公权力,权力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和服务,[29]权力应该尊重权利,权利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监督。从法学角度来看,转型期社会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转型期社会权利救济需求增加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多元化,社会主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虽然税务争议出现大规模争议的几率比较小,但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增强,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以及税法体系的完善,纳税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寻求有效的权利救济,便是一种很经常的选择。救济权是救济权利的权利,是最后的权利。如何使纳税人最后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仅仅靠法院及复议机关维护税务机关权威的思想显然已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法院及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及公正性尚且不言,案件本身的数量亦足以引起“诉讼爆炸”。所以,我们需要对纳税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做更多的思考。
2.纳税人对传统争议解决途径存有疑虑
当诉讼或复议的机制出现某种障碍,诉讼和复议的结果表现出不确定性时,纠纷主体会对诉讼或复议产生规避的心理,从而表现出“厌讼”倾向,对司法权威或复议机关的复议产生怀疑。当前税务争讼中存在的复议前置、维护税务机关权威等制度和思想即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障碍。尽管有学者反复强调需要对饱受诟病的复议前置制度进行重构,[30]但重构之路障碍重重,纳税人权利救济亟需保障,在此情况下另辟蹊径,引入税务争议ADR,无疑是一种兼顾效率及公平的选择。#p#副标题#e#
(二)中国调解传统的影响
1.中国具有调解传统
调解,是指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调解是传统中国法律生活中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古中国最具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内涵之丰富与深邃远非其他司法形式可比,是中华民族亘贯古今、最具有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注目的法律传统。[31]根据学者研究,中国传统调解十分成熟,形成了受理纠纷、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促成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等一般程序,包括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形式,遵循着息事宁人、道德教化等主要原则。[32]
2.调解传统与当代解决纠纷的思维
一定时代纠纷解决思维的形成,受显型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要素的影响,但隐型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对纠纷解决思维方式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存在显型和隐型两个层面上的分离,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与西方国家别无二致,但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的变革却极其缓慢,并没有迅速跟进显型层面的进步。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庸思维是纠纷各方惯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是复杂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介入,法律判断因此有了比较大的讨价还价的空间,司法者及纠纷解决各方原本应具有的法律思维难以显其个性。属于经验层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与其背后所承载的价值与文化不相协调,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随着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和完善,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庸思想与西方ADR相结合,似乎这种调解传统又在慢慢地显示出它自身的优势。
3.调解传统与现代ADR的契合
当我们去研究ADR并倡导将之引入税务争议领域的时候,应当关注中国的调解传统。传统调解与现代ADR皆希望通过一种非正式的手段解决争议,形式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争议双方之间独立或在第三方协助之下达成和解,或者在权威机关的协助之下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都比正式的判决等纠纷解决方式能够节约社会资源;都具有比较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古代,调解是保障人伦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工具。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教义,统治者所向往的社会目标是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和谐。古代诉讼制度的纠问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也增加了调解对民众的亲和力。尽管中国古代调解具有单一的价值取向,但它在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并恢复其中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上,具有不可抹杀的作用。而现代ADR虽然和古代传统调解具有很大的形式相似性,但其着眼于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而非一时的息事宁人,用一种既有文化底蕴、又富现代生机的形式告诉争议各方:人们在权利上的斗争和斤斤计较并不一定有利于实现和保护权利,某种程度的忍让和和睦交往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和谐和权利的真正实现。
(三)税务争议ADR的现实作用
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特征以及中国所具有的调解传统,是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社会应当引入税务争议ADR的重要理由,当然,税务争议ADR本身的现实作用也值得我们重视。
1.减轻争议解决机关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有学者指出,ADR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法院出于缓解诉讼压力的动机推动的,但ADR的意义绝非仅与“诉讼爆炸”相联系,其价值也不仅限于降低诉讼成本。否则,一旦“诉讼爆炸”的事实被否定,ADR的价值和必要性也会随之受到质疑。减轻诉讼压力、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不是ADR产生和发展的唯一原因,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即使在诉讼压力并不明显,法院的诉讼程序运作良好,或者社会主体并不积极利用诉讼的情况下,ADR也仍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33]我国行政诉讼尤其是税务行政诉讼从数量上来讲实在称不上是“诉讼爆炸”,[34]但ADR还是受到争议各方的欢迎。出现这种现象,有转型社会过程中的政治考量,同时也是争议各方对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的一个体现。
2.便利人民接近正义
为使法律所宣言的权利从“本本”之上落实到生活之中,各国扩大对国民的正当程序保障,正当程序保障条款呈宪法化、国际化发展趋势。不仅法律规定之“可诉”领域以及诉讼主体范围全面扩张,各种限制公民诉权的理论学说被重新检讨、修正乃至放弃,国家也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为国民提供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渠道。朝着这一方向迈进的改革措施被学者冠以一个响亮的口号—“接近正义”。而本文所倡导的ADR即属于“接近正义”改革的范畴。[35]
3.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ADR的解决较之法院的判决能够提供经过深思熟虑的创造性解决方法,其纠纷解决过程强调意思自治,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发表有关纠纷的一切信息,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与和解服务时,中介机构作为中立者为双方保守秘密。其主要程序是调解,采用非对抗形式,由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主张,调解人认为其论点不明确时,可要求做出说明。
(一)我国税务争议ADR的立法现状
从目前我国对于税务争议解决的法规及政策来看,我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是有一定的宽容度的。近年来的立法,逐步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引入了和解及调解机制,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引入了和解撤诉制度。[37]
2007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 28号),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并总体地给出了“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ADR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认可,将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机制正式纳入到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38]
2007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定义、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协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使行政争议ADR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更使得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行政案件和解工作的上海有了一个专门的行政和解规范。[39]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其中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和解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第50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规定又对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定范围内的调解的合法性[40]予以确认。
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3条指出,在被告“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原告的自愿申请撤诉。司法解释确认了原告自愿撤诉和行政诉讼和解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41]对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的撤诉予以程序性保障。
上述文件,虽带有政治考量的痕迹,但亦契合了现代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税法私法化发展的趋势,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也为税务争议ADR的建设和完善打开了突破口。
(二)我国现行税务争议ADR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统一的立法
从当前法律体系来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采用ADR这种表达方法,对ADR这种名称的使用多出现在理论研究领域。类似ADR的一些争议解决方式比较分散地出现在各种法规当中,从整体上笼统地构成一个ADR体系,缺乏具体统一的规定。如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和解、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几乎没有被提及,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种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立法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修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位法的立法。
《行政诉讼法》仍然对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调解持否定态度,基本处于禁止状态。而和解与调解有很大的共同之处,一方面大力鼓励和解,一方面又禁止调解,很让人费解。和解与调解都是以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或权力为前提的,笔者认为,在能够接受和解的权限之内,接受调解的空间是存在的。当然,我国法律目前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禁止适用调解,我们在修改法律之前需要对法律予以尊重,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作出一定的修改,使之符合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趋势。
2.税务争议ADR参与主体单一
在目前的税务争议ADR实践中,参与主体除纠纷各方外,很少有比较专业的第三方有效介入,多数为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和政府关系密切的主体在主导税务争议ADR.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多不具备政府背景,因而所出具的意见很难被较为强势的税务机关所接受,税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还有比较强烈的排斥情绪。
(三)完善我国税务争议ADR
针对我国税务争议ADR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议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整合和完善原有规范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使之系统化、理论化。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个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当前我国关于税务争议ADR的规定还比较零散,需要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仲裁规范等,最高人民法院也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必要的时候最高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制定《税务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所有税务争议ADR相关的规定集中到一部法律之中。
2.发挥律师在税务争议ADR中的作用
税务争议一旦发生,由于税法本身之专业性,不是靠生活常识就可以进行简单判断的,当事人很容易陷入迷茫状态,此时,律师等中介角色往往是争议当事人的第一个倾诉对象和知情者,律师给出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思路和决策。因此,充分发挥律师等中介角色在税务争议ADR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律师在税务争议ADR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模式从税务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可以把税务争议分为四个阶段,即税务稽查、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目前,律师已经从形式上入到税务争议的各个阶段,但所起作用甚微,形同虚位。在引入税务争议ADR以后,税务律师需要在传统业务实践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律师谈判。税务稽查阶段,律师可以受纳税人委托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税务稽查本身并不表征被稽查的纳税人就一定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税务稽查会对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公众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税务问题专业而复杂,税务稽查短时间内无法结束。律师可以利用税务知识及从业经验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如果存在问题,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受托权限内达成妥协,以早日结束稽查,恢复纳税人正常运营。
第二,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与律师谈判不同的是,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在纠纷的处理上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地位。但对纠纷的处理仍然是将纠纷转型,在纠纷的转型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充分的信息资源,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任何一方不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的让步。在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阶段,律师首先接受纠纷双方的委托或是法院的指定,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限定,调查有关证据材料,初步了解案情,确定双方争执的焦点;然后提出评价意见,对纠纷在诉讼上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尽可能追求接近判决的结果;最后,可以中介机构的身份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方案,或者作为复议、诉讼代理人在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或法官发表中立性法律意见,促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调解。在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的纠纷解决范式中,律师依据法律对纠纷进行预测和评估是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核心环节。纠纷能否通过ADR解决,取决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提供的评价意见能否接受。
无论是律师谈判还是律师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三人,律师的行动一方面是依据法律的规定限定和评价纠纷,另一方面又促使当事人放弃法定的权利而寻求实际利益。对当事人来说,权利维护与实际利益的矛盾冲突往往令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律师促使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外途径解决问题,是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寻求权利与利益统一的结合点,使这个结合点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符合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律师介入税务争议ADR的评价理念若司法权威的信仰危机导致纳税人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选择了税务争议ADR,那么人们崇尚法律权威的结果,必然使人们在利用税务争议ADR时对税务争议ADR提出特殊的要求,纳税人期待在税务争议ADR中能获得与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即使未曾遭受争议解决效率折磨的纳税人,也不一定要求亲身经历争议解决的过程或准确地理解争议解决过程的含义后才利用税务争议ADR.如果税务争议ADR能提供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当事人会欣然选择。在律师参与的税务争议ADR中,律师面对纠纷有足够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和衡量,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预测,这就是ADR的评价理念。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使律师对于纠纷的评价意见更可能“接近正义”,这是纠纷当事人所期盼得到的信息。借助律师对纠纷解决做法律上的预测和评价,主观上迎合了纠纷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需要。这种需要是当事人在利用ADR时急切之所在,并且,越是崇尚法律权威,这种需要就越为迫切。因此当事人对ADR评价性作用的需求,是对法律权威的间接寻求,集中体现了法律权威在税务争议ADR中的地位和作用。[42]
当然,就整个社会而言,在纠纷的解决中以法律为主导,体现法律规则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客观的要求,使ADR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的重视。并且由于评价性理念的运用,为律师参与税务争议ADR提供了理论基础,甚至促使税务争议ADR的整体格局向具有评价性的方向发展。
3.引入税务争议仲裁机制
仲裁多出现在商事领域,非常灵活,只要争端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并且这种同意要以仲裁协议作为承载,仲裁机制即可启动,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43]它是一种可以产生公共效果的私人程序。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诉诸于仲裁,只有具有可仲裁性[44]的争议才可诉诸于仲裁。某一特定问题究竟能不能通过仲裁加以解决,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或一国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出的认定。[45]
目前,可仲裁事项呈扩大化趋势,涉及公法领域的部分争议不再是仲裁的禁区。在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中,案件审理者的独立性经常受到纳税人的质疑,而仲裁程序对纳税人来说,更能彰显程序上的公正,更容易被接受。因为仲裁程序中,纳税人有权选择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按照现有法律和已有约定审理税务争议。[46]受上述趋势及因素的影响,部分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自接受国际税收仲裁后,也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允许采用仲裁解决特定的税务争议,[47]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税务争议ADR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争议仲裁体制。
税务争议ADR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秩序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手段来达到,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手段,才能使整个国家达到法治状态。有关税务争议ADR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强调依法办事就必然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需要在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传统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引进、建立和完善税务争议ADR,使传统纠纷解决途径与现代纠纷解决途径相结合,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有效提高税法执法和守法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1]该定义的原文为: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es any process or procedure, other than an adjudication by a presidingjudge, in which a neutral third party participates to assist in the resolution of issues in controversy, through processes such as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mediation, minitrial, and arbitration. Se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Sec. 651. (a)。
[2]熊伟:《美国联邦税收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3]在笔者论及的税法领域,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调解及和解的问题,论者多持否定态度。如认为“不适用调解原则”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之一(参见徐孟洲主编:《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486页);认为“税法是一种强行性法律,对税收债务不承认和解”(参见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36页)。
[4]刘艳:《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页。
[5]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6]前引[5],第139页。
[7]前引[4],第17-18页[8]前引[4],第16页。
[9]如在前引[5]一书中,范愉教授仅在该书139页简单提及ADR的纠纷已扩展到行政争议领域,在261页、268页提及ADR的应用包括“处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且多局限于“与民事责任相混合的行政纠纷”。
