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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简要回顾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在我国的起源及发展历程基础上,结合政府角色转变、金融市场结构变化、中小企业自身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分析了政策性担保、商业化担保、互助型担保三种模式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性和局限性,从理论上分析了三类担保模式的发展前景。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模式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之后,由于党政机关与金融类企业脱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不再作为金融类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转而成为当前的非金融类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大量民营经济的兴起,以及其对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1998年后,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方开始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试点。到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提出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正式启航。在发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牵头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成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及联席会议。至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长期以来低门槛、监管乏力、运营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乱的融资担保业市场,开始进入了一个整顿、规范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工商局系统以担保字样注册的企业数量仍然高达1.9万多家。显然,规范、整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特别是,未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种经营运作模式,才能既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监管的需要,又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保持持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1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运作比较成功的担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纯商业性的担保模式成功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些建立在纯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融资担保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以担保方式通过动用公共资源干预、弥补市场化融资体系的失灵或不足。但我国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私营企业以及混合经济虽然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税收,但从经济总量来看,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中,仍然不是主导。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其目标主要是获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溢出效应,而非获取资本收益,也不是为了解决提供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这些溢出效应包括因中小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就业岗位增加、缴纳税收增加、经济总量增加等等。融资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乘数效应。一定额度的融资将匹配相关比例的投资,最终增加若干倍数的产出规模。这些新增经济总量,既是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贡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面对制约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核心构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对不完善的条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组建担保公司的做法,来弥补这种担保服务的市场缺位问题。这就是本世纪前几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不但在经济总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与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体现在融资担保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一是政府受财力支出限制,无法持续投入融资担保事业;二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属于市场化行为,一旦失败需要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额外负担,难以承担;三是融资担保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政府直接投资资助而言,是一种潜在难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独享的间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积极性。面对这些根本性问题,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组建投资担保机构,转变为采取“政府引导、民企控股、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担保发展,包括营业税的减免、担保余额的奖励、代偿损失的补偿,以及再担保的风险分担等等。实际上,随着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增资扩股,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许多政府性资金开始相对收缩,大多已经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然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不断发展,但是,在这种新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逐渐转变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资转向政策引导。这些在政策引导下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通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事实上履行了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过去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已经能够由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并替代。
2 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双层监管体制下重组整合成为区域寡头性的类金融机构
在我国,民营资本大量投资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其他要素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经营风险高以及信用信息缺乏而导致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以提供信用增级有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机构自然受到亲睐。在其他中小企业广泛生存的县域经济范围,由于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大量调整压缩了县域经济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造成对县域以下经济实体金融服务的绝对短缺,同样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在政府创新支持担保业的思路后,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为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促进面向农村地区广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应该说,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2011年以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宣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和比例不断提高。随着金融服务不断深化,服务层次日益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旦大量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重心下移,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拥有的对微小经济实体的信息优势将不再明显,以台州商业银行、包头商业银行等一批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为例,其快速发展对该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会产生一个强大的市场挤出效应。
未来,面对由于金融服务深化带来的强大竞争压力,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走向两种分化。一是适应政策条件允许,通过适当方式转型改革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类机构,以富有竞争性的专业能力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适应当前以中央层面的联席会议和地方层面的日常监管共同构成的双层监管体制的要求,在以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整顿活动中,部分有实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不断强大,占据一定的区域市场,成为在双层监管体制下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以提供有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作为生存手段。
3 互助担保机构更为规范与普及,但难以超越自组织的内在关联关系而扩大规模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实力弱小、抵押不足、经营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信用短缺。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问题是解除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研究表明,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互助性担保正是基于这一制度优势产生的融资担保模式,它在获取会员信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各成员企业具有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促使企业间、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金融机构间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同一集群内的会员企业主思维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达成一致看法。而且,由于地域“根植性”大大降低了企业违约成本,能有效控制风险,形成群体信誉机制,有较强的能力为会员提供互助性担保以及反担保控制。
在意大利、孟加拉等国家,互助性担保已经比较发达,在解决微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低收入人群创业发展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我国,以由政府机构、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以及浙江萧山“封闭式、会员制、非营利”封闭式担保公司等为代表互助性担保机构,也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效,是许多具有地缘、人缘、业缘的微小经济体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机制。
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制约互助担保模式发展的最大挑战是规模局限性。随着会员数量增加,对新加入会员信息的掌控,以及对老会员信息的识别难度将加大,依赖会员自组织带来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和风险内控优势将大大削弱,互助担保的功效也自然递减。也就是说,尽管互助担保机制功效明显,但天然的规模局限性制约了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未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适应政府支持的角色与方式变化、国内金融市场结构与金融服务深化水平的变化,以及对融资担保业监管体制的变化,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并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担保机制,进一步通过重组兼并加大资本和业务规模整合,在统一监管体制下构造全国性的担保协会以及再担保机构,同时借助“看得见”和“看不见”的“两只手”的共同作用,切实发挥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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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社会稳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小企业融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前言
我国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处于较为突出的位置。在金融危机带来的重要影响下,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一批中小企业因自身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信息技术,无法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最终一点点没落下去甚至消亡。而另一批中小企业凭借着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突出的管理能力,转危为安,化危险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要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必须以良好的外界条件为支撑,积累原始资本,抓住机遇,充分利用与政府和银行的关系,不断创新发展,从而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一)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受到国内外研究学者的广泛重视,所以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十分深入。国外学者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了大量的专题研究,并形成了相关理论。国外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有关理论:
1.信贷供给理论BaitensPerger认为,在贷款合同中应该不仅有利率规定,还应包制定非价格条件,来推动信贷发展;Stights和Weiss通过建立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模型,促进信贷供给关系。
2.关系型借贷理论中小企业的信贷信息不公开透明,导致西方国家的融资渠道更多地通过关系信贷的方式进行。以下的研究分析均是基于关系型信贷理论。Geenbaum和Thakor认为,银行可以作为监督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Nakamura强调,银行在信贷关系的信息生产方面是存在突出地位的。Bergerh和Udell则认为,关系型信贷方式是通过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来最低限度地降低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和信用值,增强银行的放贷意愿。
3.银行结构理论Banergee等通过提出“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两种假说,将中小金融机构定位为中小企业的可信长期合作伙伴,相较于组织结构复杂的大型银行来说,中小银行更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利于获取客户的“软信息”和发放关系型贷款。且相对而言,中小银行的贷款利率较低,更加吸引中小企业进行贷款。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相较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且落后。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成为了国内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得到广泛的关注。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认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融资难的根本原因;贾淑军则认为是信用能力,低中小企业家的声誉边际价值较低导致的融资能力不高;王智洁、陈莹则提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由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导致的,其中外部原因包括金融环境、金融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经营原则。而巴曙松重点归纳了中小企业自身因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中小企业负债率高、经济效益低的特点,一般银行不愿意进行受理;二是中小企业没有坚实的担保做后盾;三是中小企业的制度不完善,很难与银行确立新的信贷关系;四是低效行业新增贷款难。而王娟持有不同看法,分别从企业和银行两个层面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进行了研究分析。
2.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途径张杰认为应鼓励中小企业之间自身出资组建金融中介机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提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包括地区性中小银行、成立民间担保公司、借鉴美国经验和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体系,以及企业的评级征信机构,充分发展其作用;韩光道提出要充分协调中小企业、政府和银行三者的关系,促进国有银行与中小企业间融资的有效进行。综上所述,在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后发现,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解决途径的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解决途径提供经验借鉴,但目前有些研究结果已经不再能满足实践要求。
三、后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中小企业地位重要,但抗风险能力差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数99%,占就业数75%,占GDP60%,占税收50%,其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大局。在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冲击下,中小企业进行发展的战略计划越发重要起来,首先应该做的是加强人们对于中小企业的认识,要使大家明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进行中中小企业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结构进行分析,融资限制十分严重,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为了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根本得不到充足的资金。这种资源配置不对称,严重影响了融资和经济增长。
(三)中小企业权益性融资少,融资结构不合理
中小企业主要依靠债务性融资,通过向银行贷款活的资金,而权益性资金甚少,主要是由于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所引起的。所以才会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诸多困境,比如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性、低收益性与金融机构所遵循的风险规避原则相矛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融资成本偏高的矛盾等。
(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融资成本过高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单一,地位不突出,导致其融资能力十分薄弱。正因如此,才会使在对外融资过程中更倾向于进行企业之间的商业融资,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的速效融资以及其他非正规融资渠道。相较之下,这些渠道的融资成本更高,资金规模小,不具有规模经济。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中小企业一直以民营经济作为经济结构主体,相较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发展时间短,规模小,在公司内部并没有形成规范合理的治理结构,才会由此引发诸多不利于融资的影响因素。
(二)金融危机导致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大大降低
中小企业高比例的倒闭和违约、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小,单位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诚信意识不强,资信程度不高等等导致信用等级降低,融资难度进一步增加。
(三)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缺少对中小企业的有效支持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其制度规定导致资金供给不足,才会引发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由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所决定的金融体制,具有高度垄断的特点,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题,根本不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转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仍旧不利,如: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各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等制度,普遍缺乏拓展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基本上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四)缺乏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正因为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不重视与歧视,偏向于向大中型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等,日积月累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所以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且并没有能力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才会使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境。
