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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全文如下:
摘要:林来梵提出的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补正当前宪法学研究的种种偏向和走神,力求免入俗套而后积弊难改。借助规范宪法学的思路,本着实证的规范宪法科学研究态度,主张清晰而深刻的看清我国现行宪法的种种缺点和实施难题,既有实证规范精神亦有超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实际而积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方法;意义。
论文正文:
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明确提出规范宪法学研究范式。规范宪法学的提出给“大大咧咧”“莽莽撞撞”(林来梵语)的当代中国宪法学注入一股清新的空气,也泛起了个别犀利的批评与不屑。
当认识并且采信这个理论或者方法时,我们又应该进一步了解规范宪法学目前的研究进展状况,以便把握自己的学术途径和路数。
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是从研究对象和研究理想这两个层次提出的,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具体而言,这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表现如下:
所谓第一个层次,即“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显然,林来梵不满于当代中国宪法学的浮躁于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附庸的论说。
在他看来,法学包括宪法学首先是关于制度的科学。脱离对具体制度的考察,不能算是法学。恢复法学本来面目,就要“返回规范”。
对此,如对人权的研究,如果停留在观念思想的考察,那么和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就难有区别和意义。法学研究者必须“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把法学做成真正的精致的社会科学而不至于空洞化。为此必须反对一种错误倾向,漂浮在所谓的价值理念研究上,过多地言论“法治”“民主”“宪政”“分权”等,形成所谓的“大词法学”和“高级理论”,过少地关注本来是安身立命之本的法律规范。林来梵指出:“基于此,宪法学的门槛被一降再降,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取代了宪法学的劳作,这不得不说是我们‘宪法学之悲哀’,这种情形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以至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的地位受到私法学者的质疑,所以才有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私法优位论”,以及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民法宪法同位论”。虽然法学和政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也曾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但是究竟着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
张义清教授认为,做宪法学要有自己的一把“大刀”,就是掌握方法论,其基本思路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也就是林来梵反复强调的“方法论的觉醒”。
在第二个层次上,规范宪法学要始终坚持价值性和理想性,摆脱纯粹法学的套路,避免以C.施密特(CarlSchmitt)为代表的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国法学)遭到了纳粹的利用而沦为“政治的婢女”的教训。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端洪等所复出的“政治宪法学”可以说是一种倒退。规范宪法学认为,“……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但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validity),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它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而且由于其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理论上得到了自我的救济,这种体系实际上可拥有相对自足的结构。”林来梵并不是简单地强调极端的规范主义研究,搞法条主义或者法律拜物教。强调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的、核心的研究对象,并不是要排斥其他。而是围绕实定宪法秩序及在此基础上适度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对此,林来梵明确指出:“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相应地,《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首先,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三个层次。其次,落实规范宪法学的价值核心———宪法的权利规范,具体研究1982年宪法的各种公民权利(《宪法》第33条至第56条)。再次,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宪法保障机制,论述宪法规范有待于升华为“规范宪法”才能获得实效性,并进而值得予以彻底保障。最后,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包括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司法独立的实现模式等。
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
形成“事实—规范-价值”的研究套路。他认为,中国宪法学“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应为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因如此,直至世纪之交的今日,在面对宪法现实时,‘苦闷派’必然继续苦闷下去,而‘苦斗派’也注定需要苦斗”,原因就是没有明白这个研究套路,抓住核心研究对象即规范本身。对此,提出宪法解释学的韩大元教授也颇有同感,指出“我国宪政历史的主要教训恰恰就是‘重现实需求轻视规范’的意识。一方面,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有意或无意形成了轻视宪法的潜在意识。当宪法文本与现实状况出现冲突的时候,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冲突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这种‘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轻视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就其学术性格而言,笔者认为,实际上还是一种中国传统式的中庸之道,走中间的规范来串起事实和价值两头。
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了规范宪法学的巨大而及时的理论意义。对此,笔者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
第一,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林来梵的规范宪法树立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他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之境界”恰恰针对之的一个提醒和不满。把法学做成像法学的样子,而不要使“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它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政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林认为是由于主要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总的来说,我国迄今的宪法学方法有很多,但最显著的方法就是这种解说性的方法。
解说性的研究简直不能是叫研究,沦为被鄙视的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这种套路注定不可能有太多的创意,在理论上难以有整体的创意和建构。二是个性化研究的不足。从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看出,其著作和以往的教材式的书是不相同的。个性化实际是表面,内在的反映的是思想和研究角度和方法论的迥异。林来梵不仅是在方法论本身有批评和纠正,而且是它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就这点来说,即使不同意林来梵学说的人也有借鉴之用。
第二,对于宪法学派而言,林来梵意在创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学说,他提供一种以规范为核心的,兼顾事实与价值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救弼当下宪法学的贫瘠和问题。至于这个学说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被发扬光大,自成一系,要看林来梵的后续研究及其拥护者的跟随研究状况。尽管如此,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和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一样,毕竟是一种学派的努力。虽然对于它们的种种批评和质疑很多。例如,关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关系如何厘清和错综的主张影响到二者的确立问题。规范宪法研究的现实基础也受到怀疑,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使宪法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不是在虚空的理论体系中独自哀唱?传统的宪法研究也许是现实的一种无奈的消极的反映。这样,宪法学的研究就此出现了争议和派别的分化。这种问题和争议本身就是宪法学的发展。
第三,对于宪法学科而言,规范宪法学显然在学科意义上格调高于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规范的分析有法律实证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之别。以规范为中心,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韩大元基于宪法的解释来理解宪法现象,在理论视野上有高下之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处于解释主义和简单的意识形态的说明和拥护,完全丧失本身理论的价值,所以也不必追求方法论的创新。规范宪法学的展开和唱扬则是一种“背叛”性尝试和“标新立异”。
但是也应该看到,规范宪法学还主要是方法论上提出新见解,就学科意义,其最大的贡献在目前看来还只是批评和指出新路,至于在这个新路上能否有真正的成果和里程碑式的进步。我们拭目以待。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梁慧星。必须转变公法优位主义观念[N]。法制日报,1993-01-21(3)。
[3]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J]。法学研究,1994,(4)。
[4]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J]。浙江学刊,2008,(2)。
[5]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7]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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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文化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何充分吸收先进国家优秀文明成果,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关注的重大历史课题。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对此作了艰辛的探讨,并且有许多的科学的论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跨越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俄国社会未来发展时提出的,对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进程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论述“跨越论”的主要内容和它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俄国和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跨越论;俄国;中国;影响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马克思以俄国的农村公社为出发点开始全面研究和分析俄国,重点研究了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简称为“跨越论”。
一、马克思对“跨越论的”早期研究。第一,根据对当时俄国仍存在的农村公社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可以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进行发展。因为农村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出现在同一个时代,所以农村公社能够引以为戒。第二,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和两种发展情况。二重性指的是俄国公杜既有公有因素,也有私有因素,在公社内部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正是由于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所以它只有两种发展情况,一是私有制战胜公有制,二是公有制战胜私有制。第三,农村公社可以利用资本主义现代生产力来改造自身生产方式,从而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的辩证发展过程。俄国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制度来改造农村公社,使农村公社成为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出发点。第四,俄国必须通过革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①马克思指出自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以来,作为支点的俄国公社在非常态的经济环境下正面临着瓦解。因此,必须进行革命。革命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给农村公社创造正常条件,粉碎国家对农村公社的灾难性影响。
二、恩格斯晚年对“跨越论”的研究。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恩格斯根据俄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变化,对“跨越论”作了补充。第一,俄国已经不可能超越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在俄国不可避免。因为俄国农村公杜所有制“已经又向解体迈了一大步”,“资本主义在俄国迅速前进”。②第二,俄国农村公杜内部不具有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可能性,“在它内部从来没有出现过要把它自己发展成较高的公有制形式的促进因素”。③西方资本主义危机“并不能赋予俄国公社一种能够使它把自己发展成这种新的社会形式的力量”。“对俄国的公社进行这种改造的首创因素只能来自西方的工业无产阶级,而不是来自公社本身”。④第三,落后国家“可以利用公有制的残余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民风尚作为强大的手段,来大大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杜会发展的过程,并避免我们在西欧开辟道路时所不得不经历的大部分苦难和斗争。”⑤
二十世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俄国和中国,它们都是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它们在生产关系上实现了跨越,但是没有实现生产力上的跨越,所以它们没有完全实现了跨越,处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预备阶段。
