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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在法官逐渐走向职业化的进程中,基层法院面临着与上三级法院不同的困难,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格局调整,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现状和后备力量的匮乏,使审判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使用至关重要。笔者在此,结合我院实施的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改革措施所遇到的问题和取得效果,发表一些浅见,做以下探讨。
一、基层法院现有审判组织形式状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审判长选任制的全面展开,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通过合议庭审理后径行判决,实现了审与判的一致,领导签批的行政化色彩逐渐减少,但部分疑难或合议庭成员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仍需要通过主管院长提请,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基层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委会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审判管理条块分割。在基层法院大多是根据审判业务的不同,实行审判业务主管院长负责制。如一名主管院长负责管理一个以上几个不等的审判庭,在审判业务上实行主管院长抓庭长、审判长层层把关,各自负责,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权一致,权限集中,纵向管理,直接有力。缺点是在横向上与其他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甚少,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造成了审判员多年从事一项审判业务。审判员除工作变动,庭长除交流轮岗外,才能从事其他新的审判工作,工作变动后的法官在新的审判岗位需要将近几年的新法规重新学起。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有的法院参加考试的法官全军覆灭,或通过者凤毛麟角,除这些法官工作量大或学习准备不充分外,工作中审判业务单一,平时对法律知识积累少也是重要原因,这种条块分割机制缩小了法官的法律视野,有些法官在同一岗位工作多年后,没有压力,成为了一名经验型法官,缺少环境的支持和外来的压力,很难成长为一名知识型,复合型的法官,更难以谈及走向职业化。
(二)疑难复杂案件使法官压力过大。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合议庭大多由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再增加合议庭人员,按照基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也不现实。对于一些新型疑难、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事实难已查清的案件,在庭审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这一规定,五日内查清法律、明晰事实,难度不能说不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们却常常感慨法官越来越难当,特别是现有司法理念的冲突,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差距的认同,当事人诉讼能力强弱差距的存在,当事人举证中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方面的审核与认定的技能,同时基层法院一名审判员又不能在一定时期仅办一件或几件案件的实际情形,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使法官难以承受压力之重。
(三)审委会管理现状存在弊端。我院审委会前年议案97件,去年议案116件,今年截止目前议案13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刑事案件议案上升幅度不大,以民商事案件上升的数量较快,审委会工作量日趋加大,而审委会委员又多为兼职,审委会召开时间由过去每两周一次改变为每周一次,因审判需要可每周召开两次。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增多,确实需由审委会讨论决议是产生这一现象重要原因;其次,现有审判组织管理办法中尚无审委会议案准入制度,有些法院制定的审委会规则中将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原则化,或权限上收的倾向。次之是主管院长与庭长把关不严,只听汇报不阅卷宗或不参加庭审,只是签批,使一些不认真钻研法律、畏难情绪严重的审判员将案件进入了审委会议案环节。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错案追究制》的制定与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执行,以及现有执法环境中案件受到行政干预,社会舆论等压力使部分法官信心不足,稍有困难,便将案件推向审委会,采取了“孩子哭了就找娘”这种逃避责任的办法,有的甚至将人情案、关系案也通过审委会来减少阻力,降低风险。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审委会议案的质量、效率大打折扣,同时也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建立审判长联席会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审判长联席会是在那些各自本职工作中已被选任的审判长中选择那些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模范遵守审判纪律、且具有培养前途的法官,由他们组成一个法律知识互补,审判技能互相提高,审判经验相互总结和交流的群体,由他们来打破条块分割,审判业务单一格局,由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具有参考帮助的意见来减轻合议庭的压力,使一些无需进入审委会议案环节的案件直接由合议庭进行裁判,使审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有利于法官审判技能的全面提高
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使审判长们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锻炼,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准备阶段或参加庭审(旁听)中,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主动思考,主动钻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的认定,形成各自意见在联席会上发表,给这些爱学习善钻研的法官们表现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综合素质,这些法官没有兼职审委会委员过多的行政事务,在他们成长时期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集中精力献身于法律事业。他们的学习和钻研同时会影响和带动一些年轻的法官,使法院学习氛围更加浓厚。这种打破论资排辈的遴选机制,会使参加联席会的法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努力工作。使未参加联席会的法官树立竞争意识,通过个人努力缩小差距,弥补不足,形成赶、超的良好形势。同时,通过审判长联席会上法官们的不同表现会发现优秀人才,有利于培养优秀的审判干部,并让他们脱颖而出。
(二)有利于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
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判长联席会提供指导和帮助时,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后,自行选择时间向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联系,由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进行召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只对存有争议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由于审判长联席会法官的参加,使案件的审理不但置于对社会的公开,同时又置于法院内部的公开,有利于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在评议案件时,采取了集体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观点,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议庭最后形成科学、正确的合议意见。如我院审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实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区分,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了三种意见,在进入审委会议案前,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见解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证据认定的观点,使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重新审视,最后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案件未进入审委会评议便得已审结。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有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集思广益情况下降低了难度、减少了压力,更有利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
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式指令和论资排辈的倾向,而审委会委员的科学遴选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涉及法官级别的评定,使审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更浓。如党组成员、庭长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这种人员组成结构,导致了有的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召开时才详细的阅读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有的审委会委员身兼数职,投入审委会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议案发表观点时缺少依据和说服力,议案质量自然难以提高。为了使现有的审委会委员能够尽早进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认识、判断后,听取合议庭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而审判长联席会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见,大多有明确的依据和观点,会使审委会委员在议案时提高效率,并重新在这些观点中进行科学筛选和迅速梳理,使审委会不走过场,案件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同时,审判长联席会中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观点自然会开阔审委会委员的思维空间,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学习的过程,同时针对不正确的观点要及时提出纠正,促进执法的统一。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研究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审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建立审判长联席会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新生事物,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何用发展的观点去正确认识它,用改革的胸怀对待它,必须统一认识,其正确与否,科学与否,都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用效果去衡量,符合审判规律的要进一步完善,违背现实的要及时修正。因此,在没有法律定位的阶段,如何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科学有效监督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干部管理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应是动态的管理,其选拔机制坚决杜绝领导指定行政任命式的办法,应将全面考察其审判业绩、职业操守等作为重点,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入口要精而严,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由主抓队伍建设的院长担任审判长联席会的召集人,对每名参加联席会的法官表现做好认真记录和考察,使联席会始终纳入法官管理之中,考察好参加联席会每名法官的现实表现,对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法官及时调整,打破论资排辈的机制,让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政治素质好的法官及时加入。同时会同政工和纪检部门做好年终考核,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会议记录,使审判长联席会成为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干部的人才库。
(二)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委会的关系。
审委会是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因此,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判长联席会的人数要加以限制,其参加人数不宜超过五分之一,不能将审判长联席会搞成审委会准备会,厚此薄彼,削弱审委会的最后决定和把关作用。
(三)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法官独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的关系是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对案件仅有建议权,合议庭的独立性应保持在有全面介绍案情和不全面介绍案情的权利,有选择审判长联席会和不选择审判长联席会提供帮助的权利,审判长联席会在合议庭评议前后都无权知道合议庭意见是否形成,或形成意见过程,审判长联席会的意见既可一种意见,也可多种意见,其目的仅是为合议庭最后评议时提供参考,对合议庭的独立性不能有任何影响。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无论是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何种比例组合,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都将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中的法官与合议庭中的法官都有可能存在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同时也能促进同志间的团结,形成集体合力。
(四)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判纪律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如有不能保守审判秘密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严格执行。对案情特殊的,要针对某一争议问题采取分组讨论,形成意见后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以避免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建立长联席会的自律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与个人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将法官职业道德、职务行为规范溶化于自身,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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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全文如下: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工作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公开,离开了公众的参与,司法公开就毫无意义。民众长期的传统习惯的影响和法院职能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状况不甚了解,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其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旁听庭审案件中,事实上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再加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是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不仅要求法院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更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技术装备来支撑,目前除了庭审公开等常态措施以外,更多的网络技术、高科技产品应用在司法公开措施之中。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
1、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很有限,一般情况下就几十个在编人员或者多者上百人,这与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人口结构也存在失衡,众观很多基层法院人数也不少,但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干警占总人数的比例还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实在非审判业务部门,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具有高素质、高能力、高学历的人不愿意去基层服务,或者很多人在基层不愿久呆,就流动到经济更好的的地方去了。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关于经费的使用去向问题而言,是否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了审判业务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先应对日益增长的审判需求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在长期的审判以及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因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产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不是由于公众不想参与而是能有效参与,因此各地区基层法院应联系自身实际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多样化。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就了事,我们都知道基层群众和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别是对法律上专业性的问题并不理解,法院需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摒弃权力本位模式,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而公正的司法行为和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
阳光司法的一些举措如送法进社区、裁判文书上网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执行力不够,不会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针对这种情况,每个法官应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以及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目标任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加大后勤保障,为法官减压就显得尤为必要。基层法院应专门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庭审公开的前、中、后期,切实为承办法官做好辅助性工作,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已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
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与思想道德修养,即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和牢固的宗旨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可通过相对的政策优惠和待遇来让更多优秀的年轻人服务于基层,建设于基层,扎根于基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具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使法官人数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审判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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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困境与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全文如下:
近年来,在各级法院的努力推动下,司法透明的意识在不断提升、司法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方式呈现多样化,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如用微博报道高官腐败犯罪案件,这就是我国司法审判史上的首例,这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全面、权威、可靠、及时的信息,可以说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很好范本。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制度方面的举措的实施对于基层法院来讲并不那么容易,有很多现实的困境。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基层法院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在旁听庭审案件中,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人才缺乏。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少或比例分配不协调。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不健全。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
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也意味着对人民群众就法律上专业性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
结语:司法公开是一项司法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到工作计划中,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必须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从法院采取的措施、法官办案中的表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入手,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要强化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来自各方对司法透明度的监督,细化落实司法公开职责,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问责表彰机制。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笔者坚信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完善,一定能实现让法律走近社会、贴近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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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国民的阅读量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不仅对现代图书馆造成了强大的冲击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图书馆在全民阅读中发挥的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基层图书馆是人们日常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其可以为人们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源,可以更好的传递知识以及文化。提高基层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有助于实现全民阅读,可以培养人们阅读的习惯,还可以激活人们的思维,提高全民的素质。知识可以改变命运,建立基层图书馆,并大力宣传图书馆,可以实现众人读书,建立学习型社会,也可以改变国家的命运,有助于推动我国全面的发展与进步。
增加基层图书馆,有助于实现全民阅读,这也是提高人们素质的有效手段。基层图书馆中包含着多类图书,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可以提高图书资源的利用率,也可以节省读者借阅的时间。基层图书馆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机构,其对实现全民阅读有着较大的作用。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更好的传承我国文化以及优良传统,必须积极开展阅读活动,还要通过宣传,鼓励社会中更多的人参加,从而促进我国更好的发展。
据相关统计,我国人民2013年人均阅读图书为4.25本,较去年3.88本有着一定提升,但是这一数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在我国,14-17岁未成年人课外书籍的阅读量最大,其次是9-13岁青少年儿童,排在最末尾的是18-70周岁的国民,很有多成年人在工作后,除了工作需求,几乎不阅读书籍,而且很少会参加图书馆举办的阅读活动。但是也有很多国民平时有着去图书馆的习惯,并希望图书馆可以多举办阅读节等活动,还希望图书馆可以增加图书的丰富性。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图书生产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很讽刺的是,我国人均阅读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却是最少的。
为了促进国家更好的发展,必须使人民养成热爱读书的习惯,实现全民阅读的社会形式,还要多开展图书馆活动,增加宣传,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学习型社会有效手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很多人意识到了读书的重要性,这也使得我国每年人均阅读量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人民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知识掌握情况也有力明显的改善,这一些发达城市中,阅读活动的开办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基层图书馆是城市文献资料的主要存储地,在图书馆馆中,珍藏着各种不同类型的图书资料,其对信息交流有着重要帮助。书籍记录着我国的文化历史,在地方基层图书馆中,记录着城市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通过阅读书籍,可以激发人们的思维,也可以传承我国的文化以及信仰。在基层图书馆中,学科覆盖面比较广,而且很多文献资料都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可以为人们提供专业的资料。基层图书馆载体有着多样性,其丰富的文献资料满足了广大读者多元化的需求,对全民阅读的推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保证基层图书馆全民阅读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基层图书馆管理者需要学习发达国家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经验,还要结合图书馆自身情况,改进阅读活动的具体规则、制度,并增加图书资料的丰富性,这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出,需要投入一定资金,帮助图书馆购买更多的资料,这样才能提高阅读质量。在世界读书日当天,很多城市的基层图书馆都承办了全民阅读活动,而且还以不同的主题,吸引了全民参与,这项活动号召市民多读书、读好书,可以培养全民阅读的好习惯。
2、完善网络资源导读服务功能,引导和推动网络阅读。随着互联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与普及,网络阅读迅速兴起,它已成为大众的第二大阅读方式。本人所在的烟台图书馆,读者只需输入网址,即可登录我馆网站,轻松享受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在线阅读、目录查询、办理图书期刊网上续借和查询。通过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连接,可以足不出户,了解检索烟台文化信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举措拓宽了读者服务范围,提高了图书馆电子资源的利用率,达到了普及科学知识的目的。
