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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的职业化是指在组织上和制度上建立秘书的分级分类体系,明确各类秘书的职责范围,通过专业教育手段保证从业秘书人员的质量,以规范的考核评定秘书就业资格和工作水平,实现秘书工作的专业化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刍议定义秘书的几个基本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秘书"一词。古已有之,今天人们谈到秘书,往往与文牍,领导的助手、智囊、参谋等联系在一起,有的联系得更广泛一些。但是,究竟如何确切表述其内涵,又感到不那么容易。从我国秘书学建立至今的十来年看,这一根本性问题也始终没能得到统一认识。本文就几个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这是针对学术界有人提到的秘书是一种职位、职业、职称而言的。把秘书界定在一种职位、职业或职称上并非错误。但是界定在职务上更符合它的本义,最具实质意义。
在"秘书"定义中,有不少关于秘书与领导空间位置的表述,大多为"秘书身处领导近身"等词句。应该说,它反映了一种客观状况,表明了秘书与领导保持着尽小空间的事实。但是,这种表述不全面,因为它仅仅从物质空间这方面描述了两者距离的接近,而忽视了他们在精神空间上具有着同样接近的另一面。
在传统观念中,秘书常常与秀才联系在一起,什么是秘书--秘书就是搞文字工作的,写东西的。以后,秘书学科的建立,人们在理性的高度努力作出科学概括的时候,也始终没有忘记秘书的文牍性,只是把"制掌文书"与"事务处理"--一同作为了秘书的根本特征加以揭示。应当看到,这是认识上的一大变化,是客观对象发展的及时反映。然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来分析,这一认识又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按逻辑学分析,"制掌文书"与"处理事务"这两个概念显然不相互排斥,而是交叉。
二是从实际状况看,"制掌文书"的表述不及"文字材料处理"的表述准确和全面。
严密地说,秘书所处理的信息大部分也应归属事务工作的范畴;但还有一个层面,就是秘书的思想、智慧融入领导决策之中,即不少人称之为的辅助决策、参谋、智囊等等。
除了信息处理以外,秘书还有大量的其他事务工作需要做,也有文字的和不是文字的。不少文章和专著都努力想把这部分事务工作罗列清楚,但又总是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究其原因,是秘书为领导者服务这一特点所致。
这有三层意思,一是秘书所做的事情是服务性的,二是秘书服务的对象是领导者,三是秘书是行政人员。
至于秘书是"行政人员"的认定,实际上是对秘书的归属作出的描述。指出秘书是行政人员,一是可将秘书与技术类人员、管理类人员(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人员),与体力劳动者区别开来;二是体现秘书工作是整个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的观点。
基于定义"秘书"的几个基本问题的如上认识,笔者认为,所谓"秘书"是一种职务,指与领导者保持尽小的空间,专为其提供以文字材料处理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和其他事务服务的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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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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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依法治税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四者关系中,税收立法是基础和前提,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国税法的创制、认可和变更的过程,也就是税收立法的过程。
(一)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税收立法基本技术三部分内容。
税收立法基本原理是关于税收立法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税法事项的理论概括,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种类与部门、机构与职能界定等等。税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与过程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技术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旨在推进税收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运筹技术和结构营造技术等等。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税收立法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
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限法定、税收立法程序法定、税收立法范围法定。权限法定是指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要依法行使;程序法定是指税收立法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范围法定是指税收立法要保持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
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反映在税收立法层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普遍参与原则,即立法过程要广泛吸收各层面纳税人参加,要体现公开透明。二是权利(力)义务对等原则。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立法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权利(力)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不应存在权利(力)义务的差距。
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税收立法制度包括税收立法体制的制度、税收立法主体的制度、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制度,税收立法程序的制度、税收立法监督的制度以及税收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等等。本文重点分析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等几个制度。
(一)税收立法体制
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它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范围、限制、各种税收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二是税收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运行的原则、过程、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税收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与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现代世界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税收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一级一个政权机关行使,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各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归属的不同,有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和君主与议会共同行使两种。
三是制衡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建立在税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的税收立法体制。这种体制下,立法职能原则上属议会,但行政首脑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加影响,甚至直接参与。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是—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并存的特殊税收立法体制。所谓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法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三部法律是经中央立法机关颁布的。
所谓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立法除仅有三部具备狭义法律效力外,其余的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而这些均属授权立法),而更多的则是不具广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单一的一级税收立法还是复合税收立法(中国的这种复合立法体制不是典型的复合立法体制,所谓“复合”是指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复合”立法),中国的税收立法权仅限中央,而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税收立法体制,应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建立单一的两级税收立法体制,这也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税收立法主体
税收立法主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进行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应包括与广义税收立法体制相对应的授权参与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纳税人代表。在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级国家机关。因此,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授权条件下具有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具有税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权限
1.税收立法权的内涵。税收立法权是一个综合权力体系。从横向看,有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权;从纵向看,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从性质看,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非立法机关(即授权机关)的立法权;从体制看,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国家,只有国家立法权,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国家,则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等等。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核心,科学地界定与配置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防治专制擅权;二是有助于实现立法制度化和科学化:三是有助于明确不同层次,不同机关立法的任务与目标;四是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
2.税收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范围的基本法律。税收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名义行使的,用以调整最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级别和地位的一种立法权。根据这一规定.税收法律(狭义)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其他国家机关无此权力。《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至于如何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即在税收立法中哪些“基本制度”只能采取“法律”形式而不能采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立法法》并未明确界定,这给税收立法留下了不确定的空间,也是诸多税收“行政法规”迟迟不能上升到”法律”级次,“税收基本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源之一。因此,具体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并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是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税收基本制度“是税收法律中具有普遍指导作用、规范一般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二是税收立法权限制度;三是税收管理体制制度;四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力)与义务制度;五是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六是税收的处罚制度;七是税收救济制度:八是税务组织机构和职能制度;九是税务中介机构制度;十是涉外税收制度。等等。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但对”条件成熟”和”及时制定”没有具体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这给税收立法的及时“升级”留下了缺口,以致一些改革方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检验”仍不能”及时制定法律”。
其实,《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我国只有三部税收法律。而行政法规只能围绕执行这三部税收法律来制定,如果根据这一逻辑推理,凡与这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行政法规均无法律依据,从而均属无效法规。改变这种税收立法实践与《立法法》严重相悖尴尬局面的惟一途径就是将已基本成熟(不可能完全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尽快”及时制定法律”。
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但同时又规定,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事项”。如果上述分析行政法规时的逻辑推理成立,那么同样,凡与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税务部门规章均无法律依据,从而也均属无效的部门规章,而实际情况是部门规章在广义的税收“法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可见一斑。
3.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两个层面。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置。目前,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主体身份本末倒置,集中表现在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背离,其直接后是税收立法层次低、质量差、权威性不高。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国务院与省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省级税务局之间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的税收立法权之间的配置。显然,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较为复杂,涉及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三个法律层面的关系与内容。目前,税收纵向立法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存在较大反差,即法律规定上。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在国务院,而税法实践中,地方则拥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
一方面地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以调整和配置资源;
