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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条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明确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也通过扩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诉权,完善公司治理和清算等各个制度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其具体内涵不够清晰,激励机制尚不健全,要践行公司社会责任仍需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自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以来,就受到很多挑战,其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其内容还是责任对象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丰富扩大。今天,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行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环保、资源枯竭、商业道德等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市场风险和企业困难面前,如何调和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使之平衡;在公司与其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利益差异和冲突时,如何促使企业积极采取应对策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和社会共克时艰,转“危”为“机”,在危机之后的经济繁荣中获得更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一、应进一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虽然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努力。但是这一条款是放在总则中,带有宣示倡导性,并没有揭示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也没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且用语抽象、政策性色彩浓厚、表述笼统,使用了许多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的词语,如“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也没有相应的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责任条文。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就存在着争议。
其实公司社会责任本来就是一个处于发展变化中的综合多元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道德层面,也不能直接地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作为一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法律属性,即强制性,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其道德性和宣示性,道德准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因而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是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的统一。
虽然道德准则(倡导性)在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中至关重要,对于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效地补充,但是由于道德准则缺乏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主要依据人们的内在信念、觉悟和社会舆论起到规范约束主体行为的作用,加之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把社会责任的实现寄希望于公司良知基础上尚过于脆弱,道德规范对公司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种软约束。再者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边界模糊、内容庞杂的概念,如果没有法律的确定、强制,不仅不会实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且还有可能使企业的基本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应当是法律责任(法律性),而且将公司责任由道德向法律规范转化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鉴于此,建议应当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细节上加以完善,使法条内容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二、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治理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只有《公司法》第5条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其它的法律法条中并未有关于社会责任的系统性立法。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远非一部公司法所能囊括。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完善和具体实现也并不单单是体现在公司法中,而应该是一个层次化的、由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法律条文组成的共同构架。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建议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除了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外还要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之中,如对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等。最终形成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条款起统摄的作用,为其他具体法律规则提供价值指引,当社会对公司提出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其他具体规则由于稳定性和天生的滞后性无法作出调整回应的时候,司法者即能够借助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道德规范功能,借助法技术手段,裁判纠纷,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特别保护。
与公司社会责任广泛多层次的内涵相适应,公司社会责任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机制来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就从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等八个方面指出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标准。尽管这一指引内容只有38条、还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表明我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已经进入了尝试阶段,不只是停留于《公司法》第5条的宣示条款阶段。
此外,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为提高司法裁判之绩效,建议由商务部、证监会等部委出面,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特色,制定颁布《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条例》,以利于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并由最高法院公布一批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以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逻辑支撑。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从各国实践看,工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工会是从公司员工选出来的人员构成,它本是独立于公司之外不受政府控制的监督审核机构,其宗旨是向公司管理层反映员工的需求,监督公司实施其社会责任。尽管新《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作了很多实体性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对雇员的劳动合同责任,第52条第2款、第118条第2款也确立了职工监事制度,第45条第2款、第109条第2款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了倡导性的不同要求,但是对作为工会成员、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劳动者”的公司法地位目前在我国仍未得以确定,且这些立法仅仅是粗线条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有利于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的作用,但受监事会自身地位的约束,这种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在公司立法中吸收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制度,其既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因而我国可以吸取欧洲的成功模式,确立“劳资同权、劳资平等”观念,通过设立“劳动关系委员会”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参与公司管理、行使劳动者知情权与监督权;明确职工要求分配红利的请求权,并创造条件让职工直接持股,从而保障职工的经济权利;调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确立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保护性条款,保证职工董事、监事不因行使相关职权而遭辞退、受罚或其它不公正待遇,并赋予职工本人或工会对违反这一保护性条款拥有的诉讼权利;并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管理人员侵害职工参与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从实体到程序上的对职工参与权制的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有效规制。
