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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城市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形体环境中最易识别的部分,是城市形象城市肌理的体现,是城市文明和文化特色的表现,是认识一座城市的重要“窗口”,它能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活力、体现城市特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塑造公共意识、促进产城融合,因而成为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人与地、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的现代化"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等。据此,政府应把政策干预的重点放在四个方面,即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 城镇化质量 公共意识 人文关怀 社会隔离
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解决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四大城市问题,因而受到了城市、社会、政治等多学科的广泛关注。
西方学术界近年来在此领域的研究呈现出三个趋势:一个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以及对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判定再次升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干预更倾向于为资本扩张服务,使得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趋势愈发显现,表现为私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大学者出于对此现象的不安与忧虑而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Madanipour,Calhoun, Ellin,Sennett 等[1,2]。另一个是对公共空间的关注从早期的“视觉审美”发展到对人与环境的认知意向、行为心理,以及实体物质空间同抽象的社会、政治空间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布里格斯、伯曼、南希·弗兰瑟等[3-5]。还有一个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开发管理问题表现出了新的热情。除了基于实践需要而开展的大量研究外,还特别关注非公共投资的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的开发、规划及管理问题,从而不仅大大拓展了公共空间概念的外延,而且还为人们展现了公共空间的多样化生产机制与利用方式[6]。
国内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随着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传入国内,加之解决城市发展与规划中具体问题的需要,公共空间到底“是什么”就受到了普遍关注与讨论。总体来看,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可达性)、开放性、多功能性等特性。当然,受不同学科背景的影响,大家对上述特性内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7,8]。第二方面,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关注的重点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社会排斥性)、趋同化与功能单一化等问题。一般认为,规划过程中的“重物轻人”,以及受西方中心意识主导的现代化思想的支配是这些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转变发展理念,建立完善的大众参与机制则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建设的根本路径[9,10]。第三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与其产生环境的经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主要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探讨城市公共空间对社会分异的作用机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表达等。周春山等人的研究显示,公共空间(物品)数量与质量分布上的非均衡性会产生选择性滤出作用,从而使不同收入的群体形成居住分区。这种分区又会进一步扩大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增强其疏离感,进而加剧社会群体分化的程度[11]。柳立子则把民国以来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表达分为三个阶段,并指出目前的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特征不鲜明[12]。也有学者关注于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经济价值,认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与发展除了要尊重城市的历史风貌和体现地域特色,更重要的是要创新城市文化,助推创意产业发展[13]。
城市公共空间有“城市之肺”的美誉,其合理发展不仅能优化城市自然环境,也有助于实现“人的现代化”,因而是衡量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现有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总体上局限于“物质和美学形态分析”,而缺乏对其背后城市发展背景的解读,尤其是缺乏从城镇化质量的角度审视我国城市公共空间问题。众所周知,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交通拥堵、防灾能力薄弱、重复建设与建设性破坏等“城市病”却越来越严重,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上述传统问题尚未解决,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等新“城市病”问题又呈现加剧态势,从而阻碍了我国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此,文章以城市公共空间与城镇化质量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从城镇化质量的视域全面检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试图为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为研究需要,文章把城市公共空间界定为:具有实体形态,供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室外空间形式,主要包括广场、公园、绿地、街道等。城镇化质量则通常用城市发展、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状况、社会和谐及城乡关系等指标来衡量[14]。作为城市构图重要节点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升城镇化质量。
1. 提升生活品质
对一个城市的评价不能仅仅关注其发展速度,更应关注城市生活品质和市民幸福指数。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反映城市的精神面貌与文化内涵,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Kayden 认为:“具有良好公共空间的高密度城市空间要比没有公共空间的低密度城市空间更适合人们居住”[15]。
第一,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消遣、游玩与社交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融于自然、陶冶情操、理解文化与感受文明的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塑造和提升人的文化精神品格。不同形态(点状、线状) 与质地(硬质、软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满足城市居民对公共生活的需求。例如,广场既能供团体集会游行,也能供个人展示自我,既能满足人们对“动”的需求,也能满足人们对“静”的偏好;作为陆地与水体联结纽带的滨水区域(空间)可供人们观赏、垂钓、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同时水的灵动性和美好的意境可以让人们舒缓身心、涤荡灵魂。此外,公共空间是“城市之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阳光遮挡、空气流通不畅等城市问题。
第二,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交往交流的平台。尽管当今社会电子通讯手段多种多样,信息交流简便快捷,但仍然无法替代面对面的沟通。正如著名的城市学家Peter Hall 所言:“电子通讯没有取代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联系,它往往是面对面交往联系的准备,二者是互补的关系”[8]。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面对面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拉近了心理距离,增进了感情。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在保障弱势群体身心健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迁就人的行为方式,关注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的需求,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老人闲暇时间较多,但活动范围较小,妇女则偏好通过集体舞蹈的方式放松心情、锻炼身体,因而对社区或居住地附件便于交往的公共空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儿童在城市公共空间与同龄人相互玩耍可以让他们正确认知自己、他人乃至所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有助于健全心智的尽早形成。
2. 塑造公共意识
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必然包括人的现代化即人的素质与文明程度的提高。换言之,城镇化质量越高,人的素质也应当越高。人的素质可以用很多指标来评价,公共空间意识(即公共意识) 即是其一。公共空间意识是人们在公共环境活动中应该具有的公共意识,包括“公共秩序”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其主旨为:尊重他人即尊重白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从而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
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培养公共意识的基本路径。这是因为,公共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所以不可能建立在自然情感与个人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而只能从公共生活体验中获得。也就是说,公共意识的形成需要具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与机会,而城市公共空间是进行公共生活体验不可替代的载体。公共空间的核心是“公共性”,它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参与公共生活会使人们逐渐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即若要顺利开展公共活动就需要尊重与配合他人,只有如此,也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有了这种认知,就会逐步认同基于维护公共空间秩序而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制度乃至法律,进而形成公共理性并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管理规定。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把自己当作公共空间的主人,从而在公共生活中主动维护共同利益。这样,通过这种“认知-认同-践行”的递进式传递,人们的公共意识就会在公共生活中的潜移默化中形成了。
3. 促进产城融合
城镇化的关健是产业支撑,产城融合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指标。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地理要素的空间扩散规律表明,人或者其他经济社会要素的扩散过程“并不一定(多数情况下完全不是) 按地理临近性,而是按区域(或城市) 的重要等级跳跃式扩散的”[16]。等级扩散是要素针对区域环境(社会经济条件) 差别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不难理解,公共空间品质较高的城市往往拥有较好的口碑,具有更大的竞争力,成为城市体系中等级较高的一环,有利于承接各类产业。
第二,人力资本是产业孕育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更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只要一个地区或城市拥有相当数量与质量的人才要素,产业的落地与生根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一个区域是否能对人才形成集聚效应,其影响因素众多,但随着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看重区域的生活品质。如前所述,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会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从而对区内人才的外流形成粘滞力,并对区外人才产生吸引力,进而为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的服务性特征决定了其与城市产业(尤其是服务业) 在空间布局上的高度相关性,二者是良性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作为最能反映城市文化特色和文化品味的重要部分,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这样的文化是在特定环境里由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一个城市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很容易产生品牌效应。其为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土壤。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引致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并促进其内部结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产业还是一个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能直接或间接带动30 几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此外,城市文化或文化产业还能够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形成众多的产业新业态。
尽管学术界对城镇化质量的内涵有不同认识,但人与地和谐、人与人和谐以及居民生活品质与思想素质提升必定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标准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1. 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
是否拥有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短缺现象严重,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生活的需要。一是绝对数量不足。近年来,我国各地“广场舞”引发的一系列冲突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正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不足的体现。二是空间结构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公共空间数量多、品质高,而城中村与城市郊区公共空间少、品质低。三是类型结构性不足。公共空间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公共空间要关注不同群体的行为特点、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在公共空间设计时往往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一些居民活动的公共空间严重不足。例如,即使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较多的深圳也存在结构性不足的问题。深圳拥有各类公园近900 个,是全国公园最多的城市之一[13]。
同时,该市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较其他城市要小。若仅就此而言,深圳公共空间的供求矛盾似乎很小,然而,作为我国最大的移民城市,近年来,不少年轻人的父母也来到深圳与子女共同生活,公园成了他们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许多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短缺引发的矛盾日益显现。规划理念落后是导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供求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而规划理念落后又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从规划、建设到运行全过程基本上由资本利益集团与官僚精英掌控,民众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各个项目的决策方案中就很难体现公众的需求与偏好,更谈不上对公共空间运行的监督。如此一来,城市公共空间就沦为少数人展示资本、权力及其个人成果的牺牲品[17]。
2. 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
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理环境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气候特点,应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自然景观与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设材料,在保持整体面貌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改造,实现公共空间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美。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以严重破坏城市肌理为代价的。例如,把已有的山头推平,把湖泊、池塘、洼地、湿地填满,热衷于大广场、大绿地,而忽视了与公共生活关系更密切的中小公共空间的建设;一味追求公共空间的平整,而忽视了那种随势而建且更能展现自然之美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公共空间的建设。这不仅让城市丧失了个性,导致不同地域、不同规模城市公共空间的高度趋同化,也成为城市内涝等“城市病”的罪魁祸首。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长官意志主导的审美异化,即认为规模宏大、视野开阔、地表平整的公共空间才是美的;二是追求公共空间的政治作用,不少城市公共空间的兴建是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来访者展示政府造福于百姓的决心与取得的成绩,因而会一味追求“视觉冲击力”与“深刻印象”,忽视了人地和谐的构建;三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所有行政区发展地方经济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容易把公共空间建设作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手段。显然,“削高填低”的造地行为可以带来更多“可用”的土地,受短期利益驱使的决策者或管理者在面对长期社会效益时往往会选择性失明。
3. 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
有效延续历史文脉,充分表达区域文化是高质量城镇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城市象征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历史与现实相遇的地方,应具有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化形象与文化特征。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进步与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内涵也会与时俱进,体现所处时代的特点、文化观念和审美心理。但是,无论城市公共空间如何变迁,都应当存在历史文脉的印记。换言之,城市发展中的建设成果、风俗民情,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等,都应该作为人们的集体记忆符号,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留下痕迹。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普遍重物质结构、轻人文精神,重功能性、轻文化价值,使得城市公共空间丧失了区域与民族文化个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四:第一,对短期政绩效应的追求。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尤其是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大拆大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加之政府对GDP 与“形象”的偏好,“短平快”的跟风式建设模式异常盛行,割裂了城市的历史文脉。
第二,城市规划约束功能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划从制订、建设、运营到监督都是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操办,缺少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城市公共空间更多体现的是长官或设计者的意志和个人好恶,往往很难体现区域文化特点。第三,缺乏文化自觉。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决策者或设计者对本区域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了解不够,或者认识不到特色风物、历史遗迹、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人们价值观对公共空间形成的影响,更不研究所在城市的环境条件、空间肌理与历史文脉,打造出来的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四,缺乏文化自信。在全球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的强力侵入,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从政府到民众普遍对自身文化身份认同感到焦虑,甚至对传统和本土文化产生怀疑,同时认为西方文化是社会优越性的象征,最终形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殖民”,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追随与移植,由此带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西化”和“趋同”[9]。