3、延伸服务触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基层图书馆网络服务体系。某图书馆市民大讲堂自2009年开办至今,4年多的时间累计举办讲座三百余场,接待读者百万余人次。满足了人们不同层次的阅读需求,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和好评。
4、打造24小时自助图书馆,给读者提供自由、轻松、快捷的服务。自助图书馆的诞生满足了读者公开、方便、免费阅读的需要。它将图书馆延伸服务与高新技术结合在一起,突破了图书馆馆舍建筑的功能局限,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利用率,对构建开明、有益、愉快的阅读社会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全民阅读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集合来自政府机构、协会、民间组织、传媒机构及图书馆等大众媒介。
5、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是推动社会阅读开展的物质保障。图书馆在采购文献时要及时了解读者的需求,根据社会的发展,以综合性、科学性、实用性为原则,及时调整馆藏结构,提高文献的使用价值,也要在文献资源迅猛增长的同时,对庞大的信息源进行全面而精确的控制,网上咨询服务,为建设阅读社会提供多元化的阅读平台,满足不同读者的阅读形式和动态的阅读需求。
6、加强图书馆自身的宣传,树立社会阅读风尚。图书馆要注意发挥社会传媒的宣传效应,加大力度做好自身的宣传,充分利用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全民读书月等大型活动向社会宣传图书馆的性质、任务、服务宗旨、服务内容、藏书特色等内容,自觉地想看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图书馆社会教育和传播先进文化的职能。
书籍是人类不断进步的阶梯,在城市中,多开展阅读文化,可以培养人们阅读的习惯,可以提高全民的知识以及素质,这也是促进国家更快发展的有效途径。进入21世纪后,社会中各个行业对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人们必须通过阅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以,基层图书馆应该增加图书种类的丰富性,还要定期购买图书,这样才能提高基层图书馆资源的优势,才能在全民阅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履行社会职责。
基层图书馆在全民阅读中发挥的作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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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税干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艰巨任务,处在征纳关系的最前端,他们的心理健康更不容忽视。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湖南国税干部心理健康总体处于"很好"、"较好"与"较差"、"很差"之间的"一般"状态。通过分析基层国税干部心理健康表现和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改善基层国税干部心理健康状况:建立适合人才成长的干部管理制度,为保持健康心理提供平台;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为保持健康心理创造空间;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为保持健康心理奠定基础;建立健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为保持健康心理提供排障渠道;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为保持健康心理注入养分;依托心理健康管理队伍建设,为保持健康心理提供环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国税干部心理健康现状与调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基层国税干部位处国税征纳工作最前沿,其心理健康状况不容忽视,对国税征纳工作效率有直接影响,同样影响着纳税人的满意度。笔者从基层国税干部的心理健康状况入手,剖析其心理以压力来源,提出相应的调适对策。
关键词基层国税 国税干部 心理健康
2012年我国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示要关心基层干部心理健康状况,深入改进基层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构建国税和谐征纳的良好基础。
税务干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要完成本职工作,不仅需要健康的体魄,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就基层国税干部的工作特性来看,这部分干部群体普遍具有竞争压力大、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的特点,他们不仅是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骨干,直接执行国税工作任务,还是基层工作者的直接管理者,但是这部分群体的工作投入和薪资待遇往往是不成正比的,这样的工作状况如果没有合适的调适方式,很可能引发基层国税干部的心理健康问题。就目前基层国税干部的心理健康问题来看,主要集中体现为:孤独感增加、倦怠感增加、焦躁感增加、无用论增加的“四增加”和幸福感减少、责任心减少、可控性减少、进取心减少的“四减少”问题。如果出现心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仅个人的身心健康受影响,税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会打折扣。
(1)社会环境带来的生活压力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整体社会环境呈现多元化态势,存在各类炫富、贫富差距大、仇富仇官等现象,可能会给部分基层国税干部带来负面影响。加之,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基层国税干部薪资待遇普遍不高,而社会生活成本则较高,就会给基层国税干部带来一定的生活经济压力。同时,部分基层国税干部受社会负面思想价值观的影响,原有的奉献价值观受到冲击,自身公德修养逐渐弱化,增加心理不稳定因素,心理健康可能处于“亚健康”状态。
(2)年龄带来的心理压力
30岁以前是能力及阅历的积累阶段,这个年龄段的人员存在工作热情高涨和工作能力不足的矛盾;30-45是人生工作的黄金时期,但存在渴望进步与领导职位有限的矛盾;45岁以后则更多的关注身体的健康及规划退休之后的生活,存在工作动力不足但工作负荷较大的矛盾。
(3)工作带来的心理压力
基层国税干部工作心理压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工作要求高:上级对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绩效和执法工作考核严苛。一旦绩效考核不达标或出现执法过错,不仅面临经济惩戒,而且颜面难存。二是存在角色冲突:税务干部承受工作上的矛盾要求,顾此失彼;或工作要求与个人的价值观相抵触。同一项工作,不同上级部门乃至不同领导会有不同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有时是矛盾的。三是参与机会少:组织的重要决策和涉及个人利益的决策,基层干部陈述和听取意见的机会少,长此以往,难免会产生前途茫茫、任人宰割的心理。四是工作环境不佳:拥挤、通风不良的办公场所;激烈的竞争、人事倾轧;同事间性格的巨大悬殊都会导致心理压力。
(1)加强税务文化建设
社会环境对基层国税干部的心理健康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国税系统应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形成税务系统文化软环境,加强基层国税干部文化建设管理,让其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第一,创设和谐民主的基层国税干部工作环境,缓解干部工作冲突,减轻干部工作紧张感,及时向干部传递工作信息,加强干部交流沟通,倾听干部工作心声,增强其对工作信任感;第二,强调“以人为本”的工作文化。构建税务工作小组,举办税务工作文体活动,了解干部需求,关注干部生活,增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
(2)疏导基层干部工作压力
从个人方面来说,要善于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体能运动,为心理压力提供纾解的通道;培养休闲娱乐爱好、向家人朋友倾诉;进行松弛训练,通过冥想、肌肉松弛等方式获得深度松弛。从组织方面来说,要增加分权,增加普通干部参与重要决策和事关当事人权益决策的机会;给予一般干部在职培训的机会并做到机会均等;要力求沟通畅达,降低角色冲突。
(3)加强基层干部人性管理
对于年轻干部,要让其主动设法去解决困难、克服障碍、提高能力,使其性格逐步成熟。对于中年干部在评优评先等激励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年龄偏大的干部要适当减少工作量。在工作上,对基层干部要多赞许、少责难;基层领导需要多倾听一般干部的意见,建立良好的沟通气氛。凡是公事,基层领导要对事不对人,绝不能因人而异,采取例外原则,以私害公。要重视授权,配置一般干部,满足其在成长、肩负责任方面的需要。
(4)建设心理健康咨询队伍
在税务系统内探索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引导和帮助干部处理好工作、学习、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具有特色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邀请心理专家为干部开办专门课堂,帮助干部了解自己,引导干部广泛运用各种激发意志努力的手段,如自我激励、自我督促等,掌握自我忍耐、自我安慰等自我调节手段,改造消极性格,培养良好性格,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变化的社会变革和复杂的工作状况。
在目前工作竞争压力大的环境下,基层国税干部普遍表现出“四增四减”的心理健康问题,对基层国税工作和干部个人发展有重要影响。为了推动基层国税工作和干部个人健康发展,笔者重视社会环境压力、工作压力和年龄压力,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疏导基层干部工作压力、加强基层干部人性管理、建设心理健康咨询队伍四方面给出相应的调适对策,关注基层国税干部心理健康,及时调整基层国税干部心理压力,激发干部工作潜能,有效推动基层国税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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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下的公共政府改革核心就是公共服务,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自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但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在加大,特别是对于基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增大的趋势。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提高政府工作的有效性,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有重要的意义,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全力推进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平建设。
关键词: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进入21世纪,不断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是政府的主要工作,公共服务也成为政府不断进行深化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所在,其中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点内容。沂源县政府以“职能明晰、制度健全、规范高效、覆盖城乡”为工作宗旨,不断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平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全面具体的公共服务。2014年,全县13个镇(街道、开发区)成立了人社所,配备了工作人员;建成了集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服务项目于一体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公共(就业)服务大厅;633个行政村(居)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落实了补助经费。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政府工作存在着困难和挑战,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义所在,不断在加强新思路和路径的探索。
1.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服务平台建设能够提高基层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对于社会的和谐建设,构建群众满意型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国家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根本,这就需要政府从基础着手,从基层做起,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真正关注基层群众的民生问题。
1.2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群众对于政府的需求,是国家建设的需求,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指的是国家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行职能时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政府在治理国家的理念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为本,始终坚持群众之事无小事,对于群众的需求及时作出有效的回应,不断摸索出有效的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方法,满足群众的需求,畅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从当前来看,我国在社会改革时期,在不断探索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分配不公平,公共服务水平跟不上等问题,而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能够为政府与群众之间搭建良好的平台,便于政府为群众服务,能够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够使政府加快角色转变,拉近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能使政府在第一时间了解民生,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1.3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执行职能时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紧密联系政府与群众的平台,直接关系着基层群众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人民生活的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长治久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国家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直接影响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与否,关系着政府工作能力的好坏,群众对于政府工作的认可与否等等。所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能够使群众与政府保持良好的联系,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根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促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2.1 强化组织领导,实现齐抓并管
沂源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平台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调度和督查。同时,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工作中,由县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配齐业务人员,做到了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以及资金到位。沂源县人社局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实行了局班子成员包片责任制,加强对全县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指导。
2.2 明确服务体制,凸显工作内容
明确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体制,才能在具体的工作中做到工作明晰,权责分明,这是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沂源县实现了多个统一:统一了机构名称、统一了经费来源、统一了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统一了信息化硬件配置、统一了网络安全监管。在内容上,一方面将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按照所管辖范围的不同进行工作内容的划分,例如在乡镇或街道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可以进行工作内容的细化,开展一些因地制宜的公共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对于社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人才技能培训等方面来进行,例如,定期对所管辖的范围进行大规模的排查工作,对群众的就业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健全基层群众的信息记录体系,并且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一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务,将群众所反映的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2.3 加强人员建设,促进下沉运行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作服务人员队伍是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根本保证所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需要有专业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得到更好地运作和发展完善。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
例如,一是从政府整体的部门分配上,沂源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从制度体系上加以保证,这样有利于政府部门选聘到专业化、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心里也能对自身的本职工作加以重视;二是沂源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因为社会不断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也在不断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更新,所以政府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能力的培训,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能够得到不断的优化更新;三是实行县镇业务并行办理。对下沉到各镇的69项业务,实行2个月的县镇业务并行办理过渡期,对到县里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说明,通知其下次办理业务时可按照属地原则就近就地办理。
2.4 推进网络建设,优化服务品质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需要不断推进信息网络建设,这是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保障。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必须有完善的信息网络设备,使用完善的软件设备。例如,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要将不同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业务上的联网工作,实现资源的共享,便于群众解决问题。还可以在全省进行联网,不断推进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使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能在时间上进行缩短,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网络和信息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重视硬件和软件的更新换代,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顺利进行。
[1]牛励耘.加强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义和对策建议[J].人才资源开发,2014,8(12):1516.
[2]周素芹.新形势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队伍建设有关问题探析[J].人力资源,2015,2(4):3940.
[3]江维.我省加快推进基层服务平台建设[J].四川劳动保障,2012,8(16):5556.
[4]连洪远.淄博市全面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J].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4(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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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变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为了充分开发政府人力资源的潜能,必须充分重视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政府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个部门或是组织人员的参与度,职员的培训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部门和组织的发展。很多企业,也不惜出大价钱,专门请培训机构组织员工活动,为的是培养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默契度;此外,给员工提供好的住宿条件使得员工的生活得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的管理取决于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而办事效率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决定,这需要团体的智慧和努力,因为,归根到底,这还是个知识的问题,与传统的政府不一样,权力、地位,这些在政府竞争中的角色已经居于次要地位;反而,人力资源的储备,知识的运用,这些显得更加重要。
(一)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指在保证组织目标和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员的录用,培训,组织,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并且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对组织成员进行有效的考核,为组织创造利润,同时,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人力资源激励
人力资源的激励,首先应当满足组织成员的基本需求这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比如,有些组织机构通过安顿员工住宿,甚至员工家属的住宿问题,来满足员工的精神需要。提供一定的假期,以便职工回家探亲和处理私事。组织机构内部,提供组织成员娱乐休闲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组织成员的物质和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心里负担放下了,都利于组织的发展。这些都将大大地激励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组织服务。
(一)激励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在竞争机制上,基层政府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只笼统地归纳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没有制订具体的指标,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过大;二是基本没有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只是拿出个别岗位做试点,大部分岗位仍由组织决定配置岗位所需人员,没有形成竞争的氛围;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比较普遍的方法就是考试,公开演讲和答辩,民主评议等。考试虽能保证其公正性,但后两项很容易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四是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将导致职工对单位失去信心,使职工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受到打击,使单位失去生机和活力。
(二)考评机制不科学
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考评形式化,没有到达真正的考核成果和目的,考核对象把这当成是任务,敷衍了事,使得绩效评估成为有名无实的虚壳。过分重视对人员的职位和资历评价而忽略成员本身创造的价值,使得成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缺乏公平原则,不利于激励成员。
(三)文化建设不到位
单位文化是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下该单位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是单位个性化的表现,应根据单位的特点、概况,提炼出本单位所特有的单位文化,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提不出自己的单位精神,用诸如“团结、进取”等词语概括单位精神,让人看不清单位文化的个性。如果不注重单位的个性特色,单位文化建设都是一个标准、一种模式,那么必然导致单位文化雷同、缺乏应有的鲜明个性和风格,达不到单位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一些单位对单位文化的内涵、功能和意义的理解片面化,却不切实际地总结出了一整套的管理哲学和单位精神,由于领导的观念和干部的想法相距甚远,所以得不到干部的认同,单位文化已被束之高阁,无法使单位文化的深厚内涵渗透在单位一切活动中。单位文化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认真去精选,循序渐进,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独特的单位文化,实现先进的单位文化。
(一)实现人才价值
通过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明确各个岗位所需要人才类型,了解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功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人员配置,分析了解每个组织成员的特长和能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在自己岗位上的作用和能力。此外,充分地,尽可能地满足成员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使得每个成员都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人才是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现代单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在当前的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的时代,人才是特别宝贵的。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深化管理。深化管理基本上是把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挖掘,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标激励旨在为企业员工设定一个目标,使之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从而诱发员工最大的工作动力;期望激励是建立在公司
