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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环境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环境分析全文如下:
2002年上半年,美国资本市场发生了以安然、环球电信、世通、施乐财务造假为代表的丑闻事件,使美国国内引发了对股票期权的质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也广泛关注由此暴露出来的股票期权“失灵”问题,甚至推出“股票期权激励在中国要慎行”之类的结论。事实上,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本身是具有创新性的,它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鼓励他们更多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美国的问题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权的比例过高,滥用期权导致对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则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过低,根本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我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股票期权。但是,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的制度环境。以下就具体分析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环境限制并对环境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股票期权的实施,首先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减少实施中的不规范性。由于股票期权在我国尚无先例,所以国内还没有关于股票期权制度基本框架与实施细则的法律,税法和会计法规中也无专门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而且某些现有法规的条款还限制了股票期权的贯彻。
1、公司法
公司法的某些条款限制了股票期权的实施,主要表现在:
(1)股票来源。
西方的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实行股票期权,以及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而专门发行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而形成的库存股票。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除发起人认购的股票外,“其余股票应向社会公开募集”,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可自留股份,从而无法在发行时预留部分额度用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而且,《公司法》第149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使得回购股票的方式也不可行。因此,我国股票期权的试点企业目前都是绕开这些规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股票来源的,如国家股股东所送红股预留、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及上市公司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或自然人的名义购买流通股份等。但实践发现,这些方式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实质上的利润操纵且缺乏完善的保障。
(2)股票的可流通性。
经理人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公司股票必须能够流通才能在市场上实现价值,真正达到激励的目的。如果不允许流通,经理人就无法获得收益,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也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但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该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这将影响经理人员接受股东授予的购股权力,而如果大多数经理人不接受,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也无从谈起。
2、税法和会计制度
从国外股票期权的实践看,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如美国《国内税务法》将股票期权氛围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对于前者,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即通过税收引导股票期权的实行。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只是规定对股票交易行为要征收印花税,个人的股票收益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司和员工的成本,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此外,一旦实施股票期权,公司就应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经济事项,但我国也还没有相应的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实施股票期权的成本如何计算,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将其计入费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还亟待解决。
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环境,特别是股票市场环境。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经理人市场也处在形成的初期,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股票期权的实施。
1、经理人市场
在我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因此,要实施股票期权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经理人的选拔和聘任问题,即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以评估经理候选人的能力和人力资本价值,促进经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和配置。西方国家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十分成熟的职业经理阶层。企业外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态势给在位的经理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会被更优秀的管理者替代,并且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也会大幅贬值,由此可以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刚性的约束,减少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而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才在我国还是一种稀缺资源。多数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行政任命,较少通过公开的竞争上岗方式选择。据调查资料显示,81.5%的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而主管部门对经理的任命并不完全参考其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这使得高素质人才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抑制了股票期权应有作用的发挥。
2、股票市场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现的基本逻辑是:股票期权提供激励——管理层更加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股票期权实现激励。由此可见,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环节彼此传导发挥出来,即经理人的才能和努力要通过公司目标的实现,公司价值的提高、股价的上涨反映出来。而股价对经理人管理能力和努力水平的有效反映是以成熟和规范的股票市场为前提条件的。但是,根据有关学者的实证研究,我国股票市场尚未达到弱势有效,市场上投机现象较严重,股票的市值与其真实价值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业绩很难通过股票市价得到体现,可能出现公司业绩并未下滑而公司的股价却大幅下跌的情况,从而大大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且,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给经理人员留下了操纵股价的空间。
除了外部环境外,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也直接制约着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丑闻迭爆,股市大副下滑的情况,美国颁布了《萨班尼-奥克斯勒法案》,其中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观念作了重大变革。而我国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国家股所占比重相当高,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公司经理人既可以作为国有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见。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中还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经理层根本没有发挥分权制衡的监督作用。虽然很多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但这些董事有的根本不懂经营管理,有的则因各种原因丧失了独立性,企业聘请他们主要是为了借助名人效应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实际上并未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监事会也由于其成员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而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由经营者决定对自身进行激励的可能,使股票期权蜕变为一次性福利。
1、 加快建立竞争的职业经理市场。为了促进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变经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从而促进高素质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票期权创造良好的条件。
2、 不断完善股票市场。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需要通过市场对经理人努力程度信息的有效传递才能实现。如果股市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股票期权也就失去了客观评价的基础。因此,应从观念、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着手来规范股市,努力形成一个理性的股票市场,以保障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同时,应加强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息披露的时机。企业应充分披露期权的实施对象、期权的定价、行权条件及价格等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时机进行严格控制,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经理人通过操纵股价和信息披露时机来间接增加个人的收益。
3、 法律、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建设。
首先,对于“无股可期”和股票限制流通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来解决。目前可以利用国有股减持的契机,从拟减持国有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施股票期权,允许行权后即拥有相应数量股票的所有权,且持有股票可上市买卖。此外,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原则下,企业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尝试通过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
其次,对于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税务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法应做出相应规定,适当给予优惠政策以引导股票期权的实施;此外,作为完的股票期权的一部分,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应尽早制定。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将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纳入议事日程。建议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IASC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股票期权列为经营开支,FASB也宣布要将其计入费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准则。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要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允许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国企,减少国有股的比重。在当前个人投资者难以成为大股东的情况下,健全代表内部分散股东的“职工持股会”和代表外部分散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机制,是行之效的方法。
其次,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其中应至少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监督公司中股票期权的合理发放。再次,在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上一定要保持相对独立的超然性。此外,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以专门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政策与方案。独立董事占薪酬委员会委员的总数比例不得少于2/3,薪酬委员会必须具备高度的独立性和制定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的能力,否则会影响对经理人的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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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职业经理人市场股票市场
论文摘要:作为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ESO),在西方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治理效能。在我们国家,股票期权的适用效果却不甚明显。文章归纳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特点,对股票期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ES0),是指企业所有者给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经营者凭借这种权利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并在其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该股票以获得差价。由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主要是经理人员,因此又常被称为“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简称ESO)”。这种激励手段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它让经营者既成为企业合同收入的索取者,又是剩余收入索取者,同时经营者也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使得经营者关心所有者的利益和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又关心自己的收入和声誉。把给经营者的高额回报建立在企业资产升值的基础上,把经营者的收入最大化与企业资产增值最大化统一起来,这实际上是给经营者戴上了一个闪亮的“金手铐”。目前,全球前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89%己向经理人实施了股票期权报酬激励制度。在欧美国家,股票期权在管理人员收入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
一、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特点
“春江水暖鸭先知”,股票期权的理论魅力,使我国企业界以实际行动扮演了对股票期权的先知先试角色。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至今经历了10余年发展时间,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上海”、“北京”和“武汉”三种模式。综合现有各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案例呈现出许多不同于国际规范和惯例的特点,颇具中国特色。
1.期权不仅适用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适用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与国外股票期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点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希望借助于实行股票期权或期股等方式来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制首先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企业历史积累中各要素贡献的分割问题,以便为企业未来的公司治理构筑合理化的平台。对于市场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来说,建立一个开放的、流动的产权结构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意义重大。这不仅是扩大资本规模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单一国有资本所承担的代理风险,实施更有效的激励的需要。怎样才能既保证管理人员获得能够产生较强激励效果的足够数量的股权,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资产引起的矛盾?一种变通的做法就是着眼于增量企业未来的股权,即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周其仁教授认为它是绕开私有化难题的制度创新,对这一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2.股票期权已不再是一种选择权,经营者必须购买。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一种义务。受益人可以在未来某个时期因股票市价高于期权的执行价格而行权,也可以因股价低于执行价而放弃行权。但是在国有企业现行的股票期权激励中,期权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义务,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实际购买本企业股票。比如武汉国资公司的延期支付计划,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种拥有选择权的股票期权,而是将其所有的已经分配的风险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对北京的期股试行办法来说,经营者必须在三年任期内按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在经营者缴足股款之前,这部分股份属于“期股”,经营者对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两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变现。可见,在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名为股票期权计划,实为“股票购买计划”,经营者获得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来看,这种所谓的股票期权已有经营担保的性质。
3.非国有中小股东利益在制度设计中未受到重视。从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实践来看,不论是上海还是北京、武汉,其实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国资、财政等部门发文规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让国有控股股东代表提出一项议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由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国有控股股东的提议都能够获得通过,从而使其意志处于支配地位,产生对中小股东的约束力。由于国有股东提出的股票期权议案是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考核指标的,这实际上排斥了中小股东在股票期权决策上应有的权利,造成了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样,获赠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只须对国有控股股东负责就行了,而无需考虑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国有股东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直接从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价值上涨中受益,他们作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独特的效用。这决定了他们与公司经营者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中的各项考核指标的订立和监管,并不一定能够与“以业绩为中心”、着眼于长期激励的股票期权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我国股票期权具有惩罚机制。在激励与约束上,我国股票期权更多地偏向了约束一方。北京市规定,如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离职,或任期内未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取消其所拥有期股权及其收益,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作相应扣除。武汉规定,完成净利未达到50%的,扣罚以前年度股票期权40%,而期股却是用经营者的部分薪酬购买的。上海市规定,中途离职利未达经营指标的,不予兑现股权收益,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抵押金。这样,股票期权就成了一种担保之债,具有惩罚性。