4. 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
人是城市活动的主体,公共空间的营建要遵从人的活动规律、行为特点、普遍感受和实际需要。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必须适应人的尺度、速度和舒适度,满足人对空间数量与形态的需求和偏好。然而,我国城市的大多数公共空间离这一要求还相距甚远。一是从尺度与形态上看,各个城市竞相建设规模宏大的政府行政广场、绿地、公园等,又多采用中心放射形态、对称轴线等几何图案形式,主要用于举行纪念和庆典活动,对人们的实际使用考虑较少,缺乏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的小尺度公共空间,更缺乏与公众活动相关的设施。例_F_鴦瘂如,城市广场缺少座椅,也缺少大型乔木和其他遮荫设施。二是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足。易达性是良好公共空间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由于缺乏规划设计的整体性考虑,很多城市公共空间(如滨水公园等) 与社区之间被机动车道所切割,降低了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使其难以发挥服务居民生活的价值,甚至沦落为城市的“布景”。三是对公共绿地的设计更多关注的是其绿化与视觉效果,而很少考虑人的空间参与性,有的城市公共绿地甚至禁止入内,丧失了城市公共空间服务人的本质。四是公共空间功能单一,城市公共空间要能为不同人群的不同活动提供需要的场所这就要求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具有混合功能。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公共空间往往表现为某一种功能特别突出(如庆典功能),而其他功能不够明显甚至受到了压制(如文化功能、商业功能、人流的聚散功能等),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多样化的需求。
归纳来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思想错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追求的不是服务于人,而是政府的“形象”与“面子”。因此,对于那些与民众实际使用相关度更高的因素如可达性、功能的混合程度以及空间活动的多样性往往缺乏细致的考虑,使得城市公共空间“橱窗化”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经济目标至上对人性的压迫。长期以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我国区域政府一直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目标,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往往会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因而很容易忽视公共空间规划中最为根本的人及其需求。同样的道理,公共空间的形态、尺度与价值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与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关切与需求。
5. 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
“公共性”是公共空间的首要特征,它应该具有广泛的社会包容度,能够容许社会各阶层共同使用。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运行中体现出较大的“社会排斥性”(Social Exclusion),即直接或间接剥夺了部分人的使用。这种排斥阻断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常交流,进而导致社会分异加剧。第一,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引致居住空间分异。如前所述,与城市郊区或城中村相比较,多数城市的中心城区或新城拥有数量更多、品质更高的公共空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该区域的土地与房屋使用价格,因而成为高收入阶层的集聚居住地,而城市郊区与城中村则成为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区,从而导致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空间分异。由于受城市公共空间服务范围或便利性的制约,低收入人群很难获得高品质公共空间带来的价值。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分布的非均衡性会间接导致优良公共空间对低端人群的排斥。第二,可达性不足形成的社会排斥。由于部分城市公共空间被机动车道所阻隔,可达性不足,很容易演变成为其毗邻居民的私人空间,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公共空间只不过是城市美丽构图上的一个符号而已。
也就是说,这种可达性不足的城市公共空间事实上会形成对多数人的排斥。第三,空间“私有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出现了巨大的“封闭型社区”,其内部拥有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高品质活动场所,而周边区域却鲜有公共空间。但这些社区内的空间是不对外开放的,形成了对区外人群的排斥。事实上,“这种封闭型社区”已经成为“公共性”最危险的敌人”[18]。第四,空间“商品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当代城市过度的“商品化”使得公共空间往往以投资者的“安全回报”和消费者的“舒适购物”为主要目标,加之受社会等级观念和“美化”现实思想的驱使,往往倾向于通过所谓的行为限制等“硬性手段”,以及安置栅栏、安放相关提示牌(如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 等“软性手段”把不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人群”隔离出去[19]。这些人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民工、小摊贩、街头艺人、乞讨者等。
1. 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
第一,牢固树立先进的公共空间规划理念,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设计。要根据城市功能、社区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发展的未来需要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第二,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布局,避免苦乐不均。可以在公共空间数量与品质不足的城区通过重构的方式“植入”相应类型的公共空间。第三,引导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一个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由大型、中型与小型公共空间组成的完整体系,且呈现“金字塔”型特征,即最上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最下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小型公共空间。因而,要特别注重引导中小型公共空间的建设,防止“倒金字塔”型结构的出现。第四,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公共空间。一般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生产与提供。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财力所限,政府难以包办也没有能力建设和维护全部城市公共空间,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只会关注用于政治活动与政绩展示的大型公共空间(如集会游行广场等)的建设,而对那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共空间就会鞭长莫及。这样就使得城市公共空间类型趋向单一化,不利于不同尺度、不同地域、服务不同人群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形成。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路径是:调整发展思路,以“市场主导”的新模式代替“政府主导”的旧模式,加快建立与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公共产品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与规范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公共空间的生产、维护与管理,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公私分工协作的良性关系。在建设中,大型公共空间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小型公共空间则主要交给私人资本建设与维护,同时政府要通过公众参与等手段对公共空间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2. 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
一是决策和规划人员要充分认识与了解自己的地域文化,并建立文化自信,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迷失自我,一味追随与迷信西方文化及其表达方式。中小城市也不能盲目以大城市为样板,要充分体现自己的区域特色,防止文化个性的丧失。二是要保护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形成的各种自然要素,如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与气候等,在城市规划与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顺势而为,最大限度地维系空间肌理的原生性与完整性。三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在继承中发展。要切实保护好能体现不同发展时期历史风貌的文化符号,尤其是传承历史文化的标志物,如建筑、道路、桥梁,甚至砖石等,以增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积极吸纳因生产与生活方式改变而出现的时代元素,以实现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多元与共生”。四是对传统城市公共空间予以有效保护与利用。针对传统公共空间的功能单一性与落后问题,要对原有空间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注入新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公共空间闲置。五是加强传统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公共空间是文化活动的载体,文化活动也会让公共空间更具活力。因此,应加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为文化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支持,推动公共空间与历史文化的共同发展。
3. 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
从理念上把城市空间设计的重点从美学价值转移到适用价值上来。在宏观层面,要减少功能单一、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而增加那些有助于提高城市人性化与宜居性的中小公共空间的配置。在微观层面,要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设施,如室外座椅、饮水设施、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满足与尊重空间使用者,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植被与水系对公共空间产生的自然分区作用,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活动需求。同时,利用植被对声波的消减功能,降低公共空间活动对周围社区的噪音干扰。鉴于叶面大、分枝低、树冠低且密的植被拥有更强消除噪声的能力,建议在公共空间的周边种植不同类型的植被,合理搭配草木、灌木与乔木,并适当增加植被的层数与密度。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与开放性。取消所有公共空间的门票收费制度,恢复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本来面目,同时做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增强公共空间与居民的联系,使其真正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加强功能混合程度。除了在规划设计时避免出现单一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外,还要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周边城区的功能多样性,从而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不同的需求主体。据此,要提高周围城市商业、居住、文化、旅游等功能的混合程度,防止_封闭性和单一功能社区的出现,警惕过度“商业化”和“精英化”(Gentrification)。
4. 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前述列举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外在反应。多年来,尽管我国学术界一直强调公共参与的价值,但实践领域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表现为:要么没有任何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要么把公众参与仅仅停留在问卷调查、图纸展示等初级阶段。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与告知,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言权。相反,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把确保公众利益优先权理念体现在公共空间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例如,美国早在“二战”前就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获取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公共政策和项目的制定与执行。上个世纪60 年代的德国,则在城市规划中通过“规划基层组织”、“多级对话程序”或“合作型民主”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政府决策[10]。
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前期设计。城市公共空间不能只根据决策者或设计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而应当广泛吸纳公众的建议与意见,并使其体现在最终的设计方案中。这样,既可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也可以使政府的有限权力与公众责任实现有机结合。
第二,鼓励公众参与运营监督与管理。建成后的城市公共空间运行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的过程监督。由于在前期设计中已经纳入了公众意见,公众必然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公共空间管理,同时,公众熟悉公共空间设计时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与目标,也有利于公众对公共空间的运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在这个环节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有效监督,广泛搜集与获取公众的意见反馈,进而评估公共空间的运营状况并及时“纠偏”。
第三,支持非政府机构(NGO)发挥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作用。发育良好的非政府机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可以在政府决策与公众意愿之间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承担公共空间运行与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登记在案的非政府机构约30 万个,总支出不到GDP 的1.0%,较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4 个百分点,较发达国家低了6 个百分点[20]。根据发展水平,非政府机构可分为救助型、协助发展型、可持续体制发展型三个(类型) 阶段,我国的非政府机构总体上尚处于救助型阶段,并且鲜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非政府机构(大部分属于慈善和环保领域),起不到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的传导作用。据此,国家对非政府机构的干预政策方向应该是:积极培育、提升水平并且引导规范运行,以逐步健全城市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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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国教育的发展从来都是事关本国未来生死存亡的大题,对此我们应该有明确认识。审视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已成为我们无法忽视的难题,而随着我国组合式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目标的提出,积极探寻这些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就成了全体教育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刻不容缓的工作和任务。
(一)福利和社会福利
“福利”一词指向一种人类的美好生活状态,本质是人类满足需要后获得的幸福。若由国家建立制度帮助社会成员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福利水平,“福利”就演变成了“社会福利”。广义上的即国际上通用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公民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物品、机会和服务的制度,主要包括收入维持社会福利服务两种形式。狭义上的“社会福利”则是国家依据法律和相应的社会政策向部分或全部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制度,这也是当下中国对“社会福利”的界定。此意义上的中国社会福利包含于社会保障体制,针对的主要是三大困难群体:老人、困境儿童和残疾人,因此难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和要求,亟待改革,也即构建目前已提出的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二)中国组合式普惠型的社会福利
1958年,美国学者威伦斯基和勒博在《工业社会与社会福利:美国工业化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和组织方面的影响》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两分社会福利类型:“补缺型社会福利”和“制度型社会福利”。前者重视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后者重视国家在社会福利提供中的责任。对其另一种划分是“选择型福利”和“普惠型福利”,核心是:国家是采用家计审查还是公民身份作为福利提供的依据;部分还是全体公民接受;有无社会烙印等。这两种社会福利类型理论都属于社会福利制度的理念型。但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福利制度往往是以某种为主,其他为补充的多元类型。一般来说,“制度型”、“普惠型”社会福利水平要高于“补缺型”、“选择型”。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原来实行的是补缺型社会福利。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原来的这样福利制度已不再适应,鉴此,2007年国家民政部提出,要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内涵是指国家提供社会福利普及到每个具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社会福利不再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也是提高社会成员能力的方式。
(一)中国本土社会中的福利思想
中国自古代起就有着丰富的惠泽民众的社会福利思想,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社会福利的内容,这为今天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发展拓宽了思路。
1.古代时期:《周礼》等文献中记载了大量重民、保民、养民、安民的社会福利思想。无论是关于大同理想国的设想,还是儒家慈幼、养老、恤贫邻里互助的思想,都是社会福利思想的萌芽。
2.近代: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众思想家通过批判与借鉴相结合的方式对中西社会比较研究,掀起了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社会福利思想的研究高潮。康有为设计的大同社会,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等。
3.现代: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理论的升华都丰富着社会福利思想。从“共同富裕”思想的提出到“和谐社会”的构建,都为社会福利理念的发展创新提供了指导思想。“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就是建立在大同社会、民有、民享思想基础上的制度构想,是对共同富裕、和谐社会思想的践行。
(二)西方社会福利理论
威伦斯基、勒博提出的社会福利类型是直接支持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的理论。在福利国家经济危机之后的改革中,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社会福利发展理论,探讨新社会背景下本土社会福利发展道路,核心是强调社会福利改革发展必须适应本国的国情。中国在借鉴普惠型福利理论的同时加入适度元素,强调适应本土国情民情,强调社会福利与经济协调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需要理论