[10]杨建生:《基于美国ADR对我国行政争议解决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6期,第54页。
[11]蔡从燕:《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9页。
[12]主要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13]相关内容文章如蔺耀昌:《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页;陈光宇:《税收和解制度浅议》,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9期,第71页;潘春兰:《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方式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研究》,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66页;黄学贤:《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11期,第43页。文著颇多,不一一而论。
[1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5][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6页。
[16]徐孟州、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54页。
[17]赵勇、周柯利:《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60页。
[18]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19]周地:《浅析税收与宪政关系》。
[20]炽亚:《国际法律学家会议发表德里宣言》,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59年第5期,第33页。
[2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22]陈清秀:《税法之基本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0-71页。转引自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23]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4]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5]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6]前引[21],第63页。
[2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245页。
[28]李滨:《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载《涉外税务》2006年第4期,第49-50页。
[29]徐显明:《社会转型后的法律体系重构》,载《文史哲》2000年第5期,第56页。
[30]熊伟:《税务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91页。
[31]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20页。
[32]前引[31],第23-26页。
[33]前引[5],第177-178页。
[34]据统计,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共发生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其中77%发生在2000年以后,年均120件左右。参见陈晶晶:《纳税人习惯法律救济手段》,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7日第7版。
[35]参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36]前引[27],第250-251页。
[37]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到目前还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有论者认为,和解和调解属于不同的制度,行政诉讼和解是一项现行行政诉讼法所包容的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广泛的制度空间,行政诉讼和解不等于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调解。参见梁凤云:《行政诉讼和解并未遭遇制度瓶颈》,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第2版。
[38]周佑勇:《行政诉讼和解的法制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4日第5版。
[39]李bin*:《行政诉讼和解若干问题探讨—上海高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评析》,载《法学》2007年第9期,第142页。
[40]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撑,这种合法性更大程度上是给了行政机关和解和调解的实际权力,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仍然是值得研究的,笔者也对此持保留意见。只是此种纠纷解决模式契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的发展趋势,笔者姑且将之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而对其合法性的深究略过不提。
[41]前引[37]梁凤云文。
[42]林应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第61页。
[43]韩迎:《论国际税务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44]可仲裁性是“国家出于公共政策之考虑,对所有可提交仲裁解决之事项限定一个范围,从而排除那些国家认为因公共政策之原因只可提交本国法院解决而不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See Alan Redfern&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Arbitration( Second Edition),London : Sweet&Maxwell Publishers, 1991 , p. 137.转引自曾皓:《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湖南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2页。
[45]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90-91页。
[46]前引[43]。
[47]前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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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困扰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内、外部原因的影响而引起的在某一时期出现的焦虑与烦恼、迷茫与疑惑、低沉与沮丧等不良反应的心理状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心理困扰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如今的大学生正趋于年轻化,18岁就读大学已经是一件很常见的事,处于发育时期的他们,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突变,性机能趋向成熟,性心理逐渐苏醒,加上外界性信息的刺激,性意识逐步形成。此时引起了心理上的明显变化,在纷繁复杂的内心世界开始涉及和思考——交友择偶,友谊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萌发了对恋爱的向往和追求。这时他们的性心理发育是否健康,对促进他们的生活、学习、心身健康和全面发展以及恋爱的成功与今后婚姻家庭的美满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多数的青年人都是在初中至高中的时候,身体开始发育,性器官趋向成熟,他们开始关注与自己性别相关的体形特征。几乎所有男生都希望自己身材高大,有肌肉,音调浑厚,拥有男性磁力,以吸引女性的关注。而女性几乎希望自己长得漂亮,身材苗条,乳房丰满,音调柔美,希望多一点男生被自己吸引,最好可以像某位当红的女星,千姿百态,体态完美。当中很多的人在青春期间因为吸收过剩或者肌肉形成让自己看起来跟同学格格不入等产生自卑心理,突然不想跟异性交往,甚至讨厌异性。出现青春期的忧郁,闷闷不乐的心情转变,喜欢呆在课室或者家里,不跟外界交流接触。
求学时期青少年恋爱了,很多家长更害怕的是孩子会否有性行为,特别是女孩的家长。如果发现孩子有迷失自我情况时,要心平气和地跟孩子沟通、聊天,跟她一起分析她的感情,看她的“恋爱”是只是对对方有好感,还是真的爱上了对方。告诉她,爱情是一个愿为对方付出全部、对方也给自己承诺、且是一种稳定的感情,这才是爱情。只是一方索取的感情,不叫爱情,特别是当对方要求你付出、比如发生性关系而你又没做好准备时,可以拒绝,如果对方以不发生性关系就是不喜欢他为理由的话,这不是真的感情,更不是爱情。同时告诉她现在她不成熟、不独立,承担不了成年人养育孩子的责任。
由于身体发育逐渐完善,对性的好奇心理,当中很多人表示初中就接触色情影片,有得甚至是小学5、6年级就看过了。大多数都在网吧,有的表示是不小心点进色情网站,有的是因为无聊好奇心作祟。他们第一次看都觉得恶心不安,不想再看;有一部分人的同学把影片带到学校或者外出的时候播给他们看,所以很多都是缺乏正确的性知识,让他们觉得只有色情影片才能学到性知识,有得人甚至看上瘾去强奸犯罪,所以说通过不正确的渠道认识性知识对青年人的伤害不浅。
据某网站展开的一项针对高校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报告出炉。该调查历时两年,开始时间为2007年9月,调查对象为北京、长春、成都、南京、南宁、武汉、重庆7个城市的8万余高校学生,包括在校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调查结果显示:60%左右的学生持性解放观念,70%以上学生对婚前性行为及未婚同居等行为持宽容态度。14.4%的未婚高校学生承认有过性行为,而在首次性行为中采取避孕措施的为47%,在性行为中每次都采取避孕措施的只有28.7%。调查显示,平均13.1%的大学生已发生过性行为,其中男生17.6%,女生8.6%。他们开始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9.51岁,体育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性行为发生率最高。且存在少量商业性行为。
在某一场演讲中有一位医生这样说:“「性」对动物来说,目的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纯粹是肉体快感的享受;对人类来说,应是心理层次,彼此分享心灵的快乐,美满的婚姻及爱情,应是身心和谐,灵肉一致的。青少年婚前性行为可能要面临未婚生子或早婚的问题,但无经济基础,个体人格又尚未成熟,如何去面对现实问题的挑战;若是选择堕胎,手术意外可能会造成不孕结果,甚至是有生命危险的威胁;另外,婚前性行为也要注意性病感染的问题,不要逞一时之快而造成终生的遗憾。”
那青少年应该如何面对性困扰呢?首先要尽量远离诱惑,随时要警觉心有无逾矩,并适时转移注意力,将精力升华朝运动、文字、艺术方面发挥。性是人生中美好的,但太早享有,如摘取未成熟的水果,形同破坏,且味苦涩。爱对方,就要尊重她,珍惜她。人生要如倒吃甘蔗,甜美留在后头才是。彼此尊重,信念纯洁友好,这样的异性交往才会友谊长久稳定。
生命是美好的、珍贵的,性行为是神圣的、不是随便的,所以青少年千万不要轻易尝试性行为。
心理学研究表明,在考试前和考试时表现出一定的紧张和亢奋,是一种正常现象。可以调动身体的能量,使人把精力都集中在所要进行的活动上,可以使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但是,过度的焦虑则是一种心理问题。中小学中,学生面对考试过度焦虑的问题并不少见,其成因往往与学习有关,有的是因为老师、家长或自身的期望值过高,难以实现而焦虑;有的是因为学习任务过重或成绩不理想而焦虑;还有的是因为面对的考试很重要而焦虑……其成因虽然不一而足,但是往往使学生表现出紧张、着急、担忧、害怕、心烦意乱等外部特征。其影响是消极的。
如何帮助学生解除过度焦虑的困扰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节期望水平
某些学生由于自身的期望与结果相去甚远而焦虑。对此,教师要通过谈话交流引导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切实可行的学习目标,帮助其正确认识成绩和名次的真正含义,鼓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去争取自己力所能及的目标。既不轻易地否定自己,也不过高地估计自己,而要保持中度的期望水平。
在这方面教师和家长首先不要对学生提过高的要求。
二、进行学法指导
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注重学法指导,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一方面,帮助其养成好课前预习,课上大胆提问、发言,课后及时复习的好习惯。另一方面,要经常组织学习学生介绍自己的学习方法,让思维与思维碰撞,观念与观念交流。使焦虑的学生能有所启迪。
三、引导合理宣泄
对心理过度焦虑的学生,教师要会同家长及时给予帮助。要引导学生敞开心扉,合理宣泄。因为宣泄是解除焦虑的非常有效的方法。正如培根所说:“如果你把快乐告诉一个朋友,你将得到两个快乐;如果你把忧愁向一个朋友倾诉,你将被分掉一半的忧愁。”因此,教师和家长要真诚地做一位好听众,倾听往往是最好的帮助。
四、塑造自信心理
对那些因为成绩不理想而心理焦虑的学生,教师和家长尤其要用赏识的眼光看待他们。表扬其优点,肯定其点滴进步。南京聋哑学校校长周弘曾这样说过:“孩子的自信源于家长的自信。”家长和教师要相信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把目光从注意自己的不足转移到注意自己的长处上来。在考试前或考场上出现怯场时,要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我紧张,别人也紧张。”“别人能行,我也能行!”
五、注意劳逸结合
在毕业考试或升学考试前夕,教师不能搞“题海战术”让学生打“疲劳战”,不能让学生处于一种智力超负荷的高度紧张状态。不仅如此,还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因为体育锻炼不仅能有效地调剂机体各系统的机能增强大脑兴奋和抑制过程的协调性,还能消除紧张状态和压抑感。在家庭中,家长可以让孩子在学习之余欣赏音乐、阅读课外读物,或者陪同孩子到户外散步、锻炼……这些都是消除过度焦虑的有效方法。
关注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帮助他们解除过度焦虑的困扰,这是学校和家庭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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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歌低吟倡导绿色生活从个人角度来说,就要在思想上重视,树立不浪费的理念,在认知上要有一个崇尚绿色生活、弘扬绿色文化、践行绿色发展的思想;要在行动上配合,做到节俭行事,无论是 光盘行动 还是日常衣食住行,都要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贯穿生活全过程;要在生活中监督家庭成员,形成绿色生活的家庭氛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污染倡导绿色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2016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雾霾污染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雾霾频发是大自然对人类发出的警告,治理雾霾不能只是“等风来”,选择科学的发展方式才是正确的应对措施。“绿色发展”是指导我国现在和未来发展的科学的发展方式。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十分必要和重要,这种理念的普及与否关乎绿色发展能不能有效落实。本文在分析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及这种理念的几种途径。
关键词:雾霾污染;绿色发展;理念;普及
雾霾是一种典型的环境污染现象,它已切切实实危害着人们的健康,成为降低广大民众幸福生活指数的一大因素。面对雾霾的侵袭,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备受推崇的科学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理念,凝聚了我们党这些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深刻体认,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1]然而,现实社会中,绿色发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公众的观念之中,绿色发展也并未得到广泛地落实。只有普及绿色发展理念,使这种理念社会化、大众化,才能有效的落实绿色发展。
一、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认知度和践行度的重要途径
绿色发展理念一经提出深得人心。然而,现实社会中,只有领导层对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程度比较高,社会大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很低,仅仅处于“知道”的层面,对于这一理念的深层次含义是不了解的,这将直接导致绿色发展的理念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落在实处。在人们对于绿色发展理念一知半解的时候,他们自然不会自觉地、有效地践行这一理念。人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绿色发展的践行度不高,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的行为很少。这些问题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大众化程度不够。因此,促进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刻不容缓。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
绿色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的实践可以证明一个道理:要想把党的政策变为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首先要给人民群众做思想政治工作。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一,是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践行度
积极倡导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知识,可以增强民众生态、环保意识,将绿色化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之中。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无疑是增强公众绿色发展意识的重要途径。公众了解了绿色发展理念的内涵与外延之后,自然能理解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性。正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一旦内心认同绿色发展理念,就会采取相应的行为方式,就会自觉地践行绿色发展模式。所以,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在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践行度上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是关键因素之一。当前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水污染特别严重,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大障碍。如何平衡经济和生态,达到双赢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件伟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意识,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可以约束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进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途径
在普及绿色发展理念,使绿色发展理念大众化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发展理论的宣传,又要把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到生产、生活之中,使其变成社会大众的观念。
(一)加强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和教育
1、运用多种方式对绿色发展理念进行广泛宣传
实现绿色发展,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要通过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意识到绿色发展不是“别人的事”,而是“自己的事”。[2] 首先,大众传媒对宣传绿色发展理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播媒体要肩负起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强化人们的生态危机意识,引导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观,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氛围。[3]其次,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也可以通过专家宣讲,举办专题研讨班,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一方面,要特别要重视对领导干部开展系统的绿色发展理念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使其成为绿色发展理念忠实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另一方面,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时,宣传的内容应该简单易懂一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横幅、标语等载体使宣传的形式灵活多样。
2、把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到学校教育
卢梭曾说:“人的成长依赖教育。”[4]学校教育是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知识的重要阵地。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小培养他们的生态意识。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开展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绿色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这就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读本或教材,充分发挥课堂的渠道作用使绿色发展的理念、知识渗透到学生的头脑之中,培养他们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加强学校教育,促使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
(二)开展与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的实践活动
针对民众绿色发展意识与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存在脱节的情况,政府可以组织举办相关实践活动,让广大民众以自己的亲身参与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活动时要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这样才能调动群众参与实践活动的主动性。政府在活动中可以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样可以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另外,民间环保团体既可以帮助和配合政府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又可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起到沟通的作用。因此,政府也应该大力支持这样的民间团体,给予他们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其在全社会提倡符合绿色发展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公众通过亲身实践不仅可以提高公众的绿色发展意识,而且也可以为为绿色发展政策的推出和实践创造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的社会认同。
(三)构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
要使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大众化就必须有保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理念与法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行动。把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路径需要建立保障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这样做既体现出政府对这一发展理念的重视,同时又可以引起公民的关注与重视。加强绿色发展法制建设,制定一套完善的绿色发展法规框架,并且严格执行。比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损坏赔偿制度等。除此之外,要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公民养成绿色消费习惯。
四、小结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雾霾的频发再次验证了这句话,人们呼吸一口清新的空气都变成了一种奢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人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后果。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所追求的一种理念,一种道路。绿色发展理念的最终目的是创造社会各领域全面协调、不给后代留任何难题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社会。[5]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是有效落实绿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范伟.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现实意义[N].学习时报,2015.11.
[2]龙雪静.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贵州[N].精神文明报,2015.12(2).
[3]谷红,胡遥虹.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加快生态江西建设[J].求索,2008(2).
[4]卢梭,[法].爱弥儿,彭正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M].2005.
