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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旅游伦理消费行为竞争行为生态伦理
论文摘要:旅游业是新兴的高速发展的产业,目前国内外兴起旅游热,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社会、伦理问题,分析了目前旅游发展带来的一些旅游伦理问题,提出加强文化建设,注重生态旅游,合理规划以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是涉及到多个行业的综合性产业,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大加快了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然而随着旅游发展,由于受到外因以及内因等的影响,旅游业带来了对资源、环境、经济、道德伦理、文化等方面的破坏,对人类社会带来了我们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我们不得不对其予以重视。
一、旅游伦理与旅游可持续发展
1980年世界游乐组织把旅游定义为,“人们小于非移民及和平目的或m于导致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精神等方面的个人发展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等目的而作的旅行。”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外出旅游。在旅游活动中。人们必须处理一系列复杂的关系,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文物古迹的关系、旅伴之间的关系、人的身心关系等等,道德规范是协调这些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规范。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称为“旅游伦理”。旅游伦理基本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其所协调的基本关系,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尊重爱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凿;(2)尊重保护文物古迹,实现人与历史的和谐;(3)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4)认真对待自我,实现身心和谐。
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不损害环境持续性的基础上,既满足当代人高质量的旅游需求,又不妨害满足后代人高质量的旅游需求;既保证旅游者的利益、旅游地居民的利益,又保证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实现旅游业的长期稳定和良性发展。它的实质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利共生、协同进化和发展,包括自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i个基本的方面,强调社会的发展是复杂系统的整体推论、不断优化的过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
二、建设旅游伦理的重大意义
建设旅游伦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游客旅游目的的实现。旅游伦理可以为游客的旅游行为指示道德方向,并内化为旅游行为习惯,提升游客的人格,从而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与人和谐相处,在宽松的氛用中达到旅游的目的;其次,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环,人们在旅游活动中自觉地把自身置于整个生物圈相互依存的网络中,用旅游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而主动地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创造高度的生态文明;第,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旅游伦理首先规范调节的人际关系主要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生人有助”是其重要规范。这种道德规范有助于升华旅游者的人格,进而自觉创造熟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旅游伦理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1.对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的影响。戴尼逊·纳什(DennisonNash)从“帝国主义”的概念开始分析,指出今天的帝国主义与以往已有所不同,提出了旅游具有帝国主义的侵略特点。他超越了对具体的旅游过程的研究,把旅游活动看做一种文化接触和交往的方式,注重分析它对接触双方带来的影响。旅游开发特别是民族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十分重视对当地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给当地社会带来民族文化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破坏等方面的影响。现在我们开发原汁原味的民族旅游产品,旅游者去民族旅游区旅游都希望能够真正体会到原汁原味的风土人情,于是出现了讲民族旅游资源的本来面貌不加修饰地呈现在旅游者面前的情况。在实际的旅游产品的开发中,往往存在“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现象,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为了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对本地区本民族的文化进行扭曲和“舞台真实”,都给旅游的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旅游开发的进程,旅游者的大量涌入,旅游者把自己的生活方式,意识形态,价值观等带到旅游目的地,渐渐地使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文化情况发生变化。弱势族群的文化传统所面临的生存危机,是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多重外力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当代民族一国家对边缘地域和非主流群体的“同质化”或“经济一体化”战略是此危机形成的主要原因,而旅游产业向“弱势族群”聚居地的拓展也只不过是构成这一战略的一个子环节而已。
2.对旅游者消费行为的影响。有的人类学家把旅游称之为“现代朝圣”。但是有的认为也是世俗的,因为旅游本身包含了很多世俗的成分,如娱乐、游玩、享乐,即他们所谓的四个S:太阳(Slln)、沙滩(sand)、冲浪(surf)、性(s)。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了许多具体问题,如文化认同问题,文化整合问题,经济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的关系问题,文化的重构与真实性问题,文化的生产和保护问题等等。旅游业带来的很多社会问题,如旅游业的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及由于色情服务而带来的疾病,如性病及艾滋病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也将会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甚至反过来影响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的世俗性特点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使人们的消费行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文化优越感强加于旅游目的地。旅游使离开原居住地的,非定居性的活动,旅游者的活动受原居住的道德约束较小,会出现文化优越感,旅游者就想把自己的消费观念强加到旅游目的地。其次,正常道德行为约束程度下降。由于离开了原来的熟悉环境,不再受到原有的道德法规的约束,很容易做出违反道德道义的行为,出现赌、黄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再次,出现奢侈浪费消费情况。人们在旅游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夸大消费行为,出现攀比心理,从而出现铺张浪费,浪费社会资源。最后,旅游消费层次降低,消费质量不高。特别是娱乐消遣文化,它偏重感官享受,刺激受众的直接需要。
3.对旅游企业的竞争行为的影响。旅游业作为一个非传统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其是一个赢利性较高的行业,但是在利益驱使下使旅游企业的竞争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正进入服务业革命时代。旅游服务是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的旅游企业存在缺乏旅游服务诚信观念,从而导致经营组织者和旅游者的利益纠纷不断。中国现有的旅游服务质量却不尽人意。旅游秩序混乱,不合理的行程安排,不规范的旅游服务等,导致了旅游利益纠纷和大量旅游者投诉,严重败坏了中国旅游业的声誉。由于旅游服务者的诚信服务意识不够,缺乏旅游服务道德约束和法律监督机制,导致我们旅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出现恶意削价,损人同时害己;以贿赂的手段拉拢顾客;为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游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盗用别的企业的名牌或开发成果等等现象。
4.过度不合理开发对旅游资源、环境的破坏。对于旅游开发,就全球大多数国家而言,都经历了先建设,后环保;先过度开发,后治理污染的曲折道路。中国旅游开发中存在旅游资源破坏严重的问题,挥霍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中国旅游资源相对丰富而独特,但是,面对旅游业飞速发展、旅游者数量倍增的压力,旅游资源稀缺性表现越来越明显,出现了从旅游资源开发者、经营组织者到游客挥霍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于一些开发项目缺少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出现了旅游开发到哪里,污染与破坏就带到哪里的“旅游摧毁旅游”的现象。
四、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伦理发展
我们应该遵守遵循自然、整体优化的原则,用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来开发旅游。“遵循自然”是指生态伦理思想和基本原则,它指出了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的丰富性,以及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遵循自然,也就是顺应自然、师法自然,其标准是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和谐。生态伦理学要求人类与自然建立一种良好的和谐关系,维持一种合作的道德准则,用生态伦理观来对待大自然、开发自然资源,与自然万物共存共荣。节约资源,合理开发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可贵的旅游资源,有规划有秩序的开发,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破坏,使旅游资源得以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时,必须注重文化因素的开发,增加文化含量,使旅游活动能够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使旅游过程成为一种人普遍的学习交流过程。应当充分发挥相关的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旅游伦理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对违反伦理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引导旅游者、旅游企业进行诚信旅游、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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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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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第四媒体,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随着高校校园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其积极意义上作为大学生们学习和娱乐的平台的同时,也如一把双刃剑,日益暴露出他们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我们只能顺应这一趋势,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途径,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用生动快捷的方式把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方法正确,开展教育才会有成果,大学生才会接受,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改造社会,从而展现自己新一代的精神风貌。
第一,高校要大学生的网络准则,加强对大学生伦理道德的培养。网络伦理是现实伦理的延伸和拓展,要想使大学生有一个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必须在现实中加强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观念的培养。对大学生的上网行为必须有所规范,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让他们心里要明白,让他们懂得自律,同时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学校应当多开展学生乐于参加的德育教育活动,减少学生上网时间。同时,加强道德纪律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他们能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避免伦理道德失范,以防受到伤害,同时要让他们明白网络世界并不是真正虚拟的,可以随心所欲的,同样要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制约。