从某种意义而言,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目标定位是马克思的需要满足物分配原则的具体化,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具体化制度。马克思在设计社会产品分配流程时把满足需要的社会分配原则纳入了分配体系:第一次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第二次则按需分配,有需要的人可依需要获得资源。马克思虽未系统论述社会福利制度,但他提出的分配原则是依社会需要建立的,物要按需分配。因此,以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目标定位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按需分配原则的体现。我党自建立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2007年做出的社会福利制度转型的决定,正是以马克思这一需要为本的思想为指导的。
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组合式适度普惠型转变目标的提出,我国社会福利要保障利益的群体扩大化,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变得愈益复杂。纵观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最亟待解决的主要是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内因: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城市流动儿童”是指,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涌入城市,由此带来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他们多是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事的多是建筑业、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产业的工作,大都工作时间长,收入低微且稳定性差。而城市流动儿童远离家乡,加之年龄偏小,自身难以独立,自然必须依赖于父母,于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的诸多困难也就自然的部分转移到了孩子身上。
首先,因外来务工人员多从事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他们因自身文化程度的局限,对子女的课业辅导非常有限。此外,有些孩子还要在功课之余帮助父母做家务,可利用来复习和预习功课的时间不足,难以对所学知识及时巩固,长期下去必然与城市孩子的学业成绩差距拉大。同时,外来劳务工者大都收入低微,工作不稳,难以对孩子的课外读物和辅导班乃至特长培训进行投资,导致孩子接收信息的渠道狭窄,不利他们的全面发展,对其后续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欠缺。当然,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来改变。
(二)重要的外因: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健全
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存在的缺陷在短时期是难以得到较大改观的,所以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令人痛惜的是,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对这些城市流动儿童的基础教育保障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
1.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以流入地为主”的财政投入体制缺乏相关配套协调机制支持,权责不对等、规则不明晰且投入较低:这里的分配公平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指受教育权和各种受教育的机会,即人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在教育竞争面前都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但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对教育的投资远高于农村地区,城市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远优于农村,这与我国的财权上交,事权下放政策不无关联。我国的福利支出主要由省级以下政府承担,这种福利支出责任机制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而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是一笔难以负担的公共支出,且不少“流入地”政府对解决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可能会产生“洼地效应”(吸引更多进城务工子女入学会给城市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造成压力)存在忧虑,投入缺乏积极性。而不同层级政府职责不明确,权责配置不合理更加剧了福利制度地区分割的局面,影响跨区域流动儿童平等的教育权。
2.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使城市流动儿童入学受限,被排斥于城市教育体制之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与户籍挂钩的住房、医疗、社保等方面被排斥于城市保障制度之外,因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按户籍分配,没有流入地的户口的外来儿童当然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这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和城市孩子享受同样的良好教育。若想要接受城市教育,除缴纳正常的学杂费外,还需额外交借读费等,这让本就收入低微的务工家庭无力负担。因此,户籍是阻碍农民工子女享受城市教育的制度障碍。
(一)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明确的政府间教育责任分担机制
从当前来看,我国的教育支出比例占财政支出总体较低,这表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仍不足,导致“质高价廉”的公办学校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相对不足。所以,国家必须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比重的前提下,着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责任,特别是在基础教育财政收支方面,应建立省级为主、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二)打破城乡户籍分离的二元体制,保证流动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
农民工子女之所以入学难有很大一部分是当前所实行的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造成的,只有尽快消除这一阻碍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子女上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让他们受到更好的教育。流入地政府也才会重新制定合理的流动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收费标准,取消目前所必须缴纳的额外费用,从而减轻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三)家庭、社会、国家相结合,多途径扩大公益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凸显,反映出的城市教育供需失衡本质上仍是短缺问题。所以,除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院校外,还需相关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质量、安全等条件,较多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民办院校予以补贴及相关政策优惠,以缓解进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服务需求紧缺现状。当然,家庭教育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务工人员应在工作之余给予孩子学习上应有的关心和帮助,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进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法制化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因教育资源缺乏等问题,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还面临着严峻困境。所以,我们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以法条明确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也只有将私立学校的合法地位写入法律,才能更好地引导管理这些学校的成长,以此真正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总之,社会福利事关国计民生,教育发展事关民族兴衰存亡,而教育发展又是社会福利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要真正实现我国确立的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目标,解决好教育尤其是目前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保证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到与当地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我国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探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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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建立全民医保的大格局下,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成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难点。而如何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成为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为视角,就当前现实中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在理论方面对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有所补益。
关键词: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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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7-达、传媒及其传播的资讯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并产生深刻影响的当今,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信息获取、通过传媒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及改变传媒的“刻板印象”方面仍面临困难。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农民工自身利用媒介为个人生活和工作服务的能力,以及利用媒介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公民话语权的能力成为一项现实议题。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需要政府动员、社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共同参与,并发动农民工群体中意见领袖的力量,通过意见领袖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来影响这个群体。
【关键词】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意见领袖;
资讯时代是一个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传统媒体获得极大提升,新媒体不断涌现,新旧媒体联合互动,资讯开始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日益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新时代[1]。新媒体的出现代表的是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更强、媒介信息容量的增大和传播的双向互动性增强。与此相对应的,个人与信息的关系变得相对密切,更多的受众从单一的受传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利用新媒体传播自己的见闻和看法。
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城市中的农村人口数量激增。中国的农民工现有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1.5亿人[2]。近年来农民工问题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农民工这一群体在群体形象、社会话语权方面并未受到公平待遇。特别是在媒介日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农民工在庞大的信息流面前显得举足无措、孤立无助,其正当权益和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知沟理论对社会经济地位高低与个人通过媒介接受的信息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理论的提出者蒂奇诺等人认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3]230。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水平处于不同层次,再加上其对新技术的使用熟练程度也存在差别,所以资讯时代带给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并不是均等的。
作为农民工群体而言,其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决定了其在资讯时代的大背景下并不能像城市市民一样享受媒介进步所带来的信息盛宴。由于社会资源较少及自我主动表达意识的缺失,农民工很少能通过网络等媒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发表自己对社会事件或现象的看法。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在资讯时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是其在信息获取和选择方面的困难。由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并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阅读或收看相关媒体报道。其接触媒体的机会相对有限,而且其接触的信息层次较低,偏重于娱乐性、社会性新闻。
资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过载。除了传统媒体一如既往地刊发或播出自己的内容外,网络作为更为及时和便捷的通道,将更多、更新的信息呈现在人们面前。信息充斥着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过量的信息加大了人们寻求对自身有用信息的难度。对农民工而言,这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些调查发现,农民工也正越来越多地接触网络电视、视频网站等媒介,但他们在其中很难找到对自己有实质性帮助的内容。
信息增多对受众的信息辨别分析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频发的假新闻事件以及网络谣言都对信息辨别分析能力的重要性做了注脚。不信谣、不传谣应该是现代受众努力具备的素养,但农民工群体在此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其对信息的分析和鉴别能力仍然较差。
其次是农民工被污名化。著名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污名化(stigmatization)过程,也就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4]。污名化是社会群体之间地位不均等的结果,是对一类群体权利的漠视和践踏。它片面地对一类群体的形象和特征进行描述和定义,而不顾其真实情况和自身条件。污名化过程的受益者所要达到的是对其他群体的丑化,强加责任和义务于他人,以使自身占据政治、经济上的有利条件或者是道德高地。
农民工群体就是这样一个被污名化的群体。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早期,其群体形象常与脏、盗窃、随地吐痰等词语联系在一起。一些人将城市卫生环境较差、偷盗事件频发等现象的原因归结到农民工身上。更有甚者,一些媒体在对该类现象进行报道时,片面地对农民工进入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大肆渲染,而对正面影响及农民工的劳动成果鲜有提及。在对事实的选择性强调和忽略间,媒体报道对农民工的形象产生了极大破坏。
近些年来,伴随着学界的关注及媒体界自身的反思,正面报道和中性报道取代负面报道成为对农民工报道中最重要的内容。但人们的刻板印象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拉扎斯菲尔德的“选择性接触”假说认为:受众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3]196。所以,农民工群体的形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p#副标题#e#
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农民工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等固然是以上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但其媒介素养的高低以及政府、媒体对其的关注程度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特别是媒介素养教育,它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其作用和效果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这些问题使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显得必要和迫切。目前国内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青少年学生,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也正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关注。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农民工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争取话语权以及政治参与等。
在获取信息方面,媒介素养的提高能让农民工对新闻及各类媒体有大致了解。这能帮助农民工更便捷地使用各种媒体以获取生活和工作所需的信息。媒介使用的熟练程度对受众获取信息会有直接影响。通过媒介知识的学习,农民工能够利用网络等新工具来获得并筛选信息,以及对广告和新闻的关系有更好的认识,认清广告的真实面貌,以使自己不被虚假广告所欺骗。
在争取话语权方面,通过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农民工能更好地参与到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去。相对于获取信息,这是受众利用媒体的更高层次。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获得舆论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社会公平需要媒体的监督,但媒体监督很多情况下是建立在利益受损者主动向媒体提供相关线索、信息的基础上的。所以农民工在提高媒介素养后能更好地通过媒体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在权益受到损害后能够努力争取和反抗。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在争取利益的同时还能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政治参与是受众自身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方面的表现和实现形式。而现今情况下,农民工对政治的热情还较低,对社会政治也很少有机会发表看法。这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不相符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每一个成员的参与和表达,而政治参与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时政的关注可为农民工提供最新的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信息,特别是和农业相关的新闻。
综上所述,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和对青少年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相比,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更加难以开展。首先,农民工因为工作的缘故,很难抽出大段时间来对媒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其次,农民工居住较为分散,不易于集中进行教育和学习。再次,农民工在组织难度上要高于青少年,其更难以动员,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估和追踪。最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一般不高,这也加大了对其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难度。笔者认为,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政府应在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中起带头作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方面,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国家对“三农”扶持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不仅在经济方面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在“软件”方面同样需要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方案和计划。例如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在农民工聚集区建立公共媒介设施以方便其接收信息。另外,作为一项基础性内容,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媒介素养有重要影响。因为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对新兴媒介表现出更愿意接近的态势,而且其更有能力去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的媒介形式,这就为其接触和利用媒介获取信息打下了基础。