[5]邹冠秀,王连芳.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绿色发展理念的先进性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
【摘 要】 本文介绍了绿色发展的基本含义,阐述了实行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提出了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对策建议。首先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经被破坏、被污染的领域积极开展治理,优化局域生态空间;其次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低碳试点,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第三是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和推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关键词】 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必要性;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发展理念和重要发展目标纳入“十三五”规划,是我们党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基础上,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是顺应国际潮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新理论成果。走绿色发展之路是未来发展大势所趋,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而绿色发展正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推进和落实,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由理念转化成了党执政兴国的具体行动,是引领中国走向永续发展、文明发展的新道路。
一、绿色发展的基本含义
绿色发展,从行为方式上看,就是要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降低能耗和物耗,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相协调。究其实质,它包含了更为深广的发展理念。归结起来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含义和要求:永续、节约、循环发展,清洁、低碳、安全发展。
永续发展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和基本目标,人类不但有意识地追求现世人的幸福,更期望后代子孙万世永存更加幸福。幸福的基础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类资源。确保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后代子孙对现世人类的基本要求。资源分为可再生和不可再生两大类。面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唯一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能超出其可再生的速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能超出其技术代替的周期。超出了这两个度,人类就会面临资源危机,断送子孙后代的生存之路。节约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环境是人类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空间,是吸收生产和生活排泄物的场地。由于环境存在着生态阈值――生态可承受的限度,其承载能力、涵容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一旦人类活动超过环境的可承载限度,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因而清洁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为什么要实行绿色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绿色发展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的唯一正确选择。实现绿色发展,既是外部世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方式的逼迫,更是我们自身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首先,西方国家利用气候变暖学说,联合许多濒海国家、海岛国家等,在国际社会上对我国发展给予不断打压,逼迫我们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开始炮制各种各样的中国威胁论来遏制中国发展,其中之一就是环境威胁论――气候变暖学说。气候变暖导致地球极端气候频繁,旱涝、低温等气候灾害加剧,最严重的是将会出现全球性淡水、粮食危机,将淹没沿海大量低洼土地,许多城市被淹没,一些岛屿国家将面临灭顶之灾。人类生存普遍受到威胁。
气候变暖的后果如此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他们将气候变化的元凶强加给中国。这种情况下中国只有以下三条路可走:第一条是你继续大量使用化石能源,但你得拿出真金白银(缴纳巨额碳税)去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第二条是干脆减少化石能源使用量,但后果是在你没有找到可替代能源的情况下,经济衰退,发展停滞;第三条路是充当无赖国家,不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上失信于他国,被世界孤立,甚至被世界讨伐。
以上三条路都是行不通的。世界发展趋势逼迫我们只有狠下心来,自觉加大力度,转变发展方式,依靠科技创新,闯出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不断减少化石能源的绝对使用量,优化能源结构,最终达到低排放、零排放的战略目标,走出国际围堵圈。
其次,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反思中国3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跻身于世界经济大国的行列。但西方世界300年工业化道路中缓性出现的矛盾在我国一时间内集中爆发,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危及到我们的发展质量和社会稳定,向我们的发展方式甚至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刚刚结束,2012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便发表文章《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宣告了粗放型发展模式的结束。但经济发展是有惯性作用的,所以经过三年调结构的阵痛后,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下定决心正式庄严宣誓,要以绿色发展的模式替代以前的发展模式。以来,习在正式会议及场合先后60多次论述、批示要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三、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美丽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实现这一梦想,必须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住进一步恶化的势头。
首先要治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经被破坏、被污染的领域积极开展治理,优化局域生态空间。在治理领域要以解决饮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找准污染源头,对症下猛药,坚决遏制各类污染继发,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
其次要治本。在生产领域要做到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低碳试点,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在生活领域要转变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平时的衣食住行都要讲节约、节能、无害化处理、循环使用,将绿色消费理念付诸实际行动。
第三,最重要的是创新体制机制,坚决遏制甚至打击粗放型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一是强化政府导向,对各级政府实施生态建设责任考核,真正发挥“指挥棒”的作用。二是加强法治建设。研究制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施重罚。只有让破坏者得不偿失,受到严厉惩处,破坏行为才能被制止。三是完善经济政策。在这些所有政策中,建立体现出对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支持和鼓励,对破坏、浪费行为的惩罚和遏制的完善的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文颖.二氧化碳减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清华大学学报,2004.06.
[2] 宋寒亮.低碳立法中的激励措施探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3] 王志刚.绿色贸易壁垒文献综述.商业经济,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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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体制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后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就倍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校的高度重视,统计数据和事实表明学生的心理健康关系着他们学习、生活,成长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一线教师更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小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解决策略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健康"的新概念,即"健康不仅仅是指没有躯体疾病或残缺,而是要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都处于完好的状态。"要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整体素质,不可忽视学生健康心理的培养。
1.厌学心理。厌学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对学习厌学反感,甚至感到痛苦,因而经常逃学或旷课。有厌学倾向的学生,对学习存在认识偏差,一方面他们认为学习成绩好坏对自己未来发展和理想实现并无多大关系,另一方面认为自己学习能力低下,把自己看成学习上的失败者,常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学习活动,不愿意做作业,不认真听讲,只是在教师和家长的压力下勉强学习,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到的是恐惧或厌恶。
2.考试焦虑心理。表现为害怕考试考不好,影响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担心影响自己的前途,也担心受到家长的责骂,因此出现考试焦虑的心理
3.学习压力。虽然学习压力并不是心理问题的唯一原因,对于某些类型的心理问题来说,可能也与学习压力无关,而是由其他方面的压力所诱发的,但很多时候都把原因归结于学习压力。对于教师而言,对于学习压力的性质、类型、影响要有明确、科学的认识,并掌握一些有效减压的方法和策略。
4.挫折压力。具有挫折感的有些个体会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能引起自尊心的降低,出现自卑、敏感、焦虑抑郁、闭锁等反应。或者以特殊的行为方式逃避,如酗酒、上网成瘾等,或者出现情感冷漠,产生自杀倾向。
面对中小学生诸多的心理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我主要从家庭、学校角度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家庭层面
1.要形成优良的家风。优良的家庭氛围是家风形成的基础,(www.fwsir.com)是培养孩子正直、诚实、友爱、善良、宽厚的保证,这样才能形成孩子健康的人格。
2.不能过分娇惯和溺爱孩子,要真正关心孩子,了解孩子的想法,真正了解孩子在想什么,真正需要什么,帮助孩子走出心理困境,使孩子健康成长。
3.要正确看待孩子的学习成绩,家长不要对子女的期望过高,一次成绩的失误不代表孩子成绩永远不好,因此在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时,应给予安慰和鼓励,而不是责骂。
4.要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父母因感情不和吵架或发生婚变,都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父母要正确对待婚姻,好好抚养自己的孩子。
(二)学校层面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学校一定要把心理健康课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排入课表,选配专兼职教师任教。
2.办好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3.建立中小学生心理档案,准确地掌握和了解中小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特点及现状,进而为学校的科学管理提供心理学依据,这样有助于学校对中小学生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4.广泛宣传。学校要充分利用板报、广播站、班队会、手抄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让中小学生学会疏导和调节自身情绪,培养良好个性品质,锻炼心理能力。
可见,引发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针对不同的个体,分析其心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做到"对症下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境,使之健康成长。
曼丽琴。浅谈中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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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如何全面服务,对乡镇档案工作者提出十分迫切的问题。必须自觉地创新理念,抓住机遇,服务大局,建立起新的乡镇档案管理模式和工作体系,使乡镇档案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分析乡镇档案工作的现状及解决的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党政机关对当地经济、文化及政治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是一项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工作。乡镇是国家设置的最基层行政地区,负责落实国家的方针及政策。我国现阶段的乡镇档案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乡镇党政机关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对社会各层进行全而的改革,乡镇作为国家行政划分的最底层,其建设现状能够真实、直观地反映出国家政策的实施效果。乡镇档案的管理工作能够深刻反映出乡镇的发展历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为乡镇党政机关的行政工作带来无尽好处。
现阶段我国的乡镇档案建设工作具有档案工作的一般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档案工作的机密性
档案是关系其形成者最根本利益的文件,相当一部分档案内容会涉及到国家的政绩、经济、文化、科技及军事方面的机密,因此,档案不会像大街上随处可见的海报、张贴信息具有公开性。档案在其形成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会处于封闭状态。
(二)档案资料积累过程的缓慢性
能够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的特点,是独一无二且具有巨大价值的资料。大多数的档案都以“孤本”的形式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档案的使用率,从而增加了档案的价值。档案的形成过程缓慢由于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个人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档案资料在数量上有着一定的局限,造成了管理人员在选择档案材料时产生纠结的情绪,因此,档案资料的形成具有时间限制性。
(三)档案管理的过程具有阶段性
档案按照其价值的高低被储存在不同等级的地方。目前我国的档案储存点主要是档案室和档案馆。档案室中的档案其价值比档案馆中的档案价值要低很多,有着较高参考和借鉴价值的档案其保管的位置大多是市级以上的档案馆内,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此类档案的安全性。因此,档案馆中的档案更被国家及世界各国重视。
(四)档案有着对档案的形成者较强的依赖性
档案资料所具有的历史参考价值使档案具有较强的收藏价值,档案是其形成者在特定时期的产物,与档案的形成者根本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体现了档案形成者所处时期的社会状况。因此,档案不会像图书及杂志被广泛流传,其严密性使得档案几乎不在社会中公开。
(一)解决社会各类纠纷
乡镇地区的档案主要收集了当地社会发展中与当地民众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资料,因此,对乡镇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有利于解决地方纠纷,为民众化解矛盾提供了大量直接有利的依据。
(二)方便查询过去的各类信息
档案作为人类信息的优秀保管员,具有“察往知今”的人才信息储存功能。人们通过阅读具有研究价值的档案,对过去的社会状况进行全而、准确地了解,从而最大限度地学习和吸收先进文化。
(三)最大限度地维护事实
乡镇的档案能够真实地反映乡镇的政治、文化、科技等人类活动最初的记录,因而档案具有其他资料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乡镇档案机构功能不健全
我国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在功能上来看还处于不健全的阶段,尤其在对档案机构的服务功能进行开发时的力度不足,影响了档案管理机构的社会地位。一些档案机构不重视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导致了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社会地位的下降。
(二)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乡镇地区的档案主要处于乡镇机关的档案室内,出于对档案机密性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只局限于机关单位的档案室,机构内其他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的了解几乎为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不利于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乡镇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较多问题
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多是政府机构的公务人员,几乎都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档案的管理人员存在着无编制、变动频繁的情况。
(四)乡镇档案机构缺少独立的管档案管理部门
由于档案工作受到制度的限制,很多的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存在着缺乏独立的档案管理的机构,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仅仅挂在党政办公室,使得档案管理不受到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安全性。
(五)对档案缺乏系统的管理
由于乡镇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上级对乡镇档案管理没有投入足够的经费,使得档案管理者缺少对档案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六)没有最大限度地利用档案的价值
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对档案的利用意识薄弱,由于受到管理制度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管理者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手中的档案进行社会服务。档案管理者对农村的农业档案尚不熟悉,导致了关于农业发展的档案较少,不利于国家农业方而的全而发展。
(一)强化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工作
1.提高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对档案的重视度。对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进行思想教育,提高领导对档案的重视度。我国的乡镇机关领导对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档案管理没有必要甚至产生怕麻烦的思想。针对领导产生的这类问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强化领导对档案的重视,以便乡镇档案工作的顺利展开。 2.建立、健全领导体系。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党建规章制度,建立合理的领导体系,同时明确各类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确保乡镇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乡镇发展中重视档案的重要性
提高乡镇档案管理的防范意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档案管理工作者应当落实自身具体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乡镇档案的安全管理。同时应当完善档案的借阅、防盗工作,以确保档案的相对安全。
(三)最大限度地对乡镇档案进行收集
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区商业及农业方而的档案资料收集,比如对退耕还林还草、特色农业城镇规划及建设等方而进行指导,同时加大力度对此类具有指导作用的档案进行搜集与整理。
(四)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乡镇档案进行管理
针对乡镇档案管理机构中存在的管理方而的问题,为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节省人力、财力及物力上的投入成本,乡镇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对乡镇档案进行管理,从而大大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管理工作的进步。
(五)增强各级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工作意识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社会的各项工作应当井然有序地进行,乡镇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在乡镇的建设中体现出来。乡镇档案管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及发展,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各个层而上的建设,对农村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民生问题成为了当下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在推进民生建设工作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当将重点集中在乡镇档案工作的建设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各级乡镇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以便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
(六)加强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乡镇领导人忽视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导致乡镇档案管理缺少高标准的运行机制,在建设具体的档案室或档案馆时,没有花费足够的财力、人力及物力,使得档案没有完善的保管系统,不利于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由于档案库房的设施过于简陋,导致一些档案出现霉变、腐蚀及虫蛀的现象,同时在档案室或档案馆的建造过程中,缺少高质量、高标准的档案规划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
(七)充分开发、利用档案的价值
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档案资料中形成的价值进行积极地宣传和实际运用。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研发和编制工作,充分利用乡镇档案中利于民生发展的档案材料,为增加乡镇经济收入、稳定农村发展秩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涉及到国家各个层而的改革,乡镇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最底层,其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状况有力地体现了人民的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乡镇档案工作的全而推进,有利于推进乡镇的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为了乡镇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针对性地对档案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档案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保证乡镇档案管理工作的全而开展,从基层做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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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4广东省乡镇公务员申论考试真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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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主要载体。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学校缺乏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阵地,导致许多大学生政治觉悟和能力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探索一条有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帮助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广和运用到人民大众中去。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传播当前的困境及解决途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确立,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得以确立,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制度化的进程。当代马克思主义传播在中国取得了很多大的成就。本文从传播的概念入手,提出马克思主义传播在当代面临的种种问题,进而分析促进马克思主义传播的途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传播;传播方式;传播主体;传播受众
引 言:传播一词主要指的是人类传递或者交流消息、观点、感情或与此有关的交往活动。它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是一种行为,一种过程,一种系统。[1]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传入中国,要使它能被中国人民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必须发挥好媒介的作用,实现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中国化与广泛化。