三、建立完备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法律的实现是需要多方保障的,有效的监督机构对法律的实施不可或缺,有了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还应有对其有力的监督实施机构,只有这种外化的强硬性机构才能对公司这个市场中的活力分子进行有效的规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一)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政府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主体,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作用。对政府而言,监督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是政府机能的一个重大转变,政府有必要建立起激励和约束公司经济活动的一个长效机制,采取合法适当的干预模式,对公司进行谨慎干预,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和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公司的行为,正确引导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标准;同时政府要在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保护公司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的应有秩序,积极地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环境,设立完备的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讨论和评估,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不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要予以严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本功用,从而调动公司的社会功用得到全面地发挥,才能推动公司社会责任逐渐在我国更好地履行,最终使我国公司的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其他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各个环节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发展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社会责任活动最初起源于消费者对违反社会责任企业的抵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社会责任活动高潮中,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引导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所起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有社会责任今天的规模和影响。从建立公司社会责任机制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应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监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活动中来,这样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再者,在信息化时代,社会评价、舆论压力也能构成对公司自律的动力,对于敦促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正面意义,因此还可以通过媒体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等多元化渠道,广泛宣传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使广大公众都熟知这一概念的内涵,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加深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全民共同监督企业的社会氛围,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结论
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是一个新颖的课题,既意味着挑战,也蕴涵着机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因而创新公司法律制度、鼓励投资兴业、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促使公司切实践行社会责任,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平衡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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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破解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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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多元化划分标准,主要分为7个阶层,分别是:工人阶层、农民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管理者阶层、军人阶层、私有私营者阶层和其他边缘阶层。这些阶层互相存在着某种交叉关系,并不是完全互相独立排斥的。当然,阶层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这里把当前社会矛盾大体归为三类:
1.“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阶层利益矛盾的集中体现。能否正确认识处理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改革开放进程中,一部分群体通过自身的智慧和勤奋,创造了财富,但也有些人,通过钻制度转变的空子获得了大量经济资源,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由于某些群体的腐败和非法致富,人民群众心理落差加大,对社会现实产生不满情绪。
2.资产占有者与劳动阶层的矛盾,即劳资矛盾。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员工安全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资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失去生活来源,从而造成罢工打击报复等突发事件,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3.管理层与被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管理层与被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中最突出的是国家领导干部与人民大众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根源上说也是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由于管理者主导相关利益分配,因此双方矛盾激化。一些干部虽然身为人民公仆,但在考虑问题上急功近利,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导致官民矛盾恶化;在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也削减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1.当前我国阶层矛盾是体制型矛盾和结构型矛盾相结合的矛盾。改革开放后,很多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某些阶层的利益要求了,这便引起了社会体制发生变革;体制变革反过来又加速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之前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使得我国的社会构成比较单一,随着改革开放,体制性矛盾也愈加明显。所以,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必须从解决体制型矛盾入手,从解决结构型矛盾着眼,双管齐下。
2.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分化引发了社会各阶层间关系的变化。在农村,有些农民已经转化了身份,农民与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演变成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其次,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展开后,企业自主权加强,国家对企业的领导由直接控制逐渐转向宏观,阶级内部出现了不少新的矛盾。
3.在思想观念领域不同阶层间也出现了分歧。改革开放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替也带来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碰撞。资产阶级思想与封建存留思想的矛盾错综复杂;阶层分化也造成了不同阶层的人们在职业、收入和地位方面的差距,加剧了他们彼此在思想观念的隔阂与冲突。
(一)经济上快速自由式的发展是阶层矛盾产生根源。改革开放后,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某些利益获得者获利的手段并不是合法的,就会导致穷人阶层对社会某些方面存在的不公平产生不满情绪,经济因素是阶层矛盾不断加剧的根源。
(二)改革中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矛盾加剧。经济上飞速发展,但很多制度上出现了漏洞。由于缺乏制度的制约,某些群体便钻制度的空子去赚取非法利益。我们应认识到改革不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也包括各方面体制的完善。
(三)媒体舆论的大肆渲染也加速形势的恶化。很多媒体本着社会公平原则大量报道弱势群体与富人间的矛盾事件,产生了负面效应。作为媒体应遵循事实本来面目,但不是大肆渲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相关制约制度也较缺失。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稳步发展,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要坚持代表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容易被忽视的群体利益。在就业分配等社会问题上,要始终坚持公平原则。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积极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
只有经济发展,才能建立富强民主的国家。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如果人民无法合法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矛盾将会加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自身作用,弥补市场的先天不足。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提供坚实保障。要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建立新的就业体制,如近年来社会上实行的领导干部公示制,企业聘任制,都有利于群众的公平竞争。要深化教育体制的改革,继续巩固义务教育,尽快实现职业教育的普及化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缓解弱势群体与其他阶层间的矛盾,促进利益格局合理化。
