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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实证主义出现,实证主义具有客观性和可证实性的特点,实证主义的出现,不仅对西方现代科学有深远意义,另外西方现代科学的发展对实证主义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所以我们在探究实证主义同西方心理学联系的时候就能明白,为什么西方的心理学有科学主义的趋向,为什么会有人文主义的趋势。笔者将从以下的四条进行探究:第一,实证主义怎么来,第二,实证主义同西方心理学联系的缘由,第三,在实证主义出现后的西方心理学的不同,第四,在西方心理学研究的趋向。
西方心理学在独立之前长期孕育于哲学母体中。文艺复兴运动之后,随着自然科学发展的高歌猛进和日益成功,对心理学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在19世纪中期,天文学、解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等多门自然科学已获得巨大进步,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信奉实验的方法,这就使得一些学者意识到,若要摆脱哲学的束缚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必须把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引入心理学,将它建设成为一门实验科学。然而,科学心理学只出现在1879年,科学心理学正式成立的里程碑事件是冯特实验室的正式设立。在德国的社会历史下,同时在科学和哲学的影响下,西方科学心理学得到创立。实证主义出现的时代,西方拥有各种哲学派别,而恰恰是实证主义深刻影响了西方的心理学,而且形态各异的实证主义促进了心理学的传播发展,下面探究其原因。
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产生背景,这种背景就是相同的哲学思维背景。在同时期的洛克和休谟的思维影响下而产生了孔德的实证主义。洛克拥护“白板说”,人生来没有任何的感觉经验,人的任何知识以及感觉全凭其后天的学习的经验与能力,这与笛卡尔的“天赋观念”相对。但是这一点却与孔德的观念有契合点。在西方,马赫主义以及其他流派明显的会有贝克莱和休谟的思想的影子,而贝克莱和休谟的思想主要还是以唯心主义为主。在西方,哲学的起源来源于古希腊的思想,同时,受到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共同的哲学思想是实证主义与西方心理学能够有利的契合。
其次,是实证主义才使得西方拥有独立的心理学,实证主义才有自己的哲学方法论。西方的心理学,积极地在其中使用客观事实的研究方法,才使得西方心理学能够独立于其他学科,而使自己单独的成为一门科学。实证主义为后期的西方心理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对其具有深远的影响,另外,实证主义促进了西方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它也成为了西方科学研究方面主要的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孔德(1798-1857),继承了古代和近代西方哲学中经验主义的传统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认为实证就是指能为事实所证明的、确实的、实在的、有用的东西,而所谓科学就是指对人们所经验、经历的事实与现象的描写与记录。世界上只有人们亲身经验的事实和是确实可靠的。科学的任务只是研究和记录“是什么”,而没有必要去探讨“为什么”。在孔德看来,真正的实证精神用对现象的不变规律的研究来代替所谓原因。他坚持把知识等同于经验观察,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一切科学知识都必须建立在经验证实的基础上,要把科学应用于哲学和社会。他从不可知论和现象论出发,建立其实证主义体系,以超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孔德把知识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神学阶段——以知识的虚构为基本特征,以信仰和神来解释万事万物;(2)形而上学阶段——是神学阶段的变态,追求本质、终极知识,绝对性和因果关系;(3)实证阶段——以科学为基本特征,尊重经验事实,通过观察和理性的力量,研究可观察现象之的关系。
虽然冯特的实验心理学并没有对实证主义有明显的影响,但是,19世纪出现的实证主义却对冯特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意义主要体现在,韦伯等人将物理与心理学结合,以准确数据来研究心理学,以实验为方法,这样的方法恰恰符合实证主义。冯特主要以经验为主,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对于这一点,马赫与其是一致的观点。冯特在对心理学的研究中,对心理学元素的研究影响了马赫的思维,对其接受“世界要素说”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冯特的基础上,铁钦纳接受了马赫的思维,可以在他的研究过程中看出这种影响,例如在研究对象和目的方法上,都可以体现出马赫的思维。在铁钦纳的研究中,他的观点是以经验为基础,而他这种以经验为主的思维主要是受阿芬那留斯以及从属经验代替了冯特经验的影响。在马赫的“世界要素”说的起点上,铁钦纳对意识拥有更详细的分析和解释,结合元素论,由此产生了心里要素说。为了体现更加严格的实证主义,然后再结合可观察性,通过对实验更为严格的控制,同时,也有相当高的要求,通过这种严格的控制,使心理学内容更加明确,以此表示出明确的结果,这样的方法将心理学更加具有科学化,更加具有说服力。
行为主义出现的里程碑式事件是1913年华生发表的《行为主义者心目中的心理学》,这也表示实证心理学的运用在西方达到最为广泛的阶段。华生的观点是:意识是没有价值的,行为才具有参考价值,不要以主观的意识为研究对象,将物理学中的实验法应用在心理学中,真正的把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以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心理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斯金纳的思维受到了华生激进行为主义的影响,另外他的思维还有实证主义与操作主义的影子,他的观点是,心理可以反映行为,由行为探求心理,行为的可观察性使得心理能够得到直观的控制与反应,这样,就可以将环境与心理的关系直观化为行为与环境的关系。斯金纳不认为有机体有内部的心理过程,认为其只具有行为,这是一种具有极端性的行为主义。
后实证主义哲学是在新物理学、科学历史主义、科学证伪主义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科学思潮。进入20世纪中期之后,西方科学哲学界出现了一股重新认识的方法论价值意义的新运动,涌现出了像科学历史主义范式论、多元方法论、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等流派。理论先于经验观察,一切观察都是在一定理论指导之下进行,观察与实验也只有在一定的理论关系中才有实际的意义。传统科学观的危机发生以后,理论的前提假设也需要有相应的变化。这些新科学观点极大地影响了心理学界对学科领域内重大理论问题的重新认识和思考,进而也为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想基础,即如何重新从学科水平上讨论实证心理学的评价标准问题。为了更好地研究人类的精神、心理等非实证性的“意义”问题,进而确立及重建一种更适合于心理和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目前后实证主义哲学普遍将科学实在论、科学解释学和社会建构论作为自己的元理论基础和评价标准。
现今,科学心理学不断发展,已然成为研究的主流,但是这种主流却是单一化的,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不仅仅只有一种,心理学诞生的时候,研究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各种不同的主张,例如不,布伦塔罗的意动心理学,它代表了早期的人文主义心理学,他认为人的知觉受意识控制,所以知觉可以反映人的内部意识,这是与科学心理学持相对的观点。另外,精神分析和人本主义心理学都是人文主义心理学的分支,这些都是与科学心理学相对的理论观点。另外,格式塔主张元素主义,梦境来源于心理,梦是心理的反映,通过对梦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人的内在心理。这与人本主义契合,人的梦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重视人的心理、本性、意义、价值。以现象学和释义学为基础的人文主义心理学,认识到了意识在心理学中的作用,认为人的价值应得到重视,对人的心理进行研究要以特定的背景为基础,才能准确分析,运用定性的研究方法,强调以问题为出发点,不能以方法为中心。从这方面来看,实证主义对西方心理学具有重要意义,它能验证心理学观点的科学性,同时,对人文主义心理学也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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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一项规则只要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制定、认可和公布,就是法律,即使有些法律不符合道德标准,也称之为法律。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别于自然法理论的学派,主要观点是“分离命题”,也就是主张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相互分离。事实上它们并不是说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一点关系,而是认为在逻辑上法律与道德是相分离的。法律之所以会存在并不是因为有道德的存在,相反,道德的存在也不是因为有法律的存在。因此,法律之所以有效力,并不是因为道德,而是因为事实存在。④