马克思主义理论无论在中国的革命时期还是当今都起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受到冲击。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是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纵伸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选择、价值追求等都呈现多样化、不确定性。近来中国不断出现的人情冷漠、道德败坏、自私拜金的现象让我们大跌眼镜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了信仰缺失或混乱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巨大危害性。多元文化对人们信仰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已迫在眉睫,不可忽视。
(二)传播方式缺乏创新。新思想观念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认识理解掌握到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传播方式进行推广。学校是传播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场所,教师在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学校的马克思主义教育仍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教学形式死板缺乏吸引力等。传统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大都以执政党意志为根本原则,因此它们发出的声音常常高度一致。且传统媒介报道形式老套,报道内容充满了套话、空话,使受众失去了兴趣。网络传播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专业网站数量不多、专业网站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专业网站链接面窄、专业网站的推广度低、专业网站内容更新频率低等方面。
(三)传播的主体和受众认知错位[2]。要想将理论传播出去首先想到的就是由谁传和传给谁,即传播的主体和受众。作为有主体意识的受众,他们并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寻找自身需要的信息。这就要求传播的主体在信息的传播活动中,应以受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满足受众需要,这样才能有良好的传播效果。
(一)从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主体看,要求中国共产党发挥其核心领导力量
1、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权威性。回顾我党93年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将马克思主义发展壮大、发扬光大的历史。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它才能指引我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以它为理论基础,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长期的革命建设告诉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权威性。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治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其的重视程度。
2、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培养“意见领袖”。在传播学中,“意见领袖”是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通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3]。“意见领袖”未必是大人物,相反,他们是我们生活中所熟悉的人,如亲友、邻居、同事、同学等。正是因为他们是人们所了解和信赖的人,他们的意见和观点也就更具有说服力。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过程中,一要大力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其他社会成员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二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是传播马克思主义主义理论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重视马克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
3、在国际上展示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政治价值和魅力。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对当今世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国际上展示当代新中国有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凝聚力,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得到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甚至外国人民的认可,提升其影响力。只有从内心真正的认可了,人们才会自发的去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受众看,要求人民群众正确的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中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努力做到:第一,在思想上自觉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更加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第二,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第三,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本领,自觉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
(三)从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现状看,要紧密结合现实生活,防止教条化的枯燥说教宣传
1、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马克思主义不是汉字的完美堆砌,不是只可远观毫无现实价值的“思想花瓶”。马克思主义只有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掌握,才能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用贴近广大群众的习惯方式来宣传普及马克思主义,宣传的目的就是要大众学会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实践。要转变传统的说教方式,尽量做到寓教于乐,以人们乐意接受的形式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理论。
2、转变话语方式,使用大众话语。实现从政治性的文件语言向日常性的大众语言转换,不仅让公众听到,更重要的是,要让群众听懂和信服。要善于学习领袖人物的话语方式,如毛泽东1930年在《反对本本主义》里写的:“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调查就是解决问题”。[4]在《矛盾论》论里写的:“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化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子,因为二者的根据是不同的。”[5]还有邓小平的“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耗子就是好猫”、“摸着石头过河”等,浅显易懂,契合大众生活的话语方式。
3、充分利用媒体,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入人们日常生活。媒体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所到之处、所听之声、所见之物到处有媒体的影子。传统上,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一般仅限于党报、党刊等为政治服务的媒体。现在我们必须利用好各级地方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反映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许多复杂的事物需要认识,许多重大的问题需要回答,许多未曾认识的领域需要开拓。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引导我们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世界形势变化的本质。认识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困境,并找到解决困难的根本出路,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意义,才能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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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业是传统发酵技术和现代DNA重组、细胞融合等新技术相结合并发展起来的现代生物技术,并通过现代化学工程技术,生产有用物质或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一种大工业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发酵工业是将传统的发酵工艺和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产业,也是现代工业生物工程技术的具体应用产业。我国发酵工业目前已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独立工业体系。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酵生产工艺及技术已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掌握了核心工艺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已经是味精、柠檬酸的世界第一大生产国。2013年我国发酵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出口量及同比增长率。
2013年我国生物发酵工业全年生产值约2780亿人民币,全年的产品总产量为2429万吨,比2012年略有增长。其中,味精、淀粉糖由于价格等原因导致产量下降,而氨基酸、酵母、酶制剂行业保持了持续增长。2013年,氨基酸产品年产量为400万吨,有机酸产品年产量为158万吨,功能发酵制品年产量为310万吨。2013年我国发酵工业主要产品出口总量为327.9万吨,比2012年增长了13.2%。
近年来,随着食品发酵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工业用粮也在不断增加,工业大量使用粮食造成了与人类争粮的局面。与此同时,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也极大地污染了环境,不仅消耗了大量粮食、能源和水资源,而且也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发酵工业耗能多、排污大,采用新技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减少废水、废渣的排放量,提高发酵原料的综合利用率,把耗能降到最低水平,以期获得最佳产品和获得最好的效益,这一直以来都是发酵工业努力的目标。
2.1 粮食短缺问题
我国用占世界耕地面积总量7%左右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人口总额21%的人口,而且我国的可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人口在不断增长。2013年我国粮食国内总消费量为60 133万吨,而发酵主要工业耗粮约为16 970万吨,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约为420千克,但人均粮食消费量约500千克,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有旱情,导致粮食减产,有的地方甚至颗粒无收,所以降低粮耗是目前我国发酵工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发酵工业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节约粮食。
2.2 水资源匮乏问题
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年耗水量1.25亿吨,柠檬酸行业年耗水量4000万吨,而且废水排放量每年都在增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尽管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很大,约占全球水资源的7%,但因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量却很少,2012年人均水资源量为2186立方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很不均匀[3]。我国有11个省份属于“水稀缺”,还有许多地区在为生活饮用水发愁,所以要降低发酵工业的用水量,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加大对废水的处理,争取早日实现废水零排放。
2.3 环境污染问题
发酵工业产品是原料先经过发酵,再经提取、精制得到的,生产过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一定浓度的有机废水和废渣。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排放废水1.2亿吨,柠檬酸行业排放废水3500万吨,这些废水和废渣是发酵工业的主要污染物,不经严格处理就排入江河,将会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为了提高发酵原料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副产品的转化率,加大对产品生产工艺的优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发酵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和工业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与回收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导,越来越多的发酵企业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技术和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只有提高原提炼过程,优化生产工艺,从工艺和源头上控制、消除污染因素,才能降低发酵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物质原料的价值和生产潜力,求得物尽其用,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发酵工业体系。
3.1 原料精制体系
为解决粮食问题,经多年研究陈洪章等[5]提出了原料组分分离和选择性结构拆分的炼制原理。发酵工业原料的组分分离即发酵工业原料的精制。发酵原料是含有多种成分的资源,将原料的各成分分离精制,成为具有一定纯度的各类成分,这些成分再经过不同的发酵工艺加工成为不同的有价值的发酵产品。这样就可以使原料资源分配利用最大化,实现原料组分的全利用。近年来,经过对发酵工业原料充分利用的高值化研究,已创建了以汽爆为核心的发酵原料炼制平台和针对发酵工业常用的淀粉、糖类、木质纤维素类及有机酸、醇类等作为发酵原料的节水、节能、环境友好的原料炼制技术体系,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发酵工业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3.2 废水处理
2012年我国全年废水排放总量为684.76亿万吨,其中氨氮排放量为253.59万吨。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够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同行业所排放的废水是不一样的,主要是废水里的污染物种类和含量相差很大,所以不同的废水要有不同的净化处理方法。以下介绍几种新型废水处理方法。
3.2.1 用UASB-CASS法处理啤酒厂废水根据啤酒厂排放废水的特质,万田英等[6]采用UASB-CASS工艺对其进行净化处理。在UASB反应器中加入约占反应器体积30%的颗粒状甲烷菌,用颗粒甲烷菌处理流经的废水,产生的甲烷通过气固液分离装置回收利用。使用CASS反应器可省去内循环系统,脱氮效果也很好。经过处理的废水中BOD(生化需氧量)去除率约90%、SS(悬浮物)去除率约95%。用此法处理废水,剩余污泥比活性污泥法减少75%、消耗电力减少50%,回收利用产生的沼气使工厂燃料节省11%。此法不仅节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而且还可使设备稳定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2.2 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处理系统根据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特点,郭勇等[7]提出采用气浮-反相破乳-IC塔法进行净化处理,效果好,经济节约,工艺运行安全。该系统只产生极少量的污泥,无须使用药物,而且也几乎没有臭味产生,更不会污染环境。经该系统处理的废水,污染物清除率为COD(化学需氧量)95%左右、BOD 99%以上,n-Hex抽提物99%以上。经净化处理的水完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可直接排放进入污水管道。
3.2.3 含抗生素废水的处理系统因为抗生素可以抑制细菌生长或杀死细菌,为了防止发酵过程染菌,抗生素在发酵行业的使用量也与日俱增。如果抗生素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极大地威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人类健康。不同的企业使用的抗生素也不同,因而须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方法。目前常用处理方法有人工湿地法、土壤渗滤系统法、超声降解法、加强型活性污泥法和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这些方法对抗生素都有较高的去除效率,适用范围也较广,而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如果将这些工艺组合起来,建立组合式工艺,将可以更好地处理含抗生素的污水,这将成为以后的研究重点。
3.2.4 磁分离技术磁分离技术是利用磁场力的作用,对水中不同磁性的物质进行分离去除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发酵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很多都不是磁性的,只要在废水中加入一定量的磁种和合适的混凝剂,利用絮凝技术即可使废水中的非磁性物质和磁种相互结合在一起,再通过磁盘分离、高梯度磁分离或超导高梯度磁分离等工艺,就能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细菌等污染物,净化处理效果很好,分离效率高、速率快、处理效果好、结构简单、占地少。为了更好地去除废水中的COD、BOD5、氨氮、磷等污染物,可以将磁分离技术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能够获得很好的净化处理效果,如BioMag工艺和MagBR工艺,这也是废水净化处理中磁分离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
3.3 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粮食匮乏及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生物环保技术的重要性,在原料精制、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加大对工业废水及废渣的处理和回收再利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下面介绍一些节能减排的生物环保技术。
3.3.1 热管式发酵设备热管式发酵设备是指利用热管作为传热或散热元部件的发酵设备。该设备的工作原理是:当发酵罐温度没有达到预定的最高温度或生产的最佳温度时,热管不工作;一旦其温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时,为了达到控制发酵罐温度的目的,热管就会自启,开始控温工作,将发酵罐产生的多余热量传到罐外冷凝段热管,通过风扇冷却、自然冷却、水冷却或其他方式强制冷却。为了排除发酵产生的多余热量,该设备是将不同热管的冷凝段放在发酵罐外,蒸发段放在发酵罐中。为满足不同发酵设备的需求,主要根据不同发酵生产工艺和不同发酵产品的要求,准确选择发酵设备所需热管的材质、管径、长度、数量、排列形式等,并合理确定冷凝段的冷却方式。
热管式发酵设备的优点:①减少发酵工业的能耗,节约大量水、电等;②传热效率高,副反应减少;③热管安装布置方式灵活,结构简单紧凑,同时可根据换热量的多少增减热管元件的数量,亦可单独更换热管;④安全可靠,不需要经常维护。
3.3.2 结晶技术结晶技术是能够控制发酵产物固体特定物理形态的制造与分离纯化技术,具有高效率、低污染、低能耗等优点。分离提取也是发酵生产下游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发酵产品可以通过结晶技术获得,并且所获得的产品浓度和质量都有所提高。近年来,随着发酵工业的发展,结晶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结晶技术在发酵工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将多种结晶方法相结合的耦合结晶技术在发酵后目标产物的提取分离纯化中的应用,结晶技术在生物大分子聚合物后提取纯化工艺中的应用等。在发酵工业中,目标产物的分离提取纯化是整个发酵工业的重中之重,如果将结晶技术应用到发酵工业目标产物的提取中,不但可以降低成本,也可简化复杂的传统操作工艺,而且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发酵工业效益。
3.3.3 膜技术与过程耦合膜技术可据不同种类发酵产品的具体要求,去除不需要的成分和物质,如除菌、除浊、除微粒、脱色、去酸、去异味等,保留所需成分和物质,以实现分离、分级、净化、浓缩、精制及回收再利用。过程耦合就是将发酵过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相连的独立单元操作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单元操作。近年来,膜技术在发酵工业的原料精制、发酵过程及下游分离纯化过程中都有广泛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过程耦合膜技术已广泛用于发酵工业的许多过程中,成为整个发酵过程的组成部分或单元操作。合理设计的单元操作之间的相互耦合过程,可以提高发酵过程的效率和经济性,也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发酵工业。
为了提高发酵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进一步扩大产品应用领域;企业也要积极研发新的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降低产品耗能和耗粮,提高原料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要学会借鉴发达国家或其他行业的经验,将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到我国发酵行业中,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实现清洁生产,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发酵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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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为社会培养技术型和实用型人才的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中职学校应该大力加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分析现阶段中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问题原因的基础上,试着寻找出其解决的方法及对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及解决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职院校担负着为国家提供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中职院校重视技能培训,忽视思想政治教育,这成为中职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最大薄弱环节。本文分析了中职教育面临的现状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中职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就我国当前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状况而言,亟需大量的有知识有思想的应用型高技术人才。中职院校正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良好场所。为此,国家高度重视,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但目前我国的很多中职学校存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漏洞和不足,严重影响中职学生的就业,学校的招生,以及家长和社会对中职教育的信任感或认同感。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着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关系着中职教育的发展,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重实践、轻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
大部分中职院校都只是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而对于非应用型的知识不是很重视。
第一是由于学校的生源越来越不足,学校招生困难。为完成招生计划,学校就会以就业率为亮点吸引生源,其教学目标关注点也就相对集中。学校重视学生有没有掌握一门实践技术,能不能找到好工作,为将来招生做基础,从而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如此,导致招生就业的双重困难的不良循环。
第二是思想政治教育大部分流于形式。根据国家制定的中职教育的教学大纲,思想政治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但实际情况是思政课成了学生休息或打发时间的去处。在实际教学中,老师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往往敷衍了事。且教师的收入水平较低,除了教授课程安排的知识外,不愿过多投入到学生的思想建设上。
第三是学生构成的特殊性、复杂性,使得学校对他们入学后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心无力。中职学校的学生入学门槛低,生源素质较差,一般都是初、高中学习不好的学生,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中职教育的生源在根源上的素质教育就没有受到重视,大部分中职生只想着能学好一门技能,以后去社会上能赚钱的思想。这就导致学校很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种种原因促使学校不得不将重心放在实践教学上,而对思想政治等思想上的教育不够重视。
(二)中职院校的管理模式僵化,缺乏对思想教育工作的活力
对于中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共同合作管理。现在的情况是学校承担了大部分任务和责任。另外在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过程中,学校、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不到位,学生的思想教育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一,各中职院校的管理机构一般都很正规,等级分明,制度严格。但管理机构设置过多、规章制度过严,学生更容易问题,学生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就更多。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管理者在不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下下达任务,往往行政管理手段过于僵硬,造成执行者的反感。而对这些行政命令,教师和学生不痛不痒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是这样,上级指派,下级执行,上级追求政绩,至于学生是否在思想政治教育上有所进步,管理者却很少关注。
