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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案例是西方宪政国家宪法实施的标志,探讨行政诉讼在宪法案例中的作用,有助于借鉴国外宪法实施的经验:在诉讼中行政法问题演变为宪法问题,宪法是处理权利争议的最高标准,权利是宪法司法实施的动力,社会转型为宪法的司法实施带来了机遇。
关键词:宪法实施;宪法案例;行政诉讼;权利
尽管我国与西方的法治发展都是在各自的传统上进行的,法治的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但有些基本的经验必定是相通和可资借鉴的”。作为我国法治中最重要的环节——宪法实施,应当从西方的宪法实践中借鉴经验。通过救济宪法权利的诉讼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有无宪法权利案例也成为宪法是否得到实施的重要标志。国外宪法实施的案例多是由于权利‘而引发,因为宪法权利是宪法中最容易产生纠纷和诉讼的地方;而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宪法案例的起因往往是行政法上的争议,由行政机关侵犯了宪法权利导致行政法案例最终形成了宪法案例。这些由行政法案例发展成的宪法案例,与其说是宪法案例,不如说是构成宪法问题的行政法案例,探讨行政诉讼在宪法案例中的地位,借鉴国外在司法实施宪法权利方面的经验。
一、国外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制度
(一)普通法系的权利诉讼制度
英国普通法院在处理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争议的权利诉讼中是不区分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的,换言之,权利的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是混合在一起的。由于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与一般权利没有明确区别,权利诉讼中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没有区别。普通法院在权利救济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英宪的通常原理(譬如即以人身自由的权利或公众集合的权利为例)的成立缘由起于司法判决……”宪法权利是普通法院判决的结果。英国普通法院虽无明确宣布议会立法无效之权,但其依靠坚实的司法独立理念和较高的司法威望,通过一个个案例的判决积累来维护公民权利。普通法院救济使英国宪法权利获得现实保障。“在英宪之下,法律以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这就是说,法律务须有一定方式进行,然后法律下之权利方见尊重,然后名义上的权利可化成实在权利。”英国普通法院发展了独特的诉讼程序,例如出庭状就是人身权利的救济方法之一,依靠这种方法,抵制公职人员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人身自由应有权利得以强制执行。并且随着《人权法案》宪法地位的确立,意味着法院在诉讼中保护权利有了更明确的审查标准。
美国所有的权利诉讼案件都是普通法院审理的,司法审查是权利的诉讼保障方式,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都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进行的。由于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即使国会立法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联邦最高法院也有权对国会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法律若违宪将在司法判决中不予适用,美国的宪法诉讼在更多意义上称为违宪审查,“美国人民能够通过捍卫他们的联邦宪法来捍卫自由。”在美国,任何权利诉讼案件都可能出现宪法问题,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从违法审查开始的。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侵害时向普通法院提起一般法律诉讼,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只对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公民对行政所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认为侵犯了宪法权利或权利保护的条款,法院才对该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违宪审查。但美国法院在权利诉讼中往往采取消极主义的方式,尽力避免审理宪法问题。“根据传统准则。联邦法院除非在绝对必要时不愿意审理宪法问题。实现这种方式的避免审理,常常是靠提出替代的进行非宪法审理的依据,或者是对一项法令做出可以避免出现宪法问题的解释。”法院在有法律优先适用法律,没有法律或者法律违背宪法原则时则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在美国,并不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在获得司法救济方面有什么不同,法院对所有的权利提供统一的司法救济——司法审查,既解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又解决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因此说,“美国根本没有什么特殊的宪法诉讼,没有理由把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案件或争端作一(专门的)分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美国,宪法在法院具有普通法律一样的直接效力,普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裁断立法和行政的合宪性。
(二)大陆法系的权利诉讼制度
行政法院是法国和德国所特有的权利诉讼保障制度,并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建立并蓬勃发展。由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案件,通过一套不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权利与行政的纠纷,对公民的权利进行诉讼救济的保障。这是法国和德国的共同特点。
如何看待司法在权利救济上的作用,法国无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出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法院的消极影响,法国不信任司法机关。当公民权利遭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该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权利,排除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法院是一个被设置在行政系统内的独立的行政机关。这是法国行政诉讼的特色之一。法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公民个人在认为法律侵犯其宪法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运行侵犯其宪法权利时,不能向宪政院提出审查请求,行政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不仅不能像美国的法院那样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也不能像德国行政法院那样向宪政法院提出法律违宪的疑问。在宪法权利救济方面,法国宪政院则更侧重政治性特点,不处理公民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法律侵害而提起的审查请求,只能通过国会议员或特定机关向宪政院提出审查法律请求的方式来保护公民权利。法国宪政院最初被设置为国家权力的平衡机关,但随着宪政院以保障宪法权利——《人权宣言》的审查实践,宪政院有保障宪法权利司法化的趋势。
德国则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了行政法院,专门对行政侵害的权利进行诉讼保障,“宪法的现实效力,也在多种意义上有赖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院。”与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司法机关。德国的权利保障在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中的具体做法是:(1)在有法律将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情况下,权利被行政侵害,公民先寻求法律救济——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如果认为行政依据的法律违反宪法,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中止行政诉讼,将法律向宪政法院——“基本权利守护者”提出,由宪政法院依据宪法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宪法诉讼,行政法院根据宪政法院的判决,继续行政诉讼审理被中止的行政案件;另一种做法是行政法院认为该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直依据该法律作出判决。对于后一种做法,公民可以在行政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以行政法院的判决依据违反宪法为由,向宪政法院提出控诉——宪法诉讼,宪政法院依据宪法对行政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宪政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宪,行政法院需要重新适用有效法律作出判决。如果宪政法院判决该法律合宪,就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在没有法律将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而又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权利向宪政法院提起宪法控诉——宪法诉讼。行政法院之所以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主要是因为行政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德国宪政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有着严格的分工,前者只处理宪法案件,后者只处理法律案件,但宪法权利的最终救济需要由宪政法院来保障。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都是公民权利实施的重要途径。权利的诉讼实施都由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的方式实施,虽然两大法系在诉讼保障的机关、模式、程序和名称上各具本国特色。
二、从行政法问题到宪法问题
在国外涉及行政权力与宪法权利的案件中,行政法问题往往与宪法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行政法问题是构成宪法问题的前提,宪法案件是由行政法案件所引发,行政法问题与宪法问题是交叉融合在一起,“有些公法案例可能既是宪法案例,又是行政法案例。”并且行政法问题的解决最终必须依赖宪法问题的解决,“在法治社会当政府权力广泛干预社会生活的时候,很多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政府直接行使权力这方面法律的)都会被归结于宪法问题。如果政府(包括司法)没有正当地行使权力,最终只有提到宪法的层面上才能解决问题。”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中,宪法问题只能在实际的具体案件和争议中被提出,没有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争议,宪法案件缺乏产生根源,从行政法问题到宪法问题是一个很难割裂的过程。
(一)权利:从行政法救济到宪法救济
国外的宪法案例是对公民权利最终通过提供宪法救济的方式来实现的。在美国宪法案例中,由于司法审查既包括行政诉讼又包括违宪审查,导致行政法救济与宪法救济的区分表现得不明显,但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宪法条款时就是对公民权利采取的宪法救济方式。在德国的宪法案例中,通常行政法救济是通过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进行,宪法救济是行政诉讼之后案件被诉至宪政法院适用宪法所进行的审查诉讼,行政法救济与宪法救济从形式上有比较明显的界限。
公民权利受行政侵害后寻求的救济是从行政法救济到宪法救济的过程,“在法治社会中政府依靠法律管理公民和社会,而宪法管治法律和政府,公民在法律和政府行为的管理之下。所以,公民权利被侵犯首先应求助于法律和政府,包括行政的、司法的手段。只有在现有法律和现有的救济途径不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时,才可求助于宪法。”行政侵权纠纷是因法律的适用而引发的,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纠纷,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就可以解决,不需要诉诸宪法。而只有在适用行政法救济机制解决不了这类纠纷时,才需要适用宪法。行政法机制解决不了的纠纷,是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权力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而引起的纠纷。
宪法救济是基于行政法救济的不足而引发,只有穷尽法律救济,才可能引起宪法救济。宪法救济是对行政法救济不能的补充救济,是公民权利的最终的救济,宪法是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宪法规范来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最终标准,宪法救济确定了权利的边界和所应当保护的权利内涵。宪法救济作为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最后屏障,具有其他救济的不可替代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宪政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最后保障。
(二)通道与过滤:从行政案件到宪法案件
从国外的宪法案例中看出,行政诉讼在从行政案件到宪法案件的过程中起到通道和过滤的作用。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是宪法案件的生产者,很大一部分宪法性案件特别是具体审查的案件,都是由行政案件产生,行政诉讼构成了宪法诉讼的通道;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控制着进入宪法诉讼的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实现行政案件的分流。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宪法案件相对于大量的行政案件也只是少数。
行政案件是宪法案件的一个重要通道。宪法诉讼的基本前提就是存在各种被认为是违宪的案件。对违宪案件的确定,很大一部分依赖于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宪法评价与判断。正是通过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具体案件初步判断,才使得作为最高违宪审查裁判机构的最高法院或宪政法院具有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当公民对政府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时,先要经过行政诉讼,只有在行政诉讼得不到救济时,再提起宪法诉讼。通过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一般行政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裁判,但裁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质疑为是否具有合宪性时,行政行为总是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宪法权利被侵害的问题,使行政案件转化为宪法案件来解决。从德国的宪法案例中看出,“……普通法院在遇有宪法疑难时申请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这种权力特别是普通法院运用这种权力的实践,使得大部分具有宪法意义的案件得以进入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视阈。”虽然行政案件并不能都进入宪法诉讼中,但对于绝大部分由行政案件转化为的宪法案件,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处理是一个必要的前提。对于我国宪法司法实施的意义是,“从公法诉讼——在我国,将主要是行政诉讼——案件开始,通过法院的主动行为将宪法本来就赋予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挖掘’出来以建立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条制度创新的捷径。”
从另一方面看,先经过行政诉讼再到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起到案件的筛选作用。由于各种涉及到宪法诉讼的案件日益膨胀,受宪法诉讼资源的限制,“穷尽救济手段也是减轻宪法诉讼压力的需要。”行政案件不可能全部转化为宪法案件,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实际上承担了过滤案件的职责。行政案件在转化为宪法案件过程中被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所过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宪法案件的分流。“通过所谓的合宪解释原则,即在整个法院系统尤其是普通法院内部推行一种合宪推定的司法惯例,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尽量将绝大部分案件都涵摄在符合宪法秩序的框架内加以解决,从而消化掉一部分可能进入最高违宪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案件。”宪法诉讼首先要尊重权利争议在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框架内解决。
(三)“活”的宪法:从违法审查到违宪审查
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表现出越来越密切和融洽的趋势,从行政诉讼中违法审查到宪法诉讼中违宪审查的过程,是宪法成为“活”的宪法的过程,是宪法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过程。宪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根本法,其最高权威不是在自我宣称中实现,只有通过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才能推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活力。如果没有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宪法就是一部“死”法,一部仅仅写在纸上的法律,“宪法只是一纸空文”。
美国最高法院在案例中表现出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职能,并且“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权实施宪法随社会的变革而逐步发展”,这使得宪法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得以存在,使宪法能依社会客观现实所需而发展。宪法长期稳定归功于司法审查,宪法富有时代特色归功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我们宪法机器中绝对必需的部件,抽调这个特制的螺栓,这部机器就化为碎片。”例如,美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宪法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对美国宪法的戏剧性革新,从形式上讲,主要来自对一条法条的‘诠释’。该条就是1868年植入宪法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在各种案例中对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适用,是美国宪法在条文不变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一个显著的例证。
总之,宪法的活力是在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中实现,宪法也只有如此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功效。“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不断地适时解释宪法,使宪法条文的含义能顺应时代潮流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保证宪法的永久活力。”作为保障自由和权利的宪法必须为现实生活服务,“成文宪法因变成案例法而获得经久不息的生命力”,也只有通过个案诉讼中司法对宪法的解释,宪法规范随现实而发展,一部纸上宪法典由此及时顺应现实需求的活的宪法。
三、权利是宪法实施的动力源泉
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宪法实施的需求。救济权利的司法已成为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为一个人争取权利等于为社会的每一个人争取权利,权利运动成为推动宪法司法实施的源泉——法院成为“民意之口”。宪法在诉讼中成为处理权利争议最高标准,权利成为宪法司法实施的动力源泉。
(一)实现宪法权利是宪法司法实施的动力
对权利彻底保障,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利的保障,更深层次对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的司法实施就是从实现法律权利到实现宪法权利。在宪法的司法实施中,宪法权利不再如想象的那样概括或抽象,以宪法判断标准的宪法诉讼将是宪法司法实施的普遍存在方式。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案例中,个人通过司法主动追求去实现宪法权利,个人权利在司法中强烈的宪法权利诉求构成了宪法司法实施的强大动力。在宪法的司法实施诉讼中,宪法问题只能在实际的、具体的案件和争议中被提出。没有诉讼当事人提起具体的“争议”,宪法实施的司法程序无法启动。诉讼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主张已经在宪法司法实施中转化为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所有的塑造我们宪法的案件都附着一些名字——从Barron到Near到Mapp到Franels到Dejonge到Doe到Poe。它们看来都像一场露天演出中的毫无个性的名字,对于宪法学者和律师来说,只是用做援引的名字,而非验试其权利的真实存在的人的名字。”例如在校区隔离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表达了民意成功地把宪法中平等保护条款用于黑人身上。宪法诉讼成为权利保障的途径,宪法权利在司法中实施成为诉求的最高目标。不同群体的权利主张甚至越过政治程序转而求助于司法程序,利益团体积极持续地宪法诉讼成为实现和发展宪法的强大动力。
(二)宪法权利在宪法司法实施中维护和发展
宪法权利在宪法司法实施中得到维护。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宪法的司法实施就是宪法权利的救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中,确立了“对个人基本权利有严重限制的法律都得接受较严格的司法审查”,在宪法诉讼中,宪法权利的内容越来越具体化,宪法权利的保障越来越严格。“(20世纪)30年代末,最高法院把注意力转到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方面。从1937年到1979年,最高法院宣布过49个联邦法律违宪,其中47个是同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关。”宪法的司法实施不仅为维护权利提供了最终的保障,宪法的司法实施还使宪法权利不断发展。
宪法权利并非固定不变的权利,虽然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以明示的方式列举了宪法权利,但又表明“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利”。“我们阅读宪法条款所提供的最初理解都不是完全精确的,例如最初在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平等保护条款,这都是不用怀疑的事实。”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戈尔德贝格认为,“第9条修正案的文字和历史表明,制宪者们确信还有不受政府干预的基本权利,它们并存于宪法前8条修正案所特指的那些基本权利”。宪法只是权利的一部分,“虽然我们不清楚《权利法案》制定者的脑子里还想到哪些属于人民的权利或权力,但是,他们显然具有强烈的个人意识,他们假定了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最大自由的这些自然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通过诉讼中解释宪法不断地扩展着公民宪法权利的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充当着确定美国公民拥有哪些基本权利的论坛和保护这些权利的终审法院。”而最高法院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在宪法的司法实施中完成的。通过宪法的司法实施扩展了宪法权利,在德国也不例外。德国虽然是严格的法典主义国家,宪法权利仅限于基本法的规定,然而,在宪政法院的案例中,一些新型权利仍然被发现。总而言之,通过司法实施宪法宪法权利就会不断成长和拓展。
四、社会转型是宪法实施的机遇
社会转型期是一个利益多元、冲突的时期,社会转型向宪法提出了利益要求,社会转型期为宪法司法实施提供了契机。
(一)宪法司法实施的背后:多元利益的冲突
可以从国外宪法案例中看出,作为宪法司法实施的结果——宪法性的判例和解释,它们实质上都是各种不同的多元利益博弈的结果。美国宪政也正是通过宪法在司法中的实施——违宪审查来作为平衡多元利益冲突和保障多元利益共存的重要途径。美国宪法的产生实际上也是在多元利益的妥协下完成,“多元社会集团之间的互相斗争使得美国宪法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中得以迅速产生,它首先表现为各州宪法的问世,继而创立了1787年美国宪法,以后历次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性判例及其解释无一不是各种不同的多元利益集团意志争夺的反映。”宪法司法实施是那些少数人利益无法在民主政治途径中实现时,到司法机关寻求宪法支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利益的谈判也是通过宪法的司法诉讼来实现。“并不是每个先占据了‘谈判’位置的利益集团都会以大局为重,放弃自己的利益,照顾他人的利益,相反,只有当到了不改革自己的利益便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这些利益集团才会让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多年的宪法司法适用作出的成千个宪法性解释和判决,最高法院不受宪法性判例的约束,从1810年起,先后在140多个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判决,在这些判决中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往往前后不一、混乱矛盾,最高法院对宪法的灵活性解释是保持宪法活力的重要手段,但多元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在宪法的司法实施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宪法的司法实施在社会转型期
“西方国家的法制变革一般开始于19世纪末期,急剧发展于20世纪前期和中期,特别是二战以后,最晚完成于20世纪90年代。这种变革主要为两种因素所推动:一是工业化的发展和完成;二是福利国家的兴起和发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剧烈化对宪法提出要求。考克斯教授在《宪法与法院》一书中总结了美国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变化对宪法提出的要求:“伴随着富裕而来的是剥削、苦难、不公、失业、贫困、城市拥挤和社会动乱。要发展美国的资源并利用科技所释放的能量,需要同时集中大量金钱与人力。组织化的财富意味着谈判力量的巨大不平衡。……当时的重要宪法问题是:1787年原为一个小型与简单的社会而起草的宪法,是否可以不经修正而适用巨大而复杂的现代工业社会。”宪法的司法实施在维护宪法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对各种利益的需求进行了宪法的回应,美国最高法院在罗斯福新政前后对宪法正当程序理解的转变,实质上是社会转型对宪法冲击的表现,是宪法在司法实施中对社会转型的调整,也正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多元化利益冲突构成了宪法司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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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司法化