另一方面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实际上地方拥有游离于国家税法体系之外的许多税收立法权.从而破坏了税法的完整与统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的决定为解决税收纵向立法权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但真正要解决纵向立法权问题尚有待逐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到“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还有多远的路要走,是国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地方享有适当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却设置了法律上的某些障碍,但《立法法》的法律阶位是高于《税收征管法》的。
因此,我们认为,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做好以下立法准备:
一是确立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确定地方立法的性质与范围;
三是确定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事项(采取反列举法):四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五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的监督机构与机制,等等。
(四)税收立法程序
根据法律级次,我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度。
法律的立法程序制度。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就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程序做出了法律规定。该法规定制定法律必须经过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道程序。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和行政法规解释等五道程序。
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等五道程序。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法》(2002年3月1曰起实行)以外,我国尚无专门的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应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制度实行。但是,对于日常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却无制定程序的相关制度,这必将引起税法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现象的时有发生。因此,尽快出台和填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空白,并将其中重要内容提升为部门规章是避免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宏观层面税收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税收立法的全面规划与设计,即对税收法律体系的规划与设计,主要包括对税收法律立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与设计。我们认为:
从长期规划看,应设计一套适应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具体讲,应设计一套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各部门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等相互协调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大致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立法程序。从中期规划看,应在抓紧完成《税收基本法》最后一道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完成《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的立法准备程序工作等等。从短期(近1~2年)规划看,应抓紧完成《税收实体法》的完善与升级程序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审议等等。
与此同时,从宏观层面还应规划与设计税收立法的级次。我们认为,《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应列入全国人大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应列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一些重要的“批复”或“通知”应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部门规章”级次,应尽量减少“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首先,要现实地确定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即权力与利益的重新调整与配置面临的阻力而影响税收立法的进程与效率,比如《税收基本法》中关于权力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权益问题;出口退税、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改革都会引起中央、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的变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既从全局出发,又兼顾利益格局不受太大影响,选择震动较小的立法内容,成熟的和基本成熟的先立,即先易后难,不能等各方都”协调好”或完全成熟了再出台,以加快税收立法的效率。
其次,要合理运筹税收立法程序与税收立法技术。根据适度、够用原则,除《税收基本法》以外,尽量不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高层次的立法程序,一般选择全国人大会的立法程序,从而缩短税收立法的时间。另外,根据简便、效率原则选择快捷、准确、操作性强的立法技术,以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
最后,建立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机关。专门是指建立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职能的专门立法机构,配备高水平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多级包括横向与纵向两层含义:横向多级是指除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建立专门的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并明确其职能;纵向多级是指除中央—级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和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地方省一级人大和省政府也建立授权的税收立法机构,形成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和授权税收立法的机构体系,以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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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施工期限较长、资金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复杂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是企业的生存发展。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文件,对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进行合理筹集、正确使用、科学控制的一系列活动。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工程质量及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社会、行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基本建设项目在财务管理方面却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国家财政投资损失浪费,对于单位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策略,希望能为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无论是对城市建设、还是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都呈逐年递增趋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及地方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外资及其他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期限长、涉及层面广、资金规模大、会计核算复杂,它对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工程施工、成本控制、质量问题等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从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希望能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财务管理混乱
一些单位对于基本建设项目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可能出现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不合理现象,工程结算及日常财务报销不规范等等现象。在财务人员配置上,出现无证上岗、会计人员身兼数职现象。在工程结算上,存在无合同付款情况,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程序,擅自拨付工程物资现象;在支出程序上,在施工单位没有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部门也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就进行付款的现象。在日常费用报销方面,存在原始凭证不规范,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现象,凭白条、假发票入账,或者报销无具体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的费用,销售凭证后未附收据或进账单,付款凭证后无附件或只有支票存根等现象也经常发生;在三公经费支出方面,没有按照国家及单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存在没有提供完善报销资料就进行报销的现象。一些单位因为缺乏监督和制约,公物私存,私物公存,甚至借用他人账户转移收入、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一部分建设单位,对于材料、设备等物资并不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也没有对其进行检查核算,因此就不能有效控制计划采购或定额用量、质量以及价格,对于财产安全与完整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乱摊费用,超概算支出
主要表现在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待摊投资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通常会将一些不应该出现在基建中的费用非法强行的列在支出中,比如有些基建单位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滥发奖金和实物,没有按照标准和范围列支费用,同时,由于无论是按照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控制数,还是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控制数,现行的标准是2002年的标准,制定当时就偏低,物价上涨的因素一直没有考虑,十多年来CPI基本上都维持在3%左右,而概算定额一直没有变化,诸多原因,造成超概算现象比较普遍。
(三)竣工财务决算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全
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和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最终依据。一些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进行决算的编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内容缺失,许多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没有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不能直观的反映工程面貌;二是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不全面,主要是审计、稽查、财务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没有在说明中反映,不能全面的的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三是在存在超概算、动用预备费等情况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和审批。
(四)竣工决算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部分单位往往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认为只要完工结算就可以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了,特别是对往来款项没有清理、项目档案没有归集、结余资金不予考虑,这样就为财务决算的编制带来困难,这样不经清理的财务决算报表势必不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资产移交的真实价值。
(一)加强制度、职业道德建设
基本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制度,从项目建设的前期、建设、款项支付、决算、审计验收,一直到资产移交,进行全过程制度控制,使财务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各个阶段有制度可依。并且,如果能够从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加强提升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那么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以及增加企业的效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加强会计人员“八大行为准则”的学习,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了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能够顺利的实施,那么就要不断健全有效的会计监督控制体系,内部监控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使财务审批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明确岗位责任制,杜绝由于个人问题对整个监控体系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对企业的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途径达到更好地管理。另外,建立基本建设单位筹资、投资内部会计控制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执行相关的制度,从而大大减少投资和相关筹资造成的资金浪费现象,并且要对财务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提高财务水平,并充分发挥作用。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全面审查制度,强化审计监督
要加强国家审计部门的力量,通过审计监督具有的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监督特有的权限,严格科学地审计的程序,及其一定的法律法制权威和威慑力,对各专业监督部门的监督结果实行再监督,确保所有的项目在竣工后都能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使国家审计机关高层次的审计监督作用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对一些内部审计监督代替国家审计监督的行为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四)竣工结算期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1.处理好竣工项目中的财产物资以及债权债务。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对其后续工作进行完善,处理好各项财产物资、材料设备等债权债务。对于各项资产一定要认真核对,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作以处理,坚决杜绝只图一己私利而作出擅自挪用财产物资的行为。如果对财产物资处理后仍有结余,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
