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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成效评价机制是对教学成果、效果进行评估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模式。研究教学评价机制不仅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选择,更是高校推进教学改革的现实需求。而当前高校教学评价机制普遍存在评价指标体系单一、重结果轻过程、学生评教过于主观、教师评学注重结果等问题。据此,本文试图通过教学结构改革的视角完善高校教学成效的评价机制:一是确立学生主体地位,采用形成性评价并区别设置等措施提高学生评教的实效;二是对学生的评价中,应摒弃以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的片面做法;三是引入教学媒体并灵活运用,以最终实现提升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用的目的。
关键词:教学结构;教学成效评价机制;学生评教;教师评学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学成效评价的重要性就被社会逐渐认知和接受,当下各大高校几乎都开展了学生评教机制,力图能够通过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价促进教师进步,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但是,在这一评教体系逐步实施并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其作用正常发挥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学生评教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素质以及教学成果进行评价的机制。
1.评价指标体系单一。在学校层面,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建立并实行了学生评教制度。但是我们发现,有的高校存在着盲目跟风现象,没有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构建相对应的评教指标体系,很多不同类型的高校使用同一套评教表;有的高校长时间使用一套指标体系,没有根据教学结构和教育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导致很多指标已经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现代教学的特点。在具体内容设置层面,大多数高校采用同一套指标对不同课程的教师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和专业性质。目前,高校学科类型多样化、专业设置丰富化,采用同一套评教指标对教师进行评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其教学水平,因为这样的评价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不考虑特定的课堂教学环境,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既不能体现课程特色和教师需要,也无法很好地实现评教目的,不利于教师教学质量的提升。
2.过于主观,不够客观。首先,学生作为评价主体,在评教过程中掌握着很大的“权力”,整个体系赋予了学生主体评教权,但是却忽视了学生这个评价主体资质的合格性,没有重视学生的评教理性。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学生在开展评教活动过程中随意性很强,只从感性经验和个人喜好出发,而不是从专业性质和课程特点出发,只是将其当成一项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应付性填写评价表,对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加以区别,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随意给分;有的学生根据自身喜好,对比较喜欢的教师打高分,对不怎么喜欢的教师打低分,对关系比较近、学分较高的专业课教师打高分,对关系比较疏、学分较低的公共课教师打低分。同时,在评教指标内容设置方面,大多高校的评教表都是以“同意度”或者“满意度”作为评分标准,最后再进行加权求和,以此来得出教师最终的考核分数。所谓的“同意度”或者“满意度”不仅过于感性,而且其含义表达也不明确,学生在评价时很难准确把握这个“度”,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
3.重结果而轻过程。在目前的评教方式中,主要有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过程,注重教学的各个组成部分,它可以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期望、对学科的要求,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地调整教学的内容和进度,优化思维,矫正不良教育行为习惯。终结性评价注重总体分析,是在教学活动发生后对教学效果进行的评价,重在鉴定。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终结性评价方式进行学生评教活动,无法很好地掌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状态,无法捕捉并监控犯规学教双方的动态变化,而且终结性评价通常都发生在期末,教师只能在整个课程教学临近结束的时候才能了解学生对自己的评价,无法及时对其教学活动做出调整,这样的评教结果对教师并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教师的教学作用对象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一学年学生的评教并不一定能适用于下一学年的学生,不同的学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诉求。
教学结构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环境中展开的,由教师、学生、教材和教学媒体这四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教学活动进程的稳定结构形式。改变教学观念,调整教学结构,使教学要素中心由“教师”变成“学生”,让学生反客为主,并倡导教师灵活引入多媒体,这是提高高校教学成效的重要选择。
1.在学生评教中明确学生主体地位,采用形成性评价并区别设置,这是提升教学成效的重要出路。在设计学生评教指标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当前教学结构“以学生为中心”的导向,明确学生在整个教学成效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学生作为‘教’‘学’主体,一切的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学生评教都应该围绕学生来展开。”一是在设计学生评教表时,我们应该真正从“学生需要参与和应该参与”的角度出发,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科学地设计符合自身学校发展的评教表。二是在内容设计方面,应该反复斟酌,切忌面面俱到,要言简意赅、内容明确,使学生能够准确理解评教题目的含义。我们在进行教学成效评价时,要改变原有的评价模式,采用形成性评价对“教”“学”双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并评价,这样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地调整以解决问题。在设计教学成效评价指标体系时,我们要切实考虑到不同院系、不同学科、不同课程的区别,在采用形成性评价的基础上,保证教师与学生个体的类型和特点,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兼顾教学成效评价的公平性。
2.在对学生的评价中,应摒弃以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的片面做法,这是改变教学评价指标,提升教学成效的根本所在。在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评价机制,明确当代高校的教学目标,要以社会与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更加有效的学习效果评价机制。我们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需要具有更高创新能力、更强实践能力的学生。所以在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我们不能以学生的课程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还应该建立更加综合广泛的考察项目。例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次数、参加社会实践的次数,是否有过校外实习、是否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等,都应该作为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指标。我们不仅要考查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效果,还应该重点考查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3.教学媒体的引入及灵活运用是丰富教学评价要素,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现代教学结构中,教学媒体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改变了传统知识存储、传播和提取方式,具有丰富的表现力,交互性强、共享性好、利于知识同化等特点。当然,教学媒体作为一种工具,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使用它的人――教师和学生。对于教师来说,熟练地应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不仅能够促进自身的教学进步,还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更好地接受知识;对于学生来说,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只有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而对于多媒体等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已成为了高校毕业生必备的技能之一。所以,在对教学成效评价机制进行建设和完善时,我们要充分考虑教学媒体的应用情况。在进行学生评教时,应加入多媒体使用情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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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机制是指通过会计与其相关系统中的各个具有不同功能作用的组成部分的相互衔接和配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总体功能的有机整体。其基本涵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而按照一定的运行规则人为构建的一个人工系统,属于人造机制的范畴。因此,与自然机制不同,会计监督机制要受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企业管理体制、会计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监督机制在事业单位中的构建和完善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监督机制在事业单位中的构建和完善对策分析全文如下:
现本文以下将事业单位构建会计监督机制的意义以及其特点进行简单的概述,并且将目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介绍,同时,针对会计监督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与对策,从而推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发展,进而有效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竞争力,继而更好的在激烈的竞争潮流中稳步前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构建分析
会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即单位内部所有会计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其主要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单位的经济活动方面、会计资料信息方面、内部预算执行方面等,以保障本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另外,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除了自身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以外,还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大众也会对本事业单位的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其综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会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以探讨相关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整改与解除,进而以保障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特点分析
第一,具有完整性。会计监督机制主要由本单位内部所有会计人员而组成,为了能够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机制的作用,则各组成部分之间需要相互配合,以保障工作相互衔接,从而实现保障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目的。第二,具有独立性。会计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指其组成部分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并且不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受到影响。第三,具有良好的适应性。会计监督机制的适应性是指其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并且对其目标进行调整与创新均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市场的变化。第四,具有系统性。由于会计监督机制具有着完整性特点,即可体现出其内部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其是一个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有机整体。
(一)高层领导对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相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以期其发展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事业单位高层领导并没有对会计监督机制改革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以至于会计工作中逐渐出现一些问题,加上会计监督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致使单位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目前来看,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问题主要体现以下两点:第一,目前的会计监督制度不能够满足单位运行的发展需求;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工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而现有的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以至于其逐渐趋于形式化而没有实质意义。
(三)关于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
会计监督机制的组成工作人员是执行监督管理的主体,也是贯彻会计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如果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没有足够高的综合素质水平,将会严重影响到会计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根据目前来看,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表现有以下两点:第一,自身缺乏职业道德思想观念;第二,其专业操作水平不能满足当今会计工作发展需求。
(一)高层领导加强提高对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视程度
为了使得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够满足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则高层领导需要跟上国家政府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改革的步伐,对自身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加强改革与创新,以保障本事业单位得到可持续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监督机制改革的认识。
(二)健全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如果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则很难将会计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以至于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加强健全与完善目前会计监督制度,使得新的会计监督制度能够满足单位运行发展需求,从而使得新的会计监督制度能够真正落实与贯彻到位。
(三)加强提高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由于会计监督机制组成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是发挥会计监督制度作用的执行者,因此,需要加强提高其综合素质水平,从而保障会计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而使得会计监督制度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综上所述,会计监督机制对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是保障事业单位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故本文以上将会计监督机制在事业单位中的构建以及改进对策进行了综合阐述,从而为相关研究学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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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教育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中国的中小学和高等院校都开展了行式多样的公共安全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成人教育行之有效的公共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安全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的多元化,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日益增多,公众对公共安全治理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公共安全治理问题已成为国家、组织、个人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构建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公共安全治理能力建设,已成为政府实现公共安全治理目标的基础和保障。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成员,承担着为社会输送合格公民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大学校园内部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复杂变化,校园公共安全事件频发[1],这对高校公共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提高大学生公共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防范技能,已成为高校提高公共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和紧迫课题。
一、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内涵
鉴于法律条文的严谨性,从刑法的角度对公共安全的定义进行解读更具说服性。刑法界对于公共安全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观点一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观点二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和特定多数人,或者说不区分特定还是不特定[3];观点三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4];观点四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5]。以上四种观点一致认为,公共安全应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只是在是否包括特定人或不特定少数人上存在分歧。从司法实践上看,人们对公共安全的定义和理解,越来越倾向于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从公共安全概念的界定不难看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如何保障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不受侵害。由此,可以将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定义为:通过专业公共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培养大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保护和防范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提高大学生面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自救自护应变能力的社会实践活动。那么,高校公共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对大学生进行公共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使之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有效防范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安全素养,强化大学生在公共安全事件中自我保护能力。针对第一层涵义,应该重点培养大学生公共安全意识与安全素质,通过公共安全知识理论的学习,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防止大学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发生。针对第二层涵义,应重点强化大学生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因此,对高校来讲,一方面,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内部日常管理,保障校园小环境的公共安全;另一方面,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复杂变化,加强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培育其社会责任感。毕竟,高校承担着育人的重要职能,这也意味着,高校承担为社会输送合格公民的历史重任。
二、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大学校园所处的内部、外部公共安全形势错综复杂,并且十分严峻,使得高校迫切需要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实现公共安全治理。从国际上看,虽然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国际社会并不太平,各种矛盾交织,错综复杂。局部战争,恐怖袭击,金融危机以及跨国性的重大疫情传播等不时出现,影响我国公共安全的外部因素不断增加,并且复杂多变。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产生了深刻调整,再加上民族宗教问题的影响,使得社会公共安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尤其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网络化进程的加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互相影响、互相转化。水、电、气、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信息网络一旦被破坏,轻则导致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重则会使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陷入局部或暂时瘫痪,社会秩序失控。在上述大环境中,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一步打破传统办学模式,开放办学,逐步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而开放型校园的发展,致使校园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影响高校公共安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不断增加,高校公共安全治理任重道远。与此同时,大学生公共安全知识匮乏、意识淡薄,使得高校加强公共安全教育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大学生是我国公民中的一个庞大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当代大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影响社会和学校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本课题组以常州大学城6万余名大学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1000名在校大学生,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956份,回收率95.6%。本次问卷共有45道题,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安全意识、公共安全知识、公共安全技能三个方面。问卷调查结果通过EXCELPIVOTABLE统计分析,发现:(1)大学生公共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比如,75%的大学生认为“在校期间,重点是预防个人财物和人身的安全,公共安全对个人影响较小”,86%的大学生“在出入宾馆、影院、场馆等公共场所,不注意观察安全通道布局”。(2)大学生掌握公共安全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不尽人意。比如,31%的大学生错误地认为“在学校可以参与宗教活动”,23%的大学生错误地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公共安全影响不大”。(3)大学生在发生公共安全时急救技能比较欠缺。比如,86%的大学生认为“火场逃生时,要用湿手巾捂住口鼻,匍匐前行”,65%的大学生认为“食物中毒时,可用手指刺激咽部催吐”。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尽管高校越来越重视公共安全教育,但是大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仍然很薄弱,专业性公共安全知识仍然匮乏,突发事件自救自护技能仍然欠缺。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不健全,师资队伍短缺