一、“跨越论”对俄国的影响。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跨越论”,指出落后国家如果能把握历史赋予的革命时机,也有可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
1、俄国对社会主义的第一次探索: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这是俄国实现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决定性一步,使俄国跨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证明了落后国家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走上了一条新的社会发展道路,给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树立了一个榜样。
2、俄国由“直接过渡”转变为“间接过渡”:由于俄国在各方面发展都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俄国非常需要一个逐步过渡的阶段。但是俄国试图利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政策虽然从俄国社会跨越发展的角度看,是肯定和保证了跨越的历史价值,捍卫了新生的苏维埃国家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但是它引起了俄国社会的广泛不满和全国范围的政治、经济危机,使得初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挑战。
“直接过渡”失败后,新经济政策取代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提出了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只能“迂回过渡”。新经济政策使俄国经济迅速恢复,群众政治情绪稳定。但是,伴随列宁的英年早逝,新经济政策也结束了它的使命。后来由于斯大林模式的影响,俄国始终没有正确认识真正的社会主义,开创的建设道路也以失败告终。
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的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跨越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忽视“跨越论”和俄国十月革命对中国的影响。
1、“跨越论”对毛泽东的影响:早在建党之初,毛泽东就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的非资本主义道路的思想,明确了中国走非资本主义道路的必然性。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四十年代初,毛泽东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新民主主义论”,引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实现了中国社会制度由封建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跨越,这是对“跨越论”的实践和发展。
2、“跨越论”对邓小平的影响:苏联解体,东欧一些国家重蹈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覆辙。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第一次对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进行了准确定位,把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与马克思所指的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阶段区别开来。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要真正实现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一系列具体措施和途径。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使我国找到了正确的经济建设道路,实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跨越发展,是东方社会跨越发展道路的一个成功典型实例,是“跨越论”在中国的实践发展。
第三章、正确认识“跨越论”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
俄国和中国等落后国家是在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的影响和自身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下,最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这并不是“跨越论”的完全实现,而是对“跨越论”的一种深化和发展的实现。因为这些落后国家在实践“跨越论”时,并不是完全具备“跨越论”中所规定的跨越条件,而且这些落后国家不仅仅只是以“跨越论”为指导,还是在对本国的实际情况的分析中不断摸索前进,灵活运用与创新了“跨越论”,这些国家实现跨越的第一步,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实现跨越的第二步,是要实现现代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充分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肯定的文明成果,赶超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既不能将现实社会主义的成绩全部归功与“跨越论”,夸大它的作用,也不能否定它的积极作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5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3-50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0-50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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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是马克思在巴黎研究经济学、哲学时写作的,其中蕴含有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在《手稿》中马克思这样描述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物,必须依赖自然界而生存。自然界不仅向人类提供物质食粮,还提供精神食粮,人类还通过自然界进行生产活动。所以马克思把自然界比作人的无机身体,要实现人类自由全面发展,必须实现有机身体和无机身体的统一,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还极大的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如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恶化的矛盾,成为当代人的发展共同面临的迫切问题。
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出资本逻辑的概念,资本逻辑指资本作为占支配地位的现代生产关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其活动过程具有必然的运动轨迹和发展规律。在资本逻辑支配下,理性向工具化方向发展,造成了“自然异化”和“人的异化”,威胁到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生态危机。资本具有双重逻辑,表现在:一方面资本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的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另一方面,资本将人异化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进而破坏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资本逻辑的反生态性是在特定条件下造成的,深入分析资本逻辑与生态危机的内在联系对当代中国社会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发展的历史顺序,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资本在第一、二产业要实现增值,必须扩大再生产,扩大对自然资源的掠夺,从而排放到自然界中的废弃物也增多。资本在第三产业的增殖主要靠人力资源等软实力要素的投入,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弱,排放到自然界的废弃物少,环境污染小。所以资本逻辑的反生态性主要产生在第一、二产业。
在一些不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方式粗放,资本主要通过自然资源能源的高投入以及高排放和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效益获取高额利润,对环境造成影响。在发达国家,情况相反,发达国家利用科学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通过降低单位能耗降低成本获取利润。所以资本逻辑的反生态性主要集中在生产技术落后的国家。
异化消费作为一种非理性的消费观念,在当今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异化消费指人们以追求商品数量增多而不是商品使用价值及自身需求得到满足为消费目的,以标新立异的消费凸显自己,以消费品的档次显示尊贵的社会地位,这种无限扩张的消费与有限的资源相冲突,造成生态系统的失衡。
环境成本外部化是指资本家通过转嫁污染来逃避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将资源密集型和环境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国际之间的污染转移是垄断资本的国家在保护本国资本的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的污染转移;在国家范围内,本来由企业造成的环境问题所应承担的治理成本转嫁给社会,对企业发展不造成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其利润,所以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环境。
了解了资本逻辑反生态性发生的条件,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这些条件产生的可能性因素,实现对资本逻辑反生态性的超越,实现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
第三产业主要包括服务业、通讯业、高新技术业、旅游业、金融业等。第三产业不是通过扩大自然资源的投入而获利,主要依靠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的投入获利。并且因为其产品的非物质性,在对其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少,对环境的影响小。同时,第三产业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指标。所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既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又符合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逻辑,是生态和经济的双赢。
转变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向包容型、可持续型发展方式转变。粗放型发展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这种方式实现的经济增长消耗高,成本高,质量低,对生态环境破坏大。包容型、可持续型发展方式主要依靠技术、创意和人力资本等软要素来发展经济,以这种方式实现的经济增长消耗低,成本低,质量高,对环境污染小。
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不利的商品之所以能在市场横行,关键在于不合理的消费观念。所以,转变异化消费观念,树立适度、绿色、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厉行节约,让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资本没有市场。
资本家之所以敢肆无忌惮的将环境污染产业转嫁到别的地方,而逃避应付的责任,关键在于缺乏制度的约束。是制度没有对这些投机者做很好的规制,让资本家有利可图。如果我们能够从制度上对环境成本内部化问题进行建设,对转嫁污染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罚款、规制,甚至处以刑事责任,对资本行为人应负的社会责任给以明确的说明,那么资本家在遵循市场规律时必然会兼顾生态规律、自然规律,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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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道德困境呈现出个体道德水准下降的聚合效应、个体价值冲突所致的个体道德选择两难与社会共识难以凝聚的三重意蕴。这一困境源于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导下的个体至上理念和权力的道德中立立场,内生于自由主义式的现代社会结构,就此而言,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构成了包含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在内的现代性危机的本质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宪法对社会道德困境的回应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是道德素质并没有相应的提升,使得现代社会出现了道德困境。道德困境具有三层意蕴,其既指人们对道德自律的放松,价值的冲突以及不可公度,也指社会道德共识难以凝聚。社会道德困境主要是指个体与共同体关系出现了失衡。道德困境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分析了宪法对社会道德困境的回应,希望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精神文明的建立。
宪法对社会的治安有着维护与保障的作用,如果宪法顺应了道德困境生成的逻辑,则无法对社会道德困境做出回应,而且还可能加重社会道德困境。为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相关人员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宪法结构以及内容做出调整,使个体与共同体实现平衡。我国的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面道德困境,为了更好的回应道德困境,需要了解社会的核心价值,还需要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原则,要对宪法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优化宪法义务体系,这样才能有效改善社会道德滑坡现象。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国民的素质却没有因此提高。对社会上一些有争议的道德沦陷事件,使得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极度缺失,而且诚信极大的衰退。在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比较多,这也加剧了社会道德困境,使得腐败现象愈发严重,有的人在利益的熏染下,道德缺乏约束,而且对权利观念出现了偏颇。社会道路困境,对治安有着不利影响。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如果社会结构中某一部分出现缺失,则会影响到社会整体。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内在标准,如果社会道德体系遭到破坏,则会使社会陷入道德困境。在社会的有机体中,个体之间有着相互感染的关系,如果对道德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则会最终导致道德困境难以化解。
我国的宪法对社会道德问题鲜有关注,宪法可以帮助社会走出道德困境,在宪法颁布以来,一些研究人员对其效果与约束能力进行了研究,宪法与社会的结构有关,通过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也可以增加人们的自觉性。在制定宪法时,相关人员一定要对当前社会道德困境的表现以及生成逻辑进行研究,还需要了解宪法学的逻辑,掌握宪法的效力来源、权利以及义务,这样可以更好的论证宪法道德使命的理论,也可以更好的正视宪法价值体系,找出宪法回应社会道德困境的最佳路径。