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分别对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不具备必然的联系。所以说,价值判断无法推导出事实判断,从而说明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到“法律是什么”是不能推导出来的。恶法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我们无法用对错来评价这个论点,但是我认为这个观点在当下中国的法制建设来看,还是有益的。况且我们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到,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一体化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当然,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一个社会只有法制化,才能使其规范化,才能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即秩序价值,这是当前中国最为缺乏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价值属性。那么何为法治中国呢?又要怎样来建设法治中国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我看来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地位,这是我们当下中国人所缺少的素质;其次,我们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因为人民有法可依是个前提条件,由于法律是会随着时代变迁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加以完善,符合当时当地的情形,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当然一个法律出来,由于具体问题的多样性与多变性,我们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只能保证绝大多数的公平。只有在秩序价值有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保证。那么,这个问题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命题,在具体的案件上,他们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事实判断,只看它是否有违法之行为,参照法律条文来判别案件,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能带有主观的感情色彩。只有在事实判断成立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价值判断,本文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是符合现代国情的,这样做的好处是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而大多数学者只对自己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有所投入,却有很少的人对一个争议性问题真正投入时间研究,多数人都是自己研究自己领域的,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与进步。本人认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大家对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自然法认为在考虑法律是什么的时候,还要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用于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是价值判断。而法律是否应当满足道德正义,不论好坏都是有效的,人们都应当接受法律的统治。⑤
本人认为这对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说形式法治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在当下的中国,首先应当确立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可先行实质判断,也就是价值判断,否则会出现“司法者”转变成“立法者”的角色的困境,这有违法治的根本目的,反而会转变为人治社会。因为主观的价值判断是可以随时代变迁的,在不同的时代我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会以正义的视角去钻法律空子。本人认为这一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意义,它可将法作为一种信仰深入人心。
在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最基础的是我们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在形式上具有正当性,即:人们所遵循的法律必须是合法机构制定以及依照合法程序颁布的,只有经过严格的起草程序,才可以避免内容上的缺陷,不完备的法律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最终会浪费司法成本。当然,如果法律经过了合法程序制定,但是未经合法机构颁布,那么它的权威性也难以建立。⑥在推动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会体现出它的优势,其与自然法学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现实变化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应当作出修改,让人们有法可依。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作为一个主流的法学流派,必然也有它存在的价值,其为更好地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它的相关理论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大价值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是目前中国法治中最缺乏的要素。法官在司法判决时应当遵从形式法治,切勿先行道德判断。在有些案件中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是在当下的中国,确立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信仰应当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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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史学法国年鉴学派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主义史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手段对西方其它史学流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国年鉴学派在西方新史学的兴起和发展中影响最大、成就最显著,我们从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一些言论、著述和实际行动等方面来佐证马克思主义史学对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自此,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史学也同步产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核心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历史哲学又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史学自问世以来,对西方资产阶级传统史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在西方新史学迅猛发展的同时,马克思主义作为哲学和总的观念,在转变史学研究方向、注重社会经济背景、强调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阶级分析和史学理论等五个方面对史学家的思想和研究产生了影响。英国史学家巴勒克拉夫认为:"1917年以后,马克思主义成为历史思想中的重要成分”。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影响得以扩大,主要是由以苏联为代表的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的繁盛、兰克学派的危机,以及192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证实了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的正确性等等因素导致的。尤其是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由敌视到宽容再到互相对话、相互借鉴的巨大转变,显示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强大生命力,及其对西方其它史学流派的发展产生了很深刻影响。