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期望上,被赋予了高期望的员工,势必会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工作,以求得期望实现;责任激励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以责任为纽带,焕发出员工工作热情;危机激励类似于末位淘汰制,这种高压的态势,势必让员工产生紧张向上情绪;奖励激励主要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对于最大限度上刺激员工工作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才等于财富的时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留住人才才是最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文化的角度出发,组织文化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部分组成。一般组织文化建设应该也要通过自发形成的阶段,形成阶段,培育阶段,巩固阶段和创新阶段,最后回到培养和巩固阶段。因此,组织文化建设一步一步,有的放矢。中小组织,组织文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当组织文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中小组织。因此,组织文化的建设必须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大公司,大组织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文化,首先是总经理,总经理是思想,具体行为,人格特征与总经理。因此,组织家首先要高度重视,引导,支持和指导实践的组织精神,创建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普遍建立时间不长,组织精神是组织文化的灵魂和起源。
中小组织在创业精神是一体化的,它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其次,优秀的组织文化,员工的需求,积极参与人的能力和聪明,遵守和自觉实践。中小组织的人员较少,容易沟通,容易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行为和协议。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使每个人的作用,人人肩上的责任,使组织文化运行职工的心,为成功的目标,持之以恒,长期的追求。最后,组织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它需要从组织创立之初开始积累。所以中小组织文化,从文化的角度出发,延伸到制度层文化、物质文化,从而避免了材料在条件不成熟时过于注重形式的损失,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文化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以科学的理论为支撑,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空间,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挥骨干作用,尽快成才,是具有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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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不足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发展基层民主,有利于使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我国农村的最广泛实践,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中之重。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既是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公民素质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农村基层管理方式有待改进、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普遍存在的不足。公民素质培养作为人生观教育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同时又是发展基层民主,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
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011年发生的“乌坎事件”可以说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的一个典型事例。“乌坎事件”的发生,除了其特定的直接原因外,还有着普遍性的根源,即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乌坎,村民自治只是一种形式,一种过场,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被治。普通村民没有实现当家做主,而所谓的村支书或者存在却成了实际权力的拥有者。这种权力“霸占”暴露的是权力结构的高度集中而非权力结构的制衡。权力一旦被某些人或者集团把持,往往诱发腐败现象,侵犯群众利益,严重者将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农村基层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农村基层管理方式与村民自治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成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又一重大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党政不分的历史惯性思维下,发展基层民主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阻力,总是不由自主地混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导致农村基层管理方式过于粗放,不够科学。想通过党的领导直接或间接替代村民自治,这就必然造成人为干预选举、操控选举、破坏选举等损害村民自治的不良现象。这样一来,村干部的权利就脱离了村民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诱发村级腐败现象的发生。
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素质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较低。这一现状就造成了村民对基层民主重要性的认识不强,对村民自治的信任弱化。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乌坎村民潜意识里形成了对村干部的“依赖”,这种“依赖”也是对村干部所拥有权力的“依赖”。这种“依赖”行为就纵容了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说到底,这种依赖根源于村民没有形成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根据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论述,我们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公民”内涵时,就必须从个体所处的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入手,把其当作一个关系范畴,统筹考虑。那么什么是“公民素质”呢?公民素质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侠义两个方面来界定。从广义上讲,公民作为一个自然和社会人所应该具备的各种素质,如德智体美劳等。从侠义上讲,在民主社会,公民作为民主社会的成员之一,在各项公共事务中能够正确履行和承担权利与义务,并能够独立自主的处理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各种关系,使其成为一个与自己身份和地位相适应的一个具有品性、态度和德行的个人。如前所述,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村民自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农村基层管理方式有待改进、村民的民主素质不高等不足。公民素质培养作为人生观教育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村民当家作主的保证,是发展基层民主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实需要。
公民素质培养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它是基层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村民有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众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本组织内的各项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最终推动农村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进步。而村民是否具备公民素质则极大影响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村民公民素质的培养,首先就要保证其地位和身份的独立性,使其更够最大限度的有序的进行政治参与。而当今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村民进行公民素质教育,提高其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增强其对村务参与、决策、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意识,使其在村务管理中真正发挥主体性地位,正确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
公民素质培养是村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民主的实现不仅仅靠政治制度的支撑,同时还需要合格的民主政治主体―――公民素质培养作为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对村民进行公民素质培养,使村民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真正实现其当家作主的地位,真正实现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众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真正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本组织内的各项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公民素质的内涵决定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的责任和义务所在,那就是在村务事物管理中能够正确履行和承担权利与义务,并能够独立自主的处理与他人、集体的关系。如此才能保证村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推进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公民素质培养是发展基层民主,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途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价值诉求就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真正实现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最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就需要对村民进行公民素质培养,着重培养其主体精神,对其主体精神和主体地位所需的相关素质和能力进行培养,也就是需要其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实践的共同体现。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想真正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除了法规制度的健全之外,更需要广大公民具有监督意识和法治精神,而监督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正是公民素质培养的内在要求。
广义上的公民素质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和社会人所应该具备的各种素质,如主体意识、科学文化素质、政治参与素质等。这些素质的培养对于建设具有高水准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能够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那么,公民素质如何培养呢?本文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加强主体意识教育,提高村民公民意识。主体意识就是一个主体对自身的定位和对自我的认识。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主体意识主要体现在:主体如何看待自身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看待在村民自治中自身作用的发挥,能否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集体利益的关系,能否正确看待自己在村务管理中的权力与责任等。这种主体意识的培养必须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要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对村民进行主体意识教育,增强其对权利、权力、责任、义务的区分和认识,使其在基层事务管理中增强主体的规范意识和实践意识,继而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一言堂”,才能推动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
村民主体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同时有利于促进村民养成正确的参与村务事务管理的价值观念。明确了村民的主体意识,也就把握住了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关键。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民主体意识教育,除了主体自身的自识和反思之外,更需要形成能够使主体在个人与集体、理论与实践、制度与思想层面的一种外在机制――农村政治社会化。
推动农村政治社会化,提高村民政治参与能力。阿尔蒙德和小鲍威尔在《当代比较政治学》中说:“政治社会化也就是一代人把政治标准和信仰传给下一代,这个过程叫做文化传送。” 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要把公民作为政治社会化推动的主导力量,公民除了接受政治知识、政治理念、政治信仰、政治素质、政治模式之外,更要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既公民在政治学习的过程中有意识、有目的的通过一系列的政治实践活动对习得的政治知识进行强化,并形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的过程。推动农村政治社会化,提高村民政治参与能力,必须扩大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村民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条件,保障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真正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本组织内的各项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实现农村政治社会化,重构农村地区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教育,重建农民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意识,这样既可以形成社会公平意识,又有利于农村地区文化和道德秩序的构建,使其形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从而在深层次上提高农村的乡风文明、政治文明,维护社会公正。同时,重构农村地区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教育,实现农村政治社会化又与农村基础教育和村民科学文化素质息息相关,村民是否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政治素养和政治意识的提高,影响着农村政治社会化的进程。
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村民科学文化素质。科学素质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参与科学活动所具备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科学观念、科学精神等一系列判断处理各种事物的能力。文化素质是指人们在文化方面所具有的较为稳定的、内在的基本品质。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的整体素质状况,因此,在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村民科学文化素质。据统计,在全国5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0%,高中以上的只占12%,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
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培养一批懂技术、有文化的高素质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首先,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的教育经费投入,建设一批惠民的教育工程,切实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其次,要推动城乡教育的均衡投入和发展,以城镇教育带动农村教育,以农村教育推动城乡教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再次,要在农村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和观念、破除封建迷信的禁锢,形成积极向上的农村精神风貌。最后,要发展和繁荣农村文化,要在农村地区建设一批文化站点和文化基础设施,培养一批农村演艺剧团和队伍,同时要对乡镇文化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调节乡镇文化管理,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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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中普遍存在“问题向上反映更容易获得解决”的心理,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案件管辖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可以定期组织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社区、关企业、机、学校等场所,开展案件管辖法律知识宣传,让群众了解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从而使群众在举报时选择正确部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案件线索是开展反贪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的基层反贪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线索少,发现难,成案率低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解析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并立足基层反贪工作的实际,从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角度提出对策,从而为解决基层反贪线索匮乏这一突出问题建言献策。
【关键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原因;对策。
找出原因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结合基层反贪工作实践,笔者认为造成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污贿赂案件本身具有隐蔽性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为谋取一己私利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主要体现以下在两个方面:
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贪污贿赂犯罪的实施者大多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本身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责,这就为其实施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会经过精心的预谋和策划,通常会对犯罪手法进行精心设计,对犯罪后果进行伪装、掩盖,以逃避侦查打击。
二是侵害对象的隐蔽性。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或单位而不是具体的个人,这是其与一般刑事犯罪以个体为侵害对象的显著不同。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很少人能意识到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是自身权益。因此也就很难积极主动的来检举、揭发这类犯罪。上述这些无疑都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被发现的难度,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反贪线索的获取。
(二)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在当前的基层反贪工作中,群众来信举报仍然是反贪部门获取线索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反贪部门缺少和公安、信访、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联动,造成案件线索移送渠道不畅,反贪线索流失的情况。
此外,在当前网络信息化背景下,反贪线索还是主要依靠群众来信举报的方式,没有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中如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在反腐宣传和线索收集中的作用,导致线索获取渠道较为单一。
(三)就案办案,缺乏深挖窝、串案意识。
反贪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在获得一个案件线索后,便急迫地启动案件的初查工作。待初查结束后,为尽快突破嫌疑对象,办案人员往往仅针已经获得的线索和嫌疑对象本身问题而采取审问和相应侦查措施。这样的一种办案思维和办案方式完全停留在就案办案的层面,缺乏对案件线索系统性、整体性、长远性的经营。殊不知当前腐败案件的发生具有群体性、行业性等特点。在案件查办中缺乏深挖窝、串案意识,已经与当前的反贪工作形势不相适应了。其结果必然导致案件线索匮乏,办案效率低下。
(四)办案人员“等、靠、要”思想严重。
在基层反贪工作中,“等、靠、要”的情况非常普遍。案件线索很少是由办案人员去主动收集、获得的。其原因一方面是主观上我们的办案人员缺乏从日常工作、生活中收集案件线索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客观上我们的基层办案人员缺少必要的、系统有效的业务培训,收集、整理、分析线索的能力较为欠缺,因此也就难以从日常生活、新闻媒体、其他部门等的海量信息中获取对反贪办案有用的案件线索。这一“等、靠、要”的被动收集线索的模式是造成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重要原因。
(五)举报人更倾向于向上级反映问题。
举报人在反映问题时,往往考虑更多的是向哪个部门反映更容易解决问题,而很少从违法犯罪管辖的角度考虑。受传统的“越往上,越重视,问题越容易解决”认识的影响,举报人在掌握到一些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更倾向于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每年基层反贪部门办理的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移送交办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反贪部门线索的获取。
线索是案件的生命线。如何解决当前基层反贪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线索少,发现难,成案率低这一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提高办案成效,推动反贪工作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加大反腐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因此,人民群众是我们反贪工作的力量源泉。依靠人民群众,打一场反腐的人民战争是我们开展反贪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反贪工作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对此,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反腐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腐败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同时也是对每个个体自身权益的侵犯,从而增强群众在反腐倡廉运动中的主人翁意识,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检举、同时办案人员要对群众的检举、揭发做出积极回应,用实际工作取得群众对反贪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加强部门联动,发挥网络作用,多来源、多渠道收集线索。
当前,腐败案件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更好的揭露和打击腐败,基层反贪部门需要加强同公安、信访、税务、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搭建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可以通过设立专线、派专人走访、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其他部门就案件信息进行联系、沟通,畅通案件信息移送渠道,确保有关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移送反贪部门。同时,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当前发现和打击腐败的新利器。近些年,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首先被网络曝光,然后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而被查处的。因此,作为基层反贪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在收集案件线索中的作用,畅通网络举报渠道,如设立专门的举报网站,利用QQ、微博、微信等现代交流通信技术,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
(三)转变办案思路,深挖窝案串案。
当前,腐败案件已经向纵深发展。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也已经由过去的对个案的查办发展到深挖窝案串案。为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解决当前基层反贪线索匮乏的问题,办案人员必须摒弃以往就案办案的思路。要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方法,掌握不同行业系统腐败案件发生的规律,对每一线索深挖细查,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由个案向类案扩展,力争查办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这样不仅能够扩大办案成效,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基层反贪工作中突出存在的线索匮乏问题。
以我院查处的一起国企老总受贿案为例,在该案件基本事实查清以后,办案人员并未鸣金收兵,而是深入分析案件线索,同时结合以往办理过的同类型案件,认为有关行贿人必然存在向该企业其他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为抓住战机,扩大战果,办案人员加大办案力量,乘胜追击,最终牵出了其他八人共七件的行受贿窝案串案。实践证明,深挖窝案串案是扩大案件线索,开辟反贪办案新战场的有效途径。
(四)提升业务素质,增强自行发现线索能力。
过去那种“等、靠、要”是一种被动的线索收集方式。它过分依赖外部,在外部线索不充足的情况下,往往使我们的反贪工作陷入被动。基层反贪部门应从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出发,使他们树立起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案件线索的意识,增强反贪部门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使反贪部门牢牢把握住反贪工作的主动权。为此,基层反贪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搜查取证技巧、财务会计知识、审计知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办案人员自行发现线索的职业敏感性和业务能力。作为办案人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要做一个有心人,能够积极主动的同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接触,多关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从人们的街谈巷议中,从新闻媒体海量的信息中发现案件线索。
(五)普及举报知识,加大办案力度,以实际成绩取信于群众。
针对群众中普遍存在“问题向上反映更容易获得解决”的心理,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案件管辖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可以定期组织专门的宣传队伍,深入社区、关企业、机、学校等场所,开展案件管辖法律知识宣传,让群众了解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从而使群众在举报时选择正确部门。此外,基层反贪部门要加大反贪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同时要加大向群众宣传我们的反贪成果,扩大基层反贪部门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以实际成绩取信于群众,获得群众对基层反贪的信任和支持。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基层反贪部门一直处于反贪的前线,是反贪工作的排头兵,其地位举足轻重。实践证明,基层反贪工作开展的好,我国反贪工作就能取得较大的成绩。反之就会影响到我国反贪工作的成效。