第二,教师的素质参差不齐。中职教育的特殊性要求中职教师既要懂得理论知识,又要熟练掌握技能培训。但近年来中职教育的快速发展,涌入了大量的青年教师。他们有过硬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教育和管理经验。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变能力较差,无法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而学校繁冗的管理程序,不能及时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三,学校部门设置目的不明确。例如某学校实行责任制,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虽然学校设有学生处、心理咨询室,但学生一旦发生不良事情,学校和家长都会找班主任负责。学生和家长鲜有从学生自身的心理或者学校的制度上入手去找原因。这些部门也没有积极主动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去配合事情的解决。所以,只靠单纯的课堂教育和班主任一人负责制度,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水平。第四,对学生的个性发展不够重视。不同的学生,天赋、个性不同,习惯、爱好也有差异。客观事实对人才的需求需要多层次性,多差别性。而大部分院校都是统一制式,流水线式的培养方式。这种重复的教学模式严重磨灭了学生的活跃思想,“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所以在思想政治教学上很难得到创新和优化”[1]。
(三)中职院校学生价值观的差异
我国中职院校的学生大多都未成年,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他们的思维活跃、思想敏感,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第一,受家庭成长环境的影响。据调查,某中职院校中有40%的学生家庭是单亲家庭或无双亲家庭。因为家庭的特殊环境,孩子的心理较脆弱,有的极度自卑,有的容易冲动、焦躁、目中无人,其情绪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一旦学生之间发生冲突,家长有的强管,有的不管,对孩子的教育未能正确引导。所以,即使学校加大力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也很难因材施教的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做出有效的实践教育。
第二,受社会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学生的价值观受到严重冲击。他们有的受到物质利益诱惑,产生拜金主义情绪,在追求人生目标过程中,迷失自我;有的深受网络的危害,崇尚暴力,盲目自大。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网络信息的真假,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引诱犯罪的对象。
解决中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现状,需要学校、教师、家长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同时,学生自身也应该加强自我教育,以改变这种不协调状况。在日新月异的社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思想修养,成为更有竞争力的复合型人才。
(一)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首先,学校应加大在思想政治教育上的投入。“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在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使学校成为和谐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窗口”[2]。学校不但要整合自己的资源做好宣传工作,更要积极探索运用社会上的合理资源,全方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者和学生进行科学管理并实施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线的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只有教师的综合素质提高,才能寓教于乐,才能把思想政治教育融汇到其他科目的教学实践中去。教育工作者还应定期参加政治培训或研讨会,实时了解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总结归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心理状况。最后,学生应在学习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修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从步入校门开始,就要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了解更多国家政策和社会信息,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政治课程和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把自己所学融会贯通,提升自己的技能知识和政治素养。
(二)破除单一的教学思维方式
首先,改变以往学生作为教育主体的认知。传统的教学模式是老师照本宣科,学生作为主体,只是被动的接受。这种授课方式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应该把老师也作为教育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和老师都是学习知识的主体。把老师摆到与学生对等的位置中,且重点加强学生的主导地位,激发起他们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兴趣,并充分投入到课程的学习当中。其次,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实现全面自由发展。政治理论课不仅要求老师教授知识,更需要他们在教学中投入自己的情感。可以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及个性差异,有重点有针对的进行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要求学校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教学标准,对教育目标因材施教,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文教育。有效的实施实践教育,才能真正提升学生的思想水平和政治修养。最后,积极运用网络教学方法。网络的普及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看到网络带给学生的危害,也要看到网络的便捷和实用。青少年普遍接受并喜爱这种动态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对老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老师不必单纯依赖课本对着学生上课,且网络的便捷也可以随时找到更新的数据和实际的范例。动静结合的方式,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也更有助于进行学生的心理和思想上的指导。
(三)重视自我教育在中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自我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作用。自我教育主要是指受教育者按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规律,通过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总结、自我修养等方式,主动接受先进思想,自觉纠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在对个人的教育中,自我教育则是起主导作用的方法之一”。可见,自我教育在教育工作中的地位。自我教育与教育两者互相联系,彼此制约,共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如今,自我教育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其次,积极发挥学生组织在学生自我教育中的作用。班级、学生会、社团都可以当做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的自我教育阵地。这些学生组织都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这些团体活动不仅增强学生的自信感、责任感,且在自我教育中,还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提升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最后,积极创造进行自我教育的条件和环境。自我教育史学生的自主活动,说到底,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因主要还是靠学生自己,外界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但根据唯物辨证法的矛盾分析方法,矛盾的外因也对事物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所以,学生的自我教育离不开教师的积极正确引导。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会激励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对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提升也是事半功倍。
中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循序渐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断提高中职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才能在新的世纪面对自己的挑战,胜任自己的生活。做好中职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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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绘画史可以上溯到原始社会的新石器时代,距今至少有七千余年的历史。最初的中国绘画,是画在陶器、地面、和岩壁上的,渐而发展到画在墙壁、绢、和纸上。使用的基本工具是毛笔和墨,以及天然矿物质颜料。在无数画家不断探索、创新的努力之下,逐渐形成了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民族气派,并有着自己独立的绘画美学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黎雄才对于20世纪中国绘画史的贡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20世纪中国绘画史上,岭南画派具有特别的意义,它的革命性、创新性的特质,不仅为20世纪的中国画带来了新的面貌,而且在融合东洋画法方面的努力为融合西洋画法提供了成熟的经验,这之中难以忘却的有其开派大师,也有在这一派系传承过程中的重要人物,黎雄才则是与关山月相提并论的代表性画家。如果从1907年二高一陈赴日本留学开始算起,到2001年黎雄才去世,这几乎是一个世纪的岭南画学发展的历史,它见证了晚清、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时期中国画发展的过程。在这一历史中,岭南的风格独秀于林,而黎雄才和关山月则成为岭南画派的终结者。
1926年,黎雄才拜高剑父为师,六年后,黎雄才和他的老师一样,赴东瀛留学。这种画学上的血缘关系,决定了黎雄才的未来发展方向。二高一陈和岭南的一些其他画家在20世纪上半叶塑造岭南风格方面的成就,使得岭南派和海派成了传统中国画发展的两翼,有了这两翼,传统中国画开始了现代化的旅程。岭南的地缘文化是岭南派发展的基础,东洋的或西洋的画法在这一基础上的结合,则是伴随着新文化的发展而得到了一个历史的机缘。黎雄才在早期所受到的教育,尽管也像同时代的许多拜师学艺的画家那样去临仿前人的画稿或古代的画谱,可是他更多的是受到西方教育的影响,所以,在范本和写生方面兼而有之的努力,为他日后脱离范本进入生活状态形成了一种自然的态势。因此,他从40年代初期开始,由川渝到西北的旅行写生,为他夯实了艺术大厦的基础。
正因为有了近20年行万里路的努力,1954年,黎雄才在厚积的基础上创作了《武汉防汛图》。对于黎雄才来说,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重要作品;而对于20世纪中国画发展史来说,这也是具有标杆性质的代表性作品。《武汉防汛图》的意义在于它证实了中国画在表现重大的现实题材方面的能力,这在50年代改造国画的具体要求中,所显现的求证的作用超过了艺术的本体。《武汉防汛图》所表现出的宏大的叙事结构,像《清明上河图》一样复杂而耐人品读,所不同的是,《清明上河图》表现的是盛世中的繁华景象,而《武汉防汛图》表现的则是悲情中的时代精神。《武汉防汛图》在绘画语言方面的成就,突出了岭南画派在绘画语言方面的优长,使人们看到了新时代中新技法的用武之地,而这一新技法尽管来自旧社会就已经成型的岭南风格,也说明了新社会利用旧形式、改造旧艺术的成果。
《武汉防汛图》标志了黎雄才的绘画艺术进入到成熟期。在这件作品中透露了他40年代以来不断写生的成果, 而这一成果中所表现出的“黎家山水”中鲜活的生活气息,不仅是在选材上,而且在语言上,都在一个时代的风尚中成为引领潮流的人。
1959年5月,黎雄才的韶山写生也具有特别的意义,从他开始的对于韶山这一革命圣地题材的开发,为山水画在以后的发展中开拓了一个重要的题材。虽然他以纯正的岭南风格和精细的笔墨对毛泽东故居以及周边的一些重要场景作了精细的刻划,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他的作品只是在“写生”的层面上表现出一种现场感,或时代所倡导的写生的意义,所以,没有能够获得本来有可能属于他的历史地位。尽管如此,黎雄才还是在这一方面具有重要的美术史的意义。加上后来的《朱砂冲哨口》等一系列革命圣地和圣迹的作品,“黎家山水”的风范显露出来,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在岭南画派二高一陈所奠立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黎家山水”更重视中国传统的笔墨,这种历史性的回归表现在“黎家山水”中是墨重于色。而在浓重的笔墨关系中,“黎家山水”中原本属于基本构件的树石,有时被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以树石为主体的作品,这在黎雄才的后期作品中作为一种标志性的题材,被他反复描绘。黎雄才的晚年,还放大了山水中的松树,成为他最爱表现的题材之一,反映了他对松的君子品格的敬仰,因此,画松也就成了黎雄才在题材方面的另一方面的成就。黎雄才画松往往被人称道,这和20世纪的一些著名画家所专长的某一题材成为画家闻名于世的一个特点一样,如齐白石画虾、徐悲鸿画马、黄胄画驴、关山月画梅等,黎雄才画松也忝列其中。
黎雄才对于20世纪中国绘画史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成就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继承和发展了岭南画派的艺术,并成为这一画派体系在20世纪中期之后的中坚人物;二、创作了像《武汉防汛图》、《朱砂冲哨口》等反映时代、代表时代的作品,为20世纪中国画成就的高峰增高;三、具有个人风格特点的绘画语言丰富了20世纪中国画的内涵,是20世纪画坛上不可或缺的样式;四、对于松的表现,成就独到,是20世纪个性化题材方面的重要一家;五、为教一生,为20世纪中国画的发展培养了无数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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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学困生 是指体育品德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与体育教学不相适应,完成不了体育学习任务的学生。在良好的心理状态下进行体育学习,能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对掌握动作技能、提高运动兴趣等有积极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体育学困生的心理成因及解决方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困生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部分学生的学习问题,本文通过对学生自身、家庭、心理、教材教法、学校教师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进而为解决体育学困生的心理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学困生 心理疾病 体育教学
体育课中学生通过体育教师适当教学手段和方法,大部分能够适应一定负荷的体育教学要求,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但由于教学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和学生的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体育老师在实际教学中会遇到一些学生由于先天性条件较差,或是由于后天培养不够等因素,致使身体条件、运动能力、体育知识技能水平不如其他同学,在体育教学中暂时处于后进状态,难以完成学习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体育困难生,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是体育教师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接下来就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影响体育困难生的诸多因素和体育教学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1.1 体能原因:学生自身形态发育不完善,如肥胖或瘦弱并且身体素质较差,不能完成正常的体育教学目标,并因此对体育运动产生了厌烦心理。
1.2 学习态度:对体育与健康学科的认识肤浅,思想上不够重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认为后天努力也赶不上身体素质好的同学。
1.3 性格原因:此情况分为两种,第一是性格内向的学生,不善于交际,与同伴一起参加体育锻炼的机会少,恐惧体育运动害怕别的同学嘲笑、讥讽。第二是意志品质薄弱的学生,缺乏毅力,怕苦怕累,对比较单调且持续时间长的项目难以坚持,练习时缩手缩脚,害怕受伤害。
①如果家长对体育运动的认识存在不足或者认识错误,那么也会影响孩子对体育运动认识有偏差,觉得那是在做无用功,最后就失去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影响自身体育学习的效果。
②现在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温室中的花朵。怕苦、怕累、怕晒都是他们的共性。
③个别父母离异家庭的孩子,多表现为自卑、性格怪癖,不愿与同伴交流,有个别学生甚至拒绝参加任何集体活动或运动。
④家里条件过于优越,家长认为自己孩子体育好不好与其全面发展关系不大,只要孩子喜欢就好。
有些学生在做一些没有把握或者没有信心的事时,会产生焦虑的心理,特别是在体育课中学习技术项目时,这种焦虑又常常是压力所带来的。体育学习困难生害怕考试成绩不达标,担心在难度较大的运动项目中受伤;害怕因自己动作不协调而遭到同学的讥笑等,由此产生的体育学习焦虑会导致动作失调、肌肉僵硬,过度紧张,最终造成动作走形失误等不良影响。
从教学内容上技术难度大、不活泼的运动项目往往引起学生的畏难情绪,如跳山羊、跨栏等,学生的练习次数减少甚至有的根本不练习。另外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不适合所学内容,课堂气氛死气沉沉,不能引起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兴趣,忽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影响学生运动的积极性。
在应试教育的支配下,学校根本没把体育放在应有的位置上,体育课必须为高考学科让路,应有的体育教学的器材得不到及时的维修等等,使学生对体育课产生种种误解,学习态度不端正,产生无所谓的心理。
要想这类学生的体育成绩有所提高,任教的体育教师必须相当了解学生身心各方面实际情况,分析其体育成绩不如预期标准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
①制定目标计划:但这些目标在开始时不宜过高,难度不能太大,要提出他们经过一些努力可以达到的要求,不断增强学习的信心和奋勇向前勇气。
②体育课上多一些言语激励,口头表扬、学生的掌声鼓励等。在他们亲身经历挫折的同时,教师还要适时的对他们的勇敢行为进行肯定性的评价,并及时做出指导纠正,捕捉学生的闪光点。对体育学困生的学生要倾注更多的精力,赞扬并鼓励他们每一个微小的进步,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帮助他们战胜心中的恐惧和焦虑。
③合理安排练习任务在课堂练习时,适当降低难度,减轻重量或放慢速度要求学生,使“体育困难生”真正感到有收获,哪怕是一丁点的进步。教师在分组教学时应尽量把学困生分到一组,这样有利于他们克服自卑心理,增强完成动作的信心。
④团队合作发挥团队的力量,利用小组竞赛等方式激励学生在团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帮助困难生完成任务,团体中同学的信任、相互协作、互帮互爱、共同进取,团队的力量不可忽视。
体育教师在课堂中设置抗挫性的练习,确实可以提高体育困难生的身体素质,整体上提高学生的心理抗挫力,增强学习的信心。体育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教师要处理好、使用好,这一教学资源。体育困难生形成的原因较多,每个学生的成因不同,不可一刀切,盲目的制定不符合学生心理与自身身体素质的目标只会适得其反。善于抓住教学中学生出现的契机点,及时针对目标进行调整。切不可失信于学生,特别是因心理紧张或恐惧原因造成的体育困难生,这类学生往往心理比较脆弱,更加需要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和所信任的老师指导与鼓励。体育教师自身还需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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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提高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当前基层民主决策难题与解决路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基层民主决策中的问题
我国基层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之中,对于其治理机构的领导人在民主的决策方面不难发现以下弊端:首先,是决策中的盲目性和主观性太强。在基层的管理决策工作之中,不够科学客观,自治机构的领导有很多做不到民主决策,由主观想法决定,十分武断。在他们的决策观念中,狭隘地认为决策仅仅只是事项审批、资金筹划以及人事任免等工作,不了解当前的先进有效的决策管理方式,也没有学习以及引进现代决策的理论和技术。这就形成和延续了一些不正确的决策机制。
比如:其一,由经验决定。在决策今天的工作时依赖昨天的工作结果,“刻舟求剑”的心态和现象严重,错误的经验主义盛行。其二,直觉性决策,对于需要决策的工作,不愿与人交流,也不去实地进行考察调研,而是闭门造车,依据“恍然大悟”的突发奇想进行工作的决策。其三,举棋不定类决策。决策的过程之中拖拖拉拉,耽误了最佳的决策时机,使得基层决策的效果收到了严重的影响。一项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要看该决策是否遵循着问题分析、目标制定、方案设计和择优以及最终的最终反馈等完整的环节步骤。
1.2问题产生的原因
经过对基层民主决策的实际考察及深入分析,本文提出了两个影响民主决策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决策中对现代先进理论以及科技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决策的手段变得陈腐过时。决策者的主观决断比较普遍,这种现象在基层工作,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工作中普遍存在。由于受限于决策者本身的经验水平以及知识储备,判断和决策产生出的结果很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如果决策不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话,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重大失误和问题。现代化基层的决策要求必须结合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科学理论为依据,确保基层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1转变决策观念
决策者一定要以科学先进的决策理论作为决策指导,同时不断提升决策者自身的额综合素养。决策的进行需要具体的客观环境,如果决策者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不能独立进行决策的时候,其就会出现误差,背离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正确轨道。这就要求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世界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除此之外,决策者要有合理的思维结构。一种是创新思维,这是因为民主科学的决策需要及时研究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总结新的经验以及提出新的思路,时刻保持创新的心态,灵活地进行决策。
第二,决策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学科的素养,这些都是基本的常识,在决策时需要考量这些基本学识,以便更好地做出决策。第三种是民主思维,人类历史和社会的真正创造者是群众,决策者要真正听取人民群众的观点,集思广益,才能发扬民主作风,最终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最后一种是果敢性思维,决策的时效性要求决策的制定要及时,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决定的时候要果敢,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效果。
2.2善于咨询专家的意见
为了使得决策尽可能的趋向民主及科学化,决策者应该多参考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在某一领域内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其相关知识的储备以及阅历都有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决策过程之中为了使得最终的决策结果符合科学性及民主性,最好咨询相应的专家。不过这其中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后,要防止专家组意见的片面性。这是由于基层的民主决策不单单是某一领域的事情,它会涉及到基层多方面的实际情况,需要结合全方位的考察与思量,结合不同方面的各个影响因素。再者,要务必确保该制度的独立,防止出现领导进行决策,专家最后“圆场”现象,确保该决策方式的真切落实。
2.3听证决策过程以及论证结果
建立决策过程的听证机制,这就是允许民众、非政府组织运用网络、多媒体及报纸等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的协商,积极发动基层自治主体的广泛参与进来,共同商讨决策的科学性及可行性,使得决策过程可以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建立听证制度可以很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使得形式主义得到了杜绝。该制度位于最终决定与议案形成雏形之间的步骤环节,比较独立。而决策论证的作用是可以查出和修改决策在初级形成时的缺陷,基本是以专家证明、会议协商、及社会讨论和群体发言的形式进行的。其考量的因素包含了本社区的文化、经济等,所以决策论证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全面性、民主性及科学性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合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基层治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最终目标。
基层的民主决策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决策者所处的环境的自然人文环境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决策的科学进行。民主科学的基层决策有赖于社区文化的氛围和人民的民主意识等因素。这就要求领导者和公民共同积极参与,科学决策,才能最终做出满足基层利益最大化的民主决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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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局限性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额逾4000亿美元,至今中国已经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基础不仅缘于双方的政治基础,而且受到各自内部政治环境影响,因而东盟内部政治环境对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东盟成员国在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领土、资源、民族等方面也存在着较为广泛的冲突和分歧,成员国之间关系呈现出脆弱性。因而如何协调东盟成员国之间利益,平衡成员国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成为东盟内部亟待解决的问题。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但在实践中,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并未派上用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与其组织建构密切相关。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是东盟成员国国家利益的协调机制。“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与开展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合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