学生伦理道德教育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网络的普及和推广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也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和德育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和崭新的工作阵地。我们要大力挖掘网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它的优越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网络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的有利途径,使整个网络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构建完美的社会主义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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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伦理问题分析历来是中外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合同法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内在联系,共同构成比较完善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的不断完善,验证了合同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赋予合同法以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内在逻辑,甚至外化为某种程序和形式。本文试图通过简要分析合同法若干问题,进行有关伦理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指正其伦理偏离或者缺失。
关键词:合同法 诚信理论 伦理道德
合同法是根据现实社会为了维护人们日常经济关系所产生法律,属于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合同法在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法条设计也呈现出许多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能够有效折射出社会主流伦理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合同法长久不衰的法宝,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的客观作用。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越来越被我国的相关法律所重视,成为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执行时所必须追随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条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弥补的漏洞,这些都迫切的需要诚实守信这一伦理道德去加强约束和营造。因此,作为合同法同样需要社会给予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顺应合理合法的发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变更、完善、执行、终止等环节,诚实守信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体现了当前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精心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新的合同关系中认识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发生的关系。二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体现的诚实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重要的信息,要积极履行保密、执行、协助等职责和义务。三是在合同的终止之后的诚实守信。在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停止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脱离合同的制约,停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再对合同、对彼此有责任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没有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约束,致使合同的有关内容、效力等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泄密、流失等,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保密、协助等相关义务。四是,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释,不但可以忠诚于合同本身,同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正确的起到解释和帮助作用。
法学界认为,合同法是以规范、调整、约束现实生活的契约等各种形式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可以说是将现实生活中的因合同产生的相关利益关系转变成内在的价值。伟大的学者康德曾经说过,在自然界中,万事万物都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运动,而只有有理性的事物可以按照原则进行行动。正是因为所有人都因着一定的目的和价值,自主的改变自己的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样的行为都是由个人的内在价值所影响的。正因如此,法律法规是一种专门的关系科学,是不能纯粹的追求理论研究的,必须更加注重兼顾经验和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存在,重点考虑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在伦理价值以及之间的关系。在履行当前合同法中,必须要求合同订立和各条款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履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是遵循一定价值的正确伦理价值,存在本质上的行为控制要求,这样的伦理分析来解释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可。合同法的效力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不能忽略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要建立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渐趋完善和理性的坚实基础上。
总而言之,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实行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亟待通过伦理分析的手段帮助完善及解决。比如,正确对合同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修订,完善针对此项缺陷而修订现行的合同内容和原则立法;实现合同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法理的确定,表现在制定合同时,在一定的社会范围之内进行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调节和规范。具体来说,合同法对于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应该着力建立健全由自由、正义、效率和美德多种因素包含进去的新型的机制和制度,以便于实现共同的社会价值目标,达到伦理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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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发展在对人类进步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着负面的影响。网络影响着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的教育方法应该随着现代传播手段的改变而改变,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 大学生 道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第四媒体,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随着高校校园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其积极意义上作为大学生们学习和娱乐的平台的同时,也如一把双刃剑,日益暴露出他们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覆盖范围广、内容生动直观、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为大学生学习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开拓了崭新的空间,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和自由性以及“他人在场”的缺失性,使得大学生伦理道德责任感弱化,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现实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干扰。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思想道德水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这确实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下面笔者就网络对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浅显的概括。
网络以虚拟实在和虚拟空间作为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可以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隐匿和篡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处境来掩饰自己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比尔盖茨曾在《未来之路》中引用了一副有意思的漫画: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另外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形象地表现了网络的虚拟特征。青年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主体,因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容易让自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中被一些虚假的现象所迷惑,而做出些与自己身份不合的举动。“追星族”在大学生中是一个很普遍的群体,很多大学生甚至放弃学业去碰自己的“偶像”。但是这些所谓的偶像在网络上光鲜亮丽的背后是否存在一个真的自我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网络的娱乐性使得大学生不再以学习为重心,他们上网大部分是为了娱乐,网络世界的多变性让他们目不暇接,以至逐渐迷失了方向。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于华美绝伦的近于现实的网络游戏画面中。在这种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很多大学生因其心智还不成熟而导致迷失自己,造成其价值观的扭曲,引发青少年犯罪。
网络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导致种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个别同学甚至萌生了某种不良的念头,觉得“作假可以获得成功,老实只会导致失败”。这种思想观念,使得大学生不讲诚信的现象在大学里随处可见,作弊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了奖学金或是评优在考试过后找老师要求加分等等。这些不诚信的举动随着互联网前进的步伐越来越普遍,这告诉人们这种失衡现象应该尽快加以控制,否则将会对大学生伦理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我们只能顺应这一趋势,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途径,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用生动快捷的方式把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方法正确,开展教育才会有成果,大学生才会接受,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改造社会,从而展现自己新一代的精神风貌。
第一,高校要大学生的网络准则,加强对大学生伦理道德的培养。网络伦理是现实伦理的延伸和拓展,要想使大学生有一个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必须在现实中加强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观念的培养。对大学生的上网行为必须有所规范,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让他们心里要明白,让他们懂得自律,同时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学校应当多开展学生乐于参加的德育教育活动,减少学生上网时间。同时,加强道德纪律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他们能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避免伦理道德失范,以防受到伤害,同时要让他们明白网络世界并不是真正虚拟的,可以随心所欲的,同样要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制约。
学生伦理道德教育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网络的普及和推广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也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和德育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和崭新的工作阵地。我们要大力挖掘网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它的优越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网络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的有利途径,使整个网络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构建完美的社会主义网络文化。