在西方传统史学的衰落、新史学的兴起和发展中,影响最大、成就最显著的当推法国年鉴学派。法国年鉴学派创立于二战前,二战后法国年鉴学派有了长足的发展。它的创始人费弗尔(LucienFebver,1876-1956)和布洛克(MarcBloch,1886-1944)为法国的新史学奠定了基础,其第二代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FernandBraude1,1902-1985)在50-60年代不仅牢牢确立了新史学在法国史坛的主导地位,而且使年鉴学派的影响越出法国国界。法国年鉴学派的特点是扩大史学的研究领域,借助、综合其他社会和人文学科的理论及方法对历史作总体性研究。其第三代核心人物勒高夫指出:“年鉴派”之所以能根本改变历史学,靠的是三个基本思想的结合:(1)对历史学家、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之间关系的批判;(2)建立总体史的意图,这种总体史应包含人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3)史学和社会科学的跨学科研究实践,而且从事纪事、分析持续性和变化的历史学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中应保持主导地位。”而马克思主义史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比年鉴学派的创立早了半个多世纪。年鉴学派的这些思想不可避免的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影响。
首先,从年鉴学派的一些言论上,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史学对该学派的影响。法国年鉴学派属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流派,但他们的一些主要代表人物从不讳言从马克思主义那里所受到的巨大影响,就连观点偏右并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年鉴学派著名史学家拉杜里也不否认:“马克思主义(当然不是教条的马克思主义)也对年鉴派起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1950年到1970年这个阶段。法国年鉴学派一些主要代表人物的许多言论也表明他们服膺于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研究方法,用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吕西安费弗尔的话来说,“马克思表达得那样完美的许多思想早已成为我们这一代精神宝库的共同储备的一部分了。该学派第二代大师费尔南布罗代尔更深人的研读过马克思的原著,他确认正是马克思首先从长时段出发,构建了真正的社会模式,这是他本人从中获益的一种最经久的成果。布罗代尔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当代史学研究的渗透和影响是多方面和显著的,它使人们抛弃传统观点而提出新理论。他承认,他之所以偏重于研究经济和人们的物质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他说:“马克思的天才,马克思的影响经久不衰的秘密,正是它首先从历史长时段出发,制造了真正的社会模式。”在年鉴学派第三代核心人物之一雅克勒高夫看来,“在很多方面(如在带着问题去研究历史、跨学科研究、长时段相整体观察等方面),马克思是新史学的大师之一。马克思和马克;主义的历史分期学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董在形式上不为新史学所接受,但它仍是一种长时段的理论。即使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概念不能说明历史现实不同层次间的复杂关系,但这里毕竟揭示了代表新史学一个基本倾向的结构概念,把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放在首位,这与新史学重视研究生活与一定社会的普通人也不谋而合。但是马克思主义把经济因素当作解释历史的首要因素,把心态列人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将历史看作是按照单纯模式直线发展的;而新史学则认为心态虽然不是历史因果关系中的一个主要因素,但在新史学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新史学强调历史经验的差异性和历史研究途径的多重性,所有这些问题都表明,新史学可能被正统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对自己的一种挑战。勒高夫的上述言论,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年鉴学派的多方面的直接影响,也表明了当代西方史学(特别是年鉴派史学)中许多有价值的思想成果是得益于(或借鉴于)并落后于马克思主义的。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史学对法国年鉴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文化宝库中的遗产对法国年鉴学派普遍产生了影响,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他们思维方法的一部分。
其次,从年鉴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一些著述上,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史学对该学派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史学既反映又促进了历史学研究方向的转变,从描述孤立的—主要是政治的—事件转向对社会和经济的复杂而长期过程的研究。年鉴学派第二代领导人布罗代尔的名著《15一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1980)充分体现了该学派的风格。《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对课题的分析借助了包括统计学、人类学、生态学、气象学、人口学在内的多学科研究成果,揭示出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阶段上述三种不同时段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该书不仅成功地运用了历史时段理论,也显示出史学在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跨学科研究中的强大综合能力和发展潜力。
继布罗代尔之后年鉴学派的第三代领导人勒高夫、拉杜里等人继续接受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影响,拉杜里的《蒙塔尤:1294一1324年奥克西塔尼的一个山村》(1975)就是一个典型。作者在很小的时空范围内(一个有200多人的山村,在30年间的生活),运用人类学、社会学等理论和心态分析、计量方法,熟练地运用大量史料如帐本、信件、日记、商业单据、契约、法庭诉讼记录、遗嘱、教堂婚姻人口登记等,栩栩如生地再现了这个法国中世纪小山村的生活情景。读者不仅了解到乡村的地理环境、动植物、教堂、村民的窝棚和牲口圈等乡村物质环境,也了解了村民们对于生死、家庭、儿童、爱情、性、宗教、财富、邻里关系等情感和心态,以及各种社会关系。该书以微观描述透视出宏观问题,也代表着年鉴学派史学从物质世界或有形世界向人的精神或内心世界—心态史领域的扩展。年鉴学派第二代领导人布罗代尔的又一名著《地中海与胖力二世时期的地中海世界》(1949),将地中海的地理环境包括气候、交通和城市位置,同该地区的经济状况如物价、人口、商业、财政等,与土耳其和西班牙的争霸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传统的政治史就被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中分析。影响争霸结果的有三种属于不同历史时间的因素,即长时段的地理因素、中时段的社会和经济周期因素以及短时段的政治事件因素,属于长、中时段的因素虽然变化缓慢,但从长期看仍对政治结局产生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史学因此有了层次和立体感。
另外,在行为上看,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史学对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史学是经验实证与理论思维相结合的范例。一方面,任何严肃的学术研究都要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的占有材料。如恩格斯所言:“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在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另一方面,详细占有资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说清楚事实,更重要的是要从这些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中引发出科学的结论。“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法国年鉴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布洛克、费弗尔、布罗代尔等人都是一些非常正直和具有进步倾向的学者。他们都曾经投笔从戎,亲自参加反法西斯主义的正义战争。在研究过程中,他们也非常重视经验实证与理论思维相结合,尽可能详尽的占有资料。比如,他们在对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甚至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研究时,不只局限于研究当时社会精英的看法,而且更加关注当时普通民众的心态和想法。极大地扩大史料面,把一切日常生活中的遗存物都尽量用来作为史料。总之,“凡是人所有的、依赖于人的,为人服务的、标志人的存在、活动和生活方式的东西,(费弗尔语)都作为史料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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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紧密纠缠,因此,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
