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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这一检察监督方式,实现了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该法第208 条第3 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 年11 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 专设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细化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内容和操作方式。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一改检察机关仅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的单一局面,将审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一并纳入监督范畴,极大地丰富了监督对象,拓展了监督范围,实现了对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静态审判结果和动态审判行为的共同监督,形成了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多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监督的局面。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2 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没有涉及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不利于实务操作。
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将成为今后区县、市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有数据显示,2014 年1月至11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70292 件,其中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4379 件。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只是一种柔性建议权,为了提高建议的效力,检察机关在指明违法审判行为存在的同时,还必须对纠正措施予以明确。本文探讨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不同类型及相应的检察监督措施,希望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裨益。
审判活动的多样性和审判行为的庞杂性决定了违法审判行为的复杂性。《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列举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12种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其他类型的违法审判行为,每种违法审判行为又包含具有不同违法情节的诸多具体行为。以违法保全为例,其涵盖违法实施管辖、担保、解除担保、紧急情况处理等具体违法行为。正如并非所有的违法裁判都具有再审可行性,并非所有的违法审判行为都具有直接纠错性。违法审判行为的效力状态决定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中纠错措施的选择和运用。
诉讼活动具有顺序性、不可逆性和回转不能性,其中一些已经实施完毕的违法审判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直接消除其后果,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防止后果扩大,这类行为即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被人民法院接受、采纳与人民法院纠正相关错误是两个问题,对于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在承认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同时,不一定能有效地纠正该错误,即存在纠错态度与纠错能力不对等的现象。
譬如,对于延长法定审理期限、超期裁判的行为,由于时间不能逆流,所以对该行为无法予以直接纠正。又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暂时性处分,一旦发生错误,申请人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有可能已无法回转。“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因为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返还能力,这些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成为终局性财产处分。”再如,司法拘留作为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性措施,一旦实施不当,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错误限制将无法直接补救。
凡是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势必具有程序回转性,其法律作用通常表现为程序的启动与终结、财产性标的物的给付等。从纠错性状态能否持续的角度,这类违法审判行为又可分为自始具有直接纠错性和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两种。
1. 自始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
此类审判行为一经作出,其效力往往持续至诉讼结束,有的甚至在诉讼结束后依然存在。“法院诉讼之行为,倘违反诉讼程序之规定者,均不生该行为应有之效力。此因诉讼程序之规定,除训示规定外,均为维持诉讼秩序而设,且为强行法之性质,如违反规定,仍赋予完全效力,则规定即无意义。”
自始具有可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通常效力状态单一,不存在多种效力状态之间的转换。譬如,先予执行直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生效并得到执行后才自动失效; 补正判决书笔误这一审判行为本身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其效力随判决书的效力而存在,不受时间限制; 终结诉讼针对的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其就本诉而言自始具有法律效力; 正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存在程序选用上的错误,可在案件审理完毕前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2. 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
“诉讼程序系由多阶段有连续的诉讼行为所构成”,一些审判行为的初始效力状态可能持续存在,也可能随着诉讼的进展而与其他效力状态相互转换。此类审判行为如果实施不当,必须在其效力存续期限内予以及时纠正,逾期将造成直接纠错不能或不再有补救意义。
譬如,对于违法中止诉讼的行为,只能在中止期限内予以直接纠错,诉讼恢复后就难以对该行为进行直接纠错。又如,对违法发出支付令的纠错必须在债务人提出异议之前,因为异议一旦提出,支付令便宣告失效,督促程序终结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再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当事人的起诉只是因形式要件不完备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则其在补足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可再次起诉,法院受理后原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行失效; 当事人依法撤诉后再次起诉且法院第二次受理后,原撤诉裁定自行失效。对于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纠错时机的把握非常关键。影响纠错时机的因素有以下两类。
第一,案件线索的来源及提出时间。“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通常在诉讼中发现,也可能在诉讼后发现,旨在使违法的民事审判程序恢复正常的检察监督就应具有时效性,应在违法行为尚未被自我纠正时进行诉中监督。”对违法审判行为检察监督的启动应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谦抑性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业务力量配置的现实可行性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违法审判行为的线索只能依靠诉讼当事人提供。
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24 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支配下,当事人对审判行为申请监督的原因通常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却没有直接救济途径,其意图通过对审判行为的纠错带动对审判结果的纠错。如此一来,对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必然发生在审判结果产生之后,具有诉后性、间隔性,纠错效果难以保证。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应区分事后( 该行为作出之后) 和诉后( 整个诉讼结束之后)两个概念。“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同样属于事后监督,其程序启动的时点应是违法行为发生后,而不能在审判程序进行中为了防止和发现违法行为而开展所谓的事中监督、同步监督,否则将会对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造成干扰。”
在少数情况下,存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违法审判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要求检察人员全程参与每一起诉讼、对全部审判活动进行实时跟踪是不现实的,但检察人员在出庭抗诉、参与庭审等活动中负有发现并监督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对于这种当场发现的临时性违法审判行为,由于情况紧急,应当允许检察人员以口头形式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及时记入笔录,在事后补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
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亦可对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提出控告。某些违法审判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负有诉讼协助义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与审判结果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势必对与其相关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因而具有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第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审查与发出时间。
程序性错误发生在诉讼活动进行中,因此,当事人要及时提出程序性事项与诉讼活动不匹配之类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内部的控告检察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民事检察部门及时审查申请、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制发和送达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通常情况下,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发出时间决定直接纠错的可行性,因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应当尽量简单。
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56 条,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 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 个月,可以延长;一审简易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各为3 个月,不能延长。依此,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的制发时间可能长于案件的实体审理时间,难以及时对相关违法审判行为进行纠正。中止审理虽能缓解这一冲突,但会造成诉讼进程拖延和诉讼效率低下,所消耗的诉讼成本将远远大于某些程序性事项的基本价值。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压缩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发出期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直接纠错功能。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监督属于活动监督、过程监督和动态监督,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期限的规定,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就民事诉讼中的违法审判行为提出监督申请之后3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在1 个月内审查终结并形成予以监督或不予监督的审查意见; 决定监督的,应当立即制定并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结完毕前答复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
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正有赖于审判主体对检察监督建议的切实履行。由于人的行为无法彻底控制,所以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正在实践中存在很大难度,难以形成明确、直接的纠错措施,纠错效果也难以用具体标准加以衡量,而只能以实现诉讼效力为目标。对于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应当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使诉讼恢复到受该违法行为作用之前的状态。
1. 撤销非法作为并视条件决定是否重新实施正确的审判行为
对于在后一诉讼阶段发现的前一诉讼阶段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在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同时,应当责令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从而否定前一程序的诉讼效力,实现诉讼程序的反向运行,达到纠正错误后程序回转的效果,以此弥补程序性错误。撤销意味着已经实施的审判行为失效,通常情况下该审判行为造成的影响会自动消除。不过,实践中某些已经实施完毕的违法审判行为被撤销后,其违法效果并不能完全消除而只是在有限范围内不再扩大。
鉴于此,如果该审判行为在法定期间内具备再次实施的条件,就应责令行为人在有效期间内重新实施新的同种类的无瑕疵审判行为,以获得原本期待的法律效果。要求重新实施正确的审判行为,这种检察监督的纠正效果比较明显,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诉讼拖延,加大诉讼成本。并且,程序回转后重新实施正确审判行为的条件具有不可预测性,不是在每起案件中都存在。
2. 补正非法作为
这一措施适用于存在先后关系的两个以上的违法审判行为,与重新作为相比,其比较便捷,但适用范围比较偏窄,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
首先,已经实施完毕的先审判行为若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瑕疵,则后审判行为可在原有程序效力的基础上通过弥补先审判行为的瑕疵而获得完整的预期法律效力,进而继续存在和发展。譬如,一审法院不当选择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检察机关可要求其在诉讼中及时转化到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继续有效。
其次,后审判行为以先审判行为为条件,先审判行为有瑕疵而导致后审判行为无效时,可以通过补正先审判行为而使后审判行为获得法律效力。譬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须制发书面裁定,实践中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未出具裁定书,进而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法院补充制作裁定书并重新起算上诉期限。又如,法院在未收到当事人担保的情况下就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检察机关应责令其要求当事人补充担保。
“各国诉讼立法所规制和救济的对象大多限于法院作为形态的违法行为,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显性违法行为,对诉讼中不作为形态的违法行为,即失职行为或隐性违法行为规制较少,且往往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区分审判作为与不作为的关键在于审判行为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而不能绝对地以行为状态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积极的身体动作不一定构成作为,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一定构成不作为。“
行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义务人为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义务人不进行特定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及容忍。”如果审判人员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则其尽管有积极的身体动作,也仍然构成不作为; 如果审判人员实施了法定审判行为,但行为不当且未及时予以纠正,从而未能实现预期行为效果,则应认定该审判行为为隐蔽的不作为。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不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在检察监督建议中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不能直接纠错并非不可纠错或无法纠错,只是在纠错条件受限的情况下难以纠错。对于不能直接纠错的违法审判行为,可以退而求其次,采取或借助于替代性、间接性强制措施完成纠错。间接纠错就性质而言,一为弥补性纠错,旨在在直接纠错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进行补充纠错; 二为替代性纠错,适用于自始不具有或当前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对于自始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实施替代性纠错实为无奈之举,但却是实现纠错的唯一途径; 对于适时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替代性纠错不应成为首选,只是在错失直接纠错时机时的挽救性措施。对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间接纠错型检察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类。
“诉中监督是一种服务于生效裁判形成或生成的监督,基于检察监督所产生的各种观点和主张,内化到了生效裁判形成过程和最终结果之中。”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应优先进行同步监督,在同步监督不能的情况下,可将对审判行为的监督转换为对诉讼结果的监督,实现动态监督向静态监督转换。
1. 向审判结果监督转换
第一,由审判行为监督向程序性审判结果监督转换。
程序性审判结果通常表现为程序指挥裁定、实体性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和处分。程序性审判通常以行为为执行对象和标的,在效力上会对受约束主体的某种行为进行限制,具有强制性、及时性、不可选择性、无可替代性,要求受约束主体必须服从审判结果、履行诉讼义务。
某些诉讼活动会同时表现为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两种形式,《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列举的审判行为与程序性审判结果竞合的情形就包括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行为与裁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罚款及拘留的行为与决定等。违法审判行为的实施与程序性审判结果的产生通常是同步的。由于程序性审判结果是审判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达形式,审判行为是程序性审判结果的实施过程,所以可以通过纠正程序性审判结果,对其所蕴含和体现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间接监督。
譬如,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就包括违法审判行为和违法程序性审判结果双重含义。就违法审判行为而言,法院通常对当事人的起诉置之不理,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从而违犯了立案登记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对不予受理出具书面裁定的强制性要求。就违法程序性审判结果而言,当事人若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此种情形属于《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事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 条赋予当事人对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及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利,对此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材料后,逾期不立案也未裁定不予受理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209 条第2 项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即可,不必通过支持起诉或者其他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瑏瑡。笔者认为,将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限制在再审申请结果和再审审理结果的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尽管一审法院无故不予立案的现象需要加以监督,但以直接要求再审的方式进行监督实为不当,因为该类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均不具有再审可能性,只能纳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监督范畴。
第二,由审判行为监督向实体性审判结果监督转换。
实体性审判结果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判决。某一违法审判行为在未得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可能会自身滋生出或与其他审判行为、诉讼情形相结合产生足以对全案判决进行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定事由,此时监督对象由单一的审判行为转化为存在瑕疵的整个复合性判决,监督力度由柔性转为刚性,监督范围由局部转为全局,应当实现由点到面的监督转换( 《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规定的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向《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监督转换) 。
具体而言,对审判人员违反纪律性规定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取证申请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怠于依职权取证或取证不当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禁止当事人就对方提出的证据或鉴定意见发问、不组织对依当事人申请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出示和辨认、禁止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无故驳回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申请、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未通知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法院无故缩短答辩期限、禁止被告答辩、对新增诉讼请求不予安排答辩、法庭辩论阶段禁止当事人发言等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法院违法送达特别是滥用公告送达的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可以向“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违法实体性审判结果的监督转换。“
若检察建议的内容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且这种重要性直通将来的再审事由,则其实质乃是告诉法院: 倘若不接受此种检察建议,那么,等待法院生效裁判的恐怕就是抗诉一途。因此,诉中监督在不被法院接受的情形下,还有可能转化为诉后的抗诉监督。”
2. 向调解结果监督转换
对于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根据《民事监督规则》第99 条,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而不能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后者的适用对象仅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笔者认为,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具有再审可行性,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有失偏颇。“没有把违反自愿性和合法性作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原因,可能考虑的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以‘公权力’过多地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诉讼会使主体之间的对抗关系失衡。但问题是,‘自愿性’是诉讼调解的应然性,而并非必然性。”?
