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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中央对地方算账方法原因,中央对天津市的返还额占市实际上划中央两税额比重逐年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不断增加,国家、省各项财政民生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支出需要明显快于收入增长。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问题探讨
党的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就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大力发展经济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财政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受体制、机制因素制约和地方发展客观实际等因素影响,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不清晰,地方财政保障任务日益艰巨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比重较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有限,公共财政保障资金来源不足。以天津市为例,天津作为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目前仍以工业为主体。由于财政体制原因,工业税收地方留存比例小,影响天津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特别是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集中了地方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收入,并给予地方政府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政策。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中央对地方算账方法原因,中央对天津市的返还额占市实际上划中央两税额比重逐年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不断增加,国家、省各项财政民生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支出需要明显快于收入增长。加之国家政策调整往往是在预算执行当中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多年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于国家只对平均养老金提标水平40%进行补助,人均提标额的60%需要通过保费的增收和地方财政补助解决。此外,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政策,公益社会事业类国债项目建设等,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
(二)部分财政保障标准与地方实际不协调
国家出台部分财政规定时实行一刀切政策,而未能充分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先后、经济结构等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中国部分东部沿海城市与其他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时间有先后,部分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已取得显著成就,但其他地区目前仍处于发展进程中,而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要求所有地区土地出让收益提取10%用于教育支出。这样发展,财政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资金就所剩无几了。此外,部分部门或地区在研究制定相关支出政策标准时,往往参考其他发达地方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从而导致相关政策超出了地区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仍需进一步规范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过宽,且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在制定财政保障政策时,往往将凡是与社会大众相关的全部界定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范畴,而忽视了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阶段性差异。其次,财政资金供给仍存在“越位”现象,部分领域是否应由财政保障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供暖、自来水等公用事业,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财政应予保障,但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的,不应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最后,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的各项支出应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但目前很多区县受财力规模限制,大量刚性支出缺口需市本级帮助解决。而且有些个别地区逐渐形成了依赖意识,已有刚性增支便向市本级、省本级“等、靠、要”,对省、市本级的正常预算执行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探讨
(一)以公共化为取向,科学界定财政保障范围
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即满足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社会的公共需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保证履行其职能的基本要求,诸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等保证政权运转需要以及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基础科研和环境保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需要。满足这部分需要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具有相对固定的性质,可以称之为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二是其余的社会公用需要,诸如高等教育、应用性研究等,这部分公共需要有明显的“公共选择”性质,是否要由政府来满足,受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居民的公共消费偏好、政府的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以称为一般公共服务。
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应以公共化为基础,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保障重点,不宜不考虑地方实际而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四面出击,最后导致哪个也没保障到位的局面。一个地区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程度直接相关。针对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和我市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在现阶段财政收入与财力仍显不足的情况下,公共财政应重点保障人们生存、安全、教育等最基本的需求,并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实际,循序渐进。
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应与财政脱钩,逐步走向市场。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范围,坚决清理不符合财政供养条件的人员,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努力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二)以均等化为主线,努力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和支出标准体系
中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字面理解为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了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和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构均等。相比之下,结构均等更重要。
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理解:
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这个均等化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等,对其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必须由政府托起来。
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
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
这三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虽然是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减弱的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提供保障的彩礼也越来越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低标准是必须的,也是恰当的,这种标准承担了基本的保障责任,最大程度上保障和刺激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为要想过好日子,必须靠自己努力,这就给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平均标准使大家不用奋斗,就能过上中等水平的生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发展动力,这种标准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道德水平较高,生产力高度发达,政府财力比较雄厚。相等的标准是共产主义的理想标准,也是社会主义奋斗的目标。社会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均等。
现阶段就各地方财政保障的标准来说,由于地方财力普遍有限,对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应该秉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循序渐进。满足民生需求应从公共产品的设计定型起步,从满足本地区社会公共需求出发,首先从本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及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财政实力差异较大,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度可以不完全相同,地区之间不应不切实际地盲目攀比。同时,要逐步建立动态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实现社会保障水平、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公益场所、人员工资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使全市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科学的保障方式
对教育事业要区别不同层次给予差别保障,义务教育应由政府全额保障,非义务教育应采取市场为主、政府补贴为辅,通过“公立与私立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办学模式,实现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对科研支出要区别性质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基础研究要由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应用研究要用法律形式保障研究者权益,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政府要参与基础科学与科学研究的生产,鼓励和引导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科学和考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医疗卫生支出要根据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基本医疗要采用个人付费、企业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特需医疗应立足于消费者个人付费,建立“公立与私立医院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体制模式,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多样化发展。
(四)支持经济发展,巩固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的财力基础
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是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在地方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需求的基础上,财政应视财力可能适当安排支持经济发展及相关建设性支出。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利用贴息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要根据基础设施类型和区域的不同,强化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公共设施、公共工程、其他交通部门性质上的不同差异,在成本确认、成本补偿方式等方面确立不同的支出政策。对道路及交通的成本补偿可采用收费、收税及其他方法;对自然垄断的基础设施要进行价格管制;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采用财政投入,其他可采用财政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社会资本投入。
(五)强化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进一步做大收入规模,努力提高税收收(下转105页)(上接93页)入比重,不断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审核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管理改革,统筹政府各项财力资源,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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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析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策略与途径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从当前来看,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税收; 信用体系; 纳税人。
【论文正文】
( 一) 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 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 二) 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 三) 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 一) 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1. 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 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 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
3.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 二)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1. 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 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 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 三)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 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 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
( 四) 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 五)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 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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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指宪法权利的规定形式所形成的体系,它是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其后的四次修改已经基本构建出一个日趋完善的宪法权利的体系。但是,中国宪法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条款仍不健全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比较混乱且没有形成完整性的系统。这导致既无法对既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也无法依据既有权利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不利于对中国宪法权利的保护。因此需要从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及宪法判例等数个方面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以期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整体完善做出一些尝试性的努力。
关键词:宪法权利;形式体系;完善
宪法权利,一般而言,是指由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人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体系则是指由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的人的基本权利所构成的完整的体系,它是一个整体,包括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体系、宪法权利的救济体系及宪法权利的限制体系等数个方面。作为对人权最权威的确认和保障,宪法权利体系在一国的人权保护和救济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