五、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中小企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融资能力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产生融资困境的最根本原因。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想突围出融资困境,必须从自身做起,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整体经营能力,增强内在融资能力,将自身发展与政府的鼓励政策、产业发展方向等相结合,争取更多的支持。
(二)抓住后金融危机下投资机遇,提高企业信用等级
可以通过注意以下事项提高信用等级:依法登记注册,连续守法经营;争创荣誉资质,如企业各类荣誉、行业资质、管理认证状况以及银行信贷、税务信用等情况能增加企业信用度;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公益事业;遵守行业行规;改善财务管理;积极履行义务,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等等。
(三)抓住后金融危机下机遇,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要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首先要建立起高效、科学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等。此外要进行银行组织内部体系的创新,发展与中小企业相适合的金融机构,来稳定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减少民间借贷“体外循环”的风险、解决基层金融空洞化等问题。在政策方面,要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通过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允许贷款坏账的税收抵免,降低小企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增强银行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四)抓住后金融危机下机遇,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发达和无处寻求担保的问题。所以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加快建立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利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三重关系建立起担保机构,实现中小企业的融资。
(五)建立中小企业集群,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交易成本过高,因此,解决困境可以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如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进行风险投资等等。
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学理基础
1.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企业是相对的概念,它与经济环境中的大企业从事一样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银行拥有独立的账户。
2.融资的含义
我国对融资的定义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了定义。狭义的融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筹集资金,具体指企业对自身对资金的掌握程度,以企业未来的发展为基础作出科学的预测,通过一些渠道向企业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筹集资金,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在资金所有者中流动的一种拾遗补缺的经济行为。
二、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吉林省商业银行支持力度不够
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的接触为主,企业融资也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就导致了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但是吉林省的融资体制滞后,银行机构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全国水平,股份制银行的欠缺、外资银行以及民营银行的缺失,难以保证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需要。
2.中小企业缺乏信用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信用是市场经济保证经济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通常做不到遵守经济交往中的信用准则。具体表现为逃避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的监督进而进行现金交易以及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隐瞒企业真实债务情况。这些情况无疑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经营管理水平落后
吉林省中小企业缺乏现代的管理理念,任用家族成员来管理经营企业,其家族成员长期处于管理地位,而能力不一定能胜任其职位,长此以往难免对企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许多中小企业的资产有限、设备更新慢、服务水平差、在经营中追逐短期利益而不择手段也是导致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对策
1.完善吉林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对策
(1)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以电话为主的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以证券买卖双方面对面商议价格并成交的市场。证券市场可以面向社会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吉林省目前关于债券额度的法律法规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难以的条件进入不了证券市场,不能上市交易更不能发行债券,这就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这些中小企业能够在场外市场中进行交易。
(2)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分析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及做法,了解到民间资本对于中小企业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势必要加大对民间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一个井然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来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在整体上进行宏观调控,使得资本市场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
(3)建立使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相互流动的直接融资体系。中小企业的发展要经历初始期、成长期、成熟期、衰落期。在中小企业的初始期,资本少,人才少,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应该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使其在一个适合自己的发展的空间里融资,就是创业板。当中小企业发展到成长期和成熟期时,随着各项指标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此时应从创业板市场进入主板市场,进行新一步的直接融资。最后中小企业进入衰落期时,就可以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2.完善吉林省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对策
(1)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问题。参考美国经验,美国的中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的中小企业自身资质不高,生命周期短,缺乏中介机构作担保,所以我国更应该效仿这种模式,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2)完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是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其设立时间早,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不能充分规制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条款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条款相抵触,很容易引起法律在适用中的混乱。
结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对吉林省来说,对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首先,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制度是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基础,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制。第二,在直接融资方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完善债券市场等,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第三,在中小企业的简介融资方面,主要完善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和融资租赁制度,从现行的法律出发,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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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社会稳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中小企业融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本文就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建立健全财政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措施
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市县域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它们发展迅速,吸纳就业多,市场拓展能力活,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新农村建设、深化社会生产专业化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已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政策环境不完善,创业门槛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尚缺乏相应有效的配套措施等等,而其中,融资难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①金融市场不够健全,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②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③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特别是信用体系比较薄弱,信用担保机构商业化运作程度较低;④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客观效益相对较差,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服务产品的开拓,银行的制度安排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相匹配;⑤相当一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不够活跃,管理水平较低,信用意识较弱,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于企业发展速度,等等,都使中小企业面临成长的困惑。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性障碍,又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影响;既有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的因素,又有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多管齐下、加强引导,提升服务、综合推进。
一、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与城市、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管理诸多方面处于劣势。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体系,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从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信贷投向、网点布局等等方面,向县域中小企业倾斜,切实帮助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经过十余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现代金融体系,然而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其服务主要面向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信贷仅为其“副业”。依托大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在理论上意味着较高的融资费用与成本,因而适用的中小企业极为有限。因此,从中长期来看,有必要创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银行,专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之责。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较为可能的途径是在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区域性银行基础上改制创建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充分发挥其“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特色服务”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与信用社发展战略与国有商业银行趋同,市场定位模糊,极力与国有商业银行争夺大城市、大企业客户。从其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细分的观念来看,城市商业银行与信用社应调整发展战略,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目标市场,考虑到中小企业贷款隐性成本高的特点,国家应加强引导,给予适当补贴,调动中小企业信贷机构的积极性。同时,要通过改革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把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包括资金、税收、融资方面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主动作为,全面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目前,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产业选择、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法律保护、金融支持以及社会服务各个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这对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作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在当前国有银行的改革中需要重视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①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观念创新。应辩证地对待大、中、小企业关系,真正做到贷款行为准则以效益为中心,步出以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作为贷款依据的误区。对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应一视同仁,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比例。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投向,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修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从企业创办、生产经营、贷款回收全过程的金融服务,包括投资分析、项目选择、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市场营销等内容。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将极大地增强了客户市场竞争力,保证了贷款的回收,降低了信贷的风险。③主动参与中小企业改制与重组。中小企业改制与重组是盘活沉淀在中小企业中的银行债权的重要途径。通过资产换置及变现,部分银行贷款得以回收。要积极对照国家产业政策,运用金融产品支持中小企业转变粗放式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中小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此外,银行对中小企业改制的同时培育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实现银企“双赢”。当前,特别要主动适应国家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导向,下力气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积极运用金融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累自己的技术力量和经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要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工作调研,切实更广泛更深入地掌握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并结合金融业务的拓展,在政策扶持、改善环境、破除垄断、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意见、主动作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更好有成效的金融服务。
三、积极引导,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是导致其融资难问题而制约其发展的突出因素。所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快中小企业信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要着眼于诚信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诚信文化、诚信观念的培养和引导,夯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同时,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的社会化。当前,特别要注意联系县乡实际,扎实抓好创评“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农户”活动的推广,组织县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诚信档次、信用等级评定和欠贷情况及时掌握,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推广,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环境的改善。一方面,要着眼于营造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特别是面向县域、面向农村的各种金融组织,更新经营理念,改革机制体制,创新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小额信贷、联保贷款以及林地、资产担保等多种模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推动信用担保评估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特别是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实践证明,我市将乐等地采取“典当、担保、咨询、评估、拍卖、投资”六位一体的新型担保模式,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进一步借鉴推广。
四、精心运作,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股市中小企业板设立以来,为中小企业专设了一个新的融资平台,对中小企业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示范作用日益显现。我市不少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特别是生物医药行业一些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通过上市融资具有较大的潜力和空间。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专门班子,对列入全市重点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分类指导,推进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效益和质量,支持和力争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企业上市不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得到足够的发展资金,更重要的是由于有现代资本市场一整套严格的监管和风险保障措施,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迅速进入规范化的管理和运营状态,从而大大提高新兴企业的经营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五、形成合力,营造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组织引导,通过牵线搭桥、协调引导、精心组织银企供需见面会等,不断扩大中小企业项目融资、社团贷款和农业龙头企业小额贷款,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中小企业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注重品牌创建,通过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同时,要坚持诚实守信,提升自身融资授信的信用等级、信用程度,依靠良好的业绩、诚实的信用,赢得银行和财政资金的信任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要提升服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摘要: 本篇文章是由《 经济评论 》发表的一篇经济论文,(双月刊)1980年创刊,是由武汉大学主办的专业性学术经济理论刊物。主要刊登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方面的科研论文、评论、调研报告等。既重视理论经济学的研究,也重视应用经济学、新兴经济学和现实经济问题。