瑏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再审,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比照再审检察建议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效力实现方式,对于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的调解,检察机关可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中明确要求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指令再审应当成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效力实现方式之一,以充分体现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灵活性和再审事由的广泛性,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实现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统一,增强对调解的纠错力度,丰富对调解的纠错方式。
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纠错属于对“事”的处理,但凡“事”必由“人”为。在对违法审判行为纠错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该行为的人予以警示与惩戒,以表明检察机关对违法审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坚决制止态度,也通过审判责任追究,对此后的审判活动起到风险防范作用,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要求设立错案追究制的表现形式之一。
1. 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与审判业绩考评挂钩
对于从来不具有或目前已经不具有直接纠错性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补充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对于曾经具有直接纠错性并已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未能及时予以纠正或纠正效果不佳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其再次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此时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本身不具有纠错的可行性,但具有事后效力,其以警示的形式发挥作用,旨在对已经产生不利后果的违法审判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指出程序性错误的发生原因,深化违法审判行为实施者对错误的认识和反思,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在价值评判层面以宣告的形式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后监督中,应尊重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就程序违法行为本身纠错已无实际意义,只能通过对审判主体违法行为的确认和处理达到对之后审判行为的‘警示’作用。”?瑏瑤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无论能否实现直接纠错,凡是被接受和采纳的,相关情况都应纳入审判人员的业绩考评范畴。
2. 以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助推司法公正、廉洁
对同类违法审判行为( 《民事监督规则》第112条列举了具体情形) ,可以制发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是在定期统计归纳的基础上实施的,其针对一段时期的工作情况,具有宏观性、整体性和普遍性。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人民法院对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是否答复,各地情况不尽一致,但受制于地域性司法政策等因素,某一地区的情况比较相近,要么一律答复,要么一律不答复,一般不存在个案化差异。基于此,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应当与通报、纪律处分等制裁性措施相结合,与向同级人大会报告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效力最大化。有学者提出,“立法上应当考虑设立拒不整改检察建议罪”?瑏瑥。笔者认为,如果设立拒不整改检察建议罪,则该罪作为渎职犯罪,可以以单位为犯罪行为实施主体,定罪时将改进工作型检察建议的提出及被拒作为重要证据,但不以某一次拒不整改行为为依据。
3. 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对诉讼程序的关注和重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法官的诉讼行为予以严格规制。”?瑏瑦作为违法审判行为的实施主体,审判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就刑事责任而言,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追究上述责任的过程中,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应处于先行地位。对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拒不接受和采纳,是故意犯罪的客观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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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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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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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一)树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意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来源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
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
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
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三)细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
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
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
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
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
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
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
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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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探索现行内部监督体系下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利益驱动和自身腐败的问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对于健全完善检察特色惩防体系,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检察机关如何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内部监督水平,突出执法工作特色。
论文关键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内部监督 风险点 党风廉政建设
论文正文:
试析探索现行内部监督体系下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检察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将风险防控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内容,针对可能诱发腐败的各类风险,通过分析评估,找到风险点,形成对防控工作实施“过程”和“质量”管理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它将科学的管理理论应用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视角、载体和途径。
该项工作,在国内走在前列的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他们的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与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确立工作目标及工作程序,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它体现了“预”与“防”两方面有机的统一,通过“预”来预见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判断具有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领域;通过“防”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将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梳理出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把握廉政风险性质,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
1.明确廉政风险类型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
以此为标准,将廉政风险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个人廉政风险。二是部门廉政风险。三是单位廉政风险。
2.三个层面双向排查的有效方式
风险排查,是构成防控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也是下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重要前提,其目的主要在于明确风险范围和风险点。风险点的查找主要是全体检察人员紧抓“找、防、控”三个环节,通过个人、部门、单位三个层面结合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的方式重点查找廉政风险,以便及时预防与化解岗位廉政风险。
按照规定,全面排查。首先是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在梳理自身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从岗位最基本的廉政制度要求、最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初步查找个人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制度落实、外部环境等方面风险。其次是各科室对照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采取召开科室、科室会议、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本科室检察人员认真讨论本科室在业务工作流程和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查漏补缺。再次是从整个单位的角度,认真查找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
创新方式,双向排查。双向排查是指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相结合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的方式。
一方面,从纵向依据案件进程查找出案件线索筛选、初核、立案调查、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送犯罪线索等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机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评估风险属性和等级,便于加强进程监管。
另一方面,针对岗位职责的不同,从横向上查找每个岗位的风险。对案件审查部门负责人、案件主办人等不同岗位职责,逐一查找特定人的廉政风险,切实把风险点找准、找全。
3.风险等级的评估
根据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小和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高低,将个人、部门、单位风险分别划分等级,具体可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在单位或岗位内部,通过一定手段很快能解决的风险。
(二)教育防控为基础,突出特色制度防控
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关系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
1.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让权力得到“提醒”
预防腐败,防控风险以教育为先,必须要让“有岗位即有风险”、“有权力就有风险”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构建岗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需开展多种形式的风险教育模式。一是警示、示范教育。二是风险模拟教育。它将容易引发和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点和高风险岗位作为重点,以廉政风险为依据,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情景,是通过细分岗位类别、设计教育内容、落实教育措施等手段进行个性化教育的一种教育模式。
2.防范廉政风险,完善内控机制
当官员不能固守住自己的道德和良知时,单纯的道德教化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防腐屏障”。
(1)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在于对干警执法办案等行为时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前期分析,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述职述廉、处理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监测等成果,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及时遏制苗头的发展,预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2)建立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从案件分析、干部考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媒体报道、问卷调查等方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充实和完善廉政风险信息库。
(3)建立风险防控考核机制。通过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控效果进行动态监控。对不按照规定执行预警提示、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室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提醒警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开展岗位廉政防控机制建设高度重视,注重理论创新与工作实际运用,更加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防控岗位廉政风险,将几项特色性的工作融入到了机制建设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规避廉政风险。着重对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检察人员以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轮训,着重让检察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进一步克服和解决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公正、廉洁执法。
二是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区别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我院开阔视野,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实行案件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同步监督等流程管理,以科技手段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人员滥用检察权的空间,切实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科技化水平。
三是执法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制度与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结合。我院着力把三者合一,使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新的抓手和载体,进一步促进检察人员办案质量意识的提高和接受监督意识的提升。执法廉政档案将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执法行为,并对执法的环节、流程以及执法行为的优劣进行执法质量评估。
四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永嘉县检察院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有效地与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如规定我院在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能够有效节省办案资源,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
五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务督察。一是向内部各执法部门发出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察的通知,要求对不立、不捕、不诉、撤销等九类案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网上报备,接受常规性监督。二是开展专项案件评查。每年定期向业务科室所办的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活动。通过对案件的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利用执法权利“交易”的可能性。
(一)广大检察人员岗位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
一方面,认识不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缺乏主动参与、主动监督的自觉性,尤其是业务科室的干警工作任务繁重难以配合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广大干警对权力运行的情况不了解,加之缺乏实施有效监督的平台和渠道,群众监督难以真正开展。
(二)监督部门的难处
一是监督的目标不够具体明确,对权力部门、权力岗位监督重点不明晰;监督的途径不够具体明确,局限于会议监督、文件监督,监督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和要求上。二是在工作中,监督部门不敢进行深度监督,担心承担影响业务发展的骂名,导致对权力的实质性监督“缺位、不到位、难到位”。
(三)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难结合
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难结合,一般只局限于党纪条规的学习和队伍思想教育,没有很好地融入业务工作之中,特别是没有体现在对权力运行的控制之中。一方面,岗位廉政风险逐步积聚,急需加以防控;另一方面,防控措施缺失,出现管理真空,长期以往,必然加剧廉政风险,甚至引发案件的发生。
任何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我们能从制度建设入手,使其能为业务工作服务,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弥补漏洞,消除隐患,完全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概率,避免很多遗憾。
(一)摸清权力倾向
在自查的基础上,监督部门着重摸清各部门有何种权力,权力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岗位、哪些环节。从检务公开和落实监控责任上入手,将每一个廉政风险点都置于监督之下,间接加强检察人员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同时也减小监督人员的阻力。
(二)加强宣传动员,公示廉政风险点
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在全检察机关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将部门廉政风险点防控作为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防腐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述职述廉范畴;将岗位廉政风险点防控作为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防腐工作的重点,纳入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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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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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监督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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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①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 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 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 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1 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 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 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 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1 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 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 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
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 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
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滥用职权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
(3) 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
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②“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精神病人进行医疗需要长期的时间,针对具体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检察院一般由提起的检察院进行监督,这可能存在该检察院并非设立在强制医疗机构的所在地。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2) 受理精神病人或者其家属对执行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