现代社会崇尚自由,社会中的个体有着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在该理论的指导下,有着多种自在行为。道德是人们生活的准则,其在自由理性的影响下,对人们的自律性缺乏引导,而且对人们的品质提升无法起到帮助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而且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其对内在价值有着多元化的理解。在个体自由在被赋予一定权利后,激发了个体的能动性,这也形成了社会的内在动力,失去传统道德的约束后,个体能动逐渐走向极端,在资本主义的影响下,人们的利益观以及欲望更加强烈,而且社会责任感却愈发缺失,这也使得人的精神世界极度匮乏。
在社会有机体的结构下,一些平时严格自律的人,则陷入了道德困境,社会中缺乏公度的尺度,各种价值缺乏交流互动的平台,而且形成了对立竞争的状态。由于权力的中立立场,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并形成了社会道德困境的局面。从社会秩序维系的角度而言,现代社会无法为频繁激烈的价值冲突提供恰当的解决路径,这就迫使个体只能以各种妥协折中来寻求自我解决。但这一过程却在不断消损着社会道德共识。社会道德共识的虚无使得传统的善恶判断失去基础,日趋模糊,人们的行为最终只能按照自身的道德判断来做出。在冲突愈剧无从消融、竞争激烈日趋分化的背景下,这就将现代社会进一步推人个体道德自律弱化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模糊的漩涡之中。
在救亡图存的语境下,近世中国宪法一直以近现代西方宪法为模板。不过,百余年跌宕起伏的宪法实践却颇能说明,追问中国宪法的主体性及其与中国社会的契合性,也许才是叩开宪法之门的根本之道。宪法的结构调整,主要从外部和内部而行。前者是指宪法在回应道德困境这一系统工程中所居的地位,即与作为社会秩序具体维系方式的法律体系与道德规范体系的分工;后者则是作为宪法内部结构的“权力一权利一义务”的调整。
在回应道德困境这一维度,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的中国宪法,相对有较多的可挖掘之处,由此构成中国宪法回应道德困境的三大利好因素:
第一,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国”式的社会,共同体观念和集体主义传统远较现代西方社会浓厚,中国宪法孕育于这种传统中,其所具有的集体主义品格是对这一文化传统的历史承继,并是对中国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抽象总结。这是个体主义式的现代西方宪法所未能具备的。中国现行宪法是世界上较为全面系统规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虽然由于其所承担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的使命,以及由此所致的不确定的宪法效力,这些条款并不足以直接有效应对道德困境,但是,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确证中国各项德育政策的宪法基础,同时也表明了中国宪法对于道德问题的基本立场,具有丰富的宪法内涵和现实意义。
第三,中国是宪法后进国家,虽然可能面临不同阶段错位和重叠的弊病,但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这种后进状态,对于宪法改革和发展而言,却是鲜明的“后发优势”。中国宪法学一方面要强烈反思那些不经理性省思就推进西化的宪法学理论;另一方面,要以未雨绸缪的姿态,在现代西方宪法前鉴的基础上,规避歧路,将成功经验融入到中国宪法的独特品格中,理性规划中国宪法发展之路。
出现社会道德困境的原因很多,其制约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激发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资本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人们的欲望越来越多,一些人在利益的熏染下,忽视了道德观念,加剧了社会道德困境的危害。宪法对社会道德困境的回应有多个途径,相关人员必须对宪法的结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还需要以宪法作为思考理论依据,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价值体系中,对社会道德困境做出有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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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否则必趋于混乱失序、动荡不安而消亡,而良性社会秩序的形成则以来一定的社会规范。远溯原始社会,近至现当代文明社会,乃至未来理想社会,概莫能外。纵观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习俗、道德与法律(此处指实证意义上的人定法,下文所言“法律”主要在此意义上使用),乃是普遍存在与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化,维系着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
早在远古的原始初民社会,人类在漫长的共同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了一些行为规则和规范,这些规则为人们自觉遵守和普遍适用,其涵摄了简单的人类原始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诸多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原始禁忌,例如食物禁忌、性禁忌等;原始宗教,例如图腾崇拜;原始礼仪,如原始祭祀;原始习俗,如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原始行为规范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它们往往相互混同,兼具习俗性、宗教性和道德性。此时,习俗既是宗教又是道德。原始社会简单的社会关系就为这些同样简单和初级的行为规范所良好地调整着,使人类社会能够以此为基础继续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习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的全部关系,社会对规范的要求也不再限定在原有的基础上,那些关系到社会重大利益的、带有全局性的内容被分离了出来,由一种崭新的从习俗、习惯中发展出来的规范予以规范和调整,道德由此得以产生,其最初的表现形式是风俗、禁忌、礼仪等。
然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使得自身强制力不足、支配范围较小的习俗、道德对纷繁复杂、变化不居、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逐渐无能为力,仅仅凭借习俗、道德规范、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已非可能,社会需要更具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标准去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因此应运而生。
从习俗、道德、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每一种社会规范的出现都具有历史必然性,都是生产力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复杂化的结果和产物。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人类文明演化进步的历程、人类从荒蛮蒙昧走向文明理性的过程。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是人类智力与“法律”实践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在社会控制上自然优于作为人类自发形成结果的的习俗和道德,但这并不表明,法律的诞生意味着作为法律之源的习俗、道德的历史使命的终结,恰恰相反,在法律产生之后,习俗和道德以一种相对较为温和、隐蔽的方式潜移默化地规范、控制着社会的诸多方面,此时的习俗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似乎更加深刻了。于是,习俗、道德与法律便以不同的方式共同调整、规范着形形色色的、不断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成为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要凭借。
尽管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将法律、道德和宗教视为人类社会控制以及文明型构和维护的三大主要工具①,但就世界范围来看,从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说,宗教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人数甚众的信徒,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的势力和影响微乎其微,例如,中国就是一个宗教信仰极度缺乏的社会,从古至今,莫不如此。因此,从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来说,习俗、道德与法律则构成了型构社会秩序、维系社会良性运行的主要因素,三者共同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作为一种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缓慢而自发形成的产物,习俗符合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等理想追求——尽管这种追求可能是无意识的——的基本观念,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乃至民族精神的积淀,且长期被人们自觉遵循,因此便成为了社会控制盒秩序塑造的基础手段和主要工具之一。一般而言,遵守习俗乃是一种自觉意识,而服从法律则往往被视为一种强制义务,这也决定了,较之于法律,习俗更易被遵守,甚至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也更为重要。这一点在文明程度偏低、现代化程度不足的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以中国为例,在中国的乡土农村社会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实效远远低于立法者以及一些法学家的预期,在那里,习俗以及道德乃至宗教而非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普遍被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在那里,法律(国家法)似乎是不存在的,甚至没有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了。恰如恩格斯在描述原始社会规范时所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②。与此相似的是,历史法学派的鼻祖、法的“民族精神说”倡导者萨维尼主张,法律绝非立法者所刻意而为之物,恰恰相反,其根植于于社会之中、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之中,它是民族社会中那些内在的、默无声息的起作用的因素的产物,民族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是其真正的源泉。③如同民族的语言一般,法律取决于民族精神,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优于立法者刻意创设的远离民族精神的成文法。不论是历史上的法律实践,抑或法学家的思想理论,都表明习俗作为一种源自社会生活本身的社会规范,在形成和维系社会秩序方面,甚至比法律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
同习俗一样,道德也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缓慢地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在自治的状态下自生、自发的过程和结果。它表达了一个社会性群居动物——人——应当遵守的也是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准则。其作用的实现有赖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个人内在信念。它诉诸良知,无良知即无道德,良知是道德得以发挥规范作用的最重要的因素。道德与习俗一起构成了对维系社会有序化其潜移默化作用的主要力量。道德是有层次区分的的,低层次的道德与习俗大致相当,而高层次的道德则超然于习俗和法律,形成一种超然现实的理想化的价值,其指向是高标准的人类理想,以道德标准来论证实证法律的来源和效力是有着悠久历史的自然法理论的基本主张和传统。尽管实证主义法学家极力试图将道德因素从法律中剔除,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作为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基础。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的见证和外部积淀”④。
法律是在习俗和道德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已经存在并发展至一定的历史阶段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利益不断分化,而习俗、道德等旧有社会规范已无力对新涌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规范和调整的情况下而应运而生的结果。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极易被忽视但又极不应被忽视的法学领域的元问题。对于这个似乎十分简单的问题的回答,古往今来的法学家、思想家们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律史一种源自国家的行为规范。笔者倾向于认为,就其本质而言,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型构与维系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其产生于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乃是型构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有序化,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化。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这样界定法律:“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⑤,在他看来,特殊的强力、官吏的权力和规律性乃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亦即法律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机构、法律必须蕴涵、体现社会发展的一般的基本规律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主要的现代社会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随着人际关系、社会利益的复杂性、社会成员间利益不断分化而增加,因社会对文明建构、秩序维护的需要的日益增强而发展,“人类越文明,对法的需求就越大,人类创造的法律也就越多,法只是社会需要的产物。”⑥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⑦
尽管习俗、道德与法律是三种迥然有别的社会规范,它们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调整领域,但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规范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三者在型构与维系社会秩序方面能否实现功能互补、有机协调,决定了一个良好运行、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能否形成。或许,有人认为,在现代化法治的时代大背景下过多地谈论习俗与道德显得不合时宜,但有一点不应忽视,法律源于习俗、道德的事实则表明,法律与习俗、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只不过是制度化、体系化、权威化的习俗与道德。况且,法律自身日益凸显的局限也使得其格外有必要甚至是必须与其他社会规范——习俗、道德等进行密切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理性文明、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型构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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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是由新闻从业人员及新闻媒介机构通过采写、编辑加工而成,解决社会新闻的非道德问题,需要从社会新闻的产生源头即新闻从业人员与媒介入手。而这不仅仅只是一个具体提出措施的问题,同时也需要新闻从业人员及媒介机构从思想上去肃清关于新闻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的意义,并随之建立起相应的内在联系。