论文摘要: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的逻辑基础,适用宪法行为的本身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不可将两者完全隔离开来。宪法的司法适用也不意味着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及违宪审查权。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应先从保护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从解决宪法权利受私权侵犯开始,逐步建立起宪法的“司法审查”机制。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2005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实施。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出发展的前景”。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又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高潮。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二、宪法适用的辨识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宪法适用方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小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学术界没能结合我国实际理顺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Jl~IfH关的基本概念并合乎逻辑的运用这些概念,是人们解决好面对重大课题的学理基础。”因此,要搞清楚宪法能否司法化,我们不妨也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谈起,进行系统的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我们在理解和应用中的诸多偏颇。
1.宪法的适用的界定
狭义上的“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的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俗称‘行宪’。”“宪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对于宪法适用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无外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宪法适用的主体。宪法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适用。第二,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宪法,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将宪法作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处理了一定的具体事务或者为一定行为。适用宪法的核心或者说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是宪法适用的载体,若没有行为,宪法的适用将无法落实。根据以上分析,对宪法的适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广义的宪法适用指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宪法处理具体事务的活动,包括宪法的立法适用、监督适用、行政适用及“司法适用”。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当然有学者主张宪法不能在司法过程中适用,这是我们在后文要讨论的内容。
2.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辨析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张,那些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的案例不过是人民法院遵守宪法的行为,并非对于宪法的适用。那么,究竟如何区分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呢?这确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认为,遵守宪法与适用宪法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1)所有宪法关系主体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因而遵守宪法的主体具有普遍性;适用宪法的主体具有严格的要求,不仅通常必须是国家机关,而且必须是经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因而适用宪法具有主体上的垄断性。(2)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行为较多被动性、服从性,较少主动性和可选择性,而适用宪法的行为有较多的主动性和可选择性。(3)宪法关系的主体遵守宪法时不用宪法的规定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或据以裁判争议,但适用宪法一般会运用宪法的具体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或裁断具体争议。(4)遵守宪法时,宪法有关规定对宪法关系主体和有关事项的有效性、权威性,往往是无可争议或不证自明的,而适用宪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仅在理论上大下工夫,还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中所收录的33个案例进行了分类评述,以区分宪法的适用和遵守。宪法的适用和遵守确是两个概念,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区分。但在上述四点中,童教授用了“较多、较少、较多、一般、往往、通常”六个这样模糊的修饰词。可见,童教授对于两者的区分也很难准确地予以把握。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所谓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权)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遵守指依法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广义的宪法遵守相对于违反宪法而言,不违背宪法即是宪法的遵守。我们这里所讲的宪法遵守指的是狭义上的宪法遵守,即依宪法办事。仅从概念上我们还无法将遵守与适用区分开来,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宪法的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的适用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经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2)在宪法的适用活动中,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活动行为的另一个方面,其与遵守宪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过程,是一枚金币的两面。同时,宪法遵守是宪法适用的基础,任何适用都必须以遵守宪法为逻辑前提。特定机关遵守宪法的行为,从另一角度来看也是对于宪法的适用。因为遵守宪法是依据宪法而为一定行为,相对于整个活动过程来说,并没有处理具体的事务,但相对于该行为本身来讲,它也是在处理一定的事务。在王禹编著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的33个案例中,作者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仅仅在判决书中提到过;第二种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宪法依据;第三种是直接出现在判决部分。第一种情况,宪法被作为原、被告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否认对方的权利,是对宪法一般性的提及,当然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中,我们举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榕行终字第43号判决书:“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该案在说理部分运用宪法,将其作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据加以引用,从判决上来看并没有对具体的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判决结果,宪法的司法适用不仅包括在判决结果中适用宪法,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适用宪法也理所应当是对于宪法的适用。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宪法的援引,一方面从整个司法活动来看,宪法“参与”了这一活动过程;另一方面,法院运用宪法确认莫尊通的劳动权,也是对于具体事务的处理,符合童教授对于宪法适用内涵的界定。第三种情况中,法院利用宪法直接作出判决当然是对宪法的司法适用(3)遵守宪法是相对主体是否按照宪法来规范自身行为而言的,而适用宪法侧重于强调宪法在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应用。宪法适用的主体对于宪法的适用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在这种情形下,两者是对同一行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理顺了这些知识后,按照我国现行国家制度的运作模式,就可对童教授所谈到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一个理性的检讨和分析。
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几点思考
第一,“树立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意识”不能否认宪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理论上讲,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本身的要求。法院适用宪法不仅与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不相抵触,而且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本身的要求。对于宪法第126条和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中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其实是一个宪法解释的问题。这种解释只有有权机关才能作出,其他任何个人或机关都不能做出当然的解释,更不能以这种解释来否认宪法作为审判和检察活动的依据。无论是检察院依据法律行使检察权还是法院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都是对于法律的拘束、执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利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若将宪法排除在“法律”之外是对宪法规定的一种违反,宪法的最高效力也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已。若真如此,“人们不禁要问,宪法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什么地方,宪法是基本法、根本法反而不能成为法了:中国宪法似乎陷入了白马非马的悖论中。”从实践方面讲,审判活动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结果,宪法的适用不应只包括在最后的判决中运用宪法的情况,法院运用宪法说理及确认相对人的权利也是对于宪法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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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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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 社会 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 经济 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 目前 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1、《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但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有无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能否对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即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由于 经济 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 发展 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 会计 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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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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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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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全文如下:
俗话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兴盛,教育为先,人们都在思考这句话的含金量,而我们所看到的是“为了孩子能进名校,家长托关系、找门路,不惜举家迁移,不惜付高额‘赞助费’;孩子们也疲于参加补习班,学‘奥数’,练英语,考证书……‘择校热’高温不退,已成为教育公平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突出表现”,这不得不思考公平在哪?我们又该如何理解在受教育权上的平等问题?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公平是指男女、种族、民族、区域上的平等以及对残疾人的特殊人文关怀,是每个公民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仅应享受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而且在教育结果上也要一定的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公平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个理想,同时也是一个过程。
(一)国际法方面的规定
受教育权宪法平等的内容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中都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规定“教育是我们世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民族的基本权利”。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论坛上通过了《达喀尔行动纲领》,明确把全面扩大和改进幼儿、尤其是最易受到伤害和处境最不利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确保2015年使所有儿童,尤其是女孩、处境困难的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都能接受并完成良好和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确保通过平等取得学习必要知识和生活技能机会的方案满足所有青年和成人的学习需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保人人都能学好,使所有受教育者都能取得公认的、可衡量的学习成果,尤其是在读、写、算、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作为教育目标。以上规定表明,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是这些国际法上规定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都在为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权而努力奋斗着。它的存在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能否有尊严的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的基本权利。因此,平等地保护受教育权是联合国各成员国和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是一项国家义务。
(二)区域性的有关规定
姚云将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的历史划分为三个时期:1492年-1861年的“移植模仿时期”,1862年-1957年的“特色创建时期”,1958年到现在的“逐步完善时期”。虽然这只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历史阶段划分,但是它可以说明美国的教育在逐步完善,而且把教育看成是保障“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国家每年的雅思和托福考试就是一例,有着相当多数的人不惜一切通过教育去实现他们的“美国梦”。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在美国主要体现在判例中,诸如“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斯威特诉培恩特判决案”、“麦克劳林诉俄克拉荷马判决案”、“普莱赛诉弗格逊判决案”等典型案例,向人们昭示“隔离但平等”的理论违反宪法和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公民不仅要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更要实现社会权上的平等,这种社会权上的平等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受教育权上应该平等。
巴西联邦共和国1988年的宪法规定了教育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和家庭的责任,是靠社会合作来促进的。教育的目的是要充分发展人,培养个人履行公民职责并使人们能胜任工作。墨西哥1998年修订的《宪法》第3款规定:“公民拥有受教育的权利。”第4款规定:“国家提供免费教育”。埃及1923年把教育机会均等写入宪法。1971年埃及公布的宪法中保留了此原则,并且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原则以及国家的义务。”印度1950年的宪法规定了在未来10年,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联邦政府在初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作为协调机构,对欠发达的邦提供财政援助。同时,在宪法中规定了作为公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成为取消公民进入任何国立教育机构的权利,或从国家基金中获取资助的权利,以及国家应特别关心并促进低弱阶层的教育经济利益。事实上,我国历来也非常重视教育工作,比如“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
宪法第46条第1款做了明确规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等。此外,我国政府还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将致力于发展和促进人权状况的努力置于国际人权的舞台上进行合作和交流。比如全国人大会于2001年批准了1997年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2001年6月27日,该《公约》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仅是政府的国内法义务,而且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国家义务。
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性的文件以及区域性的规定,笔者认为:一是受教育平等权应该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性的文件,在现有的法律中或者未来立法中得到落实和贯彻;二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在经济上虽然还比较贫穷,但是在教育上“穷不能穷孩子”,为了发展经济,教育作为后盾,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受教育平等权。特别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要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能平等的接受免费教育,政府不惜一切代价为他们提供条件,甚至把接受教育作为一种义务进行强制性规定。
那么,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宪法》中第19条、23条、24条、33条、46条和48条对受教育权都进行了或详或略的规定,但是对于受教育平等权却没有进行规定,我们只能从这些现有规定中推定,但是,这种推定的效力如何呢?不言自明,一旦发生受教育权这方面的纠纷我们很难在宪法上得到救济。如果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的受教育侵权就能够在宪法上找到依据;三是应该在宪法上对弱势群体和区域、城乡受教育平等权进行规定;四是对受教育权的平等观念、教育经费、违宪责任在宪法上予以规定;五是对受教育权侵害的,能够在宪法上赋予请求权,并且使这种请求权能够通过宪法进修救济。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这些政策都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西部孩童的受教育问题而及时制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不公平现象仍存在,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区域、城乡受教育的不平等
当前,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受教育者享有的教育权益差距明显存在,并有拉大趋势。在教育年限、教育投入、教育水平、教育设施等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平等。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扩大,教育政策中长期存在的“城市取向”仍然在发挥惯性作用。笔者来自农村,深深的体会了农村和城市、西部和东部以及西部发展较快的城市之间的不平等,不管是农村的师资力量还是教育经济补助都没有城市的雄厚。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同省市学生、城乡学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就是教育的地区不平等和城乡不平等的突出表现。据相关数据显示:现在,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倍、323倍。如果继续循环下去,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将会继续涌向大城市。相关资料显示:城乡分割办学制度使农村儿童一开始就处于劣势,从而使80?左右的农村适龄人口无缘高考。
(二)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平等
弱势群体主要由贫困农民、下岗失业以及进城务工民工组成。他们的子女常因交不起课本费、学杂费而辍学。城市里的学校要收取跨区费、营养费以及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都决定了弱势群体的子女不可能与城市里的学生站在平等的起跑线上。除此之外,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上也不平等,正常儿童基本上普及了义务教育,而特殊儿童很多不能上学,即使有的能够上学,也往往受到一些人的歧视,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需要我们在宪法和法律上明文规定。
(一)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性文件中的规定应在我国立法中体现
德沃金指出:“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所以,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之所以把平等关切视为一个国家政府的美德,是因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肯定人人受教育权的同时,其第13条规定了政府有能力承担的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
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教育承担绝对法律责任,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而义务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形式,政府只是有条件地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出现了许多弱势群体以及一些残疾人,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中进行规定,使他们能够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我们的政府不仅仅是要关注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平等问题,还要关注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教育收费问题
(二)教育平等权需通过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加以实现
有人从受教育权的属性上分析受教育平等权的宪法诉讼和宪法救济。他们认为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在自由权的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审判规范进入诉讼程序,其理由在于自由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一国所有公民,至少是同一地区所有公民,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和行使方面应保证形式上的平等,它是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对受教育权的必然要求。考察美国实践中的表现,美国法院就经常利用其《宪法》第14条的平等保护条款,审判种族歧视等各种侵犯受教育平等权的教育纠纷案件。
如果作为社会权,则不具有可诉性,其理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方针条款而存在的,具有太强的政策性。但是笔者认为任何问题都不能太绝对化,应该辩证地看待。宪法也是法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要求在宪法上更应该体现。受教育平等权问题是一个宪法问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借助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示或者暗示它不得进入诉讼,相反在我国宪法序言中以及《宪法》第5条等都规定了宪法是可以进入诉讼的。
比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必须”一词就表示着如果侵犯了宪法的基本权利就需要追究其责任,受教育平等权就包含在其中。古老的法彦“有权利必有救济”则告诉我们“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一些判例法国家的经验,把权力诉讼与救济纳入到宪法上来,从根本上废除各种形式的非平等保护的措施、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宪法权利与宪法救济的角度来实现受教育不平等的问题。
(三)国家需要修正分配平等的理论与政策
从本质上来说,平等问题是一个分配的问题,它不会自动发生在自由和公正上,我们前面的所述都渗透着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平等保护只能依靠政府与政府的资源平等分配才可能实现。如果国家政府对城市中小学分配了太多的教育资源,而对农村的中小学分配很少的教育资源,
那么不平等的问题将会永远得不到改变。德沃金指出:“分配平等主要是两种,第一种平等是福利平等,其要求是在人们中间分配或者转移资源,直到再也无法使他们在福利方面更平等,如此就做到平等待人;第二种平等是资源平等。宪法规定的权利其实就是一种资源,即权利资源,在资源分配上必须体现平等,这种权利平等就体现于资源分配平等上,它要求国家在分配平等政策上做到福利平等与资源平等。”因此,国家需要修正对农民工的分配平等政策,一视同仁地关怀与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平等权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种永恒的追求,它既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宪法权利。因此,我们就不得不认真对待这项权利。作为我们的一种权利,我们将不会放弃;作为一种美德和义务,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对我们受教育的平等权在立法和一些具体的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也许这样,受教育不平等在宪法上才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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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在不断地以行动加以践行。对此,我们在感到由衷欣慰的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在一起又一起被纠正的错案中,辩护律师在当时大多做了无罪辩护,而且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但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不被采纳甚至被完全无视?