在强制医疗执行中,检察院主要监督对象是强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强制医疗机构可能因自身医疗费用预算、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而做出非法行为。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隐瞒,不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降低其医疗标准,使其得不到有效的医疗。
基于此情况,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应及时向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已不再适合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更换强制医疗机构的建议;如在向强制医疗机构了解情况后发现精神病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敦促强制医疗机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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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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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是指通过检察室的计算机系统与监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联网,使检察室共享监管机关的业务数据与监控图像,对监管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检察室网络化管理主要由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利用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观察监管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监室、审讯室、放风场等监管场所情况;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与监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自动交换,建立在押人员信息档案并实现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羁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2010年我院驻朝阳区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朝阳区看守所的信息、监控双联网,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在市院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劳教检察室、派驻监狱检察室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网络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个检察室与所派驻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联网,均使用了我市独立开发的派驻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定期将派驻检察数据上传至首都检察网监所部门主页。
2.在20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中,除3个检察室(市第一、三看守所检察室和市安全局看守所检察室)以外,其余17个检察室均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联网率达到85%。在17个监控联网的检察室中,有12个检察室可以储存监控录像15天以上。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派驻检察工作模式,使日常监督直观化、在押人员资料动态化、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使监所检察工作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
1.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检察日志是监所检察人员每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反映,未实现联网之前,日志中要求填写的收押、出所等相关数据,只能通过监管机关的统计科获取,费时费力。信息联网实现了数据共享,检察人员可以快速完成数据的填录工作;同时系统的信息科目设置及查询功能,大大提高了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如以往对未成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的监督只能靠监所检察人员到每个监室逐一了解情况,此项工作耗时多,对一些混关混押现象不能及时进行纠正,使用信息系统后,只要在查询对话框中输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会显示未成年人所在监室,驻所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根据名单进行检察,增强了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预防监管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改变了单一的现场监督模式,实现了对监管干警的全部执法活动的24小时远程实时监控,特别是在因工作调整、组织学习或周六、日期间未进行监督的,活动结束后可以通过回放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监管干警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着良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消除以往存在的侥幸心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同时也减少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监管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不处理的情况;另外通过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在押人员的奖惩及身体健康情况,及时检察发现监管机关办理在押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时有无违法情况,发现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3.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进一步加强。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一直是监所检察的重点,过去传统的方法是监所检察人员到监管机关查询在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及羁押期限,由于人员多,速度慢,很难及时发现或纠正,此项工作的开展是被动的、事后的,实现网络化管理后,监所检察信息系统关于羁押期限预警设置了三类信息科目,分别是即将到期、当日到期及已经超期,从技术手段上为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提供了支持。利用信息系统对在押人员即将到期的自动预警功能,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警示建议,督促办案单位严格落实羁押期限规定,实现从以前的滞后监督到现在的主动出击,有效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检察人员每日要完成检察室信息的导入、生成检察台帐、完成检察日志及各种表簿填写录入工作,并根据监管活动的开展情况录入相关信息。检察人员的每项活动通过网络都留有记录,不仅提高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也促使检察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
5.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督与被监督者依托网络化这一平台掌握相同的违法信息,处理问题时观点基本一致,利于双方关系的融洽;同时监所检察人员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通报,共同协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易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开拓和丰富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手段,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经费、技术、人员素质等多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虽然全市大部分的监所检察部门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的监控、信息联网,但是从全市运行状况来看,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与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网络化应用水平低,特别是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没用充分发挥。目前信息系统的工作仅停留在在押人员检察台帐的简单生成、检察日志的填写及各种表簿的录入工作上,且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检察室对各种“志账表”的填写不规范,千篇一律或者敷衍了事;二是部分检察室在开展禁闭、戒具等检察工作时只在检察日志中做简单记载,未在在押人员检察监督内容中录入相关内容;三是部分检察人员导入新入所人员台账时简单机械,未对所导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
通过监控联网检察人员可以及时发现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但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大部分检察室的监控设备未实现回放、储存功能,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所依据的录像资料只能由监管机关提供,出现了监控联网后仍利用监管机关提供的资料监督其执法行为的尴尬局面。
实现监控联网后监所检察人员可以对监室、会见室、收押大厅、提讯室、值班室及监区其他位置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掌握监管活动情况及监管民警值班巡视情况。在监控联网中,有的检察人员混淆了监管与监督的职责,利用监控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履行了监管机关的职责,虽然监管与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监所检察是对监管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进行监督,发现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两者不能混淆。
虽然目前的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开发,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机关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并根据监所检察工作内容实现相关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系统还存在未能满足监所检察工作的情况,如目前的监所检察信息系统科目设置不合理,未能对戒具使用情况单独成项,监所检察人员了解对在押人员戒具使用情况时,只能逐一查看在押人员的检察监督项,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程序繁索,降低了工作效率。
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了与监管机关的资源共享,可以随时查询、查看在押人员及监管场所的有关情况,但由于人员信息、监管场所情况属于保密范围,应做好__。市院下发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关于监控设施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对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操作、保密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却未对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做出相关规定,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存在泄密隐患。
监所检察干警年龄普遍偏大,虽然他们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对网络化管理接受能力不强及计算机操作水平较弱,导致网络化管理应用水平较低。为适应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的需要,应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树立新观念,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监所检察业务知识的基础上,积极学习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邀请清华紫光技术人员对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门的培训讲解,重点讲解信息系统的应用技术,明确信息系统工作流程,使检察人员真正认识网络化管理的意义和价值,提高网络化应用水平。
网络化管理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予以保障,在筹措资金进行建设时,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勤请示、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紧缺的困难,力争解决经费不足,完善监控设备的回放及储存功能,增强监督的独立性。
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机关实现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是为了便捷掌握信息,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而不是代行监管机关的职责。特别是监控联网后,检察室不是与监管机关共同履行“双重监控”职责,而是通过监控网络,随时掌握监管场所及干警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被监管人员权益的保护和接受改造情况等。在实际监控中监督和监管工作可能会存在交差,如监所检察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有违禁品和危险品流入监区,针对此种情况提出的处理意见和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相同,但是我们不应仅停留在监管工作上,而应注重发觉违禁品和危险品流入监区背后否存在监管机关的执法不严或职务犯罪问题。
网络化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随着监所业务的发展,网络化管理肯定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加强调研确定监管机关与监所检察部门需要共享的数据项目和信息,定期升级系统,确保监所检察信息系统与监所检察工作稳步、协调发展。
为确保网络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应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危害性,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建立监所检察人员岗位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在未制定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及保密规定之前,应参照市院下发的《关于监控设施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中有关保密的内容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与监管机关共同制订网络化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注重日常的系统安全维护,严禁将内部网络和设备与其他网络联接;确定专人作为网络管理员,做好登陆权限及登陆密码的管控工作,杜绝非检察室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使用信息及监控系统,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登陆或打印时显示上次登陆及打印痕迹,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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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目前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流失严重等现象,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合资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的原始凭证出现造假情况,导致会计信息难以进行辨认和监督。第二,企业领导和法人进行违规操作。为了能够获得更多利益,一些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会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章操作,并无法对会计进行有效监督。举个例子,一些合资企业当中,一些投资者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逃税避税,达到利润最大化,领导者要求财务部门利用其他非法的手段对成本、收入进行造假,从而成功避税,让社会蒙受损失。
2.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审计监督制度
从社会会计监督上来看,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部门垄断、恶性竞争等情况,这说明了一些注册会计师与政府有着理不清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导致会计监督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例如,一些合资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财务部门、监事会等都没有建立完整的制度,也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决策人员也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素养,导致自身的权利过大,造成权力分配不公的现象;财务部门中会计人员的公信力较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度,容易在进行会计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影响合资企业的发展。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目前会计监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差,道德观念不强,导致企业会计监督力度较弱。另外,一些会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较弱,导致会计失真的情况经常发生。
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监督采取的重要措施
1.营造良好的合资企业监督环境
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环境,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总部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在合资企业内部建立结算中心、银行、财务等公司模式。其中结算中心模式主要是对企业单位的资金进行审批,企业领导对账户拥有最高的管辖权利,各个财政部门应该在企业的监督和引导下进行独立审计核算。银行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单位开展银行账户,并按照统一核算的相关制度进行核算,并由内部银行对企业单位进行贷款发放,并统一资金,对资金进行监控。财务公司模式则主要是指,财务公示对合资企业内部提供资金统筹、核算、投资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从而让企业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2.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控制,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会计监督,则必须要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控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工作,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工作,从而有效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因此,必须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让会计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具备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此外,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资企业处事具有便捷、迅速、效率高等特点,因此,为了能符合合资企业的办事效率,会计人员必须也要具备较迅速的办事效率,用更少的时间完成更多的任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
3.股东方要发挥自身优势
合资企业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形成自身的独特优势,彼此之间互相合作,从而获得更多共赢的机会。举个例子,企业股东要对地域、行业等方面优势进行考虑,并尽可能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如税务、工商、环保等方面的支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此外,利用社会各界和政府发展自身优势,还能够利用第三方进行会计监督,减少监督时间和成本支出。
4.创建良好的合资企业会计监督机制
上文说到,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部门垄断、恶性竞争等情况。要解决这样的情况,就必须要建立可行的会计监督制度,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组织体系、实施账务护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财产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商品引进制度、债权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报表制度等,从而对会计人员实现科学、合理的监督。例如,为了能够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一些合资企业主要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约束。通过对资金进行日常监控,当资产的主体和用途均发生变化时,监控便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外,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主要也包括以下三种方法:第一,对成本进行分析,评价其与个人收入之间的关系。第二,企业成本开支的标准应该与企业的利润、销售等方面挂钩进行分析。第三,企业应该将员工收入成本与企业制定的成本开支进行衡量,并制定成本开支的范围和相关标准。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合资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会计监督上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股东之间合作所产生的客观因素,也有会计人员个人的因素。因此,为了能够加强会计监督,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作为依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效果。
一、会计监督的作用
(一)会计监督是保障企业安全营运,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因此,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往往侧重于追求经济效益,加强会计监督,就是加强企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的监督,加强会计监督,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用有限的资金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会计监督是保障企业安全营运,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二)会计监督是单位财务活动合法性的重要保证