二、股票期权的适用条件
作为一种公司企业的薪酬改革,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于美国,美国不仅市场经济非常成熟,而且有关公司、证券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当我们欲将一个植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成功地移植到我们这样尚在“转轨”的国家时,就必须仔细考察、理解它的生存土壤,否则就可能出现“南桔北枳”的危险。就股票期权在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它的良好运作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适用条件:
l.成熟的股票市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适用性与股票市场本身是否有效紧密相连。所谓有效市场,是指市场价格总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如果市场中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投机者可以利用技术分析或基本分析的方法获取超额利润。如果股票市场缺乏效率,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度不高,那么行权价格的确定也就缺乏科学的依据,有可能畸高畸低。证券市场的无效还可能使享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在行权和实现利益的时候受到证券市场的“冤枉”:经营业绩并不好的经理人员可能因为证券市场的不正常价格波动而获得很高的利润;相反,业绩好的经理人员却可能因之无法行权或实现的利润不能正确反映其业绩。人们很难想象,在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黑庄”横行的环境中使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西方国家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有较高的一致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有较为科学的经理任命制度,存在较为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他们追求的目标函数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他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追求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名誉和地位。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首先要打破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上的行政化,使企业经营者的选拔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使经理人员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合理流动、择优汰劣和最佳配置。其次要加强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的培养,造就一个企业家阶层。实施企业经理人员人力资本市场化配置,要求有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为基础,为市场优化配置提供有效供给。最后,将企业家与国家行政干部区分开来,实现经理人员职业化,制定职业规范,对职业经理人实施任职资格制度和职业规范制度,从职业角度约束、管理经营管理人员。
3.优惠的税收制度。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效果跟政府税收优惠制度的扶持密不可分。在发达国家中,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税收方面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优惠措施,是因为经理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是企业所有者之所求,也是企业员工乃至全社会之所求,因此对于像股票期权这样有效的制度创新,政府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况且股票期权制度还具有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事实上,从股票期权的产生背景来看。它最初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过高个人所得税率而设计的。因为薪酬证券化后,可以从会计上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起到避税的效果。到20世纪70至80年代,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西方受到普遍重视,在这一背景下,股票期权制度不但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而且其“节税”的目的还因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三、构建股票期权制度必须直面的问题
1.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发达国家,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促进了股票期权制的推行。我国迄今不仅没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而且除了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在股票期权中的实际利得(包括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加大了激励成本,减少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就我国目前对于股份公司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收益的税收而言,按照《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累进税率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此外,经理人员在行权后转让所得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以上对经理人员股票期权的实际利得或交易流通的征税,加大了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成本,降低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削弱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效果。
2.缺少配套的会计法则。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会计法规还是个空白。按照现行会计法规,股票期权在赠与时,无需作任何会计处理,经理人员采用现金或其他方式行权时,可以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类科目。但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存在差额,公司是否应当确认有关费用?抑或在股票期权赠与日后即预提有关费用?这些会计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在信息披露方面,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所谓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所谓或有债务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股票期权在赠与日后,公司负有一种应经理人员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股票销售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从企业流出,要看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在实质上摊薄公司利润,稀释公司股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认定为一种“或有负债”。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相同或者高于前者,则经理人员放弃行权,因此,不存在可能出现“或有资产”的情况。有人认为,由于因股票期权而承担的义务不是一种现时的义务(在授予期结束之前,不能行权;且行权期内,是否会行权,还存在不确定因素),而且该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披露。但行权之后,公司因行权而以契约规定的行权价向经理人员出售股票,如果行权日公平市价高于行权价,公司是否应当确认费用?因价格差额而导致的资本公积未能增加的机会成本,会计上如何处理?对于这些,现行会计制度并未做出任何规定。
3.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制企业,国家股和法人股在股权结构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低效的产权结构形成了低效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并成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一大体制障碍。首先,国有公司股权结构单一,“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难以监督经营者,有效的治理结构难以形成。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散股股东并不能“用手投票”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去留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广大中小投资者由于监督成本较高,往往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成为消极股东(NegativeHolders)和搭便车者(FreeRiders)。虽然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处于控股地位,在形式上可以通过“用手投票”决定经营者的去留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投票权必须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官员,而这些官员并不是国有企业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不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由此,他们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成了—种“廉价投票权”。无能之辈就可能产生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行为,他们可能通过贿赂而获得、并保持企业领导地位。这使得“用手投票”的效能大打折扣。至于“用脚投票”,由于国有股法人股被人为锁定,不能进入一级市场流通,这使得国有股东不能抛售经营不善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垃圾股”,来躲避损失风险;也使得收购企业即使购进二级市场某公司的全部股票,也不会发生接管(Takeover)行为,从而也很难对经营者构成压力和威胁。因此,国有公司的特殊股权结构以及国有股法人股的非流通性,使得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很难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努力程度,证券市场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出来,导致了严重的外部人控制(OutsiderContr01)和内部人控制,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建立起来,实施股票期权也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其次,国有公司中国家控股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从而必然影响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国有资产管理者成了国有公司的合法“老板”,他们可以利用控制权名正言顺地干预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外部人控制现象。因此,只要国家控股,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即使对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企业仍然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有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家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占75%,由社会人才市场配置者占0.3%。这种由政府任命的官员或企业经营者,他们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家,而是讲究行政级别的企业官员。这些非经人才市场筛选出来的经营者不可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价值增值为动力,而是尽力“讨好”上级,把政府的社会、政治目标作为经营目标,甚至与上级官僚合谋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企业股价的变动不能反映经营者的能力及其努力程度,股票期权也就不会收到什么效果。
4.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对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规模较小,限制了股票期权的实施范围;二是证券市场还很不规范,影响了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首先,股票期权的实质是从股票价格中提取股票市场对公司潜力和经营者努力程度的评价信息,并借此对高层经营者提供长期激励,为其人力资本定价。股票期权的激励最终必须通过股票市场来实现,这就要求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至少在今后几年内能够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但我国的上市公司比例还很小。此外,从证券市场的结构来看,西方国家的股票期权一般使用于濒临亏损但扭亏有望或者高成长型的企业效果最好,因为这两种企业的股票有较大幅度升值的可能。而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传统行业,股票价格上升空间一般不是很大,这就降低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效果。其次,我国证券市场很不规范,股价和企业经营业绩脱离的现象十分严重。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作用是通过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来实现的,但是,股票期权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股票价格必须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上,股价高低同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股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及其经营水平,实施股票期权能有效激励企业经营者。而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政策市”、“资金市”,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庄股盛行,泡沫成份较多,人为操纵股价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亏损股价同其绩效严重背离,有些企业连续亏损几年已经被ST(特别处理)或PT(特别转让),股价却比一些绩优股价还要高。倘若经营者选择在此时行权,就只有收益而没有风险了,这不仅违背了股票期权的初衷———激励经营者搞好企业,而且还会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宏辉.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2007(1)
2.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第八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陈清泰,吴敬琏主编.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C].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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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升财务会计人员的判断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减少会计人员工作的风险性;有利于满足了医院财务管理相关环节的需要,提高财务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实现财务会计质量效率的提升,提升医院综合效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预算制度实施对医院财务工作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在新医改政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医疗卫生事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经实践发现,全面预算制度的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大影响。本文以医院为例,浅析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大影响。
[关键词]医院 财务管理 全面预算
2015年,公立医院仍然是医疗改革主旋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顺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了医院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全面预算制度的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大影响。
在医院管理模式中,全面预算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化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模式,为管理者提供了有效的监控手段。医院科学地完善全面预算制度,可以更加平稳有效地开展工作,促使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全面预算对医院发展的意义:
(一)全面预算是协调各部门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医院的发展规划和方向;通过全面预算统筹规划医院工作,促使医院内部各分院区科室的预算相互协调、环环紧扣。全面预算有效统一医院各分院区科室之间的发展目标,全体职工能充分了解岗位职能以及自身工作方向,分析预算执行率的差异,促使医院各科室之间更好地进行合作和交流。
(二)全面预算是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通过全面预算,建立有效的业绩考核标准,确保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落实和完善,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医院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现差异是评定工作业绩好坏的重要标准;分析偏离预算的程度和原因,奖罚分明,促使科室为完成预算规定的目标努力工作。
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给医院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学校附属医院应主动抓住机遇,在改革中寻求生存与发展。在医院管理中,将全面预算制度结合到财务管理模式中,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提供基本依据,保证财务收支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预算编制内容全面
医院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将医院四个院区一切收支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确保医院经济管理安全。医院全面预算编制涉及到医院运营的各个层面。医院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分工合作将责任落实到人。根据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目标,重视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并采取“二上二下”的预算管理流程,各科室合理进行预算编制,预算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发预算指标,使全面预算管理有条不紊地实施。
(二)实现预算全员管理
医院采取全面编制预算,具体预算编制要求人人参与,切实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医院全体员工关心并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作用。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预决算情况,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下一年度预算,落实到医院的所有经济活动中,督促责任人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
(三)预算管理的全程性促进医院管理方式转变
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现实时监控,按时进行分析预算执行率,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论证会,确保年度预算合理有效的完成。医院的全程预算管理,实现了院内一切经济活动围绕医院的目标实现并开展,把医院的管理贯彻到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形成全员和全方位的预算管理局面,促进了医院在经济管理工作上的发展和进步。
医院卫生事业的改革相对落后,大多数的医院都继承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医院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仍处在初级阶段,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创新,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编制不够严谨
至今,国家对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不够完善,预算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约束性。如今进一步完善医疗体制,在对医院管理格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重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医院仍处在全面预算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三级科室对医院未来的发展考察不全面,全面预算编制不够全面,导致预算调整量过大,多次上报而被管理机制束缚。