第二,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参与到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中。公益组织、志愿者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深入到一些农民工聚集区或者是劳务输出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活动。
第三,学术界应保持对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关注和研究。一方面,学术界对某个问题的关注和呼吁能唤起相关部门的警醒和注意。另一方面,学术研究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实践路径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基础。
第四,农民工中的意见领袖应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重点和突破口。意见领袖在其所属群体中有较大影响力和发言权,甚至能左右群体成员对事物的看法和态度。很多实证研究表明,信息或技术并不是单个层级的传播或推广。罗杰斯在《创新与普及》中强调多级传播,认为意见领袖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通过对农民工意见领袖的重点教育和培养,其所能影响的成员在媒介素养上也会有相应提高。在意见领袖的带动和影响下,农民工能够更好地学习媒介知识和媒介技能。而且,农民工意见领袖对该群体应如何通过媒体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本文为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众传媒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09CXW016)及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留守儿童的媒介使用与媒介素养教育研究”(12CXW0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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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探讨了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存在问题;保护对策
城市是人类社会 政治 、 经济 、文化、 科学 教育 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随着经济的 发展 ,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饮用水是城市生存环境的基础和命脉。毋庸置疑,饮用水将成为21世纪我国最突出的城市问题。我们要从战略高度审视这一问题,立足全局谋划发展,树立城市科学发展观,实现饮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城市作为经济和生活中心,污水排放量大,加之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普遍不高,城市水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流经城市的河段今90%受到污染,城市内水湖水质较差。同时我国城市中有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1/6的城市严重缺水。2004年全国总用水量5548亿m3,其中生活用水只占11.7%,与2003年比较,生活用水增加20亿m3来看,照这样下去,饮用水根本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水环境污染加剧了饮用水水源危机。由于水质污染,导致水传染病触目惊心,在全国187个城市中,水质稳定的有96个,地下水污染减轻的有39个,污染加重的有53个。全国约有50种疾病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相关,恶性肿瘤、肝炎的发病率不断增高,弱智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再加上城市水体供水基础建设陈旧和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尽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据统计,我国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经常闹水荒的城市,每日高峰供水保证率仅在65%-70%。沈阳有60%的楼房三层以上缺水。调峰供水的用户达20万户,占全市供水人口的30%;鞍山市定时和调蜂供水面积已占全市供水面积的87.5;西安市平均日缺水量达40万3。长春市日需水量76万m3,现日供水量50万m3,缺口26万m3,不得不向世界银行贷款,引松花江水解决供水不足问题。我国还是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国家,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一个严峻问题。
由于地表水污染,而城市 工业 、公共卫生、生活用水量又日益增加,致使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大。2004年,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简称漏斗)不完全调查,共统计漏斗76个(浅层漏斗和深层承压漏斗各38个),漏斗总面积7.2万km3。2004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23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1个;深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16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7个。而2005年,全国地下水降落漏斗188个,漏斗总面积扩大的有65个,尤其是沧州一德州—衡水地区,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积继续扩大,深度加深,沧州第Ⅲ承压含水层降落漏斗扩大了2089km3,最大水位埋深达101m。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和地裂,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路基被毁等。由于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表水入渗增强,污染物随之下移,污染地下水。
我国北方城市因供水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加之恶劣的冷冻气候条件,管道设施漏水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供水中,直接或间接用于饮用的部分只有5%~10%。绝大部分自来水用于工业、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杂用上。而自来水厂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一律采用饮用水标准来衡量出水水质,不仅增加了自来水加工处理的成本,而对没有必要达到饮用水标准的用户来说又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饮用水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分质供水已经势在必行。
水环境污染的污染源通常分为点源和非点源(面源)两类,而水源地污染主要是非点源污染。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主要放在 企业 排放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上,对非点源污染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非点源污染具有受水文循环过程影响和支配的随机性、污染物来源排放点不固定和排放具有间歇性以及污染负荷的时间变化和空间变化幅度大等特点,致使对其监测、控制和处理困难而复杂。
暴雨径流是坡面地表侵蚀过程的动力因素,也是土壤颗粒和农用化学物质向外迁移的物质载体。当降雨强度超过土壤入渗能力时,就会产生坡面径流。影响坡面径流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降雨、地形、土壤和植被覆盖等。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有1/3的土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每年流失的N、P、K养分相当于4000多万吨化肥。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土地产品在数量上的要求愈来愈高。在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超强度的情况下,增加农用化学制品的施用量就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农业以水为本。城市水源地上游通常是主要的农业耕作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势必提高土壤中人工化学物质的含量。特别是农业的粗放管理,更导致农业化学品利用率的降低,造成湖泊、水库富营养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渐增加。乡镇企业规模小(尤其在北方)。技术水平低、环保措施不到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业少,加上乡镇企业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造成污染物排放数量大、污染治理达标率低。由于乡镇企业(包括个体采矿点)污染类型复杂,从城市到 农村 、由于乡镇企业(包括个体采矿点)污染类型复杂,从城市到农村、由点到面,增加环境治理难度,加大了非点源污染的负荷。
人类为了文明的需要,通过各种生产活动人工合成数以千计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机化合物通过原材料处理、生产和加工及产品使用等多种扩散途径最终进入地表水环境。由于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难降解等原因,国际上比较重视。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曾对松花江水第26个取样点进行监测,检出有机污染物152种,其中属于美国环境局首要污染物的有32种,占21%;有致癌、致突变性的有14种,占9%,足以反映我国北方河流有机物污染的状况。目前,自来水中已发现有2000多种有机物,其中致癌、促癌物质约占2.7%,致突变物质约占2.5%。硝酸盐是自来水中最常检出的污染物之一,摄入过量的硝酸盐可导致婴儿的高铁血红蛋白症。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转化为亚硝胺,则对人体具有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的作用。
限于 经济 发展 水平,我国小城镇和广大乡村都还缺乏排水设施,大量的生活污水漫流排放后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有机污染十分严重。氮浓度高可能与畜、禽粪便污染有关,磷浓度高则主要是洗涤剂的使用所引起的。洗涤废水的排放增加了磷的负荷,对湖泊富营养化进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防在点源的治理上,对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加强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研究,加强对地表饮用水源污染调查方法、污染负荷定量 计算 方面工作,研讨可行性较高、适用性较强的方法,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适应性强、精度高、理论性好的非点源污染符合定量计算模型,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水源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方法。要坚持 科学 治水,遵循 自然 规律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流域、区域和城乡的水利发展,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坚持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原则,加强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建立健全法规系统和强有力的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的各项法规、条例的建设,使水源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管理体系上,要克服分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处理好统一监督管理与协同监督管理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实力还难以全面控制水污染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生活饮用水源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
要利用知识创新工程改革旧的农业耕作方式,建立生态农林体系。充分利用湿地等土地处理系统削减氮、磷入江、入湖量,用“绿色肥料”替代部分化肥,实施测土施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广泛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选择性强、效益高的生物农药。植树种草,涵养水源;合理灌溉,防止水土流失。运用计算机模拟污染物迁移规律,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进行水质控制和预测。利用遥感信息、地理信息系统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水源保护的适时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应用先进的生物遗传技术,构建具有特殊降解基因的菌株,去除水中有毒、有害有机物。
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强化公众的
资源、环境、生态意识,提高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让人民群众懂得保护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加强控制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调蓄能力。提高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放宽城市其他非饮用水的水质要求,降低成本,逐步实施分质供水。城市供水设施陈旧常常造成自来水浪费。排水设施不足,又使大量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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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电网建设是电力部门的重要规划,城市配电网的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城市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更是保证供电质量和供电效率的依据。站在城市配电设置的宏观角度阐述配电网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配电网;规划;问题
随着我国电力系统整体配置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城乡配电网建设日益重视,如何科学地设置城市配电网的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在传统的电力建设中,我国总是将发电摆在第一位,输送配电摆在第二位,认为只要有充足的电能资源就可以做好电力系统的建设。但是,输送配电也在无形中影响着城市供电的能力和供电的可靠性。因此,合理适当的城市配电网规划在逐渐彰显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为电网建设的改造提供了合理性、科学性的指导经验。
如今,我国有意识地改变原先的“重发电、轻输送配电”的现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使得整体上配电网的设置都趋向了正规、合理。但是由于我国在配电网规划上发展较晚,依旧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基础差、底子薄是我国配电网建设的真实写照。在过去的电网建设中,由于缺乏早期的勘测、考察和规划,导致我国配电网的设置分布不合理,供电线路较长,损坏较严重。一些城市出现了市中心电源丰富,周边村落电源稀少的现状,这种情况致使一些周边农村长期处于没有电用的状态。
我国在电网建设中呈现出电路复杂、互相交错、难以移动等现象。近电远送、电网接线复杂、迂回供电、专用线路占有主线路过多等不合理的安排也为之后重新建设新电路结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增大了电路维修的困难。
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加上线路设置的不合理,就必然会影响供电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供电的可靠性。直到现在还有很多地区都在采用架空线输送电能的方式,这也直接影响着供电的可靠性。同时,采用这种架空线路的方式,故障出现的频率较高,容易引发电路漏电、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危险性。
由于一直倾向于对发电能源的开发,很少关注于基础的配电网的建设,致使我国电力事业建设出现偏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产业的出现,高速度、高质量、安全、可靠成为了人们对电力发展的新要求。这也迫使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对配电网规划作出了重新的审视,对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进行了新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基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城市配电网规划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国家建设部2003年提出“以人为本,以安全舒适为基础,重新调整修改城市建设规划”。该规划指出,各个城市应根据自身特色和现代化建设的需求,重现对出现的不合理的城市规划进行修改,将城市规划的重点放在危房改造、处理城市垃圾、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的目标上来,同时建设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努力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和人居环境。这个规划的提出对于城市电网建设来说既是好事,也是难题。城市规划标准的提高必然影响着城市电网建设的提升,但是由于每个城市的发展状况都不一致,而且也在不断改进和变化,这给城市电网配电网的规划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城市电网规划的衔接问题一般分为两方面,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存在问题,城市电网建设和城市建设衔接存在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城市规划包含电网规划,电网规划又对城市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规划进行建设,所以也导致城市建设与电网建设之间有着很深的摩擦。城市在规划中一般是同一时间编制,所以在面临突发问题时不能及时快速地进行修改和协调,导致了城市规划与电网建设规划之间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和电网建设有时候不能同时建设,这样也导致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配电网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海量数据进行考证和收集,以保障能做出合理有效的电网规划,同时还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如前期考证、收集数据时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花费大量成本等,这都需要我们事先做好规划。但是这样的复杂大工程,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巨大难题。
配电网规划的审批要经过各种复杂的程序,而且审批难度较大,需要结合城市自身的情况和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同时,电力部门是我国的核心能源部门,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所以,国家和城市在考虑配电网建设规划时更要三思而后行。但这也意味着配电网规划的实行需要经历一段长久的等待。
城市配电网规划牵扯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更对整个电力系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排除万难,将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落实到实处,真正为电网建设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安全性做好先驱保障工作。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解决城市配电网规划问题的措施,为在以后配电网建设中指明一些方向。
第一,针对城市在规划过程中发展不稳定、不平衡的状况,我们要加大事先对城市不同区域用电量和用电指标的调查,针对各类区域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配电网架结构,从整体上做好布局,更好地融入到城市建设中来,满足广大用户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另外,要加强与城市主要决策人员的沟通,了解城市的进一步规划详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与城市规划发生冲突。