目前,各高校或多或少制定了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处理办法,但是相对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也缺乏长效机制。在平时工作中,没有认真研究有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没有很好地分析目前的教育与管理中存在哪些薄弱环节,也没有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方案和预警机制。即使有了预案,也没有进行全面的模拟演示,导致真正发生公共安全事件时,危机事件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控制,生命财产等损失不能降至最低。这样一来,高校应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治理能力大打折扣。据调查,大学生获取防灾减灾知识的主要途径依次是电视、网络、书本和报刊,学校教育排在最后一位。可以看出,高校在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优势[7]。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公共安全教育专业教师的匮乏。很多高校为节省教育教学资源,由辅导员或保卫处人员代为公共安全课的授课人员,而这些人员对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研究不够深入,难以保证教学效果。同时,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这些与学生密切接触的教职工,并没有发挥其在公共安全教育过程中的优势,不能通过言传身教使学生警钟长鸣。所以,高校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提升管理人员公共安全素质,只有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素养,才能言传身教,形成全员育人的总体格局。
(二)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适时进行。”然而,受到师资以及教学资源的制约,大部分高校在大学新生刚入校时,会采取讲座的形式开展公共安全教育。部分学校即便开设了公共安全教育课,但由于教学人员对公共安全研究不够深入,自身也缺乏实践经验,只能照本宣科,泛泛而谈。在教学中没有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能引入生动的案例,不能安排实践实战演习,知识与技能之间得不到转化,这样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公共安全教育只能流于形式,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总体上看,目前高校的公共安全教育过于强调安全理论知识及其重要性,而对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战能力训练,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技能则很少提及,这样的教学方式犹如纸上谈兵,知行不一,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三)教育课程体系不健全,缺乏系统规划
根据前文界定的公共安全概念,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进一步讲,应具体到国家安全(政治保卫、国家机密)、生命安全、心理安全、信息(网络)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等八个方面。这些内容应成为公共安全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和核心教学内容。但是,高校在设置公共课程时,有关公共安全课程比重却较低,教学内容也难以得到保证。目前,高校开设公共课程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三门公共基础必修课及公共基础任修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很少有高校单独开设专门的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或者结合高校自身的具体情况,开设切合实际的指导性强的安全教育课程。据杨耀、张峰对四川高校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调查,“安全教育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高校仅占调查对象的50%;安全教育计入学分的高校仅占30%”[8],可见公共安全教育课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三、完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的措施及保障
针对目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高校应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以育人为根本,以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体系建设为重点,系统有序地推进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有效提升高校公共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
(一)强化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保障体系
1.组织保障
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国家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将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列入学校安全稳定发展规划之中。成立由主管公共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保卫处(部)、学工处(部)、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核心成员的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保卫处(部);各学院亦成立公共安全教育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事务办公室[9]。各领导层要积极关注学生的最新动态,研究学生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把握新形势、发现新问题,在规划上要着眼全局,防患于未然。
2.制度保障
为了实现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高校需要建立完整的公共安全教育制度,一切工作的开展以既定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有章可循。首先应制定本校《公共安全教育实施办法》,将公共安全教育作为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明确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监控者;明确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明确学校层面、学院层面在此工作中的分工与相应的职责。同时,还应制定本校《公共安全教育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责任事故,采用不同等级的处理办法。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
3.经费保障
高效公共安全教育费用涉及到研究费用、教学费用、教师培训费、教学演示室布置费、安全演练器材费、专家讲座费、教学器材购置费、宣传费等方面。这些费用可以从教学费用中用于公共安全教育的部分支出,同时还可以尝试建立公共安全教育专项基金,可由保卫处(部)或教务处管理与协调,并做到专款专用。有了足够的经费保障,可加强安全教育软硬件建设,避免因经费短缺或不到位而影响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正常进行,实现公共安全教育正常化,促进高校长期安全稳定。
(二)整合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教学队伍
公共安全教育队伍建设是要对高校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师进行系统的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形成全员育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保障高校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1.建立一支公共安全专职教师队伍
高校应设有从事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专职任课教师,并鼓励他们加强理论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到其他学校交流学习,提高教学素质和教学技能。组织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课程》竞赛,提升教学水平。
2.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的作用
辅导员要科学分析社会形势,准确把握大学生共性与个性的思想行为规律,对常见的大学生公共安全突发与频发事件给予防范教育,并做到在事中与事后给予及时、恰当的帮助与指导[10]。继续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对公共安全基础知识的积累,提升高校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与处置能力。通过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与学生相处过程中进行言传身教,帮助大学生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3.形成全员育人的总体格局
“全员育人”,即指高校的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工作要做到总体布局,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当然,“全员育人”中的“全员”不仅包括高校的全体教职员工,还应包括社会、家庭,甚至学生本人对自我的教育与提升。因此,对学校心理健康中心教师、保卫处保安人员、宿舍管理人员等与学生接触较多的教职工,均需要进行安全培训,以掌握基本的公共安全知识与技能,使其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不断地对学生施加影响[11]。此外,邀请消防支队的教官、派出所民警等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题讲座,不断强化大学生对公共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强化公共安全意识。
(三)完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教学体系
1.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传授公共安全知识与技能
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国家安全、生命安全、心理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治安安全等八个模块。开展高校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课或者选修课,通过课堂教学方式向学生直接传授公共安全的基础知识、技能。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及法律法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方针,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公共安全事故”为要求,以“身心健康发展,强化社会责任感”为目标,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实践中,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12]。
2.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强化公共安全实践技能训练
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不是简单的走过场,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一项系统、复杂、需要长期坚持的实践工作,需要真刀实枪地模拟演练。通过对校园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实战模拟演练,模块化教学,与学生探讨应急措施,告诉学生正确的处理办法,让学生知道面对危险该怎么做,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最大程度地避免伤害。要充分利用班、团、年级大会、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12]。
3.利用信息化平台,强化公共安全意识
培养大学生公共安全的意识,在于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安全,什么是不安全;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如何防范不安全事件的发生;遇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该如何去应对;如何最大程度地避免自己及他人受到伤害。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高校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发挥网络媒体容量大、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通过设立网络安全宣传主页、校园微博、微信、校园安全论坛等方式,及时发布公共安全信息、安全防范小贴士、公共安全案例,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时效性,提高安全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障校园安全。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涵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或者是过失的施行危害不特定多人的健康、生命或者是公私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其中单位也能够成为其中一部分犯罪的的主体。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指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关于公共安全的问题,在下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时,将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
第一,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观点争议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观点主要有四种,分别是:①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②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③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安全、健康安全、重大的公司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活安全。④公共安全指的是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第二,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是其危害客体不特定性。第三,公共安全的基本范围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权益是不特定的或者是大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这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将公众的健康、生命或者是财产来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的犯罪,所以应该加强行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在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身体、生命和财产等个人的基本法益进一步抽象成是社会利益所保护的对象的,所以应该充分重视起社会性。也可以说是公众和社会性要求必须重视量的多数。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多数”而需要将“少数”排斥在外。但是假如是“不特定的”,那么可以这样认为“不特定的”便时刻都有像“多数”发展的可能性,会给社会上的公众感到危险,很有可能给多数人受到很大的侵害。所以公共安全基本范围为:不特定多数和特定的多数,而不特定的少数和特定的少数则不属于公共安全的范围。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第一,过失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过失分为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两种。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是不可以进行选择的,这体现出了犯罪对象不特定性质。第二,故意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故意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为人在故意的情形之下,对将要发生的结果存在希望与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对所要侵害的对象不能够加以选择,不管是谁,都有可能处于侵害之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的可选择特征
第一,犯罪手段的不可控制性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手段也可以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比如爆炸、放火等本身就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第二,行为人本身不可控制性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难以加以控制,再加上对自身所控制的对象也难以控制,在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就出现了难以预料性,进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第三,犯罪行为作用的特定对象不可控制性在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一经实施,便不可控制或者是难以控制,进而造成危害。
三、案例分析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分析第二,以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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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是学生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和质量总检查,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毕业论文模板用计算机制作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格式(理工类)
一.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及其部分图纸必须用计算机按规定格式单面打印。
二.文本结构
01.封页(由校统一制作)
02.设计(论文)扉页
03.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
04.毕业设计(论文)英文摘要
05.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06.毕业论文或工程设计说明书正文
07.参考文献
三 具体要求
一律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默认形式(上下2.54cm,左右3.17cm,页眉1.5cm,页脚1.7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页眉从正文开始,一律设为“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
1.扉页格式
中文题目要求:宋体;二号;加粗;居中。英文题目要求:Times New Roman ;大写;小四;加粗;居中。其它文本要求:宋体;小三。(译文及实习报告的扉页格式不做统一要求)。评见示例。
2.摘要
中文摘要一般在400字以内,简要介绍研究的课题内容、主要结论及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采用小四号宋体字;西文摘要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型,中英文摘要的内容要一致,均要有3-8个的关键词,各关键词之间要有1个空格及分号。中英文摘要分页编排。
摘 要
(“摘要”之间空两格,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小四号、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ABSTRACT
(采用三号字、Times New Roman字体、加黑、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Key words:(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3.目录
按论文章节次序,编好页码。
目录采用四号字,其中每章题目用黑体字,每节题目用宋体字,并注明各章节起始页码,题目和页码间用“„„”相连。
目 录
(小三号字、黑体、居中之间空四格, 与内容空一行)。
第一章 * * * *„„„„„„„„„„„(1) (四号,黑体)
第一节 * * * *„„„„„„„„„„..(*) (四号,宋体)
第二章 * * * *„„„„„„„„„„„(*)(四号,黑体)
4.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1)正文
撰写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要做到论理正确,逻辑性强,文理通顺,层次分明,表达确切。
正文文字内各章节题目采用小三号黑体,内容采用小四号字。章节题目间,每节题目与正文间空一个标准行,层次采用如下格式:
第一章quduwenxx(小三号黑体居中)
(空一行)
第一节 quduwenx(小四号宋体居中)
(空一行)
(空两字)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quduwenxxx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xxxx quduwen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2)图、表、公式
正文中图要精选、简明,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宋体。
正文中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字。
正文中公式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公式用五号字宋体。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
注:考虑到我校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对此不做统一要求,但有关图表,公式应与文字内容保持协调一致,使整篇设计(论文)说明书清楚、美观。
(3)量和单位
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具体要求请参阅《常用量和单位》,计量出版社,1996);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5.参考文献
另起一页。根据所属学科的一级刊物的规定格式列出,教科书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列出。引用文献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五号字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 ]”中,如“二次铣削[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4]可知”。
打印要求:采用五号宋体字。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 根据《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并按顺序编码制,作者只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 al”(斜体)。序号用中扩号,与文字之间空两格。如果需要两行的,第二行文字要位于序号的后边,与第一行文字对齐。中文的用五号宋体,外文的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 文 集:作者,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作者,文题,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授予年
专 利:申请者,专利名,国名,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授权日期
技术标准:发布单位,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6.设计图纸
毕业设计图纸要求图纸上的各项内容符合制图标准。
摘 要
(“摘要”之间空两格,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小四号、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ABSTRACT
(采用三号字、Times New Roman字体、加黑、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Key words:(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目 录
(小三号字、黑体、居中之间空四格, 与内容空一行)。
第一章 * * * *„„„„„„„„„„„„„„„„„(1) (四号,黑体,顶格)
第一节 * * * *„„„„„„„„„ „„„„„„„(*) (四号,宋体,顶格)
第二章 * * * *„„„„„„„„„„„„„„„„„(*)(四号,黑体,顶格)
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章quduwenxx(小三号黑体居中)
(空一行)
第一节 quduwenx(小四号宋体居中)
(空一行)
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quduwenxxx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xxxx quduwen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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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讨的问题,特别是激励机制的构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激励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重要策略,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做好对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对于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效果,激发人力资源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在文章当中先分析了激励机制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当中的重要性,之后对如何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效果进行探讨。
高校是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做好对高校人力资源能力的调动与激发,能够对提升高校人才培养效果提供帮助。结合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及其功能性状态角度分析,以激励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开展能够实现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最大化体现,这对提升高校人力资源应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能够落实高校职能目标
在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当中,虽然不同的人力资源有着不同的工作任务,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即“提升人才培养效果”。激励机制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性应用,能够实现对教职员工工作行为的刺激,使教职员工能够长时间保持着较高的工作状态,为其工作行为在智力、体力、精力方面提供支持,实现对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帮助他们出色的完成工作目标,为高校培养人才效果的提升做出贡献。