(二)缺乏有效的考核和激励配套措施
高效的预算制度实施与优质的绩效考核体系紧密相连,是实行全面预算的保障。医院只有通过合理的考核与奖惩,才能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落实。目前,医院考核指标的设置中考核指标不细致,预算责任和目标分解相对模糊,激励政策相对简单,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分析可见,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促使现代医院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增强医院的综合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需要将全面预算应用到医院财务管理中,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医院更好更快地发展。
预算制度实施对医院财务工作的影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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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业是传统发酵技术和现代DNA重组、细胞融合等新技术相结合并发展起来的现代生物技术,并通过现代化学工程技术,生产有用物质或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一种大工业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发酵工业是将传统的发酵工艺和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产业,也是现代工业生物工程技术的具体应用产业。我国发酵工业目前已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独立工业体系。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酵生产工艺及技术已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掌握了核心工艺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已经是味精、柠檬酸的世界第一大生产国。2013年我国发酵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出口量及同比增长率。
2013年我国生物发酵工业全年生产值约2780亿人民币,全年的产品总产量为2429万吨,比2012年略有增长。其中,味精、淀粉糖由于价格等原因导致产量下降,而氨基酸、酵母、酶制剂行业保持了持续增长。2013年,氨基酸产品年产量为400万吨,有机酸产品年产量为158万吨,功能发酵制品年产量为310万吨。2013年我国发酵工业主要产品出口总量为327.9万吨,比2012年增长了13.2%。
近年来,随着食品发酵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工业用粮也在不断增加,工业大量使用粮食造成了与人类争粮的局面。与此同时,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也极大地污染了环境,不仅消耗了大量粮食、能源和水资源,而且也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发酵工业耗能多、排污大,采用新技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减少废水、废渣的排放量,提高发酵原料的综合利用率,把耗能降到最低水平,以期获得最佳产品和获得最好的效益,这一直以来都是发酵工业努力的目标。
2.1 粮食短缺问题
我国用占世界耕地面积总量7%左右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人口总额21%的人口,而且我国的可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人口在不断增长。2013年我国粮食国内总消费量为60 133万吨,而发酵主要工业耗粮约为16 970万吨,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约为420千克,但人均粮食消费量约500千克,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有旱情,导致粮食减产,有的地方甚至颗粒无收,所以降低粮耗是目前我国发酵工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发酵工业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节约粮食。
2.2 水资源匮乏问题
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年耗水量1.25亿吨,柠檬酸行业年耗水量4000万吨,而且废水排放量每年都在增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尽管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很大,约占全球水资源的7%,但因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量却很少,2012年人均水资源量为2186立方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很不均匀[3]。我国有11个省份属于“水稀缺”,还有许多地区在为生活饮用水发愁,所以要降低发酵工业的用水量,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加大对废水的处理,争取早日实现废水零排放。
2.3 环境污染问题
发酵工业产品是原料先经过发酵,再经提取、精制得到的,生产过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一定浓度的有机废水和废渣。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排放废水1.2亿吨,柠檬酸行业排放废水3500万吨,这些废水和废渣是发酵工业的主要污染物,不经严格处理就排入江河,将会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为了提高发酵原料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副产品的转化率,加大对产品生产工艺的优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发酵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和工业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与回收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导,越来越多的发酵企业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技术和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只有提高原提炼过程,优化生产工艺,从工艺和源头上控制、消除污染因素,才能降低发酵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物质原料的价值和生产潜力,求得物尽其用,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发酵工业体系。
3.1 原料精制体系
为解决粮食问题,经多年研究陈洪章等[5]提出了原料组分分离和选择性结构拆分的炼制原理。发酵工业原料的组分分离即发酵工业原料的精制。发酵原料是含有多种成分的资源,将原料的各成分分离精制,成为具有一定纯度的各类成分,这些成分再经过不同的发酵工艺加工成为不同的有价值的发酵产品。这样就可以使原料资源分配利用最大化,实现原料组分的全利用。近年来,经过对发酵工业原料充分利用的高值化研究,已创建了以汽爆为核心的发酵原料炼制平台和针对发酵工业常用的淀粉、糖类、木质纤维素类及有机酸、醇类等作为发酵原料的节水、节能、环境友好的原料炼制技术体系,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发酵工业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3.2 废水处理
2012年我国全年废水排放总量为684.76亿万吨,其中氨氮排放量为253.59万吨。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够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同行业所排放的废水是不一样的,主要是废水里的污染物种类和含量相差很大,所以不同的废水要有不同的净化处理方法。以下介绍几种新型废水处理方法。
3.2.1 用UASB-CASS法处理啤酒厂废水根据啤酒厂排放废水的特质,万田英等[6]采用UASB-CASS工艺对其进行净化处理。在UASB反应器中加入约占反应器体积30%的颗粒状甲烷菌,用颗粒甲烷菌处理流经的废水,产生的甲烷通过气固液分离装置回收利用。使用CASS反应器可省去内循环系统,脱氮效果也很好。经过处理的废水中BOD(生化需氧量)去除率约90%、SS(悬浮物)去除率约95%。用此法处理废水,剩余污泥比活性污泥法减少75%、消耗电力减少50%,回收利用产生的沼气使工厂燃料节省11%。此法不仅节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而且还可使设备稳定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2.2 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处理系统根据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特点,郭勇等[7]提出采用气浮-反相破乳-IC塔法进行净化处理,效果好,经济节约,工艺运行安全。该系统只产生极少量的污泥,无须使用药物,而且也几乎没有臭味产生,更不会污染环境。经该系统处理的废水,污染物清除率为COD(化学需氧量)95%左右、BOD 99%以上,n-Hex抽提物99%以上。经净化处理的水完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可直接排放进入污水管道。
3.2.3 含抗生素废水的处理系统因为抗生素可以抑制细菌生长或杀死细菌,为了防止发酵过程染菌,抗生素在发酵行业的使用量也与日俱增。如果抗生素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极大地威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人类健康。不同的企业使用的抗生素也不同,因而须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方法。目前常用处理方法有人工湿地法、土壤渗滤系统法、超声降解法、加强型活性污泥法和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这些方法对抗生素都有较高的去除效率,适用范围也较广,而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如果将这些工艺组合起来,建立组合式工艺,将可以更好地处理含抗生素的污水,这将成为以后的研究重点。
3.2.4 磁分离技术磁分离技术是利用磁场力的作用,对水中不同磁性的物质进行分离去除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发酵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很多都不是磁性的,只要在废水中加入一定量的磁种和合适的混凝剂,利用絮凝技术即可使废水中的非磁性物质和磁种相互结合在一起,再通过磁盘分离、高梯度磁分离或超导高梯度磁分离等工艺,就能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细菌等污染物,净化处理效果很好,分离效率高、速率快、处理效果好、结构简单、占地少。为了更好地去除废水中的COD、BOD5、氨氮、磷等污染物,可以将磁分离技术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能够获得很好的净化处理效果,如BioMag工艺和MagBR工艺,这也是废水净化处理中磁分离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
3.3 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粮食匮乏及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生物环保技术的重要性,在原料精制、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加大对工业废水及废渣的处理和回收再利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下面介绍一些节能减排的生物环保技术。
3.3.1 热管式发酵设备热管式发酵设备是指利用热管作为传热或散热元部件的发酵设备。该设备的工作原理是:当发酵罐温度没有达到预定的最高温度或生产的最佳温度时,热管不工作;一旦其温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时,为了达到控制发酵罐温度的目的,热管就会自启,开始控温工作,将发酵罐产生的多余热量传到罐外冷凝段热管,通过风扇冷却、自然冷却、水冷却或其他方式强制冷却。为了排除发酵产生的多余热量,该设备是将不同热管的冷凝段放在发酵罐外,蒸发段放在发酵罐中。为满足不同发酵设备的需求,主要根据不同发酵生产工艺和不同发酵产品的要求,准确选择发酵设备所需热管的材质、管径、长度、数量、排列形式等,并合理确定冷凝段的冷却方式。
热管式发酵设备的优点:①减少发酵工业的能耗,节约大量水、电等;②传热效率高,副反应减少;③热管安装布置方式灵活,结构简单紧凑,同时可根据换热量的多少增减热管元件的数量,亦可单独更换热管;④安全可靠,不需要经常维护。
3.3.2 结晶技术结晶技术是能够控制发酵产物固体特定物理形态的制造与分离纯化技术,具有高效率、低污染、低能耗等优点。分离提取也是发酵生产下游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发酵产品可以通过结晶技术获得,并且所获得的产品浓度和质量都有所提高。近年来,随着发酵工业的发展,结晶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结晶技术在发酵工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将多种结晶方法相结合的耦合结晶技术在发酵后目标产物的提取分离纯化中的应用,结晶技术在生物大分子聚合物后提取纯化工艺中的应用等。在发酵工业中,目标产物的分离提取纯化是整个发酵工业的重中之重,如果将结晶技术应用到发酵工业目标产物的提取中,不但可以降低成本,也可简化复杂的传统操作工艺,而且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发酵工业效益。
3.3.3 膜技术与过程耦合膜技术可据不同种类发酵产品的具体要求,去除不需要的成分和物质,如除菌、除浊、除微粒、脱色、去酸、去异味等,保留所需成分和物质,以实现分离、分级、净化、浓缩、精制及回收再利用。过程耦合就是将发酵过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相连的独立单元操作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单元操作。近年来,膜技术在发酵工业的原料精制、发酵过程及下游分离纯化过程中都有广泛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过程耦合膜技术已广泛用于发酵工业的许多过程中,成为整个发酵过程的组成部分或单元操作。合理设计的单元操作之间的相互耦合过程,可以提高发酵过程的效率和经济性,也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发酵工业。
为了提高发酵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进一步扩大产品应用领域;企业也要积极研发新的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降低产品耗能和耗粮,提高原料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要学会借鉴发达国家或其他行业的经验,将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到我国发酵行业中,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实现清洁生产,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发酵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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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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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自招侵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
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见解的对立失去了实际的意义[2]。
此外,根据一部分学说,关于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事例,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基于犯罪的意图实施对抗行为,因此主张否定防卫的意思⑧。但是,即使是在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当然认识到不正的侵害,并且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侵害而实施对抗行为,因此,即使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出发,也难以否定防卫意思。我认为,这样的见解最终可归结为是以“当存在犯罪意思时就否定防卫意思”这一理解为前提。既然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自招侵害等状况下是否承认正当防卫,那么,从一开始就将自招侵害的状况下实施对抗行为的意思视为“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防卫意思,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结论先行而已。如后所述,关于这样的事例,判例也采用了不依据防卫意思的问题解决的方式。
1.即使是针对不正当侵害的防卫行为,也仅限于“不得已的行为”的场合,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这个要件的意义,判例(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4日,刑集第23卷第12号第1573页)指出:“针对急迫、不正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击行为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应该具有相当性。”此外,在日本的正当防卫规定中,无论不正的侵害是多么危险的行为,都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对于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个别的判断。日本并没有设置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那样,对于某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承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⑨。1930年(昭和5年)制定的《盗犯等防止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则:“当想要防止盗犯或取回盗品时(第1条第1项第1号);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或者偷越、损坏门户墙壁,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同第2号);为了抵制无故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同第3号)。当出现以上情况时,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因此,如果满足该项规定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肯定了无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通说和判例(最决平成6年6月30日,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认为,即使是该项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满足形式规定上的要件是不够的,虽然可以比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更为缓和,但是防卫手段的相当性还是必要的。
2.在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这种见解是很有力的,即重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行为样态的危险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根据这一见解,如果使用危险性高的防卫手段,即使是在没有发生重大法益侵害的场合也否定相当性;反之,如果使用危险性低的防卫手段,即使发生死亡结果或重大结果,也应承认其相当性。这样的理解被称为”武器对等原则“,一般认为,审判实务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在电车站台上被喝醉酒的男性纠缠的女性,为了躲避而撞了男性的身体,该男性摇摇晃晃地后退并从站台摔落到电车线路上,被开过来的电车车身轧死。
对于这一事例,判例(千叶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9月17日,《判例时报》1256号第3页)肯定了防卫行为的相当性。
这种通说性见解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均衡的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相当性,在这一点上是正当的。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原则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应该比侵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此,即使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违法性阻却。在法条的表述上,正当防卫的规定与紧急避险(第37条第1项)的规定不同,并不具有要求法益均衡的根据。但是,像通说的见解那样,仅仅比较衡量行为样态的危险性,即使防卫行为人不存在具有其他有效选择的状况,如果其所利用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就仅以此为由否定相当性,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上述最高法院昭和44年的判决认为,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内容,要求”作为防卫手段必须是最小限度“,因此,即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防卫手段,对于防卫行为人而言,如果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防卫效果的防卫手段的话,那么就应该肯定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此外,当防卫行为人存在多种有效的防卫手段时,那么必须选择对于对方的侵害性最轻微的防卫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认为只有符合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充足相当性要件⑩。
3.在最近的学说中,防卫行为人是否存在退避义务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受到讨论。一直以来,通说认为,”正没有必要对不正让步“,因此,即使是在确实能够安全地退避的场合中,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实施了对抗行为,也应该被正当化。
与此相对,一部分学说表明了这样的问题意思:侵害者法益之需要保护性也不应该被全面地否定,因此,在一定的状况下,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从而保护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双方的利益瑏瑡?。