第二,对于城市规划建设与电网规划建设之间的衔接问题,电网规划工作人员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其中的利弊关系。城市规划建设一般倾向于城市总体布局的规划,它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既要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又要满足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一个综合性的规划。而配电网的规划建设是针对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一个部分,对城市空间内电网的分布进行合理的布局,改变之前的电路结构不合理,转换复杂、供电质量下降、故障多等现状,做到科学合理的修改和完善。为了保证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在进行规划时,争取做到城市规划与配电网规划同步,即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执行,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第三,收集数据难。收集数据复杂是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我们要广泛地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数据平台,收集整合各种电网规划建设所需要的各类数据,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查找关于电网历史发展过程、电量使用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等历史性的数据。同时,要注重高科技统计人才的培养,将人才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配电网的规划建设毕竟是一个关乎着城市总体发展的大工程,所以,我们在规划过程中要争取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先预期的目标,完成整体电网规划的实际建设。例如,对于电网规划中的城市土地征用、拆迁、线路建设等都要和政府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商,避免出现一些因拆迁、土地征用等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城市建设中需要重点使用电力的位置,电力系统也要加大规划的力度,遵循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严格控制电网中电缆的分布范围,对重点的电网建设项目,争取到政府部门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需要配合配电网的建设,反过来,配电网在建设过程中也要时刻考虑到城市建设中的需要和困难,做到相应的配合与帮助,二者共同为城市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配电网规划中除了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建设,也要将电力系统的社会形象考虑其中。在电力系统中设置宣传机构,加强自身的宣传和报道,对于新的城市配电网规划要有重点、有事例地突出报道,使广大政府部门和群众都关注到这个项目上来,为项目献计献策。这样不仅增强了广大群众对电力事业的关注,也为配电网规划实施的过程做好铺垫,消除市民对电力建设的抵触心理,努力推进配电网建设的有效实施。
上述几点主要阐述了配电网规划建设之前应该做出的相应准备。针对这些准备,为了保证配电网规划的正常实施,我们要开展城市电网的负荷预测计划。经过预测,判断配电网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并针对不足之处,立即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在确定电网负荷状况的基础上,要合理配置配电变压器,建设变电站,从下到上依次完成配电网的建设。
城市配电网规划的优劣,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是未来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面对城市配电网规划中所面临的问题,作为电力工作人员更应该勇敢面对,积极解决,将城市配电网建设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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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步成为了我国社会生产的主力军。与传统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更强的融入城市的要求。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主力军 社会生产力
一、新生代农民工产生的社会背景
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16周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在1亿人左右。这些数据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中已经占将近一半。
二、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收入水平较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人口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教育水平7.6个百分点。相对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已有较大提高。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新生代农民工绝大部分接受过8—9年的义务教育,比老一辈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高,正因如此,新生代农民工不安于传统的体力劳动,但又由于城市稳定的工作岗位竞争激烈且他们受教育程度并不高,无一技之长,暂时无法胜任一些脑力劳动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2、心理承受能力弱,得不到公平的待遇。新生代的农民工一方面排斥农村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差别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他们一般年龄较轻,心理承受能力和心智发展不够成熟,而且年轻的时候就远离家乡和亲人,在城市里面,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较为薄弱,刚开始工作时容易遭受歧视,缺乏必要的关爱,他们在感情压抑长期得不到排解、宣泄之下,容易滋生自杀或犯罪的念头。
3、身份得不到认同。新生代的农民工生活环境相对老一代的农民工来说比较优越,基本上从小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他们中的一部分是老一代的农民工带到城市,在城市里出生长大的,另一部分是初中或高中毕业后不想留在农村而直接进城打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子女数量大大减少,因此父母对孩子更加宠爱而使得许多人从小就养尊处优。他们基本上没种过地,更不愿意种地,普遍存在着“农民不爱地,农民不爱农,农民不识农”思想,“轻农、厌农、弃农”意识严重。
4、情感、精神的强烈需求不能很好地被满足。新生代农民工中很大一部分处于交友、恋爱的黄金时期。但他们工作时间长,很辛苦,下班后只顾得上休息,没有时间去交友。许多企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得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很少有机会认识异性,更谈不上去找合适的对象了。部分人无法在城市找到爱情和婚姻,就只能将目光重新转回乡村。许多人是趁着过年、过节的时候,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相亲,由于假期很短,双方没有太多时间去相互了解,一般就是感觉不错就立即订婚甚至结婚,一部分人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只有一两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夫妻双方了解不够,因此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离婚率逐年持续增高。
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途径
1、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新生代的农民工比起老一代的农民工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学习能力也有所提高,因此可以由政府组织,对有接受技术培训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或者其他继续教育,在政策上、资金扶持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力求提供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培训内容以具有初级技术含量的项目为重点,培训方略以人力市场供求为导向,这样能够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生产率。
2、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工报酬、社会保障等机制。一方面政府通过法律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强制制度,强制所有用工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等保险,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机制,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忧患意识,鼓励他们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特别对于一些工种比较危险的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鼓励他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使得他们在遭受意外事故后生活各方面更加有保障。
3、有条件分阶段的将新生代农民工转变成市民。我国国情现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导致了不可能无条件将所有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转变成城市居民。但通过限制设定条件,逐步地实现农民工转变成市民是完全可行的。政府可以把在城市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居住了一定时期的新生代农民工转变成城市居民,将他们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使得他们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养老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尽快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4、更多关心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政府应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将文化设施对新生代农民工开放,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休闲成本,让他们觉得自己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分子。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多举办一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娱乐活动,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地融入城市生活,让社会各界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四、小结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他们将在城市化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新生代农民工是从农业劳动力中转移出去的一部分劳动力,要解决我国“三农”的就业问题,就不得不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各界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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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民工工伤事故不断出现,致使劳资矛盾不断,决定了工伤保险应该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项目。但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进缓慢。本文就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工都想借助进入大城市务工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生活。据统计,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是25278万人,并2010年多1055万人,增加了4.4%。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工伤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对工伤保险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伴随着农民工人数以及其对自身利益关注的逐步增加,参与各种保险的农民工不断增加,农民工最关注的社会保险险种之一就是工伤保险。然而,在我国农民工工伤制度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不高,企业存在逃保漏保的情况
据调查,当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数已高达1.2亿多人,其中每三个工人里面就是两个是来自农村的。从农名工所做的事情来看,最多的是在建筑业工作,占从业人员的90%,别的煤矿业是80%,制造业为60%。从整体上来看这些行业不仅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而且也是高风险行业。研究表明。工伤者是农民工的占91.6%。由此可见,农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工伤保险是中国的城市化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虽然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是实际上落实的效果却并不好。经过调查发现,在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农民工里面参与工伤保险的只占20.2%;农民工里有76%的没有参与工伤保险,还有3.8%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
2.在不合法单位工作的农民工缺乏现行的工伤认定的法律文件
因为我国执法监督不严,导致社会里还有很多不合法的用工单位,就建筑业来说,农民工在此岗位工作已占从业人数的90%,但是这里面的很多农民工是被不合法的包工组织雇佣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出现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单位实施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受害人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然而这些只针对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虽然《工伤条例》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的职工,出现工伤事故时的赔偿做了规定,劳动部门规定了不合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一次性赔偿的方法,然而问题是这些不合法的用工方式下受害者和其家属是不是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现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没有工伤预防、赔偿和职业康复三者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体制在预防方面还不是很健全,没有相关的法律强制手段、资金投入较少等都造成企业的安全生产无法保证。目前,我国只有13个省从工伤保险资金里调拨一定比例作为工伤预防费用单独分开,但其他大部分地区依旧有工伤预防经费短缺的问题。
同时从职业康复方面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工伤治疗康复机构,农民工出现了工伤伤害,只能到普通医院医治,这就导致后期职业康复工作出现很多问题。职业康复和劳动者是不是可以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工作直接相关,简单的工伤治疗恢复的仅仅是身体机能,然而恢复期劳动能力才是工伤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1.强制农民工执行工伤保险,增强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
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选择责任人与受益人,严格依据规定办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请的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办理机构要根据政府的规定,彻底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数额与被雇佣农民工的数量,并实施工伤保险调查工作,强制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
2.抑制企业逃保漏报现象
首先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责任感的重要内容就是安全生产,因此要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其次,我国之所以会发生逃保漏保的现象,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不合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政策惩罚的对象只是不参与投保的企业,惩罚力度较小。此外,我国没有有效保险制度来对投保企业进行奖励,企业缺乏提高参保率的动力,可以制度设计方面添加一些对投保企业的奖励制度,从而调动其他参保企业的积极性。
3.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可借助资金条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与其他中介部门合作,积极的开展农民工工伤防御、监督安全隐患、给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创建职业病和有害物品材料数据库、为用人部门采取一定的防御措施等服务,另外工伤部门也要投入资金用来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避免因为无知和蛮干而出现工伤事故。逐渐实现预防到降低工伤事故到降低工伤赔偿到减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再到预防的良性循环。
总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积极筹建工伤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突破口,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且可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提供条件。同时,良好的工伤保险体系,既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也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也有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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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中的问题与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针对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现状,分析了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用工管理、公共设施管理、职业病危害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以期提高农民工的思想,保证与建筑企业思想和行为同步,完善农民工管理。
关键词: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公共设施,职业病。
通过日常的各种新闻,报纸或者网络,我们都能够看到建筑农民工在各种各样的情境下的境遇,根据种种缩影都可以分析出在现今的建筑企业中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用工管理方面,随着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在企业内部各职能和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巨变,很多建筑单位为了单方面降低项目成本,会选择项目外包形式,而很多的外包单位都是由许多没有技术含量的农民工构成。
1. 1 用工管理问题。
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的雇佣都是通过口头形式商定各项内容,根据此情况调查,这样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用工形式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重要的问题。
1) 没有劳动合同。目前绝大部分的劳务用工形式都是由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作业班组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再由“包工头”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因为管理不严格或者是检查不严,大部分“包工头”是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基本上都是通过口头商定的形式进行约定,更有甚者的是签订虚假的劳务协议,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2)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是每年都会时有发生并且也是对广大农民工利益损害最大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严重的影响到农民工的民生利益,同时也是与劳动合同息息相关的,没有劳动合同也直接危害到农民工工资,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 2 安全生产、安全管理问题。
“注重质量、安全生产”是我国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虽然在各个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中随处可见这样有关安全生产的标识,但是还是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在建筑项目上存在安全隐患就意味着生命随时受到威胁。安全隐患是性命攸关的严重问题,因此可以说,安全第一。安全问题也是所有管理问题中的关键,这不仅威胁着农民工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是对其他人性命的一种威胁,更是影响建筑企业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 3 公共设施管理问题。
1. 3. 1 没有社会保险。
没有社会保险是最切实际的问题,有的建筑企业不仅没有给建筑农民工购买人身保险,连基本的社会保险也没有。这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但是多数农民工对这个基本常识没有概念。
1. 3. 2 农民工生活质量较差。
一般情况下都集中生活在工地上,住宿是工棚,公共设施配套全部齐全,而且是大多数人共同生活,生活大环境相对较差。
1. 4农民工个人职业技能管理。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仍然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因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而引发的责任安全事故。其实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不发生,但是由于建筑部门对工人无证上岗管理太过疏松,进而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沉痛的教训,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上海“11·15”就是一个鲜活的例案。换言之,作为建筑企业,在保证工期正常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进行有效提高,特殊工种就该持有上岗证才能够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不耽误工期的情况下又保证了质量和解除了安全隐患。
