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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所谓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财政风险是在财政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目前我国财政界对财政风险的内涵,主要是从财政收支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核心问题在于财政的债务承受状况、承受能力以及债务变动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结合财政债务变动和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一些学者又把财政性资金在各个部门、各层环节之间的配置结构及 其变动趋势,也作为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概括而论,当前我国的基本观点认为,财政风险是指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关系以及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良好运行,从而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按宽和窄两个口径划分财政风险。
(一)窄口径财政风险。
即以财政赤字等财政直接负债衡量财政风险,主要指标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欧元区”成员单位的财政健全标准,即财政赤字不能超过GDP的3%、财政赤字余额不能超过GDP的60%(国内称之为赤字率和债务率)。2002年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为3%,但我国财政赤字余额占GDP的比重还只有16%,由此而看,我国财政还有一定的举债空间。
(二)宽口径财政风险。
1.所有债务。这一指标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带来的风险、财政投融资带来的风险、外债带来的风险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依照该标准使我国实际的财政风险远大于财政直接负债规模。
2.财力的结构变动。一是财政性资金的横向分布情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预算内外、体制内外资金的规模和比例关系。其基本观点是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财政性资金的纵向分布状况,其主要衡量指标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关系,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即“两个比重”)为标准。其基本观点是,目前发达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40%和70%,发展中国家的“两个比重”一般是25%和60%。[1]
对风险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类,法律控制是其中较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对于财政这一关涉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只有通过国家立法并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论和立法法中规定的要求。
财政风险在各国的表现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的风险所采取的应对手段也略有差别,本文将从中国现阶段的财政风险的体现,从应然和实际两个角度来看对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的表现。
(一)综合债务构成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调整纳税对象和纳税额
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投融资、外债和社会保障支出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造成我国财政风险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国有企业多余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94年税改后,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统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却依然是内外有别。对于国企,国家实质上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可是他们没有充分利用,反而将这些机会发展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国加入WTO后,对于外资企业应该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所以我们要更好地处理两者之间平等互促的关系,在税率的缴纳和纳税对象的选择上考虑多方因素,协调好关系,减少国企引发的财政风险。
(二)财政结构横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完善预算法
主要是预算外和体制外预算资金过大,意味着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仍然相当薄弱,因此要加强预算硬约束,统一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要增强其作为国家财力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和技术稳定性,严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门预算编制试点,试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这是增强预算约束力的有益尝试。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预算外资金,正是因为我们采取的预算编制是综合的,没有分项目细化,从而使得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清晰明确地体现真正的统筹,在一定程度上为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导致财政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同时,维护财政资金的统一性也很重要,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政府,管理权属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的属性,也是降低财政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财政结构纵向层面的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明确中央地方的税收权限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政府间关系是一种地缘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浪费财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权、责、利三者是紧密结合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大体一致,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现行体制下的财政平衡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和“地方与地方”的横向平衡,这造成了近年来中央政府“结构性剩余”无法弥补地方“结构性赤字”的尴尬。财政体系出现了“两头弱化”的明显特征:中央财政和县乡以下基础财政积弱明显。中央财政以税收的超常增收和辉煌举债才是弥补了其本身财力的不足,但这多少带有“涸泽而渔”的味道;基层财政则是寅吃卯粮,兼有腐败。
对此,可考虑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在部分省市进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并附以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否则中央财政的债务包袱就会重不可抑,中央财政的权威就会逐渐弱化。
(四)国债发行的不合理造成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建立国债专项预算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2] 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恶性循环。
对此,应该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同时,应该给予地方一定发行国债的权利,但是这种债券的位阶和享有的权利低于中央发行的债券。地方发行国债一方面可以弥补在中央和地方税收不平衡条件下,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地方国债能够有效地用于当地的建设,在发行和推广上容易铺开,带来较多的基建资金;但是发行债券毕竟是作为一种负债行为,从而对地方政府使用这笔资金形成一种有效有力的监督,在间接上也减少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失误造成大笔负债而清偿的责任。
总之,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财政风险是比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会和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使我们的财政日益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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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财政风险都具有潜在性、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混合性等特点,某一财政活动的实际风险程度往往取决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有限的理论与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找出关键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第一,让政府公开所面临的各类型财政风险。
第二,将财政风险因素融入正在进行的预算程序,从而使政府能够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实际上的风险支出)进行比较。
第三,对财政风险进行事前控制和管理,政府在事前把财政风险评估并且预先制定出政府能够承担的财政风险的标准,对于那些超过标准的财政风险等级,政府将采取拒绝承担其风险费用的政策。
第四,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即政府可以依靠市场机制,将所有或者一部分财政风险转嫁给私人单位。
第五,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人们之所以特别注重研究经济过程的变化与发展规律,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有目的的活动选择相对更好的实现方式或路径,而且更重要地是为了在自己的活动过程中尽量减少风险,增加确定性,以便节约活动成本并提高其价值。但是,目前所取得的成就,远不足以使人们认识全部风险。正如米塞斯说的:“科学并不给我们绝对的、最终的确定性。它仅在我们心智能力所及范围内,在现行科学思维状态下给我们某种保证。科学体系无非是对知识进行的无穷尽地累进性搜索和获取。”因此,经济学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研究不可能是充分的,它只能对人们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进行有限的科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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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我国财政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国际新形势下,发展战略性产业已成为时代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低的提高,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企业要想顺利完成转型,就需要有效的财政政策的支持,而我国目前的财政政策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的支持和引导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些产业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了不少成就,有效提高了产品国际竞争力,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核心问题就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唯有不断创新才能有所进步,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技术创新并没有跟上脚步,这一环节的落后直接影响新兴产业迈上新台阶,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而且有很多企业盲目投资新兴产品,没有对其合理评估,造成各方面的浪费。因此,在欢呼新兴产业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不足,政府也要引起注意,积极力量鼓励科技创新。
二.我国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
1.财政直接投资我国对于新兴产品的投入大部分是通过拨款给相关企业实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总是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甚至是依赖于科技创新,而技术创新往往在有其前沿性的同时也有风险性,导致这样的产品在研制前和投入生产时集资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要出面提供相应资金保证产品顺利研发。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针对个人和企业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相对价格补贴和企业亏损等,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通过补贴培养更多的创新人才,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通过补贴鼓励公司坚持发展新兴产品,投入更先进的技术,逐渐调整资源配置结构,使新兴产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3.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这一财政政策有其独特的意义。通过政府采购可以直接改变市场需求,高需求量可以使得相关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而且政府采购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产品成本,刺激企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影响新兴产业格局。这一手段也可有效阻止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在市场上扩散。
(二)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税收和国债等。一般是通过对新兴产品企业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减税甚至免税政策,增加员工的收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引导企业重视新兴产业,加大对其的投资,逐步提升新兴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国家也意识到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财政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支持,可是这与实际需求还有一些差距。企业完成转型,转向向新兴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挑战,要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顺利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而在我国,对新兴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投入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
(二)采购政策效果不佳
政府采购对于推销新兴产品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市场需求,使产品更快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而我们国家的采购政策还不是很成熟,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采购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效率低下,并没有向预想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战略性新兴产品采购有限,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影响较小,对需求结构的改善有其局限性,不能很好地带动新兴企业的发展,使企业主动转型向新兴产品投资。
(三)税收政策有待改善
税收政策对调整资源配置有很重要的作用,可是我们国家的税收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实际效果不尽人意。税收政策范围太广,太过笼统,没有具体到哪些产业和哪些环节,无法达到真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战略性产业在发展初期,尤其是产品研发初期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不仅需要大量启动资金,产品效果还未知,无法保证,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有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就会给企业很大支持,而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作出改善,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额、真正对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有所帮助的税收政策。
四.总结
国与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我们国家要想走出自己的一条路就要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发展新兴产业,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毫无疑问,新兴产业的顺利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只有国家对其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力度,才能保证企业自主创新,改进技术,进一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此政府要意识到财政政策对其的关键性作用,在实际实施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改善,给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一、引言
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推进小微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将其作为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和辅助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崔庆梅(2014)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建议。胡逢源(2015)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促使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2015)从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层面对全面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出了建议。但是,我国农业小微企业由于起点低、基础差,财政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在成长和发展历程中存在很多难题,特别是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市场失灵以及政策层面缺乏针对性扶持,给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阻碍。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农业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农业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功能问题分析
由于财政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要求财政政策在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社会再分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功能指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等资源运作规则,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合理引导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达到最佳的公共利益。市场必须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有效反映出来,很难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市场内生缺陷也会影响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来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佳的配置效率。财政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来协调和保证经济稳定的,可以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些波动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影响,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职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再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外在缺陷,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适时调整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
(二)基于国家财政政策功能视角的理论依据分析
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经济稳定、社会再分配三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资源配置方面: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的市场常常会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又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业小微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常处于不平等和劣势地位;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制度不完善,也是农业小微企业的明显特点,因此农业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较低,融资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这就需要财政政策在遵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来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经济稳定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难以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小微企业提供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消费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因此,熨平经济波动就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引导。社会收入再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财政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加大对低收入者直接财政支出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和工具
1.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国家财政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措施。”常见的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对财政政策进行区分。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成扩张性、中性、紧缩性财政政策;另外一种分类是按照其对国家宏观经济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划分成自动稳定的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否则政府会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小财政支出,从而使供求处于平衡状态。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来发挥财政政策内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变动情况快速自发的做出反应,无需依靠外力。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相反,相机抉择可根据功能不同细分为汲水性和补偿性财政政策,需要依靠外力的帮助才能调节经济发展。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采用汲水性财政,是在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恢复力前提下,通过公共投资诱导经济景气复苏,吸引民间投资的缺期财政政策。当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向调节时,常采用补偿性政策来稳定经济波动。经济过热膨胀时,政府增收减支;经济萧条紧缩时,政府减收增支。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通过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习俗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经济因素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实现财政政策的三大功能的经济手段,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现象、收入两极分化等问题,自然习俗因素主要是指本国的特有的自然习俗情况。