(四)壮大中间阶层,培育新型社会阶层结构。目前我国的结构形态呈现“洋葱头”型结构。社会的中间阶层是社会高层和低层之间的缓冲带,能维系社会稳定,为了缓冲社会高层和社会低层之间的冲突,应该提高低层群体生活,继续壮大我国中间阶层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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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建立明显滞后,基于其促进社会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与稳定秩序的重要性,本文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问题出发探讨了有效的改革完善措施,对巩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丰富管理模式,提升整体社会和谐性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创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迈入了改革进程,并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创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确立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即以社会保障为主体、辅助实施个人保障,运行模式则是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实现了质上的飞跃,然而由于始终处于创立阶段,其内含的城市与农村两类体系仍存在较多矛盾,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探讨并制定完善措施。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存在多层次不足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基础层次,然而我国基本养老金仍具有较高的替代率,距离既定目标包含一定差距。同时用于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工具较为有限,仅包括银行存款与政府债券,体现了我国对运营投资环节的重视不足。养老保险体系第二层为企业年金,其呈现出质弱量少及缓慢发展问题。主体原因在于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全面、各类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企业缺乏自主积极性。我国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储蓄保险,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个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令我国储蓄性个人养老保险实现了迅猛发展,然而该发展进程始终较发达国家落后许多,主体原因在于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针对保险资金的投资空间有限、渠道狭窄,保险公司销售制度滞后、管理经营水平不高等。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存在基金管理模式缺陷,现行养老保险体制中主要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模式,相关保险实务整体由政府部门经营统管,实行属地所有、属地负责体制,是基于保障支付养老金、基金安全与长期建设资金筹集的措施。然而实践进程中却出现了较多问题,具体体现在运用养老保险基金方式限制过严、银行存款利率较低、通货膨胀现象长生了对债券的不良影响、难以令基金保值、增值等。同时还存在不良挤占或挪用基金等现象。另外经济形势的更新与经济结构的转变对我国现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模式提出全新要求,因此如何解决日益凸显的个人账户空帐现象、管理效率不高、人口老龄化系列问题成为当前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重中之重。
为合理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不足问题,我们应科学实施筹集基本养老基金的费改税体制,利用征税手段内含的强制法律约束力,合理改变当前存在的征缴不足问题。同时我们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合理纳入财政预算之中,进而严格杜绝、抑制经办机构不良挤占、挪用现象。征税是站在扩大税基角度的依据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全员的征收体制,因而将有效扩充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及实施空间。再者由税务部门实施对基金的征收并通过财政预算方式进行支付将有效简化中间环节步骤,进而控制管理成本,实现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在个人账户层面我们应做到实处,首先应在健全体制方面下功夫,实施规范化管理。个人账户应详细记载职工个人各项缴费情况,进而令其做到心中有数,实现鼓励正常缴费目标。完善个人账户建立后,应明确余额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任何部门均不应随意对其进行调剂转化为他类统筹基金。另外我们应通过渠道拓宽合理筹措资金,例如有效提升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人性化承担基于旧体制过度到新体制进程中引发的职工养老金缺口,进而合理扩充养老保险整体覆盖面,囊括非公有制与灵活就业员工于养老保险体系范畴中。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体投入手段为购买国债与银行存款,该类以安全为原则、收益第二位的单一化、保守投资模式很难充分满足基金固有的增值保值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安全性基金与收益、流动性基金之间适应性寻求一种全新的平衡点,可将养老保险基金合理投入资本市场中,进而有效提升养老基金安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适度降低、抑制投资风险。
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成功实践的管理养老基金模式,我们应基于现有公营模式之上合理、积极、有效的引入私营管理模式,令竞争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各项事务全部由政府部门经营统筹管理,该类方式令养老基金无法真正实现增值、保值目标,进一步造成了我国企业的过重负担现象,抑制了其竞争力提升。因此我们应合理引入市场机制于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科学建立专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部门、企业,令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随着实践进程的不断深入待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后我们可逐步提升管理基金公司数量,逐步引入私营化管理单位,进而实现最大化收益与私营化管理目标。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合理实施以市场化管理为主导、国家行政管理辅助建设的科学模式。基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养老保险主体投资者为企业、国家与个人的结合,其保值、增值环节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许多国家在实行了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后便实现了增值保值目标,且促进了养老保障理念、行为的全社会普及。由此可见市场化管理对社会保障基金具有正面优势影响作用,我们应科学采用私营竞争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促进其走多元投资、组合优化道路,实现持续的发展与更新,才能确保整体资金系统的良性、高效、稳定运转。另外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负债资产属性,因此我们应将安全管理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多样化投资建设巩固安全发展,进而合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目标。
总之,基于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本着全面更新、安全有序、创新实践、多元化发展原则构建互动式多层次保险体制、引入私营模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才能扩充发展渠道、健全体系,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创建和谐社会。
[1]赵敏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10(11)。
[2]刘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均等化:水平测度与制度阻碍[J].财贸研究,2010(6)。
[3]顾佳欣。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建设[J].经济建设,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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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关键词:检察社会矛盾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解除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二)采用“息诉方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三)通过“人性化”反馈措施,加强情绪疏导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四)利用被害人救助措施,确保“案结事了”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一)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新机制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
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拓展服务民生新载体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三)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四)依托检务大厅,整合阳光检务新资源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五)以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为载体,打造服务民生新平台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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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柱,社会保险体系与我国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对国内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国内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探索入手,重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民生保障;体系;建议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对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将企业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并使其得以真正覆盖。然而在对我国保险体系进行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内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当前急需面对的问题。
2.我国针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行的探索