中国1982年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规定的具体体现。八二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正以后,宪法权利体系的规定已经日趋完善。但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条款仍不健全以及宪法未列举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比较混乱且没有形成整体性的系统。
所谓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指宪法权利的规定形式所形成的体系,它是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例如,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是通过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就构成了美国人民宪法权利的完整的形式体系。目前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和宪法性法律。但是,仅有这些无法构成一个完整完善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因为这一形式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既无法对已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也无法依据既有权利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这对于我国宪法权利的保障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即是试图探讨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的路径,以期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整体完善甚或重构做出一些尝试性的努力。
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作为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特殊意义。如果一国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不完善,极易影响宪法权利内容体系的效力,譬如即使宪法权利的内容规定的非常全面,但由于缺乏推导的基础,既有的宪法权利会很快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诞生大量此前未有的新权利;或者虽然宪法权利得以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却没有权利保障和救济的具体程序,导致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没有救济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更有效地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我国目前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相当不完善,下面笔者将从数个方面讨论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纲领性原则
在宪法的权利列举条款之前,应当以一个纲领性的人权条款作为国家保护人权的基本准则,[1]以此为基础来展开对宪法权利的列举。这样的一个纲领性原则其实是作为一国保护人权的宣言性条款而存在的,它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宪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目前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这样的纲领性条款。如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1978 年《西班牙宪法》第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人的尊严,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是政治秩序和社会和平的基础。”中国在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建立起中国宪法权利的纲领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表明了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承担的责任。
2.权利列举条款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中都有具体的权利列举条款,这些条款对国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列举,作为宪法和法律对人权进行保护的依据。中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广泛列举,基本涵盖了关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实体权利内容的规定上应当说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权利列举条款中,中国宪法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
依据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理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国维护正义的程序的完善程度。正当的法律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确定了法律的运作机制,[2]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权利列举条款中规定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程序性权利本身就是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确立了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有效地保护了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我国宪法仅对宪法权利中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秘密”的权利规定了程序性保障,但是对于其他大部分的宪法权利则缺乏程序性规定。这导致宪法权利的保障缺乏“正当程序条款”所确立的程序性机制,因而在遭受非法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因此,建议在宪法的权利列举条款中增加一个概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作为宪法权利保障的制度性支撑,[3]以强化对宪法权利的有效保护。当然,仅有这样一个概括性的程序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建立各个宪法权利具体的程序性保护条款,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3.概括性条款
作为对宪法权利进行保障的重要依据,列举性条款对宪法权利进行了广泛的列举。但是,众所周知,对宪法权利的列举再全面,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人权。更何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还会逐渐产生新的权利。如果仅仅依据列举性条款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但是,也不能每隔几年便修改一次宪法,把新产生的权利写入其中,因为这样不但会严重损害宪法的确定性,破坏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判断,而且会大大降低宪法的权威。如果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在宪法的列举性条款之后,再增加一条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作为对其他权利进行推导的依据和基础,如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新权利产生并需要得到宪法的保护,便可依此条款进行推导,从而化解宪法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这样的概括性条款在许多国家都有规定,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前八条列举了大量的宪法权利,同时在第九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修正案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便是两条典型的概括性条款,正是以此两条条款为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在随后的二百多年中通过解释宪法大大完善了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但是宪法本身却几乎没有改动,从而很好地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在宪法中添加这样一条概括性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宪法权利的内容,并在不对宪法文本进行改动的情况下将新产生的权利吸纳和包容进来,从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和保障宪法权利。所以,有必要在中国宪法中增加这样一条概括性条款。当然,该条款的有效落实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就中国宪法而言,增加这样一个条款仅仅是为推导新的宪法权利提供了依据和可能性,但如果没有宪法解释机关积极行使宪法解释权,该概括性条款仍然不能得到真正实施。
4.宪法性法律
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和概括性条款基本构成了宪法权利的比较完整的形式体系,但是,这些条款仅是对宪法权利的粗略规定,并没有对相关的具体权利进行详细阐释(例如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边界等等),尤其缺乏具体权利保障和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这就需要宪法性法律进行补充。宪法性法律可以对宪法典中规定比较简单的宪法权利进行扩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扮演宪法解释的角色,从而在恰当的时候有效扩张宪法权利,加强对权利的保护。而且,宪法性法律可以详细规定有关宪法权利的程序性条款,包括宪法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条款,这对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及促进宪法权利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例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及《情报自由法》等法律详细规定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美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获取政府信息受阻的救济方式,从而防止了美国政府的黑箱政治并有效保障了美国公民的知情权。
但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仅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限的几部,而且这几部法律的规定对于宪法权利的限制超过保障,根本不能满足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要增加关于宪法权利的宪法性法律的立法,为具体宪法权利的保护提供更为直接有效的依据。
5.宪法解释
正如上文中关于“概括性条款”的论述所言,宪法权利的列举性条款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宪法权利,而不断的修宪又会损害宪法的稳定和权威,因此必须设立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从而建立宪法权利推导的基础。而一旦出现需要从已有权利推导出新权利并加以保护的情况,便需由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已有权利和概括性条款对宪法进行解释,从而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这便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增强宪法的适用性,使宪法在不改变文本本身的情况下有效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有利于具体宪法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的明确化,因而成为目前各法治国家扩展宪法权利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美国最早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而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利用其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权依据“权利法案”推导出一些新的所谓“默示权利”,从而完善了美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欧陆地区则主要是利用宪法法院作为其宪法解释机关。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确立了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1949年以来,全国人大会从未行使过宪法的解释权,而且也没有通过解释宪法来完善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因此全国人大会有必要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其的宪法解释权,从而有效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以其作为扩展宪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6.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宪法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但是,全国人大会对宪法进行解释必然是在某种社会现象与宪法既有规定的冲突达到极为剧烈的程度时才会进行,其反应仍然滞后于社会现实状况的变化和发展。而对社会现实能够做出更为迅速的反应的显然是司法部门,因此,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判例能够快速地应对现实状况并指导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作为保障宪法权利的重要制度,宪法判例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契约神圣,“《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确立了新闻自由,“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权这些判例都有效维护了美国人民的权利并极大影响了美国的宪政进程。
然而,清末中国法律改革所依据的是欧陆的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更为崇尚的是编撰法典以尽可能的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没有成为中国学习的对象。1949 年后中国主要模仿苏联的立法模式,仍然是重视法典编撰超过司法判例,因此迄今中国仍不承认判例法。1955 年最高法院关于宪法不宜直接适用的批示使得在司法中直接适用宪法成为不可能,因而更不会有宪法判例的产生。但这并不表示中国根本不存在宪法适用的情况,像2001 年最高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宪法关于教育权的规定,而且在各地的司法审判中也存在大量间接适用宪法的情况。由于最高法院的批复对于各地法院都有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齐玉苓案实际上成为一个宪法判例,指导着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因此,由最高法院将各地宪法司法适用的典型案例编入最高法院案例集使其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7.部门法
宪法性法律和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使宪法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得以确定,同时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建立了可操作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和救济性条款。但是,宪法权利的实现仅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许多宪法权利还必须通过具体化为各种民事、刑事等权利并通过部门法加以保护,在目前中国尤其如此。由于中国至今仍未确立起宪法诉讼机制,许多宪法权利的保障不可能通过直接诉诸宪法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宪法权利具体化为部门法权利的立法和保护。但是,中国宪法规定的数十项基本权利大约还有一半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护,这使得宪法权利遭受侵害后无法依据具体的法律启动救济程序,对于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显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应加快宪法权利具体化为部门法权利的步伐,使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得到相关的救济。
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需要以上几个方面的互相协调,任何一个方面要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都必须有其他方面的配合,譬如列举性条款的落实需要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概括性条款必须有宪法解释才能真正成为权利推导的依据。任何一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其他制度的配合,不但不能切实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而且极易沦为虚假的幌子,成为专制国家架空宪法权利的手段。所以,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建构亟需注意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以更好的发挥其整体效用。
正如笔者在文首中所言,宪法权利体系是一个整体,本文所述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这一整体的几个子系统之间形成一个有效互动相互配合的完整体系,其中,本文所述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主要为宪法权利内容的确定和延展确立一种科学的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部分程序性保障和救济体系的内容,从而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奠定基础。但是,仅有这一形式体系显然是不够的,其他几个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形式体系效力的发挥。如何建构宪法权利的其他体系,如何将这几个体系构成一个协调配合的整体,仍待学界的研究探讨,惟愿本文的论述能有助于对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的进一步研究。
[1] 薛小建.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J].法律适用,2004,(5):33-37.