在确实可能安全退避的场合,即使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生命、身体等法益也是明显受到保护的。因此,是否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积极地实施对抗行为“,从其本身还能看出怎样的积极价值(除了生命、身体等利益的价值之外)呢?如果正当防卫是重视以”正对不正“这一利益对立为前提的话,那么防卫行为人就没有必要退避这一理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自救行为原则上被禁止,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利益,无论伴随怎样的牺牲也应该被贯彻到底的见解就是没有理由的。特别是防卫行为,如果考虑到在某些场合甚至有侵害侵害者生命的可能性,那么,一般性地承认只要滞留在现场就能实施对抗行为的绝对价值,我认为在结论上是不妥当的。毋宁说,虽然原则上防卫行为人不负有退避义务,但在例外的状况下,”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的价值,并没有超过侵害者的生命、身体等利益。因此,我认为,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也是可能的。我认为在以下这种场合下,具有例外地对被侵害者课以退避义务的余地,即虽然被侵害人并未面临急迫的重大危险,且具有容易退避的可能性,但如果停留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那么除了致命的防卫手段以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了。但是,关于具体的基准等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积累讨论意见[3]。
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在打架斗殴的状况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尽管充分预测到了对方的攻击,仍准备凶器赶赴现场,通过暴行、侮辱等行为招致对方的攻击,关于这样的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审判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说上,问题的切入点稍有不同,然而,关于在自己招来不正侵害的场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受到学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否定防卫意思的见解、限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见解、将招致侵害的行为本身作为实行行为来处罚的见解(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行为理论)等[3]213。
关于这个问题,判例(最决昭和52年7月21号,刑集第31卷第4号第747页)对于以下事件———准备召开政治集会的被告人等,预测到了反对派的袭击,且准备了凶器,从而应对反对派的袭击———指出:”即使侵害被准确预见,也不能由此而直接否定侵害的急迫性,单纯地不避开被预期的危险还不充分,只有当面临利用此机会、在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加害对方的意思支配下的侵害之时,才不能满足急迫性的要件。“从而表明了通过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主旨。本决定是以以下构想为前提的,即面临已经预见的有积极加害意思之侵害的行为人,自己接受了打架斗殴的可能性,就已经不值得受到法的保护了。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本判例关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面,明确了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结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虽然与防卫意思之间的关系可能成为问题,但是,防卫行为是在现实地实施对抗行为之时对于主观层面的判断;与此相对,这里所说的积极的加害意思是从预测侵害到实际侵害这一事前的主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通过判断时点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判例的立场,多数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批判的核心在于,判例强调积极的加害意思这一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而全面地否定对防卫行为人的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需要保护性,本来是应该从客观的利益状况进行判断的,虽然在同样的状况下面临不正的侵害,但却根据防卫行为人在此之际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而给予厚此薄彼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此外,在预测到侵害的场合,防卫行为人当然存在对于对方的加害意思,因此,我认为判例理论是以严格区别”积极的加害意思“和”加害意思“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区别是极其不明确的。从这样的问题意思出发,在最近的学说中,也有学者(侵害回避义务论)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只不过是在本应避免预期的侵害却不回避的场合下事实上能够产生的意思,毋宁说,应当通过客观地明确事前应该避免的侵害的状况,来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3]305。根据这一见解,例如,事先被打架对手叫出,如果奔赴现场的话就确实会陷入打架斗殴的状态,除非有正当理由去现场,否则,本应该通过不去现场而避免侵害,却胆敢赶赴现场从而使侵害现实化,这种情形就成立正当防卫。
关于日本的”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讨论,与德国围绕自招侵害的讨论相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的特征:在德国的讨论中,在明确招致侵害的先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的基础上,要求先行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这是通说的见解。在以前的判例中,对于返回已有打架对手严阵以待的自己的家中,从而导致不正侵害的事例,认为被告人在打架对手退去之前不应该回家,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BGH NJW)。
但是,学说对此判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回到自己家中是正当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根据。“此后,判例也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此相匹敌的社会伦理违反行为瑏瑢?。与此相对,在日本的讨论中,以打架的意思赶赴现场,或者严阵以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以此为根据来限制正当防卫的观点是有力的。关于这样的结论,批判性见解当然是存在的,但没有像德国学说的批判那样激烈。如果用单纯的图式来表达的话,在日本的讨论中,”君子不涉险地“这一想法,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所采用。但是,在比较法上应当如何定位这样的想法,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
此外,关于自招侵害,最近最高法院表明了值得关注的判断(最决平成20年5月20日,刑集第62卷第6号第1786页)。最高法院对于以下这一事件———被告人朝与之发生口角的对方A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逃走,之后被A追赶并被A打中背部,于是被告人用携带的特殊警棍殴打A,致其负伤———认为”可以说被告人是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自己引来侵害,因此,在A的攻击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过被告人的先行暴行这一本案的事实关系下,被告人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能说是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决定终究是仅限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事例所作的判决,但对于在一定的状况中,以自己招来侵害为理由,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本决定与上述昭和52年的判例具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第一,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层面,而是从自己招来侵害这一客观的事实关系出发否定正当防卫;第二,不采用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构成,而是否定”实施反击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状况“。但是,例如,在虽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却自己招来侵害的场合,我认为两个判例的基准都具有适用可能性。因此,关于这两个判例处于怎样的关系或者应作如何的区分,今后,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瑏瑣?。
五、今后的课题———陪审员审判与正当防卫
解释从2009年(平成21年)5月开始施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对于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参照陪审员法第2条第1项),通过由一般市民组成的合议体进行刑事审判。
即使在陪审员审判中,法令的解释也是由职业法官来进行的(第6条第1项),因此,虽然没有必要直接修改一直以来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因法令的运用是由法官与陪审员的合议进行的(第6条第2项),因此,为了使陪审员审判有所成效,为了使没有法律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也能理解,对法律概念作通俗易懂的解释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基于这种状况,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既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一直以来通过判例产生的法令解释,又能通俗易懂地向陪审员说明这种解释的本质,使平易的法令适用成为可能,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此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作为对陪审员说明的应然状态,怎样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说有必要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建议瑏?瑤。此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许多事件,今后都要通过陪审员审判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说正当防卫的解释论也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正当防卫的解释论,通过侵害的急迫性、防卫意思、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等要件,形成了复杂而精致的判例理论,即使将此内容原封不动地向陪审员说明,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实务中,抽出判例理论的核心部分对裁判员进行解释的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在2007年(平成19年)公开发表的《司法研究报告书》中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对于陪审员,并不是向其说明正当防卫要件的各个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说明”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对于对方的攻击是否允许防御“等大的判断范围[4]。作为说明正当防卫解释的概要,应当肯定这种提案的妥当性,但是,对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微妙界限的事例,为了使明确的判断成为可能,仅以这种粗陋的基准显然是不充分的。例如,对于肯定侵害的预期和自招性的事例,在判断”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这一点上,我认为进一步说明一定的下位基准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怎样的基准才能称得上适当的基准,还有必要关注今后的实务动向,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瑏?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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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及立法和执法不完善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文章着重阐述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应法律措施。
【论文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6]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3月16日。
[7]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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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能力的一项主要制度,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才科学配置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研究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阐述了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以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20年,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 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1]。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1.4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能力测试仍然通行“笔试”。实践证明,“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高度运用,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的情况,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相对落后。按现行政策,各级各类职称,一般必须专业能力、外语(以英语居多)、计算机3门课程都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虽然这是应该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外语测试,除少数人获得免试资格外,大多数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这意味着如果通不过考试,就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一部分业绩、能力平平、缺乏上进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却步。但那些破格不够条件,而能力、业绩突出的技术人才,因为历史原因和缺乏外语学习的环境而很难通过考试,导致难以晋升高一级职务,势必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评价的标准不科学。比如晋升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晋升高、中、初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依据。
1.5全评全聘不适应“评聘分开”的改革要求
客观地说,“评聘分开”在现实工作中有较大阻力。首先,计划经济长期的“大锅饭”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习惯,不评则已,评则必聘;其次,单位领导担心对职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职工上访、闹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是评聘合一。显然,不符合人才激励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适应现代管理制度规范
由于评、聘实质上难以分开,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本质冲突,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2.1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分开制度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评审过程中按岗位职数评审的限制,实行“能者上”的激励机制;在聘任管理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通过评聘分开,使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较好地解决过去因岗位职数限制而积累下来的矛盾和历史欠账。实践证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使职称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出新的一步,而且为今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运用科学职称评审方法
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严格公正的考试和科学合理的评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从2001 年开始,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试,成绩作为高级推荐和中级评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合办法的全面实施,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2.3建立人才评价新机制
尽快建立起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新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打破制约和影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一切不利因素,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围绕能力和业绩2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和有所侧重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进一步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和职称覆盖面,凡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区、行业、专业、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不搞“一刀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竞争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2]。
2.4加大对职称工作的投入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简手续,规范程序,缩短工作周期,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每年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开,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评审时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入,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安徽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安徽全省各个地市的优势力量,共同开发安徽省内通用的职称评审管理软件,将职称评聘的各个环节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行模块,并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相互联系,试行网上填报材料,网上传阅材料,网上评审材料,网上查阅结果等[3]。
2.5发挥职称改革的影响作用
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坚持考评结合的科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政策导向作用;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正确处理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管理三者间的关系,不断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6加强职称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职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加大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职称后续管理工作的参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人事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4]。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聘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2.7扩大职称改革的宣传面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的宣传力度,扩大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组织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机会和因素,积极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2.8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大趋势,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职称工作“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情况,彻底解决职称评审由于各系列间多头参与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加快推进职称工作走社会化评价这条路子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职称评审工作尽快走上社会化评审的轨道,从而推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1] 孙晓燕,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11):121-123.