这种状况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即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到底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事实上,公检法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绕不开的一个重要问题。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公检法都在各自推出相应的举措,却没有看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身影。换句话说,作为体制外的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应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参与司法改革。
现代刑事法治需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刑事法治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法定权利的基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回溯司法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辩护制度大体走了“三部曲”:1979 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介入提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从理论应然的角度看,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具体司法操作的实然角度视之,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赵作海之类冤假错案的频发,至少说明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活动中辩护制度的缺失、滞后,或辩护作用的弱化。根据曾经的全国律协会长介绍,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尚不足30%,有的省份仅为12%。全国22 万律师,2010 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 件。即便是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2013 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 82 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再考虑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存在,律师刑事案件的实际参与率实际远远达不到60%。
实际上,当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滞后,主要原因无非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也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特别是个别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刑事辩护的评价。
二是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律师遭侵权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伤害了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妨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
三是法律规定的援助案件的覆盖面不够大。律师参与率偏低,使许多刑事案件的控辩严重失衡,从而使得案件的公正难以保障。而这种状况又形成恶性循环,越是参与度低,刑事司法环境就越是得不到重视和改善,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刑事辩护的参与度。
现代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审三者的关系,是一个等边的三角形关系。任何一边的增减,都有可能导致权利关系的变异和案件真相查明的困难。在我国,由于一直盛行国家本位的刑事司法政策,致使代表个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伸展。设立律师辩护权,其宗旨固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此目的之下,律师的工作无疑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裁断案件,提供了另一个独特的视角和线索,促使法官兼听则明、辨证思考。所以,律师工作的最终结果,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准确追究犯罪、正确适用法律。
既然工作方式虽异而目标相同,那么,充分重视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就是推动司法公正工作中的应有之义。律师的辩护权,不外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鉴定权、申请证人出庭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权,这些权利的本源其实就是嫌疑人自己所拥有的,只是囿于人身自由的局限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委托由律师行使而已。让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施展,不会导致漏掉罪犯,不会加大案件侦查的难度,相反,将会使案件侦查办法和人权保障,得到脱胎换骨般的提升。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就是限制嫌疑人自身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陈腐、落后的思维和做法,应当坚决抛弃。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的制度展开首先,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在理念上突出律师的不可或缺性,认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往的刑事司法改革之所以成效不显,关键原因是我们对司法改革存在一种错误理念,即相信只要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即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需要依赖于律师。历史教训多次证明:没有刑事辩护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实践中,由于存在体制内外的差异性,公检法往往简单的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的,而律师是为自己“赚钱”的,甚至认为律师就是“商人”,这无疑会在情感上排斥对律师的认同。因此,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一个理念问题,即职业共同体的认同问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要形成相同的理念,即大家要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官通过指控去追求正义,律师通过辩护追求正义,不同的仅仅是大家的角色差异,而维护公平正义则是共同的理念和目标。
其次,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理念上的改变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的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很难从根本上打破。如果不将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重要力量,使其在司法改革中与公检法享有同等的地位,并据此设计律师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难免还会出现下一个“张高平”、“呼格吉勒图”。刑事司法改革离不开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旨在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诉讼程序,其价值导向和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需要律师来实现,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传统“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在新刑诉法下,又出现了所谓“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不管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律师权利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我们看到的“新三难”实际上更多的是辩方和审判方的关系问题,通俗一点讲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例如,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态度明显倾向于控方。本来应该表现出来的控辩冲突,在当前的刑事司法领域更多地变成了辩审冲突。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广西“北海案”、常熟“聚众斗殴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都有一批被称为“死磕”律师的身影,而这些案件背后反映的恰恰是法院丧失基本的中立性和庭审的严重虚化问题。又如,当判决不采纳辩护意见时,要么干脆回避不予回应,要么是简单一句话“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这样的判决书,实际上显现了刑事司法对辩护的排斥感。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律师辩护权,让辩护律师真正成为刑事司法的主体之一。
第三,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围绕刑事辩护问题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对公检法与律师关系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偏差所造成的,但这背后实际上是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以刑事辩护制度为重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说,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重构刑事司法控辩审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以辩护权为重心的制度设计更容易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在侦查阶段,按照现在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这个规定一方面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让律师处于尴尬境地,因为我国刑事侦查仍然是封闭式的,律师只能会见当事人,不能把握全案,更看不到证据,因而无法针对案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实践中,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但是有的辩护律师却不愿提出意见,其最大的顾虑是补充侦查制度。如果律师提出意见,侦查、检察机关据此补充侦查完整了,律师自己就将陷入被动,反而不如不提。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在进行立法的时候,没有真正从辩护方的角度去考虑。因此,以人权保障为导向,以辩护权为中心,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保障辩护权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应当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四,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我国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散见于诸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等实体法中,不仅没有系统性,在立法结构上不规范,而且在这些法律中都缺乏关于律师的社会功能以及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地位的规定,以致律师的执业权利极易被国家权力机关所忽视。因而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限制,阅卷权利范围极其有限,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上加难,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必然累及审判质量及司法公正。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如何去维护和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因此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如同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保障一样,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也同样重要。
正义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它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律师辩护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可须臾或缺。正是由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鲶鱼”的角色,驱动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各自对正义的责任。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显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人权的保障。因此,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实质上就是在保障人权。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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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备受关注,人们急切想要知道计算机在网络环境下会遇到哪些安全问题,也更想知道对付这些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安全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网络金融级计算机存在的问题
1.1网络金融风险较大
网络金融风险一来自金融企业内部,二来自金融企业外部,来自金融企业内部主要是因为网络金融企业内部管理不力,对于网络计算机及软件设置维护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等。来自外部则主要是因为相关开发商在提供网络产品时本身自带的网络及相关设备缺陷及相关客户资源在接受网络金融服务是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1.2计算机内部安全风险
不少网络金融企业网上操作系统都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在很大程度上都来自于计算机系统本身,不可避免地会给金融企业的日常操作及经营带来一定风险,首先是系统本身设计存在缺陷,系统纠错措施设计不足,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网络金融企业带来安全隐患。
1.3网络系统自身存在缺陷
网络金融中的网络系统协议缺少安全性是系统自身存在的最大弊病,除此之外,防毒软件和杀毒软件又不具备较强的功能,这就给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创造了条件,就目前世界范围而言,有40%的黑客攻击都来自于金融系统,而在我国高达60%。
2.4交易系统存在缺陷
相关金融企业为了使自身尽快地适应金融网络化,从而获得更高的企业效益,便自行设计开发网络交易系统,但在我国有明文规定,金融企业自行设计的网络交易系统必须符合标准,必须要通过正规检测,正是因为诸多金融企业引入网络交易系统时没有执行国家规定,这就为网络金融安全留下了隐患。
2网络金融企业的技术防范措施
2.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虽然主要是计算机系统问题,但内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也对网络金融带来了隐患。因此,网络金融企业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理,以避免不法分子对于网络金融系的攻击,从而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并以此来获得客户信任,保证客户的忠诚度,以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
2.2加强网络金融专业队伍建设
为客户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虽然是网络金融企业的主要产品,金融专业人才是网络金融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多数金融专业人才往往对于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却是一个空白,许多网络金融业务人员只能进行简单的网页操作或基本的工作流程操作,因此,网络金融企业还是需要打造一批专业的网络管理和专业的计算机专业团队,以弥补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空白,只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才能保证网络金融计算机技术得到正常运用,也能保证相关软件和硬件得到及时的维修和升级。
2.3加强内部管理
为了保证网络金融企业有效地规避风险,就必须要在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原则上,加强网络金融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保证网络企业安全风险问题不在内部出现,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监管与预警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攻击进行防范,并以此来提高网络金融企业的应急能力。
一、云计算背景下的计算机安全问题
虽然云计算极大地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但是由于其资源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在安全的掩饰下存在着许多的隐患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数据安全
计算背景下的数据安全主要体现在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方面。由于云计算的发展,大量的计算机用户加入了相应的“云计划”,使得虚拟网络平台上的数据信息数量极为巨大,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或者病毒的攻击,被恶意篡改或者非法下载,造成用户的损失。而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虽然有着专业的团队进行维护,但是云计算存储的共享性和虚拟性,使得数据面临着存取权限、备份、销毁等方面的风险,一旦数据库遭到攻击,就可能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这是计算机用户和网络用户都会面临的问题。
1.2用户权限管理
云计算背景下,用户的权限管理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相对而言,必须是合法的用户,持有正确的权限信息,才能对数据进行浏览、下载、更新等操作,根据权限的不同,用户所能进行的操作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以论坛中的数据信息为例,发帖人可以对帖子进行更改和删除等操作,而游客则只能对其进行浏览、转发等,这就是各自的权限问题。在实际应用中,黑客可能会攻击计算机系统,以获取更高的用户权限,从而对数据信息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1.3网络取证问题
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虽然法律界已经注意到了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献,但是容易受到网络取证问题的困扰,网络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性使得部分不法分子产生侥幸心理,抱着“反正没人知道”的心理,在网络上为所欲为,影响网络安全,取证的困难也使得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难以顺利进行。
二、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相关技术人员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以保证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的安全。
2.1数据安全
了切实保证云计算背景下的数据安全,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加密和隔离措施,例如,可以采用第三方实名认证的方式、数据备份、安全清楚等方法,对数据安全进行保护,同时要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针对病毒以及黑客的入侵进行防范,保证数据的完整新和真实性。
2.2用户权限管理
加强对于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用户的权限管理,通过多重验证的方式,尽可能避免系统漏洞,不给黑客留下机会。例如,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用户的权限进行随时检测,对于敏感操作,如数据的修改、删除、添加等,要进行重复验证,防止不法分子对于数据资料的窃取和破坏,切实保证数据安全。
2.3网络取证
网络取证方面,由于用户保密协议的存在,一直难以取得良好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户与云计算服务提供方的共同努力,对各自的责任以及应尽义务进行充分了解,通过双方的配合,共同保证云计算的安全。例如,对于云计算服务的提供方而言,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保证自身的信息安全系统可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对于用户而言,要对虚拟平台上的信息进行验证,不能盲目信任,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提供方进行联系,从而减少数据信息面临的风险。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云计算的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以及巨大的潜力。因此,相关的技术人员要加强对于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分析,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促进云计算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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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是行政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行政管理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地进行生产而进行的包括服务、协调在内的管理活动的总称。行政管理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行政管理工作,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层级划分
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方法对内部开展职能性管理的总和。它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级:高级管理层、协调层以及服务执行层。高级管理层是以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为代表的,主要是在企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设定企业战略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运行体系,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目标而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企业协调层主要是以企业行政部门主管为主体,一般包括综合办公室、人事科以及后勤管理等部门,承担着企业行政业务职能,传达高层管理者布置的工作。服务执行层主要是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为主体形成的服务执行层。这个层级需要处理行政事务,工作繁杂而明确。企业行政管理的这三个层级管理着企业的运行与发展,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服务性。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内容与特点
企业行政管理中主要包括三个功能:管理、协调和服务。企业管理以协调为核心,以管理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为根本,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企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企业行政管理要为企业实现既定目标做出规划和安排,确立和选择组织目标,确立计划原则,编制和实施计划。计划是一项科学性极强的管理活动,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条件。第二,负责企业的组织活动,为了实现企业的行政管理目标,企业就必须设计和维持一种织物结构,并且对每一类业务进行分类,对结构进行调整,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活动为企业进行人员管理、指导和领导以及控制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三,指导和领导作用,就是要对企业的全体人员行为进行引导和施加影响,目的是使企业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自觉、自愿地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奋斗。第四,控制,所谓控制就是要按既定目标和标准对企业的组织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控制工作的目的就是保证组织实际活动与成果预期目标相一致。企业行政管理的每项职能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形成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构成企业管理的有机体系。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首先企业行政管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服务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该是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服务的,其设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其次是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不是独立发展的,所以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关系着企业的整体发展实力,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加快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是与政府行政管理相比,企业的行政管理更注重实效性,企业的行政管理都是从企业自身的实际出发来制定的相应的管理举措,都是按照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来制定,力求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最后是企业的行政管理更具有灵活性,不像政府行政管理一样的死板、僵化、生硬、不相适应,而企业的行政管理相对来讲还是比较符合时代发展和公司实际的。
三、企业行政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不高,还存在着许多的管理问题,阻碍着企业生产效率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管理者常常凭借主观意愿进行管理。由于制度不完善,分工不明确,导致了行政管理中各项程序无章可循。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决策,行政部门和各级负责人形同虚设,导致了企业人、财、物的浪费,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其次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企业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着机关习气,官员作风,这些都不适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而是照搬党政管理模式,搞形式主义,这样的管理形式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不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再次是行政管理中缺乏一套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而且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实际,不能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很多部门发布的规定难以执行,甚至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反对和排挤,给企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四、创新当前企业行政管理的策略分析