2.国家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财政政策工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相应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财政政策主要包括预算、政府购买、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府发行的国债等。预算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手段。预算通过直接和间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数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及市场的供给、产业结构,使预算支出倾向社会公平领域,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最终实现对资源配置、稳定发展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政府购买是政府作为购买方和支付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了社会需求。当财政资金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单向支付时,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其作用在于: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在经济蓬勃发展时,为了缓解消费需求膨胀的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为了刺激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支出。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政府将税收收入无偿转移给收入较低的入,来缩小国民收入的差距。三是以间接的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当需要增加产量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差额来间接降低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当需要刺激对某种产品的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消费者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支出。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和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入实现资金从私人部门流入到政府部门手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变动征税对象、税率来调节总供求的平衡关系,间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现存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债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所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债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并且将其在市场上发售来获取资金,以此来改变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数量;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公债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改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在实际对财政工具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承受的压力等相关因素,根据预期实现的目标来选择最合适的某种财政工具或者财政工具系列组合。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选择
财政政策作为一种调整经济发展的方式,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收支结构的方式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起支持作用。财政支出政策包括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贷款政策在国外比较常见,是政府专门为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制定的政策,表现为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专项贷款来为农业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补贴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主要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进行财政补贴:一种补贴情况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使农业小微企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融资收入,保障农业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例如为了鼓励农业小微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研发水平。还有一种补贴情况是补贴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利息与市场平均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由于在贷款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的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贷款利息,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压力。除了上述列举的财政支出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财政收入政策来改变农业小微企业的征税科目和税率,调整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结构,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调整税率,降低应纳税额,从而实现对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涉及到的具体税目可以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小微企业的负担。第二种方式是延长缴款期限。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讲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金额并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款时间,等同于政府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予了农业小微企业更宽松的还款期限,缓解了农业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而对政府来说则相当于损失了一部分利息收入。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小微企业的某些应税项目进行税收减免,从最基本的源头上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金,例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具有关税和所得税的豁免权等。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政策间接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目的是为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增强农业小微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为鼓励农业小微企业将利润进行再投资,对农业小微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第五种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来延迟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当期折旧费用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政府提供给农业小微企业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企业获得了延迟纳税的机会。除以上列出的财政对农业小微企业支持的方式外,还存在其它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清理政府收费中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农业小微企业收费负担,从而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财政政策支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作用于农业小微企业,促进其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第一,财政通过支持中介组织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中介组织位于政府和农业小微企业之间,政府通过对中介组织支持来间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第二,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财政可以通过改变外部环境来间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具体方式包括通过改变税收结构、财政支出政策等方式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所处的环境,引导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第三,财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和税收等工具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时除了考虑成本质量外,有时还要考虑一些公共利益,通常并不遵从成本最低质量最好的原则来行事,而是体现了一定的倾向,政府并不一定为了自己真正的需求而购买商品,可能唯一的目的仅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改变税收结构和调整税率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价格,通过降低产品的成本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利润,扶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第四,通过财政资金支出来直接调节市场上对农业小微企业产品的供求关系,引导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补贴刺激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间接引导其发展。
一、前言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自身规模较小,导致其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难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中小企业处于夹缝中生存的状态。但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来说,作用越显突出。加强财政政策的有效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财政政策优化措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二、发展中小企业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显突出。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企业的比重超过99%,创造GDP占全国GDP总数的60%以上,上缴国家税收为税收总额的50%以上。通过这一数据结果来看,中小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缓解了近70%以上的乡镇就业力,为大量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这样一来,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保证社会稳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社会救济能力较差,这就需要更多的企业缓解就业压力,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三)中小企业有利于推进改革深入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朝着灵活性、成本性方向迈进。中小企业自身进行体制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综合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探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有效参考和借鉴。
三、现阶段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国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支持现状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作用较小,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就2010~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增速达到25%,个体商户数量大幅度上升,并且增速保持在10%以上。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原有政策滞后性逐渐突出,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事关中小企业长足发展和进步。
其次,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逐渐增强。目前,乡镇近70%以上的就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就2014年调查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就业人数高达23145.12万人,个体就业人数达到8542.23万人,增速高达11%以上。
最后,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产业结构处于优化状态。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程序大幅度拓展状态,从原有的加工、运输、建筑,更多地朝着服务领域、高新技术领域迈进,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就需要采取更适合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四、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探讨
结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地位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越显突出,加强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予以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注重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对资金支持政策的转变,由原有的无偿投入朝着市场运作方式转变。在发展过程中,财政资金支持要以“杠杆性”、“引导性”为主要发展目标,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持续性作用,从而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杠杆性和引导性发展,能够实现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合理配置,并且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中小企业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更好地发展和进步。
(二)注重对税费政策进行完善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税收政策立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政策选择过程中,可以采取间接税收优惠,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技术创新,从而延长债务清偿期,允许设备加速折旧,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生存和竞争能力,以实现中小企业更好发展目标。
(三)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抵押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想要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较为困难。这样一来,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是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此,可设置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型贷款公司等多种融资发展模式,注重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有效应用,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在金融支持政策支持过程中,可注重对国外先进经验学习,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征信体系的构建,是中小企业解决风险识别问题的一个重要保障。对此,财政政策支持过程中,可建立专门机构,集中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问题。这样一来,采取征信系统管理模式,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现阶段中小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原有的财政政策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对支持性的财政政策进行有效改进,能够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进步。对此,财政政策的支持,可从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融资体系、税费改革、支持方式变革等角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财政政策真正地发挥支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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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导向审计即指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是审计专用术语。风险导向审计以战略观和系统观思想指导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和整个审计流程,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而错报风险主要来源于整个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全文如下:
2010年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在2006年新审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除修订核心风险审计准则外,对其他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规模上日趋扩大,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在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方面的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相对较差,这给企业的审计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在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导向审计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一种崭新的审计模式已经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和肯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自始至终以企业风险分析评估为导向,根据量化分析水平安排审计项目先后次序,根据风险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管理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1]在为了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制度基础审计存在缺陷的大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开发出了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审计风险模型中,审计风险是由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所确定的,谨慎行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将其确定为低水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则与企业有关,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和控制测试,确定检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水平。
(一)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缺陷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或者产权关系不明晰、或者所有者与经营者没有分离,使得不存在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这就直接导致很多时候权利凌驾到制度上面,使得企业的相关制度和规章流行形式,没有发挥实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缺乏有效地内部控制机制,这就使得控制风险因素大大增加,而且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小,出资人一般都较少,可能就是独资企业,这就更加便滋生人为操纵利润等问题。
(二)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独立的内审机构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质量普遍较低内部控制环境普遍较差,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企业财务工作混乱、核算不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起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重点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与内部治理的优劣与否直接决定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审计人员运用的审计方法和对审计力量的分配;另外,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而且即使设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在一些实施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或者内部人控制严重浅析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的企业里,其职能也被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素质较低
审计工作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经验以及专业知识运用方面的要求较高,因为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高低对审计结果的整体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往往过多的考虑成本因素,主观上不愿意聘用和培养高素质的审计工作人员,而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低很容易造成审计工作中的判断失误,进而引发审计风险,再者,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审计人员在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方面比较欠缺,在相关审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工作态度不够谨慎和公正,最终不但对审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多方面的审计风险。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取决于良好积极的控制环境的营造,中小企业管理层面首先应当构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机制,这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意识的首要工作,只有建构起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中小企业审计风险滋生的土壤。其次,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对于独董通过竞聘方式进行选拔,独董的独立性通过独董自律委员会进行相应的保护,通过建立考评和问责制,对独董进行约束,在实践中落实独董的职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二)努力提高审计人员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素质是影响风险导向审计推广效果的关键因素。新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对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和技能提出新的要求,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个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可靠性存在疑问或相互矛盾的文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增加发现和揭示重大错弊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项目组就舞弊风险进行专题讨论、考虑舞弊产生的条件、考虑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等;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即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与客户所在行业与企业相关的知识结构。
(三)加快相关法规体系的建设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职业道德固然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短期内,对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完善,并将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作用落实到实际审计工作中,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更加现实、有效的措施或手段。
为了更好地降低和避免中小企业审计风险的发生,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在专门独立的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紧密结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审计风险的现状和原因,针对性的对相关审计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完善与修订的同时,着力构建更加独立的审计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审计工作程序等加以专门性的明确规定,尽可能的减少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舞弊行为,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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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市场容量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真正的市场利率的形成。虽然我国国债的总体发行规模占GDP的比例小于西方发达国家45%—60%的水平,但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中央财政负债水平的提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与风险分析