会计监督是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等进行监督,通过会计监督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并及时制止和纠正了经济活动中不合法事项的发生,促进企业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财经法纪,从而保证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三)会计监督是防范舞弊发生的重要举措
会计监督具有预防性、控制性等特性,会计监督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使企业自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预警体系。通过会计监督及时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促进企业及时的纠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舞弊的发生。
二、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法规不健全,难以行使有效的会计监督
目前,与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会计法》,而与会计监督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监督中,存在查处的问题明确,但处罚依据不足,即使有处罚依据,普片存在处罚力度较小的情况,这样,导致会计监督很难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会计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差,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会计从业人员在编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报表等的同时,需要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及时性等进行审查。这样,一方面,会计从业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往往受制于经理人员的控制,在实践中会计人员要真正独立于经理人员相当困难。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把会计从业人员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导致了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工作中难以有效的进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就越高。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体不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有一半多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会计学历方面的教育,这与会计从业人员在企业的重要作用不相符,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很不对称。少数会计从业人员爱岗不敬业,敬业不专业,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对有关会计事项的估计、判断和推理,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偏差,每年由于会计人员监督不到位,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
(四)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不强,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主要是鉴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却不强,主要是因为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是直接从受企业的委托,并且与委托企业结算审计费,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本身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机构,这势必会导致社会审计机构屈从于企业的压力,导致审计人员独立性丧失,从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影响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五)政府会计监督的主体不明晰,难以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都有权力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而在实际的会计监督中,上述各个部门的会计监督,没有显现出应有的效果,更没有发挥出协同效益,政府监督部门在执行会计监督工作时,对很多违规问题只是调账或进行行政处罚,这种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大大弱化了会计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的几点建议
会计监督在强化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现行会计监督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一)完善会计监督的立法建设
完善会计监督配套的法律法规,协调不同部门的会计监督法规,使会计监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会计法规,对会计造假者进行惩处,促进企业行使会计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有效的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财务人员如果不及时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新知识,那以前所学的知识和能力将不适用,因此,会计从业人员要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且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坚决抑制不良的工作作风,在会计监督时,会计从业人员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发生经济事项的实质,严格按照会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三)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不仅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更要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将审计市场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取缔没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合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有实力的诚实守信《能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事务所的政策扶持、对收费制度的改革亦是维持审计机构独立性的有效途径、如果能改变现有的审计结构。使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不得直接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取得。新设一个官方机构作为收费中介和管理机构。结合现有的审计流程。以有限的成本。既保障事务所审计费用来源。又能加强对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以更好地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从而进一步发挥社会会计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政府会计监督的监督力度
目前,加强政府会计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建议建立严格的会计惩罚机制。加大会计监督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发挥会计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结束语
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在服务宏观调控、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对目前会计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只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断地探索与完善。相信会计监督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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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活动的职能包括多方面内容,其中,会计监督是保证各项经济活动开展有效性的重要监督职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会计监督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人民银行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业务存在的监督缺陷
一是偏重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监督重视不够。无论是管理,还是操作,对监督的普遍认同就是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先办后批、授权审批不严密,登记簿遗漏事项,内容不完整,口令共享、管理使用不规范,违规替岗,操作“一手清”等现象屡查屡犯。
二是重视核算监督,对制度设计和落实监督不够。无论是会计日常管理,还是监督检查,精力集中于合规性监督,对制度制定的合理性、落实制度的有效性、业务处理的风险性缺少分析和评价,使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得不到及时修订完善,操作多样化得不到统一,执行力度达不到内控管理的要求。
三是重复监督现象严重,监督效率不高。监督业务按照职能分布于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和业务管理等部门,监督信息封闭,力量薄弱,时间仓促。尽管有的行对监督整合,实行集中管理,但由于时间、程序、方法的差异,整合效果不够明显,未形成信息共享、力量互补的监督合力。
四是监督人员技能不高,满足不了监督需要。专业监督人员面对全部业务和内控管理,无论从人员数量、技能、手段,还是时间、内容、频率都达不到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主管部门抽调的监督人员精通本岗位业务,对其他岗位业务一知半解,与检查要求不相匹配,监督只是“一点带面”、“蜻蜓点水”。
五是内部考核缺乏科学性,降低了监督功效。基层行的目标考核将监督结果全部纳入考核内容,部门之间性质不同,成果不同,问题表现也不相同,相互缺乏可比性,使考核缺乏科学性。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时考虑监督结构对自身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利益驱动使监督结果不真实。
治理监督缺陷的工作建议
一是转变认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基层行要切实改进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克服高度依赖事后监督的思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受理审查、处理复核、主管检查制度,并按规程办理授权审批,做好记录控制。
二是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业务操作制度和流程,由省会中支制定,基层行执行;管理制度由基层行制定,制定时要先论证可行性,执行前要测试有效性,执行中要评估效果并及时得到修改。
三是突出重点,形成监督合力。集中县支行的事后监督力量,集中精力搞好事前和事中控制监督。中心支行按照信息共享、力量互补原则,整合监督资源,建立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督内容和资源,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岗位轮换,提高监督质量。监督与被监督部门之间人员轮岗,更新知识,做到用操作技能深化监督,用监督技能规范操作。采取网络、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技能。开展交叉监督,均衡监督资源,培训监督人员。
浅谈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路线优良、安全方便的高速公路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交通运输业也在迅猛发展,高速公路的发展和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高速公路的发展大大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不断暴露出的财务问题,客观上又影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更多的人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加强会计监督来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本文首先阐述了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接着讨论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旨在为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改进措施
一、高速公路建设中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国内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迅速崛起,同时高速公路建设的崛起又大力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为确保投资大、工期长的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会计监督要对资金运动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财会人员会在监督过程中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起到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作用。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可以监督经营活动按计划、按预算进行,可以有效控制资金支出情况,杜绝不合理支出,起到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作用。有利于领导人员认真履责和责任追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的领导人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负主要责任,因而会计监督有利于单位领导认真履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会计监督也有利于找出财务活动中问题所在,利于责任追究。
二、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完善
会计监督在高速公路管理中是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会计监督体制是否完善是做好会计监督的重要保障。但是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反映出会计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例如:有的经营决策不遵守会计监督制度,不按照科学的财务数据做出合理的判断,而是按照领导的主管臆断来做决定;有的为了追求小团体或个人利益,领导授意办事人员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经办人员有意欺瞒财务人员,躲避会计监督;有的财务人员为了私利受制于人、知法犯法等,这都反映出会计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监督落实不到位,给高速公路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遭受经济损失。
2.会计监督制度不健全
高速公路建设腐败问题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但是针对性或操作性不强,对工作指导作用不大,也影响了工作效率。还有,重资金筹集忽视会计监督的意识普遍存在,同时,资金金额大、周期长、所以,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做后盾,会计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就会影响高速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
3.会计监督意识薄弱,监督阻力很多
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仍有部分单位的领导层和工作人员会计监督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够,会计监督工作阻力很大。高速公路管理,权责层层下放,会计监督虽然是为了监督领导层履责情况,但同时也会受到来自领导层的压力和阻力,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现象就会发生。高速公路管理中一言堂现象也很多,导致领导层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会计监督不能顺利开展,不仅对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不利,而且对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4.会计监督相对滞后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方的主管人员多为技术人员,对财务管理不了解,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财务一般不能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的评估、投标、预算审核等过程,并且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资金管理层次多样化,还有多家施工单位共同合作,但施工进度却不一定相同,因而明细账核算复杂混乱,浪费、挪用、挤占等违规现象不可避免,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独立监督,制约了会计监督的时效性,体现出会计监督的滞后。
5.会计监督范围模糊
由于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对监督内容的规定些模糊,对操作办法的规定实用性不强,因此会计监督过程中发生问题时责任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常常会扯皮推诿,导致监督工作开展困难,客观上也阻碍了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6.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急需提高
高素质的会计监督人员是完成会计监督工作的人力保障。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人员的现状是:有的人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有的人专业知识不精、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差、工作效率低;有的人因为拥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危机感,工作散漫,学习积极性低;有的人风险意识差,职业判断能力低,信息化水平低,无法胜任会计监督工作;有的人职业道德水准低、私心大,为谋取私利而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损害单位经济利益。
三、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体制
针对由于会计监督体制不完善而财务漏洞频出的现象,相关的单位应尽快制定出既要遵守国家法律、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监督体制,制定出详尽的标准和操作办法,着力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立、财务人员的合理配置、工作流程的科学设定等,以期实现控制投资成本、降低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的“阳光工程”建设。通过对会计监督体制的完善,达到规范财务行为的目的,实现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
2.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不仅可以监督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还可以及时掌握公司的资金运转情况,避免和降低财务风险。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在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基础上,对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整改,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的制度化。
3.强化会计监督意识
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自己的会计监督责任主体的身份,转变观念,重视会计监督;同时,单位项目负责人还要积极学习和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指导下领导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提高分析问题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支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财务人员更应该提高会计监督意识,不断学习,运用精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会计监督工作。
4.杜绝会计监督滞后
首先,会计监督要强调事前监督,让会计能够参与到项目立项、招标、预算等过程;其次,要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事中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最后,要加强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监督的时效性。
5.明确会计监督范围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理清与相关单位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的责权利,明确会计监督范围。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凭证的收集、传递、整理,会计报表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的编制等都要纳入到会计监督的范围之中。
6.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对在职在岗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要包括会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知识等,令会计人员能够找出自己工作上的不足,积极主动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对会计监督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要鼓励会计监督人员参加职称考试、学历考试,提升综合素质。要在会计监督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聘上岗、优胜劣汰的办法。为了高速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单位还应该大力引进和储备高素质人才。
7.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可以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现会计管理、监督、核算为一体的管理核算模式。成立一个“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需要设立合理的岗位,制定专门的岗位责任制度,选配优秀的会计人员,在此基础上“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将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集中管理,将会计监督落实到实处。这种核算方式对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资金管理、推动廉政建设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高速公路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意义重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要转变观念,重视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采取科学的解决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力争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梅艳.简述高速公路公司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现代商业,2015,(29):20.