2.1由企业保险转变成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企业保险形式转变成为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此,我国也建立了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征缴工作。这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体应当对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企业产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通过将资金管理权力移交到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对其进行操作的目的,这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2.2扩大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代表了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程度,也是人民受到社保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国内的社保体系仅仅是针对退休人群而建的,对于部分无业人员来说却没有保障。目前,却将享受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扩大到了全部人群。此外,在新的社保体系中,个人还可以根据其年龄、职业的不同而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缴费标准,这也正是国内当前社会保险体系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2.3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
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只是单纯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却只能够依靠自身的家庭进行养老。从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新型的农村社保体系,完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再有户口之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都同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3.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3.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农合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2014年全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比2013年增加5087亿元,增长18.2%;比2009年增长20701亿元,年平均增长21.8%。五项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达到72831亿元,比2013年增加9662亿元,增长15.3%;比2009年增长44414亿元,年平均增长2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长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
4.1加强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不断投入资金来保障确保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优化,降低在经济事务上的成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社会民生问题,使政府在财政投入中占据较大比例。此外,还要对征缴资金的最高限额予以取消,通过更多的再分配将社会保险普及全体社会人员。
4.2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公平性的实施
在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对保障个体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个体权利的保障实施可分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的权利予以保障,根据不同的收入和需求,设计多元化的缴费层次,将具体的选择权交给投保者个人;二是对缴费方式的选择权予以保障,让农民和农民工拥有自主选择缴费金额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分开缴费或者捆绑式缴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管。
4.3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当前全球性别差距最大国家,为此,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
当前社会,急需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加从容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必须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建立个人账户式的储蓄计划非常重要,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对社保资金进行缴存,使得社保能够有效惠及到全体人员,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5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从而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促进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创建和平安定环境,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是必要的,有益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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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一、我国高校社会实践的问题分析
1.社会实践经费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现阶段,高校社会实践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高校本身和实践者,而国家对于高校社会实践经费的预算相对较少。此外,近年来各高校申报社会实践的队伍数量逐年增加,已有的经费无法完全支持学生完成实践内容。
2.社会实践的机制不完善
大学生社会实践顺利开展的关键是保障机制,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实践基地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调查中,多数参与过社会实践的学生反映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社会实践的组织准备和选题过程中缺乏指导,学生制订计划不完善,以致在社会实践开始后,遇到突发情况不知所措,从而大大影响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二、做好高校社会实践工作的解决方案
1.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
在开展社会实践过程中,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的扶持,努力形成“学校扶持一点,学院配备一点,政府、企业支持一点,个人自筹一点”的多层次资金筹措渠道,实现活动经费从以高校投入为主向学校支持、社会实践单位和学生个人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转变,实现社会实践基础资源的共建共享。
2.逐步完善高校社会实践机制
针对高校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逐步完善社会实践机制,实现前期有组织、中期有指导、后期有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实践管理体系,成立社会实践指导团队,为社会实践团队配备指导教师,在实践过程中给予经验、技术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三、建立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
笔者在多年从事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三螺旋理论,研究出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即通过搭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的选拔培训、宣传、保障和反馈4个平台,开展精品和项目2个工程,最终实现实践育人的目的。
1.努力搭建4大平台
选拔培训平台将实现分层次培训功能,解决社会实践内容的层次划分问题;宣传平台将创新宣传载体,将高校社会实践“宣传策划—答辩培训—启动实施—总结展示”四个阶段的流程信息化;保障平台将建立社会实践激励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机制、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途径;反馈平台将调动学生主动反馈的意愿、收集社会实践工作干部的反馈信息,建立多元顺畅的反馈渠道。
2.积极开展2项工程
高校社会实践精品工程是指社会实践项目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实践的意义、价值,具有紧随时代精神的先进性、教育性、实用性和示范性;项目工程的实质是将社会实践从实践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从活动的设计到实施,从人员组成到经费使用全部采用项目的形式进行运作。
3.明确社会实践目的
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应把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目的定义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央对于高校实践育人的要求。在高校“4+2+1”社会实践模式中,不管是4个平台还是2个工程,都是紧密围绕着这一目的而深入开展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在高校的学生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高校社会实践的有效资源和创新思路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影响,互相支持,促进并实现高校社会实践创新和社会实践精品化、工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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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参与实践,检验技能,激发青年学生潜能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是学生把在校学习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不仅是检验学生所学知识,同时使学生体会课堂所学习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是生动、丰富的,知识从而激发起学生努力学习的热情,对知识渴望的追求,促进学生不断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专业知识要勇于创新、善于发现、不断创造。在实践活动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与实践的关系,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在于如何应用,在学与用之中使学生树立“执着的信念、优良的品德、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本领”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进一步激发了青年努力学习的兴趣。为了要把大学生要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后备力量,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就必须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所学专业的紧密结合,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统筹,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的协调。
二、砥砺精神,磨练意志,提升青年学生综合素质