[1]网络伦理的若干视点.中国报刊杂志大全
[2]陆俊,严耕.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 [J]. 国外社会科学,1997,(2) : 14~18
[3]万峰.网络文化对大学生伦理道德影响的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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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和一个民族永久不衰。温家宝曾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救赎道德,势在必行,时不我待。
行政伦理,主要指的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道德理论体系。正如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不可或缺,一切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其日常活动,尤其是政府公共行政的有序和高效,都离不开公共行政伦理建设。良好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在公共行政理念方面表现为良好的理想、信念、宗旨与价值观念,并具体化为“为民”、“责任”、“服务”等;社会道德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的道德建设整体都得到了发展,但也面临着转型,随着转型压力的递增,社会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社会道德失范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失范状态是社会转型变迁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而社会道德失范现象作为社会失范状态的一个方面,充斥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中。
尽管文明的趋势是上升的,但是,社会道德良心已经进入了它的休眠状态。以2006年的“彭宇案”为起点,到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从苏丹红到三氯氰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等关系到人民最基本吃饭的问题;再到老人倒地无人敢扶,到2010年的冷漠人心的“小悦悦事件”等关系生命道德的问题;再到2013年的复旦大学“投毒事件”,这些都是国人道德上的缺失,没能坚守住自己诚信、良心的阵地,为了一己私利,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的结果。至此,几乎每天网络上都会爆出让人担忧的违背道德常理的相关事件,许多学者也进入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得出主要的两种观点:一是道德信仰危机;二是道德行为失范。它降低了中国人的整体素质,损害了我们民族在世界大家庭中的形象,成为今后国家发展进步的障碍。
1.教育滞后的影响。教育滞后主要表现在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在学校,教育过于功利性,关注的重点更多的在学校的升学率和学生就业率,而忽视了学校的育人功能。家庭方面,很多家长忙于工作和事业忽视对孩子的德育教育,忽略了对孩子品德教育的重要性。社会方面,德育教育空白无力,没有形成主流,而且在对优良的道德行为、典型道德模范宣传不足。
2.功利主义的驱使和社会风气的败坏。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可以昧着良心踩在别人的身上追逐名利、践踏道德。社会正在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由此导致人们责任心的丧失。我们已经在道德滑坡的环境里越走越深,不能正确的分析具体的情况,已经处于道德规范的迷茫期和困惑期,不知道到底该不该坚持自己原有的价值观。
3.舆论导向的影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变幻时期,市场经济的法则是价值规律,而自由而平等的交换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观日渐深入人心,人们通过交流平台自由的发表言论,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些道德行为和道德观念批判的声音也越来越大,致使舆论导向也随之发生改变。
4.自身文化素质因素的影响。中国人长久以来受到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思想的禁锢。在这种氛围中,中国的传统文化生长生为一种“服从”文化。人们在这种几千年的熏染中,逐渐成为老实本分、安分守己的价值观念成为了人们的处世之道,而“家”文化使中国人“重私德、轻公德”的思想根深蒂固。
5.社会评价体系的影响。社会评价是社会的行为主体根据已有的、为大众所接受的标准,对社会某一现象或者社会事实进行评判,然后为其定义一个积极或者消极的意义。在传统计划经济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逐渐走向多元化的阶段,人们就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出现相应的利弊权衡。
6.世俗化和多元文化的冲击。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在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对物质和金钱、欲望的满足超越了道德伦理的价值。西方思潮在向我们不断袭来,我们在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至上的同时,忽略了传统道德的要求,在接受西方思潮的时候,并不能把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全盘否定。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既要吸取各国社会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让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文化传承下来,也要积极利用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引导与完善各项制度,填补转型中制度设计的漏洞。
1.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氛围。社会上发生的很多的有关违背道德良心的事情,由此导致了人们的冷漠性。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可以从“学雷锋”做起,不吝啬我们的每一滴爱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需要帮助的人伸手双手。各行各业应在自己的岗位上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2.道德教育宣传,树立正确社会向导。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等传播工具,树立典型,加强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理论教育方法,通过隐性教育法把德育内容潜移默化渗透到学生身上,并使其内化为其良好的道德素质。社会上应加大宣传力度,把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社会向导,自觉净化心灵。
3.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良好社会道德意识。社会道德问题根源于社会现实问题,现实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各种制度、法律的完善。
4.道德教育至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制观教育、价值观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健康人格教育等都应成为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把道德教育推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5.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中积淀着我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一个传统文化代表着一种民族精神,我们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传统的力量从源泉上净化社会不良的风气。
6.政治文明建设并完善相关的法令法规制度。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两手抓。逐渐扩大社会的自由度和自主性。还权于社会,形成自律性的公共道德规范管理约束自己。允许舆论的批评监督,逐渐扭转社会舆论和风气对违背德行为的价值颠倒的判断。
在以经济发展为主体的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强化。我国社会道德失范和滑坡现象实属自然,我们只有将构建新的道德体系的任务放在时代背景下,结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运用科学的手段,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会走出道德失范和滑坡的困境,实现人类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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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的教学既包括经济理论和分析工具的教育,又包括经济伦理的教育。伴随着数学逻辑方法在西方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日益成熟,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加强经济伦理教育逐渐受到经济学者的关注。经济伦理指直接调节和规范人们从事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现代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从同情心出发,论述了利他主义的伦理观;在《国富论》一书中从物质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论述了利己主义的经济观。他从经济理性和伦理道德的内在统一的角度论述“经济人”假说,一方面,人们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得失和盈亏计算精密;另一方面,利他心理阻止人们使用卑鄙行径和不公正手段获得财富。随后,马歇尔、弗里德曼、阿马蒂亚·森等众多经济学家都在经济伦理方面展开了论述。马歇尔指出经济人的完全利己主义假设在道德面前是不成功的;弗里德曼主张在法律和基本的道德规则下追求利润;阿马蒂亚·森通过经济学和哲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把伦理因素重新纳入投票悖论、个人选择、不可能定理等至关重要的经济学问题的讨论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总之,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包含有丰富深厚的经济伦理元素。
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进行经济伦理教育有助于学生认识和了解西方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和价值观。西方主流经济学说一直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哲学基础,而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功利主义的积极和消极方面势必会直接影响西方经济学的科学性和局限性。经济学家罗尔斯指出了功利主义的三个错误:没有认真考虑社会如何分配利益和福利,没有认真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没有考虑欲望满足方面的特性。熊彼特进一步指出,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经济史,解释经济的推动力,解释涉及实施动机的问题都毫无价值,它只对福利经济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且,在最狭义的经济领域里,功利主义的假设是多余的。在西方经济学中加强经济伦理教育,有助于形成对功利主义的科学认识,能使学生从辩证法的高度认清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优势和先天不足。
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进行经济伦理教育有助于学生了解当前西方经济学及其政策导向中蕴含的价值取向。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说,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其理论假设和核心主张方面都体现出了非常鲜明的价值取向。理论的中心思想指出:以私有制为基础组织起来的市场社会是人类自然的状态,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这样的社会将通过看不见的手走向繁荣;资本主义从来就存在;人类历史是市场逐步自由化的过程,社会唯一需要的是消除国家束缚和干预。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加强经济伦理教育,客观地研究和分析当代西方经济学及其政策导向中的价值取向,是正确认识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建树及其应用价值的必然要求。