[2] 陈鼎杰.关于职称制度的评价与创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25-127.
[3] 张建瑞.职称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2008(4):148.
[4] 崔光宝.职称改革与人才评价[J].人才资源开发,2008(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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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含义是指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进行的活动。一个人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大学生就业主要考虑的因素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的认识
近年来,中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加之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大学生在毕业后能否顺利就业,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生就业难既有社会原因、政策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政府、企业、高校和大学生共同的努力。曾几何时,被誉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找工作时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可如今这种优越感几尽消失,面对就业却眉头紧皱。以2006—2007年大学生就业情况为例,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30%没有找到工作,就是有120多万大学生在离校时还没有就业,2007年有100万左右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加以中国数以万计的民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即便政府每年提供900万的就业机会,还是不能较好地解决就业问题。总的来说,大学生的就业前途不容乐观。
1.毕业生就业结构失衡,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
高校毕业生的总体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实质是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处的转型阶段不配置的矛盾。
首先,中国处于人口高峰期,存在大量的新增劳动力需要就业。“中国现有人口近13亿,人口基数大,新生劳动力增长过快,远远超过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的速度,全国劳动力资源由20世纪90年代前五年的平均新增1 250万人预计到1996—2010年平均新增1 450万人,未来劳动力资源的自然增长每年可以建立两个海南省,这对大学毕业生就业产生一定影响。”出现了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而就业岗位增长缓慢,经济高增长与就业增长脱节的困难局面。
其次,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在短短几年内,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高等教育大众化已成为一种必然,但一些问题也由此而带来,教育大众化要求中国普通高校进行大规模扩招,而扩招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高校毕业生的快速增长。“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达到280万,2005年将超过300万,在社会人力资源需求没有明显增长的前提下,这种量的变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大学生就业也从精英化走向了大众化。”
第三,社会发展的区域存在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为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较好回报发展的前景,成为人才输入省。在这些地区人才竞争激烈,很多学生未能有效就业,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去西部地区就业。在西部地区,却存在大量的岗位找不到毕业生。
2.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就业难。
首先是大学生不合时宜的职业价值取向和就业观念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大学生作为公认的精英阶层,传统的儒家思想所编制起来的“精英情结”深深的束缚了他们的观念。“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当代大学生就业状态研究’课题组在《中国教育报》上公布了他们的调查,大学生目前的择业观念,在单位的选择上:选择科研结构、党政群体、中外企业占总人数的63%,而选择乡镇企业、大中学校、集体企业的,只有7%,在地区的选择上,选择大城市的有20.8%,而选择小城镇、农村、老少边地区三项仅有5%。”[3]其次,大学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差,难以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一些大学生在学校里只满足所学课程,缺乏广博的知识积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之语言表达能力不足,在应聘场合紧张、胆怯,不能充分展示自己,从而错过了许多工作机会。另外,大学生在择业时,缺乏对自己的清晰定位,择业缺乏目的性也导致成功率不高。
3.用人单位盲目设置的各种条件带来的就业难。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验障碍,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动辄要求求职者二至三年的工作经验,许多应届毕业生往往因缺少实际工作经验而难以落实工作。另外,有些用人单位盲目提高选才标准,追求高学历。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重学历而轻视实践的倾向。
4.高校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
一些学校的办学方法和观念落后,没有市场意识,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大学生所学专业不符合市场需求,出现了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此外,部分高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就业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就业工作往往毕业前才进行,就业指导仅仅是一种职业介绍,而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脱离实际的泛泛而谈。“调查显示,非常需要职业指导的大学毕业生对本校就业指导机构的了解程度多寡不一,其中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只有1/3的人,有10%的人根本不知道学校有这样的机构。”这说明大学职业指导工作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5.社会壁垒,就业市场分割的现实加大了大学生就业的难度。
近年来,毕业生自主择业已成主流,然而户籍、档案等一些因素仍然是大学生就业的绊脚石。许多大学生在找工作的都有“非本市户口免谈”的痛苦经历,由于没有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使大学生与许多好的工作机会失之交臂。
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是有多种因素造成的,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必须调动多种力量,做出多方努力。
1.大学生自身作出调整和努力。
其一,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新时期的就业观。大学生应从实际出发抛弃“社会精英”的情结,树立大众化的就业观。目前社会上还有许多空闲岗位,小城市、乡村等地急需人才,小企业、私企业等还存在大量的用人要求;大学生还应树立基层意识,事业意识和奋斗意识,到基层锻炼自己,挖掘潜能,还可以将眼光投向西部,到西部地区锻炼成才;逐步树立起“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职业选择策略,从现实出发选择自己的求职道路。
其二,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就业主动权。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生个人的素质、能力、专长和团队精神将是主导毕业生择业的重要因素。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体制下的规律,大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过硬的本领,才能在就业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谋取自己理想的职位。
其三,自主创业,依靠自身实力解决就业问题。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找准商机,发挥一技之长,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道路,在解决自己就业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渠道,缓解了就业压力。
2.高校的改革。
其一,高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调整专业结构,使之与招生,毕业生的就业趋向相结合,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并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的学校和专业,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其二,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工作贯穿于大学生的整个学习生涯,而不仅仅局限于临近毕业的同学。
其三,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就业指导队伍。高校就业指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推动整个大学生就业工作起着关键作用。这就要求对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的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积极吸收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信息学等专长的老师充实到就业指导队伍中来。其四,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校的教育与教学改革。学校内部调整自身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变过去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培养模式,开设具有专业特点,实践性强的课程,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关注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3.政府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
首先,制定政策法规,完善就业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从规范就业市场着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把毕业生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还应继续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消除就业歧视,深化人事、户籍等相关就业制度的配
套改革,打破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市场分割问题,规范就业市场。其次,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国家应采取必要的宏观调供措施,加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手段来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鼓励大学生投身西部,在西部地区安家落户。还应看到中国基层人才匮乏,存有大量的用人需求,国家也应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大学生投身基层实现就业,锻炼成才。
另外,政府还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和培训机制。毕业生是中国宝贵的人力资源,毕业生失业是一种巨大的人才浪费。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将未就业的大学生和失业的大学生纳入到社会失业人员的范畴,并给予相应的救济。这样既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又体现了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同时,针对毕业生未能及时就业的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各种培训班,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失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相信通过大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一定能够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一定实现充分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中国巨大人口和庞大劳动力队伍中一支活跃的生产力,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一定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如何在大学期间提高自身就业能力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大规模的扩招,毕业生数量日益增多,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热点话题,在大学期间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有效途径。
我国是人口众多。由于人口膨胀,就业负荷加重。随着高校大规模的连年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毕业生人数也越来越多。据统计至2009年,我国大学毕业生面临就业的人口累积达到800多万。在毕业生数量日益增多、就业难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提早做好就业的准备,努力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更好地就业。
1.提高规划学习的能力,提高就业能力。
规划学习的能力即大学生应根据其职业发展的趋势,并结合个人发展的需要,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法或方式的能力。而且,这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大学生必须懂得学什么、何时学、何处学等。要时常反思现在的知识结构是否能胜任现在或将来不久的职位。只有这样,才能懂得学习要求、控制学习过程,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灵活的适应自己所处的复杂环境,最终使学习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2. 认真做好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就业能力。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大学生一旦确定自己理想的职业,就会依据职业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和实践,并为获得理想的职业做好积极准备。
其次,正确进行自我分析和职业分析。自我分析即通过科学认知的方法和手段,对自己的兴趣、气质、性格和能力等进行全面分析,认识优势与特长、劣势与不足。职业分析是指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充分考虑职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岗位性等特性,比如职业所在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职业岗位对求职者的自身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等。
第三,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要根据职业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将已有知识科学地重组,建构合理的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的整体效能。第四,培养职业需要的实践能力。除了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外,还需具备从事本行业岗位的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大学生只有将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适用社会需要的各种能力统一起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提高自我的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能力。
虽说大学是个“小社会”,学校和社会的运行规则却有很大不同。许多大学生对社会的看法趋于简单化、片面化和理想化。一些企业在挑选和录用大学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往往优先考虑那些曾经参加过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毕业生而不挑选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工作经历与生活经验。这就需要大学生在就业前就注重培养自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
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应变能力等。此外,还可以使他们了解到就业环境、政策和形势等,有利于他们找到与自己的知识水平、性格特征和能力素质等相匹配的职业。
适者生存,生存是为了发展。对社会和环境的适应应该是积极主动的,而不是消极的等待和却步。大学生只有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走入社会后才能缩短自己的适应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因此,在不影响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大胆走向社会、参与包括兼职在内的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提升自身就业能力和尽快适应社会的有效途径。
4.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就业能力。
近几年来,大学生自杀、杀人事件时有发生。这不得不敲响我们的警钟: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需要关注!大学生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更是社会的顶梁柱。而大学生在求学期间,只注重专业知识、忽视心理素质的情况,使一些人在面对困惑或逆境时,总是不知所措,影响到自己的择业选择。尤其在求职过程中,有些学生抗挫能力差,这也是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大学生在求学过程中应注意提高心理素质,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锻炼自己坚忍不拔的性格;在求职中,充分了解就业信息,沉着、冷静应对所遇到的困难,用积极的乐观心态克服一切困难。
5.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提高就业能力。
大学生要想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就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职业价值观和人生观;具有忠于职守,献身事业的乐业和敬业精神,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劳动态度,刻苦钻研、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以及在职业活动中团结协作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职业活动中,无私、