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基层反贪工作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所探讨的反贪线索匮乏问题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和棘手的问题。它已经影响到基层反贪工作的持续开展。作为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从基层反贪工作实际出发,采取相应的对策,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一问题,从而开创基层反贪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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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提高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当前基层民主决策难题与解决路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基层民主决策中的问题
我国基层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之中,对于其治理机构的领导人在民主的决策方面不难发现以下弊端:首先,是决策中的盲目性和主观性太强。在基层的管理决策工作之中,不够科学客观,自治机构的领导有很多做不到民主决策,由主观想法决定,十分武断。在他们的决策观念中,狭隘地认为决策仅仅只是事项审批、资金筹划以及人事任免等工作,不了解当前的先进有效的决策管理方式,也没有学习以及引进现代决策的理论和技术。这就形成和延续了一些不正确的决策机制。
比如:其一,由经验决定。在决策今天的工作时依赖昨天的工作结果,“刻舟求剑”的心态和现象严重,错误的经验主义盛行。其二,直觉性决策,对于需要决策的工作,不愿与人交流,也不去实地进行考察调研,而是闭门造车,依据“恍然大悟”的突发奇想进行工作的决策。其三,举棋不定类决策。决策的过程之中拖拖拉拉,耽误了最佳的决策时机,使得基层决策的效果收到了严重的影响。一项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要看该决策是否遵循着问题分析、目标制定、方案设计和择优以及最终的最终反馈等完整的环节步骤。
1.2问题产生的原因
经过对基层民主决策的实际考察及深入分析,本文提出了两个影响民主决策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决策中对现代先进理论以及科技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决策的手段变得陈腐过时。决策者的主观决断比较普遍,这种现象在基层工作,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工作中普遍存在。由于受限于决策者本身的经验水平以及知识储备,判断和决策产生出的结果很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如果决策不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话,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重大失误和问题。现代化基层的决策要求必须结合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科学理论为依据,确保基层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1转变决策观念
决策者一定要以科学先进的决策理论作为决策指导,同时不断提升决策者自身的额综合素养。决策的进行需要具体的客观环境,如果决策者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不能独立进行决策的时候,其就会出现误差,背离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正确轨道。这就要求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世界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除此之外,决策者要有合理的思维结构。一种是创新思维,这是因为民主科学的决策需要及时研究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总结新的经验以及提出新的思路,时刻保持创新的心态,灵活地进行决策。
第二,决策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学科的素养,这些都是基本的常识,在决策时需要考量这些基本学识,以便更好地做出决策。第三种是民主思维,人类历史和社会的真正创造者是群众,决策者要真正听取人民群众的观点,集思广益,才能发扬民主作风,最终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最后一种是果敢性思维,决策的时效性要求决策的制定要及时,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决定的时候要果敢,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效果。
2.2善于咨询专家的意见
为了使得决策尽可能的趋向民主及科学化,决策者应该多参考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在某一领域内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其相关知识的储备以及阅历都有其他人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决策过程之中为了使得最终的决策结果符合科学性及民主性,最好咨询相应的专家。不过这其中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后,要防止专家组意见的片面性。这是由于基层的民主决策不单单是某一领域的事情,它会涉及到基层多方面的实际情况,需要结合全方位的考察与思量,结合不同方面的各个影响因素。再者,要务必确保该制度的独立,防止出现领导进行决策,专家最后“圆场”现象,确保该决策方式的真切落实。
2.3听证决策过程以及论证结果
建立决策过程的听证机制,这就是允许民众、非政府组织运用网络、多媒体及报纸等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的协商,积极发动基层自治主体的广泛参与进来,共同商讨决策的科学性及可行性,使得决策过程可以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建立听证制度可以很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使得形式主义得到了杜绝。该制度位于最终决定与议案形成雏形之间的步骤环节,比较独立。而决策论证的作用是可以查出和修改决策在初级形成时的缺陷,基本是以专家证明、会议协商、及社会讨论和群体发言的形式进行的。其考量的因素包含了本社区的文化、经济等,所以决策论证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全面性、民主性及科学性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合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基层治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最终目标。
基层的民主决策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决策者所处的环境的自然人文环境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决策的科学进行。民主科学的基层决策有赖于社区文化的氛围和人民的民主意识等因素。这就要求领导者和公民共同积极参与,科学决策,才能最终做出满足基层利益最大化的民主决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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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全文如下:
可以说,要将党员组织起来,基层党支部是其最为直接也是最为简单的载体之一,基层党支部,就是党组织的基石,是把党的方针进行贯彻落实的直接依托,基层党支部,能够良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并将党的执政地位进行巩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党员来讲,党支部是其行使权利的平台,而支部活动则是为了发展党的先进性,并促进企业发展的直接实践。
从党的整个组织来讲,企业的基层党组织是党组织的基础,其在党组织的整个体系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能够有效地将党员凝聚起来,组成统一的整体,同时加强党的战斗力。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能够有效地在上级组织和群众间起到连接的作用,是各级党领导组织产生的基础。除此之外,在工作当中基层党组织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能够成为党的建设经验的重要来源。企业的基层党组织能够团结群众,是纽带和桥梁,落实党的路线,是党对群众重要的影响源,企业基层党组织一方面可以维护党的先进性,另一方面还能够调节人民内部矛盾。
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当前的社会正处在体制变革、结构变动的大背景,这就十分容易诱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消极不健康的主义产生,这些消极的主义具体表现在急功近利,热衷投机等行为,使人产生迷茫。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加强企业当中基层党组织建设就十分重要,如果对这些思想不加灌输,就会使得积极的工作氛围遭到破坏。长此以往,将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应加强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让党组织更积极的引领社会潮流,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成为共识,巩固人民团结的思想基础,树立企业当中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我国的社会性质是由社会当中的基本经济制度来决定的,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辟,主要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来进行体现。正因如此,要充分发挥企业当中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帮助员工学习党的理论,提高企业员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
处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当中,其思想状态也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青年党员的进取心较强,其通常有着追求进步的思想,渴望取得成就,渴望进入企业核心。而中年的党员通常是各级岗位中的干部或重要成员,其责任感较强,同时进取心使得他们在工作上不甘人后。因此中年的党员往往会将工作和学习一起抓,努力使自己成为上级信任的骨干力量。
三、当前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点
一是随着企业的不断改革,党支部机制并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一些规范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因此会出现影响力下降的情况。
二是在国有企业对自身进行改革的同时,会按照现代制度重新对组织进行设计,使得机构扁平化,管理队伍更精干。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不少兼职的支部书记被认为是单位综合性的具体体现,因此对行政工作精力投入较多,而对党务工作则略有疏忽,这往往都影响了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建设。
三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仍将在未来的五至十五年中呈现出人力资源总量过剩以及结构性匮乏的矛盾。在这种背景之下,企业只能有针对性地引进人员,企业的党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在有些企业当中,基层党支部为了弥补党员的不足,在发展党员时降低了标准,使得党员的质量受到了影响。
四是在一些企业当中,基层的党组织从主观上忽视了党组织的建设,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核心”。这就使得一些党员的党性观念比较单薄,起不到应该起发挥作用。
1.思想认识到位
可以说,企业的基层党支部是党的战斗力的基础,只有将基层党支部建设成坚强的堡垒,才能使得企业充满活力。对此,一些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上不够到位,一般表现为:错误地认为以经营为中心,开展活动较少,对于服从和服务占用的时间也较少;对于党建工作不够认真,以生产为借口敷衍了事;忽视党支部的领导,混淆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分工,有的书记觉得自己是管思想工作的,经营的事还是少管为好,该管的不管,该研究的不研究;四是客观夸大,不可客观地埋怨领导不重视。
要端正基层党组织员工的思想,就需要强化基层党员的“堡垒意识”“抓中心意识”以及“主动解决问题的意识”。所谓的“堡垒意识”就是按照党章要求,党支部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背负起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成为职工的中心,统一职工思想和一直。在工作当中,成为个人和任何组织的领导,维护自身的权威。其次,强化“抓中心意识”。新党章重申了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开展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中心,抓中心就是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就是其工作的出发点。不能让党支部只管党,而疏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最后,作为党务干部,应认识到责怪并不能起到任何作用,要以积极的态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取得工作的主动。
2.工作措施应做到位
如今,一些基层党支部存在思路不清晰、工作标准低等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并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抓好班子。应突出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决策能力等,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本领。纠正班子成员重视政治理论的倾向。应通过学习的方式,使得班子当中的成员加强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发展进取精神。应坚持用先进的标准来对工作进行评判,找准自身问题,对于先进的员工,应勇于亮短,而达标的员工则应该主动揭短,能力薄弱的员工则应该全力攻短,如果经过整顿仍然没有起色,则要做出组织上的调整。
其次,管好党员。要管好党员,应以提高素质卫目标,坚持“三会一课”,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党员的管理。组织党员学号党章,解决党员人生观、价值观等问题,使得党员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为党的事业自觉奉献,这是企业基层党支部当中教育党员的重要目的,不论在什么时候,都不应该放松。应从中心出发,认真做好工作,将党课教育、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坚持做下去,并从严要求。要适时在困难时搞突击、搞义务奉献,体现党员先进性。强化小组功能,做好监督管理。使得党员成为各个专业中的骨干,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
3.必须做到规章制度到位
企业当中的基层党支部要真正地将规章落实,需要从以下方面解决问题。
第一,应解决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随着企业情况的不断变化,有些规章制度并不能良好地适用于改革后的企业当中,有些不切合实际,还有一些规章制度则需要做好完善,制度需要配套。而在完成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做好汇总工作,以便执行。
第二,要解决书记操作制度不灵活的问题。书记是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当中的第一责任者,是制度落实的关键人员,书记实行制度的态度影响着企业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如今,有些企业当中党支部书记马马虎虎;有的自身素质较差;有的碍于情面,无法直接提出研究;有的不会处理分工关系,这些问题都使得工作程序变得不正常。因此,应增强书记的责任意识,使得企业基层党支部书记明确地认识到,制度的不落实,书记要负首要的责任,从而使得书记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其次,应提高书记的素质,除了培训之外,还应做到经常的检查督促。同事还应注意总结经验,表扬先进,引导书记认真落实制度。
4.必须做到组织建设到位
一是及时健全党组织。党支部的设置应适应企业的管理模式,坚持有利于党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教育开展活动,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党员人数,因地制宜,做到科学合理。
二是配好党支部书记。书记是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的主持人,党支部书记是否得力,决定着党支部的战斗力,因此应将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好,严格按照岗位之策,精心挑选书记,特别是在生产一线的书记。要放开视野,做到加强培养大胆使用。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应坚持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将培训工作融入日常的工作当中,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上下功夫。在培训内容上,以党支部工作的业务知识为基本内容,立足于基本功和能力的提高。在对象上要抓好新上任书记的培训。在方法上,要将平常性训练与培训相结合,做到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是广泛开展交流。按照队伍的要求,加强党政交流,使其更好地协调。其次要做到上下交流,发挥干部知识面宽、善于协调的有事,有步骤地将干部安排到一线担任书记。有的书记长期在一个领域工作,思路会产生局限性。跨领域的交流,能够给工作积累经验,开辟新的局面。
在新时期中,党的工作已经对企业基层的党支部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目前,对于如何加强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并没有现成的路子可以参考。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后,寻求一条合适的发展道路。就企业来讲,基层党组织可以说是其发展的中坚力量,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因此管理者应加强企业当中的思想建设,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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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如下: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
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
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诉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承担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起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起诉人放弃起诉。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起诉人负证明责任。起诉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起诉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起诉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
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诉期限把握。
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起诉期限。
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起诉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五、关于案件超审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超审限的16件,占结案数的8.4%。这些超审限的案件,均是依法办理了报批延期手续的。在案件质量抽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案件未办理报批手续超审限的问题,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超审限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也存在报批不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案件已实际超期后才报送材料。二是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内容及填写未说清需要延期的正当理由,有的字迹潦草,书写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报批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报批申请。按照省院要求报批延期要通过中院签署意见后再向省院报送。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格式及需要载入的内容,应按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格式和要求,一式两份,逐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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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针对地方当权者的民众维权运动此起彼伏,已成为基层政治的一个重要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城市基层治理体系逐渐从单位制转向社区制。随着这种转型,城市街区也爆发了越来越多针对工商企业或基层政府机构的市民维权运动。本研究旨在探索这些社区运动的动力机制。个案研究发现,较之于其他街区,有些街区的居民由于善于运用关系网络为“武器”,因而在维权运动中表现更为积极,并取得更大成功。因此,关系网络是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维权运动发生及其结果的重要因素。它之所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目前国家的体制结构使然:一方面,中国仍旧是个威权主义国家;但另一方面,当前的行政体系又处于一种相对“分裂”状态。正是这一点使得维权市民有必要并且有可能运用关系网络促进其集体行动。在当前,中国群众维权运动本身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转化。这些以维权为目的基层社会运动不仅保护了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空间发育,而且在实际上增强了国家权威和合法性。
关键词:关系网络社会运动维权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并实行一系列社会改革之后,城市基层管理体系已经从以垂直性的单位制为主转变为由基层政府主导的社区制为主(Wu , 2002 ; 华伟,2000) 。因此,街区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商业组织和市民等各方利益竞争的一个重要场地。但这些行动者的关注点存在很大区别:国家和高层政府力图保持地方稳定;其职能部门则关心自己的权威在基层是否受到尊重。由于地方政府得到更多的授权以参与当地经济活动,并且其政绩主要以当地的“硬件”如GDP 发展来衡量,所以他们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当地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产生经济效益,以及如何实施自己的发展计划。地方上的商业组织,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则专注于在街区开发中追逐利润。普通市民们也越来越关心街区政治,因为其房产的价值、生活质量以及社会地位越来越紧密地和他们所在街区的环境联系起来(注1)。
因此,为达到各自目的,这些行动者可能会相互合作、竞争乃至冲突。在当前,由于地方分权以及伴随而来的相对微弱的上级监管,有些基层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往往结成联盟,联手剥夺当地资源。随着经济改革和近些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和更新,这种地方性的官商联盟已经成为普遍性现象(如Wank ,1995) ,并发展成为类似上个世纪美国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地方开发的“增长机器”或利益集团( growth machine , 参见Domhoff ,1986 ; Jonas &Wilson , ed , 1999) ,并常和市民产生利益冲突。
近年来城市中发生的层出不穷的拆迁事件(如湖南嘉禾事件等) 就是这种“增长机器”和市民间日益扩大的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当前市民们对于地方当局(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支持下的开发商等) 侵权的反应已经和过去大不相同。事实上,自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和农村地区一样,城市基层政治场域中一个突出现象就是针对地方当局的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兴起(如戴星翼&何慧琴,2000 ;Cai , 2002) 。这种集体抗争与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发起的“维权”运动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一定区别。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目的都是“要求矫正基层政府或代理机构导致的一般性不公正行为或寻求补偿”而开展的集体抗争(Pei ,2000 :p25) 。它们一般都以“维权”为目的和口号,大多局限于社区层次上的集体抗争,且都鲜有抽象的政治诉求如民主、自由等。
因此,它们在本质上都不同于那些具有政治目的的大规模社会运动。但单纯由弱势群体发起的“维权”抗争一般聚焦于相当具体的经济问题(如农民抵制不合理税费征收、下岗工人要求工资补偿等) 。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参与对象包括各种阶层的公民,并且强调运动目标的“公民性、生活性和利益的普适性”(刘能,2004 :p65) 。这种抗争有时比农民和工人“维权”运动诉求的问题更为广泛;除了经济问题外,它们可能还涉及一些社区问题如要求保护绿化、阻止房地产商建造高楼阻挡本居民区的阳光等等。在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参与者看来,除了基本的经济权利外,他们还要争取财产权、环境权(包括绿化权、阳光权) 等公民权利。
目前已经有很多经验研究考察了当代中国群众性维权运动。这些研究认为,导致集体抗争兴起的重要因素包括“政治机会结构”的出现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容忍等、市民领袖或抗争行动组织者的出现、社区成员的支持、市民权益意识的增长以及集体记忆的促进(应星,2001 ;O’Brien , 1996 ; Li & O’Brien , 1996 ; Cai , 2002 ; Pei ,2000 ;Read , 2003 ;Lee ,2000) ,等等。
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农民和工人等弱势群体“维权”运动。在新的治理背景下城市街区的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发生的动力机制尚不清楚。一方面,有关西方抗争政治的研究认为“政治机会结构”的出现是导致集体抗争发生或兴起的主要原因,因为这样的结构变迁有助于集体抗争的成功( Tilly , 1978 ; Kitschelt , 1986 ; Tarrow ,1994) 。有关中国农民和工人维权运动研究则指出新形势下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为维权群众提供了对抗强权的武器(O’Brien , 1996 ; 李连江&欧博文,1997 ;于建嵘,2004) 。这些“政治机会结构”和“以法抗争”(注2)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城市市民维权运动;但是,它们不能解释在相同的体制、法规和经济文化条件下,为什么有些城市街区的居民在维权运动中比其他面临着相同问题的街区表现得更为积极和成功。
另一方面,现有研究认为社会网络是集体动员的一个重要依托( Snow ,Louis&Sheldon ,1980 ; Klandermans &Oegema , 1987 ; Dieter & Gern , 1993 ; Passy & Giugni , 2003) 。然而,大多数此类研究聚焦于检视市民抗争者之间水平网络的作用,而忽视了有些抗争者从国家或高层政府得到的支持。因此,人们无从得知为什么有些市民抗争者成功地从国家获取支持,而其他人无法做到这一点。戴慕珍曾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公开的参与和利益诉求渠道十分稀缺,这使得普通群众不得不通过与上级之间的个人垂直网络来追求自己的利益(Oi ,1989 :8) 。那么,据此类推,市民抗争者也可能利用与熟识的高级政府官员之间的私人垂直性关系来帮助他们进行针对地方当局的维权运动。因此,探索这种可能的垂直网络在集体抗争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由于街区已经变成国家施行日常治理的主要场所,为了理解这种治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城市政治秩序,非常有必要研究街区层次上的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因此,本文关注下列与城市社区运动有关的问题:较之于面临着相似维权问题的其他街区,为什么有些街区的居民更为积极地诉诸于集体抗争,并且在行动中更为成功?市民抗争者如何通过自己与他人、组织之间横向性的或垂直性的关系网络来组织集体行动?