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进行经济伦理教育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经济伦理观。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假设,即认为自利是最基础的人性。这一假设是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具有分析工具的价值,但不具有人生目的和理想人格的价值。作为经济学者,一方面,在研究动机上不能将自己定位为一个追逐私利的“经济人”,而应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具有高尚的道德信仰和人格追求的人;另一方面,在经济研究中不能脱离正确的伦理价值观的引导,应利用伦理常识将经济学知识进行整理与应用。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加强经济伦理教育,无论是对增强学生以正确的经济伦理立场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素质和能力,还是对提升学生的人生理想和抱负,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进行经济伦理教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教师在讲授西方主流经济学说或代表人物思想观点时,增加对其哲学渊源和伦理特色进行介绍。在西方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时期,绝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是出生于资产阶级家庭,哲学、伦理学不可避免地对其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有所影响。而经济学家将经济研究的结论抽象到哲学理论层面时,又必然会烙上当时某种哲学或伦理学的印记。正因如此,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将18世纪到19世纪经济学说的哲学渊源和伦理特色抽象归纳为功利主义。亨特将20世纪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哲学渊源和伦理特色归纳为个人主义和伦理上的功利性享乐主义结合起来的产物。第二,教师在讲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建设与推导时,增加对其价值判断进行伦理评述。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虽以模型化和实证化为主要特征,但理论模型建设与选择上却总是以一定的伦理特色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和前提的。以经济学家约翰·贝茨·克拉克的边际生产率分配模型为例,该模型提出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指出:劳动和资本各自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它们各自的产品价值,同时也就决定了它们各自所取得的收入。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将该模型称为“边际生产率伦理学”,获得了公众和经济学家广泛的支持。第三,教师在归纳主流经济学家提出的政策主张时,增加对其伦理价值导向的道德分析。经济学家在适当考虑了某一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后,其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是从广泛的社会科学(包括伦理学、哲学的知识)中得出的结论,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分析。完整的解读经济学家的政策内涵,既要分析和介绍经济方面,也要分析和介绍非经济方面,特别是伦理方面。更何况,任何的经济政策主张都会影响到社会秩序中每个人的幸福和福利,而利益的追逐是道德问题产生的基础。以最大产出的经济政策为例,美国和俄国都以最大限度的产出和财富的增长为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之一,但是,美国的最大产出量由消费者决定,而由于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俄国的最大产出量基本由中央集权的领导机构来确定。两个国家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完全一样,而其中所隐含的伦理意义却完全不同。由此可见,各国的经济政策是各个国家根本制度和意识形态中核心价值观的产物,无论引导还是跟随某种政策主张,都需要某种伦理体系来指导他们提出建议。因此,弄清楚西方经济学家政策主张中蕴含的伦理价值导向,对于我们认清西方市场经济各种政策的实质及其对我国的适用范围,是极为有益的。
此外,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进行经济伦理教育,对从事西方经济教学和研究的高校教师也提出了挑战。教师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西方经济学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还需要提升自身的哲学伦理素养。一方面,应注重总结西方经济理论内部隐含的道德判断及其作用;另一方面,应关注西方经济学对于伦理或道德的解释性内容的研究。道德和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之一,高校经济学教育工作者,要达到经济学素质与哲学素质俱佳,才能精准地解读前人的在经济伦理方面的深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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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状看,税收会计带有独立的学科特性,正被注重并肯定。然而,税收会计关涉的理论探究,仍没能被深入调研;理论及这一范畴内的会计实务,都落后于关联着的企业会计,没能与预设的税收地位契合。应当深入查验理论内涵,在这种根基上,助推税收征管原有的水准提升,落实预设的两个转移。
税收会计特有的专业属性,是税务范畴之内的关联机关,依照拟定出来的会计规则,核对及查验各时段中的资金运转。现有的分类中,会计可分成如下分支:企业会计及关涉的预算会计。对这一分类,存在对立特性的两类看法。第一种为:税收会计被涵盖进总体架构下的预算会计,是宏观体系特有的构成成分;第二种为:税收会计没能涵盖进总体架构中的预算会计,它与体系以内的预算会计,凸显着并列的关联。
对这样的疑难,会计依凭的多重机制,都没能予以明晰。税收会计惯常被设定成独立特性的会计部分,区别于既有的预算会计。计划经济存留下来的影响,是捆绑了预设的税收规划、细分出来的统计流程。这样的态势下,税收会计在拟定出来的会计体系以内,依旧没能明晰应有的位置。
会计体系建构起来的总体架构,惯常把总体范畴之内的会计,分出企业会计、对应情形下的预算会计。这样区分依循的指标,是获取利润这一本源目的。税收会计没能预设盈利这一目的,为此,不应被划归进企业会计。若把这一分支设定成独立特性的会计流程,并列于既有的会计类别,则很难寻找出精准的理由。很牵强的这一理由,是税收会计独有的调研对象,独立于预设的体系以外,带有专门的特性。
税收会计范畴以内的核算主体,涵盖着特有的两重模式:第一种预设模式,是基层架构内的这种核算,把税收关涉的征收机关、上解及入库这样的机关,当成基层层级内的主体;第二种预设模式,是集中态势下的核算路径,把省市这一区域以内的税务机关,当成本源的核算主体。
税收会计特有的任务,是全面查验税款入库这一状态、金额特有的运转流程。为此,会计流程拟定好的这种主体,应直接从事惯常的征收、对应着的入库等。由此可以明晰:税收会计关联着的主体,应被设定成税务机关。然而,只有平日以内的征收机关、款项入库关涉的查验机关,才被划归成这一范畴。例如:国家设定好的税务总局、省级这一层级内的税务局。其他范畴以内的类似主体,都不可划归成税收会计特有的主体。
税收会计细分出来的改革领域,涵盖了关涉成本效益这一特有领域。伴随经济拓展,多重层级内的经济成分,凸显出并存的总倾向。这一局面之下,若单纯依凭惯用的征管流程,很难创设最优成效。为此,应审慎查验征收成本,考量这一流程创设出来的效益状态。
现今时段的会计机制,很难考量潜藏着的耗费成本、关联着的效益。这是因为,税收会计与预设的预算会计,凸显出分离的态势。税务部门平日以内的活动耗费、其他范畴之中的关联支出,都来自本源的预算会计。然而,税务部门惯常的业务流程,却表征在征收进来的税金数额、入库范畴中的这种数额之内。这样的部分,是经由税收会计预设的流程,予以查验及核对的。预算及税收架构下的会计核算,分别对应着特有的活动耗费、平日以内的业务成果。如上的二者,没能凸显出内在关联。为此,企业经营得来的部分收入、惯常从事着的流程耗费,都没能被考量,阻碍到了税收效益的层级提升。
为此,未来时段的关联改革,应把惯用的税收会计,也涵盖进拟定好的体系架构内。把税收会计这一分支,纳入整体态势的会计内涵。这样改造得来的新程式,会更适宜变更着的市场现状。
平日业务中,常会把细分出来的税收会计、类似特性的税务会计,予以混同。应当明晰的是,税收会计及惯常用到的税务会计,被划归成不同科目。二者预设了差异特性的主体、拟定的对象、核算依凭的根据、拟定的总任务、某一时段的会计目标。税务部门管控着的预算会计,与惯常提到的税收会计,属于差异特性的科目体系。二者确认出来的核算对象,也会凸显出差异。二者被划归成同一机构,属于宏观架构之下的会计体系。然而,细化的潜藏差异,可以分出如下层级:
税收会计特有的总流程,适应各个时段的核算要求。税收金额细分出来的运动时段内,都依循权责发生特有的机制、关联着的收付机制,来辨识这一会计基础。分段联合制特有的新机制,也可预设这一会计基础。然而,行政单位这一范畴中的预算会计,采纳了惯用的收付实现,当成本源的确认根基。
细分出来的处理程式,也潜藏着细小差异。税收会计依凭的根本规范,是拟定好的会计制度。在宏观特性的规范下,进行平日以内的确认计量、审慎记录关涉的数值,并予以报告。而带有行政特性的预算会计,应当依循行政单位拟定好的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范畴之内的设定主体,直接负责惯常的款项征收、后续时段中的入库业务。然而,税务部门细分出来的预算主体,指代各层级之内的、有着行政特性的单位机关。经由预算拨款、独立去查验及核算的特有机关,涵盖着地市层级内的税务行政。细分出来的这些部门,才负责惯常的预算会计。
税收会计设定好的查验对象,是机关管控范畴以内的资金运动。税务机关拟定出来的管辖范畴,关涉全程时段中的资金运转:从初始时段的金额应征,到接续的金额入库,再到予以提退。然而,税务部门关涉的其他资金,并没能涵盖进总体范畴中的核算对象。细分出来的这些资金,归属于行政特性的预算会计。
第一,应能明辨税收会计的本源职责。税收会计带有明晰的管理属性,是核算管控中的侧重点,也是信息接纳的主体路径。各个层级的税务主体,应摒除这一范畴的含糊认知,真正明辨税收会计特有的规制价值。这样做,可以正视它应有的体系位置。
第二,平日以内的管理路径,应渐渐被完善。税收及关涉的财务会计,应能予以衔接。对欠税情形之下的分户,用制备出来的正式核算,替换惯用的辅助账。会计档案关涉的规制方式、税收流程特有的电算化,都应修补潜藏着的漏洞,以便助推会计架构下的规范化。不同层级内的税收部门,应能加强协同。定期召开拟定好的协商会议,以便化解掉税收疑难。
第三,加强深层级的理论调研。税收会计这一科目,被划归成新颖学科。科目依托着的理论根基,仍带有不成熟的特性。很多没能化解掉的疑难,都潜藏在这一科目之内。为此,应拟定实效特性的关联措施,创设宽松态势下的调研环境。税收会计关涉的调研资料,应逐渐去累积。跟踪各个时段中的新近成果,以便促动理论认知这样的水准提升,缩减调研中的盲目倾向,促动科研层级的提升。
带有强制特性的税收流程,应严格依循预设的法规。税收特有的数额高低,密切关联着这一时段的税法规则,也关涉宏观态势下的经济形势。税务机关应明晰税法特有的规制规则,如实去查验及核算,以便折射出真实情形之下的税收水准。税收征管依循的新颖模式,促动了税收会计原初的流程完善,也带来新时段的若干疑难。明晰了这一进展状态,才能供应可用的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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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 社会 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 经济 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 目前 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1、《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但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有无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能否对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即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由于 经济 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 发展 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 会计 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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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以虚拟实在和虚拟空间作为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可以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隐匿和篡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处境来掩饰自己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浅谈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网络的发展在对人类进步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着负面的影响。网络影响着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的教育方法应该随着现代传播手段的改变而改变,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 大学生 道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论文正文:
浅谈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
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发展起来的第四媒体,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随着高校校园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其积极意义上作为大学生们学习和娱乐的平台的同时,也如一把双刃剑,日益暴露出他们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覆盖范围广、内容生动直观、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为大学生学习知识、思想政治教育开拓了崭新的空间,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和自由性以及“他人在场”的缺失性,使得大学生伦理道德责任感弱化,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现实中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干扰。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扭曲,思想道德水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这确实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下面笔者就网络对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浅显的概括。
第一, 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容易让人迷失真我
网络以虚拟实在和虚拟空间作为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可以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特点隐匿和篡改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处境来掩饰自己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比尔盖茨曾在《未来之路》中引用了一副有意思的漫画:一只正在操作网络的狗对另外一只狗说:“在Internet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形象地表现了网络的虚拟特征。青年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主体,因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容易让自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中被一些虚假的现象所迷惑,而做出些与自己身份不合的举动。“追星族”在大学生中是一个很普遍的群体,很多大学生甚至放弃学业去碰自己的“偶像”。但是这些所谓的偶像在网络上光鲜亮丽的背后是否存在一个真的自我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第二,网络娱乐性的特点使人沉迷其中,扭曲了人性的正常发展