[2][3] 刘旺宏.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略[J].江苏社会科学,2006,(5)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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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 在回顾我国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并对其格局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面对加入WTO后所必然引起的国际化大趋势、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就其对我国现有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造成的影响、冲击和挑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 法律体系 核算模式 国际化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
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
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 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
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
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电视广播讲座 ,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2001. 经济科学出版社
[3]具体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郭道扬 . 会计发展史纲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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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它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创新科右前旗农业经营主体全文如下:
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加他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湿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为我们农业农村的发展和改革指明了方向。”
从目前来看,农业已经进入第二个飞跃的阶段,我们前旗户均39.5亩耕地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在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等因素的冲击下,只可为收入与支出平衡,要达到效益和收益最大化只能靠大规模经营。根据数据分析,规模经营面积在30~50亩的面积时才能算是长效经营,即可维持生活,而从我们前旗的户均亩数和实际情况来分析,正处于这个阶段。如果想要达到高效经营,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民合作社,通过合作来完成,即达到300~500亩的规模经营,这样农民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但是据农业局资料,受农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农业土地租金和融资成本不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全旗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是“第二个飞跃”,必须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权益,这是改革的“底线”。因此,必须坚持家庭承包制长久不变的方针,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承认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入股、租赁等权利。正如党的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找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验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任何“顶层设计”都要符合农民的需要,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民可以接受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示范的方式引导农民进行经营制度的创新,防止“长官意志”“一刀切”和“自上而下”的“运动”,避免走过去的“老路”,伤害农民创新的积极性。创新农业经营组织,还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给予从事农业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多方面的支持,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概念,并为其进行了战略定位。农民合作社,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的范围更广,设计的领域更多,既可以是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民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从事信贷互助资金合作社。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在流通环节展开互助合作,还拓展到生产环节及金融领域的互助合作,如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及社区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
农民通过多领域的合作,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有效的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实现了“抱团取暖”的目标。农民合作社的新提法,涵盖了这些新兴合作社,既考虑到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际,更明确了今后既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
当前我旗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农户参与率较低,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已有农民合作社975家,入社户只有23320户,带动农民41750人,仅占全旗总农户的23%。这一比例比起发达地区的90%的参与合作社率,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是良莠不齐。据旗供销社的数据,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过小,至少有1/3发挥作用不大。还有些合作社“名不副实”,出现了不少只挂牌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三是合作社发展障碍颇多。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经营活动难以开展;融资难问题,我国缺乏完善的合作金融系统版主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再比如,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法人地位等问题,限制了合作社向纵深发展。为此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的方针,“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一,重点扶持示范社,引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我旗农民合作社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未来发展速度还将加快。目前,我旗在扶持示范社政策推动上有了很大进展。被评为旗级示范社将奖励其合作社一万元予以鼓励;被评为盟级示范社将奖励三万元予以鼓励;若被评为区级示范社将奖励五万元予以鼓励。2013年我旗就有两家合作社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社。这对于其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无疑有着很大的带动作用。但是着眼于长远发展,我旗在重点扶持示范社的政策鼓励上还需继续加强和完善。
为了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2013年的重要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正常扶持重点。”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多种合作社类型,可以通过典型示范的作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提高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推动各类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设示范社,要考虑各乡镇苏木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示范点,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防止“以规范扼杀了创新”。建设示范社,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分级评定,分级扶持,努力做到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建设示范社,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顶层设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长官意志,“一刀切”。
第二,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合作社发展能力。
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将财政投资和补助行的涉农项目,比如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逐步加油合作社承担。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策执行成本,还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截止2013年底,我旗给土地流转型种植类专业合作社给予了奖补资金达385万余元;公益性项目扶持资金达35万元。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方面我们前旗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项目的执行者,可以保证项目落到实处,可以发挥政策辐射效应,可以改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的收益并增强农产品的供应能力。对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农产品储藏和流通设施、开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拉长农业产业化链条,保证农产品稳定供给,减缓农产品的周期性波动。为了保证政策资金发挥应有效率,必须要知道农民合作社建立和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对资金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认真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效果的评估工作;处理好农户农民合作社与村级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和谐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解决合作社发展难题。
资金缺乏,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为解决这个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从长远来看,应该建立和完善合作金融体系,尤其是建立合作银行,负责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供给;出台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资金合作社发展,并指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从短期来看,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联合授信,既要考虑简化手续、精简流程,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又要创新机制,最大程度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有序实施。针对农牧业高风险的特点,要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专门针对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比如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苗圃保险等;农村产品保险,比如合作社财产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农村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险等,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力地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重视人才培训,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
农民合作社发展好坏,直接取决于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合作社的带头人应该是有合作精神、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村“能人”。随着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的劳动力大量外流,人才缺乏成为前旗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建立合作社带头人的轮训和进修制度,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培训工作。2013年,前旗举办了全旗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培训人数达122人次,培训后普遍反映效果很好。2014年七八月份前旗供销社计划再次组织举办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前旗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提高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
建议建立前旗的合作社培训机构,专门培育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定期轮训合作社的理事长,提高他们的合作精神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还可以通过我们前旗政府和兴安师范技术学院等院校共建、扶持项目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深入农村开设合作社人才培训班等形式培养合作社人才。也可以定制相关鼓励政策,引导我地区涉农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大学生村官,自愿成为农民合作社人才库中的一员,支持他们在通过合作社知识和政策的培训后,进入合作社工作,并支持他们创办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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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全文如下:
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规模化为基础,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阶段各类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的产业关联。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在转变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依赖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1]。农村土地信托经营方式有效解决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和部分企业“有力无地开发”问题。
这种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按自愿、自主、互利原则,在坚持农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两个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由其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户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受益权,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拥有暂时经营权[2]。土地信托将碎片土地通过资本联结起来,提高了农业社会化分工和农地市场组织化经营。较传统土地经营,发展农村土地信托经营具有诸多优势。