2.基建收入的合理监管。基本建设项目完全竣工后,要进过严格的验收才能批准进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包括以下几类,分别是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等。通过基建收入的结果才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盈利以及偿物偿还情况作出判定,所以,要对基建收入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对税款进行缴纳,税后的收入将由建设单位作出安排,具体的使用也一定要以国家的相关的财政法规为基础作出合理的安排。
总而言之,财务管理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有着很大的作用和价值,和工程建设最终是否能够顺利完工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工作应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对其不断强化,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分析和研究,使财务管理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从而提升建设工程的实际效益。
[1]张淑红,姜文华.管窥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J].山东纺织经济,2006(06).
[2] 肖力.初探工程建设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J].财经界,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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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突破口和成本化解的载体。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学界有共识,中国继续发展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亦即实行转型发展,但是,学界讨论的只是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很少讨论转型发展路径即如何从原有模式达到目标模式。文章运用拙文《农民工、时空差、政体特色与“中国发展之谜”——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获得的认识来探讨有关中国转型发展路径的几个重要问题,即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突破口和成本化解栽体。
[关键词]转型发展;基本问题;突破口;成本化解载体;农民工市民化;小城镇建设;土地;家
[论文正文]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353亿元(人民币),按全国人口13.3亿计算,人均国民收入接近3700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资料统计,2006年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DP为3051美元,由此推测,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许多学者根据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教训,认为我国将面临“中等收入陷阱”,并对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出了许多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二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笔者认为,学者们上述探讨很有见地,给人以启示,但讨论也有不足。其一,提出的政策建议限于一般化。根据资料分析,从中等收入国家成功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日本和韩国,“其高增长过程伴随着或直接带来了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性,……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高增长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高度一致”。而长期在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徘徊的国家,如南美的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亚洲的马来西亚、泰国等,其根源就在于“收入差距过大”和不能实现“一般制造业向高端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升级”。而由此可见,学者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一般化的,即对任何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都适用。笔者以为,如果已经实现的中国发展奇迹有奇因(特殊原因),那么中国继续发展必有奇题(特殊问题),然而,学者们的对策建议并没有抓住中国继续发展的特殊问题。
其二,提出的政策建议不完整。显然,所谓转型是相对原有发展模式而言的,转型的过程就是从原有发展模式进到目标发展模式的过程。因此,探讨转型发展必须弄清两个问题:第一,弄清与原有发展模式相区别的目标发展模式,从而知道转型发展的方向;第二,弄清从原有发展模式达到目标发展模式的路径,从而知道如何实现转型发展。但是,学者们提出的政策建议,即“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和“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只是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并不涉及转型发展的路径。诚然,知道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是重要的,正因为此,我们认为学者们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是,要实现转型发展,更重要的是应当知道从现有发展模式达到目标发展模式的路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学者们的讨论不完整。
从大的方面说,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转型发展的路径,亦即中国如何从原有发展模式达到目标发展模式。不过,本文不能提出清晰明确的转型发展路径(本文后面将谈到,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在转型发展之初就预见到清晰明确的转型发展路径是不可能的),而只能讨论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此前,笔者写了一篇拙文《农民工、时空差、政体特色与“中国发展之谜”——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以下简称《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其中获得了一些认识。本文以《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获得的认识为指导,分析中国转型发展面临的形势,由此探讨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突破口和成本化解载体。
明确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探讨中国转型发展路径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诚然,明确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并不等于知道了中国转型发展路径,但是,以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为依据来谋划转型发展,就有可能在实践中实现转型发展的最优路径。
要明确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首先需要讨论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问题。我们的依据有如下两点:第一,中国发展是从传统农业经济到现代工业经济的经济发展过程,是农村分散人口向城市迁徙的城镇化过程。然而,从传统农业经济到现代工业经济的经济发展过程,最重要的变化是农民变为工人,而实施农村分散人口向城市迁徙的城镇化过程,最重要的变化是农民变成市民。显然,这两个变化就是农民工问题的基本内涵。就此来说,农民工问题体现着中国发展的社会性质。第二,农民工与中国发展过程相始终。中国改革开放之始就是农民工诞生之日,且中国前30年发展是农民工化解了发展成本,因此农民工是中国前期发展的主力军;中国发展的完成(即中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其重要标志是农民工消亡(农民工市民化)。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得出结论:农民工问题是贯穿中国发展过程的基本问题。
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与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因为发展阶段不同,其基本问题也略有区别。笔者认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我们的论据有如下几点:
第一,到今天,农民工本身发生了变化,农民工制度不能再继续下去了。“80后‘农民工’……没有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对农业生产本能地不喜欢”;与“老一辈农民工中80%~90%将工资送回家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中65%~70%将收入主要用于自己消费”,“新生代农民工舍得光顾和享用‘城里人’的消费场所、生活方式”。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将不再愿意做兼有“农民”和“工人”两种身份的“两栖人”,他们希望市民化。
第二,中国转型发展必须使农民工市民化,中国转型发展需要农民工市民化。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
二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然而,中国最大的分配不公是农民工分配不公,农民工在中国前期发展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工资低,生活条件差,没有进城做市民的资格;在住房改革中,城市居民大多低价获得了一套住房产权,而农民工及其家人却分文未得。因此,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最重要的是对农民工进行补偿,而对农民工进行补偿的最佳方式就是帮助农民工市民化。提升自主创新从而实现产业升级,需要高技术水平和高组织化程度的产业工人队伍,这需要作为中国工人主力军的农民工市民化,“没有他们的‘市民化’和‘产业工人化’,中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既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条件。第三,中国的城镇化过程,实质就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据资料显示,中等发达国家城镇人口比重一般在70%左右;我国目前人口约13亿,如果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那么城镇人口应达到10亿。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城镇人口5.94亿,其中包括1.5~1.6亿的流动人口;显然,这里所说的流动人口就是农民工,减去1.5~1.6亿的流动人口,真正的城镇人口只有4亿左右。由此,我们得出
10亿-4亿=6亿(人)
这6亿人口,就是我国需要城镇化的人口。然而,我国的农民工约有2亿人,据资料1986-1990年,全国农户平均人口为4.8~4.7人,考虑到部分农户可能不止一个农民工,因此,农民工与其全家人口的比例平均按1:3。由此,我们得出:
2亿×3=6亿(人)
这就是说,需要市民化的农民工及家人也是6亿——这刚好就是我国需要城镇化的人口。由此可见,中国的城镇化过程,实质就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第四,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区分了几种发展成本,其中发展成本Y是社会为实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所发生的成本,这种成本在当时被延期支付了——这是我们对农民工的欠账。欠账是必须还的,现在到了该还的时候了。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得出结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 代写论文
应当指出,明确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和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了中国发展成本化解的信息机制问题,获得如下认识:第一,发展成本化解机制问题本质上就是发展路径问题,实现了最优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等价于实现了最优的发展路径;第二,发展成本说到底是信息成本,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因此并不存在信息成本的逻辑(巧妙的认识方法)化解机制——也就是说,人们要在发展之初就清楚地知道最优的发展成本化解模式亦即最优的发展路径,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存在另一种(即非逻辑的)信息成本化解机制:执政者只要真心实意为人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就有可能获得在逻辑上不可能获得的信息。作为社会过程来说,所谓基本问题,说到底就是要确立哪些人群是“人民”的主体,从而确立社会过程的主角。历史是人民创造的,社会过程是人民自我运动的过程。尽管在过程之初,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我们不可能了解过程的所有奥秘,但是,只要明确某一历史阶段“人民”的主体,找到社会过程的主角,以此为根据谋划社会发展,就有可能在实践上创造最优的路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明确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由此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最优路径——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革命政权。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过,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不可能预先提出获取发展农民工群体信息的任务,但是,中国共产党依靠其与中国农民的血肉联系,依靠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领导农民创造了农村联产承包制,从而也就为后来的农民工准备了制度基础。由此推论,明确提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以此为根据来谋划中国转型发展,也有可能在实践中创造出转型发展成本化解的最优模式亦即转型发展的最优路径。
本文所称小城镇,指县城城关镇和县辖建制镇,它上与城市相接,下与乡村相连,是连接城市与乡村的节点。顾名思义,转型发展的突破口也就是转型发展的第一步,因此,转型发展的突破口问题是转型发展路径问题的题中应有内容。关于此,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是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
要说明小城镇建设是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必须深入讨论中国转型发展的内涵。显然,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即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转变,而且也是社会发展即农村分散人口向城镇迁徙的城镇化过程。关于我国城镇化道路学界存在着许多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同主张:一是主张优先发展大城市;二是主张优先发展小城镇;三是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笔者赞同第三种亦即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主张。关于这种主张的理由,学界已有系统阐述,恕不赘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偏重于发展大城市,忽略小城镇建设。这样做已经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主要表现是农民工没有市民化)、城乡二元结构加剧、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大学生就业困难等。由此笔者认为,我国转型发展应当包括从偏重于发展大城市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转型。如果上述认识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应当得出结论:小城镇建设是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
我们说小城镇建设是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并不是说小城镇建设等于转型发展,而是说只有启动小城镇建设才能推进和更好地实现转型发展。