企业行政管理关系着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该正确认识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重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定位及其作用,采取措施,积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1.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企业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非常重要,应该有较高素质要求。管理人员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管理能力。首先是企业行政管理者要与企业市场、运营以及市场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熟悉企业环境以及自己的业务,对所服务的对象也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具备一定的文笔表达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还要求行政管理人员掌握相应的管理知识、心理学知识、组织行为学知识等,更好地做好管理中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工作。
2.加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沟通。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可以分为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所谓纵向沟通就是企业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这种沟通主要是上级领导作出决策,然后传达给执行人员,同时执行人员要有较强的分析和表达能力,很好地领会领导的指示。在与下级沟通的过程中,企业管理领导应该具备足够的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企业行政管理的横向沟通主要是包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外界行政机关的沟通等等。行政管理人员在沟通时,务必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来传达精神和布置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自我控制能力与适应能力。
3.转变行政管理职能。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已经在传统的管理、协调、服务的基础上加入了辅助决策和参与策划的能力。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从传统的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者工作必须从企业的经济利益出发,明确自身的角色,强化企业自身的管理职能,将企业管理工作深入到各个相关的管理部门,促进企业部门的协调发展。
4.企业行政管理者要注重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精神象征,企业行政管理中要注意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首先是要做到管理中组织结构清晰,战略导向明确,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不但要有近期目标的规划,也要有长远的战略目标。行政管理者应该协助企业管理者制定近期和长远目标。其次是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这样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最后要注意企业形象的建设,要高度重视企业的物质形象和精神形象。重视企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用榜样的力量来激励人才创新。给企业员工更大的发展空间,树立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一、关于企业行政管理的内涵
企业行政是一种管理形式,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企业的行政管理就是企业在法律范围内,依据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方法等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活动的总和。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企业行政管理是全局性的,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企业行政管理职能处于企业系统的中心位置,是企业领导主要管理内容;再次,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等具体职能而产生出的管理服务平台。
二、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一直在不断改革前进,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企业发展。首先,我国某些企业行政管理权利过于集中,缺乏制约,以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代替行政管理的系统工作,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手段。一切看领导脸色行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行政系统缺乏活力和效率。其次当前许多企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科学,机构设置不合理,这也已经成为了影响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根本原因。部分企业行政管理混乱,企业没有进行内部管理且无章可依,或有章不依,行政集团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还有一些企业员工没有全局观念,结果导致了企业行政机构运转不灵。企业员工认为行政管理只是行政部门的责任,其他部门都各自为政,仅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导致了某些行政机构运转不灵,起不到行政管理的作用。目前来讲,我国一直积极致力于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改革步履维艰,改革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我国企业的行政体制的改革缺乏理论支撑。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是依据现实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对于改革缺乏足够的预见性,而且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盲目性较大,不能进行预见性的改革,常常出现有什么问题改什么问题,企业行政管理改革中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做指导。
其次,企业行政管理改革中的新旧体制之间存在冲突,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许多的政策与规定是与以前的体系相冲突的,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不会一下子消除,旧的体系仍发挥原有的作用,使改革的效果深受影响。加上改革中要求精简行政部门,这就使行政部门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了整合,不久后,很多的行政部门又重新回到原来的状态,机构庞大、效率低下,成为改革中遇到的又一个难题。
再次,很多企业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执法规范性不到位。我们知道,改革顺利进行首先要做到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是企业改革成功进行的前提。
最后,政府行政管理改革中服务性管理理念没有真正竖立起来。我们知道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应该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来完善社会改革。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政府角色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转变,最终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规律,同时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所以政府应该积极贯彻鼓舞理念,逐步提升政府的服务理念。
三、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方法探讨
1、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在企业行政管理模式的选择上,企业一定要从实际需要以及行政管理特点出发,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为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不断选择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规范的组织机构体制,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及时发现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
首先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利体系,设计企业行政架构。企业行政架构的设计与应时而变是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了企业的治理结构、流程的机构设计、岗位设置等等。其次是要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包括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有效领导与管理的内容,还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与协调以及企业行政控制与监督。再次是要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事务管理是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企业进行行政管理改革一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
企业行政管理一定要切实讲究实效,摒弃形式主义,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方法,企业利益高于一切。反对泥古不化、因循守旧。同时,企业还要不断加强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忠诚感。制订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根据日常实际工作的特点,选拔优秀的企业行政管理者。
4、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而开展管理工作
企业行政管理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服务的,因此,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时刻谨记经济效益至上的理念,避免出现为了管理而管理的现象,坚决摒弃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工作情况。此外,要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作风,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变通的工作方法进行管理,反对僵化和因循守旧的工作模式。除此之外,要联系企业实际情况,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素养,从自身做起,在企业管理中起到表率作用。在组建行政管理团队时也要选择一些道德素质高、工作技能强的人员,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管理有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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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在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但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提升,也影响着农村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小学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民办学校的地位与作用
1.1民办学校的地位
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真正贯彻国务院对于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①
1.2民办学校的作用
民办教育已经有了一段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主体力量的学校也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诸多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农村,可以给留守儿童一个归宿,让家长放心;较优质的教育资源也可以增加学生选择多种教育的机会等等。
2农村小学教育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农村小学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之一,是教育的基石,对学校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发展利于提高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上升和提升农村教育水平。但现在农村的小学教育的不公平现象仍然很严重,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
2.1农村教育自身的问题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2.1.1教育理念落后
农村小学教育是相对于城市小学教育而言的,但是农村小学教育的理念却不能“唯城市化”、“泛城市化”。现在有些地方的教育价值取向严重偏离当地的生活实际而把纯城市教育当成了其改造和发展的价值取向,忽略了当地的特有教育资源。目前,大多数农村小学教育仍然是应试教育。考试考什么,老师便教什么。在这种教育形式下,学校里培养的学生的思想、观念、想法便很呆板、闭塞,而不能与城市里采用先进化教学理念的学校里培养的学生相比;易导致在农村和城市小学的学生在交往或交流中存在差距。观念落后的农村孩子很容易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自卑感。
2.1.2教育管理体制不严
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除了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的权力和责任,都交给地方。这种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分离,使地方政府在教育上的投资取向与当地学校教育实际并不相吻合。另外,教育投资的不均衡造成教育发展的不公平。随着教育财政预算以县为主,这些弱势群体的差距成了制约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瓶颈”。②与此同时,这种不公平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对于经济薄弱地区的小学教育尤其严重。当然在这种不乐观的状态下,部分家长会尽力将自己的孩子带入城市,离开农村这个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环境。
2.2师资力量薄弱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2.2.1教师胜任力不足
目前,在农村小学的教师老龄化较高,一般都是从80年代以来由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他们实际的文化知识不充足,也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速度慢。虽然信息化社会已经到来,但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跟不上小学教材内容的变化和当今迅猛发展的教育形势。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职教师基本得不到应有的职后培训,缺乏与教育界的沟通、交流,也得不到新的教育观点。
2.2.2教师流动性较大
从2006年国家实行了“特岗教师”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由于农村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差,部分特岗教师都奔着条件好、经济水平高的地方任教。有些人即便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也不愿意屈就在农村。年轻的教师数量少,后续力量不足,缺乏新的力量的注入。当然,他们也不会坐下来认真钻研教材,新的教育思想与理念也与农村学生之间构不起关联。
2.2.3教师状态不佳
农村小学教师工资偏低,有些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不仅要从事教学、教育活动,还要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教师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不是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也不是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而是为养家糊口。有些刚走出校门的教师(其中包括单身教师)因农村文化、精神生活贫乏,个人婚姻不好解决等原因则要求调动、改行,不能安心从教,其心态不佳,势必影响教师教学水平,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情绪和学习成绩下降。正如人们常说的“教师是教人向上的”,而一个缺乏热情的教师要想教好学生是困难的。③
2.3办学条件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现在的农村小学教育与之前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农村小学教学设施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在一些贫困山区的情况更加严重。学校里的危房等安全隐患比较明显,教室里设置的仍然是旧式墙壁上砌成的黑板和粉笔末较多的粉笔。由于经费的限制,教室里没有标准的“9+2”式照明灯,没有适合现代化设备教学的多媒体;校园里没有符合学生兴趣发展的绘画室、自然科学室、图书室、语音室等。有些经济条件好一点的,课外图书的书籍数量少且陈旧,学生只能阅读教材;体育器材的缺乏,学生只能做一些简单的运动;乐器的不全,学生就只能跟着老师唱。这样的环境使学生根本不能及时地了解社会的前沿信息,导致他们与社会脱节,这对他们今后的学习与成长及思维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农村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3民办学校在农村小学教育公平中的和谐作用
3.1民办学校有着先进的教育理念
教育理念是对“教育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正确的先进的教育理念是学校管理和学校发展的有效前提和保障。民办学校都是在教育局审批通过下成立的。一所民办学校它们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理念。笔者曾工作于一所民办小学。它们的校训是“自主、大气、创新、高雅”。在这里学生可以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学习也可以说成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在这里教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愿意学,能够从学习中找到快乐、找到成就感。这样的学习氛围,对学生不断地产生刺激和强化;让学生自己能够找到知识大门的钥匙。这种学校不正是家长满意、学生喜欢的天地吗?另外民办学校的教育理念也在不断更新,紧跟时代步伐。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基础教育抓不好,更无法来谈其他教育。要保障整个教育事业的质量,时代性的教育理念是关键。
3.2民办学校有着完善的教学设施
农村公立学校落后的教学设施无法满足学生不同层次的需求,但民办学校恰能改善这种状况。民办学校有着合理规划的校园、安全的教室、多种类型的体育器材等。还有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的多媒体设备、绘画室、音乐室、自然科学室等。在部分寄宿制民办学校有着家长放心的一条龙后勤服务,像学校医务室、温馨的宿舍、能提供健康营养的食堂等。这些设施的完善对资金是有一定要求的。民间资本的集中在这里既能让投资者获得经济效益又带来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是利于社会发展的。
3.3民办学校有着严格的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在自成体系的体制下良性运转。民办学校弥补了公办小学教育中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的相对分离。民办学校是根据当地的特色结合自己的教育理念而运转的,地方教育政府和学校董事会能够掌握教育管理权。进而强化了当地政府的责任意识,可以把当地的教育水平作为地方领导班子考核、晋升的重要标准。另外,学校内部有着配套的责任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董事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师进行检查、视察、业绩考核等;由此不断推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民办学校的教师采用合同聘任制,一般聘期为一年,学期末进行考核,施行“末位淘汰制”。看似这种竞争有些激烈,但教师的待遇还是比较优厚的。学校也不断给教师创造着进步的空间。学校会对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功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一般学校还有“名师课堂”“教学风采大比拼”“新人秀”等。为了促进新教师的培养,学校制定了“以老带新”的教师分班策略。总之,这种严格体制控制下的民办学校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为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
一、小学教育学的教学内容与方法
根据“实践取向”的教师教育理念,克服课堂单一讲授的弊端,从如下两个方面改进小学教育学教学方法。一是教学贯彻少而精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式课堂精讲与案例教学等方法相结合。注重小学教育学理论知识的简约化,让师范生着重掌握小学教育学理论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注意联系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给师范生列举乡村小学语文、数学等典型教学例子。小学教育学教学的理论联系实际,不仅在高校课堂里进行,还要走进小学教育现场,充分反映小学教育现场实践的真实性和丰富性,使师范生在亲身经历中学习小学教育学。为此,组织师范生到宜州市一小见习观摩语文、数学课堂教学和大课间体操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到宜州市二学习少先队工作知识及技能。小学教育学教学的理论联系实际,更要指向山村小学新课程教学的难点问题。如师范生们问及现今多数山村小学没有多媒体教学手段,能进行新课程改革吗?对此,引导师范生观看CCTV广西农村地区教育采访纪行———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小学杨柳老师上语文识字课《秋游》(苏教版/二年级语文上册)的教学片段视频。师范生们看到在程阳村小没有多媒体,杨老师一样把语文识字课上得生动有效。也就是杨老师运用传统教学方法、手段———讲授、板书、图片,在教学生会认生字(凉、郊、望、兔、追、逐、喊等)和会写生字(兔、追、逐)的基础上,让学生分小组学习组词、造句,彰显了新课程改革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进而引导师范生掌握在小学新课程改革实践中如何选用好教学方法、手段?教学方法、手段选用的基本依据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年龄特征、教学环境及设备等方面。教学方法的选用要做到科学性、规范性、综合性、灵活性与创造性相结合,亦即“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当下小学新课程改革倡导的教学方法(学习方式),应当与被公认且仍有现实意义的小学传统教学方法有机结合;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结合,使它们结伴而行、交相辉映。在山村小学,对于黑板、粉笔、图片、几何教具等传统教学手段,新课程教学不应忽视并要充分地选用好。二是课堂理论讲授与实践训练相结合,指导师范生进行教师角色模拟教学,主要为小学课堂环节模拟上课训练[5]。以小学语文、数学为例进行模拟上课训练,目的是让师范生既巩固所学的小学教育学基本理论,又能初步掌握小学课堂教学的目标、过程与方法,并训练上讲台的胆量、仪表仪态(教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教学方法(如讲授、问答、演示、探究)等方面的教师基本技能,为小学语文、数学等整堂课试教和实习上课以及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打下一定基础。模拟教学的组织及基本要求,如表1。例如,结合《小学教育学》第七、八章的课程与教学原理及方法学习,在宜州市一小见习观摩课的基础上,组织师范生进行以“小学教学”为主题的教师角色课堂环节模拟上课实践体验活动,每个班分6~7个小组,每人每次12~15分钟。步骤为:第一,任选人教版/语文S版小学语文(识字与写字、阅读等)或人教版小学数学(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等)教科书一篇课文(或课题)的一个教学环节内容。第二,课前备课(教学设计),写好教案,熟悉教案。第三,模拟上课,互相观摩学习。第四,课后评课和评定成绩,做好小结。在师范生分组相互评课的基础上,教师进行讲评,主要是指导师范生对模拟上课进行反思性评价,针对其不足提出矫正方法。如针对师范生模拟上课的语言过于成人化、书面化的普遍问题,教师引导师范生学习徐斌老师如何成长为小学数学名师的经验。徐斌在初为人师时苦练小学教师上课的语言(语气),课余时间“徐斌都是在鞠萍和孙敬修讲故事录音的陪伴下度过,一句一句地模仿,逐字逐句地训练,常常是一觉醒来,耳机里鞠萍姐姐动听的声音还在耳边回响”。让师范生认识到做小学教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外,语言、形体、心态都要进行调整和训练,以符合小学生认知特点的语言,才能被学生们接受和喜欢。为了增强师范生模拟教学的实效性,我们组织师范生观看小学语文、数学等优秀教师的课堂视频,并组织师范生到小学参观见习,深入到语文、数学等课堂观课、评课。例如,2015年4~5月师范生到宜州市一小见习:李慧老师的语文识字与写字课(苏教版/二年级语文下册“识字8”/“鸟、隹”字旁识字);吴乔敏老师的语文阅读课(语文S版/三年级语文下册《民族英雄戚继光》);韦晓波老师的语文口语交际课(语文S版/三年级语文下册《有趣的发现》);兰验玲老师的数学课《平均数》(人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师范生从中学习了小学课堂教学常规及新课程改革教学经验和方法。我校小学教育(全科)专业师范生开设的小学教育学总学时36节,我们用于上述模拟教学、教学见习、讨论等实践环节的学时9节,占该门课程学时的25%。这合乎我国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实践取向”的新理念与新趋势。
二、小学教育学的教学收获与效果
我们在小学教育学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探索过程中,2015年5月对小学教育(全科)专业2014级(1.2)班师范生101人作了问卷调查。问题是:“小学教育学授课,对你在培养合格山区乡村小学教师应具备的师德、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等方面是否有收获?”调查结果如表2:“很有收获”的85人,占84.2%;“有收获”的16人,占15.8%,这说明教学效果明显。培养师范生将来当好山区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应具备合格的师德、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以造就“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山区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应贯穿和融入小学教育专业全科师范生教育教学(各门课程、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全过程。小学教育学的教学探索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正如师范生说的:“黄老师的小学教育学授课,教我们如何做好未来的乡村小学教师,教我们如何培养乡村小学教师的师德和习得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我们觉得很有收获。”
(一)培养了师范生热爱乡村小学教育的师德品质
我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了全面提高乡村教师师德水平的新目标与新要求[9]。我校小学教育(全科)专业2014级师范生到明年秋季就要走上山区乡村小学教师岗位,在小学教育学教学中强化培养师范生良好的师德情感和品质,是将来提高乡村小学教师师德水平的基础。在小学教育学教学中让师范生学习《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乡村小学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等内容,陶冶了师德情感,培养了热爱乡村小学教育的师德品质。例如,师范生说每次老师的小学教育学上课都在净化我们的心灵,老师鼓舞我们去扎根乡村,献身乡村教育事业,我们也渐渐地爱上乡村小学教师这一职业。观看“寻找最美乡村教师”视频,我们深受感动,从中学习了乡村教师的优秀品质,仿佛看到了将来我们要教的乡村小学可爱的孩子们。不管以后在乡村有多么艰苦,我们都要像最美乡村教师那样热爱和坚守乡村小学教师职业,为大山深处教育更多的孩子贡献自己青春和力量!