(二)能够激发教职员工内在需求
在高校当中,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为教职员工,通过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能够将学校发展目标与教职员工的需求结合起来,针对不同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制定不同的激励目标,结合不同教职员工素质制定不同层次培养计划,根据不同教职员工年龄制定不同激励标准,使全体教职员工都能在自己本教职员工作岗位上看到职业发展希望,实现职业认同感,在帮助教职员工完成自我价值体现的同时,为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想要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效果,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工作把握,在确保各方面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展开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为激励效果有效性的提升提供主观支持。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作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种措施,其必须要确保所建设激励机制的科学、完善、规范、客观、公平,才能够实现对全校教职员工的有效激励,为高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保障。为此,人力资源管理目标要在以学校核心价值为基础的前提下,实现对教职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并使工作向优秀人才与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岗位倾斜,以人力资源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工资的重要标准,达到发挥工资激励功能的作用。在实际激励过程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对竞争机制的审核与监督,从源头上保障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为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保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
从我国高校目前的人力资源结构状态来看,以薪酬制度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方法。在实际功过当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岗位津贴制度的改革,来实现对不同岗位教职员工价值的体现,确保人力资源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应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制度,提高职业绩效薪酬所占比重,以绩效考核为衡量教职员工价值的重要途径,并通过薪酬待遇将其体现出来,发挥出薪金工资对教职员工的激励作用。
(三)保证激励方法的丰富多样
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过程中,为了保证激励效果,确保教职员工的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要保证激励方法的丰富多样性。
1.目标激励法。目标激励法是通过为教职员工设置发展目标,来对他们的工作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帮助他们更好的实现职业价值目标。在目标激励法当中,人力资源部门要将教职员工的发展目标与奖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奖惩制度的主观约束,来帮助教师实现自我控制,努力实现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一致发展。
2.工作激励法。工作激励法是基于教职员工职能特点而建立起的激励制度。其通过帮助教职员工认识岗位职责与意义,来提升教职员工的工作成就感,并通过对教职员工职业发展的科学规划,帮助教职员工实现更好的职业发展。在这一环节当中,高校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到针对不同职位、不同教职员工年龄、专业特点、研究领域、个人兴趣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职业规划,保证职业规划既符合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又能够符合他们个人的职业发展诉求,为帮助教职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与支持。
综上所述,做好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应用,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出高校人力资源的作用,还能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为高校社会功能的发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实际激励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人力资源的实际功能、特长以及心理特点来进行不同激励机制的应用,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为更好的发挥出人力资源的价值提供保障,也为高校更为健康、长远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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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档案信息社会化的产物,建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目的是根据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配合,提高档案信息的传递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层次、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现如今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看出,档案信息的建设和信息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对信息的内容以及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原则来进行,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完善
一、 努力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现如今,社会群体接受信息的能力逐渐降低,主要是由于信息的分配方式和信息的传递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另外,信息设备的应用以及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逐渐形成将信息全体演变成信息的弱势群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生理性信息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比如残疾人,聋哑人以及老人和儿童等等。二是社会性信息弱势群体。比如一些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视力障碍的人员。由于信息的传递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活动,其受众范围也相对较广,档案信息的相关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加强重视,努力开展一些便民活动来实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平性与和谐性。现如今,从出现档案信息接收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上看,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无法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设备,同时严重缺少学习的机会。因此,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这一项目放置到具体的培训当中。从档案馆信息服务的工作性质上来看,其为最主要的信息存储部门,要在注重档案馆硬件设备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将档案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优化,努力营造和谐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
二、 丰富馆藏资源,方便社会利用
档案信息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其前提是要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档案资源和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增强馆藏的应用范围。从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来看,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服务对象也多是政府等相关的部门。这种档案管理和利用形式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做到服务与公众就要不断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并且加强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宣传。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或者是不和谐的现象就会造成公众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内容的价值,还丧失了档案管信息管理的作用。可见,逐渐丰富档案馆的馆藏,为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提供方便是档案馆所有工作人员努力的目标。
三、 依法治档,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现如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要实现依法治档,将法律作为促进档案信息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业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提升档案信息的服务性,已经成为档案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我国的档案信息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可以进行开放,但是如果归入到档案类别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为了完善这一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休闲式”信息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档案馆除了可以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还是人们精神文化的集成场所。因此,打造一种相对较为休闲的信息服务方式才能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想协调,减少公众对档案馆所产生的神秘感。这样,公众可以将到档案馆过去档案信息作为一种休闲的方式,真正将档案信息服务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另外,进行信息的加工和服务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的需求,使得档案信息更加受到公众的认可。将休闲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入到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现代技术的应用。现如今,最为直接和便利的方式就是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众多网民也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来获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档案馆的整体形象,还能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完善便民服务。
四、推进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进程,培育社会服务市场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
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具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概括起来,应该做到“四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首先要把用户的需求作为风向标,准确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其次要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强的技术事务服务,如价值评估鉴定、修裱、缩微制作、消毒杀虫等。第三要能将显性和隐性知识进行集成整合,有效地解决用户某方面急需的知识空缺,实现档案信息内容的增值。
(二)积极向新领域拓展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对档案的需求拓展到多个领域。中介机构要善于把握市场的变化,积极介入到新领域的档案服务中。如为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制定档案管理方法和体系,长期帮助其整理档案;代存、整理撤并企业的档案;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还有比如物业管理档案、信用档案、破产清算档案等多个领域都有待档案中介机构去挖掘开发。
(三)做好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档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比行政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唯有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做到公正、规范、守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用度,得到用户的认同,令用户满意。
五、总结
档案从其本质上来说,可以是社会的整体记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为艰巨。建立高效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层次性较强,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逐渐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和社会发展的互补,进一步拓展档案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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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的出厂价格与批发价格差距过大所引起的药价虚高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病人的用药负担,自1996年国家恢复对药品价格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降低药价。虽然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药价的产生,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低价药价格改革的背景下,阐述了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现状和内涵,从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国家政策及其他因素等方面分析低价药价格异常波动警源,最终构建了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低价药价格预警机制系统,并提出了可行的价格应急方案,以期为我国现阶段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国际价格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的稳健推进离不开成熟的监测预警机制做支撑,有效的监测机制是形成科学合理药品价格的研究重点之一。2014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明确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定日均费用标准,让低价药生产企业能够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而目前我国低价药价格体系刚刚建立但尚不完善,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低价药价格在政策发布初期可能出现了一系列波动,如何及时发现低价药价格的不合理变动并进行有效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在明确监测预警体系内涵的基础上,对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通过国际参考价格机制实现低价药价格警情评估,初步提出价格应急预案。
1.1 制度现状
除《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适用于所有商品的规定外,还包括各省专门针对药品制定的监测报告制度。例如,2014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设立低价药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对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测。同年,《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处方药品市场价格监测的通知》重点监测放开的非处方药品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的品规。以上作为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制度依据,推进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省药品价格监测大同小异,多停滞于定点调查分析价格走势上,且各省对于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不一,难以实现药品价格监测的横向对比,因此还应建立系统的监测流程。
1.2 系统内涵
所谓对低价药价格进行预警,就是为了建立药品异常变动的识别机制及异常预警处置机制,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因此,我们可借助经济预警的相关理论,建立一套药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具体流程如图1。
按照预警流程,首先要分析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为剖析价格预警机制实现价格监测做好铺垫。
2.1 警源分析
警源是药品价格产生异常波动警情的根源,警源分析就是要对影响低价药价格的成本状况、供求关系、国家政策等因素进行阐述。
(1)生产成本。随着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使低价药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多数临床常用的优质传统药物的价格,停留在多年前的水平,企业无法应对增加的生产成本,最终因面临亏损而停产或减产,造成低价药品短缺。因此,取消最高零售价后,生产成本变化对低价药价格的影响将会明显显现出。
(2)供求关系。低价药价格改革前,部分低价药的生产原料有多重用途,既可用于低价药生产,也可以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由于低价药市价较低,而其他需要使用此类多用途原料的商品价格较高,原料就会流向利润率更高的商品,加剧低价药的短缺。此外,医疗机构对低价药品的使用偏好较低,在“以药养医”的医院运营模式下,高价药先于低价药销售,表现出医疗机构对低价药的需求不高。价格改革后,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增大可以促使低价药的生产原料回流;而医务人员低价药的使用量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政策也促进了低价药的使用,即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相应的也将影响低价药的价格变动。
(3)国家政策。对利润较低的低价药,国家进行定点生产将会缓解药品的短缺和价格;而不同采购方式也将对价格产生不同影响,双信封制度下的低价药价格可能会低于直接挂网议价方式下的价格,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省市采用挂网方式,因而也会使得药品价格有所上升。
(4)其他因素。此外,突发的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国际市场价格、投机因素等也将影响低价药价格。
2.2 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预警机制分析
为保证价格预警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要确定合理的价格预警指标,本文以国际价格为指标,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定量分析。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价格在境外药品价格监测中较常用,例如日本利用国际平均价格调整新药价格,当新药与国际价格差距在0.75~1.5倍时,进行提/降价调整;另一方面,改革后低价药的价格应更接近于市场化相对更成熟的国际药品价格水平。
2.2.1 预警线的计算
(1)参考国家的遴选。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首先需要选定合适的参考国家。为了保证数据信息计算出的参考价格的参考价值更高,在尽量满足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药品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等遴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官方价格数据查询及对药品政策的掌握,在此选择的参考国家(地区)分别为:韩国、台湾、巴西、香港、法国、英国、美国。
(2)各国药品价格查询与标准化处理。通过官方数据查询获取参考国家的价格信息后,需要进一步做标准化处理,依次进行规格间调整、单位价格折算、无税化处理(剔除各国药品增值税)、货币转化、按我国税收调整参比价格等,然后计算各药品的预警线。
(3)计算方法的筛选。常用的国际价格计算方法包括最小值、算术平均值、中位数、调和平均值和四分位数等方法,考虑到最小值、调和平均数易受到一组数据中最小数值的影响,算术平均值易受到极端数值影响代表性差等因素,本文选取各国家(地区)药品价格的中位数作为预警线。 2.2.2 价格预警定量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指标预警模型,根据调控指标变动范围的大小来发出不同程度的调控信号,这里的调控指标是指国际比价指数。因此,需要先计算出各药品的比价指数,而后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适宜的报警阈值。
(1)计算国际比价指数。为使价格预警指标有更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最小单体(片、粒、支)低价药在改革前的最高零售价与预警线(即国际中位价)进行比较。其中,最小单体的价格参照我国《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考虑到数据量大的原因,随机选择国家低价药清单中的20种药品(见表1),分别统计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在七个国家(地区)的价格。经标准化处理,取最小单体国际中位价(MID)与我国最高零售价(MAX)的比值,作为国际比价指数λ,即:λ=MIDMAX。
(2)预警阈值划分及警情级别界定。根据表1列出的国际比价指数可以看出,指数λ大于20的有3种药品,占总数15%;介于10和2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5和1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1和5之间的有11种药品,占总数55%;小于1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本文设定四个预警阈值,即监测界限,以高于(低于)境内最高零售价的1倍、5倍、10倍、20倍描述不同预警区间,并设置“绿灯、黄灯、单红灯、双红灯、三红灯”五种信号灯,分别表示低价药价格运行状态处于“正常状态、亚风险状态、风险状态、危机状态、重度危机状态”(见表2)。每当监测指标的变化超出某一监测界限时,信号系统就会亮出相应的信号灯。
对于λ指数越大的药品,说明国际价格与我国药品价格差距水平越大,尤其是与药品市场竞争充分的美国相比。我国低价药在设定的日均费用前提下,经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低价药价格最终要趋向于市场化的国际价格。因此λ指数越大,价格差距越大,说明未来价格波动的幅度可能越大,越需要重点监测。相反,λ指数越趋近于1,说明国内外价格越相近,需投入的监测力度越小。
价格应急预案制定的原则是在坚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强调价格水平调控和价格行为监管并重,在健全法制的同时实行微观价格干预与
宏观价格管控,力争将价格异常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微观应急预案包括进行市场可竞争性调查、约谈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1)市场可竞争性是市场能够被潜在竞争者自由进入的程度,自由进入指没有任何影响企业进入的壁垒。当某种药品的价格,长期处于某一非正常状态且警情严重时,可以考虑对于该类药品市场的可竞争性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低价药市场的进入壁垒以及是否形成了垄断现象。(2)约谈是针对部分独家品种,由于其垄断性及价格上的强势话语权,其价格短期上涨可能性极大,为防止独家品种的价格上浮,政府部门可采取企业约谈的形式,通过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医药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此外,对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的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对涨价药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告诫、劝阻,引导形成规范合理的市场价格。(3)特殊情况下还可采取部分或者全面冻结药品价格的紧急措施。
宏观应急预案包括政府补贴和区域调剂等措施。对确因原材料涨价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疏导价格或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补贴,使过度上涨的价格降低下来。此外,各省供销部门可对重要药品因分配不均导致的局部价格暴涨警情通过区域调剂或紧急调运合理疏导价格。
低价药的价格监测是保证低价药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有利于低价药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在放开最高零售价管制的同时,必须要结合经济预警理论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在明确低价药价格监测制度现状的基础之上,按照分析警源、确定警兆、启动应急预案的思路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为现阶段低价药价格监测工作提供参考。当然,本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随机选择的低价药品种类有限,得到的国际比价指数并不全面,相信随着样本量的增加,预警阈值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1]常峰,孙洁.我国进口专利药和原研药价格水平比较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06):5153.