国债期货是以标准化的国债交易合约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品,是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约定在未来特定的交易日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交收一定国债品种的交易方式。1976年1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上市90天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标志着国债期货交易的开始。作为利率期货的主要品种,国债期货交易自推出以来发展迅速,交易规模在利率期货各品种中名列前茅。目前,交易最活跃的国债期货是CBOT的中长期国债交易以及CME的短期国债期货交易。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国债期货交易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
现货市场规模越小,期货市场越容易被操纵
1.“3.27”国债期货事件分析。
谈到国债期货,不得不涉及“3.27”国债期货风波。为了活跃国债二级市场,带动一级市场,我国曾由政府和市场组织者引入国债期货,并于199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试行。所谓“3.27”国债期货风波,是指在1995年2月13日财政部公布的1995年新债发行量被认为利多,且1992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3.27国债本身贴息消息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空方在行情飙升后蓄意违规抛出大量卖单,打压价格,致使多头全线暴仓的事件。“3.27”国债风波以及后来的“3.19”风波发生后,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当时并不具备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做出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决定。
从1992年到1995年,中国的第一个也是惟一一个利率期货品种在经历短短的30个月后便告夭折。但是,当年的实验并非完全失败,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得到很多启发。当年国债期货市场上风波不断,并不仅仅是由于个别交易者蓄意违规,而是由于当时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根本缺陷造成的。前车之鉴,发人深思。
(1)对国债利率风险的套期保值需求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必要前提。
任何一种期货品种的推出,都必须基于套期保值的需要,一般而言,在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要占20%—30%。 利率未市场化导致的套期保值需求缺损是当年国债期货交易暂停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国债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关系,当市场利率变动时,国债持有者承担着利率风险,国债期货正是基于规避这种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在这一连串关系中,利率的市场化是前提。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利率水平和结构均由官方制定,利率较为稳定,国债收益率变动不大,保值需求不足。当时,国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大多出于投机心理,非理性行为较多,从而导致国债期货市场风波不断。
(2)成熟完善的国债现货市场是国债期货市场的依托。
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任何期货市场的性质最终都要回归于现货市场。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过小且流通国债比例过低,是导致当年国债期货交易暂停的又一原因。到1995年3月初,我国名义可流通国债量约1200亿元面值。同时,由于近一半国债为居民个人持有,实际可流通国债资金不超过650亿元。没有合理的市场规模, 就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现货市场规模越小,期货市场越容易被操纵。
(3)风险监控与防范必须作为期货市场永恒的主题。
“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发生虽然有国债保值贴补的政策因素影响,但期货交易法规不健全,交易所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是违规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199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仓促推出国债期货时,不仅缺乏相应的监管法规和交易规则,更缺乏对市场风险的必要认识。“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前,交易所不仅没有涨跌停板限制,而且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甚至放松了对保证金比例和持仓限额的管理,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2.国债期货的现实功能。尽管当年的国债期货试点以暂停告终,但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国债期货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特别是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债期货的开发。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与其他商品期货一样,国债期货具有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基本功能。具体而言,国债期货的主要作用在于规避利率的不确定性给债券持有者造成的风险,以及促进合理的市场利率的形成。
(1)稳定收益功能。在我国,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利率波动将变得频繁。为稳定未来收益,利率风险管理显得极为重要。由于缺乏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目前最常用的利率风险管理技术是久期缺口模型,即以每笔资产或负债占总资产或总负债的比例为权重计算每笔资产或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并通过调整两者之间的缺口状况来调节利率风险水平。设每笔资产久期为D[,A],负债久期为D[,L],资产负债率为μ,则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为:D[,GAAP]=D[,A]-μ×D[,L]。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持D[,GAP]为零或略大于零, 就可以规避利率波动对所持头寸收益率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由于利率的频繁波动导致久期很难计算,而且久期零缺口也很难保持,所以久期缺口模型已无法满足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此时,利率期货的推出就显得极为必要,而我国目前利率期货最理想的承载体是国债期货,因为国债利率是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利率。
(2)促进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合理定价功能。国债期货的推出, 将为我国利率体系引入远期价格揭示机制,同时,改变“做多才能盈利”的单向盈利模式。这将有利于促进市场形成利率和债券合理定价,有助于构筑更为平滑合理的市场收益率曲线。此外,根据CBOT的经验,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往往是虚拟债券,空方在交割时有利用债券转换因子选择“最便宜的债券”交割的权利,该种交易制度有助于改变我国债券现货市场分割的状况,加快我国债券市场整合与统一的进程。
(3)风险投资、增加收益的功能。国债期货的推出将增加金融市场投资工具,对于套利者和投机者而言,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有助于极大地提高他们的收益,同时,也可以将国债期货作为资产组合中的一种,利用马克威茨资产组合理论进行组合投资,创造收益。
自1995年国债期货被叫暂停至今,已经历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间,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考虑推出国债期货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国债期货推出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利率风险敞口的存在。
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期货推出的前提。具体而言,利率市场化的特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利率形成体系上,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第二,利率结构上,短、中、长期利率水平合理;第三,利率监管体制上,在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拥有充分的利率自主权;第四,有一个市场基准利率,在我国这个基准利率目前应该是国债利率。
纵观国际上许多国家利率期货的产生过程,绝大部分是在利率管制放开之前就已经推出了国债期货。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为解决“石油危机”影响下的通货膨胀问题,美联储频繁调动利率,造成债券市场收益率不稳定。应市场需求,CME在1976年就推出国债期货,但是当时美国并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比较漫长,直到1986年3月废除联邦储备法案中规定的Q条例以后,才成功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国债期货也可以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推出。
我国利率管理体制经过20年的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1996年以来,改革幅度较大,利率市场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6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依据的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贷款先扩大浮动幅度,后放开上限;存款先放开大额,后放开一般存款”的总体思路进行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全国统一拆借市场,形成一个统一的同业拆放率CHIBOR,并启动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实现拆借利率市场化。同年,财政部正式引入价格竞争的招标方式发行国债,实现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推动了国债流通市场利率的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8年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国债交易利率也在该年实现自由化。由于国债具有“金边债券”的特质,按照西方国家的经验,金融市场中的一个基准利率在我国基本出现。
1999年,中央银行放开协议存款利率,并允许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甚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使得上至一年下至七天的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利率最大限度地反映国内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2000年,放开外币贷款利率,下放外币贷款和300 万美元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自主定价权。2001年,长期国债采用拍卖方式发行,并发行15年长期国债,使国债发行收益率进一步市场化。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放非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自主决定权。2004年,央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时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62%下调至0.99%。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时至今日,虽然央行以行政方式确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模式有待改进,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我国的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已经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
利率市场化的直接结果是利率的波动将变得频繁,进而导致利率风险敞口扩大,利率相关证券持有者的未来收益不稳定。利用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最基本的做法是在期货市场上作一笔与现货市场数量相等、合约标的尽可能相同而交易方向相反的国债期货交易,到期时再对所持国债期货头寸进行对冲平仓,使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综合盈亏状况为零,套期保值的目的即达到。从套期保值的目的出发,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所持债券头寸的未来收益。因此,无论将来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套期保值者的效用应该保持不变(这里的效用可以用财富状况来衡量)。
在我国,规避利率风险存在现实的需求。如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存贷基准利率,债券市场应声而下,其原因在于我国至今尚未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做空机制,债券市场在缺乏充足的避险工具情况下利率风险凸现。近几年来,央行对具体利率水平的调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向市场传达了利率结构调整和利率市场化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国债期货的推出越来越显示出其必要性。
2.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任何期货市场的发展都要以现货市场为依托。国债期货的推出必须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关于我国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从国债发行规模和期限结构、国债可流通比例与交易规模、国债持有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债发行规模上看,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呈稳步增长趋势,特别是1997年以后,国债发行规模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见表1、表2)。随着GDP增长,国债余额占GDP比重会以2倍以上速度增长。
表1中国国债发行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实际发行数 期限(年) 余额(亿元) 国债余额/GDP
1997 2412 2—10 5548 7.5%
1998 3808.7 3—10 7766 9.9%
1999 4015 3—10 10524 12.8%
2000 4657 1—10 13674 15.36%
2001 4884 3—20 15618 16.3%
2002 5934.3 3—30 19336 18.9%
2003 6280.1 0.3—20 — —
2004 6924 — — —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金融市场统计月报》1997—2003年。
表21997—2004年中国GDP增长率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GDP增长率 8.8% 7.8% 7.1% 8.0% 7.5% 8.3% 9.3% 9.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2004年。
国债市场容量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真正的市场利率的形成。虽然我国国债的总体发行规模占GDP的比例小于西方发达国家45%—60%的水平,但是,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中央财政负债水平的提高。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国债规模(参见图3),美国在推出国债期货时期国债余额达3000多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16.67%,而日本在1985年推出国债期货时,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达50.567%。可见, 我国目前国债规模已达到当年美国推出国债期货时的水平,基本能够满足国债期货推出的需要。
此外,通过对表1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债的期限结构上,过去的2—5年中期国债占80%以上的局面已有所改变,长期国债发行比例增加,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也开始发行。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有利于国债期货标准化合约的设计。同时,在当前利率水平较低而利率上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短期国债的需求量往往会很大,中央财政适时发行短期国债,在一级市场顺利发行的同时,还有利于活跃国债二级市场。
其次,从国债流通规模上看,我国国债可流通比例不断提高。1997年国债可流通比例为40.7%,到2000年可流通国债比例提高到54%,2001年又达到63.1%。与1995年相比,我国可流通国债的数量增加了近10倍。可流通国债是国债期货合约的真正标的,国债可流通比例的增加不仅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创造了条件。
国债现货市场已经能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
再次,从国债交易规模上看,可流通国债比例的增加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活跃了国债现货市场以及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见表3)。
表3中国国债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现货交易 5029.2 3582.8 6059.9 5300.9 4157.5 4815.6 8708.7 5756.1
回购交易 13008.6 12876.1 16262.8 12890.5 14733.7 15487.6 24419.7 52999.9
合计 18037.8 16458.9 22322.7 18191.4 18891.2 20303.2 33128.4 58756.0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信息网》。
此外,2004年5月20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即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这一国债交易方式的设计,客观上提供了做空的可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在回购期间内卖出债券,在回购期满时买回,这样即使在市场下跌时,卖空的一方也可以获利。作为一种介于国债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交易方式,买断式回购国债的运作经验可以为国债期货交易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
最后,从国债持有结构上看,自1997年国家规定银行系统必须推出交易所网上流通系统后,证券公司及保险机构成了国债现货市场上的流通主体。虽然我国国债持有者结构中,期满兑付型个人投资者比例仍占60%以上,但是就对国债期货的推出起实质性作用的可流通国债而言,其70%以上掌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手中。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对国债收益率的套期保值需求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相较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国债市场,我国目前的国债现货市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在可流通国债比例、国债期限结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我国的国债现货市场已基本具备了退出国债期货的条件,已经能够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坚实的现货市场基础。
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重新推出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3.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的完善。鉴于当年国债期货交易的教训,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之前,必须重视监管体系的建设。
我国期货法规的建设在近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关法规的推出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顺利运行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如1996年国务院转批《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工作的请示》,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1999年以来,国务院又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我国重新推出国债期货提供了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期货监管体系方面,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使我国期货业形成了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此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大大增强。
1.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分析。国债期货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在规避利率风险和促进国债价格发现的同时,又由于其自身的“高杠杆性”和双向交易等独特交易方式而存在极大的风险。按风险形成原因分,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特定时期政府政策的变化,会引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影响市场利率的正常变动,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期,导致国债期货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引发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往往无法回避,属于不可控制风险。
(2)市场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不足或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风险。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大小与合约的设计有关。在投资者有开仓或平仓需要时,如果市场能够满足其需要,则该国债期货市场上的合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如果市场无法使投资者的需要得到满足,则可能会发生违约风险。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包括用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金量的大小以及资金能否及时到位两个方面。一定的国债期货交易规模要求有相应的资金量的支持,否则期货交易就无法顺利完成。此外,在保证金制度下,还要求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及时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3)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 交易所是国债期货推出后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制度设计是否合理、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充足,关系到国债期货交易能否顺利进行。“3.27”国债期货事件的教训已经表明,不完善的交易所交易制度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温床”。
(4)投资者个人原因或投资机构原因造成的风险。 国债期货市场应该是一个理性投资的市场,任何非理性的行为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投资者的恶意违规操作行为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国债期货市场风险。
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
2.国债期货风险防范。作为一种基于规避利率风险需求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交易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并不是工具本身的错误。在承认风险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认识风险和重视风险监控是国债期货市场研究的核心。分析和总结CBOT以及香港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监控和防范的经验,可以得出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一些基本措施。
(1)国债期货合理定价是起点。根据无套利定价理论, 期货价格等于现货价格加上持仓费。考虑到国债附息,合理的国债期货价格应该等于国债现货价格加上融资成本减去国债票面利息收入。根据远期合同定价公式,国债期货价格可用数学公式表示
F(0,t)=S×(1+I-R)
其中,S:国债现货价格
I:在国债期货合约有效期内的融资成本率
R:0到t时刻内的国债票面应计利息率
在有效率的市场上,由于套利者的存在,国债期货价格应满足上述公式。因此,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国债期货市场上,应该有一个权威的国债期货价格的存在。由于定价是国债期货交易的开端,所以,国债期货的合理定价是防范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的起点。
(2)实时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是核心。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要对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在风险发生之时要能做出及时的反应。“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没能对空方的高风险违规行为做出及时反应。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是建立实时风险预警体系。实时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的建设。根据多个指标的指示和对十多个项目的检测,可以对国债期货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做出很好的反应,从而达到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