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即:所有权的主体虚无性,承包权缺乏稳定预期性,经营权缺乏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信托方式可有效解决上述缺陷。农村土地信托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形成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尊重农村集体所有的权益,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长远和根本权益,形成一种规范、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有效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既保障农户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又让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于土地集体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及农户按照其持有信托单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落实成员权和股份权,不落实各成员具体承包的面积、区位,只享受成员应得的收益权。这样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员权”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所产生的问题。土地信托经营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和收益权,信托机构拥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更多的用益物权,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土地信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看护人”,既没有动摇农民的承包权,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解决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有效分离,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做到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使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表现为农地分散经营、家庭自我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够。农户的投资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技术进步慢,土地生产效率未得到完全释放,难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呈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推进中,农业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信托方式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实现了土地的归集,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其生产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效益,使得农户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托经营优势表现在:其一,产前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信托机构不仅在购买农资产品上议价能力强,省去大量中间环节,具有价格和质量保证,还能得到农资产品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其二,产中具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社会化协作优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将经营规模扩大后,内部分工更加细致,使得个体熟练程度增加,从而提高劳动效率。规模扩大后,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以土地经营为平台,在农业生产与科学管理上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
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其三,产后具有市场规模优势。畅通的市场信息和多重的销售渠道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在农产品销售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形成卖方市场,产生价格溢出。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弱势地位,增产不增收的局面。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打造知识型高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产、加、销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农业经营者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当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组织方式,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存在内在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模糊的产权制度将成为农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使其最终可能解体或蜕变为私人企业[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资本和技术缺乏,加上农户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和专业人才短缺,使农民间合作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而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契约”并不完备和稳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4]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往往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共享机制,对农户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他们之间的协作生产并不稳固,协作生产经营链条遇到风险很容易断裂。
土地信托方式下,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可消除以上不足。信托方式下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两大类。生产主体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信托机构。前者决定土地能生产什么,给出符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的农业生产边界范围。后者决策生产什么以及如何去生产。服务主体即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其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商,发挥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等功能。包括能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信息咨询、产品营销、产业链构建、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商。这些服务商能发挥专业化协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起到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信托机构可凭借其经济地位在购买服务时具有选择权和议价权,能与服务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引入质优价廉的多方面服务,将知识和资本与土地经营有机融合。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组织,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明确双方权责利,在低成本与高效率基础上,构建对受托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尽管在信托运行中,委托人不能参与任何经营和管理,但能“用脚投票”行使自己的权益,避免了龙头企业方式下不完备的“关系契约”侵犯农户利益问题。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能依托自身金融优势,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未来收益为资产基础的融资平台,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避免资本不足对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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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种植生产的部门是种植业,利用土地上水域空间进行水产养殖的是水产业,又叫渔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采伐林木的部门,是林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或者直接利用草地发展畜牧的是畜牧业。对这些产品进行小规模加工或者制作的是副业。它们都是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这些景观或者所在地域资源进行开发并展示的是观光农业,又称休闲农业。这是新时期随着人们的业余时间富余而产生的新型农业形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型经营体系与中国农业的未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新型经营体系与中国农业的未来全文如下:
综观世界,农户家庭经营成为大多数国家农业经营形式的主导选择。有些国家试图用公司式农业经营取代农户家庭经营,但在总体上并未取得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然而,要简单否认公司式农业经营在总体上加快发展的趋势和在特定领域的比较优势,也不符合实际。公司农场是公司式农业经营的组织载体。利用1997~2007年美国农场普查的数据,我们曾就美国公司农场的发展及其启示撰文进行过分析(姜长云、张立冬,2014)。美国农业普查资料每5年发布一次,最新一次(201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已于2014年5月发布。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就美国公司农场的最新发展进行分析,以期对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有所启发。
1974年以来,美国农业普查将农场定义为在调查年份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达到或超过1000美元的地方,并将农场划分为家庭或个人农场、合伙农场(Partnership farm)、公司农场(Corporation farm)和其他农场等4种类型。为叙述简便起见,本文将家庭或个人农场统一简称为家庭农场。2007~2012年间,美国公司农场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征和趋势:①
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仍然较低,但其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更加鲜明。根据2012年美国农业普查数据,在美国农场的数量结构中,家庭农场仍占绝对优势,公司农场数及其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与家庭农场相距甚远。同年,美国全部农场数为2109303个,其中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公司农场和其他农场分别为1828946个、137987个、106716个和35654个,分别占美国农场总数的86.71%、6.54%、5.06%和1.69%;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分别较2007年上升0.25个百分点和0.70个百分点。家庭农场在数量减少的同时,占农场总数的比重却有所上升,这与美国农场总数的更快下降有很大关系。
在农场特别是家庭农场总数减少的同时,公司农场的数量却呈明显的增加态势。2007~2012年间,美国农场总数减少了4.33%,其中家庭农场数减少了4.06%,合伙农场数减少了20.81%,公司农场和其他农场数分别增加了11.08%和26.72%。1997~2007年10年间,美国公司农场数仅增加了6.24%,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仅增加了0.28个百分点。与1997~2007年相比,2007~2012年间美国公司农场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更为清晰。
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明显大于家庭农场,二者在产出规模上的差距明显大于在投入规模上的差距。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明显大于家庭农场,从不同土地规模的农场分组中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数量占比的变化上可见一斑。从表1可见,尽管在不同土地规模的农场分组中,家庭农场在数量上都占绝对优势,但随着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家庭农场的数量占比却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在农场规模超过70英亩的各农场分组中,农场土地规模越大,公司农场的数量占比往往越高。在农场规模超过260英亩的各农场组中,公司农场占所在组农场总数的比重,已超过全部公司农场占全部农场总数的比重(5.06%,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就平均的土地规模而论,2007~2012年美国全部农场或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均有所扩大,但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却有所缩小。2007年,美国全部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为418英亩,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分别为301英亩和1304英亩。相比之下,2012年,美国全部农场和家庭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分别增加了3.83%和2.33%,但公司农场平均的土地规模却减少了5.67%。细究起来,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2007年,2012年虽然不同土地规模分组的公司农场数均有所增加,但土地规模低于220英亩的公司农场数占公司农场总数的比重由49.28%上升到51.62%;土地规模大于220英亩的公司农场数占公司农场总数的比重由50.72%下降到48.38%。
一般而言,农场经营规模可从投入和产出两方面来观察。在投入层面,主要有农场土地面积、农场生产支出、农场土地和建筑物市场价值、农场机械及设备市场价值等指标。在产出层面,主要有农产品销售额、农场净现金收入等指标。从表2可见,与家庭农场甚至美国农场的平均水平相比,公司农场的平均规模明显较大,并且公司农场与家庭农场之间在平均产出规模方面的差距通常明显大于在平均投入规模方面的差距。与此相关的是,在要素投入特别是农产品销售和农场净现金收入方面,家庭农场虽然仍占主导地位,但其主导能力已明显弱于以下两个比重所体现的水平。一是家庭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二是家庭农场土地面积占美国农场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详见表3)。
公司农场的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明显大于家庭农场,其土地产出率也明显高于家庭农场。2012年美国主要经营者主职业为农业者所占比重,公司农场为64.30%,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分别为46.20%、57.99%和40.01%;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为65.87%,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为51.37%。与2007年相比,2012年主要经营者主职业为农业者所占比重,在不同类型农场中均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尽管这一比重在公司农场中的上升幅度小于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但公司农场特别是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主要经营者主职业为农业者占比仍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见表4)。
从表3中农产品销售额或农场净现金收入占比与农场土地面积占比的比较可见,美国公司农场的土地产出率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其他农场。比如,2012年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产品销售额,公司农场分别是家庭农场的2.28倍、合伙农场的1.45倍、其他农场的7.77倍。但与2007年相比,2012年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在土地产出率方面的差距略有缩小。2007年单位土地面积的农产品销售额,公司农场是家庭农场的2.61倍。
公司农场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少数领域,特别是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科技较为可控、附加价值较高的农产品生产中。如果说美国家庭农场经营领域的分布是“普遍开花”,那么公司农场经营领域的选择则是“重点突破”。从表5可见,美国公司农场数占比具有显著优势的领域主要集中在①苗圃、温室植物、园艺花卉、草皮类和②水产品类,2012年分别占生产该类农产品的农场数量之20.43%和18.67%,明显高于其他农产品生产中公司农场数所占的比重。公司农场农产品销售额占比具有显著优势的领域主要集中在:①苗圃、温室植物、园艺花卉、草皮类;②水产品类;③蔬菜、甜瓜、西红柿、甘薯类;④水果、坚果、浆果类;⑤圣诞树、短年生林木植物;⑥猪;⑦牛、牛犊类;⑧家禽及禽蛋等。在前4类农产品销售额中,公司农场的占比分别达70.60%、50.37%、44.40%和40.11%,分别高出家庭农场占比54.08、30.05、18.71和11.47个百分点。这些领域往往属于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通常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较高、受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技术较为可控,且附加值较大。