[2]赵予新.粮食价格预警模型与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经济经纬,2007,(01):125128.
[3]徐明霞.完善上海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机制的思路和建议[J].科学发展,2012,(3):97105.
[4]侯艳良.中国工业市场可竞争性分析[J].商业时代,2012,(12):108109.
[5]刘玉龙.我国畜牧生产者的产品价格风险及对策[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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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一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顺利进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这一通知在保障新机制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完善中小学财政预算管理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完善中小学校财政预算管理是保障教育质量的需要,也是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中小学校存在着诸如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效果差等问题。本文将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对当前中小学财政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中小学;预算编制;资产预算;财政预算
国家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和完善给中小学的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的机遇与挑战。然而,多年积累的财政预算管理模式以及长期实行的管理制度使得中小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新时期和新政策的发展要求。因此,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是提高中小学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1、缺乏预算管理意识
由于中小学校的特殊性质,它们长期以来形成了重视教学业务管理的思想,把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对师资力量的培训以及对教学水平提高上,忽视了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缺乏预算管理意识。许多学校的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再交由校长签字,而详细的收支内容并不向外界公开,与预算“公开透明”的原则相违背。此外,一些学校虽然也进行预算的编制与公开,却由于对预算管理认识的不足等原因导致预算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预算仅仅成为学校某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学校整体缺乏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积极性,预算管理只能流于形式。
2、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
实务中,很多中小学的财政预算编制是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缺乏基础性数据的支撑,而是在往年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这样的预算编制合理性往往较差。一般来说,中小学校得到的财政拨款往往大于开支,这些结余下来的资金由于无法分类并进行统筹规划,常常影响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在此背景下,中小学校多会将次年的开支预列出来,以实现年度的财政收支平衡。这样常常导致资金的闲置,无法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预算管理统筹兼备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相违背。
3、缺乏对学校资产预算的重视
中小学校所提供的主要是教育服务,并且该服务具有公共性质,学校的预算内容中资产预算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中,学校对资产预算不够重视,长期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在预算编制中不管实际需要与否,只重视增量、不重视存量。这样就导致资产的重复置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各中小学校缺乏专门的资产预算体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差强人意,无法在上级机构形成管理网络,导致各校的资产分布不平衡,无法进行统一的调配。
1、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意识
学校管理层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加强预算管理意识”的活动,增强学校各个部门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使他们充分了解经费预算管理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如某校开展的预算管理知识竞赛活动,学校各个部门以及相关学生均参与到其中,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增强大家对学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此外,还积极引进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学校的财政预算进行编制,并定期向各个部门宣传。同时,不断加强预算管理的执行意识,保证编制的预算切实严格的得到执行,并实行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切实增强各个部门对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认识。某学校就从加强学校的支出管理制度入手,进行严格的绩效管理,大大提高了学校各个部门的预算管理意识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2、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从实务工作来看,要想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首先要在全校范围内做好调研工作,对学校各个单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予以了解,然后再进行科学的论证,从而编制出符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的预算计划,避免事后预算,真正实现预算对财政收支的指导价值。其次,中小学在预算编制中,要力求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兼顾,避免出现赤字预算。要结合当前的发展规划,在重点项目开发的同时,兼顾学校的常规性项目。例如,某学校在编制预算时首先对上年度各个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了解,然后进行科学的规划,将预算结余的资金用于基础建设和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购置上,使得财政资金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真正起到了指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3、增强对学校资产预算的管理
各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前不仅仅要对财务进行预算,还应对现有资产进行预算。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以及实际需要情况,理清增量和存量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造成资产浪费。同时,将预算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从固定资产分布与结构方面综合考虑,加大对闲置资产的统一调配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避免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如某地区中小学在完成年度预算编制后统一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对各个学校资产分配和利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各个学校所需资源进行调配,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比如某学校需要一批课桌,而另一学校的资产中有一批课桌闲置,则由财政部门来对这批课桌进行调配,将课桌运往另一学校,这样则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减少了学校资产的重复购置。
中小学的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础性环节,也是衡量中小学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准。各中小学应当不断完善经费预算管理,妥善处理学校经费预算管理问题,提高教职工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尤其要重视学校的资产预算管理,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徐会.中小学资产管理策略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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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网(Ethernet)指的是由Xerox公司创建并由Xerox、Intel和DEC公司联合开发的基带局域网规范,是当今现有局域网采用的最通用的通信协议标准。以太网络使用CSMA/CD(载波监听多路访问及冲突检测)技术,并以10M/S的速率运行在多种类型的电缆上。以太网与IEEE802.3系列标准相类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一种基于无损以太网的流量控制机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伴随着云计算及云存储业务的需求增长,数据中心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高效、可靠的数据传输解决方案,实现了数据中心网络带宽增加、无丢包传输等要求。在数据中心网络中存在三种网络模型,分别为SAN网络、LAN 网络和IPC 网络,不同的网络模型对流量性能提出了不同的标准,SAN 网络要求数据无丢包传输,LAN 网络提供尽力而为的服务,IPC 网络则提出低延迟标准。在数据中心网络中,LAN 网络尽力而为的机制不足以支撑SAN 网络无丢包传输,因此对数据中心以太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链路流量控制标准。本文在IEEE 802.1 Qbb 标准基础上,设计了一种适合数据中心以太网的链路流量控制解决方案。
PFC 是由IEEE 802.1 Qbb 协议标准针对无损以太网络提出的,它类似于802.3 X 标准中的PAUSE 机制,通过反馈机制对链路中的每个优先级业务进行单独流量控制,优点是全双工、反应快,能快速解决链路拥塞问题。
二层交换网络以太网链路通过反馈与响应
机制完成流量的管理。反馈机制表现在:链路6 接收队列所示,当本地设备接收队列超过一定门限阈值时,则会产生pause 请求告知对方暂停发帧,当接收队列低于一定门限时,接收端会产生pause 取消请求信号告知对方设备正常发帧。反馈响应机制表现在,当远端设备因转发延迟造成缓存溢出时,本端设备会暂停发帧,直到对方具备缓存能力后,才会通知本地设备继续发帧。通过这样一个反馈与响应机制,完成双方设备链路的流量管理。PFC 帧支持分级服务,对不同优先级的数据帧进行单独PAUSE 控制,优先级为6 的接收队列将满,则将会对优先级链路为6 的数据源实施暂停请求,而其他服务队列完全不受影响。
优先级流控机制的设计包括接收和发送方向PFC 帧的响应与处理。
在接收方向上,功能设计分为两部分:一是本端设备MAC_RX 接收端在解析模块提取 PFC 报文格式中Class-Enable Vector 和Time(n) 传递给MAC_TX 发送模块;二是根据本端接收队列缓存情况产生16bit 数据请求信号传递给MAC_TX 模块,控制对端设备数据的发送,请求信号每两bit 对应一个Class 服务,如16’h0001 代表请求对端优先级1 的链路暂停发帧,如16’h0002 则请求对端设备优先级1 的链路继续发帧。
在发送方向上,功能设计如下:发送端根据接收端提取的定时信息time(n)和优先级向量更新本地定时器timer_cnt,time(n)中的值是定时单位时间个数,每个定时单位时间相当于512bit 数据传输时间,每传输512bit 数据后timer_cnt 进行减一操作,直到timer_cnt 为0 时允许本端设备此优先级链路发帧,否则暂停本优先级链路数据发送。
通过Modelism 仿真平台对设计进行功能验证。主要验证内容如下:在接收方向上验证接收端是否会根据本地接收队列的缓存情况向发送端PFC 产生模块发送正确的请求信号。在发送方向上验证发送端是否能够响应接收方向上传递的暂停时间因子来调度本地设备帧的发送。
当接收队列达到一定门限即wrusedw 达到12’09e 后,fifo_ovfl 信号拉高,接收端PFC 请求模块发出16’h0040 请求信号传递给MAC_TX 模块,发送端根据此请求信号构建了如图中所示定时信息为16’hffff 的PFC 帧,并在链路上检测到此PFC 帧。
PFC 流控是基于优先级设计的,本仿真针对于优先级为4 的链路进行暂停控制,根据接收方向提取的定时信息timer4 将发送端定时器fip_timer 更新为16’h0011,发送端同时使能fip_cnt_en 控制fip_cnt 的增减,当 fip_cnt 增到3’d7后fip_timer 减1,当fip_timer 定时信息不为0 时,优先级链路4 的数据帧被暂停发送,调度指针变为3’h4,此时发送其他链路数据帧,直到fip_timer 定时信息为0 时,才会重新授权优先级指针fifo_rden 为 3’h2,允许优先级链路4 上的数据发送。
根据modelism 仿真结果证明,MAC 层的MAC_RX 和MAC_TX 能够通过PFC 机制的反馈与响应完成链路流量的调节,避免了链路的拥挤,保证了链路数据的无损传输。
本文根据802.1Qbb 标准在MAC 层实现了优先级流控机制的设计,并对该设计进行了Modelism 功能仿真,验证了优先级流控机制作为一种无损以太网流控技术,能够根据链路拥塞情况做出快速反应,解决链路流量拥挤问题,避免数据丢包问题发生。本设计可应用于无损以太网MAC 层中,同时为后续联合QCN 算法共同解决流量问题做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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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课教学的一线教师应当积极地探索如何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课教学中作用的问题,可以通过目标、内容、方法、路径等方面的梳理,归纳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基本路径和原则,为在实践中推进二者的结合提供理论借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课程教学中的传播机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传播和文化整合的过程,其文化本性要求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必须按照教育目的,同时遵循文化的规律,进行正确的文化选择。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也为思政理论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而,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所谓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和社会群体遵循人们思想品德形成规律,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其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即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为政治服务的意识形态教育,但同时,思想政治课程教育学生的过程也是一个使其由“自然人”转变成“文化人”的过程――“文化化人”的过程,充分地表明了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具有文化属性的学科。本文尝试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性展开讨论,揭示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思想政治课程教育的辩证意义及其在教学过程中的传播机制。
几千年以来,优秀传统文化及其主张的仁爱、诚信、爱国、奉献和自强等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前仆后继,奋力拼搏,推进着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息繁衍中形成的具有稳定的共同精神、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的精神成果的总和”,那么“它已经深深地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素质和民族性格,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制约人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2]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进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美德的教育,是思政理论课教学研究与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及效果的必然要求。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人总是存在于在一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之中,当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把传统文化内化为人的精神基因时,便赋予了个人主体以一定的思想、观念和国民性。因此,人们在行动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性格倾向和的隐性文化素质。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隐性地支配着中国公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优秀传统文化是用之不尽和取之不竭的源泉。作为一门培育四有新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能否真正发挥功效,必须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张祥浩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塑造人和培养人的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与马列主义,与现代化并不冲突,而且可以相互融合。”[3]王东莉也主张,“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必须植根于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深厚土壤中,对民族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的价值吸收和开发利用,进行重新开掘、认识和评价,……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某种程度上,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已经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文化背景,成为中国国情的基本组成部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能离开社会整体文化发展环境的制约,不可能游离社会文化发展的格局来进行封闭工的教育,而只能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积累上进行。”[5]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为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素材。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优秀的文化内容,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学素材。比如说,爱国主义教育是高校思想教育的重要目标。而中华民族无疑有着优秀的爱国主义传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为公”、“克己奉公”等精神,对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因而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不断渗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就能不断地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再如,孝道教育历来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文化及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有所谓“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它要求我们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这是每一个中国人应有的品德,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然而,当下社会出现了一些极为不好的现象和风气,如不孝顺父母,甚至辱骂父母、伤害父母等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同中华民族传统和美德相悖的。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传统的孝道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还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自强教育等,都是培养“四有”新人以及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都需要我们认真的进行传统优秀文化的教育。
当然另外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自身包涵的不好元素,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去粗取精,去除糟粕。初文杰提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的历史积淀,难免会带有时代的局限性。”[6]因此,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正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局限性,避免其腐朽文化内容对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整体主义原则是其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它崇尚封建统治集团的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在国家整体利益面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就是要求人们遵守三纲五常。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对影响人们思想建设的落后的传统文化进行严肃认真的清算,批判和改进其中的不良传统,开创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局面。”[7]
历史和传统是文化的源泉,如果脱离了历史与传统,文化便失去了自己的根基。因此,继承与创新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面临的两大难题,没有继承就会迷失方向,而没有创新只会重蹈旧辙。“儒家文化之所以绵延数千年,是因为它拥有一套独特的文化传播机制,主要包括教育考试选拔机制、排斥异端邪说的抑制机制、以注经为主线的损益机制、儒道佛互补机制等等。”[8]因此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就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首先,加强顶层规章制度与原则的建设,规范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求同存异”与“思维借鉴”的文化选择问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传统文化既能保持中华民族特色,又能彰显时代精神。中央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协调关系,尽快颁布关于渗透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政策文件,对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如何具体落实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课堂、进人心。同时坚持“求同存异”与“思维借鉴”的原则对传统文化的内容进行选择,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对于与国家主导价值和核心价值体系完全对立的部分,如封建迷信、等级制度等,应坚决地予以抵制。