本篇文章是由《经济评论》发表的一篇经济论文,(双月刊)1980年创刊,是由武汉大学主办的专业性学术经济理论刊物。主要刊登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方面的科研论文、评论、调研报告等。既重视理论经济学的研究,也重视应用经济学、新兴经济学和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经济理论刊物。读者对象为国内外经济理论研究有员、经济部门管理人员和经济院校师生。
【摘 要】本文针对中小企业在持续发展中遇到了融资难的问题。从剖析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及其成因着手,提出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更好地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现状 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乐清市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促进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改善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及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较多的困难和障碍,出现不少问题。如产出规模小、技术装备率低、组织程度差、财务信息失真、融资渠道难、社会负担重、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等,因此,本文仅就中小企业在持续发展中如何解决融资问题谈点浅见。
一、乐清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成因
目前乐清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银行贷款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正在逐步增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从民间借贷中获得资金。
我市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政策是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比较容易获得贷款,而产值不到500万元,资信又差、经营风险较大、产品市场前景不好、效益差、没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就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往往要到民间借贷,筹资成本较高,有的甚至民间也难以借贷,使得经营更加陷入困境。
很明显,融资难是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较大障碍,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信用环境差。信用是经济主体在长期博弈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行为约束。当前我市的社会信用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序相比,是严重滞后的。近几年,逃废金融债权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信用问题,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银企互信的基础相当薄弱。
2.中小企业自身不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存有“惜贷”甚至“恐贷”心理,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有关。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设备简单、产品品种少、市场风险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决策者素质不高,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盲目性大,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抗风险能力弱,从而消化信贷资金的能力较弱,还有一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帐表数字不符,资信较差,财务虚假的现象普遍存在,给金融机构信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办理贷款手续烦琐。金融机构在贷款上一般都实行“三岗”分离政策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分离,相互制约,并严格制定了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一般都已上收,除个别基层分理处外,大部分基层分理处目前均无贷款审批权。
4.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从严掌握,影响贷款的发放。金融机构在新开户企业审批权限、授信程序、担保审批、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仍不能适应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要求。
5.项目贷款难度大。项目贷款一般附加条件较多,审批时间长、审批环节多。中小企业的项目贷款大多数是用于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面。
二、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
1.切实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一是金融机构要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把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是金融机构要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的积极意义。中小金融机构要把握经营方向,发挥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金融机构要走出信贷风险防范的误区,消除贷款“零风险”等不切实际的观念,树立贷款营销意识。四是改进工作作风,不要局限于到中小企业看报表、听汇报、算数据的结合,要深入中小企业,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反映和要求,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2.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与支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指导,使其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主面对中小企业业务比重较大的银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使其加强抗风险能力和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
3.设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新型金融工具。资金的融通需借助于金融工具才得以进行,已在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新兴金融工具,近年来才在我国国有银行开始试用。一些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还没有接触这些新型工具,特别是农信社由于金融工具不能满足多种需求,使得中小企业“惜借”。一方面,要对传统的金融工具进行调整、改进,使其在期限、种类上更适合生产规律的实际,适合中小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设计、开发新型的的工具,通过资金、期限、利息及金融工具的重新组合]剥离、分割等工艺方法,这样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需要,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
4.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的引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的核心是风险控制,作为金融组织之一的农村合作银行也不例外,除了政策性支持以外,农村合作银行发展也要符合经济规律,在既有经营目标和业务领域内自觉控制风险,体现其首先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性。
5.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基础服务。中小企业更有赖于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以便更好地得到金融政策的支持。对此,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一是组建中小企业同业公会,使其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经济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是鼓励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三是规范抵押评估、登记程序和操作规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制度机构。
6.人员素质的提高。首先是对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再次是分流不合格人员,最后是进行社员的普遍教育,提高其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根本上是要发挥农村合作银行的教育培训特色,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有效的用人制度,形成严格的约束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合作银行高素质经营队伍的形成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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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档案信息社会化的产物,建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目的是根据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配合,提高档案信息的传递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层次、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现如今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看出,档案信息的建设和信息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对信息的内容以及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原则来进行,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完善
一、 努力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现如今,社会群体接受信息的能力逐渐降低,主要是由于信息的分配方式和信息的传递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另外,信息设备的应用以及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逐渐形成将信息全体演变成信息的弱势群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生理性信息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比如残疾人,聋哑人以及老人和儿童等等。二是社会性信息弱势群体。比如一些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视力障碍的人员。由于信息的传递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活动,其受众范围也相对较广,档案信息的相关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加强重视,努力开展一些便民活动来实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平性与和谐性。现如今,从出现档案信息接收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上看,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无法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设备,同时严重缺少学习的机会。因此,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这一项目放置到具体的培训当中。从档案馆信息服务的工作性质上来看,其为最主要的信息存储部门,要在注重档案馆硬件设备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将档案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优化,努力营造和谐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
二、 丰富馆藏资源,方便社会利用
档案信息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其前提是要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档案资源和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增强馆藏的应用范围。从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来看,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服务对象也多是政府等相关的部门。这种档案管理和利用形式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做到服务与公众就要不断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并且加强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宣传。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或者是不和谐的现象就会造成公众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内容的价值,还丧失了档案管信息管理的作用。可见,逐渐丰富档案馆的馆藏,为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提供方便是档案馆所有工作人员努力的目标。
三、 依法治档,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现如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要实现依法治档,将法律作为促进档案信息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业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提升档案信息的服务性,已经成为档案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我国的档案信息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可以进行开放,但是如果归入到档案类别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为了完善这一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休闲式”信息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档案馆除了可以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还是人们精神文化的集成场所。因此,打造一种相对较为休闲的信息服务方式才能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想协调,减少公众对档案馆所产生的神秘感。这样,公众可以将到档案馆过去档案信息作为一种休闲的方式,真正将档案信息服务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另外,进行信息的加工和服务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的需求,使得档案信息更加受到公众的认可。将休闲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入到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现代技术的应用。现如今,最为直接和便利的方式就是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众多网民也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来获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档案馆的整体形象,还能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完善便民服务。
四、推进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进程,培育社会服务市场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
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具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概括起来,应该做到“四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首先要把用户的需求作为风向标,准确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其次要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强的技术事务服务,如价值评估鉴定、修裱、缩微制作、消毒杀虫等。第三要能将显性和隐性知识进行集成整合,有效地解决用户某方面急需的知识空缺,实现档案信息内容的增值。
(二)积极向新领域拓展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对档案的需求拓展到多个领域。中介机构要善于把握市场的变化,积极介入到新领域的档案服务中。如为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制定档案管理方法和体系,长期帮助其整理档案;代存、整理撤并企业的档案;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还有比如物业管理档案、信用档案、破产清算档案等多个领域都有待档案中介机构去挖掘开发。
(三)做好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档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比行政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唯有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做到公正、规范、守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用度,得到用户的认同,令用户满意。
五、总结
档案从其本质上来说,可以是社会的整体记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为艰巨。建立高效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层次性较强,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逐渐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和社会发展的互补,进一步拓展档案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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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科技融资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作为中小企业的尖端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的成败。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逾20万户,提供了全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中有47.6%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可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普遍的、关键的制约因素就是融资困难。
信息不对称、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少等因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作为一座震后重建的“新兴”城市,唐山市不再仅仅将工业作为复兴的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随着这座城市的崛起而萌芽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唐山市14个区(县)的2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走访调查,梳理分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当前国内外科技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方法与建议。
近年来,唐山市不断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到106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为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2013年8月28日唐山市科技局联合财政局,专门设立了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并制定出台了《唐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扩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以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但相比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这仍只是杯水车薪。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缺陷。
首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三高”特征,即高风险、高收益、高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不适合依赖银行贷款等传统方式进行融资,但是由于融资渠道的匮乏,又不得不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贷款,这种矛盾是造成其融资困难的首要原因。
调查发现,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自身存在三个弊端:
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观融资观念滞后,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
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限导致企业内部结构治理不完善。在笔者调查的25家企业中,有22家公司财务账目不清、财务制度混乱,无法向银行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条件不具备优势,资金需求占用时间长,未来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都比较高,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都不具备担保条件,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标准而造成融资难。
(二)创业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创投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创业投资的重要投资对象,但这种新生的投资方式发展还极不成熟。EZCapital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创投市场上公开披露的完成募集的基金规模陷入了近6年的最低谷,共披露上市事件89起,同比下降57.62%,共募集资金1 417.63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46.48%。创投市场的黯淡反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尤其是融资方面)。
在调查的25家科技型企业中挂牌上市的企业有8家,只有同方国芯(股票代码002049)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可见,唐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没有渠道从证券市场获得资金支持。此外,2013年唐山只有11个项目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共争取资金640万元,尽管2013年唐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首批启动500万元,但这些资金分配到每个企业也就区区几十万元,而对于众多没有政府资金支持的企业来说,融资之路更为艰难。