首先,以小城镇建设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是解决转型发展基本问题的重要举措。如上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但是,农民工收入偏低,很难负担其在城市居住的成本。据资料显示,只有约10%的农民工具有转为城市市民最起码的经济能力。而小城镇建设成本较低,可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此外,小城镇与农村连接,启动小城镇建设可先发展产业后解决住房(农民工可先住农村原来的家),由此农民工可先务工赚钱尔后购房,顺次完成市民化的任务。总之,仅仅发展城市,不能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只有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其次,以小城镇建设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是实现转型发展目标模式的关键环节。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一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二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启动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投入,这本身就是一个大市场;此外,启动小城镇建设,将极大地拓展发展空间,从而为我国城市和沿海现有产业转移提供场所,也为城市和沿海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供广阔的市场。由此可见,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对实现中国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以小城镇建设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有利于打破转型发展最重要的“锁定”,从而加速转型发展。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运用自然科学的能量概念和演化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概念,探讨了发展成本化解的能量原理,获得如下认识:社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因为社会发展过程中总存在着差异,而社会差异就是社会发展的能量;社会发展原本并不存在发展成本,或者说所谓发展成本都是人为的(人为锁定造成的),因此,促进社会发展的手段,说到底是要打破人为锁定。那么,中国目前最重要的“锁定”是什么?回答是:城乡锁定。造成这一锁定的原因,是我们偏重大城市的发展,忽视小城镇发展。也许这在发展初期是必须的,但是在今天已造成了诸多严重后果。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可形成多种能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前面说到,小城镇建设将为我国城市和沿海现有产业的转移提供场所以及为城市和沿海产业升级提供市场,就是一种能量的流动。此外,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可吸引一部分大学生到小城镇就业或创业,从而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这部分人将会在小城镇购房,从而使城市居高不下的房价得以缓解,这同样是能量(人才和资金)的流动。总之,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打破中国转型发展最重要的“锁定”,促进能量流动,推动和实现转型发展。
本文所说的“土地”,指农村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的耕地、宅基地。本文所说的“家”,不是人类学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指的是人的生存方式。就还没有市民化的农民来说,“家”这一概念,指的是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就即将市民化的农民来说,“家”这一概念,指的是获得进入城镇的生活基础,既包括在城镇购买住房,更包括自主创业和依靠技能就业,从而具有获得生活来源的手段。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中国城镇化过程实质也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就此来说,中国转型发展所谓“转型”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家”的转型,即从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转型为进入城镇以自主创业和依靠技能就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由此可见,“土地”和“家”是中国转型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有必要加以讨论。
土地提供了城镇发展的空间,因而是城镇建设最重要的资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地变成非农建设用地存在土地级差。此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走的都是国家征用的路子,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再走市场化的途径高价出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成为土地级差收入最大的获益者。据资料显示,东部城市建设的资金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约占70%。应当指出,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制的。因为农用地原本就是没有市民化的农民“家”的基础,因此理所当然应当是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政府凭什么垄断土地的农转非交易,从而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这种做法也是有害的。
如前所述,中国城镇化实质是农民工市民化,中国转型发展可以理解为农民32"家”的转型,如果我们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势必造成进入城镇的农民无“家”可归,从而危害社会稳定。这种做法还是不合逻辑的。显然,土地农转非原本是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然而,政府垄断土地的农转非交易,从而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农民也就不能市民化——这等价于阻滞城镇化。这种做法甚至不符合政治道义。诚然,发展城镇需要建设供水、供电、医院、道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就此来说,用土地农转非级差收入作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似乎是天公地义的。但是,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过,发展城镇所需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属于发展成本Y,这部分成本当年的农民工已经创造但却被延期支付了,因此,发展小城镇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理应由对债务的偿还(偿还被延期支付的款项)来完成,而不能用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来完成。
当然,土地作为农民进城安“家”的资本,也需要有限制条件。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粮食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然而,城镇化是土地的集约化,因而在理论上是节约耕地的。根据规划法,城镇用地标准为100m2/人(包括住宅、工业用地和其他公共用地),而农村仅宅基地就可达150m2/人(现实中一般超过这个-数)。就此来说,我国缺的不是土地,而是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制度。因此,只要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在此条件下,应当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为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所带来的级差收入,以此为资本在城镇安“家”。
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曾对中国前30年发展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进行了探讨。发现存在于中国近30年发展实践中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是发展成本化解机制Bb,这是一种实效性的、“免费午餐”式的化解机制,这种化解机制的载体就是“土地”和“家”。本文探讨表明,中国转型发展所谓“转型”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家”的转型,而“土地”则是实现这种转型的资本。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土地”和“家”也是中国转型发展成本化解的载体。中国农民工的创造力是巨大的,在前30年发展中,中国农民工以“土地”和“家”为载体曾经创造了发展奇迹;在中国以后的转型发展中,只要我们把“土地”和“家”仍然赋予农民工,他们就有可能创造出中国转型发展的新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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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最有利于提高构件的结构效率。但是,复合材料的压缩性能与拉伸性能不一致,因此,复合材料构件的刚度限定于材料的弯曲模量;在设计低应变构件时,弯曲模量取值和拉伸模量近似相同,在设计高应变构件时,则应采用相应的模量,如拉伸、压缩和剪切模量,对材料结构效率的评估也应取相应的模量计算。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复合材料构件的结构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复合材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物质以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材料,具有重量轻、强度高、加工成型方便等优点,在航空航天、汽车等对重量敏感的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复合材料的材料性能对加工工艺很敏感,并受加强纤维方向影响形成各向异性的材料性能特性。这就给复合材料构件的设计带来了挑战,不能照搬传统金属材料的设计方法和理念。下面就复合材料构件的结构设计,按照设计流程,从结构方案设计,结构强度设计,材料成型工艺和试验验证等方面进行分析。
复合材料构件的结构方案设计与金属材料有较大不同,复合材料构件的结构应尽量圆滑过渡,避免翻边等型面曲率剧烈变化的结构。由于复合材料的连接主要采用胶结的方式,因此在零组件设计方面,应尽量减少零件数,推荐采用一次成型的加工方案。在关重部位的连接方式上尽量采用预埋金属连接件的方案。
随着有限元设计等先进结构强度设计方式的发展,现代构件的设计从验证设计开始向预测设计转变,传统金属材料的结构强度设计已经趋于成熟,从材料性能、计算流程、校核标准等方面均有章可循,但复合材料构件的结构强度设计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现阶段可以说基本解决了计算流程的问题,材料性能方面也随着性能实验和计算软件平台的开发逐渐解决,但在校核标准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共识。因此在强度设计时需从结构静强度、刚度、动态特性和结构稳定性方面全方位考虑,并选取较大的安全系数来提高结构可靠性。
由于复合材料成型过程既是结构形成阶段,又是材料性能形成的阶段,因此复合材料构件对材料成型工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满足结构方案中复杂结构一次成型的需求,又要满足强度设计对材料性能指标的规定,同时对材料成型工艺的稳定性要求也比较苛刻。在此阶段,如材料成型工艺攻关不成功,则需降低要求重新进行构件的结构方案和强度设计工作。为减少设计风险,可在初始设计阶段参考成熟成型工艺进行设计,当然带来的损失就是构件重量的增加和构件指标的降低,因此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最优化的可行性方案。
鉴于复合材料组织均匀性差以及分层铺敷的结构特点,对复合材料构件进行试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疲劳性能、破损容限等特性,并对材料耐高温、腐蚀性能进行充分验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复合材料构件的设计相对难度较大,但由于复合材料自身的优越性及行业设计能力的提升,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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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土地”,指农村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的耕地、宅基地。本文所说的“家”,不是人类学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指的是人的生存方式。就还没有市民化的农民来说,“家”这一概念,指的是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就即将市民化的农民来说,“家”这一概念,指的是获得进入城镇的生活基础,既包括在城镇购买住房,更包括自主创业和依靠技能就业,从而具有获得生活来源的手段。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中国城镇化过程实质也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就此来说,中国转型发展所谓“转型”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家”的转型,即从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转型为进入城镇以自主创业和依靠技能就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由此可见,“土地”和“家”是中国转型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有必要加以讨论。
土地提供了城镇发展的空间,因而是城镇建设最重要的资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地变成非农建设用地存在土地级差。此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走的都是国家征用的路子,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再走市场化的途径高价出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成为土地级差收入最大的获益者。据资料显示,东部城市建设的资金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约占70%。应当指出,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制的。因为农用地原本就是没有市民化的农民“家”的基础,因此理所当然应当是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政府凭什么垄断土地的农转非交易,从而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这种做法也是有害的。如前所述,中国城镇化实质是农民工市民化,中国转型发展可以理解为农民32"家”的转型,如果我们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势必造成进入城镇的农民无“家”可归,从而危害社会稳定。这种做法还是不合逻辑的。显然,土地农转非原本是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然而,政府垄断土地的农转非交易,从而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农民也就不能市民化——这等价于阻滞城镇化。这种做法甚至不符合政治道义。诚然,发展城镇需要建设供水、供电、医院、道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就此来说,用土地农转非级差收入作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似乎是天公地义的。但是,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过,发展城镇所需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属于发展成本Y,这部分成本当年的农民工已经创造但却被延期支付了,因此,发展小城镇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理应由对债务的偿还(偿还被延期支付的款项)来完成,而不能用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来完成。
当然,土地作为农民进城安“家”的资本,也需要有限制条件。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粮食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然而,城镇化是土地的集约化,因而在理论上是节约耕地的。根据规划法,城镇用地标准为100m2/人(包括住宅、工业用地和其他公共用地),而农村仅宅基地就可达150m2/人(现实中一般超过这个-数)。就此来说,我国缺的不是土地,而是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制度。因此,只要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在此条件下,应当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为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所带来的级差收入,以此为资本在城镇安“家”。