网络的娱乐性使得大学生不再以学习为重心,他们上网大部分是为了娱乐,网络世界的多变性让他们目不暇接,以至逐渐迷失了方向。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于华美绝伦的近于现实的网络游戏画面中。在这种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很多大学生因其心智还不成熟而导致迷失自己,造成其价值观的扭曲,引发青少年犯罪。
第三,网络的隐蔽性造成网络信息的虚假难辨,
网络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导致种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个别同学甚至萌生了某种不良的念头,觉得“作假可以获得成功,老实只会导致失败”。这种思想观念,使得大学生不讲诚信的现象在大学里随处可见,作弊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了奖学金或是评优在考试过后找老师要求加分等等。这些不诚信的举动随着互联网前进的步伐越来越普遍,这告诉人们这种失衡现象应该尽快加以控制,否则将会对大学生伦理道德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我们只能顺应这一趋势,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这一途径,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用生动快捷的方式把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播出去,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方法正确,开展教育才会有成果,大学生才会接受,才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改造社会,从而展现自己新一代的精神风貌。
第一,高校要大学生的网络准则,加强对大学生伦理道德的培养。网络伦理是现实伦理的延伸和拓展,要想使大学生有一个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必须在现实中加强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观念的培养。对大学生的上网行为必须有所规范,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让他们心里要明白,让他们懂得自律,同时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学校应当多开展学生乐于参加的德育教育活动,减少学生上网时间。同时,加强道德纪律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他们能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避免伦理道德失范,以防受到伤害,同时要让他们明白网络世界并不是真正虚拟的,可以随心所欲的,同样要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制约。
学生伦理道德教育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网络的普及和推广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也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和德育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和崭新的工作阵地。我们要大力挖掘网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它的优越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网络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的有利途径,使整个网络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构建完美的社会主义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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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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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课件是一种教学系统,它的主要功能是教学功能,所以包括课件中的教学内容及其呈现,教学过程及其控制应有教学目标,是基于WORD,PPT,投影仪,录音机,以及SWF动画等手段而高于其的一体计算机辅助系统教学课件。同时,CAI课件又是一种计算软件,因此,它的开发、应用和维护是按照软件工程的方法来组织和管理。以下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开发过程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是多媒体CAI课件与Web技术的结合。它将成为网络教学多媒体CAI课件的主要形式。本文结合一个实例,介绍了在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开发过程中对课件页面进行页面优化的原则和方法,并详细介绍了课件中导航、查询、测试等关键功能的JavaScript 程序实现技术和方法。
【关键词】多媒体,CAI课件,Web,页面优化
传统类型的课件或者由于投资成本大(如基于编程为主的整体式课件),或者由于升级更新困难(如基于CDROM的多媒体课件),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以上矛盾,伴随着Web的出现和Web技术的发展,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应运而生了。
作为这种全新类型课件的平台,Web本身具有统一的协议标准,良好的跨平台特性和前所未有的广泛的覆盖性的优点。在其上开发出来的软件有着统一的良好的GUI界面,能够支持多种多媒体格式,可提供高度的交互性,与其他的应用程序有着方便良好的接口,特别是本身便以超联接作为组织形式,因此其非常合适作为课件开发平台。另一方面,用以开发、维护基于Web的软件的工具大多可以免费获得,基于Web的课件对运行的软硬件平台也没有什么很高的特殊要求,这使得基于Web的CAI课件的开发维护费用相对低廉;目前种种“所见即所得”的全图形化的开发和维护工具也使得对开发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相对降低;由于各网页之间相对独立,因此可以十分容易的对课件进行升级更新。另外在网络教学中,基于Web页的课件可以以网页为单位在网络中传输,具有较快的传输速度,在目前较低的带宽下仍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考虑到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的以上优点,我们在对国家教育部重点项目“博物馆类CAI课件建设”进行总体设计时选择了它作为项目总体方案。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目前Web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使基于Web的课件方案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面临网络带宽、网络传输速度、平台兼容性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必须对课件页面进行优化,以使之能够在Web上很好的运行。另外,由于相对来说Web是一种全新的开发平台,而Web技术发展又非常的快,所以课件中一些功能如导航、查询等的技术实现便成为开发过程中突出的技术难点。为此,我们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特别在这些方面作了重点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页面优化问题虽然涉及到多方面,但其根本的立足点和目的是以下两个:一个是加快页面下载速度;另一个则是使页面能象设计者所预先设想的那样在用户眼前显示,在Web上这主要需要解决一个兼容性的问题。下面就分别从这两个目的出发,讨论一下对页面进行优化时所依据的原则和实现方法。
2.1加快页面下载速度的优化
传统上,在加快页面下载速度方面所做的努力,仅仅局限于减少多媒体元素的使用数量和降低使用质量,以取得较小的文件大小,从而加快页面文件在网络上的传输速度以达到加快下载速度的目的.我们认为,仅依靠这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所谓的页面下载速度便可分成以下三部分:下载时间,渲染时间和可视性,好的设计者应通过页面优化在三这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进而产生理想的下载,从用户点击请求到页面总体框面显示仅一眨眼时间,在页面完全渲染完前用户便可以从中搜索自己需要的信息。
2.1.1加快页面下载的普遍原则
1) 去除不必要的多媒体效果和内容: 可以用普通按钮取代图形动态按钮,用静态图像取代GIF动画,减少图形化的花哨文字标题,这些措施至少可以让页面下载时间缩短一半。
2) 用一切手段减少各种多媒体元素的大小。
3) 优先使用相同的图形或多媒体内容: 缺省的Netscape和IE都会在RAM或硬盘上设置缓存来保存最近用到的图形和文件,如果浏览器认识相同的文件名,则它会读缓存,从而大大提高效率。
4)提供低带宽备用内容: 如果你的文件格式不被认识或浏览器关掉了图形开关,这些备用内容就可派上用场了。
5) 对不是所有人都有必要或想看到的大型多媒体文件另置一页,在原来的页上仅提供一个按钮或低分辨率图形,边上注明所链接文件的大小和预计下载时间。
2.1.2 对图形的优化处理
1) 减少图形文件大小: 减少文件大小对加快下载速度有着突出的贡献,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来减小图形文件大小。· 减小图形面积---这可以通过剪切图形或按比例收缩图形来实现,要注意的是,按比例收缩后有可能在图形上出现一些色斑。
· 注意颜色安排---通过降低色彩深度,使每一象素有较少的位数可使文件变小。而在一行内不要放入过多颜色将使文件进一步压缩,这对GIF文件更加有效,因为GIF仅是颜色的列表,它为每一行设置一个颜色列表,因此, 当沿水平方向改变颜色时,应尽量使用更多的相同颜色片段;基于相同的原因,当使用连续色调时,应尽量从顶部向底部延展,而不要在左右方向上延展。
· 调整图像中的对比水平---大多数图像软件都提供重润色选项,如伽玛(Gamma)较正和加亮(highlight)/中调(midtone)/阴影(shadow)来改变一个图像内的对比。缩减这些值,通常可以减少文件尺寸。
· 抑制抖动---抖动是指用现有调色板中颜色值来接近调色板中没有的颜色,它倾向于增大GIF文件的大小,通过选择通用安全216色调色板和用图形程序里选择“No Dither”选项可消除抖动。
2) 在HTML文件中为图形设置WIDTH和HEIGHT属性: 用WIDTH和HEIGHT属性来放大和压缩图示面积并不能加快下载,但它可以使浏览器在下载图片前便确定正确的页布局,先把文字和其他后继内容显示出来,是用户在下载图片的同时便可开始浏览。
3) 随同符号使用 LOWSRC属性: 这个属性允许我们指定另一个图形文件,它将首先下载,并在由SRC属性指定的图形文件之前显示出来,一般由它指定一个低分辨率、低色度的与SRC图形相同大小的图形,这样下载将变快。
4) 使用交错式GIF和渐进式JPEG:交错式GIF和渐进式JPEG是对原来图形标准的扩展。其中交错式GIF向后兼容而渐进式JPEG不能。当下载后在页面上显示时效果就如同它是从一套百页窗后显露出来一样。尽管他们不能加快下载速度,但用户的感觉却是加快的。
2.1.3 对表格〈TABLE〉的优化处理
虽然用〈LAYER〉和在页面布局时可以做到精确定位,但那也许只是将来的理想方案。在目前,为了得到一个真正跨浏览器,跨平台的设计方案,还得用表格进行局。
表格也许是目前网页中用得最多的布局元素,因此,对表格的优化就显得特别有价值,虽然这部分优化并不能减少下载时间,但由于浏览器需要在填充表格内容前完全理解表格的结构,所以适当的表格运用将大大缩短网页的渲染时间。在使用表格时应注意做到:
1) 将一个单一的大表格拆成多个小表格:这将加快页面显示速度,尤其当页面很长而用表格进行整体布局时更是如此。
2) 对〈TABLE〉、〈TD〉适当使用Width属性: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单元格内的内容的宽度,你定义的单元格宽度至少应与内容宽度一致,以避免浏览器的过滤作用对其进行两次渲染。
3) 千万不要嵌套表格:这将使表格处理时间以倍速上升,如果一定要嵌套,至少应尽
使被嵌套表格保持简单。
4) 不要将太新的扩展多媒体元素放入表格:这将使浏览器迅速崩溃。
其他多媒体元素的优化处理
1) 对动画部分的优化: 对Direct或 Authorware动画应尽量压缩帧数,并使用shareware流式传输处理,对一般网页上常见的GIF动画,FLASH动画或JavaScript动画应尽量少用,因为他们一般除装饰效果外很难有什么其他作用却会使页面尺寸急剧增加。
2) 对背景音乐的优化:优先选用midi格式,采样仅需8位、11kHz即可。如果需要语音朗读的话,尽可能使用男声,这可以采用更低的设置。尽量将声音做成可选设置,优先选用流式声音传输格式。
3) 对脚本程序的优化:许多网页制作者认为页面中的 JavaScript等脚本语言不会使页面变慢,然而大多数的脚本语言都是解释语言,而非编译语言,这就意味着他们装载后还需被分析,这也构成了页面渲染时间的一部分,在使用脚本语言时,应注意做到:
尽量将脚本嵌入页面中,而不使用SRC属性,因为这将引起对服务器的另一次请求,既加重了服务器负荷,又延长了总的下载时间。
· 如果用脚本控制Plug-in 或 DHTML,尽量用一个内置的装载和运行更快的函数来替代自己编写的函数。
2.2 对兼容性的优化
在兼容性问题上,既要考虑课件对各种操作系统和硬件平台的兼容性,更要考虑课件对各种浏览器的兼容性。
2.2.1 在平台兼容性上的优化
当课件在INTERNET上发布时,你无法设想你的用户会在怎样配置的机器上使用怎样的操作系统,好在Web本身的跨平台特性已为我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免于多次开发,但为了使课件能够在各种平台上正常显示,仍需要我们在定义潜在用户群时考虑许多细节,包括:显示器的分辨率和色深,对音频和视频的支持情况,各种平台上相同字体的差异,各种平台上显示调色板之间的差别等等。
2.2.2 在浏览器兼容性上的优化
与由于浏览器不兼容带来的影响相比,由于平台不兼容对课件开发所带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各大主流浏览器开发厂商或者由于商业上的考虑而故意制造不兼容情况,如Netscape和IE;或者为了追踪技术发展不得不造成新版本某些部分事实上不向后兼容,如Netscape Communicator 4.5与以前版本对JavaScript的处理;再加上其他难以计数的各种非主流浏览器,如何消除浏览器兼容性对课件开发的影响,才是课件开发者所真正要关心的问题。
在这次课件项目开发中,考虑到Netscape 和IE加起来占了浏览器使用总数的90%以上,而且均可以从网上免费得到,所以开发以IE 4.0 版为主,同时兼顾Netscape 4.0 以上版本;对某些重要的功能,如果两者需用不兼容技术实现,则分别开发两个版本,由服务器对用户浏览器进行判别后分别下载。在脚本语言方面,由于JavaScript是唯一大多数主流浏览器均支持的语言,所以成为唯一选择。由于IE支持所有Netscape扩展标签,所以标签选用上优先考虑Netscape标签。
3.1 导航功能的实现