公司农场的经营领域主要集中于上述特殊方面,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与家庭农场相比,公司农场的运行往往具有更强的利润导向,而这些领域大多需求收入弹性较高,附加值较大。
第二,这些领域往往需要更多的投资、更新的发展理念、更高的科技应用水平、更强的产业链整合和对接中高端市场的能力。农场土地规模越大,对开拓融资渠道和农产品市场、对接科技和中高端市场及加强产业链整合的需求越强,由此导致公司农场在资金、技术、发展理念和产业链一体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迅速凸显。
第三,相对于常规农业,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通过对现代科技和发展理念的规模化集成运用,可以有效规避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风险难以控制等因素对公司农场吸引投资的制约。由于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发展不仅受到市场风险的约束,还会受到自然风险的考验;当今世界农产品能源化、金融化的发展,也增加了农业风险控制的难度。
此外,对有机农业的投资偏好和小规模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也是部分工商资本直接以小规模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形式进入农业生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姜长云、张立冬,2014)。2012年,美国有机农业共有农场14326个,其中公司农场1669个,占11.65%;美国有机农业农场的全部商品销售额为312071.7万美元,其中公司农场130238.3万美元,占41.7%;在美国有机农业的公司农场中,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农场数量的16.18%和32.51%。在美国有机农业中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占比,均明显高于公司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在美国有机农业中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也均明显高于美国全部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数量和销售额的比重。公司农场特别是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在有机农业中的相对集中,据此可见一斑。
公司农场仍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仍占少数。美国的公司农场包括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两部分。2007年,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美国公司农场总数和公司农场土地面积的89.34%和91.18%。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106716个,其中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89.15%和10.85%;公司农场拥有的土地面积为13127.29万英亩,其中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和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分别占90.50%和9.50%。
与2007年相比,2012年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占公司农场总数和公司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都略有下降,但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在公司农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并未遭到根本撼动。美国的大多数公司农场是由家庭农场转化而来的,或是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公司化运作组建起来的。大规模公司农场尤其如此。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的公司农场仍然只是少数,而且此类公司农场相当一部分为小规模农场。
这种现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有利于克服农业劳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场经营者的收入;也有利于防止家庭农场演化为下游工商垄断资本的附庸。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有利于规避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导致过快的农地非粮化问题。在农业中评价股东履行权利―义务情况的先天性困难,也导致公司农场的股东数不宜过多(姜长云、张立冬,2014)。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可以同公司农场在特定领域加快发展并形成比较优势并行不悖。基于前文分析可见,尽管公司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比重仍然较低,但是近年来其数量增加、比重提升的态势较之前更加鲜明。尽管相对于2007年、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有所缩小,但美国公司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仍明显大于家庭农场,其集约化程度和土地产出率也明显高于家庭农场;与2007年相比,2012年美国公司农场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公司农场特别是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并继续明显高于家庭农场。可见,发展公司农场是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和效益的重要载体,对此不宜笼统采取简单否定或排斥的态度。
但是,公司农场相对于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并非随处可见。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公司农场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少数特定领域,特别是季节性影响较弱、现代科技比较可控、附加价值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尤其是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和受天气影响较小的规模化种养业中。超出这个范围,公司农场的比较劣势和家庭农场的比较优势就会迅速凸显。如在常规的大田谷物生产中,公司农场相对于家庭农场不仅没有比较优势,甚至存在比较劣势。
因此,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对于公司农场或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要拿捏好尺度,把握好分寸,简单否定公司农场在部分领域的比较优势和加快发展的合理性,同把公司农场在部分领域的比较优势和加快发展的合理性盲目夸大,都是不足取的。科学评价家庭农场、公司农场或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至关重要。
美国农场结构演变的经验值得借鉴,但两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差异仍值得高度重视。前文分析了美国小规模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但要由此否认我国“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对于发展有机农业的不适应性,则是不符合实际的。近年来我国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很大程度上正是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克服自身弱势,鼓励其向家庭农场加快转型。
按照英亩和亩的折算关系,2012年美国家庭农场和公司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分别相当于我国1870亩和7466亩。即令是美国最小农场土地规模分组的上限9英亩,也相当我国55亩,达到许多地方规定的家庭农场标准,远远超出一般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美国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明显大于我国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看不到这一点,就很难准确理解我国完善农户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提出的政策或对策建议也容易脱离我国实际。
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美国的家庭农场虽然有其共性,但差异性更大。这种差异突出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差异,都有利于提高美国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竞争、抗衡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农场在美国农场结构中相对地位的提升。
首先,美国家庭农场多数规模较大,且在大型农场中仍占绝对主体地位,有利于克服传统小农面临的技术、资金和市场弱势。
其次,美国的家庭农场往往具有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的特征,美国的家庭农场主实际上是胜任现代农业的企业家;此外,美国完善、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支撑,家庭农场可以将农业服务活动外包给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机构(杜志雄、肖卫东,2014)。我国当前的农户家庭经营多具有“小而全”、“小而散”的性质,农户家庭经营的决策者更多地属于小商品生产者。即使是近年来我国鼓励发展的家庭农场,与美国家庭农场之间在经营规模和行为特征上大多也有天壤之别。因此,相对于我国,美国的家庭农场能够更好地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技术、市场开拓、劳动力供给甚至产业链整合问题。
再次,美国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较大,且近年来还略有扩大。2012年,美国获得政府补贴的家庭农场占获得政府补贴农场总数的83.77%,家庭农场获得的政府补贴额占农场获得政府补贴总额的69.37%,较2007年分别提高了0.57和2.17个百分点。同年家庭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仅为61.50%,较2007年还下降0.8个百分点。家庭农场获得的政府补贴额占农场获得政府补贴总额的比重,高于家庭农场占美国全部农场土地面积的比重。2012年,美国政府补贴中仅有11.64%给予了公司农场,相对于公司农场在土地面积上的占比(14.35%),公司农场在获得政府补助方面处于实际劣势。
基于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美国家庭农场的较大差异,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与公司农场竞争、抗衡的能力明显弱于美国的家庭农场。这一方面说明完善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公司农场相对于农户家庭经营在前述特殊领域的比较优势,在总体上可能略强于美国公司农场与家庭农场的对比,考虑到我国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家庭经营容易形成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甚至“秸秆禁烧困难”等问题,情况更是如此。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司农场的发展较快,尽管总体趋势可能有些过猛,但这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轻视。当然,无论我国公司农场的发展空间有多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农民市民化进程和城乡社会稳定等约束,农户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经营主要形式的状况难有根本改变。尽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甚至公司农场的加快发展趋势日盛,但仍难成为多数地区农业经营的主要选择。
未来我国公司农场的发展重点应是由家庭农场转化而成的公司农场,不应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从前文分析可见,迄今为止,美国的公司农场仍主要表现为家庭持有,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或直接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形成的公司农场仍占少数。由此衍生出对我国的启示是:今后在我国发展公司农场的过程中,对于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应该采取适度谨慎的态度,以防公司农场特别是非家庭持有的公司农场过快发展,形成对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的“毁灭性破坏”,影响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的稳定性。在此方面,国际上已有诸多前车之鉴。考虑到我国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情况尤其如此。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2&ZD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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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是为贫弱者提供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我国农民工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所处经济、政治地位等劣势因素的影响,已被普遍认为是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减免或无偿的司法救助援助是他们应当具备的一种权利,也是政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责任。
1、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合理维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虽然现有司法救助体系帮助了一些农民工得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司法救助一无所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感觉无从下手的一些农民工而言,利用司法救助体系为自己维权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同乡长期在外地打工,儿子托付给父母照管,父母年迈,加上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无力承担起抚养教育孙子的责任,孩子每天放学像一只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结果不小心触碰了村里的变压器,一只胳膊被高压电流击穿,被迫截肢。为儿子维权成了这位同乡的一件大事,由于对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如何维权成了他面临的一大难题,寄希望于当地的司法救助,当地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聘请律师维权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位同乡说,我最需要的就是能够帮助我维护儿子权益的免费的法律救助。由此可以看出,构建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从心里上消除农民工对政府和社会无望的消极情绪,消除社会隐患。应加快构建中国农村法制社会,帮助农民工合理维权。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打造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人民生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合法维权意识淡薄、维权可利用资源匮乏、在维权过程中容易走极端等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无偿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措施的需求刚性。
对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及时、全面、低付费甚至免费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改善生活、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提出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刘春明(2015)研究指出,农民工由于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劣势,是社会弱势群体已形成共识,获得法律援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则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