大学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在社会实践中砥砺品格、锻炼意志、自觉接爱教育、形成健全人格,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其全面发展的过程。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开阔了眼界、受到了教育、得到了锻炼,提高了自身素质。从大学校园到走上社会之前,如何找到一个顺利过渡的桥梁与平台,关系到大学生能否尽快地去融入社会,提升自身社会价值,关系到大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便提供了这样一个桥梁和舞台,它将大学生的激情和知识运用到“三下乡”的具体实践当中,在服务和奉献当中提高自身的素质,它既是一种零距离的国情教育,又是一种实践教育,实践证明有,“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成才的必由之路。更是对落实中共报告提出的“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青年学生通过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分制管理,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之一,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素质教育的载体。以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制定了学生综合积分考核测评管理办法体系,将“三下乡”社会实践纳入了综合积分考核测评并进行学时管理,要求学生通过寒暑假或是课余或节假日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时间完成100学时可获得5个积分,同进将社会实践纳入了评优推先、入党推优、评定奖助学金、顶岗实习和就业推荐的依据,将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填入了《学生学期综合鉴定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对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积分认证,进一步提升了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一、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许多高校没有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育管理体系中,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只是简单停留在单纯组织开展的层次上,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只是被动接受;而由于缺乏统一部署,脱离了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学生在实践中无法获得专业学习,也起不到服务地方的作用,无法与实践单位有效融合,普遍存在应付敷衍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划,高校普遍未对社会实践进行经费投入,而艺术类大学生的实践活动由于需要相关原料、器材(美术类需要颜料等,而音乐类需要乐器等)的投入,经费往往较高,许多学生也不得不放弃某些社会实践活动。
二、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实效性建议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专业优势,结合地方事业需要,帮助学生长才干、长见识的重要手段。艺术来源于生活,最终也要回归生活,服务于社会,因此,对于艺术类大学生来说,有效的社会实践尤显重要。艺术类高校对待社会实践应当提高思想认识,进行统一部署,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规划,不断完善组织形式、丰富实践内容、打造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立稳定专业实践基地,并及时交流总结评价,引导社会实践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迈进,扎实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一)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规划,完成相关制度保障
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使之成为必修环节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完善社会实践课程和大纲,突出艺术专业特点,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制度,从制度上确定社会实践地位,使之成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常态工作。完善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教师和思政教师(辅导员)的有效配合,比如,将参与、指导社会实践作为评优的参考依据,有效核定工作量并采取相应奖励措施,切实提高专业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成立学校层面的领导机构,充分整合各方资源
学校应当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提高认识,改变以往社会实践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思想,统筹学校整体资源,统一制订社会实践方案,如,进行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师资队伍打造、基金投入使用及配套措施等,从而做到从艺术学科的专业特点出发,构建起适应学生需求与发展的社会实践体系,从而实现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
(三)增强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有效结合的关键环节
1.结合专业、需求策划社会实践主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增强艺社会实践的实效性,首先在于课题的选择、计划。艺术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突出艺术的专业特点,寻找符合地方实际需求,进行策划选题,提前做好活动计划。因此,在进行实践活动选题时就要从实际出发,做具体分析,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艺术与社会需求三者的结合点。可以由专业指导教师直接根据社会实践具体要求和地方需求,结合学生所学艺术专业特点,设计社会实践的多个课题以供学生参考和选择,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积极性,有的放矢地设计选题。
2.建立专业社会实践基地和团队学校还应积极为社会实践搭建平台,联系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为学生提高实践创新能力搭建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专门社会实践基地。通过社会实践,可以让艺术类大学生体会到所学知识的实践价值,激发学生的艺术创作热情,认识到艺术回归生活的价值,让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感受到艺术魅力,加深对艺术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社会实践团队的建设是保证活动实效性、长期性和影响力的基础,因此,学校和学院必须努力建立稳定的社会实践教师指导团队,这样才能在学生中产生较强的影响力,形成文化氛围,实现稳定性、长期性。
3.加强社会实践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在艺术类教学中仍然以“师徒传授,手把手教学”为有效形式,专业教师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也具备艺术学科理论的前瞻性,理应成为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者和指导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活动能围绕着艺术专业和社会需要展开;同时他们的科研优势和艺术敏感性也使得实践活动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实践内容的丰富和活动形式的创新。因此,艺术类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想发挥艺术学科优势服务社会,同是达到提高学生自身专业能力的目的,必须要有专业教师的指导、支持,学校必须完善制度认真加强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做好评价激励和交流总结进行交流总结,完成评价激励,是做好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社会实践活动取得长远效果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团队之间的交流总结会、实践成果展等形式进行实践活动的宣传与推广,鼓励更多老师、同学注重社会实践,不断深化实践成果,形成文化氛围,提高大家对社会实践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完善激励、评价体系,可以及时发现社会实践中的成果和失误,保证社会实践的良性发展,激发师生的积极性。综上,对于艺术类大学生来说,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切实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一方面可以帮助大学生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艺术技法,塑造创新精神,培养艺术创造能力,提高人文素养,从而达到增强完善自我,努力学习回报社会的自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落实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服务艺术类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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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其制度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科学化的重要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1、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在不断发展,需要各中类型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专业面窄,社会适应能力差,综合能力不强的人才在市场竞争中一定不占优势,社会实践使大学生广泛地接触、参与社会生活,在实践中不断动脑、动手、动口,培养和锻炼了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学生积极接触社会,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对将来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有大有益处的。这是对自己负责、对父母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2.1学校的重视
学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作为学校应该积极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课程化体系的实践探索。广泛吸取社会资源,加大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广泛寻求社会支持,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企业的支持
可以说企业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肥沃土壤。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肯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现在,部分企业对大学生有一些负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有知识,缺经验;有学历,乏技能;有热情,少阅历。但人才的培养毕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优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大学生创造机会,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学习的空间。