其次,进行教学改革,在思政课教学过程中传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大课程改革的力度,增加传统文化教育在整个课程与教材体系中的比重。通过思政理论课的教学,将传统文化积极内容传授给学生并转化为学生的精神追求。通过一些措施,激励研究哲学的教授和学者开设“中国传统文化概述”或“中国古代哲学经典导读”之类的选修课和必修课,规定所有的大学生必须修满有关传统文化的学分,否则不得毕业。在课堂日常教学中,要灵活地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养青年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渗透的实际效果。另外,利用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广泛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一些有重大意义的传统节日上,要让大学生到社会上举办纪念活动,激发他们热爱民族文化,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一般来说,实践教学活动比较生动有趣,大学生也比较有兴趣参加,是很不错的传播方式。
再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新一代大学生可以说是生在一个网络化的社会中。学生通过发贴与回帖、短消息回复、社区论坛等网络方式推动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播。但总体而言,高校思政理论课的网站建设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因此网站的建设一定要有特色和吸引力,通过开辟一些有影响力的传统文化栏目,吸收大学生参与进来讨论或交流。也可以有计划性地播放一些经典的反映文化传统的红色影视作品,让学生写出自己的观后感在网络平台上交流和分享,以此加深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当然,还可以以其他多种方法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定期、不定期地向青年大学生传输中国民族精神教育等,以此提高青年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实现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想政治课中的广泛传播。
除以上述几个方面,还可以组织一些以传统文化传播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如通过举办校园论坛、开设专题研讨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活动等多种方式,营造出一个注重传统文化教育的浓厚校园文化氛围。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融入的过程,就是将事物中的传统文化元素渗透进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实践的进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
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课程教学中的传播机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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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并被认定是合法的,体现了古代诉讼野蛮的一面。
⑤、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通过建立具体的制度来防止错杀无辜,慎用死刑。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延续了数千年,直到清朝末年刑事诉讼改制后才结束。1906年,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此后,相继制定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但此后不久,上述改制以清政府的垮台而告终结。这次改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首次从德、日等国引进和移植了了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条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以上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的引进和初步确立,并在我国大陆沿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3、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许多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法律中确立下来。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次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于是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是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在此后,该部法律进行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授权的司法机关还相继发布了司法解释,使这部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96年平3月,全国人大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
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聘请律师协助;
②改革刑事强制制度,放宽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程序;
③废止收容审查,并将其原适用的对象纳入到拘留中来;
④改革审查起诉制度,废除免予起诉;
⑤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取消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扩大控、辩各方的参与权;
⑥设立简易程序,使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其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做了重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
民事诉讼法也是国家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同样经历了发生、发展完善的漫长历史过程。
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律”,但在具体实施中民事、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办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且在诉讼制度上已采用了对席审判、坐地对质。在诉讼证据方面,盟誓、物证、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等已被广泛采用。并有审查、核实、判断等验明证据的方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同时对听讼,总结出五听: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这些,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在那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在中国漫长古代社会,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对现代民事制度产生影响。如司法机构设置和审理期限,审判中的回避制度,诉讼请求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理诉讼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等。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是《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它在制定时参照了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根据当时国情制定。这部诉讼法共有4篇800条,其体系结构规范,与现行诉讼法已十分接近。该法因清政府灭亡而未能颁行,但对后来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积极影响。民国政府于1935年2月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该法共9编636条。这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容与前述《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并存,形成了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存,并持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先后以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通则条例。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从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8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此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稿)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于1982年3月8日获得通过,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本身的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于1991年4月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行的法律中,条文、内容较多的一部基本大法,并当即公布实施,并沿用至今。
行政诉讼法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由法院来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如在法国,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指法院应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诉讼活动。表述尽管不同,但在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一方合法权益的诉讼,是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活动这一点上,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对行政诉讼的界定是: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细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商品关系。契约自由、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正是在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资产阶段的“天赋人权”学说。并由此产生了所谓人权、人民主权、民主和法治原则。为了保障人权和民主,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当时,这的确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的行为一旦侵犯了个体的权益,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正是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由此决定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亚洲国家第一个吸收借鉴的当属日本。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开始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制上首先次效仿德国,制定宪法,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后又模仿美国,废除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我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应该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在第2条、第10条、第4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条款。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分别于是1914年和1933年制定施行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虽然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但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有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仍然存在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仍然要提倡民主政治,公民的各项权利需要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直到1982年以后才开始建立。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才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正式出台。该法律的草案是经我国第七届人大会会议多次审议,于1989年4月4日获得通过的。该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完善起来。
现代社会的法律诉讼形式主要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调整冲突的法律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制止、揭露和惩罚犯罪,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刑事诉讼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了国家,就有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私人利益冲突的调整手段,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与前两者不同的是,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的产物。行政诉讼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基本条件。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其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但因三大诉讼法各自的目的、任务不同,从而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1、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如同现代几何学里三个点可以固定一个平面的定理一样,三大诉讼法合力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平台。不同的国家,尽管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以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一观点上,可以说是有共同地认同。勿庸置疑,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满足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需要。而且,近年来,程序的价值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学专家们投入了更大的精力来研究诉讼程序问题的独立价值问题。
2、三大诉讼法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思想的精髓。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国家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执政党执掌政权方式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是执政党政治成熟的表现。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二者互相依存,互为保障。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标。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或者说是系统,而三大诉讼法正是在宪法的统领之下的三大柱石。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保障民主政治的正常进行,其意义是深远的。
3、三大诉讼法是国家长治久安保持繁荣的制度保障。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战乱不断,烽烟连绵,无数平民惨遭战争铁蹄的践踏蹂躏,不计其数的社会财富在战乱中毁于一旦。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用_运动代替法制来治理国家,以至出现了让我们永远难忘的“十年动乱”,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一个国家,要屹立于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在强大的综合国力之上。强大的国防,积极的外交,科学、高效、公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司法的终极目标是效率与公正,效率与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诉讼程序的规范引导。
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①、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
③、《依法治国论》,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一版。
④、《法治理想国》,周天玮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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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证据保全作为民事证据法领域重要制度之一,其最基本、最传统的意义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与此基本功能相契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均设置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该制度内容大多是关于当事人在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定待证事实之后、开展证据调查之前,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处于危险而对其采取预先调查措施或进行保存、固定的规定。
保全措施的实施成为法官查明事实、发现真相的有力手段。然而,随着以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为典型的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和诉讼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扩大和强化了诉讼证据保全的功能与作用。以法国、德国为例,两国分别于1973 年、1990年设置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并各具特色地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基本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它们的制度规定与德国立法大体相仿。本文试图以法、德两国相关立法为借鉴,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问题。
首先,诉前证据保全属证据保全范畴,是证据保全的特殊形式,其性质与证据保全相同。对于证据保全的性质,历史上曾经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源于古罗马法的非讼性质的证据保全,目的在于“记忆、保存证据”,且法院仅限于在尚未传唤对方当事人之前为一方当事人将证人陈述做成书面记录。
二是诉讼性质的证据保全,这种保全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寺院法,要求实施保全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在场,其作用不仅在于固定、保存证据,还在于为即将进行的诉讼预先实施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现代法上非讼性质的证据保全已不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证据保全属法院证据调查行为,如认为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证据保全是证据调查收集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官对证据做出预先调查并以期获得待证事实的心证过程等。
其次,证据保全属证据调查的范畴,属法官主导实施的职权行为。这在法国立法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法国立法没有明确提出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是通过证据调查具体措施规定来设置。法国证据保全主要规定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国新民诉法”)第一卷“适用于所有法院的通则”之第七编“提出证据”第二副编“证据调查”中。“证据调查”又称“审前准备措施”,是指法官应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命令采取的查明当事人所提出的各种证据的措施,是法院对证据形式的裁判运用,即法官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诸如调查、询问证人等。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预先证据调查,也属于法官职权行为之一。
除上述基本属性之外,诉前证据保全还具有独立性与争讼性两大特性。
1. 独立性
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诉讼证据保全。基于上世纪末现代型诉讼的大量出现和诉讼爆炸引发司法资源紧张的时代背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改革了证据调查制度,通过扩展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增加证据收集手段,强化审前证据收集程序,从而达到促进确定事实、诉讼集中化审理以及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的目的。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国、德国两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设置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程序。
法国1973 年12 月17 日法令改变了立法上证据程序仅为“已发生诉讼之附带事件”的传统思路,改变了禁止实施预备性的调查、鉴定的做法,在原有第二副编中增加了实施诉前证据措施的规定,即新民诉法第145 条“如在任何诉讼之前有正当理由保全或建立对解决争议可能以来的事实证据,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得依申请或依紧急申请命令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证据调查措施”,建立了为预防和准备将来诉讼而进行证据调查的“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in futurum)”。该规则将法国诉讼证据调查措施延伸至诉前,具备了多元化的制度功能。
德国《民事诉讼法》在1990 年修改中引入了“不以证据保全为目的之书面鉴定”的规定,同时通过扩大诉前和诉讼外证据保全的范围,将原证据保全制度转变为以谋求纷争早日解决为目的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经过改革,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从附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附随程序转变为具有独立功能、独立于本案诉讼的独立程序。可以看出,德国法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比法国的更具有独立性,因为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由“证据调查”程序中特殊条款“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所包含,而德国立法却通过设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将诉前证据保全纳入规定之中。