[2]刘红利.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科技风,2014,(2):19.
[3]张淑娜.高速公路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6,(2):8.
试谈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
摘要: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对会计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会计工作当中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严重的影响到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众的利益。甚至有些企业受到了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的驱动,产生了违法犯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所以我们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证企业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从而保障国家法律和财经法规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本文从企业会计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出发,同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治理;法规
会计监督是会计基本职能中的一项,它和会计核算是相辅相成的。会计监督可以规范企业行为,监督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都要做到遵纪守法。企业会计监督是企业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会计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整体的审查核对。企业会计的监督是一种会计人员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也是企业对内部实施的一种管理,甚至有的时候为了达到提高企业效率的管理目的,还需要“他人”的再监督。
1企业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整体的会计监督环境差,会计监督的作用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会计监督的责任非常重要,管理的范围是整个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所有的人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有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会计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和缺失。一些领导认为会计监督所针对的是企业的一般人员,和高层无关。还有一些领导认为加强会计监督没有任何的作用,不仅不带头学习和执行会计监督而且还私下暗示会计人员做假账,修改会计报告的数据。会计人员做为企业的一般财务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权利去核查监督企业的领导,会计的监督自然流于形式。
1.2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财务的管理水平不高
在一些小的企业里,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不高,一些会计人员甚至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些无证上岗的人员,对会计专业基础知识缺乏认识,缺乏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且普遍存在学历和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这样的人才队伍会对会计的确认存在理解偏差,经常造成会计的差错。在大中型的企业里也存在会计人员自我监督意识不足,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企业里也存在会计人员财务流程操作程序违规,私设“小金库”等错误行为。另外,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矛盾,一些企业的财务活动收支混淆,账目不清晰,造成财务关系内部混乱。再加上财务管理方法的滞后,对资金活动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企业的资金使用率就会非常低。
2企业会计监督中相关问题的治理与对策
2.1加强并提高企业责任人的会计监督意识,完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的法定责任人就是本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法》的第四条就明确的肯定了这一点。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领导明确这一责任,同时提高他们对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让企业负责人以身作则。力争做到让领导人主动遵守会计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会计监督的专门部门,并且主动的接受会计部门的监督。健全企业的会计监督控制制度,大力的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对违规违纪的人员严惩不贷,加大惩罚的力度,为企业的会计监督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在完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当中要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牵制,做好实物控制、会计控制等方面的建设。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都能够严格的按照企业的监督控制程序进行,且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2.2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就要健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要做到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中心。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如果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缺失,会计人员就很难做到对公正守法。在实际工作当中就会因为这个原因,对会计工作的判断偏离真实公允。而且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发觉,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越大。
所以,要对会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完成岗前和在岗当中的教育和制度的宣传,组织好会计人员对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让会计人员认识到违反会计法的严重后果,从而树立起不违法的警钟。在提高企业会计的业务水平上面,要做到不断的更新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日常对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计提以及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等具体的业务进行核算时,会计人员要凭借自己累积的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当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结束语
对于当前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企业要加大重视程度,及时的弥补会计监督当中存在的缺失,并努力探索出会计监督的新的途径和方法,因为只有提高企业会计监督的力度,才能维护好企业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明确产权的关系。让会计监督的机制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当中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保证企业的财务和资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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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晓玲.加强企业会计监督之我见[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4,15(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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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完善和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已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会计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林业产业所经营的范围不仅仅是林木资源,还有森林产品,由于生产出的产品不一样,就导致了生产工艺条件不一样,所消耗的生产时间也是不同的,对于生产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复杂的,所以这就要求林业会计人员对于不同的生产活动进行计算生产成本,为了计算的正确性,就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成本核算及生产费用的分配。林业的产业项目比较多,而且比较分散,作为林业企业既应该统一的安排管理,也应该根据不同产业的生产特点进行分散组织。对于林业会计来说在林业企业中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在基层生产单位采用分散的核算方式。林业会计人员如果能够正确的处理好林业企业中的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才可以充分的发挥出林业会计在林业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林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林业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在以前的国有林业企业中,由于对企业的职权还没有明确的分离,所以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既是企业的管理者也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经济业务,但是在权力分离以后,林业的会计就只是作为林业企业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在监督权这方面被大大的削弱了。
2林业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欠合理
在大多数的林业企业内部,管理者为了管理方便并没有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划分的太详细,对于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也不是很合理,导致企业内部出现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低下,职责划分不明等现象,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在进行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划分时只是注重纵向的管理方面,却不重视部门和部门之间横向的沟通,造成部门之间缺少交流,阻碍了各部门的信息流通,这对于各部门相互制约机制的形成是十分不利的。
3会计法的宣传不到位
国家根据会计行业发展的现状颁布了相关的会计法来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但是在林业企业中,从企业的管理者到会计人员并没有把《会计法》中的内容作为自己工作的行为准则,而是束之高阁,这就使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也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也不能很好的处理。
加强林业会计监督的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管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在我国颁布的会计法中对于会计人员的职责都进行了依法的规范,这也是林业单位对于会计工作监督的有利依据。有关单位一旦发现会计人员做了违法违规的事情就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反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相应的追究法律责任。
2进一步加强林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对于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这就使林业的发展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林业会计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也不断的提高。由于林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使林业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为了保证林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的推广,建立起完善的以会计核算、内部信息收集传递为内容的会计控制制度,并进一步的完善会计控制制度,增加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等。
3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从个人方面来说,会计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是很熟悉、专业素质和个人的道德素质不是很高等因素,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对于会计工作的管理不是很到位,单位会计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等等,这就使会计人员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来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单位企业必须对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工作重视起来,发挥会计监督在预防会计人员违法活动中的作用。通过对会计工作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方式,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增强企业的管理力度,对林业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4明确管理者责任,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无疑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水平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为防止此项工作流于形式,可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更新知识,防止知识和观念的老化,在业务方面,为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要特别加强财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习内容不仅涉及会计法等相关行业内的法律法规,另外还应关注经济法、公司法等,通过法律学习,既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观念,又可以使财务人员在工作中,为本单位规避各种经济活动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对于执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起到有力的保证作用。
结束语
林业企业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性,所以林业会计的经济活动也就具有了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这在无形中就为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着林业发展的复杂情况,作为林业企业的管理者及财务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须在当前的环境下以身作则,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就更加有利于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健康环境下发展。
会计核算业务存在的监督缺陷
一是偏重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监督重视不够。无论是管理,还是操作,对监督的普遍认同就是事后监督,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先办后批、授权审批不严密,登记簿遗漏事项,内容不完整,口令共享、管理使用不规范,违规替岗,操作“一手清”等现象屡查屡犯。
二是重视核算监督,对制度设计和落实监督不够。无论是会计日常管理,还是监督检查,精力集中于合规性监督,对制度制定的合理性、落实制度的有效性、业务处理的风险性缺少分析和评价,使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得不到及时修订完善,操作多样化得不到统一,执行力度达不到内控管理的要求。
三是重复监督现象严重,监督效率不高。监督业务按照职能分布于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和业务管理等部门,监督信息封闭,力量薄弱,时间仓促。尽管有的行对监督整合,实行集中管理,但由于时间、程序、方法的差异,整合效果不够明显,未形成信息共享、力量互补的监督合力。
四是监督人员技能不高,满足不了监督需要。专业监督人员面对全部业务和内控管理,无论从人员数量、技能、手段,还是时间、内容、频率都达不到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主管部门抽调的监督人员精通本岗位业务,对其他岗位业务一知半解,与检查要求不相匹配,监督只是“一点带面”、“蜻蜓点水”。
五是内部考核缺乏科学性,降低了监督功效。基层行的目标考核将监督结果全部纳入考核内容,部门之间性质不同,成果不同,问题表现也不相同,相互缺乏可比性,使考核缺乏科学性。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时考虑监督结构对自身的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利益驱动使监督结果不真实。
治理监督缺陷的工作建议
一是转变认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基层行要切实改进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克服高度依赖事后监督的思想,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要求,认真做好业务受理审查、处理复核、主管检查制度,并按规程办理授权审批,做好记录控制。
二是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业务操作制度和流程,由省会中支制定,基层行执行;管理制度由基层行制定,制定时要先论证可行性,执行前要测试有效性,执行中要评估效果并及时得到修改。
三是突出重点,形成监督合力。集中县支行的事后监督力量,集中精力搞好事前和事中控制监督。中心支行按照信息共享、力量互补原则,整合监督资源,建立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督内容和资源,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岗位轮换,提高监督质量。监督与被监督部门之间人员轮岗,更新知识,做到用操作技能深化监督,用监督技能规范操作。采取网络、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技能。开展交叉监督,均衡监督资源,培训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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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目前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流失严重等现象,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会计监督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试谈高速公路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随着人民生产力水平的稳步提高,方便快捷的交通路况日益成为普通大众出行需求。高速公路因此应运而生。又快又好,便捷为民的高速公路在人民生活及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现代社会中,除公共交通之外,私家车及货车等在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同时,对于道路的需求也愈演愈烈。高速公路的发展为车辆快速达到目的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那么,工期长、投资大的高速公路,在现实管理中又存在着哪些问题?高速公路收费是否存在弊端?即使有,那么在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又是否行知有效?若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出现问题,那么又有哪些较可行的建议?笔者于此略舒己见。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一、高速公路本身本身出现的问题
高速公路的发展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一条路线优良,安全可靠的公路是民之所向。自上世纪80年代,沈大高速公路建成,我国高速公路在全国已经全面张开,铺张成网,与普通公路相配合,四通八达贯穿整个国家,为居民出行及日常生活提供便利。高速公路管理中经费数量大,高速公路的管理中财政管理是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普通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此前因个别高速公路因路线问题等出现的坍塌,种种迹象表明高速公路会计监督的失职。在我国,高速公路虽发展迅猛,但仅有不到三十年的历史,这样现代化的产物,国家重视程度极高。现如今,高速公路交叉盘错,公里数庞大,期间管理错综复杂,又因投资数量大,开工项目数量众多等,不免让一些人钻了体制的空子。这些问题的出现显得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存在显得极为重要。
二、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工作者工作过程阻力大
高速公路管理中,职权层层下放,会计监督工作者是制衡高层在职责范围之内行使权力的部门成员,设置会计监督是出于监督与防范高层在职期间做出与职责相悖的事情。然而,事实上,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却受到来自高层的压力。在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单位中,会监督部门不仅仅在做与自己职责相关的事,他们还受高层有意无意的施压,做一些额外的事情,造成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压力。会计监督工作者出现滥用职权做假账,违规汇总财务等种种问题。因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出现漏洞,日积月累攒下棘手的财政问题。高速公路及维护费用不断被各管理层打薄,人民群众吃哑巴亏。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也不断受影响。
(二)会计监督工作者自身问题
会计监督工作者在进入单位后,除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之外,在思想上也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进入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不精不专,并且抱着混口饭吃的态度工作,导致工作质量差,工作效率处于一般或较差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在职工作者没有清楚的认识到他们正处于高速公路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职之后普遍认为自己已经拥有“铁饭碗”,持有散漫的态度。这种做事风格直接影响他们的在岗期间的积极性。在职期间,员工工作内容看似枯燥机械,学习新知识的热情也随之下降,但这种工作状态无法满足市场对高速公路需求的动态。工作人员仍以陈旧的专业知识应付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工作状况及工作后续发展堪忧。
三、解决措施
(一)源头拨款恰到好处
从高速公路投资及工程建设来说,管理者应当在其位谋其政,精打细算,从源头上截断下级工作人员的“偷工减料。在管理者下放资金之前,管理者应当组织成员做市场调查,对高速公路路况及收费情况做到宏观把握。在进行调查中,对经常出入高速公路的人民进行问卷调查及采访等形式。了解社会民生状况。调查工程建设最低成本,从源头上制止下级。
(二)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高速公路管理收费单位,将自身单位实际情况与政策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级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单位内部结构优化。单位合理运用相关规定管理会计监督工作者,规范其行为。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事件。从而优化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职权范围。