(三)外部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缺陷。
首先,唐山市对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衡量定价制度缺失。由于对科技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的评估和认证的标准制度不统一、不匹配,知识产权质押尚未规范形成,而且金融服务体系中缺乏相辅助的信用风险评级系统,这就很难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信贷成本增加,企业融资难度增大。
其次,市场融资渠道单一,资本市场融资潜力尚未全面开发。唐山市中小企业发展多依赖于商业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但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一般商业银行因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风险高、变数大、收益回报期晚等因素而提高贷款门槛或增加贷款成本。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内部也存在改革步伐不快、内控机制不完善、信贷激励机制不健全、金融服务手段偏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信用融资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此外,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不足,没有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量身”服务,导致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缺乏差别化、个性化的信贷支持手段。
(四)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首先,政策滞后且支撑力度不够。比如,唐山市在2011年才设立首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在2013年才出台《唐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难以及时满足亟需政策支持和弥补资金缺口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其次,体制上存在职能不理顺和职能缺失的问题。唐山市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遇到的资金、土地等问题时缺乏强有力的协调调度能力。再次,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无论是财政投入的总量还是发挥作用的效果与程度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分析。
美国企业融资中,政府直接参与的比例在逐渐减少,但美国政府通过多种途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首先是法律保证,早在195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中小企业投资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是信用担保,美国中小企业局(SBA)是负责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独立联邦政府机构。但政府的支持并非是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因素,Manigart S.和Struyf C.(1997)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初创期高科技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来源是企业家以及银行,但提供资金最多的则是风险资本公司及私人投资者,政府、院校以及其他公司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美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发达的风险资本市场。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调研发现,美国风险投资的资本金额占GDP的1%,但这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创造的直接经济贡献达到了GDP的11%。可见风险投资是一种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另外,美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高效的融资渠道。
(二)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分析。
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整体上体现了较大的政府干预性,偏向于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首先是对企业进行指导,其次是运用金融政策扶植企业,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等途径向企业提供低息科技贷款。日本也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从结构上看,日本建立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两级信用保证体系,这种对信用担保再保险及财政损失补偿的机制维持了信用担保的信誉,使大量原本融资困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从商业银行获得了资金支持。当然,日本的减免税收等政策以及完善的法律保证体系也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因素。
(三)德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分析。
与美国不同,德国的银行为全能银行,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贷款、有价证券发行、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针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特征,提供了多种有针对性的融资方法,而银行和企业互相持股,便于银行对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和提供更加适合的融资方式,这种关系型的融资方式有助于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紧密的银企关系也利于企业获取信用支持并降低贷款成本。此外,德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金融优惠政策以及鼓励出口等政策,这都为德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唐山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有106家,大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毫无疑问,在发展与扩张过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困境。Giudici G.和Paleari S.(2000)认为金融约束是高科技企业扩张和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尤其是对于小型高科技企业。Ullah F.和Taylor P.(2007)分析了英国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结论显示将近80%的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面临融资约束。为此,参考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唐山地区实际情况,本文提出解决该地区科技融资的新措施。
(一)加大财务与经营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度。
众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显示信息不对称是小企业融资最大的特征,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Revest和Sapio(2012)分析了欧洲科技型小企业的情况,结果表明信息不对称引起市场失灵,阻碍了科技型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唐山地区9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存在账目不全、财务混乱以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尽管企业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但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金融与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信任度。因此,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并加大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争取融资支持的重要前提。
(二)完善资本市场,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得到蓬勃发展在于其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尽管我国2009年成立创业板块,但截至2014年2月底,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总共才379家,且目前唐山还没有一所公司登陆创业板。因此唐山应该对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会有力地促进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会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同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改变传统信贷观念,尤其应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商业银行可成立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部,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细分信贷产品,例如浮动利率贷款、循环贷款、保理、福费廷等。另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问题,商业银行可开展专门的风险贷款业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成长增值以后,通过出售所持股份或期权获得高收益,对失败企业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只有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才能满足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为融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主要应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颁布相关倾斜政策,完善各项基础服务三个方面出发,三者协调配合实施,才能够有力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首先,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完善与制定相关法律,为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高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大信息服务力度,提高管理、法律、技术、融资等咨询服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充分发挥金融市场运作体系的作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促使融资方式多元化;研究制定《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有针对性地对部分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并予以相应资金支持。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为企业融资提供多种选择。
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其他融资方式,如信托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最后,完善并促进风险投资机制,尤其是考虑引进创投基金。Fabio Bertoni et al.(2011)用经济计量模型分析了风险资本投资的“治疗效应”与“选择效应”,结果表明风险资本投资对企业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如果唐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充分利用风险投资(或创投基金)所带来的巨大资金支持,其发展必将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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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融资难是长期以来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如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现通过分析甘肃省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提出了政府、银行、中小企业三方共同努力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社会普遍反映的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笔者在甘肃省金昌市进行了调研,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
金昌市地处河西走廊东段,祁连山北麓,北邻内蒙,南接青海,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直辖市,总面积96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五十万,城镇化率64.1%。金昌市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工矿城市,因盛产镍被誉为“祖国的镍都”。截止2014年底,全市共有中小企业833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主要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化工冶金、轻工机电、金属制造、采矿选矿、建筑建材、医药食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中介等行业,产品涉及九十多个大类三百多个品种,打造了一批特色鲜明的品牌产品,如:啤酒麦芽、“马记”牌瓜子、“金乐乐”牌奶啤酒、“天乐”牌糯玉米等二十多个产品获省局级以上优质名牌产品称号。
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金昌市包括金川集团公司等在内的838户企业吸纳社会就业14186万人,其中中小企业吸纳11032万人,占企业吸纳社会就业的 77.76 %,中小企业在吸引就业、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金昌市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还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2014年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36.4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87.3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7%。据金昌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调查,2014年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需求为195亿,贷款发放额占需求量的44.82%。中小企业贷款难也是显而易见的。
造成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
金昌市至今没有一家上市企业,除金川集团公司外至今没有一家企业发行债券,中小企业融资基本上单一指靠商业银行贷款这个“独木桥”。
1.产品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弱。金昌市的中小企业中,除金昌宇恒镍网公司等少数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能力弱。
2.企业管理制度混乱。很多中小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存在产权不清等管理混乱问题,这种混乱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经营风险。因此,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考虑管理混乱带来的风险而拒绝放贷。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财务人员的变动比较频繁,从而造成这些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同时,有些企业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帐,甚至多套帐。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
4.企业担保能力不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弱点使得银行在提供贷款的时候,通常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产担保抵押品。然而中小企业规模小,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致使银行无法放贷。部分企业土地属政府划拨土地,企业没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抵押品,无法满足银行信贷条件。
5.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部分中小企业或企业法人以前年度未及时归还贷款,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再加上企业财务报表缺乏真实度,银行不敢放贷。
尽管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在金分支机构先后都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也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中心,发挥管理灵活、业务简便的优势,拓展中小企业信贷领域。从总体上看,商业银行服务创新能力较弱,没有开发适合当地特色的金融产品,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少。缺乏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中小企业信贷人员谨小慎微,采取“为不错贷,宁可不贷”的作法。信贷投放集中度较高,有的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只提供给金川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几户企业。这既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金昌市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截至2014年底,金昌市共有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国有担保机构2家、民营担保机构6家。从注册资金规模看,注册资金1亿元的1家、5000万元的6家、2000万元的1家。2014年全年共累计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了387笔共计6.33亿元的贷款担保业务,仅占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余额的7%。这对数量众多、信贷需求旺盛的中小企业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十二五”期间,由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牵头,金昌市在甘肃省率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加大了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虽然这项工作目前尚不完善,但已经提供了社会化的信用查询服务。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级制度,只认可本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而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造成对中小企业重复评级,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伴随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去杠杆”过程不断深化,银行自身经营成本上升并向实体经济传导,实体经济贷款利率水平总体处于上升趋势,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利润率较低,无法接受较高的利率水平。
金昌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具有普遍性,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中小企业共同努力。