不过,无论是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还是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均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与以预先固定、保存处于危险状态的证据为目标的传统证据保全制度相区分,单独设置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一方面,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适应现代型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实现程序公平。
以医疗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为代表的现代型诉讼,原告多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而与纠纷事实相关的信息因科技含量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基本由被告掌握,依靠通常的证据收集渠道,原告几乎不能接近和占有有效证据资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实质上不平等。为维护普通当事人利益实现诉讼公平,证据保全制度有必要突破传统的起诉在先而证据在后的做法,预先进行证据保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以促进案件的集中审理和保障诉讼实质上平等。
另一方面,设置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是缩减讼源、节省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由于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的证据开示功效,当事人通过诉前获得的资料可以评估事实、预见诉讼结果,因此纠纷存在和解、调解的可能。立法理应通过设置适当的规则,充分发挥诉前证据保全蕴含的增大诉讼外纠纷解决机会、预防诉讼功用。由于诉前证据保全超越了传统诉讼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其程序规则也随之有着重要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程序规则有的与传统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不完全相容,甚至有些还相抵触,为确保诉前证据保全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的良好运行,立法应当独立设置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 争讼性
诉前证据保全应属争讼程序。正如德国学者认为的,独立证据调查制度是一项在判决程序之外进行证据调查、实现预防性事实认定的证明程序,以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为前提,属争讼程序[7]874。德国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适用争讼程序,如规定,保全申请得不经言辞辩论即做出裁判。同时,德国立法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如在情况许可时,应将保全申请与裁定的原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且传唤其于确定的证据调查期日到场。对方当事人于证据调查之日可行使听审、辩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法国,由于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在争议进入诉讼之前,法官指定鉴定人或保存与事故有关证据,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如不对其进行限制,势必会损害相对方利益,且导致程序滥用,因此法国更明确地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诉讼程序性质:原则上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特殊情形下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法国紧急审理程序属诉讼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为非讼程序,但会在一定条件下因“反向对审”规则的适用而属诉讼程序。
德国立法根据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措施:一是当证据存在灭失或难于使用之虞时进行证据保全;二是经对方同意的证据保全;三是为确定事物现状而采取证据保全。第一类证据保全为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运用于诉前,而第二、三类证据保全则为扩充功能后的证据保全,具有阐明和确定事实关系、预防诉讼的作用。第一类诉前证据保全,以证据存在灭失或将来难以收集的危险,即“紧急性”为条件。第二类“经对方同意的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进行证据调查,双方并协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实。
此类证据保全实质上是证据契约,设置的目的除了保存证据之外,还在于确定案件事实关系,从而有利于未来诉讼集中化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第一、二类证据保全,既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也适用于起诉后。第三类“确定事物现状”,是指保全对象即使不存在灭失的危险,但只要确定该事物的状态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也可实施证据保全。此类保全不仅能保障权利人收集证据资料的权利,还可促进当事人在收集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
德国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若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申请由鉴定人进行书面鉴定以确定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范围主要是:确定人身状态或物的价值;确定是否存在人身或物的损害;确定为排除人身或物的损害支出的费用等。此外,为防止证据保全成为当事人摸索证据的手段,该类证据保全排除了认证及当事人讯问两类方式。
法国人不像德国人一样擅长于抽象概念和建构逻辑,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立法也不如德国立法那样具有严密的体系和清晰的逻辑。法国立法没有明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概念,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类型、适用条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仅以第145 条规定了诉前证据调查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适用情形、条件、程序规则和措施范围一部分分别规定在“证据调查”“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中,一部分则由最高司法法院通过判例确定。表面上看,法国立法对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零碎的,但通过收集研究各部分规定和案例规则,仍能总结出其特有的制度规范。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没有采取德国立法上针对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而抽象出三种不同层次保全类型的做法,只是从要求保全申请应具备合法性的角度笼统地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基本条件:出于合法原因对“对解决争议可能有决定作用的事实证据”进行保全或确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规定相同,法国最初也规定证据保全应用于证据“有灭失危险”之时,旨在避免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无法取得证据[8]。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国最高司法法院认为,“实施诉前证据保全,法官不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也不要求案件在实体问题上不存在严重争议。法官需要确定的是诉讼有可能发生且可能发生的诉讼有充分确定的标的和依据,而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当前请求采取的证据调查措施。当然,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应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当前法国理论及实务界公认的诉前保全条件主要有三项:
一是时间上的预先性。即申请人需在任何诉讼发生之前提出申请,若诉讼已经起诉于法院,证据措施的申请应依“证据调查”规定提起。
二是措施的合法性。证据保全措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由技术人员进行的证据调查、勘验、咨询、鉴定等。
三是理由的正当性。这要求申请人为保全请求所做的说明并非凭空想象,而应当具有肯定的利益,以便法官可以从中推导出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正当性。申请人请求正当与否由法官自主衡量,但法官应当对其判断予以详细说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措施不应以获取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为目的。
与德国相类似,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具备多元化功能,不同的是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多元化并不是通过立法直接设置不同类型的保全来实现,而是通过适用审判程序间接体现。法国绝大部分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国特殊诉讼程序——紧急审理程序。
法国新民诉法第484 条规定:“紧急审理的裁定是指在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案诉讼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之权力的情况下,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做出的临时性裁判决定。”紧急审理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适用对审程序及普通诉讼程序规则,即保全裁定须经法庭辩论方能做出,庭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主张、理由并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和反申请的对席交锋中有机会了解对方的诉讼意图并分析、预测未来诉讼结果。
许多当事人在经过保全请求的紧急审理之后往往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因此,适用紧急审理程序使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具备了与德国第二、三类诉前证据保全基本相同的功能作用,起到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以及预防诉讼的效果。从法国司法实践看,案件若经过紧急审理程序,当事人大多不再提起诉讼。
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由于“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被视为证据调查的延伸,有学者认为其适用措施类型应与“证据调查”规定的措施一致,即包括四种类型:法官亲自审查、当事人亲自出庭、第三人声明、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准备措施。法国最高司法法院通过判例限制了“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的适用范围,即仅以新民诉法第231 条至284 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具体包括证据调查、勘验、咨询、鉴定等。因此,法国诉前证据保全排除了案件系属法院后才能进行的法官亲自审查、当事人亲自出庭,也排除了属“证人证言”的第三人声明,而仅保留了“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准备措施”一类。此外,司法判例还规定紧急审理法官不得命令没收或者扣押书证。
德国、法国立法不同程度地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独立性和争讼性,但由于立法特点的不同,两国关于诉权证据保全具体适用程序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区别,并且各具特点和优势。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本案管辖法院提出,情况紧急时则可向讯问、鉴定人所在地或应勘验鉴定物所在地初级法院提出。法院以裁定形式裁判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提起抗告。在对方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行使;除情况紧急或出现妨碍证据保全的情形外,应将保全申请和法院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应于证据调查期日到场,以及其享有的听审、辩论等权利。若相对方因未接到合法通知而缺席,该证据调查结果在案件实体审理时则不得使用。此外,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指明对方当事人,法官则应为不明的相对方委派代理人,以保护其在证据调查程序中的合法权利。
德国立法还设置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解协议规则。即在证据调查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所收集的事实资料已具备和解可能,法官可依申请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讨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此类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此外,对于证据保全结果与本案诉讼程序的关联性,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若相对方及时收到了证据调查通知,那么依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诉讼中法官经普通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效力相同,并且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事项不得重新调查。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依职权直接认定独立证据调查结果。由此可见,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既强化了诉前证据保全促进诉讼、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又起到了快速解决纠纷、预防诉讼的作用。
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属“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依据新民诉法第145 条规定,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或“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也正因为适用这两类程序,诉前证据保全而与适用普通诉讼“审前预备程序”的证据调查程序相分离。对建立、保全证据措施有管辖权的紧急审理法官,是“隶属于有权就争议实体做出实体审理的法院”的紧急审理法官。“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以是否适用对审程序为区别,它们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为在紧急情况、存在非法侵害、案件较为明确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等情形下迅速、简便审理案件并做出必要的临时性措施的程序。
紧急审理程序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程序以申请人提交传唤状而启动,提交传唤状产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以对席审理为原则,缺席裁定为例外。而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由于无须传唤对方当事人而参照适用法国非讼程序规则。但不管是适用紧急审理程序还是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诉前证据保全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做出,并且法官以裁定形式裁判申请。
由于适用“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障规定较德国更加全面和严格。首先,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或“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而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司法实践确定了“由于民事审判以对席审理为原则,除申请人能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经对席审理而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以外,均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的原则[14]。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只有情况十分紧急无法或不能传唤对方当事人到场时,法官才会决定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进行非对席审理并裁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其次,紧急审理程序和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均强调保障被告防御权。若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紧急审理法官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被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在得到传唤状至参与庭审之间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准备防御。若法官认为提交传唤状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指定的开庭日期不足以让被告准备防御,那么法官可以将该时间予以延长。若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则通过适用独特的程序——“反向对审规则”,保障当事人获得对席审理的权利。该规则是指法官未经对席审理,裁定做出证据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有权向做出裁定法官提出撤销裁定的异议。该异议一经提出将产生“引入对审”的效果,即法官将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恢复对保全申请的对席审理。
“反向对审规则”是法国保护被申请人防御权,衔接诉讼与非讼程序,协调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冲突的一项创举。再次,法官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做出裁定后,无论是保全申请人还是申请相对人均享有全面的救济途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以及经“反向对审”程序败诉的当事人可向裁定做出法院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做出的裁定以及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为终局的裁定除外。而对于上诉审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国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告。
我国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1 条对原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做了修改,即增加了第二款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条款在立法上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其适用的基本条件、管辖法院,具有积极意义。但条款内容过于简略和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不利于司法运用。笔者认为,我国未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设置,可借鉴德、法两国的合理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
诉前证据保全抑或诉中证据保全,均为法官主导的证据调查行为,属法院职权行为,因此行使诉前证据调查的主体应为法院。然而,在我国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由公证机关行使的观念根深蒂固。事实上,我国立法对于公证机构、公证行为的性质定位长期以来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公证制度虽在形式规定上各异,但在本质上均认同公证机构为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即更多体现了其民间性。公证机构的非官方性决定了公证行为并非国家公务行为,亦非司法行为,公正实为高于普通协议证明力的契约行为。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多是对物勘验、对人询问以及资料文件保全等行为,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应为司法行为且实施主体应只限于法院。行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行为主体的区别。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诉前证据保全效力在案件诉讼中也长期面临效力难以认定的困境。我国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时应将公证机构实施诉前证据保全的职能移除,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范,如此不仅可以明确公证行为的实施性质和主体,也有利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范统一。
此外,鉴于诉前证据保全所具有的丰富的制度功能和现代世界的司法改革潮流,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德两国立法经验,将诉前证据保全与传统诉讼证据保全相区分,并通过设置合理的类型条件和程序规则,确立其独立性,以促进诉前证据保全多元化功能的发挥。
为使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具备可操作性,设置合理的保全类型及条件实为必要。法、德两国的立法经验提供给我国两种不同参考: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不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分类而仅规定保全申请为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以证据保全的不同作用层次为标准对证据保全进行分类,并规定其适用的不同条件。我国在考虑借鉴法国抑或德国立法模式时,除了应考虑立法习惯的接近程度外,还应考虑该制度在该国的特定设置背景。
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包含于“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之中,并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调查”规则,但由于法国民诉法同时规定“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适用独立于普通诉讼程序之紧急审理程序,使得法国诉前证据保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诉讼“证据调查”程序,并且还将紧急审理程序具有的特殊功能,如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机能,引入了证据保全之中。正因为法国紧急审理程序所具备的多元化功能,法国立法只需规定具体制度,如民事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适用紧急审理程序,即可实现具体制度功能多元化的目的。