新闻价值,是新闻规律的题中应有之义。进行健康的新闻工作,首先必须正确理解新闻价值。新闻价值的魅力主要体现在它蕴涵的几大重要因素中。我国新闻学者徐宝瑛在《新闻学》中指出:“同一新闻,其价值之不同,以发生及登载之时间为反比例”,“同一新闻之价值,以发生及登载之距离为反比例”,这里包含了新闻价值的及时性与接近性两大因素,与显著性、重要性、趣味性一起,揭示了新闻工作的一般规律。
新闻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实现了社会中的人对信息的需求及对精神素养的需求,这种需求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实践中来完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具备着社会性。新闻的这一特质赋予了新闻更高的使命,即实现包括人文精神在内的社会价值的共享。所谓社会共享价值是指“强调某种价值客体所包含的物质利益属性或精神利益属性给社会大多数人带来益处,满足多数人的理性的社会需要,提供一种对人的动物式情欲自觉超越的感召力。”人文精神强调了人追求真、善、美的本性,实现包含着人文精神的社会共享价值,可以充分体现高尚的社会生活与人的理性思考,并逐步构建人类的文明工程。这不仅是新闻品质的要求,也是新闻“德”的体现。
实现新闻价值与社会共享价值的统一,是社会新闻走向成熟的标志。社会新闻需要凭借新闻的制作者即新闻从业人员的劳动来完成。作为新闻人,同时又是社会的个体,其劳动包含着双重价值的实现:一方面实现新闻价值,是完成新闻作品的基本需求;而另一方面实现新闻的社会共享价值,又是实现新闻从业人员作为社会个体最基本的人的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实现新闻价值与社会共享价值这两大价值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众所周知,新闻规律是新闻传媒在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固有规律,社会新闻的制作需要严格按照新闻规律来进行。市场规律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它代表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游戏规则”而对事物发挥着作用与反作用。这本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概念,然而当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依附于社会的新闻传媒顺理成章地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大怀抱时,新闻规律与市场规律这两种规律之间便建立起了相应的密切关系。
新闻规律属于新闻领域里的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内含着基本的新闻运作规律。李良荣教授在他的《浅谈新闻规律》一文中,对新闻规律的基本内容作了概括:“新闻要真实、迅速,(大众传媒)新闻要有新闻价值,新闻要客观。”这三条规律有效地揭示了新闻存在的本质特征。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需要用事实来说话,失去真实性的新闻便等于失去了新闻存在的意义,也就无所谓新闻了;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以及新闻价值的高低是新闻传媒对新闻事实进行取舍的重要凭据,新闻媒体缺少了新闻价值这个依据便不能进行有效的新闻传播;新闻的客观性对新闻信息的纯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新闻的这三条基本规律出发,形成了新闻事业特有的内在规律。新闻规律的存在使得新闻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无论处于何种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之下,新闻规律都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新闻从业人员及媒介机构。社会新闻的产生同样需要以遵循新闻规律为前提,忽视了新闻内在规律的社会新闻将受到新闻规律的反作用。
尽管如此,新闻传媒在受着新闻内在规律制约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即市场规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新闻并不仅仅以单纯传播信息的目的而存在,使新闻作为产品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行流通以解决新闻传媒的生存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闻的又一使命。市场经济赋予了市场规律特定的内容,即市场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产品的等价交换实现经济效益的膨胀。社会中的个体——消费者是推动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是反映市场行情的晴雨表。不同于其他物质产品的是,新闻以精神产品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传播过程中新闻信息的接受者——受众成为新闻产品的消费者,受众通过花钱购买报纸来完成新闻产品的消费行为,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在发行量数字的增加及由此带来的广告业务中获得经济利润。但不容忽视的是,市场规律在对新闻传媒发生作用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既然新闻媒体同时受制于市场规律与新闻规律,而这两者在共同作用于新闻传媒的同时又产生着种种矛盾,那么寻求这两者作用于新闻传媒的契合点是十分必要的。
市场规律存在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为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及市场的有效运转而发生着作用。从上述市场规律的要义中得知消费者是推动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市场规律发生作用的保证。而作用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规律归根结底是为了凸现新闻的本质属性及新闻信息的有效传播,在这个过程中满足受众的需求是新闻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对新闻媒体来说,市场规律与新闻规律的契合点存在于受众对信息的需求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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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确立了隐私权人权规范保护的一般模式,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落实。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解释,《欧洲人权公约》对隐私权的规范保护更为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参照人权文件的保护模式,各成文宪法国家通过释宪、修宪、制宪等分别从隐私权客体内容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规范保护。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宪法文本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价值相连,具有开放性,满足了当代社会隐私权保护的实际需要,代表了隐私权规范保护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人权文件;成文宪法;隐私权
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上的认定,各种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国成文宪法及人权法律中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范内容。只不过由于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相当晚出,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文本中的隐私权规定呈现了直接与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相连的特性。隐私权进入人权和成文宪法规范是对隐私权基本人权地位的直接肯认,也由此构建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可能,对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也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各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具体规定的统计分析,尝试概括出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类型模式,并分析其特征。
(一)《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般保护模式《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该条被认为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直接依据,并被原样搬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第17条规定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UDHR是通过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列举确立了具有两种属性的隐私权保护模式。首先,列举了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秘密构成个人隐私存在的主要领域,并与名誉和荣誉相连,这是一种非常宽泛的隐私权客体内容列举。其次,肯定了隐私权消极不受侵犯的对世权属性。公约中出现的“任何人”、“免受干涉和攻击”都是一种泛指,既指人人享有隐私权,也指不受任何干涉,不仅免受国家任意或非法干涉,而且免受私权主体的干涉。再次,隐私权具有要求法律积极保护的属性。体现在“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的规定中。虽然UDHR和ICCPR中没有赋予国家以积极措施促进甚至推动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的保护义务[1],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约的一般性意见对于国家的义务规定做了说明。其在第16条指出:国家应当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任意或者非法的干涉和侵犯,对于隐私权的干预必须依法而行,国家的法律本身必须与公约的规定、目标和宗旨相一致,无论如何,在特定情形下对隐私权的干预必须具有合理性。
UDHR确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直接影响了一些区域性和专门权利保护的人权公约。例如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规定的“享有私生活的权利”,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的“儿童隐私权”,几乎复制了UDHR中的隐私权规定。虽然UDHR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影响深远,但是,仍有其他人权公约做出了更适于操作的努力。
(二)《欧洲人权公约》中具体细化的保护模式与UDHR和ICCPR相比,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ECHR)通过专门的人权法院针对成员国直接适用,更具有实效性。其在UDHR确立的隐私权一般保护模式的基础上从更有利于执行的角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一,对“私人生活”内涵的确定。其第8条“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维护其隐私、家庭生活、居所和通信的权利。”该款中对于隐私的客体内容列举与UDHR的规定相同,但是没有与个人荣誉和名誉相连。具体用词也有差异。UDHR中使用“privacy”,而在ECHR中为“private life”。由于UDHR中的“privacy”是和“family life”相联出现的规定,所以,通常被理解为是指“私人生活”,而ECHR中直接使用“privatelife”意思表述更为明确。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努力,ECHR中出现的“私人生活”有更确切的含义。
在1993年“Niemietz v Germany”一案中,人权法院虽然认为企图给出“私人生活”一个一劳永逸的概念不可能也没必要,但还是认为:“隐私权(a right toprivacy)远超出了个人控制自我信息(control overpersonal information)的严格含义,还包括人格自治和发展(personal autonomy and development)的含义。”[2]由此可见,ECHR保护的私人生活是个人自治和控制意义上的隐私权,是一种更为细化的个人生活表述。
第二,直接针对包括成员国在内的“公共机构”设定个人隐私保护义务。ECHR第8条第2款规定,“公共机构不应妨碍上述权利的行使……”,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公约主要规定了公共机构不侵犯个人隐私的义务,但是通过人权法院的案例还是发展出了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方式和方法保护隐私权的积极义务”。即“公共机构”扩展包括成员国家,由此,第2款的消极不侵犯与第一款“尊重权利”(right to respect)相结合,设定了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要求国家保证通过国内法恰当保护其公民的私人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也要求国家自身采取积极措施不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3]。
第三,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限制。ECHR在第8条第2款规定了公共机构不妨碍隐私权行使的义务后,规定:“除非这样做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在民主社会中维护国家或公共安全或国民经济的利益,或者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必要。”上述限制有三层含义:一是限于公共机构对隐私权的行使做出限制;二是限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三是限制的目的必须正当,即主要是为保障公共安全、国民经济利益、秩序、健康、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这一规定充实了UDHR中国家积极保护隐私权义务的内容。
由此可见,UDHR把隐私利益与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相连,确立了在免受干涉的消极保护基础上的国家积极保护义务,提供了隐私权人权法保护的一般模式。ECHR中也直接保护隐私利益,但做了进一步细化。不仅对隐私权的客体内涵和国家保护义务作了具体界定,而且规定了依法限制隐私权的明确界限,使隐私权的人权保护向更有利于适用的方向发展。UDHR对于世界各国人权保护具有指导作用,其所规定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具有示范性。在二战之后,这种保护模式被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直接借鉴,而ECHR模式自身具有的直接效力虽然仅约束其成员国,但是直指国家义务的保护方式还是对各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产生了影响。
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共192个国家,笔者通过网络[4]查找各成员国的英文宪法文本,并参照《世界宪法全书》[5]的中文文本,结果除亚洲的文莱、欧洲的圣马力诺和非洲的布隆迪、刚果(金)、加蓬、几内亚、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多哥共10个国家外,共找到182个国家①的宪法文本。由于中文版本《世界宪法全书》的内容比较陈旧(资料截止到1997年1月),且里面编著的宪法文本很多只是介绍性的文字,并缺少非洲国家的宪法,所以,分析样本主要来自于英文版本。