一是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大力宣传诚实守信企业,积极营造守信利益,失信失利的社会氛围。二是要积极鼓励引导和培育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全国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昌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壮大金融产业,聚集新的金融资本,通过规范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四是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使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力量;五是定期不定期的组织银企对接会,进一步增强政、银、企信息沟通,促进项目与资金对接,实现银企互利共赢;六是建立健全金融奖励制度,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激励和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七是举办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班,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企业管理、财务融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融资能力;八是要鼓励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并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进行奖励,激发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动力和信心;九是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降低贷款抵押品评估登记等中介费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应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切实把中小企业当“上帝”,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开展信贷产品创新。要立足金昌地方特色产业,深入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的调研分析,真正掌握企业的成长预期和金融服务需求,开展金融服务产品试点或推广,创立信贷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使其成为金昌的行业特色和知名品牌。二是改变对不动产抵押的依赖。针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的现实,将注意力转向占企业资产份额较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动产资源上,创新思维模式,设计业务流程,促进市场份额的扩大和销售规模的提升,从而形成银行和中小企业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三是建立第三方价值评估体系。交易只有处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下,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引入第三方,对中小企业仓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评估之后由第三方进行价值确认,以确保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和贷款金额确定的科学性。四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金运营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这就要求创新信贷产品必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首先,企业必须在金融机构中建立监管账户,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确保还款的安全性。其次,质押物必须由金融机构确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押物安全。最后,金融机构要通过评估仓单的实际价值,规定置换期限,严格动态调整质押率,防范价格波动风险。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小企业要想彻底摆脱融资困境,单靠外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的改善是不够的,还必须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素质。一是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大力开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应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粗放型、无序性向集约型和标准化的过渡转换。同时,中小企业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产业,加大科研投入,以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建立自身高速发展和有效信贷支持的良好循环。二是中小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三是拓展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融资观念,善于利用多种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除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外,积极拓展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四是中小企业间加大整合和兼并的力度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前,中小企业应该抱团取暖,通过优势互补、强弱互补、强强联合等方式,在解决融资困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物流等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复杂的,要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绝不能靠一朝一夕之功,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要政府、银行、中小企业长期共同努力,相向而行,这个问题就会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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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指宪法权利的规定形式所形成的体系,它是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其后的四次修改已经基本构建出一个日趋完善的宪法权利的体系。但是,中国宪法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条款仍不健全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比较混乱且没有形成完整性的系统。这导致既无法对既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也无法依据既有权利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不利于对中国宪法权利的保护。因此需要从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及宪法判例等数个方面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以期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整体完善做出一些尝试性的努力。
关键词:宪法权利;形式体系;完善
宪法权利,一般而言,是指由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人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体系则是指由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的人的基本权利所构成的完整的体系,它是一个整体,包括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体系、宪法权利的救济体系及宪法权利的限制体系等数个方面。作为对人权最权威的确认和保障,宪法权利体系在一国的人权保护和救济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
中国1982年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规定的具体体现。八二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正以后,宪法权利体系的规定已经日趋完善。但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条款仍不健全以及宪法未列举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比较混乱且没有形成整体性的系统。
所谓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指宪法权利的规定形式所形成的体系,它是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例如,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是通过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列举条款、概括性条款、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就构成了美国人民宪法权利的完整的形式体系。目前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和宪法性法律。但是,仅有这些无法构成一个完整完善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因为这一形式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既无法对已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也无法依据既有权利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这对于我国宪法权利的保障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即是试图探讨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的路径,以期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整体完善甚或重构做出一些尝试性的努力。
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作为宪法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特殊意义。如果一国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不完善,极易影响宪法权利内容体系的效力,譬如即使宪法权利的内容规定的非常全面,但由于缺乏推导的基础,既有的宪法权利会很快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诞生大量此前未有的新权利;或者虽然宪法权利得以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却没有权利保障和救济的具体程序,导致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没有救济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完善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是更有效地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我国目前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相当不完善,下面笔者将从数个方面讨论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纲领性原则
在宪法的权利列举条款之前,应当以一个纲领性的人权条款作为国家保护人权的基本准则,[1]以此为基础来展开对宪法权利的列举。这样的一个纲领性原则其实是作为一国保护人权的宣言性条款而存在的,它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宪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目前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这样的纲领性条款。如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1978 年《西班牙宪法》第十条第一款也规定:“人的尊严,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是政治秩序和社会和平的基础。”中国在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建立起中国宪法权利的纲领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表明了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承担的责任。
2.权利列举条款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中都有具体的权利列举条款,这些条款对国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列举,作为宪法和法律对人权进行保护的依据。中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广泛列举,基本涵盖了关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实体权利内容的规定上应当说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权利列举条款中,中国宪法缺乏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
依据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理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国维护正义的程序的完善程度。正当的法律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确定了法律的运作机制,[2]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权利列举条款中规定宪法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条款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程序性权利本身就是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确立了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有效地保护了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我国宪法仅对宪法权利中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秘密”的权利规定了程序性保障,但是对于其他大部分的宪法权利则缺乏程序性规定。这导致宪法权利的保障缺乏“正当程序条款”所确立的程序性机制,因而在遭受非法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因此,建议在宪法的权利列举条款中增加一个概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作为宪法权利保障的制度性支撑,[3]以强化对宪法权利的有效保护。当然,仅有这样一个概括性的程序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建立各个宪法权利具体的程序性保护条款,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3.概括性条款
作为对宪法权利进行保障的重要依据,列举性条款对宪法权利进行了广泛的列举。但是,众所周知,对宪法权利的列举再全面,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人权。更何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还会逐渐产生新的权利。如果仅仅依据列举性条款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但是,也不能每隔几年便修改一次宪法,把新产生的权利写入其中,因为这样不但会严重损害宪法的确定性,破坏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判断,而且会大大降低宪法的权威。如果要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在宪法的列举性条款之后,再增加一条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作为对其他权利进行推导的依据和基础,如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新权利产生并需要得到宪法的保护,便可依此条款进行推导,从而化解宪法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这样的概括性条款在许多国家都有规定,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前八条列举了大量的宪法权利,同时在第九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修正案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便是两条典型的概括性条款,正是以此两条条款为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在随后的二百多年中通过解释宪法大大完善了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但是宪法本身却几乎没有改动,从而很好地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在宪法中添加这样一条概括性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宪法权利的内容,并在不对宪法文本进行改动的情况下将新产生的权利吸纳和包容进来,从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维护和保障宪法权利。所以,有必要在中国宪法中增加这样一条概括性条款。当然,该条款的有效落实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就中国宪法而言,增加这样一个条款仅仅是为推导新的宪法权利提供了依据和可能性,但如果没有宪法解释机关积极行使宪法解释权,该概括性条款仍然不能得到真正实施。
4.宪法性法律
纲领性原则、权利列举条款和概括性条款基本构成了宪法权利的比较完整的形式体系,但是,这些条款仅是对宪法权利的粗略规定,并没有对相关的具体权利进行详细阐释(例如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边界等等),尤其缺乏具体权利保障和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这就需要宪法性法律进行补充。宪法性法律可以对宪法典中规定比较简单的宪法权利进行扩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扮演宪法解释的角色,从而在恰当的时候有效扩张宪法权利,加强对权利的保护。而且,宪法性法律可以详细规定有关宪法权利的程序性条款,包括宪法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条款,这对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及促进宪法权利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例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及《情报自由法》等法律详细规定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美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获取政府信息受阻的救济方式,从而防止了美国政府的黑箱政治并有效保障了美国公民的知情权。
但是,中国关于宪法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仅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限的几部,而且这几部法律的规定对于宪法权利的限制超过保障,根本不能满足对宪法权利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要增加关于宪法权利的宪法性法律的立法,为具体宪法权利的保护提供更为直接有效的依据。
5.宪法解释
正如上文中关于“概括性条款”的论述所言,宪法权利的列举性条款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宪法权利,而不断的修宪又会损害宪法的稳定和权威,因此必须设立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从而建立宪法权利推导的基础。而一旦出现需要从已有权利推导出新权利并加以保护的情况,便需由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已有权利和概括性条款对宪法进行解释,从而推导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权利,这便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增强宪法的适用性,使宪法在不改变文本本身的情况下有效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有利于具体宪法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的明确化,因而成为目前各法治国家扩展宪法权利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美国最早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而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利用其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权依据“权利法案”推导出一些新的所谓“默示权利”,从而完善了美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欧陆地区则主要是利用宪法法院作为其宪法解释机关。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确立了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1949年以来,全国人大会从未行使过宪法的解释权,而且也没有通过解释宪法来完善宪法权利的内容体系。因此全国人大会有必要充分行使宪法赋予其的宪法解释权,从而有效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以其作为扩展宪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6.宪法判例
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宪法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但是,全国人大会对宪法进行解释必然是在某种社会现象与宪法既有规定的冲突达到极为剧烈的程度时才会进行,其反应仍然滞后于社会现实状况的变化和发展。而对社会现实能够做出更为迅速的反应的显然是司法部门,因此,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判例能够快速地应对现实状况并指导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作为保障宪法权利的重要制度,宪法判例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契约神圣,“《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确立了新闻自由,“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权这些判例都有效维护了美国人民的权利并极大影响了美国的宪政进程。
然而,清末中国法律改革所依据的是欧陆的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更为崇尚的是编撰法典以尽可能的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没有成为中国学习的对象。1949 年后中国主要模仿苏联的立法模式,仍然是重视法典编撰超过司法判例,因此迄今中国仍不承认判例法。1955 年最高法院关于宪法不宜直接适用的批示使得在司法中直接适用宪法成为不可能,因而更不会有宪法判例的产生。但这并不表示中国根本不存在宪法适用的情况,像2001 年最高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宪法关于教育权的规定,而且在各地的司法审判中也存在大量间接适用宪法的情况。由于最高法院的批复对于各地法院都有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齐玉苓案实际上成为一个宪法判例,指导着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因此,由最高法院将各地宪法司法适用的典型案例编入最高法院案例集使其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中国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7.部门法
宪法性法律和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使宪法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得以确定,同时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建立了可操作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和救济性条款。但是,宪法权利的实现仅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许多宪法权利还必须通过具体化为各种民事、刑事等权利并通过部门法加以保护,在目前中国尤其如此。由于中国至今仍未确立起宪法诉讼机制,许多宪法权利的保障不可能通过直接诉诸宪法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宪法权利具体化为部门法权利的立法和保护。但是,中国宪法规定的数十项基本权利大约还有一半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加以保护,这使得宪法权利遭受侵害后无法依据具体的法律启动救济程序,对于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显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应加快宪法权利具体化为部门法权利的步伐,使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得到相关的救济。
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完善需要以上几个方面的互相协调,任何一个方面要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都必须有其他方面的配合,譬如列举性条款的落实需要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概括性条款必须有宪法解释才能真正成为权利推导的依据。任何一个方面如果得不到其他制度的配合,不但不能切实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而且极易沦为虚假的幌子,成为专制国家架空宪法权利的手段。所以,中国宪法权利形式体系的建构亟需注意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以更好的发挥其整体效用。
正如笔者在文首中所言,宪法权利体系是一个整体,本文所述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这一整体的几个子系统之间形成一个有效互动相互配合的完整体系,其中,本文所述的宪法权利的形式体系主要为宪法权利内容的确定和延展确立一种科学的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部分程序性保障和救济体系的内容,从而为宪法权利的实现奠定基础。但是,仅有这一形式体系显然是不够的,其他几个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形式体系效力的发挥。如何建构宪法权利的其他体系,如何将这几个体系构成一个协调配合的整体,仍待学界的研究探讨,惟愿本文的论述能有助于对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的进一步研究。
[1] 薛小建.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J].法律适用,2004,(5):33-37.