(3)交易所交易制度的建设是关键。交易所是国债期货推出后集中交易的场所,也是防范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的主要部门,因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首先发生在交易所内。交易所在防范风险方面,第一道措施应是国债期货交易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国债期货参与者的素质。其次,实行较高的保证金水平以及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国债期货推出初期,投资者对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可能较大,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可以减小国债期货的“杠杆效应”,同时,可以通过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控制一天之内价格波动的风险。
再次,实行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投资者对国债期货市场的操纵,最后,实行涨跌停板制。虽然CBOT在国债期货交易中不设涨跌停板,但是,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缓减或抑制一些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能有效抑制风险的发生。
(4)培养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队伍和专业投资能力可以减少非理性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影响,从而减小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在风险发生时,机构投资者往往具有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能够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5)国债期货交易法规的完善是保障。 法律法规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规范国债期货市场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为国债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债期货在我国的发展虽然经受了1995年被叫暂停的挫折,但这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当年国债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再次推出国债期货提供经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率市场化的一步步推进、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回暖,再次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在我国再次推出国债期货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就我国未来的国债期货市场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首先,在国债期货市场的市场架构上,以交易所为依托,实行国债期货有组织的高度集中交易;以期货经纪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为桥梁,对它们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证投资者交易意愿的顺利达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力,用其专业投资能力保证国债期货市场上投资者行为的理性。
其次,在政策建议上,提倡建立全国性国债二级市场,改变目前国债现货市场分割的状况,使国债期货价格有一个统一的现货价格基础;在我国目前国债品种还不是特别丰富的情况下,建议在国债期货市场上采用“混合交割”制度,引入“转换因子”,缓解现券品种不足与期货合约交割的矛盾,完善期货交易法规,为国债期货交易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后,在风险管理方面,高度重视国债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交易所三级监管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交易所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利用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限仓制度等防范国债期货市场风险。同时,鼓励经纪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利用先进的审计制度防范自身内部风险。
国债期货最为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入、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风险敞口扩大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大。在吸取当今国债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国债期货,必能充分发挥其规避利率风险和发现国债价格的功能。因此,国债期货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首先分析了“3.27”国债期货事件,揭示国债期货市场的一些基本规律,并论述了在我国推出国债期货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国债期货推出的基本条件,文章从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国债现货市场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状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参考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的市场条件的基础上,用不确定条件下的风险决策模型和参数估计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发现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再次推出国债期货的条件。
在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了以交易所为依托、以经纪公司为桥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大力加强法制法律建设的风险防范模式。
最后,展望发展前景,我们认为国债期货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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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政法体系建设已经有了值得肯定的成果,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到我国现有财政法律体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财政法制以及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有一定的距离。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论我国财政立法的不足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论我国财政立法的不足
法学上体系的思考主要是为了理顺法律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使其处于同一指导思想之下,消除价值判断上的矛盾。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完善的关键时期,其中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关的财政法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行财政政策和规范我国财政行为的有效保证。我国财政体系的和财政法概念紧密联系,对财政法的概念理解不同,就有不尽相同的财政法体系划分方法。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过程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关系,是国家财政分配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财政关系主要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关系,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按照此概念,可将我国财政立法体系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
自新中国成立成立以来,尤其是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结束计划经济实现市场经济以来,我国一直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财政法体系的建设,有关财政法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除现有成果外,国家也逐步开展有计划,有规模的财政立法活动。我国的财政法体系建设已经有了值得肯定的成果,但深入分析,不难看到我国现有财政法律体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财政法制以及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财政法律体系进而发展市场经济,应当尽快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上文对财政法体系的分析,财政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一)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管理体制法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律化,是指调整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法立法方面的不足主要存在于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我国虽已实施分税制,但对分税制的立法较少,这也是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主要是事权划分不明确的原因之一,因此,对分税制进行法律化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预算法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预算法对于国家实现财政收支必不可少,它可以保证政府财政行为有序、规范、科学地进行。财政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包含财政的支出,收入和管理。
《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使得地方政府在财权上交、事权下放后,通过各种渠道融资,隐形债务规模越来越大,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券的方式维持不了太久。从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显示的情况来看,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致使预算权威性受到了很大损害。探究原因,与现行预算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关系密切。因此《预算法》应应时而变,与整个财政法体系相协调,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三)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公债法、费用征收法、彩票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有的财产收益法。财政收入法中最重要、最特殊的无疑是税法,这种特性不仅表现在规范数量多,覆盖面广,更主要的表现在它逐渐发展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体系。随着公共财政、依法治税和税制改革的发展,考虑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制定一部规范税收基本问题的税法通则已迫切地提上国家立法议程,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很多学者提出了税法通则的构想,可是相关立法却迟迟没有下来。除了税法通则的问题,我国还存在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主体错位、地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除了税收外,费用征收法也有其相应的不足之处。费用是政府基于一定的受益关系或行政管制目的而收取的代价的总称,它包括规费、收益费和特别公课三种形式。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收费太不注意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政府行使费用权的随意性比较大,造成企业和个人的合理负担明显加重。虽然当前“费改税”工作重点在于规范费用征收,但具体的过程仍然停留在政府权力内部运行的阶段,费用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及权利救济都为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费用征收法在中国存在广泛的发展空间。
(四) 财政支出法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对上述法律的立法重点在于其各自的标准、程序、管理和监督。目前除了《财政采购法》外,其余部分都明显缺少深度的法律干涉,使财政权力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尤其是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在此法律层面上,我国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将《财政转移支付法》列入,但至今相关草案未见公布。
2007年,财政部表示《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起草工作已完成,有望于2008年推出,但这部条例至今尚未公布。因此,至今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还散见于《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中,且规定都很模糊。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强化财政支出法确有其必要性。
总结以上财政立法的缺陷,主要可归纳为一下几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第二,财政立法相对滞后;第三,财政立法的统一性、协调性有待加强;第四,立法质量不高。
完善现有的财政法体系,对于促进财政事业发展,保证国家稳定财政秩序,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我国财政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 财政管理体制法
在财政管理体制法方面,最主要的是对我国先行财政体制管理制度即分税制进行法律规范化、明确化。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将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具体规定,避免出现分权不清、分权不合理的情况。
(二) 预算法
对法律的完善首先要明确理念,预算法也是如此。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有效控制,就是预算法的首要理念,也称预算控权。其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1)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
(2)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预算管理体制;
(3)建立临时预算制度;
(4)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民主预算审查制度;
(5)建立并落实预算实质审查制度;
(6)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7)完善预算法律责任。
(三) 财政收入法
在财政收入法方面,主要是完善税收法和费用征收法。税法方面,首先,国外税收立法例是值得学习借鉴的。我国应认真总结税收立法经验,研究和着重解决建立税法通则过程中存在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积极推进这一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次,纠正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主体的错位,将税收法立法主体的权力真正收归人大。最后,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税收法能因时因地制宜。在费用征收法方面,费用的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及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都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四) 财政支出法
对财政支出法的完善,主要在于制定完善《财政支付转移法》。首先,应明确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目的。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过程中应确立其基本目的,即促进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在实践中则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要求建立横纵向相结合的立体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要求政府财政行为和此制度设计的重点都应由解决“行政管理服务的均等化”转化为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其次,应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具体包括理顺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关系,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层次,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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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推动风险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对我国财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现今,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依旧处于初级阶段,财税政策也还不完善,针对风险投资中财税政策的各方面问题,本文给出浅要的分析与讨论。
风险投资即将现有的资金成本投入到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在通过各种手段与措施来推动企业的发展,让所投入的资金能够增产增值,并在适宜的时间段以上市交易与转让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回收投资,并获取成本利益。现今的风险投资与传统的投资方式比较,风险投资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第二,将资本增值作为重点而不是看中眼前的企业利润分红;第三,风头投资的风险性较强、有亏有赚。但是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往往可以利用某项项目投资的高利润来替换另一些项目的利益亏损。在经济飞速发展的 21 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了知识经济下的支柱产业,能够推进我国经济的持续不断发展。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进行风险投资,还需要完整的、有效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1)迟缓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总结美国风险投资的先进经验可知,要促进风险投资稳定、健康发展,最主要的还是做好税收立法工作。现今,我国还未形成独立的、完善的、针对性较强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就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而言,不具备专门的解决风险投资中的“高风险”规定旨在有效降低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在现已有税制中,缺乏减免风险投资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2)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调控缺位。现今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风险投资后对技术成果获取的最大利润给予优惠,但是针对事前资金投入与用来进行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的优惠力度不足,在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依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该种思想背后的最大受益者就为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部分成果转让收入的单位。但是对于部分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企业来讲,根本就没有起到任何的税收鼓励作用。此种现象也就让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与资金的有效利用,调动投资者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成果转化上出现了严重的调控缺位。
(3)已有税制不能满足现今风险投资的需求。第一,现今已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对鼓励风险投资所发挥的作用不大,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够抵扣外购资本品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金。风险投资的最大受益者往往是正处于茁壮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但是高新技术产品最主要的增值产品还是智力性因素,高新产业的原材料不多,它所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现今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所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款无法抵扣,种种因素都增强了高新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不科学、规范的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资产换代时间不长,且折旧速度较慢,总是在资产自然寿命未到达之前就已被现今科技飞速发展的节奏所替代,高新技术企业内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非常难。同时,我国税收政策是仅对科技基础实力雄厚的企业或已有某项科研成果的技术成果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但是部分正在发展期、科研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未享受到此优惠政策。我国税收政策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只对一些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 年。仅仅有 1/3 的高新企业才符合要求,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证券交易税费过高、风险投资上市退出重重艰难。现今,沉重的税费负担严重的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据了解,我国的泸、深两市的交易佣金率都已经高达 3‰ ,交易印花税 2‰,在 2005 年时,就将其改为 0.1%,这种高额的税费率,让高新企业的上市成本不断升高,不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
(1)减免风险投资的收益税收、避免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风险投资公司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的优惠策略,并对部分将 80%的资金用于风险投资方面的企业给予免税待遇,最终利润需要由多个合伙人平摊的可以按照 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全抛弃过去的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政策,进一步强化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性。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内的股权转让收入投入到风险投资投资公司内,风险投资企业仅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对其他税额实行免征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以外的企业想购购买其股权、证券等,其中的交易额也可直接在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即可,并且仅需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2)再投资退税。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获取了最大利润,投资者将获取的利润又投入到风险投资行业内,激起新一轮的风险投资,实现风险资金的累积,对于重新投资的这部分风险资金,就可以享受到税收政策中的退税优惠。
(3)亏损补偿。对于风险投资者投资到高新企业后缴纳的所得税,在高薪企业当年度出现亏损后,国家政府可将这部分的所得税归还给投资者,以降低投资者的损失。政府直接挑起风险。同时,还可在现行亏损弥补的条件下改变风险投资公司睡前亏损年限,并从过去的5 年延长为 8—10 年。当高新技术企业出现了资金风险,而亏损时,还可允许企业机构、企业等计算出各自在该次亏损中的亏损额,用来冲抵其他方面应缴纳的税额,以此减少投资者的亏损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4)不断改进、创新、完善税收政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行业来看,其各自都有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就风险投资税收牵扯的风险投资主体性而言,其风险投资的成果商品化与转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整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具有较强创新性的风险投资税收策略,让风险投资更加正规化、法制化。
(5)将资金引向风险投资的成长期与发展期。前面已经讲述过,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是部分实力雄厚的风险投资企业,对于部分处于成长期与发展期的风险投资企业来讲,根本就享受不到其中的利益。那么久应该就所投入的资金用在企业内成长期与发展期的收益最高、技术创新最大的企业,将资金投入在这两个阶段,可以创造大量的价值项目,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
总之,就当前风险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背景而言,只有不断改革,创新风险投资中的税收政策,了解风险投资刚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并打破原有的不完善的税收政策的束缚,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够促进风险投资健康稳步发展,还是打开束缚风险投资企业锁链最好的钥匙。
1.韩婧昕.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现代商业,2014(3).