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是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的存在地位?通过在18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搜寻“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隐私”(priva-cy)和“隐私的”(private)三个关键词,基本情况如下表:
以上数据统计说明如下:其一,笔者对关键词的确定是以与“隐私权”直接关联为基础做出的选择。在阅读各国英文宪法文本时,有些国家在文本中出现了“personal life”(如土库曼斯坦1992宪法),“secrecy of communication”(如伊朗1989年宪法)等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用词,没有被统计到本文的分析数据中。笔者认为,以上着眼于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关键词统计可以更直观看出世界各国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一般情况。
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应该不限于上述图表所列的国家,没有直接出现“隐私”用语的宪法文本中并不一定没有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二,选择直接与“隐私”相关的关键词查询得到的统计数据是最狭窄的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上图表中看到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占到了能够统计到的182个国家的2/3之多(虽然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基本权利内容中规定“隐私”内容也可以看成是对隐私权的承认),由此表明通过成文宪法保护隐私权已经是一种世界发展趋势。从表1中出现的宪法的通过时间看,列举的基本上是二战以后新制定或修订的宪法,这说明,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是在比较晚近的国家制宪或修宪中体现出来的,并具有普及性。
其三,通过统计,可以看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住宅(home,residence)、通信秘密(correspondence,communication)、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私人生活(private life)、家庭生活(family life)、个人数据(private papers,private documents)、荣誉(honor)、名誉(reputation)等,这些都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也就是说,宪法中的隐私权是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直接列举。
综上,笔者以关键词查询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只是描摹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大致情况,如果要准确把握宪法文本和人权法律中的隐私权规定,必须根据宪法文本中出现的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展开讨论。
通过查找,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客体内容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四、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特征分析结合上述图表和相关的制宪情况,各国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有如下特征:(一)没有隐私权相关规定内容的国家并不意味着不保护隐私权表2中未规定隐私权相关内容的国家除了法国和印度尼西亚以外都是英联邦国家。笔者认为,未规定隐私权保护相关内容的具体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受英国影响。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1689年制定的《权利法案》是抵抗国王权力保护自由权利的法案,其权利保护理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英国虽然没有直接在宪法或人权法律中规定隐私权相关内容,但是“家是一个人的城堡”的理念表明,住宅、通信秘密这些私人领域是国家绝对不能干涉的,这在英国的人权保护观念里是不言自明的。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不规定权利并不意味着不保障权利。受这一观念影响,澳大利亚宪法就没有规定权利内容,加拿大和新西兰在权利法案中也没有规定住宅、通信秘密等内容。二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权利保护文件,主要针对封建王权争取财产权、政治权,隐私权保护的需求没有体现,这在法国的宪法规定中表现明显。法国现行宪法并无权利的专门规定,而是通过承认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组成其人权保护的内容。《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在当时,以财产权和政治权为核心的自由权是主要内容,隐私权相关保护内容并没有规定进去;而1946年宪法序言则主要是规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由此造成了在宪法规范层面无法找到隐私权相关内容的局面。但是法国人权宣言的自由权含义很深刻,其对个人自由的绝对主义保护同英国的自由权理念一样,可以认为包含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6]。
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法或人权法律中没有出现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保护隐私权,相反按照权利绝对的理念,这些国家实际上并不缺乏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ECHR在其国内直接生效,ECHR对隐私权做了具体规定并直接设定了国家保护的义务,所以,从人权公约的履约义务角度,这些国家必须保护隐私权。
另外受英国影响的几个亚洲国家,由于其宪法制定受制于外来文化,宪法的理念是否能与本国的传统文化契合还值得研究。这几个国家宪法中关于权利的规定虽然内容很具体,但是就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而言,尚没有具体体现。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做到保护隐私权以及如何保护,还需结合各国的宪法实践深入研究。
(二)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所占比例旗鼓相当从表2中所列内容项可以看出,B、C、D栏目规定的是住宅、通信秘密不可侵犯,这是宪法中的两个传统保护内容,借助于宪法解释如今已经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内容,本文把单独或合并规定有这两方面内容的保护称为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总比例为47.8%;由于在现代社会以住宅和通信秘密为客体内容保护隐私权已经不够,在UDHR和ECHR确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中,个人隐私、家庭生活与住宅、通信秘密并列规定构成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这种保护模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统计数字显示,从E到I项规定的内容包含了与隐私权直接相关的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数据等内容,本文把这种扩大了的隐私权客体保护称为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总比例占46.7%。由此可见,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与现代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比例大体相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和通信秘密在隐私权现代保护模式中依然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几乎所有国家宪法中都有规定的内容。另外,11.6%的国家把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的保护直接写入宪法,这是适应信息社会个人隐私保护要求的一种体现。
数据显示,在住宅和通信秘密的基础上,明确列举其他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国家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可以通过各国宪法通过的时间体现出来),就已经达到与传统模式旗鼓相当的数量。这说明,在具备修宪和重新制宪可能的情况下,隐私权进入了越来越多的成文宪法中。
(三)以列举客体内容为主的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宪法规范文件有刚性文件和处于变动中的文件两种。刚性文件往往是经过了宪政实践的积累,不用修改宪法就能自发调整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宪法。但是,刚性宪法同样需要发展变化,只不过其变化的方式不是通过修改宪法文本而是通过解释文本和不断充实文本内容而实现,例如美国宪法的变动主要通过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实现。处于变动中的宪法规范文件由于本身并不成熟和完善,在变动不居的社会面前,必须不断修正宪法规范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这种类型的宪法往往其保证实施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宪法自身的调适中,宪法保障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中。
就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而言,较早制定的具有刚性宪法特征的国家虽然仅通过住宅和通信自由保护隐私权,但是借助于人权保护价值条款,隐私权入宪的客体早就超越了以上内容涵盖了新的客体内容;而在新修宪或新制定宪法的国家则比较重视宪法本身是否与整个宪政发展趋势一致,尽量在文本中全面体现人权保护内容,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兴人权,通常比较完整地写入这些国家的宪法中。以苏联解体后成立的15个独立共和国为例,除了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属于传统模式,其他13国都是现代保护模式。其中,阿塞拜疆、俄罗斯、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6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比较完整的隐私权客体内容。虽然这些国家宪法保护是否具有实效另当别论,但是以宪法规范的方式宣称人权保护的完整内容,代表了宪法人权保护的一种发展趋势。就隐私权的宪法规范而言,明确列举规定隐私权客体内容的保护方式代表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发展趋势。
(四)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客体内容的开放性从各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看,只有很少的国家直接使用隐私权的概念,即使使用隐私权也是与家庭生活、住宅、通信秘密等其他客体内容并列。明确列举隐私权客体内容能否代表隐私权保护的全部?答案是否定的。宪法规范中的隐私权客体内容的列举只是从保护的实际需要角度的列举,这种列举带有一定的概括性,并不与学理上的逻辑严密的界定相同。这种规定更有利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施,并且具有扩展性,与隐私权本身是一种扩展性、开放性权利相契合。
但是列举的缺陷是永远无法穷尽。在个人数据隐私出现在一些国家宪法保护的内容中时,更多的国家可能要考虑如何在不修宪的前提下把这一新的隐私权客体容纳进本国宪法。如果走出文本,稍微关注一下隐私权保护的实践就会发现,这个问题是借助于宪法规范中的人权价值条款解决的。各成文宪法规范和人权文件中通常都规定有人格尊严、个人自治自由等表现人权价值的内容,结合一般人权的价值条款,开放性的隐私权客体内容就可以扩展发展。
(五)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权能属性变化通过对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传统保护模式下,对住宅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权保护模式,即国家不能侵犯、干扰和剥夺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对住宅的保护通常与人身、文件和其他财产一起规定在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条款内容之中。这种规定直接与国家刑事侦查权的行使相连,设定了特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最低限度,是隐私权消极不侵犯权能的直接体现。而在现代保护模式下,隐私权直接针对国家提出积极作为的义务,比如俄罗斯宪法在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时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积极权能不仅要求国家不侵犯,而且依靠国家积极作为实现隐私权的保护。
是否在宪法保护中明确隐私权的消极与积极权能,各国宪法规范限于各自的传统,其模式选择各不相同。UDHR选择了对世权模式,隐私权的积极权能不明显。ECHR选择了明确指向成员国家的模式,即基本权利效力不仅仅限于防御权还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请求权,这种效力的扩散不仅是传统自由权与现代福利权的区分标准,更是一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的体现,从而从宪法最高法秩序出发,对于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指导意义。受人权文件影响,通常在二战之后新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文本中,隐私权宪法保护积极权能的设定已经非常明显。
综上,无论是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文本,隐私权进入宪法规范都是一种概括列举的方式,这与隐私权本身的具体保护范围的扩展性有关,也与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方式有关。无论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如何规定,隐私权客体内容的扩展性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变化已经是既成事实。刚性宪法通过灵活的宪法实践实现以上内容,而发展中的宪法则通过修宪完善隐私权的规范保护。当然,隐私权的宪法文本规定还只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如果宪法文本规定的内容没有实际效力,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也不过是空谈,“但在实践中真实而在形式上不被承认的权利,即使并非必然是不确定的,实际上却也常常是不确定的。此外,这种权利缺乏精确的合法性的可变性。因此,在现代世界,对权利的要求也就是对法律的要求,即对权利在形式上予以承认的要求”[7]。在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今天,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文本对隐私权的具体规定给我们研究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基础资料,也为我国隐私权能否入宪和如何入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
[1][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M].毕小青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88.
[2]Jemima Stratford.“Striking the Balance:Privacy vFreedom of Expression under the European Coven-tion on Human Rights[A].Madeleine Colvin.De-veloping key privacy rights[C].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Hart Publishing,2002(17).