1. 5 工作休息管理问题。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和休息是具有极大反差的。也就是说他们一直处于极长时间的工作而缺乏必要的休息,通常是一天连续加班加点的进行体力劳动,这不仅对农民工的自身健康产生了影响,也间接的影响到安全生产这一问题。
1. 6 职业病危害问题。
职业病的高发性通常都是体现在强体力劳动者身上,他们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质量低下,大量空气杂质和粉尘污染导致 60% 的建筑农民工存在呼吸道感染或者耳鸣等问题,更有甚者会造成矽肺,而且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也不注意提供安全监控防护用品。
2. 1 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针对建筑企业是否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要承包法人一级代表与农民工签订。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都已经开始转型为技术管理型,大部分都已经取缔了一线施工人员而是发包给别的劳务公司,但是这其中的劳务公司管理非常松散,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正是因为如此,一级发包单位无法直接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理,其管理成效远不如“包工头”来的直接,因此,一级发包单位最好是将农民工工资以代发的银行卡的形式发到农民工手中,而不是直接交给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建筑企业应该按照规定为农民工朋友购买人身保险,作为政府如果一旦发现逃避此类问题的企业应该加大力度罚款整改。
2. 2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因为农民工本身来自于农村,在城市务工,但从制度上来讲他们并不属于城市,所以称之为城乡二元结合体,那么他们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入学优待等待遇。所以个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与用工单位进行协调,根据当地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条件水平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建筑企业要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奖勤罚懒,对于工作积极业绩优良的农民工,应该适当给予褒奖,例如可以组织农民工参加本企业优秀员工或者劳模评比,以此对农民工加以鼓励。
2. 3 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
建筑企业应该在农民工的生活环境上加大力度,多同他们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例如不再要求让几十人同住一间房屋,可以8 个人或者10 个人共住,同时还要在农民工的饮食方面提高水平,改善饮食条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针对职业病这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农民工参加体检,时刻确保他们自身的健康,对于危险作业要注意安全帽和防护网、绳等质量要求,必要时可以佩戴防毒面具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2. 4 安排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专业水平。
作为建筑企业,若希望工程质量得到保障,那么也就需要有专业的人进行工作,而不是所有人都是专业人士,同时也无法满足建筑企业巨大的人力资源要求,那么就可以采取迂回办法。定期的对农民工做培训,首先是要对培训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因为农民工可能文化有差异,所以不宜太书面化,要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对技术的要求,也要结合农民工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内容。其次就是给农民工进行培训的人员专业素质要高,可以是由培训学校的老师进行培训,再或者是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农民工授课。
2. 5 定期为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标准,农民工兄弟由于在农村生活,对建筑施工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少,尤其是对于严格执行的安全规章制度,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也不能预见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就会造成违规操作。为此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定期的组织安全知识讲堂,对安全方面进行培训,并对工作生产进行责任划分,落实到个人和各岗位。从基础上提高农民工同志的安全意识。
通过对上述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在这之外,作为建筑企业还需要经常与农民工多交流,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尽可能的给予帮助。政府部门也要相应的采取一定措施,例如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这样就可以保证农民工在工作时能够全身心投入; 作为建筑企业,要在奖惩制度上更具体化,对于业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农民工,应该适当的给予奖励或升职。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思想,保证与建筑企业思想和行为同步,进而达到建筑企业目标,进一步对农民工管理进行完善。
[1] 罗丽霞。 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存在的现状与解决对策分析[J]。 中国对外贸易( 英文版) ,2011( 6) :39-41.
[2] 王廷有。 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的几点建议[J]。 山西建筑,2012,38( 24) :2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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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振宇,田金信。 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学术交流,2004( 9) :11-13.
[5] 刘长清。 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问题探讨[J]。 社会纵横,2007( 8) :57-58.
【论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中的问题与措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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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产业中,第二产业占据主要地位,第二产业中又以钢铁、工程机械、化工、食品、冶金、建材等高耗能产业为主。因此,近期应该引进先进技术,更新和改造这些行业落后的生产工具,降低能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避免高碳生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自2003年英国提出发展低碳经济以来,低碳经济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态受到全世界广泛的关注。随后,世界各地提出了建设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低碳城市。本文在思考总结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内涵及对城市群的理解,提出了低碳城市群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文章总结了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实践,并分析了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了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对策。
关键词:低碳城市群;长株潭;问题;对策
论文正文:
自2003年英国提出发展低碳经济以来,低碳经济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态受到全世界广泛的关注。随后,世界各地提出了建设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低碳城市。低碳城市是指城市经济以低碳产业为主导模式,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以低碳社会为建设蓝图的城市。其目标,一方面是通过自身低碳经济发展和低碳社会建设,保持能源的低消耗和二氧化碳的低排放;另一方面是通过大力推进以新能源设备制造为主导的“降碳产业”的发展,为全球二氧化碳的减排作出贡献。
对于低碳城市群,目前尚无明确定义,在思考总结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内涵及对城市群的理解,本文认为:低碳城市群,就是在城市群发展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政策保障、分工合作等手段,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实现能源低碳、经济低碳、社会低碳、管理低碳的新型城市群。低碳城市群的核心是通过统一的制度创新、政策制定和技术开发与合作,实现整个城市群发展的低碳化。
新能源利用方面。2009年,长株潭三市入选全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以财政补助方式,鼓励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另外,湘潭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使用风光一体化太阳能路灯,与传统路灯相比,这种新型路灯每盏每年可以节电约1500度,造价和运行费用更为节省。株洲通过开展生物能源新技术,进行酒精秸秆发酵生产技术、酒精连续生产新工艺、生物柴油与烃类的生物转化等节能技术的开发,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清洁生产方面。长株潭地区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如引进铅冶炼的基夫赛特法、QSL法、AUSME吨法、ISA法、SKS法、KALDO法,锌冶炼的氧压浸出工艺和富氧直接浸出工艺,挥发窑渣综合利用技术,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技术,生物法处理废水技术等。
节能建筑开发方面。2004年11月,湖南省建设厅颁布《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7月,湖南省建设厅发文,要求长沙禁止新建楼盘使用整面玻璃幕墙,并强制新建公共建筑使用相关节能材料。2005年,长沙首批节能生态型楼盘亮相房交会。在湖南省出台的楼市新政中,首次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将免交契税。
节能消费方面。长沙市在2009年开展了节能宣传周活动,具体包括节能产品推广展示会、节能创意大赛、节能降耗社区行、节能产品导向目录暨高效节能灯推广发布,通过节能产品评审、推广等活动来引导消费者节能。另外,长沙市还制定了《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引导全民参与节能。
2.1政府管理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湖南省政府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尚未编制长株潭低碳城市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制定完善的、促进低碳城市群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覆盖各县市区的节能监察体系至今尚未建立,节能执法主体不明确,节能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滞后。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
2.2单位GDP能耗、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依然偏高
如图1和图2所示[2],2008年长株潭三市,除长沙外,其余两市的单位GDP能耗、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依然偏高,株洲和湘潭两市的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均高于湖南省平均水平。
2.3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耗较高
从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耗来看,长株潭城市群与发达国家及国内先进水平也存在明显差距,火电煤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高出21%,水泥综合能耗高出45%。
2.4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长株潭地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产品的机制尚未建立,只是在消费者中以适当减免税负的方式来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但由于节能产品在设计、造价方面均高于普通产品。因此,在价格上面不具备优势,众多厂商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动力不足,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也存在动力不足的现象。
2.5市民消费观念落后,公众节约意识不强
目前,长株潭地区市民对绿色消费的认识不够,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没有形成崇尚节约、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共同理念和规则。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较为淡薄,在建设和消费中盛行奢侈之风,浪费现象严重。
3.1改善能源结构,加快低碳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能源结构调整的目标。加快建设长株潭天然气储配站,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耗中的比重,减小煤炭的比重;加快湖南省桃江核电站的建设步伐,为长株潭提供电力保障;重点抓好长沙光伏产业园、株洲和湘潭风电产业园建设,开发太阳能和风能等低碳可再生能源。
3.2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建立以“两型产业”为主的产业集群
长株潭城市群产业中,第二产业占据主要地位,第二产业中又以钢铁、工程机械、化工、食品、冶金、建材等高耗能产业为主。因此,近期应该引进先进技术,更新和改造这些行业落后的生产工具,降低能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避免高碳生产。
长株潭城市群在建设低碳城市群的中高级阶段,应该以第三产业为主,逐步淘汰掉传统的高耗能产业。近期重点发展包括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汽车、新能源设备制造、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旅游业为主的战略性产业。远期则重点发展包括高新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形成以“两型产业”为主的产业集群。
3.3建立健全低碳消费的激励机制,倡导低碳消费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是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因此,长株潭地区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低碳消费的激励机制,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如对购买低碳产品给予一定的补贴,减免消费过程中的部分税费,让消费者感受到使用低碳产品的实惠,从而引导企业生产实现低碳化。另外,通过加强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宣传。一方面,宣传使用低碳产品的益处,引导消费者建立低碳消费观;另一方面,通过举办缺电、缺水等具体的体验活动,让群众亲身体验缺少这些资源和能源所带来的不便,从而引起群众重视资源和能源的节约。
3.4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支撑低碳城市群建设的能力
设立长株潭低碳技术研发中心,积极鼓励其与国际国内开展低碳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低碳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加大在低碳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在低碳技术研究中的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地区GDP的增长速度。建立碳基金,激励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充分利用《京都议定书》的相关机制,促进具有技术转让效果的CDM项目的开发,在这个过程中注重技术的吸收和消化。重点加强电力、钢铁、水泥、冶金等四个领域的低碳技术引进。
3.5积极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碳汇潜力
所谓碳汇就是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碳汇能力的发挥可以减少空气中的温室气体。大陆上植被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每年从大气中净吸收亿吨碳。以森林为例,长株潭城市群森林生态系统在目前经营状况下,每年的碳储量为394万吨,森林生态系统在长株潭城市群的碳平衡中起着巨大的碳汇功能的作用。因此,发挥森林植被的环保减排功能对于长株潭建设低碳城市群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长株潭三市应该强化植树造林的责任,成立长株潭绿化监察执法队伍,加强对城市绿化委员会植树造林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山区植被森林的管理,防止乱砍乱伐,严格禁止只伐而不植,充分发挥植被的生态碳汇潜力。最后,加强对长株潭城市群绿心的保护。
3.6政府对低碳城市群建设进行制度和政策保障
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群,应该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湖南省人大会应该加快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制定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地方低碳城市建设标准,明确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采取配套的财税激励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政府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加快建立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湖南省及长株潭三市政府应该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科技政策等全方位支持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用立法保障市场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手段对长株潭城市群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进行调节,建立有利于低碳城市群建设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走低碳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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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社会角度以及环境艺术的角度对城市雕塑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指出影响城市雕塑的社会因素是:政府领导的城市管理决策水平、规划部门的雕塑规划工作,市民的综合素质等;其次,从环境艺术的角度来研究城市雕塑的问题,提出目前城市雕塑设计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善于从创造整体形象的观点出发,不能把雕塑同所存在的空间环境、尺度、形状、文脉背景等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主题的选择、空间的放置、色彩的运用、材料的选取、尺度的经营、意境的制造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城市;城市雕塑;环境;艺术;城市文脉
Abstract:The article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ity sculpture from the social angle and the environment art angle. First, it pointed out the social factor affected city sculpture is: The level of government instruction in city management and decision, the project of the planning department,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the residents and so on; Second, it studied the questions of the city sculptures from the environment art angle, and proposed the main problem in the Xiangtan city sculptures design at present is: it cannot design based on creating overall image, it cannot combine the sculpture with factors such as spatial environment, criterion, shape, culture background organically. In the subject choice, the spatial laying aside, the color utilization, the material selection, criterion management, idea creation many aspects, it need further enhance.