(二)训练了师范生一定的乡村小学教育实践能力
作为全科师范生要训练未来乡村小学全科教师的教育实践能力,包括小学各科教学、班主任与少先队工作等多方面的实践能力。根据小学教育学教学的学科特点,在引导师范生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逐步树立正确的小学教育观、教师观和儿童观的基础上,通过模拟教学、教学见习等实践环节,培养他们一定的教育实践能力。这主要是进行各科教学所必备的教学基本实践能力,如小学教师上课的语言表达、方法运用、教态展现、板书等方面能力训练。师范生认识到“实践出真知”,如经过几次的模拟上课实践活动:“我由最初上讲台的紧张、语言表达不通顺、脑袋空白,进步为在讲台上语言表达流畅”。“模拟上课提高了我的讲课能力,对将来当乡村小学老师也变得自信起来”。又如,经过教学见习活动:“我们观摩了一线老师上课,感受到小学新课程真实课堂的氛围和魅力。从中锻炼了我们进行小学新课程教学的听课和评课能力,还学到不少小学新课程教学技巧”。
(三)促进了师范生学习小学教育理论
与学科知识有机结合我国《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提出小学教师培养及专业发展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对此,应明确的是小学教育学教学不是要讲授语文、数学等学科知识,而是小学教育学理论讲授要结合学科知识与教育实践进行,促进师范生了解和掌握将来当好乡村小学教师需要的学科知识。例如,小学教育学“教师”一章的教学,促进了师范生去掌握乡村小学全科教师要具备的知识素质,包括语文、数学等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和技能;语文、数学等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多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此外,师范生还要了解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需要的其他学科知识和技能。又如,师范生进行小学语文、数学的模拟上课、教学见习等实践活动,促进了他们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与语文、数学学科知识的直接结合。在教学实践练习中,有的师范生发现自己的语文学科知识存在不足,如写字出现“偏旁部首”、“笔画顺序”的错误。由此,极大地促进师范生去“查漏补缺”,再好好学习语文识字、写字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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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发展农村教育是中重中之重,然而,农村教育问题始终存在,这严重影响了我们整个国家的正常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开发农村教育课程资源及发展方向》
在教学中,根据教学需要积极进行实践和反思,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开发意识,把课程资源开发看做是既能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手段,更是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转变的途径,使课程资源开发能够真正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成长。
一、素材性课程资源开发与条件性课程资源利用相结合
素材性课程资源是学生学习、获取或内化的对象,既包括以文字、符号、图形等静态形式存在的教材,以及其他媒介如教学参考书等,又包括潜藏于教材内的教学背景知识、学科思维方法以及学科思想等。长久以来,农村小学课程资源的结构比较单一,往往把教材作为唯一的课程资源,在教学中只是一味地“教教材”,对教材的开发与利用只是局限于知识点。在素材性课程资源的开发中,教师要认识到教材是最基本的课程资源,重视对教材的开发,充分发挥教材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提高对教材以外的其他素材性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关注对课程标准以及其他文字材料的开发,帮助教师理解所教阶段的教学目标、教学建议、课程评价等,进而把这些资源转化到实际教学中,提高教学的质量。在素材性课程资源开发中,不仅要关注那些外在资源的开发,更要深入挖掘这些资源所蕴含的内在的教育价值,使之发挥应有的教育效果。因此,课程资源开发不能忽略素材性课程资源。
农村教师普遍认为,农村学校没有相应的物质条件进行课程资源开发,现有条件制约了他们对于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实际上,在满足正常教学应该具备的条件之外,条件性课程资源的开发应坚持量力而行。当前,重庆教育虽然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完全适应。按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以及地形所划分的都市经济圈、渝西经济走廊和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三大区域里的农村,自然环境千差万别,学校可资利用的课程资源各不相同。因此,课程资源开发还需要树立课程成本的观念,不可盲目进行,更不能不顾学校的财力和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而一味地追求教学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应该充分联系农村生活实际,根据各地各校的特色,就地取材,发挥优势。如新能源利用、农村特色产品、生态环保、农村交通运输、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等,都是可开发和利用的课程资源。总的来讲,条件性课程资源开发要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当地的资源特色,坚持以校为本,对学校可资利用的课程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高使用效率。
二、注重动态生成性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生成性意味着课程资源不是预先设计安排的,而是在教学动态进行过程中生成的。它既包括教师在自身反思实践中获取的资源,与同事或专家等在切磋、交流中获取的资源,又包括学生学习活动过程中自身情况和反馈回来的所有信息资源,如学生的学习现状、见解、作业完成情况、测验情况等。传统观念总是把学生看做是填充知识的容器,而教师缺乏课程资源的管理权力,教学以教材为中心,教师和学生的需要、兴趣、经验、态度等都被排除在教学过程之外。可以说,学习教材的知识点,甚至是“考点”成为了教学的全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被完全束缚,生成性课程资源被完全忽视。事实上,教师是最重要的课程资源,教师的素质状况决定了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程度,以及所能发挥效益的水平。课程资源需要教师去鉴别、开发和利用,如果没有教师,那么课程资源开发的主体将不复存在。同样,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反馈的各种信息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当学生个人的经验、感受、困惑、问题、情绪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都进入课堂,成为教学可以利用的资源,那么,教学就会由预设转变成为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成为师生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过程,成为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过程,课堂也将会变得富有生机和活力。因此,教师要注重自身以及学生的资源开发,把自己看做是课程的主体和创造者,在教学中充分利用学生的全部经验、智慧、知识和学习的积极性。
三、农村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多元化方向并充分考虑教育实际情况
为了切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使课程资源开发能够促进重庆市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小学教师的培训。培训应坚持多元化方向,不仅仅包括师德、小学课程标准、教学理论、专业知识、教育技术等,还应该针对课改理念、教学方式的变革、课程资源开发的理论基础、途径与方法等进行培训。在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充分考虑农村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摒弃空谈理论式的方式,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如优秀教师示范讲解、专家讲座、案例分析、小组合作讨论、参观、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行。通过突出教师的主体性与参与性,激发起教师对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兴趣,进而形成正确的课程资源观和开发能力。
同时,师资培训还可以与当地的教研活动结合起来,围绕教学实际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给教师提供与课程资源相关的研究动态,帮助他们关注课程资源开发中的热点问题,使教师对新知识、新问题保持广泛的兴趣,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培训还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尤其要考虑工作不满3年的新教师与教龄超过20年的年长教师的实际需求。对新教师,应积极开展相应的入职培训。由于新教师在职前师范教育阶段较少接触课程改革以及课程资源开发等相关理论,这就要求培训部门要深入了解新教师所面临的实际需要,在入职培训中融入课程改革、课程资源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提供机会让新教师观摩教学活动,来提高教学水平和课程资源开发能力。通过总结一线新教师的点滴成功经验,以新的理念进行概括总结、加工提炼,以指导新教师的教学实践。对于年长教师,培训应着眼于解决对于课程改革的适宜性,理解课程资源开发给予教学带来的新机遇,使他们的思想、知识能力和行为方式更加适应教学要求。此外,还应该着眼于农村小学教师素质的提升,更多地考虑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帮助挖掘具有当地特色的课程资源,以及给予更多的培训交流机会。
四、整合共享课程资源,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针对农村课程资源缺乏,开发力量有限的客观现实,应加强课程资源整合共享,以缓解农村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资源整合包括农村小学与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常规资源与数字资源、校际之间的资源,以及不同课程资源之间的整合。资源共享也就是各种课程资源之间的共同分享、共同利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课程资源短缺或良莠不齐的矛盾,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重复开发,降低课程开发成本,提高利用效率。要做到课程资源整合共享,离不开农村小学与其他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在具体措施上,应加强农村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小学与大学以及社区的交流。可以通过建立城乡小学校长、教师流动和交流制度,引导、鼓励城市优秀教师和校长到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同时,使农村小学校长和教师到城市优秀学校交流、参观,学习课程资源开发的经验与技巧,以及组织校际间的教师的学术研讨,聘请教育专家对本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农村小学通过结对帮扶的形式,在校际间的互动交流与合作中促进课程资源共享。应当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构建共享课程资源数据库,实现校际间的联合开发与共同利用,降低课程资源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率,丰富农村课程内容。⑤这就要求农村小学应积极建好用好课程资源网站,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来弥补本地、本校资源的不足。在资源数据库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学校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密切合作,相互交流经验,避免重复开发。此外,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中还需要注意各科知识之间的整合。这意味着一种课程资源可以具备多门课程利用的价值,使农村课程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避免闲置和浪费。
《农村寄宿制小学生养成教育思考》
金昌市金川区,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东端,龙首山北麓,阿拉善台地南缘,金川区现有普通中小学25所(不含私立学校);在校中小学生30700多人。“农村孩子进县城、县城孩子进省城”是近十年来金川学生择校流动的热门趋势,金川区教育管理部门因势利导,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围追堵截这些莘莘学子的求学路。这样一来,绝大多数学生都不得不离开父母的怀抱,走进寄宿制学校,走向独立生活、学习之路。
一、寄宿制学校暴露的管理漏洞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学校生源逐渐地减少,甘肃省各县市为了适应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科学办校的需要,撤点并校成为新的改革潮流,新农村的寄宿制学校像一朵闪烁的金花,给外出务工的空巢家庭带来了福音。寄宿制学校给公平的优质教育提供了好的平台,但是,寄宿制的管理和硬件投入等也面临新的挑战,新出现的管理问题、教育漏洞也日益暴露。管理跟不上,影响孩子心理全面健康发展。个别学校领导对于寄宿学生的管理意识跟不上,宿管教师管理松懈、简单,致使没有家长陪护的学生放学后不能自觉学习,完成家庭作业,不能按时休息,按时起床,很多孩子同伴相约,成群结队到处闲逛,玩耍,既影响了学习,又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家长教育跟不上。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村学生家长,特别关注孩子的身体发展,不能科学、合理的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更不能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每位父母“望子成龙,盼女成风”的心愿很强烈,期望孩子成绩好,将来考上重点大学有一个舒适、安逸、稳定的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知识上的不足,只能憧憬重点中学、重点大学头上美丽的光环,却始终看不到自身孩子基础上的弱点,学习习惯上的不足,学习成绩方面遥遥落后的差距,好高骛远地给孩子定目标,却又不能提供一点科学可行的帮助,这些行为甚至促使学生心理的不健康。
二、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的有效措施
1.选好班主任,配备好生活教师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确定班主任至关重要,特别是低年级的班主任。实践证明,低年级班主任的首选条件应该是具有爱心、责任心及耐心的教师。小学生生活自理能力较弱,经常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例如,从床上摔下来,尿床等。生活教师要能够照管学生,在学生出现事故或生病时得到及时处理,让学生学得安心,家长在家放心。
2.实行教师晚上轮流值日制度
学生安全是教学工作的保证。为了让学生睡好觉,防止学生夜晚着凉等,我们制定了教师晚上轮流值日制度。学校领导对教师查岗,督促教师认真值日,并对学生就寝情况作记录。
3.指导学生做好自我管理、互助学习,加强考评工作
每天,生活教师和值日教师对每个寝室、餐厅的卫生、纪律及内务综合进行考评打分,每周根据考评记录进行“文明寝室”的评选,及时评选,及时奖励,评选文明住校生,给其他寝友模范带头,刺激学生自我管理的热情。德育处会同后勤部门学期进行一次总评,总评成绩要和“模范班主任”评定挂钩。“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同时被授予“优秀寝室长”的光荣称号。“文明住校生”主要是从非“文明寝室”中评选,以做到寝室的平衡和扩大优等生的数量及带动作用。
三、加强小学生的养成教育谈农村寄宿制小学生的养成教育
1.优化寝室、饭堂环境,营造文明礼仪教育氛围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促进学生养成文明礼仪习惯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礼仪教育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比如,让墙壁说话——建设学校文化墙,不仅可以为学校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还能够发挥校园文化的隐性教育作用。文化墙的内容丰富,图案新颖,形式活泼。把《三字经》和《弟子规》等内容制作成卡通图片,布置在楼道,寝室、饭堂使学生从中受到礼仪文化的熏陶和教育。再如,墙壁上可以悬挂一些名人名言、花坛边警句。这些显性的内容无言地规范着师生的言行举止,时刻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一个文明礼貌的小学生。
2.班主任与生活老师双方配合,建立良好的衔接培养平台
班主任管理好学生的学习、纪律,生活老师更重要的是要管理好学生的安全和日常生活,双方配合,加强学生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如早晨起床教会学生叠被子、打扫寝室、刷牙、洗脸等;吃饭时督促学生把饭吃完,洗碗;身体不舒服带学生看医生或与家长取得联系,就寝时要查寝;学生逃学了,班主任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及时追查原因,及时解决生活教师就寝时陪护学生睡觉,任课老师也要随时发现问题与班主任、宿管老师交流。这样,教师之间做到了既分工,又合作,管理协调,保证学生养成教育的顺利开展。
3.家校形成合力,深化养成
都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使孩子养成文明的习惯,必须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使家长成为学生的好榜样,才能产生教育效益。所以我们在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时就以“孝敬父母”为突破口,对学生进行“孝”的教育:在双休日想方设法帮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扫地、洗碗、拖地、烧饭、做菜等;经常为父母做一些侍奉性的事,帮父母捶捶背、洗洗脚、擦擦汗等。这样的实践活动,帮助学生们养成了良好的孝敬行为习惯,并把感恩的真情实感由父母推广到了老师、同学以及全社会成员,让文明礼仪扎根学生心里,真正成为他们的一种习惯。我们务必深刻认识家长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家长形成共识,共同督促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总之,寄宿制学校对于促进农村教育资源布局调整,保证农村学校适度规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科学事物。作为教育工作者,只有通过研究、探索、总结、改革,就能努力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的寄宿生学习、生活的习惯养成教育、身体发育和性格形成产生良好的影响,对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全面发展产生科学的引导。
《农村教育需求谈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
全国中小学课程改革已进行多年,要想在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小学将新课改精神落到实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要有一支专业情意深厚、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全科型”教师队伍,确保农村小学教师真正“下得去、教得好、留得住”。湖南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5届毕业生已经全部接受各区县教育局的安排,走上农村小学教育的工作岗位。
在对这批学生的追踪回访中,各区县教育局对笔者所在学校的毕业生给予了高度好评,说他们敬业爱岗、理念先进、知识全面、上手很快,特别是他们扎实的职业技能更是让他们如虎添翼,不少学生刚毕业两个月就代表所在区县参加全市、全省的各项教学比武,有的甚至开始承担学校中层管理的任务。对比2007年5月21日的《中国教育报》刊载的一篇题为《高师毕业生为何站不稳三尺讲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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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网络的安全问题成了信息社会安全问题的热点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安全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现代化水平发展的今天,计算机已经成为全民化的产物,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效性是当前工作的重点。本文重点探讨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在网络安全中的有效应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安全
从内在含义上进行解释,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不仅包括硬件上的安全,也包括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确保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处在一个安全的状态,才能实现国家更加和谐稳定的建设,这也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一种为静态的安全管理,另外一种为动态的安全管理,前者的信息管理并不依靠互联网为主要的传播媒介,而后者的安全管理主要针对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1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感受。但是在互联网技术逐渐普及的今天,网络的安全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加强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在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中,对于网络遭受黑客或恶意攻击的这一问题,以目前的技术水平,短时间内还不能够将其彻底解决,但世界各国已经开始积极开展相应的应对策略研究。在近期开展的国际互联网大会上,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就成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本次互联网大会上强调了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各国缺少必要的信任,二是国际间的合作受到局限,在互联网安全管理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要想实现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另外,从国内形势分析,国内用户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恶意攻击等均是影响网络安全发展的因素。网络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当前网络犯罪率持续走高,为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这一切都需要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打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2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
计算机信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自身开放性特点上。不安全的因素可以从主观以及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几点主要因素(中含自身漏洞隐患、病毒入侵等常见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处理,将会对网络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打击。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找寻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提升信息安全管理的水平。当前计算机黑客势力越来愈多,是通过计算机自身存在的漏洞实现对管理系统的入侵,造成整个系统在短时间内瘫痪,无法正常进行工作,这一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对于企业或是我国的政府机关所带来的影响相当严重,政府部门或是企业单位无法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原本用于提高工作效率的系统网络也因为遭受黑客的入侵而不能正常工作,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安全隐患就会愈发严重,漏洞的数量也会越来愈多。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系统正接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企业忽视了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安全设置,因此黑客更容易入侵其内部的管理系统,通过对企业或国家机关中信息管理系统的监控,可以随意更改数据内容,或是盗取资料,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们还可以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如木马病毒等在短时间内对系统管理软件进行破解,对于企业来说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国家机关来说也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当必要,对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后,黑客不仅仅局限在窃取数据资源上,还会对整个计算机系统进行的长期监控,企业或是单位中重要的文件及资料等完全掌控在黑客的手中,此时一旦误删某一数据极有可能造成相应的连锁反应,对于整个系统的管理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不但浪费了大量资源信息,为企业或是国家机关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形象及经济上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3计算机信息管理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应该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安全意识,并且加以有效的防范。采用虚拟的网络技术手段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这一技术主要应用在防止网络窃听上。在计算机网络中建立可靠的防火墙,并且利用这一技术积极应对黑客袭击。此外,还应该定期对病毒进行查杀,随时更新病毒安全包,以应对最新的病毒袭击。除此之外,尤其是在企业或是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中,还应该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进行相应的安全监测,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危险隐患加以预防。其次,要合理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来保障网络安全。具体的技术有以下几种。防火墙技术。通过防火墙,能够有力地将未经授权的互联网用户阻挡在系统之外,防止出现窃取用户IP地址和攻击路由等问题发生。它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设置屏障(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以保护内网不受黑客、攻击者或不法分子的非法入侵,保护内网系统不受破坏。防火墙还可以对内网不同等级模块设置不同账户和相应密码,以对抗纷繁复杂的漏洞攻击。最后,防火墙还能够通过监控程序记录来访者身份,实现对非法用户的瞬时报警。作为信息安全保护最基础的硬件,防火墙在整体防范体系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信息加密算法。加密系统发展到现在,又出现了一种非对称加密方法,被称为公开密钥,包括单向杂凑函数密码、DSA数字签名技术和RSA公开密钥密码技术等,解密者和加密者拥有各自不同的一套密钥。在信息通信中,目前应用最为频繁的算法就是PGP混合加密算法、RSA公开密钥密码技术算法和DES算法等。入侵检测。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的方法,即为入侵检测。它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帮助系统对付网络攻击,扩展了包括安全审计、监视、进攻识别和响应等在内的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除了上述技术之外,还有用户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通过严格的用户认证,对系统内互联网用户访问进行身份验证和消息验证,以防攻击者伪装成合法用户对系统内信息进行恶意篡改和窃取;数字水印是将重要信息采用特定符号嵌入到公开内容中的一种隐藏技术,它既能够保护信息的隐秘性,又不会影响原数据的完整使用。最后,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型,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主要是针对病毒的入侵。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方案的制定应该遵循科学化及合理化的原则,同时还要注意,因为网络自身受到局限性的影响,极有可能在传输信息的过程中被随意篡改,针对这一情况需要着重在方案制定时加以突出,尤其是对局域网的使用与安全管理也应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以此实现更加安全的网络运行。