〔1〕国家利益不仅是国际关系结成的出发点,而且是国际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国际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为组织成员的利益服务。国家间关系要受到规则、制度的约束,这些规则和制度就是国际法。实质上,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即国际法律关系,而国际法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正是基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本源上的联系,因而笔者试图通过介绍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从国际政治学的角度对其局限性进行解读。
东盟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大力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合作,提高区域的防御力”.〔2〕提高地区防御力,强调地区和平是东盟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点所在,东盟为实现安全共同体提出了其地区安全设计:一是东盟与外部国家之间的关系;二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东盟成员国关系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
着名学者斯蒂芬克·拉斯诺指出,机制是“在某一特定问题领域里组织和协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3〕其中原则是关于事实、原因、公正的信念;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动的特别的指示和禁止;决策程序是作出和应用集体选择的普遍实践。从这一涵义而言,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包含了三个方面内容:争端解决的原则、争端解决的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
1.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是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地解决所有争端。”〔4〕本文所探讨的是适用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不涉及东盟文件解释与使用的争端及解决程序。
存在几个需要强调的问题:一是涉及东盟特定文书中的争议应通过该文书规定的机制和程序解决,即排除适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附件。二是不涉及任何东盟文件的解释与使用的争端应按照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其规定的程序和平解决。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对这一类争端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三是除另有规定外,涉及东盟经济协议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应按照 《东盟增强争议解决机制议定书》解决。四是除 《东盟宪章》 另有规定外,“成员国有权采取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 (1) 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争端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合法文件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和平解决争端”.
〔5〕这一规定即成员国解决内部争端除了适用 《东盟宪章》 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并不排除 《东盟宪章》 以外其他文件的适用。事实上,上述规定,既符合经济争端解决的本质,即排他性和具体操作性,同时又照顾到政治争端解决的特性、自愿性和灵活性。
2.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
本文所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东盟宪章》 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6〕本文所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既包括以正式书面文件所作出的规定,还包括东盟在解决内部争端实践中所形成的原则。
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不仅是现代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东盟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内部争端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要依据相关安排,通过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四条和第五条也明确指出“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东盟宪章》 作为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也明确了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一般原则:“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地解决所有争端;东盟国家应在盟约规定的合作领域内保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7〕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内容:解决争端的基本规则是和平解决,即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争端;解决争端的具体方式既包括谈判与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和解等政治的解决方法,也包括仲裁和司法的法律的解决方法。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成员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同时意味着争端当事方应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东盟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归于以下原因:一是和平解决争端既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二是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损益成本最低,而且对国家和地区稳定和发展影响最小;三是和平解决争端促使成员国可以在较为缓和的氛围中进行谈判或协商,结果容易被双方接受,可以避免争端激化,保持事态的稳定性;同时谈判协商的结果往往是争端当事方博弈的结果,争端当事方在利益上互有得失和牵制,这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可能的基础。
3.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为了通过东南亚地区内部程序来解决争端,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为此作出了机构设计:将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争端的高级委员会。
高级委员会的组成。高级委员会由东盟缔约国各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经高级委员会认定,非东南亚国家也可各出一名部长级代表直接参与争端讨论;高级委员会人员的任命及更改通过各缔约方协商。 《东南亚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则三第一款中涉及的高级委员会代表和规则三第二款中涉及的缔约国代表,经高级委员会认定可以直接参与争端讨论的,成为高级委员会代表。
高级委员会主席的产生。高级委员会主席应是缔约国代表,并且担任东盟常任委员会主席;或是东南亚地区非成员国的高级委员会代表,依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也可能任命其为主席。
高级委员会的职责。高级委员会的职责是关注和处理有可能破坏地区和平与和睦的争端或局势。高级委员会处理内部争端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向有争议的当事方建议适当的解决措施,如斡旋、调停、调查或调解;二是高级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参与斡旋,或者在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调停、调查和调解委员会。高级委员会决议得以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争端当事方都同意签署条款适用于解决其争端。
4.争端解决的程序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国际组织讨论,审议争端问题,作出决定的工作程序。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三项内容,不仅构成了东盟高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而且形成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内容。
(1) 会议制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规定了高级委员会为解决争端举行会议的基本问题,如会议人员的组成及产生、与会程序、会议主席的产生、会议议程安排及会议记录。
会议人员组成及产生。高级委员会会议的法定组成人员就是高级委员会所有代表。委员可由会议正式的委托书授权代表,成为候补委员和顾问。非东南亚国家和非争端直接参与国可以通过书面请求高级委员会主席作为会议观察员,除非高级委员会另有决定,只有经高级委员会一致通过,观察员才具有会议发言权。
与会程序。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定,会议的召开由高级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在收到规则九〔8〕中所指确认书后,应在六周内召开高级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前三周通知所有规则四〔9〕中涉及的与会代表和人员,通知应附有协议书的副本和讨论的确认书。
会议安排及记录。高级委员会会议应在主席所属国家举行或通过高级委员会决定在其他地方举行。除非高级委员会另有决定,每次会议举行期间会议缔约国都应设有秘书处,每次会议的组织费用应由举办会议的缔约国承担,每次会议应筹备和议定会议程序记录。
(2) 决策程序。
尽管 《东盟宪章》 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对内部争端解决的程序未做详尽的规定,仅规定成员国有权采取 《联合国宪章》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争端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合法文件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和平解决争端,但 《东南亚合作友好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对争端解决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东盟争端解决程序的启用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第一,高级委员会首先应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对争端事实进行认定,并且争端解决的程序只能由争端当事方启动。
第二,争端当事方如若寻求启用争端解决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与高级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缔约方进行书面协商。书面协商应包括一个详尽报告,内容包括:交与高级委员会争端的性质;争端的当事方及各自的主张;高级委员会根据条约对争端作出认定的基础;缔约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应在14天内优先作出协议书,进行书面通告。
第三,当主席收到协议书后,应当对争端当事方及书面协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
第四,争端当事方除了递交确认书外,还应提供确认书内容的说明。除非已经收到争端当事方的确认书,否则高级委员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事项。
第五,如果主席为直接参与争端的缔约国代表,主席应在会议开始时经会议一致通过,主席应移案辞职。
第六,“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 《东盟宪章》 中规定程序无法解决的争端,应将该争端提交东盟峰会作出裁决。”〔10〕(3) 表决制度。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决制度是全体一致通过,这是一种协商一致的方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规则十九明确规定,所有决议应通过高级委员会一致通过。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也规定,争端当事方及其他东盟成员国都应通过频繁的对话磋商和谈判,寻求一致的意见达成决议。协商一致是一种非正式决策的方式,“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经过协商,不用投票决定,而达到意思一致 (consensus) 或无正式反对意见 (no-objection) 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法”.〔11〕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决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通过投票决定,只要求成员国对须协商的问题表示同意;二是在非基本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国不提出正式反对意见的,允许其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并予以记录。东盟这种表决制度的特点表明争端当事方拥有对其他参与方都赞成的方案的否决权,若在短期内争端参与方不能达成一致,不同意少数有不同意见但又不反对时,仍然被认为是一种一致,该方案可以被视为解决方案实施。
首先,协商一致是东盟为处理内部争端即协调成员国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尝试。东盟成员国力量对比差距大,因而权力分配不平衡,东盟作为国际组织具有整体性,既要尊重各方意愿又要平衡彼此利益,因而需要通过协调一致达成共识。基于这样一种目的,也可以说正是东盟内部的这种权力分配决定了东盟选择协商一致作为表决制度的重要原则。
其次,协商一致的特点增加了争端当事方在分歧或争端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当争端当事方各自主张差异较大时,不反对某种解决方案比支持某种解决方案更容易达成。“协商一致的做法较为灵活,回旋余地大,不要求少数服从多数”,〔12〕不是依靠权力迫使争端一方放弃主张,而是基于利益相互妥协,但相互妥协显然是消极躲避问题,不是争端或分歧的解决。
(4) 监督程序。 《东盟宪章》 第二十七条规定,东盟秘书长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有监督权。但东盟秘书长不能单独行使,应在东盟秘书处和其他东盟机构的帮助下行使监督权,监督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的遵守情况,并向东盟峰会报告。任何受不遵守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影响的成员国可将该争端提交东盟峰会作出裁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高级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缔约国都应设置秘书处,缔约国必要时可寻求东盟秘书长的协助。
监督机构。东盟秘书处是“服务于东盟各成员国的行政机构,监督由这一区域组织启动的计划和纲领,协调保证东盟项目和活动的有效执行”,〔13〕而东盟秘书长是东盟秘书处的首席行政官,尽管东盟秘书处是东盟的行政总部,但并不是最高执行机构,管辖范围虽大,但实际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力较少,而东盟峰会却是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成员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组成。显然条约中东盟秘书长并未发挥很大作用,而东盟峰会对争端裁决的遵守有最高决定权。而高级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却对争端裁决遵守情况无权力管辖,实际上是削弱了其作用。
1.原则的局限性
首先,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受到东盟其他原则的制约。以柬泰冲突为例,柬泰争议边界地区频发武装冲突,作为区域组织的东盟积极开展调解和促进工作,试图发挥其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的职能,以此做为契机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树立典范,但泰国和柬埔寨并未因东盟调解而缓和,反而因边境争端不断升级最终引发流血冲突。这一结果是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功能的失败,究其原因在于,东盟成员国认为东盟对争端的介入,是对东盟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核心原则的冲击,可以说东盟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原则限制了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新加坡前外交部长贾亚古马 (S.Jayakuma)r 认为“东盟成立以来其成员国之间没有发生大规模军事冲突的一个原因就是坚持了互不干涉原则”,〔14〕但也恰恰证明了,东南亚地区的和平并不是东盟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次,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缺乏强制性,受制于利益关系。从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实践来看,东盟成员国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态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成员国自身的利益。当内部争端解决原则有利于成员国自身利益,与成员国国家利益一致时,成员国自然会诉诸于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反之,则会另寻途径。二是东盟其他成员国的压力。个别成员国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态度也会关系到其他成员国在地区的利益。当个别成员国违背已经达成的争端解决原则时,可能会受到其他成员国的外部压力。由于制裁机制的缺失,可以说东盟成员国的认可态度并非来自于惧怕制裁。
2.机构限制化
首先,高级委员会功能发挥受争端当事方限制。正式的组织机构能够形成一种规范性的程序准则,尽管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赋予了高级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处理争端的常设机构,但在实践中,东盟这一机构设计几乎未被派上用场,缺失具体的职责义务规范。同时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六条规定,除非经有关争端各方同意,否则解决争端的方法和程序都不适用。可以看出,高级委员会不能自行履行职责,其作用发挥以争端当事方自愿和同意为前提。
其次,高级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非法律化。高级委员会由各缔约国部长级人员组成,“但并未限制为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律人士,因而若寻求诉诸于高级委员会,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仍受到局限”;〔15〕高级委员会成员不限定为法律人士,因而成员也可能是政界人员,政界人员的决定和主张都会受到各国利益及国内政策的影响,作为国际组织机构的东盟高级委员会也不可回避地受到权力因素的影响。
东盟成员国经常将争端诉诸于国际法院而非高级委员会,尽管将争端诉诸于国家法院没有违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因为条约第十七条规定并未排除可以将争端诉诸于法院的做法,但在解决内部争端的实践中,这一做法证明高级委员会的权力被架空,功能发挥受到局限。东盟成员国诉诸于国际法院的优势在于,国际法院是司法机构,其裁决对争端当事方都具有约束力。另外,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争端当事方可以更好地控制整个程序,而非因为国际法院的仲裁快捷、廉价和简单化。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的代表者汉斯·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基本指导方针,所有的国际协议都取决于缔约国遵守的意愿,因为国际协议都是有条件性的,因而东盟成员国诉诸于国际法院的行为可以说,不仅在于国际法院在处理东盟内部争端上具有优势,关键在于国际法院的这种优势有利于争端当事方的国家利益。东盟国家之间关系相对处于协调状态,原因不是“运用了解决具体争端的某种与众不同的方式,而是通过各自与外部力量联合相互制衡的结果”.〔16〕
3.争端解决程序的非正式性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的方式维护地区和平和稳定,从相关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呈现出东盟方式 (ASEAN Way) 的特点。东盟方式是东盟在处理地区内国家间冲突的过程中形成的外交行为方式,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呈现的东盟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非正式性。
首先,东盟在内部争端解决程序中惯用外交途径。外交途径是指通过谈判、协商、缔结条约等政治方式进行国际活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强调争端当事方若寻求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与其他缔约方沟通。外交途径解决争端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灵活性;也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谈判中涉及政治博弈的行为,并且内部争端解决程序没有一个超国家规则来约束成员国,因而约束性较小。其次,从争端程序的运转来看,东盟倡导的是一种无核心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要通过各缔约方的沟通,在方式上强调外交和沟通,而淡化规则的强制约束性,实质上是为了追求和保障成员国之间的地位平等,防止霸权即核心力量在地区出现。
其次,程序上没有强制争端当事方必须将争端诉求于高级委员会。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七条指出,不排除争端当事方诉求于 《联合国宪章》 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解决方式,并且鼓励与争端有关的缔约方在采取 《联合国宪章》 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之前,应首先主动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制裁机制的缺失,是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效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国际关系新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如果存在违背规则能获得巨大的相对利益,付出的代价又比违反规则损失的利益小的情况时,追求相对利益的争端当事方就会采取违背规则的行为。一旦争端一方违背规则,被欺骗一方就会对东盟解决争端的方法和模式失去信心,对追求自身的利益变得迫切,也会使争端当事方竞相追逐相对利益,而使绝对利益变得不太重要。即使争端当事方重新信任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通过反复的博弈才能恢复到之前的合作模式。
4.制裁机制
监督程序的规定在于保证裁决有效执行,同时对违背裁决的行为进行制裁。根据争端当事方是否有条约义务达成某种特定的解决方法,可以将争端解决的方法分为自愿解决和强制性解决两种方法。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和 《东盟宪章》 相关规定来看,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方法显然是一种自愿解决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自愿的程序下,争端当事方是不受裁决结果约束的。 《东盟宪章》 规定,任何受不遵守东盟争端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影响的成员国应该将争端提交东盟峰会做出裁决。
争端一方可以向东盟秘书长寻求协助,并向东盟指控不遵守裁决的一方。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包括制裁机制,没有对争端当事方违背裁决制定惩罚规则,制裁机制不仅是条约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裁决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措施,制裁机制不仅能预防争端当事方相互欺骗,而且对于试图在机制中得到合作收益的争端当事方来说,可以降低解决争端的成本,这样相比起没有制裁约束可以更进一步增加合作收益;如果没有制裁机制,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仅来自于利益协调后各方的认可,就很难得到实际的保障,也不利于争端的实际解决。
从国际政治角度而言,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成员国国家利益之间,以及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之间的博弈。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规范,既是对成员国行为的约束,又是对博弈各方最后收益的保障,是成员国之间权力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尽管有局限性,但其具有两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其预见性。随着东盟成员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加深,发生冲突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东盟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避免让冲突升级。
因为成员国若不想让冲突影响国家间关系,就必须按照普遍接受的原则解决问题,就可以控制问题态势,使问题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有助于增进交往,并且有序地促进因交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冲突”.〔17〕二是合法性。“国际法在重大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国家没有什么约束力,但是它往往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东盟成员国希望通过〔18〕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自己的国家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其他成员国的行为缺乏合法性,法律协议并非没有作用,国家行为往往以此为其合法性依据。
东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发挥作用和影响力的首要前提是内部关系的协调,而内部关系协调的最大障碍是内部争端。东盟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包含了争端解决的原则、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内容,是解决东盟内部争端的重要规则。可以看出,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尽管受制于深厚的历史、宗教、民族等多重因素,但更依赖于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现有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扬长避短,是笔者今后在研究中将继续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角度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建构和局限性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提出建设性建议。
[1] 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之路径 [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 (2):5.