2.梁爱华,何力军.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思考.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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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是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重要风险,这是由财政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尽管世界各国对财政风险都给予很高的关注,但是对财政风险的定义却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准确说法。国内最早提出“财政风险”这一概念的是财政部于1996年8月15日完成的一个政策报告《国家财政困难与风险问题及振兴财政的对策研究》,该政策报告认为“财政风险,是指在财政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经济社会因素影响,给财政运行造成波动和混乱的可能性,集中体现为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这个定义概括了导致财政风险的两个因素,即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并把财政风险的现实形态表述为“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本文的研究根据这一定义的内涵从财政赤字和债务角度来分析财政风险。
在很多学者的研究中,最常见的两个评价财政风险的指标是赤字率和债务率。这两个指标所遵循的是以欧洲1992年制定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赤字率3%、债务率60%作为参考标准,以此来评判一个国家的财政状况。2010年3月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我国财政赤字状况及如何管理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谢旭人称,今年全国财政赤字还是严格控制在3%之内。本文的研究虽然也是从财政赤字和债务的角度来考察财政风险问题,但是本文是从赤字依存度和国债依存度两个指标来考察的。
1.国债依存度。国债依存度是指当年国债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一个相对指标,是衡量财政支出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国债依存度越高表示财政支出对国债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
我国从1981年开始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收入就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一部分,而后在1994年我国立法规定不准政府部门向银行透支,国债收入便成为了赤字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债的发行额大幅增加。199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发行额连创新高,其中,2007年我国国债发行额为23139.10亿元,2009年为17927亿元。同时,中央财政的赤字额也不断扩大,这进一步促进了国债发行额的增加,国债发行额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还本付息的压力的不断增加,反过来推动财政赤字的急剧攀升。随着财政赤字和国债的不断增加,我国财政的赤字依存度和国债依存度也在循序渐进的增加着。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国债依存度和赤字依存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可以说二者是相互影响的,如图1。(图1略)
图1中,左图是国债依存度的散点图,右图是赤字依存度的散点图,两个图的横坐标都是年份,最下面的图是国债依存度与赤字依存度的关系图,横坐标是赤字依存度,纵坐标是国债依存度,从图1中的左、右两个图可以看出国债依存度与赤字依存度,存在着相关关系,从图1中的最下面的图中可以看出国债依存度与赤字依存度存在着非线性的函数关系。
虽然国际上对国债依存度的安全控制线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国家财政的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国家财政总支出)控制线为15%~20%,中央财政的国债依存度(当年国债发行额/中央财政支出)则为25%~30%。但是本文的国债依存度是用国家财政总支出,所以国债依存度的安全控制线标准选择了20%。由于赤字依存度还没有一个安全控制线的标准,因此本文利用国债依存度和赤字依存度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会导致国债依存度超过20%时的赤字依存度,并利用计算出的赤字依存度作为安全控制线的标准。并利用这两个指标判断政府是否存在财政风险。
本文选用的数据中1981-2009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摘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1981-2005年的国债发行额摘自《中国财政年鉴2007》,2005-2009年的国债发行额摘自《中国统计摘要2010》(见表1)。本文根据国债依存度和赤字依存度的数据,选用Logit回归模型,利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拟合回归,回归结果如下:
其中,DEBTi表示国债依存度的值,单位是百分比,自变量DEFIi表示赤字依存度,Pi表示国债依存度超过国际警戒线的概率。
对模型进行Wald、似然比和比分检验,发现上述模型拟合的很好,且预测效果很好,因此从模型中可以计算出赤字依存度在什么情况下会使得国债依存度超过安全控制线的概率50%(在这里是以50%为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危险)。如果以Pi=0.5为分界线,求出此时的赤字依存度为DEFI=6.56%,这就表示当DEFI大于6.56%时,DEBT大于20%的概率就大于50%。鉴于Logit模型中,国债依存度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债依存度大于20%概率为1,另一种是国债依存度小于20%概率为0,因此当国债依存度大于20%的概率为50%时就可以看成是确定性事件,即DEBT一定会大于20%。因此可以把国债依存度大于20%和赤字依存度大于6.56%作为评判财政是否有风险的标准。
从表1中,可以看出,赤字依存度和国债依存度大致遵循赤字依存度大于6.56%时,国债依存度大于20%的规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处在财政风险的高概率区,即我国财政存在着一定的财政风险。
国债风险是指政府无法按既定计划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本息,从而丧失国家财政信用的可能性。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国债风险,即国债规模风险,就是指政府是否有能力来应付国债规模的增加带来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衡量国债规模风险的主要指标是国债依存度。
如表1,国债依存度的水平稳定,波动幅度较小,1995年以前的国债依存度一直处于20%以下,1995年以后,国债依存度基本维持在25%上下,2007年创下了历史最高,达到46%。由于国际公认的国家财政国债依存度的警戒线标准时20%,由此可知,我国的国债依存度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所以我国的财政支出已经处于过分依赖国债收入的状况之中。如果继续大量增加国债的发行额,必然会是财政支出更加脆弱,还本付息压力加大,因此必须降低对国债收入的依赖程度。
财政赤字是指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差额。财政赤字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国家的财政赤字政策既有积极地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2010年3月5日温家宝同志在“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10年拟安排财政赤字10500亿元,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财政赤字首都破万亿元。就目前我国经济情况来说,虽然经济呈现回升势头,但基础还不稳固,需要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需要保持财政对经济的支持力度。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慢,支持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因此财政赤字仍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这有助于巩固当前经济回升的势头,为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财政赤字风险是指由于财政赤字规模过大使政府无法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造成的损失,使政府丧失信用的可能性。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财政赤字风险主要是指赤字规模风险,衡量赤字规模风险的指标本文采用的是赤字依存度,从上面的计算可知当赤字依存度大于6.56%时,会使国债依存度超过警戒线的概率大于50%,那么我们可以以6.56%作为赤字依存度的警戒线,即当赤字依存度大于6.56%时,产生财政风险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因此在赤字依存度较大的时候应该警惕财政风险的发生。从表1中可以看,赤字依存度基本符合这个规律。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国债与赤字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国债是为弥补赤字而发行的,赤字对经济的影响是通过国债来实施的,因此国债和赤字对财政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货膨胀风险。国债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发行国债必然会引起市场中流通货币的增加,即货币供给的增加,当货币供给量超过市场中的货币需求量时,就会产生通货膨胀,即商品价格的普遍上涨。通货膨胀对经济增长会产生消极的影响,造成经济的波动,人们对未来经济预期不好,对政府也会失去信心,同时通货膨胀也会进一步使财政赤字变大,发生财政风险的可能性迅速提高。当出现高通货膨胀时,政府由正常渠道获取收入的实际值持续下降,财政支出却必须针对通货膨胀迅速调整,这样,财政赤字有随通货膨胀率上升而不断扩大的趋势,出现“奥利维拉-坦齐效应”,财政风险由此加大。
2.债务风险。无论是赤字还是国债都是政府的债务。在政府财政收入不能跟上支出的增长的时候,赤字就会不断扩大,国债发行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能使国债全都卖出去,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政府就必须要提高国债的利率,来吸引公众购买国债,这必然使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进一步扩大,导致财政风险的发生。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如果财政赤字过大,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政府举债过多,必然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那时政府想继续举债,就是不可能的了,这时就会出现财政危机。
国债的发行实际上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因此不应该使其成为一种负担。国债的发行额应与财政的承债能力相适应,且保证财政的可持续性,避免使财政陷入债务危机。
对于国债依存度的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1.控制财政赤字。国债说到底就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才发行的,因此,财政赤字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国债发行额的增加,基于两者的关系可知,控制财政赤字可以控制国债规模。在一定的国债规模下,为了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好效果,就必须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2.国债利率要低于经济增长率。国债利率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还本付息的大小,实际上也是政府举债所使用资金的成本的大小。当国债利率大于经济增长率时,表示经济增长不足以弥补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产生的资金使用成本,政府通过国债融资的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这必然会增加财政压力,导致财政风险,反之,政府通过国债融资的方式就具有可持续性。
3.合理搭配长短期国债。当前我国的经济虽然呈现出了良好的势头,但是基础设施还需大量投资建设,用以维持经济高增长的势头。为了能够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就必须既能发挥我国国债规模的潜力,又能够使国债依存度控制在警戒线内,最好的方式就是合理搭配长短期国债,从战略财政的角度讲,只要能够合理的搭配长短期国债,减小每年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即可降低财政风险。
财政赤字是各国政府调节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支出完全受收入的限制,那么必然会限制一国的经济发展。财政赤字实际上也会促进经济的增长,但过大的财政赤字则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财政赤字要适度,避免产生财政风险。
对赤字依存度的控制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1.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大于财政支出的增长率。从财政赤字的定义可知,赤字的大小与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有关。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可是财政收入的增加确非常缓慢,这就导致了我国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给财政造成很大的融资压力。因此想缓解财政压力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且使其增长率大于财政支出的增长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之伴随的是财政收入增长渠道不畅,财政收入出现相对缩减趋势,要想缩小赤字,首先要理清财政收入增长渠道问题,使得财政收入的增长能够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
2.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我国的财政赤字主要来自于财政支出的快速增加,而非税收的增长缓慢,因此提高支出的效率十分关键。一是把资金投放到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而民营企业又不愿意或无力投放资金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医疗、扶贫等。二是优化投资量,投资过多或者过少都不利于效率的最大化。要减少公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使地区间公共产品提供趋于均等。三是要有长远、合理的规划。防止今天建明天拆,或者建起来后缺乏维修,很快折旧的情况。
3.隐性财政赤字显性化。隐性财政赤字是指政府职能中隐含的,应由财政承担的支出,并在财政收支中实际发生,而在财政收支账面上没有或无法显示出来的财政资金缺口,如社保资金缺口,政府担保资金缺口,公共投资缺口,医疗卫生融资缺口,政府公共部门的债务以及其他无法偿还的债务,清偿国有企业的负债,国家保险范围外的银行破产,环境保护,灾害救济等。通常隐性赤字表现为一种政府道义上的责任,经常会被忽视,而一旦事件发生政府必须承担,对财政造成风险,因此做支出预算时要考虑隐性的财政支出,避免产生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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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82年推出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已成为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股指期货虽然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但基于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仍存在潜在风险。文章在分析股指期货的一般性风险之外,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国股指期货的独有风险,并重点从宏微观层面分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构建完善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要注重宏、中、微观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的结论。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风险管理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随着我国股指期货2009年4月16日开始上市交易,我国自此摆脱了股票市场“单边市”的情形。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对股指期货运用或管理不当,就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与管理股指期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股指期货是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股指期货的风险可以从股指期货本身以及投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股指期货本身来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的变化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造成了不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交易,如在本身不具备亏损时的支付能力下,大量买入或卖空头寸,一旦亏损,造成无法交割的情况;三是资金流风险,资金流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期货的交易采取的是“盯市”的方法,即期货的价值每日结算一次。如果出现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补足的情况下,交易系统会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会对投资者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股指期货,相比成熟的金融市场,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风险。首先,交易主体结构失调所带来的风险,从投资者来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点,导致存在“羊群效应”的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以证券公司和基金为主,使得存在通过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的可能。其次,政府干预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多次对股票市场进行“打压”和“救市”,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给股指期货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
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的,文章从宏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几方面因素。
大量研究表明,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是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分析宏观因素对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本的全球流动与生产的转移在给我过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的风险。一旦某一个市场发生危机,风险会向周边地区以致向全球蔓延,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而金融自由化则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从而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2、市场机制不健全。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产生的一些风险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在初期的股指期货市场,相应风险会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股指期货的避险及套利功能难以发挥,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3、投资主体机构化。我国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存在明显的机构化趋势,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广泛的信息资源、先进的交易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及优秀的交易人才等优势,可以有效地抵御一些风险,但是,一旦风险出现,其危害程度也是极其严重的,也即说明金融主体的机构化使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严重风险的几率提高。
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上存在三类交易主体: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投机者的适度投机,股票投资者得以转嫁投资风险,而由于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价差机会,投机者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获得高收益。一旦上述均衡状态遭到破坏,就会影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引发金融海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教育程度较低,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表现出极强的投机性、短期性和从众性,这无疑给股指期货风险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文章认为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主要包括杠杆效应和非理性投资、价格波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几个方面。
1、杠杆效应与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保证金机制的“杠杆效应”在放大股指期货的收益时,也使不少个人投资者忽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而进行非理性的投机。“杠杆效应”更激发一些投资者产生了“以小博大”的冲动。
2、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影响股指期货的直接因素,股票市场中诸如政治、经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频繁波动会产生较大风险。价格频繁波动所致的涨跌方向的不确定性是股指期货风险的直接来源。
由于股指期货风险既有来自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的因素,也受微观投资主体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宏观、中观、微观三大层面来构建股指期货风险监管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规避风险。
我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监管,但由于法律体系的缺失、政府色彩浓重,我国目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存在明显问题,因此构建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应该做到:一是健全法律法规,清除有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三是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纽带作用。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处于整个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理清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的关系基础上,明晰交易所的性质,构建完备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股指期货的微观层面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员工的股指期货知识水平和交易技能,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财务与结算制度等。其次,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风险意识,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要有高度的准备性和足够的心理承受。
1、沈小炜.关于股指期货风险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济,2005(11).