[2][3] 刘旺宏.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略[J].江苏社会科学,2006,(5)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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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中央对地方算账方法原因,中央对天津市的返还额占市实际上划中央两税额比重逐年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不断增加,国家、省各项财政民生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支出需要明显快于收入增长。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问题探讨
党的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就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大力发展经济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财政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受体制、机制因素制约和地方发展客观实际等因素影响,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不清晰,地方财政保障任务日益艰巨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比重较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有限,公共财政保障资金来源不足。以天津市为例,天津作为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目前仍以工业为主体。由于财政体制原因,工业税收地方留存比例小,影响天津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特别是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集中了地方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收入,并给予地方政府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政策。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中央对地方算账方法原因,中央对天津市的返还额占市实际上划中央两税额比重逐年降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事权不断增加,国家、省各项财政民生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支出需要明显快于收入增长。加之国家政策调整往往是在预算执行当中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多年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于国家只对平均养老金提标水平40%进行补助,人均提标额的60%需要通过保费的增收和地方财政补助解决。此外,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政策,公益社会事业类国债项目建设等,都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
(二)部分财政保障标准与地方实际不协调
国家出台部分财政规定时实行一刀切政策,而未能充分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先后、经济结构等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中国部分东部沿海城市与其他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时间有先后,部分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已取得显著成就,但其他地区目前仍处于发展进程中,而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要求所有地区土地出让收益提取10%用于教育支出。这样发展,财政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资金就所剩无几了。此外,部分部门或地区在研究制定相关支出政策标准时,往往参考其他发达地方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从而导致相关政策超出了地区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
(三)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仍需进一步规范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过宽,且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在制定财政保障政策时,往往将凡是与社会大众相关的全部界定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范畴,而忽视了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阶段性差异。其次,财政资金供给仍存在“越位”现象,部分领域是否应由财政保障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供暖、自来水等公用事业,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财政应予保障,但对于涉及生产经营的,不应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最后,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的各项支出应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但目前很多区县受财力规模限制,大量刚性支出缺口需市本级帮助解决。而且有些个别地区逐渐形成了依赖意识,已有刚性增支便向市本级、省本级“等、靠、要”,对省、市本级的正常预算执行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探讨
(一)以公共化为取向,科学界定财政保障范围
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即满足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社会的公共需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保证履行其职能的基本要求,诸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等保证政权运转需要以及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基础科研和环境保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需要。满足这部分需要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具有相对固定的性质,可以称之为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二是其余的社会公用需要,诸如高等教育、应用性研究等,这部分公共需要有明显的“公共选择”性质,是否要由政府来满足,受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居民的公共消费偏好、政府的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以称为一般公共服务。
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应以公共化为基础,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保障重点,不宜不考虑地方实际而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四面出击,最后导致哪个也没保障到位的局面。一个地区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程度直接相关。针对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和我市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在现阶段财政收入与财力仍显不足的情况下,公共财政应重点保障人们生存、安全、教育等最基本的需求,并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实际,循序渐进。
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应与财政脱钩,逐步走向市场。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范围,坚决清理不符合财政供养条件的人员,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努力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二)以均等化为主线,努力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和支出标准体系
中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字面理解为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了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和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构均等。相比之下,结构均等更重要。
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理解:
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这个均等化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等,对其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必须由政府托起来。
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
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
这三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虽然是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减弱的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提供保障的彩礼也越来越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低标准是必须的,也是恰当的,这种标准承担了基本的保障责任,最大程度上保障和刺激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为要想过好日子,必须靠自己努力,这就给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平均标准使大家不用奋斗,就能过上中等水平的生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发展动力,这种标准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道德水平较高,生产力高度发达,政府财力比较雄厚。相等的标准是共产主义的理想标准,也是社会主义奋斗的目标。社会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均等。
现阶段就各地方财政保障的标准来说,由于地方财力普遍有限,对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应该秉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循序渐进。满足民生需求应从公共产品的设计定型起步,从满足本地区社会公共需求出发,首先从本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及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财政实力差异较大,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度可以不完全相同,地区之间不应不切实际地盲目攀比。同时,要逐步建立动态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实现社会保障水平、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公益场所、人员工资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使全市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科学的保障方式
对教育事业要区别不同层次给予差别保障,义务教育应由政府全额保障,非义务教育应采取市场为主、政府补贴为辅,通过“公立与私立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办学模式,实现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对科研支出要区别性质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基础研究要由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应用研究要用法律形式保障研究者权益,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政府要参与基础科学与科学研究的生产,鼓励和引导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基础科学和考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医疗卫生支出要根据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基本医疗要采用个人付费、企业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特需医疗应立足于消费者个人付费,建立“公立与私立医院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体制模式,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多样化发展。
(四)支持经济发展,巩固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的财力基础
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是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在地方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需求的基础上,财政应视财力可能适当安排支持经济发展及相关建设性支出。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利用贴息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要根据基础设施类型和区域的不同,强化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公共设施、公共工程、其他交通部门性质上的不同差异,在成本确认、成本补偿方式等方面确立不同的支出政策。对道路及交通的成本补偿可采用收费、收税及其他方法;对自然垄断的基础设施要进行价格管制;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采用财政投入,其他可采用财政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社会资本投入。
(五)强化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要进一步做大收入规模,努力提高税收收(下转105页)(上接93页)入比重,不断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经费审核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管理改革,统筹政府各项财力资源,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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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差,有形资产少,严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数额和期限。而知识产权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的复杂性和风险变现的困难性以及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影响其整个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填补立法的空白,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等等,本文就此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现在正在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为了其的重要资产,更是其质押担保的核心。但是现在起步较晚,问题较多,还有相关的制度建设还待治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限,融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的本身风险和变现的难度都影响了整个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发展,只有协调好的银行,政府,企业和保险的各个部门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的知识产权的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小企业的融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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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的概念和定义并非如数学公式样有标准形式,通常是基于观点人自己的理解和体会,即使是营销管理学大家,通常也会不断更新自己对于市场营销的定义,看待任何人,任何所谓定义都需要持有审慎选择的态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完善中小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思考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受到了很大阻力,尤其是在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下,中小企业对营销管理较为抵制,极大阻碍了营销理念的引入,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很大。因此,我国中小企业要逐步朝着营销型企业方向发展,既要为企业营销管理奠定人才基础,同时还要构建良好企业文化氛围,让中小企业营销管理有更好的组织基础。
(一)市场营销观念落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在思想上没有跟上时代发展潮流,市场营销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短腿”现象。尤其是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市场营销管理只停留在概念理解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导致中小企业市场营销难以取得较好效果。
(二)忽视消费者基本需求
很多中小企业将产品作业市场营销工作中心,忽视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一直以来,中小企业仅仅关注产品生产过程,以产品为市场营销中心。企业经营发展时,先要做好产品生产计划,并以此制定营销计划,并根据既定计划进行各项经营活动[1]。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很快,竞争形势相当严峻,这种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势必要做出相应调整,以消费者实际需求为中心,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加强控制与管理市场营销工作,从而更好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三)企业营销手段落后。大多数中小企业未能运用现代化营销手段,在工作中依然采用落后的营销模式,这样让企业掌握市场信息的能力受到制约,造成企业在作决策时存在一定失误。另外,很多企业盲目跟风,在开展营销工作时未能从企业实际情况及市场环境入手。比如,有些企业盲目开展打折促销活动,这些企业未能详细分析市场需求特点,制定的营销方案缺少针对性,未将自身能动性调动起来,制定适合企业本身的营销方案,往往是花了很多钱,销售业绩虽然增加了,但利润却没有增长甚至有所下降。
(一)转变营销观念,创新营销意识。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小企业要想让营销工作更具针对性,就必须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和出发点,认真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现状与特点,掌握消费者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包装和营销工作中与当前消费者现有的或潜在的需求相结合,合理配置现有人力资源,构建健全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广告定宣传策划,让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及产品特点,从而实现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同时,中小企业必须重视产品的售后信息收集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的信息,即可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营销责任,让消费者感到关心与尊重,增加社会影响力。也可以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找出现有产品不足之处,作为下一代产品的研发基点。