[2] 《东盟宪章》 第1条第1款,2014-09-12,09:30
[3] Stephen Krasner.international regimes [M]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erss,1983:l.
[4] 《东盟宪章》 第22条第1款,2014-09-15,10:10
[5] 《东盟宪章》 第28条,2014-09-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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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成本管理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传入了日本、西欧等地,并得到了广泛应用。日本将目标成本管理方法与本国独特经营机制相结合,形成了以丰田生产方式为代表的成本企画。在上世纪80年代,目标成本管理传入我国,先是机械工业企业扩展了目标成本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实行全过程的目标成本管理;到了90年代,形成了以邯钢经验为代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成本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于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于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分析全文如下:
在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式下,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就不得不考虑目标成本。因为目标成本是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而制定出一定的支出成本。由于近些年,目标成本管理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越来越受到重视。下面在介绍目标成本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所谓目标成本管理,是指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预算的形式来制定相应的规划,从而在规划时间内实现其经济效益目标的成本。传统的成本方法是在具体的生产环节上进行成本控制的,属于事后成本反映。而目标成本管理则是一种全面的管理,它早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已经进行了成本管理的规划。目标成本管理是基于价值、价格和作业三种不同的形式来完成,但具体根据以上哪种形式来发挥成本管理的作用,是由企业自身的特点来确定的。
首先,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由于现阶段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的重要部门之一,对企业的人员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力资源资本在企业整个生产资本中所占用的比例越来越大。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目标成本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安排,这既可以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又可以增强整个企业生产管理效益。
其次,生产设备及维护成本管理。即对企业生产设备的原始费用和后期维护费用的管理。在一些大型生产企业中目标成本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大型生产企业往往生产相关设备的成本及后期维护修理费用在整个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因此目标成本管理就要在企业投入生产之前进行预期规划和管理,以尽可能减少企业成本的损耗。
最后,产品原材料成本管理。企业的生产必定要有一定量的原材料,因此如何在保证原材料质量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减少原材料成本的价格,以达到降低企业产品的总成本,提高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
总之,目标成本管理的内容较广,因此在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时,企业要对内部生产、销售、质量和技术等各个方面都严加控制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1.有助于树立员工的成本意识
由于目标成本管理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一方面它以市场为导向,以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与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因此目标成本管理者在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也会将这种成本意识无形中传递给每一位相关的工作人员,从而使他们也意识到企业成本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整个树立企业内部人员的成本意识。
2.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变化,市场需求也是在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动。而如何把握好当前市场的大众需求,是摆在每一个企业生产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难题。而目标成本管理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将市场的变化发展作为导向,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使企业在研发设计相关产品之前就结合市场的需求,并对相关产品生产进行成本预算。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而且还能为企业节约成本,从而极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生产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减少企业成本投入是企业增加收益的一个有效办法之一,而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成本,获取较大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目标成本的管理。因为目标成本管理是从企业产品设计环节开始就进行相关的成本控制,并且其成本管理一直贯穿在企业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收益。
4.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传统的企业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不大,而企业目标成本的管理有助于使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人力、物力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靠企业内部的每一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才得以实现。目标成本管理从战略性管理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各个部门通过最终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可以有效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促使企业最终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
目标成本管理是一个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切实发挥其效益的,如综合企业成本管理控制和利润的规划、适时关注市场动态变化、调查了解和分析产品价格波动及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等方面。同时,目标成本管理在这些基础之上,还要制定出相应的成本规划,从而对相关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目标成本管理不仅可以树立企业内部员工的成本意识,使生产的产品满足广大市场的需求,而且还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经济效益和整个企业最终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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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形式及种类的金融产品涌入市场,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进入了各大银行,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但随着2011年欧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全球的股市及金融行业受到波及,我国的经济也不能幸免。因此,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一项重要业务,也要适时的作出政策调整,对现存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创新;人才培育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发展方面较为疲弱,究其原因是我国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的重视不够、在产品的客观评价方面缺乏一定的真实性、理财服务缺乏专业的人才理财服务等几个主要方面的不足。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成为了商业银行工作的中心。为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在政策体制、市场主体、商业银行自身、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众多的方面同时进行整改,制定出满足投资者的较为有效的投资方案,完善市场中存在的不足。
(一)理财团队在理财科研方面力量薄弱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一种将投资放在首位的投资业务。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及其信贷市场为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而在这个范围内的投资都和金融的运行周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投资者的理财能力、对市场是否具有投资的价值等条件主要依托商业银行对市场所掌握的信息。然而,市场的动态分析,不仅需要大量的市场调查而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才能获得准确对投资者有利的市场信息。在理财业务的组织架构上,对于能够深入到市场内部之中,进行市场信息调查研究的专业型团队以及专业型人才的短缺是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国家的理财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且竞争力较弱,质量低下,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关数据表明,国内的商业银行针对理财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团队的建设工作缓慢,至今为止尚无完整的队伍。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已经组建了类似的团队,但对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的不完善,使其存在的价值毫无意义。
(二)客观的评价尺度的缺失
现如今,我国的商业银行研发出的商业理财产品各式各异,良莠不齐产品和其相对应的专业术语的产品说明书,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难度,而且投资者对其理财产品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所以导致投资者常常不知如何选择,选择哪种更适合自己。换句话说,时下存在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
(1)企业给投资者提供产品内容不明确的相关单据。对产品的相关性能以及投资者关心的产品收益的标准和方式闪烁其词。
(2)我国尚未正式组建起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商业理财产品标准来衡量产品的优劣性。如果缺失这样的一个标准很容易使消费者在选择投资的时候,凭借自己对于商业投资的标准及“预期收益率”来决定自己所投资的产品。
(三)理财服务缺少专业性较强的综合型人才
理财服务最大的特征其实是以服务为主体的中介服务,虽然是一种中介服务但却是当今最富有技术含量的中介服务。因为理财服务看重的是对于整个市场的商业服务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商业财会这一方面的领域。只有准确地掌握市场变动的信息、把握市场的动态,才能做出科学的商业投资决策,以不变应万变,所以必须掌握包括金融、贸易、资本以及市场各个领域的广泛知识。
(一)在宏观方面的对应办理对策
第一,因为国家政策体系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为了彻底解决由于资产本质的缺陷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场主体、加强市场运行监控为核心变革的运行机制。例如,对市场有效竞争机制的改善、对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和加强,对商业银行防控风险体系的优化等。
第二,因为社会市场主体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国家不仅要实行对民众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要对财政资金的数量和形式进行有效的统计和改变,从而起到影响国有企业资产处理方式和效果方面的作用。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内政府主体的主管决策的影响,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一些不良资产顺势而生。就这些问题而言,政府必须对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在杜绝不良资产产生的同时,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才能做到防止以不同形式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的继续产生。
第三,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首先,要坚决贯彻信贷制度中的相应制度,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的相关监控体系的强度。在对国内商业银行所处客观环境的一些变化做出详细的分析后得出,只有不断地适应环境的变化,通过调整信贷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数量和投资强度,才能使得投资者遇到的风险程度达到最小(可以通过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风险控制,确定风险程度)。其次,借鉴风险分散原理和国际化地标准,建立适合国内商业银行投资服务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并制定相应地风险补救措施。最后,国有商业银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并强化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提高相关职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阻断由于人为的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信贷风险的途径。
(二)微观方面的处理措施
1.打造市场分析,调研团队,把握市场脉搏
长期以来,国内的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不太重视对市场分析研究工作,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的整体组织架构方面,根本没有符合社会需求的分析研究团队,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时理财业务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将对理财业务的市场分析研究工作作为自身的首要任务,只有组织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熟悉市场调研的精炼型专业团队,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在理财业务方面做到得心应手,从容不迫。 2.增添和理财产品相关的第三方评测市场
全球任何行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然而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却尤为严重。理财产品合约的不透明性有目共睹,极易造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违约成本的一再降低。如果发生了这样类似的情况,有关部门须介入其中,对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的信息进行公开的披露并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制度,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按照相关的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公开披露,做到对投资者完全的信任。与此同时,鼓励和商业银行无关联的第三方商业银行理财评测机构的引入,加强市场专业化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违约成本和声誉破坏成本,促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增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在当今的国内市场中,普通储户依旧是理财产品客户的主体,和其他用户相比它的不足之处在这两方面较为落后和疲弱――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所以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当保持低风险和结构简洁的特征,不要过于复杂和结构化。一方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客户而言,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应该做到及时、有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营销过程中最高预期收益率的虚化。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和强调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如果对其漠不关心、从未提及,只能造成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的后果。商业银行必须遵守银监会所制定和理财业务有关的规定制度,注重投资风险的揭示、客户投资状况的评估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等要求,明确划分和区别不同商业银行的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在销售过程中选用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慎重的识别与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全方位的信息,确保客户利益不受错误销售的影响。
4.增强售后服务办理,建立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标准和程序
如何构建全面、方便快捷的有利于处理客户多遇到相关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制成为了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方面熟悉其他行业机构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以此为基础全方位的建立适合商业银行发展需求的行业内部客户投诉机制。加强售后管理服务不仅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提升了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从另一方面提升了银行的声誉。另外,不仅在客户购买的过程前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全方面跟踪关心各个客户的理财收益,资产状况,并及时与客户沟通,提供有益的方案。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专业化理财人员等上文提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人员,增加理财产品第三方评测市场、增强信息披露等对商业银行发展有利的个人理财业务,从而降低个人在理财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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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主要培养具备作物生产、作物遗传育种以及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及其它相关的部门或单位从事与农学有关的技术与设计、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业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全文如下:
农业职业学校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其他专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农村,约有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没有农村、农民、农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就不会得到彻底繁荣。职业学校农业专业的学生百分之百来至农村,农民的子女,他们对农业耳濡目染,看到父辈们的辛劳,许多学生从小就有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想法,只是受到“三农问题”的困扰,他们对从事农业的产生了不正确的观念,加之农民盼望子女跳“农”门的思想左右,给职业学校农业专业招生、教学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1、技术竞争是国际竞争的实质,但是技术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无论怎样的农业技术,最终发挥作用都是要依靠农业劳动者,所以,农业劳动者在科技进步和国际竞争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劳动者在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发展进步方面存在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但是,目前的客观事实是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其中人才差距和知识差距是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主要影响因素。所以,提高农业职业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农业收入增加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是农民的内部条件因素同样应该引起重视,而且农民内在素质的提高是真正意义上的质变,也是挖掘出农民增收潜力的根本。过去主要依靠勤劳致富的方式,已经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科技的进步逐渐向知识致富和科技致富转变。所以,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是增加农业收入的关键。
3、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体系。所以,应该把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院校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作为现代农业在事业教育的主要阵营,以中等职校农农业科研机构和涉农行业的内部培训作为主要辅导教育体系,作为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途径。把农业职业教育认为是现代化农业职业教育的观点是很片面的。推动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是市场对于农业职业教育的需求。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应该借助市场需求的拉动力,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的体系,认清自身定位,使之成为带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强劲动力。
1、教育目标不明确,学员创业意识淡漠
虽然中等农业院校十分重视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是这些往往只停留在表面,仅仅关注学生参加了哪些创业比赛以及所取得的成绩。而这些却成为了中等农业院校创业教育的教学目标。在这种教育的影响下,很多学生都被迫参与到创业赛事当中,却不真正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更谈不上开展实践性的创业活动。
2、中等农业学校教育课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职业教育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理论尚未形成体系,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开设的中职学校农业创业教育课程,往往存在间课时较多,内容狭窄且缺乏针对性,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具备等问题。而且其他学科专业的教育没能够与创业教育形成良好的沟通与结合,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
3、课程的师资力量薄弱
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往往并不具备实践创业经验,他们多是从事就业或学生管理人员,能够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讲授,而无法从实际创业的角度为学生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很显然,当前的师资队伍,在专业知识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如此一来,使得创业教育往往倾向学术化、课程化,无法让学生真正具备良好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难以开展创业活动。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扩大招生规模
首先从认识上进行转变,实现从单一农业生产到农工商结合理念转变,改变仅仅开展种植业农业生产,发展大农业,即农林牧副渔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改变人才培养模式的单一化倾向,着力培养多层次的人才,满足农村发展不同层次的需求;改变仅仅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认识,扩大服务范围,关注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农民富裕等问题。其次,转变教育观念,打破以培养国家干部为主要任务的教学模式,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培养出能够有效服务于政治、科技体制改革的人才。
2、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探索新的“培养模式”
对专业结构进行调整,实现专业结构的多元化。保护传统农科专业,并对其予以改造完善,对其教学内容予以丰富。更加重视教学范围的拓展,利用现有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向交叉学科、新兴专业发展,关注农业产前产后的系列问题。同时,在专业结构和学科领域拓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的实际需求,有计划、有目的、积极稳妥地推进。
3、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
要对课堂建设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积极建设重点课程,完善课程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计算机和外语教学的比重,对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充分重视,定期开展教学效果评估,保证课堂教学取得良好效果。
在我国教育体系中,中等农业教育占有重要地位,承担了大部分的农业教育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培养了大量人才、农业技术,极大推进了农业科研、技术创新的开展。中等农业教育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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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指的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际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不强。自1986年始推行社会统筹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集模式,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较低,调剂范围还比较狭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数还仅限于县级范围或地市范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社会保障是所有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经济社会政策之一。本文针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基金 对策