正直、勤奋、诚实、守信、坚定、勇敢等优秀职业品质是人们在工作上做出成绩的必要条件。同时,良好的职业精神同时也是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所不可少的。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激烈的竞争,希望在校大学生能结合自身实际在各方面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做到“未雨绸缪”,根据自身的兴趣和专业规划好大学生涯,在能力和心理上做好择业、就业和创业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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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Hedge或Hedging),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活动。为了在货币折算或兑换过程中保障收益锁定成本,通过外汇衍生交易规避汇率变动风险的做法叫套期保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基于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1.1 套期保值的基本理念。套期保值,是现代企业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指定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或者现金流量变动,其本质是“风险对冲”或“风险转移”。
1.2 套期保值的工具与策略。
①企业可以选择的套期保值衍生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表1)。
②套期保值的基本策略可以分为买入套期保值策略和卖出套期保值策略。(见表2)对于企业来说,套期保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常见的套期保值形式是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期权交易行为,基本策略是买入或者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期权合约。
③境内企业可以实际利用的套保工具。目前我国存在四大期货交易市场,可以提供如农产品、金属、油类、化工产品等期货产品,但是还不能提供商品期权产品。各市场可以提供的主要期货种类如下表3。
企业也可以通过境外成熟的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可以提供农产品期货、期权,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可以提供金属产品期货、期权等。
针对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投行项目组在工作中,企业及其他金融工作者要做好如下风险控制工作:
2.1 套期保值操作是服务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的,要与企业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但由于其固有的风险,不能过量操作,故套期保值不应该成为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可以作为补充操作。
2.2 套期保值内部控制的完善至关重要,不仅为了控制风险,而且是适用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必要条件,所以套保内控制度的建设是重中之重:
①企业要建立以三会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等文件为基础的套保控制制度,详细规定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并载明对套期工具有效性评价方法。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要关注每一笔套期关系开始时,对套期关系是否有正式指定,这种指定系企业专设的投资决策机构对套期交易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指令。
②企业管理层、金融服务人员要需企业的实际套期操作,判断其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对套期保值的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进行核查,对于超额度、超范围、超权限、内部审批控制不严格的衍生品交易,建议企业进行处理。如果因衍生工具价格剧烈波动等因素,造成套期操作已明显不符合套期保值及有效性的认定,应建议企业及早交割清仓。
2.3 企业管理者、金融服务人员要随时关注套保操作的交易记录,关注交易的方向、数量、操作时间,是否符合其制度规定的套保的交易实质,辨别企业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名义下的投机,对于投机性衍生品投资,要建议企业尽快进行平仓。
2.4 金融服务人员要协助企业选用适当的套保工具。对于采取组合策略进行套保的行为要重点分析其潜在风险,避免出现如卖出看跌期权等风险无限的衍生品操作,以防止在出现价格不利变化时造成巨大损失。
以下我们重点分析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与一般会计处理的差异,并总结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3.1 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与传统会计处理核算差异。以公允价值套期为例,将套期保值准则与传统会计准则的核算差异比较如下。
2011年1月1日,A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11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
2011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000元,公允价值是1,1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5,0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15,000元。
2012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10,000元。当日,A公司将存货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下列账务处理分别按照公允价值套期准则与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以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为简化比较,不考虑税收影响。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
3.1.1 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对企业的整个报告期最终的实际盈亏没有影响,即最终公司盈利为100,000元,不同的是采用套期保值准则改变了企业盈亏期间的分布和毛利率水平。①2011年采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核算,现货损益和期货损益相抵,对净利润的影响为零,而采用非套保准则核算则增加企业净利润15,000元。2011年采用套期保值会计企业增加利润100,000万元。采用非套保准则企业增加的净利润为85,000元。②采用2012年存货出售时,由于将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了成本,所以采用套保准则核算的存货出售毛利率为9.3%,而采用一般准则核算的存货出售毛利率为7%。
3.1.2 财务信息披露不一致。对于采用套保会计准则处理,其最终100,000元的收益可全部作为经常性损益进行列报披露,而采用非套保会计准则核算,只有85,000元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衍生工具产生的15,000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2 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对套期关系是否有效需要逐笔指定、逐笔分析,对于不符合准则规定的套期关系,不可运用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但实务中,对套期业务比较频繁的企业,在逐笔分析后,出现了极少数不符合高度有效的和其他适用条件的套期业务,但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很小,则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对这部分非高度有效的交易适用于套期保值会计。
②实际中买入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是存在交割的,对于开仓后改变了初始的对冲交易原则而进行实物交割的衍生品交易,由于此时的期货合同不能再作为金融工具核算,因此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也就不能再适用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需要在交割时调整会计处理方式。
③衍生品价格由于在单独的市场交易,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往往会出现背离,甚至是剧烈的波动,如2008年下半年铜期货的暴跌,为了防止风险,套保投资者必须将期货平仓,由此便破坏了套期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再适用于套期保值会计。
④针对产品或者原材料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旨在现货价格出现波动的时候对现货价值的核算更加准确,由此会对现货出售的毛利率产生影响。所以项目组在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率变化时,要充分考虑套期保值操作的影响,使毛利率的分析更加符合实际和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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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运用股票期权最早的国家,同时股票期权也是其实施最广泛的激励方式,基于税收动因的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研究证据主要基于美国的制度背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
股票期权的实施某种程度上是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税收因素因为决定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和经理人的现金收入,而影响企业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行为,以及经理人持有行权所得股票的时间、股利政策和盈余管理等。税收的行为调节既可能促进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也可能抵消其激励作用。因此,如何协调宏观层面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微观层面委托代理问题的缓解是未来应该关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税收;股票期权;激励效应
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
与现金报酬不同的是,股票期权不构成经理人现时的收入,它在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和税收负担方面都与现金报酬存在差异。股票期权和现金报酬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导致企业不同的会计利润和税收利益。
长期以来,对股票期权运用于高管薪酬的动因存在两种解释:即激励动因和税收动因。基于“合约观”的股票期权激励动因,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决定并授予的,其目的是解决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在时间视野、风险偏好方面的目标差异,引导经理人的行为更多地服从股东的利益;而基于税收动因的股票期权实施,其目的则是实现企业和经理人综合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是运用股票期权最早的国家,同时股票期权也是其实施最广泛的激励方式,基于税收动因的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研究证据主要基于美国的制度背景。美国1950年的税收法案,针对满足规定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期权,可将出售行权所得股票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按资本利得纳税。当时个人一般收入最高累进税率达到91%,而资本利得税为25%,限制性股票期权对企业抵税作用不存在差别,对个人的税收利益影响巨大。Long基于美国1950税收法案对股票期权授予行为的影响,考察股票期权的授予是出于激励动因还是税收动因,结果发现,在其考察的98个样本企业中,有39家在随后的三年内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期权,还有41家在随后的九年之内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期权,原先实施股票期权的6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改为限制性股票期权。其研究结果认为,在企业税收成本一定的条件下,经理人税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选择股票期权的内在动因。美国1969年出台的税改,逐年降低个人一般收入最高累进税率,从当年及1970年的70%降低为1971年的60%,最终降至1972年的50%。
Hire和Long研究了美国1969年的税改法案对企业授予股票期权行为的影响,在其考察的财富500强最大的100家企业中,截止1969年有86家实行合格股票期权,1969年的税改逐步使一般个人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与资本利得税率之间的差距缩小,导致合格股票期权对经理人的税收利益逐渐减少;相比之下,不合格股票期权抵税作用所带来的综合税收利益大于合格股票期权。截止到1972年,上述86家企业的94%,即总数达到81家企业,在随后的几年间从原来的合格股票期权转为不合格股票期权。美国1986年的税改使公司所得税最高累进税率高于个人一般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资本利得税率与个人一般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相等,导致公司放弃股票期权作为税前费用扣除的代价更大,同时个人从合格股票期权获得资本利得税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基本消失。
这一税收利益格局的改变,直接导致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远远超过授予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数量,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仅授予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数多于仅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1993年旨在限制高管薪酬的税改法案,针对CE0及以下薪酬最高的四位高管,其薪酬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不能在企业税前抵扣,但对符合薪酬制订程序并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一政策驱动下,随后的几年里,大量的公司改变薪酬结构,降低工资在薪酬总额中的比例,提高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而股票期权在新的税收法案下成为满足企业税前抵扣条件的最佳选择,正是因为这一税收政策,导致上世纪90年代以业绩为基础的股票期权的大量实施。
尽管税收动因无法完全解释股票期权实施和变化,但从美国历次税改法案无不伴随企业对经理人薪酬计划的调整过程来看,税收政策对经理人薪酬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股票期权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对经理人和企业税收利益权衡的结果。
股票期权被授予之后,因其涉税种类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而关及个人及企业的不同利益。个人因持有股票期权而带来的收人来源于行权所得股票实际的卖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行权所得股票期间公司派发的红利所得。股票期权涉及的税种包含了个人薪金收入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对企业而言,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薪酬的一部分,其能否在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后所得。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看,股票期权涉税的三个关键时间点为:期权授予日、行权日以及行权所得股票卖出日。个人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日和股票卖出日;对企业而言,涉税义务多发生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和行权日。个人薪金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红利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及其变动决定企业和个人税后利益,影响企业与个人的行为。
(一)税收利益与行权所得股票的持有时间
经理人人力资本不可分离的特性,使经理人人力资本集中于其所就职的企业。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经理人倾向于及时售出行权所得股票以分散其因资产集中而面临的风险。这与股东希望通过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使经理人持有公司股权而关注公司长期利益的意图存在背离。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当持有行权所得股票可以带来更大收益时,经理人则倾向于延长持股时间。Smith和Huston的研究发现,在满足合格股票期权条件下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并持有满一年的比例高于不合格股票期权,且行权价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差别越大,经理人越倾向于延长持有行权所得股票的时间以获得合格股票期权的税收利益;此外,经理人行权后股票价格上升的幅度越大,为享有资本利得税的好处,经理人越愿意延长股票持有时间以满足合格股票期权的持有条件。
(二)税收利益与财务报告成本
在股票期权被强制要求费用化之前,股票期权成为一种对企业而言既不发生成本又不需要现金支出的激励方式而被广泛采用。对于股票期权能否作为企业税前抵扣则有不同的规定。以美国为例,个人持有合格股票期权,只须在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时以卖出价与行权价之差缴纳资本利得税,这部分资本利得收入不能作为薪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持有不合格股票期权,在行权时以行权价和市价之差按薪金所得纳税,个人按一般薪酬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可作为企业薪金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合格股票期权与不合格股票期权不同的税收待遇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同的税收利益,其中资本利得税与个人薪金收入所得税率的差别越大(前者通常小于后者),个人持有合格股票期权的税收利益越大;个人一般薪金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率的差异越大,个人是否持有不合格股票期权对企业税收利益的影响也
(二)诱导经理人盈余管理的行为
已有研究表明,既定薪酬契约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经理人盈余管理的动因之一。经理人股票期权收益取决于行权价与售出价之间的差额,这就决定了经理人具有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影响行权价和售出价的动机。例如,为使行权价格降低,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的一段时间,经理人通常实施使收益下降的应计利润以降低期权授予价格。Bergstresser的研究发现,CEO报酬中来自于股票期权报酬的比例越高,以操纵性应计利润所表现的盈余管理程度越显著,在应计项目高的年份,同时伴随出现CEO高比例的行权和出售行为。中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也存在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的三个季度操纵应急利润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或通过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的方式来降低行权价格。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下,行权价也是决定股票期权价值的重要因素,由于行权和出售两个环节的纳税义务相差甚远,这就容易导致经理人通过盈余管理或择时披露信息的手段影响其在行权时的股价升幅,让股价在未来出售时有更高的涨幅,以减轻行权环节的纳税义务,享受免征资本利得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三)诱导经理人降低股利支付