这样的立法选择优势在于既可以避免各类制度以适用对象不同情形为标准进行分类形成的“条块分割”和逻辑不周延,又能实现经济立法。但是这样做,会导致制度规则凌乱分散,不具逻辑性,不成体系,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与法国立法状况形成鲜明对照,德国立法以精密的立法技术和严谨的逻辑体系著称,其“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系统地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和条件,规定了程序的启动、运行、结果效力及执行等,有利于人们对证据保全制度的整体理解和适用。
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我国并不适宜照搬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制度。“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功能的发挥是以法国紧急审理程序运行为基础,而紧急审理程序为法国本土几百年司法实践积累的法律成果,虽有其合理之处,但与我国现行民诉法的逻辑体系存在太大差异,若将其引入则会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立法格局形成极大冲击,改革成本很大,加之我国民诉法尚未规定专门“证据调查”程序,“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对于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不具有太大借鉴意义。德国体系化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与我国立法现状和思维习惯较为接近,比较适宜我国借鉴。
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保全制度与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前两类大致相同,我国可通过充实和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而扩展诉前保全制度功能,无需对原有立法体系进行推倒重建式改造。具体来说,德国立法将传统的以“紧急性”为要件的证据保全,经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证据契约的保全,发展为确定事实法律关系而实施保全,其功能作用是不断递增的,其适用条件和具体保全措施限制也随之递增。
这样,保证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功能扩展的同时,也较好地协调维护了相对方合法利益,避免了制度被滥用,提高了制度运用实效。我国可参照德国的做法,设置诉前证据保全具体类型和适用条件。我国现行民诉法虽然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未进一步对其进行功能划分。笔者认为,为扩展证据保全制度功能,根据适用阶段和情形的不同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分类,十分有必要。
法、德两国立法都重视诉前证据保全中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但相较之下,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基本上适用对审程序的紧急审理程序,证据保全裁定需经双方言辞辩论做出,对相对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显得更加严格。我国立法也应强化相对方程序保障。例如,诉前证据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提出,而不得由法官依职权提起,此为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此外,虽然我国并不适宜引入法国紧急审理程序,但仍应采纳类似法国立法的严格的诉前证据保全审查程序,即原则上保全申请须经对席审理和言辞辩论,方能做出裁定,这对于诉前确定事实法律关系类保全申请尤为重要。紧急情况下不能或无法通知对方当事人时,作为例外情形,证据保全裁定可由法官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做出,但裁定应附理由,并且应为相对方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途径,如自裁定送达和执行后提出异议、上诉等,使得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得法院有机会及时更改不当的证据调查方式。
德国立法设置的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所获证据资料的效力规定,以及保全实施过程中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设计,使得诉前证据保全与案件诉讼紧密连接,为直接审理原则奠定了较好基础,值得我国借鉴。德国民诉法规定,依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诉讼中法官经普通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效力相同,并且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事项不得重新调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应参照德国立法的这一做法,规定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确定的证据,与诉讼中经普通证据调查确定的证据的效力相同。同时要规定,基于主张责任规则,经保全确定的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仍需当事人主动援引,法官才得以认定。
此外,为充分发挥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立法应当促进当事人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对经调查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内容达成相应的和解协议,同时立法还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其效力。若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作了一致认定,则应认定为当事人进行了自认;若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实体纠纷,则应视为双方达成了诉讼外和解,该协议可经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由于诉前证据保全为法院司法行为,法官应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协议进行审查,如发现协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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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变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为了充分开发政府人力资源的潜能,必须充分重视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政府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个部门或是组织人员的参与度,职员的培训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部门和组织的发展。很多企业,也不惜出大价钱,专门请培训机构组织员工活动,为的是培养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默契度;此外,给员工提供好的住宿条件使得员工的生活得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的管理取决于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而办事效率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决定,这需要团体的智慧和努力,因为,归根到底,这还是个知识的问题,与传统的政府不一样,权力、地位,这些在政府竞争中的角色已经居于次要地位;反而,人力资源的储备,知识的运用,这些显得更加重要。
(一)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指在保证组织目标和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员的录用,培训,组织,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并且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对组织成员进行有效的考核,为组织创造利润,同时,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人力资源激励
人力资源的激励,首先应当满足组织成员的基本需求这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比如,有些组织机构通过安顿员工住宿,甚至员工家属的住宿问题,来满足员工的精神需要。提供一定的假期,以便职工回家探亲和处理私事。组织机构内部,提供组织成员娱乐休闲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组织成员的物质和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心里负担放下了,都利于组织的发展。这些都将大大地激励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组织服务。
(一)激励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在竞争机制上,基层政府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只笼统地归纳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没有制订具体的指标,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过大;二是基本没有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只是拿出个别岗位做试点,大部分岗位仍由组织决定配置岗位所需人员,没有形成竞争的氛围;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比较普遍的方法就是考试,公开演讲和答辩,民主评议等。考试虽能保证其公正性,但后两项很容易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四是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将导致职工对单位失去信心,使职工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受到打击,使单位失去生机和活力。
(二)考评机制不科学
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考评形式化,没有到达真正的考核成果和目的,考核对象把这当成是任务,敷衍了事,使得绩效评估成为有名无实的虚壳。过分重视对人员的职位和资历评价而忽略成员本身创造的价值,使得成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缺乏公平原则,不利于激励成员。
(三)文化建设不到位
单位文化是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下该单位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是单位个性化的表现,应根据单位的特点、概况,提炼出本单位所特有的单位文化,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提不出自己的单位精神,用诸如“团结、进取”等词语概括单位精神,让人看不清单位文化的个性。如果不注重单位的个性特色,单位文化建设都是一个标准、一种模式,那么必然导致单位文化雷同、缺乏应有的鲜明个性和风格,达不到单位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一些单位对单位文化的内涵、功能和意义的理解片面化,却不切实际地总结出了一整套的管理哲学和单位精神,由于领导的观念和干部的想法相距甚远,所以得不到干部的认同,单位文化已被束之高阁,无法使单位文化的深厚内涵渗透在单位一切活动中。单位文化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认真去精选,循序渐进,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独特的单位文化,实现先进的单位文化。
(一)实现人才价值
通过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明确各个岗位所需要人才类型,了解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功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人员配置,分析了解每个组织成员的特长和能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在自己岗位上的作用和能力。此外,充分地,尽可能地满足成员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使得每个成员都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人才是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现代单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在当前的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的时代,人才是特别宝贵的。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深化管理。深化管理基本上是把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挖掘,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标激励旨在为企业员工设定一个目标,使之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从而诱发员工最大的工作动力;期望激励是建立在公司
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期望上,被赋予了高期望的员工,势必会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工作,以求得期望实现;责任激励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以责任为纽带,焕发出员工工作热情;危机激励类似于末位淘汰制,这种高压的态势,势必让员工产生紧张向上情绪;奖励激励主要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对于最大限度上刺激员工工作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才等于财富的时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留住人才才是最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文化的角度出发,组织文化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部分组成。一般组织文化建设应该也要通过自发形成的阶段,形成阶段,培育阶段,巩固阶段和创新阶段,最后回到培养和巩固阶段。因此,组织文化建设一步一步,有的放矢。中小组织,组织文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当组织文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中小组织。因此,组织文化的建设必须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大公司,大组织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文化,首先是总经理,总经理是思想,具体行为,人格特征与总经理。因此,组织家首先要高度重视,引导,支持和指导实践的组织精神,创建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普遍建立时间不长,组织精神是组织文化的灵魂和起源。
中小组织在创业精神是一体化的,它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其次,优秀的组织文化,员工的需求,积极参与人的能力和聪明,遵守和自觉实践。中小组织的人员较少,容易沟通,容易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行为和协议。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使每个人的作用,人人肩上的责任,使组织文化运行职工的心,为成功的目标,持之以恒,长期的追求。最后,组织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它需要从组织创立之初开始积累。所以中小组织文化,从文化的角度出发,延伸到制度层文化、物质文化,从而避免了材料在条件不成熟时过于注重形式的损失,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文化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以科学的理论为支撑,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空间,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挥骨干作用,尽快成才,是具有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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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与管理体系,将员工对组织及工作的承诺最大化的过程。“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系统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而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激励机制是企业将远大理想转化为具体事实的连接手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应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激励具体是指对人的行动激发的一种心理活动,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激励机制同时也是开发人力资源的关键手段,激励机制执行情况的好坏,对企业未来发展发挥了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含义,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原则,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方法,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 激励 构建。
激励是对人实行的一种刺激,是对人的行为进行改变与促进的一种有力措施。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则是将人力资源特点作为重要基础,利用合理激励理论,进而获得员工最大的利用价值并且最大限度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一) 可持续的激励原则。
员工始终保持积极性是确保强大组织生命力的重要基础,要想令员工长期处于积极投入工作的状态之中,就需要保证激励机制的可持续性。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会设置吸引人的一些目标,员工会有比较高的期望,开始能够迅速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可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以后,管理人员不能完全落实激励机制,员工就会渐渐失去对企业的信任,进一步丧失了激励的可持续性。
(二) 公平原则。
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自然而然就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每个人会选择不同的参考对象,心理具有的公平感也会不同。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个人对自己收支情况进行关心的同时也会对其他人的收支关系产生关心。该理论认为个人能够获得奖励不仅仅涉及了自己能够得到多少还关系着别人能够获取多少。
人们往往将自己所作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当的人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感受自己是否享受公平的待遇。如果人们的内心感受是公平的,其工作积极性即激励水平就高,反之,激励水平就低。任何激励措施的制订和执行都必须做到尽量公平。企业的激励措施如果不公平,不仅达不到激励员工的效果,反而可能引起员工对企业的不信任,产生消极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公平对人来说属于一种主观感觉,每个人也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引导工作,只有合理公平才能够确保员工的积极性。企业也只有秉承公平的原则去激励员工,领导者和管理者做到身先士卒,才能最大效果的发挥激励作用,实现组织目标。
(三) 多样性原则。
每个人都会有各种需求,激励的本质就是对个人需求进行满足,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并且具有多样性的,人的不同需求也是不同的,相同的人在不同阶段的需求也是各异的。
(一) 信任激励方法。
信任是令人获得自信的催化剂,信任激励法是激励最基本的方式之一。管理者对员工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信任员工、尊重员工、表扬员工的自主创新精神;对于员工的激励表现为平等对待员工、尊重员工的工作成果。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放手使用,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人才具有的创造性。
(二) 知识激励方法。
伴随着不断加快的更新知识速度,企业人员中出现了不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日益老化的知识。要建立终身教育的思想,企业对一般员工可以鼓励其自学并且加强员工培训的力度。奖励企业员工进行的脱产学习、进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等。
(三) 情感激励的方法。
情感是对人行为造成影响的最直接因素。所谓情感激励,就是通过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激发员工的士气,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而是具有心理需要的社会人,所以在管理中采用一些人性化的激励措施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献身精神。企业管理人员应对员工的生活多加关心,在满足员工物质需求的同时,积极关注员工的精神心理需求,提升员工控制情绪的能力和调节心理能力以便构建良好、健康的员工关系,营造一种相互信任与关心的气氛,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一) 激励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具体是指经营过程中的企业所创造的企业特色并且获得所有员工认同的群体意识以及行为表现、环境服务等。企业文化可以对员工的精神需求进行满足,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精神,促使他们产生成就感,进一步挖掘员工的工作潜力。
(二) 重视情感激励。
情感因素发挥了很大的激励作用,是最直接的一种激励条件。因此,管理人员学会利用情感激励,对员工真正进行体贴和关心,站在员工的角度分析问题,理解员工的需求,培养员工团结协作的精神,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三) 因人而异激励员工。
管理人员需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员工需求,考虑为每个层次的员工设置对应的激励方式。对于基础比较差、较低教育程度的企业员工,应当将物质激励作为基础,精神奖励为辅,逐渐指导他们追求更高的需求,令精神激励成为中心内容。对较高学历、较高素质的企业员工,由于他们具有的多样化需求,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满足,同时也想要在精神上获得满足,因此,企业管理者重点激发高层次员工的工作动机。
(四) 注重员工职业规划。
注重员工的职业成长规划,为员工提供发展成长的机会。
对企业知识类型的员工实行成长激励具有关键意义。首先是工作上的激励,企业要扩大和丰富员工工作的内容,并且为其打造一个优良的环境。其次是员工培训的激励,企业应当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员工不同的工作培训需要,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提升企业整体工作的效率。最后为员工制定职业发展目标,促使企业与个人发展互相匹配,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程度。
企业不管在怎样的发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员工的积极创造能力,人属于社会人,员工所做的努力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企业需要对员工实行一定的激励机制,按照实际状况,综合应用各种激励方法,有效结合激励的目标和原则,转变思维方式,构建起适合企业发展特点的激励机制。
[1] 张翼翔。 浅议中小企业的激励机制[J]. 经济师,2009.
[2] 黎羊。 我国企业人力资源机制建设的问题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0 .