2.3政府的关心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很到位。但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面对政府的关心和学校的热心、企业却“漫不经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讨、研究解决,也应该积极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半工半读、产学合作的教育模式。政府、企业、学校还应该真正坐下来深度沟通,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真正解决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能力问题。
2.4学生的准备
大学生要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期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锤炼意志和品格,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就必须在角色定位、实习态度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2.4.1做好吃苦和承受压力的准备。大多数大学生希望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意志品格,但由于生活环境的相对单一,面对复杂的实践环境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社会实践与大学生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们往往呈现兴趣高、期望高、热情高和持久性低、应变能力低、受挫能力低的现象。为尽力避免三低现象的产生,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必须要做好吃苦耐劳和承受压力的准备。
2.4.2确定好自己的目标和角色。在整个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这种角色意识是做好本职任务和实践活动真正取得效果的心理前提。大学生如果认为自己是天之娇子,在工作中必然浮躁,容易给领导、同事留下肤浅、骄傲的印象。不利于得到领导和同事的真诚帮助和指点。
2.4.3勤学好问、多思善行。大学生要善于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指导实践。尽快在实践过程中熟悉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大学生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遇有不懂的问题,谦虚地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如有处理问题不当时,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过失,诚恳地请教领导同事为自己指明方向。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做到多思善行。要多动脑、多动手,这样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提高。
3结语
总之,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以后的自身素质的养成,及走向社会参加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养成还需要社会及各个方面都要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学习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
社会实践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社会,学习群众智慧,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大学生课堂外的第二个学习的平台,也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教育方针强调高校在教育与实践统一性的原则上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就要求大学生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武装思想来强化自己的精神世界,确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而要这样做,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将群众路线真正地转化为自己的理念并践行到实际行动中去。
二、群众路线审视下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坚持群众路线,必须讲究方法、求真务实、注重长效发展。以此要求来审视,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一)从实践目的来看,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还不足
由于缺乏事前科学的指导与管理,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与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连活动内涵和具体方式都不甚了解,实践活动带有盲目性与随意性。他们缺乏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自我的影响力认识不足,思想与行动不能达成一致。大学生做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多是做些简单“三下乡”走访、调查后便草草收场,没有以“一切为了群众”为出发点设立实践项目,忽略了社会群众的需要,不能做到哪里需要哪里去,实践内容较为空泛,缺少针对性,致使部分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成效低下,对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不大。因此,如果大学生没有正确地、清晰地认识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即使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也是益处不大的。
(二)从实践过程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开展
当前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机制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能稳定高效、创新灵活地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缺乏主动依靠群众,大学生没有积极与社会基层群众进行深入互动,从群众的讨论中发现问题,在需要帮助时努力创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展活动。实践学生常常走马观花、蜻蜓点水,难以沉入基层,从问题表面看问题,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作出判断,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组织进行策划社会实践活动,就难以持续深入地展开实践活动。
(三)从实践效果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注重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和总结阶段,不关注实践后期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作为一项以高校为组织领导,以大学生为活动主体的实践调研活动,通过组织策划,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却难以将实践成果反馈回到社会中去,不能实现为实践地和服务对象提供智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社会实践的效果,使社会实践活动失去了它本身特有的意义,也因此导致部分社会基层群众并不是很认可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导致一些地方或单位把接收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负担,因而不能主动、积极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实践成果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也让大学生找到了“偷懒”的机会,实践脚步在分析总结完成后戛然而止,不管所得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不再作深入的跟踪调查,严重制约了社会实践的长效发展。
三、以群众路线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真正学会运用党的群众路线,需要经历一个端正立场、改造世界观、锻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长过程,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做到,这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克服局限、求实创新、实现长效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一)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教育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任何理论的形成都要在大量的实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高校要着力培养大学生在实践中动手动脑的能力,养成实践(实验)态度的习惯,要善于把课堂的做学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到服务社会中去。所以,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以群众为学习对象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出发点,要以真正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实践活动的落脚点,要以“群众需不需要、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有了思想上的觉悟,就要将其付诸于行动,开展对社会、群众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这样既能保证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自我,也能做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和组织机制
在教学上,高校应正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学校的深化建设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意义。不断地改进实践育人体系,把社会实践进行学分制化,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教学,由高校统筹征集各系院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案例,由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内容整理、形式分类、形势分析,由思政教学老师进行教学推广,让学生在实践活动准备前期接受系统的思想教育,减少走弯路的几率,让学生更明确群众需求,以及如何正确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问题中。在组织上,要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进行优良搭配、系统组队。积极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院自由组队选题,优势互补,各尽所能,培养创新型思维和团队精神。