[3]Jemima Stratford.“Striking the Balance:Privacy vFreedom of Expression under the European Coven-tion on Human Rights[A].Madeleine Colvin.De-veloping key privacy rights[C].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Hart Publishing,2002(21).
[4]http://confinder.richmond.edu/;http://www.servat.unibe.ch/icl/;http://www.helplinelaw.com/law/;2011-05-30.
[5]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6]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2.
[7][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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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上的认定,各种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国成文宪法及人权法律中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范内容。只不过由于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相当晚出,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文本中的隐私权规定呈现了直接与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相连的特性。隐私权进入人权和成文宪法规范是对隐私权基本人权地位的直接肯认,也由此构建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可能,对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也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各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具体规定的统计分析,尝试概括出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类型模式,并分析其特征。
目前联合国成员国共192个国家,笔者通过网络[4]查找各成员国的英文宪法文本,并参照《世界宪法全书》[5]的中文文本,结果除亚洲的文莱、欧洲的圣马力诺和非洲的布隆迪、刚果(金)、加蓬、几内亚、尼日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多哥共10个国家外,共找到182个国家①的宪法文本。由于中文版本《世界宪法全书》的内容比较陈旧(资料截止到1997年1月),且里面编著的宪法文本很多只是介绍性的文字,并缺少非洲国家的宪法,所以,分析样本主要来自于英文版本。
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是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的存在地位?通过在18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搜寻“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隐私”(priva-cy)和“隐私的”(private)三个关键词,基本情况如下表:
以上数据统计说明如下:其一,笔者对关键词的确定是以与“隐私权”直接关联为基础做出的选择。在阅读各国英文宪法文本时,有些国家在文本中出现了“personal life”(如土库曼斯坦1992宪法),“secrecy of communication”(如伊朗1989年宪法)等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用词,没有被统计到本文的分析数据中。笔者认为,以上着眼于直接与隐私权相关的关键词统计可以更直观看出世界各国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一般情况。
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应该不限于上述图表所列的国家,没有直接出现“隐私”用语的宪法文本中并不一定没有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二,选择直接与“隐私”相关的关键词查询得到的统计数据是最狭窄的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内容。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上图表中看到隐私权的宪法文本保护占到了能够统计到的182个国家的2/3之多(虽然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国家并不多,但是在基本权利内容中规定“隐私”内容也可以看成是对隐私权的承认),由此表明通过成文宪法保护隐私权已经是一种世界发展趋势。从表1中出现的宪法的通过时间看,列举的基本上是二战以后新制定或修订的宪法,这说明,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是在比较晚近的国家制宪或修宪中体现出来的,并具有普及性。
其三,通过统计,可以看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住宅(home,residence)、通信秘密(correspondence,communication)、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私人生活(private life)、家庭生活(family life)、个人数据(private papers,private documents)、荣誉(honor)、名誉(reputation)等,这些都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内容。也就是说,宪法中的隐私权是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直接列举。
综上,笔者以关键词查询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只是描摹了隐私权宪法文本保护的大致情况,如果要准确把握宪法文本和人权法律中的隐私权规定,必须根据宪法文本中出现的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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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学生的知识获得、技能掌握和情感态度的形成与发展,更推动了高校与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
1.1“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边的传统知识。由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教育的四大支柱》指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大支柱。教育应围绕这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通过体验自己学习和工作上的成功与不足,进行自我反思,不断地完善自我,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设计开展的“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特点,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关注身边的事物。广大同学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各自家乡的地域差异很大,建筑和传统各有千秋,广大同学利用寒暑放假回家、走访亲友及社会实践的机会,关注身边的历史建筑,关注周围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并予以收集。改变了以往相当一部分学生“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心态。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也以此项活动为载体,积极争先,做到表率,充分发挥到头作用,深入社区、乡村、工厂,了解生产的方法、生活的故事和地区发展历程。
1.2“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民族的历史。三寻找藏品征集活动在全校师生的积极参与下,从2010年到现在共征集到藏品一千余件,照片二千余张。藏品范围涵盖广泛,主要有中国古建筑保留下来的砖、瓦、门窗、雕塑,有收藏价值的与建筑和人们生活有关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一辈建筑师、设计师的草图、手迹原稿等,乡土建筑有价值的线索等等。在藏品中有很多都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例如:锦州义县庆丰门城墙遗址砖,据考证兴建于辽代,距今约600多年的历史;普兰店出土汉代墓葬用砖,距今约2000年;清末时期药铺的旧窗框,见证了历史的发展,同时更是社会发展印迹的代名词;出自于朝鲜的青铜鼎,具有特色的地方文物,估价大约2万余元。
1.3“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历史建筑的保护。在“三寻找”社会活动实践过程中,广大青年学生通过收集古建筑物构件、探访古建筑物历史和拍摄古建筑物照片等方式亲身体验了中国古建筑神奇的建造方式和面临的困难。校团委通过组织学生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了解到当代大学生保护古建的急迫心情。这也实现了广大青年学生从单纯的在书本上了解古代建筑到主动保护古代建筑的转变。
二、“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启示
2.1充分引导精心设计。历年来学校对于“三寻找”实践活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工作上精心实施,活动中注重宣传,使“三寻找”真正成为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在实践中发挥育人的功能。为了进一步深化活动成果,还于每年制做“三寻找”活动展板、《建大青年》“三寻找”专刊,并召开“社会实践活动总结、交流与表彰大会”,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提高学生对文化追溯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从而激发更多学生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身于此项活动中去。
2.2广泛宣传表彰先进。近年来,组织各学院积极筹备“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多次召开“三寻找”社会实践动员,讲解“三寻找”活动方案、成果要求及奖励机制,充分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参与范围广泛。为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开展“三寻找”活动的表彰大会。表奖在藏品征集活动中的优秀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近年来共表彰了8个集体,200余名同学。
2.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积极申报,集中考评的方式开展“三寻找”活动,且每年都在大学生俱乐部举办“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作品展览,吸引了全校万余人次师生前来参观,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些藏品现在大部分存放在“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展厅中,另有部分珍贵藏品将收藏到学校建筑博物馆中。还对“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几年来,“三寻找”活动受到广大青年学生的喜爱,已经呈现出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参展作品水平越来越高、教育意义越来越深的态势。广大青年学生已经开始自发了解家乡的风俗和民族的历史,实现了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三、结语
开展的“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活动充分体现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关注民生、了解历史和保护古建的作用,加深了同学们对历史的认识,了解了家乡的传统文化和旧时期的民族风情,同时也懂得了保护历史遗迹的重要性。“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在寻找珍贵藏品的同时感受历史、感受传承、热爱环保、热爱生活,相信这项活动也一定会在学生思想教育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企业对人才职业核心能力的需求分析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3年的大型毕业生洽谈会上,236家企业进入我校招聘,经分析:236家企业的招聘需求量达5957人,而企业的需求中对学生的沟通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提出要求的达到了83.2%。笔者对录用我校毕业生的20家企业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企业对学生评价较低的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人沟通、协作能力和吃苦精神;而企业录用人才最看重的素质排名前三位的是:人际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企业调研数据告诉我们: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核心能力需求较高。正像大众汽车公司职业培训部的邦加尔德所说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技术发展速度极其迅速的时代,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眼于未来,迎接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挑战。这讲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种直到今天还未被人们普遍了解的自我重塑和自我适应的技能,那就是核心能力。”
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有效的途径
2.1当前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类
2.1.1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课程比例设计较高,除了课程中设计的实践之外,还有实训周、实训月以及毕业前的顶岗实行等专业实践安排。
2.1.2非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
(1)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团委牵头组织进行的各级各类校内社团活动、“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2)学生个体的自发社会实践活动。高职院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自发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较多,他们多数利用学校周围的有利条件,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广泛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社会实践前后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变化分析
笔者对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后的学生代表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同一岗位上实践3个月以上的学生,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革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学生认识职业核心能力的角度和深度也有较大的变化。实践后再接受职业核心能力训练,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幅度提高。企业需求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告诉我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2.3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3.1缺乏科学的设计高职院校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分类不同,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教务部门、二级院系等不同部门进行组织,多数侧重于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和社会调查等内容,实践项目缺乏科学的统筹;实践过程中缺少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提升指导,更没有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完全靠个人领悟去完成实践任务,出现沟通协作、创新革新等问题时,不懂得如何有效地去解决。