2、朱琪.股指期货的风险及风险控制[J].商业经济,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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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质可概括为三点:一是政府总量扩张的调减和淡出,二是注重结构优化,“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三是抓住时机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可见,中央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以代替积极财政政策的选择是客观的、必然的和符合现实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近十年我国财政政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1998 年以来,中国财政政策从积极走向稳健,又从稳健走向积极,经历了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探索历程。本文通过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察了近十年我国财政政策的背景、具体内容、政策效果,并就政策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加以分析,以期能从中汲取经验。
[关键词]财政政策 积极财政政策 稳健财政政策 政策效果
[论文正文]
浅谈近十年我国财政政策
(一)政策背景。
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中国经济出现外贸负增长、通货紧缩现象。国内,较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商品库存积压;“软着陆”后社会总需求疲软。虽然央行先后七次降低存贷款率,以期用货币政策扩大企业贷款需求、刺激投资,但消费和投资需求均缺乏弹性,政策失灵。
(二)政策内容及成效。
1998 年,针对上述背景,中国政府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增发1000 亿元国债用于农田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房等方面;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2700 亿元特别国债, 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
2.调整税收政策:对涉及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给予减免;就增值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科研机构转制政策等做新规定;对涉外税收政策做适当调整,鼓励外商投资;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拉动居民即期消费需求。
3. 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提高社会保障“三条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离退休人员待遇;解决国有企业养老金拖欠问题;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4.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直接投入国债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支持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
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成效有: 遏制了经济增速下滑和通货紧缩;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失业率上升趋势变缓;区域经济发展更加均衡;总体上实现了经济增长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一)政策背景。
2003 年下半年, 受世界经济复苏和中国加入WTO 等因素影响,中国经济进入新一轮周期上升阶段。此时,我国经济的深层结构性矛盾凸显: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盲目扩张,致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农业发展滞后,粮食播种面积急缩、产不足需;CPI 波动大,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而积极财政政策无法减轻固定资产过快投资和通货膨胀压力。在此背景下,国家采用了稳健的财政政策。
(二)政策内容及评价。
稳健财政政策的内容有如下四点:
1. 控制赤字:适当减少中央财政赤字,松紧适度,防止通货膨胀扩大和通货紧缩重新出现。
2. 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适当调减国债项目资金规模,变依靠国债项目资金拉动增长为自主增长的长效经济增长模式。
3. 调整结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项目资金投向结构,财政支出总量基本不变。
4. 增收节支:一方面,在总体不增税负或略减税负的基础上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
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质可概括为三点:一是政府总量扩张的调减和淡出,二是注重结构优化,“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三是抓住时机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可见,中央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以代替积极财政政策的选择是客观的、必然的和符合现实的。
(一)政策背景。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市场疲软、外需不振。国内出口行业承受巨大压力,加之投资萎缩,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中国经济经历8 年快速增长后,于2008 年发生逆转:以当年前10 个月为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2%,CPI 涨幅达到6.7%,故扣除价格因素,消费增长速度减弱;当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增长率为22.3%,出口增量比07年同期回落4.8%。
(二)政策内容及成效。
2009 年,面对经济下滑,中国政府重拾积极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扩大财政公共支出:用于“三农”支出、民生支出、保障性住房和灾后重建支出、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带动地方投资和消费。
2.税收和减费政策:实施结构性减税,促进税收制度改革;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减费政策。
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刺激下, 中经济增速下滑的局面放缓:2009 年增速8.7%;国内需求强劲;出口总额由降转升。
事隔十年,对比两次积极财政政策,不难看出:
1.十年前,中国经历了长江流域大洪水和亚洲金融风暴的袭击;十年后,中国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和因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海啸的重创。
2.在 两次危机之前,中国经济都曾出现不同程度的过热、从紧的宏观政策的后续效应与外需放慢的叠加,导致经济宽幅波动。
3.虽然政策上存在积极与稳健的区别,但从本质上看,二者有机结合: 稳健财政政策能够解决积极财政政策产生的未能解决的问题,是对整体促进经济增长目标的一项调整。因此,再次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同样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政策保障。
4.当前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更严峻:资本流动规模更大;外汇储备更多;对出口依存度更高。
5.当前的有利条件更积极:国力更强大;外汇储备更充足;财政资源更雄厚;货币依然强势。
6.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经验更丰富、力度更大。例如:同样是加大国债发行量,当年出现过国债投入候补现象;而这次不仅明确了投资方向,还估算出具体规模。
我国市场经济确立至今只有16 年。因此,在重新审视我国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所做的努力时,必须持一种客观的态度: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压力,实际上是经济转型的压力;政府运用财政手段来调控经济的经验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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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市场经济如何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我国当前必须适应的环境,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时代,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因而当前我国已经迎来了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促进着我国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我国的各大企业在这一时期,也在潜心发展,试图抓住新时期的机遇,促成更大的发展,因此其也在着力进行着企业规模的扩建、市场覆盖面的拓展,这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有益的刺激。另外我国的公共事业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国已经开始了全面建设的工作,因此房地产企业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潜力越来越高。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都在积极的抓发展机遇,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经济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建设的中心,因而我们必须要关注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使其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因而本文就从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财政税收的促进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进步,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当前社会对房地产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额,正在以每年百分之五以上的速度增长,这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持是十分巨大的,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在不断增长,因而,这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是一个巨大的帮助。
另外,房地产产业涉及到工程的开展、设备的购置、人才的引进、材料的流通以及市场中的经营等多个方面,能在整体上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多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帮助,因此这本身就能对我国的税收增加,提供更大的增长空间。最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开发,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性长、资金耗费量大的建设过程,因而,这其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税收,帮助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综合这多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能有效促进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还没有的到完全的发挥,因而我们要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为我国税收管理的加强,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翻阅了大量的文献,并对国外先进房地产市场的运营方式做了考察,提出了一些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助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助力我国税收事业的进步,进而使我国的发展和建设,能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笔者总结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1、以财政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的意义,上文中笔者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快,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深入,其发展潜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应当持支持的态度,以令其能够快速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各方面事业的进步。房地产市场是一类针对建筑物的市场,其资金需求量大,大数额经济流动多,要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有效的支持,政府应该注重财政方面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能在财政上放下负担。首先,政府应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开拓。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规模以及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影响企业市场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需要广阔的市场,需要更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在财政上投资市场的开拓,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其次,要支持其工程的建设,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是其发展房地产市场所必须的,因而,房地产工程的建设,可以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所以政府的财政政策,要鼓励其工程的建设,使其进步和发展能有更大的经济支持。最后,政府的财政政策,还应支持其改革和发展事业,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的资金额比较大,因而难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改革和发展,但是这种缺乏改革的市场,是难以有效适应时代变化的,所以,我们还要定向投资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使其能够快速的适应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也是其更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房地产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是十分大的,因此促进其发展和进步,并不是一种负投资,其利润回报前景是十分可观的。
1.2、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但是,这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速度,使得其问题也越来越多,市场的发展平衡性呈现出不足的倾向,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因而,在大力支持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保证其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其对税收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强,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的保证发展的情况下,意识到自身的作用和责任,使自身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也使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快。因此,在发中,房地产企业也应当注意相关的问题。
2.1、保证发展的健康有序
随着需求的增加,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越来越高,因此价格问题成为了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今,房地产的价格问题也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保证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不哄抬价格,不囤货等,良心经营、诚信发展,使市场的发展保持活力和空间,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保障。
2.2、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都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其中,其带来的拜金、唯利主义的问题就容易使企业的发展中存在中饱私囊等贪污现象,制约企业的进步。房地产企业涉及资金量大,因而更应该注意这一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房地产市场经济在当前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更是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对我国税收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本文笔者就针对这一状况,分析了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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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从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全文如下:
【摘要】文章概述了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背景、内容、成效与出现的新问题,对由此提出的国家与公民基本财产关系的法津定位、农业税法的制定、涉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提出了修订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制定财政基本法并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制定农业税法、引入按人均财政收入为因素之一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重大的涉农财政问题由权力机关决定等新的思路;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决非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涉及大多数人口法律权利和财产权益的重大制度变革,其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而农村税费改革既需要财政法治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论文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
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人民公社、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
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
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
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4]仅就税收收入而论,农业各税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约40%下降为1998年的约7%;详见楼继伟主编:《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2页。
[5]农业税及附加占农村实产量的比重,1951年为14.5%,1998年为2.3%,出处同上,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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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可以把财政风险划分为两个大类:内生性财政风险和外生性财政风险。内生性财政风险具有理论意义上的风险属性,而外生性财政风险实际上属于财政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财政过程中人们最有可能有效防范、化解的财政风险也就是内生性风险。只要找到诱发内生性财政风险的比较具体的原因,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手段、技术手段,特定财政活动受内生性风险影响的程度完全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同时发展速度的相对放缓,中国的财政愈来愈受到了国内和国际的广大的学者专家的重视。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国的财政的风险问题。
对于中国存在财政风险这一命题,基本来说,没有人有异议。但是,对于财政风险的可控制性和控制的方式,争议颇多,笔者拟从自己的认识角度对此进行一定的阐述,尤以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为主。
【关键词】财政安全 隐性债务 财政结构 法律控制
以法平险—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怎么样的财政才是合理的安全的财政呢?