我将通过研究发生在中国大城市A 市一个居住街区(我称之为绿街(注3)) 中的社区维权运动个案来增进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下文将首先介绍方法论和简要描述运动史。其后,本文将展示对立双方的斗争策略,并总结关系网络在市民维权运动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揭示关系网络发挥作用的制度背景,并探讨与当代中国城市维权运动相关的理论问题。
本文力图揭示关系网络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联。为此,和其他当前的个案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将采用比较个案研究方法(comparative case study) 。一方面,为了揭示当代中国城市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复杂博弈过程和动力机制,本研究将采用“过程追踪”(Process tracing) 方法(注4)比较全面地描述和分析本运动个案的全过程,以更清楚地解释关系网络是如何在社区运动中发挥作用的。另一方面,采用比较方法控制“多余”变量可以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联(Bennett ,1999) 。由于这个运动是发生在绿街中两个建筑形态、人口结构都十分相似而且相连的居住小区里,所以我也将比较这两个小区关系网络的区别及其居民在运动中的作用差异。通过这种比较,我们会更加清楚关系网络在城市集体行动中的重要性。总之,采用比较个案研究方法,可以进一步增加研究结论的效度。
集体抗争行动在当代中国常被看作“不稳定”的标志,故而相对敏感。一般而言,无论地方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市民都不愿对不太熟悉的“外人”谈及当地发生的集体行动。我在2000 年初因进行硕士论文研究而居住到这个运动发生的街区(我称之为绿街) 。在长期的田野研究中,我逐渐和当地官员及普通居民熟识起来。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把我当作“自己人”,很自然地和我谈论起这个在当地有很大的影响、但却鲜为“外人”探究的社区运动。在运动各方看来,自己的做法都无可非议。他们之所以愿意和我谈论这个个案,多是希望和我讨论解决此类“社区矛盾”的方法。
为了研究这个运动个案,我开展了大量开放式访谈,以理解和运动有关的各方行为和动机。在过去的五年里,我的深度采访先后共达九十多人次,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官员、媒介记者、社区组织领导人、社区运动积极分子以及普通居民等。我还获准参与观察了当地政府和社区的一些相关会议。此外,我还收集了大量的有关运动的文字资料。
绿街新村位于A 市N 区绿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于上世纪80 年代末经市政开发而成。绿街一村小区和绿街二村小区构成了绿街新村的北区,分别归一村居委会和二村居委会管辖。每个小区的居民数量大约都在3500 人左右,结构也比较类似,其中包括各阶层人士。这两个小区之间建有十二幢二十多层的居民楼。在这些高楼中间,一块8000 平方米的空地被规划用作公共绿化带和街区中心绿地;规划中的中心绿地大部分位于绿街二村。随着N 区于90 年代开始的大开发,地理位置优越的绿街街区土地价值也迅速上涨。这使得许多当地当权者垂涎街区中心绿地这块土地。结果,从1993 年到2003 年,绿街北区的居民们发起了社区护绿运动以保护街区中心绿地,运动断断续续长达十年之久。这个运动主要分成两大阶段:前期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后期则针对当地政府。
早在1993 年,绿街的一个房产开发公司(系A 市市政府所有) 企图在尚未建成的街区中心绿地上插建一幢26层的商品房出售以谋取暴利。项目开工后,绿街二村居民高女士认为这幢正在建设的高楼不但占用了绿化面积,而且将会遮挡住自己和周围邻居房屋的阳光。因此,她决意抵制这个项目建设。她设法结识了以前并不认识的居民,动员他们参与保护社区环境。他们集体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要求他们制止该项目。面对居民抵制,该房产公司假意和高老师秘密谈判,然后又在街区中散布谣言说高同意和他们私下妥协并收受其“好处”。由于居民们最初对高老师的熟悉和信任程度就有限,他们相信了房产公司的说法,对高老师的“背叛”十分愤慨,拒绝再参与其组织的行动。自此,绿街二村停止了集体行动。
鉴于上述教训,仅剩的几个抗议积极分子认识到一个能干而且可靠的领导人对于抗议的成功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一个居住在绿街一村JZ 高层居民楼的老积极分子推荐了一个他十分信任的老邻居沈先生来担此重任。沈当时是一个商场的中层管理人员。这个积极分子和沈先生以及本楼的很多居民以前就是多年的老邻居,并由政府集体动迁到他们现在所居住的JZ大楼。他之所以推荐沈,是因为沈在“”期间曾参与多次集体行动,有着丰富的“斗争”经验。沈当时在单位负责基建工作,对建筑规划也比较熟悉。而且,沈交游广泛,在各行各业乃至一些政府部门都有很多朋友;他的这些网络在居民将来的维权行动可能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在这些居民的劝请下,沈同意接替组织维权运动;他因而成为街区护绿运动新的领袖。“”的经历使沈意识到“师出有名”的重要性。他认为,要阻止房产商,必须要有更充足的理由和证据。通过自己的经验以及和其他居民的商讨,沈等发现该项目从建设布局上看似乎不符合有关法规。当时国家为推动法制建设,已在强化“二五”普法宣传,“法治”成为官方的主流话语。沈先生意识到法律和政策在维权上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国家强调“法治”的“大形势”下,只要能够抓住这些有权的房产公司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证据,就有可能要求高层政府对其进行惩治(注5)。既然他发现房产商的建设项目很可能在法律上有问题,沈等积极分子就打算利用相关法规政策来抗争。于是,他想方设法通过各种私人关系搜集证据。另一方面,“”经历使沈先生也认识到拥有众多的参与者对于抗争的重要性:和个体抗争相比,采取集体性行动会给希求地方稳定的国家施加压力,从而使国家在其容忍的限度内尽量满足市民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点,必须运用国人常用的关系网络实现动员。正如沈后来在总结自己斗争经验时所说:“(法律和公关) 这两样是比较重要的东西。在(地方当权者) 不违法的情况下,咱们通过公关来解决;当(他们) 要达到违法的时候,就要靠法律来解决。”(注6)在此后的运动史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利用法律和关系网络是沈赖以组织维权运动的两大主要武器。
在正式领导维权运动后,沈号召居民在他所住的JZ大楼聚会。在他的鼓励下,很多居民,尤其是居住在本大楼的老邻居们,同意参与维权运动;其中一部分人在此后长达十年的运动中成了沈的坚定支持者。此外,在一个高级政府官员的私下帮助子下,沈得到了绿街街区正式规划图。他发现,该房产公司正在建设的项目违背了正式规划图的规定,因而是非法的。通过A 市一名人大会副主任的一个朋友,沈向其呈交了上访信和相关证据。这个人大副主任批示要求N 区规划部门查处。但由于该房产公司是市政府所属企业,区政府规划部门反而为其项目作辩护。在此情况下,沈等意识到不能再完全依赖上级政府部门来“主持公道”,居民自己必须采取更激进的手段直接与房产公司进行面对面的抗争。1994 年6 月15 日晚,沈等维权积极分子利用扩音器广播等方式告知街区居民他们所掌握的证据,并号召居民捣毁了房产公司的地基。
其后, 为防止该房产公司卷土重来, 沈等“趁热打铁”。一方面,维权积极分子多方向媒体求助,请它们对房产公司的违反规划占用绿地的行径予以曝光。90 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有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媒介开始关注一些时弊并在高层政府容忍的范围内予以报道,这些报导甚至直指一些地方政府的问题。媒介的曝光可以形成公共舆论压力,因而可能使得高层政府不得不处理违规的地方政府部门以维护政体合法性。有些隶属于高层党政部门的媒体甚至有权要求地方政府配合调查影响重大的社会事件,并在专供高级干部阅读的“内参”或“情况汇报”上予以刊登以引起后者的关注。因此,这些官方媒介常被民众看作一种特殊的权力机构。在当前,当市民群众遇到不公正对待时,往往到媒介上访,这样使问题更容易得到政府部门重视和解决。在A 市,作为市政府机关报的《W报》在地方政治上具有重要影响。它甚至建立了专门的“群众工作部”接待市民信访。沈因此极力向《W报》等传媒呼吁。由于A 市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绿化建设,《W 报》因而调查了此一“毁绿”事件。7 月初,该报和其他媒介连续对该房产公司毁绿事件进行曝光。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有关政府部门再对他们的上诉问题采取“拖而不决”的做法,沈开始采用“缠”的办法来对高层政府施加压力。通过与一些官员的朋友关系,沈得知A 市规划局的工作地点和日常安排。在此后的日子里,他组织居民每天轮流到市规划局的几个重要部门去申诉该房产公司的违规行为。市规划局被绿街居民的连续上访搅得鸡犬不宁,最终不得不表示“房子不会再造了,按规划法规确定的办。”(注7)
虽然房产公司打算像对付高女士一样来败坏沈先生的声誉,但沈并不接受他们提出的私下谈判要求;大多数居民也不相信关于他的流言。在居民和媒介的压力下,A市规划局很快于七月中旬就吊销了该项目的建设许可证。该房产公司不得不停止项目建设。至此,凭借邻里横向网络的支持,官员、媒介垂直性网络的帮助,沈先生终于领导居民赢得了针对房产公司的集体抗争胜利。
经过此阶段的社区运动,一套维权积极分子的非正式网络在绿街北区逐渐形成。在空地周围几乎每一幢高层居民楼内,都出现了一些维权积极分子。从职业身份上看,这些积极分子包括大学教授、工程师、企业白领、普通政府干部和工人、家庭主妇以及退休的老年人等。就政治身份而言,这些积极分子不仅有普通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还有共产党员(注8)。这些积极分子维权意识强烈,并且愿意服从沈的领导。这些非正式网络的存在使得沈能够轻易动员居民参与集体维权行动。尤其在沈所居住的JZ大楼,积极分子非常之多。当1996 年A 市政府号召已购买住房产权的居民选举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时,沈先生因为胜利领导护绿运动的影响以及维权积极分子的支持,被选作JZ大楼业委会主任。
尤其重要的是,在上访过程中,富有“公关”技巧的沈先生逐渐和一批政府官员以及记者建立了良好的个人关系。我们将会看到,这些垂直的联系在该社区此后的维权过程中继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沈等居民呼吁和媒介报导压力下,N 区按照规划建成了街区中心绿地。此后,这块8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共绿地成为该区一个抢眼的生态亮点。
由于其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和优美的生态环境,绿街中心绿地又引来了新的侵权者。1997 年底,区政府和绿街街道办事处决定在中心绿地中“划拨”1300 平方米土地,建造N 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并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此前,街区中心绿地内曾有一座占地面积为135 平方米的供本街区老年人使用的活动中心。当地政府的计划是推倒这个活动中心,在此基础上建造专供老干部使用的休闲中心。但是,当此项目开工时,周围的居民们大为不满。首先,这个项目占用了很大一部分中心绿地,会有损于街区的环境以及当地的房产价值。其次,周围居民无权使用在自己街区内建造的公益设施,这对于他们来说很不公平。再次,居民们担心,一旦该项目将来被用于商业目的,很多顾客将进出于社区,由此带来的各种噪音和污染将干扰本街区居民的生活。对于那些运动积极分子尤其是沈来说,这个街区中心绿地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开发商手中保护下来的,当然不甘心自己深以为豪的成果被掠夺。
因此,沈和以前的一些维权积极分子马上相互联络,决心抵制当地政府建造老干部活动中心。一开始,他们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抗议。但后者声称中心绿地土地属于国家,而基层政府是国家的代表,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土地。他们还警告说阻碍该项目建设者将被视作扰乱社会秩序,会受到严厉惩处。维权积极分子们终于认识到此次他们所面对的是富有权力的当地政府(注9),任何考虑不周的抗议行动都会给自己招至危险。然而,过去的胜利鼓舞了沈等积极分子的信心,沈的个人性格也使他不甘心轻易放弃。
由于针对的是声称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维权积极分子们必须为自己的抗争找到尽可能多的“过硬”的理由,才有可能成功维权。抵制房产公司的“辉煌”经历使沈先生再次把目光投射到法律武器上。经过研究,他发现地方政府的项目不仅有悖于A 市规划法规,而且违反了关于公共绿化和房产物业法规。有了上述法律依据,沈等维权积极分子相信,如果他们在今后的抗争行动中策略运用得当的话,己方是有可能赢得针对地方当局的维权性集体抗争的。
沈等意识到,维权面临着的第一个任务是反驳地方政府的说法,以赋予集体抗争合法性。为此,他们需要发明一套维权“说法”。鉴于国家控制非常严厉,这套“说法”绝不能冒犯国家权威。相反,它不仅要起到动员普通居民参与维权运动的作用,而且要尽可能迎合国家的主流“说法”以获取国家权威的支持,并使地方政府抓不住自己的“把柄”。在此前的运动历程中积累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等人力资本使得沈等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通过对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普通民众都没有“当真”的官方意识形态和法规阐释,沈建构了一套“法律代表国家,要依法护绿以维护居民合法的环境权益”的“说法”;或者说,他由此建构了法律话语和市民权益话语并以之对抗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话语(注10)。
为了在街区内传播自己这套“说法”以压制人们心目中固有的对地方“父母官”的盲从,沈等在街区中发布了很多上书“依法护绿”的横幅和标语。通过这些宣传,维权积极分子的这套“说法”迅速得到了很多居民的认同,为下一步进行社区动员推动维权运动制造了有利的公共舆论。
当时,连同沈担任主任的JZ业委会在内,绿街街区已经成立了九个业主委员会;其中六个在绿街一村,组织相当健全。为避免维权运动被当地政府攻击为“无组织无纪律行为”,沈决定利用这些依据有关法规批准成立的正式的居民组织。于是,他亲自登门拜访了这些业委会的主要成员。由于他作为ZJ 业委会主任的身份以及过去领导社区护绿运动的成功经历,沈成功地说服他们一起参与抗争。自此以后,在这些业委会之间形成了一个非正式的联盟,它们的负责人经常聚会商讨维权策略;沈自然地成为联盟的“发言人”。
有了其他业委会的支持,沈通过以前结识的关系向A市媒介寻求帮助。他再次向《W报》等媒介揭露了地方政府这一违法项目,并提交了上述九个业委会联名签署的上访信。后者迅速调查了这一项目,并于1998 年2 月份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了“情况汇报”。考虑到这一事件影响到当地稳定,一些A 市市政府的主要官员相继批示地方当局暂停建造老干部活动中心,“缓和与群众的矛盾”。随后,A 市市园林局下属部门迅速对此项目进行了调查,准备制止地方当局侵占绿地的行径。
由于媒介报道和市政府的干预,绿街街道办事处不得不于1998 年4 月和九个业委会进行了谈判。双方初步达成妥协:同意街道建造一个市民休闲中心;但其必须同时向老干部和社区居民开放,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50 平方米。然而,即便如此,区政府也不同意这一协议:因为协议规定建筑的用途和占地面积无法达到自己的要求。区政府于是和街道重新议定了建设计划,决定新建的设施只对老干部开放,且把占地面积扩大到1960 平方米。但是地方当局并没有将此决定通报该街区的居民。直到1999 年4 月,沈等维权积极分子从街道工程队开挖的地基面积和深度判断该建筑面积和高度将远远超过业主委员会和街道的协议规定。他们遂通过与当地一些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打探消息,得知基层政府建造的仍是老干部活动中心。
受骗的维权积极分子们十分愤慨。他们一面到上级政府部门上访,一面向新闻媒体反映基层政府的欺诈行为。在社区居民连续上访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压力下,绿街街道不得不提出和业主委员会再行谈判。沈先生要求先停工再谈判。但街道拒绝了这一要求。过去的经验使沈等意识到,如果一味采用上访等“软”方式,是无法让地方政府与他们进行对等谈判的;而如果采用冲击工地等激烈形式,就有可能造成上级政府最关心的“安定团结问题”,从而逼迫地方政府就范。于是,在地方当局拒不执行上级政府停工指令的情况下,维权积极分子们于1999年5 月25 日晚捣毁了工地地基。
对于冲击街道施工现场的行为,沈等事前经过了慎重的斟酌。他先就自己的行动方案向区公安局的一位重要官员(也是他的朋友) 征求了意见,对方向他交代了一些躲避法律惩处的策略和界限问题(如不能毁坏机械设备等) 。在实际行动中,维权积极分子们在沈的约束下严格遵守了上述公安局官员所建议的策略,没有毁坏施工机器(注11);也就是说,他们的行动并无超越高层政府所容忍的“限度”,地方当局无法找到过硬的把柄来对他们采取强硬措施。
冲击工地事件发生后,绿街街道办事处要求绿街一村、二村居委会对组织居民、党员以及运动积极分子的家属进行“再教育”,声称JZ 业主委员会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动乱和破坏行为。他们扬言警方要因此逮捕沈等积极分子。
在此情况下,沈等认为地方政府不会给他们一个公道;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引起上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于是他们商议决定到市政府集体上访。沈意识到要充分发挥上访效果,需要精心设计行动方案。为此,他和一些政府部门的朋友就此进行了商讨。朋友们告诉他,上访时机的选择十分重要:既要能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又不能过分伤及其颜面。因此,沈等积极分子选择一个相对敏感的时间—6 月1 日晚上—到市政府进行集体上访。
这种给高层政府“保全面子”的策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A 市市政府信访部门接待了这些集体上访的居民后,随后向N 区地方当局作了通报,要求其妥善解决问题。鉴于当时时间节点的敏感性,地方当局对沈等“捅漏子”行为十分恼怒。次日,街道一面委派干部带领当地民警和居委会书记对沈等几个运动领袖进行家访,警告他们不得再去市政府;一面派人到沈等工作单位“告状”。然而,在警察陪伴下的家访和“告状”均受到沈等积极分子及其单位的谴责和敷衍。为防止维权积极分子再去市政府,高度紧张的地方当局又组织街道干部、民警和居委会干部在沈所居住的JZ大楼和市政府门口“三班倒”连续值班监视“动静”,以阻止可能再度发生的上访行动。
由于这些集体行动都是在以沈为首的业委会的名义下组织进行的,地方当局由此声称业委会组织良好,并且奠基于市民们的根本利益之上,正在成长为威胁基层政府权威乃至国家治理的“第三种”势力。他们声称,业委会将比“”组织更危险。但是,在沈等呼吁下,《W报》调查了这次冲突。绿街街道办事处不得已,只好向其提交情况说明,承认建造的是老干部活动中心。《W 报》于1999 年6 月15 日在“情况汇报”中将冲突经过和相关证据报告给A 市政府,明确提出错在基层政府。因此,高层政府要求地方当局克制。此后,整个事件处于僵局。
在后一阶段运动中,在沈等连续奔波和呼吁下,有些市政府部门如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都同情维权的居民。由于N 区政府被授予特殊权力,常常在其辖区内无视上述政府部门的规章,导致这些部门的权威受损。因此,后者对N 区地方政府多少存在一些不满和愤恨。通过和一些官员朋友的交往,沈充分意识和利用了这种嫌隙(注12)。因此,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等部门对维权积极分子们给予了有力帮助。
2000 年2 月,鉴于沈先生在保护街区中心绿地运动中的领导作用,市园林局一位和其关系良好的领导提议授予沈“A 市群众性爱绿护绿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A市一些重要的媒介也因此对沈的事迹和社区护绿运动进行了广泛的报导,并称沈为“绿化卫士”。市园林局和媒介的支持大大激励了沈和其他积极分子,并赋予了社区运动更大的合法性。
沈在社区运动中发挥的作用使其成为维权积极分子中至关重要的人物。当地政府相信,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瓦解人们对他的信任和支持,抗争行动就会自然平息。因此,地方政府的“摆平”措施主要指向沈本人。他们不但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了一些记者和运动积极分子,而且利用居委会极力挑起其他业委会和居民对沈的反感,以瓦解沈的支持网络。
这些摆平手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在一村居委会书记的个人影响下,大多数以前和沈先生“结盟”的业委会主任都拒绝继续公开支持他。由于绿街街道封闭了整个中心绿地,以至社区居民长期缺乏锻炼、活动场所。很多居民迁怒于沈,认为他给整个社区生活制造了很大麻烦。一些积极分子的亲属也阻止他们参与沈的集体行动。尤其是,少数运动积极分子,其中包括沈所在业委会的副主任,都转而公开支持地方政府的立场。其中有人甚至将沈的行动计划泄露给地方当局。至2000 年9 月,情势的严峻使得沈忧心忡忡:“我现在几乎成了孤家寡人,一败涂地了!”