(二)科学制定营销计划与方案。在制定营销计划与方案时,要做好对未来市场的预测,并根据主要竞争对手的经营战略,有针对性的实施制定的营销方案[2]。另外,所制定的营销方案要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在制定长远战略目标时,要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企业所要实现的目标,比如市场占有率、销售额、销售增长率及利润等短期目标。短期目标一般为一季度或一年,在制定过程中要将企业短期营销策略、促销方案及促销活动包含在内。在目标制定后要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营销工作,同时要通过定期的市场检查和营销分析会议,加强营销执行进度控制,并根据营销活动执行效果及时调整方案,以确保短期营销目标的实现。
(三)运用网络营销手段。据媒体报道,截止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的规模已经超过8亿,网络交易金额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国内消费者对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认同度不断提高,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适应本次经济发展潮流。
企业传统营销手段一般是通过用电视、杂志、报纸等刊物进行宣传与推广,还有名人宣传与上门营销等方式。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这种简单的一对多的宣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竞争的需要。中小企业要不断学习与应用新的网络营销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品营销活动,精准、高效、个性化地满足客户在购买前、中、后三个阶段的需求,这样既能减少企营销成本,还能有效提高营销业绩。
总之,消费者需求是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根本,处于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中小企业要及时改变原有的市场营销观念,必须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将现代互联网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工作中,从而实现自身的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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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投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路建设; 投融资体制; 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5.继续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一旦到期,要停止收费。对与高等级公路并行的一般公路,要充分运用道路级差效益原理,今后不应再建设收费路,为人民群众提供使用选择。
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但基层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主体,要破除等、靠、要思想,积极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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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承包耕地所种植苗木权属及融资担保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承包耕地所种植苗木权属及融资担保问题探析全文如下:
探讨研究非公有制林木种苗的发展战略,对于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农民利用自家农耕地或所租赁耕地种植苗木的行为非常常见,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林木种苗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多层次发展林木种苗的良好局面,促进了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种资源的流转和重新配置。但受限于苗木权属存在的一些法律障碍,以苗木进行抵押融资仍然困难重重。如,对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对苗木与其所附着耕地的关系如何认定,苗木的所有权及抵押担保如何实现等。只有解决上述问题,农民发展苗木产业、买卖苗木、以苗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等相关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对于苗木的法律规制
1、种子监管立法实践。
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此后,各地先后制定了《种子法》的配套法规,国家林业局也先后颁布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15个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200多件配套规定,200多项地方标准,以《种子法》为核心的种苗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种子法》与《森林法》。
《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从法律规定来看,苗木应属于《种子法》的规制范围。而《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法律规定来看,苗木和林木分别受上述两部法律规制,但在实践中,农民在耕地上所种植苗木相比企业或国有林场初次培育的林木,往往具有苗高、面积大、宜成林等特点,与林木并无明显的区分界限。
3、农民所种植苗木如何界定。
在法律层面,对农民在其耕地上种植的苗木应适用《种子法》,其不属于《森林法》的规制范围。首先,农民种植苗木的本意在于通过培育苗木良种并最终出售获利,其种植行为具有明确的营利性和短期性,对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造林行为。其次,农民在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其所依托的空间是耕地,不存在对既有林地的破坏、利用等情形,不属于《森林法》中所规定的“在所承包既有林地进行林木培育种植”的行为。再次,要达到《森林法》所规制的“林”的标准,应满足社会一般人对“林木”在株高、属地、面积、间距等方面的认知条件,在感官认知上与苗木不同。
(二)农民在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
1、农民的种植行为是否属于苗木生产行为。
《种子法》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四证一签”的管理制度,第20条、21条规定了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和生产的单位及个人所应达到的条件,如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等。从规定内容来看,《种子法》对种子生产者的规制,意在严格监管种子的初次生产者的初次育种行为。初次生产者主要包括能够进行试验制种、专业开发和检测等的生产单位和企业;初次育种行为即通过在母树上采集种子(颗粒、幼芽、可繁殖的根茎)并进行商品化繁殖、培育的行为。
在实践中,农民在耕地上所种植的苗木基本上都是已经被初期培育成功,且已达到一定株高(一般在30cm以上不等)的商品苗木,其来源主要是国有林场、苗圃和苗木生产企业。因此,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不宜适用《种子法》第20.21条的规定,即不宜将种植苗木的农民认定为苗木生产者。
2、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种子法》第26条规定,我国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在29-38条规定了种子经营的相关条件。从29条的内容来看,“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等条款都明确的指明了其规制的对象是具有营业场所、专门从事种子销售的公司、企业等专业经营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种植苗木的农民不宜被认定为种子经营者。
3、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繁、自用的行为。
《种子法》第27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该条并未对“自繁、自用”和“常规种子”等概念做出限定。但从文义理解,农民种植苗木普遍为大规模、商品化种植,所购买的种苗并不是农民自己繁殖而来,也不是为了自己使用,不宜认定为“自繁、自用”。同时,农民所购买的初级种苗大多为松树、柏树等《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所包换的林木种类,不宜认定为房前、屋后杏树、杨树等的常规种子。因此,农民在耕地上成片种植苗木的行为,不宜适用《种子法》第27条的规定。
4、农民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适用《种子法》第39条。《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结合上述分析,农民购买苗木并进行种植的行为宜认定为“购买种子”并使用的行为。购买种子并在耕地上进行二次种植的农民应认定为苗木初级种子的使用者,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并使用种子。
5、农民种植种苗的行为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在耕地上种植苗木并出售的行为仍在《种子法》的调整范围内,但其并不符合《种子法》所规定的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即农民在耕地上种植、出售苗木的行为并不受《种子法》的限制,无需满足《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所应具备的条件,在具体适用《种子法》的条款上仍然存在盲点。
笔者认为,农民购买初级苗木并在承包耕地上种植的行为,是一个将成活率低、不宜直接造林绿化的苗木进行二次培育,将其经过数年的时间培育成适合造林绿化的农业“产品”的过程,对于退耕还林、生态保护、环境绿化和农民致富等都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应加以鼓励和保护。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农民购买初级苗木的行为,应适用《种子法》加以规制。对农民在其承包耕地上二次种植的苗木,应结合《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按照农民的一种特殊农业“产品”来对待,对其规制也不应简单、直接适用《种子法》相关条款,而应从保护农民权益、鼓励农民苗木种植积极性的价值选择出发,通过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加以指导,以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盲点和不足。
(三)如何界定苗木与其所附着耕地的关系
1、在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我国《农业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3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民在承包耕地后,有义务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从实践来看,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同时,由于苗木的根系浅,且一般都是栽种3-5年后出售,且由于农民对苗木一般都会给予精心照顾,在施肥、浇水、除草等方面相对而言更加周到细致,不会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因此,从实践和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农业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合法的农业生产行为。
2、苗木所附着耕地的权属。我国《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从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集体与农户签定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农户对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享有经营权,不享有处置权。农民所承包的耕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3、苗木所附着耕地能否抵押。《物权法》第184 条同时禁止土地所有权和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2 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农民承包的耕地不能被用来抵押或者抵偿债务。
(四)苗木“物”的属性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1、如何认定苗木“物”的属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关于不动产,在法理上有分离说与吸收说之分。在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上,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同时,动产和不动产有时可以相互转变,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被采摘之后就会变成动产。
在界定不动产与动产时,“除依物的自身属性为基本判断标准即凡具有不可移动性者均为不动产之外”,还应考虑“一体性”标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体现了这一点。《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因此,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苗木这一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宜被认定为不动产。
2、对苗木抵押权的设定。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5条和《担保法》第34条、第38条规定,在苗木上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通过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且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3、苗木所有权的实现方式。通过对《物权法》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解读可以看出:对于一部分不动产的物权,国家采取强制保护主义,即对于这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国家通过立法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确权。这类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典型代表是房产证、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对于另一部分不动产的物权,国家并不进行强制保护,即对于这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国家在立法实践中不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而是认可所有权的事实状态。对于这类事实状态的不动产物权,其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形式,即权利人对自己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主动加以证明,其所有权证明形式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证明、农村集体组织的证明文件等形式。另一种是被动形式,即对该类不动产物权进行公示或不作为,当有第三人对该不动产提出所有权主张时,由该第三人加以证明。
因此,对于苗木这种不动产,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其物权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在其上设定抵押权时,可以通过初期购买合同、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证明、农村集体组织的证明文件等形式来表明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简单来讲,当某自然人主张对某块耕地上的苗木享有所有权时,其可以通过在当地乡镇府或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邀请若干村民作证、出具其苗木购买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加以证明。如抵押权人对此存有疑虑,可以要求抵押权登记机构进行一定形式的公示,通过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加以证明。
4、以苗木进行抵押时的登记。通过对《物权法》第187条和《担保法》第41-44条规定进行解读,不难得出,就苗木这种不动产而言,首先,其不属于《森林法》所调整的“林木”的范围,因此,不应使用《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担保法》第43所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其抵押权的登记部门应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人在根据《担保法》第44条规定出具自己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在当地乡镇府或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邀请若干村民作证、出具其苗木购买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加以实现。
(五)苗木的价值评估
从立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只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试行) 》规定了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办法。但该办法所要求的资质过高,且目前各地建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苗木这一特殊林业资源类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苗木的资产评估,其一般可以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实现,即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因此,对苗木的资产评估,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一般性的社会评估机构加以实现。
综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在其承包的耕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农业生产活动。其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基于此可设定的担保物权完全可以实现,其资产评估也具有可操作性性。农民在其二次种植的苗木上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融资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障碍。
(一)直接以其所种植的苗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一行为可通过以下流程实现:通过在当地乡镇府或村集体组织开具证明、邀请若干村民作证、出具其苗木购买合同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方式证明对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完成融资。从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实现这一流程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障碍,但从实践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且审贷条件较为苛刻,使该种融资行为难以实现。
(二)加强农村征信基础建设,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积极构建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四个机制”,即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农村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和农村征信运用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组建农村小额贷款中心,积极推广对符合信用户评定条件的苗木种植户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三)推广应用“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模式
苗木公司提前签订苗木定向收购合同。农户负责苗木的种植、管护,保证苗木的质量,承担苗木灭失、损毁的风险;苗木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在苗木生长达到合同约定规格、质量等要求后,定向收购农户种植的苗木;苗木购买方根据市场行情评估并与农户协商苗木的市场价值。农户基于苗木定向收购合同,与苗木购买方协商,由苗木购买方为其融资行为进行担保,并通过所融资金迅速扩大再生产。