笔者在翻阅了有关的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如果政府能够长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则政府财政是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没有财政危机;其次,尽管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政府能够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则政府依然可以是可持续的。最后,如果在经济中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当财政脱离平衡状态之后,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财政恢复或趋于恢复平衡,则政府的财政状态仍可定义为稳定可持续的。
能够做到上述三点的政府的财政才使健康的财政,那么中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在中国,就目前看来,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以达到财政危机的解决。因此,国债构成了政府财政赤字的组成部分。但,应当指出的是,国债并没有充分反映政府的实际负债规模和财政风险水平。
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政府债务分为四大类型,不单有国债这样的显性直接负债,还有隐性直接负债,显性或有负债,隐性或有负债。平时关注的债务是第一类,显性的直接债务,其他三部分基本不大关注,也没有列入政府的正式财政报告里。中国政府实际负债规模大于公布的国债数。
第一、粮食经营亏损挂账。从国家权威机构获得的数据表明,由于粮食过剩,国家财政用于粮食保管费用、利息和价差亏损补贴(移库、陈化粮抛售、军供)等方面的支出不断上升,负担沉重。
目前,中国粮食的亏损挂账数额非常庞大,如果不加快改革将会对财政构成非常大的压力。
第二、“三位一体”的银行、企业、政府债务
在中国,所有的隐性财政风险中,金融业所占的比重最大,问题也最严重。1999年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有1.4万亿,按70%的损失率来算,大概会损失1万亿。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企业方面的或有债务,同样可能成为政府的隐性债务。1998年有关部门(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抽样调查,曾得出当时国有企业“三分之一不亏或赢利、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的基本判断,这说明国有企业潜亏的问题不可忽视,财政在经济动态发展中可能或多或少要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养老金这一块,由国家体改部门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合进行的一项课题研究估测,近年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累积规模,即使是按相关因素的中值来计算,也要高达37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当然,这是一种或有债务,并非马上产生偿债压力,但其间社保体制因素变动的效应,可能是难以全面估测的。
在中国目前来看,国有经济仍然是一个由财政、银行、企业三个部门组成的巨型公司。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隐性养老金债务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一样,都是国家对非国有债权人(居民)的债务,或全体人民对其他人的债务。因此,在评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时,必须把三个部门放在一起计算。
第三、财政结构——地方财政的债务之忧
中国财政的局部的、地区性的危机,也就是所谓的财政危机结构性问题。事实上,由于税制改革不到位,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乡这一层次的财政的确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我们知道,在乡镇的财政收入中,有一半是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这是一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而这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我们的中央财政没有承担起来。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清的缺陷,中央财政很多该做的事没有做,而很多不该做的事又在大包大揽。中央大包大揽,很多事情又是'我请客,你掏钱',让地方政府掏腰包,这样就进一步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危机。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就存在着财政收支缺口。据有关材料显示,在我国3000多个县市中,财政长期呈现赤字的县市已超过50%,全国1080个县发不出工资来,约有50%~60%的乡(镇)入不敷出。而且赤字时间长,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大多有七、八年的历史了,严重的地区已经超过了十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原先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如乡统筹、教育集资、屠宰税等,乡镇可用财力一下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了。为了解决乡村财政支付危机,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2001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总额为100亿元,2002年为200亿。但是面对庞大的财政硬缺口,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是杯水车薪。
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清偿,使地方财政风险成倍地扩大。1999年,中央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限期清盘、清偿。这个曾经在我国广阔农村地区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从此寿终正寝,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债务。如广东省政府为了清偿全省886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向中央借款71.13亿元,各级政府自筹资金20.9亿元,对个人合法股金进行一次性全额兑付。对政府财政来说,这些债务是出于社会稳定的压力,不得不承担的。
这些政府的非正式债务离真正的债务还有一定距离。而且有些或有债务,前几年可能是或有债务,但近几年还了,就没有事了。但当把这些都加起来,政府的财政风险还是相当大的。
从根本上说,财政风险的释放,要依靠我国经济的渐进成长,但这样的逻辑不能倒过来说,不能指望无限的财政扩张可以支撑较好的经济成长数字,然后梦想此数字可以掩盖先前的财政扩张。舒缓财政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是从这样的几个方面进行所谓的财政减压: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推动国有部门改革、降低银行偿债、完善转移体制、尝试地方举债、控制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降低名义税率、免除农业税费。
以上所说的主要侧重于政策上的讲义。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中间机关应当有如下的作为。
笔者认为,应当对财政法、预算法、税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首先,对财政收支——预算法的修订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下去。目前的主要内容是对收入总量的控制和支出项目的内容的更正。尽管财政税收的增长得力于加强征管,但一只手多收税压抑私人部门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另一只手扩张公共投资,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此外,在好的项目储备基本耗尽,财政帐面资金相对充裕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增发国债?
而对支出而言,一是中央财政似乎对基础设施的“软项目”投资不足,尤其是对于自身职责之内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尽义务不足。例如,相当多的西部地区颇为贫困,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基层政权靠摊派来维持“民办学校”和自身的生存。二是中央财政似乎漠视了农村仍然是持续的净剩余流出的地区。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基本被撤裁之后,通过国有或民营金融机构向农村注资资本已不现实,那么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投融资便利就势在必行,但这一块却恰恰是比较匮乏的。对于此,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把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正当程序进行合理的规划。
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免除农业税费,而不是行政命令。为什么农业税费必须免除?一是税收的源泉是个人所得,鉴于农民阶层很少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因此其绝大部分本就不应该成为现实的纳税人。二是寄生在农业税上苛捐杂税太多。中央财政仅仅通过5%的农业税汲取了约300亿的税入,而各级政权在其上滋生出来的税费估计在2000多亿!从中央财政看免除农业税无伤大雅,否则盘根错节寄生出来的税费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民怨沸腾,而且还加大了财政的另一层面上的风险。
第三,对税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首先就是要把税收立法的真正主体的地位突显出来,让全国人大及其会真正的作到税收立法。同时对政府的对税法的越权性设立进行必要的纠正与认可。接着应当对名义税率进行必要的调低。过高的名义税率导致了广泛的偷税漏税,而这又一步导致了税收大检查和惩处的难度,变成高税率、高违规背景下的法不责众,要解开这样的“死结”,只有降低税率和强化征管。目前,对个人的所得税已因起点过低而沦落为“工薪税”或工资附加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方面,尽管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率原则已定,其趋势只能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向外资企业靠而不是相反,但至今尚无动作。所得税的改革恐怕还不是最紧迫的,增值税改革更为迫切,实践表明中国经济难以承受如此宽的生产型的税基,也可能并不能承受高达17%的税率,因此,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需要切实地降低税率。
当然,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三者应是当务之急。需要补充的是在对财政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已有的行政政策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在必要的时候将其法定化。
中国经济的发展还远没有到达发达的程度,中国财政的发展处于瓶颈阶段,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也正是经济实力真正雄厚前的阵痛。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放任它,而是应该是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去解决它,真正的解决我国的财政风险问题,如此,更能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2月第一版
◇刘尚希、于国安:《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匿的财政风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刘溶沧 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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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财政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力度薄弱,公共资源浪费极为严重。为防范于未然,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公共财政管理的有效预算执行监控机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前,就我国的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而言,仅仅将现有国家审计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事后监督发挥作用,明显暴露出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的弱化,严重造成了公共财政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无效使用。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且有利于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有效的保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防范与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成为相关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完善有效的财政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制度,能够使公共财政管理在设置相关机构和分配权力方面时,应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应该对人民群众公开,让群众对预算执行的事前控制监督、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控制监督之间的关联性有全面的了解。
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相关部门单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预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多报多领、少报转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化公为私等行径层出不穷。
1.预算执行的控制流程不够清晰。对预算执行流程进行系统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工作进行的第一步。而一些公关财政部门往往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进行财政管理时过于重视预算核算情况,而对预算执行的具体流程不够重视。因为,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性的监管制度,从而无法掌控全局。这就造成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前缺乏沟通,无法进行有效配合,使得预算执行在控制与监督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2.预算管理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和健全。预算管理模块是使用最频繁的财政软件,其主要功能是将批准后的指标控制数据传递给会计核算系统。该模块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而采购和签约等相关过程却无法进行监控。由于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不仅增加了预算执行的工作量,而且大大降低了实际工作效率。当前企业这种不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信息化的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信息系统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较大,所以不仅无法完成所指定的目标,而且也对整个预算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
3.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评价的缺失。在一部分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与评价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没有对预算执行的中期阶段进行考察和必要的检查,没有分析总结预算实际执行中的最终结果等。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来进行制约,所以,只能使其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虽然滥用、无效、欺骗以及人为的错误和腐败等现象,无法依靠监控系统来进行完全的禁止和杜绝,但是,一个完整有效的监控系统能够避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当因使用不当和浪费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资源减少得到有效控制时,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才能减少。
1.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审计机构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面上的独立,是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也非常重要。而制衡性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然而,将全部视角放在审计过程中审查、核实预算的最终结果,对于不良行为的控制盒预防关注度不够,一旦不当行为发生后,才重视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为时已晚。因此,在实际中应加强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将不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不仅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而且还能效地使用。
制定预算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就是,制定以国库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有效的公共资金的收支系统,来保障政府现金清算账户,是控制预算正确执行的重要的环节。为确保账户核心地位不仅需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其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收支、政府采购和财政制度的改革,两者均对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有要求,具体内容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在设置有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必须形成彼此间的制约关系,同时负责收支和账户管理的机构,定期按时的进行监督与管理。
2.公众知晓政府预算执行渠道的透明度。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审计机关和立法机构应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共部门和公共资金的预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大多数国家,除去国家安全受到限制意外的时间,国民均可充分的了解到政府预算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通过公众国民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将政府实际运行情况告知公众,可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和舆论带来的压力,在无形当中便可使被审计的对象认识到自我的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不仅如此,还可有效压制个别试图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
当前我国,人大只收到审计长本人递交的最后审计结果,而其余部门的决议报告和具体内容,仍未公开。由于政府预算执行和审计不够透明,这就对严惩出现不良行为的部门和政府官员造成了阻碍,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使公共资金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将政府预算情况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布于众,因为,公众有权通过正常渠道来获取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信息。
3.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连续性。当前,我国对于预算方面要比较重视,但却忽视了决算方面,当审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时,偏重预算,而对政府的决算报告不够重视,导致预算执行监控力度不足。而在进行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政府预算执行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和监控来说,内部监控、外部审计和立法机关主要体现在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上,而事后监控则完成了整个“预算执行环节”,原则上这种监控可分为三方面:政府的决算报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政府预算时候监控的基础则是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与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联动,已达到检查预算单位与政府机关是否遵守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确立的约束这一目的。一个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对滥用公共资金这种违法人员和机构进行责罚,不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对不法行为进行警示。