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曾对中国前30年发展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进行了探讨。发现存在于中国近30年发展实践中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是发展成本化解机制Bb,这是一种实效性的、“免费午餐”式的化解机制,这种化解机制的载体就是“土地”和“家”。本文探讨表明,中国转型发展所谓“转型”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家”的转型,而“土地”则是实现这种转型的资本。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土地”和“家”也是中国转型发展成本化解的载体。中国农民工的创造力是巨大的,在前30年发展中,中国农民工以“土地”和“家”为载体曾经创造了发展奇迹;在中国以后的转型发展中,只要我们把“土地”和“家”仍然赋予农民工,他们就有可能创造出中国转型发展的新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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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各个地区都在进行矿产资源的规划,对矿产资源的合理规划能够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的安全性,区域划分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21世纪开始技术、市场和全球化成为了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三大主要力量。这些力量既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又有效的解决了资源问题。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使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成为可能,并且利用率逐渐提高;市场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价格的维护,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价格扭曲被矫正,控制了矿产资源的浪费,使资源枯竭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控制,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全球化使技术和市场的影响得到加强,它使一个国家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实现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应该努力构建保障体系,使资源开放利用更加合理化、高效化。所以对于矿产资源应该树立安全观,它包括以下几点:
(1)开放的安全观。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成为主要趋势,国际市场与每个国家都有联系,针对国际形势考虑安全问题必须要放眼未来,要在世界范围内充分考虑资源重组问题,力争在国际上占有部分资源,致力于战略资源的开发;建立国外生产基地;利用国外丰富的资源推动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储备国内短缺资源等。对于矿产资源的安全问题中国应该转变战略,不应在遵循以往的自给自足,而是应该向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挣脱原有矿产资源对发展中国经济的阻碍,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2)动态的安全观。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息息相关,而在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要通过先进的技术得以解决。由此可见,先进的技术能够解决矿产资源的安全问题。实际上,资源的全球化具有双面性,有利于实现经济的全球化但是也会造成资源的快速消耗,而资源短缺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它又可能制约下个世纪的经济发展。因此,极有可能会发生各种资源的争夺问题。我国矿产资源和能源短缺,随着人们需求量的增加,供需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3)发展的安全观。我国的关于矿产安全战略的制定一定要以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前提。目前我国经济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我们必须把握好这一难得机遇,改变过去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节约型的经济体系,保障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进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后衍生为一种商品,流通于市场中,所以,对其实行规划要依据市场规律。市场经济实现自身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价值、供求和竞争三种机制的相互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特点,它的产生是因为供求和价格决定了资源配置情况,所以一定时期内会造成资源的盲目流动,尤其在市场经济体系存在缺陷的状况下,生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更是常见问题。因此,通过认识市场经济存在的问题,对矿产资源的区划更应该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
矿产资源具有隐蔽的特性,而这一特性决定了对其开发会对地区周围环境带来一些影响。无论进行何种开采,都会对矿区生态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在对矿产资源进行规划时,要同时将矿区的环境恢复规划进去。
按照战略性要求解决关键问题和长远问题很重要,依据战略性要求,规划时间不能着眼于当前,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方针,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协调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用关系。同时以国内资源位着眼点,综合国内外市场和资源现状,处理好各部分利益关系。
对矿产资源的科学区划体现在它的合理性。根据科学性要求,在制定规划前要对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收集后对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其内在的关联性。这些工作是对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通过分析做出预测。在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资源等各方面影响因素之后选择实现的措施。
划分规划区从根本上来说是生产力的分布问题。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各地区的地质条件、工作进度等,还包括矿产资源的供求、开发、分布情况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的政策等。依据各自的原则将区域划分并确定其工作重点,合理分配生产要素,实现区域的合理布局。在划分区域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原则有以下几个:
(1)确保资源客观性。 在进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成矿条件的以及矿种组合的各种特性,是否一致和配套等以及地域分布是否集中等。
(2)根据布局定向。工业布局指向性是指各种自然社会因素对于工业发展和企业选址的指导作用。在对资源开发的不同阶段,各种因素起作用也有差异。通常在矿业生产时,资源指向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矿产分布的地点决定了企业的选址。但到原材料工业以及加工制造业时,运输和市场通常起到决定性作用。
(3)发挥优势。每个区域应该充分了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利用状况,以此形成专业化部门,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本地经济。
(4)专业发展。矿产资源经济区划主要是为了矿产资源和其他资源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实现各部门、各行业间的彼此联系,进而实现地区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地区专业化不是地单一、片面化发展。只有具备产业和产品优势的生产部门,同时又有一系列关联部门 ,才能形成具有地区特色、高效率发展的地区联合体,最终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
(5)遵循国家政策。运用科技的力量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最佳结合,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经济区划作为一种类型区划 不同于综合经济区划,所以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进行规划。
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的另一主要问题则是资源的可替换性。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成本和发展的角度对待资源和市场问题,因此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矿产品的贸易结构存在很多问题。国内短缺的石油资源出口量扔居高不下,煤炭资源丰富却出口受到种种阻碍,出口水平低下;具有优势的出口产品仍以初级产品为主,附加值极低;出口产品不能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多数产品价格较低。进口产品多为加工产品,主要是冶炼品或是成品材,成本花费很高,并且对于国内产业发展形成阻碍。在此状况下,应该在给予国内资源保护的前提下,保证国民经济有效需求的要求下,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改善贸易状况。
(1)加强国内资源丰富且高附加值的出口产品的调控,保证国家利益。大力发展高端产品出口,同时对原矿的出口加以限制。
(2)对于国内稀缺的资源要实现多途径供给,形成长期、稳定的供应体系。对原矿和初级矿产品的进口给予鼓励,同时支持国内企业进行产品深加工。
(3)依据国内外形势进行结构性短缺矿产的贸易,利用市场资源发展业务。
对于国外资源的运用通常有三种途径:进口贸易、产权买断、国外勘探和自主开发。可以看出长时间的进口不是好的选择。这种方式首先会受人控制,其次容易导致国际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价格波动,对我国的外汇平衡也有一定影响。稳定我国矿产资源供应的稳妥办法是在国外勘测后建立自己的企业,但是这种途径周期较长,所以在建立基地之前,发展稳定的进口渠道很重要,买断产权也是一个很好的决定。
矿产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存在很大不同,同时不同地区的资源又存在着自身的特性,因此对其规划也不能采用一致的方式。应该充分分析各自区域矿产资源的特性和优势后再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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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有共识,中国继续发展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亦即实行转型发展,但是,学界讨论的只是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很少讨论转型发展路径即如何从原有模式达到目标模式。文章运用拙文《农民工、时空差、政体特色与“中国发展之谜”——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获得的认识来探讨有关中国转型发展路径的几个重要问题,即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突破口和成本化解栽体。
[关键词]转型发展;基本问题;突破口;成本化解载体;农民工市民化;小城镇建设;土地;家
明确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探讨中国转型发展路径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诚然,明确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并不等于知道了中国转型发展路径,但是,以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为依据来谋划转型发展,就有可能在实践中实现转型发展的最优路径。
要明确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首先需要讨论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问题。我们的依据有如下两点:第一,中国发展是从传统农业经济到现代工业经济的经济发展过程,是农村分散人口向城市迁徙的城镇化过程。然而,从传统农业经济到现代工业经济的经济发展过程,最重要的变化是农民变为工人,而实施农村分散人口向城市迁徙的城镇化过程,最重要的变化是农民变成市民。显然,这两个变化就是农民工问题的基本内涵。就此来说,农民工问题体现着中国发展的社会性质。第二,农民工与中国发展过程相始终。中国改革开放之始就是农民工诞生之日,且中国前30年发展是农民工化解了发展成本,因此农民工是中国前期发展的主力军;中国发展的完成(即中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其重要标志是农民工消亡(农民工市民化)。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得出结论:农民工问题是贯穿中国发展过程的基本问题。
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与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因为发展阶段不同,其基本问题也略有区别。笔者认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我们的论据有如下几点:第一,到今天,农民工本身发生了变化,农民工制度不能再继续下去了。“80后‘农民工’……没有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对农业生产本能地不喜欢”;与“老一辈农民工中80%~90%将工资送回家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中65%~70%将收入主要用于自己消费”,“新生代农民工舍得光顾和享用‘城里人’的消费场所、生活方式”。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将不再愿意做兼有“农民”和“工人”两种身份的“两栖人”,他们希望市民化。第二,中国转型发展必须使农民工市民化,中国转型发展需要农民工市民化。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二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然而,中国最大的分配不公是农民工分配不公,农民工在中国前期发展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工资低,生活条件差,没有进城做市民的资格;在住房改革中,城市居民大多低价获得了一套住房产权,而农民工及其家人却分文未得。因此,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最重要的是对农民工进行补偿,而对农民工进行补偿的最佳方式就是帮助农民工市民化。提升自主创新从而实现产业升级,需要高技术水平和高组织化程度的产业工人队伍,这需要作为中国工人主力军的农民工市民化,“没有他们的‘市民化’和‘产业工人化’,中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既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条件。第三,中国的城镇化过程,实质就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据资料显示,中等发达国家城镇人口比重一般在70%左右;我国目前人口约13亿,如果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那么城镇人口应达到10亿。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城镇人口5.94亿,其中包括1.5~1.6亿的流动人口;显然,这里所说的流动人口就是农民工,减去1.5~1.6亿的流动人口,真正的城镇人口只有4亿左右。由此,我们得出:#p#分页标题#e#
10亿-4亿=6亿(人)
这6亿人口,就是我国需要城镇化的人口。然而,我国的农民工约有2亿人,据资料1986-1990年,全国农户平均人口为4.8~4.7人,考虑到部分农户可能不止一个农民工,因此,农民工与其全家人口的比例平均按1:3。由此,我们得出:
2亿×3=6亿(人)
这就是说,需要市民化的农民工及家人也是6亿——这刚好就是我国需要城镇化的人口。由此可见,中国的城镇化过程,实质就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第四,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区分了几种发展成本,其中发展成本Y是社会为实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所发生的成本,这种成本在当时被延期支付了——这是我们对农民工的欠账。欠账是必须还的,现在到了该还的时候了。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得出结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 代写论文