Keywords:City; City sculpture; Environment; Art; City culture
城市是一个集经济、文化、人文、景观、风情等为一体的巨大综合体。随着现代化建设的突飞猛进,变革、整合城市功能尤其是重塑城市形象迫在眉睫,这就使得城市景观形象设计显得尤其重要。城市景观形象是一个城市的社会文化氛围、物质形体空间及其所形成的运作机制的一种综合空间艺术的表现[1]。它的涵盖面很广,包括建筑、绿化、城市空间、城市道路、铺地、城市公共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城市色彩等。而城市雕塑是其中的重要元素之一,它不仅能美化和装饰环境景观,而且能传达其它艺术形式要素不能取代的信息。因此许多城市雕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城市重要交通路口的雕塑可以起到很好的交通导向和城市标志性作用。广场雕塑可以给人们以美的享受和潜移默化陶冶情操的作用。居民小区的雕塑可提高居民的领域感和对“家”的识别性。商业街的雕塑可以为市民增添轻松愉悦的情趣,甚至促进消费。因此,城市雕塑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说城市是一本书,那么城市雕塑就是这本书中精美的插图。好的插图可以为书添色加彩。一座优秀的城市雕塑往往成为一个国家,一座城市,一个时代文化的标志;它既为当代服务,又为未来留下不易磨灭的形象记忆。例如法国戴高乐广场上的凯旋门,门上有激动人心,鼓舞斗志的马塞曲浮雕;我国天安门广场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浮雕表现了中国人民推翻旧社会,建立新中国的历史画面。
城市雕塑是城市品质的象征,是记录城市历史的画卷,是城市景观中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人们生活互动的纽带,是城市导向功能的标志,是建筑与环境的空间补充,是城市的窗口。但是在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雕塑对美化城市环境、愉悦居民心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城市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就现代城市雕塑现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正确指导城市雕塑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具有一定的实际性意义。
根据多方面收集资料、调研,发现现代城市雕塑现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艺术作品的形式就是作品的存在方式。它包含两个密切联系着的方面:一是内容的内部结构,即题材的各种因素或部分的内容联系和组织;一是形象的外观即形象呈现于感官面前的样式,或者艺术作品所借以传达的物质手段的组成方式。艺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是相互包含着对方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辨证关系是:“内容自身包含着形式。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内容与形式既是相互对立的,又是完全一致的。”在成功和完美的艺术作品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完全统一,不可任意更改的。
我们在评价艺术作品的好坏时,常以其内容和形式完美的结合谓之佳作。雕塑作品也不例外。
城市雕塑艺术是立体的空间艺术和视觉艺术,它是建筑环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建筑小品环境都应与建筑环境相统一。在传统建筑的周边环境中,其雕塑作品应具有传统艺术的形式;现代建筑的周边环境中,其雕塑作品应具有现代风格。这样,才能使环境与艺术得到整体的协调效果。
建筑艺术与雕塑艺术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雕塑艺术与建筑艺术在形式风格、空间、环境文化等方面互为影响,互相渗透,因此,处于同一环境空间中的建筑雕塑在风格上应该和谐统一,换个角度说,就是雕塑、建筑、周边环境三者应协调统一。
任何一件雕塑作品在环境中的出现,都必须与该环境在艺术形式上产生整体的联系和呼应。否则,就会导致雕塑作品与环境空间形式形成冲突。
3、雕塑体量与环境空间冲突人是城市景观环境中的主体。如何使环境景观中占据一定空间位置的城市雕塑在尺度上给人以协调、舒适的感觉,让人们在感知雕塑的审美过程产生愉悦的心理体验,这就需要在使雕塑与环境大小的空间的正确比例关系。环境空间中体量过大或过小的雕塑都不可能给人以最愉悦的心理体验。
那么,雕塑空间与环境空间之间应该拥有怎样的比例才能使雕塑在环境空间中给人们最佳的审美角度?根据人的视距与视域的正确比例,雕塑高度(H)与人的视点到雕塑的距离(S)应该满足以下关系:2H≤S≤3H(如图1所示)为协调。所谓协调就是满足人们自然观赏心理需求。
如果城市雕塑的设置影响了原有环境空间的功能发挥,那么该雕塑就与环境产生了功能冲突。
环境空间的功能主要有:交通功能、导向功能、限定功能等。城市中的每一件雕塑作品无论怎样体现其艺术效果,都不能影响环境空间功能的发挥。
例如在某城市小区里,一尊雕塑立在小区入口(图2)妨碍了该区域消防车道的畅通。小区平面(见图3)。从平面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消防通道的净宽只有2.4m,且受到建筑外挑1.2m,高3m的阳台的阻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修订版)第6.0.9条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小区雕塑影响了该空间消防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致使该居住小区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及时调整或拆除。
每座雕塑都具有以其空间尺寸限定其固有空间的功能。这就是雕塑的限定功能。雕塑限定的空间不能与其他功能空间交叉,如交通功能。否则雕塑将影响其他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
城市是人类所创造的最美妙、最高级、最复杂又最深刻的产物。由于它独特的自然(山脉水系气侯)、城市景观(街道、小区、公园、绿地等)、人文和历史背景形成其独特的城市文化。人塑造生存环境,构成不同文化特征的城市,城市以其独特的文化塑造城市居民的品质。
作为城市环境元素之一的城市雕塑,理所当然要尊重城市文化特点。“城市雕塑景观应该反映城市特定的文化、社会和哲学的烙印。因此城市雕塑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设计现象,它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人的精神需求的映射”。城市雕塑所蕴涵的文化内容应该与城市文化特点相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建立了为数可观的城市雕塑,全国各城市的雕塑数量直线上升。这些城市雕塑大部分起到了装扮城市、美化环境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为数不少的城市雕塑因为材质低劣和制作粗糙而给环境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如某广场的齐白石群雕要表明的主题内容是白石老人光辉而不平凡的一生,为后人提供一个了解和纪念这位伟大艺术家的场所空间。该作品在中国第三届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成就展上获优秀作品奖。但是该作品选用了不宜用于室外、易老化、变裂的玻璃钢,表面覆盖石膏层。该组群雕落成不久就出现老化、开裂现象(图4)。鉴于此情形,齐白石组雕于两年后拆除,采用花岗岩重新制作(图5)。全国城雕成就展上获奖的齐白石组雕从落成到拆除重建,造成资源浪费的事件,足以让雕塑建设者们深深反思。
近几年,城市雕塑建设的脚步日益加快,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出现了部分创意浅薄的雕塑。城市雕塑应表达独特的艺术形态,应强调和追求其文化内涵。缺乏思想深度的雕塑创作,只能是浅薄创意。当前,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雕塑
被市场左右,雕塑家大部分创作处在受口号式的主题、时间等条件限制,影响雕塑创作深入的发挥。因此,要避免创意浅薄的城市雕塑的出现,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雕塑家自身艺术水平的提高,二是城市雕塑的建设不能受市场左右。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时代,人们只要坐在电脑前就可以了解到国外许多城市的优秀雕塑。这让国人看到并认识到我们的城雕建设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于是部分雕塑家们开始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作出一些具有西方风格的雕塑。西方文化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合理的处理继承与发展问题,创作的抽象雕塑作品在环境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什么?是需要我们建筑师去认真的研究、探索和对待。如果完全不顾城市文化背景,不分场合盲目模仿照搬国外优秀雕塑那就不合实际了,如图6与图7。
城市雕塑是装扮城市的高雅艺术,除了在内容、材料、空间尺度、与周围环境都相适宜的前提下,还应在外观上具备它的完整性和美观性。由于城市雕塑常年露天摆放在外,这就意味着城市雕塑要面临着风吹雨打,日晒雨淋。时间长久城市雕塑就会失去其光鲜的外观,并逐步失去美观性。另外,由于某些市民文化品位不高,公共道德意识不够强,他们的攀爬踩踏,都将给城雕造成损坏;更有甚者蓄意损坏城市雕塑,使之失去其完整性(图8)。还有人在交通要道口处的城雕边经营小生意、在显眼的城雕上贴广告、写电话号码,(图9)影响了城雕的观赏性,破坏了雕塑的艺术氛围,污染了雕塑及其周围环境。
当前,以城市雕塑为代表的城市公共艺术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实现城市雕塑的健康有序发展,编制城市雕塑规划成为必须。同时,城市雕塑建设还须依赖于优秀的城市雕塑设计、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以及充足的资金来源。针对雕塑问题存在的原因可采取以下整治方案:
1.组织城市雕塑委员会
2.雕塑创作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
3.拆除低质量雕塑
4.加强城市雕塑维护管理
5.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建设城市雕塑
[1] 过伟敏,史明编着.城市景观形象的视觉设计.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
[2] 陈飞虎.环境艺术设计理论.湖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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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建.浅析抽象雕塑与环境应用. 凉山大学学报,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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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各民族不断打破封闭,由相互闭塞到逐渐交流,由彼此隔离到密切联系,各民族人口空前流动,民族散居化越来越广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趋明显。城市作为不同民族和各种文化的主要交汇点,是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引发区。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对城市的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加深了各民族文化的广泛交流和联系,促进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然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也使得城市民族工作复杂化,对城市民族关系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与焦点。文章通过对广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民族关系的调研,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影响,并对如何构建和谐城市民族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民族关系;民族工作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生活于边远闭塞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向较发达地区与城市流动,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渐突出,城市里民族成分和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迅猛增长。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我国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其开放的发展观念与发达的经济水平,对各地域、各民族人民都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广东成为一个典型的外来少数民族接收大省是必然的。据统计,到2012年底,广东56个民族成分齐全,少数民族人口约310万,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250万,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和各大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入,必然对城市社会产生影响,如民族关系主体多元化、需求和诉求多元化,民族间交流交往频繁化等,最终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新的内涵与挑战。本文以广东省为例,阐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具体影响,探讨应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有效机制。
取百度百科的定义,民族关系,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联系着的。[1]城市民族关系,即发生在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必将改变城市民族关系的内涵。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城市民族关系的新增主体甚至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逐渐成为引发民族关系的重要主体。有研究者指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处在引发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最活跃、最敏感的位置上。”[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民族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
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使民族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日益频繁,加速了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与学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把各族文化带入城市,极大丰富了城市的文化内涵,加深了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劳动力与消费者进入城市,亦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并扩大了城市消费市场。总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加速了城市的多民族化进程,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加快了城市发展,有益于推动与巩固团结友好的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加入,也导致引发民族问题的触点增多、燃点变低,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新的挑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城乡、异地、跨民族三重流动的主体,迅速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导致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在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有可能造就民族间关系的不和谐以致紧张。城市多民族化趋势和少数民族流迁人口的增多,使城市民族关系在我国整个民族关系中具有越来越突出的位置。”[3]
据统计,至2012年底,广东省有少数民族人口约310万,比2000年增加190万,12年间增长了3倍,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31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80%是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80%分布在城市,80%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各大中城市。三个80%对广东省的城市民族关系造成极大的冲击,使广东省城市民族关系日益繁杂化,主要特点呈现如下: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促进了广东城市与民族地区的双向发展与改善
各族人民进入广东各大城市,使得广东城市文化多样性得以加强。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在城市里汇集,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服饰、饮食、娱乐等方面进行着有形无形的交流与碰撞,极大丰富了广东城市文化面貌,为广东城市文化的繁荣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据调查,广东省各大城市,随处可见各民族特色的食品、农牧产品、工艺品等,一些以少数民族特色风味为主的餐饮业在广东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广州,就有 “清真拉面店” 约1500家,过去回族同胞在城里找不到饭馆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穿着民族服装,摆卖制作精美的民族饰品,深受市民喜爱。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更有一些城市大力开发民族文化旅游项目,把灿烂的民族文化搬进城市,进行表演与展示。如深圳市的民族村、锦绣中华等旅游景点,便是典型的民族文化荟萃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东城市劳动、生活,与广东世居人民一起,共同建设幸福广东,促进了广东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而通过学习与交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从广东城市学到了先进技术与科学理念,改善了自身生活,开阔了眼界,反过来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进步,形成城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的“双向不适应”,使其迅速成为广东城市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与焦点