2.3.2没有专业的指导实践活动,学生重视技能操作训练,忽视职业核心能力的历练在如火如荼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气氛的带动下,高职学生对待技能操作课程的态度也从表面认知到高度重视。他们希望通过大赛脱颖而出,他们能够一丝不苟地进行技能操作的练习,可在练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和学生都忽视了竞赛需要的人的气质、沟通、创新等核心能力的历练。最终真正能够脱颖而出的是那些“综合素质”高,即与人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突出的学生。
2.3.3缺少评估与反馈实践活动中学生重视课外活动的参与,轻视活动收获的总结与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多数是高考的“失败者”,他们更急于在学习之外的领域中找到被认可的途径。所以,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较高。调查显示,有意愿主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中,75.33%的学生愿意自行寻找个人感兴趣的企业和岗位,而不愿意接受学校和家长的硬性安排;在社会实践目的的调查中,97.26%的学生选择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以这样的目的为出发点,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过分关注金钱的收入情况,根本无心关注个人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不进行总结,更谈不上提升。
2.4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意义
2.4.1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学生个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职场上,劳动者既要处理人机关系,也要处理人际关系;既要具备硬技术,更要具备支持硬技术的软技能;既要适应今天的工作,也要为明天的发展做好准备。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的储备是关键因素。学生具备较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可帮助自己适应更高层次和更好岗位的选择,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具备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
2.4.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高职院校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温家宝2007年9月7日在大连考察职业教育时指出:“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最大的特征就是把求知、教学、做事和技能结合在一起。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要培养孩子们的求知,而且要培养思想道德,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科学规划设计,通过第一、第二课堂的有效训练,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符合高职教育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办出高职特色的有效途径。
2.4.3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满足企业人才需求的需要。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根本发展动力。由于职业核心能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员工职业核心能力强的话,企业可在产业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避免人才短缺的风险。
2.5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的对策
2.5.1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统筹规划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原有的社会实践项目的作用,利用军事训练、社会服务、科技发明等项目锻炼学生的观念与道德,实现提升职业核心能力意识的内化,提升学生解决问题与创新革新能力。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等项目让学生了解社会、国情、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利用勤工助学、社会调研等活动内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除了原有的统筹项目外,逐步探讨将学生的自主课外独立实践纳入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研究中。高职院校应统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将职业核心能力理论深入渗透到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让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成为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让职业核心能力贯穿社会实践活动的始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幅度提升个人的职业核心能力。
2.5.2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发挥第一课堂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主阵地作用将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设计思路与专业实训、项目计划有机结合。请专业教师在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过程中,全面渗透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将技术技能考核与职业核心能力考核并举,实现一手练“技能”,一手练“能力”的双赢局面。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社会实践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指导作用。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承担着“引路人”的职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地中,全面渗透职业核心能力的价值和意义,实现学生对职业核心能力认识的提升。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组织者的培训,提升组织者的职业核心能力水平和专业水平。无论哪个职能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都安排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老师对团队的组织者进行全面的培训,让团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职业核心能力的训练,让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成为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有效载体。
2.5.3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科学评价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项目提升的考核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必要手段。目前,多数职业核心能力训练项目没有考核,所以,学生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强。我们可借鉴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的“6A”法则(即:真实性、严谨性、应用性、实践性、咨询性、展示性)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进行科学评价。对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评价与反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提高职业核心能力。
2.5.4营造社会实践的公益性环境,在社会大环境中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目前,社会对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程度还不高,企业在接受学生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设计和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氛围,以高职学生人人“有才能、有可能”为目标,借鉴德、英、美、新、港、台等地的实践经验,转变社会对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将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从课程教育的“书本式”学习转移到实践学习的“实战式”学习中,在社会大舞台上历练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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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一、我国高校社会实践的问题分析
1.社会实践经费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现阶段,高校社会实践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高校本身和实践者,而国家对于高校社会实践经费的预算相对较少。此外,近年来各高校申报社会实践的队伍数量逐年增加,已有的经费无法完全支持学生完成实践内容。
2.社会实践的机制不完善
大学生社会实践顺利开展的关键是保障机制,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实践基地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调查中,多数参与过社会实践的学生反映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社会实践的组织准备和选题过程中缺乏指导,学生制订计划不完善,以致在社会实践开始后,遇到突发情况不知所措,从而大大影响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二、做好高校社会实践工作的解决方案
1.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
在开展社会实践过程中,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的扶持,努力形成“学校扶持一点,学院配备一点,政府、企业支持一点,个人自筹一点”的多层次资金筹措渠道,实现活动经费从以高校投入为主向学校支持、社会实践单位和学生个人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转变,实现社会实践基础资源的共建共享。
2.逐步完善高校社会实践机制
针对高校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逐步完善社会实践机制,实现前期有组织、中期有指导、后期有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实践管理体系,成立社会实践指导团队,为社会实践团队配备指导教师,在实践过程中给予经验、技术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三、建立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
笔者在多年从事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三螺旋理论,研究出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即通过搭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的选拔培训、宣传、保障和反馈4个平台,开展精品和项目2个工程,最终实现实践育人的目的。
1.努力搭建4大平台
选拔培训平台将实现分层次培训功能,解决社会实践内容的层次划分问题;宣传平台将创新宣传载体,将高校社会实践“宣传策划—答辩培训—启动实施—总结展示”四个阶段的流程信息化;保障平台将建立社会实践激励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机制、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途径;反馈平台将调动学生主动反馈的意愿、收集社会实践工作干部的反馈信息,建立多元顺畅的反馈渠道。
2.积极开展2项工程
高校社会实践精品工程是指社会实践项目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实践的意义、价值,具有紧随时代精神的先进性、教育性、实用性和示范性;项目工程的实质是将社会实践从实践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从活动的设计到实施,从人员组成到经费使用全部采用项目的形式进行运作。
3.明确社会实践目的
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应把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目的定义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央对于高校实践育人的要求。在高校“4+2+1”社会实践模式中,不管是4个平台还是2个工程,都是紧密围绕着这一目的而深入开展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在高校的学生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高校社会实践的有效资源和创新思路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影响,互相支持,促进并实现高校社会实践创新和社会实践精品化、工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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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其制度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科学化的重要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1、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在不断发展,需要各中类型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专业面窄,社会适应能力差,综合能力不强的人才在市场竞争中一定不占优势,社会实践使大学生广泛地接触、参与社会生活,在实践中不断动脑、动手、动口,培养和锻炼了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学生积极接触社会,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对将来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有大有益处的。这是对自己负责、对父母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2.1学校的重视