(三)创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在社会实践上,高校应积极主动地、大胆地向社会寻找资源,与城市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并签约创建多个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搭建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平台。学生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喜好,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实践调研,在实践中可以与实践地签订实践基地,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实践,也便于后续实践者的再次实践。同时,政府也应做好“推手”工作,调动企业、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其接纳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当然,作为与高校合作的基地的回报,高校应利用学校丰富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大学生应真正为实践基地提供长期服务,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真正满意。另外,学生也可以切实了解到企业所需人才的要求,改进学习方向,提升自身各方面素质,为将来踏上职业道路积蓄能量。
(四)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激励机制
高校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积极加大资金加入,建立专项基金,完善考评奖惩制度,支持、保障学生的实践教育,充分调动师生对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明确社会实践的意义、认清自身的责任,并把教师参加和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与教师考核、工作业绩、职称评定等方面考评向挂钩,提高教师责任感。对于学生,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实践监控体系,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通讯设备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反馈问题并提供适当帮助,保证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结束后,学生要提交社会实践心得,并组织开展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和总结交流表彰大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团体、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若个别师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弄虚作假,也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做到奖惩分明,让师生用最好的精神面貌迎接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实践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业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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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学生的知识获得、技能掌握和情感态度的形成与发展,更推动了高校与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
1.1“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边的传统知识。由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教育的四大支柱》指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大支柱。教育应围绕这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通过体验自己学习和工作上的成功与不足,进行自我反思,不断地完善自我,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设计开展的“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特点,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关注身边的事物。广大同学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各自家乡的地域差异很大,建筑和传统各有千秋,广大同学利用寒暑放假回家、走访亲友及社会实践的机会,关注身边的历史建筑,关注周围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并予以收集。改变了以往相当一部分学生“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心态。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也以此项活动为载体,积极争先,做到表率,充分发挥到头作用,深入社区、乡村、工厂,了解生产的方法、生活的故事和地区发展历程。
1.2“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民族的历史。三寻找藏品征集活动在全校师生的积极参与下,从2010年到现在共征集到藏品一千余件,照片二千余张。藏品范围涵盖广泛,主要有中国古建筑保留下来的砖、瓦、门窗、雕塑,有收藏价值的与建筑和人们生活有关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一辈建筑师、设计师的草图、手迹原稿等,乡土建筑有价值的线索等等。在藏品中有很多都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例如:锦州义县庆丰门城墙遗址砖,据考证兴建于辽代,距今约600多年的历史;普兰店出土汉代墓葬用砖,距今约2000年;清末时期药铺的旧窗框,见证了历史的发展,同时更是社会发展印迹的代名词;出自于朝鲜的青铜鼎,具有特色的地方文物,估价大约2万余元。
1.3“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历史建筑的保护。在“三寻找”社会活动实践过程中,广大青年学生通过收集古建筑物构件、探访古建筑物历史和拍摄古建筑物照片等方式亲身体验了中国古建筑神奇的建造方式和面临的困难。校团委通过组织学生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了解到当代大学生保护古建的急迫心情。这也实现了广大青年学生从单纯的在书本上了解古代建筑到主动保护古代建筑的转变。
二、“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启示
2.1充分引导精心设计。历年来学校对于“三寻找”实践活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工作上精心实施,活动中注重宣传,使“三寻找”真正成为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在实践中发挥育人的功能。为了进一步深化活动成果,还于每年制做“三寻找”活动展板、《建大青年》“三寻找”专刊,并召开“社会实践活动总结、交流与表彰大会”,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提高学生对文化追溯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从而激发更多学生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身于此项活动中去。
2.2广泛宣传表彰先进。近年来,组织各学院积极筹备“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多次召开“三寻找”社会实践动员,讲解“三寻找”活动方案、成果要求及奖励机制,充分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参与范围广泛。为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开展“三寻找”活动的表彰大会。表奖在藏品征集活动中的优秀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近年来共表彰了8个集体,200余名同学。
2.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积极申报,集中考评的方式开展“三寻找”活动,且每年都在大学生俱乐部举办“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作品展览,吸引了全校万余人次师生前来参观,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些藏品现在大部分存放在“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展厅中,另有部分珍贵藏品将收藏到学校建筑博物馆中。还对“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几年来,“三寻找”活动受到广大青年学生的喜爱,已经呈现出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参展作品水平越来越高、教育意义越来越深的态势。广大青年学生已经开始自发了解家乡的风俗和民族的历史,实现了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三、结语
开展的“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活动充分体现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关注民生、了解历史和保护古建的作用,加深了同学们对历史的认识,了解了家乡的传统文化和旧时期的民族风情,同时也懂得了保护历史遗迹的重要性。“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在寻找珍贵藏品的同时感受历史、感受传承、热爱环保、热爱生活,相信这项活动也一定会在学生思想教育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企业对人才职业核心能力的需求分析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3年的大型毕业生洽谈会上,236家企业进入我校招聘,经分析:236家企业的招聘需求量达5957人,而企业的需求中对学生的沟通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提出要求的达到了83.2%。笔者对录用我校毕业生的20家企业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企业对学生评价较低的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人沟通、协作能力和吃苦精神;而企业录用人才最看重的素质排名前三位的是:人际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企业调研数据告诉我们: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核心能力需求较高。正像大众汽车公司职业培训部的邦加尔德所说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技术发展速度极其迅速的时代,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眼于未来,迎接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挑战。这讲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种直到今天还未被人们普遍了解的自我重塑和自我适应的技能,那就是核心能力。”
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有效的途径
2.1当前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类
2.1.1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课程比例设计较高,除了课程中设计的实践之外,还有实训周、实训月以及毕业前的顶岗实行等专业实践安排。
2.1.2非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