应当指出,明确中国发展的基本问题和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了中国发展成本化解的信息机制问题,获得如下认识:第一,发展成本化解机制问题本质上就是发展路径问题,实现了最优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等价于实现了最优的发展路径;第二,发展成本说到底是信息成本,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因此并不存在信息成本的逻辑(巧妙的认识方法)化解机制——也就是说,人们要在发展之初就清楚地知道最优的发展成本化解模式亦即最优的发展路径,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存在另一种(即非逻辑的)信息成本化解机制:执政者只要真心实意为人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就有可能获得在逻辑上不可能获得的信息。作为社会过程来说,所谓基本问题,说到底就是要确立哪些人群是“人民”的主体,从而确立社会过程的主角。历史是人民创造的,社会过程是人民自我运动的过程。尽管在过程之初,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我们不可能了解过程的所有奥秘,但是,只要明确某一历史阶段“人民”的主体,找到社会过程的主角,以此为根据谋划社会发展,就有可能在实践上创造最优的路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明确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由此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最优路径——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革命政权。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过,由于存在信息获取悖论,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不可能预先提出获取发展农民工群体信息的任务,但是,中国共产党依靠其与中国农民的血肉联系,依靠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领导农民创造了农村联产承包制,从而也就为后来的农民工准备了制度基础。由此推论,明确提出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以此为根据来谋划中国转型发展,也有可能在实践中创造出转型发展成本化解的最优模式亦即转型发展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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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介绍了碳纳米管的结构和性能,综述了碳纳米管/聚合物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及其聚合物结构复合材料和聚合物功能复合材料中的应用研究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碳纳米管在复合材料制备过程中的纯化、分散、损伤和界面等问题,并展望了今后碳纳米管/聚合物复合材料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碳纳米管;复合材料;结构;性能
自从 1991 年日本筑波 NEC 实验室的物理学家饭岛澄男(Sumio Iijima)[1]首次报道了碳纳米管以来,其独特的原子结构与性能引起了科学工作者的极大兴趣。按石墨层数的不同碳纳米管可以 分 为单壁碳 纳 米管(SWNTs) 和多壁碳 纳 米管(MWNTs)。碳纳米管具有极高的比表面积、力学性能(碳纳米管理论上的轴向弹性模量与抗张强度分别为 1~2 TPa 和 200Gpa)、卓越的热性能与电性能(碳纳米管在真空下的耐热温度可达 2800 ℃,导热率是金刚石的 2 倍,电子载流容量是铜导线的 1000 倍)[2-7]。碳纳米管的这些特性使其在复合材料领域成为理想的填料。聚合物容易加工并可制造成结构复杂的构件,采用传统的加工方法即可将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加工及制造成结构复杂的构件,并且在加工过程中不会破坏碳纳米管的结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因此,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被广泛地研究。
根据不同的应用目的,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可相应地分为结构复合材料和功能复合材料两大类。近几年,人们已经制备了各种各样的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并对所制备的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电性能、热性能、光性能等其它各种性能进行了广泛地研究,对这些研究结果分析表明: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的性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如碳纳米管的类型(单壁碳纳米管或多壁碳纳米管),形态和结构(直径、长度和手性)等。文章主要对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并对其所面临的挑战进行讨论。
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主要有三种:液相共混、固相共融和原位聚合方法,其中以共混法较为普遍。
溶液法是利用机械搅拌、磁力搅拌或高能超声将团聚的碳纳米管剥离开来,均匀分散在聚合物溶液中,再将多余的溶剂除去后即可获得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主要用来制备膜材料。Xu et al[8]和Lau et al.[9]采用这种方法制备了CNT/环氧树脂复合材料,并报道了复合材料的性能。除了环氧树脂,其它聚合物(如聚苯乙烯、聚乙烯醇和聚氯乙烯等)也可采用这种方法制备复合材料。
熔融共混法是通过转子施加的剪切力将碳纳米管分散在聚合物熔体中。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制备热塑性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该方法的优点主要是可以避免溶剂或表面活性剂对复合材料的污染,复合物没有发现断裂和破损,但仅适用于耐高温、不易分解的聚合物中。Jin et al.[10]采用这种方法制备了 PMMA/ MWNT 复合材料,并研究其性能。结果表明碳纳米管均匀分散在聚合物基体中,没有明显的损坏。复合材料的储能模量显著提高。
将碳纳米管分散在聚合物单体,加入引发剂,引发单体原位聚合生成高分子,得到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这种方法被认为是提高碳纳米管分散及加强其与聚合物基体相互作用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Jia et al.[11]采用原位聚合法制备了PMMA/SWNT 复合材料。结果表明碳纳米管与聚合物基体间存在强烈代写论文的黏结作用。这主要是因为 AIBN 在引发过程中打开碳纳米管的 π 键使之参与到 PMMA 的聚合反应中。采用经表面修饰的碳纳米管制备 PMMA/碳纳米管复合材料,不但可以提高碳纳米管在聚合物基体中的分散比例,复合材料的机械力学性能也可得到巨大的提高。
碳纳米管因其超乎寻常的强度和刚度而被认为是制备新一代高性能结构复合材料的理想填料。近几年,科研人员针对聚合物/碳纳米管复合材料的机械力学性能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随着碳纳米管的加入,复合材料的弹性模量、抗张强度及断裂韧性的提高。
提高聚合物机械性能的主要问题是它们在聚合物基体内必须有良好的分散和分布,并增加它们与聚合物链的相互作用。通过优化加工条件和碳纳米管的表面化学性质,少许的添加量已经能够使性能获得显著的提升。预计在定向结构(如薄膜和纤维)中的效率最高,足以让其轴向性能发挥到极致。在连续纤维中的添加量,单壁碳纳米管已经达到 60 %以上,而且测定出的韧度相当突出。另外,只添加了少量多壁或单壁纳米管的工程纤维,其强度呈现出了较大的提升。普通纤维的直径仅有几微米,因此只能用纳米尺度的添加剂来对其进行增强。孙艳妮等[12]将碳纳米管羧化处理后再与高密度聚乙烯(HDPE)复合,采用熔融共混法制备了碳纳米管/高密度聚乙烯复合材料,并对其力学性能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碳纳米管的加入,提高了复合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拉伸模量,但同时却降低了材料的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Liu 等[13]采用熔融混合法制得了 MWNT/PA6(尼龙 6)复合材料,结果表明,CNTs 在 PA6基体中得到了非常均匀的分散,且 CNTs 和聚合物基体间有非常强的界面粘接作用,加入 2 wt%(质量分数)的 MWNTs 时,PA6 的弹性模量和屈服强度分别提高了 214 %和 162 %。总之,碳纳米管对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质量分数、分散状况以及碳纳米管与基质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他因素,比如碳纳米管在复合材料中的取向,纤维在片层中的取向,以及官能团对碳纳米管表面改性的不均匀性,也可能有助于改善复合材料的最终机械性能。
聚合物/碳纳米管导电复合材料是静电喷涂、静电消除、磁盘制造及洁净空间等领域的理想材料。GE 公司[14]用碳纳米管制备导电复合材料,碳纳米管质量分数为 10 %的各种工程塑料如聚碳酸酯、聚酰胺和聚苯醚等的导电率均比用炭黑和金属纤维作填料时高,这种导电复合材料既有抗冲击的韧性,又方便操作,在汽车车体上得到广泛应用。LNP 公司成功制备了静电消散材料,即在 PEEK 和 PEI 中添加碳纳米管,用以生产晶片盒和磁盘驱动元件。它的离子污染比碳纤维材料要低65 %~90 %。日本三菱化学公司也成功地用直接分散法生产出了含少量碳纳米管的 PC 复合材料,其表面极光洁,物理性能优异,是理想的抗静电材料[15]。另外,聚合物/碳纳米管导电复合材料的电阻可以随外力的变化而实现通-断动作,可用于压力传感器以及触摸控制开关[16];利用该材料的电阻对各种化学气体的性质和浓度的敏感性,可制成各种气敏探测器,对各种气体及其混合物进行分类,或定量化检测和监控[17];利用该材料的正温度效应,即当温度升至结晶聚合物熔点附近时,电阻迅速增大几个数量级,而当温度降回室温后,电阻值又回复至初始值,可应用于电路中自动调节输出功率,实现温度自控开关[18]。
许多研究工作证明,碳纳米管是迄今为止人们所知的最好的导热材料。科学工作者预测,单壁碳纳米管在室温下的导热系数可高达 6600 W/mK[19],而经分离后的多壁碳纳米管在室温下的导热系数是 3000~6600 W/mK。由此可以想象,碳纳米管可显著提高复合材料的导热系数及在高温下的热稳定性[20]。Wu 等[21]制 备 了 多 壁 碳 纳 米 管 / 高 密 度 聚 乙 烯(MWNTs/HDPE)复合材料,并对其热性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导热系数随着 MWNTs 含量的增加而升高。当MWNTs 的质量分数达到 38 h,混合材料的导热系数比纯HDPE 的高三倍多。徐化明等[22]采用原位聚合法制备的阵列碳纳米管/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纳米复合材料,在氮气和空气气氛下,复合材料的热分解温度比基体材料分别提高了约 100 和60 ℃。在导热性能上,阵列碳纳米管的加人使得复合材料的导热系数达到 3.0 W/mK,比纯 PMMA 提高了将近 13 倍。
在碳纳米管/聚合物功能复合材料方面最近有南昌大学纳米技术工程研究中心[23]研制的一种多壁碳纳米管/环氧树脂吸波隐身复合材料。通过对多壁碳纳米管进行高温 NaOH 处理,使碳管在其表面产生较多的孔洞,提高碳纳米管的表面活性;制备的吸波隐身复合材料具有良好的雷达吸波效果和可控吸收频段,这种吸波复合材料的体积电阻率在 106~107 ·cm 数量级,具有优良的抗静电能力,这对于调整雷达吸波材料的吸波频段和拓宽吸波频宽有着重要意义。美国克莱姆森大学Rajoriat[24]用多壁碳纳米管对环氧树脂的阻尼性能进行了研究,发现碳纳米管树脂基复合材料比纯环氧树脂的阻尼比增加了大约 140 %。
碳纳米管的长径比大,表面能高,容易发生团聚,使它在聚合物中难以均匀分散。如何让碳纳米管在聚合物基体中实现均匀分散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经表面改性的碳纳米管可均匀分散在聚合物基体中,可以利用化学试剂或高能量放电、紫外线照射等方法处理碳纳米管,引入某些特定的官能团。Liu J 等[25]首先采用体积比为 3∶1 的浓硫酸和浓硝酸对単壁碳纳米管进行氧化处理,得到了端部含羧基的碳纳米管,提高其在多种溶剂中的分散性。ChenQD[26]将碳纳米管用等离子射线处理后引入了多糖链。还可运用机械应力激活碳纳米管表面进行改性,通过粉碎、摩擦、超声等手段实现。
碳纳米管在聚合物中的取向应符合材料受力的要求,研究表明,通过一定的加工例如机械共混剪切可以改善碳纳米管在聚合物中的取向,从而进一步改善复合材料的性能。Jin L[27]将多壁碳纳米管溶解于一种热塑性聚合物溶液中,蒸发干燥制备出碳纳米管呈无序分散状态的薄膜,然后在其软化温度之上加热并用恒定负荷进行机械拉伸,使其在负荷下冷却至室温,发现通过机械拉伸复合物可以实现碳纳米管在复合物中的定向排列。
当前碳纳米管/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成型一般采取模压、溶液浇铸等手段,模压操作简单、易于工业化,但在降温过程中,样品由于内外温差较大会发生表面开裂等问题;溶液浇铸形成的样品不受外界应力等因素的影响,但除去溶剂过程较长,碳纳米管易发生团聚。
此外,聚合物进行增强改性所用的填料由原来微米级的玻璃纤维、有机纤维等发展到如今的碳纳米管,填料尺寸上的变化使复合物材料原有的加工技术和表征手段都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在今后大力发展原子水平的新型加工技术和表征手段,以适应碳纳米管聚合物复合材料发展的需要。
碳纳米管以其独特的性能正在越来越多领域得到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当前碳纳米管复合材料制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总有一天纳米技术会真正走到人们的现实生活当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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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中,虽然也包括了一部分法学学的内容,但这部分内容的份量很有限,一般都只在导论或绪论中阐述一些法学基础理论,而教材的主要的、绝大部分的内容是阐述法的基础理论或法律基础理论。法理学的改革,使这门学科得以名副其实。
现代法治秩序的构建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又包含观念与制度两个方面。第一,一些基本的现代法治观念与原则的重新梳理与富有中国法理学自主性品质的确立。笔者认为这个基本工作,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项首要的学术工作。因为,百年来,我们的法理学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西方现代性的法学以及法律秩序,给予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而建国以来,对于苏联“国家与法”的法制学说,以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给予了一定的研究,并且落实到法制实践之中。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法理学并没有把两个路径的法理学之基本观念与原则,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两种法理学,放在整个现代法制秩序的框架内,加以富有中国化的学术理论上的梳理与研讨,不是教条主义的照搬移植,就是意识形态化的被利用,中国现代法理学的自主性品质还不明显或还根本没有确立起来。第二,中国的现代法治秩序,从根本性上说,是一种制度建设,所以,当代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就不仅仅是一种知识性和观念性的自立自足,而是要具体地融汇于中国的法治构建。西方的现代法理学,乃至其当代的最新法理学,都与西方社会的现实进程密切相关,西方社会很多方面已经到了后现代那一步。关注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就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个制度实践之法理学问题,首先,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的法理学,或具体一点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秩序的法理学。关于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宪法学,更需要法理学给予梳理、研究和诠释。共产党通过革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属于现代国家的制度形态,关于这个”人民共和国“的法理,或人民主权的建国理论,无论从宪法学原则还是从法理学原则方面,时至今日尚缺乏一些理论上的经典论述,其中,人民、中华民族、共和国、宪制、公民、权利保障、分权制衡、制宪权、立法权、政府论、代表制、民主、司法、人权等,这些关涉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与制度,确实需要从基本的法理学层面予以论述。其次,关于民法问题,或有关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国有与私人财产、商品交换、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为未来民法典提供理论基础的中国当代的民法哲学,当然也属于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民法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法,其各个时期和版本的民法典,都为其社会的塑造和演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中国的当代法理学,其基本问题之一,无疑是推进这个民法法理学,从而在未来恰当的成熟时期,完成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工程。