4结语
综上,当前网络安全问题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对社会生活造成诸多负面影响,改善网络安全应用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控制,重视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型,进而推动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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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计算机安全问题以及计算机病毒作了简要的介绍,对计算机病毒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当前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防范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计算机病毒;互联网
在计算机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病毒带来的威胁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计算机网络技术从诞生到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却对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一旦计算机网络安全出现漏洞,造成了算机病毒的入侵,会对计算机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计算机的安全性,防御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健康稳定发展。
1计算机安全和病毒
1.1计算机安全
所谓的计算机安全包含这4个层面:计算机运行的安全、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计算机软件的安全、计算机硬件的安全。要保障计算机的安全就需要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技术管理措施来管理和保护计算机的相关数据,避免计算机内部的数据资料、电脑硬件、电脑软件受到篡改、损坏、存储和调取。有很多因素都会对计算机安全造成影响,主要的原因包括计算机病毒威胁、技术操作、机身原因和自然原因,对计算机网络的危害最大的就是计算机病毒。当计算机受到计算机病毒入侵时,不仅计算机的正常运转会受到直接的影响,甚至会使计算机系统瘫痪。
1.2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事实上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其往往是经过专门编制的,拥有很强的再生能力,不仅会对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威胁,还会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当计算机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入侵时,计算机病毒就会干扰和阻碍计算机的正常运转。由于计算机病毒与医学中的病毒一样具有很高的传染性,因此将其称之为计算机病毒[1]。人为操作是产生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根源。以常见的蠕虫病毒Worm为例,蠕虫病毒能够通过系统漏洞和网络进行传播。一旦计算机感染蠕虫病毒,就会自动地发送带毒邮件,对网络的正常运转造成阻碍。计算机中毒之后会产生冲击波,并发送小邮差等带毒邮件,对病毒进行扩散。从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方面而言,蠕虫病毒并不会产生过大的危害。如果计算机遭受了较大的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其内部文件资料就会出现丢失和损坏,甚至造成计算机系统的整体崩溃,使计算机无法正常和稳定地运行。如果受到攻击的计算机是银行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内部的计算机系统,其内部的保密资料就会外泄或者丢失,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计算机的病毒程序往往是隐藏在一些软件之中,不法分子引诱用户使用这些软件,对这些程序进行刺激,使其开始运转,从而对计算机的安全造成威胁。在互联网用户之间也会互相传播带病毒的程序或者软件,使带毒程序和软件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造成计算机安全问题的扩散。这也说明了计算机内部信息和计算机系统不够坚强。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着力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内部信息不会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威胁,并使用技术措施来降低计算机软件受到病毒的影响程度,保障计算机的运行安全。
2计算机病毒的重要特点
计算机病毒与医学病毒一样,都具有很大的传染性。但是计算机病毒又与医学病毒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计算机病毒实质上是计算机代码,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进行传播。要对计算机病毒进行有效的防范,就必须了解计算机病毒的重要特点。
2.1传播媒介
作为一种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进行传播。当前世界范围内流行的计算机病毒中大部分是主动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传播,例如TROJ_MTX.A、W97M_MELISSA、PE_CIH等,特别是TROJ_MTX.A、W97M_MELISSA为宏病毒,能够对编辑的文档进行感染,从而通过邮件的方式来传播病毒。PE_CIH病毒的传播方式包括网络下载和邮件传播两种[2]。
2.2传播速度快
计算机病毒能够在互联网上迅速地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本质是程序代码,当一台计算机上感染了计算机病毒之后,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计算机病毒传至各地。以网络病毒“爱虫”为例,其在短时间内就可以使各国的互联网都陷入瘫痪。正是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能够以多米诺骨牌的方式进行传播,造成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计算机病毒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用户的电脑受到计算机病毒入侵之后,内部文件和数据会遭到破坏,造成计算机内部信息的泄露。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的危害将不可设想。
2.3控制难度大、种类多
计算机病毒种类繁多,要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很大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病毒是程序代码,可以使用计算器语言对其进行修改和读取,从而使计算机病毒越来越多样化。仍然以“爱虫”病毒为例,经过计算机语言其程序代码进行编程之后,一个计算机病毒就可以演变成为数十种不同的计算机病毒,其仍然会按照相同的途径进行传播。尽管这些演变出来的计算机病毒可能只有少数几个代码不同,但是却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病毒的控制难度。当前的技术水平往往是在计算机遭受了计算机病毒的侵袭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处理,甚至为了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只有关闭网络服务,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3]。
2.4发展迅速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相关服务也变得越来越完善,计算机病毒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拷贝自身再对别的软件程序进行感染已经不再是计算机病毒的主要传播方式,蠕虫成为了计算机病毒传播方式的新特征。也就是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例如通过下载带病毒的网页文件和传播带病毒的电子邮件等等。还有一些计算机病毒具有更强的病毒性,甚至带有黑客程序功能,通过向用户的计算机中植入这种病毒,黑客和不法分子就可以随意进入用户的电脑系统,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窃取,甚至远程控制该计算机。
3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
3.1自然因素
对计算机网络而言,必须有稳定的自然环境才能使其能够正常运转。如果发生一些自然灾害,就会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例如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会受到振动、湿度和温度的影响,这就需要在计算机机房中设置防电子泄漏、防震、防火的设施。这样一来,既能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能够尽量避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
3.2软件漏洞
一些计算机系统的软件本身就存在一些高危的严重漏洞,给了病毒和黑客可乘之机,使黑客和病毒能够侵入计算机的系统。出现计算机软件漏洞的原因有很多,编程者在编写程序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人为疏忽,甚至一些编程者监守自盗,故意为不法分子留出了后门。软件漏洞给计算机病毒的入侵留下了方便之门,而且这种入侵往往难以预防。
3.3黑客威胁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还会受到黑客入侵的威胁,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漏洞的存在,给了黑客入侵的机会。信息网络中的不完善和缺陷会加大黑客入侵的风险。
4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
4.1防火墙技术
作为一种对外保护技术,防火墙技术能够对内网资源的安全进行保障。其主要任务在于阻止外部人员非法进入内网,对网络访问进行控制。在工作时防火墙能够有效的检测数据包中的各种信息,包括目标端口、源端口、目标地址、源地址等等,并进行相应的算法匹配。如果数据包不能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将数据包丢弃,避免软件程序受到非法入侵。状态检测防火墙是当前用的最广泛的防火墙技术,然而防火墙技术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不能对内[4]。
4.2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的本质是一种算法,其能够加密数据,避免数据在传输过程中遭受劫持,保障数据的隐蔽性和保密性,从而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安全。当前使用的加密算法主要有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对称加密算法两种。对称加密算法也就是使用相同的加密和解密钥匙。非对称加密算法具有更高的保密性,往往应用于重要文件的传输。
4.3物理隔离网闸
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可以使用物理隔离网闸。物理隔离网闸主要是对固态开关进行控制,从而读写分析相对独立的主机系统,避免逻辑连接和物理连接,防治黑客的入侵。
4.4防范计算机病毒
当前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最主要的因素还是计算机病毒,可以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来防范计算机病毒。
4.4.1管理技术和反病毒技术
除了要对WindowsNT网络中的每台计算机进行保护之外,还要将服务器设置为NTFS分区格式,对DOS系统的缺陷进行弥补,避免系统受到病毒感染而无法运行。要对外来光盘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并控制文件和用户权限的读写属性。用户要使用合适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要安装服务器杀毒软件,能够进行实时杀毒和检查。尽量不要在服务器上运行应用程序,以免误删重要文件。要保障服务器的物理安全,避免在DOS下的NTFS分区被直接读写[5]。
4.4.2使用还原卡技术
还原卡作为一种硬件,能够对已经受到病毒感染而被更改的系统进行还原,从而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修复,使之能够恢复到原始的状态。当前已经出现了智能保护型还原卡,并向网络型发展。通过网络卡和保护卡的结合能够有效地抵御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但是还原卡也会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和硬盘的读写速度。
5结语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对于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计算机的网络安全,尤其是计算机病毒更是对计算机的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要积极使用各种防范手段,抵御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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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大学生提供海量信息的同时,给大学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意义重大。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教育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对走在信息时代前沿的大学生。大学生作为受网络影响很深的庞大群体,上网已经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他们获取知识、了解时事、查询信息、交流感情和休闲娱乐的重要途径。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丰富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尤其是对自身网络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大学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已经引起教育者的广泛关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对加强高校的网络阵地建设和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现状
据调查,77.64%的高校都开展了网络安全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拓宽教育视野,扩大受众面,增强宣传力度,起到一定的引导教育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效果并不十分乐观。调查中,有57%的学生表示通过自学获得网络知识,26%的学生表示通过同学获得网络知识,而仅有17%的学生是从学校获得网络知识。对“网络安全教育”感到“满意”的只占16.7%,近50%的认为“不满意,一般”。在回答“你认为如何提高高校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这一问题,32.54%的同学认为应“培养高校网络道德教育队伍”,20.44%的同学表示应“创新网络安全教育方法”,33.64%的同学认为应“重视高校网络安全心理教育”,13.38%的同学认为应“加强师生沟通交流,实时了解学生动态。”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校目前的网络安全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僵化、方法陈旧、教育队伍匮乏、教育流于形式。
1.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僵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垃圾不断增加,国外许多高校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并开设了相关课程。目前,国内各高校虽然也已开设网络课程,但是授课内容主要还是信息化技术层面的相关知识,更侧重于技术理论知识,而对于网络安全和有关法规的内容涉足不多,并未开设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学校网络安全教育的不足,使校园网络安全隐患不断增加,因此各高校应将网络安全问题融入到教育系统中,将课程教学与日常宣传有效结合在一起,为网络安全构筑一道坚实的屏障。
2.网络安全教育方法陈旧。我国高校的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基本上还是以传统方法为主:采用“两课”、讲座、谈话等形式,表现形式单一,不仅师生之间缺乏双向讨论与交流,还缺乏生动性和吸引力,导致教学效果不佳。根据调查,大学生在选修网络安全课程、听网络安全相关讲座、参加网络安全学生活动、阅读网络安全书籍等方面的参与程度基本在“偶尔”和“从来没有”之间。大学生的实际参与情况低于参与意愿,收效甚微。因此,我们要创新网络安全教育方法,实现网络安全教育形式与手段的多样化与趣味化。
3.网络安全教育队伍匮乏。在传统安全教育中,教育者具有一定的教育优势。但是网络安全教育中教育者的地位并非如此。网络的飞速发展对教育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他们熟悉网络、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对于网络安全教育者来说不利的是,相当多的教育者对于网络知识的掌握水平及其运用网络技术的经验远远逊于教育的对象――大学生,这种网络使用能力的严重不对称情况进一步加大了网络安全教育的难度,明显限制了网络安全教育效果的发挥。因而,新形势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队伍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来说,他们应该不仅拥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敬业精神,还具备网络技术、网络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网络安全教育的实效性。
4.网络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现有的网络安全教育更重视网络安全知识的传授与掌握,对于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与实践环节重视不够,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效性,只是形式上的说教,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而且现有的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与社会热点问题关联不大,不贴近大学生实际生活需要,难以引起大学生们情感共鸣,教育内容并未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并未深入学生生活解决生活当中的实际问题,最终不会得到大学生的认可,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对策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是高校教育者的重要责任。
1.充实网络安全教育内容。网络发展非常迅速,为了迎合大学生在观念、行为等方面发展的新要求,网络安全教育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扩展、完善内容,不断丰富大学生的网络安全常识。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我防范教育。普及网络安全技术防卫知识,加入防火墙的原理、系统安全的检查和修补、硬盘的工作原理和保护方法。“在课程中应加入计算机系统的安装、防护和设置等实践操作技能,增强学生对计算机系统、软件和硬件等方面了解,有效运用硬件和软件资源提升防护能力”。第二,自我约束教育,通过规范和约束大学生自身的网络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比如教育大学生不在网络上随意攻击谩骂他人、不以非法手段窥探隐私、不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不随意下载没有付费的网络资源等,合理合法地利用网络。第三,网络法律法规教育,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不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要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对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要勇于抵制,比如遇到网络诈骗要及时举报、避免他人受害等。
2.丰富网络安全教育方法。在新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思想呈现个性化、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网络安全教育表现形式也应多种多样:第一,改灌输式教学方式为启发引导式教学,可采用“讨论型”、“案例型”等方式,通过正反两方面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和法制意识;还可以张贴海报、办宣传专栏及举办讲座等方式及时普及网络安全的新防范方法。第二,积极谋划建立高质量、高层次、有特色、有吸引力、有影响力的高校网络活动平台,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教育的沟通互动功能、咨询选择功能、预测预防功能和覆盖渗透功能,建立网上网下互动机制,及时帮助学生解答疑问,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安全教育的有效性。第三,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介,营造良好校园文化、舆论氛围,大力开展各种校园网络文化活动,让大学生在多姿多彩、积极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中陶冶性情、启迪智慧、愉悦身心、满足精神需要。
3.建设网络安全教育队伍。为了顺应网络时代的新挑战、新要求,更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各高校还应该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的新方称新途径,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理论水平好、工作能力强、自身修养优、工作效果佳的高水平网络安全教育队伍。第一,提高教师的信息处理能力。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的培训,使得不断掌握网络技术,了解网络文化,学习网上教育方法,提高鉴别、获取信息的能力,发现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第二,强化网络安全教育队伍的网络监管能力。监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息交流及学生的行为监控,而是为网络信息的传入起到“过滤”的作用。及时收集、分析、监控网络信息,进行网上网下互动,可以提高网络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召力。第三,培养网络安全教育队伍的危机处理能力。对可能产生的网络舆情做出应急处理,及时、有效、迅速的做出反应。
4.增加网络安全教育实践。为了增加大学生的道德鉴别力、选择力和自控能力,网络安全教育除了教授理论,应当更加注重实践结合的环节,鼓励大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网络社会里。开展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技能相结合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能使大学生知行合一,将安全意识用于网络技能实践中,也能在网络技能的使用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教育实践。第一,在课程设置上加入有针对性的提升网络安全技能的相关内容,如怎样区分盗版软件,在社交网站上如何避免暴露个人信息等,在针对性极强的实际操作中将技能与意识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网络操作的安全性。第二,使大学生掌握自我保护和处理安全问题的有效办法。比如教育大学生保护好个人隐私资料,不轻易透露自己的真实信息,不随意接受来源不明的邮件;传授识别虚假网站的方法以及账号被盗后紧急处置的方法等,提高他们对网络风险的认知及防范能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应当充分认识到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通过充实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丰富网络安全教育方法、建设网络安全教育队伍、增加网络安全教育实践,不断提升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其安全防护能力,规范其网络行为,提高其网络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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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已成为当前学校教育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探讨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促进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推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文以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为视角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