与此对应,张玲玲(2015)研究认为,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乏法律保障,政策制定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重视不够,企业主对利润的无止境追逐导致一些企业不愿意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障支出,农民工社保参保率低。郑莉(2015)调研发现,在经济困难、维权自救、受人胁迫等原因驱动下,一些农民工因为“不懂法”铤而走险,采取过激甚至违法手段维护权益,他们急需司法救助。一些地方由于对农民工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度不够,宣传不规范,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自身力量又无法完成自我保护时,他们并不知道到哪里可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所以,迫切需要为农民工培育一个能够帮助他们有效维护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司法救助体系,通过强有力的司法救助与指导,帮助农民工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权益,沐浴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温暖。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民主、公正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主义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维护。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受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资源稀缺等条件的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往往无法有效及时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政府为首的组织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中央党校研究员辛鸣(2014)指出:公正的深刻涵义一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即这种制度要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权利、权益、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在最大多数人中间又能保证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底线生存、底线权益和底线尊严。所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
徐盼(2013)研究指出,我国司法救助尚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2000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首次就司法救助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但这一制度主要针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群体,至于农民工是否应该在这一群体范围,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要真正提升农民工维权水平,减少因企业主拖欠薪酬、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等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营造社会关注农民工、支持农民工维权的氛围,应从如下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1、在开设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设立“大学生司法公益救助志愿团”
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充满激情,对参与社会实践、将自己所学知识奉献社会充满渴望和热情。他们有充沛的精力、充裕的时间和充足的法律书籍资源。他们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但缺乏与实际案例有机结合的社会实践,而多数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实习课程设计中都有一笔相对固定的经费预算。尽管当前国内一些知名高校先后设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但纯公益性的较少,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所以,国家应积极倡导开设法律及相关专业的本科高校成立“大学生司法救助志愿团或救助中心”,从每年的实习经费中划出专款给志愿团以经费支持,引导志愿团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向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免费、全流程的司法救助活动,并使之成为一项长期、持续的工程延续下去。要明确告知每一位参与者,志愿团的活动是纯公益性的,目的是用所学的法律理论指导法律实践,在具体实践中深化所学理论。凡是参与者经过历练,理论上会得到显著提升,心灵上会得到一定的升华。
2、借助城市公共场所、电视台公益广告栏目大力宣传司法救助知识
普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在农民工群体中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难题。农民工文化知识水平、所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决定了他们接受法律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在短期内很难得到大幅度提升。必须从农民工实际出发,探索能够有效提升农民工法律知识的途径。向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必须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
当前,在城市务工的多数农民工,生活闲暇时,他们最常见的娱乐和休闲方式就是在晚上下班后到所在城市的文化或娱乐广场等公共场所观看各种免费的文化演出,或者到一些临街超市看店主提供的免费电视。这就要求政府普法机关必须从农民工生活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普法措施。例如,首先,可以在农民工光顾比较频繁的广场,在晚上定期播放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普法知识宣传片,以案例回放、知识讲座、亲身说法等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
其次,在农民工生活居住区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漫画,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传授依法维权的意义、方式以及获取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条件等。再次,中央及省、市级电视台应专门录制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知识的公益广告,在每日的黄金时间定期播放,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的法治氛围。
3、设立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日
设立农民工(含其他弱势群体)司法救助日,可以有效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减少因农民工维权不当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可将每年12 月初的第一个周末设立为“农民工司法救助日”。在救助日活动期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救助参与人员、热心于司法救助的一切公民都可以走向街头、广场,在公共场合向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司法救助,集中受理农民工司法救助申请,宣传司法救助常识,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治氛围,打击非法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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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技术”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技术”,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一种网络技术;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和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因此,物联网技术的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将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追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技术叫做物联网技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物联网技术对镇江农业示范园经营的影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农业部《国家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上的应用,《全国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江苏省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都提出了“ 智慧农业”发展规划和意见,农业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面积占20%以上,生产效益提高10%以上。2012 年3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表示国家将通过政策扶持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农业产业化大型龙头企业。《意见》还提到,鼓励农业示范园、龙头企业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以及发展智能农业。2014 年1 月,农业部在上海开展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年度总结,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强调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全力推进农业物联网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物联网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深远,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的信息收集,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智能监控,再到产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市场信息搜集,最后到相关的使用情况反馈。各个环节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镇江农业示范园的经营现状
2004 年,镇江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目前全市已创成省级园区6 家,市级园区35 家,主导产业涉及苗木、稻米、蔬菜、鲜果、茶叶、渔业、观光农业、加工等,在全省率先实现省级园区县级市全覆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在辐射带动效应、农业结构优化效应、农产品增值效应方面起的作用愈来愈大,引领了全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2、物联网在镇江市农业中的应用现状
目前,镇江地区的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均按照农业部和江苏省的要求大力推进智慧农业的发展。建成了一批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和商务平台,推进了一批信息服务全覆盖工程,具体包括:农业生产综合远程控制平台、专家远程视频诊断平台、镇江12316 热线、镇江农业短信服务平台、各地区优质农产品营销平台、镇江乡镇智能化体验中心等。全市已经建有智慧农业试验点17 个,产业类型涉及蔬菜水果种植、畜禽养殖、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领域。如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种植、镇江科华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智能化养鱼、江苏长顺农牧有限公司智能化养鸡、江苏润州超群花卉有限公司智能化种植花卉等等, 这些证明了镇江的农业物联网在全省有一定的位置、和影响力。
3、物联网环境下镇江市农业示范园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镇江现代农业发展和规模经营发展较快,大量较大规模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但从调查情况看,这些农业示范园对如何更好利用物联网技术去经营企业没有思考太多,还存在很多问题。
( 1) 农业示范园区对物联网认识不足。目前,镇江市的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受自身文化知识水平的局限,比较习惯于传统经验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现代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感性、理性认识较差,不能适应农业物联网技术等现代高科技数字农业技术的应用。这也从根本上限制了农业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上的大面积推广使用,也与我们发展智慧农业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
( 2) 农业示范园区农业基础设施较差。物联网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需要有较好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控制系统需要配备技术含量较高的控制设备,而镇江市农业示范园区现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装备较差。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在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时不仅需要对其基础设施进行改造,还需要投入资金,设施改造不仅对农业生产计划有影响,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镇江市农业示范园区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积极性。
( 3) 物联网技术本身不够完善。现阶段农业物联网技术本身也存在一些应用的问题,一是农业物联网中智能感知系统的成本相对较高;二是农田无线传感器网络体系的功耗较高;三是物联网感知节点上数据高效传输存在局限性,需要提高节点数据高效传输与管理能力,以解决其协作感知、高效采集、处理等问题。
( 4) 农产品供应链的各结点间信息不通畅。由于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起步比较晚,我国农产品供应链总体信息化水平比较低, 供应链结点间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缺乏共享。如农业企业面对市场组织生产时,由于市场信息传递缓慢或者是信息割裂不能共享,导致盲目生产,造成销售市场价格波动大,不利于农产品的供求均衡。这些现状所造成的信息化问题成为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发展产巨大阻碍。
( 5) 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由于历史和传统原因,农产品相对于工业产品来说经营效益要低得多, 镇江市也不例外。虽然近年来镇江市农业依靠农业科技的发展和政府的重视,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发展迅速,使农业效益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与现代高科技的工业相比,效益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不仅影响了工商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民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等相对投入较高的现代数字农业技术的积极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促使这些农业示范园用新的眼光审视传统的经营方式,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使其更动态地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1、利用物联网敏捷控制农业示范园供应链
为了给农产品整个供应链的各环节提供有关农产品产地、运输、仓储、加工、装卸、配送和销售等方面的实时、全面及详实的电子化信息,可利用RFID 技术和EPC 标准进行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 如图1 所示) 。物联网将改进企业网络营销的供应链,即对产品的制造、仓储、配送等流通环节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展现,让园区和消费者随时随地了解商品的情况,加强产品监管,消除客户疑虑。
2、利用物联网创新农业示范园营销工作、探索智能农业经营新业态
结合虚拟数字技术、远程视频实景传播技术等,构建基于电子商务技术、淘宝商业模式的农产品网络超市。以面向不同消费群体的市场化需求为导向,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现订单式生产、网络化采购、物流式配送,形成以技术流、产品流、信息流为主要调控手段,以高效益、高产出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业态。
3、利用物联网提升农业示范园自身信誉度和品牌知名度
目前,很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农产品采取“ 零容忍”的态度,而信誉对于企业的生死存亡至关重要。企业利用物联网的无缝接入技术,可以随时随地的获得各种丰富的网络资源, 并且由于信息传递速度和传播量的成倍增长,口碑推广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提高,从而帮助企业推销自己的产品和企业文化,提高自身信誉度和品牌知名度。