在本课件中导航功能采用以下几种方案来实现。一种是每一页底部均有的导航钮,这个方案主要提供课件预定学习顺序;一种是导航图,它指出用户现在正处于整个课件的什么位置;一种是查询方案,这个方案提供在整个站点内搜索相关页的功能;还有一种便是树型目录,它与教材目录相同,可用于辅助检索。树型导航目录为单独的一页,显示在左边的框内。一开始显示各章标题,单击章标题号后目录展开,显示这一章下面的节的标题,未展开的章标题及其前的标记为蓝色,展开后标记转为红色,再次点击已展开的章标题后目录将恢复原样。整个目录还可扩展,在节标题目录下加入第三层,用以显示每一节下的各小节标题内容,树型导航部分中每个标题点击后都将在右侧框架中显示对应页的内容。
3.2 查询功能的实现
查询功能其实可以用FrontPage98内置的Search Form(检索表单)组件下的Active Elements来实现,其功能非常强大。但目前由于FrontPage未发行中文版,因此其对中文的查询不能很好的支持。我们现在在课件中的查询功能是用JavaScript实现的,它通过维护一个关键词及包含页面URL的对应词典表来实现查询,整个课件总页面数将在一千页左右,常用的关键词有几百个,在这种规模下这个查询程序的工作仍将是有效的。
3.3 测试功能的实现
虽然课程考试的题目需要有专门的试题库系统自动生成,但每个单元后的练习题和单元测验题却可用网页加脚本的形式简单实现,从而大大减轻服务器和数据库的负荷。试题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选项多少不受限制。程序经过简单改动还可提供填空题的形式。
首先,从功能上说,根据学生学习课件后取得的效果,可把课件分为“知识和技能的获取”型,“应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型,“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型三种;而从目前课件开发情况看,以第一类居多,第二类较少,第三类几乎还是空白。我们认为,在这方面应加强研究的力度,应加快发展的步伐。而这需要教育学家和计算机专家的共同努力,关键在于教学理论和认知模型的创新。
其次,从内容组织方式来说,目前课件基本都是通过超链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速度进行学习、交叉索引也比较方便,这与以前固定速度的教师传授或单一方向的印刷课本相比,当然是个较大的进步;但课件各部分的内容及组织结构仍是预先固定好的,弹性较小。我们认为,理想的课件应能够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类型和学习情况动态生成学习内容及组织结构。在动态组织这方面,目前我们能做到的还只是根据学生对每一小节后习题的完成情况动态增加一些预先准备好的补充页,这对于因材施教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的改进还有待于在课件中提高智能化程度来解决。
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是未来多媒体课件的主要形式,也是将来发展网上教学的一个资源基础。但目前已完成的优质实用课件还很少,对此类课件的开发模型,开发工具,开发技术等的研究也很少。我们认为,只有加紧对这类课件的研究开发,才有可能使网上教学早日进入实用领域。本文所提到的方法和技术都是我们在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开发过程中实际所应用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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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选拔在大规模企业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费用极少,能极大提高员工士气,申请者对公司相当了解,适应公司的文化和管理,能较快进入工作状态;而且可以在内部培养出一人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人内部提拔技术干部的实践与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大跃进时期(1958 - 1961),全国各地的国营工厂,呈现出一派“工人技术干部大跃进”( 或称“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 的景象。这一时期,从工人群体中提拔技术干部,成为国营企业技术人员的主要人才选拔模式;“工人工程师”这个头衔,更是成为工人阶层向干部阶层社会流动的典型标签。例如1960 年上半年,上海提拔的2254名工程师中,由工人干部或直接从工人中提拔的占70% ①;云南省在建国的前十年中,总共只有30 名从工人队伍中逐级晋升的工程师,但在1960年新增加的工人工程师就达到121 名,是之前的四倍②。但是,纵观“”前的十余年间,这种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的现象,似乎只是集中发生在大跃进时期。无论是在大跃进之前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49 - 1957),还是在大跃进之后的经济调整时期(1962 - 1965),都没有出现工人技术干部集中提拔的状况。
本文提到的“技术干部”,指的是国营工厂内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技师、技术员等专职技术人员③。关于工人与技术干部之间的阶层差异,社会学家的观点是,随着工业化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科层组织的发展,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会日渐扩大,表现出鲜明的阶层分化倾向。如陆学艺关于当代中国社会阶层机构基本形态的论述中,将专业技术人员视为现代工业社会中等阶层的主干群体,认为他们大多经过中高等专业知识及专门职业技术训练,具有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专业分工要求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术,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产业工人则位于社会中下层甚至底层,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技术人员和工人之间森严的壁垒隔阂,并非短时间可以轻易跨越④。如果以这种阶层分析框架套用到对“工人技术干部大跃进”现象的解释之中,则会体现出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例如,中国共产党从执政初期开始,就已经提出了工业化的发展目标。可以说,工业化的远景目标和近期实践,是贯穿着整个毛泽东时期的主旋律。按照这个状况而言,工人与技术人员之间的阶层差异应当日益明显,不应出现大跃进时期工人工程师泛滥的局面。
如何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 首先我们排除一种可能,即大跃进时期工人的技术能力和文化水平迅速提高,已经全面达到技术干部的标准。从当时的档案资料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存在,双方的技术和文化“鸿沟”十分明显。所以,这些工人能够获得擢升的机会,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技术能力和文化水平提升到了技术干部的层次,而应当是受到了某种力量的庇护,从而实现了不符合其自身能力和阶层定位的快速向上流动。
研究中国及其他社会主义社会的学者业已指出,由于在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家成为资源再分配的主体,因此个人的生活机遇往往明显地“受到国家再分配体制特定结构条件的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动态过程和与此相应的国家政策转向的影响,这些政策变化直接而迅速地改变社会结构,并重新评价个人生活机遇中各类社会资源的重要性”,个人生活机遇的机会结构和各种社会资源的价值由此发生直接而明显的改变⑤。如周雪光及其合作者通过模型的建立,推演了政治变迁过程对组织内部升迁的影响,尤其分析强调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策和选拔标准的变化对官员录用和晋升的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升迁机遇⑥。从这个角度而言,工人能够在国家社会主义时期拥有高于其经济资源贡献的分配量,国家的制度设计与推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扮演了比其他国家在相同历史过程中更突出和关键的角色……这一阶级的社会和经济特征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体制安排和政策铸造的”⑦。然而,通过对建国初期经验资料进行解读,可以看到国家在实施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的政策设计上具有前后一致性,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差异与变化。如果个人生活机遇是国家政策直接映射的结果,那么不应该产生阶段性的起伏现象。笔者以为,出现工人技术干部的提拔程度摇摆不定的状况,主要是由工业单位内部党政领导的权力关系变化所造成的。
有学者认为,在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中,虽然生产资料名义上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作为一个庞大的资产所有权拥有者,国家必须以某种形式将这些资产委托他人来管理。因此,国家和单位之间,构成了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⑧。体现出来的状况是:国家通过“单位”将城市居民管理起来,物资供应通过“单位”进行再分配。单位组织不仅是国家的行政机构,“同时也是社会资源或财产的占有者。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不再是人们组织起来运用资源实现利益的一种形式,而是转化为国家实现统治的一种组织化手段”⑨。可见,“单位”如同处在政治统治链条关键位置的“微型国家”,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也是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主要场所,“国家借助单位将整个社会压缩、改装之后与国家同构在一起,单位就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具体场域”⑩。国家—单位组织—单位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强制性的上下依附结构,使得单位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附于单位,单位也对国家无限依赖,导致个人的生活机遇与国家利益的诉求发生关联。
但是,单位组织在上下互动的过程所起到的中介作用,并不是简单的上传下达。事实上,由于国家利益的双重性、单位管理结构的二元化和单位领导个人动机的多元性,使得国家权力在对个人生活机遇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出现了机制和效果的复杂化。简单地说,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利益取向可分为对政治合法性的索取和对经济剩余的索取,这两种利益取向的中国式话语是“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或者套用建国初期的话语,可以总结为“抓革命”和“促生产”。为了能够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国营企业的管理层被分割成为党委与行政部门的二元模式,形成了“政党体系和科层体系相叠合的单位内部领导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党政部门之间的分界线,无论是在最初的政策设计,还是到具体的实践,都没有加以明确界定。而且,由于“共产党认为自己应该对所有的事情负责,它不允许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任何自主权……政治与行政职能混合在一起,这正是社会主义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在经济体制转型之前,国家大部分的资源和职业机会掌握在政党手中。出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考虑,政党主导的干部选拔工作,往往会由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再分配者向工农家庭及其后代在就业、职位晋升等方面提供照顾,表现为一种权力的授予关系。在“党政不分”的态势下,由党委领导通过对工人阶级成员提供庇护的行为原则,将一部分工人积极分子提拔为管理或技术干部,成为一种必然发生的状况。
问题在于,党委的工作任务是提拔阶级出身良好、政治背景清白的人员到管理、生产的核心岗位,通过干部队伍的“无产阶级化”提升组织忠诚度,这种做法被视为对政党掌握和巩固政权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一旦采取政治忠诚的选拔标准对干部候选人进行考核,就会出现只有“出身红”而不具有专业能力的人获得提拔的可能,这些人对于行政部门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并无太大的作用。可以说,企业党政领导在工作上的主要矛盾,就在于提拔干部的过程中,无论采取“政治忠诚”或“生产绩效”之间的任何一种标准,都有可能对其中一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而且,正如科尔奈所观察到的,企业领导具有多元化的工作动机,包括政治和道德因素、工作认同感、权力、威望、物质福利、对惩罚的恐惧等,他们本身就拥有完成工作任务以提升个人地位、获得职业回报的强力激励。一旦党委的提拔工作影响到了行政与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很有可能因利益上的冲突而产生矛盾与对立。因此,“‘关系’从来就不是空洞的概念,是利益规定了其基本的结合方式”,企业内部党政领导之间因制度变迁和利益纠葛而导致的权力关系变化,与技术干部提拔标准的转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建国初期工人技术干部的选拔情况进行解释:
过渡时期,由于苏联工业模式的影响,以及出于恢复生产、稳定政局的目的,党在工业领域的控制力度始终有限,并没有借助基层党组织对企业的生产工作与干部选拔进行实质性的干预,呈现出“党政分离”的态势,旧时代留下来的阶级出身不佳、政治表现一般的技术专家在这一时期占据着技术工作的权威地位。能够成为技术干部的标准主要是候选人的技术能力和文化水平,体现出“绩效主义”的提拔原则。
大跃进时期,由于执政党在思想、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力明显增强,“党政合一”理念的确立与实施,形成了一元化的党委集权态势,造成了工业领域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建立,党委书记成为工厂实际上的“一把手”;“又红又专”干部评价标准的建立,使得资源如何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呈现出高度政治化的特点,阶级出身、政治表现等政治指标成为主要的评判标准。
经济调整时期,由于之前大跃进运动所推行的将意识形态的政治、精神动员部分取代管理和技术运作机制的做法,导致了经济生产方面的负面效果。因此在经济调整时期,党在工业领导的控制与干预出现了收缩局面。由于生产和技术工作的全面“放权”,绩效主义重新成为技术干部选拔过程中的主要标准。但是,党委领导对工厂事务的决定地位并未改变,党政部门之间在各自权限的边界展开博弈,使得技术干部的提拔工作连带受到了影响。
本文通过上海档案馆馆藏的工业系统档案材料,以建国初期(1949 - 1965) 工人技术干部的提拔为讨论主题,对企业内部党政关系的变化过程,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生活机遇的变迁之间的关联进行呈现,所要探讨的议题包括:选拔工人技术干部的理念是如何形成的? 为何在过渡时期和大跃进时期实施同样的政策,最后却造成了不同的效果? 大跃进时期“技术干部无产阶级化”的状况为何稍纵即逝? 我们应当如何对此进行评价?