尽管对以上情形很失望,但沈并没有放弃斗争。他认为如果自己放弃并导致抗争失败,地方当局就会进一步把他们的维权运动定性为非法破坏。这样一来,不但自己个人名声受损和“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他的支持者们,包括其他维权积极分子和一些官员、记者,都会因此而受到连累。他觉得自己应该坚持下去赢得胜利以报答他的支持者们。和最先领导运动的高老师不同的是,即便在情势最恶劣的时候,沈身边也还有十多个对他十分忠诚的维权积极分子;一些官员、记者也自始至终支持他的维权活动。因此,沈决定继续抗争。
鉴于业委会联盟已经被地方当局所瓦解,沈设法通过其他非正式关系组织网络反击。首先,他极力揭穿街道办事处的“谎言”。通过其官员朋友垂直网络的帮助,沈秘密搜集到几乎所有的当地政府关于本项目的内部文件资料。他向媒介记者和居民展示了这些材料,从而揭穿了街道办事处“建设此项目是为居民办实事”的欺骗性说法。他声称自己作为业委会主任有责任有义务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呼吁居民应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威来判断是非并参与维权运动。他还声称该项目是“代表着一小撮地方官员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自己组织抵制并非挑战国家的权威,而是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因此,他呼吁上级政府支持居民的维权行动。沈的反击十分有力。结果,一些以前倾向于地方当局立场的媒介记者在了解事实真相后转而支持沈的抗议活动,并如实就此事作了报道。这使得地方政府感到十分尴尬。一些居民也因此对地方当局十分不满,他们声称街道和居委会欺骗了他们;沈所在的ZJ 大楼的居民们对居委会尤其愤恨,以至于居委会对该居民楼无法再进行日常管理。
其次,沈等积极分子加大了“缠”访的力度。尽管失去了其他业委会的支持,沈仍于2000 年9 月份凭借积极分子网络召集到200 多居民签署了上访信。他把这些积极分子分成几批,分别“承包”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带着上访信和相关的法律文本前去“反映情况”。这些已经熟知政府内部运作状况的积极分子经常蜂拥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办公室,吁请其“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这些“缠”访使得这些政府部门和负责人不胜其烦。但由于维权积极分子有理有据,他们也无法发作。沈等还警告有关规划部门,如果他们再违规给基层政府发放施工执照的话,居民将依据有关法律对规划部门进行起诉。
再次,沈还通过关系直接求助于中央权威。通过一些熟识的媒介记者介绍,沈结识了新华社A 市分社的资深记者。该记者迅即调查了此事并相信了沈的说法。他通知A 市主要领导人,如果市政府再不严肃查处此事,他就将此事向中央汇报。沈还通过关系向中央递交了上访信和相关证据。其后,中央有关部门将沈的投诉转发A市政府,要求其尽快解决问题。
在这些压力下,A 市各级政府从上到下再也无法采用“拖”的办法回避绿街维权积极分子所反映的问题。2000年10 月,市政府领导人要求市规划局和园林局认真查处该项目。于是,这两个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亲自到N 区与其党政负责人会谈。后者虽然同意取消该项目,但仍想方设法拖延。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事情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沈又两次被市园林局授予“绿化卫士”的荣誉称号。至2003 年,对立双方均感到疲累不堪。在高层政府的干预下,地方当局和沈等维权积极分子终于达成妥协,基本上按照后者要求重建了被毁的街区中心绿地,缩小了休闲中心的占地面积,并对全体居民开放。至此,绿街居民护绿运动最终胜利。
通过以上描述,读者可能对这些维权积极分子如何利用关系网络进行抗争印象非常深刻。下文将总结关系网络在威权体制下的城市社区运动中发挥的作用。
这个社区运动是围绕着保护绿街一村、二村两个小区之间的中心绿地而发生的。但是,这两个小区的居民在社区运动中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实际上,绿地的大部分位于绿街二村小区,因而关乎到更多绿街二村居民的利益。但是,大部分维权积极分子是绿街一村的居民,他们是维权运动的主力和核心。
运动史显示,尽管是绿街二村居民最先发起维权运动的,但其后不久,运动的中心和领导权就转移到绿街一村。由于缺乏密切的关系网络,绿街二村的运动发起人高女士和普通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并不稳定。因此,他们的抗争行动被房产商轻易瓦解。在沈先生领导运动时,房产商和绿街街道办事处也先后对绿街一村的维权积极分子使用了相似的瓦解策略,但最终都遭致失败。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绿街一村很多居民系集体动迁,因而本来就有更多的关系网络“存量”。沈先生和主要支持者之间由于长期交往而存在着很强的相互信任。另一方面,由于绿街一村居民之间高密度的相互交往,在该小区存在很强的社区参与规范。正是小区存在的这些稳固的非正式网络和参与规范造成了其与绿街二村不同命运的最大区别。
其次,这两个小区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绿街一村有着很多组织良好的业主委员会,而绿街二村由于居民之间合作的稀缺而导致业委会发育不良。我们仍旧记得,在运动第二阶段针对地方政府时,业委会联盟最初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个联盟最终被依附基层政府的居委会瓦解,但沈仍旧能够利用自己JZ 业委会主任的头衔组织抗议。也就是说,这种正式的民间组织大大增强了维权运动的合法性。
第三,和绿街二村早期发起运动的高老师相比,沈凭借个人网络更成功地获取了很多政府官员和媒介记者的支持。如前所述,这种垂直联结对集体抗争的成功至关重要。
总之,和绿街二村相比,绿街一村本来就有更多的关系网络“存量”;其主要维权积极分子建构关系网络的能力也更强,因而在维权运动中建构了更稠密的横向和垂直网络。横向网络和参与规范导致了更高程度的内部团结以及居民间更多的信任和合作,这些是集体行动动员的基本条件。由于有垂直网络为基础,绿街一村能够从代表国家权力的市政府以及主要媒介获取支持,这种支持也反过来给了运动积极分子和普通参与者更大的信心。正是这些区别使得两个小区的居民对于运动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并发挥了截然不同的作用。
在本社区运动中,正如一些运动积极分子所强调,没有沈的领导,他们很难赢得胜利。然而,沈最初之所以愿意领导维权运动,一个重要因素是邻居的推荐和劝导。因为在当代中国,要发起集体行动,组织者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钱财乃至承担很大风险。鉴于过去的生活经历,沈充分认识到这些代价,但他不愿因此而使他的邻居和朋友们失望。如果他不愿领头或者半途而废,无疑将失去他们的信任,进而丧失自己的关系网络。或者说,由于绿街一村社区网络和参与规范的存在,处于网络核心的居民领袖反过来也承担了带头捍卫社区公共权益的压力。
沈之所以坚持不懈地领导社区运动的另一个原因是他有信心赢得胜利。这种信心来自于他以前拥有的关系网和建构新的关系网的能力。正是这些关系网络以及由此动员的社会资源使得沈愿意领导这个社区维权运动。换言之,关系网络发挥了动员运动领导人的作用。以前的研究已经发现了社会网络在动员普通参与者参加集体行动方面的重要作用。本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当沈接替成为运动领导人时,他利用了与老邻居的非正式网络和业委会的正式网络动员了大批参与者,并在维权积极分子中募集了运动经费。进一步,媒介的支持和高层政府部门的支持也给维权积极分子增加了信心,激励其中一部分人坚持到底。
在当前的中国政治场域,虽然国家在相关领域设立了很多正式规则和法规,但行政机构很少能做到“依法行政”。因而,对于那些求助于国家权威者,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就本个案而言,沈确实先后和多位律师商讨过通过法庭起诉当地政府的可能性,但他最终意识到几乎不可能通过这种正规渠道赢得大权在握的N 区政府。更何况,如果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失败的话,他们就丧失了进一步通过上访进行抗争的合法性(注13)。于是,沈等充分利用了他们与政府官员和记者之间的个人关系。首先,他们利用这种私人关系来接近国家权威,如诉诸市规划局和其他市政部门等。其次,他们利用这些关系来探知集体行动的边界。在当今中国,尽管各级政府对于集体行动都有一定的容忍度,但仍然有很多界限不容跨越。一旦行动被认为越过了这些界限,就会遭致镇压。
因此,对于组织集体行动的市民来说,探知这样的边界并充分加以利用,也就是俗话说“踩线不越线”,对维权行动成功非常重要(参见应星等,2000 ;应星,2001 ;Cai , 2002) 。但这些界限根据情势的不同而变动不拘(注14)。在本运动中,由于很多官员朋友的帮助和建议,沈得以认识到各种情况下政府容忍的边界。因此,尽管维权积极分子捣毁了街道工地并集体上访,但他们没有使高层政府“丢面子”。因此,这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钉并没有因采取“暴力”抗争而受到什么严厉惩处。第三,这些垂直性私人网络也被用于加强市民抗争的合法性。在运动中,沈通过他的官员朋友推荐,三次被市政当局授予“绿化卫士”荣誉称号。这使得他能够“合法地”组织护绿运动。正如当地政府承认,正因为沈拥有高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他们不敢对沈采取逮捕等强硬措施。总之,正是私人性垂直网络使得市民抗争者获得国家权威的支持。
社会网络还被用于打击地方政府的声誉和削弱其影响。在本运动中,沈等维权积极分子利用他们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以收集各种针对地方当局的证据和信息。这些材料使得沈能够及时向公众揭露房产商和地方政府项目的不合法性质。沈的揭露成功地打击了地方当局的声誉,给维权运动带来更多的同情和支持。
威权主义国家和“分裂”的行政体系:关系网络运行的制度背景
本研究展示了关系网络在中国城市社区运动中至关重要的作用。读者可能对关系网络何以能够发挥上述作用尚有疑惑之处。实际上,正如武考克所假设的那样,社会网络的运作与其所嵌置的制度环境、尤其是国家的作用密切相关(Woolcock ,2001) ,而这一点却被大多数研究者所忽略。因此,本研究认为关系网络之所以发挥上述作用,主要是因为中国威权主义政体和相对“分裂”的行政体系所致。这种制度背景使得普通市民运用关系网络进行抗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于相对无权的市民来说,关系网络对于他们组织集体行动是必要的。由于威权化的国家本质,法律体系无法得以正常运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地方掌权者违背法规,很少会依法受到相应惩处。因此,在本运动中,当面临着侵犯居民利益的地方当局时,无权的市民无法通过正规的法律诉讼渠道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是市民需要利用关系网络建构抗争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正如以前的研究者发现,虽然中国仍旧是个威权主义的国家,但是其行政体系并非浑然一体的。由于各级政府机构的权力范围和利益出发点不同,整个行政系统中存在很多相互冲突和“裂痕”。这些包括上下级矛盾、条条矛盾、块块矛盾以及条块矛盾等(Lieberthal & Lampton , 1992 ; Lu , 1997 ;应星,2001) 。在改革开放时代,由于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此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利益和关注点并不一定和高层政府职能部门一致,甚至会相互冲突,尤其在前者的发展项目违背职能部门规章时更是如此。这种相对“分裂”的行政体系则为市民利用关系网络抵制地方当局侵权提供了空间。正如本个案所展示,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裂痕”和媒介的初步开放都成为被维权积极分子利用的“政治机会结构”。也就是说,相对无权的市民可以利用高层职能部门的支持来制约作为国家另一部分的地方当局侵权行为。
然而,并非所有的市民维权者都能利用这种机会结构,因为要么它们隐藏在公众视野之外,要么市民抗争者即使知道其存在但却不知道如何加以利用。因此,市民维权运动者需要某些渠道获取这样的信息并学习如何利用这种机会。本个案展示了这一点。实际上,在A 市,有些市政府部门和N 区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前者对于后者的特权很不满,因为后者损害了自己的权威。和其他社区集体行动组织者不同的是,绿街一村的维权积极分子通过与各级政府官员之间的个人关系网络了解到这种“裂痕”,而且在其官员朋友的建议下,他们充分利用了这种机会。在运动第二阶段开始时,由于N 区的特殊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愿与当地政府公开发生冲突。但是,沈和其他维权积极分子有意识地不仅向市园林局、规划局、媒介等汇报当地政府的违法项目,而且向这些市级机构报告地方当局对其权威的轻视态度。本来就对地方当局不满的园林局等部门因此倾向于更公开地支持市民维权运动并借以维护自己的权威,这种支持最终导致了地方当局的失败。
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针对地方当权者的民众维权运动此起彼伏,已成为基层政治的一个重要现象。本研究检视了城市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动力机制。
本研究发现,“政治机会结构”的存在是当前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发生的前提条件。当前促使集体抗争爆发的“政治机会结构”则有三个主要面向:行政体系的相对“分裂”、媒介的初步开放以及法规政策的逐步完善。媒介的开放、法制的进步使得群众的权益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并开始学习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政体的相对开放导致了业主委员会等社区性NGO 的出现,为群众性维权活动提供了组织依托。
但是,这种结构性机会的显现以及“以法抗争”策略的运用都不能充分解释市民维权运动何以能够发动以及发动之后的结果。因为在面对同样的机会结构和侵权问题时,有些街区发起抗争并获得成功,有些虽然发起了抗争但却失败了,更多的街区则缺乏任何集体行动。因此,本研究主张以关系网络这一因素来解释这种差异。换言之,在当代中国,除了法律政策外,维权积极分子还必须运用关系网络作为集体抗争的重要武器,才有可能获取国家权威和普通民众的支持以抵制地方当局的侵权行为。
实际上,在跨阶层的城市居住街区,关系网络是促进社区内部团结和动员不同阶层的人群参与集体行动的一个主要因素;其重要性的上升本身也是城市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反映。在上世纪90 年代以前,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以单一阶层为基础的“单位”(大多数成员具有相似的收入和地位) 。当时绝大多数市民由国有单位集中管理,因而其集体行动往往以单位为基础。然而,随着单位制的逐渐解体和社区建设的兴起,街区越来越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而越来越多的集体行动开始以跨阶层(市民分散于不同单位和职业) 的街区为行动单元。关系网络因此便成为促进社区团结和在横向上动员普通市民参与集体行动的一个主要因素。
此外,本文还揭示了垂直性关系网络对于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重要性:它是普通市民动员国家支持的重要工具。实际上,比起那些纯粹由工人和农民等弱势群体发起的“维权”运动,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包括了各个阶层人士甚至包括一些社会精英,其组织者和积极分子便更有可能建构垂直网络以促进集体行动。因此,这些横向和垂直关系网络的存在与否、性质如何和强度高低,决定性地影响了街区层次上市民维权运动的出现及其结果。需要指出的是,关系网络是个双刃剑,既可能为维权市民所用,也可能为侵权的地方当局所用。本案例说明,只有在保证其维权活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普通市民才有可能运用关系网络获取成功(注15)。换言之,关系网络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对关系网络尤其是垂直网络与社区运动之间关系的检视将促进我们对当前中国城市政治的理解。
本研究发现,尽管作为市民维权的主要方式的信访渠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解决问题(注16) ,但却为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安全阀作用。正如本个案所示,虽然法律已经成为民众抗争的重要武器,但司法体系本身并不足以承担群众维权的重任。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受地方行政权力制约。在此情况下,无权的市民实际上无法利用司法部门来抵制地方当局的侵权(注17) 。因此,在司法体制本身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信访体系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和群众权益上目前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弱势的维权市民来说是一个“潜在”的权力资源。
对上访技术和时机的精确把握和应用可以使弱势市民生产出社区权力以和地方行政权力相抗衡。在大多数遭遇地方当局侵权的百姓看来,信访渠道是他们唯一的得以表达冤屈和诉诸国家权威的垂直网络,并让其抱有解决问题的一线希望。这条垂直网络的存在使得群众一旦在遇到基层政府侵权时,不至于便立即对整个政治体制丧失信心,从而有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在本案例中,一些核心维权分子表示,如果A 市市政府不能解决问题的话,他们就将集体到北京上访。这说明:正是由于上访渠道的存在,这些维权积极分子坚持在不触犯法律的框架之中行动,而一直没有采取真正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过激行为。如果失去了信访渠道,群众因为遭受侵权而无法申诉会导致不满情绪的累积,最终可能引发大范围的社会不稳定。
本研究也发现中国群众维权运动本身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转化。本文展示的城市市民维权运动在当前中国并非是独一无二的个案。和其他地区相比,A 市无论高层政府还是地方当局都要相对“文明”的多。在本案例中,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基层政府,即使在和居民冲突最激烈的时候,也没有和其他地方一样真正对维权的市民采取赤裸裸的暴力打压手段。而近两年发生的影响深远的广州“孙志刚事件”、湖南嘉禾拆迁等大量公开出来的事件说明地方当局侵权和市民抗争现象在当代中国其他城市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结合这些事件,我们可以推断出目前在中国很多地方形成了以地方当局为核心的地方性“增长机器”(开发商、政府、工程队等联盟) 。这些利益集团片面强调自己的发展计划和集团利益,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政策贯彻和普通市民权益。更严重的是,因为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和腐败联系在一起,导致了目前很多地方基层政府和民众之间互信的缺失(注18) ,以致引发了大量的集体抗争。结合上述有关研究,我们发现当前中国群众维权运动本身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转化。在政治环境上,它们都面临着法规政策的完善、政府一定程度的容忍、“分裂”的行政体系、大众媒介的开放等“政治机会结构”。在行动目的上,它们主要聚焦于维护具体的社区公共利益,但开始有追求社区民主权益的迹象。在抗争对象上,和西方“新社会运动”(注19)不同的是,它们不但不直接挑战国家权威,反而利用其抵制侵权的地方当局和工商组织。在行动策略上,它们不但利用现代法律作为武器,而且利用传统的关系网络进行动员。在行动单位上,它们主要以各自的社区为行动单位,但目前已经在更大范围上出现了扩展和联合趋势。
在组织依托上,它们不仅在维权积极分子中建立了紧密的非正式网络,而且开始利用业主委员会、村民议事会等合法的群众性组织。在运动领导上,它们都有一些相对稳定的群众领袖和精英小组,这些群众领袖在农村中和同辈相比具有更高的文化水平和更丰富的阅历,在城市中则表现为具有更高的维权“热情”和更广泛的关系网络。在参与对象上,它们的参与者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目前城市一般性公民社会运动的兴起表明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成员也开始参与集体抗争。在行动后果上,虽然它们不像西方“新社会运动”一样成为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动力,但它们确实影响甚至有可能改善地方治理秩序。