4、利用物联网挖掘高价值客户、开发新产品
RFID 阅读器或者手持机能够严格监控输入数据的合法性,保证了操作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使得进入总数据库的数据清洁有效,企业对这些干净的数据进行数据分类处理, 可以清楚了解客户的喜好和购买习惯,从而挖掘高价值客户,建立优势客户资源库。同时,企业能够利用物联网进行范围更广的在线调查,提高在线调查的交互性, 根据所调查的客户需求信息不断对产品更新换代,开发出满足客户的完美体验的新产品。
5、利用物联网发展特色智能农业观光旅游
农业示范园可应用物联网技术,把农业生产过程与农业观光、旅游、休闲、科普等有机结合起来,吸引市民到园区与村民共同开展参与式农业生产,订制农产品,体验生产劳动,监控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实现城市与乡村融合、农民与市民互动、生产与消费联结,推动形成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业态,从根本上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规划实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现代农业参与式观光旅游产业示范区,以生态休闲、科普教育、认养订购、农耕文化等为特色服务产品,构建生产者、消费者、观光客三位一体的新型产业链。
结合镇江市农业示范园物联网技术应用较少的现状看,农业示范园要想实现以上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镇江市从政策层面,在不同的领域、地域、区域等发展农业物联网技术,加快推进镇江市农业示范园的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具体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1、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为了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在镇江市现代农业中推广应用,促进镇江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农业从业人员对农业物联网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农业物联网技术特点、优势,促使他们转变观念, 提高对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大力普及农业物联网技术知识,利用农民素质培训平台等多种途经开办物联网技术的知识讲座、技术培训,让广大农业从业人员掌握好物联网技术的基础知识和使用管理的基本技能,达到使他们懂技术、善应用、会管理的目的,为农业物联网技术在镇江市现代农业的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2 、加强扶持,促褅进发展
根据镇江市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差、效益不高等现状,为提高广大农民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积极性,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以推动全市物联网技术在现代农业中应用, 真正达到农业企业的转型升级。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农业园区为使用农业物联网技术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而增加的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补助。二提供招商引资优惠待遇,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工商资本向农业投资,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三是人才培养,要造就新一代有知识的新型农民,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 吸引广大有技术的知识青年投身农业,提高农民知识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文化水平低下的局面,促进现代农业科技实际推广应用。
3、加强示范,拓展领域
政府在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规划建设时,要通过与用的科技示范园区,积极引进使用一些先进适用、功能配套的农业物联网等数字农业技术装备,充分展示农业物联网的技术功能,让广大的农民开阔眼界,发挥好园区的新技术辐射作用,促进数字农业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其技术推广应用,并积极探索农业物联网等数字农业技术应用模式,真正促进镇江市农业的数字化、精准化和智能化发展。
4、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镇江市农业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立足实际,结合现有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和农业布局,科学规划出全市数字农业技术应用推广体系,合理布局,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等,建设好一批农业物联网等数字农业示范园区,并进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适当建立一些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集高效生产、休闲观光为一体的智能农业示范示范园区,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实际应用。
5、加强研发,强化保障
为了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必要采取技术手段研发低成本农业物联网技术和装备。根据镇江市农业特点,积极组建镇江数字农业技术科技创新团队,与江苏大学、江苏农林科技学院等科研院所合作,利用它们的技术优势,进行重点突破,开发一些适合镇江农业生产实际的低成本的农业物联网技术和装备,从而达到减少运行成本,降低农业物联网示范和推广应用的门槛,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镇江市应紧紧抓住机遇,大力推动农业物联网在镇江市的应用,只有采取相应的惠农政策和技术措施,抓住农业物联网发展的有利时机,对农业信息化发展和现代化农业推进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培养高素质的新一代知识农民,发挥农业物联网的技术和装备优势,才能推动镇江市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实现镇江现代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精准化和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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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继续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企业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与人力资源的开发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机构的多样化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不仅在校学生读知识的追求有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人员也有了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渴望;尤其是社会的发展对企业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知识技术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明确构建企业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的总体思路
企业继续教育培训体系要坚持科学、高效、经济的原则。所谓的科学就是要求在构件企业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时要考虑企业未来的房展方向,适应人力资源开发的要求,比如说如果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文化传播上,我们在对企业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时应该更加注重文化的教育以及传播方式的培训,要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要科学的预测企业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比如说如果企业注重市场的开发和技术进步,那么我们就要根据公司的需求对销售人员和研究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不能大量的培训销售人员而忽视研究人员,也不能过于注重研究人员而忽视销售人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安排继续教育和培训。
2.抓好落实、注重企业继续教育培训过程控制
有了总体的思路后,我们就要重点的控制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过程。如今,很多企业都了解到继续教育培育体系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把这一体系的实施逐渐提上了工作日程,但是完美的计划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和有效的落实,那么这个计划和方案的设立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我们一定要注重过程的培训。首先可以安排管理人员对继续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保证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落实到位了;其次对于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对于变现好的给及奖励,对于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惩罚,从而提高企业的学习意识,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1.明确了人力资源开发的方向
人力资源的开发要跟随企业发展的步伐,企业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也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那么这一体系的逐渐完善就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人力资源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在知识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工作水平上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其次人力资源的开发通过继续教育培训能够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人力资源的政策逐渐趋向国际化,在教育和培训的推动向,政策能够有效的实行,我国的人力资源能够更好的融入全球化的氛围中。
2.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整体性开发
企业的人力资源各有分工,由于企业发展的产业逐渐趋向多样化,人力资源也随之逐渐丰富,各类型的人才都逐渐涌现;继续教育和培训随着教育界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有了很大程度额提高,教育的方式更加多样,教育的内容更加丰富,那么在对企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时候就能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采用不同的方法,根据人力资源的发展需求选择不同的内容,使各产业的能力资源都能够得到开发,促进整个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朝着整体性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继续教育和培训已经成为顺应社会潮流的必然趋势,对于企业来说这一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未来的成败,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主要力量,对企业的运转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完善企业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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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柱,社会保险体系与我国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对国内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国内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探索入手,重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民生保障;体系;建议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对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将企业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并使其得以真正覆盖。然而在对我国保险体系进行创建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内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成为国内当前急需面对的问题。
2.我国针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行的探索
2.1由企业保险转变成社会保险
在我国,社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完善,已经从之前比较单一的企业保险形式转变成为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此,我国也建立了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征缴工作。这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体应当对其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企业产生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通过将资金管理权力移交到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对其进行操作的目的,这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社会保障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2.2扩大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某种角度上说,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代表了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程度,也是人民受到社保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国内的社保体系仅仅是针对退休人群而建的,对于部分无业人员来说却没有保障。目前,却将享受保障人群的覆盖面扩大到了全部人群。此外,在新的社保体系中,个人还可以根据其年龄、职业的不同而选择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缴费标准,这也正是国内当前社会保险体系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2.3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
在以往的社保体系中,只是单纯的将城镇居民纳入到社保体系中,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却只能够依靠自身的家庭进行养老。从2008年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新型的农村社保体系,完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再有户口之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都同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3.1社会保险体系中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健全,国务院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等法律法规,仅仅涵盖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还未形成统一性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工作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规范,相关条例也就工伤、失业及城市低保等方面的内容,而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法律文件不完善,政策文件在法律层次的应用上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合理运作,在实际工作上缺乏实际可行的依据,有关专门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也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3.2社会保险覆盖不平衡,保障力不足