(三)加强会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单位定期培训会计监督工作者,采用内部教育,外部参与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学习其他地区工作形式。在单位内部开展工作交流,通过定期会议总结,日常小组互助等方式让工作人员认清自己所处位置的重要性,提高其职业道德及工作的积极性,并且可以采取以优带劣,评选工作积极性高的人,增加内部工作人员交流竞争的机会,采取奖惩分明制度,对于滥用职权之人,绝不姑息。各部门集体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对后期工作奠定便利的认识。在单位组织外部学习时,应到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好的地方学习,促使会计监督工作者在新环境中,保持学习的热情,提高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平时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达到内部与外部双管齐下,提高在职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效率。
(四)加强与互联网的联系
互联网办公已司空见惯,云储存优点益处多,以其存储量大,检索快捷,方便有效运用于现代社会。在高速公路路况复杂多变,收费情况受政策影响。在高速公路管理中,管理层在定期优化工作效率的同时,可以采用互联网管理,将实时信息互相交流。城区之间信息网交叉。为人民通行发送及时的信息。在管理中,因各项收费指标都已经汇总上传,公之于众,那么,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工作者的外界压力会下降,可以更好的将注意力放在工作本职当中。
(五)宣传高速公路管理各项条例
会计监督工作者工作出现问题,不仅是来自内外强压,还因为受益者即普通大众,对于各项收费情况不明。普通群众出门在外,以安全为主,对于在路途中发生的一些不公正现象,不声张,马马虎虎的就接受了。因此,应当通过网络,手机发送信息,电视机播放,广播等传播媒介宣传相关条例。人人知章程,会计监督工作者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
四、小结
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每天每小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数不胜数,承载着千千万万个家庭。高速公路初期线路标准与否,影响范围广,牵涉大。与人民性命息息相关,高速公路质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会计监督工作者在工作中要把握自己的道德底线。通过对高速公路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降低高速公路建成成本,优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浅谈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我国众多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压力,如何在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并占据一席之地,企业落实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的监督体系成了一项重要工作。而会计监督作为内部监督体系的关键部分,其监督工作不容忽视。近年来,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等违法犯罪时间频繁发生,干扰了我国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利益。加强会计监督工作需要引起企业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问题;对策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在信息化条件背景下,企业要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和活力,实现良好运营与发展,就要重视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以维护和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流转的安全为主要工作内容。由于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减小企业财产面临风险的可能性,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是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部秩序的需要,不仅如此,会计监督工作还能在法制化的环境中遵纪守法,为企业提供合法性的发展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我国会计监督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本文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忽视会计监督工作、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三个方面进行问题的分析,并探讨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法规制约着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企业领导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会计的内部监督,但由于监督人不正确的观念往往使得监督无效;很多企业中也缺乏内部的审计机构,没有审计人员对会计进行二次监督;即使有了会计监督人员与审计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但他们也只能完全遵从于企业负责者的监督,从而出现负责人有缺漏会对监督工作造成难以逆转的影响;
同时,在企业会计监督的外部监督中,法律机制也并不健全,比如《会计法》中就忽视了企业外部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直接与企业挂钩,有权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督,但并没有相关的法规明确;还有即使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很多企业也并不重视,一些监督机构部门形同虚设,并没有真的落实法规政策要求,法制观念意识淡薄;此外,社会对企业会计管理关注度小,查处次数少,处罚力度小等现象都体现出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1.2企业管理人员不重视会计监督工作
长期以来,大多数人都认为会计的工作就是记账,记录企业的盈亏状况,只要会计人员细心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一错误的认识也导致企业忽视了对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很多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也随即出现了企业不去进行会计的信息化,他们认为信息化具有很大的风险,比如会出现资金项目的网络泄露等问题,或者一些进行了会计工作信息化的企业,就认为有了计算机的支持,不需要再投入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与保护。不仅如此,一些管理人员不知道会计对企业的重要性,盲目追求短期利益,指挥会计人员伪造账本,修改真实数据等。这些现象反映出企业管理人员思想意识相对滞后,忽视会计监督管理工作。
1.3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
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主要体现在:在招募过程中,一些应聘者走了后门,没有经历过专门的训练;一些从业人员的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工作中常常遇到问题;一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较高,但实际处理业务能力较弱,工作效率低;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为维护自身利益或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伪造账本来为自身获取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会计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和实践技能的强弱对企业会计工作至关重要,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
2解决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2.1建立完善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所以,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政府出台细致的管理法规,明确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职责与监督管理任务,明确会计与审计间的职能与权限,明确企业中会计监督人的职责;加强执法力度与惩处力度,进行多次有效的审查,使企业会计监督工作在法律大环境下有秩序进行;同时,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会计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人员、会计人员的关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企业会计监督力度,企业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有着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也要严格要求,真正落实,不敷衍,不懈怠。
2.2管理人员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就要把对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审查力度,进行必要的企业建设检查工作,让企业管理者进行相应的会计监督工作,不仅意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还可以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核实会计数据,及时发现问题,挽救漏洞,对企业的良性健康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监督制度要求,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专业素质,更新管理意识观念,不固守成规,在会计工作中扮演好引导与监督的角色,不仅是提高审查监督水平的体现,更是做好会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2.3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来说至关重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成了会计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环节。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处罚职业违法行为;培养正确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良好的政治思想与道德修养,使会计工作人员遵循职业操守;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业务处理能力,给他们提供相关平台进行学习,提供知识级技能培训,让他们不断吸收新的知识,积累经验,熟练进行会计工作,与时俱进,进行互联网平台应用的知识宣传与讲解;提高会计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加强与会计人员的交流与沟通,让他们充分体会会计工作中的乐趣,热爱工作,积极工作。使得会计监督工作在良好的充满正能量的氛围中进行。
3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工作,是保证企业良好运营的重要环节。我们要重视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奖惩分明,并严格落实制度要求;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提高会计监督的水平,增强会计监督力度,把会计监督提到日程安排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知识提高技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为企业保证财产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的良好健康运营与繁荣发展。
试谈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政策的不断更新,给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契机,但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不足之处也体现了出来,而且财务会计监督问题尤其突出,要想让企业得到长远、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完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动力和活力。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一、会计监督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会计监督体系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中,但其中的缺点还是显而易见的,财政、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等相关的部门没有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对会计报告的审查和监督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甚至还有一些弄虚作假、违章乱纪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阻碍了其正常运营及发展,而这所有的种种归根结底都是会计监督不到位所造成的。
二、会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1.内部会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因为当前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都是以民营企业的形式存在,而负责会计监督的工作人员多为“自己人”,他们对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视若无睹,会计知识淡薄,而且在资金的运用上公私不分,账目不清,导致会计监督工作无法进行。第二,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没有完善的组织模式,使会计监督工作不能独立的进行。第三,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有些中小企业虽然制度完善,但也只是订在墙上的“画”,没有真正去执行,没有让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第四,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差,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也不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有些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由其公司老总的亲戚来兼职,这样就使会计监督完全失去了作用。
2.外部会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不完善,会计管理的体制有很多类,也有很多种,但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中的组织及考核等问题却没有专门的制度,缺乏监督,而且很多会计信息检查对象只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单位,这样就造成中小企业的误导,以为财政部门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只负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监督等等,这在无形中就削弱了监督力度。
第二,各职能部门对会计监督工作没有做到和谐统一,互为补充,而是各自为政,自说自话,缺乏联动性,这就造成对会计行为的过程监督失控的现象。
第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也是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但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的社会监督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注册评估师等虽然专业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却不高尚,缺乏公正性、全面性和客观性,有的甚至存在作弊现象,出具虚假的报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损害企业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三、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措施
1.内部管控,强化监督
第一,因为内部环境是企业加强内部管控的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培养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境界,可以为企业更好的进行内部会计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再加上各个机构的设立,权责分明,政策明确,都可以有利的推动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良好开展。
第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审计、稽核制度,并且配备具有专业水平的会计工作人员,才能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形成合力而又相互制衡,有效的保障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有制度没有监督的工作等于有舵手无方向之舟,所以内部监督是会计工作之本,只有不定期的在企业内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建立一套考核及评估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考核,以确保企业内部会计管控张驰有度。
2.外部环境的完善与加强
第一,会计法律体系是会计监督职能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保驾护航,才有信心和底气去惩处那些违法违纪的企业,才能为会计监督的实行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只有外部会计环境的加强才能有效的控制内部会计工作,才能达到内外一致,共同监督。
3.外部监督工作的主要表现
第一,作为财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履行《会计法》中所赋予的各种职责,按照国家法律以及与会计相关的规范要求,对中小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比如说对中小企业账簿的设置、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一定要及时进行指正,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没有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对没有会计证就上岗的工作人员要责令其整改,对更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手段去处理,而且还要不定期的进行会计抽查,监督其会计工作执行的情况,督促这些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有效的进行并落到实处。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不容忽视,工商、经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都应该各显其能,发挥到对中小企业会计的监督,尤其是税务部门,更应该进行实质性的核查工作,扫除一切偷税、漏税现象,为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扫清障碍,还有金融机构需要加强现金的借、贷管理,工商部门的诚信管理也很重要等等。
第三,加强以上这些部门之间的配合,通过相互间的合作,达到统一的联防,进行联合年检,达到信息共享,杜绝会计信息不真实、会计报告不一致等等违法行为,使中小企业的那些不法思想无处遁形,另外,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对那些不良的会计行为进行曝光,对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进行宣扬,使大家达成共识,共同创造会计监督的良好环境。第四,社会监督也就是指一些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等得到法律认可的权威专家机构或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会计监督。
而财政部门作为负责管理的部门要发挥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其执法行为,加大其惩处力度,对一些不法的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毫不客气地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执法部门营造出一个独立性、公正性、合理性的监督环境,所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等等权威人士或机构必须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和道德修养,发挥出其独特的优势,严格按国家法律进行各种检查,让社会监督落到实处,让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在经济市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会计制度为会计监督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为会计监督职能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利保障,只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加强联防,才能让会计监督工作成为企业向前发展的助力剂,也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加强学习与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及自身的修养,抵制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的秩序井然,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败之地,更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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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监督的理论和实现形式必须要随着会计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新的经济管理形势下的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会计监督存在问题
(一)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逐渐多元化,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企业的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约束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能改进不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企业会计监督法律约束不完善对企业会计监督是很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基于日益激烈的经济活动的企业存在的困难出现的。企业建立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企业持续创新的深入发展的运作模式,对企业的会计监督有很大作用。其监督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会使企业内部监督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会遇到困难,而且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让监管的内部和外部的会计体系不能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极大地阻碍了会计监督的重要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些失调,造成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很多原因,他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定的内部会计监督,还有就是缺乏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由于一些企业在管理上缺乏内部控制认识,即使企业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在企业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也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真正的作用,一些具体问题在他们认为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个导致会计秩序和会计环境变得混乱,严重时出现徇私舞弊违规等现象。