革命建国之后,如何建立现代法治秩序,如何面对法制传统,这无疑是一个法理学的挑战问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在前30年,我们显然是一种激进主义的反传统法理学,这个在““””的“破四旧”中达到极端。其结果在此也不用多说,既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法治秩序,也没有保存好传统,到了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我们才开始采取现实主义的理性态度,建设自己的法治秩序,时至今日,小有成绩,尤其是经济方面,俨然一个大国崛起于当今世界,近些年来,激进偏颇的民族主义十分嚣张,相对于中国现代法治秩序的重大不完善,这种情况令人堪忧。从当代法理学的视角看,我们有新旧两个本质上不同的传统要加以对待。新传统表现出一个重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特性,即一个从苏俄模式的现代法制秩序,逐渐向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演变,尽管时至今日并没有完成,但毕竟有了一个曲折的转变过程,就其未来方向来说,是与当代法理学的基本主题相一致的。如何对待新旧两个传统,应该采取保守的渐进改良主义,激活旧传统中的优良民族法制资源,纠正新传统中的激进主义偏差,逐渐建立起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秩序的中国主体性的法治文明。所以,复古主义的所谓各种新儒学或新法学,在今日的中国是走不通的,王朝体制、天下秩序的复辟,在今日世界格局下已是明日黄花,但中国传统的礼仪制度、德治理想,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一些古典的伦理观念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很大的价值,尤其是在矫正自由主义的权利法理学之过度膨胀和极端化方面,仍有积极意义。但是,它们也需要创造性的转换。至于对待百年“党国”体制新传统,也不能一概拒斥,同样应该抱有同情性的理解,毕竟它们是中国人民历史性的一种选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是如何寻找一条稳妥的改良之道,从而以最小社会代价地走出“党与国家”体制,完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法理学转型。当前中国法理学普遍存在着两种隔膜甚深的话语,一种是西方现代法理学的复制移植,在空泛的所谓纯学术研究中连篇累牍,另外一种则是法律条文的实用主义注解,在不言自明的潜规则之下有着广阔的操作空间。在现代法治秩序的前提下,如何建设性地弥补理论研究与法制实践之间的鸿沟,也是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基本问题之一。
首先,在对待当今风险社会的法理学学科构建方面,我们应该承认普遍的人类核心价值观念以及基于这些观念的法治体系,这是所谓“共同责任”的理论基础。共同性或普遍价值便成为法理学的学理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承认这些法理学的基本价值,并不意味着我们是模仿、追随西方价值,而是与西方世界以及其他世界共同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是基于中国自身问题的理论诉求,要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必然使我们接受或承认人类共同的价值。其次,应该看到,上述的普遍价值观念是需要一套优良的法治制度支撑的,对于风险社会,这套优良制度的支撑就更加迫切。尽管我们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举措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我们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联合国乃至地区组织的法律机制的磋商、谈判和构建等问题上,力求某种“差别责任”原则的实现,但这些差别责任原则不是为了回避乃至拒绝我们的“共同责任”原则,而是为了促进我们构建一个优良的法治秩序,是为了为人类共同的命运作出未来更大的贡献。中国的法理学应该有一个世界眼光,有一个基于自主性的全球化条件下的责任担当。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有三个层面的命题:一是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秩序的法理学,一是改良新旧传统的法理学,一是面对全球化新挑战的法理学。三种形态的法理学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即处于古今中西之交汇的现代中国转型社会的法理学,这个历史的巨变时期对于我们既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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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一方面,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另方面,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科学之所以纳入学校课程中,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学生可以有机会了解身体情况和所处生态环境;其次,各阶段的科学都为更复杂的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学习,部分学生会从事科学或科技的研究工作。学生在学科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平衡,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改善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科学教育对学生的高等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性别方面,也有着很长的一段历史。本文通过对社会、政治和智力等因素的分析,对中澳高等教育中科学教育在性别上的不同进行比较。介于比较的重点是性别,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男女同校。
关键词:性别;高等教育;科学教育;社会;政治;智力
一、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
高等教育在澳大利亚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中等继续教育取代少数人或特定学生群体的经验,成为受教育的标准,1964年马丁报告(MartinReport)之后,高等教育作为扩展教育进行重组。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经历一段充满争议的阶段。这其中,社会和政治因素对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性别方面。20世纪70年代早期,与男孩相比,大多数的女孩不会完成学业,因此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学校教育习惯性地忽视女孩,教师很少注意她们,学校也不可能分给她们非学术类的课程。同样,在12年级,与男孩相比,女孩也没有机会学习所有的可以获得升学机会的学科,因为当时的校方认为,为女性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没有必要,声称“女孩并不会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女孩的学校教育决定她们所处的社会阶层和身份。因此,关于高等教育中性别平等的政策在1973年出台,联邦学校委员会组建一个临时委员会,以调查学校教育是否影响女性学生的高辍学率。最终,联邦学校委员会在女性学生中间做了一个关于对于学校教育要求的问卷调查,这在澳大利史无前例。这份名为《女孩、学校和社会》(Girls,SchoolsandSociety)的调查报告指出,学校加强了性别模式化教学:采用具有性别歧视的课程材料,不使用可显示出女性重要社会角色的材料,不重视非模式化家庭;低估人际交往能力,不指任女性担任学校校长或加入学校执行委员会。这项政策影响了学校课程的设计和改良。自各种政策施行之后,公众开始广泛关注女性教育,本文称之为“向女性教育的倾斜”。在这种条件下,女孩的学术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当然,她们在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选择方面就有了更广泛的选择。种种有利条件吸引女性乐于学习很多科学相关科目。澳大利亚国家数据统计显示,女性开始学习与生物相关的课程,且在全国范围内,女性在各个科目报名学习的比例分别为:科学35%,医药40%,牙科30%,但只有7.5%的女性选择工程类。与此同时,国家天主教会委员会报道,天主教会学校正着力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他们改善女学生在学习科学、技术和体育的设施,以保证资源的平均分配。国家私立学校委员会也分配给女学生更多的教育资源。尽管在当时,女学生逐渐开始进行科学科目学习,但报名上课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男学生。学习科学的主要群体仍然是男学生。
研究表明,当不同年级的学生被要求画出一位想象中的科学家时,95%的学生画的是男性科学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学生和教师的观念中,科学家通常是男性。事实上,性别在学校中被重新情境化了,“对男女恰当的行为方式的理念转化为了使之接受恰当的学科教育”。一旦一门科目对参加学习的学生有了性别要求,比如男性报名时,男学生就会得到鼓励,而女学生的积极性则会被削弱。反之亦然,一些如语言和打字之类的学科,则会吸引更多的女学生。就读于中学和大学的学生比例己证实未来科学的前景属于男性。在某种程度上,澳大利亚和西方及北美国家所处的情况相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科学教育的“歧视”现象就己被提出。美国国家评估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学及高等科学教育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学生成绩下滑和兴趣丧失,是因为很多高中和大学毕业生发现,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很难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个人来讲,科学课的内容设计己超出实用范围,这导致更少的女学生参与这些科目学习。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学校性别平等政策中对女学生的关注开始向男学生转移。自由国家联盟政府己投入大量资金到教育项目中,例如“男学生的成功”,在当时己不再有针对女学生而采取的投资干预措施。作为澳大利亚政府的门户之一,澳大利亚科学教育部(DEST)网站在2004年11月出现“学校”的图标可供学生进行选择,然而只有“男性教育”却没有相应的“女性教育”,显然说明针对女性的教育己不再得到重视。对政策的接受或妥协,只会让教育各个部门达成一致,但同时“女权保障”办公室(由联邦女性权益办公室资助)对女性教育提出一些建议,如“对女性在校教育的需求”进行评估,这看起来己不再有“性别差异”,特别是评估那些可能没有完成学业,或由于经济等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学校教育的需求。纵观公众或政府对性别教育所做出的努力,这是一个曲折且充满未知的过程。在近几十年中,和男性比起来,更多的女性在中学及大学学习科学课程,这一现象被大量报道。但对一些高收入的领域,如物理和化学,女学生并没有很高热情。因此,通过对性别教育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政策和社会影响可以促进男性教育,而这一结果并不是有意而为之。因为,对女性教育的关注,意味着要指出教育的困难或障碍,如哪里出了错或哪里需要改进,以便向教师提供更好的教材和教学方法,这不可避免地会使男学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不可以只提问男学生,而是要对不积极的男学生和女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教师也不可以只使用策略提问女学生,而忽视成绩好的男学生,他们同样需要得到教师的注意。所以,实施一种更好的针对女学生的课程,而不使男学生从中受益,是不可能的。除却这些优势,男学生可以意识到他们的女同学在智商、能力和野心方面与他们是相同的。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工作中己经获得很大成就,而且这一趋势会一直持续。因此,更多的女性选择接受大专等高等教育,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过短暂的“向男性教育的倾斜”,但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教育趋势会转向男性?这一项目的成功很可能取决于教师、辅导主任及教育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中澳科学教育比较
本部分讨论的是中澳中专以上的科学教育在性别差异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两国都经历长时间饱受社会、政治和智商等因素影响的斗争。基于研究结果和笔者的经历,本部分会对中国教育现状做简要描述,同时比较两国的教育特征。首先,与澳大利亚的教育历史类似,早年中国无论是小学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存在性别歧视。当中国刚开始施行教育之初,大多数人就坚称只有男孩可以接受学校教育,女孩应该在家里照顾家人。学校的创立始于吴怀旧(音),他支持女性参与公共教育以强国,介于当时为外国势力所利用,及清朝日渐衰落的政治和经济,所以教育的目的是“拯救并复兴中国”,显然这是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贡献,而澳大利亚课程的设立是以个人发展为目的。其次,两国课程设计覆盖范围很广。尽管中国教育包含道德、中文、外语、算术、历史、地理、绘画和体育,但是学校对“家庭和体育教育”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此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更多地注重自然科学教育。因此,中国教育的中心是提高个人体能,而澳大利亚投入更多精力的是在扩展和加深学生常识和基本知识方面。再次,政治因素在性别教育的发展中产生深远的影响。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广受无处不在的报道和大事件的影响,而非出于个人想要受教育的愿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呼吁成员国成立工作小组,作为学校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享各自在科学、科技和数学课程教育方面的经验。中国科学教育同样受到西方文化和政治的影响,在中国,甚至一些由西方传教士所经营的高等教育机构,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针对中学及高等教育有远见且有实践意义的想法和理念。1919年,国家教育联合会第五次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代表坚持男女学生在教育方面不应存在理论上或实质的差别。然而,由于研究证明,男女的大脑构造不同,知识界对此进行热烈的讨论。一篇发表于当时最前沿的激进期刊《新青年》题为《女性问题》的文章指出,平等教育,并不意味着女孩和男孩学习相同的科目,由于“生理结构区别”,女学生应该学习人文科目,而男学生应该学习科学。
当时社会提供给女性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多。澳大利亚的一些专家也持有类似观点:“女孩并不会受益于这种类型的教育”,本文前半部分对此有所提及。由于对女性教育的歧视,整体教育趋势是更多的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时选择艺术而非科学,这导致科学教育性别不平衡的现象更为严重。10年前至今,中国教育的领先观念之一己转向女性教育,特别是那些只有极少数女性学习的科目。中国政府发表一篇题为《中国女性现状》的报道,体现对女性高等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这包含大量培养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并鼓励女性参与其中的意思。这篇报道的目的是提高女性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吸引其从事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是很多女性从大学或职业学校毕业后,在各个领域,如物理、基因工程、微电子和宇宙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功。不到10年的时间,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增加3倍,从27000增加到183000人。由此看来,中国“向女性教育的倾斜”经历一段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且女性吸引来自社会、政治和知识团体的注意力,她们致力于实施各种方法,以改变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所处的劣势。这些方法进展顺利,比如调整科学课程设置、教师对男女学生的态度以及用以吸引学生对科学课兴趣的方法等。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与中国相近。唯一的显著区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自由国家联盟向男性教育提供大额资金支持,而当时中国教育部仍着力提高女学生在科学学科的成绩。最近,两国教育部发布一些针对高等科学教育中性别平衡的政策。但既然一些“生理原因”导致男性在某些领域占有优势,那么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否会再次倾向男性,还是不同性别在科学学习方面终会平衡?