从工人中提拔技术干部,虽然是在大跃进时期才进入高潮的,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自共产党获得执政权力之时,工人技术干部的大规模出现,便已成为一种必然产生的事物。建国之前作为共产党行动方针的“七大党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这些条文和言论从法理上奠定了工人阶级在共产党政权中的核心地位。
建国之后,为了能够实现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价值性诉求,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承诺,同时提高党组织在工人群体中的话语权,达到巩固新政权的目的,共产党在对工人阶级进行了改造的同时,赋予工人控制和管理工厂的权力。与此同时,从工人队伍中选拔技术干部,也在这一时期提上了议事日程。1953 年11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调配干部,改造原有技术人员及大量培养训练干部的决定》,指出:“大量培养、训练干部,以解决工业建设及其他方面迫切需要的干部问题,这是当前党的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并提出要求:“五年之内,除了现有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在工业、运输、地质、建筑等方面,还需要增加大约三十万新的各级技术人员和一百一十万新的技术工人”。为了完成培养指标,各地工业局要求“就地取材”,将工厂变成“培养干部的学校” 对于成为工人技术干部的标准,工业管理部门也给出了具体的意见。1952 年,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组织部对所属各厂配备、调动、提拔干部等问题做出指示,要求从工人队伍中获得提拔的技术干部必须要满足历史清白;阶级立场稳、积极参加三反、立场坚定、工作负责、能联系团结群众;生产积极,能钻研技术等要求,其中对于技术能力的要求成为最后考虑的因素。1956年,上海市委工业工作部在文件中进一步要求,大胆、正确地从工人中细心地挑选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忠实可靠、懂得技术并有一定办事才能的优秀分子到各种领导岗位上来,是党既定的政策,也是生产发展的要求。“只要领导上加强对工人技术干部的培养,他们就会变成较之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更为宝贵的骨干”。可见,大跃进时期大规模越级提拔工人技术干部,用忠诚原则对技术干部进行考核的做法,早在过渡时期就已实行。通过政治优先权力的确立,国家试图将权威主义管理思维向工厂渐进式地传播。
但是,过渡时期提拔工人技术干部的理念,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了国营企业中行政部门领导的强力阻拦。这一时期,受到苏联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东北、华北、华东等地的国营企业中,全面实施厂长在生产领域享有最大话语权的“一长制”,即“生产行政工作厂长负责制”。按照这种制度设计,“厂长受国家委派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的制度。厂长对完成国家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财务工作,均负全责” 党组织则被置于配角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则负有领导的责任”。在干部的级别上,厂长的级别通常要比党委书记高二、三级,甚至一些企业的党委书记是由厂长培养和提拔起来的。这些状况导致在过渡时期“工厂中的党委只不过是企业内部的另一种职能组织”,党委在企业中的存在感很低,有些企业甚至到1956 年前后才建立了党组织。
在这种“党政分离”的权力关系下,厂长一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拔对企业的生产活动有正面推动作用的技术干部,而不太看重他的家庭出身和政治表现情况,因为只有技术能力强的干部才能帮助厂长完成生产计划。相对来说,工人技术干部“文化水平低、管理水平低、组织能力低;技术理论差、全面性差; 提拔以后影响生产大”的“三低、二差、一大”的特点非常明显,即使接受了教育机构的短期培训,这种状况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难以承担起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由此,行政部门领导往往更倾向于使用技术能力强的“旧”技术干部,正如一些厂长所宣称的:“过去认为工人干部比旧的干部起作用,实行‘一长制’后就觉得‘落后’的干部比工人干部派得上用场”。如上海国棉二厂细纱车间主任位置空缺,在两位候选人中,一位是工人出身,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有组织能力、工作积极;另一个出身资产阶级,在国民党军队中担任过秘书,政治历史问题尚未搞清楚,平时几乎不下车间。最终受到提拔的是后者,原因是“他是技术员,技术好”,至于其出身问题,“反正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比较之下,工人“没有技术,要做正主任还不行”。为了满足“提拔工人技术干部”的上级要求,一些工厂领导提出了“搭配”方案,让“一个知识分子干部搭配一个工人干部,一个抓计划技术,一个抓政治思想”,一般以知识分子干部为正职,工人干部为副职;或者两个车间副主任中有一个是工人出身,另一个则只从知识分子中进行选拔
在过渡时期,虽然在中央的要求下,国营工厂开始在工人内部选拔技术干部,但在行政部门的强烈反对下,大部分工厂“基本上没有从工人中提拔过技术干部”。出现这种行政部门对党委指令的漠视与不服从,主要原因在于工厂管理层党政分离的局面,使得党中央所制定的规定与要求,在工厂层面缺少强有力的推动者,无法产生实质性的效果,最终造成很多企业把干部规划工作“仅仅作为人事组织部门的业务,党委会很少过问”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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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是指,企业发现或挖掘准消费者需求,从整体氛围的营造以及自身产品形态的营造去推广和销售产品,主要是深挖产品的内涵,切合准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让消费者深刻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该产品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技术营销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高职院校技术营销类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还在逐步探索,还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这制约了技术营销人才的培养。本文分析了高职院校技术营销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现状和问题,并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根据高职技术营销类专业的特点,提出了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 :高职 技术营销专业 实践教学体系
所谓技术营销,是指以技术为手段和方法对产品、营销渠道、品牌传播、售后服务、消费者培育、市场开拓等进行的一系列营销创新和变革活动。通过运用企业的技术服务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让客户在短期内认识、了解和接受新技术产品的活动过程。
目前,各高职院校都结合各自的特色开设了技术营销类专业,如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工程机械技术服务与营销、房地产营销以及医药营销等等。与一般的市场营销专业不同的是,各技术营销类专业既强调学生营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又要求学生掌握相关行业和产品的知识,因此,高职技术营销类专业对实训教学的要求更高,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难度也更高。
1.1 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高职技术营销类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应该由以下部分构成:课堂实训、理论课程实训、专业技能实训、专业技能竞赛、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实践教学体系是这些实训教学环节的统称。
1.2 实践教学体系现存问题分析
由于技术营销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要结合产品,因此,对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的要求也更高。目前,各高职院校由于观念上的错误以及受到资金、实训场地等因素的影响,在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
(1)对实践教学体系的认识存在观念上的误区。部分高职院校受到实训条件的制约,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大部分的课程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一些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教师的有效指导,学生的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有效训练。与此同时,部分高职院校在有限的实训课程内,强调了学生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但是对于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却不够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剥离。
(2)实践教学没有形成科学的、系统的、完整的、连贯的体系。一方面,实践环节与教学环节之间没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连贯的体系,大部分高职院校仍然是实践归实践,教学归教学,二者没有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很多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松散,没能做到各个部分前后衔接、有机结合、循序渐进,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3)实践教学投入不足,校内外实训基地模式功能单一,实训流于形式。技术营销类专业的实践教学要结合特定的产品,因此,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都必须有场地和设备,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高职院校校内实训基地由于受到实训建设经费和使用经费的限制,很多学校要么只是建成了一些功能简单的实训室,如“商务谈判室”,就是由一张会议桌和几把会议椅组成,要么就是利用已有的一些公共资源,模式和功能都非常单一。而很多学校的校外实训基地,虽然校企之间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但是大多都是一纸空文,企业没有真正参与到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来,而学校也没有真正“走出去”,去了解企业对于人才的具体要求,因此有关校外实践教学的内容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使校外实习实训流于形式。
(4)实践教学体系中师资力量薄弱,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严重缺乏。与一般的市场营销专业不同的是,技术营销类专业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既要懂得行业、产品,同时又要熟知营销理论知识,还要熟悉市场各个环节的运作,这无论是对理论教学的师资队伍,还是对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现实的情况是,理论教学的老师懂得产品的又不懂营销,而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的教师对产品和设备的情况又不熟知,很多教师不具备多元学科技能。 而实践教学的师资,很多都是直接由理论教学老师担任,这些理论教学老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大学毕业后直接从学校到学校,他们本身没有任何的企业实际工作经验,而营销的实战经验更是缺乏。很多教师对企业的营销战略、营销策略、营销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等问题并不了解,他们所掌握营销理论知识无法和企业的营销实践活动有效接轨,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
2 高职技术营销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对策
2.1 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性
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首先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性。科学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对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实践教学放在高职教育的重要位置,要根除“重理论、轻实践”的错误认识,树立现代职教理念,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体系。
2.2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逐步形成系统的、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要形成系统的、完整的技术营销类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可以考虑建立如下实践教学体系模块(表1):
表1 技术营销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模块
2.3 加大实践的教学投入,建立健全校内外实验实训的基地
校内实验实训室与校外实训基地都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环节,对实践教学的效果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各高职院校要积极开拓实践教学资金的来源渠道,要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要努力建设校内实验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
在校内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上,一方面要大力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让教学过程形象、逼真,直观易懂;另一方面,要加大模拟实验室方面的建设投入,建设校内技术营销模拟实验室,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上,要积极拓展校外实训基地,要加大校企合作的力度,要促进校企合作的进一步融合。各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在互惠互利思想的指导下,努力寻求校企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学校可以利用自身的智力资源和人才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而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实践指导和就业岗位,校企双方深度融合,全方位的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真正帮助学生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无缝对接”。
2.4 加强“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师队伍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就必须得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双师素质”、“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师队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开展:(1)通过开展“百名教师下企业”、“教师带薪下企业”等活动,每年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深入合作企业挂职锻炼,教师要深入企业生产、管理一线,与企业员工一起工作,一起生活,主动参与到项目中去,积累营销实战经验, 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开展产学研的活动;(2)鼓励老师们参加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实现“双师素质”;(3)学校可以适当引进企业优秀的管理营销人员,以及营销经验丰富的一线实践人才,充实教学实践第一线,增加“双师素质”的教师比例,同时也可以聘用行业中营销管理人员或经验丰富的一线销售人员作为客座专家,扩大兼职教师队伍。
2.5 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
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水平,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也要制定一系列和实践教学相关的管理办法与制度,如实践教学的工作职责、基地建设以及管理制度、评价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同时,还要构建实践教学的质量监督体系,完善质量监控的指标,加强监督和考核,对实践教学中的各环节质量进行评价、反馈以及调控等,规范实践教学的运行,全面控制实践教学过程以及质量。
总之,在各高职院校技术营销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都先后遇到了困难和瓶颈,而只有以“学生为中心”,改变观念,提高认识,才能真正建立起科学的、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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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计算机教育中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计算机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工具和主要载体,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计算机教育作为计算机普及的补充和延伸,在学校教育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计算机的实践教学对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计算机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学生;实践能力;计算机教育;对策
近年来伴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全球普及,掌握必备的计算机技术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人才要求。学校计算机教育的开展,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计算机教育,并取得了相应的成绩。近年来学生计算机实践能力的培养已成为计算机教育的热点话题,学生不但可以在实践中加深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的计算机实践教育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1.1学生计算机实践水平高参差不齐
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学生对计算机实践能力的轻视,认为良好的计算机知识才是自己考上好学校的根本,计算机实践能力对学生来说并不十分重要,认为实践远没有计算机知识重要,形成了严重的思想误区。还有一部分同学没有挑战困难的勇气,在计算机实践教学中,一遇到困难、挫折就选择了放弃。种种因素都严重阻碍了学生计算机实践教育的开展,造成学生计算机实践水平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