学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作为学校应该积极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课程化体系的实践探索。广泛吸取社会资源,加大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广泛寻求社会支持,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企业的支持
可以说企业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肥沃土壤。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肯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现在,部分企业对大学生有一些负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有知识,缺经验;有学历,乏技能;有热情,少阅历。但人才的培养毕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优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大学生创造机会,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学习的空间。
2.3政府的关心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很到位。但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面对政府的关心和学校的热心、企业却“漫不经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讨、研究解决,也应该积极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半工半读、产学合作的教育模式。政府、企业、学校还应该真正坐下来深度沟通,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真正解决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能力问题。
2.4学生的准备
大学生要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期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锤炼意志和品格,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就必须在角色定位、实习态度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2.4.1做好吃苦和承受压力的准备。大多数大学生希望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意志品格,但由于生活环境的相对单一,面对复杂的实践环境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社会实践与大学生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们往往呈现兴趣高、期望高、热情高和持久性低、应变能力低、受挫能力低的现象。为尽力避免三低现象的产生,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必须要做好吃苦耐劳和承受压力的准备。
2.4.2确定好自己的目标和角色。在整个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这种角色意识是做好本职任务和实践活动真正取得效果的心理前提。大学生如果认为自己是天之娇子,在工作中必然浮躁,容易给领导、同事留下肤浅、骄傲的印象。不利于得到领导和同事的真诚帮助和指点。
2.4.3勤学好问、多思善行。大学生要善于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指导实践。尽快在实践过程中熟悉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大学生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遇有不懂的问题,谦虚地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如有处理问题不当时,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过失,诚恳地请教领导同事为自己指明方向。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做到多思善行。要多动脑、多动手,这样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提高。
3结语
总之,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以后的自身素质的养成,及走向社会参加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养成还需要社会及各个方面都要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学习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
社会实践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社会,学习群众智慧,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大学生课堂外的第二个学习的平台,也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教育方针强调高校在教育与实践统一性的原则上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就要求大学生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武装思想来强化自己的精神世界,确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而要这样做,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将群众路线真正地转化为自己的理念并践行到实际行动中去。
二、群众路线审视下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坚持群众路线,必须讲究方法、求真务实、注重长效发展。以此要求来审视,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一)从实践目的来看,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还不足
由于缺乏事前科学的指导与管理,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与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连活动内涵和具体方式都不甚了解,实践活动带有盲目性与随意性。他们缺乏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自我的影响力认识不足,思想与行动不能达成一致。大学生做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多是做些简单“三下乡”走访、调查后便草草收场,没有以“一切为了群众”为出发点设立实践项目,忽略了社会群众的需要,不能做到哪里需要哪里去,实践内容较为空泛,缺少针对性,致使部分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成效低下,对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不大。因此,如果大学生没有正确地、清晰地认识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即使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也是益处不大的。
(二)从实践过程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开展
当前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机制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能稳定高效、创新灵活地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缺乏主动依靠群众,大学生没有积极与社会基层群众进行深入互动,从群众的讨论中发现问题,在需要帮助时努力创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展活动。实践学生常常走马观花、蜻蜓点水,难以沉入基层,从问题表面看问题,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作出判断,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组织进行策划社会实践活动,就难以持续深入地展开实践活动。
(三)从实践效果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注重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和总结阶段,不关注实践后期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作为一项以高校为组织领导,以大学生为活动主体的实践调研活动,通过组织策划,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却难以将实践成果反馈回到社会中去,不能实现为实践地和服务对象提供智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社会实践的效果,使社会实践活动失去了它本身特有的意义,也因此导致部分社会基层群众并不是很认可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导致一些地方或单位把接收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负担,因而不能主动、积极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实践成果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也让大学生找到了“偷懒”的机会,实践脚步在分析总结完成后戛然而止,不管所得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不再作深入的跟踪调查,严重制约了社会实践的长效发展。
三、以群众路线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真正学会运用党的群众路线,需要经历一个端正立场、改造世界观、锻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长过程,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做到,这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克服局限、求实创新、实现长效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一)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教育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任何理论的形成都要在大量的实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高校要着力培养大学生在实践中动手动脑的能力,养成实践(实验)态度的习惯,要善于把课堂的做学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到服务社会中去。所以,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以群众为学习对象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出发点,要以真正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实践活动的落脚点,要以“群众需不需要、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有了思想上的觉悟,就要将其付诸于行动,开展对社会、群众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这样既能保证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自我,也能做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和组织机制
在教学上,高校应正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学校的深化建设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意义。不断地改进实践育人体系,把社会实践进行学分制化,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教学,由高校统筹征集各系院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案例,由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内容整理、形式分类、形势分析,由思政教学老师进行教学推广,让学生在实践活动准备前期接受系统的思想教育,减少走弯路的几率,让学生更明确群众需求,以及如何正确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问题中。在组织上,要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进行优良搭配、系统组队。积极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院自由组队选题,优势互补,各尽所能,培养创新型思维和团队精神。
(三)创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在社会实践上,高校应积极主动地、大胆地向社会寻找资源,与城市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并签约创建多个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搭建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平台。学生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喜好,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实践调研,在实践中可以与实践地签订实践基地,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实践,也便于后续实践者的再次实践。同时,政府也应做好“推手”工作,调动企业、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其接纳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当然,作为与高校合作的基地的回报,高校应利用学校丰富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大学生应真正为实践基地提供长期服务,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真正满意。另外,学生也可以切实了解到企业所需人才的要求,改进学习方向,提升自身各方面素质,为将来踏上职业道路积蓄能量。
(四)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激励机制
高校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积极加大资金加入,建立专项基金,完善考评奖惩制度,支持、保障学生的实践教育,充分调动师生对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明确社会实践的意义、认清自身的责任,并把教师参加和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与教师考核、工作业绩、职称评定等方面考评向挂钩,提高教师责任感。对于学生,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实践监控体系,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通讯设备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反馈问题并提供适当帮助,保证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结束后,学生要提交社会实践心得,并组织开展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和总结交流表彰大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团体、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若个别师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弄虚作假,也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做到奖惩分明,让师生用最好的精神面貌迎接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实践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业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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