(三)企业制度不到位。企业负责人不到位的约束机制使企业的监督管理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的会计监管,削弱企业的会计的职能和有效的监督。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使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在企业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企业管理者决定企业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包括负责聘任,解聘和薪酬,使会计监督企业必须遵守企业管理人员的指示,这样就使企业会计监督处于被动地位。冲突的决策和企业在经营权上起到很差的作用,企业会计人员通常会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指示和命令,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反映经营业绩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企业金融机构和财务人员做假账违反公司政策,甚至是进行违法的操作和行为。这样直接的进行企业会计监督是不够的,独立运作的会计监督体制才能实现监督作用的发挥,如果不能进行独立的进行,会破坏了正常的商业活动,只为企业领导人的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是很严重的伤害。
(四)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都有待加强。企业的会计人员是监理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成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会计监督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有直接的关系。目前,中国的企业会计人员接受高等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比例较低,所以他们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缺乏知识储备,学术要求也低和工作能力水平也较低,接受的专业培训很少,使他们缺乏监管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职业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些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意识缺乏,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工作,不能发挥企业会计监督的作用。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企业管理者进行会计欺诈,伪造企业会计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非法的会计事项,遮掩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企业正常的会计工作。
二、解决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一)加强法律约束机制。企业会计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要加快建设步伐,要不断完善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为充分烦人发挥会计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随着不断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会计监督工作做得更好,不能缺少的是由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应该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建立和完善会计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断建设好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定的详细和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具体的规则和相关的条例,要充分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会计相关法规的实施要提高了运算法则,提高企业会计监督提供的法律保障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同时要不断的增加法律会计企业的宣传,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进行员工的教育工作,让企业在法律法规的保证下进行会计的监督工作。
(二)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企业会计监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使企业会计监督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也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效率高能正常运行和维护,保护企业资金安全,保证资产完整性和保证实现企业管理目标。因此,企业应加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三)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素质。作为企业的决策者,企业负责人是经济活动的最高领导人,也是企业会计监督的负责人,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相关。要不断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会计知识的认识,从而有效地防止围绕会计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会计人员提供真实的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要不断地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定期的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企业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三、结束语
要想建设好企业,保证企业的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保证会计的监督作用,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建设完好的企业会计监督体制。
1金融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内控制度执行不严
金融会计监督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金融会计监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贪污、挪用公款、账目不清、出现过多的不良贷款等,使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滞后。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执行流于形式或难以实施。三是部分制度针对性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病无病一起服药的现象时有发生。
1.2会计业务操作不当
一是会计核算方面。因为金融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非常多,在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中,每日都要进行大量的现金收付、凭证受理审查、科目运用、账户登录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风险发生联系,很多银行、信用社产生的风险是与某个会计核算环节的失控有关。二是票据结算方面。从票据当事人看,有其本身票据填写不清带来的风险;从结算中介人看,有操作失误或任意违规而造成的风险;从结算环境看,有票据犯罪日益增多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有银行、信用社、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对处理票据纠纷依据的法律、规定理解不统一而带来的风险。三是结算编制方面。从金融会计工作的程序看,结算编制是最后的环节。在银行业中,结算风险最主要的表现是结算数据的不真实,其中尤其是利润反映不真实。
1.3会计监督不力
目前一些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只求存款数量,不讲存款结构,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盲目互相攀比,费用开支增加。对于这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经营,会计部门一般无法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1.4领导授意和追求小团体利益,造成会计监督弱化
在一些银行、信用社中,管理者为了追求单位短期利益最大化和突出个人政绩,认为自己是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金融会计事项等,加之金融会计人员在组织上隶属于其所服务的银行、信用社,因而在履行会计职责时,首先考虑的是银行、信用社利益,在填报多项数字或完成年终指标等方面时,又习惯于按照领导的授意来反映银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者,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金融会计工作,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1.5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部分银行、信用社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在工作中表现出服务态度不佳,操作行为不规范,从而容易发生会计差错;二是还有个别银行、信用社会计人员品质恶劣,他们内外勾结,肆意侵害银行、信用社利益,从而发生经济案件;三是一些年纪偏大的会计人员因办公自动化的普及,知识更新跟不上而面临工作困难;年轻会计人员虽拥有较新的知识,但缺乏工作经验,甚至缺少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心。
2强化金融会计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2.1要正确认识金融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只有正视金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银行、信用社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杜绝授意、指使、强令金融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金融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1](P32);所有金融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廉政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2发展现代会计运作手段,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金融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单位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金融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金融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银行、信用社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这样不但消除了会计人员与银行业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而且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金融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2.3加强内外部会计监管力度,完善金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银行、信用社的规模与业务种类的扩大,监管的重点不但要从会计风险操作上入手,而且在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上查找问题。因此,监管、审计人员必须在执行监管审计任务时应关注金融会计造假现象,培养其反造假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理念的塑造,提高执业能力,防范会计造假。另外要根据新的业务发展趋势、根据经营决策的需要,及时修订金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会计或有关事项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形成规范化制度,以弥补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不足。
2.4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金融会计制度,满足当前银行、信用社混业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银行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另外在金融会计工作中,要设置一系列有效的指标体系[2](P25),通过日常核算,反映出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银行、信用社决策部门能够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实现规避风险之目的。
2.5加强金融会计队伍建设
一是要建立金融会计人员的考核选拔机制,严把选人、进人和用人关。要在保持金融会计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要把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作为重要的选拔条件,建立一支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的金融会计队伍。二是要加强对金融会计人员的法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增强金融会计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和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方式,提高金融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会计监督中必须做到独立、严格、及时、有效,要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事后防范,将会计操作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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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的比重越来越大,此时会计监督便成为了在会计系统运营过程中较为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人们对会计监督也抱有很大的希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与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法治还不是十分健全,与国外的法律系统相比还有很多的不足。现在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经济快速发展,但会计监督体制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适应的监督制度并没有发展完善,造成如今会计监督的一种混乱局面。第二、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划分主体的责任,导致出现问题时不能找到明确的负责人。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的保护会计监督体制,那它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人会认真对待。
2.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企业快速发展起来,但很多企业的制度并不成熟,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导致企业的会计监督不利。有的企业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的制度,有公司虽然有相应的制度,但是因为思想上不够重视,导致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就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长期下去,导致会计秩序混乱,各种违规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
3.企业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在某些企业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短期效益的最大化,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伪造会计凭证,违规违法,使会计工作完全受制于管理当局。会计监督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很大的破坏。
4.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现在不少的企业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编造各种虚假的会计信息,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的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对领导唯命是从,既不客观公正,也不明辨是非。会计从业人员缺乏最起码的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企业的良好信誉,无法维持企业的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5.外部监督发挥的作用不足。政府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是外部会计监督的左膀右臂,但他们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社会部门不能和企业积极的进行沟通,没有把审计的报酬同企业相隔离,导致审计受限于公司。政府部门不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所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法律没有对这两方面提出完善的监督体制,使这两者都无法有效的约束企业。
二、健全会计监督体制的方法
1.完善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了快车道。为了完善会计监督体制,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虽然新的会计法还不能完全解决会计监督的各种问题,但已经迈出了很有实际意义的一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各种实施细则,使《会计法》能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尽快建立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不同的企业的多元化需求。明确会计监督的职责,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强化一些相关的配套法律,加大对会计监督违法的处罚力度,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体制。第一、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的目标。除此之外还应确保经营活动的效率和对法律法规的遵从性。针对薄弱环节,首先制定一些最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监督管理的体系。在此体系运行起来后,根据具体情况改进和升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企业内部需求的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完善的会计监督管理体制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也是确保经营者的经营效率的重要方面。第二、要加强审核监督财务收支。要着重检查常见的违法违规现象。如巧立名目收费,超越规定的费用;私设小金库,不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标准收费,设置账外账等。财务支出是财务审核的重要内容,因此要特别注重对财务支出的审核。在对财务支出审核监督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是否有提高开支标准,扩大范围的问题;是否有挪用、截留和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财务审核指出的内容有无被虚报冒领的问题;财务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等等。
3.加强财务管理的过程控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以前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资金管理,但是现在转向了财务会计监督,而以后的趋势是转向以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为主的控制系统。对经营资金的运动过程实施监控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其中包括筹集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企业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4.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在高校中加强职业会计人才的培养,注意基本的职业道德的灌输,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能力的专业会计人才。会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其次要特别重视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锻炼。会计人员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只有不断加强他们的专业能力,才能保障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所以企业应该提供机会给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最后,要特别注意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是一种较高的素质,它要求会计人员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用科学的分析,从全局的角度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会计从业人员还应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培养不谋私利,勇敢执法的品质,能够做到大公无私,克己奉公,在压力和诱惑面前能不为所动,坚持原则。在业务能力方面,会计从业人员要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是推进会计监督体制发展的重要力量。高素质的会计人才使得会计监督得以有效而且有效率的执行。
5.加强外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也是确保会计监督体制有效运行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加强外部监督,就是要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包括对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领域的监督和调控。社会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做出评价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基础之一就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其次,加强群众监督的作用也很重要。要将群众监督和专业监督结合起来,使得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协调一致,有效奠定会计监督体制的基础。
6.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注意岗位之间相互的牵制作用。会计岗位中存在横向与纵向的相互牵制关系,合理利用这种制约关系,以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发生错误和弊端。抓好会计工作的基础工作规范。尽量做到会计业务处理标准化、规范化,从而避免职责不清和工作手续不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着重审核原始凭证。
三、小结
在会计工作中,有很多都是不注意审核原始的凭证造成的。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从一开始就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对单位领导的一种约束,对监督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会计监督的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的法律法规规定笼统滞后