目前我国对个人股利收入实行10%的比例税率,而对资本利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具有对经理人减少股利支付,以提高资本利得,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作用。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超额现金股利分配是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遂道挖掘的普遍方式,伴随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方式趋于一致,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呈下降趋势。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变化,反映了在消除特殊的制度因素之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存在典型的代理问题,而股票期权及其相应的税收政策强化了经理人降低现金股利支付的行为,加剧了外部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股票期权作为薪酬费用计入利润表但不能在税前抵扣,导致企业面临高昂的财务报告成本却无税收利益可言。实证研究表明经理人具有高报利润的动机,目前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规则严重影响摊销期间企业的利润,极大影响公司的股价和投资者的认同度,企业通常会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利益的得失而行动,股票期权会计与税务的不对称处理,必将影响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积极性。在2006年底到2008年初的这段期间里,我国共有六家上市公司提出对原来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具有的共同结果是使股票期权费用大幅下降,以避免对公司会计利润产生太大的冲击。
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广泛实施,某种程度上是受税收利益的驱动。对已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税收政策直接决定了双方的现金流入,从而影响企业股票期权授予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税收对持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行为的调节存在两面性,其既可能缓解经理人的自利行为,提高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也可能加剧本已存在的代理问题,抵消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本文分析的结果表明,协调宏观层面基于调节作用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微观层面委托代理问题的缓解是未来应该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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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自1998 年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检务公开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3 年11 月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信息公开的奋斗目标,赋予了检务公开制度鲜活的现实意义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公诉环节实行检务公开是现阶段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反观工作实际,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在检务公开整体制度的带动下,虽然有所成绩,但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对此,在实务中看清成绩反思缺陷、在制度上构建完善措施,既是审查起诉事务公开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检务公开制度全面发展的路径选择。
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公诉环节是检察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刑事案件“出口”的重任,被誉为检察工作系统的“塔尖”。在公诉环节推行检务公开制度,指的是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将必要事项和信息进行公开以满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活动。近年来,在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大背景下,在公诉环节实行公开的“阳光公诉”活动也在蓬勃发展。实践证明,公诉环节的检务公开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 在公诉环节深化检务公开的必要性
1. 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2013 年11 月25 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发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构想,并明确提出了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目前检察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推行“阳光公诉”的检务公开活动正是现阶段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公正的前提是公开。在公诉环节中,公正执法包括执法过程公正和执法结果公正两个方面。实施“阳光公诉”,将公诉案件的审查过程和结果按照适当的程序、恰当的方法、妥当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查起诉阶段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的热情,更有利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执法程序的结果,加大人们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期待,进而使得“程序公正”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3. 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
面对当今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化检务公开,既是将公诉工作透明化的表现,也能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案件本身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将督促办案干警吃透案情、熟悉业务、掌握向相关诉讼参与人释理说法的能力。这个过程对于促使检察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阳光公诉”的检务公开后,社会公众对审查起诉工作的要求将会更严格,这在无形中就要求办案干警要不断学习、思考和总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 二) 目前公诉环节推行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1. 对检务公开认识有偏差。
部分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推行检务公开活动时,仅将其视为检察权运行的方式,忽略了对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 有些检察机关的“应付”思想严重,认为检务公开仅是上级部门交办的具体任务,不管具体效果如何,只要完成了公开工作就万事大吉; 更有甚者,有的干警视“检务公开”为审查起诉工作正常开展的绊脚石,认为检务公开活动会干扰办案,不但没有益处,反而会影响检察机关权威的树立。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在侧面反映出各级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务公开的制度价值。
2. 理论研究和立法支撑相对薄弱。
由于检务公开制度在国际、国内检察司法实践中均属于新鲜事物,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理论界对此问题没有引起重视,表现为理论研究较少、成果转化欠缺、没有形成理论和实践良性互动的局面。如前文所述,检察实务公开制度在我国的渊源依据仅为高检院自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造成检务公开制度缺乏法律支撑的局面,使得公诉环节的检务公开活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务公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 检务公开的形式大于实际内容。
部分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时的形式比较单一,且无实质内容,往往采取检察开放日、宣传板、宣传单等方法,或是仅仅列明法律条款,而无解释说理; 或是简单宣传教育,而无深入讲解。在公开的内容中避重就轻,只是选择一些公众业已周知的事项进行公开,而对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权利和案件程序等重要内容秘而不宣。更有甚者,有的机关公开的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在关键问题上采取回避态度,严重挫伤了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实务的积极性,使检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4. 检务公开的配套制度缺失。
为了配合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行,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制定了很多配套规定,但普遍存在着权责不清、规定不明的问题,这就造成了检务公开配套工作机制的不完备,如在公诉环节推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关于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范围、公开的责任等问题均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公诉部门与其他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人与公诉干警的职责分工也没有明确规定; 检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办法、保障办法、考核评估机制等还没有统一规范; 检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样需要得到统一。
不否认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合理构建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的前提。事实上,制度建设从来都是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达到成熟地步。人类认识活动的局限性和社会实践不断发展的规则要求我们要不断对已建立的社会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对于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而言,更需要面对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出完善措施。
只有在思想上树立对检务公开制度价值的正确认识,才有可能将检务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增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价值真正发挥出来。对此,可以采用专题培训、专项讲座、学习研讨、个别谈话、组织调研等形式,剔除干警头脑中对于检务公开制度的片面理解,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和职权,唤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检务公开活动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实践的开展需要理论的指导,落实到检务公开活动中,就是要积极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在宪政理论背景下分析检务公开的原理,同时注意对国内外相关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进行借鉴和吸收。此外,要加强检务公开外部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基本法确认,在法律条文中对检务公开的基木原则予以明确,并对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范围以及救济途径等加以细化,保证检务公开活动在法制轨道内有序运行。
检务公开的内容是检务公开理论的核心内容,明确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的范畴,将直接决定此阶段检务公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认检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功能及公众需求等方面因素,排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据此,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应对以下事项依法公开:
1. 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或申请要求的告知。
首先,应将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对社会公众予以公开。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诉部门应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诉机关将自身的办案期间公布于众,可以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其次,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十种权利和所承担的四项义务。作为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直接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犯罪嫌疑人产生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的心理。
第三,应明确告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是其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保护被害人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职权的直接目的。现行法律确认了被害人享有的十种权利和所承担的四项义务,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应加强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应将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所有与被害人利益有关的事项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应明确告知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证人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发挥着关键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对证人权利的保护。检务公开实践中,涉及到证人享有的权利为五项,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为三项。
第五,应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各项要求明确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维护者,同样也是诉讼参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各项权利,当其与审查起诉工作产生交集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告知,并做好沟通和释法说理工作。
2. 对容易滋生问题引发公众怀疑的执法环节公开。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案件的审查起诉办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及驳回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予以公开; 将审查起诉案件决定不起诉或抗诉案件决定不抗诉的文书依法予以公开,必要时需要制作专门说理文书予以解释; 将依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后,已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公开。只有将这些容易滋生问题及引发公众怀疑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开,才能增进检务公开的实效性,使检务公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3. 对社会普遍关注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开。
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首先要做好舆情的研判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然后就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开案件办理程序、结论和依据,消除社会不良舆论势头的产生。
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的途径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推进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手段。从整体上看,检务公开活动的启动程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但在公开途径上却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务公开途径的多样性有助于检务公开内容的丰富性。在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开拓创新的“检务公开四项原则”的指引下,公诉环节检务公开活动应从以下途径得以实现:
1. 办案过程中的告知公开。
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告知,是指公诉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公开告诉有关执法信息情况的活动。公诉环节告知公开的主体,应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的对象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在内的一切诉讼参与人,告知的方式分为文书告知和口头告知两种,告知的内容应为案件办理的有关信息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此种公开方式必须坚持“一对一”的模式,并确保相关诉讼参与人明确知晓被告知的内容。
2. 以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的形式公开。