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系,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么——他承认有许多事物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然而,他所承认的此种法律与道德间历史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道德”足以成为衡量判断某个法律规则是否能为法律规则的“标尺”。哈特想说明的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法律与道德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哈特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认为,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联系。
最后,这种分离命题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哈特如何运用这种分离命题为划分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的辩护?这里,涉及到“法律”、“道德”、“必然的或概念的联系”下述三者之概念。
哈特说命令论所犯的错误是正常的、值得原谅的是因为,虽然命令理论是试图对法律本质进行描述的一种努力,然而,这种努力不够简明和充分(奥斯丁对法的本质定义过于简单),才导致命令论的偏离错误。为此,哈特试图对法律本质作更深、更准确的定义。而这种定义,主要还是从法律规范、规则的角度为其定性的。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可见,哈特坚持法是确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强调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了对法律抱有不同观点的两种人的存在,对解释什么是法律的重要意义。一种人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即自愿接受并维护法律规则;另一种人对法律持‘外在观点’,即被迫接受法律规则。公认的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根基。
这里,哈特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区分的坚持,则是靠下述两点进行论证的:第一,虽然哈特承认授予权利规则的存在,也赞同分析授予权利复杂的法律结构必定涉及到道德或所谓的“常识”和正义观念。但其否认授予权利的规则就一定是道德规则或者符合道德规则(对此,其举例说明奴隶主对努力权利的授予并不当然代表善)。
第二,哈特所言的法律是指实证法,其并非是指实际存在的法律,而是指人制定的法律,故,实证法的外延就不仅限于过去制定过的或现存的法律,还包括未来可能存在的、或者未来不会存在的但在逻辑上可能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这不是靠列举就能穷尽的,因此,任何对历史上存在的和现行的法律事实受道德影响的论据,都不能否定分离命题。
哈特将道德区分为正确道德和实证道德,正确道德是指具有真假值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实证道德是某个共同体成员事实接受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道德。实证主义遭到的质疑主要来自于对正确道德的可能性。但是,哈特认为,分离命题并不需要假设道德上不可知性。
他认为,每个人拥有不同的道德观,将道德作为某种衡量法律的标准是不统一及混乱的,若明知如此还捆绑道德和法律的必然联系性的话,无疑,将法律也带入到不确定的状态。在文章第六部分,哈特即言——当我们意识到,自己不是在作出一个精心的选择,而是在认知某种等待我们认知的东西时,我们会发现,这里存在着太多的选择,它们几乎具备着同等的吸引力。法官和律师必须在并不十分确信的情形下做出自己的选择,我们都生活在不确定性之中,我们必须在这种不确定性之间作出选择;现存的法律只对我们的选择施加限制,其本身并不是选择),另外,哈特认为,即使一个符合最低道德标准的法律体系,仍有可能会实施暴虐不公的法律,所以,他反对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必然一致性。
哈特在文章中谈到,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不能无视某者道德或者其他的标准,一些最低的道德标准在人类的生存中的确形成了一些规则如反对暴力、谋杀等基本的道德,但是这种联系并不能表明即为必然的联系。这里,哈特进行了一个假设,即如果人们变成了仅仅依靠光和作用即能生存的话,那么这些为生存所形成的类似道德的规则将不复道德的意义。他认为存在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的行为规则,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它们是人的脆弱性、人的大体上的平等的有限利他性、有限的资源和人的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但是这些都只是因在最低目的上、人们太多冲突差异的生存目标才导致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规则的重合,但是这种解释不应该过分夸大。
由此可见,他坚持道德与法律偶尔会有重合,但是并非与法律一一对应,故其只存在偶然的联系或者其他联系,而非必然的联系。这就解释了法律和道德的频繁巧合是正常的。不同于富勒宣称的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他坚持反对混淆法律事实是什么和道德上应该是什么这两种不同范畴(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这篇文章改变了我对实证主义的一些片面认识,如错误的认为实证主义只注重法律的形式、结构,而忽视道德的内容,试图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割,把法律视为一种封闭的东西。然而,阅读后我发现,其并非完全割裂二者,只是在更深的意义上去把握二者联系的多样性。虽然哈特在为自己分离主张的过程中,有许多逻辑遭过或仍在遭质疑,但就本文,其通过不同角度提出各种论据去坚持区分“法律实际是”与“法律应该是”必要性的阐述,无不闪烁着法律人独特的逻辑思辨光芒。他这种试图运用辩证的思想而抛弃法理学的“含混不清”的研究方法以向我们展示法律与道德更深层意味的专研精神和坦率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另外,哈特在本文中,其对一些概念所作的新视角极富独特性,例如其注意到了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提出了“暗区问题”,并对“法”(法之为何)作了不同于奥斯丁般片面的简单的定义,并提出了的“规则论”等,亦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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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是西方文论处于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多样流派交替变化的时代,对于谁为核心的研究从作者创作转变为作品文本,再到读者的审美反映和读者阅读活动。不同倾向、不同建构方式的理论话语相互区别又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了20世纪理论和批评的多样繁杂、流派纷呈的复杂景象。然而,从19世纪的初期开始文论界中占有中心地位的则是浪漫主义和实证主义。这两大派别占据了半壁江山,同时也为英美新批评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19世纪的浪漫主义批评主要的观点集中在情感、想象、天才及文本自足,以华兹华斯为首的文论家相信新的意识应该是对枯燥的理性主义的反拨。首先,他们认为在鉴赏文学作品时,最重要的是作者的情感。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其作者的感情必定是充沛的和独特的,他们认为情感具有流动性,作品中的诸多要素与作家的心绪有着必然联系。就像华兹华斯在《抒情歌谣集》序言中所说“诗人是什么呢?他是以一个人的身份向人们讲话。他是一个人,比一般人具有更敏锐的感受性,具有更多的热忱和温情,他更了解人的本性,而且有着更开阔的灵魂,他更喜欢自己的热情和意志,并且习惯于在没有找到它们的地方自己去创造。”①其次,想象占有相当重的分量,不同于古希腊文论的模仿说,浪漫主义批评的文论家们认为文学作品创作来自于作家们的想象。情感应该以想象为依托,想象为作品的形成提供了主观基础。在浪漫主义批评意识中的想象主要倾向于创造性想象。与此同时,才华也是作家创作的关键。华兹华斯相信只有天才才能创造出伟大的文学著作,然而,这种天才论是倾向于自然主义的,他们认为只有对自然有着永恒的爱慕之心和脑海中能随时展现自然风光景色的人才称之为天才。最后,也是对后来新批评的产生造成了重要影响的文本自足的观点。浪漫主义批评家们坚持文本价值应该存在于文本之中而不是游离于文本之外的。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而不是排斥对立。而文本价值的源泉则在与作者的心灵和情感力量。但是由于末期的浪漫主义过于追求作家的意义而走向了绝对化,并为日后形成的形式主义和新批评埋下伏笔。