针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运行。
1.1、强化行政监督,减少欠费发生
缴费收入是养老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因此,必须在增加缴费收入上大做文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
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三,通过部门配合,强化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港航、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1.2、加强基数审核,防范恶意避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征费的基础。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强,单位缺乏法制意识,一些单位在上报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时,存在故意少报基数,恶意避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一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科学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通过基础数据的实时监督、数据制约,保证基数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工作制约,包括对缴费单位综合财务报表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综合统计等机构的配合,逐步实现以法定统计报表为缴费基数;三是可以联合地税部门,使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和计税工资相一致,以解决在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少报,在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报的问题。
1.3、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征缴合力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收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征收。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都是劳动部门所辖的社保机构,企业、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因此必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必须通过市县政府明确其责任,并通过计算和预算下达具体的征缴任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把征费摆到重要的位置,事实上,养老保险作为需要财政补充缺口的政府责任,在完善社保预算后,显然也是一种财政收入。只有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征缴合力。
2.1、严控提前退休
按照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律,一名职工必须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和缴费金额,才能保证他退休以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个社会必须有足够的缴费人群,才能维持现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国际普遍实行的退休年龄相比本来就较为年轻,不少学者已提出应延长退休年龄,以此化解基金支付压力,如果在现有退休年龄的基础上还有大量职工提前退休,这种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状况就无疑会进一步打破养老保险的收支平。
2.2、打击虚报冒领,加强支付管理
第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防止死人领活人的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加强和社区的联系,由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社区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见面会,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走访。对于省内外(含境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每半年向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份居住地生存证明。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
第二,实施离退休人员指纹生存认证,逐步实行指纹鉴定发放养老金。对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采集,包括采集每人的头部影像、指纹以及居住地、联系方式,验证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输入到指纹识别系统;二是对于在外地生活、因病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则每半年向其亲属发放指纹识别纸,由其亲属采集活体指纹后交社保局进行认证。
通过打击虚报冒领,降低诚信风险和道德风险,减少基金流失。
3.1、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剂功能
实现市级统筹后,要继续建议实现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同时要打破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及市、县的利益格局,建议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不受当地政府的干预,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征缴和发放。
3.2、完善信息系统,增强服务功能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网上征缴、支付、适时监控以及电子信息网络的支撑,把财政、社保、有关政策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银行纳入统一的网络覆盖之下。逐步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系统化、透明化管理,使征收、领取、发放管理和监督均通过系统运行,建立起信息共享,实时监管、公开透明的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运行的现代化模式,从根本上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传统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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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当前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对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与世界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学相关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作为贸易出口国,往往必须具备领先于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只有技术创新,拥有了新产品与新工艺,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具备出口的潜质,因此,对于出口国而言,国际贸易的进行是其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
作为贸易进口国,由于国际贸易所存在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势必会对进口国技术带来积极的影响。如果贸易双方人才、设备等技术水平差距过大,更会激发进口国去适应外来的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在知识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中,世界网络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形式,从静态角度出发,我国的技术创新的发展势必会提高自身的出口潜力,因而增强其国际贸易水平;同时,从动态角度出发,国际贸易的开始势必会给我国现存技术带来一定的冲击,从而给其技术创新带来动力。因此,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互相促进的关系,但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其技术创新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用外来技术大力开展自身的技术创新,为其经济飞跃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主要是由传统贸易理论向现代贸易理论演进的过程,其中有两条主线尤为明显:一是从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二是从李嘉图的相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从传统贸易理论开始,就对技术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经济学认为商品的生产不仅依赖于具备各种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需要关注如何组合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这是最早的把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提法之一,这种技术可以在固定的生产要素条件与一定的规模下实现产出最大化以及产品多样化,而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以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这种技术所带来的绩效,即劳动生产率。多数古典经济学家意识到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早在19世纪早期,Torrens(1844)就意识到在知识与国际交流加剧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发展应该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Mill(1848)对基于技术发展的国际贸易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Bloomfield(1978)系统分析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并认为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对技术差距理论中涉及的要素都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将有关国际贸易中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古典经济学家对于技术的定义显然与现代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对于技术的理解相对来说比较狭隘,认为技术就是提高劳动者能力和设备水平,从而实现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众多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贸易发展中存在技术的影响,但在理论发展中对于技术创新的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以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分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分工的改善可以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斯密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劳动的分工,会对国家的贸易模式及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影响。而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斯密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把国家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归因于贸易所带来的外在技术创新。
因此,这两个学派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斯密一派认为技术创新是源于劳工分工的内生变量,而李嘉图一派则认为技术创新是贸易所带来的外生变量。虽然,古典贸易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对于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分歧,没有明显的界定,所以在古典贸易理论中对技术本身缺乏系统的定义,导致技术在贸易理论中被纯粹的认定为外生变量,即便如此,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技术的认知在日后其理论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后的很长时期中,国际贸易理论发展中技术方面的演进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虽然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对发展中国家以及世界贸易模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理论再将技术创新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当中。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中,由古典贸易理论中所提出的技术的重要性被忽视,新古典贸易理论是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以生产禀赋差异对国际贸易进行研究,而忽略了贸易中各国间存在的技术差异,其中以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H-O模型)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
H-O模型主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的要素禀赋及不同产品的生产函数角度阐述其对贸易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它与之前古典贸易理论的区别在于:古典贸易理论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而新古典贸易理论将贸易与经济增长分成两个独立的概念,忽略了技术在贸易模式中的重要性。实际上,H-O模型把经济增长排除在其模型之外,关注的只是贸易的静态层面,单考察了生产要素差异所带了的比较优势,而忽略技术之间的扩散对贸易及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由于H-O模型对于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忽视,从而使技术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过程中很长时间处于迷失阶段。
直到20世纪中期,众多学者又逐渐开始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经济增长的贸易条件即技术因素重新被纳入贸易理论模型的研究中。随着新禀赋理论的发展,进一步将R&D(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知识视为国家非常重要的禀赋之一,同时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将技术同样视为国家重要的禀赋之一。国际市场存在的竞争越发激烈,新产品不断增加,外生的技术差异虽然在经济增长中产生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内生技术创新对于经济进一步增长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使众多学者从外生技术对贸易的影响转为更深一步的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其模式的变化。
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主要在具有相似要素禀赋的发达国家中,由于各个国家在产品各个环节所存在的差异,从技术创新以及传播的角度研究贸易的产生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模式的变动,为技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发展奠定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新贸易理论兴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转变为以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为前提开始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Krugman(1979)开始将技术引进到贸易模型中,进一步研究了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里所指的技术创新还局限在外生的,无法对其产生的原因作以解释。
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内生增长理论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融合,为之后国际贸易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之后贸易理论研究超越之前静态层次的研究,使得技术成为贸易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重要纽带。随着21世纪的到来,企业异质贸易理论成为当今贸易理论的代表,即新―新贸易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elitz(2003)提出来的,主要是在企业异质性、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基本假定下,以微观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际贸易对具有不同生产率企业之间资源配置效应的影响。
由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优胜劣汰的选择使得拥有高生产率的企业步入出口市场,而低生产率的企业只能淡出出口市场,与此同时,同一行业内的资源也将低生产率的企业流向高生产率的企业,使高生产率企业利润及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整体行业生产率及整体经济实现增长。新―新贸易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贸易理论研究步入一个崭新的领域,为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解释,企业为了追求高的生产率及利润必定会加大技术创新的步伐。由于该理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模型框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但该理论为今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开拓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对发达国家相比,作为经济与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发达国家新产品进入市场,必定会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地位造成很大的冲击,本土企业若想继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就务必开展技术创新,赶超外来的先进技术水平,以此与外来竞争者相抗衡,因此,国际贸易间接地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其次,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中先进的出口国在将新产品传输到我国的同时,也将其产品所具有的工艺与技术水平传递过来,由于技术溢出的发生,给我国同行企业带来了模仿的契机,在模仿先进技术的同时,使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第三,如果先进出口国本身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领先技术水平,我们在引进这些产品以后本身就具有了先进技术设备,这可以称为有形的技术创新。
与此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产品的同时会要求具有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企业员工经过培训之后吸收了外来先进技术,这就相当于给本土企业带来一定隐形技术创新;第四,由于我国与世界接轨,国际贸易过程中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意识,同时会影响我国积极改善创新的内外部环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企业而言,为了更合理的使用先进技术往往需要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创新及转变,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创新意识以及管理机制的创新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第五,在起始的贸易谈判阶段,先进的出口国为了使进口国更加全面与详细的了解产品特性,促成贸易实现的目的,出口国会在合理的限制内演示产品性能,若交易失败,出口国的技术已经产生一定的技术扩散,而这种扩散也会一定程度的给进口国带来技术创新;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贸易双方技术传播与创新的最直接方式,进口国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中不仅会获得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同时还会从人力资本、生产水平等其他方面认识到自身与出口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引发进口国的再次适应性创新。总而言之,上述的各种方式都会增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我国在开展国际贸易的同时,掀动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可以逐渐减少对此先进技术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加之我国自身的二次创新,很有可能领先于国际市场上同产品的技术水平,成为产品垄断供给者。
因此,我国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不仅能够吸收外来先进技术,激发自身的技术创新,从静态层面上看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自身的技术存储量;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从动态层面提高了我国技术创新意识,提高了自身的技术创新水平,加强了创新制度环境的形成,为今后我国步入发达国家之列甚至赶超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与技术水平呈高幅度的增长,而出口能力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贸易的出口国一般具有领先于其他国家的技术,因此,国际贸易对于作为贸易出口国的中国有关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从静态层面来说,我国只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才更有可能拥有新技术与工艺,这才具备出口产品所必需的条件,因此,我国为了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就会充分的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才能保持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其次,从动态层面来说,出口贸易必将会带来一定的技术扩散,我国的技术优势会在对外贸易的进行中逐渐丧失,因此,我们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放任其流失而无作为,在技术丧失的同时会逐渐丧失其出口国的技术优势以及出口地位,
另一种是持续的开展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出口地位加大创新的力度,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制胜,当然,我国遵循了后者选择;第三,在贸易双方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出口国可以根据进口国反馈回来的市场信息,寻找产品技术的不足改进技术,开展新的技术创新;第四,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国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利得为之后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障,同时,技术领先国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在资金强有力的保证下,技术领先国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更加激发了其对于技术创新的动力;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作为技术传播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技术的转移和扩散虽然可以给进口国带来先进的技术,看似是出口国技术的流失,实际上是出口国传播的次核心技术,这种技术在本国经济中已经明显落后,因此,适时的转移次核心技术从而获得可观的回报对于出口国进行核心技术的创新提供经济后盾。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更要保持自身的先发优势,持续开展技术创新,适时的将逐渐淘汰的新技术转换成国际贸易中的利得,对于我国积累资金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纵观国际贸易理论中技术的演变,由最初肯定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到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经历了相当长的迷失阶段,直到今天,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我国进一步开展国际贸易的源动力。不管是古典贸易理论还是新-新贸易理论,都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具有一定的肯定,在这里,我们只着重探讨了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而事实上,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之间存在有互动效应,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技术创新提高了我国新产品的研发水平,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因此产品技术含量更高,品种更加的多样化,是我国作为出口国占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二,技术创新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善我国国际分工的地位,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促进我国工农业的大力发展,导致分工专业化,更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三,技术创新提过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与产品核心竞争力,而一国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与自身优势上,通过技术创新可以扩大我国产品价格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国生产技术与产品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模式的创新,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是技术创新带来的结果,他们迅速的改变着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与效益,网络技术创新更加剧了全球一体化的到来。因此,技术创新反作用与国际贸易,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进行就是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中飞速发展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以国际贸易为基础的技术创新,还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都是促进世界整体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为了世界整体竞技水平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各国扩大国际贸易范围,技术本身就是最为稀缺的经济资源,而国际贸易的开展使世界可以分享技术提高整体社会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积极开展本国的技术创新,为节约稀缺的技术资源,分享资源作出努力。国际贸易的开展基于共赢的理念,达到了世界共享资源,提升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最后,对我国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要兼顾短期与长期的经济利益,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国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国情,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大程度上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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