1.2计算机实践教学内容相对滞后
现如今虽然很多院校都已开展了计算机的实践教学,但仍然没有提高对计算机实践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实践教学内容没有专业教科书的指导,而是依照任课教师的安排来随意安排、更改教学内容,从而阻碍了学生计算机实践能力及知识的激发,对学生计算机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1.3学生计算机实践教学考核的不足
由于学校对于计算机实际教学的认识不足,不够重视,使得学校的计算机实践考核标准相对偏低,同时学校资源配备有限,学生很难达到隔一台电脑进行考试的条件,这就导致了学生之间作弊现象的出现。有的学校由于对计算机实践教学的重视以及补考的繁琐,不管成绩的优异,都将学生的分数提到了及格线上,是学生都通过了计算机实践教学的考试。而这种不重视、不负责任的行为则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动力,阻碍了学生计算机实践能力的培养。
1.4计算机实践教学模式相对落后
传统的计算机实践教学往往都是教师在计算机上进行内容的实践操作,为学生演示,然后学生在按照教师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学习。从学生的掌握程度以及作业情况来看,学生似乎都掌握了教学内容,但是实际上,学生仅仅是“照葫芦画瓢”,并没有掌握真正的实践内容,没有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计算机作为时代进步的产物,计算机老师并没有将他与先进的多媒体技术进行结合,而是一味的秉承传统的教学模式,忽略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与此同时,计算机教师多没有课下作业的布置,从而阻碍了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巩固与培养。
2.1改变教学模式,因材施教
传统的计算机实践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因此,学校应该积极改进计算机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根据学生所掌握实践内容的不同,因材施教,通过有目的、针对性的教学,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计算机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模式上,要想引起学生对计算机实践教学的兴趣,首先要让学生对其有一定的理解,能够理解课题内容,只有在学生理解的基础上,才能激发起学生计算机实践的学习兴趣。所以,教师在计算机的实践教学中,应从易到难,逐步加深学生的学习难度,通过难度的增加,激发学生他所学习的欲望,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同时,在计算机实践教学中,教师还应该充分结合多媒体技术,提高教学内容的生动性,在确保计算机与先进科技结合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计算机实践能力的培养。
2.2计算机实践教学内容的完善
教师首先要认识到计算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教师要紧紧围绕计算机的应用来选择相应的计算机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教师还应根据教学内容精心制造课件以确保达到计算机实践教学的目标。同时还要求计算机教师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吸取新知识能源,对课堂能容进行不断地更新,以确保实践教学内容与计算机计术的关联。
2.3学生计算机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
学生计算机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是单单是指学生对教师的讲解有所掌握,理解,而是能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要想让学生真正地掌握计算机实践的操作,教师就应该完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从教师的实际操作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通过计算机的实践操作中,能够发现并且解决问题,做到举一反三。教师还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做到问题的反馈总结,并且将总结的问题再次进行深入系统的讲解,加强学生的反复练习,学生在反复的联系中不断获得启发,摸索经验,使问题从本质上得到了解决,加强了学生计算机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
2.4计算机案例教学中知识点的完善
案例教学作为计算机实践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计算机实践教学的初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案例展示是,教师要全面剖析案例的内容以及知识点,以确保计算机实践教学目标的顺利完成。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不断地探索,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方法上,可采用树状教学形式,确保学生的思路清晰,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总而言之,计算机的实践教学在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学校加强对计算机实践教学的重视力度,完善计算机实践教学的内容与模式,鼓励学生积极的探索有关计算机实践方面的知识,确保学生计算机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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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革。网络技术造就了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它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延伸。现实社会中的时空界限被打破,现实社会所具有的特性在这里被扩大,网络社会的开放、自由、互动等特性使人自身的文化特质,如主体性、多元性等进一步突显出来,对于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文化发散功效是一把双刃剑,文化与网络技术的联结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负面影响,它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道德建设迫在眉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道德认知角度的我国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对人类的道德观、价值观及人生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形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具有互动、自由和开放的特点,突破了现实社会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人们的文化特质向着多元化和主体化的方向发展。网络技术和社会文化结合形成的网络文化,能够促进人的身心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网络伦理问题,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
随着社会发展,网络伦理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类型和特点,由于网络伦理自身的特性,导致其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认知存在很大的差异,出现双重标准,引发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导致网络道德失范。网络环境及网络主体对网络道德认知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基于道德认知角度,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网络道德认知在解决网络伦理问题、规范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以期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净化网络环境,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体系。
(一)道德认知是网络伦理形成的基础
网络技术、人与网络社会、人与人间的关系是构成网络伦理道德的三大要素,人们主动加入到网络交往活动中,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这些交往活动将不同地区的人们联系起来,从而形成网络社会。现实伦理和网络伦理的主体都是人,网络只是一种载体,伦理道德的主体并不是网络。在网络环境中,人们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交流,网络道德的本质就是人在网络活动中的具备的道德规范,网络主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发展都建立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有做好道德认知培养工作,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伦理道德观。
(二)网络伦理影响着道德认知的形成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管理模式比较松散,缺乏监管机制,自由性强,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因此必须要重视人们道德认知能力的培养,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能力。在网络社会中如果缺失道德自律能力和道德责任感,必然会导致网络社会混乱。网络伦理的自律性要求人们必须加强对自身道德能力的培养,根据道德自律原则来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这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中,各地文化和多种道德观相并存,多源性的网络道德必然会引发道德冲突,改变甚至同化了传统理论观念,网络社会陷入失范、混乱无序的状态。此外还会影响人们的网络道德观,对道德主体认知产生种种影响而造成的矛盾冲突,导致人们的道德感受和行为产生偏差,因此必须要正确的引导人们道德认知,不要因为网络道德多样性而导致人们道德认识混乱,避免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
(一)道德意识的冲突与裂变
1.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
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相对自由的发表言论,充分释放内心的想法,强调自我,展现个性,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在更大程度上接近于真实的自己。但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自由无政府和无中心特点明显,网络行为主体将自己作为网络道德行为的判断者,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忽视法律和社会传统规范,使得道德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
2.缺失道德责任感
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认知在网络社会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网络社会环境中,人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一系列的虚拟交往。隐匿性、虚拟性和互动性是网络空间最大的特点,从而使得传统伦理对人们交往活动的约束力减弱。人们在网络社会释放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隐藏的本性,降低对自身道德的要求,沉迷与网络中虚拟的身份,道德认知能力下降,从而导致网络主体丧失道德责任感。
3.主体情绪浮躁及文化霸权主义蔓延
网络社会对多种信息的监控力度较弱,缺乏对信息发布者的限制,不断产生大量的网络信息,让人们眼花缭乱,网络行为主体长期受网络资讯的影响,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焦虑、疲乏,最终使人们迷失自我,导致主体情绪浮躁。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在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占据大多数的信息资源,西方国家的信息输出量较大,便于向其他国家传递本国的意识形态及价值观,从而导致文化扩张,形成文化霸权主义。
(二)道德行为的脱轨和失范
1.网络犯罪现象猖獗
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社会科学技术不断改革更新的飞速变化中网络技术也不断经历着飞跃式的变化,然而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功能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进而导致网络漏洞的出现,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不良的犯罪平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屡治不止。不法分子根据网络特点和缺陷借助一定的网络工具和先进技术对他人的网络系统进行破坏和侵犯,诸如病毒传播,盗取和篡改信息等,造成个人或者政府等部门重要信息的泄露和破坏,带来不良影响和巨大的损失。还有一部分网络犯罪组织借助网络平台利用论坛,贴吧,邮件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传播电脑病毒、发送垃圾邮件破坏系统或散播谣言等举动,由此来达到这些组织既定的商业或政治目的,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不便,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顺利的发展和繁荣,是值得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
2.网络言行随意放纵
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不同的是,其不存在真实的主体,人们的言行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和监督的影响,主体间的约束力降低,人们不必担心是否符合传统伦理道德的标准,使人们长期压制的欲望、本能和冲动得到释放,追求快乐最大。人们的外在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的不受限制,网络行为主体就会出现为所欲为、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
(一)传承和发展传统伦理内涵,将网络伦理和实现传统伦理结合起来
网络社会依靠网络伦理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其在传统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和传统伦理而形成了网络伦理体系,同传统伦理体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并不意味着完全摒弃传统理论体系,其在构建网络伦理体系的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必须恪守传统伦理道德,在继承中扬弃,在扬弃中发展。要基于网络伦理的基本特征,对传统伦理道德的传承中要注意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吸收原有的运行机制,整合传统伦理资源,不断探究和创新,发现新的网络伦理元素,使网络伦理体系的建设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侧重人的全面发展,调整网络技术和人的关系
传统伦理道德指的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观念,是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能够维持社会秩序,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体现出定型化、体系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同传统伦理不同,网络主体的道德认知水平直接影响着网络伦理规范的发挥,具有非定型化和非制度化的特点。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以人为本,将网络主体作为重点,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信息与网络安全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有效的解决网络伦理问题。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水平的网络主体能够约束自己的言行,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网络社会,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
(三)坚守人文道德,体现人文情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作为网络的主体,人们要严格遵守和发扬人类社会所普遍推崇的人文操守及其基本规范,传承人文凝聚精神,提升人文道德涵养和道德认知水平,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人文涵养,有效的避免人性在数字化和符号化的虚拟网络社会中被扭曲和异化的情况。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客观的评判各种道德现象,形成正确的道德态度和意识,提高道德自律能力,坚守自己的准则,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鄙视不洁、不善、不义、不道德的行径,不接触不道德、不合理的事物,不随波逐流,发扬人的尊严价值,不断提高自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彰显人文关怀。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定制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性对策
国外一些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对网络伦理进行了研究,有着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成熟理论体系。美国学者罗伯特?维纳早在1948年就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问题,经过不断发展,成立很多网络伦理道德研究组织,并专门颁布了四部法律,采取限制成人网站、公布黑名单、明确分级等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此外,德国也创建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方便了警察进行网络调查,有效预防网络犯罪。而我国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晚,在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不能盲目的套用,还要加强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努力,各国联手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问题产生原因主要是网络文化和道德结构的多元化,改变了人的道德认知取向,这就要求人们提高道德自律能力,认识到网络道德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意识,创建并维护良好的道德氛围。还要完善和健全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将网络伦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了解民意,做好网络调控工作,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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