相比于浪漫主义过于强调作者对文学作品的影响,实证主义更讲究理论经验,讲究语义分析,它为之后新批评的“细读法”提供了科学基础。实证主义以孔德为起点,重视科学性,讲究文学作品要具有经验性。他们认为作家应该仔细观察客观世界去获得感性经验,使作品具有知识性。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很多都延伸到新批评中,可以说,实证主义是新批评科学化的哲学基础。但是,过于绝对性的科学主义反而使实证主义走向末路。
因此,20世纪初期的英国美学家修姆在其著作《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中明确证实了以实证主义和浪漫主义为纲的传统批评派的瓦解。随后艾略特和瑞恰兹分别从思想倾向和方法论两个维度上确立了新批评的理论框架。
新批评与浪漫主义和实证主义对于文学作品剖析所不同的是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解读方式。在英美新批评形成的30年间,产生了许多较之前的文学批评所不同的理论观点。T.S.艾略特是新批评真正的创始人,曾受到过康德形式美学的影响,认为文学批评应该重在作品的艺术形式。并在1917年发表的《传统与个人才能》一文中,提出诗歌并非是作家个人情感的流露而是一种“非个人化”倾向。“诗并不是放纵情绪,而是避却情绪;诗并不是表达个性,而是避却个性。”②就此言论艾略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首先从个人与传统的方面来说,传统观念对作家创作产生着极大的影响,作家们必须尊重传统的前提下,抛弃自我的性格。其次从个人情感和文学作品的方面来说,艾略特认为诗歌不一定是作者对于生活浓重感悟所形成的产物,它有可能是人类普遍的情感和经验的集合。最后,从艺术家的作用方面来说,他认为诗人创作诗歌不在于情感充沛而是在于对于艺术表现过程的强度与力度。“公平的批评和敏感的评价并不是对于诗人而是对于诗作本身而发的。”③总而言之,艾略特在解读文学作品过程中,认为作者本身对于作品的影响大大减少。
随后,新批评理论的另一位开拓者——I.A.瑞恰兹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在其《文学批评原理》和《科学与诗》等著作中,运用语言分析和心理学的方法来解析传统语境原理。他认为文学作品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影响,所以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了文学作品中词语意义的多样与繁杂。这种现象不仅没有破坏作品本身,反而大大丰富了作品的涵义和表现力。因此,他认为优秀的诗总是能够很好的中和之间的不平横。瑞恰兹最突出的贡献在于他区分了科学语言和文学语言。他认为,科学语言是外指的,与它所指称的客体相对应。也就是说科学语言要体现其严谨性和准确性。而文学语言则是内指的,它表达的是一种情感,能够激发出读者的情感体验。他认为“文学语言决不是像玻璃一样透明的载体。”④文学语言相比于科学语言存在更多的歧义性,读者与作者之间不可能仅仅只间隔着文本。因此,瑞恰兹在创造地这一系列理论的同时,很好的切断了文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说明了文学作品是内指的,与客观现实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之后由第二代理论家——兰色姆于1934年发表的《诗歌:本体论轧记》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文学本体论的观点。在他的研究中,认为诗歌存在的现实就是本体而文学作品本身具有本原的价值,它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对于文本中的内在规律研究应该采用科学式精准、系统的方法,而那些究其文本后的道德伦理、社会历史、心理印象都不是本体论的研究。之后,为了把“本体论批评”更加具体化,他又在1941年发表了《纯属思考推理的文学批评》中,提出了“构架——肌质”论。他认为诗可以分为构架和肌质两个部分,构架就是诗的逻辑核心代表整部作品中的逻辑线索,而肌质则是充盈着构架,是无法用散文转述的部分。兰色姆认为诗歌最为重要的就是肌质部分,应该仔细加以研磨。同时构架和肌质又可相互分离,因为有了构架使得诗歌的韵味与间隔产生,而有了肌质则可以是读者更加关注诗的本身。虽然形式和内容都会共存于作品中,但若两者相比而言,兰色姆更认为形式要重于内容。在此基础上,兰色姆的学生泰特也提出了著名的“张力说”。他相信文本的意义有着对立调和结构,而文学批评就应该着重挖掘这种对立调和性质的复杂意义。
在1945~1955年是新批评制度化的时期。第三代理论家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提出了“意图谬见”和“感受谬见”的批评方法。他们认为人们往往对于文学作品容易把表现出来的世界和作者所想象的世界结合起来,其实作者的意图与作品意义完全是两码事。同时,读者在阅读文本时,也会把自己在阅读时的情绪和主观情感冠以文本当中,就会误解文本本身所要传达的情感与意义。他们用这两种说法成功的割断了文本与作者、文本与读者之间的联系,使得文本成为独一的个体存在。
不同文论家的不同观点共同构成了英美新批评这一新的文论样式,它一反传统文论对于作者与环境对于文本的影响,更加强调文本自身的内在作用。从艾略特的“非个人化”倾向到瑞恰兹的文本独立性;再从兰色姆的“文本批评论”到之后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的“意图谬见”与“感受谬见”,充分的把文本与读者、作者、环境分割开来,其视角之新颖令人咂舌。
文学文本的根本性质是西方评论家研究最基本的问题,而新批评经过40年的时间里成功的把文学理论研究从外部转向内部。在遭遇与浪漫主义、印象主义、社会及伦理学派的对立后,新批评派肯定了文学有其独立性。就像艾略特曾指出,“城市的批评和敏感的鉴赏,并不注意诗人,而注意诗。”⑤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新批评的产生有一部分受到了浪漫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虽然,新批评对于浪漫主义和实证主义是打破和推翻其理论,然而实际上也是有其继承性。因为“任何传统都有一个复杂的谱系,我们对之可以批判、重估,或从任何一点切入,但绝对不能一概反对之,或使之断裂,或弃之不顾。”⑥新批评摒弃了浪漫主义对于作家绝对化的主张,继承了文本自足性,更加重视文本的重要性。并且从实证主义中找到了哲学理论基础,提出了著名的“文本细读法”。这种方法从诗歌到小说逐渐的形成一套理论体系,令当时几乎所有英文系的教授和学生都奉之为典范。同时,对于当时现代派文学作品普遍存在着语言晦涩玄奥、隐喻象征众多、形式主义浓重的现象,似乎更能对症下药。
新批评虽然高举着“反传统”的大旗,提出了一系列不同以往的理论概念,但是还是对于之前的文论还是采取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观念。不可不说,新批评的文论家也是仔细研磨传统文论并且查阅资料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值得注意的一点,新批评的文论家们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彼此默契、团结合作的流派。他们之间也有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情况出现。
然而,新批评作为当代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文艺理论之一,它的存在有着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浪漫主义和实证主义都烦了同样的错误——过犹不及。“重所闻,轻所见,非一世之所患也。”浪漫主义对于天才诗人的追求远远大于了作品本身的兴趣,而实证主义过于科学化,面对作品化石,不过是为化石后面的活物一名家名人作嫁衣裳而已。⑦它们对于文学作品的过于绝对化促进了新批评的产生。但是客观地来说,新批评也不是毫无缺点可言。它最大的失误就在于割裂了作品与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把文学作品孤立起来看成是生命实体。另外,新批评对于作品与作品、作品与读者、作品与作家写作环境采取着过于独断和粗暴的态度。文论家们过于关注文本的价值就会矫枉过正,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文学批评的总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化的合成,一个互补性的结构,在这个多元互补的共生结构中,各种文学批评都坚持按自己认定的方向去发掘文学的价值,一种批评方法只能反映一个既定的视点,提供一个观察角度,发掘一部分文学价值,它们相互之间的合力,才能发掘出比较丰富,乃至比较接近文学本题的全部价值。”⑧面对新批评的不足之处我们采取的态度应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不能抹去它给我们带来的批评史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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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批判理论著称的法兰克福学派从20世纪20、30年代之交建立至今已经历了80多年的历程,主要表现为三个时期。从“启蒙辩证法”到“为承认而斗争”,每一时期都表现为理论的转向与哲学基础(方法)的变动,从三个时期的显性与隐性的理论转向与哲学基础嬗变进行双层考察,可从整体上把握批判理论的重要特点、分歧以及内在逻辑。