公共财政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公共财政管理不仅较为复杂,而且是预算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想要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要制定一个有效、完善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一旦财政管理无效或低效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侵害。因此,要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并加强政府预算执行监督体制的监控力度,与此同时,建立约束和制衡机制来更好的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管理。为了供财政部门更好的发展,同时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财政资源,这样不仅能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而且还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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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以来,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经历了模拟手工代替(1984~1994年)、单机版会计核算(1994~2005年)和网络集中核算(2002年至今)三个阶段。尽管目前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内部控制,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是缺乏独立的会计风险管理部门。目前,从总行到基层行,会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组织,从管理体制上来讲,会计部门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会计风险评估工作独立性难以保证。二是控制活动不严密,技术防范手段落后。部分内控措施未有效嵌入集中核算系统中,无法从根本上防范人为的操作风险。比如,操作员普遍采用代码加口令认证方式登录集中核算系统,操作员代码公开,无法避免操作员循环使用口令和相互借用操作员代码和口令的情况。三是内部监督未完全到位,较易引发风险隐患。目前,虽然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均增设了事后监督部门,与原有的内审部门监督、纪检部门监督等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但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存在时效性不强的问题,不利于及时发现资金风险或业务差错。同时由于内部监督的手段仍沿用传统的做法如仍以账簿、凭证检查等方式为主,而且对会计的监督行为主体又分散于会计、事后、纪检、内审等多个部门,存在监督手段落后,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不利于对会计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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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是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会引发金融风险。为此,应加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税制,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关系。
[关键词]土地财政;风险;政策建议
【论文正文】
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相关的对策建议
当前,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以及城市高房价、房地产泡沫等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这些都与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的土地财政政策有关。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越大,其存在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研究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及治理对策,有利于地方财政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财政”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困境时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这种短期行为的一种形象比喻,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能力的行为。…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已经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自200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招拍挂”以来,我国的土地价格每年以8.9%的速度快速上涨,高地价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资料表明,2001~2003年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9100亿元,约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5894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5%;2005年,国家开始紧缩“地根”,土地出让金收入为5505亿元;2006年为7677亿元,2007年高达1.2万亿元。2008年,尽管有近50%的土地出让以底价收场,有10%的土地流标,导致地方政府地价款收入有所下降,但仍获得了9000多亿元不菲的收入。土地收入已名副其实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我国土地财政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和以GDP及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有关。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上收了大量财权,特别是将增值税的75%归为中央政府,2002年以后又将地方税种中增长较快的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但在财权向上集中的同时,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不仅没有相应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地方政府不仅需要承担建设性支出以及为重大工程配套资金、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种非公益性支出、行政性支出,而且还要承担由于国有企业乃至一般公共部门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各种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等。在这种财权向中央集中,事权向地方政府下放的非对称财政体制下,财权上收后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能稳定增长的地方税种(如财产税),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很容易被打破,从而诱导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相关收入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财政分权、政治集中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具有通过做大GDP和上缴财政收入来显示政绩,以此获得晋升(或保住职位)的激励,这种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便成为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内在动力。
首先,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在现行的土地批租制下,地方政府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卖一块土地,政府就一次性地收取50~70年土地收益,这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提供了便利。即使我们不考虑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也不考虑可征用农地、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但市场有冷暖,房地产市场也有周期性变动,这意味着土地价格不可能天天都有“面粉比面包贵”的火爆行情,当市场发生变化,原来的供不应求就会转化为供过于求,土地流拍、降价就不可避免,土地生财难以为继。
其次,土地财政是导致我国耕地数量减少的重要因素。杜雪君、黄忠华(2009)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财政对耕地数量存在负影响,其影响的弹性系数为-0.01,即土地财政每增加1个百分点,耕地数量将减少0.01个百分点。2009年,我国耕地总量为18.26亿亩,已经接近18亿亩的“红线”。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数据,仅在2001~2008年的8年问,我国耕地数量就减少了1.25亿亩。如果不加以控制,按照每年平均减少的数字,2年就会突破“红线”。
第三,土地财政严重损害了国民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按理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代表全民的利益。然而资料表明,全国多数地方征地款的分配比例为:农民仅能拿到10%~15%,集体拿25%~30%,政府及其他机构拿60%~65%。征地中各产权主体地位不平等、交易不公平使得农民失去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失地又失业的弱势群体。不解决5亿多农民的问题,不解决全体国民的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中国这个全球少有的消费市场就难以启动,中国的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第四,土地财政还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在土地财政中,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建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间接财政。这些贷款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土地出让顺利且价格较高,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丰厚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来偿还贷款,但如果土地出让价格不高,用于偿还贷款的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就必须用其他方式取得财政收入来还款。实际上,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的贷款规模往往会超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规模,金融风险也就出现了。
第五,长远来看,土地财政有违科学发展,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届际之间的不公平,进而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代际不公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最长以70年为限,实际上一次性预收了未来很多年的土地收益。而城市的基础设施支出却由历任各届政府负担。一旦城市化速度放慢,前人卖地、后人维护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地方政府必须放弃土地财政,必须放弃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没有任何一个大国是靠土地财政来支撑政府支出、提供公共物品的,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产业振兴、通过光明正大的税收进行公共财政运作。地方政府必须摆脱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的依赖。
1.通过综合性的配套改革,降低地方政府经营土地财政的激励。
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以及“政绩逼人”是造成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降低地方政府谋求预算外收入的动机,就必须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投资机制,地方政府不能再作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主导者,而应该成为地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财政负担上,中央政府要适当增加事权,如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样既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减少因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教育投入差异。
在政绩考核上要改变GDP和财政收入至上的 考核体制,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率、资源消耗强度、社会保障率、居民收入增长率、社会治安破案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诸多指标在内的政绩考核体系。
2.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实质上是未来50~70年地租的资本化形态,政府当期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上是让渡未来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因此,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基本设想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30%的比例,建立中央、省和县(市)三级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通过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建立良性的土地收益管理机制,保证农地征收、城市建设和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投资制度,以保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值增值。
3.完善土地税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税收体系。
(1)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适时开征物业税。应将所有的城镇建设用地者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待条件成熟时,与房产税合并,开征统一的物业税。
(2)完善土地增值税。一是扩大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采取“普遍征收”的办法,在征收范围上要能覆盖引起土地增值的所有对象。二是应设置“土地转移增值税”、“土地租赁增值税”和“土地保有增值税”三个税目。
(3)增设空地税。即以闲置未用的土地为征收对象,对空地的实际持有人课税。开征空地税,可以抑制土地浪费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通过税收杠杆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4.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积极防范土地融资风险。
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性公司以土地为抵押,贷款进行城市发展建设,抵押的土地往往是政府储备的土地,这样容易带来政府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严格将政府储备土地限定为存量土地,禁止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评估,放款数量依据土地的价值而非政府信用。
5.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确保建设用地的后备资源。
为了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往往具有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机。修改规划随意性大,有时还会采取欺上瞒下的做法来增加用于创收的土地面积,也可能出现土地征而不用、出而不用的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要减少这种土地违规行为,就必须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将规划的修改上升到法律程序,要经立法机构通过才能进行调整;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性;对有违规行为的地方政府,不但要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要按照司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供应中,低价工业用地所占比重较高,不少地方都提出要建园林式开发区,明显存在着土地资源浪费问题。与此同时,房地产地价却很高,这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改善民生都不利。因此,应当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房地产用地,同时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提高工业用地的价格。
6.尊重公民权利,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资金,建立起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需要的防护网,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2)保障失地农民的发展权。首先,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其次,保证失地农民子女享受到公平的教育。
(3)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做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既要体现农地的农民生存权,又要体现农地发展权、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权、农民在农地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等。
7.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1)向“空间”要土地资源,如城市住宅的高层化、构建立体化的城市交通网络。
(2)向“时间”要土地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增加我国北方地区耕地种植经济作物的季次,如两季稻、三季稻等。
(3)向“地下”要土地资源,如建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铁等。
(4)向“水下”(海洋、江河等)要土地资源,如填海造地、海(江)底隧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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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与其它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有着质的区别,是集房地产的开发建设、经营销售、配套管理及服务为一体的行业,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额度大、市场风险大、政策调控风险大的独特特点,资本密集性程度较高。虽然目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已由单一的项目公司向集团化运作模式转变,整体抗风险能力有所增强,但由于房地产行业所具有的独特特点,其面临的财务风险仍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一个关键点。为此,本文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我国房地产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提出几点个人的建议。
一是加强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与其经营活动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办公人员的职权与职责、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各项业务的分析与评估、内部管理体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等。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要有两个或以上的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控制环节,在资产处置、资金调度、销售结算、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明确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及会计人员、经办人员与保管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因此,加强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规范与科学,将有利于对企业财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降低经营风险。
二是加强与完善企业的成本管理,建立目标成本体系。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关键部分,它关系到企业的盈利与收益,一旦企业失去盈利与收益时,企业很有可能面临着亏损和破产,这对于房地产企业更是如此,它的影响远在于其它几个方面。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的发展正处于如日中天的时候,竞争也异常激烈,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加强成本管理,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整个过程之中,企业应根据目前市场成本状态,合理预计未来成本走势,合理预测编制项目目标成本,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根据材料、人工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修正目标成本,用以指导项目决策。
三是建立项目动态投资测算模型,及时反映项目预期收益变化状况,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撑依据。本文认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动态成本更新数据,结合项目销售预测,按季滚动编制项目收益及现金流量预测,及时反映企业成本、销售价格对企业收益影响,并及时反映项目资金余缺,为决策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数据和资料,也有利于对项目实施进行很好的监控与分析,给企业的财务风险再加上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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