【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应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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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人力资源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发人力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达到人才强校的目的。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这是区别于传统人事管理的重要标志。中职学校可以从建立人才发掘机制、健全人才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开发机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来实现人力资源的全程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完善的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是解决中职人力资源管理困境、强化中职教育工作者责任意识、提高中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在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入、落实竞聘上岗机制、完善职业晋升机制、健全薪酬分配机制,并遵循激励及时性原则、激励多样化原则、激励公平性原则、激励层次性原则,充分发挥激励机制对中职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
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中等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开发和配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中职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激发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因此采取何种激励方式,如何应用激励机制就成为当前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所谓激励,就是激发鼓励,通过满足人的需要和愿望的方式来强化其行为动机,以增强个体实现其目标的意愿程度,最终有效地促进个体在实现集体目标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激励机制就是集体组织框架内制定出来激发个体成员工作积极性,发展个体才能,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的总称。自从激励理论产生以来,奠基于现代激励理论的激励机制也不断被开发出来,并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中。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激励理论与激励机制也已经被充分地应用在学校等事业单位中,并越来越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集体是由多个个体有机结合而成的,集体作用的发挥从根本上讲与组成集体个人作用的发挥有着本质的直接的联系。中职学校是一个由教育工作者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作用要得到充分的发挥,就必须使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能最大化地实现其才能。从中职学校这个集体的角度看,如何发挥教职员工个体的作用,必须要在人力资源管理与配置的过程中,合理有效地运用激励机制。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发挥激励机制在中职人事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是当前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指从事中等职业事业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教育辅助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员。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与企业组织的人力资源有着重要的区别,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现代的中职学校里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现代知识分子,有着强烈的人格独立性。他们对社会发展都有着自己的看法与判断,有着对个体发展的自主性。二是中职人力资源的专业性。由于现代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中职学校的工作也愈来愈专业化和精细化,这就要求中职人力资源也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性。所以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激励机制也必须与其特性相符合,不仅要充分发挥中职人力资源的独立性,实现中职人力资源在个体独立性上充分成长,也要充分激励中职人力资源在专业性上不断进步与发展,以其专业性的发展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引入竞聘上岗机制
有学者研究指出“建立激励机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 。确实,对激发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动力与张力而言,实行竞聘上岗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经常采用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在中职学校的人事管理中,要更加注重引入这种竞聘上岗机制,原因有二:
一是有利于选拔出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通过竞聘上岗,不仅要求竞聘者对学校相应工作岗位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要求竞聘者对自身的能力、素质结构与水平有着明晰的认知,既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也有利于应岗求才,才有其用。
二是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性淘汰机制。通过竞争,有利于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者对人力资源的秉性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比较,既能发现未曾重视的后起之秀,也能将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者置换出来,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总体效用。竞聘上岗机制的激励功能主要在于它为全体成员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开放的展现才能、获取岗位的机会,能够为有才能却暂未得到合适岗位的人提供一个发展的渠道,也能对已经在岗位上的工作者产生积极的压力,迫使其认真完成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否则将被竞争机制所淘汰。这就会促使教育工作者充分挖掘自己的潜力与才能,不断追求卓越,最终使充分实现其自身价值。因此,当前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和优化竞聘上岗制,做到选贤与能,将有才能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真正实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完善职业晋升机制
完善的职业晋升机制必将对中职教育工作者产生重要的激励作用。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把不断健全中职学校的职业晋升机制,畅通中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晋升渠道。以教师为例,学校应该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校情的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学校对于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相应职称的岗位聘任,为教师提供成长发展的空间。这种晋升机制就有利于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不断创造成果,促使教师在为学校的教育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自身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外,为了保证教师在其岗位上做出积极的贡献,进一步激励教师不断努力取得更高的成就,还可以引入“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方式,即对于那些已为学校做出重要的贡献且有持续为学校服务能力的人实行“低职高聘”,以此激励教师奋发向上。而对那些已经在高一级职称岗位上却很难取得一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解聘或进行降级聘用。这种机制既能激发教师积极进取意识和更加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也能让教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不放松的危机意识,这正是激励机制的本质要求。
(三)健全薪酬分配机制
薪酬分配机制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健全的中职学校薪酬分配制度将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教职工工作满意度和幸福度,增强教职工归属感和凝聚力、保持中职教职工队伍稳定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中职学校的薪酬分配体制的完善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人事管理工作。中职学校的薪酬分配体制必须具有外部的竞争性和内部的竞争性,还符合内部公平性的要求。
所谓外部竞争性,就是要在同行业内相比,中职薪酬分配水平不能太低,否则难以留住人才。但是也不能为了不顾中职教育的实际和中职学校校情片面地拉高薪酬水平,否则中职学校难以持久的健康发展。内部的竞争性,主要是薪酬分配制度必须在中职学校内部起到调动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使教职工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的作用。内部的公平性则是一方面要求薪酬分配制度必须真正体现科学与知识的价值、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薪酬分配制度必须平等、公开地面向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只要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就能享受薪酬机制所带来的福利,同时还要保证不能在全体教职工范围内产生过大的收入差距。
(一)激励及时性原则
激励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外部行为来对个体行为进行刺激,以达到强化行为或减少或降低行为发生的概率的目的。因此激励机制作用的模型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个体行为――激励机制――个体新的行为”。要使得个体新的行为符合组织的期望,就必须及时对个体行为进行刺激,如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行政人员上班迟到或者早退等,就应当立即批评教育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及时性激励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学校劳动制度的严肃性,而且能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时间拖得越久效用就会越低,激励机制的强化功能就会越来越模糊。
(二)激励多样化原则
当前中职学校的激励方式应当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应符合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工作者的需要和追求,才能更加有效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一般来说,激励方式主要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情感激励等。物质激励主要包括工资增长、岗位晋升、发奖金等方式,这是强化教职工良性行为的重要方式;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先进荣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等;情感激励主要是加强情感交流与沟通,提高教职工个人与学校集体在情感上的契合度,形成教职工对学校的归属感、认同感。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运用激励机制的时候必须将这几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被激励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才能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
(三)激励公平性原则
公平,就是公正平等,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现代社会交往与交流的基本原则。在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激励机制的应用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因此要有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测评体系,能对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进行明确、合理的测定,并依据测定结果给与相应程度的奖励或惩罚。只有公正合理的激励才能真正激发人的积极性.
当奖励与其工作业绩不匹配时,奖励力度过大或者过小,激励机制就会产生有失公平问题。如果奖励力度过大,不仅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公平性,而且也会让受奖励者对其工作能力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误解,失去激励工作的原有价值;同样,如果奖励过小,则无法激起包括受奖励者在内的全体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奖励机制成了可有可无的装饰品。因此,激励机制应用时必须坚持奖励力度与工作业绩相匹配的公平性原则。
(四)激励层次性原则
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运用激励机制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激励层次性原则。1943年,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一文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他认为激励理论的应用必须符合人的需求层次特性,他强调人的需求是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并提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要尽可能地先满足人的低层次需要,继而再去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也必须首先尽可能地从满足低级需要到满足到高级需求的方式来刺激教职工。
在中职学校中,马斯洛的需要层次与教职工相对应的需要可分为:
(1)生理需要:工资、住房、健康、工作条件;
(2)安全需要:聘用保证、各种保险制度;
(3)感情需要:人际关系、集体活动;
(4)尊重需要:职务职称晋升、人事考核表彰情况、培训进修情况;
(5)自我实现的需要:参与决策、对教育事业的更大贡献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要求对所有的教职工都必须严格尊从由低级到高级需求的激励方式,而是强调要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教职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以激发广大教师为这些需要的满足而更努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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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调整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断增加的同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困难性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繁琐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就变成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等等变得尤为重要。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问题和定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有效的建立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反避税系统,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于市场,由于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跟缺陷,同时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让更多的跨国公司为了扩大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将高税负税转为低税负税,虽然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所得税税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对此,我国针对于这种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予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治理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1、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1、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2、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存在普遍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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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将下放由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这被认为是我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实现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平稳过渡。但是,现行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影响这一程序良性运作的弊端,对此如不加以重视则不仅是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的问题,还大大增加了死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如何革除这些弊端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复核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进行参与和实行监督。生命权对于每位公民来讲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因此,为了统一、慎重地适用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的过程中,却产生了较多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且普通程序已经完成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1}本文主要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2}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切实有效和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第235条至第240条共用了6个条文言简意赅地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死刑复核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之争
首要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性质的程序还是审判性质的程序。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批准”,类似行政程序,但也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具体设计、构造乃至价值的取舍。
主张死刑复核程序为行政程序的理由主要是在启动方式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的是下级法院主动报请核准的方式。而这种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报请、复核的方式不同于典型审判程序的“不告不理”原则,违反了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该程序符合行政权“主动性”的特征,从而类似于行政审批程序。
但是,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原因是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式来看,死刑复核程序位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的第四章,位列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之后,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见它的性质在立法上应界定为审判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即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而结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加提审被告人的方式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而这种不开庭审理的方法使得相关各方,如控方、辩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当事各方的主张、观点也不能很好地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知悉。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级别最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多数情况下只能主要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来进行死刑复核,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而这种单方审查的方式,也有违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参与案件的基本构造,从而较容易使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确的裁定。
(三)复核期限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复核期限要求。这固然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案件的不同情况从容不迫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但是同时又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存在了一定的随意性。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作为对法定最高刑――死刑的复核程序,不可一味追求高效率。但正像其他审判程序一样,作为一种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更加科学和复核的结果变得更加可以预期。
(四)死刑被核准后,执行过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产生了处决过快的问题。对于被告人来说,7日内其基本无法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来不及利用更多的救济程序,如申诉。而对人民检察院来讲,也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对复核的结果进行监督。相比之下,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有多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许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最终都未被执行死刑。{3}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从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从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辩护权两个方面入手,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和完善。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240条第2款的规定,这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权进行权力制约,是防止审判权被滥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组织建设,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首先,要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建设,增加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人员配备,并且要着重强化承担死刑复核工作的检察员的个人专业素质,以应对十分繁重的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来承担此项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从组织上、人员素质等各方面为死刑复核监督做好准备。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与下级检察院、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
作为监督者,必须要充分了解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目前的死刑复核工作基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完成,但这种单方性的程序可能令检察机关无从了解复核的开始和进程,更谈不上进行检察监督了。因此,为了获知全面的监督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另外,还需要注重同辩护人的联系,从不同的角度全面了解案情,为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应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理应有特定的期限。这样也便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但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复核的期限。另外,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执行的期限过短,容易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不及”监督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密切关注死刑案件复核的进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以防出现不可挽回的不良后果。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1.受理申诉、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通过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申诉和控告来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2.下级检察院主动备案审查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尽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相关的调查等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按规定主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4}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监督案件办理的途径之一。
4.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在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5}如果发现死刑复核程序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追究相关职务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改革审理方式,逐步建立开庭审理的方式
目前的书面审理的方式应逐步变更为开庭审理的方式,只有这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更好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从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科学的裁定。
(二)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该项制度主要能过指定辩护制度加以体现,但指定辩护的对象主要限于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6}。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并未被纳入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这显然是与死刑本身的严重性是不相匹配的。为此,有必要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帮助这些被告人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根据该规定,辩护人有可能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但是立法对辩护人的身份作了限制,即无论是当面听取意见,还是提出书面意见,对象仅限于“辩护律师”,而非律师辩护人则无权参与案件的审查。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件被告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应对所有的被告人一视同仁,不应因其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参与案件审查的规定。
(四)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有限参与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关于其性命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更是如此。因此,在死刑复核期间,要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人的职责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法律所设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之,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对于一项决定人的生死的权力,即死刑复核权来说更是如此,而权力的制约机制,无非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监督权力两种。检察机关和辩方的参与,也是诉讼程序控、辩、审三角结构的必然要求。本文正是分别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的监督机制,其最终目的,是希望对死刑复核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慎用死刑。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二版,P511。
{2}以下简称死刑复核程序。
{3}相关的制度设计及数字见 李奋飞:《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匮乏。
{5}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13条的规定。
{6}关于法律援助对象,见《刑事诉讼法》第34、267、28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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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
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理由是:
(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
(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三)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进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科学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程度决定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水平,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与否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3)能从掌握的信息中识别和运用相关信息;
(4)能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
(5)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因此,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仅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工艺流程、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精通本专业的方法体系和理论。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形式要求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据以执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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