正如经历过现代社会与思想运动洗礼的理论家一样,霍耐特一开始就感受到了学派的危机。因为随着语言学的转向和后现代思潮的兴起、西方消费社会的来临以及阶级结构与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变化,第三代理论家面临更多的理论挑战,这时的“社会批判理论”已不具有法兰克福学派最初的意义。在其代表作《为承认而斗争》中,霍耐特向米德的社会理论寻求经验支持,改造早期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把主体间性理论转化为后形而上学语言,从而通向了规范社会哲学的建构之路。
当代社会的各种社会斗争,如工人阶级斗争、少数民族争取权利的斗争等,都可视为“承认斗争”的不同表现形式,主体间的承认关系朝着自由化、平等化和普遍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理解和把握人类历史的前提和基础,霍耐特认为:“历史的过程不再是纯粹的事件,而是冲突的发展过程,是承认关系不断扩大的渐进发展。”如霍耐特在标题中所指出的:他的“承认”概念继承和改造了黑格尔的“承认”概念。
道德成为了黑格尔思考的基础,他带着对古希腊城邦理念的热情,认为人们之间的道德互动是一个共同体得以建立的核心,而这种互动形式就是“承认”。
在黑格尔看来,“承认”的渴望驱使人们造成了这一切。黑格尔把“承认”关系看作是建立主体联系的自然纽带,同时也是主体脱离自然状态成为主体的一个必要条件。
霍耐特除了直接借鉴黑格尔早年的承认斗争理论,也借助于福柯的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开辟了权力批判的新维度:进一步明确了承认关系结构,阐发了承认与蔑视、蔑视与反抗的关系,阐发了“蔑视”是社会冲突的道德动机的原因,实现了“承认理论转向”,表达了对伦理生活的无限向往,伦理生活或者说德性的首要内容就是通过他人而认同自我,即在冲突中确立伦理规范,在差异中谋求价值同一。霍氏总结出三种形式的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它们分别对应自信、自尊和自重这三种与自我相关联的方式。所以,为承认而斗争其实就是一种冲突的道德和承认的伦理,它为当今政治生活提供了方法论参照,主体间交往的三种形式都被归结为伦理生活这一价值理想。
霍氏指出,工人所遭受的是“社会尊严的不平等分配”所造成的“隐蔽的伤害”。他们缺乏政治上认可的一贯语言来表达他们所受的伤害,然而他们随时都有可能采取社会抗议和阶级斗争的形式来寻求自己意志的表达。因此,批判理论不是建立在有组织的工人阶级的斗争之上,而是将抵抗的根源建立在“处于得到认可的规范性冲突的闭限之下”,“有希望成为解决这个基本问题的惟一路径不是在合理化的逻辑的参照下解释社会发展,而应该是在一种社会斗争动力学的参照下来解释社会发展,这一动力学在结构上处于互动的道德空间之中”。⑥在霍耐特的模式中,社会整合过程被看作是社会成员之间为获得承认而进行的斗争。
承认理论代表着批评理论的重要转向,即政治伦理转向。霍耐特论证了“斗争”是一切道德冲突的内在动机,注重对“社会性”等问题的描述,即从只关注物质剥削与统治、财产的不公正分配以及身体伤害转向关注对人的荣誉感、自尊心和尊严的伤害。他从对“物质财产分配不公”的描述,转向了“文化与心理的生活机会的分配不公”,构成工人斗争基础的不是物质资源的分配不公,而是“文化教育、社会荣誉和工作机会等的分配不公”,主体间的道德经验不是通过直觉对所掌握的语言规则的限定,而是通过对主体在社会过程中所获得的认同的破坏。
如果说第一、第二代批判理论家过多地关注社会体系对个体的异化统治,那么霍耐特的问题就在于低估了社会体系“损害”主体间性的能力,并未将批判理论建立在个体克服社会系统他律性的斗争之上。他通过对社会冲突的文化根源的关注,主张“道德性”与“物质性”的分离,但使这种分裂永恒化了。对所谓抽象的“语法”的关注也导致社会成员决定自己的道德原则的能力被忽视了,自己的文化、关怀和价值被取消了。最大的困难在于“承认斗争”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正如霍耐特本人所承认的,承认的获得可能在民主群体中得不到承认,遭到轻视的感觉实际上缺乏“规范性方向”。
如果“为承认而斗争”的观念必须被解释为社会发展过程的批判框架,那么承认的政治应当是当代文化多元主义的一面旗帜,它为边缘群体或弱势群体等带来了理论支持。霍氏对后现代主义似乎有更宽容的态度,他徘徊于批判理论与后批判理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一元主义与多元主义之间,最终从批判理论走向了后批判理论的立场。
极权主义的政治经验是法兰克福学派兴起的时代背景,自由民主的思想和实践是其思考的参照系,而德国唯心主义、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和韦伯的合理化学说则是三代理论家的重要的思想资源,对理性、启蒙、交往、承认的思考引发了伦理学与社会理论之间关系的变化。但对具体社会存在领域的关注与对普遍规范性的批判之间的对立是三代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摆脱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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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如下:
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正如刑事实证学派指出的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等一系列原因,意志自由理论不可能单独回答这么复杂的问题,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所以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来否定意志自由理论,有混淆意志自由功能之嫌,没有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意志自由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是一种先验性的假设,没有办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笔者认为,采用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因为实证的方法也有其缺陷,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唯一的标准。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真实的理论,所以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理论假设,对某种理论假设的评价应从其有用性进行,而非其真实性。如,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假设,虽然无法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社会契约理论合理的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制约国家权力奠定了思想基础。社会科学中的很多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解决的是一种思想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出发的。对于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存在的弊端,有学者指出:“实证的研究方法存在一个潜在的假设,社会是具有自然基础的并可以加以客观认识的存在,但是社会并非是一种客体,而是由人们建构起来的东西。因此,也不存在认识世界的客观合理的方式,应该把法看一种符号或者程式,并因人们不同的社会经历而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刑法学作为一种规范法学,其主要的功能是用刑法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关注的是哪些行为应该由刑法调整以及怎样进行调整,至于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怎样预防则不是关注的重点。当然,不是说犯罪原因的研究不重要,但是不能使刑法承载太多的社会功能,毕竟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根据对刑法学的正确定位,笔者认为,从价值的角度而言,意志自由理论更尊重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尊重人的自由,这是现代刑法应当追求的。
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否定意志自由理论,进一步否定了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论,主张社会责任论。“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主张主观主义,处刑与否及其轻重,只能取决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或者人身危险性,而不应着眼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笔者认为,社会责任论中对意志自由的简单否定是不妥的,上文已有论述,此不赘述,社会责任论还有一下不妥:
首先,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前后矛盾。在犯罪原因理论中新派主张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的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根据这些研究结果,预防犯罪应当针对社会采取改良措施,使社会归于良性运转。正如李斯特指出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但是,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的归责根据是行为人对社会的侵害,为了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应当对犯罪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根据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刑罚处罚措施。根据刑事实证学派的犯罪原因论,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并非是着眼于对犯罪人的改造,而应侧重于对病态社会的改造,社会责任论中通过处罚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的方式可谓本末倒置。
其次,社会责任论有侵犯人权之嫌,是刑法沦为镇压犯罪的工具。如前所述,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样会使刑罚的功能过于扩张,由于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使刑罚缺少客观制约。笔者认为,刑法在价值上应该是“犯罪人的自由大宪章”,有学者指出:“真正的刑事责任理论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出发点,即使追求与社会责任理论的调和,也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这样的追究才具有合理性。而且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的刑事责任论是制约国家刑权的内在原理,从尊重公民自由权利、保障人权的利益出发,也应当将道义责任论作为刑事责任论的基石”。道义责任论这种限制刑罚权的功能在具有封建专制传统的我国更具有意义。
新派学者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在犯罪论领域提出了人身危险性理论。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造成,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确定,而应当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李斯特将刑罚处罚的中心归结为犯罪人,特别是他的性格或心理状况,认为应当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的量定刑罚。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设置了保安处分等措施。
首先,人身危险性理论最大的缺陷是容易导致罪刑擅断,侵犯人权。李斯特也认为对实施犯罪以前的危险性格进行判断是很困难的,弄不好会有侵害人权的危险性。在这一立场上,李斯特又强调罪刑法定和客观主义,认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能够科处刑罚的只限于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表征显露出来时。刑事实证学派论证人身危险性理论的逻辑顺序是:从犯罪原因出发得出每个犯罪人都有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再从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认为应针对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措施,将人身危险性消除在萌芽状态以有效的预防犯罪。可以看出,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而提出的,但是笔者反对这种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采用侵害人权手段的模式。陈兴良教授指出:“社会防卫论从行为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既然社会有用刑罚进行防卫的必要性,那么对即使尚未犯罪的人,只要他具有人身危险性,有危害社会的犯罪倾向,也应该对其实行强制隔离和强制矫正,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使社会免遭其害。在这里,社会防卫论提出的刑罚之社会防卫目的虽然本身具有一定正当性,但其为实现这一目的而构思的刑及无辜,置人的权利与尊严于不顾的手段是不正当的”。笔者坚决反对为达目的不折手段的做法,历史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注定以失败告终,目的的冠冕堂皇掩盖不了手段的卑劣,最后华丽的目的也会沉沦。
刑罚个别化理论建立在人身危险性理论上,其具有先天的不足,刑罚个别化理论主张对犯罪人区分情况分别量刑,但是个别化的标准很难统一,这容易导致刑罚判处的不公平。正如邱兴隆教授指出:“刑罚个别化理论因为与一般预防相对立而有失片面,因为与报应刑相排斥而有失公正。诸如此类的理论缺陷决定了个别化理论是一种天生不良的刑罚理念。同时,由于个别化理论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而人身危险性难以预测,因此个别化理论不具有实施的现实性,这又决定了它是一种后天不良的刑罚观念”。
刑事实证学派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从而提出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和刑事政策是值得肯定的,但其理论成果如果想替代刑法以及用其理论对刑法进行改造,有越俎代庖之嫌。笔者认为,刑罚在预防犯罪上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而且不是主要手段。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新派学者想通过改造旧派理论,通过刑罚来达到彻底预防犯罪的效果是不可能的,这种改造同时会产生上述侵害人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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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学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实证主义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因为他最先提出和使用了“社会学”这一名称,并且力图把它建设成一门研究社会的实证科学。自此,西方社会学在研究人类社会上开创了实证主义流派且在19世纪英、法、美等国形成了实证主义或者科学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然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视角来解释社会就能得到新的发现。基于对社会的不同假设和审视,19世纪的德国形成了人文主义或反实证的方法论,这一社会学研究模式流行于整个欧洲大陆。在社会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精神和人文解释这两个不同视角构成了社会学研究的两个“极端”,并且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互补关系。
法国社会学家孔德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开创者,他坚信对待社会的研究可以像自然科学那样运用准确的研究方法,他致力于构建关于社会的实证科学。同为法国学者的迪尔凯姆也是实证主义的代表,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和《自杀论》被公认为实证主义的经典之作。
在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和任务的讨论上,孔德从社会学作为一门实证意义上的关于社会的科学这一观点出发,把社会学关于社会的论述严格得同神学和形而上学关于人和社会的思辨区分开来。在他看来,神学将人看做是与动物有本质区别的另类,是神或天命的创造物;而形而上学则脱离现实,把社会解释为人类离职或个人理性意志的产物。[1]孔德认为,社会学在研究社会时也应该用科学的方法,正如物理学或化学研究物质世界时所运用的严格的科学方法那样。为此,孔德在论述社会学研究方法时首先提出了观察法和实验法,这两种方法都是自然科学所常运用的研究方法,他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论述和归纳充分展现了其把社会学建设为一门实证科学的思想和努力。