一、家长的榜样作用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对于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就有许多相关方面的论述,大教育家孔子就曾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的观点。[1:36]家长在家庭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青少年,家长的言行端正,所作的事情都能够符合规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是积极的,相反,如果对青少年只是进行一味的空洞说教,而自己的行为与教育青少年的道理却背道而驰,这样不仅不能够让孩子信服,相反,孩子会逐渐认为家长的教育是言行不一的,这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非常不好的。心理学家班杜拉也曾经做过攻击反应的实验,实验的结果证明,成人所作的行为,其内在的善恶倾向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孩子只会模仿大人的行为去做,不会深入的判断、研究所作行为的善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家长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树立怎样的榜样,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因此,在家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家长要有意识的给青少年树立一个良好的行为榜样,给青少年的心理以正向的积极影响,这种榜样的作用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教养方式一般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娇惯型,这种教养方式主要是指家长对于青少年过于溺爱,孩子是家庭生活中的核心,家庭生活都要围绕着孩子的需要而进行,孩子成为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公主”,碰碰不得,说说不得,为我独尊,任性而为,以自己为中心,对于家庭缺乏责任心,也不懂得感恩,这种娇惯式的教养方式,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难以适应,会不断的碰壁,这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不利的;第二种类型是独断专行型,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其特点与娇惯型的教养方式正好相反,此种教养方式实施中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是绝对的权威,在家庭教育的实施中,要让孩子绝对的服从,不允许孩子有自己的见解,管教的方式粗暴、简单,并且过于苛刻和严格,要求每一件事都要让孩子按照自己的意志完成,在这种教养方式教育下的孩子,自卑心理严重,胆小怯懦,冷漠而不善于与人沟通与交往,在学习与生活中缺乏自信,这种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三种类型是放任自流型,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家长对于孩子的不管、不问,而任其发展。青少年正是思想道德素质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管教,其思想和行为就很可能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心理健康失衡的问题,而发生偏激的行为,这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第四,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此种家庭教养的方式对孩子的要求严格而不苛刻,关爱而不娇惯,让孩子充满自信,懂得尊重,积极向上,而充满正能量,培养孩子积极进取的精神,让孩子学会从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善于理解他人,学会与人为善的交往,善于适应社会,这种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有利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良好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家长在日常的家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要以民主的教养方式教育孩子,要理解、尊重孩子,善于鼓励和引导孩子,让孩子学会感恩,懂得自律,学会友爱,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形成健康的心理,更好的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与此同时,家长要改变固有的家庭教育观念,不仅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的发育,重视孩子的智力发展,也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情况,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教会孩子学会关心别人,教会孩子善于排遣自己不良的情绪,教会孩子处理好人际关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孩子未来幸福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良好的家庭氛围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氛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其中既包括妻子与丈夫的关系,也包括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还包括一个家庭亲属之间的关系。[2:47]一个家庭的家庭氛围是否和谐,对于孩子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一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关系融洽、和谐,家庭的氛围就相对的和谐,相反,如果一个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较为紧张,家庭的氛围也自然不会和谐。和谐的家庭氛围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是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要前提,同样也是孩子快乐生活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家庭成员中夫妻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试想夫妻间不断的争吵,彼此的关系日趋紧张,孩子的内心是无法获得快乐和安全的体验的,而如果夫妻间和谐共处,彼此关爱,夫妻感情融洽,孩子的成长环境也自然沐浴在爱的阳光中,孩子的心理也自然会比较健康,可以这么说,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研究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促进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教育的开展情况并不尽人意,依然面临许多急需改进的地方,因此,开展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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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积极心理品质是青少年发展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是培养积极品质的重要途径。传统家庭教育中对积极品质的研究由来已久,到现代则更为广泛。家庭培养青少年积极品质存在三个困境,通过实行积极教养、积极家庭文化和建构积极家庭系统可有效克服。要真正有效促进青少年积极品质发展需要考虑家庭教育中的一些特殊性。
关键词:家庭教育;积极心理学;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
积极心理学作为一门关于幸福的学科,打破了关注问题心理的传统研究视角,提倡心理学要研究个体和社会的积极力量。其中,个体层面的研究者致力于研究人的积极心理特征及其积极成因,特别是研究积极的现实能力和潜在能力在个体良好心理特征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即积极心理品质的研究。“积极心理品质”这一术语最先由孟万金等人明确提出,它是指与消极心理相反的、与积极行为有关的心理过程,包括幸福感、满意感、最佳状态、专注与投入、乐观与希望、感恩与宽容等认知和情感,是人类的高级潜能,需要不断练习才能学会并巩固。[1]相关研究表明,积极心理品质可以通过合理的归因、良性的人际关系、正确的应对方式及主观幸福感等各方面影响心理健康。[2]不仅如此,积极心理品质还影响或决定着个体思想、情感和行为方式的积极取向,继而为个体拥有幸福的人生奠定基础。而青少年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正处于身心快速成长的阶段,他们面临学习任务重、升学压力大、竞争激烈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生活挑战。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引导,培养其积极心理品质,是构建和谐校园、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中之重。家庭作为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也是青少年自出生以来接触最多、受影响最深的教育环境之一。大量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心理氛围等因素都对孩子的心理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3]在家庭环境中,父母不管自己的言行是有意还是无意,客观上都会使孩子受到教育,孩子是否具有智慧、勇气、宽容与感恩等积极的心理品质均与家庭教育是否科学合理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父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我们发现积极主动的家庭教育往往能在青少年心理品质形成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一个很值得开发的重要研究领域。因此,本文试阐述家庭教育中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与困境,并对家庭教育中培养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提出了一些措施和思考。
一、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与困境
家庭教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父母及家庭中的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年幼者施加的教育及影响。[4]从古到今,家庭教育作为人类社会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一直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对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影响甚远。
(一)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虽然零散未成系统,但是其核心教育理念和方法对于培养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学会待人。待人教育以儒家孝悌为基础,从如何对待父母推及到如何对待他人,重视教育后代谨慎做人,谦让待人,与人为善,和睦相处。[5]由此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具备真诚、善良、爱等优良心理品质的中国人。其次,传统家庭教育重视志向教育和勤奋好学教育,注重引导子女勤学、立志,培养了子女强烈的求知力、意志力以及执着、坚持等积极心理品质。另外,传统家庭教育在丰富的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教育原则与方法,如强调言传身教、启蒙教育、注重环境塑造等,这些方法很好地促进了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展。随着社会转型及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的家庭教育越来越向体系化、科学化、开放化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家庭教育和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有力地推动了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深化。如王雁和赵静的研究表明,父母教养方式与小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相关,亲子关系中的消极拒绝型、溺爱型与不一致型的父母教养方式是小学生多项积极心理品质的有效预测因素。[6]张小菊和赵敬对大学新生的父母教养方式与积极心理品质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父母的情感温暖与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的各个维度以及总体水平均呈正相关,父母的积极教养方式如偏爱与人际、超越维度呈正相关,父母的消极教养方式与积极心理品质的某些维度呈负相关。[7]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的实证研究也提出母亲的教养是孩子乐观解释风格的重要影响源。[8]另一方面,家长的文化素养越来越高,学习的途径也越来越开放。社会通过培训讲座、家长学校、媒体杂志等将国外教育理论引进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家长们对于青少年积极健康发展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开始密切关注民主型家庭教养方式、爱的教育、赏识教育等方面,不少青少年的思维、观察力、创造力、信念与希望等积极心理品质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培养。
(二)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困境
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情况趋向乐观,但是由于我国家庭教育理论起步较晚,大部分家长的家庭教育理念仍处于封闭陈旧状态,对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意识薄弱,使得培养中面临着一些困境:第一,重智育轻心育。家长过分关注和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孩子心理素质、积极品质的培养。这不仅给孩子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而且也容易使孩子在面对困难、挫折和挑战时放弃、退缩,易形成孩子的消极心理。同时,这也会使孩子禁受不住外界环境的诱惑而表现出一些违反道德和社会的行为,如有些孩子意志力不坚定走上了犯罪道路。第二,偏专制型教养轻民主型教养。民主型教养是理想的教养方式,它能增强孩子的自信和自我效能等良好品质。而专制型教养的家长强制要求孩子听从自己的安排,粗暴地批评指责孩子的“越权行为”,扼制了孩子的创造力、乐观等积极心理品质的发展,导致孩子做事消极没主见或产生强烈逆反心理。第三,重言传轻身教。家长们习惯于从观念上教育孩子的成才成人,擅长于不断地“唠叨”教育,而忽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示范作用,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交流受阻,孩子接受的教育观念和内容充满矛盾和冲突,令孩子无所适从。这些困境使得家庭教育中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遇到了不小的问题,令儿童心理品质的培养容易走向误区,最终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将来的生活工作。
二、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主要措施
长久以来,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息息相关。积极的家庭教育往往能成为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力量,而积极心理学中积极情绪体验、积极人格和积极组织文化则能为家庭教育在此领域的践行提供理论指导和框架。因此将家庭教育和积极心理理论有机结合,将能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在积极品质培养和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一)积极教养方式:积极体验与示范
众多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培养影响颇为深远。有研究指出,父母对子女个性成长影响最大的是积极教养方式,通过积极教养,父母能够更多地给予子女情感上的温暖,认知上的理解,行为上的支持和成长目标上的正确引导。[9]而积极教养方式是在积极心理学的理论指导下,要求家长引导孩子用积极的眼光看待问题,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着手:
1.积极乐观的情绪体验
积极心理品质的形成是一个行为过程,也是一个心理体验的过程。[10]因此,家长可以通过增加孩子的积极情绪体验来培养其积极心理品质。具体包括积极评价与积极关注、让孩子学会积极归因两个方面。第一,积极评价与积极关注,让孩子体验到父母的爱。一方面,家长应该更多地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同时用爱、关心、奖励等方式积极评价与鼓励孩子,让孩子在受教育过程中体验到安全、快乐等积极情绪。孩子经常体验积极情绪,整个心态就会积极向上,在接受“爱”的过程中也就逐渐学会“爱”他人。[11]另一方面,每个孩子在成长中都会表现出一些缺点和不足,当孩子遇到生活和学业上的困境时,家长不应夸大他们的不足,更不能过度概括,而应多关注其表现中的优势。这样孩子即使遇到问题,不仅不会受到消极打击,还会更愿意迎难而上,体验困境中的快乐,锻炼成长所需的乐观和毅力。第二,引导孩子正确面对挫折和压力,学会积极归因。青少年的心理品质发展尚不稳定,在面临挫折和压力的情况下,积极乐观的归因方式往往能增强其对未来生活的信念与希望,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父母应注意引导孩子合理归因,形成积极乐观的归因方式。当孩子遇到困难而失败时,父母应引导孩子把失败和挫折归因于可控不稳定的因素,指导孩子正确面对困难,这样孩子才会直面困难,形成解决问题的勇气。当孩子收获成功的喜悦时,父母应引导孩子把成功归因于自身的能力,这样能更好地激发孩子的潜能。
2.潜移默化的榜样示范
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类的大部分行为习惯是由观察和模仿习得的。青少年更是如此,与其朝夕相处的父母对其产生的榜样示范作用最为强烈。父母的性格特点、待人接物的态度以及日常行为习惯,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首先,父母自己应该形成乐观的解释风格,拒绝消极指责、惩罚孩子。其次,在待人接物及日常行为上,父母更应以身作则,向孩子呈现积极向上的一面,并应培养孩子的自主性,引导孩子自发自觉地形成良好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最后,家长应该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多学习积极教养方式的相关知识与方法,做好孩子的榜样。
(二)积极家庭文化:积极参与与传承
家庭文化指的是一个家庭世代承续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传统习惯、家庭道德规范以及为人处世之道等。[12]家长们如能有效运用积极的家庭文化氛围感染孩子,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那就为家庭积极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背景。
1.积极参与家庭活动
家庭活动是一种动态的教育机制,通过亲子双方的积极参与,它不仅能成为增进家庭和谐氛围的契机,也是发现和发掘孩子积极心理潜能的一项重要途径。一方面,父母和孩子可以共同筹划一些固定的家庭活动,如家庭内的义务劳动和分工活动,家庭外的定期社区公益活动,以及与家庭外的其他成员、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的社会交往活动。另一方面,父母也可以适时地安排感恩实践、亲子角色互换等不固定的家庭活动。[13]这些家庭活动可充分营造家庭的积极文化氛围,可丰富孩子的生活体验与经历,培养其意志力等诸多良好品质。
2.叙述传统家庭故事
家庭故事是一条家庭价值观传递和家庭角色教导的重要途径。家长充分运用好家庭故事,将有利于孩子对美德、勇气以及家庭责任感的传承。家庭故事包括家庭的荣耀、独特的生活经历以及孩子的成长小故事等。这些故事组成了家庭的精神架构,父母可以选择轻松愉悦的时候和孩子们分享。重温家庭荣耀和开心事,能增进孩子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形成现在的积极情绪体验。另外,家庭成员独特的生活经历不一定都是积极的,父母应该对该类故事进行小加工,从积极的角度去理解和述说过去的经历,提炼出家庭故事中的良好品质和积极向上精神。
(三)积极家庭系统:和谐夫妻与亲子互动
积极心理学主要强调从增进幸福感来研究家庭,建立积极的家庭系统能增进青少年的幸福感体验,并在此基础上激发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展。积极家庭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构建和谐的夫妻关系和亲子互动。
1.和谐亲密的夫妻关系
夫妻间亲密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这是家庭和谐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诸多研究表明,夫妻间稳定的亲密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中国很多传统家庭中,夫妻对孩子的爱远远胜过了对伴侣的爱,这样的重心偏移往往激发了夫妻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和情绪的爆发对孩子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由此可见,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是凌驾于家庭中所有关系之上的,夫妻间的默契合作和情感关爱能使孩子学会爱,学会如何以温暖之心待人。
2.积极的亲子互动
良好的亲子关系是父母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教育往往是通过积极的亲子互动机制来实现的,包括亲子游戏、亲子沟通等。一方面,父母可以设置丰富有趣的亲子游戏,在游戏中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和领导力;另一方面,父母需要和孩子建立平等尊重的亲子沟通方式,尊重孩子的感受,多聆听孩子的想法,多用积极的语言评价、激励孩子,正确引导孩子以良好的品质应对各种生活事件。
三、几点思考
首先,积极中的“度”。关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我们提倡各种积极教育理念,但是积极也要注意适时适量,积极并不代表只给孩子呈现积极面,避开所有消极面,也不能一味地盲目积极评价、鼓励孩子,否则只能是把孩子保护在一个虚幻的城堡里,经不起外界的风浪。其次,形成中的“实践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离开了具体的实践来谈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只会是空中楼阁。教育者不管要培养何种心理品质,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基于儿童的现实生活和现实实践,这样的培养才会水到渠成。再次,培养中的“特殊性”。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和发展伴随着人的一生,但是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时期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中有其特殊意义。因为青少年处于人格尚未稳定的过渡时期,而他们又面临着自身、学校、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与压力,所以此时家庭作为青少年坚实的特殊后盾,其教育力量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在教育中也要采用一些适合该群体的特殊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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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一方面,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另方面,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科学之所以纳入学校课程中,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学生可以有机会了解身体情况和所处生态环境;其次,各阶段的科学都为更复杂的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学习,部分学生会从事科学或科技的研究工作。学生在学科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平衡,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改善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科学教育对学生的高等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性别方面,也有着很长的一段历史。本文通过对社会、政治和智力等因素的分析,对中澳高等教育中科学教育在性别上的不同进行比较。介于比较的重点是性别,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男女同校。
关键词:性别;高等教育;科学教育;社会;政治;智力
一、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
高等教育在澳大利亚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中等继续教育取代少数人或特定学生群体的经验,成为受教育的标准,1964年马丁报告(MartinReport)之后,高等教育作为扩展教育进行重组。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经历一段充满争议的阶段。这其中,社会和政治因素对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性别方面。20世纪70年代早期,与男孩相比,大多数的女孩不会完成学业,因此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学校教育习惯性地忽视女孩,教师很少注意她们,学校也不可能分给她们非学术类的课程。同样,在12年级,与男孩相比,女孩也没有机会学习所有的可以获得升学机会的学科,因为当时的校方认为,为女性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没有必要,声称“女孩并不会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女孩的学校教育决定她们所处的社会阶层和身份。因此,关于高等教育中性别平等的政策在1973年出台,联邦学校委员会组建一个临时委员会,以调查学校教育是否影响女性学生的高辍学率。最终,联邦学校委员会在女性学生中间做了一个关于对于学校教育要求的问卷调查,这在澳大利史无前例。这份名为《女孩、学校和社会》(Girls,SchoolsandSociety)的调查报告指出,学校加强了性别模式化教学:采用具有性别歧视的课程材料,不使用可显示出女性重要社会角色的材料,不重视非模式化家庭;低估人际交往能力,不指任女性担任学校校长或加入学校执行委员会。这项政策影响了学校课程的设计和改良。自各种政策施行之后,公众开始广泛关注女性教育,本文称之为“向女性教育的倾斜”。在这种条件下,女孩的学术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当然,她们在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选择方面就有了更广泛的选择。种种有利条件吸引女性乐于学习很多科学相关科目。澳大利亚国家数据统计显示,女性开始学习与生物相关的课程,且在全国范围内,女性在各个科目报名学习的比例分别为:科学35%,医药40%,牙科30%,但只有7.5%的女性选择工程类。与此同时,国家天主教会委员会报道,天主教会学校正着力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他们改善女学生在学习科学、技术和体育的设施,以保证资源的平均分配。国家私立学校委员会也分配给女学生更多的教育资源。尽管在当时,女学生逐渐开始进行科学科目学习,但报名上课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男学生。学习科学的主要群体仍然是男学生。
研究表明,当不同年级的学生被要求画出一位想象中的科学家时,95%的学生画的是男性科学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学生和教师的观念中,科学家通常是男性。事实上,性别在学校中被重新情境化了,“对男女恰当的行为方式的理念转化为了使之接受恰当的学科教育”。一旦一门科目对参加学习的学生有了性别要求,比如男性报名时,男学生就会得到鼓励,而女学生的积极性则会被削弱。反之亦然,一些如语言和打字之类的学科,则会吸引更多的女学生。就读于中学和大学的学生比例己证实未来科学的前景属于男性。在某种程度上,澳大利亚和西方及北美国家所处的情况相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科学教育的“歧视”现象就己被提出。美国国家评估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学及高等科学教育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学生成绩下滑和兴趣丧失,是因为很多高中和大学毕业生发现,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很难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个人来讲,科学课的内容设计己超出实用范围,这导致更少的女学生参与这些科目学习。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学校性别平等政策中对女学生的关注开始向男学生转移。自由国家联盟政府己投入大量资金到教育项目中,例如“男学生的成功”,在当时己不再有针对女学生而采取的投资干预措施。作为澳大利亚政府的门户之一,澳大利亚科学教育部(DEST)网站在2004年11月出现“学校”的图标可供学生进行选择,然而只有“男性教育”却没有相应的“女性教育”,显然说明针对女性的教育己不再得到重视。对政策的接受或妥协,只会让教育各个部门达成一致,但同时“女权保障”办公室(由联邦女性权益办公室资助)对女性教育提出一些建议,如“对女性在校教育的需求”进行评估,这看起来己不再有“性别差异”,特别是评估那些可能没有完成学业,或由于经济等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学校教育的需求。纵观公众或政府对性别教育所做出的努力,这是一个曲折且充满未知的过程。在近几十年中,和男性比起来,更多的女性在中学及大学学习科学课程,这一现象被大量报道。但对一些高收入的领域,如物理和化学,女学生并没有很高热情。因此,通过对性别教育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政策和社会影响可以促进男性教育,而这一结果并不是有意而为之。因为,对女性教育的关注,意味着要指出教育的困难或障碍,如哪里出了错或哪里需要改进,以便向教师提供更好的教材和教学方法,这不可避免地会使男学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不可以只提问男学生,而是要对不积极的男学生和女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教师也不可以只使用策略提问女学生,而忽视成绩好的男学生,他们同样需要得到教师的注意。所以,实施一种更好的针对女学生的课程,而不使男学生从中受益,是不可能的。除却这些优势,男学生可以意识到他们的女同学在智商、能力和野心方面与他们是相同的。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工作中己经获得很大成就,而且这一趋势会一直持续。因此,更多的女性选择接受大专等高等教育,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过短暂的“向男性教育的倾斜”,但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教育趋势会转向男性?这一项目的成功很可能取决于教师、辅导主任及教育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中澳科学教育比较