当前,我国五大保险还没有合一,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高,而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则比较低,并且在医疗、养老保险方面,很多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的问题,使得部分人未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有些员工或企业急功近利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险。同时,因居民医疗、新农合及居民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才起步,五保供养及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险的救助范围是有限的,影响了社会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3.3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2014年全国五项社保基金总支出33003亿元,比2013年增加5087亿元,增长18.2%;比2009年增长20701亿元,年平均增长21.8%。五项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达到72831亿元,比2013年增加9662亿元,增长15.3%;比2009年增长44414亿元,年平均增长2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52463亿元,比2013年增加6875亿元,增长15.1%;比2009年增长33456亿元,年平均增长22.5%。因此,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营成为社保管理的关键。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面临两种风险:一种是权力腐败带来的风险,例如上海市发生的最大社保案,社保资金挪用32亿元;另一种是养老保险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政府还没找到可行办法来填补历史欠账造成的巨额空账,仅依据当年支付中的实际缺口进行财政补贴。
4.1加强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财政投入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不断投入资金来保障确保社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进行不断优化,降低在经济事务上的成本,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社会民生问题,使政府在财政投入中占据较大比例。此外,还要对征缴资金的最高限额予以取消,通过更多的再分配将社会保险普及全体社会人员。
4.2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公平性的实施
在社会保障公平性原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对保障个体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个体权利的保障实施可分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的权利予以保障,根据不同的收入和需求,设计多元化的缴费层次,将具体的选择权交给投保者个人;二是对缴费方式的选择权予以保障,让农民和农民工拥有自主选择缴费金额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分开缴费或者捆绑式缴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管。
4.3强化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作
我国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十年差距,是当前全球性别差距最大国家,为此,我国可采用渐进方式,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直至取消法定的退休年龄差,均提高至60岁,这可有效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并积极应对老龄化。同时,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依据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可选择提前退休。并强化职工待遇激励机制,可对提前退休职工减少相应的养老资金,或者延迟退休者增发其养老待遇。社保资金监管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运营的关键,可采取较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如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及公民监管等,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要避免社保资金管理中的权力腐败现象,需要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及阳光化,与民生相关的措施与政策要公之于众,并接受民众监督与投诉;与公众互动,及时地回应民众需求,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安全运营。
4.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
当前社会,急需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更加从容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必须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建立个人账户式的储蓄计划非常重要,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对社保资金进行缴存,使得社保能够有效惠及到全体人员,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5响应全球化发展,调整社会保险与国际接轨
随着WTO的加入,全球化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也要适应该要求。根据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我国法律也要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劳动力跨国流动所带来得劳动者就业、失业、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则需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进行解决。近些年,很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已采取双边协议签订的方法,有效解决了劳动者在他国从事工作所遇到社保问题。为了更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要完善社保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相接轨,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机制,从而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序、健康、合理的运行提供切实的最终保障。
总而言之,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险体系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促进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创建和平安定环境,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是必要的,有益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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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对象,调查分析了荆州市政府的政策支持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政府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持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文件。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系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政府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政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荆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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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档案信息社会化的产物,建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目的是根据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配合,提高档案信息的传递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层次、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现如今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看出,档案信息的建设和信息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对信息的内容以及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原则来进行,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完善
一、 努力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现如今,社会群体接受信息的能力逐渐降低,主要是由于信息的分配方式和信息的传递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另外,信息设备的应用以及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逐渐形成将信息全体演变成信息的弱势群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生理性信息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比如残疾人,聋哑人以及老人和儿童等等。二是社会性信息弱势群体。比如一些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视力障碍的人员。由于信息的传递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活动,其受众范围也相对较广,档案信息的相关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加强重视,努力开展一些便民活动来实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平性与和谐性。现如今,从出现档案信息接收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上看,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无法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设备,同时严重缺少学习的机会。因此,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这一项目放置到具体的培训当中。从档案馆信息服务的工作性质上来看,其为最主要的信息存储部门,要在注重档案馆硬件设备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将档案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优化,努力营造和谐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
二、 丰富馆藏资源,方便社会利用
档案信息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其前提是要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档案资源和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增强馆藏的应用范围。从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来看,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服务对象也多是政府等相关的部门。这种档案管理和利用形式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做到服务与公众就要不断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并且加强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宣传。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或者是不和谐的现象就会造成公众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内容的价值,还丧失了档案管信息管理的作用。可见,逐渐丰富档案馆的馆藏,为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提供方便是档案馆所有工作人员努力的目标。
三、 依法治档,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现如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要实现依法治档,将法律作为促进档案信息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业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提升档案信息的服务性,已经成为档案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我国的档案信息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可以进行开放,但是如果归入到档案类别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为了完善这一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休闲式”信息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档案馆除了可以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还是人们精神文化的集成场所。因此,打造一种相对较为休闲的信息服务方式才能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想协调,减少公众对档案馆所产生的神秘感。这样,公众可以将到档案馆过去档案信息作为一种休闲的方式,真正将档案信息服务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另外,进行信息的加工和服务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的需求,使得档案信息更加受到公众的认可。将休闲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入到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现代技术的应用。现如今,最为直接和便利的方式就是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众多网民也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来获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档案馆的整体形象,还能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完善便民服务。
四、推进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进程,培育社会服务市场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
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具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概括起来,应该做到“四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首先要把用户的需求作为风向标,准确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其次要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强的技术事务服务,如价值评估鉴定、修裱、缩微制作、消毒杀虫等。第三要能将显性和隐性知识进行集成整合,有效地解决用户某方面急需的知识空缺,实现档案信息内容的增值。
(二)积极向新领域拓展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对档案的需求拓展到多个领域。中介机构要善于把握市场的变化,积极介入到新领域的档案服务中。如为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制定档案管理方法和体系,长期帮助其整理档案;代存、整理撤并企业的档案;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还有比如物业管理档案、信用档案、破产清算档案等多个领域都有待档案中介机构去挖掘开发。
(三)做好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档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比行政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唯有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做到公正、规范、守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用度,得到用户的认同,令用户满意。
五、总结
档案从其本质上来说,可以是社会的整体记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为艰巨。建立高效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层次性较强,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逐渐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和社会发展的互补,进一步拓展档案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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