“双向不适应”,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化生活与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汉族群众不适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地区文化与广东城市文化直接而又频繁的接触、摩擦、碰撞,难免造成矛盾与问题,终至于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来自偏远落后的民族地区,又存在文化与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差异,他们在适应城市问题上比一般流动人口面临更多的困难与挑战。而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原本由粤地文化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广东又未做好迎接大规模民族文化冲击的充分准备,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短期内骤然增加,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与生活习惯未必能得到广东城市居民的理解与尊重。在广东,因为汉族居民把猪肉带入清真食店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另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把家乡比较随意的生活习惯带入城市,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聚谈喧哗等。这些背离现代城市文明的生活、处事方式很容易引起城市居民的反感以至于发生摩擦纠纷。而城市居民的偏见与抵触,反过来又伤害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情感,由此造成城市民族关系的紧张。
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适应城市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在粤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大多没有固定门面,以流动摊贩为主。为了增加销售,他们多选择繁华路段进行摆卖,乱设摊点,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另外,由于在粤经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事的多是小本生意,没有长期目标,也就不愿办理经营执照,给城市管理增加了难度。更有甚者,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强买强卖,严重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形象,破坏了民族之间的团结。据统计,2012以来,广东发生的二百多起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中,因流动商贩引起的,超过总数的30%,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几率居高不下。
三是一些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过分强调民族身份并以此寻求特殊待遇。由于社会历史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城市存在着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差距,再加上自身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广东一般从事较为辛苦低薪的工作,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落差越发明显,从而产生失衡心理。而与城市居民在语言、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又影响了他们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与交往,增加了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困难。刚来到广东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民族认同”成为他们在他乡找到依靠最佳的途径,族群分界与认同意识由此得到极度强化。加上对法制法规与民族政策的一知半解,遇事则往往以民族认同为纽带,抱成一团,相互声援与支持,甚至以民族身份进行非理性抗争。“部分民族成员为个体利益或小群体利益,如在城市拆迁、商业竞争、私人恩怨这些问题上,利用自己的民族身份,通过民族意识动员引发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在城市化进程中利用民族身份谋取利益、利用民族冲突为个人寻求好处。”[4]在广东,遇事“情绪激动――聚众声援――上升为民族问题”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矛盾纠纷的固有程序。加上城市具有信息传播快,辐射性强等特点,当某一城市发生涉少数民族问题时,会很快传播到其它城市和地区,使问题更加敏感和复杂。2011年12月,佛山市发生一起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纠纷。起因是约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佛山市区违规摆卖烧烤,不满当地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产生对抗,他们拟采取的对抗方式是:联合珠海、东莞等地的同籍同族人员到佛山进行谈判,并故意违规摆卖,促使城管动手,进而以此作为导火索闹事,引发冲突后再组织游行与上访。此事经佛山市各有关部门的稳控措施得以调解平息,但由此可见,“民族身份”确实成为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寻求特殊待遇的“招牌”。
(三)城市民族关系渐趋和谐,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应对方式未尽完善
广东历来重视民族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更是成为广东民族工作的重点。粤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对城市民族关系进行有效调控。比如颁布相关条例和法规,以规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以树立民族团结的意识;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体系,以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等。在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加上城市强大的融合作用,广东日渐形成并不断巩固以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和谐为主流的城市民族关系。但是,民族关系本身并非一个永恒稳定的系统,尤其在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大、增长快,时刻影响着城市民族关系的动向。广东的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上的未尽完善也逐渐显现:
其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易遭不公平待遇,其正当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我国正经历着一个高速的城市化进程,这同时也是城市民族多元化的过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少量到极大规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构成复杂、居住分散、随时流动,必然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城市管理人员,都会关注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认为他们破坏了城市的和谐有序。部分执法人员为保障城市的正常秩序,常常忽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导致管理过程中存在简单粗暴、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管之间矛盾的高发几率可见一斑。“来自城市社会的偏见与歧视问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常遇到的问题。
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固有的偏见以及来自城市的制度性歧视与非制度性歧视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群体性摩擦甚至冲突,将会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与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相互认可程度,影响到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的相对认可程度,影响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势必会产生民族关系问题。”[5]事实上,城市并不仅属于城市居民,它是开放与公平的,进入城市的人,就应该得到城市管理机制的保障。而且,矛盾的引发是双向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引发城市问题的同时,必然也处于被动引发的位置。城乡平等、各民族人民平等,是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前提。唯有妥善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遇到的问题,城市民族关系才会达到真正和谐。
其二,在处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时,为避免引发“民族问题”而不能坚持原则。前文提到,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往往以民族身份进行非理性抗争,把民事事件演化为民族问题,以此取得特殊待遇。与此相对,部分执法人员由于对国家民族政策缺乏了解,一旦遇到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便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往往采取无原则退让、“花钱买平安”的处理方式息事宁人。近年来,在全国多个城市多次上演的“切糕”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广东也常常发生以高额赔偿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事实上,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纵容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我约束能力,另一方面损坏了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形象,最终只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在处理任何事案件时,法律都应该是基本原则。准确定性,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都看作民族问题。有了法制法规的约束,各民族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背景下,分析有利于城市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因素,消除阻碍城市民族关系发展的不利因素,建立良好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探讨构建城市和谐民族关系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真诚合作,共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涉及面广,涉及人员构成复杂分散,若依靠政府单方面努力,很难使团结和睦的民族意识渗入每一个角落,形成一种社会风尚;若缺乏政府所搭建的良好平台,单纯的民间行为也难以形成榜样,得到推广。因此,促进政府行为与民间行为的真诚合作,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民族氛围。一是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少数民族自我管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急切寻找认同感,归属感,少数民族团体比单纯的城市管理部门能更好地为之排忧解难。因此,引导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会,能充分发挥这些社团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民族互助,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并参与到社团中来,推动自我管理机制的健全。
广东省近年来建立的异地务工少数民族服务协会、少数民族商会、少数民族企业家协会等,对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管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散居住于城市各个区域,且如前文所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常被认为是引发城市民族问题的主体,因此,城市管理一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侧重采用防范机制。事实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是城市的一员,也应在城市得到应有的服务,并参与到城市的管理中。若能通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的社区进行管理,为其提供服务与保障,并或吸纳为社区管理者的一份子,通过培养社区意识来培养归属感,能在心理上与实际行为上增强其安稳性,以此增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2012年,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出台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积极推进各社区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创建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搭建和谐民族关系桥梁。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愿望要求,他们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且少数民族干部多为各个民族的优秀代表,在其民族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与亲和力,可以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中起到很好的引导、教育作用。在广东,少数民族干部经常参与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处置,往往可以起到很好的调处作用。
(二)建立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的联络协调机制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一个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主体之后,城市民族工作的涉及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一个城市的民族工作的涉及范围不再限于本城市,还与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紧密相关。”[3](P57)很多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地的管理部门对各少数民族文化缺乏了解,对民族工作也缺乏经验,因而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事务时常常陷入困境。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政府则对本地区民族文化与社会风俗比较熟悉,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与新疆等十余个少数民族输出大省区驻粤机构举行定期座谈,共同探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也与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之间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两地的有效合作与探索,妥善解决了不少疑难事件,提升了城市民族工作水平,有效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
总之,在城市民族工作内容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下,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必然要求。广东省在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剧增、城市民族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的情况下,扎实做好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努力营造城市各族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共处的环境,虽仍有未尽完善之处,但和谐稳定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不断巩固和发展,树立了广东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收大省的良好形象。
[2] 郑信哲.浅谈我国城市民族关系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3):10.
[3] 郑信哲,周竞红.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城市民族关系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4):54.
[4] 郝亚明.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民族意识探析[J].广西民族研究,2008(3):18.
[5] 汤夺先.试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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