本部分讨论的是中澳中专以上的科学教育在性别差异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两国都经历长时间饱受社会、政治和智商等因素影响的斗争。基于研究结果和笔者的经历,本部分会对中国教育现状做简要描述,同时比较两国的教育特征。首先,与澳大利亚的教育历史类似,早年中国无论是小学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存在性别歧视。当中国刚开始施行教育之初,大多数人就坚称只有男孩可以接受学校教育,女孩应该在家里照顾家人。学校的创立始于吴怀旧(音),他支持女性参与公共教育以强国,介于当时为外国势力所利用,及清朝日渐衰落的政治和经济,所以教育的目的是“拯救并复兴中国”,显然这是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贡献,而澳大利亚课程的设立是以个人发展为目的。其次,两国课程设计覆盖范围很广。尽管中国教育包含道德、中文、外语、算术、历史、地理、绘画和体育,但是学校对“家庭和体育教育”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此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更多地注重自然科学教育。因此,中国教育的中心是提高个人体能,而澳大利亚投入更多精力的是在扩展和加深学生常识和基本知识方面。再次,政治因素在性别教育的发展中产生深远的影响。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广受无处不在的报道和大事件的影响,而非出于个人想要受教育的愿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呼吁成员国成立工作小组,作为学校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享各自在科学、科技和数学课程教育方面的经验。中国科学教育同样受到西方文化和政治的影响,在中国,甚至一些由西方传教士所经营的高等教育机构,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针对中学及高等教育有远见且有实践意义的想法和理念。1919年,国家教育联合会第五次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代表坚持男女学生在教育方面不应存在理论上或实质的差别。然而,由于研究证明,男女的大脑构造不同,知识界对此进行热烈的讨论。一篇发表于当时最前沿的激进期刊《新青年》题为《女性问题》的文章指出,平等教育,并不意味着女孩和男孩学习相同的科目,由于“生理结构区别”,女学生应该学习人文科目,而男学生应该学习科学。
当时社会提供给女性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多。澳大利亚的一些专家也持有类似观点:“女孩并不会受益于这种类型的教育”,本文前半部分对此有所提及。由于对女性教育的歧视,整体教育趋势是更多的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时选择艺术而非科学,这导致科学教育性别不平衡的现象更为严重。10年前至今,中国教育的领先观念之一己转向女性教育,特别是那些只有极少数女性学习的科目。中国政府发表一篇题为《中国女性现状》的报道,体现对女性高等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这包含大量培养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并鼓励女性参与其中的意思。这篇报道的目的是提高女性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吸引其从事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是很多女性从大学或职业学校毕业后,在各个领域,如物理、基因工程、微电子和宇宙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功。不到10年的时间,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增加3倍,从27000增加到183000人。由此看来,中国“向女性教育的倾斜”经历一段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且女性吸引来自社会、政治和知识团体的注意力,她们致力于实施各种方法,以改变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所处的劣势。这些方法进展顺利,比如调整科学课程设置、教师对男女学生的态度以及用以吸引学生对科学课兴趣的方法等。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与中国相近。唯一的显著区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自由国家联盟向男性教育提供大额资金支持,而当时中国教育部仍着力提高女学生在科学学科的成绩。最近,两国教育部发布一些针对高等科学教育中性别平衡的政策。但既然一些“生理原因”导致男性在某些领域占有优势,那么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否会再次倾向男性,还是不同性别在科学学习方面终会平衡?
三、总结
现今社会,社会大众看重基本科学知识,并把它作为从事高科技领域的有效手段。没有性别差异而广泛接受的科学教育,是众望所归,用Cohen的话说:“我们并不清楚未来将会带来什么,但是我们期待会有一个不断丰富的、全球共享的资源和模式以改善科学教育,这种教育易于理解接受且适用于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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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在校大学生有2468.1万人。普通本专科招生699.8万人,毕业生638.7万人,全年研究生招生61.1万人,在学研究生179.4万人,毕业生51.4万人。毫无疑问,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教育大国,但是教育大国与教育强国之间却不能划上等号。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高等学校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当借助契机,不断更新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观念,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变的健康发展。
一、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发展现状
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在高等教育环境中,管理者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其它管理办法,以完成高等学校培训人才目标的过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就是教学管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品质,同时也影响学校的整体建设。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人才,提升学校的品牌形象,打造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必须正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现状,明确存在的问题,在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地优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总体来说,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机制相对新时期的发展情况,是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管理机制和培养模式四个方面。在专业设置方面,屡屡出现教育部公布的“红牌专业”,师资和硬件模式与专业设置完全不匹配,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课程体系方面仍然是填鸭式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思维,教学内容陈旧,甚至远落后于时代发展。体系中的实操部分太少,学生缺少实践的机会。在管理机制方面是比较机械的,学生的自主性受到抑制,缺少人性化的管理。在培养模式方面与市场脱节,很多的学生无法就业,或者所学专业与市场无法对口,缺乏市场导向,高校学生的就业率压力逐渐增大。
二、新媒体对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启示——“以人为本”
21世纪是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随着电视的空前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类文化的表达方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视听文化在教育事业上的应用,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教育教学方式、信息接受方式和思维方式。英美等发达国家实行数字教材、电子书包与数字课堂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具有战略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像英国、德国那样重视对新媒体的教育,从学生开始,逐步培育公民的新媒体素养。重视教育对象,做到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改革教学管理模式。善用新媒体,进行观念创新改革的根本是观念的创新,创新是一切改革的强大动力。从当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其新媒体使用频率都非常高,而管理者也必须要转变思维模式,培养创新理念,注重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注重高校的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相关特点,集思广益,创新观念。构建开放、公平、透明的新媒体平台,实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尊重人权,深刻理解和重视人的需要。充分激励广大师生,使教学管理过程和谐而有效。同时,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吸纳新媒体的优势元素,注重学生的媒介素养。“微时代”的高校教学管理建设2012年时,新浪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走进全国高校,启动了校园微博大全评选活动,并推动各高校建立微博协会,加强校园微博建设。由此可见,高校教学教育管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新媒体视域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策略
建立高校官方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是时下发展最快的新媒体形式。它以无可替代的便捷性与及时性,远胜于线下活动。同时,微博微信以图文并茂,甚至带有音频和视频的方式,使得传播效果更加丰富和生动。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新媒体,为各高校建立官方传播渠道,定期发布相关教学管理信息和公众活动信息,甚至可以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完成了官微、官博的建设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制定明确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实时发布,随时监督,实现全面覆盖,信息畅通。同时,高校还应打造微信公共平台,因为它更加简约、直接,能够精准地推送信息,达到较强的传播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学生团队,让他们管理微博的原创部分,并做好信息过滤和舆论引导工作,这样官微和官博又呈现出一种青春活泼的语言风格,更加贴近学生,更有利于开展教学管理工作。通过新媒体,实现与教师、学生的日常互动目前很多的学生和教师也多习惯于使用多媒体平台来获取信息,管理者通过现代媒体平台,可以保持与教师、学生的无缝连接,传递信息和实现信息的反馈机制也更加容易。管理者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息,了解学生和教师的需求,拉近与师生间的距离。而对于老师之间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平台开展交流,共享资源,共同提高。实施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教学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运用多媒体和互联网的数据储存、查询、信息处理等功能,以更好地帮助教师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提升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率。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做:
第一,建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无论是教务系统还是教师OA等,高等学校需要和企业一样,建立一个便于内部人员交流和沟通,便于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查询和进行信息反馈的网络平台。在这个系统内,管理人员可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各部门列出各自的事务安排,对各班级、系、院的学生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而教师利用这个平台可以管课、备课、提交教案、发布作业、答疑解惑、查询课表。学生登陆这个平台可以随时查询课表,提交作业,发表留言等。
第二,要想提升教学效果,必要的硬件设施投放也非常重要。学校应建立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电视、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雷树祥:《柔性管理:大学教学管理的新视角》,《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②赵忠旋:《非理性主义文化管理——高校教育管理创新之路》,《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③余立:《大学管理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④邬志辉:《中国教育现代化新视野》,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高海生、胡桃元、许茂组、熊国良:《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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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科技创新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在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和在政策上的支持。应加强对其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在财政资助政策和税收政策上加以改善,解决财政政策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综合研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规律,将科学与预见化为法律条文。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指明方向,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政策保障完善民办高等教育财政体系,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具有同等地位,最终促使教育的公平。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从《2011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9347.65元,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5125.06元,[2]在全国各省市间处于倒数第9位,远远低于同处西部的陕西、新疆、宁夏和青海等省的生均费用支出。通过比较发现,甘肃省目前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单一,规模偏低,远远不能满足省内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此外,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甘肃省地方政府及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有限,高等教育负担较重,使得省内高校生不能像东部发达地区高校生一样享用同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问题之二就是教师的数量、结构和整体质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质量。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师总体数量不足,生师比大幅攀升的弊端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教学、科研的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教学、科研条件设施落后,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的要求,极大限制了甘肃省内高校的发展。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失衡现状分析
(一)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经济结构的失衡
当前甘肃省高等教育是中央和省、市州(企业)三级办学、统筹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高等学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则形成了“一中两翼”的格局,即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中心的、以陇海—兰新线为两翼的天水陇东和河西走廊高等教育区。甘肃高等教育经过十多年的跨越式发展,虽然实现了专业数量、在校学生数、校区面积及校舍建筑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要,但在谋求快速发展中却带来了教育资源的大量稀释,部分生均教育资源明显不足、生师比居高不下、高校贷款规模过度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3]高等教育的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已处于一种失衡的边缘。此外,高校本身学科设置不合理,大多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需求模式,严重滞后于目前产业结构的调整,滞后于当前市场变化对人才的需求。[4]
(二)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社会结构的失衡
美国社会学家科林斯在其《文凭社会:教育与分层的历史社会学》中对“知识精英统治”的文凭社会持批评态度。科林斯发现,并不像知识精英统治论者所说的,真是因为教育带来的知识和技能的差别而划分的社会阶层,这种高文凭高报酬的教育与分层体系只是一种神话。他指出,教育所包含的各种文凭和文化资本已经成为获得更高收入和权力的工作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现在的大学生竞争的不是专业本身的稀缺性,而是专业背后所代表的社会地位的稀缺性。[5]以甘肃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为例,不同阶层、家庭背景存在明显差别。占人口90%以上的体力劳动者的子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竞争中显然处于劣势,名牌大学、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中来自干部和知识分子家庭的子女比重远远超过其他阶层。同时在教育常规统计中发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高校“录取规模增幅”,以及高校内“专业比例变化”这几个数据之间的共变系数很小,它们的相关性很弱。这表明,高校各专业的学生就业率并没有对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调整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同时高校所设专业缺乏灵活弹性的体制来应对社会结构的需求。如果教育系统没有建立对社会结构信息的反应能力,就会出现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反而出现招生率较高的现象。
(三)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高校人才结构失衡
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发展,高校对教师的需求量加大,造成教师数量一度短缺。相对于东部沿海和发达地区的高校而言,由于经济、文化因素和教育办学条件的差异,高学历毕业生不愿留在条件艰苦的甘肃地方高校任教,有些热门专业很难吸引研究生,因此每年在招聘新教师的问题上,难以避免“近亲繁殖”现象,造成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在内的高校本校毕业生留校任教的比例有所回升。[6]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高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人数已超过86万,占全国高校专职教师总数的63.3%。年轻教师多,说明队伍有活力,发展有后劲,但青年教师的成长需要有一个不间断的培养过程,如果不能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后续培养,在一定时期内学校的教学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此外,高等教育的扩招还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人才流向。由于种种原因,优秀教师大都进入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教师主要是公办高校退休下来或进入不了公办高校的人员。和公办高校相比,师资整体水平较低,结构严重不合理,从年龄结构上看,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态势,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很少。从职称结构看,高职称适龄专职教师(非退休教师)很少。从生师比看,总体较高,个别学校达到60:1甚至更高。[7]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改良途径及措施
(一)拓宽高等教育投资渠道,调整优化教育
资源配置结构,发挥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结构效益首先,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加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普通高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经费,促进甘肃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发展。其次,加快甘肃地方经济,促进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之间的结合。通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强化地方政府的财力,最终促进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积极帮助高校开拓资金筹集渠道,特别是推动高校与区域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结合,使得甘肃地方高等院校通过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有效的外部资金支持。[8]再次,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挖掘现有高校校舍、食堂、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设施的潜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积极发展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和其他办学形式,加强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办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因此高等教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和科研成果的需求情况。凡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人才和科研成果,就应积极地进行培养和研究。只有这样,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同步进行,教育也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反之,教育就游离于社会经济发展之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构建和优化合理的高等教育分流结构和类型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势在必行。众所周知,各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都经历了一个由单一本科教育向研究生层次教育与专科层次教育两端扩展的过程。我国当前的流层结构可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9]我省目前高等教育分流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流层次、类型和形式。基于省情,应大力发展有甘肃地域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稳定发展本科教育,积极扩大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努力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使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能各安其位、各尽其职,逐渐形成和谐共存的终身高等教育体系;同时着重强调学科专业市场的适应性,努力培养视野开阔、善于决策的经营管理人才,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职业型人才;大力促进省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加快推进边远地区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播手段,使高等教育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共享。[9]
(三)改善和转变政府职能及管理方式,彰显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的思想就蕴涵着教育公平的深意。如果教育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反而扩大社会差距,那就与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每个人提供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现代社会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比例关系,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掘、激发和释放。[10]因此,加快甘肃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有效缩小东西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省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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