(四)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比照工业企业担保公司的做法,发挥市担保协会的平台作用,对农业、农村担保公司给予财政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企业担保公司贷款、村级农民担保公司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种植苗木的农户在以所种植的苗木进行抵押担保的基础上,联合多名苗木种植户形成联保关系进行贷款融资。该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了苗木灭失、损毁的风险,通过苗木种植户之间的联保,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抵押权的实现。
(五)探索开发“信贷+保险”产品
针对苗木种植农民意外伤害风险,采取“农户+小额贷款+小额保险”的运作模式,在银行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民配套提供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农户以苗木进行抵押融资难的问题,积极探索开发“农户保单质押贷款”,通过财政补贴,农民凭借所种植的苗木向保险公司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单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如果农户在还款期内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还款,保险公司在损失范围内替农户向银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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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分析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难的原因,最后从中小企业自身和政府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银行贷款信用
中小企业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力量。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视。
目前,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同时,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0%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为缓解就业压力。另外,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的。
然而,中小企业享有的银行贷款资源不到1/5,而且,这些资金基本上是短期的,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中小企业比较难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据统计,只有2%-3%左右的中小企业才能拿到两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
1.自身经营风险较大且信用观念薄弱。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自有资本较少、负债较多、生产技术落后,企业经营面临较大的风险。而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日益强化,使得许多基层银行存在“惜贷”心理,信贷员为了避免日后的企业违约风险,便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以减少坏账隐患。加上中小企业信用观念薄弱。许多中小企业还款意识淡薄,人员素、还款能力差,银行更愿意贷款给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因此种小企业融资面临很大的困难。
2.财务不透明,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许多中小企业财务透明度低且不规范,加上多中小企业还款能力差、还款意识淡薄,银行对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贷款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情况难以了解,不敢轻易提供信贷支持。此外,中小企业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寻求担保非常困难,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如果不能提供抵押和担保,中小民营企业因难于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获得贷款的机会大大降低。
3.金融危机的影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波动较大、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而人民币升值,使得国外需求量减少,企业出口量减少,这就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此外,银行本身受到次债的影响,加上房地产按揭贷款的坏账大幅提高,从控制自身风险角度出发,惜贷现象非常严重,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成本大大提高。
中小企业融资畅通离不开政府的扶植和支持,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及完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确保中小企业的权益,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
2.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风险防御机制,各级财政应该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再担保制度,建立再担保基金,帮助担保机构分散风险;鼓励不同经济成分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的投资,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3.尽快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改变中小企业融资单一依赖银行的局面。
一方面,要积极开发国有银行对中小银行的信贷支持措施,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业务,加大贷款投入。另一方面,要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各种中小金融机构和完善现有银行功能,构建新型金融体系。此外,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不同的个性化的融资产品,加大金融产品研究和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4.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资金支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等,对一些高新技术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国家可以调拨更多的专项资金支持,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保障。
(1)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建立透明真实的财务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要切实提高其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遵纪守法、讲求诚信、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拓展融资渠道,多方面进行融资。逐步规范民间融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补充途径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广泛吸收利用各种闲散资金,获得良好的资金支持。
(3)规范内部管理,减少资金占用。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生产,降低原材料、运输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支出,尽量减少库存,实施规范化生产,提高生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还要及时销售产品,回笼资金,提高资金流转率,此外还应该加强应收帐款管理,降低坏账率,从而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
(4)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中小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才能有足够的利润偿还贷款,也才能取得银行的信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不要盲目投资,保证资金链的合理运行。
[1]付峰、张在旭.紧缩货币政策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财会通讯2009(17)
[2]金迎春、陆江涛浙江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及解决途径.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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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是为贫弱者提供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我国农民工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所处经济、政治地位等劣势因素的影响,已被普遍认为是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减免或无偿的司法救助援助是他们应当具备的一种权利,也是政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责任。
1、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合理维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虽然现有司法救助体系帮助了一些农民工得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司法救助一无所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感觉无从下手的一些农民工而言,利用司法救助体系为自己维权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同乡长期在外地打工,儿子托付给父母照管,父母年迈,加上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无力承担起抚养教育孙子的责任,孩子每天放学像一只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结果不小心触碰了村里的变压器,一只胳膊被高压电流击穿,被迫截肢。为儿子维权成了这位同乡的一件大事,由于对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如何维权成了他面临的一大难题,寄希望于当地的司法救助,当地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聘请律师维权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位同乡说,我最需要的就是能够帮助我维护儿子权益的免费的法律救助。由此可以看出,构建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从心里上消除农民工对政府和社会无望的消极情绪,消除社会隐患。应加快构建中国农村法制社会,帮助农民工合理维权。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打造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人民生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合法维权意识淡薄、维权可利用资源匮乏、在维权过程中容易走极端等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无偿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措施的需求刚性。
对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及时、全面、低付费甚至免费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改善生活、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提出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刘春明(2015)研究指出,农民工由于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劣势,是社会弱势群体已形成共识,获得法律援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则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
与此对应,张玲玲(2015)研究认为,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乏法律保障,政策制定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重视不够,企业主对利润的无止境追逐导致一些企业不愿意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障支出,农民工社保参保率低。郑莉(2015)调研发现,在经济困难、维权自救、受人胁迫等原因驱动下,一些农民工因为“不懂法”铤而走险,采取过激甚至违法手段维护权益,他们急需司法救助。一些地方由于对农民工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度不够,宣传不规范,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自身力量又无法完成自我保护时,他们并不知道到哪里可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所以,迫切需要为农民工培育一个能够帮助他们有效维护合法的社会保障权益的司法救助体系,通过强有力的司法救助与指导,帮助农民工充分享受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权益,沐浴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温暖。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民主、公正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主义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维护。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受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资源稀缺等条件的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往往无法有效及时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政府为首的组织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中央党校研究员辛鸣(2014)指出:公正的深刻涵义一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即这种制度要能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权利、权益、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在最大多数人中间又能保证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底线生存、底线权益和底线尊严。所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完善农民工司法救助体系。
徐盼(2013)研究指出,我国司法救助尚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2000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首次就司法救助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但这一制度主要针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群体,至于农民工是否应该在这一群体范围,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要真正提升农民工维权水平,减少因企业主拖欠薪酬、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等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营造社会关注农民工、支持农民工维权的氛围,应从如下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1、在开设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设立“大学生司法公益救助志愿团”
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充满激情,对参与社会实践、将自己所学知识奉献社会充满渴望和热情。他们有充沛的精力、充裕的时间和充足的法律书籍资源。他们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但缺乏与实际案例有机结合的社会实践,而多数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实习课程设计中都有一笔相对固定的经费预算。尽管当前国内一些知名高校先后设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但纯公益性的较少,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所以,国家应积极倡导开设法律及相关专业的本科高校成立“大学生司法救助志愿团或救助中心”,从每年的实习经费中划出专款给志愿团以经费支持,引导志愿团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向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免费、全流程的司法救助活动,并使之成为一项长期、持续的工程延续下去。要明确告知每一位参与者,志愿团的活动是纯公益性的,目的是用所学的法律理论指导法律实践,在具体实践中深化所学理论。凡是参与者经过历练,理论上会得到显著提升,心灵上会得到一定的升华。
2、借助城市公共场所、电视台公益广告栏目大力宣传司法救助知识
普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在农民工群体中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难题。农民工文化知识水平、所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决定了他们接受法律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在短期内很难得到大幅度提升。必须从农民工实际出发,探索能够有效提升农民工法律知识的途径。向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必须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
当前,在城市务工的多数农民工,生活闲暇时,他们最常见的娱乐和休闲方式就是在晚上下班后到所在城市的文化或娱乐广场等公共场所观看各种免费的文化演出,或者到一些临街超市看店主提供的免费电视。这就要求政府普法机关必须从农民工生活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普法措施。例如,首先,可以在农民工光顾比较频繁的广场,在晚上定期播放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普法知识宣传片,以案例回放、知识讲座、亲身说法等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
其次,在农民工生活居住区张贴法律知识宣传漫画,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传授依法维权的意义、方式以及获取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条件等。再次,中央及省、市级电视台应专门录制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知识的公益广告,在每日的黄金时间定期播放,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的法治氛围。
3、设立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日
设立农民工(含其他弱势群体)司法救助日,可以有效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减少因农民工维权不当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可将每年12 月初的第一个周末设立为“农民工司法救助日”。在救助日活动期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救助参与人员、热心于司法救助的一切公民都可以走向街头、广场,在公共场合向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司法救助,集中受理农民工司法救助申请,宣传司法救助常识,普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治氛围,打击非法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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