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出台和修改了大量会计监督法规、规章,比如重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从现行的这些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监督中发现的大量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不完备,究其原因就是这些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笼统,相互衔接差,可操作性较弱。我国证券立法中关于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完善。比如: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注册会计师可以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和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涉及相关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我国《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证券监督及经营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中对于以上各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处罚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中心业务偏离审计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指南准则》中规定:“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同时从事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可以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财务咨询等。我们知道,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同时从事安然公司的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甚至非鉴证业务的收入超过鉴证业务收入。试想,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主要来源于报酬丰厚的咨询业务时,那么我们怎么可以期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会保持高度的独立性,高度的职业谨慎,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审计服务呢?这种独立性早就淹没在“利益驱动”之下。因此,美国在安然事件之后出台了《萨班斯法案》,其中就对中介机构从事的非鉴证业务进行了限定,这一点我国是可以借鉴的。
(三)对会计人员监督的错误认识
人们对会计监督存在两种极端观念。一种认为会计监督就是管、卡、压,处处充满着对会计工作的不信任感和敌视态度;另一种认为会计纯粹是为企业“老板”服务的,“老板”要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存在什么监督不监督的问题。所以实际上,会计人员往往会被牵向企业中实际权力较大的一方,影响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因此,会计监督能否步入良性循环,不仅取决于会计人员敢不敢监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对被监督的态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如何造就一个被监督者能主动接受和欢迎会计监督的氛围,显然是强化会计监督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才能保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才能使各部门的经办人员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机制。而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监督的内容实施再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应分别独立,同时保证内审人员独立于被审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会计监督的内容实施再监督,才能严肃财经纪律,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实现良性循环。所以,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的真实完整,保证企业的财产安全运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在国家监督中,各级财政部门
首先应指导、督促中小型企业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一旦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中小企业依法建帐。其次应加强对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具体来讲应依据有关法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对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要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应督促中小型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税务部门也应改进查核方式,侧重于进行实质性查核,确实扫除逃漏税企业,以建立公平的纳税环境,改进税务人员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态度,并建立税务代理人制度。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建设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会计人员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这样素质的会计人员才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才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再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所以要注意会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继续提高,要为他们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最后,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而且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因此,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操作的能力,同时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这些会计人员进行培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全面性,使得中小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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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是国家为保障财政分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凭借政治权力,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对直接影响分配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总称,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监督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会计信息作为国民经济信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从根本上提高其整体质量也成为了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就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的现状来看,若想将该目标实现,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只有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其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一、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的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会计信息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整体质量也受到了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比如说资产负债不实、报表弄虚作假、乱列成本费用以及偷税漏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引发其他经济问题。归纳起来,会计信息失真能够造成的影响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失误
由于会计信息承担着向社会各界传递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职责,所以,一旦会计信息出现了失真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各界接收到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从而导致对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例如: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这些信息资料失真,就会直接导致国家相关部门在对短期经济发展进行计划的时候,缺乏有力的会计依据,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措施。基层会计信息失真给微观主体的决策也会造成决策失误的结果。
2.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无论会计失真的出现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造成的,其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实际存在的,例如:管理混乱、漏洞百出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其可以浑水摸鱼,收入不报,截留利润,以此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甚至还会出现伪造凭证、偷税漏税的情况,这些贪污、腐败行为的存在都是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所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关重要,需要引起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3.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就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来看,大多来自于人为操纵,对会计利润和经营成果进行夸大,掩盖企业矛盾,久而久之,就到导致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一旦企业破产,那么与企业发展与直接经济关系的工作人员就会面临失业问题,破产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失业人群也会逐渐扩大,不仅给增加了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而且还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其不仅关系了会计工作本身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归纳起来,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同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最基本信息,将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提高,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实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及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所以,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2.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还恶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一切财政支出和收入都要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能够避免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且还能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国家财政部门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其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且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势在必行,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方法,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各项财务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也是提高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只有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够使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开展一切会计工作主体,所以,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首先是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严格聘用,要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要求只有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够从事会计工作,以此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断规范与完善,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最后,要提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力度,结合当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实际情况,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从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切实帮助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从而更好的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做出贡献。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一旦出现失真的情况,那么不仅会危害到社会经济生活,而且对政府国民经济的调控策略的科学性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为了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此项工作长期而又艰巨,所以,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当前会计信息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完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将会计信息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出来。
[摘要]乡镇财政是基层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财政大权的管理,乡镇财政所更是财政大权的守护者。加强对乡镇财政的建设和对乡镇财政监督责无旁贷。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动态监控体系。
[关键词]乡镇财政所;财政监督;资金管理
1管理模式和工作情况
1.1管理模式
乡镇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具体是对税收收入高的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分级管理、收入分享、支出定责、责权统一、超收奖励”;对税收收入低的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
1.2工作情况
(1)各乡镇财政所建立了责任体系,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是根据财政所的各项业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和优化了惠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申报审核、农村“一事一议”、“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项财政管理工作流程。
(3)惠农政策落实得到了保障。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财政所加强了对强农惠农资金申报的核查和监督,杜绝了惠农资金被挪用、套取、冒领等现象,使政府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4)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5)注重提高乡镇财政整体形象。财政不仅加强了财政收支的监管,而且注重搞好优质服务,真正实现了“服务型”财政。
2乡镇财政所存在的问题
(1)乡镇财政所工作交叉,不能很好地独立尽其职能,缺乏一定的专一性。部分乡镇财政所与其他事业单位共用一套人马,工作中存在交叉。
(2)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部分乡镇未设置财政监管专职机构,财政所内部也没有专人负责财政监督工作。对上级布置的一些专项检查活动以及内部监督工作,由于客观原因与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工作只能疲于应付。
(3)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缺少综合管理人才。乡镇财政所队伍中本科学历、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率低。传统的财政管理工作比较单纯,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只要具备会计基础知识,知道如何记账报账,基本上就能胜任本职工作,可是现在的财政工作性质和过去比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比如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靠单一的会计管理工具是远远不够的。按要求对每个专项资金项目工程从立项施工到最后项目的验收,财政监管部门必须全程跟进。不了解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看不懂图纸,不知道项目施工流程,谈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
(4)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乡镇财政所人员配置不合理。年龄结构在36~50岁的占了一半以上,大部分乡镇老同志担任领导职务,还要负责完成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缺乏年富力强的中坚力量,年轻同志短时间内又不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5)由于部分资金项目的条块分割等原因容易形成财政监管盲区。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乡镇财政参与监督管理比较容易,但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道路、林业、农业等项目资金,有的不通过乡财政所,导致有的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使用效率不高。
(6)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有待细化,对乡村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对乡镇财政所发展的建议
3.1完善乡镇财政人员管理体制
理顺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乡镇财政所、人员和业务职能划归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和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建立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使其发挥应有的职能。
3.2加强乡镇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素质,必须建立规范化的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业务素质培训班,以提升财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业务交流,对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通报;召开不同层次和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议。从而更好地适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2)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乡镇财政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促进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3)要把廉洁理财教育贯彻于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始终,树立“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服务,公正、公平、公开。
3.3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乡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1)坚持监督检查方式多元化,对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减少中间环节,增强透明度。同时加大对财政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结合财政监督转型实践,提高乡镇财政所监督的效果。
(2)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实施成果,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信息化监管网络。
3.4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财乡管”制度
(1)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村必须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工作抓实抓细。
(2)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各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
(3)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督促其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增加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不断加强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依法理财。
(4)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3.5做好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量化考核
各乡镇每年至少安排2项财政监督检查任务。在检查内容和范围上要把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结合近年检查出的共性问题,开展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局要把乡镇财政监督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乡镇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6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全面建立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把乡镇财政管理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对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利于对乡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3.7加强对乡镇财政账户管理,严格规范支出
严格规范乡镇财政所支出管理手续,加强对银行账户监管、票据使用的管理。严禁“白条”、普通收据入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系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截留滞留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管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和完善源头治理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实现财政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大力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乡镇,协助乡镇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实现上下一盘棋,发挥监督整体效能,提升乡镇财政监督的工作层次,促进财政监督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李庆萍.浅析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2]周南辉.浅析乡镇财政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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