身处信息社会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看到大众传媒对于信息传播的巨大作用。事实上,由于大众传媒具有受众数量巨大、传播方式多样化、舆论导向性强的特点,理应成为检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注意加强与大众传媒的联系,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如新闻发布会、电视讲话、专题栏目、专题采访等,不断扩大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在社会大众中的积极影响,为检务公开制度的普遍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3. 听证程序公开。
检察机关的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之前,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公诉环节适宜听证程序的案件主要是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是为了扩大诉讼参与性、提高案件质量、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专门制度设计。为避免滥用听证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发生,可采用非正式听证为主、听证为辅的模式,以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展示公开。
将检务信息通过展示的方式公布于众,是检务公开活动采取的最常见、最传统的方式。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展示方式实行公开的情形主要有检务公示专栏、检务宣传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实践中,为避免出现展示信息更新慢、受众面窄、资源浪费的现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及时调整自己的展示内容和展示方式,积极借助互联网,通过建设信息化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布检务信息,使展示公开彰显信息化社会的时代特征。
此外,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还可以通过检察开放日公开,邀请社会公众走进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观察公诉干警执法办案的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了解;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公开,将公诉环节内有关案件的性质、主要证据、办理案件的程序、案件处理意见等事项依法向人民监督员公开;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运行为契机,借助案件管理部门的对外平台,不断创新检务公开的形式,探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高效、快捷、便利地公开信息的新方式。
在公诉环节推进检务公开制度,必须要通过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科学配置检察职权、健全符合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来实现。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跳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苑囿,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合理谋划,统筹安排,从组织、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构建满足检务公开制度深入发展要求的配套工作机制。
1. 落实组织领导机制
在院一级建立统一的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本院的检务公开活动进行总体部署,对下级院的检务公开活动进行指导,在包括公诉部门在内的各职能部门中建立检务公开执行团队,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检务公开活动的开展。同时完善审批审核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审核内容,严格审批程序。
2. 建立考核内容合理、考核指标具体的检务公开考核机制。
其中,考核内容的设置必须要能完整反映包括审查起诉工作在内的检务公开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同时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对检察机关各部门对检务公开工作的态度、能力、效果等具体内容的考评。要强化考评结果的地位,将其作为对部门、个人实施奖惩的重要指标。
3. 从内外两方面严肃检务公开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检务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本院检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督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检务公开推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保障相关人员依法控告、投诉、举报的权利,畅通新闻媒体的监督渠道,让新闻媒体更好地了解、支持、监督检务公开活动。
4. 解除“责任不明、追究不力”的难题,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要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检务公开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其次,对没有认真履行检务公开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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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项目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及援外优惠贷款等借贷资金在受援国实施的具有对外援助性质的项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项目管理相关论文:援外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推动援外工作的创新,巩固和发展几十年来我国对外援助的成果,促进我国援外工作在体制机制、援外方式和工作作风上实现新的转变,提高参与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建立持久的援外项目实施评价及奖励机制,对实施援外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具体奖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考虑召开全国援外工作总结表彰会,在媒体上进行表彰和宣传,也可以有经济性质的奖励和项目奖励或投标加分等方式。
①要树立正确的援外工作观念,加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外援助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进中外友谊、维护世界和平、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因此,不管项目大小,经济效益如何,要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每个援外项目,心怀国家对外工作大局,不惜一切代价,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②要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用好、用活国外各种资源,发挥优势。援外项目由于政治原因,很多情况下都非常紧急,如从国内采购、发运物资设备,再调集人员,难以满足对外工作需要。国外资源可为紧急援外项目的及时开工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③要从思想上重视援外工程质量,铸就精品工程,从制度上管理上确保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指标符合要求。援外工程是国家对外形象,友谊桥梁,质量直接关系到援助效果。一旦项目中标,要考虑到项目的盈利性,更要保证援外工程所用材料、设备档次和质量。要求建设的援外项目,质量必须达优良标准。
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两点建议。
①在财务管理方面,预防出现质量风险,强化责任落实。为了预防出现质量风险,提高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减少资金成本,应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这样可提高施工企业的积极性,防止出现施工企业因资金紧张、偷工减料或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项目质量问题。为了强化责任落实,可通过提高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比例来实现加大履约过程担保,让施工企业承担风险,确保援外项目顺利实施。
②建议应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投标争取援外成套项目,不能因自身财务问题而影响援外成套项目的实施。考核施工企业是否财务状况良好,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选择。
现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模式是各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承包。这种模式造成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时责任不清,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互相推诿,企业之间考虑和处理问题不是站在实事求是、有利于项目的立场,更多地是考虑企业的责任和利益,工作效率低下,政府管理工作量大,不利于援外项目的实施。例如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的“考察-设计-设代”几个环节脱节,前期考察阶段勘查不够深入细致,设计阶段不太考虑施工困难或限于施工经验而考虑不到,施工阶段派出的设代既非方案设计人也不是图纸设计人,以及监理不顾实际、生搬硬套教条等等,“手和脚不受同一个脑子指挥”是原因之一。
这几年我们已经在小的援外项目上尝试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这种方式责任明确,管理路线清晰,可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更有利于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建议逐步往大、中型项目推行。以上是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如何更好地完成援外项目,需要国家的宏观政策,也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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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服务,但又是一种社会效益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服务,它与普通意义上的医疗服务是有一定差距的。为了能够公 平、效率、合理地配置公共卫生资源,必须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卫生。 美国城乡卫生行政人员委员会对公共卫生定义———公共卫生是通过评价、政策发展和保障措施来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和艺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根据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危险因素,按照干预措施的投入产出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财力等来筛选确定的、主要通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近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太原市近几年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逐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推进实施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标准,配备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并进行全面培训上岗。在逐级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现将太原市最突出的问题总结报告如下。
1.1管理体制不顺,三级网络管理松散
①三级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虽然已经基本建成,但仍然没有充分发挥相应的功能作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有的在卫生局、有的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市)卫生局和本辖区疾控中心联系不够,衔接不密切、配合不默契,导致在项目的监管、督导、培训、指导、资金下拨等方面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
②即使都放在卫生局管理,也存在疾控处牵头管理业务,妇社处负责下拨资金的现象,导致社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与资金划拨脱节的现象,不利于调动社区工作的积极性。
③区(县、市)卫生部门督导力度严重不足,很多区县卫生机构全年对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督导覆盖率达不到100%。辖区内很多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2年都督导不了1次。仅仅靠市级卫生部门的半年抽查和督导远远不能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质量。
④太原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一个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是规模小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站几乎不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而区县一级的单位也疏于对服务站的管理,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属于脱管状态。
1.2绩效考核流行形式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推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有效举措,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增进居民健康,提高公众健康保障水平,实现卫生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各区(县、市)都开展了绩效考核工作,但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不能真正反映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考核结果没有真正做到和拨付资金挂钩,因此,绩效考核效果差,监管力度差,没有起到激发和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促进项目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的作用。
1.3人员问题
我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缺乏、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不高、工作不积极的问题。尤其是基层机构很多情况下聘用临时人员来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这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
1.3.1基层卫生技术人才短缺:乡镇卫生院人员问题尤为突出,乡村医生“难引进、留不住”。年轻的专业人员太少,年龄偏大的乡村医生由于自动化办公能力有限等因素,管理公共卫生工作难度更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日益增加的同时,工作要求也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和质量。
1.3.2基层队伍稳定性差: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与大医院医生相比,社会地位低,受尊重程度差,工作辛苦,而且工资待遇、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政策尚不配套,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队伍变动频繁。
1.3.3人员整体素质低下:许多基层医院的全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集预防、医疗多项职能于一身,但是基层医务人员并未具有较多的公共卫生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导致基层公共卫生力量薄弱。村医中“三低”现象(学历低、技术水平低、服务质量低)非常突出,很多人根本不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服务能力直接影响着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质量。
2.1明确职责、加强相关部门协作
由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涉及面广、不仅需要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问的协调,而且也涉及到卫生部门内部各单位、各处室的内部合作。因此,需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分工机制。按项目管理原则,明确项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任务,并签订责任协议。建立政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卫生组织之间综合管理机制。在组织和业务技术方面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同时需要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避免“各说各话,各做各事,相互埋怨,互相扯皮”的不良局面,使该项工作形成一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有机整体,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2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与监管机制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
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是有效资源配置,提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有效实施,必须对项目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针对目前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改进:
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补偿,建立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拨付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②将日常督导考核结果、培训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分值中,真正做到将日常工作质量与年底抽查结果相结合的方式,保证绩效考核公平公正性;
③对实施情况较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提高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积极性;
④加强信息系统的整体规划和投入,充分发挥其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总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各级卫生部门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质量,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太原的有效开展。
【浅析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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