三、总结
现今社会,社会大众看重基本科学知识,并把它作为从事高科技领域的有效手段。没有性别差异而广泛接受的科学教育,是众望所归,用Cohen的话说:“我们并不清楚未来将会带来什么,但是我们期待会有一个不断丰富的、全球共享的资源和模式以改善科学教育,这种教育易于理解接受且适用于任何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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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在校大学生有2468.1万人。普通本专科招生699.8万人,毕业生638.7万人,全年研究生招生61.1万人,在学研究生179.4万人,毕业生51.4万人。毫无疑问,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教育大国,但是教育大国与教育强国之间却不能划上等号。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高等学校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当借助契机,不断更新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观念,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变的健康发展。
一、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发展现状
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在高等教育环境中,管理者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其它管理办法,以完成高等学校培训人才目标的过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就是教学管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品质,同时也影响学校的整体建设。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人才,提升学校的品牌形象,打造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必须正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现状,明确存在的问题,在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地优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总体来说,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机制相对新时期的发展情况,是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管理机制和培养模式四个方面。在专业设置方面,屡屡出现教育部公布的“红牌专业”,师资和硬件模式与专业设置完全不匹配,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课程体系方面仍然是填鸭式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思维,教学内容陈旧,甚至远落后于时代发展。体系中的实操部分太少,学生缺少实践的机会。在管理机制方面是比较机械的,学生的自主性受到抑制,缺少人性化的管理。在培养模式方面与市场脱节,很多的学生无法就业,或者所学专业与市场无法对口,缺乏市场导向,高校学生的就业率压力逐渐增大。
二、新媒体对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启示——“以人为本”
21世纪是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随着电视的空前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类文化的表达方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视听文化在教育事业上的应用,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教育教学方式、信息接受方式和思维方式。英美等发达国家实行数字教材、电子书包与数字课堂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具有战略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像英国、德国那样重视对新媒体的教育,从学生开始,逐步培育公民的新媒体素养。重视教育对象,做到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改革教学管理模式。善用新媒体,进行观念创新改革的根本是观念的创新,创新是一切改革的强大动力。从当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其新媒体使用频率都非常高,而管理者也必须要转变思维模式,培养创新理念,注重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注重高校的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相关特点,集思广益,创新观念。构建开放、公平、透明的新媒体平台,实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尊重人权,深刻理解和重视人的需要。充分激励广大师生,使教学管理过程和谐而有效。同时,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吸纳新媒体的优势元素,注重学生的媒介素养。“微时代”的高校教学管理建设2012年时,新浪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走进全国高校,启动了校园微博大全评选活动,并推动各高校建立微博协会,加强校园微博建设。由此可见,高校教学教育管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新媒体视域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策略
建立高校官方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是时下发展最快的新媒体形式。它以无可替代的便捷性与及时性,远胜于线下活动。同时,微博微信以图文并茂,甚至带有音频和视频的方式,使得传播效果更加丰富和生动。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新媒体,为各高校建立官方传播渠道,定期发布相关教学管理信息和公众活动信息,甚至可以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完成了官微、官博的建设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制定明确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实时发布,随时监督,实现全面覆盖,信息畅通。同时,高校还应打造微信公共平台,因为它更加简约、直接,能够精准地推送信息,达到较强的传播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学生团队,让他们管理微博的原创部分,并做好信息过滤和舆论引导工作,这样官微和官博又呈现出一种青春活泼的语言风格,更加贴近学生,更有利于开展教学管理工作。通过新媒体,实现与教师、学生的日常互动目前很多的学生和教师也多习惯于使用多媒体平台来获取信息,管理者通过现代媒体平台,可以保持与教师、学生的无缝连接,传递信息和实现信息的反馈机制也更加容易。管理者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息,了解学生和教师的需求,拉近与师生间的距离。而对于老师之间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平台开展交流,共享资源,共同提高。实施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教学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运用多媒体和互联网的数据储存、查询、信息处理等功能,以更好地帮助教师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提升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率。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做:
第一,建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无论是教务系统还是教师OA等,高等学校需要和企业一样,建立一个便于内部人员交流和沟通,便于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查询和进行信息反馈的网络平台。在这个系统内,管理人员可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各部门列出各自的事务安排,对各班级、系、院的学生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而教师利用这个平台可以管课、备课、提交教案、发布作业、答疑解惑、查询课表。学生登陆这个平台可以随时查询课表,提交作业,发表留言等。
第二,要想提升教学效果,必要的硬件设施投放也非常重要。学校应建立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电视、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雷树祥:《柔性管理:大学教学管理的新视角》,《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②赵忠旋:《非理性主义文化管理——高校教育管理创新之路》,《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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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高海生、胡桃元、许茂组、熊国良:《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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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科技创新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在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和在政策上的支持。应加强对其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在财政资助政策和税收政策上加以改善,解决财政政策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综合研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规律,将科学与预见化为法律条文。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指明方向,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政策保障完善民办高等教育财政体系,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具有同等地位,最终促使教育的公平。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从《2011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9347.65元,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5125.06元,[2]在全国各省市间处于倒数第9位,远远低于同处西部的陕西、新疆、宁夏和青海等省的生均费用支出。通过比较发现,甘肃省目前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单一,规模偏低,远远不能满足省内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此外,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甘肃省地方政府及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有限,高等教育负担较重,使得省内高校生不能像东部发达地区高校生一样享用同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问题之二就是教师的数量、结构和整体质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质量。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师总体数量不足,生师比大幅攀升的弊端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教学、科研的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教学、科研条件设施落后,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的要求,极大限制了甘肃省内高校的发展。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失衡现状分析
(一)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经济结构的失衡
当前甘肃省高等教育是中央和省、市州(企业)三级办学、统筹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高等学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则形成了“一中两翼”的格局,即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中心的、以陇海—兰新线为两翼的天水陇东和河西走廊高等教育区。甘肃高等教育经过十多年的跨越式发展,虽然实现了专业数量、在校学生数、校区面积及校舍建筑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要,但在谋求快速发展中却带来了教育资源的大量稀释,部分生均教育资源明显不足、生师比居高不下、高校贷款规模过度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3]高等教育的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已处于一种失衡的边缘。此外,高校本身学科设置不合理,大多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需求模式,严重滞后于目前产业结构的调整,滞后于当前市场变化对人才的需求。[4]
(二)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社会结构的失衡
美国社会学家科林斯在其《文凭社会:教育与分层的历史社会学》中对“知识精英统治”的文凭社会持批评态度。科林斯发现,并不像知识精英统治论者所说的,真是因为教育带来的知识和技能的差别而划分的社会阶层,这种高文凭高报酬的教育与分层体系只是一种神话。他指出,教育所包含的各种文凭和文化资本已经成为获得更高收入和权力的工作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现在的大学生竞争的不是专业本身的稀缺性,而是专业背后所代表的社会地位的稀缺性。[5]以甘肃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为例,不同阶层、家庭背景存在明显差别。占人口90%以上的体力劳动者的子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竞争中显然处于劣势,名牌大学、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中来自干部和知识分子家庭的子女比重远远超过其他阶层。同时在教育常规统计中发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高校“录取规模增幅”,以及高校内“专业比例变化”这几个数据之间的共变系数很小,它们的相关性很弱。这表明,高校各专业的学生就业率并没有对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调整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同时高校所设专业缺乏灵活弹性的体制来应对社会结构的需求。如果教育系统没有建立对社会结构信息的反应能力,就会出现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反而出现招生率较高的现象。
(三)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高校人才结构失衡
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发展,高校对教师的需求量加大,造成教师数量一度短缺。相对于东部沿海和发达地区的高校而言,由于经济、文化因素和教育办学条件的差异,高学历毕业生不愿留在条件艰苦的甘肃地方高校任教,有些热门专业很难吸引研究生,因此每年在招聘新教师的问题上,难以避免“近亲繁殖”现象,造成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在内的高校本校毕业生留校任教的比例有所回升。[6]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高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人数已超过86万,占全国高校专职教师总数的63.3%。年轻教师多,说明队伍有活力,发展有后劲,但青年教师的成长需要有一个不间断的培养过程,如果不能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后续培养,在一定时期内学校的教学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此外,高等教育的扩招还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人才流向。由于种种原因,优秀教师大都进入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教师主要是公办高校退休下来或进入不了公办高校的人员。和公办高校相比,师资整体水平较低,结构严重不合理,从年龄结构上看,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态势,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很少。从职称结构看,高职称适龄专职教师(非退休教师)很少。从生师比看,总体较高,个别学校达到60:1甚至更高。[7]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改良途径及措施
(一)拓宽高等教育投资渠道,调整优化教育
资源配置结构,发挥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结构效益首先,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加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普通高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经费,促进甘肃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发展。其次,加快甘肃地方经济,促进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之间的结合。通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强化地方政府的财力,最终促进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积极帮助高校开拓资金筹集渠道,特别是推动高校与区域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结合,使得甘肃地方高等院校通过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有效的外部资金支持。[8]再次,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挖掘现有高校校舍、食堂、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设施的潜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积极发展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和其他办学形式,加强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办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因此高等教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和科研成果的需求情况。凡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人才和科研成果,就应积极地进行培养和研究。只有这样,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同步进行,教育也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反之,教育就游离于社会经济发展之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构建和优化合理的高等教育分流结构和类型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势在必行。众所周知,各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都经历了一个由单一本科教育向研究生层次教育与专科层次教育两端扩展的过程。我国当前的流层结构可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9]我省目前高等教育分流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流层次、类型和形式。基于省情,应大力发展有甘肃地域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稳定发展本科教育,积极扩大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努力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使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能各安其位、各尽其职,逐渐形成和谐共存的终身高等教育体系;同时着重强调学科专业市场的适应性,努力培养视野开阔、善于决策的经营管理人才,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职业型人才;大力促进省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加快推进边远地区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播手段,使高等教育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共享。[9]
(三)改善和转变政府职能及管理方式,彰显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的思想就蕴涵着教育公平的深意。如果教育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反而扩大社会差距,那就与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每个人提供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现代社会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比例关系,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掘、激发和释放。[10]因此,加快甘肃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有效缩小东西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省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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