此外,从上述几个引起高层关注并最终得到处理的案例中可以发现,这些成功的“维权”事件都遵循着相似的博弈轨迹:地方当权者对普通市民施加不法侵害,后者不得不利用媒介等非官方渠道来诉诸高层政府,由高层政府对地方当局的不法行为进行干预。在这些事件中,新闻媒体作为比较中立的舆论监督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或者说,逐渐发展的大众媒介作为垂直性社会网络发挥了链接国家和普通民意的作用。因此,正如本个案和这些事件所揭示的,在目前阶段,中国市民社会运动的方向,不是所谓反对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而是要利用信访渠道、新闻媒体等垂直性网络联合国家对地方“增长机器”进行监督和制约。只有如此,市民权益和国家权威才有可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注释:
* 本文是基于我2001 年初完成的关于本运动个案的民族志写就的。上海大学董国礼副教授、中山大学朱健刚博士当时就此个案和我进行了很多探讨。特此感谢这两位先生在我早期研究中所给予的支持。本文于2003 年9 月在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研究所(ARI ,NUS) 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A/ P Chan , Ching Selina ,A/ P Khondker , Habibul Haque ,Professor Zou Keyuan , Professor Chua Beng Huat , A/ P
Hadiz , Vedi Renandi , Dr. Cai Yongshun ,Dr. Yang Der - Ruey , Miss. Nah Han Yuong Alice Maria , Mr. Kumbamu Ashok and Mr. Ruan Hengfu 都对本文各稿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评论。在此特向以上各位以及其他在此研究上给予我帮助的人士表达诚挚的谢意。
注1:在本个案的研究地中国南方大城市A 市,由于环保宣传工作的普及和深化,各种组织和市民的环保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实际上,街区的绿化环境当前已经被社会各界视作该地“档次”的一个重要指标,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地的房产价格。
注2:在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运动时,李连江、欧博文(1997) 和于建嵘(2004) 先后提出了“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实际上,这两者都指农民利用国家的法律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于建嵘认为,“依法抗争”是指农民主要依靠上级政府和国家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很少直接挑战侵权的基层政府;“以法抗争”是指农民以法律为武器直接挑战违规的地方当局,而以诉诸国家为辅(参见于建嵘,2004) 。换言之,较之于“依法抗争”策略,“以法抗争”采用更多形式激烈的集体行动。
注3: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本文所有地名、人名等都作了技术处理。
注4:参见Bennett & George (2000) , Case Studies and Process Tracing in History and Political Science : Similar Strokes for Different Foci 。
注5:当然,沈并不是相信一旦居民发现并向上报告开发公司的违规证据,高层政府就会自动依据这些证据惩处后者。他是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各级政府经常打交道。他很明白,在实践中,很多政府官员和民众都把法律和政策看做“官面文章”,而基层政府也往往在执行政策时实行“变通”之策,或实际上执行各自的“土政策”。高层政府有时候也了解基层机构有违规或“变通”行为。但一般情况下,只要基层机构“变通”不太过分,或不引起其他人的抗议,上级政府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当前行政体系中的“潜规则”,即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但是如果群众抓住了当权者违规的证据,就可以要求政府严格“依法办事”而不能“变通”。正如应星(2001) 在农村研究中发现,一旦群众搬出法律和政策条文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时,至少在正式场合,没有官员敢于冒政治风险否认“依法办事”的正式规则,并不得不承诺按法规办事。丰富的社会阅历以及和官员朋友的交往使得沈很了解这些游戏规则。沈等认为,采用上述策略一方面可以给上级政府施加压力,迫使他们出面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让居民的维权行动显得“合法”,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从实质上看,这些市民维权者的策略就是以法律和政策为武器的抗争,类似于其他研究者所指出的“依法抗争”(李连江与欧博文,1997) 和“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 策略。
注6:沈所谓的公关,是指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或私人渠道动员抗争力量,这些关系包括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和上下级关系等。在沈等积极分子看来,如果动员这些私人关系是为了社区公益的话,那些做法就是正当的。为了提高自己的斗争技巧,沈在此后几年一直坚持自学公共关系学和法律,并参加了相关专业文凭的考试。他指出,要用法来维权,“ ……首先自己要学法、懂法,才会用法。”。
注7:应星在对农村上访的深入研究中,也发现了类似的高层政府和上访民众之间“拖”与“缠”的博弈。他发现,对于大量涌现的民众上访,高层政府通常采用“拖延”策略来“过滤”出“真问题”。而有经验的上访者就采用连续的密集地上访主要领导的办法来寻求问题的尽快解决(应星,2001) 。
注8:按照党纪规定,中共党员不准参加上访活动。对此,曾经多次参加上访的维权运动骨干、党员刘先生对我说:“共产党员也是公民,因此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产党是代表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的忠实代表,站在党的立场上要考虑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因此共产党员也有权利和义务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护群众的利益。”可见,对于这些党员维权积极分子来说,公民权益比党的纪律更加重要。
注9:N 区在A 市具有特殊地位,享受类似于“特区”的待遇。它被赋予了比A 市其他区大的多的权力,其最高负责人同时担任A 市副市长。因此,在N 区辖区,地方政府常被赋予“特区特办”的便利。
注10:这些维权积极分子指出,“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土地确实是国家的,但国家是老百姓的。人民是通过党的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法律法规以体现自己意志的。党中央提出要依法行政,就是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可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绿化条例办,没有按照物业条例办,没有按照规划条例办,就是背叛党,背叛人民;他们实际上代表的是少数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国家的真正代表是法律而不是基层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公共绿化不得非法毁损。所以我们百姓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这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威信。”。
注11:那位官员指出,在高层政府看来,毁坏机器意味着“打砸抢”和“搞破坏”。如采用这种“干扰性”策略,正如应星和景军(2000)所指出,就可能超过了国家容忍限度而导致“引火烧身”。
注12:有一次,沈发现在街区中心绿地的施工告示上,地方政府使用词语不当,有损市规划局权威。沈把这个告示牌拍成照片,并随即报告了市规划局。后者对此十分不满,立即派出官员到场检查并向地方政府抗议;后者不得不更换了告示牌。沈等也声称他们采取集体行动抵制地方政府,也有利于维护上述部门的权威。
注13:沈认为,中国法制建设落后。N 区地位特殊,其负责人是A市副市长。地方司法机构根本不可能制约区政府。他说,“从法律上说,它(区政府) 肯定是不对的;但从权势来说,它肯定比你(司法机构) 大!”所以,沈相信只有通过上访诉诸高层政府才有可能解决问题。
注14:比如,在一般时候,中央容忍群众去北京上访。但在有些敏感时期如国庆节等,这种行动就被严格控制,因为它可能使中央政府难堪或“丢面子”。这种“敏感时期”就是一种界限。然而,这样的边界往往并不明显和确定。很多集体运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因无法把握边界问题而导致失败和危险。
注15:正如沈先生指出,一些政府官员之所以支持他领导的护绿运动,一方面固然有个人关系的缘故,但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护绿运动是居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
注16:根据有关报道,在目前中国群众诉诸国家信访机构的大量问题中,实际通过上访成功解决的只占0.2 % ( 参见赵凌,2004) 。
注17:这一点也为大量相关调查所证实(参见包永辉等,2004) 。
注18:如前所述,在本案例中,绿街居民自沈先生展示基层政府违规证据后,就对后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心理。虽然目前事情已经解决,但这种不信任气氛仍然存在。在应星(2001) 的调查中,他也发现当地老百姓总是认为“山阳的天黑暗着呢!”。
注19:所谓“新社会运动”,是指60~70 年代在西方爆发的女权、环保和反战和平运动等。这些运动的主要目标是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主流文化和国家(参见Habermas , 1981 ; Mamay , 2001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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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常任制改革试点看,党内民主制度改革的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党组织系统内部进行改革,二是以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促进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三是以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安置小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0世纪末以来,在基层治理的研究领域,不管是农村的村民自治还是城镇的居民自治都一直备受学者的关注,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乡村逐渐转变为城市社区,处于过渡阶段的安置小区的治理研究却少有人问津。原住群众从“村民”转化为“城市市民”,原住区域从“乡村”突变为“城市社区”,群众的政治意识该如何转变?原本自治性较高的村民自治如何向着更高层次的民主转型?本文试图在政治制度变迁的框架下,对群众政治心理的变化进行分析,指出政治制度转型中所面临的困境,并由此探求村民自治制度转型的良性路径。
作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础性工程,以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所取得的众多成就中最引人注目的重大实践之一。现阶段中国社会正在从“改革时代”迈向“建设时代”,农村的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如何发展将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源头,比“居民自治”的自治水平要高,我国现在依旧是全能型政府,农村区域转型为城市社区,其基层自治制度直接照搬居民自治,环境评估、制度设计以及制度重建这些程序都不存在,原有的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减淡,政治冷漠会在共同体内滋生。
我国年平均城市化率已达到0.42个百分点,处于城市边缘的乡村进行基层民主转型不可避免,生产力的进步必然会对“人”及其生活进行改善。安置小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应选择何种路径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自治水平的问题,其实质在于从制度和人的层面上协调城市化与民主化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怎样来实现从“村民”到“城市市民”政治角色的转化?怎样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来进行制度变迁方向的选择?怎样使“人”更好的适应制度的变迁?我们很容易就能发现,这些问题都不约而同的以“人”为出发点,因此,本文试图以群众的政治心理为切入点,依据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
如上所述,这种制度的变化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查阅相关政策得知,安置小区的设置大多出于政府的“借地”行为,并未真正考虑到村民个人与民主制度的发展。基于此,我们可以大胆地猜测,如果没有政府从上到下的政策推动,这种制度变迁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种假设即为道格拉斯?C?诺思等人所说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这种被广泛接受的“制度变迁”概念是以历史演进为轴线的横向视角,这种研究思路主要的适用对象需要具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以历史为序的浩如烟海的实证资料(尤其是他所谓的“变迁的源泉――变化着的相对价格与偏好”)。但是由于理论能力有限,本文所关注的只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一个横剖面――即从村民自治制度到居民自治制度的过渡阶段,因此,本文只将制度变迁理论作为一个理论背景,不将其作为分析工具。
本文选择政治心理作为研究的分析工具。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行需要一定的政治心理作为支撑,村民自治过渡到更高的水平也需要经历政治心理的变革。诺思认为,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间区间内,旧制度所生成的正式规则虽然被取缔,但是其衍生出来的无形的非正式规则却依旧存在,这种“具有强劲生存韧性”的旧制度遗留物会与新制度的相关规则一起决定新制度的发展方向。这种“遗留物”会构成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继承因素,它会通过影响个体成员的政治心理(或者说“心智构念”)存在于政治生态当中。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减少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制度的变迁也是以提高效率、改善人类社会为目的的,以人的政治心理为切入点,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无论是“制度变迁”还是“政治心理”都是相当宽泛的理论体系,下面将对本文的着眼点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政治认同感维度
政治认同感一般被认为指人们在政治变迁、发展过程中,以一定的政治态度、政治目标为依据来确定自己的身份,将自己视为某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并自觉的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使自己的政治行为符合组织及过程的要求,保持与这个政治组织一致性,支持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这是政治个体对主体的单向向往,是一种凝聚力、向心力。政治认同涉及到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政治认同在心理层面上支持着政治合法性。为了让人们可以更好地规避已经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于是有了制度的建立,在政治生活层面,人们是依赖于制度框架的保护而得以更好的生存的。制度一旦发生变化,一方面会引起人们政治心理层面的波动,另一方面人们会率先在心理上来检验其合法性,人们不同程度地摄入信息显而易见会导致政治认同趋向多元化、多层次化。制度变迁理论提醒我们要注意“历史”的巨大作用,同样的道理,新制度的建立需要注意到旧制度的遗留,对旧有政治心理的包涵与吸收。否则,就会出现认同的崩溃,政治冷漠就会形成。
(二)政治信任感维度
政治信任感是政治认同的一种延伸,现代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公共领域实行选举政治。政治认同就意味着政治人从自己的私人领域走出来,然后步入公共政治空间,现代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权力的让渡”。政治信任感是公共政治形成的前提条件,信任感低下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第一,信任感缺乏容易使得制度的存在丧失意义,政治冷漠也会随之而来。在亨廷顿看来因为“共同体意即信任的制度化”,因此社会心理与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信任感缺乏意味着对公共生活、组织生活的排斥,从当下中国政治发展的水平来看,大多数人没有体会过政治生活的意义,这很可能造成政治参与动机胎死腹中。第二,政治信任感的不足,人们很可能滋生政治的不理性。诺斯在谈及制度与人类理性之间关系时这样形容,个人理性的简单集结不会形成共同理性,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才能够达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总是习惯将制度看做是惩奸除恶的一种手段,缺乏对制度的理性认识,。但是,在基层自治,这种现代民主生态中,这种不理性极易遏制制度创新与政治精英的出现。
(三)民主的意识维度
具备了政治认同感与政治信任感,也不一定具备现代公民的政治素养。政治发展不仅仅意味着政治制度化,而且还要求建立健康的政治文化。换言之,制度建设的推进器之一就是人们对民主意识的构建,他们二者之间必须相辅相成。民主的政治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作是促使基层民主在实际的层面上得以实现的直接动力。
以“社区自治”为方向,从政治心理的角度可以为促进村民自治的转型打几个“擦边球”。首先,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必须重视群众的政治心理建设,开展现代“人”、现代“公民”和现代“政治人”的培育。这对于一个人的素质无法完全支撑民主制度的国度十分有益。上述的三种身份是有先后顺序的,从“人”到“政治人”需要循序渐进。马克思关于人本质的理论值得我们借鉴,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现代人就是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角色:人既是一个独立人,同时又是社会人;从政治心理层面来看,就是在尊重并实现自己的存在的同时,又要对社会保持一种既独立又融入其中的状态。现代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这就牵扯到公民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认识即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认识。
这是政治心理的质的改变,已经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这是一种现代民主意识的构建,一种视野与世界观的重新塑造。“政治人”是公民的最高层次,同时这也是人的最高境界,要打通“人性―制度―人性”的逻辑相应的就需要从人性开始,直到理解到制度的最终追求。具备现代“人”的意识之后,权利主体就会被政治认同与政治信任自然而然的催生,从而为之后与权力主体的分野的实现提供物质(群众)基础;而成熟的民主意识还依赖于现代“公民”与“政治人”的出现,如此,“权力―权利”、“国家―社会”才能实现分野,基层民主制度才能够真正脱胎于“行政民主”走向“社区民主”。
其次,则要着眼于行政力量、国家权力。上文所讲的人的三个阶段,只是制度变迁上几个标点,真正推动这些理论转化为实际的能量还需来源于国家权力。全能主义给我国带来了制度变迁上的“悖论”:
一方面基层民主建设需要国家来进行引导,而与此同时国家也成为民主道路上的绊脚石。经济的发展逼迫着国家推动民主发展,利益是现阶段我国进行民主建设的指挥棒。乡村自治注重的是利益、效率,把政治心理的培育建立在利益条件之上,“人”和“公民”的产生才有动力。未来理想的“社区自治”也要以利益为导向,农村转型而来的社区往往要理好集体经济上利益的分配,要让群众以主人翁的身份参加分配工作。政治层面上,首要注意的问题是要结合制度的社会化来培养政治心理,将制度的目的、宗旨与运行模式都向社会进行公告,让人民群众在实践的过程中反映问题,让群众参与制度的修改,将其置于主体地位;
除此之外,制度变迁与政治心理具有双向互动的关系,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对传统政治心理的束缚和阻碍的冲破,然后在新的政治心理、政治文化的支撑之下,改变传统的政治心理以更好的来适应新的制度。文化层面上,则要配合经济与政治方面的工作。在部分学者看来要想加强宪政文化建设,需要要给群众的政治心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氛围,相应的就要求把重点落实在普及制度文化和制度权威上面。把制度文明植入到中国人传统的政治心理,才会使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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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即党的建设的简称。党的建设即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党的建设实践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应用。党的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研究党的建设的理论科学;二是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指导下所进行的党的建设的实践活动;三是作为理论原则与实际行动两者中介的约法规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阐述了绍兴市越城区开展群众路线活动背景及成效,提出要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要与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基层党组织从行政权力的结合中分离出来,要深刻认识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面临的一些新情况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与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机结合的对策。
【关键词】党的群众路线;基层;党建工作
1943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首次对党的群众路线作了精辟阐述:“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在这里,毛泽东同志把群众路线界定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其实质是党与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介绍绍兴市越城区开展群众路线活动成效及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绍兴市越城区开展群众路线活动的背景
绍兴市地处杭州湾南岸,宁绍平原西部,会稽山北麓,越城区作为绍兴市核心城区建城至今已有2500年历史,素有“山清水秀之乡、历史文物之邦、名人荟萃之地”的美誉,是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我区参加第二批党的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是区级四套领导班子、8个镇街党政领导班子和41个区级部门(单位),涉及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314名,基层党组织1113个,党员22909名。全区第二批党的教育实践活动从2013年2月开始,到2014年10月基本结束。区委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的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区委派出8个督导组,指导督促各单位扎实开展活动。
目前,我区的教育实践活动己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 (二)主要成效 我区的教育实践活动在省委督导组和市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聚焦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以认真的态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各环节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思想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有力推进了党风政风的转变,推动了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五个方而:一是思想灵魂接受洗礼,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进一步牢固;二是“四风”问题有效遏制,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二是党内生活更加严格,白我净化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制度建设得到推进,规矩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五是精气神明显提振,干事创业活力进一步迸发,各项工作得到全而推进。
(一)要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作为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这一基层党组织功能的新定位与新要求,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基层党的建设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基层党组织是一种组织性存在,其功能随着环境的刺激而发生变化,与外界环境是一种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从战略高度充分把握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增强基层党建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二)要与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这一方是因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需要构建一定的载体,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能为其提供一个覆盖范围广泛、参与便捷的渠道和平台。另一方而是因为,街道(乡镇)和社区也十分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提高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为广大群众服务的能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三)把基层党组织从行政权力的结合中分离出来
在社会转型期,要提高基层党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必须把基层党组织从行政权力的结合中分离出来,强化服务功能。这是因为,基层党组织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党组织不再像过去那样直接行使行政权力和资源调配权力,权力性影响相对弱化。因此,基层党组织必须从传统的行政化的功能定位回归到政党化的功能定位。
(四)要深刻认识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面临的一些新情况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组织深刻认识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而临的一些新情况,在坚持群众路线中做好群众工作。而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解决新形势下党群关系出现的问题,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提高为群众服务的能力,也有助于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由此不难看出,探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与基层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机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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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或称“协商(和)式民主”、“结盟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发展传统文化与基层党内协商民主的可行性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内协商民主是将党内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把协商民主的理论、原则和原理在党内民主运作过程中实践而形成的新概念。即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地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全体党员共同接受的民主的、科学的、合法的路线、方案和决策过程(1)。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在能切实发挥党员主体性,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等权利的同时,还能提高政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选举民主是党内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都对我国政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两者也有不同点:选举民主侧重于结果,党员主要通过选票的形式赋予各级政党机关、集体以领导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而党内协商民主侧重于过程,表现在在投票前或选举以外的协商、意见或偏好的表达,以期达成共识的商议过程。党内协商民主既不是否定、更不是替代选举民主。二者对增强领导者的政治合法性和决策科学性,对促进党内和谐,保持政治稳定都担负着共同的责任。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协商政治思想资源,凝聚着“和合”文化精神。如古代《易传》中“和”的观念;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思想等。而我国外交政策上也体现了鲜明的协商文化传统,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战略思想,我国民主制度上的“多党合作制”等。中国共产党充分挖掘“和合”思想蕴涵的当代价值,研究“和合”思想文化在党内协商民主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断赋予“和合”文化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的内涵。这些传统文化的协商思想不但赋予党内协商民主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也赋予了其鲜明的时代特色。使基层党内协商民主成为当今多元社会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战略选择。
第一,党内协商民主的理论与政策指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1989年12月,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民主党派“参政”的职责范围,规定民主党派参政主要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协商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和国家领导人选、国家事务管理”。党的十三大提出建设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构想,即更加全面地向带有协商性的民主政治迈进,试图在社会生活的领域内推进协商民主。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将我国的政党制度阐述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2)。
2006年,我国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为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指导。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党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党的政策理论都为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与政策指导。
第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党内协商民主奠定了制度框架基础。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协商政治构建、政治运作等提供了框架体系。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实施能充分表达各党派的利益、愿望和诉求,不断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等优势。这一基本制度的优势不但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畅通了制度化渠道,同时也广泛地拓展了各种社会党内民主的积极力量,这对于激发基层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集思广益、广集良策,推动执政党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倡导的这种协商民主形式,为基层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制度形式。
第三,其他制度资源为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外部力量。
首先,以民主集中为代表的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该制度的有效实行对充分发扬民主,广纳民智,形成科学决策,并有效地贯彻执行具有积极作用。其次,以党委制为代表的党的领导制度。党委制要求党委集体领导,它不但为基层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合法性及其实施的可能性,成为基层党内发展协商民主可以借鉴的制度资源。最后,党的代表大会制。党的代表大会制能够充分体现党内民主和实施党内监督。在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选举制度等,其实质都是为保证党员的主体地位,维护党员的基本民主权利,让党员积极献言献策,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党内民主政治事务中来,真正实现党内民主。因此,在推进基层党内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掘并不断创新这些可以利用的党内制度,使之成为推进基层党内协商民主发展可以借鉴、利用的制度资源。
1.社会经济条件
改革开放为党内民主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表现在党内民主方面,党员利益诉求出现多元化。而党内民主要求实现党员对党内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新形势下,要通过充分发挥两类基本的党内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者相互结合共同提高党组织的决策和应变等能力。同时,政党本身要更加注重党内民主,而党内协商民主在基层的推进、发展、完善正是顺应了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在基层党组织工作中,畅通并拓宽基层党员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不断协调基层党员之间不同的利益,最终形成科学决策。
2.基层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经验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内开展的协商民主实践,成为基层党内协商民主发展可以借鉴的丰富资源。如浙江台州的“民主恳谈”,其形式具多样性,有民主沟通会、决策听证会、决策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乡镇人大表决会、党代会代表建议回复会、重要建议论证会和村民代表监督管理会等。在探索实践过程中,台州还以“民主恳谈”为载体,不断创新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新形式,相继衍生出了参与式公共预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村级民主决策五步法、党内“民主恳谈”、警民恳谈等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形式。还有,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党内协商民主试点工作,如浙江省“椒江模式”,鲜明地体现了党内协商式民主特点与精神,成为推动党内协商民主的尝试。如近些年我国推行的基层党组织干部“公推公选”试点工作,改变了以往候选人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做法,变为候选人由基层党员群众民主协商产生,这种方法能有效弥补单纯投票的不足,能充分地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些成功经验为党内协商民主在基层的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启示。
3.现代信息技术是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有效载体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技术为基层党员政治参与、政治决策、政治监督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快速、便捷的信息通道。一方面,新媒体技术改善了基层党员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党员通过网络媒介及时了解党的政策文件和政治决策运作程序,可通过网络媒介等途径直接向基层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质疑,从而实现”受众”到“对话”的角色转变。这种转变既维护了基层党员的政治权利又加强了党的决策的合法性,更能充分体现党内平等协商、参与讨论、理性建议。另一方面,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的提高,避免使党的决策出现主观性和盲目性。因此,信息技术、网络媒介的快速发展在提供科学技术条件的同时,也为基层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也注入了巨大的活力。
综上所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协商思想的基础上,并充分利用我国政党制度中丰富的协商资源,积极吸取基层党内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经验,尊重基层党员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目标,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党情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基层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积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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