(1)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团委牵头组织进行的各级各类校内社团活动、“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2)学生个体的自发社会实践活动。高职院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自发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较多,他们多数利用学校周围的有利条件,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广泛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社会实践前后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变化分析
笔者对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后的学生代表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同一岗位上实践3个月以上的学生,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革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学生认识职业核心能力的角度和深度也有较大的变化。实践后再接受职业核心能力训练,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幅度提高。企业需求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告诉我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2.3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3.1缺乏科学的设计高职院校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分类不同,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教务部门、二级院系等不同部门进行组织,多数侧重于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和社会调查等内容,实践项目缺乏科学的统筹;实践过程中缺少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提升指导,更没有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完全靠个人领悟去完成实践任务,出现沟通协作、创新革新等问题时,不懂得如何有效地去解决。
2.3.2没有专业的指导实践活动,学生重视技能操作训练,忽视职业核心能力的历练在如火如荼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气氛的带动下,高职学生对待技能操作课程的态度也从表面认知到高度重视。他们希望通过大赛脱颖而出,他们能够一丝不苟地进行技能操作的练习,可在练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和学生都忽视了竞赛需要的人的气质、沟通、创新等核心能力的历练。最终真正能够脱颖而出的是那些“综合素质”高,即与人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突出的学生。
2.3.3缺少评估与反馈实践活动中学生重视课外活动的参与,轻视活动收获的总结与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多数是高考的“失败者”,他们更急于在学习之外的领域中找到被认可的途径。所以,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较高。调查显示,有意愿主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中,75.33%的学生愿意自行寻找个人感兴趣的企业和岗位,而不愿意接受学校和家长的硬性安排;在社会实践目的的调查中,97.26%的学生选择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以这样的目的为出发点,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过分关注金钱的收入情况,根本无心关注个人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不进行总结,更谈不上提升。
2.4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意义
2.4.1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学生个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职场上,劳动者既要处理人机关系,也要处理人际关系;既要具备硬技术,更要具备支持硬技术的软技能;既要适应今天的工作,也要为明天的发展做好准备。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的储备是关键因素。学生具备较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可帮助自己适应更高层次和更好岗位的选择,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具备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
2.4.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高职院校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温家宝2007年9月7日在大连考察职业教育时指出:“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最大的特征就是把求知、教学、做事和技能结合在一起。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要培养孩子们的求知,而且要培养思想道德,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科学规划设计,通过第一、第二课堂的有效训练,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符合高职教育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办出高职特色的有效途径。
2.4.3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满足企业人才需求的需要。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根本发展动力。由于职业核心能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员工职业核心能力强的话,企业可在产业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避免人才短缺的风险。
2.5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的对策
2.5.1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统筹规划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原有的社会实践项目的作用,利用军事训练、社会服务、科技发明等项目锻炼学生的观念与道德,实现提升职业核心能力意识的内化,提升学生解决问题与创新革新能力。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等项目让学生了解社会、国情、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利用勤工助学、社会调研等活动内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除了原有的统筹项目外,逐步探讨将学生的自主课外独立实践纳入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研究中。高职院校应统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将职业核心能力理论深入渗透到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让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成为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让职业核心能力贯穿社会实践活动的始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幅度提升个人的职业核心能力。
2.5.2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发挥第一课堂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主阵地作用将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设计思路与专业实训、项目计划有机结合。请专业教师在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过程中,全面渗透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将技术技能考核与职业核心能力考核并举,实现一手练“技能”,一手练“能力”的双赢局面。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社会实践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指导作用。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承担着“引路人”的职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地中,全面渗透职业核心能力的价值和意义,实现学生对职业核心能力认识的提升。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组织者的培训,提升组织者的职业核心能力水平和专业水平。无论哪个职能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都安排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老师对团队的组织者进行全面的培训,让团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职业核心能力的训练,让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成为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有效载体。
2.5.3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科学评价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项目提升的考核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必要手段。目前,多数职业核心能力训练项目没有考核,所以,学生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强。我们可借鉴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的“6A”法则(即:真实性、严谨性、应用性、实践性、咨询性、展示性)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进行科学评价。对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评价与反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提高职业核心能力。
2.5.4营造社会实践的公益性环境,在社会大环境中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目前,社会对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程度还不高,企业在接受学生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设计和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氛围,以高职学生人人“有才能、有可能”为目标,借鉴德、英、美、新、港、台等地的实践经验,转变社会对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将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从课程教育的“书本式”学习转移到实践学习的“实战式”学习中,在社会大舞台上历练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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