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他把发生在社会层面上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正是这些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写道:“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且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2]迪尔凯姆把社会事实作为事物来看待和研究,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事实,如信仰体系、社会习俗和社会制度等,都应该被看做事物,同样也可以被直接地加以观察和客观地加以测量,正如物质的变化可以看作是对外部刺激的反应,同样,人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对外部刺激的反应,即人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对社会事实的外界强制作用的反应。[3]迪尔凯姆继承和发扬了孔德的科学实证主义方法论思想,主张自然科学为榜样,通过对经验材料进行观察、归纳、分析、预测和检验这样一些步骤,对社会想象作出客观的说明和解释。此外,迪尔凯姆的《自杀论》一书开创了西方社会学经验研究的先河。同时,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也主张对人口与犯罪、工业化等社会问题作经验性的社会调查。20世纪二三十年代崛起的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也十分重视社会调查研究,取得了大量关于城市社会的经验研究材料;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社会学界形成了一种风气,即特别强调数量化、模型化的分析方式,相继有布劳、邓肯、霍斯曼、科林斯、西蒙、兰德等学者采用数理分析方法进行了系列的社会学实证研究。换言之,实证主义方法论在西方社会学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从整体来看,孔德的社会学无疑是处在社会学发展历史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从科学分类出发对社会学与自然科学进行比较,以此来提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韦伯所处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是社会学的形成时期。韦伯将社会学建立在对社会行动作“解释性的理解和因果性的说明”之上,他曾给社会学下过这样的定义:“社会学(就这个多义词在这里所表达的意义)是指这样一门科学,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对社会行动作出因果解释。”[4]因此,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人的“社会行动”,而“理解”成为了社会学研究社会行动的主要方法。
理解是在研究者的解释意图与解释对象之间的一个循环互动,因此,理解与解释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见解则代表了社会学领域中人文主义的主观方法论的一般主张,他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深入理解社会行动以便对其过程及影响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韦伯的哲学观和理解社会学主要来源于狄尔泰以“理解”为核心的精神科学和李凯尔特以反自然主义的历史和文化的科学观为核心的新康德主义哲学。韦伯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有着本质的不同,社会现象含有社会成员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主观理解,即社会事实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他反对把人的行为客观化、定量化的实证主义倾向。
现象学派对人文解释有了更大的发展,一切社会科学研究或解释性理解其本质上都包含着价值倾向性,研究者应该关注他们与被研究者以及与生活世界之间的意识活动,对社会现象要进行深度描述,研究者还要深入现象的内在联系之中。他们认为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结果是展示了一幅歪曲社会生活的图景,这种方法往往把人类行为主体描绘成外界刺激的被动应答着,而不是其自身社会生活的积极创造者。这一流派强调在探寻当事人意义建构的过程中,研究者应该长期在当地与当事人生活在一起,通过亲身体验以了解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他们自己是如何解释性理解对方的。社会个体对外部世界不仅仅是作出反应和回答,因而他们不仅仅是被动者,而是一个个行动者,他们在与别人的交往过程中创造出自己的意义,构成自己的现实,从而指导自己的行动。社会现实是由意义来加以构建的,社会世界是社会行动者的感性认识和主观释义的结果,而不是由存在于社会成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实体组成的,事实上,意义正是行动者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建立和重新构成的。
众所周知,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是一个实证主义哲学家,尽管社会学源自于社会哲学,但是从孔德、斯宾塞开始就能够看出社会学同实证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学从建立之初就是一门为重新组织社会而服务的实证性科学。
在实证主义占主导的形势下,社会学很明显地属于经验科学,人们很大程度上把搜集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等同于社会调查,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社会学领域里的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方法论形成于19世纪英、法、美等国,而法国社会学家孔德和迪尔凯姆更是直接地表达了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他们认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除了研究内容不同外,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其研究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还认为人们能够而且应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或实证的方法,去研究和说明社会现象,发现并揭示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然而,社会规律性和自然规律性有着相同之处,也有着不同之处。社会规律性主要表现为统计规律,即总体的规律。社会研究所关注的正是有许多个人组成的总体的行为倾向或发展规律,而不是个体行为的规律性。[5]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论认为,大量的社会现象是随机现象,而统计学是专门研究随机现象的数学工具,它提供了一系列研究随机现象的数量化方法。因此,运用统计学的方法,能较好地寻求大量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演变规律。在韦伯看来,社会现象不仅取决于社会规律,而且也是人的有意识行动的结果。使用实证的方法或自然而科学所遵循的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是合理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实证的方法不足以解释和预测社会现象。要引入直接理解或投入理解的方法,即研究者通过自己的感受和体检,通过对自己的理解,来重构他人的体验,来理解他人的行为,来阐述或解释他人行为及其形成的社会现象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演进,实证主义的思想内容也改变着它的表达方式,如后来的科学哲学家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和库恩的范式概念、科学发展阶段论等,则进一步地修正和改造了早期的经验实证主义。目前,大多数社会调查研究仍遵循着实证主义的研究传统,人们大量地运用实证的方法,特别是运用统计学的方法,以寻求探讨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在韦伯的影响下,一些社会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批判了实证主义观点,反实证主义学派提出了许多令人深思的观点,他们给社会学的发展创新做出了巨大贡献。实际上,对实证主义坚持怀疑和反对的社会学家,大多数只是反对照搬自然科学的方法或者反对滥用数量分析方法,他们并不是反对以经验事实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理论的实证原则,因为社会学要想成为科学,就必须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
在社会学研究中,不容置疑的是,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的研究方法在特定的情形下各有所长,有其主次之分,二者该是对立统一的互补关系。纵观社会学发展历史,大部分的社会学家都是在介于这两大传统之间来进行研究的。因此,在进行社会学研究的过程中,将两个视角的研究传统及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如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有机地加以整合运用,并且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形成主次、互补等关系,这才是应施之措。正如法国学者雷蒙·布东所言:“社会学越发展,任何统一方法论的企图就越明显的注定要失败。偏重定量方法和偏重定性方法一样都是不合理的;否认数学在社会学上的重要性和不承认社会学的广大领域和许多问题似乎不应该期望数学的巨大帮助一样都是不合理的;认为社会学家应该永远以具体描述社会现象为目标和否弃一切也许得不到抽象模式的研究一样都是不合理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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